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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

_15 特维(美)
口头反抗
口头反抗(verbal resistance)是指被害人用语言来反抗犯罪人。譬如:“不要碰我”,“你要强奸我,就先杀了我”,“求求你,请不要伤害我”,“放我走吧,我不会告诉任何人的”。头两句还象话,后两句就是求饶了,不像反抗啊!不过老特说了,这个口头反抗包括了求助、喊叫、恳求、口头表示拒绝,或者与犯罪人进行谈判等。服了,但是我想最后那个例子应该不是谈判。
身体反抗
身体反抗(physical resistance)是指被害人用身体暴力来反抗犯罪人,包括拳打,牙咬,指甲抠,最后是……逃跑(也是一滴汗)。从上面的介绍来看,身体反抗是狭义上的反抗。在这里,我们强调一下,如果受害人提到了身体反抗,那么我们要检查一下受害人的身体,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身体,通过检查来验证受害人的话。当然,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伤痕,或者没有受害人所说的痕迹也不一定说受害人就是在说谎。比如,一个受害人说甲在对他进行抢劫时,自己用随身携带的立刀将腹部划伤,受害人是个美术老师,刚上完手工课,呵呵。结果当警方根据受害人的指认找到嫌疑人的时候,发现该嫌疑人没有受害人所说的伤痕。事实上嫌疑人确实没有受伤,因为刀比较小,只是割破了他的衣服,警察在搜查时在垃圾箱中找到一件被划破的皮衣。
呼!累了,今天说的太多了。大家回去慢慢消化吧。
 
 
 
 
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四十)
教材:《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美)布伦特·E·特维著,李玫瑾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赵老师
技术支持:汤圆
课程名称:《第十一章 犯罪现场特征》
 
出去玩了一圈,耽误了几天,不好意思,现在接着讲。
本章节所说的犯罪现场特征,前两节课大家也听过了,我想应当有些大概的认识,其实这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抽象的概念,其中包含了很多内容,让同学们觉得很“立体”,有延续性,而不是一个点。好,下面我们继续来丰富这个概念的内涵。
犯罪现场体现出的性行为的特征和顺序。(可以说,这个课题也是继续上一节课的内容)
所谓性行为,本文的定义是针对犯罪作出的狭义解释,就是指犯罪人性器官、性对象的所有行为。确定犯罪中性行为的特征和顺序可以使侦察人员对犯罪人的惯技和标记行为有更好的认识。在这里我们需要说明一下,根据犯罪现场所体现的特性我们可以得知的是相关的特征,而所谓的顺序我们则要依赖证人,以及被害人的证言及陈述了。当然,这些证据也是包含在广义的犯罪现场证据群中的。
犯罪中的性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正常的性行为(其实也不正常,只能说是相对的)和变态性行为。老特在书里虽然提到了前者,但是却没有进行区别,而是写在了一起,缺乏条理,我把他们分开来讲。当然,对于那些失去人性的凶手来说,或者说对那些有特殊癖好的凶手来说,后者能够更好的区分、确认他们,但是我们当然也不能排除第一种,有的时候“普通”也许也是一种特征,当然,这也是相对于不普通。打个比方,如果连续有多名女受害人报警说自己被人很“绅士”的强奸了,这个凶手在作案过程中非常“有礼貌”,甚至会询问自己是不是太“冲动”了。这个所谓正常的性侵犯就是这个案件的特征了,而“绅士风度”就是这名凶手的标记行为。后者的行为包括:1、肛交;2、肛门舌交;3、人兽性交;4、舔女性外阴;5、口交;6、恋物癖;7、鞭打;8、通过摩擦别人的身体来获得快感;9、封锁阴部;10、吻身体的任何一个部位;11、舔身体的任何一个部位;12、性受虐癖;13、手淫;14、恋尸癖;15、虐待狂;16、嗜粪癖;17、性束缚;18、性祭祀;19、吸吮身体的任何一个部位;20、嗜尿癖;21、窥阴癖;22、阴道性行为。从上面的情况可以看出,上面的行为真的是比较——出人意料,而且不一般,我找不到比较贴切的词语来形容。如果从现场可以发现相关的特征,那么将大大缩小侦察的范围,提高办案效率。
性行为是犯罪人施暴的一种扩展,它可以是出于很多的动机,比如防御(这一点我也没参透,老特有的时候也经常出人意表,哈哈)、警告、实验、强迫、控制、惩罚、性幻想,以至于致人死地的目的。上述的行为有的可以解释,有的甚至无法通过心理学进行分析。有的是因为与性迷信有关联,有的纯属“个人喜好”。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如果凶手有上面提到的一个或者多个特点的话,如果他曾经留有案底的话,那么我们可以很容易的找到他。当然,这次可能不是他做的,但是,所谓“物以类聚,人以群分”,我们可以顺藤摸瓜找到跟他们有相同癖好的人。
至于顺序,老特没有详细讲。我个人理解,顺序对于每一个来说也是不可复制的,举个简单的例子,就连拿到一个苹果之后怎么吃都能分辨出不同人的性格,性行为这个人类进化的复杂问题当然能把嫌疑人分门别类的找出来。顺序的不同代表凶手的侧重点不同、手段不同,同样是有捆绑癖好的两个嫌疑人,我想顺序应该也是不同的,所以说找到证人,最好是同受害人进行详细的询问是侦察工作所必不可少的工作,当然,这个工作常常被人们忘却,或者当成是菜鸟去做的事情。
性行为,这个在伤害以及杀人案件中出现率极高的情节一直是侦察人员关注的问题,伴随着侦察手段、侦察科学的不断进步,这个使得无数受害人受到困扰的要素同样让犯罪人感到困扰。犯罪现场要做的第一步同样是破案的关键一步。
尸体
提到伤害,或者是犯罪现场,让我们想到的最究极问题的就是发现尸体了。与受害人陈述以及对受害人的身体进行检查不同,我们面对尸体的时候是问不出任何东西的,也就是说我们除了自己找以外没有任何的陈述性的、直观的解释与调查相结合,并且由此推进调查的进行。但是从另一方面讲,我们以前也说过了,受害人、证人有的时候出于种种目的也许会说谎,或者会有所保留,可是,尸体不会说谎,只要我们运用我们的知识、经验去认真的调查,我们就会有发现。
在尸体研究方面,迪梅奥夫妇有比较深的研究,他们提出了几个关于被害人尸体研究的关键性问题。
1、在犯罪的哪一个过程中,尸体被置于现场现在的位置?
2、被害人或者尸体是如何进入犯罪现场的?
3、被害人或者尸体如何到达犯罪现场的最终位置?
4、为什么尸体被遗留在那个特定现场?
5、尸体的状况如何?
6、对尸体的布置与现场的既成事实相符吗?
7、有证据能够表明犯罪人是把尸体放在当前这一特殊位置上吗?
8、如果尸体被放在特殊位置上,这样布置的意义是什么?
9、这样布置对谁来说是有意义的?
上面的九点,不论哪一点拿出来都能写一篇三万字以上的论文。当然,咱们又不是为了拿文凭,所以就简单的跟大家说说吧。咱不能跟学究似的大谈理论,当然,我也不可能跟一线的刑警一样拿现成的案件跟大家侃。这么着,我给大家拿以前的说过的案例讲讲吧。同学们还记得“黑色大丽花”吧?还有“金伯利鲁恩的疯狂屠夫”。具体的案情就不多说了,大家可以去看我们的材料,咱们在这就说说尸体和发现尸体的现场。
“黑色大丽花”的现场勘验笔录是:白种女性裸尸,弃置于诺顿街区荒地,尸体自肚脐处被拦腰斩成两段,面部朝上,双臂上举,肘部弯曲,两腿笔直伸展,分开角度很大(大于60度),两部分尸体被对正摆放,中间相隔约50厘米,尸体被清洗得很干净,现场未见到血迹,胸部(乳房)遭到严重破坏,嘴自两边嘴角被割开,伤口直至耳根。尸体发现时间为1947年1月15日上午10时许,从尸体上的露水痕迹判断弃尸时间可能为凌晨2:00左右。弃尸地点周围经常有车辆行人经过,未得到目击报告,很明显,弃尸地点并非案件第一现场。
验尸报告:被害人经指纹核对确定为22岁的白种女性伊丽莎白·安·肖特,身高171厘米,体重51.2公斤,蓝眼睛,头发原为褐色,后被染成黑色。因为尸体有被冷藏过的痕迹,所以死亡时间只能粗略判断是在14日下午15:00-17:00之间,死因为头部遭到重击导致颅骨内陷或面部失血过多,还有可能是由于面部失血流入肺部导致其被呛死。尸体被自肚脐处切成两部分,时间应当是在被害人死亡后,但由于尸体破坏情况太严重,且致命伤口过多,所以亦不排除被害人是被活着切割开的。血液基本被放尽,尸体内外全部被用水清洗过,未找到任何精液或类似的痕迹。
(以上选自《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进阶练习1》)
黑色大丽花的现场勘验及尸检报告是比较常规的,可以说是一个范本了,具备了基本要件。这主要归功于犯罪分子,他把所有的要件都做足了,不像金伯利鲁恩,就像捉迷藏一样,让人觉得神龙见首不见尾,案情扑朔迷离。当然,一般来说案件即不会像前者那样齐备,也不会像后者那么残缺。不多说空话了,咱们先具体看看黑色大丽花案。
1、尸体是被处理过的,显然不是第一犯罪现场,尸体发现的地点应当是抛尸地点;
2、尸体处理的非常整洁,没有拖泥带水的痕迹,附近没有拖痕,推测是通过交通工具运到现场的;
3、尸体所在地点是一个公共场合,凶手如此做的目的就是有一个广而告之的目的,表明他/她对被害人,或者是被害人所代表的一类人、一类行为的蔑视;
4、尸体被处理为“小丑”形态,表明他/她对被害人的态度。尸体被切割,通过尸检报告的记录,被害人是经过长时间的折磨之后死亡,推测被害人曾经吃过粪便,凶手对被害人的侮辱行为表现出其有严重的虐待倾向,对受害人这种轻佻女子非常仇恨。
5、尸体与现场的关系并不大,显然是有意在公共场合进行“公示”。尸体很好的摆设在现场,推测凶手对该地点比较熟悉。
好的现场勘验笔录和全面的尸检报告可以给办案人员带来高效率。我上面说过了,尸体不会说谎,但是你要自己把答案找出来。破案需要很多的要素,当然要素多未必能破案。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做的准备越充分,破案的可能性就越大。
下面看第二个的案例——金伯利鲁恩案。
金案的受害人,官方统计是十二人,但是人们认为被害人远远高于这个数字。由于当时的统计以及侦查手段受到技术上的制约,许多案件没有划归到金案里面。就这已知并认定的十二个被害人情况,从发生的地点、抛尸的地点、尸体发现情况,以及尸体被破坏程度和伤痕分析看都有比较大的同一性。我们拿出几个例子来分析一下。
案件一与案件二:爱德华·安德拉西与无名被害人A。
1935年12月23日,在金伯利鲁恩普拉哈大道和东49街区发现了两具裸尸。两名被害人都是男性,白种人,头部被砍掉,尸体均躺在草丛中(都明显不是案件的第一现场),血液被放尽,且尸体都被清洗过,两名被害人的死因也相同----通过颈部肌肉严重收缩可以断定,他们都是遭斩首杀害的。对两名被害人头部的寻找在当天就有了结果:它们分别被埋起来了,一个离尸体大约6米远,另一个离自己的“主人”则有23米的距离。
在普拉哈大道发现的被害人尸体通过指纹比对后确认该被害人是28岁的爱德华·安德拉西,……生前住在该地区的富尔顿路1744号。通过对尸体胃部的检验发现他生前曾经吃过一些蔬菜,比较引人注目的是,他在被斩首前遭到了阉割,生殖器则不知去向……
而在东49街区发现的被害人则是完完全全地赤裸着的,身份无法核实,死亡时间至少在一周前,年龄在40至45岁之间,身高1米71,体重75公斤,黑褐色的头发。尸体曾经被焚烧过,而且在焚烧前被进行过防腐处理,还有,他在被斩首前也同样被割走了生殖器。
验尸后法医认为,两名被害人都死在了一把大型砍刀之下。
案件三:佛罗伦斯·桑蒂·坡丽洛。
1936年1月26日,在金伯利鲁恩东21街一个建筑物边上发现了若干女性的碎尸,随后其他部分在位于东20街的哈特制造工厂东北角被发现。尸体碎块包括两条小腿,两条大腿、右臂以及被横砍成两截的上半身。上述尸块被分别放在一个篮子以及一个麻袋中,同时被发现的还有一套包在报纸里的白色棉制内衣裤。弃尸时间大约是在当天凌晨两点到两点半之间,死亡时间大约在四天前,死亡原因是遭到斩首。尸体是被使用大型砍刀工具肢解的,伤口整齐,曾经被清洗,无血迹外流。经指纹比对核实,被害人是42岁的有爱尔兰人血统的佛罗伦斯·桑蒂·坡丽洛……
案件四:无名被害人B“纹身男”。
1936年6月5日,一颗人头在位于金伯利鲁恩地区边缘小路旁的矮树丛中被发现;在随后展开的侦查与搜索工作进程中,警方在第二天就找到了这名被害人的尸体,尸体是被弃置在铁路警察办公室前面的树丛中。被害人身份不明,二十岁左右,身体强壮,相貌英俊,身上有六处纹身----警方据此推测被害人生前可能是一个水手,衣服成色较新,都穿在身上,未发现能证实其身份的任何物品。头部及尸体无明显的其他损伤,死亡时间大约在三天前,死因是遭到斩首,凶器是一把大型砍刀类武器。从体貌特征以及服饰纹身上来看,该被害人并非金伯利鲁恩地区的“居民”。
(以上选自《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进阶练习2》)
1、上述四个案例,被害人的尸体均被处理过,有的被清洗,有的被阉割,有的把全身的鲜血放净。共同的特点是被斩首。由此可见尸体发现的地点应当不是第一现场。但是从凶手抛尸的地点选择上看,凶手并不是随意抛弃,而是有其目的。可以推测凶手对当地的地理环境非常熟悉;
2、我提供的几个案例中,尸体有的是从建筑物附近发现,有的是从林间小路发现,有的是在荒郊野外发现,其他的八具尸体也是地点不一,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都不是随意可以抛弃的,有的尸体距最近的公路有很远的距离,甚至是山路。由此可见,由于无法通过机动车来运输,凶手要运送这些尸体到抛尸地点应当有强健的体魄。尸体是通过肩扛手提的方式运送到最后的地点的;
3、上面说了,凶手抛尸地点不同,就我们举出的例子看甚至有在警局附近的情况,说明凶手对自己非常有自信,并且对警察有挑衅的目的。其他的尸体凶手碎尸后抛弃,表明他们对被害人的蔑视。
4、凶手对当地环境非常熟悉,如此的抛尸一开始有可能是掩人耳目,到后来发展到与警方大玩猫鼠游戏的地步;另外,凶手将尸体丢弃的地点可以看出凶手对于被害人的态度。他们是有意的蔑视他们;
5、尸体均残缺,有的被害人甚至只是发现部分肢体。可以非常清楚确认的一点是凶手用斩首的方式将被害人杀害,而且是在被害人清醒的情况下进行的。
6、凶手将尸体肢解并丢弃体现了其对被害人的蔑视和侮辱,同时对警察的挑衅行为显示其反社会的性格。凶手作案手段残忍,对象为社会下层人员,而且从其对被害人尸体进行阉割,或者从其肢解女性尸体等行为看,凶手有严重的性变态、性倒错状态。
从上述的分析看,迪梅奥夫妇的总结对于犯罪人行为分析有比较准确的定位,第七至第九项对于连环杀手的认定更是有非常强的针对性,对于区分不同行为模式的凶手有着指导意义。
还是那句老话,尸体不会说谎!
好长时间没写了,有点手生。兄弟们见谅!
 
 
 
 
 
 
 
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四十一)
教材:《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美)布伦特·E·特维著,李玫瑾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赵老师
技术支持:汤圆
课程名称:《第十一章 犯罪现场特征》
咱们接着讲,看看从现场的表现上能再扣出点什么东西来。
选择被害人(victim selection)
被害人是明摆着了,不论是死的还是活的。但是不管是死的还是活的,我们都可以通过查明其背景了解他们的情况。通过了解被害人的情况来了解凶手的特征我们以前也曾经讲述过。这里老特说了一段很精辟的话,我原文摘抄。“每个犯罪人都有他自己的选择标准,这一标准可以满足他们某种特定的需要。需要一个被害人可以是现实犯罪目的的第一步(犯罪人的动机),也可能是其犯罪附属的一部分。在另一种情况下,一个特定的被害人可能是其犯罪的全部原因。而在另一个选择标准下她可能只是一个目标,犯罪人为了自己幻想中的对话和行为剧本而选择他们”。每个案件都是有其特殊性的,即便是同一个凶手所为,那么我们从被害人的情况进行分析,这个被害人在凶手的幻想中是出于什么位置,扮演的是什么角色,然后我们从中发现答案。当然,这个过程不是我们上嘴皮子碰下嘴皮子这么快捷随意的事情。就像我们最早说的那样,这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行业,二把刀会把事情向相反的方向引导。通过多年工作的总结,我们看看凶手选择目标的因素,这些因素有可能是单一成立的,也有可能由许多因素同时导致的。
可及性。这主要是指犯罪人能够接近被害人的程度。说白了就是如果抬手就能拿下,对于犯罪人的难度是在太easy了。他们下手是必然的,就要看他们自己的计划或者说忍耐程度了。犯罪人不下手是因为他还有其他的常人不能理解的目的,譬如喜欢上了被害人。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尝过腥的猫是不会放过鱼的。
地点。这里主要是指被害人相对于犯罪人的特定位置。这个因素与犯罪人以及被害人的活动规律有关。跟上面的情况一样。对于地域性连环杀手来说“地点”是他的“领土”,像狮子一样,在这个领地内他就是王,他看上的猎物是不会放过的。
薄弱性。主要是指犯罪人对使用何种方法去接近或攻击一个特定被害人的危害程度的认知。知道什么叫“黄鼠狼单咬病鸭子”吧?知道,好,我就不多说了。
上面三点有心的同学应当已经发现了,他们和犯罪人的风险是有关系的,也就是说,上面的三点是低风险犯罪的要件,犯罪成本低不是犯罪的必然,但是如果犯罪成本低,犯罪人犯罪的可能性就比较大。不过从分析犯罪人角度看,这几点有些笼统。我们只能通过被害人身边人,或者经常出现的人调查。这样不啻于大海捞针。
关系。主要是指犯罪人利用被害人与自己的关系来选择目标,比如配偶、父母、家庭成员、同事、朋友、室友、医生、老师等。“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另一种说法是“有恩怨就有江湖”,还有就是“没有无原因的爱,也没有无原因的狠”。所以说到上面的关系,同学们可能会说那么可能?负责任的说,有可能的!不然也不会有“黑寡妇”这种连环杀手类型了,不然也不会有“遗弃罪”这种罪名了。在犯罪的世界里没有“不可能”这三个字。当然,也不能随便的滥用。
象征性标准。这是指被害人由于与犯罪人有某种关系的任具有相同性而被选中,比如配偶、父母、家庭成员、同事、朋友、室友、医生、老师等。说一个最醒目的例子,泰德·班迪,美国著名的,应该说是臭名昭著的连环杀手,官方记录是他杀害了36名被害人,实际的数字肯定不止这个数字,通过警察的记录我们可以看到,他的目标几乎都是“白种女性、中产阶级背景、看起来在十五至二十五岁之间、多为大学的学生、留着长至肩或背的直发、额头的头发从中分开”。进一步了解案件后发现,班迪大学期间曾经被富家女斯坦芬尼·布鲁克斯拒绝过,她的外貌特征就是“白种女性、留着长背的直发、额头的头发从中分开”。在潜意识里,班迪把所有的被害人都当作是曾经拒绝他的富家女。
幻想的标准。这里主要是指被害人由于具有犯罪人认为能够满足特定幻想的特征而被选中。这一因素与上面的象征性标准比较接近。区别是前者犯罪人将被害人当作现实的某个人,而后者是犯罪人将被害人将被害人与自己幻想出来的人物相重合。将这些被害人的特征放在一起就会发现犯罪人在选择被害人中的“标记”。
从帮助破案的程度看,后三个明显要比前三个高很多。如何使用是一个问题,要做到全面看问题,不断章取义是很困难的。从一方面看,我们已经不止一次的提醒过大家了,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必然会有上面的因素出现。我们总结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更快捷的解决问题,而不是把问题往这个圈里套。案情是通过这些证据反映出来的,这一点是立足点,希望同学们牢记。
动机
这是后面要非常详细讲解的一个话题,现在我们先点到为止,为后面的课程做一个铺垫。作为从现场可以发现的一项,可以将犯罪人进行基本的分类。
奥·康内尔和索德曼将犯罪动机分为以下几个类型。1、报复;2、纠纷;3、嫉妒;4、暴躁;5、获利;6、获民事赔偿;7、虐待狂;8、不同于虐待狂德性动机;9、道德低下行为;10、精神病患者;11、正当防卫。
老特对上面基本认可,仅仅认为第9、10两点有异议,他认为这两项不应当归为动机,而是一种环境因素,并不是驱使犯罪人犯罪德原因。
说了半天动机,但是我怀疑大家对于动机的概念是否有一个相对清晰的的印象,忍不住了,先说两句吧,等下回说动机的时候重复是不可避免的了。(只说一点点噢!)
动机这个词有很多人对它进行了说明,字典上的解释是“促使人们以某种方式行动或决定意向活动的东西”。有的人认为动机是一种欲望和情感。另外一个老哥认为动机“普遍被认为是一种促使人事实某种特殊行为的心理或感情状态,一种意志活动的诱因”。还有说“一种为了达到某种确定结果而促使行动的动力”,或者是“一种促使人或人的心理试图纵容犯罪行为的诱因或情感”等等。各位放心,引号里引用的话都是牛人说的,权威性不用怀疑。出发点不同,或者落脚点不同,一个词概念的解释会有一些出入。其实说了这些东西后大家心理会有一个标准了,虽然大家可能说不出,但是心里有一个谱来了。再看上面的11类,当我们面临一个案件的时候,我们会把他们对号入座。当然,有可能有的案件会多几个“座”,有的案件或许发现进错电影院了。通过总结每个个案的数据,我们会形成一个整体的观点,譬如在什么季节,什么样的案件会增多、什么的人会有什么样的性格,会从事什么类型的犯罪等。行为学专家看似信手拈来切中要害一句话其实是无数人工作的结果。
关于动机还有很多的内容,既然是点到为止,那么把大家的馋虫勾出来就应该打住了。这个问题三章后再见。
预谋或准备
我们从现场可以收集到的证据可以看出犯罪人的预谋程度,这是从犯罪人带进犯罪现场的作案工具体现出来的。咱打个比方,一个犯罪人用被害人家里的折凳把被害人杀死了,另外一个犯罪人准备了一个月,先是造了一把土手枪,同时观察被害人及其家人的作息习惯,最后趁着家里没人的时候用配好的万能钥匙入室将被害人杀死。这两个犯罪人,您说哪一个犯意更大?当然,第一个人要是看过星爷的《食神》就不好说了。但是光看预谋和准备是不言而喻的。
我们在进入现场后,针对这一点我们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犯罪人带来了什么?
2、犯罪人使用了现场上的什么物品?
3、犯罪人离开的时候带走了什么?
4、犯罪人是如何带走那些物品的?
同学们说了,咱们不是说准备吗?3、4说的好像是另外一个问题。其实是一个问题,您想啊,谁吃完了饭不收拾啊?懒人。对。那么什么人犯事之后不收拾啊?也是懒人。是,你是够懒的,都懒得动脑子。当然是设计得不完善的人,如果想的周全能留下证据让警察查到自己吗?所以3、4同1、2同样重要,同样是预谋的范畴。
说到3、4我们就说说下面的一个话题,逃避侦察的防御行为。这是比把东西“拿走”更加高深的一种状态了。
逃避侦察的防御行为是指犯罪人在犯罪前、犯罪过程中或者犯罪后进行的用来迷惑、妨碍、阻止侦察或司法工作的行为,其目的是隐藏他们的身份、他们与案件的联系或者隐藏罪行本身不被别人发现。通常有以下几种行为。
衣服/伪装
犯罪人通过乔装改扮、带面具或传较大号的衣服或者鞋子来改变他们的外表。他们想通过隐藏自己的身体特征使得证人、幸存者或者是侦察人员在辨认他们的过程中造成混乱。
这一招总体来说是比较“小儿科”的一种行为。我们以前看过的影视节目中也可以了解到,侦察人员在现场取证的时候通过对鞋印痕迹的深浅度可以发现犯罪人是否通过穿大号鞋来进行伪装。乔装也是一样,通过分析现场遗留物反而可以顺藤摸瓜找到犯罪人。侦察人员通过这些证据找到犯罪人的事例举不胜举。所以排除“标记行为”的这一特例外,一般情况下,干这种勾当的应该都是“小贼”。
改变声音
低级的是通过“洽鸡脖子”的办法,提高或者降低自己的声线。高级的通过采用一定的仪器改变声音,使得侦察人员不能了解其身份。这样做的反作用就是,侦察人员可能就知道您是惯犯了,有案底了,或者是行内比较有名的人士,那样的话范围也是缩小了。所以犯罪人使用改变声音的方法也是双刃剑,采用的时候要慎重……哦,说走嘴了。再次提醒大家,我们不是犯罪辅导班,同学们要认清立场。
蒙上眼睛
这个是常识了,如果没这么干他应该多上我们的网站学习一下。要不就是他想上法制进行时直接提高知名度。
选择一天中的特定时间
一般就是夜里了,夜黑风高,那真是“良辰吉日”啊!
如果要是入室盗窃,或者抢劫一下老头老太太,骚扰一下小保姆什么的就是跟上班族一样了,朝九晚五之间了,正常班。当然在这个期间也分,盗窃什么的要在……,我不说了,又跑题了,只说黄金时间吧,那就是在中午时分了,那时候比较困,哈哈。
地点的选择
一般情况下是选择比较隐蔽的场所或者人比较稀少的地方。目的是减少目击证人,并且降低犯罪风险。您想啊,如果被害人喊破喉咙都没人听到的地方是不是很完美的地点啊。
选择被害人
这个我们说过了,但是这里的角度不同。这里主要指犯罪人寻找陌生人下手,这样被认出的机会大大降低。
带手套、带避孕套
老特把这两项分为两类,我看实际上是一回事,都是不想让别人认出自己来。现在的科技很发达了,指纹还有DNA都可以作为证据指认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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