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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

_12 特维(美)
 
 
 
 
 
 
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三十四)
教材:《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美)布伦特·E·特维著,李玫瑾等 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赵老师
技术支持:汤圆
课程名称:《第八章 被害人研究》案例
吉娜·甘布尔(Genna Gamble)谋杀案
道格拉斯·毛塞(Douglas S.Mouser)因为涉嫌谋杀了他14岁的继女,吉娜·甘布尔而被审判。吉娜赤裸的尸体于1995年10月14日在加利福尼亚的瓦特福特(Waterford),沿干溪河畔的山坡上被发现,她是被勒死的。
侦查人员和联邦调查局培训过的犯罪心理画像专家麦克尔·布罗丹(Michael J.Prodan)推测,毛塞首先在摩戴斯托(Modesto)的家中杀害了吉娜,而后开车二三十分钟去抛弃尸体。他认为,这件事是在吉娜洗澡时或者在刚洗完澡时发生的,这可以解释为什么她是赤裸的。
在这个案例中,犯罪心理专家最终被允许出庭就有关问题包括被害人的情况作证。作为一个犯罪分析和被害人研究方面的专家,犯罪心理画像专家表述以下内容(在此并非全部内容):
1、他不是法庭专家,也不知道什么是洛卡尔物质交换定律。(靠,没搞错吧?上面不是说是受过训练的专家吗?)
2、犯罪现场证据和被害人研究都是犯罪分析中重要的部分。(这个是套话了)
3、他没有过多地使用可利用的被害人资料来补充自己的观点,他也不知道下面的两个事实:其一,吉娜的哥哥在外面吸毒;其二,吉娜曾经和两个性骚扰者约会过。(靠,他到底知不知道啊。他可能真的不知道,在这里是老特把这两个事实作为背景资料提供给大家的,并且说明这个专家确实是没有收集被害人的个人资料。)
4、他没有勘查犯罪现场。(……)
5、他只用看了上百个犯罪现场和法医检验照片中的15张就提出了他的观点。(……)
6、他没有考察桑顿博士对案件的犯罪再现就提出了他的观点。
7、吉娜是一个低风险被害人。
8、吉娜有可能被某个认识她的人所杀害。
9、吉娜有可能先在家里遭到攻击。
从上面的几点看(我先声明一下,我忠实的抄录了原书中案例的内容,当然除了括号里的评价外,原书就是这样翻译的),布罗丹同志的真知灼见也就是后三条,前面的都是对自己状态的一个表述,当然这个状态有可能是老特说明的,而非他自己写的。但是从上述的结论可以看出,他参加庭审,真是会让法官后悔自己当初的决定,而且他的行为可能给以后专家出庭造成阻力。
布罗丹同志在作出的专家意见中抱怨自己获得的被害人的信息非常少,他责怪侦查人员没有把资料提供给他。最后,他宣布他所持的观点是基于他本人的教育、训练和经验。我觉得他这个半成品应当回炉重炼,还好他没有说他的结论是基于他的道德和信仰,阿弥陀佛,上帝保佑,感谢阿拉、真善忍,hi,希特勒,冰冰老师万岁……
下面是老特作为被告方聘请的专家进行的分析(在此并非全部内容):
1、检查所有已发现的与被害人相关的资料。
2、检查由被告和原告双方提出的刑事勘验与报告。
3、审核所有的犯罪现场和尸检照片,包括犯罪现场录像带。
4、亲临犯罪现场两次,其中一次是和桑顿博士一起去的。
(这才有点专业的意思)
5、吉娜有可能是在发现尸体的地方或附近被杀害的,理由如下:
(1)从被害人的鼻子、耳朵清理出来的物质与周围环境的特征相符,就像桑度博士在案件犯罪现场再现中的第一条所讨论的那样。
(2)尸体是从有水的方向被移动到最后的位置,而不是从马路的方向被移动到山坡上的,就像桑顿博士在案件犯罪现场再现中的第二条所讨论的那样。
(3)在被害人的尸体上发现了浮萍,就像桑顿博士在案件犯罪现场再现中的第二条所讨论的那样。
(4)在被害人的尸体上还发现了植物生长和水岸边土壤的痕迹,就像桑度博士案件犯罪现场再现中的第二条所讨论的那样。
(5)被害人的头发顺向在山坡上扫过的痕迹冲着水的方向。
(6)缺少尸体从其他场所转移的可信证据,如生理体液、头发或其他压印的形态证据。
(不知道同学们发现了没有,老特和茶水博士的观点比较一致,布罗丹好像是成心不引用茶水博士的观点。估计茶水博士是北大的,布罗丹是清华的,呵呵)
6、吉娜是一个暴力犯罪的高风险被害人,理由如下:
(1)被害人曾被诊断为执抑对抗性精神障碍患者(Oppositional Defiant Disorder)。她的精神治疗医生形容她的特点是突然发脾气,蓄意与他人对抗,拒绝遵从父母的教导,易冲动。
(2)被害人是一个很轻浮的人,这使她在面对某一类的性犯罪人时非常容易上钩(这些犯罪人用奉承或是可以接受的建议即可骗取信任)
(3)被害人经常在某些社交场合同那些没有大人看管的、与她年龄不符的男性交往(Male,Camelot and Funworks)。
(4)被害人还曾经与一名性犯罪人有过来往,这名犯罪人选择的被害人就是像吉娜这一年龄段的女孩子。
(5)被害人被认为可能是和她从卡迈洛特娱乐场所认识的一个人上了车。
(6)被害人的哥哥戈林·甘布尔(Gerran Gamble)曾经贩毒,,并把毒品藏在家里。
7、关于吉娜的死,还有许多不能解释的性方面的问题,在犯罪现场没有因图财或因愤怒而杀人的证据。在这个案例中,最重要的是做一个准确、完整的被害人研究,勘验犯罪现场,以及在提供专家法庭意见之前充分利用所有法庭检查的结果。这些信息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专家的观点。但是如果在提供专家意见时不具备上述信息,结果也会适得其反。
(这才有点专家的意思,多亏老特才没把“专家”的脸面都丢尽了。)
1999年12月20日,星期一,陪审团判定毛塞二级谋杀罪罪名成立。本案现在上诉中。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到,被害人研究从两方面对案件的侦查起到积极的作用。一个是从提供侦查线索的方面,一个是避免错误作出结论方面。其实,这两个方面从广义上看说的是一回事,那就是保护侦查、审判向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三十五)
教材:《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美)布伦特·E·特维著,李玫瑾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赵老师
技术支持:汤圆
课程名称:《第九章》
我自己在学习完这章后总体上感觉这一章节跟犯罪侦查并没有太大的联系,可以算是一个外篇。但是可以算是从另一个方面对“剖绘”的应用,所以这节课我就浅谈即止了,大家见谅。
施奈德曼(Shneidman),美国人,职业未知,因为整章里都没有提他是做什么的,通过我自己的分析,他应当是洛衫矶自杀防御中心的法医,当然,应该不是普通的法医,不是专业大拿,就是中心负责人什么的,不然他说的话也不会那么容易被别人接受。要知道开山立派也不是那么容易的。1958年的时候,施奈德曼同志一声吼,然后“死因心理剖绘”的概念就“蛋生”了,不对,是诞生。最起码不是卵生。他被后人誉为“死因心理剖析之父”,他可以说是这个领域的鼻祖。
好,拜完祖师爷了,咱们讲这个死因心理剖绘(还没介绍它的英文名,Psychological Autopsy)是干什么的。简单的说,它是考察死者生前心理方面的技术。具体的说,它是重现导致死亡和死亡当时的心理状态,考察内容包括死者的行为、思想、情绪情感和个人的亲属关系等。大家没听错,跟上一章的差不多,其实死因心理剖析就是被害人研究的一个分支学科,是被害人学的延伸。不过他的侧重点和咱们上一章讲的不一样,而且一会我还会告诉大家他所被应用的地方也和被害人研究也有非常大的区别。死因心理剖析的侧重点在“对死者家庭、思想、朋友、同事、熟人的调查访问,还有对法医验尸和毒物学报告、个人档案等方面的考察(职业、心理健康状态、住房、婚姻史、家庭史等),还有对死亡现场勘查记录与照片等材料的检查”。除此之外“更多的时候还是要排列出其主要的生活压力(财务问题、失业或者失恋,以及药物依赖等)、心理状态、主要生活事件,比如说生日、结婚纪念日等”,通过上述材料进行分析、论证,来得出死亡者在死前的心理状态,其目的是——确定死亡的方式!光从目的上看就能发现本章与前一章的区别。
同学们要问,确定方式干什么啊,怎么死的谁不知道啊!一看就明白了。要是这样想,我就告诉大家,你们把事情想的简单了,而且还没从上一章里跳出来。虽然这两章有一定的关系,但是我说了,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而且我一开始就说,这一章同刑事侦查没有什么太多的联系,或者说联系比较少,他只是在确认一些问题的时候起一些作用,至于什么问题我先卖一下关子,您继续听我往下说。
死亡方式通常有四种:自然死亡、意外死亡、自杀和他杀。这是一般的说法,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了第五种,那就是不能明确的死亡方式。大家又炸锅了,什么叫“不能明确”啊?不能明确要法医干什么使啊,白开工资啊!我说您稍安勿燥,您又误会了。法医的作用在于通过病理分析来确定导致死亡的原因。死亡原因和死亡的方式压根就不是一码事。法医也不可能什么都知道,您说是吧。咱们举个例子就明白了。一个跳伞的从飞机里蹦出来,结果唰~叭摔死了。您说是怎么死的?您说了,这还用说吗,摔死的!我说了,就这我还用问吗?咱们讲的是什么,我要的答案是死亡的方式是什么?大家说了,这我们怎么知道啊?对阿,所有我们就把上面的那些资料凑齐了分析他到底是怎么死的。在这里有几种可能性,第一种他是不小心从飞机上坠落,那属于意外事故,老哥还没有什么思想准备哪就掉下来了,关键是忘了自己背着伞包的;第二种他是有意不开伞包,那就是自杀,或者是理解为想创造新的吉尼斯世界纪录,从最高的地方坠落而死,估计有人要超过他就要坐航天飞机了,不过那有可能掉不下来,只能在外面飘着了。自杀的原因就多了,失恋了、失学了、失工作了、失身了、没儿子什么的……,我就不多说了,说多了郭德刚找我要版权来了;第三种被别人推下来的,还没来得及背伞包,他杀,当然也有可能是工作失误,呵呵;第四种什么都带全了,但是在下降的过程中非常兴奋,一兴奋心跳就加速,而且本身外界的压力就大,结果突发心脏病,他自己没有意识拉动绳索,没准还没落地就已经升天了,留下一副“臭皮囊”,那就是自然死亡了。您看,光一个跳伞就这么多种死亡的方式,您到时候想想是否还去跳伞。哦说跑题了,您看看如果不分析分析死亡前的心理状态,您能知道他是怎么原因哪?这个法医可不知道。不过不说清楚了到时候保险公司咋整啊?呵呵,剧透了,这是后面要说的。不好意思。
知道什么是死因心理剖析是什么了,又知道他是干什么使的了,还知道目的了,下一步咱们就说说什么人能进行死因心理剖析。一开始咱们讲了,祖师爷施奈德曼是法医,后来我又说了,法医是没法知道死亡方式的,我说得是否是前后矛盾哪?答案是“否”。就像弗洛伊德一开始也不是心理学家,在他之前都没有系统的心理病学,他一开始是研究神经系统的专家。我们不能说第一个吃螃蟹的一定是个厨子,当初第一个吃螃蟹的,和以后做螃蟹好吃的是两个概念。话说回来,虽然施奈德曼涉猎广泛,但是死因心理剖析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后,祖师爷就要专攻一项了。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现在做这项工作的是心理学家和精神病学家以及对自杀问题有研究的精神健康专家。在这里我们要强调的一点是,这些专家都是合作关系,他们共同努力得出结论,而非是单独挑出来一个就能干的,而且他们都要经过死亡侦查和法医学方面的训练或经验。您想啊,如果没有一定的侦查知识和经验,他怎么确定死亡的原因是自杀、他杀、意外事故,还是什么别的原因。针对这个问题,祖师爷又发话了,“侦探、检察官或雇用枪手式的心理专家不能进行任何类型的死因心理剖析”。一下就把活都揽到自己怀里了,果然不一般啊!
说完干活的人就要说给谁干活了,财神爷是谁的问题。这是个大问题,没有雇主哪有饭吃啊。刚才我说漏嘴了,保险公司就是他们的雇主之一,作为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个人自然也是他们的雇主。为什么?这还用多说吗?您想啊,现在的保险条款对自杀的情况都不给予理赔啊,所以保险公司千方百计的找证据证明这个人的死因到底是什么,如果是自杀,那就根据条款的约定来吧。个人,也就是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肯定不会轻而易举的放弃这个巨额的保险金的。于是,他们就有活了。另一大块的钱就不是那么好挣的了,可以说没的挣。因为这一块的需求者是军方,确切的说是美国军方。他们自己都设有专门的机构对此进行调查。他们要知道那些可疑死亡案件的军人死亡的原因是什么。我记得前几年美国排了一个关于这方面的片子,是约翰·特劳沃尔塔主演的,他是要调查一个在伊拉克牺牲的女英雄的死因。部队做死因心理剖析的初衷是通过获得这方面的信息来达到预防的目的。您想啊,好不容易培养出个军官,没上阵就莫明其妙的死了,如果是因为事故就罢了,如果是自杀太窝囊了,如果是其他制度上的原因导致的,他们就能及时进行调整。这样就可以大大的减少非战斗减员,提高作战能力。除了上面两大雇主外,法院和执法机构肯定也会搀一手的。他们也需要通过剖析来了解死亡的情况。但是比起上面的两个雇主来说,这个雇主的事就多了,关键的问题是,死因心理剖析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他的科学性、严谨性是否经得住考验。美国民事和刑事审判的联邦证据法则(2000)(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第702条规定“如果科学的、技术的或者其他专门知识在审判中能够帮助理解证据或判定事实,可以通过专家证人,其资格是根据其知识、技能、经验、训练,或教育而被许可,在法庭上以意见或其他方式进行作证”。他取代了弗莱伊检验(Frye text),即相关科学领域内已被普遍接受的即认为是可靠的理论。显然,法庭这个雇主很难伺侯。要说服他们相信剖析的结论的条件非常苛刻。这个和犯罪剖绘一开始的待遇是相同的,由此可见,他们要走的路还很长。
同学们说了,你不是说死因心理剖析和侦查有一定的联系吗?怎么到现在还没看到你说啊?您别着急,我这就说,咱们也得先会走,再会跑啊,您说是吧?
死因心理剖析在理论上有两种基本的分类,一个是自杀心理剖析(suicide psychological autopsy,简称SPA)和可疑死亡心理剖析(equivocal death psychological,简称EDPA)。前者是在死亡方式被确定为自杀的时候使用,这些分析都要经过疾病控制中心(CDC),听着耳熟吧,《24小时》里他们一出现就没好事,不是核武器泄漏就是生化武器泄漏。当然,他们还是干点常规的活,譬如通过收集、分析自杀的情况进而得出结论,哪些心理因素导致自杀,同时建立自杀信息库,听起来也挺变的,这样可以更好的了解自杀的原因,据此对特定的人实施自杀干预和预防。自杀心理剖析之后就不需要进行法庭调查了,因为他不牵扯到刑事问题。这个是他和后者的区别之一。后者是指死亡方式不清楚的死亡。祖师爷训导我们“大约有5%到20%的死亡为可疑死亡。可以死亡心理剖析将引起死亡侦查,他要调查死亡的各种可能方式,力图提供死亡背景信息以使有关专家能进一步研究”。在进行可疑死亡心理剖析之后得出了可能发生的死亡方式,如果是自然死亡或者是事故死亡,并且这个结论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可,那么就能结案了。但是如果经过分析是谋杀,那么案件就要进一步调查了。还有就是第五种,还是闹不明白人是怎么死的,那么也要继续调查。而这个方面就是我一开始说的,和刑事侦查有那么点牵连的东西了。不过大家也不用激动,其实我个人认为死因心理剖析还是比较有用的,老特也是这么说,为啥呢?因为通过死因心理剖析的相关步骤和内容的观察,他同联邦调查局暴力犯罪缉捕项目(Violent Criminal Apprehension Program,简称VICAP)中被害人情况调查数据库(epidemiological homicide victimology databases)暗合。暴力犯罪缉捕项目是专门分析暴力犯罪的全国数据信息中心。它包括已侦破和未侦破的谋杀案、谋杀未遂、失踪人口,已明确死亡方式或怀疑是谋杀的未被人辨认的尸体等数据。通过把死因心理剖析的数据与暴力犯罪缉捕项目的数据对比可以分析出被害者行为信息可以确定被害风险高低的特征,同时可以根据这些数据预防或者干预凶杀案见的发生。
下面咱们看看这些项目都包含哪些范围:访谈家庭资料、访谈主观或者雇员资料、访谈同事资料、访谈密友资料、访谈最后见到死者的人、访谈其目前的邻居资料、法医报告、实验室研究、毒物分析报告、警察报告、犯罪或现场证据、检查死者药箱内容、考察死亡如何发生、何时发生以及发生地点、死者最近写过的东西、死者的书籍或者音像资料、家族成员、家庭史(父母、亲属关系、死亡)、病史、毒品和酒精服用史、教育史(教育、水平、年级等)、工作史(稳定性、困难等)、外伤史(包括先前自杀、他杀行为)、居住史(包括稳定状态)、人际关系史、违法记录(包括犯罪记录)、精神疾病治疗史、死者人口统计情况、死者死亡时身体状况、死者最近职业、死者宗教活动、死者个人经济状况、描述死者个性、描述死者生活方式、死者对应压力方式、最近压力、生活方式和死亡事件中酒精因素、生活方式和死亡事件中毒品因素、死者生前习惯的改变、死者人际关系和人际网络特点、死前进行沉思苦想、确定有无对某人的愤怒、动机的确定:死者有死亡的意图和动机、死者死亡构思过程、表现出典型的自杀前行为、审查出自杀遗书、死者对死亡方法的熟悉程度、死亡致命性评估、报丧者对死亡的反应、风险水平评估(出于高风险被害还是低风险被害之中)、建立时间表、死者与死亡地点的关系、有无性物品随身、任何特殊情况或特殊特点等。
太牛X了,同学们可能会问,这么严谨的研究法庭都不认可,太过分了吧。没错,但是您别忘了,犯罪心理剖绘也是近些年才被大家所认识和青睐的。现在对于死因心理剖析来说,与其说让大家认识其重要性,不如说让大家了解其准确性。这样才能登堂入室,从小妾的地位上升到夫人的地位。
就像我前面说的,任重而道远。
 
 
 
 
 
 
 
 
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三十六)
教材:《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美)布伦特·E·特维著,李玫瑾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赵老师
技术支持:汤圆
课程名称:《第十章 虚假报案》
三岁以上的学员请举手,好。在这里声明一下,带着孩子来听课的同学要确定你的孩子到目前为止听不懂我说什么,否则咱们现在做的研究以后对他们的潜意识如果产生了什么负面影响我们可负不起这个责任。另外了,我们是查案的,不是培训犯案的,Are you clear?咱们继续,小时候听过《狼来了》的故事的学员请举手,好,这回是百分之百。那样我就不用再讲一遍了,而且从这件事情看来咱们接受的启蒙教育和道德教育的水平还都差不多。通过我学习老特这一章的内容,了解了他们报假案的比率,我觉得中国教育部应当书面照会美国教育部,把咱们的经验跟他们交流交流。一看就知道了匹诺曹说谎话而受到的惩罚显然不如咱们那个说谎话的小孩,力度不够啊。鼻子长了算什么,除了挖鼻屎的时候比较费劲之外就是不美观而已嘛,再说了,耳挖勺还能一物二用了哪。所以说,大家也不要妄自菲薄,光凭一两个说“中国人素质低”就吓得自己不敢说自己的优点了,外国人的素质未必高多少。他们就是制度严而已罢了。当然,今天我们不是讨论素质和制度的问题,我们要说的是“虚假报案”的问题。所以,为了让大家有一个比较鲜明的印象,我打算再给大家将一次《狼来了》,不过我今天要给大家讲的是新版的《狼来了》。
张三是张家村里的小孩,他和别的小孩不同之处他比较好面子,还有就是比较爱说谎。这两个特点是孪生兄弟,一般有一个就有另一个。同老故事一样,大人在农忙的时候把孩子都留在村里,然后告诉他们,如果有狼就喊。然后跟老故事也一样,张三连喊了两次,然后大人就对他说,你不要这样做。我估计张三同志有心理问题,显然不能自己控制自己,于是他喊了第三次。喊了之后就后悔了,眼看大人就来了,他不想被骂,这时候他看见李四家的狗了,李四和他平时就有仇,上回抢了他的糖葫芦,告他们家大人,他们家大人还乐。后来李四还让他们家的狗咬自己。于是张三灵机一动,看见大人们快跑到的时候,自己一屁股就坐在地上,指着李四家的狗惊惶失措的说“狼,狼要吃我”。大人们看了看啃骨头的阿花(李四家的狗是只母狗,毛是花的,所以叫阿花),又看了看张三,鼻子都气歪了。爷们,不带这样的啊!大家把李四家的狗圈回李四家后打算回去干活。就在处理这边的事情的时候,村的另一边王五真的遇到狼,大人们赶往不及王五被狼吃了。故事讲完了。没人鼓掌,看来大家还很不习惯啊。其实我一开始也犹豫,这么改编是不是有点不好,但是后来想到我的一个高中同学都能把“守株待兔”和“揠苗助长”写到一个故事里,我比起他来还没有那么离经叛道。好了,只要大家知道这个故事就好了。那么同学们说了,这个蹩脚的故事跟本章有什么关系哪?当然有了,咱们这章要讲的内容可比故事要告诉小朋友们的意义要多得多了。故事是说不要说谎,我们在这里还要告诉大家,不要冤枉无辜的狼,不是,是无辜的人,不要浪费司法资源,不要让警察为了调查莫须有的案件而似的真正的凶手得逞,更不要让警察因为没有时间来真正的坏人而使得无辜的人被害。意义实在是太大了。但是和上一章一样,我真的没看出来这个和剖绘有什么关系。积极一点说,那就是看问题要全面,通过对案件基本的审查来判断是否需要进一步的调查,然后把资源用到最需要的地方吧。
开场白太长了,不是我的风格,现在咱们开始新的一课吧。
老特在本章的开始引用了一堆的文献来说明虚假报案的情况。包括统计数字、动机、相关责任人对此的反应,以及它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当然,为了说明这个话题的严重性,最先出场的当然是大碗,格罗斯博士,上过第一课的同学应当对他印象深刻。由于对他个人印象深刻,那么他的观点也会给人以深刻的印象,看,很简单的逻辑,可是大家应该知道这个未必成立,但是在广告学上这个非常好使。
在这里我要声明一下,这节课所说的虚假报案在很大程度上是专指关于性犯罪的虚假报案。同时相关统计数字里包含了部分儿童被虐待案件。
具体的统计数字就不多说了,至于文献也是大同小异,目的都是一个,虚假报案的后果很严重,大家都很气愤。但是光气愤是没有用的,咱们要看看怎么识破虚假报案,并且了解为什么虚假报案,他们的原因、动机是什么。
先说怎么慧眼识真。在这些文献中,专家们进行了总结,并且提供了一系列的办法和好主意,比较突出的是迪耶兹和哈兹伍德(Dietz and Hazelwood)的研究报告提出了虚假报案的20个“红色标记”,通过这些特点或者现象,我们可以来分析案件是否是真实发生的。另外,希勒和麦克道尔(HiBler and McDowell)提出了一些询问技巧。在这里我们向大家介绍一下。
在介绍“红色标记”的同时,我们也向大家介绍一下巴赞·约翰提出的测谎指标,英文是“The Baeze False Report Index”,简称“BAFRI”。这个指标应当是现在通常借鉴参考的一个标准。我们将他们同时列出以做对比。当然,不论是“红色标记”还是“BAFRI”,您如果发现当事人的陈述中有和这些指标相象的特点,您就要注意了。您有可能碰见“大忽悠”了。这个时候,您就要睁大眼睛看清出,张大耳朵听清楚,然后敞开心扉问清楚,不然就要闹笑话了。
“红色标记”的20个特点:
1、案件情节古怪;(“古怪”,哪个连环杀手的案件不古怪,这个需要调查才能下结论。)
2、她冒充受害而伤口属于自伤,有时会显得很严重,或者假装受伤以获得同情;(通过目视就能观察,但需要专业人员进一步检查。)
3、她所陈述的那种被害方式令人觉得不可能是别人对她做的事情。(经验在这里占了非常大的比例,仍然需要基本调查进行核实。)
4、冒充被害者往往不在事件发生之初立即向警察报警;(“发生之初”的理解非常重要。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可能比较矛盾,如果案发与报案时间较近,譬如一两天内都是正常的。但是我们也不能说三个月一定是假的。我们在讲悬案侦查的时候提到一个相隔十余年的悬案就是因为报案人害怕自己的孩子受到伤害,她之所以十余年后报案是因为她的孩子已经成年,而凶手已经是落日夕阳,不会对她的孩子有威胁了。)
5、声称袭击者是一个不认识的人。(这个……,凶手不会自报家门,而且上一章咱们讲风险的时候也说了,犯罪人也要尽量的降低被抓的风险的。)
6、冒充被害者声称犯罪人使用了无法抵抗的暴力,自己进行了强烈的抵抗,或者是有多个犯罪人;
7、冒充被害者的叙述过于详细或是非常模糊;(真实里外不是人啊,呵呵。)
8、冒充被害者往往声称自己在受攻击时闭上了眼睛、失去知觉、昏迷、不记得发生了什么事情、被用了药,因此不能提供细节;(有可能是心理问题,我们上一章也说过。)
9、冒充被害者对她自己的伤势漠不关心;(仇恨是最好的疗伤药。)
10、实验检验没有出现所期望的发现;(这应该是相关证据有瑕疵的问题,硬伤。)
11、冒充被害者对被攻击的地点说不清楚,或者在现场没有证据证明其陈述;(犯罪地点和被胁持的地点有可能不一致,但是后者就比较棘手,有可能是犯罪人对现场进行了清理。那么有两种倾向,一个就是假案,另一个,你发达了,碰上了惯犯,侦破就能受奖。)
12、冒充被害者衣服上的损坏与她身体上的伤痕不一致;(这个不能单一认定,如果是犯罪人把受害人的衣服脱了在进行的犯罪行为哪?)
13、冒充被害者其生活中有不断升级的个人问题;
14、冒充被害者过去曾耳闻过同样的事情;(现在资讯这么发达,别说绑架、猥亵、强奸、虐待了,颠覆国家主权的事咱们也听过啊!)
15、冒充被害者被害后的行为与她的陈述不一致;(不排除精神紧张之顾。)
16、冒充被害者与警方调查工作采取不合作的态度;(这个就悬了,你不合作报案干什么,哈哈。)
17、冒充被害者与专家谈话时总是把谈话内容从具体印象不确定;(有阴谋,不排除精神紧张)
18、冒充被害者具有身体上的迹象;(“身体迹象”的概念老特没具体说,咱们也不好解释,可能是自残致伤的情况。)
19、有过其他的冒充被害报假案的历史;(这个好像是上瘾)
20、有过较大范围的医疗保健历史。(有骗取医疗金和保险金的可能。)
“BAFRI”的16个指标:
1、一个女性报案人只要求同一个女警官或者女侦查员谈话,不包括那种因男警官或男侦查员对女被害人有过不正当行为的案件;(这个从心理学上可以解释,当一个受害人遭到侵犯后希望有安全感,从其他的案例可以发现,受害人的二次伤害很大程度上来自侦查人员。)
2、女报案人的丈夫、男友或是其他亲密朋友强迫她来报案,而不是出于本人的意愿;
3、报案人的父母强迫他们来报案,而不是出于本人的意愿;
4、未到法定年龄在宵禁之后才回家的报案人;(这个情况在动机部分有分析。)
5、报案人声称他们在一个很繁华的地方被绑架,但却没有人看见;(隐形人,科技太发达了)
6、报案人声称他们在白天的一条繁华的街上被一个戴面具的犯罪人攻击;(这回改蜘蛛侠了)
7、报案人处在戒毒治疗阶段,宵禁后未归;(这个情况在动机部分有分析。)
8、一个怀孕的妇女在父母或监护人的强迫下报案;
9、报案人不能形容犯罪嫌疑人或不能提供犯罪细节;(同红色标记的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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