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读网 - 人生必读的书

TXT下载此书 | 书籍信息


(双击鼠标开启屏幕滚动,鼠标上下控制速度) 返回首页
选择背景色:
浏览字体:[ ]  
字体颜色: 双击鼠标滚屏: (1最慢,10最快)

亚里士多德-工具论

_2 亚里士多德(古希腊)
如果两个前提都是否定的,一个是实然否定,一个是或然否定,那么从这样的设定中得不出必然的结论。但如若将或然前提换位,则三段论就会产生,结论是,B可能不属于任何C,正如前面的例子一样,因为我们再次使用了第一格。如果设定两个前提都是肯定的,则三段论不能成立。可说明谓项属于主项的具体词项是:健康一一动物一一人;可说明谓项不属于主项的具体词项是:健康--马一一人。
在特称三段论中也可以获得同样的规则。如果实然前提是肯定的,无论设定它是全称的还是特称的,三段论都不可能产生(这可以通过与以前相同的方法和词项得到证明)。
但当它是否定的时,通过换位就能得出三段论,正如以前的例子一样。再者,如果设定两个命题都是否定的,实然否定是全称的,那么从这样的前提中便得不出必然的结论。但当或然前提换位时,那么跟以前一样,三段论可以成立。
如果设定否定前提是特称实然的,那么,不论另一个前提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三段论都不能产生。如果设定两个前提都是不定的,那么无论它们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三段论都不能成立。如果设定两个前提都是特称的,情况也同样。证明的方式是同样的,并可以适用相同的具体词项。
【19】 如若一个前提是必然的,另一个前提是可能的,当必然前提是否定的时,三段论便能成立。结论不仅谓项可能不属于主项,而且谓项也是不属于主项。但当它是肯定前提时,则三段论不能成立。设定A必然不属于任何B,但可能属于所有C。则通过否定前提的换位,B也不属于所有A;已经设定A可能属于任何C,这样,我们再次通过第一格得到了一个三段论。结论是,B可能不属于任何C。此外,很显然,B也不属于任何C。设定它属于任何C,那么,如果A不可能属于任何B,B属于某个C,那么A不可能属于某个C。但已经设定,它可能属于所有C。设定否定前提与C相关,则证明也能通过同样方式获得。
再者,设定肯定陈述是必然的,另一个是可能的,设定A可能不属于任何B,必然属于所有C。当词项间的联系是这样的时,则三段论不能成立,因为它会得出B必然不属于C的结论。例如,让A表示“白色的”,B表示“人”,C表示“天鹅”。那么,白色的必然属于天鹅,但可能不属于任何人;人必然不属于天鹅。所以,很显然,没有可能形式的三段论。因为“必然”不是“可能”。
必然三段论亦不成立。因为只有当两个前提都是必然的,或者当否定前提是必然的时,必然的结论才会产生。再者,当词项被这样设定时,B属于C是可能的。没有什么阻止C以这样的方式归属于B,以至于A可能属于所有B,但必然属于所有C;例如,如果C表示“醒着的”,B表示“动物”,A表示“运动”;醒着的东西必然在运动;每个动物都可能在运动,每个醒着的东西都是动物。因此,很明显,也没有实然否定的结论。因为当词项这样联系时,结论必定是实然肯定的,对立形式的论断也不能被确立。所以,三段论不能成立。
如果肯定前提的位置发生变化,那么也可获得相似的证明。
如果前提在质上相同,当它们是否定的时,那么通过可能前提的换位,三段论便能产生,就像上面的情况一样。设定A必然不属于B,可能不属于C。那么,根据前提的换位,B不属于任何A,A可能属于所有C。这样第一格就产生了。如果否定陈述与C相关,情况也同样。
但是,如果设定前提是肯定的,则三段论不能成立。实然否定及必然否定形式的三段论显然是不存在的。因为不可能在实然或必然的意义上设定否定前提。或然否定形式的三段论也不可能;因为当词项具有这样的联系时,B必然不属于C。例如,设定A表示“白色的”,B表示“天鹅”,C表示“人”。我们也不能断定任何相反的论断,因为我们已经表明,B必然不属于C。因而根本不能产生三段论。
特称三段论的情况也相同。当否定前提是全称必然的时,三段论总能产生,结论既是或然的,又是实然否定的(证明将通过换位而获得)。但当肯定陈述是全称必然的时,便永远不可能有三段论。证明方式与全称三段论一样,并可以通过同样的词项。
当两个前提都被设定为肯定时,三段论也不可能产生。对它的证明也与以前一样。
但是,如果两个前提都是否定的,表示不属于的前提是全称必然的时,尽管通过这样的设定得不出必然的结论,但当或然前提可以转换时,三段论就可以成立,情况和以前一样。
如果设定两个前提都是不定的或特称的,则三段论就不能成立。证明方式与以前相同,并通过同样的词项。
从上面的讨论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设定全称否定前提是必然的,则三段论就能成立,不仅产生或然否定形式的结论,而且产生实然否定形式的结论;但当全称肯定判断被这样设定时,三段论便不能产生;在必然前提中就像在实然前提中一样,三段论从相同的词项排列中得出或得不出。同样明显的是,所有这些三段论都是不完善的。它们都是通过已论述过的格而完成的。
【20】在最后一格中,当两个前提都是可能的,或者一个是可能的时,三段论就可以产生。当两个前提都表示可能的意义时,结论也是可能的。当一个前提是或然的,另一个前提是实然的时,情况亦相同。但是,当另一个前提是必然的时,如果它是肯定的,则结论既不是必然的,也不是实然的。但如果它是否定的,那就与以前一样,结论是实然否定的。在这些结论中,“可能”的含义必须与以前作同样的理解。
首先,设定前提是可能的,设A和B都可能属于所有C。由于肯定前提可以转换作特称前提,由于B可能属于所有C,C也可能属于某个B,因而,如果A可能属于所有C,C可能属于某个B,则A可能属于某个B。这是通过第一格得到的。如果A可能不属于任何C,B可能属于所有C,则必然可以推出,A可能不属于某个B。我们通过转换再次得到了第一格。如果设定两个前提都是否定的,则从中得不出必然的结论。但当前提可以转换时,则与以前一样,三段论可以成立。如果A和B都不可能属于C,如果我们将它们换作“可能属于”,那么我们通过转换将再次得到第一格。
如果一个前提是全称的,另一个前提是特称的,则三段论能否成立的情况与实然判断相同。如果词项排列相同的话。设定A可能属于所有C,B可能属于某个C。那么,通过特称前提的换位,我们将再次得到第一格;如果A可能属于所有C,C可能属于某个B,则A可能属于某个B。如果设定BC是全称的,情况也相同。如果AC是否定的,BC是肯定的,那么情况也仍然相同;因为通过转换又可以得到第一格。
如果设定两个前提都是否定的,一个是全称的,一个是特称的,那么,从这样的前提中得不出任何结论。但与以前一样,通过转换就可以得到。
但是,如果两个前提都是不定的或特称的,三段论也不能成立;因为A必然既属于所有B,又不属于任何B。可说明谓项属于主项的词项是:动物一一人--白色的;可说明谓项不属于主项的词项是:马--一人--白色的。“白色的”是中词。
【21】如果一个前提表示实然,另一个前提表示或然,那么,结论将是或然的,而不是实然的。三段论将从与前例中相同的词项排列中推出。首先,设定前提是肯定的,让A属于所有C,B可能属于所有C,则通过BC的换位,我们就能得到第一格。结论是,A可能属于某个B;因为我们已经知道,在第一格中,当一个前提是或然的时,结论也是或然的。如果BC是实然的,AC是或然的,或者如果AC是否定的,BC是肯定的,其中有一个是实然的,那么,在这两种情况下,结论都是或然的。因为我们再次获得了第一格,并且已经证明,当一个前提是或然的时,结论也是或然的。但是,如果设定小前提是或然否定的,或者两个前提都否定的,则从它们之中得不出三段论。但与以前一样,通过换位就可以得到三段论。
如果一个前提是全称的,另一个是特称的,当两个前提都为肯定时,或者当全称前提是否定的,特称前提是肯定的时,三段论将以同样方式产生,因为所有的结论都是通过第一格得到的。因此,很显然,结论将是或然的,而不是实然的。但是,如果肯定前提是全称的,否定前提是特称的时,则证明将通过归谬法而进行。设定B属于所有C,A可能不属于某个C,那么必然可以推出,A可能不属于某个B。
如果A必然属于所有B,B仍然属于所有C,则A必然属于所有C(这在以前已经被证明了。但已经设定,它可能不属于有些C。
如果设定两个前提都是不定的,或者都是特称的,则三段论不能成立。证明的方式与全称三段论一样,并根据相同的词项。
【22】如果一个前提是必然的,另一个前提是可能的,当它们都为肯定时,则结论始终是可能的。但当它们一个肯定,一个否定时,如果肯定前提是必然的,则结论是或然否定的及实然否定的。没有必然否定的结论,正如在其他格中也没有一样。
首先,设定前提都是肯定的,A必然属于所有C,B可能属于所有C。由于A必然属于所有C,C可能属于某个B,则A也在或然的意义上而不是在实然的意义上属于某个B,这是从第一格中得出的结果。如果设定前提BC是必然的,AC是可能的,则证明也相同。
再者,设定一个前提是肯定的,另一个前提是否定的,肯定前提是必然的;让A可能不属于任何C,B必然属于所有C。这样,我们就再次获得了第一格,否定的前提具有可能的意义。因此,很显然,结论是或然的;因为当词项在第一格中具有这样的联系时,结论也是或然的。
但是,如若否定前提是必然的,那么结论将不仅是特称或然否定,而且是特称实然否定。设定A必然不属于C,B可能属于所有C。这样,肯定前提BC的转换将产生第一格,并且否定前提是必然的。但是,我们知道,当前提具有这样的联系时,就可以推出,不仅A可能不属于某个C,而且实在是不属于某个C;所以,也必定能推出:A不属于某个B。但是,当小前提是否定的时,如果它是可能的,则与以前一样通过前提的替换就可得到三段论;如果它是必然的,则三段论不能成立。因为A既必然属于所有B又可能不属于所有B。可为前一种联系作例子的词项是:睡一一睡着的马一一人;可为后一种联系作例子的词项是:睡一一醒着的马--人。
如果一个词项是全称的,另一个词项与中词有特称联系,则同样的原则亦适用。如果两个前提都是肯定的,则结论是或然的而不是实然的。当一个前提是否定的,另一个前提是肯定的,肯定前提是必然的时,结论亦相同。但是,当否定前提是必然的时,结论则是实然否定的。无论前提是全称的还是非全称的,证明的形式都一样。因为三段论必定通过第一格而完成,所以它们的结果必定与以前的例子一样。如果小前提是全称否定的,如果它是或然的,则通过换位可以得到一个三段论;但如果它是必然的。则三段论不能成立。证明的方式与全称三段论一样,并可以运用相同的同项。
这样,我们就清楚了,在这个格中,什么时候、在什么条件下三段论能成立。它什么时候是或然的,什么时候是实然的。显然,在这个格中,三段论都是不完善的,它们是通过第一格完成的。
【23】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已经清楚地看到,在这些格中的三段论是通过第一格中的全称三段论完成的,并且可以还原于它们。所有的三段论都不例外。当我们证明每个三段论都通过这些格中的某一格而产生时,这将变得十分清楚。
一切证明,所有三段论都必须要么在全称的意义上,要么在特称的意义上,证实某一属性属于或不属于某一主项。证明必定要么是直接的,要么是基于假设的。有一类基于假设的证明是根据归谬法而作出的。我们首先讨论直接证明:当我们证明了决定它们的条件时,通过归谬法所作出的证明以及一般的基于假设的证明就都清楚了。
如果要求推论谓项A属于还是不属于主项B,那么我们必须确定某一谓项表述某一主项。如果我们设定A表述B,那么我们就犯了“预期理由”的错误。如果我们设定A表述C,而C却不表述任何词项,没有其他词项作它的谓项,也没有其他词项表述A,则三段论不能成立;一个词项表述另一个词项,从这一设定中得不出必然的结论。因而,我们还必须设定另一个前提。
如果我们断定,A表述另一个词项,另一个词项表述A,还有一个词项表述C,则没有什么阻止三段论的产生;但如果它是从这些设定中推出的,那就与B无关。再者,如果C与另一个词项相联,它又与第三个词项相联,后一个词项还与第四个词项相联,而这个系列不与B相联,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得不到关于B的三段论。因为我们已经说过,除非设定一个中词存在,它以某种方式通过谓项与其他每一个词项相联系,否则我们便得不到任何三段论,证明一个词项表述另一个词项。因为所有三段论都是从前提中推出的。与一个既定词项相联的三段论是从与那个词项相联的前提中推出的;证明一个词项与另一个词项的联系的三段论是通过陈述一个词项与另一个词项的联系的前提而获得的。但是,如果我们既不对B肯定,又不对它否定,则不可能获得一个与B相联系的前提,也不可能获得一个表示A与B的关系的三段论,如若我们找不到对两者都相同的事物,而只是肯定或否定了它们每一个的特有属性的话。所以,如果要使证明一个词项与另一个词项的联系的三段论能成立,我们就必须采用与两者相联的中词,它能把各种指谓联系在一起。
所以,我们必须采用与两者都相联系的共同词项。这有三种方法,即以A表述C,以C表述B;或以C表述A、B两者;或以A、B两者表述C。这就是已经论述过的格。
很显然,每个三段论都必定是通过这三个格中的一格而产生的,如果A通过几个中词与B相联系,则结论亦相同,因为无论中词是一个还是多个,格总是一样的。
很显然,直接证明是通过已经论述过的格而进行的,归谬法的证明也同样是通过它们而进行的。我们在下面将清楚地看到这一点。每个运用归谬法进行证明的人都通过三段论证明结论的虚假,并且当一个不可能的结论从所设定的相矛盾命题中推出时,根据假设,证实原来所讨论之点。例如,一个人要证明正方形的对角线不能为边所通约,就要首先断定,如果它是可以通约的,则奇数就可以与偶数相等。这样,他就推出结论,即奇数变得与偶数相等。由于其矛盾命题产生了虚假的结论,所以,他根据假设证实对角线是不可通约的。我们看到,用归谬法进行推论即是证明,根据原来的设定,某种结论是不可能的。所以,在归谬法中,我们用一个直接证明的三段论获得虚假的结论(所讨论之点是根据假设证明的)。我们在上面已经说过,直接证明的三段论是通过这些格而产生的,所以很显然,归谬法的三段论也可以通过这些格而得出。同样的论断适用于其他一切基于假设的证明,因为在每种情况中,三段论都导向被替换的命题,达到所要求的结论的途径是同意其他某个设定。但如果这是真实的,那么,一切证明、一切三段论都可以通过已经论述过的格而产生。证明了这一点以后,那就很清楚,每个三段论都是通过第一格完成的,并且可以还原为第一格中的全称三段论。
【24】在每个三段论中,一个前提必须是肯定的并且必须有一个全称前提。如果没有全称前提,那就要么三段论不能成立,要么结论与设定无关,要么犯“预期理由”的错误。设定我们要证明音乐的快乐是好的。那么,如果我们设定“快乐”是好的,除非把“所有”加在“快乐”之上,否则三段论便不能成立。如果我们设定有些快乐是好的,那么如果它们是与音乐的快乐不同的,则与原来的设定无关;如果它是相同的快乐,则就是“预期理由”。
在几何学定理中可以更清楚地看到这一点。我们取“与等腰三角形底边相连的内角相等”这一定理为例。向圆心划直线A和B。如果你断定了所以,很显然,每个三段论必须有全称前提。只有当所有前提都是全称的时,才能证明全称的结论;但无论前提是全称的还是非全称的,都可以证明特称的结论。所以,如果结论是全称的,则前提必定是全称的;但如果前提是全称的,结论也可能不是全称的。同样清楚的是,在每个三段论中,两个前提或者至少有一个前提必须与结论相同;所谓“相同”,我不仅是指在肯定或否定方面,而且是指在必然、实然、或然方面。我们还必须讨论其他指谓形式。
不过,总的说来,我们已经很清楚,三段论在什么时候能够成立,在什么时候不能够成立,在什么时候是完善的。如果三段论能成立,则词项之间的联系必定与已经讨论过的三种方式之一相同。
【25】可见,每个证明都是通过三个词项,而且只能是通过三个词项得到的--除非同样的结论通过不同的词项排列而得到。例如,E既是从命题A和B,从C和D,又是从命题A和B、A和C及B和C得到结论的:(因为没有什么阻止在相同的词项间存在几个中词)。但在这种情况下,就不止有一个而是有几个三段论。再如,命题A和B中的每一个都可以通过三段论得到(例如A通过D与E,B通过F与G),或者一个是通过归纳,另一个是通过三段论得到的。但是在这里又有几个三段论,因为有几个结论,如A、B以及C。如果设定三段论不是几个而只有一个,那么,同样的结论可以通过三个词项而达到,但不可能像C通过A与B而达到的那样。设定E是通过前提A、B、C和D而达到的结论。这样,就必须确定其中一个与另一个的联系,正如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一样;因为我们在前面已经证明,如果三段论能成立,那么词项间必定具有这样的联系。设定A与B具有这样的联系。那么从这些前提中就可得出某一结论:要么是E,或是命题C与D中的某一个,或是除此而外的其他命题。如果它是E,那么三段论仅从A与B就可以推出。并且如果C和D的联系如同整体对部分一样,则从这些前提中也能得出某一结论:或是E,或是A或B中的一个,或是除它们而外的东西。如果它是E或命题A和B中的一个,则要么有几个三段论,要么可以推出,同一结论可由几个词项按我们已经知道是可能的方式达到。如果结论是除它们而外的命题,那就会有几个互不相关的三段论。此外,如果C与D的联系不能产生一个三段论,那么它们将被断定是枉然的,除非是为了归纳,为了混淆论证或其他诸如此类的东西。
如果从前提A和B中得出的结论不是E而是其他什么,并且从C和D中推出的结论或者是命题A和B中的一个,或者是另外的东西,则会产生几个三段论。这些三段论不能证明所要求的结论,因为已经断定三段论是证明E的。如果从C和B推不出任何结论,那就可以得出,这些命题可被确定是枉然的,并且三段论没有证明原来的设定。
因此,很显然,每个证明、每个三段论都只是通过三个词项而得到的。
明白了这一点以后,我们也就清楚了,每个三段论都是从两个前提并且只是从两个前提中推出的(因为三个词项只构成两个前提),除非如我们在一开头所说的,为了完成三段论再作另外的设定。因此,“十分明显,如果在任何三段论论证中,能得到适当结论的前提(我所谓“适当”是因为先前的一些结论必然也是前提)在数目上不是偶数的,那么这个论证要么没有被三段论式所证明,要么为了证明假设提出了过多而不必要的前提。
因此,如果三段论被认为具有合适的前提,那么,每个三段论都是由偶数的前提和奇数的词项构成的;因为词项比前提在数量上多一个。此外,结论的数目是前提的一半。如果结论是通过三段论的前进式或几个连续的中词达到的(例如,通过词项C和D获得结论AB),那么词项的数目也同样比前提多一个(因为每一个附加的词项要么是外在地,要么是间接地被加到推论上的。在这两种情况下,结果都是指谓关系比词项少一个,而前提的数量总是与指谓关系的数量相等)。但是,前提也并不总是偶数,词项也并不总是奇数;它们的关系是相互的,当前提是偶数的时,词项是奇数的;当词项是偶数的时,前提是奇数的(因为加上了一个词项也就加上了一个前提);因而,由于前提是偶数的,词项是奇数的,当把同样的成分加于两者时,它们的数量亦据此发生变化。但是结论却既不再与词项也不再与前提保持同样的数目关系。加上一个词项,结论将比原来的词项少增加一个,因为只有最后的词项不构成结论,其他词项皆可。例如,如果词项D加到词项A、B和C之上,因此就多出了两个结论,一个由D和A相连而构成,一个由D和B相连而构成。其他情况亦相同。即使词项是被间接地引入的,同样的规则依然适用,因为词项除了一个而外,其他皆可构成结论,所以结论要比词项和前提多得多。
【26】现在,我们明白了三段论的范围,在每个格中能获得什么样的证明以及用多少个式;我们也很清楚,什么样的命题难以证明。什么样的命题较易证明。在较多的格和较多的式中得到的是比较容易的,在较少的格和较少的式中得到的是比较困难的。
全称肯定命题只能通过第一格、通过其中一个式得到证明。但全称否定命题则既能通过第一格也能通过中间格而得到证明:在第一格中可以用一个式,在中间格中可以用两个式;特称肯定命题通过第一格和最后格得到证明:在第一格中用一个式,在最后格中用三个式;特称否定命题在全部三个格中皆可得到证明:在第一格中用一个式,在第二格及第三格中分别是二个式和三个式。
这就很清楚,全称肯定命题最难确立,又最容易被驳倒。一般他说,全称命题比特称命题更容易遭到反驳。因为它不仅在谓项不属于任何主项时不能成立,而且在谓项不属于有些主项时也不能成立。在这两种情况中,后者在所有三个格中都能得到证明,前者却只能在两个格中得到证明。全称否定命题的情况亦同样:它不仅在谓项属于全部主项时不能成立,而且在谓项属于有些主项时亦不成立。这可以在两个格中得到证明。但要驳倒特称判断则只能用一种方法,即证明谓项属于主项全体或不属于任何主项。特称判断也较易确立,因为它们能在较多的格中,通过较多的式得到证明。
我们一定不要忽视,一般地说,命题是可以相互反驳的。全称命题可以反驳特称命题,特称命题可以反驳全称命题。可是与此相反,全称命题不能通过特称命题而确立,虽然后者可以为前者所确立。同时,反驳一个命题显然比确立一个命题要容易。
每个三段论是怎样产生的,通过多少词项和前提,它们又如何相互联系,在每个格中可证明什么样的命题,什么样的命题可在较多的格中得到证明,什么样的命题只能在较少的格中得到证明,所有这些问题,我们在上面的分析中已经说清楚了。
【27】我们进而要讨论的是,我们自己怎样建立适当的三段论去解决特定的问题,我们通过什么方法找到适合于每个问题的出发点,因为我们不仅要研究三段论的形成,而且要拥有构造它们的能力。
在一切存在物中,有些不可能在普遍的意义上真实地表述其他任何事物(例如,克莱翁、加里亚斯以及其他个别的、可感觉的事物),但其他属性却可以表述它们(上面所说的两个例子都是人,是动物);有些可表述其他事物,但自身却不能被在先的事物所表述;有些能表述其他事物,其他事物也能表述它们(例如“人”可表述“加里亚斯”,而“动物”也可表述“人”)。因此,很明显,有些事物在本性上是不可能述说其他事物的。大致说来,每个可感事物都是这样的。除非是在偶然的意义上,它们不能表述其他事物。因为有时候我们说,”那个白的东西是苏格拉底”或者“那个正在走来的是加里亚斯”。我们将在其他地方说明,指谓的进程亦有一个上限。现在姑且设定这一点。不可能证明其他事物能表述这类事物(除非是通过意见),但它们却可能表述其他事物。个体不能表述其他事物,而其他事物却能表述它们。居于普遍与特殊之间的事物显然具有这两种情形,因为它们既表述其他事物,其他事物也表述它们。大略地说,论证和研究的对象主要是这类事物。
我们现在必须以下面的方式选择适合于每个问题的前提。首先,我们必须设定主体自身,它的各种定义以及它的全部固有性质;继之,我们要设定所有伴随着主体的属性;再次,我们要设定为主体所伴随的各种属性以及不可能属于主体的各种属性。我们不要选择那些它不可能属于的属性,因为否定前提是可以换位的。对这些伴随而来的属性,我们也必须区分出包含在本质中的东西、被断定为特性的东西以及被断定为偶性的东西。在这些属性中,我们还必须把看来是与主体相关的属性与真正是与主体相关的属性区分开。我们所提供的后者越多,我们作出结论就越快;它们越真实,我们的证明就越可信。
我们必须选择不是与主体的某些部分相伴随、而是与主项的全体相伴随的属性。例如,不是属于某个个人、而是属于所有人的属性,因为三段论是从全称前提中推出来的。因此,如果一个陈述是不定的,则前提是否全称亦不清楚,但当陈述是确定的时,事情就十分清楚了。同样,由于刚才所述的理由,我们必须只选择为主体作为整体而伴随的属性。
但是所跟随的属性不能被认为是作为整体而跟随的。我的意思是说,例如,所有“动物”伴随着“人”,或者所有“知识”伴随着“音乐”。但它仅仅是一般性的伴随,正如我们在一个命题中对它的陈述那样。其他陈述形式(例如“所有人是所有动物”或“公正是所有的善”等等)都是无用的、不可能成立的。“所有”只能附加在主项上。
我们必须了解那些伴随着主体的属性。当它们为一个更广泛的词项所包含时,我们在证明特殊时一定不能选择伴随着普遍或者不伴随着普遍的属性(因为它们在讨论普遍时已经被把握了,伴随着“动物”的那些属性也是伴随着“人”的属性,不伴随着动物的属性也一定不会伴随着人)。我们必须了解为个体所特有的属性。为属所特有而不为种所具有的属性是存在的。因为其他属必定也具有某些为它们所特有的属性。
再者,在普遍词项的情况中,我们也不要选择伴随着从属词项的东西。例如,对于“动物”,我们就不应选择伴随“人”的东西,因为如果“动物”是伴随着“人”的属性,它也必定伴随着所有这一切。不过,它们更适合属于与“人”相关而选择的东西。
我们也必须了解通常是伴随着主体的各种属性以及为主体所经常伴随的属性。因为关于“通常”的命题,是三段论从通常是真实的前提中推出的,要么从它们全部,要么从它们中的一部分,因为每个三段论的结论都与它原来的出发点相似。
再者,我们不能选择伴随着所有这些词项的属性,因为它们不能产生一个三段论。至于为什么,我们马上就会清楚。
【28】当我们打算确立一个关于整个主体的命题时,必须研究我们正力图确立的谓项碰巧要断言的主项,以及我们需要确立其谓项的主项的伴随属性。因为如果存在着为这两类所共有的东西,则一个必定属于另一个。如果我们要确立的不是属于全体而只属于某个,我们必须考虑这两类词项所伴随的词项;因为如果存在着为这两类所共有的东西,则一个词项必定属于另一个词项的部分;如果要求一个词项不属于另一个词项的全体,我们必须考虑主项的伴随属性以及不可能属于谓项的属性。或者反过来说,我们必须考虑不能属于主项的属性以及谓项的伴随属性。因为如果在这两个系列中有任何词项是相同的,则谓项不可能属于主项;因为一个三段论有时通过第一格而产生,有时则通过中间格而产生。如果要求一个词项不属于另一个词项的部分,我们必须考虑为主体所伴随的属性以及不可能属于谓项的属性。因为如果这两类有共同东西,那就必然可以推出,谓项不属于某一主项。
如果我们以下列方式表达它们,则上述内容会更加清楚些。让B表示A的伴随属性,C表示为A所伴随的属性,D表示不可能属于A的属性。再者,让F表示E的属性,G表示为E所伴随的属性,H表示不可能属于E的属性。
那么,如果C有某些部分与F的某些部分相同,则A必然属于所有E;因为F属于所有E,而C属于所有A,所以,A属于所有E。如果C和G是相同的,A必定属于某个E。因为A是所有C的一个伴随属性,E是所有G的一个伴随属性。如果F和D是相同的,则根据复合三段论的前进式,A就不属于任何E;因为否定命题可以换位,F与D相同,所以A不属于任何F;但F属于所有E。再者,如果B和H是相同的,则A不属于任何E;B属于所有A,但不属于任何E;因为根据设定,B与H相同,并且我们确定H不属于E。如果D和G是相同的,则A不属于某些E。因为它不属于D,因而也不属于G。但G归属于E,所以A不属于某些E。如果B与G相同,则通过转换可获得一个三段论。因为E属于所有A,而B属于A。所以E属于B(已知B与G是相同的)。可是,并不必然可以推出A属于所有E,而只能推出它属于某个E,因为全称论述可换位成特称论述。
因而,很显然,在每个命题的证明中,我们必须考虑主项与谓项的上述联系;因为三段论都是通过它们决定的。除此而外,我们还必然考虑每个词项的伴随属性,以及属性所伴随的主要和普遍的联系。例如,对于E,我们必须考虑KF,而不只是单单考虑F。因为如果A属于KF,它既属于F也属于E。但如果它不是后者的一个伴随属性,它可能仍然是F的一个伴随属性。同样,我们必须思考为正在讨论中的词项所伴随的属性;困为如果它是那些主要的词项的一个伴随属性,那它也是归属于它们的词项的伴随属性;但如果它不是前者的一个伴随属性,它也可能仍然是后者的一个伴随属性。
很清楚,我们的研究是通过三个词项和两个前提而进行的。而所有三段论都是通过已经论述过的三个格而产生的。
因为已经证明,当C类事物中的一个被认为与F类事物中的一个相等同时,A属于所有E。它们是中词。端词则是A和E。这样,第一格就产生了。如果设定C和G是等同的,则A属于某些E。这是最后格,因为G变成了中词。
当D和F相等同时,A不属于E。这样,我们就既有第一格又有中间格;因为A不属于任何F(否定命题可以换位),F属于所有E。这就得到了第一格;因为D不属于任何A,但属于所有E,所以获得中间格。当D和G等同时,A不属于某个E。这是最后格,因为A不属于任何G,E属于所有G。
可见,所有三段论都是通过已经论述过的格而产生的。我们一定不要选择所有词项的伴随属性。因为没有三段论从它们之中产生。可以从伴随属性中确立一个命题的方法是不存在的。而另一方面,通过一个共同的伴随属性去反驳是不可能的,因为它属于一个词项而不属于另一个词项。
其他借助选择而进行的研究方法对产生三段论显然是无用的。例如,如果两个词项的伴随属性相等同;或者,如果为A所伴随的属性与不可能属于E的属性相等同;再者,如果既不能属于A也不能属于E的属性相等同;因为根据它们,三段论不能产生。如果伴随属性,即B和F是等同的,则中间格就产生了,并且两个前提都是肯定的;如果A的前项与不可能属于E的属性(分别是C和H)是等同的,则第一格就产生了,并且小前提是否定的;如果既不能属于A也不能属于E的属性(即D和H)是等同的,两个前提都是否定的,则要么在第一格中,要么在中间格中,在这些情况下,根本不可能有任何三段论。
可见,我们所必然了解的是在我们所探索的词项中相同的,而不是不同的或相反的。首先,因为我们研究的目的是要发现中词,中词在每个前提中必须是相同的,而不是不同的东西。其次,即使在有些例子中一个三段论碰巧能从所设定的相反属性以及不能属于同一主体的各种属性中推出,它们也可还原为我们已经论述过的类型。例如,如果B和F是相反的或不能属于同一主体。因为如果我们设定了这些词项,就会有一个三段论。结论是,A不属于任何E。但结论不是从原来的词项中推出的,而是从上面所论述的类型中推出的。因为B属于所有A,但不属于任何E,所以B必定与某些H相同。再者,如果B和G不可能属于同一对象,那么就会有一个三段论。结论是,A不属于某些E。在这种情况中,中间格也能产生。因为B属于所有A,却不属于某些E,所以,B必定与某些H相同。因为“B和G不可能属于同一主项”这一陈述与“B与某些H是相同的”这一陈述是等值的。我们已经说明,H代表一切不能属于E的属性。
可见,没有三段论能直接从上面的研究方法中产生。但如果B和F是相反的,B必定与某些H相同,则三段论就能通过这获得。由此可以推出,以刚才所论述的方式考虑问题的人没有看到某些B与某些H是等同的,所以他们去寻找必需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
【29】采用归谬法的三段论与直接证明三段论的规则相同,因为它们也是通过两个端词的伴随属性和为它们所伴随的属性而产生的。在这两种类型中,研究方法也是相同的;直接证明的三段论亦可借助相同的词项根据归谬法而建立。反之亦然。例如,要证明A不属于任何E。设定它属于某些E,那么,由于B属于所有A,A属于某些E,则B也属于某些E。但根据假设,它不属于任何E。再者,A属于某些E是可以证明的;因为如果它不属于任何E,E属于所有G,则A不属于任何G。但根据假设,它属于所有G。其他命题亦相同。在一切借助两个端项的伴随属性及为属性所伴随的情况中,用归谬法进行证明总是可能的。
就每个问题而言,无论采取直接三段论还是归谬法,研究总是相同的;因为两种证明都是从同样的词项中得到结果的。例如,设定已经证明A不属于任何E。因为如果A属于某个E,则可以推出,B也属于某个E,而这是不可能的。如果断定B不属于任何E,但属于所有A,那么很显然,A不属于任何E。再者,如果A不属于任何E是通过直接三段论得到的结论,如果断定A属于某些E,则我们能用归谬法证明它不属于任何E。其他例子亦同样。在每种情况中,我们必须采用某些共同词项(与已经设定的不同),证明结论虚假的三段论与这些词项相联系。这样,当这个前提转换而其他仍然不变时,三段论将通过同样的词项而变成直接的。直接证明与归谬法的不同之处在于:在直接证明中,两个前提都被确定为是真的。而在归谬法中,有一个前提被确定为是假的。
在我们后面讨论归谬法时,这些论点会变得更加清楚。现在,让我们设定这些都已经很清楚。无论是要求直接证明一个结论还是用归谬法去证明一个结论,我们都必须注意相同的词项。但是,在其他假设性的三段论中,例如,涉及到替换或性质联系时,研究所涉及的不是原来设定的词项而是被替换的词项,而研究的方法则与以前相同。但是,我们必须考虑和分析假设性三段论的不同类型。
每类命题都能按照上面所述的方式得到证明,但有些也用三段论的其他方式得到。例如,全称命题可以借助进一步的假设,通过适合于特称结论的方法而得到证明。因为设定C和G是等同的,E只属于G,则A属于所有E;再者,确定D和G是相等同的。E只为G所表述,则A不属于任何E。我们也显然必须以这种方式考虑问题。
同样的方法也适用于必然三段论和或然三段论;因为研究的过程是相同的。无论它是或然的还是实然的,三段论都通过同样排列的词项得到。但是,在或然命题中,我们必须包括那些虽然不确实属于但也可能属于的词项,因为已经证明,或然三段论也是通过它们而获得的。其他指谓形式亦同样。
从上述分析中看得很清楚,不仅一切三段论都能通过这种方法得到,而且它们不能通过其他方式产生。已经证明,每个三段论都是通过已经论述过的一个格而产生的。在每个特殊情况中,除了通过词项的伴随属性和为词项所伴随的而外,它们不能以其他方式组合。因为前提是从它们之中构成的;中词是从它们之中发现的。因此,一个三段论不能通过其他词项产生。
【30】在所有情况下,无论是在哲学中还是在各类技术和研究中,方法都是相同的。我们必须寻求每个词项的属性和主体,尽可能地找得多一些,然后通过三个词项研究它们,以这种方式反驳,以那种方式证实。如果要寻求真理,则必须从以真实联系为根据而排列的词项出发;如果要寻找辩证的三段论,则必须从以意见为根据的前提出发。
三段论的本原或始点,它们有什么特点以及我们应当怎样寻求它们,现在都已经得到了一般性的说明。我们获得这样的结果,不是通过考虑所有可表述所讨论词项的东西,也不是通过考虑我们在证实或反驳一个命题,无论是证实或反驳这个命题的全部或部分,或者去设定其全体和某些,而是通过考虑有限数量的明确属性。我们必须选择跟每个特殊存在物有关的东西,例如,关于善或知识的。
每一门特殊科学所固有的本原为数众多。因此,把每门特殊科学的本原传达给我们,这是经验的任务。我的意思是说,例如,对天体的经验传达给我们有关天文学的知识(因为只有到现象被透彻地把握时,才能找到天文学的证明);其他技术和科学的情况亦相同。所以,如果我们把握了所讨论对象的属性,我们立即就能轻而易举地揭示证明。如果没有遗漏研究对象的任何真正属性,我们就能发现和证实一切可证明事物的证明,并排除一切在本性上就没有证明的事物。
上面是关于前提选择方法的粗略论述。我们已经在关于辩证法的论文中,详细地研究过这一问题。
【31】不难看到,根据种而划分是上述方法的一小究分。划分好比是一种弱的三段论,因为它预定了所要证明的东西,并且总是推出比所讨论的属性更广泛的东西。首先,所有使用划分方法的人都忽略了这一点。他们力图使人们相信,对实体与是什么也能作出证明。因而,他们不明白通过划分可以推出什么样的结论,也不清楚这一结论可以通过我们上面所论述过的方法而达到。在证明中,如果需要推论一个肯定的命题,那么三段论据以产生的中词总是从属于大词,而不是包括着它的全称。但划分则要求相反的程序。
它把全称作为中词。设定A表示“动物”,B表示“有死的”,C表示“不朽的”,D表示“人”。“人”的定义是现在所要求揭示的。划分者断定,所有动物都要么是有死的,要么是不朽的,即是说,所有作为A的事物都要么是B,要么是C。他随后继续划分,人是动物,即以A表述D。所以,结论是,每个D都要么是B,要么是C。这样,人要么是有死的,要么是不朽的。但是,“人是一个有死的动物”,这并不是必然的推论,而是预期的,它正是应当用三段论加以证明之点。再者,设定A表示“有死的动物”,B表示“有足的”,C表示“无足的”,D表示“人”。他像以前一样断定,A要么归属于B,要么归属于C(因为每个有死的动物都要么是有足的,要么是无足的),以A表述D(因为已经断定,人是有死的动物),因而,人必定要么是有足动物,要么是无足动物。但是,他是一个有足动物,这也不是一个必然的推论,而是预期的。它又是应当通过三段论加以证明之点。这些人总是以这种方式划分。由此可以推出,他们总是把全称词项当作中词,把要被证明的主体及属差当作端词。最后,他们对人或者他们所考察的其他主题究竟是什么并没有搞清楚,更没有证明它是必然的。因为他们全都追求别的方法,完全没有顾及可以利用的大量证据的存在。
显然,运用这种方法不可能反驳一个命题,不可能得出关于偶性或特性的推论,不能得出关于种的推论。在事实不明确时,例如,正方形的对角线可否用边进行测量,如果某人设定每个长度要么可测量,要么不可测量,对角线是长度,则结论是,对角线要么可测量,要么不可测量;如果某人设定它不能测量,则他是在断定应当用三段论加以证明的事物。因而,证明是不可能的。因为按照这种方法,不可能有证明。设定A表示“可测量或不可测量”,B表示“长度”,C表示“对角线”。
因此,很显然,这种探索的方法不适合于研究,即使在它被认为是最适合的情况下,也是无用的。
证明由哪些因素、用fT/4方法才能产生,在每类问题中应考虑什么样的属性,这些,通过上面的论述就清楚了。
【32】现在,我们必须说明,怎样把三段论还原为以前所论述过的格,这部分研究尚未进行。如果我”】考察了三段论所由产生的途径,拥有发现它们的能力,而且还能把已建立的三段论还原为以前论述过的格,那么我们开始时所提出的任务就完成了。通过下面的研究,我们以前的论述也将进一步得到证实,它们的精确性也更为明确。每个真理必须在各个方面都自相一致。
首先,我们必须努力选择三段论的两个前提(因为分析较大的部分比分析较小的部分容易些,组合物总是大于它的组成部分),然后考虑哪一个是全称的,哪一个是特称的;如果只确定了一个,那就要补上省略的那一个。有时候,无论在写作中还是在争论中,人们在论述全称前提时都未能提及包含在它之中的前提,或者,他们论述了直接前提,却略而不提它们所从出的前提,并且不必要地寻找其他一些规定。我们还必须考虑,是否多确定了什么,是否遗漏了什么必要的东西。对前者,我们必须剔除多余部分;对后者,我们必须补充遗漏部分,直到我们获得两个前提。没有它们,我们就不能把已经确立的论证按以前所说的方法进行还原。有些论证的不适当性是很容易认识到的,但另一些却往往被忽略,并显得颇似三段论。因为它们从已设定的前提中推出了一些必然的结论,例如,如果设定实体不能被非实体所毁灭,并且如果事物的构成部分被毁灭了,那么由它们组成的事物也就毁灭了。如果我们断定了这些,那就必然可以推出,实体的部分是实体;但它并不是通过设定而用三段论推出的,而是前提不完整。再者,如果人存在,则动物必定存在;如果动物存在,则实体必定存在。由此推出,如果人存在,则实体必定存在。但这并不是一个三段论,因为前提不具备我们以前所述的条件。
在这些例子中,由于从已经设定的前提中可以必然地得出结论,而三段论也是必然的,所以,我们常会发生误解。
但是,“必然”的含义比“三段论”要广。因为所有的三段论都是必然的,但不能说所有必然的都是三段论。因此,如果某一事物能从某些断定中推出来,我们一定不能立即就想把论证还原为三段论。我们必须首先把握两个前提,并进一步分析它们的词项,把在两个前提中都出现的词项确定为中词,因为在所有格中,中词必定在前提中出现两次。这样,如果中词既作为谓项又具有谓项,或者它自身是一个谓项,而又有别的事物否定它,那么我们就得到第一格;如果它是一个谓项,并且又否定别的事物,那么我们就得到中间格;如果别的词项都断定它,或者如果一个词项否定它,一个词项肯定它,那么我们就具有最后格。因为中同在每个格中的位置就是这样的。如果前提不是全称的,情况亦相同,因为中词的定义与以前相同。因此,如果在一个推论中没有多次提到同一词项,那么就没有三段论,因为没有中词。由于我们现在理解了在每个格中可证明什么类型的命题,即什么格可证明全称命题,什么格可证明特称命题,所以很显然,我们不应在某一特定时间中考虑所有格,而只需要考虑适合于所讨论命题的格。如果命题可以在多个格中得到证明,我们就通过中词的位置明确这是什么格。
【33】我们在上面说过在考虑三段论时我们常因结论的必然性而发生误解。但除此而外,我们也常因词项的相似排列而发生误解。例如,如果以A述说B,以B述说C。这是我们所不能忽视的。因为当词项这样排列时,似乎就有三段论,尽管没有必然的结论或三段论产生。让A表示“始终存在着的”,B表示“作为思想对象的阿里斯托美内斯”,C表示“阿里斯托美内斯”。这样,A属于B是真的,因为作为思想对象的阿里斯托美内斯是始终存在的。但B也属于C,因为阿里斯托美内斯是作为思想对象的阿里斯托美内斯。但A不属于C,因为阿里斯托美内斯是可以毁灭的。当词项之间处于这样的联系时,三段论不能产生。要使三段论成立,前提AB必须被设定为是全称的。但“一切作为思想对象的阿里斯托美内斯始终存在”这一规定是虚假的,因为阿里斯托美内斯是可以毁灭的。
再者,让C表示“米卡罗斯”,B表示“有文化的米卡罗斯”,A表示“在明天毁灭”。那么,以B表述C是真实的,因为“米卡罗斯是有文化的米卡罗斯”。以A表述B也是真实的,因为有文化的米卡罗斯可能在明天毁灭。但以A表述C却是虚假的,因而情况与以前一样,因为“有文化的米卡罗斯在明天毁灭”并不是普遍真实的。除非如同我们所表明的那样,确定三段论不存在。
这种错误的产生是由于忽视了一个细微的区分,即“这属于那个”与“这属于那个的全体”这两个论断是有差异的,而我们在推论时却忽略了这种差异。
【34】人们常常由于未能在前提中适当地设置词项而犯错误。例如,设定A表示“健康”,B表示“疾病”,C表示“人”。说A不可能属于任何B(因为健康不属于任何疾病)及B属于所有C(因为每个人都有可能生病),这都是真实的。由此似乎可以推出,健康不可能属于任何人。这种错误的原因,就在于没有在前提中设置适当的词项。如果我们分别用状况来取代与它们相应的对象,那么三段论就不能成立。例如,用“健康的”代替“健康”,用“有病的”代替“疾病”。这样,说“健康的”不能在任何时候属于有病的人,就是不真实的;如果不确定这一点,三段论就不能产生,除非是或然类型的。但这样一个结论是不可能的,因为健康可能不属于任何人。
这种错误在中间格中也会以同样形式产生,健康不可能属于任何疾病,但可能属于所有人;因而疾病净属于任何人。在第三格中,这种错误也有可能产生,因为健康与疾病、知识与无知以及一般的相反者都可以属于同一主体,但它们互相属于则是不可能的。然而这与我们上面所说的不一致叭我们在那里指出,当多个东西可属于同一主体时,它们也能互相属于。
很显然,在所有这些情况中,错误产生的原因是词项设置得不适当,当我们用状况去取代与之相应的对象时,错误就消除了。所以,很清楚,在这样的前提中,我们必须用一个特定的状况去取代具有那状况的对象,把它确立为我们的词项。
【35】我们不应当总是通过寻找名称来设置词项。我们经常碰到许多没有被认可之名的表述。因此,把它们还原为三段论是困难的。有时候我们正是因为这种寻求而出了错误,例如,设定在没有中词的命题中可以存在三段论。让A表示“两直角”,让B 表示“三角形”,让C表示“等腰三角形”,则A由于日而属于C,而A属于B不是因为别的词项。三角形自身就具有两直角。所以命题AB没有中词,虽然它是可以证明的。很显然,中词并不总是被设定为是具体事物。有时它也被设定为是公式,譬如上述例子中的情形。
【36】我们千万不要断定,大词属于中词,中词属于小词,因为它们总是互相表述,或者大词表述中词,就像中词可表述小词一样(否定命题的情况亦同样)。我们说一个事物“是”或者说它“存在”是真的,有很多意义,我们也必须设定“属于”这个词有多层含义。例如,有一门关于相反者的科学。设A表示“作为一门科学”,B表示“互相反对的事物”,那么,A属于B并不是在“相反者作为一门科学而存在着”这个意义上而言的,而是在“说存在着一门关于相反者的科学这一论断是真实的”这个意义上而言的。
有时,大词述说中词,但中词却不述说小词。例如,如果智慧是知识,智慧是关于善的,那就可以推出,知识是关于善的。善并不是知识,尽管智慧是知识。有时中词述说小词,但大词却不述说中词。例如,如果存在着一门关于各种质或相反者的科学,善既是一种相反者也是一种质,那么结论是,存在着一门关于善的科学。但善不是科学,质与相反也不是科学,尽管善是一种质或一种相反者。有时大词不述说中词,中词也不述说小词,而大词有时述说小词,有时则不。例如,如果存在着一个科学对象的种,并且存在着一门关于善的科学,则结论是:存在着一个善的种。但没有什么事物表述其他事物。如果科学的对象是一个种,而科学的对象是善,则结论是:善即是种。这样,大词表述小词,但在前提中它们不能互相述说。
否定谓项也必须作同样的理解。“X不属于Y”并不总是意味着“X是非Y”,它有时是指“Y的X”或“为了Y的X”不存在。例如,没有运动的运动,或没有生成的生成。但却有快乐的产生,因而快乐不是产生。再者,有笑的标志,但没有标志的标志,因此笑不是标志。在所有其他通过陈述一个与命题中的词项处于某种联系的种而反驳命题的事例中,情况亦相同。再者,有这样一个论证:机会不是最好的时候。因为机会属于神,而最好的时候却不是。没有什么事物能给神以方便。我们必须把“机会”、“最好的时候”及“神”确定为词项。但前提必须根据名词的格来理解。我们认为它无条件地属于一切情形。但词项必须以原格的形式而确立(例如,“人”或“善”或“相反者”,而不是“人的”、“善的”或“相反者的”),前提必须根据每个词项的格来理解。要么是与格,例如“相等于它”;要么是生格,例如“双倍于它”;要么是因格;例如“打或看到它的事物”;要么是原格,例如“人是动物”,或者是名词在前提中出现的其他方式。
【37】 有多少个范畴,我们就必须对“X属于Y”以及“X真实地表述Y”这类论述作多少种意义的理解。范畴要么是有条件的,要么是无条件的。进一步,它们要么是简单的,要么是复合的。否定属性亦同样。我们必须更仔细地考虑和分析它们。
【38】 在前提中重复出现的词项应当与大词相连,而不是与中词相连。我的意思是说,例如,如果我们要得到一个三段论,证明存在着关于公正的知识,它是好的,则“好的”(或作为好的)应当与大词相连。让A表示“好的知识”,B表示“好”,C表示“公正”,那么A表述B是真实的,因为对于“好”,存在着好的知识。B表述C也是真实的,因为公正与好相等同。因而用这种方式就可对论证作出分析。但是,设定“它是好的”这一表述被加到B上,那就没有分析,因为A表述B是真实的,但B表述C则是不真实的。因为“好的好”表述公正是虚假的、不理智的。如果设定要证明健康是知识的好的对象,或者独角兽是知识的不存在的对象,或者人作为可毁灭物是可感知的,那么情况也同样。在一切给谓项增加规定的例子中,重复现象必须与大词有时;一个事物是无条件地用三段论证明的;有时,对它的证明与一个特殊的事物或方式或条件相关。在这两种情况下,词项的排列是不一样的。我是指这样的情况,例如,好被证明是知识的对象,或者它被证明是好的知识的条件。
如果它无条件地被证明是知识的对象,则我们设定中词是“是”;如果它被证明是好的知识的对象,那么中词是“是某物”。让A表示“关于某物的知识”,让B表示“某物”,让C表示“好”,则A表述B是真实的。根据假设,关于某物的知识是某物。但B表述C也是真实的,因为C代表某物。
这样,A表述C也是真实的。所以,关于好的知识是好的。根据设定,“是某物”表示事物的特殊存在形式。但如若我们设定“是”作为中词,在一个命题中让无条件的“是”取代“某物”与端词相联系,那就没有三段论可证明。关于好的知识是好的,而它只是“它是”。例如,让A表示“是知识”,让B表示“是”,让C表示“好”。因此,很显然,在一切特殊三段论中,必须以这种方式设定词项。
【39】我们也必须用相等物去取代相等物,用词取代词,用原理取代原理,并且也让词与原理互相替换。但我们总是愿意用词去取代原理,”因为词项的设置要容易些。例如,如果我们说“可设想的并不是可想象的一个种”或者说“可想象的不与可设想的一部分相等同”,都没有什么不同(因为意义是一样的),那么我们必定愿意用“可设想的”与“可想象的”作中词,而不愿意用刚才引用过的表述。
【40】因为命题…快乐是善”与“快乐是这种善”是不相等的,所以我们不能在两者中设定同样的词项。如果三段论是要证明后者,我们就必须设定“这种善”;如果三段论是要证明前者,我们就必须设定“善”。在其他情况下亦相同。
【41】“A属于B所属于的事物的全体”与“A属于B属于其全体的事物的全体”,这两个命题无论在事实上还是在语言上都是不相同的。没有什么阻止B属于C,却不属于一切C。例如,让B表示“美”,让C表示“白色的”。如果美属于某些白的事物,那么说美属于白色的是真实的,但说属于一切白色的可能就不真实了。因而,如果A属于B,但不属于B所表述的每个事物,那么,无论B属于所有C,还是仅仅属于C,A不仅不必要属于所有C,而且也根本不必要属于C。但如果A属于B所真实述说的事物的全体,那就可以推出,A述说B述说于其全体的事物的全体。但是,如果A述说B述说于其全体的事物,那就没有什么阻止B属于C,但A不属于所有C,或者根本就不属于C。在这三个词项中,很清楚,“A述说B所述说的事物的全体”意即“A述说一切B所述说的事物”。如果B述说第三个词项,则A亦然;如果B不述说第三个词项的全体,则A也不必然述说它的全体。
我们一定不要以为从这些词项的设置中会得出荒唐的结论。我们并不把某个特殊例子当作论证的基础;几何学家往往说有这样一条一尺长的线,直线或无宽度的线,虽然它们并不存在。但他并不使用这些例子作为他的推论的基础。我们的做法与他一样。一般来说,除非两件事物之间的联系如同整体与部分和部分与整体的联系一样,否则想要证明某物的人不可能根据它们证明什么;因而也不会产生三段论。相反,我们(我是指学生)使用所设定的词项就像一个人使用感官知觉一样,我们不会这样对待它们,即是说仿佛没有它们,证明就不能产生,就像三段论没有前提便不可能产生一样。
【42】我们不要忽视,在同一三段论中,并不是所有的结论都是通过一个格而产生的,而是有些通过这个格而产生,有些通过那个格而产生。很显然,我们必须据此作出分析。因为在每个格中并不证明每个命题,而只是证明某些固定类型的命题,因此,从结论中就可以清楚地看到,研究是在用什么格进行。
【43】与定义相关的推论,只要它们直接证明定义的某一部分,那么论证所直接指向的部分(不是整个原理)应当被设定为一个词项(这样,由于词项过长引起混乱的可能性就会减少)。例如,如果要证明水是可喝的液体,那么,所设定的词项应是“可喝的”和“水”。
【44】 我们不要试图去还原假设性的三段论。不可能从已设定的前提出发来还原它们。因为它们没有被一个三段论证明,而都是根据同意而被承认的。例如,如果设定除非有一种关于相反者的潜能,否则便不可能有关于它们的科学,那么,你就可以论证说,并不是每种潜能都是关于相反者的(例如健康的与疾病的)。否则同一事物可以在同一时间中既是健康的,又是有病的。这样,就证明了没有一种关于所有州反者的潜能,但还没有证明不存在一门科学。后者确实必然会得到承认。但仅仅是根据假设,而不是作为三段论证明的结果。后面的论证不能被还原,但“不存在一种潜能”的论证则可以,因为这可能确实是一个三段论,而前者则只是一个假设。
通过归谬法建立起来的论证的情况亦相同,它们也是不能转化的。归谬法可以转化(它是通过三段论证明的),但论证的其余部分则不行,因为结论是从假设中得出的。这些类型与上面所说的不一样。在那些例证中,如果结论被承认,则有些基本论证是必然的。例如,如果已证明存在着一种关于相反者的潜能,那么研究它们的科学也是同一的。但在这些例证中,结论即使没有一个基本的同意,亦被承认。因为错误是显然的,例如,如果认为正方形的对角线可被测量。那么奇数就会等于偶数。
其他许多结论也是通过假设达到的。它们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清楚的说明。它们的差异是什么,一个假设性的结论是通过多少方式产生的,我们将在后面论述。现在让我们认定,不可能把这些三段论转化成格。我们已经解释过为什么会这样。
【45】对于可以用许多个格证明的命题来说,如果结论是从这个格中得出的,那就能把三段论还原为另一个格;例如,第一格中的否定三段论可还原为第二格。中间格的三段论(当然不是全部,而是其中某些)可以还原为第一格。
我们通过下列例子能清楚地看到这一原理。如果A不属于任何B,B属于所有C,则A不属于任何C。这是第一格。但只要将否定判断换位,我们就能得到中间格;因为B不属于任何A,但属于所有C。如果三段论不是全称的,而是特称的,情况亦相同。例如,如果A不属于任何B,B属于有些C,将否定前提换位,我们就会得到中间格。
第二格中的三段论,全称的可还原为第一格,但在两个特称三段论中,只有一个可作如此还原。设定A不属于任何B,但属于所有C。那么,通过否定命题的转换,就变成了第一格;因为B不会属于任何A,但A可属于所有C。
但如果B处于肯定论述中,C处于否定论述中,则必须设定C为大词;因为C不属于任何A,而A属于所有B。因此C不属于任何B,而B也不属于任何C。因为否定命题是能转换的。但是,如果三段论是特称的,当否定论述与大词相关时,三段论就可还原为第一格。例如,如果A不属于任何B,但属于有些C;通过否定命题的转换就可变成第一格。因为B不属于任何A,A属于某个C。但如果肯定论述与大词相关,则三段论不能转换。例如,如果A属于所有B,但不属于所有C。因为命题AB是不能转换的。即使通过转换,也得不到三段论。
再者,第三格的三段论不能全部转换成第一格,尽管第一格的三段论可全部转换成第三格。让A属于所有B,B属于某个C。那么,把特称肯定命题换位时,C也属于某个B。但已经设定A属于所有B,所以我们便得到了第三格。
如果三段论是否定的,情况也相同;因为特称肯定判断可以转换,所以A不属于任何B,而C却属于某个B。
最后格中的三段论只有在一种情况下不能转换成第一格,即当否定前提不是全称的时。但所有其他形式都能作如此转换,让A和B都表述C,则C与它们每一个都换位成特称关系。因而它属于有些B。这样,我们就获得了第一格。如果A属于所有C,C属于有些B;如果A属于所有C,B属于有些C,则道理也一样。因为B和C可以转换,如果B属于所有C,A属于有些C,则必须设定B是大词;因为B属于所有C,C属于有些A,所以B属于有些A;因为特称论述是可以转换的,A也属于有些B。
如果三段论是否定的,要是两个前提都是全称的,则要按同样方式处理。让B属于所有C,A不属于任何C。那么C会属于有些B,A不属于任何C,所以C是中词。如果否定前提是全称的,肯定前提是特称的,则情况亦相同;因为A不属于任何C,C将属于有些B。但是,如果设定否定前提是特称的,那三段论就不能转换。例如,如果B属于所有C,A不属于有些C;因为通过前提BC的转换,这两个前提都会是特称的。
很显然,为了使格与格之间可以互相转换,小前提在两个格中必须转换;因为正是通过这个前提的替换,才使得这个格变成另一个格。
中间格的三段论,一个可以转换为第三格,另一个则不行。当全称前提为否定时,还原是可能的;如果A不属于任何B,但属于有些C,那么这两个前提都同样可将A转换;所以,B不属于任何A,C属于有些A,A是中词。如果A属于所有B,但不属于有些C,则转换不可能。因为转换后,没有一个前提是全称的。
当否定前提为全称时,第三格的三段论也能转换成中间格。例如,如果A不属于任何C,B属于有些或所有C;因为这样一来,C不属于任何A,但属于某个B。但是,如果否定命题是特称的,则转换不可能,因为特称否定判断不能转换。
因此,很显然,这类三段论在这些格中不能转换,正如它们不能转换成第一格一样;当三段论被还原为第一格时,只有它们才是通过归谬法被证实的。
三段论怎样才能还原,格与格之间怎样才能互相转换,这些,我们通过上面的论述就清楚了。
【46】在证实或反驳一个命题时,我们认为,“X不是Y”与“X是非Y”所表示的意义是不一样的,还是一样的这会造成很大的差别。例如,“不是白”是否与“是非白”的意义相同。因为它们表示不同的意思;对“是白”的否定并不是“是非白”,而是“不是白”。理由如下。
“他能行走”与“他能不走”、“它是白的”与“它是非白的”、“他知道善”与“他知道非善”,这些表述之间的联系都是一样的。因为“他知道善”与“他在认识善”没有差别;“他能够行走”与“他有能力行走”也没有差别。因此,与此相反的命题,“他不能够行走”与“他没有能力行走”也是相等同的。然而如果“他没有能力行走”的意思与“他有能力不行走”相同,那么这些属性也同时属于同一主体(因为同一个人既能行走,又能不行走,既知道善又知道非善)。但一个断定及其相反的形式却不能同时属于同一主体。因此,正如“不懂得善”与“懂得非善”不同一样,“是不善”与“不是善”也是不相同的。在一个可类推的系列中,如果一个对应项不同,则另一个对应项也不同。“是不相等”与“不是相等”也不相同。因为“是不相等”有一个特定的主体,即不相等的东西,但后者则没有。因此,并非每个事物都要么是相等,要么是不等,但每个事物都要么是相等,要么是非相等。
再者,“木头不是白的”与“它不是白木头”这两个命题不能属于同一主体;因为如果木头不是白的,它们是木头,但不是白木头的东西却不必然是木头。因此,很显然,“它是非善”并不是对“它是善”的否定。对每个事物,要么对它的肯定是真实的,要么对它的否定是真实的。如果否定不是真实的,那么肯定必定在某种意义上是真实的。但每个肯定都有一个否定;所以,对所讨论的肯定的否定是“它不是不善”。
这些词项相互间的联系是这样的。让A表示“是善的”,B表示“不是善的”,C表示“是不善的”(它归属于田,D表示“不是不善的”(这归属于A),则要么A要么B会属于一切事物,但它们永远不可能都属于同一个主体;要么C要么D会属于一切事物,但它们永远不可能属于同一个主体。B也必定属于C所属于的一切事物。因为如果说“它是非白的”是真实的,那么说,“它不是白的”也是真的;但一个事物不可能同时是白又是非白。木头不可能同时是非白又是白。所以如果肯定不属于,则否定就属于。C并不总是属于B,根本不是木头的东西也不可能是白木头。反过来说,D也属于一切A所属于的事物;要么是C要么是D必定属于;但它不可能同时是非白和白,所以D属于;因为说白的事物不是不白的,这是真实的。但A不可能述说所有D。因为说不是木头的东西是A,即它是白木头,这是不真实的。因而D是真实的。但A,即它是白木头,是不真实的。很显然,A、C也不能属于同一主体,而B和D则可以同时属于同一对象。
在这个排列中,缺失与肯定的联系是相同的。A表示“相等”,B表示“非相等”,C表示“不等”,D表示“非不等”。
在同一属性寓于其中某些部分但不属于另一些部分的复多主体中,否定亦能以同样的真实性断言于它们。并不是所有事物都是白的,或者并不是每个事物都是白的;但说每个事物是非白的或者一切事物都是非白的,那就是虚假的。同样,对“每个动物是白的”的否定不是“每个动物是非白”(因为两个命题都是假的),而是“并不是每个动物都是白的”。
“它是非白的”与“它不是白的”这两句话在意义上显然是有差别的。一个是肯定的,一个是否定的,所以很显然,证明的方法在两种情况中是不相同的。例如,要证明“每个动物不是白的”或“可能不是白的”,以及“说它是非白的”是真实的;这就是“是非白”的意义所在。但我们可以用同样方式证明“说它是白的或非白的”是真实的。这两种情况都是根据第一格而证实的,因为“它是真的”与“它是”是相同层次的;对“说它是白是真的”的否定不是“说它是非白是真的”,而是“说它是非白是不真的”,如果说任何人要么是有文化的,要么是没有文化的,这是真实的,那就要设定任何动物要么是有文化的,要么是没有文化的,证明就完成了。“任何人都没有文化”通过已经描绘过的三个格而得到否证。
一般而言,当A和B如此联系时,它们不可能同时属于同一主体,但其中有一个必定属于每个事物;当C和D具有同样的联系,A伴随C而出现,并且不能转换时,那么,D伴随B 而出现并且这种联系也不是可转换的。A和D可能属于同一主体,但B和C不能。
首先,D伴随B出现,这从下面的证明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因为在C和D中有一个必然属于每一个事物,C不可能属于B所属于的事物,因为C包含着A,A和B不能同时都属于同一主体。所以,很显然,D将伴随B出现。再者,C与A的联系不能转换,要么C要么D属于一切事物。所以A和D可以属于同一对象。但是B和C则不可能,因为A为C所包含,由此便产生了一个不可能的结果。B与D的联系显然也是不能转换的,因为D和A可能同时属于同一主体。
有时,在这样的词项排列中,我们也会发生错误,因为我们没有正确地选择某一个必定属于每个事物的相反者。例如,如果A和B不能同时属于同一主体;但一个不属于,另一个则必然属于。再者,C和D具有相同的联系;A属于C所属于的一切事物。因此可以推出,D属于日所必然属于的事物。但这是假的。设定下是A和B的否定,G是C和D的否定。则要么A要么F必定属于每一事物。因为肯定和否定也必定这样属于。再者,C或G必定如此属于,因为它们是肯定和否定。根据假设,A属于C所属于的一切,因而G属于F所属于的一切事物。再者,F和B中有一个属于一切事物,G和D也是如此,由于G伴随F而出现,所以B也伴随D而出现。我们已经知道这一点。所以,如果A伴随C而出现,则B也是D的一个结果。但这是虚假的,因为在如此构成的词项中,可获得相反的结果联系。原因在于,A或F属于一切事物可能不是必然的。F或B也不必然如此,因为F不是A的否定。善的否定是非善;非善既不与善等同,也不与非善等同。同样的论断也适用于C和D。在这两种情况下,两种否定已被确定。
* Analutika hustera据《洛布古典丛书》希腊本文。
(余纪元 译)
目录页冥王E书@2004 上一页 下一页目录页[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工具论》上一页 下一页
前分析篇第二卷
【1】 我们已经解释清楚,三段论有多少个格,它所由产生的前提的性质和数量以及决定它的条件;再者,当一个人要反驳或确立一个命题时必须考虑什么样的属性,怎么样用每种给定的探讨方法开始研究所给予的任务;还有,我们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获得适合于每种情况的本原。
有些三段论是全称的,有些三段论是特称的。全称三段论总可以得出多个推论;肯定的特称三段论可以得出多个推论,但否定的特称三段论则仅能得出一个结论。其他所有前提都可以换位,而特称否定判断则不行;结论就是陈述某个主项的属性。因此,所有其他三段论都可以推出多个结论,例如,如果A已被证明属于所有或某个B,B必定也属于某个A;如果A不属于任何B,那么,B也不属于任何A(这个结论是与前者不相同的)。但是,如果A不属于有些B,却不能推出B也不属于有些A,因为它可能属于所有A。
这一原因对所有三段论都是共同的,无论它们是全称的还是特称的;关于全称三段论也可以作出另外的解释。同一三段论适用于一切从属于中词或结论的词项,如果这些词项被放在中词的位置上和在结论中的话,例如,如果AB是通过C而达到的结论,那么A必定述说一切从属于B或C的词项。因为如果D整个被包含在B之中,B整个被包含在A之中,则D也被包含在A之中。再者,如果E整个被包含在C之中,C整个被包含在A之中,那么E也被包含在A之中。如果三段论是否定的。情况也相同。可是,在第二格中,推论只适用于从属于结论的词项。例如,如果A不属于任何B,但属于所有C,则结论是B不属于任何C。然后,如果D从属于C,那么很显然B不属于D。它不属于从属于A的词项,这不是通过三段论证明的,尽管如果E从属于A,B就不属于E。但是,B不属于任何C,是通过三段论证明的,而日不属于A却是未经证明而断定的。所以,并不是通过三段论推出,B不属于E。
对特称三段论而言,有关从属于结论的词项没有必然的推论(因为当这个前提被设定为是特称时,三段论不能产生),但是存在着一个对于从属于中词的一切词项都适用的推论,只是它不是通过三段论获得的;例如,如果我们断定A属于所有B,B属于某个C。因为没有关于从属于C的词项的推论,但关于从属于B却有一个推论,只是不是通过已确立的三段论而达到的。其他格的情况也相同。不存在关于从属于结论的词项的推论,但存在关于从属于中同的推论,只是不是通过三段论获得的;正如在全称三段论中,从属于中词的词项是从一个未经证明的前提中获得证明一样。这样,要么原则在那种情况下不适用,要么它在这里又适用。
【2】 三段论所由得出的前提,可能两者皆真,可能两者皆假,也可能一个真,另一个假。结论也必然是真的或假的。从真实的前提中不能得出虚假的结论,但从虚假的前提中却可能得出一个真实的结论,只有当结论不是关于原因而是关于事实时才是真实的。从虚假的前提中不能推出关于原因的结论,其中理由待以后再予以解释。
首先;从真实的前提中不可能得出一个虚假的结论,这通过下面的论证可以看得很清楚。如果当A存在时,B必定存在,那么如果B不存在时,则A就必定不存在。因而,如果A是真实的,B也必定是真实的;否则就会推出同一件事物同时既是又不是,而这是不可能的(不要以为因为A已经被设定为一个单一的词项,就可以从任何一个论断中得出一个必然的推断。因为这是不可能的,必然的推断是结论,而得出结论的最基本的条件是三个词项和两个相联系的前提)。如果A属于B所属于的一切事物,B属于C所属于的一切事物,都是真的,则A必然属于C所属于的一切事物,这不可能是假的;否则,同一属性将同时既属于又不属于。所以,尽管A被确定为是一个单一的词项,它也代表两个前提问的联系,否定三段论的情况也相同;因为不可能从真实的前提中证明一个虚假的结论。
从虚假的前提中可以得出一个真实的结论,不仅当两个前提都虚假时可以,而且只有一个前提虚假时也可以。但不是哪一个虚假都无所谓,而只能是第二个为虚假,即如果它在其中被断定的形式中整个是假的;否则,虚假可能属于任何一个前提。
让A属于C的全部,但不属于任何B,让B不属于任何C,这是可能的。例如:动物不属于任何石头,石头不属于任何人。然后,如果设定A属于所有B,B属于所有C,则A也属于所有C,这样从两个虚假的前提中得出的结论就是真实的(因为每个人都是动物)。否定三段论的情况也相同,因为A和B,都可能不属于任何C,但是A可能属于所有B,例如,设定与上述相同的词项,以“人”作为中词,动物、人都不属于任何石头,但动物属于每个人。如果设定属于一切的不属于任何一个,不属于任何一个的属于一切,虽然两个前提都是假的,但从它们中得出的结论都是真实的。如果设定两个前提部分是假的,则会获得同样的证明。
如果设定只有一个前提是虚假的,当第一个前提(如AB)整个是虚假的时,结论就不是真实的。但当BC整个是虚假的时,结论可能是真实的。我所说的“整个虚假”是指相反的论断,即设定不属于任何一个的属于一切,或属于一切的不属于任何一个。让A不属于任何B,让B属于所有C,如果我设定的前提BC是真实的,前提AB整个是虚假的,即A属于所有B,则结论不可能是真实的。因为根据假设,A不属于任何C,如果A不属于B所属的一切,B属于所有C。同样,如果A属于所有B,B属于所有C,已经设定前提BC是真实的,AB整个是虚假的,即A不属于B所属于的一切事物,则结论是虚假的;如果A属于B所属于的任何事物,B属于一切C,则A属于所有C。很显然,当第一个前提(无论它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被设定为是整个虚假的,另一个前提是真实的时,则从中得出的结论不是真实的。但如果所设定的前提不是整个虚假时,则结论是真实的。让A属于所有C,属于某个B,B属于所有C,例如,动物属于每只天鹅,属于某个白的东西,白的属于每只天鹅,如果假定A属于所有B,B属于所有C,则A将属于所有C,这是真实的。因为每只天鹅都是一个动物。假如AB是否定的,则情况也同样;因为A可能属于某个B,但不属于任何C,B属于所有C,例如,动物属于某种白的东西,但不属于任何雪,但白的东西属于所有雪。假定如果A不属于任何B,B属于所有C,则A不属于任何C,但如果前提AB被假定为整个是真的,BC整个是假的,则三段论是真实的。因为没有什么阻止A属于所有B,属于所有C,而B不属于任何C,正如同一个种之所有的属不互相从属一样,因为动物既属于马,也属于人,而马不属于任何人。因此,如果假定A属于所有B,B属于所有C,则结论就是真实的,尽管前提BC是整个虚假的。
当前提AB是否定的时,情况亦相同。因为A可能不属于任何B,也不属于任何C,B也不属于任何C,正如一个种不属于另一个种的属一样。动物既不属于音乐,也不属于医学,音乐也不属于医学。所以,如果假定A不属于任何B,B属于所有C,则结论就是真实的。
如果前提BC并不是整个而只是部分地虚假,则结论也会是真实的。没有什么阻止A属于所有B,属于所有C,而B只属于某个C。例如,种既属于属,也属于属差,动物属于每个人,属于所有在陆地上行走的东西,但人只属于某种而不是所有在陆地上行走的东西。所以,如果假定A属于所有B,B属于所有C,则A属于所有C,它是真实的。
如果前提AB是否定的,则情况亦同样。A可能不属于任何B,不属于任何C,但B可能属于某个C,譬如说,一个种不属于另一个种的属与属差,动物既不属于实践智慧“也不属于理论智慧,而实践智慧属于某种有理论智慧的东西。所以,假定A不属于任何B,B属于所有C,则A不属于任何C,这是真实的。
至于特称三段论,当大前提整个是虚假的,另一个前提是真实的时,结论是真实的。当大前提部分虚假,另一个是真实时,结论是真实的。当大前提真实,另一个部分虚假时,结论是真实的,当两个前提都是虚假时,结论也是真实的。因为,(1)没有什么阻止A不属于任何B,但属于某个C,而B属于某个C。例如,动物不属于任何雪,但属于某种白的东西,雪属于某种白的东西。如果规定“雪”是中词,“动物”是大词,假定A属于整个B,B属于某个C,AB整个是虚假的,但BC是真实的,则结论是真实的。当前提AB是否定的时,情况也同样。因为A可能属于整个B,不属于有些C,但B属于有些C。例如,“动物”属于每个人,但不是某些“白的东西”的一个后件,人属于某种白的东西,所以,如果规定“人”是中词,假定A不属于任何B,B属于某个C,那么尽管前提AB整个是虚假的,结论也是真实的。
(2)当前提AB是部分虚假时,结论也是真实的。没有什么阻止A属于某个队属于某个C,而B属于某个C。例如动物属于某种美的东西,属于某种大的东西,美的东西属于某种大的东西,因而,如果假定A属于所有B,B属于某种C,前提AB是部分虚假的,但BC是真实的,那么,结论是真实的。如果前提AB是否定的,情况也相同,可用同样的词项及它们同样的联系加以证明。
(3)再者,如果AB是真实的,BC是虚假的,则结论是真实的。没有什么阻止A属于整个B,属于某个C,而B不属于任何C。例如,动物属于每一只天鹅,属于某种黑的东西,天鹅不属于任何黑的东西,所以,假如A属于所有B,属于某种C,那么结论就会是真实的,尽管BC是虚假的。
如果前提AB是否定的,则情况也相同。因为AB可能不属于任何队不属于某个C,而B不属于任何C。譬如说,一个种不属于另一个种的属,不属于它自己的属的某种偶性,因为动物不属于任何数,不属于某种白的东西,数不属于白的东西。因此,如果设定“数”是中词,A不属于任何B,B属于某个C,则A也不属于某个C,而我们已经知道这是真实的。前提AB是真实的,BC是虚假的。
(4)如果AB是部分虚假的,BC也是虚假的,则结论也可能是真实的。没有什么阻止A属于某个B,属于某个C,而B不属于任何C。例如,如果B与C相对反,而它们都是同一个种的偶性,因为动物属于某种白的东西、某种黑的东西,白的东西不属于任何黑的东西。因而,如果设定,A属于所有B,B属于某种C,则结论是真实的。如果规定前提AB是否定的,则情况亦相同。可以用同样的词项以及相同的词项联系加以证明。
当两个前提都是虚假的时候,结论也可能是真实的。因为A可能不属于任何B,但属于某种C,而B不属于任何C。例如,一个种不属于另一个种的属,但属于它自己的属的偶性,因为动物不属于任何数,但属于某种白的东西,数不属于任何白的东西。这样,如果设定A属于所有B,B属于有些C,则结论也是真实的,尽管两个前提是虚假的。
当AB是否定的时,情况亦同样。没有什么阻止A属于整个B,但不属于某个C,而B不属于任何C。例如动物属于所有天鹅,但不属于某种黑的东西,天鹅不属于所有黑的东西。所以,如果设定A不属于任何B,B属于某个C,则A不属于某个C,尽管两个前提是虚假的,结论却是真实的。
【3】 在中间格中,真实的结论能从虚假前提的各种结合中推出:(1)设定两个前提整个是虚假的(每个都是部分虚假的);(2)设定一个前提是真实的,另一个前提整个是虚假的,哪一个虚假可以任意规定;(3)如果两个前提都是部分虚假的;(4)如果一个是绝对真实的,另一个是部分虚假的;如果一个是整个虚假的,另一个是部分真实的,无论是在全称三段论还是在特称三段论中。
(1)如果A不属于任何B,但属于所有C,例如动物不属于任何石头,但属于所有马。如果规定前提的意义相反,A属于所有B,但不属于任何C,尽管前提整个是虚假的,从它们中得出的结论也可能是真实的。如果A属于所有B,但不属于任何C,情况亦相同,因为三段论是相同的。
(2)如若一个前提整个是虚假的,另一个前提整个是真实的,情况也是这样。因为没有什么阻止A能属于整个日和整个C,而B不属于任何C。例如,一个种属于不互相归属的属,因为动物属于每匹马,以及每个人,但人不是马。这样,如果设定动物属于一类事物的全体,而不属于另一类事物的全体,一个前提是整个真实的,另一个前提是整个虚假的,则结论就会是真实的,无论哪个前提是否定的。
(3)如果一个前提是部分虚假的,另一个前提是整个真实的,情况亦然。A可能属于某个B,属于所有C,而B不属于任何C。例如,动物属于某种白的东西,属于每只乌鸦,白的东西不属于任何乌鸦。因而如果设定A不属于任何B,但属于C的全体,前提AB是部分虚假的,AC是全部真实的,则结论是真实的。如果调换为否定前提,则情况也相同。因为证明是通过相同的词项产生的。如果肯定前提是部分虚假的,否定前提是全部真实的,情况也是如此。因为没有什么阻止A属于某个B,不属于所有C,而B不属于任何C。例如,动物属于某种白的东西,但不属于任何黑漆,白的东西不属于任何黑漆。所以,如果设定A属于B 的全体,但不属于任何C,AB是部分虚假的,AC是整个真实的,则结论也是真实的。
(4)如果两个前提都是部分虚假的,则结论也可能是真实的。A可能属于某个B,属于某个C,而B不属于任何C,例如,动物属于某种白的东西、某种黑的东西,但白的东西不属于任何黑的东西。因而如果设定A属于所有B,但不属于任何C,则两个前提都是部分虚假的,但结论是真实的。如果调换为否定前提,情况也相同。证明可以通过相同的词项进行。
显然,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特称三段论,因为没有什么阻止A属于所有B,属于某个C,而B不属于任何C。例如,动物属于每个人,属于某种白的东西,但人不属于某种白的东西。因而如果规定A不属于任何B,但属于某个C,则全称前提是整个虚假的,但特称前提是真实的,结论也是真实的。
如果前提AB被假定是肯定的,情况也相同。因为A可能不属于任何B,不属于某个C,B不属于某个C。例如,动物不属于任何无生命的东西,不属于某种白的东西,并且,无生命的东西不属于某种白的东西。因而如果规定A属于所有B,不属于某个C,则全称前提AB将整个是虚假的,但AC却是真实的,结论也是真实的。
如果全称前提是真实的,特称前提是虚假的,情况也一样。因为没有什么阻止A不是任何B,或C的一个后件,而B不属于某个C。例如,动物不属于任何数或无生命的事物,“数”不是某个“无生命的事物”的后件。因而如果假定A不属于任何B,但属于某个C,则结论是真实的,因为全称前提是真实的,尽管特称前提是虚假的。
如果全称前提被假定是肯定的,情况也相同。因为A可能既属于全部队也属于全部C,但B不可能是某个C的后件。例如,一个种属于属及属差,因为动物属于每个人,属于一切在陆上行走的东西,但人不属于一切在陆上行走的东西。所以,如果设定A属于B的全体,却不属于某个C,则全称前提是真实的,特称前提是虚假的,但结论却是真实的。
很显然,从两个虚假前提中可能得出真实的结论,因为A可能既属于B的全体,也属于C的全体,但是B不是有些C的一个后件。因为如果设定A不属于任何B,但属于有些C,则两个前提都是虚假的,而结论是真实的。
如果全称前提是肯定的,特称前提是否定的,‘清况也同样。因为A可能不是任何B的一个后件,但却是所有C的一个后件,B可能不属于某个C。例如,“动物”不是“知识”的后件,但却是一切“人”的后件,“知识”不是一切“人”的后件。因而,如果设定A属于B的全体,但不是某个C的一个后件,则前提是虚假的,而结论是真实的。
【4】 在最后格中,也可能通过虚假前提达到一个真实的结论:(1)当两个前提是整个虚假时;(2)当每个前提都是部分虚假时;(3)当一个前提整个真实,另一个前提整个虚假时;(4)当一个前提部分虚假,另一个前提是整个真实时;反之亦然。其他一切可能的前提结合也可以。
(1)没有什么阻止A属于有些B,尽管A和B都不属于任何C例如“人”或“在陆上行走的东西”都不是“无生命的事物”的后件,但人属于某种在陆上行走的东西。因而,如果设定A和B属于所有C,前提就整个是虚假的,但结论却是真实的。如果一个前提是否定的,另一个前提是肯定的,情况亦相同。因为B可能不属于任何C,A可能属于所有C,A可能不属于有些B。例如,黑的东西不属于任何天鹅,动物属于每只天鹅,动物不属于所有黑的东西。所以,如果设定B属于所有C,A不属于任何C,则A就不属于某个B,尽管前提是虚假的,结论却是真实的。
(2)如果每个前提都是部分虚假的,结论也可能是真实的。没有什么阻止A和B属于有些C,而A属于有些B。例如,“白的”和“黑的”属于某种动物,白的东西属于某种美的东西。因而,如果规定A和B都属于所有C,前提就是部分虚假的,但结论却是真实的。如果规定AC是否定的,情况也相同。因为没有什么阻止A不属于某个C,B属于某个C,A不属于所有B。例如,白的不属于某种动物,美的属于某种动物,白的不属于每个美的事物。所以,如果设定A不属于任何C,B属于所有C,两个前提都是部分虚假的,但结论是真实的。
(3)如果一个前提是整个虚假的,另一个前提是整个真实的,情况亦然。A和B两者都可能是所有C的后件,但是A可能不属于有些B。例如,“动物”和“白的”是一切“天鹅”的后件,但动物不属于任何白的事物。规定了这些词项后,如果设定B属于所有C,但A不属于所有C,BC是整个真实的,AC是整个虚假的,但结论却是真实的。如果BC是虚假的,AC是真实的,情况亦相同。同样的词项黑的--天鹅--无生命的事物,可用于证明。如果设定两个前提都是肯定的,结果也必定如此。因为没有什么阻止B 是所有C的后件,A不属于所有C,A不属于某个B。例如,动物属于所有天鹅,黑的不属于任何天鹅,黑的属于某种动物。所以,如果设定A和B都属于所有C,BC是整个真实的,AC是整个虚假的,结论是真实的。如果设定前提AC是真实的,情况也相同。可以通过相同的词项得到证明。
(4)再者,当一个前提整个是真实的,另一个前提是部分虚假的时,情况还是一样的。B可能属于所有C,A属于某个C,A属于某个B,例如,“双足的”属于所有人,但“美的”不属于所有人,“美的”属于某种“双足的”。因此,如果设定A和B都属于C的全部,BC是整个真实的,AC是部分虚假的,但结论是真实的。如果所设定的前提AC是真实的,BC是部分虚假的,情况也相同;将同样的词项重新排列就可以得到证明。如果一个前提是否定的,另一个前提是肯定的,情况亦然。B属于C的全体,A属于某个C,这都是可能的。当词项处于这样的联系中时,A不属于所有B,如果设定B属于C的全体,A不属于任何C,则否定前提部分是虚假的,另一个是整个真实的,结论也是真实的。再者,已经证明,当A不属于任何C,B属于有些C时,A不属于有些B是可能的。显然,当AC是整个真实的,BC是部分虚假的时,结论仍然可能是真实的。因为如果设定A不属于任何C,B属于所有C,则AC是整个真实的,BC是部分虚假的。
在特称三段论中,显然在任何条件下都可能通过虚假前提获得一个真实的结论。因为所设定的词项必定与当前提是全称的时所设定的词项相同。在肯定三段论中是肯定词项,在否定三段论中是否定词项。无论我们设定不属于任何一个的属于所有,还是设定属于某个的属于全体,这对于词项的规定是无所谓的。在否定三段论中,情况也同样。
很显然,当结论是虚假的时,则论证的根据必定要么全部、要么部分是虚假的;但结论是真实的时,论证的根据并不必然全部或部分是真实的,即使三段论没有一部分是真实的,结论也可能是真实的,尽管它不是必然可以推出。理由在于,当两件事物相互联系,第一件存在,第二件也必然存在时,那么,当第二件不存在时,第一件也必然不存在;但当第二件存在时,第一件不必然存在。因为无论同样的决定因素属于还是不属于,同一事物都必然存在,这是不可能的。我的意思是说,例如,无论A是白的还是不白的,B必定是大的,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当这个特殊的事物A是白的时,这个事物B必定是大的,并且如果B是大的,则C不可能是白的,那么如果A是白的,C便不可能是白的。当两件事物中前者存在时,后者必定存在,如果后者不存在,则前者A不能存在。因而当B不是大的时,A不可能是白的,但如果当A不是白的时,D必定是大的,那就必然可以推出,当B不是大的时,B自身是大的,但这是不可能的。因为B如果不是大的,A就必然不是白的。因而,如果当A不是白的时,B是大的,那就可以推出,如果B不是大的时,它是大的,正如证明是通过三个词项获得的一样。
【5】 循环或交互证明就是通过结论,通过一个前提的简单换位,来证明另一个在原来的三段论中设定的前提。例如,假如要求证明A属于所有C,这途径是通过B来证明,然后又转而要求证明A属于B,设定A属于C,C属于B,所以A属于B(在原来的三段论中设定了相反形式的命题:B属于C);或者假如要求证明B属于C,人们会说A是C的谓项,这是以前的结论,并且B是A的谓项(而在原来的三段论中设定的命题形式与此相反:A是B的谓项),交互证明在其他任何方式中都是不可能的。因为如果我们设定一个不同的中项,则证明不是循环的(因为没有相同的命题被设定);如果我们要设定它们,则必定只有一个;如果两个都被设定,我们就得到了与以前相同的结论,而不是获得另一个。
因而,当转换不可能时,三段论由此产生的前提之一是不能被证明的;因为,从给定的词项中不可能证明小词属于中词或中词属于大词。但如果转换是可能的,即如果A、B、C可以互相转换,那么就能交互地证明一切事物。设AC通过中项B被证明,AB通过结论以及前提BC的转换得到证明,BC也用同样的方式,即通过结论和前提AB的转换被证明。可是,我们必须证明前提CB和BA,因为这些是我们使用过的前提中仅剩的尚未被证明的前提。如果设定日属于所有C,C属于所有A,我们就能得出一个关于B与A的联系的三段论。再者,如果设定C属于所有A。A属于所有B,则C必定属于所有B。在这两个三段论中,前提CA都是断定的,而没有经过证明(其他前提已经被证明了),因此,如果我们证明了它,那么它们就都能交互地得到证明。如果设定C属于所有B,B属于所有A,这两个所设定的前提都已被证明,则C必定属于所有A。
因此,很显然,只有当换位可能时,循环的交互的证明才可能产生;在其他三段论中,它们的使用情况一如上述。在它们之中也会出现用有待于证明的东西来进行证明的情况,我们通过设定C述说A证明C述说B、B述说A,我们又通过这些前提证明C述说A。所以,我们是使用了结论来进行证明。
在否定三段论中,交互证明是这样产生的。让B属于所有C,A不属于任何B,结论是,A不属于任何C。如果反过来要求确立以前所设定的A不属于任何B,则我们要有前提A不属于任何C,C属于所有B;这样,前提BC就颠倒了。另一方面,如果要求确立B属于C,则前提AB一定不能再像以前那样换位(因为前提“B不属于任何A”与“A不属于任何B”是相同的);但我们必须设定B属于A所不属于其任何部分的事物的全体。让A不属于任何C(它是以前的结论),设定B属于A所不属于其任何部分的事物的全体,则B必定属于所有C。
这样,在三个命题中,每一个都变成了结论,这就是循环证明,即设定结论以及一个前提的换位,由此推论出余下的前提。
在特称三段论中,全称前提不能通过其他前提得到证明,但特称前提却可以。全称前提不可能被证明是很显然的。因为全称前提是通过全称前提证明的,但结论不是全称的。而我们必须从结论及另一个前提中得出证明(此外,如果前提可以互换,则根本不会有三段论产生,因为两个前提都变成了特称的)。但特称前提是可以证明的。设定通过B 证明A述说于有些C。如果设定B属于所有A,结论不变,则B属于有些C,因为这是第一格,中词是A。
如果三段论是否定的,则全称前提不可能被证明,原因如同上述。但特称前提是可以证明的。如果AB可以像在全称三段论中那样转换,即B属于A不属于其有些部分的事物的有些部分,否则,就不能产生三段论,因为特称前提是否定的。
【6】 在第二格中,肯定命题不能以这种方式证明、但否定命题却可以。肯定命题不能被证明,因为两个前提并不都是肯定的,结论是否定的,而肯定命题只能为两个都是肯定的前提所证明。否定命题可作如下证明。让A属于所有B,但不属于任何C,结论是B不属于任何C。那么,如果设定B属于所有的A,不属于任何C,则A必定不属于任何C,因为这是第二格(中词是B)。如果设定AB是否定的,另一个前提是肯定的,那么这就是第一格。因为C属于所有A,B不属于任何C,所以B不属于任何A,因而A不属于任何B。这样,根据结论和一个前提,三段论不能成立。但如果再设定一个前提,则三段论就可以成立。
如果三段论不是全称的,则全称前提不能被证明(原因如同上述),但当全称陈述是肯定的时,特称前提可被证明。让A属于所有B,但不属于所有C,结论是BC。那么,如果设定B属于所有A,但不属于所有C,则A不属于某个C(中词是B)。但是,如果全称前提是否定的,前提AC不可能通过AB的换位得到证明,因为由此可推出,要么一个,要么两个前提变成了否定的,所以三段论不能成立。但可以用在全称三段论中所使用的相同方法来证明它,即设定A属于某种B不属于的东西。
【7】 在第三格中,如果设定两个前提都是全称的,则交互证明不可能,因为全称命题只能通过全称前提得到证明。在这个格中,结论总是特称的;所以很显然,全称前提根本不可能在这个格中得到证明。但是,如果一个前提是全称的,另一个前提是特称的,则交互证明有时可能,有时不可能。当我们设定两个前提都是肯定的,小前提是全称的时,是可能的,当另一个前提是全称的时,则不可能。让A属于所有C,B属于某个C,结论是AB。那么,如果设定C属于所有A,就可以证明C属于某个B,但不能证明B属于某个C。同样必然的是,如果C属于某个B,B必定也属于某个C,但“X属于y”并不与“y属于X”相同;我们必须进一步设定,如果X属于某个y,则y也属于某个X。如果我们设定了这一点,则三段论就不再是从结论及另一个前提中产生的。如果B属于所有C,A属于某个C,则在设定C属于所有B,A属于某个B之后,前提AC就能得到证明。因为如果C属于所有B,A属于某个B,A就必定属于某个C,B是中词。
当一个前提是肯定的,另一个前提是否定的,肯定前提是全称的时,另一个前提就能得到证明。让B属于所有C,A不属于某个C,结论是,A不属于某个B。所以,如果进一步断定C属于所有B,则必然可以推出A不属于某个C,中词是B。但当否定前提是全称的时,另一个前提便不能得到证明。除非像在前一个例子中那样,设定当一个词项不属于某个事物,另一个词项却属于另个事物。例如,如果设定A不属于任何C,B属于某个C,结论是A不属于某个B。所以,如果设定C属于某种A所不属于的事物,则C必然属于某个B。不可能用将全称前提换位的方法证明另一个前提,因为无论何种情况,三段论都不成立。
因此,很显然,在第一格中,交互证明既通过第三格也通过第一格而产生。当结论是肯定的时用第一格,当结论是否定的时用第三格;因为已经设定,如果一个词项不属于某事物的任何一个,则另一个词项属于那个事物的全体。在中间格中,当三段论是全称的时,交互证明无论是通过这个格自身还是通过第一格都是可能的;当它是特称的时,则既可以借助这个格,也可以借助最后格;在第三格中,一切证明都只能通过这个格自身。很显然,在第三格以及在中间格中,不通过这些格自身而产生的三段论,要么不能根据循环论证证明,要么是不完善的。
【8】 转换一个三段论即是将结论倒转,这样构成一个要么大项不属于中项,要么中项不属于小项的三段论。因为如果结论被转换,一个前提仍与以前一样,那么剩下的前提必定是无效的。如果它是有效的,则结论也必定是有效的。我们把结论转换成相矛盾的还是相反对的,这是有差异的;因为转换的方式不同,所产生的三段论也不相同。这从下面的解释中将会看得很清楚(“属于所有”的矛盾面是“不属于所有”,“属于某个”的矛盾面是“不属于任何一个”,而“属于所有”的反对面是“不属于任何一个”,“属于某个”的反对面是“不属于某个”)。
让我们假定,A述说所有C,已经通过中词B证明。设定A不属于任何C,但属于所有B,则B不属于任何C。如果A不属于任何C,但B属于所有C,则A不属于所有B,但根本不能推论出它不属于任何B,因为以前说过,全称命题不可能力最后格所证明。一般说来,不可能通过换位使全称的大前提无效,原因在于,反驳总是通过第三格;因为我们必须设定两个前提与小词相联系。
如果三段论是否定的,同样的道理也适用。假如A不属于任何C已经通过中项B得到证明,因此,如果设定A属于所有C,但不属于任何B,则B也不会属于任何C;如果A和B属于所有C,则A属于某个B,但根据假设它不属于任何B。
但是,如果结论是在相互矛盾的意义上被换位,则三段论也是矛盾的,不是全称的;因为前提中有一个特称,则结论也是特称的。假定三段论是肯定的并且在刚才所说的意义上被换位,因此,如果A不属于所有C,但属于所有B,则B不属于所有C,如果A不属于所有C,但B属于,则A不属于所有B。如果三段论是否定的,情况也相同。因为如果A属于某个C,但不属于任何B,则B不属于某个C,但不是绝对不属于任何一个。如果A属于某个C,B属于所有C,正像原来所假定的那样,则A属于某个B。
在特称三段论中,(1)当结论在矛盾的意义上被换位时,两个前提都是可反驳的;(2)当它在相反的意义上被换位时,两个前提都是不可反驳的。因为结果不再像在全称三段论中那样是一种反驳,即经过转换后所达到的结论缺少普遍性;相反,根本就没有反驳。(1)假定已经证明A属于某个C,因此,如果设定A不属于任何C,但B属于某个C,则A就不属于某个B。并且如果A不属于任何C,但属于所有B,则B不属于任何C。这样,两个前提都是可反驳的。(2)如果结论是在反对的意义上被转换,则没有一个前提是可反驳的。因为如果A不属于某个C,但属于所有队则B不属于某个C。但原来的假定尚未遭到反驳,因为可能属于某个,而不属于另一个。至于全称前提AB,根本找不到可反驳它的三段论;因为如果A不属于某个C,B属于某个C,则没有一个前提是全称的。如果三段论是否定的,情况也相同。因为如果设定A属于所有C,两个前提都可反驳;但如果它属于某个C,则没有一个前提可反驳,证明与以前相同。
【9】在第二格中,不论换位在什么方式上进行,大前提也不能在相反对的意义上被反驳;因为结论总是通过第三格而获得的。而我们以前说过,在这个格中没有全称的三段论。但是,另一个前提却可以在与换位相同的意义上被反驳(所谓“在相同的意义上”,我的意思是指,如果转换是相反对的,反驳也是在相反对的意义上;如果是矛盾的,则反驳也是在矛盾的意义上)。
让A属于所有B,但不属于任何C,结论是BC。如果设定B属于所有C,AB不变,则A将属于所有C,这样就产生了第一格。如果B属于所有C,A不属于任何C,则A不属于所有B,这是最后格。如果BC是在相反对的意义上被换位,则AB被证明的方式与以前相同,而AC则是在相矛盾的意义上被反驳的。因为如果B属于所有CA不属于任何C,则A不属于有些B。再者,如果B属于有些C,A属于所有B,则A属于有些C,这样,相反意义的三段论便产生了。如果前提间处于相反对的关系,则证明也相同。
可是,如果三段论是特称的,当结论在相反对的意义上被转换时,则没有一个前提被反驳,正如在第一格中没有一个被反驳一样,但当结论是在相矛盾的意义上被转换时,两个都被反驳。设定A不属于任何B,但属于某个C,结论是BC。那么,如果设定B属于某个C,AB不变,则结论是A不属于某个C。但原来的前提是不可反驳的,它可能既属于某个又不属于另一个。再者,如果B属于某个C,A属于某个C,则三段论不能成立,因为没有一个断定是全称的。所以,AB就不可反驳。但是,如果结论是在相矛盾的意义上被转换的,则两个前提都可反驳。因为如果B属于所有C,A不属于任何B,则A不属于任何C;而以前它却属于某个C。再者,如果B属于某个C,A属于某个C,则A属于某个B,如果全称陈述是肯定的,则证明与以前相同。
【10】 在第三格中,当结论是在相反对的意义上被转换时,那么,在任何三段论中都没有一个前提可被反驳;但如果是在相矛盾的意义上被转换,则在一切三段论中两个前提都可被反驳。假如已经证明A属于某个B,设定C是中词,所有前提都是全称的。因而如果设定A不属于某个B,B属于所有C,则与A和C相联系的三段论便不会产生。如果A不属于某个B,但属于所有C,则没有与B和C相联系的三段论。如果前提不是全称的,也会有相同的证明。因为通过转换,要么两个前提都必然是特称的,要么小前提是全称的。我们以前说过,在这些情况下,三段论在第一格以及在中间格中都不能成立。
但是,如果结论是在相矛盾的意义上被转换,则两个前提都可被反驳。因为如果A不属于任何B,B属于所有C,则A不属于任何C。再者,如果A不属于任何B,但属于所有C,则B不属于任何C。如果另一个前提不是全称的,则同样的道理也适用。因为如果A不属于任何B,B属于某个C,则A不属于某个C。如果A不属于任何B,但属于所有C,则B不属于任何C。
如果三段论是否定的,情况亦相同。假如已经证明A不属于某个B,BC是肯定的,AC是否定的。我们以前说过,三段论就是这样产生的。如果相反对的结论被设定,则三段论不能成立。因为如果A属于某个B,B属于所有C,那么就没有关于A和C的三段论,这是我们以前说过的。如果A属于某个B,不属于任何C,则没有关于B和C的三段论,这也是我们以前说过的。这样,前提就都没有被反驳。但当相矛盾的结论被设定时,它们就被反驳了。因为如果A属于所有B,B属于C,则A也属于所有C;但根据设定,它不属于任何C,再者,如果A属于所有B,但不属于任何C,则B不属于任何C;但根据设定,它属于所有C。如果前提不是全称的,则也有相同的证明。因为AC变成既是全称的,又是否定的,另一个陈述变成特称的、肯定的。这样,如果A属于所有B,B属于某个C,那么就可以推论出,A属于某个C,但根据设定,它不属于任何C。再者,如果A属于所有B,却不属于任何C,则B不属于任何C,可原来设定它属于某个C。但是,如果A属于某个B,B属于某个C,三段论就不能成立。如果A属于某个B,但不属于任何C,三段论也不能产生。因而在前一种情况下,前提都可被反驳,但在后一种情况下,它们都没有被反驳。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明白了,当结论转换时,三段论在:每个格中如何产生,在什么条件下结论与原前提相反对,在什么条件下与原前提相矛盾;在第一格中三段论是通过中间格和最后格产生的,小前提总是为中间格所反驳,大前提总是为最后格所反驳;在第二格中,三段论是通过第一格和最后格而产生的,小前提总是为第一格所反驳,大前提总是为最后格所反驳;在第三格中,三段论是通过第一格和中间格产生的,大前提总是为第一格所反驳,小前提总是为中间格所反驳。
【11】什么是换位,它在每个格中如何进行,以及产生什么样的三段论,我们现在都清楚了。
当我们规定结论的矛盾命题并且设定一个附加的前提时,通过归谬法的三段论就被证明了。它在全部三个格中都:可以产生,它与转换相似,但具有以下差别:我们是在三段论已经产生,两个前提皆已设定之后才转换的,相反,我们在使用归谬法时,相矛盾的命题并不是一开始被确认的,但:它显然是真实的。但是,在两者之中,词项是相同的,两者的前提也是以相同方式被设定的。例如,如果A属于所有B,C是中词,如果我们规定A不属于所有B或者不属于任何B,但属于所有C(根据假设这是真实的),则C必定不属于任何B,或者不属于所有B。但这是不可能的。因而这一规定是虚假的,而其对立面是真实的。在其他格中情况也相同。因为一切能够转换的例证也能用归谬法加以推论。
在所有三个格中,一切其他命题都可以用归谬法证明,但全称肯定命题在中间格与第三格中可以证明,在第一格中却不能证明。假定A不属于所有B,或者不属于任何B,也设定另一个与任何一个词项相连的前提,要么C属于所有A,要么B属于所有D,这样,我们就得到了第一格。如果我们已经设定A不属于所有B,则不管所设定的前提与哪一个词项相联系,三段论都不能成立。但如果我们已经设定A不属于任何B,则(1),当BD被进一步设定时,尽管我们能推出一个虚假的结论,但所要证明之点却未能证明。因为如果A不属于任何B,B属于所有D,则A不属于任何D。假如这是不可能的,则A不属于任何B就是虚假的。但如果“A不属于任何B是虚假的,则推不出“A属于所有B是真实的。(2),如果进一步设定CA,则三段论不能成立,正如当设定A不属于所有B时,三段论也不能成立一样。因此,很清楚,全称肯定命题在第一格中不能用归谬法证明。
全称否定命题以及特称命题(无论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都是可以证明的。假定A不属于任何B,B属于所有C或某个C,因此必然可以推出A不属于任何C或不属于所有C。但这是不可能的(因为A不属于所有C显然是真实的)。因而,如果它是虚假的,则A必定属于某个B。但如果设定另一个前提与A相联系,则三段论不能成立;当相反对的结论(即A不属于某个C)被规定时,三段论也不能成立。因此,很显然,我们必须规定相矛盾的结论。
再者,规定A属于某个B,设定C属于所有A,那么C必定属于某个B。设定这是不可能的,那么规定就是虚假的。但如果是这样,则A不属于任何B就是真实的。如果所设定的前提CA是否定的,情况也相同。如果与B相关的前提被设定,则三段论不能成立。但是,如果相反对的命题被设定,则三段论可以成立,并且是归谬法论证,但命题本身却没有得到证明。规定A属于所有B,设定C属于所有A,则C必定属于所有B。但这是不可能的。所以A属于所有B是虚假的。但是,如果它不属于所有B,从中并不必然可以推出它不属于任何B。如果设定另一个前提与B相关,情况也相同。因为三段论可以成立并且是归谬法论证,但假设则没有遭到反驳,因而我们必须设定相矛盾的结论。
为了证明A不属于所有B,我们必须规定它属于所有B。如果A属于所有B,C属于所有A,则C属于所有B;如果这是不可能的,则规定就是虚假的,如果设定另一个前提与B 相联系,情况也相同。如果CA已被设定为是否定的,同样的论证也适用,因为二段论以这种方式也能产生。但如果否定命题与B 相关,则没有证明。但是,如果规定A不属于所有B,而只属于某个B,那么它所证明的不是它不属于所有B,而是它不属于任何B。如果A属于某个B,C属于所有A,则C也属于某个B。如果这是不可能的,那么A属于某个B就是虚假的。因而它不属于任何B就是真实的。但由于这一证明,真理也被反驳了;因为根据以前的设定,A属于某个B,也不属于某个B。除此而外,从这个规定中不会产生不可能性。如果这样,则假说就会是假的,因为一个虚假的结论不能从真实的前提中产生。但实际上它是真实的,因为A属于某个B。因而我们必须假定,不是A属于某个B,而是它属于所有B。如果我们打算证明A不属于某个B,情况亦相同。因为如果“不属于某个”与“不属于全体”是相同的,则两者的证明也是相同的。
因此很显然,在所有三段论中,我们必须规定相矛盾的结论而不是相反对的结论,这样,我们就具有必然性。我们的观点可为一般所承认。如果一个既定谓项要么其肯定要么其否定对每个既定的主项是真实的,那么,如果证明了否定不是真实的,则肯定就必然是真实的。再者,如果“肯定是真实”站不住脚,则“否定是真实”的论点将为一般所承认。但相反对命题是真实的观点没有满足任何一个要求。因为“如果它不属于任何”是假的,并不必然可以推出“它属于所有”是真的;一般也不承认一个是假的,则另一个就是真的。
【12】因此,很显然,在第一格中,其他命题都可以用归谬法证明,但全称肯定命题却不能。即使在中间格和最后格中,这也可以证明。假定A不属于所有B,设定A属于所有C。因而,如果它不属于所有B,但属于所有B,则C不属于所有B。但这是不可能的。假如C属于所有B是显然的,那么这一规定就是虚假的。因而A属于所有B是真实的。但如果我们规定相反对的命题,尽管三段论可以成立并且是归谬法证明的,命题也不能得到证明。因为如果A不属于任何B,但属于所有C,则C不属于任何B。但这是不可能的;所以A不属于任何B是虚假的。但如果这是假的,则推不出A属于所有B是真实的。
当A属于有些B时,规定A不属于任何B,但让它属于所有C,则C必定不属于任何B。这样,如果这是不可能的,A必定属于有些B。如果假设它不属于有些B,那么我们会得到与在第一格中同样的结果。
再者,规定A属于某个B,但让它不属于任何C,则C必定不属于某个B。但原来设定它属于所有B,所以这一规定是虚假的,因而A不属于任何B。
当A不属于所有B时,规定它属于所有B,但不属于任何C,则C必定不属于任何B。但这是不可能的;所以A不属于所有B是真实的。因此,很显然,所有的三段论都能通过第二格而产生。
【13】同样,它们也能通过最后格产生。假定A不属于某个B,但属于所有C,则A不属于某个C。所以,如果这是不可能的,则A不属于某个B是假的,而它属于所有B是真的。但如果规定它不属于任何B,尽管三段论可以成立,并且是归谬法证明,命题也没有得到证明。如果规定相反对的命题,我们可得到与以前相同的结论。我们必须选择可用来证明A属于有些B的假设,因为如果A不属于任何B,C属于某个B,则A不属于所有C。如果这是虚假的,A属于有些B就是真实的。
当A不属于任何B时,规定它属于某个B,设定C也属于所有B,则A必定属于某个C。但根据原来的设定,它不属于任何C,所以A不属于某个B是虚假的。如果规定A属于所有B,则命题没有得到证明;这个假设必然被选来证明A不属于所有B。因为如果A属于所有B,C属于某个B,则A属于某个C,但它原来不是这样的。所以A属于所有B是虚假的;如果是这样,则它不属于所有B是真实的。但如果规定它属于某个B,则结果与我们已经讨 论过的一样。
很显然,在一切归谬法三段论中,必须规定相矛盾的命题。同样明显的是,在一种意义上,肯定命题可在中间格中得到证明,全称命题可在最后格中得到证明。
【14】归谬法证明与直接证明不同:归谬法先规定它所要反驳的命题,然后用它推出一个公认的谬误;相反,直接证明则一开始就提出公认的命题。两者都设定了两个公认的前提,但直接证明设定三段论所由推出的前提,归谬法设定一个三段论的前提,一个与结论相矛盾的命题。在直接证明中,结论不需要是已知的,也不需要预先设定它的真和假;但归谬法必须假定它预先不是真的。但是,结论是否定的还是肯定的则无关紧要,在这两种证明中,程序是相同的。
通过相同的词项,每个可用直接证明法建立的命题也可用归谬法加以证明,反之亦然。当三段论在第一格中产生时,中间格或最后格也能找到真理。在中间格中是否定的,在最后格中是肯定的。当三段论是在中间格产生时,则在第一格中也能出现真理,并且与一切命题相关。当三段论在最后格中产生时,在第一格和中间格中都能找到真理,在第一格中是肯定的,在中间格中是否定的。
假如通过第一格已经证明,A不属于任何B,或者不属于所有B。则假设是A属于某个B,C被设定属于所有A但不属于任何B,三段论和归谬法论证就是这样产生的。但是,如果C属于所有A,不属于任何B,那么它是中间格;从这些前提中显然可以推出,A不属于任何B。
如果已经证明A不属于所有B,情况也相同。假设它属于所有B,以前已设定C属于所有A但不属于所有B,如果设定CA是否定的,则同样的道理也适用。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也会得到中间格。
再者,假如A属于某个B已被证明。那么假设它不属于任何B,以前已设定B属于所有C,A属于所有或某个C,归谬法证明以这种方式就能得出结果。如果A和B都属于某个C,那么这就是最后格;从这些前提中显然可以推出A必定属于某个B。如果设定B或A属于某个C,则情况也相同。
再者,在第二格中,假定已经证明A属于所有B。那么假设A不属于所有B,并且断定A属于所有C,C属于所有B,归谬法证明以这种方式就能得到结果。当A属于所有C,C属于所有B时,这是第一格。如果A已经被证明属于某个B,则情况也相同。假设A不属于任何B,断定A属于所有C,C属于有些B。如果三段论是否定的,假定A属于某个B,断定A不属于任何C,C属于所有B,这样我们就获得了第一格。如果三段论不是全称的,但已经证明A不属于某个B,则同样的道理也适用;因为假设A属于所有B,断定A不属于任何C,C属于某个B,这样我们就得到了第一格。
再者,在第三格中,假如A属于所有B已经被证明。那么假设A不属于所有B,断定C属于所有B,A属于所有C,归谬法证明以这样方式就能获得结果。这是第一格。如果证明得出了一个特称结论,则同样的道理也适用。因为假设A不属于任何B,断定C属于某个B,A属于所有C。如果三段论是否定的,假设A属于某个B,断定C不属于任何A,但属于所有B,这是中间格。如果证明得出一个特称否定的结论,则情况也同样。那么假设A属于所有B,而以前的断定是C不属于任何人但属于某个B,这是中间格。
很清楚,这些命题中的每一个都能通过同样的词项直接得到证明。如果三段论是直接证明的,则情况也相同。如果我们设定与结论相矛盾的前提,那么也可能通过已设定的词项来用归谬法证明。因为我们得到的三段论与通过换位得到的三段论相同;这样我们就得到了能产生出每个命题的格。所以,十分清楚,每个命题既能直接地加以证明,也可用归:谬法加以证明,这两种方法相互之间不可能截然分开。
【15】我们在下面要分析清楚,在什么格里我们能够从相对立的前提中得出结论,在什么格中不行。我说的相对立的前提是指以下四对在字面上表示出对立的前提,即“属于全体”与“不属于任何一个”,“属于全体”与“不属于全体”;“属于某个”与“不属于任何一个”;“属于某个”与“不属于某个”。但其中只有三组是真正相对立的,因为“属于某个”与“不属于某个”的对立仅仅是字面上的。在相对立的三对中,全称前提“属于全体”与“不属于任何一个”是相反对的(例如,“一切知识都是好的”与“没有任何知识是好的”),另外两对前提是相矛盾的。
在第一格中,从相对立的前提中不可能推出三段论,无论它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肯定三段论不可能产生,因为要形成一个肯定三段论,两个前提都必须是肯定的,而一组相对立的前提是由一个肯定和它的否定所组成的。否定三段论也不可能产生,因为相对立的前提肯定和否定相同谓项述说相同的主项,在第一格中,中项不能都陈述另外两个词项,而是它自己述说一个词项,另一个词项又否定它;这样构成的前提不是相对立的。
在中间格中,一个三段论既可以从相矛盾的前提中产生,也可以从相反对的前提中产生。设A表示“好的”,B和C表示“科学”。如果我们设定所有科学都是好的,则没有任何科学是好的,A属于所有B,但不属于任何C,所以B不属于任何C,因而没有任何科学是科学。如果在设定所有科学都是好的之后,我们进而设定医学不是好的,情况也相同。因为A属于所有B,但不属于任何C,所以特殊的医学科学也不是科学。如果A属于所有C,但不属于任何B,B表示“科学”,C表示“医学”,A表示“信念”,在设定没有任何科学是信念之后,我们现在设定一个特殊科学是信念。这与前一个例子不同,因为其词项发生了换位;在前一个例子中,肯定命题与B相关,现在则与C相关。如果另一个前提不是全称的,情况也相同;因为中项总是否定性地述说一个词项,肯定性地述说另一个词项。
因而,从相对立的前提中有可能得出结论,但并不总是可以,也不是在任何条件下都可以,只有当被包含在中项之下的词项联系是等同的,或者是全体对部分的关系时才行。如果是其他联系则不可能;否则前提将绝对不会是相反对的或相矛盾的了。
在第三格中,从相对立的前提中得不出肯定的三段论,其原因我们在讨论第一格时已经说过了。但否定三段论却是可能的,无论前提是全称还是特称。让B和C表示“知识”,A表示“医学”。如果我们设定所有医学都是科学,没有医学是科学;那么我们已经设定了B属于所有A,C不属于任何人因而有些科学便不是科学。如果我们设定的前提BA不是全称的,情况也相同。因为如果有些医学是科学,再者没有医学是科学,那就可以推出有些科学不是科学。如果所设定的词项是全称的,则前提是相反对的,但如果一个词项是特称的,则前提是相矛盾的。
应当注意到,一方面,我们可按上述方式设定相对立的命题,如一切科学都是好的,再如没有科学是好的,或有些科学不是好的(在这种情况下,矛盾通常不会被忽略);另一方面,也可能通过另外的问题确立一个命题,或如同我们在《论题篇》中所论述的那样设定它。
由于一个肯定命题有三种相对立的形式,那就可以推出设定相对立命题的方式--共有六种,即:谓项属于全体与不属于任何一个,或者属于全体与不属于全体,或者属于某个与不属于任何一个。其中每一组可以转换词项,例如,A属于所有B 但不属于所有C,或者属于所有C但不属于任何B,或者属于前者的全体但不属于后者的全体;这仍然还能转换词项。在第三格中情况也同样。这样,三段论用多少种方式、在哪些格中可通过相对立的前提而产生,我们就清楚了。
同样明显的是,我们以前说过,可以从虚假的前提中得出真实的结论,但是我们从相对立的前提中却得不出这种结论,因为所产生的结论总是跟事实相反的。例如,如果一件事情是好的,推论是它不是好的;或者,如果它是一个动物,推论是它不是动物。这是因为三段论是从相矛盾的前提中推出的,所设定的词项要么是相同的关系,要么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很显然,在虚假的推论中,没有什么阻止产生原来假设的矛盾面。例如,如果它是奇数,则它就不是奇数。因为我们已经看到,从相对立的前提中产生的结论是与事实相反的;所以如果我们设定了这类前提,那就会获得与原假设相矛盾的结果。
应当注意到,从一个单一的三段论中得出相反的结论是不可能的,即不是好的事物是好的,或其他任何相似的矛盾,除非相矛盾的形式回复到原来的前提,例如,“每个动物都是白的和不是白的”,所以“人是一种动物”。我们要么也设定相矛盾的命题(例如,设定所有科学都是信念,则医学是科学,但没有医学是信念,正如在反驳过程中那样),要么我们必须从两个三段论中得出结论,像我们以前所说的那样。除此而外,并不存在其他断定在其中可能是真正相反的方式。
【16】求助于或设定所讨论之点就是(就这词的最广泛的意义说)未能证明所要求证明的问题。但它可以以多种方式发生,例如,如果论证根本没有采用三段论形式,或者如果前提并不比所要证明之点更清楚明白,或者如果前者被后者所证明。因为证明总是从可信的、先在的前提出发的,在这些程序中没有一个求助于所讨论之点。有些事物由于它们自身自然是可知的,有些要通过其他事物而得知(因为本原是通过它们自身而得知的,而归属于本原的例证却是通过其他事物而得知的),当有人试图通过它自身证明不能通过自身而得知的事物时,那么他就是在求助于所讨论之点。这可以通过直接提出所要证明的命题而完成,我们也可以诉诸于另一类在本性上要通过其他事物来证明的命题,通过它们来证明所讨论之点。例如,如果A可为B 所证明,B可为C所证明,则C自然可为A所证明;如果有人是以这种方式论证的,那就可以推出他是在通过A自身而证明A。认为他们正在划平行线的人正是这样的。他们没有认识到,他们正在提出除非平行线存在,否则便不可能得到证明的断定。因而可以推知,以这种方式论证的人是在说,如果既定的事物是这样的,那么它便是这样的。但根据这一原则,一切事物都是自明的,而这是不可能的。
这样,如果A是否属于C不清楚,它是否属于B 也不清楚,假设没人认为A属于B,那么尚不清楚他是否在求助于所讨论之点,但很清楚他没有证明它。因为与所要证明之点同样不清楚的事物不是证明的出发点。但是,如果B与C的关系是等同的,或者显然是可换位的,或者一个属于另一个,那么他是在求助于所讨论之点。因为如果他可以把它们换位,那么他通过这些前提也能证明A属于B。现在尽管论证方式许可,条件却不允许。如果他这样做,那么他就是在做我们已讨论过的事情,通过三个命题交互地证明。如他设定B属于C,则情况也相同,尽管这与A是否属于C同样不清楚,他也没有求助于所讨论之点,但他没有证明它。但是,如果A和B是相等同的,因为它们是可换位的,那么,要么因为A是B的后件,要么他正在求助于所讨论之点,理由如同上述。因为我们在前面说过,求助于所讨论之点,即是通过它自身证明不是自明的事物。
如果求助于所讨论之点,即是通过它自身证明不是自明的事物,即当所要证明的命题与证明的理由同样不清楚,要么因为相等同的谓项属于同一主项,要么因为同一主项属于相等同的谓项,所以同样不清楚而未能证明时,那么在中间格和第三格中,所讨论之点的求助可以用任何一种方式。但在肯定的三段论中,它只在第三格与第一格中出现。但当三段论是否定的,当相等同的谓项否定同一主项时,我们就犯了“预期理由”的错误,它在两个前提中发生并不是无关紧要的(在中间格中,情况也相同),因为词项在否定三段论中不可能换位。
在证明中,所讨论之点表现出词项间的真正关系,在辩证的论证中,它表现为大家所共同接受的关系。
【17】 “这不是那个错误的原因”这种异议,我们在论证中经常习惯性地使用,主要是在归谬法三段论中形成的。它在那里用来反驳归谬法所证明的命题。因为除非我们的敌手否定它,否则他不会说“这不是那个错误的原因”,他会极力主张说,在论证的早期阶段,存在着虚假的断定;他也不会在直接证明中使用这一异议。因为在直接证明中,人们提不出与结论相矛盾的东西。
当某一东西通过词项A、B、C被直接反驳时,人们便不能坚持说,三段论不依靠该断定。因为当某物被反驳时,三段论仍能得出结论,那么我们只能说它不是原因。这在直接三段论中是不可能的,因为当假设被反驳时,与它相关的三段论便不再有效。因此,很显然,当原来的假设与归谬法(无论假设是否有效)所产生的不可能的结论具有这样的联系时,“这不是原因”的异议就可用在归谬法中。
假设不是错误的原因的最明显形式是,当三段论独立于假设,从中项推出不可能的结论时,正如我们在《论题篇》中所描述的那样,这是把不是原因的东西提出来作为原因。有些人希望证明一个正方形的对角线是不可用边来测量的,他们也试图证明芝诺运动是不可能的论证,并且想用归谬法达到这一结论;因为在谬误与原来的断定之间根本没有任何方式的联系。当不可能的结论与假设相联系,并且不是因为它而推出时,我们就会有另一种形式。无论一个人认定向上的方向联系还是向下的方向联系,这都可以产生。例如,如果设定A属于B,B属于C,C属于D,则B属于D是假的。因为如果当A被取消时,B仍然属于C,C属于D,则该谬误的产生不是由于原来假设的缘故。或者,如果一个人认定向上方向的联系,例如,如果A属于B,E属于A,F属于E,则F属于A是假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假如原来的假设被取消,不可能的结论仍然可以得出。
不可能的结论必定与原来的词项相联系,这样,它就是通过假设而产生的,例如,如果我们认定向上方向的联系,则不可能的结论必定与作为谓项的词项相联系。因为如果A属于D是不可能的,那么A被取消时,谬误便不再存在。在上升方向中,不可能的结论必定与其他词项作为其谓项的词项相联系。因为如果F不可能属于B,当B被取消时,谬误便不再存在。如果三段论是否定的,则情况也同样。
因此,很显然,如果不可能的结论不与原来的词项相联系,则谬误不是由于假设而产生的。确实,即使当结论是这样联系时,谬误也并不总是由于假设而产生的;假如我们设定A不属于B,但属于K,K属于C,属于D,即使如此,不可能的结论仍然存在。如果一个人设定向上方向的词项,则情况也相同。由于无论原来的断定持有或不持有,不可能的结论总能够推出,所以它不可能是从假设中推出。或许当断定被取消时,谬误仍然会产生这一事实应被认为具有这样的意思:并不是当另一个断定被作出时,不可能的结论就推出,而是当原来的断定被取消时,同样的不可能结论可以通过其余前提而产生;因为同一谬误从几个假设中推出这一看法也并不荒谬。这就等于说,“平行线相交”既可以从内角大于外角的假设中推出,也可以根据一个三角形的各种角之和大于两直角这一假设中推出。
【18】错误的论证是从论证所包含的第一虚假命题中产生的。每个三段论都是从两个或更多的前提中得出的。如果错误论证是从两个前提中得出的,则必有一个前提或者两个前提是虚假的。因为以前说过,虚假的结论不能从真实的前提中推出。但如果它是从两个以上的前提中得出的,例如,如果C是通过A和B 证明的,A和B 是通过D、E、F以及G证明的,则D、E、F、G之中必有一个是虚假的,必定是论证虚假的原因。因为A和B是通过这些命题推论出来的。所以,结论是,错误的结论是从它们之中的某个产生的。
【19】当我们的敌手尚未发现结论,便要求我们承认他的论证的根据时,如果我们想避免产生一个反对我们自己的三段论,那么我们必须小心,不要告诉他在前提中两次使用相同的词项,因为我们知道,没有中项,三段论便不能产生,而中项即是出现一次以上的词项。我们如何警惕与每个结论相关的中项,这从我们对在每个格中要采取什么形式的证明的知识来看是十分清楚的。我们不会忽视这一点,因为我们知道如何维护论证。
在论证上处于守势的学生,我们一直告诫其不要采用同样的程序,但当他们处于攻势时,则应当努力悄悄地采用同样的程序。这是可能的。第一,如果他们避开得出原来的三段论的结论,而是在作出必然的断定之后让它们处于不显现的状态;其次,如果所要求承认的各点不是通过中项而互相紧密联系的,而是尽可能地不相联系的。例如,假如要求确立A述说于F,中项是B、C、D、E那么我们会问A是否属于B,进而不是问B是否属于C,而是D是否属于E,然后是B是否属于C,其余的词项亦如此。如果三段论是通过一个中项产生的,我们就从中项开始,因为这样,回答就会是不明显的。
【20】 由于我们知道了在什么时候和在什么样的词项结合中三段论可以产生,所以,反驳在什么时候可能,在什么时候不可能也就清楚了。无论一切命题都得到承认,还是回答是交互的(即一个是否定的,一个是肯定的),反驳都可以产生。以前已经说过,词项的前一种排列与后一种排列两者都可以产生三段论。因此,如果所承认的命题与结论相反,则反驳必然可以产生,因为反驳即是证明相矛盾结论的三段论。但是,如果什么也未被承认,则反驳不可能产生;因为以前说过,当所有的词项都是否定的时,三段论不能成立。因而也就不可能有反驳。如果反驳存在,则三段论必然存在。但三段论存在,反驳却不一定就存在。如果回答没有规定全称的联系,则情况亦相同。因为反驳的定义与三段论的定义是相同的。
【21】正如我们在规定词项时有时会犯错误一样,我们在思考它们时有时也会发生错误。例如,如果相同的谓项可直接属于多个主项,有些人知道一个主项,但忘记了另一个,并认为谓项不属于它的任何部分。。假如A自身可以属于B 和C,B和C以同样的方式属于所有D,然后如果他认为A属于所有B,B属于D,但A不属于任何C,C属于所有D,那么他对同一件事情自身既有知识又无知。再者,假如一个人对相同系列的词项会发生错误,例如,如果A属于B,B属于C,C属于D,并假如A属于所有B,但却不属于任何C,则他会同时既认为又不认为它属于。但是,结果是,他会实实在在地承认他不知道他所知道的事物吗?他在某种意义上知道A可以通过B而属于C,正如特称属于全称一样,所以他承认了根本不知道他在某种意义上是知道的东西,而这是不可能的。
在前一种情况中,当中项不属于相同的系列时,则没有什么阻止一个人认为一个前提与每个中项相关,或两个前提与一个中项相关。例如,A属于所有B,但不属于任何C,后两个都属于D,由此可以推出第一个前提或全体或部分地与另一个相反。因为如果有人设定A属于B所属于的事物的全体,并知道B属于D,则他就知道了A属于D。因而,如果他又认为A不属于C所属于的任何一个,那么他不认为A属于B所属于的事物的有些部分。但是,既认为它属于全部B所属于的事物的全体,然后又认为它不属于B所属于的事物的有些部分,这要么是一个无条件的反对,要么是部分的反对。
因而,这样思考是不可能的,但是并没有什么阻止人们认为一个前提与每个中项相关,或者两个前提与一个中项相关。例如,认为A属于所有B,B属于D,再者,A不属于任何C。这种错误与我们在论及特称事物时所犯的错误是一样的。例如,如果A属于所有B,B属于所有C,则A也属于所有C。然后如果有人知道A属于B所属于的事物的全体,那么他就知道了它属于C,但没有什么阻止不知道C存在。例如,如果A表示“两直角”,B表示“三角形”,C表示“可感的三角形”。因为一个人可能设定C不存在,尽管他知道每个三角形的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所以他就同时知道和不知道同一件事情。因为知道每个三角形的内角和等于两直角,有着多种含义,要么是普遍的知识,要么是特殊的知识。这样,借助普遍知识,他知道C等于两直角,但根据特殊知识他却不知道,因而他的无知与他的知识并不相反对。
《曼诺篇》中学习就是回忆的理论,其情况也相同。我们根本没有发现我们以前具有的对个体的知识,但是在归纳过程中,我们发现确实获得了关于特殊事物的知识,就像我们回忆起它们一样。有些事情我们是直接知道的,例如,如果我们知道X 是一个三角形,我们就知道它的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在其他情况中也相同。
我们借助普遍知识思考特殊事物,但借助只为它们特有的知识则不能知道它们。因为关于它们,很可能发生错误,不是因为我们有关于它们的相反的知识,而是因为尽管我们拥有关于它们的普遍知识,但却在特殊知识中犯了错误。
在上面提到的情形中也一样。与中项相关的错误并不与通过三段论获得的知识相反对,关于两个中项中任何一个的推测也不与之相反对。没有什么阻止一个人既知道A属于所有B也知道B 属于C,但却认为A不属于C。例如,如果他知道骡子都是不孕的,而X是骡子,那么他就可能认为X是能孕的。因为他不知道A属于C,除非他把两个前提联系起来加以考虑。因此,很清楚,如果他知道一个但不知道另一个,则他也会发生错误,这就是普遍知识与特殊知识的联系。如果可感对象出现在我们的感觉之外,我们就不知道它--甚至即使我们实际感知到它,也不知道它--除非将普遍知识与适合于那个对象的特殊知识的拥有(而不是现实)相结合。知道一个对象可以说有三种方式,或借助普遍知识,或根据特殊知识以及在现实中,因而犯错误也可以具有三种方式。
因此,没有什么阻止一个人既知道又不知道同一件事情,只是不是在相反的意义上。如果一个人只是孤立地知道前提,并且以前没有考虑到这个问题,那么这确实是会发生的。在推测骡子是否能受孕时,他实际上并不拥有这方面的知识,但同时这种推测并不使他的错误与他的知识相反;因为与普遍知识相反的错误是三段论。
另一方面,把善的本质认作是恶的本质的人会认为善的本质与恶的本质是一样的。让A表示“善的本质”,B表示“恶的本质”,让C再表示“善的本质”。这样,由于他认为日和C是相等同的,他也会认为C是B,再者以同样的方式可得出B也是A,因此,C也是A。以前说过,如果B述说C是真实的,A述说B是真实的,则A述说C也是真实的。思想的情况就是这样。存在的情况也相同。如果C和B是等同的,B和A也是等同的,则C与A亦相等同。因而,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观念的情况。那么,如果一个人承认了原来的断定,这就是一个必然的推论吗?但是根据推测,一个人认为善的本质即是恶的本质是假的,除非出于偶然情况。这可以从几种意义上来考虑,我们必须把这个问题考虑得更详尽些。
【22】当端项可以换位时,中项必定也随着它们两个而换位。如果A通过B而属于C,如果这种联系可以换位,C属于A所属于的事物的全体,则B与A换位,并且通过以C作中词属于A所属于的事物的全体,C也通过以A作中词,与B换位。当三段论是否定的时,情况也这样。例如,如果B属于C,但A不属于B,则A也不属于C。因而如果B与A换位,C也与A换位。设定B不属于A,则C也不属于A,因为B被设定属于所有C。除此而外,如果C与B换位,则它也与A换位,因为当B述说全体时,C亦然。再者,如果C与A的联系可以换位,则B与A的联系也可以换位。因为,C属于B所属于的事物,C则不属于A所属于的事物。这是从结论开始的唯一的例证,其余的则在这方面不同于肯定三段论。
再者,如果A和B是可换位的,C和D也同样是可换位的,要么A、要么C必定属于一切事物;同样,C和D也必定如此联系以至于其中有一个必定属于全体。因为B属于A所属于的事物,D属于C所属于的事物,要么A、要么C必定属于全体,但不会两者都同时属于全体。所以很显然,要么B、要么D必定属于全体,但不会两者都同时属于一切。例如,如果没有生成的东西是不能消灭的,不能消灭的东西是没有生成的,则有生成的东西必定是可消灭的,可消灭的东西必定是有生成的,我们在这里得到了两个三段论。再者,如果要么A、要么B(但不是两者同时)属于全体,C和D也一样。如果A和C是可换位的,则B和D也同样。因为如果B不属于D所属于的有些事物,那么很显然A属于它,如果A属于,则C也属于,因为它们是可以换位的。所以C和D两者也同时属于,但这是不可能的。
当A属于B的全体和C的全体。并且不述说其他事物时,B也属于所有C时,A和B必定是可换位的。因为A只述说于B和C,B既述说它自身又述说C,那么很显然,B也述说A所述说的一切主项,除了A自身而外。
再者,当A和B属于C的全体,C可与B相换位时,A也必然属于所有B。由于A属于所有C,C通过换位属于B,则A也属于所有B。
如果在A、B这两个相对立的选择项中,A优于B,则D也优于C,如果AC优于BD,则A优于D。追求A的程度与回避B的程度相同(因为它们是相对立的),C和D的情况也同样(因为它们也是相对立的)。因而,如果A的可选择性与D的可选择性相等,则B的可回避性与C的可回避性相等。既然在可回避性与可追求性方面每一个与另一个是相等的,所以,AC与BD是同样可追求的。但是由于AC优于BD,所以它不可能是同样可追求的。否则,BD也将是同样可追求的。如果D的可选择性大于A,则B的可回避性也小于C,因为小的一端与小的一端相对立。较大的善与较小的恶的可选择性比较小的善与较大的恶要强。所以BD的可选择性大于AC,但其实不然,所以A的可选择性大于D,C的可回避性小于B。
如果一个情人在爱情的影响下想要他的被爱者使他满意(A)而未能做到(C),而不愿他的被爱者使他满意(D),但并不是有意想这样做(B),那么,很显然,A--被爱者的意向一一一比满意的行为更值得选择。所以在爱情中,相亲相爱比与情人性交更值得选择。故而爱的目的在于相亲相爱,而不是在于性交;如果相亲相爱是爱情的主要原则,那么它也是爱的目标,故而性交或者根本不是目标,或者只是从感受到亲昵这一角度说才是的。其他各种欲望和技术的情况与此相同。
【23】 词项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才能转换,并且表示可选择或可回避的程度,我们就清楚了。实际上,不仅辩证的证明的三段论是通过已经描述过的格产生,并且修辞三段论及一般而言的每种理智信念都是,不管它们采用什么形式。因为我们的一切信念要么是通过三段论要么是从归纳中形成的。归纳或归纳推理,就是通过另一个端项确立一个端项与中项的联系;例如B是A和C的中项,通过C证明A属于B,我们就是这样进行归纳证明的。例如,让A表示“长寿的”,让B表示“无胆汁的东西”,C表示“长寿的个体”,如人、马、骡子等。A属于C的全体(因为每个无胆汁的动物都是长寿的),但B“无胆汁的”也属于所有C。如果C与B换位,即如果中项在广延上并不更宽,则A必定属于B。上面已经证明,如果任何两个谓项属于同一个主项,端项可与其中一个换位,则另一个谓项也属于可换位的词项。但是,我们把C理解作一切特殊事例的总和;归纳就是通过它们进行的。
这类三段论跟第一个或直接的前提相关。中词存在时,三段论是通过中词进行的;中词不存在时,它是通过归纳进行的。在一种意义上归纳与三段论相对立,因为后者通过中词证明大项属于第三个词项,而前者通过第三个词项证明大项属于中项。因此,从本性上说,通过中项而进行的三段论是在先的,更为可知的,通过归纳而进行的三段论对我们来说更为显明。
【24】当大项通过一个相似于第三个词项的词项被证明属于中项时,我们就获得了一个例证。必须既知道中项属于第三个词项,又知道第一个词项属于与第三个词项相似的词项。例如,假设A表示“坏”,B表示“对邻邦发动战争”,C表示“雅典反对忒拜”,D表示“忒拜反对福奥克斯”。那么,如果我们想要证明反对忒拜的战争是坏的,我们必须认定对邻邦发动战争是坏的,其证据可从相同的例证中得出,例如,忒拜反对福奥克斯的战争是坏的。因为反对邻邦的战争是坏的,反对忒拜的战争就是反对邻邦的战争;所以很显然,反对忒拜的战争是坏的。很显然B属于C和D(因为它们两者都是对邻邦发动战争的例子),A属于D(因为反对福奥克斯的战争对忒拜也没有好处);但A属于B将通过D而被证明。假如我们的中项与端项相连这一信念是从许多个词项中得出的,则可获得同样的方法。
因此,很显然,当两者都属于同一个词项,其中一个被知道时,则一个例证所代表的不是部分与整体,或整体与部分的联系,而是一个部分与另一个部分的联系。它与归纳不相同。归纳是从对全部个别情况的考虑表明大项属于中项,并不把结论与小项相联系。相反,例证与它相联系,也并不使用所有个别情况来作证明。
【25】我们在下面的情况下化简:在第一项显然属于中项,而中项属于最后一项则不明显,但尽管如此,却比结论更为可能或者可能性不少于结论时,或者如果在最后项与中词之间只有很少的间接词项时,因为在所有这些情况中,结论都使我们接近知识。例如,让A表示“可教的”,B表示“知识”,C表示“公正”,则知识可教,这是很明显的。但德性是否是知识则不明显。这样,如果BC与AC同样可信或者比AC更可信,我们就具有化简,因为我们引入了另外一个词汇,与知识接近了。而以前我们则不知道AC是真的。
如果在B和C之间没有许多间接的词项,那我们也会有化简,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也接近了知识。例如,如果D表示“正方形”,E表示“直线形”,F表示“圆”,如果在E和F之间只有一个间接的词项--圆通过半月状变得与一直线形相等--我们就接近了知识。但是,如果BC并不比AC更可信,或者存在着几个间接的词项,则我不会说有简化,当BC是直接的时也不会。因为这样一个命题包含着知识。
【26】 异议即是一个与另一个前提相反对的前提,它与可能是特称的前提不同。前提要么根本不能是特称的,要么至少在全称三段论中不行。
可以用两种方式,在两个格中提出异议:用两种方式是因为每个异议要么是全称的,要么是特称的;通过两个格是因为所提出的异议与前提相对立,而对立者只能在第一格与第三格中得到证明。因为当我们的敌手声称谓项属于主项的全体时,我们便提出异议说,它不属于任何主项或者不属于某个主项。不属于任何主项这一异议是通过第一格提出的,不属于某个主项这一异议是通过第三格提出的。例如,让A表示“是一门科学”,B表示“相反者”,当前提是“有一门关于相反者的科学”时,异议要么是同一门科学不研究相对立的事物,或相反者是相对立者,这样,我们就得到了第一格;要么是没有一门关于认识与不可认识的科学,这是第三格;因陈述C,即可知与不可知是相反的,这是真实的,但要述说有一门关于它们的科学,那就错了。
如果对象是一个否定的前提,情况也相同。当有人声称没有一门关于相反者的科学时,则我们回答,要么所有对立者,要么有些相反者(例如健康与疾病)为一门科学所研究。所有对立者为同一门科学所研究这一反对是根据第一格提出的,有些相反者为一门科学所研究这一异议是根据第二格提出的。
一般而言,在所有情况中,提出一个普遍异议的人必须说明他与所提出的词项的普遍者的矛盾。例如,如果有人声称同一门科学不涉及相反者,他必须坚持说有一门关于一切对立者的科学(这样第一格必然产生,因为相对于原主项是普遍的词项变成了中项)。但当异议是特称的时,提出异议者必须说明他与一个相对它命题的主项是普遍的词项相关的矛盾;例如,研究可知与不可知的科学不是同一的;因为这些作为一个普遍被包含在相反者中(第三格也产生了,因为被设定为是特称的词项,即可知与不可知,变成了中项)。我们努力从有可能据此论证相反者的前提中推论出异议。因而只有通过这些格,我们才能提出它们,原因在于,只有在这些格中,相对立的三段论才是可能的。因为以前已说明,通过中间格可获得一个肯定的结论。
除此而外,通过中间格而得到的异议会要求更多的论证。例如,假如不能根据C不是B的后件认可A属于B。这通过其他前提可以得到清楚的说明。但是一个异议不应当转到其他的认识上,而应当直接展示出另外的前提。因此,这是唯一不能推出借助于标志的三段论证明的格。
我们也必须考虑其他种类的异议。例如,来自相反情况或相似情况的异议,或者来自舆论的反对,特殊的异议是否能够从第一格中产生,或者否定的异议能否从中间格中产生。
【27】可能与标示并不是相同的。可能是一般可以接受的前提,因为人们通常以一种特殊方式知道要发生或不发生,存在或不存在的事物,就是一种可能。例如,嫉妒者是恶毒的,或者情人是温柔的。而标示则意味着是必然地或一般地被接受的证明前提。如果一个事物与其他事件共存,或者在它发生之前或以后,其他事情发生了,那么这事物就是那个事物已经生成或存在的标示。
省略三段论就是从可能或标示中得出的三段论。一个标示可用三种方式设定--与在各个格中设定中项的方式一样多:要么用第一格,要么用第二格,要么用第三格。例如,女人能孕育,因为她有奶,这一证明是通过第一格得到的。中词是“有奶”,A表示“孕育”,B表示“有奶”,C表示“女人”。聪明人是好的,因为毕大各是好的,这一证明是通过第三格得到的。A表示“好”,B表示“聪明人”,C表示“毕大各”。因而A和B述说C都是真实的,我们只是没有述说后者,因为已经知道它了,而我们以前已确定了前者。“女人是能孕育的,因为她是灰黄色的”,这一证明是我们通过中间格得到的;因为灰黄色是女人孕育时的特点,并且与这个具体的女人相结合,所以他们认为已经证明她是可孕育的。A表示“灰黄色”,B表示“孕育”,C表示“女人”。
如果只有一个前提被述说,则只能得到一个标示;但如果另一个前提也被断定,则我们得出一个三段论,例如,毕大各是慷慨的,因为爱名誉的人是慷慨的,而毕大各是爱名誉的;再者,聪明人是好的,因为毕大各是好的,也是聪明的。
用这种方式,三段论就能产生,但第一格中的三段论如果是真的就不能被反驳(因为它是全称的),但最后格中的三段论能被反驳,即使结论是真实的,因为它既不是全称的,也不与我们现在的目的相关。如果毕大各是好的,那并不必然由于这个原因能推出其他聪明人是好的。中间格中的三段论总是并且可用各种方式加以反驳,因为我们永远不会得到具有这种词项联系的三段论。如果一个孕妇是灰黄色的,这个女人是灰黄色的,从这两个前提并不必然可以推出,她怀孕了。因此,真理可以在各种标示中找到,但它们有着刚才所说的种种不同方式。
我们必须要么以这种方式分类标示,把它们的中项认作是指标(即是指使我们能够知道的东西,而中项是最具有这种性质的东西),要么把从端项中得出的论证称作“标示”,把从中项中得出的论证称作“指标”。因为通过第一格得到的结论是最被普遍接受的,也是最真实的。
如果一个人承认在一切自然特性中灵魂和身体一起发生变化,那就可能从人们的生理外表来判断他们的性格(无疑,当一个人学了音乐之后,他的灵魂便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但这种特性不是自然地来到我们身上的。我所谓的特性是指在自然触发中,愤怒、欲望一类的东西)。假如这一点被承认为是适合于每类生物的特性和标示,那么我们就能够从生理外表中判别性格。因为如果一种特殊的特性为一类特殊生物所特有,例如勇敢之于狮子,那么必定存在着与之相应的标示,因为已经设定身体与灵魂是一起受影响的。假定它“具有巨大的四肢”,这可能属于其他类但不能属于整体。如果特性是为整个一类动物所具有的,而不是像我们习惯于用这个词项那样,仅是指它一个,那么,在这个意义上说,一种标示是特有的。因而,同样的特性在另一类生物中也能找到,人或其他动物也是勇敢的。因而他就会有一个标示。因为根据假设,一种特性有一个标示。如果是这样的,那我们就能在动物中检验具有一种特性的这类标示。并且,如果每类特性都有一个标示,由于它必然只有一个标示,则我们就能通过它们的外表判别他们的性格。但如果作为整体的种有两种特性,例如,如果狮子十分勇敢并且十分大方,我们如何决定在与种相联系的标示中,哪一个属于哪种特性呢?或许如果两种特性都可在不是作为整体的其他类事物中找到,即是说,当有的成员具有,有些不具有时,因为如果一个人是勇敢的,但不是大方的,并且表现出其中一个标示,那么很显然,这在狮子中也是勇敢的标示。
因此,在第一格中有可能从外表中判别性格,只要中项可与第一个端项相换位,但在外延上宽于第三个词项,不能与它换位。例如,A表示“勇敢”,B表示“巨大的四肢”,C表示“狮于”,则B属于C所属于的事物的全体,也属于其他更多的事物,A属于B所属的全体,但不属于更多事物,可与B相换位,否则,一种特性就不会有一种标示。
* Analutika hustera据《洛布古典丛书》希腊本文。
(余纪元 译)
目录页冥王E书@2004 上一页 下一页目录页[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工具论》上一页 下一页
后分析篇第一卷
【l】一切通过理智的教育和学习都依靠原先已有的知识而进行。只要考虑一下各种情况,这一点便显得十分清楚。数学知识以及其他各种技术都是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的。各种推理,无论是三段论的还是归纳的,也是如此。它们都运用已获得的知识进行教育。三段论假定了前提,仿佛听众已经理解了似的。归纳推理则根据每个具体事物的明显性质证明普遍。修辞学家说服人的方法也与此相同:他们要么运用例证(这是一种归纳),要么运用论证(这是一种三段论)。
在两种情况下,必定要求原先就具有知识。有时必须首先假定事实,有时必须理解所使用的术语是什么意思,有时两者都是必需的。例如,我们必须了解,某个陈述要么其肯定是真实的,要么其否定是真实的;必须知道,“三角形”这一术语的含义;至于“单位”,我们必须既搞清它的含义,也确定它是存在的。这些东西并不是同样明显地显示给我们的。对一个事物的认识既需要原先已具有的知识,同时也需要在认识中所获得的知识。譬如说,对归属于我们己知的某种普遍的特殊事物的认识。已知所有三角形的内角和等于两直角,但这个半圆中的图形,我们只有在把特殊与普遍联系起来时,才认识到它的内角和等于两直角(对某些事物,譬如对不能述说主体的具体存在物而言,学习就是通过这种方式进行的,即端词不能通过中词而得到认识)。在还没有完成归纳过程或推出结论时,我们或许可以说,在一种意义上,这一事实已被了解,而在另一种意义上则没有。因为如果我们还没有确定地知道它是否存在,那我们怎么能确定地了解到这个图形的内角之和等于两个直角呢?很显然,我们对这一事实的理解并不是纯粹的,而是在我们理解了一个普遍原则的意义上而言的。
如果我们不作出区分,那就会遇到《曼诺篇》中的难题:要么一个人什么也没有学,要么他只是在学习他已经知道的东西。我们一定不要去作某些人在试图解决该难题时所作的那种解释。设想某人被问道:“你知不知道所有的双数都是偶数?”如果他说“知道”,那么他的论敌就会找出一些他不知道其存在的双数。因此他也就不知道它们是偶数。这些人则解答说,他们并不是知道所有的双数都是偶数,而是他们所知道的双数是偶数。然而他们所知道的乃是他们已证明是如此的东西,即已经确定的东西。他们所把握的不是他们所知道的这一个三角形或这一个数,而是纯粹的数和三角形,在诸如“你知道什么是一个数”或“你知道什么是一个直线图形”这样的问题中。没有一个前提被断定。谓项属于主项的全体。但(我认为)没有什么阻止一个人学习他在一种意义上知道、在另一种意义上不知道他正在学习的东西。如果他在某种意义上知道他所学习的东西,这并不荒唐;但如若是指他知道学习它的方法和方式,那就荒唐了。
【2】当我们认为我们在总体上知道:(1)事实由此产生的原因就是那事实的原因,(2)事实不可能是其他样子时,我们就以为我们完全地知道了这个事物,而不是像智者们那样,只具有偶然的知识。显然,知识就是这样子的。在无知识的人和有知识的人中,无知者只是自以为他们达到了上述条件,而有知者则确实是达到了。因而,如果一个事实是纯粹知识的对象,那么,它就不能成为异于自身的他物。
是否还具有其他认识的方法,我们在下文再加讨论、。我们知道,我们无论如何都是通过证明获得知识的。我所谓的证明是指产生科学知识的三段论。所谓科学知识,是指只要我们把握了它,就能据此知道事物的东西。
如若知识就是我们所规定的那样,那么,作为证明知识出发点的前提必须是真实的、首要的、直接的,是先于结果、比结果更容易了解的,并且是结果的原因。只有具备这样的条件,本原才能适当地应用于有待证明的事实。没有它们,可能会有三段论,但决不可能有证明,因为其结果不是知识。
前提必须是真实的,因为不存在的事物——如正方形的对角线可用边来测量——是不可知的。它们必定是最初的、不可证明的,因为否则我们只有通过证明才能知道它们;而在非偶然的意义上知道能证明的事物意味着具有对它的证明。它们必定是原因,是更易了解的和在先的:它们是原因,因为只有当我们知道一个事物的原因时,我们才有了该事物的知识;它们是在先的,因为它们是原因;它们是先被了解的,不仅因为它们的含义被了解,而且因为它们被认识到是存在的。
事物在两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在先的,更易了解的。本性上在先的事物与相对于我们而在先的事物是不相同的;本性上更被了解的事物与为我们所更加了解的事物也是不相同的。相对于我们而言的“在先”和“更了解”,我是指与我们的感觉比较接近的东西,而纯粹意义上的“在先”和“更易了解”则是指远于感觉的东西。最普遍的概念最远离我们的感觉,而具体事物则最与它相近。它们是相互对立的。
从最初前提出发即是从适当的本原出发。“最初前提”和“本原”我所指的是同一个东西。证明的本原是一个直接的前提。所谓直接的前提即是指在它之先没有其他前提。前提是判断的这个或那个部分,由一个词项作为另一个的谓词而构成。如果是辩证的,它就随便地断定任何一部分。如果是证明的,它就明确肯定某一部分是真实的。判断的各部分是矛盾的。矛盾是在本性上排斥任何中间物的对立。在矛盾的各部分中,肯定某物为其他某物的部分是肯定判断,否定某物为其他某物的部分是否定判断。我把三段论的直接的本原叫做“命题”,它是不能证明的,要获得某些种类的知识也不必然要把握它。任何知识的获得都必须把握的东西我叫做“公理”。确实存在着一些具有这种性质的东西,我们习惯于用“公理”这个名称来指称它们。判定某判断的这个或那个部分(例如说某物是存在的,或者说它是不存在的)这种命题,我叫做假设;与此相反的命题是定义。定义是一种命题,因为算术家把它规定为在量上不可分的单位。但它不是一种假设,因为单位的是什么与单位的存在是不相同的。
由于要相信和认识某个事物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具有我们称作证明的那种三段论,由于三段论依赖它的前提的真实性,所以不仅必须预先知道最初的前提(全部的或部分的),而且必须比结论更好地了解它们。因为使某种东西拥有某一属性的东西,其自身往往在更大的程度上拥有那个属性。例如,使我们喜欢某物的那个东西其自身对我们来说往往更加可爱。如果最初前提是我们的知识和信念的原因,那么我们必定也在更高的程度上相信和知道它们。因为正是从它们出发我们才获得后面的知识。如果我们既不确实地知道某物,而且即使确实地知道了它也不会处于更佳状态,那么,相信它要胜过相信我们所知道的事物是不可能的。但如果一个人通过证明得出的信念没有先在的知识,那么这种情况就可能出现。我们必然更加相信(全部或部分的)本原而不是结论。如果某人要获得出于证明的知识,那么他不仅必须更加明确地认识和相信本原而不是被证明的东西,而且对任何与本原对立的事物,以及由此导致一个相反的错误三段论的事物的相信和理解必须绝不比对这些本原的相信来得更深,认识得更好;因为有着无条件的知识的人是不应动摇他的信念的。
【3】 由于必须知道最初前提,所以,有些人认为,知识是不可能的,另一些人承认知识是可能的,但却认为所有的事物都是可以证明的,这两种观点都不正确,也不是必然的。断定知识不可能的人认为这会产生无穷后退。因为我们不能通过在先的真理知道在后的真理,除非在先的真理自身建立在最初的前提之上(在这一点上,他们是正确的,因为穿过一个无穷系列是不可能的)。如果系列到了尽头,存在着本原,那么它们是不可认识的,因为它们不能证明。而这些人认为证明乃是知识的唯一条件。如果最初前提是不可认识的,那么也就不可能无条件地、精确地认识由此推得的结论。相反,我们只能通过假定最初前提是真实的,从而假设性地知道它们。另一派同意证明是知识的唯一条件,知识只有通过证明才能获得,但他们主张一切都可以证明,没有什么阻止这一点,因为证明可能是循环的和交互的。
我们认为,并不是所有知识都是可以证明的。直接前提的知识就不是通过证明获得的,这很显然并且是必然的。因为如果必须知道证明由己出发的在先的前提,如果直接前提是系列后退的终点,那么直接前提必然是不可证明的。以上就是我们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我们不仅主张知识是可能的,而且认为还存在着一种知识的本原。我们借助它去认识终极真理。
如果证明必须从在先的和更为了解的前提出发,那么无条件的证明显然不可能通过循环方法进行。因为同一事物不可能同时既先于又后于同一事物,除非是在不同的意义上。例如,有些是相对于我们而言的,有些是在总体上我们通过归纳会熟悉它们的。如果是这样的,那么我们关于无条件知识的定义就不完满了。因为它有着两种含义。另一种证明方式从更为我们了解的前提出发,并不是总体的、无条件的。
认为证明是循环的人所面临的困难,并不止上面这一些,他们的理论无非就是说,如果一个事物是如何,那它就如何如何。用这个方法可以很容易地证明一切。很显然,只要确定三个词项,就可以清楚地看到他们所面临的这一困难。因为只要所用的词项不少于两个,那么说一个循环证明有着较多的词项还是只有较少的词项,这并不会产生差异。如果A存在时,B必然存在,如果B存在,C必然存在,那么,如果A存在时,C必然存在。这样,如果A存在时,B必然存在,如果B存在时,A必然存在(这就是循环证明),让A表示前证明中的c,那么B存在时,A存在,就等于说B存在时,C存在;这也等于说,A存在时,C存在。但C与A是相同的,由此可见,那些断定证明是循环的人不过是说,如果A存在,那么A存在。用这种方法当然可以轻而易举地证明一切。
此外,除了那互为后件的事物(例如特性)而外,即使这种证明方式也是不可能的。我们已经证明,设定一件事物(我所谓的一件事物要么是指一个词项,要么是指一个命题)并不必然能从中推出另一件事物。如果是三段论,那么命题的数量最起码也必须有二个。只有这样,才能得出一个必然的结论。因而,如果A是B和C的结论,而B和C既互为结论,又是A的结论,那么就能用第一格交替证明我们的一切断定。我们在关于三段论的讨论中已经证明过这一点。但我们也证明了,在其他格中要么三段论不能产生,要么产生了,却不能证实我们的论断。其词项不能互为谓语的命题是不能用循环论证证明的。由于这样的词项极少出现在证明中,所以很明显,所谓证明是交互的并且一切都可由此证明的这一观点是空洞的,也是不可能的。
【4】因为纯粹意义上的知识对象不可能是异于自身的他物,所以,通过证明科学而获得的知识具有必然性。当我们借助于一个证明而拥有知识时,那它就是证明的。所以,证明就是从前提中必然推出的结论。因此,我们必须把握证明所从出之前提的性质和特性。首先,让我们说明:什么是“述说所有的”、什么是“就其自身”和“普遍”的含义。
所谓“述说所有的”,即是说它并不是只可作为一个主项的谓项,却不能作为另一个主项的谓项,在某时可作为谓项,而在另一时又不行。例如,如果“动物”可以作一切“人”的谓项,如果说A是一个人是真实的,那么说A是一个动物也是真实的。如果前一个论断现在是真实的,那么后一个论断现在也是真实的。如果点在线中,则情况也是一样的。对于这一定义,有这样的事实作根据:我们对一个与“可述说所有的”相关的命题所提出的异议,要么不是它的真实事例,要么在那时谓项并不适用于它。
说一个事物“就其自身”是指,它是另一事物的本质因素。例如,一条线属于三角形以及点属于线。因为其实体乃是由它们构成的。它们是描述其本质定义的一个因素。它是一个其本质定义包括着它自身所从属之主体的属性。例如,直和曲属于线,奇和偶、单一和复合、正方形和长方形属于数。它们各自的本质定义都包含着线或数。我说过的其他那些是就其自身而言属于他物的东西也是如此;反之,不在上述任何一种意义上所属于的就是偶性。如“有教养的”和“白的”就是动物的偶性。不述说其他某个主体的东西也是就其自身而言的。例如,“行走”并不是某个另外的行走者在行走。“白”亦然。但是,实体,或表示个体的东西却不是与其自身相异的。因而,我把不述说某个主项的事物叫做“就其自身”而言的,把述说某个主项的东西称作偶性。在另一种意义上,由于自身的性质而属于他物的是“就其自身”而言的。不是由于自身的性质属于他物的是偶性。例如,一个人行走时,天空打了个电闪,这就是偶性。因为天不是因为他在走路而打电闪的,我们认为,它乃是偶然出现的。但如果一件事物的发生是由于其自身的性质,那它就是就其自身而言的。例如,某物被杀死,并且由于“杀”这一行为而死去,因为它死亡的原因是被杀,所以它被杀而死就不是一个偶性。就纯粹的知识而言,我们称作“就其自身”的东西,无论内在于它们的主项之中,还是为它们的主项所包含,都是由于它们自身的性质并且是出于必然的。它们不可能不属于主项,总是或者在总体上属于,或者按相反属性同属一主项的:方式而属于。例如直和曲之于线,奇和偶之于数。因为一个属性的反面,要么是缺失,要么是同一个种之下的矛盾面。例如,在数上,非奇数即是偶数。因为偶数是随着非奇数而出现的。这样,由于一个属性必定要么肯定于要么否定于一个主体,所以,就其自身而言的属性必然属于它们的主体。
关于“述说所有的”及“就其自身”的定义就说这么多。至于“普遍”,我是指这样的事物,它作为“述说所有的”而属于其主体,并且是“就其自身”和“作为自身”而属于那个主体的。这样,十分明显,所有的“普遍”都必然属于它们的主体。“就其自身”而言与“作为自身”相等同,例如,“点”和“直”就其自身而言属于“线”,因为它们也是作为线而属于它的;“其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是作为三角形而属于三角形的,因为三角形就其自身而言就是其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只有当一个属性被证明是属于那个主体的例证,并且是在最初意义上属于那个主体时,它才是普遍属性。例如,“其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并不是普遍地属于“形状”(诚然,我们可以便某一形状的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但却不能证明任一形状的内角和等于两直角,一个人也不能运用任一形状来证明。例如,正方形是一个形状,但它的内角却并不是等于两直角)。再者,任一等腰三角形都有等于两直角之和的内角,但它不是满足这一要求的最初形状,而是三角形先于它。这样,能被证明在任何情况中都在最初意义上满足包含两直角之和的内角这一条件并且也满足任何其他条件的那个事物,就是普遍属性在最初意义上所属于的那个主体;对这个谓项普遍真实地属于其主体的证明在它们之间建立了一种就其自身而言的联系,反之,与其他谓项所建立的联系在某种意义上却不是就其自身而言的。再者,“其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也不是等腰三角形的普遍属性;它具有更广泛的范围。
【5】 我们必须注意到,有一个错误是经常发生的。我们所努力证明的属性,在我们看来在某种意义上是首要的和普遍的,却被证明不属于首要的和普遍的。我们之所以犯这一错误,要么是由于我们不能发现与个体相分离的更高的东西,要么这样的东西存在,但它应用于不同属的对象时却没有名字,要么证明的主体碰巧是作为另一事物一个部分的整体。尽管证明适用于包含在它之中的所有特殊事物可以作为它的全体的谓项,但证明仍然不能首要地和普遍地适用于它。当我说证明首要地和普遍地适用于一个主体时,我的意思是说它本身首先是属于那主体的。
如果要证明垂直于同一条线的两条线从不相交,就可以设定垂线的这种性质是证明的适当主体,因为它适用于所有垂线。但实际并非如此,因为这个结果的推得,并不是因为这些角以这种特殊方式相等,而是因为它们完全相等。
再者,如果等腰三角形是唯一的三角形,那么,关于它包含着等于两直角之和的内角的证明就会被认为是作为等腰三角形而属于它的。
此外,“比例交替”的定律可被认为属于作为数的数,也同样属于线、体和时间阶段,一一就像它曾经被分别证明过的那样,虽然可以借助一个证明论证它们全体。但是由于缺少表示数、线、时间、体的共同性质的单一名词,它们在属上各不相同,所以它们被分别处理。但现在这条法则已被证明是普遍的,因为这种属性不是作为线或者作为数,而是作为拥有这种特殊性质而属于它们。它们被设定普遍拥有这种性质。如果一个人,无论他是否用一种证明,分别证明了每类三角形一一等边的、不等边的、等腰的——的内角和等于两直角之和,那么他除了在诡辩的意义上说而外,自然不知道一个三角形的内角和等于两直角之和,或者说它是三角形的普遍属性,即使除了这些而外再无别的三角形。因为他不知道这种属性是作为三角形而属于一个三角形,也不知道它属于每一个三角形,即使除这些三角形以外别无其他种类,他不知道它是专门属于每个三角形的,即使不存在他不知道拥有它的三角形。
那么,什么时候我们并非普遍地知道,以及什么时候我们无条件地知道呢?显然,如果三角形在每一个特例上都与“等边三角形”相等同,那么我们就具有无条件的知识。但如果它不是相同而是不同的,这种属性是作为三角形属于等边三角形的,那么我们的知识就不是普遍的。我们必然会问,这属性是作为三角形还是作为等腰三角形属于它的主体?什么时候它首要地属于它的主体?它能普遍地证明属于的主体是什么?显然,它作为属差而属于的第一主体是可去掉的。例如,具有等于两直角之和的角这一属性属于“铜制的等腰三角形”,当“铜”与“等腰”被去掉时,它仍然属于。但如果你将“形状”或“界限”去掉则不然。确实不然,但这些并不是一旦去掉就会使属性不能属于的首要属差。那么,什么是首要的呢?如果它是三角形,便会因为它是三角形而使这种属性属于一切其他主体,这种属性能够普遍地被证明为是属于三角形的。
【6】如果证明知识出自必然的本原(因为我们所知道的东西不能变成别种样子),依据自身的属性对它们的主体来说是必然的(因为它们有一些寓于它们主体的本质中,而另一些则让它们所表述的主体寓于它们自己的本质中,在后面这一类中,一对相反属性中的一个必定属于),那么很显然,证明三段论所从出的前提必定具有这种性质,因为每个属性要么这样属于,要么在偶然的意义上属于,偶然的不是必然的。
我们要么以这种方式论证,要么设定“证明是必然的”这样一个原则,即如果一个事物获得了证明,那它就不可能是别种样子,只能是它自身。因此,三段论的前提必定具有必然性。从真实的前提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来而无需证明,然而从必然的前提不经证明却不可能得出任何结论,因为必然性就是证明。
证明由之进展的前提是必然的。这一论点的证据可在下面的事实中找到。即当我们反对那些认为他们在证明的人时,我们就说“它不是必然的”,如果我们认为那个事实或者是无条件的,或者是为了论证可以变成别种样子。
从这些论证中可以看出,认为只要前提是被普遍接受和真实的,一个人就获得了正确的本原这种想法是愚蠢的,正如智者们认为知识即是有知识一样。本原并不是被普遍接受的或者不被普遍接受的,而是首先真实于证明所涉及的种,并不是每个真实的事实都为既定的种所特有的。
三段论必须奠基于必然的前提之上,这从下面的论证中也可以明显地看出,如果一个人尽管有着可以采用的证明,却不能解释事实的原因,那么,他就不具有知识。如果我们肯定这样一个三段论,当A作为谓项必然属于C的时候,结论由此得以证明的中词B却并不与其他项处在一种必然的联系中, 那么,他就不知道原因。因为这个结论并不依靠中词,中词可以不是真实的,但结论却是必然的。
再者,如若一个人现在所不知道的东西,尽管他得到过解释,并且他自己和事实都没有变化,他也没有忘记,那么他从前对它也是不知道的。如果中词不是必然的,那它就可能消逝,在那种情况下,尽管他自己及事实依然是不变的,他能解释它,他也不知道事实,因而他以前也不知道它。即使中词实际上并没有消逝,而只是可能消逝,那么结论也会是或然的、偶然的,在这样的条件下,知识是不可能的。
当结论是必然的时,它由之得到证明的中词并非自身是必然的。因为从不必然的前提也有可能得到必然的结论,正如从不真实的前提也有可能达到真实的结论一样。但如果中词是必然的,那么结论也是必然的,正如从真实的前提中得出的结论总是真实的一样。让A作为B的必然谓项,B作为C的必然谓项,那么A属于C的结论也是必然的。如果结论不是必然的,那么中词也不是必然的。假定A不必然属于C却必然属于B,B必然属于C,那么A也必然属于C,但这不是原来的设定。
因为如果我们对某一命题有证明知识,谓项必然属于主项,那么很明显,证明所依存的中词必定也是必然的。否则,我们既不能把结论也不能把它的原因认作是必然的。我们要么认为我们知道(尽管我们不知道,即把不必然的东西确定为必然),要么不认为我们知道,无论我们是通过间接的词项知道事实还是直接知道原因,情况都一样。
按照我们所下的定义,不依据自身的属性是不拥有证明知识的,因为它不可能对结论作一个必然的证明。偶然的属性可能不属于主体,而我所谈论的属性正归属于这种类型。可能会有人问,要是结论不是必然的,我们为什么要提出某个确定的前提以便达到某个结论呢?一个人同样可以提出任何偶然的前提,然后陈述结论。对此的回答是,我们应当提出明确的问题,不是因为回答影响结论的必然性,而是因为在陈述它们时,我们的论敌必定陈述结论,并且真实地陈述它,如果属性是真实地属于主体的话。
因为在每个种里,只有依据自身所属的那个特殊种的属性才必然地属于它,所以,很显然,科学证明关于依据自身的属性并且以它们为始点。偶然属性不是必然的,所以我们并不必然知道为什么结论是真实的,即使属性总是属于主体,而不是依据自身而属于,那也不行,如在凭借标示的证明中那样。因为我们不知道作为依据自身的事实是依据自身的,也不知道它的为什么。知道一件事物的为什么是通过它的原因而知道的,因而,中词必定由于自身属于小词,大词必定由于自身属于中词。
【7】 从一个种跨到另一个种不可能证明一个事实,例如通过算术证明几何命题。证明有三个因素:(1)有待于证明的结论(它是就自身而归属于某个种的属性);(2)公理(公理是证明的基础);(3)载体性的种及其规定及依据自身的属性由证明揭示。如果种互不相同,如算术和几何,即使证明的基础是同一的,算术的证明也不可能适用于量值的属性,除非量值是数目。在某些情况下转变是可能的。其原因将在下文解释。算术证明总是拥有作为证明对象的种,其他科学亦相同。这样,如果证明是可转换的,种必定是同一的,要么是纯粹的,要么是在某些方面同一。在其他方式上,这显然是不可能的。端词和中词必定属于同一个种:如果联系不是出于自身的,那它必定是偶然的。这就是我们不能通过几何学证明相反者为同一学科所研究,甚至不能证明两个立方体之积是一个立方体的原因。一门科学的命题不能由另一门科学来证明,除非存在着这样一种联系,即一门科学的命题从属于另一门科学的命题。例如,光学的命题从属于几何学,和声的命题从属于算术。几何学也不能决定是否一个不是作为线的给定的属性属于线,并且从它们自己特殊的原则中引申出来,例如,直线是否是所有线中最美的,它是否是曲线的对立面,这些属性适用于线不是由于它们特殊的种,而是由于它们是为其他某个种所共有的性质。
【8】 显然,如果三段论的前提是普遍的,那么,这类证明一一总体意义上的证明——的结论必定是永恒的。如果联系不是永恒的,那就没有总体意义上的证明或知识。而只是在偶然的意义上而言,即属性不是普遍地而是在特定的时间和条件下属于主体。要是如此,小前提必定是非永恒的、非普遍的。它是非永恒的,因为这样结论只能是非永恒的;它是非普遍的,因为结论只是在某些情况下真实,某些情况下不真实,所以不可能被证明是真正普遍真实的,而只是在特定的时间中才是真实的。定义的情况亦相同。因为定义要么是证明的本原,要么是一个不同形式的证明,要么是证明的结论。显然,关于间断性发生事物的证明和知识,例如月蚀,仅就它们涉及一特殊种类的事物而言,它们是永恒的,但就它们不是永恒的而言,它们是特殊的。属性可以间断性地归于其他主体,正如蚀之于月一样。
【9】 除了从与其种相适合的本原出发外,显然不可能证明这种特殊属性对它主体的归属,所以,知识并不在于从真实的、不证自明的、真接的原则出发的证明,我这样说是因为一个人不可能以这种方式引导一个证明。例如,就像布拉松证明他的把圆形作成正方形的理论一样,这样的论证通过使用一个共同的中词而证明结论。这个中词同样涉及一个不同的主体,因而它们也归属于不同种的主体。这样,它们就使我们知道属性不是作为它自身,而只是偶然地属于它的主体,否则,证明不可能也适用于另一个种。
只有当我们在由于其属性才成为一个属性的主体上,从适合于那个主体本身的本原出发认识一个给定的属性时,我们对它的知识才不是偶然的。例如,只有当我们把“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这一属性认作是属于它由自身而归属的那个主体,并且从适合于这主体的本原来认识时,我们对它的知识才不是偶然的。所以,如果这后一个词项由自身属于它自身的主体,那么中词必定属于与端词相同的种。为算术所证明的和谐的命题是仅有的例外。这种命题是由同样的方式证明的,但却具有着差异。当被证明的事实属于一门不同的学科(因为作为载体的种是不同的)时,事实的根据属于更高的科学,属于那个属性出于自身所归属的事物。从上述可以很明显地看到,对任何属性作无条件的证明是不可能的,除非从它自己的本原出发。不过,在刚才所给的例证中,本原有着共同的元素。
如果这一点清楚了,那么每个种的特有本原不能被证明也就清楚了,因为它们由此获得证明本原是一切存在着的事物的本原。关于这些本原的科学高于一切。如果一个人从更根本的原因中知道一个事实,那他就更真实地知道它,因为当他从它们自身无原因的原因中知道它时,他是从更先在的前提认识了它。这样,如果他在更真实或最真实的意义上知道,那么他的知识就是更真实或最真实的。不过,证明不能应用于不同的种,除了我们已经解释过的几何学的证明应用于力学或光学的命题,算术的证明应用于和声的命题以外。
要确定一个人知道还是不知道是很困难的,因为很难确定我们知识是否奠基于适用于每个种的本原,这些本原构成了真正的知识。我们觉得,如果我们从真实的和首要的前提推出结论,那就获得了科学知识,其实不然,推断必须与科学的原初真理相同类。
【10】我把在每个种中不能被证明的事实叫做“本原”,这样,原初真理及由此而证明的属性的意义便被断定了:本原方面的存在必须被断定,属性方面的存在必须被证明。例如,我们断定了“单位”、“直”、“三角形”的意义,但当我们断定单位及几何量值的存在时,其他东西的存在则必须被证明。
在证明科学所使用的本原中,有些是为特殊科学所特有的,有些则是共有的,但只是在类推的意义上共有。因为每一个只就它被包含在与科学相关的种中而言才能被使用。特有的原则,如线或直具有如此这般的性质。共有的原则,如当相等部分从相等物中取走时,剩余者仍相等,只有当它们在同一个种中被断定时才是合适的。如若几何学家不断定普遍的真理而只断定量值的真理,如若算术家只断定数的真理,那么结果相同。它断定其存在并且研究其出于自身属性的那些主体也殊于各门科学,正如算术研究单位,几何研究点和线一样。这些主体的存在和意义皆被断定,但它们的出于自身的属性只有在意义上才被断定。例如,算术断定奇、偶、平方、立方的意义,几何学肯定不可通约、倾斜或接近的意义,但它们的存在为共同的本原以及已经证明的结论所证明。天文学的情况亦相同。
一切证明科学都涉及三个因素:它提出的主体(即它研究其本质属性的种);作为证明的根本基础的所谓的共同公理;第三是它肯定其各种含义的属性。不过,也没有什么阻止有些科学可以不管其中之一。例如,如果种的存在是明显的,就可以略而不论它的存在(因为数的存在不像热和冷那样明显)。或者,如果属性的意义十分清楚,就可以略而不论。正如就共同本原而言,“相等的部分从相等物中减去,剩余部分仍相等”的意义不用断定一样,因为它众所周知。尽管如此,主体、对象、证明的基础这自然的三重划分是有效的。
自身必然真实并且必定被认为是如此的东西不是假设也不是预定。因为证明像三段论一样,所涉及的不是外在的而是内在的逻各斯。反对外在的逻各斯总是可能的,但要反对内在的逻各斯却不总是可能的。一个教师断定一个命题可证明却没有证明它,如果学生接受了它,那它就是一个假设一一不是一般的,而仅是相对于学生而言的假设。如果学生对它没有观念或只具有相反的观念,那么这所作的断定即是预定,这就是假设和预定之间的区别。后者与学生的观念相反,或者是被断定是可证明的,但未经证明而使用。
定义不是假设(因为它们对存在和不存在都不作断定),假设在命题中有地位,定义则只需要被理解。它不是假设,除非倾听被认为是一类假设。假设是由这样的断定所组成的:由于它们的存在,结论便从此而推得。因而,几何学家的假设并不像有些人所坚持认为的那样是虚假的。他们说人们不应使用虚假的东西,几何学家在他所划的线没有一尺长时却断定它为一尺长,不直时断定为直,所以是犯了错误。几何学家并没有从他自己所提到的那条特殊线的存在中推断出什么,他只是从通过图示而阐明的事实中推出自己的结论。进一步,一切预定和假设要么是普遍的,要么是特殊的,而定义则既不是普遍的也不是特殊的。
【11】为了使证明可能,并不必然需要形式或与“多”相分离的“一”的存在,但陈述一个众多主体的谓项应当正确却是必然的,否则就会没有普遍的词项。如果没有普遍词项,那就没有中词,也就没有证明。所以在众多特殊的事物之上,必定存在着一个自身等同的事物,但却不与它们分有同一名字。
没有一个证明使用肯定和否定同时都不可的原则,除非它所要证明的结论也是这种形式。大词肯定中词是真实的,否定中词是不真实的,证明为这样的断定所影响,把对矛盾面的否定加到中词上或者加到小词上并没有什么区别。如果我们断定,称谓“人”是真实的东西,称谓“动物”也是真实的——只要“人是动物”是真实的,“人不是动物”是不真实的。那么,即使用“非人”来称谓“动物”也同样是真实的——那么,把“加里亚斯”叫做动物是真实的,即使把“非加里亚斯”叫做动物也是真实的,但把它叫做“非动物”就不真实了。原因在于大词不仅述说中词而且也述说另一个词项或别的词项,因为它具有广泛的含义。所以,即使中词既是它自身也是它的矛盾面,结论仍不受影响。
“每个谓项的肯定或否定必有一真”这一法则通过归谬法被使用在证明中。它并不总是具有普遍性,而仅是充分的,即与种相关。所谓“与种相关”,我的意思是,与作为所讨论的证明主体的种相关,如我们在上面所论述的那样。
所有的科学互相间都使用共同原则(我所谓“共同原则”是指他们用来进行证明的东西,不是他们在对它导出证明的主体,也不是他们证明的联系),辩证法分有一切其他科学的原则,试图普遍地证明共同原则的科学亦相同,例如,每个谓项的肯定或否定必有一真,把相等部分从相等物中取走,剩余部分仍相等,等等。但根据这定义,辩证法就没有领域,也不涉及任何一类对象。否则它就不会通过疑问而进展了。疑问是不可能证明的,因为对相反的事实不可能作出同样结果的证明。这已在关于三段论的著作中指出过了。
【12】如若一个三段论的问题与陈述对立面之一方的命题相同,而每门科学都有它自己三段论所依据的命题,那么必定存在着科学的问题,它与由此可以推得适合于科学的结论的前提相应。很显然,并不是每个问题都是几何学的(或医学的,其他科学亦相同),只有其根据与证明几何定理或任何在其证明中所使用的公理与几何学相同的科学定理(如光学)相应的问题才是,其他科学亦相同。几何学家必须根据几何学的本原和结论对这些问题作出解释;但作为一个几何学家,他没有必要对本原作出解释。其他科学的情况亦与此相同。
因而,我们不能向每个专门家问任何问题,专门家也不会回答向他提出的与每个给定的主题相关的一切东西。他只回答属于他自己的学科范围内的问题。一个人作为几何学家跟一个几何学家相辩论,如果他通过从几何学本原中所证明的论点来辩论,那么他显然是适当的,否则就是不适当的。如果他的辩论不恰当,那他显然就不能驳倒一个几何学家,除非出于偶然。所以,不应该在一群不懂几何学的人中讨论几何学,因为他们觉察不出不可靠的论证。这种情况也适用于其他一切科学。
几何问题存在着,那么非几何问题也存在吗?在任何科学(例如几何学)中,是一种什么样的无知仍然提出几何学的问题呢?从虚假的前提中推出的结论,或者虽然虚假却仍是几何学的推论,是无知的结论吗?或者它是一个从一门不同的学科推得的论断吗?例如,音乐问题是与几何学相关的非几何学问题,而设想平行线相交在一种意义上是几何学的,但在另一种意义上却是非几何学的。“非几何学的”与“非节奏的”一样有两种含义。一件事物是非几何学的,在一种意义上是因为它完全缺乏那种性质,在另一种意义上是它拥有这种性质但极其微小。它是在后一种意义上的无知,即从与科学知识相反的前提中推论而得的无知。在数学中,形式的谬误没有这样普遍,因为产生歧义的总是中词,一个词项作一中词的全体的谓项,中词又依次作另一词项的全体谓项,但是谓项并没有说明所有。在数学中,中词可以被智慧之眼清楚地看到,而在辩证的论证中歧义往往容易被忽视。“每个圆都是一个形状吗?”如果人们画一个圆,那么答案是很明显的,“叙事诗是圆吗?”显然不是。
如果某一证明具有归纳的小前提,我们就不应对它提出异议,正如一个只适用于一种情况的前提不是真实前提一样(因为它不适合所有情况,而三段论是从普遍判断进展的),这种性质的异议不是真正的异议。前提与异议是相同的,任何被提出来的异议都可以变成一个前提,要么是证明的,要么是辩证的。
我们发现有些人通过把握两个词项的后件而错误地作论证。例如卡纽斯坚持认为火是以几何级数扩展的,根据是火和这类级数都增长得极迅速。在这种条件下没有三段论。只有当最迅速的增长隐含着几何比例,火在其运动中隐含着最迅速的增长率时才行。有时不可能从断定中获得一个结论,有时它是可能的,但进展的方法却被忽略了。
如果不可能从虚假的前提证明一个真实的结论,那么分析就会十分容易,因为结论与前提必然是交互的。让A成为一个真正的事实,它的真实性包含着其他一些我知道是真的事物(例如B)的真实性,那么,从后者我就可以证明A确实是真实存在的。交互现象在数学中更加普遍,因为数学从不具有偶性(这是它不同于辩证推理的另一方面),它只具有定义。
科学的增长不是由于中词的插入而是由于大小词的附加,例如,A是B的谓项,B是C的谓项,C是D的谓项,由此无穷后推。它也可以倾向扩展,例如,A既是C又是E的谓项。举个例子说,A是(确定的或不确定的)数,B是确定的奇数,C是特殊的奇数,那么A是C的谓项。再者,D是确定的偶数,E是一个特殊的偶数,那么A是E的谓项。
【13】在同一门科学中,对事物的知识和对事物原因的知识在下列不同的条件下是不同的:(1)如果结论不是从直接的前提推得(因为这样一来,第一因(近因)不包含在它们之中,而对原因的知识是依赖第一因的)。(2)虽然结论是从直接前提推得,但它却不是从原因而是从两个可转换的词项中知道得更清楚的那个词项中推得。因为在两个可以转换的谓项中,不是原因的那一个可能知道得更清楚,所以证明将从此而进展。例如,“行星是相近的,因为它们不闪烁”这样一个证明。让C表示“行星”,B表示“不闪烁”,A表示“相近”,那么,B作为C的谓项是真实的,因为行星不闪烁,但A陈述B同样是真的,因为不闪烁的东西是接近的(这已经通过归纳或感官知觉而确定),这样,A必定属于C,从而证明了行星是相近的。因此这个三段论证明的不是原因而是事实。因为不是因为行星不闪烁,所以它们相近,而是因为它们相近,所以不闪烁。不过,借助大词证明中词是可能的,所以证明可以揭示根据。例如,让C表示“行星”,B表示“相近”,A表示“不闪烁”,那么B属于C,并且A属于B,所以A也属于C。这个三段论揭示了根据,因为第一因已被断定了。再如,月亮由于它的盈亏被证明是球形的,如果展现出这类盈亏的事物是球形,月亮展现了这类盈亏,那么月亮很显然是球形的。三段论用这种形式证明事实,但当中词与大词互换时,我们就揭示了根据,因为月亮不是由于它的盈亏所以是球体,而是因为它是球体所以呈现出这种盈亏。C表示“月亮”,B表示“球形”,A表示“盈亏”。(3)如果中词不能转换,不是原因的东西比原因更被了解,那么事实能被证明而根据却不能被证明。(4)中词与大词和小词不相交的三段论亦同样情况。在这些三段论中,证明说明了事实却没有说明根据。因为原因没有得到陈述。例如,墙为什么不呼吸?因为它不是动物,如果这是不呼吸的原因,“是动物”就应当是呼吸的原因。如果一个否定陈述给出一个属性所不属于的原因,那么,相应的肯定陈述就会给出其属于的原因。如果我们身体的热和冷的元素失调是我们不健康的原因,那么,它们的适当比例就是我们健康的原因。同样,如果肯定陈述给出了一个属性所属于的原因,那么否定陈述就会给出它不属于的原因。但在给予的例证中,结论并不跟随,因为并非一切动物都呼吸,证明这类原因的三段论出现在中间格中。例如,让A表示“动物”,B表示“呼吸”,C表示“墙”,那么,A属于所有B(因为凡是呼吸者皆为动物)但不适用于C,这样,B也不属于任何C,因而墙不能呼吸。这样的原因就象是牵强附会的解释,我的意思是指用太遥远的一种形式去陈述中词,例如,阿那赫里西斯的格言,即在斯库塞人中没有吹笛手,因为没有葡萄树。
在同一门科学中,根据中词的位置,证明事实的三段论与证明根据的三段论的差异就是这样。但事实和根据还在另一方面互不相同,即在每个为不同科学所研究的存在上。所有互相联系,一门从属于另一门的学科都是这样。正如光学问题从属于几何,力学问题从属于立体几何,和声问题从属于算术,自然现象研究从属于天文学这样的联系一样。在这些学科中有些实际上是同名的,例如,数学和航海天文学都被叫做天文学,数学和声学和谐都被叫做和谐。在这些学科中,收集资料者知道事实。数学家揭示根据,后者能证明原因,但他们却常常忽视事实。正如研究普遍的人由于缺少完全的考察常常忽略某些特殊事例一样。一切分离存在的、呈现出特殊形式的对象都属于这一类。数学是研究形式的,它们并不把它们的证明局限在特殊的主体上。即使几何学涉及特殊的主体,它们也仅仅是偶然的。正如光学与几何学相关一样,另一门科学即对虹的研究与光学联系。知道虹存在这一事实是制然哲学家的任务,认识其根据是光学家一一或者是纯粹的光学家或者是数学上的光学家一一的任务。许多并不严格从属于其他科学的科学也具有这种联系,如医学与几何学,医生知道周期性的伤治愈较慢这一事实,但几何学家知道该事实的根据。
【14】在所有的格中,最科学的格是第一格。不仅数理科学,如算术、几何及光学通过它推进它们的证明,而且,广而言之,所有探讨根据的科学实际上都通过这一格推进自己的证明。一般来说,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探索根据的三段论都受这个格的影响。由于这个缘故,第一格也可以被认为是最科学的,因为知识的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对根据的研究。进一步,仅用这个格也能追求“是什么”的知识。因为在中间格中我们得不到肯定的结论。而对事物的“是什么”的知识必定是肯定的。在最后格中我们可以得到肯定的结论,但它不是全称的,而“是什么”却属于全称的范畴。“人是两足动物”并不是在任何特殊意义上而言的。最后,第一格独立于其他格,而其他格则为它所补充和增加,直到它们获得直接前提为止,十分显然,第一格对于知识来说是最关键的。
【15】正如A可以不可分割地属于B 一样,它也可以不可分割地不属于B。我的意思是,在不可分割地属于与不属于之间没有中词。在这种情况下,属于或不属于就不再依赖其他词项。当A或B 或两者被包含在某个整体中时,A就不可能在首要的意义上不属于B。让A被包含在C的整体中,如果B不被包含在C的整体中(A被包含在某个整体中,而B却不被包含在其中,这是完全可能的),那么就会有三段论证明A不属于B。如果C属于A的所有部分却不属于B的任何部分,那么A就不属于B。如果B被包含在某个整体中,譬如说,D中,则情况亦相同。因为D属于B的所有部分,所以A不属于D的任何部分,因而通过三段论表明,A不属于B的任何部分。如果两者都被包含在同一个整体中,那么证明将会采取同样的形式。
B可以不被包含在包含着A的整体中,反之亦同样成立,这一点通过一系列互相排斥的谓项可以明显地看出。因为如果ACD系列中没有词项能作为BEF系列中任何词项的谓项,A整个被包含在前一个系列的一个词项H中,那么很明显B就不能被包含在H中,不然,系列就不会相互排斥了。如果B整个地被包含在另一个词项中,情形也同样。另方面,如果没一个词项整个地被包含在另一个词项中,如果A不属于B,那它必然不可分割地不属于B。如果有中词,那么它们之中必有一个完全被包含在某个整体中。三段论要么在第一格中,要么在中间格中出现。如果它在第一格中出现,那么被包含在某个整体中的就是B(因为与B相联系的前提必定是肯定的);如果它在中间格中出现,那么被包含在整体中的既可以是A也可以是B。因为当否定陈述只跟其中一个相关时,三段论存在,如果两个都是否定的,那就没有三段论。
因而很显然,一个词项可以不可分割地属于另一个。我们已经说明它在什么时候可能以及怎样才可能这些问题。
【16】不是从否定的意义而是从一种肯定习性来考虑,无知是由于推论而产生的错误。在陈述一个直接的肯定或否定的联系的命题中,它以两种方式出现:(1)当我们单纯地设定一个词项属于或不属于另一个时;(2)当我们通过三段论产生这一设定时,从单纯设定产生的错误是简单的,但它基于多种形式的推论之上。让A不可分割地不属于任何B。那么如果我们以C为中词,推得A属于B,我们的错误就是通过推论而产生的。要么两个前提都可能是假的,要么只有其中一个可能是假的。(1)如果A不属于任何C,C不属于任何B,而我们对它们都作了相反的判定,那么,两个前提都是假的。C这样与A和B相联系是可能的,以至它既不从属于A也不普遍地属于B。B不可能整个地被包含在某个整体中(因为我们说过A不直接属于它),A不必然普遍地属于一切事物,因此两个前提都是虚假的。(2)也可能断定一个真实的前提,当然不可能任何一个都行,而只能是AC,前提CB总是虚假的,因为B 不被包含在某一整体中,但AC可以是真实的。例如,如果A不可分割地既属于C也属于B。如果同一词项直接作为多个主项的谓项,那么这些主项都不属于另一个。如若(A与C的)联系不是不可分割的,结果并不两样。
这样,关于肯定属性的错误只是从这些原因,在这些条件中产生的(我们已经知道工〕证明全称肯定联系三段论不可能在其他格中出现),但关于否定属性的错误却既可以出现在第一格中,也可以出现在第二格中。让我们首先说明在第一格中,它以多少形式出现,前提又是如何相联系的。
错误在下列两种情况下是可能的:(1)当两个前提都虚假时。例如,如果A不可分割地既属于C也属于B,因为A被断定不属于任何C,C不属于任何B,那么两个前提都是虚假的。(2)当两个前提中有一个虚假(这个前提可以是任意的)时。 AC可以是真的,而ca可以是假的,AC可以是真,因为A不属于一切事物,CB可以假,因为当A不属于任何C时,C不能属于任何B,否则,前提AC就不再真实了,此外,如果两个前提都是真实的,那么结论也是真实的。再者CB可以真而AC可以假。例如,如果B既被包含在C中也被包含在A中,因为它们之中有一个必定从属于另一个,因而如果我们设定A不属于任何C,那么前提就是虚假的。十分明显,无论只有一个前提假还是两个前提都假,三段论都是假的。
在第二格中,(1)两个前提都假是不可能的(因为当A属于所有B时,我们不能找到这样一个词项,它属于一个的全体却不属于另一个的任何部分,但是我们必须以这种方式断定三段论,即,,果三段论存在,那么中词从属于一个端词而不从属于另一个。如果这样断定的前提是虚假的,那么断定相反的前提显然会获得相反的结果。但这是不可能的)。但是,(2)没有什么阻止两个前提可以部分虚假。例如,如果C属于部分A和部分B,因为如果它被设定从属于所有A,不从属于所有B,那么两个前提都是虚假的。但不是从属于全体而是从属于部分,则可以成立。如果另一个前提被设定是否定的,情况亦然。(3)单个前提可以是虚假的,属于所有A的也属于所有B,如果C被设定为属于整个A但不属于整个B, CA就是真实的,而CB则是虚假的。再者,不属于所有B 的也不属于A。因为如果它属于A,它就属于B,但根据假设它不属于B,因而如果C被设定属于所有A但不属于任何B,那么前提CB就是真的,而另一个是虚假的,如果调换否定前提,情况亦相同。因为不属于任何A的也不属于任何B。这样,如果C被设定不属于整个A,但属于整个B,那么前提AC是真实的,而另一个前提是虚假的。又,设定属于所有B 的不属于任何A是虚假的,如果它属于所有B,它必定也属于某个A,这样,如果C被设定属于所有B 却不属于任何A,CB就是真的,CA是假的。
因而,十分明白,当两个前提都假以及有一个前提假时,在不可分的命题中,错误的推论是可能的。
【17】在不是不可分割的属性中,无论它们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当推论通过恰当的中词产生虚假的结论时,不可能两个前提都假,只有大前提才可能虚假(所谓“恰当的中词”即通过它可产生相矛盾结论的中词)。让A通过中词C属于B,为了产生三段论,前提CB必被设定为肯定的,很明显,它必定始终是真实的,因为它不能够转换。但AC却是假的,随着它的转换,三段论莽得相反的结论。设定中词要从另一谓项系列中取得,情况亦同样。例如如果D既完全包含在A之中,又作为一切B 的谓项,前提DB必定静止不变,而另一个却可以被转换,因而DB始终是真实的,而后者却总是虚假的,这类错误实际上与通过中词推得的错误相同。不过如果三段论不是通过恰当的中词而产生的,中词属于A却不属于任何B,那么两个前提必定都是虚假的。如果三段论要成立,则前提必须在相反的意义上被设定。当它们这样被设定时,二者都变成虚假的。例如,如果A属于整个D,D不属于任何B,当这些陈述发生转换时,就会有三段论存在,它的两个前提都是虚假的。但当中词,例如D,不属于A时,前提AD就是真的,DB是假的。AD是真实的,因为D不包含在A之中。DB是虚假的,因为如果它是真实的,那么结论也会是真实的,然而根据假设,结论是虚假的。
当错误在第二格产生时,两个前提完全虚假是不可能的(因为如我们以前说过的,当B从属于A时,没有事物能属于一者的全体而不属于另一者的任何部分),但其中一个前提可以是虚假的,任意哪个都行。如果C既属于A也属于B,如果它被设定属于A却不属于B,那么前提CA就是真实的,而另一个是虚假的。再者,如果C被设定属于B却不属于A,那么CB是真的,而另一个是虚假的。
这样,我们就说明了如果错误的推论是否定的,那么什么时候以及从什么样的前提中错误会产生。如果它是肯定的,那么,(1)当它通过恰当的中词而推得时,两个前提都假是不可能的,因为如我们在上文已说过的,如果有三段论,那么前提CB必定是静止不变的,因而AC始终是假的,因为它是(性质)要被转换的前提。(2)如我们在涉及否定性的错误时所说的,设定中词取自另一个谓项系列,那么情况亦相同。因为DB必定是静止不变的。 AD在性质上可以转换,这错误与以前的相同。但是,(3)当结论不是通过恰当的中词推得,如果D 从属于A,那么这个前提是真实的,而另一个是虚假的。因为A可以属于多个互相间不从属的词项,但是如果D 不从属于A,那么很显然这个前提始终是虚假的(因为它被设定为是肯定的),反之,DB可以是真的或假的。没有什么阻止A不属于任何D 而D 属于所有B(例如,动物不属于任何科学,但科学却属于一切音乐),也没有什么阻止A不属于任何D,D不属于任何B。(这就很明白,当中词不从属于A时,两个前提都可以是假的,并且其中任意一个都可以是假的。)
这样,三段论的错误可以以多少种方式,以什么样的前提出现在直接属性以及证明属性中,就十分清楚了。
【18】同样明白的是,如果感觉功能丧失了,那么某些知识必定随同它而丧失,因为我们的学习要么通过归纳,要么通过证明来进行。证明从普遍出发)归纳从特殊开始,但除非通过归纳,否则要认识普遍是不可能的(甚至我们称作“抽象”的东西,也只有通过归纳才能把握,因为尽管它们能分离存在,它们有一些也居于某类对象之中,仅就每类对象都有一种特殊性质而言)。如果我们缺少感觉,我们就不能适用归纳。因为感觉才认识特殊,由于它们既不能通过缺乏归纳的普遍,也不可能通过没有感觉的归纳得到认识,所以对它们不可能获得知识。
【19】每个三段论都由三个词构成,有一种形式能证明A属于C,因为A属于B,B属于C,另一种形式是否定的,其中一个前提是肯定的,而另一个前提却是否定的。很显然,这些是(三段论的)本原和所谓的假设,通过以这种方式设定它们,一个人必须证明,例如,A由于B而属于C,又,A由于另一个作为中词的词项而属于B,B亦以同样方式属于C,现在如果我们只是以一种辩证的观点来争论,那么,很显然,我们只需要考虑结论是否推自最广泛被接受的前提。所以,尽管一个给定的词项并不真是A和B的中词,但只要它被普遍接受,我们据此推论,那么推论在辩证法的意义上是完满的,但如果我们的对象是真实的,我们就必须从事实出发进行研究。观点就是这样,有些词项在不是偶然的意义作其他事物的谓项(我所谓“偶然地”是指,譬如,有时我们说“那个白的东西是个人”,它跟说“那个人是白的”是不一样的,人不是白的东西,因为他是其他某个东西,而白的东西是人,因为它是白的人的偶性),有些事物在本性上就是可以作谓项的。让C不再能属于其他任何词项,但B 却直接属于C,没有其他词项居于它们之间。又,让E以同样的方式属于F,F属于B,那么这个系列有必定的界限吗?或者说,它可以进展到无穷吗?又,如果没有词项自身可作为A的谓项,而A直接属于H,不直接属于任何中间项,H属于G,G属于B,那么,这一系列也必然有个终端,还是它也可以进展到无穷呢?它与前一个问题不同。它问的是,“如果我们从这样一个词项——它不从属于其他事物而其他事物却从属于它——开始,是否可能按上升方向进展到无穷?”前一个问题问的是:如果我们从这样一个词项——它自身可作为其他事物的谓项,但没有什么能作为它的谓项——开始,我们能否按下降方面进展到无穷。进而,当终端确定时,居间的词项在数目上能无限吗?我的意思是说,例如,如果A属于C,B是它们的中词,其他词项可作为B和A的谓项,另外词项又可以作为这些词项的谓项,那么它们能进展到无穷吗?还是不可能?探索这个问题与探索证明是否构成一个无穷系列是一样的,也就是说,万物是否都可证明或终极在互相联系中是有限的。否定的三段论与前提也有同样情况,例如,如果A不属于任何B,那么它要么是直接的,要么存在着某个它不直接属于的居间的词项(例如它不直接属于G,但G却属于任何B)。再者,某个词项先于G,例如,H,A不属于它,可它却属于一切G。在这种情况下,要么A更直接所属的词项在数目上是无限的,要么系列有一个界限。
但是,如果前提是可以换位的,情况则不同。在词项可以互作谓项的情况下,没有一个词项是最初的或最终的谓项,因为在这一方面,一切都同样处在互相联系之中,无论可作为述说主项的词项在数目上无限,还是两类词项(我们对它们都不确定)都在数目上无限,唯一的例外是,如果词项不能按同样方式换位,而是一个是偶然的,另一个则是真正的谓项。
【20】如果谓项在向上和向下两个方向都有界限(我所谓“向上”是指朝更普遍的方向上升,我所谓“向下”是指朝更加特殊方向下降),那么,十分明白,居间项在数目上不可能是无限的。因为如果当A述说下时,居间项B在数目上是无限的,那么,很清楚,就可从A开始,顺向下的方向,找到被另一词项所述说的某一词项,直至无限(因为在进展到下之前,居间项在数目上是无限的)。同样,如果从下开始,顺上升方向进展到A,其间亦有无限多的词项。这样,如若这些结果不可能,那么A与下之间存在着无限多的居间项同样也不可能。如果有人主张在AB……F系列中某些词项是连续的,所以在它们之间没有中项,其他的词项也不可能被把握,则情况也没有什么不同。不论采用B 系列中哪个词项,朝A或下方向的居间项在数目上必定要么有限要么无限。在无限的系列中,不管先从哪个词项出发,直接的或者间接的都没有什么差别,因为在它们之后的词项是无限的。
【21】 如果在肯定证明中,这个系列在两个方向上都有界限,那么,很显然,在否定的证明中它也有界限,让我们设定,从最终词项(所谓“最终词项”,我是指不属于其他任何词项,但其他词项,例如F却可以属于它的词项)不能上升到无限,或者从最初词项(所谓“最初词项”,我是指它可以述说其他词项,但其他词项却不述说它)不能下降到终极。如果这些条件得到满足,那么在否定中也有界限。证明一个词项不属于另一个有三种方式:(1)B属于一切C所属于的事物,但A不属于任何B 所属于的事物。在前提BC中,一般是在小前提中,我们一定可以获得直接的命题,因为BC这一前提是肯定的。至于另一同项,很显然,如果它不属于另一个先在的词项,例如D,那么,这个词项便属于一切B。如果它也不属于先于D 的另一词项,那么,这个词项必定属于一切D。这样,由于上升的进程是有限的,通向A的进程也是有限的,而且将有某个A不能属于的最初词项。(2)如果B 属于一切A,却不属于任何C,那么A不属于任何C。如果要求证明这一点,那么,很明显,证明要么用上面描述过的方法,要么用现在的方法,要么用第三种。第一种已经说明了,第二种现在就要进行说明。证明如下:D属于所有B,却不属于任何C,因为有些谓项必然属于B。再者,由于D不属于C,那么其他某个不属于C的属于D。由于肯定的属性系列在上升方面有限,否定系列也是有限的。(3)第三种方式是,如果A属于所有B,C不属于所有B,那么C不属于所有A所属于的东西。它也能被以前所述的方法或为一种相似的方法所证明。在前面的情况下,系列显然是有限的,在后一种情况下,我们现在设定B属于E,C却并非都属于E。而这又被同样地证明。因为我们已经设定向下方向的系列也有界限,那么很显然,不能作为C属性的系列也有界限。
很明显,即使证明不限于一种方法,而是采用全部方法——时而第一格,时而第二格,时而第三格——即使如此,系列亦有界限。因为方法在数目上是有限的,所以,有限数目的方法采用的有限数目的事物的结果必定是有限的。
因而,如果肯定属性的系列有界限,则否定属性的系列显然亦有界限,而肯定属性的系列有界限这种情况借助下列辩证论述将会明白。
【22】构成事物本质的一部分的谓项系列显然有界限,因为如果定义可能,也就是说,如果本质可以认识,而在数目上无穷的事物又不可能被穷尽,那么,构成事物本质的一部分的谓项在数量上必然是有限的。但我们一般地可以按以下方式处理问题。我们可以真实他说“白的东西在行走”,“大的东西是木头”,或者说,“这根木头是大的”及“这个人在行走”。在这两种情况下做出的陈述是不相同的。当我说“白的东西是木头”时,我的意思是,碰巧是白的东西是木头,而不是说白是木头所依附的主体,因为并不是作为白或作为白的一个特殊种,白的事物才成为木头的,白的东西成为木头只是出于偶然。另一方面,当我说“这根木头是白的”时,我并不是指其他某个碰巧成为木头的东西是白的,就像当我说,“有文化的人是白的”的含义一样(我说这句话的意思是,“那个碰巧有文化的人是白的”),相反;在这里,木头是实在地变成白的东西的主体,而且不是作为其他事物,而是作为木头的一个种或某根特殊木头才这样。这样,如果我们要制定一条规则,那就让我们把后一类论断称作谓项,而前一类论断根本不是谓项,或者说是偶然意义而非一般意义上的谓项。上例中的“白”和“木头”分别是谓项和主项。因而,让我们设定,谓项始终是一般地而不是偶然表述主项的。因为证明依赖于此才得以进行。因此,当一个词项述说另一个词项时,那么它所表明的要么是是什么,要么是质、量、关系、动作、承受、何地、何时中的某一个。
进而,表明实体的谓项意味着主词与谓项或与谓项的一个种相同,不表明实体却表述另一个既不与谓项或谓项的一个种相等同的主项的谓项是偶然的,例如,“白”作为“人”的谓项。在这里,“人”既不等同于“白”,也不等同于“白”的某个种,但他可能是个动物,因为人等同于动物的一个种。不表明实体的谓项必定表述某个主项,除非一个事物因为首先是其他事物,否则它不可能是白。“形式”可以排除掉。因为它们只是无稽之谈,即使它们存在,也是不相关的,因为证明只涉及我们已讨论过的这些谓项。
如果X不可能是Y的性质,Y不可能是X的性质,即如果不能有一个性质的性质,那么,X和Y就不能按照我们所制定的方式互为谓项。用一个去陈述另一个可能是真实的,但交互陈述却不可能是真实的。因为谓项可被陈述作实体,即谓项的种或属差。我们已经证明这类谓项在向上或向下方向都不可能进展到无穷(例如人是两足动物,两足动物是动物,动物又是其他某个事物,或者说动物述说人,人述说加里亚斯,加里亚斯述说其他某个作为本质的部分的事物)。因为每个这样的实体都可定义,但要在思想中穷尽一个无穷系列是不可能的。因而系列无论是向上还是向下都不可能是无穷的,因为我们无法定义为无穷数量的词项所表述的某个实体。因而,作为种,它们不能互相作谓项,否则,一个事物就会相等于它自身的一个部分。也不可能有任何事物交替表述性质或其他任何范畴,除非是在偶然的意义上。它们都是属性,只能表述实体。至于系列不能上升到无限的证明,在每一步骤上,谓项表明的要么是质,要么是量或其他某个范畴,要不然就是实体中的因素。后者在数目上是有限的。范畴的种类亦是有限的,即性质、数量、关系,动作、承受、何地及何时。
我们已经阐明一个谓项表述一个主项,除,了表明是什么而外,谓项不能相互表述。它们都是属性,有的在其自身的意义上而言,有的在其他意义上而言。我们说它们都表述某一主体,而属性却不是一类主体。因为我们认为诸如此类不是其他某个事物的事物,并不与对它所作的陈述相区别,但只是陈述了其他某个词项,而其他属性却表述一个不相同的主体。一个谓项表述一个主项,无论在向上还是在向下都不能够构成一个无限的系列。因为属性所述说的主体并不多于在某个个体的实体中所隐含的因素,而它们在数目上并不是无限的。在上升方向我们有这些主词及它们的属性,两者在数目上都是有限的,因而必定存在着某个事物首先表述的主体,而其他事物又表述这一事物,这个系列必定是有限的,即是说,必定存在着某个词项,它不表述任何先于它的词项,也没有一个先于它的词表述它。
除以上说明的证明方式之外,还有另外一种方式,一个能为其他先在的谓项所断言的主体的证明,和不经证明而有的或将有的知识相比,与可证明的东西相关联不见得更幸运些。此外,如若通过其他某些事物而得知。除了知道之外,对它们不可能有更好的联系,所以,我们通过它们得知的东西都不是科学知识。如果通过证明一般地知道一件事物——不是作为一个有条件的或假设性的结论——是可能的,居间的谓项必定有限。如果没有界限,始终存在高于最后所使用词项的事物,那么,一切事物都是可以证明的。因此,如果越过数目上的无限是不可能的,我们就不能通过证明知道这些可证明的谓项。如果我们与它们的联系不优于与知识的联系,那就不可能通过证明获得对任何事物的整体的知识,而只有假设性的知识。
一个人可以有理智地从上述讨论中相信我们所说内容的真理性。但通过分析的方法可以更简明地从下面的论述中理解到,在作为我们研究对象的证明科学中,无论是向上,还是向下都不可能有无限的谓项系列。
证明与事物的就自身而言的属性相关。属性在两种意义上说是依据自身的:(1)因为它们内在于它们主体的“是什么”之中,或者(2)因为它们的主体内在于它们的“是什么”之中。例如,在“奇数”与“数”的关系中,“奇数”是“数”的一个属性,而“数”自身又内在于“奇数”的定义中,另一方面,“复多”或“可分”却内在于“数”的定义中。这些属性都不能进展到无穷,当联系是奇数与数目的联系时,系列不可能是无限的(因为这意味着奇数具有另一个奇数内在于其中的属性。如果这样,那么数必定首先内在于几个作为其属性的奇数中。这样,因为无限数目的这种属性不可能属于一个单一的主体,所以,上升的系列也不会是无限的。实际上所有这样的属性必定内在于终极的主体中,例如,数的属性都在数中,而数在属性之中,因此它们可以互相转换,但却不能超越这个范围)。内在于它们的主体的“是什么”中的属性,在数目上也不可能是无限的,否则,定义就不可能。这样,如果作为谓项的一切属性都是依据自身的,而且它们在数目上不可能是无限的,那么上升的系列必定有限,下降的系列亦相同。
如果情况确是如此,那么两个词项的居间项在数目上也必定是有限的,果然这样,那就很明显,证明的本原必定存在,而且某些人所持有的观点(我们在开始时已提到。即认为事物都可证明的论点)是错误的。因为如果本原存在,那么(1)并非一切事物都可证明,并且(2)证明也不能构成一个无限的系列。因为反对这两个结果中任何一个都意味着没有前提是直接的和不可分的,一切都是可分的。因为通过内在地而非外在地附加一个词项,命题可得到证明。这样,如果证明不能进展到无穷,那么,两个词项的居间项就可能在数目上无限。不过如若谓项系列在上升和下降方向上都有限,这是不可能的。然而,谓项系列的有限在上面已用辩证法,现在又为分析法所证明。
【23】从所有这些结论中可以明显地看出,如果同一属性属于两个主体,例如,如果A既属于C也属于D,C和D 不能或者至少不能在一切事例中互相表述,那么这种谓项并不因为一个共同的特性而始终属于它们。例如,“其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由于一个共同的特性,既属于等腰三角形也属于不等边三角形(它之所以属于它们,乃是因为它们都是某种特殊图形,而不是因为它们彼此之间的差别)。但情况并不总是这样,让B 表示A由此而属于C和D 的特性,那么很清楚,B也由于其他某个特性而属于C和D,这个特性又会因第三种特性而属于C和D,所以在两个词项间可插入无数的居间项,但这是不可能的。从而,如果有直接的前提存在,那么同一谓项并不必然借助一个共同的特性而属于多个主体。不过,如果被证明为两个主体的共同属性是它们的一个依据自身的属性,那么,居间项必定属于同一个种,并且(前提)来自同一组直接前提。因为我们已经知道,在证明的命题中,我们不能从一个种跨越到另一个种。
十分明白,当A属于B时,如果有一个中词,那么A属于B是能被证明的。这个证明的“因素”等同于中词,或者说,它们在数目上是相同的,因为“因素”要么是全部的,要么是普遍的直接前提。没有中词,就没有证明。我们正在研究本原。同样,如果A不属于B,如果要么有一个中词,要么有一个A所不属于的先在词项,那么,证明就是可能的,否则便不可能。我们只是正在研究本原。因素与中词的数量相等,证明的本原正是包含着它们的前提。正如存在着某些不可证明的前提,如“调是Y”或“调属于Y”一样,也存在着其他不可证明的前提,如“调不是Y”或“调不属于Y”,所以有些是作肯定陈述的原则,有些是作否定陈述的原则。
当要证明一个结论时,我们必须设定表述B的直接词项,假定它是0然后假定D同样可表述C。如果我们继续这一进程,我们在证明中从不设定任何超出A范围的前提和属性,而是不断压缩两个词项的间距,直到主项和谓项成为不可分的或者成为一体。当前提变成直接的时,我们便得到了一个单位,只有直接的前提才是纯粹意义上的前提。正如在其他领域中最基本的单位是简单的东西,而且在各处不尽相同,如重量最基本的单位是梅纳,在音乐中是四分音,如此等等。同样,在三段论中,最基本的单位是直接的前提,而在证明和认知中它是一种理会或努斯......。
在肯定的三段论中,没有什么超过属性的范围。在否定的三段论中,(1)在一种方式中没有什么超出其属性需要被证明的词项的范围之外。例如,设定要通过C证明A不属于B(前提是C属于所有8,A不属于任何0,随后,如果要证明A不属于任何0那么在A和C之间必须设定一个中项,过程就按照这种方式继续。(2)如果因为C属于所有D,但不属于任何E(或不属于所有D,要求证明D不属于B,则中词决不会超出B,的范围,F即是谓项被要求(不)属于它的主项。(3)在第三种方式上,中词决不会超出结论中被否定的主项和否定的谓项的范围。
【24】因为证明要么是普遍的,要么是特殊的,或者要么是肯定的,要么是否定的,所以可以争论哪一个更好些。对于直接证明以及归谬法亦是如此。首先让我们考虑普遍的和特殊的证明。搞清楚这一问题后,再讨论直接证明和归谬法。
有些人以下面这些方式考虑问题,所以认为特殊证明较好些。(1)可以使我们获得更多知识的证明即是更好的证明(因为这是证明的特长戎并且我们惜助事物自身认识某个特殊事物比借助他物认识它时可以获得更多的知识,例如,如果我们知道哥里斯库是个有教养的人,而不仅是知道某个人有教养,那么我们对“有教养的哥里斯库”就是有更多的知识。其他情况亦同样)。普遍证明表明不是某个特殊事物而是其他事物有一个既定的属性(例如,它不指明等腰三角形,因为它是等腰三角形,所以有一个既定的属性,而是因为它是一个三角形)。相反,特殊证明却指明正是事物自身具有这个属性。所以,如果借助事物自身指明事物中的证明是较好的证明,而特殊证明比普遍证明更具有这种性质,那么,特殊证明也就比普遍证明更优越。(2)进而,如果普遍离开特殊便不存在,而证明使人产生一种信念,即以为存在着一种证明赖以进展的具有这种性质的事物,它留居在事物之中作为特性,如与特殊的三角形不同的三角形,与特殊的图形不同的图形,与特殊的数目不同的数目。如果涉及存在的永不错误的证明比涉及不存在的错误证明更好;如果普遍证明属于后一类(以下述方式推理,例如,关于匀称,匀称是一个具有明确特征的东西,它既不是线,不是数,不是立体,也不是平面,而是不同于这一切的东西)——如果这类证明更接近于普遍证明,比特殊证明更少涉及存在,并且产生了某种错误的意见,那么可以推知普遍的证明不如特殊的证明。
但事实上,(1)第一种论证既可应用于普遍证明,同样可应用于特殊证明。如果“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这一属性不是作为等腰三角形而是作为三角形的一种形状,那么,知道这个形状拥有这种属性是因为它是等腰三角形的人,对事物的根本原因的认识,不及知道这个形状拥有这种属性是因为它是一个三角形的人。总而言之,如果一个属性不属于作为三角形的主体,但属性却被证明属于主体丫那么这便不是证明。但如果它确实属于作为三角形的主体,那么知道这种属性属于这种主体的人具有更丰富的知识。如果“三角形”是个广义词,具有一个不变的意义,那么,“三角形”一词便不是歧义的。并且如果“其内角总和等于两直角”这一属性属于一切三角形,那么是作为三角形的等腰三角形,而不是作为等腰三角形的三角形才拥有这样的角。因而,知道普遍的人比知道特殊的人具有更丰富的知识。由此推得,普遍证明高于特殊证明。(2)如果意义是不变的,普遍的词项不是歧义的,那么普遍证明的真实存在性并不会少于某些特殊证明,甚或比后者更为真实存在。因为普遍包括不朽的事物,反之,特殊则倾向于消亡,进而,没有必要因为普遍有一个独特的意义便断定它是脱离特殊的某个实在。在范畴不表示实体而表示性质、关系或活动的情况时更加不必要。如果这种断定已作出,那么错误不在于证明而在于听者。(3)证明就是证实原因和根据的三段论。普遍更具有原因的性质(拥有可依据自身的属性的主体本身即是其拥有那种属性的原因;普遍是首要的,所以普遍是原因),因而普遍证明更为优越,因为它证实原因或有根据的事物更为合适。(4)再者,当我们达到一个事实,它的存在或将要存在不依赖于其他事实时,我们就完成了对原因的探究,并且认为已经知道了它,因为我们通过这种方法所进行的探索的终点是事实本身的终极和界限。例如,X 为什么来?为了挣钱,挣钱是为了还债,还债是为了不做不公正的事。当我们按这种方式进展,达到一个既不依赖于他物也不以他物作为其对象的原因时,我们就说他是这个人到来——或已到来或将要到来——的目的,这样我们就最完全地懂得了这个人来的原因。如果同样的道理可应用于所有的原因和有根据的事物。如若在刚才所说的条件下我们对终极因的知识是最完全的,那么在一切其他情况下,当我们达到一个不再依赖于其他事实的事实时,我们的知识也是最完全的。所以当我们认识到一个图形的外角总和等于四个直角时,因为这个三角形是等腰三角形,那就仍然具有“为什么这个图形是等腰三角形”这个问题。答案是,它是一个三角形,而三角形具有这种属性是因为它是直线的图形。如果这一原因不再依赖他物,那么我们的知识就完全了。而我们的知识现在是普遍的,因而普遍知识是较优越的。(5)原因越是特殊,它们就越陷于不确定性,而普遍的证明都倾向于简单和确定。不确定的原因是不可知的,而确定的原因则是可知的。因而普遍的事物比特殊的事物更易理解。因为普遍是更加可以论证的。而更加可以论证的事物的证明是更为真实的证明,因为相对性在程度上同时变化,因而普遍证明是更为优越的,因为它是更为真实的证明。(6)再者,借助它既可以知道一个给定的事实,也能知道另一个事实的证明优于通过它只能知道那个给定的事实的证明。知道普遍的人也知道特殊,反之,知道特殊的人不知道普遍。据此也可以推出,普遍证明优于特殊证明。(7)再看下面的论证,被认为更普遍的事物的证明在于通过一个接近于本原的中词来证明。而最终接近于本原的是直接的前提,即本原自身。如果从本原出发的证明比不从本原出发的证明更为精确,那么较多接近本原的证明就比较少接近它的证明更为精确。普遍证明更具有这种性质,所以它更为优越。例如,假定要求证明A属于D,中词是B和C,B是较高的词项,那么借助B而作出的证明是更普遍的。
但是,在以上论证中,有一部分只是辩证的。可以最清楚地见到普遍证明更优越的是在一前一后两个前提中,当我们理解了前者时,在一定意义上对后者也会有某种知识,有某种潜在的了解。例如,如果某人知道每个三角形的内角和等于两直角,那么他在一定意义上也潜在地知道了等腰三角形的内角和等于两直角,即使他并不知道等腰三角形是一个三角形。但理解了后一个前提的人却不知道普遍,无论是潜在的还是现实的。除此而外,普遍的证明是理智的,但特殊的证明却终止于感觉。
【25】 上面的论证充分表明,普遍证明优于特殊证明。而从下面的论证则可以清楚地看到肯定证明优于否定证明。
(1)假如其余条件相同,那么可以断定从较少的假定、假设或前提取来的证明形式优于其他证明形式。设定它们是同样被了解的,当它们其中少数几个的知识可以很快获得时,这种结论是更合人意的。从较少前提得出的证明较为优越的论证可以用普遍形式陈述如下。设定在这两种情况下,中词都同样可知,而且在先的中词比在后的中词更为可知。让我们设定,A属于E的两种证明;一是通过中词B、C、D,二是通过中词F、C。那么A属于D的命题与A属于E(在第二种方式下)的命题同样清楚。但是,A属于D的命题却比A属于E(在第一种方式下)的命题在先,并比它知道得更多。因为后者要为前者所证明,而证明的途径要比证明的事物更为确定,所以假定其余条件相同,那么从较少前提导出的证明优于其他证明。肯定证明和否定证明都要用三个词项和两个前提进行,但肯定证明只断定某物是这样,而否定证明既断定某物是这样又断定某物不是这样,因而它要依赖于较多的前提,所以不如肯定证明。
(2)我们已经证明,如果两个前提都是否定的,则三段论不能成立,如果一个前提是否定的,那么另一个前提必定应当是肯定的陈述。除此而外,我们必须掌握下列规则。当证明扩展时,肯定的前提在数目上必须增加,但在任何三段论中否定的前提却不能多于一个。让我们设定没有任何B是A,一切C都是B,那么,如果两个前提需要进一步扩展,那就必须在它们之间插入一个中词,让D作为AB的中词,E作为BC的中词,那么很清楚,E是肯定的,D对B的关系是肯定的,对A的关系却是否定的,D必定述说所有B,但A却必定不述说任何D,这样就产生了一个否定前提,即AD。所有其他三段论都是同样情况。如果在肯定的三段论中,则中词必定同两个端项发生肯定的关系,但在否定的三段论中,中词必定同两个端词中的一个发生否定的关系,因而就产生了一个否定的前提,而其他的前提却是肯定的。如果证明的途径比被证明的事物更为可知,更为确实,否定命题要为肯定证明所证实,但肯定命题却不能为否定证明所证实,那么肯定证明由于是在先的,更为可知,更为确实,所以是更优越的。
(3)再者,如果三段论的本原是普遍的直接前提,如果普遍的前提在肯定的证明中是肯定的,在否定的证明中是否定的,如果肯定前提先于否定前提,并且比它更被了解(因为通过肯定前提,否定前提才被知晓,肯定前提先于否定前提,正如存在先于非存在一样),那么,肯定证明的本原优于否定证明的本原。而运用较优越的本原的证明自身也是优越的。
(4)肯定证明更具有本原的性质,因为没有肯定证明,便没有否定证明。
【26】 因为肯定证明优于否定证明,很明显,它也优于归谬法。但我们必须了解它们之间的差别。让我们设定A不属于任何B,B属于所有C,那么A必然不属于任何C。如若前提按这种方式被设定,则A不属于任何C这个否定证明是直接的,但归谬法采取下列形式。设定要证明A不属于B,那么我们必须先设定A属于B,B属于C,从而推出A属于C。但已经认定这种情况不可能,所以A不可能属于B。因此如果承认B属于C,那么A属于B是不可能的。词项的顺序都是一样的。它们的区别在于,当作“A不属于B”或“A不属于C”的陈述时,在哪一种形式中对否定的前提知道得更多。这样,当结论中的否定判断被知道得更多时,我们得用归谬法进行论证,当它是三段论的前提之一时,我们就得到直接的证明。但命题“A不属于F”在本性上先于“A不属于C”。因为结论所从出的前提先于结论。命题“A不属于C”是结论,而“A不属于B”却是结论所从出的前提之一。从严格的意义上说,如果结论是摧毁性的,那么它就不是结论,其所从出的命题也不是前提。三段论所从出的命题是互相联系的前提,正如整体与部分或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一样。而前提AC与BC却不是这样互相联系的,所以,如若从更为可知的和在先的前提出发而进行的证明是优越的,这两类证明都依赖于一先一后的两个否定命题,那么,否定证明就纯粹优越于归谬法,而肯定证明由于优于否定证明,所以很显然也优于归谬法。
【27】同时既关涉事实也关涉有根据的事物的知识,相比于只关涉事实而不关涉有根据的事物的知识来说,是更为精确的、在先的。其对象不依附某一主体的知识相比于其对象依附于某一主体的知识(例如,算术相比于和声学)是更为精确的、在先的。使用较少因素的知识相比于使用附加因素的知识是更为精确的、在先的(例如,数学相比于几何学)。我所谓“附加因素”,意思是,例如一个单位是一个没有位置的实体,但一个点却是有位置的实体,我认为后者就包含着附加因素。
【28】一门科学涉及一个种或一类对象,这些对象构成了那个种的最初因素,是它的部分或者是这些部分自身的属性。如果两门科学的本原不属于同一个种,并且一门科学的本原也不是来自另一门科学的本原,这两门科学便不相同。当一个人达到不可论证的前提时,这就被证实了。因为这些前提和结论与被证明的事实在同一个种之内。如果通过它们而证明的结论属于同一个种,是同类的,那么它就又一次得到了证实。
【29】人们不仅可以从同一系列采用不直接相连的中词,例如,选择C或D或F作为AB的中词,也可以从另一系列中采用一个中词,从而使同一结论获得多种证明。例如,A表示“改变”,D表示“感受”,B表示“快乐”,C表示“轻松”。这样,D表述B,A表述D都是真实的。因为如果一个人快乐,那他就是感受的,而感受是改变的。再者,A表述G,G表述B也是真实的。因为快乐的人都是轻松的,耐轻松就意味着感受。这样,结论就可以通过不属于同一系列的不同的中词推出,当然这两个中词不是一个不能表述另一个,两者必定属于某个相同的主体。我们必须用其他格来研究这一点,看看它究竟能用多少方法得出相同的结论。
【30】关于偶然,没有证明知识。因为偶然发生的事情既不是必然的也不是经常的,而是一种以不同于上述两者的方式而发生的。而证明却是关涉这两者之中的某一个的。每个三段论借助要么是必然的,要么是经常的前提而进行。如果前提是必然的,那么结论也是必然的,如果前提是经常的,那么结论也是经常的。因而,如果偶然既不是经常的也不是必然的,那就没有关于它的证明。
【31】科学知识不可能通过感官知觉而获得。即使感官是关于有性质的对象而不是关于某个东西的。我们所感觉到的必定是在某一地点、某一时间中的某个东西,但普遍的而且在一切情况下都是真实的东西是不可能被感觉到的,因为它既不是一个特殊的东西也不处在某个特定的时间中,否则,它就不再是普遍的了。因为只有永远而且在各处都可得到的东西才是普遍的。所以由于证明是普遍的,普遍不能为感官所感知,所以很明显,知识不能通过感官知觉而获得。但很显然,即使感觉到三角形的内角和等于两直角是可能的,我们仍然要寻求对它的证明,而不应像有些人所认为的那样,把它看成是如此。感官知觉必定是关涉特殊的,而知识则是对普遍的认识。因而,设定我们在月球上,看见地球遮住了阳光,我们也不会了解月蚀的原因。我们只感觉到月蚀在那时发生,却根本察觉不到它的原因。因感官知觉并未告诉我们任何关于普遍的东西。不过,如果通过不断重复地观察对象,我们成功地把握住了普遍,那么,我们便有了证明。因为从特殊经验的不断重复中,我们得到关于普遍的见解。普遍的价值在于它展示了原因。这样,在考虑这类具有与自身不同的原因的事实时,普遍的知识比通过感官或理会得来的知识更为宝贵。最初真理另当别论。
很显然,通过感觉不可能获得任何可证明事物的知识,除非感觉一词是指借助证明而获得的知识。不过,确有某些问题与感官的失败相关。例如,有某些现象,如果我们看见它们的发生,那么解释它们便没有什么困难。不是因为我们通过看一个事物知道了它,而是因为看它能使我们把握普遍。例如,如果我们能看见玻璃中有许多通道,光通过它们射进来,那就明白了它为何能照亮。因为在每一个具体事例中,我们都能分别看到这个结果,并且理会到在所有情况下它都必然如此。
【32】一切三段论不可能有相同的本原。(1)这可以用辩证的论证表明。(a)有些三段论是真的,有些三段论是假的。从虚假的前提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当然也是可能的。但这只是偶尔发生的情况。例如,如果A表述C是真实的,但中词B是虚假的,因为A不属于B, B不属于C。如果我们采用这些前提中的中词,那么,前提就是虚假的。因为虚假的结论来自虚假的前提,反之,真实的结论却来自真实的前提。虚假的东西与真实的东西是不相同的。(b)即使虚假的结论也并不出自相同的本原。因为谬误要么是彼此相反的,例如,正义是非正义,相等与大于或小于;要么是不能并存的,例如,正义是怯懦,人是马或牛。
(2)根据我们已经提出的理论,可以把问题作如下的论证:(a)并非所有真实的三段论都具有相同的本原,它们之中有许多三段论的本原属于不同的类,并且是不可变换的。例如,单位不能与点相变换,因为前者没有位置,而后者却具有。无论如何,那些词项必然要么作为中词,要么作为大词或小词而被引入,或者部分作为中词,部分作为大词或小词。 (b)也没有任何共同本原用作前提以证明一切结论(我所谓“共同的”,例如排中律)。因为主体属于不同的种。它们有些只表述质,有些只表述量。只有借助它们,证明才通过共同的本原而成立。(c)本原在数量上并不比结论少很多。因为前提就是本原,而前提是通过另一个要么外在地,要么内在地加上的词项而形成的。(d)结论在数量上是无限的,而词项的数目却是有限的。 (e)有些本原是必然的,有些是或然的。
如果我们以这种方式考虑问题,那么,当结论是无限的时,本原不可能对一切都是共同的或在数目上是有限的。(3)如果把“相同”用于另一种意义,例如某人说,“这些都是几何学的本原)这些都是算术的本原,这些都是医学的本原”,那么除了说明科学具有本原外还有什么其他意义呢?由于它们自身相同而称之为相同是荒谬的,因为根据这一意义,任何事物都可被称为是相同。(4)说“所有的三段论具有相同的本原”的意思是指任何结论都可以从本原的整体中得到证实。这同样是荒谬的。在其方法极其明显的数学科学中,情况并非如此。在分析中也是不可能的。因为在这里作为本原的是直接前提,并且每个新的结论都是通过附加一个新的直接前提而形成的。(5)如果一个人断定最初的直接前提就是本原,那么每个种类都有一个。(6)不过,如果不主张任何结论都必定可从本原的整体中得到证明,否认本原对于各门科学都不相同而且在种上也不相同,那么剩下的要考虑的问题是,是否所有命题的本原都是同类的,但却有些适合于某门特殊科学的证明,有些适合于另一门特殊科学的证明。但很显然,这是不可能的。因为我们已经证明,不同种的事物的本原自身在种类上也是不同的。本原有两类,一是证明所由进展的前提,二是证明所涉及的种。前提是共同的,而后者(例如数目与量值)是特有的。
【33】知识和知识的对象与意见和意见的对象并不相同。知识是关于普遍的,是通过必然的命题而进行的,必然的东西不可能变成其他。某些命题虽然是正确的、真实的,但也可变成其他。显然,知识不涉及它们。否则能变成其他的事物就不能变成其他了。知识也不是理会(所谓“理会”,我是指知识的本原)或不可证明的知识(即对直接前提的把握)。但只有理会、知识、意见以及为它们所揭示的东西才是真的。因而我断定意见所涉及的就是可真实可虚假、能够变成其他的东西。换言之,意见就是对既非直接亦非必然的前提的断定。这种论述与所观察到的用法相符合,因为意见是不确定的,它的对象的性质也是如此。除此而外,当一个人认为一件东西不可能成为其他时,他并不认为自己只对它形成了意见,而总认为自己有了关于它的知识,只有当他认为某件事物是如此,却很可能变成其他样子时,他才认为他具有了意见,这表明意见是关于这类命题的,而知识是关于必定如此的命题的。
那么,同一事物怎么才能既是意见的对象又是知识的对象呢?如果有人坚持认为他对他所知道的一切事物都具有意见,那么意见为什么不是知识呢?拥有知识的人和怀有意见的人都借助中词进行,直到他们获得直接的前提。所以如果前者有知识,那么后者亦同样具有知识,因为对事实以及它的根据产生意见是同样可能的。而根据却是中词。事实真相也许是这样,如果某人以把握证明借以产生的定义方式把握了不可能变成其他的命题,那么他所具有的就不是意见而是知识,如果他只理解到属性是真实的,但不知道它们通过实体和形式而属于主体,那么他所具有的就不是真正的知识而只是意见。如果他的意见是通过直接前提获得的,那就既是事实的意见也是关于根据的意见,否则就只是关于事实的意见。意见和知识并不是在一切意义上都具有相同的对象,而只是在某种意义上相同,就像真实和错误的意见在某种意义上有相同的对象一样。某些人所持有的“真实和错误的意见属于同一对象”的观点使他们产生了许多荒谬的见解,其中之一即是:错误意见根本就不是意见。由于“相同”一词具有多种含义,所以在一种意义上真实的意见和错误的意见具有相同对象是可能的,在另一种意义上则不可能。对“正方形的对角线可以用边通约”有真正的意见是荒谬的,但由于两种意见所涉及的对角线是一样的,在这种意义上,真实和虚假的意见具有相同的对象。但根据定义,两种对象的本质是不相同的。在这种意义上,知识和意见可以有相同的对象。知识认为“动物”不可能变成其他,意见则认为它可以变成其他,例如,知识认为“动物”是“人”自身的属性,意见则认为“动物”是“人”的属性,但不是就自身而言的属性。在这两种情况下,主体“人”是共同的,但归属的方式却不是相同的。
从上述考虑可以清楚地看到,对同一事物在同一时刻不能既有意见又有知识,否则人们就会认为同一事物既能又不能变成其他样子,而这是不可能的。在我们已讨论过的意义上来说,关于同一对象的知识和意见可以分别存在于不同的心灵之中,但它们不可能同时存在于同一个心灵中。这意味着在同一时间得到这样的理解。例如,人本质上是动物(我们已经知道它的含义是说人不可能不是动物),本质上又不是动物。因为我们已经断定,它的意义是说人可能成为动物以外的东西。
关于其他思想方式如何出现在思索、理会、知识、技术、明智及智慧之中的问题的进一步探讨,部分属于自然哲学,部分属于伦理学。
【34】机敏是没有片刻迟疑迅速把握中词的能力。例如,某人看到月亮的一面总是朝向太阳,便立刻认识到它的原因,即月亮从太阳获得光线;再如,他看到一个人在同一个富人谈话,便认定他是在借钱;再如,他明白人们之所以有交情,乃是因为他们有共同的仇敌。在所有这些情况中,把握到端词能使他认识到原因或中词。让A表示“向着太阳的光明面”,B表示“从太阳中获得光线”,C表示“月亮”,那么B(从太阳中获得光线)能表述C(月亮),A(向着太阳的光明面)能表述B,这样,A就通过B而属于C。
*Topika 据《洛布古典丛书》希腊本文。
(余纪元 译)
返回书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