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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工具论

_4 亚里士多德(古希腊)
再次,被定义的不是事物,而是具有良好或完善状况的东西。讲演家和盗贼的定义就是这种类型,如若某人把讲演家定义为能洞察每一场合中可以巧辩的论题并能绕开不是这种论题的人,把盗贼定义为暗中拿走东西的人。因为显然,如若他们各自都能如此行为,一个就会是优秀的讲演家,另一个则会是高明的盗贼。因为并不是暗中拿走了东西的人,而是想暗中拿走东西的人才是一个盗贼。
再次,要考察对方提出的能产生、或者做成、或者能以其他方式作用于他物的东西是为了自身而值得选择呢,还是为了他物而值得选择。例如,把公正说成保持法律的手段,或者把智慧说成产生幸福的原因;因为这种产生者或保持者为了他物而值得选择的东西。或许,也没什么妨碍为了自身在而值得选择的东西,也是为了他物而值得选择的。但是,这样来定义为了自身而值得选择的东西的人也同样犯了错误;因为每一事物中最好的东西都是其实体之中的东西,而为了自身而值得选择的东西要比为了他物而值得选择的东西更好,所以,定义更应该表明它。
【13】要考察某人是否把某词的定义规定为甲和乙,或源于甲和乙,或甲和乙。如果他把某词定义为甲和乙,就会导致某词既属于两者又不属于任何一者的结论,例如,如果他把公正定义为节制和勇气。因为假如有两个人,各自具有公正的一种含义,那么,两种含义放在一起就是公正,但单独看都不是,既然两个人在一起他们就具有了公正,而分开来谁也不具有。如果上述例子还不是十分荒唐的话,那是因为这类情形也确实出现在其他某些例证中(因为没有什么妨碍两个人的钱放在一起有一个“米纳”,但分开来各自都不具有这个数),但是无论如何,要说他们有着相反的性质却似乎是完全荒谬的。这种情形也会出现:如若他们中的一个具有节制和怯懦,另一个具有勇气和放纵,那么,把二者放在一起,他们就会具有公正和不公正;因为假如公正是节制和勇气,不公正是怯懦和放纵。一般地说,所有能用以证明各部分与整个不同一的论证都有助于对上述例子作出反驳;因为以这种方式作定义的人显然是断言了部分与整体同一。在这些部分的合并极明显的情况下这些论证是特别合适的,就像房屋以及诸如此类的其他东西;因为显然,各部分的存在并不妨碍整体不存在,因此,各部分与整体不同一。
如果他不把被定义的东西说成甲和乙,而说成源于甲和乙,首先就应考察从他所断言的东西中是否不能自然地产生出单一的东西。因为有些东西是如此紧密地相互关联,以至于没有什么能从它们之中产生,例如线与数。此外,也要考察被定义者是否自然地产生于最初的某个单一事物中,而那些他断言产生了被定义者的东西是否不是产生于某个最初的单一事物中,而是不同的东西产生于不同的事物中。如果是这样,那个被定义者就不可能是从这些东西中产生的。因为整体必然存在于各部分所存在的那些事物中,因此,整体不可能存在于某个最初的单一物中,而是存在于众多物中。但是,如果各部分和整体都是存在于某个最初的单一物中,就要考察它们是否不是存在于同一事物中,而是整体存在于一个事物中,部分则存在于另一事物中。再有,要考察整体被毁灭时,各部分是否也被毁灭了。因为应该推出这样的转换顺序:当部分毁灭时,整体也会毁灭;但当整体毁灭时,部分不必然毁灭。或者也要考察:整体是善的或者是恶的,各部分是否不是这样;或者倒过来,各部分是善的或者恶的,整体是否不是这样。因为善或恶的某物不能从不是善或恶的东西中产生,不是善或恶的事物也不能从是善或恶的东西中产生。或者也要考察,虽然和另一物的恶相比,某一物更善,但从它们二者中产生出来的东西是否不具有比恶更多的善,例如,如果把无耻定义为产生于勇敢和错误的看法就是如此。因为和错误看法的恶相比,勇敢具有更多的善;那么,从它们中产生的行为照说也应有着更好的结果,或者是完全的善,或者是比恶有着更多的善。或许,如若每一方不是本性为善或者恶,这个结论就不是必然的;因为许多行为者本性上并不是善,而是被混合在一起时才是善的。或者反过来说,每个单独的事物是善的,但是,当被混合在一起时就是恶的,或者既不善也不恶。现在所说的这种情况在引起健康与疾病的那些东西方面最容易看到。因为有些药物就有这种性质,单独使用是好的,但如若将二者混合,就是坏的。
再次,要考察一个由更好和更坏的东西构成的整体是否不比更好的更坏,或者比更坏的更好。或许这不是必然的,除非它所由构成的那些部分自身本性是善的;但却没有什么妨碍整体不成为善,就像刚才所说的那些情形一样。
再有,要考察整体是否与某个部分同义。因为它是不应该如此的,就像音节方面不能出现这样的情形一样,因为音节不与构成它的任何一个字母同义。
再有,要考察对方是否没有说明构成的方式。只说由什么构成对于理解是不充分的;因为每一个构成物的本质并不在于它由什么构成,而是为什么以这种方式构成,正如一所房屋的情形一样,因为不论什么材料随便堆放在一起并不构成一所新房屋。
如果对方把某物的定义规定为甲和乙,那么,首先要说的就是:甲加乙与甲和乙或源于甲和乙是相同的。因为说蜂蜜加水的人的意思就或者是说蜂蜜和水,或者是说源于蜂蜜和水的某物,所以,如若他承认甲和乙与上述两种说法中的某一种相同,那么,对它就适于使用与对前面每种说法使用过的论证。此外,要区分所谓甲加乙的不同含义,考察甲加乙是否在任何含义上都不可能成立。例如,甲加乙也许或者指在同一个作为容器似的某物中,就像公正和勇敢在灵魂中一样,或者指在同一个地方或同一个时间之中;如果所说的这些含义没有一种适于,那么显然,提出的那个定义就不可能适于任何事物,既然甲加乙不能是其中的任何一种含义。但是,如果所区分的那些含义中有适于各自在相同时间内存在的,就要考察每一方是否可能不在相同的关系中被述说。例如,如果勇敢被定义为大胆加正确的看法。因为一个人可能有着劫掠的大胆,并对健康有着正确的看法,但是,这个在同一时间中具有着甲加乙的人就远不是勇敢的。此外,即使两者均在同一关系中被述说,例如都相关于医学(因为没有什么妨碍一个人对于医学问题既大胆又有正确的看法),但是,具有甲加乙的人也并不一定就是勇敢的。因为每一个都既不应与所说的不同对象相关,也不应与巧合的相同对象相关,而是与勇敢的目的相关,例如与战争的危险或某种更具有勇敢目的的东西相关。
有些以这种方式提出的定义则完全不归属于上述的区分。例如,如果把愤怒定义为痛苦加掉以轻心的观念。因为这个定义是想表明痛苦的出现是由于这一类的观念所引起;但是,在所说明了的任何一种含义中,甲由乙所引起与甲加乙都不相同。
【14】再有,如果对方把整体说成是某些东西的构成物,例如说动物是灵魂和肉体构成物,那么,首先就要考察是否没有指出构成的性质是什么。例如,如果把肉或骨头定义为火、土和气的复合。因为只说出构成物是不够的,还要进一步表明构成物的性质是什么;因为肉并不是由这些元素随便结合而产生的,而是肉有肉的构成方式,骨头有骨头的构成方式。而且,上述的那些东西可能没有一种与构成物完全相同;因为一切构成物都有一个与之相反的分离物,而上述的肉和骨头都没有。此外,如果每个复合物都同样可能是或者不是一个构成的构成物,如果每个构成的动物不是一个构成物,那么,其他任何构成物也就没有一个应该是构成物。
再有,如果相反的双方同样自然地存在于某一事物中,而定义则是根据一方作出的,那么显然,实际上就没有下定义,如若不然,就会得出同一事物有多个定义的结论。因为双方都同样是自然地出现于同一事物中,那么,根据相反的一方下定义的人比根据相反的另一方下定义的人又更多地说了些什么呢?如果把灵魂的定义说成是能接受知识的实体,就属于这种情况;因为它也同样能接受无知。
再有,如若不能由于不知晓整体而责备作为整体的定义,但可以责备它的某个部分,如若知晓这个部分,而它又显然没有被正确提出的话。因为如若部分被推翻,整个定义也就被推翻了。当定义含糊时,就应修正和重新构造它们,以使某部分清晰并予以指责,然后再以这种方式进行考察。因为对于回答者来说,他必然要以接受提问者提出的解释,要么自己弄清楚由论断表达的那隐藏的东西是什么。此外,就像在公众集会中提出一部新法律所惯常做的那样,如若这部新提出的法律更好,就废除过去的旧法律,下定义的情形也是这样,人们自己应该提出另一个定义来。因为如果它明显地是一个更好的定义,并更清楚地表明了被定义的东西,显然,那个业已确立的定义就应被推翻,既然同一事物不应该有多个定义。
在论及一切定义时,最为基本的是要事先在自己头脑里对定义的东西形成一个好的假定,或者接受一个已经得到很好表述的定义,因为这必然推出(就像一个固定的模式)人们能够事先看出定义所欠缺的东西以及任何多余的添加成分,就能更好地提供指责之点。那么,关于定义,就说这样一些吧。
(徐开来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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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题篇第七卷
【1】 按照“相同”一词最严格的字面含义(我们已经说过,相同最严格的含义是指数目上的单一)来考察事物相同或是相异,应该从它们的词尾变化、对等词以及对立面出发。因为如果公正与勇敢相同,那么,公正者与勇敢者、公正地与勇敢地也相同。对立面的情形亦如此;因为如果甲与乙相同,那么,按照任何断言过的对立面来说,它们各自的对立面也是相同的。因为既然它们相同,把一方或者另一方相互对立就没有什么意义。再有,要从它们的生成者与毁灭者、生成与毁灭,以及一般地说,从与它们每一方具有同样关系的东西出发进行考察。因为在它们完全相同时,它们的生成与毁灭的生成者与毁灭者也相同。
也要考察当二者中的一方在最高级的意义上被述说时,与之相同的另一方是否也在相同的方面在最高级意义上被述说。例如,色诺克拉底就提出幸福的生活和美好的生活相同,既然在一切生活中,美好的生活和幸福的生活最值得选择,因为最值得选择的和最大的东西只能是一种。诸如此类的其他情形也如此。被说成最大的或最值得选择的各自都应该在数目上是一,如若不然,就不可能表明它们是相同的。因为不能必然地这样推论:如果柏洛波勒斯人和拉克代谟利亚人是最勇敢的希腊人,柏洛波勒斯人就是与拉克代谟利亚人相同的,既然不论柏洛波勒斯人还是拉克代谟利亚人在数目上都不是一。但是,一方却必然被另一方包含,就像拉克代谟利亚人被柏洛波勒斯人包含一样。如若不然,即如果一些不被另一些所包含,就会推出每一方比另一方更好的结论。因为假如一些不被另一些所包含,就必然会得出柏洛波勒斯人比拉克代谟利亚人更好的结论来。因为他们全都比另外的那些人更好。同样,拉克代谟利亚人也会必定比柏洛波勒斯人更好;既然他们全都比另外的那些人更好。这样,就会变成另一方都比另一方更好。因此显然,如若还想表明二者相同,被称之为最好的和最大的东西就应当在数目上为一。色诺克拉底却没有表明这一点。因为不论是幸福的生活还是美好的生活在数目上都不是一,因此,虽然二者都值得选择,但它们并不必然相同,而是一个被另一个所包含。
再有,要考察当相同双方的某一方与第三者相同时,另一方是否也相同。因为如果它们二者不与同一个事物相同,它们自己显然也就不彼此相同。
再有,要从它们的那些偶性以及从它们作为偶性所属的那些事物出发来考察。因为一物的任何偶性必定也是另一物的偶性,而且,如若它们中的一个是某物的偶性,另一个也必定是某物的偶性。如果在这些方面有某种不一致,它们显然就不是相同的。
也要看它们二者是否不在一个种类中被陈述,而是一个表示性质,另一个表示数量或关系。再有,每一个的种是否不相同,而是一个为善另一个为恶,或者一个是德性,另一个是知识。或者,尽管它们的种相同,但表述它们各自的属差是否不相同,而是一个的属差是理论的知识,另一个的属差是实践的知识。其他情形也同样。
再有,从更大的程度出发来考察,看是否一个容纳了更大的程度,另一个则没有,或者,虽然二者都容纳了更大的程度,但是否不是同时的。例如,一个更钟情于爱的人对于性交就没有更大的欲望,因此,爱与性交欲望就不是相同的。
再有,要从增加的结果出发来考察,看被增加到同一事物上去的每一个成分是否没有使整体同一,或者要看,从每一方中抽去相同的成分后剩下的东西是否不相同。例如,如果某人说过一半的一倍和一半的倍数是相同的。因为当把一半的从每一方中抽去后,所剩下的部分本应表现出相同性,但实际上却没有;因为倍与倍数不表示相同的东西。
不仅要考察某个不可能的结论是否由两者相同的断论中推出,而且也要考察它是否从一个假定中产生,就像虚空和充满空气被说成相同一样。因为很显然,如若空气被排除,虚空就不是更小而是更大了,因为它不再充满空气。可见,通过某个错误或者真实的假定(因为这并无区别),两个说法中的一个被推翻了,一个却没有;因此,它们不相同。
一般地说,要从每个语词所陈述的事物以及它们被陈述的事物出发来考察,看是否有什么不一致,因为陈述甲的东西也应陈述乙,并且,甲所陈述的东西乙也应陈述。
再有,既然相同有多层含义,就要考察相同的东西是否在不同的意义上也相同。因为属上或者种上相同的事物并非必然相同,或者不可能是数目上的相同,所以,我们要考察它们在这种含义上是或不是相同的。
再有,要考察如若没有乙,甲是否能存在。因为倘若不能存在,它们就会相同。
【2】 上述这些就是有关相同的不同考察方式。由此可见,所有关于相同的驳论方式都有助于定义,就像已经指出过的那样。因为如果语词与它的论断表明的不是同一个事物,那么显然,这个提出的论断就不会是定义。但是,关于相同的立论方式却没有一种有助于定义。因为对于立论,证明了论断的内容与语词相同,并不能充分说明它就是一个定义。因为定义还应具有一切其他已被设定过的东西。
【3】 上述这些,就是企图推翻一个定义所要采纳的方法。但是,如果要想构造一个定义,首先必须认识到,在论辩者中,没有一个或很少有人推演出一个定义,而是所有人都把这类假定作为起点,例如那些论及几何、算术以及诸如此类的其他学科的人。其次,也应看到,要严格地指出定义是什么以及应当如何下定义乃属于另外的探究任务,现在能够做的只是有关当下的考察所必需的事情,因此,只须说明能够做成事物的定义及其本质的推论。因为如果定义是揭示事物本质的论断,而定义中的谓项又应该是唯一在本质范畴中陈述事物的谓项(种和属差都是在本质范畴中陈述事物的),那么,显然,如若某人假定甲和乙是唯一在本质范畴中陈述事物的谓项,包含着甲和乙的那个论断就必然会是定义。因为不可能再有其他东西是定义了,既然已无其他东西能够在本质范畴中陈述事物。
由此显见,通过推理是能够做成定义的。关于应从什么出发来构造定义的问题,虽然在另一个地方已经更为明确地论述过了,但是,对于当下的探究,同样的方式也是有用的。因为必须考察那些相反的方面以及其他的对立面,而且要从整体及其构成部分方面来考察论断。因为如果对立的论断是对立语词的定义,那么,给出的这个论断也就必然是当下所说语词的定义。但是,既然相反者可能有多种联结,就应从中选况其相反者的定义最为明显的那种。那么,从整体上考察论断就按上述的方式进行,从构成部分来考察则按下列方式进行。首先,看提出的那个种设定得是否正确。因为如果它的相反者是在相反的种中,而当下设定的词不是在同一种中,那么显然,它就会在相反的种中,既然相反的双方必然或者在同一种中或者在相反的种。再有,相反的属差被认为是陈述相反者的,就像白的与黑的一样;因为前者能分开视力,后者能凝聚视力。因此,如若相反的属差陈述的是相反语词,提出的这个属差就会是陈述当下所说的这个词。既然种与属差都设定得正确,那么显然,提出的那个论断就会是定义。或许,相反的那些属差并不是必然地陈述了那些相反者,除非那些相反者是在同一个种中。但是,当种是相反的时,就不会妨碍相同的属差陈述二者,例如陈述公正与不公正。因为一个是灵魂的德性,另一个是灵魂的丑恶,所以,灵魂的就作为属差被用于两者之中,既然也有肉体的德性和丑恶。但是,这只有在相反者的属差相反或者相同的场合才是真实的。所以,如若相反的属差陈述的是相反者而不是这一方,那么显然,所说的这个属差就会陈述这一方。一般说来,既然定义由种和属差构成,那么,假若相反者的定义是清楚的,当下讨论的这个定义也就会是清楚的。因为,既然相反者或者在同一个种中或者在相反的种中,并且,陈述相反者的属差也同样或者相反或者相同,那么显然:或者同一个种就会陈述相反者的那个当下所讨论的东西,属差则或者全都相反,或者一些相反,另一些相同;或者反过来,属差相同,种则相反;或者种和属差二者全都相反。因为不可能二者都相同;如若不然,相反者的定义就会相同了。
再有,从词尾变形和对等词出发来考察。因为在这种场合,种必定跟随种,定义必定跟随定义。例如,如果忘却是知识的丧失,会忘记就是会丧失知识,忘记了就是丧失了知识。因此,只要同意这些说法中的任何一种,就必然会同意其余说法。同样,如果毁灭是本质的分离,被毁灭就是本质被分离,毁灭地就是本质被分离地;并且,如果能毁灭的是本质的能分离,毁灭就是本质的分离。其他例证也同样。所以,只要承认了这些说法中的某一种,就会同意其余的所有说法。
也要从彼此具有同样关系的情形出发来考察。因为如果健康的东西造成健康,精力充沛的东西就是造成精力充沛,有益的东西就是造成善。因为上述的每种情形都同样地和它具有的特定目的相关,所以,如果其中某一个的定义能够造成它的目的,其余的每一种情形的定义也会如此。
再有,从更大的和同等的程度出发,通过将两者与另外两者加以比较,以各种可能的方式来立论。例如,如果甲定义丙比乙定义丙更好,而较为不好的乙是定义,那么,更好的甲也就会是定义。并且,如果甲是丙的定义与乙是丁的定义同样好,那么,如果甲是丙的定义,剩下的乙也就是剩下的丁的定义。但是,当一个定义与两个事物相比较,或者两个定义与一个事物相比较时,这种从更大的程度出发的考察就没有用。因为两个事物不能是一个定义,同一事物也不能是两个定义。
【4】刚才所述的这些以及那些从对等关系和词尾变形出发的考察是最为恰当的方式。因此,尤其应该把握它们并适当地使用它们。因为在许多场合,它们最为有用。至于其他的方式,要使用最有普遍性的那些,因为它们是所剩诸种方式中最为现实的。例如,对个别情形的关注以及对属的考察就是要看它的论断是否合适,既然属与它所属的个别事物是同名的。这种方式对于反驳那些主张理念存在的人也有用处,就像前面所说过的。此外,要看是否比喻地称谓语词,或者把它自身当作另别的东西来陈述。并且,也要使用某种其他的方式,如果它是普遍的和现实的。
【5】从后面将要说到的情况会明白,构造一个定义比起推翻一个定义要困难得多,因为自己要识别出并且要防范被人诘问的那些前提是不容易的。例如,种和属差都存在于被给予的论断中,而种和属差又都是在本质范畴中被陈述的。但是,如果没有这些前提,就不能做成定义的推理,因为,如果其他的东西也在本质范畴中陈述某物,那么,该物的定义到底是所说的这个论断还是另一个论断就不会清楚,既然定义乃是表明一物本质的论断。从下面所述看很明显,因为完成一件事情要比完成许多事情更加容易。所以,对于驳论来说,论证驳倒了一点也就足够了(因为只要驳倒了任何一点,我们也就会推翻那个定义),但是,对于立论,必然要把定义中的一切都弄齐备才行。此外,对于立论而言,要有普遍适用性的推理。因为定义应当陈述那个语词所表示的一切,除此以外,定义也应该能够换位,如若被设定的定义确实揭示了该物特性的话。但是,对于驳论来说,并不必然要表明普遍性。因为只要证明那个论断不适于该语词所指称对象中的某一东西也就足够了。而且,如若发誓要一般地驳倒定义,也不必要将它换位以便驳斥。因为对于一般的驳论来说,只要证明了那个论断没有表述出该语词所陈述对象之中的某一个东西就足够了。但是,反过来却不能必然地表明该语词是否陈述了被那论断所表述的东西。此外,如果它属于语词所指代的一切事物,而不是属于语词独有,定义也会被推翻。
在特性和种方面也有同样情形,因为在这两方面,驳论比立论更容易。依据前面所说,特性方面的道理是清楚的。因为特性常常是在复杂表述中被提出来的,因此,只要驳倒了其中的一个成分,就可以驳倒它;但是,对于立论,则必须推导出一切成分。并且,被说成是关于定义的,几乎其他一切也能合适地被说成是关于特性的。因为意欲立论的人应当表明特性属于语词指称的一切东西,而对于驳论,只须表明特性不属于其中某一个也就足够了。如果特性属于一切东西,而不独属于语词,这样也会驳倒它,就像定义方面已经说过的情形一样。关于种,意欲立论必然只有一种方式,即表明它属于一切事物;对于驳论,则有两种方式。因为如若表明它不属于任何东西,或者,如若表明它不属于某一特定东西,原先所假定的种就会被推翻。此外,对于立论,只表明它属于是不够的,而是要表明它作为种而属于;但是,对于驳论,表明了它不属于某一特定事物或者不属于所有事物也就行了。就如在其他一切情形中破坏比制作更容易一样,在这些方面也似乎如此,驳论比立论更容易。
在偶性方面,反驳普遍的东西也比构造普遍的东西更容易。因为对于立论,必须表明它属于一切,而对于驳论,只须表明它不属于某一个也就够了。但是反过来,在特殊方面,立论却比驳论更容易。因为对于立论,表明它属于某一个东西也就够了,但对于驳论,则要表明它不属于任何东西。
很明显,一切之中最容易的事情是反驳定义。因为在定义中有多个称谓,所以也就提供了多种反驳的机会,从这种机会出发,就能做出更快的推理。因为在众多称谓中比在少许称谓中更容易出现错误。此外,也可以通过其他方面对定义发起攻击。因为如若论断不是特有的,如若被提出来的东西不是种,如若论断中有某个成分不属于主体,那么,定义就会被推翻。但是,却不可能依据定义中的那些成分以及其他一切来对另外那些因素发起进攻;因为只有与偶性相关的那些东西对所说的一切才是共同的。因为所说的每一个方面都必定属于,但是,如果种不是作为特性而属于,种就不会被推翻。同样,特性并不必然作为种,偶性也不作为种或者特性,而仅仅是属于。因此,除了定义外,不能依据一些来攻击另外一些。那么很显然,一切之中最容易的事情是反驳定义,但最困难的事情则是构造定义。因为构造定义必定推演出一切要素(因为所述的东西属于,被提出的东西是种,而且论断要确当)。除此之外,论断还要揭示事物的本质,并且这还必须做得正确。
在定义以外的其他要素中,特性是最容易的。因为由于它常常由若干成分构成,所以,更容易反驳;但是最难于构造。因为必须把众多成分集中在一起,而且除此以外,它仅仅属于主体并能反过来被主体陈述。
偶性是一切之中最容易构造的。因为在其他几个方面,不仅要表明属于,而且还要表明怎样属于,但在偶性方面,只须表明属于就够了。但是,反驳偶性又是最为困难的,因为在它之中提供的反驳机会最少。因为在偶性中,并没附加如何属于元素的说明,所以,在其他的那些方面可以有两种反驳方式,即证明它不属于或者不如此属于,但是在偶性方面,除了证明它不属于外就无法反驳了。
成为我们攻击每个问题有效手段的这些方式,差不多已经适当地列举了。
(徐开来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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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题篇第八卷
【1】接下来应该叙述排列方面的问题以及如何提问的问题。意欲提问的人首先应当找到攻击由以下手的地方,其次,提出问题并自身予以逐个地排列,剩下来的第三点就是对另外的人述说它们。到找出攻击之处为止,哲学家和辩证论者的考察是相同的,但是,后面的排列和提问则是辩证论者的特性;因为这类问题全都相关于另外的一方。对于哲学家和个别领域的探索者来说,虽然推理由以进行的前提是真实的和熟知的,由于它们离起点太近,以致于能预见结果,所以往往为回答者所拒绝,对此哲学家并不在意。哲学家所热望的也可能正是他的那些自明的公理最为熟知并且最贴近起点;因为从这样的公理出发,知识的推理才能构成。
应从何处入手进行攻击的问题前面已经说过了。现在,要在区分了除必然前提之外的那些人们必须获得的前提以后,来讨论排列和提问方面的问题。所谓必然的前提,是指通过它们推理才得以进行的前提。除此之外,必须获得的那些前提有四种:或者是有助于通过归纳来确定普遍的命题;或者是能加重论断的份量;或者是能掩盖结论;或者是能使论证更清楚,除这些以外,不需要获得其他前提,而是要通过它们来扩充和提出问题。那些掩盖结论的前提有助于争辩;但是,既然这类行为全都针对另一方,所以,也就必然要使用它们。
不应直接从推理要经由的那些必然前提的原初形式出发,而要尽可能地远离它们。例如,如若想设定相反的知识相同,就不要说明相反者,而要说明对立者。因为只要确立了对立者的知识相同,就会演绎出相反的知识相同,既然相反者是对立者。如若对方不予承认,就要通过归纳,即提出相反者的特殊事例来说明。因为要或者通过推理,或者通过归纳,或者既通过归纳又通过推理来确保必然的前提,虽然也能从它们那非常清楚的原初形式出发。因为从远距离以及从归纳中得到的结论更不明显,而且同时,如若不能按那种方式设定所需前提,从它们的原初形式出发也是有用的。除这些以外的其他已经说过的前提也要为了这些而被确立,而且要这样来运用它们每一个:通过从特殊到普遍,从知晓到不知晓的归纳。就一般人或者多数人而言,对于感觉的东西更为知晓。当要掩盖结论时,就要通过原初命题的推理由以生成的前提进行预先推论,而且,这种前提应该尽可能多些。如若某人想不仅推演出必然的前提,而且推演出有助于它们的某些其他东西,就应当这样做。此外,不要说出结论,而要在后面的步骤中推演出它们。因为这样,就会使回答者尽可能地远离原初命题。一般说来,想通过掩盖结论来寻求的人,就该像这样提问,所以,当整个论断已经成为被问的问题时,而且,当他已经说出了结论时,也仍然要探求为何如此的原因,这是通过上述方式所能获得的最好结果。因为如若只说出最后的结论,就不会明白它是怎样得来的,因为回答者不能预见到它是依据什么得来的,也不能详细区分出先前的那些推理。如果我们不确立这样一些前提,而是靠推理出现的那些东西,就最不可能把结论的推理详细描述出来。
不确立推理由以进行的那些公理,而是把导致不同结论的前提加以彼此交换,这种方式也有用处。因为如果设定那些彼此密切相关的前提,就会清楚地预见到依据它们而推出的结论。
只要可能,也应通过不与语词自身而与对等词相关的定义来确立普遍性前提。因为当确立一个对等词方面的定义,而又不是作为普遍性命题承认时,人们就会使自己判断错误。例如,如若把发怒的人当成是由于受到当面的蔑视而具有报复欲望的人,并且把发怒确定为由于受到当面的蔑视而产生的报复欲望,就会出现这种情况;因为很明显,如若这个论断被确立,我们就会认可一个所需的普遍命题。对于那些在语词自身方面提出命题的人,则会常常出现回答者由于特别反对使用这类语词而拒绝认可的情形。例如,发怒的人并不是想报复;因为我们虽然对父母发怒,但并不是想报复。当然,这种反对也可能不真实,因为有些人仅仅由于痛苦和感到悔恨就做出相应的报复。然而,这就产生了某种印象:否定那个命题似乎并非不合道理。但在发怒的定义方面,却不容易同样地发现反对。
再次,在说明自己的命题时,要做得仿佛不是为了自身而是为了其他命题。因为人们密切关注的是对于论题有用的东西。总而言之,不论提问者想确立的是那个命题还是它的对立者,都要尽可能做得含糊些,因为如果对论证有用的东西是含糊的,人们就会说出他们自己所思考的东西。
再有,通过相同性的类比来提问。因为这是一种巧辩方法,而且,普遍的命题更不会引起注意。例如,既然知识和相反者的无知相同,相反者的感觉也就相同;或者倒过来,既然相反者的感觉相同,相反者的知识也就相同。这个方法相似于归纳,但并不相同。因为归纳是从特殊的东西确立普遍命题,而在相同性的类比方面,确立的却是一切相同性所归属的普遍性。
有时,也应该对自己提出反驳。因为对于那些人进行似乎公正的攻击时,回答者们是不会有怀疑的。加上“诸如此类的看法乃惯常所有”也有用。因为如果提不出反驳,人们就怯于改动习惯的看法。同时,在他们自己运用这类看法时,他们也想小心翼翼地作些改动。此外,不要热情冲动,即使这样做完全有益,因为人们更容易与热情冲动对立。而且,要用比较说明提出命题。因为人们更喜欢接受不是为了自身而是为了他物而设定的那种命题。此外,不要提出实际上你需要确立的命题,而要提出必然从它得出的那个东西。因为由于从它所推出的那个结论与它没有同样的明显性,人们就更容易认可;实际上,当这个被确立时,那一个也就被确立了。要把最想确立的东西放在最后的问题上,因为由于多数提问者都把最为珍视之点放在开头来说,人们也就最爱否定这些首当其冲的东西。但是,对于有些人,则要首先提出这类命题。因为那些急躁者最爱认可的是开头的东西,除非后面跟随的结论十分清楚,而且,他们在最后还会烦躁起来。那些在回答问题中自认为尖刻狡诈的人也有同样的情形。因为当他们承认了许多东西后,最后就玩起花招,说结论不是从确立了的前提中推出来的;但当他们实际上已经认可时,还坚信自己的惯常做法,而且以为还没有败下阵来。此外,也可以拖长论证并且把一些无益的东西放到论证中去,就像那些错画几何图形的人所做的那样。因为只要充塞了众多的东西,错误存在于何处就不明显了。因此,提问者们有时就悄俏把一些本身不可能被认可的东西提出来塞入其中。
为达到掩盖结论,就要使用上述的那些方法;而为了达到修饰,则要使用归纳以及区分那些极为相似的东西。什么是归纳已很明显。所谓区分就是,例如,一门科学或者由于更精确,或者由于有更好的对象而比另一门科学更好;而且,有些科学是理论的,有些是实践的,有些是创制的。因为这每一种区分都有助于修饰论证,虽然不能必然地告诉结论。
为达到清楚,要引用例证和说明。例证要从我们所熟知的东西中得来,例如是荷马的而不是荷依利洛斯的;因为这样,命题就会更为清楚。
【2】 在论辩中,推理更多地要用来对付论辩家而不是对付众人,但是,归纳则应更多地用来对付众人;这个问题前面已经说过了。在运用归纳时,有时能够提出普遍的问题,有时却不容易,因为没有一个适于一切相同情况的共同语词。然而,当需要确立普遍命题时,人们却说所有这类情形都是如此。但是,要分辨出哪些是这类被设定的东西,哪些又不是,却是最为困难的事情。正是如此,人们经常在论断中把它们相互弄错,有些人把不相同的断言为相同,另一些人则辩驳说把相同的当成了不相同的。所以,自己必须力图造出一个适于所有这类东西的语词,这样,回答者就不会辩驳说把设定的东西作为不相同,提问者也不会错误地把不同的当作相同来述说,既然许多不同的谓项似乎是当成相同的来言说。
当对众多特殊的东西进行归纳,而对方又不承认这普遍命题时,要求他提出反对意见就是公正的。但是,如果自己没有说明什么东西如此,要求对方提出什么东西不如此就不公正了;因为应该先进行归纳,然后要求反驳。也可以要求对方所提出的反驳不要针对被设定的东西本身,除非它是唯一的一个这类东西,就像二是唯一的第一个偶数。因为反对者应该在另一个方面提出反驳,或者说明这一个就是唯一的这类东西。当人们反对一个普遍命题,但提出的反驳不是针对它本身,而是针对与它同名的东西时,例如说某人会有不是自己的颜色、脚或手(因为画家就会有不是自己的颜色,厨师也会有不是自己的脚),就要在区分了这些情形后再提出问题。因为如果忽略去同名的东西,对命题的反驳就会被认为有道理。但是,如若他通过不反驳同名的东西而反驳它本身来阻碍提问,就应当删去反驳所针对的那一点,提出剩下的东西并使之成为普遍的,直到确立起所需的东西为止,例如在忘却和忽略了的场合。因为人们不会赞同失去了知识的人就是遗忘了它,原因在于,当事物发生了变化时,他就失去了对于它的知识,但并不是遗忘了它。所以,要删去反驳针对的那一点,而言及剩下的东西,例如,如果在事物还保持着时,他就已经失去了对它的知识,他就是遗忘了它。也要以同样方法对付那些反对更大的恶与更大的善相对立的人。因为他们提出,比强壮的体魄更少善的健康与更大的恶是对立的;因为和瘦弱的身体相比,疾病是更大的恶。所以,在这个例证中,也应删去反驳所针对的那个东西;因为一旦删去它,它就更可能被认可,例如更大的恶与更大的善相对立,除非一个善跟随着另一个善而出现,就像健康跟随着强壮的体魄一样。不仅在对方提出反对时,而且如果由于他预见到这类情形的什么,不提出反对而否认你的命题时,都应这样做。因为如果把反对所针对的东西删去,由于他不能预见到所剩下的论证中有什么不如此,就不得不承认你的命题;即使他不承认,当被要求提出反驳时,他也提不出来。在这类命题中,有些是错误的,有些是真实的;在处理它们时,要删去某些东西,而把真实的留下来。如若依据众多事例提出了一个命题,而他又没提出反对,那就说明他认可了。因为辩证的命题就是这样的命题:有众多事例为依据而又没有什么反对它。
当不用或依据不能推演出相同的结论可能时,如果使用的是证明而不是辩证的推理,那么,用前一个或后一个方法进行推理没有区别;但是,如果是在与另外的人论辩,就不能运用依据不能这种方法来进行推理。因为如果不用不能来进行推理,就不会出现歧义;但是,当推演出不可能的结论时,除非错误十分明显,人们就不会说不能,这样,就不会出现提问者们想得到的东西。
因此,应当提出有众多事例为依据的、完全没有反对的,或在表面上无人看穿的命题。因为如果人们不能看穿那些不是如此的例证,就会当作真实的来承认。
不应当在问句中作结论。如若不然,一旦受到反驳,就会被认为推理没有实现。因为即使不把结论放在问句中,而是作为跟随的结果提出来,也常常会遭人否认,而且,通过这样做,也能免遭那些没有看到结论的得出是依据确认前提的人的非难。所以,当在问句中做结论,而又不说它是跟随的结果时,就会有人否认它,推理似乎就完全没有实现。
一般认为,并非一切普遍命题都是辩证命题,例如人是什么?善在哪些含义上被述说?因为辩证的命题就是能对它回答是或不是的命题;但对于上述的例子,则不能这样回答。因此,这一类的问题就不是辩证的命题,除非提问者本人在说之前先作出规定或区分;例如,善难道是在这个或者那个意义上被述说吗?因为对于这类问句,答案就是肯定或否定,因而容易作出。所以,必须力图像这样提出这类命题。同时,当自己已经做出规定时,也有理由向对方询问善在何种意义上被述说,而且,他提出的一定是不同意。
不论是什么人,如果长时间地追问一个论证,就是一种坏的询问方式。因为如果被问的人回答了问题,那么显然,如若还再问许多问题,或者多次重复询问相同的问题,就或者是废话,或者是没有推理能力。所以,一切推理都是以很少的前提为依据的;相反,如果没有回答问题,为什么不责难他或者是干脆停止呢?
【3】 同一个假定难以反驳,但易于主张。自然初始和自然终结的东西就是这类假定,因为初始的东西需要定义,而最终的东西要通过众多环节来实现,如若想从初始东西出发建立一个连续的系列,或者论证力图以诡辩形式出现的话。因为如果不从适当的起点出发并经由连续不断的论证一直到达终点,要证明某个东西就是不可能的。而那些回答者既不打算给出定义,即使提问者下了定义他们也没在意;但是,如果被提出的东西显得不清楚,就不容易反驳。在起点方面,这类问题最有可能出现。因为只有通过它们,其他东西才能得到证明,它们则不可能通过其他来证明;而要知晓它们每一个,则必然要通过定义。
离起点非常近的那些东西也难以反驳。因为不可能提供许多论证来反驳它们,既然在它们与起点之间的中间部分(必然要通过它们来证明后面相随的东西)是很少的。一切定义中最难反驳的是使用这样一类语词的定义:首先,不清楚它们单纯地还是多层含义地被述说,除此之外,不知晓对于它们是在本来的意义上还是在被定义者陈述的隐喻的意义上使用。因为正是由于不清楚,才不具备遭反驳之点,而且,也正是由于不知晓这种不清楚是否根源于使用了隐喻,才不具备被反驳之处。
总之,所有问题,当它难以反驳时,都能被假定为或者是需要定义,或者是多层含义,或者被隐喻的述说,或者是距离起点不远,或者是由于它的初始点对我们不清楚,上述的这些方式,就是难以反驳的原因。因为如果这种方式是清楚的,那么显然,就或者应下定义,或者应作区分,或者提供中间性命题。因为通过这些,最后的结论才能被证明。
如果不正确地给出定义,有许多论题就不容易论辩和反驳,例如,一物有一个或众多相反者。通过给出相反者定义的方式,就会使人们容易比较出同一个东西是否可能有多个相反者。需要定义的其他东西也以相同方式处理。在数学中,有时似乎也存在着由于缺少定义而不容易画线的情况,例如,证明了能分割与一个边平行的线,也同样证明了能分割线和面。如果说明了“同样的”定义,这个含义就立即会清楚。因为面和线相对于减少来说是相同的;这就是相同比例的定义。总而言之,如果确立了定义,那些最初的原则(例如线是什么和圆是什么)是最容易表明的,除非由于没有众多中间环节而不能对它们每一个提出多条辩驳。但是,如果起点的定义没被确立,就是困难的,甚至有可能整个都不能进行。这些以及论证方面的情形都如此。
当一个论题难以反驳时,就不应当忽略上面所提出的种种情况。但是,当辩驳公理或前提要比辩驳论题更加困难时,就可以怀疑这类设定是否应该做出。因为,如果对方不予承认,而认为有必要对它进行论辩,他就提出了一个比原初的设定更艰巨的任务;反之,如果他承认,他赖以出发建立信念的东西就更少。所以,如果不增加问题的困难,他就应承认;如果是通过更为熟知的前提推理,他就不应承认,或者换言之,对于求知的人来说,就不应承认,除非它更被知晓;但对于仅仅为了练习的人来说,就应予承认,如若只有它显得真实。因此很明显,对于提问者和教师,不能同样地要求承认。
【4】 应该如何提出和排列问题差不多已经适当说过了。关于回答,首先要规定的是,一个好的回答者的工作是什么,就像一个好的提问者所做的一样。提问者的工作是这样:支配论证过程,以使回答者由论题必然地说出最悖理的答案来。回答者的工作则是指出:结论的不成立或悖理似乎不是由他自己负责,而是由于对方的论题;因为最初那个不应该设定的论题可能是某一类错误,而且在设定之后又没有适当地保持它。
【5】 既然对于那些为了训练和尝试而进行论证的人没有确定的规则(因为对于教授或学习的人以及争辩的人来说,他们关注的目的是不同的,而且,这种争辩的人还是那些为做有益的考察而花费时间相互切磋的人。因为学习的人总要确立思考的东西;而且,没有一个人企图教授谎言。但是,当人们在争辩时,提问者似乎必定竭力施加什么影响,回答者则似乎不愿意承受。然而,在论辩的遭遇中,所做的论证不是为了争辩,而是为了尝试和考察,没有什么规则被确定为回答者应当追求的目的,而且,他所给予的或者没有给予的那种东西,是和正确地或不正确地关注那论题相关的),所以,既然没有什么由其他人传下来,我们就只有自己来力图说些什么了。
回答者必然是通过设定大家同意的或者大家不同意的或者既不是大家同意也不是大家不同意的论题进行论证,而且,大家同意或不同意的东西又或者是笼统的,或者是有限定的,例如被某人或者自己或者其他人所规定。但是,大家以什么方式同意或不同意并无区别;因为正确的回答方式是相同的,即同意或者不同意所问的问题。如若回答者的论题是大家同意的,结论就会是大家同意的,反之亦然。因为提问者总是想诱导出与回答者的论题相对立的结论。如果他所设定的论题既不是大家不同意的,也不是大家同意的,得出的也会是这类结论。既然进行正确推理的人要从大家更同意的和更熟知的前提出发来证明自己的命题,那么显然,如果提问者设定的是一个大家绝对不同意的命题,对于回答者来说,就不应承认那个大家绝对不同意的东西,也不应承认那个大家所同意的东西,而要承认比结论更少人同意的东西。因为如果回答者的论题大家不同意,结论就会是大家同意的,因此,提问者想确立的前提必然是大家所同意的,而且会比结论更为大家所同意,如若更不知晓的东西是通过更为熟知的东西得到的。所以,如若提出的不是某个这一类的问题,回答者就不应承认。但是,如果回答者设定的是大家绝对同意的论题,那么显然,结论就会是大家绝对不同意的。因此,回答者应该承认所有大家同意的东西,以及那些虽不是大家同意但却比结论更为大家同意的东西。因为这样,就会被认为是合适的论辩。如果回答者设定的是既不为大家不同意,也不为大家同意的论题,情形也如此。因为在这种场合,也应承认一切显得真的东西,并且,那些不为大家同意的东西与结论相比,就是更为大家同意的;因为它所得出的结论就是论证会为大家同意。所以,如果回答者设定的命题是大家绝对同意或不同意的,就应与大家绝对同意的东西作出比较;如果回答者设定的命题并不是大家绝对不同意或同意的,而是被他自己所设定的,就应当承认或者不承认他自己判断为大家同意或不同意的东西。如若回答者想保持另一个人的看法,那么显然,他就应该对那人的思想作出考察,并承认或否认其中的每一点。正因如此,那些提供其他人看法的人们(例如善与恶是同一的,就像赫拉克利特所说,就不同意相反者不能同时出现于同一物中,而这不是由于他们自己不相信,而是按照赫拉克利特,他们要像这样说。这也是那些彼此接受论题的人们所做的事情;因为他们的目的就是接受论题者可能要说的东西。
【6】 可见,不论他设定的论题是大家绝对同意还是只为某个人所主张,回答者要达到什么目的都是清楚的。既然每个被问的问题都必然或者是大家同意的或者是大家不同意的或者既不是大家同意也不是大家不同意的,并且,被问的问题又或者与论证相关或者与论证不相关,那么,如若它是大家同意且又与论证不相关,回答者就应承认和同意它。如若它是大家不同意且又不与论证相关,回答者也应承认,但是,要标示出它不为大家同意,以防头脑简单的人草率对待。如果它相关于论证且又为大家同意,回答者就应说明,虽然它是大家同意的,但是离起点太近,并且,如果要认可它,设定的命题就会被破坏。如若它相关于论证,又远不是大家所同意的公理,回答者就应当指出,如果确立这个,就会导致所提命题极其蠢笨的结果。假如它既不是大家不同意,也不是大家同意的,那么,如果它不相关于论证,就应不加任何限制地承认;如果它相关于论证,就要说明:如若它被确立,将会破坏原初的命题。因为这样,回答者就不会被认为是由于自己的责任而承受,假如他能预见到各种设定的结果的话;提问者则可以通过推理提出一切对他来说比结论更为大家同意的前提。那些企图从比结论更不为大家同意的前提出发进行推理的人显然不是正确的推理。因此,对于提问者来说,就不应设定这种前提。
【7】在意义含混和一题多义的场合,也会遇到同样情形。因为既然给予回答者的是一个不理解的问题,他就要说我不理解,而且,如果是一词多义,他就不必然地要赞同或者否认,那么显然,在第一种场合,即如若所说语词不清楚,他就不要害怕说不理解;因为人们经常被给予他们的含糊不清的问题所困扰。如若问题虽然明了,但是却有多层含义,而且,如若所说的问题在每一个方面都是真实的或者错误的,他就应绝对地承认或者否认;但是,如若所说的问题在某方面错误而在另一方面真实,就应当指出它有多层含义,然后说明一种含义错误,另一种含义真实。因为如果仅仅区分了后半截,就弄不清楚他所涉及的问题是否本来就有两层含义。如若他没看出两种含义,而是由于只看见了一层含义就承认了那个问题,那么,当被引向另一层含义时,他就应当说:当我承认时,我看到的不是它们的这层含义,而是另一层含义。因为当多层含义归属于同一语词或论断时,容易发现不一致。如若被问的问题含义清楚而且单一,就必须回答是或不是。
【8】 既然每一个推理的前提都或者是推理所从出发的某一个东西,或者是这些东西所为了的什么(当通过许多被问的相同问题而被设定为有助于某东西时,这就很明显了。因为人们常常是通过归纳或者相同性来设定普遍命题),那么,就必然承认一切特殊的命题,假如它们是真实的以及被大家同意的;对于普遍命题,却应力图提出反对意见。因为如果没有实在的和显明的反对意见,阻碍论证就是粗暴之举。所以,如果不承认表现于许多方面的普遍命题,而又没有反对意见,就会显得粗暴无礼。再有,如若提不出相反的论证来证明它不真实,就会被认为更为粗暴。但是,即使这样也还是不够的。因为我们具有许多与被承认的看法相反的,而且难以解决的论断,就像芝诺关于不可能运动和穿过一个“斯塔得”长度的论证一样。但是,不要因此而承认与这些对立的观点。所以,如若提不出反对意见和相反论证而又不予承认,显然就是粗暴无礼的。因为论证中的粗暴就是在上述方式之外的回答,其目的是破坏推理。
【9】如要提出一个论题和定义,应当事先对自己提出反驳,因为他要反驳的显然正是提问者们由此出发攻击他所设命题的那些依据。
应当留心不要提出大家不同意的假定。大家不同意的可能有两种:一种是从它出发会导致荒谬的说法,例如,如果某人说一切在运动或无物运动;另一种是品质恶劣的人所选择而与人们的意愿相反的事情,例如享乐是善,施加不公正比承受不公正更好。人们会憎恨他,因为以为他假定它们不是为了论证,而是说出了他所想的东西。
【10】对于论证过程中推演出的错误,解决的办法是驳倒错误所由产生的依据。即使一个人所驳斥的东西是错误的,但如果没击中要害,也不会解决问题。因为一个论证可能有几个错误。例如,如若某人假定“人坐着时在书写”,“苏格拉底坐着”,就会从这些前提得出“苏格拉底在书写”的结论。即使驳斥了“苏格拉底坐着”,也没有进一步解决论证;而且,虽然这里的大前提是错误的,但论证在这方面并没有错。因为如若某人碰巧坐着时没有书写,同样的解决就不会适于这方面的情况。所以,应该驳倒的不是这个,而是“人坐着时在书写”;因为并非一切坐着的人都在书写。可见,驳倒了错误所由产生依据的人就完全解决了这个问题,而知晓论证依据的人也就能知道如何解决,就像在画错几何图形方面的情况一样。因为即使驳倒的东西是错误的,但只提出反对还不够,而是要证明它为什么错误。因为这样,提出反驳的人是否预见了什么就会清楚。
妨碍论证导致结论的方式有四种:第一是驳倒错误所由产生的依据,第二为对提问者提出反对;因为虽然回答者常常没有解决问题,但提问者也不能进一步提出问题。第三,对问题提出反对;因为由于提问不正确,提问者意欲得到的结论就不会从所提问题中出现,但如果加上某种东西,结论就会出现。所以,如果提问者不能进一步提出论证,就可以对他提出反对,如果他能进一步提出论证就对他提出的问题提出反对。第四种也是最坏的一种,是对于时间方面的反对。因为有些人对将要论辩的问题所提出的反对要比对当下所讨论的问题花费更多的时间。
如上所述,反对就有这四种。所说的这些中只有第一种是解决问题的方式,其余各种都只是妨碍和阻止结论。
【11】论证的批驳由自身作出时与在提问中作出时一样,因为被问的人经常没有正确地讨论论证的原因,由于他不承认正确地论证他的论题所由以出发的步骤。因为要确保双方共同目的的实现,并不仅仅是一方的力量所能为。所以,当回答者密切注视着与提问者相反的那些东西并且也胡搅蛮缠时,有时就必然会攻击说话者而不是攻击他的论题。这样,人们一旦发怒,所做的就不是辩证的讨论而是争吵了。此外,既然这类论证是为了训练和尝试而不是为了教授,那么很明显,人们所推导出的就不仅有真实的东西,也有错误的东西,他们所依赖的前提也并不总是真实的,有时也是错误的。因为当真实的前提被设定时,诡辩者必定常常要予以推翻,以便提出错误的前提。有时候,错误的前提也会被错误的前提所推翻。因为没有什么能阻止一个人更相信不真实的东西,而不是真实的东西。因此,如果论证是依据于他所认可的东西,他就更会被说服而不是得到益处。想要正确地改变某人观点的人应该以辩证的而不是争吵的方式进行,就像几何学家要按几何学的方式推理一样,不论结论错误还是真实。至于进行辩证推理的问题,前面已经说过。既然妨碍共同事务的人是一个坏的合作者,论证中的情况也显然一样。因为在这些场合,具有某种共同的目的,除非是彼此争夺。对于这些来说,不会两者都达到同样目的;因为多于单一的众多不能获胜。不论是通过回答还是通过提问,他这样做都无区别,因为不论是以争吵方式提问的人,还是在回答中不承认显明答案或不接受提问者意欲提出的任何问题的人,都是坏的辩证论者。依据上述显见,对论证自身和对提问者的反驳是不一样的。因为没有什么妨碍这种情况:论证是坏的,但提问却可能以最好的方式与回答者论辩。因为对于那些发怒的人,不能够直接进行所想作的推理,而应进行可能作出的推理。
既然在人们认可相反者时以及在认可原初物时是不确定的(因为常常在他们自己言谈时,他们断言相反者,并且先行反驳,后来又承认它。因此,当被问时,他们就经常赞同相反者以及原初物),那么,论证就必然会搞糟。但是,要负责任的应是回答者,既然他不承认这些,而是承认同类的另一些。所以显然,对于提问者和他们论证的批驳不一样。
论证自身容易受五种反驳。第一,当设定的结论或者一般而言的任何结论都不能从被问的问题中推出时,当结论所依赖的一切前提或者多数前提都错误或者不能为大家接受时,并且,当前提的删减或添加或既删减又添加都不能产生结论时。第二,如若推理与论题无关,尽管它依据于那些前提,并且按照前面所述的方式进行。第三,如若推理产生于某些添加的前提,而这些前提又比所提出的那些问题要差,并且,和结论相比,也更不容易为大家接受。再有,如若推理产生于某些应被删减的前提。因为有时候人们假定了比必要更多的前提,所以,不通过它们,推理也能产生。此外,如若它依赖于比结论更不为大家接受的,以及更少可信性的前提,或者,如若它所依赖的前提虽然真实,但却比问题需要更多的劳动才能证明。
人们不应要求对于所有问题的推理都同样地为大家接受,并且具有同样的可信性。因为被探索的东西有些更容易,有些更困难乃属于自然的直接结果,所以,如若某人的结论是从最可能为大家接受的前提出发作出的,那就是正确的论证。因此,很清楚,同一个反驳不能既相关于设定问题的论证又相关于论证自身。因为没有什么妨碍一个论证就自身而言要受指责,但相关于设定的问题而言则该受赞扬,或者反过来,就自身而言该受赞扬,相关于设定的问题而言则要受指责,即使在它从许多容易为大家接受的和真实的前提出发得出结论的时候。得到了结论的论证有时也可能比没得出结论的论证更糟,如若前者的命题虽然不愚蠢但却是从愚蠢的前提出发得出结论的;后者则需要添加一些大家能接受而又真实的前提,尽管论证并不会在这些添加的假定中进行。批驳那些由错误的前提得出真实结论的人是不公正的,因为错误的结论总是必然由错误的前提推出,但真实的结论有时也由错误的前提推出,在《分析篇》中已经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
当所述论证虽然是某物的证明,但如果这个某物是与结论不相关的另物时,推理就不是关于后者的。如若显得是这样,它就是诡辩而不是证明。哲学的工作是证明的推理,反驳的工作是辩证的推理,论辩是争吵的推理,而辨谬的工作则是导出矛盾的辩证推理。
如若某东西由两个大家接受的前提所证明,但这两个前提并不是同等地为大家接受,那么,就没有什么阻碍这被证明的东西比某一个前提更为大家接受。但是,如果一个前提是大家接受的,另一个不被接受也不予拒绝,或者,如果一个是大家接受的,另一个不被接受,那么,如果同等地接受与不接受,结论也就会是同等地接受和不接受,但如果接受与不接受的程度不等,结论也随之一样。
当某人通过更长的过程来证明,或者虽然通过更短的过程但却已包含于论证之中时,这种推理也是错误的,例如某人要证明一种看法比另一种更合适。如若他假定一个自在的东西最合适,而且又有一个看法的对象自身真实存在着,那么,它就比任何特殊看法的对象更合适;并且,如若它更合适,与它相关的那种说法就会更合适。而且,存在着一种真实的自在的看法,它比任何特殊的看法都更准确;既然假定了有一种真实的自在的看法,又假定了自在的东西最合适,那么,这种看法就是更准确的。这里有什么毛病吗?或者,难道不正是它成了遮掩论证所依据的原因吗?
【12】论证清楚的一层含义并且最普通的含义是,如若它能如此这般地推出结论以至于不必要再提问题。另一层也是最常使用的含义是,设定的结果是从必然的前提中得到的,而且结论正是通过自身也是结论的前提得到的;再有,如果它明显地不需要公认意见。
错误的论证有四层含义。一层含义是,当它似乎导致了结论实际上却没有结论时,这就被称之为争吵的推理。另一层含义是,当它得出了结论却与设定的结论不相干时,这种情况最常出现于那些导向不可能的场合;或者,它虽然相关于设定的结论,但却没有根据适当的方法。也就是说,把非医学的论证当作医学的,或者把非几何的当成几何的,或者把非辩证的当成辩证的时,不论所得结论错误还是真实。再一层含义是,如果结论通过错误的前提得到,在这种场合,结论有时是错误的,有时却是真实的。因为错误的结论总是通过错误的前提得出,但真实的结论也能从不真实的前提得出,正如前面所说。
论证的错误更多地是论证者的错误而不是论证本身的错误,但是,论证者也并不总是错误,只是在他没注意到时。既然我们更多接受的是错误的论证自身而不是许多真实的论证,那么,如若某个论证从大家最接受的看法出发,它就会破坏真实的前提。因为这类论证是对其他真实前提的证明;因为被设定的任何一个前提都完全不应存在于那里,所以就会是这种情况的证明。但是,如若真实的结论是通过错误且完全愚蠢的前提得到,就会比导致错误结论的许多论证更糟,尽管导致错误结论的论证也可能会是这种类型。因此很明显,对于论证自身的考察首先要看它是否得到了结论,其次看它的结论是否真实,第三看它的结论从什么性质的前提中得来。因为,如果它依据的前提是错误的但却是大家接受的,论证就是辩证的,如果它依据的前提是实在的但却是大家反对的,就是坏的;如果前提既错误又为大家极力反对,那就显然是坏的,或者是一般的,或者是相对于某问题的坏。
【13】 提问者如何探求原初的和相反者的问题,在《分析篇》中已经从真实的角度说过了,现在再从意见的角度作出说明。
探求原初的问题似乎有五种方式。第一种也是最明显的一种是,如果某人探求的是需要被证明的那一点。在使用语词自身时,这是不容易被疏漏的,但是,在使用多义词的场合以及语词和陈述表示同一东西的场合,它就更容易被疏漏。第二,当某人探求一般性的东西时,他应该从特殊的方面来证明它,例如,如若他企图表明相反的知识是单一,就应说明对立的知识一般说来是单一。因为如果这样,他就会被认为与其他许多东西一道探求了应由自身证明的东西。第三,如若某人要证明设定的一般性东西,就从特殊性方面来探求,例如,如果假定要证明一切相反的知识是单一,就要探求某一对相反者。因为倘若如此,他就会被认为与其他许多东西一道自身地而且分别地探求了应予证明的东西。再有,如果某人把命题分开来探求,例如,如若他要表明医学既是健康的也是疾病的科学时,他就要分别地说明每一个方面。或者,如果某人要探求必然相互跟随的两者中的一方,例如,如若他要证明对角线与边不能公约,就要探求边与对角线无公约数。
探求相反者的方式也和探求原初问题的方式一样多。首先,如若某人要探求对立、肯定与否定。其次,如若他要探求对等意义上的相反者,例如善与恶是相同的。第三,如若某人要表明一般性的东西,就在特殊方面探求它的矛盾,例如,如若要假定相反者的知识是单一,就说明健康的知识和疾病的知识各异。或者,在探求了这个之后,他还企图在一般的意义上确定矛盾的说法。再有,如若某人想探求与依据设定前提必然得出的结论相反的东西,但却没有确定对立自身,只是探求了对立的矛盾所依据的两个这类前提。相反者的设定区别于原初问题的探求,因为后者的错误相关于结论(因为在看到那结论时,我们才说探求了原初的问题),但是相反者则处于前提之中,即它们有某种相互的关系。
【14】 对于训练和尝试这类论证来说,首先就要习惯于转换论证。因为这样,我们就会对于所说的论题有着更好的准备,而且在一些场合中完全知晓许多论证。因为转换就是变换与其余所提问题在一道的结论,并且推翻某一个被确认的事实。因为如若结论不真,某一个前提必然会被推翻,正是由于有这一切假定,才必然有结论。对于所有论题,必须既赞成又反对地来考察论证,而且一旦发现,就必须立即寻求解决的办法。这样,就会出现同时在提问和回答两方面受到训练的结果。如若我们没有找到与之论辩的另外的人,就和自己论辩。此外,要选择与同一论题相关的论证并且对它们进行比较。当某人有足够的论证来赞成和反驳什么时,这对于有力地贯彻自己的观点,能提供许多便利,而且也非常有助于反驳。因为结果就会使人提防相反的论证。而且一眼就能看出,两个假定中每一个的结果都不意味着是对科学和哲学智慧的工具。因为如果这样,所剩的事情就只是正确地选择它们中的一个了。对于这类工作,必须具有某种自然能力,而真正的自然能力就是正确地选择真理避免谬误。那些具有自然能力的人是能够这样做的;因为他们通过对所提出事物的正确的爱憎,从而正确地判别出最好的来。
应该完全了解那些最常出现的问题的论证,尤其是关于首要性论题的论证。因为在对这些问题的讨论中,回答者们经常灰心丧气。此外,应该具有一些好的定义,并且得心应手地掌握一一些流行性的和首要性的定义。因为正是通过这些东西,推理才得以进行。也应尝试并掌握其他论证最常归属于其中的那些东西。因为,正如在几何中关于基本的练习是有用的,在算术中有了到10为止的乘法知识就更好地对于倍数的其他数目进行辨别一样,在论证中也如此,要具有有关原初的知识并牢固地熟知命题。犹如有记忆力的人一样,仅仅是事物所处的位置也能立即引起它们的记忆,所以,这些会使某人进行更好的推理,因为他能看到被规定了的有数目依据的前提。比起论证来,更应承认并记住具有普遍性的前提。因为对于提供原初的东西和假说,它的难度适宜。
此外,应当习惯于把一个论证变成多个,而且要尽可能隐蔽地进行。如若某人能尽量远离与所论题目关系密切的问题,这种事情就会干好。最普遍的论证最能承受这种做法,例如多种事物的知识不是一门的说法。因为在关系词、相反词和对等词方面都是这样。
应当对论证做一般的记载,尽管讨论是在特殊方面的。因为这样就能使单一的论证成为众多。这也同样适于修辞学中的省略论证。但是,你自己却要尽力避免进行一般的推理。也应当总是考察论证,看它们是否以普遍性的原则为基础。因为一切特殊的论证也是对于一般的讨论,而且一般的证明存在于特殊之中,原因在于,如若没有一般,就完全不可能推理。
对年青人应当提供归纳的训练方法,对专门家则应提供推理的训练方法。也必须力图从推理者那里确立前提,从归纳者那里获得说明。因为他们各自正是在这些方面受过训练的。总之,从辩证的训练中,必须力图得到或者关于某物的推理,或者解决问题的办法,或者命题,或者反驳,或者是否由自己或别人正确或不正确地提出的某个间题,以及此外的其他东西。因为能力来于这些,而训练就是为了获得能力尤其是有关命题和反驳的能力。概括地说,善于提出命题和反驳的人是辩证法家。形成命题就是使众多成为单一(因为论证所导致的结论必定是在单一的整体中),而反驳则是使单一成为众多。因为反驳者或是区分或是推翻,承认一个而否认另一个假定的命题。
不要与一切人辩论,也不要愚弄一般的人。因为对于有些人,论证必然会变糟。对于那种不惜一切似乎想逃脱被击败的人,使用一切手段推出结论乃是公正的,但却是不文雅的。所以,不要轻易地与一般的人交锋,因为这必然会导致糟糕的论证。因为正在受训练的人难以摆脱争强斗胜式的辩论。
也应该有准备地来论证那样一些问题,在这些问题中,尽管提供给我们的论证很少,但在许多场合都很有用。这些论证是一般性的,而且,很难从经验中提供关于它们的材料。
(徐开来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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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谬篇
【1】我们现在来探讨有关诡辩式反驳的问题。这是一种表面上看起来是反驳,而实质上是谬误的论证。我们就根据这个问题的自然过程,从最先发生的开始讨论。
很显然有些推理是真正的推理,有些则是似是而非的推理。在其他方面也会由于真假混淆而发生这种事情,论证也是如此。有些人具有良好的体质,而有的人则徒有其表,那只是粉墨妆点,乔装打扮的结果,就像部落的合唱队成员一样,有些人是真正漂亮,有些人则是由于穿戴华美而显得漂亮;无生命的东西也是这样,有些金属是真正的白银和黄金,有些则只是在我们感官看来好像是白银和黄金,例如铅黄或锡制作的东西就很像是银的,澄黄色的东西就像黄金。同样,推理和反驳有时是真的,有时并不是真的,而只是貌似而已,如果缺乏经验就不易辨别出来,因为没有经验的人就像从远处看事物的人一样。推理是从某些陈述出发,这些已经作出的陈述必然要引起对陈述之外的另一些事物加以论断,而且是作为这些陈述的一个结果。反驳则是推出所给结论的矛盾命题的推理。有些反驳并没有做到这一点,这也许有多种原因,其中最为普遍广泛的,是那种取决于名词的论证。因为直接将现实事物拿来,那是无法进行争论的。但我们可以用名词作为事物的符号来代替事物,相对于这些名称所发生的一切,也就是事物本身所发生的一切,正如计数的人认为他数的是硬通货币一样。其实这些事例并不真正相同;因为名词和语句的数量是有限的,而事物的数目则是无限的;所以同一语句和单一的名称必定能表示大量的事物。正如上面作的说明,不擅理财的人会被行家欺骗,同样,在论证中,那些不熟悉名词作用的人,无论是他们自己在争论,还是在听别人论证,都容易被虚假的推理所蒙骗。由于这个原因,我们在后面将要提到的问题,就包括那些表面看起来货真价实,然而其实并非如此的推理和反驳。在一些人看来,表面的智慧比起真正的智慧来,更为有用,真正的智慧也许显得并不智慧(因为诡辩术只是一种表面的智慧而不是真正的智慧;诡辩家便是仰仗这种似是而非的智慧来获取金钱的人)。很清楚,对于这些人来说,表面上发挥了智者的作用,比起虽然表面上并非如此而实际上发挥了智者作用,必然更有价值一些。我们就一点加以比较,在某个特殊领域里有知识的人,其职责就是避免在自己的知识范围内进行荒谬的论证,并能够向进行错误论证的人指出错误所在。这些作用就在于能够给出一个理由,并且能够抓取到理由。所以,那些扮演诡辩家的人必然要寻求我们所提到的这样一类论证;对于他们来说,这是值得的,因为拥有这种能力使他显得是有智慧的,这也就是诡辩家们的真正动机。
显然存在着这样一类论证,而我们称之为诡辩家的人其目的就在于追求这样的能力。接下来我们看看各种诡辩式的论证是什么,这种能力的各个组成要素是什么,研究这个问题属于什么不同领域,以及我们所说的这一技巧的其他要素。
【2】我们讨论所涉及到的论证有四类:教导的论证、辩证的论证、检验的论证以及争辩的论证。教导的论证是从适应于所有论题的基本原理出发,而不是从回答者的意见出发进行推理的论证(因为学习者必须要确信所学的东西);辩证的论证是从被人们广泛接受的意见出发进行推理,最后得出一个矛盾命题的论证;检验的论证是从回答者所持有的观念出发所进行的论证,而且这一观念必须为每个具有这种专门知识的人所公认(至于以什么样的方式,我已经在其他地方讲过了);争辩的论证是从仿佛被人们所接受而实际并没有被人们所接受的意见出发所进行的假推理,它只是显得像推理而已。关于证明的论证我们已经在《分析篇》中讨论过了,关于辩证的论证和检验的论证也在其他地方讨论过。所以,我们现在要说的是竞争的论证和争辩的论证。
【3】 首先,我们必须看看那些在用论证进行争衡和论辩的人所怀有的各种目的。其数目有五个:反驳、谬误、自相矛盾、语法错误、迫使对方处于赘语的状态,亦即让他多次重复同一话语,或者即使并不真正这样,也得在每个这种事情的表面上显得是这样。他们最大的愿望显然是反驳、揭露对手在说谎、使他自相矛盾、使他犯语法错误(即作为论证的结果,使回答者说话不符合语法规则),或者使他多次重复同一事情。
【4】反驳的方式有两种,其一与语言有关,其二与语言无关。用语言造成错觉的方法有六种:语义双关、歧义语词、合并、拆散、重音,以及表达形式。我们可以通过归纳法和演绎法来证明这一点。除此之外也可能假设。在这样一些方面,我们不能用同样的名词或语句来表示同一事物。以下这些论证就与语义双关有关,例如,“有知识的人学习,因为知道字母的人学习他们要听写的东西”。“学习”在这里就是语义双关,它有两层意思,“通过使用知识而理解”和“获得知识”。再如,“恶是善,因为必然存在的是善,而恶必然存在”。“必然存在”在这里就有两层意义,它是指“必然性的事物”,而这对于恶在许多情况下也都是适用的(因为有些恶就是某种必然性的事物),然而我们也说善是“必然存在”的。再如,“同一个人既坐着又站着,既在生病,又恢复了健康,因为过去站起来的人现在正站着,过去正恢复健康的人恢复了健康,而过去坐着的人正站着,生病的人正在恢复健康”。因为“病人”或者要做这样一些事情,或者他要经历这样一些事情,因而它并不只是表示一种意义,在一个时候它意谓着“现在生病的人”,在另外的时候又意谓着“从前生病的人”。病人还在生病时,他就已经开始恢复健康了,他现在无病时健康良好,但他现在无病以前却有病,以下这些论证与歧义语词有关,“但愿俘虏我这个敌人”以及“人知道这个,这个知道”,因为这种说法既可以表示知识者,也可以表示作为知识而被知道的东西。“看见了这个,这个看见;看见了圆柱,所以圆柱看见”。再如,“你承认是的东西,你承认其为是;你承认石头是,所以你承认是石头”。再有,“沉默者的说是可能的”。“沉默者的说”就有两层意义,指说话者沉默和被说的事物沉默。语义双关和歧义语词包括三个方面,其一,一个语句或名词恰当地表示多种意义时,如aetos和kuon这两个词;其二,当我们习惯在多种意义上使用一个词时;其三,当一个词和另一个词合并后产生了多种意义时,虽然这个词本身只有一种意义,例如,“识字”,是由“认识”和“字母”两个词合并在一起形成的,把它们拆开都只有一种意义,但合并起来后就有了多种意义,即,它既指字母自身所具有的知识,也指别人具有这些字母的知识。
歧义语词和语义双关的形式就是这样一些。我们现在来看看与合并有关的情况,例如,“坐着的人能散步,没写字的人能写字”。分别使用这些词与把它们合并起来使用,其意义是不同的,如“一个人能够坐着散步”。另外,如果有人把这两个词结合起来,情况也是一样,即“在不写字时写字”,这意思是说他能够同时写字又不写字。如果不把这些词结合起来,其意思是说,当他没有写字时,他具有写字的能力。再如“他现在知道字母,因为他已经学习过他所知道的东西”。再有,“能搬运一件物品,就能搬运多件物品”。
下面的情况与拆散有关。“5是2和3”,“5就既是奇数又是偶数”,那么“大就和小相等”,因为它不过是同样多和再加一些。因为同一语句被拆散时和合并在一起时,并不总是表示同样的意义,例如,“我给你奴隶以自由”,“神勇的阿基留斯留下了一百又五十人”。
与重音有关的论证,以口语的形式是难以形成的,但以书面的形式则容易得多,例如,有些校勘者指出,荷马的这一句话错了:“其中的一部分因雨水而腐败”。他们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改变重音,将hou(其中的)变成ou(不),这样就成为“它并不因雨水而腐败”了。再如,关于阿加梅农之梦,他们认为,宙斯自己并没有说“我们答应他保证使他的祈祷成为现实”,而是说“但愿这个迷梦能使他的祈祷成为现实”。这样一些例子就与重音有关。
与表达形式有关的反驳,在用同样的形式表示不同的事物时就会发生。例如,用阴性表示阳性,或用阳性表示阴性,或者用阳性或阴性表示中性;再如,用量表示质,或用质表示量,或者用被动表示主动,用主动表示状况,以及用我们在前面所说过的其他种种区分相互表示等等。因为人们可能会用属于行为的事物来表示不属于行为的事物,例如,“健康”和“切割”、“建筑”在表达形式上就很像,然而前者表示性质和某种状况,后者则表示行为。其他一些例子也是这样。和语言有关的反驳就是由于这样一些原因而产生。至于与语言无关的谬误则有七种:(1)由于偶性而产生的谬误;(2)由于意义笼统而产生的谬误,或者虽非笼统,但是就某个方面或地点或时间或关系上被述说而产生的谬误;(3)由于对反驳无知而产生的谬误;(4)由于结果而产生的谬误;(5)因假定尚待论证的基本论点而产生的谬误;(6)把不是原因的事物作为原因而产生的谬误;(7)将多个问题并成一个问题而产生的谬误。
【5】 因偶性而产生的谬误,当一属性既属于某事物同时又属于它的偶性时就会产生。因为同一事物有多种属性并不必然地属于一事物的所有谓项,以及属于它们所表述的东西。例如,“如果哥里斯库斯不同于人,那么他就和自己不同,因为他是人”,“如果他和苏格拉底不同,而苏格拉底是人”。所以他们说:我们得承认哥里斯库斯和人之所以不同是由于偶性,因为他说哥里斯库斯与之不同的人就是人。
当措辞只涉及部分却仿佛是被笼统地表述时,这样一种谬误就会产生,即由于笼统地使用了表示个别事物的词,或者由于本应在某一方面被述说但使用时意义不当而产生的谬误,例如,“如果非存在是意见的对象,那么非存在存在”,因为“存在某物”与笼统的“存在”并不是同一的。再如,“如果存在不是存在者中的某物,例如如果它不是一个人,那么存在就不存在”,因为“不存在某物”与笼统的“不存在”并不是同一的。但由于用语相近,“存在某物”和“存在”、“不存在某物”和“不存在”似乎差别很小。当措辞本应指某个方面但笼统所指时,也会同样地产生这种谬误。例如,“如果一个埃塞俄比亚人全身都是黑的,只有牙齿是白的,那么他既是白的又不是白的”。“如果两种属性都属于某一方面,那么相反的属性同时存在”。有时人们很容易察觉这种谬误,例如,如果确知埃塞俄比亚人是黑人,有人会间,他的牙齿是白的吗?如果他的牙齿是白的,他便认为找到了问题的答案,证明了埃塞俄比亚人既白又不白。但有时这种谬误会不为我们所察觉,即不论在什么地方或什么时候,假如在某一方面指出一属性,则那种宠统的属性仿佛也适用,而且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易辨别出哪一种属性在严格恰当的意义上属于某一事物。当两种对立的属性同样地存在时,这种情况就会发生。因为人们通常以为要么两者可以笼统地被表述,要么两者都不能。例如:“如果某物半白半黑,那它是白的还是黑的?”
其他一些谬误的产生,则是因为对三段论是什么,反驳是什么没有适当的定义,或者它们的定义存有不足。反驳是具有同样单一谓项的矛盾命题,它并不是与一个名词,而是与一事件矛盾,这一事件在两个命题中并不是同义词而是同一个词,反驳就是在同一的方面,以同一的关系,同一的方式,就同一的时间,从所给予的前提出发(不包括在争论中的出发点),进行必然推论。有关某物的虚假陈述也是以同样的方式发展的。但是,有些人则置上述一切条件于不顾,其反驳只是表面的,例如,同一事物既是二倍又不是二倍,因为2 是1的二倍,但不是3的二倍。同一事物既是另外同一事物的二倍又不是它的二倍。然而这二借并不是就同一方面来说的,因为就长度来说是二倍但就宽度来说并不是二倍。或者,它在同一的方面,以同一的方式既是同一事物的二倍又不是它的二倍。那它也不是就同一时间说的,所以这只是一种表面的反驳。也许有人把这种谬误硬性归到与语言有关的这一类。
与断言尚待证明的论点有关的谬误和强求基本论点所可能产生的谬误,是以同样的方式在同样多的方面发生的。它们表面上貌似反驳,这是由于人们不可能在同时看出同和异来。
与结果有关的反驳,其谬误的产生是由于人们以为因果是可以相互倒置的。因为如果甲存在,则乙必然存在的话,他们便以为,如果乙存在,甲也一定存在。意见是以感觉为基础产生的,与这种意见相关的欺骗即根源于此。人们常以为胆汁是蜂蜜,因为蜂蜜总是黄颜色。天一下雨,地上便是湿的,一旦地上是湿的,人们便以为天下雨了。然而这并不一定是真的。在修辞论证中,从迹象而来的证明就是以结果为根据的。如果人们想证明某人是奸夫,便得根据奸夫的特征来抓把柄,即这个人穿戴花哨,深更半夜在外面东游西荡。但这些事实对于许多人都合适,而要控告他们是奸夫则是荒谬的。辩证的推理也是这样,例如,麦里棱论证说,如果要证明宇宙是无限的,就得假定宇宙没有生成(因为任何有生成的事物都不可能从非存在中产生出来),就得假定一切有生成的事物是从开端产生出来的,所以,如果宇宙没有生成,它也就没有开端,所以宇宙是无限的,但这个结论并不能必然推出。因为,如果说一切有生成的事物都有开端,这并不能必然地推出有开端的事物就有生成。这正如患感冒的人会发烧,但从这并不能必然也推出发烧就是由于患感冒。
当人们把不是原因的东西硬塞进论证中并仿佛反驳是以此为根据的,这时,与以非原因的事物作为原因有关的反驳就会产生。在导致不可能的推理中,这种情况就会出现。因为在这些推理中,人们必然会推翻那些前提中的某一个,所以,如果把非原因的东西放在必然产生不可能结果的问题之内,那么这种反驳就常常显得是作为它的结果而产生的。例如,“灵魂和生命不是同一的”这个论证,如果生成和毁灭是相反的,那么某种个别的生成和某种个别的毁灭也是相反的,死亡是某种毁灭,与生命相反,所以生命是生成,生活是被生成。然而这是不可能的,所以灵魂和生命这两者并不是同一的。但这个结论并不是推理的结果。因为,即使我们不能断定生命和灵魂是同一的,而只是说生命和作为毁灭的死亡、生成和毁灭是相反的,也不可能得出这个结论。但这种论证并不是绝对地没有说服力,而只是就争论的论点来说是没有说服力的,提问者本人常常也没有意识到这一点。
与结果有关的论证以及与非原因的事物有关的论证就是这样一些。至于将两个问题并成一个问题有关的论证的反驳,如果人们没有注意到问题有多个,由于答案只有一个,便仿佛问题也只有一个似的,这时,上述反驳就会发生。有时,人们可以轻而易举地看出,问题有多个,因此不能只作一种回答,例如,当人们的问道:“大地是海洋呢?还是天空是海洋?”有时则不易察觉。由于人们认为只有一个问题,他们或者不作回答而让步,或者接受那种表面的反驳。例如:“他和他是人吗?”那么“如果有人打了他和他,他打的是一个人而不是多个人”。再如:“如果部分是善部分不是善,那么整体是善还是不是善呢?”答案似乎可能要么包含了一种表面的反驳,要么只是一种虚假的陈述。因为,当某事物是善的却说它不善,或者当它不是善的而说它是善的,便是一种虚假的陈述。但有时如果增加某些前提,那就可能成为真正的反驳。例如,如果有人同意,单一的事物和许多事物就可以同样地被叫做“白的”或“裸体的”或“盲的”。因为,如果“盲的”一词用来指本性应当有视力而没有视力的事物,那未它也可以用来指大量本性应有视力而没有视力的事物,所以,当一物没有视力而另一物却有视力时,这两者不可能或者都能看,或者都是盲的,因为这是不可能的。
【6】 我们应当或者按照上述方式对表面的推理和反驳进行分类,或者把它们全部归因于是对反驳的无知,并且我们以此作为我们的出发点。因为我们可以把上述所有的谬误都归结为违反了反驳的定义。首先,我们得看一看,它们是不是非推理性的。因为结论应当从所设立的那些前提推出,以便我们能够说它是必然的,而不只是表面上显得是必然的。其次,我们考察它们是否符合定义的其他部分。因为与语言有关的谬误,有些是由于双重意义引起的。例如,语义双关和歧义语词以及结构相同(因为人们习惯于把所有东西当作一具体事物来表示),而合并、拆散、重音都应归于不同一的用语或有差别的名词。如果要使反驳和推理产生效果,名词也应当和它所表示的事物是同一的。例如,如果论点说的是马甲,那么就应当推出马甲的结论,而不是斗篷的结论,虽然这一个结论也是真实的,但它不是推论出来的。如果回答者问你是怎样驳倒他的,那就必须指出另一个问题来说明这两个词指的是同一事物。
一旦我们给出了推理的定义,那么与偶性有关的谬误就会变得十分明显。因为这同一个定义也适用于反驳,除非我们增加矛盾命题。因为反驳就是要推出这个矛盾命题。所以,如果关于偶性的推理不存在,反驳也就不会发生。如果甲和乙存在,则丙存在,而且丙是白的,但它是白的并不是因为三段论必然推出。再如,三角形内角和等于两直角,而且它碰巧是图形或基本组成部分或公理,但这并不能推出它是图形或公理或基本组成部分。因为证明与作为图形或作为基本组成部分的三角形无关,只与三角形本身有关。其他情况也是如此。所以,如果反驳是某种推理,与偶性有关的论证就不可能是反驳。正是在这一方面,行家和学者受到了无知者的反驳;他们正是拿那种以偶性为根据而进行的推理和学者们进行争论,无知者由于不能将这两者区分开来,所以一旦有人质问便只得妥协放弃,或者以为他们进行反驳了,而实际上他们并没有反驳。
与意义限制在某一方面和意义笼统有关的谬误,其产生是因为肯定命题和否定命题并不是就同一事物而说的。“非部分白”是对“部分白”的否定,“非绝对白”是对“绝对白”的否定,如果有人同意这种说法,即,如果某物部分是白的,就等于它完全是白的,但这不是反驳,而只是显得像反驳而已,其原因就在于他对于反驳是什么完全无知。
最明显的谬误是已经说到过的与反驳定义有关的那些谬误,它们的名称也就是由此而来。表面的反驳是由于定义有缺陷而造成,如果我们按照这种方式来区分谬误,我们就应当把“定义有缺陷”当作所有谬误的一个共同标志。
由于假定尚待论证的基本论点以及由以非原因的事物作为原因而产生的谬误,我们已经通过定义弄明白了,因为结论应当是由于这些事物如此而推论出来的,如果所说的原因并非原因,这种情况便不会发生了;其次,结论应当在不包括基本论点的情况下推论出来,这种情况对于以强求基本论点为根据的论证并不适用。
与结果有关的谬误是与偶性有关的谬误的一个部分,因为结果就是一种偶性,但又与偶性有所不同。因为偶性存在于单一的事物之中,例如黄色的东西和蜂蜜,白色的东西和天鹅便是同一的;而结果则存在于多种事物之中,因为我们认为,那些相同的事物与另一些事物相同。某一相同的事物与另一事物相同,这就是与结果有关的反驳所产生的根据,但是,这并不全是真的。例如,相对于偶性意义的白就不适用。因为雪和天鹅两者都同样是白的,再有,在麦里棱的论证中),有人假设“已经生成”和“有开端”是同一的,“相等”和“占有同样体积”是同一的,因为已经生成的东西有开端;而且他也断定有开端的东西已经生成,其理由就在于“已经生成”和“有限”两者是同一的,因为这两者都有开端。同样,就相等的事物来说,他假定,如果具有同一体积的东西是相等的,同时,相等的东西也具有同样的体积,这样,他实际上假定了一个结果。因为与偶性有关的反驳,其产生就在于对反驳的无知。显然,与结果相关的反驳,其产生也是如此。但我们还必须从其他观点来考虑这个问题。
由于将多个问题合为一个问题而发生的谬误,其产生就在于我们没有明确区分命题的定义。因为命题是陈述某单一事物的某一事实。同一定义既可应用于某单一事物,也可笼统地应用于这种事物,如应用于人和单一的人;在其他情况下也是如此。如果单一命题是陈述的某一事物的某一事实,那么,笼统的命题也是这一类问题。由于推理是从命题开始,而反驳是一种推理。所以反驳也是从命题开始。如果命题陈述的是单一事物的单一事实,那么显然这种谬误也是由于对反驳的无知而产生。因为在反驳中,并不是命题的东西仿佛是命题,如果有人所作的回答仿佛是针对某一单一问题,那么便会出现反驳,但是如果他只是显得好像作了回答而实际并没有回答,那么这就会出现一种表面的反驳。所以,所有属于对反驳本质无知而产生的谬误都与语言有关,矛盾命题是反驳的一个特征,因为矛盾命题只是表面的反驳,其他的谬误则与推理的定义有关。
【7】 与语义双关、歧义语词有关的谬误,其产生是由于人们不能将词的多种意义加以区分(因为有些词的意义不易区分,如“元一”、“存在”以及“同一”),与合并、拆散有关的谬误,其产生是由于我们认为词的合并或拆散并不会引起任何不同。与重音有关的谬误,其产生也是一样。因为一个词的抑音或高音似乎并不会改变词的意义,或者说,改变词的意义的情况极少发生。与表达形式有关的谬误,其产生是因为语言相同。因为要区分哪一些事物可以用同一表达,哪一些事物可以用不同表达是很困难的。有能力作这种区分的人几乎快接触到真理了。最容易使我们犯错误的是,我们认为所有事物的谓项都是一个别事物,我们把它当作单一的事物来理解。因为人们通常认为,“具体事物”和“存在”乃是最真实的元一和实体。因为这个原因,这种谬误也可以归类到与语言有关的那些谬误中去。首先,这种谬误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我们是和别人一起研究而不是由我们自己研究(因为和别人一起研究靠的是语言,而在我们心里进行研究则更主要用的是事物的本质);其次,是因为在单独研究时,人们易于为所使用的语言蒙骗;第三,由于相同而易于受骗,这种相同是出自语言。与偶性有关的谬误,其产生是由于人们不能区分同和异、一和多,以及什么样的谓项具有作为其主项的同一偶性。与结果有关的谬误也是如此,因为结果属于偶性的一个部分。而且,在许多时候,这被看作是不证自明的真理:如果甲不能和乙分离,则乙也不能和甲分离。与反驳定义存在缺陷有关的谬误,以及与陈述意义限制在某一方面和意义笼统有关的谬误,其产生乃是由于这两者之间差别大小的缘故。因为我们不会认为就某个别事例或方面或方式或时间的限制具有另外的意义,便承认命题的一般意义。当有人假定尚待证明的基本论点,拿非原因的事物作原因,以及将几个问题并成一个问题时,所产生的谬误也是如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其谬误的产生就是由于差别太小的缘故;因为我们不能从上述原因精确地给出命题和推理的定义。
【8】我们知道了那些表面推理所产生的各种原因,我们也就知道了诡辩式推理和反驳所产生的各种原因。我们说的诡辩式的反驳和推理并不只是指那种似是而非的反驳和推理,而且还包括那些虽然真实但与所讨论的问题只是表面上相关而实际上并不真正相关的反驳和推理。在所讨论的范围内它们并不能驳倒他人并揭露无知,这就是检验的论证的作用。检验论证是辩证论证的一个部分,由于回答者无知可能会推出一个错误结论。诡辩式的反驳,既使它们推出了一个矛盾命题,人们也不清楚他是否无知,因为人们试图用这样一些论证诱使有知识的人落人陷井。
很显然,我们用同样的方法便可以认识它;因为同样的原因,那使得听众以为结论是作为间题的结果而被推论出来的东西,也会使回答者产生同样感觉,所以,由于所有这些方法或某一些方法,就会出现虚假的推论;在没有人追问时一个人会同意他所思想的东西,即使有人追问他也会同意。但有时,一旦我们提出必要的问题,我们就会把这种谬误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例如,与语言以及文法有关的谬误。所以,如果矛盾命题的虚假推理是由于表面的反驳而产生,很显然,虚假结论的推理一定也和表面的反驳一样,其产生是由于同样的一些原因。表面的反驳,其产生就在于那些构成真实反驳的组成部分,因为如果缺少了某一部分,那就会只是一种表面的反驳。例如,结论不是通过论证而来(论证导致不可能);将两个问题合并为一个;命题不完善;用偶性代替事物的本质等等表面的反驳,以及与偶性的一种即结果有关的表面反驳。而且,有的反驳,其结果只是从文字推导出来的,而在事实上并非如此;还有的情况是,矛盾命题并不是全称的,并不是就同一个方面、同样的关系以及同样的方式来说的,其外延乃是有限制的,或者与这些限制的某一个相联系。还有这种情况,违背不能将基本论点包括在内的原则而假定基本论点。这样我们就举出了虚假推理所产生的各种情况,所有虚假推理都是从以上说到的这些原因得出,不可能还有其他情况。
诡辩式的反驳并非绝对的反驳,而且相对于某个人,诡辩式推理也是这样。除非由语义双关而产生的反驳设定同名异义词只有一种意义,除非由于用词相同而产生的反驳设定,这些用语只是表示个别事物,等等,否则,对于回答者来说,无论是笼统的,还是相对的反驳或推理都是不可能的;如果加了这样一些假设,对于回答者来说,反驳或推理相对他说是可能的,但笼统他说则是不可能的。因为它们并不能确保某种说法只有一种意义,它们只能保证某种说法似乎只有一种意义,而且只能保证从某个别人来看只有一种意义。
【9】如果没有关于存在着的一切事物的知识,我们就不应当试图去把握从反驳者的反驳所产生的各种方式。但这并不属于任何学问的范围,因为知识可能是无限的。同样,证明显然也是无限的,反驳也有真实的,因为凡是证明可能的地方,也可能对坚持与真理相悻的矛盾命题的人加以反驳。例如,如果有人认为,正方形的对角线可以和边长通约,那么就会有人反驳他,证明不可能通约。所以,我们必须具有关于一切事物的知识;因为有些反驳取决于几何学的一些原理及其结论,有些反驳则依赖于其他知识原理。而且,虚假的反驳也同样是无限的,因为所有的学问都具有自己特有的虚假推理。例如,几何学有几何学的推理,医术有医术的推理。我用“学问所特有的”一词指“与该学问的原理符合一致”。很显然,我们需要掌握的,并不是所有反驳的规则,而只是和辩证论证有关的规则,因为这些反驳对于所有的技术和能力来说是共同的。有识之士的任务是考察那些为各学科所特有的反驳,弄清它们是否只是表面而非真实的反驳;或者,如果是真实的,其原因何在。相反,考察那些以不隶属于任何一门技术的共同原理为根据的反驳,则属于辩证法家的任务。因为只要我们把握了任何学科的规范推论的根据,那么我们也就把握了反驳的根据;因为反驳是一种矛盾命题的推论,所以,矛盾命题的一个或两个推论就形成反驳。这样我们就知道了所有这种推论的各种根据,而知道了这些根据,我们也就知道了它们的消除方法;因为对它们加以反驳就是消除它们的方法。我们也知道表面反驳的各种根源,这种表面并不是就所有人来说的,而只是就具有某种特征的人来说的;因为对于偶尔碰到的人来说是表面反驳的各个方面,如果要加以考查,那将是一项无止境的工作。所以,辩证法家的任务就是要把握那以共同原理为根据而形成的反驳的各个方面,考查所产生的反驳是真实的还是表面的,亦即看它们是辩证的,或者表面是辩证的,或者属于检验的论证。
【10】在针对语词的论证和针对思想的论证之间,并不存在有些人所想象的真正的差别。以为有的论证是针对语词,有的论证是针对思想,两者并不同一,这是荒谬的。为什么就不能用这个论证来针对思想呢?除非一个人不是在被追问者所想到的意义上使用名词,而当他正被追问时他是承认这个意义的;这与使用思想针对语词完全是同一的。然而使用语词针对思想则等于在这一层意义上使用语词,即一个人在承认这一意义时所想到的意义。如果这个名词具有多种意义,而追问者和被追问者都认为它只有一种意义,例如,“单一”和“存在”都具有多种意义,然而回答者在回答时,以及追问者在提问时,都假定只有一种意义,并论证说,万物是一。难道这种论证只能被用来针对语词而不能针对被追问者的思想吗?相反,如果他们中有人认为,某一语词有多种意义,显然,论证就不能被用来针对思想。因为,首先,针对语词和针对思想属于有多种意义的那些论证。其次,属于所有一切论证。因为针对思想并不取决于论证,而是取决于回答者在心里对于被承认观点的某种态度。再次,所有的论证都可以针对语词,因为在这里“针对语词”就意味着“不针对思想”。如果所有的论证既不针对语词也不针对思想,那么第三种论证也不会针对语词或思想。然而他们宣称,所有的论证就是这么多,并且他们把论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针对语词,一部分针对思想,不存在其他的论证。事实上,取决于语词的推理就是取决于多种意义的推理的一个分支。这种说法是谬误的,即认为“取决于语词”就等于说所有的论证都取决于语言。事实上有些论证之所以是虚假的,并不是因为回答者对它们采取了某种特殊的态度,而是因为论证本身就包含了具有多种意义的问题。
不预先讨论推理便讨论反驳乃是极其荒谬的。因为反驳即是一种推理,所以我们在讨论虚假的反驳之前应当先讨论推理;因为这样的推理乃是一种矛盾命题的表面推理。所以谬误的原因既存在于推理、也存在于矛盾命题之中(因为必须增加矛盾命题),但有时如果只有一种表面的反驳,则存在于两种情况之中。在“沉默者的说话”这个论证中,其反驳就存在于矛盾命题之中,而不是存在于推理之中;而在“人可以放弃他所没有得到的东西”这一论证中,其反驳则存在于两种情况之中;在“荷马的诗是一幅图画”这一论证中,其反驳则存在于推理之中,因为它形成一个圆环,它存在于推理之中。在两方面都没有错误的论证乃是真实的推理。
我们再回到论证所离开的正题上来,数学的论证是永远都可以被用来针对思想呢,还是不能呢?如果有人认为“三角形”这个词有多种意义,并且假定它的意义不是已被得到证明的包含两直角的图形,那么追问者在这里是否已经用他的论证来针对回答者的思想,还是没有呢?
而且,如若一个名词有多种意义,但回答者并不认为或想象它有多种意义,那么,回答者是否并没有用他的论证来针对他的思想?或者除了通过给出区别来,他如何用别的方法来提出他的问题呢?假如有这样一个问题:“沉默者的说话是可能的还是不可能的?这个问题的答案在一种意义上是‘是’,在另一种意义上是‘不是’吗?”如果有人回答说,这在两种意义上都是不可能的,而另一个人则争辩说,这是可能的,那么,他的论证是否针对回答者的思想了呢?然而这种论证被认为是与语词有关的一种论证。所以,不存在什么被用来针对思想的其他种类的论证。有些论证被用来针对语词,这样的论证并不包括全部表面的反驳在内,更不用说所有的反驳了。因为还有一些表面的反驳与语言无关,例如这些反驳以及其他就与偶性有关。
如果有人要求进行区别,说:“沉默者的说话,一词有时我是指一事物,有时则是指另一事物。”但是,首先,这个要求是荒谬的(因为有时这个问题似乎并没有多种意义,在想不到区别在什么地方而非要进行区别不可,这是不可能的)。其次,除了这个以外教导的论证还是什么别的东西呢?对于那些从来没有想到,或者不知道,或者并不认为还有任何其他说法的人来说,因为它就使得这种状况变得很清楚了。在没有双重意义的情况下,是什么阻碍着同一事物的发生呢?4之中的那些单元是否等于那些之呢?要看到,在一种意义上以某种方式和那些2相等,在另外的意义上则以另外的方式和那些之相等。再有,“相反者的知识是一种知识还是不是呢?要看到,有些相反者是可认识的,有些则是不可认识的”。因此,提出这种要求的人似乎不清楚教导的论证和辩证的论证是完全不同的,他们不知道进行教导论证的人不会提问,他会自己把问题弄清楚;而进行辩证论证的人则要提问。
【11】而且,要求回答者或者肯定,或者否定,这并不是证明某事物之人的任务,而是进行检验之人的任务。因为检验也就是一种辩证法,并且进行沉思的人并非有识之士,而是无知者和假装博学的人。根据特殊事例而静观一般原理的人是辩证法家,表面上这样做的人则是诡辩家。争论的推理和诡辩的推理是表面的推理,辩证的推理是作为一种检验的方法来讨论它,即使其结论是真实的,因为它的原因是靠不住的。所以,存在着一些虚假的推理,它们与某些特殊的研究方法不一致,却显得和所说到的技术相一致。虚假的几何学图形并不是争论的(因为这种谬误和这种技术的论题是符合的),相对于其他说明真实事物的虚假图形也是如此。例如,希波克拉底的图形,或者用圆弧使圆变成正方形;而布吕松使圆变方的方法,即便可行,也仍然是诡辩的,因为它和有关的论题不符合。所以,关于这些事物的所有表面的推理都是一种争论的论证,任何只在表面上和论题一致的推理,即使它是真正的推理,也仍然是争论的推理。因为它只是表面上和论题符合一致,所以是靠不住的,不公正的。这正如在体育竞赛中,如果采用某种不公正的形式,那就是一种不公正的拼博。争论的推理就是在论证过程中的一种不公正的拼搏。因为在前一种情况下,满心期望不惜任何代价取得胜利的人会不择手段;在后一种情况下,争论中的争辩者也会这样。我们把这样取胜的人通常叫做喜欢抬杠的人,把那些靠这样赢得反驳而谋取金钱的人叫做诡辩家。正如我们说过的,诡辩术是一种利用表面智慧的赚钱术,所以诡辩家们所追求的只是一种表面的证明。喜欢争论的人和诡辩家虽然利用同样的论证,但他们的目的不同。同样的论证既可以是诡辩式的,也可以是争论式的,但它们并不是出于同样的着眼点。如果其目的是追求表面的胜利,那就是争论的;如果其目的是追求表面的智慧,那就是诡辩的,因为诡辩是一种表面的智慧,但不是真正的智慧。喜欢抬杠的人和辩证法家的关系就像绘出虚假几何图形的人和几何学家的关系一样,因为他的错误论证和辩证法家的论证是从同样的原则出发的,就像描绘错误图形的人和几何学家是从同一原理出发进行论证一样。但后者并不是争论的推理者,因为他作的虚假图形所依据的原则和结论属于几何学范围,而前者进行论证所依据的原则属于辩证论证的范围,所以很清楚他是就其他问题进行争论论证的人。例如,用圆弧使圆成正方形就不是争论式的,而布吕松的方法则是争论式的。我们不可能把前者从几何学范围划分出去,因为它是以几何学所特有的原则为根据的。柑反,后者则被用来反对许多争论者,即那些在所有个别情况下都不知道什么可能什么不可能的人,因为它总是可以应用的。这对于安提丰使圆成正方形的方法也是合适的。再有,如果有人因为芝诺的论证;而否认饭后散步更好,那这决不会是医生的论证;因为它可以应用于一般的情况。所以,如果争论论证与辩证法家的论证之间的关系,正如绘出虚假几何图形的人和几何学家的关系一样,那么关于这些论题就不会存在争论的论证了。但事实上,辩证论证并没有某种范围,也不证明任何个别的事例,它和一般的论证也不同。因为没有什么种能包括一切,即使有,也不可能使万事万物归属在同样一些原则之下,所以,任何旨在证明事物本性的技术都不是由提问开始的。在问题的两个可能方面中不容许任选一项,因为这两者都不会形成一个推理。但辩证论证则是由提问开始的,反之,如果它想要说明某事物,即使它并不是关于所有事物,而只是关于最基本的东西以及一些个别原理,它就不会提问。因为如果对手不承认这些,则辩证论证便失去了驳斥反对意见的论据。辩证的论证同时也是一种检验的方法。因为检验的技术并不是一种和几何学相同的技术,而只是即使没有任何知识时也都具有的一种技术。因为一个对论题没有知识的人可以检验另一个对论题没有知识的人,只要后者根据那些结果,而不是根据他的知识或论题的特殊原则予以承认就行了。他即使知道这些结果也不能就所讨论的技术使他免于无知,而不知道这些结果必然会对这一技术无知。所以,很清楚,检验并不属于某种特殊的知识。因为这个原因,它涉及到所有学科,因为所有的技术也使用某些共同的原则。所以,所有的人,包括无专门知识的人,都在某个方面运用辩证和检验的方法;因为所有的人都会程度不同地验证那些有知识的人。在这里他们所用的便是那些共同的原则;他们自己和行家一样熟知这些,“尽管他们表达起来显得离题太远。所有的人都能反驳;辩证法家有条不紊地从事的事情,他们干起来毫无条理。用推理的技术进行检验的人就是辩证法家。所有领域都有着许多同样的原则,但这些还没有达到具有特殊本质并构成某种特殊种类的程度,它就像否定命题,而其他一些则不属于这一类,而是局限于某些专门的范围;所以,根据这些对所有论题进行检验是可能的,而且存在着某种这样做的技术,虽然这种技术和证明的技术并不相同。因此,争论的论证并非在所有方面都和绘虚假几何图形的人相同;因为争论的论证并不是根据某种原理进行错误推理,它所涉及的是各种原理。
这些就是诡辩式反驳的种种形式,不难看出,对它们进行研究并能够应用它们乃是辩证法家的任务;因为这种研究的全部内容都是因探究命题的方法所构成。
【12】关于表面的反驳我们就说这么一些。现在要说的是,说明回答者正在陈述的是谬误,他正在使其论证导向悖论(这是诡辩家的第二个目的)。首先,这最主要地是通过某种方式的查询和追问而达到的。提出的问题和所设定的论题毫无关系而且无所限制,乃是达到这些目的的极好圈套。因为人们在漫无边际地交谈时最容易陷入错误的境地,而当人们没有一个确定的论题时谈话便会漫无边际。提出许多问题(即使某人所驳诉的论点已被限定),并且要求回答者说出他的思想,这就提供了一个充足的机会使一个人陷入悖论或谬误,而且,如果有问题,他即使对任何问题回答“是”或“不是”,这也会使得他陷入这一论点,而别人则有丰富的材料就这一论点对他进行非难。这种不公正的方法并不比前一种更切实用;因为人们要问:“这和原来的问题有什么关系呢?”导致谬误或悖论的要则,并不是直接提出论点,而是假装由于想知道而提问,因为这种追问的方式就提供了进行非难的机会。
诡辩式的方法有这么一种专门揭示谬误的方法,即,诱使对手达到某一观点,而他自己则有大量论据反对这一观点;就像前面所说的,这样做既可能用正确的方式,也可能用错误的方法。
要使人导致悖论,你就得先查明和你交谈的人属于哪一派,然后就这一派的某种见解向他提问,而大多数人认为这种见解是荒谬的;因为任何一派都有这种信条。在这里基本的原则是把各种不同派别的观点都汇集起来,收进你自己的命题之中。在这里适当的消除方法就是要说明,由于这种论证,悖论才没有产生,而你的对手总是愿望事情应当如此。
而且,你应当从人们的愿望和所持有的意见中寻找。因为人们嘴上说的和心里所愿望的事情并不是同一的,他们说着最富丽堂皇的话,然而他们希望的则是他们的利益。例如,他们声称,与其快乐地生,不如高尚地死;与其卑贱富裕,不如诚实贫穷。但是他们的愿望则与他们所说的正好相反。所以,按照心愿说话的人必定会表达平常所持有的意见,而那些按照平常意见说话的人,必然会接受被隐瞒起来的意见。因为在这两种情况下,他们都会必然地产生悖论,因为他们所说的观点要么和他们所持有的观点矛盾,要么和他们隐藏的观点相矛盾。
将人们导向悖论的最平常的通例就是应用自然的和法规的标准,在《高尔吉亚篇》中卡里克勒斯就应用了这些标准,所有的古人都认为这些是正当的。他们认为,自然和法规是相反的,根据法规公正是美好的,而根据自然则不是美好的。所以,对于根据自然标准说话的人,你应当根据法规来回答,而当他根据法规说话时你一定得根据自然来进行论证;因为在这两种情况他说的都是悖论。古人认为,符合自然的事物就是真实的,而符合法规的事物则是人类的一般观念。所以,很清楚,他们也像现在的人一样,试图驳倒回答者,或致使他作出悖理的陈述。
有些问题无论从哪个方面回答都包含了一个悖论。例如:“人是应当服从智者还是服从自己的父亲?”“人是应当做便易的事还是做公正的事?”以及“宁可我负人还是宁可人负我?”你应当将人们引到和大众以及智者的意见相反的意见上来,如果说话者像熟练的论证者一样说话,那么你便将他引到和大众意见相对立的意见上来;如果他像大众一样说话,那么便将他引到和论证行家的意见相左的意见上来。因为有的人说:幸福的人必然是公正的,因而“国王是不幸的”,而这和大众的观点是相互冲突的。将一个人导向这种悖论,与将一个人导向自然与法规标准的反面是同一回事。因为法则乃是大众的意见,而智者的言论只是和自然与真理相符合的。
【13】这就是所应当研究的通过一些通例而达到的悖论。至于使一个人陷入赘语,我们已经在谈到这个词时指出过它的意义。在以下所有论证中我们就可以看到这种情况,“如果陈述一个名词与陈述其定义没有什么差别,‘两倍’和‘一半的两倍’就是同一回事,如果‘两倍’是‘一半的两倍’,则它就是‘一半的一半的两倍’,如果可以用‘一半的两倍’代替‘两倍’,同一表达就会重复三次,‘一半的一半的一半的两倍’”。再有“欲望不是对快乐的渴望吗?”“欲望是对快乐的渴望”,所以“欲望是对快乐的快乐的渴望”。
这种论证在使用一些关系词时就会发生,这些关系词不仅其属是相对的,而且它们自己也是相对的,它们是相对于一和同一事物而被给出的(例如,渴望是对某事物的渴望,欲望是对某事物的欲望,两倍是某事物的两倍,即一半的两倍)。当使用这样一些词时也会出现这种情况,这些词虽然不是关系词,但实体(即这些词是其状况或承受或类似性质的事物)则是在其定义中被指明的,因为它们叙述这些事物。例如,“奇数”是“包含中间数1的数”,有奇数存在,所以“奇数”便是“包含了中间数1的数”。再如,如果“塌”是“鼻的塌”,有“塌鼻”存在,那么“塌鼻”便是“塌鼻的鼻”。
有时似乎也产生了这种重复的结果,但事实上并没有。这是因为人们并没有进一步追问单独的“两倍”是否有意义,如果有,那意义是相同还是不同,但他们是立刻得出结论。而它似乎具有同一意义也是因为这个词是同一的。
【14】我们在前面已经指出过什么是文法错误。人们既可能犯文法错误,也可能并没犯错而只是显得犯了文法错误,以及犯了错误而显得并没有犯文法错误,就像普罗泰戈拉常说的,如果menis(忿怒)和peleks(头盔)是阳性民他认为,把忿怒说成是毁灭女神的人便犯了文法错误,尽管在别人看来他似乎并没有犯文法错误,而把忿愤说成是“毁灭者”的人,似乎犯了文法错误,其实并没有犯错。很显然,人们也可以用技术产生这一结果;所以,有许多论证似乎推出了文法错误而事实上并没有,正如在反驳中所发生的情况一样。
几乎所有的文法错误都是因为这种情况而发生,即由于“这个”“这个词的词尾变化既不表示阳性,也不表示阴性,而是表示中性。“他”表示阳性,“她”表示阴性,而“它”虽然在意义上表示中性,但经常既表示阳性,也表示阴性。例如,“这是什么?”“这是卡里娥佩”,“这是木头”,“这是哥里斯库斯”。阴性和阳性在格的形式上全都不同,而中性名词的格的形式,则只是有些不同,而有些则是相同的。所以,一旦人们假定“它”正确,人们便好像已经使用了宾格的“他”一样进行推论,同样,他们在应该用其他格的地方却使用不同的格,这种错误的推论其所以发生,原因就在于“它”对多种格都是一样的;因为“它”有时表示主格的“他”,有时则表示宾格的“他”。它可以交替地表示这两者:当和陈述式的“是”联系时它应表示主格的“他”,当和不定式“是”联系时它应表示宾格的“他”,例如,“这是哥里斯库斯”和“是哥里斯库斯”。阴性名词以及所谓的物品也是如此,这些物品既有阳性的,也有阴性的。只有那些以一on结尾的名词才表明属于物品之类,例如, ksulon(木头),skhoinon(绳索)。那些形式与此不同的名词或者是阳性,或者是阴性,其中一些就属于物品之类,例如askos(皮酒袋)就是阳性,kline(床)是阴性。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使用陈述式的“是”和使用不定式的“是”存在着同样种类的区别。在某种意义上说,文法错误有些类似于因为用同样的词表达不同的事物而产生的反驳,因为正如在一种情况下我们是在实际事物上犯了文法错误,在另一种情况下,我们则在名词上犯了文法错误;因为“人”和“白”既是名词又是事物。
很清楚,我们应当在上面所说到的词尾变化的基础上对文法错误进行推论。
这些就是争论式的论证的种类,以及这种种类的子种类。以上所说的乃是应用它们的方法。如果为了隐瞒思想以某种方式来安置提问的材料,这样便有较大区别了,正如在辩证论中的情况一样。所以,从我们以上所述推论,我们必须首先讨论这个问题。
【15】对于反驳,较好的办法是延长,因为在一瞬间要同时瞥见多件事物是十分困难的,而要延长就得利用我们前面说到的那些要则。另一个办法是加快,因为人一旦落后就很少朝前看,另外还有忿怒和争辩;因为人们在激动时总是很少保护自己。挑起忿怒的要则是挑明某人想行为不公,而且寡廉鲜耻。另一个计谋是交替提问,看一个人的多种论证是否得出同一论点,或者看他的论证是否既证明了某物是这样又证明了某物不是这样,因为这个结果是,回答者得同时提防多种观点的非难或相反观点的指责。一句话,以上所提到的所有隐瞒自己的方法对于争论的论证都是有用的,隐瞒是为了逃避被人察觉,而要免于察觉则是为了蒙骗别人。
一旦遇到那些拒不承认自己思想的人,而且那会有助于你的论证,那么你务必用否定的形式提问,就仿佛你想知道与你正想知道的答案相反的答案,或者装出一副漠不关心的样子提问;因为只有在人们弄不清你想要得到什么样的答案时,他们才比较好对付。在涉及到特殊事例时,人们常常同意个别的事例,那么,在归纳的过程中你不能使用共相来作为你问题的论题,而应假定你同意这一点,并利用它;因为人们有时认为,他们自己同意的,似乎他们的听众也同意。因为他们对归纳的过程牢记不忘,并且认为,如果没有某种目的,问题就无法提出来,在没有适当名词表示这个共相时,为了便利,你应利用与特殊事例相似的东西,因为这种相似性常常能瞒混过关。为了引出你的前提,你应当在你的问题中将它和它的相反者加以比较。例如,如果你想引出这一前提:人应当在所有事情上服从自己的父母,那么你就问道:人在所有事情上是应当服从自己的父母呢,还是不服从他们?如果你想规定,数通过多次乘方会得出一个大数目,你便问道,我们是承认它是一个大数目呢,还是承认它是一个小数目?如果再强迫一下,那么他就会承认,它应当是一个大数目,因为把相反的东西放在一起,便会让人们看到事物的大和较大、较坏和较好。
提问者采取各种诡计而形成的最诡辩的反驳,往往最具有反驳的显著特征,虽然他们什么也没有证明,他们并不以问题的形式表示最后的命题,而是作为结论指出来,就仿佛他们已经证明它了,“所以如此这般的事物并不确实”。
另一个诡辩式的圈套是,如果论题是个悖论,在人们最新提出一般被接受的观点时,要求回答者回答他对此是怎样想的,并且以这样的方式提问:“这是你的意见吗?”如果问题是论证的前提之一,那么结果要么一定是反驳,要么是一个悖论。如果他同意这个前提,那么便会产生一个反驳;如果他不承认这个前提,甚至否认它是个被一般接受的观点,那么他就形成了一个悖论;如果他不承认它但同意它是个被一般接受的观点,这就会产生反驳的假象。
而且,就像在修辞的论证中一样,在反驳中也同样如此。你应当在回答者的观点和他自己的陈述或他认为其言行是正确的人的观点之间,或者与人们一般认为具有相同特点的人的观点之间,或者与和他自己观点相同的人的观点之间,或者与大多数人的观点之间,或者与整个人类的观点之间找出矛盾之处。正如回答者一样,当他们被反驳时,如果他们将要被驳倒,他们常常提出某种区别,提问者有时也是一样,在他们和反对者打交道时,如果反对一个词的某种意义是正确的,而反对这个词的另一种意义不正确,那么提问者常采取这样的权宜之计,即声称对手采取了这个词的后一种意义。克洛丰在《门得罗布洛斯篇》中就是这样做的,如果回答者在这时已经觉察到了这个动机,事先就提出了反对意见,并且开始进行论证,那么提问者就应当从论证中退下来,并中止他们的其他非难。如果一个人完全没有可能对已经确立的论点进行攻击,那么他应当攻击除了所提到的观点外,有时还应当攻击其他一些观点,就像吕科富隆,人们建议他发表一篇赞美七弦琴的颂词时他就是这样做的。对于那些要求人们对某个确定论点加以非难的人(因为人们通常认为,一个人应当陈述理由,反之,如果作了某些陈述,那么捍卫自己的观点就要更容易些),你应当说,你的目的就是要达到反驳的一般结果。即,否定对手所肯定的,肯定对手所否定的,至于相反者的知识是同一还是不同一,并不加以证明。人们不应当以前提的形式追问结论,有些前提根本不能追问,而只能默认。
【16】 我们已经讨论了问题的来源,以及在争论论证中应如何提出这些问题。接下来我们必须说到回答,消除的方法是如何产生的,它们的论题是什么,以及这种论证可以用于什么样的目的。
有两个理由,可以说它们对于哲学是有用的,第一,由于它们通常依赖于语言,所以,它们使得我们更好地理解了一个词所具有的各种含义,明白了在事物之间和在它们名称之间有什么相同和差别。第二,它们对于一个人在内心所提出的问题是有用的;因为如果一个人容易被另一个进行虚假推理而且还没有发现自己错误的人引人歧途,那么他在自己内心也可能常常陷入这种错误。第三,它们给人们以名誉,即一种表明人们在所有事情上都受到了良好训练以及在任何事情上都不是没有经验的名誉。如果有人在论证中发现了论证的错误,但不能指出错在哪里,这就会使人疑惑:他的烦恼似乎并不是由于真理,而是因为经验不足。
如果我们在前面正确他说明了谬误产生的根源,并且充分区分了提问中种种骗人的方式,那么回答者应当如何对待这样的论证就是显而易见的了。将论证拿来并分、论证中的错误,与在被追问时能迅速地对待它并不是一回事。因为当我们所知道的事物以某种不同的形式出现时,我们常常不能认出它。而且,就像其他一些事情一样,通过训练可以使快速更快,缓慢更慢,在论证中也是一样;所以,即使有的事物对我们来说清楚了然,但如果我们经验不足,那么我们也常常错过认出它们的时机,有时在几何学图形上也发生同样的事情。因为我们有时分析了一个图形,却不能重新作出这个图。在反驳中也是一样,我们知道该怎样把论证连结起来,但却不知道怎样把它分开。
【17】 首先,就像我们说的那样,有时我们更应当精心地进行一种似乎有理而并非真正有理的论证,我们在解决问题时,有时也应当这样,解决问题与其说符合真理倒不如说是似是而非。一般他说,当我们不得不与好争论的论证者论战时,我们不应当把他们看作是在企图反驳我们,而看作只是表面上好像在反驳我们;因为我们认为他们什么也没有证明,所以,在纠正他们的过程中,我们的目的就必定是要消除这个反驳的假象。如果反驳是以某些前题为根据而形成的非同名异义的矛盾命题,那么就没有必要针对语义双关和用词歧义作出区分了;因为它们并没有构成推论。但是,作进一步区分的另一个唯一动机是,结论显得像反驳。所以一个人务必要提防的,并不是被反驳,而是好像是被反驳,因为以一些有歧义的词和包含了同名异义词的问题提问,以及所有同类的欺骗性诡计,掩盖了真正的反驳,并且谁被反驳,谁没被反驳就变得模糊起来。因为在最后,当结论得出来时,可能会说,如果不是因为语义双关,对手和他所断定的并不自相矛盾,可能他碰巧是坚持的同一观点,至于一个人是否被反驳那是不确定的;因为人们并不清楚他此时是否正在讲真话。但如果一个人已经作了区分,并就同名异义词和有歧义的词向他提问,那么反驳就没有什么不确定的了。好争论的论证者的目的(虽然对他们来说这个目的眼下不如从前)也就达到了,亦即,被提问的人就得回答“是”,或者回答“不是”;但事实上,由于提问者提问不合理,被问到的人不得不通过纠正命题的不公正之处在其回答中增加一些东西,因为如果提问者作了充分的区别。那么回答者就必须说“是”或“不是”。
如果有人想象,由于语义双关而产生的论证是反驳,那么回答要避免在某种意义上被反驳那是不可能的;因为就那些显然的对象来说,一个人必然地要否认他所肯定的名词,肯定他所否定的名词,因为人们为此所采取的纠正方法完全是徒劳无用的。他们并不说哥里斯库斯多才多艺与并非多才多艺,而说这位哥里斯库斯是多才多艺的,以及这位哥里斯库斯并非多才多艺的。说这位哥里斯库斯是多才多艺的(或并非多才多艺的),与说这位哥里斯库斯是这样,使用的是同样措辞;而且一个人在同时既肯定这个又否定这个。但是这也许并不是意指同一事物;因为在前一种情况下,名称也不是指同一事物,那么差别在哪里呢?但是如果他对一个人给出个简单的名称“哥里斯库斯”,而对另一个人则增加“某个”或“这个”,那么这就是荒谬的;我们不能一个增加,另一个就不增加;因为无论他给两个中的任何一个增加了“这个”都是一样的。
但是,如果有人无法分辨有歧义之词的种种意义,那么他是否已经被反驳还是没有被反驳就不清楚。因为在论证中,分辨它们的权利是得到承认的,很显然,承认简单的问题而不作任何分辨,乃是一个错误;因为这样他的论证就的确显得被驳倒了,尽管这个人自己似乎并没有被驳倒。但经常的情况是,人们看到了词的歧义,但对做出这种辨别却犹豫不决,人们在许多情况下都考虑到了这类问题,但他们不愿意显得在任何时候都行为反常。还有,人们从来没有想到,论证就是取决于这一点,他们常常面对着的是一个悖论。由于进行辨别的权利是得到承认的,所以,就像我们在前面所讲过的,我们一定要毫不犹豫地利用它。
如果有人并不将两个问题并成一个问题,那么与语义双关和用词歧义有关的谬误便不会产生,而是产生反驳,或者反驳也不存在。在这两者之间,即提问加里亚斯和泰米斯托克勒是不是多才多艺的人,和用同样的人名就两个人提出同样的问题,这两者有什么不同呢?如果有人说的是多种事物而不是一件事物,那么他提的问题就是多个。所以,如果两个问题只要求给予一种回答是不正确的,那么对于语义双关的问题只给予一种简单的回答,就显然是不合时宜的。有些人宣称,一个人应当这样回答问题,甚至即使这个词对于所有的论题都适合,也是如此。因为这个问题和间“哥里斯库斯和加里亚斯是不是在家?”是完全一样的;他们两个是都在家呢,还是都不在呢?在两种情况下,命题都不止一个。如果回答是真实的,那就无法得出问题只有一个。因为在问到无数问题时,很可能说“是”或“不是”都是正确的。尽管如此人们还是不应当用一个简单的答复来回答它们,因为这意味着论证走进了死胡同。这种情况有些类似于用同样的名称来指不同的事物。所以,如果有人对两个问题根本无法作出一个答复,那么很显然,在使用同名异义词的情况下他就既不应当说“是”,也不应当说“不是”;因为说话的人并没有作出回答,而只是陈述。但那些进行论证的人却认为这有几分像回答,因为他们并没有认识到结果是什么。
正如我们所说的,有些反驳表面上是反驳而其实并不是真正的反驳;同样,有些消除方法表面上是消除,其实并不是真正的消除方法。我们说,在争论的论证中,在遇到用词歧义的情况下,我们应当在进行真正的反驳之前就把这些提出来。如果陈述好像是真实的,一个人必须用“姑且承认”这种措辞来回答;因为这样一来,被驳倒的可能就变得十分小了;但如果有人被迫说了某些自相矛盾的话,那么他尤其要补充一句:它似乎是这样。这样一来,就不会被驳倒或出现悖论了。既然人们清楚“假定最初的论点”意味着什么,而且人们总是认为他们必须竭尽全力推翻靠近结论的那些前提,而且由于有人正在假定最新的论点,有些前提必然不会得到承认。所以,一旦有人宣称这样一个论点是从我们论题中必然推出的结论,而且是虚假的或者是自相矛盾的,那我们必须为同样的论题进行辩护;因为必然结论通常被认为是论题自身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一旦已经得到的普遍没有名称,而只是通过比较例子来说明,那我们必须说,提问者并不是在它被认可的意义上使用它,也不是像他所提出来的那样,因为反驳也常常取决于这一点。
一旦人们无法使用这些权宜之计,那就必须求助于并没有得到恰当证明的论证,并根据前面说到的谬误分类来对待它。
当名词是在恰当的意义上使用时,人们必须要么作出简单回答,要么通过作出辨别而回答。如果我们的陈述蕴含了我们要说的意思,但又没有明确表达出来,那么反驳就随之产生了。例如一个问题并不是清楚地提出的,而是用一种缩短了的形式提出,如“凡属于雅典人的东西都是雅典人的财产吗?”“是的,而且这对于其他一切事物都同样适用。”“如果这样,那么人属于动物吗?”“是的”,“既然如此,人就是动物的财产。因为我们说,人属于动物,因为人是动物,正如我们说吕山德是斯巴达人一样。”显然,当前提不清楚时,一定不要简单地承认这个前提。
通常人们认为,如果两件事有一件是真实的,则另一事物也必然是真实的,但是如果第二件事是真实的,则第一件事并不必然是真实的。当有人间到哪一件事是真实的时候,我们应当承认前提较少的一件;前提的数目愈多,则得出结论就愈难。再有,如果他想确定,一事物没有相反者,而另一事物有相反者,如果他的争论是真实的,那么我们就应当说,两者都有相反者,但其中之一还没有确定的名称。
至于绝大多数人所持的观点,如果有任何不同意他们观点的人,他们就会说他是在撒谎,对于别的他们就不会这么说。例如,对有些论题人们的看法就不一致(如对于生物的灵魂到底是有死的,还是不灭的这种问题,绝大多数人就没有取得确定一致的意见)。所以,当人们并不确定一般人所提出的前提是在什么意义上使用,是否像格言一样被使用(因为人们把两者都称作真实的意见,而且人们用“格言”这个名称来表示普遍的肯定),还是像陈述一样,如“正方形的对角线不能和它的边长通约”,而且,在这里真理完全是不确定的,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就会有极好的机会改变名词而不被发觉。因为前提在哪一种意义上才真实这一点并不确定,所以人们不会被看作是在玩弄诡辩,由于在论题上意见并不一致,所以人们并不被认为是在撤谎;因为这种改变会使我们的论证立于不败之地。
而且,一旦有人预见到了任何要提出的问题,那他必定是最先持反对意见的人,并且会说出一个人必须要说的话,这样他就会最有效地使提问者手足无措。
【18】既然正确的消除方法是将虚假的推理暴露出来,说明谬误所依赖的问题之本性;既然虚假的推理有两种意义(因为如果所达到的结论是虚假的,或者推理只是貌似而并非真正的推理,都会产生虚假的推理),所以必须既有刚才所说到的消除方法,也要有表面推理的纠正方法,以说明是哪一种问题导致的谬误。结果是,一个人消除推理正确的论证的方法就是推翻它们,并通过作出辨别来消除那些貌似的论证。再者,在它们的结论中,既然在那些推理正确的论证中有些是真实的有些是虚假的,那就可能以两种方式来消除那些结论是虚假的论证,即或者推翻那些被提问的前提中的一个,或者指明结论并不像所陈述的那样。相反,前提是虚假的那些论证,则只能通过推翻其前提中的一个来消除,因为它的结论是真实的。所以,那些希望消除论证的人应当看到,首先,它是被正确地推导出来,还是被不正确地推出;其次,结论是真实的还是虚假的,以便我们或者通过进行辨别,或者通过推翻一个前提,并且以刚才说到的两种方式的任何一种来推翻一个前提而得到消除。在一个人被提问时消除论证与在没有被提问时消除论证,这两者之间有着天壤之别;因为在后一种情况下,要看清将会发生什么是困难的,但是当一个人有闲暇时,要看清一个人的方式就要容易一些。
【19】 在与语义双关和用词歧义有关的反驳中,有些反驳所包含的问题具有多种意义,而有些反驳则是所包含的结论具有多种意义。例如,在关于“沉默者的说话”的论证中,其结论就有双重意义,而在“知道的人并没有意识到他知道什么”这一论证中,其中的问题之一就包含了用词歧义的情况。再有,有双重意义的东西,有时是,有时不是。“双重”这个词就是指有时是有时不是。
当结论中出现多种意义时,就不会有反驳发生,除非提问者事先就得到一个矛盾命题,例如,在“盲人的看”这个论证中。因为,如果没有矛盾命题就不可能有反驳。在问题中出现多种意义时,就没有必要预先否定词的歧义;因为这并不是论证的目的,而只是论证得以进行的手段。所以,在开初,人们应当以下面的方式对有歧义的词或措辞作答:“在一种意义上它是这样,在另一种意义上它不是这样”。如“沉默者的说话”在一种意义上是可能的,在另一种意义上是不可能的。再如“有时人们要做必需的事情,有时则不做必需的事情”,因为“必需的事情”这个词有多种意义。如果人们并没有发现词的歧义,那么就应当在最后作一个修正,对于“沉默者的说话是可能的吗”这个问题,增加“不,但是个别:的沉默者在说话是可能的”。在前提中包含了多种意义时也是一样:“人们没有意识到他们所知道的东西吗?”“意识到了,但那些在特殊方面知道的人没有意识到。”因为说知道的人不可能意识到他们的知识和说在特殊方面知道的人不可能意识到他们的知识,这两者并不是同一回事。一般他说,即使对于以直接的方式进行论证,一个人也必须坚持他所否定的并不是一个人所肯定的事实,而只是它的名称,所以并不存在什么反驳。
【20】怎样消除与拆散和合并有关的谬误也是很显然的;如果因为拆散和合并措辞表示某一不同事物,当对手得出了结论时,我们务必从相反的意义上来对待这些词。由于拆散或合并而产生的这种论证,如“他被打了,用什么你看见他被打了呢?”和“你看见他被打了,用什么他被打了呢?”这一论证就存在着由于问题用词歧义而产生的谬误,但它实际上是由于词的合并。因为与拆散有关的东西不会产生双重意义的问题(因为同样的措辞不会产生分离),除非horos(山丘)与oros(界限)是按照气号发音,这两者的意义完全不同(作为书面语言,应当用同样的字母、同样的方式,被书写时词就是一样的,尽管人们现在又增加了一些记号,但是在口语中这些词就不一样了),所以,其意义取决于拆散的措辞,不会产生双重意义间题,所有的反驳都不依赖于词的双重意义,这也是很显然的。而有些人则说反驳依赖于词的双重意义。
拆散是就回答者来说的,因为“用我的眼睛我看见有人挨打”与说“我看见有人挨打用我的眼睛”并不是一回事。还有欧序德漠的论证:“你在西西里能知道比雷埃夫斯有三层桨的战舰吗?”还有,“是皮鞋匠的好人能是坏的吗?”“不。”“但是一个好人可以是~个坏的皮鞋匠,所以,他是一个又好又坏的皮鞋匠。”再如,“恶的知识是好的,所以恶是学习的好对象。”“但是,恶既是恶又是学习的对象,所以恶是学习的恶的对象;但我们看到,恶的知识是好的。”另外,“在现在说你是出生的是真实的吗?”“是。”“那么你是现在出生的了。”拆散词会产生不同的意义吗?在现在说你是出生的,是真实的,但说你是在现在出生的则不真实了。再有,“当能做时你能做你能做的事情吗?”“能。”“当你并没有弹奏竖琴时你具有弹奏竖琴的能力,所以,在你没有弹奏竖琴时你能够弹奏竖琴。”但是,当他没有正在弹奏竖琴时他不可能正在弹,当他没有弹时只是能弹而已。
有些人以另一种方式来消除这个,如果有人承认,人能够做他所能做的事情,这并不能说,当他没有正在弹奏时他能弹奏竖琴。因为并没有人承认这一点,他将以他任何能够的方式来演奏,因为以他能够的方式做和以他能够的任何方式来做并不是同一回事。但是很显然,这并不是一种好的消除方法。只有论证所依赖的原则是同一的时,其消除方法才是同一的,这种消除方法并不能适用于所有的论证,也不适用于一切提问的方式,它只是针对提问者,而不是针对论证。
【21】 无论是书面语言,还是口语,论证都与重音无关,虽然像以下少数情况也可能发生,例如这个论证:房子是“你居住的地方吗?”是的,“你不居住”是“你居住”的否定命题吗?是的,但是你说过,“你所居住的地方”是房子,所以,房子是一个否定命题。这种谬误该怎样消除是显而易见的,因为高音调和抑音调的口语其意义是不同的。
【22】在看清了我们拥有各种范畴后,我们应当如何对付与用同样措辞表达不同事物有关的论证也就很清楚了。假设有人在被追问时已经承认,有的表明实体的事物不是属性,另外的人则指出,有的事物是属性,属于关系或数量的范畴,但由于它的措辞,人们通常认为它是指的实体。例如在下面的这个论证中:在同时正在做和已经做完同一件事是可能的吗?不可能。但是,在同时并在同样的状态下,的确可以正在看而且已经看到了同一事物。再如,被动是主动吗?不是。那么,“他被割了”,“他被烫了”,“他感觉到某物”都是类似的表达,而且都是被动的形式。而另一方面,“说”、“跑”、“看”彼此问也是类似的表达形式,但“看”显然是感觉到某物,所以被动和主动同时发生。在前一种情况下,有人在承认不能在同时正在做和已经做完同一件事后,如果他又说看一件东西和已经看到了这一件事是可能的。假如他坚持说“正在看”并不是主动的形式而是被动的形式,那么他就不会被驳倒。这个问题也是要必然被提出来的,虽然听话者假定他已经承认了它,在他承认“割”是“正在做某事”,“已经割了”是“已经做了某事”的时候。同样的表达形式也是一样。因为听话者自己补充了其余的东西,即,假设意义是相同的,而实际意义并不是真正相同,只是由于措辞的缘故貌似相同。在用词歧义的谬误中,也会发生同样的情况;因为在谈到同名多义词时,对论证不熟练的人以为对手已经否定了他所肯定的事实,而没有否定名词,然而还需提出另一个问题,即他是否使用了同名多义词,而他以为只有一种意义;因为如果他承认了这个,那么就会存在一个反驳。
下面的论证也与以上论证相同:一个人是否已失掉了他曾经有而后来又没有了的东西呢?因为已经遗失了1颗骰于的人就不再有10颗骰子了。事实并非如此,毋宁说,他已经失去了他从前有过而现在不再有的东西,但这并不能得出他已经失去了他现在没有的东西的全部。在这个问题中,他所谈的是他所有的东西,在结论中,他所谈的则是所有的东西的全部数目;因为骰子的数目是10。所以,如果他一开始就提问,从前拥有的东西的数目,现在已经没有了,这样的人是否已经失去了全部的东西呢?谁也不会同意这一点,但人们将会说,他要么全部失去了,要么失去了其中之一。再有,人们争论说,一个人可以给出他所没有的东西,因为他所没有的东西只不过是一颗骰子而已。事实并非如此,毋宁说,他并没有给出他所没有的东西,但是以他所没有得到它的方式,即作为一个单一的单位,给出了它。因为“单一的单位”既不能说明个别的事物,也不能说明性质或数量,而只能说明与其他事物的某种关系。所以,这就仿佛他问道:一个人是否能够给出他所没有得到的东西?在得到回答“不能”后,他会问,一个人在他没有很快地得到某物时是否能够很快地给出它呢?在得到回答“能够”后,他就会推论说,一个人能够给出他所没有的东西。很显然他的推论不正确,因为“很快地给出”并不意味着给出某个特殊的东西,而只是以某种特殊的方式给出,一个人能够以他所没有得到某物的方式给出它。例如,他可以高兴地得到它,痛苦地给出它。
以下所有论证也是一样,“一个人能用他所没有的手打或用他所没有的眼睛看吗?”因为他只是没有一只眼,所以,有些人用来消除这一困难的方法是说,具有不止一只眼的人,也仅仅具有一只眼睛,其他任何事物也是一样。有些人还有这样的论证,“一个人所具有的只是他所接受到的东西”,这个人仅仅投下一块卵石,他们说,那个人就具有仅仅一块从他那里得来的卵石。其他的人则通过直接推翻所提出的问题,争论说,一个人所具有是他所有接受到的东西。例如,一个人能够接受一瓶好酒。但如果这瓶酒在转移的过程中变坏了的话,他所具有的就只是一瓶酸酒了。但是,正如前面所说的所有这些人,他们的消除都不是针对论证,而是针对人。如果这算得上消除的话,那么,通过承认对立的观点,就像在其他情况下所发生的一样,要得到一种消除方法那是不可能的,例如,如若“它部分是这样部分不是这样”是消除办法,如果人们承认这种说法是笼统的,那么,这就会使结论变得正当。但是如果并没有得出结论,那就不可能有消除办法。在以下的例子中,尽管人们承认了所有前提,但我们仍然说,推理并没有形成。
以下的论证也是属于这一类:“如果有的东西在被写下来,是有人写下它的吗?”但被写的是“你在坐着”;这是一个虚假的论证,但在它被写下来时是真实的;所以,被写下来的东西在同时既是虚假的又是真实的。但这是谬误,因为就一个论证或意见来说,虚假或真实并不表示实体而只是说明一种性质;因为同样的说明也可以应用到意见上来。再有,“学习者所学习的东西是他所学习的东西吗?”一个人学习慢快是什么,这并不意味着他学什么,而是他如何学习它。再如,“一个人会踏着他在其中散步所穿过的东西吗?”但他整天都在散步。但这话并不是说他散步穿过了什么,而是指他散步的时间,这就像有人说“喝一杯”,并没有说明他喝什么,而是指他用什么来喝。再有,“是不是要么靠学习,要么靠发现,一个人才知道他所知道的东西呢?”但是,假定存在两件事物,他发现了其中之一,学习了另一件,那么他就既不是发现了这两件事物,也不是学习了这两件东西。说他所知道的东西是一个单一的东西,而不是放在一起的全部东西,难道这有什么不真实的吗?还有一个论证,除了“人”和“具体的人们”以外,还有一个“第三人”。但是“人”和所有的全称名词表示的并不是个别的实体,而是性质,或关系或方式或这一类的东西。“哥里斯库斯”和“音乐家哥里斯库斯”是同一的呢,还是不同的?这个问题也同上面的情况一样。因为在这里,一个名词表示的是个别的实体,另一个表示的是性质,所以,要把它孤立起来是不可能的;因为它并不是产生“第三人”的孤立过程,而是同意它是一个别事物的态度。因为人的本质决不可能像加里亚斯一样是一个别事物。如若有人说被孤立的东西并不是个别事物而是性质,那也没有什么区别。因为在“众多”之外,还存在着“单一”,例如“人”。所以,很显然,决不能承认能全称地表示一个属的名词是一个别事物。但我们必须说,它表明的是性质,或关系、数量,或这一类的某些事物。
【23】总的来说,就依赖语言的论证来说,消除的方法永远都取决于论证所依赖的东西的对立面。例如,如果论证与合并有关,那么消除的方法就是拆散;如果论证与拆散有关,那么消除的方法就是合并。再有,如果论证与高音调有关,则消除的方法是抑音调,反之亦然。如果论证与语义双关有关,那么消除的方法就是使用与之对立的词。例如,如果有人在否定了某物无灵魂之后,又说它是无灵魂的,人们一定会指出它是有灵魂的。如果有人说过它是无灵魂的,而且他的对手争论说它是有灵魂的,那他必须肯定它是无灵魂的。相对于用词歧义也是如此,如果论证取决于语言的相似性,对立的命题就是消除方法。“一个人能够给出他所没有得到的东西吗?”他的确不能给出他所没有得到的东西,但是能够以他所没有得到它的方式给出它,例如单一的一颗骰于。“人是通过学习或发现而知道他所知道的某件东西吗?”“是的,但是他不是他所知道那些东西。”一个人要踏在他散步要穿过的东西,但不能踏在他散步要经过的时间。关于其他事例也是一样。
【24】对于与偶性有关的论证,一般地可以运用同样的消除方法。既然某一属性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应当属于某一物体并不确定,在一些情况下,它属于事物的偶性,而且人们有时一般地认为并叙说它属于事物的偶性,有时人们否认它必然地属于事物的偶性。所以,在得出结论时,我们必须在所有相同的情况下肯定,它并不必然属于事物的偶性。但是我们必须举出一个例子来。下面所有这样的论证都与偶性有关:“你知道我将要问你什么吗?”“你认识那个向我们走过来的人吗?”或“你认识那个带着面罩的人吗?”“这尊雕像是你的作品吗?”或“这狗是你的父亲吗?”“一个小数目与另一个小数目之积还是一个小数目吗?”很显然,从这些事例我们并不能必然地推出,对于偶性是真实的属性,对于那些事物也是真实的。因为人们通常认为所有同样的属性只是属于不能区分的,在本质上是同一的事物。但是,就善来说,是善的和将是问题的主题并不是同一回事。就“正向我们走过来的人”来说,或就“带着面罩的人”来说,“正朝我们走来”与“是哥里斯库斯”也不是同一回事;所以,如果我们认识哥里斯库斯但并不认识那个正朝我们走过来的人,这并不能得出,我们既认识又不认识同一个人。再有,如果这是“我的”,而且这也是“一种制作品”,这并不能推出,这是“我的一件作品”,只是为我所有,它也可能是我的物品或其他别的东西。在其他情况下也是用同样的方法来对待。
有些人通过推翻问题的论题来消除这些。既认识又不认识同一事物是可能的问题,但不可能就同一方面来说;所以,当人们并不认识正朝他们走过来的人但又认识哥里斯库斯时,他们说,他们认识又不认识同一事物,这就并不是就同一方面来说的。但是首先,就像我们说过的“纠正那些依靠同样原则的论证的方法应是同一的;然而,如果人们并不是将这同样的原则应用于“知识”,而是应用于“存在”或“某种状态的存在”,例如,“这狗是父亲,这狗是你的”情况就会有所不同。虽然有时认识又不认识同一事物是真实的,但所提出的消除方法在以上事例中根本不能应用。没有什么能防止同一论证具有多处缺陷,但这并没有揭露所有的缺陷,以构成消除方法,因为一个人可能指出推出的结论是虚假的,然而并没有指出它的根据是什么。例如,芝诺关于运动不可能的论证。所以即使有人试图推论这种观点不可能,甚至即使他已经给出了无数证明,他也仍然是错误的,因为这个过程并不构成一种消除方法,正如我们所说,解决乃是揭露虚假的推理,指出谬误的根据是什么。所以,如果他没有证明他的问题,或者他试图用错误的方法进行推论,无论他的命题是真实的还是虚假的,消除方法就是把这个过程揭露出来。有时虽然没有什么能阻止这个发生,但在以上的事例中,人们一般是不会承认它的。因为他知道,哥里斯库斯就是哥里斯库斯,朝他走过来的人正朝他走过来。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人们通常认识又不认识同一事物是可能的;例如,一个人知道,某个人是白的,但并不知道他是多才多艺的。所以认识又不认识同一事物是可能的,但不能就同一方面来说;至于正朝他走过来的人和哥里斯库斯,他既知道他正朝他走过来,也知道那是哥里斯库斯。
我们提到过的这些人和那些在解决论证“所有的数都是小数目”的人一样,犯了相同的错误。如果在还没有推出结论时,他们无视这一事实,并且说结论已经推出来了,还是真实的,因为所有的数目既是大的,又是小的,这样他们就犯了错误。
有些人也利用双重意义来解决这样的推理,例如,“你的”意味着“你的父亲”或“你的儿子”或“你的奴隶”。很显然,如果反驳取决于多种意义,那么名词或表达也应当严格地被用于多种意义。但是,如果一个人是孩子的主人,那么不会有人在严格意义上说孩于是他的孩子。这种词的合并是与偶性有关的。“他是你的吗?”“是的。”“他是一个孩子吗?”“是的。”“那么他是你的孩子。”因为他碰巧既是你的,又是孩子,然而他并不是你的孩子。
还有这样的论证:“某个‘恶的’事物是善的;因为明智是对恶的知识。”但“这是‘这个的’”不能用于多种意义,而只是指明所有关系。假如所有格有多种意义(因为我们说,人是“动物的”,但并不是动物的所有物),如果,“这个的”和恶之间的关系用所有格来表示,它就是“恶的”这个,但这个并不是“恶的”一种。这种区别似乎就在于是将所有格用在个别的意义上呢?还是用在笼统的意义上。然而说“某个恶的事物是善的”也许可能有双重意义,虽然并不是就上面举的例子来说,而主要是就这样的句于来说:“奴隶是恶人的善”。但是,也许这个例子并没有说到重点上;因为如果某物是,‘善、而且是“这个的”,那它并不在同时是“这个的善”。“人是动物的”这个说法并没有多种意义,因为并非每次我们以省约的形式表达句子意义时,句子都会有多种意义。因为我们说,“给我《伊利亚特》”,引用这样半行“歌唱吧,女神,忿怒的”。
【25】这样的论证,即依赖于只是就个别事物或个别方面,或地点,或方式,或关系来说,而非笼统他说是适当的表达的论证,其消除方法应当是针对其矛盾命题来考查结论,看是否可能在上述的任何方面受到了影响。因为两个相反的命题,两个对立的命题,以及一个肯定命题和一个否定命题决不可能笼统地属于同一事物;另一方面,没有什么阻碍其中的每一个在个别方面或关系或方式上属于同一事物,或其中之一在个别方面,另一个则是笼统地属于同一事物,所以,如果一个是笼统地属于,一个是在个别方面属于,那么这就不可能会产生反驳,我们必须通过和它的矛盾命题进行比较,在结论中来考察这一特点。
以下所有的论证都属于这一类:非存在存在可能吗?但非存在确实是某种东西。同样,存在将不在,因为它并不是某种存在的个别事物。同一个人能够在同时既信守又破坏自己的誓言吗?同一个人能够在同时既遵守又不遵守同一道命令吗?“存在某物”和“存在”不是同一的吗?而非存在,即使它是某物,它也不会笼统地是。其次,如果一个人在某一特殊情况下或在某一特殊方面信守誓言,这也并不能必然得出,他就是一个信守誓言的人。但是如果一个人发誓要破坏自己的誓言,并破坏了这一誓言,那么他只是在这种特殊情况下信守了自己的誓言,但他并不是一个信守誓言的人;如果一个人不遵守命令,尽管他遵守了某一特殊命令,他也不是一个顺从者。涉及到这种问题的论证也是如此,这种问题,即,问一个人是否能说某种东西同时既是真实的,又是虚假的。这似乎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因为人们不易弄清,这个“笼统的”限制是应用到“真实”上来,还是应用到“虚假”上来,但没有什么能阻止说他是一个笼统的说谎者,尽管他在某个特殊方面是真实的,或者他所说的事情中有一些是真实的,但他自己并不是真实的。如若在关系或地点或时间上有某些限制的话,情况也同样如此。以下的全部论证都与这种特点有关:健康(或财富)是好的事情吗?但对于滥用它的傻瓜来说,它并不是一件好的事情,所以,它既是一件好的事情又不是好的事情。健康(或政治权利)是好的事情吗?但有时它并不比别的事情更好,所以,对于同一个人来说,同一事物既是好的,或者对某个特殊的人来说是好的,然而在此时或此处并不好。聪明的人不愿意要的东西就是恶的吗,但聪明人并不想抛弃善;所以善是一种恶。然而这并不是真实的。因为说善是一种恶和说抛弃善是一种恶完全是两码事。关于小偷的论证也是如此,它并不能得出,如果小偷是一种恶,则他所窃取之物也是一种恶。小偷并不想要恶的东西:而是想要善的东西;因为他所窃取的好东西是善的。疾病是一种恶,但消除疾病却不是一种恶。公正的东西比不公正的东西更可取吗,公正的境况比不公正的境况更可取吗,但是,被不公正地置于死地更可取。每个人都应拥有他自己,这是公正的吗?但是一个人按照他自己的意见无论是作出什么样的裁决,即使它是错误的,在法律看来也是正当的,所以同一事物就既是公正的又是不公正的。再有,一个人所作出的裁决是应当有利于说话公正的人呢,还是应当有利于说话不公正的人呢,但对于不公正的受害者来说,完全说出他所遭受到的一切事情是公正的,而这些事情是不公正的。因为如果不公正地遭受某种事情是可取的,这并不能得出不公正的境况比公正的境况更可取,但是,公正绝对地是更可取的。不过,这并不能制止不公正的境况比在个别情况下的公正的境况更可取。再有,一个人应当拥有他自己,这是公正的,如果他拥有的东西属于别人,那么这就是不公正的了。没有任何理由说按照裁决的意见所做出的裁决会是不公正的;如果它在某一个别情况下和某一个别境况下是公正的,但它却绝对地不是公正的。同样,虽然事情是不公正的,但没有什么理由只是说它们应当不是公正的,因为如果对于这些事情的说法是公正的,这也并不能得出,这些事情就必然是公正的,正如如果对于这些事情的说法是有益的,这并不能得出这些事情就是有益的。对于公正的事情也是一样。所以,如果所说到的事情是不公正的,这并不能得出,使用不公正借口的人赢得了胜利;因为他所说到的事情只是在他说起来是公正的,而对于任何其他人来说,遭受到这些事情绝对是不公正的。
【26】由于反驳的定义而产生的反驳,正如在前面所概括的,必须这样对待,即,根据其矛盾命题考察结论,看看同一个名词是如何出现在同一方面,在同一关系,同一方式和同一时间中。如果在一开始就把这个附加的问题提出来,那你就必然不会承认,同一事物不可能既是两倍又不是两倍。只有在并不是指从前曾被承认用来满足反驳的条件下,你才会承认那是可能的。以下所有的论证都与这种特点有关:“知道甲是甲的人也知道甲这一事物吗?”同样,“不知道甲是甲的人就不知道甲这一事物吗?”但知道哥里斯库斯是哥里斯库斯的人,可能并不知道他多才多艺,所以,他既知道又不知道同一件事物。再有,“四肘长的东西是不是比三肘长的东西更大呢?”但三肘长的东西可能变得四肘长,较大的东西比较小的东西更大。所以,一个东西既比它自身大又比它自身小。
【27】与假定尚待论证的基本论点有关的反驳,如果这是明显的,那么即使他的观点被广泛认可,也不要承认,而要陈述出真实的来。但是,如果这个过程并没有被发觉,由于这种论证的糟糕,你应借口他的论证不恰当将你的无知归还给提问者;因为反驳必须在不假设基本论点的前提下进行。其次,你必须论证,这个论点被承认是因为想到他并不是作为前提使用它,而是为了论证与它对立的观点,或者为了在一些细枝未节的问题上进行反驳。
【28】 而且,对于那些从结果得出结论的反驳,必须从论证本身进行揭露。得出结果的方式有两种,正如普遍从个别中得出,如“动物”就是从“人”得出,因为人们断言,如果甲伴随着乙,那么乙也伴随着甲,或者其他别的对立面的伴随过程。因为如果甲随着乙出现,那么甲的对立面也将随着乙的对立面出现。麦里棱的论证就是依赖于这一点,因为他断言,如果已经产生了的东西有开端,则没有产生的东西就没有开端。如果天没有产生,那它就是无限的,但这并不是真的,因为这个顺序被颠倒了。
【29】就那些由于增加某些东西而进行推论的反驳来说,你必须考察在抽走了增加的成分后这种不可能性是否仍然会发生。如果是这样,那么回答者就应当澄清这个事实,并且应当指出,他承认所增加的成分,并不是因为他相信它,而是因为论证的缘故,不过他的对手却根本没有为了他的论证而使用它。
【30】对待那些将多个问题并为一个问题的人,你应当在一开始就立刻作出辨别,因为如果答案只有一个,那么问题也只有一个。所以,人们务必不能这样做,即对于一件事肯定或否定多件事,或对于多件事肯定或否定一件事,而应当一对一地就事论事。正如同名异义词的情况一样,一种属性有时对于两种意义都是合适的,有时对于两者又都不合适,所以,虽然问题并不是简单的,但如果人们作出了一个简单的回答,那并不会引起什么损失,对于那些双重的问题也是如此。所以,当多种属性对于一件事情,或多件事物对一种属性合适的时候,作出一种简单的回答并不会包含矛盾,尽管他已经犯了这一错误。但是,当这种属性对一事物合适,对别的事物并不适合时,或多种属性对多件事物合适时,那么,在一种意义上,两者对两者都是合适的。但在另一种意义上,则它们都是不合适的。所以,人们必须提防这个。下面的论证就说明了这一点:(1)假如甲是善的,乙是恶的,那么说它们是善的和恶的就是真实的;另一方面,它们既不是善的,也不是恶的(因为甲并不是恶的,乙并不是善的),所以,同一事物既是善的又是恶的,而且既不是善的,又不是恶的。(2)如果所有事物与自身同一,而与别的东西不同,因为一些事物和别的事物不同,但和它们自身同了,而且也和它们自身不同。所以,同一些事物既与它们自身不同,又与它们自身相同。(3)而且,如果善的事物变恶了,恶的事物变善了,那么它们就变成了两件事物。这两件不相等的事物,每一个都和自身相等,所以,它们既和自身相等又不相等。
这些反驳还可以列入其他一些消除方法的范围之内,因为“两者”和“所有”这些措辞具有多种意义,所以,肯定或否定同一事物只表现在用词方面,正如我们看到的,这并不是反驳。但是很清楚,如果对于多个问题中的一个并没有提问,而回答者肯定或否定了某一单一属性,那么这种不可能性就不会存在了。
【31】 对于那些把人引向多次重复同一事情的人,很清楚,人们务必不要承认,关系词在离开了有相互关系的词后,它们自身还会有任何意义;例如“两倍”离开了“一半的两倍”之所以还有意义,正是因为它出现在“一半的两倍”这一措辞之中。因为“10”出现在“10减1”这个措辞之中,“做”出现在“不做”这个措辞之中,肯定一般出现在否定之中。但是,有人说,这不是白的和他并没有说这是白的,这是完全一样的。“两倍”可能根本没有任何意义,正如“这一半”中的“这”一样,如果它有什么意义,那这也和结合起来的用语中的意义是不同的。特殊门类的“知识”,如“医学知识”,就与一般的“知识”不同,因为后者指“能知者的知识”。关于一些被用来表述那些名词的名词(它们是由那些名词来定义的),你必须说,被定义的名词,在用语中被分开时与其在用语中被结合时是不同的。因为“凹形”一词在被用于“塌鼻的”和“弯腿的”时,具有同样的意义,但是当它在一种情况下与鼻于结合使用,在另一种情况下又与腿结合起来使用时,就没有什么理由说它们不是表示不同的事物;因为在第一种情况下,它表示“塌”,在另一种情况下,它表示“膝的弯曲”,至于你说的是“塌鼻”还是说的“凹鼻”这并没有什么不同。而且,务必不要让用语不加任何限制地过关,因为这是错误的。因为“塌”并不是“凹鼻”,而是某种属于鼻子的东西,即某种状况,所以,如果假定“塌鼻”是一种具有鼻子的凹的鼻于,就不会有什么荒谬的地方了。
【32】 关于语法错误,我们已经指出过它们产生的表面原因,应当怎样消除它们,这在实际论证过程中也是很显然的事。以下所有论证旨在产生这种结果:“一事物真是你真实他说它所是的那样吗?”你说某物是石头,那么它就是石头,但是说某物是石头,并不是说主格的它,而是宾格的它;它不是主格的那个,而是宾格的那个。如果有人要问:“一事物是那个你真实地断言它的那样吗?”那么他就被认为不是说的规范的希腊语,这正如有人问:“他是你说她是的那个人吗?”但是,在使用“棍棒”这个词或其他中性词时,主格和宾格就没有什么差别;所以,当你说“这是你说它所是的东西吗”时,是不会犯语法错误的。你断定它是棒,所以它是棒。而“石头”和“他”是阳性,如果有人要问:“他能是她吗?”并且再问道:“为什么呢?他不是哥里斯库斯吗?”然后又说:“所以他是她。”但即使哥里斯库斯表示“她”,他也并没有证明这种语法错误,尽管回答者并不承认这一点,但这一定是一个进一步的问题。不过如果情况并不是这样,而且他也不承认它,那么无论是在事实上,还是相对于被提问的人来说,都没有证明这一语法错误。所以在第一个例子中也是这样,“他”必须表示石头。但如果这既不合适,也不被承认,那就不可能陈述结论,尽管它表面上是合适的。因为词所用的格,看起来是相同的,其实并不相同。“说这个物体是你所说它是的东西,是真实的吗?”你断言它是一个宾格的盾牌,那么它就是一个宾格的盾牌。或许它并不一定这样,如果“这个物体”并不表示宾格的盾牌,而是表示主格的盾牌,同时,“这个物体”表示宾格的盾牌。再有,如果他是你说他所是的东西,而你说他是宾格的克来翁纳,那么他是宾格的克来翁纳吗?他并不是克来翁纳,而是主格的克来翁纳;因为这里所指的,是主格的“他”民而非宾格的“他”才是我说他所是的东西。因为如果以这种方式提问,那么这个问题就不会是希腊语了。“你认识这个吗?”这是石头,所以你认识石头。在“你认识这个吗”和“这是石头”之中,“这个”一词的确切意义是不同的吗?它是否在第一种情况下表示阳性宾格的“这个”,在后一种情况下则表示阳性主格的这个呢?当你具有一个物体的知识,那你还能不知道它吗?你具有石头的知识,所以你知道“石头的”。这样,不是在一种情况下把物体变成了所有格,并说“石头的”,而在另一种情况下,把物体变成了宾格,并说“石头”了吗?但人们承认这一点,即当你具有一事物的知识时,你知道的是“它”,而不是“它的”,所以你知道的并不是“石头的”,而是“石头”。
这种论证并没有证明语法错误,而只是显得好像证明了而已。它们为什么会显得好像证明了,以及该怎样对付它们,这些从上面所说的可以看得很清楚了。
【33】关于论证有一点必须要加以说明,即,要看清这些论证为什么以及在什么地方混淆了听话者的耳目,有些要看清比较容易,有些则比较难,虽然后者常常和前者是同样了些论证。因为如果论证依据的是同一原则,那我们就必须说这个论证是同一的,但是同一个论证,有些人认为它与措辞有关,有些人认为与偶性有关,有些人认为与别的东西有关,因为当每一个论证出现在不同的上下文中时,它并不是同样地清楚。所以,正如与语义双关有关的谬误一样,这通常被认为是最愚蠢的谬误形式,有些对于智力平常的人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几乎所有最可笑的语句都与措辞有关),例如:“一个人被留在战车架子的立板上了。”“你被绑到哪里去了?”“在风帆的柄端上。”“这两条母牛哪一条在前面生小牛?”“不,两条母牛都在后面生。”“北风洁净吗?”“不,因为他(风神)杀死了乞丐和购物者。”“他是厄万库斯吗?”“当然不是,他是阿波罗尼德斯。”几乎所有其他的用词歧义的情况也是这样,但有些甚至连行家也难以察觉。其证据是:人们常在所使用的名词上争论不休,例如,“存在”和“元一”是:否总是指同一事情呢,还是指不同的事情?因为有的人认为,“存在”和“元一”在意义上是同一的,而有的人则说“元一”和“存在”具有多种意义,以此来解决芝诺和巴门尼德的论证。那些与偶性有关的论证,以及与其他东西有关的论证也同样如此,有些论证比较容易察觉,有些则比较难,要理解它们属于哪一类论证以及反驳是否发生并不总是同样容易。
讥讽的论证是一种让人进退两难的论证,因为这种论证刺人最深。为难有两种情况,其一,在推理的论证中,人们不知应当推翻哪一个问题;其二,在争论的论证中,人们不知该用什么方式来表达一个命题。所以,在推理的论证中,愈是讥讽的论证,便愈能对研究有刺激,当推理的论证从最能为一般所接受的前提出发,推翻了最能为一般所接受的结论时,它就是最讥讽的论证了。如果矛盾命题发生了变化,那单一的论证就会导致所有的三段论都相同,因为从那些被广泛接受的前提出发,它将推翻或形成一个同样的被广泛接受的结论;所以困难就必然会产生。这就是最为讥讽的论证,这种论证使得结论和前提处于同等地位。另一种最讥讽的论证是,那种从那些全都处于同等地位的前提出发进行争论的论证,因为这对于那种应当推翻的问题来说,会引起同样的困难,困难就在于,必须推翻某事物,但不清楚它是什么。争论的论证中最机敏的论证是,一开始就立刻使这些变得暧昧不明,即推理是确实的呢,还是不确实?以及消除是由于虚假的前提呢,还是由于作出了辨别?其他的论证其消除方法明显与辨别或推翻有关,但与推翻或辨别有关的消除方法是以哪一个前提为根据则是不清楚的。而且,这个过程是否与这个结论或前提中的某一个有关也是不清楚的。
有时,如果被假定的前提太过于自相矛盾或荒谬,那么推理不恰当的论证就是愚蠢的;但有时还不应忽视它。因为一旦忽视了某个与论证的主题和关键有关的问题,如果推理既不能提供这个,也不能恰当地进行争论,这种推理就是愚蠢的;但是,如果被略去的东西是某个无关紧要的问题,那么就不能轻易对这种推理进行指责,而应当有足够的重视,虽然提问者并没有提好他的问题。
正如消除有时可能是针对论证,有时针对提间者和他的提问方式,有时对这些都不针对一样,一旦消除所需要的时间比现在情况所提供的时间更长,一个人的问题和推理可能是针对论题、回答者及时间。
【34】关于在讨论中所有谬误产生的根源的数量、本性;我们要怎样去证明对芋在说虚假的话,并使他说出自相矛盾的话来;而且,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会发生语法错误;怎样提问;问题的正确的安排是什么;以及所有这些论证的用处是什么;关于问题的所有回答;如何一般地和特殊地消除论证和语法的错误;关于这些问题我们作过充分的论述了,现在剩下的是再回到我们原来的目的上来,并用几句话来结束我们的讨论。
我们的目的是要发现一种能力,即从所存在的被广泛认可的前提出发,对我们所面对的问题进行推理的能力;因为这就是辩证论证本身以及检验论证的功能。但是,因为它和诡辩术有着密切的关系,既然我们还要对它再补充一些东西,即它不仅能辩证地进行检验,而且装出一副有知识的样子,所以,我们论文的目的,不仅包括前面所提到的能够对待一个论证的任务,而且还在于,当支持一个论证时,我们怎样依靠被最广泛接受的前提首尾一贯地捍卫我们自己的论点。我们已经说明了这方面的理由,因为这就是苏格拉底何以经常提问而从不作答的原因,因为他自认无知,在前面,我们已经说过事物进行的过程,与之相关的各种事例,以及为此而使用的各种材料。我们并且指出,我们从其中获得了大量材料的各种根源,必须怎样提出问题,怎样一般地安排问题,以及关于能应用于所使用的推理之上的回答和解决方法。我们也澄清了属于同一论证方法的其他所有问题。除此之外,我们还解释了各种谬误。
很显然,我们的目的已经完满地达到了,但我们不能不注意到有关这种研究所业已发生过的事情。在所有的发现中,他人的劳动成果已经被人们接受,而且这些在被人们第一次详尽阐发以后,又被那些接受了它们的人一步步地向前推进了,或者其中一些独创的发明,常常在开初进展甚微,但是比起由它们所导致的后来的发展,则具有大得多的作用。“万事开头难”也许是一句真实的格言,所以开端也是最难的。因为在其效果上它是极其巨大的,而份量则极其微小,所以要看清是极其困难的。但是,一旦找到了事情的开端,那么再给它补充一些,以及发展其他的部分就很容易了。在语言修辞方面,以及在其他所有技术方面,也发生过同样情况,那些对修辞学的开端有所发现的人仅仅只是迈进了一小步,而今天那些有名的学者,由于继承了那些逐渐推进了修辞学的许许多多前辈的遗产,已经使修辞学达到了现在日臻完善的地步--在那些最早的创立者们之后是提西阿斯,提西阿斯之后是茨拉序马科斯,继茨拉序马科斯之后是泰奥多罗斯,还有许多其他人都对此作过大量的贡献,所以这门学问具有大量丰富的内容就不足为奇了。但是,就我们现在的研究来说,如果说已经部分地进行了详尽的阐述,部分地还没有,那是不合时宜的。它以前根本不曾有过。由收费的教师所指导的在争论论证方面的训练和高尔吉亚的行径很相同,因为他们有些人教学生记下那些或者属于修辞学的,或者包括了问题和答案的演说辞,在其中两派都认为争辩的论证绝大部分都被包括进来了。所以,他们对学生所进行的教育是速成的、无系统的,因为他们认为通过教授学生这种技术的结果,而不是技术本身便可以训练学生,这正如有人宣称他能传授防止脚痛的知识,然而他并不教人鞋匠的技术以及提供适当鞋袜的方法,而是拿来各种鞋以供选用。因为他。只是帮助满足了别人的需要,而没有传授技术给他。关于修辞学,在过去就宣布已经有了大量的材料,然而相对于推理,我们完全没有一部早期的作品可以借鉴,而是在长时期里,费尽心机在进行着尝试性的研究。所以,如果仔细想一想,在你们看来,鉴于原来的这样一些状况,再与其他一些在继承传统的过程中所建立起的方法比较,我们的体系还是能够让人满意的,对于你们所有人,或者接受我们指导的人来说,剩下的唯一事情,就是要请你们能够原谅我们的体系不够完备,并对我们的发现感到由衷的欣悦。
*Sophistikoi Elegkhoi据《洛布古典丛书》希腊本文。
(秦华典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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