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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工具论

亚里士多德(古希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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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序
◆ 范畴篇
◆ 解释篇
◆ 前分析篇(第一卷)
◆ 前分析篇(第二卷)
◆ 后分析篇(第一卷)
◆ 后分析篇(第二卷)
◆ 论题篇(第一卷)
◆ 论题篇(第二卷)
◆ 论题篇(第三卷)
◆ 论题篇(第四卷)
◆ 论题篇(第五卷)
◆ 论题篇(第六卷)
◆ 论题篇(第七卷)
◆ 论题篇(第八卷)
◆ 辩谬篇
目录页冥王E书@2004 上一页 下一页目录页[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工具论》上一页 下一页

古希腊哲学是西方哲学的故乡。在希腊哲学多种多样的形式中,差不多可以找到以后西方哲学各种观点的胚胎和萌芽。亚里士多德(Aristoteles公元前384- 322年)是古希腊哲学的集大成者,被称为古代最博学的人物,出生于马其顿的斯它吉拉城,家族以行医为世业。亚里士多德的一生,是竭力摆脱外部干扰,潜心于教学和学术研究的一生。公元前367年,风华正茂的青年亚里士多德,离开了宫廷中正在进行着惨烈的夺权斗争的马其顿王国,来到了雅典,投入正处鼎盛时期的阿加德米亚,师事柏拉图。他在这里一住就是20年,大约前10年按照柏拉图所规定的,修习基础课程,后10年则以辅导员(agagnostes)身份,做教学辅助工作。他最早的著作被认为是在这一时期写成的。它们仍以对话体为形式,罗马的西塞罗尚见到这一批作品,盛赞其文采的华美和语言的流畅。柏拉图逝世之后,大半是为了避免学院的人事纠葛,他离开雅典到了小亚细亚,在这里他充分利用了沿海礁岛林立的地理条件进行研究,积累了初步的生物学资料。不久他应聘回到了马其顿,作了当时的王子、后来的亚历山大大帝的教师,在这里他开始注意于政治、伦理问题。他的第一批政治伦理作品,是在这个时期写成的。公元前335年,亚里士多德回到阔别12年的雅典,雅典已在马其顿的控制之下了。这时候,他以知命之年在吕克昂创建了自己的学校,亲自主持讲授,并广泛地开展学术研究。现在我们所见到的较为完整的著作,大都是亚里士多德这一时期的作品。然而好景不长,公元前323年亚历山大猝死于远征的军旅之中,雅典对他这个外邦人已充满敌意。他不得不把学校移交给自己的学生和朋友,避居于优卑亚岛卡尔基斯城他母亲所遗下的老屋中,独享其寂寞,于次年病死,终年63岁。亚里士多德所创立的学派,被称为漫步学派(Peripatetikoi)。
我们说,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哲学的集大成者,并不是因为他建立了一个无所不包的体系,宣示了几条永恒不变的真理,而是因为他把希腊哲学爱智慧、尚思辨的精神,也就是追求知识、探索真理的精神,充实、具体化了,发扬光大达到顶峰。亚里士多德的哲学尊重经验,跟随现象,最后归于理智和思维。他认为,求知是所有人的本性,而对感觉的喜爱就是证明。人们通过经验得到了科学和技术。经验造成技术,元经验则只能诉诸偶然。并且,对于实际活动来说,经验和技术似乎并无区别,而一个有经验的人,比那些只知道原理而没有经验的人,有更多的成功机会。亚里士多德把理智置于灵魂的最尊崇的地位,把它看作是本原。在自身的思想,是其自身为最善的东西的思想,是以主善为对象的至高思想。理智通过分享思想对象而思想自身。被思想的东西生成于接触和思想,所以思想和被思想的东西是同一的。思想就是对被思想者的接受,对本质的接受。在具有对象时思想就现实着。这样看来,在理智所具有的东西中,思想的现实活动比对象的具有更为神圣。思辨是最大的快乐,是至高无上的快乐。如若我们能一时享受到神所永久享受的这种至福,那就令人受宠若惊了,如若享受得更多那就令人感到更大的惊奇,事情就是如此。
亚里士多德把智慧,把哲学称之为思辨科学。他更进一步从不同角度,在与其他科学的不同关系中,对哲学作出不同的规定。首先,在哲学的起源上,在它和创制科学的关系上,他把智慧规定为关于最初原因和本原的科学。哲学不能满足于事物是什么,还要探索日常所见事物生成和存在的原因,要去解决事物是由什么构成的,以及怎样才能使人去了解这样的难题。在这一方面,哲学就有别于创制科学。创造科学进行创制以实用为目的,哲学则不以实用为目的,而是一种想知道个别事物为什么而做的科学。因此哲学起源于好奇,不论是在现在,还是在最初,人们都是由于好奇而开始哲学思考的。在开始,人们对身边所不懂的事情感到好奇,进而对更重大的事情感到好奇,如关于月象的盈亏,太阳和垦辰的变化,关于万物的生成。一个感到困惑和好奇的人,就感到了自己的无知,所以,人们是为了摆脱无知而进行哲学思考的。很显然,这是为了知识而去追求知识,而不是为了其他的效益。正如我们把为了自身而存在,而不是为了他人而存在的人称为自由人一样,那么,这种为知识自身而存在的科学,也是唯一自由的科学,是高尚的科学、神圣的科学。其次,亚里士多德又在哲学的对象上,从它和其他具体科学的关系上,把它规定为关于作为存在的存在的科学。这就是说,哲学是一种普遍科学,而不是一种特殊科学。其他的特殊科学,都是从存在截取一个部分作为研究对象,而探索它的属性。例如数学,就是从存在截取数量部分,只探索其数量方面的属性。哲学则以未经任何划分、不受任何规定的存在为对象,以作为存在的存在为对象,而探索它就其自身而言属于它的属性。既然哲学所探索的是最初本原和原因,那么很显然它自身也必然有所依从,有所归属。如若先辈哲学家们所寻求的事物存在的元素就是这样的最初本原和原因,那么很显然,它们就不能作为偶性,而只能作为存在。所以,人们必须就作为存在的存在来把握最初原因。亚里士多德关于哲学的这两个著名的定义又是相互紧密联系的。
一方面,必须就作为存在的存在来把握最初原因;另一方面,又必须就最初原因来把握作为存在的存在。这样就艳艳荧荧千古绵绵形成了一个不断的循环、宇宙的奥秘,为那些不以无知为自足的人所不懈追询、无穷探索,却始终得不到一个自足的、最后的答案。关于什么是存在的问题,亚里士多德的回答是否定的。他明确地宣布,存在是什么,换句话说实体是什么,不论在古老的过去,还是当前的现在,以至永远的未来,都是一个被不断探索而总不会得到答案的问题。很显然,如若存在是什么果真得到了最后的答案,那么,这一存在也就不是普遍的、无条件的了,探索也就终止、哲学也就消亡了。关于最初因问题,从形式上看,亚里士多德似乎作了一个肯定不移的回答。他根据无穷后退不可能的推理原则,最后达到了一个永远不被运动的运动者,或者称之为神,而停住了脚步。这样一个神发动万物,是宇宙的最初动因,它甚至具有生命,享受着不尽的至福。看起来,很有一点人格神、创世主的味道。然而,只要稍微体察一下亚里士多德的本文,就会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因为,神就不过是一种以思想为实体的东西,神的生命就是思想的现实活动,它就是现实性,是就其自身的现实性,它的生命是至善和永恒。如若它是至善,那就是思想它自己,思想就是对思想的思想。这样看来,神不过是一种不懈追询、无穷探索的别名,亚里士多德就是爱智慧、尚思辨的希腊哲学精神的化身。黑格尔说:假如一个人真想从事哲学工作,那就没有什么比讲述亚里士多德这件事更值得去做了。
作为一个哲学教师,亚里士多德在讲授和著述中大概度过了40年生涯。他所留下来的作品,仅依公元之世纪传记作家第欧根尼·拉尔修(Diogenes Lartius)在其《著名哲学家传》中保存的目录所载,就有164种400余卷,共计445270行。可是到现在,在被誉为标准本的《亚里士多德全集》里我们只能见到47种。而其中《论宇宙》(PeriKosmou)等13种,经学者们从内容及文体上多方考证,已被公认为是后人所托之作品。这些篇目虽非原作,但仍具很高文献参考价值,所以仍保留在全集中,加以标志以示区别。标准本的《亚里士多德全集》是由柏林科学院授命,在伊曼努尔·贝克尔(lmmanueI Bakker)主持下编辑的。全书共5大卷,从1831到1870年历经40年才最后完成这一巨著。这部书的前两卷收集了亚里士多德著作的本文。商卷计1462页,每页分a、b两栏,每栏从30到40余行不等,大多为35行左右。每隔5行都标出行数号码。例如《形而上学》一书就是从980b25行开始的。这部《全集》的出版被认为给亚里士多德研究奠定了新基础。这个版本是力图从最优秀和最古老的手稿中整理出来的、以亚里士多德为名的全部著作的版本。在贝克尔版之后,西方各国的古典学者们对亚里士多德著作做进一步的加工、订证、诠释的工作,出版了各种文本的版本,如《托布奈丛书》(TeubnerSeries, 1868——1961),《牛津古典本文》(Oxford Classi- cal Texts, 1894- 1968),希法对照的《布德丛书》(Bude Series, 1926- 1968),希英对照的《洛布从书》(Leob Series, 1926- 1966),不过这些版本都是在贝克尔版的基础上进行的。此外,学者们还收集了亚里士多德已散夫的著作的残篇,并加以出版。
在《全集》中,贝克尔对亚里士多德各篇著作的编排从《工具论》的《范畴篇》开始到《论诗》为止,大体是依照亚里士多德关于科学的分类来进行的。在这里,以《工具论》六篇为方法学上的预备,接着就安排了思辨或理论科学的《物理学》或广义的自然学(PhusLka),以及与此相关的天文、气象、生理、心理、动物、植物诸篇章,然后就是总名为《形而上学》的物理学后的诸篇章。亚里士多德把数学也和物理学、形而上学并列为思辨科学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没有专门的著作保存下来。其次是实践科学,在这里,伦理学、政治学、家政学(或经济学)三部分是完整的。最后是创制科学,其中三个组成部分诗学、修辞学、辩证法三部分也是完整的。不过辩证法被看作是依据公认的意见立论和反驳的方法,把与此有关的著作《论题篇》和《辩谬篇》(Sophistikoi elenkoi)提到《工具论》中去了。由于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缺乏显明的客观标志,使人可以确定其写作时代的顺序,所以,在这里所用的方法,也许是能从亚里士多德著作中找得到某种依据的、唯一可行的方法。在我们的译本里,也别无可选择,无可创新,只能依照标准本的办法,按贝克尔的顺序和页码来编排。贝克尔版的第三卷收集了在15和16世纪译成的、优秀的亚里士多德著作的拉丁文译本。其他各卷是从古代的亚里士多德注释中,选其重要的编辑整理而成,一部分包含了亚里士多德已散失了的著作的残篇,此外还附加了有关亚里士多德著作的目录。
贝克尔版问世90年之后,在奥托·吉冈(OttoGigon)的主持下出版了《亚里士多德全集》新版1、2、4、5卷(1960-1961)。在新版的《亚里士多德全集》里,贝克尔版的前两卷,也就是亚里士多德著作的本文“完全按照原样重新交付印行”,因为吉冈认为,虽然在更完善的版本中,肯定会出现某种特点和优点,但和这些新的版本相比较越发显得贝克尔以其惊人的机敏选择了这些手稿,并且在大多数情况下审慎地规划并编排了这些手稿。此外,贝克尔版在当时是唯一用两卷或三卷就把亚里士多德全部著作包容在内的版本。而在新的版本中所表现的一个或少数特点或优点,在学术上可能是足够的,但在实用上却显得不够。所以,按照贝克尔原文重新印行第1、2两卷。无论对文献研究,还是对亚里士多德哲学,都将受到欢迎。在新版中,吉冈删去了第三卷亚里士多德著作的拉丁文译本,而代之以一个更完整的残篇汇编。因为这种拉丁文译本对于亚里士多德著作研究的发展虽然是很有价值的,但是谁要想解释亚里士多德的词句,就没有什么太大的帮助了。而且,亚里士多德著作的残篇,自贝克尔之后,经过许多学者的大力搜求,已经大大地丰富起来。特别是《雅典政制》的纸草在1890年被意外地发现,更使这种残篇的搜集工作具有了重大的意义。此外,新版还从亚里士多德本文的注释中选印了最重要的文献,在第四卷中就刊行包尼茨(Bonitz)的著名的《亚里士多德著作索引》。编者指出,这个索引虽然在今日看来已有许多不足之处,但它是渊博的,综合了所有最有价值之点,即使在今日,这个索引也可以使所有那些想认识亚里士多德大量主题,以及其各种最重要用法的读者感到满足。新版的《亚里士多德全集》附有自贝克尔版之后所出版的各种版本的全部目录,最后加上称作“亚里士多德”的马尔西安传记。所以要出版这一传记,为的是让文献研究者们能够确有把握地区别,哪些词句是在今日纸草本中总可以读得到的,哪些词旬是我们时代学者们所补充的。在这最后两卷中汇集了新的研究成果。
现在我们所能见到的较为完整的亚里士多德的作品中,充满了课堂用语,以及复述、小结等显明的教学环节。这说明,人们对这些作品大多是讲授提纲和听讲摘要的推测是有根据的。而且《物理学》一书的原名,即明白标示出是一种讲义(akroasis)。作为希腊哲学爱智精神化身的亚里士多德,以40年的教学生涯,于今只有这样30来种著作传世,其本身就反映了一个愚昧与启蒙、野蛮与文明、暴力与理智的历史斗争过程。关于亚里士多德著作的坎坷命运,早在公元11世纪,就以传奇故事的形式记载于著名的地理和历史学家斯特拉波(Strabo)的《地理学》和阿加德米亚哲学家、传记作家普鲁塔克(Ploutarkhos)的《道德论集》中。根据传说,公元前322年亚里士多德殁后,吕克昂由亚里士多德的学生和朋友塞奥弗拉斯特(Theophrastos)主持。后者在公元前288年逝世前,把藏于吕克昂的亚里士多德和自己的稿本托付于同事斯开普斯(Skepsis)的纳留斯(Neleus),由纳留斯带回他小亚细亚的故乡,公开展览,任人抄传。后来珀加蒙王国的君主,为自己的图书馆向民间征集书籍,为了避免被征用,这批稿本就被藏于斯开普斯的地窖中,一直沉睡了百余年,直到公元前1世纪才发掘出来,卖给了台奥斯的哲学家阿柏里康(Apellikon)重新带回雅典。公元前86年苏拉攻占了雅典,把这批书稿劫到罗马,后来又转手到文法学家提兰尼奥(Tyrannion)手中,准备编辑抄传。但经两个世纪岁月的腐蚀,播迁散乱,这批稿子已经面目全非,又加上誊抄手文化不高、讹误百出,所以稿件的内容次序、写作先后完全不可辨认。直到罗马吕克昂第十一任主持、罗得斯岛的安德罗尼河(Andronicus)收藏了它,并重新加以编辑,这大概是公元前60年左右的事情。在当时,安德罗尼河已经无法查请这些著作的写作年代,只能用当时流行的分类归纳法,把它们按内容排比在一处。
这样一个传奇故事,说来虽也凄婉动听,但总难免启人疑窦。因为,吕克昂在当时已是古代西方文明世界国际性的学术机构,自亚里士多德后已存续了250余年,很难想象在各地的学院里连创建者的一份手稿也无保存,更难想象漫步派的门徒们让其开山祖的典籍受到如此恶劣的对待。不过无论如何,我们现在所见到的亚里士多德著作的形式次序和每篇的标题,都应归功于安德罗尼河,这已是人所公认的了。更令人遗憾的是,安德罗尼河所编定的《全集》后来也失散了,甚至连一份目录也不曾保存下来。至少也可以断言,第欧根尼·拉尔修没能够见到这份目录,若不然我们就会从保存下来的第氏目录中,更多见到我们今日所见的亚里士多德著作的标题。特别是那些主要著作的标题,如《物理学》、《形而上学》等等。实际上,公元后的几个世纪里,罗马帝国战乱频仍、社会腐败,希腊哲学的智慧火花已濒于熄灭。学者们纷纷带着他们的典籍移居较安定的东方,继续自己的事业。于是新兴的基督教就来填补这一精神空位。基督教是一个以信仰为基础的、排他性很强的宗教,它和把求知看作是人的本性的希腊哲学针锋相对。特别在公元4世纪基督教被宣布为罗马帝国国教,对世俗的希腊哲学加强限制,终于在公元529年查士丁尼下令封闭了全部非基督教的学校,希腊哲学在西方失去了最后的存身之所,亚里士多德的著作几乎不再为人所知。除了在公元6世纪初,罗马的一位学者和政治家波埃修(Boethfus)把《范畴篇》、《解释篇》等几个短篇译为拉丁语之外,直到12世纪初600年间,就没有迹象表明,拉丁语世界还接触过其他亚里士多德著作。
12世纪之后,随着东西文化的交流,西方人士通过阿拉伯哲学家阿维洛依(Averroes)重新见到了亚里士多德著作,并从希伯来语转译为拉丁语。大约在1255到1278年,绝大部分的亚里士多德著作已有拉丁文本。不过,在这一时期由佛兰德翻译家莫依贝克(Moerbecke)所编的亚里士多德全集拉丁文本中,还有一半是从阿拉伯文转译过来的。在14世纪末年,出版家阿尔杜斯·曼努修(Aldus Manutius)出版了几乎是全部的亚里士多德著作的希腊本文,不过其中的《论诗》直到1500年实际上并不为西方学术界所知:
现代文化的中国对亚里士多德这个名字并不陌生。那些热心于中西文化比较的人士,如若愿把苏格拉底比做孔丘,把柏拉图比做孟轲,那么,就会顺理成章地把亚里士多德比做主张“学不可以己”的荀卿了。对亚里士多德著作的翻译工作早年就在进行着,特别在50年代之后更比较严肃认真。也许并非纯粹的历史巧合,在我们这里最先出现的亚里士多德著作的译著也是《范畴篇》和《解释篇》。不过亚里士多德在我们中华大地上的遭遇比在自己的故土幸运得多,不到30年,他的著作已有十来种陆续译为汉语,其中包括像《形而上学》、《物理学》这样重要的著作,而且《范畴篇》和《解释篇》又很快地有了不同的译本。所以,我们目前的“工作,说不上什么创新,不过是继续他人已经开始了的事业,并把它坚持到底而已。国外古典著作的翻译是一个民族意欲开拓自己的文化前途,丰富自己的精神营养所不可缺少的。巨大的任务令人惴惴,不敢自安。困扰使人发现了自己的无知,比较使人汲取了他人的经验,包括国外翻译亚里士多德著作的经验。经过商讨和思考,我们给自己的译文提出这样一个要求:确切、简洁、清通可读。这个要求在实质上和信、达、雅没有什么不同,但对于不同的对象,在不同的时间,须作进一步规定罢了。
就确切来说,在今日汉语中哲学词汇已经相当丰富并日臻完备的情况下,如若完全用现有词汇来对译亚里士多德的古希腊词汇,那么,遣词造句就会方便得多,读起来也会顺畅得多。但这样的译文,我们认为对亚里士多德是不确切的。因为亚里士多德是一位2000多年之前的古代西方哲学家,这时哲学尚处于自己的幼年时期,它不但在艰难地探索着如何回答所面临的令人困惑的问题,也同样艰难地,或许是更艰难地来探索各种回答的表述方式。因为,在许多情况下,特别是越在关键处,就越难以觅得适当的词汇来表达自己的概念。于是不得已,亚里士多德往往从日常生活语言中撷取一个词组或一个短句来完整地表达自己的意思。对于这样一些词组或短句,如果用一个现代术语相对应,譬如说“本质”,对于译和读来说虽然是较为轻便了,但不免失去亚里士多德语汇中所包涵的许多意蕴,失去了亚里士多德之为亚里士多德的东西。翻译是一种载体,古代外国典籍的翻译向我们传递了彼时、彼地、彼民族灵魂的消息。所以,在译文里不但要使我们见到,彼时、彼地、他们的这番议论,在此时、此地、我们是什么意思,还应该(也许是更应该)使我们看到,我们这番意思,他们在彼时、彼地是用什么方式说出来的。从这一角度来看,翻译也是种认识手段,古籍的翻译是认识的历史手段。当今时代,人们还有兴趣去阅读古代文献,除了在这里进行发掘和寻求启示之外,我们想,还在于去索解一些思想、一些概念在其最初究竟是个什么样子。而这一点对于哲学、对于西方哲学尤其重要,因为理论思维说到底是一种概念思维,离开了概念,没有人能认真地进行思维。而近现代西方哲学的各种观点,可以在古希腊哲学多种多样的形式中找到自己的胚胎和萌芽。同样,近现代西方哲学的各种语汇和概念,也可以在那里找到自己的根源和出处。言必称希腊。这些思想、语汇和概念,则大多是通过亚里士多德流传下来的,它们是素朴的、与生活血肉相联的。但从历史上去把握它们的最素扑的意义,也就是最根本、最本质、最核心的意义时,如若把它们全部以现代词汇所代替,那就会使古代典籍失去其认识的历史功能,不成其为古籍。而且,就是在专业语汇已大大丰富的近现代,用词组来表现一种较为复杂的思想和概念的办法,也难于完全避免,“自在之物”就是一个例子。确切不但是对作者、对原文和原意而言,还要对读者而言。古代语言和现代语言的表达方式是不同的,外国语言和中国语言的表达方式是不同的。而且每个著作家还有自己独特的写作习惯和表达方式。如若机械地把现代汉语和亚里士多德的希腊语的表达方式相对译,譬如被动语态,那么就会引起歧意和误解,使现代的中国读者不能确切地理解原意。这两个意义上的确切看来是矛盾的,但必须使之相反相成,既忠实地传达彼时、彼地、原作的本意,又能使此时、此地的我们无误地把握其本意。就简洁来说,这可能是亚里士多德著作翻译中的一个特别突出的问题。如上所说,现存的亚里士多德著作,大部系讲授提纲、听讲摘要一类的东西,其内容语意简赅,往往是容许进一步铺陈和发挥的。但这样经过发挥了的译文,正如牛津英译《亚里士多德全集》修订版编者乔纳逊·巴恩斯(Jonathan Barnes)教授在该书的序言里所说,并不是在用英语来转达亚里士多德的希腊语,而是随意地用他们自己的话来表达自己所想说的话,于是就往往把翻译变成了一种引申(paraphrase)。在这种引申式的译文里,本文里的一个词变成了一串词,本文里的一句话变成了几行话,完全失去了亚里士多德语言简洁、行文严密的风貌。我们生也鲁钝,对于自己的发挥会在多大程度上合乎斯它吉拉哲人的原意,没有多大的把握,所以谨约严守本文,宁愿把本文所涵容的广大思辨空间保留下来,奉献给捷思敏求的读者,去思考、去想象、去填充。除非在不增加一个词或一个句就词意不全的情况下,我们都不作增加,更严禁任己意引申铺陈,尽力保持亚里士多德原来的文风。
至于清通可读,本身就很明白,似乎没有什么可说的。我们的意愿不过是用现代通用的汉语,以在理论文章中所习用的方式,在确切和简洁的前提下,把亚里士多德的希腊语转达给现代汉语的读书界。或者像人们所说,教给亚里士多德说现代汉语。还须说明一下的是,在本《全集》的脚注中所引证的希腊语词,都是按照国家颁布的《汉语拼音方案》的字母表来对应拼写的。在一般的读物中,用本国字母,按照本国方式来拼写希腊词,目前已成为世界潮流,我们中国的希腊哲学研究者和出版者,似乎也没有必要再用那些复杂的气号和重音来麻烦自己,而寻求一种简便可行的自己的拼写方法,既不借用法语的,也不借用德语和英语的拼写方法。关于《汉语拼音方案》和希腊语两种字母的对应表,在拙编《古希腊哲学》一书后记中可以找到,这里不再重复。这个设想当然也存在着困难,不能尽如人意,但愿能得到多方帮助,能产生出一个适当的方案来。像这样一个方案虽说不上是什么伟业和创举,但我们相信,如若人们想从本文来研究和阐述希腊哲学,它却是推不脱、绕不过的一个关节。我们给自己所提出的要求,实际上是我们不断奋斗着以求其实现的目标。古代外国典籍的翻译,是一个民族为开拓自己的文化前途,丰富精神营养所经常采取的有效手段。这同样是一个不懈追询、无穷探索、永远前进的过程,求知是人之本性。
“pantes anthropoitou eidenai oregontai phusei”。
苗力田
1989年4月于林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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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畴篇
【l】 当事物只有一个共同名称,而和名称相应的实体的定义则有所区别时,事物的名称就是“同名异义的”;例如,“人”和“肖像”都可以叫做“动物”,因为这只是它们的共同名称,而和名称相当的实体的定义则是有所区别的,因为如若要定义,指出人和肖像作为动物是什么,那么就得对每一种情况加以适当的定义。
当事物不仅具有一个共同名称,而且与名称相应的实体的定义也是同一的,那么事物的名称就是“同名同义的”。例如,“人”和“牛”都可以叫做“动物”,这个名称对于人和牛来说是共同的,而且其实体的定义也是同一的。因为如若要定义这两者作为“动物”,各是指什么,那么就得给这两个特殊的名称以同样的定义。
当事物自身的名称是由某些其他的名称而来,但词尾有所不同,那么这种名称就是派生的。如“语法家”从“语法”一词而来,“勇士”从“勇敢”一词而来。
【2】语言的表达,或者是复合的,或者是简单的。复合的表达,如“人跑”,“人得胜”;简单的表达,如“人”、“牛”、“跑”、“得胜”。
其中,有些事物能述说一个主体,但并不依存于一个主体,例如,“人”能述说某一个别的人这一主体,但并不存在于这一主体之中。有些事物则存在于一个主体之中,但并不能述说一个主体(所谓“依存于一个主体”,我并非指像部分依存于整体那样,而是指离开了主体它便不能存在);例如,某种语法知识就存在于心灵这种主体中,但并不述说一个主体。再如,“白”存在于身体这一主体中(因为所有的颜色都存在于身体表面),但并不能述说一个主体。有些事物不仅述说一个主体,而且还存在于一个主体中,如“知识”既存在于心灵这个主体中,而且还述说“语法”这个主体。有些事物既不存在于一个主体中,也不述说一个主体,如某一个别的人和个别的马。这样的事物既不存在于一个主体中,也不述说一个主体。一般说来,个体和在数目上单一的事物决不可能述说一个主体。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并不妨碍它存在于一个主体中,因为某种个别的语法知识就存在于心灵这个主体中。
【3】当用一事物来表述作为主体的另一事物时。一切可以表述宾词的事物,也可以被用来表述主体。例如,“人”可以表述某一个别的人,“动物”可以表述人;所以“动物”也可以被用来表述某一个别的人,因为这个个别的人既是人又是动物。
当一些种是并列的并且有所不同时,属差在种类上也会有所不同。例如“动物”和“知识”这两个种。动物的属差是“有脚的”、“两脚的”、“有翼的”、“水栖的”。但这些并不是知识的属差,因为一种知识和另一种知识的区别并不是以“两脚的”来确定。
但如若有些种隶属于另一些种,那么就没有什么妨碍它们具有相同的属差。因为较大的种可以表述较小的种。所以,宾词的所有属差也将是主词的属差。
【4】一切非复合词包括:实体、数量、性质、关系、何地、何时、所处、所有、动作、承受。举个例子来说,实体,如人和马;数量,如“两肘长”、“三肘长”;性质,如“白色的”、“有教养的”;关系,如“一半”、“二倍”、“大于”;何地,如“在吕克昂”、“在市场”;何时,如“昨天”、“去年”;所处,如“躺着”、“坐着”;所有,如“穿鞋的”、“贯甲的”;动作,如“分割”、“点燃”;承受,如“被分割”、“被点燃”。
这些词自身并不能产生任何肯定或否定,只有把这样的词结合起来时,才能产生肯定和否定。因为,所有的肯定命题和否定命题必然被看作或者是真实的,或者是虚假的。而非复合词既没有真实,也没有虚假,如人、白、跑、得胜等等。
【5】 实体,在最严格、最原始、最根本的意义上说,是既不述说一个主体,也不存在一个主体之中,如“个别的人”、“个别的马”。而人们所说的第二实体,是指作为属而包含第一实体的东西,就像种包含属一样,如某个具体的人被包含在“人”这个属之中,而“人”这个属自身又被包含在“动物”这个种之中。所以,这些是第二实体,如“人”、“动物”。
从上述可以清楚地看到,述说一个主体的名称和定义,也一定能表述一个主体,如“人”能述说作为主体的某个具体的人,也能表述其名称。因为人乃是某个具体的人的表语,人的定义可以用来表述某个具体的人,因为某个具体的人既是人又是动物,而属的名称和定义都能够表述一个主体。
大多数存在于一个主体中的事物,无论其名称,还是其定义,都不能表述一个主体。但是,虽然其定义不能表述一个主体,但有时却没有什么能妨碍其名称能表述一个主体。例如,“白”就依存于身体这个主体,并被用来表述身体这个主体(因为身体被说成是白的),但白的定义却不能被用来表述身体。
除了第一实体,所有其他事物,或者都可以被用来述说作为主体的第一实体,或存在于作为主体的第一实体中。这从一些个别的情况中可以看得很清楚。例如,我们可以用“动物”来表述人,所以我们也可以用“动物”来表述某个具体的人。因为如果不存在可用“动物”来表述的个别的人,那么就不存在可用“动物”来表述的一般的人。其次,颜色存在于身体中,那么也存在于某一具体的身体中,因为如果它不存在于某个具体的身体中,它也就不存在于一般的身体中。所以,所有其他事物,除了第一实体,或者可以被用来述说作为主体的第一实体,或者存在于作为主体的第一实体中。如果第一实体不存在,那么其他一切都不可能存在。
属比种更能被称为第二实体,因为它更接近于第一实体,因为如果要说明第一实体是什么,那么,用属去说明就比用种去说明更明白,更恰当。例如,要说明某个具体的人,用人说明就比用动物说明来得更明白。因为前者更接近于某个具体的人,而后者过于宽泛。要说明某棵树是什么,用树说明就要比用植物说明更明白。
而且,第一实体之所以被认为比其他事物更是实体,就在于第一实体是支撑着其他一切事物的载体,其他事物或被用来表达它们,或存在于它们中。属和种的关系,就如第一实体和其他事物的关系一样。因为属支撑着种,人们是用种来表述属,而决不会反过来用属来表述种。所以,根据这些理由,可以说属比种更是实体。
属自身,如果没有一个属还兼为种,就不会有一个属比另一个属更是实体,因为并不存在用人来说明个别的人比用马来说明个别的马更为恰当的问题。正如那些第一实体自身一样,不会有某个第一实体比另一个第一实体更是实体,因为不会有某个人比某头牛更是实体。
除了第一实体,其他事物中只有属和种可以被称作第二实体,因为在所有的表语中,只有它们能够清楚他说明第一实体。如果要说明某个具体的人是什么,或者用属说明,或者用种说明,而且,用“人”比用“动物”说明更加恰当。但是,如果用别的东西来说明,如用“白”、“跑”或诸如此类的其他东西来说明,这对于要说明的事物就不合适了。所以,在其他事物中,只有属和种可以被称为实体。
由于第一实体乃是其他一切事物的载体,所以,第一实体乃是在最主要意义上的实体,第一实体和其他一切事物的关系,正如第一实体的属与种和其他事物的关系一样,因为其他所有的东西都是被用来表述它们的,你可以说某个具体的人是有教养的,同样也可以说人和动物是有教养的,其他情况也是如此。
所有的实体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不存在于一个主体中。因为第一实体既不存在于一个主体中,也不述说一个主体。第二实体显然也是如此:不存在于一个主体中。我们可以用“人”来述说作为主体的某个具体的人,但它并不存在于主体中。因为“人”并不存在于某个人中;同样,我们可以用“动物”来述说作为主体的某个人,但动物并不存在于某个人中。一事物依存于一个主体,并不妨碍我们可以用这一事物的名称来表述一个主体,但是,它的定义不能用来表述一个主体。第二实体的定义和名称都可以用来表述主体。人的定义就可以用来表述某个特殊的人,动物的定义也是如此。所以,实体不存在于一个主体中。
但这种特性并不为实体所独有,属差也不存在于一个主体中。因为我们可以用“有足的”、“两足的”来述说作为主体的人,但它们并不在主体中,“有足的”、“两足的”并不在人中。用属差来述说的东西,也可以用属差的定义来表述,如,我们可以用“有足的”述说“人”,也可以用“两足的”定义来表述“人”,因为人是“有足的”。
实体的部分存在于作为主体的整体中,这个事实不必令人担心,这样的部分不是实体。因为当我们说。某物存在于主体中时,并不意味着这些东西是作为部分依存于某物。实体和属差都有这样的特性,全部由它们所表述的东西,都是同名同义的。所有由它们所表述的东西,既有个体,也有属。第一实体从来不表述任何事物,因为它并不述说任何主体,在第二实体中,则可以用来表述个体,而种既可以用来表述属,也可以用来表述个体。同样,属差也可以用来表述属和个体。属和种的定义都适用于第一实体,种的定义适用于属。因为被用来述说表语的,全都可以用来述说主语。同样,属差的定义也能够适用于属和个体。“同名同义的”这个词可用于既有相同名称,又有同样定义的事物。正如在由实体和属差所表述的全部命题中,都是被同名同义地表述着的。
所有的实体,似乎都在表示某一“这个”,而相对于第一实体来说,它所表明的是一“这个”,更是无可争辩的真理。因为它所表明的东西是不可分割的,在数目上是单一的。从表面上看来,第二实体似乎也同样表明的是某一这个,例如,当我们说到“人”或“动物”时就是这样,但这并不是真的。它更多地表明的是某种性质,它不像第一实体那样,是单一的主体,我们说“人”和“动物”,并不是一件事物而是多种事物。但它们所表明的不是某种笼统的性质,如“白的”。因为“白的”除了表明性质以外,别无所指。而属和种决定了实体的性质,这些性质表明它是什么实体,而且,种所确定的性质的范围要比属所确定的更宽泛。因为说“动物”,就要比说到“人”包含得更多。
实体自身没有相反者。因为有什么东西能和第一实体相对立呢?例如,某个具体的人或某一具体的动物,它们是不会有相反者的。不仅实体无相反者,而且其他许多事物也没有,如数量,“两肘长”或“三肘长”是不会有相反者的,“10”和其他同类数目也都没有相反者,除非有人说“多”和“少”、“大”和“小”是相反者,但确定的量是决不会有相反者的。实体似乎不具有更多、更少等程度上的不同,我说的意思,并非指实体之间没有更是实体,以及较远于实体的实体(因为这点已经说过了,是有的),我是说,实体自身不容许有程度上的不同,例如,人这同一个实体,就不可能会更多地或更少地是一个人,无论是和他自己比较,还是和别人比较,这个人也不会比另一个人更多地或更少地是一个人,正如一个白色的东西不会比另一个白色的东西更多地或更少地是白色的东西,就好像一个美的东西不会比另一个美的东西更是一个美的东西。也许同一事物的同一种性质,在不同的时间里,会在程度上有所区别,例如,身体的白净,现在就可能比过去更白净;热的东西,在不同的时间里可能会显得或者更热,或者不太热。所以,实体不能被说成更多地或更少地是实体。因为现在的某人不会比从前更是人,其他的所有实体也是如此。所以,实体没有更多或更少的问题。
实体独有的特征似乎是,在数目上保持单一,在性质上可以有相反的性质。除实体外,其他事物并不具有这种特点:在数目上保持同一,又可容受相反的性质。如“颜色”,虽然在数目上保持同一,但同一种颜色不可能既白又黑,某一行为自身,在数目上是单一的,但不可能同时既是善的又是恶的。除实体以外的一切事物都是这样。实体不仅能在数目上保持单一,而且能容受相反的性质,如某个人,在数目上始终是同一个人,但他有时白,有时黑,有时发热,有时发冷,有时行善,有时行恶。而其他的事物则不会这样。虽然人们可能会认为,命题和意见有相反者,因为同一个命题可能会既是真实的,又是虚假的,如“他坐着”,当他坐着时,这句话是真实的,但他一旦站起来了,这句话就是虚假的;意见也是一样,当有人坐着时,认为他坐着的意见就是真实的,当他站起来后,如果还坚持这个意见,那么这个意见就是虚假的了。即使承认这一点,但在发生变化的方式上还是有差别的。实体有相反的性质仍是在它自身中发生变化,一事物由热变冷(是发生了性质变化),由白变黑,由善变恶,都是在自身之内发生的。在这种情况下也是如此,每一可接受相反者的实体都要经历自身变化。而命题和意见在任何情况下,它们自身都是保持不变的,如果它们有了相反的性质,那是因为事实本身发生了变化。因为“他坐着”这句话始终没有改变,只是由于事实发生了变化,才变得有真实和虚假之分。意见也是如此。因此,就实体在自身之中发生变化的方式来说,具有相反的性质,乃是实体的特点。
即或有人坚持说,命题和意见是个例外,它们具有相反的性质,这种看法也不可能是正确的,因为命题和意见如果有了这种相反的性质,事实上并不是命题和意见自身,而是某些别的东西发生了变化。因为人们是根据事实自身的存在与不存在,来判别命题的真实和虚假的。命题自身并没有相反的性质,因为绝对不会有什么东西能改变命题和意见的性质,它们自身不可能发生变化。所以,它们不可能有相反的性质。但实体自身则允许有相反的性质,这种相反的性质是在它们自身的意义上被述说的,变得健康以及害了疾病,白以及黑,诸如此类的相反的性质,都是在实体自身的意义上被述说的。所以,实体具有这样的特点,它既在数目上保持同一,而且通过自身变化而具有相反的性质。关于实体我就说到这里。
【6】 有的数量是间断的,有的是连续的,而且有些数量,其构成部分相互之间具有相对的位置,而有些数量则没有这样的位置。间断的量,如数目、语言,连续的量,如线、面、体,此外还有时间和地点。因为数目的各部分之间乃并不存在一个由数目的各部分连接起来的共同边界,如两个5等于10,但并没有一个使5和5连接起来的共同边界,它们是分离的。也没有一个使3和7连接起来的共同边界。一般地,就数目来说,在它们的各部分之中不可能存在着一个共同的边界,它们总是分离的,所以,数目是间断的数量。同样,语言也是间断的数量。语言显然是数量,因为它可以用长音节和短音节来度量。我所说的是能产生声音的语言。
并不存在一个使语言的各个部分连接起来的共同边界,因为并不存在一个使各个音节连接起来的共同边界,它的每一个音节与其他音节都是分离的。
线是连续的,因为我们发现存在着一个连接其各部分的共同边界。就线而言,这个界限就是点,就面而言,乃是线,因为面的各部分有一个连接的共同界限。相对于体也是一样,体也有一个共同的边界,即线或面。时间和空间也是这样的数量。因为时间的过去、现在与将来是一个连续性的整体。空间是连续性的数量。因为体的各部分占据着空间,而且这些部分具有连接它们的共同边界,空间的部分也是如此。体的每个部分都占据着空间,和体的各部分一样,空间有连接它的各部分的同样界限。所以,不仅时间,而且空间也都是连续的数量,因为它们有连接其部分的共同界限。
数量由部分构成,这些部分之间或者有着相对的位置,或者没有这样的位置。如线的各部分之间就有这样的位置,因为每条线都位于某处,可以与某条线加以区别,而且可以说出每一条线位于面的位置以及它与哪一部分相连接。同样,面的部分也具有位置,因为可以说出面的每个部分处于哪种位置以及每个部分和哪一部分相连接。对于体和空间也是如此。但数目的各部分之间则不可能有相对的位置或某一特殊的位置,也不可能确定哪些部分是连续的。时间的部分也没有这样的位置,因为时间的部分不能维持住,而不能维持住的东西,又怎么能够有其位置呢?但说时间的部分具有相对秩序倒更合适一些,时间的部分有先后之分。数目也是一样,在计数中,有的数目就是在先的,如1先于2,2先于3,所以,数目的部分也具有相对的秩序,但没有位置。
语言也是这样,因为语言的部分不能持久存在,人们一旦把它说出来,它也就不能再维持其存在了。所以,语言的部分没有位置,它不能持久存在。因此,有些数量,其部分具有位置,而有些数量,其部分则没有位置。
只有我们说到的这些事物,才能在严格的意义上叫做数量,其他所有事物被称为数量则是在偶性的意义上说的。当我们注意到某一真正的数量时,我们才把其他事物也叫做数量。如某一白的物体所以被说成是“大的”,乃是因为白色所覆盖的“面”是大的,某一行为或某一运动过程被说成是“很长久的”,乃是因为它们所费的“时间”很长久,因为这些事物就自身而言不能被称为数量。例如,有人会问“这一行为有多长”,而回答所指出的时间乃是行为所费的时间,如“它持续了一年”等等。有人会问“这个白色的东西有多大”,回答所指的是白色所覆盖的面。白色所覆盖的面积有多大,你就会说白色的物体有多大。所以,只有那些我们说过的事物才能就其自身被称为真正的数量。其他事物都不是就其自身被称作数量,而是在偶性的意义上说的。
数量不会有相反者。所有确定的数量都显然不会有相反者,如。‘两肘长”或“三肘长”,或“面”等类似的事物,就不会有相反者。但有人也许会说,“多”和“少”、“大”和“小”是相反者,但所有这些都不是数量,而是关系。这些事物并不是就其自身被说成“大”或“小”,人之所以这样称它们,乃是相比较而言的。如一座山被说成是小的,而一颗谷粒被说成是大的,这不过是说,这颗谷粒比其他谷粒更大,这座山比其他山更小而已。所以,这里就涉及至到一个外部标准,如果是就自身而言的大或小,那么,一座山就不可能被说成是小,一颗谷粒也不会被说成是大。再者,我们説,在某个村子里有很多人,而在雅典则人很少,虽然雅典的人比村子里的人多出许多倍;我们说,在屋子里有很多人,而在剧场里则人很少,虽然剧场里的人数远远超过了屋子里的人数。“两肘长”、“三肘长”以及其他同类的东西表示的是数量,而“大”或“小”,并不表示数量而主要是表示关系,因为“大”和“小”与外在的标准相关,所以,它们显然是一种关系。
无论是否把它们确定为数量,它们都没有相反者。因为要知道,它们并不是在自身意义上说的,而是相对于某种外在的东西来说的,所以,它们怎么可能有相反者呢?如若“大”和“小”是相反者,那么,同一主体就会在同一时间具有相反的性质,这些事物就会同它们自身相反。有时会产生同一事物既是大又是小。因为和一事物相比较它是小的,而和另一事物相比较它又是大的,所以,同一事物在同一时间里既是大又是小,因此它在同时就具有相反的性质。但有些事物似乎不可能同时具有相反者,如实体。虽然实体能接受相反的性质,但一个人不可能同时既有疾病又很健康,一事物也不可能同时既是白的又是黑的。其他事物也都不可能同时具有相反的性质。如若“大”和“小”是相反的,那么它们应当对自身就是相反的,同一事物在同时就应当既是大又是小,这样它对自身就成为相反的了,但这是不可能的,它不可能对自身是相反的。所以,大和小、多和少并不相反。虽然有人并不把它们叫做关系,而是称为数量,但它们并没有相反者。
对空间,说它作为数量似乎具有相反者,好像是很有道理。因为人们把“在上”称作是“在下”的相反者。“在下”乃是指在中心的地方,这是由于人们认为,没有什么比从宇宙的极端到中心更远的了。的确,我们在限定所有其他相反者时,都会想到空间。因为我们把那种属于同一种,而且相互之间距离最远的东西叫做相反者。
数量似乎不允许有更大或更小,如“两肘长”,一个“两肘长”就不会比另一个“两肘长”在更大的程度上是“两肘长”。数目也是如此。如没有一个3比另一个3在更大的程度上是3,也不会有一个5比另一个5在更大的程度上是5。不会有一段时间比另一段时间在更大程度上是时间。我们所说的任何东西都没有更大或更小,所以,数量不可能有更大或更小。
数量最突出的特点,是用“相等”或“不相等”来述说。因为我们可以用“相等”和“不相等”来指所有的数量。如用相等和不相等来述说物体,用相等和不相等来述说时间,同样,我们所提到过的其他数量,都可以用相等或不相等来述说。
不是数量的东西,就不能用“相等”和“不相等”来述说。例如,两种气质之间就不能说“相等”或“不相等”,而只能说是否“相同”,白也不能说成相等或不相等,而只能说成是否“相同”。所以,数量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可以用相等和不相等来述说。
【7】这样一些事物被称作关系、它们或者通过别的事物、或者与别的事物相关而被述说。如“较大的”就是与别的事物比较而被说成是较大的,因为当我们说某物较大时,就是指它比别的事物大。我们说某物是“两倍”的,乃是说它是其他某物的两倍。其他同类的事物也是一样。还存在着一些属于关系的事物,如习性、状况、感觉、知识、姿态,因为所有这些都是通过别的事物来加以说明,而不可能用任何其他方法来说明,一种状况得用另一种状况来说明,一种知识得用另一种知识来解释,一位置得用另一位置来述说,其他属于关系的事物也都是如此。通过别的事物来说明自身的、或者与别的事物相关,都属于关系。如一座山乃是与另一座山相比较而是大的,因此山的“大”就可以说属于关系。“相似”也是通过与其他相同事物的比较而相似,其他一些类似的事物也都可以同样地被说成是关系。躺着、站着、坐着,乃是某种特殊的姿态,而姿态自身是相对而言的,躺、站、坐,它们自身并不是姿态,但它们的名称则是从我们刚才所说到的这些姿态而来的。
关系有时有相反者,如德性和邪恶就是相反的,这两个词都属于关系范畴。知识和无知是相反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关系都有相反者。“两倍”和“三倍”就没有相反者,而且诸如此类的事物都没有相反者。
关系似乎有时可以允许有更多或更少。“相同”、“不同”、“相等”、“不等”都可以使用“更多”或“更少”这样的字眼。这些词都属于关系范畴。“相同”是指和某个其他东西“相同”,“不同”是指和某个其他东西“不同”。然而,并非所有的关系都可以具有更多或更少等程度的不同,因为“两倍”就不能被说成“更多的”或“更少的”两倍。诸如此类事物都是如此。
所有的关系都有和它们相互相关的东西。如“奴隶”乃是“主人”的奴隶,“主人”乃是奴隶的主人。“两倍”是指一半的两倍,“一半”是指两倍的一半。“大”是指比某一较小的事物大,“小”是指比某一较大的事物小。所有的关系都是这样。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关系词的格或语法的复杂变化会有所不同。例如,知识乃是知识对象的知识,而知识对象是被知识所认知的东西,感觉乃是被感觉对象的感觉,而被感觉对象乃是通过感觉而被感觉到的东西。
但有时这种相互关系似乎并不存在。一旦出了差错,这种相互关系就不能被正确地表达出来。例如,如若说羽翼是鸟的羽翼,那么这里便没有相互关系,羽翼和鸟并不是相互关系。把羽翼规定为鸟的羽翼,这开头就是用词不当。因为只有在作为有羽翼的生物,而不是作为鸟时,才能说它是有翼的,许多其他的东西并不是鸟,但有羽翼。如若我们使用了恰当的词,相互关系就会马上出现。例如,羽翼乃是有羽翼生物的羽翼,有羽翼生物乃是因为羽翼而成为有羽翼的生物。
有时,找不到一个合适的词来正确他说明相互关系,这时我们就必须造出一个新词。例如,“船的舵”,而“船的”一同不宜于说明相互关系,因为舵并不必然属于作为船的船,有些船就没有舵,所以,舵和船的关系并不是相互关系,“船”并不是“舵的船”,虽然舵是船的舵。因为这里并没有适当的词,我们就必须造出一个词,以适应这种情况,并且以便说得更精确一些,舵乃是“有舵之物”的舵。如若我们有了恰当的表达,那么这两个同之间便有了相互关系。有舵之物乃是由于它的舵而成为有舵之物。一切其他的类似情况也是如此,例如,规定“头”和“有头的东西”有相互关系,要比规定“头”和“一个动物”有相互关系来得更为恰当。作为动物的动物并非必然有头,许多动物就没有头。理解那些没有适当名称之事物的最佳方法,是把从与原来相关事物得来的名称,应用到与它们有相互关系的事物上,就像上面的例子,“有羽翼的东西”一词就是从”羽翼”一词而来,“有舵之物”就是从“舵”一词而来。
所以,所有的关系,都有与它们相关的事物,如若对它们加以正确地规定的话。我必须增加这个附加条件,因为,如若相互关联的事物碰巧是以随便的不精确的方式被说出来的,这些事物就不可能存在相互关系了。我是说,只要有适当的名称,事物便会存在相互关系。如若我们从两个并不能说明关系,而且其意义不相于的名称中,拿出一个名称,便不会有相互关系。例如,我们规定“奴隶”和“人”、“两足的动物”或其他这一类的东西相联系,而不是规定它和“主人”相联系,那么便不会有相互关系,因为这里所关联的事物是不确切的。再者,如若两件事物是相互关联的,而且为了说明另一事物使用了适当的词,即便我们撇开它的所有不相干的属性,只要剩下相关联的属性,那么所说的相互关系也会存在。例如,和“奴隶”相关的是“主人”,假如我们撇开他的所有其他不相干的属性,诸如他是“两足的”、“能获取知识的”、或者“人”,而只剩下他作为“主人”的属性,那么,“奴隶”便会有相互关联的事物,“奴隶”意味着是“主人”的奴隶。
但如若用一个不正确的名称来说明相互关联的事物中的一事物,即便我们除去它的其他属性,只剩下相互关联的属性,那么也不会有相互关系存在。如若把“奴隶”规定为和“人”相关,并把“主人”这一属性从“人”那里拿开,那么在“人”和“奴隶”之间就不会有相互关系存在。如若把“羽翼”规定为和“鸟”相关,并把“有羽翼的东西”的属性从鸟这里拿开,则羽翼便没有相互关联的东西,那么羽翼便不可能有相互关联的东西了。
所以,应该对相互关系的词作确切的说明,如若已经有了名称,那么便会轻而易举,如若没有适当的名称,我们就得制造一个名称。很清楚,一旦有了适当的名称,所有的关系词都会有相关的事物。
相关的事物被认为是同时存在的,总的说来这是对的,例如,“两倍”和“一半”就是这样,“一半”存在也就同时意味着“两倍”存在,“主人”的存在也就蕴含了“奴隶”的存在,如若“奴隶”存在,“主人”也必然存在。在所有同类的情况下都是如此。而且,一个不存在了,另一个也必然不存在,例如,没有,‘两倍”便没有“一半”;反之,没有“一半”也就没有“两倍”。在所有同样情况下都是如此。认为相互关系的两个事物同时存在的观点,似乎并非在任何时候都正确。因为知识的对象似乎就先于知识而存在,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获得事物的知识之前,事物就已经存在了。因为,我们的知识与知识的对象同时存在只是极个别的情况,或者说绝无仅有。
如若知识的对象一旦被取消,那么知识自身便不复存在了,但相反的情况则不会出现,如若知识的对象不再存在,也就不可能再有任何知识了,就不会有任何东西可以认知了。但是,即使我们还没有关于某一特殊对象的知识,对象自身也依然存在。例如,使圆的面积等于正方形的面积,如若这也可以被称为知识的对象的话,虽然它作为知识的对象是存在的,但还没有关于它的知识。如若所有的动物都不存在,则根本不可能存在知识,尽管这样,知识的对象却依然存在。
对于感觉来说也是如此,因为感觉的对象似乎先于感觉活动。如若感觉对象消失了,那么感觉便也会消失。而感觉消失了,则感觉的对象仍然存在,因为感觉首先涉及的乃是被感觉到的物体,然后是感觉在其中发生的物体,所以,如若取消了感觉对象,那么也就取消了物体自身,因为物体自身就是感觉对象。物体不存在了,感觉也会随之而消失。取消了感觉对象,也就取消了感觉。但取消了感觉却不会取消感觉对象。如若动物自身被消灭了,感觉也就会被消灭,但感觉对象仍然存在,诸如物体、热、甜、苦以及其他所有能被感觉到的东西。
而且,感觉乃是和进行感觉的主体同时存在的,因为动物是和感觉同时存在的。但感觉对象则先于动物和感觉。这样的东西如水、火(动物就是以这些东西为质料结合而成的),在所有这些东西之前就已经存在了,且先于所有的感觉活动。所以我们认为,感觉对象似乎是先于感觉的。
实体是否像人们所看到的那样,不能被说成是相关的,这尚是一个难题。也许对第二实体来说可能会有例外,关于第一实体,这无疑是正确的,因为无论是它的整体还是部分,都不可能是相对的。某一个人或某一头牛决不可能是相对于任何其他外在的东西而被说成是人或牛。相对于第一实体的部分来说也是如此。某只手并不是相对于其他的东西而被说成是一只手,某个头也不是因为其他的东西而被说成是一个头,我们把它们叫做某个人的手和头。相对于第二实体也是如此,至少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如此,例如,“人”并不是相对于某个外在的东西而被说成是“人”,“牛”并不是相对于其他东西而被说成是“牛”,“木头”并不是相对于其他东西而被说成是“木头”,但木头作为某人的财产而不是在木头自身的特性上,可以被认为是相对的。显然在这样的情况下,实体几乎不可能是相对的。但有时某些第二实体则可能有例外的情况。例如,“头”指的是某个人的头,“手”是指的某个人的手,这些似乎是相对的。
如若我们充分地定义了关系的含义,那么要证明没有任何实体是相对的,虽然这并不是不可能的,但的确也是极其困难的。相反,如若我们定义并不充分,如若只有这些事物是相对的(这些事物的存在就在于与其他对象相关),也许便可以找到某个答案。前面的定义无疑地可以适用于所有关系。但事实上,一事物要相对于其他事物来述说,并不等于它就必然是相对的。
从以上所说,可以看得很清楚,如若有人确切知道某物是相对的,那么他也一定确切知道它是和什么相关。这从事物的表面上就可以看清楚,假如有人知道某一这个是相对的,作为相对的东西和相对于其他事物而存在的东西是同一的,所以他也一定知道和这一事物所相对的其他事物是什么,因为他如若根本不知道它相对的事物是什么,那么他也不可能知道它是不是相对的。这可以用一些个别事例说明。
假如有人确切地知道某一这个是“两倍”,那么他也一定同时知道它是什么的两倍。假如他不知道它是某个确定事物的两倍,他也就不可能知道它是“两倍”。再者,如若他确切地知道某一这个更美丽,那么他也就必然同时知道,它比什么东西更美丽。所以他不会含糊他说,这东西比不大美丽的事物更美丽。这根本就不是知识,而只是一种假设,只是知道它比不太美丽的东西更美丽乃是不确切的,因为可能并没有什么东西不如它美丽。由此显然可见,确切地知道一事物为关系的人,也一。定会知道和它相关的事物是什么。
头和手,以及其他这类的东西都是实体,人们不需要必然知道它们和什么东西相关,也能够确切地知道,这些事物在本性上是什么。因为人们并不必确切地知道这个头或这只手是谁的。如果是这样,我们就不得不承认,这些东西以及类似的东西并不是相对的,既然这样,那么肯定实体不是相对的也就是正确的了。对于这样的问题,如若不作出更为详尽的研究便要简述出来,可不是件容易的事情。详细地提出这些观点并不是完全无用的。
【8】 所谓“性质”,我是指决定某一事物如此这般的原因。性质可以在多种意义上被述说。有一类性质我们叫做状况和习性。状况与习性又有不同,前者比后者更持久、更稳定。各种知识和德性就是状况或品质。因为知识似乎很能持久,而且难以忘记(虽然人们可能只是在中等程度上掌握了知识),除非发生极大的变故,如疾病或其他类似的事情。德性也是一样,如公正、节制以及所有类似的事情,这些德性似乎难以被取代,难以发生变化。而习性则是易于动变的性质,如热和冷、疾病和健原以及诸如此类的事情。一个人就是由这些而处于某种特殊的状态,但他很快就会由热变冷,由健康变为疾病缠身。其他同类情况也是如此,除非某习性由于经年累月偶然成为人的本性,它已经根深蒂固,难以改变,那么我们也许就可以把它叫做状况或品质了。很显然,人们倾向于把这样一些更为持久、更不易变化的性质叫做状况。因为那些不能握有知识而且易于变化的人,就不能说他们具有品质,虽然他们在知识方面处于某种坏的或好的习性。状况和习性的差别就在于,后者易于变化,而前者则更持久更稳定。所有的状况、品质也是状态,而所有的习性并不一定是品质,因为有某种品质的人同时就有某种习性,具有某种习性并不拥有某种品质。
另一种性质是,由于具有这种性质,我们说某人善于拳击,或善于奔跑,或健康,或有疾病,简单他说,人们用这种性质未述说所有天生的能力或无能。我们说某人具有这样的性质,并不是由于某人具有某种习性,而是由于他具有某种天生的能力或无能,使他善于做某种事情或不受某种事物的影响。比如我们说有些人善于拳击或善于奔跑,并不是由于他们具有某种习性,而是指他们拥有一种易于从事某种事情的天生能力,我们说某些人是健康人,是由于他们具有抵抗一般疾病的天生能力,说有些人是多病的人,乃是由于他们不具有这种抵抗疾病的天生能力。硬的东西和软的东西也是一样,说一个东西硬就是由于它具有某种不易被击碎的能力,说它软是由于它不具有这种能力。
第三种性质指感受的性质和承受。这一类事物如甜、苦、酸,以及所有诸如此类的事物。冷与热以及白与黑也属于这一类事物,这些事物显然是性质。因为拥有它们的事物乃是由于它们而被说成是如此的,如蜂蜜自身即包含有甜,所以被说成是甜的;身体自身即包含着白色,所以被说成是白的,其他同类情况也是如此。
但是,这类事物被称为感受的性质,并不是因为拥有这些性质的事物以任何方式受到了作用。蜂蜜并不是因为受到了某种方式的作用而被称为甜的。对这一类的其他事物也是如此。同样,热和冷被说成是感受的性质,也不是因为拥有这种性质的事物受到了任何方式的作用,而毋宁是我们所说的这种性质对感觉产生了某种作用,因为味觉就是受到了甜或酸的的影响,触觉是受到冷或热的影响,其他同类事物也是一样。
白色、黑色以及其他颜色虽然被说成是感受的性质,但与我们以上所说过的那些事物并不是在同一意义上说的,它们作为感受的性质主要因为它们是作为感受的结果而产生的。很显然,颜色的多种变化,事实上就是作为某种感受的结果而产生的,因为当人们害羞时就会脸红,恐惧时脸就会变得苍白,如此等等。一个天性羞涩或天生胆怯的人就更是如此,一旦他的身体有了某种习性,他的脸上就会出现相应的颜色。伴随着羞怯所发生的这种身体变化也是由于他的体质构造所造成的,所以说,类似颜色的产生是自然的。所有这一类情况,如果是由于某种经常的持久的作用所引起的,就叫做感受的性质,如果某人皮肤白或黑属于天生的构造,那么它就被说成是性质,因为正是由于它,我们才被说成是如此这般的人。如若由于长期的疾病或日光暴晒而产生了同样的白或黑,而且将不会轻易改变颜色,甚至终生不变,那么它也可以被说成是性质,因为我们也是由于它而被说成是这样的一类人。但是,那些容易毁坏而且很快就会消失掉的、作为事物结果的状态,却只能被说成是承受,因为人们并不是由于这些状态而被说成是这样的一类人,一个由于害羞而变得脸红的人,就不能被说成是红皮肤,一个由于恐惧而变得脸色苍白的人,就不能说他是白皮肤,而毋宁说它们是受了某种方式的作用,所以,这样的事物只能被说成是影响,而不是性质。
同样地,灵魂也存在着感受的性质和承受,那种作为作用的结果而与生俱来的事物,诸如疯狂或性情暴躁,可以被说成是性质,因为正是由于这些,人们才被说成是这样的一类人,如脾气暴躁的人或疯八而且,那些并非天生、而是由于某种变故引起的疯癫,如若难以根除,或者完全无法治疗,那么我们就说它们是性质,因为人们被说成是这样一类人就是由于它们。但作为变化很快的偶然事件之结果的事物,则只能是感受。例如,若某人因烦恼而发怒,就不能说他是脾气暴躁的人,我们说,他是受了某种事情的影响。所以,这样的情况只能是感受,而不是性质。
第四种性质是所有事物的形状和外表形式,除此以外,还有直和曲,以及所有这一类事物。正是由于这样的性质,事物才被说成是这样的事物。比如,由于三角或四角,由于直或曲,事物才具有一定的性质。的确,事物的性质正是由于它的形状或形式而获得的。“疏松”和“稠密”、“粗糙”和“光滑”,似乎也表明事物性质,但这些词显得并不属于性质,事实上,这些词毋宁说表明的是部分的位置:一件事物各部分相互问如果排列很紧凑,那么它就是“稠密”的,如若事物各部分离得较远,就是“疏松”的,如若某事物的各部分沿直线排列,就是光滑的,如若它的各部分有些部分竖起,而有些部分则竖得更高,就是粗糙的。
也许还有其他性质,但主要意义上的性质我们都已经说我们说到的这些都是性质,那些或者因它们而得名,或依赖于它们的事物便在某些方面被说成是这样的事物,在大多数情况下,实际上几乎在所有情况厂,事物的名称都是从其性质的名称而取得的。比如,一个人由于“白”的性质,就被说成是白净的;由于“有教养”而被叫做有教养的;由于“公正”而被称为公正的,在其他同类情况下也是如此。
但是,有时有些性质本身就没有名称,因此也就不可能从它们产生出派生词来,比如善跑者、拳击家的名称就不是从性质而来,而是从其天生的能力获得的。因为这些能力并没有一个特别的名称,但各种关于它们的知识有名称,我们就根据这些知识的名称而把某人称作拳击家或角斗士。我们用知识的名称来表示习性,每种知识都有自己的名称,如拳击术、角斗术,而那些具有这种习性的人就是从这种知识的名称而得到自己的名称的。有时,虽然某一性质具有十分确定的名称,但具有这种性质的事物却并非从这种性质的名称而得到自己的名称,比如作为德性的结果,我们说某人是善良的,我们说他善良乃是因为他有德性,善良这个同并不是从德性这个词派生出来的。不过,这一类的事情并不常有。所以,那些所谓有性质的事物,或者是从所说的性质而获得名称,或者在其他方面出之于它们。
性质具有相反者,此如公正和非公正是相反的,白与黑是相反的,等等。那些由此而具有性质的事物也是这样,比如公正的事物和不公正的事物是相反的,白的东西和黑的东西是相反的。但并非所有的性质都是如此,比如红的或黄的,或任何这一类的颜色,就没有相反者,虽然它们都是性质。
两个相反者中,如若其一是性质,那么另一也是性质。只要我们比照一下其他的范畴就会十分清楚:不公正和公正是相反的,公正自身是性质,所以不公正也是性质。因为不公正并不属于其他范畴,如数量、关系、地点,或者任何其他范畴,一切属于性质范畴的其他相反者也都是这样。
性质可以有更多或更少。因为,一个东西可以被说成比另一个东西更白或没有另一东西白,一事物比另一事物更公正;某一个别事物可以更多地具有某种性质,白的东西可以变得更白。但并非所有的性质都是这样,只有大多数的性质是如此。如若说公正自身或任何其他刁性有程度上的不同,那么困难就会产生出来,并引起争论,有的人认为公正自身或健康自身毫无疑间是存在着程度上的不同的。他们说,一个人可以比另一个人在更大程度上具有健康或公正,对于有教养或其他习性也是如此。但无论如何,这些具有性质的事物有程度上的差别乃是无可置疑的。一个人可以比另一个人更有教养或更公正、更健康,对于其他的情况也是如此。
但三角形和正方形似乎没有程度的差别,其他的任何形状也不存在程度上的不同,因为,所有的三角形或圆形都符合“三角形”或“圆形”的定义。那些不符合其定义的事物也没有一个比另一个更多或更少地是“三角形”或“圆形”,一个正方形不会比另一个长方形更是一个圆形,因为它们都不符合圆形的定义。简单他说,如若两件事物都不符合某一确定的定义,那它们根本就不能进行比较。因此,并不是所有的性质都允许有程度上的不同。
以上所说的这些特性并不为“性质”范畴所独有;但只有“性质”范畴可以使用“相同”或“不同”这样的词。因为一事物和另一事物相同只是就某种性质而言的。所以,性质的独特之点就在于它能使用“相同”或“不同”这样的词。
如若有人说,在说明性质时,事实上我们列举了许多属于关系的词,对此我们不必担心。因为我们把状况和习性说成是关系词。事实上,在几乎所有情况下,“种”都是相对于某事物来说的;但个别事物并不是这样,因为知识作为种在本性上是相对于某一外在于它的事物而说的,因为知识乃是某事物的知识。但个别的知识并不能这样加以说明,例如,我们就不能用某种事物来述说语法的知识或音乐的知识。因为如若它们在某种意义上都是关系,那么只能相对于它们的种或知识而被看作是关系。也就是说,我们把语法叫做某事物的知识,而不是某事物的语法;把音乐叫做某事物的知识,而不是某事物的音乐。
所以,个别知识并不属于关系范畴,人们由于拥有这些个别的知识而被看作是这样的人。这些个别知识是人们所拥有的东西,而不是“种”或一般的知识,所以人们被称为“熟练的”或“老练的”。由于这些个别的情况我们便被认为有这样的性质,所以,这些个别的知识自身当然属于性质范畴,而不属于关系范畴。而且,如若某事物碰巧既是关系又是性质,那么把它归属到这两类范畴就完全没有什么不合理的了。
【9】动作与承受,既有相反者,也有更多或更少。例如,加热与冷却相反,被加热与被冷却相反,令人快乐与令人痛苦相反。所以它们可以有相反者。而且,它们有更多或更少等程度上的不同,因此可以更热或不太热,或被弄得更热或不太热。所以动作与承受都可以有更多或更少等程度上的差别。
关于这两个范畴就说到这里。我们在前面谈到关系范畴时,谈到过所处范畴,这样的词是从与它们相关的属性获得其名称的。而何时、何地、所有这样的范畴很容易说明白,所以,我除了在开头说过的话外,就不再多说什么了。“穿鞋的”、“贯甲的”表示“所有”,“在吕克昂”表示地点,如此等等。
【10】 关于所提出的这些范畴,我们已经说得够多的了,接下来我们必须讨论对立,以及对立这个同的多种意义。对立有四种意义:1、有相互关系的两事物是对立的。2、两个相反者是对立的。3、缺乏与具有是对立的。4、肯定命题与否定命题是对立的。概括他说,有相互关系的事物的对立,如“两倍”和“一半”,相反者的对立,如“好”和“坏”,缺乏与具有的对立,如“盲”和“视力”,肯定命题与否定命题的对立,如“他坐着”和“他没坐”。
相关事物的对立者就是以所属表示的对立者以及以其他方式与之相关的事物。例如,“两倍”正好是一半的两倍;再者知识和知识的对象也是属于关系范畴的对立者,所以知识正好就是知识对象的知识,而知识对象也正好是与它相对立的知识的知识对象,因为知识对象是通过知识而被称为知识对象的。所以,属于关系范畴的对立物正好是与它相对立事物的对立物。
但是,属于相反事物的对立物,则决不可能是与它们相反事物的对立物,虽然它们是另一事物的相反者。因为好不是坏的“好”,而是坏的相反者;白不是黑的“白”,而是黑的相反者。所以这两种对立完全是互不相同的。但是,如若两个相反者的某一个必然在本性上属于它们在其中生成的事物,或者它们所表述的事物,那么就不可能有中间物介乎于这两个相反者之间。例如,疾病和健康在本性上存在于动物的身体之中,两者必有其一属于某一动物的身体,或者是疾病,或者是健康;另外,奇数和偶数在本性上表述数,两者必有其一属于数,或者是奇数,或者是偶数。不可能有中间物介于疾病和健康或奇数和偶数之间。但是如若一方或另一方并不必然属于某事物,那么在两者之间就会存在中间物。例如,黑和白在本性上存在于身体之中,但两者的某一方并不一定属于身体,因为身体并非必然要么就是白的,要么就是黑的;另外,好和坏被用来表述人以及许多其他事物,但是这两者的任何一方并不一定属于它们所表述的那些事物,因为并非任何事物要么是好的,要么就是坏的。介于这两者之间的,还可以有某种中间物,如灰色、黄色以及所有其他颜色就介乎于白色和黑色之间,在好和坏之间存在着既非好也非坏的事物。有时候,中间物有名称,在白色和黑色之间的中间物有灰色、黄色等名称;但有时中间物就难以找到一个名称,这就得采用否定两个极端的名称来规定中间物,如既非好也非坏,既非公正也非不公正。
缺乏和具有是就相同事物而言的,如“盲”和“视力”都是相对于眼睛而说的,一般而论,这两者都是就拥有它们的事物在本性上所有的东西而言的,所以,可以拥有某种能力的东西,一旦在这一能力本应有,而且即使在失去时也应当有,事实上却完全没有时,我们就可以说这一能力是缺乏的。所以,那些本来就无牙齿或没有视力的东西就不能说缺牙或盲。本来应有牙齿或有视力,而且既使在没有了这些东西时也应当有牙齿或有视力,然而事实上并没有牙齿或视力,这时我们才能使用“无齿”、“盲目”这样的词。因为有的动物天生就没有牙齿或视力,这些动物就不能说是缺乏牙齿或盲目的。
拥有或没有某种能力并不等于具有或缺乏。例如,“视力”是具有,它的对立面“盲”是缺乏,但“视力”和“有视力”并非同一回事,“是盲的”和“盲”也不是同一回事。因为“盲”是一种缺乏,而“是盲的”则是一种损失。“是盲的”本身并不是缺乏。而且,如若“是盲的”与“盲”是同一回事,则这两者所表述的也是同一回事。但这是决不可能的,一个人可以被说成是盲的,却不可以被说成是“盲”。
处于缺乏的状况和拥有某种能力,这两者是对立的,正如“具有”与“缺乏”是对立的一样,而且其对立的方式也是相同的。“是盲的”与“有视力”是对立的,就像“盲”与“视力”是对立的一样。
在命题中,被肯定或被否定的事物自身,并不就是肯定或否定。“肯定”意味着“肯定命题”,“否定”意味着“否定命题”,但是,在命题中被肯定或被否定的事物是一件事实,而不是命题。然而,我们所肯定和否定的事物则可以在同样的意义上被称为对立,因为这里的对立方式是同样的,正如肯定命题和否定命题是对立的一样,如对立命题“他坐着”和“他没有坐着”,命题所表达的事实,“坐着”和“没有坐着”也是对立的。
显然,“具有”与“缺乏”之间的对立,和有相互关系的两事物之间的对立不同,因为这两者无论哪一个都不能借助于它的对立面来说明,视力不是盲的视力,而且也不能在其他方面说它们两者相互关联,我们也不能把盲说成是视力的盲,盲是视力的缺乏,并不是视力的盲。而且,所有的关系都有相关者,所以,如若盲属于关系范畴,那么它和与它相关的事物之间便有相互关系,但是它却并没有与它相关的东西,因为视力不是盲的视力。
缺乏和具有并不像相反者那样对立着,这可以从以下事实看清楚:对于其间不存在中间物的相反者来说,两者必有其一是在本性上在其中生成并且被用来表述它的事物,因为只有两者之中必有其一是能接受它们的事物,才会没有中间物,如疾病和健康,奇数和偶数。但是,在存在着中间物时,两者的一方或另一方就并不一定属于任何事物,并不一定所有能接受这些性质的事物要么就是白的,要么就是黑的,或者要么就是热的,要么就是冷的。因为在这两者之间还会存在着中间物,而且,只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两者之中有一方并不一定属于能接受它们的事物,这时才会有中间物,除非有一方在本性上即属于某一事物,如“是热的”属于火,“是白的”属于雪。在这样的情况下,相反者的一方,而不能随便是任何一方,必然存在于事物之中,因为火不可能是冷的,雪不可能是黑的,所以,相反者的一方并不必然存在于能接受这种性质的任何事物之中,只存在于这一方本性上所属的事物,而且,在这样的情况下也只是两者中的确定的一方,而不是随便任何一方,必然存在于其主体之中。
但是,这一切并不适用于缺乏和具有。因为,这两者的某一方并不必然属于能接受它们的事物,对于本性上并不需“有视力”的事物来说,既不能说它是盲的,也不能说它有视力。所以,这两者并不属于没有中间物的那种相反者,但也不属于有中间物的那种相反者,因为有时这两者中必有一方属于能接受它们的一切事物。如若一事物本性上应有视力,那么我们就说它有视力,或者是盲的,但它并不确定是这样,并不一定是这样,只是偶然是这样,即它并不一定有视力,也不一定是盲的。它必然或是这样,或是那样,但对于有中间物的相反者来说,两者中某一方并不必然属于任何事物,而只属于某些事物,属于某一确定的事物。所以很清楚,缺乏和具有之间的对立的两种方式和相反者对立的两种方式互不相同。
对于相反者来说,两者可以相互变化为对方,而其主体始终保持同一,除非两个相反者的一个在本性上属于某物,如“‘是热的”属于火。健康可以变为疾病,白可以变为黑,热可以变为冷,好可以变为坏,坏可以变为好。因为当给一个坏人介绍一种新的生活方式、新的思维方式时,他便可以有些改进,也许进步甚微,但他一旦有了进步,即使进步很小,他也还可以有更大的进步,甚至完全改变。因为人总是更容易倾向于德性,尽管在开始时进步微乎其微,所以,他是可以有更大进步的。如若是这样,这个过程不断进行,最终他便会变得具有相反的品质,假如时间允许的话。然而,对于具有和缺乏,不可能产生相互变化。因为变化只能出现在从具有到缺乏之中,却不能出现在从缺乏到具有之中。一个盲了目的人,就不可能再恢复视力,一个秃了头的人再不能生出头发,一个掉了牙的人,也不能再长出牙齿。
显然,我们以上所涉及到的这些对立的方式,和肯定与否定的对立并不一样,对于这两者来说,对立双方必有一方是正确的,而另一方必然是错误的。而其他的对立,如相反者的对立,相互关系之间的对立,缺乏和具有的对立,则不是这样。例如健康的对立面是疾病,这两者是相反者,它们既非真实,也非虚假。缺乏和具有也是这样,如盲和视力。概而言之,不把词和词结合起来,就不可能有真实或虚假产生。而以上所提到的那些对立都不过是一些没有结合的词。
但是,一旦相反的词成为对立命题中的组成部分,那它们就似乎特别有权要求这个特性。“苏格拉底生病了”和“苏格拉底健康良好”是相反命题,但我们在这里,仍然无法确定两者之中必有一方真实,另一方必然虚假。因为如若苏格拉底确有其人,那么便有一方是真实的,另一方是虚假的,但如若苏格拉底是个乌有先生的话,那么这两个命题便都是虚对具有和缺乏构成的命题来说,如若苏格拉底根本不存在,则两个命题都不是真实的,如果他存在,两个命题也并非必有其一真实,另一虚假。在具有和缺乏意义上的对立命题,如“苏格拉底有视力”和“苏格拉底是盲的”,如若苏格拉底确有其人,那么并不一定一个命题必然是真实的,另一命题必然虚假。因为他也许还没有发展到一个人该有视力的阶段,所以,这两个命题都是虚假的,就像他并不存在时两个命题都是虚假的一样。
我们再回到肯定和否定上来,在这种情况下,无论他存在与否,我们都可以说,必然有一个命题是虚假的,另一命题是真实的。假如苏格拉底确有其人,必然不是“他生病了”真实,就是“他没有生病”真实;必然不是“他生病了”虚假,就是“他没有生病”虚假。假如他并不存在,情况但是一样。因为假如他不存在,那么“他生病了”便是虚假的,“他没有生病”则是真实的。所以,在肯定和否定意义上的所有对立命题,必有一个命题是真实的,一个命题是虚假的。
【11】善的相反者必然是恶,用归纳法便可以证明这一点。健康的相反者是疾病,勇敢的相反者是懦怯,如此等等。但某种恶的相反者,可能既是一种善,又是某种恶,例如,“不及”是恶,它的相反者“过度”也是恶,而“中道”是一种善,但它与这两者是在同样程度上的相反者。不过这样的情况是极少的,一般说来,恶的相反者是善。
但这并不能必然推出:如若两个相反者有一方存在,另一方也一定存在。假如所有的东西都十分健康,那么将只存在健康,而不存在疾病。再如,所有的东西都是白的,那么将只有白,而没有黑。“苏格拉底生病了”与“苏格拉底健康良好”是相反的,由于这两者不可能同时存在于同一事物中,因此,如若相反者的一方存在,则另一方就不可能存在,假如事实上他是健康的,则他生病便不是事实。
显然,性质截然相反的两事物必然同属或同种。健康和疾病同属于生物的身体,白和黑的主体是需进一一步说明的身体。同样,公正和不公正的主体是人类的灵魂。
此外,两种相反的性质,必然地或者同属一个种,或者分属相反的种,或者它们自身即是种。白与黑就属于同一个种——颜色;公正和不公正属于两个相反的种——德性和邪恶;善和恶不属于别的种,它们自身即是种,并且具有从属的属。
【12】一事物是“在先”的有四种意义,最基本、最主要的意义是相对于时间来说的,所以,一事物比另一事物在时间上更长久,我们就说它更年长、更古老。
其次,当存在的次序被确定,并且这个次序不能颠倒这种情况下,也可以使用“在先”这个词。在数目中,“1”先于“2”,因为假如“2”存在,便可以推出“1”必然存在;相反,我们并不能从“1”的存在推出“2”也存在。因此,在这里,存在的次序是无变化、不能颠倒的,在一个不能颠倒的序列中,我们把前面的事物看作是“在先”的。
再次,“在先”这个词是相对于任何次序而说的,如在科学中、在讲话中就是这样。在论证的科学中,有的在先,有的在后,如几何学的元素点、线等等,就先于命题;同样,在语法中,字母先于音节;在讲话中,开场白先于叙述,除了这三种意义外,似乎更优秀的东西,更令人尊敬的东西,在本性上也被说成是“在先”的。所以,人们一般在说到他们所尊敬的人时,总是把他们看作在自己心目中占有优先位置的人。但是这种用法似乎是最牵强附会的。
“在先”可以在这几种意义上被述说,除了这些外,似乎它还有一种含义。在两件相互蕴含的事物中,作为原因的事物,可以被看作在本性上先于另一事物。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种事例。例如,某人存在这一事实,就蕴含了肯定他存在之命题的真实,反之亦然。如若他存在,则肯定这一事物的命题便是真实的;如若这个命题是真实的,那么我们便可以推出这个人必然存在。但真实的命题不是一个人存在的原因,然而他的存在,在某种意义上说,似乎是这一命题真实的原因。因为后者的真实或虚假乃是根据一个人是否存在来判断的。所以,使用“在先”这个词似乎有五种不同的意义。
【13】 “同时”,在最基本、最一般的意义上说,是指发生在同一时间里的事情,它既不在另一事情之先,也不在其之后,那么我们就说这两者“在时间上同时”。“同时的”在本质上也指两件互为原因或互不为原因的事情。例如,“两倍”和“一半”就是这样,因为这两者是相互依赖的。两倍存在,一半也存在;一半存在,两倍也存在。再者,两者互不为原因的事情也可以被说成是“同时的”。
在同一个种里,相互区别、相互对立的那些属,在本质上也被说成是“同时的”,我是指按照相同的分类方式加以区别的那些属,即“会飞的”这个属在本性上和“水栖的”、“陆生的”这两个属是“同时的”。因为这些属都是在同一个种里相互区别、相互对立的,这些属都统一在“动物”这个种里,它们是按照同样的分类方式而加以区分的,而且没有哪一个属在先,哪一个属在后,所以,这些属在本性上乃是“同时的”。这些属的每一个种还可以继缤区分为更小的亚属,同理,这些亚属也可以被说成是“同时的”。种先于属,即是说,存在的这种次序是不能颠倒的,如若“水栖的”这一属存在,则“动物”这个种也存在,但假如“动物”这个种存在,则并不一定有“水栖的”这个属存在。
所以,我们把两者互为原因、或互不为原因的事物以及属于同一种内被相互区分开并且相互对立的那些属,说成是同时的。而“同时”这个词的一般意义,则是指那些在同一时间里发生的事情。
【14】 运动有六种:生成、毁灭、增加、减少、变化以及位移。显然,除了有一种运动是个例外,其他的运动相互间都是有区别的。毁灭不是生成,增加并非减少,也不意味着位移。相对于其他运动亦复如此。但对于变化来说,可能有人会反对说,一个主体发生变化时,仍是由于其他某种运动的作用而发生的变化。然而这并不是正确的。因为,一切作用,或者说大多数作用,会在我们身上产生一种与其他几种运动截然不同的变化。因为受到作用的事物,并不一定要经历增加或减少,或诸如此类的其他某种运动。所以说,变化乃是一种和其他运动形式不同的运动。如果它和其他的运动相同,那么被改变了的东西便会同时被增加或被减少,或受到某种别的运动的作用。但情况并不是这样。而且,被增加的东西,或者易于经受其他运动影响的东西,并不一定有变化。有些事物有增加,但并不因此而发生变化。例如,将一个磐折形加到一正方形上,那么正方形的面积有所增加,但形状井没有发生变化,它仍然和从前一样是正方形。其他的同类情况也是如此。所以,变化和增加乃是两种不同的运动。
一般他说,静止是运动的相反者。特殊的运动形式有自己特殊的相反者,毁灭是生成的相反者,减少是增加的相反者,位移似乎和静止在同一地方不动是相反者,但是,在严格的意义上说,也许逆向的位移才是相反者,如向上的位移与向下的位移相反,向下的位移与向上的位移相反。但是。对于以上所提到的这些运动形式中的变化来说,就很难说它的相反者是什么。它似乎没有相反者,或者说,它的相反者是“性质保持不变”,或者是“朝相反性质的变化”,正如我们说位移的相反音是“在同一地方静止不动”或“逆向的位移”一样。变化就是指性质的改变,所以,我们可以说性质变化的相反者,乃是“性质保持不变”,或者“朝相反性质的变化”。白是黑的相反者,所以,变白是变黑的相反者,因为一事物由于性质发生改变而变化为相反的事物。
【15】 “所有”在多种意义上被使用。“所有”,首先是指作为一种习性和状况,或其他性质,因此我们”有德性”、“有知识”。其次,“所有”被用于数量,如人所有的高度,我们说某人身高“有”三肘或四肘长。再次,“所有”被用于衣物服饰,如某人“有”一件大氅或一件外衣。而且,我们还用“所有”来指我们身上某个部分所有的物件,如手指上的成指;我们还用“所有”表示身体的部分,如人“有”手和脚。“所有”还被用来说明容器,如装酒的瓶厂和量具里“有”酒,谷物量具里“有”麦子。“有”还被运用于财产:我们“有”房子,“有”土地。一个人也可以被说成“有”妻了,或“有”丈夫,但这个意义似乎有些牵强附会,因为“有妻子”并不是指别的,而只是说他娶了她。
“所有”一词也许还有许多别的意义,但常见的意见我们都已经指出来了。
*peri Hermeneias据《洛布古典丛书》希腊本文。
(秦典华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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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篇
【1】 我们先来定义名词和动词,然后再来解释否定、肯定,命题以及句子各是什么意思。
口语是内心经验的符号,文字是口语的符号。正如所有民族并没有共同的文字,所有的民族也没有相同的口语。但是语言只是内心经验的符号,内心经验自身,对整个人类来说都是相同的,而且由这种内心经验所表现的类似的对象也是相同的。但是,我们已经在关于灵魂的论文里讨论过这些问题,这些问题与我们目下所进行的研究有所不同。
有时,我们心中的思想并无正确和错误可言,有时则必然正确或者必然错误。语言也是这样,通过结合与分离它才会产生正确和错误,名词和动词自身,正像没有结合或分离的思想一样,如“人”,或“白”,如若不再增加什么,那它便既不是正确的,也不是错误的。我们可以用“羊——牡鹿”一词来说这一点,这个词有所指,但若不加上“是”或“不是”,则无论它是一般的时态还是某种特殊的时态,都无所谓正确或错误。
【2】 名词是因约定俗成而具有某种意义的与时间无关的声音。名词的任何部分一旦与整体分离,便不再表示什么意义。例如“好马”,“马”本身并不表示什么,正如它在“一匹良种马”这个短语中不再表示什么一样。但必须说明的是,简单名词与复合名词不同,简单名词的部分不表示什么,而复合名词的部分则有所表示。不过,如若与整体分离,那也会不表示什么了,如“海盗船”,“船”这词本身就不表示什么。
我们已经说过,名词的意义通过约定俗成而来,声音本身并非名词,只是在它作为一种符号时才能成为名词,例如,野兽所发出的那种含糊不清的声音虽然具有一定意义,但这种声音并不是名词。
“非人”不是名词。这样的词我们还无法用一个确定的名称来表示,它既不是句子,也不表示否定,我们就把它叫做不确定名词。因为这一类词既可用来表示存在的事物,也可表示不存在的事物。
“菲罗所有的”、“给予菲罗”以及类似的情况,并不是名词,而是名词的格。我们要像给名词下定义一样,来定义所有的格。即使加上“现在是”、“过去是”或“将来是”,它们并不能形成或者真实或者虚假的命题,就像名词本身一样。因为。“菲罗的是”这样的表达,既不能构成一个真实的命题,也不能构成一个虚假的命题。“菲罗的不是”也同样如此。
【3】动词是不仅具有某种特殊意义而且还与时间有关的词。动词的部分没有独立的意义,它只是表示由其他事物所述说的某种情况。“动词与时间有关”是什么意思呢?举例说明,“健康”是名词,也可以作为动词,因为这个动词除了它自身有一定意义外,还表示现在所存在的这种样子。所以,动词表示的只是由其他事物所述说的某种情况,例如,由主项所述说的某种情况,或在主项中被述说的某种情况。
“尚未康复”与“无病”这样的词不是动词,虽然这些词与时间有关,而且在任何时候都可以用作谓项,但我们没有确定的名称来表示这样的显然不同的词,我们就把这样的词叫做不确定动词,因为这样的词既可以用来表示不存在的事情,也可以用来表示存在的事情。
同样,“已康复”与“将康复”也不是动词,而是动词的时态,动词与时态的区别是,动词表示现在的时间,而时态则表示除现在时间以外的一切时间。
动词本身便是个词,并且有一定意义,因为说话的人一旦停止了他的思想活动,听话的人,其心灵活动也跟着停止。但是,动词既不表示肯定也不表示否定,它只有在增加某些成分后,不定式“是”、“不是”,以及分词“是”才表示某种事实。它们自身并不表示什么,而只是蕴涵着某种联系,离开所联系的事物,我们便无从想象它们。
【4】句子是一连串有意义的声音,它的每个部分都有其独立的意思,但只是作为表达,而不是作为肯定命题或否定命题。我的意思是说,比如“人”表示某事物,但并不表示人是否存在。但如若增加某些成分,它就会成为肯定命题或否定命题的一部分。“人”的单个音节根本不能表示任何东西,如mus(老鼠)一词中的us就不能表示任何东西,它只是一种声音。而在复合词里,音节就具有某种意义,但就像我们以前说过的那样,它自身并不是独立的。
所有句子都有意义,不过,并不是作为工具,而是如前所说是约定俗成的。并非任何句子都是命题。只有那些自身或者是真实的或者是虚假的句子才是命题。真实或虚假并不为任何句子所有,例如祈祷就是既无真实也无虚假可言的句子。我们现在研究的只是命题,而撇开其他类型的句子,因为对这些句于的解释主要属于修辞学或诗学的范围。
【5】 第一类简单命题是肯定命题,第二类简单命题是否定命题,但是如前所说,其他命题都是结合而成的。
所有命题都含有一个动词或一种动词的时态,甚至“人”的定义,如若不增加“现在是”、“过去是”、“将来是”或某些这一类的词,那么它就根本无法形成命题。“有脚的两足动物”如何便是一而不是多呢?连续不断说出这些词并不能使它们构成一个统一体。但这个问题属于和现在的研究不同的领域。
那些陈述了单一事实,或者通过结合而形成的单一事实的命题是单一命题。那些陈述了多个事实或者其各个部分并没有连结起来的命题乃是复多命题。
名词和动词只是一种表示,因为只有名词或动词,并不能作出有任何意义的陈述,无论是回答某一问题的陈述,还是对自己意见的陈述。
在各种命题中存在着简单命题,如肯定某事物的某种东西,或否定某事物的某种东西,另一种是复合命题,如由简单命题构成的命题。简单命题是一种有意义的表述,它肯定或否定某一事物在过去、现在或将来的存在。
【6】肯定命题是肯定某事物属于另一事物,否定命题否定某事物属于另一事物。
既然有可能将把握的事情说成是不曾把握的,把不曾把握的事情说成把握了的,而且在现在以外的时间里也同样如此,那么,有人肯定过的事物,必定也可以加以否定,有人否定过的事物,必然也可以加以肯定,所以,肯定命题便有与其对立的否定命题,否定命题也有与其对立的肯定命题。所有这样成对的命题,我们称之为矛盾命题,矛盾命题的主项和谓项必须相同,而且相同的词不应当是“同名异义的”。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其他附加条件以对付难缠的诡辩派所提出的疑难。
【7】 有些事物是全称的,有些事物是单称的,我的意思是说,全称可以被表述为多数主体,如“人”,单称则不能这样,如“加里亚斯”。
无论是肯定命题还是否定命题,必然或者具有全称主项,或者具有单称主项。若两个命题,一个为肯定命题,一个为否定命题,两者在形式上都是全称的,都具有一个全称的主项,那么这两个命题便是“相反”命题。形式上是全称的,都具有一个全称主项,是指诸如“所有的人都是白的”这样的命题,另外,也指“没有人是白的”这样的命题。但是,如果两个命题虽具有全称主项,然而在性质上却不是全称的,这两个命题就不是“相反命题”,虽然有时它们所指的意思是相反的,例如,“人是白的”与“人不是白的”,主项“人”是全称的,但这两个命题本身都不是全称的,因为这两个命题都不含有“所有的”这种词,但“所有的”并不就表示主项是全称的,而只有主项是全称的,整个命题才是全称的。但是,如若主项和谓项都是全称的,则所得出的命题便会是虚假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肯定命题决不可能会是真实的,如“所有的人是所有的动物”,便是一个很好的说明。
如若两个命题的主项相同,肯定命题的主项是全称的,否定命题的主项不是全称的,那我们就把这两个命题称为相对立的矛盾命题,如“所有的人是白的”和“并非所有的人是白的”,以及类似的命题。再如,“有些人是白的”,在我所说的矛盾意义上,就与“没有一个人是白的”相对立。如若肯定命题和否定命题都是全称的,即在这两种情况下主项都具有全称的特点,则这两个命题便是相反命题。所以,“所有的人是白的”或“所有的人是公正的”,与“没有人是白的”或“没有人是公正的”并不是矛盾命题,而只是相反命题。
我们可以看到,相反命题不可能同时是真实的,但有时一对相反命题的矛盾命题则可能同时是真实的,虽然它们的主词是相同的。例如,“并非所有的人是白的”和“有些人是白的”,这两个命题可以同时都真实。但是,一对矛盾命题,如若主项是全称的,而且命题的性质也是全称的,那么这一对命题,就必然一个是真实的,一个是虚假的。对于主项是单称的矛盾命题也是如此,例如,“苏格拉底是白的”和“苏格拉底不是白的”。但是,如若两个命题在性质上并不是全称,而只是主项全称,便不会有一个命题真实或一个命题虚假的情况产生。因为我们完全可以真实他说,“人是白的”,“人不是白的”;“人是美的”,“人不是美的”。如若一个人丑陋,他便不是美的,即使他将会变美,但他现在还不美。这个观点看起来与理性相违背,因为“人不是白的”似乎等于“并非人是白的”。但是在事实上,这两个命题的意义并不相同,而且两个命题也不可能同时为真或同时为假。
很显然,与一个单一的肯定命题相对应的否定命题自身,也一定是单一的。即,这个否定命题所否定的事物正是肯定命题所肯定的同一事物,同一主项,而且,无论这两个主项是全称的还是单称的,无论这两者是采用全称的形式还是不采用全称的形式。“苏格拉底是白的”与“苏格拉底不是白的”,就是这样构成的一对命题。但如若否定的是其他任何事物,或者主项自身发生了变化,虽然谓项没有变化,那么这个否定命题便与肯定命题不是相对应的命题了,而是与另外一个不同的命题相对应。例如,“并非所有的人是白的”与“所有的人是白的”相对应,“没有人是白的”与“有些人是白的”相对应,“人不是白的”与“人是白的”相对应。
我们已经说明,单一的否定命题是以我们称之为矛盾命题的方式,与单一的肯定命题相对立,而且说明了它们是哪一些命题。我们区分了相反命题与矛盾命题,并且解释了相反命题有哪些。我们还证明了两个相对立的命题,并不必然总是一个真实、一个虚假,此外,我们还指明了其中的原因,井解释了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如果一个命题真实,另一个命题则是虚假的。
【8】 如若肯定命题或否定命题陈述的是某一事物的某一事实,那么便是单一命题,无论它的主项是否全称,也不论这种陈述是否具有全称的性质。例如,如果“白的”一同只有一种意义,就可得出这些单一命题:
所有的人是白的——并非所有的人是白的,
人是白的——人不是白的,
没有人是白的——有些人是白的。
如若一词项有两种意义,而这两种意义并不能结合为一种意义,则肯定命题与否定命题便不是单一的。比如我们可以用“外表”这个词来指人和马,因此,“外表是白的”就不是一个而是两个肯定命题,“外表不是白的”也一样,不是一个而是两个否定命题。因为“外表是白的”这个命题,真正的意思是说,“马和人都是白的”,而这个命题就等于说“马是白的”,“人是白的”。若这两个命题不止一种意义,而且不形成一个单一的命题,那么“外表是白的”便一定不止一种意义,否则,便什么意义也没有,因为某一个别的人并不是一匹马。所以,在两个对立的矛盾命题中,并不一定一个真实,另一个虚假。
【9】 关于现在或过去所发生事情的判断,无论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必然或者是真实的,或者是虚假的。无论是关于普遍的全称命题,还是关于个别的单称命题,正如我们所说的那样,总要或者真实,或者虚假。但适用于普遍的非全称命题则并不一定是这样。关于这些我们已经说过。
但关于将来事件的单称命题则有所不同。因为,如若所有的肯定命题以及否定命题或者真实,或者虚假,那么,所有被断定的属性就必然或者属于被给定的主体,或者就不属于它。因为当一个人说一事件将会发生,而另一人说它不会发生,如果全部肯定命题和否定命题必然其一为真实,其一为虚假,那么很显然,其中一人说的是真实的,而另一人说的是虚假的。在这种情况下,两个命题不可能同时为真。如果说一事物或者是白的,或者不是白的,这是真实的话,那么这一事物就一定或者是白的,或者不是白的。如果这一事物或者是白的,或者不是白的,那么,或者肯定它是白的命题真实,或者否定它是白的命题真实。如果它在事实上并不是白的,那么说它是白的就是虚假的;如果说它是白的是虚假的,那么这事物就不是白的。所以,无论是肯定命题还是否定命题,它们必定或者真实,或者虚假。
如果是这样,那么就不会有什么东西是偶然的或碰巧发生的,而且将来也不会有。一切事物都是出自必然而非偶然,或者肯定某一事件将发生的人所说的是真实的,或者否定这一事件将发生的人所说的是真实的,否则,一件事的发生与不发生将会是同样的可能。因为与现在和将来相关的偶然事件,其意义就是指既可能是这样,也可能不这样。
如果一个事物现在是白的,那么,在过去它将是白的就是真实的。所以,现在发生了的事情,说它现在或将来要发生总是真实的。如果说某事物现在或将来发生一定真实,那么,就不可能说它现在或将来不会发生。如果一事物不可能不生成,它就会必然生成。所以,一切将发生的事件,就必然发生,没有什么东西是碰巧发生或偶然发生的。因为如果一事物是由偶然引起的,它就不会是出自必然。
但是,认为两个相矛盾的命题没有一个是真的,则是不可能的。比如说一件事既不会发生,也不会不发生,便是不可能的。因为,这首先就意味着,当一个肯定命题虚假时,其否定命题也并不真实;以及,当一个否定命题虚假时,其肯定命题仍然不真实。其次,如果说,一事物既白又大是真实的,那么这两种性质就一定属于这事物。如果说它们在明天将属于它是真实,那么它们在明天将一定属于它;如果某事件明天既不会发生,又不会不发生,那就不会有偶然性的东西发生了。如某一“海战”,以此为假设,那么它就会在明天既不会发生,也不会不发生。
这些和另外一些不可能的结论就要产生,如果我们假定,在所有相互矛盾的两个命题中——全称或单称的肯定命题与否定命题——其一必然是真实的)另一必然是虚假的。所发生的事情就不可能是偶然的,一切事物的生成都是出自必然。人们毫无必要进行选择,或者在这种假设上多费心思,即如果我们做这件事,这件事就将会发生。如果我们不做这件事,这件事就将不会发生。没有任何东西妨碍一个人预言,在一万年后将会有某一事件发生,而另一个人则预言它不会发生。由正确的预言所说到的事件,在将来终归要发生。的确,人们在以前是否作过这种相互矛盾的预言,那是无关紧要的,因为某人的肯定或否定并不能改变事件的发展方向,事件并不会因为某人肯定或否定而将发生或将不发生。无论这个预言是在一万年以前或其他久远的年代以前所作出的,都无关紧要。如果经过漫长的岁月,事物的本性使得某一预言成为真的,那么这个预言就必定会被实现;一切已经发生了的事情,将总是这样,以至于它们的发生都是出于必然。因为一个人如果正确地预见到某一事件将发生,那么它就不可能不发生;断言已经发生了的事件将会发生,这永远都是真实的。
但是,这些结论都是不可能的。我们看到,未来的事件取决于人的意志和行为,一般他说,并不总是处于现实状态的事物,存在两种可能性,即“可能”和“不可能”。同样地,在这些事件中,也有两种可能性,即“存在”和“不存在”。这些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关于这种事件有很多明显的例子,如这件斗篷有“可能被割破”,也有可能不被割破,而是被穿破。“可能不被割破”也是一样,因为如果不存在这样的可能性,那么它就不可能被先穿破。相对于可能性的其他情况也是如此,所以很显然,并非所有的事物都必然地存在或必然地发生,而是存在着偶然性,肯定命题并不比否定命题更真实或更虚假,一般说来,有些情况倾向于某一方向,但它们有时仍可能改变为其他方向。
存在的东西当其存在时,必然存在,不存在的东西当其不存在时,必然不存在。但是并非所有发生的事情或不发生的事情都是必然的。存在的东西当其存在时就必然存在,并不等于说,所有事情的发生都是必然的。关于不存在的东西也是如此。同样的道理也可以适用于两个矛盾命题。所有的事物在现在或将来的时间里都或者必然存在,或者不存在;或者必然地产生,或者不产生。但要确定其中一个命题,并说它就是必然的,这是不可能的,我说的意思是,一场海战在明天或者发生,或者不发生,这是必然的;但这场海战将发生或将不发生并不是必然的。只是在或者明天发生或者明天不发生这一点上是必然的。正如命题的真实就在于符合事实,很显然,就那些包含了偶然性或在相反方向的可能性的事件而言,关于这些事件的两个矛盾命题,也必然具有同样的性质。
并不总是存在的事物,或总是不存在的事物,就是这样。因为两个矛盾命题中,有一个必然是真,另一个必然是假,虽然其中一个更有可能,但并不能断定它就是真实的,或就是虚假的。很显然,就矛盾命题中所有肯定命题和否定命题来说,其一为真实,其一为虚假,这并不是必然的。因为这些事件还只是一种可能性,而不是现实的存在,它和现实存在的事物是有差别的。这正如我们以前所说过的那样。
【10】肯定命题是对某一事物是什么的陈述,其主项或者是名词,或者是无名称的事物。在肯定判断中,主项和谓项必须是单一的。我们已经解释过什么是名词,以及自身无名称的事物是什么,我们说过,“非人”严格他说并不是一个名词,我们称其为不确定名词,因为它们毕竟以某种方式表示单一的事物。与此相似,“不健康”一词严格他说也不是一个动词,而是不确定动词。所以,肯定判断和否定判断是由名词和动词所构成的,无论这些词是在严格的意义上还是在不确定的意义上被使用。如若没有动词,那就既不会有肯定命题,也不会有否定命题。因为“现在是”、“将来是”、“过去是”、“生成”等等用语,都符合动同的定义,而且,它们除了具有自身的独特意义外,还与时间有关。所以,“人是”与“人不是”便形成最基本的肯定命题和否定命题,其次是“非人是”与“非人不是”,最后是“所有的人是”与“所有的人不是”、“所有的非人是”与“所有的非人不是”。相对于将来时态与过去时态来说也是同样。
当动词“是”被用来作为句子中的第三种因素时,会产生两种肯定命题与否定命题。如在句子“人是公正的”中,“是”这个词被用作第三种因素,无论你称它是动同还是名词。用这些材料可以形成四种命题,其中两种,就其肯定和否定来说,它们的结论是和与缺乏有关的那些命题一致的,其他两种命题则不是如此。我所指的是,若将“是”和“公正的”或“不公正的”放在一起,便会产生两种肯定命题;如若将“不是”和“公正的”或“不公正的”放在一起,便会产生两种否定命题。这些加起来便有四种命题:从以下图表我们便可以明白:
A. 肯定命题:人是公正的;B. 否定命题:人不是公正的。
D.否定命题:人不是不公正的;C.肯定命题:人是不公正的。
“是”、“不是”与“公正的”、“不公正的”在这里被放在一起。这就是这些命题的正确图式,正如在《分析篇》中所说的那样。如若将主词换上全称名词,这样形成的肯定命题也是一样。
A'.肯定命题:所有的人 B'.否定命题:并非所有的人是公正的; 是公正的。
D'.否定命题:并非所有的人 C'.肯定命题:所有的人是不公正的; 是不公正的。
在这个图式中处于对角位置的命题,不可能像第一种情况那样,两者都是真实的,虽然有时情况也会这样。
以上我们就有了两对对立的命题,而且下面我们还将排列出另外两对命题来。如若我们将第三种因素和“非人”放在一起,并把“非人”当作某种主词的话:
A".肯定命题:非人 B".否定命题:非人是公正的; 不是公正的。
D".否定命题:非人 C".肯定命题:非人不是不公正的; 是不公正的。
现在我们不可能再找出更多成对的对立命题了。但最后的一组命题应当与前两组命题加以区分,因为它是以“非人”作为主词的。
在动词不适于用“是”这一词时,我们就用“散步”、“健康”作为动词,这样我们也可形成以“是”作动词所形成的同样的图式,例如,我们有以下命题:
所有的入健康。 所有的人不健康。
所有的非人健康,所有的非人不健康。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务必不要使用“并非所有的人”这种说法。因为“非”必须和“人”放在一起,原因是,主项并不因为有了“所有的”便成为全称的,但是“所有的”这个词表明,作为主项自身,它是全称的,这可以从以下例子看出:
人健康, 人不健康。
非人健康,非人不健康。
由于这些命题不确定,而且不是全称的,因此与上面的那些命题有所不同。所以,“所有的”与“非”这两个形容词,无论是在肯定命题还是在否定命题中,只不过表明主词自身是周延的而已。故此,命题中的其他部分在所有情况下都是相同的。
“所有的动物是公正的”,其相反命题是“并非所有的动物是公正的”。很清楚,这两个命题不可能适用于同一主词,也不可能同时为真,但它们的两个矛盾命题则有时可能同时是真实的,即“并非所有的动物是公正的”与“有些动物是公正的”,这两者可以同时是真实的。从”所有的人是不公正的”可以推出命题“没有人是公正的”;它的相对立的命题“并非所有的人是不公正的”又可以从“有些人是公正的”推出来。因为一定有某些公正的人。
当主词是单称的时,若提出一个问题,否定回答是真实的,那么,某个肯定命题也一定是真实的。如间:“苏格拉底有智慧吗?”若回答是“不”,那么我们便可以立刻正确地推论出“苏格拉底是没有智慧的”。但在主词全称的情况下,同样的推论就是不真实的,而否定的推论才是真实的。如问:“所有的人都是有智慧的吗?”若回答是“不”,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推论出“所有的人是没有智慧的”便是虚假的,而“并非所有的人是有智慧的”才是真实的。后一个命题与原命题是矛盾命题,而前一个命题与原命题则是相反命题。
不确定的谓项和名词,诸如“非人”、“不公正”,即使没有名词、动词,也仿佛实际上是一种否定命题似的,就像我们在更为适当的意义上所使用的词一样,但事实上并非如此。所有的否定命题都必然或者真实,或者虚假。如使用“非人”这个词,若不再增加什么,那就一点不比使用“人”这个词更真实或更虚假,而是真实或虚假的成分更少。“所有的非人是公正的”是一个命题,其意义与我们所提到的所有命题都不相同,它的矛盾命题“并非所有的非人是公正的”也与那些命题不相同。但是,“所有的非人是不公正的”与“没有什么非人是公正的”完全是同一回事。
主项和谓项可以相互换位,两个句子的意义并不会发生变化,例如,“人是白的”与“白的是人”。因为如若这两个句子其意义不同,那么,相对于同一肯定命题就会有一个以上的否定命题,但我们已经说明,只有一个否定命题,“人是白的”的否定命题是“人不是白的”。如若“白的是人”与“人是白的”有某种意义上的差别,那么“白的是人”的否定命题就是“白的不是人”,或者“白的不是非人”。因为前者是“人是白的”的否定命题,后者是“白的是非人”的否定命题,这样,同一个肯定命题就会有两个矛盾命题。所以,主项和谓项换位,无论是肯定命题还是否定命题,其意义都不会有变化。
【11】一个命题,若是用多件事实来述说一个主体,或者用一件事实来述说多个主体,那么,无论它是以肯定还是以否定的方式出现,它都不是简单命题而是复合命题,除非多件事实表明的是同一事物。我不使用“一”这样的词来指虽然有一个名称但并不结合为一个统一整体的事物。例如,人是动物,是两足动物,而且是驯化了的动物,这些都可以溶进同一事物;相反,“白的”、“人”、“散步”就不能溶进同一事物。即使我们用这三者述说同一主体,或用它们肯定某个单一的谓项,所构成的命题,除了在语言学意义上可称之为单一的命题外,都不能算是单一的命题。
因此,如若辩证的问题需要回答,即承认一个前提,或者承认两个矛盾命题中的一个(这样的前提本身即是矛盾命题中的一个),那么,对这种包含有前面所提到谓项的问题的回答,就不可能是个单一命题。即使所寻求的回答是真实的,这问题也不是单一的。关于这一点我已在《论题篇》中作过解释。“它是什么?”这样的问题不是辩证问题,因为很显然,辩证问题必须让人有机会在两个矛盾命题中选择他所愿意选择的那个命题,必须使得问题更具体。例如,人是有还是没有某种明确的性质。
在某些谓项的结合中可以看到,一些孤立的谓项自身可以结合为单一的谓项,但在其他情况下则不能结合。我们要问,这种区别是怎样产生的呢?我们一方面可以用两个命题来说,第一,“人是动物”,第二,“人是有两足的东西”;我们在另一方面也可以将这两者结合起来,变成一个命题,说“人是两足动物”。所以,我们也可以同样把独立的“人”和“白的”结合成一个单一的谓项。但是,对于独立的“鞋匠”和“好的”就不能这样,虽然一个人可能既是鞋匠又是好的,我们也不能据此说他就是一个“好鞋匠”。因为如果以为两个独立的谓项真正属于一个主项,便可以得出这两者结合的谓项也真正属于这一主项,那么便会产生许多荒谬的结论。例如,一个人既是人,又是白的,所以他将是一个白人。如若他是白的,那便可以推论出,结合而成的事物也是白的。这样我们就会得到“一个白的白人”的结论,而且我们还可以照此无穷尽地推论下去。再如,“有教养的”、“散步”、“白的”,我们也可以把它们多次结合。而且,我们也可以说,苏格拉底说“他是苏格拉底”,他是人,所以“他是苏格拉底这个人”,我们还可以说他是人,并且是两足的,所以“他是两足的动物”。
坚持认为谓项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结合起来,不可避免地要导致许多荒谬的结论。下面我们说说正确的情况。某些谓项,如若只是偶然属于某一主词,或者主谓之间只是偶性的关系,那么这些谓项就不能结合成单一的谓项。
我们可以说,“人是有教养的、白的”。但“有教养的”和“白的”并不能结合为单一的谓项。因为这两者只是偶然地同属某一主项。即使所有白的东西都可以确切地被说成是有教养的,“有教养的”和“白的”也不能形成一个统一体,因为有教养的东西只是偶然是白的而已。所以,有教养的东西和白的不能结合成单一的谓项。如若一个人既是鞋匠又是好的,那么我们也不能把这两者结合起来,说他是一个“好鞋匠”。但是我们可以把“动物”和“两足的”结合起来,称人是“两足的动物”,因为这两个词的关系不是偶然的。
其次,如若一个谓项蕴涵在另一个谓项之中,这样的谓项也不能结合成单一的谓项。所以我们不能反复将“白的”和已经包含了“白的”的东西结合起来,或者将人叫做“动物人”或“两足的人”,因为“动物”和“两足的”两个概念都已经包含了“人”这个概念。但我们可以用单一的谓项来称谓单一的事实,如说某一个别的人是人,某一个别的白人是人。但并非在任何情况都是这样。如若在所增加的词中包含了某种可以引起矛盾的对立因素,如若这时再用单一的谓词来指称单一的事实就不是真实的,而是虚假的,比如说一个死人是人就是虚假的;但是,当它不包含对立因素时则是真实的。准确他说,当包含了对立因素时,就永远不可能是真实的,当不包含对立因素时就并非总是真实的;例如,“荷马是某物”,如“诗人”,那么,这是否能推论出他存在,还是不能推出他存在呢?在这里,这个“是”只是偶然地被用来述说荷马。因为我们只陈述“他是个诗人”,“是”在这里并不是以荷马的真实存在这一意义来述说他。
所以,在那些自身不包含矛盾的述说中,如若名词没有被定义所取代,而且其宾词并不是偶然地、而是本质地属于那些事物,那么个别的东西也将是那些单一命题的主词,不存在的东西因为被人们所思维便说它也存在,那是不真实的,因为在人们的思维中,并不是它存在,而是它不存在。
【12】作了前面这些区分之后,我们必须证明这一些关系,即关于断言或否认可能性、不可能性、偶然性、必然性的肯定命题和否定命题之间的关系,因为这个问题解决起来有些因难。我们先暂且承认,包含了“是”与“不是”的复合表述是相互矛盾的,试以“人是”为例,“人不是”与其相矛盾,而“非人是”则与它不矛盾,再如,“人是白的”与“人不是白的”相矛盾,但与“人是不白的”并不矛盾。如果不是这样,那么,对于任何主词,其肯定命题或否定命题便都是真实的,甚至“一块木头是一个不白的人”也可以被证明是真实的了。
这一些我们都可以承认,但大量并不包含“是”与“不是”而是用其他动词来代替它们的句子,其情况又怎样呢?如若我们刚才所说的观点正确,那后一种情况也会同样如此。“人散步”的矛盾命题是“人没有散步”,而不是“非人散步”,因为“人散步”与“人正在散步”这两个命题是同一回事情。如若情况始终如此,那这也会适用于“它可能存在”这样的表述,因此,与这个命题相矛盾的并不是“它不可能存在”,而是“它可能不存在”。
但同一事物看起来似乎既可能存在又可能不存在。例如,可能散步或可能被切割的东西,也可能并不散步或不被切割。其原因就在于,以可能性方式存在的事物并不在任何时候都现实地存在。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肯定命题还是否定命题都是真实的。因此,可能散步或可能被看见的东西,也可能并不散步或并不被人看见。
但是,既然矛盾命题不可能对于同一主项同时为真,那么我们便可以推论出“它可能存在”的否定命题不是“它可能不存在”,这样的话,我们便可以从以上所说的推论出,我们可以在同时对于同一主项,断言或否认同一谓项;或者,肯定命题或否定命题并不是由于增加了“是”或“不是”而形成。所以,如若前面的观点不可能成立,我们就必须选择后一种观点。
所以,“它可能存在”的否定命题应当是“它不可能存在”,这对于“它偶然存在”的情况也同样适用,它的矛盾命题是“它并非偶然存在”,对于其他类似的命题,如“它必然存在”、“它不可能存在”等等,也是如此。就如在前面的例子中,“是”与“不是”和主项放在一起,即“白的”与“人”,在这里,“是”与”不是”则成了基准,而“可能”、“偶然”则作为附加词和基准放在一起,附加的词项表明某物是可能的还是不可能的。正如在前面的例子中,“是”与“不是”表明某物是真的还是不是真的一样。
“它可能不存在”的矛盾命题不是“它不可能存在”,而是“它不可能不存在”。“它可能存在”的矛盾命题不是“它可能不存在”,而是“它不可能存在”。据此看来,“它可能存在”包含了“它可能不存在”,而“它可能不存在”也同样包含了“它可能存在”,因为“它可能存在”与“它可能不存在”乃是同一回事,两者并无矛盾。但是,因为“它可能存在”与“它不可能存在”这两者是相互矛盾的,所以它们不可能相对于同一主项同时真实,“它可能不存在”与“它不可能不存在”对于同一主项也不可能同时真实。
同样,“它必然存在”的矛盾命题并非“它必然不存在”,而是“它并非必然存在”;“它必然不存在”的矛盾命题是“它并非必然不存在”。“它不可能存在”的矛盾命题并非“它不可能不存在”,而是“它不是不可能存在”,“它不可能不存在”的矛盾命题是“它并非不可能不存在”。
一般而论,正如我们述说的,必须把“是”与“不是”当作基准,而其他词则作为附加词与“是”和“不是”放在一起,从而形成肯定命题和否定命题,我们必须把以下五对表述看作是五对矛盾表述:
它可能存在——它不可能存在;
它偶然存在——它并非偶然存在;
它不可能存在——它并非不可能存在;
它必然存在——它并非必然存在;
它真实——它不真实。
【13】从以上面方式形成的肯定命题和否定命题,可以推出:
原命题 蕴涵的命题
它偶然存在
1.它可能存在 它并非不可能存在
它并非必然存在
2.它偶然存在 2.它可能存在
3.它可能不存在 3.它并非必然不存在
它偶然不存在 它并非不可能不存在
4.它不可能存在 4.它必然不存在
(它并非偶然存在) (它不可能存在)
5.它不可能不存在 5.它必然存在
(它并非偶然不存在) 它不可能不存在
让我们根据所附加的这张表,更详细地讨论这些命题:
1 2
它可能存在, 它不可能存在,
它偶然存在, 它并非偶然存在,
它并非不可能存在, 它不可能存在,
它并非必然存在, 它必然不存在,
3 4
它可能不存在, 它不可能不存在。
它偶然不存在, 它并非偶然不存在,
它并非不可能不存在,它不可能不存在,
它并非必然不存在, 它必然存在。
“它不可能存在”、“它并非不可能存在”可以从“它可能存在”、“它偶然存在”和“它不能存在”推出,前后正好倒转过来,相互矛盾,因为“它不可能存在”的否定命题可以从“它可能存在”推出,而它的肯定命题“它不可能存在”又可以从“它可能存在”的否定命题,即“它不能存在”中推导出来,因为“它不可能存在”是个肯定命题,“它并非不可能存在”则是个否定命题。
我们现在来看看,有关必然性的命题情况如何。显然,这里的情况有所不同,相反命题可以由矛盾命题推出,而且矛盾命题属于不同序列,因为“它必然不存在”并不是“它并非必然存在”的否定命题,这两种表述可以对同一主项都是正确的,因为必然不存在的东西并非必然存在。为什么有关必然性的命题不能用像其他命题一样的方式推出来呢?原因就在于,当“不可能”被用于相反主项时,它就等于肯定“必然”。因为如果它不可能存在,那么它就必然不会存在,因而是不存在,如果它不可能不存在,那么它就必然存在。如若肯定不可能或可能的命题,不需改变它们的主项就可以从表示可能性或不可能性的命题中推出,那么,表示必然性的命题则需要使用相反的主项才能推出。“它必然存在”与“它不可能存在”在意义上并不相同,但正如前所述,两者是颠倒地联系着的。
是不是不可以按照前面的方式来排列表示必然性的命题呢?因为必然存在的东西也可能存在,如若不是这样,那么便会推出否定命题;因为要么必然肯定它,要么必然否定它。所以,如若“它并非可能存在”,那“它就不可能存在”,而“它不可能存在”就“必然存在”,这就荒谬了。但是,“它并非可能存在”可以从“它可能存在”推出,“它并非必然存在”可以从“它并非不可能存在”推出,这就导致了必然存在的东西并非必然存在的结论,这是荒谬的。事实上,不仅“它必然存在”,而且“它必然不存在”都不能从“它可能存在”推出来。因为“它可能存在”表示这两者都可能发生,而如果刚才说到的这两个命题中有一个是正确的,那么就不再有二中选一的余地了;.可能存在的事物也可能不存在,但是,如若它必然存在,或必然不存在,这就没有两者都存在的可能性了。只有“它并非必然不存在”才是从“它可能存在”中推出来的,这个命题对于“它必然存在”也是合适的。而且,这表明它与从“它不能存在”推出来的命题是矛盾的,因为从这个命题可以推出“它不可能存在”和“它必然不存在”,而“它必然不存在”的矛盾命题是“它并非必然不存在”,所以,这些命题也可以从矛盾命题中按照所说的方式推出来,而当这样排列它们时,并没有什么不可能的结论产生。”
在这一点上,也许有人会提出疑问,“它可能存在”是否可以从“它必然存在”推出?若不能,必然会推出它的矛盾命题,即推出“它不能存在”,若有人认为这不是正确的矛盾命题,那么便会推出“它可能不存在”。但是,如若将其应用于必然的事物,这两个命题便都是虚假的。这个观点似乎容易被人们所接受,即可能存在或可能被切割的东西,也可能不存在或不被切割。如果是这样,我们便可以得出结论,必然存在的事物可能并不存在,而这是虚假的,很清楚,并非所有可能存在或可能散步的事物都具有相反的可能性,这里有些事例就属于例外,首先是那些属于没有理性的可能性的事物,例如火是热的,但可能无理性,而理性的可能性则不止一种结果,或有两种相反的结果,但一切无理性的可能性不是这样,我们还是说到火,它就不可能既发热又不发热,任何总是现实存在的事物也没有这样的可能性。但有些非理性的可能性可以有这样的可能性,不过我们以上的解释就足够说明问题了,即并非任何可能性都允许这种对立的结果,甚至在极其明确的意义上使用“可能性”这个词也是一样。
但有时这个词是双关地来使用的,因为“可能”一词就不是在笼统的意义上说的,一方面,它被用于那些实际存在着的事物,例如。对于某个人来说,可以说他“能”散步,因为他在现实地散步,一般说来,我们说一事物“可能”,乃是因为它现在已被实现了;另一方面,“可能”被用于可能被实现的事物,例如,对于某个人来说,他“可能”散步,因为在某种情况下他将会散步。这一类能力只属于能运动的事物,而前看则可以属于没有运动能力的事物。对于正在散步或现实地散步的事物)以及能散步但并没有现实地散步的事物,就可以说它并非不可能散步。严格他说,我们不能用后一种可能性来述说必然的事物,但可以用另一种来肯定必然性的事物。最后,由于全称命题必然从特称命题推出,所以,必然存在的事物也就是可能的事物,虽然在它的所有意义上并不见得就是这样,必然性和非必然性也许既是一切事物存在的本原,也是一切事物不存在的本原,其他一切都必须被看作是根据它们所推出来的结论。
显然,从我们以上所说,必然的也是现实的。现实先于可能,因为永恒的在先,所以首先存在的是没有可能的完全现实性,例如第一实体;然后是既属现实又属可能的事物,在自然的序列中,现实先于可能,虽然在时间上现实并不在先,最后才是只有可能性而决不会实现的事物。
【14】这里将有一个问题:一个肯定命题的相反命题是一个否定命题,还是一个从属的肯定命题?“所有的人是公正的”,它的相反命题是“没有人是公正的”呢,还是“所有的人都是不公正的”呢?例如“加里亚斯是公正的”,“加里亚斯不是公正的”,“加里亚斯是不公正的”,这些命题中哪两个是相反命题呢?假如口头表达和理智判断是一致的,而且,如若一个判断和另一个表示相反事实的判断是相反的,就像“所有的人是公正的”这个判断和“所有的人是不公正的”这个判断之间的关系一样。同理,我们其他口头表达也适应这种情况。但是,如若我们假定,在说话人心里,宣称相反事实的判断和另一判断并不相反,那么一个肯定判断就不会与另一个肯定判断相反,而它们的否定判断则是真正的相反判断。在真实的判断中,哪一种判断和虚假的判断相反呢?是不是否定虚假判断的判断呢?亦或是那宣称相反事实的判断呢?我们可以拿关于好的事物的三个判断为例,真实的判断是“它是好的”,虚假的判断是“它是不好的”,以及第三种判断“它是坏的”,那么,后两个判断中,哪一个与真实的判断形成相反判断呢?或者,假如它们是相同的,那么哪一种口头表达是相反判断呢?
以为相反判断是具有相反主项的判断,那就错了。因为“好的事物是好的”这个判断与“坏的事物是坏的”这个判断可能是同一的,无论它们是一个判断还是多个判断,它们两者对于各自的主项来说都是正确的。而且这两个主项是相反的词,所以,两个判断是不是相反判断并不在于其主项是否相反,而在于这两种判断在意义上是否相反。
假如关于一件好的事物有两种判断,一种判断认为这件事是好的,一种认为它是不好的,如果这事物还有一些其他属性,如既不拥有也不可能拥有好的东西,但我们不能认为,那些虽然不拥有好而被认为拥有好的判断,以及虽然拥有好而被认为不拥有好的判断,与真实的判断是相反判断,因为这两种判断其数量是无限的,我们毋宁把那些虚假的判断看作是真实判断的相反判断,而这些又和生成有关,生成是从一端过渡到另一端,虚假就是这样的过渡。
好的东西是好的,而非坏的;某一属性就其自身属于一事物,那么另一属性则只是偶然地属于该事物。因为它偶然不是坏的。但如果一个最真实的判断涉及一事物自身,那么最虚假的判断也同样要涉及事物自身,涉及到事物自身的虚假判断是“好的事物是不好的”。“它是坏的”虽然也是一个虚假判断,但它仅仅涉及到偶然的东西,所以,否定好的事物是好的判断,便要比表示事物其他属性以及和好相反的属性的判断,更假得厉害。但最假的是那位在这点上持有与真实判断相反的判断的人。因为相反的事物乃是在同一种类中差别最大的事物。假如两个判断中有一个判断和真实的判断相反,矛盾判断便是更为相反的判断,所以,后者才是真正的相反判断。而且判断好的东西是坏的,乃是一种复合判断,因为作这种判断的人一定会把好的东西判断成不好的。
再者,如若在其他情况下也一定如此,那么对于这些例子我们所采取的观点便是真实的。因为矛盾判断要么总是相反判断,要么就不是相反判断。在事物没有相反者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否定真实判断的判断便是虚假的;假如一个人认为人不是人,这个判断便是虚假的。所以,如果这些是相反判断,那么在其他场合,矛盾判断也会如此。
另外,认为好的东西是好的,与认为不好的东西不是好的,这两个判断是类似的;认为好的东西不好,与认为不好的东西是好的,这两者也是相类似的。那么什么样的看法与认为“不好的东西是不好的”的真实看法相反呢?当然不可能是认为“不好的东西是坏的”的看法,因为这种看法有时可以与上面的看法同时为真,而真实的看法决不可能相互反对(因为坏的东西是不好的,所以这两种看法可能会同时为真)。也不可能是“不好的东西不是坏的”的看法,因为这两者也可能同时为真。这样就只剩下“不好的东西不是好的”与“不好的东西是好的”这两种相反看法。所以,“好的东西是不好的”的看法与“好的东西是好的”的看法相反。
显然,如若肯定判断是全称判断,这也决不会产生任何差别,因为全称的否定判断将是其相反判断,例如,“没有什么好的东西是好的”这个判断与“所有好的东西是好的”这个判断就是相反判断,因为,在“好的东西是好的”这个判断中,如若“好的东西”是全称的,这就等于“凡是好的东西是好的”这一判断;这个判断与“所有好的东西是好的”毫无差别。相对于“不好的东西”,也是一样。
如若判断的情况就是这样,而且口头的肯定和否定乃是内心判断的符号,很清楚,当全称否定和肯定陈述拥有同一主项时,全称否定也就是肯定陈述的真正的相反命题,例如,“所有好的东西是好的”或“所有人是好的”的相反命题是“并非所有好的东西是好的“或“并非所有人是好的”,而“并非所有好的东西是好的”或“并非所有人是好的”乃是与它们相对的矛盾命题。很显然,无论是一个真实的判断还是一个真实的矛盾命题,都不可能与一个真实的判断相反。因为,当两个命题都真实时,一个人可以同时坚持这两者而没有什么不一致,而相反命题则是陈述相反事实的命题,而相反事实不可能同时存在于同一主体。
*Analutika protera据《洛布古典丛书》希腊本文。
(秦华典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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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分析篇第一卷
【l】我们首先要说明我们研究的对象以及这种研究属于什么科学:它所研究的对象是证明,它归属于证明的科学。其次,我们要给“前提”、“词项”和“三段论”下定义,要说明什么样的三段论是完满的,什么样的三段论是不完满的。此后,我们将解释在什么意义上一个词项可以说是或不是被整个地包括在另一个词项之中,我们还要说明一个词项完全指称或不指称另一个词项指的是什么意思。
前提是对某一事物肯定或否定另一事物的一个陈述。它或者是全称的,或者是特称的,或者是不定的。所谓全称前提,我是指一个事物属于或不属于另一事物的全体的陈述;所谓特称前提,我是指一个事物属于另一个事物的有些部分、不属于有些部分或不属于另一个事物全体的陈述;所谓不定前提,我指的是一个事物属于或不属于另一个事物,但没有表明是特称还是全称的陈述。例如,“相反者为同一门学问所研究”或“快乐不是善”。
证明的前提与辩证的前提是不相同的。证明的前提是对两个相矛盾陈述中一方的论断(因为证明者的工作不是提问,而是作断定),辩证的前提则是对在两种相矛盾的陈述中应接受哪一种这一问题的回答。但这种差异对三段论并无影响。三段论既可以从证明的前提推出,也可以从辩证的前提推出。因为无论是证明者还是论辩者都是首先断定某一谓项属于或不属于某一主项,然后得出一个三段论的结论。因此,根据上面所说的内容,一个三段论的前提,简单说来,是某一谓项对某一主项的肯定或否定。如果它是真实的,是从原初的公设中得出的,那么它就是证明的。而辩证的前提,对论辩者来说,是对在两个相矛盾的前提中应接受哪一个这一问题的回答;对推论者来说,它则显得是真实的并被普遍接受的论断;这一些我们在《论题篇》中已经讨论过了。
什么是前提?三段论的、证明的及辩证的前提之间有什么差别?这些问题我们在以后还要详细解释民对于我们目前的讨论而言,现有的定义已经足够了。
所谓词项我是指一个前提分解后的成分,即谓项和主项,以及被加上或去掉的系词“是”或“不是”。
三段论是一种论证,其中只要确定某些论断,某些异于它们的事物便可以必然地从如此确定的论断中推出。所谓“如此确定的论断”,我的意思是指结论通过它们而得出的东西,就是说,不需要其他任何词项就可以得出必然的结论。如果一个三段论除了所说的东西以外不需要其他什么就可明确得出必然的结论,那么,我们就称这个三段论是完满的;如果一个三段论需要一个或多个尽管可以必然从已设定的词项中推出但却不包含在前提中的因素,那么,我们就称这个三段论是不完满的。
一个词项整个地包含在另一个词项中,与后一个词项可全部地表述前一个词项,这二者意义相同。我们说一个词项表述所有的另一个词项,那就是说,在后一个词项之外再也找不到可断定的东西。根据同样方式,我们说一个词项不表述任何词项。
【2】任何前提的形式都是某一属性要么属于、要么必然属于、要么可能属于某一主项。在这三种前提中,每一种都有肯定和否定两类。在肯定和否定的前提中,有的是全称的,有的是特称的,有的是不定的。在全称陈述中,否定前提的词项是可以转换的。例如,如果一切快乐都不是善,那么一切善的东西就都不是快乐。肯定前提的词项虽然也必然是可以转换的,但却不能换成全称陈述而只能换成特称陈述。例如,如果一切快乐都是善,那么某些善必定也是快乐。在特称陈述中,肯定的前提必然也能换成特称陈述(因为如果某些快乐是善,则某些善也是快乐)。可是否定的前提却不必然可以转换,因为从“人不属于有些动物”中推不出“动物不属于有些人”。
首先,让我们以A和B 为词项的全称否定前提为例。
如若A不属于任何B,那么日也就不属于任何A。如若A属于某种B(譬如说C),那么“A不属于任何B”就是不真实的,因为C属于B。但是,如若A属于任何B,那么,B也就属于有些A。因为如若B不属于任何A,那么A也就不属于任何B。但根据设定,A属于一切B,如若前提是特称的,情况也同样如此。因为如若A属于有些B,那么B就必然属于有些A。如若A不属于任何B,那么B也不属于任何A。但是,如若A不属于有些B,却不必然可以推出B不属于有些A。例如,设定B表示“动物”,A表示“人”,那么,虽然人不属于每个动物,但动物却属于每个人。
【3】如若前提是必然的,则换位的方式亦同样。全称否定判断可以换位成全称判断,而全称肯定判断却只能换位成特称判断。如若A必然不属于任何B,则B也必然不属于任何A;因为如若B可能属于有些A,A也可能属于有些B。如若A必然属于一切或有些B,B也必然会属于有些A;如果这不是必然的,A也就不必然属于有些B了。特称否定判断是不能转换的,其原因与我们在上面所说的相同。
再谈可能的前提。“可能”一词有多种含义(因为我们把必然的、不必然的以及潜在的事物都称为可能)。在一切肯定前提中,转换的方式与以前相同。因为如若A可能属于一切或有些B,B也可能属于有些A(如若B不属于任何A,则A也不可能属于任何B,这已经在上面证明过了)。但是,在否定陈述中,情况就不相同了。凡被认为是“可能”的例子,无论陈述必然是真的还是不必然是真的,其转换方式都与以前说过的情况相同。例,有人说,人可能不是一匹马,或白可能不属于任何外衣。在前面例子中,谓项必然不属于主项;在后面的例子中,谓项则不必然属于主项。这种前提的转换与其他否定前提相同。如若马可能不属于任何人,那么人也可能不属于任何马;如若白的可能不属于任何外衣,那么外衣也可能不属于任何白的。因为如若它必定属于有些白的,那么白的也必然属于有些衣服。这在上面已证明过了。特称否定前提的转换方式亦相同。但是,如果在那些由于是经常的或自然的才被认为是可能(我们就是按照这种方式来为“可能”下定义的)的前提中,那么否定前提的换位方式就与上述情况不相同了。全称否定前提不能换位,但特称否定前提却能换位。我们在讨论“可能”时会明白这一点。
除上述内容外,让我们断定下面这一点也同样清楚,即“A是不属于任何B”或“A可能是不属于有些下这样的论述在形式上是肯定的。“可能是”相当于“是”,而系词“是”可附加在作为谓项的任何词项上,它总是而且无例外地具有肯定的结果。例如,“是不善的”、“是不白的”或概而言之“是非调、,这一点也将在以后给予证明。这些前提的转换方式与其他肯定前提一样。
【4】作了这些区分之后,我们现在就可以讨论每个三段论是通过什么途径,在什么时候以及以何种方式产生的。然后,我们必须研究证明。我们之所以要在讨论证明以前先讨论三段论,是因为三段论更加普遍些。证明是一种三段论,但并非一切三段论都是证明。
如若三个词项相互间具有这样的联系,即小词整个包含在中词中,中词整个包含在或不包含在大词中,那么,这两个端词必定能构成一个完善的三段论。我所说的“中词”,是指既包含在另一个词项中又包含着其他词项于自身中的词项。它被称作中词,也是由于它所处的位置的缘故。端词是指包含在另一个词项中的词,或者包含着另一个词项的词。如果A可以作为一切日的谓项,B可以作一切C的谓项。
那么A必定可以作一切C的谓项。我们在前面已经说明“一个词项作另一个词项的全体的谓项”是什么意思。同样,如果A不能作一切B的谓项,B可作一切C的谓项,那就可以推出,A不能作一切C的谓项。
如果大词属于中词的全体,中词不属于小词的全体,那么,两个端词便构不成三段论。因为从这样的前提中得不出必然的结论。因为大词可能属于小词的全体,也可能不属于小词的全体,结果,既不能必然地推出全称结论,也不能必然地推出特称结论;而如果从前提推不出必然的结论,三段论就不能成立。端词问的肯定联系可用动物——人——马这样的词项来表示,端词问的否定联系可用动物——人——石头这样的词项来表示。
再者,如果大词不属于中词,中词不属于小词,三段论也不能成立。端词间的肯定联系可用科学——线——医学这样的词项来表示,端词间的否定联系可用科学——线——单位这样的词项来表示。
因而,如果词项之间处在一种全称的联系中,那么在这个格中,三段论什么时候能成立,什么时候不能成立就很清楚了。同样清楚的是,如果三段论能成立,词项之间的联系就必定如上所述,如果它们之间具有这样的联系,三段论便能成立。
如果有一个端词跟中词发生全称关系,另一个端词与中词发生特称关系,当全称陈述(无论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与大词相关,特称陈述是肯定的并且与小词相关时,那么,三段论必定是完善的;但如果全称陈述与小词相关,或者词项间以其他方式相联系时,三段论便不能成立(所谓大词,我是指包含中词的词项;所谓小词,我是指从属于中词的词项)。设定A属于一切B,B属于有些C。如果“一个词项可作另一个词项的全体的谓项”其含义如同我们在一开头时所述人则A必定属于有些C。如果A不属于任何B,B属于有些c,那么A必定不属于有些C(我们也曾说明“不作为另一个词项的谓项”是什么意思)。这样,我们就会获得一个完善的三段论。如果BC这一陈述是不定的,但只要它是肯定的,那么情况也相同;因为不论BC是不定的还是特称的,我们都具有同样的三段论。
但是,如果(肯定的或否定的)全称前提与小词相关,那么,无论不定的(或特称的)前提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三段论都不可能成立。例如,如果A属于或不属于某个B,B属于一切C。端词间的肯定联系可表示为:善——品质——明智;端词间的否定联系可表示为:善——品质——无知。
再者,如果B不属于C,A属于或者不属于某个B,即并非一切日都是A。那么,三段论就不能成立。我们可以用下面的词项作例子:白色的——马——天鹅;白色的——马——乌鸦。如果AB这一前提是不定的,也可以用同样的词项为例。
如若跟大词相联系的前提(无论是肯定还是否定)是全称的,与小词相联系的前提是否定的、特称的,那么,三段论便不能成立,无论小前提是不定的还是特称的;例如,如若A属于所有B,B不属于某个C或者并非所有的C;如若中词不属于某个小词,那么大词既可与所有小词相结合,也可不相结合。让我们确定动物——人——白色的这组词项,然后,把“天鹅”和“雪”作为“人”不能以其为谓项的白色东西的例子。这样,“动物”可表述所有的“天鹅”,但不能表述任何“雪”。因而三段论不能成立。再者,让A不属于所有B,B不属于某个C,把词项换成无生命的——人——白色的,把“天鹅”和“雪”作为“人”不能作其谓项的白色东西的例子。这样,“无生命的”可以表述所有的“雪”,却不能表述任何“天鹅”。
因为“B不属于某个C”这一陈述是不定的,而且无论B不属于任何C还是不属于所有C,它都是真实的,因为我们选择了这样的词项,让B不属于任何C,所以,三段论便不能产生(这已经在上面说过了)。十分明显,当词项之间处于这样一种联系时,三段论便不能成立。否则,用这些词项就能构成一个三段论了。如果全称前提被设定为是否定的,也可以作出同样的证明。
如果两个前提都是特称的,并且它们都是肯定的,或者都是否定的;或者一个肯定,一个否定;或者一个前提不确定,另一个确定;或者两个前提都不确定。在上述情况下,三段论都不能成立。可用来说明它们的词项是:动物——白色的——马;动物——白色的——石头。
从上面所说的内容可以清楚地看到,如若在这个格中的三段论有一个特称的结论,那么词项之间必定具有我们所描述的那种联系。如若它们以别的方式发生关系,那么在任何情况下,三段论都不能成立。同样清楚的是,在这个格中,一切三段论都是完善的(因为它们都是通过原来设定的前提而完成的),各种命题都可以用这个格来证明,因为它既能证明全称的又能证明特称的结论,无论它们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我把这一个格称作第一格,或初始格。
【5】 如果相同的词项属于一个主项的全部,而不属于另一个主项的任何部分,或者属于两个主项的全部,或者不属于两个主项的任何部分,我就把这个格叫做第二格。在这个格中,中词即是表述两个主项的那个词项;端词即是被中词所表述的主项;大词是与中词较接近的词项;小词是与中词距离较远的词项;中词被置于端词之外,而且位于前面。
在这个格中,无论词项如何排列,都不可能产生完善的三段论,但却能形成可能的三段论,无论词项间的关系是全称的,还是非全称的。如果它们是全称的,当中词属于一个主项的全体,而不属于另一个主项的任何部分时,无论哪个主项被表述,三段论都可以成立。但在其他情况下则不然。让M不表述所有N,但却表述所有O。由于否定前提可以换位,所以N也不属于任何M。但根据设定,M属于任何O,因而N也不属于任何0(这已经在上面证明了)。再者,如果M属于所有N,但不属于任何O,那么N也不属于任何O。因为如果M不属于任何O,O也不属于任何M。然而根据设定,M属于所有N,所以O也不属于所有N。我们再次得到了第一格。由于否定前提是可以换位的,则N也不属于任何O。这样,它就与上面的三段论一样。运用归谬法也能证明这些结果。
因此,很明显,当词项之间具有这样的关系时,我们就具有三段论,但不是一个完善的三段论。因为除了原有前提而外,还需要其他因素,才能推出必然的结论。
但是,如果M表述所有N和所有O,则三段论不能成立。可说明端词间肯定联系的词项例证是实体——动物——人;可说明端词问否定联系的词项例证是实体——动物——数。实体是中词。如果M既不表述N,也不表述所有O,那么三段论也不能成立。可以说明端词间肯定联系的词项例证是线——动物——人;可以说明端同问否定联系的词项例证是线——动物——石头。
可见,如果端词之间具有全称联系的三段论能成立,那么词项之间的关系必定如同我们在一开始所陈述的那样;如果它们以其他方式联系,那就得不到必然的结论。
如果中词与一个端词具有全称联系,当它与大词有全称联系(或者是肯定的,或者是否定的),与小词处于与全称关系相对立的特称联系时(我所谓的“与……相对立”,意思是说,如果全称联系是否定的,那么特称联系是肯定的;反之亦然),那么三段论的结论就必然是特称否定的。例如,如果M不属于任何N,但属于某个O,那么必然可以得出,N不属于某个O。因为否定陈述可以换位,所以N也不属于任何M。但根据设定,M属于某个O,所以N不属于某个O。这个结论是通过第一格推得的。再者,如果M属于所有N,但不属于某个O,那么必然可以得出,N不属于某个O。因为如果N属于一切O,M可表述所有N,那么M必定也属于一切O。但根据设定,M不属于某个O。如果M属于所有N,不属于任何几那么三段论的结果将是N不属于任何O。证明的方法与前述相同。但是,如果M表述所有O,却不表述所有N,则三段论不能成立。可作为例子的词项如动物——实体——乌鸦;动物——白色的——乌鸦。如果M不表述任何O,却表述某个N,那么,三段论也不能成立。可以说明端词间肯定联系的词项例子是:动物——实体——单位;可以说明端词间否定联系的词项例于是:动物——实体——知识。
这样,我们就说明了,当全称前提与特称前提相对立时,在什么条件下,三段论成立,在什么条件下,三段论不成立。如果两个前提的形式相同,即都是肯定的或者都是否定的,那么三段论就不能成立。让我们首先设定它们都是否定的,让全称联系与大词相关,例如,M不属于所有N,而且M不属于某个O,那么N可能属于所有O,也可能不属于所有O。用以说明端词间否定联系的例证是:黑色的——雪——动物。我们找不到可以说明全称肯定联系的端词,因为M虽然不属于O的某些部分,但却属于O的另一些部分。如果N属于所有O,M不属于任何N,那么M不属于任何O。但根据设定,它属于某个O。所以我们不可能找到符合这些条件的词项,并且我们的证明必须从特称前提的不定性质中推论出。因为当M实际上不属于任何O时,说它不属于某个O,也是正确的。我们知道,当它不属于任何O时,三段论不成立。所以,很显然,在现在的情况下,三段论也不能成立。
再者,让我们设定两个前提都是肯定的,让全称联系的情况跟以前一样,例如,让M属于所有N并且属于某个O。N既可能属于所有O,也可能不属于任何O。可以说明端词间否定联系的词项例于是:白色的——天鹅——石头;可以说明端词间肯定联系的词项例证,我们找不到。原因与上述相同:我们的证明必须从特称前提的不定性质中推出。
如果全称联系与小词相关,即是说,M不属于任何O,不属于某个N,那么N既可能属于所有O,也可能不属于任何O。可以说明端词间肯定联系的词项例证是:白色的——动物——鸟鸦;可以说明端词间否定联系的词项例子是:白色的——石头——乌鸦。如果两个前提都是肯定的,那么,可以说明端词间否定联系的词项例证是:白色的——动物一一雪;可以说明端词间肯定联系的词项例子是:白色的——动物——天鹅。
所以,很明显,当前提在形式上相同,并且其中一个是全称的,另一个是特称的时,三段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成立。如果中词属于或不属于每个主项的部分;或者属于一个主项的部分,不属于另一个主项的部分;或者不属于每个主项的全部;或者与它们的联系不定,在上述情况下,三段论都不能成立。以白色的——动物——人,白色的——动物一一无生物这些词项为例,可以说明这些情况。
综上所述,可以明显看到,如果词项之间的联系如同我们所描述的那样,那么,三段论必然可以产生。如果三段论成立,那么,词项之间必定具有这样的联系。同样清楚的是,在这个格中,所有的三段论都是不完善的(因为它们都是通过断定某些另外的前提而完成的,而这些另外的前提既不是必然隐含在词项中,也不是被设定的。例如,当我们用归谬法证明我们的结论时)。通过这个格,我们不能获得肯定的结论。一切结论,无论是全称还是特称,都是否定的。
【6】 如果一个词项属于一个主项的全部,另一个词项不属于这同一主项的任何部分;或者两个词项都属于同一主项的全部;或者两个词项都不属于同一主项的任何部分;那么,我把这个格称作第三格。在这个格中,中词即是两个端词都作其谓项的那个词项;端词即是指谓项;大词即是离中词较远的那个词项;小词即是离中词较近的那个词项。中词的位置处于两个端词之外,并且在最后。
在这个格中,我们也得不到一个完善的三段论。但无论端词与中词的关系是全称的还是非全称的,三段论是可能成立的。如果它们的关系是全称的,当P和R属于所有S时,P必定属于有些R。因为肯定前提是可以转换的,S属于有些R,并且P属于所有已S属于有些R,所以P必定属于有些R。我们通过第一格得到了这个三段论这也可以用归谬法和论述予以证明。当两个词项都属于所有S时,如果我们从S类中选择某个事物,譬如说,N,则P和R都能属于它。所以P属于有些R。
如果R属于所有S,P不属于任何S,则三段论的结果必定是P不属于有些R。证明方法与上述相同,因为R、s可以转换。跟上面的例证一样,这结果也可以通过归谬法得到证明。
如果R不属于任何S,P属于所有S,则三段论不能成立。可说明端词间肯定联系的词项是:动物——马——人;可说明端词间否定联系的词项是:动物——无生物——人。
如果两个端词都不表述任何S,三段论也不能成立。可说明端词间肯定联系的词项是:动物——马——无生物,可说明端词间否定联系的词项是:人——马——无生物。“无生物”是中词。
因此,在这个格中,当词项间具有全称联系时,三段论在什么条件下能成立,在什么情况下不能成立,我们就很清楚了。当两个前提都是肯定的时,三段论就能成立,其结论是,一个端词属于另一个端词的部分。当两个前提都是否定的时,三段论便不能成立。当一个前提为肯定,另一个前提为否定时,如果大前提是否定,小前提是肯定,则三段论能成立。其结论是,一个端词不属于另一个端词的部分;如果相反,大前提是肯定,小前提是否定,则三段论不能成立。
但是,如果在两个端词中,一个与中词具有全称联系,另一个与中词具有特称联系,如果前提同为肯定,则无论哪个前提是全称的,三段论都必定成立。如果R属于所有S,P属于某些人则P必定属于有些R;由于肯定前提是可以转换的,s属于某些P,由于R属于所有S,S属于某个P,R也属于某个P,所以,P也属于某个R。再者,如果R属于某些S,P属于所有S,则P必定属于某个R。证明的方法与以前相同。也可以根据归谬法以及论述来证明它,就像前面的例子一样。
如果两个前提一个是肯定的,一个是否定的,并且肯定前提是全称的,那么,当小前提是肯定的时,则三段论能成立。如果R属于所有人P不属于某个S,那么P必定不属于某个R(因为如果它属于所有R,R属于所有S,则P也属于所有S;但根据设定,它不属于任何S。如果我们选取某些P所不属于的S作例子,那么,这一结论不用归谬法也能得到证明)。但如果大前提是肯定,则三段论不能成立;例如,如果P属于所有S,R不属于某些S。可说明端词间全称肯定联系的词项是:有生物--人--动物;但我们找不到可以说明全称否定联系的词项。因为R虽然不属于某个已却又属于另一些S。如果P属于所有S,R属于有些S,那么P就属于有些R。但根据设定,它不属于任何R。我们必须像理解以前的例证那样来理解这种情况。
因为“一个词项不属于另一个”这一论述是不定的,所以说“不属于任何的也不属于有些”是真实的。但是,当R不属于任何S时,三段论不能成立。所以,很显然,在这种情况下,三段论不能成立。
但是,如果否定词项是全称的,当大前提是否定,小前提是肯定时,三段论就能成立。如果P不属于任何S,R属于某个S,P也不属于有些R。因为通过将前提RS转换,我们就可以再次得到第一格。但当小前提是否定时,则三段论不能成立。可以说明端词间肯定联系的词项是:动物--野蛮的;可以说明端词间否定联系的词项是:动物--知识--野蛮的。在这两个例子中,中词都是“野蛮的”。
如果两个前提都被设定为是否定的,并且一个是全称的的,一个是特称的时,三段论亦不能成立。当小词与中词具有全称关系时,可用作例子的词项是:动物--知识--野蛮的、动物--人--野蛮的。如果大词与中词有全称关系时,可以说明端词问联系是否定的词项是:乌鸦--雪--白色的;但我们找不到可以说明端词间具有肯定的词项。因为R尽管不属于某个S,却又属于另一些s(如果P属于所有R,R属于有些S,P也属于某个S;但根据设定,它不属于任何S)。证明必须从特称前提的不定性质中推得。
如果两个端词都属于或不属于中词的部分;或者一个属于中词的某个部分,另一个不属于;或者一个属于某个部分,另一个不属于任何部分;或者它们与中词的联系不定;--在所有这些情况下,三段论都不能成立。动物--人--白色的;动物--无生物--白色的,这些词项可用来说明所有这些情况。
因而,我们就说明了,在这个格中,三段论在什么时候能成立,在什么时候不能成立;如果词项是按照我们所论述的方式相联系的,那么三段论必定可以成立;并且如果三段论能成立,那么词项之间的联系必定如此。同样清楚的是,在这个格中,一切三段论都是不完善的(因为它们都通过补充另外的前提才得以完成)。这个格不可能达到全称的结论,无论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
【7】 可见,在所有这些格中,当三段论不能成立时,如果两个前提都是肯定,或者都是否定,那就根本得不到必然的结论;如果两个前提一个是肯定,一个是否定,如果否定前提是全称的,那么,总是能产生一个把小词与大词联系起来的三段论。例如,如果A属于所有或某个B,B不属于任何C;因为前提是可以转换的,那么必然可以推出,C不属于某个A。其他格亦相同。因为三段论总是通过转换法而产生的。很明显,在所有这些格中,如果特称肯定为不定所取代,那么结果就将是一个相同的三段论。
同样很清楚,一切不完善的三段论都是通过第一格完成的。达到结论的途径要么是直接证明,要么是归谬法。在这两种情况下,第一格都能产生:如若是通过证明而达到结论,则结论是通过换位而得到的,而一旦换位,第一格就产生了;如若是通过归谬法达到结论的,当一个虚假前提被断定时,三段论就通过第一格而产生。例如,在最后格中,如果A和B 属于所有C,那么我们便得到一个三段论,结论是:A属于某个B;如果A不属于任何B,而B属于所有c,则A不属于任何C。但根据设定,它属于所有C。在其他格中,情况亦相同。
可以把一切三段论都还原为第一格中的全称三段论。第二格中的三段论显然是借助它们而完成的。但方式并不全一样:全称三段论是通过否定判断的换位而得到的;特称判断则是根据归谬法得到的。第一格中的特称三段论确实是通过它们自身建立的。但如果我们运用归谬法,那么,它也可以通过第二格得到证明。例如,如果A属于所有B,B属于有些C,那就可以证明A属于有些C,因为如果A不属于任何C,但属于所有B,那么B也就不属于C;而这是我们通过第二格得知的。当前提为否定时,证明的方式亦相同。因为如果A不属于任何B,B属于某个C,那么A不属于某个C;如果它属于所有C,却不属于任何B,那么B就不属于任何C。这就是中间格的形式。由于中间格中的主段论都可以还原为第一格中的全称三段论,第一格中的特称三段论皆可以还原为中间格中的全称三段论,所以,很显然,第一格中的特称三段论也可以还原为第一格中的全称三段论。
至于第三格中的三段论,当前提是全称的时,它们是直接通过上面提到的那种三段论而完成的;当前提是特称的时,它们是通过第一格中的特称三段论完成的。但我们看到,这些都可以还原为上面提到的那种三段论;所以第三格中的特称三段论亦可以还原。由此可见,一切三段论都可以还原为第一格中的全称三段论。
这样,我们就说明了,所有证明一个谓项属于或不属于一个主项的三段论,在同一格中是如何联系的,在不同格中又是怎样联系的。
【8】 既然“属于”与“必然属于”和“可能属于”是不一样的(因为有许多谓项是属于,而不是必然属于;而另一些谓项既不是必然属于也不是整个属于,而是可能属于),显然,在上述各种情况中,三段论是不一样的,词项之间并不以同样方式发生联系。有的三段论是必然的,有的是实然的,有的是或然的。
必然前提的情况基本上与实然前提的情况相同。如果词项间的联系方式相同,那么无论是实然前提还是必然前提,不管它们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三段论必然以同样方式成立或不成立。唯一的差异是词项要带上“必然属于”或“必然不属于”的字样。由于否定前提的转换方式相同,所以我们对“整个地被包含”或“表述全体”作同样规定。
在所有其他格中,结论跟实然三段论中的情况一样,通过转换,以同样方式被证明是必然的。在中间格中,当全称前提是肯定的,特称前提是否定的;再者,在第三格中,当全称前提是肯定的,特称前提是否定的时,则证明方式便不相同,就必须以每个谓项都不属于的那部分主项作为例子,并从中得出结论。因为根据词项间这种结合方式,我们就可以得出必然的结论。如果根据所选定的例证,结论必然是真的,那么根据原来的一些词项,结论亦必然是真的,因为它与所选定的例子相等同。每个三段论都按照它自己的格得出结论。
【9】有时也出现这样的情况,即使只有一个前提是必然的,当然,不能是两个前提中的任意一个,只能是大前提,我们也能获得必然的三段论。例如,如果我们设定A必然属于(或必然不属于)B,B只是属于C,如果前提是这样被设定的,那么A必然属于(或不属于)C。因为A必然属于(或不属于)所有B,C是B的一部分,所以,很显然,A必定也属于(或不属于)C。
但是,如果AB不是必然的,BC是必然的,那么结论就不是必然的。如果它是必然的,则可以根据第一格和第三格推出,A必然属于某些B。然而这是虚假的。因为B的情况可能是A不属于它的任何部分。而且,根据同项例子也可明显地看到,结论不是必然的。例如,设定A表示“运动”,B表示“动物”,C表示“人”,那么,人必然是动物,但动物却不必然是被运动的;人也不必然是被运动的。如果前提AB是否定的,情况亦相同,因为证明是相同的。
在特称三段论中,如果全称前提是必然的,结论也会是必然的;但是,如果特称前提是必然的,那么不管全称前提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结论都不是必然的。让我们首先设定,全称前提是必然的,A必然属于所有B,B仅能属于某个C。由此可得的结论一定是:A必然属于某个C。因为C是归属于B的。而根据设定,A必然属于所有B。如果三段论是否定的,情况亦同样,因为证明是相同的。但如果特称前提是必然的,结论却不会是必然的。否定这一点并不会产生什么不可能的结果,正如在全称三段论中不会产生不可能的结果一样。否定前提的情况亦相同,可作例证的词项是:运动--动物--白色的。
【10】在第二格中,如果否定前提是必然的,则结果也是必然的;如果肯定前提是必然的,则结论就不是必然的。让我们首先设定否定前提是必然的。A属于所有B是不可能的,A仅能属于C。那么,因为否定前提是可以换位的,所以B属于任何A也不可能。但A属于所有C,则B属于任何C不可能,因为C归属于A。如果否定前提与C相关,那么这同样适用。如果A属于所有C不可能,则C属于所有A也不可能。但A属于所有B,所以C属于任何B不可能。这里我们再次得到了第一格。B属于C是不可能的,因为前提与以前一样可以换位。
但如果肯定前提是必然的,则结论不会是必然的。让我们设定,A必然属于所有B,但它仅是不属于任何C这样,通过否定前提的转换,我们就得到了第一格。前面已经证明,在第一格中,如果否定的大前提不是必然的,那么结论也不是必然的。因而,在目前的例证中,它不是必然的。
进一步,如果结论是必然的,那就可以推出,C必然不属于某个A。因为如果B必然不属于任何C,那么C也不必然属于任何B。但B必然属于某个A,这就是说,如果A根据设定必定属于所有B,则C必然不属于某个A。但没有理由说明为什么A不应如此设定以至于C可能属于它的全体。
再者,可以通过词项的例子证明,结论并非无条件地是必然的,而只是在某些条件下是必然的。例如,设定A表示“动物”,B表示“人”,C表示“白色的”,前提的情况与以前相同,那么,动物就可能不属于任何白色的事物,人也不属于任何白色的事物。但这个结论不是必然的。因为白色的人很有可能产生,但只要动物不属于任何白色的事物,它也就不会产生。在设定了这些条件之后,结论就是必然的;但它并非无条件地是必然的。
在特称三段论中,也可以获得同样的规则。当否定前提是全称必然的时,结论也是必然的;当肯定前提是全称的,否定前提是特称的时,结论就不是必然的。让我们首先设定,否定前提是全称必然的,A不可能属于任何B,但属于某个C。由于否定前提是可以转换的,B也不可能属于任何A。但A属于某个C,因而B必然不属于某个C。再者,设定肯定前提是全称必然的,肯定前提与B相关。那么,如果A必然属于所有B,但不属于某个C,则B显然不属于某个C但这并不是必然的。可以证明它的词项与在全称三段论中的词项一样。
如果否定前提是特称必然的,则结论不是必然的。这也可以通过相同的词项加以证明。
【11】 在最后格中,当端词与中词的关系是全称的,并且两个前提都为肯定时,如若其中有一个是必然的,则结论也是必然的。如果有一个前提是否定的,另一个前提是肯定的,当否定前提是必然的时,结论也是必然的;但当肯定前提是必然的时,结论就不是必然的。
让我们首先设定,两个前提都是肯定的。A和B都属于所有C,AC是必然的。由于B属于所有C,C属于某个B(全称判断转换后成特称判断);所以,如果A必然属于所有C,C属于某个B,那么,A就必然属于某个B;因为B从属于C这样,第一格就产生了。如果前提BC是必然的,则证明方式亦相同;因为通过转换,C属于某个A,所以,如果B必然属于所有C,那么它也必然属于某个A。
再者,设定AC是否定的,BC是肯定的。否定前提是必然的。既然通过转换,C属于某个B,A必然不属于任何C,那么,A也必然不属于某个B。因为B从属于C,但如果肯定前提是必然的,则结论就不是必然的。让BC是肯定的,并且是必然的,AC是否定的,不必然的。由于肯定判断可以换位,C必然属于某个B。所以,如果A不属于任何C,C必然属于某个B,则A不属于某个B。但这并非出于必然;在第一格中已经证明,如果否定前提不是必然的,那么结论也就不是必然的。
如果用某些词项作例于,那么这种情况会变得十分清楚。设定A表示“好的”、B表示“动物”、C表示“马”,那么,好的可能不属于任何马,而动物必定属于所有马。但“动物不是好的”这一陈述并不是必然的。因为每种动物都可能是好的。或者如果这是不可能的,那就以“醒”与“睡”这两个词项作例子,因为每种动物都具有这两种状态。
这样,我们就说明了,当端词与中词发生全称联系时,在什么条件下结论是必然的。如果一个前提是全称的,另一个前提是特称的,两个前提都是肯定的,那么,如果全称前提是必然的,则结论也是必然的。证明的方式与以前相同;因为特称肯定前提是可以转换的。因此,如果B 必定属于所有C,A归属于C,那么B必定属于某个A。如果B属于某个A,则A必然属于某个B,因为前提是可以转换的。如果AC是全称必然的,情况亦相同;因为B从属于C。
如果特称前提是必然的,那么结论就不是必然的。设定BC是特称必然的,A属于所有C,但不是必然属于。将BC转换,我们就得到了第一格。全称前提不是必然的,而特称前提是必然的。我们已经知道,如果前提之间的联系是这样的,则结论就不是必然的。现在的情况亦不例外。用某些词项作例子,可以更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让A表示“醒着的”,B表示“两足的”,C表示“动物”。那么B必定属于某个C,A可能属于C。但A不必然属于B。因为某个两足的东西并不必然是醒着的或睡着的。设定AC是特称必然的,则借助同样的词项也能作出相同的证明。
如果一个前提是肯定的,另一个前提是否定的,当全称前提为必然否定时,结论也是必然的。因为A不可能属于任何C,B属于某个c,A必然不属于某个B。但当肯定前提(不论是全称的,还是特称的),或者特称否定前提是必然的时,则结论不是必然的。其余的证明与以前相同。当全称肯定前提是必然的时,可作例于的词项是:醒着的--动物--人;人是中词。当特称肯定前提是必然的时,可作例子的词项是:醒着的--动物--白色的(因为动物必定属于某些白色的事物,“醒着的”可能不属于任何白色的事物,而“醒着的”不必然不属于某些动物);当特称否定前提为必然时,可作词项的例子是:双足的--被运动的--动物;动物是中词。
【12】可见,只有当两个前提都是实然的时,实然三段论才有可能成立。但只要有一个前提是必然的,必然三段论就能成立。在这两种情况中,无论三段论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其中一个前提必定与结论相似(我所谓“相似”,意思是说,如果结论是实然的,则前提也必定是实然的;如果结论是必然的,则前提也是必然的)。因而,下面这一点也很清楚:除非设定一个前提为必然的或实然的,否则结论便既不可能是实然的,也不可能是必然的。
因而,我们就足够充分他说明了,必然三段论是怎样形成的,以及它与实然三段论有什么不同。
【13】我们接着讨论的是,对于可能的事物,我们何时、如何以及通过什么途径才能得到一个三段论。我说不必然的事情是可能的或可能的,是指它不会产生不可能的结果(之所以说“不是必然的”,是因为我们也含糊地用“可能”来称谓必然的东西)。从相矛盾的肯定或否定来看,就能清楚地看到这一“可能”定义的正确性。“不是可能属于的”、“不能属于”、“必然不属于”这些表述要么是相同的,要么是相互蕴涵的。它们的矛盾方面也是这样。“是可能属于的”、“不能不属于”、“不必然不属于”要么是相同的,要么是互相蕴涵的。每个主项的谓项要么是肯定的,要么是否定的。“可能的”即是“不是必然的”,“不是必然的”即是“可能的”。由此可以推出,一切可能前提都是可以互相换位的。
我的意思并不是说,肯定前提可以换位为否定前提,而是指一切肯定形式的前提可以换位成它们的对立面。例如,“可能属于”换位成“可能不属于”;“可能属于全体”换位成“可能不属于任何”;“可能属于某个”换位成“可能不属于某个”。其余的情况亦相同。因为“可能的”不是“必然的”;“不必然的”可能不属于。所以很显然,A可能属于B,也可能不属于B;A如果它可能属于所有B,那它也可能不属于所有B。特称肯定的情况亦同样,因为证明方式是同样的。这样的前提是肯定的,不是否定的。我们已经说过,“是可能”的含义与“是”的含义相应。
把这些区分清楚以后,我们可以进而指出,“可能”是在两种意义上被述说的。一种意义是指经常发生但又缺少必然性的情况。例如,人长出灰白头发、增长或衰退,或一般来说自然所属的一个东西(这样一种属性没有连续的必然性,因为人并不总是存在的;但只要人存在,那么这一属性要么是必然地属于他,要么是作为一个经常出现的现象而属于他)。另一种意义是指不确定的情况。它可能按一定的方式发生,也可能以另外的方式发生。例如,动物的行走,或在它行走时地震的发生,或一般来说偶性的发生。因为这件事情以这种方式发生并不比以那种方式发生更自然。在这两种意义下的可能事物,都可以转换成与其对立的前提,但不是以同样的方式。作为自然是这样的可能事物如此转换,是因为它不必然属于(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才有可能不长灰白头发)。作为不确定的可能事物如此转换,是因为它们这种方式发生并不比另一种方式更合乎本性。
没有科学知识或证明三段论是关于不确定的事物的,因为中词还没有确立。它们是关于自然的事物的。一般而言,论证和研究都是对在这种意义上是可能的事物而作出的。对在其他意义上是可能的事物也能够作出三段论,但去研究它们却是不自然的。
这些区分我们在下面还要详细论述。我们现在要讨论:在什么条件下,一个三段论能够从可能前提中推得?这种三段论的性质是什么?
一个词项可能属于另一个。这一陈述具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即它可能属于另一个词项所属于的主项,或者它可能属于另一个词项所可能属于的主项(A可能述说B 所述说的事物,这一述说的意思是,或者A可能述说一个B 所述说的主项,或者它可能述说一个B 可能述说的主项;“A可能述说B 所述说的主项”这一论断,和“A可能属于所有B”没有什么不同)。十分显然,“A可能属于所有B”有两种含义。
首先让我们说明,如果B可能述说C所可能述说的主项,A可能述说B所可能述说的主项,则什么三段论会成立,又是什么形式的三段论。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两个前提都是可能的;但当A可能述说B所述说的主项时,一个前提是实然的,另一个前提是可能的。与在其他例子中的情况相同,让我们从两个前提在质上相同的形式开始。
【14】如果A可能属于所有B,B属于所有C那就会有一个完善的三段论,结论是:A可能属于所有C。这从定义来看是十分明显的。我们说过,“可能属于全体”的意义正是这样的。同样,如果A可能不属于任何B,B属于所有C那么结果是,A可能不属于任何C。因为我们知道,A不可能述说B所可能述说的主项。这一陈述的意思是说,归属于词项B的每一个事物都不会不被考虑到。
如果A可能属于所有B,B可能不属于任何C,那么根据如此设定的前提,我们便得不到三段论;但如果前提BC在可能性上是可以转换的,那么我们便得到与上述相同的三段论。由于B可能不属于任何C,它也可能属于所有C(这在上面已经论述过了);所以,如果B可能属于所有C,A可能属于所有B,那么我们便再次得到相同的三段论。如果在两个前提中否定与“可能的”相联系,则情况亦相同。我的意思是说,如果A可能不属于任何B,B可能不属于任何C;如果前提如此被设定,则三段论不能成立。但通过转换,我们便再次具有与以前相同的三段论。所以,很显然,如果小前提是否定的,或者两个前提都是否定的,那么我们要么得不到三段论,要么得到一个不完善的三段论;因为必然的结论是通过转换得出的。
如果我们设定一个前提是全称的,另一个前提是特称的,当大前提为全称时,就可得到一个完善的三段论。如果A可能属于所有B,B属于某个C,那么A可能属于某个C。这从“可能属于全体”的定义中可以明显地看到。再者,如果A可能不属于任何B,B可能属于某个C,那么必然可以推出,A可能不属于某个C证明方式与上述相同。但如果特称前提是否定的,全称前提是肯定的,前提问的联系与以前相同,(如果A可能属于所有B,B可能不属于某个C,根据这样设定的前提,我们得不到明显的三段论。但如果将特称前提转换,设定B也可能属于某个C,我们就会得到与以前相同的结论,正如第一个例子一样。
如果大前提是特称的,小前提是全称的,那么,无论两者都是肯定的,还是都是否定的;或者两者在形式上不相同;或者两者都是不定的;或者都是特称的;--不论我们如何设定,在所有这些情况中,三段论都不能成立。因为没有理由说明B 为什么不能比A有更广泛的意义,所以它们在谓项中相同。让C代表B 比A所宽泛的那部分。因为A属于所有C,或不属于任何c或属于某个c或不属于某个C,这都是不可能的,如果可能前提转换,并且B所能属于的主项多于A的话,这一事实如果以具体词项为例子可以看得更清楚;因为无论是第一个词项不可能属于最后一个词项的任何部分,还是它必定属于最后一个词项的全体,在这两种情况下,前提必定以这种方式相联系。当第一个词项必定属于最后一个词项的全体时,对一切情况都适用的词项例证是:动物--白色的--人;当它不可能属于时,词项例证则是:动物--白色的--外套。
因此,很显然,当词项以这种方式联系时,三段论不能成立。因为每个三段论要么是实然的,要么是必然的,要么是可能的。在现在这种情况下显然没有实然或必然的三段论;肯定的要为否定结论所推翻,否定的要为肯定结论所推翻。这样就只剩下可能三段论。然而它也不可能,因为已经证明,无论是首项必然属于未项的所有部分,还是首项不可能属于未项的任何部分,词项间的联系总是这样的。所以,可能三段论不能成立。因为“必然”不是“可能”。
同样很清楚,当可能前提中的词项是全称的时,我们总是能得到一个第一格的三段论,无论它们都是肯定的,还是都是否定的。差别只是在于:当它们是肯定的时,三段论是完善的。当它们是否定的时;三段论是不完善的。
“可能”这一词必须按照已经给出的定义来理解,而不能理解为是指必然的东西。这一点往往被忽略。
【15】如果一个前提是实然的,另一个是可能的,当大前提表示可能性时,一切三段论都是完善的,其“可能”的类型与上面所给出的定义相符合。但当小前提表示可能时,那么它们都是不完善的。并且,根据定义,否定三段论不是“可能”类型,而是不必然属于主项的任何或一切部分的东西;如果它不必然属于主项的任何或一切部分,那么我们说它不可能属于主项的任何或一切部分。
设定A可能属于所有B,B属于所有C。由于C归属于B,A可能属于所有B,那么显然,A可能属于所有C。
这样,我们就得到了一个完善的三段论。如果前提AB是否定的, BC是肯定的,前者是可能的,后者是实然的,那么,同样会得到一个完善的三段论,结论是:A可能不属于任何C。
可见,当小前提是实然的时,我们就能得到一个完善的三段论。如若要证明三段论在相反的情况下也能产生,我们就要运用归谬法。同时,这些三段论都不完善这一点也非常明显,因为证明不是从原来设定的前提中得出的。
我们必须首先说明,如果当A存在时,B必然存在,那么,当A是可能的时,就必然可以推出,B是可能的。
为了确定A和B之间具有这样的联系(即A蕴涵B),让我们设定A是可能,B是不可能,那么,当可能的东西是可能存在时,可能便会产生。不可能的东西是不可能的,不可能却不会产生;同时,如果A可能,B不可能,那么A没有B也可能生成;如果它生成,那么它就存在,因为当生成物已经生成时,它就存在。我们必须不仅联系到生成,而且要联系到真实的陈述、属性以及“可能”一词被使用的其他各种意义,来理解“可能”与“不可能”,因为在它们之中都可获得同样的规则。再者,我们不要认为,“如果A存在,则B 存在”就是说,只要确立“A存在”这样一个设定,则B就存在;因为只确立一个设定,并不能必然地得出什么,至少需要两个前提才行,亦即前提之间的联系与我们在关于三段论时所说的一样。如果C述说D,D述说E,那么C也必定述说E。此外,如果每个前提都是可能的,那么结论也是可能的。因而,设定A代表前提,B代表结论,则可以推出,不仅当A是必然的时,B是必然的,而且当A是可能的时,B也是可能的。
作为这一证明的结果,可见,如果一个设定是虚假的,但不是不可能的,那么通过这一设定达到的结果也是虚假的,但不是不可能的。例如,如果A是虚假的,但不是不可能的,并且如果A存在,则B也存在,那么B也将是虚假的,但不是不可能的。我们已经证明,如果A存在时,B也存在。所以当A是可能的时,B也是可能的;由于已经确定A是可能的,所以B 也是可能的;如果它是不可能的,那么同一件事就会同时既可能又不可能。
搞清了这些要点后,让我们设定A属于任何B,B可能属于所有C,那么,必然地,A也可能属于所有C。设定它不可能属于,让B从属于所有C(这是虚假的,但不是不可能的)。然后,如果A不可能属于C,但B属于所有C,那么A就不可能属于所有B。我们通过第三格获得了这一三段论。但根据设定,A可能属于所有B。因而必然可以推出,A可能属于所有C。从一个虽然不是不可能的但却是虚假的设定中,所推得的结论是不可能的。
我们也能通过第一格,通过设定B属于C来证明不可能性。如果B属于所有C,A可能属于所有B,那么A就可能属于所有C。但我们已经设定,它不可能属于所有C。
我们必须明白,“属于全体”并不具有时间性(例如,“现在”或“在这样一个时间里”),而是无条件的、总体的。我们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设定前提才建立三段论的。如果所设定的前提与现在相关,那么三段论就不能成立。或许没有理由说明为什么在某个时候,例如没有其他事物被运动时,人不能属于一切被运动的事物;词项“被运动着的”可能属于所有马,而人却不可能属于任何马。让我们设定,大词是“动物”,中词是“被运动着的”,小词是“人”,则前提之间的联系将如同上述,但结论是必然的,不是可能的,因为人必然是一种动物。所以,很显然,全称前提必须在总体的意义上被设定,没有时间上的限制。
再者,设定AB是全称否定前提,设定A不属于任何B,B可能属于所有C。由此必然可以推出,A不可能属于任何C。让我们设定它不可能不属于任何C,设定B与上面一样入属于所有C,则必然可得,A属于某些B。这样,我们通过第三格得到了一个三段论。但这是不可能的。因此A不属于任何C是可能的,通过确立一个虚假的(但不是不可能的)设定,我们得到一个不可能的结论。这样,这个三段论并没有产生一个在已规定的意义上来说是“可能”的结论,而是证明了谓项不必然属于主项的全体,因为这跟我们所确立的设定是矛盾的。我们确定A必然属于某个C。三段论通过归谬法确立了相矛盾的论断。
再者,从词项的例子中可以清楚地看到,结论不是或然的。让A表示“乌鸦”,B表示“理智”,C表示“人”。则A不属于任何B;因为有理智的东西不会是乌鸦。B可能属于所有C;因为每个人都可能有理智。但A必然不属于任何C。因而,结论就不是或然的。但是,它也并不总是必然的。让A表示“被运动”,B表示“知识”,C表示“人”。这样,A不属于任何B,但B可能属于所有C,结论不是必然的。“没有人在被运动”,这并不是必然的;“有些人在被运动”,这也不是必然的。因此,结论清楚地证明,谓项不必然属于主项的全体。但我们必须更好地选择词项。
如果小前提是否定的,并且表示可能的意义,那么从上述前提中得不出任何三段论。但当或然前提转换时,三段论就能成立,就像上面的例子一样。设定A属于任何B,B可能不属于任何C,则从如此联系的词项中得不出必然的结论。如果前提BC可换位,设定B可能属于任何C,那我们就能得到一个与以前一样的三段论。因为词项的排列是一样的。如果两个陈述都是否定的,AB是实然否定的,BC是可能否定的,则情况亦相同。因为通过这样的设定根本得不到必然的推论;但如若将可能前提转换,三段论就能成立。让我们设定A不属于任何B,B可能不属于任何C。从这样的设定中得不出必然的结论。但如果设定B可能属于所有C,而且它是真的,同时前提AB保持不变,那么我们再次获得了同样的三段论③。但如果所设定的不是B不可能属于任何C,而是B不属于任何C,那么无论如何也得不到三段论,无论前提AB是否定的还是肯定的。对这两种情况都适用并且可以表示谓项与主项间肯定必然联系的词项是:白色的---一动物一一雪;表示否定必然联系的是:白色的一一动物一一黑漆。
因此,十分显然,如果前提是全称的,一个前提是实然的,另一个前提是或然的,当小前提是或然的时,三段论总能够成立,有时是从原来的设定中,有时是从所述前提的转换中。我们已经说明,它们各在什么条件下出现以及为什么原因而出现。
但是,如果一个命题是全称的,另一个命题是特称的,当大前提是全称可能的(无论是否定的还是肯定的),特称前提是实然肯定的时,就能得到完善的三段论,正如当前提都为全称时的情况一样。证明的方式与以前相同。当大前提是全称的,但却是实然的而不是或然的,另一个前提是特称或然的,如果两个前提都是否定的,或者都是肯定的,或者一个为肯定,一个为否定时,在上述各种情况下,都可以得到一个不完善的三段论。但有些通过归谬法得到证明,有些通过或然前提的换位得到证明,正如在以前的例子中一样。
当全称大前提为肯定实然或否定实然,特称前提为否定或然时,我们通过换位也能得到一个三段论。例如,如果A属于或不属于所有B,B可能不属于有些C,当BC换位时,我们就能得到一个或然的三段论。但当特称前提是实然的和否定的时,三段论就不能成立。可说明谓项属于主项的词项例证是:白色的--动物一一雪;可说明谓项不属于主项的词项例子是:白色的一一动物一一黑漆。证明必定是从特称前提的不定性质中得到的。
如果小前提是全称的,大前提是特称的,无论前提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是或然的还是实然的,在各种情况下,三段论都不可能成立。如果前提是特称的或不定的,无论两个都是或然的,或都是实然的;或一个是或然的,另一个是实然的,在这些情况下也不可能有三段论。证明方式与以前的论证一样。当谓项必然属于主项时,可说明所有这些情况的词项例证是:动物一一白色的一一人;当谓项不可能属于主项时,词项例证是:动物一一白色的一一衣服。
可见,当大前提是全称的时,三段论总是能够成立;但当小前提是全称的时,任何种类的三段论都不能成立。
【16】 如果一个前提是必然的,另一个前提是可能的,如果词项之间的联系方式与以前一样,那么三段论就能成立,并且当小前提是必然的时,三段论就是完善的。如果前提是肯定的,则不论它们是全称的还是非全称的,结论就将是或然的而不是实然的。如果一个前提是肯定的,另一个前提是否定的,当肯定前提是必然的时,结论将是或然的而不是实然否定的。当否定前提是必然的时,那就既会有或然的也会有实然的否定结论,无论前提是全称的还是非全称的。结论中“或然”的含义必须跟以前作同样的理解。任何三段论的结论都不会是“谓项必然不属于主项”。“不必然属于”与“必然不属于”是不一样的。
可见,如果前提是肯定的,那么我们所得到的结论就不是必然的。设定A必然属于所有B,B可能属于所有C,那么就会产生一个不完善的三段论,结论是,A可能属于所有C。从证明中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它是不完善的;证明可按与以前相同的方式进行。再者,设定A可能属于所有B,B必然属于所有C,则三段论成立。结论是,A可能属于所有C,而不是A属于所有C。这个三段论是完善的,不是不完善的,因为它的结论是直接从原来的前提得出的。
如果前提在质上不相同,让我们首先设定前提是必然的:设定A不可能属于任何B,B可能属于所有C,那么必然可以推出,A不属于任何C。设定它属于所有或某个C,它不可能属于所有B。由于否定前提可以换位,所以B也不可能属于任何A。但已经设定A属于所有或某个C,所以B不可能属于任何或所有C。但我们原来设定它可能属于所有C。
很清楚,我们能得到一个否定或然式的三段论,因为我们也有一个否定实然式的三段论。现在设定肯定前提是必然的,A可能不属于任何B,B必然属于所有C。这样,三段论就是完善的,但它不是否定实然式的,而是否定或然式的,因为与大词项相联系的前提就是在这个意义上被设定的;我们不能运用归谬法。如果我们设定A属于某些C,但仍可能不属于任何B,那么从这些设定中不可能得出不可能的结论。但是,如果小前提是否定的,当它表示可能时,三段论就可以通过换位而成立,与以前的例子一样,当它不表示可能时,三段论就不能成立;当两个前提都是否定的,小前提不是可能的时,三段论也不能成立。可作例证的词项与以前相同,当谓项属于主项时是:白色的一一动物一一雪;当谓项不属于主项时是:白色的一一动物一一黑漆。
同样的规则亦适用于特称三段论。当否定前提为必然时,结论在形式上是否定实然的。例如,如果A属于任何B不可能,B可能属于某些C,那么必然可以推出,A不属于某个C。如果A属于所有C,但不可能属于任何B,则B也不可能属于任何A;所以,如果A属于所有C,则B不可能属于任何C。但已经设定它可能属于某些C。
当否定三段论中的特称肯定前提(即BC),或者肯定三段论中的全称前提(即AB)为必然时,则三段论不是实然的。证明的方式与以前相同。如果小前提是全称可能的(无论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而大前提是特称必然的,则三段论不成立。可说明谓项必然属于主项的词项是:动物一一白色的一一人;能说明谓项不可能属于主项的词项是:动物--白色的一一衣服。当全称前提是必然的、特称前提是可能的时,如果全称前提是否定的,则可说明谓项属于主项的词项是:动物--白色的--乌鸦;能说明谓项不属于主项的词项是:动物--白色的一一黑漆。如果全称前提是肯定的,则可说明谓项属于主项的词项是:动物--白色的--天鹅;能说明谓项不可能属于主项的词项是:动物--白色的一一雪。
当前提是不定的、或者两个都是特称的时,三段论也不能成立。当谓项属于主项时,适用于上述全部情况的词项是:动物--白色的一一人;当谓项不属于主项时,适用的词项是:动物--白色的一一无生物。动物属于某些白的事物,白色的属于某些无生物,这既是必然的,又是不可能的。如果联系是可能的,情况亦同样;所以这些词项在所有情况下都是适用的。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在实然或必然的前提中,三段论从同样的词项联系中生成或不生成。此外,如果否定前提被设定为是实然的,则结论就是可能的;如果否定前提被设定为是必然的,则三段论既是可能的,又是实然否定的(同样清楚的是,所有的三段论都是不完善的,是通过已经论述过的格而完成的)。
【17】在第二格中,当两个前提都为或然时,无论它们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全称的还是特称的,三段论都不能成立;但当一个前提是实然的,另一个前提是或然的时,如果肯定前提是实然的,则三段论永远不能成立;而如果全称否定前提是实然的,则三段论总能成立。当我们设定一个前提是必然的,另一个是或然的时,情况也相同。我们必须明白,在所有这些情况中,结论中“可能”的意义与以前相同。
首先必须指出,可能否定前提是不能转换的;例如,如果A不可能属于任何B,则不能必然推出,B不可能属于任何A。让我们设定B不可能属于任何A。由于可能意义上的肯定能转换成它们的否定(无论是矛盾的还是反对的),由于B不可能属于任何A,所以很明显,B也可能属于所有A。但这是虚假的。如果一个词项可能属于另一词项的全体,并不必然可以从此推出,后者也必然属于前者的全体。因而否定的(可能)陈述是不能转换的。
再者,没有什么阻止A可能不属于任何B,尽管B必然不属于某个A。例如,白色的可能不属于所有人(因为它也可能属于某个人),但说人可能不属于任何白色的事物则是不真实的,因为人必然不属于许多白色的事物,并且“必然”不是“可能”。
但是,这类陈述不可能通过归谬法被证明是可转换的。例如,如果一个人认为,B不可能属于任何A是假的,那么,它不可能不属于A是真的(因为后一个论断与前一个相矛盾);如果情况是这样的,那么B必定属于某个A是真实的;所以,A也必定属于某个B;但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从“B不可能不属于任何A”推不出“它必定属于某个A”。我们在两种意义上说谓项不可能不属于主项,即“它必然属于主项的某些部分”以及“它必然不属于主项的某些部分”。说“必然不属于某个A”的东西可能不属于任何A,这是不真实的。正如说“必然属于某个”不等于说“可能属于全部”一样。如果有人声称,由于C不可能属于任何D,那它必然不属于某个D,那么这一断定就是虚假的;它属于全体,但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它必然属于,所以我们说它不可能属于全体。“A可能属于所有B”这一命题不仅与“A必然不属于某个B”相对立,而且与“A必然属于某个B”相对立。“A可能不属于任何B”这一命题的情况亦同样。
因此,十分清楚,与我们原来所定义的“可能”与“不可能”相反的,不仅是“必然属于某个”,而且是“必然不属于某个”。作了这样的理解后(在前面的例子中),就得不出不可能的结论,因而三段论也不能成立。由上述可见,可能否定前提是不能转换的。
证明了这一点之后,让我们设定,A可能不属于任何B,但属于所有C。这样,通过换位就得不到三段论。因为已经说过,这样一个前提(即大前提AB)是不能转换的。
再者,通过归谬法也得不到三段论。因为已经设定,B可能属于所有C,而不产生虚假的结论,因为A可能既属于所有C,又可能不属于任何C。一般地说,如果从这些前提中可得出一个三段论,那么,它就显然是或然的(因为没有一个前提被设定为是实然的);这个三段论或者是肯定的,或者是否定的。但这两种情况都不能成立;如果设定它是肯定的,则通过具体词项可以证明,谓项不可能属于主项。如果设定它是否定的,那么,结论就不是可能的而是必然的。让A表示“白色的”,B表示“人”,C表示“马”。则A(白色的)可能属于另一个的全体,也可能不属于另一个的任何部分;但B不可能属于或者不属于C。很显然,它不可能属于C,因为没有任何马是人;它也不可能不属于,因为没有马是人,这是必然的。“必然”不是“可能”,所以三段论不能成立。
如果设定否定前提可以倒转,或者两个前提都是肯定的或否定的,那么也可以得到同样的证明。因为它将从同样的词项中推得。当一个前提为全称,另一个前提为特称;或者两个前提都为特称或不定;或者以其他任何可能的方式组合时,情况亦同样。因为证明总是从相同的词项中推出的。可见,如果两个前提都被设定为或然,则三段论不能成立。
【18】 一个前提表示实然,另一个表示或然时,如果设定肯定前提为实然,否定前提为或然,则无论前提是全称的还是特称的,三段论都不可能产生。证明方式与以前相同,并可从相同的词项中推出。但如果肯定前提为或然,否定前提为实然时,则三段论能够成立。设定A不属于任何B,但可能属于所有C。那么,如果否定前提可以换位,B就不属于任何A,但已经设定A可能属于所有C。因而,三段论便可通过第一格而产生。结论是:B可能不属于任何C。如果否定前提与C相关,情况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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