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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的细节

_13 刘瑜(当代)
代此药的副作用和风险,而且这个交代必须以醒目、清晰、易懂的方式呈现。比较有意思的
是,法律还规定,不仅仅是产商,而且“产品推广中任何有关方面,包括广告商、发行商,
零售商、电视台等等”,都有义务确认广告的真实性和科学依据的充分性。
最近,中国 315 晚会曝光了藏秘排油,批判其误导性的广告,其代言人郭德纲也因此受到
批判,据说一个老头还打算起诉郭德纲。这事怪不怪郭德纲呢?中国的法律我不太清楚,但
是如果按照美国法律“任何方面都有义务”的说法,这个老头儿起诉郭德纲不是全无道理,当
然他更可以以同样的理由起诉厂商、广告商、发行商、零售商、电视台等等。不过,虽然这
事郭德纲有点责任,但主要肯定不是他的责任,而是政府监督机构的责任:警察不抓小偷,
还能怨路人不见义勇为?消协与其苦劝明星们不要滥作广告,不如劝国家药检机构强化管理,
劝人大增加相关立法,劝法院为民作主,劝这些权力机构追问吹牛不打草稿的厂商:你有什
么科学依据?

你管得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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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次看美国某地方选举的电视辩论,主持人问几个候选人:你们认为政府的目的是什么?
我当时一愣:好大的问题啊。
这个问题貌似简单,似乎所有人都能够给出一个“正确答案”,但对它的回答及争论,实际上
构成一部两千多年的政治哲学史。比如,一个自由主义者会认为,政府的目的就是给自由的
市场竞争提供一个法律的保障;比如,一个儒家知识分子会认为,政府很重要的一个目的是
道德的教化;比如,一个社会主义者会认为,政府的目的是通过控制资源的流动来保证社会
的平等。
当时有一个候选人的回答,最贴近我的想法,他说:政府的目的是帮助人们帮助他们自己。
我之所以喜欢这个答案,是因为它暗合了我的主张:一方面,它主张政府应当“为人民服务”,
但是另一方面,这个服务的方式不是直接给公众“喂饭”,而是通过保护公平竞争的法制来帮
助他们自力更生。如果说历史一场演出,那么公众应该是舞台上的演员,政府则应该仅仅是
搭舞台的、打灯光的、放音乐的“服务人员”而已,既不能通过直接参与演出来“与民争利”,
也不能通过对演员指手画脚来干扰演出。
但是,政府真的能够仅仅做一个“服务人员”吗?更重要的是,政府真的应该仅仅做一个“服
务人员”吗?最近美国发生的几件小事,引发我重新思考这个问题。
第一件事,是06年12月纽约市通过一项法令,限令餐馆08年7月之前停止使用“反式脂
肪”烹饪食品。“反式脂肪”是一种氢化了的植物油,口感好而且易于保存。许多人热爱的麦
当劳薯条,就是在这种食用油中制作出来的。但是研究表明,这种食用油对心血管不利,会
提高食用者患心脏病的机率。所以纽约市议会和政府颁布禁令,成为全美第一个禁止餐馆使
用“反式脂肪”的城市。不少地区紧跟其后,也在商议相关立法。
第二件事,是07年2月,德州州长下达一道行政命令,要求所有六年级女生都必须注射一
种抗HPV疫苗。HPV是一种流传极广的、通过性交传播的病毒,是导致子宫颈癌的重要原
因。默克公司近年研制出了对付HPV病毒的疫苗,去年6月联邦政府认可了该疫苗的效果,
并推荐所有11-12岁的女孩注射它。目前已经有十多个州开始把注射该疫苗提上立法议程,
但是德州州长捷足先登,绕开议会中保守团体的抵抗,直接下达了行政命令。
第三件事,是加州一个女议员莎利利本最近向加州议会提案,要求立法禁止成人打三岁以
下小孩的屁股,否则可能受到罚款甚至坐牢。虽然美国大部分州都已经立法禁止幼儿园及中
小学实行体罚,但如果该法案通过,加州将成为禁止家长打孩子屁股的第一个州。
从道义上看,地方政府在这几件事中的所作所为都是“好心好意”,都是“为人民服务”,但它
们还是受到了不少质疑。这些质疑,归根结底就是一点:好的行为,是不是一定要通过政府
力量强制执行?
拿“反式脂肪”禁令来说,如果有些人愿意冒心脏病的危险去换取吃可口食物的乐趣,他是否
可以拥有这个自由?“保护公共健康”一说,似乎站不住脚。吃肥肉也对心血管不利,难道要

禁止餐馆供应肥肉?冬天的时候只穿 T 恤容易感冒发烧,难道要禁止冬天穿得太少?长期
不运动有害健康,难道要立法规定每个人的运动量?……难怪有人哀叹,这个全式脂肪禁令
是“保姆国家”的表现,有“极权主义”的征兆。如果说在公共场合禁烟还有“保护被动吸烟者
的权利”这一法理基础,吃“全式脂肪”则完全是自作自受,并没有碍着谁的什么事。
但该法令的支持者又可以说:如果“自作自受”就可以放任自流,那么禁毒、限赌就都不必要
了。而且,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关系当中,所以严格意义上的“自作自受”是不存在的,
比如,你得了心脏病,如果你使用商业医保,你的医疗保险公司在为你付保费的过程中会潜
在地抬高整个社会的保价,如果你使用的是政府保险,实际上由整个社会承担,所以放任自
己的健康恶化,有可能是“自作他受”……这么一说,反式脂肪禁令又好像有一定的道理。
HPV 疫苗的政令,面临类似的质疑:防止子宫颈癌固然是好的,但是好的东西,是否一定
要通过政府强力推广?避孕套的使用也有利于防止性病传播,那么是不是要对避孕套的使用
立法呢?有的父母还担心,让十一、二岁的女儿去打这种疫苗,会给她们发送一个错误的信
号,让她们觉得自己可以放心大胆地性放纵。至于禁止打小孩,有些父母称,3岁以下的小
孩,你不可能跟他说清楚道理,偶尔打打屁股,是让他认清是非对错的最有效途径,政府连
这个都管,简直是吃饱了撑的。
以上几件事,似乎都是“小是小非”,但归根结底却都回到本文开头提出的那个大问题:政府
的目的是什么?彻底的自由主义者可能主张政府的“道德中立”,但是这从来不是也不可能是
现实:任何法律系统都有它的道德前提。即使是“最小政府”,也在或隐或现地承担一个“道
德引导”的责任,但是,政府在“从善如流”的过程中,界限在哪里?“为人民服务”和“多管闲
事”甚至“极权主义”的边界何在?自由主义思想家密尔当初划定了一个边界:伤害原则。一
个人的道德完善和身体健康,与政府无关,只有一个人的行为构成对他人的伤害,才应该受
到法律的规范。所以,如果通过密尔的眼睛来审视上面几个案例,他不会觉得它们合乎自由
主义,估计他会称之为“狗拿耗子主义”。

先天下之急而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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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限播涉案剧、境外影视剧、境外动画片、方言剧、恶搞剧等之后,07年1月,我国广电
总局又推出新规定,从 2 月起卫视频道黄金时段只能播放“主旋律”节目。这件事情说明,
广电总局对于人民群众的思想健康是非常关心的。但是,什么是主旋律呢?群众不甚了了。
凭什么你说它是主旋律它就是主旋律呢?群众还是不甚了了。为什么只有主旋律才有利于精
神文明呢?群众更是不甚了了。难怪一些渴望多元文化、并愿意在多元文化中自主选择“先
进性文化”的人会哀叹广电总局已经变成“广电总急”。
中国的广电部门“总急”,那么,在自由化的美国,广电部门是不是从来不“急”呢?
不尽然。
在美国看过电视的人都会注意到,电视节目演着演着,某些言论经常被“beep”的声音屏蔽。
这些言论,我们用脚趾头都能想得出来,无非是一些与生殖器及其各种活动相关的词汇。要
将这些词汇从电视屏幕上屏蔽掉的,就是美国的“广电总局”:联邦通讯委员会(简称FCC)。
确切地说,并不是FCC要屏蔽这些词汇,而是它迫于某些民众的压力,要求各大广播电视
公司屏蔽这些词汇。
1973 年,纽约一个电台主持人卡林在其广播节目上大谈“美国广播电视中不能使用的七个
脏词”,并调侃性地用这些脏话造了很多句子。一个驾驶中的父亲听到这个节目非常愤怒,
觉得这些话严重冒犯了当时同坐一车的未成年儿子。于是他向FCC进行投诉,FCC对该电
台提出警告,而该电台则宣称他们的言论自由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这事越闹
越大,最后官司打到了最高法院那里。1978年,最高法院以5比4的微弱优势作出裁决:
为了保护未成年儿童, 有权对早六点到晚十点广播电视节目中的“下流内容”进行限制。
FCC
虽然这是和宪法第一修正案背道而驰的,但是法庭判决说:“广电节目在美国人的生活中具
有一种独特的渗透性,那些公然的、冒犯性的下流内容不仅仅在公共场合而且在私人家庭中
触及公民,而在私人场所,个人不被骚扰的权利应当大于那些侵入者的言论自由权”。
这就是著名“FCC 对太平洋基金电台”案,该案为广播电视台的内容制定了一个模糊的审查
标准:“按当时社区标准衡量来看、与性和排泄有关的、公然的、冒犯性的下流内容”――姑
且称其为“下流与否标准”,其法理基础为“广播电视对私人空间独特的渗透性”。直到今天,
美国广播电视里的“beep”、人体敏感部位的马赛克、以及一些色情节目和广告只有在有线
电视或者深夜时段才能播出等现象,都与该判例有关。
如果说这个判决还只是试图保护未成年人“不被冒犯”,FCC 和一些广电公司网络联手推出
的“家庭收看时段”,则和我们中国广电总局的“主旋律”心态有点异曲同工了。
70 年代初的时候,美国许多人对遍布电视的暴力、色情节目已经牢骚满腹了,74年一个 8
岁的小女孩被她的朋友们给强奸了,而她的朋友们强奸她,据说是想“模仿电视里的镜头”。
这事激起了强烈民愤,国会做出反应,敦促FCC加强管理。FCC则开始给各大广电公司“做

思想工作”,说服他们将每晚 8 至 9 点的“黄金时段”定为没有任何暴力、色情内容的“家庭
收看时段”,以宣扬“主旋律”。
可惜,虽然一部分美国人对于“主旋律”情有独衷,另一部分人则“吾爱主旋律,吾更爱自由”。
拿“家庭收看时段”来说,1975年才开始实施,1977年就被法官弗古森宣判无效――他甚
至都没有援引第一修正案,只是指出该行政命令在程序上的漏洞:FCC 私下里给三大广电
公司“做工作”,没有经过广泛的公众听证和合理的立法程序。
便是对“下流与否标准”,也是民怨不断。很多人攻击它侵犯言论自由,剥夺公众选择的权利,
认为广播电视“独特的渗透性”根本经不起深入的推敲,用同样的法理甚至可以为报刊书籍方
面“危险的审查制度”辩护。同时,时不时就有电视台或者电台将 FCC 告上法庭。1994 年
“FCC 对特纳”的案例中,法官判决“下流与否标准”不适用有线电视。1996 年,国会通过“通
讯分寸法”,试图限制网络上的下流语言,但是 1997 年“美国公民自由协会对里诺”的判例
中,法官认定“独特渗透性”的法理基础不适于网络世界,从而宣判“通讯分寸法”违宪。
FCC 当然不甘心于节节败退――毕竟,它左边是那些要求更大自由的公众,右边则是那些
抱怨电视内容太糜烂的公众。比如,03年一年FCC就受到观众投诉24万起。FCC通过罚
款等手段,不断打击那些“下流”的节目:比如美国著名的广播节目主持人HowardStern,
就因不能“忌口”而被多次罚款。2004年珍妮杰克逊在一次全国转播演出中的“露乳头”事件
激起了公愤,FCC 对转播该节目的 CBS 电台开了 55 万元的罚单,并借助民意乘胜追击,
加大对广播电视的“监管力度”。2006年6月布什签署“通讯分寸实施法”,为强化联邦通讯
委员会的审查权提供了新的法律支持。
目前只能说FCC和“言论彻底自由”派在这场“审查持久战”中各有胜负――FCC为了保护未
成年人,守住了“下流内容审查”的底线;“言论彻底自由派”虽然无法彻底推翻“审查”,但将
审查抵制在一个最小化的程度。
由此可以看出,如果说中国的广电部门“总急”,美国的 FCC 则是“有点急”,区别在哪呢?
首先,在程序上,与中国广电总局“一句话定乾坤”不同,美国的“广电总局”在审查制度上要
有行政听证程序,立法部门批准,可以被司法部门推翻,而且FCC自己被电台、电视台推
上被告席也是家常便饭。第二,在内容上,FCC 的“下流与否标准”遵循最小化原则――无
非是生殖器及其相关活动受到屏蔽而已,而从广电总局的各类禁令来看,它几乎遵循了一个
“下流标准最大化”的做法――连涉案片、方言片、境外动画片这种无论如何也看不出“下流”
在哪的节目也遭到了限制;第三,FCC 的每一次审查强化,都与某些“民愤很大”的广电节
目内容有关,就是说,它往往是被动地对社会呼声做出反应,而广电总局则往往是“先天下
之急而急”。其实,虽然“先天之之急而急”是好事,不过“无天下之急而急”,甚至“逆天下之
乐而急”,是不是就有点自作多情了呢?

自由社会就是责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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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哥大读书的时候,曾经做过一栋学生宿舍楼的“居住顾问”,其中一项任务就是给一些新
来的学生签房约。别看入住学生宿舍楼这么点小事,哪怕就住一个月,也要签厚厚一打合同,
非常繁琐。其中有一份奇怪的合同,名字叫“含铅涂料风险说明书”,大致意思是,这是栋老
房子,其旧涂料中含有铅的成分,你要保证没有七岁以下的儿童随同你居住在此。
作为居住顾问,我特别讨厌签这份合同,因为每次签到这,学生就显得非常困惑,要问这问
那。但是作为一个普通居民,我又觉得,有一个什么文件,把我周围环境中所隐藏的健康风
险说清楚,这事想起来叫人安心。
长期在美国生活的人都会发现,美国是个充满了各种繁文缛节的社会。以至于有人说,美国
虽然号称是“全世界最自由的国家”,其实是个“毫无自由的国家”。比如说吧,在美国父母不
能随便打孩子,在大街上拿着一个打开的酒瓶是违法的,老板面试员工时不能问人家的年龄、
党派、教派、有没有肝炎、残疾,在办公室不能随便在女同事面前说黄段子……总之,到处
是地雷,一不小心就踩上一个。
一方面,美国到处都是脱衣舞俱乐部,另一方面,在办公室说个黄段子都可能被起诉,这里
面有矛盾吗?其实没有。去脱衣舞俱乐部是一个人的自由选择,但是在办公室听到黄段子,
不是一个人的自由选择,当一个人的“自由”可能伤害他人的“自由”时,他就必须争得对方的
同意,而且是“信息充分前提下的同意”(informedconsent)。自由的真谛,恰恰在于这
种“同意精神”,而不是为所欲为。试想如果一个人开车想怎么闯红灯就怎么闯红灯,喜欢哪
个美女直接就给可以把她拽到家里去,他倒是自由了,但代价却是别人的不自由。所以,自
由的悖论恰恰在于,自由的保障,来自于对自由的限制。
也就是说,美国那些碍手碍脚的繁文缛节,恰恰是这个国家之所以自由的前提。在某种意义
上,越多的繁文缛节下面,保障了越多的自由。成熟的自由制度里,权利和责任总是具有对
称性。最近北美的宠物粮事件,也反映了自由市场制度下的企业有多么“不自由”。
07 年 3 月 16 号,“菜单食品”公司发布了一个回收令:收回它在宠物粮市场上的6000 万
罐猫狗粮,原因是已经确认有16只猫狗死于它所生产的一种宠物粮(实际死亡数量可能上
千只,但是难以确证)。该宠物粮食的一种原料是从中国某公司进口的麦麸,而这些麦麸中
含有一种会导致动物肾衰竭的元素。“菜单食品”总部在加拿大,但是美国是其主要销售对象。
这事越闹越大,最后有一百个多个品牌的动物食物被“回收”。美国 FDA(食品药品管理局)
积极参与调查检查,连参议院都于 5 月 2号通过议案,要求对动物食品的生产程序和标签
内容做出更严格的规定。中国政府也迫于压力,逮捕了相关责任人。
有人可能会说:多大个事啊?不就是阿猫阿狗吗?但是,对我来说,生活在一个阿猫阿狗的
生命都受到尊重的社会里,我觉得安全。
其实,这个动物食品回收令虽然媒体曝光率很高,它只是每年无数公司产品“回收令”中的一
个而已。在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的网站上,就玩具这一项,我就读到了72种玩具的

“回收令”,且大多是玩具商自发发出的“回收令”。有些玩具的“危险”,简直可以说是“吹毛
求疵”。比如一种玩具手机,回收理由是这样的:“手机盖上的金属别针可能脱落,如果儿童
吞咽,有窒息的危险”。虽然该金属别针并没有造成任何儿童受伤,但是该厂商收到了 54
起别针脱落的报告,于是,30万个同型号的玩具手机立刻从市场上收回。
同样,在FDA网站上,光今年 5月的前10天,就发布了十多个食品的回收令和警告令,
比如,一个关于冰淇淋的回收令中说:由于该产品中含有花生,而商品标签中没有说明这一
点,那些对花生敏感的人食用该冰淇淋后可能会产生严重后果,所以该厂的该型号冰淇淋一
律收回。
在类似的回收令中我们看到,这些企业是多么“有责任心”,当然,这跟良知没什么关系,就
是怕被起诉而已,因为法律不仅仅保护企业追逐利润的自由,也保护消费者不受侵害的自由。
对于消费者来说,法律对企业越“吹毛求疵”,我们就越高枕无忧。美国过去30年里由产品
安全引起的伤亡率下降了30%,这与政府对企业的严加管制密不可分。
许多知识分子热爱批评“美式自由主义”,说“美式自由主义”中的“市场放任主义”是万恶之源。
说实话,我不清楚他们指的“美式自由主义”是什么。在我看来,把“美式自由主义”理解成“资
本家可以为所欲为”的放任自由主义是误解。我不喜欢飘浮在概念之上讨论问题,而关注现
实的经验,而现实的经验告诉我:在改革开放前的中国,或者今天的朝鲜,也就是没有被“美
式自由主义”污染的纯社会主义国家里,似乎没有听说企业为产品标签里没有说明花生成分
而发出紧急回收令,但是在“美式自由主义”的腹地美国,16只猫狗的死可以让6000万盒
宠物粮的利润化为灰烬。当然,今天的中国似乎也没有听说法律对企业如此严加防范,这受
的是哪门子“自由主义”影响我不知道,我只知道,在法治国家里,真正的自由源于对自由的
约束。权利和责任,是自由这枚金币的两面。

人物篇
人民公敌在裸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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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据说女性中的民主党支持者比例比男性要高,知识分子中民主党选民比例比非知识
分子高,大城市居民中的民主党选民比例比小城镇和农村要高,所以有人说,一个最典型的
民主党人的形象,应该是“一个大城市里的女知识分子”。
安库尔特(Ann Coulter)就是一个“大城市里的女知识分子”。然而,她不是民主党人。
事实上,她对民主党――确切地说,对一切左翼的、自由派的、政治正确的势力――恨之入
骨。
就是靠着这股仇恨,她在过去八年的时间里,一口气写了五本攻击“自由派”的书,数百篇专
栏文章,并且在2005年8月冲上了《时代》周刊的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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