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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

_35 黑格尔 (德)
2.归纳推论
1.全称推论是在第一式“个别一特殊一普遍”这个格式之下归纳推论则
在第二式“普遍一个别一特殊”这个格式之下,因为它又以个别为中项;不
是抽象的个别,而是作为完全的、即和它的对立的规定——普遍——齐建立
起来的个别。——端是任何一个为一切这些个别东西所共同的宾词;这个宾
词对它们的关系构成直接的前提,这些前提之一应该是以前的推论中的结
论。——另一端可以是直接的类,像它在前一推论的中项里或全称判断的主
词里所呈现的那样,并且那个类就穷尽于中项的全部个别的东西或属之中。
因此,推论便具有这种形态:
个别
个别
普遍— —特殊
个别
个别
以至无限。
2.形式推论的第二式“普遍一个别一特殊”之所以与上述格式不符合,
因为在个别构成中项的那一个前提中,个别并不进行蕴含或曾是宾词。这个
缺点在归纳中去掉了;这里中项是:一切个别的东西;“普遍=个别”这样的
命题,包含着分裂为端、即主词那样的客观普遍的东西或说类,这命题所具
有的宾词,与主词至少范围相等,从而就外在反思看来,是同一的。狮,象
等等构成四足兽类;因为同一个内容一方面在个别中、另一方面在普遍中建
立,所以区别便仅仅是无差别的形式规定,——这个无差别性是形式推论在
反思推论中建立的结果,而在这里则是由范围的相等建立的。
因此,归纳不是单纯知觉或偶然实有的推论,像与这种推论相应的第二
式那样,而是经验的推论,——即个别的东西在主观上统括为类,而因为类
在一切个别的东西中都遇得到,类又与一个普遍规定性相结合那样的推论。
它也有客观的意义,即:直接的类通过个别的总体把自身规定为一个普遍的
特性,在一个普遍的关系或标志中有其实有。——不过这种推论的客观意义,
和其他推论的客观意义一样,才只是它们的内在概念,在这里还浚有建立起
来。
3.归纳在本质上毕竟还是一种主观的推论。各中项是在直接性中的个别
的东西;个别山全体而统括为类,这种统括是外在的反思。由于个别的东西
长在的直接性和由此而流露的外在性之故,普遍性只是完全性或不过仍然是
一个课题。——因此在普遍性中重又显出坏的无限进展;个别性应当建立为
与普遍性同一,但当个别的东西同样义建立为直接的东西时,那种统一①就仍
然只是一个永久的“应当”;它是一个等同的统一;统一中的各项应该同一,
同时又不应该同一。只有甲、乙、丙、丁、戊等等以至无限,才构成类并提
供完全的经验。归纳的结论在这种情况下。仍然是成问题的(或然的)。
但当归纳表达了这样一点,即:知觉为了变成经验,应当无限继续时,
归纳就是以类和它的目在自为的规定性相结合为前提。归纳因此真正是以它
的不如说是一个直接物那样的结论为前提,正像全称推论以把结论当作它的
前提之一为前提那样。——①一种依靠归纳的经验,尽管承认知觉不完全,也
被假定为有效;但也不过假定:在那种经验自在自为地是真的情况下,便不
能发生任何与那种经验相反的事例。因此,推论通过归纳,固然是根据一种
直接性,但不是它所应该根据的直接性,即个别性的有的直接性,而是根据
自在自为之有的直接性,即普遍的直接性。——归纳的基本规定即必须是推
论;假如个别披认为是中项的本质的规定,而普遍仅仅是其外在的规定,那
么,中项就分散为两个不相连结的部分,当前也就会没有什么推论,这种外
在性到底属于两端。个别只有作为直接与普遍同一,才能够是中项;这样一
个普通性毕竟是客观的普遍性,即类。——这一点也可以这样来看:个别性
是归纳的中项的基础,普遍性对于个别性规定是外在的,但却是本质的;这
样一个外在的东西同样又是自己的反面,即内在的东西。——归纳推论的真
理因此是这样一种推论,它以一个个别性为中项,这个中项又自在地直接是
普遍性,——即类比推论。
① “统一”即指前面所说个别与普遍的同一。——译者
① 参看第 191 页。
3.类比推论
1.这种推论以直接推论的第三式——“个别- 普遍- 特殊”
——为其抽象的格式。但它的中项不再是任何一种个别的质,而是一种
普通性,这种普遍性是一具体物的自身反思,从而是其本性:——反之,因
为它是作为一具体物的普逼性那样的普通性,它本身就同时是这个具体物。
——所以这里一个个别的东西是中项,但要按照其普遍的本性才是;再者,
另一个别的东西是一端,它与前一个别的东西具有相同的普遍的本性。
例如:
大地有居民,
月亮是一大地;
所以月亮有居民。
2.两个个别的东西在普遍的东西中合而为一,并且按照这个普遍的东
西,一个个别的东面变成另一个别东西的宾词;假如两者在普遍的东西中的
同一被认为是一种单纯的类似,那么,这一普遍的东西愈是一种单纯的质,
或者如质在主观上被认为的那样,是这种或那种标志,类比也就愈是肤浅。
一个知性或理性形式由于降低到单纯表象领域里而至于这样肤浅,但这一类
的肤浅决不应该引进到逻辑里去。——把这种推论的大前提表述成这样,也
是不适宜的,即它应该说是:什么东西在某些标志上与一个客体相似,它就
在其他标志上也与这个客体相似。推论形式以这样的方式便表现为一个内容
的形态,并且这个经验的、真正该这样称呼的内容一起都移置在小前提之内
了。譬如第一种推论的整个形式可以表述为它的大前提:什么东西被蕴含在
一个第三者所附属的另一东西之下,这第三者也就附属于这一东西;而现
在??如此等等。但在推论本身那里,关键不在经验内容和把它自己特有的
形式造成一个大前提的内容,所以是否也在那里采用任何其他内容是无所谓
的。但在这种情况下,类比推论那里问题并不在于那个除推论的特殊形式风
外什么也不包含的内容,所以就第一种推论说,问题也同样不在那里,即不
在于那使推论成为推论的东西。——问题所在,始终是推论形式,现在推论
可风用这种形式本身或别的什么东西作它的经验的内容。这样,类比推论便
是一种特殊的形式;不愿把类比推论看成这样的特殊形式的,是一种完全空
洞的理由,说:因为它的形式可以被造成是一个大前提的内容或材料,但材
料又与逻辑的东西不相于。——在类比推论那里,或许也在归纳推论那里,
可风错误地引导到上述思想的东西,是:在这些推论中,中项以及两端都比
单纯形式推论中,有更进一步的规定,从而形式也必定好像是内客规定,因
为它不再是单纯和抽象的了。但形式是这样把自己规定为内容的,这第一是
形式的东西的必然进展,从而在本质上涉及推论的本性;但第二,这样一个
内容规定因此不能看作是象其他经验内容那样的内容规定,也不能加以抽
象。
假如类比推论的形式以它的大前提的表过来看,即:“假如两个对象在
一个或几个特性中也都一致,那么,一对象所具有的一个其他的特性也属于
另一对象”,‘于是这种推论就似乎可以包含四个规定,即四项或四名词;
——这一情况为使类比成为一个形式推论的形式,带来了困难。——这里有
两个个别的东西,第三是一个直接被认为是共同的特性,第四是一个个别的
东西直接具有的另一特性,而另一个别的东西则是通过推论才获得它。——
这一点因此牵涉到如以前所看到的那样,在类比推论里,中项被建立为个别,
但又直接建立为这一个别的真的普遍。——在归纳中,在两端以外的中项是
无法规定数量的个别物,因此,在这种推论中,会数出无穷数量的项来。—
—在全称推论中,普遍在中项那里才不过是作为全称的外在的形式规定,在
类比推论中却正相反,中项是作为本质的普遍。在前面的例子里,“大地”
这个中项被当作是一个具体物,按照它的真理说,它既是普遍的本性或类,
叉同样是一个别的东西。
就这一方面看来,四项并不使类比成为一个不完全的推论。但就另一方
面看来,推论却又由于四项而不完全,因为这一主词尽管与另一主词具有相
同的普遍本性,至于适合一主词的规定性,是否借这一主词的本性或借它的
特殊性,也将会推论到另一主词上去,例如地球是作为一般天体,或是作为
这个特殊夭体而有居民,那却是不定的。——在个别与普遍在椎论中项里直
接联合的情况下,类比就还是一种反思推论。由于这种直接性之故,还呈现
着反思统一的外在性;个别的东西仅仅自在地是类,它没有在这种否定性中
建立起来,即它的规定性由于这种否定性就会成为类自己特有的规定性。适
合于中项的个别的东西那个宾词,并不因此也已经是另一个别东西的宾词,
尽管两个个别的东西都属于同一个类。
3.“个别一特殊”(月亮有居民)是结论;但一个前提(大地有居民)
也正是这样一个“个别一特殊”;在“个别一特殊”应该是一个结论的情况
下,那么,其中便含有那个前提也是这样一个结论的要求。这个推论因此自
身就是它对它所包含的直接性的要求,或者说,它风它的结论为前提。一个
实有推论以其他的实有推论为它的前提;在方才考察过的推论中,前提已经
进入它们之内,因为它们是反思推论。所以当类比推论是它的中介对其带来
的直接性的要求时,它所要求的,就是扬弃个别性这一环节。这样,对于中
项说来,留 下来的就是清除了直接性的客观的普遍的东西,即类。——类在
类比推论中曾经是中项的环节,仅仅作为直接的前提;当推论本身耍求扬弃
前提的直接性时,个别性的否定,从而普遍的东西就不再是直接的,而是建
立的了。——反思推论才包含直接性第一次否定,现在第二次来了,从而外
在的反思普遍性被规定为自在自为的普遍性。——从肯定方面看,结论就表
明了自身与前提同一,中介和它的前提一齐消融,从而有了一个反思普遍性
的同一,普遍性由于这个同一变成了较高的普遍性。
假如我们观察一下反思推论的过程,那么,中介一般就是两端的形式规
定建立起来的或具体的统一;反思就在于一个规定在另一规定中的建立;所
以进行中介的东西是全体。但个别却表明自身全体的本质的根据,普遍也仅
仅是个别中的外在规定,是完全性。但普遍性对于个别的东西是本质的,即
个别的东西是进行结合的中项,因此这个别的东西必须看作是自在地有的普
遍的东西。但个别的东西与中项并不是以这样单纯肯定的方式联合起来,而
是在中项中扬弃了,并且是否定的环节;这样,普遍的东西,这个自在自为
地有的东西,就是建立起来的类,而作为直接物那样的个别东西则终究是类
的外在性,或者说,它是端。——反思推论一般看来,是在“特殊-个别-普
遍”格式之下的,其中个别的东西本身还是中项的本质规定;但当它的直接
性扬弃了自身,中项又把自身规定为自在自为地有的普遍性时,那么,推论
便进到“个别-普遍-特殊”这一格式之下,反思推论也就过渡为必然推论了。
丙、必然推论
进行中介的东西现在规定自身1)作为单纯的、规定的普遍性,像特殊
性在实有推论中那样;但2)作为客观的普通性,即它包含有区别的两端的
全部规定性,像反思推论的全称那样,是一个充实的、但又单纯的普遍性,
是事情的普遍本性,即类。
这种推论是富于内容的,因为实有推论的抽象中项把自己建立为规定了
的区别,像它作为反恩推论的中项那样,但这区别重又把自身反思为单纯的
同一。——所以这种推论是必然推论,因为它的中项不是什么别的直接内容,
而是两端的规定性的自身反思。两端在中项里有它们的内在同一性,这个同
一性的内容规定就是两端的形式规定。——这样一来,各项借以相区别的那
个东西就作为外在的、非本质的形式,各项也作为一个必然的实有的环节。
这种推论最初是直接的,并且在以下的情况又是形式的推论,即:各项
的关联是本质的本性,是作为内容,这个内容仅仅以相差异的形式而在相区
别的各项之中,各端自身则仅仅作为一个非本质的长在。——这种推论的实
在化,把推论规定成这样:中项首先是总体,两端也同样被建立为这种总体;
关系最初仅仅是实体性的内容,关系的必然性是建立起来的形式的一种关
系。
1.直言推论
1.直言推论以直言判断为它的一个或两个前提。——这里,推论的中项
即客观普遍性这一更确定的意义是与这种推论连系着 的,也与判断连系着
的。肤浅地看来,直言推论也不过是一单纯的附属推论而已。
直言推论就其富于内含的意义看来,是最初的必然推论,其中一个主词
通过其实体而与一个宾词连结在一起。但提高到概念领域中的实体,就是普
遍的东西,这样建立成为自在自为的,即:实体不是像在它的特殊情况中那
佯以偶然为形式,而是以概念规定为形式,为它的“有”的方式。它的区别
因此是推论的两端,并且确定是普遍和个别。普遍与更详细地被规定了的中
项,即类相比,是抽象的普遍性或普遍的规定性——即实体的偶性总括为单
纯的规定性,但这规定性又是实体的本质的区别,即属差。——但个别却是
现实的东西,自在地是类和规定性的具体统一,但在这里的直接推论中却还
是直接的个别,是被总括为自为之有的长在形式那样的偶性。——这一端对
中介的关系构成一个直言判断;但当另一端按照上述规定,也表现了类的属
差或它的规定原则时,那么,这另一前提也是直言的。
2.这种推论作为第一种亦即直接的必然推论,最初是在第一种形式推论
“个别-特殊-普遍”的格式之下的。——但因为中项是个别的东西的本质本
性,不是它的任何一种规定性或特性,普遍这一端也同样不是任何一个抽象
的普遍的东西,或又只是一种个别的质,而是普遍规定性,类的区别的独特
的东西(属的东西);所以主词仅仅通过任何一个中词而与任何一种质结合
在一起那种偶然性便消失了。——因此,当两端对中项的关系不像在实有推
论中那样具有外在直接性时,证明的要求也不是以在实有推论里有过样引到
无限进展的那种意义而出现了。
这种推论也不像一个反思推论那样,把它的结论事先建立为它的前提。
各项按照实体的内容,处于相互同一的、作为自在自为之有的关系之中;当
前呈现着一个贯穿三项的本质,在这本质里,个别、特殊、普遍诸规定都只
是形式的环节。
咽此,直雪推论在这种情况下下再是主观的;在那种同一中,客观性开
始了;中项是两端的富于内容的同一,两端依照其独立性而被包含在中项之
内,因为它们的独立性是那个实体的普遍性,是类。推论的主观的东西就在
于两端对概念或中项的漠不相关的长在。
3.但在这种推论里也还有这样主观的东西,即那个同一还是作为实体的
同一或说作为内容,还不是同时作为形式的同一。因此,概念的同一还是内
在的纽带,亦即作为关系还是必然;中项的普遍性是其两端的坚实的、肯定
的同一,并不又作为它们的否定性。
这种推论的直接性还没有建立为直接性自在地所是的东西,这个直接性
呈现为如下的样子。推论的真正直接的东西是个别。这一个别的东西是蕴含
在它的作为中项的那个类之内的;但在那个类之内还有其他许多数目不定的
个别东西;因此只有这一个别的东西被安置在那个类之中作为蕴含在那里,
就是偶然的。——但这偶然又不单纯属于外在的反思,这种反思通过与其他
个别东西的比较,找出这一安置在推论中的个别东西是偶然的;不如说,因
为这一个别东西本身与作为它的客观普遍性那个中项相关,它就被建立为偶
然的,为主观的现实。另一方面,当主词是一直接的个别东西时,它就包含
着那些并不被包含在中项内、即普遍本性内的规定;从而它也有了一个对中
项漠不相关并且自为地规定的存在,具有特别的内容。因此,另一项也有与
前一项漠不相关的直接性和相差异的存在。——在中项与这另一项之间也有
同样的关系,因为这另一项同样有直接性规定,对它的中项说来,也就是一
个偶然的“有”的规定。
在这里直言推论中所建立的东西,一方面是两端对中项在这样的关系之
中,即它们自在地具有客观普遍性或独立的本性,并且同时又作为直接物,
即彼此漠不相关的现实。但另一方面,它们又同样是偶然的,或者说它们的
直接性被规定为在它们的同一中扬弃了。但这种同一性由于现实的独立和总
体之故,只是形式的、内在的同一;于是必然推论把自身规定为假言推论。
2.假言推论
1.假言判断只包含必然关系,没有相关者的直接性。假如有甲,那么,
就有乙;或者说,甲的有也就同样是一个他物乙的有;这里还既没有说甲是
什么,又没有说乙是什么。
假言推论添上了这种“有”的直接性:
假如有甲,那么,就有乙,
现在有甲
所以有乙。
小前提自身说出了甲的直接的有。
但添加到判断上去的,并不单纯是这一点。推论所包含的主词和宾词的
关系,不是作为抽象的系词,而是作为充实的、进行中升的统一。甲的有因
此不是要作为单纯直接性,而是从本质上、要作为推论的中项。这一点须要
仔细考察。
2.假言判断的关系最初在各存在的外在差异或显现的“有”的漠不相关
那里,是必然或内在的、实体的同一,——一个同一的内容,它内在地是基
础。判断的两端因此不是作为一个直接的有、而是保持在必然中的有,所以
又同样是扬弃了的、或说仅仅是显现的有。它们彼此的关系又作为判断的两
端,即作为普遍和个别;一个因此作为条件的总体那样的内容,另一个则作
为现实。不过究竟哪一边用作普遍,哪一边用作个别,那倒是无关宏旨的。
即,当条件还是一种现实的内在、抽象的东西时,它们便是普遍的东西,并
且由于它们统括为一个别,它们就进入了现实。反过来说,条件是一个别化
的、分散的现象,它要在现实中才会获得统一和意义以及一个普遍有效的实
有。
这里两端之间较密切的对比,曾披假定为条件和有条件者的对比,不过
也可以认为是原因和结果、根据和论断等,在这里那是无所谓的;但由于条
件在本质上作为一个漠不相关的存在,而根据和原因则与此相反,是通过本
身相互过渡的,所以条件的对比就与呈现在假言判断和推论中的对比更密切
地符合;因为结果、论断等同样是原因、根据等的条件,亦如原因、根据等
是结果、论断等的条件,——所以当条件把那些对比的两端形成概念时,条
件也是一更普遍的规定。
甲现在是进行中介的有,在这种情况下,它第一是一个直接的有,一个
漠不相关的现实,但在这种情况下,它第二又同样作为一个自在地偶然的。
自身扬弃的有。什么把这些条件移植为新形态的现实(它们就是这个现实的
条件)呢,那就是:它们不是像抽象直接物那样的有,而是在其概念中的有,
首先是空;但因为概念不再是过渡,更明确他说,它们就是个别性,即自身
相关的否定的统一。——条件是零散的、期待并要求使用的材料;这种否定
性是进行中介的东西,是概念的自山统一。它把自身规定为活动,因为这个
中项是客观普遍性或同一内容的总体和漠不相关的直接性的矛盾。——因
此,这个中项不再单纯是内在的,而是“有”的必然;客观普遍性包含自身
关系作为单纯直接性,作为有;——在直言推论中,这个环节首先是两端的
规定;但它与中项的客观普遍性对立,把自身规定为偶然,从而作为一个只
是建立起来的,也是扬弃了的东西,它就是返回为概念或作为统一那样的中
项的东西;中项本身现在其客观性中也是有。
“所以有乙”这个结论也表达了同样的矛盾,即:乙是一直接有的东西,
但同样又通过一个他物,或说有了中介。就其形式说,结论和中项是同一个
概念,仅仅作为必然的东西和必然相区别,——即以极其肤浅的个别形式与
普遍相对立。甲和乙的绝对内容是同一个内容;当表象死抓住实有的不同形
态的现象,并把实有的必然性和必然的东西区别开时,甲和乙对于表象说来,
就只是同一个基础的两个不同的名称;但是,当必然性要离开乙时,乙也就
不成其为必然的东西了。因此,这里呈现着进行中介和有了中介的东西的同
一。
3.假言推论首先通过形式或否定的统一来表现作为关联那样的必然关
系,正像直言推论通过肯定的统一来表现坚实的内容,即客观普遍性那样。
但必然性消融为必然的东西;把成为条件的现实移植为有条件的现实那种形
式活动,自在地是统一;在这统一中,以前得自由成为漠不相关的实有的那
些对立的规定性扬弃了,甲和乙的区别只是空洞的名称。这统一因此是自身
反思的统一,——亦即一个同一的内容;并且这不仅仅是自在的,也是由这
个推论建立的,因为甲的有也不是它自己的,而是乙的有,反过来说并且一
般他说,这个的有就是那个的有,并且在推论中的直接的有或漠不相关的规
定性必定是作为。一个有中介的规定性,——所以外在性便扬弃了自身,而
它的进人自身的统一便建立了。
推论的中介由此便规定内身为个别性、直接性和自身相关的否定性,或
作为有区别的、并从这区别把自身传在一起的同一,——作为绝对的形式,
并正因此而作为客观普遍性,与肉身同一的“有”的内容。推论在这种规定
中就是选吉推论。
3.选言推论
像假言推论一般都在第二式“普遍一个别一特殊”的格式之下那样,选
言推论也在形式推论第三式“个别一普遍一特殊”的格式之下。但中项却是
用形式充实了的普遍性;它规定内身为总体,为发展了的客观普遍性。中项
因此既是普遍,又是特殊和个别。作为中项,它第一是类的实体的同一,但
第二又作为这佯一个中项,它容纳特殊,但又作为与它相等,所以便作为包
含其令部特殊化那样的普遍的领域,一即分散为各属那样的类;甲,它既是
乙,又是丙、又是丁。们特殊化作为区分,又同样是乙、丙、丁的非此即彼,
是各规定的否定的统一,即相互的排除。——这种排除现在又不仅是一个相
互的排除,规定也不单纯是一个相对的规定,而在本质上也同样是自身相关
的规定;特殊的东西,作为个别,就排斥其他阶个别。
甲或是乙、或丙、或丁,
但甲是乙;
所以甲不是丙,也不是丁。
也可以说:
甲或是乙、或丙、或丁,
但甲不是丙,也不是丁;
所以它是乙。
甲不仅在两个前提中,而且在结论中也是主词,在第一前提中,它是普
遍的,并且在它的宾词中是特别化为其“属”的总体那个普遍领域;在第二
前提中,它作为被规定的东西,或说作一个属;在结论中,它建立为排除性
的、个别的规定性。——或者山可以说,它在小前提中已经建立为排除性的
个别,并且在结论中肯定地建立为它所是的东西,即被规定的东西。
在这里显现为有中介的东西的,就是甲的普遍性连同个别性。阻进行中
介的,是这个甲,它是它的特殊化的普遍领域和一个作为个别那样被规定的
东西。那个是假言推理的真理的东西,即进行中介的和何中介的东西的统一,
它因此就在选言推论中建立了,这一推论由于这一理由又可不是什么推论
了。中项在这一推论中建立为概念的总体,即它本身包含着在其完全规定性
中的两端。两端在与这个中项的区别中,仅仅作为一个建立起来之有,再没
有与中项对立的什么特别规定性属于这建立起来之有了。假如还要以对假言
推论更明确的观点来考察这一点,那么,在这种推论中就曾经呈现一个实体
的同一作为必然的内在纽带,和一个与它相区别的否定的统——即把一个实
有移植为另一实有的活动或形式。选宫推论总之是在普遍性规定之中,它的
中项是那个作为类和作为完全被规定的东西的甲;通过这种统一,以前是内
在的那个内容也建立了,反过来说,建立起来之有或形式,不是与一个漠不
相关的实有对立的外任的否定的统一,而是与那个坚实的内容同一。概念的
整个形式规定是在其规定的区别中,同时也在概念的单纯同。中建立起来的。
因此,现在推论的形式主义,从而推论和一般概念的主观性就扬弃了。
这个形式的或主观的东西曾经在于:两端的进行中介的东西即作为抽象规定
的概念,这种规定是两端的统一,并从而与它们相差异。反之,在推论的完
成中,进行中介和有中介的东西的区别却消逝了,其中客观普逼性也同样建
立为形式规定的总体。那个有了中介的东西,本身就是其进行中介的东西的
本质环节,而每一环节又作为有了中介的东西总体。
推论的各式把概念的每一规定性个别地表示为中项,这中项同时又是作
为“应当”那样的概念,要求进行中介的东西是它的总体。但各类推论表示
出中项的充实或具体化阶段。在形式的推论中,中项只是由于一切规定牲,
但每一规定性都个别地,经历了中介的功能,才建立为总体。在反思椎论中,
中项是作为外在地统括两端规定那样的统一。在必然推论中,中项规定囱身
为统一,这统一既是发展了的和总体的,又是单纯的;而推论又曾经在于中
项对其两端的区别,因此推论的形式便自己扬弃了。
因此,一般的概念便实在化了;更明确他说,概念获得了是客观性那样
的实在。以前的实在曾经是:概念作为自身否定的统一而分裂自身,并且作
为判断而建立其规定为被规定的和漠不相关的区别,并且在推论中自身和这
些规定对立起来了。当概念这样还是它的这种外在性的内在东西时,这种外
在性通过各推论的过程就和内在的统一得到均衡了;相差异的规定在中介里
最初只是在一个第三者中合而为一,它们由于中介便回转到这种统一,外在
性 因此便在本身里表现概念,概念在这里也同样不再作为内在的统一而与外
在性相区别了。
但是,曾被看作是实在的那种概念规定,反过来也同样是一个建立起来
之有。因为不仅在这一结果中,概念内在和外在的同一性表现为概念的真理,
而且在判断中,概念的环节也已经在其彼此漠不相关之中,仍然是其意义唯
在于关系那样的规定。推论是中介,完全的概念是在它的建立起来之有,在
这个中介中,没有什么是自在自为的,而是每一个都借另一个而有了中介,
概念的运动就是这种中介的扬弃。结果因此是一个通过扬弃中介而出现的直
接性,是一个同样与中介同一的有,是从它的他有并以它的他有来恢复自身
那样的概念。这个有因此是一个事情,这事情是自在自为的——即客观性。
24-16------------------------------
逻辑学(下卷)[德]黑格尔著 杨一之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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