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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视野中的中国大战略:大国策

_11 高全喜(现代)
公民社会的特点
从一般理论上看,公民社会通常具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非官方性,以民间的形式出现,不代表政府和国家的立场;二是非营利性,将提供公益和公共服务作为主要目标,不把获取利润当作生存的目的;三是相对独立性,拥有自己的组织管理机制;四是自愿性,参与成员没有压力和强迫感。因为中国公民社会的产生和发展具有自身的特殊社会环境,因而与西方公民社会相比,中国的公民社会也会表现出不同的特征。俞可平教授作为中国最早从事公民社会理论研究并取得丰硕成果的学者之一,对中国公民社会进行了比较权威的总结:一是中国的公民社会是一种典型的政府主导型的公民社会,具有明显的官民双重性,它对政府的依赖程度高于西方,而自主性则低于西方社会;二是中国的公民社会还处于形成和变化发展过程之中,具有某种过渡性;三是发展很不平衡,不同的组织之间在社会政治经济影响和地位方面差距较大;四是极不规范。然而,在学术界,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都有一些学者试图用一种普世的标准或西方的标准来评判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而不考虑不同国家的具体特点,彼此之间就难免产生理解上的差异,甚至会出现您所说的情况:把西方语境中形成的公民社会观援引到中国,可能出现根本不适用的情况。特别是当这种评判只是停留在抽象和宏观层面、而不是立足于具体事实或现实状况时,更是如此。其实,中国和西方公民社会的内涵及其发展的前提、条件应该有所不同,就像世界上任何其他事物一样,既有普遍性,也有其特殊性,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
在西方,公民社会可以看成是“社会的眼睛”——对国家进行监督,实际上也确实发挥了监督作用。公民社会是一个积极的社会,意味着社会的共同责任、对社会的责任心和社会团结。此外,它又指涉一个与国家和社会都有所不同的领域。公民社会也不是一个代表统一的、同种现象的概念。公民社会的各种因素更多地体现了不同的社会和政治利益。但是我认为,公民社会的基础、标准和原则对所有社会都有意义,即它们有助于社会和政治的稳定。西方的公民社会大多等同于自治和独立于国家。在我看来,独立于国家远远不可能是公民社会的唯一标准。为了实现共同的发展目标,比如中国的“四个现代化”或者“和谐社会”,国家和公民社会组织之间的共同合作、协调可能是绝对必要的。在此,我再以协会和社团为例来具体解释公民社会的概念。
协会、社会团体或者非政府组织代表了公民社会的核心要素。职业团体或者其他社会团体的利益主要通过建立专门利益协会表现出来。这些协会既与其他社会力量、也与国家(政府)进行协商,并因此有利于社会冲突和矛盾的解决。这也适用于当前的中国。利益协会(比如职业协会、企业协会或者非政府组织)在与国家或者党派协商的过程中提出其成员的意见和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的任务是把所有的利益和问题都置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协商网络,以便为社会政治采取行动,寻找适当的解决方法。长期的实地考察使我发现,目前中国农村居民与当地政府之间的矛盾特别大。一个主要的原因是,农村居民目前还没有形成能够真正代表其自身利益的组织或渠道来表达自身的利益,并疏导冲突。在不存在社会利益组织的地方,团体的愿望和要求也就不能得到表达,其结果是矛盾和冲突以其他的形式——突发的不满、犯罪或者破坏性行为——表现出来。为了缓和社会矛盾,有必要允许利益协会存在。从长远来看,利益组织和协会的存在是社会*的一个重要表现,也是必然的现象。与其消极地控制社会利益组织和协会的产生与发展,不如积极主动地引导其发展方向,使它们为政府服务。
民主篇 中国公民社会:现在与未来(4)
相应地,协会的建立也是新团体和团体利益存在的表现,到目前为止,国家在其制度结构中还没能介入或者说通过这个结构延伸到这些团体及其利益上。在所有社会中,政府都试图将这些团体及其利益统一起来,以保证一种“和谐”的发展。在西方国家,这种统一被称为“社团主义”。西方社会中的“社团主义”概念涉及到自治的社会协会参与国家政治。而在中国,更多地是谈论“包含”,谈论把现存的协会或者社团纳入社会政治讨论中,以便国家能控制这些组织,或者这些组织能按照国家的意愿行事,禁止那些独立于国家而行动的平行协会的产生。这种社团主义被称为国家社团主义。因此,目标导向的和谐——追求国家的发展目标和国家利益——就处于中心地位,显得特别重要。在东亚,这种社团结构——它在政治文化中已经有了历史的规模——在各自的发展进程中得以完成或者加强(日本、韩国、朝鲜、中国)。这种包含的程度随着改革的发展而增长,这意味着,政党之外的大量个人、社团和组织参与到协商和决策进程中的程度。在社会分化不断增加的条件下,例如社会分化随改革和开放政策产生,政治精英必须把外部的组织和力量纳入讨论和决策的进程中,以阻止片面的决策,或者防止政府与社会脱离。这种包含导致独立于党派的协会作用的增强,但不意味着直接的政治转变,它产生如下影响:政治光谱分化,与官方领域相对的社会领域空间扩大,政治的多样性增加,等等。这种包含在以国家和党派为一方、以社会组织为另一方之间发生相互作用。国家和党派所关心的是把这些组织纳入政治进程,以便提高社会内部的赞同度和支持度。这种纳入和统一的行为导致这些组织能够通过不同的联系结构和联系网络对政党和国家的政策产生影响。
中国和欧洲公民社会的历史背景与政治文化也存在差异。不仅在欧洲,中国也有社会自我组织的传统,这是公民社会进程发展的重要前提。由此我们可以想到帮会、行会、宗教秘密会社、同乡会、寺院社会、家庭氏族或者秘密社会等。从历史上看,这些组织在中国也是国家和社会之间的调解人。这种社团部分重新成立,并作为利益组织发挥了重要作用,它们能够在国家和社会之间进行调解。与西方相比,中国的社团自然更多地受国家的控制,而且这种传统也延伸到现在。正因为这样,中国的社会、协会和非政府组织在公民社会进程中的作用与欧洲明显不同。在评价中国和欧洲之间的差异时,必须考虑这种政治文化上的不同。
同时,即使在欧洲,这种公民社会也不简单地是资本主义、城市化、社会动员或者经济发展的产物。它首先依赖于国家:国家反对或者支持它,促进或者禁止它,等等,而且国家一直试图通过社团将它统一起来。从中国来看,通过依赖于国家的组织和社团能够发展出促进社会和政治发展的公民社会组织。其实,在谈论西方和中国公民社会的不同时,西方国家对公民社会的概念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比如自由主义首先考虑的是个体、公民权力和社会宽容,而社团主义者则把相对于个体的集体和社会放在优先的地位。个体对公共福利负有责任,民众的团结比公民权力更重要,同时公民对社会和公共福利也要承担责任。
民主篇 中国公民社会:现在与未来(5)
改革开放对中国公民社会的影响
公民社会最早兴起于欧洲,它的产生和发展需要具备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与西方一样,中国的公民社会也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公民社会进程的第一个前提是国家组织之外行动空间的产生以及社会力量的增长。改革开放是决定性的推动因素,改革导致了国家—社会的分离。自1979年以来,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国家组织从农村中退出,是社会力量增长的第一步。在“*”期间,国家控制能力的失败导致了20世纪70年代的经济危机,表现为农产品和日常必需品供给状况的恶化。首先在贫困地区,然后在全国,广大农民自发地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经营。当国家领导人认识到家庭经营刺激了产量的提高并进而较快地改善了城市供应状况时,它在全国范围内就作为“农业改革”的纲领建立起来。就中国改革开放的历程看,如下几个方面的变化对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一是社会分化。集体工作组织的解散表明,家庭经营不需要这么多劳动力。在农业领域,大量的劳动力处于闲置状态,不能进入国有企业就业,个体户即作为独立的商人或手工业者成为唯一的出路。估计有~2亿农村剩余劳动力找不到工作,他们进入个体领域和城市。农村手工业者、小商人和流动摊贩填补了服务业的空白,成为城市便宜的劳动力,同时成为形成和快速发展的私人经济领域的主体部分。该领域在20世纪80年代终于得到中国高层政治领导的承认,并成为市场经济结构的基础。目前,90%以上的企业和大约50%的就业者主要在这个经济领域,他们为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作出了重要的贡献。这种发展导致了企业家群体的产生,他们不仅具有经济自主性,而且在政治上不断要求进步。2002年底召开的党的十六大终于允许私人企业家入党。在这一过程中,农民和个体户发生了分化,快速的经济发展和与世界市场的紧密联系也促进了职业阶层的形成,由此产生了城市中产阶层群体。技术人员和学者在经济、社会和政治中的地位显著上升。
二是社会和地区差距增加。社会分化造成了改革中新的受损群体,也导致社会福利下降、地区差距增大和影子市场的复苏,测度收入不平等的吉尼系数已超过国际警戒线,达到5,城市和农村的贫困人口增加。同时,1999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声明对重视权利保护和权利意识的形成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国家—社会的复杂关系不是借助于单纯的政治路线,而是要求连续性和权利保障。由此,政治领导人致力于权利保护和社会关系的法律化。政府不再掩盖以往法律改革很少加强公民权利、而更多地扩大国家权力的事实。但是,在公开讨论基础上进行的法律改革形成了新的权利意识,导致更多权利冲突的解决。尽管自建独立的工会是非法的,但它促进了律师协会、公民利益集团和消费者利益保护组织的建立。
三是中国共产党从阶级代表的党转向全民代表的党。政府越来越不能控制经济和社会过程的分化,这个过程不断增加的复杂性导致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同时,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开始下降。党和国家越来越多地重视政治经济的框架条件和宏观环境的调控,其发展趋向是最小国家而不是控制一切的最大国家。新的社会团体和利益的形成要求相应的组织和协会,因为国家只能作为利益平衡的组织,党代表不同社会力量的利益,而不是只代表某一阶级的利益。“*”说明党从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的党转变为全民的党,但具体的利益代表由职业的、专业的和社会的协会或团体承担。这些组织的独立性是不确定的,党仍然是唯一领导,只是国家与社会之间协商谈判过程的范围大大扩展。
民主篇 中国公民社会:现在与未来(6)
改革导致了社会分化和社会、地区差距的增加,也促使传统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发生深刻变化。此外,中国的改革开放还催生出许多新的利益集团与组织,它们的存在同样是中国公民社会发育的重要因素。
社会利益组织是有组织的利益表达联盟,也实施部分社会团体的社会利益,被视为公民社会过程的重要因素。为了组织成员的利益,社会利益组织致力于利益表达及由此对社会和政治机构施加影响。尽管这一过程首先通过职业协会进行,但仍然应被理解为政治过程。广泛的多元利益的组织化是形成*竞争的重要基础。功能性组织如企业家和生产者协会、职业团体或者农协完全有能力表达利益,它们有利于思想和价值的多元化,并以这种方式促进了多元化思想的发展。
社会利益组织和协会不仅起着稳定的作用,而且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治理国家与不同社会集团之间的冲突。在西方国家,利益集团以公开、正式的身份对政治和公众施加影响。日本学者重富(Shigetomi)和大冢(Otsuka)指出,公民社会的组织扎根于裙带关系网路如家族和亲戚关系之中。在这样的文化背景下,如果国家组织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权利需要,那么协会和团体就会承担资源分配的任务。如果中国的利益集团能作为国家的压力集团,并实施其独立的利益,那么它或者不允许,或者被禁止。不是对国家施加压力,而是意见一致和协商,于是,在双方妥协的地方有可能产生利益集团可以活动的领域。中国的利益集团至今还不具备在西方理论文献中非常重要的自治性和阶级意识。由此,西方科学家得出结论,缺少相对于国家的独立性意味着中国不存在利益集团。
因此,在中国的语境中,利益集团的概念意味着有组织的协会,这些协会在政治决策过程中通过对政治决策者产生正式和非正式的作用带来社会利益,以这种方式影响政治结果。这种影响方式指讨论和协商过程,公共关系措施,社会关系的使用或培育,甚至非武力的对抗、*和行贿。在分化的社会,单靠政党不能提出和解决所有的政治、经济、技术和社会问题,其决策必须借助和依赖于代表参与目标和利益的团体。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党陷入利益集团的直接压力中。
如上所述,中国新的社会阶层的产生与活动引致新的社会团体的形成。新的团体利益导致功能性的职业协会或利益代表组织的形成。其发展的特殊性是,多数团体和协会首先在农村涌现出来。其根本原因在于,农民长达10年没有表达利益的组织渠道来疏导矛盾。凡是禁止社会利益组织的地方,就不能表达团体的需要和要求,其结果是矛盾与冲突以另一种方式爆发。
协会和团体组织的发起始于农村,表现为农村不仅存在大量的企业家联合会,而且也出现传统组织的复兴。在农村形成了独立或者半独立组织,如同乡会、家族和宗教协会(地下宗教)、秘密社、职业团体和自治的艺术团体等等。同样,在城市,具有相同利益的底层农民开始把传统的(和非官方的)组织和利益协会结合起来,从同乡会到丐帮甚至到类似于黑手党组织的犯罪团体,这些犯罪团体经营企业、收取保护费和道路费,部分地控制了较大的地区。一个关于北京流动摊贩的调查表明,这些人以同乡的方式组织。20世纪90年代,在北京某市场,70%的小商人来自浙江义乌,他们不仅控制了小商品的大部分批发渠道,而且组织了利益团体(同乡帮即同乡会)。这种同乡会大多集中在同一个居住地,并形成了相对封闭的流动团体。
民主篇 中国公民社会:现在与未来(7)
非正式的组织也渗透到社会领域。如私人小商人协会的形成,他们采取集体流动方式从一个市场进入到另一个市场,目的是逃避执法人员的刁难和敲诈。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农民的分化导致城市中各种基于地缘、血缘和业缘的协会自发地产生。这种以传统结构为纽带的自治组织表明,农民越来越需要以组织的方式组成独立的团体。因此,可以将小商人职业协会之类的非正式组织理解为自治利益团体的先驱。它们是自治的,国家很难控制它们;它们也是非法的,仅靠其自身不能对国家施加直接影响。国家越来越迫于这样的压力:允许这种利益团体存在,对其进行有效控制并制止其犯罪行为。否则,这种地下活动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自1980年以来,法律允许建立科学的、职业的、专业的、艺术的或者业余爱好的协会与联合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协会(即非政府组织)应该处于国家的控制之下,向“挂靠组织”注册登记。登记的条件是,官方机构(行政机关、国家或党组织,国有企业)对认可的协会提出形式上的建议,同时承担规定的保护责任。因为这些承担保护功能的组织也实施监督组织的职能,其领导对协会的过失行为负有责任,因此,如果涉及(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利益或者个人关系时,这些协会组织是有准备的。这些协会的目标、建立方式以及与国家组织的关系表明,国家(党)和团体之间存在相互交错的联系。协会通常努力吸纳知名的党政干部作为荣誉成员或者“顾问”,以求获得政治保护和社会承认。尽管具有独立的利益,但是它们不是压力集团,而是根据庇护原则解决问题和冲突的关系团体。但并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协会和联合会首先代表党和国家的利益。市场的扩展、政治解放和社会自治的不断增加,产生了允许自下而上自发形成的协会存在的社会压力。在一个不允许存在独立的政治或组织并行结构的社会,没有交错,利益代表和参与国家与利益集团之间的协商过程是不可能的。在目前状况下,中国市场社会需要这样的交错,只有这样,社会团体才能保持一定程度的政治参与,协会也可以通过挂靠的国家组织对政策施加影响。
根据民政部公布的有关资料,2003年已登记的协会有133340个,其中:职业和专业协会37638个、行业协会39149个、学会37968个、专业组织17284个、基金1268个、由港澳和海外成员构成的协会33个。该统计没有把地方协会和数百万农民的专业协会涵盖其中。县级以下的协会和组织通常也没有统计,因为它们不必要求注册。从功能上看,这些协会可以分为:经验交流或追求共同的爱好(学会和业余协会);追求共同的经济或社会利益(企业或行业协会,具有社会目标的协会或NGO组织);社会群体联盟,如企业家或个体户协会,官方的宗教协会等等;追求国家利益的对外组织或个人(如由官方建立的华侨协会、台湾人亲戚社或者友谊社);为了获得额外的财政资金或为了实行独立活动,如由国家机关建立的科技协会,等等。
根据领导的任命和资金来源,各种不同的组织主要包括:官方组织、半官方组织和民办组织三种。官方组织的领导必须得到党和国家机关的认可,由国家提供资金;半官方组织的领导来自组织内部,其资金来源于国家或者自筹;民办组织则是通过官方许可自下建立的,资金由自己解决。所有这些组织形式的运作都处于党和国家的监督之下,它们的目标和影响也由政府控制,不是独立的机构。但不能排除这些组织在党(国家)与其成员(像个体户协会、私人企业家、职业或行业协会)之间发挥中介桥梁作用,甚至拥有一定的行动空间。
民主篇 中国公民社会:现在与未来(8)
官方和私人领域的不断分化,使国家从部分社会领域大量退出,这就给予了协会较大的行动空间,也扩大了社会空间和自治范围,从而建立起针对国家行为的社会表达平衡机制。有学者认为,通过利益协会或团体渗透进国家和政党之中,并对它们产生影响和作用,由此实现社会政治转型进程,是非常必要的。协会体制被认为具有双重特征,一方面它与党和国家机构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甚至可以说是一种“体制上的寄生物”,也就是说,在利益和资金方面依附党和国家;另一方面,这些组织操纵和改变着接近党和国家的组织,通过这些组织能够渗透和控制政党或国家的公共机构。社会力量以这种方式渗透到党和国家中,所有社会组织通过党员的纵横交错最终形成了网络化和相互渗透的关系。公民社会定义无法解释这种双重特征,因为它立足于国家—社会的对抗,不可能揭示二者之间的错综复杂性。
中国非政府组织的类型、功能及其发展状况
非政府组织的政治参与可视为典型的公民社会因素。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导致作为西方公民社会中心因素的NGO概念的流行。尽管国际NGO会议转移到北京郊区怀柔县举行,但中国政府邀请了国际上著名的NGO组织出席。与日本1992年筹备UNCED会议类似,中国政府的反应是积极评价公民社会活动。此后,与党关系密切的群众组织如中国妇联被归入非政府组织之列,对NGO概念的理解在中国引起了激烈的讨论。
为了发展NGO和NPO,2000年在清华大学举行的一次国际性会议从政府的视角阐述了中国NGO的目标:NGO应该成为替代传统福利组织的公益组织。它应该像非营利组织规定的那样“提供非营利服务”,其资金来源于企业、社会组织、社会力量或私人的资助。它们主要服务于推动所谓的“社会力量”,其目的是在社会公益领域代替政府的活动,以此减少官僚机构的干预。对于NGO的负面描述是:许多NGO组织成为吸收离退休干部的场所,并且成为有组织申请国际资助的工具。例如,希望工程本来应该为贫困家庭的孩子支付学费,使它们有接受教育的可能,而2002年却发生了由“希望工程”建立和青联管理的1200万美元捐赠被盗用的丑闻,它造成许多由国家组织的NGO组织失信。与许多亚洲国家一样,中国也存在“国家或政府的NGO”(GONGO)。这些组织由国家机关以NGO的形式建立,其目的在于成为深入影响社会的纽带。
成立NPO和NGO组织的复杂申请条件阻碍了私人发起人的希望。私人发起被转入到法人团体。《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中国的NGO也有效:没有经过民政部当地办公室的许可,任何社会组织或团体不能得到贷款。寻找挂牌单位的条件限制了小型的团体和利益协会。该挂牌单位应该最终承担费用和责任,只有它才有权接受捐赠。由此而来,NGO具有接受监督机关中央协管办管理的义务。由于协管办不设地方办公室,基层*组织不可能很好地扩大规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也使得NGO的横向网络化受阻。因此,国家公益组织如中国妇联成为主要的挂牌单位,在旗下挂靠了许多新建立的组织。对挂靠单位的依赖导致组织依赖于合作伙伴的政治稳定性。如果挂靠单位不满意,组织失宠,那么组织就面临关闭的危险。
民主篇 中国公民社会:现在与未来(9)
从建立方式看,NGO可以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一是由党和政府主管部门建立或发起;二是由某一领域的学者或专家建立(职业和学术协会);三是从个体行动和公民发起人中自发产生,随后建立一个受国家挂牌束缚的协会。其他组织如商会和基金会也被视为社会组织。但是这些协会与NGO的目标和功能存在很大差异。这些NGO的功能主要有:提供主意和律师(艾滋病团体、环保团体、民工团体、同性恋团体);教育和宣传作用(中国红十字会);游说(独立的报纸、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妇女和民工团体);服务(法律咨询中心、公益组织、政策咨询);形象促进与改善(*研究会);咨询和网络化(热线、法律咨询中心),等等。
中国NGO的总体印象是依赖政府和命令的附属性组织,它的创立方式多种多样。例如,可能在国家和反对派之间建立相对自治的空间作为合法的公益组织。由于国家级协会的地方分支机构处于国家的监督之外,它们可以发展自己的项目计划、国际联系、身份认同和问题意识。许多自发形成的团体在开始成立时没有国家的资金支持和国际捐赠。自1998年以来,中国产生了600多个地方NPO的国内网络,它们受中国科协(CASF)领导。特别是职业协会,它们致力于政治改革和*化,数量很少,但扩大了环保和社会团体的丰富多样性,具有直接的政治意义。
如前所述,与国家挂牌单位的联系并不总是消极的,有时也可以对国家政策产生正面的反馈作用。如妇女心理咨询中心与挂牌单位北京大学的妇女权利咨询中心的合作就是成功的范例,它关于家庭暴力和女民工权利的不稳定性知识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其他法律咨询中心,如由一群政治学教授发起组织的“环境资源保护合法援助中心”致力于北京受拆迁威胁的旧城房屋改造的居民权利保护。在与挂靠大学的咨询中心的合作中,通过外面的律师事务所和自己的时事通讯,该中心有效地拓展了环境概念。此外,中国还存在许多未登记的NGO。
中国非政府组织的作用
20世纪*十年代,在不同的实际经济问题中产生了一种工作群体,它们在改革过程中不断分化,其形式表现为研究所。随后,研究所内又出现了次级团体,它们主要就社会议题如社会公正等展开讨论。这些研究所可以归纳为两类,一类为“基于顾客”的政策研究,另一类作为非营利企业首先致力于研究而不是政策咨询。
中国的“独立”咨询机构大多具有两个功能。一个例子是“天则经济研究所”,这个咨询所成员既有来自政府和大学的成员,又有来自企业的顾问。其资金来源于国际捐助者和咨询收入。该所创立者之一茅于轼以前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工作,并从事非洲能源方面的顾问工作。茅于轼和该所的大多数创办者在政策精英层内建立起传统式的网络,不仅维护它,而且也把专家意见扩散到政治决策过程中。除了经济研究,该所还经常举办学术交流会,如环保主题、村民自治和社会福利,这些学术交流会也适用于政策咨询。
通过国外基金的资助(主要是福特基金和国家*基金),有可能创立一个“民间”的空间,在此联合起来的知识分子可以保持制度上的独立,而不需要依赖挂牌组织。这样的智囊团建立在政策咨询所宽容的夹层空间。在这里,有才华的知识分子比较务实和关注结果,他们拒绝继续在思想和理论上进行争论,而且被认为是“知识型企业家”。他们实施政府项目,和地方政府合作,向政府提供服务,促进政治改革,但政府不用发工资。其结果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对国家的依赖减少,可以从事相对不受控制的工作;另一方面,中国急需的知识精英在行动上的合作却继续弱化了。为了获得国外的资助,知识分子的NGO之间或者更有可能是研究所和环境与政治发展NGO之间的竞争加剧。
民主篇 中国公民社会:现在与未来(10)
*中央党校是一个思想和知识分子交流的地方,它也必须像研究所那样在市场上与培训机构竞争,并试图提高青年研究者的吸引力。这种国际化和职业化趋势在许多中小国有研究所中有所体现。如2002年建立的“中央编译局比较政治与经济研究中心”是*中央编译局下设的研究机构,该机构与中央党校合作启动了一个服务地方政府的特色研究项目“中国地方政府改革与创新”。目标之一是为“善治”设计和支持新的标准。选拔委员会的评选标准是,改革程序是自愿的,不需要按照上级机关的意图进行,这向*政治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城乡的竞选组织者特别引人注目,它们是经济领域内新的管理组织,是考核和监督领导干部经济活动的机构。这样巨大而又昂贵的项目自然只有与党组织合作才能进行。由此推知,这些项目被用于对外展示*化方式,但又取决于项目领导的创造力,因此这样的项目实际上也导致更多的透明度、参与和组织改造。
其他研究组织通过“个人的桥头堡”与次级政治组织进行合作,如上海国际问题研究所就和外贸部关系密切。这些“桥头堡”常常扮演研究所的中介人和组织者角色,因为研究所内的同仁很少有机会相聚,而它们能使来自不同城市和机构的同行相聚在一起,并利用这种方式建立有效的思想传播与实施渠道。
非正式的研究所可能与高层政治决策领导建立松散的联系。例如,北京和上海批评现代化的讨论群体就很有影响,因为他们阐述、分析和谴责日常问题、社会弊端和丑闻,但并不提出具体的解决建议。他们关注失业工人、贫困农民、*、环境保护、道德衰落、个人主义、享乐主义、关爱他人与责任等议题。
这些例子表明,中国内部正式和非正式的行为体已经开始行动,甚至争取成为不同利益集团的候补资格。同时,人们把发起人理解为利益集团代表的代理者组织。由此,政策咨询用于创建必要的公民社会结构。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知识分子对参与机构和从事政治启蒙工作的责任心可以促进社会经济的一体化。
中国的基层选举和村民自治的影响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由居民选举村和部分地区的乡领导作为政治改革的基础非常有效。改革过程首先从农村开始,试验成功后向城市转移,因此选举过程一般先在农村开始试行,后来扩大到城市居民委员会。20世纪50年代初在城市居住区开始建立的城市居委会重新改变结构。最重要的原因是单位结构的侵蚀、居民流动性增加、城市贫困和失业的增加以及缺乏私营经济的组织结构。此外,还有家庭和价值观的蜕变以及社会和公共安全的影响。
与以前不同,基层选举提高了居民的参与程度,增强了村委会和居民委员会的合法性,也有利于强化农村或城市居民的身份。负责选举的民政部指出,基层选举是一种有效的手段。当农村居民18年来首次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时,城市居住区(社区)目前的选举形式主要是从选举代表中选举居委会,但少数地方已经尝试从所有居民中进行*,这种*作为未来模式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行。尽管如此,这种选举仅具有半竞争的性质,因为它由党组织控制并占主导地位。半竞争的概念意味着不是党与党之间进行竞争,而是党内候选人之间的竞争,或者是党员与无党派候选人之间竞争。
民主篇 中国公民社会:现在与未来(11)
尽管在农村和社区选举是以动员的(而不是自治的)选举形式进行,党在间接选举的情况下要监督候选人名单的提出和选举委员会的开会,但如果想否认这样的选举具有参与性色彩,那就错了。调查表明,被调查的农村和城市居民理解法律文本上确认的“权利”增加了。此外,动员式选举形式为选举人创造了机会,并对候选人设置一定的限制(对选举人进行解释的义务或再选时遵守选举承诺)。
政治参与的扩大和政治上主动的公民是公民社会和政治*化的重要标志。由于缺少物质前提条件,中国公民社会的建立还为时过早。在直接选举和政治参与成为核心要素之前,首先需要实现经济安全。只要人们首先必须解决直接的社会问题,并为每天的生活忙碌,政治讨论和政治参与作为生活本质的一部分所发挥的作用就不会太明显。
根据马肖()的观点,公民与3个要素相关联:个人的自由权利(文明公民)、拥有适当和有保证的生活水平的权利(社会公民)、有权参与权力的行使(政治公民)。公民概念不仅与权利相关,而且必须包含义务。与等级制不同,公民建立在平等和公正的基础上。农村和社区至少具备了后两个要素,其具体表现为社会基本保障和在政治上参与农村或居住区事务,包括选举。尽管这种选举还不完全是*的,但它可能发挥*的作用:从“群众”中不断造就获得政治参与的可能性并开始使用这种参与的公民,至少局部上是如此。一方面,这些选举受限制的特征和制度上的欠缺阻碍了公民的产生;另一方面,该概念与主动性和自愿参与或成年公民的自助相关。经济与社会的分化和多元化过程使传统的等级和集体依附性形式弱化。当今,“中国公民”越来越受到关注:他们参与到国家事务中并主动地谋求自己的利益。比较强烈的公民身份要求国家赋予公民等同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至少在地方上)能够参与公共事务。尽管中国还没有达到公民状态,但不断行使的公民权利表明,政治领导选择了这条道路。
网络对公民社会的影响
因特网可以影响公共空间、(虚拟)社会组织和广泛传播的抗议等社会层面,推动公开讨论和问题表达,发挥准监督组织的作用。可以说,因特网促进了中国公民社会的形成。
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的调查,2003年底中国大约有6000万因特网使用者,其中,的人上网的目的是获取信息,的人为了聊天。随着上网人数的增加,许多中国学者不仅把它看成是国家关于国内外发展不可控制的信息源,而且也把它视为政治转型的工具,甚至谈论网络*。但较新的研究显示,网络本身不能成为政治变革的工具。中国的因特网表现出许多新的特征:政治不仅是单纯抽象的统治要素,而且是与网上娱乐性冲浪相关的一种新的(自愿的)日常政治讨论和业余活动方式。拥有新闻、现实信息或虚拟社区的因特网数量巨大。公民在因特网的公共空间里参与政治讨论,并以此用全新的方式界定国家—社会关系。在中国,主动的网络使用者被称为网民或网络公民,他们通过网络了解社会不公正的信息,公开地方发生的灾难、刑事犯罪或*案件,并加以报道和进行讨论。例如,2002年夏天陕西省由于严重错判被处决的工人事件就是一个例子。该事在因特网上引起了公开的关于死刑和法律程序的讨论,不仅有律师和党报参与其中,而且有成千上万的网民,他们明确地表达自己的抱怨和愤怒。尽管这些讨论后来很快被有关部门平息了,但这次事件的结果是,国家领导向法院传达了减刑的指示。最高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了地方法院判决的死刑。这说明,网络的匿名性形成了批判性公众,因特网越来越用于信息交流和抗议,由此促进全国范围内舆论和潮流走向透明。
民主篇 中国公民社会:现在与未来(12)
因特网还产生了一种新的活动方式——网络集体行动和非政府虚拟组织。网络集体行动是一种由个体自发组成的群体通过网络实现非组织利益或影响政治的方式,如在线请愿,反对网络“管制”,反对审查网络出版物,等等。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在因特网上产生了一种自治的非政府虚拟组织(e-公民组织),它们组织在线会议和在线党派,如在环保领域形成的无数网站和非政府虚拟组织,它们报道具体的社会现实问题并加以讨论。
在因特网出现的网民批评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批评制度,另一方面批评社会。国家要关注社会性批评和参与性批评特别是青年人的行为,因为他们不仅对揭露*、丑闻和社会不公正有利,而且也加强了统治的合法性。网民首先涉及到具有高教育水平的年轻人和新的中产阶级代表,他们的兴趣是在善治意义上提高制度收益,而不是改变破坏稳定作用的制度。相应地,接近党的组织(如党报《人民日报》)也提供给相对开放的网民和聊天团体,在其领域内可以开展批评性讨论。因此,关于因特网的政治功能决不能在改变制度功能的意义上陷入“技术决定论”。因特网为公民创造了新的可能:透明度、参与和社会批判。但它本身不是制度改变的工具。
国际社会如何看待中国公民社会的成长
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中国改革开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不仅仅表现在经济领域,也反映在社会、政治方面,公民社会的发展就是一个具体表现。中国公民社会领域取得的进步明显,如:个*利有较强的保障,私营企业家群体的产生,协会和团体的形成及其较大的参与可能性等。但是生活水平和社会保障制度还处于发展中,其中国家应对基本生活需要的保障负责。对多数人来说,社会安全处于第一位,参与才是第二位。另一方面,国家应引导发展,使“群众”成为公民。把西方语境中的公民社会概念直接移植到当代中国是有问题的,在我们的意义上中国还没有“公民”,它才刚刚开始形成,公民社会的前提条件在中国才显露征兆。因为还缺乏基本的法律保证和宪法实施,这些是创立一个“自由公民”的前提条件。只有社会的强大,中产阶层的形成,个人才享有较大程度的自治。虽然出现了大量的企业家群体,却还没有产生企业文化,公民文化首先需要公民。讨论文化也处于发展之中,参与的日常文化也同样如此。尽管开始出现一个由知识分子群体掌握生产的、代表居民利益的特殊代理阶层,但他们的行动大多把公众排除在外,并使后者依附于他们的保护关系。从公民社会对国家的监督作用看,像哈贝马斯和达伦多夫的理想设计那样,中国现在还没有产生公民社会。公民社会以双重的自治为前提:独立于国家的自治和独立于传统结构如家族、单位或家庭的自治。如果这是公民社会的标志,那么中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在西方,人们认为在中国“产生”公民社会是件不容易的事情。因为中国缺少公民社会产生的许多前提条件。但是,欧洲人看到,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某些要素开始形成。欧盟想在这种发展中,即在公民社会结构的形成方面帮助中国。这样做的背景是,欧洲人领会到,中国社会的复杂性和国土的广阔必须要求社会自身变得有效,并且能够直接参与社会问题的解决。这正是中国将来想要实现的“和谐社会”的组成部分。力求与中国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欧盟想支持所有有助于中国社会稳定发展的事情。欧盟的发展需要中国的市场,许多战略的实现也需要中国在国际社会上的支持和配合,欧盟不愿意中国出现不稳定。
民主篇 中国公民社会:现在与未来(13)
如何构建和进一步促进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
在公民社会中,社会团体是自下而上发展的,而不是自上由国家来建立。但是,在中国,国家是促进公民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因为国家也不能再在一个日益分化和复杂的社会中包揽一切,所以需要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参与制定和监督一定的任务,比如环境保护问题,社会弱势群体(儿童、残疾人、吸毒人群等)的保护等。为此,国家应该促进那些对社会弱势群体自愿承担责任的志愿者组织的发展。在某些敏感或容易发生冲突的领域,国家不便于出面协调,或发挥作用不明显,这时,公民社会组织能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它们直接与广大公民接近,没有威权感,政治性弱,易于被接受,它们的意见和做法能够很快得到认同,在国际社会也很少招致指责和非议。在我看来,努力构建和进一步促进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应该注意和把握好如下几点:
一是公民社会以“公民”的存在为前提。公民社会需要“公民”。公民可以区分为广义公民和狭义公民:仅仅基于少量交易、权力和义务之上的公民是狭义公民;对交易、权力和义务的参与程度高的公民是广义公民。这种区分的优点是,公民身份不再是静态的,而被看作是一个过程,这个概念对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来说具有意义。与社会等级相区别,公民身份以一致和权利平等因素为基础,但是它并不仅仅与权利相连,也包括公民义务。公民概念同样不仅仅涉及个人的利益考虑,也是以集体精神或团结精神为基础。所以市民阶层不是简单地被国家赋予,而必须同时“从下面”,在国家和公民的谈判、协商进程框架中发展。
社区包含了“公民”三个标准中的两个:社会基本保险和政治参与。现在,中国的个人独立自主和财产保障都在不断增加(在住宅区采取私有住宅的形式或者以宪法的形式保障生产资料中私有财产的安全),而且对逐步用法律保障防止国家专制也有重大意义。我们至少可以从如上意义来讨论“狭义的公民身份”,因为这三个因素目前是发展的:参与(作为学习过程),适当的生活水平的权利(中间阶层的增长,社会基本保障)和政治上的自由权利(法制意识的增长和法律保障的增加,个人自主性)。国家和政党试图在缺少制度前提的条件下“从上面”造就公民。由此可以确认,国家准备建立公民身份构建的框架条件。这涉及到参与要素的扩展。虽然参与学习、参与者资本和社区选举最终并不意味着*化,但是它们可以由此推动从“群众”中产生公民,这至少部分增加了政治参与的可能性并且开始进行政治参与。
虽然在中国人们还没有取得公民身份,但是公民法律实施的不断增加表明,政治领袖选取了这条道路。这种变迁应该在利益而不是文化控制局部地代替社会控制的范围内进行,它不仅仅以民族的形式,而且还以重新评估党作为文化机构的形式,这个机构承担着民族繁荣和民众共同利益的义务。
此外,还有一种公民划分的方法也很重要,就是将公民区分为自我负责的公民、参与型公民和正义导向型公民。第一种类型的公民对他们的居住和工作环境自我负责,他们自愿参与社会活动,比如改善环境条件,严格遵守法律和规章,并且提醒别人也这么做。参与型公民支持公共活动并且参与他们共同体的社会生活,他们了解居民委员会和当地政府代理处的工作。正义导向型公民把与非正义做斗争看做是他们的责任,并遵守社会公正。虽然这种划分代表程度不同的政治积极性和政治参与性,但是反映了程度不同的政治行动主义。政治科学家指出,参与程度和“公民知识”直接相关,教育和培训能促进参与。国家可以通过教育体系和相应的参与程序来培训和造就公民,因为参与不但要求有参与意愿,而且还要求有参与能力。
民主篇 中国公民社会:现在与未来(14)
二是社区作为公民社会发展的组织基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随之而来的社会变革,政治参与的扩大和政治活跃的公民也成为中国政治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快速的经济发展减少了传统动员参与的程度。没有物质前提条件而在中国谈论活跃的政治公民为时尚早。在选举和参与可能成为中心组成成分之前首先要求经济上的保障。只要人们首先关注解决的是他们直接的社会问题以及每天的生存问题,那么一般来说政治讨论和政治参与在他们的生活中就只扮演一个很小的角色。中国的民意调查也显示,群众把主要精力放在经济发展上,而不是*。在城市,社区成为公民社会发展的首要基础,但是到目前为止,社区的发展与*和参与关系甚少,真正的选举还不普遍,而且居民对居委会选举知之甚少,自愿支持其社区的自愿者数量不多(自愿者大多数是妇女)。首先被动员的是社会弱势群体(失业者和低保户)和党员。这种动员很少基于自愿和自助,更多地是基于物质依赖(低保户)或者组织依赖(党员)。就目前居民的关注来说,社会保障比政治参与更处于中心地位,这一点也在居民缺乏参与社区工作的兴趣中显露出来。这是公民社会构建的一大阻碍。另一方面,社区承担了西方社会中由公民社会组织(社团、协会等)履行的工作。与西方社会不同,因为在自愿基础上的社团、协会、团结共同体(如邻里互助)的发展刚刚开始,所以国家试图通过自上而下的步骤从上面推动。为此社区应该发挥动员催化剂的作用,提高或控制社会参与的活跃程度,进一步增强利益的清晰度并使受歧视和边缘群体(退休人员、失业者、低保户、残疾人)也有参与公共领域活动的可能。
三是公民社会构建选取“自上而下”的路径。目前,中国没有形成“自下而上”的公民社会,缺少机构、社会和多人一起参加的发展前提条件,更多地是国家推动了迈向公民社会的第一步,强大的国家单独发挥了公民社会发展发动机的功能。因为20世纪70年代末不存在发达的市场机构,没有企业界人士,也没有积极参与的群众,党和国家承担着引导社会成功发展的任务。在社区,党和国家倡导一种自上而下的进程,因为居民中几乎没有自愿者,公民义务也没有多大意义,所以中国首先培训党员和社会被救济者,以完成社区的创建任务。这样不仅造就了第一批积极分子,而且也通过“榜样作用”将其他居民吸引到活动的联系中来。为了使自上而下转入自下而上的进程中,自然需要进一步实行政治改革,比如引进直接选举和更高的社区自治。《人民日报》的一篇文章认为,城市居民的参与意愿和参与质量还不很高,为此国家必须发挥“发动机”的作用,推动自上而下的进程,以便鼓励居民参与社区活动:从多人一起动员到自愿参与,国家面临帮助人们提高参与能力的任务。在缺少公民社会机构条件的情况下,党和国家的作用就是推动这种自上而下的进程。当公民社会机构软弱而且强大的国家面临一个相对软弱的社会时,国家实际上可以充当“政治建筑师”的角色。动员型参与、动员型志愿者(共产党员、社会服务工作者)的联合、社区和住宅区协会的建立等构成了可控制的、社团主义权威的中国公民社会的前提条件。1997年的《世界发展报告》就已经指出,国家一方面要推动现代化的进程,另一方面出于效率、利益关系和亲近公民的原因而将公共责任委托给公民、非政府组织或者私人领域。2004年的《世界发展报告》首先强调,国家行为要有社会视角,即要首先关心社会上受歧视的人群,使他们得到便宜合适的服务,促进社会的弱者和受歧视者参与到共同体组织和基本建设的保障措施中。这就是城市善治。
民主篇 中国公民社会:现在与未来(15)
由此可以证实中国是一个“积极主动的国家”,虽然它对社会负有责任,但并不是所有的使命都必须由国家来完成,国家更应该推动并激发社会,使其自己解决问题。自我组织和公民直接参与是国家的积极目标。
四是权威的社团主义和公民社会结构。社区概念在理论上使人联想到社团主义概念。虽然社团主义和社区概念的目标设定存在着惊人的相似,但与社区不同,社团主义需要有意识的自下而上的公*动和高度的自治、参与以及志愿者工作。社区概念是政治的产物,政治组织和领导机构应该自上而下地造就公民。由此,中国社团主义被称为权威性的社团主义。社团主义的公民社会观念在很多方面与中国对公民社会的看法相近:个人应该服从集体和社会整体利益。
就目标设定而言,社区和社团主义是相似的:在个体自治的同时塑造一个新的社会、道义的价值秩序;照顾社会的弱势群体。但两者的中心是有区别的:社团主义要求个体和组织的自治;社区则试图设置个体自治的边界,并且迄今还没有产生组织自治。然而这种发展是可以想像的:首先个体自治的程度不断增强,继而导致社区组织自治的加强,最终实现更广泛的社会自治。这无疑将增强公民社会的结构。
如果中国在发展现代经济的同时,要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就应该建立一种更强大的起控制作用的社会秩序。这样,程序和公共机构是必要的,它们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动员社会成员的时间、积极性、精力、忠诚,使之为一个或更多共同目标奋斗。在这一点上,社区能够承担这一角色。由于中国政府的发展方向是小政府,并将自己局限于制定一般经济、政治和外部的框架条件,不断退出社会和日常生活的安排,因此社区逐渐接受了纪律机构的功能,在这种机构中人们学会遵守纪律,以便自我约束,取代父亲管教式的纪律约束。这不仅是社会文明进程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合理化的一部分。
五是和谐社会和公民社会。“和谐社会”的概念首次出现在2004年9月*十六届四中全会的报告中,并由*总理在2005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中进行了阐述。*、法制、公平、诚信和社会发展的均衡是这个社会的典型特征,问题在于怎样解决社会矛盾以及以何种方式根除矛盾根源,进而实现社会的稳定。这一目的应该通过建立一个稳固的经济基础、经济和社会的公正、行之有效的法制体系和不断提高的教育水平来达到。在这个概念框架内,中产阶级扩大、低收入人群数量减小、反*等,这种社会的理想规划取代了“共产主义”的抽象目标。因此“,和谐社会”是一个不十分遥远的、可以实现的社会“理想模式”,这种社会前景美好,尽管社会矛盾依然存在,但可以得到和平解决。
“和谐社会”概念也使人想起美国社会学家阿米泰?伊兹欧尼(AmitaiEtzionis)的“优越社会”。他反对由国家实施这个任务,因为那将带有一定的强制色彩,而应该由自觉的公民来完成。然而即使在现在,中国也不再涉及自上而下的命令,国家关心更多的是鼓励人们自觉实现和谐社会。就此而言,这两个概念相去并不很远,尽管框架条件不尽相同,权威的社团主义概念还是描述了中国的现状。其根本区别在于,个体自治是西方国家关注的中心,而社会的稳定和秩序才是中国的重点。
总之,培养和造就真正的社会公民,发展社区组织;促进关心社会问题的社会团体的形成和志愿者的产生;支持非政府组织的建立,并允许其开展活动;加强公共监督,比如监督机关工作人员以便减少*;发展私营经济,鼓励私营阶层参加社会政治活动,为社会公益事业贡献力量。这些都是中国加强公民社会的领域。
托马斯·海贝勒(ThomasHeberer),杜伊斯堡—埃森大学政治学研究所、东亚研究所;吴志成,南开大学欧洲研究中心、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本文选自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的《大国策》丛书。
民主篇 公民协商与中国基层民主发展(1)
公民协商与中国基层*发展
林尚立
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实行的人民*的直观表述。其本意是:人民是管理国家的主体,决定国家事务。在价值上,这个取向是积极的,符合*的核心精神,即人民统治;而在工具上,即在制度上,则需要通过一套复杂而有效的制度体系来实现。这套制度体系,不仅要体现出人民对国家最高权力的掌握,而且要体现出人民在日常社会管理中能够决定自己的事务。从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角度看,人民决定自己事务的条件和能力,是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成为管理国家事务的主体的前提和基础。可见,不论在多高程度上强调人民*的价值和意义,只要将其付诸实践,其根本都必然在于人们能够决定自己的事务。做不到这一点,人民*也就失去了最基本的根基。中国的政治体系将人民决定自己事务的政治生活定位为基层*。基层*建设是中国*政治发展的基础。基层*运行的主体是公民,理论与实践都表明,以公民为主体而展开的公民协商是基层*的重要形态,发展公民协商是基层*建设的重要途径。为此,本文拟从中国基层*发展的内在逻辑,探讨公民协商在中国基层*发展中的地位、价值和可能的前景。
基层*:中国的含义
在中国政治生活中,“基层*”的概念与“草根*”的概念常常是混用的。在正式颁发的文件中,所谓的基层*就是存在于基层政权与基层社会的*制度和*生活,主要包括基层政权的*选举与*管理、城市的居民自治、农村的村民自治和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制度。但是,从来没有用“草根*”的概念来代替“基层*”的概念。而在新闻记者的文章和学者撰写的论文中,“基层*”的概念常常被“草根*”的概念所替代。“基层*”是中国自身*实践所形成的概念,而“草根*”则是直接来自西方政治学的概念,其现实指向实际上也就是源于基层社会的*生活。基于社会结构和内在逻辑的差异,“草根*”成长的逻辑起点是民众的*需求,而“基层*”成长的逻辑起点则是国家的*需求。新闻界和学术界力图从社会的角度来把握基于国家动员逻辑所形成的“基层*”的*意义和可能的发展趋势,所以,更多地用“草根*”的概念来表述和分析“基层*”的事实,其中所蕴涵的政治期待是显见的。
必须指出的是,虽然谁都无法否认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化以及个体的日益独立是中国基层*发展的根本动力,但这并不能改变中国基层*成长的逻辑起点来自国家建设对*需求的这个事实。忽视了这一点,也就无法真正看清中国基层*的实际含义。基层政权和基层社会并不是改革开放之后才出现的,它们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将基层*纳入国家*建设与发展的战略平台,确实是在改革开放之后,而且经历了一个历史演进过程:1981年,*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在总结“*”的基础上提出,要“在基层政权和基层社会生活中逐步实现人民的直接*,特别要着重努力发展各城乡企业中劳动群众对于企业事务的*管理”。1982年,*十二大报告中强调,应该将社会主义*扩大到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其中包括扩大到基层,即“发展各个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发展基层社会生活的群众自治。*应当成为人民群众进行自我教育的方法”。1982年底,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次将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写入《宪法》。1987年4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草案)》。同年10月,*十三大报告中不再仅仅把基层*作为*拓展的空间,而是更多地将其视为完善国家制度,协调国家与社会关系,提高党和政府治理能力,维护社会稳定的战略空间。报告指出:“在党和政府同群众组织的关系上,要充分发挥群众团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逐步做到群众的事情由群众自己依法去办。”“基层*生活的制度化,是保证工人阶级和广大群众当家作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维护全社会安定团结的基础。”这个认识上的变化,大大提升了基层*在中国政治生活中的战略地位。198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8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基于这两部法律,1992年10月召开的*十四大,第一次划定了中国基层*的三大组成部分,即职代会、居委会和村委会。1997年9月,*十五大提出了“扩大基层*”的政治建设目标。报告指出:“扩大基层*,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最广泛的实践。”从报告的内容来看,扩大基层*的最直接表现就是把城乡基层政权的*建设纳入基层*范畴;同时,在*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的原则下,扩大了基层*的运行空间。然而,2002年召开的*十六大,虽然依然坚持“扩大基层*”的建设目标,但在“扩大”的取向上有了一些变化,最明显的变化是:强调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同时,不再将基层政权机关的*选举和*管理列入基层*范畴。也就是说,基层政权机关的*运行不属于基层*范畴,但人民群众对基层政权机关的*参与和*监督则属于基层*范围。*十六大对基层*边界的重新划定,实际上也就划定了基层*扩大的实际空间。*十五大、十六大对基层*边界划定的微妙差异,实际上蕴涵了这样深刻的政治问题:在扩大基层*问题上,国家与社会之间实际上存在着一种博弈关系。这种博弈关系也体现为新闻界和学术界热衷于用“草根*”的概念来表述中国的基层*的观念和学术倾向。
民主篇 公民协商与中国基层民主发展(2)
从国家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推进基层*建设的历程看,这种博弈关系并不是一开始就有的,只是到了20世纪90年代之后才开始出现并逐渐发展的。结合这个时期的中国经济、社会和政治变化不难看出,其中的动因主要有三方面:其一,随着20世纪80年代末《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基层*进入法制化保障和制度化运作时期,由此形成的制度空间,既是国家通过*机制解决变革社会问题的空间,也是社会通过*机制表达利益、监督政府、维护权利的空间。其二,进入20世纪90年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不论在农村还是在城市,都孕育出日益独立的社会和自主的个体,社会结构发生着深刻变化。这种变化在不可避免地带来诸多新的社会问题的同时,也引发了新的政治参与。开发基层*是吸纳政治参与、协调社会关系、化解利益紧张的最好途径。其三,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不论国家还是社会,在深刻反思了中国*发展的道路与路径后,逐渐形成了一种共同的选择——走渐进的*发展道路。而扩大基层*,是这种*发展的基本路径。由此可见,国家与社会在基层*发展问题上的博弈关系得以出现的关键点在于,进入90年代之后,不论从哪个角度讲,基层*都成为国家与社会的共同需求。只是各自的追求略有不同。对于国家来说,扩大基层*的基本目标有三:一是推进人民*;二是培育社会治理,弥补国家退场之后的基层社会治理真空;三是协调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保障政治与社会稳定。对于社会来说,其目标也有三:一是维护日益增长的个体权益;二是满足不断增长的政治参与;三是有效运行手中的*权利。实际上,国家的追求与社会的追求本质上并不矛盾,两者有着深刻的内在一致性。但是,由于逻辑的出发点不同,这种并不矛盾的追求无法完全糅合。国家追求的逻辑出发点是制度的*化,即基层*制度的*化;而社会追求的出发点是*的制度化,即基层*需求的制度化满足。因而,国家力图在制度范围内扩大*,而社会力图用制度不断肯定和巩固*的新发展。在这样的情况下,社会自然就形成了强大的制度创新动力。这种动力很快被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尤其为基层政府所吸收,成为基层政府推动政治体系改革试验和制度创新的合法性基础。于是,出现了超越《宪法》规定的乡镇长*这样触动根本的改革试验。对于国家来说,其经济与政治发展既需要这样的制度创新动力,但同时也需要《宪法》制度的巩固和政治大局的稳定,因而,把扩大基层*明确在特定的范围内自然被视为一种稳妥的选择。在这样的选择下,将延伸到基层政权的基层*回落到基层自治的空间,自然就成为国家对社会*需求的必然反应。
总之,扩大基层*是国家与社会的共同需求,但各自的出发点略有差异。基层*发展要在划定的空间中同时满足国家与社会的需求,关键在于深化基层*,其核心就是扩大基层*的自治性和参与性,即让人民群众能够在这个空间以及这个空间所形成的*舞台上充分行使其*的权利,实现当家作主。虽然基层政权的*运行不包括在基层*之中,但不断深化的基层*必然会对基层政权的*化产生深刻的影响,从而产生推动国家*整体成长的政治发展效应。所以,中国目前的基层*格局是:其空间在职代会、居委会和村委会,其主体就是人民群众或者说是公民,其要求是*选举、*决策、*管理与*监督,其效用在于自治、维权、公益、参与、协商和监督,其基础是社会的发育和基层政权的*化和法制化,其触及的领域有政党、政府、社会、企业和团体。
民主篇 公民协商与中国基层民主发展(3)
公民协商:扩大基层*的有效路径
显然,在中国社会,扩大基层*的本身就是深化基层*,使基层*制度有效运行起来,承载起其应该承载的使命。从国家与社会对基层*的期待来看,中国基层*发展要同时获得国家与社会的支持,必然要保持4个规定性的有机统一,即群众性、有序性、自治性与参与性。所以,基层*的深化,就必须深化这4个方面,并将其整合为推动基层*发展的动力。为此,基层*建设可以从多方面进行努力,其中就应该包括公民协商体系与机制的建设。相比较而言,公民协商对基层*建设和发展具有综合性的效应,因为,公民协商本身就充分体现了*的群众性、有序性、自治性和参与性。
实际上,在中国基层*中,不论是城市的居民委员会,还是农村的村民委员会以及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会议,本身都已经具备公民协商的机制与平台。在城市,有居民会议,年满18岁以上的居民都可参加居民会议,而且《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在农村,有与居民会议完全类似的村民会议。在企事业单位,《工会法》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除了这些法律规定的制度基础之外,公民协商在中国基层*中的运行还有良好的社会基础。基层*的主体就是人民群众,就是公民。由于中国实行的不是竞争性的而是合作性的政党制度,所以,参与基层*的人民群众之间没有过多的党派界限,可以直接以公民的身份参与基层*生活。中国的社会和政治结构形态为公民协商的成长提供了十分有利的社会条件。
然而,在基层*的建设和发展中,虽然有协商的*行为,但没有形成公民协商的概念与机制。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我们没有公民协商的传统,这也与以往我们缺乏自治政治的传统有关。二是我们的基层群众自治一直没有摆脱政治与行政的过度控制和干预。因为,在这样的情形下,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教育无法完全自主发展,形不成成熟的自治需求。没有成熟的自治需求和自治实践,就不可能在现有的制度空间和制度平台上自觉地发育出公民协商。三是人民群众作为现代公民在社会中获得独立存在的时间不长,因而,其公民意识和公民能力都还不健全,整个社会也没有达到成熟公民社会的水平。这些原因在说明公民协商发展有限的同时,也说明了公民协商要在中国社会得以长足的发展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还需要在观念更新、制度开发和平台建设上进行艰苦的努力。
尽管发展公民协商不易,但中国的基层*建设还是必须要努力发展公民协商。这其中的道理还不仅仅在于我们有这方面的制度基础和社会结构,更为重要的是发展公民协商,一方面符合以人民*为取向的基层*的题中之意,另一方面也符合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对基层*的要求。所谓公民协商,就是公民在开放的公共空间中,就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进行公开的意见表达、意见交换和讨论协商,以达成共识或形成决策的*形式。显然,这种*形式是围绕着公共利益、公开讨论、公民参与、集体协商、共同决定展开的。这些*形式虽有某些广场*的特征,如自由表达、公开讨论、共同议决,但不是广场*,因为它需要制度化的基础、组织化的保障和程序化的规范。显然,公民协商虽处基层,但因其关乎民利、关乎参与、关乎决策,其内涵和品质还是相当的高。因而,发展公民协商的过程,是深化基层*、扩大基层*的过程;公民协商*发展所取得的任何成果,都会直接贡献于中国基层*的建设和发展。
民主篇 公民协商与中国基层民主发展(4)
公民协商的*价值是显而易见的,因而,它已经成为现代*中基层*运行的普遍形式。它在中国发展,还有一个重要的现实意义,就是有助于和谐社会建设。和谐社会的现实任务就是在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各个层面,协调社会利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团结。这不仅需要政党、政府对社会的协调与平衡,而且更需要社会自身的直接的对话、沟通与利益协调。缺少了后者,政党与政府的努力都只能是事倍功半,甚至可能一无所获;相反,有了后者,就能在社会基层形成政府、政党、社会与民众的四方有机互动,从而创造各种协调与平衡,多方位提升社会的和谐度。和其他层面的*形式不同,公民协商带有直接*的形式,不仅具有大众性,而且具有直接性,所以,要把公民协商确立和运行起来并不困难。然而,运行公民协商是一回事,而通过运行公民协商推进基层*,促进社会和谐则又是另一回事。因为,任何一种形式的*运行都只有在与整个政治体系、经济体系、社会体系和文化体系形成合理的契合性的条件下,才能产生预期的效应,否则,很容易出现这样的情况:运行了*,而*不但没有增长,反而出现困难或危机。所以,要在中国基层社会推动公民协商,必须进行相应的社会和政治建设,走有序推进的发展道路。在这个过程中,党和政府可以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努力:
第一,协调党社关系,深化基层自治。作为领导核心力量,中国共产党是基层社会的领导力量。长期以来,承担这种领导作用的党的基层组织,往往作为政府或者党的上级组织的派出组织,凭借从上面而来的政治和行政资源,管理和统合社会。表面上,这些组织对社会起到了领导作用,但实际上扮演了国家管理社会的末梢的角色,由原来的领导力量变成了管理力量。实践证明,这样的角色变化既不利于党的领导,也不利于社会建设。因为,基于这样的角色,政党与社会的关系就很容易走向对峙,形成紧张:出于管理需要,政党限制了基层自治;自治不发育,社会矛盾和问题自然都集中在政党身上。解铃还需系铃人。破除这种紧张关系的关键在政党,而破局的最佳路径就是回到其应有的角色,就是真正成为基层社会的领导核心,与社会走到一起,发挥党在社会中的应有作用。具体做法就是:在推进基层社会自治中,提高党对社会的领导力和影响力,形成党在基层社会活跃和基层自治在社会生活中活跃的双重活跃局面。为此,党的基层组织一方面要加强党的自身整合和建设,通过党员和组织作用的有效发挥,真正成为社会的核心力量;另一方面,要积极推动基层自治,并通过自身的政治影响力参与和主导自治,从而在基层群众自治中获得丰富的*性和制度性资源。
第二,整合基层*,规范*运行。在社区空间中,基层*呈现出三大*生活形态并存的局面:一是制度性*生活,即基于基层自治制度所形成的*生活,如村民自治、居民自治;二是开发性*生活,即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开发*所形成的*生活,如各种政务公开、电子政府以及各种商议机制所形成的*生活;三是维权性*生活,即通过各种维权组织和维权行动所形成的*生活。现在的问题是,由于没有有效的机制和体系对这些*生活必要的整合,使得三种*生活不但没有形成合力,有时反而相互牵制,最典型的事例就是居民委员会与各类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复杂关系所带来的两种形式*的紧张。在这种相互牵制和紧张中,往往以公共利益为逻辑起点的*形式如居委会*,无法有效衔接或吸纳以私人利益为逻辑起点的*形式如业主委员会。如果基层的各类*生活不能得到整合,并形成有层次、有秩序、有规范的基层*生活,那么,*品质很高的公民协商就难以获得健康发展,即使存在了,也难以发挥应有的功能。整合基层*的关键在两点:一是使政党真正进入社会,融入社会,成为社会的核心;二是使制度性的基层群众自治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此,要将基层党建、基层自治、基层治理以及基层法治全面统一起来。
民主篇 公民协商与中国基层民主发展(5)
第三,建设公议体系,培育公民协商。公民协商的基础在基层自治以及由此形成的公众参与,但其真正的动力则是来自公共事务参与和公益事业决策的有效开放。这两个领域开放了,协商就有需求,于是基层自治的体制及其所拥有的协商机制就能运行,民众就能参与其中。这两个领域的开放,一方面可体现为基层社会自身公共事务议决空间的全面开放,另一方面体现为基层政权将其决策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利益表达和商议空间开放给民众,让他们充分表达意见、愿望和要求,并进行不同民众之间、民众与政府之间的广泛协商。前者的开放,基于自治制度的有效落实和运行;后者的开放,则基于党和政府决策体系的变革以及基层政权对政党、人大和政协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当然,不是为开放而开放,实际上,目前不少的基层社会已经多多少少开放了这些领域。开放的真正目的就是通过有领导、有规划的开放,形成一个公议体系,从而培育公民协商系统。建立公议体系的关键是:逐渐明确哪些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决策必须通过基层民众的公议协商来进行。一旦明确了这个领域,就能在基层群众自治与基层政权之间建立起公议体系,从而将能够纳入协商的各类公共事务纳入这个体系进行公议协商;同时,也能借助这个体系来整合基层社会的*生活。所以,建立了公议体系,公民协商也就有了成长的可能。在这个过程中,政党力量、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资源应该可以充分开发和利用。从理论上说,公民协商的最好空间就在社会,最直接的基础就在基层社区。但是,中国的基层*不仅包括基层社会,还包括企事业单位内的*管理。虽然公民协商很难在企业单位中生存,但劳资关系所引发的协商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公民协商的性质,即劳资双方在国家法律、法令下运用公民权利,从维护各自利益出发所进行的平等协商,而在这种协商之中,企事业单位的职代会或工会代表与工人代表是参与协商的主体力量。从这个角度看,企事业单位的*管理的发育和健全,对于在全社会形成形式多样的劳资协商有很大的作用;而这种劳资协商自然属于公民协商的范畴,其发展能够直接推动公民协商的建设。
公民协商:实践与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基层*有了相当大的发展,其中一个重要成果就是各种形式的公民协商开始萌芽,并展现出积极的发展态势。尽管目前的这些探索和实践都还不成熟,但其积极的取向还是值得肯定和弘扬的。政治的发展,不外乎两种形式,一种是激进的,一种是渐进的。激进的政治发展追求一步到位,其形式往往是革命性的替代;渐进的政治发展追求逐步到位,其形式是日积月累。基层*,一方面来自体制释放的空间,另一方面来自社会的成长,不论在什么条件下,它要发展,要走向成熟,只有一条路可走,即日积月累、逐步到位。所以,对于基层*发展来说,对于任何有意义的探索和实践,都应予以珍惜、爱护,使其能够不断累积,润物细无声般地影响着*政治建设和发展,断不可因其不成熟或形式化而贸然弃之,不断另起炉灶。不断探索、不断实践和不断积累,应该是公民协商在中国成长的合理路径。到目前为止,公民协商在中国已形成这样一些机制和形式:
民主篇 公民协商与中国基层民主发展(6)
第一,决策性公民协商。从基层自治来看,决策性公民协商主要通过有关法律规定的会议制度来实现。如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以及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由于这些会议都是基层自治中的权力组织,直接负责基层社会或基层单位的具体事务,所以,决策性公民协商有直接*性质,而且协商所形成的决定往往具有直接的社会效应。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1/5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1/5以上的户或者1/3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与居民会议制度相比,村民会议制度对提交村民会议讨论的事项的规定比较具体,主要有:(1)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2)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3)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4)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6)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7)宅基地的使用方案;(8)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事业单位“实行*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因而,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所形成的法律,都会要求企事业单位所作出的具体规定必须在职工代表大会上讨论通过。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就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由于有法律规定和具体的制度安排,所以,这种决策性公民协商有效运行的关键在两个方面:一是公民的维权意识和参与意识;二是基层政府和各类自治组织的*观念和法律意识。在实践中,这种制度化的决策性公民协商往往不是制度化地运行,在不同地区、不同单位,运行的情况差别很大。决策性公民协商是基层*运行的重要机制,所以,公民协商要在基层*实践中得到充分发展,最首要的就是要把决策性公民协商制度化地运行起来,真正成为决定基层自治事务的核心机制。
第二,听证性公民协商。这种协商就是政府在基层社会举办的各种听证会。听证会必然与决策有关。但是,如果听证会是关于基层自治范围内的事务,这种听证会还是应该属于决策性公民协商。因为,在实行直接*的基层自治体制下,如果用听证会来稀释公民直接参与的决策性公民协商,那就完全背离了基层*的原则和精神。所以,有些城市居委会在推进基层自治的名义下实行的所谓听证会制度,从根本上不是促进基层自治,相反是淡化基层自治。但是,对于基层*发展来说,听证会还是需要的。这种听证会主要围绕着与基层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府公共政策或政府解决各种社会矛盾的管理措施展开的,体现了政务公开、公民参与和多方协商的原则。这种听证会实际上是政党、政府与基层社会公民之间的交流和协商,往往围绕着具体的政策或决定展开。在实践中,这种听证会常常会利用基层自治的会议机制来进行,如浙江温岭所创造的“*听证会”,就属于这种听证性公民协商。从理论上讲,这种公民协商是十分重要的,是政党、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一起协商的重要机制,公民的利益和意见表达对基层政权的领导和决策具有直接的帮助。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或制度规范,所以,听证性公民协商不完全是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其是否举行以及如何举行,不取决于公民,而取决于基层政权。这样,听证性公民协商很容易变成基层政权提升其公共决策和公共管理的合法性工具和手段,公民在这种协商中应有的主动性和主导性比较弱,从而大大影响了听证性公民协商的*性和权威性。
民主篇 公民协商与中国基层民主发展(7)
第三,咨询性公民协商。与前面两种公民协商的最大不同是,这种公民协商与决策无直接关系,主要用于征求大家意见或者集中大家的智慧,以发展公共事务,增进公共利益。最近几年在浙江省流行的“*恳谈会”,就应该属于这种类型的公民协商。这种公民协商涉及的议题往往比较长远和宏大,如关于经济发展的思路问题、公共财政的安排问题、社会治安的改善问题、社区文化的发展问题。这种咨询性公民协商,可以在政党与公民之间、政府与公民之间以及基层自治组织中的公民与公民之间展开。对政党或政府来说,它既是社情民意的了解,也是民智民心的聚合;对公民来说,它既是有序的公民参与,也是利益意见的表达。所以,这种公民协商在创造基层*空间的同时,也促进基层社会的沟通、协调和发展。可以想见,在和谐社会建设中,这种公民协商将会有更大的作为。
第四,协调性公民协商。这种公民协商既不用于公共决策,也不用于民意表达,而是用于利益矛盾的协调,更多体现在公民内部、公民与各种社会组织之间存在的利益矛盾的协调与解决。通过这样的机制,利益冲突各方进行必要的沟通和妥协,以达成某种共识,实现共赢。这种协商可以由政党或政府组织,也可以由基层自治组织、有关社会组织或公民自身来组织,其组织形式和运行方式是自由的、非制度性的,往往是一事一议。如重庆市万盛区在2006年3月展开的“万盛区和平社区设置垃圾箱圆桌对话会议”,就属于这类的公民协商。协调性公民协商是一种直接通过信息、利益和意见的沟通,以消除信息不畅、不对称所产生的各种隔阂,从而在互惠共赢的原则下解决利益矛盾和冲突的有效形式。灵活运用这种公民协商,对创造稳定、有序与和谐的基层社会有积极的作用。
上述四种公民协商,有的来自制度安排,有的来自基层社会的自我创造。在其中,公民都扮演了重要角色。但在实践中,这四种不同类型的公民协商之间的边界并不清晰,常常混用,相互替代。这种相互替代,在模糊不同类型公民协商的同时,也模糊了基层*成长的方向。表面上,基层*生活因有多种形式的公民协商,而呈现出多姿多彩、轰轰烈烈的局面,但在用什么*形式解决什么问题,或者说什么样的问题该用什么*形式来解决这样基本的问题被模糊的条件下,公民正确运用和驾驭基层*机制的能力就受到影响。他们既不能无视眼前的*,但又无奈于这些*所可能产生的效果。所以,要使公民协商真正成为公民手中的政治资源,就必须让公民明晰地了解基层社会有几种公民协商机制可以运用,各种公民协商机制的功能分别是什么。明晰了这些,也就明晰了公民在基层*中的地位和拥有的政治资源,从而也就明晰了公民进行有序参与的空间、渠道和可能的影响力。因此,有必要将上述四种公民协商整理列表(见表1,略)。
必须指出的是,基层*中的公民协商能否得到有效的发育和成长,除了取决于公民以及公民社会的发育和成长之外,还取决于基层*建设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这些公民协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发展。从过去几年的发展来看,除了有关基层自治法律规定的决策性公民协商之外,其他形式的公民协商在空间上并不普及,在时间上也非永久,往往是某地某时的某个部门或某个领导的政治创新的产物。然而,实践证明,这些公民协商对推进基层*与促进社会和谐都是有效的*资源。所以,如何将现有的各种公民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系统化,并成为公民实现有序参与和*管理公共事务的重要平台,是中国未来基层*建设和发展必须高度重视的战略问题。
综上所述,在中国这样规模巨大的社会中,*的建设和发展的合理路径到底应该是从上到下还是从下到上的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假问题。道理很简单,在这样快速变革和发展的国家中,*不是为了*而存在的,而是为了人与社会实现共同的进步和发展而存在的。因而,*的真正需求来自人与社会发展的需求。这种需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给人与社会发展更多的*空间;二是给人与社会发展更多的政治保障。这种要求背后的核心价值是:让*的成长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积极的协调关系,既能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又能保障经济与社会发展。所以,这种*的成长一定是渐进性的,其行动结构也就必然是组合性的,不可能是单项的或单线的行动。在这个组合性的行动结构中,基层*直接反映着经济和社会发展,所以,基层*的活力对整个国家*建设和发展具有直接的战略价值。随着中国迈入和谐社会建设的发展时期,这种战略价值和现实意义更加凸显。基层*的主体就是公民,其使命就是维护自身权利、保障公共利益、监督基层政府、实现当家作主。中外的*实践都证明,多种类型的公民协商是基层*运行的有效形式。所以,建立健全公民协商体系,是中国基层*建设和发展的战略任务。这条道路,既符合中国努力塑造的渐进而有序的*发展道路,也符合以社会和谐促社会建设、以社会建设保和谐社会的社会建设战略。有了稳定、有序和充满活力的基层*,中国的*成长与和谐社会建设也就有了稳定的政治基础和广阔的战略空间。
林尚立,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本文选自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的《大国策》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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