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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爱二十讲:探秘人类的性爱史

_5 李银河(现代)
《性爱二十讲》 第二部分 第八讲:性道德——来自土著部落的报告(2)
(十一)对通奸行为的几种限制。正如我们所说,对性的兴趣过分公开和乐此不疲(尤其是女人有此种表现时)以及在情爱方面引人注目并且取得巨大无比的成功都会遭到非议。但是,这种非议在这两种情形中是迥然不同的。对于后者说来,是男性招致他时运不济的对手的责难。伟大的舞蹈家、著名的爱情魔术师以及英俊迷人的男人易受深深的疑惧和刻骨的痛恨,招致巫术的威胁。他的行为被看成“糟糕”而不被认为“可耻”,更被视为引起他人妒忌,同时又侵犯他人利益。
我们对性交自由的一系列限制在此作了总结。义愤是随着冒犯的种类(不论是性变态或乱伦,对外婚制的违背还是对婚姻及其他特权的破坏)和程度的不同而变化的,这一点显而易见。最后的四个类型——通奸、僭越首领的禁区、同出身低微的人性交以及无节制地狎昵和拥抱,尽管让人反感却既不会招致蔑视,也不会引起义愤。它们由受侵害一方的权力再加上公众舆论的消极支持而得以发挥效力。通奸者如果被当场捉住,就会有被杀之虞。这将在法律上被确认为罪有应得,而不会引起族间仇杀。如果私通的对象是首领的妻子就是如此。一个孑然超群而成功的男人——特别是如果他出身低下却以个人资质取胜——将更易受巫术的威胁而不是赤裸裸的暴力进攻。在对付一个有通奸嫌疑但却未被当场捉到的男人时,巫术也被派上了用场。
一份有趣的民族学资料启发了人们对于作为惩罚手段的巫术的看法。这份资料是在一具挖掘出土的尸体上发现的一些特别符号。它揭示了这个男人的脾性、身份以及他之所以被巫术杀死的不端行为。这些土著——同大部分原始民族一样——不能理解“自然死亡”,当死亡显而易见不是由身体健康引起的,就是由邪恶的巫术所致。这种巫术由一个术士或者为了自身的原因实行,或者受到某个显贵的贿赂,为他去暗算他的死敌。当不幸者的尸体按照仪式从坟墓中挖掘出来后,在它的上面可以看到一些符号,这些符号向人们说明此人为何被害,由此就可揭示真正的凶手。这些符号可能提及性嫉妒、个人私怨、政治或经济上的觊觎这些杀人动机,然而屡见不鲜的是牺牲者因为昭然若揭的性欲倾向而招致杀身之罪。
在一具尸体上,我们有时会看到最能代表土著做爱特征的抓挠标记。这些标记或者是一具出土的尸体身首折叠、大腿分开,这是一种男人同女人交媾时的姿势;或者就是双唇紧闭,似乎是以此发出呼喊声去邀请异性走进村落篝火照不到的黑暗中;再不就是尸体上长满虱子。正如我们所知,捉对方身上的虱子并将捉到的虱子吃掉是情人之间的一件充满柔情蜜意的事。所有这些迹象都表明,由巫术致死是因为他过分沉溺于性快感之中,或者是因为他正如自我夸耀的那样征服了太多的女人,从而触怒了某位强有力的竞争对手。在一具尸首上,还可以发现一系列标准化的图案。这些图案表明它们是跳舞时的装饰,说明对他的容貌、对他作为舞蹈家以及以舞蹈为手段的诱奸者名望的嫉妒是他被害的原因。
这些迹象都由死者自己的亲属记录下来。它们得到自由的讨论——尽管如此,一般说来,这些讨论并不提及可疑的巫师或其背后操纵者的名字——而且并不特意使他们蒙羞受辱。在土著对最后几个禁忌——维护丈夫、情人以及一个共同体权益的那些禁忌——的态度上,这一点尤其值得注意。情场上的得意、个人的魅力以及杰出的成就都受到指责。因为它们对女人尤其具有吸引力,而且总是要侵犯某个人的权利。在可能的情况下,这个人将以巫术为手段进行报复,这无异于错上加错。但是,同其他性冒犯不同,人们不会因为通奸和情场得意而感到耻辱或违反道德。恰恰相反,他们招人羡慕,这种道德上的罪人罩上一层近乎悲壮而荣耀的光圈。
在禁忌问题上,大概能够对了解土著心理有所启迪的最重要的语言区别是禁忌(bomala)一词的使用。此名词有一个名词性的近似所有格的后缀——bomagu(我的禁忌),bomam(你的禁忌)bomala(他的禁忌)——这标志着一个男人的禁忌,即表明那些他不应该吃、摸或做的东西,在语言上被归属为同他个人最密切地连带在一起的那些事物:他身体的组成部分,他的亲属以及诸如他的心灵、他的愿望和他的内在思想这样一些个人特点。由此,禁忌,即那些男人必须避开的事物是他个性中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是构成他道德品质的因素。
我们所列举的这些限制和禁律不能都冠以此种名称。而且,当它得到正确使用时,它的意义还要根据它的应用情况,受到语调和上下文联系所昭示的许多微妙变化的影响。禁忌这个词以它完整而无误的意义应用到被土著称为苏瓦索瓦的所有行为上。从此种意义上讲,禁忌表示不该干的事。因为它有悖于氏族和家庭的传统制度,有悖于所有古已有之的不可侵犯的法律。除了这些以古代事物本质为根据的一般性法律之外,对于苏瓦索瓦禁忌的违犯还要招致超自然的惩罚:一种皮肤溃疡使周身疼痛难耐的疾病(尽管如此,它还是可以通过施行特别的巫术来逃避这种超自然的惩罚。因为这种巫术可以消除族内性交的不良后果)。对于兄弟与姐妹间乱伦这种情形,土著会用一种极其强烈的感情语调,赋予这个词以准确无误的恐惧与道德嫌恶的语音色彩。因此,禁忌和苏瓦索瓦这两个词即使从其最狭窄以及最排他的意义上讲,也以各种各样的细微差别暗示着一个传统法律和社会机制复杂系统的存在。
从粗泛的意义上讲,禁忌一词用来表示如下这些禁忌:破坏酋长的性要求这样不明智的举动以及要想同自己所属等级以外进行婚配这种令人不快的做法。尽管如此,从这些意义上看,这个词只是涵盖了一项确定的原则和概念及感觉。它既不会招致超自然的制裁,也不会激发公开的道德非难,甚至连强烈的责任感也引发不起来,禁忌一词的这种用法实际上不太正确:bubunela这个词,即“风俗,即是已成之事”的意思,使用被动语态,在此用来要更确切一些。
禁忌一词用在那些使人感到耻辱和违反自然的行为上是错误的。神志正常且又自尊自爱的人不会对这些行为感到负疚,它既不能用于“缺乏尊严和有失体统”上,也不能用于危险的享乐行为以及令人瞩目的性成功上。
这样,这个词通过惯行的原则,产生出了由土著将禁忌划分为三个组成部分这样一种情况:附加超自然制裁的纯粹禁忌,不存在超自然制裁的明确禁令以及因为可耻、可恶或者危险而不应该做的行为禁令。
有助于表现合法和遭禁的区别并且可以应用于我们十二种分类中所有禁忌最广泛的语言工具,是由两个对应的词bwoyna(好)和gaga(坏)提供的。这种一般性的词用起来自然失之宽泛。它们涵盖了繁多的意义,只能从它们得以运用的行文中推测出它们某种精确的含义。因此,诸如兄妹间乱伦这样令人厌恶而且难以启齿的行为以及诸如同一个酋长的妻子通奸这样值得冒险的行为都被不加区别地称为gaga。一方面,“坏”意味着“在道德上不可饶恕,只有自杀才能赎罪”;另一方面,它意味着“对抗法律、对抗习俗”。还有一些情况,它意味着“不合礼仪”、“令人不快”、“丑陋”、“讨厌”、“可耻”、“危险”、“胆大妄为”、“危险因而令人惊奇”。
《性爱二十讲》 第二部分 第八讲:性道德——来自土著部落的报告(3)
与此相似,“好”这个词代表着从“快意的”“愉快的”、“富有魅力的”、“因为顽皮而迷人的”到“因为与生俱来的苦难而在道德上值得称赞”所有这些意思。因此,人们根据句子的语气、内容、环境和情感变化可以给某种品尝禁果的有趣行为适宜地贴上“好”或“坏”的标签。因此,这些词——作为词汇里独立的组成部分——是为我们提供了一份查找有关道德陈述的含糊不清的索引。在确定土著观念及价值观方面,甚至还不如禁忌这个词给我们的帮助多。
如果一个民族学家没有灵活掌握土著语言的知识,那么他所使用的土著词汇就变成了一种危险的工具。只有做到了灵活掌握,他才能在这些词汇所广泛应用的上下文关系中把握它们的含义。记下翻译成皮钦语的独立的词汇并把这种粗糙的翻译看成是“土著想法的种类”是误入歧途的做法。在人类学上,一个最大的错误就是观察者没有完全熟悉土著方言,忽略语言的社会学性质,而对土著词汇的误解和错译的零碎部分加以使用。这种误入歧途的做法的后果促成了不完善的收集,对所谓的有连带关系的词的分类系统领域以及对这种零碎的语言材料妄加猜测的使用。
对于运用自如土著口语的人来说,“好”和“坏”两个词在内涵上的明显差别是由实际发音的语言学情感语调显示出来的。这种显示,再加上整个句子感情的曲折变化、面目表情、相应的手势以及表示一定意义的行为就会为词和含义赋予一系列显而易见的差别。因此,让我们再重复一遍,“坏”可以表示纯粹的、几乎真实可怖的道德义愤,或者表示对一种完全功利性质的严肃考虑,或者伴随着傻笑,讲一种令人愉快的可以饶恕的罪行。然而,这样的观察尽管对指导民族学家的研究有无可比拟的价值,但只有通过留声机以及摄影机才能留下一清二楚的记录。由于主题性质的不同,这种记录使用起来也是困难的。
幸运的是,如果密切关注并受到对表达感情的语调的姿势直接观察的启示,民族学家就可以把他从其他更容易制订成令人信服的记录中得到的结果具体化。土著为了详尽地解释好和坏,还自愿提供了很多遁词以及更明确的句子。这些详尽的解释在来自不同村落和地区的不同男人的陈述中互不相连地重复进行。它们构成了一个同感情差别一致并有着语言学根据的实体,以一种更易传授的方式把这些详尽的解释表达出来。
当提及最严重的亵渎——姐妹乱伦、遭到禁止的家庭内奸情,或是丈夫与妻子间公开的下流言行时——土著在讲“坏”这个词时很认真,有时在他们的语音曲折变化中带有真实的恐怖感。一个调查合作者会更加直言不讳:baysesenegaga“这是极其糟糕的”,或gaga,gaga,即以这个词的重复加强词义,或者gagamokita(“真坏”)并加上“senemwa’ubayse,galatavagi(“这很严重,我们不干”),或当迫不得已去说一个犯了这种罪过的男人有何感想或作为时,这个土著通常的回答是:“不,我们不干那种事,如果他做了那种事,他的理智一定是出了问题,变糊涂了,他会醒悟过来(即清醒过来并认识到自己的罪过)并自杀。”或者他会更加消极地说:“我们不干那种事,于是我们忘了。”或“我们不干那种事,我们只是在附近玩,记得的都是轻松愉快的事。”有时一般情况提供者会完全拒绝讨论这样的事情:“这是坏事,我们不说他,这不是一个好话题。”所有这些话都被很严肃地说出来,或者带有憎恶与气愤的口气表示他们最强烈的不满。经验和机智告诉调查者,这类题目一定不能直接向被调查者或他的姐妹、妻子提出来。即使最友好的土著,如果偶尔被一句不得体的评论伤害,也会立即离开评论者并多日不再接近他。所有这些话语和行动方式表明了“坏”一词的第一个含义。
因此,在一些上下文关系中可把它解释为令人厌恶的、可怕的、说不出口的,在另一些上下文关系中,它涉及本质上令人讨厌的和卑鄙的行为。这些行为冲击了土著正常的性动力。这种感情色彩在此从简单的憎恶扩展到半是打趣的恶意。那些隐讳说法是这样表达的:“我们没干那种事,我的理智不健全(如果我干了),我会呕吐。”“这些是智力不健全的人的行为。”“我们不干那种事,因为我们感到羞耻。”“很坏——闻起来象粪便。”“按狼的方式——而不是人的方式。”这就是说,那些行为与肮脏野兽的行为相匹,而不属于人类的行为。
他们能明确说出性越轨为什么“坏”的原因:鸡奸有令人作呕的粪便味;裸露癖是缺乏廉耻和自尊的卑鄙行为;口交有讨厌的味道和气味。所有这些言论都表达了“坏”一词的第二个含义:“不自然、讨厌,不属健全的人类。”这样的言论暗含一种审美观和道德观。与其说人们觉得它们打破了传统戒律,毋宁说它们蔑视了自然法则。
另一种言论把“坏”规定为危险的。“糟糕——因为那人(受到侵害的男人)很气愤;我们害怕巫术,如果他们看见我们(正在做这种事),惩罚会很严厉——我们已做好被杀死的准备。”或者,“由于酋长的原因我们不干那事”,及“由于丈夫的原因”。这里的糟糕指“危险,面临着报复,挑起了被伤害者的愤怒”。
最后,当谈到次要的禁忌时我们被告知:“坏,是由于耕种禁忌的原因。”“坏,是由于战争禁忌的原因:如果我们那样干了——长矛就刺向我们。”在此把坏看作不受欢迎和应避免的一系列行为,因为它们造成了特定的后果。
由此可以看出,使用好和坏两个词时表现出来的道德价值分类与从禁忌中引申出来的分类大致相符。
节选自《神圣的性生活——来自土著部落的报告》,何勇译,知识出版社,1998年版。
《性爱二十讲》 第二部分 第九讲:性释放总论(1)
[美]阿尔弗雷德·金西
阿尔弗雷德·金西(AlfredC.Kinsey,18941956),美国著名性学家。大规模性学调查的创始人。著有《人类男性性行为》、《人类女性性行为》、《怀孕、生殖与流产》、《性犯罪:类型分析》等。性释放总论
[美]阿尔弗雷德·金西
【编者按:本篇是著名的金西报告的总论。该报告的出版改变了美国的性文化和性氛围,使风气为之大开。虽然整部报告以定量研究的数据分析为主,但是在这篇总论中作者提出了自己独特的性释放分类法,这种分类法的提出本身就已经否定了将人类性释放的种种不同方式分等级、分对错的理论假设,使他的性学报告具有理论上的冲击力。】
人类男性主要通过六种途径获得性高潮:自我刺激、夜梦射精、异性爱抚、异性性交、同性性行为、与动物的性行为。这六种方法的总和,就是男性个体的性的释放途径的总体状况。
当然,成熟男性的任何一种性接触都可能引起激情勃发,都可以视为性能量释放的表现。尽管它们可能并不直接导致性高潮,但从广义上看,也都可以视为某种性的释放。不过,这些激情的状态难于测定和比较,因此,为了使我们的分析有所界定,以下所讨论的“释放途径”,专指能够切实达到性高潮的性活动方式,即以上六种,可以统称为性行为。
总体释放的频率有些个体只有一种释放途径,即只通过一种性行为来实现自己100%的性释放。大多数人都通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途径。还有些人在某些短时期内,6种途径都采用过。在我们对于11809人的调查中,任何一种途径都没有采用过的人占2.2%,采用1种的占18.4%,采用2种的占32.4%,采用3种的占29.5%,采用4种的占14.3%,6种都采用的占0.3%。总计起来,这些人平均同时采用2.45种释放途径。如果据此推算全部美国人口,那么他们平均同时采用2.2种释放途径。
我们知道,这6种途径中的任何一种,对某个体的性释放总体状况都发挥着大小不同的作用,如果再把多种途径综合起来考虑,那么任何一个具体个人的总体释放状况,就具有无限多样的存在可能。只记录任何一种特定的性行为,不论它在特定群体中的发生概率有多高,也无法表明该群体的性生活的总体状况。例如珀尔于1925年曾调查过婚内性交的频率,尽管他的调查表明,至少有62%的婚内性交达到了性高潮,但这一单独数据却不能说明在婚男性的总体释放的状况,当然也无法说明他们获得性高潮的总体情况。又如,研究大学生的自我刺激(手淫)现象,也不能表明这个群体的总体释放状况。再如,许多被列为“同性恋者”的个人,实际上同时还有数百次多种异性性行为,同性性行为在其总体释放状况中只占很小的比例。可惜许多心理学研究中,也把那些哪怕只有过一次同性性行为的人,统统归入“同性恋者”,而忽视了此人的其他性释放途径。我们认为,无论研究个体还是群体,必须考虑对象的多种性释放途径,尤其必须考虑它们各自对总体释放状况的贡献到底有多少。以往所发表的一切研究成果,都是只求出了人类性活动中特定一种的频率。正因如此,我们现在对总体释放的研究所得出的频率,比以往资料都要高,而且高于一般人所预期的数字。
我们研究了从青春期初始到30岁的11467个美国男性,他们的总体释放的平均频率为:每星期2.88次。其中的比例分布为:每星期0次到0.5次的占13.6%,1次到4次的占64.9%,4.5次到8次的占17.1%,8.5次到14次的占3.3%,15次到29次以上的占1.1%。如果不计算这些人中的无性行为者,平均释放频率就是每星期2.94次。如果把年龄界限放宽,包括从青春期伊始者到85岁老人的男性,则他们的平均释放频率为每星期2.74次。
如果据此来推算全美国男性人口的状况,那么30岁以下的美国男性,平均释放频率为每星期3.27次。对于85岁以下的全美国男性来说,平均为每星期释放2.34次。
当然,以上数据也并非完全精确。各色人等的平均释放频率显然不同,受到年龄、婚姻状况、受教育程度、宗教信仰、城乡背景以及生物和心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这些,我们将在以下各章中分别讨论。
个体差异个体差异在人类性行为中表现得特别突出,特别真实。这是因为,即使在一个极小的群体中,个体间在行为上的差异,也比在生理和心理上的差异大得多。例如在我们的调查对象中,有少数几人多年来一直未射过精;有一位男性虽然显得身强体壮,但在过去30年间却只射精1次。另外则有些人长期以来持续地每星期射精10次、20次,乃至更多;有一位学者型的、精通业务的男律师,30年来一直平均每星期释放30次以上。其间的差异达万千倍之巨。
1942年,我曾发表过关于昆虫的个体差异的研究报告。我发现,一般动物的个体形体差异约为2倍到3倍,任何动植物不同个体的形体差异至多可达18倍。但我现在研究了人类性释放频率的差异后才发现,那真是小巫见大巫。前述30年射精一次者与那位律师相比,竟然相差4.5万倍!而这两个人,或其他差异千万倍的两个人,却可能住在同一城镇,在同一场所相遇,乃至参与同一社会活动。
个体在性活动频率方面的差异,具有极大的社会重要性。我们的公共道德戒律,我们的社会组织,我们的婚姻习俗,我们关于性的法律,以及我们的教育制度和宗教体系,都是建立在这样一种基本估价之上的:所有个体的性活动都非常相似。因此对于所有个体来说,把自己的行为限定于道德所确立的单一模式之中,就应该是和必然是一件非常简单易行的事。甚至对于婚姻这样一件显然与性活动息息相关的事,我们现今的社会和习俗,也极少去考虑:这两个结婚当事人可能在性的爱好、背景与能力方面相去甚远。对于性教育,人们感兴趣的是制订一种课程表,以满足处于某一教育水平上的儿童——所有儿童!人们无视这一事实:某个个体可能对性持有相对消极的评价,而另一个个体却可能发现,他(她)根本无法把自己限制在如此之低的性活动水平之上。在社会的组织与管理方面,人们对个体间差异的可能性,一直就是几乎根本不予理睬。结果,不同个人对性的不同评价问题,被诉诸刑法、精神病医生或其他什么社会机构去惩处。其实,就性和对性的评价而言,涉及多少个人,就会有多少种不同问题。
我们的调查表明,每星期性释放1次到6.5次的男性占77.7%,其余22.3%的男性属于多与少两个极端状况。有7.6%的男性每星期平均释放7次或7次以上,而且持续至少5年。他们的导致性高潮的性活动,大部分发生在某些朋友或熟人之间。至于女性的情况,将会在我们下一部书中详述,但尽管女性的大多数都频率较低,但她们之中的个体差异,即不同频率的分布范围,却比男性更大。
那么,任何一个个体是否有可能按照比自己实有频率更高或更低的频率,来评价所有性活动呢?即使经过专业训练的人,也不易回答这个问题。在讨论性教育、性制度和性政策的会议上,我们可以听到非常不同的意见,从主张绝对禁欲直到主张公开采用任何性活动方式,无所不有。没有什么事情能像性这样,在人们中间引起如此公开的分裂。任何旁观者都会承认;单纯外在因素绝不会导致聪明人们得出如此不同的结论。因此,如果我们能获知会议参加者的个人性经历,就可能发现:这群人中有一些,一年内释放不超过1次或2次;而在场的另一些人,则持续而规律地每星期经历性高潮10次或20次。这就是说,个人的性释放频率,与他在社会争论中所采取的立场之间,必然存在着某种相关联系。可惜的是,争论任何一方中的极端者,可能都根本不曾想到:自己的对手也许有着与自己截然不同甚至相反的性经历。更可惜的是,恰恰是在这样一种糊涂氛围中,人们喋喋不休地讨论着青少年的犯罪,讨论着强化法律,讨论着制定专门的性法律。人们知道,远在这种讨论会会场之外的政治家们,必然会反射出会场中最响亮的声音,必然代表这些人的性态度和性经验。政治家们永远不会遵照一种基于客观统计资料的科研成果来行事。
《性爱二十讲》 第二部分 第九讲:性释放总论(2)
科学界对性的讨论中,也极少注意人类行为的广泛多样性。许多著作中的结论仅来源于作者个人的经历。尤其是连一些学者也在使用“正常的”或“反常的”这类术语,实在令人惊讶。因为这充其量只表明这位学者是在按个人口味处理客观资料,其“研究”不过是个人立场的表白。
我们的调查表明,没有任何一种性释放途径或频率可以称为“正常的”、“典型的”、“有代表性的”。它们只有差异,而且除了差异之外什么也不表明。它们分布的广泛及其相互间的连续性向我们表明:所谓“正常的”和“反常的”之类术语,不在科学的词汇表之中。充其量说来,所谓“反常”,也只不过表明某些个人的性活动频率在人群中较少出现,或表明这类性释放途径在总体人群中并不通用。但即使如此,这也只能表明这些个人稀少,而非“反常”。再进一步说,我们在以后各章中将根据事实材料证明:许多在教科书上被确定为“变态”或“反常”的性行为方式,实际上在人群中的发生率达到30%、60%甚至75%。因此,对这类性行为来说,连因其稀少而被斥为反常,也不足为凭了。
“反常”这一术语,在医学病理学上是指与一个活体的生理健康相抵触的状况。在社会意识中,“反常”可以指那些导致个人与社会适应不良的性活动。但是这样一来,就立即涉及两个定义:个人的生活怎么才叫好?什么样的社会评价才叫好?而我们知道,这两方面的定义远不如生理学对健康的定义来得精确。绝不能说任何偏离性道德的性活动,或任何违背社会禁忌的性活动,都总是甚至永远是某种神经病或精神病。我们所调查的大量个案中,大多数从事违背禁忌的性活动的人,都没有因自己的性活动而产生特殊苦恼。许多心理学家或精神分析医生,以及其他治疗社会适应不良症的人,常常认为大多数人在评价自己的性活动时都遇到障碍或苦恼。其实并非如此。原因再简单不过:一个门诊部并不等于全社会,一些病例也不等于总人口。实际上,种种“反常性活动”之所以总是造成精神病和变态人格,只不过因为那些前来求医者,都对自己的性活动感到不安与负疚而已。
在我们的调查对象中,有许多在社会上和学业上非常成功的人物,如卓有建树的科学家、为人师表者、医生、教士、商界巨头和政府高官。他们都清楚地知道社会对性活动的禁忌是什么,但他们也都在采用几乎所有被称为反常的性活动方式,并且安之若素,并未去求医问药。因此,门诊医生的真正目标,应该是发现和治疗那些人格欠缺者、智力障碍者、强迫症患者;应该解决某些人的内心冲突——他们一旦发觉自己的行为偏离了人群中的平均值和中庸之道,偏离了社会制订的习俗,就会自我崩溃而患精神分裂症。医生们不应该去干涉其余的数以百万计的人们。他们虽然有同样的行为,或有更高的“反常”发生率,却既无个人苦恼又无与社会失调感。如果门诊医生们更清醒地认识到,所谓反常性活动的类型和发生率,其实恰恰是在正常范围之内;他们就会照上面所说的去做,并从中更深切地、更广泛地了解那些调节良好的个人的性经历。
人们的性经历中的大多数苦恼,是社会获知个人行为后所作出的反应的结果,或是因个人对社会一旦发觉自己行为后将如何反应抱有恐惧所造成的。现今社会中,法律把性行为区分为“自然的”和“违反自然的”,但这一标准既不是来源于生物学资料,也不是来源于大自然本身,而是因循着古希腊古罗马的旧制,就连变态心理学教科书也不过如此。没有任何一个科学领域像性学这样,有如此之多的科学家仍满足于两三千年前的魔法巫师的分析。
我们的社会组织,为什么非要对“反常性行为”作出如此反应呢?这值得我们认真研究。道德,无论涉及食、衣、性,还是宗教礼仪,从本质上来说,既不是人类经验的归纳总结,也不是对客观材料的科学检验。但遗憾的是,现今对性行为的研究,往往只不过是用客观科学的假面具加以掩饰的道德评价,而且这类东西实在是太多、太常见了。
影响个体差异的因素个体性行为的差异,主要是三大类因素造成的:生物因素、心理因素和社会因素。
生物因素中最重要的是遗传作用。其余的依次为年龄、性激素分泌水平、营养状况、维生素摄入状况、一般健康水平、神经系统状态等等,以及其他一些因素。
心理因素的范围极广,最主要的是过去的经历对目前行为的调节。从最低等的动物到最高等的人类,只要有中枢神经系统,便莫不如此。个人性释放的差异,依赖于他是否获得和获得何种性经历,以及这给他后来的活动带来何种暗示。这就涉及和包括了个体以前和目前所处的环境如何这一问题。
社会因素主要指个体的社会群体归属状况。一般说来,个人的性活动,不过是他所属群体的性活动模式的反映。同时,大多数人也反过来运用理性来确认、选择和满足于归属某一社会群体,并把自己的性活动也理性化了。
除了上述泛泛分析外,我们准备以两方面的极端情况为例证,具体讨论个人性释放的差异,即低频率现象与高频率现象。
一、低频率性释放与性欲升华
低频率是指,一个具体个人的现实性释放频率,低于少于他在无阻碍状态下可以达到的频率。但后一“理应达到的”频率是很难确定的,因而低频的程度也就难于确定。只有少数例证才能作出这种分析。例如:调查16岁到20岁单身男性2868人后发现,他们的平均性释放频率为每星期3.35次,而同年龄组的在婚男性的平均频率为4.83次。两者之间的差异可以归于社会对于婚前性行为的禁阻。这样,相对于在婚者,单身者可称为低频率。但在婚者实际上也受到各种各样的阻碍,如妻子月经期、孕产期等;还有其他顾虑或干扰,如人类总是企求某种隐秘状态或场合,其实在性欲勃发和性交中,隐秘状态并非总是有利;再如一夫一妻制的限定和道德对许多种性满足方式的禁忌等等。因此,在婚者的理应达到的频率,也会高于现有数据。我们的调查对象中,有7.6%的人超过每日一次,而且其中大多数人也仍存在某些阻碍因素,所以说,至少在这些人的青春期后510年内,他们可以达到更高的频率。
短期内根本没有性释放,是相当普遍的现象,但是平均频率低到每星期0.5次以下的人,在31岁以下的男性中只占11.2%,5年内平均每星期仅有0.1次甚至根本没有的人,只占2.9%。这样的男性,一般说来就可称为低频率者。
关于低频率现象,有一种著名的理论,叫作“性欲升华”,即把性能量转而释放于文学、艺术、科学或其他社会所赞赏的活动中去。这种理论并非弗洛伊德于1938年首创,而是源于基督教时代乃至古希腊时期之前。那时的道德领袖,用“升华”这一术语来推行禁欲、自我控制、严格压抑,以及其他种种苦行主义,而这些恰恰都是早期弗洛伊德所反对的。这里,我们又一次看到,科学是如何被转变为道德说教的。
升华理论缺乏客观科学验证。尽管许多个人的确在拼命努力控制自己的性反应,减少性高潮频率,但他们的性能量果真转移到“高层次”事物上去了吗?若确实如此,那么他们不但理应减少或限制自己的实际性反应,而且更应该毫无精神上的烦恼与不安。援引某些出类拔萃之辈为例,并不能说明升华理论正确,因为没有一个援引者真正知道当事者的性经历是什么样。
我们的调查可以检验一下升华理论,并揭示低频率现象中的其他因素。我们调查了179个36岁以下的男性,他们在至少5年内每星期平均只有性释放0.5次或更少。结果,我们总结出以下几点原因。
(一)179人中只有9人(5%)是由于健康、性激素分泌不良或其他生理因素而造成低频率。
《性爱二十讲》 第二部分 第九讲:性释放总论(3)
(二)至少有52.5%的人属于性冷淡者,或如通常所说,是“性欲低下者”。不管出于何种生物、心理和社会原因,这样的人总之是客观存在着的。他们在一次性高潮之后,会数日或数星期再也没有性唤起。心理刺激对他们很少起作用,甚至抱吻和抚摩生殖器也无济于事。这种现象在女性中更为常见,约可占30%。我们调查的这类男性有个共同特点,他们一般都是非常遵从道德的,认为控制性反应乃轻而易举之事,并乐于把自己作为性冲动其实并不存在的活例证。但是,这些人与其说是性欲升华者,不如说他们的所谓升华,不过是对性欲的认知欠缺。他们是性瞎子或性聋子。
(三)有35人(19.6%)是由于性交往困难而无法从事性活动。他们的性能力一直没有被唤醒,一旦他们开始首次人际间性交往,就会离不开规律的、较高频率的性释放。显然,这类人也不是性欲升华者。
(四)有一些人是由于外界环境突变而不得不减少自己的性释放频率。最典型的是入狱犯人。他们即使用自我刺激、夜梦射精或同性性行为来解决问题,其频率也比原来少得多。他们大多倾向于从事那些并不必然和直接导致性高潮的性活动。他们认为:看性图片、听性故事与实际触及异性之间没什么大区别。他们也不是升华的例证,因为他们少有或没有需要加以升华的已唤起的性能量。
除此外,我们的调查中有8.3%的人类似这种情况,例如离婚、妻子生病等等,因而性释放频率较低。
(五)最后,有58.1%的人是出于对性的某种恐惧。有的人害怕为建立性关系而接近他人;有的人害怕社会对自我刺激、婚前性交或同性性行为的禁忌;还有的害怕自己内心对此类活动的渴求与冲动。他们大多确曾诉诸宗教忏悔、自我惩罚或苦行,以求避免进一步的罪恶。但他们仍然不是性欲升华者,而是一般的宗教徒。
这方面,我们还有其他调查材料。我们调查了134个性方面拘谨的男性,其中82.8%是2030岁的,90.3%是大学文化,93.3%属于白领阶层,96.3%信奉新教。结果发现,不论单身者还是在婚者,其性释放频率比起全美国男性平均数来,都低三分之一到一半,其婚前性交发生率仅是全国平均数的74%。他们中的大多数人都坚信自己的性哲学,许多人自誉为性欲升华的完美典型,许多外人也如此称道他们。不过,他们之中有几个正在接受精神病治疗,而参加我们调查的几位精神病医生都诊断:他们中非常多的人是神经机能症患者。
性释放频率低的人里是否有哪怕部分升华者;特殊群体里如教士中是否有升华者,都难于确认。确定无疑的倒是:在我们的大量调查对象中,升华者太罕见,不足以从学术上认定其存在可能性。如果考虑到升华理论广为传播和易于被接受,考虑到如此之多的人在为这一目标而献身,那么也许可以说:升华至多只可能存在于不足人口5%的性释放较少的人们之中。
二、高频率性释放
大多数人的性释放频率不高不低,因此人们不相信或无法理解高频率者的存在。珀尔在1925年的研究中还认为,这种人“非常罕见”。其实不然。每日一次或一次以上的人,占7.6%。
高频率者包括各色人等。30岁以下的各年龄组中的高频率者,都比50岁以上各年龄组中的多4倍以上。单身者、在婚者、曾婚者中的高频率者则基本持平。不同受教育水平和不同社会群体中,高频率者所占比例也相差不多。这就说明一个重要问题:一个具体个人,可以同时既是性的积极分子,又是社会的重要人物。信仰各种宗教的人中,高频率者明显地少。下层社会的人们,有49.4%是高频率者。这又一次说明:如果所在群体对性活动的阻碍比较少,比较公然地和持久地蔑视法律与社会偏见,那么其中的大多数个人就会具有积极得多的性活动。这也表现为:高频率者在受过大学教育的人中的比例,少于职业学校毕业生中的比例;白领上层又少于其他阶层。在普通劳动者中,每日一次性释放是司空见惯;许多人临睡前和晨醒时各有一次;那些中午能回家的人就可能达到每星期21次。
反复射精指在一个短时间内陆续多次地射精。许多人只是偶然有之,但也有相当多的人是长期地、规律地发生。在我们的调查中,有380个白人男性即是如此。其中有许多人在一个晚上的几小时内,间歇地性交2次、3次或更多,并均达到射精。但更普遍的情况则是,男性在同一次连续不断的勃起和性交中,陆续地射精2次或更多。有些生理学家只承认女性具有连续达到性高潮的能力,却怀疑或否认男性也能如此。这恐怕也是由于人们无法理解与自己相异的现象,即使科学家也罢。我们调查了这些男性的妻子或女伴,证实了这一现象确实相当普遍地存在。即使在同性性行为中,这种反复性高潮也同样存在。当然,它的发生率随年龄增长而递减,青春期前最多,成年男性就很少能做到了。
如果作为某种特例,男性卖淫者的反复射精更为常见。这常常是卖淫交易中明确要求的。女性卖淫者常常在“干活儿”时没有性唤起,也没有性高潮,男性卖淫者却不得不运用某些性技巧以求反复射精。我们调查了一个39岁的黑人男性卖淫者,他从13岁到39岁,平均每日射精3次。直到39岁的今日,如果顾客要求的话,他仍能够每日射精68次。
此外,我们还深入了解到6个上流社会人士的情况,内有律师1、教师1、科技人员3。他们都在3040岁,他们的性释放频率都非常高。但他们不肯披露详情于此书中,只好暂付阙如。
总之,我们不应该再相信偏见和猜测了。对大多数男性来说,这个世界一直是富于性刺激的,他们的性反应也一直是规律的和强烈的。
节选自《金西报告——人类男性性行为》,潘绥铭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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