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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官场学》作者:汪龙庄

_9 汪龙庄(清)
【点评】
犯了杀死本宗族尊长的罪行,是关涉到斩决与否的大案。如果确
是情节轻的案子 ,按照规定是不准许作为介于两种罪行都可以的案子
来处理的。
然而在豫东等地方 ,办理这类案件时,就在请求免除死罪的行文
下面,切切实实地加以声明,并叙述情节较轻的各种理由。这样做了
之后 ,都会得到恩宠,改判为监候,即暂缓死刑,等到刑部秋审时再
行裁定。粤东从道光三年起,也有这样的案例处理。如果遇到这娄案
件,切记不要遗漏了要声明的话。
命案察情形
杀人案件的成立或不成立,全看作案时的情形。所谓情,是指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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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案件造成的原因 ;所谓形,就是指争斗殴打时的经过情状。造成杀
人伤命的原因有曲也有直,是秋审案件时判为情实条,或者缓决条,
或者可矜条,作为区别的重要凭证。争斗殴打时拿的作案工具,被打
伤的地方 ,根据它们可以将其定为有心和无心。有心的人,是属于故
意杀害,必定牵涉到秋审条款中的情实;无意识杀人,是在争斗中误
伤,可以归入秋审条款中的缓决类。如果对殴斗的具体过程和情形不
清楚 ,那么对罪案的情状就易混淆。这是定不定为死罪的最为关键的
环节。在审理承办的时候,必须让检验死伤的诗作跟凶手按照供词所
述摹拟犯罪过程。罪犯叙述的详尽的供词,就宛如出现了一个争斗殴
打的场面 ,清楚而确切地浮现在眼前。这样才不会在办案中出现差错,
不涉及到以后驳洁的祸患。
【点评】
承办处理持械斗殴的案件 ,将其写入秋审案件的文书中时,只须
论证犯人的具体作案情形,对于引起斗殴的原因则可不必论及。处理
这类案件时 ,要仔细地核实刑部的秋审条款,务必要使归入情实类或
缓决类的罪案证据充足 ,不可辩驳。比如有四个人参与共同作案,其
中三个人用火器杀了人,另外一个人一枪杀死了一个人。处理这个案
子,就应该将用火器杀人的那三个人列成一个案子,定为情实条款;
另外那个人属一个案子,归入缓决条。那么就只需要在两个案卷内加
上一句 “除某人列入缓决外”的句子,整个案情就很清晰明白了。千
万不要用笼统含糊之辞,否则会使犯案定性不清。
办理盗案慎勿株连
只要赃物真实 ,那么盗窃案就是确实无误的,窃贼的偷盗行为也
就是可以确认的。但主盗的罪行,也还有值得原谅宽容的。尤其要谨
慎对待的是 ,被贼诬陷行窃的人和收购窝藏赃物的人家,盗贼往往是
选择殷实大户人家下手 ,并且藉故连累诬陷别人人案,因而必须加以
对质审问。对那些没有罪证的人,也可以释放。至于那些不明真相,
受盗贼蒙骗而收买、窝藏赃物的人,按照法律是没有罪行的。但是办
案之人,不能不按照窃贼的供词进行调查询问。以前官府对这些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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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捕役去收审,只命令地保传下命令,并在官府文书公告中注明:“窝
赃的交出赃物给当地地保,不须投案;没有窝藏赃物的,则要写出原
因,加以解释,不允许把窝家带庭审讯。”从来就没有窝藏赃物,却
敢隐藏不上缴的人 ,自己到官自首,也是保全善良百姓的一个方法;
因为只要一经差役提审,不仅仅是要花上很多钱,而且被盗贼牵连后,
差不多要被同乡之人唾弃不齿。把无辜受累的善良人,带到庭上和盗
贼当场对质 ,并不是一个贤明善良的官吏可以忍受的事。
【点评】
盗贼在受审时,翻来覆去地牵连别人,未必都是出于有意识地诬
陷他人,或者由于估计自己非死不可,或者是因为畏惧受刑,才随口
指供别人 ,希望能藉此机会苟延残喘。这种情况大约有十分之六七。
关键在于审讯犯人的人,当场察言观色,寻找蛛丝马迹;作幕宾的人
严守法律条文 ,同时也善于通达权变,抓紧时机进行推敲琢磨。这样,
案情的真伪,供词的真假也就自然而然地分辨出来了。切记不要被犯
人牵着鼻子转,堕入五里烟雾之中,而造成误判,冤枉好人。这其中
的机谋和权变,完全取决于审讯者的智慧,应该和后面的 “草供未可
全信”条参看。如果能够做到身体力行,有据可验,最容易得到老百
姓的拥戴和支持。这个道理的详细阐述,请看 《学治臆说》一书。
严治地棍
治理地方政治事务,是把安抚善良作为基本政策,而安抚善良,
最重要的事情莫过于诛除强暴。地方上有地痞流氓,附近的老百姓都
不安宁。这些地否痞恶棍,假如讹骗强借东西,没有达到目的的话,
就会挑起事端,揭露别人的阴私。更为严重的是参与赌博或嫖娼宿妓。
这种事情 ,原本就没有任何凭据,然而却可以将有宿仇或不和的对手,
一网打尽 ;更不用说冤枉不冤枉,马上平了冤,新的冤又来了。
由于受诬陷而被审讯的人,接下来就是倾家荡产。只有专门处罚
原告之人 ,不提审被告,也不将案子上报,那么善良诚实的人,才会
有了依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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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一来 ,那些地痞恶棍们就会倚仗普吏,给他们作爪牙打手。
管吏也倚仗这些恶棍的势力,把他们视为心腹之人,狼猾为好。如果
当政者不是个贤明的主人,对这帮子人就会相信有加。这就好比那逆
水而行的上水船一样,用百来文的绳子来拉,确是不容易啊!
【点评】
土豪地痞这类人,没有哪个地方不存在。关键是要看当地当官长
的人,是不是非常贤明,治理有方。这些人,如果发现为官的贤明,
就会收敛行动 ;如果他们发觉为官者不贤明,就会肆无忌惮,为所欲
为。为官的人如果确实能尽忠职守,在幕的宾客也能发挥自己的能力,
加之举措得当 ,地痞土豪也就会自然畏惧敬服,不敢轻举妄动。因此
上文中的严厉惩治的说法,不可拘泥。
认真研习法律
作幕宾、当位吏的人,完全要靠明习法律条理。法律作为法定文
件,各个条款都具有精确的含义。仁至义尽,要彻底理解很不容易。
不对法律条例中相同相异之处 ,加以融会贯通,就很少有不失之毫厘,
差之千里的。幕宾使用法律条文,就像艉才使用 “四书”一样。对“四
书”理解或解释错误,其害处只不过是在应考时列入下等成绩。解释
理解错了法律条文 ,就会祸及生灵百姓。以前我有个朋友,办理一个
由于通奸而拐逃的案件。他的意思是要为奸夫开脱罪名,认为是奸妇
自己逃离家庭后再改嫁,并非是由于有了奸情才拐逃。后来这个妇女
就以背夫自嫁罪而判为绞首,后上诉被驳诘,予以平反重审 ,颇费周
折。这是想要宽容奸夫而造成的 ,但却差点置奸妇于死地。
这就叫做只知其一 ,不知其二。所以市明制定法律的含义,在于
能够避开某些律例,而不仅仅在于能够引用法律条文。如只能做到引
用法律条文,那么摘引法律条文来比附所犯的罪行,一个小小的刑吏
就足够了,还需要幕宾来干什么呢?
【点评】
法律条文一制订出来以后 ,不能改变其律例规则。随着时间的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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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也应该将这些条文奉行不渝 ,严加遵守。在平时宜随手抄写法律
文本,以免办案时引用失误。尔后,仍然要经常阅读条例,以便能绎
衍其意义 ,通达时分。
引经以断者非读书不可
先学习前代知识,再步入仕途当官,并不能拿这样的标准来责备
幕宾。
当幕宾的人辅佐官吏治理政务,实际上和主人也同样具有相互议
政的责任。
如遇到了疑难大事 ,难于定夺,而必须引用经书来帮助判断的,
就非读书不可了。我以前在艉水的时候,有陶姓人氏某某,把长房的
独生儿子过继给了叔父。后来生了五个儿子。
可是长子死去了,按倒应该以次子的儿子作为后嗣。他的另外三
个儿子都打算把自己的儿子作为后嗣。后来他的伯兄乘着父亲过世,
伪造假遗嘱 ,命令二儿子归嗣原来的亲生父母。偏袒次房的人,则认
为把孙子立在宗庙中来称祖先 ,按照礼法来说是很难归回本宗继嗣
的。偏袒三房的人则认为,其亲生父母有儿子却没有后嗣,按清理是
讲不通的,让他归宗继嗣未必就不行。
结绅先生 ,纷纷聚集到衙门打官司。
上台就发下公文,让县衙处理这桩公案。我也没有能力居中调停,
于是在夜深人静的时候,反覆思索,寻求解决的办法。突然,我脑海
里浮现出了 《礼经》中的句子:“未成年而夭折或突然死亡的人,和
没有后代的人 ,可以和祖先在祖庙中享社会祭”。这句话启发了我办
案的灵感,于是帮助主人议论。我认为以孙子林祖的说法,一定不能
实行。陶某既已出继叔父为后,绝对难以他的儿子归嗣本宗。他的本
宗虽然有儿子,但却无人继嗣,于情理上来说都难以让人感到安宁,
因此请求准许把他的儿子作为主人来社会食,他的父亲听任陶某人的
子孙奉敬祭扫。我这样处理这个案件,大大受到了上台的赏识。后来
我在乌程时 ,有一家姓冯的人的儿子,由于自己本宗没有人可以继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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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自己抚养他姑母的孙子作为后嗣。他死了以后,同姓的人却不把他
当作本宗看待。于是冯氏站出来争嗣继之人,太守批准了这个请求。
我当时在辅助府主处理政务 ,依据宋代儒者陈氏的 《北溪字义》对这
种情况的理解 ,是重视同一宗族,同一姓氏,不同宗就和异姓没有任
何区别。故而根据这个道理,处理了冯氏争继的争议。假如不是旁通
典籍,不就一直身处困境,无法解决困难吗?我经常看见幕帷中公暇
的时候,幕友们总是饮酒下围棋,闲谈胡侃地打发日子。或者拿上一
本野史、小说之类,作为自娱,消遗时光。仔细探求这些做法,我以
为对身心并没有多大益处,也与世务没有关系。哪里比得上摒除一切
干扰,清静寡欲,读点有用的书籍,然后把学到的知识应用到处理政
务中去 ,其所获得的神益,难道会少了吗?
【点评】
读书不一定非读传统的经传书籍不可,凡是对身心有一点益处的
书籍,都可以阅读。读书最大的益处在于能开阔人的心胸和思维,增
长见识,也能激发文思和机巧,活络创作的思路。况且也可医治俗气,
让人刮目相看。
我过去曾经看到过一个朋友 ,在下级送来的报告中可以加以驳信
批示的地方 ,却不加以驳秩,只是批上 “暂且等候”之类的语句。想
到我们过从甚密,便不动声色,从容地和他谈论。然而这个朋友的辩
论稿问却极为精切,而且常常有出人意外的论断。我吃惊之余,就对
他说 :“你既然能如此深刻地观察洞悉事理,何不在呈报上加以批示
呢?”我的朋友陡然之间就垂头丧气:“我真后悔自己从前书读得太
少了啊 !因此常常由于笔头枯竭,写不出东西来而感到羞愧难当。”
当时他的书桌上就有古文书籍,我就指着那些书对他说:“你的才能
和见识都很高 ,要是真的能够读一读书,这个时候开始也还不算太迟
啊!”我的那位朋友听了这话后,很高兴地选了些较易理解的文章,
专心致志地阅读。这样坚持了没有几个月,他的文笔就极为流畅通达,
辞彩宏丽,一时间称为最佳笔杆子。这事旋即就被上级知道了,硬是
想方设法把他调到了上一级幕府中任职。几年以后。按照惯例,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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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府中获得副职而离任。所以幕宾中有感到写文章辞不达意的人,那
么就请把我这个朋友作为一个良好的榜样吧 !
不要轻易传唤妇女
提审人犯 ,不可不谨慎从事。原本已涉及妇女的案子,尤其应该
详细审核。非万不得已的时候,断断不适宜轻易传讯妇女当堂对簿。
妇女犯了罪,则牵连家里的男人或丈夫入官,准备好陈词以后,代替
犯罪的妇女出庭受审。
由此可见,法律在这方面的用意是何等谨慎严密,何等同情体恤
人民 !因为一个幽静娴淑的女子,保全了她的自尊心,也就是保持了
她的贞节和操守。
而对那种嫉妒、凶狠泼辣的妇女,则是保存了她的廉耻之心,同
时也杜绝了她在公堂上的撒泼耍横。我的老师孙景溪先生 (讳尔周),
讲述过他在作吴桥县令时 ,曾延请聘用了一个姓叶的人掌理刑法之
事,这个人是一个很有才能的人,一天晚上,他正在喝酒,突然仰面
倒在地上 ,口水和泡沫到处都是 ,只有一口若有若无的气了。经过了
两个时辰,他在昏迷后才苏醒过来。第二天,这个姓叶的幕宾就关起
门来斋戒沐浴,在一张黄纸上写了陈述之词,亲自赶赴城隍庙烧纸拜
祭。回县衙后 ,睡眠和仪容都跟平常一样。过了六天,又像先前那样
仰面倒在地上 ,过了好久才又爬起来。之后就向我请求迁移到外面去
住宿 ,我就询问他迁居的原因,他说:“八年前,我在山东馆陶作幕
宾。有个读书士子投状控告恶少调戏他的妻子。正在核审稿件时,想
要传命调停,只惩戒那个恶少,受害女子则不必到堂对质。我的好朋
友谢某却插嘴道 :“这个妇女必定很有姿色,何不叫她来看一眼?’
我于是按照法律条文 ,觉得这个妇女应该到官对质,就命人传讯她到
庭。没有过多久 ,这个妇女就上吊自尽了,恶少也因此而被处死。目
前这个恶少在阴间告了状,认为那个女子不上吊自杀,那他也就不会
判死罪。而妇人的死,完全是由于幕府中的人传讯所致。馆陶的城隍
神发了拘捕的关谋文书,来质询当初的事理,昨天我就是去上流申诉
剖白清由。因为那个妇女被恶少调戏之后,按照法律应该到庭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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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且传讯妇女的想法,是谢某产生的。城隍神因此批准了我的请求,
发下文书让我回来 ,所以这几天侥幸得以安然无恙。随即我又被提审,
理由是妇女被调戏之后 ,她的丈夫已经向官府提出了诉状,她也没有
自杀的念头。等到官府传讯,对质审问后,才感到忿激而不想活下去
了。至于传讯对质的意思,是想看她的姿色,并不是要为她申冤主持
公道。这个邪念虽然是谢某人产生的,而笔下定夺实际上是由叶某作
主。谢某已经被带到阴司,叶某也不能加以宽容。所以我一定免不了
死啊 !”于是我就他搬了家,让他到外边去住,过了一晚他就死了。
按照法律应该传讯的妇女 ,由于传讯人起念不端,心有邪念,还不能
逃脱阴间的审判,更何况根据法律也不能传讯的人!
【点评】
看看随意传讯人酿成事端 ,导致不测之祸的例子,那么全书中有
关“省事”、“息讼”等条目,我们难道不应该特别细读,体验其中的
深刻意义吗?
严防差禀串诈
我们家族居住在乡下僻远之地 ,因而经常看到地保领着官府的差
人捕拿应审的犯人。只见他们气势汹汹,如虎似狼,即使是学问高深、
人品正直的读书士子也不敢和他们发生冲突。这些差役,遇到了懦弱
伯事的农民 ,需求勒索更为厉害。如果稍微让他们有一点不满意之处,
这些家伙就会厉声责骂训斥 ,或者说毁坏官府传票,将以拒捕罪向上
头报告。如此行事,人们见了他们都感到害怕,当然更不敢吃了豹子
胆,和他们对着干了。至于那些凶杀之人、偷窃之盗等重案犯人,知
道自己一旦入官,难免一死,因而对他们来说,拒捕的事情,偶尔也
是有的。至于像婚姻田债等小事情引起的,被告和原告双方的老百姓,
没有哪一个人敢于销毁官府传票,胆敢拒捕的。那么有关的拒捕报告,
多半都是由于差役勒索诈骗不成而产生的,可是全都以拒捕罪传讯对
质。等到了审讯的时候 ,老百姓实在是不堪折磨了。
我在幕府中工作的时候 ,遇到这种情况的 “拒捕”,只是把那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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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撕毁的传票销毁,改派差役重新办理,而且只按照原来所犯的罪进
行审理。至于这个犯人是不是真的拒捕,只是请求府主人秘密地加以
调查访问,验证是否属实。然后改正传票,里面丝毫不提及拒捕的说
法,以免差役之间串通一气 ,共同诈骗。可是,这种事情,每次私下
密查的结果 ,总是发现是差役地保等人,没有达到中饱私囊的目的而
损坏造出来的。因此我认为差役的报告中有关拒捕之事,绝不能轻易
相信 ,因为其中的缘故自在不言之中。
亲民之吏与民一体
热爱老百姓的官吏,从情分上来讲应该和老百姓是一家人。何况
我们这些在幕府中辅佐主人治理政务的人 ,本身也是来自老百姓呢!
曾经见到过这样一些幕友,由于自己地位处得较高,居然把自己看成
是高高在上的父母官了 ,吃香喝辣,穿丝戴绸,渐渐地不晓得民间疾
苦,忘了自己生于斯长于斯的老百姓。在动手办事的时候,就不免忘
乎所以,随心所欲地处理。有时他们坚持的观点也未必正确,但仍然
强词夺理,巧言辩解,而主人也就委曲自己,按照他们的意思行事。
这样处理公事 ,恐怕也就造了不少孽,做了对不起天地良心的事。我
在幕府中 ,辅助主人处理公务,无论事情的大小,一定得先冷静地坐
上一会儿,然后为犯了罪的人设身处地地想想,同时也为他们的父母
骨肉兄亲作一个全面的周全的考虑和计划。开始时是愤怒,接着才平
静下来,再过一阵子才恍然大悟,觉得他们虽然犯罪却也值得怜悯同
情。
然后我再居中调停协商 ,找出解决好问题的最佳办法来,从而细
心地推究审问犯人,从来都不轻易地对犯人施以刑具逼供。可是一样
能从犯人口中了解得到真相,得到真实的口供。所以在犯人对自己犯
罪事实招认不讳之后,很少有再翻供变化的事情。用这个办法居间调
解纠纷,处理案子,常常得到上司的赏识。我也趁机表现出了才能,
因此也就忙得不可开交,没有空闲的时间。所以辅佐主人治理政务,
最忌讳的,就是心躁气浮及拘泥成见。
【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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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宾行事的原则 ,贵在无论什么事情都要保持平正而不偏颇,切
忌恃才傲物,目高于预;恃仗才能自傲,办事处理问题时就会意气用
事,容易陷入僻陋之境地。
另一方面,作幕宾者又忌没有才能,因为没有才能,在处理事务
时就会拘泥不通,固执己见,缺乏权变通达,往往流于愚昧无知。僻
陋和愚昧都不能为犯人设身处地着想,两种弊病同样足以败坏事情,
误判犯人。可是两者相较,僻陋这忡缺点害人尤甚。要避免这两方面
的毛病,必须人品和操守都要光明正大,道德和性情高尚坚定,遇事
能通达权变,为人宽容而旷达,心平气和,临事镇定。这些品性都具
备了的人才是全面的人才。然而这样的人却实在是罕见的。但是也有
其他的途径可以改正这两种不足 :愚昧糊涂者能够再往前进一步就会
明白通理;僻陋而自持才高八斗的人,如果能退后一步则会公正持平
地处理问题。那么这一进一退之间究竟有着什么样的奥秘呢?说穿了
其实也很简单,那就是 “退”意味着虚心地听取别人意见、虚心地学
习;而“进”则是要务实地学习、读点书,才会不致于愚昧无知。
不要轻易照搬惯例
已经办好了的案子就像已经磨研出来的墨汁一样,只留下了外表
的形式罢了。
如果一定要照搬前案的处理方式 ,以它作为标准办理手头正在办
的案子,那就是刻舟求剑,办出的案子很少有恰当的。即使是同一个
盗贼纠集团伙盗窃,事态情状很不相同也就导致各种情形不同;同一
个人斗殴杀人 ,可是其起因、下手的情形却遇然不同。按照这个道理
推导其他事情,没有一件事不是这个样子。人情事态瞬息万变,找不
到完全相同的事情 ;稍微有一点儿不同之处。就会让人反覆推敲,大
费心神。犯罪的人能获得生机的道理就在这个地方,因错误而让犯人
受到误判的原因也在这个地方。否则,对罪案不精细地辨别分析;具
体问题具体处理 ,而只是搬用以前对类似案件的判决,小则会导致览
人翻供,使得办案半途而废,前功尽弃,大则会产生误判,或者纵容
了罪犯,也有可能冤枉了罪犯。因此不能不谨慎从事,千万不要轻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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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用以前的办案方式或裁决结论。
【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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