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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国缩影——中国历史上的衙门

佚名(现代)
  
 
  衙门故事的缘起
  一提到“衙门”一词,几乎人人都知道它是指古代的官府机构。然而古代的衙门究竟是个什么样子,它的布局、建筑式样如何?出入其间的有些什么样的人物、他们各自有些什么样的职责,以及他们一般是如何来履行其职责的?衙门的主要事务有哪些?衙门每天是如何运转的?它有着哪些办事规则惯例?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就不是一般人能够回答的了。事实上即使翻阅近代一厚本一厚本的历史著作,或者是查看汗牛充栋的古代官修正史,也仍然很难找到这一方面的具体答案。
  本系列就是试图向读者描述古代衙门的具体情况。尽可能如导游图一般让读者对古代的衙门有一个比较直观的印象。
  据唐朝人封演在《封氏闻见录·公牙》 、以及清朝史学家赵翼在《陔余丛考·衙门》中的说法,衙门一词原来写作“牙门”。据说古代军队出征打仗时所用的先导旗帜都做成兽牙状,象征凶猛的野兽,为自己军队壮行,鼓舞士气、威吓敌人。这种军旗就叫“牙旗”。军队安营扎寨时,军营的大门口两侧也都插上牙旗,以示威严,主帅召集部下开会传令也要在牙旗之下。因此军营的大门称之为“牙门”。还有一种说法是军营门外“刻木为牙”作障碍,出征时旗帜上方也安木刻的兽牙。反正无论如何牙门原来是指军营大门似乎是确凿无疑的了。大约到了两晋南北朝时期,战乱频繁,世俗尚武,各朝习惯上往往以驻军将领兼管一地的行政事务,地方政府的办公场所和将军幕府合一,逐渐被称为“公牙”,大门也被称为“牙门”。至于“衙”字据说原音yu,也到了这个时期可以改读ya音,并逐渐用来代替不那么雅的牙字,形成“公牙”或“公衙”的称呼。到了宋代已普遍用衙门一词来称呼政府机构。 基层政府是整个国家机器的缩影,是庞大帝国上层建筑的墙脚,具有所有政府机构的最普遍的特征。解剖这个具有典型意义的麻雀,就可以了解所有政府衙门的一般情况。所以我们将把视线集中在明清时期基层政府机构--州县衙门。
  中国古代习惯上把朝廷官府处理政治事务的习惯作法称之为“故事”。本书叙述的就是州县衙门的这种“故事”。为了形象化的说明这种“故事”,也要例举一些事例性的故事,从而为读者勾勒出衙门的布局、衙门的人物、衙门的活动规则和轨迹。
  以下的“故事”是一段段连续下去,其内容大致可以分为衙门的模样、衙门的人物、衙门的事务这样三大部分。
  衙门的事务
  1、分班候缺须耐心
  明清时州县政务是围绕着州县长官--正堂、正印官开展的,这种有关政务的活动有很多是没有法律规范的惯例“故事”。
  明清时全国所有的州县长官都是由朝廷吏部选派的,每3年任期届满,他们还都要回到京师报到,根据其政绩,再次参加这种“铨选”,奔赴新的任所。这种铨选与赴任形成了官员的不停流动。在每一年里,总有一千四、五百名知州、知县在任上,同时又有五、六百名知州、知县在回京述职、或离京赴任的途中,还有大约相同数量的知州、知县正因犯罪被革职、或因正致仕(退休)、或正因丁忧(因父母丧而离职3年)之类的原因离开州县大堂的岗位,全国的知州、知县总数大约会有几千名。
  明初规定各衙门要定期(有时是5日一期、有的是按月、有的按季度)向朝廷吏部申报本衙门因任满、病、死、罢、丁忧等缘故而空缺出来的官职职位。吏部就根据这些空缺官职位置分配排队的官员。后来索性就把所有的官职职位都称为“官缺”,排队等候就叫“候缺”,铨选选任官职就叫“补缺”。
  中国地域宽广,各地州县政务繁忙难易程度是完全不一样的,虽然所有的州县长官的品级都是一样的,但是按照同样的标准委派官员的话,因为各位官员的能力不同,就会造成处理政务不适应的问题。为此明朝在将州县官品级划一后不久,洪武十四年(1381)就按照各州县负担的赋税数量来确定“繁”或“简”。凡征粮7万石以上的州、3万石以上的县就是“繁”,在这数额以下的就是“简”,在挑选任命州县长官时,要考虑到繁、简的因素。到隆庆元年(1567)吏部奉旨将天下府州县按照“大小、繁简、冲僻、难易”4项标准划分上、中、下3个等级。
  清朝入关仍然按照明朝制度,划分等级的标准简化为4个方面:冲、繁、疲、难。到雍正六年(1728)又进一步明确:“地当孔道者为冲,政务纷纭者为繁,赋多逋欠者为疲,民刁俗悍、命盗案多者为难。”(《宫中档案雍正朝奏疏》载雍正六年广西布政使上奏)按照这4个项标准进行划分,将州县缺分成简缺、中缺、要缺、最要缺4个等级。一个地方这4个字都全的,就是“最要缺”,要有过州县长官经历、而且考核成绩不错的人才可以担任;有3个字的,就是“要缺”,也要有过州县长官经历的人担任;有两个字的,是为中缺,可由有佐贰官经历、或在朝考中成绩较好的人担任;只有1个字或1个字都没有的州县,就是“简缺”,可以从初选官的人来担任。凡最要缺、要缺往往由熟悉当地情况的地方督抚来任命,而中缺、简缺由朝廷吏部直接任命。每个省的州县等级划分必须要经过朝廷的批准,一般来说,各省的州县缺要简数量是固定的,升一个简缺为要缺,就必须同时也降一个要缺为简缺。根据《清史稿·地理志》来统计,清末全国大约有5%左右的州县定为4个字的“最要缺”,将近20%的州县定为3个字的“要缺”,30%左右的州县为2个字的“中缺”,1个字的或没有字的州县“简缺”有45%左右。比如晚清的上海县是属于“冲繁疲难”4字俱全的最要缺,而附近的华亭县为“繁疲难”的要缺,奉贤县为“疲难”的中缺。整个江南地区,常州府、苏州府、松江府所属的州县没有一个简缺。
  明清时虽然所有的州县长官“缺”在官品上都是平级的,但是官品只表示朝廷发给的那一点微薄的俸禄,每个州县的贫、富,税收的多少才决定了当官的真实收入水平,所以在官场上很早就把各地州县官缺分为“肥缺”、“瘦缺”。有些地方算不上最贫困,但种种差事会让州县长官疲于应付,动辄得咎,就叫作“苦缺”。
  2、掣签挂牌祈好运
  吏部的文选清吏司掌管着所有州县官的铨选。根据候选人自己所开列的籍贯、履历,首先是要考虑地域回避。至少从隋唐开始,中国地方官任职都是要回避本籍的,明初曾规定“南人官北,北人官南”,后来觉得这样做选择余地太少,改为必须回避本省。清朝进一步规定,州县长官的幕友也要回避本府。另外如果有亲属在某省现任官职,也必须自行申请回避。
  理论上吏部文选清吏司应该根据候选人的资历、能力、健康情况来决定派到哪一个州县任职,可是这样做难免会被人指责任人惟亲,难服众人之口。为了能够摆平,明中叶后就把官缺和候选人大致分几个档次,由候选人在自己的那个档次“拈阄”,拈到哪个州县就是哪个州县。可就是这样还是不能使众多的选官人满意,到了万历年间,吏部尚书孙丕扬创立“掣签法”,把官缺写在竹签上,由候缺人当场掣签决定。当时就有人说,这样做实际上是把吏部的铨选功能托付给了几根枯竹片。《万历野获编》里说有个陕西籍的老年举人掣签掣得天下号为最难治的杭州府推官一职,当场请求掉换,孙丕扬大怒,认为这人带头给自己捣乱,喝令将这人押到刑部去问罪,老年举人只得流着眼泪接受。上任不到半年就因不能胜任被撤换。不过更多的人觉得这样做“公平”,掣签得缺成为定局,经过修改后一直沿用到清朝末年。
  清朝把参加掣签的所有候缺官员再分成6班:“除班”,就是上述已经排到了位的头一次选官者;“补班”,是因种种原因去职后复职的人;“转班”,应在同一衙门转任同品级但地位较高的职务;“改班”,应改任其它官署同品级官职;“升班”,由低品升到高品官职;“调班”,应调往其它官署任同样官职的人。到了清末,各地督抚权力加强,朝廷只得把相当大的人事权下放给各省的督、抚,具体的州县官缺由督、抚来决定,朝廷吏部掣签原则上只掣得某省。只有上述的“老虎班”,可以在朝廷吏部就指定某省某县,直接到任;“榜下即用班”可以自行“指省”。
  清朝每逢单月为“急选”,由补、改、转、调班掣签;每逢双月为“大选”,由除、升班掣签。日期为每月的月初某日,掣签的地点就在天安门前的金水河畔、东面的华表前。掣签由吏部的一员侍郎主持,有都察院的监察御史监视,候缺人向天安门叩头后就到公案上的竹筒里掣签,签上写有各地的官缺。清末改为仅写各省名称。《不下带编》里记录了当时掣签人的口诀:“时运通,掣二东(山东、广东);通又通,掣广东。时运低,掣四西(陕西、山西、江西、广西);低又低,掣广西。”当时广东地方富庶,又有全国最早的对外开放口岸(广州),海关收入的盈余较多,地方财政较好,被视为肥缺较多的地方。山东有大运河,为最重要的全国南北交通枢纽,城市繁华,号为丰润。“四西”中的山西、江西不算最穷,但被认为是“民风刁玩”,号为难治,也被官场视为畏途。
  按郎瑛《七修类稿》的说法,明朝时在铨选得官后,新任官员都要到吏部“画字”3天,练习把自己的姓名用草体写成一个花体字,这种字体千变万化,已经很难认出原来是什么字,仅仅是一个符号。习惯上这种“花押”主体都是上下各有一横,号称喻义“地成天平”。3天的练习养成书写花押的习惯,万一有必要时就可以吏部存档的花押练习底稿进行对照。
  铨选的过程结束,新任的官员就可以到吏部去领取“凭照”,这是前往该省的通行证。制度上在领取凭照后的15天内必须要起程赴任,于是就应该准备起程。清末官员只是再到掣签所得省份的督、抚驻地去候缺。习惯上当督、抚发布任职命令时,要用木牌抄出挂在辕门之外,称之为“挂牌”。牌上有名的,就可以去上任了。理论上督、抚只有临时任命的权力,挂牌的州县官只是“署任”,是代理官职。署任半年左右,没有大的过错,再报吏部改为“实任”。
  3、诚惶诚恐拜皇帝
  明清时皇帝全面加强了对于各级官员的控制,所有的官员在铨选得官后,理论上都应该受到皇帝的接见,表示他们是由皇帝亲自派出的。清朝制度,凡是初次任用的官员、或是被地方大员保举的官员,在铨选后都要由吏部引见皇帝。这是在掣签结束后就要进行的。
  故宫博物馆至今保存着几万件清朝皇帝接见被引见官员的档案,每个受接见的官员都要亲笔写一个300字以下的履历折,吏部长官在旁边注明该官员的考核等级,供皇帝参考。清初接见的地点一般在皇宫内的乾清宫、或养心殿,每二、三十人为一批。到了后来一般都是在朝会后进行。吏部长官一个个点名,官员上前三跪九叩首。康熙、雍正、乾隆等皇帝往往要和官员交谈几句,并把自己的印象写在那个官员的履历折上。这份履历折以后就保存在皇宫,这个官员以后的升、降、转、故都会记录在上面,成为一份皇宫内的人事档案。比如雍正年间的一件履历:
  “管学宣,江西吉安府安福县人,年三十七岁。由进士,雍正二年四月选授直隶河间府庆云县知县,历俸二年六个月。布政使德明遵旨保举。”后面的考核评语是“中中”,朱批是:“看不透的小材料光景,服劳之人耳。”以后吏部又在折上注明:“已用沁州知州。”
  皇帝的批语往往完全来自他对于官员的第一印象,如另一件雍正年间的履历折:
  “高遐年,浙江绍兴府会稽县人,年四十七岁。有监生考授州同,雍正元年七月命往山西补用。本年九月巡抚诺岷题请委署代州知州。六年七月内奉旨:外授江西临江府知府,着来京引见。十一月内引见。奉旨:着赴新任。”后面的考核评语是“上中”,但朱批颇具感情色彩:“不是浙江生长,总在陕西、河南成人的人,甚去得,着实明白。白红脸,少像石柱。只恐太聪明。若诚实,是一大材料,好府道。”可惜的是,雍正的印象并不完全对应,高遐年才当了一年多临江知府就被降级调用,调到福建备补。雍正九年掣签为京官刑部郎中,又补福建建宁知府,至死也没有能够升到道台一级。
  雍正皇帝对于州县长官的选任极其重视,除了在引见时交谈观察外,雍正三年(1725)还曾规定要他们提交一份到了地方打算如何治理的“条陈”。可是被引见的官员怎么敢在皇帝面前对政治问题说三道四,新任州县长官没有经验,对将去赴任的地方完全是两眼一抹黑,转任的官员说自己旧任治绩如何好有自吹自擂之嫌,说地方之弊端又恐得罪当地的一大批同僚。只好请人预先写好堆砌词藻、空洞无物的文章,到时照抄一遍。雍正皇帝在9年后对此失去了兴趣,不再要求有这一项。
  乾隆皇帝对于被引见的官员不如雍正皇帝那么认真,除了特别吸引他注意的外,很少有记录他看法的朱批。即使有朱批也比较简单。比如刘墉授翰林院编修时第一次引见,乾隆皇帝的批语只有两个字:“伶俐”。过了10年,刘墉外放为山西太原府知府,引见时,乾隆皇帝的批语是6个字:“有出息,可用者。”后来的皇帝愈发的省事,常常在引见时一言不发,任凭官员们叩好头走路,引见的履历折上最多只有几个红圈。当然官员们的素质也越来越差,清末笔记《埋忧集》里有这么个故事:
  有个松江的布贩子拿出钱来捐了个州通判(从七品)的官缺,在引见时,光绪皇帝看了他的履历,一时好奇,问他:“你为什么要捐官?”那人回答:“我想作官这档子买卖要比贩布买卖赚头大。”光绪帝大怒,当场下令予以革职。这布贩不思悔过,又跑到吏部去大吵大闹,说:“既然夺了我的官,就该把我的银子退还给我!”吏部尚书听见了,又好气又好笑,下令把他抓到管理京城治安的九门提督那里,大板四十、掌嘴五十,逐出京城。
  4、风雨兼程赴任途
  看过《西游记》的读者都知道,唐僧俗姓陈,他父亲陈光蕊被朝廷授予江州州主,带了新婚妻子前去赴任,不料在途中被强盗杀死,刚满月的婴儿被迫抛江。幸好婴儿被金山的长老搭救,长大后报仇雪恨,出家为僧。这个故事的背景是唐朝,但反映的应该是明朝的社会生活状况。明代小说中类似故事甚多,如《警世通言》第8卷“苏知县罗衫再合”,描写明朝永乐年间进士苏云赴浙江兰溪县当知县,半路上遭强盗抢劫,夫妇失散,差点死于非命;《五色石》第1卷“仇夫人能回狮子吼 成公子重庆凤毛新”,描写嘉靖年间新科进士樊植在赴任途中被响马抢劫,响马任小五顶替樊植去扬州上任;《醒世恒言》第36卷“蔡瑞虹忍辱报仇”,描写蔡瑞虹父母在赴任途中遇害,她忍辱负重,最终报仇雪恨。
  为了避免这种风险,明清时州县官赴任时总是要想法凑一个尽可能大的“旅行团”,实际上将来内衙的“工作人员”已经形成,幕友、长随等都随行,往往一人上任就有五、六十人的队伍。
  这样大的一支队伍要跋涉千百里,旅费是一笔大开销。指望朝廷拿出这笔钱是不可能的。按《典故纪闻》的记载,明朝法律规定,知州赴任,给35两“道里费”,知县为30两。只有赴任里程在1500里以上,才可以由驿馆提供脚力;赴云南、贵州、四川、陕西边远地区的州县官才可以由驿馆提供交通工具:陆路驴车1辆,水路红船1艘,但仍旧不得由驿馆提供伙食。清朝依然沿袭了这些规定。
  朝廷不给解决,赴任的官员只好举债。好在北京城里专门有一批放这种“京债”的高利贷者,放的是出门就是至少“九扣”起算的(预扣10%)的本钱,然后再按年“加三”(每年递增30%)或“加四”的利率收利息。明清两朝都曾下令严禁赴任官员举借“京债”,明朝《问刑条例》规定:“听选官吏、监生等借债,与债主及保人同赴任所取偿,至五十两以上者,借者革职,债主及保人各枷号一个月发落,债追入官。”清朝依然沿袭。可是这反而成了高利贷者勒索官员的威慑武器。
  乾隆四十八年(1783)发生了一起轰动一时的大案:有个名叫张有蕴的贵州举人,经“大挑”得以参加铨选,掣得山西的知县缺,兴冲冲地打算上路。可是从贵州到北京的路程早已耗尽了他的家财,再要到山西去赴任,只得找放京债的借钱。放京债的商人马廷璧看准了这个贵州举人不懂行情,居然放“四扣三分”利的京债,名义上是700两,但实际支付的是“四扣”(700两乘以40%)的280两,还要按照每月三分(3%)的利率生息,每月的利息就要21两。张有蕴到了山西,没能马上补上缺,候了将近一年,马廷璧来到了太原讨债,张有蕴实在无法,又找太谷县人武宁宗、车际泰借“九扣三分”利银300两,实际只得270两,还给马廷璧“利银”250两。又过了5 个月,巡抚辕门挂出牌来,张有蕴署任灵丘知县。他打点还了武宁宗、车际泰45两“利银”,再去上任。想不到马廷璧闻讯赶来逼债,没几天武宁宗也到了灵丘。张有蕴把两个债主请到内衙居住,商量先还一半,可马廷璧非要他一次付清。张有蕴“忧郁莫释”,竟然上吊自杀。这件案子轰动山西官场,一致要求严惩债主。但是按照法律,“违禁取利”之罪最高不过是徒三年,“不足蔽辜”,于是另外比照“军民人等因事逼迫本官致死”罪(绞刑)减一等,马廷璧杖一百、流三千里(后来刑部又加重为“发遣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武宁宗只得“赃银”20两,按照法律最高为杖一百,也比照“坐赃”罪,处杖一百、徒三年。车际泰虽未到署逼债,仍旧按“违禁取利”罪,杖一百,枷号两个月。
  按照制度,每个州县缺都被确定了赴任的“程限”,原则上陆路每一驿馆之间的驿程限1日,无驿馆地方按日行50里计算程限。法律上专设“赴任过限”罪名,每违限一日处笞十下(折为罚俸)。只有在沿途州县长官证明确实是因风雨水旱、盗贼堵路等原因才可以拖延赴任的期限。
  赴任的官员在顺路、或绕道不多的情况下,经朝廷恩准,可以给假“衣锦还乡”,看望父母,祭扫祖坟。尤其是新科进士的这类要求大多都会被批准。不过官场上有一个大忌讳,就是赴任可以走弯路,但决不能走回头路,即使是回头走几十步也被认为是不吉利的。据说一走回头路就会宦途不顺,会遇到“鬼打墙”,老在原地踏步,再也升不上去了。
  虽然赴任程限很严厉,要求风雨兼程。但是有时赴任的官员在快要到任所时会冒着受罚的危险,故意拖延时间。这往往是为了避免在正月、五月、九月这3个月里上任。这是很久以来官场的禁忌,据说凡是在这3个月里上任的官员都要倒大霉。至于为什么这3个月份会给官员带来恶运,却是谁也说不清。郎瑛在《七修类稿》里猜测,因为这3个月为寅、午、戌,都是属于“火运”的,而臣下的臣字,古音为“商”,商为金,按五行相克的原理,正好是火克金。所以官员唯恐避之不及。但郎瑛的说法只是自己的臆测,正、五、九这3个月在隋唐时已经被确定为“禁屠月”,不得屠宰,更不得执行死刑。这或许是和佛教的教义有关。
  5、威风八面摆排场
  明清时每一任州县长官的上任都必定要搞得轰轰烈烈。得缺的州县正印官刚一起程离京,或离开督、抚驻地,就会派一长随(一般为钱漕门上)先期赶到任所衙门,传送新任正堂的一张“红谕”。据《宦乡要则》的记载,这张红谕的内容如下:
  “新任某府某县正堂某姓 为公务事。照得本县择于某月某日出京,由某路上任。迎接书吏、各役俱在某处伺候,不许远迎。上任日期另行知会。来役不得雇替,执事务要严明,衙门应各修整,必须清洁,勿许泰侈。六房科职掌事宜须知册,各房吏先行赍投查阅,勿得违错取究。须至谕者。 右谕六房书吏准此。”
  得到这张红谕后,全衙门就要动员起来,将衙门打扫粉刷一番。如果长官谕示不直接进衙门,要等交代后再进衙,就要为新长官找一个临时的公馆。同时旧任长官也要自动移居城内的临时公馆。
  赴任的官员在离任所州县城还有3站路的时候,就要和师爷们拿皇历算了又算,卡定一个黄道吉日、吉辰、吉时,作为自己上任的时刻。定下时间后,再派一个长随到衙门,传送一张牌票。这张牌票写的是:“新任某省某府某县某姓 为公务事。照得本县择于某月某日某时上任。应用夫马,合先遣牌知会。为此仰役前去,着落兵房各该吏书照依开后夫马、轿、兵各数,一一遵行,毋得违误取究。须至票者。计开:大轿几乘,中轿几乘,小轿几乘,坐马几匹,棕套几件。其余铺兵、吹手、伞夫、皂隶、执事各役等项,仍依旧例俱于某处伺候。 右仰兵房书吏准此。”
  接到这张牌票,衙门的书吏、衙役要按指示准备好迎接的器具。到了指定的那一天,早早的就在交界路口等待。等长官的座轿或座船一到,就齐齐跪倒叩头,由兵房吏呈上“须知册”,长官不用出轿,传话“起去”,吏、役们齐声谢恩。长官再换乘官轿,官眷在青布幔遮挡下换乘大轿、中轿。换乘结束,长官要跟班传话“起轿”,于是鸣锣夫、鼓夫按着7声锣、1声鼓的节奏,鸣锣开道。吹鼓手吹吹打打,皂隶们排好全副仪仗,浩浩荡荡随同官轿前进。尽管明清的法律有严禁,但习惯上衙门的书吏衙役要预先在进城的道路上设3批迎接的队伍,“头接”、“二接”、“三接”,场面很壮观。
  无论来路如何,新官上任总是要从东门进城,由东往西前进。州吏目、县典史之类的首领官率领各杂官、各房典吏、全城生员在城门口迎接。按惯例,长官第一晚应该先到城隍庙烧香,斋戒宿庙,独自睡在城隍庙的宰牲房。官眷则先进入内衙。
  第二天一大早,长官再正式祭祀城隍神。祭祀结束后上轿,全副仪仗正式进衙门,仍然是尽量走东向西的道路,这叫“紫气东来”。到了衙门口,向南转半圈,这叫“兜青龙”。衙门的6扇大门一起打开,长官的官轿一直抬到大门内才下轿,长官全套公服,朝仪门一跪三叩首;再进仪门,登丹陛,传头梆、二梆、三梆,升暖阁,向北三跪九叩首,朝拜公座,“叩谢圣恩”。有的是马上就朝早已搁在专制印架上的官印叩4个头“拜印”,也有的是要进内衙后才拜印。这官印是司印长随隔夜从旧任长官那里亲手拿过来的。
  以上这些程序在进行时,每一步都有州县官学的礼生在旁边高声唱赞。拜完了印,长官就要抖自己的威风了。将礼生送到月台,由西阶下去,长官就传令击点“升”,皂隶赶紧擂响三通“升堂鼓”,长官踱到公案后坐下,满院的皂隶、民壮齐声高喊,一齐挥舞水火棍,几次三番,这叫做“排衙”,算是赶走了一切祟气。
  长官首次升堂的第一件事就是“画卯”点名,长官手拿朱笔,佐贰官、首领官、杂官、六房典吏一一点到,就在卯册上判一个“日”字。
  第二件事是接受官吏的拜贺。佐贰官、首领官、杂官上前叩头,长官得起立拱手答礼;以下六房书吏一房房上来叩头,大老爷这就安坐受礼了。衙役们只远远的在丹陛下集体叩头。
  点完名、受完礼,上任仪式就算结束了。书吏、衙役们退出,长官在二堂摆席,拿刚才祭祀城隍的酒肉招待佐杂同僚。酒过三巡,佐杂官就得识相地退出。长官退入内衙,上任的排场才摆完。
  6、莫名其妙敬鬼神
  上文已提到州县衙门是个鬼神充斥的地方,新任长官新来乍到,必定要礼貌鬼神,才能心安。所以在上午的上任仪式结束后,下午长官还得起来一一祭祀衙门里的鬼神 。 首先要拜的是衙门大门院落里的土地庙,其次是内衙院落的宅神、门神、灶神,等等。特别奇怪的是各地衙门往往有不少莫名其妙的鬼神,也是不得不拜的。
  袁枚的《子不语》中搜集了不少长官需要祭祀的衙门鬼神故事。比如“刘伯温先辈”一则:浙江上虞县衙署的后院里,有一个古墓,每任知县到任都必须礼拜,可谁也说不清这个古墓里葬的是何时圣贤。乾隆年间,有个姓冉的知县到任,礼房书吏告诉他这个惯例,冉知县觉得要拜这么个无名死鬼实在是太荒唐,就问礼房吏,是否有人不拜这个古墓的知县。那礼房吏想了想,说:“前几任有位张知县没有拜过。”冉知县又问:“这位张某人现在怎么样?”礼房吏说:“现任湖北布政使。”冉知县一听放心了,说:“我效法张公,不拜了。”可几天后的一个晚上,冉知县做了个恶梦,梦见一个古装打扮的人来骂他,说自己是元朝时此地的县官,姓苏名松,死后葬在这里,“刘伯温还是我后辈,你竟敢不拜我!”冉知县强辩道:“张某人不是也没拜吗?”那人说:“张某人当时气正盛,现在他运气已衰,我正要去取他的眼睛!”冉知县吓出一身冷汗,惊醒过来,第二天赶紧穿上全套朝服,恭恭敬敬的到那古幕祭扫一番。不久听说那位张公被革职,眼睛也瞎了。
  “天台县缸”的故事更荒唐:浙江天台县衙门的三堂一直空关着,里面就放着个黄沙粗缸,据说这是明朝的遗物,每一任新知县到任都必须对着这个缸行三跪九叩首的大礼,否则就要倒霉。如果知县能够升官,那缸就会凭空而起;相反如果会降级罢官,那缸就会下陷到泥地里。
  “张飞棺”一则说四川巴州衙门里悬挂着一个红色的大棺材,据说是张飞的棺材,每任新知州尽管对此都将信将疑,可也都照拜不误,唯恐这位“万人敌”的汉大将军降祸于自己。
  其它的明清笔记中此类传说也很多,其中提到地方官上任后要拜的鬼神最多的衙署是广东肇庆府衙。肇庆府就是宋朝的端州,包拯曾任该州刺史。宋元以来民间传说中包公一直是白天治民,夜晚治鬼的活神仙,所以肇庆府衙的鬼神遗迹极多。仅《留仙外史》中就记载了“肇庆府署五异”:在大堂前有一个大石瓮,据说是包公镇妖之物;大堂的暖阁后就有一个盖着铁板的古井,据说是包公镇水怪的;大堂后有棵奇形怪状的大树,据说是“张四姐摇钱树”;衙署的东侧有座用砖石封闭的高楼,叫“乌台”,据说就是包公晚上断阴事审鬼的地方;每任地方官都必须要对这些遗迹一一礼拜。此外当地还有“包收卢放马成湖”的民谣,说是包公当年关了一批恶鬼,如果有姓卢的来此地当官,鬼怪都会出来,如果有姓马的来作官,就会发水灾。有次有个姓陆的来此地作官,阖府大乱,绅士们上书朝廷,直到姓陆的被调走才了事。
  这些传说自然是荒诞的,可是当时的官员却对这些莫名其妙的鬼神一一礼拜祭祀,实在是有违孔夫子“不语乱力怪神”的遗训。这里的原因也很简单,官员们来到人生地不熟的任所,面对的都是陌生人,而又必须要作出一副凌驾于一切之上的“青天大老爷”面目。这种反差使他们不愿意违反任何的“老规矩”,他们对这些莫名其妙的鬼神祈求的是避祸,尽量逃避一切会危及宦途前程的危险。
  7、一板一眼办交代
  《儒林外史》第8回写到,王惠赶到南昌府上任,和前任的蘧知府为着交盘的事牵扯不清,蘧知府无奈,叫自己的儿子蘧景玉去打交道。蘧景玉为人乖觉,见王惠无非是想要钱,就说:“家君在此数年,历年所积俸余,约有二千多两银子,如果这里仓谷、马匹、杂项之类有什么缺少不敷之处,悉将此项送与老先生任意填补。”王惠听了满心欢喜。过几天蘧景玉果然派人送来了银子,王惠笑纳,给蘧知府“出了结”,蘧家父子这才得以回家乡。
  这里提到的交盘,也称为“交代”,是指新官和旧官之间办理交接。明清法律规定,旧官只有在新官出给“保结”、保证一切事务均已交接清楚、以后的问题一切归新官负责的情况下,才可以离开。这就是王惠“出了结”的意思。
  明太祖朱元璋曾亲自下达敕谕,颁布《授职到任须知》,明确交接“明白件数”有31项:“一祀神、二恤孤、三狱囚、四田粮、五制书榜文、六吏典、七吏典不许那移、八承行事务、九印信衙门、十仓库、十一所属仓场库务、十二系官头匹、十三会计粮储、十四各色课程、十五鱼湖、十六金银场、十七窑冶、十八盐场、十九公廨、二十系官房屋、二十一书生员数、二十二耆宿、二十三孝子顺孙义夫节妇、二十四官户、二十五境内儒者、二十六起灭词讼、二十七好闲不务生理、二十八祗禁弓兵、二十九犯法官吏、三十犯法民户、三十一警迹人。”
  这个交接清单可谓洋洋大观,一般是由六房书吏分头准备,按着《授职到任须知》的名称,就叫做《须知册》。明清法律规定《须知册》应在新官到任前10日内完成,否则即按“违制律”处罚。因此上引“红谕”中要求六房书吏分头准备后即要迎着新官赴任来路递呈。各房书吏先开列本房吏员书手名单、充吏年限、籍贯,再开列本房应交接事务。六房开列的《须知册》后都要有各房司吏、典吏的签名画押,保证没有差错,否则“甘当重罪无词”。
  拿到这一厚叠的《须知册》,新任长官就心中有底了,到任后即按照《须知册》一一查对原存帐册和档案、实物、人员。当然长官无法分身,一般都是仰仗师爷及诸位“爷们”分头把关,事实上旧任长官也是靠师爷、“爷们”结帐,于是师爷对师爷、爷们对爷们进行交接。主持人一般是钱谷师爷,钱漕门上协助。
  交接清单上的31项事务中有不少是“软指标”,根本可以忽略。真正称为交盘焦点的主要是有关财产事务的交接,因为明清法律都规定州县长官如有帐目不清、亏空公款,一律都要填赔,数目多的要革职罢官,直到抄没家产。新任长官最怕的就是接一笔糊涂帐。
  为了防止新旧交接拖延不清,明清法律规定州县长官的交接必须在1个月内结束,如果1个月仍然授受不清、新旧任之间意见不合,由上级委派官员来监察交盘。新任或旧任长官也可以指名请求上级委派附近被官场上认为公正的官员来“监盘”。不过到了这一步,双方的面子都不好看,而且在当地官场上留下一个恶名,对“官声”大有妨碍。正直的师爷都主张“大约新任肯吃亏一分,百事皆了”(《幕学举要·交盘》)。所以上述《儒林外史》故事中当旧任愿意拿出银子来时新任就喜出望外了。
  清点交盘一般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进行。最容易的是衙门的房屋家具、驿马,从此入手交代为好。比较麻烦的是仓库。财帛库还不难,只要一一数清大元宝和各种实物即可。可是存放漕粮的粮仓、以及州县常平粮仓里满囤的粮食很难全部秤量,而且还有存粮的新陈比例,灰分、瘪谷的折扣问题,也是极难搞清的。因此很多师爷都建议新任不要太过分,虽有霉变,酌情要旧任拿出点银子来就可以了。
  交盘中另一个棘手的难点是赋税的征收。由于明中叶后纳税期限很长,纳税人可以在10个月内纳完,因此旧任有可能将已经征收的赋税数额“飞洒”到众多的小户上去,造成帐面上大范围的拖欠户,而已征部分则落入旧任离去的行囊。新任不可能在1 个月里一一搞清。等到拖欠户喊冤时,旧任早已远走高飞。所以《幕学举要·交盘》认为,这可以要户房书吏来做一个全面的“具结”保证,将来惟户房是问。真正需要注意的是仔细盘查历任交代的帐册,切实搞清本州县的赋税总额,并仔细盘点存银数目,“必求确凿而已”。
  8、新官上任三把火
  俗话说“新官上任三把火”,每个州县官长官到任都要做出一副开辟新气象的模样,这既是为了让当地的士绅百姓觉得自己确实象个清官,更主要的是为了吓唬本衙门的佐杂官员、书吏衙役,做出一副强龙硬压地头蛇的样子。
  明朝人蒋廷璧的《璞山蒋公政训》中的“立初规”,就说明了新到任官员这种色厉内荏的心理:“任后左右、前后、大小一应人等,俱是本县之人,惟我是外人,他个个都要瞒我欺我、问人讨钱。到任之后,一应人役俱要防范,决不听他言语,误了我正事。”他劝告到任的州县长官要“立初规”,“新官初任,须立一严规矩,使人不犯,就是门面矣”。有意立一个简单一点的新规矩,抓住违反的书吏衙役就是一顿打,“要十下、五下打人,事方易完,人心知警”。而且打人“只是十下、二十下,重打足矣,不可多打。亦要平平做去,不可作声色。须要持重,慢慢行去,不可轻躁猛急”,完全是一副高人姿态,方可在气势上压服衙门里的书吏衙役。
  树立官威单靠打人还不够,还要做出一副自己深谙州县事务、不容易被蒙蔽的样子。明朝《新官轨范》告诫州县长官,到任几天后,就要亲自巡夜,带上靠得住的家人及更夫,执掌灯烛,衙门内各处门户锁钥的封条是否完整、墙壁闸板是否完好。发现问题,第二天上堂就对当该书吏、衙役一一予以严惩。以后也要每隔十天、八天就亲自巡夜一次,“如此则下人不敢怠慢误事”。
  在政事的处理上也要显示出熟练老到的样子。明朝人吴遵写的《初仕录》强调州县官长官到任后要仔细阅读本衙门原有档案,每处理一件较为繁难的政事,可以先假意问当房书吏过去历任长官是如何处理的,然后暗中查对旧案,如果发现书吏蒙弊侵欺,即予以严密惩,这样才显出高深莫测的样子,使书吏衙役之辈心怀畏惧。
  对于当地的豪绅阶层,到任后也要做出一副不亢不卑的样子:谢绝大多数绅士的祝贺来访,收到的贺礼,隔几天一一回访,客客气气地送回去(明刘时俊《居官水镜》)。甚至有的新到任州县长官会有意查访扰乱地方的劣绅予以惩治,这可以在官场上博得一个“有风力”的名声。先查访到几个名声大、作恶多的土豪,首次升堂就把这几个抓来,重打一顿“迎风板”,然后枷号示众(明顾公燮《丹午笔记》)。不过这也是要有极大的魄力才可能做到。一般也是出些告示予以警告也就算是烧过一把火了。
  到任之初往往要着意表现“清廉”。以上所说的送还贺礼就是表现之一。还要出些告示,明言“本官一毫不会妄取,此心天地可鉴”之类的“硬话”。一般还要专门给本城的商号铺户出一个告示,宣布本官内衙所用日常用品都会依照时价购买,如有书吏、衙役声称奉本官之命前来白要,可立即扭送本衙,定予痛惩。
  不过实际上官场普遍信奉“凡事皆有成规始无过错”(明《初仕录》),三把火烧过,老规矩还是不能动,该拿的照拿,该办的照办。明《新官轨范》说:“到县凡百行事,不可擅自更改。待六房吏典每日行事,如各有条款,照依旧行。如有一件事行的无有条款、不合人情,却照咱每(们)写上规矩。”这里的条款显然并非国家制度,不过是本衙门的老规矩而已。《初仕录》强调更要顾及本地上司的办事惯例,“尤宜究心”,各项事件“曾否问理、有何成案,从头彻尾,仔细考核”。体会“上司之定夺、前官之申呈,如何得允、如何取驳”。才可以胜任愉快。清廉的样子摆过了,自然也就仍依老规矩该受的孝敬还是要接受。
  9、“为民作主”判是非
  中国古代地方基层政府都是行政司法不分的,民间百姓对长官的第一印象就是审断是非的法官形象。在传统的戏曲、小说中,官员的主要形象总是坐堂审案的法官。公案戏、清官戏流传至今盛演不衰,以至于在当代人的心目中,古代的地方官就是包拯、海瑞之类坐大堂、拍惊堂木的形象。所以一直有人认为,中国古代的州县官与其说是以行政兼理司法,还不如说是以司法兼理行政(林咏荣《中国法制史》)。
  明清的制度大大加强了知州、知县的审判职能,强调只有州县的“正印官”、“正堂”才具有裁判权,其它的佐杂官一律不得审判案件。即使是负责治安的吏目、典史、巡检之流,也只有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犯有侦查、初审的权力。尤其强调从收状、勘验、破案、审判等等全部司法过程都要由州县长官亲自主持,责无旁贷。所谓“为民作主”、“为民父母”,主要就是体现在知州、知县这个独揽的裁判权力。各个上级官署对于州县长官的考察也主要从这个方面进行。就官员自己所认为的当官威风“坐堂、洒签、打人”,也是司法审判事务。明清士大夫大多也认为当州县长官的第一要务是司法审判,如《平平言》说“县事多处词讼”,《聊斋志异·冤狱》说“讼狱乃居官之首务”。因此在叙述明清州县事务时当然也要先讲司法审判事务。
  州县诉讼审判事务是相当繁忙的,州县长官每年往往要处理上千件案件。清朝嘉庆年间安徽六安州一位新任知州在10个月里裁判了1360件案件。这个六安州是个“繁疲难”的要缺,而山东的丘县(今属河北)仅是一个简缺,但在《清史稿·张琦传》里称赞清官张琦能干,一年多的丘县知县任期,审结了两千多件案件。汪辉祖所任的湖南宁远知县,也是一个简缺,但每旬仍要用7天审判,两天催征,一天处理文件。按照《清史稿·地理志》统计,当时的州县缺挂有“难”(诉讼发生率高“民刁”,命盗大案多“俗悍”)字的要将近50%。可见即使是才能一般的州县长官,其审判业务量仍然要高于现在世界上的任何一位法官。
  司法审判事务千头万绪,以下按照诉讼案件的过程分别介绍起诉、受理、传讯、勘验、侦查、审讯、判决、执行等等情况。
  10、放告收状细观察
  史书记载北宋时,包拯以龙图阁直学士知开封府,有不少兴利除弊的举措,其中有关司法的一项是:他下令打开衙门的大门,诉讼当事人可以直接到他案前起诉,据说这样一来就使奸吏无法从中捣鬼。由于宋元时期包拯被神化,他的作法也被人普遍认同。明朝开始就规定,州县长官必须和包拯一样亲自接受民间的起诉,不得经过书吏的转手。这样坐堂接案成为州县长官的一件要务。
  这项制度的起草者大概没有考虑到象包拯那样精力过人的官员是不多的,后来明朝的官员就自行调整,形成了一个于法无据的“放告日”惯例。放告日也叫“词讼日”,就是限定民间只有在一些特定的日期才可以起诉。这是一种“土政策”,当然不可能会有全国统一的日期,不过到明末清初时,大多数州县都为“三六九放告”,即每月的初三、初六、初九、十三、十六、十九、廿三、廿六、廿九为放告日,允许百姓当面向州县长官提起诉讼。晚清大多数州县进一步压缩为“三八放告”,每月初三、初八、十三、十八、廿三、廿八为放告日。
  按照儒家的传统观念,诉讼是不可提倡之事。清朝康熙年间制定法律,规定每年从四月初一到七月三十为“止讼”期,除了谋反、叛逆、盗贼、人命之类的重大案件外,“户婚、田土等细事,一概不准受理”。州县长官有受理的,就要受到参劾。其理由是四月到七月底正值农忙,不得因“细事”妨碍农耕。因此每年到四月初一,州县衙门的大门两侧就会竖起“农忙”、“止讼”的大木牌。不再放告。
  明清时提起诉讼都必须具有书面的诉状,俗称“告状”,状就是文书的意思。人命、盗贼之类在重大案件可以不受放告日的限制,到衙门的大门外“喊禀”,或可以击鼓、打锣,惊动长官出内衙来接受起诉。不过要是受理的话,当事人还是要补一张状子。书面诉状的格式并无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只是约定俗成。一般来说要求“一事一状”,要有明确的被告姓名及其住址,事实叙述应简明扼要,状后要有起诉人亲笔画押。一般一张状子不得超过两百字。
  明清法律规定起诉一定要有本人具名,严禁匿名告状,一见到匿名书立即就要烧毁,匿名告状人被发现后要处绞刑。递送匿名状进衙门的人要处杖八十,受理的官员要杖一百。被告发的人无罪。能够当场抓获写匿名状的,赏白银10两。
  清朝法律又规定要从民间挑选正直识字良民考选“代书”,一切诉状要由代书书写、盖有官府发给代书的木戳,才可以呈递。不过民间一般是找“讼师”起草诉状,再请代书誊抄。
  放告日这天,衙门发头梆、打开大门后,皂隶就在大门两侧树起“放告”牌,起诉的人们早就在照壁前等候,见了出放告牌,就到东侧排队。待发二梆后就被皂隶领到大堂院落内等待。州县长官升堂后,跪在月台下的起诉人就依次从东阶上月台,将状纸递交给坐在长桌后的刑房书吏,到月台中间给老爷叩头后,再从西阶下来,仍旧跪下。刑房书吏将状纸逐一登记,等到全部收齐,再交给值堂长随。值堂呈上长官。长官逐张翻阅,并逐个传唤起诉人上月台问话。长官要仔细观察他的年龄相貌是否和诉状上开列的起诉人情况相符。按照明清法律,除了妇女、官员、有功名的绅士、残疾人以外,所有的起诉人必须自己亲自递状。而一些“讼棍”经常替人打官司,这个月冒充张三、下个月顶替李四,长官要仔细观察是否又是讼棍代诉。看了相貌,再提一些有关诉状内容方面的问题。实在认为荒唐的,可以当场驳回起诉,不过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问完后即退堂,把一叠诉状交给内衙的刑名师爷去处理。
  放告收状虽不难,处理不好也会闹笑话。《清朝野史大观》里就有一个县官坐堂收状丢丑的故事。有个姓徐的到浙江长兴县当知县,刚到任时,每次放告,都要抓住告状人状子里的一些矛盾之处当场严厉责问,告状人回答稍有迟疑,就喝令驱赶,甚至洒签打人,以此显示自己的能干。当时长兴县有一个把持乡间的贡生,说话尖刻,衙门的书吏、衙役也惹不起他。有一天这贡生为了家事,到衙门告状,刑房吏在收状时特意把贡生的状纸放在最上面,想早点完事。想不到徐知县也早就听说这贡生的厉害,今天有意要杀杀他的威风,见了贡生的状纸就翻到最底下。这天来告状的人有上百人,徐知县故意喋喋不休地一个一个仔细盘问,那贡生在月台下跪得膝头发麻(理论上贡生可以不跪长官,但明明可以派遣家人代告,却自己亲自告状,就必须要下跪),可又无可奈何,窝了一肚子火。徐知县问得得意,觉得头皮发痒,不经意地摘下顶戴搔头。那贡生一见立刻站了起来。徐知县大怒,说:“亏你是个读书人,这里难道是你站的地方吗?”那贡生不慌不忙,用手指着徐知县的头,说:“你自己才不懂规矩,世上有衣冠不整、光着脑袋坐大堂的吗?”说完扬长而去。徐知县瞠目结舌,一时想不出话来反驳,眼睁睁看那贡生走出大门,在众人面前大丢了面子。以后到底还是找到那贡生的丑事,狠狠惩治了一番。
  11、批词息讼方好官
  收下了百姓们呈上的诉状并不表示大老爷就答应为他们“作主”了,大老爷还要对这诉状仔细分析,正式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这在明清时一般叫做“批词”,简称为“批”。严格按法律而言,除了人命、盗贼等重大案件外,土地、钱债、婚姻纠纷以及轻微伤害案件从起诉到结案只有20天的期限,因此收状后的三、四天内就应该作出批词。
  收状后作批词的并不一定是老爷本人,大部分情况下这是由刑名师爷起草的,经长官过目,签押长随画行,稿案长随将批词和诉状原件一起送到刑房。刑房书吏将批词誊抄后再传到内衙,标判长随朱笔圈点、司印长随盖印,公布在照壁上。当事人见了自己诉状的批词,也可以出点“抄案钱”请刑房书吏再给一个抄件带回去。
  受理案件的批词比较简单,只要用朱笔批一个“准”字、甚至画个勾也就可以了,就表示“准状”。或者写“候差提查讯”几个字,诉讼当事人就知道是准状了。至多是略写几句理由,通告原告、证人不要远离。
  不予受理的批词就复杂得多,要针对原告的起诉理由,逐条用法律、或“情理”驳回。原告看了不准状的批词,可以附上批词向府、道、省按察使司逐级“上控”。没有批词就上控即构成“越诉”之罪,上级衙门不会受理。而批词上若有漏洞,给原告人抓住理由上控,就会给上级造成坏印象,影响到考绩。
  好的批词往往脍炙人口,这里略举几例:《坚瓠集》载长州县里有一对夫妻时常吵闹得不可开交,邻居不得安宁,就到衙门告状,还到典史衙递帖,请典史派皂隶去抓这对夫妻。知县梁廷桂的批词是:“夫妻反目,常事;两邻首告,生事;捕衙申报,多事;本县不准,省事。”
  《丹午笔记》记载清朝杨朝麟的批词也很有趣。有一个妇女告强奸案的批词,更让人忍俊不住:“尔孀妇也,乃入人之室、坐人之床、饮人之酒,如是而犹得谓之强,可乎?试问阊门吊桥上,来千去万人中有一个信你的,本官便准你的。”另一件是尼姑起诉自己徒弟还俗嫁人,批词为:“小尼姑脱却袈裟,便穿衲袄,正佛家所谓欢喜法门也!尔独何心?乃欲使之老死空门乎?尔如见猎心喜,不妨人云亦云。”
  中国古代按照法律诉讼都不收费,但是实际上衙门书吏、衙役的陋规常例却是必不可少的。不过陋规常例由诉讼的哪一方来出,各地惯例不同。清王有光的《吴下谚联》里收了一条嘉定县的俗谚“图准不图审”,说是嘉定县和青浦县相邻,但是风气完全不同。嘉定县每年的诉讼案件总有上千件,而青浦县每年的诉讼案件不过几百件。究其原因却也很简单,青浦县衙门的惯例是,凡诉讼方面的陋规常例一律由原告、被告双方平摊,百姓肉痛钱财,“一时之忿,缓则渐消。或经居间劝处,遂不至成讼”。而嘉定县衙门的惯例是,陋规常例都由被告方承担,这样一来,民间有纠纷时唯恐自己成被告,先下手为强,总是争先起诉,“呈状者争先而进”。而且为求批准受理,“是必装点情词,以图一准”,而受理以后,对方就已经吃了亏,往往就愿意和息,原告也不想把事做绝,不会真的按诉状要求进行诉讼活动,形成“图准不图审”的风俗。
  12、朱点牌票勾两造
  当决定受理案件后,州县长官就要先设法开导,再斟酌是否要传讯被告和证人。根据台湾淡水、新竹档案保留的各种牌票底稿来看,有多种牌票是带有开导或诉讼准备性质的。如具有开导意义的“督责票”,是对一些简单的民间债务纠纷由差役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这种票上都写着“如敢违抗,准即禀带赴县”的字样,如果债务人在督促下履行了债务,诉讼就不再进行。对于已有判决的督促执行,也是发出这种督责票。 “和息票”是最典型的开导性质牌票。上面写有“理息”、“妥为理处息事”等字样,差役持票到当地召集“地方”或有声望的乡绅,对诉讼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和解的,就呈“息词”;双方不愿和解的,就在票上写“两造固执己见,不传断难了结”字样,禀复州县长官。写有“谕止”字样的牌票也有一定开导意义,差役持票制止双方的械斗、非法拘禁、强占房屋、财产等行为。
  为诉讼做准备的牌票也有几类。一种是“调查票”。比如有的牌票上写明“查明”、“查复”字样,持票的差役要向“地方”及两造、邻居、证人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以书面报告“禀复”长官。有些涉及山林、土地的诉讼,牌票上写明应“查勘绘图”,要差役绘制争议地点的详图禀复。有的是写“吊契”、“吊帐”之类文字,则是要求差役向当事人吊取有关的书证。还有一些写有“封贮”、“封收”、“标封”、“查封”等等带有“封”字的牌票,差役持票和封条可以封存财产。
  开导无效、并已为诉讼进行做了准备,就要正式传唤被告、证人。刑房书吏按照诉状上开列的被告及证人姓名、住址,作一份应予传唤的名单,报内衙定夺,在名单上圈定要出牌票传唤的人。由于上文已提到“堂上一点朱,民间千滴血”,正直的师爷和州县长官都主张尽量减少传唤的人数。这叫做“摘传”,“被告多人,何妨摘唤;干证分列,自可摘芟。少唤一人,即可少累一人。……下笔时多费一刻之心,涉讼者已受无穷之惠”(《佐治药言》)。
  传唤中最要谨慎的就是传唤妇女。在传统观念上,以妇女在众目睽睽下到庭受审为奇耻大辱。明清法律规定除了告发谋反、叛逆、子孙不孝、被杀伤、被盗贼之类重罪外,妇女不得为起诉的“状首”,只能由父兄子孙代为呈状、出庭,这称之为“抱告”。妇女应诉、作证的权利虽然未被剥夺,但在实际司法中除了命、盗、奸案外,也都不予传唤。所谓“妇女颜面最宜顾惜,万不得已,方令到官”(《幕学举要·总论》)。清朝《牧令书·听讼》甚至说:“凡词讼牵连妇女者,于吏呈票稿内即除其名,勿勾到案。”即使是奸情罪案,只要“犯奸尚在疑似者,亦免唤讯,只就现犯讯结”。这是为了“养其廉耻,亦维持风教之一端也”。
  以上所说的都是正直的州县长官或师爷对于传讯的基本态度,但如果是贪赃枉法的州县长官、利欲熏心的师爷、狐假虎威的衙役,那么签发牌票的态度就大不相同了。牌票不仅是衙役捕快的衣食来源,也是贪官和当事人联系、讨价还价的“信息载体”。如果有哪个后台不硬的土财主涉及人命、盗贼、伦常之类诉讼,贪官就会视为“奇货可居”,把事情张扬起来,雪片似的签发牌票要拿人到案。事涉妇女更是偏要发票去传,要恐吓那户人家拿钱出来。
  接到牌票的人家要花钱消灾,可是并没有办法和州县长官直接联系。有点面子的,就要请能够和长官说得上话的乡绅、官亲等从中斡旋。乡绅前去求见长官,代表当事人讨价还价,以一个双方能接受的价码成交。但是白花花的银子直接送进衙门会被人发现,也唐突了“老父母”的脸面,所以还是要由“通关节”的乡绅出面,以送点心、花彩、土产之类为掩护,点心里藏珠宝,酒坛里放银锭,送入内衙。
  没有面子,请不动乡绅,找不到官亲,就只好求送达牌票的捕快“过龙”。实际上捕快也不可能和长官直接说上话,还是要再找随侍长官的门子、长随等再“过龙”,几经转手,花费更大。如果捕快和长官已早有默契,也可以直接在牌票上传递信息。比如在缴销的牌票上作记号,有意把日期写错为“某某百”,或在日期上加圈加点,暗示当事人愿意出的贿金数目。长官见了心领神会,如果同意,就在做了记号的数目字上加朱笔点。再发给原捕;如果不同意,就会再发牌票勾传,或者在原票上直接朱笔写数目字,发给原捕。
  13、兴师动众去勘验
  明清法律都强调州县长官要亲自勘查盗案、命案的现场,并且亲自主持验尸。这合称“勘验”,是明清州县长官的一大重任。按照清朝《吏部处分则例·刑部》的规定:“事主(盗案的受害人)呈报强、劫盗案到官,该管印官不论远近、无分风雨,立即会同营汛武弁,赴事主家查验前后出入情形,有无撞门、毁户,遗下器械、油捻之类,及事主有无拷镣捆扎伤痕。并讯地邻、更夫、救护人等有无见闻影响,当场讯取确供,填注通报文内,详明该管各上司。倘印官不亲诣查验、捏饰填报,照溺职例议处。”同样在接报人命案件时,州县长官也要在当天动身前往现场验尸。如若迟延1日即降一级调用,迟延两日降三级调用,迟延3日或捏报亲临者,革职罢官。
  勘查的一般作法是带上捕快衙役到现场搜索,并盘问事主及附近邻居。大多数省份还要求画出勘查现场图。勘查结束后要立即填写“通报文”申详上司,简称“通详”。通详一般的写法是力求简洁,牵涉到的人、事越少越好。因为在以后结案时的“申详”里可以结合口供再次报告勘验情况,如果原先的通详过于详细,和后来破案的情况不符,就会遭到上级的驳诘。 明清时往往有以人命图赖人的恶俗。明代小说《二刻拍案惊奇》卷31中有段话,就是讲这种恶俗。“官府一准简(检)尸,地方上搭厂(覆盖尸体的简易木棚)的就要搭厂钱,跟官、门皂、轿夫、吹手多要酒饭钱,仵作人要开手钱、洗手钱。至于官面前桌上要烧香钱、朱墨钱、笔砚钱,毡条、坐褥俱被告人所备。还有不肖佐贰要摆案酒、要折盘盏。各项名色甚多,不可尽述。就简得雪白无伤,这人家已去了七八了。就问得原告招诬,何益于事?所以奸徒与人有仇,便思将人命为奇货。”
  即使没有人告状,只要在谁家的土地或门口发现了无名尸体,这户人家也要负担验尸的这些陋规常例。《子不语·钱县丞》记载的一则故事就是反映这种情况的。
  徐州睢宁县的陋规是县官到哪里验尸,尸体所在地方的地主就要给县官8贯钱。有一次某村河边发现一具浮尸,睢宁县知县正好公出,由县丞钱某代理,钱县丞就前往当地验尸,确认无伤,尸体掩埋。刑房书吏送上“常例钱”8贯,钱县丞见穿钱的绳子是鲜红色的,问是怎么回事?书吏回答说那户人家很穷,拿不出常例钱,只好将一个女儿以20贯身价卖给财主家做了小妾,因为是“喜钱”,才用红绳穿钱。钱县丞听了,动了恻隐之心,下令把那户买小妾的财主传来,说:“我逼别人卖女儿得这笔钱,是大不仁;你乘别人危急而买人女儿,是大不义。我决不要这笔钱,你也赶紧把那女孩送回娘家去。”那户财主只得答应。钱县丞又叫来那户穷户,退还8贯钱,又问卖女儿其余钱的去向,那人说都被衙门里的书吏衙役作“差使钱”了。钱县丞就在衙门里向书吏衙役追缴那12贯钱,可那些书吏衙役都推说已经赌博、喝酒花完了。钱县丞只能好事做到底,自己拿钱出来赎回那户穷户的女儿。据说钱县丞因为这项阴德,得以延长了10年寿命。
  相反的例子在《子不语》里也有。“江都某令”记载,扬州江都县的知县受上司差遣到苏州公干,临行时嘱托署任者如果有验尸的事代为处理。可是隔了几天,知县听说城里有个大富商的丫头因为口角上吊自杀,认为是“奇货可居”,深更半夜赶回江都,向署任者要回印信,发出牌票命令衙役一大早到那富商家,把丫头的尸体封存富商家的大厅里,可他又迟迟不去验尸。当时正是夏天,满房尸臭,那富商没办法,通关节和知县讲价钱,那知县足足要了他3000两银子,才装模作样的去验尸。暗中布置了仵作乱报丫头身上有伤,讹诈那富商。富商无奈,再拿出4000两银子,这才了结。同僚知道了,都说这知县太过分了。那知县也爽快,说:“我儿子正在北京捐官,急需这批银子。”后来他的儿子捐到了知县,还升了知州,但最终因贪赃枉法被判斩立决,两个孙子充军。那个江都知县已经致仕,一惊不起,背上生疮死。
  14、千方百计督破案
  明清时州县长官接到盗案、命案的报案后,就要组织破案。一般的作法是给捕快立下“比较”期限,5日一比、3日一比,到期不能带到罪犯就打一顿。捕快也没有什么破案的高招,也只能依靠“警迹人”替他们提供线索。实在被长官逼得没有办法,有时就胡乱抓些嫌疑犯来充数。明清法律对于一人触犯几个罪名是采用“数罪并发以重论”,只处罚一个最重的罪名,其它的罪名就算是被最重的罪名吸收了。有的时候捕快会指使一些犯了其它重罪的罪犯来顶未能破案的罪名,对罪犯来说多一个罪名也不会受到更重的处罚,而对捕快、甚至对于长官来说就可以躲过不能及时破案的处罚。捕快会把未能破获的案件案情详细交代顶罪的罪犯,为他们串联好口供,要他们背得滚瓜烂熟,应付一层层的复审。大多数州县长官对此都是眼开眼闭。更有甚者,有的州县长官为了保住自己的乌纱帽,或者是为了提前破案得到提升,还会向捕快“买”一些愿意顶罪的罪犯。清人笔记中多有此类记载。
  《留仙外史·某令》讲一个甘肃的知县,善于逢迎上级。有一次这一带发生连续的盗案,上级要这知县主持破案。这知县以此为一个升官的机会,督促捕快多方侦查,可是仍然不能破案,眼看就要到了期限。这知县就和上级长官的师爷商量,“买”了7个愿意顶死罪的罪犯,算是破了案,得到上级嘉奖。那7 个罪犯后来全部被处死,而那知县也突然暴毙。
  《汪穰卿笔记·钱亮工》说清末时湖北一些州县的捕快极为凶残,平时选一些少年乞丐,让他们住在班房里,供吃供穿,带赌带嫖。年纪稍大,就指使他们去偷去抢,杀人放火。一旦有了大案无法侦破,就拿这些人去顶罪。也有的时候把这些人“卖”给长官顶一些破不了的案子。有个叫钱亮工的州吏目,花了2400两银子,向捕快“买”了3个顶罪的罪犯,解到上级去顶一个“江洋大盗”的案件,说是自己在巡逻中抓获的。钱亮工因为这件“功劳”被保举,升任沔阳县知县。不过就在那3个罪犯被处决的当天,钱亮工突然暴毙。他的妻子也在这一天收到3个西瓜,剖开西瓜,恍惚间觉得那是3个鲜血淋漓的人头,也受惊而亡。
  在民间传说中广泛流传着很多州县长官亲自出马当侦探,侦查破案的故事。宋人的平话、金元的杂剧、明清的小说里都有此类故事,文人绅士的笔记里也保留着不少这类事迹。包公的形象在很长的时期中一直是一个出入阴阳两界的侦探。但是实际上绝大多数州县长官并不这样做,一方面是没有这精力、也没有这能力,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有很多州县长官根本就反对这样做。清朝人赵吉士在自己的《寄园寄所寄》中回忆说,自己在山西交城县当知县时,破过几件疑案,很受巡抚的赏识,得到保举。邻近的沁州知州汪宗鲁特意前来拜访,问:“我兢兢业业的当了十三年知县才升到知州,当了五年知州才得到一次保举,而你才做了两年知县就有审案如神的名声,得到保举,有什么审案的诀窍?”赵天羽回答:“我就是不‘访案’(指亲自调查案情)而已。”汪宗鲁连连摇头,说:“我每件案件都亲自查访,还经常出错,怎么不查访会搞清事实呢?”赵天羽说:“我不敢隐瞒,恰恰是亲自查访容易出错。你所见、所听有限,访到原告的亲友必然是帮原告的,访到被告的亲友必然是帮被告的,足以扰乱是非。而且访案在先,就形成先入之见,听不进不同的意见,结果就会出错。”汪宗鲁听了心服口服,大笑而去。
  15、“明察秋毫”审口供
  明清时不是每天都能够开审案件的,法律上规定的“不理刑名日”有:朝廷的庆贺节日,朝廷定的祭祀日、封印期,每年的上元、端午、中秋、重阳节,每月的初一、初二。一年里实际能够审案的日子不过一百多天。
  中国古代审讯历来有“五听”之说,就是“辞听”(分析受审者的供词),“色听”(观察受审者的脸色),“气听”(观察受审者的呼吸气息),“目听”(观察受审者的眼神),“耳听”(观察受审者的注意力是否集中)。总起来说不外乎是察言观色和分析供词这两手。清朝黄六鸿在《福惠全书》里总结自己审讯的经验,说是审讯有“钩、袭、攻、逼、摄、合、挠”7种方法。“钩”,就是稍微暗示一点已掌握的情况,看受审者的反映;然后从对方不防备的地方突然“袭”问;在对方受袭击而慌乱的时候,抓住破绽连续发问“攻”;在对方意志动摇时立即拍案洒签,以刑讯“逼”供;对于证人也要诱使吐露真话,这就是“摄”;双方的证人分开讯问,再“合”对证词;最后以众人证词“挠”攻受审者,使之俯首认罪。并说“听讼原无定法,贵在随时应变耳”。
  清朝诗人张问陶,曾入翰林院为侍讲学士,后来到山东出任外官,仍然不脱文人习气,被上官所讨厌。山东巡抚就找了一个屡审屡翻供的强盗,要张问陶去审问。张问陶满不在乎,说:“这个案子审三天足够了。不过要一大盘极精的金华火腿,一大瓮绍兴好酒。”他在一个花厅里布置了审讯室,一个小门子给他斟酒,一个刑房书吏在炕角记录供词,皂隶们都在门外等候。那个不认罪的强盗在炕下跪着受审,张问陶自己在炕上盘腿坐着,一边吃火腿喝绍酒,一边问些家里有些什么人、做些什么营生之类的问题。问到第三天下午,火腿吃完了,酒也喝光了,张问陶突然一拍桌子,厉声喝道:“你完了!人人所你狡猾无耻,实在没错。我和你谈了三天家常,你三天所谈之事都是前后矛盾,支支吾吾。琐事尚且如此,更何况是案情?你果然能痛痛快快讲实话,还不失为一条好汉,如果再敢翻供,我就以你这三天谈的日常琐事证实你的反复无常,就是活活打死你也不算过分!”外面的皂隶一起进门,手持刑具把那强盗往外拖,那强盗急得赶紧叩头求饶,发誓不再翻供。张问陶乘势叫他一一吐供,在供词上画押。巡抚只好说“盛名之下果无虚士。”(《留仙外史》)
  从上面的事例可以看到刑讯总是“五听”的后盾。明清法律认可的刑讯方式主要有竹板责打、夹棍夹脚、拶指夹指。夹棍是用在腿上的,所以又叫“檀木靴”。用3根干木制成,又叫“三尺木”,使用时夹住受审者的双胫、或双踝、双膝,再用绳索收紧。按照法律只能收紧两次,但实际上大多在收紧后再用木榔头敲上一两百下。“拶指”是用5根小圆木制成的刑具,夹住受审者的4指用绳索收紧。按规定也只能用两次,可往往也是在夹紧后再“敲”,称之为“玉女穿梭”。
  清朝朝廷默许的刑讯方式还有“掌嘴”。是用皮革制成的“皮掌”抽打受审者的双颊,经常把人牙齿全部打落。对付重大案件的嫌疑犯又可用“压杠”,也叫“趟杠”,就是要受审者跪下,在腿弯处搁上木杠,由两个皂隶往下踩。也有的地方采用藤条、皮鞭抽打的。不合法的刑讯花样更多,比如“脑箍”(绳索捆头再绞紧)、“烙铁”等等。
  清末普遍使用的“站笼”也值得一提。这是一种木头笼子,将嫌疑犯关在里面,脖子正好被笼顶的圆孔卡住,站笼的高度被调整到让嫌疑犯只能踮脚站立,不过一两天就会被累死。据说这是清末酷吏毓贤任曹州知府时推广开来的。清末社会秩序混乱,曹州尤其号为“多盗”,毓贤到任后,教木匠打造了10只站笼,放在府衙两侧,凡强盗嫌疑犯,略问几句,就令“站”。才两个多月的时间就“站”死了370人(《十叶野闻·毓屠夫》)。
  就法律而言,州县长官刑讯逼供打死人的也是犯罪,故意威逼打死人的,要以杀人罪论处;因过失刑讯致死的,判徒二年。可是要确认一个故意威逼的罪名极其困难,一般都是以过失论罪,而这个罪名可以罚俸顶替徒刑,州县长官往往拼一年的官俸不要,把一些搞不清的嫌疑犯刑讯打死,以免麻烦。这是明清时州县长官经常的作法。
  16、立断是非出判词
  明清州县长官可以直接判处的刑罚主要是笞、杖、枷号。笞刑是用小竹板抽打,杖刑原用荆条,后来也改用大竹板,抽打部位都是臀腿,都是每10下为1等。清朝把笞改为小板,分5等,4~20下;把杖改为大板,分5等,20~40下。枷号是让罪犯戴枷示众受辱的刑罚,往往和笞杖刑结合使用,在打完后在罪犯脖子上套一个20斤重的方木枷,腰里或脚上锁一根铁链,把罪犯拖到示众地点,锁在大树或柱子上。示众的地点不固定,或者是犯罪地点,或者是衙门门口、城门口、十字街头之类人来人往的地方。示众的日期最少5天,最多两个月。
  处杖一百以下刑罚的案件,州县长官有权自行结案。这称之为“自理词讼”。按照清朝乾隆四年(1740)颁布的《大清律例》统计,笞、杖刑的罪名共有1180项,占了整部法典所定2670项罪名的44.2%。而且在明清律中还有一条“不得应为”的罪名,只要是长官认为是“不应得为”的行为,就可以判处笞四十,如果“事理重者”,可以判杖八十。
  明清法律中杖一百以下的罪名绝大多数都是一些有关钱债、婚姻、继承、田地之类的民事财产纠纷,以及一些轻微的伤害案件。州县长官对于这些案件所作的判决书本文,称之为“判词”或“审语”;其附录称之为“具招条例”或“具招”。
  州县长官审理这类案件时,当觉得已经搞清了事实,就可以当堂直接判决。这叫做“堂谕”。不过这需要很强的能力,一般长官总是退堂后由刑名师爷起草判词,在下一堂起始宣判,或者直接誊录、盖印、画朱后贴出在照壁上。
  明清州县长官的这种判词往往以“审得”开头,所以又叫“审语”。多为四六骈文体,四字一对、六字一联,引经据典,堆砌词藻,不要说当场宣读没有人能听得懂,就是贴在照壁上能看懂的人也不多。比如明朝的《刑台法律》的一则 “典买田宅不纳契税、不过割赋税”罪名的判词范例:
  “文王已亡,既无虞芮之让;苏琼虽在,尚有兄弟之争。故田宅典买不明,斯官司讼狱不息。今某奸心肆起,巧诈百端。不税契书,欲使朦胧照证;不收籍册,复图隐蔽差粮。若此玩法之徒,宜坐笞杖之律。”
  这种文书实际上缺乏法律文书最基本的要素--精确。与其说它是确定具体罪名及处以具体刑罚的判决书,还不如说是一篇对于争议事实的艺术性概括和道德评判,仅仅指出行为的违法性质。以后的附录“具招”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判决书。
  具招一般包括3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服辩”,即被告的认罪书;第二部分是“议得”,因为这段文字以“议得”两字开头而得名,具体列出被告触犯的具体罪名,并引用具体律例作出刑罚处分。如果是几个被告,逐一列举。如明小说《醒世姻缘传》第13回所载:“议得施氏等所犯:……海会、郭氏合依不应得为而为之事理重者律,杖一百。”第三部分“照出”,是关于刑罚处罚的具体说明,以及附带的行政处罚、有关的财产处分等等。比如妇女、老幼、残疾为“例难的决”,笞杖罪均可“收赎”。到了清朝四六骈文体的判语逐渐不再流行,具招、照出的区别也不再分明,往往在判语里一起说明。
  17、“准情酌理”下裁决
  解决自理词讼并不一定要根据法律,在判决书里也并不一定要明确引用法条作为依据。清朝人方大湜在《平平言》里说:“自理词讼,原不必事事照例。”日本学者滋贺秀三在《清代中国的法律和裁判》一书中从大量清朝州县长官判集中收集了两百多个自理词讼判语,发现只有两条是引用了法律条文的,其中有一条还是引错了的。衙门的审判是斟酌“天理人情国法”的,而自理词讼主要是依靠“情理”来裁决的。
  情理可以是天理和人情的合称,也用来指一些被普遍认可的自然或社会规律。明清的法律对于人们日常的民事财产活动规范得非常少,所以在发生法律没有规定的诉讼时,州县长官只好在法律之外寻找判决理由。比如清朝人戴兆佳在他的《天台治略》里记载的一件自己认为办得相当得意的案件。
  天台县的富户胡世名借给叶中观40两银子,要叶中观用可以收获40石谷子的土地做抵押。过了3年,叶中观无法清偿债务,胡世名向县衙门起诉。按照明清时的法律,禁止以债务强夺人田产,但法律没有规定是否可以用田产为债务的抵押。戴兆佳在处理这个债务纠纷案件时,认为原来的契约有效,可以用田产抵销债务,但是“斟情准理”,用40两银子对40石的田产太过分了。于是他判决叶中观可以留下18石田产,22石田产给胡世名抵销债务,“庶几情理两平”。
  这个案件中的“情理”是一种经济上的均衡概念。更进一步的经济均衡意义上的情理含义可见明朝大清官海瑞的《淳安政事》,他治理淳安县的心得体会是,在处理无法可依的诉讼时,“事在争产业,与其屈小民,宁屈乡宦,以救时弊也;事在争言貌,与其屈乡宦,宁屈小民,以存体也”。认为在财产纠纷上应该尽量维护贫民的利益,以拯救“为富不仁”的时弊。
  还有一种“情理”是不要太过分、不走极端的概念。比如海瑞最痛恨的当时官场上流行的“四六分”裁判法:判胜诉方六分理,也判败诉方四分理,让双方不至于悬殊过分,以免吃亏的一方愤激再诉,缠讼不已。由于清朝把杖一百折为大板四十,所以有“不管青红皂白,各打四十大板”的俗谚,讽刺州县长官不问是非,滥用自己所拥有的最高刑罚权。
  为了防止当事人反复缠讼,除了使用“四六分”裁判法外,还有另一个使用更普遍的办法是延续“成案”的判决。当地州县衙门过去历任长官原来对于此类案件是怎么判的,我也怎么判,这是最保险的。虽然清朝的法律是禁止援引成案判案的,“除正律、正例而外,凡属成案未经通行著为定例,一概严禁,毋得混行牵引,致罪有出入”。但州县长官没有必要在判词或具招中说明裁判是依据成案的,但只要是依照过去类似的案件的判词“依葫芦样画瓢”就可以了。
  州县长官对于自理词讼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有些判决甚至近乎恶作剧。比如清《折狱奇闻》记载苏州长洲县知县葛建楚的一件事迹:
  有个农妇早上到苏州城里卖蚕茧,得了1200文铜钱,放在竹筐里回家。刚出城门忽然腹痛难忍,钻进路旁的茅厕里解手。不料有个无赖经过,顺手牵羊把那装钱的竹筐给拿走了,农妇无法起身追赶,急得大叫。出了茅厕后那农妇一气之下就跑到长洲县衙门喊冤。看门的衙役们要把她赶走,可葛建楚听说了,却同意受理这案子,并说:“这都是茅厕里那块条石粘住了你的脚,本官要狠狠治它的罪。”他叫衙役去把那条石绑来,并出“示审牌”,某日早堂审这条石。长洲县衙位于苏州城内,苏州市民把这事传为笑谈,到了开审的那天,纷纷来县衙旁听,大堂、二堂院落都挤得水泄不通。葛建楚升堂后,叫人关上大门,然后板起脸来大声训斥道:“这里难道是种田放牧的地方?是良民就该安分守己,为什么要擅入衙门?本官本来想要杖责你们,现在可怜你们这些无知愚民,每人改罚铜钱一文!”衙役们早在大门口放了竹筐,看热闹的市民只好乖乖的往里面扔钱,赶紧逃走。不一会就积满了半竹筐,葛建楚叫来农妇,把半筐钱交给了她。苏州市民这才体会到葛建楚的用心,称颂“葛青天”。
  18、解审申详层层转
  明清时实行“逐级复审制”,徒刑案件要经过州县、府、省按察使司3级审理才由按察使司结案终审;流刑、充军案件在明朝要经过州县、府、省按察使司、朝廷刑部4级复审才能结案终审;清朝流刑、充军以及发遣案件经州县、府、省按察使司、巡抚或总督4级复审才能结案终审;死刑案件更要经过朝廷三法司会审或朝廷各部门长官会同审理的“朝审”或“秋审”,再报皇帝勾决,才算是终审。
  州县长官对于杖一百以上的案件虽然没有结案权,但仍然必须侦查破案、反复审理,搞清事实,并提出判决意见,将案犯、卷宗一起解送上级衙门,这叫做“解审”;上报的卷宗文件叫做“申详”。
  “申详”关系到层层上司对自己的看法。如果几个案子都遭到驳诘,就落得个“无能”的评语,严重影响到考绩。所以申详都是要和师爷再三推敲定稿的,一般分为“据报”、“勘检”、“叙供”、“审勘”4个部分。
  “据报”,是案件起诉或报案情况的简要回顾。起诉的话要附有诉状抄件。被劫、被盗、被杀的案件,要注意和原先“通详”一致。
  “勘检”,是现场勘查和尸伤检验情况、侦查破案情况的说明。要求附有尸格、伤单,很多省份还要求附带现场图、位置图。案件的侦查过程,如侦查范围、侦查手段、从哪些线索入手等等都要交代清楚。
  “叙供”,是审讯记录。供词是个总称,包括证人的证词“证”,和被告的自白“招”。重要的是对供词内容进行“剪裁”。《刑幕要略》说“办案全要晓得剪裁”,“案犹龙也,律犹珠也,左盘右旋,总不离珠”。也就是说要将供词所反映的案件情节都“剪裁”到和法律条文所规定适用的情节完全一致。“办案如造屋,门、窗、椽、柱及屋内器皿均须周备,案中应有不可减,案中应无不必添”。不是法律适用于事实,而是“事实”去凑合法律。
  “审勘”,是州县长官对于自己不能审结的案件提出的判决意见,也称“拟律”。又因为这一段文字的起首一般都是“卑职看得”、“卑职勘得”,习惯上称“看语”或“勘语”,总结整个案件的事实,提出适用哪一条律例、定何种罪名、处何种刑罚。理论上这只是对上级定案的建议,所以行文上态度一定要谦恭。
  《子不语》里有个“一字千金”的故事,说的是河南商丘县曾有一位杨知县,在一件案子的申详中不经意地写上了“卑职勘得毫无疑义”的字样,想不到这“毫无疑义”4个字惹得省按察使大怒:一个小小的知县就说案件已经“毫无疑义”,还要我这个按察使干什么?于是连连下文驳斥,并且“敲山震虎”,下令把商丘县刑房书吏提解到省,枷号示众。杨知县赶紧拿出上千两的银子去哀求按察使的师爷、门房、按察使司衙门的书吏等等“关节”人物,再上一道申详,推说前一申详是传抄笔误,原文应该是“似无疑义”。按察使这才气消,总算批了“如详核转”。杨知县为改一个错字花了上千两银子,官场上传为“一字千金”。
  如果州县长官的申详都能一路通行无阻,就会显得各级上司太无能了。所以上级总会找点毛病来驳诘,州县长官在申详中就要预作伏笔,甚至特意留出一点破绽来让上司驳诘,再以“禀帖”、“议帖”进行“顶复”、“顶详”。《幕学举要》称:“事件不必怕驳,斩、绞大案,上司未有不驳。总要成招之时,预料其在何处驳诘、作何顶复。则胸有成竹,愈驳而案愈定。”“上司欲重其罪,固在重处吹求,欲贳其罪,亦先在重处敲击。总要看透,自然有处置辨。……然亦有不可固执、不得不改正者,总视情罪之允协与否而已”(《幕学举要》)。按照上司的意思修改看语,或在申详之前另上禀帖,说明缘由。申详后又要透过种种关节,打听上司对于自己申详的看法。
  19、强自壮胆去监斩
  古代相信“春生、夏养、秋杀、冬藏”的天道,至少从汉朝开始,除了重大罪犯“决不待时”外,死刑都要放在秋天执行。明英宗天顺三年(1459)又规定,凡待决犯在秋天处决前再由朝廷最高级官员会审一次,以后形成“朝审”、“秋审”制度。这样原来的死刑就分为“绞监候”、“斩监候”、“绞立决”、“斩立决”4种(凌迟均为决不待时)。所谓“监候”就是监禁等候秋审的意思。
  无论绞斩立决还是监候的案犯,经皇帝勾决后,刑部即发出死刑执行令。这种文书号称“钉封文书”,文件用夹板两面夹住钉死,盖上刑部大印,交驿日行400里传递。为了儆戒民众,一般死刑在犯罪所在地州县执行。钉封文书必须由到文州县的正印官亲自开拆,当然也要由州县正印官亲自监视执行死刑--所以可以说明清法律把从受理和处罚的司法全过程都让州县正印官给“承包”了。
  按照法律,接到钉封文书后的3天内必须处决罪犯。不过正月、五月、九月为断屠月,每月的初一、初二以及朝廷的庆贺、禁忌日、二十四节气日都不得执行死刑,钉封文书到后如遇这些日期可以顺延。
  判人死罪是一回事,亲眼看着把人送上西天就是另一回事了。州县长官接到钉封文书后要立即和当地驻军长官联系,确定行刑时间和刑场,请增派士兵封锁刑场及护送行刑队伍。命令典史率民壮、捕快围护监狱,并商量刽子人选。行刑当天,仍发三梆坐堂,死囚徒从监狱带出,由东角门到月台下跪下,刑房书吏点名,州县长官要亲自验明正身,赏给酒肉。刑房书吏将死囚的犯由牌(也称姓名标子)倒呈长官,长官提朱笔,刑房书吏就势往上一拖,让死囚姓名上勾到红笔痕,就算是签发了死刑执行令,长官顺手把那枝朱笔一抛。死囚被捕快禁卒带出西角门,由典史、驻军军官指挥衙役、士兵把死囚带出去游街示众。
  监斩的州县长官总要等到游街结束、死囚带到刑场后,才动身前往刑场。为了辟邪,要穿上全套公服,罩一件大红斗篷,在大堂前上轿,开仪门笔直走出衙门的大门,直达刑场。行刑的时间大多在一天中阳气最盛的“午时三刻”,到这时,州县长官就下令行刑。行刑结束,还要上前验明尸体,再上轿回衙。半路上总要绕道城隍庙去烧香,以图赶走可能跟在身后的鬼魂。回衙门后还要大放爆竹,官轿再进大门。全体衙役出动,在大堂院落排列整齐,长官升堂后,衙役们就挥动棍棒“排衙”,驱赶鬼魂祟气。退堂后进宅门前还要再放一阵爆竹。
  监斩若是出纰漏,后果极其严重。清《梦厂杂著》里记载了梅州的一桩奇案。当地一个强奸杀人犯蔡阿三被判死刑。钉封文书到达时,恰好知州公出,州里只有一个吏目,无法监斩。吏目找来当地驻军的游击(军官)商量,那游击说:“文武一体,我为什么不能监斩?如果按制度请邻州的知州来监斩,至少要三天,会延误期限。”吏目就拆了封,下令提取死囚。两人商议停当已是下午,拖拖拉拉到行刑时已近黄昏,来到城外刑场,天下起雨来,天色更暗。那挑来临时充当刽子的营兵从来没有杀过人,行刑前一杯连一杯的灌酒壮胆,持刀上场人已大醉,听到一声“斩”,挥刀一砍,见死囚倒地就报“斩讫”。吏目和游击都躲得远远的,不敢上前验看,派一个千总(军官)验看。那千总上前马马虎虎瞄了一眼,就说:“身首分离一丈多远,还活得成吗?”于是草草收场。可第二天收尸,却找不到尸首。游击和吏目惊惶失措,在刑场附近悬赏搜寻,总算在一个毛坑边上找到了蔡阿三,原来昨晚那一刀砍在了肩膀上,他半夜醒来挣扎逃走,无奈伤重走不远。吏目叫来刽子再补几刀,才算完事。这事被上司发觉后,两广总督亲自审讯,定刽子和千总是“得贿卖放”,判绞立决;吏目决囚漫不经心,处绞监候;知州和游击都为玩忽职守,判充军。
  20、一门心思当青天
  明清时州县长官最容易出“政绩”的就是司法审判,如果能破几个大案,官声大著,今后的宦途也就能一帆风顺了。所以有很多一门心思要当“青天”的州县长官,处心积虑的要找几件大案件来破。
  《子不语》中记载这么一个故事。福建仙游县来了个姓宋的知县,他平生廉洁自律,自命清高,总认为自己可比包公。当地有个姓王的监生和一个佃户的妻子通奸,两人情深意合。为了能够长久厮守,王监生用钱买通了一个算命的,给那佃户算命说,在家乡将是流年不利,必须远走他乡才可以避祸。那佃户很迷信,听了算命的话,回家愁眉苦脸。老婆要他去和王监生商量。王监生慨然相助,借了他一笔钱,让他到外地去做买卖。佃户感激不尽,前往四川跑单帮,一去两年多没有音信。王监生和佃户妻子过往更密,乡邻们纷纷传说王监生害死了佃户,霸占佃户老婆。事情传到了宋知县耳中,他就想象包公那样为佃户伸冤。他到那村庄巡视,轿前忽然刮起了一股旋风,宋知县赶紧喝令停轿,要皂隶去查看旋风来向,皂隶回报说好象是从一口枯井刮起来的。宋知县就叫皂隶下井探查,不料真的在枯井里发现了一具男子的腐尸。宋知县喜出望外,认定这具面目全非、无法辨识的腐尸就是那个失踪的佃户尸体,把王监生和佃户妻子抓来严刑拷打,逼迫两人承认谋杀。两人屈打成招,结果佃户妻子被判谋杀亲夫,凌迟处死;王监生主谋杀人,斩立决。仙游百姓大为信服,称颂宋知县是“包龙图再世”的“宋龙图”,把这个案子编成戏曲到处传唱。又过了一年,那佃户从四川经商回家,刚到县城,见正在上演这个戏,看到妻子、王监生都死于非命,放声大哭,连夜赶往省城喊冤告状。福建按察使亲自审理此案,宋知县最后被判“故勘平民致死”罪,处斩监候,死在监狱里。仙游百姓又传唱歌谣:“瞎说奸夫害本夫,真龙图变假龙图。寄语人世司民者,莫恃官清胆气粗。”
  也有的州县长官自命儒学正宗,以移风易俗为急务,为博青天名声严惩风化案件。《子不语》中记载的“全姑”一案就相当典型。某县有个19岁的姑娘,小名全姑,和邻居叫陈生的男青年要好,被几个无赖窥见,勒索要钱。县里的捕快听说,也来勒索,陈生稍有迟疑,立刻就把两人带到县衙门问“和奸”之罪。那个县新任知县是位理学名士,认定这是伤风败俗的大罪,先要皂隶打陈生大板四十。全姑心疼陈生,不惜以自己的身体替陈生遮挡。知县大怒,又判全姑大板四十,剪去头发,脱掉弓鞋,付官媒发卖。好在陈生家里给皂隶不少杖钱,打得不算重。陈生回家后托人出面买下全姑,转送到陈家,打算和全姑成婚。一些无赖又来勒索,并把事情传到了知县耳中。知县更觉得这对男女是先奸后娶,无耻之尤,严令捕快把这两人抓来再治罪。全姑知道自己免不了挨打,预先在内裤里塞了些棉花、草纸(妇女受笞杖刑允许穿内裤),想不到那知县远远望见,竟亲自下堂监视,命令皂隶剥去全姑内裤,裸体受刑。陈生上前哀求阻挡,知县更是怒不可遏,先将陈生掌嘴数百,再决大板四十。陈生抬回家不几天就死了,全姑被打成重伤,后来被卖到外乡给别人作妾。这事激起公愤,当地一位过去和知县有交情的举人到衙门当面责问知县,知县说:“全姑美貌,不打她人会说我好色;陈生有钱,不打他人会说我得贿。”那举人说:“为民父母,以他人皮肉博自己名声,这难道是正人君子所为吗?你一定会得到报应的!”从此和知县绝交。几年后这知县升任松江知府,有一晚梦见被一个少年拍了一下背,起床后就觉得背上肿起两大块。医生一看就说:“不行了,已成烂桃子颜色了。”那知府吓得昏死过去,不几天就一命呜呼。
  21、搜刮民财为朝廷
  中国古代地方官号为父母官,治下的百姓们都成了“子民”。按照传统的礼教和法律,父母对于子女有教训惩戒的权力,也有获得子女供奉孝敬的权利。作为父母官,教训惩戒的权力就是上文所说的司法审判权力,获得供奉孝敬的权利就是本节所要说的征收赋税的权力。
  作为州县长官自己,以及全衙门各种人物:佐杂官员,各房书吏,三班衙役,幕友师爷,长随家丁等等,其合法或半合法的收入也主要是靠征收赋税事务。其中只有很少的一小部分是朝廷允许州县官吏人等开支的俸禄、工食,而主要是在征收赋税时附带收取的具有附加费、手续费性质的种种陋规常例。所以征收赋税对于全衙门上下的人们都是维持生计的大事。
  明朝开国两百多年后的张居正改革时,才将赋役统一化、货币化的“一条鞭法”向全国推广。一条鞭(鞭是编派、整齐的意思)法把过去一些征收实物和征发劳务的赋役改为征收白银。清朝入关进一步改革,主要是不再征收康熙五十年以后出生的男丁丁银,将各省已经固定的丁银数额平摊到该省的田赋银上一并征收,合称“地丁银”。
  名义上地丁银分夏秋两季征收,但后来都是分期缴纳,从每年的四月开始一直到年底十二月,均为纳税期,纳税人(称之为花户)可以选择最方便的时候缴纳。各州县都要印制“易知由单”,这是纳税通知书,上面开列纳税人姓名、住址、土地面积及等级、本年度应缴纳的地丁银总数,以及附加一并征收的种种“杂项”,比如“随地起征”的种种杂税,各项折银的杂泛差役,“耗羡”(详见下节)等等,通过里甲乡保组织发放至各花户。到四月份,就要印制发放“串票”,这是纳税的通知书和纳税的收据,一式三份的三联单,一联留衙门存底,一联交给里甲“地方”、“催头”催促缴纳,一联发给花户。串票分成10段,每段开列该花户本年度应纳税总额的十分之一,并载明每段的缴纳期限。花户每完纳一段就截去一段,盖印注销,花户留为存根,所以也叫“截票”。串票编列有《千字文》为序的字号,预先印制两、钱、分、厘、毫重量单位,由户房书吏填写具体数目,每段都骑缝盖有州县印章。
  明清时都严禁书吏、衙役“携串游征”(自己携带串票到花户家里收税),要求所有的花户都亲自到衙门缴纳赋税。从四月份开始,各州县都在自行预定的日期收受税银。衙门的大门院落里会摆上几只特制的银柜,柜门用封条封上,顶部开有一个小孔。银柜旁放有长桌,长桌上放着天平,由临时点拨的书吏(并不一定就是户房的书吏)、库子负责收银。花户持银子和串票到衙门后,向书吏出示串票,书吏找到存底的同一串票联对照无误,接过银块,放在天平上称量、较验成色,按照“正项”地丁的数额,仔细将银块剪断,称量准确,用纸包好,写上正项字样,当着花户的面投入银柜。再按杂项数额,剪下银块,称量准确,用纸包好,写上杂项字样,当着花户的面投入银柜。花户还要按照当地的惯例交给收银书吏具有预定手续费性质的“陋规”银子,习惯上都称“小包”,同样要称量后包好投柜。书吏在花户的串票联、存底的串票联上都盖戳注销,并在循环簿上登记。已注销的存底联夹入“串簿”,每天汇总至户房或钱谷师爷处。
  当晚,钱谷师爷会同钱漕门上,监视户房书吏开封打开银柜,取出一包包的银子,逐一核对注销的存底串票联,已核对无误的一一截角。统计当日所收正项、杂项总数后填写入“实征簿”,再核对无误,由师爷亲手销毁存底的串票联。最后到倾银房,监视银匠把花户缴纳的零碎银两统一铸造为50两一个标准的元宝大银锭。
  如果花户不按期缴纳,就要用武的一手威胁。这叫做“比较”,设定5日或10日的最后期限,通知花户必须到衙门缴纳,如果晚到、或虽到衙门报到但不能缴纳应缴纳的数额,就得受“比”,挨一顿板子,按照法律最高可笞五十或小板二十。如果到比较日不来衙门报到,就要发票勾摄。经三“比”仍不能完纳的,就为“抗粮”之罪,拘拿归案后处笞五十,枷号示众一个月。比较日都预先公告,一般是在开审日的下午,上午长官审案,下午就集中“责比”,将未能完纳的花户集中勾到,轮流责打,一批批押出去枷号示众。
  22、做清官成“苦行老僧”
  《儒林外史》第4回“荐亡斋和尚吃官司 打秋风乡绅遭横事”说道,范进中举后,和张静斋到高要县打秋风,严贡生向他们介绍高要县知县的收入,说:“我这高要县,是广东出名县份,一岁之中,钱粮耗羡,花、布、牛、驴、渔船、田房税,不下万金。像汤父母这个做法,不过八千金,前任潘父母做的时候,实有万金。”
  这里提到的知县的收入完全和俸禄无关。按照清朝的制度,五品知州每年俸禄才80两;七品县官,每年的俸禄不过是45两银子。实际上即使官至一品的总督,年俸也只有180两,和这成千上万的说法相差得不是以道里计。所有地方官的主要收入都来自陋规。
  明清的官俸标准是中国历史上最低的。明初原来制度是以实物发放官俸,而且当时的标准就过低,明朝正七品的知县管辖的人口远远比汉唐时的县令要多,每月俸米才7.5石。而汉代县令年俸号为六百石,实际月俸70石;唐朝县令官阶七品,月俸80石,另有4贯“月俸钱”以及职分田的收入。后来明成祖又改部分发放纸币“宝钞”,当时纸币已在飞速贬值,后来不得不再折回实物发放,折粮折棉,又发放部分铜钱,几经倒腾,当最后统一发放白银后,按照1两银子买4石粮食的官价,知县的月俸才2两不到。清朝入关后,统一以白银发放官俸,才最终定下标准。
  按照明末至清中叶时期一般的物价,大约一个人一个月的伙食费用就要1两银子,清代一个知县的年收入只能养活3个半人,这实在是常人所难以忍受。比如明朝著名的清官海瑞为淳安知县,除了为母亲祝寿买上几斤肉外,平时只好顿顿吃素。清朝江南清官陈瑸,除45两银子外一毫不取,康熙皇帝召见时,问他官俸是否够用?他回答说:“官吏在正俸之外妄取一毫就与贪污千百万没什么不同。别人贪污,主要是生活奢侈,才不够用度。我当知县一直如此,从来不觉得有什么不够用的。”他退下时,康熙皇帝对左右说:“这真是个苦行老僧。”绝大多数州县官员都是不愿意当了官还忍受这种“苦行老僧”的生活,总是要想办法“创收”。而满衙门的书吏、衙役那极其微薄的工食银更是无法度日,所以陋规的出现几乎是不可避免的。
  另一方面,州县衙门要维持公务的正常运转,也要靠这种种陋规。州县《赋役全书》中的“存留”部分,理论上是作为地方行政费用的,可是制度上规定的这项款项只能用于本衙门的人头费用,发放本衙门官员的俸禄,书吏、衙役的工食银,按照个人亲手签收的领单“奏销”。州县衙门的办公行政费用理论上是没有的,按照明初设定制度的初衷,所有的办公行政费用,诸如勤杂劳力、维修费用、办公家具、纸张笔墨等等都应该来自当地百姓的“差役”,由百姓来提供劳力或实物。到了明中期以后这套制度无法维持,逐步成为“丁银”、杂项之类的赋税组成部分。然而这些赋税收入州县长官又不能自主运用,任何原来正税存留以外的收入都要向上级报告后才可以“奏销”。任何政务的行政费用、手续费用都是没有预算可言的,所以每干一件政务,就要另收一笔陋规常例。况且还有大量临时性的紧急政务开支“摊差”,州县衙门没有一点“小金库”是根本无法应付的。
  即使是州县长官落入自己腰包的陋规收入,也有一些支出是具有公务性质的。比如聘请刑名、钱谷两位师爷就要用2000两银子,州县衙门里的那五、六位师爷的束修总额会有3000两左右,也需要这些理论上不合法的陋规。
  23、耗羡杂税创收忙
  州县长官所得到的最重要的陋规就是“耗羡”。耗是指“火耗”,衙门在倾铸标准大元宝银锭时发生的损耗;羡是指“羡余”,原来是征收运输粮食时发生的损耗,这些都要求纳税人来承担。但是朝廷从来没有规定这种损耗的比例,各州县自行决定,有的为3%,有的是5%,更有高达10%以上的。除了极少的一部分是用来抵销倾铸损耗、粮食运输损耗的,大部分都落入长官的腰包。这种惯例明初就有,一直是官场上不言而喻的传统。清朝的康熙皇帝也承认清官并不是一毫都不取,收取一分(1%)火耗的,就算是清官。雍正皇帝更进一步,推行“耗羡归公”,公开核定各州县原来火耗、羡余一般的比例,定额为一个固定的数目,作为“养廉银”,州县长官可以合法的占有。各省的具体数目不同,一般在几百两到一千几百两之间。比如直隶、甘肃各县在600到1200两之间,江苏各县1000到1800两之间,湖北各县在600到1680两之间,云南各县在400到800两之间。
  不过耗羡归公后,火耗、羡余损耗还是要有,州县衙门的开支也总是越来越大,所以在养廉之外又征耗羡,总的比例也就突破了10%。其中的大部分仍然是州县长官的“灰色收入”。乾嘉后耗羡愈发膨胀,道光初年,有个叫英和的官员上奏,认为耗羡屡禁不止,是因为“州县办公无资而取民无艺”,主张将各州县现有的各类陋规中确定一定的数额为合法,专项用于州县衙门的办公开支,在这之外多取者,“重罚之”。道光皇帝把他的上奏批转各总督、巡抚讨论,大多数总督、巡抚都表示反对,认为如此施行,必定会导致陋规之外再生陋规,还不如维持现状为好(《庸闲斋笔记·裁陋规之议》)。
  耗羡之外的陋规收入主要有杂税和杂项。每个州县的杂税都有一定的上缴定额,一般不过几十两或上百两左右。理论上定额以外的杂税收入也应该作为盈余上缴朝廷,不过多交没有好处,多交了以后就成为该地的一项必须上缴的定额。况且杂税在考核时并不作为一项政绩,还不如略在帐目上动些手脚,化公为私入腰包。比如田房契税:明清时规定凡是土地、房屋买卖或出典,都要缴纳契税,并持契约到州县衙门加盖官印。契税税率为契价的2%(明朝)、3%(清朝)。明清有“千年田、八百主”之谣,土地转移频繁,一个州县每年的土地交易总有几百起,总的契价可达几万两,契税收入就可以有上千两,而上缴的定额不过一二百两而已,其余的就可以设法转到内衙。杂项是过去州县确定要上贡朝廷的土特产、或特定为某项政务提供的物资,后来逐渐大多折银征收,折价的数额并不高,很少有超过百两的,多征部分可以落入州县长官的腰包。
  在海瑞、陈瑸之类的“正宗”的清官看来,上述的这些陋规都算是贪赃,所谓“一毫与千百万无异”,没有本质上的区别。自己取一毫指责别人取千百为贪,是“五十步笑一百步”,也是不可以的。不过明清绝大多数州县长官并不如此认为,他们把这些“灰色收入”视为自己的合法收入,虽然取了这些陋规,只要是历任皆取、不是自己新发明创立的,就可以问心无愧,并不妨碍自己的清官形象。只有在这之外向诉讼当事人勒索、另创陋规项目的才被认为是贪官。禁绝一切陋规的正宗清官在官场上绝对是不受欢迎的。《庸闲斋笔记》里说有个名叫陈锡熊的,仗着自己的父亲任长芦盐运使,家产丰厚,每到一地任官,就禁绝一切陋规,衙门的开支不够,就拿自己家里的钱来补贴,号为“陈青天”。但是整个官场都对他侧目而视,他自己的叔父都骂他:“居己以清名,陷人于不肖。”
  24、解送银鞘往四方
  《儒林外史》第34回,庄绍光应征上京,途经兖州附近的辛家驿。刚歇下,“只听得门外驿铃乱响,来了一起银鞘”,有百十个驮着银鞘的牲口,解官指挥脚夫把银鞘搬入驿馆。第二天庄绍光和这起银鞘一起上路,遇到响马强盗,劫去银鞘。幸好解官的朋友萧昊轩连发神弹,打败强盗,夺回银鞘。
  小说里说的“银鞘”,是明清时官府解送银两的专用器具。上文已经提到明清时官府的银两都倾铸为一个个50两的标准大银锭。这种银锭侧面看过去是两头微微上翘的船型,从上往下望,又是两头大中间小的腰子形。这样的形状平时易于一个个银锭叠放保存,在运输时,就要使用专门的器具。取一段圆木,纵向一剖为二,在剖面上开挖凹槽,把10个银锭嵌入凹槽,再将圆木合上,外面打上3道铁箍,封上封条,就成为一个“银鞘”。每鞘10个标准银锭,正好500两,解运和计数都很方便。银鞘可以装车,也可以用驴、骡等驮运。习惯上每一批解运称之为“一杠”,所以又称“杠解”,解往京师的俗称“王杠”。
  明清时朝廷财政采取“统收统支”的原则,理论上州县衙门所征收到的所有赋税收入都必须归由朝廷统一支配调用。但实际上白花花的银子并不真的全部集中到京师,只不过在帐面上“奏销”,各州县征收到的赋税银两都直接解送到朝廷指定地方用于特定的政务开支。一般应该解送的地点都规定在各州县的《赋役全书》里,有时也会由朝廷指令改解其它地方。
  州县一般解送物资银两的去向,据清乾隆年间王又槐《钱谷备要》一书的说法,“有应解藩司(省布政使司)者,地丁起运、存留(起运是指由省统一解运到朝廷的赋税银两,存留是各省得以充作本省财政的赋税银两)是也;应解邮政者,驿站支剩等银也;应解总河(负责治理黄河的河道总督)者,河银是也;应解粮道(负责漕运的督粮道台)者,本折(本来应该征收漕粮、改折为征收银两)、行月、轻赍(原来粗笨的上贡物资改为银两)、浅贡等款是也。更有解司(指布政使司)之京协、兵饷、抵课、水手,及新例解司转给之祭祀、俸工役食,并解部(朝廷户部)之本折颜料、蜡、茶、药材、丝绵、熟铁等项”。此外州县所征收的各类杂税:当税、牙税、商税、酒税、醋税、香捐、煤捐、船捐、碓引费、鱼网税、茶税、门摊费、落地税、牛捐、驴捐、羊捐、猪捐、田房契税等等,也要随地丁钱粮一起解送到布政使司。
  除了赋税外,州县衙门的杂项收入也要解送指定衙门。比如州县出卖官盐的“盐价银”要解送各省盐运使。各州县属于官府的“学田”(大多由没收罪犯田产设置)的田租收入除了本地官学开销外,要按定额解送省学政衙门,用于充作救济贫寒学生的“膏火银”,余下部分为学政的“养廉银”。
  所有赋税银两的解送都有严格的期限,略有迟延,就算是“公罪”,要受处罚。相反如果能够在年底以前全部解送完毕,就可以受到嘉奖。《钱谷备要》要求统筹赋税的征收和解送:“征解要识缓急,地粮为急,官租次之,杂项又次之。地粮之中大户为急,中户、小户又次之。地粮项下起运急于存留,起运之中又以河工、兵饷为急。”
  25、官商合伙卖官盐
  盐是维持人类生命的必需品,在自给自足经济体制的古代,食盐几乎是唯一一种最为重要的长途贸易商品。西汉武帝时期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盐铁官营后,这项制度仅在隋朝到唐朝初年的一百多年间被取消,几乎不间断的施行到了清末。
  明朝将沿海及产盐地区的居民点检为“灶户”,专职为国家生产食盐,每年有上缴官府的产量定额,称“额盐”,以此代替一般民户承担的赋役。朝廷专设“盐运使”衙门管理官盐的产销。产盐地区都设立盐场,征收灶户的盐产。朝廷户部每年印发“盐引”,这是一种经营运销官盐的特许状、到官盐场提取官盐的提货单、运销官盐的通行证。明朝初年实行“开中法”,商人必须为朝廷向边疆地区运输物资,才可以换得运销官盐的特权。边疆地区的驻军长官按照商人运来的物资数量,开出一份“仓钞”,商人以仓钞到盐运使衙门换取盐引。一般的兑换率是一石粮食换一张盐引,一张盐引可以到盐场提取官盐200斤。每一个盐产区都指定了固定的销售区域,商人必须按照指定的地点持盐引运销官盐。盐引的有效期仅一年,使用过期盐引、不按指定地点销盐“犯界”、所运官盐超过盐引限定的数目,都要比照“私盐罪”处罚:初犯杖一百徒三年,有拒捕行为者斩,盐货及运输工具全部没官。民间百姓买食私盐者也要处杖一百。
  明初的这个“开中法”以实物经济、以货易货为基础,无端的要商人辗转道路,而且物资折盐的兑换率全操于边境军官之手,弊窦丛生。时间一久,沿海灶户因为待遇太低纷纷逃亡、盐产日减;而内地的人口大增,食盐的需求量日增。朝廷发放的盐引也无限制,皇帝的宠臣佞幸往往得到恩赐的盐引。如明武宗派太监刘允取西藏请佛王,刘允一次请求赏赐的盐引就有8万引,他个人运盐船队竟然堵塞了大运河航道。这些都使得商人常常到了盐场提不到官盐,尤其是优质的两淮、两浙盐,商人提取都要排队等候。明朝廷不得不宣布可以在北京直接用银子买盐引,买得的盐引隔年依然有效,并被迫允许商人互相转让盐引。并逐渐允许排队“守支”已经几年的商人直接到产盐区向灶户收购“余盐”。这样一来,盐引逐渐丧失了原来的提货单性质,商人拿到盐引还要再出银子买官盐。
  明朝末年在两淮盐场试行“纲法”,将原来持盐引排队“守支”时间过长的商人编入“纲册”,发给证明“窝本”。这些盐商原有的盐引作废,作为补偿,允许这些盐商获得垄断官盐运销的权利,以后只有纲册上有名、家有窝本的盐商才可以买盐引,而且这种特权允许世袭,号为“世商”、“行商”。同时也允许一些盐商下盐场自行组织食盐的生产,号为“场商”。每年世商持窝本向盐运使衙门买盐引,再到指定的盐场向场商买“官盐”,并在当地盐运使衙门纳税后,以盐引为通行证将官盐运往指定的地点“引岸”销售。这套办法到清朝依旧维持,号为“引岸制”。
  靠近产盐区的地方都被朝廷划为“食盐地”,由州县衙门自行组织运销官盐,不经“商运商销”。这些地方的州县衙门每年要由户房书吏征发人夫到产盐地的官盐仓批发官盐,所用证明为“关引”,盐价银年底结算。官盐运回后,就在官盐店发卖。由于离产地近,百姓到产地搞几十斤肩挑手提回家,就不再需要买官盐,影响官盐的销路。所以大多数“食盐地”都采用“计口授盐”的办法,按照每户的户口数目平摊官盐,到收税时一并征收官盐钱。
  盐商运输官盐的路径都是被指定的,沿路要接受巡检司的检查。运盐到岸后,首先要到州县衙门报到,由州县长官亲自检验盐引和盐货是否相符、商人的姓名是否和盐引上登记的相符、盐引是否有效等等。实际上这大多是由户房书吏或钱谷师爷代办的。经衙门核准后,盐商才可以发卖官盐。每一批卖完后,要在10天内将盐引送交衙门,由户房书吏核实后剪角注销,暂时存档,每年末汇总转送本省布政使司衙门。
  26、岸地分界惹是非
  引岸制下各个州县都是一个封闭的官盐销售区,叫“行盐地”,都对口某一个专门的产盐区。这种对口关系是历史因循而成,其划分毫无规则可言。有时相邻的两个州县完全是两个不同的区域,一河一山之隔,一边是“浙盐”、一边是“淮盐”,两边的官盐价格相差很多,有的会达好几倍。可是民间百姓如果到邻县买价低的官盐,依旧算是“私盐”严惩。这就大大增加了州县长官的负担。
  《清史稿·循吏传》里就有不少这种故事。比如江西宁都县原来是食“淮盐”的区域,后来王守仁为江西巡抚,将此地改为“粤岸”,专食粤盐。虽然从距离上看,宁都离广东似乎要近一点,可是淮盐可从长江、赣江到赣州,转梅江而来,大多走水路,运费较低,反而要比走陆路翻大庾岭的粤盐便宜。老百姓纷纷私买淮盐,导致官营的粤盐滞销。清初此地来了一位名叫宋必达的县官,为民作主,请求增加若干淮盐的份额,变非法为合法。可是淮盐公开运来后,即使价格相同,粤盐仍然滞销,结果宋必达因为完不成粤盐的销售额,罢官而去。
  河南省的大部分州县都是直隶长芦盐的“岸区”,尽管河南和长芦盐场路途遥远,可是由于河南省河道纵横,水运方便,私盐销路很好,为了打开保证官盐的销路,明清朝廷就把河南食长芦盐的州县都按照“食盐地”的办法,实行“计口授盐”。只有汝阳县因为历史原因是食淮盐的,仍旧由百姓自买。长芦的盐商们想把这个县也揽到自己手中,康熙年间,他们打通了河南省布政使的路子,要汝阳县也食长芦盐。想不到汝阳县新任知县时临却是强项令,说:计口授盐不问所需多寡平摊,“是厉民也”,我不能为河南除此害,难道还要徇商人意思来害汝阳百姓吗?无论如何不同意。争论许久,好在河南巡抚徐潮是个明白人,制止了布政使,还称赞时临是个清官。
  汪辉祖所在的湖南宁远县,历史上一直淮盐岸区,可该县地处南岭山脉,交通不便,淮盐要比邻近州县的粤盐贵好几倍。百姓都私食粤盐。盐运使派兵沿途稽查私盐,大为扰民。汪辉祖为此上报:盐愈禁,官盐价更高,即使私盐不可纵,但百姓淡食深可忧。他请求改宁远为粤盐岸。上级不批准。他就出告示,宣布凡携带10斤以下粤盐入境,不算私盐。缉私的官吏告他“纵私”,他又上文辩解。幸好湖广总督毕沅认为汪辉祖有道理,下令“弛零盐禁”。不过汪辉祖就此得罪了上级,最终还是被排挤罢官。
  盐商固定在某个州县销盐,自然要搞好和州县长官的关系,习惯上每位州县长官上任,以及过年过节盐商都要送礼。有的州县长官贪图官盐的高额利润,往往会和盐商串通,抬高盐价,分一笔官盐的利润。也有的在两个引岸交界处故意压低盐价,引诱对方百姓到本县来买官盐,薄利多销,官商均沾余润。
  也有的州县长官不和盐商纠缠不清。《聊斋志异》记载山东淄川县有一次来了位张知县,到任后盐商照例来送礼,见面后盐商只是长揖,没有下跪叩头,张知县大怒,说:“以前的县官受你贿赂,不得不抬高你的礼遇。我自己出钱买盐,绝不会受你的礼物。你算什么东西,竟敢在公堂上和我平礼?”连声喝打,皂隶们上前剥掉盐商的裤子就要动手,那盐商吓得魂飞魄散,连喊饶命,叩头如捣蒜,那知县才放了他,只是驱逐了事。
  27、种种摊差费周详
  上文已经提到,明清时期的州县衙门财政以紧缩、死板为特色,建国之初按照“省钱”、“省事”原则确定的“预算”往往会毫不修改的一直沿用下去。以后新增加的政务开支往往要另外搞钱来解决。尤其是州县以上各级衙门的政务活动开销,也都要摊派到各个州县衙门来承担,比如练兵、水利、赈灾、迎接钦差、组织科举考试等等,都要各个州县衙门“轮值”承担。至于州县衙门用什么办法来报销掉这笔开支,上级就管不着了。这种“摊差”、“轮差”、“派差”算是州县长官最为难的政事了。他们用来填补这笔漏洞的方法无非是再向境内的老百姓摊派:有钱的出钱,无钱的出力。善于应付这种种差使的州县长官就会得到上司的赏识,仕途一帆风顺。相反应付得不好的州县长官即使再有治理能力、被称颂为“青天”,升官的道路上仍会满布荆棘。
  这些摊差中最频繁的是“学差”。明清时各省都设一员学政,负责全省的官学教育,尤其是主持全省的科举考试。这种考试很频繁:每3年两次的“院试”,由学政巡行到各府的府治主持,考取生员;每3年学政都要巡行各府或直隶州主持“岁考”一次,召集该府或直隶州所属的属县生员进行考试。考试所需要的各种物资、费用、人力全都要轮值的州县衙门来承担,州县衙门应付不得法,有时会酿成大祸。
  乾隆三十三年(1768),广西学政梅立本到郁林直隶州主持科考。这次科考的当值轮差县是陆川县,郁林本来就是个穷地方,这陆川县更是地处云开大山,偏僻贫困。陆川县知县杨木连带了办差的长随和银子、器具赶到郁林来当差。梅立本嫌杨木连没有送礼,就百般挑剔,说送来的书籍缺一部《三礼》(即《礼记》、《仪礼》、《周礼》),为考试准备的纸张没有买广东出的优质纸,借故大发雷霆,把杨木连派去联系的长随痛打一顿。杨木连和梅立本是乾隆二十二年丁丑科进士同年,梅立本是那一科殿试的榜眼(第二名)。杨木连见同年如此不给面子,只得亲自到梅立本的公馆来赔罪。想不到梅立本竟然拒不接见,杨木连又恨又急,冒着大雨在门外长跪不起,想要挟梅立本出来见面。可梅立本还是端架子不露面。杨木连羞愤难当,一时想不开,从怀里掏出刀子刎颈自杀,左右随从抢救不及,这位倒霉的知县一命归西。摊差逼死知县的事情毕竟少见,这事轰动朝野,乾隆皇帝亲自过问此案,搞清事实后,梅立本被处绞监候,当年秋审被定为“情实”,梅立本被处死于北京。
  这些还是公务性质的办差,更伤脑筋的是各种半公半私的差使,比如迎送钦差或途经本地的朝廷大官,给地方大员祝寿等等,这就更难报销,只能从养廉或其它的陋规收入中填补空档。
  明朝海瑞为淳安知县时,有一次朝廷都御史、宰相严嵩的亲信鄢懋卿巡查浙江,所到之处,州县长官都极力逢迎,但到了淳安,海瑞说:“我这里是个小县,容不下您的车马。”只是和一般官员一样接待。本来海瑞已经升了嘉兴府通判,被拍鄢懋卿马屁的官员弹劾,降为兴国州州判。
  清朝康熙年间的清官陆陇其为州县长官时,凡有上司此类的摊差,他就上一个禀帖:“卑职俸银仅四十五两,仅能填饱肚子。此项开支是从正税钱粮中报销呢?还是作为一项杂税征之于民?请大人明示。”上司只得作罢。上官做寿,他也送上份寿礼:10束挂面,一对红烛,自己拿着到上司衙门行礼祝贺(《客窗闲语》)。
  《聊斋志异》有个“一员官”的故事,说是泰安州张知州耿直清廉,官场上号为“橛子”。泰安位于泰山脚下,常有达官贵人登泰山经过,摊夫派马,要吃要喝,张知州到任后一概不予理睬。有的大官到了泰安,传话张知州,要搞点猪、羊,办几桌酒席。张知州回话:“我就是那头猪,我就是那头羊,请把我杀了供你们一餐之用吧!”
  更没名堂的摊派是替出现亏空的同僚赔钱。很多地方大员为了“摆平”,或是为了给自己的亲信开脱,有了亏空不能离任的,就叫下属同僚平摊同赔,官场上称之为“摊赔公事”。这笔钱是无法在公款报销的,只能从私人腰包里拿出来。
  28、林林总总的善政
  明朝的大清官吕坤在当山西巡抚时,向山西全省的官员发了一个通告,后来收在他的《实政录》一书中。这个通告总论州县长官的职责,说:“惟守令人称之曰父母。父母云者,生我养我者也;称我以父母,望其生我养我者也。”强调州县长官对于治理下民众的养育责任。并又说:“使四境之内,无一事不得其宜,无一民不得其所。深山穷谷之中,无隐弗达;妇人孺子之情,无微不至。是谓知此州,是谓知此县。”他具体开列了33项州县长官的职责,基本上和明太祖的《到任须知》所要求的相仿。
  要州县长官知道辖境内一切民情,上至鬼神,下至孤老,生生死死,事有不平,都要州县长官负责,实在是有一点难为了不过是凡人的州县长官。把州县的政务扩大到无边的范围,而应付这无边政务的州县长官,本身的任期却是短暂的,职权也是有限的,实际上是不可能做好这无边的政务的。于是在这政务的“胚胎”就出现了“应付”、“糊弄”的惯例,并放射到方方面面,成为中华帝国政治的一大积弊。
  应付这漫无边际政务的一般方法是,集中做几件“善政”,可以在考课中获得好评,就算是尽到了职责。当然这种善政要遵循“省钱”、“省事”两大原则。太花钱的事因为没有财政保障,很可能要填进自己的“灰色收入”,实在得不偿失。太麻烦的事往往会做不好,反而会遭到上级的训斥,影响到自己的前程。
  29、一本正经祀鬼神
  孔夫子说“祭如在,祭神如神在”(《论语·八佾》),这话对后世的州县政务也是大有启发的。明太祖在《到任须知》中把祭祀鬼神放在第一位,并不表明他当游方僧经历对他的影响,他是要州县长官通过一本正经的祭祀活动使百姓们对鬼神心存畏惧,相信“举头三尺有神明”,减少犯上作乱的念头。至于鬼神是否真的值得信奉崇拜倒是在其次的问题。
  作为一件省钱、省事,又能使百姓肃然起敬的善政,明清时的州县长官对于祭祀鬼神的活动还是很上心的。法定的祭祀活动主要有祭祀社稷、城隍、祭厉。
  祭祀社稷是件大事,这是祈祷社稷神保佑一方丰衣足食的仪式。按照制度,每年立春以后的第5个戊日(春分前后)、立秋以后的第5 个戊日(秋分前后),各州县长官要亲自祭祀社稷。祭日的前3天就要开始准备,州县长官及陪祭官(县丞或教官)要进行斋戒,沐浴更衣,不与妻妾同房。前两天仍要处理日常政务,但不得行刑打人、不得判署刑杀文书,不能喝酒,不吃葱、蒜、韭,不吊丧问疾,不得奏乐。祭祀的前一天停止办公,正式守斋,到社稷坛亲自监督宰牲(叫做“赞牲”):两猪两羊洗净后,牵过香案,州县长官亲自拈香祝祷,就算是合乎礼仪。宰杀后的猪羊放入大锅里煮,毛、血留一点在净盒里,其余埋掉。礼房吏指挥打扫社稷坛。晚上州县长官即在宰牲房休息。正式祭祀的那天一大早,礼房书吏捧出社神、稷神的牌位,放置在土坛上。州县长官率僚属由南门入社稷坛,在礼生的唱赞主持下,依次鞠躬、下跪,逐次在土坛前供上祭品:盛在牲匣里的熟猪、熟羊,长1丈8尺的黑帛,3爵酒,以及稻、梁、黍、稷、枣、栗、盐、鱼等食品。对着祝版叩了头,祭祀仪式结束。祝版、祭帛在坛场东面的瘗坎焚烧,灰烬埋入瘗坎。州县长官和参加祭祀的官吏们就在社稷坛外摆开宴席,将祭品一扫而空,算是替社稷神享用了。
  每年春天的三月初三、秋天的九月初九,各州县长官要祭祀城隍神。这是为了祈祷神灵保佑城内居民安居乐业。祭祀的仪式和祭祀社稷大同小异,也是以长官和属吏们将祭品一扫而空告终。
  每年的清明、七月十五、十月初一,各州县长官要亲自“祭厉”,祭祀本地的无祀鬼魂。希望城隍神统摄一境,使群鬼不致侵扰人间。仪式前三天,州县长官要斋戒沐浴更衣后到城隍庙烧香,焚烧一道黄纸写的“告城隍文”,恳请城隍神发号施令,勾摄一境之内的无祀鬼魂到祭厉的那天都到厉坛去享用祭品。祭祀活动的当天,州县长官要先到城隍庙迎接城隍神。原先只是将城隍神的牌位放在轿子上抬走,后来很多地方索性把城隍神像抬到邑厉坛(州县雅称邑,故称邑厉坛)去。祭祀仪式本身并没有什么特别,一般先以一猪一羊祭祀城隍神,再用两猪两羊祭祀孤魂野鬼。
  祭厉的日子里城隍神像招摇过市,不少好事者又为之陈列仪仗,游行鼓噪,在不少商业较繁荣的城市,祭厉逐渐成为市民的一个节日。比如明清时上海最大的市民迎神赛会就是一年三次的祭厉。实际上市民们把这一天活动的高潮集中在迎送城隍神像的游行上,称之为“三巡会”,各商号慷慨解囊,组织各街坊的游行仪仗,市民们随着游行队伍鼓噪,评论哪一街坊的队伍最鲜亮。到了城北的邑厉坛,又纷纷向厉坛投纸钱,纸钱堆积如山,和着游行的种种纸制冥器,烧红半边天。在火堆远处,百姓们也摆开野餐,吃吃喝喝,玩到傍晚,才抬着城隍神像回城。鸦片战争后,列强在上海城北霸占了租界,上海的邑厉坛被拆毁。“邑厉”被讹为“一里”,原厉坛位置改称“一里街”。上海邑厉坛只得迁到了城南。由于城市经济生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官府也不再重视祭厉仪式,“三巡会”逐渐被人遗忘(《墨余录·邑厉坛》)。
  30、毁除淫祀禁邪教
  虽然朱元璋自己是在元末信奉弥勒教的红巾军中起家的,不过当了皇帝后就下令严禁民间各种没有被朝廷认可的宗教信仰。在《大明律》里专门有一条“禁止师巫邪术”,规定:“凡师巫假降邪神、书符咒水、扶鸾祷圣,自号端公、太保、师婆,及妄称弥勒佛、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等会,一应左道异端之术;或隐藏图像,烧香集会,夜聚晓散,佯修善事,煽惑人民,为首者绞,为从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军民装扮神像、鸣锣击鼓、迎神赛会者,杖一百。罪坐为首之人。里长知而不首者,各笞四十。其民间春秋义社,不在此限。”可见民间信仰活动都是不被认可的。
  明清时的州县长官要注意毁除民间信奉的、但不在国家“祀典”上的“淫祀”,尤其是要禁止“邪教”的流传。明清两朝多有以民间宗教组织起义的事例,朝廷累下法令,严禁“邪教”。大多数州县长官禁“邪教”只是写些告示到处张贴,就算是尽到职责了。也有很多的州县长官积极主动在辖区内搜寻“邪教”组织,焚烧“邪教”经典,进而著书立说,全面驳斥邪教的教义。清道光年间在直隶历任知县、知州的黄育楩就是一个尽心尽职禁邪教的典型。
  黄育楩是举人出身,在直隶先后8任知县、两任知州。清朝嘉庆年间白莲教起义后,朝廷接连颁布法令严禁白莲教,但在民间白莲教却依然流行。黄育楩在清河县当知县时就曾写了长篇告示,历数白莲教的“邪术”,印了3万本分发乡村城镇。转任钜鹿县知县,认为此地是“邪教出没之薮”,亲自频频下乡,搜查到20种白莲教的经卷。于是摘录其中的若干经义,逐一批驳,汇编为《破邪详辨》4卷,刻印分发乡间。又刻印宗王化编的《邪教阴报录》6卷。他还在城隍庙的大门口写了一副对联:“阳世律条真可怕,且看他坐功运气、换浊采清,举凡犯罪妖邪,人人绞颈斩头、磔身碎骨,更唤父兄叔侄、妻女儿孙,到法堂听审受刑,拖累伤亡数百口。 阴司孽报更难逃,先把这习教传徒、敛钱聚众,所有通奸男妇,个个磨研碓捣、汤煮油熬,无论冬夏春秋、晦明风雨,在地狱轮流环转,残刑坏体几千年。”横批的匾额4个大字:“极法诛邪。”用如此可怕的后果吓唬老百姓,真可谓是处心积虑。他这样卖力的禁邪教,但可惜官运依旧不佳,在沧州任上刚以知府选用就因病身亡。
  白莲教之类的民间宗教之所以遭到如此镇压,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类宗教“聚众”,成立独立于官府之外的、有强大内聚力的社会团体。就是黄育楩在《续刻破邪详辨》中说的“谋逆之原由于聚众”。如果是散漫的民间崇拜,则对政治没有这么大的威胁,对于一般的“淫祀”禁止的力度也就没有这么大。毁除淫祀主要是一些儒学之士出于教化目的的举措。
  中国古代民间具有泛神论信仰的倾向,任何曾经为人们做过一点好事、或是被人们所畏惧的人或神鬼,都可能被立祠祭祀。比如江南一带常见的“总管”、“周神”、“李王”、“猛将”等等神鬼名号,一般都是有名有姓,曾经为当地人民做过一点好事(比如保佑旅行者、赈济穷人等等),因某种悲剧性的原因(比如为国战死、被奸臣谋害、或不惜自杀以保全百姓等等)而死亡;死后又必定显灵,创造奇迹;而且在传说中总是曾被皇帝或上天封爵,从而带有合法性。因此各地民间按时祭祀的神灵成千上万,官府对此根本没有禁绝的可能。绝大多数州县长官对此最多只是出一个告示,“谕禁”一番,并不认真查处。
  31、考选俊秀取童生
  明清时的州县长官既是行政官员,又是法官,同时也是教师。上文已经提到,州县境内的读书人都是以认他老师为荣的。这主要是因为州县长官在每年的二月要主持最基层的考试“县试”或“州试”,授予合格者参加正式科举考试的资格--童生。有这个资格虽然还不能算是绅士、没有正式的特权身份,但至少是站在了进入大门的台阶上,俗语所谓“童生宰相之苗”(《吴下谚联》)就是这个意思。
  凡要参加州县试的人被统称为“俊秀”,他们先要到州县衙门的礼房报名,填写姓名、籍贯、年岁、三代履历,并要有一名生员(秀才)为他们担保,保证他家三代以内“身家清白”,是良民百姓,不是别人家的奴仆,也没有当倡优皂卒的经历。如果在报名时有意隐瞒出身,事后发现就要予以黜革。比如根据今人撰写的近代军事家刘伯承的传记,刘伯承少年时曾经考取过童生,不过本县的生员出面指证他的祖父曾为衙门的吹鼓手,虽然他父亲已是打铁为生,但是还是没出三代,最后被取消童生资格。据说这是他后来弃文从武的一个因素。
  州县试的考试地点一般在文庙学宫附设的考棚。考试有3场,分别考八股文体的“经义”,帖诗,赋。不过习惯上只要第一场八股文作得好,就算及格通过。由州县长官来出州县试的题目,也要由州县长官来批阅试卷,录取童生。童生没有任何的特权身份,所以没有录取的名额限制。州县长官有很大的自主权。
  对于科举正途出身的州县长官来说,出几个八股文的题目易如反掌,只是批阅上百份的考卷有点累人,要仰仗专门的“阅卷”师爷的帮助。至于捐纳杂途出身的州县长官就完全要依靠师爷,即便如此还往往会闹出笑话。尤其是清末捐纳之门大开,杂途出身的州县长官越来越多,这方面的笑话也就更多。
  近人编辑的《清代吏治丛谈》收录了清末人笔记里这样的一则笑话。有一年江苏吴县来了一位名叫曹益三的知县。他原来的某位大官的长随,后来攒钱捐纳得官,这是他初任知县。吴县历来是文才荟萃之地,当地的读书人当然不把这个长随出身的知县放在眼里。到任不久,曹知县主持县试,师爷替他出了个“莫春者”的题目。这个题目出自《论语·先进》,孔子和学生闲坐,要学生们各谈自己的志向。曾皙说:“莫春者,春服既成,冠者五、六人,童子六、七人,浴乎沂,风乎舞雩,咏而归。”意思是莫如在暮春时节,和青少年友人到河边沐浴,倘佯于春风之中,歌咏而归。曹知县不知这个典故,在考试那天发出题目时,粗粗一看这3个字,以为是师爷出错,自作主张的把题目改成了“莫春在”。题目单传进考棚,俊秀们大哗,群起鼓噪。还有个考生在考卷上题歪诗一首:“吓煞莫春在,题从何处来?县官不会做,只好做奴才!”曹益三面子丢尽,不久只得辞官而去。
  近人编辑的《清代官场百怪录》也收录了清末人笔记里的一则笑话。有个捐纳出身的知县在主持县考时,突发奇想,要给俊秀们训话。他找来师爷打听:“你们做八股文怎样才算是做得好?”师爷一下子答不上来,泛泛而答:“这也没什么,就是在文字上要用笔好,用笔好的就是好文章了。”师爷讲的是科举行话,所谓用笔是“文笔”之笔,这位知县却以为是指写字的毛笔。在考试前点名时,他召集俊秀训话,说:“你们做文章要注意用笔,用笔好的才是好文章。”俊秀们都听说这位知县胸无点墨,见他说出行话来,倒也吃惊。不料他下面说的是:“兄弟我自小作文就最讲究用笔,每支笔至少要三、四元洋元。”全场哄堂大笑。
  由这种素质的州县长官来主持州县试,实在是有辱斯文。咸丰五年(1855)四川学政何绍基为此上奏朝廷,请求对捐纳出身的州县长官进行考试,没有文才的不准担任州县长官。可是咸丰皇帝的想法不一样,如果不让做可捞取好处的州县长官,谁愿意出钱买官?于是这位皇帝发布的上谕说:“捐纳知府、州县,考试文童,向来皆延幕友阅校。将来去取,仍归学政。”童生考试实质意义不大,有幕友师爷把关就可以了,反正将来具有实际意义的生员是由学政主持的“院试”来决定的。
  32、谨防秀才“破靴阵”
  明清时获得生员(俗称秀才)头衔就算步入特权阶层,即使没有当官,仍然具有种种绅士独享的特权。比如明末清初思想家顾炎武专写有《生员论》,说去考科举的人主要目的是获得一个特权地位,可以免除本人的差役、“丁银”;见了长官可以平礼相见(正式场合才需下跪),不必叫长官“大老爷”,只叫老师即可,自称学生;有了民事纠纷,可以不亲自出庭应诉、作证,在被省学政决定褫夺功名前,可以不受刑讯,犯了一般的笞杖罪名,也是“例难的决”,可以用钱财赎免。
  通过普通科举考试的生员为“文生员”或“文秀才”,通过武科举考试的为“武生员”、“武秀才”。武科举考试也是由省学政主持的,考试内容为马上射箭、站立射箭、开弓、舞刀、默写《武经》。实际上武科举得官的比例很低,绝大多数武生员只是为了得到个特权身份。
  一般的州县在每3年两次的院试中,每次所能够考取的生员名额有十几名(按照《学政全书》统计,清嘉庆末年215个州,平均每州15.27名;1281个县,平均每县13.81名),即使平均能够维持30年的寿命,每个州县的秀才也要有几百名。顾炎武估计明朝末年每个县有300名左右的生员,全国有50万生员。《中国绅士》一书估计19世纪上半叶全国有53万文生员、21万武生员;19世纪下半叶全国有文生员64万、武生员27万。平均下来,每个州县的生员数量也有四、五百名。
  州县长官对于本地的绅士要尊敬。清朝编的州县长官教科书《牧令书》里有不少要求注意和本地绅士搞好关系的说法,比如“为政不得罪于巨室,交以道,接以礼,固不可以权势相加”。这一来是因为“士为四民之首”,联络了绅士就可以带动民众;二来是绅士操纵的“舆论”对“官声”大有影响;三来生员人数众多,臭味相投,如果得罪了1个,就是得罪了全体,秀才们摆起“破靴阵”来闹事的话,很难应付。清嘉庆二十五年(1820)浙江有一个知县对两个生员体罚,一个抽手心40下,一个扭耳朵,结果该县所有生员罢考。道光元年(1821)河南的一个知县打了一个生员20下手心,更是导致秀才们大闹公堂,把知县的顶戴都打掉了。
  清人笔记里的另一则故事比较搞笑:清初松江华亭县有个武秀才横行乡里,有一天在路上被一个挑粪的农民溅到了一点粪,武秀才气势汹汹地扭住农民,把农民扭送到华亭县衙门,正好知县坐堂,他就要知县打这农民。知县佯装大怒,一拍公案:“你这村夫竟敢沾污秀才老爷,是该打!不过先给秀才老爷叩一百个头赔罪!”那农民没办法,只得跪下向着武秀才叩头。叩了七十多个了,那知县突然叫停,转过脸问秀才:“你是文秀才还是武秀才?”秀才说:“我是武秀才。”那知县说:“唉呀,我犯了大错了,文秀才应该叩一百个头,武秀才只要一半就够了。现在多叩了二十多个,你应该还他。”说完,命令皂隶把农民扶到一张椅子上坐下,要武秀才叩头。武秀才转身想逃,却被两个皂隶扭住了胳膊,按倒在地,揿住脑袋给农民叩了二十多个头,这才放开。武秀才受此捉弄,满脸羞惭,逃出衙门,那知县拍手大笑。
  明清捐纳出身的监生虽然也有绅士的头衔,但并不被绅士完全接纳为同党,州县长官对其进行处置一般也不会引起秀才们的公愤。如清《国朝耆献类征》载郑板桥在山东潍县任知县时“不与有钱人面坐计”。捐纳出身的监生有事请求私下接见,他偏就升大堂,喝令把监生带进来,劈头大骂:“驮钱驴!有什么事求我,难道不敢到大堂来吗?”或者是命令皂隶把监生的帽子脱下来当球踢,或者是在监生脸上涂墨汁,再叫皂隶拖住辫子把监生拉到大街上去。
  33、虚应故事行教化
  按着最正统的儒家学说,政府首先应该是个教育机关,长官应该是民众的“伦理导师”。儒家相信人心是善的,而这善心必须要靠后天的教化才可以防止被污染。对于人性的教化有赖于政治力量,不过直到明朝以后,教化民众才落实为州县衙门一项明确的、制度化的政务。
  州县衙门推行教化的首要工作自然是宣讲皇帝的圣谕。上文已经提到了明太祖的“圣谕六条”以及清圣祖的“圣谕十六条”,除此以外还有皇帝们颁布的其它的教化性质的圣旨。比如明太祖、明成祖都曾颁布“教民榜文”,各地官府、乡间的申明亭都必须悬挂,向百姓宣讲。不少榜文是牵涉到教化的刑事单行法规,比如一件明成祖的榜文:
  “一榜。为禁约事。该刑科署都给事中曹润等奏:‘乞敕下法司:今后人民娼优装扮杂剧,除依律神仙道扮、义夫节妇、孝子顺孙、劝人为善,及欢乐太平者不禁外,但有亵渎帝王圣贤之词曲、驾头杂剧,非律所该载者,敢有收藏、传诵、印卖,一时拿赴法司究治。’永乐九年七月初一日奉圣旨:‘但这等词曲,出榜后,限他五日都要干净,将赴官烧毁了。敢有收藏的,全家杀了!’”
  推行教化的第二件大事是举行“乡饮酒礼”。乡饮酒礼原来是西周时的一项礼仪,明太祖加以改造,推广到各地基层。其制度极为细致,甚至还画出坐次位置的图像,发到各州县。清朝全盘继承了这项制度。举行乡饮酒礼的时间是每年的正月十五和十月初一。州县城里的乡饮酒礼在学宫举行,由州县长官亲自主持,出席的对象是本州县已致仕退休的官员、城乡各里的“年高有德之人”。这一天的一大早,州县长官就率领全体僚属在学宫门外迎候出席乡饮酒礼的宾客。相见行礼后按预定的席位坐下。首先由教官充任的“司正”宣布乡饮酒礼的意义,其次由一位生员充任的执事宣读律令,被特邀的一些有过罪错前科的人到正席前肃立聆听。然后州县长官与众宾客随号令一一举杯行礼。在学宫举行仪式的同时,各乡各里也要举行乡饮酒礼,以百户为单位凑钱买酒买肉,布置酒席。席位排列的顺序一律按照年龄,无论贫富,年高有德者坐首席,曾有罪错前科者单列于末席。
  乡饮酒礼用集体聚餐、表彰良善、指摘恶行的办法来教导民众改恶趋善。受邀到学宫和州县长官一起饮酒、或能在乡里的仪式上坐到首席位置的,都是普通百姓的莫大荣耀,是为“不试之誉”。清《未信编》说普通百姓“一当此饮,即有匾扬币聘之荣”,就象是挂了匾、被征聘那样能夸耀一辈子的事。
  推行教化的第三件大事是旌表本地的忠孝节义的典型代表。古代的政治家都相信“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旌表了这些典型人物,自然就会带动百姓仿效,人心思化,自然就天下太平。所以忠臣烈士都可立祠(要上报朝廷批准),孝子顺孙等等也都可以挂匾、立牌坊。民间寡妇在30岁之前夫亡守志不改嫁,守寡到50岁以后,也可以申请旌表,并可免除家中的赋役。这些“好人好事”也都要及时在旌善亭上宣称。举人以上的有功名者和在乡的官员家眷都有可能得到朝廷的诰封,不必申请旌表。州县长官都要亲自出席立牌坊、挂匾的仪式,大摆仪仗,披红挂彩,或亲自题写匾额、在牌坊上题字。有时还会捐出一些银两资助建造牌坊等等纪念性建筑,给人们留下深刻而长久的印象。
  劝导农耕也是推行教化的一种主要方式。明清的皇帝们都相信如果民众都全力耕种就自然天下太平。各地的州县衙门在每年的春天来临之际,要举行隆重的“鞭春”仪式,作为劝农的一项重大政务。每年立春前一日预先用泥土捏一个“春牛”,再捏一个“句芒”神像。句芒是传说中的东方之神、春之神,鸟身人面的形象,是主管命运和植物生长的大神。把这两座像放置在州县衙门大门前的广场上,春牛座北朝南,句芒神像座东朝西。立春当天清晨,所有的官员都集合在广场上,并召集城中百姓以及四乡农民到场观看。春牛、句芒神像前都设置供桌,供上酒果香烛。在州县长官的带领下,全体官员朝服盛装,排班向北四鞠躬,然后跪下三奠酒,起身再四拜。拜奠结束,官员们手持彩杖排列在春牛的两侧,州县长官亲自擂响三通鼓,官员们纷纷用彩杖抽打春牛,一边绕着春牛转圈。三通鼓毕,官员们退到衙门门首,围观的百姓上前鞭牛,并载歌载舞,预祝春耕顺利,丰收有望。
  教化民众是个“软”任务,比较难以测定成果。所以明清朝廷对于州县长官的考课并不硬性规定在教化方面的指标。绝大多数州县长官对此只是虚应故事,最省事的教化方式就是多发告示,算是尽到了责任。
  34、养老恤孤表慈悲
  在中国古代的农业社会,老年代表着经验、智慧、权威,尊老敬老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主要特色,也是历代朝廷的政策。明清有很多这方面的法律制度,而州县长官的首要职责之一就是“养老”。
  明太祖规定凡年满80岁、90岁有善行的老人(必须是平民百姓,既不能是官员绅士,更不能是倡优皂卒),若无产业,由州县衙门支给粮米。标准是:凡80岁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给米5斗,肉5斤,酒3斗;90岁以上的老人每年另支给帛1匹、絮5斤。这以后就成为定制,明朝历代皇帝都予以确认。每年州县长官都应该走访90岁以上的老人家庭,老人可以免礼接待。清朝入关后依旧沿袭了这些制度。清朝出了康熙、乾隆两位长寿皇帝,朝廷曾举办“千叟宴”之类的活动,地方上也有不少类似的仪式。
  没有子女的孤老也要得到州县衙门的帮助安置。明清制度上各州县衙门都要出资设置“养济院”,收留孤贫残疾的老人,每人每年支米6石。据《香祖笔记》,明朝的大奸臣严嵩被革职罢官,儿子严世蕃被处决,家产全部被抄没。严嵩走投无路,只得到杭州钱塘县的养济院安身,在养济院住了两年后病死。养济院从来没有收留过这么大的官(即使是个罪犯),因此为严嵩立了牌位,尊为养济院的院神,年年奉祀。
  养济院是宋元时遗留下来的制度,另一项宋元时遗留下来的制度是“惠民药局”。由州县衙门出资购买药品,免费提供给贫苦无靠的病人。
  老、病都算是有了制度了,中国人最重视的叶落归根、入土为安也有行政措施。元朝时各地火葬的现象很普遍,明太祖视火葬为“胡俗”,下令严禁。同时又规定各州县要以官地设置“义冢”,用以埋葬贫苦无地安葬的死者。朱元璋自己的父母死时就是“死无葬身之地”,是邻居借地安葬的,想必他对于设置义冢是有切肤之痛的。
  老、病、死的慈善制度设置后,往往并不被州县长官重视,能得过且过的应付过去算是好的,很多地方慈善制度完全流于形式,拨出的钱款物资常常都被经手的官吏侵吞。如清《明斋小识》中记载,江苏青浦县的养济院有十几间房屋,定额接纳45人,每人每月支米2斗4升、支钱45文,每月初二发放。可实际上整个养济院空关着,管院人专吃空额,每月初二找些人冒名领取钱米。
  35、求雨求晴烧香忙
  中国水灾和旱灾的发生频率最高,经常给靠天吃饭的农业带来重大影响。兴建防止水旱的水利工程设施,仅靠州县一级的政府是很难办到的。上文我们已经谈到了州县衙门可怜的财政水平,州县长官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另外,水利设施是一件造福当地的事,州县长官来去匆匆,很少有人真的想要为宦途上的某一驿站造福。况且工程建设周期有时有两三个州县长官的任期那么长,这功劳究竟算是哪一任的?所以一般州县长官情愿在水旱灾害发生时烧香拜佛,求雨求晴,这才符合那“省钱”、“省事”的原则。
  每当旱情发生,州县长官就要沐浴斋戒,亲自到龙王庙去烧香上供,一天两天,十天半月,不到下雨不能停止。单靠哀求还不行,有时还要诱使龙王发威:把一个纸扎的大老虎放在龙王庙、或积水潭前舞弄。龙王还是不肯发威的话,有时还会采取把龙王塑像拖到烈日下暴晒、或捆扎起来沉入深潭的极端措施。在祭祀龙王的同时,还要把制造旱灾的元凶“旱魃”揪出来示众。传说旱魃是一个身长二三尺、终日裸体、眼睛长在头顶上、行走如风的神怪,所到之处,赤地千里。把旱魃的像拷打之后再扔到粪坑里去,据说旱魃遇到粪坑猪圈之类的污秽之地就会死亡,旱灾也就消失了。
  当阴雨连绵,水灾发生时,州县长官也要沐浴斋戒,到龙王庙、城隍庙、土地庙去烧香上供,祈祷上天放晴停雨。明清时的人普遍相信至诚通天,州县长官也是上天星宿下凡,如能虔诚祈祷,必定能感动上天。明清笔记、小说中此类故事不胜枚举。
  州县长官祈祷求雨求晴的文章很多,几乎成了一种文体。《后聊斋志异》有一个故事,说是乾隆年间浙江堇县发生旱灾,新任知县周镐连续斋戒一个多月,每天顶着烈日祷告众神:社稷、城隍、龙王等等,可是一圈祈祷下来,就是不见效。周镐决心到据说是龙王府第的天井山去求雨,他步行爬山,不带随从,亲笔写了一篇祈雨文“谨告龙神座下”,称颂龙王“兴云降雨而有功于民,有功于民,故民亦从而祭祀之、祈祷之,故龙为四灵(龙、凤、龟、麟)之首昭昭也”。现在本地大旱,“河水竭矣,鱼无种矣,田禾枯矣,民无命矣。龙为水族之长而自绝其种,忍乎不忍?龙有行云之责而绝民之命,安乎不安?”于是请求龙王在3日之内,“大沛霖雨”,“俾万民活命而鳞甲之属亦得以保全,不胜感切呼吁之至。谨告”。他亲手焚化了这道祈雨文,又从水潭中取了一坛净水,捧着回城,才走了几里路,果然阴云密布,狂风怒吼,接着大雨如注。
  这种祈祷的文章大多都是这样先向神灵歌颂一番,然后指责威胁一下,最后再开出一个期限,请神灵显灵。
  求雨求晴实际上是为州县长官树立“为民请命”形象的绝佳时机,对于改善“官声”是大有好处的。但有时也会弄巧成拙。明《七修类稿》里就有在这样一个例子。
  明正德年间,徽州大旱,徽州知府盛摆仪仗,出城祈雨,搞来搞去,旱情依然不解。有个市民编了首打油诗:“太守出祷雨,万民皆喜悦。昨夜推窗看,见月!”这诗在街市上不胫而走,人人觉得好笑。不料三传两诵,传到了知府的耳中。知府恼怒,下令捕快严查。那位多嘴的民间诗人不久就被捉拿到案。解到堂上,知府先扔4枝签,边打边追问幕后指使人。那人一口咬定是自己编的,知府不信,喝令暂停打板子,要那人再作首诗看看。那人张嘴就来:“作诗十七字,被责一十八。若上万言书,打杀!”知府语塞,只得饶了这顿打,把他放了。
  36、蜻蜓点水办赈济
  明清时期的州县长官的一届任期内几乎肯定都会遭遇到灾荒,所以救灾救荒是州县衙门的经常性工作,即所谓的“荒政”。
  在以农立国的古代,朝廷及各级官府对于气候变化相当敏感,督抚给皇帝的日常奏折、州县长官给上司的礼节禀帖,都要时时报告本治下气候、农情,表示自己对于农业的重视,也可为万一发生灾害时申请蠲免赋税、赈济银两预作伏笔。当灾害发生要立即下乡踏勘,估计灾害程度,飞报上司。谎报、缓报灾情都是一项严重的“公罪”,要记过处分,甚至罢官革职。所以什么时候报灾、如何报灾是一门官场大学问。明清时因灾蠲免赋税的标准相当苛刻:州县受灾面积在十分(100%)的,可免去当年该州县七分(70%)的地丁钱粮;受灾面积在九分的,可免六分的地丁钱粮;以下递减,八分免四、七分免二、六分免一。如果灾情严重,可请求全免,但必须经过巡抚亲自踏勘后才可报请朝廷批准。
  当灾情发生时,州县长官所能采取的救灾措施主要是低息放贷常平仓粮,一般春夏贷出,秋冬收还,月利一分(1%)。灾情趋于严重,出现粮价上涨时,州县长官就可以比市价略低的价格出卖常平仓粮食。当出现饥荒时,州县长官在报请巡抚并得到批准后,可以将常平仓存粮无偿发放给灾民。当灾情进一步严重,出现了大范围的饥荒时,州县衙门有限的财力就再也不能支持,往往只好让灾民往有余粮的地区逃荒“就食”,以灾民的流移代替粮食的运输。当饥荒范围已扩大到府或省范围时,四乡的饥民往往会往州县城集中,还有大量出外就食的灾民会经过州县城。这时就必须要在城内设置“粥厂”,供给饥民一两顿薄粥以维持生命。
  另外一些有想象力的州县长官还会想出“以工代赈”的办法。如郑板桥为山东潍县知县时屡遭灾荒,乾隆十一年(1746)大饥荒,以至于“人相食”。郑板桥一方面开仓放粮,一方面“大兴工役”,建造潍县城楼,开挖护城河,招徕远近饥民,就食赴工。又到大户家劝赈,要大户轮流“承包”粥厂的粮食。据说存活饥民上万。
  灾荒对于贫穷百姓来说意味着生离死别,而对于州县长官来说却不一定是坏事。灾荒给了州县长官一个意想不到的扩大财政权力的机会。比如可以借口灾荒大幅度减少本地要解送外地及朝廷的赋税钱粮数量,可以将财政方面平时积累下来的种种问题都一笔勾销,甚至从朝廷拨下的赈济款项中落得不少好处。尤其是一些灾害频繁地区的州县长官把灾害当作自己的发财机会,这叫“吃赈”、“冒赈”,是一个半公开的官场秘诀。
  有的时候吃赈太明显,也会酿成大祸。嘉庆十三年(1808)发生的李毓昌案就是这种因吃赈而起的大案件。这一年秋天,黄河决口,下游的淮安地区成了水乡泽国。朝廷紧急拨下不少赈济银两,一些黑心肠的州县长官乘机大捞一把。山阳县知县王伸汉把到县的9万两赈济银贪污了2万5千两。刚把银子搬到内衙不久,朝廷派来的查赈委员就到了县。这个查赈委员叫李毓昌,是知县衔的候补官。他很快就查出王伸汉冒赈贪污的劣迹,打算立即上奏参劾。王伸汉急了,派自己的长随包祥去和李毓昌的长随李祥等人打听,看看李毓昌要价多少,能否以1万两的代价摆平。想不到这李毓昌却是个清官,一口回绝,还说要参劾王伸汉行贿。王伸汉一不做、二不休,就指使李毓昌的长随暗害主人,再伪造上吊自杀现场。各级上司也都给王伸汉用银子铺平道路,李毓昌自杀就成了铁案。可李毓昌的叔叔来治丧时,在遗物中发现了李毓昌参劾王伸汉的原稿,棺材运回老家后,李毓昌的妻子又发现李毓昌内衣上有血迹。李家上京喊冤,嘉庆皇帝闻知大怒,下旨严查,将王伸汉等一应嫌疑犯都解送北京审讯。案件搞清后,王伸汉处斩立决,抄没家产,子孙发遣伊犁。李毓昌的3个长随被凌迟处死。淮安知府、江苏巡抚、两江总督都被革职。李毓昌被追赠知府衔,嘉庆皇帝还特意写了《悯忠诗》,镌刻石碑,树在李毓昌坟前。
  37、终要打碎的“琉璃屏”
  上文说的大多是州县长官作威作福的情况,不过不要忘记的是,明清时州县长官权力集于一身的反面,是其责任也更为重大。州县政务发生问题,州县长官真正要“责无旁贷”的担当起来,找不到其他顶缸的人。而就象上文已经说明的那样,明清州县政务范围之广泛简直难以想象,州县长官一人要把所有的政务都处理妥当几乎是不可能的。
  另一方面,在亲民、治民的州县长官上面,重重叠叠的压着方方面面的“治官之官”,监视着州县长官的施政以及为官情况。州县长官如果不能一一应付层层上司的要求和监督,就会动辄得咎,被参被劾,罚俸降级,甚至罢官革职。所以明清官场上传言“州县官如琉璃屏,触手便碎”(《学治臆说》)。在方方面面的监视下,州县长官就如琉璃屏般透明,也如琉璃屏般的易碎。
  所谓打破琉璃屏并不一定就是指立即罢官,同时也是指州县长官很难升官。一般州县长官的任期为3年,3年任满后如期升迁的州县长官几乎是没有的,总要再到其它州县再去做3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才可以升官,宦途一帆风顺的可能性极小。特别是做人正直的清官、好官,因为往往不为上官所喜,在州县官位子上会转磨转上好几任。《明史·循吏传》正传传主共有30名清官,都是从州县官步入宦途,都被治下的百姓誉为“青天”,但是却只有4个人最后爬上司道一级,其余的人都在州县官的位子上致仕退休。《清史稿·循吏传》有58名正传传主,其中升到司道一级的也不过17人。明朝著名的清官海瑞、轩倪,清朝著名的清官于成龙、陆陇其、陈瑸等等,都有着在州县官位子上辗转几任、被降级处分甚至被革职罢官的经历。
  清末人孙鼎臣在他的《畚塘刍论》里总结说:一个知县头上压着五、六重监视他的上官,他的性格、语言、动作,都可能导致升官或罢职。士大夫一旦当了知县,就如同被判了终身流放,不可能升为大官。百余年来公卿重臣没有一个是从州县官起家的。
  明清大大加强了对于地方基层的监察。明朝都察院的监察御史每年轮换出巡各省为巡按御史,号称是“代天子巡狩”。所到之处,可以检查州县任何一个方面的政务操作情况。各地州县城中都修盖专门的“按院”衙署,平时也是空关着,由皂隶、门子看守。巡按御史一到,立即可以升堂办案。发现州县长官贪赃枉法事实的,可以向朝廷弹劾,并可以和省巡抚或按察使商议,先行摘印。
  明清时各省的提刑按察使司监察本省所有官员。按察使司的副使、佥事等副职官员要分片巡查本省各个府州县,每个巡查区称为“道”,包括若干个府州县。出巡的副使、佥事称为“分巡道”,简称“巡道”。州县城中也要修盖“分司”衙署,预备分巡道来到时办公使用。分巡道监察的重点在于司法审判事务。
  各省的布政使司也同样派出自己的分支机构对府州县进行监察,或推动、组织某项特定的政务,这种分支机构也由布政使的副使、佥事负责,一般按照特定的政务命名为“清军道”、“兵备道”、“盐法道”等等,往往也统称为“分守道”。
  除了上述朝廷、政府由上至下的监督外,州县衙门也受到不那么明显的由下至上的监督,这就是当地绅士阶层控制的“舆情”。绅士是指本地已获得生员以上功名的人,以及卸任乡居的官员。这些人有着广泛的社会联系,朝中的同乡京官有可能向皇帝上奏章,乡居官员有过去的老部下、老同僚在本省各级衙门任官,当某一政务触及到了绅士们的切身利益,就会“同仇敌忾”发动这一广泛的联系网,对州县长官形成围攻。普通百姓的舆论再强烈仍然没有办法直接触动朝廷、影响官僚体系迅速做出反映,但绅士集团发动的舆论攻势却往往是有效的。州县长官只能尽量注意不要去得罪这个集团,“为政不得罪巨室”就是这个意思。
  38、小心翼翼见上官
  清《客窗闲话》里有个“呆官”的故事,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当时州县长官的处境。有个呆头呆脑的读书人中了进士,选为某县知县。亲戚朋友们为他找了个熟悉官场礼仪的跟班。到了地方先去拜见知府,他一下轿就气昂昂地从中门往里走,被跟班一把扯到边门进去。拜完知府又去拜访首县,他下了轿往边门走,跟班却又把他扯到中门进去。呆官火了,回到公馆大骂跟班:“你把我拖来拖去,当我是木偶吗?”跟班解释说:“见上司要从边门进去,表示尊敬;首县是同僚,可以从中门进去。”呆官恍然大悟,连连称谢。跟班乘机请求升做门房,呆官一口答应。到了本县上任后,衙门里的书吏凑钱摆了一桌“下马酒席”,呆官吃得高兴,发个请柬要回请书吏,门房立即阻挡,说这是下属应尽礼仪,长官应该受之无愧,官体威严,正在于此。呆官听了记在心头,第二天到文庙烧香,全县生员夹道欢迎,齐齐作三大揖。呆官牢记官体威严,毫不还礼。绅士们觉得受了侮辱,议论纷纷。呆官又骂门房,门房告诉他:“入圣人礼法之门,见师生清高之士,要谦恭有加,和昨日情形不同。”呆官叹道:“这作官的礼仪比写八股文还难。”后来呆官亲自发放书吏衙役的工食银,点到轿夫,前面两个轿夫绰号“洋洋得意”、“不敢放屁”,后面两个轿夫绰号“昏天黑地”、“拖来扯去”。呆官觉得奇怪,回到内衙问师爷,师爷笑道:“这是他们在取笑东翁了,说你出行时前呼后拥是‘洋洋得意’,见了上官‘不敢放屁’,问案审讯‘昏天黑地’,案件了结全靠‘拖来扯去’。”最后这呆官果然因为死罪案件拟律失当而被罢官。
  见上官“不敢放屁”是确实之事。《子不语》里有个“一咳万金”的故事,说是有一年山东汶上县的知县去拜见巡抚,不巧偶感风寒,拜见时忍不住猛然咳嗽一声。巡抚认为他故意不敬,沉下脸来把茶杯一举,跟班们高呼“送客”。知县不知所措,慌慌张张地退了出去。回去后出重金打听到巡抚正要师爷起草弹劾自己的奏章,惊恐万状,想尽办法打通关节向巡抚送了上万两银子,才保住乌纱帽。官场上传为“一咳万金”。
  清末巡抚、总督权力大增,州县长官都要靠其任命,因此督抚简直成了州县官的太上皇。州县官在京城掣签得官后,到省会要拜见总督、巡抚,等待挂牌。初次见面的印象极为重要,一般总是凑成一批一起接见。接见时说话也要特别注意,清末人朱翊清在《埋忧集》里记载了他朋友经历的一件事:
  他朋友和另外4个州县官一起在广州候缺,拜见广东巡抚,从一大早一直等到中午,巡抚才来到书房。行礼后,大家分头坐下,巡抚还未开口,有个捐纳出身的知县就突然站起身来提问:“请问大人贵县?”巡抚说:“原籍大兴。”那知县又追问:“属于哪一府?”巡抚说:“是顺天府。”那人点头说着“对啊、对啊”,坐了下去。过了一会又起身提问:“大人贵姓?”巡抚很不高兴,说:“我们旗人没有姓的。”巡抚反问那知县是哪儿人?那人答道:“回大人的话,是广西。”巡抚又问:“贵乡风土如何?”那人回答:“回大人的话,敝县土产绝少,只是山中猴子很多。”巡抚问:“猴子有多大?”那知县说:“回大人的话,小的不过巴儿模样,大的却似大人一般。”他说的“大人一般”当然应该是指和成年人一样的意思,可是他前面口口声声称呼巡抚为“大人”,听上去就没有分别。同坐的人都不禁心中暗笑。巡抚大怒,站起身来厉声责骂:“象你这样的人还想为民父母吗?”拂袖而去。当天巡抚就发出了一道命令,要那知县“告病还乡”。
  在候缺时,候补官员都是急不可耐,总想得到督抚的欢心,早日挂牌,经常要到督抚衙门求见。民间有“臀哪先出门”的谚语,一般出门总是往前走,怎么会臀部朝前出门呢?《吴下谚联》解释说:官员求见上官,到了衙门的宅门口,到门房投了手本,门房叫他略等,自己进去通报。那官员“忽起忽坐,不能即安”。过一会,门房出来传话“不必见”,还要恳请求见,“其臀频起频坐”。直到上官坚决不接见,才“垂头强步而退”,是臀部先出门。即使上官接见,三大揖再加叩头,上官不过抬抬手。坐也不敢坐,“有问即起”。上官送客,又要匍匐在地辞谢,“头俯至地,腰屈不伸,足在槛内,惟其臀已仆仆尔出诸宅门之外矣!”这就是“臀哪先出门”。
  39、“公罪”难逃脱
  中国古代法律一直有“公罪”、“私罪”之分,凡是官员工作出了差错,即使是完全因为官员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差错,仍旧要算作一项公罪,由官员个人承担。公罪也要处以刑罚,只是在实际执行时一般都折换为赎刑或行政处罚。清朝专门制定了《吏部处分则例》这部52卷之巨(即使清朝的刑法典《大清律例》也不过30卷)的法典,其中列举了成千上万的公罪罪名。
  最轻的公罪处罚方法是罚俸,罚去官员应得的俸禄,有罚俸一个月、两个月、半年、一年、两年等等级。使官员害怕的不是被罚去俸禄银子,最主要的是受到罚俸处分就在政绩上留下了污点,对考核大有影响。
  比罚俸更进一步的是降级,比如将知县从正七品降为从七品,其俸禄相应降低,各种仪仗、服饰等官阶标志也相应降低一级。降级分两种:“降级留用”,降一级到降三级,仍可留在原职位上当官,以观后效,即使没有立功表现,3年无过的可以“开复”;“降级调用”,降一级到降五级,立即免去现职,调任所降级别的官职,比如调任从七品的州判。
  发生重大的公务差错或犯有私罪,就要被革职。就地免去官职,今后要再想当官,要在4年后申请“开复”,得到批准后才能重新参加铨选。也有一种革职是所谓“革职留任”,官员被革职,但仍然要完成所担负的职务,最后有可能撤销处分。如果官员私罪严重,就会被“革职拿问”,被逮送到京城受审。还有一种是“革职永不叙用”,被革职的官员就此失去了官员的特权身份。
  当州县长官犯的公罪涉及到财政方面问题时,比如赋税征收不足额、仓库粮食有霉烂等等,除了受上述的处分,还必须要“填赔”,在没有赔足以前不得离开。
  理论上地方长官没有权力直接惩治州县官,发现州县官犯有公罪,要向朝廷弹劾(或称参劾),弹劾的奏章是用白纸写的,叫做“白简”。然后皇帝批示“交部议处”,然后就由吏部按照《吏部处分则例》决定处罚方法,再通知督抚执行。聪明的州县官在发现自己工作失误后,要赶紧上章“自劾检举”,和刑事案件中自首一样,“自劾检举”也可以减免处罚。
  州县长官责任最广泛,犯公罪的机会也最多。以至于清朝一些正直的州县长官有一句名言:“作官者私罪不可有,公罪不可无。”这句话出自清朝一位名叫蒯德标的清官,他认为实际上州县长官不可能避免公罪,所以如果着意掩饰公罪,就是出于私心,是在犯私罪,“盖求免公罪,即是私罪矣”。所以不少正直的清官情愿犯公罪、降级丢官,也不愿掩饰公罪。
  清朝著名清官陆陇其在直隶正定府灵寿县当知县时,有一户官宦人家遭到抢劫,刑房书吏向他建议通详时不用“强劫”字样,以免万一不能如期破案会犯下一桩公罪。陆陇其不同意,仍然照实上报“强劫”。正定知府见了通详,唯恐不能如期破案就导致自己被连坐(公罪也要连坐,按照职级依次减等),下令把灵寿县刑房书吏提到府衙痛打一顿,暗示陆陇其修改通详。可是陆陇其不为所动。不久此案破获,案件申详直隶总督,总督不愿意直隶的抢劫案的案发率上升,下令把此案改作“盗窃”。知府赶紧向陆陇其传达,陆陇其宁愿罢官,也不愿作假,仍然不改动案件的申详。由此得罪总督,考核下等,不得升官。
  州县长官的公罪还有一个抵销的办法,就是在任内设法多立功,积累优秀的政绩,一旦有了公罪,就可以功抵罪。这是大多数情况下州县长官的办法。这主要有“纪录”和“加级”。
  纪录以次计,能够提前完成赋税的征收任务、能够如期破获案件之类的政绩,都可以纪录一次。纪录由省督抚即可决定,无须报告朝廷。纪录可以一次到三次,纪录三次以上的,可以加级。
  加级是提高州县长官的品级,有重大的政务表现,比如完成上级的交办的重大事务、破获重大案件、有军功等等,会被表彰加级。加级可以加一到三级。加级必须要报朝廷吏部被案。被加级的州县长官的俸禄并不增加,但可以穿戴所加品级的官服顶戴,摆所加品级的仪仗。过去加级是很少有的事,但到了清末几乎没有哪个州县长官不加级的。往往有纪录十几次、加级五、六级的。纪录和加级除了可以在考核时列上等外,很大程度上是一种“防御”性的资源:可以用来抵销不可避免的公罪,纪录可以抵销罚俸,加级可以用来抵销降级,加一级可以抵销降一级。
  40、大计考语一字悬
  就制度上而言,明清对于州县官的考核和考察是相当完备的。朝廷定期对所有在任的州县官员按照若干标准进行甄别,称考察。凡州县官任满则要“考满”,
  明清时朝廷定期举行对所有地方现职官员考察。各级地方官都要按月对下级的日常政务表现进行考察,比如州县长官自己被知府考察,而他们也对自己下属的佐杂官进行考察。每月州县长官将对下属佐杂官的考察情况上报知府,知府则按季将对所属州县长官的考察情况上报到省布政使,省布政使每年汇总本省所有在职官员的考察材料。每逢辰、戌、丑、未的年份,由省巡抚会同巡按御史一起,对本省所有官员3年来的情况进行总甄别。考察的标准是“八法”:年老、有疾、浮躁、才力不及、疲软、不谨、贪、酷。“年老”是指年事已高,不适合担任州县长官。“有疾”也是指身体状况不适合再担任州县长官。“浮躁”是个模糊概念,据清朝《六部成语注解》:“性不定曰浮,性急曰躁”。“才力不及”是指处理政务经常出差错,没有办事能力。“疲软”是指州县长官主政态度不积极,得过且过,司法案件积累、财政税收拖延。“贪”据《六部成语注解》,“收受贿赂曰贪”。“酷”据《六部成语注解》,“虐害百姓曰酷”。
  按照法律,在考察中评为“年老”和“有疾”的要强制休致(退休);“浮躁”、“才力不及”、“疲软”、“不谨”的都要予以弹劾,降级调用;“贪”、“酷”要革职治罪。后来清朝的乾隆皇帝认为“不谨”和“浮躁”都是模糊概念,规定对这两者都必须列举具体的事例,不可朦胧加上这两个字,断送州县官的前程。他还认为“贪”、“酷”两者一经发现就应该立即革职摘印,解押候审,根本不用等到3年一次的考察再来处理。所以后来只有“六法”。
  外察由于是累计地方官日常政绩表现而作出的结论,所以后来又被叫做“大计”。清朝康熙年间停止对于地方官任满时的考满,将大计改为既包括不称职甄别和任期政绩总评的考核制度,这样考察大计和下述的考满合一。
  明太祖时建立了考满的制度。在他当皇帝的时候,曾规定:州县地方官第一个3年任期满后要进行“初考”,第二个3年任期满后进行“再考”,第三个3年任期满后进行“通考”。通考合格者可以上京朝觐皇帝。政绩考核列为称职、平常、不称职三等的作法由此成为传统。州县长官的任期满后,由上级作出一个总的评语。考核的主要目标号为“四格”,即“守”(道德操守)、“政”(政务治绩)、“才”(政治才干)、“年”(任官年龄)。“守”只要是在任内没有发生什么丑闻就算是可以过去。“年”是自然因素,年纪过大就没有办法再转官,没有办法改变。“才”主要是指在解决重大案件或上级交办临时政务时的应变能力。最重要的考核目标是“政”。
  “政”主要看司法审判是否有错案,自理词讼案件上控的情况多不多、上报复审的案件遭到上级驳诘的多不多;财政上赋税征收及解送是否及时;行政上主要看境内的治安情况,风化、人命、强窃盗等重大案件的案发率等等。尤其是赋税的征收和解送是最硬的指标,如果征收未足额、解送不及时,就纯然作为“不称职”降级。
  考满时的评语称“考语”,每一级给下一级写这个考语,知府写州县长官的,州县长官写佐杂官的。明朝及清初并不严格按照“四格”逐项开列,考语是综合性的,一般只几个字,比如“尚属勤谨”,“治理无过”等等,并附载该官员所有的奖惩记录。明代及清初考满的等级粗分称职、平常、不称职三等,或写成上、中、下,每一等又分上、中、下三等。清中叶起更为严格,严格按照“四格”开列,如“守清,才长,政勤,年壮”。考核的等级也细分为一等“称职”,二等“勤职”,三等“供职”。考语除了给考满官员本人外,层层上报留档,汇总到朝廷吏部,作为官员到京铨选时的标准。
  清中叶后大计即考满,把称职评为“卓异”。可以破格“不次擢用”的升官。具体的卓异条件比如及时破获大案、要案,提前完成赋税的征收和解送,圆满完成上级交办的临时性政务,在政绩的记录上功大于过(无过几乎是不可能的),政绩记录上没有污点。各省规定有大计时评为卓异的具体数额,一般每省不过几名到几十名(按照省份的大小、政治状况、财政上的重要性等等因素而确定)。就州县长官来说,比例为十五分之一。
  41、无可奈何解任去
  清朝书画大师郑板桥在辞去官职、离开最后的任所潍县时,在为潍县绅民所画的一幅墨竹上题诗一首:“乌纱掷去不为官,囊橐萧萧两袖寒。写取一枝清瘦竹,秋风江上作渔竿。”大概只有象他这样富于正义感又情操高尚的州县长官才会在离任时如此潇洒。对于绝大多数的州县长官来说,离任是一件苦恼而又无可奈何的事情。
  明清两朝官员的待遇以刻薄著称,不仅俸禄微薄,而且俸禄只和官缺联系,任何官员只要一离开实际官职的职位,从离任的那个月起就没有了俸禄。到京城参加铨选的盘缠都要自己设法解决,在铨选得官后,也要实际到任后才能支取俸禄。所以州县长官离任是和俸禄告别,尤其是和种种陋规收入说再见,不免会有点黯然神伤。
  离任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丁忧”和任期已满。所谓“丁忧”就是“遭遇忧伤”的意思,即官员得知父母去世,忧伤不能自持,更不要说是做官了,必须要赶回家去,按照儒家经义,为父母守丧三年。按照制度,闻父母丧后,要马上报告上级,由巡抚报告皇帝。官员立即解任,在交代后回乡守丧。规定的守丧时间是划一的:从闻丧的月日开始,总计应27个月(特意规定不计闰月)。这种强迫性质的丧假是不给俸禄的,唯一的优待是可以不再追究任内的“公罪”(赃罪、积欠钱粮仍要“依例勾问”)。
  就制度上来说所有的州县官、包括长官和佐杂官的任期都应该是3年。不过实际上并不是完全如此。明清两朝立朝之初,为了巩固在各地的统治,朝廷的政策倾向于让地方官的任期长一点。而且当时也缺乏有统治经验的州县长官。在皇朝统治的中叶,统治业已巩固,为防止地方官妄自尊大,任期一般比较严格的限定为3年。到了皇朝末期,地方政治腐败,暮气沉沉,为了推动政务,朝廷派出一批批带着“总督”、“经略”等等头衔、拥有军政全权的朝官到各省。这些官员带来了自己的亲信,大肆撤换被认为不称职的州县长官。另外长期积累下来的大批候补官员也需要官职加速流动。因此州县长官的任期会越来越短。《中国绅士》一书根据河南《鹿邑县志》和湖南《常宁县志》统计清朝时这两个县知县的任期,发现康熙朝任期最长,平均任期为4至5年;乾隆朝平均任期基本符合3年一任的制度;而到了嘉道以后,平均任期只有1年多一点。
  为了给无俸禄时期准备一点资金,州县长官在任期快要届满时,大多要抓紧最后机会捞上一笔。明朝的《广笑府》里有个笑话:“新官赴任,问吏胥曰:‘做官事体当如何?’吏曰:‘一年要清,二年半清,三年便混。’”这种“混”的办法无非是抓紧创收:提前征税,大力催征,争取在离任前把当年的税收钱粮收个**不离十;征税时采用种种“优惠”土政策,比如降低铜钱兑换白银的兑换率,略微减少完纳赋税的陋规等等。更下三滥的州县长官还会大造假帐,贪污公款,甚至有将衙门的财产变卖还钱,另早假帐报失。《广笑府》里的一首歌谣很是形象:“来时萧索去时丰,官帑民财一扫空。只有江山移不去,临行写入画图中。”
  42、最后的闹剧
  习惯上州县长官离任时,总希望当地百姓搞一点纪念活动,以说明自己“官声卓著”、“遗爱民间”。这种活动最简单的是送几块“德政牌”给离任长官。传说西晋时羊祜在襄阳为官,深得民众爱戴,离任后百姓追思他的功德,在他平时散步休息的地方建了一座庙,奉他为神灵,每年祭祀。后来发展为在衙门前替离任长官立一块记述功德的“德政碑”。不过这太容易造假,至晚在唐律中已经明文禁止。明清的法律都有一条“见任官辄立碑”的条文,明文规定:州县长官离任后不许建立祠庙或立碑,实在有大功绩的,要报朝廷礼部核实后批准,否则处杖一百,祠庙或石碑拆毁。为了不惹这个麻烦,代替的作法就是由当地的绅士出面给离任长官做几块木头的“德政牌”带走。
  另一种省钱又省事的办法是,送给离任长官一把有绅士们签名的“万民伞”。伞的喻义是阖境绅民都曾得到这位长官的庇护。
  还有一项离任的仪式就是“脱靴遗爱”。据说唐朝时有个名叫崔戎的好官,在任华州刺史时,为当地人民做了很多好事。后来任满离开时,百姓们都不舍得让他走,拦在路上,拉断了他的马缰绳,脱掉了他的官靴。后来形成习惯,明清时州县长官无论清浊贤愚,离任时都要搞这么一出把戏,在出境之前,由绅民拦路,请大老爷伸出脚来替老爷脱掉那“螺蛳结底”的官靴,算是留作纪念。脱下来的靴子往往还要供在衙门前挂着的木匣里,到了下一任离任时再换一双。后来索性就在木匣外画一只靴子,算是某官遗爱在此。
  当然真正的清官在离任时,当地人民会由衷地挽留,自发形成脱靴送别的感人场面。明末清初的上海人姚廷遴在他的《历年记》里记载了清康熙二十五年(1686)上海人民送别离任知县的动人情形。这位深受上海人民爱戴的知县名叫史彩,是绍兴会稽人,书吏出身,在上海当了五年半知县,为官清廉,主持修复水利、核查土地等等政务,都得到百姓们的拥护。十一月初三,史知县离任,“合县百姓搭彩相送,把酒脱靴,自县场起至县桥,即有数处人来把酒。县桥东铺设公署把酒,典衣行东西两处设公署把酒,蔓笠桥东及东门内外共三处亦设公署数十处。结彩张乐,百姓居民簇拥,脱靴把酒号恸,官亦大哭。出城,在吊桥下亦设公署,浦东百姓挤塞哀号,官苦极,不能言语。至小东门,典商、木商、盐商三处备酒席饯别。至北门,往西转北,寸寸节节,把酒脱靴,鼓乐候送,百姓无不嗟叹泣涕者,史公亦哭。一日至闸上,乡绅祖饯,脱去靴四十余只,我亦未尝看见如是之官去者。其日天色又好,满县人如失父母”。
  一官离任而去,新官上任而来,州县衙门再次上演上文所述的那一整套“故事”。陈陈相因,周而复始。对于既得利益者来说,这一切都很有“规矩”,谁都不想加以改变。对于百姓来说这一切都只是与己无关的俗套,谁也不想参与。州县衙门也就丧失了一切自我更新的机会,并留下了深深的惰性。由州县这一帝国的缩影、政治的胚胎,扩张到整个中华帝国,也同样很有“规矩”、充满着惰性,静候着不可预见的挑战的到来。
  衙门的人物
  1、“破家县令”、“灭门的知县”
  1368年,在正式称帝的当月,明太祖朱元璋就下令把明军占领的地区所有的基层府州县长官都召到南京来,慰勉有加。在府州县官辞行时,他亲自召见,发布“圣谕”:“天下刚刚安定,老百姓财力俱困,就象病鸟才能飞行,树木才扎下树根。不要去拔鸟的羽毛、不要去摇动树的枝干!只有清廉的人才能够克己爱民,贪婪的人必定会损人肥己。你们都要警惕!”过了7个月,他又征召“天下贤才”充任州县官,敕谕再三。又制定了《府州县条例》颁布天下。所以《明史·循吏传》的序言里列举了这些举措后,认为象明太祖那样重视基层州县官的皇帝实在少见。
  明太祖如此重视州县官是出于自己的切身体会,他从社会底层爬到皇帝位置,深知代表皇帝统治民众的就是州县官,州县官的素质最直接地决定皇朝统治效率。他的这个作法后来被清朝的几位皇帝沿用。顺治、康熙两代皇帝都曾发布上谕,慰谕州县官。雍正帝还要人撰写州县官为政的要则,以《钦颁州县事宜》之名,颁发全国州县,作为州县官施政的指南,这也是前无古人的措施。
  明清两代州县长官受到皇帝的重视,其职责范围确实也大大超过了前代。一个州县的财政、治安、审判、教育、福利等等事务都要由州县长官负责,而且必须是“躬亲厥职”,亲自操办,责无旁贷。和各级官府衙门分散权力、互为牵制的原则相反,在基层州县确立起州县长官的个人专断权力。除了受各层上级的监督外,在州县长官之下的佐贰官、首领官、教官、杂官都丝毫不得与之对抗,只能乖乖的服从其指挥。所以州县衙门的政务几乎完全是围绕州县长官展开。
  从皇帝的角度看,州县长官是在基层代表自己直接统治民众,所以称之为“亲民官”。过去《诗经》上有“乐只君子,民之父母”;“岂弟君子,民之父母”的说法,原意是对贤明君主的称颂。但后世也习称地方长官为“父母官”,明清的州县官都可以称之为“父母官”,当地的绅士对州县官的称呼就是“老父母”、“父母”、“老父台”等。县的长官在历史上曾称为县令、县尹,县最早是作为贵族采邑的代替出现的,所以作为一县之首,一般的美称有“大令”、“明府”、“邑宰”、“邑尊”、“邑令”、“令尹”、“大尹”、“令”、“宰”等等。由于只有知州、知县才掌握官印、才能够升堂审案,所以一般又称“正印官”、“印官”、“大堂”、“正堂”。从百姓的角度看,自己直接能够见到的最大的官就是州县官,自己要靠他来帮助自己不受欺负,所以称之为“青天”、“太爷”、“大老爷”。作为州县官自称,对上级一般要用“卑职”,中性一点的是“本州”或“本县”,这也可以在和地方绅士接触时使用。在发布告示时,州县官一般自称“正堂”、“大堂”。而在接见普通百姓时,就要自称“本堂”、“本官”、“本老爷”如何如何了。
  州县长官在辖区内有个人专断的权力,可以在一地作威作福,所以明清时民间一直有“杀人的知县,灭门的知州”的说法。明小说《醒世恒言》29卷“卢太学诗酒傲公侯”,说大名府浚县的汪知县因为几次去拜访当地的名士卢柟都没能见面,恼羞成怒,汪夫人提醒道:“自古言:破家县令。”汪知县设毒计把卢柟打入大牢,卢家果然倾家荡产。清代小说《儒林外史》第1回提到诸暨知县下乡拜访下帖子请画家王冕,王冕婉言拒绝,邻居秦老爹劝道:“自古道:灭门的知县。你和他拗些甚么?”
  上述州县长官升堂的仪式,可以想见其威风。这是当时很多人心驰神往的。《儒林外史》第32回描写一个名叫臧蓼斋的无赖,缠着名士杜少卿送他300两银子买个“廪生”(政府发给伙食费的生员)的头衔,说:“廪生,一来中的多,中了就作官。就是不中,十几年贡了,朝廷试过,就是去做知县、推官(府衙的审案官),穿螺蛳结底的靴,坐堂、洒签、打人。象你(指给他银子的杜少卿)这样的大老官来打秋风,把你关在一间房里,给你一个月豆腐吃,蒸死了你!”
  2、承上不启下的县丞
  明末清初小说《醒世姻缘传》第83回里,老官僚骆校尉说道:“这县丞受的气比府经历(指府一级的首领官,和县丞同为正八品)还不同哩!这磕头叫人老爷是不消说的,遇着个歪憋刻薄的东西,把往衙里去的角门封锁的严严实实的,三指大的帖儿到不得你跟前,你买根菜都要从他跟前验过,闲的你口臭牙黄,一个低钱不见。端午、中秋、重阳、冬至、年节、元宵,孩儿生日娘(女儿)满月,按着数儿收你的礼。你要送的礼不齐整,好么,只给你个苦差:解胖袄(一种用棉花填得很厚实的棉袄,供军人们穿在皮甲内防箭。明清时由各地州县征集解送边防地区)、解京边(押运输送到京城及边防地区的物资)、解颜料(押运输送至京城及大型工地的建筑颜料),叫你冒险赔钱。再要不好,开坏你的考语,轻则戒饬升王宫(官场隐语,升即“申”;王宫原指祭日的日坛,谐音转指弹劾的“弹”。暗指申奏弹劾),再好还是赶逐离任,再要没天理,拿问追赃!”
  骆校尉的这段话淋漓尽致的说明了明清时县丞官职的苦恼。从理论上讲,县丞是一个县的“第二把手”,称之为“二堂”、“二尹”。丞字的原义是“秉承”,辅佐、助理的意思。自秦汉时起,每朝每代县都设县丞,作为长官的助手参与县政的管理,承上启下推行政务。唐朝文豪韩愈在《蓝田县丞厅壁记》中说:“丞之职,所以贰令,于一邑无所不当问。”可是明清时的县丞尽管号称“佐贰官”,却不再是这种承上启下、无所不问的官职。上文已经说过,明清时在基层确立了长官的个人专断负责制度,县丞不得过问全县的政务,在知县因病、丧、罢等等情况而离职的情况下,县丞未得上级委派,不得自动代行知县职务,非得等上级另行委派的署任(代理)到来。尤其是在制度上并非所有的县都必定要设县丞。《大明会典·吏部》规定,凡编户不满20里(2200户)的小县不设县丞,其余的县份也是“因事添设,无事裁革”。因此明代各地县丞已是“废置不常”,而据乾隆末年编的《历代职官表》统计,当时全国1297个县,才设了414位县丞,平均每3个县还摊不上一个。
  明清时各地县丞的职务都被制度或沿革惯例规定在一个狭小的范围里,比如在有的县份,县丞只管粮食秣草的征集,称之为“粮厅”或“粮马县丞”;有的县份县丞专管巡逻治安,称之为“捕厅”或“巡捕县丞”;明代实行世袭兵制,所以州县经常要清点军户户口,这称“清军”,有的县份县丞就管清军,称之为“清军县丞”。明末小说《型世言》第20回里,主人公石不磷说“如今二衙不过是水利、清军、管粮三事”,就是这个意思。清代兵制不同,清军一项也被取消,县丞的职责更轻。知县不得轻易离境,所以凡是有需要一名县级官员离境处理的事务,最常见的就是押解漕粮及各种上供的物资,县丞就只能“责无旁贷”了。这种差使不仅奔波劳顿,特别是在押解物资有损失时,押运的县丞都要补赔,实在苦不可言。
  县丞的衙署位于衙门建筑群的东侧副轴线的最北端,也是一个独立的院落。院落里有一个办公的厅堂,后面又是一个小小的院落,是县丞的住宅。由于处在衙门的东面,所以称“东衙”。因为县丞比知县低一级,所以又叫“二衙”。从座北面南的角度来看,县丞的衙署处在衙门建筑群的左侧,又称“左衙”。县丞在和知县一起坐堂时(这种情况很少有),要坐在知县的左手位置,所以也称“左堂”。东衙的进出都要走仪门两侧的便门,确实容易受到知县的监视。除了年节、迎接新官之类的大聚会,县丞平时可以和知县平礼相见,自称“学生”、“晚生”、“后学”等等的谦称,而称呼知县为“堂尊”、“堂翁”。重大节庆日,就要给知县行跪拜礼(一般知县应该赶紧侧身谦让,或扶抑其起身)、叫“老爷”。辖境内的绅士尊称县丞为“父母”,以示比知县的“老父母”低一级。老百姓们称其为“二太爷”、“老爷”。
  3、做不了主的主簿
  主簿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官职,秦汉以后的每朝每代,每一个官府衙门,上至朝廷六部,下至州县镇戍,几乎都设主簿一职。主簿的“主”指主管,“簿”指文书簿记,主簿顾名思义就是主管文书簿记的官,和今天机关里的秘书长相当。官府衙门总是要靠书面文件来沟通的,也就少不了主簿一职。但是到了明清,县里的主簿不是常置的官职,“有事添设,无事裁革”。到清乾隆朝末年,全国1297个县,只有98个县是设主簿的。
  理论上主簿应该是县衙门的“第三把手”,官品是正九品,在县衙里排行第三,故尊称“三尹”、“三衙”。其办事的衙署也在县衙门建筑群内,号为“三堂”,一般位于衙门建筑群中轴线的东侧,和县丞的衙署相连。主簿的职责也和古代不同,只管一些具体的事务,不再是掌管公文起草往来的秘书长。一般不是管粮马、就是管治安,一点都不能当家作主。
  主簿顾名思义理应是以文笔见长的官员,可是明清却恰好相反。因为主簿大多从书吏或捐纳之类的杂途出身,作文并非长项。有的文理不通,有的毫无知识,经常会闹出笑话。明代笔记《五杂俎》有这么个故事:
  有个姓马的来到浙江德清县当主簿,终日无所事事。这老兄又不甘寂寞,总想别出心裁。有天半夜里忽然有了个主意,跑到宅门口拼命敲梆,要见知县。睡梦中被闹醒的知县以为出了火警、强盗之类的事件,慌慌忙忙爬起来开门接见。想不到马主簿说的是:“我一直在想一件大事,今天终于想通了,所以要赶紧来报告。农民在四月里又要种地,又要养蚕,实在是太辛苦了。我想请堂翁出一张告示,要百姓们改为四月里种地,十月里养蚕,这样就两不误了。”知县又好气又好笑,说:“到了十月哪来的桑叶养蚕?”
  4、“要钱典史,不要钱御史”
  明清时县衙门里和主簿一样名不副实的官职是典史。典史是元朝才开始在县衙门设立的官职,每县两名。典是掌管的意思,史是文书工作人员的意思,典史是管理衙门公文收发存档的官职。明朝大幅度缩减县衙门的官员编制,裁去传统的县尉一职,改由名义上管“典文移出纳”的典史来管治安“巡捕”之事。典史名不正、言不顺的以文代武,等于一个县的“警察局长”。
  明清时典史仅仅是“未入流”,没有品级。不过治安职责重要,任何县份都要设置,倒是个不可缺少的官职。典史在县衙门里排行第四,常称“四堂”、“四衙”。典史的衙署一般在县衙门建筑群中轴线的西侧,与县丞衙相对称,习惯上称“西衙”。从座北朝南的角度来看,典史衙在大堂之右,所以还可以称“右堂”、“右衙”。衙门里的书吏称呼典史为“四老爷”、“四爷”,背后叫他“四老典”。民间绅士对典史的尊称也可以是“父母”,或者因其职掌巡捕而尊称“捕厅”、“廉捕”。明清时一个县衙里往往就只有知县和典史两个官,相对而言,可以当作是“第二把手”,往往被尊称为“少尹”、“少府”。典史的实际职事和古代的县尉相近,雅称是“县尉”、“少尉”。
  在非常时期有的典史还真起到军事指挥的作用。比如据清代诗人邵长蘅《青门集·阎应元传》记载的江阴两位典史的事迹:1645年清廷发布“剃发令”,强迫汉族人民和满族人一样剃发编辫,不服从者处死,所谓“留发不留头,留头不留发”。这一野蛮的法令激起汉族人民的反抗。江阴县的几个秀才聚集民众,杀死方亨,起义反清。他们推举典史陈明遇为军事首领,陈明遇又推荐前任典史阎应元来主持。两位典史征集士兵,组织防务,指挥江阴军民英勇抗击清军。城中缺乏箭矢,阎应元仿照《三国演义》诸葛亮草船借箭故事,夜晚把很多草人树在城头,击鼓呐喊,好象要下城袭击清军。清军发箭如雨,到天亮江阴守军就获得了充足的箭矢。等到清军对此习惯后,阎应元又派勇士夜袭清军大营,清军溃散,只得暂时撤围。清廷派一些明朝的降将劝降,都被阎应元严词拒绝。最后清军调集24万大军围攻江阴,在起兵后的第81天,江阴城被攻破,阎应元被俘遇害,陈明遇战死,全城军民无一降者。
  也有的典史以文起家。明朝时,曹鼐中举后,被选为代州(治所在今山西代县)训导。他不愿当教官,请求另派一个未入流的官职。对于这种要求改派的举人,吏部自然没有好感,于是带一点恶作剧的任命他为云南太和县(今大理市)典史。他到任几年,身处边陲,郁郁不得志,但仍旧早晚读书。知县嘲讽他说:“当了典史还读书,难道你还想中状元?”他回答:“诚如尊谕。”明宣宗宣德七年(1432)他带领一队被征发的工匠到北京建造宫殿,乘此机会,他向明宣宗上书请求再参加科举考试。明宣宗居然特批同意。他留在北京参加了当年的顺天乡试,再次中举。第二年参加会试、殿试,竟然真的中了状元。
  明清时象阎应元、曹鼐这样有志气的典史实在是凤毛麟角。绝大多数典史都是碌碌无为,甚至自甘下贱,恬不知耻。在明清小说里典史往往被描写为“贱官”。比如《官场现形记》第2回里,主人公钱典史大谈做典史弄钱的诀窍:“大凡像我们做典史的,全靠着做生日、办喜事弄两个钱。一桩事情收一回分子,一年有上五、六桩事情,就收五、六回分子,一回收上几百吊,通扯起来就有好两千。真真大处不可小算。”而且弄钱的时候也不必顾及自己的面子:“(知县)虽是亲民之官,究竟体制要尊贵些,有些事情(指纳贿、枉法、分赃之类)自己插不得身、下不得手。自己不便,不免就要仰仗师爷同着二爷(指长随)。多一个经手,就多一个扣头,一层一层的剥削了去,到得本官就有限了。所以反不及做典史的,倒可以事事躬亲,实事求是。”这种“实事求是”的做官体会,真是贱官的写照了。所以民间有“要钱典史,不要钱御史”的俗谚(《吴下谚联》)。
  当然主簿官里也可能会有真正的文人。清代选官的惯例,凡在宫殿内为皇帝处理文书写签条的无出身文人,可以选任主簿官。著名的少年诗人黄景仁(1749~1783)就曾走过这路子。这位出生武进的诗人,9岁时就曾参加科举考试。后来入安徽学政(掌管一省科举考试及官学的官员)朱筠的幕府。有一年上巳节(农历三月初三)朱筠在安庆太白楼上召集文士作诗,黄景仁穿一身白衣服,站在日影下,片刻间就写成数百言,轰动一时。他觉得自己的诗作缺乏豪迈之气,就来到北方想感染一下“幽并气概”。乾隆四十一年乾隆帝巡视山东,召集文士考试,黄景仁应召,但只列二等。于是就被分派到武英殿为皇帝的文书写签条。根据选官的制度,由此出身可以选县主簿。文士出身的陕西巡抚毕沅觉得黄景仁去当个主簿太屈才了,而且主簿的位子又太少,很难排队轮到选官。他就资助了一笔钱,帮黄景仁升一级,捐个县丞出身。可惜的是,正要被任命时,黄景仁的债主们却不管他是诗人还是官员,钉住他讨债。黄景仁逃往山西躲债,结果死在了半道上。死时不过刚满34岁。他的名诗《圈虎行》嘲笑被耍马戏艺人圈养的老虎,可他自己的命运结果也比“行藏不如鼠”的圈养老虎好到哪儿去。
  5、“百无一事可言教 十有九分不像官”
  以上所说的这些官都是在州县衙门内办公的,明清时各个州县还有一些在州县衙门之外另有办公地点、自开衙署的官员。这些官员里衙署最整齐、官品最高的要算是各州县官学的教官了。
  明清时各州县都设有官学,读书人如果不能够进入官学获得官学学生的资格,就不可能作官,实现“学而优则仕”的理想。在进入官学前的读书人通过州县长官的考试,算是“童生”,仅仅表示他是个读书人,并没有特殊的身份,读书作官的道路正式的起点只能是各州县的官学。每两到三年由省学政主持考试从童生中选拔官学学生,每个州县考取的名额都有精确的限制,所以官学学生叫做“生员”--即有员额限制的学生。俗称是“秀才”。
  明朝各州州学设儒学学正1员,儒学训导3员;各县县学设儒学教谕1员,儒学训导2员。理论上学正、教谕是州县学的主持人、管理者,而训导算是教员,但实际上并不按照定额实际设置教官,学正和教谕往往就是唯一的州县教官。奇怪的是,这些教官的品级不过是未入流,而要求必须是监生或举人出身。让读书人和杂途出身同为未入流的小官,实在是有辱斯文。
  明代著名清官海瑞就是以举人出身任南平教谕。有一次巡按御史驾临学宫,训导及属吏纷纷下跪相迎,独有海瑞站在那里,仅向御史作一揖,说:“如果是拜谒御史大人,自然要以下属的身份按礼节下拜。可这里是师长教导士子的地方,不该屈膝迁就,影响士子观瞻。”巡按御史虽然只是正七品的官阶,可号称“代天子巡狩”,来头极大,所到之处不要说是同为正七品所知县,就是从四品的知府、正五品的知州也要下跪相迎。这次御史不料却碰上海瑞这个未入流的硬骨头,也只得解嘲的说海瑞是个“笔架博士”。
  清朝注意到明朝这个不合理的制度,把学正和教谕的官品提高到了和县丞平级的正八品,给了教官一点面子。不过训导仍为未入流。
  明清州县的科举考试权并不属于教官,主持录取童生考试的是州县长官,主持录取官学生员考试的是省学政,生员获得参加乡试的资格也是看省学政主持的“科考”成绩,和州县教官没有直接关系。州县教官一不教学,二不考试,三没有廪生的考选权(由州县长官推荐),四又没有生员的惩治权(体罚生员的批准权也归省学政)。因此实际上教官在生员心目中并没有什么权威,甚至根本就不认教官为老师。
  《儒林外史》第17回里,匡超人因为孝行被知县赏识,抬举他去参加院试,并特别向学政推荐说情,果然使匡超人中了秀才。匡超人得意洋洋回到家里受众乡邻的贺礼,不料官学教官派了差役来要他的“进见之礼”,匡超人大发脾气:“我只认得我的老师(指抬举他的知县)!他这教官,我去见他做甚么?有甚么进见之礼!”本村保正潘老爹出来打圆场,劝道:“二相公,你不可这样说了。我们县里老爷虽是老师,是你拜的老师,这是私情。这学里的老师是朝廷制下的,专管秀才,你就中了状元,这老师也要认的。”匡超人这才给每个教官封了两钱银子,约好日子去拜见了。
  明清州县教官处在这样一种尴尬的境地,只得自嘲为“冷衙门”、“冷庐”。清人笔记《冷庐杂识》就记载了不少教官的牢骚。如浙江萧山县教官在衙署自题对联:“百无一事可言教 十有九分不像官。”仁和县教官在衙署题的楹联是:“冷署当春暖 闲官对酒忙。”倒是这帮又穷又酸的教官自我表白。自得其乐的安慰则是“刻部稿,讨个小”。
  6、刀笔小吏有神通
  长官古代官吏联称,官掌印发命令,吏执笔作文书,书吏算得上是衙门里的“职员”、“办事人员”,也是衙门里的重要角色。在古代没有纸张的时代,官府的指令文书都是写在竹木简上的,书吏一手执笔一手执刀,发现写错了,就用刀把竹木简削去一层重写,用笔用刀是书吏的专长,因此“刀笔”二字也就成了书吏的代称。即使到了普遍用纸的时代,这个代称依旧流传。
  按照制度明清时州县衙门设置吏、户、礼、兵、刑、工“六房”。根据本地政务特点及历史沿革,一般在六房以外还会设一些特别的房科。每房、科的主管书吏称之为“司吏”,普通的书吏称“典吏”、“承发”。在各房、科从事誊录、抄写的叫“书手”、“书办”,不算正式的书吏。两者往往统称为“吏书”,不作具体细分。老百姓对书吏也有种种尊称。明初一般沿用宋元时的称呼,叫“押司”,或沿古称叫“令史”,尊称“提控”。有的地方称呼书吏为“外郎”,也有的地方称“师傅”,或尊称“相公”。对于年纪大的尊称“老先生”。
  州县衙门的书吏都是有编制的,编制内的为“经制吏”。这种编制是很紧缩的,按照清末光绪年间的《大清会典》统计,全国1448个州、县、厅(设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州县平级的行政机构),共有经制典吏15809人,平均每个州县还不到11人。不过实际上这种编制都是开国时期定下的,后来的官员甚至皇帝都不愿背上违反祖制的罪名,尽量不予修改。虽然随着人口增加、社会发展,衙门事务越加庞杂,但书吏的编制数额总不见长。衙门里为了办事就召不少“贴书”、“贴写”、“帮差”等等名目的人员,总称“非经制吏”。还有很多人为了逃避官府差役,出钱在衙门书吏的“卯册”(点名册)上买一个书吏的名义,这叫“挂名书吏”。所以实际上州县衙门里的书吏要比官多得多,一般总有上百名,有的州县竟然会达一两千人。
  理论上书吏应该是当地百姓承担的一项差役,所以叫“吏役”。国家发放的报酬称之为“役俸”,有别于官员们的“俸禄”。明代一般每月的俸米在一石到五斗之间,清朝改发银两,也不过每年十几两。书手、书办的待遇更差,每年只有七、八两“工食银”。顾名思义,工食银是给他们在工作时的食物费用,恰似今天的伙食补贴。到了清朝康熙元年(1662),以书办自有“陋规”收入为理由,将其工食银一概革除。
  作书吏有莫大的好处。首先,作书吏就可以免除自身的其它种种差役,获得一个免役的权利。《醒世姻缘传》第42回提到:“报了农民,就要管库、管仓、管支应、管下程、管铺设、管中火。若赔了,倾家不算,徒罪、充军。……纳了司吏,就可以免纳农民。”小说人物侯小槐,原来开一个小小的药铺,是个市民,因得罪了地方上的恶霸,清查黄册时差点被划为农民。急得他赶紧凑了三十多两银子疏通,在省布政使司纳了个“挂名书吏”,得以免役。
  其次,书吏的社会地位毕竟要高于一般的百姓。仅就衣着而言,就可以和平民不同。法律上他们可以穿长衫(不过颜色只能是黑色的),和秀才一样结一根长长的“儒绦”衣带,脚蹬靴子。而普通百姓就只能穿短衫、穿高帮鞋。明朝时书吏头戴一种有着前仰后俯方顶的帽子,两旁还伸出一对小翅,有点象官员的乌纱帽。走在路上俨然高人一等。
  最后,书吏毕竟是步入特权阶层的一个门道,尽管这个门道已被压缩得非常之艰难,可仍然还是通往作官的一条小路。明朝制度规定,书吏在服役供职一定年限后,经考核无过错,即为“考满”,获得作官的出身。起初朝廷各衙门书吏考满要五、六年,地方衙门书吏考满要9年,以后改为朝廷5年、地方6年。
  书吏的收入也是相当可观的。虽然官府发放的役俸、工食少得可怜,但是按照不成文的陋规,书吏每干一件稍稍涉及到钱财、或者是要由他们出面的政府事务,都要从中得到点好处,算是没有明文规定的“手续费”。这在严格意义上当然是违法,不过全靠役俸、工食,就没有人愿意干书吏这一行了。
  明清时书吏还是社会上一些识字人的不错的出路。以至于明清时实际上书吏的位置都要用钱买的,付出一笔几十两甚至上百两银子的“顶首银”才能名登卯册。
  7、吃不饱“公饭”的公人
  看过《水浒传》的读者,一定会记得书中董超、薛霸、张千、李万等等的“公人”形象。公人实际上就是官府的勤杂人员,在明清时一般称之为“衙役”、“差役”、“公差”等等。
  衙役的主体是类似于现代警察的“三班衙役”,即站班皂隶、捕班快手、壮班民壮。此外具有警察性质的衙役还有验尸的仵作,行刑的刽子,管监狱的禁卒牢头等等。除了这些具有一定警察性质的衙役外,衙门里其他的勤杂人员也可统称衙役,包括送信的铺兵,看管仓库的斗级、库子,服侍长官的门子,以及轿夫、扇夫、伞夫、更夫、伙夫、灯夫、茶夫、水夫、鸣锣夫、钟鼓夫、脚夫等等。从这个概念上而言,《水浒传》梁山好汉一百零八将里,美髯公朱仝、行者武松、神行太保戴宗、黑旋风李逵、插翅虎雷横、病关索杨雄、铁叫子乐和、铁臂膊蔡福、一枝花蔡庆、笑面虎李云等都是衙役出身。
  俗话说“君子动口不动手”,衙门里的官员是君子,只是动口下命令,至多只是动手拿笔签署画行文件而已;衙门里的书吏也是半个君子,也是抓笔杆子听命写文件、抄文件;剩下的要动手的活就是由小人阶层的衙役来干了,抓人、打人、收钱、收粮等等,诸如此类,事无巨细,凡要动手的,都是由衙役执行的。如果没有衙役这批动手的爪牙,坐在公堂上的长官也就没有了丝毫的威风,衙门也就不成其为衙门了。
  就理论上而言,中国古代地方政府勤杂工作都是应无偿征发当地百姓承担的,派差服役,所以称之为“差役”。百姓在衙门服役,所以称之为“衙役”。明朝法律规定百姓都应充差役,一种是“实役”,按照户籍登记征发16岁以上的男子为正丁充役。政府对于应役者只发放伙食补贴性质的“工食”。另一种是募役,按在籍人口征收银两,然后由官府招募人员充役。不过因为替官府当差一有差错就要挨打、挨罚,实际上一般的良民百姓都不愿服役,都找人代替。这种人大多是无业游民、地痞无赖,替官府当差逐渐就成了他们的职业。明中叶后,尤其是在实行“一条鞭法”赋税制度改革后,绝大多数衙役、差役都已不再征发实役,而是编入州县财政,摊到赋税上一起征收“丁银”。官府另行雇人充役,而充役的也就是原来的那些人。这种所谓的雇役和真正意义上的雇佣契约关系不同,官府给予的工食数额很少,一年才几两银子。所以衙役是吃不饱公饭的公人。
  愿意充当衙役的人都不是为了那可怜的工食银,而是冲着衙役可以欺压良善、作威作福,而且样样和百姓打交道的公事都可以讹一点陋规的“好处”来的。因此衙役很早就专业化、职业化,和朝廷的赋役制度并没有直接关系。而这些职业是一般百姓所不愿接近的,衙役逐渐被世俗当作贱民。清朝入关后,为了压抑衙门里的衙役势力,把大多数种类的衙役都列为贱民。《大清会典事例·户部》规定:“凡衙门应役之人,除库丁、斗级、民壮仍列于齐民,其皂隶、马快、步快、小马、楚足、门子、弓兵、仵作、粮差及巡捕营番役,皆为贱役。”凡贱役本人及三代子孙都不能参加科举考试,也不能捐官。在社会观念上视衙役是比娼妓戏子更贱的职业。清初小说《连城璧》中说:“天下最贱的人,是娼、优、隶、卒四种”。隶、卒就是衙役的统称。而清末小说《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也说:“平民之下,还有娼、优、隶、卒四种人。”
  衙役尽管是贱民,正式收入也很少,但本人可以免除其它的徭役,又有种种非正式收入,所以这一职业还是很热门的,总有人排队等候“投充”衙役位子。每个编制内的“经制正役”位置都要用“顶首银”买来。更有甚者,一些殷实人户还买一个衙役位子来躲避其它徭役,再把这个位子出租,坐收租金。
  明清州县衙门的衙役是有编制的,一般的州县衙门编制内的“经制正役”不过几十个人,最多不过上百人。可是大的州县衙门里这一点勤杂人员显然不够,因此明中叶起又允许在一些州县设置“帮役”,帮助正役执行公务,也叫“副役”、“副差”。很多想当衙役的泼皮无赖自愿跟随衙役(主要是捕快)跑腿帮忙,这称为“白役”,或“跑腿”、“跑马”、“跟马”、“伙计”等等名目。往往一个正役有两三个副役,每个副役又有两三个白役。一个州县的衙役数量因此就会成百上千。明末的《虞谐志》中说常熟一县的衙役竟然有上万人之多,“是常熟有万余虎狼,横行百里之中,弱肉强食无已时也!”
  衙役靠种种陋规及敲榨百姓为主要收入来源,自然会引起人民的反感。民间往往称呼衙役为“衙虎”。绅士也普遍认为衙役是朝廷统治的大害,是所谓的“衙蠹”,成事不足、败事有余,绝对不可信任。而州县衙门的施政又是靠这些人落实的,这实在是一件非常奇怪的事。
  8、暗授玄机的“师爷”
  清末人汪康年在他的《汪穰年笔记》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有一年新到任的无锡县钱知县请了一位金师爷帮助他处理审判事务。这位金师爷正当少年,风流倜傥,很快就和惠泉山尼庵里的一个尼姑要好上了,经常流连忘返。有一次钱知县遇到一个紧急案子,急需师爷帮忙,可等了3天,金师爷还是不见踪影。钱知县在堂上急得团团转,不由自言自语地埋怨了几句。又过了几天,金师爷满面春风地回到衙门,有个仆人把钱知县的埋怨话传给了金师爷,金师爷勃然大怒,抓起砚台狠狠地往地上一摔,打点行李就要走人。钱知县知道了,赶紧跑来陪不是,再三道歉,可金师爷非走不可。钱知县只得送出衙门,还拿出一百多两银子权作送行。金师爷拿了银子扬长而去,再到惠泉山尼姑庵盘桓。等到用完了那些银子,无路可走。幸好那尼姑愿意还俗嫁他,拿出私房钱来供他捐了个知县。金师爷和尼姑成婚后果然官运亨通,转了几任,升到镇江知府,原来的东家钱知县却还在镇江下属的一个县当知县,正因事获罪。金知府不忘旧情,帮助钱知县保住了官职。金知府样样顺心,就是家中妻子常作河东狮吼:“你忘了你的官是怎么来的吗?”
  从这个故事可以知道,师爷并不是衙门的公职人员,也不是长官雇佣的帮手,幕友来去自由,而长官离了师爷好象就不会作官了。这就是明清(清朝更为典型)时期州县衙门的一个奇妙现象。
  师爷是民间的俗称,正式的称呼应该是“幕友”、“幕宾”、“西席”。他们是州县长官私人聘请的政务、事务顾问,双方之间的关系是主人和宾客、甚至是学生和先生的关系,双方地位是平等的。长官要尊称幕友为“老夫子”,或“先生”;自称“学生”、“晚生”、“兄弟”。而幕友也无须称长官“老爷”,一般是称“东家”、“东翁”、“堂翁”、“太尊”,或以当地绅士的口吻称呼长官“老公祖”、“老父母”;自称“晚生”、“学生”。双方都是平礼相见,不分尊卑高下。有时还是长官取卑下位置。如《切问斋文钞》里提到,长官要和幕友一起用餐,等幕友动了筷子长官才能动筷,平时要经常问寒问暖,礼貌周到,讨论问题也要尊重幕友意见,不可固执己见。而象上面的故事那样,幕友对长官倒是常常摆摆架子的。
  州县长官请幕友帮忙佐治的风气从明朝开始,而到清朝大盛。清朝刚入关不久,就在皇帝颁布的“上谕”中承认各地州县官“文移招详,全凭幕友代笔”。后来雍正皇帝颁布《钦颁州县事宜》中专列“慎延幕友”一条,变相承认州县长官可以聘请幕友帮助处理政事。清朝号称“无幕不成衙”,从上到下各衙门都聘请幕友,而州县事务最杂,几乎没有不请幕友的。能力差的州县官要请十几个幕友,一般的州县官请五、六个幕友,至少也要请两三个。
  幕友完全以私人身份应聘,和长官的关系也是私人关系,一般不会出现在公开的场合,就象“入幕之宾”的成语所说的那样,平时师爷是在内宅里自己的书房处理各类文件的,并不出头露面。虽然到了清末有的幕友在衙门外居住,但至少不会随同长官坐堂审案、或到签押房办公。
  州县长官要从自己的收入里拿出钱财来支付师爷的报酬,这种报酬和教师一样,叫做“束修”。师爷要“礼聘”,明代小说《醒世姻缘传》中提到主人公聘请师爷时旁人的忠告:“这做官的幕宾先生,一定也就和那行兵的军师一样,凡事都要和他商议,都要替你主持。……该择一个好日子,写一个全柬拜帖、下一个全柬请帖,定住那一日请,得设两席酒儿,当面得送五、六两聘礼。”
  明清时江浙一带文才荟萃,考科举出来的官多,落榜者更多,很多的落榜者转而学习为人佐治的本领。靠着作官同乡的提携,他们跟着去上任“佐治”,因而江浙的师爷遍布天下。其中又以绍兴人居多,绍兴在明朝以出书吏衙官闻名,后来又转为当师爷,绍兴籍贯的师爷互相介绍,把持各地州县衙门。清人笔记《三异笔谈》就有一个绍兴师爷把持云南的故事。
  9、衙门中的另类“爷们”
  明清时州县衙门里的长官被老百姓称为“老爷”、“大老爷”,长官的幕友被称为“师爷”、“师老爷”,而书吏、衙役都称不上“爷”。在州县衙门里还能够公然称“爷”的,就是长官“长随”,他们被老百姓称之为“二爷”、“大爷”,是衙门里的另类“爷们”。
  《红楼梦》第99回提到贾政外放江西粮道,一到任想做清官,革除一切陋规常例,那些“花了若干银子、打了个门子”跟随来的长随们怨声载道,都来告假。贾政不知就里,便说:“要来的也是你们,要去的也是你们。既嫌这里不好,就都请便。”长随们走后,贾政从自己家里带去的家人们私下商议道:“他们可去的去了,我们去不了的,到底得想个法子才好。”一个叫李十儿的给大家出主意,联合粮道衙门里的书吏衙役,集体给贾政捣蛋。贾政觉得不对劲,李十儿乘机“开导”贾政,终于使贾政让步,于是一切照旧,“利益均沾”。
  从《红楼梦》的这个故事可以看到,长随和家人奴仆不同,他们是长官用钱雇的,有人身自由,可以来去自由;而家人奴仆是“去不了”的,他们是主人买的,立有“靠身文契”,对主人有人身依附关系。在法律上长随最低不过是“雇工人”,一般都只是“同凡”,有和主人平等的法律地位。而家人奴仆则在法律上被划为奴婢贱民,和主人之间有不得破坏的“主仆名分”。
  除了法律身份不同外,长随和一般家人奴仆的区别更在于他们的工作性质不同。长随是专门出头露面,在公务场合为主人提供服务的仆从。正如清朝《牧令书》引王植之语:“长随非在官之人,而所司皆在官之事。”而普通的家人奴仆只能在官员家内服务,不能出宅门半步。家仆要能够出外代表官员公干,就要从普通家仆“升”为长随。
  清代史学家赵翼在他的《廿二史札记·长随》中考证,说长随原来是明朝时一种跟随伺候大太监的小太监的称呼。这确实在明代很多书籍中都可以找到佐证。当时官员雇佣的随从一般叫“参随”或“亲随”,吕坤《实政录》中已写到官员这种仆从种种作恶手段。到了清朝长随称呼的适用面更广,可以指所有没有人身依附关系的家仆。
  长随大多有一技之长,粗通文墨,熟悉衙门的各种陋规常例。他们大多出身于城市,尤其是“天子脚下”的京城,看惯了当官的模样,懂得了作官的诀窍,虽然做不了官,但却能够做出一副“官模官样”,说得一口官话。乡下考中举人、进士的读书人到京城选官时,不会穿公服、不会戴乌纱帽,也不知道如何选官、如何陛见、如何辞行,甚至有的连官话也说不好。这时自然会有不请自来的长班,教他们如何应付,带着他们出入官场应酬。一旦放了外任,就有座师、同乡给他们推荐长随,随同上任,教他们种种作官的诀窍。
  长随自视甚高,宣称长随行当是和当官的“正途”、“异途”并列的“偏途”,也是佐官治民之一途。长随也有自己的行业神,据说叫“钟三郎”,也不知是何方神圣,祭祀时总要在秘室里,不让人看见。所以纪昀在《阅微草堂笔记》里猜测这“钟三郎”必定是“中山狼”的一音之转。
  “强龙难压地头蛇”,州县长官来到人生地不熟的任所,靠师爷出主意,靠长随监督执行,以此建立起以自己内衙控制州县衙门的体制。清朝入关后一定程度上默认了这种情况。清康熙二十五年(1686)的条例规定,允许外官携带家人上任。大的州县里,长官带的长随往往达到上百,小的州县至少也有一二十人。
  10、并不长久的长随
  长随虽然以“长”为名,但实际上并不长久跟随一个主人,特别是州县衙门里的长随往往只跟一个主人一任,并不会跟着主人到下一任,也不会留在原来的衙门伺候下一任官员。所以这个“长”字实在是名不副实。长班也是如此,所谓的“长”是指他们和衙门里的轮班值勤的衙役不同,做的是常日白班,并不是说他们长久的跟定一位官员服侍终身。
  长随这样做的道理有着一个现实的考虑。作为良民身份的家仆,长随努力防止自己地位下降到贱民层次去。明清法律都将家人在法律上划为“雇工人”,除了在侵犯主人情况下作为奴婢处理外,其它情况下依旧算是平民。但是为了规避这项法律,民间一般采用让家人写“靠身文书”,算是被主人收为“义男”,这样就和主人有了“父子名分”,不得自由进退,主人则可以随意惩戒,即使打死“义男”,也不过是个徒二年的罪名。明中叶以后的条例又规定,在官宦之家服役5年以上的“雇工人”视同奴婢处理,进一步降低了“雇工人”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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