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得到这些预警信息时,学校要及时加强治安保卫措施。要采取一切可能的预防措施来保护全校师生的安全。与此同时,学校要努力保持正常的教学秩序,保持冷静的氛围。
(5)无论何时发生校园暴力事件,或者受到校园暴力事件的威胁,学校都要尽快与当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并在他们的指导下采取行动。
(6)无论是发生“模仿性”的暴力威胁,或者是实际的暴力行为,学校都要随时与当地的教育主管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这样做的目的,一是从教育主管部门得到必要的指导,二是可以由教育主管部门及时通知本地区的其他有关学校。
(7)在本地区发生其他学校发生校园暴力事件后的几天里,学校要派安全保卫人员在学校的校园里加强巡逻,要让他们更多地出现在学校的公共场所、交通要道和学校的教学区。学校还应要求教师们更多地出现在学生的面前,更多地走到教室里和学生宿舍里。这样做的目的是让校园里的学生更具有安全感,同时也可以更密切地观察学生中可能存在的“模仿性”威胁。
(9)学校要安排教师向所有的学生解释(或者宣读学校发出的通告),学校正在采取哪些措施保护学生的安全。并且要向学生说明,他们应该及时报告学校内可能存在的暴力威胁或暴力行为。学校要向全体学生承诺,所有这些信息都会得到调查落实。
(10)学校要与学生家长们保持密切的联系,要及时发出《致家长信》,向家长说明学校所采取的各项安全措施。这样做的目的,一是澄清可能存在的各种传闻,二是向家长承诺学生在校园里的安全,鼓励学生能按正常要求上学。
(三)关于危机事件当事人的“二次伤害”
1、什么是校园危机事件后的“二次伤害”
根据美国国家受害人援助组织(NOVA,1994)的调查统计,并不是所有的危机事件当事人或受害者都会遭遇长期的心理压抑,但是大多数当事人都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继续承受危机事件所产生的压力,有些人甚至会经历很多年的危机事件压力反应。当这种长期压力或者危机事件反应发生时,受周围人的语言和行为的影响,危机事件当事人的心情可能会变得好一些,但也可能变得更糟糕。如果这类压力反应没有处理好而形成负面情绪,对危机事件当事人来说就是一种“二次伤害”。
造成这种“二次伤害”的原因可以来自以下一些方面:
(1)对危机事件肇事者的不公正审判。
(2)媒体的不真实的报道。
(3)家庭、朋友或同事的随意谈论。
(4)医疗或急救人员的不负责任的言谈或行为。
(5)心理健康专业人员的不负责的言谈或行为。
(6)社会服务人员的不负责任的言谈或行为。
(7)学校教师或管理人员的不负责任的言谈或行为。
显然,我们都不希望校园里的任何人受到“二次伤害”。因此,在危机事件处理后,我们还需要了解关于危机事件长期影响的典型反应,我们还需要在危机事件处理后调整我们对待危机事件当事人的基本言谈和基本行为,还要调整我们对待那些校园危机事件的肇事人的方法。
2、危机事件当事人受到“二次伤害”的基本表现
危机事件当事人遭受长期心理压力的各种表现除了包括在危机事件发生后所产生的即时的“悲哀情绪”发生过程(见本书第五章,第二节),还会出现一些新的压力紧张表现。这些新的压力紧张表现包括各种形式的物质滥用,以及各种虐待他人或虐待自我的行为。如果危机事件当事人没有在这些方面得到及时的心理援助,这些由于压力紧张而引起的行为表现不可能得到改变。
尽管长期压力反应的紧张度会随着时间的变化逐渐、减弱,但是如果危机事件当事人依然受到某些方面的威胁,有些压力反应的表现就可能变得更加严重,有些压力反应的表现可能会推迟出现或反复出现。长期压力、反应表现还包括“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的各种症、状表现。但是,我们必须明白,并不是所有的长期压力反应表现都属于PTSD,PTSD是一种比较严重的心理障碍,它的各种症状必须连续存在4个星期以上,它需要得到专业的心理治疗。对于大多数危机事件当事人来说,在危机事件后依然在较长的时间里经受心理压力并有一些长期压力的表现,这些都是正常的,如果能及时得到有效的心理援助和心理辅导,就可以减轻这些心理压力,避免受到“二次伤害”。
3、对可能发生的“二次伤害”的应对方式
学校、社区以及家庭可以从以下方面来帮助大多数危机事件当事人:
(1)训练学校教职员掌握如何处理自己的和学生的长期心理压力反应的方法。比如,如何与学生不断讨论校园暴力事件的应对,或者其他各种严重校园危机事件的应对。
(2)继续为学校教职员和学生提供各种心理援助(心理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健康教育等)。对危机事件当事人的追踪性心理辅导、心理咨询可以延续3到4个月,时间的长短应依据校园危机事件的严重性和受影响人的广泛性。
(3)帮助学生继续得到倾听的机会并畅通各种交流的渠道。学校要为学生提供负责的、受过专门训练的“倾听者”,学校应该公布一个名单,让学生知道在哪里、在什么时间可以得到谁的帮助。
(4)帮助学生多与父母进行沟通和交流。在校园危机事件过后几周,学校家长委员会可以给家长发一封信,向家长解释可能引发心理危机长期压力的各种原因及其表现形式,向家长介绍应对这些压力表现的各种可操作的方法。
(5)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心理辅导中心等机构要尽量鉴别出那些难于自我度过长期心理压力的学生,对这些学生进行跟踪性的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辅导,并与这些学生家长保持长期的、有效的联系和沟通。
(6)为学校教职员继续提供沟通交流的机会,鼓励他们表达他们内心的感受,表达他们经受的心理压力。如果我们能这样做,学校教职员就会相信他们能够和学校一起度过校园危机事件后的一段艰难时期,能够战胜自我心理压力。如果学校不能为教职员提供足够的安全感,不能为他们提供有效的心理支持和心理援助,学校就会失去很多优秀的教育工作者。
(7)对于那些在校园危机事件中有亲人去世的年幼的危、机事件当事人,学校要不断地为他们提供心理援助,、要帮助他们明白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即使对于那、些能够理解死亡意味着什么的儿童来说,我们也要、非常谨慎和小心地与他们讨论亲人死亡的意义。
(8)开展各种有意义的纪念性活动、转移心理注意力的活动,以及建设良好校园心理环境的活动。这些活动可以帮助校园危机事件当事人更多地关注现实生活,更好地调节心理压力,更努力地去改变自己的心理状态和身体状态。
(四)关于危机事件周年纪念日或有特殊意义的时间
无论是成年人、青少年还是儿童都会对所经历过的事情产生记忆,这些记忆可以是认知的,也可以是情绪的,还有一些是感觉的。我们大家都知道,有时闻到某种味道就会使我们想起小时候的某个情景。有些记忆会经常浮现,有些记忆则会比较深地隐藏在脑海中,但一遇到某种特定的环境、特定的时间或者特定的人物,那些曾经有过的感觉就会突然浮现出来,就会对人在心理上形成又一次巨大的冲击。
无论哪一种校园危机事件都会对危机事件当事人产生较大的心理冲击,因而学校教育管理者在完成学校危机事件应激处理后,还必须认真考虑如何应对可能会引发危机事件当事人的回想痛苦经历的有关事件和时间。
1、能引发危机事件当事人回想的“激发扳机”
对于经历了校园危机事件的各类当事人来说,许多特定的事情、活动或者特定的时间往往会成为“激发扳机”引起他们回想曾经历过的危机事件。这些能引发危机事件当事人回想的事情和活动有:
(1)与危机事件发生时当事人所接触到的相似的各种感觉(包括视觉、听觉、嗅觉、味觉、触觉等)。
(2)各种媒体上报道的在其他地方发生类似的危机事件。
(3)家庭里发生的重大活动或事件,如节假日。
(4)在危机事件中葬身的人的生日。
(5)不得不参与的与危机事件有关的法律程序,如去辨认肇事嫌疑人。
(6)对有关危机事件肇事人的判决。
(7)校园危机事件的周年纪念日,也包括危机事件发生后的第一个月、第二个月和第三个月的纪念日。
以上这些事情或活动都会引发危机事件当事人回想起他们曾经历过的一切,尤其是危机事件的周年纪念日等活动和时间更容易在心理上对危机事件当事人产生强烈的冲击。这些事情、活动和时间对不同的当事人会有不同的影响,但是它们都会使在危机事件中经受了强烈心理冲击的当事人回想起他们曾经产生过的紧张、恐惧、焦虑等情绪。
2、关于对“激发扳机”事件的应对
我们知道世界上很多事情的发生是无法避免的,如危机事件周年纪念日的到来等,但是如果我们能事先采取一些应对措施,就可以帮助危机事件当事人减少一些痛苦,帮助他们更好地调整自己的心态。我们可以努力去做的事情有:
(1)对所有可能发生的、具有“激发扳机”性质的事件做好充分准备。
这种准备应该是全校教职员共同参加的,同时最好是以活动为主的,因为对于青少年学生来说,各种适应他们身心发展的活动往往可以成为调节心理状态的最好方法。如对于校园火灾、楼房倒塌、暴力侵入等校园危机事件,我们可以在周年纪念日的时候运用危机事件应激方案预演的活动方式来提高全校师生应对危机事件的能力,同时又转移危机事件当事人的注意力,提高他们抗挫折的能力。
(2)积极应对在别的地方发生相同校园危机事件的消息。
当媒体或者有关教育管理渠道传来相同的校园危机事件在别的地方发生时,通常会在我们的校园里引发一系列的心理冲击。这些相同危机事件的发生会使人们缺乏安全感,再一次引起恐惧感和焦虑感。面对这种状况,学校教育管理者应采取主动措施积极应对。我们可以再一次向度过危机事件的当事人宣布,他们随时可以得到心理援助。我们还可以鼓励学生们向那些正处在危机事件中的当事人提供帮助,采取积极的援助行动。这样做,不仅可以帮助经历过危机事件的学生转移心理注意,而且还能提高青少年的同情心和助人精神。
(3)积极预防相同危机事件再一次在本校发生。当相同的校园危机事件在别处发生的消息传出以后,学校教育管理人员还要特别警惕,关于危机事件的详细消息可能会引发相同的悲剧再一次在自己的学校发生,如学生自杀事件或者学生暴力事件。面对这样的情景,学校教育管理者需要主动采取措施,安排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或者校园心理危机干预小组成员对曾经历过危机事件的当事人(如自杀未遂者)进行主动的、预防性的心理干预。
(4)主动参与危机事件死亡者的生日纪念活动。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或者校园心理危机干预小组成员要主动关心危机事件当事人所开展的悼念校园危机事件中死亡人员的任何活动,因为这类活动处理不好,会引发更强烈的心理冲击,形成强烈的负面情绪。如若学生要在危机事件死亡者的生日开展悼念活动,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要参与学生的准备活动,并在活动的整个过程中与学生在一起,帮助他们调整好心态。
(5)主动与家长交流沟通有关“周年纪念日效应”的问题。
在校园危机事件周年纪念日到来之前,学校家长委员会要主动和家长联系,通过分发家长信,提醒家长注意孩子们在危机事件周年纪念日可能被引发的心理反应和行为表现。如果发现孩子在心理或行为上发生异常,要鼓励家长与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校园心理危机干预小组成员取得联系,以便获得必要的心理援助或者心理指导。
(6)适当安排危机事件周年纪念日的活动。
或许有些学校的教育管理工作者会认为如果不搞校园危机事件周年纪念日活动,学校会可能更好应对一些。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校园危机事件的长期影响是非常大的,尤其在危机事件过后的第一年。如果学校教育管理工作者忽视这样的周年纪念日,学校内师生的焦虑程度会更高。尤其是如果校园危机事件是非常严重的事件,与危机事件相关的当事人非常多,在这样的情况下,绝大多数人是不会忘记危机事件的发生日期,周年纪念日对大多数危机事件当事人来说是一个难以度过的日子。
安排危机事件周年纪念日活动的关键是要确保计划中的所有纪念性活动对危机事件当事人来说都要具有一定的意义,学校教育管理者一定要直接参与到整个活动的策划、安排和实施中去。在活动策划过程中,我们可以先在学校师生和家长中征求建议,然后根据他们的建议安排一些可行的纪念活动。纪念活动的形式最好简洁,但是要庄重、严肃,让所有与危机事件有关的人都能参与。无论是什么性质的校园危机事件,纪念活动的主导方向要引导青少年尊重生命、热爱生命,要激发他们不断向上的心理和精神。
(7)仔细策划校园危机事件后的新学期开学活动
如果校园危机事件的灾难性程度是非常严重的,死伤人数很多,那么学校教育管理者就需要非常仔细和小心地策划学校新学年的开学活动。由于校园危机事件的影响,新入校的学生和家长都会带着某种程度的恐慌来学校报到,因此学校教育管理者要有目的有计划地安排一些活动,让学生和家长更好地了解学校已经采取的各种防范措施,了解学校可能为学生提供的心理援助等等。学校还要精心组织好学校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校园心理危机干预小组成员,甚至学校所在学区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要安排他们在开学的那些日子里主动为返回学校的危机事件当事人提供积极的心理援助和心理辅导。
(五)当危机事件当事人或肇事人返回校园的时候
1、受伤害的校园危机事件当事人返回学校
在校园危机事件中,有些当事人会受到严重的生理或心理伤害,他们会在医院或者心理卫生诊所接受一段时间的专业治疗,当他们返回校园的时候,学校教育管理者一定要做好精心的安排。校园心理危机干预小组在得知他们要返校的消息时,需要在学校教育管理者的指导下,和学生家长、班主任、任课教师等交流和沟通,在他们返回学校前制定一套适合这些学生的心理援助方案。
我们在制定心理援助方案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学校危机事件应急处理协调员和心理危机干预小组的成员要在当事人返回学校之前前往他们的家庭与学生和家长进行交流和沟通,了解他们的情绪状态和生理状态,帮助他们减轻由于要返回学校而引发的各种焦虑。
(2)在受伤害的当事人返回学校之前,学校教师还应接受适当的培训,讨论如何与这些学生交流和沟通。教师们必须知道,对这些学生表现出无所谓的态度,或者表现出过分的关系和照顾,都会给这些学生造成心理上的伤害。教师们必须知道,无论是与学生分担他们曾遭受的不幸,还是帮助他们补习落下的功课,与这些学生交流和沟通的最重要目的就是帮助他们尽快地恢复正常的校园生活。
(3)在受伤害的危机事件当事人返回学校的当天,我们要鼓励家长陪同孩子一起返回学校,并尽可能和孩子在学校多呆一些时间,帮助孩子消除恐惧,协助孩子重新适应学校的环境。
(4)学校的有关教职员、学生的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应尽可能在学校门口迎接学生。在迎接这些学生的时候,我们不需要多说什么,只需要表达真诚的欢迎和关怀就足够了。同时,我们还应该表达真诚的希望,希望他或她能尽快适应学校的生活,尽快开始学校生活的新阶段。
2、校园危机事件肇事人返回学校
在很严重的校园危机事件中,如果危机事件的肇事人是学生或者教师,他们会受到法律制裁,会关进监狱。但是,在一些不太严重的校园危机事件中,如一般性的校园暴力事件,危机事件肇事人经过公安机关的拘留审查,或者经过少年犯管教所管教,或者在心理卫生机构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他们可能会要求返回学校继续学习。对于学校教育管理者来说,这是一件非常令人烦恼的事情。
根据我国宪法的要求,只要这些青少年没有严重的违法犯罪,在年龄许可的范围内,学校必须接受其返回学校继续学习的要求。面对这种情景,学校教育管理者采取的应对措施可以有以下一些:
(1)在得知危机事件肇事人可以返回学校的消息时,学校要主动与学生的家庭取得联系,从教育学生,帮助学生能够更好成长的角度出发,与家长一起商讨孩子继续学习接受教育的问题。我们可以主动建议或协助家长将孩子转入另外地区的学校,让孩子换一个环境学习,在一个新的环境里可以更好地成长。
(2)在校园危机事件肇事人返回学校之前,或者外校的校园危机事件肇事人转入学校之前,学校教育管理者应该主动与其返校前所在的单位(公安机关、少年犯管教所、心理卫生医疗单位、原学校等)取得联系,全面了解他或她的身心状况,并应与学生进行直接对话,了解他或她的基本态度和愿望。
(3)校园心理危机干预小组要在学校教育管理者的指导下,从维护性心理危机干预的角度,制订对该学生的心理援助计划。在该学生返回学校之前,心理危机干预小组成员要前往其家庭,与其父母沟通和交流心理援助的安排和措施,与该学生进行心理辅导,帮助他或她调整返回学校的心态。
(4)学校教育管理者还需要和全校教师沟通,统一对该学生的认识以及基本教育措施。对于该学生要返回的班级的师生来说,通常会产生恐惧感和焦虑感。校园心理危机干预小组要到班级里去,运用团体心理辅导活动的方式,帮助学生调整心理状态,特别要帮助班级学生和教师消除内心的恐惧和焦虑,确立对该学生的基本态度和基本措施,以及对可能发生的问题的预测和应对。
二、对校园危机事件干预人员的心理关怀
人们通常会认为,从事心理研究的人或者做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教师、心理辅导员应该永远是心理健康的、没有心理问题的人,否则他们还怎么能帮助别人?事实上,这是非常不准确的甚至是错误的认识。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包括在校园危机事件中从事心理危机干预的所有人员,都是有血有肉的人。在危机事件干预中,尤其是在具有极大灾难性的、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危机事件干预过程中,我们都会经受心理上和生理上的冲击,都会有不同程度的心理压力。
尽管参与校园危机事件应激处理的人员都是经过专业训练的,但是当接到紧急通知去赶赴一个危机事件现场时,我们也会有一般人所有的心理反应和心理压力:一开始我们会不相信危机事件的发生;当面对危机事件现场需要我们和当事人交谈沟通时,我们会感到焦虑或急躁;然后,我们可能会感到无法控制所面对的局面,无法真正帮助那些处在痛苦中的当事人。面对自我的这些心理反应,我们必须马上调整自己,因为在他人的眼里,我们是来帮助他们摆脱危机状态的人。
(一)危机事件干预人员的情绪变化
在危机事件发生后,从事危机事件紧急援助的各种人员,也包括危机事件当事人,一般都会经历4个阶段的情绪过程,这4个阶段是:“震惊感”阶段、“忙碌感”阶段、“幻灭感”阶段和“等待感”阶段。下面是这4个阶段中,人们可能经历的一些生理和情绪反应,以及与其相对应的一些行为。
1、“震惊感”阶段(危机发生时和发生后的几个星期内)
(1)生理或情绪方面的反应:情绪上震惊,无把握,害怕,不相信,否认,生气,自我谴责,感到无能为力,心跳加快,感觉过敏,无意识动作过多。
(2)行为方面:调查,探寻,帮助,对危机事件的评估,搜集信息,本能地利用各种援助资源。
2、“忙碌感”阶段(危机事件后1个星期到6个月)
(1)生理/情绪方面的反应:与“英雄感”阶段一样,同时出现消化问题,胃口改变,头痛,无法入睡。
(2)行为方面:像超人般地做工作,努力为他人提供安慰,志愿做社区服务工作。
3、“幻灭感”阶段(危机事件结束后2个月到2年)
(1)生理/情绪方面的反应:想到死者会感到自己有罪,孤独,侵入性回忆,抑郁,痛苦,难受,生气,压抑,睡眠障碍,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容易受伤,身心疾病,酒精或者药品滥用,社会性退缩。
(2)行为方面:第二次灾难:失去援助,长时间地工作,大量的文案书写,法律方面事宜的处理,灾后重建。
4、“等待感”阶段(危机事件结束后几年内)
(1)生理/情绪方面的反应:被疏远感,责任感混乱,生气,挫折感,易怒,孤独,分离感,身心疾病,变态性反应,呼吸短促,胸痛,溃疡。
(2)行为方面:长期等待更多的援助,等待上级有关决定,等待保险赔偿,等待法律方面的判决。
正如我们所能看到的,严重危机事件对所有相关人员所形成的影响是不会在短时间内改变的。事实上,如果我们不能很好地应对这些影响,调节我们自己的心态,很多影响不仅不会在短时间内改变,而且会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变得更严重或者更糟糕。对于在危机事件应激处理过程中的心理危机干预人员来说,由于我们要不断地倾听危机事件当事人的倾诉,要和他们讨论他们的遭遇和情绪,所以我们常常要被动地经历各种危机反应,特别容易产生“心理倦怠”(psychologicalburnout)
(二)关于危机事件干预人员的心理倦怠
1、什么是心理倦怠
关于心理倦怠通常有以下一些不同的定义:
(1)一种无能为力的心态。在这种心态下,由于所从事的工作的需要和所服务的人的需要之间的巨大的冲突,使个体感到筋疲力尽,失去工作的动机。
(2)一种情绪综合症。这种综合症通常发生在从事某种“做人的工作”的个体或群体身上,表现为毫无工作情绪,失去自我感,工作效率减低。
(3)一种生理、心理和情绪的萎靡状态。这种状态的起因是由于当事人长期从事需要投入大量情绪和情感的工作。
(4)一种遭受失败或挫折的状态。引起这种状态的原因是由于献身于某种事业,或者某种生活,或者某种关系,但是没有得到事先盼望的成功或回报。
以上这些定义尽管有所不同,尽管从不同的角度来说明,但所有的描述都清晰地很明显地表明,心理倦怠是指具有高度工作动机和良好心态的人失去了原来所具有的精神的结果。
2、心理倦怠产生的原因
对于危机事件干预人员来说,造成心理倦怠的主要原因有:长时间的超负荷的工作;长时间的与各种情绪状态的危机事件当事人交往;长时间在具有危险性的环境下工作;长时间的高期盼和无明显效果;长时间的累积性的巨大的心理压力等,所有这些都会造成人的心理倦怠甚至心理崩溃。
除此之外,从危机事件干预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上来说,还有以下一些原因:
(1)缺少足够的人力资源和足够的时间去完成必须完成的工作。
(2)无法控制必须面对的情况。
(3)无法确保整个危机事件干预小组完成预期的工作。
(4)无法预料到的危机事件干预工作上的组织管理变化。
(5)缺少来自危机事件干预工作高层的理解和支持。
(6)危机事件干预工作高层的过分的干预。
(7)一起进行危机事件干预的合作伙伴缺少积极的动机。
(8)来自上级领导或其他人的过高的、无法实现的期望。
在危机事件应急处理现场以及危机事件应急处理后,许多危机事件干预人员会产生一种“替代性应激反应”,或者叫做“替代性情绪疲劳”。
在危机事件干预现场,由于需要危机事件干预人员长时间地与危机事件中的各种当事人进行交流沟通,长时间地运用“同理心”去倾听他人的倾诉,长时间进行“关爱消费”(costofcaring),危机事件干预人员会渐渐地,有时会突然地感觉和经历危机事件当事人所经历的感觉、想法和行为。在这种情景下,危机事件干预人员会突然出现与他们正在帮助的危机事件当事人一样的综合症状反应。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替代性应激反应”。
此外,如果是应急处理严重的危机事件,由于现场需要得到心理援助的人太多,而危机事件干预人员太少,危机事件干预人员可能还会面临一种“两难”的情景,即在现场无法满足所有人的需要的情况下,我们该做出什么样的选择去帮助最需要帮助的人。
由于以上这些原因,一些危机事件干预人员会出现侵入性回想,会产生疲劳感、罪恶感,会出现不知所措的现象。一些危机事件干预人员会出现回避危机事件当事人,失去帮助他们的兴趣,或者突然毫无缘由地对自己的同伴发火,或者产生敌对的情绪。
所有这些现象都说明危机事件干预人员出现了心理倦怠,他们需要得到调整,他们需要得到休息,他们需要在心理上得到更高层次的引导和督导。
因此,在校园危机事件应急现场和危机事件处理之后,学校教育管理者、心理危机干预高级督导人员要特别关注这部分人的心理状态,要及时为他们提供心理关怀和物质援助。
(三)危机事件干预人员的自我心理调整
1、学校教育管理人员要建立科学的、准确的基本看法
关于什么是心理健康、什么是心理不健康,在本书已有比较详细的论述。这里我们必须指出,教育管理工作者还有家长、社会舆论等,对危机事件干预人员(包括危机事件应急处理人员、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人员、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等)的不准确、不科学的认识,不仅会使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增大心理压力,受到心理伤害,更严重的是还会使他们产生“心理倦怠”。
学校教育管理者、心理危机干预高级督导人员必须对危机事件干预人员保持以下一些基本认识:
(1)面对具有高度心理压力的、充满危险的危机事件处理和心理救援工作,危机事件干预人员和心理紧急援助人员在心理上会出现软弱和不稳定,会由于过重的工作负担而产生心理压力。如果他们的状态不能及时得到调整,不仅危机事件应急处理的效果会降低,这些人员也会在心理上受到伤害。
(2)当个别危机事件干预人员或者危机事件干预工作小组部分成员出现严重心理压力反应时,需要学校管理工作者和心理危机干预高级督导人员为他们提供及时的心理援助和其他方面的关怀。
(3)如果危机事件干预人员和心理紧急援助人员在危机事件干预工作中遇到灾难性的挫折,通常是和其个人所具有的社会经历和个性特点等有极大的相关性。这些特点包括:
缺少系统的专业训练。
由于年轻而缺少社会经历。
最近曾遭遇过重大的个人缺失。
最近曾遭受过个人心理危机。
内心还有未解决的个人心理压力。
(4)从事为社会服务和他人服务工作的人不可能,也不应该做到“永远无私地关心他人;能从事长时间的、超负荷的工作”。
2、危机事件干预人员要明确对自己的基本看法
在第一线从事危机事件应急处理和心理紧急援助工作的所有人员要明确以下一些基本事实:
(1)在危机事件应急处理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中,由于面对生命的悲惨现象和他人心理的极度变化,我们产生各种心理压力是非常自然的,也是非常正常的。我们自己必须破除从事危机事件救援和心理危机干预的人是“不可战胜”的神话。
(2)在参与危机事件应急处理和心理危机干预过程中,干预人员自己产生心理压力并非表示自己不够专业,它可能只是表明我们需要得到更广泛的理解和支持,也可能表明我们连续工作的时间太长,工作负担过重。
(3)个人的生活阅历和工作经验是有限的,个人的个性特征也会影响自己在危机事件应急处理和心理危机干预过程中对策略和方法的选择。因此,危机事件应急处理小组内所有成员间的相互帮助和相互支持是非常重要的,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应对危机事件,更有效地减轻我们的心理压力。
(4)在长时间和超负荷地从事危机事件干预过程中,充分运用压力管理技术和策略帮助自己和小组成员,不仅可以提高我们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效率,还可以提高我们自己。
3、危机事件干预人员要及时识别“心理倦怠”的信号
所有从事危机事件应急处理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在应对自我心理压力和“心理倦怠”时,要重点抓住以下3个方面:
(1)及时辨析和确认由于长时间过重工作而产生的心理压力反应信号。
(2)充分理解和确认形成自我“心理倦怠”的原因。
(3)及时运用心理压力管理技术进行自我调整。
“心理倦怠”如同心理压力反应一样,不同的人、不同的工作小组都会有不同的反应表现。下面所列出的现象并不是“心理倦怠”的所有反应现象,只是为大家提供一种辨识的参考。这些信号通常是个人能感受到的,有些也是同事和领导能感受到的。“心理倦怠”的识别信号有:
(1)工作小组中的“心理倦怠”信号
缺席率明显增高。
病假条明显增多。
出现较多的小群体。
工作没有明确目标。
常常发生各种冲突。
缺少动力。
工作效率降低。
(2)个体“心理倦怠”信号
生理上的反应:
缺少精力,感觉疲劳。
经常地、长时间地发冷。
各种情况下的头痛。
睡眠问题(如失眠、噩梦、睡不醒,早醒)。
溃疡,胃肠功能紊乱。
消瘦或者发胖。
以前得的疾病或陈伤突然发作。
肌肉疼痛(如肩膀、背部、腰部)。
经前综合症反应严重。
态度上的反应:
感到幻灭、失望。
道德信念降低。
集中注意自己的“失败”。
失去对工作的兴趣。
失去对他人的信任。
对同事和组织无所谓。
对需要服务的对象无所谓。
对自己或各种规则无所谓。
情绪上的反应:
压抑感。
无助感。
受骗感。
愤怒感。
挫折感。
担心自己发疯。
反应过敏或反应迟钝。
行为上的反应:
常常无故缺席。
对刺激物品的欲求提高(如咖啡因、酒精、烟草、药品)。
办事拖拉。
难于用口头语言或书面语言表达自己。
经常要跌倒。
无法表现自己或者效率降低。
活动过度或者懒于活动。
对所需要服务的人的服务质量降低。
不愿意出差。
喜欢冒险。
不尊重他人。
4、危机事件干预人员要认清产生“心理倦怠”的主要原因
从事高心理压力职业的人员在开始工作之前要掌握有最基本的有关压力的信息。我们知道,如果压力感觉中等,可以激励个人和群体发挥更好的作用去解决问题,改变环境。然而,过大的压力,尤其是长期的、严重的压力,会使人产生生理和心理上的磨损,会使人产生抑郁。自我管理压力的第一步就是了解压力源来自哪里,第二步是制订一项压力管理计划。
对于危机事件干预人员来说,能造成“心理倦怠”的外在的、客观的压力源包括:
(1)来自工作压力。
需要紧急找到各种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
由于常常要面对极其困难的、不熟悉的任务而形成长时间过重的负担。
承担的责任过重。
(2)来自对工作成员的要求。
在疲劳的状态下连续工作数小时。
在具有高度危险性或者使人不舒服的环境中工作。
总是需要表现出良好的判断和敏捷清醒的思维。
在极其不稳定的环境中要做出各种决定,并要确定优先要做的到事情。
要始终控制自我的情绪以便适应那些处在焦虑、恐惧或失望的情绪中的人的需要。
(3)来自基本责任感
由于在新的、不熟悉的紧急环境下工作,感到自我无法应对。
由于危机干预,高级督导没有清楚地指派自己的职责,要在混乱和矛盾中冒险。
由于危机干预,高级督导没有分清小组内每个人的职责,要在相互冲突中冒险。
由于危机干预,高级督导没能兼顾完成任务的需要和关心危机事件干预人员的需要。
由于公众对信息的需求与实际操作和安全需要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由于不能照顾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人而引起的冲突和矛盾。
5、危机事件干预人员自我调节的基本方法
对于“心理倦怠”的自我调节方法与心理压力自我管理方法一样,自我调节和管理开始得越早越好。除了心理压力自我管理的基本方法外,危机事件干预人员在应对工作中的压力时,首先需要采取以下3个步骤。
第一步:分辨和确认当前工作环境中的各种压力源。我们要明白压力源在不同的环境和不同的条件下是完全不同的。
第二步:分辨和确认哪些压力源是危机事件干预人员和危机事件干预指挥小组无法控制的,哪些压力源是我们必须与这其共存的。
第三步:利用集体的精神和力量来应对那些剩下来的压力源,这些压力源是在我们可
控制的范围内的。
随时关注这些压力源,定期调整这些压力源,聚集各个部门的力量来共同应对这些压力源,这些是帮助危机事件干预人员在危机事件现场调整和应对“心理倦怠”的关键措施。
下面的这些策略和方法可以用于危机事件干预人员应对“心理倦怠”,实施自我心理压力管理。
应对“心理倦怠”的3个阶段
“心理倦怠”是一个过程。我们需要学会辨识个人的压力反应信号,还要学会辨识小组内的压力反应信号。我们要了解压力的来源,并区别哪些压力源是我们必须承受的,因为它们超出我们的控制范围;还有哪些压力源是我们可以调节的,可以进行管理的。对于从事危机事件干预以及为人服务职业的人员来说,压力管理和调整应有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预防阶段:通过进行事业安全与自我保护方面的训练,尽可能减少个人或小组的来自职业方面的压力。
第二个阶段,准备阶段:准备进行压力管理,包括压力管理的政策和策略,以及一套可以操作的、不断更新的、安全的压力管理计划。
第三个阶段,减缓阶段:为连续的积累性压力提供积极的心理支持,包括危机事件处理后的心理援助和心理干预。
(2)首先管理好自己。
众所周知,在应对“心理倦怠”中最重要的是首先了解自己的需要。在辨识和满足这些需要的过程中,人们感受到的心理压力就会减轻。由于这样的原因,心理压力管理最基本的原则就是从自己开始,从管理自己开始,从控制自己的身体开始。
对于绝大多数从事危机事件干预的人员来说,在危机事件现场释放自己的心理压力,改变自己的身体状况,获得积极效果的最有效方法就是:在每天的每个时间段里,努力完成最小的步骤,完成最小的任务。我们要时刻注意我们最基本的需要元素:如何吃、如何睡、如何锻炼,以及如何放松。如果这些基本元素被破坏,我们就可能要花更多的时间去调整我们所受到的压力。
控制混乱的、人类无法预知的危机所造成的混乱局面对于我们来说是一种挑战,而在应对这种挑战的初期我们通常是极少能获得成功的。因此,对于危机事件干预人员来说,最基本的压力管理方法就是从控制自己的身体开始,从自己能控制的小事情开始。
附录: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
2000年11月29日
党和国家历来十分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高度重视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1979年,针对“文革”结束后青少年违法犯罪比较突出的问题,中央转发了中央宣传部等8个单位《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中发〔1979〕58号),要求全党动员,书记动手,依靠学校、工厂、机关、部队、街道、农村社队等城乡基层组织以及全社会的力量,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1985年,下发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教育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通知》(中发〔1985〕20号),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做出了进一步部署。20世纪90年代,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为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提供了法律保障。邓小平同志十分重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提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2000年2月,江泽民同志发表了《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从国运兴衰、民族复兴的高度,进一步阐明了加强青少年教育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多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对青少年违法犯罪实行综合治理,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法制教育,增强青少年的法制观念,严厉打击侵害青少年的刑事犯罪活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应看到,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日益增多,西方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也相伴而来,加之一些地方忽视思想政治教育,在贯彻“两个文明”一起抓的方针时一手硬,一手软,使这些地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滋长;同时,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和愚昧迷信活动蔓延,渲染暴力、色情、迷信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及电子信息产品屡禁不止,成为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就业竞争的加剧,社会闲散青少年不断增多,农村进城务工青年缺乏管理,一些人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此外,学校的法制教育实效性不够强,一些地方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和设施严重不足,尚未形成良好的社会育人环境。上述种种原因,使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成为影响当前社会治安的一个突出问题。对此,全党、全社会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了进一步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对青少年违法犯罪实行综合治理,教育为本,预防为主,努力消除危害青少年的社会不良因素,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增强青少年的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大力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开创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新局面。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和目标要求,从各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并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范围,建立奖惩机制;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要积极组织和大力协调各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多方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加强督促检查,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经验,推动各项工作措施在基层的落实。
要发挥各级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联席会议的作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和其他群众组织,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要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建立工作网络,健全工作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推动,切实抓出成效。
二、改进学校法制教育工作,配齐配强中小学校兼职法制副校长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委、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的通知》(教基〔1995〕12号)精神,积极指导和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把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和预防犯罪侵害的教育纳入大学、中等专业学校和中小学课程标准和课程计划,并针对大中小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安排好教育教学工作。要把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社会实践结合起来,通过组织学生参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展览,观看法制教育录像、电影,举办法律知识竞赛,开展征文、模拟法庭活动,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开设法制宣传园地等形式,对学生进行生动、直观的法制教育,强化学生的道德意识和法制观念,发挥好学校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作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法制教育工作与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紧密结合起来,把预防在校学生违法犯罪作为综合评定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要组织协调政法各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选派优秀干警到中小学校任兼职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的主要职责是,协助、指导学校开展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和法制教育工作,协助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进行帮教,协调解决学校及其周边地区的治安环境问题。各级政法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关心、支持兼职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的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困难,为他们发挥作用提供有力的保障。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要协调有关政法部门加强对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三、认真做好对有不良行为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推进工读学校建设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对有不良行为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作为考核学校和教师工作的一个重要指标,严格执行中小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开除学生,其他各类学校也不要轻易开除学生。对因严重违纪必须开除学籍的,可实行留校试读帮教的制度,由学校有关方面组成帮教组,与被帮教学生及其家长签订帮教协议,做好帮教转化工作。对于被人民法院判处缓刑、管制、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犯,如果属于九年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可试行留校试读帮教。学校要落实对有不良行为学生的帮教责任制,建立健全扎实有效的帮教工作机制,校长、教师、学校保卫部门、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和学生家长要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形成有利于转化的氛围,保证帮教工作不留死角。
各地区特别是大中城市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办好工读学校几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87〕38号),积极办好工读学校。没有建立工读学校的要尽快建立。公安、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组织要积极协助教育部门办好工读学校,加强对工读生的品德、法制教育和心理、行为矫治工作,严格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劳动等有关部门要帮助工读学校,提高学生择业能力,疏通就业渠道。
四、切实解决辍学问题,严格控制中小学生流失
各地区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按照《国家教委关于严格控制中小学生流失问题的若干意见》(〔1989〕教初字003号)等有关规定精神,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中小学生流失,预防和控制辍学生违法犯罪。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全社会要采取措施,进一步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经济、心理和课业负担,尽可能防止中小学生辍学、流失。县(市、区)、乡(镇)要建立政府和分管领导解决中小学学生辍学问题岗位责任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学生辍学情况报告制度,对辍学生要摸清原因,会同有关方面帮助他们回到学校继续学习。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公安等部门和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委、公安部关于印发<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基〔1998〕2号),妥善解决外来人口子女的就学问题,对符合就学条件的,任何学校不得无故拒绝,更不能歧视他们。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社会捐资助学,推进“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的实施,救助贫困地区和家庭困难的学生接受义务教育。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81号)等法律、法规,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童工,不允许家长强迫义务教育阶段的子女辍学务农、务工或经商。
对长期流浪社会的少年儿童,民政、公安等部门要做好收容遣送工作,采取特殊的帮教、安置措施予以救助。有家可归的,要帮助其返回家庭;无法查明家庭地址的,可送儿童福利院安置。要在大中城市、交通枢纽城市建立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对流浪儿童提供紧急庇护和救助,并开展法制及思想品德教育、心理咨询、行为矫治和生活方法指导。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儿童福利院或“回归儿童村”等要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协调帮助失学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地方各级政府和社会慈善机构要积极兴办和办好各类救助、安置流浪少年儿童的庇护中心和福利场所,防止少年儿童流落社会违法犯罪。
五、强化社区教育、管理和服务功能,帮助、教育社会闲散青少年
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安全创建活动,加强社区文化建设,进一步发挥社区管理、教育和服务功能。社区居委会要因地制宜,建立青少年活动场所,争取做到有法制教育阅报栏、宣传栏,有图书室,有便民利民的教育服务设施,有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网络。要充分发挥学校和社区共青团组织以及其他群众组织的作用,组织教师和团员、青年及老同志参加创建安全文明社区活动,开展普法教育和书法、音乐、体育等兴趣培训活动。
对已完成义务教育、无业在家的青少年,城乡基层组织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安置、帮教措施。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配合家庭、学校、基层组织加强管理和教育,做好帮助教育工作。劳动保障、税务等部门和职业教育机构要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对社会闲散青年的职业培训,并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和扶持,为其参与市场竞争、就业上岗创造条件。各地区要加强对“无合法有效证件、无固定住所、无正当生活来源”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深入实施“千校百万”外来务工青年培训计划,提高外来务工青年的劳动技能、法制观念和思想道德文化素质。居(村)委会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帮教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积极协助有关部门管理教育放在社会上监管改造的未成年犯,落实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青少年的安置帮教措施,预防和减少青少年重新违法犯罪。
六、提高家长素质,改进家庭教育
各级党委、政府要关心、支持家庭教育,宣传、教育、民政、司法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密切配合,建立家庭教育咨询机构,举办“家长学校”,开展各种家庭教育培训班和讲座、展览、咨询等活动,编写有关家庭教育的读物,摄制有关宣教片,开办家庭教育广播、电视节目,帮助家长特别是年轻家长提高自身素质和家教水平,教育和引导家长走出溺爱、纵容子女或“棍棒教育”等误区,以自己的良好品行当好子女的第一任“教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承担组织和指导家庭教育的责任,学校要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接待日、家访等形式,同学生家长建立经常性联系,开展家校共建活动。要进一步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细胞工程”,开展各种形式的文明家庭评选活动,提高家庭文明程度,杜绝家庭暴力,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把教育好子女作为评选文明家庭的重要条件。要特别注意抓好对残缺家庭子女的教育,责成法定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责任,防止残缺家庭子女无人监护、流散社会。
七、优化、净化青少年成长的社会环境,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矫治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3号),在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时,要将青少年教育活动场所和设施的建设纳入规划,现有的青少年活动场所严禁移作他用。宣传、文化部门要加强青少年公益性文化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要建立评价、奖励、推荐优秀青少年文学、影视作品的机制。影视、广播、报刊、出版部门要多出健康的、为青少年所喜闻乐见的精神产品。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共青团组织、学校要广泛开展面向青少年的读、视、听指导活动,提高他们辨别是非的能力和鉴赏水平。
政法、文化、工商行政管理、旅游、卫生等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4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专项行动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48号)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进行管理,大力压减、逐步取消经营性电子游戏厅、录像放映厅。公安、信息产业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电子信息产品和计算机网络的监管,及时消除含有反动、色情和其他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内容的电子信息,防止其对青少年的不良影响。要进一步清理整顿音像制品行业和印刷、出版业,加强对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市场和图书报刊市场的管理,加大“扫黄”、“打非”力度,对走私、贩卖、制作渲染暴力、色情、愚昧迷信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的活动,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打击。教育行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共青团、妇联组织,学校及居(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要组织青少年开展告别“三厅”(电子游戏厅、歌舞厅、录像放映厅)、“拒绝毒品”、“远离赌博”等活动,增强青少年对社会不良现象的免疫力。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共青团、妇联组织,学校和家庭要加强对青少年娱乐消费的引导和管理,把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和形成良好的消费行为列为对青少年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不吸烟、不酗酒”等教育活动,引导青少年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文化、教育、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娱乐消费市场的经营行为和青少年的娱乐行为,积极提供健康的娱乐场所,大力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娱乐活动,引导青少年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想和行为,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
要根据不同年龄段青少年的生理、心理发展特点,运用有关心理教育方法和手段,培养青少年良好的心理素质,促进青少年身心全面和谐发展。要建立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矫治机构,开通心理咨询电话,开设心理辅导网站,对有心理障碍和行为异常的青少年进行心理咨询、心理矫治。在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过程中,要谨慎使用测试量表或其他测试手段,不能强迫学生接受心理测量,不能简单靠量表测试结果下结论。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劳教所在对青少年罪犯和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改造过程中,也要采取心理矫治等科学方法,提高教育改造质量。
八、坚决打击侵犯青少年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巩固、发展和完善少年司法制度
政法部门对那些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要及时侦破、及时审理,特别是对杀害、抢劫、强奸、拐卖青少年的严重犯罪案件,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对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教唆犯要依法从重处理。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深化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2号),加强学校及周边地区治安环境的综合治理,对侵害学校师生、危害校园治安的各类犯罪活动要从重从快查处。各有关部门、共青团组织和法律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展“警校共建”和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等活动,为青少年提供法律服务,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办理,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各级法院、民政部门在办理离婚案件时,要认真考虑监护人的抚养、教育等监护条件,切实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加强少年法庭的建设,大中城市的人民法院可采取指定管辖的做法,做到所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均由少年法庭审理,切实贯彻“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方针。劳教所和未成年犯管教所对劳教、服刑的未成年人要加强教育和管理,努力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使他们成为对社会有用的新人。
九、加强青少年自护教育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研究
家庭、学校和社会各方面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开展青少年自护教育、培训和宣传。公安、教育、卫生等部门和共青团组织要密切配合,积极举办青少年自护训练营,制作有关宣教片,教育青少年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提高自身素质,学会必要的自护知识和技能,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能力,自觉抵御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各有关部门、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要结合青少年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对策研究。理论界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针,深入调查研究,从宏观、微观方面研究青少年犯罪的规律,将实际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升华为理论。实际工作部门要拓宽研究视野,注意将学术界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及时转化为工作决策。有关方面要通过适当的组织形式,将学术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的力量组织起来,共同研究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一些重大课题。
第九章:心理危机干预的基本理论与基本方法
真实案例研究
台风桑美过后浙江展开心理救援①
根据2006年8月25日23点37《焦点访谈》整理。
2006年8月10日下午5点25,最大风力超过17级的超强台风桑美在浙江省苍南县登陆。在浙江共造成193人死亡,11人失踪,3。9万房屋倒塌,数千人受伤。
8月10号这天,台风“桑美”在苍南县马占镇后县村登陆,登陆后的超强台风几乎将整个村子夷为平地。台风过后,村里的人都被当地政府撤离安置,可是在一片废墟中,却有一位老人呆坐在那里。村民们说她叫陈细玉,今年67岁,台风不仅摧毁了她的家,而且还夺走了她12岁孙子的生命,陈细玉至今也难以相信,自己一手带大的孙子就这样离开了她。
台风过后,陈细玉不吃不喝,也不和人说话,她每天唯一做的事情就是回到这个已成废墟的家,一边哭着一边找寻孙子的遗物。陈细玉的状态让她的家人焦急万分,却又无可奈何。8月14日,村支书带着两名年轻人来到她的身边,说是省里派来帮助她的人。
在桑美台风过后,浙江省卫生厅和省科协派出了一支由32名心理学硕士和博士组成的心理危机干预队来到苍南县,对陈细玉这样有着心理创伤的人进行心理危机干预。
可是,绝大多数沉浸在悲伤和恐惧中的人们从来没有听说过心理危机干预这种灾后救助,他们对于这种特殊的灾后救助方式将信将疑。心理咨询师对陈细玉进行心理危机干预,但陈细玉的外孙梁飞福就表示很不理解,他说:“让她想起那些悲痛的回忆,我感觉我看不下去,可能我个人认为没有必要刺激她想起以前的悲痛。”
但心理咨询师告诉我们:“普通老百姓有这种见解太多了。大家总是觉得家里人,或者平时很要好的朋友去世了以后,要把关于死者的东西全部收掉,不能提到死者,谁也不要和亲人提起。但这样,他就没法宣泄,他就会折磨自己。然后,他会通过另外一种途径,如发脾气来发泄;或者,本来很和善的一个人,会变得脾气暴躁。或者,通过另外一些方法表现出来。人总是这里被闷住了,就要从那边宣泄出来。所以说,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就是让他正常地宣泄,而不要走旁路,走弯路。”
经过心理咨询师们1个多小时的心理干预,几天都不和人说话的陈细玉情绪渐渐有了好转。然后心理医生又问了一些问题,还说了一些话,她的情绪比以前稳定一些了。
在台风过后的苍南县,像陈细玉这样因为失去家园、亲人受伤或去世而承受着巨大悲伤的人还有很多。心理危机干预专家组通过了解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情况后,首先确定需要干预的人群范围。然后,在这个人群中,通过专业心理评估,找到最需要及时进行心理危机干预的人。这时,一个叫刘全的12岁的小男孩引起了心理咨询师们格外的关注。
这个小男孩叫刘全,他哭泣得非常严重,几乎不会说其他的话,他只是不停地说“都是我不好,都是我害了我妈妈”。原来在桑美台风袭击的这一夜,刘全的妈妈带着4个孩子逃生。不幸,妈妈和3个姐妹相继被洪水卷走,小刘全眼睁睁地看着4个亲人一个个在洪水中消失。幸存下来的刘全一直不吃不喝不睡,经过初步的交谈,心理医生发现这个孩子备受折磨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他对母亲和姐妹们的死产生了自责。这孩子总是在说:“我没有把她们拉起来,就像做梦一样,很害怕!我看见妈妈的手,又看见很多只手。”
要帮助刘全,首先要重新帮助他调整认知,还原事实的每一个环节,让他明白4个亲人的不幸遇难,并不是幼小的他能够改变的。于是,心理危机干预小组的专家对这个男孩子实施了“事实还原”的专业方法,让小刘全慢慢卸下了巨大的压力。两天来不吃不喝的他,竟然自己打开了一罐八宝粥喝了起来。
心理专家解释说:“通过事实还原后,我们帮助这个小孩子懂得,他那么瘦小的孩子,根本不可能救得起100多斤重的妈妈跟姐姐。所以说从责任上讲,刘全是没有责任的。”
刘全自责的情绪得到了有效改善,心理医生计划5天后再来看望刘全,却没有想到第二天接到了刘全的求助电话。他在电话里说:“爸爸从昨天晚上回来就一直哭,一直哭到今天早上没停过。我怎么办?叔叔你能不能帮帮我爸爸?”刘全能去照顾他爸爸了,这是非常明显的心理变化。5天以后,心理医生按计划再次来到刘全家,这个年仅12岁的男孩尽管还是很悲伤,但是他已经渐渐从因自责而导致的不能控制的情绪中走了出来,他甚至还帮父亲料理了母亲的后事。在和刘全的接触中,心理医生又发现,小刘全尽管不再那么自责了,但他依然还处在惊恐之中。他说他总是梦见亲人们一个个的尸体,都躺在床上。他感到很害怕。
针对刘全的情况,心理医生开始把重点放在教这个小男孩如何通过呼吸的调整来放松自己,克服恐惧。
为了让心理干预真正起到作用,心理危机干预小组对每一个被干预对象都建立了详细的档案,并根据每个人的不同情况,定期进行3—6个月的跟踪回访。对于刘全,因为年纪太小,创伤较重,心理医生决定对他进行长期跟踪。“我们大概在两周以后就会再来看他。以后就延长到1个月1次,3个月1次,半年1次。因为他年龄小,才12岁,我们可能会追踪比较长的时间,一年甚至于更长的时间。”
台风过去了1个多星期里,这支心理危机干预小组奔波在苍南县4个受灾最严重的乡镇,已经近300人接受了单独的心理危机干预,还有100多名有相同经历的人接受了团体的心理辅导。可是面对台风过后成千上万的受灾群众,心理咨询师们即使马不停蹄,也只能对极小的一部分人进行干预,为了最大限度地去帮助更多的人,他们决定在乡镇干部和医生护士中开展最基本的心理危机干预知识培训。
在灾区,物质的家园正在重建,心灵的家园也需要重建。心理危机干预机制的建立,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它是在灾难时刻对公众的一种特殊的救助,体现的是对受灾群众的人文关怀。今年的灾害比较多,灾区重建千头万绪,我们想,如果在灾区有开朗的神情,有自信的眼神,灾区和灾民就有希望。
以上是根据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节目整理的,这应当是我国电视台第一次比较全面地就灾后心理危机干预进行的报道。我相信,这个报道将对我国的危机事件后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关于心理危机干预的理论和方法,目前国际国内都在进行广泛的研究,并且已取得了许多成果。本章将对其中的一些理论和方法做一些简要的介绍和探讨。
一、心理危机干预及其基本模式
近几十年来,心理危机干预的研究在国外有了很大发展,它主要用于有自杀企图的人、自杀未遂者以及在重大危机事件中遭受严重心理创伤者,是一种有效的心理干预方法。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部门和各级精神卫生组织开始越来越注意心理危机干预的研究和实施,尤其在2003年SARS流行时,心理危机干预已进入实施方法的研究和探索阶段。就在本书撰写期间,我国浙江和福建沿海地区遭受了特强台风桑美的正面袭击。台风过后,在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科协的直接领导下,浙江省心理卫生协会和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派出心理危机干预专家组前往受灾地区,为受灾地区的人民提供灾后心理危机干预,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还做了专题报道。
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十分强调干预开展的时间性和干预实施的效果,要求实施心理危机干预的心理学专家和心理援助人员尽可能地在短时间内采用有效干预应对策略,帮助处在危机状态中的人或人群尽快恢复已失去平衡的心理状态。
(一)心理危机干预的目的
心理危机干预指对处在心理危机状态下的个人或人群采取的明确、有效的干预措施,使之最终战胜心理危机,重新适应生活。心理危机干预的主要目的有二:一是避免当事人自伤或伤及他人;二是帮助当事人恢复心理平衡与动力。
心理危机的成功解决具有3个方面的意义:处于危机状态中的个体或人群可重新获得对现状的把握;对所经历的危机事件能够重新认识;能学到更好的应对危机事件的策略与手段。
以2003年春天SARS在全国各地流行时我国大地上所发生的事实为例,我们可以看出心理危机干预在重大危机事件中的作用和意义。
当时,随着SARS的爆发和日渐猖獗,而人类一时又无法对病毒实施有效的控制的情况下,人们开始强烈关注在致命传染疾病流行时个人生存的基本问题,如居住和工作环境是否安全、健康是否有保障等;人们开始更加担心自己及所爱所关心的人(父母、亲戚、子女、朋友、老师)是否会感染SARS;很多人开始产生分离焦虑,担心亲人和自己是否会被传染、被隔离;很多人表现出惊慌、无助、逃避、退化、恐惧等行为;人们开始异常在意自己的身体和健康,稍有不适就忧心忡忡;很多人想吐露自己对SARS突发事件的内心感受,渴望生活能够尽快安定,恢复到正常状态;希望得到他人的理解与情感上的支持等。所有这些在危机事件中产生的强烈心理需要为心理危机干预提出了需求。
由于SARS在全国大范围地区爆发,因此需要得到心理危机干预的人群范围很广泛,既包括发病者、疑似者,也包括与患者有密切接触者、家属、被隔离者、在一线的医护人员、应急服务人员、志愿人员等,这些人和人群都比较容易出现心理问题。另外,不愿公开就医的人和对SARS有过度担心恐惧的人也需要心理上的援助。当时,从事心理危机干预者主要是受过专业训练的心理咨询与治疗师、社会工作者以及精神科医生等。
在SARS流行期间,有效的心理危机干预是指帮助人们获得心理上的安全感,得到心理需要的满足,缓解乃至稳定由危机事件引发的强烈的恐惧、震惊或悲伤的情绪,恢复心理的平衡状态,对自己近期的生活有所调整,并学习到应对危机事件的有效的策略与健康的行为,以增进心理健康。
(二)心理危机干预的基本模式
目前国内外常用的心理危机干预基本模式有三种:平衡模式、认知模式和心理社会转变模式,这三种模式为更多不同的心理危机干预策略和方法提供了基础。
心理危机干预的平衡模式认为,由于原有的应对机制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在危机事件中不能满足需要,处于危机事件中的个人或人群就会处在心理或情绪的失衡状态,心理危机干预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重新回到危机事件发生前的平衡状态。
心理危机干预的认知模式认为,心理危机来源于人们对生活困难和创伤的错误认识、思维和信念,为处于危机事件的当事人提供改变思维的方式,特别是帮助当事人改变非理性的认知和自我否定,人们就能够实现对自己心理变化的理性控制。
心理危机干预的心理社会转变模式认为,人是遗传和环境学习交互作用的产物,心理危机是由心理、社会或环境因素引起的,因此心理危机干预就是引导人们从心理、社会和环境3个范畴来寻找解决问题、超越困境的策略和方法。
无论运用哪一种模式,心理危机干预都是要调动各种可利用的内外资源,采取各种可能的或可行的措施,限制乃至消除由于危机事件而造成的当事人的失常心理和失常行为,从而使现存的心理危机、心理失衡状态得以解决,使危机事件造成的对人的伤害最小化。心理危机干预是有时间限制的,在危机事件发生后通常最多持续6-8周。因此,心理危机干预的实施时间一般在危机事件发生后的数个小时、数天或是数星期。在实施心理危机干预的过程中,心理危机干预者主要是帮助危机事件当事人处理对困难情景的知觉和判断,并调整由此而产生的失衡的情绪和失衡的行为。
二、同理当事人的理论与方法
同理(心),也称共情、共感、同感(心)、通情达理等。按照罗杰斯的观点,同理就是个体认识别人内心世界的态度和能力,“感受来访者的私人世界,就好像那是你自己的世界一样,但又绝未失去‘好像’这一品质”。同理被认为是心理危机干预中心理沟通关系建立的首要因素,是心理危机干预的基本特质。
(一)同理心--与危机事件当事人沟通的基础
(1)同理心(Empathy)
《简明心理学百科词典》是这样定义“心理”的:心理一词来自希腊语的“psyche”,原意为灵魂。现在则指人对周围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自身的感知、体验,它是知觉、记忆、思维、情感、意志、能力、性格等心理现象的总和。
因此,我们可以这样来描述同理心:同理心就是站在对方的角度、立场去感知和体验对方所感知与体验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其对自身的感知和体验,并能有效地将这些感知和体验传递给对方,使对方感到得到理解和尊重,从而产生温暖的被理解感和舒畅的满足感。
同理心是人与人交往沟通的基础,也是人与人交往沟通的基本技能。
(2)同理心的3个条件
构建自己的同理心,或者考察心理危机干预人员是否具备同理心,可以从以下3个方面来进行:
(1)站在对方的立场去感知、体验、理解对方所感知和体验的世界。
心理危机干预人员或心理辅导人员要从当事人观察、体验世界的参考体系出发,深入到对方内心去感知、体验对方的感觉、认知、体验、情绪、情感和观念。
(2)了解导致这种感知和体验的因素
心理危机干预人员或心理辅导人员要借助自己的和当事人的知识与经验,对当事人的感知和体验做整体性考察,以了解和把握当事人内心问题的实质。
(3)让对方了解你能设身处地地感知和体验对方。
心理危机干预人员或心理辅导人员要以自己的
言行准确地表达对当事人内心感受的理解,并引导当事人对自我的感受做进一步的思考,随时留意当事人的反馈。
(3)同理心的特点
(1)同理不等于了解。了解只是理性的,通常不顾及他人的内心情感。
了解一个人不等于就能同理一个人。同理心可以分为初级同理心和高级同理心。初级同理心是指个体能够理智地理解别人的行为,在与他人接触中不排斥、也不强迫他人接受自己的观点;高级同理心是指,个体不仅可以站在他人的角度考虑问题,还能感受这个事件给他人带来的内心体验,使自己进入对方的内心世界。同理心所表达的是一种理解、接纳、平等、关爱与尊重。
(2)同理不等于赞同对方的行为和观点,即我能感知你的想法,但我可以不同意。
通常,具有同理心的人对周围的一切事物都会产生一种关心和了解的心理趋向。当与他人在认识上出现了分歧时,具有同理心的人能够真诚地尊重对方、并容忍这种差异;当与他人在行为上出现磨擦时,具有同理心的人能善意地理解对方,并分担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心理负担。因此,具有同理心的人会使他人感觉到,尽管相互之间的看法不同,但是无论说什么都会得到宽容和尊重,并由此而增强了自信心、看到了希望,从而获得愉快的心理体验。
(3)同理不等于同情。同情往往带有怜悯,这恰恰是很多人不能接受的。
同理心不同于同情心。同情心是给予对方物质上的帮助及精神上的抚慰,它带有怜悯的成分,所表达的是一种不平等的人际关系。同理心虽然是充分理解对方,进入对方的精神世界,但并不等于认同或接纳对方的行为和看法,只是表示体察到对方的主观感受和看法。因此,具有同理心的人会在回应对方的表达过程中说“你是否觉得……”,而不说“事实上,我认为你是……”这两种不同的表达方式表达的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二)同理心——促进相互有效沟通的基本条件
1、同理对方是一种沟通与交往的立场和能力
要做到同理对方,最重要的是要先放下自己的参照标准去感受对方,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以他人的眼光去看“他人所看到的世界”。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生活经历和看问题的基本原则和参照标准,经历了危机事件的人和没有经历危机事件的人对同一个危机事件会有不同的反应。因此,要帮助当事人度过由于危机事件而引起的心理危机,就要先感受和体验当事人所感受和体验的世界。这是从事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辅导人员的重要立场和基本能力。
2、不能同理危机事件当事人会产生很多不良后果
(1)当事人会很失望、很沮丧,降低对心理危机干预或心理辅导的信任度。
(2)由于无益的告诫、批评或“我向信息”,当事人会对心理危机干预人员产生反感或觉得受伤害,会表现出对立的情绪。
(3)当事人会感到无法得到建设性的帮助,无法在其内心世界建立有效的心理平衡。
(4)心理危机干预或心理辅导人员会给当事人提供不合适的教育和价值导向,甚至误导当事人。
(三)向当事人传递同理心的5个层次
向当事人传递同理心,通常可以分成5个层次:
1、几乎不能感受对方的内心世界
心理危机干预或心理辅导人员完全不能理解和感受对方所感受到的世界。如面对危机事件当事人的叙述,有些人会说“这有什么关系啊?!”“不要胡思乱想!事情完全不是你所想象的那样!”
2、只能领会对方十分表面的感受
心理危机干预或心理辅导人员能感受到对方的感受,但只停留在表面的感受,如“我知道遇到这样的事情你很难过。”“遇到这样的事情大家都会痛苦的。”
3、能理会对方的表面感受并能准确表达
心理危机干预或心理辅导人员能通过当事人的表达,了解当事人的内心感受,并能用语言准确地表达出来。如“遇到这样的事情,你感到很痛苦,很难过,不知道如何做才好。”
4、能感受对方深层的感受并能理解对方情绪变化的原因
心理危机干预或心理辅导人员能通过当事人的语言、表情和动作,感知和体验当事人内在的感受,理解当事人情绪变化的原因,并能加以引导。如“遇到这样的事情,你感到很痛苦。你很后悔你没有及时注意到事情的变化,所以很难过。”
5、能理会对方表面的和深层的多种感受并能准确理解和积极引导
心理危机干预或心理辅导人员能通过当事人的语言、表情和动作,感知和体验当事人内在表面的和深层次的多种感受,理解当事人情绪变化的原因,并能加以积极的引导。如“遇到这样的事情,你感到很痛苦。你很难过你没有及时注意到事情的变化,你希望你当时能更仔细,更冷静。”
同理他人内心感受的层次和能力越高,感受越准确、越深入,对人与人之间展开深入的沟通和交流就越有益处,它不仅能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对方,缓解情绪冲突状态,促进对方的自我理解和双方深入地沟通,而且还有助于建立积极的人际关系,有助于问题的解决。同理心还有助于发展人们的爱心、利他、合作等个性品质。
(四)在表达同理心时要坚持的基本立场
心理危机干预或心理辅导人员如何能在危机事件发生现场做到有同理心,特别是在不同的场合下,能对不同年龄、不同性别、不同民族的人做到有同理心,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要做到这样,需要心理危机干预或心理辅导人员始终坚持以下一些基本立场:
1、对当事人能自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很深的信任感
每个人都是独立的,都有自己应对周围环境变化的基本方法,即使是儿童也有自己本能的应对方法。危机事件当事人之所以发生各种不协调的情绪和行为,是由于面对突然的变化,当事人一时无法找到心理上的平衡。所以,心理危机干预或心理辅导人员要相信当事人能自行解决他们所面临的问题,只要我们能帮助他们找回内心的平衡。
2、能由衷地、开放地接纳当事人的情感
心理危机干预或心理辅导人员要能由衷地、开放地接纳危机事件当事人所表露出的各种情感。我们要意识到,当事人表达自己情感的本身就是一种心理能量的宣泄,是有助于当事人恢复心理平衡的积极手段。其次,心理危机干预或心理辅导人员只有放下自己的价值参照标准,才能进入当事人内心世界。要注意,接纳(receive)他人的观点和情绪不等于接受(accept)他人的观点和情绪。
3、能意识到情绪和情感是能够转移、化解、消融的
情感是人们对周围所发生事情的本能性的反应,情绪是情感的外在表现。心理危机干预或心理辅导人员要意识到,当事人在情绪的表达和宣泄过程中,随着情绪能量的转移、化解和消融,人们的情感会发生变化,人们的理智会逐渐恢复。引导这个过程的关键,是心理危机干预或心理辅导人员的同理心,是引导的技巧。
4、能由衷地帮助当事人,但不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的意见
由衷地帮助当事人面对各种困境,帮助当事人自己去解决所遇到的困难,这是心理危机干预或心理辅导人员的首要职责。但是,由于不同的生活经历和不同的价值参照体系,人们对同一个问题会从不同的角度去看,从而产生不同的结论。心理危机干预或心理辅导人员要能充分意识到这种看问题的多样性,由衷地提出自己的看法,但不应该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的意见。
5、能接纳当事人的情绪但不沉溺于(或陷入)情感的旋涡
在心理危机干预或心理辅导过程中,当事人往往会把心理援助人员看做是自己的依靠,甚至是精神上的依赖者,他们会把自己所有的情感都投入到心理援助人员的身上,会产生移情现象。在这种状态下,心理危机干预或心理辅导人员最艰难的就是要把握好自己的情感尺度,不要沉溺,甚至陷入情感的漩涡。
6、能帮助当事人从表面进入到深层,能帮助对方看到自身视野的盲点
心理危机干预或心理辅导人员在同理对方的内心世界的同时,必须帮助当事人从事情的表象进入到事情的内在结构,帮助当事人看到自身视野上的盲点,从而调整或改变对事情的看法,重新获得心理上的平衡。这是心理危机干预的主要目标。
(五)加强自我“同理心敏感度”的训练
在日常生活和日常心理辅导中加强自我“同理心敏感度”的训练,这对每一个人来说都很有意义,对心理危机干预或心理辅导人员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自我训练项目。我们可以从以下一些方面来着重进行自我训练和提高:
1、从交谈者的语言和非言语表达中寻找
对同一件事情用不同的语言来描述和形容,往往表达了当事人对事情的不同看法和感受。对同一事件,人们还会用不同的非言语方式来表达自己内心的感受和体验。非言语表达主要是指人们在不同心境下的眼神、表情、体态、动作等方面的变化。心理危机干预或心理辅导人员要在日常生活中训练和培养自己对语言和非言语表达的感知能力和把握能力,要学习从语言和非言语的交流中感知和体验对方所感知和体验的世界。
2、加强和丰富自己的词汇,加强对各种词汇的感受、体会和分辨
人类在用语言表达自己的感受的时候都离不开词汇的使用。拥有大量的表达自我情绪和情感的词汇,并能准确地感知、体验、把握和使用这些词汇,对人们宣泄自我的情绪,减轻自我心理压力都具有极大的作用。对于心理危机干预或心理辅导人员来说,还需要加强自己对各种词汇的感受、体会和分辨的能力,能从不同类型的当事人所使用的不同词汇中感知和体验对方所感知和体验的世界。提高自己对各种词汇的把握能力和感受能力的最好方法之一就是多阅读各种各类经典的小说,在阅读过程中,努力揣摩各种词汇在表达人的情绪情感中的作用。
3、从对方的语音和语调的变化中去体会对方的情绪和心态
语音和语调的变化,通常和人的情绪情感变化有极大的相关性。人们在高兴或愤怒的心理状态下,通常语音较高,语调变化较大;人们在痛苦的或压抑的心理状态下,通常语音较低,语调变化较小。然而,心理危机干预或心理辅导人员应当注意到,不同个性的人,不同文化教养的人,在相同的心理状态下,其表达情绪情感的语音和语调的变化会具有极大的不同。提高自己对各种语音和语调的把握能力和感受能力的最好方法之一就是多观赏各种电影。在观赏过程中,努力揣摩各种语音和语调在表达人的情绪情感中的作用。
4、透过对方的肢体语言来了解对方的情感
肢体语言属于非言语表达中的一种。人类表达自己情绪情感的时候,尤其感到无法用语言来表达自己的情绪情感的时候,往往会更倾向使用肢体动作来表达和宣泄自己的情感,很多微小的本能性的动作都能显露出人的内心感觉的细微变化。用肢体语言来表达自己的情绪情感是人类的本能,舞蹈就是人们用肢体语言来表达各种情绪情感的艺术。心理危机干预或心理辅导人员要提高自己对不同肢体语言的感知能力和把握能力,除了阅读有关专业书籍之外,最好的方法之一就是多观赏各种舞蹈、戏剧等艺术表演。在观赏这些表演的过程中,努力捕捉、揣摩各种肢体动作在表达人的情绪情感中的作用。
5、不断强化自己的逻辑思维和逻辑判断能力
要提高自己感知和体验他人所感知和体验的世界的敏感度,心理危机干预或心理辅导人员还要努力提高自己的逻辑判断能力。不同个性特点、不同文化教养和不同社会经历的人在面对同一个事件时,他们在语言、非言语、词汇、语音语调、肢体动作等方面所传递的信息都会有所不同。对于心理危机干预或心理辅导人员来说,准确地、科学地感知这些信息,综合这些信息,分析这些信息,从而有效地同理这些信息,传递自己同理他人的信息等都有赖于自我逻辑思维能力和逻辑判断能力的提高。
三、认知行为治疗的理论与方法
人类对自身行为的产生、发展和调节进行过上百年的研究,形成了许多心理学理论流派。关于这些理论的详细论述请阅读有关的心理学教科书和专著。在本节内,我们只简要介绍条件反射理论、社会学习理论和人本主义理论的一些主要观点,以及在心理危机干预过程中可以作为依据的操作性运用方法。
(一)条件反射理论
条件反射理论通常分为经典性条件反射理论和操作性条件反射理论。俄国著名生理学家巴甫洛夫是经典条件反射理论的创立者和代表人,桑代克、斯金纳等是操作性条件反射理论的代表人,他们都是通过研究动物的行为模式来推断、描述和解释人类的行为。比较而言,巴甫洛夫的经典条件反射理论是描述人类自主或非自主行为形成的模式,而斯金纳的操作性条件反射理论则试图解释人类有目的的行为的发展,更接近人在觉醒时的大部分行为。
早期行为主义者认为,环境强化作用是决定人的行为学习的唯一因素,他们强调人的被动反应,忽视人的认知因素和主动性。新行为主义者比较重视人的欲望、动机、情感和其他内在的心理因素对人的行为的影响,强调在刺激(S)与反应(R)之间的中介变量(O)的意义。
尽管在对行为产生的原因和结果上有不同的解释,但在研究过程中,他们对条件作用的主要过程的描述却有许多共同之处,对于我们实施心理危机干预具有极其现实的指导作用。现分述如下:
1、强化
强化是指使用某种事物或某个事件来使特定的行为或反应发生的可能性提高的过程。强化物,是指在强化过程中使用的能使特定行为或反应发生的可能性提高的有关事物或事件。这样的强化物可以是物质的,如饮料、食物、玩具等;也可以是社会性的,如社交活动、言语刺激等。
强化在条件作用的形成和改变过程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在经典性条件作用中,无条件刺激与条件刺激在时间上反复结合呈现就起着强化作用,促成了条件作用的形成;在操作性条件作用中,无条件刺激是作为行为操作的结果而出现的,这对个体的操作性行为起着强化作用,促成了条件作用的形成。
操作性条件作用中有两种强化:一是阳性强化,也称正强化,这时作为行为结果即偶联事件而呈现的刺激物是积极的、令人喜欢的,能产生使该行为的可能性提高的效果;一是阴性强化,也称负强化,这时涉及的是消极的、令人厌恶的刺激物,但它们也能产生使该行为发生可能性提高的效果。
2、惩罚
惩罚是一种与强化相对应的条件作用过程,是指使用某种事物或某个事件来使特定的行为或反应发生的可能性减少甚至降低至零的过程。
惩罚也有两种:一种是阳性惩罚,这时作为行为结果即偶联事件而呈现的是消极的、令人厌恶的刺激物,能产生使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减少的效果。另一种是阴性惩罚,这时涉及的是积极的、令人喜欢的刺激物,作为行为结果即偶联事件是移开或取消这样的刺激物,也能产生使该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减少的效果。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两种强化和两种惩罚既是条件作用的过程,又都是行为干预的具体方法。基于人的趋利避害的本能倾向和伦理方面的考虑,一般而言,阳性强化和阴性强化的使用较多,阳性惩罚和阴性惩罚使用较少,尤其是阳性惩罚,只是在必要时才谨慎使用。
3、消退
消退是指特定的行为或反应因为得不到持续强化而导致其发生的频率下降或发生的可能性消失。
在经典条件作用中,如果条件刺激重复出现多次,而无条件刺激没有结合呈现,结果则是条件反应逐渐减弱并消失。在操作性条件作用中,如果在有机体的操作活动之后,不再呈现作为偶联事件的强化刺激物,那么这一操作活动也会逐渐减弱并消失。
需要指出的是,消退过程中行为或反应的消失一开始并不是永久性的,而只是一种习惯的钝化,经过一段时间又能自然恢复。如果经过若干次自然恢复仍然得不到强化,条件反应才会真正消退。
4、泛化
泛化又叫概括化,是指条件作用一经形成,有机体习得了对某一刺激做出的特定的行为反应,这时类似的刺激也可引起有机体的这种行为反应。
泛化中存在着“刺激泛化梯度”的现象或效应,即泛化的条件反应的强度与类似于形成条件作用的初始刺激的相似程度是显著相关的。相似程度越高,反应强度越强;相似程度降低,反应随之减弱。
5、分化
分化又叫辨别,这是与泛化相反的一个过程。分化是指有机体面对环境中的信息包括较为相似的信息,能把对自己有意义的信息与其他信息区分开来,并只对前者做出相应的行为反应。
6、高级条件作用与二级强化
在经典条件作用中,某条件反应建立后可通过刺激替代建立二级条件反应。对人来说,形成的高级条件作用占着主导地位,语言作为第二信号系统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在操作性条件作用中,二级强化类似于高级条件作用。
以上这些操作条件对于我们帮助危机事件当事人调节或矫正不良行为反应,恢复或发展优良行为都有着实际的操作意义和指导意义。
(二)社会学习理论
社会学习理论是由美国心理学家班杜拉所创立的。班杜拉在研究儿童的攻击性和攻击性行为的家庭因素的过程中发现,模仿过程在人格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他认为人的行为发展是社会学习的过程,主要受社会环境的影响,儿童通过对父母兄长的模仿,形成自己的思想、情感和活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