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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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一个人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苏霍姆林斯基在《给儿子的信》中谈道:“许多青年人的轻率放荡行为使我不安。在光天化日之下,在熙来攘往的人流中常常见到青年男女又搂抱又亲嘴。一次我问一个很年轻的姑娘:‘周围这么多人,你们不感到害臊吗?
‘她却回答说:’难道需要掩盖友情?
‘这个姑娘的回答很不高明。她虽然在生理上已有做母亲的资格,但在道德上还没有。
一个人把应当藏在内心深处的、隐秘的、不可侵犯的感情拿出来示众,是一种愚蠢和下流的行为。小伙子刚刚18岁,爱上了姑娘,又是搂抱、又是接吻,这是放荡。
真正的爱情,要求终生承担巨大的、神圣的义务。你如果不想失掉自己的感情,不愿在精神上堕落,那么就不要屈从于第一次情欲。自己对负于某种道德义务的人,才能亲吻和爱抚,因为你做了她的丈夫,做了子女的父亲。我认为,除此之外的其他爱情,追求刺激的爱情,为排除寂寞而去寻找的爱情,都是道德败坏。“的确,青年人的最幸福时刻,是他们有着纯洁、理想的爱情的时刻。内心世界丰富的人希望长时间地保持这种爱情。如果两个有着同样高尚的荣誉感和自尊心的青年相亲相爱,他们在长时间内不会逾越性行为的界限。
这并不是说他们没有这种要求。他们的愿望十分强烈,但他们知道,没有精神上的结合,肉体结合在道德上是说不过去的。他们把精神上接近、理想爱情的阶段放得很长,甚至故意这样做,他们从中感受到莫大幸福。
以上,便是恋爱道德的基本内容。
说到这里,有的青年朋友可能要迫不及待地发问:“在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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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中注重对方的外貌符合不符合道德呢?“
一般说来,爱美之心,人皆有之。真、善、美是一致的。追求美,当然是符合道德要求。但是,如果把外貌美作为选择爱人的唯一的至上无比的条件,那就失之于片面了;如果不择手段地为此而奋斗,则就属于不道德了。卢梭在指导爱弥儿选择爱人时说:“首先引起我们注目的是相貌,然而我们应当放到最后才考虑的也是相貌,不过,我们不能因此就说相貌好不好是不要紧的。”这话讲得很耐人寻味。他认为:人对一切事物,都求它一个中等;就拿美色来说,也不例外。清秀而楚楚可人的容貌,虽然不能引起你的爱恋,但能讨得你的喜欢,所以我们应当选择这种容貌;这种容貌的女人一方面对丈夫既没有什么损害,另一方面对双方都有好处。温雅的风度是不象姿色那样很快就消失的,它是有生命的,它可以不断地得到更新;一个风度温雅的女人在结婚30年之后,仍能象新婚那天一样使她的丈夫感到喜悦。应该说,这话在通常情况下也是适用的。
依据性伦理学的审美原则,应该对外貌美有一个全面的观察。人的外表的美体现了我们对美的标准的认识。但外表的美,不仅是人类学所说的身体各个部分的完美无疵,也不仅指身体的健美,它也是内在的高尚精神的表现,即内心充满情感与思想、道德尊严和对别人与自己的尊重以及谦虚精神的表现。人的眼睛往往荟萃着人的精神生活,反映人的思想和表达人的情感。
人的道德修养和一般精神文明程度越高,内在精神世界在外表上的表现就越加鲜明。内在的美和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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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美的统一——这才是人的道德尊严的审美表现。
人追求美,多追求外貌,看上去很美,这没有什么不好的。然而我们认为,这种愿望加上道德规范就全面了。这种道德规范取决于人类美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创造活动的本质。外表上的美有其内在的道德根源。为人们所喜爱的创造可以使人变美,改变人的容貌——使之变得清秀和富有表情。
有几位青年朋友曾十分感慨地说:“如果能象马克思,有一位燕妮那样美貌的妻子该多么幸福啊!”
不错,大家都知道,燕妮美貌出众,“仿佛是鲁本斯笔下的美人”
;马克思时而称她“绝美的燕妮”
,时而称她“唯一可爱的燕妮”。他在1837年11月10日的一封信中对父母承认说,在他面前“展现了一个新的世界,一个爱的世界”
,“艺术也不如燕妮那样的美”。
特利尔城首屈一指的美女始终在这位柏林大学学生的脑海里萦绕回荡,他的笔记本的页边上写满了她的芳名。随着马克思的逐渐成熟,他更加注重妻子的内在品德。马克思在1856年致燕妮的一封信中写道:“诚然,世间有许多女人,而且有些非常美丽。但是哪里还能找到一副容颜,它的每一个线条,甚至每一处皱纹,能引起我的生命中的最强烈而美好的回忆?”
①正由于这样,马克思能够经受住生活中的意外打击。
1860年,46岁的燕妮得了神经猝发症,但不久便弄清楚了,原来是一种更严重的病——她患了天花。
1861年3月11日,燕妮给魏德迈的妻子写信,详细介绍了她的病情:“我受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9卷,第5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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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很多很多苦。脸上象火烧一样疼痛,整晚都失眠,体贴入微地照料着我的卡尔耽忧万分,最后,我失去了一切感觉,但神智一直是清楚的……听觉越来越迟钝,后来眼睛也闭上了,我不知道是不是长眠的时刻已经来临!由于细心的亲切的照料,我的身体终于战胜了病魔,并且已经完全复原了,但是脸变得很难看,暗红色的疮痕象现在正流行的洋红色一样……“然而,妻子容貌的巨大变化并没有丝毫减弱丈夫对她的感情;相反,马克思对大病愈后的燕妮更加依恋和深爱。
这就是马克思对待恋人容貌的总的态度。
还有的青年朋友可能会从另一个角度提出问题:如何处理恋爱和事业的关系呢?其实,本节在一开始曾谈到恋爱产生对社会的责任,已经对这个问题作了原则性的回答。具体地说,社会主义道德对这个问题的要求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社会主义的新人的爱情扎根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道德理想,从属于社会主义的伟大革命事业,在无产阶级的火热的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发展。另一方面,社会主义道德又主张鼓励人们去追求健康美好的爱情生活。请读恩格斯186年10月9日致伯恩斯坦信的一个片断:我带着多少有些奇怪的心情读完了你三页深思熟虑的议论,我所以感到奇怪,是因为不知道你这样做用意何在。当我终于弄清了问题的实质,了解到这一切都是为了说明根本用不着说明的你的结婚一事时,我禁不住笑了起来。如果所有无产者都这样瞻前顾后,那末无产阶级就要断子绝孙了,或者只有依靠非婚生子女才能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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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后代,而这种方式,作为一种大量现象,我们也许只有在已经不存在任何无产阶级的时候才能谈得上。
因此,我衷心祝贺你终于克服了重重疑虑而自由地进行恋爱。
你会发现,在困难的时刻,两个人在一起要比一个人好过些;我在相当长的时间中,有时是在非常艰苦的条件下体验到了这一点,而且从来没有后悔过。请向你的新娘转达我最衷心的问候,并望你拔起双腿赶快跳进新房。
①
大家都知道,伴随恋爱而来的,还有一个“失恋”问题。
失恋的情况是复杂的,也是多见的。马克思说过:“我们现在假定人就是人,而人跟世界的关系是一种合乎人的本性的关系;那么,你就只能用爱来交换爱,……如果你的爱没有引起对方的反应,也就是说,如果你的爱作为爱没有引起对方对你的爱,如果你作为爱者用自己的生命表现没有使自己成为被爱者,那么你的爱就是无力的,而这种爱就是不幸。”
②在这种情况下,具有共产主义道德情操的失恋者能够表现出自己的坦荡胸怀。
1844年11月,恩格斯从巴黎回到家乡宣传共产主义,在那里做演讲、写书、编辑刊物。他兴奋地告诉马克思:“共产主义成了人们的主要问题,我们每天都得到支持者。”还悄悄地说:“另外我在恋爱。”几个月后,恩格斯在给马克思的信中用大量篇幅谈了工作,然后才用极简单的几句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第532页。
②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08—1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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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告诉他:“我的恋爱可悲地结束了。
别让我作无聊的解释了吧,反正已经无法挽回了,而这样的事也够我受了。我感到高兴,我至少又能重新工作了。要是我把这些杂七杂八的事全都告诉你,那就要浪费掉一个晚上。“
①这时的恩格斯用自己的工作,用写作《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一书来冲淡失恋的痛苦。
顺便指出,这已是恩格斯的第二次失恋。还在1841年,首次失恋的痛苦即降临到恩格斯的心田。从该年的《雅典神殿》杂志第48期发表的《漫游伦巴第》的散文中,我们了解到,21岁的恩格斯曾站在阿尔卑斯山的顶峰,坦诚地抒发了自己的心绪:“在大自然展开它全部壮丽景色的地方,在沉睡于大自然中的思想虽然没有,苏醒过来,但也仿佛做着金色美梦的地方,如果有谁无动于衷,如果有谁只会发出这样的感叹:‘你是多么美丽呀,大自然!
‘——那么,他就无权认为自己比那些平庸无知之辈更高明。相反,这时在禀性比较深沉的人那里,个人的悲伤和痛苦都涌上了心头。但那也只是为了使这一切消失于大自然的壮丽景色之中,交融于一片温柔和谐之中……我一个人怀着一个月以前无限幸福而现在却已破碎寂寞的心情站在这里。还有什么样的悲痛比一个人痛苦中最高尚最崇高的痛苦即爱情的痛苦更有权利向美丽的大自然倾诉呢?
②“这些诚挚的话语中流淌着源于崇高人格的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7卷,第17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1卷,第187—1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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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情感。
二、婚前性行为
本节所要研究的婚前性行为,主要是指未婚男女在结婚以前自愿发生的性交行为。婚前性行为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当代中国颇为普遍地存在,近年来发生率又呈上升趋势。
婚前性行为所具有“隐私性”
,使得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准确而科学的数字来定量描述它。不过,我们仍可以各种间接手段对它进行审视和观察。在本书作者参与编辑的《婚姻与家庭》杂志中,曾发表过如下一些数据:1。从未婚“人流”看婚前性行为:上海1982年未婚先孕“人流”量3。
9万例,1983年5万例,1984年6。
5万例,呈直线上升趋势。
2。直接访问当事人看婚前性行为:对深圳蛇口50个18—20岁的女性的调查,其中25名在过同居生活。
另据温江县妇联对A村的调查,该村16—22岁的男女青年187人,谈恋爱的125人,在恋爱期间性交的达114人,占谈恋爱总数的91。
2%。
3。从离婚案卷看婚前性行为:沈阳市对100例离婚案的调查,未婚先孕被迫结婚的占21。
4%。
一位作者从重庆市中区人民法院1986年和1987年审结的离婚案中随机抽取了200例作性问题调查,调查结果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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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婚前性行为的72例,占36%。
考虑到性问题的“隐私性”
,再参考上述其他方法的调查结果,作者以为可以得出一个并没有过分估计的数字:有婚前性行为的人占谈恋爱总人数的50%。
在我们看来,“50%”这个数字尚需做进一步的确证。但是,婚前性行为的确在当代中国呈现迅速漫延之势,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此,性伦理学毫无疑问应对这一社会现象做出回答。
英国心理学家马克尔。斯科菲尔德曾经从伦敦地区2400名青少年中随机抽选1873人,通过访谈法来了解他们的性行为。结果发现,青少年性行为的发展,一般有如下五个阶段:一、不接触异性的阶段。这一阶段中既无约会也无接吻。二、不脱衣服的性接触阶段。行为表现是接吻、长吻、在衣服外面触摸乳房或让对方触摸乳房。三、在衣服里面或脱掉衣服的性接触阶段。行为表现是从衣服里面触摸乳房或让对方触摸乳房、并听任对方爱抚及性器官相互接触。但未发生真正的性交。四、与一个对象发生性交。五、与一个以上的对象发生性交。
至于婚前性交的比例,在15—17岁的年龄层中,少年有11%、少女有6%;在17—19岁这一年龄层中,男子有30%、女子有16%;而若从累积率看,则18岁的男女分别为34%和17%。
斯科菲尔德接着分析了同婚前性交相关的各个因子,发现发生过婚前性交的青少年,大多是因为父母管束不严、学习成绩不好、厌烦上学、就业过早、工资较高、零花钱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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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体育活动不感兴趣、过早开始约会接吻、常去影院酒店、吸烟、违反交通令警察头疼,等等。斯科菲尔德认为:“值得注意的是所有这些少年的不良行为,都和性经验相联系。”
斯科菲尔德运用态度尺度,分析了与性经验有关的两个因子,并分别命名为“青少年群体中心主义”因子和“约束性”因子。
前者是指赞成自己所属的群体,反对其他的群体,即反对外国人、有色人种,还反对同性恋和结婚,蔑视成人的制度,不听成人的忠告,反对成人干涉自己和伙伴的事情,追求享乐主义的生活。
后者是指以严厉的道德戒律,约束自己的行为。
这种人相信善有善报,认为应当忠于家庭,少男若使少女怀孕就应和她结婚。
他们还反对同性恋,认为那是反道德的;而群体中心主义者虽也反对同性恋,却是因为同性恋有悖于自己所属的群体。结论:有婚前性行为的少男少女,往往具备群体中心主义倾向和反约束倾向。
马克尔。斯科菲尔德的研究表明,诱发婚前性行为的因子,既有其生理和心理因素,也有着伦理和价值观的内涵。
众所周知,恋爱多发生在青年期。其原因很好解释,性生理的成熟必然产生对异性的追求。无论恋爱中包含有多少种动机,性欲和性冲动是不可或缺的。恋爱的基础之一就是性冲动,其关键在于使性欲升华为爱情。当然,这决不是一个轻而易举的自然发展过程。
如果从生物学和生理学的角度来说,儿童发育为成人的过程就是性的成熟。性的成熟标志着能够生儿育女,也就是说从生理上具备了作父母的可能性。站在生物学的立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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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熟标志着儿童时代的结束;人类的青年期应为:从性成熟的特征开始出现,到性完全成熟的4—5年这样一段时间。
但是,人类的性行为不象动物那样单纯,不是性一旦成熟便立即产生性交欲,要求与异性结合。
人类的性行为有其社会性,必须受到社会的种种制约。
因此,人类对性行为的表现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依存于个人意志的控制,而不仅仅受生理机制的支配。人的伦理意识可以使性行为脱离生理的机制。就是在性行动,也可能因为只贪图追求性快乐而陷于纵欲;或者相反地实行禁欲,把生命的能量运用于它处。所以,性行为是涉及到人格和伦理的、与社会有着深刻的多元的行为,它不是单纯的一元的作为生殖行动的生物的性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恰恰由于性行为的多元内涵,又使广大青年不得不面对一个难度巨大的抉择:一方面,性伦理学的婚姻原则要求:伴随着性成熟而产生的性欲要求,在现代社会中只有通过合法的结婚来满足才是最道德的;可是另一方面,当代青年从性的成熟开始到能够以结婚这一合法形式来满足性的欲求为止,平均长达10年有余。
根据美国著名性学家阿尔弗莱德。金西等人的调查,在男子中,性的能量在性成熟的较前期,即17岁时是最高的。
尽管性欲的强度在很大程度上依存于性的经验,因而不能简单地说这个时期是性欲最强的时期。但是,对性的能量消耗进行补充的生理补偿能力,男女都在这个时期最强。然而这个时期的青年几乎都未结婚,即是说还没有得到能够合法地满足性的欲求的对象。
在男女交往比以前远为自由,性刺激也更多的当代社会里,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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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状态无疑给青年造成了紧张和欲求得不到满足的感觉。青年在这个时期,正是贾西尔德所说的“性的失业者”。发育的前倾化、性生理成熟与性伦理成熟之间的不平衡,进一步加深了当代青年的危机,并进而扩大成为青年婚前性行为增加的原因之一。
如果再充分考虑到许多青年已然通过恋爱确立了火热的爱情,以及性伦理学的私事原则在不同层次上逐步渗入青年的伦理价值观,那么,婚前性行为必然表现出更为复杂的情形。
《婚姻与家庭》杂志的两位作者曾经对婚前性行为做出如下分类:按年龄层次分,婚前性行为分为少年型婚前性行为和青年型婚前性行为;按性行为后果可分为避孕型婚前性行为和致孕型婚前性行为;按性质特点可分为浪漫型婚前性行为、婚姻允诺型婚前性行为、快乐型婚前性行为和功利型婚前性行为。另外,还有一种婚前性行为可称为事实婚型婚前性行为。在这些分类中,按性质分类最为重要。其中,婚姻允诺型婚前性行为的显著特点是:当事人双方仍有牢固的“童贞”观念,在婚姻允诺下,他们才敢偷吃“禁果”。这种类型的婚前性行为在城乡青年中都大量存在。特别是农村青年,婚前性行为发生率虽然高,然而发生性行为青年的结婚率也同样高。
快乐型婚前性行为的特点是性行为的性与爱、灵与肉的分离。当事人把性行为视作饥之求食、渴之求水,追求性欲望的满足和生理快感的体验。功利型婚前性行为,其实质就是变相卖淫。相比之下,浪漫型婚前性行为却具有明显的反传统性道德的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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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前,本书作者曾就“基于爱情而发生的婚前性行为是否道德”进行过调查。当时,好几位青年朋友在做了肯定性的答复后,都不约而同地翻开《山口百惠自传》,指出如下两段话:我对于“性”基本上是一个肯定派。我认为:如果真诚相爱,那么情欲的相爱都是当然的。男人想拥抱自己喜欢的女人,女人也愿意被自己喜欢的男人拥抱,我觉得这是天经地义的。女人的价值不在是处女还是非处女。所谓处女,归根到底不就是只要有精神上的意义就可以了吗?
只要双方是认真的而不是半玩闹地乱来就好。
我这样说也许有点教条主义,但是我觉得双方必须不忘这是神圣的,以这种精神彼此相爱。人是大自然造就的生命。我深信,具有完全不同的思想和生理构造的男女由于爱情而初次结合的瞬间是最美好的。
在我肯定了自己的恋爱感情以后不久,我就觉得自己能够大大方方地对待“性”了。我认为单是身体的结合并不是爱情的一切。但是不能否认,随着爱情愈来愈强烈,身体内会掠过一种神秘的感觉。
在被要求的同时,我也懂得了自己的要求。我感到自己的心灵和身体都被那难以说清的波涛包围了。
要说没有好奇心和恐怖心,那是假话。可是,我很自然地想体验到当我在爱人的怀抱里时所产生的安心感,我很自然地想体味这样的时刻我的心灵就要熔化了似的感觉。而且,我的这些思想也能比较直率地表达出来了。与其说是表达出来,倒不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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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相要求的心情适时地在一瞬间一致。
我决不会后悔。
我由衷地发誓不后悔。
换句话说,我对自己选择的道路,根本就不可能后悔。正因为如此,我就觉得更不能被好奇心驱使或虚情假意地随随便便地互相要求。作为女性这方面表达爱情的方法,经常使用“献身”这个词,我可不赞成这种表达方法。只要爱情有着牢固的基础,就谈不到“献身”
、“不献身”。
对于这几位青年朋友借用出口百惠的话所要表达的思想,我们是充分理解的。坦率地说,我们也认为,对于基于真正爱情所偶而发生的婚前性行为,不宜采取生硬的道德斥责。
不过,我们还想补充说明:可以理解的行为,并不一定是最合乎伦理的行为。从总体上,社会主义性伦理学应该对婚前性行为持反对立场。
其实,即使在当代西方社会,其性伦理也不只是赞成婚前性行为的大一统;相反,在某些性伦理学的著述中包括许多反对婚前性行为的论据,主要有:第一,破坏传统道德。鼓励乃至允许婚前性行为产生的最大问题之一,是这种行为导致西方传统道德的破坏。性生活应当是一夫一妻婚姻专有的东西,应当主要用于生儿育女——这当然并不一定排除其他一切。允许婚前性行为就会使终身结为伴侣的特殊而珍贵的关系骤然失色,就会破坏婚姻制度,就会鼓励背离“真正”爱情和生儿育女目的的性行为。
此外,如果婚姻崩溃,那么传统的家庭单位也就会崩溃,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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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单位是传统的西方社会的基本的建筑基石。婚前性行为还鼓励人们把性行为夸大为婚姻最重要的方面,从而进一步腐蚀我们最重要的社会制度之一。
第二,婚前性行为促成乱交,鼓励临时的而不是持久的男女关系。如果允许婚前性行为,男女之间通过婚姻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持久而有意义的关系就会被“露水夫妻”的关系所取代,从而把人与人的关系降低到动物的水平。
第三,造成当事人的犯罪感和被唾弃。由于西方的文化和社会也不齿于婚前性行为,那些发生婚前性行为的人会在心理上产生不同程度的犯罪感,同时他们还会遭到世人的唾弃。
第四,婚前性关系常常可能生出孩子,这样的孩子出生后,可能以私生子身分受到抚养。
第五,婚前性行为单纯强调性吸引关系,亵渎了婚姻的神圣性。当两人在对方心目中都仅仅是性行为的对象时,必然会造成相互失敬,这些坏处,是所谓获得经验或知识的好处所远远无法补偿的。
基于上述理由,西方社会的许多人对婚前性行为持批评立场。
苏联著名的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曾经从伦理学的高度研究了婚前性行为,并提出了一个重要的命题:爱情的道德纯洁性,是人类灵魂的一面镜子;理智和意志需要成为性欲高度警惕的哨兵。具体地说,一个人在产生性欲以前,应当为心灵之美所迷醉,应当对他人怀有极大的道德责任感。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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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才会有牢固的,真正的爱情。真正的爱情能使理智有助于感情,能向感情注入道德力量,使内心活动在道德方面趋于高尚。爱情是对人性的最严格的检验。正如列宁在同克拉拉。蔡特金谈话时强调指出的,在爱情问题上需要自我克制和自我约束。
其中,男子在这方面起主要作用。
每当你感情冲动的时候,一定要自我克制。要知道,爱侣之间的肉体结合,从道德上解释,是精神的结合:他们互相尊重,决心白头偕老,同舟共济。要知道,竭力想在婚前发生性行为的小伙子会使内心世界丰富、聪明正直的姑娘感到极大的侮辱和愤怒。幸福如果建立在性欲之上,这是一种禽兽的情欲,它使人变得愚蠢和轻率。只有在人的面前展现出人的丰富内心世界——人的尊严、人的创造能力和社会活动的时候,性欲才具有人与人之间的伦理道德关系的性质。这些,可视为社会主义性伦理学关于婚前性关系中性伦理的高层次要求。
三、贞 操
“我杀了人,触犯了法律,甘愿接受法律的惩罚。我是医学院毕业的大学生,如果政府免我不死,我将在监狱中继续从事医学研究,服刑满后,更好地发挥我的一技之长,我向社会疾呼,请在青少年中普及性教育,向失贞妇女伸出同情、理解的手,帮助她们挣开精神的枷锁。几千年来,对失贞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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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的偏见不能再延续下去了……“
这是一位26岁的女医生在看守所含着热泪写给预审员的信中的一段话。这段话被写进一篇报告文学,题为《失贞十年后的复仇》,刊登在《婚姻与家庭》杂志1986年第11期。
《失贞十年后的复仇》,是发生于80年代中国的一出悲剧。这个案件的情节并不复杂,前因后果也很清楚。刘某行为卑劣,使16岁的少女赵某上当受辱;大学毕业后,赵某怀着一颗被伤害的心,向恋人李某坦白了一切,李某对恋人的失贞表示了谅解,可婚后,却又以此苦苦相逼;女医生走投无路,找到10年前夺去她贞操的刘某,将氰化钾倒入了刘某的酒杯……。透过案中形形色色的现象,我们看到了一个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浓重的阴影。
如果撇开个人责任不谈,那么,导致悲剧发生的主要原因不是别的,正是那个数千年来吞噬了无数女性的幸福和生命,至今仍在人间肆其余虐的封建贞操观。
贞操观念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个历史的范畴。
通过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我们了解到:摩尔根在追溯家庭的历史时,同他的大多数同行一样,得出了一个结,论,认为曾经存在过一种原始的状态,那时部落内部盛行毫无限制的性交关系;因此,每个女子属于每个男子,同样,每个男子也属于每个女子。所谓杂乱的性交关系究竟是什么呢?这就是说,现在或较早时期通行的禁例在那时是没有效力的,后来由习俗所规定的那些限制(当然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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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贞操)那时还不存在。但是由此决不能说,在这种关系的日常实践中也必然是乱得毫无秩序的。近年来,否认人类性生活的这个初期阶段,已成时髦了。人们想使人类免去这一“耻辱”。而恩格斯却以为,如果戴着妓院眼镜去观察原始状态,那使不可能对它有任何理解。
那么,贞操观念又是怎样形成的呢?
恩格斯告诉我们说:“古代遗传下来的两性间的关系,愈是随着经济生活条件的发展,从而随着古代共产制的解体和人口密度的增大,而失去素朴的原始的性质,就愈使妇女感到屈辱和难堪;妇女也就越迫切地要求取得保持贞操、暂时地或长久地只同一个男子结婚的权利作为解救的办法。这个进步决不可能发展在男子方面,这完全是由于男子从来不会想到甚至直到今天也不会想到要放弃事实上的群婚的便利。只有在由妇女实现了向对偶婚的过渡以后,男子才能实行严格的一夫一妻制——自然,这种一夫一妻制只是对妇女而言的。”
①不难看出,贞操观念的形成之际,即带有仅仅针对女性的片面性;这种片面性在阶级社会中又被不断夸大,以致成为男性压迫女性的重要宗教信念和伦理信条。
在原始宗教学说,尤其是在犹太—基督教学说中,禁忌的自然而又不可避免的补充物便是贞操理论,即把性禁欲升华为一种美德的理论。依据这个专门术语,贞操实际上被看成了“卓越的”美德。从这个意义上说,“有德行的”姑娘就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47—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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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戒绝性快乐或至少戒绝为道德规则禁止的性快乐的姑娘。
同样,这个性伦理体系也喜欢把贞操观念等同于“纯洁”观念(直率地说,纯洁的意思就是尚未受过性分泌液的“玷污”)。基督教天国的主要形象之一圣母玛丽亚,她象某些古代亚洲神话中的人物一样,被认为是完成了奇异的功绩:她虽然受孕、怀胎并生了一个孩子,却一直都是个未受玷污的处女。
这种观念符合于宗教想象力重新创作出一个作品:“纯洁”是合乎上帝心意的事情,因而值得人们赞美。
在宗教史上,许多宗教道德体系都接受了这种贞操观,并把它们对性的全部看法都建立在这样一个中心观念上之上:除非为了生殖,再也没有运用性感官的理由。
即使为了生殖,性感官的运用也只被看作是不幸的必然性和最好加以避免的事情(正如教士的独身所表明的)。女人是不纯洁的,这无疑是因为她的器官和月经周期总让人想到生殖功能,因为她的肉体对男人有吸引力,刺激了男人的性交活动(在犹太人那里,女人和男人分别占据会堂的不同部分)。
若非在规定的情况下,性活动就是一种犯罪,一种最终可能受到死刑惩罚的罪行。
这种贞操观象征着那种以混淆道德品质与生理器官,生理感觉为基础的体系的胜利。
在中国历史上,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对女性的贞操要求经历了一个由宽到严的发展过程。
《周礼》中有“仲春三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等记载。自汉以后,历代封建统治者都大力提倡贞节。到了宋朝,随着封建宗法统治的强化和理学的兴起,作为女子性道德的贞节被强调到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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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复加的地步。程颐甚至灭绝人性地说:“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
在封建礼教的戕害下,不知有多少妇女葬送了自己的青春和生命。为此,五四新文化运动对封建的贞操观发起了猛烈的攻击。
胡适曾积极参加“五四”
新文化运动,倡导文学改革,作为当时运动右翼的代表蜚声遐迩,名噪一时。
胡适攻击礼教,矛头首先指向以孔孟之道为核心的旧伦理旧道德,批判封建主义的“节烈”和“孝道”。其代表作即是1918年发表的《贞操问题》一文。
文章对于中国人的贞操问题,有三层意见。
第一,我们生在今日,无论提倡何种道德,总该想想那种道德的真正意义是什么。这篇文字的第一个主意即是要大家知道“贞操”这个问题并不是“天经地义”
,是可以彻底研究,可以反复讨论的。第二,贞操是男女相待的一种态度,乃是双方交互的道德,不是偏于女人一方面的。由这个前提,便生出几条引申的意见:(一)男子对于女子,丈夫对于妻子,也应有贞操的态度。
(二)男子做不贞操的行为,如嫖妓娶妾之类,社会上应该用对待不贞妇女的态度来对待他。
(三)妇女对于无贞操的丈夫,没有守贞操的责任。
(四)社会法律既不认嫖妓纳妾为不道德,便不该褒扬女子的“节烈贞操”。第三,绝对的反对褒扬贞操的法律。理由是:(一)贞操既是个人男女双方对待的一种态度,诚意的贞操是完全自动的道德,不容有外部的干涉,不许有法律的提倡。
(2)若用法律的褒扬为提倡贞操的方法,势必至造成许多沽名钓誉,无诚实,无意识的贞操举动。
(三)在现代社会,许多贞操问题,如寡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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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嫁,处女守贞等等问题的是非得失,却都还有讨论余地,法律不当以武断的态度制定褒贬的规条。
(四)
法律既不奖励男子的贞操,又不惩男子的不贞操,便不该单独提倡女子的贞操。
(五)
以近世人道德主义的眼光看来,褒扬烈妇杀身殉夫,都是野蛮残忍的法律,这种法律,在今日没有存在的地位。
叶圣陶则把“贞操问题”归之于男子对于女子能实施的“很有努力的诱惑主义”的突出表现。在他看来,“贞操问题”原是个不成立的名词,因为男女结合最正当的条件,就是“恋爱”
;两相恋爱,便结合起来。这时间的态度,强要名他,就是“贞操”。倘有一方不复恋爱,那一方虽仍恋爱,也无可奈何,便应当分离开来。这等说法,果真实现,决没有“贞操”的名词发生。因为爱深必专,专了那有分注之理?不必说贞,贞的意思自具足了。所以男女对待的态度,应只问恋爱不恋爱。那时两方都是主动的、自由的,两方果是恋爱深时,彼此互对,觉有一种美感,以为是精神所托,灵魂所寄的,便是“生死以之”
,也不算奴性,无谓。但不可把来做教训,做诱惑女子的利器。无奈男女结合,很有不恋爱而不分开的。男子根据了他的自私心,以为倘不巧立名目,就不能维系彼此的关系,于是“贞操”两字就“应运而生”了。好在这等表彰赞美的手段,比谆谆告诫还凶。
一般有些意识的,一样也有虚荣心,就不顾实际,不顾真理,忍心害理去迁就那贞操节烈的一途,那辈无意识的,也“依样画葫芦”
,情愿上这条路去。试问做一个人,不把人生当做的做,不向幸福方面去做,这人格可完全不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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