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读网 - 人生必读的书

TXT下载此书 | 书籍信息


(双击鼠标开启屏幕滚动,鼠标上下控制速度) 返回首页
选择背景色:
浏览字体:[ ]  
字体颜色: 双击鼠标滚屏: (1最慢,10最快)

《伦理学与现实生活》

_7 陈金华 (现代)
431性化理学
婚姻不仅以性为缔结的前提,同时又是广泛地满足社会成员性的欲望的伦理途径。弗洛伊德在作于1908年的《“文明的”性道德与现代人的不安》中指出:人类的多种性本能——已经超越了动物所具有的周期性,而发展得远比大多数的高等动物还要强烈。这样涓涓不绝的性本能,拥有一个明显的特色,便是当它受阻时(阻力总是很大的)
,能转移其目标而不损其强度,因而为“文化”带来了巨量的能源。这样地脱离原先的目标,凭借着强弱不一的心理联系,攀缘附合其他事物的能力,便叫做升华作用。这种转移的结果,诚然大大有利于文明。而与此相抗拮的,性本能也常表现着十分顽强的固置现象,有时甚至宁可退化,宁可变态,而不情愿受阻,不情愿改道。性本能的强弱可能已依人而异,而升华能力更是张三李四各有不同。一个人到底能升华多少性欲来移作他用恐怕多半已经由体质、由遗传决定了。此外,环境的力量和学识的影响也能使一个心灵升华得更多。然而,就象在发动机器时,热能不可能百分之百地化为动力,不管你如何努力,这样的转移也不可能无限制地增加。要想其他方面顺遂,某一程度直接的性满足仍是全然必要的,每一种欲求的挫折都将表现为病态,伤害个人的生活能力,带来痛苦。
“要补救绝欲的弊病,天下通行的唯一方法——只要环境良好,条件适当,无疑的也是最美满的方法——是一个人地相宜的婚姻。”

①霭理士:《性伦理学》,第339页。
-- 139
性化理学531
固然,婚姻与和谐美满的性生活不能划等号。
可以认为,和谐美满的性生活是一门高超的艺术,它往往需要生理、心理、伦理等诸种要素的巧妙配合。一般说来,靠夫妇相互帮助大体可以达到,但有时候也不一定能达到,再加上性生活是否和谐在婚前又是难以预测的。尽管如此,医生和生理学者普遍地主张,即使是不完全的结婚也比独身生活好。
对于这样的看法,倍倍尔在他的《妇女与社会主义》中明确表示赞成:“经验可以证明这种意见不错。”
他分析道:已婚者的死亡率(以100人的30岁未婚者和同数同年的已婚者相比)很小。这种显著的现象在男子相差更大。在大的年龄竟相差两倍。做了年轻鳏夫的男子死亡率也很高。为维护女性的正当性权利,倍倍尔还特别引用了爱平教授的话说:生来性的要求比男子强的女子,除去婚姻之外,她们不知道怎样才能正当地满足。再有,婚姻是她们唯一的生活手段。又卜罗志博士在他的《自然及人类学上的妇女》中,论及未婚妇女所受的性欲不满足的结果时说:有一种确实有效的方法,不仅可以阻止老处女的凋萎行程,并且可以使已经谢了的花儿重新回复到相当程度——虽则不能回复到从前一样的华丽,这是不仅医生,连人类学者也非常注目的事实。这个方法就是有规律而正当的性交。已经过了妙龄但尚和凋落期相差较远的妇女,假使给她以结婚的机会,她在结婚之后,立刻能够回复从前丰满的容姿和桃色双颊,她的眼睛也能再有往时的光辉。所以,婚姻对于女性真是青春的源泉。自然有着它不移的法则,不容有丝毫假借的严峻来要求它的权利。

-- 140
631性化理学
遇着一切不自然的生活方式,想要顺应不自然的生活关系的一切尝试,那就和在动物界一样,在人体上非留下显著的衰退痕迹不可。
这些话对于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既包括人口众多的广大农村,也包括大中城市,依然没有失去现实意义。
从更积极的方面观察,婚姻的伦理价值在于可以通过性别实现男女道德的互补。这里,必须把性当作人的应助长的价值。确实,性的一项严肃使命就是发展、生殖同种。但事实上,在人们中间又大量存在不以生殖为直接目的的交接现象。当爱与性问题联系在一起时,会很自然地提出婚姻的意义问题。我们在此无暇论及其法律或社会意义。但却不得忽视必须触及的与爱相关的问题。婚姻应是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每天、由其对称性别而成立的互补性连续区间。婚姻生活大概也有全然不问德行,单靠肉体互补关系进行的时期。但即使这样也不能说这样的婚姻无意义。
同样在肉体机能衰竭、某种意义上差别缩小了的时期,不可忘记他们作为担负精神价值的一个一个的人存在于特别缩小了的时期,不可忘记他们作为担负精神价值的一个一个的人存在于特别密切的互补关系中。人并非只能在婚姻生活中补足自己的德行。但结了婚就是选择了介之于性别来实现德行互补性的道路。似乎可以这样说,婚姻在大多数场合,开始是内部还未成熟的主要靠介之于性交现象才能强力互补的青春的结合;在这种结合的意识上学习相互扶助,经历现实生活的苦恼和喜悦,形成精神价值;随着养育孩子,通过协同生活,各自形成完善的
-- 141
性化理学731
难以侵入的人格;在相互关系中进而完善那种单靠一个人所难以实现的男性之德和女性之德。
日本学者今道友信指出:结婚是一种通向这种稳固存在的长期的修练场。结婚就其大部分时间来说决不能看作仅为性交而存在。可以说结婚是与交接性爱不同的性爱的一组日常连续存在。这样的单位进行德的互补时,在人类全部历史上就构成了结婚的道德意义,促进道德之发展与那种发展生命传种接代的生物学上的进展分属两个层次。应当说只有在这个意义上结婚才真正有价值。在他看来,那些已不大可能持续的婚姻,即无法进行德之互补的婚姻,硬要依据教会或社会习惯去强行维持,从各种意义上都是违背德的互补性观点的,应加以否定。作者还特别申明,他决非要把婚姻这个重要的价值来源单单还原成通过孩子的家庭建设这一生物——社会学形态,而是因其精神价值互补而成为全人类精神进步单位的道德方面。

以上,我们以较大的篇幅,肯定地评介了性在婚姻关系中的重要地位。这样做是必要的,如前所述,性的确具备如许的价值;而现实又表明,性在中国长期受到冷遇,传统的道德说教,甚至否定性在婚姻关系中的伦理存在。
近10年来,中国的情况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
性问题的讨论逐步公开化了,各种舆论工具竞相进行了性的研究和普及。从总体上说,这无疑是个前进,但也出现了值得注意的
①参阅《关于爱》,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154、155页。
-- 142
831性化理学
另一种倾向,性在婚姻中的地位被大大地夸张和歪曲了。例如,有一种错误的观念:不美满的性关系是造成恶劣婚姻的重大因素。这其实是一种似是而非的论调。不美满的性关系是婚姻不和的症状,而不是原因。但是被这句话所害的人看不出这点来,因为他们被夸大性作用的宣传所包围。美国学者莱德里和杰克逊在他们合著的《婚姻的幻象》中,曾举例分析道:有位先生婚姻不如意。有一天他在上班途中看到广告牌上一个几乎全裸的美女,为一种新的袜子做广告。他自言自语:“我真想跟这等货色搞上一手。”他自知这只是一厢情愿的奢望,也可能自知不可能跟那种模特儿搞得来。然后他从白日梦里醒来,想到自己的妻子。但是方才他对广告上那女人的性幻想在他的婚姻关系上蒙了一层色彩,他想,“嘿,玛丽的腿穿上那种袜子大概会好看些吧。”他真正的意思是:“如果玛丽性感点儿,我们的婚姻岂不是更愉快!”这样他就陷于双重的错误:玛丽的腿与他们的性满足无关,而且他忘记了自己在寻找成功的结合里应尽的努力。这样的事每天总要发生好几次,因为这位先生不可能躲开那些暗示“性”乃幸福之匙的广告。但是有充分的证据显示,个人对其性关系的感受,比性行为本身更为重要。
人们之所以会对性和婚姻的关系疑惑不已,是因为他们长期被欺骗、蒙蔽、压抑和说服,认为性行为在他们的生活里是不可自制的,并且必须和什么人做得一样“标准”
,而这种所谓“标准”是由广告、文学、电影、戏剧、电视等等制造出来的。由于这些幻想出来的标准,人们会问些愚蠢的问
-- 143
性化理学931
题,如:我们应多长时间性交一次?应该疯到什么地步?我们能互抓互咬吗?等等。更可悲的可能是那些连这些问题都不敢问的人,他们因为自己的性生活似乎与那所谓的“标准”不同,就认定自己是性变态的夫妻。很明显,对性的问题人云亦云是可悲的。要决定“性”在婚姻里的性质,应向自己婚姻里看,而非向外寻求他人设立的自欺欺人的建议和哗众取宠的“标准”。性这种男女间高度满意的融合,需要有比夫妻间其他的互换行为更高级的合作与协调。
性是珍贵的,也是危险的。
它是需要夫妻双方自主地相互满足的相关行为,它只能是共同的结合,代表着夫妻双方都十分明确的一个共同目标。
二、婚姻的伦理基础
婚姻关系的性伦理包括着多侧面多层次的内涵。其重心在于婚姻的伦理基础。
当写下“婚姻的伦理基础”这个题目时,我们想起马克思的一句名言:“您应该在考虑结婚以前成为一个成熟的人。”

马克思的这句话,是他1866年8月13日写给保尔。拉法格的信中提出的。这一年的8月6日,法国的青年社会主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第522页(以下引该信不再注明)。
-- 144
041性化理学
义者拉法格向马克思的二女儿劳拉正式求婚。次日,马克思就写信告诉了恩格斯:从昨天起,劳拉同拉法格“半订婚了”。马克思喜欢拉法格,称他为“一个漂亮的、有知识的、精力充沛的小伙子”
,“一个出色的体操家”
,而且“有非凡的医学天才”。
①他风趣地说:“起初这个青年对我有些依恋,但是很快就把自己的依恋从老头子移到女儿身上。”
同时,马克思也敏锐地观察到,这对青年人刚刚做出的决定,“多少带有半妥协的性质”。一方面,劳拉有些喜欢拉法格,但“始终保持冷静”
,另一方面,25岁的拉法格却常常表现出“固有的那种过分的感情”。
在这种情况下,出于父辈对青年人的未来所肩负的责任感,马克思在女儿“半订婚”后一个星期,给拉法格写了一封“两人之间的秘密”信。马克思诚恳地告诫拉法格:“您应该在考虑结婚以前成为一个成熟的人”。
那么,“一个成熟的人”的标准是什么呢?
马克思在信中提出三个方面的基本要求:第一,一个成熟的人要能够深刻地理解并培育起“真正的爱情”。马克思一贯认为,婚姻家庭是包括人们爱情生活在内的特定的社会共同体。如果缺少“有效的和决定性的原则的爱情”
,就只能是“没有灵魂的家庭生活。”
②但是,这里所说的爱情,并不是如某些人所作的“过分亲密”的轻浮举动。恰恰相反,在马克思看来,“真正的爱情是表现在恋人对他的偶象采取含蓄、谦恭甚至羞涩的
①同上书,第31卷,第249、250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68页。
-- 145
性化理学141
态度,而绝不是表现在随意流露的热情和过早的亲昵“。
为此,马克思要求拉法格注意自己的“举止”
,放弃不能庄重的“求爱”方式,学会以适合于当地的“习惯的方式表示爱情”。这样的爱情才能深沉、持久和牢不可破。
第二,一个成熟的人要有自己的事业和维持家庭生活的必要的经济条件。
当时,拉法格是一个没有毕业的大学生,他由于参加了1865年在比利时举行的国际学生代表大会,刚刚被法国巴黎科学院院部开除了学籍;他流亡到了英国,又不具备适客观环境的“必要条件——语言知识”
;他作为一个年青人“有一时的狂热的积极性和善良的愿望”
,但“不是一个勤劳的人”。总的说来,在当时的条件下,拉法格“成功的希望”
是“很靠不住的”。
为此,马克思直言不讳地告诉拉法格:“在最后肯定您同劳拉的关系以前,我必须完全弄清楚您的经济状况。”
您“不能期待我象唯心主义者那样对待我女儿的未来。”
在写这些话的同时,马克思痛苦地引证了贫困的经济条件对自己的家庭生活的重压。
他说:“我已经把我的全部财产献给了革命斗争。我对此一点不感到懊悔。相反地,要是我重新开始生命的历程,我仍然会这样做,只是我不再结婚了。
既然我力所能及,我就要保护我的女儿不触上毁灭她母亲一生的暗礁。“
第三,一个成熟的人在考虑结婚以前应该经受社会生活的多方面考验。
马克思在信中向拉法格声明:“您要是想今天结婚,这是办不到的。我的女儿会拒绝您的。我个人也会反对”
,“无论对您或对她来说都需要长期考验。”
马克思在给恩
-- 146
241性化理学
格斯的一封信中还谈到:“小拉法格在考虑结婚以前,自然应该在伦敦然后在巴黎通过他的博士考试。”又说:“他是一个出色的人,他也是一个娇生惯养和过于纯朴的人。”
①这也要求拉法格在考虑结婚以前,应该首先在事业上取得成功,培养起吃苦耐劳的品德,成为一个成熟的人。
也许有的同志会问:马克思本人早在18岁就同燕妮订了婚约,他后来却对拉法格提出那样的要求,这是不是有些苛刻了呢?应该承认,马克思的恋爱是比较早的。从当时的情况看,一方面,年轻的马克思有着远远超过当代同龄人的才能和境界。他在中学毕业的作文《青年选择职业的考虑》中就曾提出:“如果我们选择了最能为人类福利而劳动的职业,那么,重担就不能把我们压倒,因为这是为大家而献身;那时我们所感到的就不是可怜的、有限的、自私的乐趣,我们的幸福将属于千百万人。”
②另一方面,年轻的马克思依然不够成熟。他的爱情热烈但不够深沉,激昂而不够坚毅。他对自己和燕妮的爱情生活要经受社会和家族的种种考验估计不足。他没有想到在几年之内,他将要远离未婚妻,甚至不能直接和她通信。因此,马克思转入柏林大学读书时,曾一度过着“沉醉于爱情而希望渺茫”的生活,时常陷入失望和嫉妒之中,并曾多次痛苦地和过分执拗地抱怨过。父亲在一封信中对马克思说:“我反对你这种非常痛苦的表现……难道这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第255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第7页。
-- 147
性化理学341
是毅力的表现吗?难道这是男子汉大丈夫的性格吗?“同时,父亲又给予他及时和中肯的指导:”你已经负起了一项庄严的义务……你并不能用在诗歌上面表现出来的任何爱情的夸张和过度兴奋,保证使你所献身的那个人内心得到平静,相反地,他却有把这种平静破坏的危险,只有用模范的品行,用英勇、坚定,同时又必然会使你赢得人们的好感和同情的行动,你才能做到使你们之间的关系亲密起来,才能使燕妮不管是在自己眼里还是在别人眼里感到有信心和放心,而且看来都高大。“
父亲再三告诫儿子要永远忠于燕妮,他教导马克思说:“目前你必须自己拿出行动来。你必须做到使人深信,尽管你年轻,但你已经是一个始终如一,有远大抱负而值得信赖的人。”
父亲的话对年轻的马克思正确处理婚姻问题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1837年11月,马克思兴奋地告诉父母说,他“收到了燕妮的亲切来信”
,燕妮的父母同意他们结婚,这封信他“反复读了十二遍”。
但马克思又过早地高兴了,正象我们以后所看到的,在马克思看来已成定局的事,却不过是等待和痛苦的新时期的开端。
因为这里所说不是马上就可以结婚的问题,而只是得到合法的允许,指望将来有朝一日缔结良缘。又过了6年,即1843年,已经获得哲学博士学位两年的马克思被聘为《德法年鉴》的编辑,年薪500塔勒。
有了这样的前景,25岁的马克思才和29岁的燕妮于这年6月19日结了婚。此时的马克思,已经完成了世界观的根本转变,成为一名杰出的共产主义者,一个真正的“成熟的人”。
-- 148
41性化理学
马克思在成为一名伟大的思想家之后,并不主张“早恋”
,也不认为仅仅有“爱情”就可以组建一个幸福的家庭,相反,他明确指出了“应该在考虑结婚前成为一个成熟的人”。
当马克思把这话写给拉法格时,曾经引起这个青年人的不解和忧伤。然而,拉法格终于听从了马克思的忠告,不仅通过父亲“提出了非常良好的经济条件”
,而且决定在考虑结婚以前通过博士学位的考试。
他没有辜负马克思的殷切期望,逐步理解到爱情,婚姻和家庭要求人们具有高度的义务感,要有坚实的思想基础和必需的物质保障。正是在马克思的关怀下,拉法格和劳拉都成为坚定的共产主义战士,他们在两年后举行了俭朴的非宗教式的婚礼。马克思并在新婚夫妻的蜜月旅行途中寄去了热情真挚的贺信。
回顾这段历史,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婚姻的基础。它表明,正常的婚姻和家庭的建立和发展,不仅需要“爱情”
、“义务”
等道德思想因素,而且要有相应的经济条件。
或者说,“婚姻基础”
这一概念是个综合性的总体范畴。
从性伦理学的特定角度界说,婚姻的伦理基础是爱情与义务的统一。
为什么说爱情和义务的统一是婚姻的伦理基础呢?
这里,首先需要把婚姻的伦理基础与婚姻的基础区分开。
本书第三章在论证性伦理的婚姻原则时已经详细说明,婚姻在本质上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是一个既属于经济基础,又属于上层建筑的社会范畴。换句话说,婚姻关系不是自然关系,而是具有一定自然条件的、特定的、复杂的社会关系。
其中,既包含着物质的,即经济的、生理的关系;又包含着思
-- 149
性化理学541
想的,即政治的、法律的、道德的关系。正因为如此,婚姻关系的存在,就需要相应的经济基础和生理基础,以及政治基础、法律基础和道德基础等等。
其次,婚姻的伦理基础的确立,从根本意义上看,取决于社会的生产方式;从直接意义上讲,它取决于婚姻的本质、性质和职能。
婚姻关系在当代中国,依然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关系,既包含着社会意识的因素(家庭的精神生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相应的心理的、伦理的和法律的联系)。我国《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这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婚姻关系。
婚姻以及随之产生的家庭在当代中国具有其重要的职能。第一,组织家庭成员共同生活。首先,家庭是社会的基本消费单位,是家庭成员经济生活的共同体。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具有多种多样的特性,但构成基础则是特殊类型的经济关系。第二,有计划地生育人口。人口的生产和再生产是在婚姻形式中实现的。第三,教育家庭成员。自古以来,婚姻家庭就是一个文化教育的单位。由于婚姻的特定环境,能行之有效地对婚姻双方及其后代的性格和品德发生极为深远的影响。第四,部分家庭还具有从事物质生产的职能。
我国婚姻家庭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四大基本职能,从总体上决定着当前婚姻的道德基础。为维护婚姻关系的社会主义性质,为有效地发挥家庭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和人民生活中的积极作用,毫无疑义地要引出一系列相应的社会义
-- 150
641性化理学
务;或者谈得再明确点:不履行义务,婚姻关系一天也不能存在。另一方面,要使这些社会义务得以自觉地履行,即成为人们的道德义务,又决不可缺少联系夫妻双方的感情纽带——爱情,不可不重视发挥爱情所内涵的高尚道德性和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巨大能动作用。所以,我们认为,社会主义婚姻的本质、性质和职能已经从客观上提出了把爱情和义务统一起来的伦理要求。
再次,从性伦理学的理论分析,合理的婚姻关系也应该以爱情和义务的统一为伦理基础。
黑格尔曾经谈到:“婚姻实质上是伦理关系。以前,特别是大多数关于自然法的著述,只是从肉体方面,从婚姻的自然属性方面来看待婚姻,因此,它只被看成一种性的关系,而通向婚姻的其他规定的每一条路,一直被阻塞着。至于把婚姻理解为仅仅是民事契约,这种在康德那里也能看到的观念,同样是粗鲁的,因为根据这种观念,双方彼此任意地以个人为定约的对象,婚姻也就降格为按照契约而互相利用的形式。
第三种同样应该受到唾弃的观念,认为婚姻仅仅建立在爱的基础上。爱既是感觉,所以在一切方面都容许偶然性,而这正是伦理性的东西所不应采取的形态。所以,应该对婚姻作更精确的规定如下:婚姻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这样就可以消除爱中一切倏忽即逝的、反复无常的和赤裸裸主观的因素。“
①黑格尔把婚姻的实质只归结为伦理关系,这是
①《法哲学原理》,第177页。
-- 151
性化理学741
片面的。因为,婚姻不仅包括社会的思想关系,而且具有社会的物质关系。但是,难能可贵的是,黑格尔在强调婚姻的伦理关系时,能够进一步认识到:“婚姻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我们知道,在黑格尔那里,自由意志借外物(特别是财产)以实现其自身,就是法;自由意志在内心中实现,就是道德;自由意志既通过外物,又通过内心,得到充分的现实性,就是伦理。因之,黑格尔的那段话,实际上指出了婚姻具有基于爱情并由法律固定下来的道德关系的性质,体现了“双方人格的同一化。”这里,已经内含着爱情和义务应该统一的思想。不过需要注意,在黑格尔那里,最终起决定作用的还是唯心主义的“精神”。
我们强调爱情和义务的统一,是从现实的伦理关系出发的。
一方面,婚姻是包括人们爱情生活在内的特定的共同体。
关于爱情在婚姻关系中的重要地位,本书第一章已专门作了详细论述。这里,再借用马克思的话做一个总的概括,即如果缺少“有效的和决定性的原则的爱情”
,就只能是“没有灵魂的家庭生活,是家庭生活的幻觉。”
①所以,婚姻需要爱情为自己存在的伦理基础之一。
另一方面,在现实的婚姻关系中,义务也是不可缺少的基础因素之一。一般地说,在婚姻生活中,义务是一种普遍存在的关系和要求。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68页。
-- 152
841性化理学
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等等。即是说,一个公民,当他(她)依据法律,与他人缔结了婚姻以后,或者讲得更广泛些,当他(她)作为一个特定家庭的成员以后,就必须履行相应的婚姻义务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义务。
婚姻的伦理义务和法律义务的基本规范是相同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一种自觉履行的婚姻义务,是行为自由的表现。
婚姻义务作为一种职责,是“应该做的”。这种“应该做的”
,只有成为一个人的内心要求时,才能自觉地去履行。性伦理学认为,婚姻的道德义务,从它的客观要求和内容来说,是一种使命、职责,具有不依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的约束力。但是,从主观方面来说,它是在人们理解和认识了婚姻家庭的客观要求,自觉到自己的使命、职责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内心信念和意志,因而履行婚姻义务的行为又是自由的。婚姻当事人,只要认识和理解了社会发展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具有高尚的道德境界,他就必然能够自觉地、愉快地去履行自己的婚姻义务。
说到这里,我们可以对爱情和义务的辩证关系作进一步的说明了。爱情与义务都和建立幸福的婚姻,和正确履行社会主义婚姻的职能分不开,在马克思主义性伦理学看来,义务和爱情是相辅相成的,二者相互补充和辅助。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婚姻义务不仅在于维护作为社会单位的家庭,而且
-- 153
性化理学941
巩固和发展借以建立的爱情纽带。有些同志常讲“爱的权利”。
如果说爱是人的一种权利,那末随着人们行使爱的权利,也就产生了爱的义务;基本情况是:爱情本身已经含着对爱人承担道德责任,包含了义务和内容;在爱情关系发展到婚姻关系以后,义务的客观内容进一步加强和增多;结了婚,有了孩子,又要承担新的义务。在现代社会里,婚姻义务比其他义务更为广泛、经常和具体。而且婚姻义务在社会主义社会一经产生,又具有一定的相对约束力。这种约束力既反映了义务和爱情的一致性,也体现了义务和爱情的矛盾性。一方面,由于义务的存在,爱情变得具体化、现实化了,义务推动着爱情不断向前发展,使爱情更加深化;另一方面,义务比爱情更稳定,为爱情减弱或消失的时候,义务并不能完全随着个人的主观意愿立即减弱或消失。爱情和义务是两种不同的因素。但它们并不是对立的和相互排斥的。夫妻只要有愿望履行义务,善于履行义务,并谨慎行事,他们组成的家庭就不是机械的混合物,而是坚硬的合金,这种合金能生产出神奇的产品:爱的义务和永恒的爱情,也就是人类自古以来就向往的两者的融合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婚姻的幸福。
苏联社会学界有一种看法,认为在爱情和夫妇生活的持久性间不存在单一意义的依从关系。其原因在于:爱情的力量、深度、持久性,既是直接取决于社会上占有统治地位的道德价值和审美价值,也是直接取决于道德价值和审美价值深入个人心理的程度;爱情会提高对于婚姻的期望,以及与这种期望的同时,也提高对对方的要求,因而爱情也会增加
-- 154
051性化理学
失望的危险,往往造成心理上的冲突,这种冲突可能引起具体的爱情否定态度,甚至离婚。我们在讨论爱情是不是婚姻唯一充分可靠的伦理基础时,可以考虑这些意见。同时,我们还想指出,加强婚姻的道德义务观念,有助于解决上述不协调的状况。在我国人民的实际生活中,也有类似情况:当新婚的浪漫和令人难忘的蜜月之后,当进入平凡的家庭生活之时,相互间的爱情和热恋会有一定程度的下降,各种矛盾也可能相继发生。造成这种状况有其特定的原因。从主观上讲,现在的人们,特别是青年人,对爱情的追求大大增强了,其中有些人不自觉地把“爱情”想象得过于超脱和浪漫。而婚后的生活却是现实的、具体的。在我国物质生活水平还比较低的情况下,必须为组织家庭付出辛勤的劳动。人们大都希望婚姻生活舒适,爱人才貌双全。而在现实生活中,不可能每个人都获得个性的全面完美的发展。
在两性关系方面,这种主观要求高于客观实际的情况,在今后一段时期恐怕还会存在。解决这个矛盾的有效措施之一,就是培养双方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强烈的义务感,借以消除各种消极因素,引导夫妻关系向着更坚定、更持久的方向发展。
总之,在婚姻关系的伦理基础方面,不仅爱情是主体概念,道德义务同样也是主体概念。所以,只强调爱情而忽视义务,或只强调义务而无视爱情,都是片面的。只有切实地做到爱情和义务的统一,才符合社会主义婚姻的客观要求;而做到了这一点,则表明社会主义新人在婚姻关系中获得了伦理自由。
-- 155
性化理学151
三、婚姻的理想模式
美满的婚姻关系是社会以及缔结婚姻的人们不断追求的目标。本节所要研究的课题,即是婚姻关系中性伦理的理想模式。
霭理士曾经深刻地指出:“恋爱的艺术,就它的最细腻最不着痕迹的表现而论,是一个男子和一个女子在人格方面发生最亲切的协调的结果。”又说:“婚姻关系决非寻常的人事关系可比,其深刻处,可以穿透两个人的人格,教他们发生最密切的精神上的接触以至于混化。”

埃克司纳在《婚姻的性的方面》一书中也曾鲜明地分析道:从心理的立场来看婚姻,把婚姻当作一个富有创造性的人格关系看,它根本是一个造诣的过程。这种关系,这种过程,在行婚礼的时候,不一定就会发生或开始。这造诣的过程往往很慢,也许要费上好几年的渐进的功夫,一种圆满的与深切的婚姻关系,即真正配叫做婚姻的婚姻关系,才有希望确立。表面上已到白头偕老的段落,而此种关系还没有确立的例子,也所在而有。
两位著名性学专家的话,给我们指示了一个探索方向,即婚姻关系中性伦理的理想追求,是与男女双方的人格紧紧联
①《性心理学》,第45、354页。
-- 156
251性化理学
系在一起的。
不妨先从“性爱的人格”谈起。
霭理士在《性心理学》中论证:性爱的人格是建筑在一个三边而有密切联系的三角之上的,这三边是大脑、内分泌系统和自主神经的机构。自主神经机构是比较在背景之中而不大显露的,但其重要性似乎不减于其他两边。这一番见解把身心两方面的因果关系联系起来,有助于我们了解为甚么一个个体在活动上归根结蒂是一个单位、一个分不开的基体。
大家都知道,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曾经明确指出:“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
即是说,一方面,相爱者彼此结婚而不是同任何别人结婚“是他们的义务”
;另一方面,“彼此相爱是夫妇的义务”。
①在性伦理学看来,这即是具有伦理意义的性爱人格,也即是婚姻伦理最基本的规范。
邓颖超同志说过:“真挚的持久的爱情,不是‘一见倾心’,因为相反的全面的了解,思想观点的协和,不是短时期能达到的,必须经过相当的时期才能真正了解,才能实际地衡量双方的感情。”
“爱情的持久,力量和美是与个人的一般道德水平分不开的。”
这是一个道德高尚,对爱情忠贞不渝的人说的话,它含有深刻的真理。如果你是一个真正的人,如果你善于为你的爱人创造精神财富,那么要你不再爱你多年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78—79、76页。
-- 157
性化理学351
相亲相爱的人,简直不可思议。真正的爱情不因时光的流逝而减弱,相反,将更趋强烈。我把自己的心灵献给了我热爱的人,他(她)把自己心灵中的美和道德责任感也献给了我,我们同心协力创造并不断创造新的财富。这一财富包括:我们的道德进步,理智和感情的互相充实,儿女、家庭的荣誉和尊严,传统,对往事的回忆,诗一般美好的青春,以及青年时代的纯洁感情。这一切都在心灵深处留下痕迹。当丈夫或妻子失去自己的爱人,往往许多年,甚至一辈子也难以忘怀。
恩格斯在妻子逝世后曾这样写信给马克思:“玛丽去世了……我无法向你说出我现在的心情。这个可怜的姑娘是以她的整个心灵爱着我的。”
“同一个女人在一起生活了这样久,她的死不能不使我深为悲恸。我感到,我仅余的一点青春已经同她一起埋葬掉了。”
①这种情况并不是极少数的例外,也不是“浪漫主义的痴情”。这是人性的表现。人之所以不能忘记心爱的人,只因为他(她)已经占据了她(他)的心灵,他们的命运已融为一体。换句话说,忠贞赤诚的爱情已经完全转化为崇高的道德感情和道德义务。
在以上论述的基础上,我们要强调指出:双方人格的同一化是性爱人格的升华,也是婚姻关系中性伦理的最佳模式。
一般说来,夫妻伦理关系的基本前提是男女平等,其主要表现就是双方都具有自己的人格。鉴于中国有数千年男尊女卑的道德传统,而且这种流毒至今仍有一定的市场,所以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310页。
-- 158
451性化理学
在夫妻关系中有必要着重谈谈女子的人格。
早在五四运动前夕,我国著名学者叶圣陶先生就写过一篇《女子人格问题》。他说:“‘人格是个人在大群里头应具的一种精神’。换语说来,就是‘做大群里独立健全的分子的一种精神’。为要独立,所以要使本能充分发展;为要健全,所以不肯盲从,爱好真理。——这都是完成人格必要的条件。
因时代地位的不同,那人格的‘量’很没一定范围。然而同时代同地位的人,却应同具平等的人格。“接下去,叶圣陶先生明确指出:”女子应否具人格?
这个问题,可以不加思索地答道,女子应具人格,因为他定是大群里头一分子的‘人’故。“
然而,实际上绝大多数女子并“没有真实、确定的‘人生观’,他们的作为,不出一家以外,他们的生活,都靠着别人,既不健全,又不独立,岂特人格不完,竟可说‘没有人格’。”
为什么中国妇女“没有人格”呢?除了女子在封建社会所处的低下经济地位外,封建伦理道德的压迫是极其重要的原因。可以说,在封建社会中,什么“纲常”
,什么“三从四德”
,……都是诱惑女子的一种利器。这等名分,利用着大众“世故即真理”的弱点,竟使身受的受之而不疑,以至可以说“夫妇之义,犹君臣也”。据此推论,因“君为臣纲”
,故“夫为妻纲”。汉代以后,能够开口说话的,差不多单是那些儒家男子,那些儒家又最是不要人格的——他专做一姓的忠臣,一家的令子。以己例人,自然有这些道德戒律定出来。
“贤妻良母”即是女子的大教训。在封建道学家看来,母为什么要良?
返回书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