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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与现实生活》

_5 陈金华 (现代)
性化理学98
出:“从个人道德的观点出发,科学的和不迷信的性道德应当首先注重优生学。”
①他在那本著名的《婚姻与道德》中设专章分析说:无论对于性交的现有限制能够开放到何种程度,一个负责任的男人或女人如果没有极为认真地考虑过他们怀孕的可能价值,是不应当进入生育阶段的。避孕法已使生育成为一件自愿的事,而不再是性交的结果了。有些人认为,性行为与社会有关仅仅是因为孩子的缘故,我同意他们的看法。
持有这种观点的人应当从上面的前提出发,对于将来的道德得出两方面的结论:一方面,不产生孩子的爱情应当是自由的;而另一方面,我们应当比现在更认真地根据道德去规定孩子的生育。然而,那道德和迄今为止人们所承认的道德有些不同。到那时,所谓合乎道德的生育不再需要牧师的祝福或注册人员的证书,因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这种行为会影响孩子的健康或智力。相反,我们所必须注意的是特定男女的先天和后天情况,以使他们能够得到应当有的孩子。当科学能够对于这一问题做出比现在更为肯定的答复时,从优生学的角度上看,社会的道德意识就会变得准确得多。
到那时,人们将极力寻找那些具有最佳遗传因子的男人充当父亲,而其他男人,虽然他们可以被选为情人,但在生育方面却是不能入选的。迄今为止的婚姻制度把这种计划和人类的天性对立起来,因此人们普遍认为优生学的实际可能性是极小的。但是,我们没有理由认为人的天性将来仍会造成同样的障碍,因
①《婚姻革命》,第1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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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孕法已经把生育和没有孩子的性关系区别开。如果世界在道德方面能够更加科学化,道德家们过去赋予婚姻的严肃性和高尚社会目的只能与生育有关。罗素这里所描绘的优生学的观念,虽然起初不过是以他为代表的少数科学家的个人道德观,但半个世纪以来已经逐渐推广,并将成为人类社会具有普遍现实性的性伦理原则。
历史就是在破旧迎新中发展的。继马尔萨斯之后,19世纪初期出版了一些宣传生育控制的书和小册子。有组织的生育控制于19世纪下半叶在英国推行,约30年之后在美国推行。主张避孕的一些早期作者,如弗兰西斯。普雷斯(182年《人口原理的图解和证明》)
、罗伯特。戴勒。欧文(《道德生理学》,1830年纽约版)和查理所。诺尔顿(《哲学的成果》,1832年波士顿版)
都一再强调人口过度增长的危险是实行避孕的理由。后来,生育控制运动首先作为一种女权运动或社会伦理运动发展起来。美国计划生育运动的理论基础是桑格夫人于1913年创立的,主张妇女有权摆脱非意愿怀孕。
玛格利特。桑格是受过训练的护士,在纽约工作,天天面对孕妇的痛苦和不受她们欢迎的孩子,以及妇女冒着生命危险坠胎。桑格夫人放弃了护士工作,献身于教育妇女避孕,使她们得以逃脱非意愿怀孕带来的痛苦和违法坠胎带来的医疗和法律危险。人口控制运动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得到长足的发展。
1974年世界人口年以及召开世界人口会议,标志这一运动已取得进一步的胜利。在罗马尼亚的布加勒斯特召开的世界人口会议,证实了人口控制运动对人口增长威胁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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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决这一问题的规划是极其重要的。
中国的情况也是这样。我国从19世纪20年代起,就有不少思想家提倡过节育和优生。汪士铎主张:生子形体相貌不秀者溺杀。
他认为:女子应25岁而嫁,男子应30而娶;生一个男孩最好,特别是女孩只能生一个;妇女吃冷药避孕,以减少生育。中国的民主主义革命者和学者如严复、陈长蘅等对旧中国的社会动乱、贫困、落后归罪于人口太多,因此主张中国要控制人口,实行节制生育。
1922年桑格夫人来中国提倡节育活动,当时在北平对节育进行了宣传,反响颇大。
1930年上海首先组织“生育节制研究会”。
1932年北平成立妇婴保健会,设立指导所,开展节育活动。社会学家潘光旦则是我国最早在美国攻读优生学的学者之一。回国后,他积极提倡优生学,并亲自做过一些调查研究,撰写了优生学方面的著作,如《优生原理》等。
新中国成立以后,政务院于1953年指示卫生部要帮助群众实行节育,并批准发布了《避孕及人工流产办法》。
1962年12月,党中央和国务院发出《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指出:“使生育问题由毫无计划的状态走向有计划状态,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既定的政策。”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第三章第五十三条明文规定:“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计划生育进一步作出规定,并列入“总纲”部分中。目前,我们党和政府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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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性和长期性。
明确指出:“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国目前的人口状况,总的来说,就是人口数量过多,人口素质不高。为了搞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迫切需要控制我国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基于我国的国情,要真正达到使人口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必须使计划生育、优生优育成为社会所倡导的性伦理的基本原则。
最后,有必要着重申明:作为性伦理学的生育原则十分关注对子女应负的道德责任。
列宁有一句名言:“恋爱牵涉到两个人,并且会产生第三个生命,一个新的生命。这一情况使恋爱具有社会关系,并产生对集体的责任。”
①有同志把这句话理解成“唯生殖论”
,恐怕不妥。其实,不仅马克思主义者这样认为,一些坚决反对“唯生殖论”的资产阶级性道德专家也都主张:子女是性道德的最后对象。霭理士阐释性道德时,就曾强调指出:“孩子的产生是一件社会的事实。社会要管的,不是进子宫的是什么,乃是出子宫的是什么。多一个小孩,就等于多一个新公民。既然是一个公民,是社会一分子,社会便有权柄可以要求:第一他得像个样子,可以配在它中间占一个地位,第二他得有一个负责的父亲和一个负责的母亲,友好的把他介绍进来。所以爱伦凯说,整个的性道德是以小孩子做中心的。”
②这一席话,可以帮助我们全面
①转引自《列宁回忆录》第5卷,第45页。
②《性的道德》青年协会书局1934年版,第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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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把握性伦理学的生育原则。
三、婚 姻 原 则
“婚姻是法定的男女生活的结合。”——南斯拉夫塞尔维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婚姻法总则第一条,对“婚姻内涵”做出了简洁正确的界说。
对于社会来说,只有夫妻之间的性交关系才合乎规范。
按照社会标准,两性之间若未经结婚就不应该发生性交关系。
因此,在现代社会中,婚姻原则似乎便顺理成章地成为调节性交关系,进而成为调节两性关系的基本伦理规范。当然,我们把情形描绘得简单了一些。
实际情况要复杂得多。
这里,我们着重研究婚姻的伦理本质及其与性的关系。其他问题,将在下一章展开论述。
研究婚姻家庭问题,不能不谈到19世纪中期的美国民族学家路易斯。亨利。摩尔根。
摩尔根于1818年11月21日出生在美国纽约州奥罗拉村附近的一个农庄。
1842年获得律师资格。不久,加入“大易洛魁社”。
摩尔根屡次访问印第安人居留地,观察他们的生活方式,探寻他们的风俗习惯,研究他们的组织机构。他和印第安人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并于1847年被易洛魁人中的塞内卡部鹰氏族收养为其成员,这是印第安人对友好的外族人的一种优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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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尔根著述颇多。其中《古代社会》是他毕生最重要的著作,1877年首先由美国亨利。霍耳特出版公司印行。该书以大量的事实说明:从实质来考察,男女两性的婚级比氏族更古老。可以把家族分为如下五种顺序相承的不同形态,每一种形态都有其独具的婚姻制度:(一)血婚制家庭:这是由嫡亲和旁系的兄弟姊妹集体相互婚配而建立的。
(二)
伙婚制家族:这是由若干嫡亲的和旁系的姊妹集体地同彼此的丈夫婚配而建立的;同伙的丈夫们彼此不一定是亲属。
(三)偶婚制家族:这是由一对配偶婚姻而建立的,但不专限与固定的配偶同居。婚姻关系只有在双方愿意的期间才维持有效。
(四)
父权制家族:这是由一个男子与若干妻子结婚而建立的;通常由此产生将妻子幽禁于闺房的风俗。
(五)专偶制家族:这是由一对配偶结婚而建立的,专限与固定的配偶同居。这样,摩尔根得以首次绘出婚姻家庭史的略图。
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摩尔根及其主要科学成就给予崇高的评价。马克思于181年5月至182年2月间研读了摩尔根的《古代社会》,很赞赏这部书,因此他对该书写下了十分详细的摘录和批语,打算用唯物史观来阐述摩尔根的研究成果。
但马克思没有实现自己这一心愿就逝世了。恩格斯继承了马克思的遗志,根据马克思的《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写出了经典著作《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在这部著作中,恩格斯依据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从婚姻家庭关系与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密切联系中,考察了婚姻家庭的起源及其发展规律,批判了资产阶级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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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婚姻家庭观点,揭示了阶级社会婚姻家庭的矛盾和实质,科学地预见了未来社会婚姻家庭关系的前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的婚姻家庭学说。
历史已经证明,婚姻家庭这种社会现象并不是一开始就存在的,永恒不变的。
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受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决定的,人类的两性和血缘关系借以建立、赖以确定的社会形式。具体地说,婚姻是男女两性结合的一种社会形式,其结果形成了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夫妻关系;家庭是存在于夫妻及其子女后代等人之间的一种社会生活的共同体。
婚姻是男女两性间的一种社会关系;家庭既体现着这种以两性为特征的社会关系,又体现着另一种以血缘为特征的社会关系。婚姻是产生家庭的前提,家庭是缔结婚姻的结果,二者密不可分,组成了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
马克思、恩格斯早在1845年就说过:“家庭起初是唯一的社会关系,后来,当需要的增长产生了新的社会关系,而人口的增多又产生了新的需要时,家庭便成为从属的关系了。”
①尽管古代社会的婚姻家庭,同现代婚姻家庭相距甚远,但在当时生产力极端落后的社会条件下,这种婚姻家庭却为原始人提供了唯一现实的活动范围,成为全部社会关系直接的承担者。以后,随着三次社会大分工的出现,交换剩余产品和进行劳动协作成为社会的普遍需要,客观的经济发展冲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2—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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垮了原始的血族团体,并代之以新的地区团体,原始婚姻家庭被排挤到次要的、从属的地位。
这是一个伟大的历史变革。
但历史的发展是充满矛盾的。
在原始血族集团被摧毁的同时,却诞生了真正的家庭,即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
“根据我们对古代最文明、最发达的民族所做的考察,一夫一妻制的起源就是如此。它决不是个人性爱的结果,它同个人性爱绝对没有共同之处,因为婚姻和以前一样仍然是权衡利害的婚姻。
一夫一妻制是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是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即以私有制对原始的自然长成的公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第一个家庭形式。“
①这就清楚地表明,婚姻家庭从一开始就是一种特定的、基本的社会关系。
肯定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性,就是肯定婚姻家庭的社会本质,肯定婚姻家庭是社会的范畴,不是自然的(生物学上的)范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展变化,只能决定于客观的社会规律,而不能决定于那些在生物学领域中起作用的自然规律。换句话说,婚姻家庭关系不是自然的关系,而是具有一定自然条件的、特定的、复杂的社会关系。其中,既包含着物质的,即经济的、生理的关系;又包含着思想的,即政治的、法律的、道德的关系。因此,婚姻家庭是一个既属于经济基础,又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婚姻家庭作为人口生产方式的组织形式,是从最纯粹的形态上讲的,即把人口生产系列的社会关系从整个社会有机体中抽象出来,单纯考察婚姻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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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在这一系列中的地位,解剖它的结构。这一抽象是必要的。但人口生产从来都不是单独进行的,它必然依赖于物质资料的生产提供的可能性。由一定婚姻、血缘关系组成的家庭,为了满足生存和哺养后代的需要,就必须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参与整个社会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也就是说,婚姻家庭只有首先作为经济单位,然后才能作为人口生产单位而存在,而作为经济单位,就必不可免地包含着社会的经济关系。
婚姻家庭作为社会关系的综合反映,其内容极为丰富。
它一方面包含着社会的经济基础成分,另一方面又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一部分。马克思恩格斯在谈到资本主义社会的家庭时曾指出:“家庭的存在必然会受到它和以资产阶级社会的意志为转移的生产方式的联系所制约的。”
①在这个意义上,家庭结构和家庭制度就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此外,婚姻家庭范畴还包括政治、法律、伦理、道德等意识形态方面的关系,包含着婚姻家庭观念的诸因素。
以上,我们侧重从道德哲学的角度,对婚姻原则的本质做了论证。现在,则应具体分析一下婚姻原则所包含的性伦理内涵。
强调婚姻中性生活的伦理价值,是许多西方伦理学的共同特点。比如,1972年国际图书年所推荐的《爱的剖析》一书,就这样写道:夫妻的性生活是重要的,甚至可以说是其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1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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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一切的基础和支柱,如:社会、经济利益,共同的理想,子女的文化教育等等。有的男子发现妻子性欲冷淡,或者他们不知道如何唤醒妻子的性欲,因为他们自己并没有感到不满意。有的女子处于类似的情况下。有的人处于进退两难的地步。有的人在考虑也许与别人同居会得到幸福和满足。有的丈夫寻找婚外恋。有的妻子虽然不寻找婚外恋,却采取听天由命的态度,结果使夫妻生活更加痛苦,或者抛下丈夫和子女离家出走。
自然,这种看法不是始于该书作者。
霭理士早在1909年完成的《性的道德》一书就明确指出:“真正合乎道德的婚姻的目的是这样的。无论我们用广一些的生物学眼光来看,或狭一些的社会眼光来看,婚姻是一种性的选择,它的形成应该受性择律的支配,而它的目的,直接则在产生因恋爱而结合一种共同生活,间接则在种的绵延。”
①坦率地告诉读者,10年前,当我们首次阅读该书时,曾对这一观点做出全盘否定;理由是:它忽视了婚姻的社会性和社会本质。现在,我们的看法发生了一些变化:一方面,在宏观上确应强调婚姻的社会关系本质,因之简单地把婚姻视为性的选择是不科学的;另一方面,在对婚姻进行微观研究时,则应重视性生活、性关系的伦理价值,忽视婚姻关系中的性问题显然也是不科学的。
基于变化后的认识,我们以为,霭理士关于性在性伦理中占据中心地位的如下论述很值得重视:我们还根本没有性
①《性的道德》,第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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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这一门东西。大家想起历来社会对于所谓“性道德”的三令五申,一定以为这是一种很可诧异的结论。不错,我们是有适用于性的范围的道德的。但要知此种道德大部分实在是属于资产道德的范围,而与性的范围无干,其间的标准大半以资产为依据,而不以性的事实为依据。完全参考了性的事实而形成的性道德,我们还没有,至少在一般人的心目中还没有。
这一层是极容易了解的。
性关系的中心事实是什么?
当然是男女的恋爱,至少也是男女的性欲;性欲或恋爱是极基本的东西,是生理的,要是没有它,男女性的结合便不可能。所以真正的划得清的性道德起码应该拿这一点做一个基础。但是说也奇怪,我们历来所称的“性道德”
,便有根本否认这一点的尝试。它也居然使人家发生契约的关系,替人做媒说合,它又设为种种担保,使性欲的倾向永久维持它的方位,不游移,不见异思迁。这种种考虑不能说不周详,但若加以推敲,则知它们实在是经济范围以内的东西;用在经济生活上固然有效,用在性的生活上,便不免不配称的可笑。
广义的经济关系,对于任何健全的性道德系统的演化,原有极重要的影响,这是谁都不否认的,但我们要知道,此种关系是属于演化的条件一方面,而不是基础的一部分。现在的毛病,正在把它当作了基础。
其实,道理并不难理解。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之际,都立誓永远相爱而结为夫妻。所谓夫妻关系,是指男女两人通过了合法的结婚手续在性生活、社会生活及经济等方面过着共同生活的关系。夫妻关系和其他人际关系相比的首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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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是,男女双方以公认的形式结合为两性关系。固然,性生活只是夫妻关系的一部分,但没有性生活的夫妻关系显然是不正常的。由于性关系越来越受法律限制,因此男女双方的性满足便成了他们结为夫妻的最重要因素,就结婚动机而言,这是一个外表看不出的强有力的动机。
从人的一般关系看,性生活是最亲密的肉体接触。有这种关系的男女因其亲密性而构成特别的关系。由于双方以身相许,鸾凤和鸣,男欢女悦,从而产生一种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这种信任感能越过性的互求性而促进他们相互间在生活上的亲密关系,同时构成夫妻间推心置腹的相互依赖性,至少也构成一种无男女拘束的生动的一体性。即便这种肉体上的接触缺乏人格的或精神上的爱,它至少也能产生生物性的亲密感。如果夫妻间在人格上也互相敬爱,又保持经常的肉体接触,那么他们相互间便自然产生一种纯朴真挚的亲密感。正因为是夫妻关系,才得以相互无所顾忌,同吃一盆菜,连内衣也彼此抢着洗或让对方代劳。母子之间也有这种亲密感,但那是因养护和依存的关系而产生的,而不是象夫妻那样由性的结合而产生的。在这个意义上甚至可以说,性的结合是夫妻关系的最大特征。
所以,婚姻原则便成为性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四、性 爱 原 则
性爱步入两性关系领域,是人类道德发展的历史性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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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古代希腊,就曾进行过关于性爱的讨论。古希腊的著名学者柏拉图(公元前427—347)在《会饮篇》中详细记述了这次讨论的情况。
“会饮”本是希腊的一种礼节,大半含有庆祝的意味,有一定的酬神的仪式。仪式举行之后,坐客开始饮酒,通常有乐伎助兴。然而,这次在阿伽通家里举行的会饮,由于厄里什马克的提议,改变了方式的议题。他说:“我建议我们从左到右轮,每个人都尽他的能力,作一篇最好的颂扬爱神的文章。”与会者热烈地发表了各自对性爱的见解。其中,最引起我们注意的,是苏格拉底关于性爱的界说。
在这位古希腊最著名的思想家看来,“爱情就是想凡是好的东西永远归自己所有的那一个欲望。”
他论证道:一切人都有生殖力,都有身体的生殖力和心灵的生殖力。到了一定的年龄,他们本性中就起一种迫不及待的欲望,要生殖。这种生殖不能播种于丑,只能播种于美。男女的结合其实就是生殖。这孕育和生殖是一种神圣的事,可朽的人具有不朽的性质,就是靠着孕育和生殖。但是生育不能在不相调和的事物中实现。凡是丑的事物都不和凡是神圣的相调和,只有美的事物才和神圣的相协调。所以美就是主宰生育的定命神和送子娘娘。爱情的目的在凭美来孕育生殖。一个人如果随着向导学习爱情的深密教义,顺着正确的次序,逐一观照个别的美的事物,直到对爱情学问登峰造极了,他就会突然看见一种奇妙无比的美。他的以往一切辛苦探求都是为着这个最终目的。苏格拉底关于性爱见解的合理之处,在于通过美把性爱与生殖联系起来,从而赋予性爱以善的道德价值。其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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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缺陷在于把人世间的性爱归助于天上的爱神,结果使性爱丧失了现实生活的基础。
那么,人类的性爱,特别是现代的个人性爱,是怎样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呢?
恩格斯断言:“在我们所知道的一切家庭形式中,一夫一妻制是现代的性爱能在其中发展起来的唯一形式。
①现代的性爱,或者称为爱情,在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形成和发展,特别是在两性关系中发挥其道德调节作用,都不是一帆风顺的,相反,它经历了否定之否定的曲折历程。
根据对古代最文明、最发达的民族所做的考察,恩格斯指出:一夫一妻制的起源决不是个人性爱的结果,它同个人性爱绝对没有任何共同之处,婚姻和以前一样仍然是权衡利害的婚姻。一夫一妻制是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即以私有制对原始的自然长成的公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第一个家庭形式;不过,个体家庭决不是在任何地方和任何时候都具有古典的粗野形式。例如,一个崭新的要素曾随着德意志人的出现而获得了世界的统治。在各民族混合的过程中,在罗马世界的废墟上发展起来的新的一夫一妻制,使丈夫的统治具有了比较温和的形式,而使妇女至少从外表上看来有了古代所从未有过的更受尊敬和更加自由的地位。
“从而就第一次造成了一种可能性,在这种可能性的基础上,从一夫一妻制之中——因情况的不同,或在它的内部,或与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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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化理学301
它并行,或违反它——发展起来了我们应归功于一夫一妻制的最伟大的道德进步:整个过去的世界所不知道的现代的个人性爱。“

性爱,具有丰富的内涵,其基本模式即是性欲和爱欲的结合。
一般说来,爱的类型有四种:第一种是性欲,第二种是爱欲,第三种是友爱,第四种是博爱。
在生理学的意义上,性欲可以定义为肉体紧张状态的积累与解除。与此相对照,爱欲则是对个人意向和行为意蕴的体验。性欲是刺激与反应的韵律,爱欲则是一种存在状态。弗洛伊德和其他人曾将性快感解释为紧张状态的消除。与此相反,在爱欲状态中,人们不仅不希望解除这种兴奋,而且宁愿沉醉于其间,沐浴于其间,甚至加强这样一种兴奋。性欲所指向的最终目标是满足与松弛,而爱欲的目标则是欲求、渴望、永恒的拓展、寻找与扩张。所以,韦伯斯特大词典把性(源于拉丁文Sexus,意思是分裂)解释为“生理差异……男女性别……男人与女人之不同的功能”
;而爱欲则被定为“热烈的欲求”
、“渴望”
、“热烈的自我完善的爱,通常有一种性感的性质。”
美国当代著名的存在主义和人本主义心理学家罗洛。梅在其影响最大的著作《爱与意志》中指出,性欲是一种关系模式,特征是性器官的膨胀(人们因此而寻求快感与松弛)
的生殖腺的充满(人们因此而寻求满足与释放)。
而爱欲则是另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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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关系模式,在这种关系模式中,人们并不寻求缓解,而是力图去培植,生产和塑造这个世界。在爱欲状态中,人们往往渴望得到更多刺激。
性是一种需要,爱却是一种欲望,正是这种欲望的掺杂,才使爱变得更为复杂。爱欲——绝不是性欲——乃是温情的源泉,乃是融为一体,建立全面性关系的一种渴望。它开始可能是与一种抽象形式的结合,与一种美学或哲学的形式结合,或者与一种新的伦理学形式结合。
但最明显的则是两个人在性上的结合。这两个人,由于渴望战胜个体生而固有的分离性和孤独感,而在那一瞬间,参与到一种由真正的结合而不是孤立的个人体验所构成的关系中。
由此产生的共享状态乃是一种新的经验统一体,一种新的存在状态,一种新的引力场。应该说,上述关于爱欲的见解是相当耐人寻味的。然而,谈到性爱的内涵,我们依然主张性欲和爱欲的辩证统一。
这里,需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方面,性爱以性欲为基础。
在此前提下,倍倍尔曾发出热请的呼吁:人类必须恢复自然的没有约束的两性关系;人类必须完全抛弃现今支配人们的不健全的唯神论见解,必须想出一种足以使身心同时更生的新式的教育方法。瑞士近代精神病学家福雷尔在他的很有价值的著作《性问题》中,也令人信服地证明,所谓性爱实际上就是性的本性,是经过我们的大脑加工、由于种种心理活动而复杂了的性本能的变体。
另一方面,不能把性爱的性欲基础绝对化。性爱中性欲和爱欲的关系有它自己内在的辩证法。具体地说,在性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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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化理学501
基础上产生的爱欲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尽管这些成分是派生的,但它们在一定范围内摆脱了对延续种属的本能的从属性,成为一种心理的和道德的力量,而不受自然规律的“支配”。
爱欲使男女之间在性欲这种强有力的生物刺激因素消失之后也不至于冷却。因之,人的性爱不仅是一种本能、性的欲望和两个人交往中纯生理的享受。它是按照和谐的规律把自然的性欲和升华的爱欲、把机体的生理规律和精神准则交织在一起。埃利希。弗洛姆在他那本轰动一时的小册子《爱的艺术》中说得好:性欲的目标是结合,而这种欲求绝非仅是一种肉体的欲望、一种痛切的紧张得到减缓。由于在大多数人的意识中,性欲是和爱的概念结合在一起的,因此他们很容易错误地得出结论,只要他们在肉体上互相需要,他们便彼此相爱着。爱的确能激发性结合的愿望;然而这时,肉体上的关系并没有贪婪,没有征服或被征服的愿望,而只是温柔地交融。如果肉体结合的欲望不是由爱所激起的,其结果只不过是短暂而放荡的结合而已。
如果再从广阔的角度观察,可以看到性爱至少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第一,性爱包含性欲的因素,但并不归结为性欲;它是经过社会文明所净化的美好感情。
“不言而喻,体态的美丽,亲密的交往、融洽的旨趣等等,曾经引起异性间的性交的欲望,因此,同谁发生这种最亲密的关系,无论对男子还是对女子都不是完全无关紧要的。但是这距离现代的性爱还很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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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远。“
①在现代社会中,人对异性的要求不是简单地以自然方式,而是以复杂的社会方式进行的。人以恋爱的形式使性欲人格化了。
当性的快乐被性爱这种精神因素所维系的时候,它就更加高涨并具有动物所不具备的持久性。
第二,性爱是一种高级的心理现象,是一种复杂、圣洁、崇高的感情交流。这种把男女联结起来的高级感情,其特征不单单是多年的持续,而且还有多种多样表现体验的方式,其中包括温柔、体贴、共同生活的快乐和分离的苦闷等。
“性爱就其本性来说就是排他的。”
②即是说爱情存在于一对异性中而排斥其他任何人。性爱是十分热烈的,它一经形成,就渴望与所爱的对象结成终身伴侣,并努力把个人生活纳入性爱的领域,使之在与性爱的结合中获得新的价值。同时,爱情又是持久的。一般说来,热恋双方的心理趋向,总是要求把彼此间的性爱巩固地发展下去。
第三,性爱是高尚的道德感情和道德关系。黑格尔以其特有的辩证思维分析道:爱情并不象荣誉那样往往依靠思考和知解力的诡辩,而是植根于心情里,性别既然在性爱里起作用,所以性爱同时便建立在精神化的自然关系的基础上。
如果要显出性爱的本质,就只有通过主体按照他的内在精神和本身的无限性而进入这种精神化的自然关系。这种把自己的意识消失在另一个人身上的情况,这种忘我无私的精神,就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72页。
②同上书,第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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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性爱的无限性。这里的美主要在于这种情感,把一切属于现实生活的旨趣、环境和目的都拉入性爱这个领域里,使一切都由于性爱的关系而获得价值。苏联著名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在《给儿子的信》中,以更明确的语言强调:真正的爱情能使理智有助于感情,能向感情注入道德力量,使内心活动在道德方面趋于高尚;爱情是对人性的最严格的检验;爱情的道德纯洁性,是人类灵魂的一面镜子。
第四,性爱是一种特定社会现象。性爱作为男女之间一种特殊的感情和特定的社会关系,不同于一般的阶级感情和其他社会感情。但是,由于产生性爱的双方都在一定的社会生活,处于特定的社会关系之中,因此,性爱的内涵,以及追求爱情的方式,又必须要受到社会,受到各种社会关系的制约。这就使得看起来仅仅是一对情侣之间的私人感情和私人关系,蕴含着丰富的社会内容。或者说,爱情固然不能脱离其自然基础(性的区别和相互关系)
,但就实质而言,尤其不能脱离自己的社会基础。后者最明显地表现为人的自然的行为在何种程度上成了人的行为,人具有的需要,在何种程度上成了人的需要,作为个人的存在在何种程度上同时又是社会存在物。
现代性爱的产生,特别是其内涵的日益丰富和完善,为现代社会的性伦理关系提出了全新的准则。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对性爱发展的巨大伦理价值做出深刻的评述:“现代的性爱,同单纯的性欲,同古代的爱,是根本不同的。第一,它是以所爱者的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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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为前提的;在这方面,妇女处于同男子平等的地位,而在古代爱的时代,决不是一向都征求妇女同意的。第二,性爱常常达到这样强烈和持久的程度,如果不能结合和彼此分离,对双方来说即使不是一个最大的不幸,也是一个大不幸;仅仅为了能彼此结合,双方甘冒很大的危险,直至拿生命孤注一掷,而这种事情在古代充其量只是在通奸的场合才会发生。
最后,对于性交关系的评价,产生了一种新的道德标准,不仅要问:它是结婚的还是私通的,而且要问:是不是由于爱情,由于相互的爱而发生的?“
①不难看出,以往区分性交关系是否合乎道德唯一的标准是婚姻(指阶级社会)
,现在却出现了另一个标准——性爱。而这两个标准是很不相同的。夫权制婚姻最不以爱情为基础。因而使得遵照一个标准被评价为合乎道德的性交关系,采用另一个标准就会得到正好相反的评价。
怎样评价性爱标准呢?
首先应该肯定,性爱标准的提出,是两性关系道德进步的里程碑。当代中国赞同性爱标准的人们日益增多,在一定意义上正是对社会中仍然存留的封建婚姻关系的谴责。
其次应该看到,中国毕竟已经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性爱变为实际的而不只是理想上的两性关系调节者的现实可能性出现了。并且,同这种可能性一起还产生了使性爱实现的迫切必要性。性爱有可能成为对两性关系,包括婚姻关系的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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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化理学901
唯一主要调节者。因此,我们现在就必须在全社会大力倡导性爱这一伦理原则。
当然,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社会对其成员间性交关系的道德评价,还不能单纯以性爱本身为依据;当然也不是仅以婚姻本身为依据,而是二者的统一,即按照性爱建立的婚姻为依据的。不应把这种统一看作纯粹表面的东西。在两性关系完全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情况下,婚姻本身就是作为有无真正性爱的标准出现的。但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婚姻和性爱的可能的和必要的统一,决不意味着它们相等。性爱可以消逝,可以被新的性爱所代替。在这种场合,无论对于当事人还是对于社会,都必然会出现关于原来的婚姻和以这种婚姻为基础的家庭的命运问题,会遇到复杂的矛盾。对于旧的性爱消失、新的感情产生而想离婚和重新结婚的人,社会不能笼统地指责为是不道德的行为。不然的话,那就必然使性爱失去作为婚姻关系调节者的意义,从而就会出现非规范的性关系。
简言之,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一方面使性爱作为两性关系的现实调节者成为可能的和必要的,同时又不可避免地限制了它作为这种调节者的作用范围。由此,决定了性爱原则在现实两性关系中的伦理地位:性爱原则已经成为两性伦理关系中的现实调节者,但不是唯一的调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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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性化理学
五、私 事 原 则
霭理士在谈到“新性道德的酝酿”时,曾经写道:近代有一种很切实的运动,足以证明我们的性道德确乎已经渐渐走上一个新的立足点。那就是一般对于国家干涉的婚姻与教会干涉的婚姻的态度了。
不但如此,他们并且慢慢的以为,除非是有子女的问题,国家对于性的关系,不应该横加干涉。
性的行为应该成为私人的事。霭理士指出的“私事”原则极富代表性,它几乎受到资产阶级新性道德专家的一致拥护,并进而成为资产阶级性伦理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或许有些朋友会问:私事原则既然为资产阶级性伦理学家所赞成,难道还能变成当代中国性伦理学的一个基本原则吗?
在我们看来,答案是肯定的。其根据颇为简单:作为深刻地反映着人类两性伦理进步趋势的“私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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