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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与现实生活》

_15 陈金华 (现代)
“要么拿出办法来根除卖淫,任何参与者都应作为反社会对待,要么就把娼妓作为光荣的女性对待。”这个建议,就其提倡对两性公平对待来说也许值得赞赏;但是社会主义性道德决然不能再回到古代的生活观念,容忍性的非道德性了。我们再也不能仅把卖淫视为一种社会事实了;从特定意义上说,这是一个伦理问题。当我们探讨卖淫的原因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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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发现有两条造成这种社会污染之河。一方面是男性方面的需要,另一方面是女性迎合这种需要的供应。
这两种因素中,前者远远是最重要的和决定性的因素。在卖淫中,首先是需求这一方面产生了供给,而不是相反。从这个意义上说,卖淫主要是男性方面的问题,而不仅是女性方面的性问题。所以,只从女性方面着手时,卖淫问题就难以解决,任何只针对卖淫女子的整治都是无济于事的。
西方的一些性伦理学家曾颇为尖锐地指出:我们的新的性道德良心不能容忍它一方面宣传卖淫为罪恶,一方面又宽容这种罪恶。在他们看来,卖淫问题构成了全部性问题的核心问题。因为,一方面是性的欲望,一方面是道德要求,这两种互相斗争着的倾向的协调一致,包含着全部性伦理问题的最终解决。改革之路在于:引导性欲的航船在禁欲主义的礁石和肉欲的旋涡之间安全地行驶。应该说,这些话不无机智之处。然而,与之相比,更加深刻的见解则是倍倍尔的如下“结论”
:“人类一旦能够废止了一切性的以属关系,达到了男女平等自由的社会,那么虚荣和流行的愚行,将和我们当作永远不能绝灭的其余一切恶德同时消灭。”

①《妇女与社会主义》,第1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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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  婚
1988年10月,《新观察》杂志用了整期的版面发表了一篇引人注目的报告文学《性别悲剧——80年代:妾与文化的混乱》。作者贾鲁生告诉读者:“纳妾现象,前两年,我就看到了,感到沉痛,很想把它揭示出来,但是一直没有找到写报告文学的突破口。
对于一个女人,她想摆脱自身的痛苦,追求幸福,在极度的感情矛盾中,不得已去做人家的小老婆。
遇到这种具体事件时,我一方面同情她,另一方面又非常憎恶。
从社会发展趋势看,这是一种堕落。我的心情是矛盾的,因而所写出来的作品也处处反映了我的这种矛盾心态。“
报告文学引发了人们的各种看法。有的人以肯定的态度说道,这篇作品有个观点,文明必须付出道德的代价。女人去做妾,除了法律问题外,还有自身问题:不知人格和价值,只顾追求眼前的幸福,结果自己否定了自己,实际上是一种旧的道德观念。
这是一种旧道德崩溃后的无道德状态。
纳妾、重婚现象,在这个未死方生的时代,有特殊的认识价值。我们与其就此去责备女性的素质太低、不自尊自爱、法律意识淡薄、愚昧无知等等,还不如把目光投向社会结构和现阶段在这些地区刚刚发展起来的商品经济。
也有的人尖锐地指出:对“妾”这种现象的剖析,作者的思想观点有些混乱。纳妾现象同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没有必然的联系。与现代商品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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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的发展相联系的,是人的价值、人的尊严;以及平等、法治等等。这同封建的家长制、人身依附、宗法制度……是对立的。纳妾是封建制度所产生的最丑恶的现象之一,它否定人的价值和尊严,使女人完全依附于男人。为了消除种种丑恶的、不道德的现象,不仅不应该抑制商品经济的发展;相反,应该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
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将荡涤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一切丑恶现象。
本书的任务当然不是对这篇报告文学做出评价。笔者也不完全赞同文章中的一些观点。但是,我们却想借助这篇报告文学及其引发的讨论说明,纳妾作为重婚的极端表现,已经成为一个现实的社会问题。性伦理学必须在维护社会主义有关法律的基础上,结合当代中国的实际情况,做出自己的回答。
从法律角度看,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一)重婚罪的客体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一夫一妻制。重婚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我国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一夫一妻制原则,而且也败坏了我国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因此,重婚不仅是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同时也是触犯刑律的行为。
(二)在客观上要有重婚的行为。重婚罪的主要特征就在于男女双方或一方已有配偶,而又非法同他人建立夫妻关系。因此,有配偶的人和第三者登记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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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这当然是属于重婚罪;即使没有登记结婚,但公开以夫妻关系生活在一起,已经形成事实婚姻的,也构成重婚罪。
但是,男女双方或一方已有配偶的人之间的通奸行为,或者只是临时姘居的行为,这虽然也是属于违反婚姻法的不道德行为,但不能以重婚罪论处。根据刑法第180条规定,犯重婚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实际情况出发,性伦理学需要对重婚展开多维分析。
广州市两级人民法院在1984至1986年,受理了重婚案100件。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调查,重婚者的性别、年龄和婚姻状况很复杂,有的十分罕见。不仅有男性,也有女性;有青壮年,也有老年人;有婚后不久,也有结婚几十年且已有子有孙的,还有未婚的。
重婚的原因虽各种各样,但主要是受封建意识和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影响。
一、求安逸、图享乐。这是当前重婚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且以农村女性较为多见。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后,广大群众通过辛勤劳动发家致富,生活富裕了,但有一些人,其中有一些女性,为了过舒适的生活,弃家出走,到经济条件好、生活富裕的地方去,只要那里的人能有钱供其享受,就不讲对方年龄老少,也不管他是否有妻子儿女,与之结婚。从化县农村妇女张某,就是出于这种思想,抛弃了结婚多年的丈夫和三个孩子,到增城县与一姓李的男性重婚。二、生活富,思想变,弃妻纳妾。
这是当前重婚比较重大的问题。
在改革中,城乡一些个体户、承包户、专业户富起来了,有少数人,一旦有了钱,就想入非非,不是嫌妻子丑陋,就是嫌一个妻不够,使正常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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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遭到破坏。
为此,有的欺骗婚姻登记机关公开登记重婚,有的把雇佣的“女秘书”
、“女会计”
、“女采购员”带在身边,以夫妻关系同居。广州市装饰业个体户卢某,几年前开设了夫妻店“现代装饰工程公司”
,在夫妻俩的辛勤劳动下,成为颇具规模的阔老板。卢某的经济地位变了,竟把妻子甩在一边,与雇佣的女工黄某以夫妻关系非法同居,生儿育女。三、传宗接代的封建思想作祟。实行计划生育,规定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然而,社会上有少数人,认为只有男孩才可以“续香火”
,女孩长大是嫁人。有的人因为妻子没生男孩,重婚纳妾。
对沈阳第一劳改管教大队(女监)在押女犯中重婚犯罪情况的调查,为我们研究重婚犯罪中的伦理问题,提供了新的具体材料。调查发现,重婚犯罪人数占投监改造总人数的16%,其中农村妇女占重婚罪犯总数的93%,1987年比1986年增长了5%。重婚罪犯年龄结构多在30~45岁之间,结婚时间多在十年动乱期间。他们一般文化水平较低,不懂法律知识。
重婚罪犯中绝大多数是夫妻感情基础差,长期不和,渴求解除痛苦的婚姻,因重重障碍未能如愿,遂离家出走,与异性同居,触犯了刑律。
农村妇女重婚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1、丈夫封建思想严重,把妻子看成私有奴隶,无端猜疑,经常殴打、逼问、羞辱、虐待妻子,致使一些性格软弱、缺乏法律意识的妻子被迫离家出逃,为谋生活,与他人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如王某,从小失去父母,15岁时被人从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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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城拐骗到辽宁省宽甸县,卖给农民黄某,俩人没登记就成婚了。黄某有肺病,多年娶不上媳妇,且心胸狭窄。他嫌王某太小,又不放心,把王关在屋内,不许与外人接触,稍有不适,非打即骂。就这样,王与黄共同生活了20余年,生下三个子女。
三中全会后,黄仍不思生产发家,却整日赌博,输了钱就打老婆。王实在忍受不了,想回老家给父母上坟后一死了之。
1984年在亲友劝说下,她抛开死的念头,为了生活,经人介绍就与他人同居。她和后夫共同奔日子,生活富裕起来。
她惦念自己在宽甸的儿女,两年多来,给他们寄去800多元钱。本夫黄某还想敲诈更多的钱,她无力支付,于是黄某告她犯了重婚罪,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2、男方有病、懒惰或无致富技能,家庭生活困难,甘心引诱妻子招夫(俗称“拉帮套”)
,导致妇女重婚犯罪。牛某,16岁时为哥哥娶媳妇急用钱,违心嫁给患有多种疾病的史某为妻。史见一姓王的做生意有钱,便把王某招来,逼妻子与王长期同居。
3、婚姻基础差,夫妻长期不合,一旦有外遇,即走上犯罪道路。郝某,17岁时因受父亲责骂,离家出走,路遇熟人朱某,将她带回家,介绍给弟弟,俩人五天后结婚。由于婚前缺乏相互了解,婚后感情不和,郝某多次提出离婚,朱某坚决不同意,郝便与已婚的中学好友张某秘密来往9年之久。
一次,郝做迟了午饭,朱某将她耳膜打成穿孔,郝某一气之下,离家与张以夫妻名义租用民房,非法同居。
4、来自社会、亲属的各种封建思想和世俗偏见,为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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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婚姻设下了道道障碍,加之执法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造成农村妇女离婚难,导致重婚犯罪。据在押重婚犯中调查,由于离婚难而导致重婚犯罪约占70%左右。离婚难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宗族、亲友干涉。在农村,妇女提离婚被一些人认为是见不得人的事,以族亲长辈自居的人就会出来干预,甚至动用家法。罪犯肖某,由父亲作主与表哥成亲,丈夫嗜酒如命,二人因此经常发生争吵。
一次肖某患病卧床半个多月,丈夫不但不给看病还说:“别说没钱看病,就是有钱,我还打酒喝呢。”
肖某曾多次请求父亲允许她离婚,父亲坚决不同意,并声称:“咱家没那规矩,想离婚,等我死了吧。”1984年6月,肖某的丈夫也觉得没法过了,同意离婚。于是俩人到大队部开离婚介绍信。肖父闻讯手持木棒追来,在大庭广众之下,将女儿打得浑身青紫。肖某万不得已,离家出走,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
二是来自“好心”干部的无休止的调解,致使一些本已死亡的婚姻离不成,妇女反更遭摧残。现在农村一般都是女嫁到男家,女方孤身一人,势单力薄;而男方,在村里、乡里,甚至县里,亲连亲,亲套亲,到处有说话的人,他们遵循着“宁拆十座庙,不破一门婚”的原则,严守合比散好的陋习,对女方挨打受骂他们熟视无睹。罪犯陈某与张某1976年结婚,感情一直不和,陈曾两次怀孕,都被张毒打而流产。
1978年陈向大队提出离婚,干部们说,你离婚走了,我们可不能为你得罪人。于是把她推到公社,公社又让她回大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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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队劝她回去好好过日子。她回去后遭到的却是更加残酷的打骂。丈夫说:“你不是要离婚吗?打死你我偿命,打伤了我养着,看你还离不离?”
陈为了离婚,奔走于大队、公社、法院之间达7年之久,有苦无处诉。她愤然出走,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直至被捕。
三是诉到法院,久拖不决,也使一些要求离婚的妇女心灰意冷,走上了犯罪的路。农村妇女离婚起诉不易,且不说那30元诉讼费,使那些兜内分文没有的妇女望而生畏,就是那介绍信、诉状又有谁能给开?
谁能给写呢?
(法律没有规定离婚必须有介绍信和书面诉状)就是介绍信开来了,状纸递上去了,往往迟迟不见传讯。据说有些执法人员认为离婚案件拖一拖可增加自动和好的可能性,于是一拖再拖,一年两年过去了,要求离婚的妇女回婆家怕丈夫打,回娘家又不留,失去生活来源,无奈再寻配偶,导致犯罪。罪犯靳某的丈夫司某被单位解雇,司怀疑是靳在作祟,便经常对她进行打骂和人身污辱。靳某不堪忍受欺凌,多次向大队、公社、法院提出离婚,法院责令司某具结悔过,司对靳的迫害愈加厉害。
后来法院判决离婚,司坚决不同意,并扬言“要判离,我就带刀子去。”当靳到法院要求快些结案时,审判人员竟说:“他说拿刀子来,谁知是冲着你还是冲着我们。”法院不敢秉公执法,迟迟不予结案。靳只得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而中级人民法院让她回基层法院解决。在一年多的诉讼中,靳某四处奔走,每月找法庭一次,农村几个乡才设一个法庭,翻山越岭,好不容易走到,不是见不到人,就是让你回去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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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她本想通过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摆脱不幸的命运,但法院的态度使她失去了信心,她厌倦了东躲西藏的流浪生活,于是就断然与另一个未婚男人远走高飞,并生育了两名子女。五年过去了,他们仍恋着家乡,当他们回到家乡,靳又到法院要求与司离婚时,却被法院以重婚罪将她判刑入狱。
5、妇女贪图享乐,追求淫荡生活,导致重婚犯罪也是有的,但为数不多。
基于以上比较有说服力的调查,性伦理学对重婚问题至少应提出以下四点见解:首先,从总体上看,重婚犯罪行为侵犯了社会主义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破坏了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是一种严重的家庭犯罪,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反动力量。其次,对重婚犯罪者必须依法查处。为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巩固和发展,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重婚犯罪,特别是对那些在重婚中以种种卑劣手段残害妇女儿童等严重罪犯,要按数罪并罚的原则追究其法律责任。其三,司法行政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基层执法人员的办案水平。使他们能够排除种种干扰,为受害者申张正义。
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案件,应果断判决离婚。
对判决不准离婚,或暂时不易判离的案件,应当深入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坚持离婚一方,特别是女方,进行妥善安排,防止再受虐待和犯重婚罪。对于由于反抗包办强迫婚姻,或一贯受虐待,要求离婚又得不到有关方面的支持而被迫出逃,为了生活又与他人重婚的妇女,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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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教育为主,可不按重婚对待,特别不宜收监。最后,需要特别强调在普及婚姻法和刑法的基础上,重视逐步提高广大社会成员的社会主义性伦理素质;从长远意义讲,这将是在广阔的社会领域,有效地阻止重婚犯罪漫延的最长久起作用的措施。
四、乱  伦
乱伦,是指男女双方明知有血统关系,在一定的亲等以内,进行不法性交的行为。例如:父亲与女儿,兄弟与姊妹之间的性交等。
西方一些国家的法律明确地把乱伦归之于犯罪行为。例如,意大利刑法典第564条(乱伦罪)规定:“与尊卑亲属、或与直系姻亲或与姊妹、兄弟犯乱伦而引起公愤者,处1年以上5年以下徒刑。继续为乱伦者,处2年以上8年以下徒刑。
成年人与未满18岁人犯乱者,其成年人依各前项规定加重其刑。父母之一方经宣告处刑者,丧失其亲权或法定监护权。“美国模范刑法典第230(2)条(近亲相奸)规定:”知情而与直系等亲属、直系卑亲属或有共同之双亲或共同之父或母之兄弟姊妹(或全血缘之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姨母,或侄儿、侄女,甥女)结婚、同居或性交者,即犯等三级重罪之近亲相奸罪。所谓‘同居’系指有表现婚姻状态或外观下,共同生活而言。本条所谓亲属关系包括非姻出之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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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关系与养亲子关系在内。“
在西方人看来,构成乱伦罪的要件一般是:第一,只要实施一次性交行为,就足以构成本罪;第二,行为人相互同意与否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诚如美国著名人类学家莱斯利。
A。怀特所言:乱伦这个主题对人类具有一种奇特的魅力。人类远在掌握写作艺术之前,就被这一主题吸引住了。在无数民族的神话中,我们都发现了有关乱伦的情节。人类似乎从未厌倦它,而是一再地发现它具有新意和引人入胜之处。但是,即便在爱情和性是婚姻的主要促成因素的地方,也存在着规定某个人可以或不可以和别的什么人结婚的规则。在所有文化中,我们都不难发现最为严格的规范往往正是乱伦禁忌。
为什么普遍存在着乱伦禁忌呢?学者们提出过以下几种解释。
其一,童年亲密理论。这一理论是由爱德华。韦斯特马克提出的,它在本世纪20年代初期引起了广泛的反响。
韦斯特马克提出,从早期童年起就在一起长大的人(如同胞兄弟姐妹)
相互之间没有性吸引力。
这一理论不久便被摈弃了,因为有证据表明,有些儿童的确对其父母或亲兄弟(姐妹)有性方面的兴趣。然而,最近的一些研究表明,韦斯特马克的理论可能有一些道理。阿瑟。沃尔夫对中国台湾北部的研究证实了共同养育会产生性冷淡的观点是有一定道理的。沃尔夫着重对仍在奉行“童养媳”
习俗的一个社区进行了研究。
证据表明,当小“夫妻”将来长大成人结婚之后,这种安排就带来了性困难。报道人含蓄地表示,亲密导致缺乏兴趣和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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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他们之间缺乏兴趣表现为,他们的子女比那些不是一起抚养大的夫妻的子女少,而且寻求婚外性关系的可能性也更大。不过,这种理论还是没有解决为什么所有社会都禁止兄弟——姐妹通婚的问题,也没有对为什么普遍限制父母——子女通婚的问题作出解释。
其二,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理论。弗洛伊德提出,乱伦禁忌是对无意识的乱伦欲望的反动。野蛮人对乱伦这件事比我们敏感得多。也许他们常承受更大的诱惑,所以不得不建设更牢固的防御工作。为证实这一论点,弗洛伊德从其丰富的资料里抽出若干片断以满足读者:在美拉尼西亚,男孩和他的母亲、姊妹间的交往,有着种种限制。例如在里皮斯岛,新海布里地族的一支,男孩到达某一年龄后便不可再属于家中,而必须迁入“营舍”内吃、住。当然他尚有权回到父亲的家中寻求食物,但如他的姊妹们在家里,他便难免于徒劳往返之累了;若无姊妹在家,他可坐在门口吃食。在野外兄妹不期而遇时,她必须跑开或躲起来。男孩若在路上认出他姊妹的足印,他便不再顺那条路走。女孩亦然。事实上,他不但不可以说出她的名字,甚至在言语中避讳着它。此种“回避”始自成年仪式,而后持续终生。儿子和母亲间的冷漠随年岁而增加,通常母亲方面的态度变化得更为明显。一个母亲要送食物给他的儿子时,她只把东西放在地上,等他来拿。和他谈话时她不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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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所谓的母子亲情,而系使用着对待外人般的礼节。类似的情形在新苏格兰群岛也很普遍,兄妹在路上相遇时,女的闪入丛林内,男的头也不回地继续向前行。
在新不列颠,瞪狑半岛上的土著,女人婚后再也不和她的兄弟谈话,她再也不提他的名字,迫不得已时也只使用转弯抹角的话来表达。
在新麦克林堡群岛堂兄妹间也遭受如斯限制,彼此间互相不能接近,不可握手,不可互送礼物;不过尚被许可站在远处交谈。与姊妹乱伦则必须处以吊刑。

弗洛伊德还强调指出,阻止乱伦的栏栅可能是人类发展史上的成就,象其他的道德禁忌,在许多人身上已成了遗传的天性;然而,精神分析发现个人面对乱伦之诱惑时挣扎是很剧烈的,他们常以幻想甚至在实际上逾越了此一栏栅。弗洛伊德的理论依然不能解释为什么社会需要明确禁止乱伦。
其三,合作理论。这一理论是由早期人类学家爱德华。
B。泰勒提出,并由莱斯利。
A。怀特和克劳德。萧维——斯特劳斯详细加以阐述的。
泰勒在188年发表的一篇论文中写道:“族外婚能使一个发展中的部落,通过与其分散的氏族的长期联姻而保持自身的紧密团结,能使它战胜任何一个小型的孤立无助的族内婚群体。这种现象在世界历史上曾经屡次
①《图腾与禁忌》,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1986年版,第23—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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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这样,原始部落的人们在他们的头脑中必定直接面临着一个简单而实际的抉择:或进行族外婚,或被彻底根绝。“
怀特在《对乱伦的限定与禁止》中进一步发挥说:乱伦禁律实质上有其经济的动因。族外婚的规则不是个人心灵中的产物,而是社会制度在其变化过程中产生出来的结晶。禁止近亲繁殖,强迫推行群体间的婚姻都是为了获得合作的最大利益。诚然,婚姻确实提供一种性行为和性满足的手段,但婚姻制度决不是由性欲引起的,相反,乃是为促使合作而竭尽自己的全部应变能力的社会制度所采取的紧迫措施。作为一种制度的婚姻,能在社会文化过程中而不是在个体心理学中找到自己的解释。爱情不是婚姻和家庭的基础,不管这种观点多么受人珍爱。没有一种文化会把象爱情这样短暂易变的情感作为某种重大制度的基础。婚姻和家庭是社会满足个人经济需求的首要的和基本的。社会发展的全部进程正是起始于对乱伦的限定和禁止。应该说,合作理论有其一定的参考价值,但仍然没有充分解释乱伦禁忌在一切社会中的存在,因为其他习俗也可以促进联盟。而且,在历史上乃至当今的西方社会,不乏有人借助乱伦巩固和延续其经济利益。
其四,自然选择理论。这一理论是对乱伦禁忌的科学解释,它着重指出近亲繁殖,或家庭内婚潜在的危害性后果。
同一家族的人很可能带有同样有害隐性基因。因此,近亲繁殖的后代比起没有亲属关系的夫妻的后代来,前者由于基因失调而夭折的可能性就更大一些。摩尔根是这一理论的著名倡导者。这个理论多年来都受到排斥,因为在当时的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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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上,人们认为近亲繁殖不一定有害。恩格斯则以其远见卓识积极支持并阐发了这一理论。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指出,家庭组织上的第一个进步在于排除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相互的性交关系,第二个进步在于对于姊妹和兄弟也排除了这种关系。这一进步,由于当事者的年龄比较接近,所以比第一个进步重要得多,但也困难得多。
这一进步是逐渐实现的,大概先从排除同胞的(即母方的)
兄弟和姊妹之间的性交关系开始,起初是在个别场合,以后逐渐成为惯例,最后甚至禁止旁系兄弟和姊妹之间的结婚,用现代的称谓来说,就是禁止同胞兄弟姊妹的子女、孙子女,以及曾孙子女之间结婚;按照摩尔根的看法,这一进步可以作为“自然选择原则是在怎样发生作用的最好例证”。
不容置疑,凡血亲婚配因这一进步而受到限制的部落,其发展一定要比那些依然把兄弟姊妹之间的结婚当作惯例和义务的部落更加迅速,更加完全。由此可以得出结论:禁止乱伦是人类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伦理进步的必然要求。
在当代中国,尽管刑法中没有乱伦罪,但婚姻法中则有关于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的明确规定。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婚姻法除禁止直系血亲、同胞兄弟姊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姊妹结婚外,对其他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作了以习惯的规定。新婚姻法除保留禁止直系血亲结婚的规定外,又明确规定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第6条第1款)。这一修改的实际意义,就是禁止出于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表兄弟姊妹间的婚姻。其目的在于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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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质量,保障下一代和民族的健康。同时也具有巨大的社会伦理价值。因之,乱伦行为必须受到社会伦理的强烈谴责和惩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三条就明确规定:“与直系血亲发生性关系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性伦理学毫无疑问要对乱伦持严厉的批评态度。
然而,我们也不无遗憾地看到,有的性伦理学家居然公开对乱伦的不道德性提出质疑。例如,法国学者热内。居伊昂在《性与道德》一书中就鼓吹从性快乐的观点来考虑乱伦。
在他看来,如果性乐趣不受一些道德含义的影响,如果人们只把性乐趣当作合法的以性行为为目的事情看待,那么乱伦只不过是一个词语而已,事情本身在伦理上就无关紧要了。
假如没有理由对性意识所利用的特殊机制进行强制性审查(只要没有强迫,各方都是自愿的)
,那么性伴侣的世俗身份与性行为本身及随之而来的快乐就毫无关系。对乱伦的规定实质上完全是传统的,只存在人的脑子里,而没有相应的生物的或生理的真实反映。此类观点不仅与恩格斯所阐述的关于禁止乱伦的“自然选择”理论背道而驰,而且也是从前面所介绍的三种理论上的倒退。对此,我们的性伦理学必须与之展开针锋相对的论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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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黄 色 文 化
1989年8月,中国大陆展开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扫黄”
战役。
“扫黄”
,即清查和取缔各种宣传淫秽、色情、暴力和封建迷信的出版物和音像制品。这次“扫黄”
,中共中央下了决心,政治局常委一致认为必须下决心搞下去。这决不是“小题大作”。大家知道,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全国城乡人民的物质生活得到明显改善,精神状态、生活方式、消费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从内容到形式对文化生活提出了新的要求。文化市场正是在这种现实背景和群众基础上逐步形成、发展起来的。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近几年来文化市场特别是书报刊市场、音像市场出现了十分严重的淫秽和色情现象。传播淫秽、色情的书刊、音像制品和低级庸俗的表演泛滥成灾。
一些文化工作者和经营者没有道德良知,不讲社会责任,见利忘义,利欲熏心,肆无忌惮地销售、出租色情、淫秽、凶杀暴力的书刊,充当毒害青少年的教唆犯,书刊广告多是充满挑逗、刺激意味的字眼,不堪入目。在音像市场上,色情淫秽录像带的走私、翻制、销售、放映屡禁不绝,愈演愈烈。
此外,在演出市场上,有的女演员穿泳装、“比基尼”
上台表演,台风庸俗低级。有的剧场经理为了招徕观众,要求女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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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化理学903
“露”
、“透”
、“逗”。在娱乐市场上,有的舞厅竟让穿三点装的女青年伴舞,有的电子游戏机中有“脱衣女郎”。这些行为都严重污染了社会空气。淫秽的东西屡禁不绝,反映了这几年精神文明建设的严重失误。不解决这个问题,“四有”人才的培养、民族素质的提高、良好社会秩序的建立等都无从谈起。
“扫黄”
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0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
1988年12月27日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认定标准。
淫秽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挑动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一)
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二)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三)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四)具体描写乱伦、强奸或者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足以诱发犯罪的;(五)
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六)
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或者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七)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的淫亵性描写。
色情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有前述(一)至(七)项规定的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而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这些规定对于我们同淫秽、色情文化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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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斗争,具有深刻的伦理意义。
“扫黄”
是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斗争的一个组成部分。
黄色文化充斥西方社会,即是资产阶级自由化造成的恶果。试举一例。
1989年,意大利性议员契乔丽娜终于以出版淫秽刊物、进行极端性表演和集团性犯罪的罪名受到法庭审判。契乔丽娜原是意大利最淫乱的性杂志和最下流的性表演节目的演员。
1987年大选时作为激进党候选人当选为议员,成为轰动一时的新闻人物。性女郎和议员这两个判若云泥、水火不容的形象同集于契乔丽娜一身,实在是西方民主的一大怪胎。
契乔丽娜事件反映出意大利社会的面临的深刻的道德、政治和法律危机。性女郎的存在和具有相当市场是意大利社会的一个客观现实。据报道,意大利形形色色的明娼暗妓、变态人、性女郎达30多万,各种性杂志、性电影、性录像和性表演触目皆是,严重地败坏了社会道德风尚。正是在这种社会背景下,性女郎契乔丽娜才能堂而皇之地出面竞选,甚至公然在参众两院和总理府门前卖弄色相,争拉选票。有的报纸当时曾发出这样的感叹:“契乔丽娜竞选的本身便是对社会良知和公共道德的挑战。她将进一步败坏人们的良知,污染人们的心灵,引起社会的退化,意大利已陷入一场深刻的道德危机。”契乔丽娜的当选也反映出意大利社会面临的政治危机,即普通国民对当政者们的信任危机。契乔丽娜的竞选正好为他们提供了一个消极抵制和发泄不满的机会。有位医生曾经告诉记者,他所以投契乔丽娜的票是因为“别的人比她更令人恶心。”
契乔丽娜摇身变为议员,但她不想因此改弦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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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相反,由于议员具有豁免权,她更加有恃无恐。为了同这一特权对抗,司法人员发起成立“议员资格审查委员会”
,在全国征集签名,以国民名义提出动议,禁止任何不名誉者涉足议会。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意大利议会特许罗马检查院审理议员契乔丽娜违犯刑法第528条的罪行。
再看看美国。淫秽、色情问题在美国历史上曾经四度掀起波澜。
19世纪二三十年代,出现了大众化廉价报纸。这类报纸“诉诸感情刺激”
,强调“人情味”
,其内容以渲染淫秽与暴力为特征。形成了美国报业史上的第一次色情浪潮。第二次色情浪潮是在19世纪末期。
美国新闻竞争空前加剧。
为了吸引读者,扩大发行量,美国许多报纸编辑人求助于淫秽、色情的渲染。著名报人普利策的《世界报》星期版定期出版最早采用彩色印刷的连环画专页,每张画的中心人物都是个穿着肥大衣服、没有牙齿、咧嘴而笑的“黄色幼童”。不费时日,“黄色幼童”就出了名,成为低级趣味、色情的代名词。
这个时期便被人们斥为“黄色新闻的年代”。
本世纪20年代,淫秽、色情的新闻报道和文学小品再次赢得了市场。相当一批报纸在继承了以往耸人听闻的手法的同时,还采用了那个时期突出的两个技巧:小型报的版面和新使用的摄影技术。
第二次世界大战,尤其是70年代以后,电视以其图象、音响、文字的综合效果而成为制造淫秽、色情的主要场所。色情也在不断地翻新,80年代又出现了“色情电话”
、同性恋杂志等淫秽传播媒介。
美国社会各界对待淫秽、色情的认识和态度是多种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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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但总起来讲可以分为承认和反对两方面的意见。一些自由主义者认为根本不存在淫秽、色情这个“社会问题”
,或者认为淫秽有其自身的价值,主张听之任之。但是,大多数美国人和社会阶层对淫秽、色情还是持反对态度的。他们批评报刊过多地描写了刺激性事件,“危害了社会公德”
,甚至指责新闻传播界滥用了新闻自由。
1969年,哈瑞斯和盖洛普的民意测验都发现,大约80%的人要求对淫秽和色情活动施加更严格的限制。
美国政府是反对淫秽、色情活动的。
美国用来对付淫秽、色情的最重要手段是法律制裁。美国第一个制裁淫秽的法律是1842年制定的海关法。该法禁止进口淫秽图画、印刷品、雕塑等。
1873年通过的卡麦斯塔克法案规定:所有淫秽书籍、小册子、图片等都不能邮寄;任何人初次违犯处以500美元罚款和5年监禁,再犯则翻番。
1973年和1974年,美国最高法院又形成了一系列关于淫秽、色情审判的司法准则,其中最重要的“米勒准则”规定,淫秽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对于普通人来说,根据当代地方的社会标准,能证明作品从总体上看会引起淫欲的兴趣。
(2)作品对性行为的描写显然特别地违反了当地州有关法律的规定。
(3)作品缺乏严肃的文学、艺术、政治或科学价值。应该说,上述法律规定是具有积极的伦理意义的;但是,由于其社会制度所固有的资产阶级自由化实质,黄色文化在美国依然大有市场。淫秽、色情被观察家们称为“顽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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