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
,可以说是伴随当代中国情人现象而产生的新名词。
1983年,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曾专门召开过一次学术会议,讨论关于如何界定第三者。出席会议的不仅有参加起草新婚姻法的几位法学家,还有来自北京市区级法院、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民庭的负责同志。笔者清晰地记的,这几位经验丰富的法官对于“什么是第三者”
持有不尽相同的看法。
有鉴于此,在讨论关于第三者问题之时,需要首先对这一概念做出界说。在我们看来,“第三者”应该是指力图与某一特定的异性已婚者缔造新的婚姻关系或客观上导致原有婚姻关系破裂的人。在当代中国的情人现象中,第三者对婚姻关系和两性道德冲击最大,因而最为社会以及性伦理学所关注。
1981年10月到1982年2月,笔者受北京市委宣传部的委托,对新婚姻法实践一年来的情况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北京市各级妇联以及法院的工作人员对于第三者插足,造成原有婚姻关系破裂的问题最为重视,反映也最为强烈。东城区1981年1至9月受理的477件离婚案中,查实原告喜新厌旧或被告有通奸行为的共51件,占11%;怀疑作风不正,但尚未查实的有76件,占16%;两类总计127件,百分比为27%,居于全部离婚案的第一位。涉及第三者插足的离婚案大体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婚前并无感情基础,由于其他原因而结婚,婚后感情又未能培养起来,以后一方另有所爱提出离婚;二是婚前有一定感情基础,婚后出现一些矛盾,双方感情逐渐淡薄,此后一方另有所爱;三是夫妻感情融洽,由于第三者的插入,一方感情发生变异,为达到摒弃旧侣,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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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新欢的目的,故意制造矛盾,致使感情破裂,即通常所说的喜新是因,厌旧是果。
对于第三者插足的问题进行道德评价,应该以维护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思想和道德为基点,并且不脱离我国婚姻的现状。一位负责同志曾与笔者谈道:“应该承认,我国现实情况有不少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问题,要完全以爱情为基础来衡量所有的婚姻,也是不合理的。如果因为有离婚自由的规定,就把那些不完全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一律否定,轻率离婚,那简直是不顾历史发展情况,不作具体分析的荒谬主张。”这个意见值得重视。同时,我们认为,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处理涉及第三者插入的离婚案的作法也值得提倡。他们从维护社会主义婚姻法和婚姻道德的统一性出发,千方百计地做好犯有错误一方的工作,切断其与第三者的联系,尽力使夫妻和好,破镜重圆。对于那种感情确已破裂,也先分清是非责任,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既写明由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依法准予离婚,又写明有错误一方的过失和责任,从道义上支持无过错的一方。
在对第三者进行伦理评价时,还要注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尤其是对于插足于实际上已经死亡的婚姻关系的第三者,更不能笼统地称之为恶行。这里以中国共产党早期主要领导者之一的瞿秋白为例。
1924年11月,瞿秋白第二次结婚,爱人是他的学生和战友杨之华。无庸讳言,瞿秋白与杨之华相爱之初,杨之华尚为沈剑龙之妻,且有个女儿。杨之华的第一次婚姻是由家庭包办的。杨、沈两家是世交,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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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华和沈剑龙在幼年时,便由双方的家长杨父杨羹梅和沈父沈玄庐定了亲。从生活方式到思想境界,这一对夫妻从结婚的那一天起,就出现了裂痕,并且分歧越来越大,最后到了不得不分离的地步。杨之华把女儿的名字改为独伊,意思是只生这一个,从此表明她对沈剑龙的决裂。
关于杨沈的离婚,瞿杨的结婚有一段佳话:1924年11月,瞿秋白与杨之华一起回到肖山杨家。他们立即派人把沈剑龙请来,三个人关在房间里谈了差不多一整夜。
临别时,三人说话心平气和,十分冷静。不久,上海《民国日报》1924年11月27、28、29日连续刊登了三则启事。瞿、杨启事称:“自一九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我们正式结合恋爱的关系。”
杨、沈启事称:“自一九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我们正式脱离恋爱的关系。”瞿、沈启事称:“自一九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我们正式结合朋友的关系。”
瞿秋白和杨之华的超乎寻常的结合,引起了一些人,包括某些自己同志的不理解,甚至于非议。杨之华的父母认为这事丢了杨家的面子,没有参加他们的婚礼。瞿秋白的心情很苦恼。他在这时写了十几封信,寄给在北京的丁玲。
这一束象谜似的、使人费解的信,表达了他的内心的烦恼和惶惑,反映了一个人性格上、心理上的矛盾状态。
在现实生活中,不论是平凡的、普通的人物,还是伟大的、杰出的人物,似乎都免不掉这种矛盾的困扰。要彻底排除这种困扰,除了消除造成这种困扰的个人的主观因素外,还要消除外在的客观的因素,即社会和阶级的落后于时代的消极因素;后者也许是更重要的。这一史实,在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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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然值得我们反复思索。
三、婚外异性交往
前边刚刚论述的情人现象,即属于婚外的异性交往。但那是具有独特内涵的,狭义的婚外异性交往。
现在,我们拟从更广泛的角度,去研究脱离开情人意义婚外异性交往。对于当代中国来说,这个问题有着比情人现象更普遍的伦理价值;同时,科学地认识并普及婚外异性交往的伦理标准,也有助于解决情人现象所带来的某些社会问题。
早在五四时期,一些激进的民主主义者就开始热烈地鼓吹男女社交公开。他们鲜明地提出:破除男女界域!增进男女人格!在他们看来,男女同是人类,除了生理的组织稍有不同外,并没有两样的地方。
中国人为什么因了这两个字,生出种种的问题呢?都是受古人遗传下来的“礼教”两个字的毒。自从有了“礼教”两个字,男女有起界域来了!有起礼防来了!男女的交际秘密起来了!男女的情感,变成不可以对人说的了!因了这种种的缘故,就生出什么“奸淫”
、“贞操”
、“节操”等等的问题。一个四万万人的中国,几乎变成二万万人的中国,这不是一件可笑的事么?
“道德”是真的,善的,美的,“礼防”是伪的,虚的;有“礼防”并不足以致道德,无“礼防”并不就是不道德,并且可以致道德。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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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无疑具有极现实的社会意义的。
恰恰是在1919年5月4日,《晨报》发表了一篇《男女交际问题杂感》。作者徐彦之记下自己的一段“切肤之痛”
:上年暑假我回家结婚,结婚之后因为M。
LepBouse的关系,和一位女子有了两次谈话。本是很平常的一件事,当时也没发生什么枝节,不意我离开家回过北京之后,竟有人说我的坏话,给我散布许多谣言。
因此有位朋友写信报告于我,还劝戒我道:“无论如何,总是你自己的不检点。古谚有之‘君子防未然,不处嫌疑间。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正冠。
‘如果你自己能防未然,不处嫌疑的地步,那还有人说你的坏话吗?……“不摸瓜不偷李就是了,连冠也不能正、履也不能纳,然后才算君子!纳履正冠的和”摸瓜“
“偷李”的一样的是坏人!社会就不见容!我不恨这是社会之罪,只恨我既是社会的一分子,为什么不能把他的恶浊洗净?
我接朋友这封信,真有些诉不出的苦痛!
一位三十多岁的朋友,读了这段70年前的文字,竟感慨地说:“我目前正在经历这种切肤之痛!应该怎么办呢?”笔者向他推荐了沈雁冰先生的两篇文章。一篇为《男女社交公开问题管见》,写于1920年2月5日。文章写道:为什么要男女社交公开呢?无非是想把反常的状态回到合理的状态罢了!
男女既然同是人,便该做人类的事。
男人可到的地方,女人当然也可以到;能这样的便是合理的状态,不能这样的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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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反常的状态,这是极显明的。至于再进一步讲,拿社会进化的大题目来说,便知偏枯的社会决没有进化的希望。男女社交不公开是偏枯的表面的最显见的;背后藏的,便是经济底知识底道德的不平等。如此男女关系的社会,总是一天一天向后退,不能朝前进,不论是经济的、知识的、道德的方面。所以反对派保牢男女间不平等的道德关系,以为是维持男女间道德的堤防,简直是说梦话。讲到这里,我们便可以下一句断语道:“男女社交公开是当然的合理的要求。”但我们也要知道,社交公开仅仅是打破男女间偏枯底道德的第一步。
我们现在提倡男女社交公开,应得有以下的几层预备:一是创造合理的新道德,关于两性间的新道德;二是社会上引人发展兽欲本能的娱乐品,和侮辱女子人格的恶习恶制,都该先行去净;三是增进女子教育;四是男子对于女子心理的改变;五是一切旧俗关于男女的区分都须去掉。
另一篇为1921年9月发表的《再论男女社交问题》。此时的沈雁冰,已经加入到中国共产党的行列,作者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论证说:怎样的社交是我们理想中认为正当的社交呢?这答话或者要各人不同,若要提出一句大家可以容纳的话,无过于“这是两个‘人’的交际,止于友谊的关系”这一句话了。但我就要问曰:“男女有爱慕之情是谁也不能否认的,倘若由友谊而发生爱情,你能禁止他,应该禁止么?
你能说那些正在恋爱途中的男女交际不是正当的么?“
再者,男女相互间的了解,在无恋爱时是至于某种程度,在有恋爱后是至于某种程度,一定不能相同,不增不减;很有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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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在既恋爱后,反倒发现出许多两人不能情投意合之点,在这状况里,恋爱从沸点降到冰点的,乃常有之事。恋爱既冷,则各自走开,或碰到了别个男或女而再发生出恋爱,自然亦是常有之事,不能禁止他们,也不能说他们不应该;然则请问在这情形下的男女交际可说是正当呢,不正当呢?我因此觉得从正面下个定义,说如何如何的社交方是正当的,其事极难;只可从反面定下几个“不能”
,例如“不能用金钱诱惑”等等,可是也决不能有妥善的规定可以包括一切的。怎样是理想的正当办法,实际上是不能有的。想从这里讨论出一个救济目前所谓“不稳”态度的方法,一定不会有的,徒然纷扰而已。因为男女社交的出乎正轨,在根本上是社会制度的不良产生出来的,不把这根源打破、取消,理想的图案仍是不能实在办到。
沈雁冰强调:“根据一己的理想的社交观去衡量一般人的社交,大可不必;与其对于此辈入迷途者多批评、多喝骂,倒不如去研究何以社会中发生这种现象,更为好些!”
70年来,中国的社会制度发生了根本变化。
以此为基本前提,随着社会主义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的不断完善,以及社会成员素质的不断提高,我们已完全有可能不断接近男女社交的理想境界。
然而,在我们奔向男女社交理想境界的历程中,一个颇为尖锐的问题又摆在面前:异性间有没有不带情爱或性欲的纯粹友谊?
这个问题直接关系着婚外异性交往的伦理内涵。
它长期地困扰着人们,既使不是数千年,也至少有数百年了。
法国作家莫罗阿关于论友谊的著名讲演就曾涉及到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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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题:男女之间的友谊是不是可能的?能否和男子间最美满的友谊具有同样的性质?
一般的意见往往是否定的。
人家说,在这等交际中怎会没有性的成份?假如竟是没有,难道女人(即是最不风骚的)
不觉得多少受着男子的慑服么?
一个男子,若在女子旁边过着友谊情境中所能有的自由生活而从不感到有何欲念,亦是反乎常态的事;在这等情形中,情欲的机能会自动发生作用。与此相反,一些伦理学家认为有男女之间的最纯粹的友谊,并把它归纳到三种类别中去。第一类是弱者的雏形的爱,因为没有勇气,故逗留在情操圈内。第二类是老年人想从友谊中寻求慰藉,因为他们已过了恋爱的年龄。
老年是最适合男女缔结友谊的时期。第三类是那些过去的恋人,并未失和而从爱情转变到友谊中去的。在一切男女友谊中,这一种是最自然的了。性的高潮已经平息,但回忆永远保留着整个的结合,两个人并非陌生的。过去的情操,使他们避免嫉妒与卖弄风情的可怕的后果;他们此刻可在另一方式中自由合作,以往的相互的认识更令他们超越寻常的友谊水准。
莫罗阿的看法则是独特的,也是颇为深刻的。
他认为,男女友谊这错杂的问题至少有两种解决。第一种是友谊与爱情的混合,即男女间的关系是灵肉双方的。第二种是各有均衡的性生活的男女友谊。这样,已经获得满足的女子,不会再暗暗地把友谊转向不完全的爱情方面去。
在此基础上,他说:“即在结婚以外,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互相成为可靠的可贵的心腹也绝非不可能。但在他们之中,友谊永不会就此代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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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
①
从《马克思家书集》中,我们找到了婚外异性友谊确实存在的有力证明。
1867年5月8日,劳拉。马克思致卡尔。
马克思的信中有这样一段话:“我注意到有一位太太在你的信中占了很大的篇幅,她年轻、聪明、漂亮吗?
你跟她调情,还是你听凭她跟你眉来眼去呢?你好象很欣赏她,而这种欣赏不是双方的才怪哩!
我要是妈妈的话,肯定要吃醋了。“
②5天后,卡尔。马克思复信说:“至于田格夫人,我对你的问题——她长得怎么样?漂亮吗?——感到很诧异。我把她的照片蒙在我的照片下寄给了燕妮,怎么会丢了呢?但是,我还是回答你的问题:她三十三岁,是五个孩子的母亲,她与其说漂亮,不如说惹人喜欢,并且无疑不是专门喜欢说俏皮话的人。
但她是一个杰出的女人。至于说到‘调情’,那末,必须是一个有胆量的男人才敢。
‘钦佩’——我承认,……她已于上星期四离开汉诺威。“
③显然,马克思与田格夫人之间的关系是友谊,不是爱情。其区别正象马克思所说的,前者表现为“钦佩”的形式,后者才包含“调情”或情欲的因素。
类似的情形,在现实社会中仍时有发生。因此,探讨友谊爱情的异同,对于婚外异性交往,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更具有现实意义。笔者曾就这个问题与山东大学臧乐源教授进行过恳谈。他的见解使我们获益匪浅:1、婚后可以交异
①《人生五大问题》,三联书店1986年版,第84页。
②《马克思家书集》,第167页。
③《马克思家书集》,第1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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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朋友。
认为异性之间只有爱情、没有友谊的观点是错误的。
在相互交往之中,通过相互了解,异性之间是可以搭起友谊之桥的。异性之间一接触,就大惊小怪,说什么恋上了,说什么“乱爱”了,这是男女授受不亲的封建思想的反映。这是友谊发展的障碍,要有勇气冲破它。
2、要掌握好分寸,使友谊健康发展。既然友谊与爱情表达方式不同,因此异性朋友之间,不能过于亲昵。特别是和已婚异性交朋友,更要十分注意,不能有越格越轨行为。
3、爱情熄灭,友谊长存。既然友谊与爱情不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一些恋人分手,一些夫妻离异,但绝不能不是恋人就是仇人,不是夫妻就是仇敌。
爱情虽然熄灭了,并不等于友谊也熄灭了,应继续保持朋友关系,这是爱情向友谊转化。最近,上海的一些离异者,签订离婚协议书,友好地、心平气和地、公正合理地解决因离异所引起的一些问题,如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使离异不给双方带来新的不幸,不给社会带来危害。这体现了这些离异者的精神境界,也体现了这些离异者懂得友谊爱情转化的道理,爱情虽去,友谊仍在。
最后,我们还想特别指出,良好的开放的婚姻关系,是创建婚外关系中良好的性伦理的坚实基础。关于“开放的婚姻”
,我们在排除婚外性关系的前提下,大体上同意借鉴美国学者尼娜。欧尼尔和乔治。欧尼尔夫妇所做的界说,即是指缔结婚姻的双方之间坦诚开放的关系,建立在同等的自由和完整的人格之上,其中包括两个人口头的、心智的和精神上的许诺,互为一体,但又能发展个性。换句话说,婚姻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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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在于,它由一男一女结合而成,但各自不失其本性,各有自己生存的意义而和对方共同生活,其高层次为双方人格的同一化。为此,婚姻首先要建立在一种新的坦诚开放上——对自己开放,对对方开放而且对外开放;只有开放的婚约,夫妇关系才能全面和谐地发展。
所谓“开放的婚姻”是相对于“封闭的婚姻”而言。二者的区别在婚外关系的性伦理方面表现得尤为鲜明。形影不离是封闭的婚姻伦理的外在表现,要求夫妻彼此是对方的全部,满足对方所有的需要——情绪上、心理上、知识上和身体上。他们限制自己和别人的接触,不只是异性朋友,还有对方所不欣赏的同性朋友也不能继续来往。人类学家柏惠斯特博士称之为“空想”。相反,当夫妇为自己建立了开放的关系,以平等、信任和坦诚的沟通为基础,他们由于相互了解而喜欢、热爱、尊重对方,而不是由于既定的角色要求,也不是被封闭的规范所限制,那么他们的结合就成为生活的重心。婚姻成为他们和人交往中最主要的关系。正因为这个结合那么深切,那么安全,在生活中占得那么重要,所以他们能够让它开放,容许别人进入。一对奉行开放婚姻的夫妇成功地达到开放交往的经验是:第一,最优先考虑的是夫妇间的关系。
当你和其他朋友在一起时,仍然对你的配偶挚爱、关心、尊重是很重要的。第二,所交往的第三者(不论是男是女)必须明白上述优先次序。也就是说,把婚姻中的坦诚开放扩展到和其他人的交往上。第三,为婚姻关系外的其他朋友着想,确定他在这样的关系前面,能够很愉快。第四,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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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伦理成熟的朋友,互相往来。这样一方面对他人负责,一方面也对自己负责。
简言之,还是率先提倡开放婚姻的约尼尔夫妇说得好:“为你自己建立开放的婚姻,创造你们夫妇间平等和信任的关系,你们之间的结合就不只容许而且鼓励开放地和他人交往,这也会帮助你们婚姻关系的成长。这样一来,虽然人生仍然短促,你会发现无穷无尽广阔的体验。”
①
四、同 性 恋
广义的婚外关系,不仅包括婚外的异性交往,情人现象,还包括同性恋。
所谓同性恋,是一种对同性所产生的性爱行为或感情。
同性恋者则是一种自我认定,即接受对同性的性欲和爱欲并把它们融进自我意识之中。
《婚姻与家庭》杂志披露过一个真实的故事:一名男性大学毕业生,参加工作后不找异性朋友,不谈恋爱,后来在亲友们的关心和帮助下,勉强结了婚。因为他学习很努力,人们都认为他是书呆子,以至连结婚都不积极。婚后他对妻子毫无感情可言,几乎没有性生活,但他的生殖器官发育完全是正常的。
他很少回家,经常在工作单位的集体宿舍食住。
他
①《开放的婚姻》,浙江文艺出版社1987年版,第1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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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同性朋友,年龄比他小,两人关系极密切,同吃、同住,形影不离。以后他考上硕士研究生,学习成绩优良,临毕业前就着手准备出国深造,并已联系好学校。
就在这时,他为男友介绍了一名异性朋友,男友很快就结了婚,婚后他们夫妻感情融洽,男友与研究生的关系不再密切。那名研究生多次威逼男友继续与他保持原来的关系,但遭到拒绝,两人间的裂痕增大。
此后他又逼迫男友离婚,男友坚决不同意,因而彼此的矛盾加剧。最后那名研究生竟以匕首相威胁,非要男友离婚不行。男友忍无可忍,被迫向有关部门告发,公安部门经过调查拘留了那个研究生。
后来研究生的资格被取消,当然也丧失了出国深造的机会。由于同性恋的问题在我国相当隐蔽,很多人完全不知道同性恋是怎么回事,因此在上述事件发生时,周围的人都困惑不解,感到莫名其妙。
一般说来,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观点断定,婚恋性质所产生的最根本要求和法律干预的最起码依据就是配偶双方必须是异性、即婚姻的基本要素是男女两性。实际生活中,人们也习惯把婚姻和异性相爱两个概念完全等同,以至于人们感到,探讨所谓同性恋问题,简直是天方夜谭,毫无必要。
然而,异性相婚的观念随着时代的变化,也面临着现代意识的挑战。由于对婚姻与婚姻选择个人态度的变化,性爱表达方式的改变,以及同性恋家庭的不断出现,加上现代人工生育技术的发展,试管婴儿的产生,一些人不断对异性相婚这一传统观念提出质疑,要求修正。对此,性伦理学应该进行考察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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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年前,我国著名的生物学家、翻译家潘光旦先生在对中国文献中的同性恋做了详尽研究后推论说:同性恋的现象大约和人类的历史同样的悠久。一般的历史如此,中国历史大概也不成一个例外。
《商书。伊训》曾说及“三风十愆”
,说“卿士有一于身,家必丧,邦君有一于身,国必亡,臣下不匡,其刑墨”
;三风之一叫“乱风”
,乱风包括回愆,其一是“比顽童”。假如“顽童”所指的就是后世所称的“男风”
,这便可视为是关于同性恋的最早记载。
在中国历史上,同性恋首先被冠以“龙阳”的称号,其故事见《战国策。魏策》:“魏王与龙阳君共船而钓。龙阳君得十馀鱼而涕下。王曰,有所不安乎?如是何不相告也?对曰,臣无敢不安也。王曰,然则何为涕出?曰,臣为王之所得鱼也。王曰,何谓也?对曰,臣之始得鱼也,臣甚喜;后得又益大,臣直欲弃臣前之所得矣;今以臣之凶恶,而得为王拂枕席;今臣爵至人君,走人于庭,避人于途;四海之内,美人亦甚多矣,闻臣之得幸于王也,必褰裳而趋大王,臣亦犹曩臣之前所得鱼也,臣亦将弃矣;臣安能无涕出乎?魏王曰,误,有是心也,何不相告也?于是布令于四境之内,曰,有敢言美人者族。”龙阳君姓名虽不传,但后人称同性恋为“龙阳”,确源出于此。
此外,还称同性恋为“馀桃断袖”之癖。
“馀桃”的典据见韩非子的《说难篇》:“昔者弥子瑕有宠于卫君。卫国之法,窃驾君车者罪刖。弥子瑕母病,人闻有夜告弥子;弥子矫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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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车以出。
君闻而贤之曰,孝哉,为母之故,忘其犯刖罪。
异日,与君游于果园,食桃而甘,不尽,以其半啖君。君曰,爱我哉!
忘其口味,以啖寡人。
及弥子色衰爱弛,得罪于君,君曰,是固尝矫驾吾车,又尝啖我以馀桃。故弥子之行,未变于初也,而以前之所以见贤,而后获罪者,爱憎之变也。“
“断袖”
的典据载《汉书。董贤传》。
董贤年22,即为三公,哀帝兴会所至,甚至于要把汉家天下禅让给他。
《汉书》说他“为人美丽自喜,哀帝望见,悦其仪貌”
,不久便出则参乘,入同卧起。
“尝昼寝,偏籍上袖,上欲起,贤未觉,不欲动贤,乃断袖而起”
,恩爱一至于此。
同性恋的现象,在中国历史的某个时候,某些地方,甚至发达成一种风气,如清代的福建、广东、以及首都所在地的北京,都有过这种风气。然而从总体上,同性恋是为传统性伦理所坚决排斥的。从传统中国文献可以发现,同性恋的形成原因被概括为四类,即环境劫诱说、意志堕落说、淫恶果报说、因缘轮回说。潘光旦详论道:四个解释里,不用说,第一个是始终有它的地位的。第二个就有问题,除非我们相信意志有时候可以绝对的自由。第三第四两说我们在今日已不能不放弃,而代以遗传之说。还有应当注意的,就是四个解释都单单照顾到了被动的同性恋一方,而与主动的同性恋者全不相干。这些都有待于近代科学的性伦理学来答复。
在西方的历史上,对同性恋的道德评价经历了大起大落。
在许多未开化与未开化的民族里,同性恋是一个很彰明较著的现象,有时候它在风俗里很有地位。
在古希腊人中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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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的受人尊崇,达到了一个登峰造极的地步;他们认为它和理智的、审美的、甚至于道德的种种品性有联系,并且,更有不少的人认为它比正常的异性恋还要来得尊贵。柏拉图的《恰尔米德斯》一书就描写过一个英俊的小伙子被一群崇拜者尾随着出现在公共场所。当这个小伙子走进来时,所有的人都转过头去看他,一下子就被他深深地吸引住了。当他在凳子上坐下时,这些人你推我搡地争着抢占他身边的座位,竟把几个人挤倒在地。尽管成年男子中聚集着可供同性恋者相互爱慕的对象,但是,理想的同性恋则被认为应该在成年男子和青年男子之间进行。前者是“爱者”扮演着爱情中主动的角色(男性)。后者是“被爱者”扮演的是被动角色(女性)。当然,“爱者”那种心醉迷迷的爱,并不是男性同性恋者的发明。它具有悠久的文化传统。
有关同性恋的描写,首先出现在希腊文学史上一个女性同性恋者的诗歌中。这个人就是萨福。她的出生地来兹波斯岛,后来因此而成为“同性恋”
的代名词。
萨福于公元前6世纪生活在该岛上。她在那里办了一所专门教授贵族礼仪的私立学校,教学生诗歌、音乐和舞蹈。她发疯似地一个接一个地爱上了她的学生,用巧妙而充满肉感的诗歌向她们表达爱情。她的诗歌为她在以后的希腊人心目中赢得了“第十艺术女神”
的美称。
她的同性恋癖好并没有影响正常的婚姻生活。
她有丈夫并生养了一个女儿。
公元1世纪,亚历山大的费罗用“同性恋”术语翻译了罪恶之地的故事。从此,一个不精确的《圣经》故事便使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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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恋变成对国家的严重危害。这个故事是讨厌希腊习俗的犹太人描述的,接着基督徒也厌弃了“非本性罪孽”。在康斯坦丁诺普的“新古罗马”时代,皇帝亚斯蒂尼将古罗马法和基督教的道德融为一体,并颇为成功地在大部分领域付诸现实。
他的观点是,亵渎和同性恋同样不虔诚。他命令首都杰出的警察局长逮捕那受到警告而坚持上述违法行为和不虔诚的人,并对他们予以严厉的惩罚,这样做,城市和国家才不会因上述罪孽而遭受损害。
541年,亚斯蒂尼的话几乎刚刚被传开,就在康斯坦丁诺普开始流行严重的瘟疫,这个城市中1A3的居民在3年内都染上了这种瘟疫。这被视为上帝对同性恋的“惩罚”。
另一方面,强烈否认基督教道德对于教会也是一种危险。
教会十分清楚自己内部也有同性恋者;僧侣生活开始时,教会法规开始经受偶然的神经颤抖。公元567年,第二次检查会议上批准的、在公元529年创立的一个教派规定,一张床上永远不能睡两个教士;几世纪后,对修女也有了同样的规定。再者,住宿的灯要通宵达旦。公元693年,托莱多会议规定,如果一个男性犯了同其他男人进行的“非本性罪孽”
,而这人是主教,或教士、执事和职员时,他要被降级并被罚终生流放,使之遭天罚而死去。协会对于罪犯的惩罚是鞭打100下,剃光头和驱逐出境。
对于教会成员的惩罚,国王加上了世俗的阉割惩罚。即使如此,基督教教规的要旨仍是,神父的异性恋比同性恋的问题更严重。
但后来情况发生了变化。
教士独身的过分要求已引起世人的惊恐,教士中同性恋的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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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严重影响了俗人。
11世纪,彼得。达米尼再次站出来公开反对同性恋。
13世纪的神学家汤姆阿维内思加强了传统上对同性恋的敬畏,同性恋被定义为对上帝规定的自然秩序的歪曲,是贪欲和信奉异教邪说的结果。
在1976年关于性伦理学某些问题的声明中,罗马教廷重申同性恋不合法。
如果说在教会面前,同性恋作为一个主要抨击对象,那么在性学那里,同性恋首先是个研究对象。卡尔。海因里希。乌尔里克斯在1864年至1879年间发表了12卷关于同性恋的著作。这一成就对于卡尔。韦斯特法尔在1870年发现“相反的性冲动”
,对于克兰夫特—埃宾后来更为广泛的关于性变态的探讨,都具有重大的影响。克拉夫特—埃宾那本被公认为性学确立的《性心理病》,自称是对“异常”所作的“医—法学研究”(其副标题注为“特别涉及到厌恶型性本能”)。该书提出了从后天同性恋到兽交癖的一套性反常分类表。其后,陆续出现了关于同性恋成因的三派观念。自弗洛伊德开始,精神分析学派在同性恋上做过大量文章。学说的核心是“异性恋恐怖”说,这种观点认为儿时的遭遇在潜意识中种下了异性恐怖的种子,成年以后会害怕与异性作怪的接触。按照行为学派的学习理论,同性恋的行为是受环境的影响学来的。如果与异性的交往受挫,有不愉快的经验,得不到正常的发展,而同时又受到同性的诱导,走上了歧途,就成为同性恋者。对生物学因素的探讨多不成功,但人们仍寄以较大希望。
同性恋的原因尚在探讨之中,这为同性恋的伦理评价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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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一定的困难。但是,性伦理学必须知难而进。
《金西报告》表明,在本世纪40年代抽样调查的美国男性中,有37%的人在他们生活的某一时期曾经有过同性恋的体验,而且达到情欲的高峰。然而,这些人当中绝大多数人主要是进行异性恋。白人男性中只有4%的人在他们的一生中专门搞同性恋。精神分析学家罗伯特。林德纳作了类似的估计,美国男性中名副其实的性颠倒者占男性总数的4—6%。
至于女性同性恋,其频繁程度被认为只相当于男性的一半。男性比女性有更多的同性恋体验,男子同性恋的历史比女子同性恋的历史更为悠久,情况也更为乱七八糟。金西还特别指出:“既然同性性行为如此之多,既然古希腊和当代许多文化并不象英美社会那样严禁它,那么,一个人对任何一种性刺激产生反应,而不管这刺激是来自异性还是同性,就必定是人类的基本能力。同性性行为和异性性行为都是人类学习来的行为模式,它们很大程度上是由一个人生长于其中的特殊文化的道德观念所形成的。人们在轻易断言同性性行为是遗传来的或终生不可改变的之前,最好仔细地考虑一下社会文化的作用。”
①笔者并不完全同意金西的观念,但以为他所强调的道德观念与社会文化对同性恋的影响和作用还是值得重视的。
整个20世纪,特别是在战后岁月里,西方社会里出现了带着同情心来描绘同性恋的文学,并且为同性恋者争取得到
①《金西报告》,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第2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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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社会尊重而进行的有组织的尝试也多了起来。最公开的抗议是同性恋者自己发起的,他们通过象“玛塔齐纳会社”
、“同性恋活动分子联盟”和“比利蒂斯的女儿们”这样的组织进行抗议活动。
玛塔齐纳会社正式成立于1951年,目的是要增进同性恋的权利。哈里。海在1950年11月为该会起草的倡议宣称它的目的是实现“使我们这个最大的少数派中的每一成员从社会迫害下解放出来的英勇目标。”
这段话的中心思想是说同性恋者与别的反抗压迫的少数派有一个共同的事业。唐纳德。米伯斯特。科里在他的颇有影响的《美国的同性恋》一书中说:“同性恋者在许多方面都相似于民族的、宗教的和其他种族群体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