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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与现实生活》

_12 陈金华 (现代)
从现象上观察,性爱的排他性似乎与嫉妒心理有着自然的关连,在一定意义上甚至可以说:受嫉妒折磨的人们常常是深深相爱着的。但是,嫉妒决不是性爱产生和发展的必要条件;相反,粗鲁的,纠缠不休的,尤其是无缘无故的嫉妒往往会断送性爱。
奥地利学者赫。舍克教授,在他那本颇不寻常的《嫉妒论》中指出:人是一种嫉妒的生物,如果没有在被嫉妒者身上随之而产生的社会抑制,那么人就不能发展社会制度,而在现代社会中我们也还是使用这些社会制度的。但是,作为嫉妒者的人,可能会做得过分,可能会导致抑制或者产生抑制,这些抑制对于某个集团调节新的环境问题的能力是要起到妨碍作用的。
而且由于嫉妒的缘故,人可能会变为破坏者。
嫉妒是一种带有强烈社会性的行为,这种行为必须是针对另一个人的;导致嫉妒的动机和诱发嫉妒情绪的刺激,是无所不在的,而嫉妒的强烈程度却几乎和刺激的大小没有什么关系,倒是和嫉妒者与被嫉妒者之间的社会差别有关系。
嫉妒,在人类的一切文化和语言中,在所有的谚语和童话中,总受到严厉的谴责。心怀嫉妒的人,不论在什么地方,总是受到人们的告诫,让他把嫉妒引以为耻。文明的历史就是经过无数次挫败嫉妒,也就是制服嫉妒者而取得的成果。
上述见解,可以帮助我们正确地理解性爱与嫉妒的联系,特别是二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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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的本质区别。
不妨重温一遍莎士比亚的著名悲剧《奥塞罗》。
主人公奥塞罗杀死爱妻苔丝德蒙娜,并非只是听信了妻子通奸的传闻。
奥塞罗虽然是威尼斯政府的著名将军,但是,他是出身于有着民族自卑感的摩尔人家庭,而且谣传还说和他妻子通奸的人是他的部下;这两个社会条件强化了奥塞罗性爱上的嫉妒之心。结局是读者都知道的:嫉妒扼杀了性爱。
再让我们举一个当代的例子。据新加坡《联合晚报》报道,东德一个多疑善妒的丈夫欺骗妻子说,世界已遭核弹毁灭,并令她深信不疑,自愿留在防空洞里过了28年的黑暗生活。61岁的菲德斯坦把一个防空洞变成47岁妻子韩娜的监狱,他经常返上地面,而韩娜则一直住在防空洞里,因为她害怕辐射。直至最近菲德斯坦逝世后,韩娜离开防空洞才返上地面,这是她自1961年6月7日以来首次重见天日。
东德警长鲍尔说:“为了预防其他的男人抢走年轻美貌的韩娜,菲德斯坦精心地炮制这个令人难以相信的骗局。
直至1989年2月,菲德斯坦心脏病发作,韩娜返上地面求助时,才看穿丈夫撒的弥天谎言。此类悲剧实在是当代人的耻辱。
性爱嫉妒大多产生于担心失去可爱的人的恐惧心理。为什么会产生这种恐惧心理呢?
一、由于不相信自己的力量,不相信能够永远令人喜欢和富有魅力。这种缺乏信心的原因很多,如对自己的身体素质或精神素质评价低,对心爱的人的欲望和需要看法不正确。二、由于过高评价心爱的人及其在自己命运中的作用。
这种高度的评价常常是应该的和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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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也可能变成意义显然相反的公式,会对种种细小的事情进行怀疑,摆脱不掉的“不被爱”的情景会萦绕在心头。只要形成了这种怀疑态度,“理由”自然便会找到。这似乎成为嫉妒的畸型“规律”。此外,嫉妒常常产生于担心被欺骗。断言这种危险根本不存在是天真的。但也应该考虑逆反的因果关系:被妻子的嫉妒折磨得痛苦不堪的丈夫,或者因为丈夫的嫉妒而痛苦的妻子都有可能变心;经常不断的怀疑似乎促使他们这样做。因之,那些对亲近的人的爱情和忠贞抱怀疑态度的人需要客观地考虑已经形成的情况,弄清楚自己是否在用无休止的怀疑破坏自己的生活和心情,是否会仅仅由于虚幻的、臆想出来的不忠诚而毁掉家庭。
亚历山大。小仲马曾说过:“嫉妒是一种害己胜于害人的艺术。”伯特兰。罗素进一步分析说:如果产生了嫉妒,即使是很轻微的,性行为对于我们也会成为一件令人厌恶的事,而那种引起性行为的欲望也会同样令人厌恶。一个纯粹根据于本能的人,假如他能随心所欲,那他一定会要求所有的女人都爱他,而且只爱他一个人;假如那些女人把她们的爱分给了其他男人,那么这种情形便会使他产生一种情感,而这种情感很容易使他对性产生厌恶,尤其当这女人是他妻子时。
综上不难看出,性爱需要的不是嫉妒,而是与之相反的真诚、信任以及牺牲精神。
还应看到,排他性尽管是性爱的重要心理机制,但不是唯一机制。
性爱还具有诸如自由性、变动性等众多心理特征。
对此,李大钊曾做出精辟的论述,他说:“两性相爱,是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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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要的部分。应该保持他的自由、神圣、纯洁、崇高,不可强制他、侮辱他、污蔑他、屈抑他,使他在人间社会丧失了优美的价值。“
①他又说:“现在正是男女社交公开渐有希望的时代,应该让一般男男女女知道这爱的力量的伟大,可以使人喜悦,可以使人得神经病,乃至于可以使人死,应该慎重着些,不可太儿戏了。应该让人知道爱情是有变动的,在爱情变动的潮流中,不知发生了多少悲剧,这种悲剧,在男女社交公开的生活中,婚姻自由的制度下,是应有的现象,是习见的事实。”
②李大钊所阐述的马克思主义性爱观的论点,对我们正确认识排他性在性爱中的地位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第二,性爱排他性的社会基础。
性爱排他性不仅仅是个心理的范畴,更主要的是个社会历史范畴。恩格斯深刻地洞察到这一点。他在论证性爱排他性的命题时,便首先着眼于性爱的历史发展,注意发掘性爱与婚姻之间逐步变化的社会联系,从而揭示出性爱排他性的社会基础。
恩格斯分析说,在中世纪以前,是谈不到个人的性爱的。
不言而喻,体态的美丽、亲密的交往、融洽的旨趣等等,曾经引起异性间的性交的欲望,因此,同谁发生这种最亲密的关系,无论对男子还是对女子都不是完全无关紧要的。但是这距离现代的性爱还很远很远。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
①《李大钊文集》上卷,第679页。
②《李大钊文集》下卷,第5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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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由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心顺从。古代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妇之爱,并不是主观的爱好,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婚姻的基础,而是婚姻的附加物。当事人双方的相互爱慕应当高于其他一切而成为婚姻基础的事情,在统治阶级的实践中是自古以来都没有的。至多只是在浪漫事迹中,或者在不受重视的被压迫阶级中,才有这样的事情。但是,自路德和加尔文的宗教改革以来,人们逐步地确立了一个原则,即一个人只有在他握有意志的完全自由去行动时,他才能对他的这些行为负完全的责任,而对于任何强迫人从事不道德行为的做法进行反抗,乃是道德上的义务。这同订立婚约的实践怎么能协调起来呢?按照资产阶级的理解,婚姻是一种契约,是一种法律行为,而且是一种最重要的法律行为,因为它决定了两个人终身的肉体和精神的命运。
于是就发生了这样的情况:正在兴起的资产阶级,特别是在现存制度最受动摇的新教国家里,都愈来愈承认在婚姻方面也有缔结契约的自由,并用上述方式来实现这一自由。婚姻仍然是阶级的婚姻,但在阶级内部则承认当事者享有某种程度的选择的自由。
在纸面上,在道德理论上以及在诗歌描写上,再也没有比认为不以相互相爱和夫妻真正自由同意为基础的任何婚姻都是不道德的那种观念更加牢固而不可动摇的了。不过,人的这种权利有一点是与人的其他一切所谓权利不同的。当后者在实践上只限于统治阶级即资产阶级,而对于被压迫阶级即无产阶级则直接或间接地化为乌有的时候,历史的讽刺又重新出现了。统治阶级仍然为众所周知的经济影响所支配,因此在他们中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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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自由缔结的婚姻只是例外,而在被压迫阶级中间,象我们所已看到的,这种婚姻却是通例。因此,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日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派生的经济考虑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到那时候,除了相互的爱慕以外,就再也不会有别的动机了。在此基础上,恩格斯得出结论:“既然性爱按其本性来说就是排他的,——虽然这种排他性在今日只是对妇女才完全有效,——那末,以性爱为基础的婚姻,按其本性来说就是个体婚姻。”

经过反复地认真地学习恩格斯的上述论断,我们以为,性爱排他性的核心内涵似可这样理解:性爱的价值目标是作为排斥一切的首要条件而步入个体婚姻关系;换句话讲,当事人相互间的性爱,本质上就是要排斥其他一切与性爱相冲突的主客观条件而成为个体婚姻的基础。自然,这并不意味着婚姻的存在和发展可以仅仅依靠性爱这唯一的条件;而是指在社会的进步(包括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男女平等的真正实现)以及广大社会成员素质的迅速提高等等方面,能够为性爱与婚姻的有机结合奠定必要前提的基础上,性爱必然会在婚姻关系中发挥出它的首要调节作用的本质属性。
“因此,只要那种迫使妇女容忍男子的这些通常的不忠实行为的经济考虑——例如对自己的生活,特别是对自己子女的未来的担心——一旦消失,那末由此而达到的妇女的平等地位,根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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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以往的全部经验来判断,与其说会促进妇女的多夫制,倒不如说会在无比大的程度上促进男子的真正的一夫一妻制。“
①以上即是性爱排他性的社会基础的基本方面。
此外还需指出,具有丰富社会内涵的性爱排他性决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婚姻的不可离异性;恰恰相反,性爱排他性猛烈地冲击着婚姻不可离异的旧传统。恩格斯在关于性爱排他性结论的那一页紧接着写道:“婚姻的不可离异性,部分地是一夫一妻制所赖以产生的经济状况的结果,部分地是这种经济状况和一夫一妻制之间的联系还没有被正确地理解并且被宗教加以夸大的那个时代留下的传统。在今天,这种不可离异性已经遭到千万次的破坏。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末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不过,个人性爱的持久性在各个不同的个人中间,尤其在男子中间,是很不相同的,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者已经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挤,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这只会使人们省得陷入离婚诉讼的无益的泥污中。”
②不难看出,解除没有性爱基础的个体婚姻,这也是性爱排他性在社会实践中的重要表现。
第三,性爱排他性的伦理本质。
性爱排他性的伦理本质是建立在性爱排他性的心理机制,特别是社会基础之上的。美国学者赫伯特。马尔库塞在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78页。
②同上书,第78—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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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欲与文明》中提出一个命题,即“一夫一妻制对性欲作了质和量的限制”。这一命题是针对弗洛伊德《文明及其不满》中如下一段话所发:“造成文明和性欲冲突的环境是,一方面,性爱只是两个人之间的关系,第三者乃是多余的、有破坏作用的;另一方面,文明的基础却正是一大群人之间的关系。
当爱情关系达到顶点时,它将毫不顾及周围世界的利害关系。
对他们自己来说,一对情人就是一切,甚至也无需他们共同生育的子女来使自己幸福。“就是说,文明社会,特别是它所实行的一夫一妻制度,需要对人类的性欲和性爱提出有关要求,包括对性爱排他性赋于丰富的伦理内涵。这样理解问题,应该说是有其理论依据和实际价值的。
黑格尔称“爱是一种最不可思议的矛盾”。他在《法哲学原理》中论证道:所谓爱,一般说来,就是意识到我和别一个人的统一,使我不专为自己而孤立起来;相反地,我只有抛弃我独立的存在,并且知道自己是同别一个人以及别一个人同自己之间的统一,才获得我的自我意识。爱的第一个环节,是我不欲成为独立的、孤单的人,我如果是这样的人,就会觉得自己残缺不全。第二个环节,是我在别一个人身上找到了自己,即获得了他人对自己的承认,而别一个人反过来对我亦同。因此,作为矛盾的解决,爱就是伦理性的统一。
在《美学》中,黑格尔又就性爱排他性做了进一步的分析。为什么爱的正是这个个别的男子或女子呢?唯一的根由在于主体方面的特殊癖性和偶然的心血来潮。每一个男子或女子都觉得他或她所爱的那个对象是世界上最美,最高尚,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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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第二个的人,尽管在旁人看来只是很平凡的。但是既然一切人或是多数人都显出这种排他性,每个人所爱的并不是真正的唯一的女爱神,而是每个人把他所心爱的女子看成女爱神或是比女爱神还强,我们从此就可以得出结论:可以看成女爱神的人多得很;事实上每个人也都知道世上有无数的漂亮的或是品质高尚的姑娘,他们全体(或是其中大多数)
也都找到了她们的情郎,求婚者和丈夫,在他们的眼中,她们都是美丽的,善良的,可爱的……等等,所以偏爱某一个人而且只爱这一个人的现象纯粹是主体心情和个人特殊情况方面的私事,恋爱者只肯在这一个人身上发现自己的生命和最高意识,这种顽强固执正足以说明爱情既是随意任性的,又带有必然性的。
从各方面看,爱情里确实有一种高尚的品质,它不只停留在性欲上,而是显出一种本身丰富的高尚优美的心灵,要求以生动活泼、勇敢和牺牲的精神和另一个人达到统一。
如果说黑格尔以他那独特的辩证思维,向人们揭示着性爱排他性的伦理本质;那么马克思则以他那卓绝的生活实践,为我们展示了性爱排他性的伦理精神。
马克思在1852年6月11日给燕妮。马克思的信中深情地写道:“我对你的爱情,只要你远离我身边,就会显出它的本来面目,象巨人一样的面目。在这爱情上集中了我的所有精力和全部感情。我又一次感到自己是一个真正的人,因为我感到了一种强烈的热情。
……爱情,不是对费尔巴哈的‘人’的爱,不是对摩莱肖特的‘物质的交换’的爱,不是对无产阶级的爱,而是对亲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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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即对你的爱,使一个人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
“诚然,世间有许多女人,而且有些非常美丽。但是哪里还能找到一副容颜,它的每一个线条,甚至每一处皱纹,能引起我的生命中的最强烈而美好的回忆?”
①读着这些诚挚的话语,谁能说具有排他性的性爱不饱含着崇高的伦理内涵呢?
性爱排他性的伦理内涵在苏霍姆林斯基那里,被概括为“相互只属于对方”。需要再次说明,“相互只属于对方”并不意味着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拥有占有权。它意味着彼此都负有最高的道德义务。双方越是能以细腻的道德审美力来评价彼此的行为举止和道德面貌,就越会相信自己的心上人也能自觉地遵守自己所遵守的各项要求,从而感受到更大的幸福。
相互属于对方还意味着除了自己的良心是自己的行为的法官外,心上人的良心也是自己的行为的法官。爱情的深度、相互属于对方的深度,全取决于良心和要求融为一体的深度。
最后,还应从更广阔的视野指出,性爱排他性从总体上包括狭义和广义两方面的内涵。从狭义上讲,性爱只是在主体能完全地、强烈地将自己只和另一个人融合的意义上才是排他的;性爱只是在性结合的意义上、在它承担了全部生命的意义上,才排除对其他人的爱。从广义上讲,性爱双方作为一个特定的共同体,又完全可以和谐融化在人类社会之中,奉献出自己的爱,也享受着广博的爱。这两层内涵结合在一起,构成了性爱排他性的伦理本质。全面地把握性爱排他性
①《马克思家书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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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伦理本质,对于正确处理婚姻关系和婚外关系有着重要意义。
二、情人现象
1987年10月,笔者在武汉湖北饭店邀集二十余位同志座谈当代中国婚姻伦理的变革。出乎意料,讨论的议题一下子竟集中到情人现象。在会上热烈发言的,既有善长报告文学的作家,也有朝气蓬勃地正在攻读哲学和经济学的博士,还有来自江西的教师以及浙江的团干部。这次座谈会给笔者留下深刻印象,并推动我们展开对情人现象的伦理研究。
似乎有必要先把视野放开。全世界许多地方都在过一年一度的2月14日情人节,这是求爱者用诗或书信向对方表示钟爱之情的日子。在信上,求爱者以传统的做法画个小圆圈儿来代表发信人的名字。人们知道的最早情人卡是一位女子在1477年2月14日送给一个男子的。这张卡现在保存在伦敦的英国图书馆。
这种罗曼蒂克的风俗是怎样形成的呢?一些历史学家把它追溯到一个古罗马节日。这个在2月中旬过的节日叫牧神节,用意是使牲畜不受伤害。青年男子用过节时供献的动物皮做成皮条来抽打姑娘们——这些姑娘们愉快地接受鞭打,因为她们相信,鞭打会使她们生育更多的孩子。姑娘们对此的回报是把写有自己的名字的信物,放在一个大缸里,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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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青年男子从缸里取出来。
公元43年罗马人征服英国后,他们的许多节日随之传到英国。公元494年盖拉修姆教皇把2月14日正式定为圣瓦伦丁日,以纪念200多年前一位早期基督教徒圣瓦伦丁的殉难。根据最流行的说法,罗马皇帝克劳迪亚斯不准青年人在服役之前结婚,因为他认为美满的婚姻会使他们在战场上丧失锐气。可是,当时任特尔纳主教的瓦伦丁违反规定结了婚。为此,他被判处死刑。瓦伦丁在狱中治好了看守的女儿的病。接着两人相爱了。这位青年殉难者被带走处决前,给看守的女儿写了一首爱情诗。他在这首诗后签了“你的瓦伦丁”。现在能肯定,到14世纪时,圣瓦伦丁日已和爱情联在一起了。而在事实上,帮助女人找到丈夫则很快成为情人节最重要的内容。
上述情况表明,“情人”这一现象的广泛含义,包括未婚男女之间爱情关系。然而,社会更为关注的却是狭义的情人现象,即已婚者与非配偶的异性之间形成的特殊的性关系。
作为婚外关系中的性伦理所要探讨的侧重点也在这里。
婚外关系中的情人现象有着久远的历史。
从起源上考察,它是一夫一妻制婚姻的必然产物,同时并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成为后者的经常伴侣。对此,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曾做出详尽的说明。
一夫一妻的个体婚制在历史上决不是作为男女之间的和好而出现的,更不是作为这种和好的最高形式而出现的。恰好相反。它是作为女性被男性奴役,作为整个史前时代所未有的两性冲突的宣告而出现的。个体婚制是一个伟大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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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进步,但同时它同奴隶制和私有财富一起,去开辟了一个一直继续到今天的时代,在这个时代中,任何进步同时也是相对的退步,一些人的幸福和发展是通过另一些人的痛苦和受压抑而实现的。旧时性交关系的相对自由,决没有随着个体婚制的胜利而消失。与个体婚制并存的男子和未婚妇女在婚姻之外发生的性交关系,以各种不同的形式盛行于整个文明时代。群婚制传给文明时代的遗产是两重的,一方面是一夫一妻制,另方面则是杂婚制以及它的最极端的形式——卖淫。它使旧时的性的自由继续存在,以利于男子。但是,在一夫一妻制内部第二种矛盾也因此而发展起来了。同靠杂婚制取乐的丈夫并存的还有一个被遗弃的妻子。正如吃了半个苹果以后就不能有一个整苹果一样,没有矛盾的另一面,就不可能有矛盾的这一面。随着个体婚制,出现了两种经常性的、以前所不知道的特有的社会人物:妻子的经常的情人和戴绿帽子的丈夫。男子获得了对妇女的胜利,但是桂冠是由失败音宽宏大量地给胜利者加上的。虽然加以禁止、严惩但终不能根除的通奸,已成为与个体婚制和杂婚制并行的不可避免的社会制度了。
从性伦理学的特定角度分析,婚外情人现象的基本原因在于爱情与婚姻的分离。我们知道,在一切家庭形式中,一夫一妻制是现代性爱能在其中发展起来的唯一形式,但这并不是说,现代的性爱完全或主要是作为夫妇相互的爱而在这一形式中发展起来的。在丈夫统治下的牢固的个体婚制的本质,是排斥这一点的。在一切历史上主动的阶级中间,即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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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统治阶级中间,婚姻的缔结,仍然和对偶婚以来的作法相同,——即仍然是一种由父母安排的、权衡利害的事情。
所以,第一个出现在历史上的性爱形式,亦即作为热恋,作为每个人(至少是统治阶级中的每个人)
都能享受到的热恋,作为性的冲动的最高形式(这正是性爱的特征)
,而第一个出现的性爱形式,那种中世纪的骑士之爱,就根本不是夫妇之爱。
恰好相反,古典方式的骑士之爱,正是极力要破坏夫妻的忠实。破晓歌曾经成了普罗凡斯爱情诗的精华。它用热烈的笔调描写骑士怎样睡在他的情人——别人的妻子——的床上,门外站着侍卫,一见晨曦初上,便通知骑士,使他能悄悄地溜去,而不被人发觉;接着叙述离别的情景,构成歌词的最高潮。当然,从这种力图破坏婚姻的爱情,到那应该成为婚姻的基础的爱情,还有一段很长的路程,这段路程骑士们是走不到头的。
恩格斯寄希望于成长起来的无产阶级及其广大劳动人民。他指出,只有在被压迫阶级中间,而在今天就是在无产阶级中间,性爱才可能成为并且确实成为对妇女的关系的常规。在这里,古典的一夫一妻制的全部基础也就除去了。在这里没有任何财产,而一夫一妻制和男子的统治原是为了保存和继承财产而建立的;因此,也就没有建立男子统治的任何刺激了。在这里,起决定作用的完全是另一种个人的和社会的关系;除了自一夫一妻制出现以来就扎下了根的对妻子的虐待也许还遗留一些以外,男子的统治的最后残余也已失去了任何基础。这样一来,无产者的家庭,甚至在最热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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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和双方都保持最牢固的忠实的情况下,也不管有可能得到什么宗教的和世俗的祝福,也不再是严格意义上的一夫一妻制的家庭了。所以,一夫一妻制的经常伴们——杂婚和通奸,在这里只有极其微小的作用。
当代中国两性关系的发展,从总体上看与恩格斯的预见是一致的。
同时也需承认,情人现象确实存在着滋长的趋势。
情人现象为什么会出现呢?应该提出怎样的对策呢?解答这些问题,显然不能脱离中国社会的具体状况。
在当代中国,情人现象大体可归结为“婚外爱情”
、“通奸”和“第三者”三种类型。
首先,谈谈婚外恋。
婚外爱情,在其严格意义上,通常指已婚者与非配偶的异性之间形成的爱情关系。根据我国社会学者近几年来的分析研究,中国式的“婚外情人”有以下特点:1。
当事者大多处在一个工作单位或同一部门,平时来往密切,不似恋爱,胜似恋爱。当事人双方不发生性关系,而以“精神恋爱”为限度。
2。当事人中绝大多数文化素养不低,各方面表现较好;即或分情他人,也注意使夫妻关系不致受到根本影响。3。
“婚外情人”的组成,以一方是未婚女子、另一方是已婚男子占绝大多数。其主要原因是已婚女子很少再有闲情逸致谈情说爱,而已婚男子相对说来却有过剩的精力。
4。
当事者对这种婚外爱情比较珍惜,双方往往看重彼此的性格、知识、才华。鉴于这种行为和社会道德规范不相容,因之行动上颇为隐秘。
5。
“婚外情人”一般都有时间性。女方一旦成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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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方工作调动,原来的情人关系可能就此结束。有些人确有感情,但一般也能正视现实,不以拆散已有婚姻关系为目标。
产生婚外爱情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人们一般都注意到下列两个基本条件:一、在原婚姻家庭中的爱情已不存在。
婚外爱情大多产生于无爱情的婚姻家庭中,而无爱情的婚姻家庭又是由多种形式形成的婚姻所造成的。
如:经济型婚姻,封建残余型婚姻,变相的政治婚姻,虚幻爱情型婚姻,爱情中断型婚姻等等。二、已无爱情的婚姻难以解除。根据《婚姻法》,没有了爱情的婚姻是可以通过离婚来解决的。然而,对生活在现实社会中的人们来说,这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
当事人出于多方面的考虑,往往宁愿以义务、责任来维持家庭,也不愿让家庭瓦解。显然没有爱情的婚姻存在,成为婚外爱情得以产生的基本土壤。
毫无疑问,这种婚外爱情只不过是在表面上、形式上解决了原有婚姻关系的矛盾,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恰恰相反,这是一种处于急流中的脆弱关系。家庭和婚外爱情都有可能随时受到巨大的冲击,不仅给原配偶带来心灵上的痛苦,给家庭蒙上不光彩的阴影,而且也会招致当事人和婚外爱情身败名裂。因此,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首先在于设法充实原有婚姻关系中的爱情内容;如果爱情关系确实无法修复,则应果断地采取离婚的有效途径,而不应在维系无爱情婚姻的情况下,去追求有婚姻的爱情。
婚外爱情的产生,还有一个更为棘手的原因。
大家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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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心目中所企求的爱情对象往往都是相当完美的。这种心理是很自然的,也是很正常的。因为爱情本身就充满着理想的色彩,正是这种高于现实的理想性激励人们去努力追求。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现实生活则是,几乎可以说任何一个人都不是十全十美的,都与完美的爱情对象有着这样或那样的差距。当然,这些带有普遍性的客观差距并不必然地产生婚外爱情。在社会交往比较缺乏,适实的对象没有出现,特别是传统的性道德继续行使其强大约束力的情况下,婚外爱情确不多见。然而,随着近年来改革开放的实践,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广大社会成员的社会交往大大增强了。其人员主体恰恰是已婚者。在社会前进的历程中,人们的需求急剧地扩大,这中间自然也会涉及到情感的需求。对一些已婚者来说,在某个环境中,某个时期内,某个问题上,有可能与其他异性形成比较深的情感交流,乃至自觉不自觉地萌发出部分爱情的成份。
有的同志曾撰文推崇说:现实社会存在种种婚外恋现象。
有一种是以男女双方真心相倾、相互爱慕、相互情感需要为目的的互爱,称之为婚外爱情。婚外爱情有别于专以玩弄异性为目的的朝秦暮楚式的伪爱情,也异于以追求金钱、门第、权欲和物欲为目的的伪爱情。它不要求自身的发展达到缔结婚姻,只满足男女双方相互爱慕的情感需要;它不必过多地考虑经济因素,它能使原婚姻家庭保持不变,当事人同样可以负担起对家庭的义务和责任。由于婚外爱情显示出一种人们对理想的追求愿望,因而可以说它是具有某些积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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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能给互爱者带来一定程度上的快慰,使厌倦人生的人重新振作起来,使消极者重新焕发出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聪明与才智,使受到爱情重创的人重新尝到人间的欢乐,重新燃起生活的希望。上述议论当然只是一家之言,其中溢美之词显得多了些,且带有相当浓重的主观善良愿望,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代中国情人现象的一个特殊层次。
女作家航鹰说得更加坦诚。她在《和谐是家庭乐章的主旋律》一文中写道:我的爱情哲学是宁可恬淡,不可纵欲。
不加节制地追求情欲是破坏家庭和谐的主要因素。同时,我还有另一方面的斗胆之见:社会应尽量减少和削弱家庭与情欲的冲突——如果有些婚外恋不以拆散家庭为目的,只是单纯为了补偿情欲之要求,“婚外恋者”仍然愿意承担家庭义务,并不抛弃配偶及子女,社会就不必兴师动众给予谴责。
苏联、东欧、日本等许多国家都对“承认家庭主权”的婚外恋睁一眼闭一眼,我们何必逼迫当事人必须选择其一呢?选择其一的结果往往是许多家庭的拆散。正是因为我国几千年来传统的封建道德一直视“淫为万恶之首”
,公众舆论对婚外恋视如洪水猛兽,给婚外恋者造成巨大的犯罪感心理压力,所以“情夫”
“情妇”才决不甘于罪犯地位,要求取代丈夫或妻子的合法席位;做妻子或丈夫的一旦获悉配偶另有情人,也必要大吵大闹制造丑闻,使本来还没有决心离弃家庭的“情欲犯”
一不作二不休离婚了事。
随着现代家庭多种形式的出现,某些带有封建色彩的传统观念将不得不改变,现代家庭将会从多种渠道寻求和建立新的和谐。婚姻与家庭不可能尽善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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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只要尚还和谐,就值得珍视。据我们所知,航鹰的上述见解,当即便遭到一些同志的猛烈批评。
其实,早在20年代,中国当时的著名学者、解放后曾任中共中央委员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周建人,就已经明确提出过“同时不妨恋爱二人以上”的见解,以为只要是本人自己的意志如此而不损害他人时,决不发生道德问题的(女子恋爱多人也是如此)。他在《性道德之科学的标准》一文中写道:“客观的道德判断存有一个意识的标准,这标准便是不能蔑视和加害他人是道德的。换一句话,我们所需要的新道德无他,第一,认人的自然的欲望本是正当,但这要求的结果,须不损害自己和他人。第二,性的行为的结果,是关系于未来民族的,故一方面更须顾到民族的利益。这是今日科学的性道德的基础。”他在《恋爱自由与一夫多妻》一文中又写道,我对于性道德的见解,不是主张用多妻或多夫制去代替一夫一妻制,是说一夫一妇道德也可以不必严限,“同时恋爱两人以上时”
,只要他们自己没有什么问题,旁人用不着去干涉。我们的性道德的见解不在提倡某种制度,是在要把道德条文减少,扩大道德的容量。
认多妻制度为不道德者,因为违反恋爱和平等的原则,至于为旧道德所不许可的恋爱关系,我却说没有什么要紧。或者不主张将一男一女以外的男女关系置在“应当割除之列”
,可以说我们有宽容多角关系的嫌疑,但这嫌疑可不必辩,因为认性道德所以要这样广大宽容,便因为看出严格一夫一妇主义的道德已发生破绽。道德太严格,结果是徒将人陷于不道德之下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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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人的见解在20年代的中国显然属于非正统的。
从当代中国的情况,这些见解似乎有些超前。然而面对逐渐增多的婚外恋现象,又需要提出相应的对策。
在性伦理学看来,除了前边谈到的增强婚姻关系中的爱情基础,解除已然死亡的无爱婚姻之外;还应在强化道德自制力的同时,适当缩小婚外恋的外延,扩大婚外异性正常交往的内涵。关于这方面的情况,我们将在下一节做专门论述。
其次,谈谈通奸。
通奸有时被称为非婚性关系(婚约、婚姻协定或婚姻关系之外的性关系)
,实指与婚姻配偶之外的人自愿发生的性行为。它涉及婚姻关系中、特别是其中性生活方面的不贞洁或不忠实,社会普遍视为不道德。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
》中指出:“犯通奸错误的,一般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与现役军人配偶通奸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在人类大多数文化的历史上,对婚外性交的管束多于和严于对婚前性交。这主要源于保护财产占有权,而首先不是出于什么道德良心。因此,现今西方社会,仍有不少人能接受婚前性交,却坚决反对婚外性交。在任何社会阶层中,婚外性交却是人们议论的中心,常被社会摒弃,常被起诉和制裁。相当多的人自己也有过或正在有着婚外性交,但一旦获知此类案例,他们的反应比谁都狂暴,简直非欲置之于死地不可。这清楚地表明,他们在如何评价婚外性交的社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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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也存在着严重的道德冲突。
在当代中国的情人现象中,绝大多数当事者还是止于“婚外爱情”
,步入通奸领域的恐怕为数不多。当然,读者决不会满意这种主观随意的结论。我们同广大读者一样,很希望能早日看到有说服力的调查报告。眼下我们不妨先引述《金西报告》中的有关调查,以资参考。
1948年,美国出版了一部长达804页的大部头学术专著《金西报告》。其原名是《人类男性的性行为》,作者即阿尔费雷德。金西。
《金西报告》作为世界性学史上的一部里程碑式的著作,主要贡献在于揭示了都市人口的性行为实况。金西在他的报告中指出:我们发现,非常非常多的男人十分想知道:到底有多少男人发生过婚外性交?显然,这是由于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或者已有过此事,或者是想去做。他们想通过了解它的发生率来调解自己的内心冲突,或者安慰自己道:我也不会遭到法律的或社会的惩罚的。同时,这种关心也表明这些男性害怕自己的婚外性交被人知道。结果这些因素使我们对这方面的调查格外困难。因此,我们现在所获的数据只是最低限度的,真实数据可能还要高10%到20%。
我们也许有把握说,所有在婚男性的一半,都在一生中的某个时候有过婚外性交。
婚外性交的对象一般都是女友,妓女只占8%到15%。下层人有时找半职业的卖淫者,但多是本阶层的在婚妇女。上层男性可以找各种女性,但也多是本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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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婚外性交的后果,更多地取决于配偶的态度,以及他们所属社会群体的态度,较少地取决于事情的影响和与什么人发生。各个阶层的妻子们常常更能宽容丈夫的婚外性交,而丈夫们却截然相反。
总而言之,人口中有婚外性交者的比例并不是特别大,即使那些公开要求这种自由并捍卫其权利的人,在自己的实际生活中真有此事的也很少。我们现在还无法断言上述现象到底说明了什么。也许这对道德改良是一个贡献,促使道德不再去控制那些自认已解放了的人的行为;也许这是一种告戒:婚外性交会带来当事人没有料到的困难和苦果;也许这只不过是表明:在我们现今的社会体制下,婚外性交还难于成功地进行。但确定无疑的是:心理学家、社会学家以及整个社会,在最终论定婚外性交对个人、对他们与家庭的关系、对整个社会发挥了何种作用时,首先必须具有大量的更为科学的数据。
显然,金西所调查的美国社会与中国的国情有巨大差别;但是,金西所提出的问题,却要求我们的性伦理学予以认真对待。
还有更为迫切的问题,即充分评估并努力克服通奸所带来的不良影响。性伦理学的一种理论颇为深刻地指出:通奸所满足的需要之一,是人们对于探险的需要——爱情被视为最后的未知世界。这种需要是对于阅历、危险、伤痛和生活的需要,在本质上也是对于性之作为一种戏剧性的、神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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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会的需要。
在过去,对于通奸的恐惧感一般都是喜剧性的,是滑稽剧的材料。但是,一旦社会允许离婚,通奸便威胁着婚姻并因而变成一件严重的事情。离婚愈容易,这种威胁性就愈大,而通奸所提出的问题也就愈严峻。
耐人寻味的是,同样从维护婚姻的稳定出发,伯特兰。
罗素却提出另外的建议。他认为,通奸本身不应做为离婚的依据。除了那些受教权停止命令和强烈的道德自责心约束的人以外,其他人都不可能在一生中对于通奸从不产生强烈的冲动。但是这种冲动绝不意味着婚姻不能有它的功用了。即使有了这种冲动,夫妇之间仍会具有热烈的爱情,而且双方仍会希望婚姻能够继续。这种情况下的不忠行为不应成为日后幸福生活的障碍。
传统道德歪曲了通奸的心理,它认为,在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国家中,若对一个人有了爱情,那就不可能同时再对另一个人有真正的爱情了。所有的人都知道这不是事实,但是由于妒忌的影响,所有的人又都根据这一伪理论,把蚂蚁说成大象。因此,通奸并不能构成离婚的充分根据,除非人们在通奸的时候,真的认为第三者比自己的丈夫或妻子好。
这番话当然指的不是那种导致生孩子式的性交。
一牵涉到私生子,问题就变得复杂多了。罗素的建议明显地表现出对通奸恶果的估计不足。话说回来,如果在坚决批评通奸行为的道德前提下,从给予通奸者改正错误的立场上出发,那么罗素的意见对于修复处于危机状态的婚姻关系,还是具有其可批判借鉴的内容。
最后,谈谈第三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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