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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与现实生活》

_11 陈金华 (现代)
87%。
1987年,独身女性的文化构成又发生了变化,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的比例已达64。
57%,其中大学毕业、肄业或在校的比例为6。
80%,高中文化为28。
30%,分别比1982年的同一比例增长了1。
35%和12。
82%,比同年男性的同一比例高5。
98%和21。
86%。
以上数字清楚地表明:在当代中国的城市,尤其是大城市,是中上文化层独身女性的集中地;农村,尤其偏僻、贫困的农村,是低文化层独身男性的集中地。在此基础上,我们想再从性伦理的角度,对独身问题做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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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年代初期,中国的独身问题首先以“大龄青年婚姻”
的独特方式,提到了社会的议事日程上。
从中央政府到地方,从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到新闻舆论单位,都调动了大量人力、物力,组织各种活动帮助大龄青年架设幸福的桥梁。笔者作为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的成员,曾多次参加有关方面在人民大会堂、劳动人民文化宫等地组织的规模盛大的大龄青年的咨询活动,感触颇多。
对于社会的关心与帮助,大龄青年们的反响如何,他们期望社会为他们做些什么,怎样才能更有效地帮助大龄青年觅得佳偶,缔结良缘?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少年研究所的调查结果表明,有94%的大龄青年对社会给予他们的关心和帮助持积极的肯定态度。同时相当多的大龄青年也产生了一种被卷入舆论中心的苦恼。那么,大龄未婚青年希望社会今后为他们做些什么呢?
1。
希望尊重和理解自己。大龄青年不仅要求尊重他们的自尊心和人格,要求平等地看待他们,还要求人们能够理解并尊重他们对待婚姻的不同态度和追求,不要动辄就下结论,说他们“要求过高”
,“不实际”等等。也不要把帮助他们的工作当作庸俗的“配对”。
2。希望改变大轰大嗡的宣传做法,多做扎实细致、行之有效的工作。
3。
希望社会能够改变一些旧观念、老看法。他们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方式的多样化必将成为趋势,人们应当改变那种要求生活方式整齐化一的老眼光、老观念,逐步地接受并习惯大龄未婚甚至终身不婚的现象,即独身,做到见怪不怪。
诚如笔者所熟识的一位女记者所报道的那样,10年,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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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20年前,如果你去问一个正在读书的女中学生或女大学生:“以后你结婚吗?”回答几乎一致:“当然!”而且伴着许多美丽的童话般的爱情憧憬。可现在,你再到中学、大学去问一圈,其回答则是:“也许”
、“不一定”
、“得好好想想”
、“那得碰运气”……,不那么干脆了。随着周围发生的婚变和离异,犹疑和困惑应运而生。人们不再用唯一的思维方式去思想,不再不加思索地把自己纳入某种生活轨道。左右中国人几千年的“女大当嫁”观念,不再是任何一个女性的必由之路。
而这种观念的变更,最早却是从其反面出发向社会、向女性自身提出的,即都市大龄女青年人数的增加。当然,在中国独身,的确要具备极大的心理承受能力。你不但必须表里如一地不同任何异性有任何亲密的接触,而且必须习惯于“二等公民”
的恶劣地位。
任何人都可以捕风捉影或毫无根据地对你进行议论,任何人都可以把他的臆想强加在你的头上。
原因很简单:你是独身;于是,你不正常!于是整个社会都被调动起来了:“婚姻介绍所”
、“大龄青年联谊会”
、“电脑红娘”……人们着实认真忙碌了一阵。尽管如此,独身的人数仍呈增加的趋势。人们日益清醒地认识到,这一问题远非电子计算机可以解决的。此后,人们开始从历史长河中,从世界女权运动中,从多文化的现代生活方式中,从日新月异的经济发展中,努力探索独身这一事实的历史进程。
在性的社会发展史上,独身制曾经作为中世纪基督教性禁欲主义的最重要支柱而存在。基督教性禁欲主义是从圣保罗开始的,独身制也可溯源至此。
在圣保罗的理论体系中,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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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提出“若要阻止灵魂随意活动,就必须束缚肉体”这一中世纪基督教的基本信条。随后的各位早期教父,吸收了罗马帝国后期流传于世的灵知主义(信仰神秘的直觉)
、摩尼教(信仰善恶对立,恶寓存于肉体)和制欲主义(认为女人都是妓女,男人腰以下产生罪恶)等各种思潮中的禁欲成分,开始把《旧约》中的反对非婚性行为,改变成反对婚姻本身。
从早期教父到中世纪教会,都把婚姻称为:“下贱的状态”
、“淫欲的手段”
,认为“婚姻是人类弱点的延续。”他们鼓吹:“独身者在天堂中的地位,远远高于在即使最美满的婚姻中没有婚外性交的人。”
公元386年,在教士独身的实践日增,教会的组织体系已较完善,有能力约束各级教士之时,罗马大主教(教皇)
发布命令:禁止已婚者当教士。已担任副祭司以上教职的已婚者,则禁止与自己的妻子性交。从这第一份关于教士独身制的正式文件,到独身制得以强化,大约又经历了七八百年的时间。
11世纪起,教会内部掀起了克吕尼改革运动,其主要目标,一是反对教士结婚,二是反对买卖圣职,完全是为了巩固教皇的中央集权。尤其是那些虔诚的修道士们,对上层教士肆无忌惮的结婚、通奸、嫖妓,实在无法容忍。他们把独身制当作教会生死存亡的大事提出来,并四出宣传鼓动。
终于,在克吕尼改革派领袖希尔德布兰当选为教皇格利哥里七世后(1073~1085在位)
再次发布训令,严格禁止教士结婚,违反者剥夺圣职并处以不同惩罚。随后,在整个教皇权极盛时期内(198~1303)
,著名教皇英诺森三世、卜尼法斯八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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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都竭尽全力推行教士独身制。尽管遇到某些高级教士的激烈反对,但独身制毕竟达到它从386年创始以来最严格的时期,而且至少从教规上真正确立了。
宗教所强制推行的独身制是违背人性的,也是我们所不能赞成的。
历史上实行独身生活的不仅仅是宗教界人士,一些著名的大思想家的个人生活也是如此。这样做,自然是他们自由选择的结果。那么,这类独身生活又怎样呢?
康德在世界文化史上,不仅在德意志民族史上,而且在整个人类史上都堪称伟人。他是科学领域和哲学领域里的革新者。他不仅创立了伟大的宇宙生成论假说,宣称我们的宇宙是发展着的复兴者,甚至是首倡者。
康德一辈子过的是独身生活。顺便指出,在哲学家中这并不是什么稀奇的现象:柏拉图、笛卡尔、霍布斯、洛克、莱布尼茨、休谟都没有结婚。心理分析家认为康德不结婚是由于他对母亲的崇拜,这妨碍了他对别的女性的喜爱。哲学家的说法则与此不同:“当我需要女人的时候,我却无力供养她,而当我能够供养她的时候,她已经不能使我感到对她的需要了。”
如果把这段自白同另一段话相对照那就更清楚了,这段话是:“男人如果没有女人便不能享有生活的乐趣,而女人没有男人则不能满足自己的需要。”
由此可见康德没结婚实为环境所迫,而在他成年时期,这种状况使他感到苦恼。
“犬儒主义者的纯净无欲和苦行僧式的禁欲主义对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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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无任何益处,这是对美德的歪曲,使美德变成令人反感的东西。既然这些东西否定优美的情操,它们就不能成为人道的东西。“康德在晚年时还是这样说的;可见,在他年富力强的时候,那种僧侣式的禁欲主义当然就更不能使他受到鼓舞了。用康德的话说,性欲是一种”强烈的肉体快感“和”特殊的快感“
,它同“特殊的快感”
,它同“精神之爱毫无共同之处”。
仅靠思辨是得不出这种结论来的。
一个叫路易丝。列维卡。弗里茨的女人在老年时一口咬定说哲学家康德曾经爱过她。按传记作家的计算,这应当发生在60年代。鲍罗夫斯基(他曾目睹过康德相当长的一段生活)断定他的老师曾经两次爱过女人和两次要结婚。
尼采(184~190)作为德国著名哲学家,是本世纪理论界所注意、同时又有争议的人物。
尼采一生也没有结过婚,一直过着独身的生活。
据说与他的妹妹伊利莎白有很大关系。
尼采和妹妹的感情很深,由于妹妹与一个叫佛尔斯塔的小伙子恋爱,并立志结合,而尼采却嫌弃这个小伙子的性格和思想,坚决反对妹妹与他结婚,因此,在家里,妹妹把尼采的婚姻观念视为邪恶。尼采40岁那年,他感到若再不结婚,就要错过了人生快乐的机会。
当时,尼采与一位俄国姑娘恋爱,并想与这位异国的爱情天使结成百年之好。可是,妹妹伊利莎白不能原谅、不能理解哥哥当初对自己的态度,用尽了手段来反对尼采的婚姻。也许就是这些原因,使尼采的婚姻尝试失败了,终生过着独身的生活。也许就是因为终身没有结婚,至使他晚年生活孤独,造成精神失常,以悲剧结束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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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大哲学家的一生。
尼采曾毫无顾忌地说:“结了婚的哲学家有什么幸福。”
但是,在他的心底,却沉积了无限的感情痛苦。
所以,我们有理由说,独身并不是通向幸福生活的通途。
尽管如此,独身主义的潮流依然在本世纪席卷西方社会。
这又是为什么呢?
概括地说,独身主义的兴起有其广泛的社会原因。本世纪初,很多女权主义者都情愿过独身生活。未婚的妇女常常可以从与妇女的友谊中得到感情的满足。在那些从未结过婚的职业妇女的回忆录中,几乎没有对此表示过遗憾。这些妇女用致力于事业和其他妇女的亲密友谊代替了罗曼蒂克的恋爱和对家庭的献身。她们是那个时代的“妇女独特文化”的一部分。很多女权主义者根据另外一些理由对感官享乐持怀疑态度。
在19世纪改革的思想中——从自由恋爱的倡导者到妇女基督教禁酒联盟的领导人——有一种主导的观点,即男人过度的性要求是建立在女性受压抑的心灵上的,而男人无法控制他的迫切的性欲,则导致了广泛的卖淫和性病的传播。
这种观点一直持续到20世纪。夏洛蒂。吉尔曼论述了关于“过度纵欲”
的危险性,而社会女权主义者则发起让男人节制性欲运动,而不是让妇女获得性的自由。
这些妇女所向往的,是她们称之为道德上的“普遍通用标准”。
这个标准不是她们希望消灭一夫一妻制婚姻,也不是她们要提倡妇女方面的肉体享受,她们希望创造出一种精神谐和的婚姻。
进入80年代,独身主义不仅掀起巨潮,而且出现了新的特色。
美国未来学家约翰。奈斯比特在《大趋势》中指出: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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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代美国家庭的多种多样,犹如鲁比克发明的魔方那样错综复杂。
虽然一些主张维护传统家庭的保守组织激烈地反对,家庭这个词的含义正在不断扩展,包括了那些与血缘和婚姻无关、纯属自愿结合的重要的人际关系:未婚的男女,亲密的朋友或者长期同室共居者,由居住在一起的集体住户发展成的社团等等。
但是更多的是,一个家庭,或者说一个住户,只由单身一人组成。社会的基本建筑构件正在从家庭转变为单独的个人。今天过着单身独居生活的人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多。
现在每四户人家就有一家单身户,而在1955年每十户人家才有一个单身户,相比之下,变化很显著。这些独身的个人是一些尚未结婚的年轻人、上了年纪的人和新近离了婚的人。今天他们的人数是如此之多,以至于社会的基本建筑构件变成了单独的个人,而不再是家庭。
据《加拿大日报》报道:加拿大有160万人是单身独居的,占全国“家庭”数字的20%。这个比例比1971年多了一倍。
以绝对数来说,在10年之内,独身居住的人口增加了71。
4万人。
所谓“单独居住”
是指一个人单独居住在一间屋或一个单元。
独身父母与儿女一起居住并不属于这一类。
请注意:“单独居住”和“单独生活”是两个稍有不同意义的概念。因为人的生活是多方面的,“单独居住”的人并不就是“单独生活”
,人除了家居生活之外,还有社交生活、工作生活和其它所谓的“精神生活”
、“物质生活”等等,甚至还使人联想起“性生活”。毫无疑问,此类潮流必然会对中国的两性关系有所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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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着眼点也恰恰在于寻求正确解决中国社会独身问题的途径。
《婚姻与家庭》杂志的一位作者提出了有关对策:在对独身问题的认识和解决上,应坚持两个基本原则:其一,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利。就是说,尽可能地让当事人自己在实际生活中对自己的婚恋大事做出合适的抉择。其二,尊重婚姻发展的规律。违背婚恋发展的规律去解决婚恋问题,会使良好愿望导致可悲的结局。
现代社会对独身者的真正帮助,首先应当运用社会的力量,创造一种适合解决独身问题的社会环境和观念意识,并且采取一些实际步骤,如心理、生理咨询服务,扩大社交机会等,为独身者交流感情创造条件。
从这样两个原则出发,我们的社会如果能在独身问题上采取不提倡、不非议和不强迫的“三不主义”
,可能会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在上述“三不主义”中,“不提倡”作为一个基本的指导思想,其真正实现,有赖于“不非议”与“不强迫”的实现。从实际的情况来看,“不提倡”并不难办,而“不非议”和“不强迫”
,则还需要社会去做很多工作。
我们以为,上述对策有一定的实用价值。同时,我们还想指出,解决问题的关键还要靠我们继续深刻认识当代中国独身现象的特点及其社会根源。
独身有两个极端类型。
第一种类型的主人公说:“我是独身主义者。
独身可不等于禁欲。
我是个人,人离不了异性,只是方式不同罢了。而禁欲却等于慢性自杀。在对待异性的问题上,我是攻击型,我总是主动寻找战机,并多数获胜。我从不象伪君子似的表白自己正经。“第二种类型的主人公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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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个老处女,但我讨厌‘老处女’这三个字!一切和处女有关的字眼儿我都讨厌!这是我的一块心病!我为自己处女膜的不完整而揪心。曾经有好几个男子追求过我,我也爱过他们。他们几乎每个人都想和我发生性关系,我不肯。我矛盾极了。我理解他们,我们都是大龄青年,他们情欲是正常的。我其实也想,我也已经不小了,性的欲望常常骚扰着我,但我不敢。不是为别人,是怕他们发现我不是处女而怀疑我过去不干净。
我打算今生不再恋爱,也不结婚。
我是处女,我永远是这该死的处女!我只有不让一个男人碰我才能证实我确实是处女……“这种盲目固守传统处女观的独身,在表现形式上显然与前一种全盘性自由化的独身是对立的。
但是,对于社会主义性伦理学来说,都不可取。
问题的难点在于,当代中国的许多大龄青年,特别是为数众多的女性,实在是相当被动(或者说是相当不情愿)地踏上独身之路的。其中确有一些社会因素,诸如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动乱所施加,的影响,几乎是他们不可抗拒的。我们理解他们的处境,但我们面对严峻的现实只能说:这是婚姻关系的社会进步历程必然伴有的社会现象;整个社会的进步,往往要以一部分人的“牺牲”为代价。
潘光旦编译的《代生原理》一书就提出富有远见的“择优的姻选”理论,指的是男女在选择的时候,彼此立意的要觅取在某一个品性或某几个品性上高人一等的对象。假定没有高人一等的对象,他或她就根本不预备结婚。在今日的文明社会里,终身找不到配偶的分子不在少数。就全部的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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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论,统计学家认为终身不娶的人要占到10%,而在有的国家,百分数要高得多,即决不止10%。然则如果这些终身不婚的分子,在品性上和结婚的分子有些显著的区别的话,这其间势不能不发生择优的婚选现象,是显而易见的。
美国统计学家德勃林曾经算过,一个满30岁以上未婚男子要多活5年而在此5年内设法完婚,他所有的机会是12,A而同样的一个女子的机会只有14。当代的女子时常发出这A样一个问题,“我们并不是不想结婚,但合适的男子又在哪里?”这问题是很容易答复的。在任何时代里,“合适的男子”本就不多,而在她们发问的时候,最合适的一部分大概都已经结婚了。因此,一个女子,或因主张关系,或因漠不关心的缘故,或为情势所迫,以致过了25岁,才开始考虑到这个问题,她的选择的范围势必已经是非常之狭窄,她的教育造诣越高,心目中的标准越严,这狭窄的程度就越发增加。
就大体说,特别是就今日的情形说,智力与社会身份的类聚婚姻的一般趋势和择优婚姻的趋势多少有些牴牾,而前者的地位往往不免为后者所侵夺。因此,智力与地位低的女子反而占了便宜,而高的反而吃了亏。要补救这种不平衡与“错配”的现象,我们以为一面应当教育男子,使他们于择偶的时候,更要小心仔细,要审察实际的身心品性,而勿惑于浮光掠影,而一面对于智力卓越的女子的环境要力求整顿。在教育的环境方面,要使教育的结果更能准备她们走上婚姻与家庭的路;在社会的环境方面,要使她们更能和智力卓越的男子发生接触,发生交际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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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有必要再引用中国国家统计局的调查数据:1987年与1982年相比,农村独身人口占全国独身人口的比例有所下降,其中男性比例下降了13。
87%,女性的比例下降了13。
10%。与此同时,市、镇独身人口的比例则有所上升,尤其镇男性和市女性的比例上升较快,前者上升了11。
1%,后者上升了8。
41%。
农村独身人数之所以逐步下降,根本原因在于近年来中国农村实行了卓有成效的经济改革,生产全面增长,广大农民的生活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农民缔结婚姻的经济基础,特别是使为数众多的男性农民有钱娶媳妇。这表明,解决中国独身问题的根本出路,是要继续坚持改革开放的总方针,大力发展生产力,不断地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城镇独身人数之所以有所增加,重要原因则是,近年来中国城镇的婚姻价值观发生了新的变化。其基本趋向是人们日益重视对象的个人素质。调查表明,居住在小镇中的独身男性文化素质一般偏低,很多人难以被镇中的女性看中。居住在城市的独身女性,文化素质等一般偏高。以大学毕业这一层次为例,1982年独身男性人数为独身女性的2倍,1987年的男女之比为1。
68∶1。由于许多男性与低层次文化素质的女性缔结了婚姻,致使一部分素质较高的女性成为独身者。
这表明,解决中国独身问题的重要途径,是要在加强物质文明的同时,大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地提高广大社会成员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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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一个更为现实、也更为尖锐的难题又摆在面前:对于当代中国置身于“独身”行列的为数可观的人们,社会将要求他们奉行怎样的性伦理?一百多年前,倍倍尔在研究独身问题时首先强调:即使是不完全的结婚也比独身生活好。
接着,他引证有关资料说:有一种确实有效的方法,不仅可以阻止老处女的凋萎行程,并且可以使已经谢了的花儿重新回复到相当程度——这个方法就是有规律而正当的性交。只是非常遗憾,在现今社会关系之下,这种方法,除去极少数之外,是不允许和不能应用的。最后,倍倍尔发出如下疑问:社会对于合理的生活方法——尤其是女性的——要求,是否使它满足?假使这个问题被否定了时,就有第二个疑问,社会能否满足这种要求?这个问题又被否定了时,定有第三个疑问,就是对于这种要求,要如何才能使它满足?

这里,我们把倍倍尔的一连串疑问重新提出来,并把切实解决它们的希望寄托在广大读者身上,寄托在中国两性关系的进步历程之中。
①《妇女与社会主义》,第103~1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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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婚外关系中的性伦理
婚外关系,就其广泛意义来说,可以包括婚前关系和婚后关系;而在其严格意义上,则指已婚者与其他人所结成的以性为核心内涵的特定关系。
婚外关系中性伦理学同样涉及多方面的内容。其理论基础往往是人们对性爱排他性的不同理解。本章即准备从这一基础理论问题谈起,进而着重研究为社会所关注的情人现象,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婚外交往问题。此外,还拟就婚外关系的特殊形式——同性恋所涉及的性伦理做些探索。
一、性爱的排他性
科学地揭示性爱的排他性,是确立婚外关系中性伦理的重要理论基础。
毫无疑问,这是一个难度颇大,然而又十分诱人的课题。
1987年9月,笔者曾在北京主持过一次“性爱排他性”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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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会。与会者争论得相当热烈。
《婚姻与家庭》特辟专栏发表了与会者撰写的一组文章,反响颇大;同期发表的还有外地读者的自发来稿,这表明爱情排他性问题业已引起全国各地的关注。
当然,人们对性爱排他性的观点是不尽相同的。
其中,有的同志明确地对性爱具有排他性的观点提出质疑。
作为学术上的看法,有的同志认为,性爱按其本性来说不是排他的。
(一)性爱的排他性不是人的本性,而是财产私有制在婚姻关系上的体现。
(二)生理、心理的自然属性是人类本能多向性的客观基础。
(三)
道德观念决定和制约着两性关系的专一性内容。排他性是对一夫一妻制婚姻的一种以攻为守的排他式保护。
(四)多偶婚姻形式,不仅在过去,即使到了物质文化生活高度发达的现代也还存在,证明了古代人、近代人和现代人其本性在两性关系上来说,并非排他的。所以,性爱的排他性不是人类的本性,现代意义上的排他性和专一性只是财产私有和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道德观念在婚姻关系上的反映。
此类看法,在国外的一些性学著作中也可以找到。
例如,日本学者大井正在《性与婚姻的冲突》中就曾分析说:如果就性爱而论,那就是男性爱恋女性或女性爱恋男性(同性恋例外)。所谓爱异性,就是指对所有异性的博爱。异性在现实中往往以个性形象表现出来,作为个性的人,应该热爱无数的异性。不过,爱情的主体是有限的个人,因此,成为性爱对象的有个性的异性会随着爱的主体能力和爱好的层次不同而受到某种限制。
爱的最低限度为一夫一妻婚姻中的性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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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认为性爱的含义是多样的,那么性的关系在人格上也自然会呈现出多面性的特征。由于一夫一妻制婚姻规范的反作用和压抑,使性爱或性的关系具有排他性,或者应该具有排他性。现在在爱恋一个异性的条件下,人们总是把被爱异性的个性形成的各种因素及人格的各个侧面依次地、小心谨慎地结合起来,构成爱恋的情感。因之,对一个异性的爱也必然能够把全部的爱奉献给异性的全体,形成对异性群体的爱。
关于性爱的对象,不能下结论说只爱一个异性为好,或应该有排他性。再婚,实际即是一种新的性爱,新的性结合;是把性爱的多样性和性关系的多层次性、多角度的方式作为婚姻的基本条件。在性爱关系中,性关系的持续性与关系本身的多样化,并不是矛盾的。他的结论:“性爱,本不是排他的。”
从历史上看,中国五四时期的著名学者周建人、章锡琛也都认为排他性不是性爱的必备特点。
写到这里,似乎有必要做一个简要的申明:对于上述基本观点,笔者是不同意的。在我们看来,性爱在本质上具有排他性的特征。尽管如此,我们仍花费较大篇幅转述了对性爱排他性的质疑,其目的在于,从一个特殊的角度,推动性伦理学更全面地思考,更深入地揭示性爱的排他性。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曾明确肯定了性爱具有排他性。以此为基本指导思想,性伦理学至少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去把握性爱排他性的伦理内涵。
第一,性爱排他性的心理机制。
性爱心理学一般把男女之间的爱慕,渴望同所爱的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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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成一体的性爱行为称为恋爱。日本学者木村俊夫曾为恋爱作出这样的界说:“由于某个异性具有自己所喜爱的个体特征,因而对其产生爱情,渴望接近、结合和占有,同时对第三者又有排他性、独占性、封闭性的行为。”众所周知,恋爱有多种类型。例如,一方装出一副作爱姿态从他方获取某种利益的情况;在好奇心驱使下只是从形式上模仿恋爱的情况;单单以性享乐为目的的情况;以拥有漂亮的恋人而炫耀于人的情况,如此等等,不一而足。然而,在总体上,却可以把恋爱划分为纯粹的和不纯的两大类,即:做作的、形式的、谋私利己的、保全面子的等等情况可以划为不纯的恋爱;而与此相对的则可以认为是纯粹的恋爱。
在纯粹的恋爱中,一般会产生如下的心理实感。一、结晶作用。这个流行词最早是由斯坦德哈尔在《恋爱论》中提出的。它是指恋爱者用实际并不存在的优点来美化恋爱对象的一种心理机制。实际生活中,许多年轻单纯的恋爱者,往往容易把现实的对象化为自己心目中的崇拜偶象,把现实同想象混同起来。这种心理机制也可称为“美化错觉”。在青年期的恋爱中,这种心理相当普遍地存在着;当然程度有别。
以至于伏尔泰形象地说,恋爱是由自然赋予、由想象描绘的一张画布。这种“情人眼中出西施”的恋爱心理,或者说“结晶现象”之所以发生的根本原因,即在于恋爱主体把热恋的对象唯一化,从而排斥了其他人,而且会主观地排斥其他众多的客观价值评价标准。
二、认同倾向与执着状态。恋爱者都想独占对方,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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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产生出一种使自己与对方的追求和爱好认同的倾向。
另外,热恋之中的人一切都归结到一个“爱”字上,这种状态可谓执着状态,它表现为一种不分昼夜时刻思念着对方的情感。
三、内封闭世界的形成与“我们感”的产生。恋人们都排斥第三者的介入,形成一个由两个人组成的、自足的、内封闭的世界。在恋人之间,甚至会自然形成只有两人才能理解的符号。例如,只要说一句按老时间在老地方见面,就可以准确无误地传递信息。两人自成一个封闭性体系,抱有仅仅你知我知的秘密,这种情况无疑加深了恋人之间的连带情感。恋人们在对话时,主语一般都不用单数的“我”
,而是用复数的“我们”
,这说明两人产生了一种在人生道路上同命运、共患难的共同体意识。
从更深层的意义上说,性爱中包含有性冲动、人格完善需求和征服需求三项动机。性冲动在前几章多方论及,勿需赘言;而所谓人格完善需求,是一种情绪上的渴望,是意识到自身的缺陷而想摆脱这种状况时所产生的需求,这种需求促使恋爱者去选择和追求对象并力求与其达到全人格的融合。征服需求则是性冲动和人格完善需求在各自范围内的衍生,即企图在肉体上和精神上都占有对方的一种需要。在恋爱期间,恋爱者同过去的朋友、同事等异性还会有各方面的交往,但是,不容质疑的是,这种与其他异性的交往同恋爱关系完全是异质的。恋人只有一个,其身份已不容与其他异性混合,所以,恋爱作为人生历程中的特殊选择,实质上正是性爱排他性的具体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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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生活中,颇有些人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地把性爱排他性归结为嫉妒心理。例如,流行于国际范围的说法就有:“嫉妒是爱情的影子”
,“爱得越深,嫉妒越重”
,“嫉妒就意味着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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