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读网 - 人生必读的书

TXT下载此书 | 书籍信息


(双击鼠标开启屏幕滚动,鼠标上下控制速度) 返回首页
选择背景色:
浏览字体:[ ]  
字体颜色: 双击鼠标滚屏: (1最慢,10最快)

十字路口的中国

_3 何清涟(现代)
物价持续上涨使贫困家庭难以承受 1994年全国物价上涨的总水平已超过20%,尤其是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粮油肉禽蛋菜的价格和服务价格居高不下,给居民和职工的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据统计,1994年因物价上涨而收入减少的城市居民占城镇人口的20.7%,贫困家庭消费性支出较1993年多164元,其中用于购买食品多支出近百元。据调查,1995年这些城市贫困家庭月人均收入用于食品支出开支为58.30元,占生活费支出的比重为59.1%,按恩格尔系数应视为绝对贫困。尽管如此,这些家庭饮食水平仍很低下,量少质低,营养不足。以黑龙江省为例,该省40%的城镇居民入不敷出,其中10%的最低收入户家庭人均生活费收入与生活支出比为1:1.2。
公费医疗得不到保证 双停亏损企业拖欠职工医疗费现象十分严重。1994年辽宁省18900户被调查企业中,拖欠职工医疗费的有3940家,涉及职工688200人。有的企业或因历史长,离退休职工多,或由于职工中绝症患者和慢性病者多,职工医疗费超支现象十分严重。个别困难企业拖欠职工待报销的医疗费用竟达数百万元。
除了上述这些职工以外,中国还存在一大批常年需要救济的人。据民政部统计,近几年每年需要救济的灾民和贫困户达1.4亿人,优抚对象近4000万人,孤老病残人员5000多万,总计2.3亿多人。(11)虽然各地现在都采取一些措施救贫济困,但并没有得到根本改观。
杯水车薪的扶贫救济
上文所列事实已经很清楚地说明,目前城市贫困家庭的成因主要是三点:一是家中主要经济负担者失业;二是企业开工不足,导致工作收入不稳定;三是工资收入增长幅度低于通胀幅度。这些贫困人口虽然得到一些救济,但这些救济对于他们来说无异于杯水车薪。中国社会化救济程度低下,主要依靠企业救济。按照有关规定,职工困难补助费主要来自于按职工标准工资总额14%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的一部分,企业行政不定额拨付。而那些特困企业连工资都无法兑现,整体贫困的职工群事实上已得不到本企业的救济。那些尚有救济能力的企业由企业工会负责发放职工困难补助,标准虽几经调整,但全国大部分城市仍然执行国务院1988年〔51〕号文件中所规定的补助标准,这种标准单以城市规模来划分,既未与当地经济发展相联系,又未与物价指数挂钩,在市场物价猛涨的情况下,实际上根本难以保证困难职工的生活。由民政部负责的城镇贫困者的救济,同样存在标准偏低的问题。1993年,全国城镇享受定期社会救济的38.8万人,救济费1.4亿元,年均428.5元,月均才35.7元。(12)这样低的常年补助,实际上无法使贫困人口正常生活下去,故此近两年各地政府都开展了一些临时性的救助工作。劳动部一位负责人称,1992~1994年这三年,劳动部共使用4亿多救济金,救助了360多万特困职工。1995年春节开展的救助活动,比以往任何一年的规模都要大。
我国在改革以前一直对西方发达国家“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险制度颇有微词,列为批判对象。直到近年来才将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提上政府议事日程,并于80年代中期开始在深圳进行试点。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六个方面。从整体上看,中国社会保险不但水准低,其覆盖面也很窄。但从1994年以来,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进展速度很快,从下列数据可看出进展速度:(图表略)
数据来源:1994年来源于郭佩:“社会保障:现实与展望”;1995年来源于杨宜勇:“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回顾与展望”,《粤港信息日报》(1996年6月3日);1996年6月底的统计数据来源于新华社1996年8月5日电。
但是从总体来看,社会保险覆盖面还是较低,1994年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只占总人口的34%;从表上亦可看出,近两年参保面的增长幅度较之1994年,也高不了几个百分点。除了广东、深圳等地之外,别的地区、省份还没有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纳入养老保险范围。个体、私营企业的工作者基本上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体系。
与此同时,部分城市已开始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其标准如下:(图表略)
数据来源:《粤港信息日报》(1996年8月4日)。表中有些城市实行资金与实物配套措施,或资金与政策、实物配套措施,故最低标准定得较低。
上述措施虽然能够减少社会震荡,但由于国有企业存在大量失业员工,更由于不少国有企业濒临破产,不少员工将失去工作──在中国这种半封闭的就业体制中,失去工作就意味着长期找不到工作。有关统计数据表明,我国城镇国有单位职工共有1.09亿人,其中闲置富余职工约为1500万人,占职工总数的12%,其中有的国有企业的冗员高达50%左右。有关专家预测,在1995~2000年内,新失业员工总数将达2130万人,每年平均355万人。(注12)如此庞大的失业人口,对中国造成的社会压力可想而知。为了减轻失业引起的社会震动,政府正在促使各地加快社会保险体制改革的步伐。但是这种为了应急而出台的社会保障体制,有多大的承受能力实在值得怀疑。据1995年结算数据,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积累8.3亿元,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积累3.2亿元,(13)从庞大的失业人口与保险基金积累的数额来看,就知道即便是为这数千万的失业人口提供起码的生活费用,都是社会保险目前无法承受的重负。在贫富差距日大的今天,存在这么多的城市失业人口,给社会伏下了相当大的不安定因素。(图表略)
有位叫都玲的研究者专门分析过中国国有企业职工家庭的失业承受力。作者说,以家庭经济保障能力来说,由于中国国有企业职工的收入水平长期以来既“低”又“均”,结果削弱了职工的储蓄能力和边际储蓄倾向;而另一方面,就业的安全保障又使职工缺乏就业风险意识。1995年中国全国城乡居民储蓄余额为2.15 万亿元,按12亿人口计算,人均储蓄率余额为1800元。根据国家统计局抽选的全国550个县市15万户居民的家庭生活资料的测算结果:1993年我国最低人均消费应为1180元。考虑通货膨胀因素,那么1993年人均消费至少应为1500元。如果按照“城市职工人均储蓄余额/人均最低消费=失业承受时间”这一公式计算,中国城市居民的失业承受时间应为1800/1500=1.2年,但事实并不如此乐观,因为扣除公款私存因素,排除“大款”对普通职工人均储蓄余额的影响,中国国有企业职工大约失业承受期限约为6~7个月。(15)但大多数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面临的情况相当艰难,这方面可以透过观察社会失业保险方面搞得最好的深圳经济特区了解全局。在深圳,劳动部门发给失业者的失业救济金每月为286元,领取期限因工龄长短而不一样,在原有的规定中,工龄为5年以上者发给24个月,1年以上、3年以下工龄者为6个月,满3年以上者发给12个月。这一规定随着新的《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出台而有所改变,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失业员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计算标准,按其连续工作年限每满六个月计发一个月的失业救济金,但最高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该条例从1997年3月起正式实行。深圳之外有不少地方,失业员工根本无法领到救济金。根据中国大陆现在的就业的艰难情况,亦可以断定不少失业者很难在失业承受期间找到工作。
分配中的不平等问题
在本书的上篇“中国的自发私有化进程”中,大家已经很清楚地感到,我国的贫富差距在很大的程度上是由于权力介入市场,分配机制已严重扭曲为以权力、人情(实际上是金钱)关系和投机为本位进行分配所致,所以在分配中的不平等问题因此也就显得特别突出。陈宗胜在其著作《经济发展中的收入分配》一书中曾专门就非法收入对中国收入分配的影响进行过量的分析。该书所用的方法是正确的,但因转轨期统计资料的严重失真,更兼90年代的情况和80年代已有很大不同,所以结果只能供参考,因为实际情况要比他在书中所列举的情况严重得多。见下表:(图表略)
以上表格的分析是建立在几个假设上的:1、私营经济从业者占总人口2%,人均收入按7000元(其中非法收入5000元);2、党政官员的经济犯罪率按10%计,占总人口的0.21%,人均非法收入按3000元计;城镇党政官员占总人口的1%,行政管理费向个人消费的转化率按15%的水平计,约使这部分人的人均收入增加300元。将这些资料代入1988年的正常分配资料,得出上表所列数据。按照此表资料,可以推算出非法收入大约使收入分配差别基尼系数由0.2961上升到0.3888,上升31%。
对中国现在国情有所了解的人都明白,用陈宗胜所推算出的结果来论证90年代的收入分配有严重不足之处。这种不足由两方面原因所造成,一是所用的资料是80年代的,而现在的情况有了很大变化:私营经济从业者的人数占总人口比重有了很大的增加,人均收入也绝对不止7000元。党政官员的经济犯罪率按照现在的情况推算,也远远超过10%这一比率。从贪污受贿的量来看,根据这些年已经曝光的案件反推,最低者都是动辄几十万元,人均非法收入自然不止3000元这个小数目;公款私存、公款消费等漏斗型资金流向使行政管理费向个人转化的平均数也大大增加。二是转轨期统计资料严重失真,实际情况要比统计数据所显示出来的严重得多。如果要是将这些情况统统列入考虑范围,基尼系数绝对远远超出陈宗胜所计算出来的结果。只是在现在的中国,对这种经济现象的研究要求得到统计学意义上的支持,实在是难乎其难。但不管结果是否精确,陈宗胜研究工作的价值在于他首先尝试将权力市场化引起的收入分配不公进行量化分析。
经济中的不平等问题在所有发展中国家都处于中心位置。90年代的中国人自然不会再去追求那种纯属子虚乌有的“乌托邦”式的经济平等和社会平等,但这并不等于对目前这种贫富差距过大的现状可以视而不见。
在80年代以前,中国是绝对平均主义下的“平等”。这种绝对平均主义使社会处于无效率状态,制约了社会发展。改革以后,为了使社会摆脱当时的无效率状态,更新社会思想观念,让社会成员适应市场经济必然带来的不平等,在平等和效率二者之间,当时的理论界前卫人士是如此论述:现在优先考虑的不是社会公正,而是经济发展。隐藏在这一观点后面的实际论点就是:在发展的目标和平等之间存在着冲突,要想发展经济,必须牺牲社会公正。更兼当时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商品短缺,物质匮乏,研究匈牙利经济学家亚诺什.科尔奈的“短缺经济理论”成为经济学界一时盛举。在这种情况下,“生产先于分配”这一思想在当时的经济指导思想中无疑占有主导地位。无论是政府还是理论界都忽视了一点:分配有如汽车的前轮和后轮,在同一宏观经济领域内是互相依赖、互为作用的。忽视解决分配领域内存在的种种问题,其结果就是导致社会贫富差距过大,引起剧烈的社会摩擦。
忽视了“分配”中的公平原则,忽视了“腐败”在资源分配中的巨大作用,一再强调“腐败是消解旧体制力量的最佳选择,成本最小,效益最大”,其结果就是造成了我国几乎是轰轰烈烈的“自发私有化进程”。这种“把蛋糕做大点”,而不考虑及时校正分配机制的想法之所以是错误的,除了在第六章“机会不均等导致的分配法则畸变”一节中所谈到的种种问题之外,还在于它忽视了一个问题:在贫富差距日大的今天,由于就业保障已经没有,对于许多人来说,在日益贫困化的同时还面临着失业风险,而失业则意味着这些人将堕入更可怕的贫困境地。可以想象,人们工作的不确定性和失业的威胁必然会带来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最后累积成政治问题。因为一个人靠勤劳致富,另一个人靠投机、贪污受贿发财,就其金钱来源进行道德评判当然是两回事,但在市场经济的世界里,这两者却是等值的,金钱并不因为它的不同来源而留下不同的痕迹。这在经济学里有个专门的说法,就是“劣币驱逐良币”。而“劣币驱逐良币”的逻辑结果是:只要劣币与良币等值,只要现存体制不能使手持劣币者受到惩罚,人们便不会奉公守法,而是会仿效那些投机取巧以及贪污受贿者。简言之,“劣币驱逐良币”的结果就是第六章所谈到的经济伦理恶性畸变。
收入分配中的金字塔结构
工薪收入(劳动收入)和资本收入(非劳动收入),是衡量人们财富的主要尺度。在发达国家,工薪收入更为重要,因为它为社会成员提供了一种维持某种生活水平的基本购买力。
中国的特殊之处在于,在目前的城乡居民经济福利及收入分配这一问题上,非劳动性收入远远高于劳动收入。
1995年1月17日,《人民日报》登载了这样一条消息:截至1994年末,中国居民储蓄存款总额已达21518.8亿元,与改革前1978年的210亿相比,增长了101倍多(按可变价格),年平均增长率高达33.5%;人均存款由1978年的21.88元增加到1994年的1795元,增长82倍,年增长率为31.7%。这一年新增信贷资金的90%就是靠这么一笔庞大的城乡居民储蓄支撑。
这样一笔庞大的存款,又是怎样一种分布状况呢?据调查,占中国人口总数的10%的贫困人口只占有存款总额的3%,且有下降趋势;而10%的最高收入者却占有存款总额的40%,且有上升趋势。行内资深人士预测,这种差距正在按每年10%的速度在扩大。(16)以此推算,截至1996年6月底的35457.9亿元城乡居民储蓄,(17)其中的一半属于那10%的高收入者!
根据本文罗列的详细资料,可以将中国的收入状况形象地比喻成一座金字塔,大家可以看到:
在这座金字塔的顶端,高踞着占总人口的10%的高收入者,他们储蓄着其收入的大部分,拥有几乎占全国份额一半的私人财富。让中国老百姓可望不可及的花园别墅、高级公寓、进口豪华轿车和各类精品店,都是以他们为供给对象。在积累财富的前一轮竞赛中,这些人由于社会关系、所居职位或是居住地的特殊地理条件 ──只有少数人是由于个人才能──而成为这个社会的富裕者。由于他们的成功,他们用来喂猫养狗的食物都比贫困者用来哺育后代的食物要好得多。
在这座金字塔的底座,是占总人口10%的贫困人口,这些人的绝大多数在积累着债务。他们的情况在前面已有详细的描述。居于金字塔中部的是为数众多的工薪阶层。他们辛勤工作,只能积蓄收入中的小部分。(18)从90年代的城市生活状况来看,这些工薪阶层的“财富”,主要是家具、家庭设施和数量不多的储蓄、国债、股票等。在沿海地区,如深圳,工薪阶层最典型的“财富”就是有一套不能进入市场买卖的“福利房”。这些家庭中的一部分(即处于金字塔腰部中线以下的那一部分),如果不辛苦撑持,就有可能掉入金字塔的底座。因为他们存款的增长速度,无论如何都无法和通胀率的增长速度相比。
民众的相对剥夺感
实事求是地说,现在中国的贫困并不同于改革开放以前的贫困。实行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经济发展很快,任何一个地区的绝大部分民众的生活水平都比改革以前要富裕得多。这方面有统计数据为证:自从1978年至1994年,在收入分配方面,城乡居民拿了大头。(19)但是一个人或一个家庭的富裕程度,不仅仅要看它比以往的历史纪录是否更好或更差一点,还要看它和其它阶层相比的相对差距。
国际上通常用“基尼系数”来衡量居民收入差异程度。基尼系数在0.3以下为平均状态,在0.3~0.4之间为合理状态,而0.4以上则属于收入差距过大,如果达到0.6,暴发户和赤贫阶层同时出现,则社会动乱随时可能发生,所以0.6被定为警戒线。西方发达国家的基尼系数一般都在0.3~0.4 之间。
据世界银行测量,在改革开放以前的1978年,我国城镇居民个人收入的基尼系数是0.15,这个指标在当时的世界上几乎是最低的。这说明当时我国平均主义、大锅饭体制盛行。而到80年代中期以后,收入差距迅速拉开,基尼系数的变化如下表:(图表略)
前两栏为国家统计局数据。但中国人民大学根据他们于1994年在全国范围内作的一次严格的PPS抽样入户调查问卷的数据所作的计算,我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434,同年,城乡按家庭户收入分组计算的基尼系数为0.445,这已经超过了西方国家通常的基尼系数。这组数字表明,在短短的十几年间,中国已经由平均主义盛行的国家,变成了一个贫富差距引起社会不安的国家,这种变化无论如何不应该被忽视。该中心的专家指出,在收入分配差距的比较中,还常用五等分的测量方法。按照这种方法,1994年我国最贫穷的20%家庭仅占全部收入的4.27%,最富有的20%家庭占有全部收入的50.24%。这即意味着,20%富豪阶层的收入已超过60%中等收入者的收入总和。这种差距已经超过了美国。根据美国1990年的数据,美国最穷的20%家庭占有全部收入的4.6%,最富有的20%家庭占有全部收入的44.3%。(20)
必须要指出的是,这个基尼系数和老百姓的感觉不太一样。因为在这些调查中,对中低收入阶层家庭的调查比较可信,那是因为这些家庭收入透明度较高;而对高收入阶层家庭的调查却应打个折扣,因为这类家庭有隐匿收入的倾向。了解中国国情的人都知道这样的事实:进入90年代以后,中国出现了几大投机行业:股票市场、房地产市场、期货市场。这几大投机行业的兴起,使得一部分人可以依靠权力和资本的投入,进行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在这几次资本原始积累的高潮中,中国涌现了一大批百万、千万乃至亿万富翁。这些人由于财富来源大多处于一种可疑的“灰色”状态,故此对其财产的处置方式多处于隐匿状态。而在这些人积累着巨额财富的同时,作为我国国民主要就业渠道的国有企业,却陷入了日甚一日的亏损之中,相当部分国有企业的职工长期以来只能领40~60%的工资,基本生活都成问题。所以一些民间调查机构在对中国的现实进行调查了解以后,竟认为中国的基尼系数已达0.59。(21)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统计数据并不能很真实地反映我国的现实,这一点连政府官员都予以承认。(22)且不谈在经济转轨时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的情况日趋严重,仅仅由于地下经济、泡沫经济的存在,工资外隐性收入的增加,预算外资金比重日大,非银行机构资金体外循环扩大等,就已对全面搜集生产、建设、分配、交换、消费等资料带来严重影响,使统计信息难以覆盖全社会。研究者亦很难根据这些统计资料对社会进行全面分析观察。即使进行了分析,其研究结果也难以让人信服。所以在贫富差距这个问题上,还必须广泛调查老百姓的意见。
近两年来,不断有各种政府机构和学术研究机构就社会形势之类到民间进行种种调查。在这些调查中,被调查者无一例外地对当前贫富差距过大表示了强烈的不满。如山东省有关部门在1995年一季度就当前职工最不满意的问题进行了一次调查,结果职工们最不满意的问题之一,就是感到社会分配严重不公。被调查者认为,目前的分配既不是按劳分配,也不是按需分配,更不是平均分配,根本没什么标准。(23)而且相当部分高收入者,并不一定做出了与收入相匹配的重大贡献;倒是相当多的低收入者为社会、为国家作出了相当大的贡献。
值得注意的是,民众对贫富分化的不满,实际上在很大的程度上是对不正当致富的不满。在中国人民大学社会调查中心组织的一项调查中,当问到“您认为在目前社会上的一些富人中,有多少是通过正当手段致富的”时,回答“不太多”的占48.5%,回答“几乎没有”的占10.7%,回答“不知道”的占20.8%,仅有5.3%的人回答“很多”。 由此可见,多数人对分配不公的抱怨主要是对致富方式的不满,而不是对贫富分层的不满。
作者在和社会各界人士交谈中发现,现在中国民众对分配不公的抱怨已与80年代有很大不同。那时的抱怨还多少有点平均主义的遗迹,对个体户带有身份上的歧视,认为文盲之类的挣大钱,使教育显得一钱不值,但却没有人否定个体户主要是依靠能力,通过市场行为赚钱。经过后来的“下海”潮,人们已经知道“下海”的不易,对个体户、私营业主的含辛茹苦有所体会,愤慨小了许多。但民众也看得很清楚,90年代几次机会中基本都是权力圈中人或和他们有关系的人获利。一想到致富的原因是靠自己掌握权力,或是靠社会关系中有什么人能弄到“条子”批地、批各类紧俏物资、批外汇额度、或搞原始股票之类,这种机会不均造成的经济不平等就显得特别不公平。而在财富积累这个问题上,可以说是一步赶不上,就会步步赶不上。因为在凭资本称雄的90年代,不再会有那么多的机会留给一无所有、白手起家的人了。
毫无疑问,在高收入者和贫困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利益冲突。尤其是当高收入者的高收入常用于奢侈性的挥霍上,只刺激了某些不正当的行业发展与寄生阶层出现时,社会公众产生强烈的相对剥夺感,也就比较容易为人所理解了。
收入集中化对社会发展的影响
对亚洲等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史稍加关注的人都知道,平等问题在发展中国家始终是处于中心位置的问题,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秘书处在详细考察了亚洲一些不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状态后,得出了如下结论:
“从经验来判断,显著并在增大的收入差距并未证明有助于富有活力的经济成效和发展的强大势头。事实上,看起来更可能是严重的收入集中化,强烈地(从物质和心理上)阻碍了公众对发展的参予,从而妨碍了健康的经济发展。(24)
社会的平等和经济发展密切相关,互为因果。种种迹象表明,收入的严重集中化极大地妨碍了中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
首先,贫困人口低下的生活条件损害了他们勤奋工作的意愿和能力,结果只会使生产停滞不前,大大降低效率,这就使中国在现代化的道路上还要走很多弯路。
其次,不平等的现状助长了国民的无责任化倾向。因为在民众寻求更大的平等背后,是对这样一个事实的认识,即它在社会公正方面有种独立的价值,对国家凝聚力具有健康的作用。而中国目前国民的无责任化倾向毫无疑问使国家凝聚力下降。
从根本上来说,弱势阶层的处境恶化对政府而言是具有危机性质的社会问题。所以中国政府现在面临的抉择是艰难的:在公有制条件下,劳动推动生产力是主要的;但在市场经济条件已初步建立的情况下,资本推动也是必不可少的。仅从经济发展的角度考虑,资本收入越多,越有利于资本形成。如何使资本要素参加分配,并确定劳动收入与资本收入的比例,牵涉到社会公正问题,而不平等这个伦理问题又和所有的社会经济关系相连。不管怎样,政府要考虑的不仅仅只是经济效率问题,它所肩负的责任比这要复杂得多。因此,为了社会的长治久安,政府不但应该割断政治权力和市场的紧密联系,还必须在社会财富初次分配和二次分配过程中,想出行之有效的办法调校目前这种状态,以防止少数人不正当的收入过高和两极分化的不断扩张。
贫困──世界性的困扰
人们总结说,改革以来中国开始了大分化:东西部分化、城乡分化、阶层分化、贫富分化。其实前两种分化包含了深刻的历史地理因素,计划经济时代政策性的强行拉平,或者用财政转移支付那种“输血式”方式扶贫,都是一些不成功的反贫困措施,其后果大家也早已看到。但阶层分化、贫富分化这两个问题不但关系密切,且和东西部分化、城乡分化的成因不同。如前所述,权力市场化是导致贫富分化的主要成因,而贫富分化又是导致阶层分化的重要基础,只是阶层分化较之贫富分化还包括更为广阔的内容,如职业声望、政治地位等等。在这所有的社会分化中,最基本的问题其实就是贫困问题。而贫困问题不独中国才有,它已成为困扰世界的顽症。
1996年是联合国宣布的“国际消除贫困年”。将这一年定成世界消除贫困年,是1995年3月在丹麦哥本哈根召开的联合国首脑会议上作出的决定。在这次会议上,180多个国家的领导人和代表在 《共同宣言》和《行动纲领》等文件中,表示要以果断的国家行动和国际合作达到消除世界贫困的目标,允诺把消除贫困、增加就业和促进社会融合等目标列为当前以及跨入21世纪后的最优先项目,以确保全人类的福祉。
反贫困是世界各国都必须为之努力的社会目标。在过去50年内,世界财富增加了7倍,但与此同时,世界范围内的贫困问题也日益突出。据联合国统计,目前全世界有13亿贫困人口,比5年前增加了3亿,现在正在以每年2500万人的速度在增长;有10多亿人缺乏安全饮水等基本生活条件;每年约有1800万人死于饥饿、营养不良及与贫困有关的其它原因,远远超过战争造成的死亡。第三世界的贫困问题尤为严重,在南亚居住着世界上1/3的人口,贫困人口却占了一半。非洲6.3亿人口中,约有一半挣扎在饥饿线上。拉美地区有近2亿人口生活在贫困线之下,占拉美人口总数的1/3以上。世界上最不发达国家已从1974年的29个增加到1994年的48个,其中28个国家每人每天靠不到1美元生存。
发达国家的贫富悬殊问题也日益严重,贫困人口呈上升趋势。以世界超级富豪国美国为例,就有15%的人口生活在贫困线以下。
如果将个人名下资产超过50万美元的个人定义为富户,那么1995年欧洲的富户已达到170万个,那里也因此成为全球个人财富最为集中的地区,他们的身家高达47000亿美元。北美地区集中着160万富户,总资产也有46000亿美元。但联合国以及其它机构普遍相信,亚洲很快会取代欧美成为财富之最,目前亚洲富户的总资产已达42000亿美元,过去10年来这些富户的财富一直以9%的年速度增长,香港、新加坡以及韩国成为个人财富增长的翘楚。
针对上述现象,联合国的人力资源发展报告指出,一个正在崛起的城市富裕阶层正在世界各地形成,他们通过种种途径建立相互联系并聚敛大量的财富与权力,而种种令人担忧的迹象显示,地球村近半数的村民已经被摒弃在这一激动人心的财富创造过程之外。
贫困问题主要是不合理政治秩序带来的恶果,其中贫富差距日渐扩大是贫困问题日益严重的突出表现。在世界人口收入统计表上,20%的富人与20%的穷人的收入差距在60年代相差30倍,1991年已增至60倍,现在这一差距还在继续成倍扩大。世界总人口中,社会上层的10亿富人拥有83%的世界总收入,而社会底层的10亿穷人只占1.5%。在贫困人口中,绝大多数是失业和半失业者。
人口增长过快使发展中国家雪上加霜,抵消了它们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所作的努力。目前,全球每天增加23.5万人口,每年共增加9000余万人口,所增人口的95%都集中在发展中国家,照此速度和目前的经济增长率,到2000年全世界将净增2亿贫困人口。
与贫困伴生的是严重的社会问题。1990年以来,全世界发生82起大规模武装冲突和战争,至少有65起发生在发展中国家。跨国难民已从70年代的80余万人增至目前的2000万人左右,另有2600余万难民在他们自己的国家里流离失所。穷人为了自己的生存涌向城市,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过去的40余年里城市人口分别增加1倍和5倍,仅拉丁美洲每年就有数千万青少年流落街头。暴力犯罪、吸毒贩毒、环境污染等社会问题也随贫困的增加而日趋严重。
联合国因此并不将一国的富裕程度视为考察民众生活状况的唯一指标。在被称为“头号经济巨人”的美国,那里富者与穷者的收入差距已扩大至9:1,悬殊程度与巴西、圭亚那等拉美国家相当,而一般工业化国家贫富悬殊程度则为4:1。所以当联合国人力发展项目在1990年首次推出评估报告时,除国民生产总值外,教育、寿命以及实际购买力同时成为衡量社会进步状况的指标,而人力发展指数则包括了民众健康、卫生保健、妇女地位等充分反映民众日常生活状况的系列指标。在今天涵盖了174个国家及地区的人力发展指数排行榜上,高居榜首的是加拿大,其后依次是美国、日本、荷兰与挪威。中国处在第108位,印度位居135位,名列榜尾的是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国家。如计入妇女待遇指数指标进行更全面的评估,瑞典异军突起而进入榜首,加拿大落至次席,美国跌至第四,而中国则连跳29级,升至第79位。
1996年人力发展报告还首先引进了一个衡量社会进步的新指标:隐性贫困,即通过评估5岁以下儿童发育不良比例、在校儿童比例、妇女文盲比例等多项指数来预测未来社会可能产生的贫困人口。根据这项指标,尽管南亚的印度及其它国家(斯里兰卡)目前的贫困人口比例为29%,但如以“隐性贫困”指标衡量,贫困人口比例则陡增至62%,南亚次大陆各国政府在脱贫领域可谓任重道远。
总部设在华盛顿的海外发展委员会主席约翰.塞威尔在接受《纽约时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单以国民生产总值规模衡量一国经济水平的时代已经终结,唯有综合考虑社会以及经济因素才能反映真实状况。塞威尔告诫所有发展中国家的决策者:“发展经济的同时,要增加投资以提高民众素质,改善妇女受教育状况,并创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卫生保健制度,唯此才能走上持久稳定发展的光明之途。”
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自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消除贫困工作历经了三个阶段:
1978年至1985年为贫困人口大幅度减少阶段。由于中国农村实行重大经济体制改革,短短七年内,贫困人口减少了一半,由1978年的2.5亿人减少到1985年的1.25亿人,平均每年减少1786万人,农村贫困发生率,即绝对贫困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比例,由1978年的30.7%下降到1985年的14.8%。
1986年至1993年为贫困人口稳定减少阶段。中国农村的贫困人口进一步减少到8000万人,平均每年减少640万人,农村贫困发生率降至8.8%。
自1993年起,中国进入消除贫困最艰难的攻坚阶段。国务院于1994年3月公布并实施“八五扶贫攻坚计划”,即用7年左右时间,解决8000万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
在全球绝对贫困人口总数增加的大背景下,中国在17年之内使本国农村绝对贫困人口从25000万人减少到8000万,这的确是一个具有全球意义的历史性成就。现在面对新生的城市贫困问题,中国也需要考察贫富差距过大的主要成因,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减少贫困问题带来的负面影响。我国第一部《社会救济法》(草案)已列入八届人大必须完成的立法项目之一。作为政府,关怀弱者,为本国公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是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社会能够良性运作的基本保证。
第七章注释:
1 、“关于社会分配不公问题的讨论综述”,《教学研究资料》(1989年11月1日)。
2、郭继严、杨宜勇:“城镇居民收入总量增长分析”。
3、11、冯同庆:“我国职工现状分析”。
4、12、喻利新、刘朝晖:“全国贫困职工救济中的问题与对策”。
5、《粤港信息日报》(1996年1月7日)
6、《投资导报》(1994年12月11日)
7、《中国市场经济报》(1995年1月10日)
8、新华社消息1995年1月12日电。
9、《粤港信息日报》(1996年8月4日),国家计委社会发展研究所社会保障室主任杨宜勇谈话中所引数据。
10、《南方周末》(1997年2月14日)
13、李缘元:“三个庞大群体压向就业市场”,《中国妇女报》(1995年4月5日)。
14、《粤港信息日报》(1996年1月7日)
15、《经济问题探索》(1996年第10期)
16、《中国市场经济报》(1995年4月19日)。
17、新华社1996年7月23日电,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第二季度金融统计资料。
18、这方面有一个公式计算:个人储蓄率=每年个人新增储蓄额÷每年个人可支配收入。当年可支配货币收入的储蓄存款率从1978年的1.8%上升到1991年的17%,近两年如加上各种有价证券和手持现金,储蓄率平均达30%以上。但这些必须考虑到不是每一户家庭都有如此高的储蓄率,而且不少家庭还在为购买住房存款,所以这种储蓄具有周期高峰的特点。
19、据国家统计局透露,改革开放16年来,中国收入分配格局发生很大变化,居民个人收入增幅最大,农村和城市居民收入增长分阶段有所不同,各种所有制经济收入增长也有一些差别。从1978年至1994年,居民个人收入和集体收入呈上升趋势,特别是居民个人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49.3%上升到61.7%;集体收入比重由19.1%上升到23.8%。在城乡收入方面,1978年到1984年,收入分配政策主要是向农村居民个人倾斜,农民收入增长较快。1985年到1994年,这个阶段的收入分配政策主要向城镇居民个人倾斜,城镇居民收入平均每年递增21%。(见《深圳商报》1995年10月16日)
20、《中国市场经济报》(1995年4月29日)
21、熊海滨:“全民逐富:中国‘大洪荒’”,《经济潮》总第三期
22、郑家亨:“转轨期经济与统计数据失真问题”。
23、《中国市场经济报》(1995年5月15日)。
24、“亚洲近来的社会趋势与发展”,载于《亚洲与远东经济通报》第19卷,第一期。
第八章 人口、就业与犯罪
※ 二元经济结构下的农村城市化
中国除了城乡经济差距过大的“二元经济结构”之外,还因现有城市扩张能力和基础设施承载能力有限等客观因素,被迫维持着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管理制度。中国的农村城市化道路,因受制于“二元社会结构”,因而产生了种种不同于一般发展中国家城市化道路的特点。
※ 农村劳动力大转移──民工潮
本节对延续十多年的民工潮进行了历史回顾,特别指出在劳动力无限供给状态下,中国社会的根本性难题:如何消化天文数字般的农村剩余劳动力。
※ 就业与犯罪
中国现在突出的两大问题就是就业与犯罪,而在人口、就业与犯罪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往城市,成为城市的边缘人物,许多社会次生集团由此兴起。而源源不断涌往城市的流民,就成为黑社会的组织基础。犯罪浪潮导致社会紧张程度加深,在外来人口最多的广东省发生“杜润琼事件”并非偶然,而是人口问题为中国敲响的警钟。
※ 人口问题:古老的祭坛
大多数农民如不改变多生多育的落后生育习惯,我国社会的发展与安定,以及文明与进步的积累,总是作为祭品摆在人口问题这个古老的祭坛上。因为与任何其它的危机相比,人口问题才是人类社会一种内生的危机。在人口和环境这个方程式中,不能期望单靠技术上的进步就能摆脱这种危机。对中国来说,当前和今后的全部问题,不仅仅只是民族的生存,而是要避免在毫无价值的状态中生存。
在制约中国未来发展的诸种因素中,有许多因素在短期内人们也许看不到它潜在的危险,但它们却对中国社会经济发展起着长期的制约作用,如人口问题。本章专门分析人口、就业与犯罪的关系。
二元经济结构中的农村城市化
庞大的人口再生产能力与狭窄的就业渠道
我国和所有不发达国家一样,存在着较高的人口增长率。在劳动力市场上,又缺乏熟练劳动力。劳动力供给大大超过需求,结果是大量的失业──公开的、隐蔽的失业和不充分就业。
中国人口在 1995年2月15日就已达到12亿(不包括台湾和港澳地区,也不包括那些在户籍上没登记的人口)之多,占全世界人口总数的22%,而我国的耕地却只占世界总耕地面积的7%,人均耕地已降到预计下世纪中叶才达到的1.2亩,已达到严重超负荷承载的极限。而更危急的是这个庞大的人口基数增长惯性,将一直延续到下一世纪中叶。据人口专家们测算,假如总和生育率保持在更替水平上,总人口高峰可以控制在15亿。而如果按目前这种趋势发展,到下个世纪中叶,中国的人口将达到17~18亿,这个数字,无论如何都使人感到不安。因为据中国科学院国情研究中心公布的资料,中国的整个自然环境最多能容纳15─16亿人口,许多短缺性资源能容纳的人口低于10亿。也就是说,中国的人口规模在下一世纪的中叶将达到环境的最大容量值。据粗略统计,中国每年财政收入的1/ 3要用于新增人口和安排就业及退休人员。中国现时的经济问题,如就业、新生贫困人口、社会治安等一些社会难题,无一不和人口过多有关。
人口问题的实质,是人作为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矛盾,是人口无限增长的趋势与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空间、自然资源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人口的膨胀,给整个环境带来压力,影响到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人口压力已成为现代化进程中最主要、也是最根本的制约因素。
据测算,“九五”期间,中国劳动力资源将持续增加,国民经济所能提供的就业机会将难以满足需要。如不采取措施,到2000年,城乡失业和不充分就业人口将达到1亿5300万人,超过80年代以来历次就业高峰水平。(1)50年代中国通过“低工资, 高就业”那种“一个人的饭三个人吃”的方式在现在的中国已丧失了存在基础,因为市场经济体制和非国有化企业拒绝这种非效益的用人机制。
剩余劳动力的出路,必将成为中国最为严峻的社会和经济发展问题。
“二元”户籍管理制度下的农村城市化
在分析我国城乡关系、劳动力市场、劳动力转移等问题的时候,必须要借用著名发展经济学家威廉.阿瑟.刘易斯的“二元经济模型”理论。这一理论认为,所谓“二元经济模型”有三个特征:一、它包括“现代的”与“传统的”两个部门,现代部门通过从传统部门吸收劳动力而获得发展;二、在提供同等数量与同等质量的劳动条件下,非熟练劳动者在现代部门比在传统部门得到更多的工资;三、在现行工资水平下,对现代部门的劳动力供给超过这个部门的劳动力需求。有趣的是,据这位经济学家声明,为了避免感情上的痛苦,他不用“劳动力过剩”这一个词来表述发展中国家的劳动力无限供给这一事实,而用“在现行工资下,对现代部门的劳动力供给弹性是无限的”这一颇学术化的语言来表述同样的事实。
凡致力于发展经济学的研究者,都必须借用刘易斯的“二元经济模型”来说明发展中国家的劳动力状况。在近年来中国所有关于改革的论著中,都可以感受到这位经济学家对中国理论界的深刻影响。
与一般发展中国家不同的是,中国不但存在着“二元经济结构”,还存在着“二元社会结构”。户籍制度把十多亿中国人分为“农业”和“非农业”两大类别,维持这种结构的是有关社会福利的13种制度(近两年来有些制度如粮油供应制度等己废除)。考察中国农村城市化道路,就会发现其受制于“二元社会结构”而产生的种种特点。
中国农村城市化道路开始于80年代初期。可以说这条道路上有三个里程碑:1979年《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在这一决定中,我国政府第一次用中央文件的形式提出了农村城市化的思想;1984年,中共中央发出了一号文件,允许农民进集镇经营二、三产业,但是国务院发的《关于农民进集镇问题的通知》中则规定不许进县城,有些大胆一点的省自行开了口子允许进县城;1993年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若干决定》中提出,改革小城镇的户籍管理制度,允许农民进入小城镇务工经商。这三个中共中央文件,是推动中国城市化的三个里程碑。经历过15年的曲折发展,一大批繁华的小城镇崛起,尤其是在珠江三角洲和长江三角洲,小城镇的发展特别迅速。
必须指出的是,这三个文件中用的“允许”一词,多少表明了中国农村城市化的被动特点。中共中央制定这三个文件时,不得不考虑中国城乡经济差距大,现有城市就业扩张能力和基础设施承载能力有限等客观因素,维持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管理制度。也正因为如此,中国至今还保持着典型的城乡分立的二元社会结构。 城市化滞后引起的问题
目前世界上发达国家的城镇化水平为78%,最高的达92%,中等收入国家为60%。而中国的城镇化水平,有人做了一个估计,认为己达30%。尽管这一估计过高,但仍然低于低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仅与印度、印尼等国相近。由此可见,中国的城市化水平,与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
即使就目前中国的城市化水平来说,也存在着严重的问题,集中表现在城市结构极不协调:
一是城市规模过大,大城市过多,中小城市发展不够。百万以上人口的城市在10万以上人口城市人口中的比重为43%。而日本、美国等国在城市化处于30%的水平时,百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占10 万以上人口的城市人口的比重仅为33%;中国10~30 万人口的小城市在10 万以上城市总人口中的比重为27%,而英国、法国都在60%以上。这一特点说明,中国的城市化趋势与世界上的一般趋势正好相反。
二是地域分布很不均衡。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西部地区城市发展严重滞后。
三是城市产业结构失衡。主要集中在工业,第三产业发展严重滞后,特别是交通运输业和市政基础设施发展不够。
城市化滞后是中国非典型化的工业化发展的一个严重缺陷,它使中国经济发展面临许多矛盾和问题:
首先,城市化滞后使二元经济矛盾不断拉大。改革以前,中国重工业超前发展和城乡隔绝制度下的城市化进程,造就了十分悬殊的二元经济结构。
1985年以来,由于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缓慢,使二元经济矛盾又进一步拉大。特别是近几年,由于大量劳动力滞留在比重不断下降的农业上,导致农民收入不断下降,农民与非农民的收入差距迅速扩大。据国家统计局对29个省、市、自治区6.7万户农户的抽样调查,1994年前三个季度,农村居民人均现金收入为838.4元,增长33.6%; 而城市职工人均工资性收入增长38%(据说有瞒报的可能),高出5个百分点。 (2)另外,1994年北京城市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4731.24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2422.1元,收入之比为1.95:1,比上年的1.78:1有所扩大,两者的差距由上年的1441元增至的2309元。(3)这表明,城乡二元经济矛盾不断拉大。
城市化滞后带来的第二个问题是农业劳动力就地分散转移,既不稳定也不经济。我国农民一直存在从农业部门向比较利益较高的非农业部门转移的强烈冲动,然而由于城乡隔绝体制的限制,基本上是离土不离乡,实行就地转移,半径不大。农民既不将非农产业看作自己的长期生存保障,脆弱的非农业也不给农民提供稳定的工作机会。另一方面,由于城市化发展滞后,农村工业被迫就地发展,形成了十分分散的格局, 致使“聚集效应”十分低下。正是由于存在这些问题,中国的乡镇工业长期徘徊在小型化、分散化的低层次上,难以进入现代化工业层次。到后来,这一问题是造成乡镇企业发展势头减缓,转移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能力下降的主要原因。
城市化滞后带来的第三个问题是导致产业结构不合理,第三产业发展缓慢。第三产业要依托于人口、工业相对密集的区域,这样才能发挥其服务功能的规模效益。由于城市化滞后使人口和工业分布过度分散,严重抑制了第三产业的发展,反过来又大大延缓了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过程,从而使中国的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变动,都大大偏离反映世界工业化发展一般规律的标准结构,由此把中国的大多数人口排斥在现代工业文明之外。
农村劳动力大转移──民工潮
目前中国4.2亿农村劳动力中,至少有1.6亿剩余劳动力,预计90年代中后期乡村劳动力年平均增长2.07%,而乡镇企业自改革以来,平均每年吸纳570万人,即便是在最高的1994年,乡镇企业也还只能吸纳农村全部剩余劳动力的26.6%。在此情况下,这些剩余劳动力必然要到城市中寻求出路,这就是农村劳动力跨区域流动的原动力。各种传媒将此现象称之为“民工潮”。(4)
“民工潮”的涌现是二元经济结构下的必然产物。简言之,中国工业化进程和劳动力转移不同步,大量剩余劳动力滞留在农村,使农村出现了劳动生产率低、农产品商品率低、农民收入低的“三低”现象,累积了十分突出的社会矛盾。在改革开放大潮中,农民进城寻求生存和发展的机会,成为理所当然的事。
“民工潮”的社会效应
大量农民工进城,给中国的城市管理带来了空前的困难。关于其社会效应,社会各界讨论得很多,基本上都承认有正负两方面效应。得到社会一致公认的正面效应是:
农村劳动力的流动, 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对输出地区来说,增加了农民收入,提高了农民的消费水平,增加了农村社会购买力。农民将部分收入用于发展第二、三产业,为农村劳动力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所谓“出去一个,脱贫一窝”的说法就是据此而来。一部分农村劳动力转移到非农领域后,使另一部分农业劳动力得到更多的农业资源,为发展规模经营创造了较好的条件。如人口数量为全国之冠的四川省,每年多达600万的出省打工人员为四川赚回了140多亿元的劳务收入,成为该省振兴本地经济的一大资本来源。对输入地区来说,从外地引来源源不断的廉价劳动力,促进了本地第二、三产业的发展, 弥补了本地经济发展中劳动力的不足。
农村劳动力跨区域流动,不仅活化了生产要素,沟通了城乡关系,促进了城乡二元结构向城乡一体化转变,还有力地促进了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并带动了户籍、就业方面的制度改革。此外,农村劳动力跨区域流动,使农民开阔了视野,接受了许多新事物,这对提高农民素质,推动社会进步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不少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直接受到现代工业文明和城市文明的熏陶,开阔了视野,学到了本领,他们当中很多人回到乡下后,成为当地乡镇企业的技术骨干,有的还成为农民企业家。
劳动力大规模跨区域流动,是对中国传统体制的第三次大冲击。改革以来,中国农民对传统体制进行了三次大冲击,第一次冲击是农民用家庭承包制冲击人民公社体制,第二次是农民用乡镇企业冲击旧的把农民排除在外的工业化方式,第三次冲击是农民通过以寻找就业机会为直接目标的自发性大规模跨区域流动,冲击旧的城乡分割、区域封闭的社会经济管理体制。
对农民大量外流在农村产生的负效应,社会各界的看法如下:
农村劳动力的大量外流,对农业生产带来了一系列影响。首先,由于走出农村的绝大多数是有一定文化基础、体魄健壮、智力较高的青年农民,留下的多为老弱病残和妇女儿童,农村劳动力的素质明显下降,严重影响了科学知识的普及和新技术的推广;其次,“离土不离乡”的农村劳动力流动,使多数人在向外流动的过程中,不肯轻易放弃耕地,即使有了稳定的非农产业工作时还是如此。这样既使新增的农村劳动力无法获得土地,造成耕地资源的分配和占有关系日益紧张;另一方面,外出人员无法经营土地,对土地实行粗放式经营,耕地撂荒或变相撂荒现象大量出现,许多地区的农田和其他基础设施严重老化。
无奈的城市咏叹调──生活安全感下降
大多数民工并不知道城里的实际需要,自己也不知道能否找到工作,就盲目奔向沿海地区及大中城市,许多人找不到工作,流落街头,于是在各大中城市,常常游荡着一些身无分文,又无长技且无事可做的农民工,给城市的治安、卫生、教育等管理工作带来了严重的困难。近年来城市和交通线上的偷盗、抢劫、卖淫、嫖娼、赌博、贩毒等各种犯罪活动,绝大多数都是流动人员作案。国家的许多政策,如计划生育、卫生防疫、工商税收、义务教育等政策,在这一批人中根本就无法落实。
由于这些负面作用的存在,城市人对农民工的看法非常不好,认为他们的到来,劣化了城市的生存环境,破坏了社会治安,使城市人的安全感下降;而农民工则认为城市人非常势利,瞧不起农村人。以深圳经济特区为例,该地存在大量外来劳务工,使该地的社会治安形势近几年越来越严峻,据公安局公布的材料,在深圳特区发生的抢劫、杀人、强奸、轮奸、卖淫、贩毒等恶性刑事案件,90%以上是这些主要来自各地农村的“三无”人员(无固定工作、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所为。北京市同样也存在一支庞大的民工队伍, 在对外地民工既感恼火且又需要的情况下,北京市政府于1995年上半年出台了一部 《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希望在这部条例的规范和约束下,1000多万北京人能够和300 多万外地民工和平共处。
外地民工到北京、广州、上海、深圳这样的地方来打工,无一不是抱着来赚大钱的想法。在他们的想像中,城市就代表钱,城市人都很有钱。在这些城市里,简直可以不费吹灰之力就挣大钱。于是这些民工南下北上,东进西出,到处都涌现“民工潮”。在这些城市中,北京市和外地民工的关系很有代表性,“天子脚下”的新闻部门在这方面作的系统分析因“天子”们住在那里,身有同感,也就大胆一些。这里就以北京为实例,来剖析在“民工潮”冲击下城市不堪其扰的咏叹调。
据1994年11月10日北京市的一次定时普查资料显示,北京的流动人口己达到329.5万人,这些人己成为北京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保姆、清洁工、蹬三轮车的、炸油条开餐馆的,凡是脏活累活,北京人不干的,外地人都干。有关统计表明,北京市环卫、纺织、矿山、煤炭等脏、重、累行业中,总共雇佣24万民工。80多万外地建筑工人,是北京建筑工劳动市场的主力军。
由于外地民工干的是拾遗补阙的工作,而且这些工作没人干还真不行,所以北京人最开始还是很感谢这些外地民工,各种舆论为此很叫了一阵好。但好景不长,还在叫好声余音袅袅之时,北京人就感到事情并非那么美妙,他们发现了民工们许多缺点:他们随意遗污,破坏市容卫生;刺激消费,拉动物价上涨;商贩们缺斤少两,粗制滥造,所制作的大饼、油条据说极不卫生,让人不敢吃……等等。最恼火的还是大批外地人进京带来的治安问题,北京警方公布,在违法犯罪案件中,不少是外地民工所为,以1994年为例,刑事案件中,有46%是外来民工所为。为数众多的盲流,抢劫偷盗、杀人越货,简直无所不为。特别是团伙犯罪相当严重。近30个外地人聚居地,如新疆村、浙江村等,成了藏垢纳污之所,吸毒贩毒的基地。北京人用两句话来形容这些外来民工:无所不为(指工作),无恶不作(指犯罪违法)。至于广州,且不谈“民工潮”平时的压力,仅是每年春节前后的疏散工作,就使广州疲累不堪。(5)
对于老百姓来说,大量民工的进城,直接影响到就业和安居。对于政府来说,这些民工的大量存在,无疑给管理带来了极大的难度。社会各界要求加强对劳务工管理的呼声日高。 1995年初,北京市304名人大代表提出提案,要求就此问题立法。国务院总理李鹏也表示外来民工的“问题是太多了一点”,并建议北京市对外来人口加强管理。一部既要保护外地人建设北京的热情,又要让北京人满意的《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就在这种情况下出台。其它地方也开始采取各种措施限制民工的大批量进入。至此,延续数年的“民工潮”已没有以往那种惊涛拍岸之势。
波涛渐弱民工潮
商品经济的要素是自由选择、自由迁居、自由就业、自由发展。和改革前相比,中国公民现在已多多少少有了一点这种权利。但是对大多数中国人来说,要想实现这种梦,毕竟还有点艰苦──这倒还不完全是中国人故土难移的禀性使然,而是中国在目前这种二元经济结构的状态下,劳动力呈无限供给趋势,城市人口也面临严重的失业问题。为了保持社会的安定和发展,中国政府必须对民众们“潇洒走一回”的渴望有所限制。
就业形势严峻,其实也不是新鲜话题,早几年这片乌云就已笼罩在部分城市人的头上。不过那时城里人还不怎么担忧,因为思维定势使他们相信:社会主义饿不死人,政府总会安排我们这些人的。部分需要再就业的职工,对重新安排的工作还挑肥拣瘦,嫌好道丑,这不干,那不去。这种现象在北京、上海和深圳这几个城市中特别突出。一直到1994年下半年,大家才知道失业这一只“狼”这次是真来了。通过新闻传媒不断报道,人们终于弄明白,我国现在的就业形势相当严峻:1000多万的失业人口,1500多万的企业富余职工,1.6 亿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这三个庞大的劳动力群体,给中国的就业工作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压力。有关人士预测,在1995—2000 年这6年间,失业员工总数将达2130 万人,平均每年355万人(6),这么多人员的就业问题,使生存空间本就狭窄的城市负累不堪,只好将敞开的大门关紧一点,毕竟先解决自己的吃饭问题要紧。
从1995年开始,一些大城市已做了相应的调整限制措施,如北京、上海就出台了一些对外地流入其管辖范围的劳务工、经商人员进行管理的法规,在某些行业限制使用外来民工。一向对外来工特别宽容的深圳,从1995年开始,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如对外来劳务工所从事工种采取限制的方法,规定某些行业象金融、邮电、驾驶、餐厨、话务员、打字员、会计员等,一般不再雇佣外地劳务工。这些措施并非出于地方保护主义,它完全符合1994年11月劳动部颁布的《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精神。该规定第五条为:当本地劳动力无法满足需求,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准,确属因本地劳动力短缺,需跨省招收人员;用人单位需招收人员的行业、工种,在本地无法招足,或在用人单位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无法招到或招足所需人员时,方可跨省招用农村劳动力。这个规定的出台,意味着对那些盲目进入城市找工作的民工们,城市的大门将不会再被轻易推开。
除了各大、中城市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以外,中央政府也从宏观上采取了一些引导劳动力流向的措施,试图解决这一全局性的问题。1996年4月劳动部召开了一个全国就业工作会议,这次会议提出, 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期间(1996──2000年),要努力拓展就业渠道,将劳动力需求量从预计的3800万人增加到4150万人, 使城市失业规模控制在850万人,失业率控制在4%左右;在农村,则引导大多数剩余劳动力就地消化,将劳动力跨地区流动规模控制在4000万人。但是,据测算,“九五”期间,中国劳动力资源将持续增加, 国民经济所能提供的就业机会将难以满足需要。如不采取措施,到2000年,城乡失业和不充分就业人口将达到1 亿5300万人,超过80年代以来历次就业高峰水平(7)──这个数字是政府提供的,半官方和民间研究机构预测的数字比这个要高。
1996年我国政府着重指出,今后国有企业不再是安排就业的主要渠道,就业结构将发生四大变化:一是城乡劳动力“双向流动”的模式正在形成,有更多的城镇劳动力流动到农村就业。二是私营、个体经济从业人员迅速增加,就业比例不断上升,到1995年年末,全国城乡私营个体从业人员5570万人,占全社会从业人数的6%。(8)三是城镇职工中其他经济类型单位职工所占比例持续上升,国有、集体职工所占比例下降。与以前不同的是,1996年中国政府首次提出,要建立失业预警系统,将失业率、长期失业者比例、不充分就业率作为重要监测指标,定期分析失业形势。(9)1996年10月中旬,农业部负责人齐景发在“全国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交流会”上表示,解决农村过剩劳动力的问题仍须遵循市场规律,而不是政府包办。他表示,计划体制下由政府提供岗位安排就业的做法,在今天不仅不适用于城市,更不适用于农村。全国范围这么大,劳动力市场情况异常复杂,政府没有能力了解和创造各种就业机会,以往城镇劳动力安排的教训已说明了这一点。将来数以亿计的农民就业问题,政府更是包不起,劳动力的供求衔接只能依靠市场来完成。
劳动力的无限供给状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统筹城乡就业,建立城乡劳动力统一市场,是一种必然趋势。但由于中国的城市人口的就业压力已相当严重,无法再消化天文数字般庞大的农村劳动力,在这种状况下对民工进城加以限制,是不得已而为之之举。从1995年开始、到1996年4 月份开始明确的从严控制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已说明我国消化天文数字般的农村过剩劳动力,注定要走一条和别的国家不同的道路,不能再依靠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这条世界上不发达国家走过的老路,而必须依靠大力发展乡镇企业以消化过剩劳动力。
在不可能依靠城市吸纳剩余劳动力做为解决就业问题的主要途径的情况下,剩下的出路主要就是两条:一是加强农业经济的综合和深层次开发,提高农业效益;二是大力发展乡镇企业,以带动就业的不断增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镇企业以每年570万人的规模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从1978年的2800万职工增加到1994年的1.2亿职工,16年间共吸纳了近9200万人。乡镇企业职工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比重,也由 1978年的9.2%提高到1994年的26.6%,乡镇企业成为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主要渠道,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民工潮的汹涌之势。不过由于乡镇企业人工成本持续攀升,每转移一个劳动力需要的固定资产投入和支付的工资都较以往大大提高,这就影响了它们对劳动力的吸收能力。有关专家预测,到本世纪末,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将达2亿人,这就意味着,农村劳动力转移将会是一个非常艰巨的社会工程。
对城市来说,民工潮的波涛汹涌之势确实已经暂时减弱,但对国家来说,却并不意味着问题已得到实质性的解决,另辟途径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已成了当务之急。
就业与犯罪
中国的人口问题给中国带来的压力,早已从各方面显示出来。过去几十年,中国人实际上生活在两个隔绝的世界里,一个是都市中国,一个是乡土中国。同一个中国的这两部分的差距,是每一个中国人都能非常明显地感觉到的。从社会生产能力来讲,80%集中在城市,只有20%分布在农村。人口的分布则正好相反,20%分布在城市,80%则集中在农村。这种生产能力的大小和人口数量多少的不相协调,在世界各国中,以中国为最。其直接的结果,就是农村人口的大量多余,而政府统计失业人口时,这些农村的过剩人口并不在统计之列──当时将“人口过剩”视为“资产阶级谬论”,根本就不存在“人口过剩”这种认识。日趋激烈的人地矛盾一直存在,只是在强有力的政策约束下,人们无法走出“黄土地”。改革开放以后,政策的松动使人们走出“黄土地”有了可能,无法再在生存空间日趋狭窄的农村里生活下去的农民们,只有往城市里挤,给拥挤的城市带来了很多问题:城市居民抱怨失去了生活安全感;计划生育部门抱怨超生游击队使人口增长处于失控状态;劳动部门抱怨他们抢去了城里人本来就不怎么富余的饭碗,使本来就严峻的失业问题更为突出;公安部门抱怨流动人口使城市的治安形势变得相当严峻。总之,社会无法再忽视这一问题: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由于其数量往往超过就业岗位的实际需要,结果使城市里常常流动着不少身无分文又无事可做的民工,这无论是对城市的治安管理,还是民工本身的发展都极其不利。
近年一个名叫杰里米.里夫金的美国人写了一本书,叫做《工作机会的终结:全球劳动大军的萎缩与后市场时代的来临》。作者在这本书中说,当今世界上两大突出问题是就业与犯罪,这两个问题是交织在一起的。人们失去工作机会会导致“出现一个无法无天的阶层”,这个阶层以犯罪为最后的手段。如果将我国的人口、就业和犯罪率这几者联系起来,会发现其中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为安分守已是和安居乐业联系在一起的,既然连安居乐业都没有办法做到,那就只有一途:掠夺别人的财物以维系自己的生存。
大量资料表示,用“犯罪浪潮”这个词来形容中国目前犯罪逐年上升一点也不为过。根据各地被捕罪犯的身份来分析,犯罪率高发群体就是上述社会边缘化群体。这些边缘性群体成员的犯罪动机,不能用西方社会犯罪学中常用概念来说明。西方社会总是用犯罪者的反社会态度来说明其反社会行为的根源,而中国这些边缘化群体的犯罪现象却很难用反社会态度来说明他们的犯罪动机。事实上,通过对大量犯罪者素质的综合分析,这些犯罪者都是半文盲或文盲,对整个社会根本就缺乏一种系统的了解。他们的犯罪目的往往非常直接,主要指向是劫财劫色,尤其是财产型犯罪非常普遍。我国现在有些研究者在这种观点的影响下,认为现在社会分配不公导致财产型犯罪加速增长,是犯罪者反社会态度的一种表现。这种看法是对现在犯罪者素质的一种 “高看”,如女作家戴厚英之死很显然与这种引伸无关。正由于现代社会中人们犯罪的动机和犯罪的内容已和18世纪有了很大的不同,再用这种人道主义观点来分析犯罪行为,尤其是分析以贪污腐败为主要内容的经济犯罪与以贩毒或财产型犯罪为主要内容的刑事犯罪显然已不合适。这些大量流入城市的民工,往往由于他们的家庭过度生育而处于极度贫苦之中,无法象正常家庭的后代一样获得上学、就业及技能训练的机会,这就使他们几乎是“先天性”地处于社会边缘状态,在现代文明日益发达的今天,这些边缘性群体成员由于他们本身的素质,只有少部分人能凭借自己的能力抓住机遇,改变自己的边缘性地位。因之他们比其他社会成员更直接地感到各种社会压力。在巨大的生存压力下,他们都感到自己越来越无法发展自己的能力,开拓那不可知的明天,在感到自己有被文明社会摒弃的可能这种焦虑中,一些人用犯罪手段来达到占有财物的目的自然就成了可能的选择。在对很多“三无”人员犯罪实例的分析中,可以很清楚地看出这些犯罪者的素质之低下:不少人在抢劫强奸以后,其活动半径仍不超出原有活动区域,公安人员只要有点耐心守株待兔,不出几天就能将人捕获。可以说这些犯罪者对自己的行为后果都缺乏了解。在犯罪者对自己犯罪动机的阐释中,没有几个“三无”人员能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作出除占有他人财物冲动之外的任何解释。只有几个人认为自己因看到城里人生活好而强烈不满,仇视城里人,而萌发要抢劫的念头。
如果再进行深入分析,就会发现,犯罪浪潮迭起以及社会紧张程度与一个社会的经济“痛苦指数”有正相关关系。所谓“痛苦指数”由失业率加上通货膨胀率构成,一个国家的国民往往最容易直接由这两者感知社会治道,并以此判断自己的生活状况在这一社会中居于何种水平。我国近几年的通胀率一直居高不下,虽经控制,但也已达到承受的边界,至于失业率的升高在前文已分析过。可以说,将这两者相加,我国经济的“痛苦指数”绝对不会很低。
上述这种情况,最终导致了中国社会控制组织形式和手段的多元化,各种社会边缘组织即黑社会组织与地方恶势力勃兴。在城市中主要表现为滋生了大量次生社会集团,在农村中则主要为带黑社会性质的地方恶势力。它们的存在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最值得社会警醒的是,这些黑社会组织与地方恶势力的存在竟与“白色世界”的社会正式控制机构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一些恶势力的代表竟在“黑、白”两道中都有一定地位。
流民:黑社会组织的存在基础
城市中出现的黑社会组织,其成员大多是游荡在各地的大量流民。近几年频繁出现在报刊杂志、电台等传媒上的“严打”一词,其目标就是针对社会上那些不劳动而又危害社会的刑事犯罪者。以1996年为例,从5 月份在全国开始了百日“严打”活动后,每天见诸于报端的就是破案多少,抓住要犯多少,以及还有多少“顶风作案者”落入法网。但是这种声势浩大的“严打”,却并没有使国人感到从此以后可以高枕无忧,因为只要对中国国情稍有了解的人都明白,所谓“严打”对于中国日益严峻的治安形势来说,根本不是治本之策,因为不断有新增的流民阶层加入这支队伍。电视里面不断曝光的那些刑事犯罪分子,无论是杀人抢劫、偷盗还是妓女(因为落网的妓女主要是俗称“街边鸡”之类的下等妓女,真正的高等妓女以及“妈咪”们很少有落网者),一望而知大多来自农村。各地警方也不断证实,城市里刑事案件大多数是这些“三无人员”所为。所谓“三无人员”即无职业,无户口,无固定住所者,从“三无”这个名词就可看出,一个人只要落到这种“三无”状态,就意味着基本生存都成问题。
由此观之,这些“三无人员”犯罪,并非全由于道德原因,而是因为无业可就。只是由于这些人素质低下,一旦生存成为问题,或感到犯罪有经济上的吸引力时,就很少受道德和伦理考虑的约束。
当今在中国的每一个城市的边缘,即城乡结合部,都是流民聚集之地。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北京、广州和深圳。在北京的300 多万外来人口,由于亲缘和地缘关系,自发聚集组合,形成了一些不被当今中国社会体系所认可的“村落”,这些村落被传媒称之为“编外村”,既有按“村民”原籍划分的“新疆村”、“河南村”,也有按职业划分的“画家村”。(10)广州、深圳等经济发达地区,流民聚合的形式则只有亲缘和地缘为纽带的利益组合,没有职业的组合,但流民数量却一点也不比北京逊色。(11)随着流动人口的增加,社会治安形势日益严峻。近几年整顿社会治安一直是各地政府的重头戏,从1994年开始,一些地方已经将“不能保一方平安的官不是好官”这一类口号提出,由此可见社会治安形势之严峻。所谓“车匪”“路霸”到处都是,刑事犯罪案件越来越多,这种形势迫使政府不停地开展针对社会犯罪的“严打”活动,试图整顿日益失控的社会治安。据政府介绍,当前影响社会治安的主要问题是:重大抢劫案件明显增多,接连发生犯罪分子以金融单位、运钞车、珠宝金行为目标,持枪抢劫巨额财物的恶性案件;车匪路霸行劫;杀人犯罪案件增多;一些地方犯罪团伙活动猖獗,尤其是一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和流氓势力为非作歹、横行不法、欺压百姓,成为一些地方治安混乱的主要原因;制贩吸食毒品、拐卖妇女儿童、卖淫嫖娼、制黄贩黄、赌博等社会丑恶现象在不少地方蔓延;相当数量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管制刀具流入社会,对社会构成极大威胁。(12)据任建新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透露的数据,1995年全国共判处杀人、抢劫、强奸、流氓、爆炸犯罪、涉枪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集团犯罪、毒品犯罪、拐卖妇女及儿童等犯罪分子共274914人。(13)1996年这类犯罪案件还呈上升趋势,仅在1~2月份重大刑事案件立案就上升了12.6%。(14)
流动人口增加导致社会治安形势日益严峻,从涉娼凶杀案件的多发就可以看出因果关系。如深圳市1995年发生的36宗涉娼凶杀案,被害者主要包括情妇、暗娼、鸨公、嫖客等四类人。在这些被害人当中,一是无正当职业者多,占被害人总数的71.1%,二是外地人多,占总数的76.3%。作案手段主要是以下几种,一是劫财劫色。这些暗娼大多手无缚鸡之力,且90%以上是外地人,且兼钱财来得容易,往往成为犯罪分子侵害的目标,嫖宿-杀人-掳财是作案者犯罪的三步曲。二是作案者以嫖为名,行劫杀之实。犯罪分子通常是将暗娼引至较偏僻的地方,杀人劫财。三是内外勾结,合谋劫杀。即暗娼或情妇将嫖客或情夫引至某预定的地点,与其他案犯合谋将对方杀死。据公安部门分析,由于色情活动是功利性极强的非法交易行为,只要双方谈妥条件,无需多加了解,便能达成“交易”。所以一旦有一方转化为犯罪主体时,便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隐蔽性,而这种人的基本情况往往是公安部门平时较难掌握的“边缘”人物,即外来流窜者。(15)
大量的黑社会组织,就诞生于这些群聚的流民当中。以深圳龙岗在1996年6月抓获的一个特大贩卖人口犯罪集团为例, 这个集团就是一个以四川籍流民为主、以亲戚血缘关系为纽带的黑社会组织。由于这一团伙颇具规模,其运转之“高效”也颇令人吃惊:从1996年1月至4月这一段短时期内,竟经手贩卖了300多名妇女。(16)这些黑社会组织控制成员的手段主要是暴力和经济手段。
指望这类流民将来在数量上减少是不切实际的幻想,因为不断增生的过剩人口只会使流民象滚雪球一样,越来越大。
值得警惕的女性犯罪比率上升现象
一份名为“值得重视的犯罪群体──女性犯罪调查”的文章指出,近年来女性犯罪人数急剧增多,比80年代中期平均增长了30%以上。在贩毒、拐卖人口、以及财产型经济犯罪当中,都有不少女性。这点绝非虚言,以广东省为例就可知一二。1996年11月14日至15日,广东省妇联、省女政法工作者在肇庆开会研讨女性犯罪问题时曾指出,当前广东女性犯罪呈现5大特点:一是女性犯罪的数量和比重在增加,犯罪类型呈多元化发展。1995年广东抓获的女性犯罪分子已占抓获案犯总数的1.9%,而到了1996年1-9月,抓获的女性犯罪分子已占抓获案犯总数的4%。过去,男女违法犯罪多为“男盗女娼”,而现在的女性罪犯中,则有杀人、贩毒、拐卖人口等多种类型。1996年5月间破获的以四川梁平县的犯罪分子为主的特大拐卖妇女团伙,同样有不少女性参予其中。因为在拐卖人口这类犯罪行为中,由女性尤其是表面上看来清纯可喜的少女出面,行骗成功率相当大,不少受骗者根本不会想到和自己年龄一般大甚至还小的女孩子竟有如此蛇蝎心肠。(17)二是犯罪人员呈多元化,案犯的文化程度普遍是初中以下,但高学历、高层次以及中年妇女犯罪也占相当比例。如原省民政厅副厅长苏凤娟巨额贪污、受贿案即其一例。民航系统的刘伊平则贪污人民币50多万元,曾丽华索贿受贿700多万元。三是财产型、暴力型犯罪突出。1996年1~9月,广东省女性参与盗窃、诈骗等侵犯财产罪人数约占女性罪犯人数的近八成。而暴力型犯罪近八年来,每年以较快速度递增。四是犯罪情节严重,手段凶残。如在杀人伤害大案中,杜润琼一连三个多月投毒致163人中毒,18人丧生。1996年7月6日在从广州开往深圳的列车上发现一具被切成7块的女尸,其中头颅还被油煎过,经查死者是一位风尘女子,杀害她的竟是与其关系密切的另外两位“三陪女”,目的是劫财。(18)五是犯罪形式团伙化。这类犯罪女性多混 同男性一起作案,女性以色相引诱被害人,并起望风、接应、销赃等作用。(19)深圳市1995年破获的张小建杀人集团,均是外来流窜人口,其中就有5名年纪不大的女青年,专门以色相引人入圈套,帮助其团伙杀人劫车、劫财。这类事情可经常见诸传媒的公开报道。
女性犯罪留给社会的影响较之男性犯罪要深远得多。这“深远”说得一点儿也不夸张,因为绝大多数女性最终都要成为母亲,而母亲则是儿女们的第一位教师,在人格培养上甚至可以说是终身教师,她们的行为和思想方式必将从各方面影响下一代。从母亲对子女的影响力之大这点出发,可以推想,这些犯罪女性结婚生子以后,她们那种被严重扭曲的道德观和行为方式必然会通过言传身教,从各方面影响下一代。这绝非危言耸听,而是有大量调查材料加以证实的事实。国外一项权威调查表明,犯罪者有70%出身于父母有犯罪纪录的家庭,凡是母亲有犯罪纪录的家庭,其子女有86%以上行为不良。那些从事妓女这一“职业”者,其母亲绝大多数从事过这一行业或在性问题上持相当开放的态度。
女性犯罪率上升,应引起社会各方面的高度重视。这重视不是猎奇式的报道,而是要想到我们的下一代将会拥有什么样的母亲群体,因为正如拿破仑所说的那样,国家的未来在母亲们身上。
“杜润琼事件”在人口问题上敲响的警钟
人口问题带给中国的负面影响已不容忽视,这方面已有发生于1996年初的“杜润琼事件”给中国人敲响警钟。
1996年1月,广东高要市金利镇要西村村妇杜润琼连续投毒杀人的特大刑事犯罪案件披露以后,大多数人都觉得杜以一个普通村妇的身份, 竟想整肃社会十分荒谬可笑, 而笔者却从杜润琼杀人所持的理由──社会问题丛生的根源是人口太多,看到了这一事件所蕴含的社会意义:人口问题必将成为社会危机的潜伏点。多年以前在写《人口:中国的悬剑》一书时,笔者己预感到会有这种局面的出现,只是它比我预想的来得更快,且万万想不到的是,竟然由一个农妇用投毒杀人这种匪夷所思的非人道方式,来执行这种荒谬的“人口自然抑制”。
《岭南文化时报》登载了一篇题为“杜润琼临刑前的妄语”的采访,详细记载了这位普通农妇那逻辑清晰、“理论”充分,显得很有“道义感”的临终自白。由于这实在是一份不可多得的社会学研究资料,笔者将其中主要部分录之于下:
记者:你为什么对社会现状不满?
杜:生活不由自己去想。现在社会上许多不正当的东西,都是因为人太多造成。社会治安不好,偷抢杀,民工没活干。毛泽东时代到哪个城市铺头都是食店,现在到处都是“鸡店”。毛泽东时代城市很少偷抢杀,现在经常看到。把毛泽东时代与社会现状对比,觉得现在时代不正确。……社会不正当的,我们需要搞一搞,对吧。
记者:一个人可以通过许多正当的途径去关心社会,不需要投毒杀人啊!
杜:嗨,将别人放毒杀害是不对的,这样做不对的,但用放毒方法一路去杀,人口就平衡了,自己认为怎样公道就怎样为自己做。
记者:你是否认为现在社会不公平而造成你的生活比别人差?
杜:为国家着想。样样自己有份才去想,那怎么行?……我自己属于穷的生活,我为大家着想。……我看大局顾大局。……
记者:你认为文革时期农民比今天富裕吗?
杜:富就不富裕,但能长久平衡。……
记者:你平时总笑着摸小孩的头,到时又让他们吃毒药,这样很残忍呀。
杜:为搞国事,唯有用这样的治疗方法,这不叫残忍。……
记者:你懂宗教吗?道教、佛教是怎么回事你懂吗?
杜:这些我都不懂,我想又不用刀又不用枪,杀人应是这种方式。为办好国家,要用这方法。
记者:你在村里被人称“律师”?
杜:平时在村里我和个个人都谈得来,所以人人都说我好,为国家做事一定要和群众搞好关系,“启民”很重要的。我一向做人善,做善后要变成恶,才搞得成事,样样都随人,怎么搞得成?
记者:你的这些思想是不是别人灌输给你的?
杜:我读过三年级,是自己想的,不为名不为利去投毒,为国办事自己应该的。
记者:你怎么评价自己的行为?
杜:社会人多乱,我用投毒治疗方法做,为国家大部分,不是为别人说自己“叻”(厉害之意)。
──杜润琼并非没有自己思想的普通农妇,她对社会有自己的看法。这段话表明她有几个“情结”:
一是毛泽东时代情结;二是她意识到现在的社会有诸多问题;三是她感到人口压力太大。她是广东人,这个地方每年的“民工潮”带来的诸多问题使她有这种看法是自然而然的事,她自己的儿子高中毕业没能就业,更使她对人口压力感到可怕。她有思想但又不深刻,且兼认识有误,于是便陷入了一种危险的信念之中。在她做着这些灭绝人性的事情所持的那种自以为正当的信念当中,可以看到社会公共价值观念己被扭曲到了何种可怕的程度。
杜润琼事件所发出的危险信号应引起全社会的高度警惕。
笔者认为,通过这一事件,社会应该充分注意到这一问题,即对改革究竟应该怎样看?这方面绝大多数知识分子是有清醒认识的,没有人会怀念反右、文革那种被剥夺精神生活,10亿人民一个大脑,赤裸裸地鼓励虚伪和无耻的时代。更何况所谓“腐败问题”“人口问题”等许多弊端并非改革所带来的,它有着深刻的体制根源和历史根源。这一点当然不是杜润琼这类农妇所能认识到的。她是一个40来岁的中国农妇,所经历的无非是“文革”和“改革”两个时代,在其成长阶段所吸取的精神营养都来自于“文革”,这从她在法庭上说的“杀得尸骨成堆,继续前进”那种文革式政治语言,以及她认为为了自己认可的“崇高”目的,可以不择手段去“办好国家”的信念中可以得到证实──因为这正是文革那种血腥的政治理想所培养出来的信念。杜的生存能力在平均主义盛行的年代里没有受到挑战,而在社会转轨期却因其生活状态受到怀疑。她个人自视甚高,却没能“发”起来,她对改革后的局势判断与其生存状态有关。个人愿望受挫后的失落,一旦与对时代的错误判断结合起来,就演化成对社会的惨厉报复。这种心态在中国有深厚的历史土壤,从水浒英雄自以为“替天行道”就可以任意剥夺他人的生命,到杜润琼自以为“为办好国家”就可以用毒死别人的方法来控制人口,这两种思想有一脉相承的关系,似乎自古以来,中国文化在珍视自己的生命和生活与珍视别人的生命与生活这两者之间,始终没有建立一种因果链。
经过这样一件事情,至少可以使大家更明白一点:社会改革选择从上到下有序进行的方式,是中国社会唯一可以避免大的社会震荡进行社会转型的机会。对于社会来说,“流氓无产者意识”或曰“暴民意识”才是改革真正的大敌。这几年思想界对法国大革命的历史经验总结得已经很有水平,可惜这只是思想界一部分人的认识。据笔者所知,有部分人居然还在设想通过“红卫兵运动”来达到“均贫富”的目的,我不敢设想有那样的事情出现,但我肯定那样做的结果,只是使中国陷入无边的苦难之中。
人口问题:古老的祭坛
但是将眼光放长一点,就会认识到人口问题确实是中国社会带有根本性质的问题。在杜润琼的法庭辨护词中,她一再声称自己杀人是“为国家,为人民”,是因为这个国家“不正当”,到处充斥着腐败与犯罪,而罪恶的总根源则是人口太多,常规方式无法控制,她需以杀人方式控制人口,以便活着的人能够过好生活。这种辨护的危险性在于其似是而非,很容易诱使素质低下的人相信并跟随。说这种信念错误,是因为在人类社会,任何人都不拥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力;说它“似是”,是因为中国人口确实太多,很多问题都是由此而产生。
在《人口:中国的悬剑》一书中,笔者谈的主要是历史,但其针对的却是现实,是成书时的中国现实和历史的对话。思想界的朋友也知道,自写完那部书以后,我很少再谈中国人口问题。这倒也不完全是因为我个人兴趣转换到“国情研究”所致。而是因为我觉得人口问题对中国社会现在及未来的恶劣影响己无须讨论,除了那些浑浑噩噩、毫无社会责任感的人们之外,控制人口增长的紧迫性应己达成朝野共识。
但是,不谈论并不等于不再关注这个问题。事实上我一直在观察中国通过什么样的途径来消化天文数字般的过剩劳动力,以及作为生育主体的农村人口的总体生育行为。因为我总有种预感:只要我们这个民族的大多数人不改变落后陈腐的生育习惯,我们最后必将受到大自然非常惨厉的报复。在人口问题这个古老的祭坛上面,中国社会的发展和安定,以及文明和进步的积累,总是作为祭品摆在那里。
人口压力造成的环境污染已不容忽视。1996年6月5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全国环境公告,从这一公告可以看出,由于我国人口对环境的压力过大,经济增长较快,加之技术与管理水平较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现象特别严重。与1994年相比,城市的环境污染呈加重趋势,绝大多数河流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相当多的城市地下水超采严重。随着乡镇工业的迅猛发展,农村的环境污染呈急剧蔓延之势,据初步调查,全国2/3的河流和1000多万公顷农田被污染。仅1995年一年,全国发生工业污染事故1963起,其中废水污染事故1022起,废气污染事故732起,固体废物污染事故70起,噪声污染事故40起。在上述污染事故中,特大事故56起,重大事故84起。(20)在保护环境的长远利益和快速脱贫二者之间,不少农村选择了后者,对环境开始了掠夺性的使用。以淮河流域为例,该河流全长1000公里,流域面积270000平方公里,流经河南、安徽、山东、江苏四省。两岸农村为了发展经济,开办了不少用石灰法、碱法和亚铵法制浆等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小型造纸厂。就是这条河流,每年要接纳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23亿吨,按国家地面水环境标准,干支流总长约3000公里的河段,已丧失使用功能。环保专家警告,如再不采取果断措施,5年以后,这条河将不再有任何用处。淮河儿女们终于受到了自己短视所造成的惩罚:从1995年9月份以来,由于降水稀少,大量工业废水滞留于淮河,饱受污染的淮河水质迅速恶化,居住在淮河流域两岸的人饮用水发生严重困难。在一些乡镇造纸厂的周围,农田颗粒无收。数百公里的颍河,早已变成黑水河,两岸的农村耕牛大量死亡,不少人被硫化氢臭气熏瞎了眼睛,还有不少人患胃溃疡致死。(21)贵州西部地区为了脱贫,用最原始的土法炼矿,从赫章到威宁的76公里的路上,就有6000多个炼铅锌的炉子,直接威胁到不远的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土法炼焦、炼硫的结果是严重破坏了生态平衡,炼炉四周一片赤黄,基岩裸露,土都随着雨水流走,只剩下惨白的石头和腐烂的树根,象原子弹爆炸后的遗迹。另一个结果是产生了大量的有毒气体,周围的农民大都患上了呼吸道疾病。(22)这种以污染环境、毁弃自己赖以生存的家园为代价 “脱贫”的事,不独在贵州发生,全国各地都有。据统计,由于大气污染,农村地区居民死亡的首位原因是呼吸道疾病,1995年的死亡率为169.38/10万人,占死亡总数的26.38%;农村恶性肿瘤的死亡率逐年上升,由1991年的101.00/10万人上升到1995年的111.43/10万人,占死亡总数的比例上升到17.25%,成为农村居民第二位的死因。(23)。就这样,农民生育过多使自己陷入了这样一个经济“怪圈”:越生越穷,越穷越生,为了快速“脱贫”又对环境掠夺性使用,最后使自己丧失基本生存条件。可以预知,照这样发展下去,到21世纪,中国面临的首要问题将是巨大的环境压力,而不是别的任何问题。
在消弥人口压力方面,现任政府以及一些能对政府决策产生影响的专家不可谓不努力。在很长一段时期内,针对中国庞大的剩余劳动力的主体:农村人口,政府和理论界方面提出的对策──也是中国在当前这种二元经济结构中唯一可以采取的积极决策──主要是依靠城市的现代经济部门和乡镇企业来消化农村的剩余劳动力。这就是绵延了将近十年、席卷全国、有惊涛拍岸之势的“民工潮”。
但是在中国目前这种二元经济结构下,城市现代经济部门对剩余劳动力的吸纳非常有限,乡镇企业在这方面己尽了最大努力。从下列数字可以窥测到这方面工作的艰巨性:我国现有农村劳动力4.2亿,预计90 年代中后期农村劳动力年平均增长2.07%,每年新增劳动力达920万;如果按1993 年的基数计算,到本世纪末,农村劳动力将达到 51081.6万, 到2010年预计会达到62696.7万──这还不包括那些漏统部分,即生活在城市边缘、数量庞大的“超生游击队”每年生育出来的人口。大量剩余劳动力的存在己是不争的事实,而且其人数并不因经济的扩张而有所减少。有数字为证:从80年代改革之初到现在,农村的剩余劳动力从1.3 亿增至现在的1.6亿,生产能力的扩张远远赶不上人口规模的扩张。据预测,本世纪末农村剩余劳动力将达到2亿,几乎呈无限供给趋势。天文数字般的庞大人口不管怎样,都必将成为社会危机的潜伏点。
目前我国人口问题的障碍点是在农村,而不是在城市。因为政府的计划生育政策对绝大多数城市人口有相当大的约束力,而且己有不少城市人己意识到生育问题和生活质量的密切关系。但在广大农村,多生多育的古老生育文化还支配着人们的生育行为。尤其是近年来各地农村宗法组织的复兴,更是使中国那种 “多生多育”的传统生育文化得到了“实践”意义上的支持:家庭在家族中的地位依赖于家中男人多,家族在农村中的社会地位更是首先由人口数量(主要是男人数量)来决定。在这种社会背景涵盖下,即便是家中一贫如洗的农民,其生育积极性也决不比富裕家庭逊色。中国人口的总规模就在这种毫无理智的生育惯性下继续扩大。那些体现人类关怀弱者精神的“希望工程”,其救助对象绝大多数都生长于贫穷而多育的农村家庭。这些家庭陷在 “越穷越生,越生越穷”那种自封闭生育怪圈里,压根儿不用考虑生育行为的社会后果和后代的教育费用──他们计算“生育成本”非常简单:有口饭吃就行。但社会出于人道主义,又必须救助这些家庭,使他们的后代享有人的基本权利,接受起码限度的教育。从马尔萨斯的《人口论》直到罗马俱乐部的报告《增长的极限》,人类一切有关人口和资源的忧虑,以及有关人口危机的种种讨论,离他们显得非常遥远。控制人口在他们看来,只不过是政府的口号和知识分子的大惊小怪罢了。这个群体中不少人对政府的评价更是令所有具忧患意识的人啼笑皆非:政府什么都好,给我们补助,救济困难都挺好,就是不让我们生孩子不好。
应对过剩人口的所有对策都不是根本性的治本之策,只能说是聊胜于无的补救措施。如全面发展农业经济的综合开发和深层次开发;把农村城镇化和工业化作为安置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主要渠道;注重农村第三产业的发展;开拓国际劳务输出的渠道,等等。说这些措施聊胜于无,是因为这些措施展拓余地都己不大。我国的农业本来就是高度集约化耕作,再作深层次开发,其“深度”也是有限;第三产业的发展必须依赖于消费力的增长;国际劳务输出还有待大大提高我国农村劳动力的素质。至于城镇化和工业化,在高潮时期都还赶不上新增人口的需要,更遑论今后平缓发展时期。
枯燥的数字所显示出来的问题,远远不如实际情况那般触目惊心。谁都知道,目前我国劳动者地位低下,其根源就在于劳动力市场的极度倾斜。在劳动者绝对供过于求的今天,即便是《劳动法》的颁布,也无法从根本上改善劳动者的处境。在非国有企业供职的劳动者人身权益受到侵犯的事例经常见诸报端。更可怕的是如前文所述,不少盲目流入大城市而又无法在这些城市里找到栖身之地的盲流,常常铤而走险,结成一个个以偷盗、抢劫、卖淫、拐卖人口、逼良为娼、贩运毒品的次生社会集团。这些集团无所不为,无恶不作,成为威胁城市安全的毒瘤。1995年深圳市判决的张小建犯罪集团特大系列杀人案,就是一伙找不到职业的外地盲流所作的恶性大案。各大中城市的外来人口聚集地,往往是各种犯罪行为的集中发生地。这些处于社会边缘的人群和他们的后代,附生在城市边缘,他们和现代文明虽然只有一步之隔,但可能永远也无法跨越这一步,进入现代文明。他们不能为现代文明创造多少有积极意义的东西,但他们的堕落,却还要社会为他们付出沉重的代价。
必须再强调这样一个事实:和其它任何危机相比,人口危机才是人类社会一种深刻的内生危机,即令我们没有通胀、腐败、收入分配不均等所有令人头痛的问题,仅仅是解决天文数字般人口的生存,社会也得殚精竭虑,穷于应付。我甚至不敢想象,这样一个充满流民的社会,一旦失去强有力的社会管理,会陷入一种怎样可怕的暴戾之中?这个充满了流氓无产者意识的杜润琼,由于能量还不够大, 其“理论体系”构筑也不完备,故此死在她毒药下的冤魂还只有18个,倘若她能提高自己的档次,再利用“巫术”之类去“启民”,向一班流氓无产者灌输 “为办好国家”的人拥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力的“文革式”信念,这个社会将会怎样?其情景之可怖,己有被杜润琼毒杀的18条生命和中毒的160多人,及数千被毒死的牲畜摆在面前,实在令人不敢想象再有这样的场面出现。
借用当年马尔萨斯在《人口原理》中所说的那名著名的话:“虽然人类制度似乎是人类许多不幸的明显的突出的原因,其实,这些制度与自然法则(即人口增殖)所引起的根深蒂固的罪恶原因相比,只是轻微而且浮飘的东西。”如今中国虽已到了这种人满为患的地步,却也不能因此就贱视人的生命。在人口和环境这个方程中,我们更不能期望单靠技术上的解决方法使我们摆脱这种恶性循环,我们还必须依赖教育来提高人的素质。杜润琼事件告诉我们,所谓道德教育再也不能依靠单纯高唱“利他主义”高调,或者简单的遵纪守法,应当唤醒每一个人的良知。社会良知已经是我国社会道德的最后一道防线,除此之外,我们已没有别的防线可守。不过必须强调的是,这道防线还必须与强有力的正义制度相结合,也就是说我们必须建立一个能够降低社会不满情绪、能够体现人类公平正义原则的社会制度,否则前景堪虞。
对中国来说,当前和今后全部问题的关键不仅仅只是民族的生存,而是要避免在毫无价值的状态中生存。
第八章注释:
1、新华社1995年4月6日电。
2、《粤港信息日报》(1994年12月29日)
3、北京市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公布的调查材料。
4、《中国市场经济报》(1995年4月22日)
5、《中国市场经济报》(1995年5月24日)
对流民所造成的治安问题,各类新闻传媒已有不同程度的关注,但这些人给当地造成的严重环境污染,却还较少有人关注。以深圳为例,深圳不少河流两岸都聚居着大量“三无人员”。笔者曾乘船从深圳河出发,沿着深圳湾、新洲河、凤塘河、福田河、皇岗河等数条河流行进,观看污染情况。船行之处,浊水横流。水面上到处都是丢弃的垃圾,不时还有死猪等动物漂浮水面,船速稍快时,那臭水就溅人一头一脸,熏人欲呕。上岸看了几个“三无人员”聚居区,这些地方垃圾遍地,粪便等污物随处可见。大量生活污水根本没有相应的排放渠道,只能通过各种功能发生改变的各种涵管及私自开挖的临时管路排入附近河道,仅新洲河一条河两侧,就有这类不合规格的涵管40多个。每当雨季到来之际,横溢的洪水夹带大量生活污水、垃圾、“三无”人员饲养的禽粪废杂物以及流失的泥沙,从每条河的河道上游开始向中下游倾泻淤积。年复一年,就成了现在这一条条臭水河。这些河水常年处于严重缺氧状态,不仅不能降解有机物质,还会产生更多的还原态毒害物质污染水域。
广州天河一带及火车站一带,由于大量流民聚集其间,其环境之差与刑事犯罪率之高,使这一带的居民饱受其害。
6、《中国妇女报》(1995年4月5日)
7、北京新华社1995年4月6日电。
8、《中华工商时报》(1995年4月29日)
9、同注6。
10、《粤港信息日报》(1996年5月18日)
11、这些大中城市到底容纳了多少流民,恐怕没人能拿出精确的统计数据来。以1996年5月广州市在“严打”中进行的一次小范围调查为例,就可见“流民”问题之严重。在广州林立的高楼大厦下面,还有不少被称为“都市里的村庄”的原农民村落。由于这类房子的租金相对便宜,外来人员多栖息于这里。这些小小的村落里,演绎着当代中国过剩人口大迁徙的人间万象。在这些地方,几乎可以看到全中国各省、市、自治区的人,除了农民之外,也有不少来自大大小小城市的俊男靓女出没其间,职业复杂。据说,广州从改革开放以来,已包容了一百多个这样的村落。
这里摘录几段公开见报的文章,相信读者会从这两段文章看出当代流民问题之严重。
外来人档案
目前,据(广州)市外来人口综合办公室介绍,广州的外来常住人口总数约在180万左右,天河一个区就约有20来万外来人口。他们大多租住民房,集中在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等靠近旧城区的部位及城乡结合部住。
……在今年(1996年)抓获的刑事罪犯中,广州市以外人口占了85%左右。在已发生的案件中以盗窃(入室盗窃、偷摩托车、偷单车等)、抢劫为多,在发案率中各占到65%和22%。
一些负案在逃、带黑社会性质的流氓团伙也藏身其中。
“严打”清“三无” 初步见成效
广东、广州的治安形势严峻,外来人口太多,鱼龙混杂。广州市综治委在4─5月开始在全市清拆窝棚、收容遣送了两万多名“三无”人员。共清拆窝棚388个,清查出租屋3157间,路边店282间,发廊252间,工地工棚5401间。
“严打”开始的5月7、8两日,还抓获不少在逃案犯。
5月8日下午,广园东警区罗干警接到报案,与同事火速出击,在清水塘一装修工地抓获曹 X X 、陈 X X(均佛岗人)等五人,经审讯,该团伙原在佛岗即是当地地方流氓恶势力,以敲诈勒索为生,去年被当地公安机关打散,“大哥”曹某又为人仇杀,这五人流窜广州,专寻在广州的佛岗生意人勒索。
难管的“死角”
……
农民出租村人员复杂,治安形势严峻。以石牌为例,管片治安案件石牌村占了2/3以上。(石牌派出所)朱副所长说:“我们管区的重点就是石牌村,石牌村管好了,治安也就上去了。”
据称,这里采取了一种“悬赏”措施:抓一个白粉仔奖励500元,抓一个妓女嫖客也是奖500元,抓赌500元;而出一宗案(不包括大案)罚500元。
随着外来人员的增多,石牌村发案率一度以每年30%上升。……
天河区主要农民村情况
林和村 冼 村 猎德村 杨箕村 银河村 龙洞村
村里居民 1173人 28026人 6176人 4070人 17367人 14052人
农民人数 973人 2035人 4297人 1257人 745人 4842人
办理暂住证 1330人 2223人 空缺 4282人 空缺 空缺
的外来人口
外来人口 约15000 约3万 1万 3万 5万 3万
估计 左右 左右 以上 以上 左右 左右
见《粤港信息日报》(1996年5月18日)
12、13、《中华工商时报》(1996年4月29日)
14、新华社北京1996年3月12日电。
15、余文东:“致命的欲壑──对我市涉娼凶杀案件的调查分析”,《深圳法制报》(1996年1月10日)。
16、见1996年6月《深圳特区报》、《深圳法制报》及电视台等传媒的连续报道。
17、《深圳商报》(1996年6月16日)
18、《粤港信息日报》(1996年8月24日)“风尘女子碎尸案”。
19、《深圳特区报》(1996年11月19日)报道:“女性犯罪比例上升案情趋重,粤妇联女法官共商对策”。
20、23、《中华工商时报》(1996年6月5日):“1995环境公告发布:污染从城市流向农村”。
21、《法制日报》(1996年4月22日),《南方周末》(1996年4月12日)。
22、《南方周末》(1996年8月23日):“脱贫的代价”。
第九章 社会控制的多元化和地方恶势力的兴起
※ 农村社会基层组织的“非组织化”过程
改革以来,中国农村原来的基层组织处于解体状态,开始了“非组织化进程”。由于各地农村的历史文化积淀不一样,“非组织化”的后果也很不一样。在中部地区及安徽、广西等“低工业化、低集体化”地区,宗法组织特别发达;在东南沿海这类“高工业化、低集体化”地区,形成了工业化的市场模式,社团组织和宗法组织都有发展,但宗法组织的社会作用不象中部地区那样大;苏南地区和京津地区则属于高工业化、高集体化类型,形成了工业化的组织模式,经济组织和行政组织合二为一。
※当代中国农村宗法组织的复兴
由于以往过份依赖个人魅力和运动这种手段从表面改造和控制社会,对农村社会的宗法组织只限于从实体上加以消灭,对宗法组织滋生的社会土壤并没有触动,广大农民的文化价值观并没有改变。在农村社会中间组织处于空白的状态下,血缘关系的义务和便利,很容易使农民把一向寄于行政领导的信任转移到同宗、同姓的强人身上,这是宗法组织近十多年以来在农村勃兴并成为基层社会控制力量的根源。宗法组织的复兴,在某种意义上是再造了传统社会家族对个人予以控制的环境,意味着将个人直接向社会负责的“个人-国家”现代模式退化为“个人-家族-社会”的传统模式,使社会成员将家族利益而不是正义和公理作为决定个人态度与行为的首要因素,对国家具有潜在的危险:国家再要动员社会来实现那些与家族利益不一致的社会目标,将会困难重重。
※ 社会控制机制的畸变:地方恶势力的兴起
本节列举大量事实,论述了从80年代以来在中国农村形成的一些地方恶势力,以及一些正式社会控制组织在很大程度上沦为少数人及其利益集团对人民的一种自私的剥削性控制。指出地方恶势力的兴起,以及一些农村基层组织和当地恶势力“黑白合流”而形成的剥削性控制,是阻断中国社会法治化进程的重要因素。如果任由这些恶势力发展下去,将会使中国无法向现代意义的“公民社会”转化。
※ 中国的农村和中国的农民问题
本节分析了在农村为什么总是由一些充满了社会恶习和流氓无产者意识的人成为当地“社会力量”的象征,以及农村产生地方恶势力的历史及现实原因。指出农村和城市的区别是一个社会最现代部分与最传统部分的区别,落后的本质规定是人的素质。所谓“城市化”,不仅是一系列指标的堆积,而是一次从文化价值观念上消除城乡隔阂的革命。
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遗产逐渐被消化,中国多种经济成分组成的综合经济结构已初具雏型。可以说中国的社会转型现在已到了一个非常关键的时刻,面临着两种极富现实意义的选择:一是尽快建立进行法权体系上层建筑改革的配套条件,这样中国才有可能向现代意义的“公民社会”转化;二是拒绝进行上层建筑改革,无法建立行之有效的法权体系。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现在的民间经济力量不但不能由 “市民社会”转向“公民社会”,其前景更有西班牙和意大利为鉴。前一种前景是将中国引领出困境的光明之路,有远见的政治家和知识分子都会选择这条路;而后一种前景,相信任何有良知的人都不愿意看到它在中国出现。
但中国现在面临的问题恰好是后一种前景已具备了潜在可能性。本文拟就社会各种内部各种控制关系的变化,探讨中国社会转型的多种可能性。
农村社会基层组织的“非组织化”进程
经过十几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农村己发生了翻天复地的变化,原来的社会组织己基本上解体,代替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这种基层组织形式的基层组织村委会,无论从其内涵还是从其与当地人民的关系上,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由于各地的历史文化积淀很不一样,决定了这种变化呈多种形态。这样一种变化,可称之为农村的“非组织化过程”。
低工业化、低集体化地区 中部地区及安徽、广西均属于这种类型。这类社区农业比重大,非农产业只占很小的比例,农业人口占绝对优势。虽然也出了一些先于他人致富的经济能人,但数量少,实力也不够强,在社区内无法形成有影响力的集团对当地事务发挥作用。这类地区在实行承包责任制以后,生产资料和集体财产都己分散到农民手中,原来的乡村基层组织失去了对资源的垄断及分配权,行政控制能力严重弱化,陷入瘫痪、半瘫痪状态。在此情况下,由于农民需要有代表自己利益的组织出面和社会打交道,己销声匿迹几十年的家族宗法组织又应运而生,湖南、湖北、江西、安徽等地的宗法组织特别发达,己成为实际掌握当地行政决策权的农村社区组织。
高工业化、低集体化类型 东南沿海地区属于这种类型。理论界将这类地区称之为“工业化的市场模式”。这些地区由于经济发展较早,经济类型的多样化以及相对独立的自主性社会力量的发育,为经济精英和社会精英的成长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在原有的党政干部之外, 又产生了大量的经济能人。这些地区的宗法组织也存在并起作用,但与广大中部地区相比,宗族组织的作用显然要小得多。此外,由于这些地区开放较早,己越过了在亲缘范围内寻求资金和劳力的合作阶段,人们已经开始以社团的形式寻求社会合作。因此在这类地区,一方面,原来的乡镇政府基层组织仍然存在并起作用,其控制力当然是大大削弱了。另一方面,各种有经济功能的社团组织,如园林协会、建筑协会、家禽协会、水果业者协会等行业协会也日渐发育成熟。这种社团关系纯粹是一种市场关系或社交关系,它的发展有助于乡村的商品化和市场化,比较起广大中部地区以亲缘关系为纽带结成宗法组织,这自然是一种进步。
高工业化、高集体化类型 苏南地区和京津地区有不少属于这种类型,如华西村、大邱庄、窦店这些有名的地方就是这类典型,理论界将这些地区称之为“工业化的组织模式”。 在这类地区, 原来的乡镇政府在新的形势下,及时转向,发挥了自己固有的组织功能,用行政化组织手段,大办乡镇企业。在这些地方,经济组织和行政组织往往合二为一,经济组织的领导人和行政组织的领导人也是同一的。经济类型主要是集体所有制,不象东南沿海地区那样丰富,个体、私营、联户等各种形式的民办企业都有。这些地方最大的特点就是:原有的乡镇干部一直是当地农民信服的社区领袖。象苏南华西村的吴仁宝,天津大邱庄的禹作敏,河北窦店的仉振亮,河南刘庄的史来贺,这些人在改革开放以前就一直是当地的基层领导,在父老乡亲中享有很高的威信,有相当强的组织能力和社会经验。对当地农民来说,最幸运的是这些社区领袖有相当强的魄力和把握时机的眼光。这一切使他们成了改革时代的明星人物,在他们的带领下,他们把自己的乡土变成了富甲一方甚至富甲全国的地方。据许多实地考察的人说,这些人的统治手法是“胡萝卜加大棒”,用他们那种富有人格魅力的管理方式塑造着他们那方乡土和他们的乡亲。值得探讨的是,这样一种完全依赖于个人能力、魅力发展起来的工业化,究竟能对当地社会组织和社会观念的现代化起到多大的推动作用。禹作敏的事情表明,这种类型的社区领袖再怎样有能力,但由于本身素质与价值观念的局限性,无法在现代化的道路上走得更远。
农村改革导致农村社会的非组织化过程,使广大乡村处于空前的涣散状态。但是农民需要组织,在这种情况下,各地农民都根据自己本乡本土的条件,创造了自己的组织。“工业化的市场模式”和“工业化的组织模式”是农民在市场化的过程中的一种因地制宜的创造,现在也很难说哪一种更具优越性。因为这两种组织方式都有自己产生的特殊土壤,互相不能取代。值得深思的倒是在广大农村日益兴盛的宗法组织,这种组织的复兴,明显地和中国现代化目标背道而驰。
在上述三类地区,“非组织化”过程以不同的方式孕育了社会控制力量的变化。由于低工业化、低集体化地区的社会控制力量将在后面专章论及,这里将高工业化、高集体化类型地区的头面人物与政府的关系略作交待。
高工业化、高集体化地区的头面人物得到政府承认是顺理成章的事,因为这些领导人不少原来就在政治体制内占有一定地位,是原来农村基层组织的负责人。换言之,他们本就是社会控制系统内部的基层组织力量的代表人物。 如华西村的“大老板”吴仁宝是原来的村支书, 窦店的仉振亮资格更老,从50年代起就一直担任当地的村支书。刘庄的史来贺更不简单,是全国劳模,全国人大常委委员,曾在省、地、县机关里兼过领导职务。更兼他们是当地致富的带头人,无论是政治上还是经济上,他们既受到当地人的拥戴,也能获得政府大力支持。对这些地方来说,不存在基层权力组织更替和头面人物换代的问题,只不过随着时代潮流,他们统治的内容和形式发生了变化而已。一般来说,这些人只要不步禹作敏的后尘,威胁到政府利益,他们在政府内担任各类荣衔及主宰一方政务和经济事务,无论在民间还是在政府看来,都是天经地义之事。
这些村,这些农村领导人,只是中国现代化过程中的几个样板,他们的存在说明了中国农村在适当的领导和适当的条件下,可以走出这么一条现代化之路,但是他们绝对不是中国社会转型期农村社会的主流形态。在另外两类地区,非组织化过程产生的后果要复杂得多。
当代中国农村宗法组织的复兴
作为一个农业文明古国,中国农村的文化一直制约着整个中国文化的面貌,影响中国社会的发展进程。近年来在中国农村复兴的宗法组织,几乎淤积了中国农业文化的所有历史特征,也从主要方面揭示了中国在现代化进程中还面临着许多很难解决的非现代化问题。
在低工业化、低集体化地区,取代原来农村基层组织的不是上述那些农村社区精英组成的控制集团,而是宗法组织。
中国农村宗法组织复兴的社会原因
1949年以前,宗法组织一直是中国社会的基本组织,宗族权力也一直是国家权力的延伸和补充,二者处于一种同构状态。1949年以后,中国政府强制性地大规模开展国有化、集体化运动,力图打破一切带有旧社会痕迹的社会组织,铲除以财产和地方联盟势力为基础的权威。在广大农村地区,中国政府则依靠原来处于社会边缘的阶层如贫雇农之类所蕴含的破坏力打破了原来的权威平衡,并利用人民公社这种新型社会组织形式,重新组织了广大农民。至此,在广大农村延续了若干世纪的宗法组织才被摧毁,宗族活动基本停止。
但是要真正消灭宗法组织这种前现代化的社会基层组织系统,唯有依靠现代化的推进来消灭其旧有土壤才可实现,而当时的领导人似乎忽视了这一点,他们过份依赖个人魅力和“运动”这种手段从表面改造和控制社会。所以,从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来看,仅限于消灭了实体性的宗法组织,对宗法组织滋生的社会土壤却没有从根本上加以触动,这就使得我国农村在1983年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宗法组织迅速在中部和东南部的广大农村滋生蔓延。
所谓宗法组织滋生的社会土壤可以从两方面加以考察,一方面是宗法组织赖以植根的人文地理条件依然如故。在现代化过程中,人力资源的组织方式和人们定居类型的改变是至关重要的因素。但是在这方面,1949年以后,政府采取的措施甚至比前现代化时期的政策更具保守性和闭塞性。前现代化时期的中国,一个明显的特征是对个人流动、迁徙和市场买卖的权利不加限制。而1949年以后的中国,却采取了严格限制人口流动、迁徙和市场买卖的政策。这种硬性约束政策加强了各地区之间的封闭性和凝固性,不但使由经济发展状况、婚姻传统及居住习惯所决定的农村人口分布特征和1949年前一样,还从根本上阻断了我国通过市场网络达到城乡一体化的现代化道路。令人难以理解的是与此同时,中国却提出了与上述手段相反的目标:消灭城乡差别。由于上述政策,政府在农村推行的一系列旨在改造农村社会的运动,只是使农村社会产生了剧烈的社会震荡,并没有将农村社会纳入循序渐进的现代化发展进程。现实表明,亲族聚居这种人口分布特征,必然在同姓人之间自发地产生基于共同利益的相互保护、支援及联合的要求,促使人们加强宗族性联系。所以,即使在人民公社时期,宗法关系还是以隐蔽的形式发生作用。很多农村的集体所有制实际上是同姓宗族所有制,基层权力组织的成员也多由宗族成员担任,往往是一人担任党支部书记,必提携其血缘近者担任大队会计、民兵营长、 妇女主任、 生产队长、团支部书记和保管员之类职务。因此,所谓大队党支部会议、生产队干部会议,在许多地方实际上就是家庭或家族会议。
另一方面是从前现代化时期延续下来、并己深深溶入民族灵魂中的文化价值观没有得到改变。两千多年来,起源于血统、身份的仪式、宗教、伦理以及法律等自成体系的社会价值观早己成为民族精神,广大农民的宗法思想更是根深蒂固,要改变这种源远流长的文化价值观,并不是几场“运动”就能奏效的。长期以来,中国民众早己形成了依靠群体生活的习惯,人民公社代替宗法组织后,只是改变了民众对群体(亦即对权势)的依附形式,并未消灭群众对权势的依附心理。1983年中国取消“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人民公社制度后,一直在依附状态中生活的农民骤然失去对行政领导的人身依附后,顿时感到痛苦和恐惧,这种痛苦和恐惧并不能用家庭联产承包所获得的物质收入来补偿,因为大多数人不习惯在没有“领导”管理自己日常生活的状况下生存。在农村社会中间组织处于空白的状态下,血缘关系的义务和便利,很容易使农民把一向寄于行政领导的信任转移到同宗、同姓的强人身上,指望这些强人能保护自己,为自己及全家带来安全感和某些经济利益。这种心理非常普遍,笔者在调查中发现,被调查者几乎无一例外地认为,加入了宗族,过日子就有了依靠。
宗法组织在中国农村的勃兴
从80年代起,中部地区和东南沿海等地农村中一些有号召力的头面人物(多半是原来农村中的干部和家族中的能人), 就以祭祀祖先、 排辈立传、振奋族威、维护本族利益的名义,四出频繁活动,拉赞助,花费巨资续族谱、建祠堂、修葺祖坟,成立宗法组织,其中尤以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浙江、福建等地的宗族活动最为典型。
恢复宗族活动大致有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挖掘、恢复各种复活宗法组织所需的资源,如重续族谱,维修、扩建旧的宗祠等等;另一方面则是颁布族规,成立宗族的领导机构。地处江汉平原的红城、周沟、桥市、观音、毛市等乡镇,从1985年以来就陆续开始以自然村为组织的宗族续谱活动。这些续谱活动大多规模浩大,耗资甚巨,历时往往两至三年。一般都是先成立“续谱理事会”(名称不一,有的地方称“谱局”),其职责为考核、任命族长、房长、户长等宗族大小头目,并制定详细的续谱计划。理事会下设财经、联络、印刷等若干小组,分管各项事宜。族谱的内容规定从祖宗开始,所有山塘、水面、林地等财产均要入谱。收续谱费时,逢男性则收款若干,欲上“功名簿”者翻番。遇无子之户,设所谓“望丁”(虚设一男丁姓名,以示有后),收费较一般男子为高。有的宗族还想方设法联合别处一些同姓氏族,谓之“收族”,被收录入族的家族须交纳“入族费”。录丁工作完毕后,就开始印刷族谱。经济实力稍厚的,高额出资请乡村小厂印刷,实力稍差的就自购设备打印,如湖北黄穴镇的吴姓家族为续谱购置了复印机,李姓则购置了打字机和印刷设备,均耗资万余元。一套族谱少则几十本,多则数百本。续谱完毕后,请来各地族人,宣布族规和宗族成员名单,公开大摆筵席,进行庆典活动。这些有了族谱,选举了族中大中头目,构成了一定组织网络,订有严密族规,规定了宗族成员的权力和义务,并定期举行各类活动的宗法组织,已经具有实体性内容。大量调查材料显示,这些宗法性组织己日渐在农村社会生活中发挥很大的作用,成为和政府基层组织相抗衡的社会组织。从实践来看,这些组织在管理监督农民大众的能力上较现在的政府基层组织村委会要出色得多。如震动南粤的“黎村事件”,就是宗法势力与地方政府抗衡的实例。(1)
宗法组织对农村社会的控制与管理
大量的法庭审理案件与调查材料均显示,近十多年宗法活动己渗透到中部农村生活的各方面农民的行为己逐渐纳入宗法组织的控制之下。
首先是宗法组织对祖先祭祀的管理和对农民丧葬活动的监管。笔者近年曾到福建、广东、 湖南的一些地区,观察到这些地方用于祖先祭祀的旧宗庙、祠堂正在不同程度地修复或兴建。(2)至于宗庙和祠堂的建制、祖先神位的排列、祭祀活动的时间、祭祀人员的组成和序列、祭祀经费的筹措等等,不少地方己形成了系统的制度。 与此同时, 宗族对族人的丧葬事宜也有了成规,死者家属必须如仪,葬礼举行过程必须恭请族长和族内长老监看,不得自行变更规矩,否则会招致无穷的麻烦。至于因族内妇女和婆家不和自杀身亡引起的大规模闹丧事件更是比比皆是,据各地法院公布的材料,浙江某市1988年发生216起,四川省某县1989年发生41起。(3)
其次是宗族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人民公社制度取消并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不管中国政府在理论上是如何阐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差别,但在事实上广大农村地区已回到了1949年以前那种以家庭为中心拥有土地资源的状态。绝大多数农民已经习惯了依赖组织和外部世界发生联系,
在农村现在这种非组织化过程中,填补这种组织空白的只能是同姓同宗的经济联合体。这些经济联合体的头面人物多是人民公社时期的队长、支书等,因为一方面这些人掌握着非组织化过程之初仍有效力的各种行政权力,另一方面,这些人具有较丰富的组织能力和较广泛的社会联系。这些都是一般农民必需而本身又缺乏的条件。随着宗族活动在各地的兴起,这些人也开始权力移位,参与宗法活动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并成为宗族经济联合体的领导者,对内负责资源的分配和宗族成员工作的安排,对外则负责处理一切经济纠纷。这种狭隘的宗族经济联合体的出现,与中国政府建立市场经济的目标难以相容。因为市场经济所赖以建立的经济结构较宗族经济要复杂得多,内涵也要广泛得多。
第三,大多数宗法组织在事实上已对其宗族成员行使司法权力。从很多族规来看,不少宗法组织已经具备对族人进行控制、管理和支配的相当完整的规则体系。几乎在每本族规中都可看到,当族人违犯族规时,将受到从规劝、罚款直到肉体惩罚的内容。据不少报纸披露,许多地区的农村宗法组织依据族规对族人进行惩罚时,往往直接与国家的政策法令及社会公德的要求相抵触。如在南方,“罩扮桶”的惨剧时有发生;在北方,“井底沉尸”并不罕见;中原地区则流行“裹尸沉塘”。据1990年对福建、浙江、湖北、四川、贵州、湖南、广西等省见诸文字的不完全统计,发生所谓大整家规的事件61起,死14人。这些事实明显地反映了在某些地区,宗族权力实际上已成为与国家行政、司法权力平行的一种显性权力。(4)近几年来这方面的情况更为严重,宗族对地方事务的把持已“规范化”和“程序化”。湖南省怀化地委办公室1995年对湘、黔、桂边界地区4000多个村的基层组织建设情况作了调查后,毫不含糊地作出结论:宗族势力已凌驾于共产党的村级组织之上,族权已代替了基层政权。在湘、桂、黔接壤的5个苗寨村,基本上都是族长把持着村内事务,村党支部领导说话几乎无人听。有的是原有基层组织与现在的宗族组织同一化,如某市桂花村成立的“宗族委员会”统领着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工作。有的则与原来的基层组织分庭抗礼,有效地阻止现政府的政令在该地的执行。如某县的“严氏宗族委员会”公开宣布:“政府的法律法规要经(宗族)委员会认可,方能执行。”一些地方出现的违法犯罪问题及婚姻、家庭纠纷等,直接由族长、户老按“族规”行事,以“执规”阻拦执法的事情时有发生。一些地方的宗族头人违法占用乡村土地修建宗族祠堂,政府基层组织根本无力制止。1995年元月,某县老黄脚村的族长带领族人抗粮抗税,不准县、乡干部进村办理公务。这些地方的村级基层组织之所以发生这种情况,主要是当地的农村基层干部对经济改革以后的形势难以适应,这些人素质极其低下,闭塞保守,当地村民对他们的“考语”是:“讲学习,脑子用不上;办企业,没胆量;讲致富,自个没名堂。”(5)正因为他们在当地村民中无法象前述的吴天宝、仉振亮这类人一样,为乡亲们找出一条致富之路,因而丧失了行政权力赋予他们的声望与威信,最终导致基层权力移位。
第四,农村宗法组织已成为调整农村社会秩序的重要势力。近年来,由于农村地区又回复到集体化以前以自然村落(亦即家族)为中心拥有山水林木资源的状态,农村中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财产权益争执如争山、争水、争地、争矿产等事件时有发生,并往往由此而产生大规模的械斗。据调查,目前中国农村的宗族械斗具有组织严密、规模大、争斗激烈等特点,往往由宗族头目担任械斗总指挥,不少具有基层干部身分的人参与策划、组织。一般都制定了严密的行动计划,如械斗的人力、物力的征集按家庭人口和土地的数量确定;选派青壮年,尤其是受过军事训练的退伍军人和基干民兵充当“敢死队员”、“义勇军战士”;妇女、小孩提供后勤服务等等。对械斗的伤亡者,规定了治疗、丧葬、抚恤的标准,一些宗族还给死者发“烈士证书”。所需经费按户分摊;对“立功者”和抗拒族长命令者,分别规定了奖惩措施。在宗族势力的组织下,农村宗族械斗日益增多。每年元宵观灯、清明祭祖、端午赛龙舟,以及夏秋干旱少雨、冬季炼山造林时节,都是宗族械斗发案的高峰期。而与50年代不同的是,不少地方政府的有关部门并没有显示出对农村社会健全发展的积极关心。只有在出现大规模械斗的情况下,才过问农村的治安状况,而实际上这种过问也欠缺力度。因为这种宗族械斗具有参与者众、组织严密等特点,在宗族势力的掩护、支持下,关键性证据往往被人为毁灭,知情人拒绝作证或作伪证的情况突出,使真相往往难以弄清。即使对部分参加者进行惩罚,往往也只惩罚到械斗的凶手,对幕后的组织策划者很难进行惩罚。在许多地区,政府对暴力行为已无法控制。在执行法庭判决时往往受到宗族势力的暴力抵制,少数地区甚至拒交公粮。某省公安机关统计,该省一年内发生的2568起妨碍公务案中,有279起是宗族势力所为。这279起案件共打伤公安人员308人,毁坏警车6辆,摩托车21部,枪支27件。(6)这类事件的发生,充分说明了地方政府对农村管理乏力。而地方政府在社会管理方面的无能则使广大农民更坚定了一种看法,认为“家法大于国法”,“大姓为王,强者为霸”,有问题找政府解决没用,只有依靠宗族的支持才能保护自己的利益,这就更加强了宗法组织的凝聚力,使宗法组织的复兴不可遏止。
宗族组织复兴对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影响
进行现代化的关键是社会必须重新组织。从宗法组织的形式及其所具有的功能来看,它只是旧文化的复归,绝不是社会中间组织在现代意义上的创新。
宗法组织的复归,不能仅仅归结为文化的历史关联性。究其原因,它是有关社会组织政策的必然结果。1949年以后,我国政府依照苏联模式,部分地解决了现代化所必需的组织要求,但不少政策却是限制真正利益团体的发展。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一切社团组织都被视为异端加以打击。那些在政府领导下的群众团体,事实上缺乏连接个人、家庭和政府的能力,所以在个人、家庭和国家之间始终缺乏一种各方面共同认同的、能统一双方利益的组织上的联系。这种将一切都纳入组织控制下、并以严厉的法律手段禁止人们有任何形式的志愿组合的手段,确实非常有效地根除了现代化中间组织崛起的可能性。但从其后果来看,虽然满足了政治集权的需要,但却丧失了一次现代化进程所必需的社会中间组织改组的良机。对农村社会生活中这种组织上的空白,宗法组织多少是个填补,因为宗族把家族及家庭利益置于优先地位的宗旨,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广大农民的实际生活需要,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仅仅依靠法律和行政手段来取消宗法组织已经没有多大可能。上述事实证明,从80年代开始,政府的村镇基层组织是一个缺乏行政能力,有严重缺陷的网络系统。在日益强大的宗族势力面前,基本上堕入畏畏缩缩、无能为力的境地。
但是,由于宗族文化根植于旧时代整个社会关系的基础之上,宗族组织的特点对于现代化进程所起的作用是消极的。除了现在已经明显存在的政府对人口和部分资源失控的情况以外,其消极影响至少将在几方面显现出来:
1、宗法组织的重新出现在某种意义上是再造了传统社会家族对个人予以控制的环境。族规之类的出现,无异于在国家权力之外,还存在对个人进行更直接的控制的非国家权力。任这种和国家行政、司法权力不相容的宗族权力发展下去,势必导致权力移位,社会组织结构退化。因为社会中间组织如以家族为本位,就意味着将个人直接向社会负责的“个人-国家”模式退化为由家族向社会负责的“个人-家族-社会”的模式。而推进现代化进程的社会动力必须以个人为本位。作为现代文明主要推动力的近代个人主义,既植根于坚实而复杂的市场经济体制之上,也植根于现代化的社会中间组织之上,它的精神本质和宗法组织对人的要求无疑是不相容的,这是“五四”时期的思想先驱们已作过的老文章,此处无须多述。
2、宗族组织的复兴又一次暴露了一个老问题:中国现代化进程中所发生的问题源于中国人的世界观。前现代化中国最大的特点就是裙带风盛行,人情化力量起很大的作用,这份历史遗产几乎被当代完全承袭下来,使中国的法律有时徒具虚名,政府有时也无可奈何地承认自己必须不懈地和这种人情化力量作斗争。宗法关系如再度盛行,只会使政府的这种斗争进行得更为困难,现代化法制建设举步维艰。
3、强有力的宗族组织对国家具有潜在的危险。如果血统的凝聚力比国家的凝聚力更强大,社会成员都将家族利益而不是正义和公理作为决定个人态度与行为的首要因素,那么国家再要动员社会来实现那些与家族利益不一致的社会目标,将会困难重重。前面所述的“黎村事件”只不过是中国目前遍地崛起的宗族势力与政府对抗的一个场景而已。
可以说,宗族组织在中国农村中的复兴,无论从哪个角度观察,都是一次文化的退潮,必将导致剧烈的社会冲突。它现在的发展和壮大,意味着中国的现代化还有一段漫漫长路。
社会控制机制的畸变:地方恶势力的形成
对中国社会最大的威胁是与宗法组织平行发展的另一种地方恶势力,即黑社会与社会基层政权相结合的地方恶势力。
社会控制机制的畸变
根据近几年各方面披露的情况来看,在中国社会基层起作用的地方恶势力,主要包括宗族势力、暴发户和以黑社会团伙为主的地方恶势力等等,那些“天高皇帝远”的农村和小镇,特别容易形成这类势力。只要对近些年来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就会发现在这些地方恶势力活动猖獗的地方,总能看到一些基层政权掌权人物的身影。这里列举几个实例:
粤北山区连平县忠信镇,治安混乱,被过往司机称之为“鬼门关”,从90年代开始,忠信地区暴力抢劫过境汽车的恶性刑事案件层出不穷,但查处起来困难重重,案犯几乎无一落入法网,或是时抓时放,形同儿戏。一位记者到该地,发现公安干警竟公然参赌;几十位在外地工作的原籍为连平县的干部联名给广东省委、河源市委和连平县委写信,反映忠信地区流氓恶势力和“黄、赌”活动十分猖獗,社会治安非常混乱,忠信公安分局朱局长被一伙多达100人的流氓烂仔押在车上游街示众,案发3个月后,案犯竟无一人落网。后经查实,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公安内部基层单位个别领导和警察与这些黑社会团伙勾结在一起,不但为盗车团伙销赃,还经常为刑事犯罪分子通风报信,使他们能及时逃脱搜捕。(7)
一些农村基层干部利用多年来在当地形成的力量,对当地农民竟是生死予夺。近几年来比较有名的有这么几件事情,一是河北朱庄事件,河北省永年县朱庄农民张彦桥被乡党委书记孙宝存指派手下干部数人活活打死。二是河南邓州事件,河南省邓州市陶营乡徐楼村农民陈中身因对村委会一些不法行为不满,向有关部门反映,而被乡长段英占和村干部派人勒死。(8)还有一些村干部,私设酷刑,拷掠百姓。如贵州省施秉县双井镇龙塘村第六村村支书邰国民等为了惩罚触犯他们的农民,竟制作木笼一个,将一个村民关在里面长达三个月之久。(9)
山东潍坊市潍城区皂户村原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潘效成流氓成性,他依仗权势,随意奸污本村妇女,还伙同他人私分公款。1987年被判6个月拘役刑满释放后,依仗门户大、兄弟多(号称35只虎),在村里称王称霸,寻衅滋事,强占良田,刁难现任领导班子。菏泽市卞庄村民卞功云纠集50余人成立“帝王敢死队”,立帮规,排座次,划地盘,立誓言,声称要在当地打出一片新天地,先后在菏泽城乡盗窃、抢劫、强奸妇女、聚众斗殴,冒充公安人员进行流氓滋事。1994年,山东省在近两个月的专项打击中,摧毁这类流氓恶势力团伙330多个,收审团伙成员1300多人。(10)一些农村干部更演化到自以为可以凌驾法律之上,公开组织人马与政府及司法人员对抗。如湖南省耒阳市芭蕉乡党支部书记、衡阳市人大代表曹清平,因法院判决其偿还欠款,曹为了掩盖其经济犯罪行为,竟组织了149名干部集体滋事,与市政府、市法院对抗。(11)
四川省合江市从90年代初以来,就一直注意打击农村地方恶势力。到1994年10月为止,打击处理具有地方恶势力犯罪特征团伙23个,处理地方恶势力骨干106名,其中判处5名极刑。合川市公安局对这些地方恶势力的总结很有典型性。据合川市公安局介绍,地方恶势力的犯罪特征,一是连续性作案,恶势力越发展越大;二是区域性作案,危害一方安宁;三是暴力性作案,视人命为儿戏;四是渐进性危害,小恶成大恶。一些团伙有向黑社会发展的倾向。根据被查获的恶势力团伙骨干的情况分析,这些人普遍具有劣根性,多数是有前科劣迹的劳改释放或多次被治安拘留过的人员。这些人有作案经验和反侦察伎俩,有明显的反社会倾向,一旦时机成熟,他们就会从称霸一方的地方恶势力演化为与社会对抗的黑势力。(12)
这些情况说明,中国社会正式控制机制已发生了严重畸变。任何一个国家均有社会控制,但社会控制是为善还是为恶,则全取决于变化的实质内容。上述情况说明一点,我国从80年代以来在部分农村基层社会中,社会控制已在很大程度上沦为少数人及其利益集团对人民的一种自私的剥削性控制,在这些人控制下,社会控制为恶的时候居多。它对改革和政府产生了极大的危害。
“黑白合流”──阻断中国社会法治化进程的因素
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几个特点:首先,这些为恶一方的地方恶势力的代表人物,都是主持一方政务的父母官之类。从事实看,除了基层恶势力从昔日的土豪劣绅换成了今日的乡村干部以外,研究者很难看出在这两种不同时代的恶势力之间,其行为方式有什么本质上的不同。时间在这里似乎失去了意义。
上述那些事实没有一件是扑朔迷离、令人难辨是非的冤案,每一件是非都很清楚。但就是这些是非很容易判别的事,往往没法在基层获得解决,每一个受害者要抱着杨三姐告状的精神,冒着家破人亡的危险到省里甚至到中央告“御状”,才有可能获得解决。如“朱庄事件”和“邓州事件”,就是在中央干预下才得到处理。这倒不是这些村干部的身份有多“尊贵”,而是他们早已用“利益”这根纽带将当地行政、司法甚至经济部门的权势者紧紧地捆绑在一起,也正因有这些凭金钱编织的关系网可依仗,他们才可以恣意妄为,草营人命。最奇怪的是,中央电视台于1996年6月16日晚的“焦点访谈”节目中谈到安徽省某村村长为迫使村民交钱修路,动用武力,而该县的行政长官竟表扬这村长“一巴掌打出了阳关大道”。当被打的村民找当地派出所所长投诉,该派出所所长竟将被打的村民送到村长处,并要求其向村长赔礼道歉。据后来查实,该派出所所长之所以这样做,只是因为他的派出所借了村里4万元钱没还。上述这些人的所作所为,在任何现代国家都为法律和道德所不容。
最应引起社会警惕的是已出现这样的现象:“黑社会”帮派和“白道”势力(即政府中某方面掌权人物)合流,形成一种对人民的奴役性社会控制力量,使当地人民的生存受到严重威胁,连起码的安全保证都没有。以河南省虞城县利民镇为例,这个镇从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镇办企业相当发达,十几家大小工厂年上交税利近100万元,是豫鲁苏皖几十个乡镇的商品集散地,直到80年代中期,利民镇还被列为全国100个小城镇试点之一。然而这样一个充满希望的明星小镇,到了90年代初,工厂却无法生产,学校无法上课,机关无法办公,经济急剧下滑。到1993年,全镇镇办企业才上交利税3万余元,财政透支63万余元,拖欠教师工资达10个月之久。造成这一局面出现的直接原因就是以当地副镇长何长利为首的一股庞大的地方恶势力在作祟。何长利自1987年与其同伙11人结成异姓兄弟之后,不断穿插结拜,到1994年已发展到69人,主要成员有镇党委分管政法的副书记、镇武装部长、副部长、镇司法所长、镇派出所治安员、镇电管所长、镇企业办负责人。全镇7个基层党支部中,除一个班子瘫痪,一个支部书记为女子外,其余5个均参予结拜;10个镇办企业有7 个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其拜把子成员;47名镇人大代表有22名是其拜把子同伙。这样一伙掌握当地政治、司法、经济、公共事业大权的人结成了团伙,自然可以操纵选举,随意干涉镇办企业的经济事务,撤换不听命于已的企业负责人。这伙人及其亲属横行乡里,任意胡为,甚至屡屡在光天化日之下强奸妇女。整个利民镇笼罩在一片恐怖之中。在这帮地方恶势力的把持下,有的基层干部慑于他们的淫威,参予了拜把子同伙。一些身居要位的领导人对何长利一伙的行为熟视无睹,有意回避,有的甚至成了这伙人的帮凶。何长利的外甥刘军被捕后,县公安局看守所的几个民警竟故意将其放跑。其势力之大,由下列小事可见一斑:就在何长利一伙被抓起来以后,当地群众还不无担心地说:“最后处理结果是啥,谁也说不准。”值得注意的是,何长利这种情况在虞城竟不是个别“特例”,据了解,1993年虞城县换届选举时,在大侯乡、沙集乡当选的基层干部都类似何长利这种情况,在他们任职的地方抢人财物、奸污妇女,拐卖人口,无恶不作。(13)
“黑、白合流”并不只是中国少数不发达地区才有的现象,在中国不少地区都有性质相同的事情发生。如湖南省沅江市四季红镇,镇、村两级政权就曾被道德素质极差的地方头面人物把持。这些人生活腐化,贪污受贿,无恶不作,导致当地民众极为不满,抗粮抗税,使四季红镇在1990年至1995年之间处于严重失控的无政府状态。(14)湖南永州市从1995年以来先后对12个“严重失控”的村子进行整顿,所谓“严重失控”,指的其实就是类乎于四季红镇这种情况的村庄。(15)
最值得深思的问题是,这些地方恶势力的行为既不受法律约束,也不受任何“道德”的约束。在当代中国农村,竟看不到传统习惯(即传统道德)的限定性控制。 从古至今, 维持一方秩序的不外乎两种因素:一是法律,二是道德。自有人类社会以来,道德至少有两方面的作用,首先,它作为人类行为的规范,可以称之为“道德权力”,是法律制度的一种必不可少的补充,在法律不起作用或法律与道德相背离的时候,道德甚至可以行使类似法律的功能。这一特点在中国的传统道德中显得特别突出。其次,道德是有关个人良心的问题,也是个人用来自律的行为准则。如果将这类人的行为仅仅解释为“法制观念不强”或“没有法制观念”,那么,本应对人的行为起约束作用的道德──无论是以“忠恕之道”为基本精神的传统道德,还是以“为人民服务”为口号的社会主义道德,在这些农村地区,都看不到半点影子。这些地方恶势力的行为,与正常社会中人的行为相去甚远,可以说是人丧失社会良知的具体表现。从这些行为可以看出,在这些远离现代文明的村落里,政治权力已被少数人严重变形地加以滥用,成了他们奴役下层人民的工具。这类毫不珍视他人生命财产权利的行为,是赤裸裸不加丝毫掩饰的流氓无产者行为。只有流氓无产者,才会如此无法无天,如此短视,为了自己的利益如此不择手段。
上述事实已确切无误地证明了一点:中国自80年代以来,社会控制形式和手段均产生了巨大的的变化,从根本上改变了政府的任务和工作方式,并使地方政府和基层社会的关系有了很大的改变。
所谓社会控制,从狭义来说,是指国家政府对社会的控制;从广义上来说,是指社会内部各种控制关系的总和,它不仅包括前者,还包括其他类型的控制。对于中国来说,在改革以前,这种控制主要是国家政府对社会的控制,在城市,国家对社会的控制主要通过企、事业单位这两大科层组织对社会成员进行控制;在农村,则主要通过人民公社-大队-生产队这三级组织进行控制。这种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上的社会控制体系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相当有效,其代价则是全体社会成员失去了个人自由。计划经济体制的逐渐崩溃,使得以往社会控制中的非正式控制机制,即文化、道德习俗、宗教、经济、思想等“软控制”丧失了存在的基础。而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恰好是非正式社会控制机制的作用比正式的社会控制机制(法律、政府、军警)更重要。因为“软控制”是利用说服、罚款和利益支配等手段,最容易导致社会成员思想的潜移默化。在旧的非正式控制机制丧失存在基础的同时,是正式控制机制的低效及严重变质,在不少农村中出现了权力和权威真空。在这种情况下,宗法组织和那些地方恶势力在农村起到了组织和控制基层政治的作用。
上述事实说明了一个问题:中国要向法权体系的现代公民社会行进,必须要遏止地方恶势力的生长。如果社会控制力量竟然集中在这类人手中,对社会的造成的危害性不仅是现实的,更是将来的。意大利及西班牙的黑社会组织带给社会的种种危害,可说是中国的前车之鉴。
中国农村和中国的农民问题
中国农民在20世纪的中国政治格局中,所起的作用是其前辈们所不能起到的。在20世纪以前,中国社会阶层的身份变动虽然是开放的,但还是受到一种限制:农家子弟必须成功地通过科举考试才能进入统治阶级行列。而到了20世纪,农民进入统治者行列只需被某一势力集团的某一级组织认可就行。吸收农民参加政治体制的方式的改变,对中国后来的社会政治生活产生了非常巨大的影响,使中国农民在政治中的作用大大加强。在一个政治参与和政治意识不断扩大的体系内,农民阶级成了中国社会一个关键性的社会集团。中国的城市文明只是被广大农村包围的一块“绿洲”,不管过去、现在以及将来,决定中国社会面貌的因素归根结蒂是中国的农村、农民和广大农村的乡土文化。在这种现实面前,学术界关于中国建立市民社会和所谓中产阶级的争论,只是90年代中国学术界搅起的一堆学术泡沫而已。
在此想讨论这样几个问题:为什么在农村里,往往是那些充满了各种社会恶习的人成为当地“社会力量”的象征?财富集中在素质低下者手中,能否成为促进社会发展的正面力量?
产生地方恶势力的土壤是什么?
在研究地方恶势力的兴起时,最难回答也是最具有根本意义的问题是:为什么在现在的中国农村,一旦农村基层组织面临重新建立的问题时,竟无法回到往昔那种文明程度要高一点的“乡绅统治”格局,却只能让大批充满了各种社会恶习、具有严重流氓无产者意识的人成为基层统治者?这里必须分析大批结出地方恶势力这种酸涩果子的树木和土壤。
中国科举时代的乡绅,很大一部分都受过儒家思想的教育。这种教育一般都培养两种责任:一是对政府的责任,二是遵循儒家思想的利他主义为地方服务。而这两种责任基本上是靠科举制这种人才录用制度支撑的。科举制衰亡以后,无论是官员队伍还是广大乡绅,这两种责任感都基本上丧失。与科举时代相比,他们的行为在很多方面都堕落了。这一点,只要将明清时代及以前的笔记与其它史料都找来看看,再对比一下20世纪以来官员及乡绅们行为的记录,便可知“贪官污吏”、“土豪劣绅”这些词对他们这一群体中的大多数并非诬称。
中国40年代末和50年代初农村基层干部的产生机制很有特色:都是处于社会边缘的人物。这些人一无所有,未受过教育,能当上基层干部的条件很简单,只要能绝对遵循上级指示,并能做当时一般胆小百姓所不敢做的事就行了。可惜的是,这些人的形象只在赵树理的小说中才维妙维肖地被刻划出来,在与赵同时代的所有理论工作者及其他小说家的笔下都未能得到如此真实的反映。由这一类人构成的基层统治网络,其遴选干部的机制后来就演变成以“任人唯亲”为主流。所以当时的农村基层组织开会,往往就是家族会议。由于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农村分配机制主要侧重于产出品的分配,在资源的占有上基本上是铁板一块:绝对公有,更兼中央政府的统治非常强有力,所以这种由原来的社会边缘人物建立的家族化基层统治的危害性还未完全显露出来。
但到了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农民有了完全的经营自主权,生产优劣、生活好坏、贫富状况在很大的程度上取决于农民自己:善于利用“选举”这一形式的,将其变为农民们表达意见的渠道,不善于利用这一形式的,还照样连形式上的“民主”都享受不到。但由于所在乡村不同,村级干部素质不同,致使处在同一地区的村与村之间,出现了很大的差别。有些地方的农民被剥夺了选举权,如“邓州事件”发生后,新华社记者到当地了解张德恩、刘长志这样的恶霸如何分别当选为市、乡人大代表,才发现这“选举”是这样产生的:由张德恩等人将七、八个村民小组的会计集中到一处,让大家按照其要求填写所有选票,填完后装进了投票箱。广大村民既无选举权,又无提意见资格。但在有些地方,村干部的产生多少取决于农民自己时,情况也不理想。在谈到农民选举村干部的问题时,必须考虑到农民阶级的特点:这个阶级对社会进步的理解往往不是针对政治理想和社会体系的整个结构,而是针对非常现实的物质利益。中国历次农民革命都证明了这一点:他们杀死贪官污吏,夺取土地,却缺乏更进一步的目标。目前中国的乡村政权这种形式,可以说在很大的程度上是他们自己选择的结果。因为自改革以来,政府实际上在一定的程度上允许农民自已选举基层干部,而以往成功和不成功的教训都已告诉农民,一个村子或一个乡的富裕与贫穷,和当村长、乡长的有直接关系。(注15)那么农民是怎样进行这种选举的呢?这里举几个例子,先看一些成功地将形式上的民主变成现实的例子:
在慈禧太后的故乡吉林省梨花县,村民们为实现“村民自治”而创立了一种被他们称之为“海选”的选举方式,这种方式的特点是:乡党委和村党支部不提候选人,完全放开,权力交给村民。每个村民发一张选票。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中,参加选举者认为谁能胜任村干部就选谁。然后再经过逐级淘汰的几轮选举,由得票最多者当选(另一种方式是由10名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提名或任何一位享有被选举权的村民自荐)。这个地方的农民对选举村长有着比较清醒的认识:他们是否能过上好日子,在很大程度上由村长个人的胆识、能力、智慧和人格决定。所以他们积数年选举之经验,能够依照程序不动声色地将那些躲在上级保护伞下的老资格当权者请下台,就是那些被农民自己推上去的新的掌权者,其所作所为如果让农民感到失望,也会被农民在换届选举时撤换。也就是说,农民对当选者的道德、人品、能力都有机会予以评估。据梨花县政府提交的一份资料:全县首届当选的村长,在第二届选举中,连选连任的村长仅占76%,其中有41位村长在选举中落马,占全县336个村子的12.27%!(16)
如果说上述这个例子是农民正确运用“民主选举”这种形式的例证,下面这几个事例令人生出的感慨恐怕就要复杂得多:
1995年11月四川省重庆市沙坪坝区选举区人大代表,该区郭家垭村村民林洪全以每张选票一元钱的代价和许诺当选后帮村民解决吃水问题,获得村民支持。在是次选举中,林洪全共付出55元钱,得到107票,压倒官方提出的两位候选人(一位得69票,一位得66票)而当选。后林洪全以破坏选举罪被判4年徒刑。(17)据报道,安徽有个当临时工都不合格的潘汉兵,在其居住的镇子进行1996年换届选举中,给23位镇人大代表一人一盒阿胶,结果竟以过半数票当选为副镇长。这即是传媒广泛传播的“阿胶换乌纱”事件。(18)
这种以少量金钱拉到选票的事近年来在各地农村都有发生,以“破坏选举罪”而受到制裁的就有好几起。只是选票的价格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而有差异。最贵的是广东省恩平市江洲镇选举镇长时的选票,镇长由镇人大代表进行选举,欲参选的岑潮作付出每票1000元的代价。(19)
讨论这种选举是否违法没有多大意义,因为农民既然认可了这种“竞选”方式,那么不管怎样对“竞选者”进行惩罚,这种形式以后还会在中国农村的广袤土地上不断重复出现。值得讨论的是这样一个问题:这些农民难道真是看中了那一元钱或一盒阿胶之类?一元钱或一盒阿胶对农民们其实没有什么经济意义,即使包括岑潮作那1000元,如将其与当地人民的生活水平结合起来看,也没有太大的诱惑力。所以与其说是农民和这些基层人大代表眼光短浅贪小便宜,倒不如说他们是借这种选举表达一种情绪:你们这些当官的,一年365天除开大会选举之外,什么时候拿我们当个人了?选镇长副镇长也只是公差,走走过场画个圈而已。今天这岑潮作、潘某之类还算把我们放在眼里,倒不是那一元钱或一盒阿胶什么的值几文钱,就凭这份把我们当作一回事的“情份”,我们也给他画个圈。选举人受没受到被选举人的“尊重”,只要看看大贪污受贿犯欧阳德的一次选举经历就可知一二。广东东莞市委在1992年换届选举时,市党代会代表普遍对欧阳德投了不信任票,而欧阳德在此情况下仍能继续当他的市委书记,并在新市委选出来后召开的第一次常委会上,竟说出这样的话来:“以后不需要你们选我了,而是我选你们了”,随之将10多个他认为信不过的镇委书记革职调离。欧阳德的“层次”已比村镇高了好几级,还是这样“尊重”选举者,下面的选举者受到的“尊重”就可想而知了。又怎能指望通过这样一种上面定好候选人的的“选举”,让农民给自己“创造”一个好的现实生活环境?在上述事例中,那些1元或几元钱一张选票的近乎儿戏的作法,反映了农民们对基层干部的深深失望:在这种说是“村民自主”的选举中,所谓“正式候选人”都已先定好,只不过让我们来划个圈,那么选谁都不见得能代表村民的利益,那就随便选谁吧。这种对选举的儿戏态度,主要就源于农民们对“选举”这一形式,究竟能否真正代表“民意”表示了真切的怀疑。
先来看看农民们通过这种“选举”给自己选了一些怎样的领导班子。江洲镇以前由当地政府控制选举选出来的镇长岑焕仍,其所作所为令镇民失望且愤怒:1993年至1994年,这位镇长大人除了花掉大笔公款吃喝玩乐之外,竟在澳门葡京赌场赌掉了公款1500万元人民币。(注20)富的地方如此,穷的地方也未遑多让,不少贫穷地区的村级干部也同样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贪赃枉法。如湖南怀化地区某县在1993年对82个村和114个乡镇企业进行财务清理,竟查出违纪人员1505人,违纪金额91.3万元。1994年该县又对8个村的财务进行清理,发现有6个村的部分干部存在经济问题。(21)山东省莱阳县西留乡沈家村,经济落后,被市政府定为“扶贫村”。但就在这样一个贫困村里,自1993~1995年担任村党支部书记的张连波还可以干出如下一大串“政绩”:贪污扶贫款5000元;价值1000元的木材一立方米;私自索要粮所和学校修路款1.1万元;将村民的农业税小麦差价款1500元装进自己腰包,共贪污公款2.24万元;采取公款私存、用公款归还个人借款及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等手段,挪用公款3.236万元;村吃喝送礼用款20多万元;数次嫖娼,曾两次被公安机关抓获处理。(22)农民们既然已经对上面圈定“正式候选人”的选举结果有亲身体验,在只要有可能的情况下,他们就以各种形式开始了自己的选择,或是来一点类乎于上面那些“黑色幽默”,或是通过自己的选举去碰“运气”,运气不好的就碰上了前文提到的何长利之类的地方恶势力,何长利就是通过农民们的“选举”当上“父母官”的。这种“选举”能够成功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这些原来在农村中没有掌权的有头脑者,深深懂得“选举”是他们通向政治权力之路,用了政治、经济等各种方法进行了参选活动。另一方面则和选举者的态度有直接关系:他们或是盲目信任“能人”的能力而忽视了“能人”们的道德品质,或是为了那些“物质利益”(包括现实的或承诺将来支付的物质利益)。在这样一个农村社会中,社会基本准则大都被破坏,政治作用也被奇怪的严重颠倒。
概言之,从1978年以后,中国农村的基层组织已普遍发生严重的权力移位现象,这种权力移位是通过各种各样的形式达到的。有的是老掌权者继续延续其统治;有的地方是新力量借助于宗法组织,在势力日大以后,老的掌权者还需归附宗法组织这面旗下;有的地方则是通过“选举”这种形式。只是这“选举”既有利用势力操纵的,如何长利之类;也有用“钱”达到目标的。其中到底有多少代表了农民们“民主”意识的觉醒,则很值得怀疑。但不管获得权力的途径有多少,事实是基层的社会控制已为不同的人们和集团所利用,既可为恶,又可为善。从上述现象可以总结出,在国家对基层控制较弱的地方,这些基层利益集团的剥削性和掠夺性就表现得特别突出。这种社会控制发生变化的深层根源则是源于人们对1978年以前的基层统治丧失信心,原因很简单:在以往的政治实践中,政府只注重了社会控制两大基本活动的一种──调控,却忽视了另一种──服务。更兼改革在农村那种轻而易举的成功,以及后来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艰难行进,使大家很长一段时间内只注意了农业的低效益和农村庞大的过剩人口问题,却忽视了农村的社会控制力量正在发生巨大的变化。还必须引起高度注意的是另一种社会控制力量:一些相当愚昧落后的邪教也在农村中开始有了活动天地。(23)
造成中国农村目前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复杂,既有历史文化的沉淀,也有许多现实的因素。由于中国自清代以来帮会文化已深深渗透民间,人们早已习惯于成立以血缘或地缘为纽带的组织来保护自己,人民公社这种组织形式一旦撤消,人们从还未完全退色的记忆中,很容易找到“宗法组织”这种形式作为自己的社会组织形式──这是土壤;而基层干部选拔制度的严重缺陷,以及农村中不存在数量较多的素质较高者这一事实的局限,最终导致大批缺乏社会责任感、甚至有流氓无产者恶习的素质低下者成为基层掌权者,则是这块土地上生长出来的“树木”。(24)
美国著名的政治学者塞缪尔.P.亨廷顿曾说过两句言简意赅的话:“真正毫无希望的社会,不是受到革命威胁的社会,而是无法进行革命的社会。”中国农村社会现在的这种格局,对中国现代化进程将起到根本性的制约作用。对中国来说,最大的难题在于如何将农村纳入现代化进程中,而不让城市文明被农村文化吞没。近20多年来,探讨什么是“落后”,己成为发展经济学家的热门话题。几乎所有的发展经济学著作,开宗明义的第一章往往都是关于如何识别“落后”的学术讨论。在总产值、人均产值、国民收入、人均收入、增长速度、生活质量、人口素质……等一系列指标后面,发展经济学家们对于造成“落后”的原因,认识倒也渐趋一致:落后的本质规定,是人的素质差。
长期以来,农业、农民和农村问题(即所谓“三农问题”)始终是影响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进程的主要问题。我们解决的主要方法就是加速推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加快城市化进程。但是农村和城市的区别不仅只体现在物质生活水平上,从根本上说,城市和农村的差别,其实是一个社会最现代部分和最传统部分的差别。农民有了钱,并不等于完成了现代化;原来的村社组织形式变成了公司,并不等于城市化进程完成。在进行现代化的社会里,社会发展的一个根本问题就是消除城乡隔阂。所谓城市化,实际上就是一次从文化价值观念上消除城乡隔阂的革命。
第九章注释:
1、“黎村事件”起于1991年8月。当时,经广东省博罗县国土局批准,博罗县糖烟酒公司向本县罗阳镇政府征用了一片叫“獭湖”的土地办印染厂。这片地所有权属罗阳镇集体,使用权属罗阳镇工业中学。但镇属黎村管理区黎玉祥、黎来添、黎李坤等6人无理取闹,以獭湖地权归黎村为借口向罗阳镇政府索要100多万元征地款,并于1991年10月6日至1992年7月1日间,前后8次组织村民对獭湖印染厂和工业中学进行打、砸、抢, 造成直接和间接损失600多万元。其间,县镇派驻黎村的社教工作组在对村民宣读县政府对土地归属问题的裁决书后,黎玉祥等发动村民将工作组打伤。县公安局于1992年7月3日组织300多干警凌晨到黎村对黎玉祥等6人执行刑事拘留和收容审查,受到数百名村民手持长柄大刀、锄头、铁棍等阻挠、围攻。虽拘捕为首者3人和闹事者8人,但同时有30名干警受伤,11人被殴打、劫持做人质,还被抢去7支手枪、149发子弹和一批警具。次日早晨8时,黎村数百村民又到县公安局门口闹事要求放人。
从事件一开始,黎村党支部书记黎泽南采取了退让、回避的态度,后来又自动向宗族势力交出领导权,其妻也多次参予闹事。黎村18名党员,在事件中有6名参加闹事,过半袖手旁观。而在以往宗族势力兴起之时,黎泽南等人还带头集资20多万元,兴建全省的黎姓坟山和风水塔。
自此以后,黎村的领导权由黎玉祥等人执掌,时间长达两年多。这一段时间内,政府的各项政策在此被视同如无。公粮没人交,国税无人上,斗殴盗抢无人追究,计划生育更无从落实。黎氏宗族由此得出结论:“共产党就是怕人多,只要心齐,政府就奈何不了我们!”县里发展电力有5条高压线要经过黎村,村里开价一条线要补偿100万元,否则不予合作。这种无政府状态使周边农村非常羡慕,一些基层管理区也效法黎村,遇到县里修公路、上开发区等项目需用地时,均漫天要价,不满意就闹,致使一些建设工程资金到了无法使用,项目定了不能如期开工。这种状态直到1994年6 月底才在政府派驻工作组并动用司法力量时才结束。
2、《羊城晚报》(1992年1月29日)曾登载一篇题为“联宗祭祖死灰复燃不容忽视”的文章,专门报道了汕尾市农村地区因建祖祠、搞联宗祭祖活动而引发的种种宗族房姓纠纷,该报道说,在汕尾市某镇原有祖祠一间近30平方米,土改时无明确产权,1991年10月份,吕姓家族将村中央的4间瓦房和原有祖祠拆平,要扩建一座约100平方米的大型祖祠,由此和同村的刘、林、曹、周四姓村民发生纠纷。经多方调解未果,遂酝酿大械斗。据说,仅在该地,同类事件就有六起。
3、6、《深圳法制报》(1991年12月15日):“愚昧与文明的撞击”。
4、这种事例几乎在农村地区的每个乡都能找到。如湖南省S县某乡一著名的百万元大户,曾任其居住地的大队支书10余年, 人民公社改为乡以后,此人又任村长兼党支部书记,自办一企业,因其积累有多年的人事关系及社会经验,数年内积累资本百万。该地恢复宗族组织后,又被众人推举为族长。这种权力的延续,倒也不是出于行政命令,而是出于当地村民对其能力的信赖。
5、中共湖南怀化地委办公室:《省际边界村级组织日渐弱化应引起重视──对湘、桂、黔边界地区的调查》。
7、《南方周末》1996年4月21日。
8、附两事件概况:
河北朱庄事件
1995年5月13日晚,河北省永年县朱庄乡政府召开计划生育调度会,龙泉南街村委会负责人李红山谎报张彦桥之妻是计划外怀孕。后经医生检查,发现张妻没有怀孕。张对此不满,便将李红山家厂房的石棉瓦掀下两块,李将此事两次汇报给乡党委书记孙宝存,孙于5月15 日指派手下干部职工数人将张押到乡政府,残酷殴打长达30分钟之久,并欲将遍体鳞伤的张押去游街,因张伤势太重没有游成,在此期间,张父两次请求放人均遭拒绝,直到发现张生命垂危才送去医院,结果死在半途。(新华社石家庄1995年11月23日电)
河南邓州事件
1992年8月至1994年3月,河南省邓州市陶营乡徐楼村58岁的农民陈中身因对本村村委会的侵权行为、土地商品化、乡里烟叶罚款不满,多次向有关部门上访,引起了乡长段英占和村干部张德恩、刘长志的不满。1994年3月和5月,段两次授意张、刘找几个人“收拾收拾”陈中身。此后,张、刘多次和另一名村干部倪志春一起研究如何收拾陈中身,这一违法“决议”竟获得一致通过。1994年7月1日,张德恩指示张德庆与王玉宽埋伏于陈回家的路上,一起将陈中身勒死,然后将尸体连同30多公斤的石块装入麻袋,沉入一条渠内。(新华社1995年3月28日电)
9、贵州省施秉县双井镇龙塘村第六村村支书邰国民及邰昌明等村干部更绝,从1989年起就多次捆绑毒打村民。到1992年10月20日,邰国民为了惩治村民邰昌荣,竟发动村民上山砍伐集体山林,以4根直径15-17厘米的圆木为4角柱子,赶制了一个木笼,木笼长1.70米,宽0.72米,高1.38米。在制成木笼的当晚,村干部组织了全村18岁以上的男性村民会餐,以庆贺木笼制作成功。次日,邰昌明、龙某将邰昌荣捆绑并关入木笼,关押期竟达90余天,最后被冻得奄奄一息,生命垂危,才被另一村民悄悄放出。(《南方周末》1996年4月26日)
这种事件在当今的中国农村,几乎随处可见,再举几例:
《辽宁日报》曾登载过这样一条消息:阜新市清河门区乌龙坝乡靠边屯村村主任、区人大代表李长富,仅仅因为他家私自拉在大街上的电线被过路车辆无意碰断,竟然纵容子女亲朋20余人,在自家门前公然将一过路的无辜青年活活打死。(转载于《南方周末》1995年8月4日)
如果说上述事件都发生在比较偏僻的地方,那么经济发达、民众素质较高的地方是不是就不发生这类事情呢?答案令人并不乐观。在浙江东阳市这样一个地方,就发生了一起村长非法侵占村民自留地建坟,公然抬尸闯入村民家的事件。只是这些地方的法官的法制观念要比那些落后地区的强点,还不至于颠倒黑白,指鹿为马,能够及时处理。(《粤港信息日报》1995年7月15日)
10、湖南耒阳市芭蕉乡乡政府开办了一个“芭蕉煤矿”,拖欠乡信用社贷款31.05万元不还,乡信用社至法院起诉,芭蕉煤矿承认借贷属实,但提出部分贷款和全部生产收入均被乡政府提取,而乡政府对该矿并未实际注入任何资金,因此本矿无力偿还,申请法院追加主办单位乡政府为诉讼第三人承担还贷责任。法院在调查后根据实情作出判决,认定第三人芭蕉乡政府负有对芭蕉煤矿注册资金不实,向被告芭蕉煤矿违法提取上交款的责任。判令被告芭蕉煤矿在接到判决后5天内偿还原告芭蕉信用社贷款31.05万元,利息及罚金算至还款之日止;芭蕉乡政府在芭蕉煤矿还贷期间违法收取的48万元上交款应退还芭蕉煤矿。如被告芭蕉煤矿到期不能偿还所欠款额,由第三人芭蕉乡政府用此款代为清偿。该案的原、被告都表示服从这一判决,但芭蕉乡党支部书记、衡阳市人大代表曹清平对法院的此项判决却极为不满,在收到法院判决书的当晚即召开乡党政紧急会议,决定向煤矿派出工作组,第二天上午曹带领乡党委、乡政府主要负责人到芭蕉煤矿,宣布停止该矿负责人陆某某、张某某的职务,理由是两人向法院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造成法院判决乡政府代为清偿信用社30多万元的还贷责任。同时撤换了会计、出纳,并查封了该矿的办公室和仓库,同时以乡党委的名义,指使乡公安、司法、保安人员采取刑讯逼供等手段,在全煤矿职工中开展“说清楚”运动。
当这类行为受到市人大和市法院处理后,曹清平竟召集了该乡149名村干部到市政府、市法院闹事,围攻法院院长,胁迫其释放被关押人员。后来据查,曹之所以组织如此大规模的集体滋事,原因是本人涉嫌经济犯罪。(《中国青年报.青年周末》1995年3月24日)
11、此类事例甚多,《法制日报》(1996年5月13日)以“各地铲除一批地方恶势力”为题,报道了各地一些情形:如河南南阳市一个由6名地痞组成的一个地方恶势力集团,长期在半坡村胡作非为,先后烧毁乡民房屋两间、麦秸垛140个,强奸、拐卖妇女10余人,并经常凶殴当地乡民。信阳地区号称“东霸天”的张信照及其4个儿子,长期横行乡里,无故殴伤群众,并以办停车场为名在公路上强行拦车收费。该报道还说,各地的“煤霸”、“菜霸”、“市霸”、“票霸”等地方恶势力有一些均在此次严打中被捕。
12、《南方周末》(1995年1月13日):“基层恶势力”。
13、《南方周末》(1996年6月14日):“一个基层政权的失而复得”。
14、《报刊文摘》(1996年11月11日)
15、对于农村的发展问题,过去总有一种说法,认为地方民俗文化制约了人们的眼光和行为。但是1995年4月6日《经济日报》刊登了一篇文章,题为“同是一方水土,反差如此之大──呼兰河畔两个农村基层组织的调查报告”,讲的就是相差只有4公里的两个村庄,由于两个村的村干部道德素质和能力均不一样,结果两个村的经济发展也就完全不一样。永兴村的村支书李海昌廉洁奉公,有经济头脑,在其任支书的13年内,使该村成了拥有固定资产2400万元的“上千万元村”。而拥有同样的天时、地利的原野村在同一时期内,村支书换了一届又一届,最后却给村民留下了一笔又一笔的糊涂帐。历任村支书都利用职权干了不少损公肥私的事情,如将村里急需用的电偷偷转给别人,自己捞好处,却任由村里的绝大部分水浇地变成了旱地。3个在1985年以前一直盈利的村办企业,后来一直亏损。文章这样描述了“亏损”经过:“塑料厂领导在企业亏损近60万元,其中亏库近21万元的情况下,却到北京、杭州等地公款旅游吃喝玩乐;村支书的一名亲属承包的水泥构件厂亏损高达近70余万元;砖厂发给双鸭山的砖价值4万元,而回款却仅有2000余元,其余的钱不知跑哪去了?……有的村干部三天两头跑到太阳岛去疗养,费用自然是从村办企业中摊派。”“1993年,村里将4队留作机动地的90亩耕地中的7亩卖给了呼兰农机局,生产队长和村民一无所知,只是到了1994年5月买方建墙后才如梦方醒。根据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买方应交的5.6万元土地安置费至今一分也未给。……村民们不明白,5.6万元的土地安置费到哪里去了?现任村长王宝才曾对当时的村支书说:‘卖这块地,至少也应该给4队打个招呼呀!’可支书却说:‘在原野村,我说了算!’”另一次征地费已定好为3万元,但村支书和人家谈过两次以后,就变成了1万元,最后还只交来5000元。9队队长找村支书问这事,得到答复是:“这块地就这样了,上哪告都行!”
上述事实揭示了一点:农村的发展,在很大的程度上就取决于当地农村政权掌权者的素质和道德水准。
16、《南方周末》(1995年7月21日):“海选:谁来执掌村中大权── 一场黑土地上的‘村民自治’大潮”。
17、《民主与法制》画报(1996年1月24日);《报刊文摘》(1996年1月29日)。
18、《同舟共进》(广东省政协主办杂志,1996年第9期)
19、《南方周末》(1996年1月12日)
另《检察日报》登载了一条消息:
1996年1月6日上午,江苏省淳安县鸠坑乡金塔村在村大会堂召开选民大会,选举乡人民代表。会前半个多小时,31岁的村民徐发根(非官方提名的正式候选人)来到大会堂门口时,听到村民在议论:村集体至今还欠乡信用社4.5万元债务、选谁当村长等,便对在场的村民许诺:“这么几万元钞票,要是选我当村长,我还2万元,村书记再拿2万元。”当时即有万某、管某等几位村民相继表示:只要徐发根出钱,3元钱1票,他们均愿为其拉票。徐发根当场拿出750元钱,分给5人。当大会进行发选票时,万某等5人开始活动,以选徐发根1票给3元钱的代价,共给徐发根拉取选票216票,因其中172张选票未按规定在被选举人名下画圈而无效,结果5名由基层政府提名的正式候选人连同徐发根得票均未超过半数,第一轮选举因此未果。下午进行的第二轮选举中,徐发根与上述5人把上午拉取的选票再次选上来,结果得273票,有效票270张,超过半数。后淳安县以“破坏选举罪”对徐发根进行起诉。这类事情在全国各地都有发生,仅见诸传媒的就有十数起。
20、《中华工商时报》(1996年5月16日)
21、同注5。
22、《南方周末》(1996年11月29日):“扶贫村里的肥支书”。
23、这方面最典型的一篇调查报告是中共湖南怀化地委办公室的一篇题为“省际边界村级组织日渐弱化应引起重视──对湘、桂、黔边界地区的调查”的报告。这篇报告中谈到,在湘黔边界地区,一些会道门组织如“门徒会”、“梅花会”以传教为名,宣扬“世界末日来临,地球要爆炸,人类要毁灭”等观念,在湘、桂、黔边界地区未经批准而滥建的佛道教寺达789座,信教徒众达50万人。部分退休干部也加入了信教行列,据不完全统计,信教的党员有100人以上,正式退党信教的有25人。
24、农民素质低,可以从下列事实略见一斑:
“邓州事件”的主角徐楼村党支部由党支部书记三次组织支部会商量杀人,事后问起当事人,其回答令人深思。杀人凶手张德庆,是经过部队锻炼的共产党员,问起他为什么杀人时,他居然回答:张德恩是党支部书记,党叫我干的事还有错?再说他还是俺哥,哥哥怎会坑害弟弟?担任村治安主任的王玉宽杀人动机更简单,7月3日张德恩问他:我对你咋样啊?王玉宽回答:你对我好,要不好能叫我当治安主任?张德恩接着问他:那安排给你个事,你干不干?王玉宽一口答允,乃至听说是杀人时也没有怎样犹豫。
第十章 黑色经济与黑社会组织的勃兴
※ 地下经济”之定义
地下经济在不同政治体制的国家,其生存状态各不相同。本书所要讨论的,主要是我国转轨期以国有资源和国有经济为掠夺对象以及一些对社会危害极大的黑色经济活动,未统计经济与未申报经济不包括在内。
※ 黑色经济活动分析
本节分析我国黑色收入产生的主要部门、黑色财富的持有形式,以及将黑色财富变成合法收入的几种常用方法。
※ 黑色经济活动的载体:黑社会组织
我国黑社会组织现在已有企业化经营型、以暴力为资本型等几种组织类型。这些黑社会组织主要从事贩毒、走私、贩卖人口、制造与走私伪币、以及控制黄色行业等等违法活动,它们的大量存在与我国刑事犯罪率上升有直接关系。部分地区黑社会组织的存在,已对当地人民生活造成了威胁。
※ 黑色经济泛滥的严重后果
黑色经济泛滥是对政府和法律尊严的极大蔑视,它使我国统计数据严重失真,打乱了人力、物力资源的分配,极大地嘲弄了以劳动生产率为本位的分配法则,使人们看到另一种以投机或机会为本位的分配法则更有利可图,结果是扭曲了人们的道德观念,毒害了社会心理。更值得警惕的是,我国目前这种黑色经济活动和政府少部分腐败分子有密切关系,这类“官黑结合”的事实说明,走向法治化的现代公民社会与走向“意大利模式”这两种可能性在我国现阶段都存在。
黑色经济是地下经济活动的重要部分,这里先简单介绍地下经济的含义和门类,以及纳入本章研究范围的黑色经济的内涵。
“地下经济”之定义
关于“地下经济”的称谓很多,各国对这种经济的名称饶有趣味地说明了它在各国的伦理地位:德国称之为“影子经济”,法国名之为“秘密经济”,独联体及东欧各国则命名为“第二经济”,意大利冠以“潜在经济”之名,英国和印度则呼为“黑色经济”。一直到七十年代后期,意大利经济学家杰尔吉.弗阿(GIORGIO FUA)提出“地下经济”这一概念,国际上才算是统一了这个称呼。
对地下经济的界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经济与管理大辞典》概括得比较全面:“地下经济是指官方控制不到的经济活动,这类经济活动不纳入官方统计的国民生产总值之内,不向政府申报和纳税。它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对外不公开的非法经济活动,如地下工厂、黑市交易、地下金融机构、走私等等;2、对外不公开的违法经营活动,如毒品买卖、非法卖淫等等;这两类经济活动可以称之为黑色经济活动。3、通过合法经营单位取得非法收入的经营活动,如第二职业、偷税漏税经营等等。这类地下经济一般只向税务部门申报一项经营活动,对其它经营所得少申报或者不申报,从而获取非法收入。”
近几年来中国的经济学界只热衷于谈论由政府统计机构、银行及官方调查机构公布的数字所构成的“地上经济”。但实际情况是日益肥胖的地下经济已引起了社会严重不安,到了扰乱正常经济秩序、动摇政府统计的地步。这些未出现在统计公式中的财富、生产及服务,已经形成了巨大规模,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经济统计的精确性。如GNP(国民生产总值)、生产率、失业率、储蓄率等,并构成了社会经济的潜伏力量。至于它到底在中国国民经济中占有多大比重,由于一般不公开谈论这一问题,也严重缺乏这方面的统计数据,故无法进行估计。有人认为约占20%左右,这种估计缺乏依据,事实上远比这一比例为高。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国的地下经济大致可分为非法经济(黑色经济)、未申报经济和未统计经济等三种类型。非法经济在中国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走私、贩毒、卖淫、贩黄、拐卖人口、贪污受贿、开办地下企业、制造假冒伪劣产品、制造假票证及货币,以及偷税抗税等等。未申报经济是指经济主体没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未将其经营活动向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与黑色经济相比,这类经济除了未申报之外,一般情况下如不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未统计经济是指国家统计机关没有进行统计或遗漏统计的,以及由于错报、假报等所导致的“统计错位”,而没有真实地反映在有关统计报表、统计年鉴上的经济活动。
地下经济的存在可以说是全球性的现象,只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不同的经济体制和不同的政策下,地下经济的生存状态各不相同而已。本书所要讨论的,主要是我国转轨期以国有资源和国有经济为掠夺对象以及一些对社会危害极大的黑色经济活动。
黑色经济活动分析
本节主要分析黑色经济运行的几个方面,包括黑色收入产生的主要经济活动和经济部门;黑色收入产生的主要方法;持有黑色收入的重要形式;将黑色收入变为合法收入的最常见形式。
一、黑色收入产生的主要部门
根据近几年各种传媒披露的材料,最容易产生黑色收入的是下列几类经济活动(或部门):
1、走私、毒品交易;
2、娼妓;
3、赌博;
4、拐卖人口;
5、合同回扣、贿赂和其它金融违法行为;
6、各类泡沫经济,如股票、地产等类市场上的收益。由于中国这两大市场极不规范,许多“内部人”在这两大市场上获得了相当巨大的黑色收入。
7、旅馆、饭店和娱乐业。由于近些年“黄色行业”大规模介入这类第三产业,故是黑色收入产生的主要部门之一。
返回书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