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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间禁忌》

佚名(现代)
中国民间禁忌
简介:本书系统地介绍了中国民间禁忌风俗,包括禁忌的起源、日常生活中的禁忌、各行各业的禁忌、人生一世的禁忌、万事万物的禁忌以及禳解禁忌免遭惩罚等方面的知识。“入国问禁,入境随俗。”了解禁忌知识,不仅有益于我们树立破除迷信的科学观念和保持良好的民风民俗习惯,还能帮助我们正确理解、对待传统文化,同时又能大大方便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出行办事。……
前言
序(2)
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我收到了台湾版《七十二行祖师爷的传说》一书的样本,三个月后,又得知汉欣文化事业有限公司愿意将拙作《中国民间禁忌》在台付梓的消息,这对我无疑是一种极大的鼓舞和慰籍。我深切地感觉到海峡两岸文化上和情感上的一脉相通,也为自己能为海峡两岸文化上和情感上交流作出一点点贡献而感到由衷地高兴。而这一切又都要感激杨炳南先生,是他为我们搭起了这样一座“鹊桥”。
《中国民间禁忌》也反映出台湾民间的风俗习惯,这主要得益于《台湾民间禁忌》、《台湾风俗志》、《台湾旧惯习俗信仰》等书籍。我本人是未曾到过台湾的,并没有对那里的风上民情进行过实地的考察,因此,虽然有所反映,但不一定反映得真切。
《中国民间禁忌》自一九九○年十二月由作家出版社出版以来,短短的时间里,在大陆已发行了七万多册,读书界的反应是很热烈的。在读者和同行的帮助下,我业已有了许多补充、修订的想法,但因一时尚未来得及整理妥当,所以这次也就不能以修订后的版本与读者见面了,这不能不说是一点小小的遗憾。然而,这样也不是没有它的好处,好在我可以再多听听各方面的意见,能有一个更为充实的修订方案。所以我非常希望台湾的读者、台湾学界的师友们对本书给予中肯地批评,对我也给予热忱地帮助。
任骋1991年9月24于郑州
前言
关于田野作业
拙著《中国民间禁忌》九十年代初经由作家出版社、汉欣文化事业有限公司分别以简繁两种汉字文本出版以后,在大陆和台港地区发行近十万册,受到学界及读书阶层的广泛关注和欢迎。许多书刊转引、参征。我本人也收到多封表示赞扬和鼓励的信函,使我受到工作成效的慰藉和付出辛苦的补偿。但“文章千古事,得失自己知”,萦绕我心头的不宁仍时刻不能放松。我知道,撰写这本书的原始冲动,要将禁忌的问题彻底搞一下的夙愿,实际上并没有圆满地完成。我从接到样书的第一天开始就又萌生了修订、补充的想法。然而,一来需要资料的积累和认识的提升,二来又转入别一课题的研究、追踪,一时间不能马上付诸行动。如今一晃七八年过去了,回过头来再看这部书时,觉得有必要再做一些事情了。恰在此时,花山文艺出版社的社长方殿先生了解了我的心愿,表示愿意出版增补本,于是才有了这部《中国民间禁忌》(增补本)的刊行。
增补本将近年来收集到的中国各民族禁忌事项的新材料分门别类增加进内文,大约总共有三四千字。这些材料的补充远远不能够穷尽,是不言而喻的。增加进来的材料都是经过认真甄别的可靠的材料,因为它要作为科学研究的认识基础,不能凭空臆想。这方面的工作还要继续去作。材料越是丰富,越能保证对此一问题研究的深入和符合客观实际。从某种意义上讲,材料比论证更有价值,材料才真正是本书的生命之所在。
另一方面,就认识而言,由于原书成文的思考毕竟是一个集中的认识过程,当时思想沉浸的浓度和深度可能是现今所不可企及的,行文也有它内在的文气贯通、连缀一体的特性,所以虽然后来有了一些新的认识,感到绪论中有的地方有欠缺,有的地方意思没能表达清楚、准确,也还是不好将这些新的认识直接穿插进去作补充。故而,绪论部分不再更动,一仍其旧,仅将一些新考虑到的理论问题在此简要列出,请读者诸君参照阅正。
一、关于田野作业田野作业的问题,是我首先想要说明的问题。因为本书是以民间禁忌的材料为主要支撑的民俗学专著,材料多是从民俗学角度搜集起来的,认识也是以民俗学学科的基础理论为依托,所以研究的方法也应当是民俗学的。这一点在写作《中国民间禁忌》的前后,我在认识上是有着质的差别的,因此不能不在此加以检讨说明。在这一点上有所交待,我想不仅能帮助读者认识书中研究的不足之处,而且还能为进一步研究此一问题提出一个深入探讨的正确途径。
民俗学是一门实证的学问,钟敬文先生曾经多次强调这一点,然而,以往我的认识总不能深刻体会。虽然口头上也承认田野作业的重要性,但实际上还只是把田野作业看作民俗学研究的准备过程,认为田野作业只不过是获取民俗材料的手段而已,没有认识到田野作业是民俗学的基本的研究方法。田野作业不可以仅仅是以搜集材料为目的,而恰恰应当是研究本身,这一点仔细体会,是不难理解的。在接触实际的过程中,民俗学的理论才得以建立,才得以调整,才能够发展,才可能趋向完备。虽然这几乎是所有社会科学的一般性规律,而在民俗学中则体现得尤为显明。民俗学任何理论上的重大突破、重大进展无不依赖于对现实社会生活风俗民情的考察。没有一般的民俗学理论,我们对民俗或许会视而不见;而没有具体的民俗学考察,我们就不可能发展民俗学的基础理论。真知只能从实在的社会生活调查中得出,理论突破的勇气和信心也必然是以实在的事实为根据的。事物的真实形态不应当也不可能靠理论家在书斋中去框定它,而只能在实际的调查中发现它,然后再用理论去适应它、说明它。因此,虽然我比较地能够注重了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科学性,但也仅只是停留在、满足于直观的材料的核实之中,未能以田野作业的研究方法广泛深入地开掘实际生活中禁忌的民众自我认识(这里有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主观上认识不足,客观上条件所限。此处只谈效果,不论原因)。民俗学最看重的是什么?那不是由文人坐在书斋中为民间的信仰作出的种种说明而是生活中民众自己对自己生活的活生生的解说(包括民俗事象的描述、心意的表白、俗理信仰、文化压力、社会境况等等等等)。如果没有或者不是以民众自我的认识作为考察禁忌的更深进一步的目标,那就只能知其然而不能知其所以然。毋庸讳言,这一点在书中的分析认识方面是有着先天不足的缺陷的,是有许多工作没有做到的。它使我们的收获失去了许多泥土的芬芳和清泉的秀丽,使书中材料的鲜活生动性、理论的深厚明晰度以及叙述的富有光彩感都受到了理所当然的减损。当然,民俗学又不仅仅是材料的原始表露,也不仅仅是对民众信仰的简单认同,还要有科学的归纳与分析,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只是那材料的基础性,民众自我认识的客观性不可须臾脱离和忘怀。
民俗学的客观性是其科学性的重要保障,因此,田野作业的研究方法是极其可贵的。世界的客观性本来就很难记述,即便用了非常现代化的高科技视听技术也不能完整地透彻地反映客观世界的方方面面,何况民俗学又常常要追寻的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心灵意识形态领域里潜在的东西呢?又何况我们现在所从事的工作依然是以文字符号来作为信息的主要载体的图书著述呢?这一方面要求我们不能故步自封、自满自足,另一方面也提醒我们还要面对现实,从现实出发去做我们眼下所能够做到的事情。这,也就是我们一方面在继续做着增补的工作,一方面又在作出必要的说明的原因所在。
前言
关于禁忌的概念
二、关于禁忌的概念要求给一个概念下一个完整的简捷明了的定义是正常的期望,然而这种想法和做法在现代学术界却越来越显得困难和不那么重要了,或者说是很不适宜、很不恰当的过分苛求。情况往往是这个概念的词汇本身便是最简明的定义(比如树、水、火、洞穴等等),再想加以说明,反而会越描越黑,越想说清越难以说清了。因为这个沿用已久的词汇极大而全面地概括说明着那一类事物的整体形貌,囊括了对所有的内涵和外延,通过这个含混的词语我们自然可以“得意忘象”、“得鱼忘筌”,反倒容易把握那事物的基本内容。如果一认真起来要用几句话扩展一下,详细地加以限定说明,立即就遇到种种复杂的障碍,许多防不胜防的漏洞会从各个方面泄露出来,更有些意义由于难以言传而表达不准、说解不清。试图说解者必然要带有自己的个性,有一个特别的角度,这也就把自己的另一面暴露出来,语言的狭隘性就显得十分突出起来。对于概念来说,解释的文字越多,反而越不周严,这也是常见的通病。因此一个学科、一项专题研究可能展开的讨论已经累世经年,但其基本的概念却仍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这一方面是概念本身具有包容性、含混性的缘故,一方面也体现着认识的发展演变。总之,概念(词汇)可能是相对比较稳定的,而解释却总是活跃、新颖、变动不居。所以,期待有人作出一个定义而完全稳固地限制概念本身的所有意蕴往往是徒劳的和没有实际意义的。但是,概念既是我们的研究范畴、说明对象,又不能不大致有所把握。所以,尽管可能是不甚周全的,注定要变化的说明,我们也还是要给它一个定义,试着加以说明。或许从中可以看出我们究竟是在哪些方面还有进一步改善认识的必要。能达到这一步,也是前进的需要和具有价值意义的。不过,这的确是一件非常苦恼而又极具魅力的事情。
1围绕“转化”的设定关于“禁忌”的概念定义,绪论中有一段文字说明,原文如下:禁忌,一方面指的是这样一类事物,即“神圣的”或者“不洁的”、“危险的”一类事物;另一方面又是指的这样一种禁制,即言行上被“禁止”或者心理上被“抑制”的一类行为控制模式。这样一类事物和这样一种禁制之间是完全相通的,它们实际上是一回事而不是两回事。因为,这样一种禁制的产生实际上是人们对这样一类事物的认识(心理反映)的结果。所以换句话说,禁忌就是神圣的、不洁的、危险的事物,以及由于人们对其所持态度而形成的某种禁制。
现在看来,这段文字大体上还是可以成立的。有人在“禁制”之外,又提出“忌制”。这是强调个体意识的一种区别。但既然称其为“制”,则必然含有群体意识的参与,也就有了“禁制”的意义在其中。“禁制”也可以包含有自我心理的抑制,亦即包有“忌制”。所以大体上用“禁制”是可以涵盖了的,尤其从民俗学角度来讲,民众自我的“忌”,总是融纳于群体的俗众共同心意表现之中,受其约束的。除此之外,“言行上被禁止”也有漏洞。“言行”只是行为的代称,实际上还应有视、听、思、食、居等等的分别,细分起来就很多了。这些都不是主要的,只是解释词语中概念的狭广义理解的问题。而主要的是这个定义在禁忌的深层次理解上并不能说明更多的东西,所以需要再补充解释禁忌的由来、禁忌的特征、禁忌的功能、禁忌的性质等等等等。这也看出定义的作用是有限的,只能把握在某种程度上,还需要多方面的再认识,才能对一个概念有充分的理解。
关于禁忌的由来,绪论中拟出“灵力说”、“欲望说”、“仪式说”、“教训说”等等说法,实际上已经突破了民俗学的视野,进而涉及到了宗教学、心理学、社会学、认识论等方面。这些方面的认识,各有自己的把握角度,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又各有自己的体系,不能割舍,又不便合并。于是便以分列共存的方式放置着。现在看来,它们是否还有某种共通性呢?能不能再有一种通行的认识将这几方面的认识沟通起来呢?因为毕竟是对同一种文化现象的说明,理论上讲是应当可以做得到的。那么这个共通性在哪里呢?是什么呢?我想,可以用“围绕‘转化’的设定”来说明它。
无论是最原始的巫术、法术思维和占卜原则基础上的塔怖,还是现代社会生活中的禁忌事象,都有一个共同的信仰基点,那就是对事物形态是正在、将要或者能够、必然“转化”的肯定。而禁忌(塔怖)便是围绕着“转化”所做出的设定。“转化”是时时处处都存在的,而个体的人的境遇却时有不同。禁忌就是提醒人们在类似的转化中采取类似的办法达到转化的过渡。就人的愿望来讲,这种转化可以统一概括为求吉的心意趋向。在吉的情况下,要求转化得到控制,不失其吉,由吉到吉;在凶的情况下,要求转化得到改变,趋吉避凶,由凶到吉。总之都要达到吉的目的。转化的过程有长有短;有显有隐;有仪式的,有非仪式的;有期遇的,有偶遇的,然而共同的是都有一个渡过的意义在其中。从民俗学角度考察,习惯于将禁忌附设在人生仪礼和生活化的程式中去,而社会学、心理学、民族学、文化人类学则不一定非要这么去认识它。这些学科各有自己特定的观察角度,各有自己不同的表述方式,然而“转化”的意义对于禁忌来说都是同等重要的。所有的禁忌都是为“转化”而设定的。
2心意控制的方式我们说禁忌是围绕“转化”而设定的,但这并不等于说围绕“转化”的设定都是指的禁忌。因为,人猿相揖别这后,人的目的性思维就越来越占有主导性地位。文明社会中,人的所有行为几乎都带有促使事物形态转化,进而使其达到符合自己愿望的目的性。目的性思维充满了人的全部生命运动。“目的性行为”同样是围绕着“转化”而设定的。与“目的性行为”相对应而表现形式却正好相反的“目的性无行为”才是我们所说的禁忌现象。因此,必须明确指出的是,禁忌又是以心意控制的方式和无行为表现为特征的。无行为表现是指行为的被否定,不做、不听、不看、不说、不吃、不想……在任何团绕“转化”所设定的禁忌中,其渡过的方式都是无行为的。这种无行为的控制和调节全靠心意的排抑而完成(顺便说一下,那种不得已或不由自主的禁忌行为的发生是属犯忌,为此而采取的破除行为是属禳解)。这里的心意排抑,一般说来是受社群俗众的共同认知(集体意识)的影响和制约的,又是在个体的内心由主观意识来完成执行的。
3也有积极的意义绪论中关于禁忌的“消极的性质”有一段论述,原文如下:虽然,禁忌中也包含有某种积极的要求,例如“避凶趋吉”的愿望等等;而且,从客观效果上讲,有些禁忌也能够起到一定的积极的作用,比如一些有关婚姻的、饮食的、渔猎的禁忌具有某种优化人种、保持卫生、维护生态平衡的积极作用等等。但是,就禁忌所采取的基本方式而言,它总是消极的。
这里,对禁忌的消极性质的认识总的说来是不错的,尤其是在主观愿望和客观效果方面都作了一些含有积极因素的分析。但是,在“禁忌所采取的基本方式”方面,断定它“总是消极的”,也还有再分析、再认识的必要。这个论断看来是深受詹。乔。弗雷泽的影响所致。弗雷泽在《金枝》一书中说道:由此,我们观察到“交感巫术”的体系不仅包含了积极的规则也包括了大量消极的规则,即禁忌。它告诉你的不只是应该做什么,也还有不能做什么。积极性规则是法术,而消极性规则是禁忌。……积极的巫术和法术的目的在于获得一个希望得到的结果,而消极的巫术或禁忌的目的则在于要避免不希望得到的结果。
弗雷泽认为应用巫术是法术和禁忌的对立关系,他列出一个表。
在这个表里,禁忌被指定为消极的应用巫术以与积极的应用巫术——法术相对应。但是,就禁忌的目的性来看,它并不完全是在于“要避免不希望得到的结果”。它同样含有“获得一个希望得到的结果”这样的目的性(这一点在附属于某种仪式的禁忌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和明显)。只不过它采取的方式不是“有行为的”,而是“无行为的”而已。实行禁忌的人有可能这样思索,只要我不去做什么,那么我就可以得到什么样的理想的结果。在这个意义上,禁忌的应用巫术的性质也含有法术的积极的意味。因此,我现在以为,应当认识到禁忌在方式上也含有某种积极的性质和意义,虽然它基本上仍是消极的。
恩斯特。卡西尔在《人论》中说道:“禁忌体系强加给人无数的责任和义务,但是所有这些责任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它们完全是消极的,它们不包含任何积极的理想。……它警告要提防危险,但它不可能在人身上激起新的积极的即道德的能量。”这个论断显然是过分的。也与他在同书另一处的论述自相抵牾。在那里,他又说道:在人类文明的初级阶段,这个词包括了宗教和道德的全部领域。在这个意义上,许多宗教史家都给了禁忌体系以很高的评价。尽管它有着明显的不足之处,但还是被称之为较高的文化生活之最初而不可缺少的萌芽,甚至被说成是道德和宗教的先天原则。
既然“禁忌”是“道德”的“先天原则”,那么它就不可能不激起人们依照甚至捍卫这个“原则”的“新的积极的即道德的能量”。“道德的能量”,有时表现为“见义勇为”,有时表现为“见不义而不为”,甚至表现为“杀身成仁”。“禁止的方式”,“不为的意志”,在道德操守方面谁能说它不是被激发出来的新的强烈的积极表现呢?谁能说它“不包含任何积极的理想”呢?
4神意和人意在禁忌的概念意义上,有人主张凡是涉及神意的即属禁忌,凡是不涉及神意而只涉及人意的,则不属于禁忌。这种认识不无道理。但是,应当明确的是,在禁忌给人们造成危险乃至危害的结果方面,神意往往是与人意交融在一起的。远古时代,人们认为神是统治一切的,人的一切意志都在神的意志的支配之中。天地间万事万物的运转变化,也都在神的控制之下。非但人意,连自然的意向也是由神来确定的。所以有些事情,比如年景收成、人丁兴衰、世运好坏,甚至口角、诉讼、寿命、财运等等好像只与人发生关系的事都牵连着神意的参与。在这种迷信的泛灵信仰中,禁忌是很难作出神意与人意的区别的。在违犯禁忌的惩罚中,也多是由人意来代替神意执行的。如果我们仅仅看到执行惩罚的是人而不是神就概定它不是我们所说的禁忌,那么我们所说的禁忌就可能根本不会存在了,除非我们承认真的有神意的存在并且和人的存在是并行不悖的。相反,我们必须清楚,所谓的神意只不过是人意的折射反映,是人的错讹的解释。在禁忌的惩罚中,一切神意的体现都不过是人意的曲解而已。禁忌正是存在于这种谬误之中,没有这种谬误的俗信也没有禁忌的存在了。所以用人意和神意来区分禁忌的是与非,是难以成立的。真正的禁忌与非禁忌的区别在于人类是否走出了自我意识中的试误性探索区域,是否真的摆脱了属于谬误性质的“想象的不幸”。弗雷泽说:“如果那个设想的不幸必然要跟随犯忌而到来,那么禁忌也就不成其为禁忌,而是一种劝人行善的箴言或一种普通的常识了。‘不要把手放在火中’,这句话并不是禁忌,而只是一种常识性的道理。因为这种行为如不禁止,必然要造成实在的后果,而不是一种想象的不幸。”这话是对的。不过,弗雷泽在这里举的例子只是一件人身与自然力的对抗关系问题,扩展一下,在人与人的关系问题上,也是如此。例如当着一个有生理缺陷的人的面,我们不能说有伤害他自尊心的话,必要说及他的生理缺陷时也要用一种委婉的话来讲。这同样不是禁忌,而是一种常识,只不过这是一种道义上的常识、社会人际关系的常识,而弗雷泽所举的例子是一种自然规律的常识罢了。
除此之外,还要知道,常识毕竟是属于知识的领域。在知识的掌握方面是有层次的分别的,又是有特定的认知环境的。有些虽然是事理或者物理中的事情,由于具体环境不同和人的认识水平不同也会造成禁忌的。这也正是形成文明和野蛮、科学与愚昧、先进与落后之间的文化差异,从而具有不同的禁忌体系的一个重要原因(比如上边的两个例子,如果认识上处于愚昧的状态,也仍然会把它当作禁忌,固执地从中寻找受到伤害或报应的违禁犯忌的原因的)。我们不可以因某个民族、某个社群的禁忌体系表现出一种文化的滞后而轻视小看这个民族、这个社群的生存权力,同时也不能不因那常识性的东西仍被视为禁忌,仍在束缚着那里人们的思想而感到悲哀。破除禁忌的迷障,脱离禁忌的羁绊,走向自由,走向发展,才是我们人类共同的目标和理想。
前言
关于禁忌的分类
三、关于禁忌的分类绪论中没有关于禁忌分类的讨论。最初的撰写体例中曾经有过这样的安排,但一方面由于禁忌的分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另一方面当时有关禁忌分类的实践也比较更少一些,所以后来放弃了这部分内容,留下了一个空缺。现在,虽然仍不能对这一问题说得十分清爽,但觉得已是有了讨论的基础和条件了,所以借此机会就现在学界的状况作一些大致的分析。
1禁忌分类的理论说明由于禁忌是人类普遍具有的文化现象,对禁忌的认识又是多学科、多角度的,所以禁忌的分类理论上也就有了许多方式方法,有了许多不同的层次和类别。例如:从禁忌的信仰根据方面,可以将禁忌分为禁忌对象(禁忌事物)是“神圣的、圣洁的”和“不纯的、不洁的”两大类;
按禁忌主体(执行禁忌者)的禁忌行为(无行为)的方式,可分为:视的、听的、说的、做的、食的、思的等等若干类;
按时间,可分为原始禁忌、古代禁忌、近代禁忌、现代禁忌、当代禁忌等等;或者分为汉代禁忌、唐代禁忌、宋代禁忌、清代禁忌等等;
按地域,可分为欧洲禁忌、太平洋禁忌、尼罗河流域禁忌、中国禁忌、吴越禁忌、定县禁忌、丁村禁忌等等;
按宗教,可分为道教禁忌、佛教禁忌、伊斯兰教禁忌、基督教禁忌等等;
按人种,可分为白人禁忌、黑人禁忌、黄种人禁忌、红种人禁忌等等;
按民族,可分为汉族禁忌、满族禁忌、朝鲜族禁忌、日尔曼族禁忌、犹太人禁忌、吉普赛人禁忌、俄罗斯人禁忌、印第安人禁忌等等;
按职业,可分为农业禁忌、渔猎禁忌、商业禁忌、医药业禁忌等等;
还可以按年龄,按性别、按物形、按事态等等形式来划分。
或者,又可综合某几方面的因素来划分。比如詹。乔。弗雷泽着重论述原始禁忌,将其分为:禁忌的行为、禁忌的人、禁忌的物、禁忌的词汇等等类别。
还有具体到某一种因素的分别,如弗洛伊德侧重于论述人的因素,他将禁忌分为:对敌人的处置、对统治者的禁忌、对死人的禁忌。在图腾信仰方面,则又将禁忌分为两个主要方面,即:禁止杀害图腾动物和禁止与相同图腾宗族(部落)的异性发生性关系。
在中国,当代民俗学界对禁忌的分类给予了充分的重视。例如陶立璠先生在《民俗学概论》中有论述“禁忌的分类”的专门章节。他将禁忌分为(1)宗教禁忌;(2)生产禁忌;(3)语言禁忌;(4)一般生活禁忌。虽然分法比较笼统,有欠严整,但却是最早讨论这一问题的学者之一。乌丙安先生在《中国民俗学》中对禁忌的分类则是基于禁忌的民间信仰源的。他将禁忌大体上划为五个方面,即:第一,把大自然中的自然力或自然物看成神圣的不可侵犯的事物,加以崇拜,形成了对日、月、星、风、雨、雷、虹、水、火、山、石等物的禁忌观念与行为。
第二,把某种动物或植物看作是和本氏族祖先有近缘关系的神圣物,形成了严禁捕杀或禁止冲犯等禁忌。
第三,对祖灵的崇拜所派生的关于祖先象征或遗物的禁忌。
第四,对鬼灵、精灵的崇拜所派生出来的关于所谓鬼、怪之类及其活动场所的禁忌。
第五,对吉凶祸福的命运的迷信派生出来的趋吉避凶观念所形成的禁忌。
这五个方面,大致可概括为:(1)自然崇拜;(2)图腾崇拜;(3)祖先崇拜;(4)鬼神崇拜;(5)命运崇拜。这里的禁忌分类,即是按照这五种生成禁忌的崇拜原由所划分的。理论系统严谨,认识也有深度。只是目前尚未见到全面系统地依此分类法而进行的实际分类成果。或许是因为这五种崇拜形式在实际生活中有所交融,不易分别而存在一定的困难吧。
2禁忌分类的实践如果仅以理论的分析来对禁忌加以分类,似乎禁忌的分类还应当而且可以从禁忌的惩罚效应上作出区别。比如,可以将禁忌分为:致死的、伤害的、亵渎的、破财的、绝嗣的、遇难的、厄运的等等。这种分类,虽然看似有一定的价值意义,但却使理论上难以明晰起来,实际上操作又极具困难的。因为,禁忌的事象通常是具体而又灵活的,与其存在的时空有着现实的不可脱离的互为说明的关系。如果依照理论上的分析来框定它,或者企图按照理想的而不是自然的形态将其排列开来,那就势必遇到许多人为的麻烦。这是此种分类不被人们想到或采用的原因所在。实际上,进行比较全面的禁忌的分类实践的,现在看来,大都是依民俗的生活实态为标准的。这可能是比较浅显的然而却又是比较自然和比较容易的一种分类方式。最近出版的一些直接分析论述禁忌文化的书籍,比如《台湾民间禁忌》(林明峪)、《民间禁忌与惰性心理》(李绪鉴)、《民间禁忌》(尉迟从泰)等等,包括本书在内,都是从民俗事象的区别中去区分禁忌的。除此之外,尚未见到有其他的系统的禁忌分类的实践成果。或许这只是一种禁忌研究发展过程中的必然表现,是一个阶段性的现象而已。随着禁忌文化现象的深入研究,在将来可能会出现的一些新的更有理性观念指导意义的禁忌分类实践成果,比如体现在信仰类别、功能效应方面的,甚至是从哲学的高度上所进行的区分,那无疑正是我们所希望看到,并且愿意为之而努力的事情。
3禁忌分类的科学性禁忌的分类,一定要注意科学性。例如在涉及到概念的把握时,一定不能不认真加以鉴别。我们所谈到的禁忌,是有特定的文化涵义的。它的根基是在于原始的“塔怖”之中。虽然后来的禁忌体系在此基础上有所延展,但其民众的俗信基点不可动摇。因此,离开民间风俗惯习的制约而从社会文化其他方面所提出的禁止和忌讳都不能归纳进我们所说的禁忌中来。这一点必须弄清楚,否则,我们就会流于漫想而失去对目标的科学性把握,从而导致研究的方向性偏误。比如,赵慧平先生所著《忌讳》一书,将忌讳的分类列为:日常忌讳、社交忌讳、道德忌讳、政治忌讳、信仰忌讳,就是从更广泛的文化角度来看待忌讳的。其中既包括了民间禁忌的俗信,又包括了社会其他方面的常识性认识。在此,我们不能强求一致,不能说这种关于忌讳的研究是不严密的,只能说这里的研究角度,与我们所说的禁忌是有区别的。区别的关键在于民间俗信一点。在民间俗信中的是属于我们所说的民间禁忌,不在其中,超越之外的则是另一回事了。并不是说禁忌没有或者不能涉及政治和道德等等问题。把禁忌和“社会契约”联系起来看的观点就承认着禁忌的政治性困素。说禁忌“决不是一种道德的危险。如果它与其它事物有区别的话,那这种区别并不意味着道德辨别力,也不包含一个道德判断。”(恩斯特。卡西尔语)也不尽全面。事实上违反某种禁忌,尤其是公益性禁忌,在民间也常常被视为是违反道德的事情。当事人也会因此而受到良心的搅扰和谴责,甚至有至极而死亡的。问题不在于禁忌涉及到政治和道德的范畴没有,而在于这禁忌所处的层次和所依的根据是不是民间俗信中的超自然力控制下的神圣的或不洁的信仰。若是如此的,便为禁忌;或者不是如此的,而是直接从政治或道德本身出发的,则应为政治的或道德的禁制的规避原则,则应是属于上层建筑领域中的理智的思想常识。那就离开了民间禁忌的含义,与禁忌的概念不相关了。因为它失去了禁忌的灵魂、禁忌的本质。
由于赵慧平先生《忌讳》一书论述的启示,使我们认识到原来在绪论中所说到的“忌讳”就是“禁忌”就是“民间禁忌”的意思,有必要再作调整。那样简单的等同是不行的。民间禁忌必须严格限定在民间俗信的基点上,超越此一限定便虽有泛指的忌讳的意义,也不再一定是我所说的民间禁忌体系之内的事了。
以上便是我在《中国民间禁忌》(增补本)出版前所要作的一些理论认识上的说明。如果由于先前对这些理论上的问题不够明确而引起材料上的宽泛收录和论述上的游离不当,则请读者诸君明鉴。另外,原版许钰先生的序中所提到的一些“毛病”,此次由于时间仓促未能一一改正,又请读者诸君见谅。
最后,我想再次声明一点,即,虽然本书汇集的习俗禁忌,有一些具有迷信性质,但用意绝不在于倡导、发扬这些东西,而完全是想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去研究它,以民俗学、民族学、文化人类学、哲学、社会学等等学科的理论去说明它,以使人们能够真正认识这类禁忌迷信的无理性,尽管这种研究的说明还是初步的。设若有人竟然从书中寻找这些禁忌习俗的宿命观而以为自己遵从的信条的话,那无疑是与作者的初衷相悖的。虽然,迷信禁忌的消亡,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但是,我们应当坚持移风易俗的正确方向,这也是我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人类文化发展的必然走向。由于自己学识水平有限,理论素养欠佳,在对这些习俗禁忌的论述中,有些地方可能仍然并不完全恰当,存在着这样那样一些疏漏和谬误,对此,我真诚地希望读者诸君给予批评指正,以便在将来有机会再版时作出相应的补充和修订,使得本书更加完善、更加符合科学进步的要求。
任骋1997年11月29日于郑州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来电话商议出版本书时并不知道这已是第四版了。因为有了前面的一些序文,此处的弁言也就只需说说第三版以来的情况。这五年来,中国学术界在禁忌理论研究方面有了一个大的飞跃。专著、文章层出不穷,纷至沓来。尤其是在文化人类学、民间文学、宗教学方面,成绩更为突出。我本人也曾有过一些专题的评述,甚至在一本书稿中还专门论及到了“禁忌民俗史”和“禁忌民俗研究史”的问题。然而,考虑到本书所担负的主要任务是禁忌事象的记述,那些民间禁忌基础理论之外的研究成果就不便更多地介绍了。这里想说的只有一点,那就是关于禁忌的一种赋有哲学意义的视角。
这是一种从人类思维结构出发的理论观点。人类思维结构本质上被认为是二元对立的。因此,从这一本质特点出发,那些不能被明确划分为二元对立中某一极的事物就成为禁忌。此说来自海外,不过中国本土的民间哲学也有类似的认识基础。比如,将“不伦不类”的“异形”视为“怪物”、“妖孽”,禁忌看视接触,以为不祥的观念就是此类认知的表现。我在本书第三版“自序”里“关于禁忌的概念”中说到的“转化”,也包含有这样的意思。“转化”的过程即为“渡过期”,是由二元对立的一极转向另一极的危险时刻。人的出生、成丁、婚嫁、荣辱、祸福、寿夭等等,从无到有,由此及彼,那关键处,都属不定型的“异常”时刻,都是禁忌的多出地带,其本身也常常被视为禁忌。这方面的意义,过去认识得并不清楚,还大有深挖、细嚼的琢磨头。理论思维一旦进入哲学的范畴,必将反过来大大促进学术思想的提高。在这一点上,我们期待着禁忌研究的理论能有新的更大的突破。
在本书付梓之际,谨对冯斌先生、史平先生以及给予本书出版以帮助、校正的诸君表示衷心的感谢。
任骋2003年6月1日于郑州
第一部分
第1节 禁忌的含义
禁忌与塔怖禁忌是人类普遍具有的文化现象,国际学术界把这种文化现象统称之为“塔怖”(Tabu或Taboo)。Tabu或Taboo,英文,汉语译作“塔布”或“塔怖”等等,为禁忌、忌讳、戒律之意。“塔怖”原是南太平洋波里尼西亚汤加岛人的土语,其基本含义是表示“神圣的”和“不可接触”的意义。
在中国,与“塔怖”相对应的词便是禁忌。
禁忌一词,早在汉代就见著于史籍了。
《汉书。艺文志》云:“及拘者为之,则牵于禁忌,泥于小数,舍人事而任鬼神。”
《后汉书。朗顗传》云:“臣生长草野,不晓禁忌,披露肝胆,书不择言。”
这里的禁忌的含义,和“塔怖”成为国际通用的学术名称之后的含义是一致的,即表示“禁止”或“抑制”的意思。
学术界对于禁忌和塔怖的一致性,认识上是有分歧的。如中国宗教学界就有人强调塔怖“只有具备曼纳灵力之意而无不洁之意”,因而塔怖“仅为禁忌之一种”,只是后来才“被衍用以泛指各种禁忌”(参见任继愈主编的《宗教词典》“塔布”条、“禁忌”条)。而在民俗学界,则大都认为禁忌和塔怖是完全一致的。塔怖的最初含义虽无明显的“不洁之意”,但那是因为“‘神圣的’和‘不洁的’二种意义在禁忌的原始起源中并不加以区别。……它仅是指‘似魔鬼的’、‘不能被触摸的’,……只有在稍后才开始分化为二”(弗洛伊德《图腾与禁忌》)。中国民俗学界多依此说,参见乌丙安《中国民俗学》和陶立璠《民俗学概论》等书。
这里,两种观点的分歧,实际上并不很大。宗教学的界强调点在于“塔怖”本身意义的前后变化;而民俗学界则指出了“禁忌”含义原始状态的“混沌”性质。二者的分歧只是在于“塔怖”一词的原始意义上,而不在于塔怖一词用作“各种禁忌的通称”之后。因而成为国际通用学术名称之后的塔怖的含义和我国禁忌一词的含义应当说是完全相一致的。
禁与忌组成“禁忌”一词的两个字,“禁”与“忌”,是可以再分别的。
虽然“禁”与“忌”有相同之处、相通之处,如:许慎《说文解字》云:“禁,吉凶之忌也。”
孔颖达《周易。夬。疏》云:“忌,禁也。”
但,它们所相同、相通之处,是在于禁、忌的原由和效果方面;而在于禁、忌的主、客观意识方面,则是有所区别的。
禁,“从示林声”(《说文解字》)。
林者,“君也”(《尔雅。释诂》)。《尔雅。释诂》:“林、烝、天、帝、皇、王、后、辟、公、侯,君也。邢昺〔疏〕:”皆天子诸侯南面之君异称也。“
示者,“语也,以事告人曰示也”(《玉篇》)。
“示,天垂象见吉凶,所以示人也”(《说文解字》》)。
故知,林、示之禁,所含“禁止”的意义较重,且一般是指君上(社会)或神祇(宗教)的外力干预。
忌,“憎恶也。从心己声”(《说文解字》)。
己者,“身也”(《广韵》)。
心者,“人心土藏在身之中”(《说文解字》)。
故知,己、心之忌,所含“抑制”的意义较重,且一般是指基于自我情感的避戒行为。
“禁”和“忌”,组成“禁忌”一词之后,就代表了一种约定俗成的禁约力量。其中,既有集体(社会或宗教)对个体的“禁止”的含义;又有体现个体心理意愿的自我“抑制”的含义。
禁忌与忌讳禁忌类属于风俗惯习一类较为低级的社会控制形式。但是,如果过分强调了禁字的意义,便可能使禁忌中“禁止”的含义上升而趋向于成为道德或者法律意义上的社会控制的高级形式。如《周礼》中所云:“犯禁者,举而罚之”、“若不可禁,则搏而戮之”、“戮其犯禁者”等等。相反,如果突出忌字的含义,则又往往会使禁忌中“抑制”的意义增强,同时显现出一种更加通俗化、民间化的倾向来。到了最后,禁忌一词便与忌讳一词完全相等同了。
在民俗调查中,有时常常会发生这种情况,当我们问起“禁忌”,普通村民表示不太懂得的时候,只要我们再解释一句:“就是忌讳”,他们便会长长地“噢——”一声,说:“那知道。有!有!”可见,“忌讳”较比“禁忌”是更具有通俗性质的。这不仅仅是书面用语和口头用语的区别问题,其中也还有它语义上的差别,亦即“忌讳”一词更多地强调了民间自我的“抑制”。从词义上讲,“忌”与“讳”同,而“禁”与“讳”异。
《广韵》云:“忌,讳也。”
《礼记。曲礼》云:“入境而问禁,入国而问俗,入门而问讳。”
可见“讳”自古以来是更基于民间的。因此,“忌”与“讳”联合而成的“忌讳”一词至今仍比“禁”与“忌”联合而成的“禁忌”一词更能通行于民间。或许,这是因为普通的老百姓,他们往往更多的注意力不是放在如何禁止他人方面,而是放在如何抑制自我方面。所以他们对“禁”字比较淡漠,而对“忌”字和“讳”字则更多地给予关注。但是,毕竟民间也还存在着风俗惯习的禁止力量,这是大家所共同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也是自我抑制不可缺少的环境和基础。况且,自我抑制的结果也带有某种自我禁止的意味。所以,为了更准确、更全面地反映风俗惯习中的这一禁制的意义,中国学术界通常在正式场合都是采用“禁忌”而不采用“忌讳”。当然,在一般场合下,或者由于行文的需要,“禁忌”和“忌讳”也是可以互相通用的。
民间禁忌禁忌,一方面指的是这样一类事物,即“神圣的”或者“不洁的”、“危险的”一类事物;一方面又是指的这样一种禁制,即言行上被“禁止”或者心理上被“抑制”的一类行为控制模式。这样一类事物和这样一种禁制之间是完全相通的,它们实际上是一回事而不是两回事。因为,这样一种禁制的产生实际上是人们对这样一类事物的认识(心理反映)的结果。所以换句话说,禁忌就是神圣的、不洁的、危险的事物,以及由于人们对其所持态度而形成的某种禁制。
一般说来,“禁忌”是属于风俗惯习中的一类观念。它与法律制度意义上“禁止”和道德规范意义上的“不许”都有着十分明显的区别。在风俗惯习中,“禁忌”一类的禁制是建立在共同的信仰基础之上的。自我(我群)由于心存忌惮而表现出来的自我(我群)的“抑制”性质是其基础的成分,在禁忌中占有主导的地位。其中“禁止”的意义,也完全是来自于共同的忌讳,来自于“自我抑制”的集体意识,而不存在“意志的强加”和“观念的强求”。其实施过程必然是通过心意的,因而它属于一种民间的自然状态下的禁制形态。因此,又可以直接称之为“民间禁忌”,也就是说,我们所论及的“禁忌”一词,本身就是等同于“民间禁忌”的。它们共同区别于法律制度或者道德规范中的其它禁制形式。
民间禁忌,主要是指一社群内共同的文化现象。这种文化现象又是基于该社群中最广大的基本群众的。一般说来,它不包含社群中的上层文化,亦即社群中一小部分精英文化的特殊禁制。但是,这并不是说,一社群中属于上层文化圈子里的人是能够被排除在民间禁忌共同信仰的的基础之外的。他们不但是基础(基数)之一(部分),而且往往也是难以完全彻底地摆脱其观念的影响的。
总之,禁忌,便是指的民间禁忌。民间禁忌是比较大的概念,民间禁忌中又可按民族、地域、社会分工等等分成若干禁忌的方方面面,或者某种具体的禁忌。不过它们的性质仍然是属于民间禁忌的。只有当禁忌中的“禁止”的成分加强到道德规范化或者法律制度化的时候,禁忌才脱离了“民间”二字,而这时的禁忌,也就不称其为禁忌了。
最后,还有一点需要指出,就是在中国,由于封建文化的长期统治,许多民间禁忌被士大夫阶级义理化、道德化,甚至法律化、制度化之后写进了典籍之中。我们今天对于民间禁忌进行研究时,还应当注意透过这些史料去发现那些真正的民间禁忌的原始形貌、原始状态。这也就是说,我们今天研究民间禁忌时,除了需要大量的田野作业,实地进行社会调查之外,也还需要参考、研究一些文史资料,以便从上层文化中得到一些有益的补证。
第一部分
第2节 禁忌的由来
说到禁忌的由来,大体上有四个方面。一是对灵力的崇拜和畏惧;二是对欲望的克制和限定;三是对仪式的恪守和服从;四是对教训的总结和记取。这里,简称之为:灵力说、欲望说、仪式说和教训说。以下分别简要论述之。
灵力说灵力,即曼那(mana)mana,英文,汉语又译作曼纳、玛那或马拉等等,是源于大洋洲的一个人类学术语,指事物或人所体现出的超自然力量。汉语中与之相对应的词即为“灵力”。,其含义为“一种超自然的神秘力量”。据说,禁忌就是灵力依自然的、直接的方式,可者以间接的、传染的方式,附着在一个人或物或鬼身上所产生的结果(参见《图腾与禁忌》及《大英百科全书》“禁忌”条)。这种原始的观念形成了原始人心目中的禁忌物和原始的禁制。鬼魂和精灵都被认为是具有曼那(灵力)的,因而附着有曼那(灵力)的人或物,也被认为是“似魔鬼的”、“不可接触的”。温德特曾经说道:“埋藏在所有禁忌里的那种无言的命令,虽然因为随着时间和空间而造成了无数的变异,可是,它们的起源只有一个而且仅只一个:”当心魔鬼的愤怒!‘“朱天顺在《原始宗教》中也说道:”有些禁忌是从鬼魂崇拜中产生的,人们知道有所触犯,也被认为要受到鬼魂的报复。“王充在《论衡》中则指出:”夫忌讳非一,必托之神怪,若设以死亡,然后世人信用畏避。“所以可知,禁忌的产生是与人们对灵力的畏惧有关系的。
灵力说,实际上是从人类信仰发展史方面对禁忌的认识,它分析了人们对灵力的信仰以及由此一信仰而产生的情感诸如崇敬和畏惧等等,并据此而追溯到了禁忌的来源。一般说来,灵力说更多的是着眼于禁忌的原始状态和原始的禁忌状态的。
欲望说弗洛伊德认为单从信仰方面寻找禁忌根源是不够的。他在《图腾与禁忌》中说:“温德特使人们知道,禁忌是一种原始民族对‘魔鬼力量’信仰的表现和延伸。……温氏的理论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地追溯到禁忌的原始原因,或者发掘出深藏在它最底部的根源。‘恐惧’或‘魔鬼’在心理学上并不能被认为是‘最早的’东西,也就是说一种无法再找到其来源的东西,除非魔鬼的存在是真实的。”弗洛伊德的意思是应当从心理学方面对禁忌的由来进行更进一步的追溯。他指出“‘禁忌’本身是一个矛盾情感的字眼”,因为“一件强烈禁止的事情,必然也是一件人人想做的事情”。“一个具有能激发人们被禁止的欲望,或使他们的矛盾情感觉醒的人,即使本身没有触犯禁忌,他也将永远或暂时的成为禁忌”。而“破坏禁忌的人所以会成为一种禁忌,仍是因为他已具备了一种诱使他人追随他的行为的特性了”。
这里,弗氏所注意到的是心理上对欲望的抑制。欲望,是人的本能要求,但是作为“社会的人”便要对欲望进行某种抑制。例如,“食”、“色”是人之大欲,但不能“随心所欲”。这种对欲望的抑制,便是禁忌的根本来源。当然,欲望不止是“食”、“色”,对物的接触、对事的控制等等都可纳入欲望的范畴。因此欲望说也是很宽泛的。它主要是从心理学上对禁忌来源的追溯。强调了禁忌中“抑制”的一面。
仪式说在欲望说中,实际上已经透露出社会的制约作用来了。最初的社会制约是从“仪式”中表现出来的。“仪式”代表了一种“无理的”“社会规定性”。
弗洛伊德曾经说过:“有些禁制的目的能够很明显地看出来。可是,相反的,有些禁制却是令人难以了解,它们几乎是被视为无意义和愚蠢的。后者我们称它为‘仪式的’。这种分别,我们也在禁忌的观察中发现。”(《图腾与禁忌》)
恩斯特。卡西尔也指出:“占有一个物或人——占有一片土地或同一个女人订婚——的最初方法,就是靠一个禁忌记号来标志他们。”(《人论》)
靠仪式规定的禁忌是人们必须无条件服从的一种禁制。如果说仪式的规定性还有什么意义的话,那就是要确保该种仪式顺利、圆满地完成,亦即确保这一仪式所标明的意义能够完全地、丝毫不打折扣地被认可。有时候,人们注重的甚至不是违反禁忌以后能够带来什么样的恶果,而是禁忌的执行是否完全按照仪式的规定去做了。
有人把禁忌定义为“消极的崇拜仪式”。
还有人把“塔怖”直接译为“祭仪上的禁制”。
这里,仪式说实际上是讲禁忌来源于一种“社会的规定性”。禁忌即是一种“社会契约的胚胎”(参见杰文斯《宗教史引论》)。
如果从“社会的规定性”这一意义上来讲,仪式并不简单地只指祭祀的或者某种巫术的、宗教的仪式,像社会分工这样一类社会契约性质的禁忌也可以说是被某种仪式规定下来的。比如法国沙利。安什林所指出的“劳动分工和妇女之从狩猎中被排除出来,建立了对于食物的禁令的基础”(《宗教的起源》)。
仪式说从社会学的角度对禁忌的由来作出了说明。仪式的规定往往会带有某种随意性,有时候,社群首领(酋长)或者神权的代表人物(巫师)可以“有权宣布任何事物为禁忌”(参见弗雷泽《金枝》)。然而一旦禁忌形成之后,就具有了“不可抗拒的约束力量”。人们出于社会化的需要,往往并不去认真考察它的合理性,而只是绝对的服从。并且它还将依靠社会的、宗教的、宗法的权威意识以强制的方式传承下去。这一类禁忌的根据由于最初的规定是无理的,所以后世也终归是难以捉摸的。
教训说教训是从失败或错误中取得的认识。这种认识的过程是一种因果关系的推导过程。由于早期人类的愚昧和科学的不发达,这种推导往往造成偏差,从而形成人们对某种“偶然因素”的共同的误解。这种“共同的误解”而得出来的“教训”,也是形成禁忌的一个缘由的。
朱天顺在《原始宗教》中说:“原始宗教所以会产生上述种种限制人们向自然界斗争的禁忌和麻烦的仪式,正是来源于人们在向自然界斗争时所遭到的失败和损失……人们在一次或几次失败和损失中失去信心,把不敢积极地再去向自然界斗争的心理神秘化,或在彷徨中把检讨到的一个偶然的因素夸大和绝对化,结果就成了限制人们行动的戒律和仪式。”
秋浦在“论禁忌”(《思想战线》1987年第一期)一文中也说道:“不管是早先的禁忌也好,后来的禁忌也好,其产生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把一些偶然的因素,误以为是普遍适用的内在规律,一人传开,说得有声有色,众人跟随,也就信以为真了,自此逐步形成的共同的禁忌。”文中还列举了苗族某金氏因房顶上的瓜砸死了孩子而世代禁忌种瓜和其陈氏因牛误吃麻线致死而从此禁忌种麻的两个例子。其实,这两个例子中遭到禁忌的事,“种瓜”和“喂牛”,与那偶然的因素,“瓜砸死了孩子”,“吃麻线死了牛”,还是有那么一点内在的联系的,只不过不该当作一般的规律去对待它。还有一些禁忌,其中的推断就更加荒唐,更加无理了。比如张紫晨在《中国民俗与民俗学》一书中所指出的,《山海经》中“描绘一些事物不可见,见之则有恶果。既有恶果,必成禁忌……”这种“视禁”,以及民间许多语言禁忌、行为禁忌实际上和判断违禁犯忌之后将会发生的恶果之间,根本不存在任何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它们纯粹是一种“神秘的心理”反映,是一种“逻辑的混乱”。其最初形成的时候,或许有过“偶然的巧合”,但它们根本没有任何科学的根据。如果是有科学根据的因果推断,那种教训的记取,就应当是“经验的”、“技术的”而不是“禁忌的”了。
教训说,是从认识论方面对禁忌由来的一种追溯。它指出,禁忌的产生反映了人们认识活动中的某种偏差,但在人们的认识发展中却又是一个不可缺少的过程。虽然,从某种意义上讲,它带有一定的“实践的”意义、“经验的”意义,但其“教训”的总结和记取是不着边际的,因为它的思维方式是原始的、巫术的、非科学的。因而它最容易落入迷信的窠臼。在客观效果上,这一类禁忌往往成为某种“多余的,或者过火的防范”。
小结以上所谈到的禁忌由来的四个方面,是从不同学科、不同角度对禁忌来源(成因)的追溯和认识。这种追溯和认识当然是从它们各自学科研究的需要出发的,因而往往既带有它们各自学科理论认识方面的优长和特色,又会有某种不足和偏颇的现象存在。比如,每一方面的认识都很难兼顾其它方面的认识,因而显得不那么充分和全面。还有一些认识是带有时代的或者禁忌目类方面的局限的。而如果从这四个方面,亦即从信仰的、心理的、社会的、认识的方面来共同追溯禁忌的由来,那就是比较全面、比较充分的了。因而,这四个方面的认识都是有价值的、意义的,在我们进一步研究禁忌现象时,它们是可以互为补充、互相参照的。
第一部分
第3节 禁忌的特征
“危险的”和“具有惩罚作用的”特征是禁忌的两个最基本的特征。
危险的特征凡是被视为禁忌的事物,都含有危险的特征。
一般认为,禁忌事物的危险性是与该种禁忌事物所具备的灵力(mana)的大小成正比的。灵力大的,其危险性也就大;灵力小的,其危险性也就小。“例如,国王和领袖们具有较大的权力,也因此使直接称呼他们名称的行为成为一种冒犯,而称呼者的下场,无疑的,将是死亡;至于触犯部长或较其他一般人稍具玛那(mana)的人则可以不受伤害。这种情况,可以依照他们身份的递减而渐失去其危险性……”(《大英百科全书》)
禁忌的危险性又是可以传递的。禁忌危险性的传递,可以使非禁忌物成为禁忌物。据说,“一个单一的禁忌之物,或许会侵染整个宇宙”。这种传递不但可以靠触摸,而且可以靠视听,甚至可以靠心意的联想而贯通。在有些传递的过程中,禁忌物也可以去掉其危险性而成为非禁忌物。就像人们相信沐浴的仪式可以洗刷罪孽的污点一样,人们同样认为通过某种仪式,也可以去掉禁忌物上附着的危险性特质。这种危险性可以传递到一只“替罪羊”身上,或者一棵大树上等等。于是,这种危险性就在传递中得到了转移。
惩罚的特征凡是违禁犯忌者,都是要受到惩罚的。
一般认为,禁忌的惩罚与违禁犯忌者所具备的反灵力(抵御mana的力量)的大小成反比。违禁犯忌者反灵力弱的,受到的惩罚就重;违禁犯忌者反灵力强的,受到的惩罚就轻;具有超强反灵力者,甚至还可以使禁忌的征罚被祓除和禳解掉。
一般说来,违禁犯忌之后的惩罚都是必然要到来的。它或者是一种精神上的,由自发的力量来控制的,即由破坏的禁忌本身来执行报复;或者,与神鬼观念结合起来,由神秘的力量来实施惩罚;或者,由信仰相同的团体来担负起惩罚的职责。在时间上,虽然有“现时报”、“现世报”、“身后报”(“冥间报”)、“来世报”(“转世报”、“轮回报”)等等一引起报应的区别,但笃定无疑的是:惩罚终究是要到来的。
禁忌的惩罚作用永远是机械的、不加分辨的。破坏禁忌者不论是好心还是恶意,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这一切都是一样的,都要同样地受到惩罚。禁忌的惩罚对违禁犯忌者的道德、意图、情感丝毫不加甄别,不予分辨,它只是机械地给予惩罚。杰文斯在《宗教史引论》中说:“惩罚,就像雨一样,既落在不义者身上,也落在正义者身上。”
第一部分
第4节 禁忌的功能
功能在社会科学中的一般含义,即为达到预期结果或目的的作用。禁忌的功能因研究范畴、研究角度的不同又可以有不同的表述方式。
自我保护的功能《大英百科全书》指出禁忌的原始功能,是出于一些直接的目的,起到了对人的某种保护作用。例如:(1)保护重要的人物——酋长、巫师等——使之免于受到伤害。(2)保护老弱妇孺和通常包括一般民众——不受酋长或巫师的玛那(mana)的伤害。(3)防止以手触摸或接触到死人尸体所引起的危险或误吃某些食物。(4)保护危及生命的重要行为——生产、成人礼、婚姻,和性机能等,使之避免受到干扰。(5)保护一般人不被神鬼的愤怒或其力量所伤害。(6)防止个人的财产、工具被偷窃,等等。这些禁忌的保护作用是当时的社会需要。其后,随着社会的发展,禁忌的这种保护作用在具体内容上又有着不同程度的调整,但其性质仍然不变。
为了达到避开危险和祸患的目的,禁忌往往在它存在之处造成一种神秘的气氛。就像发出一种不间断的警铃声响一般,使禁忌事象呈现出一种危险的状态,提醒人们在婚嫁、生育、丧葬、祭祀等仪式或接触某事物时必须小心行事,千万不能乱来,否则将导致灾厄,受到惩罚。
禁忌不但对于危害人身的事具有警示作用、回避作用,而且在巫术范畴中还可直接起到某种抵御作用、扼制作用,以具备保护的功能。例如,在巫蛊信仰地区就有“出门不饮酒可防蛊”的说法。这里关于酒的饮食禁忌就是抵御伤害巫术的一种有力措施。一般说来,禁忌的严格执行既可以保障巫术的正常实施,又可以抵制另外一些巫术的侵扰。
心理麻痹的功能实际上,禁忌本身便是一种巫术,即消极巫术(这一点下文还要谈到)。在生产落后、生活贫困及人们不能充分掌握自己命运的条件下,禁忌具有较强的心理麻痹作用。人们往往把严格遵守某种禁忌想象为改善环境,遇难呈祥的特殊的有效手段。人们在险风恶浪中出海捕鱼或者在群兽包围中搏斗拼杀,只要是使用过巫术并且严格遵从了某些禁忌的,他们就有自信,有胆量,从容不迫,临危不惧。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禁忌(巫术)的信仰麻痹了他们的心理,满足了一种精神的上的需要,弥补了由于技术力量的不足和环境条件的恶劣而引起的忧虑和失望,使他们在对付自然和命运的挑战时增添了几分强硬和进取心。禁忌的目的是要维护心理上所得到的美好的结果不致被破坏。禁忌的这种心理麻痹作用,一般说来是无济于事的,但有些时候——在物质基础、技术力量和环境条件基本许可或接近许可的情况下——歪打正着,不但可以作为精神上的支撑点,而且还能取得某种实效。
社会整合的功能严格遵守禁忌,可以带给人们以保护的作用;否则,违反禁忌,则要受到严厉的惩罚。禁忌的这种功能实际上体现着某种社会的凝聚力,起着一种社会控制、社会整合的作用。禁忌的存在是社会存在的必然要求。禁忌的主题意义即是反对思想上和行为上的自由化。以乱伦禁忌为例,性欲的冲动,是极富于颠倒迷惑性质的,它是社会分裂的力量。“一社会若允许乱伦的存在,就不能发生一巩固的家庭,因之亦不能有亲属组织的基础,在一原始社区中结果会使社会秩序完全破坏”(马林诺夫斯基《文化论》)。而乱伦禁忌的存在便严厉地限制了这一方面的性欲满足,从而使某种社会秩序得以建立。事实上,禁忌是原始社会惟一的约束力,是以后人类社会中家庭、道德、宗教、政治、法律等等所有带有规范性质的禁制的总源头。禁忌的社会制约功能和禁忌的人身保护作用是辩证统一的。这两个方面共同在确定人类的社会生活秩序方面起着作用。中国人说“欲生于无度,邪生于无禁”,“山海有禁而民不倾,贵贱有平而民不疑”。这话,正可以概括禁忌的社会功能。
小结最后,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谈到的禁忌的功能,并不能替代我们对禁忌的性质的认识。因为,当我们论及禁忌的某种功能时,并没有指定它的效益是怎样的。而事实上,它的效益则往往是不能尽如人意的,或者还可能会更糟,因为,它的性质并不是科学的,虽然它具有某种功能的意义。关于禁忌的性质,我们将在后文中详谈。
第一部分
第5节 禁忌的体系(1)
民间禁忌的存在,一般说来是有一个信仰的基础和系统链的,我们称之为信仰体系。在中国,民间禁忌的信仰体系可分为预知系统、禁忌系统和禳解系统三个组成部分。
预知系统预知系统是禁忌系统的先导。一切禁忌都是建立在预知(吉凶祸福)的信仰基础之上的。
在中国,有许多繁复的预知信仰。其形式大体上可分为“兆”和“占”两类。
(1)兆兆,是兆示现象的统称。《说文解字》释为:“灼龟坼也。”即是由龟壳被火烧裂而呈现出的纹状。以后又引申为将要发生的事情的预示征候。
汾,还可分为象数兆和卜筮兆两种。
象数兆,是指消极的自然出现的兆示。象,指天象《周易。系辞上》云:“在天成象,在地成形,变化见亦。”;数,指气数《左传。僖公四年。疏》云:“象者,物初生之形。数者,物滋见之状。凡物皆先有形象乃有滋息。是数从象生也。”《周易。系辞上》云:“凡天地之数五十有五,此所以成变化而行鬼神也。”。象、数都是指物事发生变化的兆示。民间常言:“观天象,知气数。”
卜筮兆,是指积极的人为求得的兆示。古人求兆,用龟甲称卜,用蓍草称筮。《史记。龟策列传》载:“决定诸疑,参以卜筮,断以蓍龟。”后来,卜筮就统指各种谋求兆示的仪式了。而通过这些仪式而求得的兆示,便是卜筮之兆。
在预知信仰中,卜筮兆和象数兆一样,都被认为是上天或者鬼神的告示。因为这些兆示的呈现都是人所不能预定的。人只能是被告示的。二者的不同之处,仅仅在于,这种告示是在人的主动的寻求下发生的还是在人们并无思想准备的情况下出现的。也就是说,卜筮之兆是人们有计划的行为与偶然的自然现象复合而来的结果;象数之兆则是在没有人为干预的情况下自然出现的结果。而不管是卜筮之兆,还是象数之兆,单单在兆示的阶段上,它们都还并不说明什么,仅止是兆示而已。要想知道其兆示的意义,还必须通过“占”的过程。
(2)占占,就是占验。《说文解字》云:“占,视兆问也。从卜口。”《韵会》云:“凡相侯谓之占,占亦瞻也。”所以可知占所指的就是对兆示所具有的意义的判定。占验的目的,可以是各式各样的。比如通过占验兆示,可以预知胜负、预知生死、预知得失、预知有无、预知晴雨、预知丰歉等。这其中,凡是与吉凶有关的预知,才是人们最为关注的。《尔雅。释言。疏》云:“占者,视兆以知吉凶也”。所以,一般说来,占验的过程,即为判定兆示是吉是凶的过程。吉凶一经判定,预知系统的使命也就完成了。剩下的,便是由吉凶的信仰而导致的禁忌了。《周易。系辞上。疏》云:“凶虽民之所患,吉亦民之所患也。既得其吉,又患其失。”故知,占验的结果,无论是吉还是凶,都有引起禁忌的可能。凶之禁忌,为避防其凶;吉之禁忌,为佑其吉。所以,整个预知系统实乃为禁忌系统之先导。
禁忌系统(1)无行为表现禁忌系统在整个禁忌体系中是一种无行为表现的心意民俗形态。无论是远古时代由于神圣、不洁观念或者图腾崇拜、灵物崇拜、鬼神崇拜而带来的恐惧,还是后世吉凶祸福观念带来的忧患,其反映在心理上都凝聚为一个忌字。忌是心意上的、精神上的东西。《说文解字》解释:“忌,憎恶也。”既是心理上所憎恶的,便希望避开它们。在禁忌系统中,忌,只是心理上的某种反映过程,某种因恐惧、忧患而希望回避的情绪和要求。这种情绪和要求除了影响到人们的精神和心理状态而外,在行为方面还可能形成“禁止的”和“抑制的”行为,亦即行为上的讳、避、戒、止等等。然而这种“禁止的”和“抑制的”行为,在外观形态上通常也是无所表现的。所以,禁忌系统内不管何种情况下,都是没有行为表现的纯心意民俗形态。
(2)巫术之一种在预知系统中我们谈到吉凶皆有患的问题。但是,吉凶征兆对人们心理上造成的压力毕竟不同。凶兆的压力自然是更大一些。吉兆顶多带来忧虑之患,害怕吉祥不能真正到来,或者已到来又害怕失去它;而凶兆而直接警告凶难灾祸就要发生。凶兆会立即引起人们心中的惊悸,成为一种忌惮。所以禁忌系统主要是针对凶兆或祸事而言的。禁忌就是不愿意或设法防止凶厄不幸的事情发生。禁字古意也有防的意思。《礼记。王制。疏》云:“禁谓防。”防者,防患于未然也。既防祸患,亦防凶兆。这种思想根源于相信人能影响于神的巫术信仰。有人把占卜也归于巫术,可能是因占卜也有影响神、干预神意的意味。比如在卜筮和占验中都要求神公开表明它的意志,这多少是对神的自由的一种干预。然而这毕竟还不是要改变神的意向。如果神是具有无上权威的,那么它对是否公开自己的意志并不介意。所以又有人主张占卜最好还是把它看作一个独立的概念。占卜不管是什么,反正人们不会到此为止。他们会想到,既然能够弄明白神意(天意也是神意。《周礼。春官。神仕。注》云:“天者,群神之粗”),那么也许能够改变神意。《风俗通义。怪神》中说:“死生有命,吉凶由人。”即是说对于吉凶祸福之事,人是有主动性的。相信人的意志可以影响神的意志从而控制事物发展的思想是巫术信仰的基础。最初,这种信仰表现为人幻想驱使神力来影响和控制事物及其发展。巫术信仰付诸实施,便是巫术行为。在中国,专职行巫术者叫做巫,或觋。《周礼。春官。神仕。疏》:“男子阳有两称,曰巫,曰觋。女子阴,不变,直名巫,无觋。”《说文解字》称:“巫,祝也。女能事无形以舞降神者也。”巫、觋被认为是具有超强灵力的人,他(她)们可以行施巫术,上达神明,以舞降神。后来一些简单的巫术流传到民间,许多人视事情的大小,也可不用巫觋,自己行施巫术以达到影响神意的目的。
巫术中能够避凶趋吉,化险为夷的形式很多,禁忌只是其中之一。禁忌是消极巫术,是以消极的无行为表现的方式避开祸端的一类巫术。和禁忌相对应是法术。法术是积极巫术,是以积极的行为去消除祸根的一类巫术。
(3)崇信的原则禁忌崇信心灵感应。笃信“心诚则灵”、“精诚所至,金石为开”。起自心灵的躲避诚意是这一巫术的崇信原则。由于一般说来神灵是强于凡人的,所以不到万不得已,人们是不愿耗费精力与神作对而采取积极消除祸根的办法的。多数人在神的意志下示弱服输,采取躲避的禁忌方式,以求达到一个免遭灾祸的结果。能够维持现状与神相安无事,也就心满意足了。
(4)担负的责任禁忌系统与预知系统对于吉凶的认识是一致的,对吉凶来源的认识也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预知系统担负的任务是吉凶的判定和预知,禁忌系统则是担负着在吉凶的征兆尚未形成或吉凶祸福尚未到来之前,以避开、禁止某些行为的方式达到逢凶化吉,遇难呈祥的目的的任务。预知系统虽然指示“凶祸就要来临”,却不指示怎样做可以使它不再来临。禁忌系统提供使凶祸不再来临的一种方法,那就是“只要不干什么事情”(或“不怎么着”)。至于“只要怎么怎么着”,“只要干什么什么”就可以避免凶厄,这样的方法〔如压胜(厌胜)、符咒、祈祷等等〕,就是属于法术的、禳解的,而不再是禁忌的了。
第一部分
第6节 禁忌的体系(2)
(5)主观的作用禁忌系统中没有行为的表现,只有意志的蕴含。因此,它总是通过个体的主观意识去起作用的。禁忌中“禁止”的含义是“自我”的“禁止”,外来的、他人的“禁止”——指信仰方面的集体意识的束缚力——也只能通过“自我”,被“自我”接受,才能发挥作用。巫师或他人只能告知吉凶征兆,或者告知应当如何禁忌才能避凶趋吉,或者作法术替人禳解凶厄,而不能代替人实施禁忌。禁忌必须本人实施,因而,它最终总是自我意志的体现;同时也是自我的行为限制。禁忌,这种消极的巫术形式,据信也可以增强自身的力量(灵力)。在许多守禁成功的传说故事中,严格遵守禁忌的人或者是增添了能力(如能飞、能入水火等等),或者是在不自觉的情况下能够抵御邪恶力量的杀伤、侵害等等。总之,由于禁忌——只是按照吩咐坚决地不去做某种事情——便增强了自身的力量(灵力)。在另一些传说故事中违禁受罚,犯忌罹难的教训也屡见不鲜。它从反面告诫人们不能不严格遵守禁忌,否则的话,凶神将要发怒而带给人们灾难,就是那些善神或巫师所具有的消灾驱祸的法力也会因人们的违禁犯忌而失去效应。因此,这些传说故事也从另一个侧面表明了禁忌的主观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并且是不可替代的。
(6)真实的存在禁忌虽然是无行为表现的,但它也绝不仅仅是传说故事中才有的天方夜谭式的神话,在生活中它是实实在在地存在于民众的信仰之中的。在禁忌系统中,人们相信灾祸的根源到处都有,它们就潜伏在那许多事物中,各种场种,各种行为,甚至时间、方位、言谈话语都可能引出灾祸、厄运。这些祸患或者有迹象兆示于人,或者需要通过占卜才能知道它们的确切所在,一切都是神的意志,人们最好是通过躲避的方式防止与这些祸患遭遇。他们相信通过限制自我各方面的行为,作茧自缚,把更多的自由让给神,才能与神达成谅解,从而避开凶厄灾祸。因此他们不得不限制自己的行为,在一定的时间、一定的方位、一定的场合、一定的事物中有意地去掉某些行为,不接触,不看,不听,不说,不吃,不穿,不干,不想某些事情。这些由于禁忌的主观意志的干预而不再出现的个人行为随着民间信仰的发展衍变越驳越驱杂纷纭,也越来越变得过于繁多琐碎了。在禁忌中,所有的“禁行”都至少是为防范一种“忌事”的。而每一种“忌事”又常常暗示着会有一些行为被取消。在日常生活中需要禁忌的事情越来越多,许多灾祸的根源还表现为某种复合形态,因此,人们常常同时要从多方面限制自己的行为,以至于防不胜防,禁不胜禁,弄得人们手忙脚乱,无所适从。这是一个不幸的客观实在。
需要禁忌的事情太多了,需要取消的行为太多了,因此不论你怎样小心谨慎,还是难免有违禁犯忌的地方。出现了这样的漏洞怎么办呢?不管是有意无意的,违禁犯忌都是要受到惩罚的,没有严格遵守禁忌,必然会带来凶厄灾祸。为了使灾难不至于真的降临,或者能够减轻一些灾难危害的程度,人们还要再作一些努力,这就是禁忌体系中禁忌系统之后的禳解系统的事了。
禳解系统禁忌体系中的禳解系统不是泛指所有的禳解行为,它主要是指虽然运用了禁忌的手段,但却仍未能阻止凶祸时所采取的进一步措施。一般是在发生了忌讳的事情或者违反了禁忌的规则之后进行的活动。民间亦称之为“破法”。
(1)法术行为禳解是一种积极的巫术——法术行为。当人们没有躲避得了,或者躲避失败之后,他们知道凶厄是必到无疑了,于是便运用法术企图削弱或抵消凶祸的侵害。这种可以作为违禁犯忌的破法的禳解手段是很多的,像古来就有的祓、禊、祛、符、咒、诅、祩、祝、祝由、禳、压胜(厌胜)等等。此外,民间也还流行着许多消灾解厄的办法,如破财、叫魂、请神、驱鬼等等。这些方法不外乎是用更强大的灵力去对付能够带来灾祸的灵力。假若人的灵力不够,就借用物的灵力;个人的力量不行时,就借助于巫的力量;采取一些措施增强自身的力量;或者用一些使凶神恶魔惧怕、厌恶的方法削弱其灵力,使其不能再行凶作恶,等等。这样一来,禳解成了禁忌重要和必要的补充手段。禁忌失败了,还可以再通过禳解这种法术活动挽回败局,同样达到禁忌的目的。
(2)祈祷行为还有一些祈祷的仪式,也是和禁忌相配合的,它们不属于积极的巫术行为,不是通过法术的手段去向神鬼挑战,去设法遏制住凶厄的发生,而是通过乞求的手段,向鬼神献媚、致敬、许愿、哀求,使鬼神怜悯而不再降祸与人。这就是祈、祷、祰、祭以及民间所谓的烧香、拜佛、求神、上供、朝圣等等方式。这些祈祷形式,多与宗教信仰相关联。宗教信仰对于禁忌的信仰和违禁受罚的规定都有直接的影响力和决定作用。不过与禁忌体系有关的祈祷,一般仅限于违禁犯忌之后的祈祷,这同一般的祈福不同。宗教信仰中的祈祷是全面的祈祷,并且多是有规律的。时间、地点、仪式、祷词都有严格的统一规定。而在禁忌体系的禳解系统中,祈祷往往是没有规律性的。时间、地点、仪式、祷词的规定也是不那么严格的。主要是为了弥补禁忌方面的某种失误而临时安排举行的祈祷。它可能是集体举行的“公祷”,也可能是独自进行的“私祷”;可能是本人的“自祷”;也可能由别人来“代祷”;祈祷的形式虽然不尽相同,但一般说来都有语言出现。
《周礼。春官。大祝。注》:“祈,嘄也,谓为有灾变号呼告于神以求福。”
《说文解字》:“祷,告事求福也。”
可见,祈祷是通过语言进行求乞的。然而有的是大声的呼号,有的是口中念念有词,也有的是默祷或心祷。祷词有的是固定的成文,有的是随心所欲的求告。总之,祈祷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3)祈禳并举在民间,禳解系统中的祈祷又常常与巫术手段的禳解联合并用而为祈禳。祈禳中既上供,又贴符,既乞求,又诅咒,既请神,又压胜,既敬神又惩神。总之,是要达到祈禳的直接目的——挽回禁忌的失误,和最终目的——避凶趋吉。
(4)无禁无忌在一些特殊的时间里、场合下,禁忌事项特别繁多,在人们来不及禁忌,甚至也来不及禳解的时候,人意终于对神意使用了“否决权”。人们做出了此一时间里、场合下“无禁忌”的决定。他们或者抬出一大神(如“姜子牙”),或安置一个大灵物(如“泰山石”),或者干脆把诸神都请上天廷去(如“岁终”)。以这样的名誉解除一切禁忌(“百无禁忌”),或者使其一类事情不再避忌什么(如“嫁娶无禁”)。这种无禁忌的情况实则仍然是禁忌体系中属于禳解系统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它的根据还在法术和祈祷方面,只是人们为了更保险起见,把违禁犯忌的事后禳解提到了实施禁忌之前。它的作用还是在于防止人们违犯禁忌而遭到祸殃。事实上,人们虽然在此之前一再声明这里没有禁忌,然而在这个时间里、这种场合下,人们还是小心翼翼地执行着禁忌,只不过一旦违禁犯忌之后便可更方便地以此时此地没有禁忌为借口来禳解,来消除心理上的恐惧和不安罢了。
第一部分
第7节 禁忌的性质
先验的性质禁忌,作为一种观念形态,它是人们头脑的产物,因而,它的形成是有经验的过程的。皮亚杰在《发生认识论原理》中说:“一切认识在初级水平都是从经验开始。”
然而,一但禁忌被约定俗成之后,它的基本的性质便成为“先验”的了。这时候,它形成了一种“暂且凝固的意识”。恩斯特。卡西尔在《人论》中指出:“禁忌的本质就是不依靠经验就先天地把某些事情说成是危险的。”
禁忌的先验性质,有它必要的一面,这就是它的警示作用。禁忌就像一个“危险的符号”,随时提醒着人们采取禁止和回避的方式尽量不与某种危险的事物相冲突或者发生接触。那种所谓危险的事物,实际上正是人们经验中无把握之处——经验积累过程中的存疑点已被实践的经验反复证明无疑的是常识而不再是禁忌。例如,“不要以手触火”等等。弗雷泽在《金枝》中说:“如果那个设想的不幸必然要跟随犯忌而到来,那么禁忌也就不成其为禁忌,而是一种劝人行善的箴言或一种普通的常识了。”。而禁忌可以在“试误性摸索”中打一个“提前量”,及早地出示一张警示牌,发出一道禁令,以确保那种不希望得到的结果不至真正出现。
然而,禁忌的这种先验性质,又具有一种不由分说的特点。因此,它在传承递继中往往表现出强迫性和盲目性来。正如王充在《论衡》中所指出的那样,许多恪守禁忌的人都是“但知不可,不能知其不可之意”。所以,禁忌的这种先验性质又使其在传承过程中保存了大量的无理的、荒谬的东西。
从社会发展的轨迹中有时候可以清楚地看到禁忌信仰突然或者逐渐失落的现象。随着社会的向前发展,常常会有一些依附在原有的社会风俗、社会文化形态上的禁忌突然地或者逐渐地失落了其权威的地位。一个社会对以往社会中的某种禁忌(禁忌事象或者禁忌原则)会感到十分可笑、可悲,以为是完全没有必要的。这实际上即是社会发展对禁忌的否定。这种否定,是需要经验的积累和科学认识的提高的。一旦人们又通过经验的认识否定了禁忌先验的权威之后,那么,禁忌本身也就跟着被否定了。
消极的性质虽然,禁忌中也包含有某种积极的要求,例如“避凶趋吉”的愿望等等;而且,从客观效果上讲,有些禁忌也能够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比如一些有关婚姻的、饮食的、渔猎的禁忌具有某种优化人种、保持卫生、维护生态平衡的积极作用等等。但是,就禁忌所采取的基本方式而言,它总是消极的。
禁忌是以制止和抑制的方式去回避矛盾和斗争的。它警告要提防危险,但绝不指导如何去战胜危险,而只是一味地发出禁令,要求回避、要求退让。因此,它虽然给人们强加上了许多责任和义务,但丝毫不能激起人们积极进取的理想和要求。朱天顺在《原始宗教》中说:“原始宗教的种种禁忌和仪式,正是人们对自然力感觉无能为力和恐怖情绪的反映,它给人们在向自然界斗争时,设下了种种限制,可叫人们与自然现象进行某种妥协,或对它表示让步、屈服,很难看出它有增加和鼓舞人们向自然界斗争的勇气和力量的积极因素。”
禁忌在稳定社会秩序方面,虽然有着一定的“社会契约”的功用,但其消极的性质决定它在推动社会向前发展方面非但不能起到积极的作用,而且往往还会起到一些消极的作用。如果一个社会要进步,要前进,要发展,那就势必要打破一些原有的禁忌的束缚,否则,就只能被消极地禁锢着。当然,这种对禁忌的“打破”必须建立在科学的认识的基础之上的。
迷信的性质迷信是指盲目的笃诚的信仰。禁忌的先验性质、消极性质决定了它还必然具有迷信的性质。禁忌的先验性质带来的荒谬和消极性质带来的禁锢,使得禁忌被理所当然地认定为旧文化、旧意识中愚昧、落后的信仰的一部分,亦即迷信的一部分。虽然,其中也有现今仍具实用价值的或者是无害的成分,但是,从根本上讲,禁忌属于应当被破除的一类信仰。
对于禁忌的破除,不能简单从事,不能幻想用刀一砍,就可以解决问题。那样的话,抽起刀来,迷信的水流又会重新跟了上来。因为,简单的方式只能一时地使人们由“迷信”变为“迷而不信”,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必须正视禁忌,把它摆在桌面上,以科学的态度,认真地研究它、认识它,就像对待一团需要认识的细菌一样。等我们完完全全将它认识透彻了,研究到家了,对待它的方式方法,便自然会有了。当然,在具体做法上,还要考虑到人们的觉悟程度和接受能力,以及社会安定、民族团结等等方面的因素。一般说来,禁忌是一个思想观念的问题,因此,最好是以说理的方式从思想上解决问题。只要我们能够把禁忌迷信的性质分析透彻,解释清楚,指出它非科学、伪科学的道理所在,人们自然就不再相信它了。
小结由于禁忌具有“先验”、“消极”、“迷信”的性质,所以民间也有厌恶、批驳禁忌的说法,如“正月里忌讳多,好了懒老婆”:“无禁无忌,食百二”等等。一些先哲也纷纷指出“世俗禁忌之说不可信”(《无何集》),“衰世好信禁,不肖君好求福”(《论衡》):“人不可多忌,多思妄畏,实致妖祥”(《潜夫论笺》),等等。这些都反映了人们对禁忌束缚的反抗和对某些禁忌的非科学性的先见之明,也说明了禁忌的破除是有着一定的认识基础的。
第一部分
第8节 人体禁忌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禁忌的观念和习俗也在不断地发展着、变化着。最初的禁忌的意义——塔怖,如今已经很难找到一个和它的意义相当的译词了。“因为它代表了一个早已不再被保有的观念”(《图腾与禁忌》)。不但禁忌的观念在起着变化,在发展着,禁忌的实际内容,禁忌的着重点,禁忌对于人类生活、人类文化所起的作用等,都在发生着这样那样种种不同的变化。这些变化总地说来是与外界环境、人类自身的进化、人类认识能力的提高、人类改造世界的能力的增强密切相关的。
人类现时代的生存环境、生存条件与几千年、几万年以前是大大不同了,同样是生存问题,同样是防备灾难的警戒,人们实际上需要面对的“敌手”已经面目全非或者是大不相同了。许多曾经是最严格的禁忌信条已经无形中被自然而然地抛弃了、淡化了;有些即便是人们还甘愿去遵从的也不可能再期遇而无意义了;有些我们今天再也不能体验、甚至再也不能想象了,历史的大潮已经永久地将那些禁忌席卷而去了。但是与此同时,历史又将许多新的禁忌补充到我们的生活中来,我们同样也不可能随心所欲地将它们排开了去。那些至今仍没有消除的疑点,那些带有“恒定”意义的难题,还为古老的禁忌包裹着厚实无缝的铁衣,我们还在绕着圈子,躲闪着,跟随着它一起向前滚动……我们不得不承认——虽然由于习惯和适应并不是每时每刻都能意识到这一点——我们实际上仍然和古代的人们一样整天生活在一张密织如云的禁忌网里。这张网就像是我们人类捆扎在生命和历史两棵大树上的一张睡床。我们要做的事,只是努力剪断这张网上已经失去张力、腐朽烂坏了的那些绳结,再织一片新的重新补上。不停地这么做的结果,将使我们在这张密网中不致毁灭地逐渐成长壮大起来。
人类的求知欲和进取心是无止境的,只要有未知的、必然的景况存在,人类无把握地忧虑和失败、受挫的恐惧就会形成禁忌的心理。禁忌,作为一种保护意识,一种警觉意识,一种进取的回旋余地,一种必然的有误的认识过程,将会长久地存留在人类心灵的深处,直至进入人类真正的自由正国。
人体禁忌人人都知道爱护自己的身体,从某种意义上讲,身体就是生命。中国人相信,只有身体是自己的,是最可宝贵的,身体以外的任何事物都是第二等的,所谓“身外之物”。身外之物是可有可无的,一切都无法和身体相比较。中国人讲究,“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损伤”。一生不落残疾,落一个善始善终,是民间最低的“幸福”标准。所以中国民间关于人体的禁忌很多。这些禁忌大都是出于自身保护的目的。
1自身以外的人体禁忌神圣人体禁忌人体与人体不同,有些人体内具有更大的灵力——中国人谓之“命大”、“克星”。这些人能够“妨”人。“妨”是个俗字,妨者,害也,亦即能够危害他人,甚至致人于死命。比如国君、权臣等身居高位的人上之人;巫觋,神汉、端公等民间神权人物;还有命相、骨相中属于不可交的或者相克的“对头人”等等,都是能妨害、妨死人的人(参见本书“骨相禁忌”部分)。对于这样的人,这样的人体,普通的人们是要谨防与其接触的,最好敬而远之,退避三舍,不然就会招致祸患。
命大命小与人的社会地位有关,国君是最高位的,其命也就最大,所谓“真命天子”,不但是普通百姓不敢接近他,就连他身边的大臣也都提心吊胆的,总觉得随时会有危险的事情发生,所谓“伴君如伴虎”。由于国君是社会权力的集中体现,他可以为所欲为,所以这种危险自然是客观存在的。然而,社会中一般人并不去考察其中的道理,只从现象上看,直感地觉得,那种威慑力就出在国君的人体上,于是国君便被视为禁忌体了。国君所具有的灵力还可传递到他人身上。国君具有神秘的力量,具有危险性,和其经常接触或接近王妃、宦官、权臣等等人物也就随之而具有了一种魔力,也具有危险性了。只不过他们的危险性要略低于国君。这样依此类推,拥有各种社会权力的人都具有了不同程度的灵力,对于普通百姓来说,都是具有危险性的。于是,形成了一个权力的梯阶。在这个梯阶中,下对上总有一种畏惧的心理,上对下则理所当然的是一种禁忌体。加之封建社会对此种制度的维护,使这种人体的禁忌观念越发得到加强。旧社会,一个七品芝麻官——县太爷,升堂问案时,也是不准百姓视觑的。所以,唱戏时往往有这样的对白:“×××,抬起头来。”“小民不敢”。“恕你无罪。”“是——”可见,只有在事先开禁恕罪的情况下,平民百姓,才敢抬头让官员视看,或者抬头看视官员。否则,便会因官员的“命大”而伤害自身。《礼记。曲礼》云:“天子视不上于袷(交领也),不下于带。国君绥视,大夫衡视,士视五步。凡视,上于面则敖,下于带则忧,倾则奸(奸恶)。”可见,一些视忌是在上古时就已经被制度化、礼教化了的。其中强调的也是一种有关人体的禁行。
被视为禁忌的人体,还与本人所具有的神性有关。一些具有神职神权的人物,或者能够通过行施巫术、法术上达神明而与神鬼世界勾通的人物也都有较大的灵力,因而也被民间信以为禁忌的人体。他们借助于神的力量或者自身所具有的神性往往也可以对普通人造成威胁,给普通人带来祸患和灾难。普通的人们对待他们必须向对待神祇一样,顶礼膜拜,小心奉迎,唯命是从。人体获得神性的途径很多,有的是在转世信仰的基础上通过宗教仪式得来的,比如藏传佛教中的“朱古”,亦即“活佛”便是如此;有的是通过寻仙访道、修真养性得来的,比如道教中的术士、仙师、道长、真人们便是如此;还有的是在病中、梦中与神交往而得到神授的;也有的是在设坛、祭典、巫医等神事活动中暂时获得神力的;有些人是生前具有神性,有些人是死后具有神性,不一而足。历代农民起义,往往借助于民间对神祇、天意的信仰。秦末陈胜、吴广起义便是以“鱼腹丹书”、“篝火狐鸣”的办法来先“威众”,而后起事的;汉末张角领导的黄巾起义,也是通过画符治病传道,利用“汉行气尽,黄天当立”的谶语,宣传“黄天泰平”的思想,树立自己的“神威”,来争取民心的;太平天国洪秀全创建的“拜上帝会”也有类似的作用。一旦某一人体获得超乎寻常的神性和神力就使普通人肃然起敬,处处对其避忌,不敢稍有冒犯。
在许多情况下,神性的大小又同社会地位的高低密不可分。历代封建帝王都自命为“天子”。天,即天帝玉皇,亦即天神,是中国民间最高的神。天子之意,当为天神派到地上来管理臣民百姓的“全权代表”,其神力是高于地面上一切其他人的。甚至天子的神力还要大于一般民间诸神,民间有以天子圣旨、御笔或与皇帝发生过联系的圣物来弹压鬼祟的信仰活动。可见天子的神力之大。天子的这种神力也是世传的,一般说来是按宗法承继制度传递的。不过,历史上也常有违反常伦的递继出现。所以,究其实质,还是一种世俗的权力交替。其他各层官宦也大都享有世袭的权力。神力大的宗教界人士也与世俗的权势者相依相存。在有些地区神权和王权又常常是直接统一在同一人体之上的。他们共同成为民间普通百姓的禁忌对象。中国人一向也就生活在这种种重重禁忌人体的包围之中,在世俗权力和神权的双重重压之下,讲究拘忌到极其繁琐的程度。
不洁人体禁忌在中国对于不洁人体的禁忌,主要反映在对经期和分娩中的妇女以及罪人、病人、死人方面。这方面的禁忌我们将放在后边有关章节中详谈。对不洁人体的禁忌也是出于安全的需要,和权威人体的禁忌一样,他们都是不能接触的。非但不能接触,也不能和他们相互注视、对话,甚至使用已被他们使用过的器具等等都是不许可的,都是被禁止的。只是就普通人来说,对权威人体的禁忌往往在心理上更多的是处于被动的、受压抑的情状,而对于不洁人体的禁忌,则往往是处在主动的、限制对方的境地。当然客观上禁忌是对双方都有所制约的。
禁忌的方式对于神圣的、不可侵犯的或者不洁的、危险的人体的禁忌方式,通常所用的,就是采取种种方式将他们与普通社会人士隔绝开来。国君、权臣起居在高大厚实的宫墙、官邸里边;喇嘛、和尚、道长生活在脱离凡尘的寺院、庙宇、道观之中;分娩要另住一处;罪犯要押进监牢;病人要独处慎交;死人要葬埋土中……虽然这些隔离的方式已经千百年延续而成为一种惯习,人们觉得这是自然而然的道理,似乎从来就没有什么用意在其中。但是,细想起来,总归是事出有因的。应该说,不是为了隔离才隔离,那种种隔离的方式,最初都是起源于一种约定俗成的禁忌符号。最初可能只是一个服饰的点缀,一种装束的差别,一围栅栏、一座草篷、一阫黄土,然而,它标明的却仍然和后来大大丰富以致越来越复杂化了的形式中所包含的意义是基本相同的,亦即是一种危险的信号,是一个禁区,一种令人望而却步、敬(厌)而避之的指令。这也就是禁忌的产生。随着社会的发展、文化的推进,这种人体禁忌的方式也日益繁复博杂起来。不但在空间上实行隔离,还有物质享受、文化占有、种姓传递等等许多方面都一一相应地树立起差别的标志,所谓“物以类聚,人以群分”,各种不同的人体,在社会化的总格局中一一分别出相互之间的距离。人们以文化制度、风俗惯习的规约,各自恪守着自己应持的禁忌态度,不得稍有违拗,以保持中国社会有一个稳定的常规秩序。这就是中国禁忌在民俗文化中的实际作用。
2自身的人体禁忌中国的平民百姓只所以要尽力远离那些“命大”于己的神圣的权威人体和不洁净的危险人体,当然是出于一种自我保护的目的。他们害怕那具有更强的神秘力量的人体通过接触、目视、语音的传导伤害了自己的身体,这是对自身以外人体的禁忌。除此之外,民间还相信,自己还需要对自己的人体采取一些禁忌行为,进一步确保自身人体的安全。
裸露禁忌中国人忌讳裸露自己的身体。除了小孩子可以光着身体到处跑以外,成年人绝对不可以将肉体裸露人前。民间有“男不露脐,女不露皮”的俗语。可能是出于对男性干重体力时太热的照顾,也可能是出于男性上体无性刺激敏感特区的考虑,所以男性上体的裸露限制尚不太严格。对于女性,要求的严刻是惊人骇世的。旧时,一般平民良家妇女,人幼年起就深藏闺阁,所谓“大门不出,二门不迈”,整天呆在家里。这意思不外是要将难以包裹的脸、手都隐藏起来,不让外人看到。因为女人任何部位的裸露都会产生“性引诱”,都会引起男人的淫欲,从而招致祸患。在孟姜女的传说故事中,万喜良为逃避修长城的苦役,跳进了孟姜女的家院,正巧看到孟姜女在玩水时裸露的胳膊。于是,孟姜女只得做了万喜良的妻子。从这里看,裸露禁忌的根由并不仅仅在于有失礼貌或者男女间的私情,而还有更深层的信仰根源。亦即,在别人看到自己裸露的肉体的同时,自己的灵魂也就被这人摄去了、占有了、控制了。因而,裸露者也就完全失去了自卫的能力,只有服就这人而去了。只不过,这种深层的根源在后世封建礼教的影响下变换了形貌而更加隐蔽罢了。直至如今,当人们提起某某人时,有人会带着很自豪、很自信的口气说:“他呀,我见过!”“我认识他!”“我们是莫逆之交。”“我们从小就在一个水坑里洗澡。”等等,这口气里多少还隐约地可以感到他是在说,“我已经占有了他!”这种占有的观念,当然也是属于灵魂的占有的!他越是熟视过他的面孔、他的肉体,越是更多地、更牢地把握着了他的灵魂!
现代中国人对于裸露身体仍是有所忌讳的,不过不像旧时那样拘泥了。对于乳房、性器官的裸露是禁止的;对于四肢和其他不太性感的地方则听之任之了;对于“比基尼”三点式泳装的接受以及对人体画展、人体艺术的欣赏标志着中国人在这方面意识的突破和进展。
第一部分
第9节 骨相禁忌
由于相信通过注视可以摄取、控制灵魂的巫术效验,所以中国上古时就有许多人体相法。骨相便为其中一种。王符《潜夫论笺。相列》云:“人之有骨法也,犹万物之有种类。”王充《论衡。骨相篇》云:“案骨节之法,察皮肤之理,以审人之性命,无不应者。”王充还列举了范蠡去越,尉缭亡秦的例子。说:“越王为人,长颈鸟喙,可与共患难,不可与共荣乐。”“秦王为人,隆准长目,鸷膺豺声,少恩,虎视狼心……不可与交游。”都是通过骨相、占验掌握对方灵魂从而加以避忌的实证。可见民间是有“长颈鸟喙”、“隆准长目,鸷膺豺声”等骨相禁忌的。骨相呈凶兆的俗信原则一旦在民间约定俗成,便不仅适合于别人,也适合于自身。因而自身如有呈凶兆的骨相也会自我讳忌的。当然,这种相论是唯心主义的,但是在民间仍有众多笃信不疑者。此种情状,战国时期的思想家荀子,早就在《荀子。非相篇》中指出了,他说:“相人之形状颜色而知其吉凶妖祥,世俗称之;古之人无有也,学者不道也。”他还列举了许多实例来论证骨相之法是不可信的,指出“相形不如论心”。可见相骨禁忌是属于俗信的,其中迷信、谬误的地方,也早已被明眼人看破。不过,民间信仰的存在和发展并没有因少数智者的觉悟而中止和改变,骨相信仰仍然越来越繁复地发展、延续下来。民间有“上身长,佐君王;上身短,福分浅”、“上身长,坐中堂;下身长,走忙忙”的说法。这是媚上的。还有一种说法是:“上身长,下向短,不吃嘴就是懒”。这是劳动者自珍的俗谚。两种说法虽有立场的分别,却也有一致的地方。它反映了对同一骨相不同立场的不同禁忌,也是一种骨相俗信的特例。总之,民间对骨头的灵气还是崇信的,“骨法为禄相表,气色为吉凶候”。对意志坚定的强者,民间俗称之为“硬骨头”、“有骨气”。《西游记》中白骨精能从一堆白骨而变化成人形也是中国民间相信骨头是有灵性的一个证据。《水浒传》中武松葬兄以骨,还有今天对故人哀思寄托于其骨灰等等,也都与骨灵信仰不无关系。由于民间存有骨灵信仰,所以迷信活动中,凡骨相不好的人便成为众人禁忌的对象,对自身骨相不好的,便也深以为忌,想方设法要改变自己的厄运。
肉体禁忌与骨骼相连的,是人的肉体。民间俗信以为,肉体也是灵魂依附的处所。《左传。昭七年》:“人生始化为魄,既生魄,阳曰魂。〔疏〕魂魄,神灵之名。附形之灵为魄,附气之神为魂也”。(见《康熙字典。鬼部》)或谓“魄,人阴神;魂,人阳神”(见《淮南子。说山训。注》)。而“阴阳不测之谓神”(见《周易。系辞》),又以骨肉必归于土故以归言之。归者,鬼也。所以知道,在古人的眼中,人体的骨肉同是魂魄的驻地,当骨肉归之于土时,人始化为鬼灵。由于这种信念的存在,所以有时人也可以有魂魄在身以显吉凶兆示的灵性感觉。比如身体某部位的肉在颤动,就以为是魂魄在显灵,或者是神灵附体、神灵感召的结果。《台湾风俗志》中说,在酉时、辰时、寅时身上的肉跳动不止便象征着凶灾、失财等祸事将临,因而是俗民所要忌讳的事体。其实,人体肉跳不过是一种生理现象而已。肉体既是灵魂的宿地,所以人们很注意身体的胖瘦。太胖了不好,太瘦了也不好。一般说来婴儿喜胖,忌瘦,生下来时,是个“大胖小子”、“小胖妞”很讨人喜欢。如果生得瘦小,就很忧虑,担心是否能成人。到了青年时期又喜瘦忌胖,如果青年后生身体突然发胖起来,那将是个凶兆。有谚语云“后生发福,棺材当屋”。中年人体发胖是正常的,太瘦了往往是有病的表现。老年又喜瘦忌胖了,所谓“有钱难买老来瘦”,老年人越瘦越精神。不过中国人还有体胖为福气的观念。几日不见,一见面总是言称对方“胖了”、“发福了”,忌言人瘦。人瘦不吉利,不是有病,就是“穷气”。所以不管年龄大小身体好坏,见面说“您又发福了”是准没错的,人家不会怪罪。如果说,“您又瘦了”。听者心里就会犯嘀咕,“是吗?不会吧?”要是心量再小点儿,回去当真还生起病来呢。这就是忌讳的效应。
文身禁忌除了骨肉,人体之皮肤也有禁忌。文身禁忌便是很普遍的一种。据说中国五十六个民族,都有过文身的历史。现代学者一般认为,文身是民族早期发展阶段中存在的一种风习。方法是用针在人体全身或局部刺出自然物的形状或几何图形。有的染色,有的不染色,一般用作图腾标志。《庄子。逍遥游》中有言:“宋人资章甫而适诸越,越人断发文身,无所用之。”许多史志典籍中也都记载着少数民族文身的风习。直至现今,傣族、基诺族等许多少数民族中还在流行此俗。文身一般从十五六岁开始。许多人一生中文刺数次。男女都有,女的大都只黥刺小腿部,花纹与衣服上宽阔的边饰图案相仿;男的在臂部、腿部都有,图形有动物、花草、星辰、日用器物等。文身的图式表现着某种具体的意象。这些具体的意象又凝聚着民族精神、民族文化方面的意义,与族群的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宗教观念、民间信仰都有着密切的联系。有人指出“文身是一部镌刻着痛苦与意志的精神现象学”。解释文身功能的说法大致有:美饰说、尊荣说、吸引说、巫术说、标志说等五种。与文身禁忌信仰相关的主要是巫术说和标志说。例如基诺族、傣族等少数民族就有忌不文身的信仰。他们认为一个人如不文身,死后就不能进鬼寨与祖先聚合,而只能当野鬼。这当然是一种族类认同的信仰。除此之外,在自己身体上刻出文样,标出一个独特的自我,是否也有让常常会离开肉体而出游的灵魂返回自我时不致认错、不致犹豫不决的含义呢?如果是有这层含义,那么,不文身就有灵魂走失的危险了。还有的民族把文身视为抵御侵害、防止祸患、增强自身魔力的一种办法,这就有巫术的作用存在了。台湾高山族中的泰雅人妇女婚前都要“黥面”,即在脸上刺上三道蓝色花纹。有的在前额和下颏刺上放射形的粗蓝纹,夸示自己善持家,有本事,会织布等。男子下颏也要刺上一条蓝纹,表示威武勇敢。实际上这些文身的行为除了美饰的作用而外,也还有着一种巫术的作用,他们相信,“黥面”的结果会使自己增强应付新生活的能力,并且确保自己不致受到陌生人的伤害。如果有谁文刺了不该文刺的纹样,也是要受到惩罚的。因为文刺的不同纹样具有不同的意义。高山族中文身还有许多具体的禁忌。如泰雅人文身者必须是处男、处女。私婚者禁忌文身。文身施术中禁忌孕妇及其丈夫探视,否则以为伤口会血流不止。文身创口未愈合前,禁忌与外人相见。一般妇女在月经时不施术,同族中有人死亡不施术,家族设陷阱狩猎不施术。如果违犯这些禁忌,文身就很难取得成功。排湾人还有月朔日不施术、有人打喷嚏时不施术、放屁不施术等等禁忌。以为月朔时文身,刺处会化脓;打喷嚏、放屁时施术,灵魂会闻声脱走,不安全。赛夏人和泰雅人还规定文身施术前不能吃兽类的鲜血及内脏,否则文身时出血多;不能吃锅巴,否则皮肤会硬化,受术要痛苦;不能吃盐,不可抽烟,不可吃橘子,否则花纹会变颜色。不能吃鱼或竽头,否则,创口会发痒。排湾人鲁凯人在施术后至创口痊愈前,不可吃米饭、猪肉、盐、豆或烤白薯,只能吃蕃薯、糊糊和其他蔬菜。泰雅人在文身时还不许家人穿花衣服,尤其是红色衣服。汉族也有文身习俗。例如《水浒传》中九纹龙史进,以及其他习武人的文身等都是这种习俗的残存。进入阶级社会以后,文身还作为等级身份或作为秘密会社成员的标志。总之,凡强调文身的区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文身的禁习风习。只是那些文身风俗早已消退的族群,才不见了文身禁忌的桎梏。时下偶见于中小学生,或者男女青年间的臂花、胸图就更是兴之所致的游戏之作了,谈不上文身,更谈不上文身禁忌了。不过,能否认为它也是文身风习的某种残留遗迹呢?我想,也是可以这样看待的。
影像禁忌中国人俗以为,人体是由“形”和“气”二者合一而成的。形者,容也,又,形为骨现,亦即貌姿、体形、容色一类物质的实体;气者,息也,又,神之盛也,亦即精神方面的存在。形者,形体;气者,元气。所谓“形者生之舍也,气者生之元也”(见《文子。守弱篇》)。王充《论衡。言毒篇》云:“万物之生,皆禀元气。”所以“形体”和“元气”都是人体要护卫的,失一不可,损一害二。形体和元气的完好与否又直接关系到魂魄的安稳,因为“魄附于形而魂附于气也”(见《春秋左传正义。卷四十四。疏》),所以形与气的关系也就是体魄与灵魂的关系。因此,中国民间,在与人体有关的禁忌中,不仅有体魄的禁忌,也还有灵魂的禁忌。灵魂的禁忌,如何体现?中国人很容易地把灵魂具象化为影像。在中国人的俗信中,以为人的影子既和人的身体相像又和人的身体相关。身体为阳,影像为阴,所以就觉得影子大约就是自己的灵魂,或者是与灵魂有关的属于自己生命中重要的东西。人体中有灵魂才有影子的。鬼魂没有影子。如果一个人失去了自己的影子(据信这是完全可能的),那么这个人就会变成鬼而失去生命。同样,如果谁的影子被别人损害了,那么他的身体也会因此而得病或者受到伤害。如果要诅咒或者暗害某人,就可以悄悄踩住或者暗暗用刀子砍、用钉子钉某人的影子,通过这种手段来达到目的。所以中国人是忌讳和禁止别人踏踩自己的影子的。如果身体有了病或者受到伤害而查不出别的原因时,他们便会回忆是否有人踩过或者伤害过自己的影子。在收殓死者,往棺木上加盖子的时候,也特别要小心,不要让自己的影子被钉进棺材里去,以免自己的健康因此而受到危害。葬埋时,也要后退到离开墓坑一定距离的地方,用绳子把棺材续进墓坑中去,以免自己的身影落进墓穴使自己受到伤害。阴阳先生也总是站到影子落不到墓穴内的坑沿一边指点安葬事情的进行。掘墓人和抬棺人都用布条紧紧缠住手腕,以使自己的影子稳固地牵牢在自己身上,否则,影子掉落进墓穴便是大不吉利的事情了。
由阳光和烛光等投射的影子联想到镜子中的影像,就觉得镜子中的影像也是自己的魂魄。中国文学名著《西游记》、《红楼梦》以及许多民间传说、民间故事中都有“魔镜摄魂”的情节描写。民间普通人也认为照镜子不宜过多,照镜子越多,老得越快。因为照镜了时,魂魄就会被摄去。这样反复地照来照去,魂魄是要劳神受损的,人体也会因之而受到损害。
当照相机发明并在中国开始使用时,中国民间许多人害怕照相,担心会因此而损伤元气。据说连慈禧太后也相信此说,认为照相有灵魂失落的危险。直到现在,还有人认真地解释,照相和洗澡一样都会使人伤元气。洗澡会损伤身体,照相能摄走真魂,这两样都是需要避讳、禁忌的。现代照相技术又加上了镁光灯的闪烁,就更加深了这一层顾虑,甚至还有人说照相会失血的。更有一些人为照片没有把全身都照进去而担忧,以为没有照上腿脚的相片会导致自己真的失去腿脚;没有照上头面及仅照上半个身子的照片就更犯忌讳,要也不敢要的。然而,事实是,照相机还是越来越多起来,爱拍照的人也越来越多了,看来只要是能留下一张满意的照片,人们也就不顾不上自己的灵魂和肉体是否要受痛苦了。
在照相机普遍应用之前,人们还对画像心存忌惮。一旦自己的形象被画在纸上,自己的灵魂也就被拿去了。古代缉捕罪犯,都是画一张像贴在城门口和交通要道路旁,以此辨认罪犯。同时,也含有先摄住罪犯的灵魂,再缉拿真凶的意义。有些术士、巫师还可以根据图像判断出罪犯的去向,甚至可以控制罪犯,使其自投罗网。因此,中国人一般是不愿意让人画下自己的肖像的。民间相信,如果要惩治某人,可以将他的像画下来烧掉,或者戳破,这样至少可以损伤他的灵魂,如果不是直接损害他的身体的话。直到现今,这种办法还被用来对付那些犯下不可饶恕的罪恶的元凶,不论他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他是普通人还是领袖人物。假如不是幅真的画像,而是漫画,把某一人物的某些特征加以夸大,用来表示一种幽默感或讽刺意味,就更不能被中国人所容忍了。无论怎样说,被画者都感到是对自己的一种辱没,至少是使自己陷入一种难堪境地的羞辱,这仍然是影像禁忌的观念在作怪。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漫画在中国一般只能画某种无名无姓的类型人物。究其信仰上的根源,还是与偶像崇拜与灵物崇拜密不可分的。在中国民间俗信中,存在物与影像是同一的。人的影像、画像以及塑像和人本身一样,都是人的灵魂的寓所,甚至这些影像、画像以及塑像还就是人本身。像《红色娘子军》中那个年轻的女子嫁给了一尊木雕塑像;像《原野》中那个老太婆针刺偶像的举动;像《神笔马良》、《叶公好龙》、《画中人》等等传说故事中描绘的情景以及殡葬死人时烧掉的纸扎童男童女、牲畜、房屋、器物等等塑像,都是在这一民间信仰的背景下产生的现象。因此说,中国的影像禁忌是有着悠久的民俗文化传统和深厚的民间信仰基础的。
色气禁忌和形体、影像相关连的还有色气。色,《说文解字》云:“颜气也。”今有容颜气色之说。颜,指眉目之间。一个人的容颜气色的变化可以看出其心情、体质的好坏。“心热者,颜发赤”。《周书》云:“喜色,油然以出;怒色,厉然以侮;欲色,妪然以愉;惧色,薄然以下;忧悲之色,瞿然以静。”可见色是气之表,气是色之中。中表是相辅相成不可分离的。中国人忌色欲,戒好色。把具有色相的人体,视为不洁的人体,是需要禁忌与之接触的。相信好色损元神(这一点在后边房事禁忌中还要详谈,此不赘述)。民间忌争气,相信争气伤身。不好色是指不沉湎于性爱的淫欲之中;所谓“正配还须洁,邪姻不可结”。如果好色纵欲,不但损伤元气,还要遭到因循报应,是为大忌。不争气是指不与人斗气。和为贵,贵圆通。如果与人斗气争胜,势必小怨成大仇,冤冤相报,伤财害命,祸患无穷,亦为大忌。但是,如果是正当的婚恋和立足于自强不息,那还是可以“向往美色”和应当“争一口气”的。
民间称久病体弱者为“气虚”,气虚者易招灾。纵欲亦易导致“气虚”,所谓“阴虚”是也。气虚是元气大伤的表现,是魂魄衰弱的表现,此时忌外出,以防凶神降祸。为了增强抵御鬼祟侵害的能力,往往在必须外出时,身上装点朱砂,或携带桃树枝、佩戴红头巾等以避邪魔。
突然乏力也是民间一大忌讳。本来很有气力的人,突然没有气力起来,又好像没有什么病因,这是很让人惊恐的事。这种情形总是一种凶兆,大约是灵魂就要离去的先兆吧,所以民间是很忌讳的。南方有俗谚说:“要死格(的),没有气力!”
第一部分
第10节 人体成分液体禁忌
唾液禁忌中国民间俗以为唾液是含有魔力的。如果哪里的皮肤被蚊蝇叮咬或者无名疼痛起来,就往哪里涂些唾液,疼痛的感觉立即会削弱、减轻。劳动累了的时候,手上没有劲了,只要吐两口唾液在上边,就立即感到消除了疲劳,力量陡增起来。据信,唾液中含有元神,也就是人的元气、精神。因此,一个人如果得了病,一直吐痰,就会大伤元气,损耗精神。俗语说:“白痰轻,绿痰重,吐了黄痰要了命。”所以老是吐唾液、吐痰不止就是凶兆,是要犯忌讳的。又因为唾液中含有元神,所以遇到一般的鬼祟,遇到一些小麻烦,或者偶尔违犯了禁忌,民间也便常常用吐唾沫的办法来破解,以自己的元神精气去弹压小鬼小祟,有时,或许还真能抵挡一阵子呢。遇到不顺心的事或者不顺心的人也常常连“呸”三声,连吐三口唾沫,以示轻蔑、鄙弃。然而,这种不尊重人的行为是要遭别人忌恨的。一般人也最忌讳别人向自己吐唾沫。来而不往非礼也,你吐我,我也吐你,于是唾沫大战也就成了人性——人性中的神性的交锋了。
血液禁忌血液禁忌的形成,应当是很原始的。在远古时期,人们就自然地接触到血与伤亡的关系问题,与猛兽搏斗和奔跑在山石林间都会造成流血。血的流出必然伴随着痛苦,或者还有嘶喊,接下来便是伤亡。所以,血,很容易形成令人惊恐的条件反射。于是,血液便成为一项惊悸。对于这种触目惊心的红色液体溢出体外的后果,经过反复观察和体验,人们会确认它是人或者动物所必不可少的东西。至于为什么它流出来之后,人或者动物会伤亡,在原始时期是很难给予科学的解释的,人们只能满足于原始思维的简单说明,即那里边含有一个生命的灵魂,或者含有某种可以使之生又可以使之死的特殊的“魔术元素”。这种观念一直延续到后世,发展成为可以称作“血气”的生命观念。《关尹子。四符篇》云:“一为父,故受气于父,气为水;二为母,故受血于母,血为火。”所以血气乃是受之于父母以成己身的基本元素。故《礼记。中庸》又有“凡有血气者,莫不尊亲”的说法。俗信还以为,同血统的人血液相交合,异血统的人血液相离异。传统戏曲《三滴血》中的县官便是以此为据来断案的,他让当事人刺破手指,把血滴进水盆中,血合则是亲生,血离别不是亲生。当然,弄出了笑话。这种做法受到了讥讽和批判。但是民间这类信仰确实存在着也是事实。中国人还习称精力旺盛、性情刚烈的人为“血气方刚”;指凭一时感情冲动而产生的勇气为“血气之勇”,所以血气是与一个人的精灵魂魄有密切联系的。因此,“惜血”便成为人之常情,而“失血”亦成为一种禁忌了。如果某个人面色苍白,便说此人是“失了血”、“血气不好”,是不吉祥的兆头,需要赶归想办法调治,否则人们便不敢过于接近他,本人也会因此而烦躁不安的。如果真的受伤失血了,就更是要加紧补养了,最好是杀只鸡,一方面补身子,一方面还可讨个“吉(鸡)利”。在这种信仰观念的影响下,中国人对于“献血”、“抽血”是颇有顾虑的,如果没有道义上的考虑,那是绝不会去做这种事的。
从禁忌包含“神圣的”与“不洁的”两个方面的意义来看,血液禁忌是最完整的禁忌含义了。因为中国人对血液的看法正好两个方面都有。祭祀或者设坛时,荐献的牲血,以及交拜、起誓时刺破胳膊所滴下的血,都是神圣的、有禁约力量的;妇女的经血、分娩时流下的血水便视为不洁的,是危险而必须避忌的(参见本书性别禁忌和生养禁忌部分)。
由于血液是红色的,所以红色也可以使人联想起血液。有人说红色禁忌亦是变形的血液禁忌。种了牛痘的胳膊上要缀一小块红布,标明这是禁区;交通岗上的红灯,是禁止通行的信号;用红色墨水写信也是禁忌,表明的意义是要与人绝交;还有新娘子头上的红盖头,也不准乱动的。又因为血气是青春活力的象征,所以红色衣料也成了少女的专利品。在中国,青年女子穿红色是很美丽的,年龄大的人再穿红衣服就有失体统了。老年人则更是忌讳穿红衣了。这些恐怕都是血液禁忌的折射反映。另外,“红色”可以避邪,也是血液禁忌的一种应用。是把“视血为忌,见血而避”的思想强加到了鬼神精灵的头上,用这种法术的方法来达到人们心理的平衡。
汗液禁忌人体在剧烈运动之后,或者由于天热、劳累,皮肤上会流出汗液来。中国民间俗信以为,汗液和血液是类似的东西,都生于心。李时珍在《本草纲目》中说:“汗出于心,在内为血,在外为汗。”既然汗和血是同类的东西,那么汗液也和血液一样,是应当有所禁忌的。汗液中也包含着人的精神、元气,因而应当珍惜。辛苦谓之“血汗”。汗流得过多会使人体受亏,丧失元气。如果有病,夜间“盗汗”,必然惊觉,或以为是凶兆。如果天热、劳累而无汗,也不好,是血气不顺畅的表现。出汗多时,禁忌洗冷水浴,不能喝井里的凉水,不能马上脱掉衣服,不能站在风口等。那样会使汗出不来,要憋出毛病来的。伤风感冒以后,民间常熬姜汤趁热喝下,盖上被子,捂得一点不透风,把憋在内里的汗逼出来。这些大都是劳动者在生活中的经验体会。旧时靠迷信活动骗钱的人也常常附会一些鬼怪魂灵的事在上边,大都是临时胡编的词句,谈不上民间通俗的信仰。
精液禁忌精者,灵也,真气也。《周易。系辞》云:“精气为物,游魂为变。(孔颖达)〔疏〕精气为物者,谓阴阳精灵之气氤氲积聚而为万物也。游魂为变者,物既积聚,极则分散,将散之时,浮游精魂,去离物形而为改变。则生变为死,成变为败,或未死之间,变为异类也。”所以精在于人,是为人的精灵魂魄生命也。人禀承精气而为人,精气当常聚而不可多分。
在人们逐渐有了一定的性知识之后,知道精液与人形的孕育有关,于是,对精液的珍贵也就更加自觉了。民间有“十滴汗一滴血,十滴血一滴精”的俗话,就是这种“惜精更甚于惜血汗”的观念的典型表述。民间以为淫欲过度会使人丧失生命。所以男好色纵欲是一大禁忌(其余有关精液禁忌参见本书房事禁忌,此不赘述)。
第一部分
第11节 人体成分器官禁忌
发须禁忌中国民间对头发和胡须是很看重的。《说文解字》释“发”字为“根也”。《康熙字典》上“发”字义有“肾之华在发”、“血之荣以发”的说法。可见发须虽为首、面之毛,实则与人体魂魄亦是有关连的。或者是联系到“山以草木为发”,草木是野兽隐现出没之地,从而想到人的灵魂可能也会隐藏躲避在发须之间。如果剪掉发须,身体的健康就会受到影响;如果发须被仇人拿去,他们就会通过对发须实施的巫术来伤害自己。由于发须与灵魂有关的观念存在,再加上封建礼教、功利思想的影响,所以,关于发须的禁忌就很多了。
(1)胎发禁忌新生儿的胎发,百日内是禁止剃去的(有些地方是不满月不能剃),否则小儿就有夭折的危险。现在汉族地区仍有此俗流行。剃胎发的时候,还不能剃正头顶上胎发。正头顶俗称“呼歇顶”或称“天灵盖”,那里的波动起伏让人感到可能就是灵魂出入的地方,因此是要格外小心避忌的。这地方禁止手触、拍打;否则,压伤了天灵盖,小孩子会变成哑巴,或者成为痴呆。小孩儿剃头,周围的头发都可以剃光,惟有此处的一定要保留下来。头发长长了,就梳成一个小辫,辫梢上系一根红头绳,以示警戒。汉族流行小男孩后脑,或在头顶的一边留一撮头发不剃,一直让它长到十二三岁才剃掉,有的还把缕头结成小辫儿,俗称“八十辫”,豫南又称“尾尾尾”(读作wěiwěiyǐ),是祝愿小孩儿成人、高寿的意思。尤其是一个男孩儿,特别宝贵,更须如此。其中,也就包含有让灵魂长驻其发间的意义了。
(2)“天菩萨”禁忌在彝族,男性头顶前端一块方形头发都要蓄留起来,编成小辫或以头帕竖立包裹起来,称之为“天菩萨”、“指天刺”。俗以为,这是本人尊严的象征。内藏“天神”,主宰着本人的吉凶祸福,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他人绝对不得随意触摸。不论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如果被人触摸了“天菩萨”,本人都以为是件倒霉的事情,是凶祸的征兆,必然要奋起与犯忌者搏斗。犯忌者也自认为是输了理的。如果双方身份相等同,犯忌者会主动打酒赔礼;如果犯忌者身份低下,便要杀猪、宰羊、宰牛,大办酒席,赔礼请罪。如果人家不依,犯忌者还会被断臂,甚至被处死。尤其是妇女,更不能乱摸男子的“天菩萨”。如果妇女抓摸了“天菩萨”,就是对“天菩萨”的“亵渎”和“触犯”,那对男子将是终身不利的,除了要由女方杀鸡买酒当众赔礼道歉外,“天菩萨”还必须剃掉否则死后就不能升天。这种禁忌信仰的习俗在彝族一直被严格地遵从着,就是在仇敌械斗时,双方也严禁触动对方的“天菩萨”。否则,也要砍去犯忌者手指,或令其出银赔礼。
(3)理发禁忌在汉族和许多少数民族中流行有丧事时禁忌理发、剃须的习俗。家中有人死亡,男性一旦得知凶信,便在一个月或百日内不得理发、刮脸。其中的信仰,可能是因为发须受之于父母,所以不在先辈亡故时抛弃之,以示孝敬之心,以表哀痛和思念之情;也有人说,是追忆故人悲伤感怀,不思整理容颜,以表明孝心的;还有人讲,不理发、不剃须是为了改变自己的形貌,使亡灵不能辨认,以免凶事殃及自身。前两种说法都与礼教有关,比较接近,是儒家思想的流传和影响。后一种说法则与发须与灵魂有关,以及发须能通过巫术伤害本人的形体等等俗信有关了。
理发、刮脸不仅在丧葬期间是被禁止的,其他方面也还有不少禁忌。例如鄂温克族有下午禁忌理发刮脸的风俗习惯,不知与灵魂的回归是否有关,或者正是担心下午理发刮脸改换了容颜灵魂不能顺利地回到自己体内来吧。汉族还有外甥禁忌在舅家剃头的俗风。说是如果外甥在舅家剃头会“妨舅”。“舅”与“旧”谐音,“旧”有指老年人的意思。据《尔雅。疏》云:“舅者,旧也;姑者,故也。旧故,老人称也。”(又见《白虎通义》)可知,妨舅即为妨旧,亦即妨害老年人的意思。这一习俗旧时在河南、河北、山东等中原地区流行。尤其在正月里忌之更甚。正月是新年伊始的新春季节,如果在舅家剃头则更易引起对“旧”的联想,故而忌之尤甚。哈尼族人多于农历五月后祭龙,祈求风调雨顺,五谷丰登。祭祈之后,巫师在山坡上先播下一些旱谷,随后各家也随着播种。在秧苗破土前是禁止理发的,否则,秧苗就长不出来了。在这同时,还禁止砍柴草。由此可知,这时的理发禁忌,是因为把头发看成和柴草、秧苗一样的东西了。为了防止它们之间发生“交感巫术”的不良影响,所以,不砍柴草,不理发,好让秧苗也像柴草和头发一样顺利地长出来。这显然是交感巫术中相似律的某种特殊应用。民间还有“饱不洗澡,饿不剃头”的说法。恐怕其中也有关于“体魄”与“魂灵”的安危问题存在。中国西北地区回族、东乡族、伊斯兰教新教流行地区有忌剃胡须的习俗。伊斯兰教新教主张男性年满十二岁,必须留胡须,否则被视为违背“圣行”之徒。有“剃掉一根胡须,罪同杀死一个天仙”之说。后来这种宗教信义超脱出宗教范畴,演变为较为普遍的生活习惯。在兰州、凉州、青海等地,留胡须者走到哪里都受人尊敬,并可以得到保护,当地有“胡须是路票”之说。相反,不留胡须的人就没有这种优惠的待遇了,甚至会被冷落。汉族旧时也多蓄须,有男儿无须不美之说。西北地区的回族、东乡族、伊斯兰教老教流行地区又有忌留胡子的习俗,是由老教规演变为生活惯习的。汉族,父母健在,忌儿子留须。但如果有了孙子还不留起胡子来,就又要有人说闲话了。鄂伦春族女子把头发梳成两上辫子缠在头上,是订过婚的标志,这也是禁忌的标志,说明这个女子已有了婆家,不能再另议婚事了。
关于理发或者不理发成为禁忌乃至成为法令的事,中国人还有一段特殊的经历。在满族统治中国的清朝时期,中国的男性一律都剃光了头,只留头顶一块头发,编成长长的发辫背在身后。这原是满族人的风习,是满族统治了中国之后强加与中国其他民族的。传说,清朝刚建立时,并没有推行此风。当时上朝的时候,殿陛之间,分满、汉两班文武大臣站班,各是各的打扮,一向也相安无事。后来,溜川有个叫孙之獬的,在明朝时也曾官到九卿。可是当清兵入关后,他全家就一起改成了满族的装束,连发辫也留起来了。有一次他上朝觐见皇上,归入满班,满班以其为汉人,不许;归入汉班,汉班又以其为满饰,亦不许。弄得他很狼狈,于是他就向清帝奏言道:“陛下平定中国,万事鼎新,而衣冠束发之制,独存汉旧,此乃陛下从中国,非中国从陛下也。”此番话感动了清世祖,于是乃下令削发。后来孙之獬阖家被反清的山东义民所杀。这个传说见到《清稗类抄》,是否清室有意将削发之责任推卸于汉人,也未可知。不过,不管传闻是否可信,满清削发的强令已在民间广为推行确属事实。以后经过三百年的延袭,在民间已成为惯习。至使民国初期“剪辫子”又成了一件阻力很大的事了。时至如今,中国的男子再没有留长辫子的了,就连满族人也变革了这一习俗。说起来,发型如何,理不理发,本是可以随意而行的,然而一旦形成风俗,便又具有一种无形的约束力量,使任何个人不易与之相对抗。现时期人们对发型的要求已不太苛刻,可以有更多的自由,但是仍不见有人——特别是男子再留起长辫子来,连留长胡须的也很少见。这说明,在发须方面人们仍然是有所禁忌的,不过不大自觉罢了。而且,发须禁忌很容易与生命联系起来,像“留头不留发,留发不留头”的号令就是一个见证。当然,这里边已不纯粹是民间信仰的问题而是又含有一些社会的因素在其中了。但是,民间信仰的发展、演变有哪些又是能够完全脱离了社会生活的呢?发须象征生命的信仰,在中国古来就有。这方面的例子也还很多。例如《三国演义》中曹操就多次以头发和胡须替代自己的生命,为严明军纪,斩发代斩首,割须代割头。中国民间也常以青丝代身,遥寄情思。剪发辫留给妻子(或丈夫)就好比人还在她(他)身旁一样。第一次把命运结合在一起的夫妇,叫做“结发夫妻”。又用“白头偕老”来祝愿夫妻关系地久天长,无限美好。过去,还有以遗发招魂葬人的,谓之“发冢”。这些都是理发、剃须禁忌之所以存在的深厚的民俗文化基础,有了这个基础,这一类禁忌才存在、发展下来。
(4)落发禁忌发须既然是灵魂的栖止地,既然是生命的象征,那么,落发自然也就是人们所忌讳的事了。一般人落发也是一种不吉祥的征兆,而尤其所谓“木形之人”发落就更凶(参见熊伯龙《无何集。五行贼害辨》)。这大概是除了一般人不希望自己灵魂的栖止地变得太稀疏或者害怕头发被别人拿去作法伤害自身等等原因之外,还有“木”即是“发”的缘故吧。“山以草木为发”、“木形人”本身就是“山之发”,那“落发”岂不真等于是“落自身”吗?自身的败落当然是凶兆了。相者的推理,大体应是以此为“影子”的。落发禁忌反映出一种惜发的心理。据爱新觉罗。溥仪在《我的前半生》中回忆:“慈禧很爱惜自己的头发,给她梳头的某太监有一次在梳子上找到一根头发,不由得心里发慌,想悄悄把这根头发藏起来,不料被慈禧从镜子里看到了,这太监因此挨了顿板子。”惜发,并不全是因为它是自己身上的东西,民间还以为头发里藏着自己的“财气”(或许这种财气正是自己灵魂的神力的体现)。所以,当一天劳作以后,晚上是忌讳梳头的。豫西有俗谚说:“白天挣个牛,搁不住晚上一梳子搂。”晚上一梳头,就会把一天聚起的“财气”梳去了。而休息一晚上,等第二天清晨再梳头就不要紧了,大概这时“财气”已经通过头发根吸收到体内了吧。
(5)拔白发禁忌白发是老年人的象征,也意味着生命的衰弱。好像随着白发的增多黑发的减少,人的生命中的灵魂元气也逐渐跑掉了。所以人们害怕白发染首。最初发现有了白头发时,总是有些惊讶,“哎呀,我已经老了么?”有时,不由得伸手去拔下那刚刚出现的几根银丝。然而,不久就又发现,白发拔去后又生出更多的白发来。于是,俗信以为,白发是不能拔的,“拔一根,长十根”、“越拔越多”,在这种惧衰老的心理作用下,拔白发成为一种禁忌。尤其是青壮年时期,发现了白发更不能拔。现时期老年人把白发染成黑色的也很多。染发虽然是出自一种爱美的心理,是讲究仪表的美,同时,也有的是通过染白发而成黑色的手段使青春永驻其身,保持住矍铄的精神。
第一部分
第12节 头面禁忌
头,首也;面,脸也。头面是人的尊严之所在。有荣耀、有作为的人,民间称之为“头面人物”。为了坏事,做了不光彩的事,民间称之为“丢脸面”。俗信以为打头、打脸是最损的,所谓“骂人不揭短,打人不打脸”。教训小孩子可能打身上、打屁股,但禁忌打头、打脸。打头会使小孩呆傻,打脸最刺伤他的自尊心。佤族人特别忌讳别人随意触摸自己的头,如果有人这样做了,他们就以为是对自己的莫大侮辱,会勃然大怒,与之搏斗、打架的。
旧时,相面算命的迷信职业者,还把人的面部划分为“十二宫”、“十三部”、“十四星”以及八封、干支、三停、三才、四渎,五岳、六府、六曜等等名堂,甚至又有分为“日角”、“山林”、“阁门”……等一百二十个部位的。弄得玄而又玄,其中的道理不要说普通老百姓弄不通,就连算了一辈子卦、相了一辈子面的人也说得稀里糊涂的。无非是留下许多周旋的余地,不致因自己的胡说八道被死定的格式卡住、被人端住了嘴巴骨,无言对答罢了,哪里有什么一定之规呢?只是,迷信的骗术在迷信的土壤中滋长并以其腐枝败叶又反过来肥沃着迷信的土壤,在这种恶性循环过程中,民间俗信也肯定是被挟裹进去而又被反复洗染过了的。民间俗信肯定影响着职业的算卦相面人的“文化创见”,同时也还包容了这些“文化创见”在大众心目中的“沉淀物”,从而形成了民间俗信与民间迷信活动的相互影响的关系。有时我们很难区别一种信仰是什么性质的,因为俗信中也有迷信的成分。但是既然民间俗信是一种基础,民间迷信活动是位于这一基础之上的一种文化现象,那么有一个简便的办法便是把通行于人民大众口头或心目中的信仰划归于民间俗信,而把需要推导演算的,尤其是需要由专人去推导演算的信仰划归于非俗信的范畴。这样,也许还不致抹杀了统治阶级、上层文化对迷信活动的扶植、支持的功绩和作用,同时,也使得民间俗信的界限更清晰而有所依据了。鉴于此,对于相面算卦那一套推导吉凶的信仰就不再多说了。下面接着说民间俗信中对于人体头面方面的禁忌。
头、面含有人的尊严,也是人的仪表。对于头形、面容,民间亦有许多讲究。俗信忌讳头大面小,说是“头大面小,终身不了”;忌讳五官不正,说是“五官不正心不正”、“五官不正,邪气通天”。相信人的心术正与不正是会由五官颜面上看出来的,所谓“人心好坏难欺天”;忌讳面上长痣。俗语有“头无恶骨,面无善痣”的说法。痣是可主吉凶的。所谓“平痣无事,鼓痣招事,黑痣主吉,白痣主凶”;又忌讳女人的颧骨高,俗谚云:“男人两颧高,生来志气高;女人两颧高,杀夫不用刀。”还视面长横肉为凶相,又说两腮无肉不可交。忌人中狭窄,说是“人中宽又长,儿女站满堂”,“人中一条线,有子也难站”。更忌脑门和下巴不对称,所谓“天庭饱满,地阁方圆,主大富大贵”:“天地不对称,一生命苦受孤伶”,“下巴歪,衣食贫穷少人来”。在满族和汉族中还有一种忌讳小儿头未睡成扁形的风俗。尤其是女孩,如果哪家姑娘枕骨部位没有睡扁,就被认为是“丑闺女”,虽然这是出于对于美丑观念的选择,但是因为丑闺女将来是难嫁到一个好婆家去的,所以终究也又牵连到祸福命运上去了,因此也是要禁忌的。据说这一习惯来源于满族的先人,早在汉朝的史书中就已经有了记载。不过,那时传说扁头不是睡出来的,而是用石头压扁的。这一说法不合情理。《满洲源流考》批评这种说法云:“夫儿初堕地,岂堪以石押头,其说甚悖于理。国朝旧俗,儿生数月,置卧具,令儿仰寝其中,久而脑骨自平,头形似匾,斯乃习而自然,无足为异。”可见,扁头还是睡出来的,而不是压出来的。现在民间常在枕头内装上小米之类的囊物,让初生婴儿仰枕其上,久而久之,小儿的头骨就变得扁扁平平的了。
不但头形、面容有所忌讳,就连面部呈现的气色也是有所讳忌的。据典籍记载,师旷曾经说过“赤色不寿”的话。民间相信,面色发青、发黑、灰暗都是不吉祥的凶祸征兆,是不长寿的预示,俗语云:“脸发黑,不过半月。”
面部的吉凶兆示,还与脸上的肌肉跳动有关。俗信以为,午时、辰时、巳时右边脸上的肉颤抖是不吉的,是凶兆;亥时左边脸上的肉颤抖会失财;其他时刻脸上的肉颤动则是吉祥的兆示,或遇贵人,或有喜事,或升官发财。如果脸发烧,也有吉凶兆示之讳忌。丑时、未时脸发烧,不是有什么烦恼、忧虑的事发生,就是有口舌、诉讼的事发生。在亥时,还要分左右,右半边脸发烧会有诉讼的事情发生;左半边脸发烧则会得到官位;其他时刻里脸发烧不忌讳,不是无甚关系,就是吉祥如意。这方面的信仰,至今在台湾等地仍在流行。
鄂伦春族有病人忌洗面的习俗。相信病人是不能洗手洗脸的,否则病情就要加重而不易痊愈。汉族人忌讳头肿,尤其是女人,头肿是性命将要丧亡的象征。
正是由于头、面有以上许多禁忌,所以民间为了护佑自身,以防不测,就忌讳在人前抛头露面。这一方面是防止别人通过注视给自己带来灾祸,另一方面,也怕自己的弱点直露人前,被人抓住把柄,整治自己。这种消极躲避的思想意识,形成一种封闭的心态,至今仍可从中国人的许多民俗文化惯习中反映出来。
眉毛禁忌因为眉毛的长势关系到人的面相,所以眉毛也有禁忌。从长相上看,眉梢搭拉,不好,俗称之为“八字眉”,一般认为是为人阴险的象征。也有认为是爱情不专,好淫逸的,俗语有“眉分八字,贪花柳”的说法。如果眉毛翘竖,成“倒八字”形,也有认为其人心毒、心眼坏的,不过一般认为是性野,有勇无谋的表象,俗称之为“虎眉”。眉毛一般是男的粗、浓,女的细、淡。如果女的同男的一样长着又粗又浓的眉毛,则被人认为是凶恶泼赖的表征。瑶族妇女尤忌粗眉,其俗有修细眉的惯习。细眉是妇女温厚、善良的表征。
眉毛也常与寿限相提并论。俗信以为,眉毛浓密粗长者,必然长寿。因此,眉毛忌剃掉,忌拔掉。尤其是那长得突出的长的几根眉毛,俗称之为“寿眉”。寿眉越长得长越好。寿眉是最忌讳拔下的,即便是长得遮住了眼睛,也不拔掉,否则便会“折寿”的。据说眉毛很少的人,无兄弟,有兄弟亦很少。眉稀少者后世子孙亦不会繁荣。
眉毛忌说“倒了”。因“眉”字谐音“霉”字,恐其成为谶语,真的因此而“倒了霉”。眼睫毛离眉毛很近,也忌言“倒”,其意近同。
眼睛禁忌眼睛者,目也。《灵枢经。大惑论》云:“五藏六腑之精气皆上注于目为之睛。精之窠为眼。骨之精为瞳子。筋之精为黑眼。气之精为白眼。”《韩诗外传》云:“(目为)心之符也。”可知眼睛乃是人的心灵的表现。孟子也曾说过,“存乎人者,莫良于眸子。眸子不能掩其恶。胸中正,则眸子瞭焉;胸中不正,则眸子眊焉。”(见《孟子。离娄》)人们心中所想,在眼睛中常能反映出来。民间隐约地意识到,人们的心理活动是与人们的生理构成有着密切关系的。任何感情的表现,如喜、怒、哀、乐、惊、恐、忧等等,都源于生理的机能,同时又会牵动筋肉,习久而凝,会在生理上留下不可磨灭的痕迹。这种思想促成了相学的发展。古代相书很多,各种相书都很重视对眼目的观察,所谓“欲察神气,先观目精”。这种对眼睛重视的相法原则一定也是有民间信仰的基础的。俗信以为眼睛是有魔力的。通过眼睛的注视可以施放出一个人的精气元神,导致另一个人的吉、凶、祸、福,甚至可以使妇女怀孕、草木荣枯、事情成败。西双版纳哈尼族人离婚后再见面时,禁忌双方再相看,这大约也是担心相看时他们双方的灵魂又会汇合在一处的缘故吧。如果一个人失去了眼睛,就失去了灵性。如果一幅动物的画像,没有画眼睛时,它是死的,被点上了眼睛,这幅画像就活了。《画龙点睛》的故事就是这一信仰的反映。
在眼睛的长相方面,即眼形方面,据信“人眼有方睛者多寿”。眼忌歪科,俗以为“眼斜心不正”。眼睛上忌长黑痣,长黑痣要做强盗。眼下长痣也不好,鄂温克族人相信,眼下长的是淌眼泪的痣,应用刀割掉,否则要常遇到伤心的事。汉族民间,妇女忌“四白”。“四白”即谓睛之上下左右皆露眼白也。俗语说“目有四白,五夫守宅”。又忌三角眼,俗以为长三角眼的人,孤僻、无情、凶恶、贼性难防。过去民间还把眼形分别与各种动物的名称联系起来,比如分别叫做龙眼、凤眼、牛眼、羊眼等等。这里有一份民间说唱艺人关于以眼形相人的唱词,颇为有趣,兹录如下:长就的龙眼人必坐王位,长就的凤眼人必坐正宫,长就的狮眼人阁老宰相,长就的虎眼人四路总兵,长就的马眼人东奔西跑,长就的牛眼人力大无穷,长就的羊眼人吃斋好善,长就的狗眼人伤人行凶,长就的猴眼人熟能生巧,长就的猪眼人蠢笨无能,长就的鸡眼人扒明起早,长就的鼠眼人好挖地洞。
其中,虽有韵脚限制和语意含混的性质存在,但也不难看出在眼形方面的一些民间信仰和民间禁忌。应当指出,这并不都是为了凑趣才如此编排的,据一些史书中讲,古代相法里就有对眼形的这种分类法。其中的类别要比这些还丰富,比如还是象眼、鹿眼、蛇眼、蜂眼、狼眼等等。这里边肯定包含有民间对动物眼形和动物习性的观察经验,而民间则往往是把与某种动物的眼形相似的人看作其禀性也与该种动物的习性相雷同。
眼睛是有魔力的,眼泪中亦有元神,故在哭丧时,切忌不可将眼泪掉进棺材里去。小说《暴风骤雨》中老孙头说:“这对身板不好。”
因为眼睛中有神灵精气,所以它可以预示吉凶。台湾高山族在视觉方面就禁忌遇见百步蛇、山猫、横死者及其死所,又忌讳看见动物交尾,以为眼见为凶。过去民间还有染彩忌恶目者看见的禁忌俗信。《抱朴子。金丹卷》云:“染彩者恶目者见之,皆失美色。”《异苑》记述兰陵有华山,“山上有井,鸟巢其中,金喙黑色而团翅,此鸟见则大水。井又不可窥,窥者不盈一岁,辄死”。
俗信以为眼跳就是神的兆示。鄂温克族以为上眼皮跳是好兆,下眼皮跳,要有哭事。汉族俗语中有“左眼跳财,右眼跳灾”、“左眼跳福,右眼跳祸”的说法。又有“左跳喜,右跳愁,左跳发,右跳杀”等等,意思都一样,都是左吉右凶。可能与“男左女右”、“左为阳,右为阴”、“左为上,右为下”的古老信仰原则有关。据说,河南省修武县有一种说法是有男女分开着的。男人是“左眼跳了财宝,右眼跳了是祸害”。女人则是“右眼跳了是财宝,左眼跳了是祸害”。这就更明显,是以阴阳对立的观念来解释眼跳的吉凶兆示了。不过,一般是不分男女都是左吉右凶的。遇到右眼跳时,民间又常用席篾、草棒粘贴在右眼上,以为破法。《清稗类抄》曾录,“目颤粘麦草”一事,云:“王氏妇偶于右目粘一麦草,或骇而问之,则曰:”右目肉颤,则将得殃。俄顷右目颤,故为此以厌胜也。‘“据有关资料表明,在台湾,民间还把眼跳的兆示分成不同的时辰。在不同时辰内左右眼跳的兆示又各有不同。
第一部分
第13节 鼻子禁忌
气息从鼻孔出入,因此而有鼻子与元神相关的禁忌信仰。打喷嚏,俗以为是有人思念或有人在背后咒骂自己。《诗经。终风》云:“寤言不寐。愿言则嚏。〔传〕愿,犹思也,盖他人思我,我则嚏之也。”《毛诗笺》云:“今俗人嚏则曰人道我,此古之遗语也。”信是有人思念,便推想是谁;信是有人咒骂,便觉得败兴,或者认为将有祸患加身。河南林县等地还认为,如果新年五更起床时打喷嚏更是不好的事情,是凶祸的征兆。因此,初夕时大人要嘱咐孩子,五更起床时要迅速下炕(床),脚一踏地再打喷嚏就不怕了。鄂温克族人认为打喷嚏或者是有人思念,或者是有鬼在思念。人思念无妨,鬼思念有灾。鬼思念谁,谁就要得病。也许是人在连连打喷嚏之后常会病倒的缘故吧。因此,鄂温克族人在听到有人打喷嚏时就说:“祝想你的人活一百岁;愿想你的鬼掉进火里烧死。”以此来破除打喷嚏可能带来的厄运。俄罗斯族人聚谈时,如有人打喷嚏,在座者需祝其人健康,以禳解不祥。高山族人在耕作时如打喷嚏,便立即辍耕休息,或干脆停工回家。汉族人常常在打了喷嚏之后要咒骂一句。这些都是破解因打喷嚏而带来的凶兆的办法。
鼻形关系到面相,因此也有讳忌。俗语有“鼻歪意不端”的说法。鼻子长得直、高为好,但亦不易过高,过高而面颧不相称也不好。鼻梁短、凹不好,俗称“塌鼻梁”、“葫芦鼻”,是劳碌卑贱之命。民间还以为鼻尖下勾者小气、薄气,为人阴险。俗称“鹰钩鼻”。遇上这样的人要远离,避忌与其共事。台湾民间俗信还以为女人鼻子弯尖如鹦鹉嘴的会克夫,不能与之联姻,等等,亦属面相迷信的一种。
鄂温克族忌讳鼻梁(二目之间)的肉跳动、颤抖,以为是死人的征兆。
耳朵禁忌耳朵主听觉,也是人体通神之一窍。一聋三分傻,俗以为耳朵也是有灵性的。佤族人最忌讳别人摸自己的耳朵。汉族有耳朵(一说耳根)发热的忌讳。耳朵发热、发烧,通常以为是有人背地里在咒骂自己,往往用手搓耳朵来破解之。台湾民间忌讳己时、戌时、亥时耳朵发烧。认为巳时左耳发烧会失财,右耳发烧事不明;戌时左耳发烧有争讼,右耳发烧有口舌;亥时左耳发烧闹是非,右耳发烧有争讼。而在其他时刻里耳朵发烧无妨害,有的还兆示喜庆吉祥。耳鸣也有忌讳。鄂温克族男人右耳鸣,女人左耳鸣都是好兆头;男人左耳鸣,女人右耳鸣都很忌讳,以为将要听到坏消息。有时耳鸣时他们还通过询问别人来进行占验。假如对方猜对了,便认为这是有人在想念自己,并祝福自己交好运;假如对方没有说对自己耳鸣的是哪一只耳朵,就认为是有人在咒骂自己或说自己的坏话。《台湾风俗志》中记有台湾人关于耳鸣的信仰,书中写道,耳鸣时,相信会发生下列事情:“子时,左:朋友在思念;右:会失财。丑时,左:有口舌;右:有诉讼。寅时,左:会失财;右:心急。卯时,左:有坎坷,右:有客人;辰时,左:有远行,右:有客人;巳时,左:有凶事,右:大吉。午时,左:有远信;右:会生病。未时,左:有酒食;右:有远客。申时,左:有行人;右:有喜事。酉时,左:会失财;右:大吉。戌时,左:有洒食;右:有客人。亥时,左:大吉;右:有酒食。”其中“失财”、“口舌”、“诉讼”、“坎坷”、“凶事”、“生病”等都是要讳忌的。汉族还有关于耳屎(耳垢)的禁忌。以为自己的耳屎(俗以称作“耳聋”)不可乱扔,让别人脚踏了对自己身体不利。如果自己吞食了自己的耳屎则会变成哑巴或聋子。总之,耳屎虽然离开了自我,仍然能对自我有魔法影响,所以要避忌。
口齿禁忌民以食为天,吃饭必以口,所以民间有许多关于口形的俗信,以为口形关系到人的吉凶祸福。汉族,有“男人嘴大吃八方,女人嘴大吃菜糠”的俗谚,意思是说,男人嘴大有福,女人嘴大无福。还有“男人嘴大吃四方,女人嘴大吃钱粮”的,也是忌讳女人嘴大的,是指嘴大难养的意思。这是旧时对女性的一种卑视和侮辱。民间还忌讳口小,有“口小而圆,衣食难全”的说法。大约是针对男人嘴大吃八方而言的吧。女人嘴小却是一种美德。所谓“樱桃小口,一点点”。嘴形最忌讳的是嘴角有纹路入口,这叫做“锁口纹”。长有这种锁口纹的会被饿死!俗语有“锁口纹,饿死人”。王充《论衡。骨相篇》中记载一个故事。说的是西汉人周亚夫,他是汉高祖时大将绛侯周勃的儿子。在他未封侯时,有一个姓许的妇女为他相命,说:“您三年后要封侯拜相,权倾朝野,除了帝王,再没有人能和你比。不过再过九年,你要被饿死的。”周亚夫听了不以为然,笑道:“我的哥哥已经承继了侯爵。父死长子理应替代他,怎么能轮到我封侯呢?假如真像你所说的那样,我会封侯拜相,一定是很富贵了,怎么又会饿死呢?这样说有什么根据呢?”许妇就指着他的口,说:“你脸上有通往嘴角的横纹,这就是主饿死的命相。”后来,许妇说的果真都一一应验了。此事又见于《史记。绛侯周勃世家》。民间还有关于严嵩也长有锁口纹的传说,说他身居宰相,位极一品,终究败落,拿着一只大金碗沿街乞讨,没有人肯施舍他饭食而被饿死。这些传说虽然并非可信,但说明民间确有关于嘴角有纹路入口主被饿死的俗信存在。此外,还有“合嘴出现弯弓样,其人恶毒心极狂”,“唇厚忠实,辱薄奸猾”等有关嘴形的信仰。除了口形,唇色也有讳忌。所谓“唇红者主贵,唇白者身寒,唇暗者自插卑,唇黑者主危。”鄂温克族人认为唇上的肉颤抖跳动,是将有口舌,要与人吵架的征兆,因而也是犯忌讳的。
唇齿相依,牙齿据信也是有灵气的。佤族认为小孩子掉牙,要丢到房顶上去,并且要说:“善良的蜥蜴,我的牙给你,你的牙给我,你最讲友情,我相信你。”等等,这样新牙才能长得好。汉族中民间俗信以为,小孩子掉牙,上牙要扔到沟里,下牙要扔到房上,这样牙才长得快,否则便长不出牙来了。扔牙时要扔到无人处,谨防被人用脚踩了,那样自己会倒霉的。小孩子掉牙或长新牙时,大人要嘱咐不能用舌头舔牙根,否则长出新牙来歪斜不正。牙忌外露唇外,忌牙色发黄发黑。不该掉牙的时候掉牙不吉利,主丧亲族。基诺族过去有用梨木烟脂染齿的习俗。其办法是将燃烧后的梨木放在竹筒内,上面盖着铁锅片,待铁片上的胭脂成发光的黑漆状时,即手持铁锅片以胭脂染齿。染齿也是一种互相爱慕和尊敬的表示。青年男女在一起相聚时,姑娘常把铁片端到自己爱慕的青年面前请其染齿。此俗是基诺族的古老传统,据说不习此俗者死后将不受祖先的鬼魂的欢迎。因此,实际上不染齿也是犯忌讳的。如今,此俗已不甚流行。
脖子禁忌汉族民间有忌讳脖子长得短,俗谚云:“脖项短,不是瘸腿,就是瞎眼。”不知是否从脖项短不敏捷方面说起的。脖项短的人看上去显得呆板、笨拙,但如果一定说这必然会造成后世的残疾,也显然是武断和缺乏爱心的。
肩膀禁忌旧时,人们劳动依靠体力,靠肩挑手提,肩膀是力量的象征。人们比喻强者,常说,“人家的肩膀头高”。其中也包含能力超人的意义。汉族人习惯年长的拍打年幼的肩膀,而忌讳年幼的拍打年长的肩膀,以为那样是对年长者的不尊重。崩龙族人相见,男的最忌讳别人拍摸自己的肩头,以为是对自己的挑衅和侮辱。肩膀也是人体最敏感的地方之一。汉族人习称男女调情为“调膀子”。男人忌碰、摸女人的肩膀。阿昌族也忌讳男子扶妇女的肩膀,以为这是不怀好意的举动。鄂温克族忌讳肩上的肉颤抖跳动,以为这是凶兆,肩上肉跳兆示三日内要有人死亡。
乳房禁忌中国妇女禁忌裸露体肤,尤其禁忌裸露乳房。旧时妇女穿衣服也要带大襟的,把胸部裹得严严的、厚厚的,连乳房的隆起也要尽量避免。而男人则禁忌看视女人的乳房,其中的原因不单单是性诱惑的畏惧,甚至还包含有注视乳房会导致女人怀孕的信仰在内。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如今,乳房虽然仍禁忌裸露,但人们也开始敢于表现乳房的曲线美了,有些半裸露的服装也不再遭人过分的责难和非议了。
因为乳房对于妇女来说,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是性敏感区,也是用来哺育后代的重要身体器官,所以禁忌随意抚摸妇女的乳房是各民族比较普遍存在的习俗规约。但是,在没有或者缺乏性知识和卫生知识的历史时期,对于禁忌抚摸乳房的解释并不合乎科学的道理,而是一种“俗理”。例如《清稗类抄》中记载了“俍人善歌”一篇轶事,就反映出民间禁忌摸乳的一种“理由”。该文记述如下:“俍人善歌,女有笄,父母纵之山野间,少年从之,歌者且数十,视女答歌之意为去留。一人留,则众皆散。男子镌其歌词于木赠女,字细若蝇,间以金彩花鸟,髹以漆,女则具绣囊锦带以答男。妇多美姿,人即抚摸其身,不禁,及乳,则怒,甚且见杀,谓诸支窍皆天生,乳则己所成,不可侵也。”这种解释虽然简单,却也能满足禁忌摸乳的实际需要了。所以,俗理的实用性和其简便、易被人接受的特点,便是它得以在民间产生并且通行的必然缘由了。
心房禁忌《荀子。解蔽篇》云:“心者,形之君也而神明之主也。”按荀子的说法,心是主使形体的,而形体不能指使心。在民间也有“心灵手巧”、“心去难留”等等说法,都是讲的同一个道理,都指出了心在于人体中的重要性。心房总是跳动不止的,然而每遇惊险、危难,则心跳加速,有“心慌”的感觉,实际这时的心跳才是民间所谓的“心跳”。心跳既然常与危险的情境相关连,所以“心跳”亦为一大忌讳。尤其是突然心跳不止,就相信是有所兆示的。心跳有吉兆凶兆之分。台湾民间忌讳丑时和亥时突然心跳,以为将会有凶事发生。
生殖器禁忌人体的生殖器官是禁忌裸露的。一般女孩子长到四五岁,男孩子长到七八岁就不再穿开裆裤了。成年人如果在人前裸露性器官便被视为是对别人的侮辱,是要受到惩罚的。妇女比男子要求更严。旧时妇女不慎在人前裸露了性器官,有因羞愧难当而自杀的。异性间禁忌看视对方的性器官。在公共场所,禁忌提及有关性器官的词。性器官具有不洁性,说话带性器官词语的,民间称之为“脏话”。与性器官接触的物什,如内裤、便盆、厕所,俗称之为“秽物”、“污地”。这些都是要避忌的。
同时,性器官还有神圣的性质。民间有许多性崇拜的遗迹、遗物。如女阴崇拜地、物,和男阳崇拜地、物等。旧时,历代太监有一个传统,他们在净身之后,都把阉割下来的“阳物”(即男性生殖器,俗又称之为“宝贝”)用油炸透,再用油纸包好后,放在“升”里,垂吊在高处僻静的房梁上。因为太监死的时候,亲属必须将他这个“宝贝”放在棺内。连最贫穷的太监的亲属也不会忘记这件事。其说法是:“这辈子虽已六根不全,来世还可以变成个整身子。”放在“升”里垂吊起来的意思是,祝愿被阉割的人到了宫中能够步步高升。阳物禁忌丢失,否则将来转世也仍然会是“六根不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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