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佃农理论

张五常(当代)
必读网(http://www.beduu.com)整理
佃农理论
——应用于亚洲的农业和台湾的土地改革
张五常 著
易宪容 译
朱泱 校
STEVEN N.S.CHEUNG
THE THEORY OF SHARE TENANCY With Special Application
to Asian Agriculture and the First Phase of Taiwan Land Reform
1969 by The University of Chicaco
本书根据美国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69年版译出
《佃农理论》的前因后果
引言
前言
第一章 导言
第二章 佃农理论
第三章 有关分成租佃制的传统观点和对可选择假说的检验
第四章 交易的费用、风险的规避与合约的选择
第五章 减租对土地转让的影响:补偿性合约再安排的假说与证据
第六章 减租对资源配置的影响:增加耕作集约度假说
第七章 减租后投入调整的证据
第八章 耕作集约度增加:作物选择模式、单位产出及边际生产率
第九章 结论
附录A 对隐性失业和二元经济假说的
附录B 中国定额租约和分成合约的地租
参考文献
《佃农理论》:一个学生的回忆
《佃农理论》:另一个学生的一些反思
经济学界的奇才——张五常
《佃农理论》的前因后果
《佃农理论》是我学生时的论文习作,大约1966年5月动工,1967年4月交卷。那时在加州长堤大学任教职,每星期要教十二课,又要在长堤艺术博物馆开什么个人摄影展览,所以真正下功夫的时间不到六个月。66年的秋天,我有三个月听不知音,食不知味。
1967年9月到了芝加哥大学,见到那里的图书馆有很详尽的资料,就把论文加长了四分之一。芝加哥大学出版社把该书精装面市时,已是1969年了。
《佃农理论》这本书有两个特色。其一是历久犹新:出版后30年,该书及书内的文章每年还被引用大约二十次;另一方面,好些学者朋友认为该书是今天大行其道的合约理论的“始作俑者”。其二,作为一本“名著”,这本书的滞销可能破了世界纪录。
天下间怎会有这样可怜的事?1969年艺大出版社印制了10OO本;世界各地的大学图书馆自动买了 500本;作者及其学生、朋友等买了大约300本;25年后芝大出版社决定把版权交还给我时,竟然还有“货尾”20多本送给我。可以这样说吧,真正在市场出售的,四分之一个世纪不到2O0本!
今天朋友们要求重印,而北京的商务印书馆又花了3年时间搞中译本,我就闲笔回顾,好叫后学的知道《佃农理论》的一些往事。
寻寻觅觅的日子
1959年我进入洛杉机加州大学,61年学土,62年硕士,63年的春夏之交就考完了博士试。殊不知这势如破竹的进度,在博士试后却碰到铜墙铁壁:有整整3年的时间找不到自己满意的论文题材。
两年中我换了四个题材,到最后都放弃了。败走麦城,要不是因为理论上的困难解决不了(如风险的高低如何量度),就是资料不足(如林业的各种定价),或语言不通(如日本的明治维新),又或者是题材过于庞大(如香港的租务管制)。这些强攻不下的题材,当时使我气馁。于今回顾,这些失败对我后来的学术生涯大有好处。这不仅使我在四个题材上成为一个准专家,而更重要的是对搜集资料学满了功夫。
1965年8月,心灰意冷之余,我放弃学术,工余之暇拿着相机静坐在一个园林中搞摄影。六个月后卷土重来,在图书馆找到一些关于台湾农业的资料。那里1949年的土地改革,把地主与农民的分成,规定地主不能超过农产品的37.5%。令经济学者难以置信的,是在这政府硬性的约束下,农业产量急升。我当时怀疑那是台湾政府的数字游戏,要宣传一下国民党的优越性。但多方调查的结果,是产量上升的数字可信。政府管制,生产怎会上升的?
三个原则的理论
我想,要解释这个怪现象,第一步是要做出一个分成没有管制的租田理论,而分成租田就是佃农了。我没有参考有关的理论读物,只两天这理论就做了出来。我跟着把分成的百分比管制加上去,在理论逻辑上生产竟然上升。这结论不容易相信,但反复查核理论的每一步,找不到有任何错漏的地方。
当时在长堤大学共用同一办公室的是Eldon Dvorak。我请他坐下来,逐点逐步地向他解释我的理论结构。他听得很用心,提出不少问题,我都答得清楚。几个小时后,他突然说:你的理论会引起地震!
对我来说,该理论的“创立”顺理成章,没有什么新意。我只拿着三个基本原则去推理。第一,我是阿尔奇安(A.A.Alchian 1914-)的入室弟子,又熟读科斯(R.H.Coase 1910-)的论著,当然明白产权对行为的重要性。土地是地主的私产,劳力是农民的私产,所以要从私产的局限入手。第二,佃农分成是一种合约,与任何合约一样,其中的条件是由双方议定的。第三,农民之间要竞争,地主之间也要竞争,所以佃农合约中的条件(这包括分成百分比),是在私产与竞争这两种局限下决定的。我对这三个理论基础很执着,任何稍有分歧的推论都不考虑。所以在佃农制度下,农民与地主的投资,农户租用土地的大小与耕种劳力的多少,及地主与农民分成的百分比,皆是由上述的三个理论基础决定的。另一方面,这些被决定的项目,就是佃农合约的条件了。
有了如上的佃农理论,我很容易知道地主在土地上的分成收入与固定租金、雇用农民浪耕自种等不同形式的收入大致相同。这是因为竞争的局限条件大致一样。
但既然资源的运用与收入的分配大致相同,为什么会有不同的合约安排呢?这是个浅而又不能不问的问题,后来触发了今天大行其道的合约经济研究。
佃农理论做得满意后,我就加入台湾土地改革的约束地主分成的百分比,只几分钟就把问题弄清楚了。因为这约束是在市场决定的分成之下,农民的收入会高于他们另谋高就的收入,所以在竞争下他们必需增加劳力,使地主在较低的分成率中因为生产增加而有点补偿。这样,农产量就上升了。
我反复思考,找不到错处,就写了11页纸,题为《佃农理论——引证于台湾的土地改革》,寄到加大作为博士论文的大纲。第一页预告了大纲内的六个结论。
五个小时的争辩
1966年5月某日下午5时,加大为我的论文大纲开研讨会,到会者大约4O人,其中十多位是教授。教授们没有在会前读过早已拿到的大纲,因为他们一致认为第一页的六个结论全盘错了。
当我听到教授们说六点皆错,就想:错一两点有可能,但说六点皆错就显得他们不明白。在会的人开始争论,但我只注意赫舒拉发(J.Hirshleifer 1925-)及阿尔奇安。他俩是20世纪的价格理论大师,不可能不明白我的理论。赫氏一言不发,想着些什么,时而摇头,时而点头。阿氏木无表情,拿着我的“大纲”翻阅。
争论的诸君主要是为了一点后来我才知道是老生常谈的:地主若收农户固定租金,付租后的生产剩余全归农户所有;但佃农分成,农户的所有生产都要分可观的一部分给地主,其生产意图怎会不被削弱,所以佃农生产是比不上固定租金的。我说农户要竞争,说地主有选择权,他们听了等于没听,继续争吵下去。
两个小时后,第一个站在我那边的是H.Somers,很有点强辞夺理。他说:“没有教过史提芬的不准发言。我教过他,知道他不可能错得那样容易。”赫舒拉发跟着说:“不要管第一页的六个结论,我们要从第二页的分析开始。”
第二页解释的是第三页的一个古怪图表,天下间从来没有出现过,好像是一条面包给人一片片地切开来的。我解释说:假如一个地主拥有一块很大的农地,若以佃农方式将整块地租给一个一家四口的小农户,地主的分成率会很高,因为小农户以低分成率而得的收入,足以使他不另谋高就。地主于是把大地切开,租给两户佃农:他的分成率会下降,但总收入却会上升。
我跟着代表地主再切下去,加上第三户佃农,地主分成率再下降,而总收入再增加。我又再切,赫舒拉发大声问:“你要将那块地分给无数的农户吗?”我答道:“不是的。农户愈多,地主的分成率愈低。开始时地主分成率下降会有较高的总收入,但到了某一点之后再切下去,地主的总收入就会下降了。只有一个农户数字使地主得到最高的总收入,而若其他情况不变的话,只有一个分成的百分比是与竞争没有冲突的。”
会上一时鸦雀无声。过了良久,赫舒拉发说:“我明白,我同意,但我还有其他不明白的地方。”转到第四页,他们又吵起来了。晚上10时(研讨了5个小时),阿尔奇安一看手表,站起来,走了。其他的人皆去,余下来的只有E.Thompson。他是个奇才,会中反对得最激烈的是他。他继续和我争论,但我无心恋战,他说他的,我想我的。晚上门时,我到加大邻近的一家餐室吃点东西,忍不住挂个电话到赫舒拉发家中,说我三年来认为可以交出去的论文大纲只有那11页,但那么多人反对,感到很失望。他回应道:“其他的人怎样想我不知道,但我就没有见过自己的学生有这么精彩的论文。”
阿尔奇安说可动笔
过了一夜,清早阿尔奇安给我电话,说我的理论与传统的是两回事。他要把我那11页大纲在课堂上跟学生讨论,结果怎样再通知我。我当然高兴,而阿老当时的研究班学生大都是我的同学,不少是好事之徒。每过几天,就有同学给我电话,说没有谁找到我大纲内有任何错处。
过了一个月,阿老给我电话,说我可以动笔了,准备要写两年。我问他一年够不够;他说不够。论文8个月后就写完,阿老说是奇迹。他可不知道,要不是我当时全职教书,又搞什么摄影展览,再快3个月应该没有问题。
理论这回事,要不是想不出来,就是灵机一触,三几天就可鸣金收兵。我当时的困难不是佃农理论的本身,而是要怎样去验证这理论。验证这回事,要快也快不来。要是理论的主要含义被事实推翻了,理论怎样精彩也无补于事。这是阿、赫二师当年对我的严格要求。
加加减减的办法
我当时收集了不少关于台湾农业的生产数据,很详尽的,要怎样处理,怎样来验证自己创立的佃农理论,是不容易的工程。那时电脑正开始兴盛,一般写论文的学者,把数据大量地打上当时所用的纸 唁上,一盒一盒的,然后由电脑统计分析后,选出自己认为可用的放进论文内。但这样做显然是自欺欺人,与科学扯不上关系,是令我鄙视的。
我当时想,自己为了好奇而在经济学的价格理论上下了数年苦功,心领神会,究竟所学有没有用场自己总要知道。我又想,经济是一门科学;科学不是求对,而是求不被推翻。自己的佃农理论在逻辑上找不到错处,那么依照科学的方法,验证时我得设法把理论推翻,若推翻不了,理论就算是有用场。
1966年6月,我集中于以台湾土地改革的农业资料来推翻自己的佃农理论。苦思两个星期,我写下可以推翻这理论的多个假说或含义。我想,这些含义那样清楚,用不着什么高级的统计了,而把数据谱入电脑,所需时间多于用人手加加减减,乘乘除除——这样算出来的推翻了理论就再找题材吧。
1966年的暑期,我和一位学生助手从早到晚加加减减、乘乘除除,用的是当时的机械计算机,震耳欲聋。数以千计的数字,算出来的会否推翻理论的多个含义,要两三个月后才知道。
当时长堤大学的同事Eldon Dvorak知道我预先把多个推断写了下来,包括在台湾土地改革的地主分成约束下,不同种类的农产品会怎样转变,不同土地的收成会怎样转变,不同县区又会怎样不同等等。他很替我担心,因为他知道我这个人在学术上很自信:对就对,错就错,懂说懂,不懂说不懂,从来不左闪右避的。
1966年10月初,所有数据的多个总结都算出来了,没有一项不是3个月前推断了的。成竹成胸,写论文是举手之劳。
阿师教我写英文
好些年后我才知道,凡是思维有了轮廓、资料实力充足而大可动笔之际,是我平生最快乐的时刻。这好比一个青年遇到一个自己喜欢而又愿意跟自己谈恋爱的女人,在要谈而还未谈之际也。但学术毕竟与女人不同:跟学术谈恋爱是苦恋。也是好些年后我才知道,以学术而言,明知是苦恋也要一而再、再而三地尝试的。
1966年10月我第一次尝试,事前可想不到,一旦正式下笔,思想的集中易发难收,昼夜不分,连自己要授课的时间也往往忘记了。当时在长堤共用同一办公室的Dvorak明白发生着什么事,处处维护着我。后来(大约4个月后)我要在长堤艺术博物馆开个摄影展,他替我从校方取得50O元资助,而又因为不够钱,亲自替我造了数十个木镜框。
论文第一章的初稿是 66年11月完成的,隔行打字40多页,寄到加大的赫舒拉发及阿尔奇安。过了一个星期找他们听意见。赫师一见我就赞个不休,把修改了少许的文稿交还给我。再去见阿师,他交还给我的文稿改得面目全非,用铅笔写得密密麻麻,没有一句完整无改的。我一看,差不多哭了出来。
不高兴地离开阿师,回到长堤家中,惘然若失,晚饭后坐在书桌前细读阿师在文稿上的修改与质疑,越看越心惊,越看越佩服,到全部消化了他的评语时,一看手表,已是过了一夜的上午11时了。就这样,一夜之间我判若两人。
此前我曾经在英语行文上下过数年苦工,懂得舞文弄墨,但阿师的评语使我恍然而悟,知道舞文弄墨是大忌!模棱两可的字一概不能用,术语一定要有所解,思维要连贯,文字要简单,也要直写。后来论文交卷时的第一句——“这研究有两部分”——那种手起刀落、开门见山的文体,反映着阿师的教诲。希望后学的人知道,简单直写说易颇易,说难甚难,但用起来其妙无穷也。
文稿两发的经验
66年12月中旬写好了第一章的第二稿——是后来出书的第二章及第四章的一部分——自觉大有改进(其实我每一稿都写五、六次)。阿师读后只简单地说:“将来替你写推荐信时我会说你懂得写明朗的文章”。我高兴万分,因为出自阿师之口是很高的评价。他一向认为绝大部分的文章都不堪一读,而又屡次强调思想要清晰,不容许任何拖泥带水的表达。任何人都懂得说文章要清楚,但办得到的却不多见。我从阿师学到的,是先要思想清晰,然后简单直写。
我见当时的第一章有独立性,又得阿、赫二师认可,就急不及待地寄到两个地方,希望发表。其一是高不可攀的芝加哥大学出版社,说明只是论文开头的一部分,其余的还未动笔。该出版社的经济学编辑很快就回信,说只要余下的有相近的水平,他们乐意立刻出版。只看一章,不用评审,而出版社又那样大有名望,这回应朋友们都说是奇哉怪也。
其二是寄到大名鼎鼎的《美国经济学报》(American Economic Review)。过了两个月,编辑的回信是评审员认为文章不错,但众所周知,佃农分成的百分比是由风俗、习惯决定的,所以我要修改,以风俗习惯定分成率为依归。我想,要是我那样改,整篇文章就废了。我又想,那样大名的学报,主编和评审员怎可以没有大学一年级的水平?那是我在学术生涯上惟一的文章不被立刻取录的经验,而又因为这经验,我后来对“名”学报与不知名学报一视同仁,漠不关心。可不是吗?一篇有分量的文章,写后埋在地下三尺,总会有人发掘出来。
多大师拔刀相助
也是在66年12月,我在长堤奇怪地收到多马(E.Domar,1914—1998)寄来的邀请信,要我在新年除夕到他家里聚会。他是麻省理工学院的教授,在经济发展学说上很有名,当时他在洛杉矾加州大学邻近的兰克公司造访一年。多马的大名如雷贯耳,但他怎可以知道我这个人?依约赴会,见到的都是教授或兰克公司的人,学生只有我一个。独自在厅上一角喝酒,会到中途,听到多马大声说:“谁是史提芬,请站出来”。我回应后他带我到厨房去,说:“赫舒拉发把你论文的一章给了我,我读后认为你不属于长堤。要不要到麻省来碰碰运气?”
过了几天收到多马的信,说麻省理工没有空缺,但他已把我那一章寄给芝加哥大学的D.G.Johnson;他又说芝大每年有一个博士后的奖金,是要到芝大一年的,促我申请。Johnson是当代的农业经济大师,发表过另一套佃农理论。我在论文中毫不客气,说他的理论全盘错了,所以不便申请。
到了1967年3月,过了申请的限期,赫舒拉发给我电话,要我立刻申请。赫师的盛情难却,我就寄出一封简单的信。两天后收到芝大经济系主任Harberger的电报,说我获该奖项,要我到芝大一年。不用付税,不用教书,没有任何职责,年薪8000当时极为可观(长堤“教餐死”的年薪,缴税后只得5OOO)。Harberger可不知道,只要芝大肯收容,一文不予我也会去的。
后来G.Tolley告诉我,Johnson看了我那一章之后,就不考虑其他的申请人,只等我的申请信。但在那一章,我对Johnson的批评下笔甚重。胸襟如此,使我肃然起敬。33年过去了,这样的胸襟我怎样也学不到!
博士无前后之分
60年代的博士后奖金与70年代之后的很不一样。60年代找工作易,找不用工作的奖金难。芝大的那项奖金,在我之前拿得的有阿罗(K.Arrow,1921-)、芒德尔(R.Mundell 1932-)等人,是比较特别的了。问题是,我的论文当时只写了一小半,而该奖说明是“博士后”,怎么办?
我硬着头皮挂个电话到艺大给Harberger,说论文离交卷之期尚远,可否改迟一年。他回应道:“芝大所有教职员都是先生或女士,从来没有谁管你什么名衔的”。既然“博士”无足轻重,我就没有理由延期。然而,论文没有完工总是不妥,于是立刻赶工,六个星期后就写好了。
这段“赶工”包括论文最困难而自己又认为是最满意的一部分——出书时的第8章。这意的内容是前文提及过的、66年暑期我和一位助手从早到晚加加减减的收获,其中验证理论的含义我早就想清楚了的。搁置了近半年,其间天天想,动起笔来很痛快。
验证理论的困难
该验证的困难是这样的。在台湾土地改革下,地主的分成被规限为37.5%。依照我的佃农理论,佃农劳力的边际产量会下降,而土地的边际产量会上升。这样一来,佃农劳力的边际产值会低于自耕劳力的边际产值,而佃农土地的边际产值则会高于自耕土地的边际产值——这二者违反了边际产值相等的市场规律。问题是,边际产量只能在有控制的实验中出现,在真实世界是看不到的。我找到的所有数据,是土地的平均产量而不是边际产量。
困难的重点明显不过。我要以土地平均产量的转变来证实边际产量的转变,而又要把劳力与土地的边际产量分开。我手头上的详尽资料,是多种农作物的土地平均产量及其转变。要将这些看得到的平均转变来证实看不到的几种边际转变,是前人没有尝试过的。
这章写好后立刻寄给阿、赫二师,过几天就到加大去问意见。首先见赫师,他当然知道我的来意,说,“不要问我,刚才阿尔奇安到我这里来,把你验证的那一章捧到天上去。你去见他吧。”我兴高采烈地去找阿师,他竟然说:“我怎知道你文内的数据资料不是你自己制造出来的?”
赶回长堤,过一天的清早又到加大找阿师,把搜获的资料原版给他看。他竟然又说:“你怎知道这些资料不是台湾政府刻意制造出来的?”我逼着再与台湾的有关机构联络。
当我把细说收集资料的方法的台湾回信给阿师看时,他站起来,望出窗外,说:“我们早知你是可造之材,所以要严格一点。现在你知道学术研究是怎样的一回事了。”
毫无疑问,验证理论的第8章最有分量。当我在1968年给H.约翰逊(H.Johnson 1923-1977)看时,他读到开头说文内要以土地的平均产量转变来证实劳力与土地的边际产量转变,就下评语:“这是不可能做到的”。但到章末,他再下评语:“这章真伟大!”
然而,《佃农理论》发表历30年,虽然被引用不下500次,但除了朋友外,从来没有人提到那第8章。这可能因为一般的学者对验证的方法不感兴趣,也可能是因为他们对地方性的现象,如台湾或中国的农业,视若等闲,事不关己,已不劳心。当然,从科学研究的角度看,什么地区都同样重要。
统计学两得一失
还有一点值得一提。那时以统计学发展出来的数量经济学(Econometrics)开始大行其道。我当时是门外汉,但有一位精于该道的同学(J.Pippenger)阅读了我那验证的一章后,说他有点怀疑统计学是否那样重要。后来在芝大H.Johnson读该章后也是那样说。9年之后,我因为作石油研究而在数量分析与统计学那方面学到不少,或起码知道这些学问的大概。在这里不妨跟后学的人说说有关的问题。
统计学有两个重要的用途,但也有一个弱点。重要用途之一,是好些时肉眼不容易看到的数字上的规律或结论,统计学可以明确地表达出来。当然,有些人的肉眼很厉害:他人看不出的规律,这些人可以一目了然。对那些肉眼平平的人来说,统计学的用场就倍为重要了。
第二个统计学的重要用途,是这门学问可以把很复杂的规律有系统地处理。当然,在今天,数之不尽的统计低手,舞数弄计,但求表演技巧,把简单不过的验证搞得一塌糊涂的。
统计学的主要弱点,是陷阱太多,其结论不大可靠!事实上,一般而言,统计的技巧用得越复杂、越湛深,其可靠性就越低。高手统计,永远是简单得出奇。
道理是颇为明显的。验证理论,统计学的方法有时可用有时不需要用,但一定要先想出可以推翻理论的含义,要想得很详尽。今天后起之秀的困难,是他们认为自己既然统计技巧超凡,就不用去想什么含义了。他们于是以电脑算出来的数字规律作结论。这是以事实解释事实——依照马歇尔(A.Marshall 1842-1924)所说,是鲁莽而又无耻的。
理论的验证含义是要预先想出来的。有统计技巧的协助,锦上添花。
大乡里出城去也
我是1967年9月到芝加哥大学去的。当时芝大经济系实力之强,史无先例(恐怕也是后无来者,因为当年的同事,先后有八个获诺贝尔奖!)。从长堤到芝大去,我很有‘大乡里出城”之感。
行前的整个暑期,我什么也不干,半页书也不翻。芝大只给我一年合约,我得好好地利用、学习。我因此多事休息,养精蓄锐。可不是吗?一个在茶寮学艺的人,被邀请到少林寺去深造,若与那里的伙头陀动起手来,怎么办?想不到,后来在芝大与那里的方丈大师多次较量,竟然可以打个平手。
我求学时的洛杉矾加大经济系,算是籍籍无名的了。但有两方面很特别。第一,依照赫舒拉发今天的回顾,他平生没有见过我在加大时那么多的好学生聚在一起。赫氏曾经在哈佛与芝大任教职,这评语应该有分量。因为有七、八个同学都是上上之选,大家日夕研讨好几年,功力再差也不会差到哪里去。事实上,到了芝大跟那里的“明星”学生研讨时,我发觉他们在价格理论上的功力,不及加大的同学。
其二是在加大时有三位老师,在我离开加大之后好几年变得举世知名。阿尔奇安是一个,赫舒拉发是一个,布伦纳(K.Brunner 1916-1988)也是一个。纯从经济学上最重要的价格理论那方面看,在2O世纪是不容易找到比阿、赫二人合并更好的教导的。
上述的三位老师当年虽然名气不大,但对芝大的高手来说,却是另一回事了。我到芝大后,他们知道我是阿、赫的入室弟子,就刮目相看。
“佃农”前辈的指导
在芝大我住在“国际宿舍”,很简陋,但既然晚睡早起,哪管住得怎样?安居后到芝大出版社找那里的经济学编辑,说论文已写好了。他很高兴,要立刻发表。我跟着去找D.G.Johnson,那位曾经发表过佃农理论的前辈,问他应否让论文立刻出书,还是多花些时间修改。他说要细想一下才能给我回应。
过了一天,D.G.Johnson找我,说:“我想过了。一般来说,写过了的题材,有像芝大出版社那样有地位的要发表,就应该发表而转到其他题材上去。但你的论文可能是经典之作。相信我吧,有这种机会的人不多,就是你自己也可能不会再有这机会。所以我认为你应该多花一年时间去改进才发表。”我答应了。
其实在芝大的第一年中,我没有把论文“改进”,而是加长了大约四分之一。芝大虽小,其图书馆的齐备是我平生仅见,应有尽有,而偶然找不到的书,他们总有办法在数天之内从其他图书馆借过来。有新的资料,补充论文就容易了。
从芝大的主体图书馆中我翻阅“旧案”,追查了经济学者二百年来在佃农理论那方面的思维。这工作构成了后来书中第3章有关经济思想史的大部分。
巴克教授的资料
更重要的是芝大亚洲图书馆给我的启发。也许是时来运到,那里的中文书籍中有关中国农业的,很齐备,而其中是有一个故事的。
大约1925年,美国Cornell大学的一位农业教授——巴克(J.L.Buck)——带他的太太到中国去,在南京大学逗留了大约10年。这期间他对中国农业的研究大有所成,用英语发表了几本经典之作,使Cornell大学的农业经济系举世知名(巴克教授名气虽大,可及不上他那以写中国故事而拿得诺贝尔文学奖的太太——Pearl Buck,即赛珍珠)。
巴克教授以英语发表的几本中国农业名著,在加大写论文时我当然熟读。然而,当年在南京大学,他是拿着美国资助的研究金而大搞一手的——差不多整个南京大学农业系的员工及学生都参与该项调查研究。可以这样说吧:以巴克教授为首的农业调查,其包括之广,其探讨之深,史无前例。
到芝大之前我不知道的,是巴克教授的多个手下研究员也写书,是用中文发表的。在芝大的亚洲图书馆内,这些论著我有机会拜读,获益良多。
拿着版本论选择
在加大的论文中,我探讨了为什么选用佃农合约这个问题。但在芝大的南京大学的陈旧中文档案中,竟然有各种不同的农地租用合约的版本!有几个月的晚上,在芝大的国际宿舍内,我对着这些合约发呆。后来把心一横,拿起笔,在纸上写下《交易的费用,风险的避免与合约的选择》(Transaction Costs, Risk Aversion,andthe Choice of Contractual Arrangements)这个名目。这就是后来书中的第4章了。
这第4章是可以独立的。1968年秋天,我请女秘书把这章派给芝大的同事。两天后史德拉(G.J.Stigler1911-1991)给我电话,要我到他那以“残忍”知名的工作室(Workshop)去研讨我这关于合约选择的文章。
是在芝大的法律学院的课室“研讨”的,听众坐位高升,讲者坐于最低位,我先到,一看场面,就不由得心寒起来。到场的名家甚众。我只说了几句开场白,史德拉就大兴问罪之师。替我辩护的有阿尔奇安(他当时造访芝大),有H.Demsetz,也有其他的。两个小时他们吵个不休。我除了开场几句什么也没有说。科斯坐在我的面前,只在微笑,以示嘉许。
今天好些人说我很有争议性,冤哉枉也。66年的11页论文大纲,在加大到会者吵了5个小时;这次在芝大的史德拉“工作室”,他们又吵了两个小时。我自己连话也没有机会说,“争议”怎会扯到我这边来?
过了一天的中午,在芝大的教职员餐厅内,迪雷克托(A.Director 1902-)从远处慢慢走到我的面前,说:“你昨天的文章是我几年来读到最重要的。”跟着转身而去。他可能不知道,我想“合约的选择”这问题,是因为作学生时听到他的关于连销(Tie-in Sales)的口述传统,心焉向往,得到启发。
不久前在哈佛谢世的Z.Griliches当时也在芝大,读了“合约的选择”一文,说:“你这文章将来可能把经济学改变了些什么。”十多年前他来港一行,旧事重提,说:“68年我说你那关于合约选择的文章会改变些什么,说对了,因为今天的代办理论(Agency Theory)是从那里发展出来的。可惜大多数人不知道。”
“风险”有不良影回
看官,你们认为一个发表了一些有创意、经得起时间考验的文章的人,会觉得自己的影响是大还是小呢?自我为大是人之常情,所以你们会认为作者觉得自己有大影响。你们想错了。科斯与弗里德曼(M.Friedman1912-)屡次对我说他们的影响力甚小。理由简单不过:作者认为应该有大影响,所以影响再大也觉得是不够的。
抚心自问,我那《交易的费用,风险的避免,与合约的选择》一文,好的影响微不足道,但不良的影响却颇威势,令我思之怆然。这些不良影响是有两方面的。
第一方面是“风险的避免”——佃农分成可分担风险。当年,我自己的直觉,是合约的选择完全是交易费用的问题,与风险无关。在68年初的多个苦寒的晚上,我三次除掉“风险”,但也三次加回去!当时的困难,是知道地主若用固定租金合约,只要收到租金,而农户的轮植能把土地的质量保持,就安枕无忧了。佃农的分成合约呢?地主既要管轮植,又要防止分成时的欺骗,也要管农作者的勤奋,交易费用当然较大。既然交易费用较大,地主为什么还要选佃农合约呢?
要是今天重写该文,我可以心安理得地把风险除去。这是因为在76至82年间我作了多种石油工业的合约研究,成功地把风险的问题归纳在交易费用之内。可惜有关石油的文章,因为被资本家买断,不能发表。
以风险作为选择合约的一个因素,大为不善,因为在现实世界中,我们不能望出窗外,就知道世界的风险是增加还是减少了的。这样,以风险为基础,我们是不能引申出可以被事实推翻的含义的。这不是说有关风险的理论不能写出来(此中理论何其多也),也不是说风险理论没有含义,而是严格地说,这类含义不能被事实推翻,也即是说不能被验证了。
理论家可以天才绝顶,也可以把文章写得漂亮,很有艺术性的。但艺术与科学不同。科学是为解释世事而产生的。不能被验证,理论的解释力是零。
“卸责”影响也不良
第二方面的不良影响,是卸责(Shirking)的问题。佃农分成,农户的生产的多少总要分可观的一部分给地主,所以农户的勤奋意图就减少了。地主于是要审查农户卸责的意向,因而增加了交易费用。但当年我想,要是地主雇用劳工,发薪酬,劳工的卸责意图更厉害:有薪酬,劳工的意图是完全不工作!地主收取固定租金吗?那么“卸责”就转到地主那方面去:农地要有什么维修保养,地主的意图是推到农户那边去。
无论什么合约,一订下来,卸责的意图就存在。不同的合约安排会有不同的卸责意图,而订约各方的卸责意图的比重,也会因为合约的形式不同而有所转变。要是交易费用是零(这包括监察履行合约的费用是零),卸责的行为不会发生。因此,卸责是在有交易费用的局限下,大家要争取个人最大利益的结果。卸责如是,欺骗如是,取巧、偷盗、恐吓等行为皆如是。
当年我想——而现在还是那样想——那所谓卸责及类同的行为,只不过是在局限下争取最大利益的结果。要解释行为,经济学者不能不调查局限的转变,这当然包括交易费用的转变了。如果我们知道真实世界的局限转变,就不用谈什么卸责了。不下工夫调查局限的转变,只谈卸责,那岂不是得个“讲”字?若一方面谈局限,另一方面谈卸责,岂不是讲了又讲?再者,局限的转变是可以观察到的事实,但卸责嘛,天晓得,就是法庭也判断不了。
博弈理论又回来
因为以上的原因,当年我就把卸责的问题写在《合约选择》的一个注脚内,认为只是一个概念,在验证理论或解释行为那方面是空中楼阁。想不到,这注脚竟然成为今天经济学行内大行其道的博奕理论(Game Theory)的导火线。
当年在芝大,有另一个卸责的问题我想了多晚也找不到答案——今天仍然是没有答案的。我想出如下的一个例子:两位仁兄要从山上把碎石搬到山下(是香港昔日西湾河山上石矿的例子了),每个人分开来搬,一次可搬5O磅,二人加起来是100磅。若二人合作挑担碎石下山,一次可挑120磅。然而,合作之下,甲方要将重量推到乙方(是卸责),而乙方也要把重量推到甲方(也是卸责),那么二人合作的一次重量,必定是少于120磅。但不会低于100磅,因为低于IOO磅,他们分开来搬石的收入会增加。我问:假若二人合作,一次下山所搬的重量是110磅,在有多人搬石的竞争下,这重量是从何而定的?
68年的秋天,阿尔奇安到艺大造访一年,在午餐上我向他提及我想不到答案的搬石问题。他和H.Demsetz正在想公司理论,对卸责问题也大有兴趣。后来他们发表的以卸责为基础的公司理论,是《美国经济学报》(AER)历来被引用次数最多的文章。
还有另一件有关的趣事,值得一提。在芝大时我遇到一位从多伦多大学到芝大造访几个月的学者J.McManus,成了好朋友。69年我转到西雅图的华盛顿大学任职后,70年他到我家小住。我见了也在写公司理论,就向他提出如下的例子:抗战期间,我和母亲在广西逃难,坐船江上行,见到船是由岸上的多个劳工用绳拉着行的。每个拉船的人都意图卸责,大作用力状,其实把船的重量推到他方去。因此,有一个拿着鞭子的人,判断谁有卸责之意,挥鞭而下。我说:这个挥鞭的人可能是由被鞭的劳工聘请的,究竟谁是雇主,谁是被雇?
后来McManus把这例子谱入他的文章,说是我的。跟着W.Meckling与M.Jensen再用这例子时,说是McManus的。十多年前,一位澳洲佬再用这例子,其文章题目却又用上我的名字。
归根究底,博奕理论今天大行其道,是得到香港昔日西湾河山上的搬石佬与广西的拉船佬的启发的。
博奕理论漠视了真实世界的交易费用的调查,误入歧途,行不通也。
弗里德曼如神似鬼
1966年圣诞的前几天——到了芝大三个多月——芒德尔的家有酒会之盛。在芝大除了埋头苦干,无所事事,酒会我差不多是逢请必到的。当晚会后弗里德曼夫妇与我步行回家。他们住的地方在我住的国际宿舍隔邻,步行大约十五分钟。
天大寒,路如铁。行不到数十步,弗老就问我作什么研究。我说正在修改自己的论文,是关于佃农理论的。他一连串地问了好些问题,在十多分钟内把我多年来想过的问题差不多全部提出来了。行雷闪电,如神似鬼,使我仿佛进入了另一个世界。可幸他提出的我全都想过,所以对答如流。
那是我第一次与弗里德曼交手过招,没有败下阵来,很有点兴奋。回到国际宿舍,心想,弗里德曼真的名不虚传,但一个人怎可以想得那么快?就是天才绝顶也不可能快得那样厉害!当时弗氏如日方中,但我想,他必然有一套特别的思想法门,所以快得像神龙见首不见尾。
想了一夜,我意识到他的法门只有两招。其一是价格理论的重点,他简化后拿得很难。其二是有了理论为依归,他想时只向浅中求,用的全部是普通常识(Common sense)。若干年后,跟弗老成为知交,觉得当年自己的推断没有错。
看人家弄魔术,觉得神乎其技,难以置信,但往往只是一些外人不知道的简单法门。当年我对价格理论重点的操纵,不让弗老,得到他“浅中求”的提点,自己也就变得有“行雷闪电”之能。弗老的伟大之处,是他的思想法门是自己发明的,而跟他研讨,其感染力排山倒海而来!认识这个人,不负此生。
少林寺给我续约
过了两天(1967年的圣诞前夕),舒尔兹(T.W.SchultZ 1902-1998)找我,说芝大经济系决定给我三年合约,作为助理教授。他说通常是明年二三月才作此决定的,但因为听到有几家大学考虑聘请我,所以预先通知。我当然很高兴。他补充说:“是弗里德曼推荐的。听说两天前的晚上你与他谈经济。”
当年学术工作市道好,不愁没有大学招手。但能在“少林寺”多留一段日子,总有好处。我的困难是在香港出生,从小爱海。后来我只在芝加哥多留一年,就转到拥有世界上最优美的海的西雅图去。
知道可以留在芝大,学习的计划就改为较为长线的安排了。那时科斯和我很谈得来,既然时间有的是,我就会学他的思考方法。像赫舒拉发一样,科斯第一次见我就认为是可以的。在我认识的经济学者中,科斯的思想与我最相近。他不用数学,不谈逻辑,任何问题都先用预感找答案,而更重要的是,我们大家都认为若要用理论解释世界,首先要知道世界是怎样的。
信奉这后者的经济学者甚少。问题是要知道真实的世界,学者要用上九牛二虎之力,所以发表文章不多。代价大,回报率也高:科斯和我的文章,没有一篇是空空如也的。走这路的人的不幸,是到退休之际世事知得最多,以至数之不尽的文章没有机会写出来。
我在《合约的选择》一文内,指出科斯在1937年发表的《公司的本质》(The Nature of the Firm),虽然没有提到合约,但内容也是合约的选择。只这一点,科斯认为我是他遇到的钟子期。也是这一点,科斯1937年的鸿文死而复生,变得在行内没有谁不知道。
合约结构的启发
除了合约的选择,佃农理论的研究还有两个特别的地方,促成了我后来发表的两篇比较重要的文章。其一是在佃农分成的合约内完全没有价格,有的是一个百分比。因此,佃农合约必须有其他条款,使合约成为有结构性的文件。但想深一层,所有租用或雇用合约都是结构性的,是否白纸黑字地写下来是另一回事,而又因为合约中若有价格的存在,经济学者就什么也不顾了——此乃大错。
当时,界外效益(Externalities)是行内的一个大题目,可能是最热门的。我前思后想,认为界外效益的多种理论的产生,是因为好于该道的人忽略了合约是结构性的,而那所谓“界外”,只不过是他们没有想到合约的结构可以包罗万有。我于是选公海渔业那个真实世界下笔,因为多种“界外效益”都以渔业为例。又因为海鱼是“公共”产,我就把‘解外效益”带到非私产的理论上去。
1969年的春天,我还在芝大,写好了《合约的结构与非私产的理论》 (The Structure of a Contract and the Theory of a Non-Exclusive Resource)。科斯读后很高兴,要立刻在他主编的《法律经济学报》发表。我坚持要修改一下,所以发表是1970年了。
3O年前我说“界外效益”胡说八道,是谬论。30年后,此谬论只死了八成。错得那样浅,但驱之历久还不尽去,成见为祸,何其深也。
私有产权的定义
佃农研究的第二个比较重要的题外话,是由台湾土地改革的地主分成被约束在37.5%而引起的。这项政府管制使佃农的土地增加生产,因为农户的收入高于另谋高就所得,所以在竞争下劳力会增加,直到农户收入等于劳力另谋高就的代价而止。按理直推下去,假若地主的分成百分比被约束为零,那么农户劳力增加的均衡点,会是农户的100%分成的总收入,等于农户劳力的总代价。这样,土地的租值就全部消散了。
这是一项重要的发现,虽然在论文及书内我只以闲话方式处理。地主分成被约束为零,农户在竞争下使土地的租值变为零的效果,与一块非私产的“公共”土地的租值消散(Dissipation of Rent)完全一样。我对租值消散的理论传统知之甚详(它起自von Thunen,然后经过A.C.Pigou、F.H.Knight及H.S.Gordon等人的发展),用不着参考什么。
当时我想,地主的分成收入是零,其土地的使用效果与“公共财产”(Common Property)一样,不足为奇。我又想,若地主的分成收入不是零但近于零,那当然与公共财产没有多大分别了。如此类推,地主分成37.5%,低于自由市场的分成率,在某程度上土地的使用总有点“公共财产”的效果。
问题的所在很快就浮现了。土地是地主私有,但土地的收入权利却被压制。假若市场的地主分成应该是60%,但被政府约束为40%,那么那2O%的差距是谁的权利呢?说那是农户的,但农户可不是地主,也不是土地的持股人,地主有权取回土地,自作耕耘。这样,那20%的收入权利就变得模糊不清。我于是想,要是政府把土地股份化,把1/3的股权交给农户,那么农户就不会在竞争下增加劳力来生产了。农户的产品会是 40%归劳力,2O%是农户1/3的股权应得的租金,而地主的40%的分成,则是他的2/3的股权所得。
由于如上的推论,我在1969年定下后来被行内接受了的私有产权的定义。那就是私产包括三种权利:使用权(或决定使用权)、自由转让权、不受干预的收入享受权。有了这三种权利,所有权(Ownership Right)是不需要的。后来到了80年代,在中国经济改革的问题上,我极力赞成只要以上三权界定为私有,所有权保留为国有没有问题。这就是邓小平先生所说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应该是他自己想出来的。可谓英雄所见略同矣。
香港的税务管制
1969年的暑期,在转到西雅图之前,我回港度假,顺便到工厂调查件工合约及到租务法庭与林志宽法官研讨香港的租务管制。这后者我曾经试作为博士论文题目,但因为过于庞大而放弃。然而,69年的情况有点不同。西雅图华盛顿大学给我的合约是终生雇用的(Tenure Contract),所以在研究上我有条件赌大一点。
选择香港作为研究租管的实例的主要原因,是当时的战前建造楼宇的市值租金比管制下的租金高出10倍以上。香港战后人口暴升,但战前建造的住宅楼宇在69年还是以战前的租值为准则而管制。这个大得惊人的市值与管制的差距,必定会使租管的效果来得甚为明显。人有失手,马有失蹄,微不足道的现象转变,吹毛求疵地以什么高深的统计学来算呀算的,不可取也。
因为在佃农理论的研究中,我意识到地主的收入若被政府压制,会导致某部分的收入没有清楚的权利界定,从而产生类似公共财产的租值消散的效果,所以在69年再研究香港的租管时,我的予头就直指业主被政府压制的那部分究竟是谁的权利。那是说,假若一层楼宇的租金市值是1000元,政府只准业主收100,那9O0元的差距究竟被界定为谁的呢?
香港当时的租管法例复杂无比,而又曾经修改过三十多次,所以这问题一言难尽。近于退休的林志觉法官对这些法例的来龙去脉知之甚详,对我又很有耐心。我天天问,他天天答,后来我索性请他到西雅图的家住一段日子(好些年后,我有一篇关于香港租管的文章,被美国某法律学报选为法律文章的一年之冠,皆林法官之功也)。
经过好几个月的审查,我确定了市租与管租之间的大差距,没有清楚地界定为租客的私有权利。这大差距是无主孤魂,依照当时的“公共财产”理论,在竞争下是会消散的。
我当时的注意力,是集中在两项精彩之极的、与租值消散大有关连的香港租管现象。其一是分租:战前住宅楼宇在战后有大房东、二房东、三房东等等,以至一间大约500平方英尺的单位,竟然平均有4.3伙住户(最高达数十伙)!第二个精彩现象,是在有租管的战前建造楼宇之顶上,竟然有天台木屋的僭建,成行成市,蔚为奇观!
骤眼看来,如上所说的两个怪现象,是租值消散的效果:好比公海捕鱼,因为鱼非私产而导致太多捕钓的人,又或像庇古与奈特谈及的公路例子,因为非私产,不用收费而引起交通挤塞。
然而,香港租管楼宇的分租与天台木屋的挤塞现象,使我越想越觉得有问题。两年多之后——1972年初——我恍然而悟,发觉传统的“公共财产”的租值消散理论,在基础上错了。
“租值消散”的困扰
旁观者清,当局者迷。一个显浅不过的问题,就是没有读过书的外人也可以理解,但行内的专家却可能认为深不可测。60年代开始大行其道的科斯定律是这样的一个例子。这定律浅得连小孩子也能明白,但局内的专家因为被传统的观点左右,没有科斯提点就看不出来。
在香港租管下的分租与天台木屋的现象,理由简单不过。前者是因为市场租值急升,虽然有租管,但大房东、二房东等因为代价(市场租值)太高而住不起,所以要分租出去。当时香港最极端的例子,是一个床位分三更睡觉,租客每更不同。
天台木屋的港建,理由也是简单之极。既有租管,业主的收入微不足道,当然一于少理。租客呢?天台的权利不是他们的,所以无权过问。朋友,你有没有看过当年的天台情况?好些比较大的天台,有街道、有士多,也有大排档!
当时困扰着我的,可不是解释上述的两个现象,而是觉得这些现象的发生不是因为要消散租值而起的。正相反,这些现象的存在,使应该消散的“无主”租值消散得很少。这是理论上的一个大问题。
回到我举出过的数字例子吧。假如一个单位的市值租金是1000元,而租管只准业主收1OO,其900元的差距没有被界定为谁属,在竞争下应该会消散的。但因为有分租与天台木屋的发生,我翻来覆去的估计,真的消散的租值不到1/4。
试想,大房东、二房东等等,因为分租而有利可图,他们于是赚了租值。天台的“僭建”者也有利,赚了租值;收取天台僭建佣金及保护费的组织,又赚一手;天台之下的住客,因为供应天台水电而有油水可抽,皆租也。
价管理论跑出来
我是个不被成见约束的人,但应该消散的租值竟然大部分不消散,难倒了我。1972年的一个晚上,我把问题倒转来看,才知道传统的公共财产理论在基础上错了。传统的错,是用错了“每个人在局限下争取最大利益”的假设。没有界定权利的收入或“无主”的收入,传统之见是大家竞争去争取,其争取成本等于收入,以至“租值”烟消云散。这理念忽略的,是每个人争取最大利益的要点,是在局限下尽可能减低租值的消散。那是说,在竞争下消散了的租值,永远是每个有关的人依照局限的容许去减少其消散所剩下来的最低消散。
以香港的租管为例,分租与僭建的现象正好是减低租值消散的行为。同样,所有价格管制引起的行为,都是由于在局限下要减低租值消散而起,而这些行为的本身在某程度上导致租值消散。租务管制与价格管制大同小异,而作学生时第一次读到课本上的价格管制理论,我就认为胡说八道,毫无理论可言,因为我们根本不知道价格管制会肯定地引起那种行为。得到香港租管的提点,一个新的价格管制理论明显地浮现出来:价管引起的行为是减低租值消散的行为,而有用的理论必然要从选择那减低租值消散的局限为出发点。
《价格管制理论》(A Theory of Price Control)写了一年,其间易稿十三次。虽然好些行内的朋友认为那是近代经济理论的一个里程碑,但自1974年发表后,二十多年石沉大海!听说前年有点火花,被引用五次。难道50年后该文会变作大鱼一尾?
件工合约看公司
回头说,69年暑期回港,除了调查租管,还有件工合约。选香港研究件工可不是因为那是我的故乡,而是香港的工会势力不大,工金自由。以美国为例,因为工会的压力,好些行业件工是不容许的。我要调查件工,是因为公司原理。
前文提及,在佃农理论中说到合约的选择,我认为科斯1937年的《公司的本质》也是关于合约的选择的。既然“公司”是合约的问题,其研究就有了焦点。我当时肯定了件工合约是“公司原理”的重心所在,因为这种合约正好站在科斯所说的“公司”与“市场”之间。当时我想,要是科斯想到件工合约,他的论调当会不同。
当年,好些行内高人认为科斯的“公司”鸿文是套套逻辑,空空如也。我可不是那样看,因为科斯提出了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他问:一个人可以依照市价的指引而生产,自己在市场出售,为什么这个人会跑到一家公司去作成员,被经理指挥工作,像奴隶那样的?他的答案,是市价往往因为交易费用过高而不能知道,所以公司就形成了。
1968年我问科斯:“假若苹果园的主人聘请养蜂者以蜂传播花粉,究竟是一家公司还是两家?”我见他答不出来,就知道公司的本质还没有完整的理解。
件工合约的特别之处,是件件有价。因为有价,科斯的“不知价”理念就不容易成立了。难道一家工厂不是公司?
我为科斯的荣休而写了《公司的合约本质》(TheContractual Nature of the Firm), 1983年发表。该文以件工合约为出发点而提出了委托(Proxy)价格的理念,其结论是公司究竟为何物,我们既不知道也不重要——重要的是公司的合约在本质上与市场的合约不同。
科斯读该文后,回信说那是他十多年来能学到一点东西的文章。他认为“委托价格”(例如以时间计薪酬,不是生产贡献之价而是把生产委托于时间之价)是重要的创新,但不同意“不知公司为何物”之说。这一点,我是坚持己见的。
《公司的合约本质》是我到港大任职后第一篇发表的文章,十多年来在国际上被转载了六、七次,而被引用的次数与日俱增。
师傅女儿是同窗
北京的商务印书馆搞了三年翻译(难译,几次转换人手之故也),要出版《佃农理论》的中译本,邀请我写个新的序言,我是不能推却的。另一方面,英文原著要重印,也要写个新序。一石二鸟,我决定用中文下笔。我见香港的学子似乎不知道学术研究是怎样的一回事,也就一石三鸟,先在《一周刊》发表。本来打算写一两期的,但思往事,一动笔就写了十期!
去年九月初在温哥华的一次聚会中,我遇到恩师阿尔奇安和他的女儿。他女儿是我昔日在加大的同学,是好朋友,数十年不见,大家都老了,异地相逢,其喜悦之情书所难尽。她抢着说:“爸爸告诉我这些年来你在学术上有建树”。我笑着问:“他认为我是个天才吧?”这样问,以为她会答:“当然啦!”殊不知她回应道:“不是的。爸爸说你有持久拼搏之能,永远比其他学生多走一步”。不是天才,但肯拼搏,是“傻佬”的定义了。但我还是感到高兴的。
说句衷心话:凡是为学术而学术、为研究而研究的人,免不了有点傻,有点傻里傻气的。可不是吗?要是学术研究是为了“书中自有黄金屋”,有谁会因为要明白玉器市场而坐在广东道的地上卖玉?又有谁会因为明白了玉器市场,就欣然自得,懒得去写什么文章发表?
不写文章是高手
同样,关于香港的租管研究,在发表了《价格管制理论》之后,我被迫应酬再写了一篇关于租管与楼宇重建的问题的。但应该是最精彩的一篇,关于天台木屋的奇观,我已定下一个绝妙题目——The Squatters Aboveand The Tenants Below——在其他文章内作了预告,但到今天还没有动笔。一位经济学者朋友(G.Hilton),二十多年前屡次以美酒为诱,促我动笔。他说该文若不写下来,是经济学上的一个损失。但我为了要多知一点香港寮仔部管制僭建的运作,分身不下,就放弃了。
真羡慕迪雷克托。他只有一个什么学士,平生只写过几页纸的文章,但他不仅是芝大的大教授,而且是大名鼎鼎的芝加哥学派的一个代表人物,在学术上举足轻重。他的思想对我有很大的影响——不仅是我,说到纯经济学术的影响力,我这一辈子无出其右。我想,像迪雷克托那样的人,在香港的大学是不可能找到一份工作的。
记得1976年,我写了一篇很有争议性的关于座位票价的文章。内容说高等座位的票价偏低,是因为售票的老板要使高等座位先满,好叫买廉价位的人不会在开场后偷偷地转到高价的座位去。过了个多月,我收到一封信,封面没有寄信人的名字和地址。打开来一看,没有信,只有一张不及两丁方英寸的。从某杂志剪下来的几句文字,内容说某君买了廉价票,偷偷地坐到贵价票那边去。
这定神一想,就知道是迪雷克托寄来的,因为只有他这个人会那样做。两年之后,我遇到他,说:“感谢你寄来的无名又无信的信”。他漠不关心地回应:“你那篇关于票价的文章,理论没有错,但我寄给你的推翻了该理论。”
学术要从浅处看
学术就是这样简单的一回事。我们为了要满足自己的好奇心,要对世事多知一点,也为了要明白而想解释一下。避免费时失事,我们要以一套系统从事。我们于是求学,学理论、学方法。我们要学得很通透,要将深的简化,然后把整套理论的重心拿得准,紧握不放。满师后就要下山,山下是真实的世界。我们要对世界知得很多,因为我们知道最蠢的学者,是试行解释没有发生过的事。
我说过好几次了。三十多年来,我用得着的经济理论只有简单的两招。其一是个人争取在局限下最大的利益,其二是需求曲线向右下垂。在这两招中,只有局限条件是真实世界的事,若子虚乌有地作出来,其命中率是近于零的。解释行为或世事的重点,是考查真实世界的局限条件,决定哪种有关,哪种无关,选出有关的要简化,要有系统地处理。稍为明白一点真实的局限,往往是三几年的功夫。代价虽大,但一旦弄清楚了,理论就差不多百发百中。
我们不容易明白为什么那么多的经济学者要替政府作什么建议,要以自己所学的来作什么改进社会之举。他们不可能不知道自己微不足道。被政客利用是可能的;经济学者喜欢因此而把自己抬高了。数之不尽的人说,还健在的经济学者中,对世界影响最大的是弗里德曼。弗老却之不恭,但私下里说心中话,他知道他的所谓影响是大势所趋,时势造英雄。
我感到遗憾的,是今天经济学的发展,大都与真实世界脱了节。好些自以为与真实世界有关的,其实是一些数字游戏。这些我明白。民以食为天,各国政府大量资助学术,似模似样的学术文章,在什么知名学报上发表了几篇就可赢得一个铁饭碗。老实说,要是40年前的经济学像今天的那样,我早已另谋高就。
说得太多了。好些朋友要我写一本关于自己的传记。但“自传”是伟人才有资格下笔,“傻佬”免问。然而,因为《佃农理论》的回顾,我无意识地写了“自传”的一个片段,大约是可“传”的十分之一吧。这片段是我平生最愉快的时刻,动起笔来如长江大河,滔滔不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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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言
A.论述范围
本书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推导出了一种分成租佃理论,用它来探讨在一种主要的土地租佃形式下资源配置的性质。分成租佃制是一种土地租佃方式,在该安排下,合约规定了每一时期佃农按其产出的多少缴纳一定比例的地租。一般说来,土地所有者提供土地,佃农提供劳动力;其他投入可由当事人任何一方提供。因此,分成租佃制也是一种分成合约行为,在这里,我们可以把它定义为两个或更多当事人为生产出某种相互同意的产出而把私有资源组合在一起,然后合约当事人根据他们所放弃的生产资源的某些权利来约定一个共同所接受的报酬比例,据此来分享实际的产出。该理论是根据标准的经济学原理推导出来的,可加以推广,用于分析研究相同资源所有制条件下的所有的土地租佃形式。
传统的观点是,分成租佃制会导致资源配置无效率。 [1]本书将证明,无论是从理论上来说,还是从经验上来说,这种无效率的观点都是一种错觉。在私人产权的条件下,无论是地主自己耕种土地,雇用农民耕种土地,还是按一个固定的地租把土地出租给他人耕种,或地主与佃农分享实际的产出,这些方式所暗含的资源配置都是相同的。换句话说,只要合约安排本身是私人产权的不同表现形式,不同的合约安排并不意味着资源使用的不同效率。本书将根据主要得自亚洲农业的观察资料检验不同理论的意蕴。
本书还要进一步探讨合约的选择和各种不同的土地租佃规定。我将试图证明,所观察到的租约安排是与选择理论一致的。但是,如果私人产权被弱化(attenuate)或否定产权的私有性,或者如果政府否决市场的资源配置过程,那么资源配置的效率便会不同。在同样的理论背景下,我还将在附录A中证明,有关隐性失业和二元经济的几种假说都是错误的,它们错误的根源在于忽略了土地利用的灵活性和没有考虑到相关的财产法。
本书的第二部分把分成租佃理论应用于这样一种情况,即地租所占的比率受到政府规定的法定最高比率的限制。我将推衍出两个一般性的假说。一个假说与补偿性支付(compensating payments)和租佃权再安排(tenure rearrangements)有关,所谓租佃权再安排就是补偿性的合约再安排,它使政府控制最高地租比例的作法无足轻重。另一个假说与资源配置相关,该假说只是在补偿性支付和租佃权再安排被法律有效禁止时,才有意义。根据后一个假说,分成租佃理论意味着,如果政府减少地租在年产出中所占的份额,那么佃农耕地上耕作的集约程度就会增加。对资源重新配置的不同意蕴将用观察资料来检验。特别是,我将提供证据,证明在有效减租的情况下,与同样的资源用在其他地方相比,佃农耕地上土地的边际产出将提高,佃农投入的边际产出将降低。
尽管一些亚洲国家对地租所占份额都实行了同样的限制,我还是选择台湾作为本书第二部分的研究对象。这里有两个有利条件。首先,在台湾土地改革方案实行的第一阶段,在采取其他改革措施之前,就实行了减租。 [2]因此,存在着这样一个三年期,在这期间,我可以撇开其他因素而只考察减租对资源重新配置的影响。其次,在台湾,减租条例及其实施是非常严格的,以至于它足以说明从分成租佃理论中所推衍出的某些重要意蕴。
B.台湾土地改革的性质与起因
在土地所有制的文献中,土地改革的定义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概念。但这里所使用的“土地改革”这个术语只有一种简单的含义,即土地改革需要有土地所有权法律的变化,这种变化会影响财富分配或资源配置。
例如,在台湾,被大肆宣扬的土地改革并不是一觉醒来突然出现在人们面前的,而是对现有法律进行一系列精心的调整和不断实施的产物。1945年日本把台湾归还给中国后,中国有关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开始生效。这些法律(其关键的条款将在下一节讨论)自1949年4月起迅速地进行了修改。在随后的4年中,总共增加了350多项条款来界定台湾的土地改革。 [3]尽管其过程很复杂,但一般说来,我们可以把台湾的土地改革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耕地三七五减租时期。三七五减租就是把地租在年收成中所占的百分比,从平均估计数的56.8%减少到统一的法定最高比例37.5%。在这个阶段,制定了两组法律条例。第一组条例包括18项条款,这些条款于1949年4月14日颁布并实施。② [4]
第二组条例包括31项条款, 于1951年6月7日颁布,准备1952年2月生效。① [5]虽然这两组条例在下面几章都将加以考察,但我将集中精力分析第一组条例的经济意蕴,因为我无法找到实际实施第二组条例的证据。
土地改革的第二阶段是公有耕地放领阶段。② [6]该计划于1951年6月颁布,同年7月到1953年6月间实施。涉及的是国家拥有的、已经出租给佃农的那部分耕地。受该计划影响的耕地数量很小。③ [7]第三阶段最为复杂,通常被认为是台湾土地改革的主要部分。它始于1953年1月,在这个阶段颁布和实施了“耕者有其田条例”。在该计划下,政府强制收购了私人土地所有者拥有的超过3公顷的土地。给予的补偿是所收购的土地的年总产量的两倍半,用发行土地债券和国有企业工业股票所得的款项来支付,被收购的土地再以同样的价格按所规定的小块出售给佃农,以无息分期付款方式分10年偿清价款。在这种强制性的土地重新分配之后,禁止个人之间的土地所有权的转让。① [8]台湾土地改革的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都不包括在本书论述的范围内。
尽管这些改革条例五花八门,各不相同,但却可以分辨出两个共同的政策意图。第一是从政策上对租佃制发起攻击,攻击的方式是为“保护”佃农而干预合约条款,或完全废除分成租佃制。第二是为了佃农的利益而强制重新分配财富。台湾的立法者和主张改革的官员可以很容易地为他们的改革措施辩护,其中一位宣称现有的财产制度完全过时了:
台湾土地改革的实施正当其时。时机很合适,因为地主当时已经老而无用了,土地所有制已经成为工农业发展的障碍…由于耕地有限和所有制不合理,农业就业不足已成为严重的问题。② [9]
所提出的第二个理由是,租佃制下的农业,特别是分成租佃制下的农业,由于以下三个原因而在经济上无效率。① [10](1)土地租佃合约通常都是短期的或非永久性的,这使佃农丧失了安全感,从而导致无效率。(2)分成合约挫伤了佃农种田的积极性,因为生产出的每一单位产量都有一部分作为地租交给地主。(3)由于地主规定的地租过高,佃农没有能力进行投资。
改革者提出的第三个理由是,佃农受到地主的剥削。他们宣称,分成合约除了要求佃农缴纳高额的地租外,还是一种剥削的工具。然而,他们为支持这种剥削论点所列举的证据,或许是与租佃制无效率的主张相矛盾的:例如,地主常常在合同中规定佃农要提供种子和肥料,并要求他们努力工作。① [11]
我们觉得很难把这些理由视为土地改革的原因。观念与现实之间是存在着巨大差距的。② [12]制定和实施新的法规是要付出代价的。毕竟,早在1949年以前的中国,人们就已经觉察到了相同的土地问题。③ [13]但是,为什么台湾的土地改革只是在战后才进行呢?台湾、日本、南朝鲜、菲律宾和其他一些地方的土地改革法规极为相似,而且都是在1946到1950年期间颁布实施的,这会使人不禁认为,这些改革是由美国的影响而推动的。④ [14]但这种外国影响充其量只能解释亚洲战后为什么这么快地进行土地改革。具体的改革政策是否出自美国之手,是值得怀疑的。从土地所有权的历史发展上看,我们发现,与“耕者有其田”相类似的改革,中国在18OO年以前就已多次(在短期内)实行了,欧洲一些国家在19世纪也实行过,为什么会实行这种措施,这是个谜,我不打算在本文中去解这个谜。
C.改革前的土地法
在开始讨论正式的佃农理论以前,让我们先来探讨一下台湾 1949年以前耕地所有制的性质。这是改革的第一阶段强制实行减租要改变的制度。① [15]我们将把注意力集中在有关私人耕地的法律上:私人耕地总共有672 000公顷,其中56%是在租佃制下耕种的。② [16]中国法律中使用“私人所有权”这个术语意味着在使用某些权利时的排他性。③ [17]私人耕地所拥有的主要所有权是耕种土地的权利,即“施以劳力资本为土地之利用”(第80款),④ [18]因此,耕作的权利就是生产农业产品以获得收益的权利。① [19]这种权利的空间或范围在民法典第 832条和第851条中有详细的说明,包括地上权。根据这些条款,拥有土地的时间范围或长度是永久性的。
在转而讨论有关产权转让的法规(这些法规对于理解租佃制下的资源配置是很重要的)时,我们遇到了一组较为复杂的法规。这些法规可以简化为:
完全的转让
根据改革前的土地法,土地所有权是不能自由转让的;即,地主不能把其土地所有权转让给他所选定的任何一个人。但实际上,土地所有权的转让几乎是不受限制的。法令条款规定“私有农地所有权之转移,其承受人以承受后能自耕者为限”(第30款)。② [20]但由于能够耕种的承受人可以不必自己亲自耕种,实际上这些规定对完全转让几乎没有或完全没有法律上的限制。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限制是,在租佃制下,佃农有购买所承租土地的优先权。但是佃农被要求支付给地主“报价同其他人相同的价格”。① [21]这个条件实际取消了佃农的优先购买权,因为为了行使这种权利,佃农必须接受任何其他人报的最高报价才能获得土地。实际上,地主(即出租人)如果想歧视性地出卖土地的话,他可以虚假地造成高价格。总之,对完全转让的限制可以忽略不计。
抵押和永久性出租
中国民法典中规定的是土地权而不是所有权,土地权包括抵押、永佃(yungtien)和典当(dien),它们本质上都是转让之权而不是耕种之权。后两个术语需要作进一步的解释。
称永佃权者,谓支付佃租永久在他人土地上为耕作或牧畜之权(民法典,第842条);永佃权人得将其权利让与他人(民法典,第843条),永佃权人不得将土地出租于他人(民法典,第845条)。
简言之,永佃就是一种有条件的永久性租借,如果“永佃权人,积欠地租达两年之总额者,土地所有人得撤佃”(民法典,第846条)。
称典权者,谓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为使用及收益之权(民法典,第911条)。典权人得将典权让与他人(民法典,第917条),或典权存续中,典权人得将典物转典或出租于他人(民法典,第915条)。典权定有期限者,于期限届满后,出典人得以原价赎回典物。出典人于典期届满后,经过二年,不以原典价回赎者,典权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权(民法典,第923条)。
因此,典当是一种类似于抵押和租借的权利转让的安排。
普通出租
永佃和典当是所有权的转让,可视为土地出租的特例。下面转而讨论一般情况,租借耕地指的是“以自任耕作为目的约定支付地租使用他人之农地者,为耕地租用”(第106条)。改革以前的土地法中,下面一些条款值得予以注意:
第1O8条。承租人经出租人承诺,仍不得将耕地全部或一部转租于他人。
第109条。依定有期限之契约租用耕地者,于契约届满时,除出租人收回自耕外,如承租人继续耕作,视为不定期限继续契约。
第114条、当出租人想收回该土地自己耕种时,依不定期限租用耕地之契约都可以终止。
第117条。收回自耕之耕地再出租时,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之权。
上面的条款可以归纳为三个要点。第一,禁止转租(第108条)。但这并不能防止像联合租佃那样隐蔽的转租形式。第二,出租人如果自己耕种其土地的话,他可以终止租佃合约(第1Og、114条)。这实际上等于取消了租约的期限,因为“所有者自己耕种”这个术语含混不清,以至于可以理解为允许雇用农业工人来耕种其土地。人们正是常常把租佃“不安全”归罪于这一规定,使人们有理由谴责土地法过时了。第三,尽管对原有的承租人来说有承租的优先权,但却没有对出租人续订合约时修改原条款的权利作任何限制。限定地租额的条款可以在改革前的土地法第110条款中找到。该条款规定“地租不得超过地价的8%”。但是据法律制定者说,‘在环境的作用下,这条规定从未得到执行”。① [22]由此导致了这样一种看法,佃农完全得不到保护,受到了地主的剥削。
投资权的转让与界定
对土地上的投资和对出租人所拥有的依附于土地的其他资产的投资,都受到中国民法典保护。
民法典第432条。承租人应以善良的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赁物。租赁物有生产力者,并应保持其生产力。
承租人违反前项义务,致租赁物毁损,灭失者,负损害赔偿责任。但依约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质而定方法为使用收益致有变更或毁损者,不在此限。
民法典第462条。耕作地出租,附有农具,牲畜和其他附属物财者,当事人应于订约时,评定其价值,并造一份表明它们各自价值的存货清单,由双方签名,各执一份。……如因可归责于承租人之事由而灭失者,由承租人负赔偿之责任。
民法典第445条。不动产之出租人,就租赁契约所生之债权,对于承租人之物置于该不动产者,有留置权。但禁止扣押之物,不在此限。
因此最后一条款的附属条件为法令的第118条:
出租人对于承租人在耕作上所必需的农具,牲畜,肥料和其他农作物,不得行使民法第445条规定之留置权。
承租人在土地上的投资是受两项法令条款保护的:
第119条。于保持耕地原有性质及效能外,以增加劳力资本之结果,致增加耕地生产力或耕作便利者,为耕地特别改良。
前项改良,承租人得自由为之,但特别改良费之数额应即通知出租人。
第120条。因契约终止返还耕地时,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要求偿还其所支出前条第二项耕地特别改良费,但以其未失效能部分之价值为限。
以上条款,清楚地界定了生产投入物的所有权而不是土地的所有权。应该注意的是,上面第120条没有明确地将承租人进行的特别改良带来的资本收益给予承租人。当然,可以通过调整租赁合约条款,来使其得到补偿。
我们现在能够简单地概括一下台湾土地改革以前私人耕地所有权的性质。尽管不允许私人享有依附在土地上的矿产权,但耕作权是界定清楚和排他性的。出租人或承租人都可以对土地进行投资,而且无论在哪一种情况下,资源的所有权都是界定清楚的。土地占有权(land tenure rights)的转让可以有完全转让,即永佃。典当即抵押和土地出租等多种形式。在土地出租的情况下,对无论哪一方所作的农业投资给予的补偿性支付,是没有限定的。因此,我们可以把受台湾土地改革第一阶段影响的农业资源,称为私人产权体制下的资源。① [23]
引言
拉斯?沃林
有一段时期,几乎每位经济学家都理所当然地认为,买和卖犹如真空中的自由落体运动:没有任何障碍影响它们。进行这些活动所需的信息被认为可以自动获得,就像存在于空间的以太那样。谈成和做成交易无需耗费资源。更为精确的说法也许是:要么交易的发生被认为是不花费成本的,要么成本高得无法进行交易。在后一种情况下,许多经济学家也许很自然地会进而认为,需要国家提供帮助——这也被认为不花费成本。至于“企业”,则被视为外生给定的一组组技术上可能的投入和产出组合,附带有一种装置——类似于恒温器的东西——可不花费成本地记录下市场价格,自动带来利润最大化的数量。
传统经济理论的开创者们是各个时代最富有才智的人。他们创立这种理论,只是想对经济秩序的实质作程式化的描述。然而,这个目标并不低。经济秩序是我们所能想象的最为奇异的现象之一。请想一想,市场竟能较为成功地协调全世界几乎每一个人的活动,而且是连续不断地协调!传统的分析对此作出了形式说明,的的确确增进了我们对于拥挤而忙碌的人类基本运行情况的理解。然而,随着岁月的流逝,传统模式及其组成部分,对于与其相异的目的而言,愈来愈陈旧了。在其既定的抽象水平上,不能指望这种分析解释我们在市场上所见到的所有具体而复杂的现象。它无法说明我们称之为企业的制度——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除了徒具其表的骨骼外,此种分析中几乎没有企业的位置。可是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却着手用传统理论来说明企业。
这种努力偶尔有所收获,但心情急切的研究者得到的却往往是错误的结论——他们甚至未想到所使用的理论是不是不适合这项工作。在许许多多应用性研究中,一个又一个经济学家感到,所观察到的经济行为是无秩序、无效率的,简直是毫无规则可言。他们实际上陷入了科学困境:所使用的理论将人们合理地描绘为丧失了理性。从根本上说,差错出在传统分析缺失针对个人决策和行为的某些极端重要的约束条件。
20世纪30、40和50年代,一小群杰出的学者填平了上述巨大的缺口。意义最为重大的成就是科斯证明,个人决策和活动总是受产权结构的约束,并受交易成本的约束(在这稍前,奈特已触及到了这一论点当时仍被人误解的关键方面)。阿尔奇安与科斯一道探究了产权的作用。哈耶克、阿罗和斯蒂格勒开始考察信息的重要作用——确切点儿说,是考察信息的缺乏。还可以提及另一些人,实际上几乎都是大师一级的人物。
但尚有一项重要工作未做。已创立了一个新的理论构架——但要证明其科学价值,就必须在光天化日之下运用它。尤其是,必须运用这种范式分析这样一些重要的市场现象,正是这些现象激起了旧传统下培养出的经济学家的好奇心,并自认为已对它们作出了解释。倘若不做这项工作,新构架的力量最终就不会得到令人信服的承认。战火的洗礼等待着它。
我认为,几乎无法择选出某一项研究,将其明确无误而又无可置辩地视为完成了这种仪式。譬如,科斯本人曾研究了无线电频率市场(其实并不存在这样的市场!)。迪雷克托考察了搭售中的共谋现象,他的考察人们经常提及但却从未正式出版。科斯和阿尔奇安在他们的主要文章中提供了一些实例,但都很粗略。不过,间或有一些雄心勃勃的年轻学者开始以严格的科学方式运用这种新工具。其中之一就是当时年仅30岁的张五常。假如要把胜利的桂冠授予某个人的话,在我看来就应该是他。张的代表作便是摆在我们面前的这本书,该书于1969年首版,已售馨多年,作为一本经典著作,早就应该再次发行了。此书中译本的出版,肯定使有关人士付出了巨大辛劳和坚韧不拔的努力,由此而令其作者更加确信,这本书已的确成为一本经典之作。
《佃农理论》是一本科学杰作。它为研究工作竖立了一个典范,力图用全新的分析方法解释我们周围的市场安排。张五常或许第一个令人信服地证明,必须把合约解释为按经济原则构造的。他认为,大多数合约都是选择的结果,也就是对涉及信息和控制的条款和安排的各种可能的结构作出选择。这一开创性的分析所产生的结果是,由此确立了合约选择在经济学中的极端重要地位。《佃农理论》在促使“合约”一词成为经济学界家喻户晓的词语方面起了很大作用。大约1970年之前,这个词很少出现在经济学专著或教科书的索引中,但自那以后则很快成为最重要的词目之一。
张五常挑选了分成租佃这个题目,集中精力加以研究。他挑选得很合适,原因有三。第一,分成租佃当时是(而且现在依然是)农业以及各种服务业中的一种重要管理方式。第二,分成租佃合约展示了一系列范围广泛的合约安排所特有的问题,现在这些问题常在“委托人-代理人”这个题目下讨论。第三,人们从前对分成租佃得出的结论似乎过于简单,甚至令人产生怀疑,因而有必要重新加以考虑。张五常不仅证明自己非常娴熟地运用了这种新理论构架,而且还确立了它的神圣地位。《佃农理论》之所以令人信服,是因为作者掌握有大量分成租佃文献,对它们进行了仔细分析,并小心谨慎地使用了得自广泛来源的经验材料。它所得出的主要结论,现在已成为经济理论主体的一部分:以前的几乎所有研究得出的结果是不能令人信服的,它们坚持的分成租佃合约无效率的观点是虚幻的。这给了经济学家经常宣称某种状况是无效率的习惯以致命一击,他们甚至在不能指出采取何种方法可消除这种想象出来的无效率时,也仍然这样做。他们忽略了实实在在的成本约束条件,因而未能采取正确的分析步骤也就是情理之中的事了。
最后,阅读《佃农理论》令人感到兴奋。作者对自己论述的题目和自己所做的事情满怀信心,读者一边读一边急切地想知道作者接下来会展示什么内容。具有这种探险色彩的经济学专著并不多。
2000年5月于斯德哥尔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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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佃农理论
在本章,我们将推导出分成合约下的资源配置理论。我们的分析是建立在自由市场中私人产权约束条件下追求财富最大化的前提上的。在资源具有排他性和可转让性的条件下,每一个合约当事人都可以自由地接受或拒绝通过协商达成的分成合约条款。除非有特别的说明,我们假设签订合约的成本为零。① [1]
A.所定义的解
在图1中,垂直的供给曲线的横坐标S表示属于某一地主的土地总面积。h表示某一佃农所承租的土地面积,q表示产品。在一个佃农(或一户佃户)耕种投入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土地的边际产出量 随着h的增加而减少。假设地主征收的地租是年产量的60%,即 r=0.6,合约的边际地租曲线( )r就位于 的60%上。 和( )r之间的纵距就是佃农的边际收入( )(1-r)。根据定义,佃农的收入会随着他所承租的土地面积的变化而变化。曲线 和曲线( )r之间的阴影区域表示佃农获得的总耕作收入,( )r下面的区域表示地主征收的地租总额。如果佃农的耕作收入与他在其他方面可选择的收入一样高或更高,只要土地的边际生产力大于零,而且除土地之外所有的耕作投入保持不变,那么佃农就会继续从事农业耕作,并尽可能地利用他所承租的土地。为了使财富最大化,地主会提高地租所占的比例,因而,提高( )r曲线,直到佃农的耕作收入等于他从事其他经济活动可能获得的收入为止。
但是,地租所占的比例并不是地主追求财富最大化可以调整的惟一变量。如果地主把他的土地分给对个佃农耕种从而可获得更高的地租总额的话,他就不会把他所拥有的所有土地出租给一个佃农耕种。图2说明了这种情况。在该图中,垂直线T1,T2,T3……分别是第一、第二、第三个佃农使用土地的分界线。当耕种现有土地的佃农的人数增加时,土地的边际产出曲线相对于只有一个佃农的情况时会向上移动。暂且假设所有佃农所缴纳的地租比例相同,曲线( )1 ,( )2 …分别是每个佃农的边际生产力曲线,( )1r,( )2r…分别是每个佃农的合约边际地租曲线。① [2]每个佃农的收入分别以该佃农的 和( )r之间的区域表示。为使财富最大化,地主会使土地边际生产力积地主者会使合约的边际地租额积分最大化。这意味着,每一个佃农的收入不会高于他从事其他经济活动的收入。
但是,随着分配给每一佃农的土地面积的减少,地主所征收的地租比例必然会降低,这需要降低合约的边际地租( )r,以防止佃农放弃租约。( )r的这种减少将导致从每一个佃农那里获得的地租的减少,而且,如果每一个佃农获得的土地面积继续减少的话,地租的比例最终会变得很低,以至于土地的地租总额将下降。因此,解释可以明确地定义为:在地主所拥有的土地总量与佃农对土地的投入成本给定的情况下,地主的财富要最大化,就得同时决定每个佃农所租种的土地面积和地租所占的比例。换言之,在土地产权和佃农的投入资源为私人所有时,由地主与佃农共同议定的分成合约条款,将包括地租所占的比例以及非土地投入与土地投入的比率,前一比例和后一比率必须与均衡状况相一致。
B.数学上的解
为简化起见,我们假设有两种同质的生产要素h和t。这里,h代表每一佃户所承租的土地量。t代表每一佃户所投入的劳动量。进一步假设,每一佃户的生产函数相同。在这些假设条件下,每一佃户与地主签订的合约中的土地量h与地租比例r,必然会同时达到均衡。
假设每一佃户的生产函数是
q=q(h,t)
每一佃户所承租的土地量h等于地主所拥有的土地总量H除以佃农的户数m,即,h=H/m。
那么,地主的地租总额R,就等于每一佃户的地租额乘以佃农的户数,即,
R=m.r.q(h,t)在竞争的条件下,
Wt=(1-r)q(h,t)这里W是佃农劳动t的市场工资率。
这样,地主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在竞争的约束条件下,如何通过选择m、r和t来使地租额R最大化,① [3]即,
max.R=m.r.q(h,t)
{m,r,t}
其约束条件是Wt=(1-r)q(h,t)
建立拉格朗日表达式,问题就是最大化
L= m.r.q(h, ,t)-λ[Wt-(1-r)q(h,t)]
然后分别对m、r、t和λ偏微分,得到如下的必要条件:
(1)
(2)
(3)
(4)
从上面的等式(2),我们可以求出
λ=m
要注意的是,由于 ,等式(1)即可化成:
亦即 或
这就表明,在均衡状态下,每单位耕地面积的地租等于土地的边际产品,这一条件与定额地租合约下的条件是相一致的。
从等式(3),我们可以求得
即,佃农劳动的边际产品等于工资率,这一条件是与工资合约下的条件相一致的。
最后,解等式(1)和(4)的r,得
即,在均衡状态下,地租所占的比例必须同时满足上面最后两个条件。换言之,在均衡状态下,土地的产出弹性 等于 ,即总产量减去租佃的净成本(地租)除以总产量。
C.几何解和进一步的说明
上一节推导出的结果也可以在几何上得到证明。在图3,我们所采用的坐标维度与在图2中的坐标维度是相同的。但在图3中,我们集中精力讨论只有一个佃农的情况,这就意味着,地主所拥有的全部土地可能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这里,曲线q/h表示所雇用的佃户土地的平均产出,即,当一佃户的所有的耕作投入不变时,相应于土地面积的平均产出。曲线f/h或佃农的总固定耕作成本除以土地面积,表示产生预期的f/h的耕作投入(除土地外)的成本。暂且假设,所有非土地的耕作投入都由佃农来承担,曲线f/h是除土地之外的总成本除以各佃户的土地面积。总成本包括生产作业期间使用的劳力、种子、肥料和农具等成本。① [4]即f/h=(pt.t+pz.z+…)/h;这里f是除土地之外的总固定成本,Pt,Pz,…是佃农的劳力t,肥料z等要素的价格。因为我们假设佃农的耕作投入保持不变,所以,曲线f/h是一条凸向原点的双曲线。曲线q/h和曲线f/h之间的垂直距离限定了( q-f)/h曲线,即单位土地的地租,它也考虑到了佃农可供选择的成本。① [5]
限定曲线f/h的佃农耕作投入的总量是由合约规定的,这点非常重要,因为如果合约只规定地租的比例,佃农就会对所承租的土地承担更少的投入义务。给定任一地租比例,佃农只能获得每一单位产出的一部分。如果农田耕作的决策完全由佃农作出的话,那么,佃农增量投入的成本低于相应的边际产品,将符合佃农的利益,其结果是导致与均衡不相一致的条件。下一章将对这一点作较详尽的讨论。
在合约当事人相互协商的情况下,经济理论意昧着,合约所规定的佃农的投入总量将能使(q-f)/h最高,或是能使每单位土地的地租最高。由于图3中耕作的边际成本总是等于零,(q-f)/h的最高值可以用下面的方式推导出来。作为增加合约所规定的佃农投入量的结果,f/h曲线每一次的向上移动,都会引起q/h曲线相应的向上移动。前者表示非土地要素的边际成本,以不变的比率增加(即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边际要素的成本不变);后者表示佃农追加(非土地)投入的边际生产力,它以递减的比率增加(即佃农投入的边际产出递减)。① [6]当曲线f/h和曲线q/h向上移动的边际相等时,或当佃农投入的边际产出等于他的边际成本时,便可获得与一条具体的f/h曲线相应的最高的(q-f)/h曲线。相应的非土地耕作成本,限定了f/h曲线,包括了与生产性均衡相一致的佃农投入水平。为了使财富最大化,按定义,所选择种植的作物或轮作的作物以及种植它们的生产方法,都是可以使地主的土地现值最大化的作物和方法。也就是说,它们能使地主的年地租额最大化。① [7]因此,对作决策来说,曲线(q-f)/h的相应值或平均地租,是从各条可选择的曲线q/h和曲线f/h推导出的最高值。更准确地说就是,曲线(q-f)/h的最高值把每英亩土地的成本界定为了生产要素。② [8]
土地的边际产品曲线 或图2中( )1,在其最高点与曲线q/h和曲线(q-f)/h相交。分配给这个佃农的均衡土地规模T1,就是曲线(q-f)/h处于最大值的那一点。最大化每英亩土地的地租,就是最大化地主全部土地的年地租额。按照已确定的佃农
的均衡土地规模T1,均衡的地租比例等于曲线(q-f)/h的值除以曲线q/h的值(在T1时)。也就是说,地租比例r等于图3中所标明的ar/ap值。在这种均衡地租比例给定的情况下(比如说70%),我们可以把合约的边际地租曲线( )r在每一点上作图表示为曲线 的比例。
如曲线( )r所示,由于佃农按照合约要支付其总产品的一定比例给地主,就佃农所使用的土地数量而言,土地成本不再是一种约束条件。为使收入最大化,佃农更愿意利用耕地到 为零的那点上,而同时正如合约所规定的,他承担的耕作投入不变。另一方面,地主会把佃农的土地持有量限定在T1上,并将剩下的土地以同样的合约条件出租绘其他佃农。① [9]地主无法把佃农的土地持有规模限定在低于T1的水平上,因为,在地租比例r的条件下,佃农从事其他经济活动所获得的收入可能会更高,这样他就可能不再租种土地。
对另外几个方面再作点评论。首先,并非所有的佃户都有相同的生产力。一些佃户能够生产出更多的产品,因为他们具有某些专门的生产要素禀赋,例如,掌握知识的程度不同。在竞争性均衡条件下,生产力较高的佃农是边际内的租佃者,由此而确定的f/h曲线将包括转给佃农的地租。地主不可能区别对待不同生产效率的佃农,即使这种区别对待不花任何成本,因为雇用边际外的佃农(生产力较低的佃农)的地主将会把生产力较高的佃农从实行区别对待的地主那里争取过来。
其次,即使土地是同质的,每一佃户所持有的土地规模也不会相同。我们把土地的同质性界定为土地在物理特性上是同一的,每单位土地的地租是相同的。也就是说,不同佃户的(q-f)/h曲线的顶点高度是一样的。但如果这些佃农的生产函数不同,那么,不同佃农所承租的土地规模也会不同。① [10]这也就意味着,不同的佃户所缴纳地租的比例可能是不相同的。即,地主在使其年地租额最大化的过程中,如果生产函数要求佃农投入的密度有所不同,那么地主就会分配给不同的佃农不同规模的土地和按不同的地租比例收取地租。在均衡状况下,若土地是同质的,每一佃户的边际生产力必然在边际上的每一点都相等,因为,是在曲线(q-f)/h的最高值那一点上,确定佃农的土地规模的。
第三,耕作的成本(而不是土地的成本)可能由佃农和地主一同来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曲线f/h表示合在一起的成本。如图 3所示,当曲线q,n和曲线f/h给定时,减去地主投入成本的f/h曲线会较低,因而使(q-f)*/k曲线较高。较高的(q-f)*/h曲线(没有画出来)度量的不仅是土地的成本(地租),而且还有地主的非土地耕作的成本。① [11]因此,地主征收的地租比例将会较高,曲线( )r在每一点上将以同样比例向上移动。其意蕴是十分重要的:无论是地主要求佃农在租种的土地上进行更多的投资而征收较低的地租比例,还是地主自己对土地进行投资而征收较高的地租比例,这些都不重要。只要投资能获得较高的年地租额,他们就会进行投资。① [12]因此,对于任何合约来说,佃农不必拥有耕作所要求的投入量。如果佃农的投入量不足,佃农可以通过与地主合作,转租土地,雇用工人耕种,借贷以及与另一佃户共同租佃等办法来增加耕作的投入。而且,对不同等级农地,佃农有不同投入要求和不同的生产函数,这些都与佃农不同的投入禀赋相一致。
现在让我们来回顾一下解的条件。当佃农的边际成本等于佃农投入的相应边际产出时,可以得到最高的每单位土地地租(q-f)/h。如图3所示,在(q-f)/h的最高值给定的情况下,每个佃农的土地规模(T1)是确定的,相应的地租比例r将是ar/ap 。在分割线T1上,每英亩土地的地租,即ar,(q-f)/h或rq/h等于土地的边际产出 。也在分界线T1上,我们得到了求出地租比例的惟一条件:
这与我们的数学解是一致的:因为我们在数学推导中假设只有一种佃农的投入,即f=Wt。
D.比较定额地租与签订分成 合约的市场标准
无论是从理论上来说,还是从经验上来说,与分成租佃制有关的许多问题都值得作进一步的探讨。我打算把这种探讨贯穿到本书后面的各章节中。但在这一节中,要力求回答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定额地租与分成合约之间有什么差别?在资源为私人所有的条件下,定额地租与分成租佃制的根本区别是它们如何选择劳动力——土地比例(或非土地投入对土地的比例)。就定额地租来说,每英亩地租是给定的,佃农提出他自己所要耕种的土地数量,在受到与分成租佃制相同的竞争约束下,佃农自己决定在每一个生产周期他要负担的非土地投入的数量。但在分成租佃制下,地主与佃农共同决定非土地投入对土地投入的比例。无论在哪一种情况下,财富最大化的值都既决定了每个佃户租种的土地规模,又决定了所使用的其他投入量。由于对两种类型的合约来说,对决策的约束条件是相同的,因此,这也就意味着资源使用的效率是相同的。
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暂且回到图3。在定额租约中,地主所能征收的地租额可能等于每英亩(q-f)/h的最大值,或为ar。佃农所承租的土地面积仍将会是T1。这时,每英亩的地租等于土地的边际产出。如图所示,给定q/h和f/h,如果承租的面积大于T1,则每英亩土地的地租就会高于土地的边际产出。反之,如承租的面积小于T1,佃农得自耕作的总收入就会小于他从事其他经济活动可能得到的收入。因此,在定额地租下,每一佃户承租的土地规模和地主所获得的年地租额,与在分成租佃制的情况下完全相同。① [13]进一步说,如果在同一等级的土地上种植同样的作物,且具有同样的生产函数,那么,在定额租约的情况下,佃农为了在竞争中求生存将必须承担同样的f/h的成本。就像在分成租佃制下一样,如果一个佃农不拥有所必需的耕作投入量,那他可以通过各种不同的方式获得它们,或是承租一块对耕作投入需要较少的农地。
让我们再提出另一个问题:在分成租佃制下,合约当事人会根据什么标准使每一个佃农的土地规模和地租比例达到均衡?显然,必须选定在给定土地上种植何种价值最高的作物,也必须考虑所需的佃农投入——所有这些事前决策都具有某种程度的不确定性。无疑,合约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的错误预期,都会导致作出错误的决策。这将导致佃农租种的土地规模和地租比例偏离财富最大化。不过,同样明显的是,在市场中也存在一些合约当事人必须遵守的简单规则。给定某一等级的土地,在土地和其他生产要素的现行市场价格下,存在着佃农投入需求、地租比例以及佃农土地规模的某些组合。
实际上,在私人所有权的条件下,只要土地权可以自由转让,即可以出售,地主就不需要亲自知道耕作的具体细节。对资源所有权的竞争会带来有效率的合约安排。如果一个佃农所种植的作物价值较低,如果地租比例太低,每个佃农所承租的土地面积就会太大,或是佃农的投入太少,那么,作为地主的回报的年地租率就会低于利息率。在这种情况下,地主或是会作出适当的调整,把土地租借给其他佃农,选择不同的合约安排,或是干脆出卖其土地所有权。另一方面,如果合约安排的情况是:佃农所获得的分成收入低于他从事其他经济活动可能得到的收入,那么其他的地主就可能会出高价获得他的服务,或是佃农可能会转向劳动工资合约。
就像地主之间的竞争一样,佃农之间的竞争将会促使佃农承担合约规定的耕作投入量。事实上,地主只要看一下产出就可以知道佃农是否遵守了合约条款,从而决定是否继订分成合约。但实际上,交易常常是由雇用的代理人处理的。他们具有专门知识,能大致估算出实际产出。尽管许多改革家和幻想家宣称佃农没有任何决策权,因而佃农受到了剥削,但以下一点会令人耳目一新:至少在中国,分成合约是客客气气签订的:
一旦谷物收获,佃农就会邀请地主到家里作客。吃完饭,便分谷物,佃农把属于地主的那一份儿送到地主家。交割完成后,地主又回请佃农一次。地主若想解除与佃农之间的现有关系,在这时就可以了结。如果佃农想放弃承租,他也可以在地主到他家赴宴之前离家,以向地主表明他的意向。① [14]
到目前为止,我们的分析基本上是限定在订约成本为零的条件上。在第4章中,我们将放弃这个假设,讨论交易成本问题和租约各项规定的特征。但是让我们先揭示分成租佃理论发展的轨迹,并对可选择理论的意蕴进行检验。
第三章 有关分成租佃制的传统观点和对可选择假说的检验
假如不是由于传统孕育出了一些错误观点的话,早期的经济学家或许早已得出了前一章中所得出的理论上的结论。特别是,人们常把分成租佃制比作从价货物税。由于在分成租佃制下,所生产的每一单位产出都有一部分被视为地租,它给人们的印象是与从价货物税相同,即所生产的每单位产出都有一部分被地主(或政府)“征收”走了。人们认为,分成租佃制与定额地租或自己耕作情况下的产出分配是不一样的,在后一种情况下,耕作者获得了所增加的全部产出。因此,由于佃农没有动机在所承租的土地上进行更多的投资或更努力地工作,分成租佃制被认为会导致较为粗放的耕作,因此,耕作效率较低。① [1]
要证明把税收分析应用于分成租佃制(此后将称之为“税收-对等”分析)是错误的,并不困难。这种分析引出的假说忽视了几个问题。在税收-对等的分析中,学者们通常没有认识到,在分成租佃制下,地租分成的比例和所承租的面积并不是神秘‘确定”的,而是由市场竞争决定的。而且,这些学者没有详细说明他们赖以建立其假说的土地所有制的性质。让我来澄清这些问题。
首先,尽管一些古典经济学家讨论了土地的分配问题,但他们并没有把它放在一般均衡理论的框架中来分析(参见本章A节)。从马歇尔(Marshall)以来,经济学家就一直忽略了地主把自己的全部土地分给几个佃农耕作的可能性(参见本章B节)。尽管这在分析货物税时有正当理由,但在分成租佃制下,这样做却忽略了土地成本和土地分配。其次,分成地租的比例通常被认为是给定的。但在分成租佃制下,地租比例通常是一种酌情处理的变量。第三,就税收而言,政府并不会为了财富最大化而签订合约。换言之,税收-对等分析未能对分成合约中的条款加以明确的说明。而在分成合约的条件下,合约一旦形成,合约当事人就必须共同遵守这些条款。
如果不首先详细说明资源的产权性质,我们是不能分析一个人使用资源的方式的。的确,对佃农来说,一旦上地的面积与地租率通过合约固定下来,他会比耕作自己的土地用力更少,投入更少。但在土地归私人所有的条件下,地主财富最大化的动机并不会减弱。在这里,我再重复一下上一章提出的结论:无论是地主规定佃农对土地进行较多的投资,而征收较低的地租率,还是地主自己对土地进行投资,而向佃农征收较高的地租率,这些都不重要。重要的是,只要投资会导致较高的年地租额,就会进行投资。
不过,说分析分成租佃制的所有早期学者都被税收-对等分析欺蒙了,都得出了在分成租佃制下资源使用无效率的结论,那会使人产生误解。一些学者是那样说的,另一些学者则对此结论表示怀疑,还有一些学者似乎完全放弃了税收-对等分析。实际上,考察一下有关这个主题的文献就会发现,甚至他们的错误有时也极为有趣,而且他们的洞见有时是极为深刻的。① [2]
A.古典观点
亚当?斯密在讨论法国的分成佃农(metayers)时写道,请注意,分成佃农“在英国,这种制度早已废止,所以,我现在不知道用英文如何称呼他们”。斯密认为他们是继“古代奴隶耕作者之后”的一种农民。① [3]关于分成租佃制的生产性质,斯密写道:
不过,在分成租佃制的条件下,土地仍然得不到改良。地主可以不花一点成本而分享土地产出的一半,这样,留给佃农自己分享的自然不多。在这一部分所能节省的更是有限。对佃农来说,他决不会愿意用这有限的节余来改良土地。教会的什一税,不过抽去了产出的1/10,已是土地改良的极大障碍。因此,抽出产出的一半,一定会不利于土地的改良。② [4]
尽管斯密用什一税来类比分成租佃制可能会使后来的学者在这个问题的研究上误入歧途,但他把分成租佃制放在历史背景中讨论还是有意义的。斯密没有把讨论的重点放在分成租伯制本身上,而是以一整章的篇幅试图对土地所有制的演进过程作经济上的解释。① [5]
按照斯密的观点,先于分成佃农的“奴隶”耕作者的生产率更低,因为“无法获得任何财产的人,关心的只是吃尽可能多的东西,干尽可能少的活儿”。② [6]因此,为了更有效地利用土地,分成佃农取代了“奴隶”。因为,在斯密看来,分成租佃制也是有缺陷的,所以他宣称,分成佃农非常缓慢地被农民所取代,这些农民“耕作土地的资本是自己的,但要向地主缴纳固定的地租”③ [7]。尽管就定额租约(农民)和分成租佃合约来说,斯密更偏爱前者,但他却对租约期满给农民造成的“不安全”问题感到不安全。“就连这种农民的租地权,在很长时期内也是极不稳定的。今日欧洲有许多地方的情况仍是如此”。④ [8]他鼓吹采用“保障最长租期使不为各种承继人所妨害的法律,”据他所知,这种法律“是英国所特有的”。① [9]因此,在斯密看来,英国的土地出租安排(即缴纳固定地租而终身保有土地)要比欧洲其他地方的更为先进。② [10]
尽管“经济效率”的含义直到最近仍未阐述清楚,但斯密在分析土地占有权制度的发展时以资源有效利用为基础的思想仍具有重要意义。不过,他所使用的方法并没有结出丰硕的成果。一旦财产法对市场竞争界定了一组具体的约束条件,就可能存在资源利用效率相同的多种合约安排形式(人们为什么会选择不同的合约,是下一章要讨论的问题)。当这些财产法改变时,合约安排也会改变。因此,分析土地占有权发展的适当方法,是考察财产法的变化,而不是像斯密所做的那样,通过考察似乎有缺陷的土地出租安排来解释法律的变化。
所以,斯密错了。他主张“奴隶”耕作是极大的浪费的观点可能是对的,也可能是错的,但是,他主张从历史上看由于经济上的原因,分成佃农逐渐地被定额租约农民所取代的观点是错误的。我们只需指出,分成租佃制并没有被定额租约制所取代,即使在美国,同样的分成合约在零售店、美容院、加油站、公共娱乐场所甚至受管制的石油业和渔业中也十分普遍。实际上,斯密,还有后来的穆勒(Mill)和马歇尔(Marshall)所观察到的英国极少见到分成租佃制的情况,很可能是实行终身保有不动产的制度造成的。在这种制度下,法律规定必须签订终身租约。在永久性租约下,实施分成合约的成本可能很高,以致这种合约不受人们欢迎。因为,解除分成合约是一种保证佃农有良好表现的有效方式。
当然,要评价斯密对后来研究分成租佃制的学者所产生的影响是很困难的。撇开税收-对等的论点不谈,渗入后来英国学者思想中的信念是:英国的(定额税约)制度要比其他地方的租约安排更先进,更有效率。这种信念随后又被阿瑟?扬(Arthur Young)的著名的《游记》增强了。
扬是农业部的秘书和皇家学会会员,被誉为英国农业专家。他在《1787、1788和1789年法国游记》一书中,几乎每次提及分成佃农,都要予以谴责。① [11]关于分成租佃制度,扬写道:
我说不出一句赞扬分成租佃制的话,而反对这种制度的理由则成千上万……这是出租土地的所有方式中最差的一种。在这种方式下,被欺骗的地主获得一点点可怜的地租;农民处于最贫穷的状况;土地耕作极端无效率;国家与合约当事人一样遭受严重损害……这种租佃制在哪里流行,那里的人民就理所当然地陷于贫困无依的悲惨境地。① [12]
但是,在100年后的1892年,出版的扬所著的《游记》,是一个完全不同的版本。编者是贝瑟姆-爱德华兹(Betham-Edwaras)小姐,此人是法国出版通讯的作者和干事。她随意删除了扬谴责分成租佃制的大部分话语。② [13]在这个版本中,据我翻阅,只保留了有关分成租佃制的一段话,扬在这段话中宣称,分成租佃制“只能让人永远贫穷和上不起学”。对此,贝瑟姆-爱德华兹小姐加的脚注是:“分成租佃制是一种乍看起来十分复杂的制度安排,但必须把它视为导致法国农业兴旺发达的极为重要的因素”。① [14]
贝瑟姆-爱德华兹不是向扬的观点挑战的惟一编者。马克斯威尔是1929年版《游记》的编者,他以长长的编者按语② [15]对扬的观点作了许许多多的修正。马克斯威尔根据许多资料指出,在扬的时代,法国政府对葡萄种植实行管制,赋税沉重,路易十四战争后果严重,法国大革命前夕政治动乱频仍。无疑,扬不会不知道所有这些事实,但——即使是我们同意他的观点,认为法国农业“一团糟”——要弄清扬为什么把分成佃农指责为造成这种局面的惟一原因却很困难。③ [16]
尽管扬只是泛泛地谴责分成租佃制,我们在他的著作还是找到了一个确凿的证据,这个证据与在分成租佃制下土地利用无效率的观点是一致的;即:与英国相比,法国地租较低。① [17]按照税收分析方法,对土地所承担的非土地投入,在分成租佃制下要比在定额租约下少,因此,在土地面积相同的情况下,支付给地主的地租就会较低。根据标准的经济理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果(a)土地较为贫瘠(扬对这点的讨论是模糊的),或(b)佃农投入的成本(或工资率)较高(由于分成佃农“极为贫穷”,扬会否认这一点),那么地租就会较低。但实际上,其他条件并不相同。在那个时代,除了政治不稳定和对农耕进行管制(这很可能会阻碍人们对土地的投资,从而导致地租下降)之外,一个更为重要的因素或许是,据报道,对分成佃农课征的赋税非常沉重。② [18]在分成佃农其他收入微乎其微的情况下,对分成佃农课征较高赋税就要求地主为了使佃农留在土地上工作而采用较低的地租率,这便意味着每英亩土地的地租较低。
尽管扬可能让感情搅乱了判断,但他的一些论述向后来的学者暗示,如果竞争的约束条件相同的话,那么定额租约和分成租约会导致同样密度的非土地投入。特别是,扬指出分成比率在各个地方是不相同的,土地规模的划分是与人口压力相关的。① [19]但据我所知,后来进一步详细研究过分成租佃制下土地分配情况的经济学家,只有琼斯(Richard Jones)和穆勒(John Stuart Mill)。
琼斯在他1831年所写的著作中,不仅完全重复了斯密关于租约安排的观点,而且重复了斯密的结论,但琼斯详细论述了如何通过土地规模的划分来调整劳力投入。② [20]琼斯拥有更多的资料,并认可扬的观察,他写道:
尽管分成佃农名义上是支付同样的地租率,但其得到的产出份额可能因以下原因而减少。一是他承担的公共负担(burthens)较大,二是他所承租的佃田(metairie)面积较小。我不知道法国的分成佃农由于第二个原因而遭受了多大损失……。① [21]
在谈到意大利的分成佃农时,琼斯接着指出:
人们会发现,分成佃农总是准备接受土地的再一次分配。……就像我们在法国所看到的情况那样,他们的人口通常会不断增加,直到生活资料的减少使其停止,或者更为常见的是,地主拒绝再次分配土地而使其停止,因为劳力供应已超过了他们认为对自己最有利的那一点。② [22]
按照这一思路,我们会希望琼斯接下来说,至少在某些情况下,相对于土地投入而言,非土地投入的密度在分成租佃制下与在定额租约或所有者自己耕作的情况下是相同的(或产出同样高地但是琼斯并没有这样说,而是得出了这样的结论:
即便与……农奴相比较,分成佃农与地主之间的关系有一些有利的方面……,这种关系也存在着其特有的严重不便之处。耕作产出上对立的利益,会破坏改良土地的几乎每一种努力。① [23]
在这里,很难说琼斯的结论是否与他前面的论述相矛盾。在古典经济学家看来,对土地的改良或他们所称的在土地上的“储备”,似乎都意味着对土地的“投资”,但它们确切的意思是什么则不清楚。按照我们通常的理解,投资就是在时间上对消费的平衡,即:为了将来的利益牺牲现时的消费。当一个人为了明天收获谷物而今天耕地、锄草和搬运走石头时,这个人就正在投资。在一般的经济分析框架中,投资回报是以不同的时间期限来处理的。一项工作是由一个人来做,还是由一匹马来完成,是靠施用更多的肥料,更好地进行灌溉还是利用其他资产,从概念上说都是一样的。我们所强调的是,在没有时间的投入-产出模型中,是谈不上投资的。因此,按照我们的理解,一方面说劳力投入的密集度(它可以用于改良土地)能够自由调整,同时又说“对立的利益会破坏改良土地的几乎每一种努力”,的确是相互矛盾的。
但是,对琼斯和他的同时代人,甚至穆勒以及他之后的学者来说,就“土地改良”或“投资”这一概念,由于以下两个原因是模糊不清的。首先,他们没有把某个时点的耕作投入与长期的投资区分开。因此,总是搞不清他们指责的是产出分享,还是非永久性租约。其次,他们不是把劳力投入和非劳力投入看作是在生产中起不同作用的不同物质实体,而是把它们看作是不同的概念。对他们来说,“劳力”是“短期的”,非劳力是“长期的”,土地的“改良”只用“资本”来完成,而不需要使用“劳力”。
不过,即便是这样模糊地使用术语,琼斯也应意识到,既然“劳力”是可以调整的,“资本”也可以进行调整,或“劳力”能与“资本”交换。但是,琼斯没有意识到这些。实际上,人们不得不推测,他那突兀的结论不是出自逻辑的推理,而是来自英国的制度较为优越的先入之见。我们可以猜测一下,如果琼斯考虑到早于他50多年的西斯蒙第(Simonde de Sismondi)对意大利分成佃农的描述,他是否会改变他自己的结论。西斯蒙第本人就是分成租佃制地主,当然会赞成这种制度。他写道:
分成租佃制……比任何其他制度都更有助于使较底层的阶级得到幸福,有助于提高土地的耕作水平,有助于在土地上积累大量财富。……在这种制度下,农民如同关心自己的土地那样关心他所耕作的土地。……由此而在土地上积累了大量的资本,发明了许多先进的轮作方法,许多巧妙的耕作方式,……在一块面积不大的、贫瘠的土地上聚集了大量人口,这一切都非常清楚地表明,这种耕作方式既有利于土地本身,又有利于农民。① [24]
这种对分成租佃制的高度赞美与扬的谴责是完全对立的。但直到穆勒考察这一制度时,两方面的意见才得到了综合。② [25]
在出色地对有关文献作了概括之后,穆勒指出,“分成租佃制受到了英国权威人士的粗暴对待”③ [26]。穆勒宣称,“英国著作家对这种制度的肆意谩骂,是以极端狭隘的见解为根据的”。④ [27]穆勒自己的分析实质上是对琼斯观点的修正,更为明确地也把劳力的投入和土地的改良看作是两种从概念上说不同的事情。
穆勒引用和接受了斯密关于分成地租类似于税收的观点,因而,他感到,分成佃农不会对“改良土地”感兴趣。① [28]所以,在这种制度下,“凡是需要资本支出的改良,都非有地主的资本不可”。但是,“习惯”成了“改良的一大障碍”。② [29]关于劳力投入,穆勒有时认为“不够充足”,有时又认为“可能太多”,这乍看上去似乎是矛盾的。穆勒说:
分成佃农的劳动积极性要低于自耕农,因为他只获得其劳动成果的一半,而不是全部。我猜想这一半产出足以充分维持他的生计。是否如此,取决于土地再次分配的程度,又取决于人口原理的作用。……有的地主会起阻碍作用,不同意对土地进行再分配。不过,我并不以为这种阻碍作用有多么重要,因为,土地即使不再分配,也能负担过剩的人手,因为只要人手的增加使总产出增加(情况几乎总是这样),获得一半产出的地主就会成为直接的受益者,而一切不利因素则由劳动者来承担。① [30]
应该指出两件事。首先,在这段引文中,穆勒假设,对分成佃农来说,不存在任何通行的工资率或其他可供选择的收入,甚至未说明维持最低生活的收入是不是对土地再分配的一种限制。事实上,不说明报酬递减规律,就很难达到任何均衡。② [31]其次,关于“土地的改良”,穆勒并没有让它们通过调整地租率来进行——尽管他非常清楚有不同的地租率。③ [32]
穆勒没有得出任何明确的结论,是由于他并没有宣称要对这个主题进行经济分析。他一开始就指出,在欧洲,分成租佃制是由习惯而不是由市场竞争来约束的,④ [33]因此,“当产出不按可变的合约,而是按固定的习惯分配时,政治经济学就不需要研究分配法则了”。⑤ [34]穆勒是从谁那里获得习惯决定分配的思想的呢?是从西斯蒙第那里:
(各种投入义务的)这种关系常常是合约的主题,合约规定分成佃农所应提供的某些劳务和所应临时支付的某些款项;但不同合约所规定的义务差别很小;习惯支配着所有这些合约,合约中没有写明的事情也依照习惯来定。有的地主试图违背习惯,征收高于邻人的地租,不以产出的平均分配为合约的基础,这样的地主会受到人们的嫌恶,肯定找不到诚实的入作他的分成佃农。因此,所有的分成租佃合约可说是完全一样的,至少在同一地区是一样的,既不会引起找工作的农民之间的竞争,也不会使某些农民提出比另一些农民低的耕作条件。① [35]
上面所描述的合约条款基本上蕴含在佃农理论中,而且正如我们将要更为详细地考察的,它们与中国分成合约中的条款十分相似。但是,说分成租佃制“决不会引起人们的竞争”是错误的。实际上,西斯蒙第所想象的对合约当事人的约束,是竞争本身施加的约束。
我们要问:为什么把分成合约的条款看作是由“习惯”决定的,而不是由竞争决定的呢?我认为,答案是,分成合约中没有明确规定要素的价格。① [36]在定额租约或工资合约的条件下,不仅土地的地租价格或工资率可以用条款清楚地表示,而且合约当事人可以通过支付足够高的价格购买到自己所需要的资源量。在分成合约的条件下,价格机制是通过调整地租率和土地与非土地投入的比例来运作的,这不仅给人们造成市场价格机制不存在的印象,而且也给人们造成了由合约当事人共同规定的投入密集度是“固定的”印象。西斯蒙第和穆勒未能意识到,在其他条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承租土地面积的减少要么表示工资率的下降(或非土地投入成本的下降),要么表示土地的地租价格上升;或者地租率的下降,要么表示工资率的上升,要么表示土地的地租价格下降。而且,相对要素价格在市场上的变化,在分成合约中可以通过几个方面加以灵活的调整,调整得太灵活了,以至于会给人以固定不变的印象。例如,工资率提高50%,在工资合约中会非常显眼;但在分成合约的条件下,同样的增加幅度则可以通过稍稍降低地租比例,稍稍减少劳力的投入以及稍稍增加土地面积来完成。
因此,穆勒未能从理论上解决这个问题。但我们必须承认,面对各种不同的观点,他能作出以下判断是相当机智的:
如果在(意大利的)托斯卡纳地区,(分成租佃)制度真的像西斯蒙第——他是个出色的学者,知识渊博——所说的运行得那么好,如果人民的生活方式和佃农所承租土地的面积,果然像他所说的那样几百年来都未发生变化,那么,在改良农业的借口下,通过货币地租和资本家农民(capitalis farmers)制度,来破坏这种远比大多数欧洲国家幸福的农村状况,实在是令人遗憾的事情。① [37]
B.新古典观点
一些分析上的缺陷阻碍了古典学者就分成租佃制下的资源利用得出一般的解。除了前面提及的概念上的模糊外,古典学者也没有把地租视为生产成本的一部分。① [38]而且,达致均衡所需的边际分析也模糊不清。马歇尔(Alfred Marshall)分析分成租佃制时,这些不足并没有妨碍他。然而,虽然在马歇尔之前,西斯蒙第和穆勒并没有把重点放在税收一对等分析方法上,可是,马歇尔却重新捡起了这种方法,可能是因为把分成租约条件下的地租比作税收,非常适合于他的边际的分析。② [39]即使采用这种方法,马歇尔在脚注中也几乎获得了正确的解。
按马歇尔在《经济学原理》一书两章中脚注的思路,③ [40]我们可以推导出后来一些经济学家所使用过的图形,在本书中即图4,并作了较详细的说明。为了简便起见,我们假设佃农推一的投入是劳动。在图4中,佃农的劳动t用横轴来度量, 表示佃农在一块给定的土地上的劳动边际产品。佃农的边际成本 在竞争的市场中是一条水平线。这里W是现行的工资率。如果地主雇用人来耕作土地的话,均衡点为B,所雇用农业工人的劳动量将是t2。在这一均衡点,我们有边际等式: 。地主自己耕土地也能获得同样的结果,而不管地主是工作到t2,并在其他方面也工作,还是工作少于t2而按W雇用他人来耕作。作为土地的回报,地主所获得的地租总额用面积MDB来表示,这一地租额等于定额租约条件下的地租额。
但是,在用税收-对等方法分析分成租佃制时,扣除地租后佃农的边际净收益( )(1-r)在曲线的每一点上都向下移动。也就是说,如果地主获得土地年产出的40%(r=0.4),佃农获得产出的60%,那么,( )(1-r)在每一点上都是 的 60%。据说,佃农在边际上进行决策时,均衡点为A。这时,佃农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即: 。佃农相应的劳动投入量为t1。在这种条件下,总产品用面积 ODJt1 来表示,地主获得的地租等于面积 EDJA,佃农所获得的份额等于面积OEAt1。从图中可以看到,面积MEA表示仰农所获得的收益超过了他从事其他经济活动可能得到的收入(面积OMAt1)。在均衡点A时,佃农劳动的边际产出要大于佃农的边际成本。因此,分成租佃制是无效率的(面积JAB是经济上的浪费)。
头脑中作了这种分析之后,马歇尔评论道:
当耕作者每次投入的资本和劳动所获得的收益必须有一半要缴纳给地主时,如果总收益少于他的报酬的两倍,他就不会投入资本和劳动。于是,如果他可以随意自由耕作,他耕作的集约程度就会低于英国定额租约条件下的集约程度。佃农投入的资本与劳动以能给他两倍多的报酬为限:所以他的地主在该报酬中所获得的份额,比在定额租约下要少。① [41]
这里重要的是,马歇尔发现:按照这种分析,分成佃农将获得一种剩余回报,而地主所获得的地租收益将低于在定额租约条件下的地租收益。令人奇怪的是,马歇尔没有想一想为什么地主不因此而选择定额租约或干脆把他拥有的土地卖给佃农呢?① [42]当然,马歇尔不愿把佃农的剩余收入搁在那里不作解释。
他说:
假如佃农没有固定的佃权,地主便可以深思熟虑地和自由地安排由佃农提供的资本和劳动的数量,以及由他自己所提供的资本量,以便适应每一种特殊情况的需要。② [43]
马歇尔的观点是,分成佃农“实际上拥有固定的佃权”。③ [44]他提及了希格斯(Henry Higgs)撰写的一篇论文。④ [45]希格斯指出,地租的份额是不同的,“分成租佃制虽然乍看来很僵硬,但实际上具有很大的弹性”。① [46]不过,希格斯同西斯蒙第和穆勒一样认为,租佃权是由“习惯”决定的。希格斯的判断建立在他对法国进行的实际调查的基础上,但可惜的是,该调查的样本只是一家农场。② [47]或许,正是“固定的佃权”这一思想,促使马歇尔在一个脚注中提及了调整的可能性:
如果地主能够为自己的利益自由地控制资本的数量,并能够与佃农就他所提供的劳动数量进行谈判,那么在几何上可以证明,地主可以通过调整资本的数量迫使佃农更为集约化地耕作土地,就像在英国定额租约下的耕作一样;而地主所获得的份额也会像在定额租约下一样多。③ [48]
实际上,马歇尔并没有提供任何几何上的证明。有意思的是,我们可以猜想一下,他如果这样做了的话,是否会修改这个脚注。这一猜想之所以有意思,是因为马歇尔所构想的结果只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是正确的,但在一般的情况下却是不正确的。这些结果之所以不正确,是因为马歇尔不允许地租率发生变化。① [49]让我来加以解释。仿效马歇尔,我们假设在图4中横轴不仅度量劳动,而且还度量一般的非土地投入(假设不存在相应的替代问题),并假设非土地投入的初始量是t1。假定地租率是给定的(而不是任意的),假定地主提供足够数量的非资本“投入”,那他就可以调整由任何一个合约当事人所提供的非土地投入,以至于(a)分成租佃制下的地租收入与在定额租约下一样多;(b)佃农的剩余收入在不改变给定的地租率的情况下消失。就此而言,马歇尔是正确的。但如果佃农提供全部的非土地投入,或地主提供一部分非土地投入但其数量很小;那么,除非凑巧,否则(在调整非土地投入之外),就必须改变地租率,才能得到马歇尔所设想的结果。还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个问题,假定非土地投入对土地的比例是与财富最大化相一致的,假定由合约当事人提供的非土地投入的相对份额是规定好了的,那么,就存在着与均衡相一致的一种或惟一的一种地租率。① [50]在下一节,读者会更清楚地理解本段不大好懂的内容。
应该指出,马歇尔像他的前辈斯密、琼斯和穆勒一样,试图根据有关经济效率的某种概念对不同的土地租约安排进行分类。② [51]他们解决这一问题的方式,不是识别出一组具体的产权约束,在这组产权约束下,各种形式的租约安排可能意味着同样的资源利用效率。在他们对分成祖佃制的讨论中,他们的分析中所蕴含的产权可以自由转让,意味着设定了私人产权这一约束条件。③ [52]但是,斯密和琼斯却把分成租约看作是一种浪费,是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安排,而穆勒和马歇尔则把一切归咎于“习惯”。斯密曾预言,定额租约会将会取代分成租约,但这一预测并没有成为现实;正像前面指出的,分成合约的条款会给人以这样的印象,即:这些条款是由习惯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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