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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思想通史

_46 侯外庐,赵纪彬,杜国庠 (现代)
唐代前期不仅按九等户来征收税役,并且对户等的划分,日趋严格。如万岁通天元年(公元六九六年)七月敕说:“天下百姓,父母令外继别籍者,所析之户,等第并须与本户同,不得降下。其应入役者,共计本户丁中,用为等级,不得以析生蠲免。其差科各从析户祗承,勿容递相影护。”开元十八年(公元七三○年)十一月,“天下户等第未平,升降须实,比来富商大贾多与官吏往还,递相凭嘱,求居下等,自今已后,不得更然。”(上引俱见唐会要卷八五定户等第)对于户等审核的加严,说明了封建专制主义政府对于按户等征税役的重视,而户税在整个赋役中的地位日渐重要了。
安史乱后,在大历四年(公元七六九年)正月,唐王朝重定王公贵族以下到一般农民的户税,一按九等征收。上上户四千文,上中户三千五百文,上下户三千文,中上户二千五百文,中中户二千文,中下户一千五百文,下上户一千文,下中户七百文,下下户五百文。并且,官吏即依其阶品,分别比九等户,“其见官一品准上上户,九品准下下户,馀品并准依此户等税。若一户数处任官,亦每处依品纳税。其内外官仍据正员及占额内阙者税,其试及同正员文武官,不在税限。”(旧唐书卷四八食货志)
所谓官品比九等户,不是在任何情况之下说的。官品有免役免课权,而九等户没有这种权利。这里只说明官品的免课权受了一些限制罢了。这是因为官品非法的占有的广度和深度影响了封建国家的权力。至于庶族地主的兴起,也使财富关系有了一些变化,但他们是富者,按“先富后贫”的役法的形式来讲,他们应以贡纳形态被分割的地租权就要多了,因而上等户求居下等户是非法的。因此之故,封建专制主义国家就在等级制度上面规定了新的赋役的征收法。不久,两税法施行,户等更成为对户籍征取课役的依据。
综上所述,户等制起于北朝后期,唐代前期是试行的过渡阶段。自安史之乱以后至两税法的施行,户等制已成为法典化的制度。宋代的五等户制即因革唐代的九等户制而来。
为什么九品相通制的等级制度被九等定户法所代替了呢?这是当时社会经济发展所引起的结果,换句话说,就是当时“阶级统治形式改变”的结果。因了阶级统治形式的变化,统治者就不得不以新的法规代替一些过时的法规,在奴隶制社会到封建制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是这样,在封建制社会本身的发展过程中也是这样。
隋、唐之际等级制度的变化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如前面所讲的,皇帝是最高的土地所有者,在皇帝之下,有皇室亲属、贵族勋旧、官僚、门阀豪族、庶族地主、寺院僧侣地主以及豪商富贾等,所有这些品级,构成了封建的统治阶级的联合。在均田制之下的农民、佃户、农村佣工以及国家屯田或营田上的屯兵和佃农等,构成了直接生产者阶级。所谓浮户、逃户、客户都是从农村中游离出来的农民。至于官户、杂户、太常音声人以及公私奴婢、部曲、客女等,他们的身分比农民低,文书上称为贱口,也属于生产者阶级。而户等制正是由于这样对抗阶级的某些等级阶梯发生相对变化,才从法律上加以规定。由于篇幅的限制,我们不能对所有这些等级的社会地位的变化都加以论述,而只能就其中豪族地主和庶族地主的势力消长以及客户地位的变化这两个问题予以说明。这样,对于户等制的确立当可获得正确的理解。
我们先从豪族地主和庶族地主的势力消长说起。
魏晋南北朝的门阀大族制是古代贵族制的残余。他们凭借农村公社的长期存在而一直维持下来。宋孝王的关东风俗传说得很明白:
“六国之亡,豪族处处而有。秦氏失驭,竞起为乱。及汉高徙诸大姓齐田、楚景之辈,以实关中,盖所以强本抑末之计也。文、宣之代,政令严猛,羊、毕诸豪,颇被徙逐。至若瀛冀诸刘、清河张宋、并州王氏、濮阳侯族,诸如此辈,一宗将近万室,烟火连接,比屋而居。”(通典卷三乡党)
从这里可见这些门阀大族势力的源远流长并根深蒂固。除六国贵族的遗裔外,后来又加进了北方游牧部族的贵族。唐代柳冲论门第时说:
“过江则为侨姓,王、谢、袁、萧为大;东南则为吴姓,朱、张、雇、陆为大;山东则为郡姓,王、崔、卢、李、郑为大;关中亦号郡姓,韦、裴、柳、薛、杨、杜首之;代北则为虏姓,元、长孙、宇文、于、陆、源、窦首之。”(新唐书卷一九九柳冲传)
这些门阀大族,凭借曹魏以来的九品中正制,把持选举,控制政权,“官有世胄,谱有世官”,“有司选举,必稽谱籍,而考其真伪”(同上),以别贵贱,以分士庶。由此可知,门阀大族是魏、晋、南北朝以来的特殊等级,品级性或身分性的地主,有农村公社的血族单位为其基础,有世系谱牒的传统荣誉以显其身分,有九品中正的政治制度以保证其品位的特权。
南北朝是分裂割据的时期,与自然经济相结合的部曲家族,有利于这种地方门阀大族在割据局面下发展。唐太宗就曾说:“齐家惟据河北,梁、陈僻在江南。”(旧唐书卷六五高俭传)这些衣冠人物家族大事侵占土地,以与皇权并峙。这一时期是门阀特权势力的极盛时代。然而他们的极盛时期也已蕴伏着衰微的转变,特权使他们既无文事,又无武事。颜氏家训勉学篇和廿二史箚记江左世族无功臣条正说明了这种情况。同时,由于他们的非法占有权力的扩张,南北朝的皇室也各采用过不同的方式来削弱那种阻碍皇权独尊的势力。刘宋以来,以寒人掌机要,北魏门诛崔浩并牵连到许多北方大族,正说明了这点。
隋平江南,在全国统一的局面下,门阀大族的势力一方面被吸收在统治阶级的品级联合之下,另一方面也相对地受到一些打击。如隋律规定:“大功以下,兼令析籍”(隋书卷二四食货志),实际上就是分解豪族所依恃的血族纽带。特别是输籍法中规定的“浮客悉自归于编户”(通典卷七丁中),其目的即在于抽空豪族的私属,使大族所非法荫庇的劳动人手转入封建专制主义国家手中。门阀大族所直接控制的劳动力既不断地失掉,他们的土地权力又在不合法的情况之下,成了严重的问题。在法律上,隋又罢去九品中正制,创立科举制,企图将考选之权由豪族手中夺归封建专制主义国家,使豪族又遭到打击。因此,唐人刘秩有些夸大地说:“隋氏罢中正,举选不本乡曲,故里闾无豪族,井邑无衣冠。”至于官吏的任免,则“五服之内,政决王朝,一命免拜,必归吏部”(通典卷十七选举杂论议中)。在隋帝国的专制主义的统一局面之下,门阀大族的特权也显得是不合法的了。土地权力既然和地主的诸特权、他的审判权、他的政治关系等等相为关联,那么,“土地的荣誉婚姻关系”,在情况改变之下,就必然也要相对地有所改变了。
到了隋末,农民起义遍及全国,更给予这些门阀大族以严重打击,如山东河北的义军,“得隋官及山东士子,皆杀之”(旧唐书卷五四窦建德传)。这些平素奴役农民而作威作福的豪族,在农民起义时遭到严厉的惩罚,自是必然的。以后,夺取农民起义果实而建立起来的唐王朝,便从法律上对这些门阀大族予以抑制,以加强皇权。唐太宗在修氏族志时,抑山东大姓崔氏为第三等。李义府更积级支持武周政权,在武周称帝前后,使这些品级性大族又遭到一次严厉的惩罚,不能象过去那样操纵政治了。唐太宗就指出山东的大姓,“世代衰微,全无冠盖,犹自云士大夫,……贩鬻松檟,依托富贵”(旧唐书卷六五高士廉传)。从此可知,武周以来,庶族地主这一阶级集团势力和门阀阶级集团势力的斗争,就不是偶然的。皇权为了平衡“品级联合”,有时左袒庶族,有时也对大姓让步。
一般说来,庶族地主是指“官有世胄,谱有世官”以外的地主阶级中的一个阶层。他们不是世代仕宦的“衣冠世家”,而被门阀大族视为“寒门”、“寒素”。与门阀大族相对而言,如果说门阀是品级性或身分性地主的话,庶族在开始时是以带有非品级性的色彩的地主出现,但既爬上政治舞台取得高官厚禄后,又可能转而成了品级性或身分性地主了。这种庶族地主的等级也是不齐的,包括土豪、新起的小有财富者和由商人转化的一些阶层。从占地数量来说,庶族地主中有些人占地也很多,而魏、晋以来的门阀在隋、唐时代却有不少人的占地较少,以至成为破落户。因此,我们应从身分等级的低微来分析庶族,而不同意用“中小地主”来分析他们。
庶族在魏、晋、南北朝时,经常遭受门阀的排斥,婚姻不通,宦途多舛。反之门阀婚宦,不按品类择配,便遭到非议和导致自身的坎坷。庶族虽偶至大官,登门拜见,接席就坐,犹被大族所拒绝。南史卷三六江夷传附江斅传,载纪僧真得幸于齐武帝,求作士大夫。武帝说:这由江斅、谢■等大族决定,我不能作主。“僧真承旨诣斅,登榻坐定,斅便命左右曰:移吾床让客。僧真丧气而退,告武帝曰:士大夫故非天子所命。”但南北朝时代,庶族势力已见抬头。刘宋以来,多用寒人掌机要,担任通事郎、通事舍人等官,“爰及梁、陈,斯风未改”(南史卷七十七恩幸传序)。这些庶族掌握机要后,“手持天宪,口衔诏命,则人虽寒而权自重,权重则势力尽归之。”(廿二史箚记卷八南朝多以寒人掌机要)。本来庶族寒门这个地主阶级中的等级,是封建经济发展中的产物。他们在政治上取得地位后,又利用政治力量来扩大其经济力量,如刘宋时出身小史的阮佃夫,“宅舍园地,诸王邸第莫及”(宋书卷九四阮佃夫传)。北齐高纬(后主)时,豪商大贾多转化为官僚地主,厕身朝列,掌领州县。当时高纬公开“赐诸佞幸卖官,或得郡两三,或得县六七,各分州郡。下逮乡官,亦多降中者,故有敕用州主簿、敕用郡功曹。于是州县职司多出富商大贾”(北齐书卷八后主纪)。西魏、北周之际的苏绰在其六条诏书中更明白指出:“今之选举者,当不限资荫,唯在得人,苟得其人,自可起厮养而为卿相。”(周书卷二三苏绰传)而六条诏书是周太祖命官吏熟读的文件,不通六条者不得居官。因此,所谓罢门资之制,就显示着庶族地主在政治地位上的抬头。
隋平江南,统一全国,许多专制主义的措施,更对庶族地主势力的上升给予有利条件。过去不入品级的阶层,这时也可以列于统治阶级的“品级联合”的结构之中。在科举制度下,“上车不落则著作,体中何如则秘书”的大族子弟(颜氏家训勉学篇),在政治上有些相对的降落;庶族寒门却在政治上有些相对的抬头。唐人柳冲说:“(隋)罢乡举,离地著,尊执事之吏,于是乎士无乡里,里无衣冠,人无廉耻,士族乱而庶人僭矣。”(新唐书卷一九九柳冲传)柳冲本人就是关中的郡姓大族,所以他为大族而发出怨言,对于庶人恨其有僭政的危机。
到了武周时,许多设施更加奠定了庶族在政治地位上的优势。唐初进一步发展了科举制度。隋王朝“改置明、进二科,国家因隋制,增置秀才、明法、明字、明算,并前为六科”(大唐新语卷一○),武周、玄宗时,更增置了一史、三史、开元礼、学究等科。初时明经、进士二科并重,逐渐演变到进士科独占鳌头。之后,台省要职,州县长吏多出身进士,到武周以来,进士科就定于一尊了。
进士科定于一尊,标志着庶族地主参与政治的胜利。在这个发展过程中,唐王朝皇帝曾多方网罗庶族人才,“马周、刘洎,自疏远而卒委钧衡”(旧唐书卷三太宗纪下),就是明显的例子。李义府也为太宗所擢用。而这些人正是被当时大族目为寒微的卑贱人物。武则天被立为皇后和建立武周政权,就是得到这些庶族的支持。武后本人就出自庶族的商人家庭,他的父亲武士彠,“以鬻材为事,常聚材木数万茎,……因致大富”(太平广记卷一三七武士彠)。在武周政权下,大量引进庶族地主。朝野佥载卷一这样说:
“伪周‘革命’之际,十道使人天下选残明经进士、及下村教童蒙博士,皆被搜扬,不曾试练,并与美职。尘黩士人之品,诱悦愚夫之心。”
张鷟的非难,可置不谈。但玄宗的统治,基本上还是顺着武周时的政策的。
豪族和庶族的势力消长,又如何影响着“九品相通”向“九等立户”转化呢?北魏(太武帝)拓跋焘的诏书早就指出,征税时要“集乡邑三老,计资定课,裒多益寡”,而“不得纵富督贫,避强侵弱”。而这时的实陈情况是在宗主督护的把持之下,“五十三十家方为一户”(魏书卷五三李冲传),“民多荫附,荫附者皆无官役,豪强征敛,倍于公赋”(魏书卷一一○食货志)。法令上虽然规定必须九品混通,贫富兼济,但作为宗主督护的就是门阀大族。如赵郡李氏中的李显甫,就曾“集诸李数千家于殷州西山”,而“显甫为其宗主”(北史卷三三李灵传附显甫传)。这些大族借着宗主族长的名义,尽情剥削着宗族内降为普通农民的成员和所荫占的附户。于是大批劳动人手落入门阀手中,因为“九品混通”,便于伪造户籍,反而成为门阀荫庇附户并奴役农民的护身符。他们在政治上有九品中正选人的制度作为维持政治势力的杠杆,在经济上则有“九品混通”办法作为掩盖剥削的工具。不仅北朝如此,南朝也是一样,“全丁大户,类多隐没”(陈书卷三四褚玠传),正说明了这点。
品级性或身分性的门阀大族享有免赋免役的特权。沈约在上梁武帝书中就这样说:“百役不及,高卧私门”(通典卷三乡党)。于是当时出现了许多伪造的版籍谱牒,以求入于士流。门阀既以“九品混通”为工具,借助伪造户籍,来大量荫庇户口,剥削农民,而本身又无职役,这对于封建专制主义国家来说,的确有造成主权旁落的危机。在赋役负担上,门阀和庶族是有区别的。如萧梁时沈瑀为馀姚令,县南有“豪族数百家,子弟纵横,递相庇荫,厚自封植,百姓甚患之。瑀召其老者为石头仓监,少者补县僮,皆号泣道路。自是,权右屏迹”(南史卷七○沈瑀传)。北魏的阎元明,宦至太守,因事母孝顺,才特诏“复其租调兵役,令终母年”(北史卷八四阎元明传)。这里所说的就是庶族,或庶族地主入仕者。为了避免功役,庶族地主也尽量设法伪造户籍,冀附士流。封建国家对严核户籍,审校谱牒,却还籍书,就成为大事了。高齐时因了却还的扬州九郡黄籍就有七万一千余户,历年不能定。南齐高帝萧道成下诏说:“黄籍人之大纲,国之政端,自顷氓俗巧伪,乃至窃注爵位,盗易年月……”(南史卷四七虞玩之传),遂置校籍官,严行审查。从这里,更可以看出“窃注爵位”便使土地的非法占有取得特权的护符,使地租权在免役的法律许可之下取得保证。然而庶族免役的目的是不易达到的,因而他们有时利用流民的反抗,起来反对豪族的特权。
因了庶族地主在九品中正制下地位既低,又得负担功役,所以他们和农民在等级的形式上有共通点。农民在苛重的剥削奴役之下,逃避功役,以至于“胎孕不育”(通典卷七丁中),最后起义反抗。庶族既和农民在政治地位上和负担功役上有共通点,也就借此号召农民反抗或参加到农民起义队伍中。富阳人唐■之就因“却籍”的事,起义攻占钱塘,“三吴却籍者奔之,众至三万”(南史卷七七茹法亮传)。农民起义是反抗封建的苛重劳役剥削,庶族地主的参与则在于争取和门阀同等待遇的身分特权,争取政治的权利。然而南朝“世族凌驾寒门”的情况一直没有多大改变。
北朝的均田制施行的初期,革去“九品混通”办法,但对庶族地主的负担赋役,没有多少改变,而享有免役特权的还是皇室亲旧贵族和门阀大族所谓“士流”。到隋朝就规定“有品、爵及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并免课役”(隋书卷二四食货志)。庶族地主人仕后有了官品或其他关系,也可以免去功役了。唐朝情况,和隋朝基本一样,“诸视流内九品以上官及男年二十以上,老男废疾妻妾部曲客女奴婢,皆为不课户”(通典卷七丁中)。但免课免役者越多,封建国家的权力就越受损害。按北齐时立九等户,“富者税其钱”,不知此时是否包括门阀在内,很可能即包括门阀。而唐代的九等户制规定,自王公以下皆税,肯定是包括贵族在内的。庶族地主本来就负担赋役,根据九等户制又负担户税。因此,除掉庶族出仕为品官者的租调,而加上各类等级不论出仕与否者的户税,不仅显示出封建国家收入的增加,而且也说明了九等户制将豪族和庶族混一的趋势,这就对过去的封建等级制产生了一定的变化了。唐朝对于定户等第,规定得颇为严密。唐令拾遗户令载,武德和开元令说:
“诸天下人户,量其资产,定为九等。每三年县司法定,州司复之,然后注籍而申之于省。每定户以中年(子卯午酉),造籍以季年(丑辰未戌)。”
贵族不仅要按户等交纳户税,而且应交到义仓的地税也要按所种顷亩或按户等来交纳。隋、唐之际所定的地税制度是由义仓纳粟转化而来。这个制度是针对了土地非法占有的广泛以及庄田制的发展而形成的。因此,地税是两税法出生的胎儿。唐代确定户等划分九等户,就显得愈来愈重要了。宋代的官户、形势户,就是唐代以来豪族和庶族人仕者的混合称谓。宋会要稿食货六之二限田杂录,“今措置官户,用见存官立户者,许以见行品格……。”宋史一七八食货志也说:“进纳、军功,捕盗、宰执给使,减年补授,转至升朝官,即为官户。”这种规定,就是继续唐代混一士庶的发展。
综上所述,九等分户制的转变和确立过程,在地主阶级内部来说,表现了官品贵族、豪族和庶族势力的消长,也表现出庶族势力上升的过程,从而在等级制上涂上了一层资产的铜锈。这种户等税是地租的分割部分,不可以和资本主义的财产税混为一谈。因为实际上,九等户税多因了特权,转嫁于下等户,在唐代已经是这样了。到了宋代,这种制度的封建性质更显得清楚,因九等户高户,在法律上须负担职役,不但向下等户转嫁变本加厉,而且所谓九等的等级便和地租权的分割相联结在一起了。问题是应该这样理解的:过去的高门大族和庶族寒门,已经一起用户等来划分,而不完全以门第来划分了。唐太宗修氏族志时,就明白地说:“卿等不贵我官爵耶?不须论数世以前,止取今日官职高下作等级。”(旧唐书卷六五高士廉传)可见唐代抑制门阀和提拔新贵、庶族的意图,非常明显。这也就使过去依靠宗法血缘关系的门阀大族奴役农民的关系,进一步转化而为主要依靠主从的关系了。同时,由于九等户的订立,不论新贵、豪族和庶族,不仅如唐太宗说的等级以官爵来决定,而且以负担封建国家的赋役义务的大小来决定,即以分割地租权一部分的多寡来决定。这里说明了,一方面一般地主阶级的占有权比前放宽,另一方面皇权又利用贡纳形态企图加强。
上面只从统治阶级内部不同阶层的势力消长来分析户等制的产生和发展。现在再从封建制社会剥削阶级对被剥削阶级的关系,来说明九等户制是封建国家为了争夺劳动人手并束缚依附农民于土地,对劳动力的再编制。因此,我们须从农民中的客户这一阶层的人身权的变化,来探明九等户制的产生及其作用。这里必须指明,在过去九品官人的九品中正制中,农民是根本不入品的,只是在担负赋役的“九品相通”中,才形式上以九品来区别赋役负担的多少。
所谓客户,和两晋、南北朝时的佃客相似,是农民中的流民群。西晋规定,自一品至于九品皆得荫占佃客,多者五十户,少者一户。他们的户籍皆隶于主人,即所谓“客皆注家籍”,而不隶于封建专制主义国家(参阅晋书卷二六、隋书卷二四食货志)。流民是被迫从农村中逃亡和流浪出来而投靠于官僚地主的。唐代客户的人身权,和晋代的佃客相似,但又有区别。按唐代的客户,并不是到开元九年(公元七二一年)宇文融括得客户八十万时才出现。若不从字面上来看问题,而从客户的来源、人身权和经济地位等而言,客户是由来已久的。他们在一定的时侯,由于封建专制主义国家在法令还未予以承认,其户籍还不隶于州县,即尚未有独立的户籍,所以他们的人身权没有法律的保障。
汉、魏以来,史书上关于流民群的记载,屡见不鲜,或称为流民,或谓为浮户,或名为浮浪人,或指为游食之口,都是指着在兼并、剥削的封建压榨之下由农村户籍流散出来的农民。如南朝所谓“无贯之人,不乐州县编户者,谓之浮浪人”(隋书卷二四食货志),北朝所谓“今京师民庶,不田者多,游食之口,三分居二”(魏书卷六○韩麒麟传)。这些浮游人口被官僚地主门阀豪族荫占后,就成为所谓佃客、隐户、荫户、苞荫户等等。这些荫占的户口,有些是合法的,有些是不合法的,而不合法的尤多。他们不论仍在流离失所,或已被荫占,都是离乡背井,流落他乡,因而又称为佃客、浮客之类。无论是国家抑或贵族,都想抓住他们,并奴役这样的劳动力。我们看到南朝和北朝都有严禁荫占人户的法令,或限制民户流移的法令。如萧梁规定:“如一人亡逃,则举家质作”。北周也规定:“正长隐五户及丁以上……皆死”(隋书卷二四刑法志)。同时在另一方面又看到豪族门阀大量荫占户口,“或百室合户,或千丁共籍”的情况(晋书卷一二七慕容德载记)。这种禁令和违禁荫占的对比,就是封建专制主义国家和门阀豪势争夺劳动人手的斗争,也是属于“在法律上合法占有”和“实际占有”的争执。问题最严重的是,被压迫阶级不是如统治阶级那样设想的,谁领有了直接生产者,谁就更有权力,而客观历史却表明着,流民暴动,威胁看晋代以来的封建王朝的统治。
隋王朝统一全国后,这场争夺劳动人手的斗争,这场通过法律所表现的有关封建权力的斗争就更激烈了。户口不实者正长要处以流配之罪。纠举、析籍等法也制定出来,并且还制定了输籍法。通典卷七丁中说:
“高烦睹流冗之病,建‘输籍之法’,于是定其名,轻其数,使人知为‘浮客’、被疆家收大半之赋;为编氓、奉公上蒙轻减之征。”
其下并注:“浮客:谓避公税、依强豪作佃家也。”“浮客”和“编氓”是对立的名称,“浮客”越多,“编氓”就越少;反之,“编氓”越多,“浮客”就越少。我们暂不问“强家”和“公上”的剥削谁轻谁重,这条法律正表现了所有权和占有权的区别,“浮客”的荫占仅是实际的占有,而“编氓”才算是合法的占有。这里的浮客,就是以后唐朝所谓的客户。其区别是在于:隋朝括出浮客后,即归了旧日编户,不另定客户之名;而唐朝自宇文融括客户时起,却正式承认客户的存在。
隋朝在从荫占中大力检括浮游人户之下,开皇时括得四十四万三千丁,一百六十四万一千五百口;大业时括得二十四万三千丁,六十四万一千五百口(隋书卷二四食货志,卷六七裴蕴传)。因此,户口激增,户数达到八百九十多万,口数四千六百多万。隋朝争夺劳动人手,使“浮客”悉归于“编户”,收效确是大的。因此,杜佑说:“隋代之盛,实由于斯。”(通典卷七丁中)这句话虽不全对,但也说中了要点。
然而在封建统治阶级的剥削和奴役之下,特别是经过封建专制主义的公共职能的徭役,农民破产流亡被挤出农村原籍的事经常出现,因而浮户或无籍人口随时都存在着或增加着。隋朝虽大力括户,但到唐朝浮户逃户数量价很大。特别在高宗、武周以来,均田制日趋破坏,从土地上逃亡出来的农民越多,当时文书上即称之为逃户。逃户一词被通用于当时的公私文件上,正说明这时农民流亡的数量大得惊人。本来唐朝法令上是严禁农民不得任意迁移,严禁隐漏户口的,唐六典卷三户部尚书说:
“畿内诸州,不得乐住畿外;其关内诸州,不得乐住馀州;其京城县,不得住馀县;有军府州,不得住无军府州。”
唐朝虽有“乐迁”的规定,居狭乡者听徙宽乡,但主要的还是“居远者听其从近,居轻役之地者听其从重”,旨在于加强对于农民的奴役。唐律疏议卷一二户婚又说:
“诸脱户者,家长徒三年,无课役者减二等,女户又减三等。脱口及增减年状以免课役者,一口徒一年,二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诸里正,不觉脱漏增减者,一口笞四十,三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若知情者,各同家长法。诸州县不觉脱漏增减者,县内十口答三十,三十口加一等,……各罪止徒三年,知情者各从里正法。诸里正及官司,妄脱漏增减以出入课役,一口徒二年,二口加一等;赃重入己者,以枉法论;至死者加役流;入官者坐赃论。”
唐朝对于隐漏户口,从家长到州县官,都要按级办罪,原因就是关系着封建国家的地租收入。然而,法令限制愈严,而逃亡人民益众。证圣元年(公元六九五年),李峤就上书说:“今天下之人,流散非一,或违背军镇,或因缘逐粮,苟免岁时,偷避徭役。”(唐会要卷八五逃户)韦嗣立在武周时也指出“今天下户口,亡逃过半”(旧唐书卷八八韦思谦传附嗣立传)。因了逃亡隐漏日多,故唐代户口数最高的玄宗天宝年代,才约计九百万户,五千二百余万口,比汉平帝元始年间一千二百余万户,犹少三百余万户。通典卷七丁中说:
“唐百三十余年中,虽时起兵戎,都不至减耗,而浮浪日众,版图不收。若比量汉时,实合有加数,约计天下人户,少犹可有千三四百万矣。”
据此,天宝年间所隐漏人户,至少在四百万到五百万左右,真是“浮浪日众”了。
这些浮浪人口到那里去了呢?“亦有庸力客作,以济糇粮”(旧唐书卷九回李峤传),“或因人而止,或佣力自资”(唐大诏令集卷一一一玄宗置劝农使安抚户口诏),这是被豪势所荫占雇用而成为私属的。至于“因缘逐粮”,没有占着的犹不知其数。这种“客作”或“因人而止”的,就是客户。敦煌掇琐上辑所收的“妇为客舂捣,夫为客扶犁”这首歌谣,正是描写客户的悲惨生活。按隋朝时的“输籍法”,浮户转为编户,他们依然束缚于租调法下交纳地租,所以说是“奉公上蒙轻减之征”。但封建国家的劳役是极为苛重的,转为编户后必然又再逃亡。唐玄宗时,均田制已受到激烈的破坏。建基于均田制上的租庸调法也大受破坏。所以不得不变通法律,以适应新的形势。开元九年宇文融的括户,旧唐书卷一○五宇文融传载其办法说:
“置劝农判官十人,并摄御史,分往天下,所在检括田畴,招携户口。其新附客户,则免其六年赋调,但轻税入官。……于是诸道括得客户凡八十余万,田亦称是。”
这里用免去六年租赋的办法,想把客户尽量掌握到封建专制主义国家手中,不管实际如何,这是在“轻税入官”的幌子下来招诱农民归籍,因而括户的作用还带来了“田亦称是”的效果,即寻到了封建国家所失掉的官有土地。在这里开始在法律上承认了客户的地位,在官府文书中他们是有籍的。官府既有户籍承认客户的合法存在,就说明了客户的人身权是提高些,虽然他们还不同于户等稍高的农民,但已不是完全隶于私家的非法的隐附户了,并且,有些客户以后就和农民一样成为编户。
事情的发展还不止于此。唐朝又进一步将客户编入九等户中,也就是利用九等户制来科敛客户。唐会要卷八五籍帐说:
“宝应二年(公元七六三年)九月敕:客户若住经一年以上,自贴买得田地有农桑者,无问于庄荫家住及自造屋舍,勒一切编附为百姓,差科比居人例量减一半,庶填逃散者。”
这里明显地规定了客户要交纳租税,但更重要的是“编附为百姓”,百姓户分九等,当然客户也列入九等之中了。我们再参看大历四年(公元七六九年)重定户税的敕令。旧唐书卷四八食货志上说:
“其寄庄户准旧例从八等户税,寄住户从九等户税,比类百姓,事恐不均,宜各递加一等税。其诸色浮客及权时寄住田等,无问有官无官,各所在为两等收税,稍殷有准八等户,余准九等户。”
这儿的寄庄户和寄住户,或指官僚地主寄居者,或指上举宝应二年敕中客户“自贴买得田地有农桑者”。但“诸色浮客及权时寄住田”,显然包括客户,且主要是指客户,并规定客户是要按九等户中的八等或九等交税的。这里的“诸色”是对赋役种类所新出的名称,而不同于前些年代的匹庶单户是对于租庸调而言。
承认客户的合法存在,并把他们编入八等九等户,这是在两税法施行前客户社会地位的变化过程。及至杨炎建议的两税法,规定“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旧唐书卷一一八杨炎传),则是这个变化的总结,进一步承认了客户的合法地位。客户既可自立为户,登记于封建国家的户籍中,则与魏、晋以来“客皆注家籍”的佃客、衣食客之类,就显然不同了。这也就是更进一步将“诸色客户”所应负担的赋役从制度上固定化起来。从这里也可以知道,两税不是财产税,而是地租的主要部分。
从上面的论述看来,从隋朝到两税法的施行时期,是客户的人身权和社会地位的变化时期,从不合法到合法,从荫附户转为封建国家的纳租户,最后进一步把客户编入八等,九等户中,使之制度化。因此,九等户制不仅在于抑制贵族,更在于检括农民。客户的人身权虽提高了,但他们成为新的赋役对象了。从两税法对这个变化作了总结,宋代以后各朝的二税法和户等役征制,基本上都是由此沿袭而来。一直到明代一条鞭法,才发生了变化。
第三节 中国封建制社会农民人格
的隶属关系、剥削制度
和地租形态及其在唐代的转变
我们在前面说明户等制的发生和法典化的过程时,已涉及它与地租相联系的问题。农民之取得九等户中第八、九等的人身权利,是由于流民式的长期“罢耕”(从土地上逃出来,脱离了生产,使土地陷于荒芜)以至暴动所促成的。农民是不愿散失他的生产工具而离乡背井、远离土地的,“对于小农民,只要一头母牛死亡,就会使他不能依照旧的规模来重新开始他的再生产”(资本论第三卷,页七七八)。从这里就可以知道,农民要求人身权是经过长时期时艰苦斗争以至武装起义才获得的。封建统治阶级为了使地租收入更有利,才被迫不得不在法律上承认客户的户籍权利和等级。
在封建制社会中,一般地是由劳役地租转变为实物地租,再由实物地租转变为货币地租。货币地租的出现乃是封建社会解体并向资本主义过渡的标志;然而就它们的历史意义来说,不同的形态并没有本质的改变。另一方面,土地所有权既有各种不同的历史形态,如封建的土地所有权和资本主义土地私有权(参看资本论第三卷,页八○一——八○二),那么,这里所研究的,就必须严肃地从历史范畴来限定我们论证的提法。我们研究封建制社会,那就必须研究封建主义地租形态发生发展的历史,正如研究资本主义的剩余价值的秘密一样的重要。因此,我们必须揭开隐蔽历史真实的外衣,打破传统的文字符籙;在历史理论上,必须依据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粉碎资产阶级学者那种为史料考据而考据的、歪曲历史实际的腐朽的观点和方法。
我们不可以在中国史书上由于仅仅看到交纳穀帛,就简单地指为实物地租;或仅仅看到交纳钱币,就天真地指之为货币地租。既然地租是土地所有权由以实现的经济形态,那么就必须找寻其内部的秘密,必须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地租理论作出具体的分析:“无论何时,我们总要在生产条件所有者对直接生产者的直接关系——这种关系,它在各个时期的形态,总是自然与劳动方式及劳动社会生产力一定的发展阶段相适应——里面,为社会的全部结构,君主和臣属的关系的政治形式,简言之,各个时期的特殊的国家形态,找出最内部的秘密,它们的隐藏着的基础。”(资本论第三卷,页一○三三,重点系引者所加)即使同一的地租形态,在现象上还存在着无穷无尽的变异和等级差别(参看同上)。研究中国地租形态以及唐代的地租形态的转化,必须从具体的历史出发,分析并领会其中历史的特点。一般说来,中国封建主义的地租形态在各个阶段都有混合的不纯的结合。马克思说:“各种不同的地租形态会在无穷无尽的不同的结合中互相结合起来,并由此成为不纯的,混合的。”(同上,页一○三八——一○三九)因了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的性质,实物地租形态更适合于“在亚洲可以看到的静止(即指‘非运动’)的社会状态”(同上,页一○三九)。因此,虽在劳役地租形态支配的时代,实物地租形态也时常混合进来。
两汉的公田官田、曹魏的屯田、西晋的占田、北朝隋唐的均田,这些封建的土地所有制的表现形式,到了中唐时代被皇庄、官庄等另一种表现形式所代替。而所有权的表现形式与其所由以实现的经济形态是必然相互关联着的。东汉末司马朗还建议就汉代的土地所有制上面完整地恢复古代井田。三国志魏志卷一五司马朗传说:
“今承大乱之后,民人分散,土业无主,皆为公田。宜及此时复之。”
井田制虽然不能恢复,但屯田制却由于封建专制主义“特殊的国家形态”,使土地所有制的“公田”形式又建立起来。屯田制中产品的分配形态是一种贡纳的形态,据三国志注引魏武故事,枣祗“执分田之术”(魏志卷一六任峻传注),曹操从之。这里地租不管是四六分或是对分,我们认为它是以一种劳役地租为主的混合形态。为什么这样规定呢?这是依据了劳役地租和实物地租所由以区别的基本理论。在这里,直接生产者屯田客是由军事组织的强力“在地主或他的代表人直接的监督和强制下进行的”。这里的臣属关系,是把从黄巾手中夺得的资财,划为屯田,而“用鞭子来驱使”参加过暴动的人民进行生产。他们不是在“实际上属于他自己的生产场所内,他自己所利用的土地内”进行生产(资本论第三卷,页一○三七,重点系引者所加),而是在所谓封建的“公田”上进行生产的。这样进行生产即马克思说的劳役地租的“不言而喻的自明的定律”。列宁关于劳役地租和实物地租的区别,也根据这条定律:劳役地租的特征在于“农民以其在地主土地上的劳动创造剩余产品”,而实物地租的特征,在于“农民在自己土地上生产剩余产品,并因受‘非经济的强迫’而将其交给地主”(见论马克思、恩格斯及马克思主义,页三六)。西晋的户调式也沿袭了屯田制的剥削形态,如晋书卷二六食货志说:
“又制户调之式,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
对于占田课田的解释,众说纷纭,但极其繁琐的考证,却并未有助于从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著作中体会劳役地租的精神实质,相反地把问题弄得更玄奥难解了。我们可以肯定地讲,这里的农民是国家农奴,他们在所谓封建主义的“公田”上来进行生产,替封建的最高所有者耕种土地,替自己耕种份地,在空间上,农民的剩余劳动和必要劳动被区分开来,因而剥削形态是以劳役地租为支配的形态。
这里或者有人要怀疑,为什么在穀帛“实物”兼课调的情况之下是以劳役地租为主的形态呢?我们说,这种“实物”的贡纳,表现出不纯而混合的状态,但其中劳役性的不自由是极其明显的,特别是其“单纯的进贡义务”的形态是明显的。因为不同的地租形态会在无穷无尽的不同的结合中互相结合起来,因而成为混合的、不纯的。马克思着重指出过,在劳役地租的“一切形态内,只要在那里直接劳动者仍然是生产他自己的生活资料所必要的生产资料和劳动条件的‘占有者’,财产关系同时就必然会当作直接的统治与奴役关系,直接生产者则当作不自由的人而出现;这种不自由,可以由那种有徭役劳动的农奴制度算起,一直算到单纯的进贡义务”(资本论第三卷,页一○三一,重点系引者所加)。在“租调”的形态之下,农民的不自由也可以从农奴制度一直算到单纯的进贡义务,而以后的“庸”则是表里一致的徭役劳动。为什么产生混合的形态呢?马克思指出,直接生产者表面上之占有生产资料是一种“假设”,有利于“独立经营他的农业以及与农业结合在一起的农村家庭工业”(同上)。如上面所讲的,不纯的地租形态在亚洲所表现的,既然“农业手工业的结合是亚洲生产方式的广阔的基础”,那么穀(农业产品)帛(手工业产品)租调就成了相适应的形式了。在地主是主权者国家的场合,地租和课税就会合并在一起,依赖关系是对于国家的臣属关系(参看同上,页一○三二,注意此节是讲劳役地租)。为什么穀帛的实物地租形态,如在两税制以后,一样又在夏秋两季交纳的内容里表现出来呢?这是由于自然经济的农业手工业的结合形式的存在,所以到了实物地租支配的时代,农工业产品兼课,对于亚洲的社会状态,还适合于成为那里的基础(参看同上,页一○三九)。
北魏在均田以前的地租形态,甚本上是继承汉代、魏、晋的田租户调而来,如魏书卷一一○食货志说:
“先是,天下户以九品混通,户调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又入帛一匹二丈,委之州库,以供调外之费。”
在实行均田制以后,租调虽加改订,但并没有改变以劳役地租为主的本质。魏书卷一一○记均田后改定的租调如下:
“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奴任耕、婢任绩者,八口当未娶者四。耕牛二十头,当奴婢八。其麻布之乡,一夫一妇布一匹,下至牛以此为降。”
北齐北周的地租,基本上同于北魏太和(孝文帝)时所定的,惟略有改变。隋书卷二四食货志说:
“(北齐)率人一床,调绢一匹、绵八两,凡十斤绵中折一斤作丝;垦租二石,义租五斗。奴婢各准良人之半。牛调二尺,垦租一斗,义租五升。”
“(北周)有室者岁不过绢一匹、绵八两、粟五斛。丁者半之。其非桑土有室者,布一匹、麻十斤。丁者又半之。”
隋王朝的地租,初沿齐、周,后略有改变,把手工业工匠的劳役也一同规定在内了。隋书卷二四食货志说:
“仍依周制,役丁为十二番,匠则六番。……丁男一床,租粟三石;桑土调以绢絁,布土以布,绢絁以匹加绵三两,布以端加麻三斤。单丁及仆隶各半之。……开皇三年(公元五八三年),……减十二番每岁为二十日役,减调绢一匹为二丈。”
唐王朝的地租规定,如唐六典卷三户部尚书所载:
“课户每丁租粟二石。其调随乡土所产,绫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皆书印焉。凡丁岁役二旬,无事则收其庸,每日三尺;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
施行均田制各代的地租与赋役不分的制度或“进贡义务”的形态,大略是如上所记的情况。从前所论证的讲来,地租形态是和土地所有制以及与之相呼应的特殊的国家形态、臣属关系和奴役形式等关联在一起的。依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各方面考察一下中国历史上的劳役地租形态的性质。
第一,在中国历史的一定时代,把一夫一妇或一床做为劳动力的单位编制起来。这里所表现的性质是经典著作所说的“自然的形态”,即血缘关系的形态,反映着劳动力不发达的状况,是最适合于劳役地租的生产形式。更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劳动力单位的一床和单丁与生产工具奴婢、牛有一定的比例。依北魏制度,一床等于四个单丁,四个单丁等于八个奴婢,八个奴婢等于二十头牛。北齐、北周和隋制,则改为一床等于两个单丁或两个仆隶。试以北魏情况来说,一床等于八个奴婢,意味着这样的一种奴役性:一床夫妇和八个奴婢,二十头牛,可以互相类比,而仅仅是在数量上有所差别,可见人的人身权是不完整的,在这种意义上良人和奴婢以及牲畜有一定成分的共同性。从今天的眼光看来,这是很难索解的,但当时的封建统治者就在法律上如此规定。
这样的比例又怎样表现出对剩余劳动的剥削呢?我们必须揭穿字面上所谓“良人”的标记,要从劳动力的被奴役地位来看劳役地租形态之下的人格依附性。实际上在法律上被与奴婢、牛一起计算的劳动力,其剥削样式可列为下表:
一床的剩余劳动→一匹帛(或布)加二石粟;
四个单丁的剩余劳动→一床→一匹帛加二石粟;
八个奴婢的剩余劳动→一床→四个单丁→一匹帛加二石粟。
这样看来,农民或依户婚律所谓的“编氓”在均田制的漂亮外衣之下的真实地位就很清楚了。
齐、隋时一床等于两个单丁或两个仆隶,这并不是说一床“良人”的奴隶地位增大;而是一方面由于奴婢的地位有所提高,另一方面由于“良人”的占有权比较放宽些。至于对牛的租调,在北齐仍约当于一床的二十分之一,如牛调二尺恰等于一匹的二十分之一,垦租一斗恰等于二石的二十分之一,只是义租五升是略加多了。和曹魏的屯田来比较:持官牛者,官得六分,百姓得四分;私牛而官田者,中分,则因用官牛,租就增加了十分之一,亦即一头牛的租等于十分之一劳动力单位的租,十头牛等于一个劳动力单位的劳动。后来持官牛者,官得八分,劳动力得二分,人民就活不下去了。这样看来,人身权在齐、隋之际还是提高了一些。
封建专制主义国家既然在耕地上把一床“良人”完全当作与奴婢、牛有比价的东西来看待,那么,反过来说,直接生产者也就在奴役关系之下把土地当作不是在自己的场所而是他人的场所来看待,劳动力对生产资料也就不会爱护,生产力就被这样陈腐的生产关系所束缚。因此,剩余生产物必然常不符合统治者的要求。矛盾是尖锐的,交不上租就要祸连户主和三长,即“若一匹之滥,一斤之恶,则鞭户主,连三长”(魏书卷七八张普惠传),这就充分暴露出在劳役地租下“直接的统治与奴役关系”,而充分说明直接生产者是“当作不自由的人而出现的”(资本论第三卷,页一○三一),是“由鞭子来驱使的”。直到唐王朝,按照唐律疏议所载的规定,租调不集,户主和里正都要被处以笞杖之刑,这就表明了租调制还是在鞭子驱使下的以劳役地租为主的形态。
第二,我们再研究一下劳动农民人格的称谓。一匹帛、一匹布的“匹”字,原来是古代对待卑贱等级的术语。例如,墨子节葬下所谓“匹夫贱人”,“匹”与“贱”有相同的含义,汉代白虎通义还是以匹庶比禽兽。一直流传到隋、唐之际,还用这种残余形式称呼劳动力单位,即所谓“匹夫匹妇”或“匹庶”(一对凡人夫妇)。按字义,物之偶称“匹”,毛诗释“君子好逑”的“逑”,即“匹”的意思。释名说:“匹,辟也,往相辟偶也。”说文解字迳释“匹”为四丈。由此可知,由对偶的事物之义,引伸而为耕织相结合的耕夫织女的劳动力单位的名称,这反映出农村公社中一夫一妇的劳动的自然的结合关系。但为什么对统治阶级的夫妇称“天作之合”而对劳动者称“匹”呢?文心雕龙指瑕篇说:“匹两称目,以称偶为用。盖车贰佐乘,马骊骖服,服乘不双,故名号必双,名号一正,则虽单称匹矣。匹夫匹妇,亦配义矣。”这样看来,匹马于古不是一马,而是两马,匹布于古不是单卷,而是双卷。王国维在释币一文中说:“匹有两端,中分其匹,自两端卷而合之,匹一如两,故谓之两。”可见匹夫匹妇或匹庶,和马之称匹,布之称匹,不相分别,其卑贱自明。农奴的卑贱常是和奴隶的卑贱不相区别的,北朝直到隋初,一夫一妇或一床的“匹庶”,一直和他们交纳的匹帛或匹布是在一道的,这正反映了在劳役地租下劳动者的不自由的人格,换言之,这就意味着劳动者是生产工具和劳动对象这一些物质的人格化,同豪族门阀依其身分品位而将所占的土地人格化,适成对照。隋、唐之际,自开皇三年(公元五五三年)改定租调后,“匹庶”与“匹帛”相联的这样古代的残余,才逐渐在文献中表现出一些变化。
第三,唐代规定了租役减免的办法,唐六典卷三户部尚书说:
“凡水旱虫霜为灾害,则有分数,十分损四以上免租,损六以上免租调,损七以上课役俱免。”
据此,仅为封建专制主义国家直接服劳役的数量,即占整个租庸调数量的三分之一到十分之四,直接的劳役比重是很大的。不但如此,直接的劳役还可代替全部的租调,如法令规定,“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唐六典卷三户部尚书)。这里暂不问日期的规定和现实情况能否相合,只就劳役可以代替全部租调而租调不能代替全部劳役的规定看来,劳役还是重要的。虽然有输庸代役的规定,无役则每日要收庸绢三尺,但这法规是一种特例,不是一般可通用的。更进一步讲,劳役地租形态是以劳役的不中断性为其特征,而在实物地租之下才出现劳役的中断现象,这是马克思所强调的一点。唐代劳役之普及,旧唐书卷七四马周传说:
“供官徭役,道路相继,兄去弟还,首尾不绝。远者往来五六千里,春秋冬夏,略无休时。陛下虽每有恩诏,令其减省,而有司作既不废,自然须人。徒行文书,役之如故。”
唐太宗时减省徭役的诏令,已是徒行文书,则输庸代役的实施情况就可想而知了。其次,从输唐代役中还可以看出劳役的价值量远远大于租调的价值量。按所谓一日无役交绢三尺,则二十日无役就应交六丈绢——即一匹半绢,这里的半匹绢与调绢二丈相抵,尚外余一匹。按贞观五、六年(公元六三一——六三二年)以来的粮价折算,“一匹绢得粟十余石”,则一匹绢比二石租的价格要大好多倍。就按玄宗开元时米绢价计算,“米斗不至二十文,……绢一匹二百一十文”(通典卷七,历代盛衰户口)。则一石米不到二百文,而一石米至少也得一石二三斗的粟、稻舂成,那么一匹绢的价值也是一石粟的价值的两倍左右。由此可知,二十日的代役租的价值量远远地超过调二丈和租二石了。因此,代役租反而是限制代役的一种规定了。
第四,在这样的劳役地租形态之下对剩余生产物的剥削量是通过种种榨取办法而日益加大的,通典卷六赋税下说:
“开元八年(公元七二○年)二月制曰:顷者以庸调无凭,好恶须准,故遣作样,以颁诸州,令其好不得过精,恶不得至滥,任土作贡,防源斯在。诸州送物,作巧生端,苟欲副于斤两,遂则加其丈尺,有至五丈为匹者,理甚不然。”
不仅帛匹的长度是任意在增加着,而且尺度斗量的长度、容量也在增加着,从而剥削量也在扩大着。通典卷五赋税中指出南朝度量衡和唐时的比例是:
“其度量三升当今一升,秤则三两当今一两,尺则一尺二寸当今一尺。”
王国维在释币一文中也说:
“尺度之制,由短而长,……而其增率之速,莫剧于西晋、后魏之间,三百年间几增十分之三。……自魏、晋以后,以绢布为调,官吏惧其短耗,又欲多取于民,故其增加之率,至大且速。”
这些日益增加了剥削量的调绢租粟,交纳于封建国家的仓库,法令明白规定:“仓谓贮粟麦之属,库谓贮器仗绵绢之类,积聚谓贮柴草杂物之所,皆须高燥之处安置。”(唐律疏议卷一五厩库)看看这个仓库的定义和内容吧,它正好打上了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的烙印,而和地租的来源相为照应。
从以上几点来分析,屯田制、占田制、均田制之下的租调或租庸调,都是通过所谓“进贡的义务”而属于以劳役地租为主要的形态,或是以劳役地租为支配的形态。资产阶级的学者所写的一类中国田制史,不但没有超出烦琐的考证,而且在封建学者的阶级观点所掩盖了的史料上又用资产阶级观点涂了一层油漆。清除他们所放出的毒素,是非常必要的。
了解了中国劳役地租的历史,下面我们就要研究以劳役为主的地租形态向以实物为主的地租形态转变的问题了。我们不能只从汉代以来“十一而税”以及东晋咸和五年(公元三三○年)“始度百姓田,取十分之一,率亩税米三升”(通典卷四赋税上,后来因“田税不至而废除”)等等官书的表面记载来研究这一问题。从文献上看,凡这一类诏令上的冠冕堂皇的大话,从未见诸事实。
前面已经说过,唐代一开始,在租庸调之外就规定了户税和地税。户税收钱,地税收粟米。从户税来说,武德六年(公元六二三年)即令天下户量其资产,定为三等。九年(公元六二六年)改定为九等。其后一直接九等定户。确定户等,除均田时造籍书外,主要是为了征收户税。武周时规定析出之户,应与本户同等,不得降下。玄宗时禁豪商勾结官吏,求居下等,并禁止多丁者分居。这就指着怕析户后户等降低,户税收入减少。天宝四载(公元七四五年)下敕:“每至定户之时,宜委县令与村乡对定,审于众议,察以资财,不得容有爱憎,以为高下,徇其虚妄,今不均平,使每等之中,皆称允当。仍委太守详复定后,明立簿书。每有差科,先从高等,矜兹不足,庶协彝伦。”(唐会要卷八五定户等第)
在封建制社会,高等户先与差科是大有问题的。因为“户高丁多者,悉为官为僧,以免色役”,但户等制为了征后税,却是无疑的。唐代前期的户税究竟征收多少呢?据杜佑的记述,天宝时约八百九十余万户,税钱约得二百余万贯,并说明高等户少,下等户多,
“今一例为八等以下户计之,其八等户所税四百五十二,九等户则二百二十二,今通以二百五十为率”(通典卷六赋税下注)。这里可注意的是,其后农民客户即编为八等或九等户。及至大历四年(公元七六九年),再定户税,上上等户四千文,以下每减一等则减五百文,至下上户一千文,下中户七百文,下下户五百文,比天宝从前户税,显然是提高了。就下下户来说,就增加了一倍以上。而户税所收的皆为钱,这是以后两税法中的钱这一“色”的来源。
地税是由隋代的义仓纳粟演变而来,已见前面说明(参阅唐会要卷八八仓及常平仓)。唐六典卷三户部尚书说:
“凡王公以下,每年户别据已受田及借荒等,具所种苗顷亩,造青苗簿,诸州以七月以前申尚书省,至征收时,亩别纳粟二升,以为义仓。”
所纳之物,“其粟麦粳稻之属,各依土地,贮之州县”(唐会要卷八八仓及常平仓)。每亩纳二升的粮食,称为地税。唐律疏议中已有地税之称,如“应输课税,谓租调地税之类”(唐律疏议卷一五厩库)。地税收入在唐代前期数量也不少。据通典所载,天宝年间,约得千二百四十余万石。到大历四年(公元七六九年)规定地税分上下两等收税,上田亩税一斗,下田六升,荒田开佃者亩二升。次年,重新改定。如旧唐书卷四八食货志上说:“夏税上田亩税六升,下田亩税四升;秋税上田亩税五升,下田亩税三升;荒田开佃者亩率二升。”至两税法时,规定田亩之征,率以大历十四年(公元七七九年)垦田数为准。从此,将地税和租庸调中的租,合并为斛斗这一“色”了。不过地税中还有许多折色,如折钱、折轻货等。我们认为,这些都是实物地租形成的前驱步骤,而其转化是具有长期性的。
从租庸调法的“进贡的义务”形态来讲,租调征收一开始就不是一律的,如“扬州租调以钱,岭南以米,安南以丝,益州以罗紬绫绢供春綵”(新唐书卷五一食货志)。以后的折纳更多,如江南以布代租(同上),“关内诸州庸调资课,并宜准时价变粟取米,送至京,……其河南河北,有不通水利,宜折租造绢,以代关中调课。”(唐会要卷八三租税上)这些还都是开元年间的事。其后,天宝初年,韦坚为水陆转运使,行变造法,以义仓粮转市轻货。旧唐书卷一○五韦坚传说:
“若广陵郡船,即于栿背上堆积广陵所出锦、镜、铜器、海味,丹阳郡船即京口绫、衫、段,晋陵郡船即折造官端绫、绣,会稽郡即铜器、罗、吴绫、绛纱,南海郡船即瑇瑁、真珠、象牙、沉香,豫章郡船即名瓷、酒器、茶釜、茶铛、茶碗,宣城郡船即空青石、纸、笔、黄连,始安郡船即蕉、葛、蚺蛇胆、翡翠,船中皆有米,吴郡即三破糯米、方丈绫,凡数十郡。”
这时的折色折纳就更多了。而和籴法也大行于关陇河北河东以至江淮。征科名目,愈来愈多,杜佑曾说:“钱谷之司,唯务割剥,廻残剩利,名目万端,府藏虽丰,闾阎困矣。”(通典卷六赋税下)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封建专制主义国家所剥削到的愈来愈多,仅米一项,就有几“色”,故称“诸色米”。
按“色”这个名称,其字义和事物的假相是同用的。从庄子唯心主义地对待事物采用“色”义以来,后来佛、道都畅用起来。这种表征事物不实际存在的“色”,逐渐就通用于表示卑贱的劳役。在隋代以前,文献上仅见“杂色”的名称,概指贱民或手艺贱匠的役征,不属于正规的地租之内。到了唐代中叶,“色”就被普遍地使用起来。在以劳役地租为主要形态之下,地租不能不受支配于手工种田和手工织布相结合的自然经济,因而劳动力单位,就从自然形态的所谓“匹庶”编制着。至于这里说的“色”,虽然也是在手工种田和手工织布相结合之下的生产品,但劳动力单位却逐渐成了户等,即历史文献上大量出现的所谓“各色人等”或“各色人户”了。因而地租形态也就逐渐转变成为“以类相从”的物“色”和“色目”了。
为了明白以实物地租为主的形态之形成过程,我们应在下面详述一下唐代“色”这一贡纳制形式的地租项目。
第一,“色”有实物的类别意义。唐律疏议卷二○贼盗:“诸以私财物奴婢畜产之类。”疏议说:“以私家财物奴婢畜产之类,或有碾磑邸店庄宅车船等色。”由此可知,“色”即指某种或某类实物。此类例子颇多。如唐会要卷五八户部尚书记:“开元六年(公元七一八年)五月四日敕:诸州每年应输租庸调资课租及诸色钱物等。”通典卷六赋税下说:“诸色资课及勾剥所获。”唐大诏令集卷二肃宗即位赦文:“诸色勾征逋租悬调。”唐会要卷五八户部侍朗说:“大中二年(公元八四八年)十一月,兵部侍郎判户部魏扶奏,下州应管当司诸色钱物斛斗等。”同书卷五九度支使:“咸通八年(公元八六七年)十月,……当司应收管江、淮诸道州府今年已前两税榷酒诸色属省钱。”其次,同为一种粮食,也分若干“色”。如通典卷十二说的“凡天下诸色米”、“诸色仓粮”等等。
第二,所交纳的某种剩余生产物既称为“某色”、“诸色”,那么劳动力因役使不同,亦称“色役”了。此类例子甚多。如唐律疏议卷三名例疏议说:“工乐者,工属少府,乐属太常,……杂户者散属诸司上下,……太常音声人谓在太常作乐者,元与工乐不殊,俱是配隶之色。”同书卷一八贼盗:“其工乐杂户及官户奴并太常音声人,虽移乡,各从本色。”同书卷二八捕亡:“诸丁夫杂匠在役。”疏议说:“丁谓正役,夫谓杂徭及杂色工匠”,唐会要卷八三,租税上:“其杂匠及幕士并诸色同类有番役,合免征行者,一户之内,四丁以上,任此色役,不得过两人,三丁以上,不得过一人。”
第三,“色役”也指各种地租徭役。种类很多。如唐六典卷三户部尚书记:“开元二十二年(公元七三四年)敕:以天下无事,百姓徭役,务从减省,遂减诸司色役二十二万二百九十四。”唐会要卷八四租税下:“大中六年(公元八五二年)三月敕:……府县所有两税及差科色役,并特宜放者。”册府元龟卷四八七赋税说:“(开元)二十三年(公元七三五年)六月:比缘户口殷众,色役繁多。”又说:“(大历)八年(公元七七三年)正月诏:诸色工匠,如有情愿纳资课代役者,每月任纳钱二千文。”
第四,“色”既用以称谓人民所交纳地租中的某种某类实物,又用以指称某种徭役,于是又用到各种不同地位的人身上来。唐六典卷三户部尚书说:“诸皇宗籍属宗正者及诸亲五品以上父祖兄弟子孙及诸色杂有职掌人。”唐会要卷八三租税上:“(元和)十四年(公元八一九年)二月敕:如闻诸道州府长吏等,或有本任得替后,遂于当处买百姓庄园舍宅,或因替代情弊,便破定正额两税,不出差科,今后有此色,并勒依元额为定”。唐律疏议卷一四户婚下:“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疏议说:“人各有偶,色类须同,良贱既殊,何宜配合。”又说:“杂户配隶诸司,不与良人同类,止可当色相娶,不合与良人为婚”。这种以“色类”“诸色”来表明人身等级,特别是成为各种负担赋役劳动者的称呼,在两税法前后越来越普遍了。到了宋、元、明、清各代,更成为各类劳动人户或人等的固定的称呼了。
第五,纳物既称“诸色钱物”,劳役既称“色役”,劳动者既称“各色人户”或“各色人等”,于是,在唐开元、天宝年间,出现了“户口色役使”的官职。这是适应户等制在政权形式上的反映。唐会要卷八五户口使说:
“开元十二年(公元七二四年)八月,宇文融除御史中丞,充诸色安辑户口使。天宝四年(公元七四五年)二月,户部郎中王鉷,加勾当户口色役使。”
本来唐代的地租赋税,开始时主要是租庸调及户税地税。唐律疏议卷一五厩库说:“应输课税谓租调、地税之类”。唐六典卷三户部尚书记:“天下诸州税钱(即户税),各有准常,三年一大税,其率一百五十万贯;每年一小税,共率四十万贯;以供军国传驿及邮递之用。每年又别税八十万贯,以供外官之月料及公廨之用。”“类”即“色”之意。这时的色目是不多的。其后,生产在发展,土地占有关系在变化,社会等级在重新编制,民户在流移,劳动力单位在变化,剥削课目在增加,官吏在上下其手,因而封建专制主义国家的科敛色目便越来越多,“诸色”“各色”不计其数,所谓“科敛之名凡数百,废者不削,重者不去,新旧仍积,不知其涯”(旧唐书卷一一八杨炎传)。适应这种新的情况,开元、天宝设置的户口色役使,其主要任务,就是检括“各色人户”,来榨取“诸色钱物”。旧唐书卷一○五宇文融传说:
“其已奏复业归首,勾当州县,每季一申。……其归首户,各令新首处,与本贯计会年户色役,勿欺隐及其两处征科。”
这就是说,各色租税,应由户口色役使来设法统一征收,当然特别注意的是客户的税钱。因为税客户不等到两税时的“户无主客”之差而规定一律交税。开元时宇文融为诸色安辑户口使时,就“征得客户钱数百万”了(同上)。既然税客户钱,也就不得不承认客户的合法户籍。同时,客户转为封建专制主义国家的主要税户,对于荫庇客户的大族豪强来说是不利的,因而不少大官僚起来反对。如户部侍郎杨玚,就认为“括客损居人”或“括客不利居人”(同上)。所谓“损居人”就是妨碍了大族豪强荫占客户的利益。而“色役使”既征客户税钱这一“色”,又征租庸这一“色”,又管折纳、市轻货这一“色”,更设置租庸脚钱这一“色”。所以旧唐书卷一○五王鉷传说:
“既为户口色役使,时有敕给百姓二年复,鉷即奏征其脚钱,广张其数,又市轻货,乃甚于不放。输纳物者有浸渍,折估皆下本郡征纳。又敕本郡高户为租庸脚贵(新唐书作“士”)。破其家产,弥年不了,恣行割剥。”
“户口色役使”和“诸色安辑户口使”的职责,就是这样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工具。各类色役色目繁多,租庸调的收入即相对地日渐减少下去。户税、地税、及各种勾剥日渐增多的情况,据杜佑的估计,天宝中每岁总收入约五千七百余万,其中户税二百余万,地税一千二百四十余万,诸色资课勾剥四百七十余万,合计已差不多二千万贯、石;而做为主要的地租——租庸调不过三千七百万屯、贯、端、匹、石。在比例上租庸调还不及户税地税及诸色勾剥的一倍。由此就可证明,租庸调法已日趋破坏,而诸色钱物的征收却正向着两税法这一法典的方向发展。
到建中元年(公元七八○年),均田制和租庸调法既经激烈破坏,两税法就顺应着“诸色钱物”征科的发展趋势终于实施了。这标志了实物地租形态经过漫长转变过程的法典化。现在我们研究一下两税法的内容及其历史意义。旧唐书卷一一八杨炎传说(唐会要卷八三租税上略同):
“乃请作两税法,以一其名。曰: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按后改为十分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公元七七九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而以尚书度支总统焉。”
关于区分夏秋收税和折纳、折钱计算等,前面已有说明,不再详论。这里我们仅从以下主要的几点做些阐明:
第一,所谓“作两税法,以一其名”,意味着在法律上将各色剩余生产物一齐都并入两税,而旧日的租庸调也同样并入在内。唐代帝王的诏令也指明这点:“两税法悉总诸税。”(唐大诏令集卷一一一制置诸道两税使敕)有人以为两税仍是租庸调正税,这是不合历史事实的。按建中元年(公元七八○年)赦文,已明白规定“其丁租庸调,并入两税”(唐会要卷八三租税上),则两税当然不仅是过去租庸调正税。又有人以为两税是户税加地税,或者仅是户税,这也是错误的。按该赦文中也明白规定“其比来征科色目,一切停罢”,这里当然不是说罢去不收,而是“作两税以一其名”,即是将诸色税目租庸调等,都合并起来,统改称两税,以一征收。这样法规的内容,启蒙学者王夫之在他的读通鉴论中已经指出来,而过去资产阶级学者却总是想在细节上打笔墨官司。
这里我们必须指出,封建法令都含有极大的不规则性,而且一般的法律形式常是和特制诏令及纲目相矛盾而互存的。因此,如果把两税法看成是一个完整的法律,那就太天真了。然而,封建法律只要有典型性,它总是反映着当时社会历史的主要方面,而根据统治者的更大的利益出发来制订的。从两税法的内容来看,我们可以知道,它的制订是基于这样的假定:即假定直接生产者的劳动力一般已经至较高的熟练程度,可以允许统治阶级放心把一切色役都“由法律的规定”而不“由鞭子来驱使”,放心把一切色目“由各种社会关系的力量”而代替“由直接的强制”来征取;假定劳动力单位可以放心让其“自己负责来进行这种剩余劳动”而代替在“直接的监督和强制下进行”(参看资本论第三卷,页一○三七)。我们可以肯定地讲,如果没有这样的假定,两税法的统一支配劳动人手并统一征取各色剩余劳动生产物,就在历史意义方面难以解释了。当然,这是资产阶级学者所不能理解的问题之一。
第二,“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的规定是指什么意义呢?前面已经指出,宇文融括户时,已经征收客户钱,代宗宝应年间,并将客户依百姓规定户等,交纳赋税。两税法的规定更将客户的地位合法化,将对客户的剩余劳动的榨取制度化。通过法律,封建专制主义国家将逃亡的客户争取到手中,成为剥削的主要对象。据通典卷七,历代盛衰户口所载,建中元年(公元七八○年)初定两税时即遣使括户,得土(主)户百八十余万。客户百三十余万,因而剩余生产物的收夺也就激增了。正因为括出这样大量的客户,故在安史乱后户口曾一度惊人的骤减后,而在两税法后又逐渐增多。据唐会要户口数所载,唯宪宗元和时户数在三百万以下,这是因为当时用兵,好几道户口未计入的缘故。除此以外,两税法后户口数一直是上升的,从三百八十多万升到四百多万,武宗会昌时将近五百万。其所以如此,就是因为户数中增加了客户这八等或九等的户数。所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的规定,意味着封建专制主义国家适应社会历史新的情况而对劳动人手的重加编制,并加强对直接生产者的榨取。
自唐代客户定籍后,宋代的户口统计中,更明白标明主户、客户各若干。到了宋、元之际,封建后期的居民户籍法趋于常态,“客户”之名才不出现于史册。直到十六世纪一条鞭法施行之时,基本上官田、民田有混一之势,户籍法就要重新改订了。
客户过去是非法的流动户,或被大族豪强所非法荫占,或形成暴动的主力。因此,封建专制主义国家为了保证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就和豪族地主对劳动力的隶属关系展开了斗争。宇文融括户时,有不少贵族反对。杨炎建议施行两税法时,也有不少贵族反对,说:“租庸之令,四百余年,旧制不可轻改。”(旧唐书卷一一八杨炎传)在两税法推行以后,还有不少官僚责难变法为违背王制或高祖初制。这正反映出推行两税法时封建专制主义政府和大族豪强是经过一番斗争的。但历史发展的趋势是无法倒转过来的。这项变法之所以能够使“轻重之权始归于朝廷”(同上),有利于封建专制主义,就因为它不是单由皇帝意旨而决定的,而是相对地适应了客观现实的发展的。
客户既从非法的荫庇下转为封建专制主义国家的正式编户(以见居为簿),他们的人格,在法律形式上的假定是被相对地提高了。然而列入等级的客户及其人格系属关系的变化,在背后却是以更重的负担做代价的。这样的记载很多,这里就不举例了。
这里更须究明的是,主客户在字面上好象是“平等”的,他们都以“见居”为标准,代替了过去法律上的合法与非法的区别。客户有等级,总比没有等级而隶属荫庇于主户名下作为“私属”好得多。而且可以在“见居”的“实际上属于自己的生产场所内,他自己所利用的土地内”“独立地”经营生产了。这就说明,客户的政治隶属关系有了改善,他们既然是“在自己的所利用的土地内进行生产”,因而相对地摆脱了旧式的荫附。至少他们的徭役劳动在一年中缩减为少数短的“中断期间”,而不是如过去在主户户籍名下不中断地被任意剥削了。他们“将会有更大的活动范围可以获得剩余劳动的时间”,从而使其一部分归为己有;同时,“各个别直接生产者的经济情况,也将会出现很大的差别。至少已经有变成这样的可能性。并且,这种直接生产者,也有可能获得手段来直接再榨取别人的劳动”(参看资本论第三卷,页一○三八)。同时,这也刺激农民的侥幸的小私有心理,八、九等户希冀变成了六、五等以至四、三等户。因此,从均田农户或从逃户改变为客户,从直接隶属的户籍改变为独立的“见居”户等,意味着农民人身自由的相对的提高。在这样历史意义之下,剩余生产物的形态,就具备了实物地租的特征条件,两税的征收,也就更具备着实物地租形态的榨取性质了。
第三,“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的规定又有什么涵义呢?这就是就,不再以过去“一夫一妇”、“一床”、“匹夫匹妇”、“匹庶”等等作为劳动力的单位而代以分类式的“色目”了。以户丁来计算的“匹庶”劳动力单位,意味着“匹夫匹妇”的封建的人格隶属关系是在原始自然形态之下编制起来的,意味着劳动力的原始编制和劳役地租的剥削形态,即男耕女织的家庭单位和租调的榨取形态,是直接联系着的。然而“色目”之征就不同了。对于“各色人户”等各式生产单位的剥削,是经常要通过从货币折纳的折光或蒸溜而达到的。这里,封建的人格隶属关系就被外来的现象所掩盖,而使有些学者居然发现这里有资本主义的“私有权”在支配了。唐代租庸调制虽以“人丁为本”,不象齐隋以“床”计算,但谷帛兼输,仍然依靠夫耕妇织的结合单位。两税法既然在征取制度上不重视“人无丁中”的家族式的差别,则差别就着重在劳动力(史称“功力”)的高低,而代替过去陈旧的原始的家长形式。
至于“以贫富为差”,在封建制社会的唐代,只不过是个漂亮的口号,绝不意味着财产税。因为剥削广大劳动人民而采取财产税的形式,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现象。当时人陆贽也指出实际上是不能真正核实各户财产依财产征税的。不过这个漂亮的口号,对于当时被剥削的农民特别是刚取得合法地位的客户,不能不是一种很有诱惑力的骗术。恩格斯指出,“当一定的生产方式处在自身发展的上升阶段之时,甚至在和这种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分配方式里面受到损失的那些人,也会赞美这种生产方式”(反杜林论,页一五二——一五三)。这理论也适用于封建制度。农民在两税法下的剥削不是减轻而是加重,也会被户等法和两税法所迷惑。这可以说是上升时期的现象,然而这是暂时的。随着剥削的增加,这种迷惑作用不久就消失了,农民起义就出现了。
既然超经济的剥削不可能“以贫富为差”,那么究竟是依据什么为差别呢?从形式上讲,那就是按“色目”以进行有差别的剥削。
我们且先看一下上引两税法的内容。这里将所征收的税分做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不分主客丁中,收居人税,商贾的税也归在这里面。第二部分依大历十四年(公元七七九年)垦田数为准,收田亩之税。第一部分是将庸调户税的剥削等等一起折钱定税,可说是“钱色”一类(实际上主要是绢帛一类)。第二部分是将租、地税等合并征收斛斗,就是“斛斗之色”一类。两税就是将以前各种征科色目一起合并为“钱”和“斛斗”这二大“色”。不但杨炎建议的内容如此,建中元年(公元七八○年)赦文的内容也是如此,并遣使去实地施行这种规定。唐会要卷八三租税上载此赦文税:
“建中元年(公元七八○年)正月五日赦文:宜委黜陟使与观察使及刺史转运所由,计百姓及客户,约丁产,定等第,均率作,年支两税。……令黜陟观察使及州县长官,据旧征税数及人户土客定等第钱数多少,为夏秋两税。……共应科斛斗,请据大历十四年(公元七七九年)见佃青苗地额均税。夏税六月内纳毕,秋税十一月内纳毕。”
可见两税法是将以前名目繁多的诸色钱物,统一归并为“钱色”和“斛斗色”两大色。试看此后皇帝的诏令,如全唐文卷六八敬宗御丹凤楼大赦文:“京畿诸县应今年夏青苗钱并宜放免,秋青苗钱并河南府夏苗钱每贯放二百文。其京兆府路所放青苗钱外,更放钱五万贯、斛五万石。河南府除所放青苗钱外,亦更量放钱三万贯、斛三万石。”这里所放免的当然是两税正税,而两税正税就是“钱色”和“斛斗色”二大类。当然,在具体征收时,还有许多折来折去的花样,这儿就不谈了。以后宋代的二税制中所谓田赋之征、丁口之征、城廓之征、杂变之征等,实际上就是几项大色。
第四,两税所征收的,虽折钱计算,实则是以实物为主。这一点当时陆贽已经说得很清楚:“定税之数,皆计缗钱;纳税之时,多配绫绢。”又说:“而乃定税计钱,折钱纳物,是将有限之产,以奉无恒之输。纳物贱则供税之所出渐多,多则人力不给;纳物贵则收税之所入渐少,少则国用不充。”(陆宣公集卷二二均节赋税恤百姓)唐会要卷八三租税上也有许多事实上的记载:
“其年(元和六年,即公元八一一年)六月,令京兆府,其两税宜以粟麦丝绢等折纳。”
“(元和)十一年(公元八一六年)六月,京兆府奏:今年诸县夏税,折纳绫绢絁紬丝绵等。”
不必再多举例了。两税法征收的剩余生产物,乃以耕织的实物为主,不过涂上了货币的颜色而已。我们在前面已经根据一般历史事实和马克思主义的地租理论,说明在实物地租形态之下依然存在着间断性的大量劳役,也存在着货币折算制度(这种地租形态有时难以转化为货币地租),因此,货币作用在这里是不能夸大的。两税法以前的“一床”或“匹庶之征”,是用扩大斗尺的简单的方法去诛求,而两税法时对诸色人户的“折钱”、“折纳”之征,就不是这样简单地用大斗长尺来增加剥削,而是在匹幅升斗的货币比值上着想了。正由于这样的“折纳”折算,封建专制主义国家的统治阶级通过巧妙的曲折的几番折算,剩余劳动生产物便更多地落入他们的手中。封建专制主义国家的库藏中尽是从农民身上榨取来的剩余产品。如大历十四年(公元七七九年),“内庄宅使奏:……有租万四千余斛,……上令分给所在,以为军储”(唐会要卷八三租税上)。元和十年(公元八一五年),“诏出内库缯绢五十五万匹供军”(旧唐书卷一五宪宗纪下)。这种库藏,正如马克思所指示的:“在亚洲……货币贮藏不象在资本主义经济中那样作为总生产机构的附属机能出现,这种形式的财富倒是当作最后的目的而保持着的,在那里,金制的和银制的商品实质上不过是贮藏货币的艺术形式。”(政治经济学批判,人民出版社一九五五年版,页九八)
上面主要是从封建专制主义国家的法典来研究土地所有权及其相应的地租形态,来研究劳役地租转变为实物地租的过程、途径和为法律所固定了的型范。至于史书上所说的“官田”以外的“民田”的地租形态,还没有来得及专述。因此,我们在这里,必须简括地把这个问题加以探讨。
在中国旧史书中,大量存在着土地“兼并”的记载,也大量存在着对土地“兼并”的攻击或批评的言论。特别是列朝皇帝的诏令和臣僚们的奏语,把“兼并”都看做破坏国家制度的非法行为。在一定时期还夺取这种所谓“逾制”占有或限外占有的土地,以给予贫民或百姓。因此,由“法律虚构”的封建主义的绝对的土地所有权对于由法律限定的不完整的土地所有权和非法占有权,是长期处在矛盾之中的,而历朝统治阶级对之都企图解决而又不可能解决。我们认为忽视了这种矛盾,就难以对中国封建国家的特点进行研究。
按“兼并”一语,丝毫并不意味着土地交换关系,而只意味着非法的侵夺。这一概念和合法的“占”有是相对立的。所谓“占”有,不仅有一般的占有性质,而且还有“限”有的性质。“占”在制度的意义上即同时指“限”的范围。这在历朝法律上都有明白规定,或按品级,或按官爵,或按封赐,其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均田制也不例外。前面所谓的“逾制”侵夺不仅是对于土地占有权的滥用而言,而且更重要的是对于劳动户口或劳动人丁的掠夺而言。上面我们讲的在均田制下的逃户转为豪族品官的荫附和私属之所以形成严重问题,就是这个道理。
那么从地主阶级的逾制的大土地占有(一般译为“大地产”)方面讲来,唐代地租形态的表现又有什么变化呢?
研究这一问题,入手的地方有多方面,这里我们仅从“私属”这一农民的范畴讲起。
第一,均田户大量成了贵族官僚和其他地主阶级的“私属”,这意味着农民的直接依附关系有了转移。陆贽所谓“依托豪强,以为私属”,即说明相对地破坏了过去依托于封建国家而为国家“编户”的情况。
第二,“私属”这一概念,最早见于王莽废除奴隶占有的诏令中。“私属”即指农民的人格依托于豪强隶属之下,其地位仅高于奴隶的地方只在于形式上的不得买卖。唐代的“私属”也是人格的隶属关系,也即“财产关系同时就必然会当作直接的统治与奴役关系,直接生产者则当作不自由的人而出现”(资本论第三卷,页一○三一),这就有利于劳役地租的“直接强制的”剥削。“私属”的概念是和宋代主客在祖佃关系之下的客户完全不同。
第三,“私属”是没有独立户籍的荫庇户,没有法律保障的劳动力单位。他们虽然逋逃出封建专制主义国家的课调重租的负担,而成了隐瞒的不课户,但他们的非法地位,却更使他们要在他人的土地上耕作,不可能在自己利用的土地上或实际上属于他们自己的生产场所内进行生产。
第四,“私属”之依托于豪强,既然其劳动力失去了一切“法律的规定”的限制,因而豪强对他们的剥削特别沉重,即陆贽说的“倍于公赋”的高额地租率。他们对于自己的劳动时间是没有多少权利来自由支配的。
从两税制使户等制合法化以后,情况就有了转变。农民有了自己的新的户籍,从罪犯地位逐渐相对地取得法律的保障。他们虽然在九等户制中是最卑下的等级,但因了括户,成为合法的客户,他们就可以成为“自己的土地”的“占有者”(占有者加括号是根据经典著作来加的),他们可以同在两税法之下“由法律的规定”交纳地租。这就说明他们有了一定的劳动时间的支配权利,有了少许利用自己的土地进行生产的条件。因此,实物地租的形态,在户等制确立之后,不论主客户都在形式上一般化了。
然而,这却不能了解为从此主客户就一样平等起来,特别不能了解成为有特权免役免课的高等户和客户一样有平等地位。相反地,特权贵族以及高级主户依然对客户有程度不等的隶属关系。到了宋代,主户和客户之间,“形势户”和客户之间,就形成了一种接近于封建制晚期的佃客隶属关系了。这种转变,应另作专题研究。
从上面各点所论证,实物地租形态的确立是两税法规的主要历史意义,以后各代直到明末一条鞭法为止。都继承着这种制度而未有大的改变。至于两税中夏秋二季所征收的剩余生产物的类别,应在细节上进行研究。以后各代劳役法令对于两税制的补充,也须专题讨论。
最后,我们应该知道,在中国后期封建主义社会,地租形态也时常处在混合的不纯的情况之下。除了封建专制主义国家的公共职能这一原因之外,农村公社的存在是主要的原因。由租庸调制转到两税法时,农村公社的完整组织受到了一次冲击,这是由户等制劳动单位之代替自然形态的血缘单位可以看出的。然而中国的农村公社是长期地存在于后代的。受到了一次冲击之后,它又在家族的形式上重新组织起来。通典卷七历代盛衰户口记宇文融请行剩田法说:
“请从宽乡有剩田州作法,……其剩地者三分请取其一分以下,其浮户请任其亲戚乡里相就,每十户以上,共作一坊,每户给五亩充宅,并为造一两口室宇,开巷陌,立闾伍,种桑枣,筑园蔬,使缓急相助,亲邻不失。丁别量给五十亩以上为私田,任其自营种。率十丁于近坊更共给一顷,以为公田,共令营种。每丁一月役功三日,计十丁一年共得三百六十日,营公田一顷,不啻得之,计平收一年不减百石。”
这里很明显地表示出,在均田破坏时,统治阶级还想利用农村公社这种形式再把公社农民编制起来,以剥削其每年百石之租。后来如宋代张浚的营田法就采用这种办法。这就说明农村公社既有破坏而又维持的情况。因此,在两税法施行后,公社虽不能维持原状,但耕织相结合的公社组织,依然是实物地租所以实现的基础。中唐以后诗人描写的这种农村公社情况的诗还很多,白居易的朱陈村诗可为典型:
“徐州古丰县,有村曰朱陈。去县百余里,桑麻青氛氲。机梭声扎扎,牛驴走纷纷。女汲涧中水,男采山上薪。县远官事少,山深人俗淳。有财不行商,有丁不入军,家家守村业,头白不出门。生为陈村民,死为陈村尘。田中老与幼,相见何欣欣。一村唯两姓,世世为婚姻。亲疏居有族,少长游有群,黄鸡与白酒,欢会不隔旬。生者不远别,嫁娶先近邻。死者不远葬,坟墓多绕村。既安生与死,不苦形与神,所以多寿考,往往见玄孙。……一生若如此,长羡陈村民。”(白氏长庆集卷一二)
这里诗人将农村公社美化了,男耕女织的公社中农民生活是极苦的。杜荀鹤的山中寡归一诗中描写得很深刻:“桑柘废来犹纳税,田园荒后尚征苗”,足见被剥削的残酷了。所谓“工役制”是和农村公社的基础相关联着的。和农村公社相联系的农业和手工业的结合是中国封建制社会生产方式的广阔的基础,它虽然在均田制和租庸调解体后呈现出削弱的情况,但并非从此崩溃。它的存在形式又依靠着保甲制的政治关系,以后各代王朝的君权还尽量利用它,豪强大族的族权、父权也要利用它,统治阶级的神权更要利用它。
第四节 唐代统治阶级集团
内部的分野和党争
中国封建制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化,反映到政治上随着历史阶段的具体性质和具体条件的不同,呈现各式各样的斗争形式。从最主要的形式来说,党争是作为统治阶级内部斗争的形式出现的,农民起义是作为阶级斗争的对抗形式出现的。我们有专文已就中国封建社会农民战争及其纲领口号的发展进行比较系统的分析。在本节,我们就唐代的历史上的党争,从政治上分析唐代专制主义政权的阶级支柱,即“品级联合”的结构是怎样形成的,并分析在这样结构之中统治阶级内部又为什么发生了内讧。
唐代封建专制主义的阶级支柱是在皇权统治下门阀豪族和新兴庶族的“品级联合”,它们之间有联合也有矛盾。
周、隋贵族和关中豪族原来是唐朝封建统治的核心力量,唐人苏冕已说得很清楚。唐会要卷三六氏族引苏冕的话说:
“创业君臣,俱是贵族,三代以后,无如我唐。高祖,八柱国唐公之孙,周明懿、隋元真二皇后外戚,娶周太师窦毅女,毅则周太祖之婿也。宰相萧瑀、陈叔达,梁、陈帝王之子。裴矩、宇文士及,齐、隋驸马都尉。窦威、杨恭仁、封德彝、窦抗,并前朝师保之裔。其将相裴寂、唐俭、长孙顺德、屈突通、刘政会、窦轨、窦琮、柴绍、殷开山、李靖等,并是贵胄子弟。比夫汉祖萧、曹、韩、彭门第,岂有等级以计言乎!”
然而唐朝在建立封建专制主义政权的过程中,并不是完全依靠着上述的贵族,而已经吸收了不少的庶族参加政权。徐世绩、程知节、秦叔宝等都是从瓦岗军中降唐的将领,这些人物并不是如上面讲的那样的品级性贵族。徐世绩虽然“家多僮仆,积粟数千锺”(旧唐书卷六七李绩传),但原来的身分并不高,可以说是山东的土豪。此外,魏徵“少孤贫”,曾“出家为道士”(同上卷七一魏徵传)。马周、刘洎,都起自寒族。马周曾发愤西游长安,“宿于新丰逆旅,主人唯供诸商贩,而不顾待”(同上卷七四马周传)。所有这些寒微的庶族人物,被吸收到封建专制主义的有机体来,就证明庶族势力已在增长,和豪族势力足以相抗。这些随着唐政权而起的新贵,往往又与门阀联婚。如徐世绩、魏徵子弟联婚山东大族。高宗时李敬玄“三娶皆山东士族,又与赵郡李氏合谱,故台省要职多是其同族婚媾之家”(同上卷八一李敬玄传)。
代表专制主义皇权的唐太宗正是在这样又矛盾又联合的形势之下,左右摆布,以期造成一种封建的“品级联合”的平衡,有利于专制主义政权的巩固。他修氏族志和李义府修姓氏录,就意味着既对门阀加以抑制,又对他们相对地予以重视。李义府的姓氏录,规定:“皇朝得五品官者,皆升士流。于是兵卒以军功致五品者,尽入书限。”(旧唐书卷八二李义府传)我们认为,这样在权力地位上规划的妥协步骤,是和九等定户“混一士庶”相对应的,也是在豪庶之间求其混一。例如豪族门阀曾通过互相婚媾的血缘关系,作为维持门第而排拒庶族的手段,在高宗时就受到禁止。隋唐嘉话卷中说:
“高宗朝,以太原王、范阳卢、荥阳郑、清河博陵二崔、陇西赵郡二李等七姓,恃其族望,耻与他姓为婚,乃禁其自姻娶。于是不敢复行婚礼,饰其女以送夫家。”
这里说明唐王朝封建专制主义国家在不断采取措施抑制门阀的表面上,骨子里却在于企图使他们妥协和联合。因为豪族门阀还有一定势力,还据有“台省要职”的位置,而如李义府为子向山东魏、齐旧族求婚,也还是遭到拒绝(同上注)。
马克思说:“加特力教会曾在中世纪,不分阶级,家庭出身和财产,由人民中间挑选出一些最优秀的分子来形成它的等级制度,把这当作是巩固僧侣统治权和镇压世俗社会的一个主要手段。一个统治阶级越是能吸收被统治阶级中最优秀的分子,它的统治就越是巩固,越是危险。”(参看资本论第三卷,页七八○)这一理论也适用于唐王朝统治阶级的情况。我们必须指出,庶族地主之参与政权,对封建专制主义政权说来,它曾起着巩固的作用,而也造成了危险的局面。
到了武周时,庶族地主的势力更显然上升了,进士科更成为出仕的主要途径。庶族地主通过科举,尤其是进士科,在政治上形成了一个新的官僚集团。唐人沈既济说:
“太(武)后君临天下二十余年,当时公卿百辟,无不以文章达,因循日久,寖以成风。至于开元、天宝之中,……家给户足,人无苦窳,四夷来同,海内晏然。虽有宏猷上略无所措,奇谋雄武无所奋。……故太平君子,唯门调户选,征文射策,以取禄位,此行己立身之美者也。父教其子,兄教其弟,无所易业。大者登台阁,小者任郡县,资身奉家,各得其足。五尺童子,耻不言文墨焉。是以进士为士林华选,四方观听,希其风采。每岁得第之人,不浃辰而周闻天下,故忠贤雋彦韫才毓行者,咸出于是。”(通典卷一五选举三)
这就说明,统治者选拔所谓“优秀分子”参加“品级联合”的封建政权,不仅唐太宗了解,武周也了解。他们“选拔”的手段,即众所周知的进士科举制。进士科选拔人物的制度,是九品中正制的否定,因此旧的名门大族如赵郡李栖筠,也因“仕进无他技”(新唐书卷四四选举志),参加进士科考试了。封建专制主义王朝通过进士科吸引着各地方各阶层的人来参与政治,特别是庶族这一阶层。如岭南曲江的张九龄,自称是“荒徼微贱”(旧唐书卷一○六李林甫传)。福建的林蕴、欧阳詹,因了独孤及的新学记中说到“缦胡之缨,化为青衿”,于是“相与结誓,继登科第”(见唐语林卷四企羡)。这些是来自各地的庶族,由寒门微素,登第以至仕进,事例甚多。如元和十一年(公元八一六年),“李凉公下三十三人,皆取寒素”(唐摭言卷七)。出身胥徒的汪遵,“一旦辞役就贡,……(许)棠怒曰:小吏无礼,而与棠同砚席”(同上卷八),但汪遵毕竟先许棠而中了进士。唐末毕諴,“家本寒微,咸通(唐懿宗)初,其舅向为太湖县伍伯”(唐语林卷八补遗),可是毕諴考中进士而做到宰相。沽酒经商者也考中进士,如“陈会郎中家以当垆为业,为不扫官街,吏殴之。其母志贤,勉以修进,不达不要归乡,以成名为期。……元和元年(公元八○六年)及第。”(唐语林卷四贤媛)至于通过科举而做到宰相的庶族,除上举张九龄、毕諴外,如元载“家本寒微”(旧唐书卷一一八元载传),以“明庄老文列四子科”出身,在代宗时做到宰相。牛僧孺、白敏中、令狐綯等,都是出身寒族而伪造谱牒的人物,均官至宰相。穆宗宰相王播也是寒门微素出身,“尝客扬州惠昭寺木兰院,随僧斋餐,诸僧厌怠,播至,已饭矣”,在显达后赋诗说:“上堂已了各西东,惭愧阇黎饭后钟”(唐摭言卷七)。大体讲来,唐高宗以后宰相,大部分由科举特别是进士科出身。因而,出身科举而走上仕途的庶族人物,形成一个新的官僚集团。然而问题并不如有些学者那样想的十分简单。专制主义的皇权曾经希望过统治阶级内部之间的妥协,采取过抑右扬左的办法,但就统治阶级内部矛盾上看,豪族和庶族却是在斗争中。在一定的条件之下,皇权倾向于一方面,而在其他条件之下又倾向于别一方面,以致统治阶级的内讧削弱了并损耗了唐朝的统治力量。
庶族集团的利益在各方面和豪族利益有些不同,因而在政治态度上也表现得大有区别。例如关于争夺劳动人手这一问题,庶族地主就和封建皇权一致,以对抗豪族。杨炎的两税法,就是一个鲜明的事证。如肃宗时“管户总百九十三万三千一百七十四,不课户总百一十七万四千五百九十二,课户七十五万八千五百八十二;管口总千六百九十九万三百八十六,不课口千四百六十一万九千五百八十七,课口二百三十七万七百九十九”(通典卷七,历代盛衰户口),其中不负担租庸调的户口,比例极大,不课户占总户数三分之二弱,不课口占总口数七分之六左右。有课口的户才叫课户,那么租庸调大都集中于课户内的课口身上。有课口的课户,负担自极沉重。而不课户不课口除老小疾病鳏寡外,主要就是贵族官僚门阀大族及其所非法隐占的农民即客户等。杨炎两税的建议不但使门阀豪族在名义上要负担封建贡纳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企图把他们所隐占的隐户客户争夺过来。两税法事实上也达到了这个效果,括出客户一百三十余万(同上,唯新唐书食货志作三十万)。
从文化教育领域来看,庶族地主之所以赞成和拥护进士科,因为这是他们出身的阶梯,前引沈既济的话就是明白的说明。不少考中明经科的,还要再考进士。可见当时人对进士科的看重。庶族地主由进士科出身的常袞为相时,“非以辞赋登科者,莫得进用”(旧唐书卷一一九崔祐甫传)。以后常袞任福建观察使,更立学校,选士入京参加进士科考试。进士科自高宗时刘思立为考功员外郎,建议试杂文,即试诗赋辞章,因而又被称为辞科。唐会要卷七六进士说:
“进士举人,自国初以来,试诗赋、帖经、时务策五道。中间虽暂改更,旋即仍旧。”
进士试诗赋,不是唐代诗歌的发达的原因,而是诗歌发达在政治上的反映。辞章既成为进士科出身的本钱,故出身庶族的张说、张九龄,都是当时善于辞章的人。张说与苏頲,当时称为“燕许大手笔”。以后的杨炎、常袞,也擅长辞章,所谓“■文章俊拔,当时推重,与杨炎同为舍人,时称为常、杨”(旧唐书卷一一九常袞传)。其后以文章称者,如柳宗元、刘禹锡及牛党中的杜牧之、李商隐(后投靠李党)、皇甫湜、杨嗣复等,都是进士科出身。因而进士科出身的庶族地主往往就是辞章名家。
庶族地主因为过去的门第不高,也就不会请求门阀的那一套家教礼法,行动放荡不羁。如史称元载“倡优猥亵之戏,天伦同观,略无愧耻”(旧唐书卷一一八元载传)。旧唐书对元载、杨炎、王缙的总评是:“三子者咸著文章,殊乖德行。”(同上)至于李商隐、温庭筠、段成式等,史书则说他们“俱无持操,恃才诡激,为当涂者所薄”(旧唐书卷一九○下李商隐传)。杜牧也被称为“恃才,喜酒色”,好狎邪之游(唐语林卷七补遗)。这些人的行动,越出了门阀大族的规范,一直是被其反对派讽刺讥笑着。自然,庶族地主的举止,绝不是被压迫农民的举止,当然有许多可耻的行径,但门阀的指责却无疑的是有偏见的夸张,表现出豪族对庶族参加官僚等级制度的仇视。从门阀豪族来说,特权贵族不依过去的身分来选拔,而一依科举来选拔,就意味着过去旧式等级制度遭受破坏了,因而他们极力反对进士科。这突出地表现在郑覃和李德裕的行动上。新唐书卷四四选举志说:
“李德裕尤恶进士。初,举人既及第,缀行通名,诣主司第谢,……酒数行,乃赴期集。又有曲江会、题名席。至是,德裕奏国家设科取士,而附党背公,自为门生。自今一见有司而止,其期集、参谒、曲江、题名皆罢。”郑覃更直接请罢去进士科,被文宗以人才优劣“色色有之”的
道理驳回。新唐书卷四四选举志说:
“文宗好学嗜古,郑覃以经术位宰相,深嫉进士浮薄,屡请罢之。文宗曰:敦厚、浮薄,色色有之,进士科取人二百年矣,不可遽废,因得不罢。”
欲罢去进士科的,不止李、郑等人,华阴大姓杨绾也提出罢进士(旧唐书卷一一九杨绾传)。他们为什么要力争罢进士科呢?李德裕的话说得很明白。他说:
“臣无名第,不当非进士。然臣祖天宝末,以仕进无他技,勉强随计,一举登第。自后家不置文选,盖恶其不根艺实。然朝廷选官,须公卿子弟为之,何者?少习其业,目熟朝廷间事,台阁之仪,不教而自成。寒士纵有出人之才,固不能闲习也。”(新唐书卷四四选举志)
这些话包括下面的意思:(1)朝廷大官,必须是公卿门阀的子弟来做。(2)公卿子弟继父祖为朝官,必须以门第高下入选。(3)庶族寒士不懂规矩,没有资格入仕。(4)家不置文选,否定进士科的辞章。总之,门阀大族之反对进士科,主要在于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旧标准,反对另外订立规格,以开庶族入仕之途。
唐代豪族标榜品第,虽然不象南朝那样严格,但仍然区分品第和凡庶。这不仅涉及政治地位,而且涉及和政治关系相结合的土地占有的关系,这点已经在前章详细论证过。例如苗晋卿推荐元载给陇西大族李揆。李揆当时任宰相,“自恃门望,以载地寒,意甚轻易,不纳。而谓晋卿曰:龙章凤姿之士不见用,麞头鼠目之子乃求官。”(旧唐书卷一二六,李揆传)因了在等级制度上重视门第族望,也就有所谓品级上的威仪礼法,如博陵崔祐甫,“以清俭礼法,为士流之则”(旧唐书卷一一九崔祐甫传),并且经常以宗法礼教来讽刺庶族。既然重视传统的礼法,相随而来的便以经学标榜,如“郑覃以经术为宰相”,建议刻开成石经,这是人所熟知的。又如杨绾博通经史,“五经奥义,先儒未悟者,绾一览究其精理”(旧唐书卷一一九杨绾传),他们正是以经义来反对进士的浮华的。这一套东西有其历史的渊源,而归根结底就是封建地主对封建的追思、怀念、回忆底诗篇,是他的梦幻的本质,他的政治的重要性等等发生的作用”,其目的是在于通过旧的文化传统以维持宗法关系的族望和谱牒,使等级制度维系于血缘自然关系之下,而不至僭乱。新唐书卷一九九柳冲传说:
“故善言谱者系之地望而不惑,质之姓氏而无疑,缀之婚姻而有别。山东之人质,故尚婚娅,其信可与也。江左之人文,故尚人物,其智可与也。关中之人雄,故尚冠冕,其达可与也,代北之人武,故尚贵戚,其泰可与也。及其弊则……四者俱弊则失其所尚矣。人无所守则士族削,士族削则国从而衰。”
这里谈到地望、姓氏和婚姻等等关系,正涉及本卷序论补所论证的封建制的实质。这样好象只有门阀大族的婚姻、冠冕、人物、贵戚才是评判等级制度所应遵守的规模,否则,好象人无所守,封建国家就将衰亡了。这完全是魏、晋以来的豪族企图挽回命运的回忆式的礼赞。
在上面已经论证过,等级制度可以从血缘的自然关系来建立起来,也可以从直接的臣属关系来建立起来,二者在唐代社会是混合着的。正因为如此,在唐代出现了一连串的党争,即旧门阀豪族和新起庶族之间的统治阶级内部的斗争。
有些学者论唐代政治,曾将门阀豪族和新起庶族说成是两个阶级,这是完全错误的。他们不是两个阶级,而是同属于地主阶级中的不同等级或阶层。如果不分析豪族和庶族两者斗争的社会经济背景,不可避免地陷于唯心主义,以致从血统关系、文化关系上层建筑方面来歪曲唐代历史发展的规律,甚至站在封建统治阶级的立场对古老阀阅等级的衰微,万分惋惜。
研究唐代党争,下面的几个问题必须研究清楚。首先,豪族和庶族虽有矛盾,但同属于地主阶级,因而他们之间不但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而且可以转化。本为牛党令狐楚门生的李商隐,以后却娶了李党王茂元的女儿,被牛党所排斥,而转依李党。关于郡姓杜佑这一家,其孙杜牧却已成为庶族地主牛党中的才人。更多的门阀大族也转而插足于科举,通过科举依然能够取得很高的政治地位,如赵郡李栖筠、弘农杨绾和陇西李揆都是进士科出身,他们并不坚持旧的传统身分,而服从唐太宗强调的所谓以官爵高下为“品级联合”的制度。这是在研究唐代党争时必须注意的问题之一。
其次,党争的后面,还有宦官在牵线,从中替专制主义皇权掌握着支配和操纵的权力。宦官本是皇帝这样国家主权者的家奴,因了帮助皇帝左右各派势力,而权力渐重。玄宗时的高力士,已经煊赫一时。及至德宗时,以宦官窦文场、霍仙鸣为神策军左右军中尉,宦官掌握禁军就制度化了,权力更大起来,从皇帝家奴的地位转而具有控制皇帝的地位了。
宦官既然是专制主义皇权力量的支持人物,他在一般的情况之下,就代表皇权的利益,特别在党争厉害时,或利用这一党以打击另一党,或利用另一党以打击这一党。然而宦官势力强大的时候,往往是皇帝不能完全支配或左右党争的时候,而宦官也往往和某朝的专制主义皇权同归于尽。汉代如此,唐代如此,明代也如此。因此,宦官虽然在某些时候可以废立皇帝,但他是专制主义皇权的支持者。
唐代党争后面经常有宦官摆弄。举牛李党争为例来说,李党李德裕在太和时为剑南节度使,宦官王践言为监军,后践言归朝为枢密使,因引李德裕为宰相。牛党的李宗闵,勾结宦官杨承和,排斥了李德裕而引牛僧孺同为宰相(参阅旧唐书卷一七四李德裕传,卷一七六李宗闵传)。这种例子颇多,不再列举了。这是研究唐代党争必须注意的问题之二。
最后,唐代的朋党之争,经常勾结方镇。唐人韦处厚就说过:“建中之初,山东向化,只缘宰相朋党,上负朝廷,杨炎为元载复仇,卢■为刘晏报怨,兵连祸结,天下不平。”(旧唐书卷一五九韦处厚传)事实上唐代的方镇之乱和朋党之争的关系极为密切,朋党后面既有方镇的支持,而方镇后面也有朋党的支持。就以刘晏和杨炎的党争来说,刘晏为杨炎所贬死时,博陵崔祐甫与曾任卢龙节度使的朱泚,都来解救刘晏,史言“朱泚、崔宁又从傍与佑甫救解之”;炎党庾凖也奏“晏与朱泚书,祈救解”(旧唐书卷一二三刘晏传)。大体讲来,河北方镇与门阀大族关系较密。如安史降将令狐彰本为敦煌望族,代有冠冕,安史败后,降为滑州节度使,临死时还推荐刘晏李勉代领节度使,元和时赵郡李吉甫并上书表扬令狐彰,请优恤其子(见旧唐书卷一二四令狐彰传)。又如卢龙节度使张仲武,为范阳人,“通左氏春秋”,李德裕特地推荐他为卢龙节度使,在破回纥后,李德裕还特地为他立碑撰文纪功(见新唐书卷二一二张仲武传)。其子张直方,暴虐无道,而李党郑亚子郑畋还上言皇帝,优与之官职。李吉甫劝宪宗讨淮西,而对于跋扈的河北三镇,并未用兵。李德裕讨刘稹,亦未动河北三镇。反之,南方方镇,却有与庶族官僚勾结的,如杨炎与山南东道节度使梁崇义,颇有来往。梁崇义本人则为长安人,“以升斗给役于市”(旧唐书卷一二一梁崇义传),以后从军功起家,做了节度使。正因为方镇后面有朋党的支持,所以唐文宗才说:“去河北贼非难,去此朋党实难。”(旧唐书卷一七六李宗闵传)这里,正如马克思说的,选拔人才,参与等级制度,最后是有危险的。这是研究唐代党争必须注意的问题之三。
了解了唐代的朋党之争是地主阶级中新起的庶族和传统的豪族之争这种关系,了解了朋党之争后面有支持专制主义皇权的宦官在指使利用,以及朋党和方镇之间的勾结等等的复杂情况后,那么就可以知道唐代党争为什么会那样激烈,为什么历时这样久的道理。因为这不是属于单纯的个人之间的纷争,而是属于通过户等制的等级制度的再编制问题,属于通过等级制度对争取达到合法占有和争夺劳动人手的问题,最后,又属于通过选拔人物参与政治以巩固专制主义的最高皇权的问题。然而这和统治阶级的主观愿望相反,问题的实质却必然发生封建地主阶级的内讧。
下面我们就进而研究唐代的主要的三次大规模的党争形势。
(1)通过经济问题的一次党争。因了这次党争背后联系着封建政权的根本问题,所以两派都大遭杀害。玄宗时就曾经发生过张说张九龄与宇文融崔隐甫之派系斗争,不过规模较小,影响不大。代宗德宗时的元载杨炎和刘晏卢杞这两个统治阶级内部的集团之争,就严重得多了。这些人都作过所谓理财官。元载出身寒微,先为大族李揆所排斥,及为宰相后,反过来排斥李揆。其后元载得罪,刘晏为主审官,处死元载,贬斥元载门生杨炎。然而,一报还一报,到杨炎为相后,即贬死刘晏,以报旧仇。其后卢■为相,替刘晏报仇,又处死了杨炎。朝中官僚互相斩杀,地方方镇也连兵不息。为什么这样地互相残杀呢?因为庶族集团和豪族集团的这次斗争,涉及皇权的根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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