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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思想通史

_31 侯外庐,赵纪彬,杜国庠 (现代)
若再参考他的德教篇(群书治要所引第一段,疑为德教篇),我们看不出这些形式教义有什么新的因素。他的有价值的批评,主要在于说明现实制度为什么存续以及制度内容有什么矛盾,即他所谓“源流形势,使之然也”。正宗思想家所说的“天不变道亦不变”,就是指上帝意志安排下的秩序都是真理,然而他却说出这秩序是乱而大乱,是和人民生活矛盾的,那种“真理”是谎话。现在我们看他怎样分析汉代的“秩序”。
“汉之初兴,分王子弟,委之以土民之命,假之以生杀之权,于是隐逸自恣,志意无厌,鱼肉百姓,以盈其欲,报■骨血,以快其情,上有篡叛不轨之奸,下有暴乱残贼之害,……盖源流形势使之然也。降爵削土,稍稍割夺,卒至于坐食奉禄而巳;然其洿穢之行,淫昏之罪,犹尚多焉。……专之于国,擅之于嗣,岂可鞭笞叱咤而使唯我所为者乎!时政凋敝,风俗移易,……出于礼制之防,放于嗜欲之域久矣。”(俊漠书本传损益篇)
以上所说的话,指出封建特权的形成,一开始就在制度上种下了原因,因果相生,积久必变,政治黑暗不是必然的发展么?虽然皇族地主的“专之于国”的集权,削弱豪族地主,而形势则不是鞭笞所能挽救的。他说:
“井田之变,豪人货殖,馆舍布于州郡,田亩连于方国,身无半通青纶之命,而窃三长龙章之服,不为编户一伍之长,而有千室名邑之役,荣乐过于封君,势力侔于守今,财胳自营,犯法不坐,刺客死士,为之投命,至使弱力少智之子被穿帷败,寄死不歛,冤枉穷困,不敢自理:虽亦由纲禁悚阔,盖分田无限使之然也。”(同上)
所以,尽管武帝以来的土地国有政策要“唯我所为”,然而豪族地主却形成有特殊身份阶级,威胁到中央专制主义的封建政权。这没有什么五德五行,三统三正吧,土地所有制形式之下的豪强夺横、分田无限,才是客观的现实。
“物有不求,未有无物之岁也,士有不用,未有少士之世也。夫如此(按前面言在千万户之中,十取其一,得壮丁千万人,又十取之,得什长百万人,又十取之,得佐史之才十万人),而后可吧用天性、究人理、兴顿魔、属断绝、纲罗遣漏、拱押天人矣。……君子用法制而至于化,小人用法制而至于乱,均是一法制也,或以之化,或以之乱,行之不同也。苟使豺狼牧羊豚,盗跖主征税,国家昏乱,吏人放肆,则恶复论损益之间哉?……君子非自农桑以求衣食者也,蓄积非横赋敛以取优饶者也。奉禄诚厚,则割削资易之罪乃可绝也,蓄积诚多,则兵寇水旱之灾不足苦也。故由其道而得之,民不以为奢,由其道而取之,民不以为劳。……以廉举而以贪去,……善士富者少,而贪者多,禄不足以供养,安能不少营私门乎?”(同上)
上面指出举士制度与法制的矛盾,好像是“设机置穿以待天下之君子”,君子不敢陷入,则只有豺狼牧民,盗贼主税,这就是汉代举“贤良方正”的结果。
“光武……虽置三公,事归台阁。自此以来,三公之职备员而已。然政有不理,犹加谴责,而仅移外戚之家,宠被近习之竖,亲其党类,用其私人,内充京师,外布列郡,愿倒贤愚,贸易选举,疲驽守境,贪残牧民,挠扰百姓,忿怒四夷,招致乖叛,乱离斯瘼,……此皆戚宦之臣所致然也。反以策让三公,至于免死。……又中世之选三公也,务于清慤谨慎循常习故者,是妇女之检柙(规炬)乡曲之常人耳,恶足以居斯位耶?势既如彼,选又如此,而欲望三公勋立于国家,绩加于生民,不亦远乎!……近臣外戚宦竖,请托不行,意气不满,立能陷入于不测之祸,恶可得弹正者哉?……自此以来,遂以成俗,继世之主,生而见之,习其所常,曾莫之悟。……母后之党,左右之人,有此至亲之势,故其贵任,万世常然之败,无世而无之,莫之斯鉴,亦可痛矣!”(同上法诚篇)
上面指出汉代统治仅的一般形势,特别是外戚宦官的形势,既成常俗,则失败便有其“常然”的因果关系。按中国外戚与宦竖的真正形势,一方面要追溯到氏族宗法制度的残存,另一方面也要研究土地国有制形势的发展。凡古旧制度的残存,对于历史的发展总是重大的束缚,仲长统的亲近弄权的说明,虽然未说明历史理由,但“亲近”二字已揭破土地国有制和宗法政治相依的道理,它的结果是颠倒贤愚,混乱公私,更加重了封建法律外行动的“一切之计”。这特殊制度,要比西洋中世纪更封建些。他的政论特别重视此点,例如他又从心理上分析:
“汉兴以来,皆引母妻之党为上将,谓之辅政;而所赖从治理者甚少,而所坐以危乱者甚众。……其欲关豫朝政,忙快私愿,是乃理之自然也。……夫母之于我尊且亲,于其私亲,亦若我父之欲厚其父兄子弟也。妻之于我爱且姐,于其私亲,亦若我之欲厚我父兄子弟也。我之欲尽孝顺于慈母,无所择事矣,我之欲效恩情于爱妻妾,亦无所择力矣。而所求于我者,非使我有四体之劳苦,肌胃之疾病也,夫从此亥唾盼睇之间,至易也,谁能违此者乎?”
“宦竖者,传言给使之臣也,拚扫是为,超走是供,传延房卧之内,交错妇人之间。……孝宣之世,则以弘恭为中书令,石显为仆射。……后暨孝元,常抱病而留好于音乐,悉以枢机委之石显,则氏迷雾乱之政起,而仇忠害正之祸成矣。……孝桓皇帝,起自蠡吾而登至曾。侯暨张让之等,以乱承乱。政令多门,权利并作,迷荒帝主,濁乱海内。高命士恶其如此,直言正谕,与相摩切,被诬见陷,谓之党人。灵帝登自解犢,以继孝桓,中常侍曹节侯览等,造为维纲,帝终不寤,宠之日隆,唯其所言,无求不得。凡贪淫放纵,僭凌横恣,挠乱内外,螫噬民化,隆自顺桓之时,盛极孝灵之世,前后五十余年,天下亦何缘得不败坏耶?”(群书治要节录)
在中国古代,所谓“党”即是“类”的狭义的术语,类即“族”系,党即“宗”系。汉代所谓后党和宦党是相互为用的,这是古代氏族制在中古的延长,特别在皇族和豪族斗争尖锐之时,后党宦党就成为皇族系统的外延势力了。宦竖为变态的人物,依附于皇室,更发挥“亲亲”的恶性作用。仲长统以宠信佞谄,骄贵外戚,是壅蔽忠正,淆乱政治的原因,比子倾危,比于累卵。他从上面的心理分析,对于道德伦理,更有特别议论,如孝的论理,于古有“无违”之训,然而他却说,“父母不好学问,疾子孙之为之,可违而学也;父母不好善士,恶子孙交之,可违而友也;士友有患,故待己而济,父母不欲其行,可违而往也。放不可违而违,非孝也:可违而不违,亦非孝也,好不违,非孝也,好违,亦非孝也。其得义而已也。”这当是子孙相袭、亲近皆善的反命题。
他的政论除了以上所举者外,如憎恶剥削,“横税弱人,……徭役并起,农桑失业,兆民呼嗟”,如崇札三公,“与之从容言议,谘论古事,……琢磨珪壁,染谏金锡”,都是中古的平等思想。他的议论中卓见之一,就是研寻源流因果,以作借鉴,所谓“三亡之失,异世同术,我无所鉴,夏后及商,覆车之轨,宜以为戒”(政论)。
(四)仲长统的人生归宿
后汉书本传说他“每论说古今及时俗行事,恒发愤嘆息”,他的愤世疾俗之论太突出了,甚至他痛斥王侯贵族“心同于夷狄,行比于禽兽”,而主张从天子以至国君公侯,要再教育。他虽然有积极求治的理想,不主张高契,但他对于高契之士则甚同情,他说:“舍正从邪,背道而驰奸;彼独能介然不为,故见贵也。”在他所谓“直正不行,诈伪独售”之时,他的思想便怀疑于来世不知是什么,挽救之道不知该怎佯。他的“狂生”行为(本传说:“统性俶儻敢直言,不矜小节,默然无常,时人或谓之‘狂生’”),实在影响了后来竹林七贤的人生态度。本传载述他“常以为凡游帝王者欲以立身扬名耳,而名不常存,人生易灭,优游偃仰,可以自娱,欲卜居清曠,以乐其志”。在他的乐志论中,更有老庄人生哲学的趣旨,他说:
“踌躇畦苑,游戏平林,濯清水,追凉风,钓游鲤,大高鸿,讽于舞雩之下,咏归高堂之上。安神闺房,思老氏之玄虚,呼吸精和,求至人之仿佛。……消摇一世之上,睥儿天地之间,不受当时之责,永保性命之期。如是,则可以陵霄汉出宇宙之外矣,岂羡夫入帝王之门哉?”(后汉书本传)
他在无可奈何之时,终于要脱化超俗了。这样,他的哲学便和老庄思想交流,逍遥自得,并连自然把握本身也奔置了,因此,他的甚天思想,到此就不能自解了。他以暴露封建入手,而以宗教的懺悔为止,始于求变,而终于寻到东方中古的不动性,这又是中世纪进步的思想家的天真的表现。请看他的诗句:
“至人能变,达士拔俗。……六合之内,恣心所欲,人事可遣,何为局促?大道虽夷,见几者寡,任意无非,适物无可,古来绕绕,委曲如琐,百虑何为,至要在我。寄愁天上,埋聂地下,叛散五经,灭弃风雅。百家杂碎,请用从火,抗志山西,游心海左。元气为舟,微风为拖,敖翔太清,纵意容冶。”(同上)
从汉代博士笺注五经的烦琐世界,从贤良奔竞仕宦的利禄世界,脱化出来,所谓“飞岛遣迹,蝉蜕亡壳”,来到了什么世界呢?这就是魏晋玄学的世界了。
第一章
魏晋南北朝社会经济的构成
第一节
魏晋继承汉制的传统及其意义
本书第二卷第一章,已经说明汉因秦制,奠定了封建所有制的基础,这里要概括地说明魏晋因循汉制的历史演进。
汉代在经济政治文化各方面都创立了封建制社会的形态,魏晋以来的各代虽有损益变通,但其因袭汉迹是显明的。马克思说,“在封建时代,军事上诉讼上的裁决权是土地所有权的属性”(资本论第一卷第三九八页),所以以封建制法律的表现形式来研究,就能掌握着中国典型的封建社会的性质。晋书刑法志说,“叔世多变,秦立重辟,汉文修之,大魏承秦汉之弊,未及革制”。又说,“是时(魏武)承用秦汉旧律。……汉承秦制,萧何定律,……合为九篇。叔孙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章。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朝律六篇,合六十篇。……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七百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余言。……天子下诏,但用郑(玄)氏章句,不得杂用余家。”晋代也不越汉律的规格,同志说,“(晋)武帝(泰始三年)诏曰:昔萧何以定律令受封,叔孙通制仪为奉常赐五百斤。……夫立功立事,古今之所重。……武帝亲自临讲,使裴楷执读,四年,……乃班新律。”直到东晋,论法律大体都赞扬“汉创画一之法,故能阐宏大道,以至刑厝(措),律令之作,由来尚矣,经贤智,历夷险,随时斟酌,最为周备。”(同上)
上面所说的两汉魏晋的传统,仅集中地从法律形式来显示出魏晋因循汉制的一个重要环节,概括地指明汉代社会不能和魏晋社会在基本性质上区别开来。至于魏晋以来怎样依据汉制演变和发展,还须进一步研究。
应该指出,中国的封建制所走的路径和罗马因野蛮民族的入侵而形成的封建制所走的路径是不相同的。罗马的灭亡和秦汉五朝的灭亡更是不相同的。秦汉五朝的灭亡是由于大规模的农民暴动;在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内战中,统治阶级内部的斗争,也是历时悠久而尖锐的,如秦汉之际的六国强宗、汉末的豪族地主同皇族地主的矛盾,在争夺土地,特别是在争夺劳动人口上,表现出统治阶级之间复杂的内讧关系。秦汉之际既有陈涉吴广的起义,又有楚汉的战争;新莽东汉之际,既有赤眉的起义,又有豪族地主反对王莽“王田”制的地方武装;汉末三国之际,既有黄巾的起义,又有率领宗族部曲(或省作宗部)筑坞自保的八方豪族的武装力量。在统治阶级掠夺农民起义的果实和镇压农民暴动的反动中,身分性地主阶级都扮演着重要的脚色。三国鼎峙局面形成的时候,曹操、刘备和孙权取得统治阶级的地位,都是从镇压农民暴动而起家的。但不论他们的出身如何,一旦他们掌握封建政权,都是继承秦汉的最高地主的传统,以土地国有制为主要形式,对身分性的豪族地主不同程度地施行既斗争而又妥协的政策,特别在争取依附性劳动户口的编制方面表现得更加突出。所谓魏晋南北朝封建统制的加强,不是说它们比汉代更繁荣,而是说它们对于依附农民的军事和政治的统治更加严酷,对于地租剥削率更加增大。正如西欧封建制时代的皇帝们,是特别对于军事和农业熟习的。魏晋统治阶级受了汉代农民推翻封建王朝的教训,不得不在劳动力的编制方面实行更有利于其统治的方法,这种野蛮式的统治曾强制劳动力依附于土地,但农民生活更加贫困,并影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那近四百年的时期内,统治阶级制订了一套严密的军事上诉讼上的法权形式,主要在于使流徙的农民束缚于土地。因此,我们不同意那种认曹魏屯田有进步意义的意见,反之,我们注意的是“昔破黄巾,因为屯田”(晋书食货志)的真实意义。在军事编制之下屯田式的国有土地制(史称公田)不是曹魏所创始的,它是远法秦汉的“良式”(晋书食货志所谓“秦人以急农兼天下,孝武以屯田定西域,此前世之良式也”),近法豪族地主的武装“坞壁”。通过这样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一方面防止农民的流亡浮动,另一方面也对付了豪族的“为兼并之计”。(同上)
由于封建主的军事法律的加强,魏晋以来,农民暴动不得不采用“流民”“流人”的“叛变”形式,而难于出现如汉代大规模的起义。魏晋以来军户制和兵役制,曾达到“五丁取三”的程度,逃亡和荫附的现象遍载史册,不胜征引,这里仅举二例。晋书王羲之传说:“征役、充运、死亡、叛散、不返者众。……上命所差,上道多叛,则吏及叛者席卷同去。又有常制辄令其家及同伍课补;课补不擒,家及同伍,寻复亡叛。”南史郭祖深传说:“梁兴以来,发人征役,号为‘三五’。……或有身陨战伤,而名在叛目。监符下讨,称为逋逃。录质家丁,合家又叛,则取同籍;同籍又叛,则取比伍;比伍又叛,则望村而取;一人有犯,则合村皆空。”
列宁的阶级的定义是从一定的生产资料和一定的社会劳动组织两方面来考察的:他说,“各个阶级,就是在历史上一定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对生产资料的关系(这种关系大部分都是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了的)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领得自己所支配的那份社会财富的方式和多寡各不相同的几个集团。所谓阶级,就是由于彼此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地位不同,而有某一集团占得另一集团劳动的各个集团。”(列宁文选第二卷,五九二页)我们这里研究的是封建制的生产体制,也应该具体分析那种以法律规定了的生产资料的关系和社会劳动组织,从而研究在法律规定之下的这些因素对不同的阶级集团的关系。
魏(三国割据势力的代表者)晋(凭借曹魏势力而用以篡魏并结束三国割据局面的西晋)承汉末农民战争之后,其时的土地财富,特别是无主土地,须加以法律的规定,“占得另一集团劳动”的那种农民户口,更须加以合法的编制。这时,所谓“县、乡、亭制”这样的统制机构,因农民战争,失却了它的作用,所谓郡县制,因“土断人户”的户口制的丧乱和侨立郡州的杂揉,也失却了作用。宋书诸志总序说:“魏晋以来,迁徙百计。一郡分为四五,一县割成两三。或昨荆豫,今隶司兗。朝为零桂之士,夕为庐九之民。去来纷扰,无暂止息。版籍之浑淆,职方所不能计。自戎狄内侮,有晋东迁,中土遗氓,播迁江外,莫不各树邦邑,思复旧井。既而民单户约,不可独建。……且废置交加,日回月徙,寄寓迁流,迄无定托,邦名邑号,难或详书。”
因此,在窃取了农民战争成果的统治者看来,首先必须使脱离户籍或编户的“流民”重新与土地结合而恢复封建的生产力,重新把封建统治的基础,即农业和手工业的结合恢复起来。曹魏以及晋初的屯田制,就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把生产资料的关系以及社会劳动组织更约束于军事体制的影响之下,从而使支配社会财产的方式和多寡更受军事裁决权的约束,即更封建化。应该肯定,它是汉代土地国有制的延续和扩大。这一方面有利于曹魏的中央集权,另一方面也如王莽的“王田”制,遭到豪族地主的反抗。以儒学豪门起家的司马晋之篡魏并不是偶然的。
魏晋以来的军事体制的强化是一步扩大一步的,这不能不说是为了巩固土地所有制的形式而形成的。我们仅举都督制度的变化就可以明白了。晋书职官志说:“……持节都督无定员。前汉遣使,始有持节。光武建武初,征伐四方,始权时置督军御史,事竟罢。建安中魏武为相,始遣大将军督之,二十一年征孙权还夏侯惇督二十六军是也。魏文帝黄初三年,始置都督诸州军事,或领刺史。又上军大将军曹真都督中外诸军事,假黄钺,则总统内外诸军矣。魏明帝太和四年秋,征蜀,加号大都督。高贵乡公正元二年,文帝都督中外诸军,寻加大都督。及晋受禅,都督诸军为上,监诸军次之,督诸军为下。使持节为上,持节次之,假节为下。使持节得杀二千石以下,持节杀无官位人,若军事得与使持节同,假持节惟军事得杀犯军令者。江左以来,都督中外尤重,唯王导等权重者乃居之。”齐书百官志补充说:“魏晋世州牧隆重,刺史任重者为使持节都督,轻者为持节都督。起汉顺帝时御史中丞冯赦讨九江贼,督扬徐二州军事。……晋太康中,都督知军事,刺史治民,各用人。惠帝末乃并任,非要州则单为刺史。”从这里,我们可以知道,军事体制的加强,是和剿灭农民的“叛乱”分不开的,也和郡县制基础的散乱分不开的,更和土地所有制的军事监督分不开的。从军事的裁决权之隆重看来,这正反映了国家土地所有制的封建属性。
另一方面,最高统治者实行这样的军事体制,不但常借助于豪门强族的势力,如汉魏以来的大族武装,而且豪族地主也利用这种体制,专制一方,甚至有所谓“送故之格”。晋书范宁传指出,“方镇去官,皆割精兵器仗,以为送故。米布之属,不可胜计,监司相容,初无弹纠。……送兵多者,至于千余家,少者数十户。既力入私门,复资官廪布。……若是功勋之臣,则已享裂土之祚,岂应封外复置吏兵?送故之格,宜为节制,以三年为断。”由此可见,豪族的土地占有制也是和方镇军权相互关联着的。
晋武帝平吴之后,政治上出现了统一,修改了广泛军事意味的屯田制,利用了大屯田制的经验,而以占田制的法律宣布了西晋对于生产资料所有的关系,对于社会劳动组织领有的关系,以户调制的法律更普及地巩固了农业和手工业的结合,同时,对于身分性的豪族集团采用了让步的政策,以“官品占田”和“荫其亲属”的方式,规定了土地国有制以外的辅助制度;继承了九品中正制度,规定了身分性地主阶级的等级性的特权(这种特权将于下章详论)。
由于身分性的阶级地位的和政治的特权,必然要在文化学术上也形成特权的地位,这就是魏晋以来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支配形式——流品——所以形成的社会根源。基础是通过政治法律等来间接地或曲折地反映到思想领域的,所谓“九品中正”制的法律和流品评价的道德形式就是统治阶级支配思想所依据的折射的道路。
因为晋室的政权有赖于强宗豪族的拥护,所以,占田制的土地国有制形式和两汉以来所谓名田限田以及王田一样,并不能实现防止兼并的理想。不久发生了八王之乱,同时引起了五胡乱华的一联串的动乱。晋元帝南渡,形成了东晋偏安的局面,尤须倚赖于中原同来的所谓“行主”以及南方土著的宗主的力量,因而身分性地主凌驾皇权,连西晋的占田制也名存实亡了。后来宋齐梁陈四代迭起,依然继续着这一倾向;虽因了统治阶级的领民制的必要,施行着田租户调的老办法,但在南朝统治的期间,南方始终成为豪门地主阶级发展的温床,成为土地兼并者强宗的竞争场。西晋复灭以后,到了拓拔魏统一北方,结束了五胡十六国的大混乱的局面,地旷人稀,租税无出,统治者不能不把那些无主的荒地以“份地”形式给与贫民使用,一面阻止流民的南渡,一面搜括荫户劳动力,这就产生了北魏文帝的均田式的土地国有制。北魏施行均田法同时也颁布了所谓“邻里党的三长制”,这显示了它不但上继西晋的占田法,而且也在远追着秦汉以来的县乡亭制。法律的规定依然要和身分性地主阶级妥协,给他们以特权。不过从它的结果说来,正和屯田制有助于魏晋,使它们能够建立霸权统一了三国割据一样,均田法也巩固了北朝皇权统治的基础,让其后继的隋朝(文帝)具有条件,可能平陈,结束了南北朝对峙之局。土地所有制度的这一变迁,是封建统治者的兴衰关键,到了唐代中叶,才从两税制的变革,土地国有制在形式上发生了一些变化。
各阶级集团的矛盾比汉末更加尖锐。首先是地主和农民之间的斗争,在这时期,农民人口或农户家族虽然遭到统治阶级的残酷的剥削和军事制度的束缚,虽然统治者以所谓授田或均田的欺骗方式强制地使农民人户回到生产,但国家因此来直接统辖的劳动人户却比汉代大大地减少了,“流民”从编户名数里逃亡,形成了“流民”暴动的组织形式,严重地威胁着封建统治权。其次,按法律规定的对于生产资料占有的关系和对于社会劳动组织领有的关系,并没有缓和皇权与豪权、豪权与豪权、皇权与皇族之间的内部矛盾,相反地,所谓“魏晋天下多故,名士少有全者”,统治阶级内部展开了四百年的内讧,豪门和豪门之间的杀戮、强宗对皇族的篡代或美其名曰“禅代”以及特权势力的割据,都是异常明显的。同时北方落后民族的入侵,更形成长期的社会动乱。有名的北魏均田制,实际上是依靠着军事组织的所有制形式,甚至连“奴任耕、婢任绩”(魏书食货志)的法规,耕牛和奴婢的等价以及间接和匹夫匹妇家族成员的等价的法规,都见之于律令了。在“均田”的美名之下,骨子里通过“租调”或“课调”的劳役或工役式的地租形态,巩固了农业和手工业的结合,“若一匹之滥,一斤之恶,则鞭户主,连三长。”(同上,张普传)从劳动组织上来讲,如魏书高祖纪说,“遣使者十八,循行州郡,检括户口,其有仍隐不出者,州郡县户主,并论如律”。从租调的剥削形态来讲,如资治通鉴梁纪引高欢的话:“其语鲜卑则曰:汉民是汝奴,夫为汝耕,妇为汝织,输汝粟帛。……其语华人则曰:鲜卑是汝作客,得汝一斛粟,一匹绢。”这显然说明,南北朝统治者继承了汉魏以来的租调制,而更把自然经济的基础巩固了。
第二节
魏晋至北魏土地国有制形式的发展
三国时代,经过统治阶级对农民的镇压和统治者内部的混战,人民或死于锋镝,或毙于沟壑,或变成流民,或沦为奴隶,能够安于乡土者盖甚稀;以致良田荒芜,人烟稀少,而统治者也感到财政上的窘绌。晋书说:“魏武之初,九州云扰,攻城略地,……军旅之资,权时调给,于时袁绍军人,皆资椹枣,袁术战士,取给蠃蒲。”(食货志)这从天下户口的减少,也可概见。史载东汉桓帝时,天下的户口计户一千万,人口五千六百余万;到了晋武帝太康元年(公元二八○年)的调查,仅有户二百四十五万,口一千六百万而已。由此可知自汉桓到晋武的统一,约一百二十年间,户口比前减为四分之一左右。这种骤减的程度,不完全是由于人民的死亡,实在是由于豪门剧烈的兼并。随着土地的占有,自然会争取到劳动人口的荫附,结果从国有土地流亡出来的农民或逃役畏罪的叛户,变成了豪门的佃客或奴隶。因此,逃役逃课而托庇于豪门势族的户口就被隐蔽起来,所谓“抱子并居,竟不编户”。当时漏户的名目很多,到了后来,“僧祗户”也出现了。特别是在政治混乱,兵戈迭起的时候,豪族的部曲家兵或宗部武力,也形成了地方的武装势力,他们利用农村公社的家族的经济因素,夺取了乡里的劳动户口,以筑坞自保,打击农民起义,并进而成为政治的资本。
劳动户口的编制所谓编户名数,是汉代的传统。不但魏晋继承着这种传统,而且北魏颁布的有名的均田制,也继承这种传统,魏书食货志说:“晋末天下大乱,生民道尽,或死于干戈,或毙于饥馑,其幸而存者,盖十五焉。”又说:“魏初不立三长,故民多荫附,荫附者皆无官役,豪强征敛倍于公赋。”所以,取消宗主督护制而实行三长制,主要在于实行重新编制劳动力的政策,从而相对地阻止了“逃户”。因为最高地主在把一国占领之后,接着就是占领一国的劳动人口。
现在分别论述魏晋南北朝的屯田、占田、户调与均田三长诸制度。
第一、屯田制。秦汉移民屯垦,特别是汉武帝经营西域,尝令屯田车师、渠犁,当为屯田之始,它是土地国有制的一种形式,也是军事体制影响所有制的形式。垦田的性质也属于这一类型。经过东汉光武的对这一制度的发展,屯田施行于内地;及汉末大乱,四方豪杰的坞壁家兵的组织更是这样军事体制的豪族化的形式。因为“部曲”在国有土地的屯田中或豪族占有土地的割据中,都是统治阶级集团所领有劳动力的形式。曹操募民屯田内地,兵屯之外,又有民屯,其目的固然在于解决军食,而更主要的则在于利用军事体制以完成土地国有制以及巩固农业和手工业的结合。晋书司马孚传说,“关中连遭贼寇,谷帛不足,遣冀州农五千屯上邽”,魏志司马芝传说,“武帝特开屯田之官,专以农桑为业”。吴蜀尤而效之,推行渐广。后来,晋武帝的占田制及北魏文帝的均田制,其形式虽然不同,但犹隐然本其精神,师其经验。晋书食货志说:
“魏武之初,九州云扰,攻城略地,……军旅之资,权时调给。……魏武于是乃募良民屯田许下,又于州郡列置田官,岁有数千万斛,以充兵戎之用。……于时三方(三国)之人,志相吞灭,战胜攻取,耕夫释耒,江淮之乡,尤缺储峙。吴上大将军陆逊抗疏,请令诸将各广其田。权报曰:‘甚善。今孤父子亲自受田,车中八牛以为四耦。虽未及古人,亦欲与众均其劳也。’”
“汉自董卓之乱,百姓流离,谷食至五十余万,人多相食。魏武既破黄巾,欲经略四方,而苦军食不足。羽林监颍川枣祇建置屯田议。魏武有令曰:‘夫定国之术,在于强兵足食。秦人以急农兼天下,(汉)孝武以屯田定西域,此前世之良式也。’于是以任峻为典农中郎将,募百姓屯田许下,得谷百万斛。郡国列置田官。数年之中,所在积粟,仓廪皆满。”
其后又以沛国刘馥为扬州刺史,镇合肥,广屯田,修芍陂茹陂七门吴塘诸堨,以溉稻田,公私有蓄,历代为利。贾逵之为豫州,颜斐为京兆太守,郑浑为沛郡太守,徐逊为凉州,皇甫隆为敦煌太守,都修水利,课佃耕,因此,屯田制在全国范围推行起来。而典型的则为邓艾的屯田两淮:
“正始四年,宣帝(司马懿)又督诸军伐吴将诸葛恪,焚其积聚,恪弃城遁走。帝因欲广田积谷,为兼并之计,乃使邓艾行陈项以东,至寿春地。艾以为田良水少,不足以尽地利,宜开河渠,可以大积军粮,又通运漕之道;乃著济河论,以喻其指。又以为昔破黄巾,因为屯田,积谷许都,以制四方。今三隅已定,事在淮南。每大军征举,运兵过半,功费巨亿,以为大役,陈蔡之间,土下田良,可省许昌左右诸稻田,并水东下,令淮北二万人淮南三万人分休。且佃且守。兼修广淮阳百尺二渠,上引河流,下通淮颍,大治诸陂于颍南颍北,穿渠三百余里,溉田二万顷,淮南淮北,皆相连接,自寿春到京师,农官田兵,鸡犬之声,阡陌相属;每东南有事,大军出征,泛舟而下,达于江淮,资食有储,而无水害,艾所建也。”(晋书食货志)
这样地屯田开垦出来的淮南淮北诸地方,后来都入司马氏之手,成为他用以代魏的资本。在这种屯田制度之下,田兵之外,也用奴隶。例如:
“咸宁元年(公元二七五年)十二月,诏曰:出战入耕,虽自古之常,然事力未息,未尝不以战士为念也。今以邺奚官奴婢著新城,代田兵种稻,奴婢各五十人为一屯,屯置司马,使皆如屯田法。”(同上)
由上所述,我们知道:其一,魏初屯田,募民为之,所谓“于是乃募民屯田许下”,“以任峻为典农中郎将,募百姓屯田许下”。“募”是强迫式的劳役,从“昔破黄巾,因为屯田”以及魏志任峻传说的“及破黄巾,定许,得贼资业,当兴立屯田”看来,这是一种迫使流民回归劳动组织队伍的方式,尤其在户口散亡的时候,这又是解除农民武装的毒辣的方法。汉末豪族所组织的“家族部曲”起过分散农民战争力量的作用,这是曹魏所深知的。其二,屯田起自兵屯,富有军事性质。如它的首长为“典农中郎将”,为“司马”,通称“农官”。在农官管制之下,把所得的黄巾的“资业”,包括土地、劳动力和劳动工具如耕牛农具等,都加以编制起来,特别是“屯田客”的劳力,完全被控制在军法之下,成为“领客”(魏志梁习传)。如用奴婢“代田兵种稻”时,也是“奴婢各五十人为一屯,屯置司马,使如屯田法”。由此推知应募百姓,当然也“如屯田法”,是以军法来部署的。这样就使“百姓”“奴婢”,在土地国有制之下国家农奴化了。其三,屯田的国有土地制,并没有完全防止了豪族的兼并,相反地由于军事组织影响了所有制形式,不但曹魏亡于督军制,而且三国的统治者都受制于领兵和役客的制度,例如“孙权已殁,……吴名宗大族,皆有部曲,阻兵仗势,足以违命。”(魏志邓艾传)其四,屯田的结果,也使曹魏成为三国的首霸,当曹操下江南时,便使刘备和孙权不得不联合起来抵抗;也使司马氏凭借以代魏及削平蜀吴,统一中国(司马昭代懿为魏相,公元二六○年封晋公,领有十郡,二六四年进为晋王,封二十郡,几占魏郡三分之一。这封地包括着淮北的屯田,西晋权力之充实和统一的基础实在于此)。这是因为在魏晋的屯田制还能由最高统治者支配的缘故。
现在我们再看屯田制之下的剥削率。晋书傅玄传说:
“秦始四年(公元二六八年)以(玄)为御史中丞。时颇有水旱之灾,玄复上疏……上便宜五事:其一曰,……又旧,兵持(用)官牛者,官得六分,士(即田兵——引者按)得四分;自持私牛者,与官中分;施行未久,众心安之。(安固未必然,但要请求增加士分,故如此说——引者按)今一朝者减:持官牛者,官得八分,士得二分;持私牛及无牛者(以人力代牛力——引者按),官得七分,士得三分;人失其所,必不欢乐。臣愚以为宜佃兵持官牛者得四分,持私牛(者)与官中分,则天下兵作欢然悦乐,爱惜成谷,无有损弃之忧(即是感到劳动的兴趣——引者按)。……其四曰,古以步百为亩,今以二百四十步为一亩,所觉过倍。近魏初课田,不务多其顷亩,但务修其功力,故白田收至十余斛,水田收数十斛。自顷以来,日增田顷之课,而田兵益甚,功不能修理,至亩数斛已还,或不足以偿种,非与曩时异天地,横遇灾害也,其病正在于务多顷亩而功不修耳。”
由傅玄这疏,可以知道两件事:其一,国有土地制的屯田的剥削率,越来越高。汉初田租,大抵是对分的,所谓“或耕豪民之田,见租十五”。魏时屯田租率,犹是“旧(时),兵持牛者,官得六分,士得四分,自持私牛者,与官中分”,用官牛者,已不止“十五”的了。及玄上疏时,官分又提高了,即士分减少至:“持官牛者,官得八分,士得二分;持私牛者及无牛者,官得七分,士得三分”了。所以,“人失其所,必不欢乐”的。
按成分配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基本上是两汉以来的劳役地租或工役制的形态,即傅玄所陈第四事指出的魏初的“不务多其顷亩,但务多其功力”,功力就是劳役的代名词。劳役制或工役制是野蛮的剥削形态,特别在军事组织指挥之下,它必然要产生使劳动力难以维持其再生产的结果,故“日增田顷之课”,而“田兵为甚”;以致收获减少,“或不足以偿种”。魏志司马芝传也说,“宗田计课其力”,以致产生了额外剥削。同时,劳动农民既处于极端贫困之下,由于田兵生活太苦而“不欢乐”,而逃亡,结果一部分必然为豪门地主所诱致。
屯田国有土地制之下的剥削率,从百分之百或百分之一百五十,竟然达到百分之二百又三分之一或百分之四百,这就说明劳役地租的粗暴形态是如何地惊人了。到了这个地步,已经失去它的作用,就是说,已经不能达到束缚土著农民和增加租入的目的,官也无利可图了(甚“或不足以偿种”)。所以,及晋武平吴(公元二八○年)之后,屯田制便不能不为占田制所代替了。
又:魏晋推行屯田制时,还有“户调”制,留在下面和占田法一道说明。
第二、晋武的占田法,现在只能知其大略。据晋书食货志载:
“及平吴之后,有司又奏:诏书‘王公以国为家,京城不宜复有田宅。’今未暇作诸国邸,当使城中有往来处,近郊有刍藁之田,今可限之。国王公侯,京城得有一宅之处。近郊田,大国十五顷,次国十顷,小国七顷。城内无宅城外有宅者皆听留之。……
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以下至十三,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以下,六十六以上,为老小,不事。远夷不课田者输义米,户三斛;远者五斗;极远者输算钱,人二十八文。
其官品第一至第九,各以贵贱占田,品第一,占五十顷;第二品,四十五顷;第三品,四十顷;第四品,三十五顷;第五品,三十顷;第六品,二十五顷;第七品,二十顷;第八品,十五顷;第九品,十顷。
而又各以品之高卑,荫其亲属,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宗室国宾先贤之后,及士人子孙亦如之。而又得荫人以为衣食客及佃客;品第六以上,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品,二人;第九品及举辇、迹禽、前驱、由基、强弩、司马、羽林郎、殿中冗从武贲、殿中武贲、持椎斧武骑武贲、持鈒冗丛武贲、武骑,一人。
其应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无过十五户;第三品,十户;第四品,七户;第五品,五户;第六品,三户;第七品,二户;第八第九品,一户。”
晋书关于占田制度,记载虽甚简略,但是还可看出若干特点:其一,它把王公、官僚及人民的占田数量分别由法律形式规定,显示出土地国有制形式是配合着豪族土地占有制的形式。所谓“王公以国为家”,就是说,在其封地,不加制限,这里所规定的,只是在京师“近郊”,他们犹得“有刍藁之田”,“大国十五顷,次国十顷,小国七顷”。据晋书地理志:“武帝泰始元年,封诸王,以郡为国,邑二万户为大国,邑万户为次国,五千户为小国。……罢五等之制,公侯邑万户以上为大国,五千户为次国,不满五千户为小国。”王和公侯,大国和小国,是以领有的劳动户口多寡为区别的,这依然是汉代领户制的传统。官僚占田则依官品高低或身分高低自五十顷以至十顷;还得“各以品之高卑荫其亲属,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宗室国宾先贤之后及士人子孙亦如之。”因此,所谓“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是对国有土地而说的劳动者的使用制,而作为身分性地主特权的官品的占田和领户,是“占有权”的法律形式(应和“私有权”区别开来)。
其二,占田法是国有土地制的另一种形式。汉以来,“占”田之“占”是土地使用面积和劳动人口的呈报制度,第二卷第一章已经说明。晋代占田制的规定更加法典化了。我们以为,占田百亩之限,不在于所谓“占”,而在于所谓“课”。据上引傅玄疏,说到“近魏初课田”,“自顷以来,日增田顷之课,而田兵益甚”以及上引司马芝的“宗田计课其力”,可见魏时屯田即重在课田,晋在颁布占田法前,也实行屯田和课田(这里,我们不要以为土地是按人口来分配的,相反地在占田制之下,人口是按课田的户口数来计算的;人口的登录是以课调的征收为基础的)。这就显示出占田制是继承了曹魏以来的课田和屯田的经验,是依据官田形式而超经济地榨取农民的剩余劳动的。所以,占田法从表面看来,好像在实现汉代以来的限田理论,其实,这种土地国有制的形式是国家领有劳动户口的强制政策,把家族(户)的经济因素更加调动起来而服务于统治阶级。使男耕女织的农业手工业的结合更加固定起来而约束于自然经济。农民是在身分性的豪族的特权之外,他们使用土地的唯一代价是向国家贡纳劳役式的地租。
其三,由“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一人三十亩;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的法律规定看来,似乎也注意到当时农民的劳动力所能耕耘的土地面积,然而正如余逊所曾说,它是把屯田形式更向垦田形式的发展(由占田课田制看西晋的土地与农民,进步日报一九五一年二月十六日)。至于其中占田和课田的区分,历来学者因文献说明简略,有各种解释。作者同意这种制度是一种劳役地租形态。占田之数是属于必要劳动部分,所谓“其外”的课田之数是属于剩余劳动部分,其剥削率是接近于屯田的规定的。这是特别的农奴制度,它把屯田课田的比例制,修订得更为明显了。这种对于国有生产资料和国家支配的劳动组织的规定,似与贵者占田领户的规定是不调和的,不但佃客一户耕种不了一二十顷田地(第八第九品),就是在第一第二品,要以十五户去耕种五十顷地,也是地余于力的。这样,其不足的劳动力,势将用奴隶补充。从这里我们可以知道,占田法之所以吝啬佃客不肯多分给官僚贵族,表示了最高统制者要多使男女劳动力直接为官家所领有。这是占田制接受了屯田制经验的证据。
第三、户调制度。晋武帝颁布了占田法,同时也把两汉曹魏以来的所谓“户调”更法制化和定式化了。按魏自曹操略定北方自为汉的司空时,仿效汉制,新定田租之率,每亩征粟四升,又按户征收绢二匹,绵二斤。这种租调的结合,如前所述,巩固了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曹魏的这种法律便是后来户调制的直接渊源。原来这一法律的普遍施行,是当作对豪族占有制的压制的手段而开始的。三国志魏志武帝纪,建安九年九月条注引魏书说:
“公令曰: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袁氏(绍)之治也,使豪强擅恣,亲戚兼并,下民贫弱,代出租赋,炫鬻家财,不足应命。审配宗族至乃藏匿罪人为逋逃主;欲望百姓亲附,甲兵强盛,岂可得邪?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郡国守相明检察之,无令强民有所隐藏而弱民兼赋也。”
此令虽系于建安九年,但由何夔传及赵俨传(赵俨传已有阳安都尉李通急录“户调”之语。按李通为阳安都尉,在建安三年,即公元一九八年)所载观之,曹魏户调的法律,当更早于是,或许在许都已经施行了。
如果说汉时的“调度”或租调制还在雏形阶段,那么,魏时的租调就更完整了;到了晋武帝公布占田法时,它同时更用法令的形式,施行于全国。晋书食货志说:
“平吴之后,……又制户调之式: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丁)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其诸边郡,或三分之二,远者三分之一;夷人输賨布,户一匹,远者或一丈。”
把此制和魏武的户调比较,虽丁次、远近、华夷、所输之额有差等,但丁男之为户者,剥削率却比魏制增重了。
关于田租的条文,不见规定,因之有人疑晋制不征田租(像马端临在文献通考所说),实则这仅由于食货志记载缺略,我们证诸下引文字,就可看出晋制是田租户调合并征收的:
“太康三年,冬十二月景申(按景申即丙申,唐人避高祖父讳炳改,下同)诏:四方水旱甚者,无出田租。”(晋书武帝纪)
“太康四年,秋七月景寅,兗州大水,复其田租。”(晋书武帝纪)
“永兴元年,十二月丁亥,诏:户调田租三分减一。”(晋书惠帝纪)
观上引第三例中,“户调田租”并举,尤为明显。大概田租用课名,布租用调名,所谓“课调”。据初学记引晋故事说:
“晋故事:凡民丁课田,夫五十亩,亩收租四斛(按斛的容量唐以前等于一石,唐以后等于八斗);绢三匹,绵三斤。凡属诸侯皆减租谷亩一斗(升),计所减以增诸侯绢户一匹,以为诸侯秩。又分民租户二斛,以为诸侯奉。其余租及旧调绢二(二字疑衍)户三匹,绵三斤,书(当作尽)为公赋。九品相通,皆输入于官,自如旧制。”(卷二十九,宝器部,绢第九)
据此,不是很明白地表示户调和田租一并征收吗?这里课田五十亩当即亩收租四斛的同义语。重要的问题是,租调制正是以法律形式把男耕女织的农业和手工业的结合形式更加巩固起来。在二卷第一章已经说明,这是东方封建制度的广阔的基础。不论是从史料那一方面看,户调出来的手织工业品是魏晋统治阶级的重要的权力手段,魏晋争取财富的多寡和贿赂财富的多寡,大量出现丝帛绢织的数量记载,甚至职官表上还以法律规定了颁赐绢帛的多寡是官品高低的标准;后代官制也大都仿效这一法规,见于各史的职官志。从晋之户调制至唐之租庸调,一直是国家征取地租的重要法规。南朝宋孝武有“天下民户岁输布四匹”之制,齐武帝有“户调三分,二分取现布,一分取钱”之制,北魏均田制的民调更规定得完整,租调合输。统治阶级更用币调尺度加大的方式,不断地增加剥削率。王国维说,“尺度之制,由短而长,……而其增率之速,莫剧于西晋后魏之间,三百年间几增十分之三。……由魏晋以后,以绢布为调,官吏惧其短耗,又欲多取于民,故其增大之率,至大且速。”(遗书释币)其他如用折变等各种方式增加剥削率,例子更多,不胜列举。
第四、均田制度。西晋自八王之乱(公元三○一年),经五胡乱华,直至北魏击灭北凉(太武帝太延五年公元四三九年)才结束了五胡十六国的混乱而形成南北朝对峙的局面。是时北方经过约一百四十年的混乱,田园荒废,统治者继承占田制的收集劳动力的传统,于孝文帝太和九年(公元四八五年)遂颁布了均田制度。这种制度一直延续到初唐。据魏书食货志,通典及册府元龟的记载,综合起来,所谓均田制,大概是这样的。魏书食货志:
“太和九年,下诏均给天下民田。
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不栽树者,谓之露田),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所授之田下疑脱“一易之田”四字。胡三省曰:“倍之者,合受四十亩,授以八十亩,此一易之田也;三易之田,三年耕然后复故,故再倍以授之”,可证。)以供耕休(“休”原作“作”,依通典改)及还受之盈缩。
诸民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奴婢、随有无以还受。
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于分虽盈,没则还田(通典及册府元龟无此四字),不得以充露田之数,不足者以露田充倍。
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种桑五十树(册府元龟无莳余二字),枣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给一亩,依法课莳榆枣;奴各依良(册府元龟作各依限,无奴字)。限三年种毕,不毕,夺其不毕之地。于桑榆地分,杂莳余果及多种桑榆者不禁。
诸应还之田,不得种桑榆枣果,种者以违令论,地入还分。
诸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恒从见口,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
诸麻布之土,男夫及课,别给麻田四十亩,妇人五亩,奴婢依良,皆从还受之法。
诸有举户癃残(通典作举户老小残疾),无授田者,年十一已上及癃者,各授以半夫田,年逾七十者,不还所受;寡妇守志者,虽免课亦授妇田。
诸还受民田,恒以正月,若始受田而身亡,及卖买奴婢牛者,皆至明年正月乃得还受。
诸土广民稀之处,随力所及,官借民种莳,役有土居者(通典及册府元龟作后有来居者),依法封授。
诸地狭之处有进丁授田而不乐迁者,则以其家桑田为正田分,又不足(此三字疑衍文),不给倍田,又不足,家内人别减分。无桑之乡,准此为法。乐迁者听逐空荒,不限异州他郡,唯不听避劳就逸;其地足之处,不得无故而移。
诸民有新居者,三口给地一亩,以为居室,奴婢五口给一亩。男女十五以上,因其地分,口课种菜五分亩之一。
诸一人之分,正从正,倍从倍,不得隔越他畔。进丁受田者,恒从所近,若同时俱受,先贫后富,再倍之田,放此为法。
诸远流配谪,无子孙,及户绝,墟宅桑榆尽为公田,以供授受;授受之次,给其所亲,未给之间,亦借其所亲。
诸宰民之官,各随地给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更代相付,卖者坐如律。”
这就是北魏均田制见于史籍的大略。虽其实施的情形不可得而详知,但由上引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其一,这是土地国有制的另一形式,它的目的在于“无令人有余力,地有遗利”(太和元年——公元四七○年——诏书上的话),也在于“其地足之处,不得无故而移”,这即是说使劳动力束缚于土地。为要实行这种政策,必须从国有的土地划出份地来为农民使用,从鼓励耕者的兴趣。其二,在均田制实行之前,北魏统治者采用和豪族妥协的方法,立“宗主督护”制,身分性的宗主可以控制几百家以至几千家,在依附农户头上榨取租调,其中一部分交纳政府。因此,“宗主”和国家最高地主是势力相埒的。到了北魏的中央政权势力强大的时候,才采用均田制,才从“宗主”手中挤出了许多荫户劳动力,同时在法令中给了宗主以相当大的利益,或以公田赐给的方式安定他们,或事实上承认他们既得的占有土地的权利,因此授田的范围不能不定出“远流谪配,无子孙,及户绝”,这和王莽宣布天下之田为“王田”的立法就不相同了。均田法规定奴婢和牛均得受田,而对于人数并无限制,自然便利了有力拥有奴婢和耕牛的豪贵;同时,奴婢四人,或牛二十头,才纳相当于一夫一妇的户调,益发助长了贫富的悬隔。其三,均田法在施行上比较占田法便利的,那就是先之以所谓“三长制”。接三长制是由于李冲的建议,文明太后(孝文帝的祖母)的支持而建立起来的。这种依靠农村公社的制度,以五家为单位,谓之邻,置一邻长;五邻(二十五家)为一里,置一里长;五里(百二十五家)为一党,置一党长。由其建立的动机看来,在于防止“隐冒”和“苞荫”,以期租税之归公;所以调查户籍与征收租税为三是的主要任务,所谓“三长既立,(民)始反旧墟”。这有魏书李冲传的话可以为证:
“(冲)迁内秘书令南部给事中。旧无三长,惟立宗主督护,所以民多隐冒,五十、三十家方为一户。冲以三正治民,所由来远;于是创三长之制而上之。……(文明)太后曰:‘立三长则课有常准,赋有恒分,苞荫之户可出,侥幸之人可止,何为不可?’……遂立三长,公私便之。”
从“苞荫之户可出,侥幸之人可止”看来,三长制是皇权对豪权斗争的手段,在于防止豪族荫附佃客,从而有利于实现中央专制主义。然而,正因为这样,中央政权便和豪族特权发生冲突了。
其四,均田制之下的国家地租大体上相似于占田制,不过在劳役地租中混合了实物地租。“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奴任耕,婢任织者,八口当未娶者四。”(魏书食货志)李冲也说,“宜及课调之月,令知赋税之均。”男耕女织的粟米布帛是均田制的榨取对象。
总之,屯田、占田以至均田,是封建社会土地国有制形式的发展、是东方专制主义的秘密,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一切政治宗教史,都应从这样的经济基础着手分析。
第三节
身分性地主阶级占有制的发展
汉室创业之始,就发生了土地兼并的现象。当“汉之为汉几四十年”时,贾谊已经看到了土地兼并的严重。最高地主和身分性地主的矛盾和斗争,终汉代没有间断。逮及汉末大乱,人民流亡,强宗豪族常率其宗族部曲的武装,或自筑坞壁,打击农民起义,或带领依附的农户,归附大的军阀。西晋统一不久,即有八王五胡之难,中原鼎沸,民不聊生,当时豪强之留于本地者,拥众自卫,自称“坞主”,“宗主”,其行者也以“行主”资格偕其亲党及部曲同行,动辄数百家。例如晋书郭默传:“永嘉之乱,默率遗众自为坞主,以渔舟抄东归行旅,积年遂致巨富,流人依附者渐众,抚循将士,甚得其欢心。”又如祖逖传:“及京师大乱,逖率亲党数百家,避地淮泗,以所乘车马载同行老疾,躬自徒步,药物衣粮,与众共之,又多权略,是以少长咸宗之,推为行主。达泗口,……居丹徒之京口。”这样形成的地主武力,又被用为兼并土地和占有劳动力的工具。所谓豪强,不仅借其身分性来和政治力量勾结,构成封建制国家机器的一个统治的因素,而且本身还具有军事的力量,通过诉讼上军事上的裁决权而巩固他们的财产占有权。因了豪强势力的强大,曹魏和孙吴的复灭不消说,即西晋的占田法以及素采抑制豪强政策的北魏的均田法,都不能贯彻土地国有制,不同程度地要和身分性的地主妥协。并且由于无分南北都形成了若干著姓巨族,也可以证明它们是有着农村公社的物质根据的,因为家族或宗族是上层建筑,同时也是经济基础,没有这样的基础,豪族巨姓是不会产生的。旧史所载这类事例很多,新唐书柳冲传说:“过江则为侨姓,王谢袁萧为大。东南则为吴姓,朱张顾陆为大。山东则为郡姓,崔卢李郑为大。关中亦号郡姓,韦裴柳薛杨杜首之。代北则为虏姓,元、长孙、宇文、陆、源、窦首之。郡姓者,以中国士人差第阀阅为之制。”至于农村公社和豪族的关系以及庶族地主的发展及其难以彻底向“非身分性”地主的转化,另在第四卷专章说明。
在这样的情势之下,九品中正便是反映身分性地主占有权的典型的制度。到了晋室南渡以后,江东遂成为豪宗强族发育的温床。因为这些地方,比较有许多还未开发的空地,而开发所需的劳动力就依靠北方的流民来供给。豪族依靠特权随意占有了肥饶的土地,强制地把自己控制的亲党家族和流落到当地来的农民农奴化了。特别是南朝,历代的政权都建筑在豪门巨族的拥护上面,豪贵尤恣其所欲地广占顷亩,即所谓清谈之流文学之士也不能免俗。试举数例,以见一斑:
梁(五○二——五五六年)的竟陵王子良,虽是一个佛教的热烈拥护者(曾领导僧俗和范缜关于神灭问题作理论的斗争),但也并未忘情于俗界的物欲;宗教主的最后要求,还是地租。他利用当时县界的不明,封闭了连亘数百里的山泽,设立了五所屯田,而严禁人民的樵采。
宋时长沙景王道怜,曾修治芍陂(安徽省中部,淮水上游),得到水田万余顷。后来梁朝裴之横使役了僮属数百人于这陂埋没湖田,经营耕垦,遂成殷富;可见陂池的独占,为当时有力者竞争的目标。
作为争占陂池的著例,则有宋文帝(公元四二四——四五三年)的名臣谢灵运,他虽以诗人见称于后世,但实为利欲熏心的俗物。他承袭父祖所遗的丰富的资财,役使众多的属隶,填埋陂池,广扩湖田。他向文帝乞会稽郡治山阴县(浙江省绍兴府),东郭的回踵湖,企图泻其水以为湖田,碰了会稽太守周顗的钉子(顗以湖近郡治,有重要的作用,不宜填为湖田);但他贪念不息,又求同郡如宁县的岯瑝湖,也遭周顗的拒绝,两人遂成仇敌。这种变湖为田的工事,在占有劳动力的豪族,固属轻而易举,然而它将使水流发生变化,可能泛滥成灾。
大约是苦于豪强的霸占吧,到了大明年间(四五七——四六四年)宋室也以法令规定山泽的种类,禁止森林及渔猎场的增设,只依官品限定最多不得超过三顷。然而这一法令,在另一意义上却等于承认权门势家占有权之合法而已。
在南方,白米是普遍食用的,因而水碓实为一种厚利的独占设备。西晋时,洛阳的贵族,早已引洛水于西郭设立水碓,而以精米供给洛阳市以牟利。巨富如石崇拥有水碓至三十余区。据说被称为名流的王戎,他的园田和水碓遍于天下。山阴孔氏以富强自立,产业甚广,仅永兴一处别墅,就占田二百六十五顷。
身分性地主阶级在中国封建史中是十分突出的,它阻碍了土地进入流通过程,即对于封建解体过程时期的资本主义因素的成长起了反动的作用。它虽然从唐代中叶以后,因了半“非身分性”的庶族地主的兴起而受到些打击,但它依然是一个巨大的阶级集团,一直到明代还是这样。中国封建制度的“主”“客”之分别是一个阶级集团领有另一阶级集团的说明,而汉魏以来所谓“宗主”、“坞主”、宗族领兵之“主”以及率领家族亡命的“行主”,就是身分性地主阶级集团的传统名称。和这样做“主”的阶级集团的对立者,便是被压迫阶级的“客”——依附农民,因此,分析主客关系及其斗争,是研究中国封建史的重要课题。
第二章
魏晋南北朝思想的性格与相貌
第一节
清谈思想的历代评价
中国历史自公元三世纪初至七世纪初的四百年之间,史家称为魏晋南北朝,在此时期的支配思想,称为“清谈”或称为“玄学”。所谓清谈与玄学,历来论者多未指明其含义何在,简言之,清谈与玄学即烦琐的三玄与名辩之综合复古。
代表了中世纪四百年间的思潮学风,不能不说是中国思想史洪流里的一个划期的阶段,正因如此,我们就要研究从汉代“端委搢绅”博士的意识生产到魏晋南北朝“玉柄麈尾”名流的精神发抒了。
这一阶段的思想,历来各家对之颇有极其相反的评价,见仁见智,取舍不同。在未进入我们的研讨之前,这里不妨概举古今各派研究者的几种意见,作为导引。
魏晋时代,对于清谈与玄学,有三种反对意见,一为反对派,二为骑墙派,三为抹杀派。第一,反对派多以儒学正统自命,心里存着异端之见来看待正始之音,主观上的好恶和客观上的批评是混合在一起的。例如作崇有论的裴頠说:
“唱而有和,多往弗反。遂薄综世之务,贱功烈之用,高浮游之业,卑经实之贤。人情所殉,笃夫名利,于是文者衍其辞,讷者赞其旨,染其众也。是以立言借其虚无,谓之‘玄妙’;处官不亲所司,谓之‘雅远’;奉身散其廉操,谓之‘旷达’。故砥砺之风弥以陵迟,放者因斯,或悖吉凶之礼,而忽容止之表,渎弃长幼之序,混漫贵贱之级,其甚者至于裸裎,言笑忘宜,以不惜为弘,士行又亏矣!”(晋书卷三五)
裴頠的批评并非言之无物,但他的出发点是立于尊儒术与遵礼法的观点而攻乎“异端”的。据晋书说:
“頠深患时俗放荡,不尊儒术,何晏阮籍素有高名于世,口谈浮虚,不遵礼法,尸禄耽宠,仕不事事。至王衍之徒,声誉太盛,位高势重,不以物务自婴,遂相放效,风教陵迟,乃著崇有之论,以释其蔽。”
裴頠的祟有论积极的因素是反对唯心主义的思想,他更在逻辑的道理上部分地指出了魏晋清谈的形式,所谓“辞喻不相负,正始之音,正当尔耳。”(世说新语文学)他说:
“有讲言之具者,深列有形之故,盛称空无之美,形器之故有征,空无之义难检,辩巧之文可悦,似象之言足惑,众听眩焉,溺其成说,虽颇有异此心者,辞不获济,屈于所狎,因谓虚无之理诚不可盖,唱而有和,多往弗反。”(晋书卷三五)
晋人根据“礼教”而反对清谈者甚多,惟这一根据实际上是异常薄弱的。有的反对派就自己放弃观点而投降名士,例如:
“初咸和中,贵游子弟能谈嘲者,慕王平子谢幼舆等为‘达’,壶(按卞壶,字望之)厉色于朝曰:‘悖礼伤教,罪莫斯甚!中朝倾复,实由于此。’欲奏治之,王导庾亮不从,乃止。其后皆折节为名士。”(世说新语赏誉注引邓粲晋纪)
第二,葛洪是一位晋代的儒道两面论者,他的抱朴子内外篇,可以内篇之矛攻外篇之盾,又可以外篇之矛攻内篇之盾。因此,葛洪对于清谈的批评,多以不能折中的事实为根据。他仿效王充论衡的作风,有正郭、弹祢、诘鲍诸篇,似在渊源处,批评清谈、任达以及老庄剧辩。他对于嵇生所崇拜的清谈的前行者郭林宗(世说新语德行篇以陈仲举郭林宗开场,文学篇以马融郑玄开场,都有穷源之义),攻击说:
“此人有机辩风姿,又巧自抗遇而善用,且好事者为之羽翼,延其声誉于四方,故能挟之见准慕于乱世,而为过听不核实者所推策。……盖欲立朝则世已大乱,欲潜伏则闷而不堪,或跃则畏祸害,确尔则非所安,彰偟不定,载肥载臞,而世人逐其华而莫研其实,翫其形而不究其神,故遭雨巾坏,犹复见效,不觉其短。……林宗才非应朝,器不绝伦,出不能安上治民,移风易俗,入不能挥毫属笔,祖述六艺,行自炫耀,亦既过差,收名赫赫,受饶颇多。……遨集京邑,交关贵游,输刓策弊,匪遑启处,遂使声誉翕熠,秦胡景附。”(抱朴子正郭)
葛洪对于汉末祢衡之才士任诞,更尽其诽骂之能事,他说:
“虽言行轻人,密愿荣显。是以高游凤林,不能幽翳蒿莱。然修己驳刺,迷而不觉,故开口见憎,举足蹈祸,赍如此之伎俩,亦何理容于天下而得其死哉?……盖欲之而不能得,非能得而弗用者矣。於戏,才士可勿戒哉!”(弹祢)
按葛洪居于晋代清谈最盛时代,略后于王衍乐广,他评论郭林宗、祢衡、鲍敬言(详见后),实是借题发挥,似欲由阐明开风气者有所蔽,而暗示祖述者之每况愈下。因此,他在疾谬、讥惑、刺骄、尚博等篇,讽刺当世清谈之“谬惑”,虽句句多有事实作背景,而惮于潮流,常回避当代人物,则甚明著。请看他的非难:
“汉之末世,吴之晚年,……望冠盖以选用,任朋党之华誉。……故其讲说,非道德也,其所贡进,非忠益也;唯在于新声艳色,轻体妙手,评歌讴之清浊,理管弦之长短,相狗马之剿驽,议遨游之处所,比错涂之好恶,方雕琢之精粗,校弹棋樗蒲之巧拙,计渔猎相掊之胜负,品藻妓妾之妍蚩,指摘衣服之鄙野,争骑乘之善否,论弓剑之疏密。招奇合异,至于无限,盈溢之过,日增月甚。……机事废而不修,赏罚弃而不治。”(崇教)
“其利口谀辞也似辩,其道听涂说也似学,其心险貌柔也似仁,其行污言洁也似廉,其好说人短也似忠,其不知忌讳也似直,故多‘通’也。
人技未易知,真伪或相似。士有颜貌修丽,风表闲雅,望之溢目,接之适意,威仪如龙虎,盘旋成规矩,然心蔽神否,才无所湛,心中所有,尽附皮肤,……入不能宰民,出不能用兵,治事则事废,衔命则命辱,动静无宜,出处莫可。……士有机变清锐,巧言绮粲,揽引譬喻,渊涌风厉,然而口之所谈,身不能行,长于识古,短于理今,为政政乱,牧民民怨。……士有控弦命中,空拳入白,倒乘立骑,五兵毕习;而体轻虑浅,手剿心怯,虚试无对,而实用无验,望尘奔北,闻敌失魄。……士有含弘旷济,虚己受物,藏疾匿瑕,温恭廉洁,劳谦冲退,救危全信,寄命不疑,托孤可保;而纯良暗权,仁而不断,善不能赏,恶不忍罚,……操柯犹豫,废法效非,枉直混错,终于负败。(按所言诸端,史事有证,末指何晏派。)”(行品)
“世人闻戴叔鸾阮嗣宗傲俗自放,见谓大度,而不量其材力非傲生之匹而慕学之,或乱项科头,或裸袒蹲夷,或濯脚于稠众,或溲便于人前,或停客而独食,或行酒而止所亲。……闻之汉末诸无行,自相品藻次第,群骄慢傲不入道检者,为都魁雄伯,四通八达,皆背叛礼教而从肆邪僻,讪毁真正,中伤非党,口习丑言,身行弊事。……夫古人所谓‘通’‘达’者,谓通于道德、达于仁义耳,岂谓通乎亵黩而达于淫邪哉?”(刺骄)
以上葛洪的话,颇有史实可证,如果我们取魏志晋书世说新语来逐段注解,便可以知道他是言之有物的。最有综合批评性质的,是抱朴子疾谬篇,全文几乎是对于清谈的结算,我们且选录几段于下面:
“嘲戏之谈,或上及祖考,或下逮妇女。往者务其必深焉,报者恐其不重焉;唱之者不虑见答之后患,和之者耻于言轻之不塞。……利口者扶强而党势,辩给者借鍒以刺瞂,以不应者为拙劣,以先止者为负败。……其有才思者之为之也,犹善于依因机会,准拟体例,引古喻今,言微理举,雅而可笑,中而不伤,不振人之所讳,不犯人之所惜;若夫拙者之为之也,则枉曲直凑,使人愕愕然,妍之与媸,其于宜绝,岂惟无益而已哉?乃有使酒之客,及于难侵之性,不能堪之,拂衣拔棘,而手足相及,丑言加于所尊,欢心变而为仇,绝交坏身,构隙致祸,以杯螺相掷者有矣,以阴私相讦者有矣。……
迷谬者无自见之明,触性者讳逆耳之规。疾美而无直亮之针艾,群惑而无指南以自反。谄媚小人欢笑以赞善,面从之徒拊节以称功。益使惑者不觉其非,自谓有端晏之捷、过人之辩而不悟。……
然敢为此者,非必笃顽也;率多冠盖之后,势援之门。素颇力行善事,以窃虚名,名既粗立,本情便放,或假财色以交权豪,或因时运以佻荣位,或以婚姻而连贵戚,或弄毁誉以合威柄。器盈志溢,态发病出,党成交广,道通步高。……
蓬发乱鬓,横挟不带,或亵衣以接人,或裸袒而箕踞。朋友之集,类味之游,莫切切进德,誾誾修业,改过弼违,讲道精义。……宾则入门而呼奴,主则望客而唤狗;其或不尔,不成亲至,而弃之不与为党。……终日无及义之言,彻夜无箴规之益,诬引老庄,贵于率任,大行不顾细礼,至人不拘检括,啸傲纵逸,谓之体道,呜呼惜乎,岂不哀哉!于是‘嘲族’以叙欢交,极黩从结情款,以倾倚申脚者为妖妍标秀,……以蚩镇抗指者为剿令鲜奇。……虽便辟偶俗,广结伴流,更相推扬,取达速易;然率皆皮肤狡泽,而怀空抱虚。……若问以填索之微言、鬼神之情状、万物之变化、殊方之奇怪、朝庭宗庙之大礼、郊祀禘祫之仪品、三正四始之原本、阴阳律历之道度、军国社稷之典式、古今因革之异同,则恍悸自失,喑呜俯仰。……强张大谈,曰:‘杂碎故事,盖是穷巷诸生章句之士,吟咏而向枯简,匍匐以守黄卷者所宜识,不足以问吾徒也。’”
葛洪的批评虽带着主观的厌恶心,如自叙说:“洪之为人也,□□騃野,性钝口讷,形貌丑陋,冠履垢弊,衣或繿缕”,被称之为“抱朴”,显示出他与当时的名门豪族的子弟行径不能合流,但他所说的却于史实有征。
第三,晋人对于清谈的抹杀派只有言伪行僻之诋诬,如范宁就以汉代搢绅博士之变为晋朝麈尾名流,叹为江河日下。晋书说他以当时浮虚相扇,儒雅日替,以为其源始于王弼何晏,二人之罪深于桀纣,他的著论中这样说:
“或曰:‘平叔(何晏)神怀超绝,辅嗣(王弼)妙思通微,……尝闻夫子之论以为罪过桀纣,何哉?’答曰:‘……王何蔑弃典文,不遵礼度,游辞浮说,波荡后生,饰华言以翳实,骋繁文以惑世。“搢绅”之徒,翻然改辙,洙泗之风,缅焉将堕。遂令仁义幽沦,儒雅蒙尘,礼坏乐崩,中原倾复,古之所谓言伪而辩、行僻而坚者,其斯人之徒欤!昔夫子斩少正于鲁,太公戮华士于齐,岂非旷世而同诛乎?桀纣暴虐,正足以灭身复国,为后世鉴戒耳,岂能回百姓之视听哉!王何叨海内之浮誉,资膏粱之傲诞,画魑魅以为巧,扇无检以为俗,郑声之乱乐,利口之复邦。信矣哉,吾固以为一世之祸轻,历代之罪重,自丧之衅小,迷众之愆大也!’”(卷七五本传)
范宁的“搢绅”遗少态度,实在抑止不住“麈尾”风流之俗尚,但他从“土断人户”,恢复汉代乡亭长制的户口政策,却针对了“东西流迁,人人易处”的东晋指责,对于所谓“凡庸竞驰,傲诞成俗”的倾向,指出了其中有社会的原因。这点,我们将在后面详论,现在要知道的是他把中原倾复和儒教蒙尘混同起来,并把罪过完全责之于王何的利口。按桓温曾慨叹“使神州陆沈,百年丘墟,王夷甫(衍)诸人不得不任其责”(晋书卷九八),这话似有些道理。袁宏所谓“运有兴废,岂必诸人之过”的运命观是不足为训的,而范宁所论桀纣之喻更纯为谩骂。如王衍被石勒活埋之前,自谓“少不豫事”,以求自免,而以其死归因于诡辩浮虚,说:“呜乎,吾曹虽不如古人,向若不祖尚浮虚,戮力以匡天下,犹可不至今日!”(详见晋书卷四三)而他在世间却被品题为“处众如珠玉在瓦石间”(王敦语)或“岩岩清峙,壁立千仞”(顾恺之语)的名流,实际不过是善谈老庄,每捉玉柄麈尾,雅崇拱默,以遗事为高。这正可证明范书所赞的“晋家求士,乃构仙台”了。
对于晋代“在儒而非儒,非道而有道”(王坦之语)的玄谈,北齐颜之推也斥之为“高谈虚论,左琴右书,以费人君禄位”,对这些人物则斥之为“厚貌深奸”,“浮华虚称”,是窃名的下士。他说:
“何晏王弼祖述玄宗(老庄),递相夸尚,景附草靡,皆以农黄之化在乎己身,周孔之业弃之度外,而平叔以党曹爽见诛,触死权之纲也;辅嗣以多笑人被疾,陷好胜之阱也;山巨源以蓄积取讥,背多藏厚亡之文也;夏侯玄以才望被戳,无支离臃肿之鉴也;荀奉倩丧妻,神伤而卒,非鼓缶之情也;王夷甫悼子,悲不自胜,异东门之达也;嵇叔夜排俗取祸,岂和光同尘之流也?郭子玄以倾动专势,宁后身外己之风也?阮嗣宗沈酒荒迷,乖畏途相诫之譬也;谢幼舆贼贿黜削,违弃其余鱼之旨也。彼诸人者,并其领袖,玄宗所归。其余桎梏尘滓之中,颠仆名利之下者,岂可备言乎?直取其清谈雅论,辞锋理窟,剖玄析微,妙得入神,宾主往复,娱心悦耳,然而济世成俗,终非急务。”(颜氏家训勉学)
“晋朝南渡,优借士族。故江南冠带,……多迂诞浮华,不涉世务,……所以处于清高,盖护其短也。……江南朝士,因晋中兴南渡,……未尝目观起一墢土,耘一株苗,不知几月当下,几月当收,安识世间余务乎?故治官则不了,营家则不办,皆‘优闲’之过也。”(同上涉务)
颜氏多根据实务济世,以成上说,故一再说“江南闲士大夫,或不学问,羞为鄙朴,道听涂说,强事饰辞”,这种批评,有其一面的道理,不能以他是儒者而以人废言。他更对南北朝的学风批评说:
“洎于梁世,兹风复阐,庄老周易,总谓‘三玄’。武皇简文躬自讲论,周宏正奉赞大猷,化行都邑。……元帝在江荆间,复所爱习,……废寝忘食,以夜继朝,至乃倦剧愁愤,辄以讲自释。”(同上勉学)
“今世(齐)相承,趋末弃本,率多浮艳,辞与理竞,辞胜而理伏,事与才争,事繁而才损。放逸者流宕而忘归,穿凿者补缀而不足。时俗如此,安能独违?”(同上文章)史家评论,首有干宝晋纪,总论说:
“风俗淫僻,耻尚失所。学者以庄老为宗,而绌六经;谈者以虚薄为辨,而贱名检;行身者以放浊为通,而斥节信;进仕者以苟得为贵,而鄙居正;当官者以望空为高,而笑勤恪。”
唐太宗御撰晋书儒林传说:
“有晋始自中朝迄于江左,莫不崇饰华竞,祖述虚玄。摈阙里之典经,习正始之余论;指礼法为流俗,目纵诞以清高。遂使宪章弛废,名教颓毁,五胡乘间而竞逐,二京继踵以沦胥。”
唐刘知几深慕中国古代氏族制度,以为晋代士族,替乱地望,而不知名门豪族的过江子弟,正以浮飘的门阀为背景,才发出浮华玄虚之音。然他在客观上揭废了魏晋清谈名士的阶级性质,颇值得注意。他说:
“异哉晋氏之有天下也!自雒阳荡复,衣冠南渡,江左侨立州县,不存桑梓,由是斗牛之野,郡有青徐,吴越之乡,州编冀豫。……系虚名于本土者,虽百代无易。……且自世重高门,人轻寒族,竞以姓望所出,邑里相矜。……爰及近古,其言多伪。”(史通邑里)
“……始以夸尚为宗;至魏文帝、傅玄、陶梅(按或当作梅陶)、葛洪之徒,则又逾于此者矣。何则?身兼片善,行有微能,皆剖析具言,一二必载,岂所谓宪章前圣,谦以自牧者欤?又近古人伦,喜称阀阅,其荜门寒族,百代无闻,而騂角挺生,一朝暴贵,无不追述本系,妄承先哲。”(同上序传)
宋程明道说:
“东汉之士知名节,并不知节之以礼,遂至苦节。苦节已极,故魏晋之士变而为旷达。”
宋吕东莱晋论说:
“晋室南迁,士大夫袭中朝之旧,贤者以游谈自逸,愚者以放诞为娱,庶政陵迟,风俗大坏。”
宋叶适水心文集说:
“世之悦而好之(庄子)者有四焉:好文者资其辞,求道者意其妙,泊俗者遣其虑,奸邪者济其欲。”
叶适此说,多指魏晋六朝。明人杨慎则一反过去评价,为魏晋六朝学风辩护,其说颇颠倒辞理,但可备参考:
“六朝风气,论者以为浮薄,败名检,伤风化,固亦有之。然予核其实,复有不可及者数事。一曰尊严家讳也,二曰矜尚门第也,三曰慎重婚姻也,四曰区别流品也,五曰主持清议也。盖当时士大夫,虽祖尚玄虚,师心放达,而以名节相高,风义自矢者,咸得径行其志。至于冗末之品,凡琐之材,虽有陶猗之资,不敢妄参乎时彦,虽有董邓之宠,不敢肆志于清流,而朝议之所不及,乡评巷议犹足倚以为轻重,故虽居偏安之区,当陆沉之后,而人心国势犹有与立,未必非此数者补救之功、维持之效也。”
明末顾炎武对杨氏之说不以为然,在日知录正始条,详斥魏晋清谈足以亡天下,举山涛荐嵇绍仕晋的例子,指为无父无君的诡言伤行。亭林立论,颇欲明末士大夫有所借鉴,故主观上的好恶倾向,溢于言表。他说:
“孟德……崇奖跅弛之士,……至于求负污辱之名、见笑之行,不仁不孝,而有治国用兵之术者。于是权诈迭进,奸逆萌生,故董昭太和之疏,已谓当今年少不复以学问为本,专更以交游为业,国士不以孝悌清修为首,乃以趋势求利为先。至正始之际,而一二浮诞之徒,骋其智识,蔑周孔之书,习老庄之教,风俗又为之一变。”(西汉风俗)
“(正始)名士风流,盛于雒下,乃其弃经典而尚老庄,蔑礼法而崇放达,视其主之颠危若路人然,即此诸贤为之倡也。自此以后,竞相祖述。……以至国亡于上,教沦于下,羌戎互僭,君臣屡易,非林下诸贤之咎而谁咎哉?”(正始)
按清以前各家对清谈的评价,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多不究其学术内容,而将之与所谓内乱外患相系在一起,以明因果。这个弱点,到了清代汉学家,便起了反动,多为魏晋学者辩诬。朱彝尊王弼论说:
“孔颖达有言:‘传易者更相祖述,惟魏世王辅嗣之注,独冠古今。’汉儒言易,或流入阴阳灾异之说,弼始畅其义理。惟因范宁一言,诋其‘罪深桀纣’,学者过信之,读其书者,先横高谈理教、祖尚清虚八字于胸中,谓其从老庄解易。”
钱大昕何晏论说:
“典午之世,士大夫以清谈为经济,以放达为盛德,竞事虚浮,不修边幅,在家则纲纪废,在朝则公务废。……然以是咎嵇阮可,以是罪王何不可。……(按下引何晏奏言)自古以经训颛门者,列于儒林,若辅嗣之易、平叔之论语,当时重之,更数千载不废,方之汉儒即或有间,魏晋说经之家,未能或之先也。(范)宁既志崇儒雅,固宜尸而祝之,顾诬以‘罪深桀纣’,吾见其蔑儒,未见其祟儒也。论者又以王何好老庄,非儒者之学,然二家之书具在,初未尝援儒以入庄老,于儒乎何损?”
朱钱以为王弼的易注和何晏的论语集解在宋以前说经家中地位颇高,实为的论,但其他辩护之文皆不能成立。清末章炳麟以钱氏为何晏辩诬,堪称千载难遇之知己,他在五朝学一文中,比较汉魏晋唐之得失,极贬前人数责魏晋学风之过当,因而他不顾及学术之支配性质,以清谈玄学不但非六朝所专有,而且值得重视。他说:
“夫驰说者,不务综终始,苟以玄学为诟;其惟大雅,推见至隐,知风之自,玄学者固不与艺术文行牾,且翼扶之。……夫经莫穹乎礼乐,政莫要乎律令,技莫微乎算术,形莫急乎药石,五朝诸名士皆综之。其言循虚,其艺控实,故可贵也。……五朝有玄学,知与恬交相养,而和理出其性(按此二句引庄子语),故骄淫息乎上,躁竞弭乎下。……世人见五朝在帝位日浅,国又削弱,因遗其学术行义弗道。五朝所以不竞,由任世贵,又以言貌举人,不在玄学。”
他复在菿汉微言中,称道魏王弼、梁皇侃(论语皇侃义疏,即根据何晏集解),说:
“周易、论语,辅嗣之注、皇生之义,近古莫能尚也。余说胜义,复更玄远,……若夫专家说经者,自有仪法,当如王皇而止。”
刘师培更说:
“两晋六朝之学,不滞于拘墟,宅心高远,祟尚自然,独标远致,学贵自得。……故一时学士大夫,其自视既高,超然有出尘之想,不为浮荣所束,不为尘纲所撄,由放旷而为高尚,由厌世而为乐天。……虽曰无益于治国,然学风之善犹有数端,何则?以高隐为贵,则躁进之风衰,以相忘为高,则猜忌之心泯,以清言相尚,则尘俗之念不生,以游览歌咏相矜,则贪残之风自革,故托身虽鄙,立志则高。被以一言,则魏晋六朝之学不域于卑近者也,魏晋六朝之臣不染于污时者也。”(左盒外集卷九)
刘氏此论近于独断,比章氏称引史实以佐其强辩者,相差更远了。近人因了清代学者对于玄学的辩护,颇有为玄学说教者,有的说它是“几百年间精神上的大解放,人格上思想上的大自由”,比美于西洋忠的文艺复兴思想;有的说晋人人格之美,使他“得到空前绝后的精神解放”;有的说魏晋思想代表精神自由的自然主义;有的说魏晋玄学是内圣外王之学尤精微者;有的说它是中国思想史上最伟大的本体之学。这些论断都是偏见。
历史的兼理论的研究,和上面古今各家的批评或崇拜都不相同。我们将要在下节试作综合的答案,看清谈和玄学是封建制社会的什么精神生产。
第二节
玄谈思想的历史背景
我们在上面曾说到章炳麟的五朝学为文甚辩,他指出魏晋社会的腐朽现象,在两汉社会并不例外,以范书崇汉,近于耳食,如果拿抱朴子汉过篇的史料来看汉魏两晋,则前人以为晋过者,同时可为汉过,不能以史家盛世衰世的成见,来区别汉晋。这个论断,在清末确是新奇之说,批判了囿于汉唐盛世的偶像崇拜的历史见解,因此纠正了传统的观念的谬失。然而,中世纪社会在一般的特征之外,更具有各时代的特殊的特征,因此,各代社会以及社会思潮都有它的特点,与前代相比较,即显示出种种区别。故经学之于两汉,玄学之于魏晋,各有其历史背景的特别所在。如不把各代加以辨别,则对于问题只有会暧昧不解。著者认为章炳麟在近代有开创中国学术史研究的功绩,但我们认为他所主张的魏晋“玄学”“其言循虚,其艺控实”的理论,是错误的。首先,我们就要从章氏所特别论究的社会史,剥抉汉晋封建制社会之异同与其思潮所以异趣的历史原因。
魏晋南北朝玄学的社会根源是什么呢?根据本篇前章所论,我们知道汉末有魏晋的前行现象,但我们应从“法典”形成来区分时代。
秦汉的县乡亭制,以农村为出发点,给封建制社会打下了法制的基础;土断人户的户籍制度则为汉代奠定了农业和手工业结合的稳固的物质条件。土地所有制的国有形式和豪族占有形式,形成了统治阶级的各种集团,他们通过法律道德的折射,创立出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学术,政治思想的大一统春秋对策、神学思想的灾异谶纬、伦理思想的孝弟力田、经学思想的章句烦琐,凡在古代第一次以悲剧出现者,都可以在汉代编成喜剧为第二次的再现。所谓“为汉制法”的经义“复古”是以春秋的形式教条做了蓝本,方正博士就披上“搢绅”衣冠,“为汉家用”。没有萧何的法律,没有叔孙通的礼乐,没有武帝的法度,就没有董仲舒的春秋学;没有光武的谶纬国教的法律,就没有白虎通义的神权典章;没有贤良博士,就没有经学师法。
汉末三国之陈,经过农民暴动,户籍制度大坏,农民离开户籍而逃亡,这就便利于所谓“宗部”和“部曲”领民的组织。这种豪族半军事半生产的游离经济,由于“豪强擅恣,亲戚兼并,下民贫弱,代出租赋,炫鬻家财,不足应命,审配宗族,至乃藏匿罪人,为逋逃主”(魏志曹操传注引魏书),瓜分了劳动户口,推翻了安土重迁的汉县乡亭的旧法,因此,曹魏不得不实行“相土处民,计民置吏”(魏国渊语)的临时办法。显然的,“屯田”以至“户调”,就在于争取流动的农民人口,通过军事的编制来满足统治者的“课调”。其理由正如毛玠对曹操所说:“天下分崩,国主迁移,生民废业,饥馑流亡,公家无经岁之储,百姓无安固之志,难以持久。”(毛玠传)因此,游离失所的部曲农民,被游离播迁的豪族地主领带着,随军事的变动,而暂时和土地相结合,以最高的租佃制度来养育军事首长兼地主豪门的生活。三国的统治者都不能不依仗这些率领部曲的地主,并从他们的领民方式学会了一套经验,产生了屯田的“领客”制,这样世界,和两汉的乡县亭制度不同,必然要使得安固形态下的搢绅礼仪渐形破产,必然要给博士意识中的古典章句的师法以恶梦的打击,代之而兴的意识形态,就是清谈玄虚了。魏晋社会名门博士受了农民战争的打击,于是,通过法律道德的门阀标榜以及名门品题,反映于思想,便成为浮华任诞。不要说魏晋代表人物,就是汉末经学章句主义的集成者马融郑康成,已经在思想上要变卦,“通古今学,好研精而不守章句”了。后汉书马融传说(世说新语文学注引马融自叙略同。):
“融既饥困,乃悔而叹息,谓其友人曰:‘古人有言,左手据天下之图,右手刎其喉,愚夫不为,所以然者,生贵于天下也。今以曲俗咫尺之羞,灭无资之躯,殆非老庄所谓也。’故往应(邓)骘召。”
范晔论曰:
“马融……既而羞曲士之节,惜不资之躯(注:庄子曰:曲士不可语于道者,束于教也),终以奢乐恣性,党附成讥,固知识能匡欲者鲜矣。夫事苦则矜全之情薄,生厚故安存之虑深。……原其大略,归于所安而已矣,物我异观,亦更相笑也。”
学无常师的马融,不为经典所束缚(达生任意,不拘儒者之节),以“生贵于天下”,归于所安,不能不放下有汉一代的师法,去寻出“老庄所谓”,这不是由汉代师法有常(通过博士弟子制而反映县乡亭制的农村编制),转化而为天地无常(通过九品中正制而反映土地财产的流动不安)的意识反动么?物质的条件经农民暴动拆散了一次以后,地主阶级的保障有些不安,因而通过统治阶级九品中正的法律,从品题中产生了意识上的虚诞清谈,以代替汉代的经学烦琐。
郑玄戒子书说(后汉书卷六五):
“念述先圣之玄意,思整百家之不齐,亦庶几以竭吾才。……而黄巾为害,萍浮南北,复归邦乡。……末所愤愤者,徒以亡亲坟垄未成,所好群书,率皆腐敝,不得于礼堂写定,传与其人。日西方暮,其可图乎!”
萍浮南北的并感到“日西方暮”的郑玄作了袁绍的上宾,也就清谈起来了。同书本传记着:
“玄最后至,乃延升上坐,身长八尺,饮酒一斛,秀眉明目,容仪温伟。绍客多豪俊,并有才说,见玄儒者,未以‘通’人许之,竞设异端,百家互起。玄依方辩对,咸出问表,皆得所未闻,莫不嗟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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