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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说史

_32 乔治·萨拜因(美)
找到对诺克斯的革命或反王权的加尔文主义所作的进一步充分的
阐述。
426
第二十章保王派和
反保王派的理论
一五六四年卡尔文逝世时,宗教战争的战线已经拉开,正如路
德所说,就要使“血染世界力。在德国,国土的划分造成了王公之间
的斗争,于是宗教自由这一根本问题便无须加紧解决了。在荷兰,
战争以反抗外国统治者的形式在进行。在英国和西班牙,十六世纪
、中叶,王室的至高无上的权力阻止了战争的爆发。然而,在法国和
苏格兰,威胁着这两个国家稳定的派系斗争发生了。因此,在1562
年至1598年的法国,至少发生过八次内战,如圣巴托罗缪大屠杀
和双方滥用暗杀手段就是这些内战的显著标志。这不仅中断了井
然有序的政府统治,而且文明本身也受到了危害。所以,在十六世
纪,政治哲学最重要的篇章是在法国写成的。在这里出现了主要
的对立思想,这些对立思想在下一世纪英国内战时期得到了详尽
的发挥。作为替反抗的权利而辩护的人权理论和作为国家统一的
屏障的君权神授理论,都作为法国近代政治理论开始揭开了它们
的历史篇章。 ‘
法国的宗教战争.
就最一般性的方面而言,法国和英国的政治发展是类似的,尽
管存在着重要的差别。在这两个国家,首先形成国家统一和近代
中央集权政府起源的机构的,是新兴的君主政体。在英国,君主政
府的工作比较容易,因为英国省、市的独立传统,从整体上说要比
法国小些。在法国,只是在经历过一个内战时期之后,王室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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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占统治地位。另一方面,法国并不存在象英国那种议会传统。
尽管都铎王朝推行的专制主义暂时使议会的权力黯然失色,但是
到头来这一权力占了上风,并作为全国性政府而确立了自身的地
位。在法国,各省拥有不同的特权,这就不可能产生一项由议会制
定的全国性宪法。这两个国家实现全国性统一的不同方法,使政
治思想具有独特的区别。在英国,因为国王的权力在十六世纪没
有受到严重的威胁,君主专制主义的理论或统治权完全授予国王
的理论不曾得到发挥。而在法国,这一理论在十六世纪末便占了上
风。当英国在十七世纪与王权对立的势力果然发展的时候,问题
发生在国王和一个全国性的议会之间,这是在法国不可能采取的
方式。另一方面,同王室专制主义的对立势力在法国失败了,主要
是因为这种对立势力是同与中央集权的全国政府互不相容的省、
市独立主义结成了同盟。
在法国,同在其他各地一样,宗教分歧是同政治、经济势力难
分难解地交织在一起的。被马基雅维利赞赏为王室政府的最好形
式的法国君主中央集权体制,到十六世纪中叶证明是往往滥用权
力的,其程度.严重到一时王室有丧失资产阶级上层的支持的危险,
而这一支持却是王权的真正依托。横征暴敛,正义不张,王室官员
的唯利是图可被标之为反动的东西而准许存在。各郡贵族的、不
同程度的自治城市的特权以及广而言之中世纪制度的特权,所有
这一切有削弱较为确定的、中央集权的王室政府的现代制度的危
险。这些问题都不特别涉及基督新教或天主教。但是,为利益所
驱使,这两个宗教组织都利用了这些问题。而法国的胡格诺派教
徒的重大弱点是,一般他们都站在地方特权一边反对国王。下述
事实表明了政治发展的永久趋势:尽管国王们有个人的弱点,内战
的结果是,王权得到了加强而不是削弱了。王权终于挫败了反动
势力和革命势力,到十六世纪末,在当时盛行的王室专制主权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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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影响下,建立有效的中央集权成为可能的了。在宗教方面,这意
味着所谓民族天主教打败了耶稣会保卫的、罗马教皇的教皇全权
论者的主张以及加尔文派所代表的郡市独立主义的势力,取得了
胜利。
所以,在内战爆发之后,分庭抗礼的法国政治文献便分成了两
大类:一类文章为王室的神圣不可侵犯而辩护;到十六世纪末,这
一趋势具体形成了君权神授理论,主张国王对王位拥有不能取消
的权力,这一权力直接来自上帝通过合法继承而降临到他的身上。
第一,这一理论的重要性主要在于它所产生的实际后果:不论理论
上存在什么分歧,臣民都有俯首贴耳地服从君主的义务;其次,一
国的国王不可能为象罗马教皇那样的外部权力所废除。另一方
面,还有各式各样的、被称为“反对王室刀的理论①。这些理论认为
国王的权力在某种程度上是来自“人民刀或社团,并且在某种情况
下为反抗国王的权力而辩护。这些反对王室的理论首先是法国胡
格诺派作家发展起来的。可是,事实上这些理论并不特别具有新
教的色彩。重要的是,全部文献是相互矛盾的,各个团体的态度也.
前后不一致,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变换它们的立场⑧。
既然君权神授论是在答复为反抗而辩解的论点时首先充分阐
述的,便可先将反抗的论点加以说明。最有趣的作品是法国新教
徒的那些作品。这些作品主要出现在1572年圣巴托罗缪大屠杀
①一monarchomach”这个名字显然是威廉?巴克利在他的《论王国和王权’
(De regno“regali potestate)一书中(1660年版)杜撰的,以描写任何为反抗权力
而辩护的作者,但它并不意味着反对君主制。
②随着瓦卢瓦路线的失败,造成纳瓦尔的亨利明显地有可能登上王位时,一批
天主教的反王派作家就采用了新教徒早先用过的论据。这方面的主要著作有布歇的
《废黜亨利三世的正义性》(De如胁HenriciⅢabdicatione),1589年版;以及“基
督教共和国对不信教和异教的权力主义者的统治的正当性》(DP justa rgipublicae
Christianae觑reges impios甜haereticos authoritate),1592年版,由一位用笔名罗
萨厄斯的作者所写,姑人可能是威廉’雷星罗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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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而为了方便起见,在这里提一提少数法国国外新教徒作家
所写具有同样重要意义的作品。耶稣会会士的作品大部分不是法
国的作品,这些作品在不同程度上依据的是耶稣会为罗马教皇的
间接权力辩护的论点。但可将它们归为一类。总之,君权神授论
可以说是这种辩论的产物,至少法国的情况是这样。
新教徒对专制主义的抨击
法国胡格诺派教徒提出并发挥了两方面的主要论点。这些论
点仍然是反对专制王权的典型论点,其后又在英国重新出现。首
先,有一种说法是根据历史事实的宪制论点。这一论点可追溯到
反对新近的王室专制主义趋势的中世纪做法。在某种程度上,它
确实是在求助于事实。因为,可以毫不费事地表明,专制的君主制
度是一种新生事物。然而不幸的是,中世纪的政府本来就不是立
宪政府,在任何意义上都不适合十六世纪的需要。因此,历史的论
证很可能是毫无意义,或是华而不实的,只能够将对手置于为篡权
谋位辩解的不受欢迎的地位,而不能解决任何问题。其次,王权的
反对者可能求助于政治权力的哲学基础,以求表明专制君主制
度是与作为所有政府基础的权利的普遍规律大相径庭的。同时,以
上两种论证的方法并不是毫无关联的,二者都来源于中世纪。自
然法的信念是受到普遍承认的传统的一部分。这一传统通过一切
政治思想的渠道传到了十六世纪,由于新的君主制度的不法行径,
这一传统就变得更加重要了。历史上的争论默认,年长久远的习
惯已为自然权力所认可。
宪制理论当然不为胡格诺教派所特有。法国国王的权力长久
以来就是个争论的主题。而且,关于这些权力是受到自然法或习
,惯特权所限制的见解是经常有人阐述的。早在内战时期以前,类
似近代的主权理论、授予国王制定法律的绝对权力的说法几乎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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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的。这一理论是因内战频仍而使有秩序的中央集权政府受
到威胁的产物。特别是人们往往认为,国王的权力是受王国司法初
关的限制的,即受所谓高等法院拒绝登记和贯彻敕令的权力的阳
制,或者是受代表王国全体、在立法和税收问题上备谘询的、不甚
明确的国会的权力的限制。在这两种限制中,司法机关的限制实际
上是对国王权力更为严重的牵制。自古以来的或地方上的特权对
国王的限制一般也是得到承认的。
在宪制理论上最著名的胡格诺派作家是弗朗西斯?奥特芒。
他的作品《弗朗哥一加利亚》(Franco Gallia)发表于1 573年,它
是前一年发生的圣巴托罗缪大屠杀激发出来的许多论文集中的一
本小册子。这本书意在写成一部法国宪政史,以表明这个王国从
来都不是专制的君主制度。在奥特芒看来,甚至世袋继承也是一
种具有相当新近来历的习惯,靠的只是人民的默许。更具体地说,
他认为,国王是由选举产生的,他的权力受到代表全王国的国会所
限制。他用一系列真实性大为可疑的先例来论证这篇论文。论点
以中世纪的立宪主义为依据,认为政治制度的权利来自社区本身
所固有的、自古以来的惯例。从这个意义上说,在这些惯例中表述
的人民的同意是政治权力的合法基础,而国王本人的权威则来
自作为该社区代表人物的法律地位。然而,奥特芒关于法国国王
的权力已为国会所分亨的正面论争在历史上是不真实的,在当时
的情况下也毫无实际价值,因为法国国会发展成为国民议会的可
能性当时还不存在。胡格诺派以及其他任何人对于把他们的命运
同国会联结在一起都没有真正的兴趣。
从一般原则推论到限制国王权力的哲学形成的理论不但更有
趣,而且更重要。在圣巴托罗缪大屠杀发生后的年代里,法国的新
教徒们写了许多这种作品,他们都采取这样的态度:国王是人类社
会设立的,是为那个社会服务的,因此他们的权力是有限的。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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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加尔文主义的这种影响的力量可以从以下事实看出:这些小
册子中的一本,虽未署名,很可能是加尔文的朋友、传记家泰奥
多尔?贝扎所写。贝扎当时是他的接班人,并且是日内瓦政府
的首脑①。对当时情况的强调驱使贝扎,如同诺克斯一样,不但颠
倒了加尔文的教导,而且颠倒了他自己赞成绝对服从的从前的信
念。虽然有些勉强,但也十分清楚,他主张下级官吏——虽然不包
括老百姓——有权反抗一个暴君,特别是在维护一种真正的宗教
的时候有权反抗。但是,在所有这些种类繁多的著作中,以发表在
1579年的《为反对暴君的自由而辩护》②最为著名。这本书把
前些年内提出的论点系统化了。《辩护》成了革命文献的一个里程
碑。当国王和人民之间的对抗达到危机程度时,这本书在英格兰
和其他地方多次再版。因此,对这部书必须仔细加以探讨,看它在
当时的法国代表着什么理论,同时注意它同日后的人权理论是多
么地接近。
《为反对暴君的自由而辩护》
“辩护》一书共分四部分。每一部分意在回答当代政治的一个
根本问题。第一,如若国王的敕令违反上帝的法律,臣民也必须服
从吗?第二,反抗一个企图废除上帝法律的国王是合法的吗?或
者反抗一个蹂躏教会的国王是合法的吗?如若发生这情况,向谁
反抗?用什么办法反抗?反抗到什么程度?第三,一个国王压迫
或摧毁国家,反抗到什么程度才算合法?向谁反抗?用什么办法
①见《论行政长官对庶民的权利》(De jure magistratuum加subditos),还可
参见法译本Du droit des magistrats sBr le sujet,约为1574年版。有关著作权
问题,在A.艾肯所著《关于巴托罗缪之夜的政体》(Die Publizistik der Batholomii-
usnaeht)(1905年版)中的讨论,见第46页以次。
②此书1581年出法文本,1648年出英译本,并且以后一再重版。1924#Tf~
敦重印,附有H.J.拉斯基的导言,书名为《为反对暴君的自由而辩护》(4 Defence D,
~ibcrcy a#ainst Tyrqnt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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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抗?可用什么权利进行这种反抗?第四,邻邦国王能合法地援
助另一国国王的臣民吗?当这些臣民为了拯救真正的宗教而身罹
苦难,或受到公开暴政压迫的时候,邻国的国王有对他们伸出援助
之手的义务吗?
只要列出这些问题就足以说明作者的主要兴趣所在。他不是
为关心政府而关心政府,而是关心政府与宗教的关系。只是在第
三部分,他才接触到一般的国家理论。即使在这一部分,也不能说
政治占有显著地位。全书设想了一种情况,即国王属于一种宗教,
而相当数量的臣民属于另一宗教。而且,作者甚至不曾想到当时
似乎存在的明显解决办法——对待不同宗教信仰应该与政治义务
毫无关系。他认为,统治者必须维护纯真的教义。同时,他的论点
的实质并不依仗加尔文;法国的胡格诺派教徒还看不到日内瓦政
府那样的神权政体,他们也不需要这种政体。“辩护》的政治哲学
真正回到了反对罗马教皇的作家的理论上去了,象奥肯的威廉或
宗教会议至上主义者反对异教徒罗马教皇那样。统治者是公众的
仆人,而公众能够做他们的生活需要他们做的任何事情。
t辩护》的理论主要采用了两种公约或契约的形式。第一种契
约中,上帝为一方,而国王和人民同属另一方。社会由于这一契约
而成为一个教会,即上帝的选民,有义务献出真正的、可接受的祈
祷。这种同上帝的公约的关系,与诺克斯阐述的加尔文主义的修
正形式极其近似。第二种契约中,人民是一方,国王是另一方。这
是具体的政治契约,据此,人民成了国家。国王受这一协议的约束
以进行完善的和公正的统治,只要他这样做,人民就服从。之所以
要有这种双重的契约,是因为作者总认为宗教义务乃是引起叛乱
的最重要的理由。其主要目的在于证明,人民有权胁迫异教徒国
王。单纯从政治观点来看——当然只是当宗教问题脱离政治时,
才能从政治观点来看——同上帝缔结的公约是理论上的障碍。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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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废除这一公约,那就只剩下国王同社会之间的契约了,从而提示
了政府是为社会而存在的,因此政治义务乃是有限的和有条件的
原则。将宗教与政治分离需要一定程度的政治理性主义,而这是
“辩护*的作者所不具备的。 ,
另一方面,《辩护》一书的契约论不同于后来的契约论。作者
认为国王的权力来自上帝的理论同这一权力出于同人民缔结的契
约的理论二者之间毫无差别。换言之,神权论还没有同消极服从
的信念携起手来。所以,当一个作家强调国王对上帝负责时,他会
被认为他的意思是国王并不对人民负责。因之,“辩护》的作者也
毫不犹豫地说,国王的权力来自上帝。王朝的神权同一个具体的
国王通过公约从人民得来的权利并肩而立。同样,服从国王的合
法敕令的义务是一项宗教义务,也是一项由契约而产生的义务。
据此,“辩护*决非试图把政府完全置于世俗原则基础之上,它如同
神权理论一样彻头彻尾属于神学范围。
辩论的方法是守法主义和圣经权威的奇怪混合物。民法所认
可的契约形式被当作好象它们是自然秩序的一部分,因此具有普
遍有效性。为了按照它所喜欢的方式获得崇拜,上帝采用了放债人
获得债务的办法。在第一种契约中,国王和人民共同受到约束,好
象人民已经变成了国王的保证人了。因此,倘若国王不履行契约,
人民要对崇拜的纯洁性负责。在圣经的权威方面,作者采用了类
似公约的手法。因为这样一来,犹太人就被看成是上帝的选民。
在耶稣纪元时期,所有信奉基督教的人取代了犹太人,因而是“选
民∞,这就是说,对正当的崇拜和纯正的教义负有义务。另一种一
再使用的辩论形式是类似领主和家臣之间的封建关系。在这两种
契约中,国王的权力在第一种契约中由上帝代表和授予,在第二种
契约中由人民代表和授予。权力是为了达到某些目的而授予的,
而拥有这一权力是以达到这些目的为条件的。因此,上帝和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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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上司,而国王有义务为他们服务,而对国王所负的义务却是有限
的和有条件的。
所以,所有的国王都是国王之王的家臣。用他们的王室权威的标志
宝剑授予他们以官职,自始至终进行统治。他们用剑维护上帝的法律,
卫善惩恶。甚至正如我们通常看到的那样,一国之君授予他的家臣们一
把剑,据有采邑,给他们一个盾牌和一面旗帜。条件是,时机一到,便要
他们用那些武器为他作战①。
象这样的段落多得不可胜数而又令人瞩目。这里,《辩护*便同奥
特芒以及其他人的历史论点汇合了。它们表明,国王的有限主权
论借助于中世纪盛行的思想模式,实质上是对旧有的政治概念的
反动,也反对更典型的近代专制主义者的立场。
从《辩护》所遵循的立论要点的叙述中,可以很容易看出作者
所持的立场是,对国王的权力可以合法地加以抵制。所有基督教必
然同意,如果国王的命令违反了上帝的法律,他应服从上帝而不服
从国王。而且,既然国王的权力产生于一项公约为的是支持真正
的崇拜,如若他违反上帝的法律或蹂躏教会,对他进行反抗就显然
是合法行为。诚然,这比合法行为更进一步,它是一种积极的义
务。人民同国王一起对保持教义和崇拜的纯洁性负有责任。国王
不履行契约,全部责任就落到了人民身上,如若人民不对他进行反
抗,他们就要受到罪有应得的全部惩罚。
第二种契约是国王和人民缔结的。这种契约认为反抗世俗政
府中的暴政是正当的。虽说国王是上帝立的.在这件事情上上帝
是通过人民采取行动的。《辩护》在这里再次认为民法中契约的一
切形式是理所当然的。人民提出条件,国王必须执行。所以,人民
只是有条件地服从,即在接受公正而合法的政府的保护情况下才
—————————————————————————————一
①拉斯基编,第70页以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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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服从的义务。然而,国王必须无条件地履行其职务;如若他不这
样做,契约便归于无效。因此,统治者的权力是人民委托的,只有
得到人民的同意,才能继续拥有这一权力。所有的国王的确是由
选举产生的,虽然世袭继承的习惯已经形成,这是因为国王的命令
没有违反人民的权力。”从上下文中单独抽出来,这一论点酷似后
来出现的洛克的契约论和美国和法国革命中流行的理论。但就
。辩护》通篇而论,宗教斗争占主导地位。
在契约形成的背后,《辩护》的作者象日后的契约论者一样,
主要求助于功利主义的论点。他主张,国王的权力显然是人民认
可的,因为人民认为国王的服务值得他们付出代价。因此必须假
定,政府的存在是为了增进庶民的利益。因为,如若得不到政府对
他们生命财产的保护的好处,那么,他们承担服从政府的重担就是
发疯了。
首先,所有的人都同意,人的天性爱自由而恨奴役,生下来宁愿发号
施令而不愿服从,不愿受他人统治,使自己服从他人之命令,从而放弃天
赋特权,但是为了期望得到特殊的巨大的利益……我们很难想象,国王
们是被挑选出来把他们的臣民用血汗换来的什物据为己用的。因为,每
人都喜爱和珍惜他自己的东西①。 .
然而《辩护》的论点主要不是功利主义的。限制国王权力的主
要理由是他对法律的服从,包括自然法和国法;他依赖法律,而不
是法律依赖他。作者具有中世纪对法律尊重之心,他重弹了斯多
葛派时代积累起来的一切对法律赞美之词的老调。
法律是理性和智慧本身,不受一切动乱的干扰,不为愤怒、野心、仇
恨和偏爱所动情……为了达到我们的目的,法律是一颗谅解的心,或者
是许多谅解的障碍,因为心既然是一切智能的保证(如果我可以这样称
呼它的话),它便是神性的要素;只要他遵守法律,看来是会服从上帝的,
①拉斯基编,第139页以次。
437
并在发生矛盾问题时请上帝作仲裁人①.
法律出自人民而非出自国王。所以,法律只有得到人民代表的同
意才能加以更改。只有在法律许可的方式下,国王才能处置其臣
民的生命和财产,他对他的一切行为都要依法有所交代。
契约论的实质是,人民可以要统治者报告他的统治的正义性
和合法性。一个变成了暴君的国王便丧失了他拥有权力的资格。
所以,有待表明的是由谁来行施这一权利.。作者于是回到了古代
对国王的区别上去,即一个篡权谋位的暴君无权当国王和一个变
得暴虐的合法国王的区别。一个普通老百姓只能反抗和杀掉第一
类国王。对于第二类国王,反抗的权力只能属于作为一个集体的人
'民,不能属于作为个别人的“老百姓力。就个别的人而论,“辩护》对
绝对服从义务的强调同加尔文一样。如若全体人民集体进行反抗
他们必须通过他们的自然领袖——在各自领地上的地方官、贵族、
等级(贵族、教士和平民)或者地方上的和市的官吏。只有政府官吏
或某人的地位使他成为这一社会的自然保护人时,才能反抗国王。
反抗权利的这种情势相当明确地说明了《辩护》的真正目的。
它决不是主张每一个个人都生来就具有民众的权利。发表《辩护》
的胡格诺派也不主张有民众的权利。它主张的倒是城镇、省和等
级有权(或古代特权)反对国王削平它们的这些权利。《辩护》的精
神不是民主而是贵族统治。它所说的权利是集体的权利而不是个
人的权利,它的代议制理论设想的是团体的代议制,而不是众人的
代议制。它没有十分明白地说明进行正当反抗的情势,也许不可
能说明白。但是,这一理论含有这种观点:一个国家由相互制约的
各部分或等级组成,并由相互间的协议而不是由一个政治上的国
王来统治。《辩护》在这一点上很容易导致象联邦政府概念之类的
东西。将国家描绘成小团体的联盟的这一理论,实际上是若千年
①拉斯基编,第145页以次。
438
后荷兰的河尔蒂西斯所主张的理论。他所说的政府形式更合乎这
一观点。
从整体上来,“辩护》的政治理论是一种奇特的混合物。很自
然,由以后发展起来的契约论看来,这本书主要强调了契约这个因
素,但缺乏历史的准确性。它重申了旧的概念:政治权力是为社会
的良好道德而存在的,要很负责任地去运用它,而且要服从天赋的
权利与正义。这些概念是现代欧洲从中世纪继承下来的共同遗产。
它必然使契约论为反抗的权利服务。但是,整个说来,它比较少地
触及到政府的近代趋势,而较多触及到它所反对的专制主义理论。
《辩护》首先不是关于世俗政府的理论;它起源于宗教斗争,它是宗
教少数派的宣言,这是最清楚不过的了。作者没有这样的国家概
念:国家所以不对宗教的真谛和崇拜的纯洁性负责。特别是它对
反抗权利的维护决不是在为人民政府和人权辩护。书中没有谈到
各人的人权问题,而且贵族政治或者甚至带些封建主义都是它的
实际偏见。所以,精神上它同自由和平等的理论完全是格格不入
的,而自由和平等的理论后来成为契约论的内容。
其他新教徒对专制主义的抨击
或多或少受法国思想影响的新教徒作家的著作在法国以外的
其他国家出现了。这些作品提出的理论与《辩护》的理论极其相
似。在“辩护》出版的那一年,苏格兰的诗人和学者乔治’布坎南
出版了他的《论苏格兰人的统治法律》rDP弦rP,蹭qf印谢s∞fD∥。
这本书作为革命文件与这部法国著作同负盛名,但在文采上却超
过了它。布坎南一生中大部分时间是在法国度过的。虽然他的社
会联系并不特别局限于同胡格诺派交往,但把他划为法国的思想
家是有道理的。他的个人兴趣使他成为人文主义者而不是教派主
义者。也许因为这个原因,他的书不象《辩护》那样受神学动机的
439
支配。因此,他略去了特有的双重契约,因而使他的理论更能明确
地适用于世俗政府。权力来自社会,所以必须依据社会制定的法
律行使权力;义务根据国王履行其职责的情况有必要是有条件的。
布坎南相当明确地陈述了古代斯多噶派的观点:政府起源于人的
社会倾向,因而是自然的。在这方面,他也倾向于减少政治学对神
学的依附。反抗的权利当然是他的主要强调之点;这里,他的论点
很象《辩护》的论点,只不过他更加直言不讳地主张诛戮暴君,用人
民通过大多数而行动这一个含糊的概念代替了人民依靠下级官吏
的自然领导的观点。在这方面,他受到胡格诺派理论的封建成分
的约束是较少的。想起来很奇怪,布坎南的书是为教育他的王室
学生而写的。他的学生是未来的英王詹姆士一世。詹姆士全心全
意地信奉英格兰教,这是由于他在幼年时期对长老派的理论和实
践有明确的领悟。
在荷兰,同一形态的政治哲学也被用来说明反抗暴政是正当
的。在这个国家里,这一政治哲学得到了最公开的和普遍的运用。
之后由阿尔蒂西斯和格劳秀斯将它在学术上系统地加以发挥了。
学术上的系统发挥使它摆脱了作为争论的对象。1581年,法国国
会在“出亡法刀①中以下述声明摒弃了他们对菲利普二世的效忠:
全人类都知道,国王是由上帝任命来爱抚他的臣民的,甚至象牧人
保护羊群一样。因此,当一个国王不履行他作为保护者的职责,当他压
迫他的臣民,践踏他们自古代遗留下来的自由,并且把他们当作奴隶对
待时,他就被认为不是国王而是一个暴君。因此,这个国i_k的各个阶
级可以合法地、合理地废黜他而另立一位国王。
这项法令决非一篇哲学论文,但分析表明,它抓住了在一切反
对王室论据中的同样的两点,即自然法和保护由来已久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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