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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析李敖权威传记:李敖档案

_3 窦应泰(当代)
一生有过两次婚姻
1980年5月6日
与台湾当时的著名电影演员胡茵梦举行了简朴的婚礼
1980年8月28日
发表与胡茵梦的《离婚声明》
自此,维系了三个多月的短暂婚姻宣布结束
1992年3月8日
在经历了漫长的八年爱情长跑之后
最终娶王小屯为妻
情感李敖 述评
“无情未必真豪杰。”作家李敖的人生丰富多彩,纵然他在步入文坛之初曾经一度贫困潦倒,甚至衣食无着,然而这并不影响他对爱情的渴望与异性对他的追求。李敖的爱情观和他特立独行的为人之道同样让世人惊叹。那就是李敖在不主张爱情专一的前提下,仍然不懈地苦苦追求至善至美;李敖的感情世界充满着浪漫色彩,甚至还有诗人般的罗曼蒂克,他始终都把纯真的爱之情与淫邪的纵欲截然区分,在他的人生中,身边纵然不乏异性的追逐者,但李敖的可贵之处在于他从不把爱情当做儿戏;在李敖眼里的红颜知己,永远是美神与天使。他崇尚知识与外在气质的完美合一,从来不与无知的女人、粗糙的女人、凶悍的女人有共同语言。“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李敖为我们展示的感情世界,与他笔下的文章一样,在华美之中也蕴含着男人的真诚。
情感李敖 自述:我的爱情观
我的爱情观
李敖的爱情观信守的原则是:自由、平等、真诚与纯真。李敖对爱情的独特见解有三:
其一是“爱情要有基本情调”。他说:“谈到爱情有一个大前提,就是爱情不是很永久的, 除非两个人一起殉情死掉。真的爱情是要分开的,不是永久的, 分开了以后才是真的爱情。这是第一点。第二点呢,我觉得爱情本身要有很多的情调,可是现在年轻人都不太讲情调,年轻人跟霸王一样,霸王硬上弓、公鸭搞母鸭也不需要对方同意的,台湾有句话叫‘鸭霸’,是没有情调的。爱情要有基本的情调,可现在的年轻人不太会写情书。我认为爱情本身是变动不拘的,是常变,而不是定位的。爱情是个变数而不是常态,要有这个心理准备。有合必有分,有人认为海枯石烂,有这种想法的人除非在两个人海枯石烂的时候死掉、殉情,否则爱情是不会永久的。我在台湾写过一个歌,巫启贤唱的,台湾正在唱这首歌:
不爱那么多/只爱一点点/ 别人的爱情像海深/ 我的爱情浅/不爱那么多/只爱一点点/别人的爱情像天长/我的爱情短/不爱那么多/只爱一点点/别人眉来眼去/我只偷看你一眼。
这个就代表了我的爱情观,含蓄,挺老派的。”
其二,李敖认为“爱情不会永远不变,我觉得计较爱情得失的恋爱都是下一层的恋爱,进一步说,凡是嫉妒、独占、要死要活、鼻涕眼泪的恋爱都是不正确的恋爱。爱情的本身该是最大的快乐之源,此外一切都该退到后面去。有人说爱情是盲目的,其实盲目的人是不配谈恋爱的。因为他们不会谈恋爱。盲目的人也根本不知道什么是恋爱,他们只是迷信恋爱,他们根本不了解爱情真正的本质。爱情不是永恒的,可是盲目的人却拼命教它永恒;爱情不是专一的,可是盲目的人却拼命教它专一。结果烦恼,烦恼,乌烟瘴气的烦恼!现在的人们的大病在于不肯睁开眼睛正视爱情的本质,而只是糊里糊涂地用传统的绳子往自己的脖子上套。岁月、胃口、心情与外界的影响,随时会侵蚀一个人的海誓与山盟。很多人不肯承认这个事实,不愿这个后果发生,于是他们拼命鼓吹泛道德主义,他们歌颂感情不变的情人,非议变了心的女人,憎恨水性扬花的卡门,同时用礼教、金钱、法律、证书、儿女、药水和刀子来防治感情的改变,他们要戴戒指,意思是说:‘咱们互相以金石为戒,戒向别的男女染指!’这是多么可笑的中古文明!”
其三,李敖主张“正确对待情变”。他指出:“罗素和海明威那样善于离婚,情感未尝不受打击。但他们却丝毫没有抢天呼地、死去活来的小丈夫的行径。他们知道使感情不褪色的方法不是不让它见阳光,而是经常染上新的颜色。他们是爱情上面的有余味主义者。他们恋爱,并不以结婚与否做成败标准,并不是以占有做最后目标。恋爱的本身足以使他们功德圆满,他们并不反对结婚,但是反对‘春蚕到死丝方尽’的婚姻。他们不肯在婚姻关系的卵翼下做对方感情的因变数,也不做对方人格的寄生虫。……导致情变与婚变的基本因素还是社会的不开放,男女交际不够自由,相互认识的可能率太小,所以一下子瞎猫碰到了死耗子,便如获至宝,死命抓住不放。一发现对方有二心,便以刀枪盐酸对付,而禁不起人生的平常变化。至于说该守贞操,不要有二心,这也不是正视现实之论。瞎猫眼睛会亮,死耗子身体会复活,一旦发现新欢的确胜于旧爱,在巴黎美人面前做柳下惠,岂不是强人所难吗?所以问题的症结,还是社会转型没到家的缘故,并不是别的。”
情感李敖 自述:爱之美与淫之恶(1)
爱之美与淫之恶
在感情丰富、追求开放的李敖看来,世界上的纯情与淫秽有着本质上的不同。他曾经写过一篇名为《由一丝不挂说起》的文章,可谓道出了他真实的感情世界。李敖写道:“这个月最轰动世界的一件大事,不是苏联两颗人造卫星在天上跑,不是警察在松山机场表演揍人,而是性感明星玛丽莲·梦露的自杀。36年前,这个金发美人一丝不挂地来到这个世界;36年后,她又一丝不挂地离开。生命的后期被她主动砍断。在她的生命里,有朝云没有晚霞;有早凋没有衰朽,她不等待红颜老去,就印证了《唐吉诃德》的作者所说的:‘我赤裸地进入这个世界,我必须赤裸地离开。’
“梦露死后第5天,我读到8月10日的《时代》杂志,中间读到她那种‘赤身裸体的热望’,引起我很大感触。《时代》杂志说:……她给一个摄影记者专利权,在拍片时,去照她那几乎全裸的镜头,她的理由是:‘我要全世界来看我的肉体。’上一星期,她还在跟一家图画杂志商量她另外一张裸体照片。这种坦坦白白的‘梦露风’教我们东方人看来简直是吃弗消的;不但我们吃弗消,即使比较落伍的洋婆子,有时也觉得不像话。前几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一位太太就送了一副与梦露胸围腰围尺码正好相反的乳罩和束腰,要她扎紧乳房,别再把腰扭来扭去,勾引男人!
“稍稍用一点历史的眼光来看这些事,一点也没有使我们奇怪的理由。当年玛丽莲·梦露以性感起家,在短时期内风靡世界的时候,一般人们的大惊小怪是有着充分的历史基础的。即以开通的美国女人而论,她们对肉体与衣裳的观念的转变,才不过是近30几年的事。艾伦(Frederick Lewis Allen)写的《大变动》(The Big change)曾说如果时光倒流,把你放在1900年的大街上,你也许会大叫一声:‘看那些裙子!’原来那时候的女人浑身都包着衣服,关防严密,三围遁形,衣领往上高,下摆朝下低,长裙袭地,走路时要不把裙子提起一点儿,它就要担任清扫街道的任务。层层叠叠的衣裳里面,是一重一重的内衣、胸衣、外胸衣、瘦裤、窄裙、衬裙,里来里去,无非是让人们‘看不到’她的肉体。
“1908年,一位标致的小姐在旧金山搭电车,因为裙子太紧,抬不起脚来,她不小心把裙子提高了一些,结果被人看到了脚踝,好事的摄影记者立刻猎影一张,登在报上,惹起了一阵风波。那时候正是清朝光绪的最后一年,也正是民国前三年,咱们中国的女人们,在衣着上面,也跟西洋女人一样,重点是裹来裹去,休让登徒子看到分毫。换句话说,尽管中国男人们总是打败仗,签丧权辱国的条约,咱们的女同胞们在洋婆子面前却毫无愧色:你包得紧,老娘比你更紧!可是不久以后,洋婆子们开始不安分了,她们开始脱衣服。第一个开始向传统挑战的场所是海滨浴场,她们向传统的泳衣提出了抗议。在1905年,美国仕女们所穿的泳衣平均大概要用布十码!泳帽、泳衣、泳裤(长裤)、泳裙、泳袜、泳鞋一应俱全,同时衣服上要有很多皱褶,不能绷得曲线毕露,一眼望去,只看到脸和手,活像个潜水人。到了1910年,女人们的抗议有点效果了,泳衣可以变成单层的了。慢慢的、偷偷的,女人的胳膊上的衣服开始短了,不见了。当时在海滨浴场埋伏的男女警察虽然罚了又罚,可是小姐们的脾气别扭得很,你愈罚她们,她们穿得愈少。1919年(民国八年)以后,泳衣的裤口开始上移了,虽然男女警察还是常常跑过来,手拿皮尺,量来量去,可是女士们胆大了,不怕罚款了。再进一步是1930年(民国十九年),泳裤已短到和它外面小裙子同一程度了。过了不久,法国的式样吹过来了,大家开始向往把上下一身的泳衣改成上下两件了。改呀改的,从十码布的泳衣改到了五码,从五码改到了一码,又从一码改到了三点式的‘比基尼’,最后到了玛丽莲·梦露身上,人类文明的最后这点面子也让她脱掉了!
“在泳衣上既然有了这么大的改变,对其他衣裳自然起了带头作用,对肉体的观念自然也有了不少的修正。在衣裳上面,女人可以袒胸露臂了,可以亮出大腿小腿了,可以使美国每年15.5万双的丝袜销路,在1949年以后卖到5·43亿双了;在观念上面,‘裤子’、‘裸体’等字眼可以出诸仕女之口了,到了玛丽莲·梦露出来,她甚至可以从容大谈对贴身内衣和‘性的象征’的观感了!上面这些简单的叙述可以使我们看到,在现代化的潮流中,衣裳的式样跟对肉体的观念如何在慢慢蜕变。这种蜕变对洋人来说,当然比咱们老大中国得天独厚。西方人继承了古希腊的对肉体美的尊重观念,这种观念最具体的表现是他们创作的艺术品,在绘画、壁画、皿画、织品、雕刻、浮雕、木雕等艺术品上,他们流露了各种对肉体的欣赏与礼赞。这种传统的代代相传,自然发展到近代的模特儿(model)、脱衣舞(strip tease)、裸体会(stripfest)、日光浴运动(sun bathing camp),以及身上衣服的缩减、电影检查的放宽……这一切转变的重要性并不次于电视、火箭、盘尼西林和人造卫星。它同样属于现代化潮流的一部分,甚至是更切身更重要的部分。从普通飞机演进到喷气飞机固然是现代化;从普通丝袜演进到尼龙丝袜又何尝不是现代化?从肉体开放到缩短裙子,从缩短裙子到穿上丝袜子,再从而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地穿上尼龙袜子,这是何等现代化的样子!又多么使老顽固们没有法子!
情感李敖 自述:爱之美与淫之恶(2)
“写到这里,我们该转过头来,看看咱们中国。翻开日本平凡社的洋洋巨册《世界裸体美术全集》,第一使我们惭愧的,就是没有一张中国的裸体画,也没有一张裸体雕刻的图片,其中代表东方的有日本的出浴图,印度的暴露画,可是却没有中国的作品占一席地,这真是一件耐人寻味的事!再翻开中国的美术史,你可以看到什么《美人图》、《明妃出塞图》、《唐后行踪图》,可是你绝对找不到一张光着屁股的女人,绝对找不到对裸体艺术欣赏的观念。中国人没有这些,他们压根儿就不画正视肉体的图画,也不画一个脱衣出水的女人。他们要画就画两个,例如仇十洲的春宫图,这就是中国人的‘裸体艺术’!
“中国人的‘裸体艺术’表现都是变态的、可耻的,什么‘男女裸逐’啦、起‘裸游馆’啦、‘裸身相对’啦、‘帘为妓衣’啦,无一不是丢人的纪录。换句话说,中国人对肉体的观念是不正常的,这种不正常的观念再被“礼教大防”一阵,立刻就建构了衣裳的伟大,所谓蔽形,表德劝善,此圣人所以制衣服也!把衣裳既看得如此神圣,在另一方面,不穿衣裳或露出一部分肉体自然也就要不得。因为肉体是丑恶的、‘同禽兽’的,所以把肉体露给别人看就显得大不敬,是对别人的一种侮辱。平剧里‘击鼓骂曹’那一出,就是个好例子:祢衡裸体击鼓时虽然自言‘我露父母清白之体,显得我是清洁的君子’。但他的目的却显然在“赤身露体骂奸曹”,用肉体暴露来破坏宴会里的‘体统’,从而达到侮辱别人的心愿。
“古人们既然对肉体有这么古怪的看法,所以他们对衣裳的重视也就不足为奇。可惜的是,中国人的穿衣历史并不怎么光荣,一个号称有五千年礼仪之邦的大国国民,直到了汉朝还不知道穿裤子,这是何等妙事!黄帝只知道垂衣裳以治天下,却忘了制造裤子,故尧、舜、禹、汤、文、武、周公、孔子,乃至下传至秦皇汉武,大家都一脉相承了这个不穿裤子的道统!
“正因为汉朝以前的人不穿裤子,所以衣服不得不拖到地上,偶尔有‘衣不曳地’的故事,那只是相对的说法,身体发肤和小腿脚踝还是照样要加以管制,还是包过来裹过去,直包裹到一个新的“服妖”局面出现,然后开始天下大乱。所谓‘服妖’,按照《汉书》五行志的说法,是‘风俗狂慢,变节歇度,则为剽轻奇怪之服,故有服妖’。这样看来,每一种时髦服装的出现,除非是圣人制定的,否则就有服妖的嫌疑,而做这种大逆不道的举动的,若绳之以经典,则正好是‘作……异服……以疑众,杀’!不过,杀尽管杀,头脑开明的人们才不怕这种恫吓。在高跟皮鞋面前,没有人能阻止她们不放开小脚;在新式奶罩面前,没有人能阻止她们不挺出乳房;在三围耸动的肉体面前,没有人能阻止她们不曲线毕露!
“在这种酝酿过程里,民国成立是一个大转捩。在民国前九年(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爱自由者金一就出版了《女界钟》。这书攻击缠足、穿耳、盘髻等旧式的对肉体与衣饰的观念,但也不赞成欧洲女子之蜂其腰而鼓其乳。无疑的,这部先知的著作多少还有折衷派的倾向,但写这一书的人绝没想到他所提倡的改革运动,在民国成立以后,居然慢慢展开,虽然进度是异常迟缓,可是变动之大却非他始料所及。
“例如在‘截发’上面,辛亥革命以后,男人的发型有了很大的改变(辨子不见了),可是女人的发型的改变(去髻剪发)却是十六七年以后的事。当剪短头发的潮流刚兴起的时候,在内地曾产生许许多多的不幸事件。民国十六年的春天,武昌汉口的女人,有的为了逃避剪头发,只好到处躲藏,一次30多个女人跑到一条小船上,结果大风来了,全部被淹死。但是,尽管在内地的转变有很多困扰,十里洋场的上海,却首先开通起来,摩登的女子们在十六七岁的时候顺利地剪短了头发,随着烫发的西来,双丫、长辫、刘海、元宝头等等发型逐渐被淘汰,再由电烫变为原子烫、奶油烫,直烫出今人这些千奇百怪的发型。这种演变,是何等现代化!
“再看服装,旗袍是一个大转变,它的转变不在宽边镶滚、不在领子高低,乃在袖子的减少、下摆的缩短与开叉的提高,同时淘汰掉北方的扎脚裤跟南方的散脚裤,换上了长袜子,或是干脆脱掉长袜子,上露胳膊下露腿。这种演变的最后成功是民国十九年,当时男人穿露出一节胳膊的上衣还不准进公园,可是女人的暴露部位,却己赶过了男子!此外,另一种服装上的麻烦是裙子,裙子的缩短在民国以后的女学堂里很快地普遍开来,当然反动的势力还是很大,直到民国十三年,还有什么教育会联合会发表什么议决案,主张女学生应依章一律着用制服,而所谓制服,乃是袖必齐腕,裙必及胫。他们的高论是:‘衣以蔽体,亦以彰身,不衷为灾,昔贤所戒。矧在女生,众流仰望,虽曰末节,所关实巨。……甚或故为宽短。豁敞脱露,扬袖见时,举步窥膝,殊非谨容仪、尊瞻视之道!’
情感李敖 自述:爱之美与淫之恶(3)
“再看曲线,在过去,中国女人最缺乏胸围观念,大家都觉得乳房丰满并不好看,所以要束胸,束到‘胸乳寂发’,才算好看。等到西洋的三围尺码来了以后,‘大奶奶主义’油然兴起,乳房乃得解放,其上围小者不欲再小,上围大者志在更大,于是不得不乞灵于所谓胸罩和‘义乳’,而杨贵妃时代的东方‘河子’一类的东西遂被丢掉了。‘义乳’观念刚流行时,得风气之先的当然是那些在上海的名女人,当时因为用的是棉花,所以容易露马脚,名女人徐来、徐琴芳等,都有过不幸一乳遗失的纪录。后来‘义乳’慢慢改进,由棉花而橡皮,由橡皮而塑胶、乳胶,并与‘胸罩’合流,任凭女士们扭扭或恰恰,再也不必有泰山其颓的顾虑。当我们看到今天的女人们挺着不辨真假的乳房,自道她的三围数字的时候,我们怎么能不惊喜:这是何等现代化!
“另一种观念的现代化是脚和鞋,从民国前三十年(光绪八年,1882)康有为计划在广东创办不缠足会开始,80年来,小脚已经成为残余的老婆婆们的标记,一千年可耻的“国粹”和“传统”再也不能发挥它的淫威,中国的女人们不但扬弃了她们的裹脚布,并且更进一步,把双脚居然亮了出来,这是《肉蒲团》时代的中国人绝对不能想像的事!在过去,女人向男人呈露色相,衣服易脱,脚布难解。可是几十年来,中国女人却一反故态,反倒穿上了孔鞋、凉鞋和拖鞋,美丽的脚丫子全部亮相。这种剧变,我们怎么能不拍手说:这是何等现代化!在对肉体的观念上面,最正常的合法开放是艺术家眼前的模特儿。模特儿的出现最早是在私人的画室里,到了民国八九年,上海有人发难了,最有名的是常州怪人刘海粟,他公然呼吁:‘模特儿到教室去!’主张公开在教室里做人体写生。当时这件事闹得满城风雨,老顽固们大骂他、新闻记者攻击他、孙传芳的五省联军捉拿他,人们把他跟写性史的张竞生、唱毛毛雨的黎锦晖视为‘三大文妖’。可是时代的潮流到底把‘文妖’证明为先知者,全国各地的美术学校一个一个地成立了,光着屁股的模特儿也一个一个地合法了,在道统与法律的夹缝中,模特儿几乎变成唯一的漏网者。第二个漏网者是什么,我不能想像,看到目前的所谓“歌舞团”,我想迟早大概是脱衣舞了!根据这些简单例证,我们大概可以看出现代中国人对肉体与衣裳(尤其是女人的肉体与衣裳)观念的转变。不论从哪一点上看,这几十年的转变都可说是进步的、可喜的,都可说是‘三千年来未有之变局’!从这种变局里,我高兴我们这个古老的民族,在那么多老腐败的道学尸影下,居然还能奔向几条现代化的跑道,—脱掉该脱的、露出能露的,这真是我们这一代的伟大了。”
情感李敖 自述:李敖眼里的异性(1)
李敖眼里的异性
李敖在一次同朋友的谈话中,对他所欣赏的女人有如下点评。
一、李敖说:“人有很多阶段,有一个著名的逻辑家,也是摄影家,路易斯·卡罗尔,他就有一种‘恋童癖’,特别喜欢小女孩,他常常请小女孩吃饭,给她讲故事,当然要征得妈妈同意,他不是毛手毛脚的,而是心灵层面的,他的《爱丽斯梦游仙境》就是这样写出来的,写出一部世界名著。更进一步的,是但丁,他写毕雅翠丝,一辈子只见了那个女孩子两回面,结果写出了《神曲》,是精神层面的,当然那个女孩年纪比较大一些。事实上,我是喜欢‘幼齿’的。但是,Seventeen也有问题。前几天我碰到一个小女孩,不到16岁,感觉怪怪的,分成两段,“形而上者不能聊,形而下者不能搞”,哈哈,可是她本身是一个充满青春活力、血气鲜红的可爱女人。所以,我的苦恼,也就在这个地方。既能跟你聊,又可以跟你‘做’的女孩子,在那些妖魔鬼怪的毛病还没有出现的时候,她就跟你分手了,这就是我这本小说的一个限定。
二、“她们给我的感受是一种快乐,而不是悲情。我开玩笑说,50岁以前我在马路上看到漂亮女孩会去勾引她,我太太就是这样勾引来的,我根本不认识她,我不能等别人给我介绍,没有机会了,只有自己上去了。可是50岁以后,我比较‘修炼’了,原因就是,我会怀疑这个女孩是不是有恋父情结?如果她没有恋父情结,我会觉得你怪怪的,你这个老头子骚扰我,对不对?可是我现在66岁了,我觉得这个女孩要有恋祖父情结才行,不然我没有机会的!所以,虽然小说的‘我’是旺盛的,由伟哥助威以后生龙活虎,可是事实上发现有困难,就是她到底能不能吸引你?日本有那种所谓‘援助交际’。但是,买卖的没有趣味。有一种现象很奇怪,就是有些男人到了年纪大以后,会喜欢中年妇女。最近有人娶了一个57岁的女人,照我看不是神经病吗?对我而言,我喜欢少艾,年轻女孩子。可是,比如洛丽塔,你可以看到那种冲突。那个男人因为喜欢这个女儿,就去追那个妈妈,然后那个小女孩什么都不懂,满口粗话。我觉得那部小说不好的原因,就是两个人之间不是一种很和谐的关系。如果把情欲写得太粗犷了……我不会喜欢她。太不含蓄了!男女之间有许多含蓄,如果不含蓄,就像公鸡跟母鸡、公鸭跟母鸭了嘛,霸王硬上弓嘛,对不对?要含蓄。你看女孩的唇膏、指甲油,为什么她们需要那么多颜色呢?我们看起来太复杂了。其实,这里表现出生活的变化和情调的变化,是一种含蓄。有一个故事,一次黄山谷跟朋友在一起,他说,香来了,我闻到香的味道了。朋友们听了,就拚命用鼻子大力闻。他说,错了,香是不能这样闻的,用鼻子拚命去吸,就不是香气了。你们的感觉太粗糙了。我的小说里也写到《浮生六记》,女芸娘把一个女孩子推到她丈夫怀里让他摸,沈三白说这是牧羊童干的事情,只有他们才是这样摸女人的。我们不小心碰到女人一下,感觉到了,就心满意足了。男女之间有很多情调,在现实中表达不出来,可是在小说里可以意淫。我认为我的小说是有含蓄的,比如用声音感到她在洗澡,等等。”
三、“我不喜欢很无知的女人、很粗糙的女人、很凶悍的女人。有些女人长得还好,像我的前妻,但是很凶悍,动辄要向男人瞪眼睛,就不好了。你可以强硬,利用男人,玩男人,欺负男人,奴役男人,占男人便宜,都可以,但是手段不能太粗糙。手段很重要,味道很重要。人一撕破脸,就不对劲了。我喜欢的女人,温柔是很重要的,要很女性化。新女性主义说,你是大男人主义,欺负我们。不是的!不是说女人横眉怒目,就可以与男人去一争短长。不是这样的。”
四、“小说封面照片上的那个女孩,她跟我同居16天。最近时报登她的故事,把她的学历写错了,初中毕业是不对的,她是高中毕业。这个女孩,是我接触的女孩里面,在床上最使我满意的。你可以点唱:你要她变修女,她就是修女,你要她变学生,她就是学生。据我所知,最近她第三次离婚,40多岁了,拼命玩男人。一个女人40岁以后还能兴风作浪,她真是很了解、很了解男人,特别是像我们这样类型的男人,在床上令你非常满意。一般女人,到了床上只有一个动作,连叫床也是一样的。我讲了一个《阅微草堂笔记》里的故事,一个男人跟女鬼同居,但是心里却在想别的女人,女鬼说你想什么女人,我就变什么女人给你看。那个男人说,都是假的嘛。女鬼问,你是真的吗?你自己也不是真的。你的细胞随时在变化,10天之前的你跟现在的你也不一样了。真就是幻,幻也未必不真。真幻之间,是我小说的一个重点主题。”
情感李敖 自述:李敖眼里的异性(2)
五、李敖在《我不对女人太好》一文中说:“每当女人对我不太好的时候,我便习惯性地对她加倍不好。这就是我所说的:‘我不对女人太好!’所以,我似乎是一个喜欢还以颜色的人,我说过:‘如果我不能厚颜,那么我就小气吧。’很多人被误以为大度,其实那种大度,只是存颜耳!我宁愿小气,不愿厚颜。欧风东渐以后,许多摩登女性学会了屈辱男人以垫高自己高贵的手法,许多男人也甘于低贱,觉得被屈辱为荣,我只是佩服他们,我做不到。”他又说:“现在的女孩子都喜欢脾气柔和的男人,她们喜欢男人向她们低三下四摇尾乞怜,喜欢他们再接再厉尾随不舍,换句话说:她们喜欢有点奴才味的男人,这种男人会伺候,会体贴,会受气,他不怕风雨,不怕等待,不怕女生宿舍的传达,不怕女孩子说不,不怕碰任何号码的钉子。”“很显然,妇女独立不应寄托于丈夫的分劳,而当寄托于洗衣机、洗碗机、吸尘器、电器冰箱、电话送货……把家务的操劳转嫁给工业文明。这样家庭才不成为女人的羁绊,女人不必一定要嫁狗随狗为生,她才能在婚前让感情奔放,选择潇洒重于职业的男友、热情多于金钱的丈夫。但是,这怎么可能呢?现实是那么咄咄逼人,结婚为一种谋生的手段的时候,谁还把恋爱和感情放在第一排呢?……”
情感李敖 纪事:李敖的两次婚姻(1)
李敖的两次婚姻
李敖既是文采斐然的作家,同时也是一位多情才子。追求李敖的女人甚多,然而李敖本人处之泰然,他并不忌讳谈及自己的情感经历,这从他的《快意恩仇录》和《回忆录》中均可见到。至于婚姻问题,李敖一直相当慎重,与他有婚姻关系的女性前后只有两位,前者为台湾电影明星胡茵梦,后者是李敖如今的太太王小屯,本文讲述的就是李敖与胡茵梦、王小屯两段曲折的爱情故事。
1971年3月19日,李敖因发表抨击当政者言论而入狱5年8个月。出狱之后不久,李敖以《独白下的传统》一书复出,在台湾文坛引起震动!1979年6月,就在《独白下的传统》首发之后几天,台湾最有影响媒体之一《工商日报》刊发了台湾著名影星胡茵梦撰写的书评《特立独行的李敖》,使作家与影星的名字第一次产生了关联。李敖的好友萧孟能、朱婉坚夫妇为了促成李敖与胡茵梦的相识,特意在家中安排了一次晚宴,而很少外出应酬的李敖碍不住朋友的情面,只好前往赴宴。
李敖与胡茵梦第一次见面是在1979年9月15日,地点是萧孟能花园新城的家中。
因为在人们的印象里,经常活跃在台湾上层官场的胡茵梦,一般情况下是极少肯光临寻常百姓家的。到萧孟能这样的人家里来赴宴,对萧家无疑是个荣耀,对来客则是个震动。可是对于李敖来说就决非仅仅是震动,甚至是有些难堪了。他在此之前早从种种迹象,隐隐感觉到胡茵梦可能向他逼近。萧孟能的突然宴客,或许就是别出心裁的刻意安排。但事已至此,李敖决意硬着头皮与胡茵梦一见。见见也好,心仪多时的双方总有一天要见面的,既然如此,迟见倒不如早见。李敖倒也想通过与胡茵梦的见面,亲自感受一下胡茵梦的人品。如果他与她见面后,两个人中的一方,如果切身感受到对方不是同路人,那么一场文字因缘也许很快就冰化雪消,岂非一件好事?想到这里,李敖紧张的心绪反而变得轻松了。
李敖对胡茵梦而言早已不陌生,他是中国文人中最令她崇拜的偶像,这股痴迷的崇拜也是自小种下的因。当年李敖的父母住在台中一中的宿舍里,离胡茵梦存信巷的老家很近,她时常听表哥和母亲谈论李敖的奇闻逸事。譬如他不肯在父亲的丧礼中落泪,不依规矩行礼,甚至还传说他从台北扛了一张床回家送给他母亲。当时胡茵梦就心想:不知这怪人的庐山真面目是什么模样?此外,胡茵梦时常见到李敖的母亲穿着素净的长旗袍,头上梳着髻,手里卷着小手帕,低头地从长长的沟渠旁走过。母亲会低声告诉她说:“这是李敖的母亲,她一定是去看电影,李敖的文章里提到过他妈妈喜欢看爱情文艺片。”而胡茵梦的父亲和李敖的父亲亦是一段时间的同事,所以,在胡茵梦心里,两个人的感觉似乎很熟悉。
但在萧家和李敖见面的第一眼,胡茵梦的心里就颇感意外。大学时读李敖的文章,在她主观的意象中,他应该是个桀骜不驯的自由派,没料到本人的气质完全是个基本教义派的保守模样—白净的皮肤,中等的身材,眼镜底下的眼神显得有些老实,鼻尖略带鹰勾。讲话的声音给人一种声带很短的感觉。李敖看到胡茵梦母女,很规矩地行了一个九十度的大躬。后来母亲告诉胡茵梦,他那个躬鞠得怪吓人的,这个年代已经没人行这么大的礼了。他的穿着很保守,两只手臂的比例稍短了一些,手型也比一般的男人小,整体看来带点阴柔的气质。
胡茵梦窕窈身影出现在自己面前的时候,李敖的心里顿时涌起了一股热血。他感到胡茵梦确实是一位难得一见的美女子。她甚至比李敖在《中国怪谈》电影里见到的银幕形象好得多。她颀长纤细的身材,乌云似的披肩秀发映衬着她那白里透红的瓜子脸。她那莹莹秀目,她那绛红的樱唇,她那高雅雍荣的气质,特别是她说起话来不同凡响的高论,都让李敖赏心悦目。
也是在萧家的宴会上,李敖和胡茵梦坐在同一席上对酒闲聊,他们是一对心仪已久的名人,可惜台湾一个小岛屿,他与她今天才找到相遇的机会。在杯觥交错间,李敖对坐在幽幽灯影下宛若古典美女的胡茵梦谈起了文学,谈起了她那篇引人注目的《特立独行的李敖》。因为李敖始终对胡茵梦敢于为他仗义执言念念不忘,而且胡茵梦也由于替李敖说公道话,曾经得罪过许多国民党高官。这些都是李敖对胡茵梦产生好感的根源,亦是他对她敬爱的根本。所以,李敖对胡茵梦因一篇文章引起麻烦深表歉意。
胡茵梦眼睛不大,特别是当她坐在灯下眯缝着眼睛凝视李敖的时候,越加显出几分俏美妩媚。她流露出对李敖的爱确是起源于他早年出版的《传统下的独白》,因为那本书是当年所有台湾大学生都喜欢读的书。李敖愕然地望着她,他没有想到自己当年的一本小书,会让一位美丽的姑娘记住六七年。
情感李敖 纪事:李敖的两次婚姻(2)
胡茵梦嫣然一笑,真诚地表示:“为什么说写得值?就因为你李先生确是一位敢于藐视强权的英雄。古来就有美人爱英雄一说,我胡茵梦又何尝超然世外?所以我做了自己喜欢做的事,即便因此招来了他人的反感,甚至有人想以手中之权对我胡茵梦的自由进行打压,那就只能更加激起我对李先生的万般敬重!”
李敖亲自为她敬了一杯酒。他心海激荡,热血沸腾。胡茵梦就坐在他的面前,一个活生生的美人,她不仅生得天资国色,而且她那秀色背后所隐藏的还有脱俗的气质,在李敖看来,女人中最难得的不是姿色而是高尚的灵魂。胡茵梦正是李敖多年来梦想的知音。所以,那天萧家宴会短短3个小时的接触,李敖就改变了对胡茵梦的印象。他不再介意她头顶上的国民党头衔,更看重于这位美女深邃真挚的思想。当天晚上胡茵梦穿了一件淡柠檬绿的棉质长袍,光着一双大脚,连拖鞋也没有穿。
萧孟能和朱婉坚夫妇对李敖与胡茵梦的一片好心终于没有白费,李敖和胡茵梦从那天开始,就双双堕入了爱河。可以说,胡茵梦与李敖之间的短暂爱情,就是从那天傍晚在萧家的夜宴上开始的。
他们开始频繁地接触,往来的电话越来越多,彼此经常悄悄地约会。由于李敖和胡茵梦都是名人,特别是胡茵梦由于特殊的职业使然,台湾几乎没有人不认识她的。这样,就给她与李敖之间的接触带来了许多不便。李敖不能像与以往女友发展感情那样对待胡茵梦。胡茵梦毕竟地位很高,应酬甚多。在她与李敖悄悄发展感情的时候,胡茵梦绝对回避媒体。她不希望在自己与李敖的感情没有达到结婚火候前广为外界知晓,而且她知道,如果她与李敖的关系一旦为世人注目,那么当局就会获悉,这必定会对她正在发展的事业产生负面的影响。
然而,李敖对此不以为然。他仍旧我行我素,根本不把当局放在眼里。
他与胡茵梦实现事实上的同居以后,对于外界的注目更是满不在意。他也希望胡茵梦不惧怕任何来自国民党官方的威胁,李敖曾经指拨过胡茵梦:“既然你已经和我上了同一条船,我们就是同舟共济的至爱朋友。我这个人做事情从来明来明去,正大光明有多好!我希望你也像我一样行事,什么也不要怕!”胡茵梦从心里深深地爱着敢说敢行的李敖。有一阵子她感到与李敖这样铁骨铮铮的男人生活在一起,就如同背后依靠着一座坚不可摧的高山。想到李敖,她就会将心底仅有的畏怯一扫而尽。
在1979年秋天至冬天的这段漫长时间里,胡茵梦变得如痴如醉,她几乎陷入甜蜜的爱河不能自拔了。但是,她却时时在暗中警告自己:一定不要让当局过早知道内情,因为那样一来,自己的事业就将要受到损失。也正是在这种思想驱使下,胡茵梦只能暗中与李敖往来,有时她会在深夜里避开所有耳目,只身驾驶小轿车来到敦化路李敖的寓所幽会。可是,李敖随着越来越浓的恋情,早已不再满足他与胡茵梦的暗中往来,他需要的是早一天公开他与胡茵梦的关系。而李敖那种急于公开的态度恰好与胡茵梦无法一致。
但李敖的鼓励让胡茵梦感受到浑身有一股神力在涌动。想到李敖与她在一起生活的日子,胡茵梦就有了敢于藐视一切的勇气。于是,她点了头,她的眼睛似乎在说:既然我已经把自己的一生都交付给了你,还有什么可惧怕的呢?
就在1979年的年终,台北街头到处弥漫着新年气氛的时候,李敖和胡茵梦第一次在他们居住的敦化路金兰大厦里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很快,记者林清玄采写的《两大明星访问记》赫然刊载在台湾《时报周刊》的头版上,访问记中写道:“终于见到李敖和胡茵梦了。到底是恋爱中的男人和女人,一个是娥眉淡扫,一个是书生本色。各自显得神采奕奕。胡美人一如银幕上的形象,娇柔无限,依偎在李大少爷的怀中……”这期刊物的封面上,是记者在现场拍摄下的一幅彩照。风姿俏美的胡茵梦坐在太师椅上,她的手里高举着一张老K的桥牌,桥牌上印着李敖的一幅小照!这期《时报周刊》刚一上市,读者们立刻一阵风抢,很快就销售一空。
《时报周刊》的主笔兼发行人简瑞甫是李敖的老朋友。他发现李敖因有胡茵梦这位台湾第一美女在他的身旁,忽然成为了全岛人人注目的热门人物,于是就亲自出马,前往敦化路李宅,百般肯求李敖无论如何也要为他们的刊物写一篇稿子,而且要求他必须要写写胡茵梦!写写他对胡茵梦的印象,也要他谈谈他们同居和恋爱的生活。这可难往了李敖,虽然他不主张将自己与胡茵梦的关系隐藏起来,偷偷摸摸地搞幕后恋情,可是如果真让他自己去写胡茵梦,一时还真有些为难。好在后来得到了美人胡茵梦的首恳,李敖就只好妥协,为这家刊物写了一篇他对胡茵梦的印象。
情感李敖 纪事:李敖的两次婚姻(3)
不久,《时报周刊》又一次在台湾洛阳纸贵,轰动一时。这一切都归功于李敖,归功于他写的文章《画梦—我画胡茵梦》。
李敖写道:“如果有一个新女性,又漂亮又漂泊,又迷人又迷茫,又优游又优秀,又伤感又性感,又不可理解又不可理喻的,一定不是别人,是胡—茵—梦!通常明星只有一种造型,一种扮相。但是胡茵梦从银幕画皮下来,以多种面目,教我们欣赏她的深度和广角。她是才女,她是贵妇,是不搭帐篷的吉普赛,是山水画家,是时代歌手,是艺术的鉴赏人,是人生意义的勇敢追求者。她的舞步足绝一时,跳起迪斯科来,浑然忘我,旁若无人,一派巴加尼尼式的‘女巫之舞’。”
“胡茵梦出身于辅仁大学德文系,又浪迹纽约格林尼治区,配上满洲皇族的血统和汉玉,使她融合了传统与新潮、古典与现代、东方与西方,她是新艺综合体,她风华绝代。你不能用看明星的标准去看胡茵梦,胡茵梦不纯粹是明星,明星都在演戏,但胡茵梦不会演戏—她本身就是戏!你不必了解她,一如你不必了解一颗远在天边的明星;你只要欣赏她,欣赏她,她就从天边滑落,近在你眼前……”
1980年5月6日,半年多的恋爱过后,李敖与胡茵梦终于决定结婚。就在李敖的家中,他们举行了极其简单的婚礼,没有任何的仪式,知道消息的朋友只有很少数的几位。经历了情感波折之后,李敖终于找到了可以相依相偎的侣伴。此时,他已经45岁了。
其实早在李敖和胡茵梦双双准备迎接婚期的时候,不愉快的气氛就已经开始笼罩在他与她之间。灰黑色的阴影竟然像可怕的愁雾一样悄悄地向李敖和胡茵梦的身边弥漫。最初让胡茵梦和李敖感受的威胁来自女方的家庭。
胡茵梦的母亲胡星妈从一开始就反对她与李敖的结合。胡星妈其实并不是胡茵梦的生身母亲,而是她的养母。李敖首次见到胡星妈就是在萧孟能新城公寓的家宴上。那次,胡星妈给李敖的印象并不深刻。因为当时由于李敖与胡茵梦是初识,所以在酒桌上他只顾与胡茵梦攀谈对酌了,自然在无意中忽略了这位在胡家相当有地位的女主事婆。所以,受到李敖冷遇的胡星妈回家以后,就对沉浸在幸福中的女儿胡茵梦说:“这个李敖,人也确是不简单,只是他那名字取得有些不对头,好像差了一个字嘛!”
胡茵梦愕然:“李敖就是李敖,怎么会差一个字呢?”胡星妈却说:“怎么不差?依我看,他最好改叫李傲才对呀!因为我看这个人实在是太傲了!傲慢得连眼睛里都无人了呀!”
胡茵梦这才恍然大悟,笑了起来,她知道胡星妈挑理了。她没想到李敖对自己过分地投入,过分地倾心交谈,无意间却忽略了对胡星妈的应酬。胡茵梦为了不让胡星妈记仇,就替李敖解释说:“妈咪,您也不必计较他,凡是有事业的男人大都不善于应酬的。下回我可以让他到咱们家里来,到时候让他向您老人家赔礼就是了!”
1979年冬天的一个下午,是胡星妈的生日。
好心的胡茵梦为了她今后与李敖的关系中,不被插入一只绊子式的脚,就决意请李敖随她到父亲胡赓年的官邸里来,为胡星妈祝寿。李敖自然不能拂胡茵梦的美意。他也知道如果继续发展与胡茵梦的爱情,必须要取悦于胡氏老夫妇。这也是人间的常理,所以李敖在吉期到来的时候,特别准备了一些礼品与胡茵梦一同上门。
李敖相貌堂堂,仪态端庄。他和胡父谈起话来斯文有礼,侃侃而谈,颇有风度。本来在杯盏交错间的气氛很好,可是心性古怪的胡星妈却在一旁越看李敖越生气。也许是因为李敖与胡赓年交谈得过于投机,言语之间又显出了对她的轻慢,所以当李敖走后,胡赓年征求她对李敖的看法时,不料,胡星妈却说了一句让胡茵梦大吃一惊的话:“先不说李敖这个人如何!这次又看到他,我就想:国民党太宽大了,怎么把李敖给放出来了?!”
胡茵梦从胡星妈这句评价中,听得出她对李敖的看法永远也难改了。第二次见面甚至比第一次见面得到的印象更坏了。所以从那次以后,胡茵梦就避免再让李敖到她家里来,尤其尽量少让李敖与胡星妈在一起。当李敖与胡茵梦决定结婚的时候,胡星妈自然投了反对票,但在胡茵梦的争取下,她还是做了退步,但在内心却始终对李敖充满敌意。
另一方面的压力来自于国民党当局,昔日红遍台湾的电影明星胡茵梦开始遭遇冷落。就在胡茵梦结婚不久举行的台湾电影界盛大的金马奖颁奖仪式上,以往一贯被台湾“新闻局”出面请来担任主持人的胡茵梦,不再是众人拥戴的核心人物,而是被冷落在角落里!这些因素以及两个人在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小摩擦,日渐影响着胡茵梦和李敖的关系,他们短暂地分居了。
情感李敖 纪事:李敖的两次婚姻(4)
恰在此时,李敖的好友萧孟能、朱婉坚夫妇因为第三者《音乐与音响》杂志女编辑小R的出现闹起了离婚。出于对朋友的关心,李敖出面阻止萧孟能,却令他左右为难。萧孟能想起了一件事,那是1979年春天,出版商出身的萧孟能开始跟李敖做房地产生意。由于他的资金雄厚,很快就在台北到处买房卖房,竟然占有了一大批房地产。就在这时候,萧孟能准备出国旅游,而他刚刚在天母静庐买到的一所房产却一时无法兑现合同。这所面积只有80平米的单元房需要交台币110万元。可是那时萧孟能只可以预付1/2 ,萧孟能在向卖主支付55万元以后,就要离开台北而去国外进行一次3个多月的旅游。临行之前,萧孟能找到从前的朋友李敖求助。萧孟能走后,李敖不负朋友所托,到了必交房款的期限,他代替萧孟能一次性上交55万台币。那时,因李敖恰好与胡茵梦拍拖,两人不分你我,如胶似漆。所以,李敖将天母静庐那处有自己投资一半的房地产,过户到了胡茵梦名下。此时,萧孟能又从胡茵梦手里得到了她名下的土地权,而将李敖以“侵夺他人私产”的罪名告上了法庭。
1980年8月28日清晨,李敖惊奇地发现台湾几张当天的报纸上,几乎都刊载了一条重要的消息:《台司法界昨举行李敖讼案论证会,萧孟能及胡茵梦等各界名流慷慨陈词》。
李敖的心跳突然加快,他万没有想到昨天台北会有这样的一个集会。更让他大为吃惊的是,自己的妻子胡茵梦居然会背着他去出席这样一个明显对他不利的集会。李敖的眼睛有些发直,因为他发现胡茵梦不仅仅出席这种旨在将她丈夫搞臭、显而易见由官方暗中操纵的集会,同时胡茵梦还在她的发言中对现在仍有夫妻关系的李敖大肆泼污!胡茵梦竟然当众说天母静庐的那处房产,是李敖送给她的结婚嫁妆的一种(李敖本人从来不承认给她房产,仅仅是过户到胡的名义上而已),而且,她还说她有权利处置这处天母静庐的房产,有权把房地产执照都拱手交给萧孟能,胡茵梦自认为她这样做既有权而且也“合法”。
争讼李敖 档案(不完全记录)
1962年10月
胡秋原诉李敖“诽谤”案,1966年李敖反诉胡秋原“诽谤”案
1983年12月
诉《秋海棠》月刊发行人郁慕明、赵宁“诽谤”案
1987年2月
诉台湾《自立晚报》发行人吴三连等“诽谤”案
1988年2月
诉台中市政府非法查禁图书案
1990年7月
诉台湾《中央日报》案
1990年8月
诉吴大猷、张玉法及王世杰子女“诽谤”案
1990年9月
李敖诉胡秋原、石永贵“诽谤”案
1991年1月
李敖诉胡秋原、梁肃戌(台湾前“立法院”院长)“诽谤”案
1992年1月
控告《求是报》股东案
1995年5月
诉台湾故宫博物院院长秦孝仪“诽谤”与“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案
1998年5月
诉王令麟等3人“诽谤”案
2000年 5 月21日
在台北地方法院以“内乱”、“贪污”和“泄密”三大罪名控告李登辉
争讼李敖 述评
李敖几十年来,在台湾曾经涉讼数十起。台湾的报纸曾有过这样的报道:《打开李敖官司史,总统院长无一幸免》,该文对李敖作了如下记述:李登辉和“五院院长”,我都告过!除了是知名的作家,有名的政治犯,李敖还是人人皆怕的诉讼大王。除了告过“总统”、“五院院长”、“故宫博物院院长”、知名的政治人物、媒体负责人,甚至连政府机关,只要被李敖锁定,几乎很难逃过被李敖告状的命运。
在李敖接受《新新闻邮报》的专访中,李敖说他的官司史,已有35年之久,从“被告”到“原告”,从“小民”到“刁民”,从“自卫”到“卫人”乃至“好管闲事”,李敖这些年来已出庭几百场,下笔几十万言,至今仍有多起官司缠身。
谈起李敖的官司,头衔最大的被告当然是李登辉和“五院院长”,理由是“伪造文书”。李敖表示,按照林洋港的说法,当年蒋经国去世时,李登辉和“五院院长”到蒋经国官邸,先是鞠躬,然后就在蒋经国遗嘱上签字。但是按照民法的规定,遗嘱必须是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自己口述或是由别人代写,然后才签字,“需要生前认可”,但是蒋经国的遗嘱却是事后签字,真伪便不得而知,因此李敖便一状告到地检处,说李登辉和“五院院长”伪造蒋经国的遗嘱。但是地检处的首席检察官刘景义,这个李敖口中“讨厌的东北人”,却给李敖回了一封信。李敖说,刘景义信中表示蒋经国的遗嘱是“政治性遗嘱”,与民法规定的条件不符,所以不能依法办理,“这是笑话!”李敖认为,遗嘱就是遗嘱,哪里还分政不政治?
说起李敖打过的媒体官司,他与《自由时报》的几场官司是最为特别的。李敖曾成功地告赢《自由时报》一起“诽谤罪”,获得50万元的赔偿金,李敖得意地表示,《自由时报》曾经写了一篇“李敖开车闯红灯”的报道,但却不知道这原是李敖上邱彰节目时说的笑话,结果惹来诽谤之罪。
争讼李敖 自述:我为什么打官司
我为什么打官司
李敖在台湾从文数十年,亦涉讼数十起之多。他曾经在《李敖大全集》中,有专著《闹衙记》和《好讼集》生动记述了他参与数十起大大小小官司的经过。从这些专著里,我们不难寻觅到李敖打官司的来龙去脉与心路历程。这些官司无论大小,无论胜负,均有他特定的轨迹。那就是李敖是一个敢于向邪恶抗争的斗士,特别是他在白色恐怖极为恶劣的环境下,明知他申告的对手是权倾一方的高官,也明知他诉讼的结果往往败诉,然而李敖依然每次都不为邪恶所惑,只身上阵,以寡敌众,以弱对强。李敖为什么要打司官,他自己如是说:我从36年前(1962年)被胡秋原告到法院后,自此讼性大发,打官司变成家常便饭,前后出庭几百次,或原告、或被告、或告发人、或代理人,进出法院,自己几无宁日,而对手与法官更无宁日。36年来打的官司之多,已难毕数,但有一批官司,最有施教作用,那就是我跟台湾伪政府的官司,也就是以老百姓身份跟官衙的官司。自来衙门欺负老百姓,本是常态。但这一常态得以形成,老百姓的消极配合,也有以致之。换句话说,一方面衙门欺负你,作威作福;一方面你忍耐它的欺负,逆来顺受,这样子搭配,才完整构成这一欺负的作业,而令大官人私心窃喜,获得快感。
如果被欺负的一方,挺身而斗、据理力争,不甘被欺负,而要跟衙门斤斤计较、纠缠不休,则衙门未必胜算,而大官人未必得可偿失。斗争到最后,衙门之头可灰、大官人之脸可土,而吾济“刁民”之一口鸟气,亦可稍吐于万一矣!我生平是深信这种斗争哲学的,我以做“刁民”为荣。每遇到衙门找麻烦,只要是于法有亏、于手续欠妥的,我一定把麻烦找回去。问题是一定得找到机会才好动手,好在国民党坏事做得多,机会是不愁没有的。
争讼李敖 自述:一元钱官司与禁书事件(1)
一元钱官司与禁书事件
纵观李敖在台湾的涉讼经历,多与他在台湾所处困难受压的境地相关。其宁死也不肯向黑暗与腐败低头的硬骨头精神,是李敖数十年来闹衙涉讼的根本闪光点。一个在台湾虽有才学知识,却始终得不到用武之地的知识分子,怀才不遇而且多次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或者受到逮捕,或者遭到监视,或者自己的著作遭到当局的无理查禁。种种生活的无奈与艰涩,促使李敖勇敢地站起来面对严酷的抗战。其反抗禁书的1元钱官司和他在台中遭到当地官员查禁图书而引发的诉讼,就是李敖无数大小诉讼案的一桩。请看李敖自己是如何叙述此案的经过。李敖说:
“我生平著作上百册,可是国民党查禁了96册,查禁法令,种类滋彰,或根据‘台湾省戒严期间新闻纸杂志图书管制办法’、或根据‘出版法’、或根据‘戒严法’、或根据‘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出版物管制办法’……不但弄得自己眼花缭乱,尤其在下级执行人员执行时,更是眼花缭乱。就在这种眼花缭乱中,在几乎李敖作品每出必禁的‘惯性’下,一个机会来了。1985年4月25日,我出版了《李敖千秋评论丛书》中《五十·五十·易》上下两册,其中下册经警备总部以‘淆乱视听,挑拨政府与人民情感’云云为由,予以扣押,并通令各级学校、警察机关等有关单位,清查报缴;但该丛书上册,却漏未查禁。不料令下之日,部分下级执行人员却弄不清楚,索性见书就查,以致该丛书上册,也难以幸免,一并由台北市政府出具大量查扣收据,满载而归。
“到了6月24日,我由龙云翔律师代理,向台北市政府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书’,告诉他们:‘正因为贵衙门有关人员利用职务上之机会,以强迫手段,违法扣押未经查禁之书籍,致使请求权人所发行该丛书上册除被违法扣押46本外,其余未扣押部分,也因而不能陈列出售,妨害请求权人发行、出售之权利,损害请求权人可得预期之利益6901元(内含已扣押46本书价6900元及未扣押部分优待为1元)。’台北市政府收到我的‘损害赔偿请求书’后,自知理亏,且知我来者不善,决定屈服。乃在1985年8月29日上午,在法规委员会召开协议,主席林秋水,由洪以逊代,另有新闻处赵鹏科长等,一共5位,与我达成‘台北市政府国家赔偿事件协议记录’,确定‘本府部分执行人员误扣上述丛书上册属实,本案本府有赔偿责任’。8月29日,开出损害赔偿国库支票6901元,其中6900元是已扣押部分的折现,1元部分就是优待的罚金,于是我领走了有史以来第一宗的此类政府赔偿,大获全胜矣!
“在台北市政府被我罚过1元后,高雄市政府又被我逮到,也罚它1元。全部经过,比罚台北市政府还精彩。1985年4月15日,我的《我给我画帽子》一书上市,高雄方面,由盐埕区大仁路141号孙慧珍代为销售。不料到了6月27日,有警员王聪琰者,跑来查扣,并出具编号第○三九三三四号‘高雄市政府取缔违法出版品录影节目带三联单’一纸,以资证明。因为这本书并没查禁,这下子被我抓到机会,遂在8月10日,去函国民党高雄市长苏南成,指出:‘因台端台南市长任上,本人曾写文章揭发台端为‘台湾第一不要脸’,全市哗然,议员且纷纷以台端无耻为询。今日台端走马高雄,自然有假借职务上之权力,教唆下属王聪琰,非法扣押上开书籍,妨害本人依法发行权利之嫌,显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九条及第三百零四条之罪嫌。又台端身为公务员,于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时,故意不法侵害本人发行之权利,依‘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及第六条规定,应由台端之衙门负损害赔偿责任。’苏南成收信后,龟缩不复。1987年3月13日,我由龙云翔律师代理,向高雄市政府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书’,苦苦相逼。高雄市政府收到后,自知无法再赖,乃于1987年5月9日上午,在高雄市警察局简报室召开协议,赔偿义务机关代理人廖兆祥、参加协议机关代理人李文锦、法制室代表黄章一、新闻处代表王砚青等,一共多位,与我达成‘国家赔偿事件协议记录’,确定四项:‘一、警员王聪琰因于74.6.27过失查扣李敖先生所著《我给我画帽子》一书,所开具三联单○三九三三四号应予撤销。二、查扣之书贰本,已于74.7.12返还书摊,免予赔偿。三、本府同意象征性赔偿请求人新台币1元。四、本局已主动将警员王聪琰调职处分,另由本局作成案例教育。所谓‘案例教育’,是警察界的术语,指具体发生的个案,该案性有施教作用,值得每一位警察注意,因而编成案例,在各级警察流传,以为教育之谓。这一条协议的达成,是高雄市警察局被我纠缠不过,被迫答应的,当然使他们面上无光,但是迫于‘刁民’的压力,也只好照办。事实上,我这‘刁民’,也有宽大的一面。因为协议当天,高雄市警察局曾找来‘肇事’警员王聪琰,当场命他向我报告经过并问我对他的处分是否满意。王聪琰是个大块头,满面羞惭,查起书刊来生龙活虎,对簿公堂来就语无伦次。我得知他已被调职处分,从盐埕区肥缺改调到市警局看门后,就宣布:‘我写的书,90多本都给查禁了,警察执行查扣时,难免弄不清楚,因而见书就查扣,王警员的错误是可以原谅的,我想不必进一步处罚他了。’几线几星的在场警官,认为我通情达理,王聪琰也向我鞠了一躬,于是在哈哈一笑中,结束了协议。不过,在如何交付1元的技术上,出了问题,据1987年7月2日《民众日报》登,高雄市政府对于赔偿李敖事件,‘对于这块钱是以现金给付或是开具市库支票给付,市府投鼠忌器,大伤脑筋。’据我的朋友黄章一透露,高雄市政府内部为赔偿李敖曾起争议,但李敖坚持按照‘公库法’第十五条‘应以支票为之’的规定,拒收现金,所以最后才硬着头皮开出了1元面额的‘国库支票’。这张支票,我后来送给郑维帧了,高雄市政府一连多年还要每年登报召兑中。当然他永远不会去领取,它永远是一张战利品,长存在民间了。
争讼李敖 自述:一元钱官司与禁书事件(2)
“在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连番被我逮到,相继被一罚再罚后,我的生意愈发昌隆了,运气真好,台中市政府也被我逮到了,并且精彩胜过南北合呢!故事是这样的:1987年6月22日,我接到妈妈张桂贞台中一中同事张佩华的快信,告诉我有军警宪及情治人员一大批,趁妈妈在国外探亲之时,在头一天找锁匠开锁,进入她在台中一中的宿舍,搬走大量书籍。我收信后,在6月24日赶到台中,料理善后,我访问了邻居、派出所主管、里长,了解了当场情况。
“里长交给我‘台中市政府取缔违法出版品’的收据,就是所谓‘三联单’,因为‘三联单’上印的是台中市政府,并盖着台中市政府大印,此外别无其他衙门,当然不管和尚是谁,庙却只此一家。7月1日,我以请求权人张桂贞的代理人身份,寄出‘损害赔偿请求书’给台中市政府,要求政府赔偿。等了5个月,该衙门仍不依赔偿法开始协议,我复以原告张桂贞诉讼代理人身份,在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控告台中市政府。
“1988年2月10日,台中地院民二庭推事黄秀得判决台中市政府败诉。张桂贞得到了初步公道。那时候台中市长是国民党大员张子源,他代表台中市政府提出上诉,他在‘民事补具上诉理由状’中坚持一个理由是:‘有关执行检查取缔不法出版物,经成立文化工作执行小组,由各县市警备分区指挥部负其责。亦即执行机关为各县市警备司令部,依此规定,本件查扣之讼争书籍系经台湾中部地区警备司令部签发搜索票,于1987年6月11日上午9时20分派遣军事检察官鞠金蕾上校及政二科文化专员孟启正持搜索票前往被上诉人住所搜索并扣押,此有搜索票影本及扣押联单经孟启正签名可按,则本件讼争书籍既系由台湾中部地区警备司令部执行查扣,倘认有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上诉人之权利者,其赔偿义务机关,应非上诉人,被上诉人竟列上诉人为对造诉求赔偿,显属当事人不适格,其诉即属不合法。’
“由台中市政府这种答辩看来,它显然把责任赖得一干二净了。不过,问题的关键是,台中市政府若如他们所说,不负任何责任,那么何能把盖有市政府大印的市政府三联单。—空白待填的三联单交给警备总部使用?你这样做,在逻辑上、行政程序上、行政责任上,都是无法卸责的。这也就是推事黄秀得判决书中所说的:‘三联单上检查人栏均盖有被告印文,并有被告所属机关即管区警察派出所主管杨三共签名,是被告上开所辩殊不足取,原告主张事实堪信为真实。’可见台中市政府的置身事外,实在无法自圆其说。台中市政府又狡赖说:收据上有‘中部警备部文化专员孟启正’签名云云,但细查收据,上面只有‘孟启正’三字,并无‘中部警备部文化专员’头衔,受害之老百姓,又从何而知‘孟启正’三字是军职人员?纵使‘孟启正’为军职人员,将盖有台中市政府印信之空白收据,供非台中市政府所属人员使用,被告又焉能不负责?足见如此脱罪,其理由完全不合行政体制与伦理。放纵于先、又推托于后,其无品无格,纯属笑谈!台中市政府辩称说原告的对象,‘显属当事人不适格’,真不知道要适的,还是什么格!
“这个衙门把责任朝其他衙门推,其实,只要一查下面两条法律,就知道再推也没用,第一,‘出版法’第7条明定:‘本法称主管官署者,在中央为‘行政院新闻局’,在地方为省(市)政府及县(市)政府。’如今既然根据该法第39条为扣押之处分,并明列此一条文于五纸收据之上,又加盖台中市政府大印,何能规避其为主管官署的责任,自谓不适格?
“第二,‘国家赔偿法施行细则’第18条明定:‘数机关均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时,请求权人得对赔偿义务机关中之一机关,或数机关,或其全体,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一部之损害赔偿。’所以,纵然咬出别的机关来,‘数机关均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中,也少不了它的。法律规定已明确如此,还赖个什么?何况,那时警备总部已解散,我不找台中市政府,又找谁啊?
“1988年8月31日,台中‘高分院’开庭,证人鞠金蕾上校、孟启正也到庭了。在作证时,孟启正公然表明身份,伪证说他是‘台中市政府文化小组官员,本案由台中市政府主办、由中部警备总司令部协办……’不料孟启正语犹未了,台中市政府的职员和律师就插播进来,一再声明:‘孟启正并非台中市政府职员,他是中部警备司令部政二科的人。’我听了,立刻向庭上表明:‘这里面涉及伪证或不当提示证人的问题,务请书记官详细记明笔录。’孟启正作证这一幕,使我目击了一场衙门现形记,我真忍不住好笑。乱查扣书,闹出乌龙事件,两个衙门竟发生当庭互赖、当庭大对决、争先卸责的笑剧,发生互不承认孟启正的妙事,如此荒唐,真是《官场现形记》都找不到的好材料了。
争讼李敖 自述:一元钱官司与禁书事件(3)
“这个案子所以能被我逮到,关键在于即使按照当时‘违宪’的查禁政令‘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出版物管制办法’,第8条也只规定出版物有本办法第2条或第3条之情事者,对其出版发行人应依有关法令予以处分,并扣押其出版物。明定扣押对象是‘其出版发行人’,但张桂贞只是一位雅好收藏禁书的老太太,人既非‘出版发行人’、住所亦非‘出版发行人’住所,怎能查扣她的书?我争执的焦点是:按照‘出版法’第39条,只禁止‘出售及散布’,并未禁止‘持有’。戒严时期,人民持有‘禁书’情况,其实一如持有‘黄金’、‘美钞’,只能‘持有’,不能流通买卖,但单纯之‘持有’,并不犯法。本案对住宅破门而入,抢走‘禁书’以去,其行为在模式上与破门而入,抢走‘黄金’、‘美钞’以去并无二致。所以台中市政府要赔张桂贞才成。
“虽然犯罪事实已明确如此,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法官翁其荣、徐元庆、陈成泉仍旧官官相护,违背法令,判台中市政府胜诉。最妙的,在判决书里,居然弄错法律位阶,把行政院新闻局69.12.17瑜版四字第一七○五○号函优于法律,并把其中‘私人车辆、办公及投宿场所’扩张解释,认为私人住宅也包含在内!试问人对自己的家,叫‘投宿’吗?
“三法官又说‘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出版物管制办法’第8条‘扣押其出版物’中,‘其’字应做‘出版物’名词解释。但‘其’字明明是文法上的代名词,如照名词解释,则变成‘扣押出版物出版物’了,这通吗?可见三法官‘名词 、代名词’都分不清、也不懂中文‘投宿’的意义,国文程度都如此超越前进,法律素养自然更可想而知矣!
“案经张桂贞上诉后,‘最高法院’法官刘焕字、孙森焱、曾桂香、林奇福、罗一宇判决,断定三法官判决错误,‘率以扣押程序无瑕疵为论断,并据以裁判,尚难谓合。’因而发回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989年5月3日起,这一案子更审。审了1年3个月,台中市长张子源也下台了,法定代理人换成了新市长林柏榕;打太极拳的法官林松虎也换了,最后由黄奠华、袁再兴、林富村三法官判决原告张桂贞胜诉。接着林柏榕又提出上诉。案分到‘最高法院’法官李锦丰、范秉阁、郭柏成、葛浩坡、洪根树手里,居然做下中国司法史上最荒谬的判决,认定台中市政府胜诉。这一案子分到法官李锦丰、范秉阁、郭柏成、葛浩坡、洪根树手里前,前后历时3年4个月,张桂贞母子锲而不舍、努力不懈。所争者,除民事责任、司法公正以外,更着眼于‘宪法’中人民基本自由之保障。戒严40年以还,警备总司令部执‘戒严法’以限制人民基本自由,‘恶法亦法’,尚勉强自成一说,但逾越‘戒严法’本身规定之限制而滥肆扩张,则就无以自圆。试看‘戒严法’第11条第1款明定:‘戒严地域内,最高司令官得停止集会、结社及游行请愿。并取缔言论、讲学、新闻杂志、图画、告白、标语暨其他出版物之认为与军事有妨害者。’‘戒严法’还算是法律,可是‘行政院’1970年5月5日台59内三八五八号令核准修正了所谓‘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出版物管制办法’,其中第一条就说‘为管制出版物特依戒严法第11条第1款之规定订定本办法’。但这办法,并没经过‘立法院’的立法手续,根本不是法律,所以还不够资格称为以‘戒严法’为‘母法’的‘子法’。可笑的是,虽然连‘子法’都不配,这一所谓管制办法,却自动扩张解释,把连‘戒严法’都没有的,都加以罗织引申。例如,该办法第3条规定:‘出版物不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八、内容猥亵有悖公序良俗或煽动他人犯罪者。’试看‘戒严法’第11条第1款明指‘出版物之认为与军事有妨害者’,才可依‘戒严法’取缔,但是出版品‘内容猥亵’明明只是妨害风化而已,又何曾妨害到什么‘军事’了?男女问题竞与戒严有关,戒严竟戒到了男女问题上,这种扩张解释,岂不是荒谬吗?再按‘中央法规标准法’第5条:左列事项应以法律定之:……
“二、关于人民之权利、义务者。所谓‘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出版物管制办法’所管制的事,既为人民言论、著作及出版之自由,自属‘宪法’中第二章‘人民之权利与义务’范围,而‘应以法律定之’,不能出之以命令。而所谓‘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出版物管制办法’,乃是命令,当然违背‘宪法’。如今在这命令肆虐几十年后,在解严时期,身为司法体系的‘最高法院’法官如李锦丰、范秉阁、郭柏成、葛浩坡、洪根树者,还不能认清这一所谓管制办法的无法无天,反倒靠它来做抵触‘宪法’或法律的依据,这种法官,也就太‘歧路亡法’了!
“‘最高法院’法官闹完笑话后,案子又回到台中‘高分院’,由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接手,新笑话又来了。判决书说张桂贞人在国外,竟然家中有她出国后才出版的禁书,‘被上诉人(张桂贞)就此即未能举证以实其说,则其所为此点主张,自无足采。’但是,按照常识、按照经验法则,一个人置财产、买东西,难道一出国就办不到了吗?她托亲友代办,又有什么不可以呢?还要举什么证呢?设想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出了国,托亲友买了电视机,电视机放在家里,被强盗抢了,打起官司,竟要‘举证以实电视机何来之说’,非得交出亲友姓甚名谁、生辰八字、店号门牌执照、有无发票才罢休,这通吗?此其笑话一也!判决书承认有‘户籍誊本一纸’附卷可证,只是查扣当时,张桂贞‘赴美国探亲、在外,不在台湾。’—这肯定了查扣地点,确是张桂贞的家。
争讼李敖 自述:一元钱官司与禁书事件(4)
“既然查扣地点承认是张桂贞的家,依照‘民法’第三编物权第十章‘占有’诸法条,家中财产(包括讼争书籍),根本为张桂贞所有,这是常识,是经验法则,也是清清楚楚的法律。 对在一个人家中的财产,居然查证起如何‘取得’的问题,这不是节外生枝吗?此其笑话二也!按照《民事诉讼法》第944条明定:‘占有人,推定其为以所有之意思,善意、和平及公然占有者。’可叹的是,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竟不照民法去‘推定’书是张桂贞的,反倒违背法令,非法推定书不是张桂贞的。滥施不当之推定,不凭证据,硬推定张桂贞家中的书非张桂贞的,但又推定不出是属于谁的。这种判决,岂不破了天荒么?判决书应是谨严的文字,岂可光否定不是张桂贞的,却又不能确指特定之人的?按照常识与法理,张桂贞家里的动产,苟无第三人主张权利,即毫无疑义为张桂贞所有。本案显然并无第三人主张权利说动产属于他(第三人),反倒有强盗和法官说不属于她(张桂贞),这不是怪事吗?‘民事诉讼法’第281条明定:‘法律上推定之事实无反证者,无庸举证。’本案既然没有第三人来‘反证’什么,还要张桂贞‘举证以实其说’个什么呢?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这样滥施推定、滥强人举证,显然与《民事诉讼法》有违!此其笑话三也!对众所周知属于张桂贞的家中物,要举证也可以,但依法,举证责任根本不在张桂贞这一边。《民事诉讼法》第276条明定举证责任分配之原则,明说:‘当事人主张有利于己之事实者,就其事实有举证之责任。’—说张桂贞家里的财产不是张桂贞的,举证责任根本在台中市政府,而不在张桂贞。设想强盗抢了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家里的电视机,打起官司,强盗反过头来要他们提出电视机怎么来的,不然就论以‘未能举证以实其说’,而置强盗行径于不问,反把电视机判归强盗所有,任其呼啸而去,这通吗?不追究强盗‘抢走’的问题,反追究张桂贞‘取得’的问题,此其笑话四也!这次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的判决,有一进步,就是他们3位推翻了4年来8位法官(台中高分院翁其荣、徐元庆、陈成泉,‘最高法院’李锦丰、范秉阁、郭柏成、葛浩坡、洪根树)盲目照抄台中市政府的瞎猜,终于睁开眼睛,在判决书中,已经完全没有了‘讼争书籍系案外人李敖所有’的妙文。但是,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在开脱李敖之余,却对书籍为谁所有,留下一个新的谜团,就是:在判决书中,他们竟交代不出书是为谁所有?只是闭着眼睛说:书非张桂贞所有!但是,依照‘吾人之一般生活经验法则’也好、依照法律专家的证据法则也罢,堂堂在张桂贞家中的书,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竟瞪着眼睛说不是张桂贞的,又瞪着眼睛说不出书是谁的,也说不出既然不是张桂贞的书怎么会跑进张桂贞的家里,这通吗?全世界任何法则,都不会肯定这种糊涂大判决吧?没有第三人主张权利,又如何能说在张桂贞家里的东西不属于张桂贞的?在张桂贞家里的东西,不能证明新所有权,又如何能否定掉旧所有权?此其笑话五也!
“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作出了书非张桂贞所有,也不提系案外人李敖所有的判决,自以为得计,殊不知引发出大问题。大问题是:判决书中如不能证明书为李敖所有,则就无异推翻了整个搜索张桂贞住宅并查扣书籍的依据!书籍不能证明为李敖所有,则对非‘出版发行人’之寻常百姓如张桂贞之住宅,即失掉援‘出版法’、援‘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出版物管制办法查扣’的依据,则本案之搜索也、查扣也,根本就完成无所归依了。
“案子又上诉到‘最高法院’,法官杨秉钺、罗建群、萧亨国、苏茂秋、许朝雄做了守法的判决,又发回来了。由台中高分院法官楚汝聪、陈有全、施茂林审理,我仍代张桂贞出庭。看我讲得头头是道,并当庭作弄证人鞠金蕾(鞠金蕾这时已由军事检察官退下来做律师了,皮一脱下来,人也变成好人了,他事先特别拜托我的律师张仁宁向我致意,表示怕我云云),法官们为之动容。退庭时,听到审判长楚汝聪走出门时大声赞叹,我知道我赢定了。最后,法官楚汝聪、陈有全、施茂林以洋洋洒洒12页的判决书详述了张桂贞应该胜诉的理由。林柏榕虽然又上诉,但最高法院法官范秉阁、苏茂秋、李琼荫、张福安、吴启宾驳回了林柏榕的上诉请求。这天是1993年2月22日,前后打了5年7个月的政府赔偿官司,终告胜利。我大喜之下,立刻写了下面的两封信:催告函,件别:最速件,受文者:台中市市长林柏榕先生 ,副本收受者:台中市政府新闻室,主旨:你们官司打败了,快赔钱来!
争讼李敖 自述:一元钱官司与禁书事件(5)
“说明:一、5年7个月前,贵府助纣为虐,甘为军方鹰犬,非法搜查本人住宅并抢去藏书14708册,业经本人委由长子李敖代为提起政府赔偿诉讼,贵府不知认错、负隅顽抗,5年半缠讼,终被本人打败。今年2月22日,‘最高法院’判决贵府败诉定谳。该法院书记厅次日即发出(八十二)台民主二第○二二五九号通知书在案可证。
“二、兹委由长子李敖全权代表本人与贵府洽接赔偿事宜,收信后3日内请比照当年助纣为虐之快速效率,即时依法赔钱为要。
“柏榕市长学弟如面:
“一中一别后,流水40年。40年来,老弟走国民党路线,炙手可热;小兄走做叛徒路线,手足冰冷,一路备受打压。光从著书百余册、却有96种被查禁一事上,即可见打压之烈的一斑。5年7个月前,再过半个月就解严了,军方犹恶性不改,临门一脚,踢到老弟李师母张桂贞家大门。贵府助纣为虐,致贻讼累。现经‘最高法院’迟来正义,判决贵府赔钱,请即依李师母指示,即时惠付为要。俗话说:‘丑媳妇总要见公婆。’既然逃不掉,索性做得漂亮一点,为老弟计,我建议:
“一、即日派专员北上,面致赔偿金给李师母或我本人,以敦民谊;二、酌情处分贵府助纣为虐失职人员,以明责任;三、禁止贵府人员再胡说八道,以饬官箴(如2月24日《民众日报》登:‘台中市府新闻室主任李铭秋昨天表示……’
“二年前李敖方面曾有意和解,只要求市府象征性编一点预算赔偿了事,但军方为了‘面子’不愿低头,因而继续诉讼云云,事实上,‘李敖方面’从无‘有意和解’之事,想系贵府找台阶下,故捏造事实。如今贵府惨败,犹由新闻室主任胡说八道,极易引起李敖方面另一控告,请老弟即予告诫该主任之流少胡说八道为宜。 老弟如不从速照李师母指示,而一再拖拖拉拉,我保证催告信后,必然有法院上门,到市长室贴封条。我们上次就贴过《自立晚报》社长室的封条,害得吴丰山的脸由黑变绿。届时老弟又情何以堪?特此忠告,以示小兄不忘故人之至意。……
“林柏榕是国民党小官僚,收信后,仍图顽抗,结果敬酒不吃吃罚酒,换来这样的信《检举函》:1993年3月26日件别:最速件,受文者:台湾省政府主席宋楚瑜,副本收受者:台中市市长林柏榕、台中市政府新闻室,主旨:请查办颟顸违法之台中市市长林柏榕及其手下台中市政府新闻室负责人。说明: 一、台中市政府助纣为虐,伙同警备司令部非法查扣人民财产,业经‘最高法院’判决该衙门败诉定谳,并于2月23日发出(八十二)台民主二第○二二五九号通知书。二、我方旋于2月25日以邮局‘国内’快捷挂号发出催告函,告以‘你们官司打败了,快赔钱来!’ 三、不期该衙门于3月5日以八十二府新一字第二二八九七号函见复,推托‘最高法院’通知书的有效性,托词‘本案俟接获‘最高法院’判决即循法律程序办理清偿事宜’,延不赔钱。 四、‘最高法院’判决旋于3月10日寄达该衙门。该衙门显已无可狡赖,不期事隔半个多月,该衙门犹在拖拖拉拉之中,公然反抗‘最高法院’判决,并且违背自己3月5日复函的托词,自打嘴巴。同时对我方3月10日第2次催告函拒复。 五、在‘公务员服务法’第1条明定应遵守法律;第6条明定执行职务不得无故稽延,该衙门林柏榕市长及其手下新闻室负责人,显因颟顸违法,有亏职守。请即依同法第21条予以惩处。 六、自此检举函送达后,贵主席即属‘公务员服务法’第二十三条‘长官知情’状态,贵主席如再拖拖拉拉,‘行政院长’连战即将收到检举贵主席之函,勿谓我方干不出来也!(如连战不打你官腔,自有‘立委’多人质问那丑八怪连战。) 七、查该衙门助纣为虐时,办事朝发夕至、新速实简;如今被判败诉,却办事毫无效率,且态度可恶。除循法律程序日内会同法院查封该衙门市长室外,特具以函检举颟顸违法之林柏榕等,并警告你。张桂贞代理人李敖。
“13天后(4月8日),我趁胜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声请状’,理由栏下写得气壮山河: 一、相对人于1987年6月21日非法侵入声请人住宅,非法扣押声请人所有之藏书14608册,并经烧毁无存,业经台中地方法院判决(证一号)、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决(证二号)、‘最高法院’判决(证三号)确定,应赔偿价金及诉讼费用(证四号)。 二、相对人迭经催促(证五号),仍不自动履行上开债务,声请人依法自得以上开确定判决为执行名义,声请就相对人所有之财产(先就台中市政府市长室内财物部分)为强制执行。 三、查台湾各县市,府库不足情况严重,台北县政府且以财务衰竭闻,台中市政府也危在旦夕。缘以‘中华民国’在蒋介石秘密谈话中,都有‘亡国情事’(证六号),何况其下级衙门?为此特请迅予定期执行,以赴时间,以保权利。
争讼李敖 自述:一元钱官司与禁书事件(6)
“4月15日,宋楚瑜下令秘书处机要室回件,告以追踪处理;4月19日,台中地方法院法官赵春碧下达执行命令,台中市政府眼看就要被贴封条了,林柏榕终于怕了,5月12日,终于乖乖地开出‘国库支票’来,全部赔偿(包括利息)总计新台币2348656元整。支票在手,我简直要kiss它,我爽死了!爽过以后,我跟人笑说:‘张桂贞老太太真后悔家里只收藏了14708册禁书,要是多收藏10倍,那台中市政府不就多赔了10倍了吗?这样子,每本照定价十足收款,不打折扣,简直比卖给书店、卖给读者还划得来呢,这么好的买主,又哪里去找啊!台中市政府万岁!台中市政府万岁!’
“一连打败台北、高雄、台中3个市政府,是我人生快意事之三。3,是个好数字,但对吃败仗的国民党伪政府说来,却是恐怖数字。在法庭外,我跟参与查扣作业的派出所主管警员‘杨三共’开玩笑,我说:‘一个共(中国共产党)就把国民党给整垮了,你3个共怎么得了,警备总部不该先抄我妈的书,应该先抓你打屁股才对啊!’他满脸通红、摇头苦笑说:‘李先生请原谅,我是小人物,一切奉命办事,李先生请原谅。’这一打趣,可算是‘刁民’李敖最幽默的收尾了。”
争讼李敖 纪事:状告李登辉(1)
状告李登辉
对于李登辉在台湾12年的倒行逆施,李敖早已憎恨在心里,并且早在李登辉在台上执政时,李敖就在台上多次发出“只要李登辉一下台我就告他”的战斗誓言。李敖是说得出就做得到的人,2000年5月21日,李登辉在国民党人的一致愤怒呼喊声中,黯然宣布下台。
翌日一大早,著名台湾作家、新党参选人李敖就在亲民党“立委”李庆华、冯沪祥和律师林宪同20多人的簇拥之下,来到了台北市“高等法院检察署”,他们向法官正式提交了一份控告李登辉的诉状,公开把刚刚卸任的李登辉推上了被告席。听到这一消息,台湾众多家新闻媒体早早就派出了大批记者守候在院落大门前,把李敖等人向法官递交诉状的历史性场面拍进镜头。
对于著名杂文作家李敖而言,他前半生不但以犀利的文章作为投枪,充当了针砭时弊的勇士,与此同时他在现实生活里,也始终以投诉的方式不断地向邪恶势力进行不屈不挠的斗争。然而公开投诉一个刚刚免受“宪法豁免权的”国民党前主席与“总统”,在台湾却是史无前例的义举!
早在一天前,李敖就在台北举行了记者招待会。他在记者面前公开出示了有关李登辉犯有“内乱”、“贪赎”和“泄密”三大罪名的证据。此外。李敖还公布了李登辉多年来在瑞士银行设有秘密账户与假公济私购买大湾大溪豪宅等犯违法事实。
在黑压压的记者面前,李敖俨然一位敢于冲锋陷阵的猛士,站起来激愤地指出:我终于盼到了李登辉下台的一天。为了防止新上台的陈水扁包庇李登辉,所以他在事前把李登辉涉嫌犯罪的事实向新闻界予以公布。李敖把李登辉的三大罪状归结为:第一桩便是“内乱罪”。李敖指出,李登辉在1999年7月9日在接受德国电视媒体记者采访的时候,公开提出所谓:海峡两岸是“特殊国与国的关系”的所谓“两国论”,不但公然违犯了“宪法赋予他的总统权限”,而且也有“破坏国土,巅覆政府”的行为。因此他犯了“内乱罪”,因李登辉的所谓“两国论”不仅违背了海峡两岸人民的意愿,同时也让台湾地区从此陷入了战争的苦海,成了世界人民眼里的“麻烦制造者”。
李敖还向记者们公布了李登辉在1996年4月17日在台湾“总统大选”期间,公然抛出所谓大陆向台湾发射的导弹是“空炮弹”的秘密,李登辉此举显然是利用职务之便,随意抛出“国防军事机密”,因此他触犯了“泄露秘密罪”。
大批记者听闻李敖当众曝光的上述罪行后,全场顿时响起激愤的喝骂声和质责声。在场的法院检察官们也对此感到义愤。
李敖等人在“高院”递补交上诉书以后,又在支持者们的前呼后拥下,驱车前往台北市地方法院检察署。在这里李敖等人单就李登辉触犯台湾“宪法”中的“贪渎罪”提出了诉讼。李敖在向地方法院提出诉状中郑重指出:1996年李登辉在担任“总统”期间,利用手中的特权,以低于市面几十倍的价格,购买了大溪鸿禧山庄高级别墅。这所高级豪华山庄别墅占地属于台湾水源保护区的土地,当年批准建筑的时候就已经遭到台湾各阶层的强烈反对,因为这样的建筑一旦兴建就会影响虎狼溪地区的水土保持。而开发商因为得到了李登辉的暗中支持,方才得以不顾世人反对强行施工。而此大溪山庄建成以后,李登辉又是该房产的第一个购买人。据李敖获得的资料表明,大溪山庄的高级豪宅总售价在普通人面前至少需要1.6亿新台币,然而李登辉居然以区区1000万元的低价抢购到手,而且他把豪宅抢到手里以后,为了防止外界的猜测,悄悄将此屋过户给李登辉已经出嫁多年的女儿。因此它来历可疑,涉嫌从事逃漏税,因此他触犯了“贪渎罪”。
台湾各大报纸在当天都以通栏标题赫然醒目地刊载了李敖等人状告李登辉的特大新闻。多年来沉寂的台湾报坛,仿佛突然被人投下了一颗巨磅炸弹,顿时激起了轩然大波。在强大的舆论攻势面前,李登辉有些猝不及防。他做梦也没有想到从前在文坛埋头写作的李敖,如今居然在他辞去国民党主席以后,马上就会站出来向他开火。他知道李敖的公开诉讼,说明了他在台湾政坛上下不得人心。但是他从表面上必须保持镇定,因为如果他始终保持缄默,肯定会给人造成他确实已经默认犯罪的现实。于是李登辉不得不派出前“总统府公共事务室副主任”丁远超站出来替自己辩护。李远超对记者说:“李敖所告三项罪恶均不能成立。因为李登辉先生无论在任期还是卸任以后,都是遵纪守法的。李敖所指控的三项罪名都是莫须有的陷害,现在的情况较为混乱,理应是全民控告李敖,而决不能出现全民控告李登辉的事情。”
与此同时,李登辉又暗中授意大溪山庄的开发商和桃园县地方官员也站出来为李登辉“购买”大溪山庄一事进行辩护。胡说什么:“李登辉购买的大溪房产完全是他用自己的薪水购买的,根本与他当时的职权没有任何联系。”
争讼李敖 纪事:状告李登辉(2)
面对着李登辉煽动麾下人马的鼓噪诡辩,李敖泰然稳坐,不为这些毫无道理的谎言所动。李敖的律师公开在传媒上指出:就李登辉在职期间所犯下的三项罪名,李敖先生早就握有大量的证据,可以在法庭上驳得被告人哑口无言。其中他特别指出李登辉以职权之便低价购买大溪山庄一事,完全是诉之有据的。它乃是“台湾黑金政治的产物”。李敖所以咬住大溪山庄的“贪渎罪”不放,就是因为台湾大多数百姓早就对李登辉执政期的贪赃枉法行为深恶痛绝了。所谓李登辉以自己的薪水购买巨大豪宅一说,在李敖看来简直不值一驳,因为据他的调查,李登辉自从1984年5月就任“副总统”直到1995年年底他在大溪购买别墅,这期间李登辉的全部薪水收入总额只有8743万新台币,如果李氏是用工薪购买上宅,显然亏空甚大。而且李敖事前已经向相关部门进行了秘密调查,证实李登辉在购屋期间从来没有向台湾“监察院”申报贷款。既然如此,李登辉何来一笔巨款购得价值1.6亿元的高级豪宅呢?
台湾舆论顿时风生水起。因为民众百姓最为憎恨的就是官员的贪污受贿。李登辉本来在台上执政之时,就形象欠佳,如今当他的大溪豪宅涉嫌巨额贪污的丑闻被李敖公开曝光时,民情已到沸反盈天的地步。
李登辉腹背受敌,被国民党人赶下政治舞台,已经让他威风扫地,如今再加上李敖的诉讼一击,更让他惶惶不可终日。三项罪名对于李登辉来说,大有民间清算之势,所有在台上时的威风,此时都在李敖的重炮轰击之下变得狼狈万状。
面对公众与传媒的质疑,李登辉只能躲藏在屋里,不敢露面,而替他应付局面的几个麾下旧属,也大多明知他贪污只能吞吞吐吐加以应付。开发商张秀政本来就是依靠李登辉的力量获得了大溪的开发权,因此他面对传媒的质问只能支支吾吾,顾左右而言他。张秀政忽而说李登辉购买大溪豪宅的价格是“商业机密”,忽而又对记者提问的确切房屋出售价格表示“无可奉告”。对于大溪山庄是否为在李登辉的支持下滥用职权的非法建筑时,开发商更是额头沁汗,无言以对,最后他不得不硬顶着说:“我们的大溪山庄从开发到兴建与李登辉毫无任何关系”。 随后匆忙地结束了与记者面对面的交锋。
李登辉本想派出几个忠实打手上场击败或平息李敖的诉讼风波,可是,他哪里知道作家李敖的能量。就在这场传媒交火不久,一位名叫原丰瑜的人在关键的时候站在了李敖的一边,他公开向媒体曝料说:“我手中握有大量有关李登辉凭职权购买大溪山庄的证据。鸿禧山庄舞弊案自从1987年启动开发遭到各界质责以来,开发商始终无法启动这一明显危害环境保护的兴建项目。一直到1988年李登辉当上了‘总统’以来,开发商才寻找到了一个机会可以突破这一老大难项目起死回生的难关。这是因为开发商张秀政与李登辉成为了‘朋友’。因为有李的暗中促成,大溪山庄得以违章开工,但是始终没有正式的批件下达。在这种情况下,李登辉不知为什么竟然成为当时无人问津的大溪山庄的第一个买主。据说是因为李看中了大溪山庄内有一个高尔夫球场,所以才决定出资购买。自从有了李登辉这个超级业主之后,许多台湾高层商政名人便接连走进这座孤寂的禁园。从此大溪山庄变成了热门的小区。”
原丰瑜继续向传媒抛出有利于李敖的调查证据:正是由于李登辉的介入,从前一直不合法的大溪山庄的售价开始明显攀升,土地价格也爆涨。
李敖诉讼李登辉的案子,虽然“地检院”和“高检院”始终采取低调处理,甚至一直不敢进入法律审理程序。然而李敖却一刻不停地盯住此案不放。在法院长期拒绝开庭的情况下,李敖决定进一步向社会公布有关证据,他认为即便这场官司无疾而终,至少也应该让民众了解李登辉涉案的内幕以及他当“总统”12年间祸国殃民的罪恶。至于李氏在台上的“台独”倾向与挑动海峡两岸对立等政治问题,台湾民众早已恨之入骨。现在百姓为之震怒的是李登辉贪赃枉法的种种罪恶。李敖所公布的恰恰就是有关李登辉经济突然暴富的大量事实,例如李登辉私人在瑞士某银行的秘密账户一事,就是一大爆炸性新闻。据李敖掌握,早在多年前李登辉在瑞士某银行里的私人存款就十分可观。到了2000年1月,李登辉忽然下令在海外的亲友马上转移他在瑞士那家银行里的巨额存款。李敖认定这笔来历不明的存款数额为230万美元,显然与李登辉一家人的正常收入无法相吻合。
这一猛料的抛出,激起的愤怒浪潮一浪高过一浪。相隔几天,李敖再次向台湾传媒爆出一个惊人的新闻:2月20日以前,李登辉在瑞士苏黎士银行设立的账号中存款已于近期托人在境外转移到列支敦士登的银行了。他甚至连李登辉的新账户号码也了若指掌。
炼狱李敖 档案
1971年3月19日
被捕
次年以颠覆政府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
剥夺公权6年
1975年
获减刑
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8个月
褫夺公权4年
1976年11月19日
刑满出狱
1981年9月10日
第二次入狱
刑期半年
1982年3月10日
刑满出狱
炼狱李敖 述评
李敖作为一个以笔墨为生的作家,一生中竟然有三次冤狱(其中一次曾经被判徒刑而没能监内执行),确是中国当代文人中绝无仅有的先例。先后两次入狱,一为政治,二为经济纠纷。为政治自然与李敖辛辣的杂文有关,而因经济纠纷身陷囹圄,则说明即便像李敖这样已在台岛内外名声遐迩的作家,亦同样逃脱不了无情的世俗凉薄。两次牢狱之劫虽然对李敖而言是一场人生的炼狱,然而他的炼狱与频频兴讼一样,都变成了价值连城的精神财富,同时,在困境之中也造就了李敖—一位敢杀敢拼的民主斗士!
炼狱李敖 自述:一进监狱深如海
一进监狱深如海
20世纪的1971至1976年,李敖是在台湾监狱度过的,这是他人生中的第一次入狱,当时李敖正值36至41岁的韶华,也正是一个作家最好的写作时光。 然而他在这5年中却因为政治问题而辍笔,这无疑是一名作家的悲剧。李敖在出狱多年后曾经有下面的自述,他回忆入狱经过时说:
“我被请上黑轿车后,立即直驶台北市博爱路警备总部保安处,被安置在讯问室的最后一间—第5房,开始办打指模等收押手续。旋即进来两名特务,一高一矮,连夜疲劳审问,向我提出种种问题,由矮的主问,高的在旁记录,记录用的是本活页簿,上面有字,是要问的各种问题。当时谢聪敏、魏廷朝已被捕去一二十天,我因误信两人(尤其是魏廷朝)平时给我的英雄形象,竟以为他们什么也没供出,因此就我所知,一路掩护,什么答案都不吐实,并且不断扯谎以为掩饰。由于我生怕我的口供不利于谢聪敏和魏廷朝两人,结果一开始就给特务们‘李敖不合作’的坏印象,自此约4个小时一轮班。总是两人一组,夜以继日,问个不停。所谓夜以继日,其实是想象中的说法,因为疲劳审问下来,我根本难以分清是日还是夜。讯问室第5房是间内有洗手间的小套房,除一窄床一小圆桌一小茶几和4把藤椅外,别无他物。天花板是一块块有密集小孔的甘蔗板,板面白色,小孔看起来黑色,内装录音线路,角落有闭路监视镜头伸出,一举一动,全程监视。房正中央屋顶悬有5盏60瓦的灯泡,不分日夜,永远开着,房的四墙和地面都钉上深褐色的塑胶布,布后是泡绵,摸上去走上去都软软的,连床也是如此,也被塑胶布包住,床固定在墙上,床下是实心的,整个房间却没有窗户。换句话说,全靠灯光和空调气孔维持人的视觉和呼吸。全房只有一扇门,门上方有一手掌大小玻璃,透过玻璃,门外的警卫可以窥视室内动静,我在这第5房住了近一年,门口的警卫24小时从没中断过。换句话说,除了在洗脸、大小便时有个死角外,一举一动,全在闭路电视和警卫一人的监视中。正因为第5房的装修如此奇异,所以我在夜以继日、日以继夜的疲劳审问中,完全无法辨别是日是夜,只能从早餐的情况感觉出又一天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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