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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经理适用法规精解:企事业单位的助手

_6 李珺(现代)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失业保险条例》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6.7.2失业保险基金的特点
失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中的一种专项基金,其特点是:
○强制性
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向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个人征缴社会保险费。缴费义务人必须履行缴费义务,否则构成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哪些单位、哪些人员要缴费,如何缴费都是由国家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没有选择的自由。
○无偿性
国家征收社会保险费后,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向缴费义务人支付任何代价。
失业保险(3)
李珺
○固定性
国家根据社会保险事业的需要,事先规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对象、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在征收时,不因缴费义务人的具体情况而随意调整。固定性还体现在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上,实行专款专用。
6.7.3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规定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6.8失业保险待遇
1.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原则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时间由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决定的,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不超过12个月;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不超过18个月;10年以上的,最长不超过24个月。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5.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标准应参照对当地职工的规定办理,一次性发放。
6.可以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展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机构或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本人给予补贴,以帮助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并减轻失业人员的经济负担。
6.9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
6.9.1时限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六条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6.9.2应出示的证明材料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七条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6.9.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专家提醒: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4)
李珺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6.10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规定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第二十一条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由两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商,明确具体办法。协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6.11失业保险金的发放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二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四条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第十五条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第十八条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有权即行停止其失业保险金发放,并同时停止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例》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办法执行。
6.1失业保险的含义
6.2失业保险的主要特点
6.3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
6.4失业保险所需资金的来源和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
6.5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6.6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6.7失业保险基金
6.8失业保险待遇
6.9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
6.10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规定
6.11失业保险金的发放
6.12失业人员因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与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解决
失业人员因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与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失业保险(5)
李珺
身份证号码
姓名性别□1.男
□2.女出生
年月年月日照

民族婚姻状况□1.未婚□2.已婚
文化程度□1.博士及以上□2.硕士□3.本科□4.大专
□5.高中□6.中专□7.技校□8.初中及以下
职业资格等级一级(高级技师)□二级(技师)□三级(高级工)
□四级(中级工)□五级(初级工)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变更地址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原工作单位
原工作单位
性质及经济
类型□1.企业(□国有□集体□股份合作□联营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
□港澳台投资□私营□其他)
□2.事业□3.社团□4.个体□5.其他
参加工作时间失业时间
失业原因□合同期满□辞退或辞职□其他
单位(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
有无求职
要求□1.有求职要求
□2.无求职要求是否进行
求职登记□1.已登记
□2.未登记



况姓名关系工作或学习单位备注
注:以上由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填写,请在有选项的栏目□上打“√”。
审核意见:
盖章(签字)
年月日
失业保险金享受期限月,失业保险金享受数额元/月。
盖章(签字)
年月日
备注
注:以上栏目由负责办理申领登记的经办机构填写。
XXXXXXXXXXXXXX厅(局)印制填表日期年月日
生育保险(1)
李珺
本章概要:
○生育保险的目的、适用范围、费用的缴纳
○生育保险待遇及其领取
7.1什么是生育保险
7.1.1生育保险的概念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生育保险提供的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通常由现金补助和实物供给两部分组成。现金补助主要是指给予生育妇女发放的生育津贴。实物供给主要是指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医疗服务以及孕妇、婴儿需要的生活用品等。
7.1.2生育保险的制定的目的
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
7.1.3生育保险适用的范围
○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7.1.4生育保险的筹资原则:
○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
○企业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
7.1.5生育保险费的缴纳
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生育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由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7.2生育保险的待遇
7.2.1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
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
○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0天。
○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0天。
○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还有的地区对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中男职工的配偶,给予一次性津贴补助。
7.2.2医疗费
○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因生育引起疾病的费用也由基金支付。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五条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条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生育保险(2)
李珺
专家提醒:
1988年9月原劳动部发布了《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1998]2号),对生育待遇作了进一步说明。其中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目前该办法主要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范围内实施。
7.3如何领取生育保险费?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案例直通车
○生育职工有关待遇问题
江苏某皮件厂女工王某,1998年11月与该厂签定5年劳动合同。王某于2003年9月生小孩,住院期间花费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手术费等医疗费用1470元。而厂里规定生育费用采取包干的办法,一次性付给王某2000元。王某认为2000元的标准太低,加上生育津贴至少也需要3000元。但是,厂里认为企业女职工多,不能负担太多的生育费用,只能实行包干的办法。况且,王某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为此,王某于1998年向当地劳动仲裁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厂里为其报销全部生育医疗费用和支付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分析:
皮件厂的对生育女职工实行生育费用包干的办法与劳动法规相违背,不具有法律效力;王某的劳动合同未到期,且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皮件厂不能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顺延。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劳动部管理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应该负担王某的生育医疗费用,并支付其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不能采取包干的办法。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因此本案中,皮件厂所制订的对生育女职工的生育费用实行包干的办法违背了劳动法规,应属于无效的制度;企业应当撤销生育费用包干的办法
○生育保险缴费问题
某企业1999年参加当地的生育保险,并按照要求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按月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自行规定按照每个职工月工资0.3%的比例,向职工个人征收生育保险费。该企业职工认为,国家规定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因此,向劳动仲裁部门反映此情况,劳动部门对企业就这一问题进行纠正。
分析:
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明确规定,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该企业向职工个人征收生育保险费显然违反国家规定,企业应当撤销向职工征收生育保险费的决定;退还已经向职工征收的生育保险费。
这个案例反映了某些企业将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转嫁给了劳动者,从而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人力资源管理者,在制定企业规章制度时,应当注意该制度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否则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是无效的。
绩效考核与职工奖惩(1)
李珺
本章概要:
○绩效考核的含义、适用条件
○实行奖惩制度的原则
○奖励和惩罚的种类、标准
○职工奖惩的依据
绩效考核是职工奖惩的前提,企业的管理部门只有通过对职工进行日常的绩效考核,才能根据企业的相应管理制度对员工进行奖励、晋级或者处罚。本章首先简要介绍绩效考核的基本要求,重点放在企业单位进行职工奖惩时需要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第二节)。
8.1绩效考核
8.1.1企业绩效管理的含义
企业绩效管理是现代企业广泛运用的一种以开发人力潜能为中心的科学管理模式。首先,它采用科学的方法对员工所规定的职责履行程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公正的评定;然后,它将评定结果与分配、晋级、人力选拔挂钩;最后,通过绩效考核指导企业培训计划和下一步人力资源开发计划。
8.1.2企业绩效管理的适用条件
一般来说,优秀的绩效管理体系可以帮助企业实现它的战略目的和管理目的。执行企业战略的主要方法之一是首先界定为了实现某种战略所必需的结果、行为以及员工的表现是什么,然后再设计相应的绩效衡量和反馈系统,从而确保员工能够按照企业期望的行为工作。
但是,绩效管理系统在不同规模企业发挥的作用是不尽相同的。在大中型企业,组织结构复杂,官僚现象相对较重。因此,对这样的企业,绩效管理有两个作用:一是提高整体绩效水平,通过建设性的绩效评估,不断提高个人的业绩能力;二是对员工进行甄选与区分,保证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同时淘汰不适合的人员。而在小型企业,管理趋于扁平,“你干得好坏大家都看得见”,因此,绩效管理的主要目的在于系统地保障业绩目标的实现。
在管理咨询中我们发现,在几十人及一二百人的小企业建立完善的绩效管理体系的主要障碍来自以下三个方面:
○小企业计划可控性差,年初制定的绩效目标,年底能否完成多凭运气。由于不确定因素太多,难以正确考核;
○小企业人员构成简单,不像大企业员工之间有众多职务等级,大家都是一家人,使用绩效考核不太符合中国的传统理念;
○小企业内部缺少规范化的管理流程,在这种情况下,员工自觉性和团队合作精神更为重要,如果给每个人制定严格的考核目标,经常会造成内部不团结。
因此,小企业的绩效管理系统应该更灵活、更人性化。
8.1.3营造“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
从企业绩效管理的角度看,绩效管理的成功首先必须营造一个有利的文化和环境氛围,其次要形成通畅的绩效管理流程。
让员工自己制定计划,自我评估都是“以人为本”的表现,在这样的氛围下,企业管理者能真正地尊重员工,真诚地接受员工建议。其产生的直接效益就是员工能真正地认识到个人职业生涯计划的实现,依托于组织的发展,员工才能真诚地参与到组织的建设中来。这种以人为本的组织文化,为员工个人目标和组织目标的趋同提供了环境基础,使得员工和组织之间的互动有效地推进企业发展。
8.1.4行之有效的绩效管理方法——目标管理法
目标管理法是员工与上司协商制定个人目标(比如,生产成本、销售收、质量标准、利润等),然后以这些目标作为对员工评估的基础。
为使目标管理法取得成功,企业应该将目标管理计划看成是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不单单是经理人员工作的附加部分。经理人员必须将制定目标的权力下放给员工,给员工自行决断的自由。通常的作法:
○由员工根据自己的职责制定一个月或者一周的工作安排及进度;
○部门经理根据公司的安排对员工的工作安排汇总并进行适当的调整;
○由公司对各部门的工作安排调整并确定;
○公司下发工作安排并要求各部门实施。
○周末或者月底进行汇报总结工作计划完成情况。
绩效考核与职工奖惩(2)
李珺
由于采取了员工和管理者之间对工作计划的互动,使双方能够有效的沟通,从而确定相对客观的、可以量化的绩效指标,将主观性减少到最低限度。这样,它对于管理者和员工双方来说都是极容易被接受的。同时,它将每一位员工的绩效结果与企业的战略和目标联系在一起。
8.2职工奖惩
8.2.1企业实行奖惩制度的原则
企业要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必须订立各种规章制度。企业的规章制度是职工职务行为的行为规范,对职工给予处罚必须是职工的行为违反了企业的管理制度和规章才能执行。但是,首先要明确的是,企业要求职工完成工作任务和遵循的奖惩制度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次,职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要达到一定的标准才能予以惩罚。
○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企业对职工进行奖惩的依据:《劳动法》、相关劳动法规、规章以及企业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
8.2.2奖励和惩罚的种类
○奖励
1.国家规定的一般奖励
根据国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6种。
2.企业对员工的奖励
(1)物质奖励:发放奖金、奖品、晋级、培训、奖励旅游等。
(2)精神奖励:颁发奖状、获奖证书、奖杯、锦旗、通报表扬、给予荣誉称号、照片上光荣榜等。
○惩罚
1.行政处罚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二条:“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在第十二条规定了处分的种类。行政处分计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共六种。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2.经济处罚
依照企业的规章制度,对违反纪律的员工予以罚款、扣发工资、扣发奖金等,这是目前国内大多数企业所采取的一种有效的管理方式。
8.2.3惩罚的标准
○惩罚的具体标准
综合我国对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企业员工一些惩罚标准的规定,主要对下列行为应实施相应的惩罚:
1.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政府的决议和有关规章制度的人;
2.违反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
3.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的;
4.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无理取闹,影响正常工作或生产秩序的;
5.贻误工作或造成事故,致使国家、集体或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
6.泄露商业秘密等行为的。
○惩罚的幅度
1.给予行政处分的后果,要有一定的时间限制。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二十三条:“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在受处分满半年以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在满一年以后,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在被批准恢复为正式职工以后,在评奖、提级等方面,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他职工同样对待。”留用察看为一年至二年,不能更长,等等。
绩效考核与职工奖惩(3)
李珺
2.经济处罚的数量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如每月扣除工资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标准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超过了规定的程度,也是不合法的。
8.2.4职工奖惩的依据
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条例第四条)虽然制定的时间已久,有些内容与现实脱节、存在巨大反差,应该修订,但其精神和原则,是全民所有制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之外各类企业制定奖惩条例的参考。
自《劳动法》实施以来,国家大力推广、完善劳动合同制度。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普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了契约关系。
《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即指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主要是通过劳动合同及其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来确定的。
《劳动法》第三条中指出:“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因此,对职工的奖惩、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是劳动法律、法规和依法制定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及其劳动合同。
新闻链接
脱衣搜身屡屡发生
○2002年8月18日因怀疑员工有贪污行为,珠海市拱北一娱乐公司当班负责人一晚上两次将几名当班服务生叫进办公室,让他们脱光衣服接受检查。珠海市总工会、劳动局及拱北公安分局介入对此事的调查后,该公司负责人明确表示接受整改意见。
○2001年9月28日深圳市松岗镇山门村第一工业区内的广田贴合纸业厂因一名管理人员丢失5000元原料款,15名加晚班的女工被列为“重点怀疑对象”而遭脱衣搜身。厂方后答应给每位遭搜身的女工“补贴”3000元并赔礼道歉。
○2001年7月30日由于怀疑工厂女工偷窃假发,一家由韩国人在深开办的假发厂——宝洋产业制品厂对其人毛车间的56名女工强行搜身,并喝令女工们双手抱头站立长达1个多小时。这56名女工后将该厂推上被告席。
解析
为什么有些工厂中不断发生非法搜身事件呢?原因有两个:一是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认为自己是管理者,就有权搜查工人身体,而没有意识到这是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工人没有意识到工厂对自己搜身是违法的,或者虽然意识到但担心被炒或遭受报复而忍气吞声,不懂或不敢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搜身事件”的根绝,要靠各方法律意识的增强。
搜身的种种行为,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受害人可依法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一、搜身行为触犯的法律
1.搜身行为已违反了我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可见,工厂的行为属于违宪行为。
2.工厂责任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我国《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见,参与搜查工人身体的有关人员已涉嫌犯罪。
3.搜身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96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4.搜身行为已构成民事侵权,侵犯了工人的人格尊严权,违反了《民法通则》第101条关于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二、关于工厂应当承担的责任
1.刑事责任。行为人已触犯刑法,涉嫌非法搜查罪,如果罪名成立,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行政责任。工厂已违反劳动法,根据《劳动法》第96条规定,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民事责任。受害者依法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工厂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自然人因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权遭受非法侵害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工厂与受害工人签订的调解协议,其永不追究法律责任的约定因违法而无效,工厂不能据此免除责任。
专家提醒
只有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才有权搜查公民的身体,其他任何单位、个人都无权搜身。
薪酬管理(1)
李珺
本章概要: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工资支付的项目、水平、形式、对象、时间
○个人收入的纳税问题
9.1工资的概念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9.2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9.2.1最低工资的含义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它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企业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等。
9.2.2最低工资的确定
我国《劳动法》第五章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的确定实行政府、工会、企业三方代表民主协商的原则,主要根据本地区低收入职工收支状况、物价水平、职工赡养系数、平均工资、劳动力供求状况、劳动生产率、地区综合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另外,还要考虑对外开放的国际竞争需要及企业的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等。当上述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当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年最多调整一次。
9.2.3.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适用范围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实施,对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育,促进工资管理和工资支付的法制化,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9.2.4最低工资标准的发布程序
最低工资标准的发布程序是:拟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先报劳动保障部征求意见,报出25日内未接到变更意见,或接到变更意见进行修改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同时抄送劳动保障部。
9.3工资支付
9.3.1工资支付的概念及其内容
工资支付,就是工资的具体发放办法。包括如何计发在制度工作时间内职工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后应获得的报酬,或者在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如何支付等问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9.3.2工资支付的项目
工资支付的项目,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9.3.3工资支付水平
○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水平。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支付的工资标准。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薪酬管理(2)
李珺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工资总额及其计算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包括:
1.计时工资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1)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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