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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制度与大革命》

_3 托克维尔(法)
  国家财产和私人财产从未如此紧密混合。财政管理不善在很长时间里仅仅是公共劣迹之一,这时却成了千家万户的私人灾难。1789年,国家欠债将近六亿里佛,那些债权人本身又是债务人,正像当时一位财政家所说,他们和同受政府财政管理不善之苦的一切人联合起来,将他们的怨恨一起向政府发泄。请注意,随着这种不满者人数的增多,他们更加激怒;因为投机的欲望,发财的热忱,对福利的爱好已和生意经自动传播增长,30年前对同样的痛苦逆来顺受的人,现在对此却忍无可忍了。
  食利者、商人、工业家与其他批发商或贪财者由此产生,他们通常构成一个最敌视新政策、最热爱任何现存政府、最顺从他们所蔑视或厌恶的那些法律的阶级,而这个阶级这一次表现得最急于改革,并且最坚决。它尤其大声疾呼号召在整个财政系统进行彻底革命,而未想到人们如深深震撼了政府的这个部门,其余部门即将全部垮台。
  一场浩劫怎能避免呢?一方面是一个民族,其中发财欲望每日每时都在膨胀;另一方面是一个政府,它不断刺激这种新热情,又不断从中作梗,点燃了它又把它扑灭,就这样从两方面推促自己的毁灭。    
《旧制度与大革命》
托克维尔著 冯棠译   
第五章 何以减轻人民负担反而激怒了人民  
   140年来,在公共事务的舞台上,人民连片刻也未曾出现,因而人们根本不再相信人民还会走上舞台;看到人民麻木不仁,人们便认为他们是聋子;以至当人们开始关心人民的命运时,就当着他们的面大谈特谈,仿佛他们不在场。人们似乎是专讲给高踞人民头上的那些人听的,他们担心的唯一危险是怕那些人不能完全听懂。
  那些最应害怕人民发怒的人当着人民的面高声议论那些经常折磨人民的残酷的、不公正行为;他们相互揭发政府机构骇人听闻的种种罪恶,而政府机构是人民身上最沉重的负担;他们用动听的辞令描绘人民的苦难和报酬低劣的劳动:他们试图这样来解救人民,结果使他们怒气冲天。我说的不是作家,而是政府,是政府的主要官员,是特权者本身。
  大革命前13年,国王试图废除劳役制,他在敕令的序言中说道:“除少数几个省(三级会议省)外,几乎所有王国的道路都是由我们臣民中最贫穷的那一部分无偿修建的。一切负担便全都落在那些除了双手一无所有并且与道路只有极其次要利害关系的人们头上;真正有切身利益的是所有者,差不多全部是特权者,他们的财富由于修路而增长。人们强迫穷人单独维修道路,迫使他们无偿提供时间和劳动,这样一来便剥夺了他们抵御贫苦饥饿的唯一手段,让他们为有钱人的利益劳动。”
  与此同时,人们着手消除工业行会制度加给工人的种种痛苦,以国王名义宣布:“劳动权是一切财产中最神圣的财产;一切有损劳动权的法律均违背自然权利,均当被视为无效的法律;现存社会是古怪暴虐的制度,是利己、贪婪、强暴的产物。”类似的言论很危险。更危险的是这些话等于白说。几个月以后,行会和劳役制重新恢复。
  据说使国王说出这种话的是蒂尔戈。蒂尔戈的继任者也大都照此办理。1780年,国王向臣民宣布今后增派军役税必须公开登记,他在旁注中还特地说道:“纳军役税者已为征收军役税的烦恼所折磨,他们至今仍承受那些意外的增派,以至我们臣民中最穷苦的这部分人的税额增长比例远远高于所有其他臣民。”国王还不敢使捐税负担一律平等,不过他至少着手确立征税平等,在已确定共同负担的捐税中推行。他说道:“朕希望有钱人不会觉得受损害,他们如今被纳入共同水准,他们要完纳的捐税只不过是长期以来他们本当更加平等地承担的那份。”
  尤其在饥荒年月,人们似乎是有意刺激群情,而不是满足他们的需求。一位总督为激发有钱人发善心,谈到“这些所有者极不公正、为富不仁,他们所占有的一切应归功于穷人的劳动,但是他们却在穷人为开发他们的财产而筋疲力竭之际,任其饿死。”国王在类似情况下也说过:“朕欲保卫人民免遭无衣无食之苦,有钱人强迫他们劳动,高兴给多少报酬就给多少。朕不能容忍一部分人听任另一部分贪婪的人摆布。”
  直至君主制末期,不同行政权力之间存在的斗争引起形形色色的类似现象:争论双方一心把人民的苦难推诿给对方。
  1772年在粮食流通问题上,图卢兹高等法院与国王之间引起的那场争论尤其清楚地表明了这点。“由于其错误措施,政府可能使穷人饿死,”图卢兹高等法院说。——“高等法院的野心和有钱人的贪婪造成了公众的穷困,”国王反驳道。双方就这样向人民头脑中灌输这样的思想:他们的痛苦永远只应责怪上面。
  这些事情在秘密函件中找不到,在公开文件中却提到,政府和高等法院特意将这些文件大量印刷,四处张贴。这样做的时候,国王便向他的先辈和他自己道出了非常严峻的事态真相。一天他说道:“国库已因历代挥霍而负担过重。我们的许多不得转让的领地已经以廉价转让了。”另一次据说国王出于理性而不是出于谨慎说道:“工业行会尤其是列王的国库贪财的产物。”国王在下面补充说:“假如形势常常造成无用的开支,军役税过分增长,其原因便在于财政管理部门认为增加军役税是秘密进行的,所以是最简易的对策,尽管还有许多其他对我们的人民负担较轻的办法。”
  所有这些都是对国民中有教养的那一部分人讲的,为的是使他们相信某些遭到个别利益集团指责的措施反倒是有用的。至于人民呢,当然他们即使听见了也不懂得。
  必须承认,甚至在这种善心里也含有对人们真心想拯救出苦海的那些受苦人的极端蔑视,这不禁使人想起夏特莱夫人的看法;伏尔泰的秘书告诉我们,夏特莱夫人毫不在乎地当着仆从的面更衣,因为她并不确信仆人也是人。
  不要以为刚才我转述的危险性语言仅仅出自路易十六及其大臣之口;那些即将成为人民众矢之的的特权者在人民面前讲话时也是如此。应当承认,在法国,社会上层阶级开始关心穷人命运时,穷人尚未使他们感到畏惧;他们关心穷人时,尚不相信穷人的疾苦会导致他们自己的毁灭。这一点在1789年以前十年当中尤为明显:那时人们经常同情农民,不断谈论农民,研究用什么方法能救济农民,揭露使农民受苦的主要流弊,谴责特别危害农民的财政法规;但是在这种新的同情表示中,人们照旧缺乏远见,和过去长期麻木无远见一样。
  1779年在法国部分地区,后来又在整个王国,召集了省议会,请读一读这些会议纪录;研究一下会议留给我们的其他公开文件,你定会为文件的善良情意所感动,对文件中格外不慎重的语言感到惊讶。
  1787年下诺曼底省议会说道:“人们经常看到,国王用于修路的钱被用在富人身上,而对人民毫无用处。人们常常花费金钱使通向城堡的道路更舒适,却不用来使市镇或村庄的入口更方便。”在这同一会议上,贵族等级和教士等级描述了劳役的罪恶后,自发地同意捐赠5  里佛改善乡间道路,说这样一来,本省道路即可畅通,却不须耗费人民一文钱。对这些特权者来说,用普遍捐税代替劳役制并缴付应纳捐税,也许更少费钱些;但是,在自愿出让捐税不平等的利润时,他们却还想保留其外表。在抛弃他们权利的有益部分的同时,他们细心保留着令人憎恨的部分。
  另一些省的议会完全由免纳军役税的地产主组成,他们一心打算继续免纳人头税,但却同样用最暗淡的色彩描绘这种军役税使人民蒙受的苦难。他们将军役税的一切流弊编织成一幅可怕的图画,还特意大量印制。但是很奇特的是,就在他们关心人民的明显表示中,他们却不时加进公开蔑视人民的话语。人民已经唤起他们同情,但仍旧是他们轻视的对象。
  上基耶内省议会热烈地为农民的事业申辩,但称这些农民为无知粗野的人,好闹事、性格粗鲁、不顺从的家伙。蒂尔戈曾为人民做了不少事,但他讲起话来也是如此。
  这类恶言冷语在那些准备公布于众让农民亲自阅读的法令上可以见到。仿佛人们生活在欧洲那些像加里西亚的地方,在那儿,上层阶级讲一套与下层阶级不同的语言,下层阶级听不懂他们说的是什么。18世纪封建法学家对于交纳年贡者和其他封建税的债务人,常常表现出温和、节制、公正这种不大为前人所知的精神,但在某些地方,他们仍旧说卑贱的农民。看来这类骂人话正如那些公证人所说,是自古已然。
  随着1789年的临近,这种对人民贫苦的同情变得更强烈、更轻率。我手中有一些1788年初许多省议会致不同教区居民的通告,为的是要从他们那里详细了解他们可能提出的一切申诉。
  这些通告中有一份是由一位神甫、一位大领主、三个贵族和一位资产者签署的,他们都是议会成员,以议会名义行事。该委员会命令各教区的行会理事召集全体农民,向他们征询对所纳不同捐税的制订和征收方式的意见。通告称:“我们大致知道,大部分捐税,特别是盐税和军役税,对种田人来说产生了灾难性的后果,但是我们还要具体了解每一种流弊。”省议会的好奇心不止于此;它要知道教区内享有某种特权的人——贵族、教士或俗人的人数,要确切知道这些特权是什么;免税人的财产价值多少;他们是否居住在他们的土地上;是否有很多教会财产——或像当时所说,永久管业基金——不参与商业,它们价值多少。所有这一切尚不能使议会满意;还要告诉它,假使存在捐税平等,特权者应承担的那部分捐税,军役税、附加税、人口税、劳役,估计数额是多少。
  这等于是通过叙述各人所受的苦难使他们激愤起来,向他们指出罪魁祸首,点明他们为数很小,不足为惧,从而在他们内心深处燃起贪欲、嫉妒和仇恨。人们似乎完全忘掉了扎克雷起义、铅锤党人和十六人委员会,似乎不懂得这些法国人的性格:在天性保持平静时,他们是世界上最温和、最仁慈的民族,一旦迸发出猛烈激情,就会变成最野蛮的民族。
  可惜我未能获得农民答复这些致命问题的所有报告;但我还是找到了一些,足以了解支配这些报告的一般精神。
  在这些报告中,每一个特权者的名字,贵族也好,资产者也好,都一一指明;每个人的生活方式有时也被描述一番,而且总是加以批判。人们仔细地研究他的财产的价值;而且还涉及这些特权的数量和性质,尤其是特权给村里所有其他居民造成的损害。人们列举必须作为租金交纳的小麦斗数;羡慕地估算特权者的收入,据说这笔收入谁也不能分享。本堂神甫的额外收入——人们已经称之为他的薪水——过多;人们辛酸地注意到,教堂里所有的事都得付钱,穷人连安葬也得交钱。捐税全都制订得很糟糕,而且欺压人;没有一项捐税不受到抨击,他们谈论一切人,语言暴躁,怒不可遏。
  他们说道:“间接税可恨,没有哪一家,包税员没有来搜查过;没有任何东西在他的手下和眼中是不可侵犯的。注册税繁重,军役税收税员是个暴君,他贪婪,欺压穷人,无所不用其极。执达员也不比他强;没有一个老实的庄稼人能躲过他们的暴行。征税员为使自己免遭这些恶霸的吞噬,不得不伤害其邻人。”
  在这次调查中大革命不仅宣告了它的临近,而且它就在这里,它已经在使用它的语言,展现出它的整个面目。
  16世纪宗教革命和法国大革命的所有差别之中,有一种差别令人瞩目:在16世纪,大部分显要人物投身于宗教变革都出于野心或贪婪;相反,人民却出于信仰,并不指望得到什么好处。在18世纪,情况就不同了;正是无私的信仰和慷慨的同情感动了当时有教养的阶级,使他们投身革命,而使人民行动起来的是满腔的痛苦怨恨和要改变地位的强烈欲望。前者的热情终于点燃并武装了后者的怒火和贪欲。    
《旧制度与大革命》
托克维尔著 冯棠译   
第六章 政府完成人民的革命教育的几种做法  
   政府自己早已努力向人民的头脑中灌输和树立若干后来称为革命的思想,这些思想敌视个人,与个人权利对立,并且爱好暴力。
  国王是第一个向人民表明人们可以用何等轻蔑态度对待最古老而且外表上最根深蒂固的制度的。路易十五既通过他的革新,也通过他的作恶,既通过他的精力,也通过他的怠惰,动摇了君主制,加速了大革命的到来。当人民看到与王权几乎同时代,而且迄今看上去与王权同样不可动摇的高等法院土崩瓦解时,他们模模糊糊地领悟到,暴力和冒险的时代临近了,那时,一切都变得可能,没有什么老事物应受尊重,没有什么新事物不能尝试。
  路易十六在他的整个统治期,都在谈论准备着手的改革。
  大革命后来果然推翻了一切规章制度,而在此以前,路易十六曾预见大多数制度已临近毁灭。他从立法机构中除去几个最坏的制度,不久又予以恢复:仿佛他想的只是把这些坏制度连根拔起,由别人来把它们打倒。
  在他亲自主持的改革中,有一些未经充分准备,就突然改变了古老而受人尊重的习惯,有时还破坏了既得权利。这样,改革不只是推倒了阻碍大革命的重重障碍,更重要的是向人民表明怎样才能动手进行革命,因而,改革为大革命作了准备。恰恰是国王及大臣们行动中单纯无私的意图,为害更甚;因为,最危险的榜样莫过于出于好意,由好心人施行的暴力了。
  很久以前,路易十四在敕令中便公开宣布这种理论,即王国所有土地原本均依国家的条件被特许出让的,国家才是唯一真正的所有者,而所有其他人只不过是身份尚有争议、权利并不完全的占有者而已。这个学说来源于封建立法;但是只是到了封建制度灭亡之际它才在法国被传授,法院从未予以承认。这是现代社会主义的主导思想。看上去奇怪,社会主义首先植根于国王专制制度。
  路易十四以后的朝代中,政府每年都现身说法,告诉人民对私有财产应持轻视态度。18世纪下半叶,当公共工程尤其是筑路蔚然成风时,政府毫不犹豫地占有了筑路所需的所有土地,夷平了妨碍筑路的房屋。桥梁公路工程指挥从那时起,就像我们后来看到的那样,爱上了直线的几何美;他们非常仔细地避免沿着现存线路,现存线路若有一点弯曲,他们宁肯穿过无数不动产,也不愿绕一个小弯。在这种情况下被破坏或毁掉的财产总是迟迟得不到赔偿,赔偿费由政府随意规定,而且经常是分文不赔。
  下诺曼底省议会从总督手中接管政府时,发现20年来政府为修路而没收的所有土地的价钱尚未偿还。国家这样欠而未还的债务,在法国的这个小小角落,竟达25万里佛。受侵害的大所有者为数有限;但是由于土地已经非常分散,受损害的小所有者人数众多。每个所有者都从切身经历中学会,当公共利益要求人们破坏个人权利时,个人权利是微不足道的。
  他们牢记这一理论,并把它应用于他人,为自己谋利。
  从前在许许多多教区设有慈善基金会,按创立者的意图,基金会的目的是按遗嘱指定的场合及方式救济居民。在君主制末期,由于御前会议的一纸判决,即由于政府的纯粹专断,这些基金会大部分或是被破坏,或是改变了最初宗旨。通常,发给村子的这种基金被用来资助邻近的济贫院。而济贫院呢,在这同一时期,它们的财产也被改造得与创始者的目的相违迕,他们无疑是不会采纳的。1780年的一道敕令授权所有这些机构变卖不同时期人们遗赠——条件是他们可以终身享用——的财产,准许他们将价值上交国家,国家应当支付年金。
  据说,这是更好地利用祖先没有充分利用的施舍。人们忘记了,教唆人们破坏活人的个人权利的最好方法,就是丝毫不顾死人的意志。旧制度政府对这些死人表现出的蔑视是后继的任何一个政府望尘莫及的。尤其是它对此一向掉以轻心,英国人却为此给每个公民以全社会的力量,帮助他维持死前最后意愿的效力,这就使英国人对死人比对活人更为尊重。
  征集制、食品强制出售、最高限价,这些是旧制度下有过先例的政府措施。我看到,在饥荒时期,政府官员预先对农民供应市场的食品确定价格;由于农民怕受约束,不到市场来,政府官员便下达命令,强迫他们前往,否则处以罚金。
  但是最有害的教育莫过于刑事法庭在涉及人民时所依据的某些形式。穷人在抵御比他更有钱有势的公民的侵害方面,远比人们想象的更有保障,但是当穷人和国家打交道时,正如我在别处已指出的那样,他们就只能找到特别法庭、有偏见的法官、仓促而虚假的诉讼程序和不得上诉的假执行判决。
  “委派骑警队队长及其副官了解缺粮时节可能爆发的骚乱和聚众闹事;命令他们妥善处理诉讼案件,审判为既无上诉权又无特赦权的终审;国王陛下禁止所有法庭过问此案。”这项御前会议判决在整个18世纪期间都有效力。从骑警队笔录中可以看到,在这种形势下,人们连夜包围可疑的村庄,乘天亮前闯入民宅,不需任何凭证,便逮捕了被指定的农民。遭这样逮捕的人常常长期被监禁而不送审;但是敕令却命令所有被告须在24小时内受审。和我们今天一样,这项规定既不正规,也不被遵循。
  一个温和稳固的政府就是这样每天教给人民那种最适应于革命时代、最适合于专制暴政的刑事诉讼法。它一直开办这类学校。旧制度始终给予下层阶级这种冒险的教育。蒂尔戈在这一点上也忠实效法他的前任。1775年,当他的关于谷物的新立法激起高等法院的反抗和农村的骚乱时,他在国王的许可下发布法令,剥夺法院审理权,并将叛乱者移交重罪法庭。法令道:“重罪法庭主要用来镇压民间动乱,迅速处理,以儆效尤。”况且,凡远离本教区的农民,未持有本堂神甫和行会理事签署的证明者,均当受到追缉和逮捕,像流浪汉一样受审判,无上诉权,也无特赦权。
  诚然,18世纪的君主制统治下,刑罚虽然形式骇人,几乎总是温和的。人们宁愿使人畏惧,不愿使人受罪;或不如说,人们由于习惯和冷漠而专横强暴,由于气质而温和。但是对这种速决司法的爱好只会增长。刑罚越轻,越容易忘记宣布刑罚的方式。温和的判决掩盖着诉讼程序的恐怖。
  我掌握事实,所以敢说,革命政府使用的大量诉讼程序,在君主制最后两个世纪中所采取的针对下层人民的措施里,均可找到先例和榜样。旧制度给大革命提供了它的许多形式,大革命只不过又加进了它的独特的残忍而已。    
《旧制度与大革命》
托克维尔著 冯棠译   
第七章 何以一次巨大的行政革命成为政治革命的先导,其结果如何  
   政府形式尚未改变,规定个人地位和政府事务的那些附属法律却已经废除或修改。
  行会理事会的破坏和部分的、不完全的恢复深刻地改变了工人和雇主的旧关系。这些关系不仅不同以往,而且不确定、不自然。主日警察遭到毁灭;国家监护尚不稳定,手工业者在政府与老板之间,处于一种为难的不明确地位,不知道二者当中谁能保护自己或谁应该容纳自己。整个城市下层阶级骤然间落入这种茫然的无政府状态,一旦人民在政治舞台上开始重新出现,这种形势就产生了严重后果。
  大革命前一年,国王敕令在司法秩序的所有各部门造成了混乱;若干新的法庭设立了,其他法庭大批被废除,管辖权的一切规定均被更改。然而在法国,恰如我在别处已经谈到的,负责审判、执行法官判决的人数量庞大。说真的,整个资产阶级都或近或远地与法庭有关系。法律的效果因此便突然间打乱了千家万户的处境和财产,给予他们新的不可靠的地位。敕令也给申诉人带来不便,在这场司法革命中,他们很难重新找到他们可以应用的法律和应该审判他们的法庭。
  但是,严格意义上的政府在1787年所经受的彻底改革在公共事务中尤其引起了混乱,后来又触及每个公民,直到他们的私生活。
  我说过,在各财政区,即在法国四分之三左右地区,整个财政区政府都交托给一个人,即总督,他的所作所为不仅不受控制,而且独断专行。
  1787年,人们在这位总督身边设置了省议会,总督成为真正的地方行政官员。每个村子里,经选举产生的镇政府同样取代了旧教区议会,在大多数情况下,还取代了行会理事。
  与原先立法截然对立的立法不仅彻底改变了事物的秩序,而且彻底改变了人们的相对地位,它必须在各地同时实施,而且在各地以近乎同一方式推行,丝毫不考虑以前的惯例和各省的特殊情况;这个行将被大革命推翻的旧政府,当时已经具备大革命的中央集权的很多特性。
  可以清楚看到,习俗在政治机构中所起的作用:人们应用长期以来沿用的模糊复杂的法律,比利用新鲜的更简化的法律要顺手得多。
  旧制度下,法国存在着依各省情况而变化无穷的各种权力,没有哪一种权力具有确定的众所周知的界限,各权力的工作范围总是与许多其他权力相混。然而人们终归在事务中确立了正规的相当方便的秩序;而为数更少的新权力,虽经仔细限定,彼此间仍然相似,在更大的混乱中互相抵触混杂,常常相互抵销,软弱无力。
  此外,新法律包含一个严重的缺陷,仅仅这一缺陷,尤其在开始时,就足以使法律难以执行:它创设的所有权力都是集体权力。
  在旧君主制下,人们从来只知道两种治理方式:如果行政被委托给一个人,那么,他的一举一动无需任何议会协助;如果存在着议会,例如在三级会议省或在城市里,那么,执行权力不委托给任何个人;议会不仅统治和监督行政部门,而且亲自治理或通过它任命的各临时委员会治理。
  由于人们只知道这两种理事方法,所以当他们抛弃这一种,就得采纳另一种。奇怪的是,在一个如此开明、长期以来政府已经发挥如此巨大作用的社会内,人们竟从未想到将两种制度结合为一,从未想到区分而不是拆开执行权与监督和解除权。这种思想看上去简单,却从未有人想到过;只有在本世纪它才被人发现。可以说,这是在政府问题上我们自己的唯一大发现。我们将看到反其道而行之的后果,当人们把行政习俗搬进政治、在憎恨旧制度传统的同时却遵奉这一传统时,人们在国民公会里竟实行三级会议省和城市小市政府曾遵循的制度;我们还将看到,从那以前仅仅使事务陷入窘境的局势里,如何突然间出现了恐怖统治。
  这样,在大多数总督一直自行其是的情况下,1787年的省议会取得了自治权;它在中央政府的权力之下,负责制订军役税和监督征收军役税,决定哪些公共工程应当兴办并加以实施。省议会直接统辖公路与桥梁工程局全体官员,从监察直到工程监工。议会要给他们规定它认为可行的事项,向大臣汇报部下的成绩,并提议大臣向他们颁发应得奖赏。村社的监护几乎完全交与省议会;绝大多数诉讼案件的初审必须由议会来审判,而在这以前是由总督审理,等等:上述职权中,有许多不适宜于一个集体的、不负责任的政权,况且即将行使职权的又是一些首次执政的人。
  人们把总督贬低到无权无势地位的同时,却让他继续存在,终于使一切陷入混乱。人们在剥夺了总督统揽一切的专制权利后,强加给他帮助和监督议会工作的权利;仿佛一个被免职的官员有朝一日竟能理解剥夺他官职的立法精神,并且协助它的实施!
  人们对付总督的做法,也用来对付总督代理。在他的旁边,在他原来占据的位置上,安放了一个区议会,区议会须在省议会领导下根据同样原则行事。
  从1787年创立的省议会的法令和会议记录中所了解到的一切,说明议会刚一诞生,就陷入了同总督的暗中的而且常常是公开的战争,总督老谋深算,使继任者手足无措。在一处,议会抱怨它费了很大力气才从总督手中夺回那些最必需的文件。在另一处,总督指控议会成员要篡夺据他说是诏书授予他的职权。他向大臣申诉,大臣则常常不置可否或表示怀疑;因为对他和对所有人一样,这都是新鲜而模糊的问题。有时,议会经讨论认为总督治理不善,他经手修建的道路线路不好或维修很糟;他任凭那些受他监护的村社毁灭而不闻不问。这些议会常常在一项不熟悉的立法中摸黑,犹豫不决;它们四下互相征询意见,不断地收集各种见解。欧什省总督声称他能阻止省议会的意志,省议会曾经批准公社自行征税;省议会则断言,在这个问题上,总督今后只能提供意见,不能下达命令,同时它征求法兰西岛省议会的意见。
  处在这些尖刻的批评和会商当中,政府的进程常常缓慢,有时还停滞下来:公共生活这时候似乎中断了。洛林省议会的话是其他许多省议会的回响:“事务全面停滞。所有善良公民均为此感到悲伤。”
  在另一些情况下,这些新政府由于过分活跃和自信而犯错误;它们全都充满一股不安及骚乱的热情,希图一举变革旧的方法,一下子匡正积年沉疴。借口今后将由它们实行城市监护,它们着手亲自经营公共事务;总之,它们本想改善一切,到头来却弄得一团糟。
  假如人们今天愿意冷静思考长期以来政府在法国占据的重要位置,政府每天接触的众多的利益,依赖政府或需要政府协助的一切事情;假如人们想到正是靠政府而不是靠自己,个人才能期望在自己的事务中取得成功,才能指望他们的行业得到赞助,衣食得到保证,才能开辟和维修道路,才能维持安定,才能保障福利,若考虑到这些,人们一定会明白,政府受到损害会使无数人自身受到损伤。
  但是这个新组织的弊病在村庄里尤其明显;在那里,它不仅打乱了权力秩序,还突然间改变了人们的相对地位,使各个阶级都对立冲突起来。
  1775年,蒂尔戈向国王提议改革农村行政制度,当时他亲自告诉我们,他碰到的最棘手的问题,乃是捐税摊派不平等;因为,教区事务中首要的就是捐税的制订、征收和使用,怎么能使那些完全不按同一方式纳税、有些甚至完全免纳的人,在教区事务上共同行动、同堂议事呢?每个教区均包括根本不缴纳军役税的贵族和教士、部分或全部免纳的农民以及其他纳全部军役税的人。这就好比三个截然不同的教区,每一个都要求有单独的政府。困难无法解决。
  实际上,农村中捐税差异之明显,是任何地方也比不上的;居民划分为不同集团,而且常常是相互敌对的集团,尤以农村为甚。要给村庄一个集体的行政和一个自由的小政府,首先必须使大家缴纳同一捐税,必须缩小各个阶级之间的距离。
  1787年终于开始改革,但人们当时做的却非如此。教区内部,旧的等级分离及其主要标志捐税不平等,依然故我,可是人们却把全部行政移交给选举团。这一做法当即导致极为奇特的后果。
  如果这是挑选市政官员的选举议会,本堂神甫和领主不能出席;据说他们属于贵族和教士等级;而在这里,主要是第三等级有权选举他们的代表。
  市议会一旦选出,本堂神甫和领主反倒成了理所当然的成员;因为使如此显要的两类居民与堂区政府完全无关,这是不大恰当的。领主甚至主持那些他未曾参与选举的市参议员的会议;但是他不能插手他们的大部分法案。例如,当人们着手制订和摊派军役税时,本堂神甫和领主便无权投票表决。他们二者不是都免缴此税吗?从市议会来说,它与他们的人头税毫无关系;人头税继续由总督按特殊方式厘定。
  市议会这位主席同他本应领导的议会彼此隔绝,人们担心他在议会中将间接发挥影响,违背他不从属的那个等级的利益,遂要求不计他的佃农的票数;在征求省议会的意见时,省议会认为这样的要求非常公正,完全符合原则。教区的其他贵族,不能进入这个平民的市议会,除非经由农民选举,而后按规章特意注明,但他们在议会中只有权代表第三等级。
  领主在议会中出现只是为了完全服从他旧日的臣属,这些人突然间成了他的主人,与其说他是他们的首领,还不如说他成了他们的阶下囚。人们用这方法把这些人召集在一起,目的似乎不是要使他们彼此接近,而是使他们更清楚地看到他们彼此有何差别,他们的利益何等对立。
  行会理事是否仍是毫无威信、非靠强迫不能履行其职能的政府官员,抑或他的地位和他任主要代理人的社区已经一起提高了呢?对此无人确知。我找到一封1788年某个村庄执达员的信,他对人们选他履行行会理事的职责感到气愤。他说道:“这是违反行会理事职务享有的所有特权的。”总监答复必须纠正此人的思想,“叫他明白他应把同胞们选举他视为光荣,此外还要叫他明白,新的行会理事丝毫不同于此前冠以同一名称的政府官员,他们应当从政府方面得到更多的尊重”。
  另一方面,人们看到,当农民成为一种势力时,教区里重要的居民,甚至贵族,突然间与农民接近起来。巴黎附近一个村庄的有高级裁判权的领主抱怨说,国王敕令阻止他哪怕作为普通居民参加教区议会的工作。另一些人则同意让他“出于对公共利益的忠诚,履行行会理事职责”。
  这已为时太晚了。随着有钱阶级的人们向着农村人民靠近,试图和他们打成一起,农村人民却退回到他们一向的孤立状态,据守不出。有些教区的市议会拒绝接纳领主参加;另一些市议会则十分挑剔,不愿接受已致富的平民。下诺曼底省议会说道:“我们获悉,许多市议会拒绝接纳未在本地居住的教区的平民地产主,尽管这些人毫无疑问有参加议会的权利。另一些议会甚至拒绝接纳那些在当地没有财产的佃农。”
  因此,甚至还在人们改动那些规定国家政府的主要法律之前,次要法律中已经充满新奇、模糊和冲突。原来存在的东西动摇了,可以说,再没有一项规章制度不被中央政府宣布废除或即将修改。
  这场在法国先于政治革命而进行的对一切行政规则和一切行政习惯的突然的大规模革新,人们今天已不大提及,然而在当时,它已经是一个伟大民族的历史上亘古未有的最大的动荡之一。这第一次革命对第二次革命起着异常巨大的影响,使得第二次革命不同于到那时为止世界上发生的所有同类事件,或从那时以来发生的同类事件。
  英国爆发的第一次革命震撼了这个国家的整个政治结构,直至废除了君主制,但它只是非常表面地触动次要法律,几乎丝毫未改变习俗和惯例。司法和行政保留原来的形式,照旧沿袭着昔日的习惯做法。据说在内战最激烈的时候,英国的12位法官仍在继续进行一年两次的巡回刑事法庭。因此,一切并未同时激荡。革命的效果受到局限,英国社会尽管在顶层动摇,基础却岿然不动。
  自1789年以来,我们在法国亲眼看到了许多彻底改革整个政府结构的革命。大部分是依靠暴力完成的非常突然的革命,它公开破坏现存法律。然而,革命所产生的混乱从来既不长久也不普遍;民族的绝大部分几乎感觉不到,有时几乎没有察觉。
  自1789年以来,行政结构在政治结构的废墟中始终存在。人们改变了君主的人身或中央政权的形式;但是事务的日常进程既未中断也未被打乱;每个人继续在与个人相关的细小事务中,遵循他熟悉的准则和惯例;他依赖他一直习惯与之交往的次级政府,而且往往与同一些官员打交道;因为,如果说在每次革命中,政府被砍掉了脑袋,它的躯体依旧完好无损地活着;同样的职能由同样的行政官员执行;他们通过各种各样的政治法规转达他们的精神和他们的经验。他们以国王的名义,随后以共和国的名义,最后以皇帝的名义审判和执政。然后,命运推动同一轮回,他们重又开始为国王、为共和国以及为皇帝审判和执政,永远是同一些人,永远用同一方式;因为,主子叫什么名字与他们何干?他们的工作不在于做公民,而在于做优秀行政官和优秀法官。一旦初次震动平息,国内似乎也就再无什么变动。
  大革命爆发之际,政府的这个尽管是从属的、但每日每时为每个公民所感到并以最持久最有效的方式影响着他们的福利的部分刚刚被彻底推翻:国家政府突然间更换了所有官员,更新了所有准则。国家起初好像并未从这场大规模改革中受到大震动,但是所有法国人感受到了一种微小的特殊波动。每个人的地位都动摇了,每个人的习惯都被打乱,每个人的职业都受到妨害。某种正规秩序继续支配着那些最重要最普遍的事务,但已经无人知道该听命于谁,办事该找谁,无人知道在那些构成每日社会生活的更细小的私人事务中该如何行动。
  既然国家的各个部分没有一处保持平衡,最后一击便使它整个动摇起来,造成了前所未有的最大的动荡和最可怕的混乱。    
《旧制度与大革命》
托克维尔著 冯棠译   
第八章 大革命如何从已往事物中自动产生  
   在结束本书时,我想将我分别描绘的若干特征加以归纳,再来看看大革命是如何从我刚为之画像的那个旧制度中仿佛自动产生的。
  如果人们考虑到,正是在法国,封建制度虽然没有改去自身中那些会伤害或刺痛人的东西,却最完全地丢掉了能对封建制度起保护作用或为它服务的一切,人们就不会惊讶这场后来猛烈摧毁欧洲古老政体的革命是在法国而不在别国爆发的。
  如果人们注意到,贵族在丧失其古老的政治权利后,已不再治理和领导居民——这种现象为任何欧洲封建国家所未见,然而他们却不仅保留而且还大大增加贵族成员个人所享有的金钱上的豁免权和利益;他们已经变成一个从属阶级,但同时仍旧是个享有特权的封闭阶级:正如我在别处说过的,他们越来越不像贵族,越来越像种姓:他们的特权显得如此不可理解,如此令法国人厌恶,无怪乎法国人一看见他们心中便燃起民主的愿望,并且至今不衰。
  最后,如果人们想到,这个贵族阶级从内部排除中产阶级并与之分离,对人民漠不关心,因而脱离人民,在民族中完全陷于孤立,表面上是一军统帅,其实是光杆司令,人们就会明白,贵族存在千年之后,怎么会在一夜之间就被推翻。
  我已阐明国王政府如何在废除各省的自由之后,在法国四分之三的地区取代了所有地方权利,从而将一切事务无论巨细,都系于一身;另一方面我已说明,由于必然结果,巴黎以前只不过是首都,这时已成为国家主宰,简直可以说就是整个国家。法国这两个特殊事实足以解释为什么一次骚乱就能彻底摧毁君主制,而君主制在几个世纪中曾经受住那样猛烈的冲击,在倾覆前夕,它在那些行将推翻它的人眼中似乎还是坚不可摧的呢。
  法国是很久很久以来政治生活完全消失的欧洲国家之一,在法国,个人完全丧失了处理事务的能力、审时度势的习惯和人民运动的经验,而且几乎丧失了人民这一概念,因此,很容易想象全体法国人怎么会一下子就落入一场他们根本看不见的可怕的革命,而那些受到革命最大威胁的人却走在最前列,开辟和扩展通向革命的道路。
  由于不再存在自由制度,因而不再存在政治阶级,不再存在活跃的政治团体,不再存在有组织、有领导的政党,由于没有所有这些正规的力量,当公众舆论复活时,它的领导便单独落在哲学家手中,所以人们应当预见到大革命不是由某些具体事件引导,而是由抽象原则和非常普遍的理论引导的;人们能够预测,不是坏法律分别受到攻击,而是一切法律都受到攻击,作家设想的崭新政府体系将取代法国的古老政体。
  教会自然与所有要废除的古老制度结为一体,毫无疑问,这场革命必当在推翻世俗政权的同时动摇宗教;从那时起,无法说出革新者一旦摆脱了宗教、习俗和法律对人们想象力所加的一切束缚,他们的精神会被哪些闻所未闻的鲁莽轻率所左右。
  但是,认真研究过国家状况的人本不难预见到,在法国,没有哪种闻所未闻的鲁莽行为不会被尝试,没有哪种暴力不会被容忍。
  “什么!”伯克在一本雄辩的小册子里叫道,“人们竟找不到一个人能替最小的区抗辩;而且,看不到一个人能替他人担保。每个人都在家里束手就擒,无论是由于倾向王权主义、温和主义,还是所有别的什么东西。”伯克不了解他为之惋惜的那个君主制,曾在哪些条件下把我们抛给我们的新主人。旧制度政府事先就剥夺了法国人互相援助的可能性和愿望。当大革命突然来临时,要想在法国最广大地区找到十个惯于以正规方式共同行动、进行自卫的人,都是徒然;中央政权独当此任,以至这个中央政权从国王政府之手落入不负责任但有主权的议会之手,从温厚而变为可怕,中央政府在它面前找不到什么东西可以片刻阻止或延缓它。曾使君主制如此轻易垮台的同一原因,使一切在君主制倾覆之后都变得可能。
  宗教宽容,领导温和,人道甚至仁慈,从来没比18世纪更受到鼓吹,看来也更被人接受;作为暴力最后栖息之所的战争权,本身已被缩小,变得缓和。然而,从如此温和的风尚中,即将产生最不人道的革命!不过,风尚的日趋温和,并不都是假象;因为,自大革命的怒火减弱以来,人们看到,这同一种温和立即普及到所有法律,并渗透到所有政治习惯当中。
  理论的和善与行为的强暴形成对比,这是法国革命最奇怪的特征之一,如果人们注意到这场革命是由民族中最有教养的阶级准备,由最没有教养、最粗野的阶级进行的,就不会为此感到惊奇。第一种阶级的人相互之间没有丝毫先存的联系,没有互相理解的习惯,从未控制人民,因此,当旧政权一旦被摧毁,人民几乎立即变成了领导权力。人民不能亲自统治的地方,至少把他们的精神赋予政府;另一方面,假如我们考虑到人民在旧制度下的生活方式,就不难想象人民即将成为什么样子。
  处境的独特赋予人民许多罕见的品德。人民很早就获得自由,很久以来就拥有部分土地,彼此孤立而不依赖,因而他们显得有节制和自负:他们熟悉劳动,对种种生活享受漠然处之,忍受最大的痛苦,临危难而坚定:这个单纯刚毅的种族,即将构成强大的军队,威慑欧洲。但是同一原因也使人民变为危险的主人。由于几个世纪以来,人民几乎独自承受种种流弊的全部重负,过着隔离的生活,默默地沉溺于偏见、嫉妒和仇恨中,因而他们被命运的严峻弄得冷酷无情,变得既能忍受一切,又能使一切人受苦。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攫取了政府,试图自己来完成大革命的业绩。书籍已经提供了理论,人民负责实践,使作家们的思想适应于自己的狂暴行动。
  那些仔细研究过18世纪法国的人,从书本中,已能看出人民内部产生和发展了两种主要的激情,它们不是同时代的产物,而且从未指向同一目标。
  有一种激情渊源更远更深,这就是对不平等的猛烈而无法遏制的仇恨。这种仇恨的产生和滋长的原因是存在不平等,很久以来,它就以一种持续而无法抵御的力量促使法国人去彻底摧毁中世纪遗留的一切制度,扫清场地后,去建立一个人道所允许的人人彼此相像、地位平等的社会。
  另一种激情出现较晚,根基较浅,它促使法国人不仅要生活平等,而且要自由。
  临近旧制度末期,这两种激情都同样真诚强烈。大革命开始了,两种激情碰到一起;它们混合起来,暂时融为一体,在接触中互相砥砺,而且最终点燃了整个法兰西的心。这就是1789年,无疑它是个无经验的时代,但它却襟怀开阔,热情洋溢,充满雄劲和宏伟:一个永世难忘的时代,当目睹这个时代的那些人和我们自己消失以后,人类一定会长久地以赞美崇敬的目光仰望这个时代。那时,法国人对他们的事业和他们自身感到自豪,相信他们能在自由中平等地生活。在民主制度中,他们便处处设立了自由制度。他们不仅粉碎了将人们分割为种姓、行会、阶级、使他们的权利比他们的地位更加不平等的那种陈腐立法,而且一举打碎了那些由王权制定的其他较新的法律,因为它们剥夺了民族自身享受的自由,并在每个法国人身旁设立政府,充当他们的导师、监护人,必要时还充当压迫者。中央集权制和专制政府一起垮台了。
  但是,当发动大革命的精力旺盛的一代人被摧毁或丧失锐气时——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进行类似事业的整代人身上,当对自由的热爱按照这类事件的自然规律,在无政府状态和人民专政中被挫伤而软弱无力时,当慌乱的民族摸索着寻找他的主人时,专制政府便有了重新建立的极好机会,而这些机会是那位天才轻而易举地发现的,他后来既是大革命的继续者,又是大革命的摧毁者。
  实际上,旧制度已拥有晚近时代的整套规章制度,它们丝毫不敌视平等,在新社会中很容易就能确立,然而却为专制制度提供特殊方便。人们在所有其他制度的废墟中寻找它们,并且找到了它们。这些制度以前曾造成那些使人们分化屈服的习惯、情欲和思想;人们将它们复苏,并求助于它们。
  人们在废墟中抓回中央集权制并将它恢复;在它重新建立的同时,过去限制它的一切障碍并未复苏,因此,从刚刚推翻王权的民族的腹部深处,突然产生出一个比我们列王所执掌的政权更庞大、更完备、更专制的政权。这番事业显得出奇地鲁莽,它的成功世所未闻,因为人们只想正在眼前的事物,而忘了曾经看到的事物。统治者垮台了,但是他的事业中最本质的东西仍然未倒;他的政府死亡了,他的行政机构却继续活着,从那以后人们多少次想打倒专制政府,但都仅仅限于将自由的头颅安放在一个受奴役的躯体上。
  从大革命开始直至今日,人们多次看到对自由的酷爱时隐时现,再隐再现;这样它将反复多次,永远缺乏经验,处理不当,轻易便会沮丧,被吓倒,被打败,肤浅而易逝。在这同一时期中,对平等的酷爱始终占据着人们的内心深处,它是最先征服人心的;它与我们最珍贵的感情联在一起;前一种激情随着事件的变化,不断改变面貌,缩小、增大、加强、衰弱,而后一种激情却始终如一,永远以执著的、往往盲目的热忱专注于同一个目标,乐于为使它能得到满足的人牺牲一切,乐于为支持和讨好它的政府提供专制制度统治所需要的习惯、思想和法律。
  法国革命对于那些只愿观察革命本身的人将是一片黑暗,只有在大革命以前的各个时代才能找到照亮大革命的灯火。对旧社会,对它的法律、它的弊病、它的偏见、它的苦难、它的伟大,若无清晰的透视,就绝对不能理解旧社会衰亡以来60年间法国人的所作所为;但是人们若不深入到我们民族的性格中去,这种透视还不足以解决问题。
  当我考虑这个民族本身时,我发现这次革命比它历史上的任何事件更加惊人。它在行动中如此充满对立,如此爱走极端,不是由原则指导,而是任感情摆布;它总是比人们预料的更坏或更好,时而在人类的一般水准之下,时而又大大超过一般水准;这个民族的主要本性经久不变,以至在两三千年前人们为它勾划的肖像中,就可辩出它现在的模样;同时,它的日常思想和好恶又是那样多变,以至最后变成连自己也料想不到的样子,而且,对它刚做过的事情,它常常像陌生人一样吃惊;当人们放手任其独处时,它最喜欢深居简出,最爱因循守旧,一旦有人硬把它从家中和习惯中拉出来,它就准备走到地角天涯,无所畏惧;它的性情桀骜不驯,有时却适应君主的专横甚至强暴的统治权,而不适应主要公民的正规自由的政府;今天它坚决反对逆来顺受,明天它又俯首贴耳,使那些最长于受人奴役的民族都望尘莫及;只要无人反抗,一根纱线就能牵着它走,一旦什么地方出现反抗的榜样,它就再也无法控制;总是使它的主人上当,主人不是过于怕它,就是怕它不够;它从未自由到决不会被奴役,也从未奴化到再无力量砸碎桎梏;它适宜于做一切事物,但最出色的是战争;它崇尚机遇、力量、成功、光彩和喧闹,胜过真正的光荣;它长于英雄行为,而非德行,长于天才,而非常识,它适于设想庞大的规划,而不适于圆满完成伟大的事业;它是欧洲各民族中最光辉、最危险的民族,天生就最适于变化,时而令人赞美,时而令人仇恨,时而使人怜悯,时而令人恐怖,但绝不会令人无动于衷,请问世界上有过这样一个民族吗?
  只有它才能造就一场如此突然,如此彻底,如此迅猛,然而又如此充满反复、矛盾和对立的革命。没有我所陈述的那些原因,法国人绝不会进行大革命;但是必须承认,所有这些原因加在一起,也不足以解释法国以外类似的革命。
  至此,我已抵达这场值得纪念的革命的门槛;这次我并不想走进去:也许不久我能这样做。那时,我将不再研究这场革命的原因,我将考察革命本身,最后,我将大胆评判大革命所产生的社会。    
《旧制度与大革命》
托克维尔著 冯棠译   
注释  
   第54页,第9行。罗马法在德国的威力。——它取代日耳曼法的方式。
  中世纪末期,罗马法成为德意志法学家主要的而且几乎是唯一的研究对象;在那个时期,他们当中大多数人甚至不在德国而在意大利各大学受教育。这些法学家虽然不是政治社会的领导者,却担负着解释和运用法律的责任,即使他们无法废除日耳曼法,至少也要改变其形态,尽力使之纳入罗马法的范围。他们将罗马法运用到日耳曼制度中一切看起来与查士丁尼立法略微相似的地方;他们由此而在民族立法中引进了新精神、新惯例;民族立法逐渐改造,变得无法辩认,以至到17世纪,人们简直再也认不出来了。它被一种我也无以名之的名为日耳曼的实为罗马的立法所取代。
  我有理由认为,在法学家的这一工作中,日耳曼旧社会许多阶层的处境大为恶化,尤其是农民的处境;他们当中许多人在此之前,一直保有全部或部分自由,全部或部分财产,这时,却都失去了,这是由于学者们把他们的地位比作史载的罗马奴隶或罗马长期租赁契约中的承租人。
  民族法逐渐改造,人们百般反对也无济于事,这种现象在符腾堡的历史上十分明显。
  自1250年符腾堡伯爵领地问世,到1495年符腾堡公国创立,立法完全是土生土长的;它由习惯法、城市或领主法庭所制订的地方法、三级会议所颁的法规构成;唯有教会事务是由一种外来法——教会法解决。
  自1495年起,立法性质发生变化:罗马法开始渗入:那些在外国学校里研究法学、人们称之为博士的人进入政府,占据了高等法院的领导职务。在整个15世纪初期直到15世纪中期,政治社会都在支持这场反对法学家的斗争,与英国同其发生的斗争相同,但斗争的成果却完全另一样,在1514年蒂宾根议会中,以及在随后历届议会中,封建制度的代表和城市议员提出各种各样的抗议,反对所发生的变化;他们攻击法学家,因为法学家闯入了所有法院,改变了所有习惯法和所有法律的精神或文字。优势最初似乎在他们一方;他们得到政府的许诺,今后在高等法院定要安插从贵族和公爵领地中挑选的有名望有教养的人,而不要安插博士,由政府官员和三级会议代表组成的委员会将起草一个通行全国的规章式法典。白费气力!罗马法不久终于从大部分立法中彻底清除民族法,甚至在允许民族法存在的土地上扎根。
  外来法战胜了土生法,许多德国历史学家把这种胜利归之于两个原因:1.将人们的精神引向古代语言与文学的运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对民族天才的知识产物的蔑视;2.在整个中世纪一直流行于德意志、表现在这个时代的立法中的思想,即神圣罗马帝国是罗马帝国的继续,罗马帝国的立法是继承神圣罗马帝国的立法。
  但是这些原因并不足以说明为什么这同一罗马法,在同一时期,同时传遍整个欧洲大陆。我认为,这是由于在同一时期,君主专制政权在各地稳固确立,欧洲的古老自由化为灰烬,而罗马法这种奴役法,最切合君主们的心意。
  罗马法曾处处使公民社会臻于完善,又到处力求毁坏政治社会,因为罗马法主要是一个非常文明然而非常奴化的民族的作品。国王们热衷于采用它,在他们取得统治权的地方处处确立它。罗马法的解说者们在整个欧洲成为国王的大臣或主要官员。在必要时,法学家们为他们提供法律的支持,以对抗法律。此后他们常常如此办理,当君主破坏了法律,必有一位法学家出来断言这是最合法不过的了,并且引经据典地证明,这种破坏行为是正当的,过错在被压迫者一方。
  第55页,第24行。从封建君主制向民主君主制过渡。
  既然所有的君主制在同一时期都变成了专制君主制,那么,政体的这一变化不大可能与在各国在同一时刻的偶然的特殊情况有关。应当认为,这些彼此相似的同期事件,势必来自同时在各地起作用的一种普遍原因。
  这普遍原因就是一种社会状态向另一种社会状态的转变,从封建不平等向民主平等的转变。贵族已被打垮,人民尚未受到教育,一方太低,另一方不够高,无法约束权力的运动。君主的黄金时代有150年,在此期间,他们的统治既稳定又强盛,而这二者通常是互相排斥的:他们像封建君主制那些世袭首领一样神圣,像民主社会的主宰一样专制。
  第56页,第16行。德意志自由城市的衰落。——帝国城市(Reichs-staBdte)。
  根据德国历史家的说法,这些城市最光辉的时期,是14世纪和15世纪。那时,它们是财富、艺术、知识之乡,控制着欧洲商业,成为最强盛的文明中心。尤其在德国北方和南方,它们终于与相邻的贵族形成独立同盟,正如在瑞士,城市曾与农民结成同盟。
  到16世纪,它们还保持繁荣;但是衰落时期已经到来。
  三十年战争终于加速了它们的灭亡;几乎没有一座城市在这个时期免于破坏或毁灭。
  然而威斯特伐里亚条约却积极地提到它们,保持它们的直接国家资格,就是说它们直属皇帝;但是一方面是与之相邻的君主,另一方面是皇帝本人——自三十年战争以来,皇帝的权力只能施行于帝国的那些小诸侯——君主与皇帝每天都把城市主权限制在极其狭窄的范围之内。到18世纪,总共还有51座城市;它们在议会中占有两席,并拥有一个独特的呼声;但实际上,它们再也不能左右普通事务。
  在内部,它们负债累累:这些债务一部分是由于人们继续按旧时城市鼎盛期的状况征收帝国税,一部分是由于城市治理不善。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治理不善似乎源于一种所有城市共有的神秘疾病,不论它们政体形式如何;贵族政体也好,民主政体也好,都生民怨,怨艾即使各不相同,至少都同样激烈:人们说道,在贵族政体下,政府变成了少数家族的小集团:恩惠、私利左右一切;在民主政体下,阴谋诡计、卖官鬻爵比比皆是。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抱怨政府不够刚直无私。皇帝不得不经常干预城市事务,试图重新确立秩序。城市居民减少,处境悲惨。它们不再是日耳曼文明的中心,艺术离开了这里而在新兴城市中焕发光辉,这些新兴城市是诸侯们的创造,代表着新世界。商业离开了帝国城市;它们昔日的精力和强烈的爱国热忱消失了;大致说来,唯有汉堡依旧是财富和知识的一大中心,但这是出于一些特殊的原因。
  第65页,第11行。弗里德里希二世法典。
  在弗里德里希二世的各项业绩中,甚至在他的国家内,最不为人知、最不显赫的就是依照他的命令起草并由他的继位者颁布的法典。然而我却不知道还有哪部法典更能说明弗里德里希二世本人以及他的时代,更能充分显示二者之间的相互影响。
  就人们赋予宪法一词的含义而言,这部法典堪称真正的宪法;它不仅旨在规定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而且还规定了公民与国家间的关系:它既是一部民法典,又是一部刑法典,还是一部宪章。
  它是基于——或不如说仿佛是基于——若干以极富哲理、极其抽象的形式表述的普遍原则,这些普遍原则在很多方面与1791年宪法中的《人权宣言》所包含的原则相似。
  法典宣布,国家和居民的幸福是社会的目的所在,是法律的限界;法律不能限制公民自由和权利,除非出于共同一致的目的;国家的每个成员均应根据其地位和财产为公益而工作,个人权利应当服从公益。
  法典只字未提君王、王室的继承权问题,甚至连有别于国家权利的个人权利也未提及。国家这个名词已成为人们用来特指王权的唯一名词。
  相反,法典讲到普遍人权:普遍人权建立在谋求自身利益而不损害他人权利的天赋自由之上。一切未被自然法或国家的人为法所禁止的行为都是允许的。每个国家居民有权要求国家保卫其人身和财产,假如国家不进行援助,他有权以武力自卫。
  在陈述了这些重大原则之后,立法者没有像1791年宪法中那样,从中引出人民主权的信条,引出自由社会中人民政府的组织,而是突然一转,得出另一同样民主、但却没有自由的结果;他认为国王乃国家的唯一代表,并赋予国王以刚刚承认的社会拥有的一切权利。在这部法典中,君王不再是上帝的代表,他只不过是社会的代表、社会的代理人、社会的公平,弗里德里希在其著作中清清楚楚地这样写着;但是唯有君主代表社会,他独自行使一切权力。法典序言中写道,为整个社会谋利——社会的唯一目的——的义务属于国家元首,他被授权为此目标指挥和调整一切单个人的行动。
  在这位全能的社会代理人的主要义务中,我发现下述几种义务:在国内,维护公共和平与安全,保障每一个人不受暴力侵犯。在国外,他有权缔结和约和战争;唯有他才有权颁布法律,制定普遍的警察规章制度;唯有他拥有权利赦免和撤销刑事诉讼。
  国内现存的一切联合体、一切公共设施均服务于全民的和平与安全,受君主监督领导。为使国家元首能够履行这些职责,必须使他拥有一定收入和实权,因而国家元首有权根据私人财产,根据他们的人身、职业、商业、产品或消费,制订捐税。公职官员在他们的职权范围内,以国家元首名义发布的命令,应该被遵从执行,同元首本人的命令一样。
  在这颗完全现代的头颅下,我们现在即将看到一具完全哥特式的躯体;弗里德里希只不过从他身上去掉了可能妨碍他自己的权力运转的东西,而这整个身体即将形成一庞然大物,仿佛是一种创造物向另一种创造物过渡。在这奇怪的造物中,腓特烈表现出对逻辑的轻蔑,同样也表现出对权力的关切,他不愿攻击尚有自卫能力的东西,以免给自己造成无谓的困难。
  农村居民除了某些地区和某些地方外,尚处于世袭奴役之下,世袭奴役不仅限于与占有一定土地俱来的劳役和服役,而且还扩展到占有者的人身。
  法典重新认可土地所有者的大部分特权;人们甚至可以说,这些特权是违背法典的:因为法典明文规定,在地方惯例与新立法有分歧的情况下,应以新立法为准。法典庄严宣告,国家不得废除任何这类特权,除非通过赎购和履行司法手续。
  的确,法典保证废除真正意义上的奴役(Leibeigenschaet),因为它确立人身奴役;但是代之而起的世袭隶属(ErbunterthaBnigkeit),正如人们读法典本文时所断定的那样,仍旧是一种奴役。
  在这同一法典中,资产者与农民被精心地划分开;在资产阶级和贵族阶级之间,可以辩认出一种中间阶级,它是由非贵族高级官员、教士、专门学校、中学和大学教师组成。
  这些资产者与其他资产阶级有区别,也不与贵族相混同:相反,和贵族相比,他们处在低下地位。一般来说,他们不能购买骑士地产,也不能在民政部门中获得最高职位。他们也无陛见资格,这就是说,极少数情况外,他们不能去宫廷,家庭成员绝不能随同前往。像在法国一样,随着这个阶级一天天更有教养、影响更大,这种低下的地位便更伤害人心,资产阶级出身的国家官员即使不占据最显赫职位,也已占据了那些最繁重最有作为的职位。对贵族特权的怒火在法国曾大大促进大革命,在德国则酿成了最初对法国大革命的赞赏。法典的首要编纂者固然是个资产者,不过他无疑在遵循其主公的命令。
  在德国的这部分,欧洲古老政体尚未充分毁灭,所以弗里德里希认为,尽管这个政体激起他的蔑视,要使那些残余消失,尚需时日。一般来说,他只限于剥夺贵族作为团体而集会和治理的权利,而让贵族个人保留其特权;他只对某些权利加以限制,规定其使用。结果呢,这部在法国哲学家的弟子的命令下拟订、在法国大革命爆发之后付诸实施的法典,成为最真实、最新的立法文件,为行将被法国革命从全欧洲废除的封建不平等奠定了法律的基础。
  法典宣布贵族阶级是国家的主要团体,并明文规定,贵族中有能力者应被优先提名担任所有荣誉职位。唯有贵族才能拥有贵族财产,才能创立代理继承,才能享有贵族财产固有的狩猎和司法权,以及赞助教堂权;唯有贵族才能以所占土地为自己命名。因特别例外而被批准占有贵族财产的资产者,只能在许可的严格范围内,享受占有相同财产所赋予的权利和荣誉。资产者即使成为贵族财产占有者,也不能将贵族财产留给资产者继承人,除非继承人属第一亲等。在没有这类继承人或其他贵族继承人的情况下,死后财产必须拍卖。
  弗里德里希法典最有特色的部分,是其中附加的有关政治方面的刑法。
  弗里德里希的继位者弗里德里希-纪尧姆二世不管立法中包括我刚概述的封建专制部分,仍旧认为他叔父的这件作品有革命倾向,因此直到1794年才予以发表,据说他之所以放心是由于他想那些出色的刑法条文可以纠正这部法典所包含的有害原则。确实,人们从来没有,从那以来也没有,见过比这更全面的类似刑法。不仅起义与密谋遭到最严厉处罚,就连对政府法令不尊敬的批评也在严厉镇压之列。严禁购买、散发危险读物:印刷、出版、发行者要对作者的行为负责。舞会、化装舞会和其他娱乐活动被宣布为公开集会,必须得到警方批准,在公共场合聚餐亦然。出版言论自由受严密专横的监督。禁止携带火器。
  最后,这部一半取自中世纪的法典还包括一些规定,其中央集权制的极端精神与社会主义相接近。例如法典宣布,凡无力维持生活、无权取得领主赈济和公社赈济者,其衣食、雇佣、工资均由国家负责解决:必须保证这些人有力所能及的工作。国家必须成立拯救公民贫困的设施。此外,国家有权取消那些鼓励好吃懒做的基金,亲手把这些设施所拥有的钱散发给穷人。
  理论上大胆创新,实践上谨小慎微,是弗里德里希二世法典处处可见的特点。它一方面宣布,现代社会一大原则就是人人必须平等纳税;另一方面却允许那些提倡免除捐税的各省法律继续存在。法典规定,臣民与君主之间的争讼须按处理所有其他诉讼的形式和规定进行裁决;而实际上,当此规定违忤国王的利益或感情时,它从未被执行。人们大张旗鼓地炫耀桑苏西堡的风车,却在其他许多场合,不声不响地破坏法律。
  普鲁士民族似乎对法典的公布毫无察觉,这证明法典虽然外表上革新很多,实际上很少革新,因而要想了解18世纪末德国这部分地区的社会真实状况,研究这部法典才是怪事。
  当时只有法学家才研究它,今天,不少开明人士也没有读过它。
  第86页,第19行。
  18世纪市政方面的一个最突出特征,不是废除一切代议制和一切公众干预,而是市政所遵循的规章制度的极端不稳定,法律朝令夕改,不断变化,时而重新使用,时而弃之不用,时而增,时而减。法律的这种不断变动最能说明地方自由被贬低到何种程度,对这点似乎无人注意。光是这种变动性就足以预先摧毁对政治机构的所有特殊观念,所有思古幽情,所有地方爱国心,而政治机构是最宜于保持这些思想感情的。这样,人们为大革命行将进行的对历史的大破坏做了准备。
  第88页,第9行。
  路易十四破坏城市市政自由的借口是城市财政管理不善。但是自路易十四改革以来,财政管理不善继续存在,并且更加恶化,蒂尔戈以充分理由指出这一点。他还补充说:大部分城市今天负债累累,部分是由于它们曾借钱给政府,部分是由于市政官员糜费铺张,他们花着别人的钱,却不向居民报告帐目,也不用听取居民的忠告,他们变本加厉,以示显赫,有时还从中渔利。
  第97页,第9行。正是在加拿大,人们才能最好地评价旧制度的行政中央集权制。
  正是在殖民地,人们才能够最好地评价宗主国政府的面貌,因为正是在那些地方,通常政府的所有特征被放大,并且更明显。当我想评价路易十四政府的精神和弊病时,我应当去加拿大。于是我就像用显微镜一样,发现物体的变态。
  在加拿大,不存在那些由旧现象或旧的社会状况构成的大量障碍与自治精神的自由发展作公开或暗中的对抗。这里几乎没有什么贵族阶级,或者至少他们在这里已失去了根基;教会不再占统治地位;封建传统已经丧失或已经模糊不清;司法权力不再扎根于古老制度和古老习俗。没有什么东西阻碍中央权力尽量发展,按它内在的精神制定一切法律。因而在加拿大,根本不存在城市或省级政治制度,不存在经授权的集体权力和被允许的个人立法创议权。总督的地位比在法国优越得多;管辖事务比在宗主国多得多,尽管与巴黎相隔1800法里,竟欲从巴黎统辖一切;政府从未采取重大方针使殖民地民丰物阜,相反却千方百计强行增加和散布人口:强制种植,所有源于转让土地的诉讼不交法庭而由政府独自审理;必须用某种方式种植,强制人们在某些地点定居而不得在其他地点定居,等等,这些事情发生在路易十四时代;敕令由科尔贝尔副署。人们已经感到处于现代中央集权制下,就像在阿尔及利亚。实际上,加拿大就是阿尔及利亚一向存在状况的忠实写照。在这两个地方人们都能看到同人口几乎同样众多的政府,它压倒一切,积极活跃,制定规章,强制人民执行,它要预见一切,负责一切,总是比被治理者本人更了解被治理者的利益,它不停地活动,却毫无收获。
  相反在美国,英国人的地方分权制度发扬光大:市镇变成几乎独立的市政府,成为某种民主共和国。构成英国政体和风尚的基础的共和成分畅行无阻并在发展。真正意义上的政府在英国管事不多,个人却大有作为;在美国,政府可以说不再介入任何事务,个人联合起来,一切都干。由于没有上层阶级,加拿大居民比同时期的法国居民更加服从政府,而英属各州的居民却变得越来越独立于政权之外。
  这两个殖民地最终建立了完全民主的社会;但是在这里,起码在加拿大尚属法国这个时期,平等与专制政府混合在一起;在英属各州,平等与自由结为一体。至于两种殖民方式的物质后果如何,人们知道,1763年,即征服时期,加拿大人口为6万人,英属各州则为300万人。
  第125页,第9行。共同讨论事务所起的反种姓作用。
  从18世纪农业协会为数不多的文件中可以看出,共同讨论共同利益起了反种姓作用。这些会议是在大革命之前30年,在旧制度的盛期召开的,并且只涉及理论问题,只有通过理论问题,人们才辩论不同阶级感兴趣并能一起讨论的各种问题。虽然如此,人们立即从中感到人与人互相接近,互相融合,看到合乎理性的改革思想占领了非特权者的心,也占领了特权者的心,然而讨论涉及的不过是管理和农业而已。
  我相信,没有一个政府像旧制度的政府那样,从来只在它自身寻求力量,总是使人们分化。大革命之际,法国存在的荒谬可笑的不平等现象只有在这种政府下方能维持;最轻微地接触一下自治,这个政府就得发生深刻变化,迅速改造,否则就被摧毁。
  第125页,第10行。
  各省自由是古老的,同人们的习惯、风俗、回忆融合为一,而专制制度是新出现的,这时,没有全民族自由,各省自由也能存在若干时日;但是若认为取消了普遍自由,仍能任意创造甚至长期维持地方自由,这种观点是荒谬的。
  第126页,第11行。
  在一封呈递国王的奏折中,蒂尔戈以那种我觉得极为精确的方式,概括了贵族捐税特权的真正范围:
  “1.特权者如拥有一块面积四犁地的农场,能免纳人头税。这样的农场在巴黎附近通常应纳税2000法郎。
  “2.这些特权者绝对不必为树林、牧场、葡萄园、池塘以及城堡周围的或大或小的土地交付费用。有些地区的主要出产是在牧场或葡萄园,那么支配这些土地的贵族便免缴全部捐税,这些捐税都落在交军役税者头上;这第二种好处可谓大矣。”
  第136页,第7行。
  在《阿瑟·扬1789年游记》中,可以找到一帧绘制精美、框架纤巧的关于两种社会状况的小幅图画,在这里我禁不住要将它摆出来。
  阿瑟·扬游历法国时,恰值导致攻占巴士底狱的第一次动乱之际,他由于头上没戴帽徽,在一个村子里被一群老百姓抓住,要将他扭送监狱。为摆脱困境,他设法跟他们谈了如下这一小段话:
  “先生们,”他说道,“有人刚才说,捐税必须像从前一样缴纳。捐税肯定必须缴纳,但并不是像从前那样。必须像在英国那样缴纳捐税。我们有许多你们所没有的捐税;但是第三等级——人民不纳捐税;捐税只由富人承担。在英国,每个窗户都要纳税;但是房子只有六个窗户的人家不用纳税。领主缴纳二十分之一税和军役税;但是一个花园的小所有者不纳分文。富人要为他的车马、仆人纳税,甚至为他有打山鹑的自由而纳税;小所有者与所有这些捐税一概无关。不仅如此!在英国,我们有一项捐税由富人缴纳,用来救济穷人。因此,如果必须继续缴纳捐税,那就应该用另一种方式缴纳。英国的方法是再好不过的了。
  “由于我的蹩脚法语和他们的方言无甚出入,他们完全听懂了我的意思;我讲话中的每个字都博得他们的欢呼,他们想我一定是位好人,而我也证实了这一点,我高呼:第三等级万岁!他们当即用一起欢呼声放我通行。”
  第148页,第12行。1789年贵族阶级陈情书分析。
  我认为,法国革命是唯一这样的一场革命,在它开始时,不同阶级能分别真实地表达他们的思想,表白他们的感情,而这是在他们的思想感情还未被革命歪曲或改变之前。众所周知,这一真实的表达记录在1789年三个等级起草的陈情书中。这些陈情书或奏折是与之相关的每一个等级在充分自由、面向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条件下拟定的;它经过有关方面长时间的讨论和起草人的反复思考;因此那个时代的政府,当它对国民讲话时,并不同时既负责提问又负责回答。在起草陈情书的时期,有人将陈情书的主要部分汇编并印成三卷,现在所有图书馆均可看到。陈情书原件现存国家档案馆,起草陈情书会议记录也存放在一起,同一时期内克先生和他的代理人就这些会议而互通的信函有一部分也在那里。文献汇集起来能印成一部对开本的多卷本丛书。这是旧法兰西留给我们的最珍贵的文献,凡想知道我们先辈在大革命爆发之际的精神状态的人,必须不断查阅这些文献。
  我原先想,上文所提的印作三卷的摘要也许只是一部分作品,不能精确地再现这次大规模调查的特点;但是作过一番比较以后,我发现在大幅绘画与缩小了的复制品之间,有极大的相似之处。
  我这里列出贵族阶级陈情书摘要,以便使人们了解贵族阶级绝大多数的真实感情。人们从中可以清楚看到贵族阶级的绝大多数人顽固地要保持哪些旧特权,情愿让出哪些特权,并主动提出牺牲哪些特权。人们从中尤其可以发现当时在有关政治自由问题上激励整个贵族阶级的全部精神。一幅何等怪异凄惨的图画!
  个人权利。贵族首先要求起草一份有关一切人的权利的明确宣言,该宣言要确认人们的自由,确保人们的安全。
  人身自由。贵族希望在尚存封建领地奴役制的地方,废除奴役制,并设法取消黑奴贸易;每个人均可到自己想去的地方自由旅行或定居,不论是在王国内外,而不被横加逮捕;
  改革警察规章的流弊,今后警察即使在骚乱时期,也由法官控制;个人只能由本来的法官逮捕和审判;因此,国家监狱和其他非法拘押所均应拆除。有些贵族要求拆毁巴士底狱。巴黎贵族尤其坚持这一点。
  必须禁止所有密札或国王密札。——如果国家危急,必须逮捕公民而不将其立即送交普通法庭,那就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滥施刑罚,或是将拘留一事通知国务会议,或是用其他方法。
  贵族阶级要求废除所有特别委员会,所有权利分配或特别法庭,所有辩护、延期判决等等特权,应对那些下达或推行专横命令者施行最重刑罚;在普通法庭这唯一应保留的法庭中,要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个人自由,尤其在刑事犯的问题上;必须免费受理裁判,无益的法庭必须撤销。“行政官员乃为人民而设,而不是广大人民为行政官而设,”一份陈情书中说道。人们甚至要求在大法官辖区为穷人设立一委员会和免费的辩护人,预审必须公开,必须给诉讼人进行辩护的自由;
  在刑事犯罪问题上,必须为被告提供一名顾问,在诉讼程序的一切行为中,法官必须由与被告人属同一等级的一定数量的公民辅助,他们负责根据犯人的犯罪事实或不法行为宣布判决;在这方面,人们援引英国宪法;刑罚轻重须依不法行为大小而定,刑罚对一切人平等;死刑判处更加稀少,所有体罚肉刑、刑讯拷问等等,均须取消;最后,囚犯的处境必须改善,刑事被告的处境尤其必须改善。
  依照陈情书,人们必须设法使个人自由在陆海军征兵中受到尊重。必须允许将服兵役义务转换为金钱给付,唯有三个等级都派出代表列席,才能进行征兵抽签,从而使纪律和军事服从的义务与公民和自由人的权利相结合。用刀面抽打必须取消。
  财产自由与不可侵犯。陈情书要求财产不可侵犯,除了必不可少的公益原因外,财产不受任何损害。在因公益而侵犯财产的情况下,政府必须给与高价补偿,不得拖延。必须取消没收充公。
  商业、劳动和工业自由。必须保障工业和商业自由。因此,必须取消授予某些公司的控制和其他特权;必须将关税线移至边境。
  宗教自由。天主教在法国是唯一占统治地位的宗教;但是必须给与每一个人信仰自由,恢复非天主教徒的公民地位和财产。
  出版自由、邮政保密不受侵犯。必须保障出版自由,法律须预先规定出于普遍利益的各项限制。除涉及教义的书籍外,任何人不受教会审查;其他书籍只须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便知道作者和印刷者。许多人要求出版罪只能交由陪审员审判。
  所有的陈情书都坚持,必须尊重邮政保密,它不受侵犯,从而使信件不至成为控告的理由和手段。陈情书直截了当地说道,拆读他人信件是最可恶的间谍行为,因为它侵犯了公众信仰。
  教学,教育。贵族阶级的陈情书只谈到要求积极关心赞助教育,把教育扩大到城市和农村,依照符合孩子们的预期目的的各项原则领导教育;特别要给孩子们进行国民教育,教会他们公民的权利与义务。陈情书甚至要人们为孩子们撰写教义问答,将宪法的要点用孩子们能够理解的浅显形式编写。
  尽管如此,陈情书并没有指明为了便利推广教育,应使用哪些方法;只限于呼吁为贫困贵族子弟建造教育设施。
  必须关心人民。大量陈情书坚持要求对人民给与更多关心。许多陈情书申明反对警察规章中的滥用职权,它们说道,大量手工业者和有用公民往往不经正式审判就被任意投入监狱、国家监狱等处,其原因往往是由于犯了错误,甚至单单是受怀疑,这种作法损害了天赋自由。所有陈情书均要求彻底废除劳役制。多数大法官辖区要求允许赎买使用领主磨坊、面包烘炉等税,允许赎买通行税。大量陈情书要求减轻许多封建捐税,废除世袭领地税。一份陈情书说道,方便土地买卖对政府有利。这理由恰恰是人们为一举废除一切领主权利和出售不可转让的法人财产而即将提出的理由。许多陈情书要求减轻鸽舍权对农业的损害。至于专供保存国王猎物的设施,即当时名为王室狩猎总管管区,陈情书要求立即予以废除,因为它们侵犯了财产权。陈情书要求以人民负担较轻的捐税取代现行捐税。
  贵族阶级要求在农村设法普及富裕和福利;在农村建立粗布纺织厂,以便农闲季节雇用农村的人:每个大法官辖区均应在省政府监督下,创设公共粮仓,以防备饥荒,将食品价格维持在一定比率上;设法使农业完善,改善农村的境遇;
  增加公共工程,尤其是要致力排干沼泽,防备洪涝,等等;最后,要在所有各省鼓励商业和农业。
  陈情书要求将济贫院分为设在各区的小型收容所,取消那些乞丐拘留所,代之以慈善工场;在省三级会议领导下,设立救济金库,为了免费为穷人治病,由各省出资,将外科医生、医师、助产士分散到各区去;法庭对人民应永远免费;最后应为盲人、聋哑人、弃婴等等创建各种设施。
  尽管如此,在所有这些问题上,贵族阶级一般来说,只限于表述他们的改革愿望,不涉及如何执行的重大细节问题。
  贵族阶级不像下层教士那样长期生活在下层阶级当中,不像下层教士那样接触民间疾苦,故而他们很少考虑如何医治这些苦难。
  关于录用贵族担任公职、贵族地位的等级制和荣誉特权问题。尤其是,或者说仅仅是在贵族等级制和社会地位的差异问题上,贵族阶级背离了要求改革的普遍精神,他们作出了若干重要让步,但却固执于旧制度的种种原则。他们感觉到他们在这里正在为自身的生存而战斗。贵族阶级陈情书坚决地要求维持教士和贵族特殊等级的地位。陈情书甚至要求多方设法保持贵族等级的完全纯粹;因而禁止以金钱为代价获取贵族头衔,在某些场合不许再授予,唯有长期为国家立功效力,方可荣膺。陈情书希望对假贵族进行追查和起诉。所有陈情书最后都坚持要求维护贵族的全部荣誉。有一些陈情书要求给贵族颁发一种从外表即可认出的特殊标记。
  再也想象不出比这样的要求更典型、更能证明已经存在于贵族与平民间的完全相似了,虽说社会地位还有差异。总的说来,在这些陈情书里,贵族虽然对许多权益表现极其随和,却拚死固执于他们的荣誉特权。他们要保持他们所享有的一切特权,他们还想发明那些他们没有的特权,他们已经感到自己被卷入了民主浪涛,他们惧怕葬身其中。多么稀奇古怪的事!他们凭本能感到这种危险,却对此没有认识。
  至于职务的分派,贵族要求取消捐纳法官职位;当事关这类职务时,所有公民都能由国民推荐给国王,国王依其年龄能力一视同仁地加以任命。至于军阶问题,多数陈情书认为不应排斥第三等级,所有军人只要有功于国,均有权晋升,直至最高官位。“贵族等级不赞成任何将第三等级关在军职大门外的法律”,几份陈情书这样写道。贵族要求保留直接担任军官无须经由低级军阶的贵族特权。而且几乎所有陈情书都要求确立固定的适用于一切人的军阶分配规章,不得将军衔全部留作恩典,除高级军官外,其他各军阶可凭年资取得。
  至于教士职务问题,陈情书要求恢复有俸圣职选举制,或者至少由国王创设一委员会,在有俸圣职分派问题上向国王提出意见。
  陈情书最后说道,从今以后,分发年金时必须更有识别力,不再集中在某些家庭,任何公民不得同时有一份以上年金,不得同时领取超过一个职位的官俸;必须废除职位承继人的指定权。
  教会与教士。当问题不再涉及贵族阶级的权利和特殊结构而涉及教会的特权和组织时,贵族阶级就不再那样仔细斟酌;他们圆睁双目,盯住弊端。
  贵族阶级要求教士不得享有免税特权,必须偿付债务,不得转嫁给国民,修道会必须深入改革。多数陈情书宣布,这些修会背离教会精神。
  多数大法官辖区要求减轻什一税对农业的危害;甚至有大量陈情书要求废除什一税。一份陈情书说道:“什一税的最大部分是由那些本堂神甫征收来的,这些人却最少用它来为人民谋得精神上的佑护。”可见第二等级在其话语中,不大宽容第一等级,对于教会也不再彬彬有礼。许多大法官辖区正式承认三级会议有权取消某些宗教等级,将教会财产另作他用。17个大法官辖区宣布,三级会议有权制订教规。许多大法官辖区说道,宗教庆典节日太多,损害农业,助长游手好闲,必须大量废除,将它们推迟到礼拜天。
  政治权利。关于政治权利,陈情书承认,所有法国人均有权直接或间接参与政府,这就是说有选举和被选举权,但须保持地位等级制;因而个人只能在本等级内进行提名和被提名。这一原则确定以后,代议制度的建立就必须确保国家的所有等级皆可认真参加国家事务的领导。
  关于三级会议议会内的表决方式意见不一:大多数人要求按等级分开投票;一些人认为捐税表决应属例外;另一些人最后要求这样的表决方式应成为定例。他们说道:“必须依人头不依等级计算选票,这乃是唯一合理的形式,唯一能够摆脱和消灭团体利己主义这一万恶之源的形式;它能使人们和衷共济,将人们引向国民有权希望议会达到的结果,即它是一个既爱国,又具有伟大品德,并由知识武装起来的议会。”
  不过,由于这项革新如操之过急,在目前的精神状况下可能有危险,所以许多人认为,采用时必须谨慎,必须由议会来判断是否最好将实行依人头表决这件事推迟至下几届三级会议。在一切情况下,贵族阶级要求每一等级都有权保持一切法国人所应有的尊严;因此,必须废除在旧制度下第三等级被迫服从的那些侮辱形式,例如下跪:“一个人在另一个人面前下跪有损人的尊严,这种景象在天生平等的人与人之间,显出一种与人的基本权利不相容的卑下感”,一份陈情书写道。
  关于政府形式应采取的制度和宪法原则。关于政府形式,贵族阶级要求维持君主政体,保护国王本人的立法、司法、行政权,但同时要确立根本法,以保障国民执行权力的各项权利。
  因此,陈情书全都宣布,国民有权召集三级会议,三级会议成员的人数要足以保证议会独立性。陈情书要求,三级会议今后要定期召开,每次新国王继位时也应召开,不必发放召开会议通知书。许多大法官辖区甚至希望这种议会为常设议会。如果三级会议不能按法律指定期限如期召开,人们有权拒纳捐税。少数陈情书要求在两届三级会议间隔期间,必须建立一个中间委员会,负责监督王国政府,但是大多数陈情书明确反对建立中间委员会,宣称这样的委员会完全违反宪法。理由很奇怪:他们担心与政府并存的这个小议会会被政府的挑唆所诱惑。
  贵族阶级要求取消大臣解散议会的权力,大臣们若用阴谋诡计破坏议会秩序,将依法受到制裁;任何政府官员,任何与政府有某种依附关系的个人,均不得成为议员;议员人身不受侵犯,陈情书说道,不得因发表政见而对议员起诉;最后,议会会议应公开,为了逐步邀请国民参与议会讨论,将通过印刷渠道传播讨论情况。
  贵族阶级一致要求各项制约国家政府的原则均应实施于不同部分的领土的治理上;因此,各省、区、教区,必须建立由自由选出、定期任职的成员组成的议会。
  许多陈情书认为,总督与总收税员的职位必须取消;所有陈情书都认为,今后唯有省议会负责摊派捐税,监督省里的特殊利益。陈情书认为区议会和教区议会也同样如此,它们今后只依附于省三级会议。
  权力区分。立法权。关于国王和聚集在一起议事的国民之间的权力区分,贵族阶级要求,法律只有经三级会议和国王同意,并在负责维持其执行的法院注册,才能生效;唯有三级会议有权设立和确定捐税数额;只有在一次三级会议召开到下次三级会议召开这段时间,才能同意给予津贴;所有未经三级会议同意而征收或设立的捐税均被宣布为非法,凡下令征收这种捐税的大臣和征税员将作为贪污犯被提起诉讼;
  没有三级会议同意,同样不准任何借款;唯有三级会议决定的贷款可以开放,政府要在战争和重大灾害情况下使用这笔贷款,除非在最短期限内召开三级会议;
  所有国库均置于三级会议监督之下;三级会议确定各部门的支出,必须采取最可靠措施确保经过表决的收入不被超支。
  大部分陈情书要求取消那些使人恼火的捐税:以登记税、百分之一得尼埃税、批准税等名目,汇总在国王领地税务局名下。“单是税务局这个名义就足以伤害国民,因为它宣布本属公民财产的真实部分的那些物品归国王所有,”一份陈情书说道;所有未经让与的领地均由省三级会议管理,任何有关财政问题的法令、敕令,未经国民的三个等级同意,不得颁布。
  贵族阶级的思想显然是要将全部财政管理权通过三级会议和省议会授予人民,不论是借款和捐税的规章制度,或是捐税的征收。
  司法权。同样,在司法组织上,贵族阶级倾向于使法官的权力至少在很大部分上从属于聚会议事的国民。许多陈情书就是这样宣布的。
  “法官必须以其职守对聚会议事的国民负责”;法官未经三级会议同意不得被免职;未经三级会议同意,不得以任何借口扰乱法庭执行其职能;最高法庭的渎职以及高等法院的渎职须由三级会议审判。依照多数陈情书的意见,只有根据人民的推荐,国王才能任命法官。
  行政权。至于行政权,则概归国王所有;但也规定必要的限制,以防专权。
  例如,关于行政管理,陈情书要求,不同部门的帐目须印刷出来予以公布,大臣须对聚会议事的国民负责;同样,国王在使用部队对外防御之前,必须将其意图准确告知三级会议。在国内,这些军队只有经三级会议征调才能用来对付公民。部队的人数必须加以限制,平时仅留三分之二于第二兵员。至于政府雇佣的外国军队,必须离开王国中心,派往边境。
  读贵族阶级陈情书时,最使人感到惊奇、而任何摘录都无法再现的事实,是这些贵族浸透他们时代的程度:他们具有时代精神,他们极其流畅地使用时代语言。他们谈论不可剥夺的人权、社会公约固有原则。当涉及个人时,他们通常关心个人权利,当涉及到社会时,他们通常关心社会义务。政治原则在他们看来,同道德原则一样绝对,二者均以理性为共同基础。当他们提到废除农奴制残余时,他们认为:问题在于消除人类堕落的最后痕迹。他们有时称路易十六为公民国王,并多次谈到危害国民罪,而这条罪状后来被经常认为是他们发明的。他们同其他人一样认为,应不遗余力地发展公共教育,领导公共教育的是国家。一份陈情书说道,三级会议关心通过儿童教育中的变革,灌输一种国民性格。和同时代其他的人一样,他们对立法的统一表现强烈持久的爱好,然而触及到等级存在问题时看法就不同了。他们和第三等级一样,要求行政统一,度量衡统一,等等;他们提到各种改革,并希望改革彻底。按照他们的想法,所有捐税,一无例外,均须废除或改造;所有司法制度均须变革,领主司法除外,领主司法只需完善。对于他们像对所有其他法国人一样,法兰西是一块政治试验田,有一种政治模范农场,在这里,一切均当翻转过来,一切均当加以尝试,除了生长着他们个人特权的小天地;还必须替他们说句公道话,就连这块小场地,他们也没有放过。总之,读贵族阶级陈情书时,人们能够肯定,如果这些贵族是平民的话,他们就能发动这场大革命。
  第176页,第15行。
  有人说,18世纪哲学的特点是对人类理性的崇拜,是无限信赖理性的威力,凭此就可以随意改造法律、规章制度和风尚。应该确切地解释一下:真正说来,这些哲学家中有一些人并不崇拜人类理性,而是崇拜他们自己的理性。从未有人像他们那样对共同智慧缺乏信心。我可以举出许多人,他们几乎像蔑视仁慈的上帝一样蔑视民众。他们对上帝表现出一种竞争对手的傲慢,对民众则表现出一种暴发户的骄傲。真正恭敬地服从多数人的意志同服从神的意志一样,对他们来说都是格格不入的。几乎所有革命家后来都显示出这一双重性格。这与英国人和美国人对其公民多数人的感情所表现的那种尊重相去万里。在他们国家,理性对自身充满自豪和信心,但从不蛮横无礼;因此理性导致了自由,而我们的理性,只不过发明了一些新的奴役形式。
  第188页,第18行。
  弗里德里希二世在他的回忆录中写道:“丰特内尔和伏尔泰、霍布斯、科林斯、沙夫茨伯里、博林布鲁克之辈,这些伟人给宗教以致命打击。这些人开始检查他们一向愚蠢地崇拜的东西;理性打垮迷信;人们对自己一向相信的神话嗤之以鼻。自然神论造就了大量宗派信徒。假如说伊壁鸠鲁主义严重地损害了异教徒的偶像崇拜,那么自然神论今天也同样严重地损害了我们祖先所接受的犹太教观念。思想自由盛行英国,对哲学的进步贡献很大。”
  从上面这段话可看出,弗里德里希二世在写这几行字之际,亦即在18世纪中期,还是把当时的英国当作非宗教信条的发源地。在这里,还可看到一件更惊人的事:一位最精通人文科学和国务科学的君主,看起来并不怀疑宗教的政治效用;他的老师们的精神错误,改变了他的精神的固有品质。
  第208页,第9行。
  18世纪末期法国出现的这种进步精神,在同一时期也出现在整个德意志,而且到处都同样伴随着改革政治制度的愿望,请看一看一位德国历史学家对当时德国正在发生的事件所作的描述:
  “18世纪下半叶,”他说道,“新的时代精神逐渐引入教会领地本身。人们在那里开始改革。技艺和宽容到处深入传播;在一些大国已经居统治地位的开明专制,在德意志已见端倪。
  应该说,在18世纪任何一个时期,在这些教会领地上,从没见过像法国革命前最后几十年中那样杰出、那样值得敬重的一些君王。”
  必须注意人们描绘的这幅图画多么像法国当时呈现的图景:改良与进步的运动在同一时期兴起,最有资格进行统治的人物在大革命行将吞噬一切的时刻出现。
  还应该承认,德意志的整个这一部分多么明显地被卷入法兰西的文明与政治运动。
  第209页,第14行。英国人的司法立法证明,政治制度尽管有许多附带的毛病,但不妨碍人们达到建立这些制度时既定的首要目标。
  有些国家尽管政治体制的附属部分不完善,但如果这些体制所遵循的总原则即精神富有生命力时,这些国家便具有繁荣昌盛的能力。这种现象再没有比研究上世纪英国司法体制时更加清楚可见了。布莱克斯通向我们证明了这点。
  首先,人们在英国发现两大引人注目的多样性:
  1.法律的多样性;
  2.执行法律的法庭的多样性。
  一、法律的多样性。1.英格兰本土、苏格兰、爱尔兰、大不列颠的各欧洲附属地,诸如马恩岛、诺曼底群岛等等,以及各殖民地,法律都彼此不同。
  2.在英格兰本土有四种法律:习惯法、成文法、罗马法、衡平法。习惯法本身分为通行全王国的普通习惯法;行于某些领地、某些城市,有时仅仅行于某些阶级的特殊习惯法,例如商人习惯法。这些习惯法有时彼此大相径庭,例如那些与英国法律的普遍倾向相对立的习惯法,规定所有的子女平均分享遗产(gavelkind),而更奇特的是,给与最年幼的子女以长子继承权。
  二、法庭的多样性。布莱克斯通说道,法律设置了不同的法庭,呈现出惊人的多样化;请看以下的大略分析。
  1.首先有英格兰以外建立的法庭,如苏格兰和爱尔兰法庭,它们并非总是从属于英国最高法庭,尽管它们最后都须通往英国贵族法庭,我想。
  2.至于英格兰本土,假如我没忘记的话,那么布莱克斯通的分类中计有:
  (1)11种根据普通法而存在的法庭,其中4种真正说来,似乎已经废弃不用;
  (2)三种裁判管辖区扩及全国,但只用于某些方面的法庭;
  (3)10种带有特殊性的法庭。其中之一由地方法庭组成,地方法庭由最高法院的不同法令创设,或根据传统而存在,或是在伦敦,或是在各郡的市镇。这类法庭为数众多,其结构和规则五花八门,作者也无法细述。
  因此,若参照布莱克斯通之说,仅仅在英格兰本土,在他进行写作的那个时代,即18世纪下半叶,便存在24种法庭,其中有许多又细分为大量各具特色的法庭。假如撇开自那时期几近消失的几种法庭,剩下的还有18种或20种。
  现在,如考察一下这个司法制度,便不难看到它含有各种不完善性。
  尽管法庭繁多,却常常缺少离诉讼人很近、花费很少、能就地审判小案件的第一审小法庭,这就使司法阻塞,并且昂贵。同样的案件隶属许多法庭管辖,因此第一审开始就不明不白。几乎所有上诉法庭在某些情况下都进行初审审判,有些时候普通法法庭,另一些时候衡平法法庭,进行初审审判。
  上诉法庭花样繁多。唯一中心点为英国贵族上院。行政诉讼与普通诉讼并不分开;这在大多数法国法学家看来是一大畸形。最后,所有这些法庭都要在四部不同的立法中汲取裁决理由,其中一部只是由先例确立,另一部衡平法的确立根据不明,因为其目的最经常的是抵御习惯法或成文法,通过法官强行修正成文法或习惯法中过时或过于苛刻的东西。
  英国司法的缺陷确实不少;将英国司法的这架庞大古老的机器同法国司法制度之现代化工厂相比,将英国司法中明显的复杂、不一致与法国司法制度的简单、一致、连贯相比,英国司法的缺陷一定会显得更为突出。然而,自布莱克斯通那个时代以来,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像英国那样彻底达到司法的伟大目的,这就是说,在英国,不管一个人的地位如何,不管他控诉个人或是国王,他都更有把握使世人听到他的控诉,而且在英国所有的法庭都可找到维护他的财产、自由与生命的最好保障。
  这并不是说,英国司法制度的缺陷有助于实现我这里所说的司法的伟大目的;这只是证明,在一切司法组织中,都有次要的缺陷,它们对司法的这一目的仅有轻微的危害;在一切司法组织中,还有其他一些主要的缺陷,不仅危害司法的这一目的,而且会将它毁坏,尽管它们带有许多次要的完美性。第一种缺陷最容易被发觉,通常最先惊动民众精神的就是这些。正像人们所说,它们一目了然。另一种缺陷常常更为隐蔽,发现或指出这些缺陷的并不总是法学家或其他操此职业者。
  此外请注意,同样的品质可以是次要的或是主要的,依时间和社会政治组织而定。在贵族制时代,在不平等时代,试图在法庭面前减少某些个人特权,为归法院管辖的弱者提供保障,以对付归法院管辖的强者,试图使国家行为居统治地位,这一切,当只涉及两个臣民之间的诉讼时,自然是公允的,并且变为主要的品质,但是,随着社会状况和政治体制转向民主制时,它的重要性便减少了。
  如果根据这些原则研究英国司法制度,就会发现,尽管存在所有那些使我们邻邦的司法变得模糊、阻塞、迟缓、昂贵和不便的缺点,但是人们采取了无数预防措施,使强者绝不能以牺牲弱者而得益,使国家绝不能以牺牲个人而得利;人们越是深入这种立法的细节,就越会看到,英国司法制度为每个公民提供了一切自卫武器,这里的各种安排,都是为了给每个人提供最大的保障,以对付不公正、对付法官的卖官鬻爵,在民主时代,这类卖官鬻爵更为平常,尤其危险,它是从法庭对国家力量的屈从中产生的。
  基于所有这些观点,英国司法制度尽管现在仍存在大量次要的缺点,我却觉得它胜过法国的司法制度。当然,法国司法制度几乎没沾染英国司法制度的缺陷,但也无法提供同样程度的英国司法制度的主要品质;它为每个公民进行私人间的争辩提供出色的保障,但在个人对付国家的保障上软弱无力;而在法国这样的民主社会中,这是必须永远加强的一个方面。
  第228页,第2行。
  大革命并不是因为这种繁荣而发生的;但是那种必然产生大革命的精神,那种积极活跃、不安现状、机智灵敏、锐意革新、雄心勃勃的精神,那种新社会的民主精神,正在开始推动一切事物,在瞬息间颠覆社会之前,它已足以促进社会动摇和发展。    
《旧制度与大革命》
托克维尔著 冯棠译   
附录一 论三级会议各省,尤其朗格多克  
   我并不是想在这里详细研究大革命时期尚存在的各个三级会议省的情况。
  我只想指出三级会议省的数量,使人们了解在哪些三级会议省地方生活依然活跃,说明它们与国王政府处于何种关系,它们在哪个方面脱离我前面陈述的共同规章,又从何处回到这些规章,最后,通过它们当中的一个例证,使人们管中窥豹,举一反三。
  法国大多数省份一直存在三级会议,就是说,每个省均在国王政府之下,如当时人们所说的,由三个等级的人治理,这就是说是由教士、贵族和资产阶级的代表组成的议会治理。
  同中世纪其他政治制度一样,这种省政体几乎在欧洲所有文明国家都可以找到,且具有同样的特征,至少在渗透了日耳曼风尚和思想的地方是如此。在德意志的很多邦里,三级会议一直存在到法国大革命时期;有些地方三级会议被废除,那也只是到了17和18世纪期间才消失。两个世纪以来,君主们处处对它们发动战争,时而是暗中的,时而是公开的,但从未间断。他们从来不设法按照时代的发展来改善这体制,只是一有机会,别无他策时,便试图摧毁它或使它变形。
  1789年,在法国只有五个幅员较大的省份和几个微不足道的小区还有三级会议。真正说来,只有两个省——布列塔尼和朗格多克还存在省内自由;其它各省,三级会议机构已完全丧失活力,徒有虚名而已。
  我要单独论述朗格多克,把它作为特殊考察的对象。
  在所有三级会议省中朗格多克面积最大,人口最多;它拥有2000个村社,或像当时人所说,2000个共同体,居民近200万。此外,正如它最大,它也是所有三级会议省中治理得最好、最繁荣的省份。因而我挑选朗格多克是很合适的,它可以说明旧制度下省内自由的情况,以及在省内自由最发达的那些地方,这种自由在何种程度上从属于国王政权。
  在朗格多克,三级会议只有经国王特别命令,由国王每年将召开会议通知书个别发给所有三级会议成员,才能举行;
  一位讥评时政的人因而说道:“构成三级会议的三个团体,其中之一——教士,系由国王指定,因为国王提名主教职位和有俸圣职,其他两个团体亦然,因为王室有权下令禁止三级会议任何一位成员参加会议,而并不需要将他流放或提交诉讼。只要不通知他开会便足够了。”
  三级会议不仅必须按国王指定的日期召开,也须按他的指定日期散会。会议的时间,按御前会议的规定通常为40天。
  国王派代表出席会议,他们随时可以参加会议,并负责在会议上陈述政府的意愿。此外,三级会议处于严密监督之下。它们无权做出重大决策,无权决定任何财政措施,除非它们的决议得到御前会议的判决批准;哪怕是一项捐税、一笔贷款、一桩讼案,都得经国王特别批准。三级会议的所有普通规章,甚至有关会议召开事宜,均须得到批准才能生效。它们的收支,用今天的说法叫预算,每年也要受同样的控制。
  此外,在朗格多克,中央政权还执行它在其他所有地方得到承认的同样的政治权利;中央政权颁布的法律,它不断制定的普通规章,它采取的一般措施,在朗格多克亦如在各财政区一样适用。同样,中央政权在这里执行政府的一切天然职能;它在这里有同样的警察和同样的官员;它在这里如在各地一样,不时创设大量新官员,朗格多克省必须高价购买这些官职。
  像其他省一样,朗格多克也由总督统辖。这位总督在各区都有总督代理,总督代理与共同体首领通信往来,并领导他们。总督像在财政区完全一样,执行政府监护制。远在塞文山脉峡谷的最小的村庄,除非得到来自巴黎的御前会议的判决,无权花费哪怕一文钱。今天被称作行政诉讼的这一部分司法权,在朗格多克亦如在法国各地一样广泛推行,甚至还更甚。总督初审决定所有路政问题;他判决有关道路问题的所有诉讼案件;一般来说,所有涉及政府或被认为与之有关的案件,均由总督宣判。和别处一样,政府也袒护所有官员,免受被其欺压的公民的贸然起诉。
  那么,朗格多克区别于其他省份并受人羡慕的特殊之处是什么?有三件事足以使朗格多克完全不同于法国其他地方:
  1.它有一个由重要人物组成的议会,受到居民的信任和王权的尊重,任何中央政府官员,或按当时话说,任何国王官员,均不得参加会议,人们每年在议会中自由而严肃地讨论本省的特殊问题。只要把王国政府置于这个光明之源的左右,它就会以完全不同的方式行使其特权,尽管其官员和本能并无变化,它却会处处与过去情况迥异。
  2.朗格多克有很多由国王或其代理人出资兴办的公共工程;还有其他一些工程,中央政府提供部分资金,并领导大部分施工;但是,为数最大的工程却是朗格多克省单独出资施工的。一旦国王批准这些工程的规划和费用,便由三级会议选定的官员负责施工,由三级会议内部聘用的专员负责督察。
  3.最后,朗格多克省有权按照自己选择的方法,自行征收部分王家捐税以及获准设立的供自己需要的全部捐税。
  现在我们来考察一下朗格多克从这些特权中能得到的好处。为此值得下功夫仔细观察。
  在各财政区,最令人惊奇的是几乎完全没有地方捐税;普通捐税常带压迫性,但省里却几乎未为自己花分文。相反,在朗格多克,每年用于省内公共工程的金颔巨大:1780年,每年超出200万里佛。
  中央政府有时对如此庞大的开支感到吃惊;它担心朗格多克省因耗费过大,财力枯竭,无法完纳应缴中央政府的那部分捐税;它指责三级会议毫无节制。我读过一份三级会议答复这类批评的报告。我打算逐字逐句摘录它的内容,这比我的全部口舌都将更好地描绘出这个小小政府所依据的精神。
  在报告中可以看出,朗格多克省确实已兴办并继续兴办着巨大工程;但是,人们并未为此请求谅解,而是宣布,如果国王不反对,朗格多克省将日益走这条道路。它已经改善或修复穿越全省的主要河道,并致力于延长路易十四时开凿但现已不够用的朗格多克运河,它穿越下朗格多克,经由塞特和阿热,直抵罗讷河。它已使塞特港变为商用,并以重金加以维修。人们特别指明,所有这些开支不仅具有全省意义,而且更具有全国意义,然而朗格多克由于获益比其他省多,所以负担这些开支。它同样正在排干埃格—莫尔特沼泽,使之成为可耕地。但是它主要一心致力于道路:它已开通穿越全省以达王国各地的所有道路,且维护良好;甚至那些只沟通省内城市和乡镇的道路也已修好。即使是冬季,所有这些道路也极为出色,与邻近大多数省份,如多菲内、凯尔西、波尔多财政区(点明财政区)那些坚硬崎岖、保养恶劣的道路,形成鲜明对照。在这点上自有商业和旅行家的公论;它没有错,因为十年后游历此地的阿瑟·扬在游记中写道:“朗格多克,三级会议省!优等道路,修筑不用劳役。”
  报告继续写道,如果国王恩准,三个等级的计划还不止于此;它们将着手改善共同体的道路(乡间小道),这种道路和其他道路同样有益。人们指出:“因为,如果粮食不能走出所有者的粮仓而来到市场,它们怎么可能运往远方?”报告进一步说道,“在公共工程问题上,三级会议的信条一贯是,应该注重的不是工程的宏伟,而是工程的用途。”河流、运河、道路给与土地和工业产品以价值,随时可以将这些产品廉价运往所需要的各个地方,藉此,商业才能深入全省,尽管工程少不了开销,但朗格多克却因此富裕起来。此外,由于全省各地同时有节制地、几乎平衡地兴办此类工程,各处的工资价格稳定,贫民得到救济。朗格多克省在结束报告时,有几分骄傲地说道:“国王无须花钱在朗格多克创建慈善工场,像他在法国其他地方所做的那样,我们不要求这份恩典;我们每年自己举办的有用工程可以取而代之,并给大家以生产性工作。”
  我越研究这些由国王批准,但不由他倡议,而是由朗格多克省三级会议在它这部分公共行政职权范围内制订的普通规章制度,我越赞赏其中体现的睿智、公允和温厚;我越觉得地方政府的做法胜过我刚刚在国王独自管理的地方看到的一切。
  朗格多克省划分为若干共同体(城市或村庄),若干称作主教区的行政区;最后,还划分为称为三个司法总管辖区。这些部分中,每一个都有独自的代表权,都有单独的小型政府,它们或是由三级会议领导,或是由国王领导。若事关公共工程,而工程和一个小政治团体利害攸关,那么只要这个小团体提出要求,就可以动工兴办。若共同体的工程对主教区也有益处,主教区便应采取某种措施予以资助。假如司法总管辖区也受益,它也应提供赞助。最后,主教区、司法总管辖区、朗格多克省,均应援助共同体,即使事情只涉及该共同体的特殊利益,只要这项工程为它所必需,而又超出它的力量;因为,三级会议不断地说道:“我们的体制的根本原则,就是朗格多克的所有各部分都是完全团结一致的,都应该不断地互相帮助”。
  由省施工的工程必须长期准备,首先交与应援助工程的所有从属团体进行审查;施工必须付钱:劳役是没有的。我曾说过,在财政区内,因公征收的业主土地补偿费低廉或迟迟不予补偿,而且常常根本没有补偿费。1787年召集的省议会里怨声载道的事项中便有此项。我甚至看到这样的事:有人在估价以前,就毁坏或歪曲要占获之物,从而剥夺了业主讨还用这种方式欠下的债务的能力。在朗格多克,每一小块从业主手中征集的土地都必须在工程开始以前详加估价,并在施工第一年内偿清。
  我详细摘录的三级会议有关不同公共工程的规章制度,中央政府认为十分恰当,虽然它没有模仿,但表示赞许。御前会议在批准施行此规章制度之后,将它交给王家印刷厂印刷并下令作为文件,在所有总督中传阅。
  我前面就公共工程所说的完全适用于省行政的另一个同样重要的部门是税收。尤其在税收问题上,王国和省内,简直判若两个世界。
  我在别处已有机会说明,朗格多克制订军役税和征收军役税所遵循的程序,有一部分就是我们今天征收捐税所遵循的程序。这里我不想再重复;我只加一句话,朗格多克省在征税问题上十分赞赏这种方法的优越性,以至每次国王设立新税,三级会议都毫不犹豫地以重金买下征税权,通过自己的方式,完全由自己的官员征收。
  尽管上面列举的各种开支,朗格多克的情况却井然有序,它的信用十分稳固,连中央政府也向它求助,并以省的名义向它借款,朗格多克向国王贷款条件之优越,胜过省内自我贷款。我发现在最后若干年里朗格多克以本省为担保借给国王7320万里佛。
  但是政府和大臣们对这些特殊的自由大不以为然。黎世留首先损坏这些自由,然后将其废除,懦弱而不问政事的路易十三什么也不欣赏,对这些自由深恶痛绝;布兰维利埃说,路易十三对外省的所有特权感到恐惧,只要听到有人提起它们的名字便怒火冲天。脆弱的灵魂对迫使他们花费精力的事物非常憎恨,其强度是无法想象的。他们所剩余的男子汉气概全部都用在那里,这些灵魂在别的场合都虚弱不堪,而在这里却差不多总是显得强壮有力。幸好朗格多克的旧政体在路易十四童年时期得以恢复。路易十四把它视为自己的业绩,十分珍重。路易十五将它吊销了两年,之后,又让它复活。
  设立市政官员使它冒一定的风险,虽说不是直接的,但仍不小;这项讨厌的制度不光摧毁了城市政体,而且还改变了省体制的性质。我不清楚省议会里第三等级的议员是否从来都是经过选举的,但是很久以来,他们已不再如此;城市市政官员在三级会议里是资产阶级和人民的唯一法定代表。
  只要城市本身通过普选,自由地选出行政官——并且经常任期极短,那么那种没有受特殊委托仅凭一时利益而授予的权利,就不大引人注意。在三级会议内,市长、行政官或行会理事忠实地代表全体居民的意志,并以全体居民的名义讲话,仿佛他们是由全体居民特意选定的。人们懂得,这同那种花钱买来治理同胞权利的人是完全不一样的。这种人代表的只是他自己,或者至多只代表他的小集团的微小利益或细微情感。然而,这位通过竞争获得权力的行政官却保持民选行政官所具有的权利。这就立刻改变了整个制度的特征。在各省议会中,坐在贵族和教士的身旁和对面的,不是人民的代表,只是几个孤立、拘谨、毫无能力的资产者,第三等级在政府中日益处于附属地位,尽管这时第三等级在社会上日益富有强大。朗格多克的情况却不同,随着国王设置官职,朗格多克省总是特意向国王购买官职,它为此目的结下的债务,1773年一年即高达400万里佛以上。
  其他一些更带关键性的原因促使新的精神渗透到这些古老制度中,使得朗格多克三级会议具有超出所有其他省三级会议的无可争论的优越性。
  朗格多克省和南方大部分地区一样,军役税是真实的而非因人而异的,这就是说,军役税的制订是根据财产的价值而不是根据所有主的地位的。确实,省内有些土地享有免交军役税的特权。这类土地过去曾为贵族土地;但是,由于时代和技艺的进步,这些财产中有一部分已落入平民手中;另一方面,贵族已变成许多缴纳军役税的财产的所有主。这样从人身转移到物的特权无疑更加荒谬,但是它却极少为人们所感觉,因为它不再带侮辱性,尽管它依旧使人不快。由于它不再牢牢地与阶级这一思想联结,不为其中任何一个阶级创造与其他阶级格格不入或对立的利益,它便不再反对所有阶级共同关心政府事务。在朗格多克,各阶级实际上都加入了政府,在政府中,他们的地位完全平等,这是其他任何地方望尘莫及的。
  在布列塔尼,贵族有权以个人身份全部出席三级会议,这就使三级会议类似波兰议会。在朗格多克,贵族只有通过代表参加三级会议,23名贵族在三级会议中便代表了其他所有贵族。朗格多克省23名主教代表教士出席会议,而尤应指出的是城市在三级会议中的选票与头两个等级相等。
  议会是单一性的,故而议事不依等级,而依人头,第三等级在议会中也就必然举足轻重;逐渐地,第三等级把自己的精神渗透到整个团体当中。况且,名为总理事的三位行政官员以三级会议的名义,负责领导日常事务,他们总是法律界人士,就是说,都是平民。贵族尽管有力量维持自己的地位,却再也无力量独自统治。而教士呢,尽管大部分是由贵族组成,却与第三等级十分融洽,热情参与第三等级的计划,共同携手工作,以促进所有公民的物质繁荣,发展他们的工商业,并经常以自己广博的人事知识和处理事务的罕有干练为第三等级服务。前往凡尔赛宫与大臣们就那些使王权与三级会议冲突的有争执的问题进行辩论的,几乎总是一位由人们选定的教士。可以说,整个18世纪期间,朗格多克是由资产者治理的;他们受贵族的控制,得到教士的帮助。
  由于有了朗格多克这种特殊政体,新的时代精神才得以平稳地渗透到这古老的制度中,它什么也不破坏,就改变了一切。
  其他各处本来也是可以这样办的。倘若当初那些君主不是仅仅考虑坐稳江山,他们只要把用于取消或歪曲省三级会议的一部分的顽固劲头和气力拿出来,就足以使省三级会议依照朗格多克方式臻于完善,并使之全部适合现代文明的需要。    
《旧制度与大革命》
托克维尔著 冯棠译   
附录二 1789年前后法国社会政治状况  
   第一部分
  法兰西对今日人类命运的影响是有益的还是有害的?这只有未来才能知道。然而没有人能怀疑这种影响确实存在过,而且至今仍很大。
  如果探究法国人何以能通过武力、文字、或榜样引起这些重大变化,那么人们会发现在诸多原因中,下面这个应被认为是最主要的:数百年来,所有欧洲古老国家都在默默地从事摧毁国内的不平等现象。法兰西在自己国家中激发了革命,而革命在欧洲其他地区则步履艰难。法兰西第一个清晰地看准了它的意图,而其他国家只在犹豫不决的探索中感到这种要求。它随手摘取500年来流行于世的思想精粹,在欧洲大陆上一举首创这门新科学,而其邻国历尽千辛万苦,只汇集了这门科学的枝叶。法国人敢于说出别人还只敢想的东西;别人尚在模糊的远景中梦幻的事物,法国人却不怕今天就付诸实施。
  封建欧洲长期被分割为几千个各类主权国。每国,以至每个城市,当时互相隔绝,各行其事,所采取的办法和观点各不相同,人们并非因其合理或公正而偏爱它们,只是因为对他们合适而已。
  到中世纪末期,呈现一片混乱:各国互相观望,互相渗通,互相了解,互相模仿。每个民族都对自己多年形成的一套特殊制度失去信心,而在邻国又未见到更完美的东西。于是很自然地就出现一套共同制度的设想,这种制度正因为它既非本国的,也非外国的,所以能适用于无论何时何人。
  正当人们思想尚在犹疑,并开始想从旧轨道的束缚中摆脱出来之时,法兰西人民一举而割断与往昔的联系,践踏旧习俗,摒弃古风尚,挣脱家庭传统,阶级偏见,乡愿精神,民族成见,信仰统治,宣布真理只有一个,不随时空而改变,真理是绝对的而决非相对的,必须在事物深处去寻找真理,不拘形式,并宣称每个人都能发现真理,而且应该实行真理。
  人们往往谈论法国思想产生的影响,这是不对的。作为法国的思想,它的力量是有限的。但人们是从普遍的角度,我敢说从人的角度去掌握这些思想的。法国人之所以取得更大力量是由于他们的哲学方法,而不是由于他们的哲学,他们是第一个敢于大力使用这种方法;是由于他们努力的方式而不是努力的结果。他们的哲学只适用于他们自己,但他们的方法可以作为一种工具,所有从事于破坏的双手都可以使用。
  因此,法兰西只是居于两大革命,即政治革命与哲学革命,民族革命与思想革命的领先地位,它并未制造这些革命。
  从这里可以看出它的鼓动力。法兰西的力量主要并不在于它在自身中发现了什么,而是在它所推动的那些人中间所发现的东西。它的行为像罗马一样:带着异邦人去征服异邦。法兰西并未在它周围散布革命种子,它只是培养存在的种子;它决非创世的上帝,而是破晓的曙光。
  50年来,几乎所有欧洲国家都或多或少受到法国人的革命影响,其中大多数虽然受到影响却不知其所以然。它们听其一种共同力量的推动而不知动力为何。走遍法兰西邻国的观察家不难发现,在那里,许多事件、习俗、思想都是法国革命的直接或间接产物,但他们同时也觉察到就在这些地方,人们对这次革命产生的原因以及它在法国本国所引起的结果一无所知。从来没有一个国家对其邻国发生更大的影响,而又如此不为其邻国所理解。我们认为这种情况在英国尤其明显。
  这两个西方大国20年来和平相处,进行了重大的交流。
  许多习惯已成为两国人民所共有,许多观点互相渗透。法国人从英国法律中吸取了宪政自由的原则和法律秩序的思想。
  在英国见到的若干民主风尚以及在那里宣扬的公民平等的大部分理论,看来都来自法国。然而这两个民族在天然秉赋上存在如此深刻的差异,以致即使他们不再相互仇视,仍不能相互理解;即使相互模仿,仍互不了解。英国人周游法国,每日东西南北无处不到,一般都不知道在那里发生的事情。在伦敦可以读到关于东西印度发生事件的详细记载的出版物,人们大体上了解生活在我们对角地带人民的社会政治状况。
  但是英国人对法国各种制度只有一个肤浅的概念,他们对法国内部流行的思想、存在的偏见、发生的变化、流传的习俗一知半解。他们不知道其近邻的党派划分、居民类别和利益分歧,即使略知一二,也是道听途说。每人抱住一种比完全无知更有害的半科学,丝毫不想完全弄懂。
  正因如此,这两大民族好似在阴暗处摸索,在微光下相觑,仿佛是无意中的巧遇。
  这些书信的目的决不是详细介绍法国的现状,要是抱着这个目的,恐怕一辈子也达不到。作者向自己提出的唯一目的是阐明若干重要问题,考察了这些问题一定能顺利地引导善于思考的人们了解所有其他问题。
  一些看不见的而又是几乎万能的锁链把一个世纪的思想与前一个世纪的思想,把儿辈的志趣与父辈的爱好连结在一片。不论一代人如何彻底地向前一代人宣战,但是和前一代人作战容易,要与他们截然不同很难。因此,要谈论某一时期的民族而不讲清它在半个世纪以前的情况,这是不行的。特别是涉及一个过去50年中一直处于几乎不断革命的状态中的人民时,这一点尤其必要。那些凭道听途说却未曾仔细注视法国人民所经受的连续变革的外国人,只知道在法国人民内部发生了重大变化,却根本不知道在如此漫长的变迁中,旧的状况有哪些部分已被抛弃,有哪些部分被保留下来。
  这第一部分的意图是对1789年那场伟大革命以前的法国状况作一些解释,否则很难理解法国的现状。
  旧君主制末期,法兰西教会呈现出在某些点上类似今天英国国教的景象。
  路易十四摧毁了所有巨大的个体组织,解散或压低了所有团体,只给教士留下一种独立生活的外表。教士保留了举行年会的制度,在会上,自行制订税则;教士占有王国巨大的不动产,并千方百计渗透到政府机关中去。尽管教会依旧服从天主教的主要信条,但对罗马教廷则持坚决而且近乎敌对的态度。
  路易十四所遵循的无非是在他治下全部行为中所表现的同一专制倾向,他使法国教士脱离他们的精神导师,同时让他们保留财富和势力。他觉得他将永远充当教士的主宰,由他亲自选定教会首脑,并认为教士的强大对自己有利,因为教士强大,才能够帮助他统治人民的精神,并和他一起抗拒教皇的侵犯。
  路易十四统治下的法兰西教会既是一个宗教机构,又是一个政治机构。在这位君主逝世至法国大革命这段时期,信仰逐渐削弱,教士和人民逐渐彼此疏远。这个变化源于种种原因,在此不一一列举。18世纪末,法国教士仍拥有财产;他们仍介入所有国家事务;但是全体居民的思想正从各个方面摆脱教士,教会作为政治机构的作用,已远远超过宗教机构作用。
  要想使当今的英国人明白法国贵族当时状况,并非易事。
  英国人的语言中没有一个词语可将noblesse(贵族阶级)这一法国旧概念精确表达出来。nobility(贵族)一词比noblesse含义略多,而gentry(绅士)一词则不足。aristocratie(贵族)也不是一个不加注释就能使用的词。aristocratie一词的通俗含义一般是指各上层阶级的整体。法国贵族阶级是一个贵族团体;但是如果说仅仅它便构成了国家的aristocratie(贵族),那就错了;因为在它左右还有同它一样有教养,同样富裕,而且几乎同样有影响的一些阶级。因而当时法国贵族之于今天的英国贵族,乃是种对于属的关系;它形成一个caste(种姓),而非一个aristocratie(贵族)。在这点上,它和大陆上所有贵族阶级相似。这并非说在法国人们不能通过捐官或国王恩准而被封为贵族;但敕封贵族虽然使一个人脱离了第三等级的地位,却不能真正将他引入noblesse(贵族阶级)的地位。新封的gentilhomme(贵族)可以说正停留在两个等级的界线上;比一个等级略高,比另一个等级略低。他从远处望见那唯有他的子孙才能进入的福地。事实上,出身才是贵族阶级吸取成员的唯一源泉;人们生而为贵族,却不能变为贵族。
  散布在王国地域上的近2个家族构成这个巨大的团体,这些家族自称在他们之间拥有某种理论上的平等,这种平等是建立在出身的共同特权之上的。亨利四世说过:“我只不过是我的王国的第一贵族。”这句话绘出了18世纪末法国贵族中仍盛行的精神。不过,在贵族之间仍存在种种巨大差异;有一些人还拥有大宗地产,另一些人在父亲的庄园周围几乎找不到维生之计。一些人在宫廷度过他们一生中绝大部分光阴;另一些人则在外省的深处,自豪地保持着世代相传的隐身匿迹生活。对一些人,习俗打开了国家的显职高位的道路,而对于另一些人,当他们达到了不高的军阶以后,便心满意足,安静地回到他们的家中,再也不出来。
  若要忠实地描绘贵族等级,就不得不采用繁多的分类方法;必须区分佩剑贵族与穿袍贵族,宫廷贵族与外省贵族,旧贵族与新贵族。在这个小小社会中,可以找到同全社会(小社会只是它的一部分)中几乎同样多的差异和阶级。不过,人们在这巨大团体内仍可看到有某种一致精神。它使整个团体都遵守某些固定的规则,按照某些一成不变的惯例治理,并维持某些全体成员共有的思想。
  和中世纪所有其他贵族阶级一样,法国贵族从征服中诞生,昔日享受过和它们同样多而且可能比它们还多的巨大的特权。法国贵族内部包含了几乎全部知识和全部社会财富:
  它拥有土地并统治居民。
  但是,18世纪末期,法国贵族只不过徒有其名而已;它既丧失了对君主的影响,也丧失了对人民的影响。国王依然从贵族中遴选政府主要官员,但是他这样作是本能地遵守旧惯例,并非承认一种既得权利。很久以来就不再存在那种能使君主为之震慑、能向君主要回一部分治理权的贵族了。
  贵族对人民的影响则更小。在国王与贵族团体之间存在天然的姻亲关系,因此,他们本能地,甚至在不知不觉之间,就彼此接近。但是贵族与人民的联合却非自然而然之事,只有极大的灵活性和不懈的努力才能使之生效并维持下去。
  真正说来,贵族要想保持对人民的影响,唯有两种方法:
  统治人民,或与人民联合起来,以便节制那些统治人民者,换言之,贵族必须继续当人民的主人,或变成人民的首领。
  法国贵族远非其他阶级的首领,无法和其他阶级一起反抗王权的专横,相反,正是王权过去与人民联合,展开反对贵族专制的斗争,随后,正是王权与贵族阶级联合,迫使人民服从。
  另一方面,贵族很久以来就不再参与政府的具体事务,经常是由贵族领导国家的一般事务:他们指挥军队,担任大臣,充斥宫廷;但是他们并未参与真正的行政管理,即参与同人民直接发生联系的事务。法兰西贵族在自己的城堡里闭门不出,不为君主所知,与四周的居民格格不入,社会每天都在运动,而法兰西贵族纹丝不动。在他周围,是国王的官吏,他们进行审判,制订捐税,维持秩序,为居民谋福利,并领导居民。贵族对黯淡闲散的生活感到厌倦,他们仍然有大宗财产,遂来到巴黎,在宫廷生活,这里乃是显示他们伟大之处的唯一舞台。小贵族迫不得已定居外省,过着游手好闲的生活,他们一无所为,令人厌烦。这样,在贵族中,一些人虽无权力,但凭籍财富,本来能够取得对人民的某种影响,却甘愿远离人民;另一些人被迫与人民为邻,在人民眼里,他们却暴露出贵族制度——他们仿佛是唯一代表——的无用和累赘。
  法国贵族将公共行政管理的细务交给别人,一心追求国家的显要官职,这就表明,法国贵族热衷于权力的表象甚于权力本身。中央政府是天高皇帝远。对外政策、一般法律对于每个公民的处境和福利的影响,只是间接的,常常是看不到的。地方政府却与他们天天见面,不断地在那些最敏感的地方触及他们;它影响所有细小利益,而这些正是人们对生活的深切关心的组成部分;它是人们敬畏的主要对象;它把人们的主要期望都吸引到自己身上;它通过无数无形的锁链将他们缚住,在不知不觉中带领他们。正是在治理村庄中,贵族奠定了后来用以领导整个国家的权力基础。
  对于那些尚存的贵族来说,可庆幸的是,力图摧毁贵族的那股势力,并不比贵族本身更了解贵族权力的这一奥秘。对我来说,假如我想在我这里摧毁强大的贵族,我绝不费力去清除国王身边的贵族代表;我绝不急于进攻贵族最显赫的特权;绝不首先对贵族的立法大权提出异议;而是使贵族远离穷人的住宅,防止贵族对公民的日常利益发挥影响,宁可容许贵族参与制定国家的普遍法规,也不让贵族控制一座城市的警察;宁可把社会重大事务交给贵族处理;我让贵族保持飞黄腾达的外表,却从贵族手中夺走人民的心——权力的真正源泉。
  然而法国贵族还保持一定数量的专有权利,使他们高高在上,有别于其他公民;但是人们很容易发现,在他们先辈的特权中,法国贵族只保留了那些使贵族令人憎恨的特权,并未保留那些使贵族受人爱戴或敬畏的特权。
  贵族享有向军队输送军官的专有权利。无疑,贵族要是保持某种个人能力或强有力的团体精神,输送军官本是一种重要特权。
  但是法国贵族既不具备前者,也不具备后者,他们在军队里和在任何地方一样,只不过是国王手中的被动工具。他们只想从国王那里得到晋升和恩宠,在战场上,像在宫廷里一样,取悦国王。我所讲的那种权利,对贵族家族有利,而对作为政治团体的贵族阶级则毫无用处。在一个基本上崇尚武功、军事荣誉历来被视为最高俸禄的国家,这一特权激起了对享有特权者猛烈的仇恨和无法平息的嫉妒。它没有使士兵听命于贵族,却使士兵成为贵族的天敌。
  出身贵族的人免缴一部分捐税。而且,他们对领地居民每年还征收大量名目繁多的杂税。这些权利并没使贵族的财富增长多少,却使他们成为仇恨与嫉妒的众矢之的。
  对享有特权者来说,最危险的特权是金钱特权。人们一眼就能看出这种特权的范围有多大,等看清楚时,便十分不快。金钱特权所产生的金额有多少,它所产生的仇恨就有多少。追求荣誉、渴望领导国家的人,为数不是太多,但是不想发财致富的人却少而又少。许多人对谁在统治他们可以不闻不问;但是对其私人财产的变化漠不关心的,却寥寥无几。
  因此,金钱特权比起权力特权来,所给无几,却危害更大。法国贵族宁取金钱特权而舍弃其他,结果从不平等中保留下的是些有害无益的东西。他们折磨人民,使人民贫困,而没有统治人民。他们在人民中出现,好似受君主宠幸的外国人,而非领路人和首领;他既无可赐与,便无法靠期望来维系众心;他们只能取得事先确定的、在一定程度上一成不变的数额,因而只招人憎恶,而毫不使人畏惧。
  除了带来收益的权利外,法国贵族还保持有大量纯荣誉性的标志;这就是爵位、公共场所中某些确定座位、穿戴某种服装、佩带某些武器。这些特权有一部分昔日曾为贵族势力的天然附属物;另一部分则是在这种势力衰弱后作为其损失的补偿产生的;这两部分特权不仅无益,而且有害。
  当权力的实在内容已被抛弃,还想保住权力的外表便是玩弄危险的把戏;生气蓬勃的外表有时能支持衰弱的躯体,但最常见的是,躯体最终被压垮。表面强大的人,只足以引人憎恨,却不足以抵抗仇恨的侵犯。正在崛起的力量和正在衰落的力量都必须谢绝荣誉权利,而不要去追求它们。只有基础稳固、力量雄厚的权威,才可以使用荣誉权利。
  我对法律和惯例的论述同样适用于舆论。
  现代贵族已经抛弃了他们祖先的大部分思想,但是其中有许多极其有害的思想,他们却顽固地坚持着;这些有害思想中为首的,就是禁止从事工商业的偏见。
  这种偏见产生于中世纪,当时,占有土地和统治人民是同一件事务。在那些世纪里,不动产财富的概念与有权有势的概念紧密地连结在一起;相反,纯动产财富的概念意味着地位低下和软弱。尽管从那个时代以来,占有土地与进行统治再也不是一回事,其他种类的财富激增,具有崭新的重要性,然而舆论依然如故,产生偏见的那些原因已经没有了,偏见却还存在。
  结果呢,贵族家庭和其他所有家庭一样,面临破产的危险,却失去了发财致富的共同手段。从整体看,贵族阶级不断贫困化;他们抛弃了通向权力的直接道路后,也离开了能通向权力的间接道路。
  不仅贵族不能依靠工商业发财致富,而且习俗禁止他们通过联姻将如此得到的财富占为己有。娶富家平民之女,贵族认为降低身份。可是结成这类性质的婚姻在他们并非罕见;因为他们的财产比他们的愿望下降得更快。这种庸俗的联姻使贵族阶级某些成员富裕起来,最后却使贵族阶级本身失去了仅存的名声威力。
  在赞扬这些人超越了偏见以前,必须注意他们的动机。要对之下判断,必须立足于采取行动者自己的观点,而非立足于真理的普遍绝对的观点。如果人们认为公众舆论错误,所以反其道而行之,这肯定是件有德行的好事。但是,对于人类道德来说,因某种偏见妨碍自己而鄙弃它,这与因某种正确思想危及自己便抛弃它同样危险。贵族阶级起初认为娶平民女儿会降低身份,这是错误;继而持此信念而与平民联姻,这可能是更大的错误。
  18世纪,有关替代继承财产的封建法律依然有效,但是这些法律只能给贵族财产提供微弱的保护。
  我倾向于认为,这些法律的影响经常被夸大了。我想,要产生巨大效果,这些法律便需要有特殊环境,而法律无法产生这些特殊环境,这不取决于法律。
  当贵族并不因热衷于发财致富日夜操心,而国民中的其他阶级也差不多满足于上帝安排给他们的命运时,替代继承权在思想风尚方面所起的作用,终于造成整个社会的麻木和停滞。平民丝毫没有比贵族更多的机会去获得财富,而贵族也没有机会失去他们的财富,因此,所有的好处都落在贵族手中;每一代人轻易地占着上一代人的位置。
  但是如果除贵族外,所有的人都在设法发财致富,那么在这样的国家中,贵族阶级的财产很快就成了其他阶级力图攫取的共同猎物。每个人都会利用贵族的无知、冲动与弱点,争先恐后地拼命将贵族拥有的大量非生产性财产纳入普遍的商业活动中。不久,贵族阶级自己也会迫不及待地参与这种活动。
  既然平民只有拿财富这一共同特权来反对他们的敌手所享受的五花八门的特权,他们当然会在贵族眼前炫耀所有的豪华富足。他们变成贵族模仿的对象,既要学他们的阔气,又不知钱从何来,于是很快就产生经济拮据,其收入赶不上需求。他们终于将保护他们的法律视同敌人,竭尽全力逃避法律。我决不是说,甚至在当时,替代继承法没有延缓贵族的破产;但是我认为,替代继承无法阻止贵族的破产。法律按某一方向起经常作用,但还有一种比法律更活跃的东西,按相反方向起经常作用,这就是人类的冲动。
  大革命爆发之际,法国的法律仍规定几乎全部家产归贵族的长子,贵族长子有义务将家产原封不动地传给后代。可是大量来源于封建的领地已经脱离了贵族阶级之手,其他许多领地已被瓜分。在贵族内部,不仅可以看到极富与极穷的人,这种现象与贵族的存在并不矛盾,而且还可以看到一群既不贫也不富、拥有中等财产的个人:这种形势已经与民主制相似,而不与贵族制相似。若仔细考察贵族阶级的结构,就会发现,真正说起来,贵族构成一个与其他阶级对立的具有贵族权利的民主团体。
  但是,在法国威胁着贵族生存的危险更多来自贵族周围及贵族外部发生的变化,而非来自于其内部发生的变化。
  随着法兰西贵族财富日蹙、权力丧失,国内另一个阶级迅速占有财产并靠近政府。贵族阶级因而在两方面都失败,他们变得绝对地和相对地虚弱。似乎要在其废墟上崛起的那个咄咄逼人的新阶级,已取名第三等级。
  要让英国人懂得法国贵族是怎么回事是十分困难的,同样要向英国人说明第三等级指的是什么,也绝非易事。
  人们一开始可能认为,在法国,中等阶级构成第三等级,它介于贵族和人民之间,实际并非如此。的确,第三等级包括中等阶级,但是它也包括本来与中等阶级格格不入的各种成分。最有钱的商人、最富足的银行家、最干练的工业家、作家、学者同小农场主、城市小店主以及耕种土地的农民一样,均成为第三等级的一部分。实际上,非教士、非贵族的一切人都属于第三等级:在第三等级中有富人和穷人,有目不识丁的人,也有有教养的人。就其本身而言,第三等级有自己的贵族,它已包括一个民族的所有成分,或毋宁说,它自己形成一个完整的民族;它与特权等级共同存在,但是没有特权等级它照样能独立存在;它有自己的观点、偏见、信仰、国民精神。1789年第三等级下令起草的用以指示其代表的陈情书中,非常清楚地表明这点。第三等级几乎与贵族阶级一样担心与对方混在一起;它宣布反对以金钱为代价敕封贵族,因为这会使第三等级的某些成员混进贵族行列。在三级会议召开前夕举行的选举中,原来要在第三等级中投票的著名化学家拉瓦锡,被从选举团中除名,理由是,他已购得有资格受封贵族的职位,因而丧失了与平民一起投票的权利。
  这样,第三等级和贵族杂处在同一块土地上;但是它们形成两个彼此迥异的民族,尽管生活在同一法律下,彼此却形同路人。在这两个民族中,一个在不断恢复自己的力量,并获得新的力量;另一个则每日有失无得。
  法兰西国民中这个新民族的产生,威胁着贵族阶级的生存;贵族生活在完全孤立中,这对于贵族来说是更大的危险源泉。
  第三等级和贵族之间存在的这种彻底分裂状态不仅加速了贵族阶级的衰亡,它还会摧毁法国的整个贵族制度。
  贵族制度的产生和维持并非偶然;和所有其他事物一样,贵族制度也服从于某些也许并非不可能发现的固定规律。
  无论在什么社会里,人们中间存在着一定数量独立于人们制定的法律之外的真实的或约定的财富,这种财富在其性质上,只能属于少数人所有。在这些财富中,我把出身、产业和知识置于首位;所有公民都高贵、有教养和富足的那种社会状况是不可设想的。我所说的财富彼此间是非常不同的,但有一共同特点,即只能在少数人中分配,并由于同一原因,使所有拥有财富的人具有与众不同的爱好和排他思想;这些财富因而形成同样多的贵族成分,这些成分无论是分散的或集中在同一些人手中,却始终存在于各个历史时期的所有民族内。当所有具有这类特殊优越条件的人,都同心协力从事治理工作时,就会有一个强有力而持久的贵族制度。
  18世纪,法国贵族内部只拥有这些贵族制天然成分中的某些成分;若干成分存在于他们之外。
  贵族自我孤立于富足和有见识的平民之外,认为自己始终忠实于他们先辈的榜样。他们没注意到,当他们模仿其先辈的作法时,他们正背离了先辈曾达到的目标。在中世纪,出身确实是全部社会权利的主要来源;但在中世纪,贵族是富有的,他还把有学问的教士召到他身边;整个社会都交给这两种人,而当时人们认为社会应当如此。
  但是到了18世纪,许多有钱人不是贵族,许多贵族不再富有;在知识方面,同样可以这样说。第三等级因此组成了作为贵族阶级的一个天然部分,却与主体相分离;由于它不支持主体,不可能不使之削弱;而且对主体作战,必然把主体摧毁。
  贵族的排他性不仅使第三等级的首领们脱离贵族阶级的总的事业,而且还将使所有期望有朝一日变成第三等级的人脱离。
  大部分贵族阶级已经死亡,这并非因为贵族阶级在世上建立不平等,而是因为贵族阶级要永久维持不平等,使一些个人得利,使另一些个人受害。人们憎恨的是某种不平等,而非一般的不平等。
  也不能认为,贵族阶级灭亡最经常是由于贵族特权的泛滥;相反,倒是这些巨大的特权,支持了贵族阶级。假如每个人都相信有一天能进入杰出人物团体,那么,这团体权利之大,一定会使它在尚未跻身其间者眼中变得无比珍贵。这样,连这个制度的弊病本身也成了它的力量;且别说,进入贵族的机会是微小的:只要目标树高,这也无关紧要。最吸引人心的,不是小小成功的可靠性,而是飞黄腾达的可能性。
  如果增大追求的目标,你就不怕减少得标的机会。
  一个穷人并非不可能最终掌权的国家,比起那些穷人没有希望掌权的国家来,更易于将穷人永远排除在政府之外;以为有朝一日能被召掌权,这种臆想中的高升的念头,不断地使穷人看不见他的真实苦难。这是一种完全凭运气的赌博,可能的赢头之大吸引着他的灵魂,全然不顾输的可能。他爱贵族就像爱买彩票一样。
  法国存在的不同贵族成分间的这种分裂,在贵族内部布置下某种内战局面,从中获利者唯有民主力量。第三等级主要成员受到贵族阶级的排挤,因此,为了对贵族阶级作战,不得不依靠一些用得着的时候有用、其效力本身却很危险的原则。第三等级本是贵族阶级的一部分,它反抗贵族阶级的另一部分,被迫宣扬平等的普遍思想,以便同与之敌对的不平等的特殊思想斗争。
  甚至在贵族阶级内部,不平等也每天遭受攻击,即使不是在原则上,至少也是在它的某些不同运用上。佩剑贵族傲慢地斥责穿袍贵族,穿袍贵族则抱怨佩剑贵族享受的优势地位。宫廷贵族喜欢嘲笑乡村贵族的微小领主权利,而乡村贵族则对廷臣享受的恩宠感到愤怒。出身古老贵族世家的贵族看不起敕封贵族,敕封贵族则嫉羡前者的尊荣。不同种类特权者之间的所有这些非难指责,都损害着特权的总利益。人民对其头领们的辩论冷眼旁观,只从他们的言词中取出对己有用的东西。在国民中逐渐传播唯有平等才符合事物的自然秩序的思想;组织一个治理良好的社会应根据包含于平等之中的简单普遍的思想。这些理论一直深入到贵族的头脑中,他们虽然还享受着特权,却也开始把拥有特权视为一种福份,而不视为体面的权利。
  一般来说,习俗比法律跟随思想更紧。贵族制的原则在政治社会中还占上风,风尚却已经变成民主的,在被立法分割开的人们之间,建立起无数各种各样的联系。
  对促进公民社会的这种混合格外有利的是作家每日每时所争得的地位。
  在财富是贵族制的唯一基础或仅仅主要基础的国家里,金钱除了能给所有社会都带来享乐之外,还能带来权力。有了这两种好处,金钱便将人的全部想象力都吸引过来,而且可以说,金钱最终变为人们追求的唯一荣耀。在这类国家里,文学一般不大发展,因之文艺才能并不吸引公众的注意。
  在血统贵族统治的民族中,人们看不到为获取财富而迸发的这种普遍冲动。人类心灵不会受同一欲望单方面的推动,而是欢迎人类爱好的天然多样性。假如这些民族文明开化,其中必有大量公民珍惜精神享受,并推崇制造精神产品的人们。
  许多雄心勃勃的人蔑视金钱,由于出身平民不爱经商,遂避而研究文学,文学研究成了他们的归宿,他们追求文艺荣誉,这是他们可以得到的唯一荣誉。这样,他们在政界之外,为自己创造了一个无可争议的显赫地位。
  在有钱就有权的那些国家里,人的重要性或多或少与他拥有的财富有关,而财富每时每刻都会丧失和取得,因此贵族成员终日都在提心吊胆,生怕丧失自己占有的社会地位,生怕其他公民瓜分贵族特权。政界盛行的这种经常变动性,使贵族成员的灵魂处于永久不安的状态。他们只能忐忑不安地享受其财富,急急忙忙地抓住财产带来的福利。他们不断用不安的眼光打量自己,看看到底丢失了什么。他们向所有其他的人投射充满疑惧与嫉妒的视线,以便发现他们周围是否发生了什么变化。某个地方发生的一切,都会引起他们不安。
  唯独建立于出身之上的贵族阶级,看到在它之外闪光的东西不太经心,因为贵族阶级拥有一种优势,依其性质,既不能被瓜分,也不会丧失。人可变富,但必须生来就贵。
  法国贵族历来向作家伸手,乐于与作家接近。18世纪尤其是这样:这是个闲散的时代,贵族阶级几乎和平民一样,被免去了治国职责,而知识正在传播,给大家带来了文学娱乐的高尚情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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