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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1

_88 脱脱(元)
正侍大夫,宣正大夫,履正大夫,协忠大夫,中侍大夫。 以上在中散大夫之下。料钱各三十七贯,禄粟二十五石,春绢七匹,冬绢十匹,绵三十两,傔二十人,马三匹。
中亮大夫。 在中散大夫之下。料钱三十七贯,禄粟二十五石,春绢七匹,冬绢十匹,绵三十两,傔二十人,马三匹。
中卫大夫,翊卫大夫,亲卫大夫, 在中散大夫之下,防御使之上。
拱卫大夫,左武大夫,右武大夫。 并在奉直大夫之下,诸司正使之上。以上料钱并二十七贯,春绢七匹,冬绢十匹,绵三十两。
武功大夫,武德大夫,武显大夫,武节大夫,武略大夫,武经大夫,武义大夫,武翼大夫。 并在朝奉大夫之下。以上各料钱二十五贯,厨料米一石、面二石,春绢七匹,冬绢十匹,绵三十两。
正侍郎,宣正郎,履正郎,协忠郎,中侍郎,中亮郎,中卫郎,翊卫郎,亲卫郎,拱卫郎,左武郎,右武郎。 以上并在朝奉郎之下。钱各二十贯,春绢五匹,冬绢七匹,绵三十两。
武功郎,武德郎,武显郎,武节郎,武略郎,武翼郎,武义郎。 并在承议郎之下。以上各料钱二十贯,厨料米、面各一石,春绢五匹,冬绢七匹,绵三十两。
训武郎。 料钱一十七贯,春绢五匹,冬绢七匹,绵二十两。
修武郎。 料钱一十七贯,春绢五匹,冬绢七匹,绵二十两。
从义郎,秉义郎。 并料钱十贯,带职钱十二贯,春绢四匹,冬绢五匹,绵一十两。
忠训郎,忠翊郎。 并料钱七贯,带职钱十贯,春、冬绢各四匹,冬绵十五两。
成忠郎,保义郎。 并料钱五贯,带职钱七贯,春、冬绢各四匹,绵一十五两。
承节郎,承信郎。 并料钱四贯,春、冬绢各三匹,钱二贯文。
进武校尉。 料钱三贯,春、冬绢各三匹。
进义校尉。 料钱二贯,春、冬绢各三匹。
下班祗应。 各随差使理年不等。自三年至十二月,料钱七百文,粮二石五斗, 春、冬绢各五匹。
进武副尉。 料钱三贯。进义副尉。料钱一贯。
守阙进义副尉。 料钱二贯。
料钱、职钱,绍兴仍政和之旧:宰相,枢密使,料钱月三百贯。 政和左辅、右弼为宰相,绍兴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宰相。旧制,春、冬服小绫各二十匹,绢各三十匹,春罗一匹,冬绵一百两。初,建炎元年指挥,宰执请受并权支三分之二,支赐支一半。
知枢密院事,参知政事,枢密副使,同知枢密院事,签书枢密院事。 料钱二百贯,春、冬服小绫各十匹,绢各二十匹,春罗一匹,冬绵五十两。
太师,太傅,太保,少师,少傅,少保。 料钱三百贯,春服罗三匹,权支一匹;小绫三十匹,支二十匹;绢四十匹,支三十匹,冬服绫、绢同。绵二百两,支一百两。
以下职事官并支职钱:开封牧,钱一百贯。 春服罗一匹,小绫、绢各十匹,冬服小绫十匹,绢二十匹。绵五十两。
太子太师,太傅,太保,职钱二百贯。 春服罗一匹,小绫十匹,绢二十五匹,冬服绫、绢同,绵五十两。
少师,少傅,少保,百五十贯。 春、冬服小绫各七匹,绢各二十匹,春罗一匹,冬绵五十两。
御史大夫,六部尚书。 行,六十贯;守,五十五贯;试,五十贯。春服罗一匹,小绫五匹,绢十七匹,冬服绫、绢同,绵五十两。
翰林学士承旨,翰林学士,五十贯。春服同上。
左、右散骑常侍。 行,五十五贯;守,五十贯;试,四十五贯。春服小绫三匹,绢十五匹,罗一匹,冬绫、绢同,绵五十两。
权六曹尚书,御史中丞,六曹侍郎并同常侍,太子宾客。 行,五十贯;守,四十七贯;试,四十五贯。春服小绫七匹,绢二十匹,罗一匹,冬绫、绢同,绵三十两。
太子詹事。 钱、衣同宾客,小绫各止三匹。
给事中,中书舍人。 行,五十贯;守,四十五贯;试,四十贯。服同詹事。
左、右谏议大夫。 行,四十五贯;守,四十贯;试,三十七贯。馀同舍人。
权六曹侍郎。 职钱四十贯,绢同上。
太常、宗正卿。 行,三十八贯;守,三十五贯;试,三十二贯。春、冬衣随官序。
秘书监。 行,四十二贯;守,三十八贯;试,三十五贯。
七寺卿,国子祭酒。 行,三十五贯;守,三十二贯;试,三十贯。
太常、宗正少卿,秘和少监。 行,三十二贯;守,三十贯;试,二十八贯。
中书门下省检正诸房公事,左、右司郎中。 行,四十贯;守,三十七贯;试,三十五贯。
国子司业,少府、将作、军器监。 行,三十二贯;守,三十贯;试,二十八贯。
太子少詹事。 行,三十五贯;守,三十二贯;试,三十贯。
太子左、右谕德。 行,三十三贯;守,三十贯;试,二十九贯;起居郎,起居舍人,侍御史。 行,三十七贯;守,三十五贯;试,三十二贯。
左、右司员外郎,六曹郎中。 同上。
殿中侍御史,左、右司谏。 行,三十五贯;守,三十二贯;试,三十贯。
左、右正言。 行,三十二贯;守,三十贯;试,二十七贯。诸司员外郎。 同司谏。
少府、将作、军器少监。 行,三十贯;守,二十八贯;试,二十五贯。
太子侍读、侍讲。 行,二十五贯;守,二十二贯;试,二十贯。
监察御史。 同正言。
太子中舍人,太子舍人。 行,二十贯;守,十九贯;试,十八贯。
太常丞,太医令,宗正丞,知大宗正丞,秘书丞,大理正,著作郎。 行,二十五贯;守,二十二贯;试,二十贯。绍兴元年指挥,宣教郎任馆职,寺监丞、簿、评事,台法、主簿,寺簿、正、司直,添给职钱一十六贯,指挥每月特支米三石。
七寺丞。 行,二十二贯;守,二十贯。
秘书郎。 行,二十二贯;守,二十贯;试,一十八贯。
太常博士。 同七寺丞。
著作佐郎。 同秘书郎。
国子监丞。 同七寺丞。
大理司直、评事。 同著作郎。
少府、将作、都水监丞。 行,二十贯;守,十八贯。
秘书省校书郎; 行,十八贯;守,十六贯;试,十四贯。
正官。 行,十六贯;守,十五贯;试,十四贯。
御史台检法、主簿,九寺簿, 行,二十贯;守,十八贯。
诸王宫大小学教授,太学、武学博士。 行,二十贯;守,十八贯;试,十六贯。今诸王府翊善、赞读、直讲、记室料钱,并支见钱。
律学博士。 行,十八贯;守,十七贯;试,十六贯。
太常寺奉礼郎。 十六贯。
太常寺太祝、郊社令。 行,十八贯、守,十六贯。
太官令。 十六贯。 五监主簿。 行,十八贯;守,十六贯。
太学正、录,武学谕。 行,十八贯;守,十七贯;试,十六贯。
律学正。 行,十六贯;守,十五贯;试,十四贯。
枢密院官属:都承旨,承旨。 料钱四十贯,职钱三十贯,承旨二十五贯。春服罗一匹,小绫三匹,绢十五匹,冬服小绫五匹,绢十五匹,绵五十两。
副都承旨。 料钱三十贯,职钱二十贯,副承旨、诸房副承旨十五贯,若诸房副承旨同主管承旨司公事,加五贯。春衣罗一匹,绢十五匹,冬绢同,绵三十两。
检详诸房文字。 职钱三十五贯,厨食钱每日五百。
计议、编修官。 添支钱十贯,第三等折食钱二十五贯,厨食钱每日五百。
凡诸职事官职钱不言“行”、“守”、“试”者,准“行”给。职事官衣,如寄禄官例,及无立定则例者,随寄禄官给。职料钱、米麦计实数给,两应给者,从多给。 谓职钱、米麦。
诸承直以下充职事官, 谓大理司直、评事。秘书省正字,太学博士、正、录,武学博士、谕,律学博士、正。
听支阶官请受、添给。诸称请受者,谓衣粮、料钱,馀并为添给。
旧制,观文殿大学士,三十贯。 米三石,面五石。
观文殿学士,资政、保和殿大学士,二十贯。 米三石,面五石。
资政、保和殿学士,十五贯。 米三石,面五石,同上。春、冬小绫各五匹,绢各十七匹,春罗一匹,冬绵五十两。 龙图、天章、宝文、显谟、徽猷、敷文阁学士、直学士,十五贯。 春、冬小绫各三匹,绢各十五匹,春罗一匹,冬绵五十两。
保和殿,龙图、天章、宝文、显谟、徽猷、敷文阁待制同。
先是,大观,或言添支厚薄不均,其后,自学士而下改名贴职钱:观文殿大学士; 贴职钱一百贯文,米麦各二十五石,添支米三石,面五石,万字茶二斤。 观文殿学士,资政、保和殿大学士; 贴职钱八十贯,米麦同,添支钱十贯,添支米面同。
资政、保和殿学士; 贴职钱七十贯,米麦同,添支米面同,万字茶二斤,春、冬绫五匹,绢一十七匹,绵五十两。罗一匹,端明殿学士; 贴职钱五十贯,米麦二十石,添支米三石,面五石,万字茶二斤,春、冬绫五匹,绢一十七匹。罗一匹,冬绵五十两。
龙图、天章、宝文、显谟、徽猷、敷文阁学士,枢密直学士; 正三品,贴职钱四十贯,米麦各一十石,添支米二石,面五石,万字茶二斤,春、冬绫五匹,绢一十七匹,春罗一匹,冬绵五十两。
龙图、天章、宝文、徽奠、敷文阁直学士,保和殿待制; 贴职钱三十贯,米麦各一十七石五斗,春、冬绫各三匹,绢一十五匹,春罗一匹,冬绵五十两。龙图、天章、宝文、显谟、徽猷、敷文阁待制; 贴职钱二十贯,米麦各一十二石五斗,春、冬绫各三匹,绢一十五匹,春罗一匹,冬绵五十两。
集英殿修撰,右文殿修撰,秘阁修撰; 以上贴职钱各一十五贯。
直龙图、天章、宝文阁,直显谟、徽猷、敷文阁,直秘阁。 以上贴职钱各一十贯。
宣和间,罢支贴职钱,仍旧制添支。绍兴因之,令诸观文殿大学士至保和殿大学士料钱、春冬服随本官;资政殿学士至待制料钱随本官,春、冬服从一多给。又诸学士添支钱,曾任执政官以上者,在京、外任并支;其馀在京支,外任不支。米、面、茶、炭、奉马、傔人衣粮,内外任并给。酒、添支、马草料,外任勿给。外依祖例添支, 如六部尚书而下职事官,分等第支厨食钱,自十五贯至九贯,凡四等,并依宣和指挥。修书官折食钱,监修国史四十千,史馆修撰、直史馆、本省长贰三十七贯五百,检讨、著作三十五贯,并依自来体例。
有特旨添支。如绍兴元年指挥:馆职,寺监丞、簿、评事,台法、主簿,寺正、司直,博士,添职钱一十贯。六年指挥:五寺、三监、秘书、大宗正丞,太常博士,著作、秘书、校书郎,著作佐郎,正字,大理寺正、司直、评事,台簿,删定官,检、鼓、奏告院,特支米三石计议、编修官二石。
禄粟及随身、兼人:宰相,一百石,绍兴:三公,侍中,中书、尚书令,左、右仆射同平章事,并为宰相。随身七十人。知枢密院事,参知政事,枢密副使,同知枢密院事,一百石,随身五十人。太师、太傅,太保,少师,少傅,少保,一百石,旧制百五十石。随身一百人。太尉,一百石,随身五十人。节度使,禄粟已具奉禄类。随五十人,承宣使,元随五十人。观察使,防御使,元随三十人。团练使,已上并具奉禄类。元随三十人。诸州刺史,同上。元随二十人,通侍大夫,正侍大夫,宣正大夫,履正、协忠、中侍、中亮大夫,禄粟、傔人并具奉禄类。捧日、天武左右厢都旨挥使遥郡团练使,五十石,傔十人。 龙、神卫右厢都指挥使带遥郡团练使同。殿前诸班直都虞候,诸军都指挥使遥郡刺史,二十五石,傔五人。 龙、神卫诸军都指挥使带遥郡刺史同。
诸学士添支米已附于前,今载:观文殿大学士,傔二十人。观文殿学士,资政、保和殿大学士,傔十人。资政、保和殿学士,龙图、天章、宝文、显谟、徽猷、敷文阁学士,傔七人。枢密都承旨,傔十人;副都承旨、诸房副承旨,七人。其馀京畿守令、幕职曹官,自十石、七石、五石至于二石各有等。中书堂后官提点五房公事,逐房副承旨,自七人、五人至于一人各有数。因仍前制,旧史已书。凡任宰相、执政有随身,太尉至刺史有元随,馀止傔人。
绍兴折色:凡禄粟每石细色六斗米麦中支。管军给米六分,麦四公。随身、元随、傔人粮,每斗折钱三十文,衣绢每匹一贯。布每匹三百五十文,绵每两四十文。
公用钱自节度使兼使相,有给二万贯者。其次万贯至七千贯,凡四等。节度使,万贯至三千贯,凡四等。节度观察留后,五千贯至二千贯,凡四等。观察使,三千贯至二千五百贯,凡二等。防御使,三千贯至千五百贯,凡四等。团练使,二千贯至千贯,凡三等。刺史,千五百贯至五百贯,凡三等。亦有不给者。 观察使以下在禁军校者,皆不给。
京守在边要或加钱给者,罢者如故,皆随月给受,如禄奉焉。咸平五年,令河北、河东、陕西诸州,皆逐季给。
京师月给者:玉清昭应宫使,百千。景灵宫使,崇文院,七十千。会灵观使,六十千。祥源观都大管勾,五十千。御史台,三百千。大理寺,二百五十三千。刑部,九十六千。舍人院,二十千。太常寺,二十五千,秘阁,二十千。宗正寺,十五千。太常礼院,起居院,十千。门下省,登闻检院、鼓院,官诰院,三班院,各五十千。
岁给者:尚书都省,银台司,审刑院,提举诸司库务司,每给三十千,用尽续给,不限年月;馀文武常参官内职知州者,岁给王千至百千,凡十三等,皆长吏与通判署籍连署以给用;少卿监以上,有增十千至百千者。淳化元年九月,诏诸州、军、监、县无公使处,遇诞降节给茶宴钱,节度州百千,防、团、刺史州五十千,监、三泉县三十千,岭南州、军以幕府州县官权知州十千。
给券文武君臣奉使于外,藩郡入朝,皆往来备饔饩,又有宾幕、军将、随身、牙官,马驴、橐驼之差:节、察俱有宾幕以下;中书、枢密、三司使有随身而无牙官、军将随;诸司使以上有军将、橐驼。馀皆有牙官、马卢,惟节、察有宾幕。诸州及四夷贡奉使,诸司职掌祗事者,亦有给焉。四夷有译语、通事、书状、换医、十券头、首领、部署、子弟之名,贡奉使有厅头、子将、推船、防授之名,职掌有傔。
京朝官、三班外任无添给者,止续给之。京府按事畿内,幕职、州县出境比较钱谷,覆按刑狱,并给券。其赴任川峡者,给驿券,赴福建、广南者,所过给仓券,入本路给驿券,皆至任则止。车驾巡幸,群臣扈从者,中书、枢密、三司使给馆券,馀官给仓券。
职田周自卿以下有圭田不税,晋有刍 田,后魏宰人之官有公田,北齐一品以下公田有差,唐制内外官各给职田,五代以来遂废。咸平中,令馆阁检校故事。申定其制,以官庄及远年逃亡田充。悉免租税,佃户以浮客充,所得课租均分,如乡原例。州县长吏给十之五。自馀差给。其两京、大藩府四十顷,次藩镇三十五顷,防御、团练州三十顷,中、上刺史州二十顷,下州及军、监十五顷,边远小州、上县十顷,中县八顷,下县七顷,转运使、副十顷,兵马都监押、砦主、厘务官、录事参军、判司等,比通判、幕职之数而均给之。
景德二年七月,诏诸州职田如有灾伤,准例蠲课。大中祥符九年,殿中侍御史王奇上言,请天下纳职田以助振货。帝曰:“奇未晓给纳之理。然朕每览法寺奏款,外官占田多窬往制,不能自备牛种,水旱之际又不蠲省,致民无告。”遂罢奇奏,因下诏戒饬之。
天圣中,上患职田有无不均,吏或多取以病民;诏罢天下职田,悉以岁入租课送官,具数上三司,计直而均给之。朝廷方议措置未下,仁宗阅具狱,见吏以贿败者多,恻然伤之;诏复给职田,毋多占佃户,及无田而配出所租,违者以枉法论。
又十馀年,至庆历中,诏限职田,有司始申定其数。凡大藩长吏二十顷,通判八顷,判官五顷,幕职官四顷。凡节镇长吏十五顷,通判七顷,判官四顷,幕职官三顷五十亩。凡防、团以下州军长吏十顷,通判六顷,判官三顷五十亩,幕职官三顷。其馀军、监长吏七顷,判官、幕官,并同防、团以下州军。凡县令,万户以上六顷,五千户以上五顷,不满五千户并四顷。凡簿、尉,万户以上三顷,五千户以上二顷五十亩,不满五千户二顷。录事参军比本判官。曹官比倚郭簿、尉。发运制置、转运使副,武臣总管,比节镇长吏。发运制置判官,比大藩府通判。安抚都监,路分都监,比节镇通判。大藩府都监,比本府判官。黄汴河、许汝石塘河都大催纲,比节镇判官。节镇以下至军监,诸路走马承受并砦主,都同巡检,提举捉贼,提点马监,都大巡河,不得过节镇判官。在州监当及催纲、拨发,巡捉私茶盐贼盗,驻泊捉贼,不得过簿、尉。自此人有定制,士有定限,吏以职田抵罪者,视昔为庶几焉。
至熙宁间,复诏详定:凡知大藩府三京、京兆、成都、太原、荆南、江宁府,延、秦、扬、杭、潭、广州。二十顷,节镇十五顷,馀州及军淮阳、无为、临江、广德、兴国、南康、南安、建昌、邵武、兴化。并十顷,馀小军、监七顷。通判、藩府八顷,节镇七顷,馀州六顷。留守、节度、观察判官,藩府五顷,节镇四顷。掌书记以下幕职官三顷五十亩。防御、团练军事推官,军、监判官三顷。令、丞、簿、尉。万户以上,县令六顷,丞四顷;不满万户,令五顷,丞三顷;不满五千户,令四顷,丞二顷五十亩。簿、尉减令之半。藩府、节镇录参,视本州判官,馀视幕职官。藩府、节镇曹官,视万户县簿、尉,馀视不满万户者。
发运、转运使、副,视节镇知州。开封府界提点,视馀州。发运、转运判官,常平仓司提举官,视藩府通判。同提举,视万户县令。发运司干当公事,视节镇通判。转运司管干文字,提刑司检法官,提举常平仓司干当公事,视不满万户县令。蔡河、许汝石塘河都大催纲,管干机宜文字,府界提点司干当公事,视节镇判官。
总管,视节镇知州。路分钤辖,视馀州知州。安抚、路分都监,州钤辖,视节镇通判。藩府都监,视本州判官。诸路正将,视路分都监;副将,视藩府都监。走马承受,诸州都监,都同巡,都大巡河,并视节镇判官。巡检,堡砦都监,砦主,在州监当及催纲、拨发,巡捉私茶盐贼盗,驻泊捉贼,并视幕职官。巡辖马递铺,监堰并县、镇、砦监当,并视本县簿、尉。诸路州学教授,京朝视本州判官,选人视本州曹官。
又诏:“成都府路提点刑狱司,以本路职田令逐州军岁以子利稻麦等拘收变钱,从本司以一路所收钱数,又纽而为斛斗价直,然后等第均给。”自熙宁三年始,知成都府,一千石。转运使,六百石。钤辖二员,各五百石。转运判官,视钤辖。通判二员,各四百五十石。签判,节推,察推,知录,干当粮料院,监军资库,都监,都巡检,巡检,系大使臣。走马承受,京朝官知县,各二百石。内职官系两使支掌以上资序者同。如系初等及权入者,各一百五十石。监商税、市卖院、交子务,系京朝官或大使臣充者。视职官。城外巡检,监排岸,十县巡检, 系三班使臣者。 各一百五十石。司理,司户,司法,府学教授, 系敕扎正授者。
监甲仗库,各一百石。知眉、蜀、彭、雅、邛、嘉、简、陵州,永康军,视成都通判。其通判减三之一。知威、黎茂州,视眉、蜀通判。其都监,监押,驻泊,都巡检, 系大使臣者。
签判,推、判官, 系两使职官并支掌以上资序。
知录,京朝官并职官知县,监棚口镇,系京朝官。视成都职官。监押,巡检,同巡检,驻泊,系三班使臣。初等职官或权入职官,录事参军,县令,试衔知县,视成都城外巡检。司理,司户,司法,诸县主簿、尉,应监当场务选人监税、监盐,巡辖马铺, 系三班使臣。
视成都曹官。应诸县令佐系职员权摄者不给。岁有丰凶,则数有少剩,皆随时等级为之增减。初,权御史中丞吕诲、御史知杂刘述奉诏同均定成都、梓、利、夔四路职田,诲等以成都路岁收子利稻麦、桑丝、麻竹等物逐处不同,遂计实直纽作稻谷一色,每斗中价百有二十,自知成都府以下官属等第均定。及再诏详定,而三路数少,均分不足,用定到成都路数目以闻,中书再行详定,而有是诏。
元丰中,诏熙河、泾原、兰州路州军官属职田,每顷岁给钱钞十千。以其元给田及新造之区,募弓箭手及留其地以为营田,元符三年,朝散郎杜子民奏:“职田之法,每患不均。神宗首变两川之法,无给上下,一路便之。元祐中推广此意,以限月之法,变而均给。士大夫贪冒者,或穷日之力以赴期会,或交书请属以幸权摄,奔竞之风长,廉耻之节丧。乞复元丰均给之法,以养士廉节。”从之。
建中靖国元年,知延安府范纯粹奏:“昨帅河东日,闻晋州守臣所得职田,因李君卿为州,谕意属邑增广租入,比旧数倍。后襄陵县令周汲力陈共弊,郡守时彦岁减所入十七八,佃户始脱苛敛之苦。而晋、绛、陕三州圭腴,素号优厚,多由违法所致。或改易种色,或遣子弟公皂监获,贪污猥贱,无所不有。乞下河东、陕西监司,悉令改正。”从之。
大观四年,臣僚言:“圭田欲以养廉,无法制以防之,则贪者奋矣。奸吏挟肥瘠之议,以逞其私,给田有限,课入无算,祖宗深虑其弊,以提点弄狱官察之,而未尝给以圭租,庶不同其利而分其心也。近岁提点刑狱所受圭租,同于他司,故积年利病,壅于上闻。元丰旧制,检法官,其属也,当视其长。自元祐初并提举常平司职事入提刑司,兼领编敕,遂将提举官合给之数拨与提刑司,参详修立,而检法官亦预焉。”诏依旧法。
政和八年,臣僚言:“尚书省以县令之选轻,措置自不满五千户至满万户递增给职田一顷。夫天下圭租,多寡不均久矣,县令所得,亦复不齐。多至九百斛,如淄州高苑;八百斛,如常之江阴;六百斛,常之宜兴。亦六百斛。自是而降,或四五百,或三二百。凡在河北、京东京西、荆湖之间,少则有至三二十斛者;二广、福建有自来无圭租处;川峡四路自守倅至簿、尉,又以一路岁入均给,令固不得而独有。今欲一概增给一顷,岂可得哉?”诏应县令职田顷亩未及条格者,催促摽拨。
宣和无年诏:“诸路职官各有职田,所以养廉也。县召客户、税户,租佃分收,灾伤检覆减放,所以防贪也。诸县多窬法抑都保正长,及中上户分佃认纳。不问所收厚薄,使之必输,甚至不知田亩所在,虚认租课。闻之恻然。应违法抑勒及诡名委保者,以违诏论;灾伤检放不尽者,计赃以枉法论;入己者以自盗论。”
靖康元年,诏诸路职田租存田亡者,并与落租额。绍兴间,惧其不均,则诏诸路提刑司依法摽拨,官多田少,即于邻近州县通融,须管数足。又诏将空闲之田为他司官属所占者,拨以足之,仍先自簿、尉始。其有无职田,选人并亲民小使臣,每员月支茶汤钱一十贯文。内虽有职田,每月不及十贯者,皆与补足,所以厚其养廉之利。惧其病民,则委通判、县令核实,除其不可力耕之田,损其已定过多之额。凡职租不许辄令保正催纳,或抑令折纳见钱,或无田平白监租,或以虚数勒民代纳,或额外过数多取,皆申严禁止之令。察以监司,坐以赃罪,所以防其不廉之害。罢废未几而复旧,拘借未久而给还,移充籴本,转收马料,旋复免行,皆所以示优恩,厉清操也。
若其顷亩多寡,具有成式:知藩府, 谓三京、颍昌、京兆、成都、太原、建康、江陵、延安、兴仁隆德、开德、临安府,秦、扬潭、广州。
二十顷。发运、围运使副,总管,副总管,知节镇,一十五顷。知馀州及广济、淮阳、无为、临江、广德、兴国、南康、南安、建昌、邵武、兴化、汉阳、永康军,并路分钤辖,一十顷。发运、转运判官,提举淮南、两浙、江南、荆湖东西、河北路盐事官,通判藩府,八顷。知馀军及监,并通判节镇州,钤辖,安抚副使,都监,路分都监,将官,发运司干办公事,七顷。通判馀州及军,满万户县令,六顷。藩府判官,录事参军,州学教授, 并谓承务郎以上者。
都监,发运、转运司主管文字,满五千户县令,副将官,五顷。节镇判官,录事参军,州学教授, 并谓承务郎以上者。
转运司主管帐司,不满五千户县令,满万户县丞,馀州都监,走马承受公事,主管机宜文字,同巡检,都大巡河,提点马监,四顷。节度掌书记,观察支使,藩府及节镇推官,巡检,县、镇、砦都监、砦主,巡捉私茶盐,驻泊捉贼,在城监当,馀州判官、学教授, 并谓承务郎以上者。
军、监都监,三顷五十亩。
军、监判官,馀州推官,馀州及军、监录事参军,巡检,县、镇、砦都监,砦主,巡捉私茶盐,驻泊捉贼,在城监当,藩府及节镇曹官,州学教授, 谓承直郎以下。
满五千户县丞,满万户县簿、尉,巡辖马递铺,县、镇、砦监当及监堰,三顷。馀州及军、监曹官,州学教授, 谓承直郎以下。
不满五千户县丞,满五千户县簿、尉,巡辖马递铺,县、镇、砦监当及监堰,二顷五十亩。不满五千户县簿、尉,巡辖马递铺,县、镇、砦监当及监堰,二顷。
志第一百二十六 食货上一(农田)
昔武王克商,访箕子以治道,箕子为之陈《洪范》九畴,五行五事之次,即曰“农用八政”,八政之目,即以食货为先。五行,天道也;五事,人道也。天人之道治,而国家之政兴焉。是故食货而下,五卿之职备举于是矣:宗伯掌邦礼,祀必有食货而后仪物备,宾必有食货而后委积丰;司空掌邦土,民必有食货而后可奠于厥居;司徒掌邦教,民必有食货而后可兴于礼义;司寇掌邦禁,民必有食货而后可远于刑罚;司马掌邦政,兵必有食货而后可用于征戍。其曰“农用八政”,农,食货之本也。唐杜佑作《通典》,首食货而先田制,其能推本《洪范》八政之意欤。
宋承唐、五季之后,太祖兴,削平诸国,除藩镇留州之法,而粟帛钱币咸聚王畿;严守令劝农之条,而稻、粱、桑、枲务尽地力。至于太宗,国用殷实,轻赋薄敛之制,日与群臣讲求而行之。传至真宗,内则升中告成之事举,外则和戎安边之事滋,由是食货之议,日盛一日。仁宗之世,契丹增币,夏国增赐,养兵两陲,费累百万;然帝性恭俭寡欲,故取民之制,不至掊克。神宗欲伸中国之威,革前代之弊,王安石之流进售其强兵富国之术,而青苗、保甲之令行,民始罹其害矣。哲宗元祐更化,斯民稍望休息;绍圣而后,章惇倡绍述之谋,秕政复作。徽宗既立,蔡京为丰亨豫大之言,苛征暴敛,以济多欲,自速祸败。高宗南渡,虽失旧物之半,犹席东南地产之饶,足以裕国。然百五十年之间,公私粗给而已。
考其祖宗立国初意,以忠厚仁恕为基,向使究其所为,勉而进于王道,亦孰能御之哉?然终宋之世,享国不为不长,其租税征榷,规抚节目,烦简疏密,无以大异于前世,何哉?内则牵于繁文,外则挠于强敌,供亿既多,调度不继,势不但已,徵求于民;谋国者处乎其间,又多伐异而党同,易动而轻变。殊不知大国之制用,如巨商之理财,不求近效而贵远利。宋臣于一事之行,初议不审,行之未几,既区区然较其失得,寻议废格。后之所议未有以愈于前,其后数人者,又复訾之如前。使上之为君者莫之适从,下之为民者无自信守,因革纷纭,非是贸乱,而事弊日益以甚矣。世谓儒者论议多于事功,若宋人之言食贷,大率然也。又谓汉文、景之殷富,得诸黄、老之清静,为黄、老之学者,大忌于纷更,宋法果能然乎?时有古今,世有升降,天地生财,其数有限,国家用财,其端无穷,归于一是,则“生之者众,食之者寡,为之者疾,用之者舒”之外,无他技也。
宋旧史志食货之法,或骤试而辄已,或亟言而未行。仍之则徒重篇帙,约之则不见其始末,姑去其泰甚,而存其可为鉴者焉。篇次离为上下:其一曰农田,二曰方田,三曰赋税,四曰布帛,五曰和籴,六曰漕运,七曰屯田,八曰常平义仓,九曰课役,十曰振恤。或出或入,动关民生;国以民为本,故列之上篇焉。其一曰会计,二曰铜铁钱,三曰会子,四曰盐,五曰茶,六曰酒,七曰坑冶,八曰矾,九曰商税,十曰市易,十一曰均输,十二曰互市舶法。或损或益,有系国体;国不以利为利,故列之下篇焉。各疏其事,二十有二目,通为十有四卷云。
农田之制 自五代以兵战为务,条章多阙,周世宗始遣使均括诸州民田。太祖即位,循用其法,建隆以来,命官分诣诸道均田,苛暴失实者辄谴黜。申明周显德三年之令,课民种树,定民籍为五等,第一等种杂树百,每等减二十为差,桑枣半之;男女十岁以上种韭一畦,阔一步,长十步;乏井者,邻伍为凿之;令、佐春秋巡视,书其数,秩满,第其课为殿最。又诏所在长吏谕民,有能广植桑枣、垦辟荒田者,止输旧租;县令、佐能招徕劝课,致户口增羡、野无旷土者,议赏。诸州各随风土所宜,量地广狭,土壤瘠埆不宜种艺者,不须责课。遇丰岁,则谕民谨盖岁,节费用,以备不虞。民伐桑枣为薪者罪之:剥桑三工以上,为首者死,从者流三千里;不满三工者减死配役,从者徒三年。
太宗太平兴国中,两京、诸路许民共推练土地之宜、明树艺之法者一人,县补为农师,令相视田亩肥瘠及五种所宜,某家有种,某户有丁男,某人有耕牛;即同乡三老、里胥召集余夫,分画旷土,劝令种莳,候岁熟共取其利。为农师者蠲税免役。民有饮博怠于农务者,农师谨察之,白州县论罪,以警游惰。所垦田即为永业,官不取其租。其后以烦扰罢。初,农时,太宗尝令取畿内青苗观之,听政之次,出示近臣。是岁,畿内菽粟苗皆长数尺。帝顾谓左右曰:“朕每念耕稼之勤,苟非兵食所资,固当尽复其租税。”
端拱初,亲耕籍田,以劝农事。然畿甸民苦税重,兄弟既壮乃析居,其田亩聚税于一家,即弃去;县岁按所弃地除其租,已而匿他舍,冒名佃作。帝闻而思革其弊,会知封丘县窦玭言之,乃诏赐绯鱼,绢百匹;擢太子中允,知开封府司录事,俾按察京畿诸县田租。玭专务苛刻以求课最,民实逃亡者,亦搜索于邻里亲戚之家,益造新籍,甚为劳扰,数月罢之。时州县之吏多非其人,土地之利不尽出,租税减耗,赋役不均,上下相蒙,积习成敝。乃诏:“诸知州、通判具如何均平赋税,招辑流亡,惠恤孤贫,窒塞奸幸,凡民间未便事,限一月附疾置以闻。”而比年多稼不登,富者操奇赢之资,贫者取倍称之息,一或小稔,富家责偿愈急,税调未毕,资储罄然。遂令州县戒里胥、乡老察视,有取富民谷麦赀财,出息不得逾倍,未输税毋得先偿私逋,违者罪之。
言者谓江北之民杂植诸谷,江南专种粳稻,虽土风各有所宜,至于参植以防水旱,亦古之制。于是诏江南、两浙、荆湖、岭南、福建诸州长吏,劝民益种诸谷,民乏粟、麦、黍、豆种者,于淮北州郡给之;江北诸州,亦令就水广种粳稻,并免其租。淳化五年,宋、亳数州牛疫,死者过半,官借钱令就江、淮市牛。未至,属时雨沾足,帝虑其耕稼失时,太子中允武允成献踏犁,运以人力,即分命秘书丞、直史馆陈尧叟等即其州依式制造给民。
凡州县旷土,许民请佃为永业,蠲三岁租,三岁外,输三分之一。官吏劝民垦田,悉书于印纸,以俟旌赏。至道二年,太常博士、直史馆陈靖上言:“先王之欲厚生民,莫先于积谷而务农,盐铁榷酤斯为末矣。按天下土田,除江淮、湖湘、两浙、陇蜀、河东诸路地里夐远,虽加劝督,未遽获利。今京畿周环二十三州,幅员数千里,地之垦者十才二三,税之入者又十无五、六。复有匿里舍而称逃亡,弃耕农而事游惰,赋额岁减,国用不充。
诏书累下,许民复业,蠲其租调,宽以岁时。然乡县扰之,每一户归业,则刺报所由。朝耕尺寸之田,暮入差徭之籍,追胥责问,继踵而来,虽蒙蠲其常租,实无补于损瘠。况民之流徙,始由贫困,或避私债,或逃公税。亦既亡遁,则乡里检其资财,至于室庐、什器、桑枣、材木,咸计其直,或乡官用以输税,或债主取以偿逋;生计荡然,还无所诣,以兹浮荡,绝意归耕。
如授以闲旷之田,广募游惰,诱之耕垦,未计赋租,许令别置版图,便宜从事;酌民力丰寡、农亩肥硗,均配督课,令其不倦。其逃民归业,丁口授田,烦碎之事,并取大司农裁决。耕桑之外,令益树杂木蔬果,孳畜羊犬鸡豚。给授桑土,潜拟井田,营造室居,使立保伍;养生送死之具,庆吊问遗之资,并立条制。候至三五年间,生计成立,即计户定征,量田输税。若民力不足,官借籴钱,或以市餱粮,或以营耕具。凡此给受,委于司农,比及秋成,乃令偿直,依时价折纳,以其成数关白户部。“
帝览之喜,令靖条奏以闻。
靖又言:“逃民复业及浮客请佃者,委农官勘验以给授田土,收附版籍,州县未得议其差役;乏粮种、耕牛者,令司农以官钱给借。其田制为三品:以膏沃而无水旱之患者为上品;虽沃壤而有水旱之患、埆瘠而无水旱之虑者为中品;既埆瘠复患于水旱者为下品。上田人授百亩,中田百五十亩,下田二百亩,并五年后收其租,亦只计百亩,十收其三。一家有三丁者,请加受田,如丁数五丁者从三丁之制,七丁者给五丁,十丁给七丁;至二十、三十丁者,以十丁为限。若宽乡田多,即委农官裁度以赋之。其室庐、蔬韭及桑枣、榆柳种艺之地,每户十丁者给百五十亩,七丁者百亩,五丁者七十亩,三丁者五十亩,不及三丁者三十亩。除桑功五年后计其租,余悉蠲其课。”
宰相吕端谓靖所立田制,多改旧法,又大费资用,以其状付有司。诏盐铁使陈恕等共议,请如靖奏。乃以靖为京西劝农使,按行陈、许、蔡、颍、襄、邓、唐、汝等州,劝民垦田,以大理寺丞皇甫选、光禄寺丞何亮副之。选、亮上言功难成,愿罢其事。帝志在勉农,犹诏靖经度。未几,三司以费官钱数多,万一水旱,恐致散失,事遂寝。
真宗景德初,诏诸州不堪牧马闲田,依职田例招主客户多方种莳,以沃瘠分三等输课。河朔戎寇之后,耕具颇阙,牛多瘠死。二年,内出踏犁式,诏河北转运使询于民间,如可用,则官造给之;且令有司议市牛送河北。又以兵罢,民始务农创什器,遂权除生熟铁度河之禁。是岁,命权三司使丁谓取户税条敕及臣民所陈田农利害,与盐铁判官张若谷、户部判官王曾等参详删定,成《景德农田敕》五卷,三年正月上之。谓等又取唐开元中宇文融请置劝农判田,检户口、田土伪滥;且虑别置官烦扰,而诸州长吏除当劝农,乃请少卿、监为刺史、合门使以上知州者,并兼管内劝农事,及通判并兼劝农事,诸路转运使、副兼本路劝农使。诏可。
大中祥符四年,诏曰:“火田之禁,著在《礼经》,山林之间,合顺时令。其或昆虫未蛰,草木犹蕃,辄纵燎原,则伤生类。诸州县人畬田,并如乡土旧例,自余焚烧野草,须十月后方得纵火。其行路野宿人,所在检察,毋使延燔。”帝以江、淮、两浙稍旱即水田不登,遣使就福建取占城稻三万斛,分给三路为种,择民田高仰者莳之,盖早稻也。内出种法,命转运使揭榜示民。后又种于玉宸殿,帝与近臣同观;毕刈,又遣内侍持于朝堂示百官。稻比中国者穗长而无芒,粒差小,不择地而生。六年,免诸路农器之税。明年,诸州牛疫,又诏民买卖耕牛勿算;继令群牧司选医牛古方,颁之天下。
天禧初,诏诸路自今候登熟方奏丰稔,或已奏丰稔而非时灾沴者,即须上闻,违者重置其罪。先是,民诉水旱者,夏以四月,秋以七月,荆湖、淮南、江浙、川峡、广南水田不得过期,过期者吏勿受;令、佐受诉,即分行检视,白州遣官覆检,三司定分数蠲税;亦有朝旨特增免数及应输者许其倚格,京畿则特遣官覆检。太祖时,亦或遣官往外州检视,不为常制;伤甚,有免覆检者。至是,又以覆检烦扰,止遣官就田所阅视,即定蠲数。时久罢畋游,令开封府谕民,京城四面禁围草城,许其耕牧。三年,诏民有孝弟力田、储蓄岁计者,长吏倍存恤之。
初,朝议置劝农之名,然无职局。四年,始诏诸路提点刑狱朝臣为劝农使、使臣为副使,所至,取民籍视其差等,不如式者惩革之;劝恤农民,以时耕垦,招集逃散,检括陷税,凡农田事悉领焉。置局案,铸印给之。凡奏举亲民之官,悉令条析劝农之绩,以为殿最黜陟。
自景德以来,四方无事,百姓康乐,户口蕃庶,田野日辟。仁宗继之,益务约己爱人。即位之初,下诏曰:“今宿麦既登,秋种向茂,其令州县谕民,务谨盖藏,无或妄费。”上书者言赋役未均,田制不立,因诏限田:公卿以下毋过三十顷,牙前将吏应复役者毋过十五顷,止一州之内,过是者论如违制律,以田赏告者。既而三司言:限田一州,而卜葬者牵于阴阳之说,至不敢举事。又听数外置墓田五顷。而任事者终以限田不便,未几即废。
时又禁近臣置别业京师及寺观毋得市田。初,真宗崩,内遣中人持金赐玉泉山僧寺市田,言为先帝植福,后毋以为例。繇是寺观稍益市田。明道二年,殿中侍御史段少连言:“顷岁中人至涟水军,称诏市民田给僧寺,非旧制。”诏还民田,收其直入官。后承平浸久,势官富姓,占田无限,兼并冒伪,习以成俗,重禁莫能止焉。
帝敦本务农,屡诏劝劭,观稼于郊,岁一再出;又躬耕籍田,以先天下。景祐初,患百姓多去农为兵,诏大臣条上兵农得失,议更其法。遣尚书职方员外郎沈厚载出怀、卫、磁、相、邢、洺、镇、赵等州,教民种水田。京东转运司亦言:“济、兖间多闲田,而青州兵马都监郝仁禹知田事,请命规度水利,募民耕垦。”从之。是秋,诏曰:“仍岁饥歉,民多失职。今秋稼甫登,方事敛获,州县毋或追扰,以妨农时。刑狱须证逮者速决之。”
帝每以水旱为忧,宝元初,诏诸州旬上雨雪,著为令。庆历三年,诏民犯法可矜者别为赎令,乡民以谷麦,市人以钱帛。谓民重谷帛,免刑罚,则农桑自劝,然卒不果行。参知政事范仲淹言:“古者三公兼六卿之职,唐命相判尚书六曹,或兼诸道盐铁、转运使。请于职事中择其要者,以辅臣兼领。”于是以贾昌朝领农田,未及施为而仲淹罢,事遂止。皇祐中,于苑中作宝岐殿,每岁召辅臣观刈谷麦,自是罕复出郊矣。
帝闻天下废田尚多,民罕土著,或弃田流徙为闲民。天圣初,诏民流积十年者,其田听人耕,三年而后收,减旧额之半;后又诏流民能自复者,赋亦如之。既而又与流民限,百日复业,蠲赋役,五年减旧赋十之八;期尽不至,听他人得耕。至是,每下赦令,辄以招辑流亡、募人耕垦为言。民被灾而流者,又复其蠲复,缓其期招之。诏诸州长吏、令、佐能劝民修陂池、沟洫之久废者,及垦辟荒田、增税二十万已上,议赏;监司能督责部吏经画,赏亦如之。
久之,天下生齿益蕃,辟田益广。独京西唐、邓间尚多旷土,入草莽者十八、九,或请徙户实之,或议置屯田,或欲遂废唐州为县。嘉祐中,唐守赵尚宽言土旷可辟,民希可招,而州不可废。得汉邵信臣故陂渠遗迹而修复之,假牛犁、种食以诱耕者,劝课劳来。岁余,流民自归及淮南、湖北之民至者二十余户;引水溉田几数万顷,变硗瘠为膏腴。监司上其状,三司使包拯亦以为言,遂留再任。治平中,岁满当去。英宗嘉其勤,且倚以兴辑,特进一官,赐钱二十万,复留再任。时患守令数易,诏察其有实课者增秩再任,而尚宽应诏为天下倡。后太守高赋继之,亦以能劝课被奖,留再任。
天下垦田:景德中,丁谓著《会计录》云,总得一百八十六万余顷。以是岁七百二十二万余户计之,是四户耕田一顷,繇是而知天下隐田多矣。又川峡、广南之田,顷亩不备,第以五赋约之。至天圣中,国史则云:开宝末,垦田二百九十五万二千三百二十顷六十亩;至道二年,三百一十二万五千二百五十一顷二十五亩;天禧五年,五百二十四万七千五百八十四顷三十二亩。而开宝之数乃倍于景德,则谓之所录,固未得其实。皇祐、治平,三司皆有《会计录》,而皇祐中垦田二百二十八万余顷,治平中四百四十万余顷,其间相去不及二十年,而垦田之数增倍。以治平数视天禧则犹不及,而叙《治平录》者以谓此特计其赋租以知顷亩之数,而赋租所不如者十居其七。率而计之,则天下垦田无虑三千余万顷。是时,累朝相承,重于扰民,未尝穷按,故莫得其实,而废田见于籍者犹四十八万顷。
治平四年,诏曰:“岁比不登,今春时雨,农民桑蚕、谷麦,众作勤劳,一岁之功,并在此时。其委安抚、转运司敕戒州县吏,省事息民,无夺其时。”“诸路逃田三十年者除其税十四,四十年以上十五,五十年以上六分,百年以上七分;佃及十年输五分,二十年输七分,著为令。”
神宗熙宁元年,襄州宜城令朱纮复修水渠,溉田六千顷,诏迁一官。权京西转运使谢景温言:“在法,请田户五年内科役皆免。贬汝州四县客户,不一二年便为旧户纠抉,与之同役,因此即又逃窜,田土荒莱。欲乞置垦田务,差官专领,籍四县荒田,召人请射。更不以其人隶属诸县版籍,须五年乃拨附,则五年内自无差科。如招及千户以上者,优奖。”诏不置务,余从所请。
明年,分遣诸路常平官,使专领农田水利。吏民能知土地种植之法,陂塘、圩垾、堤堰、沟洫利害者,皆得自言;行之有效,随功利大小酬赏。民占荒逃田若归业者,责相保任,逃税者保任为输之。已行新法县分,田土顷亩、川港陂塘之类,令、佐受代,具垦辟开修之数授诸代者,令照籍有实乃代。
中书议劝民栽桑。帝曰:“农桑,衣食之本。民不敢自力者,正以州县约以为赀,升其户等耳。宜申条禁。”于是司农寺诸立法,先行之开封,视可行,颁于天下。民种桑柘毋得增赋。安肃广信顺安军、保州,令民即其地植桑榆或所宜木,因可限阂戎马。官计其活茂多寡,得差减在户租数;活不及数者罚,责之补种。
兴修水利田,起熙宁三年至九年,府界及诸路凡一万七百九十三处,为田三十六万一千一百七十八顷有奇。神宗元丰元年,诏开废田,水利,民力不能给役者,贷以常平钱谷,京西南路流民买耕牛者免征。五年,都水使者范三渊奏:“自大名抵乾宁,跨十五州,河徙地凡七千顷,乞募人耕种。”从之。
哲宗即位,宣仁太后临朝,首起司马光为门下侍郎,委之以政。诏天下臣民皆得以封事言民间疾苦。光抗疏曰:“四民之中,惟农最苦,寒耕热耘,沾体涂足,戴日而作,戴星而息;蚕妇治茧、绩麻、纺纬,缕缕而积之,寸寸而成之,其勤极矣。而又水旱、霜雹、蝗蜮间为之灾,幸而收成,公私之债,交争互夺。谷未离场,帛未下机,已非己有,所食者糠籺而不足,所衣者绨褐而不完。直以世服田亩,不知舍此之外有何可生之路耳。而况聚敛之臣,于租税之外,巧取百端,以邀功赏。青苗则强散重敛,给陈纳新;免役则刻剥穷民,收养浮食;保甲则劳于非业之作;保马则困于无益之费,可不念哉!今者浚发德音,使畎亩之民得上封事。虽其言辞鄙杂,皆身受实患,直贡其诚,不可忽也。”
初,熙宁六年,立法劝民栽桑,有不趋令,则仿屋粟、里布为之罚。然长民之吏不能究宣德意,民以为病。至是,楚丘民胡昌等言其不便,诏罢之,且蠲所负罚金。兴平县抑民田为牧地,民亦自言,诏悉还之。元祐四年,诏:“濒河州县,积水冒田。在任官能为民经画疏导沟畎,退出良田自百顷至千顷,第赏。
崇宁中,广东南路转运判官王觉,以开辟荒田几及万顷,诏迁一官。其后,知州、部使者以能课民种桑枣者,率优其第秩焉。政和六年,立管干圩岸、围岸官法,在官三年,无隳损堙塞者赏之。京畿提点刑狱王本言:“前任提举常平,根括诸县天荒瘠卤地一万二千余顷入稻田务,已佃者五千三百余顷,尚虑令、佐不肯究心。”诏比开垦碱地格推赏。平江府兴修围田二千余顷,令、佐而下以差减磨勘年。
八年,权淮南、江、浙、荆湖制置发运使任谅奏:“高邮军有逃田四百四十六顷,楚州九百七十四顷,泰州五百七十二顷,平江府四百九十七顷,以六路计之,何可胜数。欲诸县专选官按籍根括。”诏无丞处委他官,余并从之。
宣和二年,臣僚上言:“监司、守令官带劝农,莫副上意,欲立四证验之:按田莱荒治之迹,较户产登降之籍,验米谷贵贱之价,考租赋盈亏之数。四证具,则其实著矣。”命中书审定取旨。五年,诏:“江东转运司根括到逃田一百六十顷一十六亩,两浙根括到四百五十六顷,召人出租,专充今年增屯戍兵衣粮。”初,政和中,品官限田,一品百顷,以差降杀,至九品为十亩;限外之数,并同编户差科。七年,又诏:“内外宫观舍置田,在京不得过五十顷,在外不得过三十顷,不免科差、徭役、支移。虽奉御笔,许执奏不行。”
建炎元年五月,高宗即位,命有司招诱农民,归业者振贷之,蠲欠租,免耕牛税。五年,广州州学教授林勋献《本政书》十三篇,大略谓:“国朝兵农之政,大抵因唐末之故。今农贫而多失职,兵骄而不可用,是以饥民窜卒,类为盗贼。宜仿古井田之制,使民一夫占田五十亩,其羡田之家毋得市田;其无田与游惰末作者,皆使为农,以耕田之羡。杂纽钱谷,以为什一之税。本朝二税之数,视唐增至七倍。今本政之制,每十六夫为一井,提封百里,为三千四百井,率税米五万一千斛,钱万二千缗。每井赋二兵一马,率为兵六千八百人,马三千四百匹。 此方百里之县所出赋税之数。
岁取五之一以为上番之额,以给征役;无事则又分为四番,以直官府,以给守卫。是民凡三十五年,而役始一遍也。悉上则岁食米万九千余斛,钱三千六百余缗,无事则减四分之三,皆以一同之租税供之。匹妇之贡,绢三尺,绵一两,百里之县,岁收绢四千余匹,绵二千四百斤;非蚕乡则布六尺,麻二两,所收视绵绢倍之。行之十年,则民之口算,官之酒酤,与凡茶、盐、香、矾之榷,皆可弛以予民。“其说甚备。寻以勋为桂州节度掌书记。
建炎以来,内外用兵,所在多逃绝之田。绍兴二年四月,诏两浙路收买牛具,贷淮东人户。七月,诏:知兴国军王綯、知永兴县陈升率先奉诏诱民垦田,各增一秩。三年九月,户部言:“百姓弃产,已诏二年外许人请射,十年内虽已请射及充职田者,并听归业。孤幼及亲属应得财产者,守令验实给还,冒占者论如律。州县奉行不虔,监司按劾。”从之。 先是,臣僚言:“近诏州县拘籍被虏百姓税赋,而苛酷之吏不考其实,其间有父母被虏儿女存者,有中道脱者,有全家被虏而亲属偶归者,一概籍没,人情皇皇。”故有是命。
十月,募佃江东、西闲田,三等定租:上田亩输米一斗五升,中田一斗,下田七升。四年,贷庐州民钱万缗,以买耕牛。
五年五月,立《守令垦田殿最格》, 残破州县垦田增及一分,郡守升三季名次,增及九分,迁一官;亏及一分,降三季名次,亏及九分,镌一官。县令差减之。增亏各及十分者,取旨赏罚。其后以两淮、荆湖等路民稍复业,而旷土尚多,户部复立格上之:每州增垦田千顷,县半之,守宰各进一秩;州亏五百顷,县亏五之一,皆展磨勘年。诏颁之诸路。增,谓荒田开垦者;亏,谓熟田不因灾伤而致荒者。 又令县具归业民数及垦田多寡,月上之州,州季上转运,转运岁上户部,户部置籍以考之。七月,都督行府言:“潭、鼎、岳、澧、荆南归业之民,其田已佃者,以附近闲田与之,免三年租税;无产愿受闲田者,亦与之。”上谕辅臣曰:“淮北之民襁负而至,亦可给田,以广招徕之意。”
六年,减江东诸路逃田税额。知平江府章谊言:“民所甚苦者,催科无法,税役不均。强宗巨室阡陌相望,而多无税之田,使下户为之破产。乞委通判一员均平赋役。”九年,宗正少卿方庭实言:“中原士民奔逃南州,十有四年,出违十年之限及流徙僻远卒未能归者,望诏有司别立限年。”户部议:“自复降赦日为始,再期五年,如期满无理认者,见佃人依旧承佃。中原士民流寓东南,往往有坟墓,或官拘籍,或民冒占,便行给还。”从之。十一年,复买牛贷淮南农户。
十二年,左司员外郎李椿年言经界不正十害,且言:“平江岁入昔七十万有奇,今按籍虽三十九万斛,然实入才二十万耳。询之土人,皆欺隐也。望考按核实,自平江始,然后施之天下,则经界正而仁政行矣。”上谓宰执曰:“椿年之论,颇有条理。”秦桧亦言其说简易可行。程克俊曰:“比年百姓避役,正缘经界不正。行之,乃公私之利。”以椿年为两浙路转运副使,措置经界。椿年请先往平江诸县,俟就绪即往诸州,要在均平,为民除害,不增税额。十三年,以提举洪州玉隆观胡思、直显谟阁徐林议沮经界,停官远徙。以民田不上税簿者没官,税簿不谨书者罪官吏。时量田不实者,罪至徒、流,江山尉汪大猷白椿年曰:“法峻,民未喻,固有田少而供多者,愿许陈首追正。”椿年为之轻刑、省费甚众。
十四年,以椿年权户部侍郎,措置经界。寻以母忧去,以两浙转运副使王鈇权户部侍郎措置。十五年,诏户部及所遣官委曲措置,务使赋税均而无扰。又因兴国军守臣宋时言,诏诸州县违期归业者,其田已佃及官卖者,即以官田之可耕者给还。十六年,王鈇以疾罢。十七年,复以李椿年权户部侍郎,措置经界。先是,真州兵烬之余,疮痍未复,洪兴祖为守,请复租二年,明年又复请之,自是流民浸归。十八年,垦荒田至七万余亩。
十九年,诏敕令所删定官郑克行四川经界法。克颇峻责州县,所谓“省庄田”者,虽蔬果、桑柘莫不有征,而邛、蜀民田至什税其伍。通判嘉州杨承曰:“仁政而虐行之,非法意也。上不违令,下不扰民,则仁政得矣。”召诸邑令谓曰:“平易近民,美成在久,其谨行之。无愧于心,何畏焉?”事迄成,为列郡最。其后,民有诉不均者,殿中侍御史曹筠劾椿年,罢之。上谓秦桧曰:“若下田受重税,将无以输。”桧曰:“臣已谕户部侍郎宋贶,有未均处亟与改正。”二十年,诏:两淮沃壤宜谷,置力田科,募民就耕,以广官庄。知资州杨师锡言:有司奉行失当,田亩不分腴瘠,市居丈尺隙田,亦充税产。于是降诏曰:“椿年乞行经界,去民十害,今闻浸失本意。凡便民者依已行,害民者与追正。”二十一年四月,宋贶罢。二十六年正月,上谓辅臣曰:“经界事李椿年主之,若推行就绪,不为不善。今诸路往往中辍,愿得一通晓经界者款曲议之。”会潼川府转运判官王之望上书,言蜀中经界利害甚悉。明年,以之望提点刑狱,毕经界事。
三月,户部言:“蜀地狭人夥,而京西、淮南膏腴官田尚多,许人承佃,官贷牛、种,八年仍偿。并边免租十年,次边半之,满三年与其业。愿往者给据津发。”上曰:“善。但贫民乍请荒田,安能便得牛、种?若不从官贷,未免为虚文,可令相度支给。”四月,通判安丰军王时升言:“淮南土皆膏腴,然地未尽辟、民不加多者,缘豪强虚占良田,而无遍耕之力;流民襁负而至,而无开耕之地。望凡荒闲田许人刬佃。”户部议:期以二年,未垦者即如所请;京西路如之。诏以时升为司农寺丞。十月,用御史中丞汤鹏举言,离军添差之人,授以江、淮、湖南荒田,人一顷,为世业。所在郡以一岁奉充牛、种费,仍免租税十年,丁役二十年。
二十八年,王之望言:“去年分遣官诣经界不均县裁正,今已迄事。此后吏民尚敢扇摇以疑百姓者,乞重置于法。”从之。二十九年,知潭州魏良臣言:“本州归业之民,以熟田为荒,不输租。今令给甲输税,自明年始,不实,许人告,以为田赏之。”户部议:“期逾百日,依匿税法。”诏可。三十年,初令纯州平江县民实田输税,亩输米二升四合。
孝宗隆兴元年,诏:“凡百姓逃弃田宅,出三十年无人归认者,依户绝法。”乾道元年正月,都省言:“淮民复业,宜先劝课农桑。令、丞植桑三万株至六万株,守、倅部内植二十万株以上,并论赏有差。”二月,三省、枢密院言:“归正人贫乏者散居两淮,去冬淮民种麦甚广,逃亡未归,无人收获。”诏诸郡量口均给,其已归业者毋例扰之。四年,知鄂州李椿奏:“州虽在江南,荒田甚多,请佃者开垦未几,便起毛税,度田追呼,不任其扰,旋即逃去。今欲召人请射,免税三年;三年之后为世业,三分为率,输苗一分,更三年增一分,又三年全输。归业者别以荒田给之。”又诏楚州给归正人田及牛具、种粮钱五万缗。
六年二月,诏曰:“朕深惟治不加进,思有以正其本者。今欲均役法,严限田,抑游手,务农桑。凡是数者,卿等二三大臣为朕任之。”十有二月,监进奏院李结献《治田三议》:一曰务本,二曰协力,三曰因时。大略谓:“浙西低田恃堤为固,若堤岸高厚,则水不能入。乞于苏、湖、常、秀诸州水田塘浦要处,官以钱米贷田主,乘此农隙,作堰增令高阔,则堤成而水不为患。方此饥馑,俾食其力,因其所利而利之。秋冬旱涸,泾浜断流,车畎修筑,尤为省力。”诏令胡坚常相度以闻。其后,户部以三议切当,但工力浩瀚,欲晓有田之家,各依乡原亩步出钱米与租田之人,更相修筑,庶官无所费,民不告劳。从之。
七年二月,知扬州晁公武奏:“朝廷以沿淮荒残之久,未行租税,民复业与创户者,虽阡陌相望,然闻之官者十才二三,咸惧后来税重。昔晚唐民务稼穑则增其租,故播种少;吴越民垦荒田而不加税,故无旷土。望诏两淮更不增赋,庶民知劝。”诏可。十月,司马伋请劝民种麦,为来春之计。于是诏江东西、湖南北、淮东西路帅漕,官为借种及谕大姓假贷农民广种,依赈济格推赏,仍上已种顷亩,议赏罚。九年,王之奇奏增定力田赏格,募人开耕荒田,给官告绫纸以备书填,及官会十万缗充农具等用。以种粮不足,又诏淮东总领所借给稻三万石。
淳熙五年,诏:“湖北佃户开垦荒田,止输旧税。若包占顷亩,未悉开耕,诏下之日,期以二年,不能遍耕者拘作营田,其增税、刬佃之令勿行。”六年五月,提举浙西常平茶盐颜师鲁奏:“设劝课之法,欲重农桑、广种植也。今乡民于己田连接闲旷硗确之地,垦成田园,用力甚勤。或以未陈起税,为人所讼,即以盗耕罪之,何以劝力田哉?止宜实田起税,非特可戢告讦之风,亦见盛世重农之意。”诏可。十有一月,臣僚奏:“比令诸路帅、漕督守令劝谕种麦,岁上所增顷亩。然土有宜否,湖南一路唯衡、永等数郡宜麦,余皆文具。望止谕民以时播种,免其岁上增种之数,庶得劝课之实。”
七年,复诏两浙、江、淮、湖南、京西路帅、漕臣督守令劝民种麦,务要增广。自是每岁如之。八年五月,诏曰:“乃者得天之时,蚕麦既登,及命近甸取而视之,则穗短茧薄,非种植风厉之功有所未至欤?朕将稽勤惰而诏赏罚焉。”是岁连雨,下田被浸,诏两浙诸州军与常平司措置,再借种粮与下户播种,毋致失时。十有一月,辅臣奏:“田世雄言,民有麦田,虽垦无种,若贷与贫民,犹可种春麦。臣僚亦言,江、浙旱田虽已耕,亦无麦种。”于是诏诸路帅、漕、常平司,以常平麦贷之。
先是,知扬州郑良嗣言:“两淮民田,广至包占,多未起税。朝廷累限展首,今限满适旱,乞更展一年。”诏如其请。九年,著作郎袁枢振两淮还,奏:“民占田不知其数,二税既免,止输谷帛之课。力不能垦,则废为荒地;他人请佃,则以疆界为词,官无稽考。是以野不加辟,户不加多,而郡县之计益窘。望诏州县画疆立券,占田多而输课少者,随亩增之;其余闲田,给与佃人,庶几流民有可耕之地,而田莱不至多荒。”
绍熙元年,初,朱熹为泉之同安簿,知二郡经界不行之害。至是,知漳州。会臣僚请行闽中经界,诏监司条具,事下郡。熹访问讲求,纤悉备至。乃奏言:“经界最为民间莫大之利,绍兴已推行处,公私两利,独泉,漳、汀未行。臣不敢先一身之劳逸,而后一州之利病,切独任其必可行也。然必推择官吏,委任责成;度量步亩,算计精确;画图造帐,费从官给;随产均税,特许过乡通县均纽,庶几百里之内,轻重齐同。今欲每亩随九等高下定计产钱,而合一州租税钱米之数,以产钱为母,每文输米几何,钱几何,止于一仓一库受纳。既输之后,却视原额分隶为省计,为职田,为学粮,为常平,各拨入诸仓库。版图一定,则民业有经矣。但此法之行,贫民下户固所深喜,然不能自达其情;豪家猾吏实所不乐,皆善为说辞,以惑群听;贤士大夫之喜安静、厌纷扰者,又或不深察而望风沮怯,此则不能无虑。”辅臣请行于漳州。明年春,诏漕臣陈公亮同熹协力奉行。会农事方兴,熹益加讲究,冀来岁行之。细民知其不扰而利于己,莫不鼓舞,而贵家豪右占田隐税、侵渔贫弱者,胥为异论以摇之,前诏遂格。熹请祠去。五年,蠲庐州旱伤百姓贷稻种三万二千一百石。
庆元元年二月,上以岁凶,百姓饥病,诏曰:“朕德菲薄,饥馑荐臻,使民阽于死亡,夙夜惨怛,宁敢诿过于下耶?顾使者、守令所与朕分寄而共忧也,乃涉春以来,闻一二郡老稚乏食,去南亩,捐沟壑,咎安在耶?岂振给不尽及民欤?得粟者未必饥,饥者未必得欤?偏聚于所近,不能均济欤?官吏视成而自不省欤?其各恪意措画,务使实惠不壅,毋以虚文蒙上,则朕汝嘉。”
宁宗开禧元年,夔路转运判官范荪言:“本路施、黔等州荒远,绵亘山谷,地旷人稀,其占田多者须人耕垦,富豪之家诱客户举室迁去。乞将皇祐官庄客户逃移之法校定:凡为客户者,许役其身,毋及其家属;凡典卖田宅,听其离业,毋就租以充客户;凡贷钱,止凭文约交还,毋抑勒以为地客;凡客户身故、其妻改嫁者,听其自便,女听其自嫁。庶使深山穷谷之民,得安生理。”刑部以皇祐逃移旧法轻重适中,可以经久,淳熙比附略人之法太重,今后凡理诉官庄客户,并用皇祐旧法。从之。
嘉定八年,左司谏黄序奏:“雨泽愆期,地多荒白。知余杭县赵师恕请劝民杂种麻、粟、豆、麦之属,盖种稻则费少利多,杂种则劳多获少。虑收成之日,田主欲分,官课责输,则非徒无益;若使之从便杂种,多寡皆为己有,则不劝而勤,民可无饥。望如所陈,下两浙、两淮、江东西等路,凡有耕种失时者并令杂种,主毋分其地利,官毋取其秋苗,庶几农民得以续食,官免振救之费。”从之。
知婺州赵{与心}夫行经界于其州,整有伦绪,而{与心}夫报罢。士民相率请于朝,乃命赵师岩继之。后二年,魏豹文代师岩为守,行之益力。于是向之上户析为贫下之户,实田隐为逃绝之田者,粲然可考。凡结甲册、户产簿、丁口簿、鱼鳞图、类姓簿二十三万九千有奇,创库匮以藏之,历三年而后上其事于朝。
淳祐二年九月,敕曰:“四川累经兵火,百姓弃业避难,官以其旷土权耕屯以给军食,及民归业,占据不还。自今凡民有契券,界至分明,析在州县屯官随即归还。其有违戾,许民越诉,重罪之。”
六年,殿中侍御史兼侍讲谢方叔言:“豪强兼并之患,至今日而极,非限民名田有所不可,是亦救世道之微权也。国朝驻跸钱塘,百有二十余年矣。外之境土日荒,内之生齿日繁,权势之家日盛,兼并之习日滋,百姓日贫,经制日坏,上下煎迫,若有不可为之势。所谓富贵操柄者,若非人主之所得专,识者惧焉。夫百万生灵资生养之具,皆本于谷粟,而谷粟之产,皆出于田。今百姓膏腴皆归贵势之家,租米有及百万石者;少民百亩之田,频年差充保役,官吏诛求百端,不得已,则献其产于巨室,以规免役。小民田日减而保役不休,大官田日增而保役不及。以此弱之肉,强之食,兼并浸盛,民无以遂其生。于斯时也,可不严立经制以为之防乎?
去年,谏官尝以限田为说,朝廷付之悠悠。不知今日国用边饷,皆仰和籴。然权势多田之家,和籴不容以加之,保役不容以及之。敌人睥睨于外,盗贼窥伺于内,居此之时,与其多田厚赀不可长保,曷若捐金助国共纾目前?在转移而开导之耳。乞谕二三大臣,摭臣僚论奏而行之,使经制以定,兼并以塞,于以尊朝廷,于以裕国计。陛下勿牵贵近之言以摇初意,大臣勿避仇怨之多而废良策,则天下幸甚。“从之。
十一年九月,敕曰:“监司、州县不许非法估籍民产,戒非不严,而贪官暴吏,往往不问所犯轻重,不顾同居有分财产,一例估籍,殃及平民。或户绝之家不与命继;或经陈诉许以给还,辄假他名支破,竟成干没;或有典业不听收赎,遂使产主无辜失业。违戾官吏,重置典宪。”是岁,信常饶州、嘉兴府举行经界。
景定元年九月,敕曰:“州县检校孤幼财产,往往便行侵用,洎至年及陈乞,多称前官用过,不即给还。自今如尚违戾,以吏业估偿,官论以违制,不以去官、赦、降原减。”
咸淳元年,监察御史赵顺孙言:“经界将以便民,虽穷阎下户之所深愿,而未必豪宗大姓之所尽乐。自非有以深服其心,则亦何以使其情意之悉孚哉?且今之所谓推排,非昔之所谓自实也。推排者,委之乡都,则径捷而易行;自实者,责之于人户,则散漫而难集。嘉定以来之经界,时至近也,官有正籍,乡都有副籍,彪列昈分,莫不具在,为乡都者不过按成牍而更业主之姓名。若夫绍兴之经界,其时则远矣,其籍之存者寡矣。因其鳞差栉比而求焉,由一而至百,由百而至千,由千而至万,稽其亩步,订其主佃,亦莫如乡都之便也。朱熹所以主经界而辟自实者,正谓是也。州县能守朝廷乡都任责之令,又随诸州之便宜而为之区处,当必人情之悉孚,不令而行矣。”从之。
三年,司农卿兼户部侍郎李镛言:“夫经界尝议修明矣,而修明卒不行;尝令自实矣,而自实卒不竟。岂非上之任事者每欲避理财之名,下之不乐其成者又每倡为扰民之说。故宁坐视邑政之坏,而不敢诘猾吏奸民之欺;宁忍取下户之苛,而不敢受豪家大姓之怨。盖经界之法,必多差官吏,必悉集都保,必遍走阡陌,必尽量步亩,必审定等色,必纽折计等,奸弊转生,久不迄事。乃若推排之法,不过以县统都,以都统保,选任才富公平者,订田亩税色,载之图册,使民有定产,产有定税,税有定籍而已。臣守吴门,巳尝见之施行。今闻绍兴亦渐就绪,湖南漕臣亦以一路告成。窃谓东南诸郡,皆奉行惟谨。其或田亩未实,则令乡局厘正之;图册未备,则令县局程督之。又必郡守察县之稽违,监司察郡之怠弛,严其号令,信其赏罚,期之秋冬以竟其事,责之年岁以课其成,如《周官》日成、月要、岁会以综核之。”于是诏诸路漕、帅施行焉。
大抵南渡后水田之利,富于中原,故水利大兴。而诸籍没田募民耕者,皆仍私租旧额,每失之重,输纳之际,公私事例迥殊。私租额重而纳轻,承佃犹可;公租额重而纳重,则佃不堪命。州县胥吏与仓库百执事之人,皆得为侵渔之道于耕者也。季世金人乍和乍战,战则军需浩繁,和则岁币重大,国用常苦不继,于是因民苦官租之重,命有司括卖官田以给用。其初弛其力役以诱之,其终不免于抑配,此官田之弊也。嘉定以后,又有所谓安边所田,收其租以助岁币。至其将亡,又限民名田,买其限外所有,谓之公田。初议欲省和籴以纾民力,而其弊极多,其租尤重;宋亡,遗患犹不息也。凡水田、官田之法,公田见于史者,汇其始末而悉载于篇,有足鉴者焉。
绍兴元年,诏宣州、太平州守臣修圩。二年,以修圩钱米及贷民种粮,并于宣州常平、义仓米拨借。三年,定州县圩田租额充军储。建康府永丰圩租米,岁以三万石为额。圩四至相去皆五六十里,有田九百五十余顷,近岁垦田不及三之一。至是,始立额。
五年,江东帅臣李光言:“明、越之境,皆有陂湖,大抵湖高于田,田又高于江、海。旱则放湖水溉田,涝则决田水入海,故无水旱之灾。本朝庆历、嘉祐间,始有盗湖为田者,其禁甚严。政和以来,创为应奉,始废湖为田。自是两州之民,岁被水旱之患。余姚、上虞每县收租不过数千斛,而所失民田常赋,动以万计。莫若先罢两邑湖田。”其会稽之鉴湖、鄞之广德湖、萧山之湘湖等处尚多,望诏漕臣尽废之。其江东、西圩田,苏、秀围田,令监司守令条上。“于是诏诸路漕臣议之。其后议者虽称合废,竟仍其旧。
初,五代马氏于潭州东二十里,因诸山之泉,筑堤潴水,号曰龟塘,溉田万顷。其后堤坏,岁旱,民皆阻饥。七年,守臣吕颐浩始募民修复,以广耕稼。十六年,知袁州张成巳言:“江西良田,多占山冈,望委守令讲陂塘灌溉之利。”其后比部员外郎李咏言,淮西高原处旧有陂塘,请给钱米,以时修浚。知江阴军蒋及祖亦请浚治本军五卸沟以泄水,修复横河支渠以溉旱。乃并诏诸路常平司行之,每季以施行闻。
二十三年,谏议大夫史才言:“浙西、民田最广,而平时无甚害者,太湖之利也。近年濒湖之地,多为兵卒侵据,累土增高,长堤弥望,名曰坝田。旱则据之以溉,而民田不沾其利;涝则远近泛滥,不得入湖,而民田尽没。望尽复太湖旧迹,使军民各安,田畴均利。”从之。二十四年,大理寺丞周环言:“临安、平江、湖、秀四州下田,多为积水所浸。缘溪山诸水并归太湖,自太湖分二派:东南一派由松江入于海,东北一派由诸浦注之江。其松江泄水,惟白茅一浦最大。今泥沙淤塞,宜决浦故道,俾水势分派流畅,实四州无穷之利。”诏两浙漕臣视之。
二十八年,两浙转运副使赵子潚、知平江府蒋璨言:“太湖者,数州之巨浸,而独泄以松江之一川,宜其势有所不逮。是以昔人于常熟之北开二十四浦,疏而导之江;又于昆山之东开一十二浦,分而纳之海。三十六浦后为潮汐沙积,而开江之卒亦废,于是民田有淹没之患。天圣间,漕臣张纶尝于常熟、昆山各开众浦;景祐间,郡守范仲淹亦亲至海浦,浚开五河;政和间提举官赵霖复尝开浚。今诸浦湮塞,又非前比,计用工三百三十余万,钱三十三万余缗,米十万余斛。”于是诏监察御史任古复视之。既而古至平江言:“常熟五浦通江诚便,若依所请,以五千功,月余可毕。”诏以激赏库钱、平江府上供米如数给之。二十九年,子潚又言:“父老称福山塘与丁泾地势等,若不浚福山塘,则水必倒注于丁泾。”乃命并浚之。
隆兴二年八月,诏:“江、浙水利,久不讲修,势家围田,堙塞流水。诸州守臣按视以闻。”于是知湖州郑作肃、知宣州许尹、知秀州姚宪、知常州刘唐稽并乞开围田,浚港渎。诏湖州委朱夏卿,秀州委曾愭,平江府委陈弥作,常州、江阴军委叶谦亨,宣州、太平州委沈枢措置。九月,刑部侍郎吴芾言:“昨守绍兴,尝请开鉴湖废田二百七十顷,复湖之旧,水无泛滥,民田九千余顷,悉获倍收。今尚有低田二万余亩,本亦湖也,百姓交佃,亩直才两三缗。欲官给其半,尽废其田,去其租。”户部请符浙东常平司同绍兴府守臣审细标迁。从之。
乾道二年四月,诏漕臣王炎开浙西势家新围田,草荡、荷荡、菱荡及陂湖溪港岸际旋筑塍畦、围裹耕种者,所至守令同共措置。炎既开诸围田,凡租户贷主家种粮债负,并奏蠲之。六月,知秀州孙大雅代还,言:“州有柘湖、淀山湖、当湖、陈湖,支港相贯,西北可入于江,东南可达于海。旁海农家作坝以却碱潮,虽利及一方,而水患实害邻郡;设疏导之,则又害及旁海之田。若于诸港浦置闸启闭,不惟可以泄水,而旱亦获利。然工力稍大,欲率大姓出钱,下户出力,于农隙修治之。”于是以两浙转运副使姜诜与守臣视之,诜寻与秀常州、平江府、江阴军条上利便。诏:“秀州华亭县张泾闸并淀山东北通陂塘港浅处,俟今年十一月兴修;江阴军、常州蔡泾闸及申港,明年春兴修;利港俟休役一年兴修;平江府姑缓之。”三年三月,诜使还,奏:“开浚毕功,通泄积水,久浸民田露出塍岸。臣已谕民趁时耕种。恐下户阙本,良田复荒,望令浙西常平司贷给种粮。”又奏措置、提督、监修等官知江阴军徐藏等减磨勘年有差。
四年,以彭州守臣梁介修复三县一十余堰,灌溉之利及于邻邦,诏介直秘阁、利路转运判官。七年,王炎言:“兴元府山河堰世传汉萧、曹所作。本朝嘉祐中,提举史炤上堰法,获降敕书刻石堰上。绍兴以来,户口凋疏,堰事荒废,遂委知兴元府吴拱修复,发卒万人助役。宣抚司及安抚、都统司共用钱三万一千余缗,尽修六堰,浚大小渠六十五里,凡溉南郑、褒城田二十三万三千亩有奇。”诏奖谕拱。
八年,户部侍郎兼枢密都承旨叶衡言:“奉诏核实宁国府、太平州圩岸,内宁国府惠民、化城旧圩四十余里,新筑九里余;太平州黄池镇福定圩周四十余里,庭福等五十四圩周一百五十余里,包围诸圩在内,芜湖县圩周二百九十余里,通当涂圩共四百八十余里。并高广坚致,濒水一岸种植榆柳,足捍风涛,询之农民,实为永利。”于是诏奖谕判宁国府魏王恺,略曰:“大江之堧,其地广袤,使水之蓄泄不病而皆为膏腴者,圩之为利也。然水土斗啮,从昔善坏。卿聿修稼政,巨防屹然,有怀勤止,深用叹嘉。”九年八月,臣僚言江西连年荒旱,不能预兴水利为之备。于是乃降诏曰:“朕惟旱干、水溢之灾,尧、汤盛时,有不能免。民未告病者,备先具也。豫章诸郡县,但阡陌近水者,苗秀而实;高仰之地,雨不时至,苗辄就槁。意水利不修,失所以为旱备乎?唐韦丹为江西观察使,治陂塘五百九十八所,灌田万二千顷。此特施之一道,其利如此,矧天下至广也。农为生之本也,泉流灌溉,所以毓五谷也。今诸道名山,川原甚众,民未知其利。然则通沟渎,潴陂泽,监司、守令,顾非其职欤?其为朕相丘陵原隰之宜,勉农桑,尽地利,平繇行水,勿使失时。虽有丰凶,而力田者不至拱手受弊,亦天人相因之理也。朕将即勤惰而寓赏罚焉。”
淳熙二年,两浙转运判官陈岘言:“昨奉诏遍走平江府、常州、江阴军,谕民并力开浚利港诸处,并已毕功。始欲官给钱米,岁不下数万,今皆百姓相率效力而成。”诏常熟知县刘颖特增一秩,余论赏有差。三年,赐皇子判明州魏王恺诏曰:“陂湖川泽之利,或通或塞,存乎其人。四明为州实治鄞,鄞之乡东西凡十四,而钱湖之水实溉其东之七。吏惰不虔,葑菼芜翳,利失其旧,农人病焉。卿临是邦,乃能讲求利便而浚治之,遂使并湖七乡之田,无异时旱干之患,其为泽岂浅哉。剡奏彻闻,不忘嘉叹。”
十年,大理寺丞张抑言:“陂泽湖塘,水则资之潴泄,旱则资之灌溉。近者浙西豪宗,每遇旱岁,占湖为田,筑为长堤,中植榆柳,外捍茭芦,于是旧为田者,始隔水之出入。苏、湖、常、秀昔有水患,今多旱灾,盖出于此。乞责县令毋给据,尉警捕,监司觉察。有围裹者,以违制论;给据与失察者,并坐之。”既而漕臣钱冲之请每围立石以识之,共一千四百八十九所,令诸郡遵守焉。
绍熙二年,诏守令到任半年后,具水源湮塞合开修处以闻;任满日,以兴修水利图进,择其劳效著明者赏之。庆元二年,户部尚书袁说友等言:“浙西围田相望,皆千百亩,陂塘溇渎,悉为田畴,有水则无地可潴,有旱则无水可戽。不严禁之,后将益甚,无复稔岁矣。”嘉泰元年,以大理司直留佑贤、宗正寺主簿李澄措置,自淳熙十一年立石之后,凡官民围裹者尽开之。又令知县并以“点检围田事”入衔,每岁三四月,同尉点检有无奸民围裹状,上于州,州闻于朝。三年遣官审视,及委台谏察之。二年二月,佑贤、澄使还,奏追毁临安、平江、嘉兴,湖、常开掘户元给佃据。三月,右正言施康年言:“近属贵戚不体九重爱民之心,止为一家营私之计,公然投牒以沮成法,乞戒饬:自今有陈状者,指名奏劾,必罚无赦。”
开禧二年,以淮农流移,无田可耕,诏两浙州县已开围田,许元主复围,专召淮农租种。嘉定三年,臣僚言:“窃闻豪民巨室并缘为奸,加倍围裹,又影射包占水荡,有妨农民灌溉。”于是复诏浙西提举司俟农隙开掘。七年,复临安府西湖旧界,尽蠲岁增租钱。十七年,臣僚言:“越之鉴湖,溉田几半会稽,兴化之木兰陂,民田万顷,岁饮其泽。今官豪侵占,填淤益狭。宜戒有司每岁省视,厚其潴蓄,去其壅底,毋容侵占,以妨灌溉。”皆次第行之。
宝庆元年,以右谏议大夫朱端常奏,除嘉泰间已开浙西围田租钱,盖税额尚存,州县迫民白纳故也。宝祐元年,史馆校勘黄国面对:“围田自淳熙十一年识石者当存之,复围者合权其利害轻重而为之存毁,其租或归总所,或隶安边所,或分隶诸郡。”上曰:“安边所田,近已拨归本所。”国又奏:“自丁未已来创围之田,始因殿司献草荡,任事者欲因以为功,凡旱干处悉围之,利少害多,宜开掘以通水道。”上然之。咸淳十年,以江东水伤,除九年圩田租,减四分。
绍兴二十七年,赵子潚奉诏措置镇江府沙田,欲轻立租课,令见佃者就耕;如势家占吝,追日前所收租利。诏速拘其田措置,蠲其冒佃之租。二十八年正月,诏户部员外郎莫濛同浙西、江东、淮南漕臣赵子潚、邓根、孙荩视诸路沙田、芦场。先是,言者谓江、淮间沙田、芦场为人冒占,岁失官课至多,故以命濛等。既而殿中侍御史叶义问言:“奉行者不恤百姓,名为经量,实逼县官按图约纽,惟务增数,以希进用。有力之家初无加损,贫民下户已受其害。因小利扰之,必致逃移,坐失税额。”因极论之。二月,诏:“沙田、芦场止为势家诡名冒占,其三等以下户勿例根括。”六月,以孙荩措置沙田灭裂,罢之。诏:“浙西江东沙田、芦场,官户十顷、民户二十顷以上并增租,余如旧。置提领官田所掌之,不隶户部。”二十九年,以莫濛经量沙田、芦场失实,责监饶州景德镇税,遂诏尽罢所增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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