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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书

_27 魏徵(唐)
篨为翅,命之飞下,谓之放生。坠皆致死,帝视以为观笑。时有司折狱,又皆酷法。
讯囚则用车辐犭刍杖,夹指压踝,又立之烧犁耳上,或使以臂贯烧车釭。既不胜其
苦,皆致诬伏。七年,豫州检使白扌剽为左丞卢斐所劾,乃于狱中诬告斐受金。文
宣知其奸罔,诏令按之,果无其事。乃敕八座议立案劾格,负罪不得告人事。于是
挟奸者畏纠,乃先加诬讼,以拟当格,吏不能断。又妄相引,大狱动至千人,多移
岁月。然帝犹委政辅臣杨遵彦,弥缝其阙,故时议者窃云,主昏于上,政清于下。
孝昭在籓,已知其失,即位之后,将加惩革,未几而崩。武成即位,思存轻典,
大宁元年,乃下诏曰:“王者所用,唯在赏罚,赏贵适理,罚在得情。然理容进退,
事涉疑似,盟府司勋,或有开塞之路,三尺律令,未穷画一之道。想文王之官人,
念宣尼之止讼,刑赏之宜,思获其所。自今诸应赏罚,皆赏疑从重,罚疑从轻。”
又以律令不成,频加催督。河清三年,尚书令、赵郡王睿等,奏上《齐律》十二篇:
一曰名例,二曰禁卫,三曰婚户,四曰擅兴,五曰违制,六曰诈伪,七曰斗讼,八
曰贼盗,九曰捕断,十曰毁损,十一曰厩牧,十二曰杂。其定罪九百四十九条。又
上《新令》四十卷,大抵采魏、晋故事。其制,刑名五:一曰死,重者轘之,其次
枭首,并陈尸三日;无市者,列于乡亭显处。其次斩刑,殊身首。其次绞刑,死而
不殊。凡四等。二曰流刑,谓论犯可死,原情可降,鞭笞各一百,髡之,投于边裔,
以为兵卒,未有道里之差。其不合远配者,男子长徒,女子配舂,并六年。三曰刑
罪,即耐罪也。有五岁、四岁、三岁、二岁、一岁之差。凡五等。各加鞭一百。其
五岁者,又加笞八十,四岁者六十,三岁者四十,二岁者二十,一岁者无笞。并锁
输左校而不髡。无保者钳之。妇人配舂及掖庭织。四曰鞭,有一百、八十、六十、
五十、四十之差,凡五等。五曰杖,有三十、二十、十之差,凡三等。大凡为十五
等。当加者上就次,当减者下就次。赎罪旧以金,皆代以中绢。死一百匹,流九十
二匹,刑五岁七十八匹,四岁六十四匹,三岁五十匹,二岁三十六匹。各通鞭笞论。
一岁无笞,则通鞭二十四匹。鞭杖每十,赎绢一匹。至鞭百,则绢十匹。无绢之乡,
皆准绢收钱。自赎笞十已上至死。又为十五等之差。当加减次,如正决法。合赎者,
谓流内官及爵秩比视、老小阉痴并过失之属。犯罚绢一匹及杖十已上,皆名为罪人。
盗及杀人而亡者,即悬名注籍,甄其一房配驿户。宗室则不注盗,及不入奚官,不
加宫刑。自犯流罪已下合赎者,及妇人犯刑已下,侏儒、笃疾、癃残非犯死罪,皆
颂系之。罪刑年者锁,无锁以枷。流罪已上加杻械。死罪者桁之。决流刑鞭笞者,
鞭其背。五十,一易执鞭人。鞭鞘皆用熟皮,削去廉棱。鞭疮长一尺。笞者笞臂,
而不中易人。杖长三尺五寸,大头径二分半,小头径一分半。决三十已下杖者,长
四尺,大头径三分,小头径二分。在官犯罪,鞭杖十为一负。闲局六负为一殿,平
局八负为一殿,繁局十负为一殿。加于殿者,复计为负焉。赦日,则武库令设金鸡
及鼓于阊阖门外之右。勒集囚徒于阙前,挝鼓千声,释枷锁焉。又列重罪十条:一
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
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是后法令明审,科条简要,
又敕仕门之子弟常讲习之。齐人多晓法律,盖由此也。其不可为定法者,别制《权
令》二卷,与之并行。后平秦王高归彦谋反,须有约罪,律无正条,于是遂有《别
条权格》,与律并行。大理明法,上下比附,欲出则附依轻议,欲入则附从重法,
奸吏因之,舞文出没。至于后主,权幸用事,有不附之者,阴中以法。纲纪紊乱,
卒至于亡。
周文帝之有关中也,霸业初基,典章多阙。大统元年,命有司斟酌今古通变可
以益时者,为二十四条之制,奏之。七年,又下十二条制。十年,魏帝命尚书苏绰,
总三十六条,更损益为五卷,班于天下。其后以河南赵肃为廷尉卿,撰定法律。肃
积思累年,遂感心疾而死。乃命司宪大夫拓拔迪掌之。至保定三年三月庚子乃就,
谓之《大律》,凡二十五篇:一曰刑名,二曰法例,三曰祀享,四曰朝会,五曰婚
姻,六曰户禁,七曰水火,八曰兴缮,九曰卫宫,十曰市廛,十一曰斗竞,十二曰
劫盗,十三曰贼叛,十四曰毁亡,十五曰违制,十六曰关津,十七曰诸侯,十八曰
厩牧,十九曰杂犯,二十曰诈伪,二十一曰请求,二十二曰告言,二十三曰逃亡,
二十四曰系讯,二十五曰断狱。大凡定罪一千五百三十七条。其制罪,一曰权刑五,
自十至五十。二曰鞭刑五,自六十至于百。三曰徒刑五,徒一年者,鞭六十,笞十。
徒二年者,鞭七十,笞二十。徒三年者,鞭八十,笞三十。徒四年者,鞭九十,笞
四十。徒五年者,鞭一百,笞五十。四曰流刑五,流卫服,去皇畿二千五百里者,
鞭一百,笞六十。流要服,去皇畿三千里者,鞭一百,笞七十。流荒服,去皇畿三
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八十。流镇服,去皇畿四千里者,鞭一百,笞九十。流蕃
服,去皇畿四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一百。五曰死刑五,一曰磬,二曰绞,三曰
斩,四曰枭,五曰裂。五刑之属各有五,合二十五等。不立十恶之目,而重恶逆、
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之罪。凡恶逆,肆之三日。盗贼群攻乡邑及入人
家者,杀之无罪。若报仇者,告于法而自杀之,不坐。经为盗者,注其籍。唯皇宗
则否。凡死罪枷而拲,流罪枷而梏,徒罪枷,鞭罪桎,杖罪散以待断。皇族及有爵
者,死罪已下锁之,徒已下散之。狱成将杀者,书其姓名及其罪于拲而杀之市。唯
皇族与有爵者隐狱。
其赎杖刑五,金一两至五两。赎鞭刑五,金六两至十两。赎徒刑五,一年金十
二两,二年十五两,三年一斤二两,四年一斤五两,五年一斤八两。赎流刑,一斤
十二两,俱役六年,不以远近为差等。赎死罪,金二斤。鞭者以一百为限。加笞者,
合二百止。应加鞭笞者,皆先笞后鞭。妇人当笞者,听以赎论。徒输作者,皆任其
所能而役使之。杖十已上,当加者上就次,数满乃坐。当减者,死罪流蕃服,蕃服
已下俱至徒五年。五年以下,各以一等为差。盗贼及谋反大逆降叛恶逆罪当流者,
皆甄一房配为杂户。其为盗贼事发逃亡者,悬名注配。若再犯徒、三犯鞭者,一身
永配下役。应赎金者,鞭杖十,收中绢一匹。流徒者,依限岁收绢十二匹。死罪者
一百匹。其赎刑,死罪五旬,流刑四旬,徒刑三旬,鞭刑二旬,杖刑一旬。限外不
输者,归于法。贫者请而免之。大凡定法一千五百三十七条,班之天下。其大略滋
章,条流苛密,比于齐法,烦而不要。
又初除复仇之法,犯者以杀论。时晋公护将有异志,欲宽政以取人心,然暗于
知人,所委多不称职。既用法宽弛,不足制奸,子弟僚属,皆窃弄其权,百姓愁怨,
控告无所。武帝性甚明察,自诛护后,躬览万机,虽骨肉无所纵舍,用法严正,中
外肃然。自魏、晋相承,死罪其重者,妻子皆以补兵。魏虏西凉之人,没入名为隶
户。魏武入关,隶户皆在东魏,后齐因之,仍供厮役。建德六年,齐平后,帝欲施
轻典于新国,乃诏凡诸杂户,悉放为百姓。自是无复杂户。其后又以齐之旧欲,未
改昏政,贼盗奸宄,颇乖宪章。其年,又为《刑书要制》以督之。其大抵持仗群盗
一匹以上,不持仗群盗五匹以上,监临主掌自盗二十匹以上,盗及诈请官物三十匹
以上,正长隐五户及十丁以上及地三顷以上,皆死。自余依《大律》。由是浇诈颇
息焉。
宣帝性残忍暴戾,自在储贰,恶其叔父齐王宪及王轨、宇文孝伯等。及即位,
并先诛戮,由是内外不安,俱怀危惧。帝又恐失众望,乃行宽法,以取众心。宣政
元年八月,诏制九条,宣下州郡。大象元年,又下诏曰:“高祖所立《刑书要制》,
用法深重,其一切除之。”然帝荒淫日甚,恶闻其过,诛杀无度,疏斥大臣。又数
行肆赦,为奸者皆轻犯刑法,政令不一,下无适从。于是又广《刑书要制》,而更
峻其法,谓之《刑经圣制》。宿卫之官,一日不直,罪至削除。逃亡者皆死,而家
口籍没。上书字误者,科其罪。鞭杖皆百二十为度,名曰天杖。其后又加至二百四
十。又作礔历车,以威妇人。其决人罪,云与杖者,即一百二十,多打者,即二
百四十。帝既酣饮过度,尝中饮,有下士杨文祐白宫伯长孙览,求歌曰:“朝亦醉,
暮亦醉。日日恆常醉,政事日无次。”郑译奏之,帝怒,命赐杖二百四十而致死。
后更令中士皇甫猛歌,猛歌又讽谏。郑译又以奏之,又赐猛杖一百二十。是时下自
公卿,内及妃后,咸加棰楚,上下愁怨。及帝不豫,而内外离心,各求苟免。隋高
祖为相,又行宽大之典,删略旧律,作《刑书要制》。既成奏之,静帝下诏颁行。
诸有犯罪未科决者,并依制处断。
高祖既受周禅,开皇元年,乃诏尚书左仆射、勃海公高颎,上柱国、沛公郑译,
上柱国、清河郡公杨素,大理前少卿、平源县公常明,刑部侍郎、保城县公韩浚,
比部侍郎李谔,兼考功侍郎柳雄亮等,更定新律,奏上之。其刑名有五:一曰死刑
二,有绞,有斩。二曰流刑三,有一千里、千五百里、二千里。应配者,一千里居
作二年,一千五百里居作二年半,二千里居作三年。应住居作者,三流俱役三年。
近流加杖一百,一等加三十。三曰徒刑五,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四曰杖刑五,自五十至于百。五曰笞刑五,自十至于五十。而蠲除前代鞭刑及枭首
轘裂之法。其流徒之罪皆减纵轻。唯大逆谋反叛者,父子兄弟皆斩,家口没官。又
置十恶之条,多采后齐之制,而颇有损益。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
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犯
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其在八议之科及官品第七已上犯罪,皆例
减一等。其品第九已上犯者,听赎。应赎者,皆以铜代绢。赎铜一斤为一负,负十
为殿。笞十者铜一斤,加至杖百则十斤。徒一年,赎铜二十斤,每等则加铜十斤,
三年则六十斤矣。流一千里,赎铜八十斤,每等则加铜十斤,二千里则百斤矣。二
死皆赎铜百二十斤。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已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已上,一
官当徒一年;当流者,三流同比徒三年。若犯公罪者,徒各加一年,当流者各加一
等。其累徒过九年者,流二千里。
定讫,诏颁之曰:“帝王作法,沿革不同,取适于时,故有损益。夫绞以致毙,
斩则殊刑,除恶之体,于斯已极。枭首轘身,义无所取,不益惩肃之理,徒表安忍
之怀。鞭之为用,残剥肤体,彻骨侵肌,酷均脔切。虽云远古之式,事乖仁者之刑,
枭轘及鞭,并令去也。贵砺带之书,不当徒罚,广轩冕之廕,旁及诸亲。流役六年,
改为五载,刑徒五岁,变从三祀。其余以轻代重,化死为生,条目甚多,备于简策。
宜班诸海内,为时轨范,杂格严科,并宜除削。先施法令,欲人无犯之心,国有常
刑,诛而不怒之义。措而不用,庶或非远,万方百辟,知吾此怀。”自前代相承,
有司讯考,皆以法外。或有用大棒束杖,车辐鞋底,压踝杖桄之属,楚毒备至,多
所诬伏。虽文致于法,而每有枉滥,莫能自理。至是尽除苛惨之法,讯囚不得过二
百,枷杖大小,咸为之程品,行杖者不得易人。帝又以律令初行,人未知禁,故犯
法者众。又下吏承苛政之后,务锻炼以致人罪。乃诏申敕四方,敦理辞讼。有枉屈
县不理者,令以次经郡及州,至省仍不理,乃诣阙申诉。有所未惬,听挝登闻鼓,
有司录状奏之。
帝又每季亲录囚徒。常以秋分之前,省阅诸州申奏罪状。三年,因览刑部奏,
断狱数犹至万条。以为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又敕苏威、牛弘等,更定新律。除
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杖等千余条,定留唯五百条。凡十二卷。一
曰名例,二曰卫禁,三曰职制,四曰户婚,五曰厩库,六曰擅兴,七曰贼盗,八曰
斗讼,九曰诈伪,十曰杂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断狱。自是刑网简要,疏而不失。
于是置律博士弟子员。断决大狱,皆先牒明法,定其罪名,然后依断。五年,侍官
慕容天远纠都督田元冒请义仓,事实,而始平县律生辅恩舞文陷天远,遂更反坐。
帝闻之,乃下诏曰:“人命之重,悬在律文,刊定科条,俾令易晓。分官命职,恆
选循吏,小大之狱,理无疑舛。而因袭往代,别置律官,报判之人,推其为首。杀
生之柄,常委小人,刑罚所以未清,威福所以妄作,为政之失,莫大于斯。其大理
律博士、尚书刑部曹明法、州县律生,并可停废。”自是诸曹决事,皆令具写律文
断之。六年,敕诸州长史已下,行参军已上,并令习律,集京之日,试其通不。又
诏免尉迥、王谦、司马消难三道逆人家口之配没者,悉官酬赎,使为编户。因除孥
戮相坐之法,又命诸州囚有处死,不得驰驿行决。
高祖性猜忌,素不悦学,既任智而获大位,因以文法自矜,明察临下。恆令左
右觇视内外,有小过失,则加以重罪。又患令史赃污,因私使人以钱帛遗之,得犯
立斩。每于殿廷打人,一日之中,或至数四。尝怒问事挥楚不甚,即命斩之。十年,
尚书左仆射高颎、治书侍御史柳彧等谏,以为朝堂非杀人之所,殿庭非决罚之地。
帝不纳。颎等乃尽诣朝堂请罪,曰:“陛下子育群生,务在去弊,而百姓无知,犯
者不息,致陛下决罚过严。皆臣等不能有所裨益,请自退屏,以避贤路。”帝于是
顾谓领左右都督田元曰:“吾杖重乎?”元曰:“重。”帝问其状,元举手曰:
“陛下杖大如指,棰楚人三十者,比常杖数百,故多致死。”帝不怿,乃令殿内去
杖,欲有决罚,各付所由。后楚州行参军李君才上言帝宠高颎过甚,上大怒,命杖
之,而殿内无杖,遂以马鞭笞杀之。自是殿内复置杖。未几怒甚,又于殿庭杀人,
兵部侍朗冯基固谏,帝不从,竟于殿庭行决。帝亦寻悔,宣慰冯基,而怒群僚之不
谏者。十二年,帝以用律者多致踳驳,罪同论异。诏诸州死罪不得便决,悉移大理
案覆,事尽然后上省奏裁。十三年,改徒及流并为配防。十五年制,死罪者三奏而
后决。十六年,有司奏合川仓粟少七千石,命斛律孝卿鞫问其事,以为主典所窃。
复令孝卿驰驿斩之,没其家为奴婢,鬻粟以填之。是后盗边粮者,一升已上皆死,
家口没官。上又以典吏久居其职,肆情为奸。诸州县佐史,三年一代,经任者不得
重居之。十七年,诏又以所在官人,不相敬惮,多自宽纵,事难克举。诸有殿失,
虽备科条,或据律乃轻,论情则重,不即决罪,无以惩肃。其诸司属官,若有愆犯,
听于律外斟酌决杖。于是上下相驱,迭行棰楚,以残暴为干能,以守法为懦弱。
是时帝意每尚惨急,而奸回不止,京市白日,公行掣盗,人间强盗,亦往往而
有。帝患之,问群臣断禁之法,杨素等未及言,帝曰:“朕知之矣。”诏有能纠告
者,没贼家产业,以赏纠人。时月之间,内外宁息。其后无赖之徒,候富人子弟出
路者,而故遗物于其前,偶拾取则擒以送官,而取其赏。大抵被陷者甚众。帝知之,
乃命盗一钱已上皆弃市。行旅皆晏起早宿,天下懔懔焉。此后又定制,行署取一钱
已上,闻见不告言者,坐至死。自此四人共盗一榱桷,三人同窃一瓜,事发即时行
决。有数人劫执事而谓之曰:“吾岂求财者邪?但为枉人来耳。而为我奏至尊,自
古以来,体国立法,未有盗一钱而死也。而不为我以闻,吾更来,而属无类矣。”
帝闻之,为停盗取一钱弃市之法。
帝尝发怒,六月棒杀人。大理少卿赵绰固争曰:“季夏之月,天地成长庶类。
不可以此时诛杀。”帝报曰:“六月虽曰生长,此时必有雷霆。天道既于炎阳之时
震其威怒,我则天而行,有何不可!”遂杀之。大理掌固来旷上封事,言大理官司
恩宽。帝以旷为忠直,遣每旦于五品行中参见。旷又告少卿赵绰滥免徒囚,帝使信
臣推验,初无阿曲。帝又怒旷,命斩之。绰因固争,以为旷不合死。帝乃拂衣入阁,
绰又矫言,臣更不理旷,自有他事未及奏闻。帝命引入閤,绰再拜请曰:“臣有死
罪三。臣为大理少卿,不能制驭掌固,使旷触挂天刑,死罪一也。囚不合死,而臣
不能死争,死罪二也。臣本无他事,而妄言求入,死罪三也。”帝解颜。会献皇后
在坐,帝赐绰二金杯酒,饮讫,并以杯赐之。旷因免死,配徒广州。
帝以年龄晚暮,尤崇尚佛道,又素信鬼神。二十年,诏沙门道士坏佛像天尊,
百姓坏岳渎神像,皆以恶逆论。帝猜忌,二朝臣僚,用法尤峻。御史监师,于元正
日不劾武官衣剑之不齐者,或以白帝,帝谓之曰:“尔为御史,何纵舍自由。”命
杀之。谏议大夫毛思祖谏,又杀之。左领军府长史考校不平,将作寺丞以谏麦筜迟
晚,武库令以署庭荒芜,独孤师以受蕃客鹦鹉,帝察知,并亲临斩决。
仁寿中,用法益峻,帝既喜怒不恆,不复依准科律。时杨素正被委任,素又禀
性高下,公卿股栗,不敢措言。素于鸿胪少卿陈延不平,经蕃客馆,庭中有马屎,
又庶仆氈上樗蒲。旋以白帝,帝大怒曰:“主客令不洒扫庭内,掌固以私戏污败官
氈,罪状何以加此!”皆于西市棒杀,而榜棰陈延,殆至于毙。大理寺丞杨远、刘
子通等,性爱深文,每随牙奏狱,能承顺帝旨。帝大悦,并遣于殿庭三品行中供奉,
每有诏狱,专使主之。候帝所不快,则案以重抵,无殊罪而死者,不可胜原。远又
能附杨素,每于途中接候,而以囚名白之,皆随素所为轻重。其临终赴市者,莫不
途中呼枉,仰天而哭。越公素侮弄朝权,帝亦不之能悉。
炀帝即位,以高祖禁网深刻,又敕修律令,除十恶之条。时斗称皆小旧二倍,
其赎铜亦加二倍为差。杖百则三十斤矣。徒一年者六十斤,每等加三十斤为差,三
年则一百八十斤矣。流无异等,赎二百四十斤。二死同赎三百六十斤。其实不异。
开皇旧制,X门子弟,不得居宿卫近侍之官。先是萧严以叛诛,崔君绰坐连庶人勇
事,家口籍没。严以中宫故,君绰缘女入宫爱幸,帝乃下诏革前制曰:“罪不及嗣,
既弘至孝之道,恩由义断,以劝事君之节。故羊鲋从戮,弥见叔向之诚,季布立勋,
无预丁公之祸,用能树声往代,贻范将来。朕虚己为政,思遵旧典,推心待物,每
从宽政。六位成象,美厥含弘,一眚掩德,甚非谓也。诸犯罪被戮之门,期已下亲,
仍令合仕,听预宿卫近侍之官。”
三年,新律成。凡五百条,为十八篇。诏施行之,谓之《大业律》。一曰名例,
二曰卫宫,三曰违制,四曰请求,五曰户,六曰婚,七曰擅兴,八曰告劾,九曰贼,
十曰盗,十一曰斗,十二曰捕亡,十三曰仓库,十四曰厩牧,十五曰关市,十六曰
杂,十七曰诈伪,十八曰断狱。其五刑之内,降从轻典者,二百余条。其枷杖决罚
讯囚之制,并轻于旧。是时百姓久厌严刻,喜于刑宽。后帝乃外征四夷,内穷嗜欲,
兵革岁动,赋敛滋繁。有司皆临时迫胁,苟求济事,宪章遐弃,贿赂公行,穷人无
告,聚为盗贼。帝乃更立严刑,敕天下窃盗已上,罪无轻重,不待闻奏,皆斩。百
姓转相群聚,攻剽城邑,诛罚不能禁。帝以盗贼不息,乃益肆淫刑。九年,又诏为
盗者籍没其家。自是群贼大起,郡县官人,又各专威福,生杀任情矣。及杨玄感反,
帝诛之,罪及九族。其尤重者,行轘裂枭首之刑。或磔而射之。命公卿已下,脔啖
其肉。百姓怨嗟,天下大溃,及恭帝即位,狱讼有归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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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六 志第二十一 百官上
《易》曰:“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卑高既陈,贵贱位矣。”是以圣人法乾坤
以作则,因卑高以垂教,设官分职,锡珪胙土。由近以制远,自中以统外。内则公
卿大夫士,外则公侯伯子男。咸所以协和万邦,平章百姓,允厘庶绩,式叙彝伦。
其由来尚矣。然古今异制,文质殊途。或以龙表官,或以云纪职。放勋即分命四子,
重华乃爰置九官,夏倍于虞,殷倍于夏,周监二代,沿革不同。其道既文,置官弥
广。逮于战国,戎马交驰,虽时有变革,然犹承周制。秦始皇废先王之典,焚百家
之言,创立朝仪,事不师古,始罢封侯之制,立郡县之官。太尉主五兵,丞相总百
揆,又置御史大夫,以贰于相。自余众职,各有司存。汉高祖除暴宁乱,轻刑约法,
而职官之制,因于嬴氏,其间同异,抑亦可知。光武中兴,聿遵前绪,唯废丞相与
御史大夫,而以三司综理众务。洎于叔世,事归台阁,论道之官,备员而已。魏、
晋继及,大抵略同,爰及宋、齐,亦无改作。梁武受终,多循齐旧,然而定诸卿之
位,各配四时,置戎秩之官,百有余号。陈氏继梁,不失旧物。高齐创业,亦遵后
魏,台省位号,与江左稍殊,所有节文,备详于志。有周创据关右,日不暇给,洎
乎克清江、汉,爰议宪章。酌禜镐之遗文,置六官以综务,详其典制,有可称焉。
高祖践极,百度伊始,复废周官,还依汉、魏。唯以中书为内史,侍中为纳言,自
余庶僚,颇有损益。炀帝嗣位,意存稽古,建官分职,率由旧章。大业三年,始行
新令。于时三川定鼎,万国朝宗,衣冠文物,足为壮观。即而以人从欲,待下若仇,
号令日改,官名月易。寻而南征不复,朝廷播迁,图籍注记,多从散逸。今之存录
者,不能详备焉。
梁武受命之初,官班多同宋、齐之旧,有丞相、太宰、太傅、太保、大将军、
大司马、太尉、司徒、司空、开府仪同三司等官。诸公及位从公开府者,置官属。
有长史、司马、谘议参军,掾属从事中郎、记室、主簿、列曹参军、行参军、舍人
等官。其司徒则有左、右二长史,又增置左西掾一人,自余僚佐,同于二府。有公
则置,无则省。而司徒无公,唯省舍人,余官常置。开府仪同三司,位次三公,诸
将军、左右光禄大夫,优者则加之,同三公,置官属。
特进,旧位从公。武帝以邓禹列侯就第,特进奉朝请,是特引见之称,无官定
体。于是革之。
尚书省,置令,左、右仆射各一人。又置吏部、祠部、度支、左户、都官、五
兵等六尚书。左右丞各一人。吏部、删定、三公、比部、祠部、仪曹、虞曹、主客、
度支、殿中、金部、仓部、左户、驾部、起部、屯田、都官、水部、库部、功论、
中兵、外兵、骑兵等郎二十三人。令史百二十人,书令史百三十人。
尚书掌出纳王命,敷奏万机。令总统之。仆射副令,又与尚书分领诸曹。令阙,
则左仆射为主。其祠部尚书多不置,以右仆射主之。若左、右仆射并阙,则置尚书
仆射以掌左事,置祠部尚书以掌右事。然则尚书仆射、祠部尚书不恆置矣。又有起
部尚书,营宗庙宫室则权置之。事毕则省,以其事分属都官、左户二尚书。左、右
丞各一人,佐令、仆射知省事。左掌台内分职仪、禁令、报人章,督录近道文书章
表奏事,纠诸不法。右掌台内藏及庐舍、凡诸器用之物,督录远道文书章表奏事。
凡诸尚书文书,诣中书省者,密事皆以挈囊盛之,封以左丞印。自晋以后,八座及
郎中多不奏事。天监元年诏曰:“自礼闱陵替,历兹永久,郎署备员,无取职事。
糠粃文案,贵尚虚闲,空有趋墀之名,了无握兰之实。曹郎可依昔奏事。”自是始
奏事矣。三年,置侍郎,视通直郎。其郎中在职勤能,满二岁者,转之。又有五都
令史,与左、右丞共知所司。旧用人常轻,九年诏曰:“尚书五都,职参政要,非
但总领众局,亦乃方轨二丞。顷虽求才,未臻妙简,可革用士流,每尽时彦,庶同
持领,秉此群目。”于是以都令史视奉朝请。其年,以太学博士刘纳兼殿中都,司
空法曹参军刘显兼吏部都,太学博士孔虔孙兼金部都,司空法曹参军萧轨兼左户都,
宣毅墨曹参军王颙兼中兵都。五人并以才地兼美,首膺兹选矣。驾部又别领车府署,
库部领南、北武库二署令丞。
门下省置侍中、给事黄门侍郎各四人,掌侍从左右,摈相威仪,尽规献纳,纠
正违阙。监令尝御药,封玺书。侍中高功者,在职一年,诏加侍中祭酒,与侍郎高
功者一人,对掌禁令,公车、太官、太医等令,骅骝厩丞。
集书省置散骑常侍、通直散骑常侍各四人。员外散骑常侍无员。散骑侍郎、通
直郎各四人。又有员外散骑侍郎、给事中、奉朝请、常侍侍郎,掌侍从左右,献纳
得失,省诸奏闻文书。意异者,随事为驳。集录比诏比玺,为诸优文策文,平处诸
文章诗颂。常侍高功者一人为祭酒,与侍郎高功者一人,对掌禁令,纠诸逋违。
驸马、奉车、车骑三都尉,并无员。驸马以加尚公主者,无班秩。
散骑常侍、通直散骑常侍、员外散骑常侍,旧并为显职,与侍中通官。宋代以
来,或轻或杂,其官渐替。天监六年革选,诏曰:“在昔晋初,仰惟盛化,常侍、
侍中,并奏帷幄,员外常侍,特为清显。陆始名公之胤,位居纳言,曲蒙优礼,方
有斯授。可分门下二局,委散骑常侍尚书案奏,分曹入集书。通直常侍,本为显爵,
员外之选,宜参旧准人数,依正员格。”自是散骑视侍中,通直视中丞,员外视黄
门郎。
中书省置监、令各一人,掌出内帝命。侍郎四人,功高者一人,主省内事。又
有通事舍人、主事令史等员,及置令史,以承其事。通事舍人,旧入直閤内。梁用
人殊重,简以才能,不限资地,多以他官兼领。其后除通事,直曰中书舍人。
秘书省置监、丞各一人,郎四人,掌国之典籍图书。著作郎一人,佐郎八人,
掌国史,集注起居。著作郎谓之大著作,梁初周舍、裴子野,皆以他官领之。又有
撰史学士,亦知史书。佐郎为起家之选。
御史台,梁国初建,置大夫,天监元年,复曰中丞。置一人,掌督司百僚。皇
太子已下,其在宫门行马内违法者,皆纠弹之。虽在行马外,而监司不纠,亦得奏
之。专道而行,逢尚书丞郎,亦得停驻。其尚书令、仆、御史中丞,各给威仪十人。
其八人武冠绛韝,执青仪囊在前。囊题云“宜官吉”以受辞诉。一人缃衣,执鞭杖,
依列行,七人唱呼入殿,引喤至阶。一人执仪囊,不喤。属官治书侍御史二人,掌
举劾官品第六已下,分统侍御史。侍御史九人,居曹,掌知其事,纠察不法。殿中
御史四人,掌殿中禁卫内。又有符节令史员。
谒者台,仆射一人,掌朝觐宾飨之事。属官谒者十人,掌奉诏出使拜假,朝会
摈赞。高功者一人为假史,掌差次谒者。
诸卿,梁初犹依宋、齐,皆无卿名。天监七年,以太常为太常卿,加置宗正卿,
以大司农为司农卿,三卿是为春卿。加置太府卿,以少府为少府卿,加置太仆卿,
三卿是为夏卿。以卫尉为卫尉卿,廷尉为廷尉卿,将作大匠为大匠卿。三卿是为秋
卿。以光禄勋为光禄卿,大鸿胪为鸿胪卿,都水使者为太舟卿,三卿是为冬卿。凡
十二卿,皆置丞及功曹、主簿。而太常视金紫光禄大夫,统明堂、二庙、太史、太
祝、廪牺、太乐、鼓吹、乘黄、北馆、典客馆等令丞,及陵监、国学等。又置协律
校尉、总章校尉监、掌故、乐正之属,以掌乐事。太乐又有清商署丞,太史别有灵
台丞。诏以为陵监之名,不出前诰,且宗庙宪章,既备典礼,园寝职司,理不容异,
诸正陵先立监者改为令。于是陵置令矣。
国学,有祭酒一人,博士二人,助教十人,太学博士八人。又有限外博士员。
天监四年,置五经博士各一人。旧国子学生,限以贵贱,帝欲招来后进,五馆生皆
引寒门俊才,不限人数。大同七年,国子祭酒到溉等,又表立正言博士一人,位视
国子博士。置助教二人。
宗正卿,位视列曹尚书,主皇室外戚之籍。以宗室为之。
司农卿,位视散骑常侍,主农功仓廪。统太仓、导官、籍田、上林令,又管乐
游、北苑丞,左右中部三仓丞,荚库、荻库、箬库丞,湖西诸屯主。天监九年,又
置劝农谒者,视殿中御史。
太府卿,位视宗正,掌金帛府帑。统左右藏令、上库丞,掌太仓、南北市令。
关津亦皆属焉。
少府卿,位视尚书左丞,置材官将军、左中右尚方、甄官、平水署、南塘邸税
库、东西冶、中黄、细作、炭库、纸官、柴署等令丞。
卫仆卿,位视黄门侍郎,统南马牧、左右牧、龙厩、内外厩丞。又有弘训太仆,
亦置属官。
卫尉卿,位视侍中,掌宫门屯兵。卿每月、丞每旬行宫徼,纠察不法。统武库
令、公车司马令。又有弘训卫尉,亦置属官。
廷尉卿,梁国初建,曰大理,天监元年,复改为廷尉。有正、监、平三人。元
会,廷尉三官与建康三官,皆法冠玄衣朝服,以监东、西、中华门。手执方木,长
三尺,方一寸,谓之执方。四年,置胄子律博士,位视员外郎。
大匠卿,位视太仆,掌土木之工。统左、右校诸署。
光禄卿,位视太子中庶子,掌宫殿门户。统守宫、黄门、华林园、暴室等令。
又有左右光禄、金紫光禄、太中、中散等大夫,并无员,以养老疾。
鸿胪卿,位视尚书左丞,掌导护赞拜。
太舟卿,梁初为都水台,使者一人,参军事二人,河堤谒者八人。七年,改焉。
位视中书郎,列卿之最末者也。主舟航堤渠。
大长秋,主诸宦者,以司宫闱之职。统黄门、中署、奚官、暴室、华林等署。
领军,护军,左、右卫、骁骑、游骑等六将军,是为六军,又有中领、中护,
资轻于领、护。又左右前后四将军,左右中郎将,屯骑、步骑、越骑、长水、射声
等五营校尉,武贲、冗从、羽林三将军,积射、强弩二军,殿中将军、武骑之职,
皆以分司丹禁,侍卫左右。天监六年,置左右骁骑、左右游击将军,位视二率。改
旧骁骑曰云骑,游击曰游骑,降左右骁、游一阶。又置硃衣直阁将军,以经为方牧
者为之。其以左右骁、游带领者,量给仪从。
太子太傅一人,位视尚书令。少傅一人,位视左仆射。天监初,又置东宫常侍,
皆散骑常侍为之。
詹事,位视中护军,任总宫朝。二傅及詹事,各置丞、功曹、主簿。五官、家
令、率更令仆各一人。家令,自宋、齐已来,清流者不为之。天监六年,帝以三卿
陵替,乃诏革选。家令视通直常侍,率更、仆视黄门三等,皆置丞。中大通三年,
以昭明太子妃居金华宫,又置金华家令。
左、右卫率各一人,位视御史中丞。各有丞。左率领果毅、统远、立忠、建宁、
陵锋、夷寇、祚德等七营,右率领崇荣、永吉、崇和、细射等四营。二率各置殿中
将军十人,员外将军十人,正员司马四人。又有员外司马督官。共屯骑、步兵、翊
军三校尉各一人,谓之三校。旅贲中郎将、冗从仆射各一人,谓之二将。左、右积
弩将军各一人。门大夫一人,视谒者仆射。
中庶子四人,功高者一人为祭酒。行则负玺,前后部护驾。
中舍人四人,功高者一人,与中庶子祭酒共掌其坊之禁令。又有通事守舍人、
典事守舍人、典法守舍人员。
庶子四人,掌侍从左右,献纳得失。高功者一人,与高功舍人共掌其坊之禁令。
舍人十六人,掌文记。通事舍人二人,视南台御史,多以余官兼职。典经局洗
马八人,位视通直郎。置典经守舍人、典事守舍人员。又有外监殿局,内监殿局,
导客局,斋内局,主玺、主衣、扶侍等局,门局,锡库局,内厩局,中药藏局,食
官局,外厩局,车厩局等,各置有司,以承其事。
皇弟、皇子府,置师,长史,司马,从事中郎,谘议参军,及掾属中录事、中
记室、中直兵等参军,功曹史,录事、记室、中兵等参军,文学,主簿,正参军、
行参军、长兼行参军等员。嗣王府则减皇弟皇子府师、友、文学、长兼行参军。蕃
王府则又减嗣王从事中郎,谘议参军,掾属录事、记室、中兵参军等员。自此以下,
则并不登二品。
王国置郎中令、将军、常侍官。又置典祠令、庙长、陵长、典医丞、典府丞、
典书令、学官令、食官长、中尉、侍郎、执事中尉、司马、谒者、典卫令、舍人、
中大夫、大农等官。嗣王国则唯置郎中令、中尉、常侍、大农等员。蕃王则无常侍。
自此以下,并不登二品。
诸王皆假金兽符第一至第五左,竹使符第一至第十左。诸公侯皆假铜兽符,竹
使符第一至第五。名山大泽不以封。盐铁金银铜锡,及竹园别都,宫室园圃,皆不
以属国。
诸王言曰令,境内称之曰殿下。公侯封郡县者,言曰教,境内称之曰第下。自
称皆曰寡人。相以下,公文上事,皆诣典书。世子主国,其文书表疏,仪式如臣而
不称臣。文书下群官,皆言告。诸王公侯国官,皆称臣。上于天朝,皆称陪臣。有
所陈,皆曰上疏。其公文曰言事。五等诸公,位视三公,班次之。开皇诸侯,位视
孤卿、重号将军、光禄大夫,班次之。开国诸伯,位视九卿,班次之。开国诸子,
位视二千石,班次之。开国诸男,位视比二千石,班次之。公已下,各置相、典祠、
典书令、典卫长一人。而伯子典书谓之长,典卫谓之丞。男典祠谓之长,典书谓之
丞,无典卫。诸公已下,台为选置相,掌知百姓事。典祠已下,自选补上。诸列侯
食邑千户已上,置家丞、庶子员。不满千户,则但置庶子员。
州刺史二千石,受拜之明日,辞宫庙而行。州置别驾、治中从事各一人,主簿,
西曹、议曹从事,祭酒从事,部传从事,文学从事,各因其州之大小而置员。郡置
太守,置丞。国曰内史。郡丞,三万户以上,置佐一人。
县为国曰相,大县为令,小县为长,皆置丞、尉。郡县置吏,亦各准州法,以
大小而制员。郡县吏有书僮,有武吏,有医,有迎新、送故等员。亦各因其大小而
置焉。
建康旧置狱丞一人。天监元年,诏依廷尉之官,置正、平、监,革选士流,务
使任职。又令三官更直一日,分受罪系,事无小大,悉与令筹。若有大事,共详,
三人具辨。脱有同异,各立议以闻。尚书水部郎袁孝然、议曹郎孔休源并为之。位
视给事中。
天监初,武帝命尚书删定郎济阳蔡法度,定令为九品。秩定,帝于品下注一品
秩为万石,第二第三为中二千石,第四第五为二千石。至七年,革选,徐勉为吏部
尚书,定为十八班。以班多者为贵,同班者,则以居下者为劣。
丞相、太宰、太傅、太保、大司马、大将军、太尉、司徒、司空,为十八班。
诸将军开府仪同三司、左右光禄开府仪同三司,为十七班。
尚书令、太子太傅、左右光禄大夫,为十六班。
尚书左仆射,太子少傅,尚书仆射、右仆射,中书监,特进,领、护军将军,
为十五班。
中领、护军,吏部尚书,太子詹事,金紫光禄大夫,太常卿,为十四班。
中书令,列曹尚书,国子祭酒,宗正、太府卿,光禄大夫,为十三班。
侍中,散骑常侍,左、右卫将军,司徒左长史,卫尉卿,为十二班。
御史中丞,尚书吏部郎,秘书监,通直散骑常侍,太子左、右二卫率,左、右
骁骑,左、右游击,太中大夫,皇弟皇子师,司农,少府、廷尉卿,太子中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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