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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_25 亚里士多德(古希腊)
由寡头变为平民政体的,可有若干原因,但苏格拉底(柏拉图)却只举其中的一个原因⑥——即由于放纵奢侈以致负债而贫困——照他这样的推论,实际上要首先假定原来所有的人民或大多数人民应该是富有的了。但事实不然。事
①参看柏拉图:《理想国》卷八550E。
②参看卷三章五25。
③“平民性质的统治”
,施奈德认为这是“贵族性质的统治”之误(参看卷二章十22等节)
;苏斯密尔从施校。参看梅尔察:《迦太基史》卷二459页。
④见柏拉图:《理想国》卷八551D。
⑤柏拉图:《理想国》552A、5B,说寡头财阀牟利日甚则平民愈穷,终将不胜困苦而起革命。亚氏在这里指为又一谬误;穷人不一定因愈穷而愈易从事革命,但人数如果增多,则可能因势力加强而起政变。
⑥柏拉图:《理想国》卷八5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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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73
实是:只有那些领导人物一旦丧失产业,他们才会变成革命(叛乱)分子;至于其它的人要是有所损耗,未必就发生巨大的事故。而且由此所起的政治变革也并非必然就成了平民政体,它也未尝不可变为其它的某一种政体。
又,照他所说,过度的自由使人人任情行事,成为挥霍财物以致倾家荡产的原因①,[贫困就会激起祸乱,]可是一个城邦要是并没有过度的自由和财产的挥霍,却有好些人不得名位,或遭受凌辱或非法(有违正义)的待遇,也同样可以引起内讧,导致政变。
寡头和平民政体虽然都有许多形式(品种)
,苏格拉底(柏拉图)在讨论它们的变革时,就好像都只有一个形式(品种)……②
①柏拉图:《理想国》,卷八,5C,564。纽注:亚氏这一句的用意在辨明人类生活的放纵奢侈是由于他们的“罪恶本性”
,同所谓政制上的“过度自由”无关;参看卷二章五22。
②孔林(Conring)
1656年校本,施奈德、苏斯密尔、纽曼等人的校本都认为下有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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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政 治 学
卷(Z)六
章一  我们现在已论述了组成政体的(1)各种议事机构,即全邦最高权力所寄托的机构,(2)各种行政组织,(3)各种法庭(司法组织)
,说明了它们各别的数目和性质;我们又论述了每一型式的城邦在缔造它的政体时,在这些机构的各个种类中应该各自采取哪一种性质的组织①。我们也已研究了各种政体所以倾覆并保全的原因以及有关的情况②。
[我们现在可以进而考虑如何建立各种政体的问题。
]③平民政体和其他诸政体都有若干品种④,我们必须继续研究那些尚未陈明的各个品种的建置事项⑤,关于它们各别所应采取的组织
①见卷四章十至十六。
②见卷五。
③承过卷四卷五叙述“各政体的变革和保全”之后,本卷除述“如何建立各种比较能够持久的政体”。
先在卷四末数章已分别说明了议事、行政、司法三项国务机构的各种组织原型,这里进而叙述,如何依照各邦的政治要求选取各种组织方案,而后合并这三项机构,造成一完备而适当的政体。下文实际讲到的只是平民和寡头两类型各个品种的建置。卷四章二20—22所列五项论题的第四项是“如何构成以平民和寡头为示例的各种政体,这个论题曾在卷四章十四至十六交代明白,本卷重新提及这个论题可算是卷四的补充。这种建置的目的在谋避免变革,俾各邦可以长治久安,这样也可说本卷是卷五论述保全方法的延续。
本卷357,都称卷四卷五为“前篇”
,那么本卷正该是那两卷的“后篇”。
④见卷四章四至六。
⑤见下文章四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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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93
方式以何者为适宜而有利,尤当加以注意。我们也必须考虑到三项(议事、行政、司法)权力机构的各种组织形式,在合成为一政体时,可能有哪些搭配方式;不同的配合可使各种政体成为互相参杂的政体,例如贵族政体混进了寡头制度,或共和政体侧重了民主性质①。应该讲述而迄今尚未说明的三机构的配合方式,可以用实例加以说明。这里可以是,议事机构和执政人员的选举制度按照寡头原则来安排,而司法(审判)
组织却根据贤良原则;或司法和议事团体依据寡头原则而官吏选任却按照贤良原则来安排。也可能是其他各种方式的搭配,使一种政体混合着不一致的因素,[作出内容相异而同为参杂性质的]若干混合政体②。
我们已经说明③哪种平民政体适宜于哪种性质的公民集团;哪种寡头政体符合于哪种性质的社会;以及其它各种政体各各适应于哪种城邦。
但给每一城邦确定它所相宜的政体,这还不够;我们还应该简略地揭示建立这些政体以及其它各种政体的正当途径。让我们先讲述平民政体,阐明了平民政体后,大家对于情况与之相反的、通常所说的寡头政体也可不难知道它的梗概了。为了进行这一研究,我们须先了解平民政体的一切素质(属性)及其各种特征。这些素质的不同综合造成平民政体的各种形式;平民政体为什么不止一种形
①参看卷四章八34。
②亚氏这里慎重提出了三权配合的问题,但随后本卷没有专章详论。亚氏混合政体的要旨在求取三种机构间的权力平衡,俾符合各邦建政原则。巴克尔英译本注,说英吉利十八世纪的宪政思想可同此节作比较研究。
③见卷四章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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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以及它们为什么会发生分化,都可由这些综合方法的不同来为之阐明。
平民政体所以分成若干品种,原因有二。其中之一前面已经论述①。各邦各有不同的人民:这里的民众可以是些农民,那里可以是些工匠或佣工。不同的人民所组成的平民政体便各不相同;你如果把农民加上工匠,把佣工混入农工,使他们组成平民政体,这样的政体同前面各平民政体不仅在程度上有优劣之分,而且是本质相殊并成为相异的品种②。
可是这里已无须再谈这第一个原因,我们现在要叙述第二个原因。
依这个原因说,平民政体所以形成不同的品种是因为那些相应于平民特征的各种素质可以有不同的组合方式:平民政体的某一品种,对于这些素质,有所缺漏,另一品种具备较多,又一品种即完全具备各种素质。人们有时需要缔造某种新政体,有时只求对现存形式进行某些改良,他们如能了解所有这些平民素质,一定有益于它的构成。从事创制政体的人往往把一切和该政体的精神有关的各素质兼收并蓄,全都纳入自己的体系。但这是错误的,我们前面在讲述③各政体的倾覆和保全这个论题时已经有所涉及了④。
现在我们开始研究平民政体的诸原则、情操和目的(宗
①见卷四章四17—28、章六25—10、章十二26—31。参看本卷章四。
②参看本卷章四。
③见卷五章九18—36。
④30—35说普遍研究这些平民素质,35—38行说民主各素质或有利于保全民主,或不利于平民政体的持久作用,必须深知其利弊,方不致于滥取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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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143
旨)
①。
章二  平民主义政体的精神为“自由”。
通常都说每一平民政体莫不以自由为其宗旨(目的)
,大家认为只有在平民政体中可以享受自由②。自由的要领之一[体现于政治生活]为人人轮番当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平民性质的正义不主张按照功勋为准的平等而要求数学(数量)平等③。依从数学观念,则平民群众必需具有最高权力;政事裁决于大多数人的意志,大多数人的意志就是正义。所谓“平等”就是说全体公民人人相等;因此,在平民政体中,穷人既属多数而多数决定一切,这样穷人就具有较高于富室的权力。这就是自由的第一个要领,所有的平民主义者一致以此作为他们的政体的宗旨。另外一个要领[体现于个人生活]为“人生应任情而行,各如所愿”。
平民主义者说,对照奴隶们的不得按自己的意志生活,惟有这样才可算是自由人④的生活。这是平民政体的第二个宗旨。根据这样的宗旨,人人应不受任何人的统治,只是这
①这里三个名词,各种译本多作不同解释:依本义为“要理”
,或译“假定”
(自明论据)或译“原则”。
“伦理品质”
,或译“德性”
,或译“情操”。
“所求的目标”
,同于下章11和14的“宗旨”
,兹译“目的”。平民政体这三事就是下行(下章首句)所说平民政体的“法意”
(“精神”)
(许朴色雪)。
“许朴色雪”
,本义应为“设理”
,各译本或解作“意识”或“基础”或“法意”。
19行等所说“平民素质”也相符于“平民政体的精神”。
②参看柏拉图《理想国》卷八557、562B。
③参看卷三章九。
④参看卷五25—31,该节以绝对自由为极端平民政体的特征;此节说是一般平民政体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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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政 治 学
样的自由事实上不能得到,于是遂有轮番为统治和被统治的政制。轮番制度对于以平等为基础的自由所作的贡献就是这样。
这些精神(法意)就是平等政体所由产生的基础,我们凭这基础进而研究它的各种特征。
[在行政方面,]有由全体公民从全体公民中选举职官的任用制度;又有全体挨次进行统治,也挨(自由人)的本义是一个“成年人”
;当一个男儿到达公民年龄,便从他父亲的管理之下解放出来,自己有妻室,并也成为父亲。这时他已有独立的人格,可遂行自己的意志,担负公民的义务,也享有公民的权利,并管理奴隶。
这些就是他的自由。
次而被统治的安排;又有抽签参加政治机构的规定,至少是那些无需经验和专长的政治机构可凭抽签轮番参加;又对于任官资格完全没有财产定额的限制,或仅订立极低的财产资格;还有这种成例,除了军务以外,一切职司各人都不得连任,如真有连任的必要,也只限于极少数的职司,偶然可以有一二次的例外;最后还有这样的规定,一切职司——至少是尽可能多的职司——的任期应该短暂。
[在司法方面,]有公众法庭制度,这些法庭由全体公民或由全体公民中选出的人们组成,有权审判一切案件,至少大多数案件,包括那些最重大的案件,例如审查政务和财务报告、法制事项以及公私契约。
[在议事方面,]有最高治权应属于公民大会的制度,一切政事或至少是军国大事必须由公民大会裁决;反之执政人员就该完全没有主权,至少应把他们的权力限制得很少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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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343
在各个行政机构中,如果一国没有充分的公款作为支付公民出席全体大会的津贴,则议事会①就是平民特征最为显著的机构。
倘使城邦府库充裕,公民们一旦可以取得津贴,他们就开始把一切政事包揽到(公民大会)
自己的掌握之中了,这在我们前篇专著中②已经提及。这种津贴制度是平民政体的又一特征。
[按照平民政体的理想,]最好是一切机构——公民大会、法庭、行政机构——全都给予津贴;如果实在不可能,则凡出席法庭审判大会、议事会和公民大会的公民,在开会期间,必须给予津贴,执政各机构也必须给予津贴(薪水)
,至少是那些规定要参加公共食堂会餐③的执政人员非给予不可。
〈这里,同寡头政体的特征,门望(出身世族)
、财富和教育相对照,平民政体的特征适得其反:出身低微、贫穷和鄙俗。
〉④平民政体的又一特征为废除一切职位的终身任期,如果某种职位在前代变革后还遗留着终身任期规定者,就须削减其权力,而且这类终身职位都不得再由选举而应改由抽签法来授任⑤。
①议事会在平民政体中亦可列入“行政机构”
,例如雅典议事会不仅为公民大会准备议案,还处理捐课等其它行政业务。
雅典议事会五百人,凭抽签选出,都有出席津贴。
②见卷四章十五36—8。
③执政期间,规定在职人员须参加公共食堂“会餐”
,使他们常常互相接触。
会餐费用由公款支给;执政人员的收入就是这种“伙食津贴”
,犹如中国古称公职人员的俸禄为“薪水”。
④这一句同上下文不相承接,依《苏校》及《纽校》,加〈 〉。
⑤废除终身职位当指希腊或若干城邦中,王位和统帅等的权力与定制渐渐被剥除;参看卷三章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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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政 治 学
这些就是一般平民政体所常见的特征。但在平民各类别和平民政体各形式中,大家所公认的合乎典型的一式①,应该[不是以这些特征为重,而]以正义为照顾到全体公民权利的数学平等。在这种政体中,所谓平等的真实意义是穷人不占富室的便宜,治权不完全操于穷人部分(阶级)
,而在数量上均衡地分配于全体公民。
平民主义者要是依从这样的观念,人们当可相信平等和自由的确将实现于他们的政治体系中。
章三  接着的问题是:怎样能实际导致这样的平等?是否把全体公民估定的财产编成两个相等的区分,俾其中的一方为共有五百份大财产的公民,另一方为共有一千份小财产的公民,两个区分应该都持有相等的政治权力?还是应该用另一种计算制度,例如财产总额编成两个区分以后,即由那五百人和一千人两个区分各选出人数相等的代表,这些代表合在一起办理执政人员的选举并组织公众法庭②?
[这两种制度对于政权的分配都照顾到财产方面。
]试问,依据这样的原则所组成的政体是否最适合于平民政体所持的正义?抑或完全依据数量[照人数计算而不论财产多少]原则才真正合乎正
①这里所说平民各类别中,应取哪一类人民为典型,辞意不明。照下文措辞,符合于卷四章四28—38,所述五种平民的第一种,即农民。章四通论农民、牧人、工商三类平民所建立的平民政体诸形式时,亚氏也对农民城邦特别称许。
②这里两种制度的分别:(一)两个区分所各别选出的人员或职官,在各机构都成为两个对等团体。
(二)
两个区分的代表合成一个团体后再行选举议事和审判人员以及行政官吏,这样,各机构内当选的人们表面上不再有相对立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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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543
义?平民主义者答复说,正义在于大多数人的意志。寡头主义者答复说,正义在于大多数财产所有人的意志,政事的裁决应凭资产的数额。两方的答复都违背正义而失却平等的真谛,如果以少数[富有财产的]人们的意志为正义,则某人的财富要是超过其他富室各家财产的总和,就该要求由他一人单独为政了,扩充这种寡头性质的正义观念,势必导向僭政。反之,如果以大多数人的意志为正义,我们前面曾经说过①,这个多数就会施行不义,没收少数富室的财产。
由两方所作关于正义的解释着想,我们现在应该考察“怎样的平等才可取得两方的同意”?两方都主张最高权力应寄托于公民团体中的多数部分。我们接受这个原则(精神)
,但不能不有所修正。组成城邦必有两个部分(阶级)——富室和穷人。
我们当然可以把最高权力归属于两部分(阶级)
的共同意志或两者的大多数人的意志。可是这两方对某一政事也许意见相异,都想作出相反的裁决[倘使遭逢这样分歧的情况,又将奈何?
]。那么,我们就把最高权力归属于既是人数多又兼财产多的这种多数的意志。我们可举出一个实例来说明:假如富有阶级以十计,贫穷阶级以二十计,现在十中的六和二十中的十五意见相反。这里的情况表明富有阶级中的少数和贫穷阶级中的多数意见相合。于是,两方之一[或是6十5这一方或是15十4这一方]要是其所代表的贫富公
①见卷三章十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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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政 治 学
民所有的产额胜过对方,就应该获得最后的裁决权力①。
计算的结果自然可能有时两方恰好相等而成为僵局;这样的僵局,在当今两方势均力敌的公民大会和公众法庭中常常可以遭逢。但这不难凭拈阄或其它相似的办法来解决②。
关于平等和正义这些问题,要在理论上弄明白谁所抱有的见解是正确的,这实在很困难。然而这类困难,比之更加困难的劝人遵守正义,那就微不足道了;人们要是其权力足以攫取私利,往往就不惜违反正义。弱者常常渴求平等和正义。强者对于这些便都无所顾虑。
章四 ③ 在平民政体的四个品种中,照我们前篇专著所说
①这里应注意一个要点:当初划分贫富两部分时,须先总计全城邦的各家财产,觅得一个分界线,这一界线所划开的贫富两方人数虽不等,两方的财产总额却正相等。
这里的表决方式先计人数,再算财产数。
这样在裁决任何案件时,人数和财产便都发生投票作用。寡头政体以财产为重,一部分财资不足的人就已经被除外于公职名籍和各个机构。
②《巴克尔英译本》章末长注:这种等产区划的政权分配方式,今未能考知在希腊各城邦中有无实例。雅典在财务方面有凭人数和财产综合分配税课的制度。公元前377年,雅典举办了一次普遍的家产调查;后来将公民及其财产划成一百个“等产区分”
,每年城邦所需款项便平均分配于各个等产区分,按时摊缴(参看《剑桥古代史》卷六74页)。
普鲁士在第一次世界大战(1914—1918年)
前,全邦选举权作三分:(一)财产最多的富人占5%,(二)中产阶能占15%,(三)
其余公民占80%。
三部分人数不等,而选举权(选票计算)
则因财产相等而相等。
这种制度同此节所拟的相符。
③自章二3起至章三末5止,《苏校》作旁涉,加〈 〉。纽曼认为这段除第一句可作为上文的结语外,其余与上文不相承接;但可能是亚氏自己在后来增补了这一章的。
《巴克尔译本》注认为这一段重论正义和平等,分析平民政体的特征和社会基础,实为章四的楔子,并非旁涉。这一章重涉卷四章四30—38、章六2—10所举平民政体各品种,而内容略异,卷四那两章专言形态,这里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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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743
明的,应以最先叙述的第一个品种为最好。这也是各品种中最早的一种。
但我所以把它列于第一,并非因为它创制在先,而是依人民的级类作为次序的。组成城邦的人民以农民为最优良的级类;也应当是第一级类①;如果境内都是以农牧为生的人民,就不难构成一个平民政体。
这类人民的财产都不大,终年忙于耕耘,就没有出席公民大会的闲暇。一家衣食并无余裕,所以终岁辛勤,早晚不舍耒耜;他们习于知足,不贪图他人的财物,不作非分之想;总之,他们乐于田亩之间的作息,参政和服务公共事务既没有实际的收获,他们就不想染指。群众都爱好实利而不重名位(荣誉)。对于古代僭主政体的容忍,可为农民知足的证明,寡头政体倘使对于他们的农事不加扰害,对于他们的收益不去侵掠,他们也是继续容忍的。让他们安于耕耘,他们不久就能自脱于穷乏,或者竟然仓廩充盈,达到小康。这些群众即使有时感到政治地位和权力的需要,如果给予他们以选举行政人员和听取并审查这些行政人员的政绩和财务报告的权利就会感到满足了。实际上,有些例子显示群众对于更小的权利也可能感到满足。譬如在曼底涅亚,群众就没有选举行政人员的权利——这些选举由从全体公民中轮番推定的选举团体进行——但,他们仍赋有议事的权利。这样一个政治体系[虽赋予人民的权利是有限的]仍应认为是平民政体,在曼底涅亚所施行的就是这
①亚氏的观念除卷四的章四章六外,前面已见于卷一的章九至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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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政 治 学
样的一种平民政体①。
由于这些情况,在我们前面所涉及的第一种[农业]②平民政体就适于采取这样的安排,让群众获得通常应有的政治地位,一方面全体公民应该一律享有选举行政人员、听取他们的报告而予以审查以及出席公众法庭这三项权利;在另一方面,重要的职司必须由选举拔擢,而被选任者当限于具备某一财产资格的人们。各种职司,凡所负责任愈重,则财产资格应该相应地订得愈高。或者设立另一类条例,使任何职司都无需财产条件,而实际上却只有具备相应才能的人们才能当选。具有这样的制度的城邦该可以有修明的政治——全邦的职司常常委任给最优良的公民,大众对高尚的才德之士本无嫌忌,也乐于他们以民意为依归的行政——;而高尚人士和贵要阶级在这个体系中,既常常担任公职,也就不致于被他人或被比他们低劣的人所统治,他们也尽可引以自慰了③;又由于民众持有审查行政工作的权利,这又保证了执政
①吉耳伯特:《希腊政制典实》卷二126。
2,认为亚氏此节所说曼底涅亚的平民政体为公元前421年前后的情况。
有些人凭这一节举曼底涅亚为古代有代议制的先例,实不确当。曼底涅亚有公民大会,全体公民参加议事。这里所说只是它在任官方面应用了间接选举的方法。
②依《巴克尔英译本》加[农业]。依《纽校》(iv511页注释)
,认为此处所说“第一种平民政体”当指梭伦所制订的政体,下文所说公民的权利、各机构公职的选任方法等都符合于卷二章十二所述的梭伦“祖制”
(参看40—3、15—22等节)。
③希腊人以被低劣的人所统治为深恥,见索福克里:《弗洛克忒底》(Philo-ctetes)456;柏拉图:《普罗塔戈拉篇》338B等,德谟叙尼:《罗得岛人的自由》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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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943
人员的一切措施必须遵循法度并合乎正义。人间互相依仗而又互为限制,谁都不得任性行事,这在实际上对各人都属有利。人类倘若由他任性行事,总是难保不施展他内在的恶性①。
事情的有利于任何政体者莫善于责任分明:把政务托付给才德的人,而群众都赋有应具的权力,就尽够限制官吏的任何过错了。
显然,平民政体以这一品种为最优良;理由就在于组成这种政体的[农业]人民具有某些明确的品质。古代盛行的某些法规都力图使人民从事耕作而安于农业——譬如,绝对禁止人家占有逾量的土地,至少是在城区附近或离城市中心若干距离以内,份地都有限额,这种限制就是重农法规的一个例子。在好多城邦中还常常有这样的法规:禁止各家出售其原来配给的份地②;[在埃利斯,]还有一条出于奥克须卢③所手订的禁令,任何人不许以其地产的某一部分作为抵押,进行借贷。
[倘使一个城邦起初没有这类法规而土地已经发生转让和兼并,]类似亚菲底人的一种法规可以用来作为补救,这种法规也可使农民安心耕作,谨守田园。
亚菲底虽壤地狭小,人口众多,却向来全都务农。这是因为他们田产的册籍不把每家的土地作单一的整块估值。各家田产分成若干块,注明册籍;较穷的人家只要能够保持或获得最小的一块,就尽够
①人类内在的恶性,参看卷三章十六30;又柏拉图:《蒂迈欧篇》71D。
②参看卷二章七21。
③不许把家产的某一部分或全部份地抵押,可使任何穷困的人家长期保有他的每一块田地。埃利斯的创制者奥克须卢注意保护小土地所有者,见朴吕波:《史记》iv73。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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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政 治 学
保持或获得[公民权利的]财产资格①。
[作为平民政体的基础,]次于农业人口者,应以牛羊畜群为生的牧业人口为最优良。牧民的许多情操(性质)都类似农民;而体格尤为健壮;旷野露营的生活习惯使人人都锻炼得特别适于战争。为其它品种的平民政体作基础的它类人民,几乎没有例外地都比农牧为卑下。工匠、商贩和佣工这些市廛群众②,各操贱业以糊口,他们的种种劳作都无可称尚。聚集而徘徊于市区和商场之间,这类人民不同于农家的散处村落,鸡犬相闻,很少互相往来,也不亟亟于社会政治的集合,而他们就乐于并便于参加公民大会③。要是[以农牧业人口为主的]城邦的乡郊离市区辽远④,也有利于建成一种
①亚菲底在撒隆尼加附近,为巴勃尼(Palene)地区小城市。巴勒尼土壤肥沃,特别适于栽培葡萄,所以人民多务农。此节指明亚菲底的公民资格只需有“小额”土地,使小农都能享受公民权利,同时也是奖励农业,使穷户不轻弃田园的一种方法。
②卷四章四17以下所举人民职业类别,本章仅述其五,尚有航海、渔业、桡手等没有再加论述。
③希腊各邦工匠和商贩常常入市售货,佣工入市待雇,而平民也常常徘徊市集,闲游港埠(参看《色奥庞浦残篇》65所述拜占庭平民情况,缪勒:《希腊历史残篇》卷一287)。
《狄奥多洛》i74。
7,说埃及人都孜孜作业,累积物资,而希腊民主各城邦的民众则日聚市场,会议政事,荒废本业。
《朴吕波》卷二十八7。
3,说许多城邦的公民大会会场就设在市集。
德尔斐的公民大会亦称“市场大会”
,见迪坦贝格;《希腊碑志集》第313号,雅典的公民大会在讨论某些问题时也有在市场集合的(参看吉耳伯特:《希腊政制典实》英译本288页)。
④例如城市建于海滨或海岬者,其耕地和牧场往往在内陆,农牧人口的居住区域便离市较远。
依下句解释,亚氏认为开会太多无益政治而有害家业。
《普吕克斯》vi16,说雅典公民大会在举行特殊重要政事的会议时,才召集郊区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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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153
优良的平民政体或共和政体。这样,国内大部分人口就必须定居于郊野的农田之间,市内即使还住有一部分民众,民主性质的政体也可以作这样的规定,凡郊区居民未能入市出席时,就不得举行公民大会。
现在我们已说明了第一种最优良的平民政体应该怎样建立的情形。由这些说明,也显示了其它各品种应该怎样加以建置。它们挨次包揽了比较卑下的阶级(部分)
,因此逐级地偏离[于第一种的典型]①。
把各类人民一律吸收在内的末一个品种,要是没有适当的法度和习俗为之维系,就不易持久,这不是所有城邦都可施行的。这种政体以及其它各种政体所以毁灭的原因业已大体讲过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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