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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之路

_6 罗素 (英)
递偎亵文字罪。丹尼特夫人是一本受到高度赞扬且广
为流行的小册子的作者,她用严肃的文字给予少年儿
童初步的性知识。她正面临着一场判决,可能会被判
5年徒刑或被处以1000美元的罚金,或二者并处。
丹尼特夫人是一位著名的社会活动家,她有两个成年的儿子,11年前,她写这本书原是要教导他们的。这本书的内容原来是刊登在一本医学杂志上,后来应编辑人员的要求再次以小册子重印出版。这本小册子曾得到许多有名望的医师、牧师、社会学家的称许,并由青年男子和青年女子两会发行了数万册。这本IYff子被布诺克斯维列市的各个学校采用,该市是纽约市郊一个趋奉时尚的地方。审判时,来自新英格兰的联邦法官布洛斯置上述一切事实于不顾,拒绝任何等候作证的著名教育家和医生出庭,并且木允许陪审员让著名作家为丹尼特夫人作品做签名担保。所谓公开审判,不过是对布鲁克林的年迈的已婚男子高声朗读那本小册子,这些陪审员之所以被选中,是因为他们从未读过孟镇或葛理斯的任何作品,那是原告起诉时采用的一种证据。
纽约世界报的观点似乎显然是正确的,它认为,如果丹尼特夫人的著作不允许流行,那么,对于美国的青年,坦率地。诚实地对于性行为给予陈述就没有希望了。这件案子将向高级法院上诉,大众正以极具兴趣的心情等待它的最终判决。
这件案子发生在美国,但也许同样可看作发生在英国,因为英国和美国的法律实际上是相同的。由此可以看出,传播性知识给年青人的人;如果他被控告了,即使有专家出来替他证明性知识对青年是有益的,法律还是不会允许的。从上面的事件中我们可以知道,凡是这类案子,原告可以公然要求陪审员应该完全由那些无知的男子组成,他们从未读过能使他们理性地审判这类案子的任何书籍。法律直接宣布,孩子和年轻人一定不能知道与性有关的事实,至于他们知道了这些事实是好是坏,那就无关紧要了。不过,我们现在不是站在法庭中,并且本书也不是为小孩子写的,因此,关于蒙蔽孩子的传统做法是否合适,我们应该能够辩论。
为孩子们开设的传统课程中,父母和老师们能够做到的是,尽最大的可能使孩子们对性一无所知。在过了幼年之后,他们从未见过父母亲赤裸裸的样子。假如房子中的居室足够,他们也不会看到异性的兄弟或姐妹赤裸着身体,他们被告诫,绝不可触及他们的性器官或谈论他们的性器官。同是涉及性的问题,他们总是听到大人用惊恐的语调说道“不许!不许!”他只被告知,孩子是鸟衔来的,或在栗树下掉出来的。迟早他们会从别的儿童那里学到这些东西,并且或多或少都经过了他们的篡改,他们诡秘地讲述所听到的~切,并且由于父母亲告诫的结果,因此把这些东西看作是“肮脏”的。父母们既然如此费尽心机地隐瞒儿童,他们就推想父母亲之间必有肮脏的行为,因而自感羞愧。因此,他们发现,他们原本仰望可以给他们引导和教诲的人,原来是在处心积虑地欺骗他们。他们对干父母的态度,对于婚姻的态度,以及对于异性的态度,就这样无可挽回地被毒化了。凡是受这种习俗教育长大的人,很少有人能够正确地对待性和婚姻的。他们的教育教导他们,父母和老师们的欺骗和撒谎即为道德;性关系,甚至是婚姻之内的性关系,多少是令人憎恶的,人们在繁衍种族的时候,男人们是在屈服于他们的兽性,女人们则是在履行痛苦的义务。这种态度使得婚姻对于男人和女人都成为一件不能令人满意的事,而人的本能既不能满足,就只能变成外表披着道德幌子的残酷。
正统的道德家关于性知识问题的观点,我推想可以公允地表述如下:
性冲动是一种孔武有力的冲动,在其发展的不同阶段自身表现出不同的形式。在幼年时期,它的表现形式是希望触摸和玩弄身体上的某些部分;在后来的儿童时期,其表现形式是好奇心和喜欢说“肮脏”的话语,在少年时代,它就表现出更为成熟的形态。毫无疑问,对性的错误行为是由于性的观念引起的,这种观念认为将青少年引上德行之路的最好途经,是使他们完全专注于与性毫无关系的事情上,因此,决不能告诉青少.年任何与性有关系的事情;并要尽量阻止他们谈论性,成人们一定要装作世界上似乎没有性那样的东西。使用这些方法,可以使一个女孩一直无知到她的新婚之夜为止,在那时,为事实所惊骇的她将会产生一种十足的道德家们认为妇女应该持有的道德观。对男孩子而言,事情就显得更加难办。因为我们不能奢望男孩子在十八九岁之后对性还是一无所知。对付他们的正确方法是,告诉他们手淫一定会引癫疯,和娼妓性交是会生出花柳病的。这两种说法都是木真实的,他们是在扯谎,因为他们是为维护所谓的道德着想。男孩子还应该被教诲,无论何种情形下都木能谈及与性有关的话题,甚至在婚姻之内也是如此。这也可以增加这种可能性,当他结婚的时候,他能使他的妻子对性产生憎恶的心理,因此可以防止她和别人通好的危险。婚姻之外的性交是罪恶;婚姻之内的性交不是罪恶,因为它是繁衍人类的需要,但是它是一种令人不快的义务,强加于人类身上,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堕落,并且要以病人忍受医生手术前痛苦的精神去忍受。不幸的是,除非引起巨大的痛苦,性交通常总是和快感相联系,但是充分的道德关注却可以阻止这种联系,无论如何,这对于女性是可以做到的。在廉价的出版物内,叙述妻子能够并且应该从性交中得到快乐,这在英国被认为是违法的。我自己就曾听说过,一本小册子被拿到法庭作为证据之一,它被指控犯了猖亵罪。上述关干性的观点,就是法律条文、教会教义以及对青年的守旧教育者们对于性的态度的依据。
在考察这种对于性的态度的影响之前,我想说几句话,以说明它在其他方面造成的后果。在我看来,它的首先的和最严重的后果,是束缚了青年们对于科学的好奇心。聪明的孩子希望了解这个世界的每一件事物;他们会问及火车、汽车和飞机的问题,以及是什么造成降雨和什么造就了孩子。对于孩子们而言所有这些好奇心确实都是一样的;他只是沿着巴甫洛夫所称的“它是什么?”的一种反应,这是一切科学知识的源泉。在儿童求知欲望正盛的时候,如果这种求知欲望在某些方面被视为坏现象,那么他基于对于科学好奇心的整个冲动,就受到了挫伤。起初,他不知道哪一种好奇心是许可的,哪一种好奇心是不许可的;如果问及小孩是怎么来的是坏的,那么,就儿童能够说的,问及飞机是怎样制造的问题也同样是坏的了。无论如何,他不得不得出这样的结论,、即认为对科学上的好奇心总是一个危险的冲动,肯定不允许他随便表明这种好奇心的。在努力获得对事物的认识之前,他一定会焦急地寻问这个知识是善良的或邪恶的问题。而且,既然性的好奇心在其萎缩以前通常都是很强烈的,小孩在心中就会推理说,凡是他想弄清楚的知识都是坏的,而唯一可以称之为善良的知识――例如九九乘法表,是没有人愿意得到的。对知识的追求是所有健康儿童自发的冲动之一,在这样被毁坏之后,儿童就被人为地弄成笼头笨脑的。我并不想否认一般而言妇女总要比男人愚笨的说法,我想这大概是由于她们年轻的时候,对性知识的追求受到了有力的阻止之过。
除了这种对于智力的破坏,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还有更为严重的道德上的摧残。每个和儿童亲近的人都会发现――如同弗洛伊德表明的那样,鸟和栗树的说法,通常是不可信的。孩子们因此会推断父母们易于对他们说谎。如果他们在一件事上说了谎,那么他们也可以在另一件事上说谎。于是父母亲道德上和智力上的权威都被破坏了。并且,既然父母在与性有关的问题上撒了谎,孩子就会推断,对于许多类似的问题,父母们也许也撒了谎。他们相互大谈这类问题,并且很可能导致他们秘密地手淫。他们就这样养成了欺骗和隐瞒的习惯,同时,由于父母亲的恐吓,他们在生活中就充满了恐怖的心理。心理分析表明,在形成手淫的不良习惯方面,父母和保姆的恐吓是造成神经错乱的常见原因,这一点不但在儿童时代是这样,即在成人生活中也是如此。
在对付青少年时传统习俗对于性的态度,其结果是使得人们愚钝、自欺、胆怯,并胁迫为数不少的占很大比重的人们变成癫狂或类似癫狂的人。
凡是对付年轻人的聪明的人们,都在一定程度k承认这种事实。不过法律和法律的执行者们还不知道这种事实,本章开头所引用的那个案子就是明显的证据。因此现在的情况是,每一个对付孩子们的见多识广的人,不得不在以下两者中做出抉择,即要么冲破法律的禁烟,要么仍然将孩子们置于这种法律之下,继续遭受道德上和智力上的损害。法律是难以改变的,因为大部分年迈者性情非常乖戾,他们相信性是邪恶的、淫秽的,却又相信,必须以这种心理方能得到性的快乐。我担心没有改变这种情况的希望了,除非等到这些年迈的或中年的人们死完为止。
到目前为止,我们都是在探讨性范围之外的传统习俗所造成的恶果。现在我们要讨论更明确地带有性内涵的问题。毫无疑问,道德家的目的之一,意在使人们不要迷恋性,这种迷恋的确是现在非常频繁的事。一位伊顿大学的前任校长最近断言,学生们的谈话总是要么愚钝的,要么是很亵的,不过他所接触过的这些学生都是在习俗氛围最为浓厚的氛围中陶冶长大的。人为地将性神秘化,就极大增强了青年人对性问题的好奇心。如果成人之对待性的问题,和对待其它问题~样,对儿童有问必答,并且对于儿童希望懂得的一切尽量给以知识,那么儿童就不会对性抱有猥亵的观念,因为这种观念完全是由于他们相信有些问题不该提及才得以形成。对性的好奇心和对于其它问题的好奇心一样,当其得以满足时会自行消减。因此,防止青年人迷恋于性的最好办法,是他们对性想知道多少就告诉他们多少。
在谈论这一切时,我不讨论先天因素,而是以经验为讨论的根据。在我所办学校的儿童之中,我所观察得到的――在我看来,结果表明,儿童的狼亵是成人矫枉过正的结果,这种观点是正确的。我对于自己的两个孩子(一个七岁男孩,一个九岁女孩)从未教过她们性之于排泄有什么特别之处,并且直到现在,我都是尽最大的可能使他们不至于对什么是正当什么是不正当的,怀有成见。他们对于孩子是从哪里来的问题表现出一种自然的和健康的兴趣,但是他们对这个问题的兴趣没有对发动机和铁路的兴趣大。不管大人在场不在场,他们也从不表明想谈论这类问题。至于学校里的其它儿童,我们发现,如果他们是在二岁或三、四岁时进入我们学校的,他们就发展得如同我们的孩子一样;不过他们大多数是在六岁或七岁的时候入校的,已经受过教导,认为一切与性器官有关的问题都是不正当的。他们发现在校内谈论此类事情能用谈论其它事情一样的语调,大为惊讶,过了些日子,他们感受到精神解放的快感,大谈他们以前认为不正当的话题。但看到大人毫不禁止这类谈话,他们也就渐渐厌倦了这类话题,并且头脑几乎变得和那些从未受到所谓“什么是正当的”教育的儿童一样纯洁。现在如果新入校的儿童想谈及自己认为是木正当的话题,他们只是显得厌烦了。因为对这个问题施放了新鲜空气,它也就被消除了毒素;而它处在黑暗场所所滋生的病菌也被消除了。我不信还有别的什么办法,能使这帮儿童对于他们认为不正当的事情,能够获得如此健全而正当的态度。
这个问题有另一面,我认为,那些想性不沾染上基督教的道德家所强加的那种污秽的人们,还没有充分意识到。性的问题,天然地和排泄的过程相关联,但如果这种过程被认为可憎,这种憎恶的一部分就会在心理上牵涉到性。因此,在应付儿童的时候,切不可教给他们对于排泄过程过于嫌弃。为卫生起见,某些预防当然也是必要的,只要一当儿童们懂得,就应该向他们说明,做这些预防的原因只是为了卫生,而不是这种生物上的功能本身有什么令人憎恶的地方。
在这一章里,我不是在讨论性行为应该是什么样子,而是讨论我们对于性知识这一问题的态度应该如何。上面所阐述的关于把性知识传授给青年的道理,我相信,并且能够获得所有开明的现代教育家们的同情。但我现在要讨论一个更具辩论性的话题,这恐怕就难以获得读者的同情了。这就是那个被称为淫秽文字的话题。
美国和美国一样,法律宣称,对于被认为是淫秽的文字,在某些情形下官吏们可以销毁之,并可处罚作者和出版商。在英国,能够这样处理所依据的法律,是1851年的堪伯尔法。该项法令上写道:
倘有人告发,有理由相信,在某个房屋或某个地
方存放有任何淫秽的书刊等物,其目的在于出售或散
发,且已证明有一册或一册以上的书刊在此类地方售
出或散布,法官一经认定此类书刊含有淫秽的特征和
描绘,属于不宜刊行的书刊,法官即可发拘票下令没
收之,并且查明该书刊是法令所言的淫秽文字,并系
为销售和散布之用,法官即可下令将该书刊销毁。
这法律上所引用的“淫秽”两个字,法律上并没有给予精确的界定。实际上,如果某个法官认为一种出版物是淫秽的,那它在法律上就是淫秽的,他不必听专家作证,表明在这种特殊情形下,这类出版物在一方面可被认为是猥亵的,另一方面却可达到某些有用的目的。这就意味着,无论是写小说的人,或作社会论文的人,或是建议对与性有关系的法律条文给予改进的人,要是年迈无知的人们碰巧发现他的读物令其不悦,那么他的作品就会被销毁。这种法律的后果是极其有害的。人所周知,蔼理斯所著的《性心理学》的第一卷,就是因为这部法律被没收了,即使美国在这类事件上幸而显示出较为自由。①我不相信有人会说蔼理斯著作本书怀有不道德的目的,并且对于这样一部卷秩浩繁而又渊博严谨的著作,那些仅仅希望获得一些不正当的性刺激的人,是不会去拜读的。自然,讨论这类问题不能不涉及官吏们平常不愿在他们的太太或小姐面前提及的事,但如果对这类书禁止出版,就是存心不让那些诚挚的学生们知道性方面的知识了。从传统习俗的角度来看,我觉得蔼理斯著作遭到最强烈反对的特征之一,是他收集了许多案件的历史,这些案件表明,那些旨在培养德行和健康心理的现行办法遭到了多么惨重的失败。这类案件提供了许多可供理性地评判现有性教育方法的资料。法律却声称不允许我们有这类资料,我们对性问题的评判,仍旧只能以无知为依据。
《孤独之泉》之被指控,显示出检查制度的别种威力,即在小说中任何对于同性恋的讨论都是不合法的。欧洲大陆国家的法律不像英国那样愚昧,学者们曾经收集了许多有关同性恋方面的知识,但是在英国,对于同性恋不管是以研究学问的方式加以探究。还是以小说的创作方式加以虚构,并传播出去,都是不能允许的。即使不是女子之间而是男子之间的同性恋,在英国都是违法的。要想提出变更这方面法律的意见而又本身不触犯法律中关于淫秽罪的规定,是非常困难的。但是每个曾经用心研究过这个问题的人都清楚,这个法律是野蛮、无知和迷信的结果,想不出任何理性的主张为之辩护。至于乱伦,也有类似的顾虑,若干年以前,通过了一项新法律,确认了一些属于乱伦的罪行,但是不论以前和现在,要在堪伯尔法下提出任何拥护或反对这种法律的建议都算是违法,除非这些建议说得非常抽象非常小心,甚至到苍白无力、丧失了一切力量才行。
堪伯尔法的另一个饶有兴趣的后果是,它的许多条文是用冗长的术语式的词句来表述的,只有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才能懂得这些词句并加以讨论,在讨论时也不允许以普通人懂得的词句来进行。印刷物必须小心谨慎,说交情是可以的,使用与这个词同义的通俗易懂的词则不可。这是最近在《无袖的差事》那本书的案子里所规定的。有时,禁止使用通俗易懂的词句则会引起严重的后果。譬如,桑格夫人对工作中的妇女演讲的、要求她们节制生育的小册子,为了便于为做工的妇女理解使用了通俗易懂的词句而被宣布犯有淫秽罪。另一方面,斯托泼司博士的著作不为违法,因为他所使用的文字只有受过很多教育的人才能懂得。这样做的结果是,教富人节制生育是允许的,而教工人和他们的妻子节育则为犯罪。我推出这些事实是为了引起优生学会的注意,他们一面木断地为工人比中产阶级的生育要快而伤感,另一面却又胆小怕事,不敢试图改变造成这种情况的法律。
许多人会有同感,法律反对淫秽出版物的结果是令人惋惜的,但是他们无论如何都主张此类法律是必不可少的。我自己决不信,人们创设反对淫秽的法律就可以避免这种后果。鉴于这样的事实,我个人赞同对这种问题不予立法。我的这种主张有两个理由:其一,没有这样的法律,它在禁止坏的方面的同时木禁止好的;其二,只要性教育是理性的,确凿无疑而又坦率的色情出版物并无什么大的妨害。
关于第一个理由,很久以来,英国援用堪伯尔法所造成的事实的历史,已经充分地给予了证实。任何人读了这项法律的辩论记录,可以发现,堪伯尔法是专为抑制色情文学的,当时大家都认为它是不能被援引去反对其它体裁的文学作品的。但这种信念是根据一种不充分的估计,即认为警察聪明,而官员们愚蠢。检查制度的整个问题,曾在恩斯特和塞格尔二人合著的一本书内①,令人信服地讨论过。他们论过了英美两国的经历,并简要地论及在其它地方所经历的情形。过去的事实表明――尤其是英国对戏剧的检查,轻优的易于挑起性欲的戏剧容易通过检查,因为检查的官员不愿意别人把他看作是一个道德上的自负者,但是严肃正派的戏剧,如《瓦伦太太的职业》这一类的戏剧,要经过许多年才能通过检查。而像(陈姬》那一类具有高超诗意优点的戏剧,即使其中没有一句可以激起甚至像圣安东尼那种人的性欲的话,也得有100年才能消除它在那些襟怀磊落如同张伯伦爵士的人心中所引起的恶感。因此根据历史上的许多事实,可以断定检查制度是用来反对许多具有重大艺术或科学价值的作品的,而那些目的纯粹在于色欲的人,总是能够想出溜出法网的办法。
但是,反对检查还有一个更进一步的原因,就是直露的淫秽文学,假使它是公开的,即使是恬不知耻的,也总比国神秘而偷欢而生出的问题为害为少。无论法律如何,几乎每一个时间充足的人,当他年轻时,总看过不正当的照片,并且由于这类照片难以弄到,如果能得到这样的照片,都显出自得的样子。传统的男子们总是认为这类照片于人是非常有害的,但却不愿承认那些东西对自己也有害。毫无疑问,这些东西会在顷刻之间引起人们的性欲,木过对于性欲很强的男子,性欲即使木因这些东西而引起,也会因为别的东西而引起。一个男子性欲的强度,要看他的身体状况如何,而能引起他性欲的事物,又要看他生于其中的社会风俗是怎样的。对于维多利亚时代初期的男子,妇女的脚踝,就足够作刺激物了,在现在看来,虽上至股部,也不能使人动情了。这只是衣着上的习俗问题。如果时尚是裸体,那么裸体也会失去兴奋我们的作用,妇女就将和某些野蛮民族一样,不得不用衣服作为她们引起男人性冲动的手段了。文学和绘画可以同样的道理加以研究:维多利亚时期令人兴奋的东西,在暴露更多的年代,男人们就不会动情。故作矜持的人们愈是限制性的吸引力的程度,那么只要稍微有点东西,就可以愈加激发这种吸引力。十分之九的淫秽文学,全都与性有关的不正当情感有关,这种情感是道德家们谆谆教导年轻人造成的;此外的十分之一是由于生理的需要,不论法律如何规定,它总是会这样或那样表现出来。正因为如此,虽然可能很少有人会同意我的观点,我自己却坚信,对干淫秽出版物,不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
禁止裸体,是人们对性问题有正确态度的一个障碍。这对于年幼的儿童而言,已经获得了很多人的承认。凡是裸体是出于自然而发生的,儿童最好是看看他们自己和父母的裸体。在大约三岁的时候,有一个短暂的时期,J[童热衷于区分他们的父母亲究竟有什么不同,并且喜欢拿他和姨妹的不同与父亲和母亲的木同相比较。不过这个时期很快就过去了,这时期之后,他对于裸体,不会比穿着衣服产生更浓厚的兴趣。如果父母亲不愿意给他们的孩子看见他们的裸体,那儿童一定会存着一种念头,认为这里面一定有一种神秘的东西,他们既有了这种念头,也就会急于想知道这个秘密,并会趋向不正常。我们只有一个可以避免不正常的办法,这就是设法避免神秘性。
而且,为了健康这一重要的理由,支持在适当的情况下不要穿衣服,比如在阳光很好时的户外活动。日光晒在皮肤上,可大大增进人的健康。并且,凡是目睹过儿童在空旷地带裸体跑来跑去的人,一定会看到这样的事实,即儿童在不穿衣服的时候,他们的姿态要格外舒展、格外自由和优美。正常情况下,在需要裸体的地方,是阳光下和水里头的户外运动,如果习俗能够容许这样做,那么裸体将不会诱导人们进行性的追求,我们的行为举止会更得体。由于皮肤接受日光的沐浴,我们会显得更为健康些,我们的所称之为“美丽”的标准,就能够和健康的标准更为一致。因为这样一来,美丽的标准要与身体和举止有关系,不仅仅与人的面孔有关系。在这一点上,古希腊人是值得称颂的。
幸福之路
第九章 爱在人生中的地位
很奇怪,大多数社会对爱通行的态度是两方面的:一方面,爱是诗歌、小说、戏剧的主要题旨;另一方面,它又为大多数态度认真的社会学家所完全忽视,他们认为对于经济或政治改良计划来说,爱不是必须的。我个人认为这种态度是木正确的。我把爱视为人生中最重要的事物之一,任何制度,只要它不必要地干涉爱的自由发展,我就认为它是坏的制度。
当爱这个字用得适当的时候,它并不一定指两性间的关系。爱是含有充分的情感的一种关系,这种关系不单是身体上的,而且是心理上的。爱可以达到任何热烈的程度。像崔斯坦与易沙德这一戏剧里所表现出的那种情绪,是与无数男女的经验相符合的。要将爱的情绪艺术地表达出来,这种能力是不多见的,但是爱这种情感本身,至少在欧洲是很多的。在有些社会里,爱的情绪要比其他社会更普遍些,我想这并不是因为各处人民性情两样,而是因为各地的制度和风俗不同的缘故。在中国,爱的情感很少见,并且在中国历史上,爱仿佛成了那些受不良妃子蛊惑的昏君的一种标征:中国传统文化反对一切强烈的情绪,认为一个男子无论在什么宕形之下都应该保持理性的主权。这一点类似于欧洲18世纪的早期。我们经历过浪漫主义运动,法国革命和欧洲大战,因而感悟到人生理智的部分并不如英国安皇后在位时人们所希望的那样占主导地位。而且理性在创造心理分析学说的同时,就已经背叛了它的本职。现代生活中有三大理智之外的活动,即宗教、战争和爱情;三者都是理智之外的,但爱情并不是反理智的,换言之,即一个有理性的人能够合理地享受爱情的存在。由于前几章中我们研究过的那些原因,现代世界里宗教和爱情之间存在着一种敌对。我不以为这种敌对是不可避免的,它是由于基督教和其它宗教木同:基督教是根深蒂固地建立在禁欲主义基础之上的,只是因为这个事实,宗教和爱情才有一种敌对关系。
然而在现代世界里,爱情还有一个比宗教更为危险的敌人,那就是人们工作和经济上的成功原则。一般都主张――尤其在美国――一个人不应该让爱情妨碍他的事业,假如他为爱情而牺牲事业,那他就是一个傻子。但是此事和一切的人事一样,需要一种平衡。为爱情而牺牲了整个的事业,虽然有时也许是一种悲壮之举,然而总的来说是愚蠢的;为事业而完全牺牲爱情,同样也是愚蠢的,而且丝毫没有悲剧意义上的英雄气概。但是在一个人尽争利的社会里,这种事还是会发生,而且木可避免地要发生。我们试注意一下今日一个典型商人的生活,尤其是美国的:从他成人的最初时候起,所有他的最优秀的思想,所有他的最旺盛的精力,都通通用在发财的事务上,其余的一切在他看来都是无关紧要的消遣罢了。他年轻的时候不时以嫖娼押妓来满足肉体上的需要,不久他结婚了,但是他的兴趣完全和他太太的兴趣不同,他从未曾和她真正亲密过。他每天又晚又倦地由公事房回来,第二天早L在他太太未醒之前就起来了。礼拜天呢,他会去打高尔夫球,因为他需要运动以保持健康的身体来为继续赚钱而奋斗。在他看来,他太太的兴趣大部分是属于女人的,他虽然赞成却不想去分享。他既没有时间谈婚内的爱情,也没有工夫搞婚外恋情,不过当他因公外出的时候,也可能偶尔去寻花问柳。他的太太在性方面对他多半是冷淡的,这是用不着奇怪的,因为他从来就没工夫去向她求爱。在下意识里他是感到不满足的,但他不知道是出干什么原因。他把不满大部分排遣在他的工作中,有时也排遣在其他不甚合意的方法中,如参观拳击比赛或惩治急进党人之类,以此获得一种淫虐狂的快乐。他的太太和他一样地不满足,她通过消磨岁月于次等文化之中找到一个出路,她还通过磨难那班生活自由的人以维持自己的德行。这样一来,夫妻双方在性生活上的不满就转而变成为憎恶戴着公德心和崇高道德标准的假面具的人类。这种不幸事情的发生,主要是因为我们对性的需要这一观念的错误理解。圣保罗显然地主张,我们之所以需要结婚,只是因为有机会做爱的缘故,这个观点曾一致地受到了基督教道德家们的鼓励。这些道德先生因为厌恶性的缘故,遂对性中优美的方面都蒙蔽不见;结果,幼时受了他们这种教育的人们,活了一世,竟对自己最优良的潜能都不认识。爱情绝不只是性交的愿望,爱情是逃避寂寞的主要方法,这种寂寞使大多数男人和女人在一生中的大部分时间上感受着痛苦。大多数人对于冷淡的人世和人类可以达到的残酷程度,都怀有一种深沉的恐惧之心。因而他们都渴求人之情爱,而这种渴求的心理又常常被男人的粗暴、鄙陋或鲁莽的态度以及妇女的蝶唤不休所理没掉了。只要男女彼此有热烈的情爱,这种事情就不会发生;爱情可以把自我的坚壁攻破,产生出一个合二为一的新生命。大自然造人,并不是叫他们各自孤立着的,因为除了凭藉异性的帮助,人就不能完成生物学上的目的;并且文明人若没有爱情就不能充分满足他们性的本能。倘若一个人的整个生命――肉体的和精神的――不一致地参加性的关系,性的本能是不能完全满足的。那些从未曾经历过相互愉悦的爱情中沉酣的亲密和真挚的情谊的人,实在是失却了生命所能给予的最美好的东西,他们会无意识地――倘若不是有意识地,感到了这种损失;结果,他们因为失望的心理,每每发生妒嫉、欺压与残酷的行为。给热烈的爱情一个适当的地位,于是成为社会学家应该关注的一个问题。因为假如人们失掉了这种经验,他们的发展就不能达到充分的高度,对其余的人们就不能发生一种仁爱的热情;而要是没有这种热情的话,他们的社会活动一定会是有害的。
大多数的人,只要具备适当的条件,在他们生命中的某个时期里,会发生热烈的恋爱。但是没有经验的人很难把热烈的爱情和一时的诱惑区分清楚,尤其是大家闺阁中受过良好教育的女子,她们领受过父母师长这样的教育:要是一个女子不爱一个男子,她是不会和他接吻的。这样的女子对于上述的区别,尤其难以清晰了解。假如我们希望一个女子到结婚的时候仍是处女,那末她平常受的教育和得的经验会使她很容易坠入别人临时设置的性诱惑的圈套里;要是一个有性经验的妇人,则很容易把这种诱惑和真正的爱情分开。这无疑是造成不幸婚姻的一个常见的原因。即使是彼此都有爱情的时候,只要一方或另一方觉得爱情是罪恶的话,他们的爱情也是会受到伤害的。这种心理也许是很有根据的。譬如巴涅尔①的通好无疑地是犯罪,因为他这样一来使爱尔兰希望的实现延迟了好些年。纵使罪过的心理是没有理由的,爱情也一样地会受损坏。倘若爱情要产出它所能达到的一切好处,它必须是自由的,慷慨的,不受拘束的,倾心尽力的。
习俗的教育觉得爱情中有罪恶的成份,这种心理在下意识中,不但女人有,男人也有;不但拘泥礼教的人有,自命思想解放的人也有。这种态度的影响很多。它常常使男子作爱的时候是兽性的、笨拙的,并且不会体贴和同情,因为他们不能够温文尔雅地把他们的爱情表达出来,以确定女人的感情。性的最后一幕应该渐渐地推进,这样才能使女人感到快乐,对于这里面的价值,他们也不是十分明了。事实上,他们每每不知道妇人也应该有快乐的经验;假如她木能感到快乐,那就是她的情人的过失。受过习俗教育的妇女常常有一种冷淡的骄态,她们在身体方面非常矜持,不愿意轻易让人亲近。手段高妙的求爱者或者能征服这类怯懦行为而达到目的;但假如他以女子的谨小慎微为贞操的表示,欣赏并且夸奖这类行为,则他多半不能成功,结果就是婚后多年夫妻的关系仍然是勉强的,多少有些形式的成份。在我们祖父那代人的时候,做丈夫的从来不希望看见他们妻子的裸体,而他们的妻子若听到这样的提议,也会为之惊恐。这种态度在今比比我们所想像的还要普遍些,即使在那些不守这类束缚、思想比较进步的人当中,许多旧习惯的约束仍然是免不了的。
现代社会里关于爱情的充分发展,还有一个心理上的障碍,那就是许多人害怕不能保持他们的个性。这是一种愚蠢的恐惧心理,然而又是比较现代化的恐惧。个体本身并不是一个目的,它必须和外面的世界发生多结果实的接触。既然要和世界发生接触,那它肯定不能保持孤零独立。一个在玻璃箱子里藏着的个体会萎谢,而一个在与人类接触中自由发展的个体则变得更加充实。爱情、子女与工作是繁荣个人与世界上其余的人发生接触的源泉。在时间上,三者之中,以爱情为最先。并且男女的爱情对于父母子女之爱是很必须的,因为小孩子容易模仿父母双方的特征;假若父母彼此不相爱恋,当双方的特征在孩子身上表现出来的时候,各人就只欣赏自己的特征,对于对方的特征总觉得苦恼。工作不见得总是能使人与外界作有益的接触,工作能否发生这种效力,要看我们用什么样的精神去工作;以金钱为唯一动机的工作,不会有这种效用;唯有体现某类奉献的工作,或是对于人的,或是对于事的,或是对于某个理想的,才会有这种价值。爱情若只是占有性的,它本身就没有任何价值,它与目的只在于金钱的工作是一样的。要想爱情发生刚才所说的那种价值,我们的心中必须敬重爱人的人格,有如我们对待自己一样,并且我们需要知道对方的情感和愿望,犹如是自己的一般。换言之,我们不单要有意地、而且要出自天性地把我们自己的情感扩而充之,以包涵对方在内。部分源于基督新教、部分源于浪漫主义运动的愚蠢的个性崇拜,兼之以我们的竞争好胜的社会,遂使上述那种爱情是很难得了。
现代思想解放的人们使适才说的那种真正的爱情遭受着一种新的危险。当人们在每个甚为微小的冲动下就倾向于性交而不再有任何道德上的防范时,他们会养成一种习惯,把性和真挚的情绪割裂开来,并把它和爱情割裂开来。他们甚至于会把性交和厌恶的情感混为一谈。关于这一点,阿尔都斯?赫肯黎的小说有极好的例子。他小说中的人物,和圣保罗一样,以为性交只是一种心理上的发泄;性交所能联结的那种更高的价值,他们似乎都不知道。从这样的态度到禁欲主义的复兴,中间只隔一步罢了。爱情有它自己理想的模式和它本身道德上的标准,这些理想和标准给两件事弄得糊涂了,一是基督教的说教,一是在现在许多青年中对一切性道德不分皂白的反抗。离开爱情的性交不能使我们的本能有深刻的满足。我并不是说,离开爱情的性交应该永不发生,因为要保证它木发生,我们就不得不设计一套很严格的障碍,这将使爱情也不容易发生了。我所说的是,离开爱情的性交没有什么价值,最多只能视作为爱情而做的~种实验而已。
所以,爱情在人生中需有一个被承认的地位的要求,在我们看起来的确很重大;但是爱情是一种不听支配的力量,倘若任它自由,它就会跳出法律和习俗的范围之外。只要不牵涉到小孩的问题,这也许没有多大的关系;但是一有了小孩,情势就不同了,爱情就不复是自管自的了,而是为了种族生物学上的用处服务。我们应该有一种与儿童有关系的社会伦理道德,遇有冲突的时候,这种道德就可遏止热烈爱情的要求。不过,一个聪明的伦理会减少这种冲突到极小的限度,这木单是因为爱情本身是美好的,而且,假如父母彼此相爱,对他们的子女也是有益的。聪明的性伦理的主要目的之一,即在孩子幸福的范围之内,极力减少干涉爱情的东西。但是这个问题要等我们研究过家庭问题之后才能探讨。
幸福之路
第十章 婚姻
在这一章内,我所谈论的婚姻只是男女间的关系,并不涉及子女在里面。婚姻是一个合法的制度,这自然是它和别的性关系的不同之处。在大多数社会里,婚姻也是一种宗教的制度,不过最重要的还是它法律的方面。把婚姻当作~种法律的制度仅仅体现了一个惯例,它不但在原始人类当中存有,在无尾猿和其他别的动物当中也存有。养育后嗣这件事,凡是需要雄性合作的动物,即实行实际上的结婚。通常来说,动物的婚姻是一夫一妻的,而且根据某些权威学者的言论,在类人猿类当中,其情形尤其如此。假使那些权威学者的言论可信,则这些幸运的动物似乎不至于遇着那么多使人类社会苦恼的问题,因为雄的一经结婚,即再不为别的雌的所诱惑,而雌的一经结婚,也不能再勾引别的雄的。所以类人猿虽没有宗教的帮助,他们可不知道什么叫做犯罪,因为他们的本能即足以产生德行了。有证据表明,在最低的野蛮人种当中,现仍存在类似的情形。布须曼人据说就是严格地一夫一妻的;塔斯马尼亚人(现已绝种)对于妻子是永矢忠贞的。甚至在文明人类中,有时也可以依稀觉察到一夫一妻制的痕迹。就习惯影响人的行为而论,本能上一夫一妻的主张,依现在的情形看来,却并没有它应有的那么坚决,这实在有些奇怪。然而这却是人类心智的一个奇特的例子;人们的罪恶与他们的智慧都由这种心智的特点生出,所谓罪恶与智慧即是打破旧习惯创造新行为的想象力。
原始的一夫一妻制初次的破坏,大概是因为经济动机的侵入。这种动机只要在性的行为上发生了影响,就总是有害的,因为它以奴隶或买卖的方式代替了建筑在本能天性上的关系。在早期的农业和畜牧社会里,妻子和儿女都是男人经济上的资产。妻子替他作工,儿女们到了五六岁,就在田间出力或者看放畜类。于是最有势力的男子以拥有尽可能多的妻子为目的。然而一夫多妻制很少能成为社会的通例,因为通常妇女不见得会比男子过剩许多;因此,一夫多委只是酋长和有钱人的特权。拥有许多的妻子和儿女,是一种可贵的资产,可以使原本已经居于特殊地位的主人的地位更加尊贵。因此,妻子的首要目的,一变而与生利的家畜相同,她的性作用反居其次了。在这样一种文明的阶段上,男子要作掉他的妻子,是很容易的;不过在这种情况下,男子必须退还他的妻子从娘家陪嫁过来的一切东西。但是,做妻子的要想和她丈夫离婚,通常总是办不到的。
大多数半文明社会对私通的态度就与此相同。在很低级的文明程度里,私通有时候是可以容忍的。据说,萨摩亚岛人木得不外出远行的时候,很希望他们的妻子在他们木在的时候去寻找安慰。①但是在文明程度稍微高点的时候,妇女通好是要被处死刑的,至少也要受严厉的惩罚。在我小的时候,帕克②所写的蛮波赞波那篇记事是很著名的,但是近些年来,我发现聪颖的美国人认为蛮波赞波③是刚果地方黑种人的一个神,不由地为之叹息不已。事实上,他既不是神,与刚果河也没有任何关系。他不过是奈遮河上游的人们杜撰的一个恶魔,用他来吓唬那些犯淫罪的妇女的。帕克对这怪物的记载,很像弗特尔④对宗教起源的意见;因此,近代的人类学家因为见不得野蛮人的行为里面杂有合理性伎俩,每每谨慎小心地将这种记载扣压着。那时男子与别人的妻子性交,不但女的有罪,那男子自然也有罪;但是男子若与未婚的女子性交,除非他减低了她在婚姻市场上的价值,他可不受任何责难。
自从有了基督教,情况就改变了。婚姻中宗教的意义大为增加,违犯了婚姻法律的,就以有违宗教上的禁令为理由加以谴责,而不以所有权为理由加以谴责。和别人的妻子性交,当然仍旧得罪了那个男人;但是在婚外进行任何性交,都是得罪了上帝,而在教会看起来,得罪上帝是一件更严重的事。同样的理由,以前男子离婚很容易,现在也宣布不能许可了。婚姻变成了圣礼,因此是一辈子不能改的。
这对于人类的利益是增加呢,抑或是损失?很难说清楚。在农民当中,已婚妇女的生活向来是很困苦的,大概说起来,在最低文明的农民当中,她们的生活是最困苦的,在大多数的野蛮民族里,妇女一到了25岁就现出了老相,她不能希望在那个年龄还能保存一点青春美的痕迹。把妇女看成是一种家畜的观点,自然是为男人所喜欢的;但是在女人方面,这种观点注定了他们一辈子辛苦劳作的命运。基督教虽然在有些地方使妇女的地位更加恶劣,尤其是富裕阶级的妇女,但它至少承认了女人在宗教上是与男子平等的,否认了妇女绝对是丈夫的所有物。一个已婚的妇女自然没有权利离开丈夫另嫁他人,但是她可以抛弃她的丈夫去过一种宗教的生活。大体说来,大部分妇女地位的改善,从基督教的观点出发,比从基督教以前的观点出发,进展要更为顺利些。
我们环顾现在这个世界,问问自己,到底什么条件促进婚姻的幸福,什么条件造成婚姻的痛苦的时候,我们不能不得到一个奇怪的结论:愈文明的人,似乎愈不能和一个伴侣有永久的幸福。爱尔兰的农民,虽然到了现在他们的婚姻还是由父母作主,但是据那些应该了解他们的人说,他们夫妇之间的生活大都是快乐而贞洁的。通常来说,人们彼此区别最少的地方,婚姻最为容易。假如一个男子和别的男子相差无几,一个女子和其他的女子也区别不多的时候,那就没有理由去悔恨未曾和另外一个人结婚。但是,假如人们的嗜好。事业与兴趣都各不相同,则他们总希望一个与自己性情相同、情投意合的伴侣;当他们发觉所得到的没有他们本可以得到的那么多的时候,他们就会感觉木满。教会每每只从性的观点去看待婚姻,因此他们不了解为什么婚姻的伴侣有合适与不合适的区别,也因此会主张婚姻不可解散,而不知道这种婚姻所常常包含的许多痛苦。
还有另一个可以增进婚姻幸福的条件,那就是社会上要很少有未婚的女子,并且做丈夫的会见体面妇女的社交场合很少。假如男人除了自己的妻子以外,没有与别的女子发生性关系的机会,那么除了太坏的婚姻以外,大多数的男子都将尽量利用现状,并且会觉得也还过得去。妻子方面也是如此,尤其是假如她们没有幻想过婚姻应该有很多幸福,她们尤其会如此。换言之,倘若夫妻双方都没有希望从婚姻中获得多少快乐,则他们的婚姻很容易成为所谓快乐的婚姻。
因为同样的理由,社会习惯的固定,也容易避免所谓不幸的婚姻。假如婚姻的缔约被认为是最终的,不可反悔的,则社会上也就不会有什么刺激想象力的东西,使得男女越出婚姻门限之外想入非非,以为可以获得更多欢乐和幸福。要想保持家庭的平和,夫妻的和睦,只需要夫妻的行为都不能太无所顾忌地堕落于一般社会公认的正当行为标准之下,而不管这种行为标准到底是怎样的。
在现代世界文明的人民当中,这些所谓幸福婚姻的条件没有一个存在着,因此,一般婚姻在最初几年以后,很少是幸福的。有些不幸的原因,是与文明本身相联系的;但是其他的原因,倘若男女都能比他们现在更开明点,是会自行消除的。我们先讨论后面的原因。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不良的性教育,这种不良的性教育常常发生于富裕的家庭,在农民家里倒非常之少。这些农家的子女很早就与所谓人生的事实习惯了,这些事实,他们木但能在人群中见到,而且在牲畜中也可观察到。因此他们不至于蒙昧木知和煤煤不休。反之,富裕家庭的子弟受过小心的教育,大人对举凡性的实际知识都遮掩着不让他们知道,即使是最现代化的父母,能在书本之外教育子女,也不会给他们农家孩子很早就得到的那种实际上熟知的常识。基督教的教育所自鸣得意的是,男女结婚的时候没有任何一方在以前曾有过性经验。这种婚姻结果十有八九都是木幸的。人类的性行为并不是本能的,所以没有经验的新娘和新郎或许完全不知道这事实,他们会觉得自己不胜羞怯和腼腆不安。假若只是女人天真无知,而男子从嫖妓中得到了这种知识,也木见得会更好些。大多数男子不知道求爱的手续在婚后仍是需要的,而许多教养很好的妇女也不知道她们继续抱着矜持态度和拒绝让人亲近身体,在婚姻上有着多大的害处。所有这类事,都能通过良好的性教育加以改正,而且在事实上,现在的年轻人已经比他们的父母和祖父母要好多了。过去妇女中常有一种传播甚广的信念:因为她们在性关系上得到的快乐要少些,所以她们的道德要比男子更高尚些。这种态度使夫妻之间不能有坦白直率的交流。自然,这种态度本身就很木合理,因为不能享受性的快乐木过是生理上或心理上的一种缺陷,与贞操相去甚远,就和不能享受食物一样,而在百年以前,优雅的女性也是被期望不享受食物的。
现代婚姻不幸的其他的原因,却没有这样容易处理。我想,不受拘束的文明人,无论是男子或妇女,他们的本能通常常都是要求多妻或多夫的。他们可以深堕情网,可以若干年完全醉心钟情于一个人,但是迟早性关系上的惯熟会使热情降低,于是他们开始在别的地方寻求复活从前曾有过的兴奋情感。自然,凭藉道德的力量是可以控制这种冲动的,但是,要想使这种冲动根本不至发生,却是很困难的,随着妇女自由的增加,夫妻木忠贞的机会比起以前的时代来增加了许多。机会产生念头,念头产生欲望,而当没有宗教上的顾忌的时候,欲望就产生行动了。
妇女的解放在很多地方都使得婚姻更加困难。以前做妻子的要使自己适合丈夫的意志,而丈夫不必使自己适合妻子的意志。如今许多做妻子的,以妇女有她自己的个性与事业的权利为理由、过了某个程度就不肯再去将就丈夫了;而男子仍旧企求以前传统的男性统治,不能了解为什么他们应当适合妻子的意志。遇到木忠贞的事情时,这种困难尤其容易发生。从前丈夫对他的妻子偶尔有木忠贞的行为,照例他的妻子是不会知道的;即使她知道了,丈夫只要承认他做错了,使她相信他悔过就够了。在妻子方面呢,通常她们都是贞洁的。假若她不贞洁并且事情又让她丈夫知道了,婚姻就得破裂。即使相互的忠贞不在要求之列,就如同许多现在的婚姻的情形,然而妒嫉的本能总是存在着,并且常常会使那种根深蒂固的亲密之情不能再继续维持下去,纵使夫妻表面上没有什么口角。
此外,现在的婚姻还有另外一个困难,那些最明白爱情价值的人尤其会感觉得到。爱情只在自由和出于自愿的时候才能滋长浓密,要是有义务的意思包含在内,爱情就会很容易被毁掉。假如对你说,爱某某人是你的职责所在,那肯定会使你讨厌他或她。所以,凡是联合爱情与法律的约束而成的婚姻,是站木住脚的。雪莱说:
我从不附和于那有名的学派,
它的主义是,
每个人应该从入山人海中挑选出一个女郎或朋
友,其余一切虽然是聪明而善良的人,都应冷淡地忘
却,
纵使这是现代道德的规律,
纵使这是可怜的奴隶们用疲惫的步履践踏的恒
径,
他们在入世的大道呻吟,
步步走向那死人堆里的家庭,
同着一位链锁着的朋友,或许是一个炉嫉的仇
人,走着那凄惨悠久的路程。
毫无疑问他,我们心中要是只有婚姻而拒绝别处爱情上的接近,实在是自己减少了包容性、同情心和与人类接触的宝贵机会。它侮辱了从最理想的观点来看本来是好的东西。而且像各种含有限制作用的道德一样,它会鼓励一种整个人生上的警察式的监视――即随时都在寻找机会禁止事体。
因为这种种缘故――其中有许多是与确实好的东西相关连的――婚姻就困难了;假如要婚姻木妨碍幸福,我们就必须改变对它的观念。有一个办法常常被提出,而且在美国也有大规模的实行,那就是使离婚容易。我当然主张――每个有人类情感的人也一定会主张――应该用比现在英国法律所允许的更多的理由准许离婚,但是我不认为使离婚容易是解决婚姻烦恼的一种办法。假如婚姻中没生子女,则纵使双方都尽量循规守礼,离婚也常常成为正当的解决办法。但是,要是已经生有儿女,婚姻的安定在我看来是一件很重要的事。(这个问题等讲家庭的时候还要讨论)在我看来,假如婚姻已经产生了结晶,而且夫妻双方对它的态度是讲理的、正派的,那么,所期望的事应该是婚姻能白头偕老,而不是它能排斥别的性关系。凡婚姻是以热烈的爱情开始,并生了可爱的子女,则夫妻之间应当发生一种离不开的感情,纵使在性的热情衰退以后,纵使一方或双方对于别人产生了性的热情,他们还是觉得,在他们伴侣的情谊里,仍旧有一种无限珍贵的东西存在。这种婚姻上的醇美情感,由于妒嫉的原因而不能得到表现;不过,妒嫉心虽然是一种本能的情感,只要我们不把它当作正当的道德的忿恨而认为它是不良的东西,则妒嫉心也是可以加以控制的。伴侣的交情经历了多少岁月,同甘苦,共患难,自然有其丰富的内容,不论初恋的日子多么愉快,也是赶不上的。时间能增加许多事物的价值,凡是能明白这道理的人,谁愿意将那般的交情,为了新欢就轻轻地抛弃?
所以,就是在文明的社会里,婚姻中的快乐也是可能的,只不过需要满足许多条件才行。男女双方都必须有平等的心理;彼此不干涉对方的自由;一定要有身体上和心灵上的完全的亲密;并且对于尊重的事物,一定要有彼此相同的标准。(譬如若一方只重视金钱,而另一方则只重视工作,这是很危险的。)假如这些条件都具备了,我相信婚姻是两人之间所能存有的最好最重要的关系。假如人们从前不曾认识这个事实,那最大的原因是因为夫妻双方都把自己当作是对方的监视人。倘若我们要婚姻尽量地成功,丈夫和妻子都必须了解,不管法律怎样说,在他们的私人生活方面,他们必须得是自由的。
幸福之路
第十一章 卖淫
只要人们把有体面的妇女的德行当作一件极重要的事看待,那么,婚姻的制度必得用另一种制度去补充,这种制度其实可以算是婚姻的一部分,即卖淫的制度。人人都熟知勒基的那一段有名的文字,在那里面,勒基说娟妓是保护家庭洁净和我们的妻子女儿清白的工具。他文字中的情感是维多利亚时代的,他描写的方式是旧式的,但是他所说的事实是不能否认的。他的文字激怒了道德家们,因而遭到他们的贬斥,但是他们并木知其所以然,他们对勒基所说的也没法证明是不正确的。道德家们断言――当然是十分正确地――假如男子都遵从他们的教训,世上就不会有卖淫那回事;但是他们自己知道,人们是不会听他们的;因此,假如人们听他们的话又会怎样,这些后文我们就用不着讨论了。
卖淫的需要,是从一种事实而产生的:许多男子或者没有结婚,或者远离妻子出外旅行,这类男子既不甘心节欲,而在习俗上讲究德行、贞操的社会里,他们又找不着良家妇女可以受用,所以卖淫的需要就产生了。因此社会把某种妇女分离出来,以满足那些男性的需要。社会承认这种需要固然可耻,但又不敢让这种需要完全得到满足。捐妓的好处不但在于随要随有,而且在于她除了她的职业以外没有其它的生活,因而不难隐藏面目;而嫖妓的男人也仍然可以堂堂皇皇地去见他的妻子、他的家庭和他的礼拜堂。但是,她,可怜的女子,虽然她尽了义务,虽然她保护了人们妻子女儿的贞洁以及教会执事的表面的德行,仍然到处为人们所贱视、被人们认为是社会的败类,除了营业以外,不许和常人有任何来往。这种明显的木公平,从基督教胜利的那一天开始,一直持续到今日。娼妓真正有罪的地方,是她完全暴露了道德家们说教的空洞无力。像佛洛伊德的检查员所发表的意见一样,娼妓必须被放逐到无意识者之列。因此,像这类被逐者必然会做的那样,她无意中会向社会复仇泄愤。
但是最重要的,午夜街头我听着
年轻妓女的诅咒
裂碎新生婴孩的啼泪
并用瘟疫伤害婚姻的枢车
但是卖淫并木是自来就受人轻视或见不得人的。事实上,它的来源实在是最崇高不过了。起初,妓女是用来献给男神或女神的一种女祭司,她给过往的陌生人服务的时候,是在做一种礼拜上的动作。在那时,她受着尊敬的待遇,男子们虽然用她,但也敬重她。古代基督教的著作家们在许多篇幅内写满了痛斥这种制度的文字,他们说这种制度表示了异教的荒淫,并指出了它起源于撒旦的诡计。因此,基督徒封闭了她们的庙宇,卖淫就在各处成为以前许多地方已经成立的那种事情,即是为利益起见而成立的一种商业化的制度――当然不是为娟妓的利益,而是为奴役她们的主人的利益,因为不到最近的时代,私人营业的娼妓――这是现今的惯例――还是稀罕的例外,大多数是在妓院、浴室,或其它不名誉的地方。在印度,从宗教的卖淫到商业的卖淫的过渡,还未完全完成。梅约女士即“我的第二祖国印度”的作者,她就把宗教的卖淫的存在援引为她反对印度的原因之一。
除了某些地方之外,现在卖淫的制度似乎渐渐衰微,无疑地,这一部分是因为现在妇女的职业比以前增多,另一部分是因为现在妇女愿意和男子发生婚外关系的也比从前增多――这种关系的动机并不是商业的,而是出于自愿的。然而,我不以为卖淫的制度可以完全废除。譬如,以水手为例,他们在经历远航之后登岸的时候,不能期望他们有足够的耐性,慢慢地向只是出于爱情才和他们亲近的妇女求爱。或再拿大批婚姻不幸而又惧内的男人为例:当他们离开家庭的时候,他们就要去找舒适与解放,并且希望心理上一点顾忌都没有才痛快。然而,确有重大的理由要把卖淫减少到最小的限度。卖淫有三个最受人攻击的地方:第一,社会公共卫生上的危害;第二,妇女心理上的损害;第三,男子心理上的损害。
健康上的危险,是三个理由中最重要的。自然,花柳病的传染,大部分是由娟妓而来的。用娼妓登记和政府检验来对付这个问题的企图,在纯粹的医学观点上,未曾发生很好的效果,而且因为这种办法容易使警察滥用职权,欺压娼妓,甚至有时无心卖淫的妇女也会因为一不留意而堕入法律上娼妓的定义里。假如人们不把花柳病看作是罪恶的正当处罚,则抵抗花柳病的办法可以比现在更有效力。事先的预防可以大大减少这种病的可能性,但是人们以这种知识会鼓励作恶为理由,竟觉得普及宣传这种预防的具体办法是木合适的。那些患有花柳病的人,又每每因为怕羞而拖延不治,因为这类疾病总是被认为可耻的。现在社会上对于这种病的态度已经比从前好了许多,如果能再进一步加以改进,花柳病还可减少许多。不过,只要卖淫的制度存在一天,它总是一个传播比别的疾病都要危险的花柳病的途径,这是很显然的。
就目前所存在的卖淫制度而言,它当然是一种很不好的生活方式。本身生病的危险就使卖淫成为像在白铅内工作一样危险的行业。再则它的确是一种败坏德性的生活,娼妓的制度容易使人懒惰而过份地纵欲。此外它还有一个严重的缺点:娼妓每每被人所轻视,就连她的主顾也许会认为她是卑污的。卖淫的制度是一种违返人类天性的生活――完全和尼姑的生活违悻天性相类似。因为这种种的理由,基督教国家中现存的卖淫制度,实在是一种非常不好的事业。
在日本,事情就显然完全不同了。卖淫是被承认而且被尊敬的一种事业,甚至于有父母要求女儿当娼妓的。通过当娼妓来赚取嫁资的,比比皆是。据有的权威说,日本人对于梅毒有半免疫性的特征。因此,日本娼妓的职业不如别处道德更为严格的地方那样卑贱。显然,如果一定要有卖淫,那么,它的存在与其采用我们在欧洲所熟识的方式,还不如采用日本的方式。一个国家的道德标准愈严格,则那个国家里娼妓的生活愈卑下,这是很明显的。
要是一个男子嫖妓成为习惯,那会对他的心理产生不良的影响。他渐渐就会觉得,一个人要性交时,用不着去求对方的欢心。假如他尊崇通常道德上的典则,则他对与他发生过性关系的妇女,就会有轻视之心。这种心境在婚姻上的反应,可以是非常不幸的:对婚姻和卖淫持有类似的见解,固属不幸;反之,把婚姻和卖淫截然分开,也属不幸。有些人要是对一个女子深深爱慕并尊崇,就不能产生与她性交的欲望。依弗洛依德派学者的意见,这是因为俄底浦斯情结的作用,但我想这多半是因为他们心中想把娼妓和这类妇女截然分开的缘故。许多男子、尤其是旧式的男子,虽然不至于这样极端,却过分地尊敬他们的妻子,这种态度使得她们心理上有如贞女,不能去享受性的乐趣。反之,假若男子猜想他的妻子和娼妓相类似,结果就会产生相反的坏处。他会忘却性交需要两方面都情愿才能发生,并且事前应当先经历一番求爱的手续。于是他粗鲁地野蛮地对待他的妻子,从而引起她一种很难消除的憎恶心理。
经济的动机要是闯进了性的范围,其结果多少总是有害的。性的关系应当是一种双方的愉快,只有双方出自自愿的行动才能实现。如果不是这样,则其中一切可贵的地方都没有了。在这样亲密的关系上,若只是使用别人,实在是不把人看成人;对他人人格的尊重才是一切真道德的基础。对于一个有情感的人来说,这样的举动是没有任何诱惑力的。假如我们单凭肉体冲动的力量去强行性的关系,事后我们多半要后悔的;一个人悔恨懊恼的时候,对于价值的评判就会紊乱。这道理自然不单是对卖淫而言,对婚姻也是如此。结婚在妇女来说是最为普通的生活方式,而在婚姻中妇女所受的木如意的性交的总量,恐怕比娼妓遭受的还更多。性关系中的道德,要是没有迷信的成份搀杂在内,其要素应该是尊敬对方的人格,不忍利用对方作为满足自己个人欲望的工具,而不考虑到他或她的愿望。纵使娼妓被人尊敬,花柳病的危险消除了,卖淫仍然是不好的,就是因为它犯了违背这个原则的罪。
蔼里斯在他的很有趣的卖淫研究中,提出赞成卖淫的理论,我不相信他的理由是充分的。他以研究狂欢会为出发点,这种狂欢会通行于古时大多数文明国家里,来给人们肆无忌惮的行动一个出路,这些行动在平时是被节制着的。根据他的意见,卖淫的制度是从狂欢会演变来的,现在娼妓的作用有些地方还像那种狂欢会的作用。他说,许多男子在循规蹈距之中,在习俗婚姻的礼教限制之下,不能得到充分的满足,这些男子在间或嫖妓的过程中寻着一条出路,认为这倒是他能得着的比较不受社会反对的发泄性欲的方法。不过在根本上,这个理论和勒基的理论是一样的,只不过形式上比较现代些罢了。性生活不受拘束的妇女,容易像男子一般地表现出蔼里斯说的那种冲动;如果妇女的性生活解放了,那么男子就可得到这种冲动的满足,而无须去结交纯粹以金钱为目的的专营此业的妇女。这实在是从妇女的性解放上可望得到的一个大好处。就我所能观察的而知,对性的见解和情感不服从旧时禁令的妇女,在婚姻方面,比起维多利亚时代,能够得到更充分的满足,也能给予对方更充分的满足。凡是旧式道德衰落了的地方,卖淫的制度也就同时衰落。从前不得木偶涉娼门的青年,现在能和他同类的女子发生自由自愿的关系,这种关系不纯粹是肉体上的,与肉体同样重要的心理成份也包含在内,而且每每双方都有很热烈的爱情。从真正的道德观点来看,这实在是比以前的制度进步了许多。道德家们都觉得可惜,因为这种制度更不容易掩藏,不过德行的堕落不应该传到道德家的耳朵里这件事,归根到底,不是第一条道德原则。青年之间的自由,在我看来,完全是一件可喜的事,它会产生出一代无兽性的男子和不吹毛求疵的妇女。那班反对新自由的人,应该老老实实地明白这个事实:他们实际上是在拥护卖淫的制度,把这种制度当作一种泄压阀,想用它去抵消那严厉得不近人情的礼教的高压。
幸福之路
第十二章 试婚制
在符合理性的伦理中,只要设生子女,婚姻就不算什么。没有生育的婚姻应该容易解除,因为只是由于子女的缘故,性关系对于社会才显得重要,才值得被法律承认为是合法的制度。当然这不是教会的观点,教会受圣保罗的影响,仍然把婚姻当作是免人私通的救济办法,而不把它当作是传宗接代的手段。但是近些年来,就是牧师也知道了,无论男女都不一定要等到结婚才有性交的经验。就男子说,倘若他们的失节是由于结交娼妓,并且能隐藏有方,则他们就比较容易地受人宽恕;但是,除了娼妓以外,传统的道德家们对于女人的所谓不道德的行为,就难以容忍多了。然而,在欧洲大战以后,美国、英国、德国、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的情形都大有改变,很多体面人家的女子已经感觉不值得保持她们的“贞洁”,青年男子呢,不再向娼妓发泄他们的情欲,而去和另外一种女子发生关系,要是他们有钱的话,他们是愿意和那些女子结婚的。这种现象在美国似乎比英国要更多些,我想是由于美国的禁酒令和汽车的缘故。由于禁酒,美国人在欢乐的聚会中差不多都时兴要喝得带点儿醉意。由于大部分的女子都有自己的汽车,她们就容易逃离父母和邻人的视线,去和情人驾车出游。这种情形的结果,法官林德生的书里已有描述。老年人责备他言过其实,年轻人则不然。就一个临时旅行家所能做到的,我在美国时曾尽力询问了许多青年男子,藉以测验林德生的言论是否正确。他们对于林德生说的事实并不否认。美国全国的情形似乎是,大多数的女子嫁人后成了很体面的妇女,而她们在婚前大都有过性经验,并且大都和几个情人发生过关系。纵使不发生完全的关系,也有很多任意拥抱接吻的行为;他们的这种行为是如此之多,假如不发生最后的关系,那倒是一种变态了。
目下这种情形,我并不认为是令人满意的。它有习俗的道德家们强行加入的某些特征,不等到习俗上的道德发生变化,我不知道这些不良的特征怎样才会消除。违法偷干的性关系,事实上与禁酒令下偷运的酒一样地卑劣。在富裕的美国,青年男子喝醉酒的人数与禁酒令颁步市以前相比较增加了许多,青年女子尤甚,这事实谁也不能否认。在欺瞒法律、战胜法律的时候,其中自然有相当的味道,显得相当的聪明;人们既然玩弄了禁酒令,则玩弄性的习俗也就是在所难免的了。这种敢作敢为的心理产生了一种增进色情的作用。结果是,青年的性关系中每每有极其愚蠢可笑的花样,因为他们的性关系不是由于爱情而发生的,而是发生于一种夸口的心理,有时是在酒醉的时候发生的。性就和饮酒一样,有时人们只好浓浓地不很可口地受用,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当局的注意。美国婚外的性关系,我想很少是尊严的有理智的,用全副精神去做的,全身心地投入合作的。这一层算是道德家们的成功。道德家们并未曾防止了私通;反之,假使有什么私通的话,也因为他们把它弄得特别香,反而使许多人都去实行。不过他们确已成功,使通好差不多像他们所说的那样不好;正如他们确已成功,使许多消耗了的酒类像他们所断言的凡酒皆有毒的那样的有毒一样。他们强迫青年人的性行为要整洁,不要天天厮守着,要和普通工作区别开来,不要具有一切心理上的亲密。至于比较胆小旧了批办的时候_技种道德还有更得,比较起他们的长辈来,他们不至于那么残忍,那么兽性,那么凶暴。美国生活的特色就是把在性关系中找不到出路的冲动转移到凶暴的行为中加以发泄。我们还可以希望这批青年人长到中年的时候,不至于完全忘却他们自己年少时的行为,而能宽容那些性的试验,这种试验,目下因为需要秘密的关系,简直办不到。
英国的情形多少与美国相似,只不过发展的程度没有美国那样深,因为一来没有禁酒令,二来没有那么多的汽车。我以为在英国和欧洲大陆,有性的刺激而无最后满足的事情要少得多;除去有些可敬的例外,英国的体面人大概都没有美国的体面人那样有着窘迫年轻人的热心。不过,两国的区别也只是程度不同而已。
林德生法官曾经在美国丹佛的少年法庭服务多年,因此对于观察上述事实,他有着绝无仅有的机会。他提出了一种新制度,将其称之为“伴侣式的婚姻”,不幸的是他竞丢掉了位置,因为在大家都知道他利用他的位置来增进青年的幸福而不去使青年明白他们的罪恶的时候,三K党和教会就联合起来把他驱逐了。伴侣式的婚姻是一个聪明的守旧的建议。它的目的在于使青年的性关系能够稍稍稳定,以免除现下一团糟的情形。林德生法官指出了那种明显的事实,青年之所以不结婚,是由于缺乏金钱的缘故,而婚姻之所以需要金钱,一半是因为子女的关系,一半是因为妻子不便负担自谋生活的责任。他的观点是,年轻人应该能够实现一种新的婚姻,这种婚姻有三个特征与普通的婚姻不同:第一,暂不应该有生育子女的愿望,因而社会应该把最好的有效节制生育的知识告诉年轻的伉俪。第二,只要没有生育子女,妻子又没有怀孕,经过双方的同意,应该能够离婚。第三,假如离婚,妻子不应该获得赡养费。他主张――我以为这主张是对的――如果这个制度被定为法律,许许多多的年轻人,譬如大学生之类,就会寻觅比较恒久些的伴侣,过着普通的生活,而又能解脱现在性关系上的那种狂醉的现象。他举出实例,证明已婚的青年学生比起未婚的学生的功课要更好些。在一种半永久性的关系中比在狂欢聚会时酿配大醉乱七八糟的情形之下,工作与性这两件事情更容易溶合,这是很明显的。要说两人同居比两个人分居的花费会更大些,天下没有这样的道理;因此,现在使青年人拖延不敢结婚的经济上的理由将不复能成立。我一点也不怀疑,如果法律采纳了林德生的建议,一定会产生很有益的影响,并且大家都知道,这种影响在道德上是一种进步。
然而走遍美国,所有的中年人和大多数的报纸都对林德生法官的这个建议报以咆哮惊骇。他们说他侵犯了家庭的神圣庄严;他们说他宽容志不在立即生育子女的结婚,实际是等于在法律上大开淫荡之门;对于林德生所说的美国人婚外性关系的普遍性,他们认为未免言过其实,败坏了美国纯洁的妇女的人格;据他们自己的意思,大多数实业界的商人直到30或35岁都能节欲自爱。所有这些话都说过了,我用心想来,觉得说这些话的人当中有些的确相信他们所说的话。我注意听过许多痛骂林德生的言论,所得的印象是,他们认为确定的理由有两个:第一,林德生的建议不会得到基督的称许;第二,即使是美国教士中的那些自由主义者也不会赞同。第二个理由似乎更有力量,事实上也的确更有力量,因为第一个理由纯粹是假设的,不能得到证实。我却从未听到过有谁发表言论,可以勉强假装来证明林德生的建议会减少人类的幸福。我不得不得出这样的结果:在那班拥护传统道德的人看来,人类的幸福这类问题是完全无关重要的。
就我个人来说,我虽然很相信伴侣式的婚姻是朝着正确的方向努力的有益步骤,可以带来很多的好处,但是我认为这个制度还不很圆满。我以为一切不涉及儿女的性关系,都应认为是纯粹的私事;假如一男一女自愿同居而不生育子女,那纯粹是他们自己的事,旁人一点儿也管不着。假如一个男人或一个女子事前没有性的经验,就要进行以生儿育女为目的的结婚大事,我认为是没有什么好处的。有许多实例证明,第一次的性关系应该和已经有过性经验的人尝试,人类的性行为不是本能的,自从人类不复像一般动物那样从背上实行性交开始,它就已经不是本能的了。丢开这个道理不谈,叫一对事先丝毫不知彼此的性适合与否的人去发生一种终生的关系,这也似乎是荒谬的。这正和一个人想买一间房子,而在交易做成之前不许他观察这间房子的内容一样的荒谬。要是我们充分认识婚姻传代的目的,那么,正当的道理应该是,在妻子第一次有孕以前,任何婚姻在法律上都不应该受什么束缚。时下呢,只要有不能性交的事情发生,婚姻即多无效;但是婚姻的真正目的为的是儿女,而不是性交,所以不等到有子女的希望的时候,婚姻就不能算作是真正完成的。这种观点的成立依靠于――至少是部分地依靠于――把生育与利用避孕方法进行纯粹的性关系这两件事区分开来。避孕方法改变了整个的性关系与婚姻,并且使从前人们不加以理会的性关系和婚姻的区别一变而成为必需的了。人们可以只为性关系而交合,如嫖妓;或者可以结成含有性的成份的伴侣,如林德生法官所建议的伴侣婚姻;或者也可以为了生育子女而建设一个家庭。这几种情况都各不相同,没有一种道德能够适应现在的情形,这情形曾使它们紊乱在一个辩不清楚的总和之内。
幸福之路
第十三章 现代的家庭
读者这时候或许已忘却,我们在第二章和第三章中曾讨论过母系的和父系的家庭,以及它们对原始性道德的影响,家庭的关系是限制性自由的唯一合理的根据,这一点我们现在要继续讨论。关干性与罪恶,我们已附带讨论了很久,此刻可以告一段落了。性与罪恶相连的关系,虽然不是早年的基督徒发明的,但却被他们利用得淋漓尽致,以至于到了现在,仍然体现在我们大多数人出于自动的道德评判中。我不愿意再讨论那个神学上的观点,它总以为性关系中存在着坏的东西,只有把婚姻和生育子女的愿望联结起来,才可以消除那种坏处。我们现在要讨论的问题是:为了儿女的福利,性关系必须要平稳到什么程度?换句话说,我们必须以家庭为平稳的婚姻的一个理由,这个问题并不简单。显然地,一个小孩身为家庭的一分子,究竟能够得到多少利益,要视下列的情形而定。有的孤儿院办理得非常好,甚至超过了大多数的家庭。我们又要讨论,究竟家庭生活中主要的职责是不是由父亲担当,因为只是由于父亲的缘故,女性贞操的思想在家庭中才必不可少。我们要检讨家庭对儿童个人心理上的影响――弗洛伊德常常用额不正当的心理来讨论这个问题,我们还要研究经济制度的影响。这种影响导致父亲的重要性增加或者减少。我们必须问问自己,究竟我们是否愿意让政府代行父亲的职权,或者甚至于如柏拉图所建议的那样,政府代行父母两人的职权。纵使我们决定了赞成父亲和母亲通常能给予儿童最好的环境,我们仍然得考虑许许多多的事例,譬如,有的父亲或母亲不足以尽父母之责;或者父母之间不太和睦,以至于从儿女的福利着想,他们应该分居,等等。
那些以神学为理由而反对性自由的人们,常常反对离婚,认为那有悻儿童的利益。但是这种议论,若出之于有神学头脑的人,并不是出于真心的,这儿有一件事实作证明,即使父母I。P有一人患了花柳病而儿童跟着有被传染的危险时,这类人仍然不肯让他们离婚或者使用避孕方法。这些事件表明,那些满嘴慈悲、Q口声声为儿童利益着想的说辞,充其量不过是掩饰残暴行为的遁词而已。对于婚姻和儿童利益关系的这个问题,我们应该不存偏见地去考虑,并且认识到这个问题的答案从一开始就不是明显的。关于这一层,我们在这儿似乎有重提一二句的必要。
家庭的制度不是从人类开始的。在母亲怀孕及哺乳婴儿期间,需要父亲的帮助,婴儿才能生存下来,这是家庭在生物学上的理由。但就我们所知的屈里勒里安岛人的情形,以及我们可以推知的类人猿的情形而论,在原始社会里,这种帮助的给予的动机与文明社会里激励着父亲的动机不完全相同。原始社会里的父亲不知道他的孩子和他自己有什么生物学上的关系;他只知道那孩子是他所爱的妇人生的,因为他曾经亲眼看到孩子的诞生。也就因为这个事实,使他与那孩子之间产生一种天性上的亲结。在这种情形之下,他不明白保存他妻子的贞洁在生物学上是重要的;自然,假如他知道他的妻子有什么不忠贞的地方,他无疑地也会感到本能的妒嫉。在这种情形之下,他也不知道孩子是他的所有物。孩子只是他的妻子或者他的妻子的弟兄的所有物,他自己与这孩子的关系,只是一种亲爱的关系罢了。
但是随着智力的发达,男子迟早总会有好的和坏的知识。他知道了孩子是他的种子,因此他对他妻子的贞操必定要打听清楚。妻子和孩子成了他的所有物,并且在经济发展到某种程度之后,他们或许能成为他很宝贵的财产。他借助宗教的力量,使他的妻子和孩子对他具有一种义务心。这在孩子尤其重要。因为,虽然孩子们年幼的时候不如他强壮,但是总有一天他会衰老,那时他的孩子都长大成人,富于精力了。在这个阶段上,为了他的幸福,孩子们必须敬重他,这是至关重要的。摩西十诫内关于这个问题的措辞颇不透彻。这句话应该这样说:“须孝敬你的父母,使他们在世间的日子能够长久多福。”早期文明中找父的情形太可怕了,人们不得不设法对付这种举动;真的,我们不敢想象自己去干的那种罪行,如吃人之类,都不足以使我们产生那样的恐怖。
使家庭达到它最完全的效用的,是早期畜牧社会和农业社会的经济状况。那时大多数的人没有奴隶可供使用,因此得到工人的最容易的办法就是自己去生儿育女。为了使孩子的确能给他们的父亲工作,就得用全副宗教和道德的力量使家庭的制度神圣化。渐渐地,长子继承制使家庭的单位扩充到附属的支派,并且提高了家长的权力。那时的王位及贵族的位置都有赖于这种观念,甚至于神也是如此,因为宙斯就是众神和人类的父亲。
一直到这个时候,文明的进展都是增加了家庭的力量。但是从这以后,一种相反的运动发生了,一直到西方世界的家庭仅仅成为以前的家庭的影子为止。造成家庭没落的原因,一半是经济的,一半是文化的。当家庭充分发展的时候,它既不适宜于都市的居民,也不适宜于以航海为生的人民。除了我们现在这时代以外,在各个时期中商业都是文化的最大原因,因为它使本地方的人和别地的风俗接触,从而使人们不至于为部落的偏见所蔽,获得解放。所以,以航海为业的希腊人比起他们同时代的其他人,表现出更少的服从家庭的奴性。在威尼斯。荷兰和伊丽莎白时代的美国,我们都可以找到海洋解放人的这种影响的例子。不过,这并不是我们要讨论的要点,和我们有关的只是:当家庭中有一个人航海远行,而其余的人都留在家里,他当然脱离了家庭的控制,而家庭也相应地减少了力量。乡村的人民涌集到城市,这是文明正在兴起时期的特征,这种现象在导致家庭的衰败方面,和海上经商有着同样的影响。奴隶制度也是产生这种影响的一个原因,对于社会的下层而论,它的影响或许还更为重要。做主人的对于他的奴隶的家庭关系毫不重视;只要他高兴,随时都可以把人家夫妻拆散,并且只要他喜欢,他可以和他的女奴中的任何人性交。固然,这些影响不会使贵族的家庭衰败;贵族的家庭因为要体面尊严,并且想在孟德鸠(Montague)和加比勒(Cafulet)的纷争中获得胜利,曾经保持了团结。孟加两家的纷争不但是古代城市生活的特征,也是中世纪后期和文艺复兴时代意大利城市生活的特征。但是,在罗马帝国最初100年间,贵族已经失掉了它的重要性,而最后胜利的基督教,最初曾经是一种奴隶和无产阶级的宗教。这些社会阶级的家庭首先衰败,无疑地证明了早期的基督教有点儿仇视家庭,并且基督教提出了一种伦理,在这种伦理内,家庭的地位远远比不上以前任何伦理中所处的地位――除了佛教的伦理以外。在基督教的伦理内,重要的是灵魂对上帝的关系,而不是人们对他的同类的关系。
佛教的实在情形,应当是警告我们不要过份看重那个纯粹经济上的宗教原因,我不十分明白当时印度的状况,在那时,佛教传播得能够举出它着重个人灵魂的经济原因,并且,我也怀疑是否有那样的原因存在着。佛教在印度盛行的时候,好像大部分都只是王室的宗教,因此我们可以推论,凡与家庭相联系的观念,其支配王室的力量肯定要比支配别的阶级的力量更强大些。然而,厌恶现世和求灵魂得救的心理渐渐普遍,结果,在佛教的伦理内,家庭就处在很低的位置上了。伟大的宗教领袖,除穆罕默德和孔子(假如孔子也算是宗教领袖)而外,通常都不太关心社会和政治上的事件,只努力以沉思、修炼和克己的方法来完善自己的灵魂。有史以后才兴起的宗教与有史实记载以前就存在的宗教相反,前者大概都是个人主义的,以为一个人可以在孤寂中尽他的全部职责。假如一个人与社会发生了关系的时候,他们当然坚决地主张这个人必须尽社会公认的那些职责;但是,他们通常并不以和社会发生关系这件事本身为一种职责。这在基督教中尤其正确,基督教对于家庭从来就抱一种模棱两可的态度。福音中说:“爱父母甚于爱我的人皆不配学我。”这句话的意思是:纵使父母认为是错了的事情,只要我们自己以为是对的,就应该去做。这种观点是古罗马或旧式的中国人所不愿赞同的。基督教中这种个人主义的酸素起的作用虽然缓慢,但是已经渐渐地使一切社会关系衰弱,尤以信教最为虔诚的那些人为甚。这种影响在新教中比在天主教中要大些,因为在新教内,更容易发现基督教的教条中应该服从上帝而不服从人类的原则所包涵的不受拘束的因素。所谓服从上帝的意思,实际上是服从个人的良心,而人们的良心又不见得会一样。因此,良心与法律之间,偶尔不免有冲突的时候。真正的基督徒对于不受法律的独裁而服从自己良心的人,总觉得是可尊敬的。在早期文明中,父亲是上帝;在基督教中,上帝是父亲,结果,只有人类的父亲的权威减弱了。
最近时代的家庭的没落,无疑地主要是由于工业革命,但在工业革命之前,家庭业已开始没落了,它的发端,是由个人主义的理论激起的。青年人主张,他们有权利依照自己的心愿而不是根据父母的命令结婚。已婚的儿子与父母同居的习惯已经消失。儿子的教育一经完成,就离家谋生这成为惯例。只要幼童能在工厂工作一天,他们即一天是父母赚钱的工具,一直到他们因为劳累过度而死去为止;不过,英国的工厂法不管藉此生活的人如何反对,终于把这种榨取儿童的行为废止了。因此,儿童从前是一种谋生的工具,现在却反而变成经济上的负担了。在这个时期,避孕方法发明,人口生殖率开始下降。有些人说,无论哪个时期,平均起来说,人们都是依照他of经济的利益或能力来生育子女的,既不能多,也不能少,这个观点颇有道理。无论如何,澳洲的土著,英国兰开夏郡的制棉工人和不列颠的贵族,似乎真是这样的。我并不作欺人语,说这个观点符合理论上的精确,但是,它离真理的确并不如人们所想象的那么远。
国家的行政措施使得现代家庭的地位――甚至于它最后的防线――都已衰弱,家庭制度极盛的时候,一个家庭包括一位年高的家长,一大群成年的儿子、媳妇、孙子,或者还有曾孙――大家住在一个屋子里,合作成一个经济单位,联合抵御外侮,严格得就像现代军国主义国家的公民一样。现在的家庭则缩减到只有父亲母亲和他们年幼的孩子;甚至于因为国家的法令,年幼的孩子大部分的时间都消磨在学校里,学习国家认为对他们有益的东西,而不是学习父母想让他们学的东西(对于这件事,宗教的确是一个局部的例外)。古罗马的父亲对他的子女握有生死大权;现在英国的父亲的权力与此相比较,则相差太远了,假如他对待儿子的方法有如百年前大多数做父亲的认为给儿子道德教训所必需的那样,则他多半会被人控以虐待罪。现在国家照顾儿童的医药和牙齿,要是父母贫穷的话,国家还替他们喂养小孩。国家既然代行了父亲的许多职权,父亲的作用,于是减少到最小的限度。随着文明的进步,这种情形是不能避免的。在原始情形下,父亲就像鸟类和类人猿中的父鸟父猿一样,因为经济的理由,他们是很需要的;并且因为要保护小孩和母亲免遭凶暴的缘故,他们也是很重要的。现在,保护的作用早已由国家代做了。一个没父亲的孩子,并不见得比父亲还活着的孩子更容易被人暗杀。至于父亲的经济作用,在富裕阶级里,死了的比活着的更能做得有效些,因为他死后能遗留金钱给他的子女受用,而他生前自己还要花费一部分。对那些依靠赚钱度日的人来说,父亲在经济方面还是有用的,不过就赚工资的人而论,这种用处因为现在社会上人道主义的情感,正在连续不断地减少。这种人道主义情感坚持,纵使儿童失去了父亲,没人付钱,也应该受一种最低限度的照顾。现在最重要的一种父亲是中产阶级的,因为只要他活着并且有很好的收入,他能使他的孩子受昂贵的教育,这种教育又能使他们将来轮到自己的时候保持他们社会上和经济上的地位;但假如他在孩子年龄尚幼的时候就死了,则他的子女的社会地位颇有低落的危险。不过,这种不稳定的情形,因为有了人寿保险的办法,已经减少了许多;有了人寿保险的方法,一个精明的父亲,即使是处在职业阶级中的,也可以大大减少他生前的用处。
现代社会大多数的父亲工作都过于劳累,不能十分照顾他们的子女。早上他们急急忙忙地去上班,没时间和子女谈话;晚上他们回来的时候,子女已经或者应该睡了。我们常听说儿童的故事,他们只知道他们的父亲是“那个回来过周末的人”。照料孩子的重大事务,父亲很少有能参预的;实际上,这种责任是由母亲和教育当局分担了。父亲虽然只有很少的时间和他的儿女在一起,但他对他们常常也有很深的爱意。这的确是真的。在伦敦任何较穷的社区里,无论哪个星期日,我们都可以看见许多父亲和他们的孩子在一起,显然地享受这个能够认识孩子的短促的机会。不过,无论父亲的心意如何,从儿童的观点来看,他此时和他父亲的关系只是一种游戏的关系,并没有什么重要的地方。
儿女在年幼的时候交给保姆看管,稍大后送到寄宿学校,这是上等阶级和职业阶级的习惯。母亲替孩子选择保姆,父亲替孩子选择学校,父母因此感觉保全了他们支配儿女的权力,这是劳工阶级的父母所办不到的。但就亲密的接触而论,富裕人家的母子通常比不上赚工资人家的母子。富裕人家的父亲在休息日和他的子女有一种游戏的关系,但是关于子女真正的教育,他尽的职责并不比劳工阶级的父亲多。他当然负有经济上的责任,并且具有决定儿女在何处受教育的权力,但是他与儿女个人间的接触,通常并不是真挚诚恳的。
孩子到了青春期后,很容易与父母发生冲突,因为孩子认为自己现在已经能够处理自己的事情了,而父母又满怀着做父母的关切之心,这种关切,常常是爱好权力的假饰。父母通常认为青春期中的各种道德问题,尤其是他们应该管的。但是他们发表的意见非常武断,使得青年人很少向他们诉说他们的衷情,而常常是私下里秘密地各行其是。所以,在这个时期中,不能说父母有多大的用处。
以上所说的都只是现代家庭的衰弱,现在我们要研究的是在哪些方面,家庭依然是牢固的。
家庭在今日之所以仍然重要,是由于因家庭而产生的父母的情感,这比任何别的原因都要重要些。父母的情绪――不管是父亲方面的,还是母亲方面的――在影响一般男女的行为上,比任何别的情绪都重要。有了子女的男女,在筹划他们的生活时,通常处处都考虑到他们的孩子,孩子能使极度平凡的男人女人在许多事情上不至于自私自利,其中最明确而最有可测度的,恐怕是人寿保险。百年前教科书中讨论经济人①,从没有把儿女算进去,自然,在经济学家的意想中,一个经济人是有子女的,但是这些经济学家径自认为父子之间并不存在他们假设的那种竞争。显然地,人寿保险的心理,完全超出了古典政治经济学所讨论的动机的范围。不过,财产的欲望既然和父母的情感是紧密相连的,那种经济学在心理上,就不是个人自主的。李沃尔斯甚至于说,一切的私有财产都是由家庭的情感蜕化出的。他举了几种身作例子,他说,在他们生产的时期中,他们有土地的私产,但是在别的时候,却没有这种现象。大多数的人有子女的时候比没有的时候要更贪多务得些,我想这是他们自己可以作证的,这种影响是一种本能的(依此词通俗的解释),换言之,就是自然的,由下意识产生的。我以为在这方面,家庭对于人类经济的发展非常重要,即使在今天,那些事业昌盛有机会储蓄的人,家庭对于他们仍然是一个支配一切的因素。
在这一点上,父子之间容易起一种奇怪的误会。一个劳心劳力经营事业的人,会告诉他的懒惰的儿子,说他做了一辈子的奴隶,只是为他儿女的利益。儿子呢,却恰恰与他相反,与其在父亲死后继承一大笔财产,还不如现在就得到一张小小的支票和一点小恩惠。并且,在儿子看来,父亲之所以进城去办事,只是出于一向的习惯,一点也不是因为爱儿女的缘故。因此,儿子就认定父亲是个骗子,正如父亲断定儿子是个败家子一样。然而儿女是不公平的。他在父亲中年的时候才看见父亲的行为,而父亲一切的习惯在这时早已养成了,他没有确实明了所以养成父亲那些习惯的隐秘的不知不觉的势力。父亲或许在年轻的时候受过贫穷的痛苦,在他的第一个孩子出世的时候,他的本能或许使他发誓,要使他的孩子不再受他曾经受过的那种痛苦。这样的决心是重要的,是生活上所必不可少的,所以在良心上用不着再三提醒;因为不必再三提醒,它此后自会支配行动。家庭之所以仍然是一个强有力的动力,这就是原因之一了。
从小孩的观点来看,父母之所以重要,是因为父母对他有一种情感,除了他的兄弟姐妹外,别人得不着这种情感,这有一部分好处,也有一部分坏处。我将在下一章再讨论家庭在儿童心理上的影响。此时我只想说明,家庭对于儿童品性的养成显然是个很重要的因素,离开父母而长大的孩子,显然可以预料到会产生与平常孩子大相径庭的结果,不论是好的还是坏的。
在一个贵族社会里,或者是在任何容许个人显露头角的社会里,就某些重要的人物而论,家庭是与历史的延绵有关的一种标记。观察的结果似乎表明,名字叫做达尔文的人在科学上的成绩似乎比较优良;假如他从小就改叫斯奴克斯等无声无臭的名字,他们的成绩似乎就要差些。我猜想,倘若人们的姓不从父亲而从母亲得来,这种影响也将仍和现在的一样。在这类事情内,想把遗传和环境的成份完全分开,那是完全做不到的,不过我完全相信,家庭的传统观念,在嘉尔顿和他的弟子所归为遗传的现象内,的确是扮演了一种很重要的角色。蒲特拉曾经发遗传明无意识的记忆的学说,并且主张新拉马克的遗传理论;我们可以拿人们说使他有这种成就的理由来做家庭的传统观念的影响的一个例子。这个理由就是,因为家庭的关系,蒲特拉就不得不和达尔文主张不一致的意见。他的祖父(似乎是)和达尔文的祖父争辩过,他的父亲又曾和达尔文的父亲争辩过,所以他必须和达尔文争辩。因此萧伯纳著的马上撒拉之所以是那样的,就是因为事实上达尔文和蒲特拉都有坏脾气的祖父。
在这个避孕方法盛行的时代,家庭最大的重要性,恐怕是它保存着生儿育女的习惯。假如一个男子不能将他的孩子当作财产,又没有机会和孩子发生亲密的关系,则他对于生子的好处,肯定有些莫名其妙。自然,假如我们的经济制度略为改变,家庭可以只有母亲组成,但是我现在讨论的不是这种家庭,因为这种家庭中根中没有性道德的动因;和我们现在的讨论有关系的,是那种使婚姻稳定的家庭。也许――事实上,我并不认为这是不可能的事――不久做父亲的将完全取消,但是有钱的要除外(假如有钱人不至于给社会主义所废除)。在那种情形之下,妇女将与国家共有她们的孩子,而不是与单个的父亲共有。妇女将依照她们想要的数目生儿育女,做父亲的也不必承担什么责任。事实上,假如母亲乱交,则父亲的关系将没法断定。但是,假如这种事情果真发生,男人的心理上和行动上将会有深刻的变化,我相信这种变化比大多数的人猜想得到的还要强烈得多。究竟这种影响对于男子是好是坏,我不敢妄谈。这种影响是这样的:男子生活中唯一与性爱同等重要的情绪将会失去;性爱的本身将更不重要;人们对死后的事情将更难发生兴趣;男子将更不活动,或者从事业中退休的时间将更提早;他们将减少对历史的兴趣,和对历史上一切传统事物的连续性的感觉。同时,文明人为保护他们的妻室儿女免遭有色民族的攻击而发生的那种忿怒,那种最凶猛野蛮的热烈情绪,也将消失,我想它将使人们更不向往战争,或者更不贪多务得。想衡量一下这些影响的好处和坏处,是很难做到的,不过,这些影响强烈而且深远,那是很明显的。所以,父系的家庭现在仍然是重要的,不过,它的重要性还能够维持多久,则尚是一个问题。
幸福之路
第十四章 个人心理上的家庭
本章中,我将讨论家庭的关系如何影响个人的品性。这问题可分三方面,即家庭的关系对儿女的影响,对于母亲的影响,对于父亲的影响。自然,这三者很难分开,因为家庭是一个组织严密的单位,凡是影响父母的东西,就连带地会影响子女。尽管如此,我仍将试着把以上三方面分开来讨论,自然最好先讨论子女,因为人人都是先做小孩,然后才做父母。
假如我们相信弗洛伊德的学说,那么,年幼的孩子对于他家庭内的其它成员,有一种暴戾的情绪。男孩子憎恨他的父亲,认为他是他的情敌,对于他的母亲,他怀有传统的道德所最为憎恶的感情。他憎恶他的兄弟姐妹,因为他们分去了一部分父母的注意力,在他,巴不得父母所有的爱都集中在他一个人身上。这些不安分的情绪,在他长大的时候,会有种种不好的影响,最轻的就是同性恋,而最坏的则可以使他得癫狂病。
其实弗洛伊德的学说所造成的恐怖,并没有人们料想到的那么厉害。诚然,大学教授有因为相信这种学说而被革职的;不列颠的警察也曾经驱逐过在他同时代的人中最为优秀的一个人(指荷马隆),就因为他实行了弗洛伊德的学说。但是,由于基督教禁欲主义的影响,人们对于佛洛伊德的性的坚决主张,比他的描写幼儿的憎恶心理,其惊诧的程度要更深些。不过,弗洛伊德对于儿童的情绪的意见是否正确这个问题,我们必须抛弃偏见来估量一下。首先,我应该承认,近些年来和许多儿童接触的经验,曾使我倾向于一种观点,即认为弗洛伊德的理论比我以前猜想的,的确含有更多的真理成份。但我仍然觉得,这种理论只代表了真理的一个方面,并且只要父母处置得当些,很容易使这一方面变得无关重要。
我们先讨论俄底浦斯情结(恋母情结)。无疑地,幼儿性的作用比佛洛伊德以前任何人所想的都要强烈。我并且认为,儿童早年的异性爱比弗洛伊德著作中所说的还要强烈些。不聪明的母亲,在无意之间很容易把她幼子的对异性的性情感集中在她自己身上,倘若这件事真的做了,那末,佛洛伊德所指出的恶果,的确很可能发生。不过,如果母亲的性生活尚能使她满意,则这种恶果就比较不容易发生,因为在那种情形下,母亲不会拿她的孩子作为满足性情绪的表象,这种表象是只应该求之于成人的。纯洁的父母的冲动应该是照顾幼儿,而不是向子女要求爱情;假如一个妇女快乐地度着她的性生活,她自然会自制,不去向她的子女作不正当的要求,以希冀得到情绪上的安慰。因为这个原因,快乐的妇女比起不快乐的妇女,似乎更能做一个好母亲。但是,没有哪个妇女是能够时时快乐的,在不快乐的时候,她就必须有相当的自制力,以避免对她的子女作过分的要求。这种程度的自制,并不很难做到,但在以前的时代,人们并不认识自制的需要,于是做母亲的对她的孩子滥施宠爱,大家都认为她的行为是正当的。年幼儿童对异性的性情绪,可以向别的儿童找到一种自然的、健康的、天真的出路;在这种方式内,他们是游戏的一部分,并且和一切游戏一样,在为成人的活动作一种预备。儿童过了三、四岁之后,为了他或她的情绪的发展起见,需要有其他两性的儿童作伴侣,单是自己的兄弟姐妹(他们不是大些,就是小些)还不够,还要有别的同年龄的其他儿童。现代的小家庭,没有夹杂其他份子在内,对于儿童早期健康的发展未免过于闭塞,过于限制;但这并不是说,这样的家庭就不是合宜的儿童环境的一部分。
不单母亲容易激起幼童不适宜的情感,女仆、保姆以及稍后时期的学校教师都有同样的危险,甚至于还更危险些,因为通常她们都是有性饥荒的。教育当局以为不快乐的未婚女人常常最适宜教导小孩,这种观点表明他们绝对不懂得心理学,凡是曾经仔细观察年幼儿童情绪发展的人,绝对不会有这种意见。。
兄弟姐妹间的妒嫉,在家庭内是很普遍的,并且在以后的生活中,有时竟造成杀人的癫狂症或者严重程度轻一点的神经失常症。这种妒嫉心,除了程度很深的以外,只要父母及其他管教儿童的人肯费点心节制他们自己的行为,一点也不难预防。自然,父母不可有所偏爱,在玩具、待遇和关心上,一定要表现出极度精细的公正态度。在新添小弟弟或小妹妹的时候,父母必须留心,使别的孩子不至于认为他们对于父母已经没有以前那般重要了。凡是有严重的妒嫉事件发生的地方,我想肯定是因为大人不留心这些简单的教训的原故。
由此我们谈到了几个条件,要使家庭生活对于儿童心理的影响是良好的,就必须实现这些条件。父母,尤其是母亲,如果能够的话,他们的性生活必不可以不愉快。父母双方都要避免和儿童发生那种情绪上的关系,不能要求不适宜儿童心理正常发展的反应。兄弟姐妹之间,绝不可有任何偏爱,要用完全大公无私的态度对待他们。到三四岁以后,儿童的环境不应该仍然只限于家庭,而是应该有充分的时间和其他的儿童游戏。如果这些条件都实现了,则佛洛伊德所害怕发生的那些不良影响,我想是很不容易发生的。
反过来说,假如父母对子女的情感是正当的,那无疑地能够促进儿童的发展。不能得到母亲热爱的孩子,容易瘦弱和神经衰弱,有时竟然表现出盗窃癌那一类的缺陷。父母的热爱,能够使婴孩在这个危险的世界内感到安全,能够使他们勇敢地实验并且探索所处的环境。儿童精神上的生活,最重要的是觉得自己是热情关爱的对象,因为他本能地感到他的无助,感到他需要只有热情关爱才能提供的那种保护。假如我们要小孩长大后快乐、视野开阔和无畏,则他的环境里需有相当的热情;而这种热情,除了在父母的爱里得到外,是很难获得的。
聪明的父母还可以为他们的子女做件好事,这件事从前做父母的都没有去做,只是到了最近他们才开始渐渐实行。那就是,父母可以用最好的方法使儿女明白性与父母之间的关系的事实。假如儿童知道性是他们父母之;司的那一种关系,而他们的存在就是由于这种关系,那么,这应该是性教育的最好的方法,而且能够使他们明白性的生物学上的目的。以前儿童对于性知识的获得,总是当作下流笑话的资料和可耻的快乐的来源。这种借助于偷偷摸摸的下流谈话的性的启蒙,通常构成一种不可磨灭的印象,以至于此后对任何与性有关的问题,都不能有正确的态度。
我们要想断定家庭生活大体上是好还是不好,自然必须看看是否还有别的办得到的代替现行家庭制度的方法。这样的方法似乎有两种,第一是母系家庭,第二是公共机构,如孤儿院之类。要想在这两者之中采用任何一种,我们的经济制度都必须大大改变才行。现在姑且假设这两者都已得到实行,并且考察它们对于儿童心理的影响。
先来讲母系家庭。在这种家庭内,假设儿童只知道母亲;妇女想要子女时就可以生一个,而需要父亲对此表示什么特殊的关切;该妇人也不一定认定由一个男子来生子女。假如经济方面不成问题,儿童在这种制度中是否将受很大的痛苦?在事实上,父亲对于儿女心理上的用处是什么?我想最重要的用处恐怕是曾经说过的最后那一点,即把性和婚后之爱与传宗接代连接起来。并且,过了婴孩的头几年之后,要是小孩不单和女性生活接触,同时也和男性生活接触,这对于小孩肯定会有好处。对于男孩子的智力方面,这尤其重要。但是我可不知道这种好处的程度有多么深,就我所知,还是在婴儿的时期父亲就已去世的儿童,一般来说,并不比其他的儿童变得更坏些。自然,理想的父亲比没有父亲好,但是许多父亲离理想的程度还相差太远,因此,没有他们,对于儿童也许倒有积极的好处。
要想使这些情形实现,必定要有一种与现在完全不同的习俗才行。凡是有一种习俗存在的地方,儿童每每因为违背了那种习俗而感到痛苦,因为,很少有别的事情能比儿童觉得自己的地位离奇古怪,更令他们感觉痛苦。现在社会上的离婚,也得顾虑到这一层。一个惯于有父母双亲并且依恋他们的儿童,要是父母一旦离异,则他所有的安全感都会毁灭。在这种情形之下,他实在是很容易产生恐怖症和别的神经失常的毛病。当一个儿童依恋惯了他的父母的时候,父母若是离异,他们的责任非常重大。因此我想,一个父亲没有地位的社会,比起虽把离婚看成例外而实际上屡见不鲜的社会,对于儿童来说,前者总是要好些。
柏拉图建议,将小孩不但同父亲分开,并且同母亲也分开;对于这个办法,我看不出其中有多大的道理。根据上面说过的理由,我认为父母的爱对于儿童的发展是必需的;纵使一个儿童只有父亲的爱,或者只有母亲的爱,也已经足够了。那么假若父亲的爱和母亲的爱他都不能得到,的确是一件很遗憾的事。从性道德的观点(这是和我们讨论的问题最有关的)来看,这件事情重要的地方在于父亲的用处。结论似乎是:在幸运的情形下,他有相当的用处;而在不幸的情形下,因为暴虐、坏脾气和好口角的性情,父亲常常是做的坏事比好事还要多。因此,在儿童的心理上,父亲的作用并不是很重要的。
在母亲的心理上,现在这种家庭制度的重要性如何,很难加以测算。我想一个妇女在怀孕和哺乳的时候,通常都希望得到男子的保护,这是她本能的趋使。无疑地,这种情感是从类人猿遗传下来的。或许在我们这个残暴无情的社会里,一个妇人要是不能得到男子的保护,多半容易变得过份地好斗和刚愎自用。不过这种心理状态只有部分是出于本能的。假如国家对于有孕的妇女和育婴的母亲及其小孩,都有完善的照顾管理,则妇女的这种心理状态就会大大减少,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会完全消除。我想,家庭中取消了父亲的地位,对于妇女的最大害处恐怕是减少了她们与男性关系上的亲密和真挚。两性有很多东西可以互学互利,天生人类就是这样被构造的;但是,仅仅靠两性的关系,纵使很热烈,也不足以实现这种互学互利的功用。养育儿女的这种重大事业上的合作,以及夫妻多年的伴侣情谊,使得夫妻关系对他们双方面都变得更为重要,更为丰富。假如男子不负养育儿女的责任,则这种关系的重要性和丰富性就差得远了。我认为,做母亲若是纯粹在女性的空气中生活,或者与男人的接触非常平凡,无关重要,则从情绪教育的观点来看,她们对于儿女的好处,除了极少数的例外,比不上那些婚姻快乐、与丈夫在各时期都合作的母亲多。不过有许多地方,我们不能简单讨论这一点,同时还必须考虑别的方面。假如一个妇女的婚姻实在不快乐――毕竟这种情形并不少――则她对待子女时,很难有正常的情绪上的平衡。在这种情形之下,要是她能与丈夫解脱关系,无疑地能做一个更好的母亲。我们因此又归结到那个十分平凡的结论,即幸福的婚姻是好的,不幸的婚姻是坏的。
家庭问题在个人心理上,最重要的是对父亲的影响。我们早已屡次指出父系和因父系而产生的情绪的重要性,在早期历史中,父亲对于父系家庭的发展和妇女的服从所起的作用,我们也已知晓。因此,我们可以判断父亲对子女的情感是如何强而有力。这种情感在高等文明的社会里,又不如在其他的社会中强烈,原因不易推测。罗马帝同时代的上层阶级似乎没有这种情感,我们这个时代许多知识化的男子,差不多也很缺乏或全然没有这种情感。虽然如此,即使是在最文明的社会里,大多数的男子还是有这种情感的。男子即使不结婚也并不难求得性的满足,所以男子的结婚,与其说为的是性,不如说是为了想得到父子的情感。有一种理论认为,生育儿女的欲望在女人方面比在男子方面要普遍些,但是我自己的印象则恰恰与此相反――姑不论我的印象的价值如何。在现代许许多多的婚姻中,之所以生育儿女,都是由于妇女对于男子的一种让步。毕竟,妇女生一个小孩要劳累辛苦,还有损害容颜的可能,而男子却没有这些使人焦虑的事。男子限制家庭的规模,通常都是经济的关系;妇女同样有这方面的原因,但是除此之外,她们还有特殊的理由。职业界中的男人不惜花费金钱、牺牲物质上的安逸,以使他们的子女受他们阶级中所认为必须的教育,这可以证明他们希望生育儿女的情绪多么热烈。
假如男子不能享受他们现在所享受的父亲的权利,他们还会愿意生育儿女吗?有的人说,假如他们将来不用负责任,他们将会毫无顾忌地生育儿女,我不相信这种说法。一个希望有孩子的父亲,同时也不回避因为有孩子而应负担的责任。在这个避孕药物盛行的时代,男子仅仅因为寻求欢乐而在无意中偶然产生孩子的情形很少。自然,无论法律是怎样的,一男一女总能生活在恒久的结合中,而在这种结合内,男子是能够享受类似现在制度中父亲的权利的;但是,假如法律与风俗顺应孩子只是属于母亲的那个观点,那么妇女将觉得像我们现在所知道的任何类似于婚姻的制度,都破坏了她们的独立,并且会觉得她们管辖儿女的主权将蒙受不必要的损失,这种管辖权她们在别的情形之下是可以享受的。我们由此能料到,男子想要说服妇女让出她们法律内的权利,十有八九是不会成功的。
这样一个制度对于男性心理上的影响,前面一章中已有叙述。我相信,这种制度将使男子对于妇女关系上的真挚性大为减少;将使他们的关系并非心灵和肉体的紧密结合,而只是出于纯粹的寻求快乐;它将使一切个人上的关系平淡无奇,于是男子的真挚情绪将发生在他的事业、他的国家或者某类完全非个人的问题上。但是这些都说得太笼统了,因为男子彼此之间的区别是很大的,同样的一件事情,在这一个人可能是一种重大的损失,而在另一个人也许是完全的满足。我的信念是――虽然我有点儿犹豫――要是父亲的关系不被社会承认而取消了,则男子情绪上的生活将平淡而薄弱,渐渐地感觉无聊与失望,生育也就因此渐渐衰歇,而人类的延续就要由那些保存着更古习俗的人们负责补充。我以为那种无聊和平淡的情形是不可避免的。自然,我们可以给妇女充分的金钱报酬,使她们执行母亲的职务,以此来防止人口的减少。假如军国主义继续像现在这样强烈,则不久这办法或许就可以实行了。不过这些意思是属于人口问题的范围,我们将在下章中加以讨论,这儿就不再作进一步的研究了。
幸福之路
第十五章 家庭与国家
家庭虽然有生物学上的起源,然而在文明社会里,它却是法律制定的产物。法律对子婚姻作了规定,对于父母管辖子女的权利,法律上也有详细规定。假若没有结婚而生下子女,则该子女完全属于母亲,父亲没有任何权利。法律的本旨虽然在于维持家庭,但现代的法律却越来越趋向于干涉父母和子女间的关系,因此,法律变成了破坏家庭制度的重要因素之一,这实在是违背了立法者的初衷。这种情形的发生,是由于不良的父母对于子女的照顾不可靠,他们每每尽不到社会上通常认为的父母应尽的职责。不单是不良的父母,还有贫穷的父母,也必须靠国家的干预,他们的子女才不至于遭受不幸。19世纪初期,干涉儿童在工厂作工的提议受到了激烈的反对,反对的理由就是,这样就会削弱父母的责任。英国的法律虽然不像古罗马的法律那样允许父母用迅速而没有痛苦的办法将子女杀死,却允许父母用慢慢的劳作的痛苦使他们的子女劳累而死。父母、扉主和经济学者都拥护这种神圣的权利。但是,抽象的经济学上的道理终于激怒了社会的道德意识,工厂法也因而得以通过。第二步工作更为重要,就是开始实行强迫教育。这是对父母权利的一个严重的干涉。儿童除了节假日外,每天的大部分时间都得离家上学,去学习国家认为他们必须知道的东西,父母对此作何感想,在法律上是不发生丝毫效力的。因为学校的关系,国家控制儿童的权力渐渐扩充。纵使儿童的父母是基督教的科学家,国家也要管理儿童的健康,假如儿童的智力有什么缺陷,国家就把他们送到特别的学校去。要是儿童的营养不足,国家就补充他们的食物。假如父母无力给子女买鞋,国家也可以供应。要是儿童到学校时现出受父母虐待的迹象,父母多半要受刑事上的惩罚。从前,只要儿女还没成年,父母有权没收他们工作挣的钱,现在,虽然子女在实际上或许难以保存他们挣的钱,但是他们有保存这笔钱的权利,并且当遇到必须得保存的时候,他们就能够执行这种权利。在劳工阶级中,父母到今日仍然得以保留的少数权利中的一种权利,就是他们能灌输给他们的孩子邻近许多父母所共有的各种迷信。但在许多国家内,甚至于这种权利也取消了。
这种国家代替父亲职权的事实,其发展没有明显的止境。国家所代行的家庭职责,多半是父亲方面的,而不是母亲方面的,因为国家对于儿童的服务,本来都是父亲必须得花钱做的。在中上层阶级中,这种过程尚未发生,因此,中上层阶级的父亲比起劳工阶级的父亲来,地位要重要些,他们的家庭也比劳工阶级的更为稳固。在认真实行社会主义的地方,如苏俄,从前为富家子弟设立的教育制度,现在都要废除,或者完全改变,这是他们认为的很重要并且非常必须的工作。这种事情,在英国很难实行。我曾经见过英国著名的社会主义者对于所有儿童都应该入初等小学的建议表示暴怒,他们惊叫道,“什么,我的孩子和贫民窟的孩子在一块儿吗?绝对不行!”真奇怪,他们竟不知道阶级的分化与教育制度的关系是多么密切。
现在各国的趋势,是国家继续不断地逐渐干涉劳工阶级的父亲的权力,同时,对于别的阶级却没有相同的干涉(苏俄除外),结果,弄得有钱人和穷人的情况大不相同。就穷的而论,家庭日见衰弱,而富人的家庭则没有发生类似的变化。我想,造成过去的国家干涉的那种对儿童的人道主义情感,将来肯定会继续下去,而且会造成逐渐加多的干涉,譬如,伦敦贫民区域的相当大比例的儿童,和美国北部工业城市中更多的儿童,都患有软骨病,这就是唤起公众行动的一个事实。不管这些儿童的父母怎样诚恳地想去做,总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因为这病需要改良食品、新鲜空气和充分的阳光,而这些条件都是他们不能提供的。听任儿童在他们生命的最初几年内身体衰弱,这不单耗费太大,并且也太残忍;假如我们对于卫生学和饮食有了更多的了解,就会有逐步增加的要求,希望不使儿童遭受不必要的损失。自然,目前政治上对于一切这一类的提议,都有一种激烈的反对。伦敦各城区中富裕的家庭联合起来,在可能的范围内,尽量少做减轻穷人的疾病困苦的事。假如地方当局――如波布拉①――采用真正有效的方法来减少婴儿的死亡,则他们就不免有率狱之灾。不过,富人的反对,正在继续不断地被征服,穷人的健康,也正在继续不断地改进。因此,我们可以有把握地期望,在最近的将来,国家对于劳工阶级的子女的照顾,不至于削弱,而且将扩展其作用。同时,父亲的作用将相应地减少。父亲在生物学上的作用,是保护年幼无助的子女,当国家代行了这种生物上的作用时,父亲就失掉了他存在的理由。因此,在资本主义的社会里,社会必定有变成两个阶级的趋势,有钱的人将保存家庭的旧制,贫穷的将愈加期待国家履行传统上属于父亲的那些经济上的职责。
更激烈的家庭的变化,曾在苏俄历史上实现。但是苏俄人口的80%是农民,这些农民的家庭仍旧像中世纪的西欧家庭一样稳固;由此看来,共产党人的理论似乎只能影响比较小些的城市的部分。结果,苏俄的情形与我们方才研究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情形恰恰相反,即上层阶级抛弃了家庭,下层阶级却仍然保留着家庭。
妇女渴求经济上的独立,这对于取消家庭中父亲的地位也是一种很大的力量。从前在政治上呐喊要求最为出力的妇女,都是未婚的,但这多半是暂时的现象。现在英国已婚的妇女所受的冤屈比未婚的更加严重。社会上对待结婚的女教师,完全和对待犯了公开的罪恶的教师一样。甚至于公家的妇科医生,如果是女的话,也必须是未婚的。这一切情形的动机,并不是因为已婚的妇女不适宜工作,也不是因为法律上有什么妨碍雇佣她们的规定;事实恰恰与此相反,不久以前英国曾通过一条法律,该法明白地规定,妇女不因结婚而丧失任何资格。已婚妇女不能就业的整个原因,是因为男性希望能保存经济上支配她们的地位。但妇女不见得就甘于永久屈服于这种暴虐之下。自然,要想找一个政党扶助她们,颇为困难,因为保守党人是爱家庭的,工党中人是爱做工的男子的。虽然如此,妇女既然占了选民的大多数,论理她们不会永远屈服,甘心居于落伍的地位。她们的要求若被承认,那在家庭方面,可以有很重大的影响。已婚妇女要想取得经济上的独立,有两种不同的方法。一种是婚后继续作她fll婚前所从事的工作,要是这样做的话,她们就不得不把儿女委托给他人看管,因而育婴学校和公共托儿所将大大增加,逻辑上的结果是:母亲将和父亲一样,在儿童的心理上消失了她的一切重要性。第二种方法是:有小孩的妇女由国家给与相当的工资,使她们尽心尽力地抚养她们的子女。仅仅只是这样,当然还不够。还需要附带条件,使妇女在她们的子女稍为长大点的时候,能够回到她们原来的工作中去。这种方法有一种好处,它使妇女能够自己抚养自己的儿女,而不至于苦苦地依赖一个男子。并且这种办法可以使人们知道,从前生孩子仅仅是满足性欲的结果,现在却是存心去做的一种事业(这现象已经渐渐普遍),这种事业既然有利于国家,而不见得有利于父母,所以国家应该负担养育儿童的费用,而不应使父母承受严重的负担。最后这一点,在提倡家庭津贴的时候已经得到承认,不过,为儿童而设的报酬只应付给母亲一人,这道理却尚未得到一般人的承认。我想,我们可以推测,劳工阶级中妇女的势力会增加,将来会达到承认这个道理的程度,而且会规定在法律上的。
假使这样的法律得以通过,它在家庭道德上的影响如何,将视法律条文怎样起草而定。法律也许这样起草,假如儿童是私生的,则该儿童的母亲不能领抚养费;或者,法律也许规定,如果能证明她只要犯了一次通奸罪,则抚养费将发给她的丈夫而不发给她本人。假如法律是这样的话,那么,依门按户访问每个已婚的妇女,并且考察她的道德情况,将成为当地警察的职责。这种办法也许极有提高道德的效果,不过我怀疑那班被提高的妇女,是不是对此完全乐意。我想,不久人们就会要求当局停止警察的干涉。附带还将要求,即使是私生子的母亲也应当领受津贴。假如这事果真办到了,则劳动阶级中父亲的经济权力将完全消失,家庭的组织不久后或许将不再是双亲的,父亲不比猫狗中的父猫父狗更重要些。
但是现在妇女常常有一种畏惧家庭生活的心理,结果,我想大多数的妇女宁愿能够继续她们婚前所做的工作,而不愿领取抚育她们儿女的报酬。将会有许许多多的妇女愿意离开自己的家庭,跑到托儿所去替别人看管小孩,因为那是专门职业的工作。但是我不以为,假如妇女有选择的余地,大多数作工的妇女们,在家领受看护自己儿女的报酬,和出外作工赚婚前所做的那种工作的工资,能有同样的快乐。但是,这完全是我个人的意见,我也没有什么可作断论的根据,已婚妇女势力的发展,在不远的将来,甚至是在资本主义社会的组织里,似乎都将使劳工阶级中的父亲或母亲(假如不是两者一齐的话)失去抚养小孩的功用。
妇女反抗男子专权的运动,在纯粹的政治意义上,的确已经完成,但在它的更广的范围内,依然是处在幼稚的时期。这一运动的较远的影响将慢慢地发生。目前人们心目中妇女的情绪,仍然是男子的兴趣和情感的反射。你在男性小说家的作品中可读到,妇女哺乳她们的幼孩时,可以得到身体上的快感;但是你若问一下任何一位和你熟识的母亲,就会知道事实并不是如此;但是,在妇女得到选举权之前,男人从没有想到去探明这些道理。做母亲的情绪,男子觊觎已久,他们下意识地把这些情绪看作是他们统治的手段,结果,妇女在这方面真正的情感如何,必须花费大力气才能明了。不久以前,一般人都认为所有正派妇女的心中都是想要儿女而厌恶性的。就是现在,要是妇女坦白直说她们不想生子女,许多人仍会觉得惊骇。真的,自告奋勇愿意向这类女子大讲道理的,在男子中不能说是不普遍的。只要妇女居于臣服的地位,她们就不敢表露出真正的情绪,只能假装那种能讨得男子欢心的情绪。因此,从前人们认为是妇女对儿女的通常态度,我01不能就拿来作辩论的根据,因为假如妇女完全解放了,她们的情绪大概将与从前人们所想象的大为不同。我以为,至少就现在已有的文明而论,文明大有减少做母亲的情感的趋势。高等文明将来或许不能维持,除非给予妇女相当的生育孩子的报酬,使她们觉得那是一件赚钱的事业,不算枉费光阴。如果这个办法得到实行,自然妇女不需要全体、或者大多数都去执行这个职业,那时,生育子女也不过是很多职业中的一种,并且必须用彻底的专业知识去从事。不过,这些都是推想而已。其中唯一比较可靠的一点是,以后妇女势力的发展将产生很大的影响,打破父系的家庭,这种父系家庭是史前时期男子征服妇女的胜利的象征。
国家代行父职这件事,就西方社会已经实现的状况来看,总的来说是一大进步。它大大改良了社会的公共卫生和教育的普通水准,减少了虐待儿童的行为,而且使像大卫那一类倍受痛苦的事情不至于发生。尤其是因为家庭制度不良而产生的恶果可以得到预防,因而儿童身体的健康和智力的发展都将继续提高。但是,国家代替家庭,也有很严重的危险。父母通常都喜欢自己的孩子,不仅仅把他们当作是政治设计的要素;国家则不能有这种态度。在各种公共组织内实际和儿童接触的个人,譬如学校的教师,假如他们的工作不是太累,薪金不是很低,或许能够保留一些类似父母的那种人与人之间的情感。但是教师没有什么实际权力,权力是属于行政长官的。行政长官从来看不见生命在他们支配之下的儿童,并且因为他们属于行政一派的人(否则他们就不会得到他们现在的位置),他们或许特别容易不把人当作目的本身,而是当作制造某项东西的材料。并且,行政长官总是喜欢一律,一律便于统计和进行摆布。假如那是一种“对的”一律,那就是说,有了他们认为是合宜的许许多多人存在着。所以,交给各种公共组织去管理的儿童,多半是刻板划一的,而少数不合典型规定的儿童,不但要受他们同伴的迫害,而且要受当局的迫害。这就意味着许多大有希望的人将受到摧残,忍受痛苦,直到他们的精神完全崩溃为止。能够顺从当局意思的大多数儿童则将过于自信,喜欢迫害他人,而且一点也没有耐心去注意听新的观念。只要世界依然分化成许多互相抗争的军国主义国家,则公共组织代替父母教育儿童,实际上是增加所谓的爱国心,即只要国家觉得必要的话,各国的人民都愿意互相残杀,而没有丝毫的犹豫。无疑地,这种所谓的爱国心是文明在目前容易遭受的最严重的危险,任何增加这种爱国心的毒性的东西,比瘟疫和饥荒更加可怕。在现在,青年的忠心一分为二,一方面忠于父母,另一方面忠于国家。万一他们完全为国家尽忠,则这个世界将比现在更加残忍嗜杀,这实在是很恐怖的。因此,我觉得只要国际主义一天不能实行,则国家在教育儿童照顾儿童方面逐渐增加责任,这件事所带来的危险要远远超过它确切的好处。
在另一方面,假如有个国际政府成立,能够以法律代替武力,解决国与国之间的冲突,则情形将完全不同。国际政府将下命令,不许疯狂式的国家主义渗入任何国家的教育课程中。国际政府将坚持,无论什么地方都应教导人们忠于这个世界最高政府,并且国际主义应该教得成为一种情感,以代替现在人们对于国旗的忠诚。这样,虽然过于一律的危险和过于严厉地惩罚反常行为的危险仍然存在,但是提倡战争的危险却可以免除了。的确,最高国家管理教育,可以积极地防止战争。我们的结论似乎是:如果国家是世界的国家,那么以国家替代父亲的职权,是文明上的一种利益,但是,假如国家只是民族的。军国主义的,则人类的文明将有增加战争的危险。现在,家庭衰败的速度很快,而国际主义的发展很慢,所以这种情形很值得忧虑。但是,这也并非就是绝望的,因为将来国际主义也许比现在发展得更要快些,幸而未来的事我们不能预言,因此,我们纵使不能期盼,也有权希望:将来的情形或许比现在好些。
幸福之路
第十六章 离婚
在大多数年代内,在大多数国家里,因为某些原因,离婚都是允许的。人们从来没把离婚当作一夫一妻制家庭的替代物,只是因为特殊的理由,婚姻继续下去实在是不能再忍受的时候,人们才用离婚的办法来减轻痛苦。关于离婚的法律,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地方表现得极为不同。现在美国一国之内,各州也各不相同,其差异可以从南卡罗来纳的极端不准离婚到内华达的相反的极端容易离婚。许多非基督教文明的地方,丈夫很容易离婚;有的地方,妻子也容易离婚。摩西的法律准许丈夫提出离婚请愿书;中国的法律,只要退还妻子结婚时带来的财产,就可以离婚;天主教因为婚姻是圣礼的缘故,无论有什么理由,都不准许离婚,但是实际上因为婚姻无效的理由很多,这种严厉性就略有减轻,尤其是有关大人物的地方。在基督教的国家里,对于离婚的宽严,与人们奉行新教的程度成比例。人人都知道,密尔顿曾经写了赞成离婚的文章,因为他是一个极端的新教徒。英国的教会在它自命为基督新教的时候,承认通好可以离婚,不过别的理由却不行。如今大多数英国教会的牧师对于一切离婚都加以反对。斯堪的纳维亚半岛有容易离婚的法律,美国大多数奉行新教的地方也是如此。苏格兰比起美国来,离婚更容易些。在法国,因为反对教土的运动,使得离婚容易。在苏俄,只要有一方请求,就可以离婚;但是,因为俄国通奸或私生的事情既不受社会的非难,也不受法律的责罚,因此婚姻就失去了它在别的地方所具有的那种重他的痛苦也是物质上的。通过寻求与愉悦有关的东西,避开与痛苦有关的东西,行为习惯便产生了。孩子的哭有时是痛苦的反应,有时却是寻求愉快的表演性动作。当然,一开始是前者。但是只要有可能,孩子受的真实的痛苦都会得到解除,因此,孩子的哭不可避免地与愉快的结果相联系。不久孩子会因为要得到快乐而非感到痛苦而哭啼。这是孩子智力的最初胜利之一。但是不管他怎么努力,也不能哭得像真的痛苦一样。细心的母亲一听便知其中差别,如果她明智点,就该不去理会这并非表达身体痛苦的哭啼。抱着孩子摇晃或唱歌来哄孩子既简单又开心,但是孩子以惊人的速度学会了要求越来越多的这种娱乐,不久这种方式干扰了必要的睡眠――除了进食,孩子应当全天睡觉。这种教规似乎有些苛刻,但实验表明这有利于孩子的健康与幸福。
成人给予的娱乐应保持一定限度,而婴儿自娱活动应尽量鼓励。从一开始,婴儿应有机会踢踢腿,活动活动肌肉。我们的祖先怎么可以长期使用束缚婴儿的溺褓,这简直不可思议。它表明,甚至父母的爱心都难以克服懒怠,因为四肢自由的婴儿需要倾注更多的注意力。一旦婴儿能够集中视力,他看见活动着的物体就会开心,尤其是看见东西在风中摆动。但是,直到婴儿学会抓所看见的东西,他的娱乐活动才会多起来。此后,开心的事随即剧增。一段时间里,抓握练习足可以保证醒着的时光充满欢乐。对拨浪鼓类响声的乐趣也在此时发生。征服脚趾和手指要略早一些。首先脚趾运动纯粹是反射性的,随后婴儿发现脚趾可以随意活动。这使婴儿感到了帝国主义征服殖民地的全部快乐外:脚趾不再是异邦,而成了自我的一部分。从这往后,只要在婴儿够得着的地方有合适玩的东西,他就能找到许多娱乐。大部分婴儿的娱乐刚好是他教育所需要的相信如果离婚容易些,就能使通奸更容易减少些。因此,新教国家中婚姻既然容易解除,人们对干通好就抱着极度厌恶的心理;而在不承认离婚的国家中,纵然仍旧视通好为罪恶,但最低就男子通奸而论,大家对之都熟视无睹,装聋作哑。在帝俄时代,俄国离婚非常困难,不论人们对于高尔基的政见作何感想,他们对于他的私人生活,总不加以轻视。在美国则恰恰相反,虽然人们不反对他的政见,然而他在道德方面却被深加指责,他在美国时,没有一个旅馆肯容许他住宿一夜。
新教徒和天主教徒对于离婚的观点,都没有理智上的根据。我们先讨论天主教徒的观点。要是丈夫或妻子婚后精神错乱,疯人就不适宜再生子女,要是已经生了儿女,孩子就不应该和发疯的人生活在一块儿。所以,即使那个精神错乱的人间或有长期或短期清醒的时候,然而为儿女的利益起见,父母最好也完全分开。假如在这种情况中,要禁止神志清明的那一方有任何法律上承认的性关系,那的确是无谓的残酷,对于公众也没有任何好处。神志清明的配偶,只得很痛苦地进行选择。他或她或许决心赞成禁欲,这是法律或公众道德所期望的;或许私下里与别人发生不生孩子的秘密的关系;或许实行生孩子的或不生孩子的所谓公开的罪恶。这几种办法都有可以严重反对的理由。完全节制性欲非常痛苦,尤其是对于一个已经结婚的习惯于性交的人。禁欲每每使男女未老先衰,又容易神经失常,而且在努力遏制的时候,容易使他的性格乖僻,妒嫉。男子方面还有一个严重的危险,他的自制力会突然消失,使他做出种种兽性的行为,因为倘使他真的相信一切婚外的性交都是邪恶的,而他仍旧要做这种事情的时候,他的心中就容易产生一种感觉,认为反正偷羊羔和偷大羊一样地都要受绞刑,那倒索性不如将一切道德上的束缚都抛开,为所欲为,还要痛快些。
在这种情形之下,第二种办法,即不生小孩的秘密的关系,实际上最为普遍,这个办法也有可以严重反对的理由。凡是偷偷摸摸做的事情,都是不好的,如果不生育儿女、不过普通的生活,真挚的性关系就不能发展它们最好的可能性。况且,如果一个男子或妇女年轻强壮,而对他们说“你不许再生孩子”,那是不利于社会的。若是像现行的法律,实际上等于对他们说:“除非你选择一个疯子作他们的父亲或母亲,否则你不许再生小孩”,这对公众的利益尤其不好。
第三种可采取的办法,即是过着“公开的罪恶”的生活,如果可以实行,对于社会和个人的坏处是最少的,但就经济方面考虑,在大多数情形内,这种办法是做不到的。医生或律师要是想过公开的罪恶的生活,必定将失去他们的一切主顾。一个从事于任何教育职业的男子,会立刻失去他的位置。纵使经济的状况无碍于犯公开的罪恶,大多数的人因为社会上责罚的关系,也将裹足不前。男子们喜欢加入交际团体,妇女们喜欢别的妇女尊敬她们、访问她们。要是被剥夺了这些乐趣,他们显然认为是个很大的苦恼。所以,除了有钱人、艺术家、作家以及其他容易过放浪不羁的生活的人而外,公开的罪恶是难以实行的。
所以,在拒绝以精神错乱为离婚理由的国家里(像英国现行的情形),妻子或丈夫已成疯子的男子或妇女,就处在一种不能忍受的地位,这种情形除了神学上的迷信而外,没有别的可以解释的理由。精神错乱的情形如此,花柳病、习惯性犯罪、习惯性酗酒,亦复如此。所有这些,在各种观点上,都是使婚姻根本不能存在的。它们使伴侣的情谊不能发生,使所生的子女不合人意,使儿童和有罪的父母的团聚成为一件要去避免的事。在这种情形之下,唯一可以反对离婚的理由是,婚姻是一个陷阱,不小心的人既然落网受骗,就得通过受苦来达到清心寡欲。
真正的抛弃自然应该算是离婚的一个理由,因为事实上婚姻已经终止,法律不过是承认这个事实而已。但是从法律的立场看来,却有困难的地方。假如抛弃成为离婚的理由,人们将设法利用它,于是比起不以它为离婚理由的时候,抛弃出现的次数将会更多。此外有许多离婚的理由,本来在法律上是完全充足的,也会发生同样的困难。许多已婚的夫妇非常热切地希望离婚,以至于只要法律上有什么便于达到他们的目的的方法,他们都将采用。假设男子犯了通奸罪以外,还得犯有虐待妻子的罪,法律才允许他离婚――英国从前就是这样的,则人们往往和妻子在事前商量,在仆人面前打他的妻子,将来上法庭时才可以拿出虐待的证据来。两个极其希望离婚的夫妇,因为法律的压力而不得不勉强忍受彼此的伴侣关系,这件事是不是完全好,那是另外一个问题。但是平心而论。我们必须知道,无论法律上有何种准许离婚的理由,人们都将尽量利用,许多人甚至会故意照着那些理由行事,以便达到他们的目的。现在姑且不管法律上的困难,我们继续研究实际上使婚姻维持下去是不好的那些情势。
在我看来,通奸本身不应是离婚的一个理由。除非人们受制于禁约和有力的道德上的顾忌,他们似乎很难活了一辈子而从来不偶尔产生激烈的通好的冲动。但是这种冲动绝不一定意味着他们的婚姻失去了效用。夫妻之间,也许仍然有强烈的感情,惟愿他们的婚姻天长地久。譬如,假设一个男子因事要离开他的家庭好几个月。倘若他身强力壮,则在这几个月之中,无论他心中怎样爱他的妻子,要始终节制性欲是很难办到的。要是她的妻子并不完全相信习俗的道德,当她身处同样情形的时候,也是一样的。这种情形之下的不忠贞,不应该在后来的幸福中构成任何障碍;事实上,凡是夫妻都能不介意,认为不必大惊小怪的,则他们以后的幸福并没有受到损伤。我们可以再进一步说,只要夫妻间根本的情感没有动摇,则任何一方都应该能容忍那些容易发生的暂时的念头。习俗的道德认为,在一夫一妻制的国家里,已经被一人吸引,不可能同时又和另外一个人发生真挚的感情――这种观念使得人们对于通奸的心理,不能明白其真相。人人都知道这种观点是假的,但是,因为妒嫉心理的作用,他们总喜欢依赖这个不正确的学说,作庸人自扰的行为,把小事闹成大事。因此,除了丈夫或妻子存心另爱别人,通奸并不是离婚的理由。
自然,我说这话的时候,是假设私通而不生小孩的。一有了私生子,问题就复杂得多了。如果孩子是妻子和别人生的,问题就尤为复杂,因为要是他们的婚姻仍然继续下去,丈夫就得把别人的孩子和自己的孩子在一块儿抚养,并且,假如要避免丑闻的话,就得抚养得像自己的孩子一样。这违背了婚姻的生物学上的根据,并且有几乎不能忍受的本能上的紧张。所以,在避孕方法发明以前的时期,通奸也许还值得以前对待它的那样的重视。但是自从有了避孕方法,单纯地为性交而性交和为生育孩子而结婚这两件事,比以前更容易区分了。根据这个理由,现在我们对待通奸,可以不必像习俗的礼教对待它那般重视了。
适宜于离婚的理由可以分为两种。有一种是因为夫或妻一方面的缺陷,如精神错乱、嗜酒狂和法律上的犯罪;还有一种是根据夫妻两方面的关系的。或许已婚的夫妇双方都没有什么过失,然而却不能和谐地共同生活,或者要共同生活而不得不有某种重大的牺牲,或许双方各有各的重要工作,因为工作的原因而不得不分居异地。或许其中一人并不讨厌对方,但却与另外一个人发生很深的爱情,以至觉得以往的婚姻是一个不可忍受的结合。在这种情形下,要是没有法律上的救济,夫妻间很容易产生憎恶的心理。其实,大家都知道,这种情形很容易发生谋杀的惨案。婚姻破产如果是由于性情不相投合,或者是由于有一方情不自禁地爱上了别人,那就不能够像现在这样加以责备了。因为这个缘故,遇上这种情形发生的时候,离婚的理由最好是双方的同意。只有因为一方面确实有缺陷,致使婚姻失败的时候,对于离婚才能用其他的理由。
制定关于离婚的法律,的确有很大的困难,因为无论法律是怎样的,法官和陪审员总被他们自己的情感所支配,而丈夫和妻子总能设法做出任何可以欺骗立法人的本意的事。英国的法律规定,夫妻之间有了同意,就不准许离婚,然而大家都知道,在实际上,英国的离婚多半是夫妻同意过的。在纽约州,情形就更进了一步,那儿的人往往买通别人发伪誓作假证,以证明法定的通奸罪。虐待在理论上是十分充足的离婚理由,但是人们可以把它解释得非常荒谬。有一次一个最著名的电影明星,被他的妻子以虐待的理由向法庭请求与他离婚,其虐待证据中的条款之一,是他经常邀请朋友到家里谈论康德。丈夫有时在妻子面前作学理上的谈话,这就算是可以离婚的一种理由,我真不相信加里福尼亚州立法者的本意是这样的。为避免这种混乱,遁词诡辩和荒谬的笑话,凡是单方面想要离婚而又找不到确定的可证实的理由的,如精神错乱这一类,则只有经过双方的同意,才允许离婚。这样,离婚的夫妇间一切金钱上的交涉都将到法庭外面去办理;双方都不必扉佣聪明的人来证明对方如何如何地大逆不道。现在的法律规定不能性交的婚姻为无效,我觉得还应当再进一步,凡是本生子女的婚姻,一经请求离婚,都应该准许。换句话说,假如夫妻没有生育小孩,他们要想分手的话,只需要交出一张医生的证有,证明女的没.有怀孕,就可离婚。婚姻的目的在于子女,强迫人们厮守着没有子女的婚姻,那是一种残酷的欺骗。
关于离婚的法律方面,就讲到这儿;至于习俗,那又是另一个问题。上面已经讲过,法律虽然可以使离婚容易,然而习俗每每使离婚难以实现。美国人的离婚之所以那么频繁,我想一半是由于人们所希求于婚姻的,不是他们应该希求的,而他们有这种不应该的希求,部分地又是由于他们不能容忍通奸的缘故。婚姻应该是两方面的伴侣情谊,双方都意在持久,至少要支持到儿女长大的时候,任何一方都不能把它看作是一件单凭暂时的激情去支配的事。假如这种暂时的私情不被舆论或当事人的良心所容忍,则每个私情都将开出婚姻之花。这件事的影响所及,或许很容易把双亲制的家庭完全毁掉,因为,假如一个妇女每两年有一个新的丈夫,而每换一次丈夫,又生下一个新的孩子,则孩子在事实上被剥夺了他们的父亲,婚姻也将因此而失去它存在的理由。我们又回想到圣保罗了,一如第一次给加林多人的使徒书中所说的话,美国人的婚姻被认为是代替通好的一种办法;因此,当一个男子因不能离婚而做出通好行为的时候,一定要让他离婚。
如果想到婚姻是和儿童有关系的,那就得应用一种完全不同的伦理。夫妻要是有点爱子之心,他们就必定会留意自己的行为,务必使子女得到最好的机会,能快乐而健全地发展。这每每要求有很相当的自制,并且双方都必须知道,孩子的要求远胜于他们自己的浪漫情绪的要求。但是如果父母的爱子之心是真挚的,而虚伪的伦理不至于激起他们的妒嫉心,则上述种种有关儿女幸福的事情,都会自行发生,而且完全是出乎自然的。有些人说,假如丈夫与妻子不再热烈地相爱,对于婚外的性经验,彼此也不阻止,则他们就不能充分地合作,以教育他们的子女。因此,瓦脱李朴曼先生说:“不是爱人的配偶,在养育儿童方面,不会像罗素先生所想他们应该做到的那样真正地合作;他们的心将分散而不足,最坏的是,他们对待子女仅仅只有一种职责的关系。”首先应该指出的是,这句话有小小的或者是出于无心的错误。不能恩爱的夫妻自然不能够合作生产子女;但是,李朴曼先生似乎暗示说,若生了子女,他们就会把那个小生命处置了――这可不至于。至于抚育子女,即使是在夫妻间的热恋消失以后,只要具有天然情感的人,都能办到,并不是什么超人的事情。关于这一点,我可以用许许多多我个人知道的实例来证明。若说这种父母对于儿女“只有职责的心’,实在是没有想到父母对儿女的情绪――这种情绪,如果是真正的、强烈的,则即使夫妻之间肉体的情欲已经衰歇,他们的关系依旧能保持一种不可破裂的结合。人们一定会猜想,李朴曼难道没有听说过法国的情形吗?在法国,虽然通好非常自由,而法国的家庭仍然稳固,父母对待子女非常尽责。在美国,家庭的情感非常薄弱,而离婚的频繁就是这一事实的结果。家庭情感浓厚的地方,即使在法律上离婚容易,实际上离婚的事还是少有的。像美国现在这样容易离婚,我们一定要把它看作是从双亲制的家庭变到纯粹母亲的家庭的一种过渡现象。在这个过渡时期中,儿童必定要受很多痛苦,因为在如今这个世界上,儿童本希望有父母双亲;也许在父母离婚之前,儿童已经和父亲产生了很深的情感。假如双亲制的家庭依然是被承认的通例,那么,彼此离异的父母除开为了重大的原因,在我看来似乎都是未尽他们做父母的职责。我不以为法律强迫人们继续他们的婚姻,可以补救事实。我觉得,第一,双方应该有相当的自由,这能够使婚姻更为耐久。第二,应认识儿童的重要性;在以前,我们受了圣保罗和浪漫主义运动的影响,过于强调性,而把它完全理没了。
我们的结论似乎是,当离婚在许多国家里――英国是其中的一个――过于困难的时候,容易离婚,不能真正解决婚姻的问题。假如我们要婚姻的制度继续下去,为了子女的幸福起见,婚姻的稳定非常重要。但最能达到这种稳定的方法,是要分清婚姻和仅仅的性关系的区别,是要强调与浪漫的结婚之爱相反的那种生物学上的结婚之爱。我并不假装,说婚姻可以免掉它繁重的职责。在我所推荐的那种制度里,男子的确能不负夫妻之间忠贞的义务,但是作为交换条件,他也应该负克制妒嫉的义务。人类不能没有自制力而过着良好的生活,不过克制像妒嫉那样的狭隘的仇视的情绪,比起克制像爱情那样的大方的开展的情绪,前者要更好些。习俗上的道德弄错了,不是因为它不应该要求自制,而是因为它要人自制的地方不得当。
幸福之路
第十七章 人口
婚姻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充世界上的人口,有些婚姻的制度没有充分地做到这个工作,有些又做得太过份了。就是因为这个观点,我想在本章内研究性道德。
在天然的条件中,比较大的哺乳类动物,每一个都需要相当的面积,方才足以养活自己,因此,任何种类的大的野生哺乳动物,其总数都很少。牛羊的总数虽然可观,但那是由于人力的关系。人类的总数与任何别的大哺乳动物相比,是不能成比例的。这当然是由于人类的技能的原故。弓箭的发明,鸟兽的豢养、农业的创始,以及工业的革命,所有这一切都使每平方英里上能够生存的人数增加。我们从统计可以知道,这些经济上进步的最末一项是利用来增加人口的;其余的几项多半也是如此。人类的智力用在增加人口上,比用在任何别的目的上都要多些。
桑德斯先生曾指出,按照通例,人口多半不增不减,像19世纪人口的增加,是非常例外的现象――我认为这是真的。我们可以猜想,埃及和巴比伦利用灌溉、精耕细作的时候,曾经有过类似这样的事。但在有史的时代内,似乎没有这种情形。所有19世纪以前的人口估计,推测的成份居多。但是那些估计一致地都说那时的人口颇为平稳。所以,人口的激增是个少有的、例外的现象,假如现在最文明国家的人口又有平稳的趋势(事实上似乎是这样的),那不过是表明那些国家刚由畸形的状态中走出,而进入人类的常态罢了。
人们从创世纪①可以知道,古时至少知道并实行过一种确切的节制生育的方法,不过那种方法不为犹太人所赞成,因为犹太人的宗教总是反对马尔萨斯主义的。人类用了这种种方法,得以免除因饥饿而大批地死亡;假使他们尽量使用他们的生殖能力,这种大批饿死的事是肯定会发生的。
然而饥莲在减少人口上,的确是一个重大的原因;大概在完全原始的状况下,比在不很进步的农业社会中,因饥饿而减少的人口要少一些。1846一47年中,爱尔兰的饥荒非常严重,结果,以后爱尔兰的人口从没有达到大饥荒以前的数目。俄国常闹饥荒,1921年的饥荒,许多人至今记忆犹新。我1920年在中国的时候,中国很多地方都闹饥荒,其严重的程度与次年俄国的不相上下。但是中国的灾民不如俄国的受到同情,因为他们的灾难不能说是共产主义造成的。这些事实表明,人口有时会增加到给养的上限,甚至超过给养的上限。当人口的涨落忽然间猛烈地减少了食物的总量时,这种现象尤其容易发生。
从前凡是信仰基督教的地方,除了节欲一项外,把所有制止人口增长的方法都取消了。杀死婴孩当然禁止;堕胎也禁止;所有的避孕方法都禁止。诚然,牧师僧侣们独身是真的,但是,我想他们占中世纪的欧洲人口的百分率,肯定没有现在英国未婚女子占英国人口的比例大。所以,他们对于减少妇女的生育,在统计上并不很重要。因此,在中世纪因贫穷和瘟疫而死的人数,与上古时期相比,大约要多些。中世纪的人口增加很缓慢。18世纪,人口增长率稍微高了一点;到了20世纪,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人口增长率达到了空前最高点。据估计,美国和威尔士在1066年每年方英里有26人;1801年增至153人;到1901年则达到561人。因此,19世纪人口的增加,差不多有从诺曼底人征服英国(接为1066年)时候起到19世纪开始时候止所增加的4倍之多。英格兰与威尔土的人口增加,并没有充分表示出事实,因为当时不列颠民族遍布了世界上的广大地方,以前这些地方都是由少数野蛮人居住的。
这种人口的增加,其原因不在于出生率的增加,而在于死亡率的降低。死亡率的降低,一部分是由于医学的进步,但是我想大部分是由于工业革命所造成的方兴未艾的繁荣导致的。从一八四一年――此时美国才开始有出生率的记载――一直到1871一75年,出生率差不多是稳定不变的,在该时期的后段中,达到35.5的最高度。这时期发生了两件大事。第一件是1870年的教育法;第二件是1878年布拉夫因为宣传新马尔萨斯主义而被迫害。因此,从那时候起,出生率开始下降,起初是慢慢的,后来有急转直下之势。教育法最先使人们产生限制生育的动机,因为儿童不再是以前那样有利的投资;而布拉夫则把限制生育的方法供应给他们。1911一15年的5年中,出生率降低到23.6o 1929年最初三个月内,降低到16.5。因为医学和卫生的进步,英国的人口现在仍在慢慢地增加,但是很快就要达到那个不变的数字了①。众所周知,法国曾经在很久的时间里有过保持不变的人口。
在整个西欧,出生率的降低是很快的,而且差不多是普遍的。唯一的例外,是那些像葡萄牙一类的落后国家。城市出生率的降低,又比乡村的要明显些。最初只是富裕人家的出生率降低,但现在已经蔓延到市镇和工业区域内一切的阶级了。穷人的出生率仍然比富人的要高些,但现在伦敦最穷的城区里的出生率,比起十年前最富的城区的,已经要低了。大家都知道(虽然有些人不承认),这种降低是因为堕胎和使用避孕方法的原故。这种出生率的降低,到了人口平稳的时候,并没有什么特别的理由,它就会停止,不再落下去。也许出生率的降低会继续下去,弄到人口渐渐减少,最后世界最文明的人种化为乌有,这也说不定。
我们必须明确我们对于人口的希望或目的,然后才能便利地讨论这个问题,在任何经济技术状态中,都有桑德斯所谓的人口最佳密度,即每个人能得到最高限度收入的密度。如果人口降落在这个密度之下,或者升高到这个密度之上,则一般人的经济福利就将减少。概而言之,经济上的技术每进一步,人口最佳密度也将增加。在游猎时期,每平方英里一人,刚好合适,而在工业发达的国家,每平方英里有几百人,也不算太多。战后,我们要是以为英国的人口过多,这倒是有道理的;但是法国则不然,美国更不是这样的。法国或者西欧任何国家的人口增加,不见得他们的平均财富也就增加。既然如此,从经济的观点来看,我们就没有理由去希望人口应该增加了。那些感到这种希望的人,通常是基于国家主义的军国主义的动机,他们所希望的人口增加,并不是永久的增加,因为增加到他们能够从事他们目的所在的战争的时候,人口就得消失许多了。所以,对于人口的限制,这种人实际是主张宁愿用战死沙场的办法,也不用避孕的方法。凡是用心把这个问题想清楚的人,都不会有这种观点,而那些似乎是主张这种观点的人,都是由于头脑不清楚的缘故。除开有关战争的争论而外,我们有各种理由,欣然庆幸节制生育方法的知识,正在使文明国家的人口能够平稳不变。
但是如果人口果真减少,事情可就大不相同了。因为如果听任它继续下去,不加阻止,所谓的减少,就是最后的灭绝,我们不能心存那种愿望,目睹世界上最文明的人种消失。所以,如果能采取步骤,限制避孕药物应用的范围,使人口与现在的水准不相上下,那才可以欢迎避孕药物的应用。我想这并没有什么困难。限制家庭人口的动机,即使不完全是经济的,然而大部分确是经济的,因此,降低儿童的费用,或者――如果证明了是必要的话――使儿童成为父母收入的来源,则我们就可以增加我们的出生率了。但是,在目前国家主义的世界上,这样的办法是很危险的,因为人们会利用它来获取军事上的优势。我们可以想象得到,所有军事上居于领袖地位的国家,在那个“大炮必须要有喂炮眼的”口号之下,军备竞争之外要加上一个人口生殖的竞争。在这儿,我们又一次感到,如果人类的文明要得以保存,世界政府是必不可少的。假如要世界政府有效地维持和平,则它必须通过法令,限制任何军国主义的国家人口的增加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度。澳洲和日本互相敌视,即说明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日本的人口增加极快,而澳洲的人口(除掉移居的)增加很慢。这就造成一种非常难以解决的仇恨,因为在辩论时,双方都显然有可以申诉的正当的理由。除非政府采取一定的步骤增加人口,我想要不了多久,西欧和美国的出生率将使他们的人口停留在不增不减的状态,不过,我们不能希望军事上最有势力的国家会安坐不动,而其他各国只要用增加生育的办法就可以推翻国际上已成的均势。任何想正当尽职的国际的当局,因此不得不对人口的问题加以考虑,并且在具有反抗性的国家里进行节制生育的宣传。这件事如果不能办到,则世界就没有和平的希望。
所以人口问题是双重性的。我们一方面必须防止人口增加过快,另一方面又必须防止人口减少。增加过快的危险由来已久,现在许多国家仍然存在这种危险,如葡萄牙、西班牙、俄国和日本即是。人口减少的危险却是新近才有的,在目前,只有西欧有这种情形,如果单靠生育来增加她的人口,则美国也将有人口减少的危险;但是,直到现在,虽然土生的美国人出生率很低,移民到美国的人却使美国的人口至少增加到她所期望的程度。人口缩减这个新危险与我们祖先习惯的思想不相适应,他们用了道德上的劝诫和禁止宣传节制生育的法律去对付它。根据统计的显示,这些办法是完全无效的。避孕药物的应用,已成为一切文明国家的一种普通实践,不可能被根除。政府和重要的人物不理会与性有关系的事实的习惯牢不可破,忽然之间绝不会停止的。但是,这是一种很不好的习惯,我想,或许我们可以希望,在现在这班年轻人得了重要位置的时候,他们在这方面会胜过他们的父亲和祖父。可以希望他们坦率地承认,避孕药物的使用是必不可免的事情,并且,只要这些方法不至于使人口减少,还能够承认它们的好处。凡是人口有真正减少的危险的国家,正常的办法显然是实验逐步减少儿童经济上的负担,一直到出生率能够维持现有的人口为止。
关于这方面,有一种形势,在这种形势内,能有利地变更我们现有的道德条规。现在英国的妇女大约比男子多两百万,法律和习俗都责罚她们不能生育子女,这在她们大多数,的确是一个很大的损失。倘若习俗能宽容本结婚而已做母亲的妇女,并且使她们的经济状况还过得去,那么,大多数现在被罚独身的妇女,无疑地会有儿女。严格的一夫一妻制是基于两性数目大约相等的假设。在两性数目不相等的地方,因为数目的关系而不得不抱独身主义将是很大的残酷,至于合理地希望出生率增加的地方,这种残酷不但妨碍个人的利益,对社会也是不好的。
人类的知识越增加,政府通过行动控制那些从来似乎是类似于自然力的一般力量的可能性也增加。人口的增加,就是这种力量中的一种,自从有基督教以来,人口的增加全靠人类的本能盲目进行。但是,不得不存心去控制人口的时候就要到了。不过,正如国家管理儿童的情形一样,要想国家对于人口的干涉有益无害,那就应该是世界国家的干涉,而不是现在这些互相竞争的军国主义国家的干涉。
幸福之路
第十八章 优生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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