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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桔者言》

张五常 (当代)
 
《卖桔者言》目录
实践自己学说的经济学家
一、假设与实证(7篇)
二、香港之谜(6篇)
三、产权与交易费用(7篇)
四、知识资产(8篇)
五、读书与思考(4篇)
  
实践自己学说的经济学家
  (代序)金观涛
  虽然,我早就听说过张五常教授,但在我心目中,张先生只是海外很多著名学者中的一个,一直来并无很深的印象。使我和张五常教授相识的,是一个十分偶然的机会。
  去年冬天,我和刘青峰正好在美国宾西法尼亚大学访问。一天我惊奇地发现,刘青峰整天捧着一本经济学著作不放,这是我们结婚17年来从未有过的。我们从来读书面很广,但我知道,有两门学科的书,她是从来不看的,一门是哲学,另一门就是经济学。我和她在历史、社会学理论、文化、科学史、文学艺术方面有着共同的兴趣,但每当谈到经济理论,她马上充满了迷惑。
  一本理论著作:能引起外行的兴趣,特别是使对这门学科不了解的读者在几天内捧住书不放,这本身就说明,这本书有着不同一般的魅力。刘青峰读的正是张五常先生的《卖桔者言》。
  在她的极力推荐下,我也一口气把全书读完,果然,书写得不凡,我有了一次奇特的读书经历。自青年时代开始,我就常读经济学理论著作,特别喜欢从经济学大师的思想中吸取营养。在所有经济学著作中,有两本书给我的印象最为深刻,一本是萨缪尔逊写的那本风行世界的教科书《经济学》,当时,我只有20几岁,萨缪尔逊清晰简明的逻辑体系给我以震撼,它使我体会到和马克思《资本论》完全不同的研究方法。我第一次知道什么是符合现代科学规范的经济学。第二本书就是《卖桔者言》,我读它时,已经进入了不惑之年,在这以前,我已读过很多的经济学名著,为什么这本短论式的甚至不是纯学术的小书会引起我极大的兴趣呢?
  也许,使我内心深深为之触动的正是这本书用质补的语言讲述那平凡而又深刻的真理。张五常教授是研究产权理论的名家,他一会儿向读者谈起养蚝的启发,一会儿讨论了从庇古开始关于铁路两旁地价的争论,一会儿转到历代建造灯塔所碰到的收费问题,他利用这些形形色色历史上曾经发生或现实生活中正在发生的案例,向读者展现了产权理论的核心概念和当代进展。我认为,案例分析从来是社会科学理论的温床。至今为止人类所知道的任何一种社会科学理论都是基于某种历史上的或现实的案例的启示。一个放之四海皆准的真理,一定可以用过去、现在和未来生动活泼的案例来展现,当然这需要理论家具有渊博的知识,对理论深刻的洞见和非凡的功力,读者通过这些案例,不仅学习了理论,而且知道理论家为什么要这样提问题,甚至可以展望理论的发展方向。也许这正是张五常教授这本著作的意义所在。
  众所周知,本书的主题——产权——正是我国正在进行的经济改革的关键。近几年来,国内已经有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认识到,我国经济改革所碰到的困难和今后的方向已经聚焦在一个十分平凡而又是十分基本的问题之上:这就是产权。因此产权理论无论对改革的实践和理论都意义重大,社会正在渴望着青年一代学者为此作出贡献。我相信,青年会从张五常先生的书中得到一种鼓舞:模仿着经济学的大师去从现实案例中理解并抽取理论。如果一本书能引发后继者去从事理论的创造,还有什么能比这一点更令作者感到欣慰的呢?
  读了张五常教授的书后,我和刘青峰给张教授写了一封信,我们开始相识了。今年夏天,我们应张五常教授的邀请到香港大学作了一个月的访问,但和张教授的见面却是今年9月他来北京讲学。和他短暂的谈话给我深刻的印象。果然文如其人,张先生坦率、真诚,对中国改革充满了乐观,经常在讨论中迸发出热忱和尖锐的见解。突然我领悟到为什么张先生要把自己的论集称为《卖桔者言》。正如他在文中所说,作为一个经济学家,为了验证价格分歧理论是否正确,他曾几次在过年时亲自去市场卖桔。在西方,一个经济学家同时又是商业和理财能手这并不少见。但即使在当今世界上,一个人亲自去实践并从实践中去体会自己的学说,毕竟是十分可贵的,特别是对于历来有着君子动口不动手传统的中国。在我眼前,无疑是一个新的学者形象:一个真诚地实践自己学说和信念的经济学家。
  1987年11月3日于中关村。
一、假设与实证(7篇)
  卖桔者言
  作为一个研究价格理论(Price Theory)的人,我对实证工作好之成癖。要了解玉石市场的运作,我曾在广东道卖玉。在美国研究原油价格时,我曾到油田及炼油厂调查了好几个月。在华盛顿州研究蜜蜂采蜜及替果树作花粉传播的各种价格时,果园及养蜂场是我常到的地方。后来发表了“蜜蜂的神话”,很受欢迎,而在无意间我成了半个蜜蜂及果树专家。
  因为从事实证研究而在多个行业上成了准专家的经济学者越来越多,理论若经不起实证的考验,是很难站得住的。一个有实据在手的后起之秀,有时只要用三招两式,就可把一个纯理论的高手杀得片甲不留。这解释了为甚么实证经济学在近20年来大行其道,威不可挡。
  跟一般同行相比,我有两个较为例外的习惯,一好一坏。好的一面就是我强调实地调查的重要。这个观点是我在大学写论文时引用书本上的资料,中过计,痛定思痛而产生的。坏的一面就是我的兴趣主要是在乎调查研究,并不在乎写论文发表。满足了自己的好奇心,我就欣然自得,懒得将研究的结果不厌其详地写下来。关心的朋友对我那些千呼万唤也不出来的文章很是失望。他们若知道我年宵之夜在香港街头卖桔,当会写信来查问所得。
  香港年宵市场,在年宵的那一晚,需求的变动是极快极大。变动的方向在大致上是大家都预先知道的。1000块钱一枝桃花可在几个钟头之间变得一文不值。但若不是买卖双方在期待上有了错误,上好的桃花那会有弃于街头的明显浪费?卖不出跟蚀大本卖出有甚么分别?同样一枝花,有人用200元买也有人用50元买,是否浪费?年宵货品的不断变动的价格是怎样决定的?期待上的错误是怎样产生的?这些问题是既困难又重要。
  要在这些问题上多一点了解,我就决定了在年宵的那一晚亲自卖桔。这算是我第二次的经验。第一次是一年前的年宵。那次连天大雨,年宵当晚更是倾盆而下。摆了数天的桔子十之八九都因雨水过多而掉了下来。我见“空多桔少”,知道大势已去,无心恋栈,数十元一盆成本的四季桔,以5元清盘了事。无端端地蚀了数千元。
  今年卷土重来,也是意不在酒。入货200多盆,每盆成本40,卖不出是不能退货的。送了一小部分给亲友,余下大约二百盆就决定在年宵晚上8时起,在借来的一个行人众多的空地盘出售。这数量是比一个普通年宵摊位的一晚销量大上好几倍。我和三个朋友一起出售的只是四季桔,而在地盘邻近少有卖桔的人,所以到凌晨三时半便将桔子全部卖出。
  全部卖出并不一定是有钱赚的;赚钱与否是要看每盆桔子平均售价的高低。在我们一定要全部卖出的局限下,入货的多少,价格转变的快慢,价格高低的分布,讨价还价的手法,都有很大的决定性。我们200盆的平均售价大约是每盆55元(最高80元,最低20元),若盆数减半,盈利会较高。我们所赚得的就是那些送了给亲友的桔子。而我自己从卖桔所领悟到的经济含义,却是大有所值!
  9时左右,客似云来。年宵市场没有不二价这回事。无论开价多少,顾客大都讲价。整晚我们只有五六盆桔是照开价卖出的。因为一般顾客都知道年宵市场是要讨价还价的,所以实行不二价就很难成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开价是预备要减的。每个顾客的讯息资料不同,所以成交价格不一。卖桔的人所求的就是要以最高的平均价格,及时将全部货品出售。我们起初开价是每盆80元,最低以60元出售。11时开始下雨,开价立减;半小时后雨停了,开价立加。午夜后开价减至70元。这一小时内顾客最多,但都是以为午夜后可买便宜货,所以讲价较烦。其后减价次数渐多,到后来每盆开价30元。
  同样的货品,同样的成本,以不同价格出售,叫作价格分歧(Price Discrimination )。这是经济学上的一个热门题目。要在同时同地用不同的价格将桔子出售,我们四个人就要独立作战,尽量将顾客分开。若要将桔子出售,就要使顾客相信自己所付的是“特价”。但若没有价格分歧,生意是很难不蚀本的。买卖双方因此都有不老实的行为。
  价格分歧的现象众所周知,不值得大惊小怪,但在经济学上,年宵卖桔的经验却使我领悟到几个重要的含意。在所有经济学课本上的分析,实施价格分歧必须有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就是要将市场分开或将顾客分开,而经济学者都一致认为在同时同地将顾客分开是不可能的。这个观点显然是错了。价格的讯息费用相当高,而这讯息卖者要比买者知得多。只要买者相信自己议订的价够便宜,他不会再费时去查询,也没有意图去公布自己的买价。
  第二个价格分歧的主要条件,就是付不同价钱的顾客的需求弹性(Price E1asticty of Demand)必定有所不同——付较高价钱的弹性系数一定是较低。这个条件显然也是错了。讯息较少的人付价较高,而讯息的多少跟需求弹性的系数却没有一定的关系。在逻辑上,以需求弹性引证的价格分歧的分析,在基础上是有着很大的错误。这个错误是不容易在报章上向读者解释的。
  有些经济学者认为在某些情况下,价格分歧是唯一可以赚钱的方法。那就是说,不二价是会蚀本的。诺贝尔奖获奖人史德拉(G.Stigler)教授不同意这个观点。但我卖桔的经验却认为这没有错。史德拉又认为价格分歧必会带来浪费,因为付不同价钱的人的边际价值不同。这分析看来也是错了。在有无可避免的交易费用的情况下,不同的边际价值总要比买不到桔子有利。若机缘巧合,史德拉能在年宵期间访港,我会请他到街头一起卖桔的。
  卖桔的经验也使我对讨价还价及不忠实的行为有较多的认识。值得在这里向大学经济系的研究生指出的,就是他们抱怨找论文题目的困难实在是言过其实。要作经济研究,香港有如一个金矿。好而重要的论文题材是信手拈来,俯拾即是。
  1984年2月10日
  养蚝的经验
  有些好朋友批评我过份固执,不肯对我认为是错误的理论让步。这批评我倒很引以为荣。在学术上,不知道也不需要知道的,我一向不理,不知道但需要知道的,我屈膝求教;知道自己是错了的,我欣然承认。但若真理既知,我是半步也不退让的。
  其实,这些朋友的批评主要只有一点,就是20年来我坚持产权及交易费用在经济学上的重要性。但这并不是说我认为没有这些因素在内的其他经济理论不重要。我坚持的观点很简单,任何经济理论,若含义着产权对人类的行为没有决定性的影响,都是谬论。我为甚么这样肯定呢?单举养蚝的例子就够了。
  蚝是在海滩上繁殖的。要繁殖得好,每天要有过半的时间浸在海水之下。蚝是不会走动的;若海滩是公用的,任何人都可随意拾蚝,而这海滩又是在容易到的地方,那就算是小孩也知道蚝的数量一定不会多。若海滩是私有,投资养蚝的机会必定较大。同样的人,同样的海滩,同样的天气,同样的蚝,不同的产权制度有肯定不同的行为。
  当然,养蚝是可以国营的。政府养蚝,以法例或甚至武力惩罚拾蚝的人,又是另一种制度。国营蚝场既非公用地,也非私产,它有着不同的困难,不同的经济效果。养蚝若是国营,投资多少由谁决定?用甚么准则决定?蚝类的选择由谁决定?用甚么准则决定?蚝的收成时间由谁决定?又用甚么准则决定?决定错了谁负责?而惩罚多少又以甚么准则来决定的?
  在私有产权的制度下,这些问题都有肯定的答案、作决定的人是蚝的拥有者,或是租用蚝场而养蚝的人。投资的多少,蚝类的选择,收成的时间,都是以蚝的市价及利率作指引而决定。不按市价,不计成本,不顾利率,养蚝者是会亏本的。作了错误的判断,市场的反应就是惩罚。亏蚀的大小是惩罚的量度准则。我们怎能相信政府是万能的,怎能相信官员的判断力会在“不能私下获利”或“不需私人负责”的情况下较为准确,怎能相信他们错误的判断会一定受到适当的惩罚?
  美国西岸的华盛顿州,是一个养蚝的胜地。这可不是因为天气适宜养蚝的。正相反,这地区在美国西北,天气较冷,对养蚝是不适合的。冬天若结冰过久,蚝会受伤害;夏天不够热,蚝的成长速度会减慢。为甚么华盛顿州是养蚝的胜地呢?主要的原因,是这个州不单准许私人拥有海滩,就连被海水浸着的地也可界定为私产。所以这地区虽然海水奇寒,不适宜养蚝,但在那些海水较暖的海湾,养蚝者比比皆是。
  华盛顿州的胡德海峡(Hood Canal——原字是Channel,但最初发表时拼错了字),长而狭窄,两岸有山,海峡有尽头,所以海水较暖。海滩既是私有,养蚝是海边房子拥有者的‘例行私事’。在同一海峡,公众可用的海滩,蚝就很难找到了。我爱海,也爱静,所以10年前在那里的海边将一栋旧房子连海滩一起买下来,作渡假用,也就成了一个养蚝者。
  胡德海峡潮水的涨退,最高跟最低相去17呎;最适宜养蚝的就只是其中涨退的4呎水位的海滩。若海滩斜度较大,好的蚝床面积也就较小。因为这海峡的沿岸房子林立,所以每户人家所拥有的蚝地只有几千呎。这一带的养蚝者大都不商业化,养的蚝贵精不贵多,多选择长大较慢的品种,是肉嫩而甘甜的珍品(Willapa Bay Oyster)。我自己的海滩较平坦,所以养蚝特多(大约3万多只)。蚝培养三五年即可食,所以我每年大量送给朋友,仍可保蚝床不变)。
  私人的海滩一看便知。除了蚝多以外,我们还可看见开了的蚝壳被有计划地放回滩上(让小蚝附壳而生);取蚝的人多在蚝床开蚝、(让蚝中液体的营养留在原地);蚝与蚝之间有空隙(让蚝多食料而增肥),海星被人拿到岸上(海星是会吃蚝的)。这些小心翼翼的行为,没有私产保障,怎能办到?
  商业化的蚝场,蚝床面积以亩计。被选用的海滩都是极平坦、海水浅而风浪不大的地方。商业养蚝的品种,都是长大较快的。养蚝者用竹枝插在浅水的蚝床上,作为产权的界定,也用以作为收获分布的记号。有不少商业蚝场的海滩是租用的;也有些海边住户将蚝滩卖掉。
  若你要在华盛顿州的海边买房子,你要问海滩谁属?海滩的私地是用那个潮水位量度?若你见海滩有蚝,你也要问,蚝是否跟房子一起出售?假若蚝滩是租了出去的,你应再问,租蚝滩的合约中有没有容许业主采食少量的蚝?养蚝者有没有权走过跟房子一起出售的岸上地?在私产制度下这些问题都是黑白分明的。
  香港流浮山的蚝场,污染程度确是惊人。蚝本身是不会产生污染的;污染是产权界定及合约的问题。据我所知,香港法例不容许海滩私有。但若不是在某程度上流浮山所养的蚝是私有的,蚝场就不会存在。我对流浮山蚝滩的产权结构一无所知。这显然是论文的好题材,希望有研究生能作点学术上的贡献。
  蚝不一定是要在浅水的海滩上繁殖的。用绳子及竹枝将蚝种吊在较深水而又较清洁的海湾繁殖,也是一个有利可图的有效方法。香港海水够暖,政府应考虑租用海湾给养蚝者。但以吊蚝的方法繁殖,风浪大就不行。在香港,可以避风的清洁海湾恐怕不易找了。
  谈及在中国投资,我就曾异想天开,想租用南中国海某些适当的海滩,商业化养蚝。在滩上养蚝,风浪的问题不难解决。只要中国能对蚝的私产权利加以保障,这可能是一个比较实惠的投资。
  1984年2月21日
  会走动的资产
  鱼是会游动的;跟牛羊不同,鱼身是很难作上记号的。北美洲的野生大水牛(Buffalo),因为没有人肯饲养,往往要移动很远去觅食,几乎被猎者杀得一干二净。高斯曾对这些水牛的产权问题作过多年的研究,但大作至今仍未发表。天上的飞鸟与水中的鱼,产权的保障有特别的困难。但究竟飞禽不在水面下生活,较为容易看见,所以食料价值较高的,早已给人养乖了,作为私产。在美国时有一位朋友猎得野鹿,分了些肉给我,盛赞鹿肉比牛肉为佳,我感激之余,仍忍不住要反驳:“怎么可能呢?若鹿肉胜牛肉,人们怎会养牛不养鹿?”
  海中的鱼,难以捉摸。有些市场价值很高——例如三文鱼(即鲑鱼)——在生长期间要远渡重洋。不少经济学家认为海鱼的产权是无法界为私产,无法加以保障,海鱼也就成了经济学上的一个专题。在课室里,经济学老师要表达私产的无能为力,总免不了要举海鱼为例。海鱼若没有私产的保障,捕钓的人数会增加,鱼网的孔会较密,而孵养小鱼会受到忽略。鱼的产量是会变得越来越少了。
  因为这些问题,世界各地的重要鱼场,都立下了多而复杂的法例,去管制在公海捕钓的权利及行为。但这些法例的形成,都受过多个压力团体不断地左右,所以要解释法例的成因并不容易。尽管有不少经济学者认为既然海鱼难有私业的保障,政府以法例去约束行为是理所当然,但我却从未遇到一位稍知渔业法例的学者,会拍掌附和。究其因,就是这些法例的本质,大致上都是寓禁于征,即以增加捕鱼费用去减少捕钓。这样一来,我们就很难分辨海鱼产权的困难,是因鱼会游动,抑或是因渔业法例的存在。这个比较深入的问题我会在下一篇文章向读者解释。
  且让我先说淡水鱼。以鱼塘养淡水鱼,据说是中国始创的。这种养鱼的方法外国也有,虽然是哪一国始创不易考究,但中国养鱼的历史甚久,即使不是始创也绝不会是学外国的。平凡的现象,往往是有着不平凡的含义。中国在鱼塘养鱼的悠久历史,就证明了中国在地产上私产制度的施行,要比欧美早得多——中国在唐、宋期间的富庶,可不是侥幸的。以天然环境而论,鱼塘养鱼的条件怎可能及得上大湖?私产保障的需要很显然将鱼从湖里带到塘中。
  在研究中国农业时,我很佩服中国人养鱼的智慧。水稻的田地竟然在稻收成后,加水而用以养鱼。鱼可为稻田增加肥料;鱼收获后,又再种稻。在农业上,轮植的合并选择是一门不简单的学问。在我所知的数十个轮植的方式中,我以为鱼与水稻替换最富想象力。这法门可能是中国独有。不知这传统智慧现在是否还保存着。
  淡水鱼我自己也是养过的。我在华盛顿州的海边房子的后面,有一条小溪横过后园,绕过房子,流进海里去。因为溪水所经的地形及树荫环境,很适宜养鳟鱼(Trout),所以渔农处就很例外地批准我将后园的小溪加阔加深,建成鱼塘,也发给我一张养鱼的商业牌照。这其中最主要的困难就是溪水是流动的资源。溪虽属我,但溪水却是公产。要不是我要造塘的地点极宜养鳟鱼,溪水的下游再没有其他人家,改小溪为鱼塘是很难获准的。在美国,很多公产差不多是“公众不可用的”。在耕种或畜牧地带中,流水的产权在美国是有颇为清楚的界定。但在住宅地带,流水没有生产的用途,产权的界定就被忽略了。
  要举私产无能为力的例子,经济学者一向都避谈淡水鱼,但“海鱼不能保障为私有”却是个一般性的定论。这个定论,香港的经验是一个反证。以浮笼在海湾养鱼在香港颇为盛行。香港的海非私产;多年前,在海上浮起的物体要跟船一样,久不久是要移动的,可能是因为香港海里的鱼被人捕钩了十之八九,甚至用鱼炮打得七零八落,政府也就见於市场的需要,而容忍现在以浮笼养鱼的行业。详细的法例我知得很少。跟流浮山的蚝场一样,浮笼在海上养鱼也是个论文的好题村,大学的经济学研究生还等甚么呢?
  假如在香港目前许多早已没有鱼可钓的海湾内,捕钓的权利被界定为私有,又由这私有权利的拥有者负担费用去禁止非法捕钓的人,那我差不多可以肯定海鲜的生产要比浮笼的方法有效。浮笼所养是海底鱼(Bottom Fish)。这类鱼虽会游动,但若找到有好的栖身之所,它们就不会远去。香港政府若能租出海湾作养鱼之用,给予租借者一个可以禁止他人捕钓的权利,养鱼者就可在海底设引鱼的物体,在海上放鱼种,在海底下饲料,即使海湾大为开放,鱼也不会逃走。这方法可减少污染,可不阻碍海面的其他活动,可令鱼采食海中的其他食料,鱼肉也较鲜美。鲨鱼的干扰是一个问题,但总有解决的方法。
  从我和朋友在美国合资引鱼而钓的经验中得知,石斑最喜欢的是大石屎渠——破烂了的弃渠更好。将这些长短不一的石屎渠多量地抛入海中,几个月后,附渠而生的物体已是鱼的食料,再加饲料,又有渠洞可藏身,石斑是驱之不去的。鲡鱼喜吃附木的生物,找些破旧不堪的废船,沉于海底便行。
  鲡鱼比石斑活泼,游得较远,私产的保障可能要用几个相连的海湾,而石斑呢?只要“好食好住”它们差不多是“不动产”。这其中有一个使渔业经济学者难以自圆其说的含意。越是容易给人捕钓清光的鱼,私产保障的费用越低。私产无能为力的话是不可以乱说的。
  有了禁止他人任意捕钓的权利,租借海湾养鱼的人就可请人巡更,这费用应该比现在维修管理浮笼的费用少。当然,收获时的捕鱼费用是要比浮笼的方法为高,但把香港海湾的鱼捕钓光了的人总有相宜的办法。最好的辨法可能就不是由养鱼者自己捕钓。开放鱼场给垂钓者享受,过下钓瘾,但钓得的必定要买,定价以重量计,怎会不客似云来?要防止钓上太小的鱼,规定鱼饵的选择就行。这种取价不取鱼的方法可不是我发明的。
  远渡重洋的鱼又怎样呢?下一篇文章我会再作分析。
  1984年2月24日
  私产可养鱼千里
  话说在美国华盛顿州时,我在海边房子的后园内,将小溪改成鱼塘,饲养鳟鱼。小溪经过鱼塘,绕过房子,流进海里去。因为塘边的树荫,溪水的大量氧气,及水温的寒冷,我养的鳟鱼从不生病,而养到最大时每条可有五磅多重。每一个好鱼者都有自己的“鱼的故事”;养了鳟鱼后,与朋友聚会闲谈中,若有提起鱼的,我就爱谈养鱼,不再言钓!
  在一个冬天的清晨,我漫步塘边,俯望塘中,竟见一条20多磅的三文鱼(即鲑鱼)在那里休息。这种以远渡重洋而闻名于世的名贵食料,可不是我养的!我定神一想,即明其理。这巨大的三文鱼一定是若干年前在我后园小溪的上游出生,在海洋长大后,就依着这种鱼的天性回归出生之处;我以小溪改成的鱼塘就成了它必经之地。对这位“少小离家老大回”的不速之客,我毫无杀生之念;只想着它可能到过的遥远的地方,笑问客从何处来。
  但私产的拥有者永远都是本性难移,打生产的主意。这三文鱼的出现证明了那鱼塘是适宜孵养小三文鱼的。在塘中养鱼饲料昂贵,而太平洋的饲料却是取之不尽,我何不在塘中孵养小三文鱼,养到四五吋长,数以千计地让它们随小溪流入海中。几年之后,鱼在海洋长大了,只要有一二成能游返鱼塘,盈利当甚可观。就算是只得十数条回归,蚀了本,我也可赢得一个值得炫耀的“鱼的故事”。
  想做就去做,我立刻查询有关孵养三文鱼的资料。殊不知一问之下,竟发现有资本家在早几年已比我捷足先登,养鱼千里凌波去。而他们对孵养三文鱼的研究之深,技巧之妙,令人拜服!只可惜他们不只受到政府法例的干预,也受到压力团体的诸多留难。
  撇开香港少量而昂贵的海鲜不谈,三文鱼是世界上市值最高的鱼类。这种鱼在淡水河流出生,在海洋长大,可以游到二三千里以外的地方。在海洋觅食3至7年之后(按鱼种类而别),仍能生存或未被人捕钓了的,就会回到自己出生的河流,从不出错。回到了出生的河床,产卵之后,鱼就会死的。三文鱼既曾在大海中搏斗,气力甚大,在回归时不到目的地誓不休。但在逆急流而上之际,鱼拼命跳,半途就往往弄得遍体麟伤,鱼肉变质,市场价值下降。所以捕钓三文鱼的人要在海中或离河流入口上游不太远的地方下手。
  在大海捕钓三文鱼,费用很高——这些鱼不会在一个固定地点逗留多日。但在河口的必经之地,用网捕捉却易如反掌。更容易的方法,就是在河口建造一条只有几尺宽的鱼梯(Fish Ladder ),让鱼只能从鱼梯上河,那么回归的鱼就成了网中鱼。但问题是,若任人随意在河口捕鱼,很容易捕得过多,使鱼越来越少。若三文鱼的生产是私营的,那么为着要图利的缘故,养鱼者必会顾虑到将来的生产,捕捉会有分寸,而孵养小鱼也会费心思。但若私营者要在河口捕鱼,河口的产权谁属?就算河口是私产,我们又怎能决定私营者所捕到的是他自己的鱼?进河的鱼可能是野生的。
  若政府要提倡渔业私产化,方法是很简单的。第一、让河口的捕鱼权利作为私有;第二、让河鱼的产权作私有,第三、禁止渔民在海中下网捕三文鱼。此法一行,三文鱼的产量一定激增,捕鱼的费用大幅度下降,而鱼的市价会起码下降一半以上——这些都是专家们在近年研究后公认的效果。但现有的一般渔业法例,都是基于古老的“海鱼不能被保障为私产”的观念,加上渔船的拥有者及渔民的不断左右,不仅对在河口捕钓有多种管制,就算是在大海里,那些有高度效率或费用最低的捕钓方法,也都被禁止。
  非私产的矛盾要比马克思所想象的大得多。鱼产既非私有,船主与渔民各有各的立场。前者要减少渔船牌照,后者要减少渔民的数量,也要推行那些多用劳力的捕鱼方法。于是乎公会对立,各执一词,结果就是法例增加了捕钓的费用。费用增加,捕获的鱼就当然减少,这正投要保护鱼类的压力团体的所好。受害的就是消费者。
  我前面提及的“资本家”,是有名的私营林业公司,在美国西北部拥有大量林地,其中包括了某些河流。在70年代初期,他们在华盛顿州以南的俄勒冈州,实验孵养三文鱼,送出大海长大、任人捕钓。他们只希望有5%以上的鱼会回归;但私养出海的结果,仍能生存或漏网而回的,却在15%以上。他们选的品种是不吃钓饵的三文鱼(却任人在海上网捕);自建鱼梯(不霸占河口):在鱼鳍上作记号;用私有的水道放鱼出海。换言之,他们的私产保障不多,也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在孵养小鱼的过程中,他们以暖水加速鱼的成长,给小鱼做过几种免疫手续。到后来,他们竟设计用大船浮于海,让回归的鱼游进船里去。
  以少许的私产保障而养鱼千里,盈利大有可观;有两三家公司就也跟着在俄勒冈州打主意。这个可以肯定成功的渔业革命,却引起一场大官司。虽然渔民及船主会因这些私养的鱼群而增加网捕,但长此下去,鱼价的必然下降对他们是有害的。私养的成本要比在公海捕钓的费用低很多;就算是私养者任人在海中捕钓,但只要市价下降1/3左右,在公海捕钓的费用就会“禁止”捕钓的行为。所以渔民及船主群起而攻,反对私养。结果他们赢了官司,就阻止了私养三文鱼的继续发展。但现在仍有两家公司继续养鱼千里。
  在俄勒冈州以北的华盛顿州,繁殖三文鱼更为适合。但在较早时有另一场官司,结果是使私养三文鱼难以施行。这是印第安人与白种渔民之争。前者胜诉的结果,就是在华盛顿州只有印第安人才准在河口捕鱼。这个民族在土地上一向都没有私产,所以他们本身是难以私养三文鱼的。我自己要在华盛顿州孵养三文鱼的困难,就是那一点到现在远没有人能给我清楚的法律解释。依照法例,我没有权在溪水出口捕捉回归的三文鱼。但溪水出口的海滩是我的私产,依照法例,我是有权禁止印第安人在那里捕鱼的。究竟在法律上我能否雇请印第安人代劳,也是难以肯定。我的“鱼的故事”,就再也说不下去了!
  无论官司怎样判,压力团体的势力怎样大,但经济的需要总会显现出来。以私产而养鱼千里的渔业革命,只是迟早的事,这是我个人的观点。因为只要有某些适宜养三文鱼的地方,实行渔业私产化,那么现有的华盛顿州及俄勒冈州的法例,是非改不可的。
  在中国东北部的河流,很可能是适宜饲养三文鱼的。国营虽及不上私营,但总要比野生的产量大得多。孵养三文鱼的科技近十多年来因私营而突飞猛进,这是值得中国渔业界注意的。在适当的情况下,养鱼千里确是本小而利大的行业。
  1984年2月28日
  如诗如画的例子
  在经济学上,用以描述市场失败的例子中,有好几个都是如诗如画,令人难以忘记的。久而久之,这些例子就成为了某种经济问题的象征,在行内任何人都是一提便知。
  庇古(A.C.Pigou)的大地如茵的禾田例子,令人向往;但很不幸火车要在田间经过,使火花飞到稻穗上,造成损害。因为火车的使用者没有给种稻的人予以补偿,所以社会的耗费(包括稻米的损害),是没有全部算在火车成本之内。在这种情况下,庇古认为政府是应该干预的。
  关于庇古对社会耗费的分析,高斯(R.H.Coase)在1960年曾力斥其非——其后就有了足以万世留芳的高斯定律。高斯的两位好朋友,史德拉(G.J.Stigler)和艾智仁(A.A.Alchian),在1971年同游日本。在快速的火车上,他们见到窗外的禾田,就想起庇古与高斯之争。于是就问火车上的管理员,究竟车轨附近的禾田,是否受到火车的损害而地价下降,管理员的回答正相反,车轨两旁的禾田地价较高,因为火车将吃稻的飞鸟吓跑了!
  虽然庇古已作古,不能欣赏后人的幽默;但史德拉和艾智仁却不肯放过高斯。他们联名给高斯一封电报,说:“在日本发现了高斯定律的大错!”10年过去了,在1981年,高斯要退休;我们二三十人在洛杉矶加州大学聚会,向高斯致敬。史德拉被选为在宴会后代表我们的致词者——这是再适当不过了,史德拉说笑话的才能,比起他后来获诺贝尔奖的经济学,实在是难分高下。大宴将尽,致词之时快到,史德拉突然跑到我身旁,在我耳边轻问:“你记不记得10年前我告诉你在日本的有关高斯的笑话?”我稍一定神,也悄悄地回答:“火车与飞鸟!”
  史德拉大喜,就毫不犹豫地走上讲台致词:“我要感谢张五常:他提起我在日本时的一件事……。”以他说笑话的本领,哄堂大笑在所必然。由于笑声震天,有些在坐的人竟以为日本禾田地价的例子是我提出的。
  较早时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米德教授(J.E.Meade),曾以蜜蜂及果树百花齐放的例子赢得永恒。这例子使人想起花的芬芳、蜜蜂的翻飞、蜜糖的纯洁,衬托着大自然的风和日丽,怎会不令人陶醉,难以忘怀!
  米德的分析,就是养蜂的人让蜜蜂到苹果园采蜜,却没有付花中蜜浆的价钱给果园的主人;这会使苹果的种植太少,对社会有所不利。另一方面,蜜蜂采蜜时,无意中会替果树的花粉作了传播,使果实的收成增加;但果园的主人也没有付钱给养蜂者,所以蜜蜂的饲养就不够多,对社会也有损害。因为得益者可以不付代价的缘故,市场是失败了。以米德及一般传统经济学者之见,政府是既应该津贴果树的培植,又应该津贴蜜蜂的饲养者。
  在逻辑上,没有价钱收益的服务或供应,当然是要比有收益的为少。但不付代价的行为是否对社会有害,或是否导致浪费,并不是传统经济学所断定的那么简单。我希望将来有机会向读者解释这一点困难。
  逻辑归逻辑,事实又是另一回事。事实上,究竟养蜂者是否不用付钱去买花中的蜜浆?植果树者是否不用付钱去买蜜蜂替花粉传播的服务?花粉的微小,蜜浆的量度困难,蜂的难以捉摸,在一般人看来,要论市价实在是无稽之谈。
  在1972年的春天,我就故意跑到有“苹果之都”之称的华盛顿州的原野及果园追查究竟。只用3个月的功夫,我不仅在事实上证明了蜜蜂的服务及蜜浆的供应都是以市价成交:更令人叹服的,就是这些市价的精确,比起我们日常一般商品的买卖,是有过之而无不及。我于是就用“蜜蜂的神话”(The Fable of the Bees,是一本古典名著的原名)这绝妙好题目作文章,去反驳米德教授及他的附和者的论调。
  胸有成竹,下笔时就文气如虹。我见蜜蜂及果花的例子是那么诗情画意,写起来也就流水行云。但真理毕竟是真理。在带球进攻,过关斩将之后,到“埋门”之际,岂有不起脚扣射之理?在结论中我就将诗画抛诸脑后——
  “凯恩斯曾说过执政者的狂热是从经济学者的理论蒸发出来的。不管这见解是对是错,事实却证明了经济学者的政策理论往往是从神话中蒸发出来。为了要推行政府干预,他们没有下过实证的功夫,就指责市场的失败。鱼类及飞禽的不能保障为私有,是他们的一个随意假设;要在某些资源上废除私产,他们就献上‘天然资产’的名。土地的合约一向是被认为不善,在教育、医疗方面,他们就认为市场运作是会失败的。
  “当然,这其中还有一个蜜蜂的神话。
  “在这些例子中,我们不能否认若有交易费用或产权保障费用的存在,市场的运作是跟在没有这些费用的情况下有所不同。我们也不能否认政府的存在对经济是有贡献的。但任何政府的政策,都可以轻易地以减少浪费为理由来加以支持。只要假设市场的交易费用够高,或假设政府干预费用够低,推论就易如反掌。但随意假设世界是如此这般,这些人不单犯了将理想与事实作比较的谬误,他们甚至将理想与神话相比。
  “我不反对米德及庇古的追随者采用蜜蜂的例子去示范一个理论上的观点——在不需付代价的情况下,资源的运用当然是有所不同。我反对的,就是那些置事实于度外的分析门径,那些纯用幻想去支持政府干预的方法。以这种方法作研究所得的著作,对我们要增加了解经济制度运作的人来说,是毫无禆益的。”
  在下一篇文章,我将会向读者介绍另一个引人入胜的例子。
  灯塔的故事
  灯塔是经济学上的一个里程碑。一提起这个诗意盎然的例子,经济学者都知道所指的是收费的困难,这种困难令灯塔成为一种非政府亲力亲为不可的服务。
  远在1848年,英国经济学家米尔(J.S.Mill)对灯塔就有如下的分析——
  “要使航海安全,灯塔的建造及维修就需要政府的亲力亲为。虽然海中的船只可从灯塔的指引而得益,但若要向他们收取费用,就不能办到。除非政府用强迫抽税的方法,否则灯塔就会因无私利可图,以致无人建造。”
  1883年,瑟域克(H.Sidgwick)将米尔的论点加以推广——
  “在好几种情况下,以市场收费来鼓励服务供应的观点是大错特错的。首要的情况就是某些对社会有益的服务,供应者是无法向那些需要服务而又愿意付价的人收费。例如一座建在适当地点的灯塔,使船的航行得益,但却难以向船只收取费用。”
  到了1938年,庇古(A.C.Pigou)当然也不肯放过“灯塔”。庇古是以分析私人与社会耗费(或收益)的分离而支持政府干预的首要人物。灯塔的例子正中他的下怀。庇古认为既然在技术上是难以向船只收取费用,灯塔若是私营的诺,私人的收益在边际上必定会低过灯塔对社会贡献的利益。在这情况下,政府建造灯塔是必须的。
  因为以上提及的市场“失败”而支持政府干预的论调,在经济学上是重要的一课。在这里我要指出的,就是这些学者并不反对提供服务的人向服务的使用者收取费用。正相反,他们一致认为收费是符合经济原则,是理所当然的。他们也一致认为市价是一个极重要的供应指引。但在灯塔的例子中,困难就是要收钱也收不到。在黑夜中,航行的船只大可以“偷看”灯塔的指导射灯,避开礁石,然后逃之夭夭。
  细想之下,我认为某些经济学者的好心肠,实在是世间少有。对那些愿意付价而逃避付价的人,这些学者竟要政府为他们增加服务。那么对那些在饭店白吃而不付账的人,经济学者是否要政府为他们大摆筵席呢?在这一个尴尬的问题上,米尔实在是要比瑟域克及庇古高明得多。米尔的主张是要政府向用灯塔的船只强迫收费,但庇古一派却是慷他人之慨,不管灯塔的费用应从何来。假若不付钱就会得到政府的供应,而政府的供应是由一般税收所支持,那么还有甚么人会在任何市场付价呢?免费的午餐又吃得了多久?
  在1964年,灯塔的例子到了森穆逊(P.A.Samuelson)的手上,市场的“失败”就一分为二。以森穆逊之见,灯塔难以收费是一个问题;但就算是容易收费,他亦认为在经济原则上是不应该收费的。所以灯塔应由政府建造并不仅是因为私营会有收费的困难而已。支持第二个观点的理论是基于一个叫做“共用品”(Public Good)的概念——这概念源自兰度尔(E.R.Lindahl),1953年森穆逊以精湛的文章加以发扬。(按Public Good这名字容易令人误解,本身大有问题;中文一向译作“公共财”,是错上加错。下文将有解释)。
  灯塔的服务是“共用品”的一个好例子。塔中的灯亮了,很多船只都可以一起用灯塔的指引而得益。当一条船用灯塔的时候,它一点也没有阻碍其他的船只去共用同一的灯塔——这就是“共用品”的特征。在这个情况下,灯塔既然亮了,要服务多一条船的费用毫无增加。也就是说,要服务在“边际”的船只的费用是零。假若灯塔要收费,那就会阻吓某些船只对灯塔的自由使用,这对社会是有损害的。既然多服务一条船的费用毫无增加(额外费用是零),为社会利益计,灯塔就不该收费。但若不收费,私营的灯塔就非亏大本不可。所以灯塔或其他类似的共用品,是应由政府免费供应的。
  在支持政府干预的经济理论中,“共用品”占了一个极重要的地位。且让我不厌其详地引用森穆逊本人的话,向读者再解释一次——
  “在灯塔的例子中值得我们注意的,就是灯塔的经营者不能向得益的船只收取费用,这使灯塔宜于被作为一种公共事业。(森穆逊在这里用Public Good一词,误导了读者;因为这里所指的并不是“共用品”的特征),但就算是灯塔的经营者以雷达侦察的方法,成功地向每一条船收取费用,为社会利益计,要像私人物品(森穆逊用Private Good一词,再加误导)一样地以市价收费并不一定是理想的。为甚么呢?因为对社会而言,向多一条船服务的额外费用是等于零(这才是共用品Public Good的特征,跟难收费是两件事;森穆逊是“共用品”一词的始创人,他在这段文字中把这词用得太早了,以致误导;中文译为“公共财”,很可能是因这段文字引错了的)。因为这个缘故,任何船只被任何收费阻吓而不用灯塔的服务,对社会都是一个损失——虽然这收费是仅足够维持灯塔的经营费用。假若灯塔对社会是有所值的——它不一定是有所值——一个比较高深的理论可以证明这对社会有益的服务应该是免费供应的。”
  我认为在支持政府干预的各种理论中,“共用品”最湛深。电视节目也是“共用品”的一个典型例子。任何一个人看电视都不妨碍其他人家看电视;让多一个人看电视的额外节目费用也是等于零。我们看私营的电视台是要付费的——看广告的时间就是费用;同样节目若没有广告是较好看。但有谁会认为私营的电视台比不上政府经营的?话虽如此,我们不能将森穆逊的理论置诸度外。森穆逊是顶尖的经济理论家,获诺贝尔奖是实至名归。有机会我会再多谈一些有关“共用品”的问题。
  至于收费困难的问题,我们不妨问:“既然蜜蜂的服务及花中蜜浆的供应都是以市价成交(见如诗如画的例子),实际上灯塔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这问题我将在下一篇文章向读者有所交代。
  1984年3月6日
  高斯的灯塔
  在我所认识的经济学者中,观点和我最相近的是高斯(R.H.Coase)。他和我都强调:“若不知道事实的真相,就很难用理论去解释事实。”这观点牵涉到很广泛的科学方法论——持有不同观点的学者大不乏人。纯以方法论的角度去评理,谁是谁非并不简单,但这不太重要。用实践研究的角度来衡量,则高斯和我一向喜欢追查数字资料以外的事实的作风,在行内是比较例外的。
  1969年的春天,高斯和我被邀请到加拿大的温哥华大学(UBC)参加一个渔业经济讨论会。除了我们以外,被请的都是世界知名的渔业经济专家。我被邀请的原因,是我刚发表了“佃农理论”,而船主与被雇用的捕鱼劳力是以“佃农”的形式分账的。高斯呢?要谈产权问题,少了他就总是美中不足。
  在那时,高斯和我都是渔业的门外汉。赴会前一个月,我到芝加哥大学图书馆借了大约两呎高有关渔业的书籍,做点功课;高斯知我“秘密练功”,就叫女秘书来将我看过的书拿去,也修炼起来。但时间无多,我们只得一知半解就硬着头皮赴会。
  会议是在该大学的一间古色古香的小房子举行,仰望雪山,俯视碧海。大家坐下来,寒喧几句,仍未开锣,有一个站在窗旁的人突然宣布海上有艘网鱼船(Cillnetter),在场的人都一起涌到窗前观看。我和高斯被吓了一跳,内心都在想,渔业专家怎可能没有见过网鱼船!我们于是对自己学了不久的三招两式信心大增,开会时的讨论,我们就再没有甚么顾忌了。
  几天的会议结束之后,高斯和我一起从温哥华驾车到西雅图。在途中我们再谈那年多来我们常谈的事——事实知识对经济学的重要性。我们认为很多经济学者所要“解释”的现象,都是无中生有,到头来是枉费心思。在这个行程中,他告诉我他曾听说蜜蜂的服务是有市价的——3年之后,我做了一个蜜蜂与果树的实地调查,在1973年发表了“蜜蜂的神话”。他也告诉我他听说在英国有一个私营灯塔的人发了达——后来他自己在1974年发表了“经济学上的灯塔”(The Lighthouse in Economios )。
  高斯所调查的是英国早期的灯塔制度。17世纪之前,灯塔在英国是不见经传的。在17世纪初期,领港公会(Trinity House )建造了两座灯塔。这个历史悠久的公会起初是由海员组合而成的,后来政府授以权力,渐成为隶属政府的机构,专门管理航海事宜。虽然领港公会有特权建灯塔,向船只征收费用,但这公会却不愿意在灯塔上投资。在1610年至1675年之间,领港公会一个新灯塔也没有建造;但在同期内,私人的投资却建了10个灯塔。
  要避开领港公会的特权而建造灯塔,私营的投资者就须向政府申请特权,准许他们向船只收费。这申请手续是要多个船主联名签字,说明灯塔的建造对他们有益处,也表示愿意付过路钱。灯塔建成后,这过路钱是由代理收取的。一个代理可能替几个灯塔收费,而这代理人往往是海关的公务员。
  过路钱的高低是由船的大小及航程上经过的灯塔多少而定。船入了港口,停泊了,收费就照船的来程,数她经过的灯塔的数量而收费。到后来,不同航程的不同灯塔费用,就印在小册子上了。
  这些私营的灯塔都是向政府租用地权而建造的。租约期满后,就多由政府收回让领港公会经营。到了1820年,英国私营的灯塔只剩22个,而由领港公会经营的是24个。但在这总共46个灯塔中,34个是私人建造的。1820年之后,领港公会开始收购私营的灯塔。到了1834年,在总数56个灯塔中,领港公会管理42个。两年之后,政府通过法例,要领港公会将其余的私营灯塔逐步全部收购。1842年之后,英国就再没有私营的灯塔了。
  英国政府在当时解释要收购私营灯塔的原因,不是因为收费有困难,而是政府认为私营收费太高。政府收购灯塔的价格,显然是依地点及租约年期而定。最高收购价的4座灯塔是由125000英镑至445000英镑。这些都是很大的数字——1863年的1英镑,大约等于现在的30至40美元。
  从以上高斯调查所得的结果中,我们可见一般经济学者认为私营灯塔是无从收费或无利可目的观点是错误的。但问题也并不是这样简单。我们要问,假若政府不许以特权,私营收费能否办到?这问题高斯似乎是忽略了。
  假如有人在一个适宜建灯塔的地方买了或租了一幅地,将建造灯塔的圆满计划作出报告书,就跑去找船主,要他们签约,同意付买路钱。签了约的船主,得到灯塔的服务后,当然就要依约交费,否则会惹起官司。但有多少个船主肯签约?不签约而用灯塔的船只怎样对付?高斯在文章内提及船主联名签字申请的步骤,但究竟有百分之几的船主把名字签上了?不签字而又用灯塔的又有多少?当然,在英国当时的制度下,所有进入港口的船只都是要交费的。船主签字只是协助私营者申请特权;特权批准之后,不签字的船只也要交买路钱。没有这特权,收费的困难又怎样了?
  我以为在灯塔的例子中,收费的困难有两种,而经济学者——连高斯在内——都把这两种混淆起来,以致分析模糊不清。第一种就是船只可能“偷看”塔灯的指引;或是看了而不认。在事实上,以灯塔为例,这类困难显然并不严重——森穆逊(P.A.Samuelson)等人都估计错了。只要船只进入港口,在航线上显然是经过了灯塔,要否认曾利用灯塔是不易的。但经过有灯塔的航线而不进入港口的船只,就会有这第一种收费的困难。这一点高斯是清楚地指出了的。过港口之门而不入的船只显然不多,所以在灯塔的例子中,第一种的收费困难不重要。
  第二种收费困难,就是船只既不“偷看”,也不否认灯塔对他们的利益,但就是不肯付钱,希望其他船只付钱,有了灯塔,他们可以免费享用。换言之,某些船只要“搭顺风车”(Free Ride)。虽然高斯在他灯塔的文章内没有分析那要“搭顺风车”而引起的收费困难,但他的宝贵资料却显示这困难的存在。我主要的证据就是政府给予私营灯塔的特权是一个专卖权(Patent),意味着每一艘用过灯塔的船只都要交费,这种专卖权通常是赐给发明者的,虽然灯塔的建造者并没有发明了甚么。
  因“搭顺风车”的行为而产生的收费困难,在经济学上不仅有名,而从来亦没有人能提出在私营下的有效解决办法。读高斯的“经济学上的灯塔”一文,我领悟了一个颇重要的见解——用(“发明专利权”(Pateent Right)的形式来压制“搭顺风车”的行为,可奏奇效!我希望将来有机会再谈“共用品”的时候,向读者解释发明专利权的性质。
  1984年3月16日
二、香港之谜(6篇)
  期货市场的作用何在
  期货市场(Commodity Futures)是经济学上最难令人明白的市场,该市场的合约是期货合约(Forward Contract)的一种。比起一般的期货合约(如买楼花合约),期货市场的特征有二。一、交易是在一个集中的交易所举行;二、在合约终止时大都是以钱结数,并没有真正的货物交收。
  期市是以现在用合约的方式来决定将来某时某种货物的价格的交易。若某甲愿于3个月后出某价将小麦买入,而某乙亦愿意于那时日将小麦按该价卖出,那在经纪或中间人的引线及保证下,期市合约便可在3个月前的今天成交。3个月后的市价及3个月前所定的期价若有差别,买卖者便经中间人结数。在市场竞争中,现价及期价的差别反映了利息及存货的费用。而期满后的市价与预定的期价之有所不同,是因讯息不全之故。另一方面,现货价及期货价息息相关,互相影响。
  期货市场的作用并不在于货物买卖的真正成交。免大部分的期市合约,在到期时要卖家交货的甚少。在美国的大期货市场,若有1%的合约要交货清账,便算是新闻。那就是说,绝大部分的合约只是在钱债上清盘,市价转变后赚蚀双方计钱不见货,而中间人也获应得的佣金。
  既然交货是绝无仅有,为甚么在合约上要指定交货的地点及日期呢?主要原因是市价往往不是一清二楚,众所认同,甚至可能不尽不实。骗价的行为不可忽视(巴西的咖啡价,就曾因政府做手脚而成为大新闻)。合约指定买家有权要卖家交货,就可有效地约束骗价的行为,或减少因买卖双方不同意市价而引起的纠纷。有了要求交货的权利,买家在期满时认为报出的市价过低,他便可付出全部货价而迫卖方交货。
  因为合约中的交货规定只是用以约束骗价或减少纠纷,所以要求交货的权利是甚少运用的。若有1%或2%的交货行为,那就显示市价有问题。而交货的地点,往往不是买家所需用货的地方。地点的选择是基于现货多、交易大,市价易于断定及认同为主。至于该地点是否有可用该货的工厂是无关重要的。
  期货市场的主要成交是期价(未来的价格)。货物本身的运用没有直接关系。但预定期价并不是纯赌博的行为。当然,任何市场皆可下赌注,期货市场亦不例外。但期市的形成却与赌博无关——要赌博,比期市更有趣的方法不胜枚举。
  期市的主要功能有三。①投机者能专心致志研究未来市场的动向(如天气对小麦收成的影响),能以其自信有过人的讯息资料而取利。②生产货物或大量用该货的专家,能用买卖期市合约的方法来预早定价,因而能专于所业,不受市价波动影响。③存货由专家办理,成本较低,而这存货专家亦因期市的产生能有较固定的收入。
  天有不测之风云,市有不常之起跌。市价的波动在所难免。期货市场的功用就是以专业者决定期价,而期价的决定亦有助于专业的发展。
  但市场的交易费用往往是高昂的。世界上数以万计的货品,就只有二、三十种能成功地发展期货市场。即使像原油这样重要且人所共知的货物,期市也是屡试后才有小成。
  下篇我将谈及要成功发展期货市场的五个主要因素,及从这些因素来分析香港开办期货市场难有大成的原因。
  1983年11月29日
  香港期市的局限性
  昨天谈及期货市场是由讯息专家、存货专家及专于生产及运用货物几方面的需求而产生的,而这市场亦有助于这些专业的发展。但问题是,既然有这些功能,为甚么在世界上数以万计的货物中,就只有二、三十种能成功地发展期货市场?答案是,期市的形成必需满足五个条件。兹逐点分析如下——
  ①货物必须有固定而可量度的品质,及不过高的量度费用。那就是说,货物必须有固定的标准。这条件的用途就是要在期满交收时减少因不同意品质而引起的纠纷。原油比工业用油(No.2Heating Oil)难成期市,就是因为前者量度品质的费用较大。其他商品如地产、汽车等,因没有固定不变的品质,故难成期市。买卖楼花只是普通的期货合约(Forward Contact ),不是期市(Commodity Futures),因为楼宇变化繁多。
  ②市价要一清二楚,且常为众所认同。在市价不断波动的情况下仍能保持这个条件,不是容易的事。故虽然期市交货甚为少见,但因为要避免市价的纠纷,交货地点的选择就要基于市价易于认同的地点而定。花生期货市场的交货地点是美国的德基达市(Decateur);原油几经转变而选取荷兰油船集中的阿姆斯特丹;工业油则选纽约——这都是为市价较容易断定之故。
  ③货物的市价要常有大幅度的波动。因此,有季节性的产品较容易发展期市,期市的功能之一就是能减低市价的波动,虽然这方面的证据到现在还难找到令人毫无疑问的研究结论。鸡蛋的期市10多年来日趋萎缩,其主要原因就是科学养鸡的进步能控制生蛋的日期,使鸡蛋市价的波动减少。
  ④有关货品未来的供应或市价的动向,必须要有专家能比非专家有较准确的估计。换言之,在未来价格资讯方面的研究投资,必须要比没有研究来得准确,否则便无讯息专家可言。专业研究的贡献不大,期市的成功机会不高。
  ⑤最后一个条件,就是期货市场的货物,必须要有专家能以较低的成本存货。鸡蛋是一例,橙汁也是一例。若生产者或用货者可自行存货而不用付出较高的成本,则他们可以自行存货来保障生意。原油及油产品之所以在期市上难有大成,其中一个原因就是产油者及炼油者都多有存货设备。
  香港是世界有数的金融中心之一,要发展期货市场是很容易了解的。但在香港本地的主要产品中,要找出能符合以上五个条件的,简直是凤毛麟角。纺织、手表、玩具及电子各行业的产品,花样众多,没有固定标准规定,违背了第一个条件。
  至于其他东南亚各国的某些原料产品,有的在美国期市大有可为,香港能否为这些产品发展期市呢?我们的答案也不是乐观的。在东南亚地区选择某种货物的一个交货地点、随时可报出众所认同的市价,并不容易。那就是说,要满足第二个条件相当困难。例如,中国是盛产棉花的国家,但要在国内指定一个城市为棉花期货的交货地点,目前很难办到。没有健全的自由市场,或市场活动受政府干预,市价难于受买卖双方迅速认同,就很难成为期市的报价点。香港的自由市场是东南亚各地中最健全的。但可惜在外地生产的可成期货的原料,在香港经常有大量成交的并不多见。
  近来提出的金融期市,如恒生指数期货,则在以上提及的5个条件中,缺少了第4和第5项,而第2个条件也会有问题。美国的股票指数期货(实行不久),跟互惠基金(Mutual Fund)的性质差不多,与一般期市的功能有所不同。自从70年代初期I.O.S.在本港搅出漫天风雨之后,互惠基金在香港已经式微,故要办股票指数期市应有可为。但在香港“空”股票不易,是一个障碍。更重要的困难是香港股市交投不大,股种不多,故在第2个条件上会有问题。在香港,股票收市前几分钟,要托高或压低某几种股票几个价位并非难事(就是美国的指数期市,亦从原先成分股只有30种蓝筹公司的杜钟斯指数改为成分股包容500种股票的标准普尔指数)。
  我以为若要在香港股市另设有“期”性的市场,“期权”市场(Put And Call Options)成功机会较大。但概括而言,股票期货与货品期货的性质不同。前者缺乏第4及第5两条件,故对专业发展是无关重要的。
  1983年11月30日
  以知识定法例的困难
  每个人在法律面前应该平等,所以每个人都应有同等的权力去决定法例。这是支持民主政制最常用的说词。在这一个前提下,香港政府是不够民主的。行政及立法两局的议员都不是公选——香港市民没有同等的权力去决定法例。
  最通常反对市民应有“同权定法”的理由,是以市民知识低,恐怕在全民公选中,他们会受不正确报导的影响。因此,为社会利益着想,法例的决定应由少数有知识之士负责。这个见解是不无道理的。但以知识定法例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
  第一个困难,就是若以某些市民不知法例的好坏为由而反对他们立法的权利,那么在实施法例时,应否人人平等?在某个程度上,不知不罪是可以容忍的,而初犯者的处罚也较轻。可惜在近代犯罪经济学的研究中,至今仍未能证实过处罚轻重与知识高低的关系。我们可以确定的,就是未成年人的处罚较轻,而这些人也没有权投票。这个看来是很自然的处分,却有一个被人忽略了的含义——假若无权投票的人犯法所受的处罚较轻,那么没有投票权是一个有价值的“权利”!因此,姑勿论赞成投票的论调如何,我们不能否认有些投票权利是被强迫接受的。
  第二个困难,就是在立法的过程中,知识很难得到适当的运用。以香港为例,多年来在立法局会议的纪录中,有学问或有见识的议员,往往因为不是专家而表现出很明显的无知。一次会议讨论租务管制,另一次是当铺法例,跟着是劳工问题或银行制度。但在议员中,却无一个是样样皆能。虽然立法局有时会参考“专家”的报告,但这些报告往往是压力团体的杰作,话虽如此,据我个人所知,香港的立法程序要比一些更“民主”的国家——如加拿大——来得理智。
  香港行政及立法两局所决定的法例是成文法律(Statutory Law)。在下文我会解释,知识的运用在立定成文法律上是比不成文法律(Common Law)重要。不成文法律是以案件的判决为先例。因为案情件件不同,审案不能单靠旧案的指引,而旧案的判断也不能墨守成规,所以在审案时知识的运用也是重要的。
  让我用自己有一点经验的美国反垄断案的审判,来表达知识运用的困难。每一件重大的反垄断案,都涉及一个工商行业。而每一个行业,任何人只要细心研究,都会发现是十分复杂的。有些行业甚至要穷数年的工夫才能稍知大概。若对有关的行业没有相当的理解,判案是无所适从的。在审案过程中,辩方和控方都不惜工本去搜集对己方有利的资料或证据。陪审员的选择,常引起纷争。而陪审员的酬劳只不过是每天35美元,有识之士就往往以家庭生计为由而推却不干。需要有深入知识的案件,法官可能批准取消陪审员,但若某一方认为陪审员的无知较为有利,就会极力争取陪审员的存在。即使过得陪审员这一关,法官的知识又有问题。法官只是法律专家而不见得是工商业专家。每件案的行业各有不同,要法官能适当地运用应有的行业知识去下判断,实在太过苛求。
  这些反垄断案的官司,有的拖延缠诉4~5年至20~30年,费用之巨,调查及研究之深,令人难以置信。但因为所牵涉的行业复杂,辩控双方各执对己有利的证据及资料,判案使往往发生错误。对反垄断法律历史有深入研究的学者中,竟然多有认为乱判一通的效果可能较好!
  我们不能否认知识对立法的重要。但因为利害上的冲突,适当的知识运用是很难做到的。比起成文法律,不成文法律误用知识对社会的损害较少。这是因为不成文法律有弹性。一个案件的错误判断,并不一定对未来的司法有决定性的影响。当然,我以反垄断法律的复杂性来表达运用知识的困难。是故意将这困难夸大的。其他不成文法律的基本原则远较反垄断法律清楚,所以一般不成文法律的实施,若有错失,其后同类的案件的审判可加以改正。这是不成文法律之所以历久不衰的主要原因。
  但成文法律就没有这种弹性。法例一通过,官僚制度随之而生。通过法例易,废除法例难。因此,知识的适当运用极其重要。但议员的专长及知识是一个问题,议员之间的利害冲突也是一个障碍。单就以利用知识作决策来衡量,我们仍不能厚非香港政府以“独裁”的方式选任议员。这是因为全民公选的本质,都是以自利为出发点的。在目前香港的立法制度下,若政府的当事人是明智的,能运用知识的机会就较大,因为由公选出来的议员较易受压力团体的支配。另一方面,我们不能否认全民公选可以阻吓政府滥用权力的可能性。
  在知识难以适当运用的情况下,不干预是上策。在行政立法上,能尽量避免错失已是超人。用这一个实用主义的角度去衡量香港历届财政司的政策,我们实在不应苛求。但我认为成文法律的决定应该较有弹性。因为立法易,废除难,两局议员应用较多的时间去重复考虑多种的现有法例。
  1983年12月23日
  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说起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Equality Before The Law)有好几个含义。今天我将分析其中一个最普遍的含义。这就是无论皇亲国戚,或是无名小卒,犯了同样的法例,就要受同样的处罚。社会若乖离了这个准则,法律就有等于无,产权或民权都会失去了保障。
  以我个人的观察,在这方面的实施美国最令人佩服。一个市民见警车超速而能成功地将驾驶的警员诉之于法:肯尼迪总统之弟妇因在街上抛弃纸碎而被罚扫街(后来罚款了事);里根总统之子要领失业救济金——都是法律面前平等的例子。相比之下,香港实在是输了一筹。日前民政司黎敦义的汽车因非法停泊而被抄牌,但却没有像当时在场的其他车辆要被拖走(另一辆名贵车也仅被抄牌),是很明显地违背了“法前平等”的准则。警员不依法行事而不受处罚。对滥用权力是有所鼓励的。
  要做到“法前平等”是绝不容易的。除界定权力的费用外,概念上的混淆也是一个障碍。法律面前不平等与不平等法律是两回事,未成年少年犯法受罚较轻,是因为后者而不是因为前者——法律指明成年与未成年应有不平等的处分。
  美国的种族歧视问题,就有3种往往令人混淆的不平等因素。第一是法官或陪审员歧视黑人,产生了法前不平等的判断。第二是在某些地方自立的法例中,间接的含义可被用以歧视黑人。第三是产权的保障是包括歧视的权力的。香港有些餐厅是指定客人要打领带,否则不受招待。在概念上这是跟美国某些地产商不卖物业给黑人相同。虽然看起来在伦理上是有分别,但不欢迎黑人多不是因为道德问题,而是因为有黑人的存在可使邻近的物业跌价。
  撇开道德的问题不谈,美国反对种族歧视的法例是与私有产权的原则有冲突的。这个以保障人权为出发点的法例,使产权界定发生问题,转而损害了“法前平等”的重要准则。以有名的柏其案为例,我们可见“法前平等”的概念并不简单。
  著名的加州大学,因为要满足政府的反歧视法例,在极难取得学位的医学院中分配固定学位给黑人学生。柏其是一个白种人;无可置疑地,他的成绩及其他入学资格都比一般能入该医学院的黑人学生好,却不被取录。柏其于是起诉加州大学。这官司打了5年,结果美国最高法院判柏其胜诉。大学当局的辩护理由,是学校不只有权定学生配额,而他们的特别配额是依照反种族歧视法例而设的(这理由没有错)。柏其上诉的理由,是校方因为反种族歧视而使他受到种族歧视(Adverse Discrimination),因此加州大学是犯了反种族歧视的法例(这也是没有错的)。
  有关本文的要点,就是我们很难分清楚柏其的遭遇是否因为在法律面前不平等,或是因为不平等的法律,或是两者并存。较为可以肯定的结论,就是因为反歧视法例而产生的权力界定不清楚的情况下,法律面前平等的概念就起了混淆。
  要绝对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不可能的。能在这方面稍有成就,就已显出其制度的不凡。香港民政司只被抄牌的不平等,比起其他东南亚的国家,已足以自豪。黎敦义维护香港现有的政制,不遗余力数十年。他被抄牌之后应该是沾沾自喜的,若他的汽车被拖走,他可能更加高兴。正如我们从事教育的,若有学生能有系统地指出我在理论上的错失,我岂有不喜上眉梢之理?
  1983年12月30日
  香港之谜
  有些读者不明白为甚么一个从事经济学研究的人,会写些有关法律的文章。近20多年来,法律与经济的合并在欧美大行其道。经济学者逐渐意识到法律是一种很重要的局限条件,如果忽略了这些条件,经济学就往往不能解释人类的行为。产权经济学的兴盛也是为了这个缘故。
  近代的经济学者,十之八九都有涉及法律的研究,而我对法律的重视比一般经济学者大。大致而言,价格原理比货币原理注重法律,而实证研究又要比纯理论注重法律。我的兴趣是价格原理的实证。说实话,我对法律的认识是自修出来的,虽然并非科班出身,有时却可以鱼目混珠。几年前我写了一篇关于香港租务管制的文章,于1979年发表后,被美国一本法律刊物的三位编辑选之为该年最佳的法律论文之一。而令大家尴尬的是,他们给我的恭贺信竟然寄到我大学的法律系。
  我对法律稍有认识的范围,是限于产权(Property)、合约(Contract)、专利(Patent)及侵犯(Tort)这几方面。这跟我在此以前谈及的民主政制及法律前平等的问题大有分别。我暂时“转行”是因为见猎心喜的缘故。从近日在报章上的多种舆论中,我觉得香港的政制实在有令人费解的地方。一方面,单以投票定决策而言,香港的政制是不够民主的;另一方面,香港市场及言论上的自由,却是驰名于世。
  差不多所有从事研究民主政制的学者,都同意民主投票虽然弊端良多,但全民投票公选是自由的一个保障。他们也同意一个明智而仁慈的独裁者(或一小撮执政者)的施政,可能比公选有较自由或较理想的制度。但这“可能”只是在短期间发生——长线而言,独裁决策必定会压制自由。
  凯恩斯说得好,长期来说,我们都不免一死。香港的自由并非一朝一夕之事,当然,以私产制度为基础的制度,清楚界定产权是自由市场的保障。但为什么在这所谓缺乏民主的政制下。执政者不用权力去削弱私产的结构?
  我可以说得较深入一点。在产权法律上,香港产权界定的固定性不及欧美。以重要的地产而言,香港的并不是绝对的私产(Fee Simple Absolute)。香港土地是租用官地,有年期,要补地价,而香港政府收回物业的权力比美加政府的权力大得多。所以香港地产大致上虽然是合乎私产的原则,但在形式上的完整性跟美加的私有地产有一个不大不小的距离。其他资源产权界定的形式,也不见得有过人之处。香港人烟稠密,保障产权的费用,也要比美加高。但香港一般市场却要比美加自由。
  自由市场只能在私产制度下产生。在形式上,香港的私产是不够美加的完整,但政府的干预在香港比较少。此消彼长,香港的市场便显得较为自由了。香港的租务管制及公屋的供应,跟自由市场是有很大的冲突,而这两个庞大的干预政策都是有悠久的历史。我们因此可见香港政府不仅是在其他的市场活动少有干预,而这不干预政策是能持久不变。
  以一个不够民主或甚至被某些人认为是独裁的政制,能历久保持市场及言论自由,是香港之谜。不管香港将来命运如何,这一种不寻常的现象是学者将来决不会置之不理的论题,有些熟知香港的朋友曾经向我提出好几个答案,但我都认为不满意。我不相信仁慈独裁者的存在,不相信有利而不图的行为,亦不相信一个政制能完善到连独裁者也不能将之破坏。我不否认香港历届财政司都是难得的人选,但他们的存在不会单靠他们的才干。适者生存,不适者淘汰,财政司的职位也是如此。他们的存在是经济压力所促成的。但世上有什么经济压力能促成独裁与自由的并存?
  可能我们在基本上是想错了。也许独裁与自由是水火不相容。那么在这个假设下,我们只有两个选择——①香港的市场及言论是不自由的;②香港的政制是不独裁的。
  若选第一个答案,自由的定义就会大有问题。但政制上的“独裁”或“民主”的定义,一向都是大有问题。可能香港政府的“独裁”只是形式上的事。我们究竟应从那一个角度去衡量“民主”,才可解释形式上的“独裁”能与自由并存?这是香港的真正之谜。
  1984年1月10日
  债券的副作用
  因为财政收支的困难,香港政府准备发行债券。虽然在1975年香港政府曾发行债券,但在市场公开发售,以我所知,以前是没有试过的。尽管发行量不多,香港政府总可算是进入了“赤字财政”(Deficit Financing)的纪元。
  我是不赞同赤字财政的;我担心的是两个不利的副作用——
  第一、香港政府的收入与支出的连带关系,一向都是有迹可寻:比起其他国家,香港的财政是简而明,不近于乱。有了赤字财政,收入与支出的连带关系会较为松弛,这会使压力团体较有可乘之机,而政府拖泥带水的财政行为也会较容易产生。
  第二、发行了债券之后,通货膨胀对政府的财政是有利的;这会减少政府要压制通胀的决心。一个有中央银行而又负重债的政府,营私舞弊、乱印钞票是常见的事。香港没有中央银行,而货币的增长率亦因港币与美元挂钩而受美国货币增长及香港政治前景所左右。这使香港政府对通胀的控制失去了大部分的机能。但香港政府仍能以调高港币汇价的方法来减少通胀:政府债券的发行,在某种程度上是会减少政府对牵制通胀的意向。
  以上提及的不利副作用,是在赤字财政之下,一个不负责任的政府所能引起的。以我所知的香港财政司及他的几位助手的一向作风,不负责的行为的可能性甚小。我比较担心,就是既然开了“赤字财政”之门,将来后继彭励治的人会怎么办?
  且让我转谈债券——尤其是政府债券——的一些有利的副作用。债券及市场利率结构(The Terms Structure of Interest Rates)是经济学上一个很复杂的专题;在报章上我只能向读者作比较肤浅的解释。
  债券有很多种。最普通的是债券票面利率在所定年期之内固定不变,而这借款年期通常是起码几年的。年期满了,发行债券的公司或政府就要照债券票面值还债,假若发行的债券的票面价(Face Value)是10000元,年息是11厘,那么发行债券者就要每年派息1100元。但当发行者将债券公开拍卖时,或买了债券的人再将债券在市场出售,债券的市价就可能高过或低过10000元。假若票面10000元的债券市价只是8000元,那么债券的现时孳息率(Current Yield)是13.75厘。这是因为债券的发行者每年仍要照票面价派息1100元。债券价下跌,其孳息率就升了——这两者是同一回事。债券的市价往往波动频繁,反映了市场的利率也在频密地波动。
  以上提及的孳息是“长线利率”,虽然这长线(债券的定期)利率每天可以改变很多次。这个孳息率可不是全部的利率。以8000元购入了债券的人,到期满时,债券的发行者是要照票面还债10000元的。所以真正的市场长线利率,是要加上(或减去)债券面价与市价之别、用颇为复杂的方法计算;去修改那所谓孳息率。这修改后的市场利率是叫作“期满利率”(Yield to Maturity)。
  虽然香港的某些公司有发行债券,但债券的成交量不多,其孳息率更是少有人注意的。这些公司债券跟政府债券有两个颇为重要的分别——
  甲、政府的债券通常是风险最低的——若政府连借钱都言而无信,经济还有甚么苗头?政府倒闭的机会总要比私营公司小。因此之故,政府债券市价所表达着的市场利率,通常是最可靠的。乙、因为政府债券风险较小(人们不用像调查私营公司的可靠性般调查政府),交易费用通常也是最低的。市场成交容易,市价的高低(利率的高低)也就容易认同。
  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见政府债券的发行可以在财务市场增加两个有利的副作用,能够帮助投资者作决策。
  第一、市场可从债券的市价而得到长线利率的讯息。到目前,这个重要的讯息资料香港是差不多没有的——作为一个金融中心,没有一个可靠而不断变动的长线利率给投资者作指引,实在是美中不足。银行的长期固定存款利率,或现有的私营公司债券市价所表达着的利率,给我们的讯息都不可靠。换言之,在讯息方面,我们要的是风险少,成交易,市价不断波动而容易认同的债券。债券期长短不一当然更好——虽然香港政府提议发行的数量不大,因此不应有太多的分类。
  第二、虽然债券的市场利率是不断波动,但因为券面利率固定不变,这波动的利率是长线的。若债券的成交能做到成行成市,这特征可使投资者选择一个长期的固定利率——这选择目前在香港是很难有的。
  例如在香港要买房子,借钱的利率会跟着优惠利率变动,借钱时的利率低,买了房子后利率急升怎么办?某些要买房子的人,就会因利率变动的风险而却步。银行不愿意以固定利率借钱,当然也是因不想冒险之故,若长期债券市场交投活跃,交易费用低,投资者若要减少风险,大可以“卖空”债券——利率若上升,他就得可偿失。在实际上,有了好的债券市场,银行及财务公司可以用各种买卖债券的安排,先保障自己,然后向投资者以长期固定利率借款。当然,投资者可能以为可变动的利率比固定的利率为优;但有两个选择,对投资的鼓励总要比没有选择好。尤其是香港在政治动荡、港币与美元挂钩的情况下,短期利率的波动很大,这对投资者是肯定有不良的影响。
  我以为在这第二个有利的副作用上,香港政府打算发行的债券量是不够的。但我们不能否定这些债券的自由买卖,可能助长其他债券的交易。至于第一个有利的副作用——增加市场的长期利率讯息——却是不难办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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