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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村经济

费孝通 (当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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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序……………………………………… 布·马林诺斯基(3)
第一章 前言 ……………………………………………(8)
第二章 调查区域 ………………………………………(11)
  1.调查区域的界定…………………………………(11)
  2.地理状况…………………………………………(12)
  3.经济背景…………………………………………(15)
  4.村庄………………………………………………(17)
  5.村里的人…………………………………………(19)
  6.选择这个调查区域的理由………………………(22)
第三章 家 ………………………………………………(24)
  1.家,扩大的家庭…………………………………(24)
  2.“香火”绵续……………………………………(25)
  3.人口控制…………………………………………(27)
  4.父母和子女………………………………………(28)
  5.教育………………………………………………(30)
  6.婚姻………………………………………………(31)
  7.家中的儿媳妇……………………………………(34)
  8.表亲婚姻与“小媳妇”…………………………(37)
第四章 财产与继承 ……………………………………(41)
  1.所有权……………………………………………(41)
  2.家产………………………………………………(42)
  3.财产的传递………………………………………(44)
  4.继承对婚姻和继嗣的影响………………………(48)
  5.赡养的义务………………………………………(50)
  6.新的继承法………………………………………(53)
第五章 亲属关系的扩展 ………………………………(56)
  1.父系亲属关系的扩展……………………………(56)
  2.母系亲属关系的扩展……………………………(58)
  3.名义上的收养……………………………………(58)
  4.村庄的亲属关系基础……………………………(59)
第六章 户与村 …………………………………………(63)
  1.户…………………………………………………(63)
  2.邻里………………………………………………(64)
  3.宗教和娱乐团体…………………………………(65)
  4.村政府……………………………………………(69)
  5.保甲——强加的行政体制………………………(71)
第七章 生活 ……………………………………………(76)
  1.文化对于消费的控制……………………………(77)
  2.住房………………………………………………(78)
  3.运输………………………………………………(79)
  4.衣着………………………………………………(79)
  5.营养………………………………………………(80)
  6.娱乐………………………………………………(82)
  7.礼仪开支…………………………………………(83)
  8.正常生活的最低开支……………………………(85)
第八章 职业分化 ………………………………………(88)
  1.农业——基本职业………………………………(88)
  2.专门职业 ………………………………………(89)
  3.渔业………………………………………………(90)
第九章 劳作日程 ………………………………………(92)
  1.计时系统…………………………………………(92)
  2.三种历法…………………………………………(95)
  3.经济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时间表………………(97)
第十章 农业 ……………………………………………(101)
  1.农田安排…………………………………………(101)
  2.并中稻……………………………………………(104)
  3.科学与巫术………………………………………(107)
  4.劳动组织…………………………………………(109)
第十一章 土地的占有 …………………………………(112)
  1.湖泊、河流及道路………………………………(112)
  2.农田的所有权……………………………………(114)
  3.雇农及小土地出租………………………………(115)
  4.不在地主制………………………………………(116)
  5.完全所有制………………………………………(121)
  6.继承与农业………………………………………(122)
第十二章 蚕丝业 ………………………………………(126)
  1.变迁过程图解……………………………………(126)
  2.促进工业变迁的条件……………………………(130)
  3.变革的力量及其意图……………………………(131)
  4.当地对变革的支持………………………………(135)
  5.养蚕的改革计划…………………………………(136)
  6.合作工厂…………………………………………(138)
  7.政府的支持………………………………………(143)
  8.改革中的困难……………………………………(144)
  9.对亲属关系的影响………………………………(147)
第十三章 养羊与贩卖 …………………………………(149)
第十四章 贸易 …………………………………………(151)
  1.交换方式…………………………………………(151)
  2.内外购销…………………………………………(152)
  3.小贩………………………………………………(153)
  4.零售店……………………………………………(155)
  5.航船,消费者的购买代理人……………………(156)
  6.航船,生产者的销售代理人……………………(158)
  7.其他收集方式……………………………………(159)
  8.贸易区域和集镇…………………………………(160)
  9.销售与生产………………………………………(161)
第十五章 资金 …………………………………………(163)
  1.积蓄与亏空………………………………………(163)
  2.互助会……………………………………………(165)
  3.航船,信贷代理人………………………………(168)
  4.高利贷……………………………………………(169)
  5.信贷合作社………………………………………(172)
第十六章 中国的土地问题 ……………………………(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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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马林诺斯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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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敢于预言费孝通博士的《中国农民的生活》(又名《江村经济》——译注)一书将被认为是人类学实地调查和理论工作发展中的一个里程碑。此书有一些杰出的优点,每一点都标志着一个新的发展。本书让我们注意的并不是一个小小的微不足道的部落,而是世界上一个最伟大的国家。作者并不是一个外来人,在异国的土地上猎奇而写作的;本书的内容包含着一个公民对自己的人民进行观察的结果。这是一个土生土长的人在本乡人民中间进行工作的成果。如果说人贵有自知之明的话,那么,一个民族研究自己民族的人类学当然是最艰巨的,同样,这也是一个实地调查工作者的最珍贵的成就。
此外,此书虽以中国人传统的生活为背景,然而它并不满足于复述静止的过去。它有意识地紧紧抓住现代生活最难以理解的一面,即传统文化在西方影响下的变迁。作者在科学研究中勇于抛弃一切学院式的装腔作势。他充分认识到,要正确地解决实际困难,知识是必不可少的。费博士看到了科学的价值在于真正为人类服务。对此,科学确实经受着严峻的考验。真理能够解决问题,因为真理不是别的而是人对真正的事实和力量的实事求是。当学者被迫以事实和信念去迎合一个权威的教义的需要时,科学便被出卖了。在欧洲某些国家里就有这种情况。
费博士是中国的一个年轻爱国者,他不仅充分感觉到中国目前的悲剧,而且还注意到更大的问题:他的伟大祖国,进退维谷,是西方化还是灭亡?既然是一个人类学者,他毕竟懂得,再适应的过程是何等地困难。他懂得,这一过程必须逐步地、缓慢地、机智地建立在旧的基础之上。他深切地关注到,这一切改变应是有计划的,而计划又须是以坚实的事实和知识为基础的。
此书的某些段落确实可以被看做是应用社会学和人类学的宪章。“中国越来越迫切地需要这种知识,因为这个国家再也承担不起因失误而损耗任何财富和能量。”费博士清晰地看到,纵然有最好的意图和理想的目的,如果一开始对变化的环境有错误的理解和看法,那么,计划也必定是错误的。“对形势或情况的不准确的阐述或分析,不论是由于故意的过错或出于无知,对这个群体都是有害的”,因为这会造成这样的错误:预先假设了不存在的力量或是忽视了前进道路上的障碍。
我感到,还必须引述前言中的一段话,“如果要组织有效果的行动并达到预期的目的,必须对社会制度的功能进行细致的分析,而且要同它们意欲满足的需要结合起来分析,也要同它们的运转所依赖的其他制度联系起来分析,以达到对情况的适当的阐述。这就是社会科学者的工作。所以社会科学应该在指导文化变迁中起重要的作用”。这充分表达了中国文化和我们自己的文化的最大需要,也就是说,我们必须认识到,即使在机械工程中,只有傻子或疯子才会不顾科学的物理和数学而作出规划、设计或计算,故在政治行动中同样需要充分发挥理智和经验的作用。
我们的现代文明,目前可能正面临着最终的毁灭。我们只注意在机械工程中使用最合格的专家。但在政治、社会和道德力量控制方面,我们欧洲人越来越依从于疯子、狂人和歹徒。在界线的一边正越来越多地责备着那种个人随心所欲,毫无责任感或毫无恪守信义的道德义务的倾向,而在另一边我们尽管仍然可以在财富、权力和实力上具有压倒的优势,近数年来却始终不断地暴露出软弱、涣散以及对荣誉对所负的神圣义务的忽视。
我怀着十分钦佩的心情阅读了费博士那明确的令人信服的论点和生动翔实的描写,时感令人嫉妒。他书中所表露的很多箴言和原则,也是我过去在相当一段时间里所主张和宣扬的,但可惜我自己却没有机会去实践它。我们中间绝大多数向前看的人类学者,对我们自己的工作感到不耐烦,我们厌烦它的好古、猎奇和不切实际,虽然这也许是表面上的,实际并不如此。但我的自白无疑是真实的,我说过:“人类学,至少对我来说是对我们过分标准化的文化的一种罗曼蒂克式的逃避。”
  然而补救办法近在咫尺,如果允许我再引述我的一些其他看法的话,我认为“那面向人类社会、人类行为和人类本性的真正有效的科学分析的人类学,它的进程是不可阻挡的”。为达到这一目的,研究人的科学必须首先离开对所谓未开化状态的研究,而应该进入对世界上为数众多的、在经济和政治上占重要地位的民族的较先进文化的研究。本书以及在中国和其他地方开展的广泛的工作,证实了我的预言:“未来的人类学不仅对塔斯马尼亚人、澳洲土著居民、美拉尼西亚的特罗布里恩德群岛人和霹雳的俾格米人有兴趣,而且对印度人、中国农民、西印度群岛黑人、脱离部落的哈勒姆非洲人同样关注。”这一段引语中还包含着对现代实地调查和理论工作提出了重要的基本要求:研究文化变迁、文化接触的现象、现代文化的传播。
因此,约两年前,当我接待了燕京大学杰出的中国社会学家吴文藻教授来访,感到极大的欣慰,从他那里得知,中国社会学界已独立自发地组织起一场对文化变迁和应用人类学的真正问题进行学术上的攻关。这一学术进攻表达了我梦寐以求的愿望。
吴教授和他所培育的年轻学者首先认识到,为了解他们的伟大祖国的文明并使其他的人理解它,他们需要去阅读中国人生活这本公开的书本,并理解中国人在现实中怎样思考的。正因为那个国家有着最悠久的没有断过的传统,要理解中国历史还必须从认识中国的今天开始。这种人类学的研究方法对于现代中国学者和欧洲的一些汉学家所进行的以文字记载为依据的重要历史工作,是一种不可缺少的补充。研究历史可以把遥远过去的考古遗迹和最早的记载作为起点,推向后世;同样,亦可把现状作为活的历史,来追溯过去。两种方法互为补充,且须同时使用。
费博士著作中的原理和内容,向我们揭示了现代中国社会学派的方法论基础是多么结实可靠。本来的主要题材是对湖泽地带的平原乡村生活的一次实地考察。那水道纵横的平原是数千年来在物质上和精神上抚育中国人民的地方。不言而喻,在乡村生活、农村经济、农业人口的利益和需要中找到的主要是农业文化基础。通过熟悉一个小村落的生活,我们犹如在显微镜下看到了整个中国的缩影。
贯穿此书的两个主题是:土地的利用和农户家庭中再生产的过程。在本书中,费博士集中力量描述中国农民生活的基本方面。我知道,他打算在他以后的研究中说明关于崇祀祖先的详细情况以及在村庄和城镇中广为流传的关于信仰和知识等更复杂的体系。他还希望终有一日将自己的和同行的著作综合起来,为我们展示一幅描绘中国文化、宗教和政治体系的丰富多彩的画面。对这样一部综合性著作,像本书这样的专著当是第一步。费博士的书和他同行的贡献,将成为他们可能完成的精雕细琢的镶嵌品中的一件件珍品。①
序言作者的任务并不是再来复述一番本书已经动人地描述过的内容。随着本书的描述,读者本身将自然地被带入故事发生的地点:那可爱的河流,纵横的开弦弓村。他将看到村庄的河流、桥梁、庙宇、稻田和桑树的分布图,此外,清晰的照片更有助于了解这个村庄。他将欣赏到具体资料、数据和明晰的描述三者之间很协调的关系。对农村生活、农民生活资料、村民的典型职业的描述以及完美的节气农历和土地占有的准确定义等都为读者提供了一种深入的确实的资料,这在任何有关的中国文献中都是十分罕见的。
我已得到允许,引述E·丹尼森·罗斯爵士在读了该书手稿以后的一段话,他阐明了该书在科学文献中的地位:“我认为这篇论文是相当特殊的。据我所知,没有其他作品能够如此深入地理解并以第一手材料描述了中国乡村社区的全部生活。我们曾经有过统计报告、经济研究和地方色彩浓厚的小说——但我未曾发现有一本书能够回答好奇的陌生人可能提出的各种问题。”这里所说的“好奇的陌生人”就是丹尼森·罗斯爵士,他恰是一个科学家、历史学家和世界知名的东方学专家。
我个人认为或许有关蚕丝业的这一章是本书最成功的一章。它向我们介绍了家庭企业如何有计划地变革成为合作工厂,以适应现代形势的需要。它证明,社会学需要研究社会工程的有关实际问题。它提出了一些附带的问题,我想这些问题将成为中国和其他地方的另一些研究的起点。
在这一章和其他很多章节的论据中,我们能够发现著书的道德品质,请允许我强调提出这一点。虽然这本书是一个中国人写给西方读者看的,文字中没有特殊的辩护或自宥的流露。相反倒是一种批评和自我批评。在《中国的土地问题》这一章中我们可以读到:“国民党政府在纸上写下了种种诺言和政策。但事实上,它把绝大部分收入都耗费于反共运动,所以它不可能采取任何实际行动和措施来进行改革,而共产党运动的实质,正如我所指出的,是由于农民对土地制度不满而引起的一种反抗。尽管各方提出各种理由,但有一件事是清楚的,农民的境况是越来越糟糕了。自从政府重占红色区域以来到目前为止,中国没有任何一个地区完成了永久性的土地改革。”这样一种公开批评政府不当行为的社会学工作,现在仍然进行着,想必得到政府的鼓励,这一方面证明了中国青年社会学家的正直和团结,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官方的明智。
  作者的一切观察所具有的特征是,态度尊严、超脱、没有偏见。当今一个中国人对西方文明和西方国家的政治有反感,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本书中未发现这种迹象。事实上,通过我个人同费博士和他的同事的交往,我不得不羡慕他们不持民族偏见和民族仇恨——我们欧洲人能够从这样一种道德态度上学到大量的东西。看来中国人是能够区别民族和政治制度的。日本作为一个民族来说,他们对它甚至不怀仇恨。在本书第一页上,作者提到这个侵略国,冷静地评价它的作用在于迫使中国建立起一条统一战线并调整它的某些基本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从而巩固了中国。我们所了解、评价、甚至逐渐依恋的那个村庄,现在可能已被破坏。我们只得响应作者预言式的愿望:在这个村庄和其他许多村庄的废墟中,“内部冲突和耗费巨大的斗争最后必将终止”,“一个崭新的中国将出现在这个废墟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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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伦敦大学人类学系
  193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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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①已经完成的作品,大多用中文写成,有下列诸题:《山东的集市系统》,杨庆垄著;《河北农村社区的诉讼》,徐雍舜著;《河北农民的风俗》,黄石著;《福建的一个氏族村》,林耀华著;《动变中的中国农村教育》,廖泰初著;《花篮瑶社会组织》,费博士及夫人著。正在进行研究的有李有义的“山西的土地制度”,及郑安仑的“福建和海外地区移民的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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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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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本描述中国农民的消费、生产、分配和交易等体系的书,是根据对中国东部,太湖东南岸开弦弓村的实地考察写成的。它旨在说明这一经济体系与特定地理环境的关系,以及与这个社区的社会结构的关系。同大多数中国农村一样,这个村庄正经历着一个巨大的变迁过程。因此,本书将说明这个正在变化着的乡村经济的动力和问题。
这种小范围的深入实地的调查,对当前中国经济问题宏观的研究是一种必要的补充。在分析这些问题时,它将说明地区因素的重要性并提供实事的例子。
这种研究也将促使我们进一步了解传统经济背景的重要性及新的动力对人民日常生活的作用。
强调传统力量与新的动力具有同等重要性是必要的,因为中国经济生活变迁的真正过程,既不是从西方社会制度直接转渡的过程,也不仅是传统的平衡受到了干扰而已。目前形势中所发生的问题是这两种力量相互作用的结果。例如对我们观察的这个村庄的经济问题,只有在考虑到两方面的情况时才能有所理解,一方面是由于世界工业的发展,生丝价格下跌,另一方面是以传统土地占有制为基础的家庭副业在家庭经济预算中的重要性。对任何一方面的低估都将曲解真实的情况。此外,正如我们将在以后的描述中所看到的,这两种力量相互作用的产物不会是西方世界的复制品或者传统的复旧,其结果如何,将取决于人民如何去解决他们自己的问题。正确地了解当前存在的以实事为依据的情况,将有助于引导这种变迁趋向于我们所期望的结果。社会科学的功能就在于此。
文化是物质设备和各种知识的结合体。人使用设备和知识以便生存。为了一定的目的人要改变文化。一个人如果扔掉某一件工具,又去获取一件新的,他这样做,是因为他相信新的工具对他更加适用。所以,任何变迁过程必定是一种综合体,那就是:他过去的经验、他对目前形势的了解以及他对未来结果的期望。过去的经验并不总是过去实事的真实写照,因为过去的实事,经过记忆的选择已经起了变化。目前的形势也并不总是能得到准确的理解,因为它吸引注意力的程度常受到利害关系的影响。未来的结果不会总是像人们所期望的那样,因为它是希望和努力以外的其他许多力量的产物。所以,新工具最后也可能被证明是不适合于人们的目的。
对社会制度要完成一个成功的变革是更加困难了。当一种制度不能满足人民的需要时,甚至可能还没有替代它的其他制度。困难在于社会制度是由人际关系构成的,只有通过一致行动才能改变它,而一致行动不是一下子就组织得起来的。另外,社会情况通常是复杂的,参与改革的一个个人,他们的期望也可以各不相同。所以在社会变革的过程中,为组织集体行动,对社会情况需要有一个多少为大家所接受的分析和定义以及一个系统的计划。这种准备活动一般都需要一种语言形式。最简单的形式如一个船长在指挥一条船航行时,对他的船员们发出命令。又如在议会或国会里进行一场有准备的辩论。对形势或情况的不同解释和关于结果的各种期望形成辩论的中心。无论如何,这样的准备活动总是会在有组织的革新活动中出现的。
对形势或情况的不准确的阐述或分析,不论是由于故意的过错或出于无知,对这个群体都是有害的,它可能导致令人失望的后果。本书有许多例子说明了对情况或形势的实事求是的阐述或分析的重要性。下面我想先提几个例子:在亲属组织中,目前法律对财产继承问题的规定似已成为两性不平等的实例。一旦男女平等的思想被接受,这样的规定将产生一种修改单方亲属原则的行动。正如我要说明的,财产的继承是两代人之间相互关系的一部分。供养老人的义务,落在子女身上的社会里。在目前父居家庭的婚姻制度下,女儿和儿子不能分担同等的义务。因此,双系继承与单方立嗣相结合将形成两性的不平等。从这一点来看,立法的后果显然与期望是背道而驰的。(第四章第6节)
有时,对情况或形势的阐明或分析可能是正确的,但不完整。例如,在缫丝工业中,改革者主要从技术方面来分析情况,忽略了在丝价下降中国际贸易的因素,这就导致多年来,对村民许下的从工业中增加收入的诺言,未能实现。(第十一章第8节)
如果要组织有效果的行动并达到预期的目的,必须对社会制度的功能进行细致的分析,而且要同它们意欲满足的需要结合起来分析,也要同它们的运转所依赖的其他制度联系起来分析,以达到对情况的适当的阐述。这就是社会科学者的工作。所以社会科学应该在指导文化变迁中起重要的作用。
中国越来越迫切地需要这种知识,因为这个国家再也承担不起因失误而损耗任何财富和能量。我们的根本目的是明确的,这就是满足每个中国人共同的基本需要。大家都应该承认这一点。一个站在饥饿边缘上的村庄对谁都没有好处。从这个意义上说,对这些基本措施,在中国人中间应该没有政治上的分歧。分歧之处是由于对事实的误述或歪曲。对人民实际情况的系统反映将有助于使这个国家相信,为了恢复广大群众的正常生活,现在迫切地需要一些政策。这不是一个哲学思考的问题,更不应该是各学派思想争论的问题。真正需要的是一种以可靠的情况为依据的常识性的判断。
目前的研究,仅仅是一群懂得了这一任务的重要性的中国青年学生们的初步尝试。在福建、山东、山西、河北和广西都开展了同样的研究。将来还会有更广泛的、组织得更好的力量,继续进行研究。我不太愿意把这本不成熟的书拿出来,它之所以不成熟,是因为日本人占领并破坏了我所描述的村庄,我被剥夺了在近期作进一步的实地调查的机会。但我还是要把本书贡献出来,希望它能为西方读者提供一幅现实的画面,这就是:我的人民肩负重任,正在为当前的斗争付出沉痛的代价。我并不悲观,但肯定地说这是一场长期而严重的斗争。我们已作了最坏的准备,准备承受比日本的炸弹和毒气还会更坏的情况。然而我确信,不管过去的错误和当前的不幸,人民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中国将再一次以一个伟大的国家屹立在世界上。本书并不是一本消逝了的历史的记录,而是将以百万人民的鲜血写成的世界历史新篇章的序言。
调查区域
1.调查区域的界定
为了对人们的生活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研究人员有必要把自己的调查限定在一个小的社会单位内来进行。这是出于实际的考虑。调查者必须容易接近被调查者以便能够亲自进行密切的观察。另一方面,被研究的社会单位也不宜太小,它应能提供人们社会生活的较完整的切片。
A·拉德克利夫·布朗教授、吴文藻博士和雷蒙德·费思博士①曾经讨论过这个基本问题。他们一致认为,在这种研究的最初阶段,把一个村子作为单位最为合适。费思博士说,应当“以一个村作研究中心来考察这村居民相互间的关系,如亲属的词汇、权力的分配、经济的组织、宗教的皈依以及其他种种社会联系,并进而观察这种种社会关系如何相互影响,如何综合以决定这社区的合作生活。从这研究中心循着亲属系统、经济往来、社会合作等路线,推广我们的研究范围到邻近村落以及市镇”②。
村庄是一个社区,其特征是,农户聚集在一个紧凑的居住区,与其他相似的单位隔开相当一段距离(在中国有些地区,农户散居,情况并非如此),它是一个由各种形式的社会活动组成的群体,具有其特定的名称,而且是一个为人们所公认的事实上的社会单位。
这样一个村庄并没有正式进入保甲制。保甲制是中国的一种新的行政体制,是为了某种特殊目的而人为地设置的(第六章第5节)。开弦弓村在1935年才有这种制度,因此很难说得清,这种法律上的保甲单位,究竟到什么时候才能以其不断增长的行政职能取代现存的事实上的群体。但目前,在实施过程中,保甲制仍然大多流于形式。因此,我们所研究的单位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职能单位——村庄。我们研究的目的在于了解人民的生活。
在目前阶段的调查中,把村庄作为一个研究单位,这并不是说村庄就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单位。在中国,地方群体之间的相互依存,是非常密切的,在经济生活中尤为如此。甚至可以说,在上半个世纪中,中国人民已经进入了世界的共同体中。西方的货物和思想已经到达了非常边远的村庄。西方列强的政治、经济压力是目前中国文化变迁的重要因素。在这一点上有人可能会问,既然如此,那么在这样一个小的地区,在一个村庄里搞实地调查,对于这种外来力量及其所引起的变迁会取得什么进一步的了解呢?
显然,身处村庄的调查者不可能用宏观的眼光来观察和分析外来势力的各种影响。例如,由于世界经济萧条及丝绸工业中广泛的技术改革引起了国际市场上土产生丝价格的下跌,进而引起农村家庭收入不足、口粮短缺、婚期推迟以及家庭工业的部分破产。在这种情况下,实地调查者必须尽可能全面地记录外来势力对村庄生活的影响,但他当然应该把对这些势力本身的进一步分析留给其他学科去完成。调查者应承认这些事实,并且尽力约束自己去跟踪那些可以从村庄生活中直接观察到的影响。
对这样一个小的社会单位进行深入研究而得出的结论并不一定适用于其他单位。但是,这样的结论却可以用作假设,也可以作为在其他地方进行调查时的比较材料。这就是获得真正科学结论的最好方法。
2.地理状况
我所选择的调查地点叫开弦弓村,坐落在太湖东南岸,位于长江下游,在上海以西约80英里的地方,其地理区域属于长江三角洲。G·B·克雷西曾经这样描述该区域的地理概况:“在长江平原的土地上,布满了河流与运河。世界上大概再也没有其他地区会有那么多可通航的水路。长江、淮河及其支流形成了一条贯穿这个区域的通道,颇为壮观。不但河流多,而且还有许多大小湖泊,其中主要有洞庭湖、鄱阳湖、太湖、洪泽湖。然而赋予这个地貌以最显著的特征的是人工河渠。这些河渠正是生活的命脉。在长江三角洲地区,河渠形成了错综复杂的网络,起着人工水系的作用,取代了河流。据F·H·金的估计,仅三角洲南部的河渠长度就有25000英里左右。
“这个地区是复合冲积平原,由长期以来河流带来的泥沙淤积而成,只有少数孤立的山丘,大部地区是平川。乡下土地平坦,但是无数的坟墩和村子周围的树林遮住了视线。这里,无论是乡村或城市的居住区都比北方地区人口密集。但由于气候、地理位置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使得这里成为中国最繁荣的地方。③
“长江平原……显然受夏季季节风的影响……也经受大陆性旋风的巨大威力。
“由于纬度偏南,夏季呈亚热带气候,气温经常升至38℃(100℉)。整个地区平均降雨量约为1,200毫米(45英寸)。春、夏季多雨,6月份的雨量最多。自10月至来年2月,气候较为干燥。天空晴朗,气温宜人,这时候,是一年中最爽快的季节。 “冬天的气温,难得一连数日都在零下,在较冷的夜间才结薄冰,很少下雪……在上海,夏季平均最高气温37℃(91℉),冬季平均最低气温为-7℃(19℉)。
“长江平原一年四季,大部分时间的气候条件都有利于农业,生长季节约持续300天。”④
这个地区之所以在中国经济上取得主导地位,一方面是由于其优越的自然环境,另一方面是由于它在交通上的有利位置。该地区位于长江和大运河这两条水路干线的交叉点上。这两条水路把这个地区与中国西部和北部的广大疆土联结起来。作为沿海地区,自从通过远洋运输发展国际贸易以来,它的重要性与日俱增。该地区的港口上海,现已发展成为远东的最大城市。这里的铁路系统也很发达,已经修建了两条重要线路,一条从上海经苏州至南京;另一条由上海经嘉兴至杭州。最近,也就是在1936年,苏州与嘉兴之间又增加了一条新线路,与上述两条干线形成环行铁路。为了便利地区内的交通,还修建了汽车路;除此之外,还广泛利用了运河及改成运河的河道进行交通运输。
该地区人口密集,大多数人口居住在农村。如从空中俯视,可以看见到处是一簇簇的村庄。每个村子仅与邻村平均相隔走20分钟路的距离。开弦弓只不过是群集在这块土地上成千上万个村庄之一。
  在数十个村庄的中心地带就有一个市镇。市镇是收集周围村子土产品的中心,又是分配外地城市232业品下乡的中心。开弦弓所依傍的市镇叫震泽,在开弦弓以南约4英里,坐手摇船单程约需两个半小时。震泽地处太湖东南约6英里,大运河及苏嘉线以西约8英里。目前,可乘轮船或公共汽车到达苏嘉线的平望站。通过现有的铁路线,可在8小时以内从震泽到达上海。开弦弓的地理位置及其与上述各城市及集镇间的关系,详见所附地图(Ⅰ、Ⅱ)。
3.经济背景
在这里,人文地理学者会正确地从人们所占据的土地的自然条件推论人们的职业。一个旅客,如果乘火车路经这个地区时,将接连不断地看到一片片的稻田。据估计,开弦弓90%以上的土地都用于种植水稻。该村每年平均产米18000蒲式耳(第十章第2节)。仅一半多一点的粮食为人们自己所消费(第七章第5节)。村里极少有完全不干农活的人家。占总户数约76%的人家以农业为主要职业(第八章第1节)。一年中,,用于种稻的时间约占6个月(第九章第3节)。人们靠种稻挣得一半以上的收入(第十二章第2节)。因而,从任何一个角度看,种植水稻是居于首位的。
此地不仅产米,人们还种麦子、油菜籽及各种蔬菜,尽管它们与主要作物相比是无足轻重的。此外,江河里尚有鱼、虾、蟹及各种水生植物等,这些都是当地的食物。
桑树在农民的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人们靠它发展蚕丝业。赖特早在1908年写道:“白色生丝,即欧洲市场中的‘辑里丝’,是中国养蚕农家用手抽制的……最佳生丝产自上海附近地区,该地区出口的丝占出口额的绝大部分。”⑤
蚕丝业在整个地区非常普遍,在太湖周围的村庄里尤为发达。据当地人说,它之所以成为该地特产是由于水质好。据说,所谓的“辑里丝”仅产于开弦弓周围方圆4英里的地带。这一说法的真实性暂且不论,但这个村庄在当地乡村工业中的重要地位却是毫无疑问的。在繁荣时期,这个地带的丝不仅在中国蚕丝出口额中占主要比重,而且还为邻近的盛泽镇(见地图Ⅱ)丝织工业的需要提供原料。在丝织业衰退之前,盛泽的丝织业号称“日产万匹”。
  现代制丝业的先进生产技术引进日本、中国之后,乡村丝业开始衰退。这一工业革命改变了国内乡村手工业的命运。
  “1909年以前……中国蚕丝出口量比日本大。例如1907年,两国出口量几乎相同。但到1909年,日本蚕丝出口便超过了中国,而且从此以后,日本一直保持优势。事实上近年来,日本的出口量几近中国的三倍。从我国外贸角度来看,自从1909年以来,蚕丝逐年减产。以前,蚕丝通常占我国出口总额的20%至30%,而从1909年至1916年的平均数下降至17%。⑥
尽管如此,一直到1923年,蚕丝的产量虽不规则,但一直是在增加的。由于蚕丝价格下跌,出口量的增长并不一定意味着收入的增加。从1923年以后,出口量便就此一蹶不振。1928年至1930年间,出口量下降率约为20%。”⑦1930年至1934,年间,下降得更为迅速。“1934年下半年,由于日本向美国市场倾销蚕丝,中国蚕丝出口量随之降到最低水平。出口蚕丝量共计仅为1930年的五分之一。这一事实,说明了中国蚕丝贸易的不景气。”
“1934年生丝价格跌到前所未有的更低的水平……同样质量的丝,1934年的价格水平仅为1930年的三分之一。”⑧
工业革命影响丝织业的力量同样使国内蚕丝市场随之缩小。市场缩小的结果带来了农村地区传统家庭蚕丝手工业的破产。蚕丝业的传统特点及其近年来的衰落就形成了我们目前所分析的开弦弓村的经济生活背景。
4.村庄
现在让我们来观察一下村庄本身。村里的人占有土地共十一圩。圩是土地单位,当地人称一块环绕着水的土地单位为“圩”。每个圩有一个名字。圩的大小取决于水流的分布,因此各不相等。该村土地的总面积为3,065亩,或461英亩。据1932年官方勘测,各圩的名称及面积如下表所示,其中有两圩部分属于其他村子,由于无明显的界限我只能粗略地估计属于开弦弓那部分土地的面积:
  西长圩 986.402亩
  城角西多圩 546.141亩
  龟字圩 458.010亩
  城角圩 275.1 10亩
  凉角圩 261.320亩
  西多圩 174.146亩
  潘乡背 173.263亩
  多字圩 70.540亩
  吴字圩 56.469亩
  北城角 55.858亩
  新添圩 8.545亩
  总计 3,065.804亩
  土地可略分为两部分:庄稼用地及居住用地。住宅区仅占相当小的部分,就在三条小河的汇集处,房屋分散在四个圩的边缘。这四个圩的名称及每个圩边的房屋数目如下:
  Ⅰ.城角圩………………133
  Ⅱ.凉角圩………………95
  Ⅲ.西长圩………………75
  Ⅳ.谈家墩(吴字圩)…57
  总计 360
  研究住宅区的规划必须同村-y=的交通系统联系起来。在这个地区,人们广泛使用船只载运货物进行长途运输。连接不同村庄和城镇的陆路,主要是在逆流、逆风时拉纤用的,即所谓塘岸。除了一些担挑的小商人之外,人们通常乘船来往。几乎家家户户都至少有一条船。由于船只在交通运输上的重要位置,为便利起见,房屋必须建筑在河道附近,这就决定了村子的规划。河道沿岸,大小村庄应运而生;大一些的村子都建在几条河的岔口。正如我们可以从附图上看到,开弦弓的“脊梁骨”系由三条河组成,暂且定名为A、B和C。河A是主流,像一张弓一样流过村子,开弦弓便由此而得名。字面上的意思就是:“拉开弦的弓。”
在住宅区内,用船装载轻微的东西,或作短距离运输,不甚方便。因此在住房之间修起了道路以利往来。在这种情况下,河流就成了交通的障碍。各圩被河流所分割,必须用桥来连接。
这个村的陆路系统不能形成完全的环行路。在圩Ⅲ的北部,大部分土地用来耕种,田间仅有小路,不便于行走,雨天尤其如此,因此,河A西端的桥便成了交通中心。小店铺大多集中在各桥附近。特别是集中在村子西边的桥旁。(第十四章第8节)
虽然如此,村庄的规划中却没有一个人们集中起来进行公共活动的专用场所。自从一年一度的唱戏停止演出后,除了夏天夜晚人们随意地聚集在桥边乘凉以外,十多年来,从未有过组织起来的公众集会。
村长的总部设在村子东端合作丝厂里面。厂址的选择是出于技术上的原因。河A的水自西向东流。由于河A供给沿岸居民的日常用水,所以把厂子建在下游,以免污染河水。
在住宅区外围有两座庙,一个在村西,一个在村北。这并不意味着人们的宗教活动都集中在村外边进行。实际上,他们的宗教活动多数都在自己家里开展。比较确切地说,庙是和尚及菩萨的住所。和尚、菩萨不仅同普通的人隔开一段距离,而且也与社区的日常生活隔开,但进行特殊仪式时除外。
  公办小学在村的南端。校舍原先用作蚕丝改进社的办公室。合作丝厂建立以后便把房子给了学校。
住宅区周围都是农田,由于灌溉系统的缘故,农田地势较低(第十章第1节)。适宜于建筑的地区都已盖满了房屋,而且长期没有扩大。
  新的公共机构,例如学校和合作丝厂,只有在老的住宅区外围找到地盘。它们的位置说明了社区生活的变化过程。
5.村里的人
  1935年该村的人口有过一次普查。因为出生、死亡情况一直没有连续的登记,所以我只能把这次普查结果作为分析的基础。在人口普查中,对村里的所有居民,包括暂时不在村里的人口,都做了记录。统计数字见下表:
对那些暂时寄居在村里农户家里的人口,普查记录专设了一栏。这些人口未包括在上表中。这一栏的总人数为25人。
  人口密度(计算时不包括水面面积)约为每平方英里1,980人。这个数字不能与本省的平均人口密度相比,因为省人口密度是根据全省总面积(包括水面及未耕地)来计算的,那是一个总密度。我的数字代表着人和被使用的土地之间的比率。托尼教授所引述的江苏省的人口总密度是每平方英里896人。⑨
  人们并不认为所有住在村里的人一律都是本村人。如果问本村居民,哪些人是本村的,我们就会发现当地对于本村人和外来人有着明显的区别。但这种区别并不是法律上的;从法律观点看,一个人只要在某地居住三年以上,他就成为当地社区的一名成员⑩。可是在人们的眼里,这样的人并不是真正的本村人。
  为说明这种区别,不妨举一些具体的例子:那些被当作外来户的村里人。这样的外来户共有l0家,其职业和本籍分述如下:
  理发匠 2镇江(江苏)
磨工兼鞋匠 1丹阳(江苏)
  杂货商 1横*[土+扇](同区—村庄)
  纺织工 1吴家村(同区—村庄)
  和 尚 1震泽
  水泵操作者 1宁波(浙江)
  银 匠 1绍兴(浙江)
  篾 匠 1金华(浙江)
  药 商 1邬镇(浙江)
  
  他们的共同特点是:(1)都是移民;(2)从事某种特殊职业。我未听说一个外来人究竟需要在本村住多久才能算作本村人,但是我却听说过:外来人的孩子,虽生于本村,仍像其父母一样,被视作外来人。由此看来,并非完全根据居住期的长短来确定这种区别的。
另一方面,值得研究的是这样一个事实:凡是外来户都不是农民。虽然并非所有特殊的职业都是外来人干的,但他们仍构成了这类人的三分之一(第八章第2节),从事特殊职业使他们不会很快被同化。
作为一个群体,本村人具有一定的文化特色。一个提供资料的本地人向我提到过三个显著特点:(1)本村人说话时,吐字趋于腭音化,例如“讲”、“究”等等;(2)妇女不下田干活;(3)妇女总是穿裙子,甚至在炎热的夏天也穿着。在这几方面,本村人甚至与最近的震泽镇人都不相同。
那些被视为外来户的人,在生活上一直未被同化。我注意到他们的非本地口音及非本地穿着方式,例如,药店里的妇女不穿裙子。
只要外来户保留着他们自己的语言和文化差别,而且本村人注意到这些差别,那么,在这个社区内,外来户总是过着多少有所见外的生活。对本村人及外来户作出区别是颇有意义的,因为这种区别已经具有广泛的社会意义。外来户全部从事特殊职业,没有土地,仅这一事实就足以说明,区别是有其深远的经济后果的。
  6.选择这个调查区域的理由
  这个村庄有下列值得注意和研究之处:
  (1)开弦弓是中国国内蚕丝业的重要中心之一。因此,可以把这个村子作为在中国工业变迁过程中有代表性的例子;主要变化是工厂代替了家庭手工业系统,并从而产生的社会问题。工业化是一个普遍过程,目前仍在我国进行着,世界各地也有这样的变迁。在中国,工业的发展问题更有其实际意义,但至今没有任何人在全面了解农村社会组织的同时,对这个问题进行过深入的研究。此外,在过去十年中,开弦弓村曾经进行过蚕丝业改革的实验。社会改革活动对于中国的社会变迁是息息相关的;应该以客观的态度仔细分析各种社会变迁。通过这样的分析,有可能揭示或发现某些重要的但迄今未被注意到的问题。
(2)开弦弓一带,由于自然资源极佳,农业发展到很高水平。有关土地占有制度在这里也有特殊的细节。开弦弓将为研究中国土地问题提供一个很好的实地调查的场地。
(3)这个地区广泛使用水上交通,有着网状分布的水路,因而城乡之间有着特殊的关系,这与华北的情况截然不同。这样我们就能够通过典型来研究依靠水上运输的集镇系统。
除去这些考虑之外,我调查开弦弓村还具备特殊便利的条件。由于时间有限,我的调查必须在两个月之内完成。如果我在一个全然不熟悉的地方工作,要在这样短的时间内进行任何细致的研究是不可能的。开弦弓村属于吴江县,而我就是吴江人,我首先在语言上就有一定的有利条件。中国各地方言的差别是进行实地调查的实际困难之一。村里的人们除自己的方言外,一般不懂得任何其他方言。作为一个本地人,就不必再花费时间去学习当地方言。而且同乡的感情使我能够进一步深入到人们的生活中去,不致引起怀疑。
尤其是在这个村里,我可以充分利用我姐姐个人的联系。我姐姐负责蚕丝业的改革,村里的人确实都很信任她。我能够毫无困难地得到全村居民的通力合作,特别是村长们的帮助。他们理解我的意图,不仅尽一切可能提供材料,而且还提出一些可行的办法和有价值的建议,这使我的调查得以顺利进行。此外,我以前曾多次访问过该村,姐姐也继续不断地向我提供该村的情况。因此,我一开始就能直接进入调查本身,无须浪费时间去做那些初步的准备工作。
  我的调查历时两个月,是在1936年的7至8月进行的。在这有限的时间内,我自然不能对完整的一年为周期的社会活动进行调查。然而,这两个月在他们的经济生活中是有重要意义的,包括了一年中蚕丝业的最后阶段及农活的最初阶段。以我过去的经历及人们口头提供的资料作为补充,到目前为止,我所收集到的关于他们的经济生活及有关社会制度的材料,足以进行初步的分析。
  

农村中的基本社会群体就是家,一个扩大的家庭。这个群体的成员占有共同的财产,有共同的收支预算,他们通过劳动的分工过着共同的生活。儿童们也是在这个群体中出生、养育并继承了财物、知识及社会地位。
村中更大的社会群体是由若干家根据多种不同目的和亲属、地域等关系组成的。由个人成员组成的社团很少而且占次要地位。以下四章将提供该村的社会背景以便我们研究其经济生活。
1.家,扩大的家庭
家庭这个名词,人类学家普遍使用时,是指一个包括父母及未成年子女的生育单位。中国人所说的家,基本上也是一个家庭,但它包括的子女有时甚至是成年或已婚的子女。有时,它还包括一些远房的父系亲属。之所以称它是一个扩大了的家庭,是因为儿子在结婚之后并不和他们的父母分居,因而把家庭扩大了。
家,强调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的相互依存。它给那些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以生活的保障。它也有利于保证社会的延续和家庭成员之间的合作。
在一定的经济条件下,这个群体本身无限的扩展很可能是不利的。在扩展进程中,其成员之间的摩擦增加了。我们即将看到,家是会分的,即所谓“分家”。而且,分只要较为可取,它就分。因此,家的规模大小是由两股对立的力量的平衡而取决的,一股要结合在一起的力量,另一股要分散的力量。在下面几节里,我将分析这两股力量。
关于这村里家的规模,有一些定量的数据可以帮助我们进一步开展讨论。尽管大部分对中国的研究强调中国大家庭制度的重要性,但非常奇怪,在这个村里,大家庭很少。在家的总数中,我们发现有一对以上已婚夫妇的家不到总数的十分之一。
最常见的类型是,以一对已婚配偶为核心,再包括几个依赖于此家的父系亲属。事实上,超过一半的家,准确地说,占总数58%的家都属于此类。但并不是每一个家都有一对已婚配偶。有时候,在一个妇女丧夫之后,她就和她的子女在一起生活,而不去加入另一个单位。也有这样的情况,一个父亲和他儿子居住在一起,家中没有女人。这些都是社会解组的结果,主要是由于这个群体中从事劳动的成员死亡所致,因而它们是不稳定的。鳏夫会再结婚,孩子也会在不久的将来,一有可能就结婚。任何一种情况都能使一个不正常的家庭得到恢复。这一类不稳定的家占总数的27%。①
村中,一个家的成员平均为4人。这说明这种群体是很小的,而且这绝不是一种例外的情况,从中国其他农村地区的材料也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中国农村家庭,平均的人数大约是在4至6人之间②。所谓大家庭,看来主要存在于城镇之中,很明显,它们具有不同的经济基础。就现有材料看,可以说,这个村里的家是一个小的亲属群体,以一个家庭为核心,并包含有几个依靠他们的亲属。
2.“香火”绵续
父母与子女、夫与妻这两种关系是家庭组织的基本轴心。但在中国所谓的家,前者的关系似乎更为重要。家的基本特征是已婚的儿子中往往有一个不离开他们的父母,父母之中如有一人亡故,更是如此。此外,为儿子找一个媳妇,被视为父母的责任。配偶由父母选就,婚礼由父母安排。另一方面,婚姻的法定行为尽管先于生孩子,但结婚总是为了有后代。生孩子的期望先于婚姻。在农村中,结成婚姻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传宗接代。选聘媳妇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延续后代,保证生育男儿是向算命先生明白提出的要求。如果当媳妇的没有能力来完成她的职责,夫家就有很充足的理由将她遗弃而无需任何赔偿。妇女在生育了孩子之后,她的社会地位才得到完全的确认。同样,姻亲关系只有在她生育孩子以后才开始有效。因此,先从父母与孩子的关系着手来描述研究家的组织是有根据的。
传宗接代的重要性往往用宗教和伦理的词汇表达出来。传宗接代,用当地的话说就是“香火”绵续,意思是,不断有人继续祀奉祖先。关于活着的子孙和他们祖先鬼魂之间联系的信仰,在人们中间是不太明确和没有系统的说法的。大致的观点是,这些祖宗的鬼魂生活在一个和我们非常相像的社会中,但在经济方面他们部分地依靠子孙所作的奉献,这就是定时地烧纸钱、纸衣服和其他纸扎的模拟品。因此,看来死者在阴间的福利还是要有活人来照管的。
  有人用纯伦理的观点来解释生育子女的重要性。他们认为这是一种做人的责任,因为只有通过他们的子女才能向自己的父母偿还他们对自己的抚育之恩。因此,要有子女的愿望是出于双重的动机:首先是传宗接代;第二是向祖宗表示孝敬。
  这些信仰,无疑地和宗教及伦理观念联系在一起,同时也有实际的价值。在以后的章节里我将说明子女如何有助于建立夫妇间亲密的关系,因为丈夫和妻子在结婚前是互不相识的。子女还起着稳定家庭群体里各方关系的作用。子女的经济价值也是很重要的。孩子很早就开始给家庭福利作出贡献,常常在十岁之前,就打草喂羊。女孩在日常家务劳动及缫丝工业方面是非常有用的。再者,孩子长大结婚后,年轻的夫妇代替父母担负起在田地上及家庭中的重担。当父母年老而不能劳动时,他们就由儿子们来赡养。这些可以由以下的事实来说明:这个村子中有145名寡妇,她们不能靠自己的经济来源维持生活,但这并没有形成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因为她们之中的绝大多数都由成年子女赡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孩子是老年的保障,即所谓“养儿防老”。
亲属关系的社会延续问题,由于强调单系的亲属关系而变得复杂起来。一个人的身份和财产并不是平等地传递给子女的。总是把重点放在男性这一边。在幼年时期,男孩和女孩都由父母抚养。他们都用父亲的姓氏。但当他们长大成亲后,儿子在分家前还继续住在父母的房屋里,而女儿则离开父母去和自己的丈夫住在一起。她在自己的姓名前要加上丈夫的姓氏。她除了能得到自己的一份嫁妆外,对自己父母的财产不能提出什么要求。出嫁的女儿,除了定时给父母送礼品及有时给父母一些经济帮助外,她也没有赡养自己父母的责任(第十五章第2节)。财产由儿子继承,他的责任是赡养其父母(第四章第3节)。在第三代,只有儿子的儿子接续他的家系。女儿的孩子则被视为亲戚关系,他们使用自己父亲的姓氏。因此,在村子中,传代的原则是父系的。
然而,这个原则有时也可以根据需要加以修改。经过协议,女儿的丈夫也可以在自己的姓名前面加上他妻子的姓,他们的孩子则接续母亲的家系。也有时夫妇双方各自接续双方的家系。总之,这些是总的原则在特定条件下的次要变动(第四章第4节)。由于男女平等的新概念,现行的法律制度企图改变这种传统的偏重单系的亲属制度(第四章第6节)。关于这些变化,留到以后再加以讨论。
3.人口控制
尽管村中的人认识到后代的重要性,但现实中还存在着必须限制人口的因素。儿童的劳动能对家庭经济作出贡献,这是事实,但必须要有足够的劳动对象来利用这些劳动力,由于拥有土地的面积有限,能养多少蚕也有限度,家中多余的成员,成了沉重的负担,有鉴于此,让我们先来观察一下这个村平均的土地拥有量情况。
该村的总面积为3,065亩,农地占90%,如果将2758.5亩农田平均分配给274家农户,则意味着每户只能有一块约10.06亩大的土地。正常年景,每亩地能生产6蒲式耳稻米。一男、一女和一个儿童一年需消费33蒲式耳稻米(第七章第5节)。换句话说,为了得到足够的食物,每个家庭约需有5.5亩地。目前,即使全部土地都用于粮食生产,一家也只有大约60蒲式耳的稻米。每户以四口人计算,拥有土地的面积在满足一般家庭所需的粮食之后仅能勉强支付大约相当于粮食所值价的其他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因此,我们可以看到,这个每家平均有四口人的村子,现有的土地已受到相当重的人口压力。这是限制儿童数量的强烈因素。
按照当地的习惯,孩子长大后就要分家产。有限的土地如果一分为二,就意味着两个儿子都要贫困。通常的办法是溺婴或流产。人们并不为这种行为辩护,他们承认这是不好的,但是有什么别的办法以免贫穷呢?从这个村子中儿童的总数可以看到这个结果:16岁以下儿童,总共只有47名,平均每家1.3个。
杀害女婴就更为经常。父系传代及从父居婚姻影响了妇女的社会地位。在父母亲的眼中,女孩的价值是较低的,因为她不能承继“香火”,同时,她一旦长成,就要离开父母。结果0~5岁年龄组的性比例是:100个女孩比135个男孩(第二章第5节)。只在131家中,即占总数37%的家中,有16岁以下的女孩(不包括“小媳妇”),只在14家中,有一个以上的女孩。
正因为人口控制是为了预防贫穷,一些有着较大产业的家庭就不受限制地有更多的子女。他们对自己有为数众多的子女感到自豪,而在人们的眼中,又视之为富裕的象征。有后嗣的愿望,厌恶杀婴、流产及经济上的压力等等,这些因素同时发生作用使土地的拥有量趋向平均化(第十一章第6节)。
4.父母和子女
孩子出生之前,当母亲的已经有了明确的责任。在妊娠期间,当母亲的要避免感情冲动,避免观看令人憎恶的事物,禁忌吃某些食物等。这种看法叫胎教。期望母亲的良好行为会影响到孩子将来的性格。对父亲则无特殊的要求,只是认为他应避免和妻子同房,因为这被认为对孩子的生理发育不利,甚至可能导致夭亡。
对生育的期待与恐惧,使家庭充满了紧张的气氛。怀孕的妇女被认为处于特殊地位并免除了她各项家务劳动。这是因为人们对性有一种不洁净的意识。她自己的父母也分担了这种紧张。小孩快出生之前,娘家的父母给她喝药汤。母亲要在女儿房里陪住几天,以便照顾她。她的母亲也有责任去洗涤污脏的衣服,并在产后,守在她身边。
孩子出生后,按习惯当母亲的不长期休息。她在一个星期之内便恢复家务劳动。当地向我提供情况的人认为,这种做法是造成妇女产后高死亡率的原因。真实的死亡率还不得而知,但在人口统计中,26~30岁及41~45岁两年龄组妇女人数的明显下降(第二章第5节)说明了这个问题。
婴儿的死亡率也是高的。如果把年龄组0~5岁与6~10岁相比较,会发现人数有很大的下降。两组数字相差为73人,占这个组总数的33%。这种现象也反映在当地人迷信“鬼怪恶煞”。孩子“满月”时要剃头,并由孩子的舅父起一个小名。这通常是一个带贬义的名字,如阿狗、阿猫、和尚等等。人们迷信孩子的生命会被鬼怪追索,受父母宠爱的孩子尤其如此。保护孩子的一种办法,就是向鬼怪表示,没有人对这孩子感到兴趣;其理由是鬼怪性喜作恶,看父母溺爱孩子,就要进行打击;孩子既然受到冷淡,鬼怪就不再继续插手了。甚至有时采取这样一些方法,名义上把孩子舍给那些被认为大有影响、甚至在神道面前也是很有影响的人物,以求得保护。这种假的领养孩子的办法以后还会讲到(第五章第3节)。因此,父母原来在表面上表露出来的对儿子的珍爱,被小心地掩藏起来了。
关于父母以及长亲对孩子的态度问题,必须联系下述各种因素来加以理解。这些因素是:由于经济压力需要控制人口;儿童为数很少;婴儿死亡率高;迷信鬼怪恶煞;要子嗣的愿望及有关的宗教伦理观念。从这众多因素的结合中可以看到,活下来的孩子便受到高度的珍爱,虽然从表面上看,对待孩子的态度是淡漠的。
村里的孩子整天依恋着他们的母亲。只要有可能,孩子总是被抱在手里,很少用摇篮。孩子吃奶要吃到三岁或更长的时间。喂奶无定时。每当孩子哭闹,母亲立刻就把奶头塞到孩子的嘴里,使他安静下来。村里的妇女不到田里劳动,整天在家中忙碌。因此在平常的环境里,母子的接触几乎是不间断的。 孩子与父亲的关系稍有不同。在妻子怀孕和生孩子时,丈夫并没有什么特殊的责任。在一年之中,男人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户外劳动。他们早出晚归,夫妻之间、父子之间的接触相对地比较少。在孩子的幼年,就孩子来说,父亲只是母亲的一个助手,偶然还是他的玩伴。在妻子养育孩子时,丈夫会接过她的一部分工作,甚至是厨房里的工作。我曾经看到,一些年轻的丈夫,经过一天忙碌的劳动,在傍晚余暇的时候,笨拙地把孩子抱在手里。
孩子大一些以后,父亲对孩子的影响就增加了。对男孩来说,父亲或为执行家法的主要人物,对女孩子,则管得较少些。母亲对孩子总有点溺爱。当孩子淘气时,母亲往往不惩罚他而只吓唬说要告诉他的父亲。而父亲经常用敲打的办法来惩罚他。傍晚时分,常常听到一所房子里突然爆发一阵风暴,原来是一个坏脾气的父亲在打孩子。通常这阵风波往往由母亲调解而告平息。有时,也在夫妻之问引起一场争辩。
孩子过了6岁就参加打草、喂羊的劳动。孩子们对这种劳动很感兴趣,因为可以和同伴们在田野里随便奔跑而不受大人的任何干涉。女孩子过了12岁,一般都呆在家中,和母亲共同操持家务和缫丝,不再和孩子们在一起了。
只有通过这样一个过程,一个依赖别人的孩子才逐渐成为社区的一个正式成员,同样,通过这种逐渐的变化,老年人退到了一个需要依靠别人的地位。这两个过程是总的过程的两个方面,这就是社会职能逐代的继替。虽然在生物学上一代代的个体是要死亡的,但社会的连续性却由此得到了保证。由于社区的物质条件有限,老的不代谢,新生力量的社会功能就得不到发挥。农村中物质基础的扩大极为缓慢,情况尤为如此。例如,在生产技术不改变的情况下,土地所需要的劳力总量一般来说是不变的。一个年轻人的加入便意味着生产队伍里要淘汰一个老人。
虽然这个过程是缓慢的,但老的一代逐步隐退。在这一过程中知识和物质的东西从老的一代传递给青年一代,同时,后者便逐步承担起对社区和老一代的义务。因此,也就产生了教育、继承和子女义务等问题。
5.教育
孩子们从自己的家庭中受到教育。男孩大约从14岁开始,由父亲实际指导,学习农业技术,并参加农业劳动。到20岁时,他成为全劳力。女孩子从母亲处学习蚕丝技术、缝纫及家务劳动。
另外还要讲几句村里的学校教育。公立学校根据教育部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学生就学的时间为六年,是单纯的文化教育。如果孩子在6岁开始上学,在12岁以后还有足够的时间来学习他的主要职业技能,蚕丝业或农业劳动。但在最近的十年里,养羊开始成为一种重要的家庭副业。以后我们还要讲到这个问题。羊是饲养在羊圈里的,因此要为羊打饲草(第八章)。打草就成了孩子们的工作。因此,村子里的经济活动与学校的课程发生了矛盾。
再说,文化训练并不能显示对社区生活有所帮助。家长是文盲,不认真看待学校教育;而没有家长的帮助,小学校的教育是不易成功的。学校里注册的学生有100多人,但有些学生告诉我,实际上听课的人数很少,除了督学前来视察的时间外,平时上学的人很少超过20人。学校的假期很长。我这次在村中停留的时间比学校正式的放假时间长,但我仍没有机会看到村中的学校上课。学生的文化知识,就作文的测验看,是惊人的低下。
姓陈的村长,他曾经当过村中的小学校长,向我诉说,认为这种新的学校制度在村中不能起作用。很值得把他的理由引用在下面:第一,学期没有按照村中农事活动的日历加以调整(第九章第3节)。村中上学的学生大多数是12岁的孩子,他们已到了需要开始实践教育的年龄。在农事活动的日历中有两段空闲的时间,即从1月至4月及7月至9月。但在这段时间里,学校却停学放假。到了人们忙于蚕丝业或从事农作的时候,学校却开学上课了。第二,学校的教育方式是“集体”授课,即一课接着一课讲授,很少考虑个人缺席的情况。由于经常有人缺席,那些缺课的孩子再回来上课时,就跟不上班。结果是,学生对学习不感兴趣,并造成了进一步的缺课。第三,现在的女教员在村中没有威信。
在这里,我不能就此问题更深入一步进行讨论,但明显的是,村中现有的教育制度与总的社会情况不相适应。廖泰初③先生在山东地区对教育制度进行了实地调查。从他的材料中可以看到,不适应的情况不限于这个村子,而是中国农村中的普遍现象。应当进一步进行系统的调查以便提出更为实际的建议。
6.婚姻
关于继承问题和子女的义务问题,在通常情况下并不会提出来,要到孩子长大成人并且要结婚的时候才会提出来。因此,我们首先要提到婚姻问题。
在这个村子里,儿女的婚姻大事完全由父母安排并且服从父母的安排。谈论自己的婚姻,被认为是不适当的和羞耻的。因此,这里不存在求婚的这个说法。婚配的双方互不相识,在订婚后,还要互相避免见面。
婚姻大事,在孩子的幼年,经常在6~7岁时就已安排了。如果要在较大的范围内进行选择,这是必要的,因为好人家的孩子往往很早就订了婚。村中向我提供情况的人曾多次说到,如果女孩订婚过晚,她就不能找到好的婚配对象。但由女孩的母亲来提亲也是不合适的。而且前面讲过,母亲和女儿之间的关系是极为紧密的。结婚意味着女儿和她父母的分离,因而当母亲的总是很勉强地来办这件事。女儿留在父母的家中时间过长也是不可能的。在父系社会里,女人没有权利继承她父母的财产。她的前途,即使是一个安定的生活,也只有通过她的婚姻才能得到。因此,需要有第三者来为双方的婚姻作出安排。村里的人说做媒是一件好差使,因为媒人从中说合可以得到很好的报酬。
媒人的第一件事是弄清楚女方的生日。就是在红帖A-写明女孩的八字,即诞生的年、月、日及时辰。当父母的对媒人送去红帖子的那一家男方从来不表示反对,至少是假装不反对。媒人把红帖送到有合适男童的家庭时,把红帖供在灶神前面,然后媒人说明来意。一个普通家庭的男孩,同时会收到几张帖子,因而他的父母可以进行选择。
  下一个步骤是男孩的母亲拿着红帖去找算命先生。他将根据生辰八字的一种特殊推算办法,来回答一些问题,即这个女孩的命与男孩家里人是否和谐。他要对每个女孩命中的优点加以介绍,并圆滑地让他的顾客来表示她的真实态度,并依此做出决定。即使算命先生的判断和顾客的意愿不一致,顾客的愿望通常是犹豫不定的,她不一定要把算命先生的话当作最后决定。她可以找这位算命先生再商量,或者另找一位算命先生。
  用理智选择儿媳妇是一件很难的事情。没有一个女孩子是完美无缺的,但每户人家都想找到最好的。因此很容易出错。如果找不到其他出错的原因,那就要归罪于挑选的人了。因此,算命先生不仅是充当做出决定的一种工具,同时,也被用作把错误的责任推卸给上天意志的一个办法。如果婚姻不美满,那是命运。这个态度实际上有助于维持夫妻关系。但必须明白,真正起作用的挑选因素,首先是男孩父母的个人喜好,在表亲婚配时尤其如此(第三章第8节),但这都被假装说成为天意的决定。
挑选时主要考虑到两点:一是身体健康,能生育后代;二是养蚕缫丝的技术。这表明了对一个儿媳妇所要求的两个主要职能,即是,能绵续家世及对家中的经济有所贡献。
当一个对象被选中之后,媒人就去说服女方的父母接受订婚。按照风俗习惯,女方应当首先拒绝提亲。但只要不出现其他竞争者,一个会办事的媒人,不难使对方答应。为了做好以后的婚事安排,要进行长时间的协商,双方的协议要经过第三者,即媒人来达成。村里的人说,在协商的阶段双方家长相持如同对手一般。女孩的父母提出极高的聘礼要求,男孩的父母表示要求过高,难于接受,媒人则在中间说合。聘礼包括钱、衣服、首饰等,聘礼分三次送去。聘定所花的钱,总数约在200元至400元之间④。
如果把双方的争议看成一件经济交易是完全不正确的。财礼并不是给女孩父母的补偿。所有的聘礼,除了送给女方亲属的一部分外,这些聘礼都将作为女儿的嫁妆送还给男家,而其中还由女方父母增添了一份相当于聘礼的财物。究竟女方的父母增添多少嫁妆,是较难估计的,但按照一般能接受的规则来说,增添的财物如果抵不上聘礼,那就是丢脸的事,女儿在新的家中的地位也将是尴尬的。
尖锐而热烈的协商本身具有双重的意义。它是母爱与父系继嗣这两者之间斗争的心理反映。就像人们所说的,“我们可不能随随便便地把女孩子给人家”。从社会学方面看,它的重要性在于,这些聘礼与嫁妆事实上都是双方父母提供新家庭的物质基础,同时也是为每一家物质基础定期的更新。
应当明确,从经济观点来看,女儿的婚姻对女方父母是不利的。女孩一旦长成,能分担一部分劳动之后,却又被人从她的父母手中夺走,而父母为了把她抚育成人,是花了不少钱的,所收下的聘礼并不属于父母,这些聘礼要作为嫁妆陪嫁;此外,还要加上一份至少和聘礼相等的嫁妆在内。新娘婚后将要在她丈夫家里生活和劳动,这对她父母来说,是一种损失。再说女儿结婚后,她的父母和兄弟又对这门亲戚承担了一系列新的义务,特别是对女儿生的孩子将承担更多的义务。在现实生活中,不论父方还是母方的亲戚,都对孩子感到兴趣,但由于是单系继嗣,因而孩子对他母亲方面的亲戚承担的义务较小(第四章第5节及第五章第2节)。在女方父母方面,对女儿出嫁受到的损失所作出的反应,首先表现在整个安排过程及举行婚礼方面;同时,也表现为大量溺死女婴,从而造成人口的男女性别比例失调的现象。
婚礼照例有如下的一些程式。由新郎去迎亲,乘坐一条特备的“接亲船”。他要做到很谦逊而不惹事,他要面对的是新娘家的一群亲戚,他们对他的态度通常都是装得不友好的。他的一举一动必须严格按照习惯行事,一些专门管礼仪的人在旁进行指导。发生的任何一个错误都会使整个进程停下来。有时,这种仪式要延续整整一夜。最后结束的场面是新娘作出表示拒绝的最后努力。她在离开她父母的房子之前痛哭流涕,于是由她父亲进行“抛新娘”的仪式,把新娘送进轿子。如果她没有父亲,则由父方的最近男亲来代替。一旦新娘上了船,男方的迎亲队伍马上安静地离去,乐队默默无声,直到离开村庄。女方亲属的这种象征性的对抗,往往会引起男家亲戚们不愉快的感觉,如果他们缺乏幽默感的话。
下一步的程序是用“接亲船”接新娘、两人拜堂、新娘向丈夫的亲戚见礼以及向男方的祖先祭拜等等。这些,我在这里就不详加描写了。新郎的父母为亲友准备了盛宴,这是亲属会集的一个场合,他们之间的联系因而也得到了加强。每门亲朋都要以现钱作贺礼,至于送多少钱,由他们之间的关系亲疏而定。举行婚礼的开支,在200元至400元之间。
7.家中的儿媳妇
女孩子终于到了她丈夫的家中。她发现自己处在陌生人的中间,但这些人又属于和她有着最亲密的关系的人。她的地位是由习俗来支配的。夜间,她和丈夫睡在一起,她必须对丈夫十分恭顺。她只能和丈夫发生两性关系。白天,她在婆婆的监督下从事家务劳动,受她婆婆的管教。她必须对她的公公很尊敬但又不能亲近。她必须灵活机敏地处理她和小姑子、小叔子的关系,否则他们将同她捣乱。她要负责烧饭,而在吃饭的时候,她只能坐在饭桌的最低下的位置,甚至不上桌吃饭。
必须记住,她在娘家的时候,生活是相当自由的,因此,可以想象她进入了一个什么样的新环境。这是她要严守规矩的时候了。她偶然也被允许回家去看望她的母亲,并向她的母亲哭诉一番以解心头之闷,差不多所有的新娘都是这样做的。但正如俗话所说:“泼水难收”,没有人再能帮助她。她只能接受她的地位和处境。宗教信仰在此也起着促进的作用。人们相信,人间的姻缘是由月下老人用肉眼看不见的红线绿线牵在一起的。在结婚仪式上也象征性地用红绿绸带来表示这种结合。每一个结婚典礼中都可看到刻印在纸上的“月老”神像。人类本身无能为力的感觉,引起了这种宗教信仰,并借此减轻现实的压力。至少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缓和新娘的反抗倾向。
一般说来,新娘适应她夫家的状况并不需要很长的时间。她在家中,特别对从事蚕丝生产是很有用的。后面还要讲到,蚕丝业在家庭经济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第七章第2节)。在结婚之后的第一个春天,新的儿媳妇必须经过这样的一种考试。新娘的母亲送给她一张特殊挑选出来的好蚕种。她完全靠自己的能力来养这批蚕。如果她养得好,显示了她的技能,就能赢得她婆婆的好感。这被认为是女孩子一生中的重要时刻,据此可以确定她在丈夫家中的地位。
同样,她如果能生一个孩子,特别是一个男孩,她的地位也可以得到提高。在生孩子之前,丈夫对她的态度是冷淡的,至少在公开场合是如此。在讲话的时候,丈夫都不会提到她。甚至在家中,只要有别人在场,她的丈夫如果表示出对她有一些亲密的感情都会被认为是不妥当的,结果会成为人们背后议论的一个话题。在这种情况下,夫妻之间坐也不挨得很近,而且彼此极少交谈。他们宁愿通过第三者来交谈,而且彼此还没有一个专门名词来称呼对方。但一旦生了孩子,当丈夫的就能称他的妻子为孩子的妈。从此之后,他们能比较自由地交谈,彼此之间也能较自然地相处。对于其他亲属来说,情况也是相同的。真正使丈夫的家接受一个妇女的,是那个孩子。对孩子的关怀是家中的一种结合力量。
然而,新娘和她的新的亲属之间的关系,要调整得好,总是有困难的。她对自己的丈夫,由于过去并不熟悉,也许不会很快就喜欢他。人们对一个妇女与婚姻之外的任一个男性比较亲密的关系都存在着偏见。为了防止这种可能性,社会上绝不允许成年的女孩和男孩有亲密的关系,以严格保持女孩婚前的贞洁。女方的任何失检将导致原定婚约无效,并亦为其他的婚事安排带来困难。对已婚妇女的通奸,看得更为严重。从理论上说,当丈夫的可以杀死奸夫而不受惩罚,然而在实际上很少这样做。由于结婚花费很贵,甚至防止人们遗弃有不轨行为的儿媳。晚上人们聚拢在一起时,也会很随便地谈到私通的事。我的情况提供者告诉我,有那么一个例子,有一个丈夫因经济上的原因纵容妻子另有一个男人。但毫无疑问的是,妻子的不忠实始终是家庭中发生争吵的一个因素。
但家庭纠纷更经常地发生在媳妇和婆婆之间。人们理所当然地认为婆婆是媳妇的潜在对手。她们之间发生摩擦是司空见惯的,因而关系和睦就会得到特殊的赞扬。有人如果听到老年妇女的私下议论,就会证实我的说法。那些老年的妇女总是喋喋不休地咒骂她们的儿媳。如果考虑到日常的家庭生活,婆媳之间存在的潜在冲突是可想而知的了。丈夫和公公白天不在家中,终日外出劳动,但婆婆总是在家。儿媳对婆婆本来毫无感情基础,来到这个家之后,感到自己被婆婆看管着,且经常受到批评和责骂。但她必须服从婆婆,否则,丈夫会替婆婆来打她。婆婆就代表着权力。
老年妇女都有类似的观点,认为,儿媳妇总是不合意。我在前面已经指出过,父母和孩子之间的联系是紧密的。夫妻之间的关系,在一定的意义上说,是父母与儿女关系中的干扰因素。如果婆媳之间发生纠纷,当丈夫的不能完全置身事外。如果他站在母亲一边,这往往是结婚后不久发生的情况,夫妻之间将发生争吵。如果他站在妻子一边,就成为母子纠纷。我曾亲眼看到过这样一个例子,由于婆媳之间的纠纷,儿子对母亲大发雷霆以致打了母亲,受到社会的谴责。家庭中的这种三角关系使家庭很难保持和睦相处。
如果纠纷闹得忍无可忍,儿媳妇就可能被休弃。休妻通常是由婆婆提出,甚至违背自己儿子的意愿。如果婆婆能为采取这种行动找到一些站得住脚的理由,如儿媳通奸、不育等,则儿媳不能要求赔偿,否则必须给离弃的女方60至70元。当儿媳的没有权利来改变这种行动,但她可能说服她的丈夫坚定地站在她一边。如果发生后一种情况,就要闹分家。
媳妇无权提出离婚。她惟一可以采取的有效行动是放弃家庭。她可以逃奔到城里去,在那里找些事干来维持生活,直到有可能和家庭慢慢达成和解。如果她丈夫坚决地支持他的母亲,以致夫妻和好无望时,她可能采取更加绝望的行动,即自杀。人们普遍都迷信她将变成鬼为自己报仇。此外,她自己的父母、兄弟将要求赔偿,有时甚至把丈夫的房子部分拆毁。因此,仅仅是自杀的威胁,实际上已足以使人们重新言归于好。另一方面,当婆婆的由于害怕面临这种可能性,因而她通常还不敢把媳妇逼到这种地步,以免激起她自己都十分害怕的后果。
家中的不和睦也不应当加以夸张。在这群体中,基本的情况是合作的。当婆婆的有特权,这是事实,只要她得到她的丈夫和儿子的支持。但也应当考虑到她维护家规所具有的教育作用。男孩从父亲那里受到的管教,媳妇从婆婆处得到。而且正像人们所说的那样,日久天长总有公道。因为当这个女孩自己有了一个儿子并娶了妻,她自己也能享受当婆婆的特权。一个媳妇的经济价值和对小孩的共同兴趣,使家庭中得失相抵,大致上得到了和谐。
8.表亲婚姻与“小媳妇”
我已扼要地叙述了父母与-y=女的关系及夫妻关系,并提出了这样的事实,在男方和女方亲家之间,很明显地缺少经济的互惠关系。而且婚姻的安排很少考虑到丈夫和妻子的爱好,因而存在着家庭不和睦的可能性,它会导致家的不稳定。从长远看来,经济互惠还是存在的,它是亲属制度基本稳定力量;但在短时期内,媳妇的处境不利于这个群体的和睦相处。因此,表亲联婚成了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
在村中可以看到有两种不同的“表亲”婚姻。一个女孩子嫁给她父亲的姊妹的儿子,叫做“上山丫头”, “上山”意味着家庭的兴旺。一个女孩子嫁给她母亲的兄弟的儿子,叫做“回乡丫头”,就是一个女孩又回到她的本地。这被认为对这家不利的。可以从这字面上表达的意思,看到人们都喜欢“上山”的一类,而不喜欢“回乡”的一类。
让我们来看看这两种类型之间有哪些真正的不同。如甲家庭在第一代将一个女孩给乙家庭,成为乙家的儿媳妇;到了第二代,又重复了这个过程,这种婚姻就叫做“上山”型。如果这个过程在第二代向相反方向发展,这女孩子的婚姻就成了“回乡”型。在第一种情况下,这女孩子成为她父亲的姊妹的儿媳,她的婆婆是从她的父亲的家中来的,和儿媳的父亲还有着亲密的关系;而在第二种情况下,一个女孩成为她母亲的兄弟的妻子的儿媳。兄弟的妻子曾在婆婆手里受过苦的。兄弟的妻子的婆婆正是女孩的母亲的母亲。当母亲的总和她出嫁的女儿之间存在着一种亲密的关系,而这种亲密的关系往往被她的儿媳所嫉恨。当这个女孩子落到了她母亲的兄弟的妻子手上当儿媳,而她的婆婆正是她母亲的母亲的儿媳,她正好成了她婆婆报复的对象。
在这种家庭情况下,可以看到心理上的因素往往超过了经济上的因素。因为从经济观点来看,第二种情况更利于两家在承担义务问题上取得平衡。
我不能证实每类表亲婚姻的准确数字。但向我提供情况的人认为,如果有合适的上山型婚配机会,往往就办成了。在邻村,只有一对“回乡”型的婚姻,恰好成为被引用来作为结局不愉快的最新证据。此外,从中国南部得到的对比材料也证明了这里所提出的结论。在那里,一样的父系家庭制度以及婆媳之间潜在冲突,同样,也存在着偏爱上山型表亲婚姻中的情况。⑤
女孩带来的经济负担导致了大量的溺女婴,这在前面的章节里已有所述。现存的两性比例的情况,使一些贫穷的男孩子难以找到对象。如果以16岁为结婚的最低年龄,我们发现有128个婚龄男子,占总数的25%,仍是单身汉。另一方面,超过16岁的妇女只有29名,占总数的8%,没有结婚。25岁以上的妇女没有一个是未婚的,但村里却有43个25岁以上的男单身汉。
两性比例的不平衡也影响到夫妻之间的年龄差别。在294例中,夫妻之间的平均年龄差别为4.9岁,其中,丈夫比妻子平均大3.65岁。应当知道,在农村里娶年龄太小的妻子并没有什么好处,因为她们还不能分担家务劳动。有许多例妻子的年龄大于丈夫,事实上,有一对夫妻,女的比男的大11岁。
我必须进一步说明,这些数字仅限于这个村子,而大部分婚姻是本村与外村之间的。因此,我假定在别的村子中也存在着相同的情况。这种假设是由以下的事实来证明的,即进行婚配的地区与从事某种家庭工业的地区是相同的,而这地区的蚕丝业对女孩子的需求也是相同的。在城市中,情况可以不同,城市中的两性比例尚不清楚。但农村中的人,常把女孩送到城里去给大家庭作养女,或把她们送到慈善机构里去,以代替溺婴。此外,我发现在城中较少溺婴。因此,可以预期在城市中女性的比例比农村中为高。由于农村和城市中两性比例的不同,导致了从城市中把妇女送到农村的现象。例如,在城里的年轻女佣,到了结婚的年龄,她的主人就为她安排一门农村的亲事。在这个村子中,我知道有十一对(占已婚妇女的2.5%)就属于这种情况。
晚婚也是由于婚事费用过高而造成的。虽然我还没有找到这种开支的一个肯定的数字,粗略地估计,大约需500元(第七章第7节)。这个数字相当于一个家庭一年的开支。由于近几年来经济萧条,村里几乎中止办婚事。农村工业的不景气从根本上向现存的婚姻程序进行了挑战。但由于成婚是不可能无限期推迟的,所以出现了另一种结婚的方式,这就是所谓的“小媳妇”制度,“小媳妇”的意思是年幼的儿媳妇,即别地方所说的“童养媳”。
在女孩很小的时候,男孩的父母领养了她。她未来的婆婆甚至还要给她喂奶,并一直要抚养她到结婚。如果这女孩是在她丈夫家中养大的,那么婚姻的一切复杂程序如做媒、行聘、接亲船、轿子等等都不再需要了。有些“小媳妇”甚至不知道她自己的父母。而那些与自己父母还保持联系的女孩,由于早期即与父母分离,父母对她们也就没有特别的兴趣。婚事的费用,可以缩减到少于100元。
由于这种新的制度,家中的成员之关系和姻亲之间的关系起了很大的变化。我曾观察到,有许多从幼年起就被未来的婆婆带领大的女孩子,十分依附于她的婆婆,就像一个女儿对母亲一样。特别是,如果这家真的没有女儿,情况就更是如此。甚至那些受到未来的婆婆虐待者,逐渐习惯于自己的地位,在婚后也不至于经受不起。故婆媳之间的纠纷,即使不能完全避免却常常不是那么尖锐。姻亲关系是松散的,在许多情况下它已经消失了。
  在最近的十年里,“小媳妇”的数字增加了。在已婚的439名妇女中,有74人,即17%,在婚前是“小媳妇”。但在未婚的妇女中,“小媳妇”有95人,而非小媳妇有149人,“小媳妇”占39%。平均起来,每2.7户人家就有一个“小媳妇”。这个数字是非常有意义的。但现在就来预测这种制度进一步发展的情况,为时尚早。从成婚率和人们关心的程度来看,传统的婚姻仍然是主要的制度。“小媳妇”制度是受到轻视的,因为它是在经济萧条的时候产生的,而且通常是贫困的人家才这么做。此外,它使姻亲联系松散,影响亲属结构的正常功能。它对妇女的地位、甚至对年轻夫妇建立一个独立的家庭都有不利的影响,因为他们缺少双方的父母供给的聘礼和嫁妆。有意思的是,据提供情况者说,此类型的婚姻,在太平天国运动(1848~1865年)之后,曾在很相似的情况下流行过。太平天国运动以后接着是普遍的经济萧条。但一旦情况恢复正常,传统婚姻就取代了这种类型的婚姻。
财产与继承
1.所有权
在开始讨论财产和继承问题以前,有必要在本章加述一节所有权的问题。关于土地所有权问题,我将在以后章节中论述。
所有权是一物与个人或一组人之间的一定关系。所有者根据惯例和法律规定,可以使用、享有和处理某物。关于这一问题有下列三方面需要研究:所有者、物、所有者与物之间的关系。我们从村里的人了解到他们对财产的一种分类办法。他们是根据所有者的性质来分类的。
(1)“无专属的财产”。每个人,可以无例外地自由享用此类财产——如空气、道路、航道等。但自由享用必须是在不侵犯别人享用的条件下进行。以航道或水路为例:每个人均能享用村里的河流,但不允许其在使用时做出对当地居民有害的事。夜间停止使用河流,除得到守夜人许可外,任何人不得通过。又如,即使在白天,船只不得堵塞航道,船只停留时,必须靠岸以使他人通过。
(2)村产。凡该村居民,均有同等权利享用此类财产,如:周围湖泊河流的水产品、公共道路和“坟地”上的草。但在某些情况下,此类财产的处理权在村长手中。将在土地占有这一章(第十一章第1节)中作更详细的描述。
属于其他地域群体的物很少,也许我们可以提到刘皇的偶像,它属于“段”这个群体所有(第六章第3节)。
  (3)扩大的亲属群体的财产。村里的氏族没有任何共同的财产。但兄弟之间分家后,仍然可共用一间堂屋(第七章第2节)。祖坟不列入真正的财产,因为它对子孙后代没有任何用处,相反,后代有修缮祖坟的义务。同一祖宗的各家均有这种义务。
  (4)家产。此类财产是下一节要讨论的主要题目。
村里的人告诉你的都可包括在这四类财产之中。村里全部东西也可依据这四类来分类。可能有人会惊奇地注意到,没有列出个人的所有权。实际上,个人所有权总是包括在家的所有权名义之下。譬如,你问一个人,他的烟斗是属于他的还是属于他家的,他会回答是属于这两者的。说烟斗是他家的,意思是别家的人不能用这烟斗。说烟斗是他个人的东西,指的是,他家里的其他成员不用这烟斗。这两种所有形式对他来说似乎并不互相排斥。个人拥有的任何东西都被承认是他家的财产的一部分。家的成员对属于这个群体内任一个成员的任何东西都有保护的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个群体中的不同成员对一件物的权利没有差别。家产的所有权,实际表示的是这个群体以各种不同等级共有的财产和每个成员个人所有的财产。
物还可以按其不同的用途来分类。
(1)用作生产资料的物,如土地养蚕缫丝用的房屋、羊栏、农具、厨房等。
(2)消费品。
(a)用后未破坏或消耗尽的,如房间、衣服、家具、装饰物等。
(b)用后被破坏或消耗的,如食物等。
(3)非物质的东西,如购买力(以钱币形式出现)、信贷、服务,以及相反方面的,如债务。
2.家产
拥有财产的群体中,家是一个基本群体。它是生产和消费的基本社会单位,因此它便成为群体所有权的基础。但如前所述,家的集体所有权的部分,对这个群体的各个成员并不完全保持同等权利,所以必须分析不同种类的物,如何为不同的成员所拥有。同时也需要分析不同类型的所有权是如何在各成员之间分配的。
  土地是由农户全体成年男子或一些成年男子耕种的。男孩有时帮助耕种,女人只帮着灌溉。产品部分被贮存起来供一家人消费之用,部分出售,以纳税、交租和支付工资,并买回其他消费物品。土地使用权和产品享用权有时通过契约扩大到雇工。收税和收租人的权利只限于从土地取得的利益的范围。在村里,除了例外,耕种者一般保留使用和处理土地的权利。如果他不付给任何人地租而向政府纳税,他可被认为是一个完全的所有者。如果他失去了法定的土地所有权,他必须对持所有权者交地租,持所有权者用所收地租的一部分向政府纳税,在任何情况下,耕种者受法律和惯例的保护,使其不离开土地,不受持所有权者的干扰。换句话说,耕种者拥有土地但有一个附带的条件,即与持所有权者分享部分产品(第十一章第4节)。
  处理土地的权利掌握在家长手中。但在日常管理中,例如决定播种的作物、播种日期等,家长,特别若是女人的话,不行使权利,而把决定留给一个技术熟练的人来作。但出售或出租土地的事,除家长外,没有别人能作决定。实际上他的行动可能受其他成员所驱使或者是根据其他成员的建议来做出决定,但责任由他自己来负。在土地所有权这一问题上,我们可以看到,土地的使用权、处理权和利益的享用权是如何在这一群体的各个成员中分布的。
房屋用于蚕丝工业、打谷、烹饪及其他生产性工作。房屋也用作庇护、睡觉和休息的场所。这些不同的功能来自相当不同类型的所有权。养蚕时期,特别是最后两周需要很大的地方。在这一时期,除去厨房外,所有房间都可能用来养蚕。全家人都挤在一间卧室里。个人就暂时没有各自的房间。打谷时,中间的房屋公用,有时还需与新分家的兄弟合用。厨房主要是妇女用的场所,但做得的食品全体成员共同享用,偶尔有为特殊成员供食的情况。
个人所有权,意即某些人专用某些物的权利,绝大多数是消费物品。虽然,那些用后耗尽的物品必须归个人所有。但那些能够重复使用的物件,可由几个人连续共用。兄弟之间和姊妹之间,双亲和孩子之间在不同时期可共用衣物,但在一定时期内,或多或少是一个人专用的。贵重的首饰等归个别成员所有,多半属于妇女,而且是嫁妆的一部分。嫁妆被认为是妇女的“私房”,但可与丈夫和儿女共享。它也是这个家的家产,遇到必要时,可以抵押出去来接济家的困难。但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征得妇女本人的同意。未经妻子同意便出售她的首饰往往引起家庭纠纷。
分给个人住的房间,或多或少是小家庭专用的。部分家具系由妻子的父母提供。媳妇外出可以把房门锁上,虽然,一般认为这样做对婆婆是不很礼貌的。房内箱子和抽屉的钥匙由媳妇保管,这是家中的成员专有权的象征。
小家庭私用的卧室并不损害家长对房屋的最终处理权。幼辈成员不能出售或与任何人交换住房和土地的情况一样,家长对不动产的处理有最后决定权。对土地和副业的产品也是如此。妇女可以出售生丝,如果她不是家长,她必须把钱交给家长。在这个意义上,家长对财产具有较大的权利,超过这个群体中的任何一员。对非物质的物品的权利,包括作为购买力的钱,更为复杂。种稻、养蚕、养羊的主要收入来源由家长控制。钱主要在他手中。只有家长才能决定购买农具、肥料、添置新的土地或房屋。从理论上说,这个制度的理想做法是:每当其他成员从其他来源得到收入时,必须把钱交给家长,他们需要什么时,要求家长去买。这是一种非常集权的经济。但实际上,挣钱的人通常保留他或她的全部或部分收入。例如在工厂做工的女孩通常不把她的工资交给父亲而是交给她母亲保存,以备她将来之用。儿媳妇认为工资是她自己的钱。如果一个媳妇不直接挣钱,她向家长要的钱往往超过实际的开支,把多余的节省下来。这样,她自己有少量储蓄,称为“私房”,她“私人的钱包”。这是媳妇秘密保存的,但总是受到婆婆严密的监视,最终往往成为冲突的缘由。
家庭的日常费用由公共财源开支。但每个人每月有一些零用钱可以自由处理。主要的项目如税金、工资、食物、衣服和其他开销由家长控制。个人在办理这类事务之前应先得到家长允许。除家长外,个人不准借贷。如果一个儿子秘密欠了某人的债,在邻居们看来就是个坏人,他父亲只要活着就可以拒付这笔债款,儿子只有在得到一份遗产后才能还债。因此,这样的贷款利息通常是很高的。
从经济地位来说,家长在这个群体中确实是有权威的。不是家长的人,对物的享有权既有限也不完整。
3.财产的传递
广义地说,继承是根据亲属关系传递财产的整个过程。但它在法律上的用法限于指取得对已故祖先的财产的权利。在人类学中,通常是指一个已故者的财产处理问题。
但如果把研究限制在这样一个范围内,势必把其他各种事实遗漏,例如父母活着时的财产传递,后代接受已故祖先的经济义务等。所有权是对物的各种权利的一个混合概念。传递的过程通常是一点一点进行的,甚至在祖先死后,还未必完成。惧怕惹恼祖先鬼魂的心理,或是子孙孝顺的伦理思想,都表明了死者对继承人自由处理遗产的缠绵不息的影响。因此为分析当前的问题,我将从广义方面来使用“继承”这个术语。
一个婴儿,一无所有,赤身裸体地来到这个世界。由于他的身体还不具备获得物体的能力,因此他全靠他人的供养。家庭的作用就是把一个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婴儿抚养成为社会中的一名完全的成员。父母对孩子的义务是根据亲属关系确定财产传递的一般原则的基础。
孩子通过父母同各种东西发生接触,从而满足其需要。最初时,未征得父母的同意,他不能使用任何东西。例如,对基本的营养需要依靠母亲的供应。当然,这种供应在一定程度上是受到人类感情和社会规则的保证的,但即使这一点也不一定总有保障。假如这孩子不受家庭的欢迎,他可能因为不喂奶而饿死。他长大后,归他用的东西增加了。但他不能自由取用那些东西。他的衣服,穿上或脱掉都需随他母亲的意愿。放在他面前的食品,必须经他母亲许可才能吃。亲戚送给他的礼物,由母亲保管。成人控制孩子同物之间的关系,主要是为了孩子的福利或为了防止孩子由于技术不熟练而用坏物品。所以当孩子懂得照顾自己并学会正确使用物品时,这种控制便减少了。孩子的技术知识增长并参加了生产劳动,就逐步获得了那些属于家的物品的使用权。但真正专门归他用的或可由他自由使用的物品极少。他所消费的物品类型和数量也总是在他长辈的监视之下。
财产传递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步骤发生在结婚的时候。男女双方的父母都要以聘礼和嫁妆的名义供给新婚夫妇一套属于个人的礼物,作为家庭财产的核心。新婚夫妇现在有了一间多少是他们自己的房间。但从新娘的角度来看,她同时失去了使用自己娘家财物的一定权利。她出嫁后回娘家,便成了客人;如果父母去世,更是如此。家屋已归她兄弟所有。她住在丈夫的家中但却不能像在自己娘家那样自由自在。实际上,她对物的使用权非常有限。除去她丈夫的东西外,家中其他成员个人的东西,她无权共有。家的集体经济的分解倾向,往往是从她开始的。
上述集权的家庭经济体系削弱了年轻夫妇的独立性。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父母的控制是必要的,但婚后继续进行这种控制,就是另一回事了。社会的一个完全的成员,需要一定数量属于他自己支配的财物,同时一个家庭的正常功能需要较丰富的物质基础。但这些均受到家的集权经济体系的阻碍。年轻一代对经济独立的要求便成为家这一群体的瓦解力量,最终导致分家。
分家的过程也就是父母将财产传递给下一代的最重要的步骤之一。通过这一过程,年轻一代获得了对原属其父亲的部分财产的法定权利,对这部分财产开始享有了专有权。
父母和已婚儿子分家,通常是在某一次家庭摩擦之后发生的。那时,舅父便出来当调解人,并代表年轻一代提出分家的建议。他将同老一代协商决定分给儿子的那份财产。父母去世后,已婚的兄弟之间则自动分家。
让我们以有一父、一母、两个儿子、一个女儿的—个五口之“家”为例。长子成婚后,如果要求分家,便将土地分成不一定等量的四份。第一份留给父母。第二份是额外给长子的,剩下的一份由两个儿子平分。
父母的一份将足以供给他俩日常生活及女儿出嫁、小儿子成婚所需的费用。这一份土地的大小根据两老的生活费用及未婚子女的多少而定。
长子接受两份,额外归他的那份一般比较小,其大小将根据他对这个集体单位的经济贡献而定。长子年纪大些,肯定较其弟多做些贡献。从村里邻人的眼光看来,长子对已故双亲也具有较大的礼仪上的义务。
未婚儿子的那一份是名义上的。他与父母一起生活,没有独立地位。但成婚后,他可以要求分得这一份。如父母之一在他成婚前去世,就不再分家。尚未与父母分家的儿子供养在世的父亲或母亲。父亲或母亲甚至不通过分家的方式就将大部分经济权交给已婚的儿子。当父母都死去时,由于小儿子曾供养他们,留给父母的那份土地便留给小儿子。这样,最终他也继承两份土地。但如长子也赡养父母,他亦可对留给父母的那份土地提出要求。长子和幼子最后分得的土地数不一定相等。
房屋有几种分法。父母在世时,长子住在外面其他房屋里。例如,该村副村长周某,他是幼子,同父母一起住在老房屋内。其兄在分家后搬到离老房屋不远的新屋内。如父亲去世后才分家,长子便占住老房子,幼子同母亲一起迁往新居。由于修建或租用新房屋有困难,因此,多数情况下将老房屋分成两部分。长子住用东屋,幼子住西屋(房屋的方向总是朝南),堂屋为公用。
如仅有一子,只有在发生严重冲突的情况下他才会要求和父母分家。在此种情况下,分家仅意味着是一种经济独立的要求。儿子分得多少,无关重要,因为这只是一种暂时的分配。最终全部财产仍将传交给儿子。父母年老不能工作时,他们又将再合并到儿子的家中去。这种再合并的过程不损害儿子已获得的权利,反而是将其余的财产权传给儿子。
不论是土地或房屋均为单系继承。女儿无继承权。女儿出嫁时,父母给她一份嫁妆,包括家具、首饰、衣服,有时有一笔现钱;但从不分土地或房屋,甚至最穷的父母也得为女儿备一份被褥。
分家以后,儿子获得单独的住房或分得一部分老房屋,其中单有一间厨房,其妻便在这厨房内为这个家煮饭。他有单独另一块土地,所得产品归他个人支配。但实际上,他对这些分配所得的权利仍是不完全的,只要他父亲在世,便可以对他使用土地和房屋施加影响。儿子不得违背父亲的意愿去出售土地。父母需要食物时,他必须送往。父母双方年老或有一方在世时,他必须负责赡养。所以分家并非就此完全结束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经济关系。
此时所分的仅限于生产用的和一部分消费用的财产。属于父母个人的财产仍然被保留着。儿子通常分得一笔钱以开始经营他那新的经济单位。至于债务,除去儿子私下欠的债以外,仍将留到父亲去世时才解决。
父母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保留的不动产部分将传给儿子。最后的传递在父母去世时进行,特别是在父亲去世时。部分个人用品将与死者一起埋葬,另一部分火化,被认为是给死者的灵魂使用的。其余部分,不仅为儿子而且将为服侍过死者的其他亲戚所分用。女儿可分得相当一部分母亲的遗物,包括衣物和首饰。在某种程度上,这意味着母系继承,但由于儿媳也往往分得一份,这个惯例便不是绝对的了。对此类财产的分配或多或少是按照死者或其丈夫(或妻子)的意愿,他们有权决定对遗物的处理。
4.继承对婚姻和继嗣的影响
就土地和房屋而言,继承是按继嗣系统进行的。但如果一个人没有儿子,财产传给谁呢?这个问题有两种情况:一个人可能没有孩子或有女儿而没有儿子。让我们先研究一下第一种情况。
因生理原因而无子女的情况极少。如果一个妇女不能生育,就会受到遗弃,丈夫将重新结婚。多数是因为孩子死亡而无子女的。一个男人上了年纪而没有活着的孩子时,可以领养一个男孩。他可以自由选择一个养子。在领养时,他必须邀请他同族的人,在他们面前,与孩子的父母或孩子的其他负责人签订契约。契约分两个部分:一方面,养父正式允诺,保证养子具有正式的地位,特别是继承权。另一方面孩子的父母或负责人保证断绝他与孩子之间的关系,同时以孩子的名义担保在养父或养母年老时赡养他们。
同族人在契约上签字甚为重要,因为这一行动是违背他们的利益的。如果一个人死后无子女,他的近亲层中最近的亲属便自然地成了他的嗣子,并根据惯例,继承他的财产。但在此种情况下,继承人不会同他自己的父母断绝社会关系。他将与自己的父母同住,不替被继承人做事。事实上,这种继承人主要只是承担礼仪上的义务。
从经济观点考虑,人们认为领养一个能为养父母干活的孩子,在他们生前侍候他们,比在亲属中指定一个继承人好得多。但领养一个外人意味着在最近的亲属方面失去了对财产的潜在的继承权。因此潜在的继承人的父母往往想尽一切办法来制止这一行动。通常的结果是妥协。或者最近的亲属答应赡养领养父母,或者年老的父母领养一个外人,但是允诺把一份财产传给潜在的继承人。这份财产并非土地或房屋,而是一笔金钱。
假如儿子成婚后死去,未留下孩子,其父母将为死去的儿子找一个替代人作为儿媳妇的后夫。此替代人被称为“黄泥膀”。③他将改姓其妻子前夫的姓并住在前夫的房屋内。他的孩子将被视作死者的嗣子。这个替代人的社会地位很低,富裕的人是不会接受这种位置的。村里有两个“黄泥膀”。
假如死者有一个未订婚的弟弟,叔嫂婚也就在同样的情况下产生。村里有两起这样的婚姻。当“小媳妇”的未婚夫在结婚前去世,在这种情况下,叔嫂婚比较普遍。
现在,我们必须转入第二种情况:即一个男人仅有女无子。如果女儿在弟弟死前出嫁,她对她父系的继嗣不能作出任何贡献。但如果她尚未出嫁,父母也明白不可能再有儿子,他们便可要求女儿的未婚夫的父母允许他们的女儿为他们传嗣。换句话说,他们有权利将其女儿的一个男孩作为他们自己的孙子。这类婚姻称作“两头挂花幡”,意思是在两个家的祖宗牌位上插两面花旗。在结婚仪式上,花幡是传嗣的象征。这个村子有一起这样的婚姻。
假女儿尚未订婚,他的父母可以领养一个女婿。女孩的父母向男孩的父母送一份结婚礼物。婚礼在女孩家中举行,丈夫将住在妻子家里与岳父母一起生活。除举行婚礼外,女孩的父母还将与男孩的父母签订一项契约,与领养一个儿子的契约类似,并有同族人连署。其女儿的孩子姓他们的姓,为他们继嗣。这类婚姻本村有十二起。如果我们考虑到无子的父母相对来说比较少,且一般订婚比较早,十二起的数目是相当可观的了。在父母还有希望获得亲生儿子时,他们是不会安排此类婚姻的。但如女儿成婚后,父母又得一子,已办成的事仍然有效。我们见到一例。这是普遍都接受的制度,而且在民法中已有法定条文。④
在上述情况中,父系继嗣的原则已作修改,婚姻制度有所改变。这说明,继承和继嗣的问题应被视为两代人之间相互关系的一部分,一方面是财产的传递,另一方面是赡养老人的义务。年轻一代供养老人的义务不仅靠法律的力量来维持,而且是靠人的感情来保持的。由于感情上的联系及老人经济保证的缘故,他们宁愿从外面领养一个儿子,而不愿在亲属中指定一个继承人。他们领养女婿,改变了父系原则。老人去世后,下一代的义务并未结束。照看坟墓、祭祀祖宗便是这相互关系的一部分。此外,对继承下来的财产的自由处理权又受到崇敬祖先的宗教和伦理信念的约束。因此,我们研究年轻人赡养父母的义务必须联系继承问题。
5.赡养的义务
一开始,家庭里尚未添丁时,成人自己割羊草。家里有了孩子并能工作时,成人才摆脱了这项工作。在种稻这项工作中,男孩最初可帮着插秧,进行灌溉。男孩长大后便与父亲并肩劳动,终于,甚至在成婚前已比他父亲担任更多的工作。女孩帮助母亲料理日常家务及养蚕缫丝。当他们对家庭的贡献超出他们自己的消费时,便已开始赡养父母。虽则由于经济收入归家庭的缘故,他们供给家庭的份额并不明显。
在父母和孩子之间并不计较经济贡献上的平等问题,但在兄弟之间确有这个问题。我知道这样一个事例,有一个人根本不在地里劳动而靠他弟弟过活。为继续他的寄生生活,他甚至阻碍弟弟结婚。他受到了社会舆论的严厉批评。公众舆论迫使他为弟弟安排了婚事,并准备婚后接着分家,但在我离开村子以前,分家尚未举行。普遍接受的观念是,既然一个人在童年时代受了父母的抚育,又接受了父母的财产,为父母劳动就是他的责任,但为兄弟劳动却不是义务。
然而,父母和子女之间平等的意识并非完全被排除了。年轻夫妇如果挑起了家中的大部分劳动重担,而由于经济权力集中在老一代手里,青年仍然没有独立的地位时,他们也会产生不满。这将最终迫使父母在逐渐退出劳动过程中,同时放弃他们的权力。
儿子有了独立地位时,赡养父母的义务就明显了。假如父母年老时,仍然掌握一份土地,但已无力耕种,儿子将代他们耕种。这意味着实际上儿子必须为父母出一份劳力。另一个普遍的形式是,当父母一方去世时,活着的一方将与儿子的家进行合并,并一起居住。供养的金额并不固定。如果有两个儿子,他们可以轮流赡养。总之,随着父母年老依赖程度的增加,他们的权威便按比例地缩小。从各类型所有权的角度看,父母退却的一般规律是从使用产品的权利退到处理产品的权利,最后到处理用具和生活享受的权利。从各类物体的角度看,从生产资料退却到消费物品,最后到非物质的权利和债务。这些退却的步骤与下一代义务的增加是相互关联的。下一代从完全依赖于父母到担当合作的角色,最后到挑起赡养父母的全部责任。正如前面已经提到的,甚至到父母死亡,尚未完全解除下一代对上一代的义务。对遗体的处理、服丧和定期祭祀,都是子女义务的延续。由于受赡养和祭祀的一方对这些义务不能施加直接的影响和控制,宗教信仰和公众舆论便成了强烈的约束力。
当一个人垂死的时候,家的成员都要聚集在身旁,小辈们跪在床前。当儿子的位置最接近死者。女儿不一定在此之列,但一旦父母死亡,出嫁了的女儿便得迅速赶到。在死者大门前燃烧起一包衣服和一张纸钱。邻居们纷纷到来,协助料理丧事,因为家的成员此刻都服重孝,无心办事。儿子、儿媳和女儿都身穿麻布孝服,头缠白色长带,一直拖到地面。孙儿辈则穿白衣,头系短带。
到第二天或第三天便是遗体入殓。长子捧头,幼子扶足。再下一天,盖棺,把棺材运到坟地。村里同城镇的做法不同,棺材不埋在地下,而是放在地上桑树丛中,用砖和瓦片盖起一个遮蔽棺材的小坟屋。如果这家买不起砖和瓦,则用稻草搭成坟棚。这样,并不因为埋葬而荒废土地。⑤
后代有责任修缮祖先的坟屋,一直继续负责到五代。那些腐烂的棺材没有人再管时,有专门的慈善机关将它们运走,埋葬在别处。
人们相信死者的灵魂离开尸体,进入阴间。死后第十七或十八天灵魂将回到家里。那天,家中应准备就绪,迎接死者的灵魂到来。女婿将奉献木龛一个,内立有死者名字的牌位,安放在堂屋里,举哀49天。每餐都准备好食品供在灵位前,并且有一妇女在旁边哀嚎恸哭,如诵悼歌。这是一个妻子对丈夫的义务,也是儿媳对公婆的义务。男人从不参与这种恸哭。
举行丧礼期间,邀请保管家谱的和尚在死者面前念佛经。人们相信诵经对阴间有财富的价值。从此,死者的名字便由和尚记载在家谱中,列入崇祀的名册。
49天后,每天的祭祀告终。两年零两个月后烧掉牌位龛,居丧便告结束。死者的牌位便放入祖祠内。
在平时,每一个祖宗的生日和终日都要祭供。对所有直系祖先,每年要集体祭祀五次,其时间见第九章第3节社会活动时间表所列。祭祀的方式是为祖先的鬼魂准备一次宴席。席后,焚烧一些锡箔做的纸钱。这直接说明了下代对上代的经济义务,甚至延长到老人去世以后。后裔遵奉这些义务,在某种意义上表明了传嗣的合法权利,以及对继承权的要求。例如,遗体被放进棺材时,捧头的行动被认为是长子继承父母那份额外的土地的合法证明,也是在亲属中指定一名继承人的决定性依据。事实上,不会有两个人与死者的亲属关系是处在完全同等的位置,但如果最近的亲属未能履行这个行动,第二个人便接过这一角色,最近的亲属便丧失了继承权。奉行这个义务的,就是合法继承人,他将继承死者的遗产。
此外,如果死者是一个既未结婚也没有财产的人,就不发生继承的问题,因此不指定继承人。
  但是,服丧的义务不是单系的,参加服丧的成员如下表所列(略)
  
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出,服丧的时间及戴孝的轻重并不与传嗣相关。而在某种程度上与实际的社会关系及他们与死者之间的标准化的感情关系相关。人们并不认为戴孝会增加鬼魂的福利,而认为是对死者的感情上的表露。这同祭祀祖宗不同,人们认为祭祀是对鬼魂福利有一定的贡献,是对阴间祖先的赡养。
人断气时,对物和对人的直接控制便停止。但人们相信鬼魂的存在,这便延长了死者对财产的影响。家中的不幸、病痛,有时被解释为是祖宗的鬼魂对他们所不同意的某些行动的警告,例如,不遵奉定期祭祀、遮蔽棺材的小坟屋坏了、有人出售家中的土地或房屋等。从纯粹的伦理观念出发,已足以阻止一个人随意出售他所得的遗产。继续保持土地拥有是子女孝心的表现。相反的行动就会遭到社区舆论的批评,认为是不道德的。这对土地占有问题至关重要。
6.新的继承法
在描述了村中财产的实际传递过程之后,现在我们可以看一看法律条款。在制定1929年生效的新民法的时候,立法者是按照中国国民党的基本政策给男女以同等的继承权,以便促进男女平等的。这与旧民法和以上描述的传统做法有重要的区别。
在继承问题上,新旧民法的原则可以归纳如下:
“过去,根据中国法律,一个女人,除去个别例外,是没有继承权的。例如,假定一个中国人在十五年以前去世,留下一个寡妇、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根据法律,全部遗产只能由儿子继承,寡妇和女儿一概没有权利继承。如果死者没有子嗣,只有一个女儿,而他兄弟有一个儿子,在这种情况下,女儿和寡妇仍然没有任何继承权,死者兄弟的儿子是法定继承人,一切财产均归于他。再如,即便死者没有兄弟或他的兄弟没有儿子,但只要死者有一个男性亲属活着,他是与死者同一个男性祖先的后裔,而且是属于小辈,这个男性亲属便有继承死者全部财产的法定继承权。所以,女儿只有在她的先父去世时既没有儿子、侄子也没有活着的男性亲属的情况下,才有继承权。寡妇在任何情况下不得继承。
“但是现在,法律有了很大的改变。在民法中明确地承认女子的继承权。⑥假定上述男人现在死去,而不是十五年以前死去,他的财产便可平均分配给寡妇、儿子和女儿。如果他没有儿子只有女儿,母女可以共同继承遗产。父系侄子和其他男性亲属一概无权继承。”⑦
旧的立法原则规定严格沿着父系传嗣单系继承。只要一个人自己有一个儿子,就沿着这种惯例进行。他的女儿,出嫁后与丈夫住在一起并参加后者的经济单位。她没有赡养娘家父母的义务。在人们的思想里,女人没有继承娘家父母财产的权利是公平的。但在一个人没有儿子的情况下,根据旧法律,他只能把财产留给他最近的亲属,别无其他选择。他可以领养一个儿子或一个女婿,但后者没有法定的继承权。在这种情况下,习惯提供了折中的办法。在人们的眼里,剥夺一直赡养父母的人的继承权是不合理的。但正如以上所述,他们既然也承认最近亲属的潜在继承权,因此允许提出补偿的要求。
新民法改变了单系继承的原则,因为这被认为是违反男女平等原则的。但对传嗣原则,究竟作了多少改变,不很清楚。它承认女儿甚至出嫁后,仍像她兄弟一样是她父母的后嗣(第967条)。但必须是“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第1,000条),“妻以夫之住所为住所”(第1,002条),除非她父母为她招赘。她的子女将“从父姓”(第1,059条),除另有安排协议外,未成年之子女以其父之住所为住所(第1,060条)。作为后嗣,她有义务供养娘家的父母(第1,115条)。因此,每个家庭,夫妻必须住在一起,他们也同时有供养双方亲属的义务。
这些法律条款付诸实际社会实施时,将形成以双系亲属关系原则为基础的组织。布·马林诺斯基教授曾经指出:“单系继嗣是与亲子关系的性质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就是与地位、权力、官职和财产从一代传给另一代有密切的关系。亲嗣规则中的单系秩序,对社会结合来说是最重要的。”⑧
  所以研究这个法律制度的社会效果是有意义的。它为人类学家研究从单系亲属关系变为双系亲属关系的过程提供了一个实验的机会。但就这个村子而论,虽然新法律已颁布七年,我尚未发现有向这一方向发生任何实际变化的迹象。
亲属关系的扩展
  父系亲属关系的扩展/母系亲属关系的扩展/名义上的收的收养/村庄的亲属关系基础
  
使得家的各个成员联系起来的基本纽带便是亲属关系。但家并不把它自己只限制在这个群体之内。它扩展到一个较广的范围,并使亲属关系形成较大社会群体的联系原则。
1.父系亲属关系的扩展
  家是一个未分家的,扩大的父系亲属群体,它不包括母亲方面的亲戚和已出嫁的女儿。父系方面的较大的亲属群体是这样一个群体:即其成员在分家后,仍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着家的原来的社会关系。我们已看到,家中的家庭核心增大时,这个群体就变得不稳定起来。这就导致分家。但已经分开的单位,相互间又不完全分离。经济上,他们变成独立了,这就是说他们各有一份财产,各有一个炉灶。但各种社会义务仍然把他们联系在一起。开始时,他们通常住在邻近的房屋里,有时共用一间大的堂屋。他们互相帮助,在日常生活中关系比较密切。在第二代,由于他们双方父母之间的关系密切,儿辈之间也亲密相处。他们之间互相帮助和日常交往的密切程度,视亲属关系的远近和居住地区的远近而异。分家后弟兄们如果住得较远,互相帮助的机会就减少,下一代的兄弟姐妹更是如此。
  根据已接受的原则,五代以内同一祖宗的所有父系后代及其妻,属于一个亲属关系集团称为“族”,互相间称“祖宗门中”,意思是“我同族门中的人”。但实际上,这个谱系的严格计算并不重要。第一,没有文字记载的家谱,对家系的记忆并不准确。和尚记家谱是为了记得需要定期祭祀的直系祖先,而不是为了承认活着的亲戚。兄弟并不被列入祖先鬼魂的名单。五代以前的祖先不再列入祭祀的名单。第二,如果严格遵照这一原则,从理论上说,在每一代,族都要淘汰一些远亲,但实际上族很少这样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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