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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村经济

_2 费孝通 (当代)
  实际情况是这样的:长期以来村的人口一直是变动不大。如族的成员人数不增加,就不分族。如果人数增加,对土地压力增加,就必定移民到其他地方去。人离开了,就不再积极参与这个亲属群体。一代或几代以后亲属联系就停止发生作用。这就是为什么我尚未发现任何族有成员永久居住在其他村里。
  下面是一个村里人告诉我的一段话。“一个族的大小,平均约有8家。因为,我儿子结婚的时候,全族都要围着一张桌子团坐(每张桌子有八个座位,一个座位坐一个家的代表,女人和男人在不同时候分别集会)。桌子座位不够时,我们就不请远亲来参加庆祝。”当然,这段说明,并不就是实际的规则,但它表明,一个单位在承认其成员的资格时允许有区别对待。在礼节性聚会时,可以排除那些远的亲戚,他们也不会坚持要求受邀请。一个富裕的家能请两桌或更多桌的族人,他们乐于这样做,也往往受到赞扬。在这个意义上说,族也可以说是一个礼仪的群体,有婚丧大事时,聚集在一起,宴会或祭祀共同的祖先,同时也送少量礼金勉强够食物的开支。互相帮助的真正的社会义务则在更小的群体内进行,例如刚分家的兄弟。此时,人们不用“祖宗门中”这个俗语,他们用“兄弟”或用兄弟辈这样的字眼来描写他们之间的关系。
族这个单位的另一个特征是,它的成员资格是家。因此,从它的个人成员来说,族并不是单系的亲属关系。一个已婚妇女,到了丈夫的家,便自动成了丈夫的族的一员。她姓丈夫的姓,把她父亲的姓放在第二位。她丈夫的亲戚遇有重大礼节性场合时,她跪在丈夫旁边,共同拜祭祖先。她死后将与丈夫一起接受祭祀。
妇女出嫁后不再是她父亲那个族的成员,她不再参加对父亲一方祖先的祭祀,死后也不受父方下辈的祭祀。
族的最重要的功能在于控制婚姻规则。族是外婚制单位,叔嫂婚例外。同姓,非同族的人可以结婚。古时候的规定及旧的法律规定,禁止同姓的人结婚,但这个村并非如此,至少在向我提供情况的人所能记忆的时期内,这个村子从未这样实行过。族缺少明确的界线,这一点并不妨碍外婚制的功能,因为大多数婚姻都在各村之间进行,而族的组织很少超越村的范围。
  2.母系亲属关系的扩展
从上面几节,我们已看到孩子与母亲方面的亲戚保持密切的联系。母亲生孩子时,他的外婆来帮助料理。孩子一年要看望母方亲戚数次。舅舅对孩子有特殊的义务。他是孩子满月时的贵客。给孩子取名字的是他,陪伴孩子第一次上学校去见老师的也是他。外甥结婚时,舅舅要送贵重礼物如首饰或现金。对孩子来说,父亲若对孩子管得太严厉,舅舅是孩子的保护人。需要时,孩子也可以跑到舅舅那里去。父子有矛盾时,舅舅就出来做调解人。父子之间或兄弟之间分财产时,舅舅是正式的裁判。舅舅去世时,外甥须为他服丧。
母亲的姊妹,特别是那些嫁给父亲的同村人的,由于住得较近,关系也很亲密。但母系亲戚关系不超过舅家和姨家的群体范围。舅姨家的亲属是不属于这个功能群体之内的。
妻方的亲属,在妻子生孩子之前,并没有密切的联系。他们不参加女儿的婚礼,要到婚礼后的一个月才去探望她。婚后第三天,新郎和新娘要到岳父母家去“回门”。礼节性拜访结束后,彼此不再探望,只是妻子本人偶尔回娘家探视。生孩子时,妻子的母亲便来女儿处陪伴数夜。从这时候起,妻方的亲属便成为孩子的母系亲戚。
3.名义上的收养
名义上的收养就是一个人不通过生育和婚姻,部分地被接受到另一个亲属关系群体中去的制度,当地称之为“过房”,意思是“过寄到另一家去”,过寄意思是依附。据说这来源于人们相信恶毒的鬼魂对父母娇养的孩子往往要找一些麻烦(第三章第4节)。按同样的推理,多子女的人对鬼魂的抵抗能力较强。因此,把孩子“过寄”这样一个强有力的人,孩子可以得到保护。另一方面,孩子虽然是名义上过寄别人,但也足以向鬼魂表示父母对孩子的淡漠。
这种信仰与婴儿的高死亡率有关,但这种名义上收养的制度不仅仅意味着对孩子的一种精神上的保护,这也为孩子提供了一种较新的社会联系。在前面已谈到过,那些多子女的父母,无论他们是否真正具有精神上的强大力量,他们比较富裕,社会影响大,这是肯定的(第三章第3节)。通过名义上的收养与他们建立关系,孩子将在这个社区内获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地位。另一方面,名义上收养孩子的人也感到高兴,因为他相信,这表示他的声誉和未来的兴旺。
这种收养关系将通过一次仪式来建立,那就是向一个被称为“新官马”(意思不明)的神进行祭祀。被收养的孩子向过寄的父母赠送针、桃、酒等象征长寿的礼物。收养孩子的过寄父母要给孩子办筵席,并给孩子取一个新名字,姓他过寄父的姓(实际上从不用此姓),送他一些饰物和现金。
从此,孩子便有了新的责任和权利。他须按照亲属关系来称呼他的寄父母。新年的时候,他必须向寄父母拜年,送礼物。有婚丧大事时他必须参加,为他们戴孝,他不应与他们的子女结婚。寄父母则须请寄养儿子吃年夜饭,供给他三年鞋、帽和长袍(象征孩子已被接纳到寄父母的家中来)以及定期送礼物和给予其他关怀。
这种“收养”是象征性的;孩子并不离开生父、生母。他不要继承权也没有赡养寄父母的义务。他名义上改了姓,但正像乡亲们说的,这是骗那些鬼魂的。所以真正的意义在于通过象征性的亲属关系称谓和礼仪形式来建立一种新的与亲属关系相似的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的扩展促使社会活动增加,但也会增加开支。在经济萧条时期,甚至真正的亲属关系也成为一种负担,那时,亲属关系的组织明显缩小。名义收养也不流行了。向我提供情况的人告诉我说,为了免于受鬼魂的侵害,他们把孩子“寄”给神或“寄”给父亲的姊妹的丈夫。这样并没有建立新的关系。由于女孩很少被“寄养”,特别喜欢让父亲的姊妹的丈夫来担当这个角色很可能与不吉利的“回乡”型婚姻观念有联系(第三章第8节)。当父亲的姊妹的女儿被包括进外婚制单位中时,并没有使婚姻的选择面变窄。
4.村庄的亲属关系基础
在名义收养制度中,人们象征性地使用亲属关系的称谓来建立新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来源于亲属关系并与亲属关系相类似。亲属关系的这种扩大方式在这个衬里很普遍,它既与生育无关,也不与婚姻相联系。
除了父亲、母亲、祖父、祖母的称呼外,人们根据不同的性别、年龄、血统关系和姻亲关系,用父方的所有亲属称谓来称呼同村人并用母方所有的亲戚称谓,除外祖父、外祖母以外,来称呼外祖父母村子里的人们。亲属称谓的这种延伸的用法,起到了区分不同的地方和年龄组的作用,并可由现存的亲属关系派生的这种关系来说明不同类型的社会关系。
亲属称谓的延伸使用是有一定目的的。每一个称谓,当它最初被用来称呼时就包含了与亲密的亲属相应的某种心理态度。由于称谓的延伸使用,这种感情上的态度也逐渐被用来对待实际上并不处于这样一种亲属关系的人。譬如,一个人称呼他村里的年长的人时,用父亲兄弟的称谓,这就是说,他将像对待他伯伯或叔叔那样来服从或尊敬他们。与母亲的兄弟的称谓相联系的态度,与伯伯或叔叔的称谓相关的态度不同。外甥把舅舅与友好和宠爱的观念相联系。同舅舅这个称谓来称呼他母亲村里的人便意味着,他可以在这些人之中自由自在的行动,并乐于被他们待为上客。
应当注意的是延伸地用这种感情态度来对待实际上并不是属于这种亲属地位的人,并不意味着他们之间就延伸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用这种称呼,并不等于他们之间真的建立了这样的亲属关系,但这种称呼有助于说明这个社区内不同的人的地位。在这个社区内,老年人受到尊敬,而且通常是具有威信的。
近来,按年龄组分配权力的原则有所变化。村里的老年人,不能适应迅速改变着的形势的需要,因而不能胜任这个社区的领导人的角色。现任村长周某,属于村里第二个年龄组。他用个人名字来称呼在他下面工作或在社区内不太有影响的老年人。过去只有年长者能用姓名称呼年轻的人。另一方面,现在已引进一个新的名称“先生”(在城镇普遍用作教师的头衔或仅如英文中的Mister这个普通头衔),比周年长的人也这样称呼他。这一例子很清楚地说明了感情与称谓的关系。当情况有了变化,年纪大的人变成在他下面的人,原先的尊敬的感情与整个环境不甚相符。因此,变化了的社会环境便引起心理上的别扭,最后引起语言的改口。
必须指出的是亲属称谓的延伸使用不应被当作过去或现在在中国这部分地区有“族村”存在的证据。对这个村子的姓的分布的调查可以说明,虽然亲属关系群体倾向于集中在某地区,但家族关系并没有形成地方群体的基础。
在父系社会中,姓是由父亲传给儿子的。但这并不是说,同姓的人都可溯源到同一个祖宗。例如,周某告诉我,该村姓周的人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血统。此外,有同一个祖宗的那些人,社会上不一定承认他们是宗族关系。但有一件事是明确的,不同姓的人,不可能属于同一父系的亲属群体。所以可以认为,一个村子里的居民有许多不同的姓,说明了这个村里有许多不同的父系亲属群体。
这个村共有29个姓,下表说明了在每个圩里(第二章第3节)每一姓的家数。
(表略)
  从此表可以看出同姓的家的分布情况。亲属群体有集中的倾向。例如周姓和姚姓集中在圩Ⅱ;吕姓在圩Ⅱ;谈姓在圩Ⅲ和Ⅳ;某些姓,如,吕和邱,只分布在一个圩里。这些事实表明。居住地亲属关系之间的密切联系。换句话说,有这样一种趋势,同姓的家,可能因亲属关系联系在一起并住在一个邻近的居住地区。但这个村子里的姓很多而且同姓住得也分散,这个事实也清楚地说明,村里有许多亲属群体而亲族联系和地方联系的相互关系不大。
姻亲关系的情况也相同。严格地说,这个村既不是外婚制也不是内婚制的单位。但正如已经提到过的,不同村的人互相通婚更为经常。虽然并没有明确提出,但是有地方性外婚的趋向。各村之间,在婚姻关系上并没有特殊的偏向,因而,姻亲关系并没有在同村人之中或在各个村庄之间保持密切的纽带关系。
户与村
  除了亲属关系的联结,另外一个基本的社会纽带就是地域性的纽带。居住在邻近的人们感到他们有共同利益并需要协同行动,因而组成各种地域性的群体。在这一章里,将加以分析。
  1.户
家是由亲属纽带结合在一起的,在经济生活中,它并不必定是一个有效的劳动单位。家中的成员有时会暂时离去,有时死亡。在家中要吸收新的劳动成员,通过亲属关系,如生养、结婚、收养等办法,有时不易做到,有时则因涉及继承等问题而不宜进行。在另一方面,有些人的家破裂了,可能希望暂时参加另一劳动单位,但并不希望承认新的亲属关系。因此,那些住在一起,参加部分共同经济活动的人,不一定被看做是家的成员。①我们在这里采用了“户”这个名词,来指这种基本的地域性群体。
在这个村子里,我找到有28人被分别吸收到这种经济单位中。作为户的一员,一起居住、吃饭和劳动,但他们和家的成员有着明显的区别。他们和这家人并不存在一定的亲属纽带关系,并不把自己的财产永久地投入这一家中。通常情况是,他们在一定条件下参加这个单位。这种成员和这家的关系大有差别,有些是长期的客人,有些是除了没有财产的法定权利外,其他都和家里人是一样的。
非家成员进入一户,通常采取三种办法。其一,这个成员可能是这家庭的客人,他在一个较长时期内住在这里每月付一笔钱。例如,有一个医生在村中开业,他就在药店老板的家中住了多年。他单独有一间房,并和他的房东共同生活。另一例是一个小孩,他自己的家住在另一个村子里,但他是这个村的一家人抚养大的。这个孩子的父母每个月付给抚养孩子的家庭一笔钱。还有五例,他们都和房东有姻亲关系。他们自己的家破裂之后,跟随着母方的亲戚。虽然他们实际上和家的成员一样地生活在一起,但他们不能加入这个家,而保留着他们的客人身份。
学徒制度也是一种从外面吸收工作成员的办法。这种情况有四例。师傅为学徒提供食宿,免收学费;而学徒则必须为他的师傅做一定年限的工,没有工资,只是在最后一年,可以要少量的“鞋袜钱”。
最普遍采用的办法是雇佣。一个人可按一定契约做一名佣工进入一户,他为那家种田或养蚕缫丝,佣工在雇主的家中得到住宿。他参加该户的劳动,有权使用所有的用具,并由该户供给食宿。他每年可得到一笔事先议定的工资。
以上是村中不属于家的成员而进入户的全部情况。
家中的成员也可能不住在家里而在远处工作。他们暂时不在家,并不影响他们的亲属关系。但他们不在的时候,他们不能算作户的成员,虽然他们和这一户有着明确的经济关系。 在这个村子里,那些不住在自己家里的人,总共有54人,其中女32人,男18人。除了其中4个男孩作为学徒住在本村的师傅家里外,其他人都在城里工作,这个数字表明了人口流入城市的强烈倾向,其中尤以女性人口更为突出。
2.邻里
若干“家”联合在一起形成了较大的地域群体。大群体的形成取决于居住在一个较广区域里的人的共同利益。比如,水、旱等自然灾害以及异国人侵略的威胁,不是影响单个的人而是影响住在这个地方的所有的人。他们必须采取协同行动来保护自己——如筑堤、救济措施、巫术及宗教等活动。此外,个人要很好地利用他的土地,需要别人的合作;同样,运送产品、进行贸易、工业生产都需要合作。休息和娱乐的需要又是一个因素,把个人集聚在各种形式的游戏和群体娱乐活动中。因此,人们住在一起,或相互为邻这个事实,产生了对政治、经济、宗教及娱乐等各种组织的需要。下面几节将对这个村子的各种地域性群体作概括的描述,但有关经济活动的各种群体,将在以后几章里详细讨论。
邻里,就是一组户的联合,他们日常有着很亲密的接触并且互相帮助。这个村里习惯上把他们住宅两边各五户作为邻居。对此,他们有一个特别的名词,叫做“乡邻”。他们互相承担着特别的社会义务。
当新生的孩子满月以后,他的母亲就带他去拜访四邻。他们受到殷勤的接待,用茶点款待。离开的时候,还送点心给孩子。这是孩子第一次到别人家中去,那时他甚至尚未到过外公家。
办婚事前,新郎的家庭要分送喜糕到各家去,作为婚事的通告和参加婚礼的邀请。邻居都包括在邀请的名单里。各家在举行婚礼那天送现金作为回礼,并参加婚宴。在丧葬时,每家邻居都派一人去帮忙,不取报酬。
在日常生活中,当某人家有搬运笨重东西等类似的家务劳动,需要额外的劳力时,邻居们齐来帮忙。如果经济拮据,也可向邻居借到小数贷款,不需利息。此种互相帮助的关系,并不严格地限制在十户人家之中,它更多地取决于个人之间的密切关系,而不是按照正式规定。
3.宗教和娱乐团体
在村里,除了祭祀祖先外,最经常得到祭祀的是灶王爷,有时也包括灶王奶奶。灶神是上天在这户人家的监察者,是由玉皇大帝派来的。他的职责是视察这一家人的日常生活并在每年年底向上天做出报告。神像是刻印在纸上的,由城里店铺中买来,供在灶头上面小神龛中。灶神每月受两次供奉,通常是在初一和十五。也在其他时候受到供奉,具体时间可见社会活动的日期表(第九章第3节)。各式刚上市的时鲜食品,第一盘要供奉灶神。供奉是把一盘盘菜肴供在灶神座前,并点上一对蜡烛,一束香以示祀奉。
  到了年底,农历12月24日祭送灶神上天。这次供奉的东西特别丰富,而且在堂屋中举行。这次供奉之后,纸的神像和松枝、纸椅一起焚化。灶王爷就由火焰的指引回到了天堂。他通过每年一次向玉帝的拜奏,对他所负责的这一家人的行为作出报告。这一户下一年的命运就根据他的报告被做出了决定。
  使神道高兴或是不去触怒神道的愿望是一种对人们日常行为很重要的控制。标准就看是遵奉还是违犯传统的禁忌。我还不能列出一张表格来说明各种禁忌,但在日常生活中,却肯定地存在着一种模糊的恐惧,人们怕做出了使神道不悦的行为,而引起上天的干预。就我所知,这些禁忌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以敬谷为基础的,有如不能踩踏或糟踏稻米,甚至馊饭也不得随意抛弃。最规矩的方式,就是把每一粒米饭都吃下去。如果实在做不到,就把这些米饭抛到河塘中去喂鱼。第二类禁忌是和有关性的事物都是脏污的意识联系在一起的。所有与性有关的行为和东西,都必须从厨房中清除出去。妇女在月经期间,不准接触灶王爷神龛前的任何东西。第三类禁忌和尊敬知识相联系。任何字纸,甚至是新闻报纸,都应仔细地收集起来;废纸应加以焚化,但绝不在厨房里烧毁,而应送到庙宇中专门用来焚化纸帛的炉子中去加以焚化,或在露天烧掉。
有一个组织完善的天庭的观念,使得人类的行动与上天的干预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复杂化了。任何违犯禁忌的行为,并不因触怒上苍而直接受到惩罚。这件事情要由天庭的管理机构来处理。因此,如果能防止上天派来的监察者——灶神看到或向上天报告人们的行为,则犯了禁忌也不会受罚。人们并不认为上天的使者是无所不在和无所不能的。他们实际上只是一些肉眼所看不到的人,有着和普通人差不多的感情和愿望。既然他们和人们相像,他们也具有人们同样的弱点和愚蠢。因此,凡是人们所能使用来对付人间警察的各种方法,诸如欺骗、谎言、贿赂,甚至人身威胁等等对付天庭派下来的监察使者也都能用上。
在送灶王爷上天之前的最后一次的祭灶之时,人们准备了糯米做的团子。这是灶神非常喜欢吃的点心。大家都相信,灶王爷吃了糯米团之后,他的嘴就粘在一起了。当玉皇大帝要他做年度报告时,这是口头的报告,他只能点头而说不出话来,因此,他要说坏话也不可能了。但这也不能认为是犯了禁忌之后的一个万无一失的补救办法。
灶王爷所具有的警察职能,传说中有过清楚的阐述。有一段时间,外国人统治了中国,每家中国人都被迫供养一个外国兵。每个兵监管每一家人。老百姓受不了这样的管制,终于商定了一个计谋,各家都在同一个时间把这些士兵杀掉。于是就准备了这种糯米团给士兵们吃,他们的嘴都粘到了一起。因此在他们被杀时不能发出任何声音。这个计谋在十二月二十四日执行成功。但这些老百姓又立刻想起这些外国兵的鬼魂会向他们报复。于是作了这样的一种妥协,从那时起,把这些外国兵的鬼魂当作家里的神道,在厨房里受到祭拜,并继续行使监察者的职责。
这个传说只有少数人向我讲过。大部分人并不知道这个神道原来的根底,也不怎么关心这件事。但这个神话实际上揭示了老百姓对上天派来监管者的态度。这表明他们很不愿意把自己的行动自由驯服于社会性的限制,这种限制是社会强加于他们的。这与对祖先的祭拜是稍有不同的。祭拜祖先,反映了对已故祖先的依恋的感情。
另外有一个崇奉神道“刘皇”的较大的地域性群体,由大约三十家住户组成。这个地域性的群体有一个专门的名称:“段”,地域组织的单位。在这个村中,共有十一段。
  Ⅰ.城角圩…………………………………………………4
  Ⅱ.凉角圩…………………………………………………3
  Ⅲ.西长圩…………………………………………………2
  Ⅳ.谈家墩…………………………………………………2
  每个段都有自己的刘皇偶像,同段的每一户每年要出一名男的或女的代表,在正月和八月里各聚会一次。聚会时,把神道请到其中的一户人家,这家的主人则准备好盛宴供奉。
“刘皇”——“刘”是神道个人的姓,而“皇”则是大神的意思。这个神道在这个地区很流行。在我幼年的时候,经常听到这个精心编制的神话。但村里经常向我提供情况的人对此却一无所知。他们坦白地告诉我,虽然他们祀奉刘皇已经多少代了,但他们却不知道刘皇是谁。每年两次聚会的目的据说与收成有关。但这种联系在人们的思想上是很模糊的。有的人承认,他们的真正兴趣是在聚会时的那顿盛餐。我在后面还要讲到,这个村庄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宗教活动单位。但凡遇到干旱、蝗灾或水灾,所有宗教和巫术的活动都在该区的镇内举行。镇不仅是经济中心,也是宗教中心。刘皇是上苍派来保护免遭蝗灾的神道。以后要讲到有关他的神话(第十章第3节)。在这里指出这点也许是有意思的,在遇到农业危机的时候,村里缺少独立的宗教活动,这是与人们对有关这神道的神话模糊不清或无知有联系的。
十年以前,这里每年有一次集会,它既是宗教活动,也是当地人的娱乐消遣。一般在秋后举行,一方面对专司收获的神道感恩,同时又是祈求来年的丰收。管这地方的神像被请来入座,还有一个乐队在一个专搭的戏台上演奏。全村分成五组,叫“台基”,即戏台的基础。每个组轮流负责这种集会的管理和开支。
随着村庄经济萧条的加深,这些集会已暂时停止;现在也很难说在经济不景气过去之后,这种集会是否还会恢复。有趣的是人们并没有认为由于暂停了集会而造成了经济萧条;相反地,却认为是经济萧条造成了每年集会的中止。这表明聚会的真正意义是娱乐多于宗教或迷信。经济萧条惟一的真正原因是稻米和蚕丝价格的下降,人们能够正确地理解,因而最合理的解决办法就是引进新的工业和现代技术。
过去常被请来看戏的地方神道,现在村中的两个小庙里。一座庙在村北,另一座在村西(第二章第4节)。每家每月派代表到庙里去单独供奉祭拜两次。这不是强制性的,而且经常被人忽视。但那些继续供奉的人,经常只去其中的一个庙。去哪个庙,要由住家的位置决定。住在第一圩、第三圩及第二圩北边的人家,常去村北的庙;其余人家则去村西的庙;但同一地区的个人,在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时并不互相联合起来,如祭拜刘皇时那样做,他们只通过庙宇而有所联系。因此,应该说这里并没有宗教团体而只有宗教区域的存在。
这两个庙分别为不同的和尚所有。村北的庙里住着庙主。村西的庙主则不住在内,庙内的日常工作由一位非宗教代理人代管,人们叫他“香火”。和尚信佛教,靠庙的收入为生,远离俗务。然而在社区里他有着一定的职能。他负责招待到庙里去的人,并参加村中的丧事。为人举办丧事他可以得到一笔现金或是相当数量的香,香可以留下来以后再出售。但这两个庙并不垄断村中人的所有宗教活动。到了重要时节,如为新近亡故的亲属“烧香”,因病人康复而向菩萨还愿等,人们往往改去城中的大庙宇,或到太湖边去拜佛,因为那里的神道有更大的法力。
和尚还有一种重要的职能,他们把村民祖先的记载保存在手中。这使他们所干的事超出了村中小庙的范围。各家的家谱是由外边的不同庙宇保存的。由于家谱记载了家庭祖先的姓名,这些记录的持有者,得到这些家庭的酬报,所以这种记录簿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和尚的个人财产。这种记录簿可以购买或出售,就像其他私人财产一样。因而,僧侣之间这种财产的流动,使得村民对哪个庙宇更为忠诚这样一个问题,变得较为复杂了。
村民们的这种忠诚,与他们的信仰或教派全无关系。僧侣们从来不向百姓宣讲宗教教义,除非是为死亡者念经。甚至那些僧侣用外地口音念经。但当地普遍认为,口音越陌生,念的经就越灵。
4.村政府
为了履行多种社会职能,各户聚合在一起形成较大的地域群体。这些群体并不构成等级从属的系列,而是互相重叠的。由于村庄是各户密集在一起的聚居区,村和村之间都间隔着相当的距离,这就使它在直接扩大地域联系以实现多种功能方面,受到了限制。村庄为邻近地域的群体之间标出一条共同边界。村庄综合各种社会职能,有时承担一些小的单位不能胜任的特殊职能。这一切都由村长通过村政府来执行。
一般说来,村长易于接近,村中所有人都认识他;外来的生人,总能很快地得到村长的接待。来访者会对他的繁重的工作感到惊讶。他帮村里的居民写信、念信,以及代办其他文书,按照当地借贷规则算账,办婚礼,仲裁社会争议,照看公共财产。他们并有责任组织自卫,管理公款,并且要传达、执行上级政府下达的行政命令。他们还积极地采取各种有利于本村的措施,村中的蚕丝改革,就是一例。
目前在这个村子里有二位村长。下述的记录可以给人们一个概貌:
陈先生是位老年人,近60岁。他在前清的科举制度下,曾考上了秀才。这种制度在清末已废止了。由于他在科举考试中未能进一步考中,所以被人请到城里去当家庭教师。到民国初年,他回村办私塾,自此时起十年多,他是村中惟一的教书先生。此后,他在村中担任领导工作,根据不断改变的行政系统的任命,他得到了各种正式的头衔。1926年,在省蚕桑学校的支持下,他开始实行蚕丝改良计划,在村中开办了蚕丝改进社。1932年,他正式负责合作丝厂的建厂工作。他放弃了教书的职务,担任丝厂厂长。当新的行政体制保甲推行时,他感到政府工作不合他的口味,于是退休了。然而他还是事实上的村长,并仍旧负责社区的事务。
另一位领导人是周先生。他较年轻,约40岁,他从家庭教师受业,但已不及参加科举考试。由于不再想做学问,他和他的兄弟在一起务农。他为人诚实,又有文化,被蚕丝改进社选用为助手。从这时起,他得到了改良工作者及当地人民两方面的信任,并逐渐地分担了村中公务的领导工作。当推行保甲制时,他经由陈先生推荐,正式当选并被任命为乡长,包括本村的领导。
村长的职务不是世袭的。周的父亲是瓦商,他的哥哥仍在种田;他的儿子住在城里,将来不大可能接替他的工作。陈与周之间,并无亲戚关系。
陈和周生活较富裕,但他们两人并不是村中最富有的人。最富的人姓王,他生活得默默无闻,在村中没有突出的威望。当一个领导人并没有直接的经济报酬,而且为达到此地位,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准备费钱的过程,才能使自己达到一定的文化水平。一个穷人家的孩子要得到这种职位的机会是比较少的。但单靠财富本身也不能给人带来权力和威信。
甚至法定地位对于当村长的人来说,也不是必不可少的。陈先生现在仍然是村中有资望的领导人,但他在正式行政系统中并不担任职务。年长的人都倾向于不和上级政府打交道,以避免麻烦。当村领导人的基础在于,不论他们代表社区面向外界时,或是他们在领导社区的事务中,都能得到公众的承认和支持。陈原职教师,而周是以蚕丝厂的助理开始他的事业的。他们为公众服务的精神和能力,使他们得到了权力和威望。村中有文化的人很少,愿意在没有经济报酬的情况下承担起责任的人更少。有抱负的年轻人对这种职位并不感到满意,我在村里遇见过两位中学毕业生,他们认为这种工作枯燥无味,而且缺乏前途。因此,选择村长的范围并不很宽。
  虽然他们得不到直接的经济报酬,但由于为村里人办了事,他们也乐于享有声誉,接受一些礼物。比如,他们受人尊敬,可以对长辈(除了近亲)直呼其名而不用加上辈分的尊称。普通人是不允许这样做的。他们在村里所处的领导地位也有助于他们保持有特权的工作,如当教师,当丝厂的厂长等。
  当领导人并不与享有特权的“阶级”有关。从周的情况可看出,年长也不是必要的条件。但性别上的排斥却未能克服,妇女是不许参加公众事务的。只是在最近,妇女才在蚕丝合作社中获得了和男人相同的职位;在学校中也任命了一位女教员,但这位妇女,除了在男女学童中之外,在当地社区中的影响很小。
5.保甲——强加的行政体制
前面已经讲到,这样的村子,是没有法定地位的。因为与这种功能性的地域性群体并行存在的有一个行政体制,它是强加于村的组织之上的。我把这两种体制分别称之为事实上的体制和法定的体制。它们两者之间不相符合。在本节我将描述这个法定的体制,并把与事实上的体制相比较,以观察它们的差异。
新的行政体制叫做“保甲”。保甲是个旧词。政府最近有意要恢复一种古老的行政体制。这种体制是宋朝(公元960~1276年)的行政改革者建议的。这个古老的体制究竟实行到什么程度是另一个问题。但对这个村子来说,它完全是新的。村长解释说,新体制的实施准备,最近方告完成。它从来没有在人们的记忆中存在过。他说,镇长把村民都传唤去,告诉他们要按照县政府的规定来安排他们各户在行政组织中的地位,这件事已经完成了。为了要研究保甲制,必须从法令全书中找出它的意图,以及政府在保甲组织中所遵循的原则。
1929年6月5日,根据孙中山先生地方自治的原则,南京的国民政府颁布了一个《县组织法》,按此法律每个县必须分为几个区,每区又分为20~50个乡(农村地区)或镇(城市地区)。农村地区,凡有100户以上的村子,划为一个乡;不到100户的村子,则和其他村子联合成为一个乡。城市地区,凡有100户以上的,可划为镇;如不足此数,则与附近村子合并建乡。乡则进一步分为闾(25户)及邻(5户)。这些单位都通过选出的领导人及地方自治会来实行自治。这些地方政府的职能在法律中已有规定,计有:人口普查及人口登记、土地调查、公益工作、教育、自卫、体育训练、公共卫生、水利灌溉、森林培植及保护、工商改良及保护、粮食储备及调节、垦牧渔猎保护及取缔、合作社组织、改革习俗、公众信仰、公共企业及财政控制等等。
这些职能对地方社区来说不完全是新的。其中许多项早已由传统的、事实上的群体所实施。为了促进自治政府的行政职能,法律创造了新的地域性的群体。但实际上,它妨碍了事实上的群体的正常职能。因此,在1931年举行的第二次全国行政会议上,对各种单位的大小所作的刻板规定,受到了严厉的批评。结果是由立法院提出了修正案。
当此修正案尚在讨论阶段,另外一个影响到地方政府的体制却实施了。1932年8月,在华中的剿共司令部,发布了一个法令,规定在军事行动区(湖北、湖南及安徽)的人民要在保甲制之下,组织起统一的自卫单位。按此制度,每十户为一甲,每十甲为一保。成立此组织的意图,在法令中有所说明,即:“在遭到破坏的地区有效地组织民众,取得精确的人口统计以便增强地方自卫反共的力量,并使军队能更有效地履行其职能。”此制度主要是为军事目的而实行的。除非人口登记做得十分精确,否则,在动荡的地区,很难防止共产党人和非共产党人混合在一起。为了反对共产党活跃的宣传活动,军队还实施了在同一个保甲之内,人与人互相担保的制度,使人们可以互相检查。
1933年,共产党影响扩展,福建成为军事地区。福建省政府已开始根据1929年的《县组织法》组建地方自治体系。司令部命令省政府停止地方自治体系而代之以保甲制。在《法》与法令的冲突中,省政府服从中央政府,中央政治会议决定把保甲制纳入自治体系中。1929年的《法》被1935年的一系列法律所代替。这两种体系在以下六点中得到了妥协:(1)由统一的保甲单位代替老单位闾和邻,并使区、乡、镇等单位保持同等的级别,换句话说,原来处于县和乡、镇之间的单位——区取消了;(2)在结束训政时期前,按照保甲制度,以间接选举代替直接选举;(3)在按保甲制编户的过程中,进行人口普查;(4)把保甲制的军训扩大为普遍的民众训练;(5)只在紧急情况下,才实行互相担保的制度;(6)保甲制担负自治的职能,但允许进行地方性的修改以适应具体情况。
很明显,妥协并没有解决根本问题。这就是这些特别的、有统一规模的自卫单位,在多大程度上能承担1929年的《法》所规定的一般的行政职能。真正的问题并不在于这个法律与那个法令之间的法律性斗争,而在于事实上的地域群体早已行使的传统的职能,能否被这种专横地创造出来的保甲所接替。老的邻、闾单位,并不那么严格,但已被事实证明是行不通的;那么这种更为严格的保甲制度,似乎更不大可能行得通。若发生紧急情况,保甲制的自卫效能也并不能保证它是适合于行政瘤治的一种制度。的确可以争辩说,在中国政治结合的过程中,用一个合理的和统一的结构来代替参差不齐的传统结构,看起来比较理想。但应当考虑到,这种替代是否必须,以及需要花多大的代价去实施它。由于我访问这个村子时,这个新制度实行了还不到一年。因此,下结论还为时过早。但以传统的结构为背景,对照这个制度的实施状况进行一些分析,显然有助于了解问题的全貌,至少会有助于在将来的行政政策中强调这个问题的重要性。
这个村所实施的并允许进行一些地方性修改的保甲制,并不严格符合法律规定的数字。村中360户按地理位置被分编为四个保。从前面所示的本村详图中可看出,村中的房屋沿小河的两旁建造,并分为四个圩。在同一个圩里的户被合成一个保。按照它们所处的位置,从东往西,或由南往北数,大约每十户构成一个甲。这四个保和邻村的七个保合成一个乡,这个乡按本村名而被称为“开弦弓乡”。保和甲则分别冠以数字。村中的四个保是第八保至第十一保。另一个在法律与实践之间不相符合的事,是保持了旧法律中的区,它是县和乡之间的一个中间单位,它大致上和镇的腹地相当(第十四章第8节)。按照这个行政体制,这个村可称为:
  江苏(省)
   吴江(县)
   震泽(区)
   开弦弓(乡)
第八至十一(保)
要剖析乡的本质,必须深入了解村与村之间的关系问题。在同一个乡的村子之间,是否有特殊的联系?与这个行政单位相当的职能群体是什么?我将在后面讲到(第十四章第8节),这个地区中的村子,在经济方面是相互独立的。每个村子都有自己的航船,充当村民到镇的市场上出售或购买的代理人。一个村子,不论它有多大,都不成为它邻村间的一个低级销售中心。换句话说,由于水运方便,并有了航船制度,因此作为销售区域中心的镇,完全有能力向所属的村庄进行商品的集散,在商品流通过程中不需任何中间的停留。在这个地区内,有数十个村庄依赖这个镇,但它们彼此之间都是独立的。这些村子,做的是相同的工作,生产同样的产品,互相之间很少需要进行贸易往来。因此,乡作为销售区域与村庄之间的一个层次,是没有经济基础的。从亲属关系的观点看,情况也完全一样。虽然村与村之间的婚姻是很时行的,但并没有迹象说明,在同一个乡内的村庄,宁愿到乡外的村庄去找婚配对象的。 从语言的角度看,人们日常叫的“开弦弓”这个名字,在当地群众用语中是指这一个村庄而言。把邻村都说成是开弦弓的一部分,当地人听来可笑。他们的这种执拗并不是不合理的。这个称呼的改变对当地人来说含义很多。有人跟我说:“如果邻近村庄都算开弦弓的一部分,那么,原来属于开弦弓村人的湖泊,也要被邻近村庄的人分去了。当然,这是不能允许的。”
目前,由于这个村庄的名声日增,蚕丝改良运动的经济功能及乡长的行政地位等因素,把开弦弓村周围的村子都吸引了过去。蚕丝改良运动和乡的首脑机关都在这个村里。我看到,不仅本乡的各村,而且外乡的人,也比过去更经常地来到这个村庄。他们前来订购蚕种,供给丝厂蚕茧,并解决村与村之间的争端。在前面的分析中所提到的姓周的乡长,并不是利用他的法定地位办事,而主要还是通过他个人的影响,即以蚕丝厂助理厂长的身份去办事的。同时,他也从不采取任何重要行动,除非他事先与各有关村庄的事实上的领导有过接触。
当然,如果给以时间,并取得新的行政职能的内容,没有理由说新的行政单位永远是停留在纸面上的一纸空文。
至于保这个单位,那就不同了。把村庄按小河为界而隔开的做法,不大可能成功。在此情况下,把小河假设为社会活动的一条分界线。但这种假设是不对的。正如已经说明的,船可以在水面上自由划动,造桥是为了把分割的土地联结起来。这些都是交通的工具而不是交通的障碍。
最后,我还要谈一谈甲。在职能性的群体中,我们已知有一种群体叫“乡邻”。它包括十户。但它不与甲相符。甲是一个固定的地段而乡邻是一串相互交搭、重叠的单位。在乡邻这个结构中,每户都是以自己为中心,把左右五家组合起来。甲是一种非常人为的分段,它是同人们实际的概念相矛盾的。
  然而,在将来再次调查时,来研究此问题是很有趣的,看一看有计划的社会变迁,从社会结构,包括群体形式、正式的行为准则、正统的思想体系等等开始,能进行到什么程度。在要求全国具有一致性的愿望之下,这种尝试显然会越来越普遍的。
生活
对村子的地理情况和社会背景进行了综合调查之后,现在我们可以开始研究人们的经济生活了。我想先描述消费体系并且试行估计这村居民的一般生活水平。分析这一生活水平,我们可以了解普通生活的必要条件。满足生活的这些必要条件是激励人们进行生产和工业改革的根本动力。
  从消费的角度看,村里的居民之间没有根本性的差别,但从生产上看,职业分化是存在的。目前的研究主要限于构成居民大多数的农民。他们从事耕种及养蚕。这是他们收入的两个主要来源。饲羊、定期出去做些贩运是次要的收入来源。在叙述这些活动之前,我将通过农历来表明这些活动是怎样按时序安排的。
  有关农业法律方面的问题将在土地占有这一章中讨论。在此只略提一下,传统力量在这项制度中起着强大的作用,足以抗拒任何重大的变化发生。甚至在技术上,现在尚未成功地引进什么新方法和新工具。但在蚕丝业中,情况有所不同。
从村民的观点来看,最迫切的经济问题就是蚕丝改革。丝价下跌是使农民无力偿还债务的直接原因。在过去十年中,努力进行一系列改革的结果使蚕丝业的技术以及社会组织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因此,我们才能够对这个村子的变化过程,作为乡村经济中工业化的一个实例来分析研究。
我们将从消费系统与生产系统的分析引导到流通系统。通过市场销售,村民用他们自己的产品来换取他们自己不生产的消费品。在市场销售中我们可以看到村子自给自足的程度,以及村子对外界的依赖程度。
有了这些经济活动的概况,我们现在就可以观察一下村里的财务状况。国内工业的衰落,高额地租的负担使村民面临着空前的经济不景气。村民难以取得贷款,或成为高利贷者牺牲品,他们的处境是进退维谷。我对这个村子在日本侵华战争爆发前不久的经济状况的描述将到此为止。
1.文化对于消费的控制
为满足人们的需要,文化提供了各种手段来获取消费物资,但同时也规定并限制了人们的要求。它承认在一定范围内的要求是适当和必要的,超出这个范围的要求是浪费和奢侈。因此便建立起一个标准,对消费的数量和类型进行控制。人们用这个标准来衡量自己的物质是充足还是欠缺。按照这个标准,人们可以把多余的节约起来。有欠缺时,人们会感到不满。
安于简朴的生活是人们早年教育的一部分。浪费要用惩罚来防止。孩子们饮食穿衣挑肥拣瘦就会挨骂或挨打。在饭桌上孩子不应拒绝长辈夹到他碗里的食物。母亲如果允许孩子任意挑食,人们就会批评她溺爱孩子。即使是富裕的家长也不让孩子穿着好的、价格昂贵的衣服,因为这样做会使孩子娇生惯养,造成麻烦。
节俭是受到鼓励的。人们认为随意扔掉未用尽的任何东西会触犯天老爷,他的代表是灶神。例如,不许浪费米粒。甚至米饭已变质发酸时,全家人还要尽量把饭吃完。衣物可由数代人穿用,直到穿坏为止。穿坏的衣服不扔掉,用来做鞋底、换糖果或陶瓷器皿(第十四章第7节)。
在农村社区中,由于生产可能受到自然灾害的威胁,因此,知足和节俭具有实际价值。一个把收入全部用完毫无积蓄的人,如果遇到歉收年成就不得不去借债从而可能使他失去对自己土地的部分权利(第十五章第3节)。一个人失去祖传的财产是违背孝道的,他将受到责备。此外,村里也没有什么东西引诱人们去挥霍浪费。在日常生活中炫耀富有并不会给人带来好的名声,相反却可能招致歹徒的绑架,几年前发生王某案件便是一个例子。
但在婚丧礼仪的场合,节俭思想就烟消云散了。人们认为婚丧礼仪中的开支并不是个人的消费,而是履行社会义务。孝子必须为父亲提供最好的棺材和坟墓。如前面已经提到,父母应尽力为儿女的婚礼准备最好的彩礼与嫁妆,在可能的条件下,摆设最丰盛的宴席。
节俭仅仅为不同的生活标准提出了一个上限,当一个人未能达到公认的正常生活标准时,这个上限也就失去了意义。人们凭借慷慨相助和尽亲属义务的思想(第十五章第2节)去帮助生活困难的人,使他们的生活标准不至于同公认的标准相差太远。因此,村里财产分布的不均匀,并没有在日常生活水平方面表现出明显的不同。少数人有特殊的值钱的衣服,但住房和食物上并无根本的差别。
2.住房
一所房屋,一般有三间房间。堂屋最大,用来作劳作的场所,例如养蚕、缫丝、打谷等等。天冷或下雨时,人们在这里休息、吃饭,也在这里接待客人或存放农具和农产品。它还是供置祖先牌位的地方。
堂屋后面是厨房,大小仅为堂屋的四分之一。灶头和烟囱占厨房面积的三分之一。紧靠烟囱有供灶王爷的神龛和小平台。 再往后是卧室,家中如有两个家庭单位时,就把卧室用木板隔成两间。每间房里放一、两张床。已婚夫妇和七八岁以下的孩子合睡一张床。孩子长大以后,他或她先在父母屋里单独睡一张床,再大一些的未婚男孩就搬到堂屋里睡,像那些雇工一样。女孩出嫁前一直睡在父母屋里,也可以搬到祖母屋里去,但决不睡在堂屋里,因为妇女是不允许睡在供祖先牌位的房屋里的。
  广义地说,一所房屋包括房前或房后的一块空地。这块空地既作为大家走路的通道,也用作一家人干活、堆放稻草或其他东西的地方。在这块地里种上葫芦或黄瓜就是小菜园,房屋附近还有养羊或堆放东西的小屋。
人的粪尿是农家最重要的肥料,在房后有些存放粪尿的陶缸,半埋在土地里面。沿着A河南岸,路边有一排粪缸,由于有碍卫生,政府命令村民搬走,但没有实行。
房屋是由城镇里的专门工匠来修建的。养蚕期间,停止房屋施工,否则当地人相信全村的蚕丝业会毁掉。他们认为破土是一种危险的行为,会招致上天的干预。于是就要请道士来作法事。修建一所普通的房屋,总开支至少500元。房屋的使用寿命根据修缮情况而异,难以作出肯定的估计。每隔两三年必须把房屋的木结构部分重新油漆一遍,部分瓦片要重新铺盖,诸如此类的修缮费用每年平均为10元。
3.运输
人们广泛使用木船进行长途和载重运输,但村庄自己并不造船而是从外面购买。每条船平均价格约80~100元。除那些不从事农业、渔业劳动的人家以外,几乎每户都有一条或几条船。男人、妇女都会划船。人们在小时候就学会了划船。只要一学会这门技术,一个人就可以不停地划几个小时。划船所耗的力量并不与船的载重量成正比,而是与水流、风向等情况密切有关。所以,载重增加时,此类运输的费用就降低。如果船夫能够利用风向,距离只是一个时间问题,而不是花力气的问题,这样,费用就可进一步减少。这是水运的一个重要特点。这就有可能使一个地区的住房集中在靠河边的位置。它也使分散的农田占有制成为可能。此外,水运在市场贸易中的作用也影响了流通系统。所有这些有关的方面将适当结合其他有关内容进一步论述。
畜力不用于运输。在陆地上,人不得不靠自己的力量来搬运货物。
4.衣着
村里的家庭纺织业实际上已经破产。我在村里的时候,虽然几乎每一家都有一台木制纺织机,但仍在运转的只有两台。因此,衣料大部分来自外面,主要是亚麻布和棉布。村里的缫丝工业主要为商品出口,并非为本村的消费。只有少数人在正式场合穿着丝绸衣服。
由于一年四季气候变化很大,村民至少有夏季、春季和冬季穿用的三类衣服。夏天,男人只穿一条短裤,会客或进城时便穿上一条作裙。村长要离开村子外出时,即使是炎日当头,至少手臂上要搭上一件绸子长袍。妇女穿不带袖的上衣和长裙。这里的妇女不下农田干活,穿裙子是这个地区妇女的特点。天气较冷时,有身分的男子,不干活时就穿长袍。普通人只穿短上衣。
  衣服并不仅仅为了保护身体,同时也为了便于进行社会区别。性的区别是明显的。还表现出年龄的区别,譬如,未成年的女孩不穿裙子。社会地位直接在服装的款式上表现出来,例如,长袍是有身分的人不可缺少的衣服。两个中学生,上学以后服装式样有了变化,他们穿西式长裤和衬衫,但不穿外衣。
  除裁缝以外,缝纫是妇女的工作。多数妇女的手艺足以为她们的丈夫和孩子做普通衣服,因为这是做新娘必备的资格。新娘结婚满一个月以后会送给她丈夫的每一位近亲一件她自己缝制的东西,亲属的称赞是她的荣誉,同时也是对她在这新社会群体中的地位的一种支持。但是在置办嫁妆、彩礼或缝制正式场合穿的高质量服装时,照例是要请专门的裁缝来做的。 一个普通的家,每年买衣料的费用估计为30元,礼服在外。
5.营养
食品是家庭开支的一个主要项目,占每年货币支出总额的40%。而且它与上述几项支出不同。住房费用无需每天支付,衣服也不像饭食那样迫切。为了维持正常生活所必需的一定数量的食物,或多或少是恒定的,因此它在家庭生活中成为一个相对恒定的项目。
主食是稻米,为我提供情况的人估计,不同年龄或性别的人每年消费所需稻米数量如下:
  50岁以上的老年男子 9蒲式耳
  40岁以上的老年妇女 7.5蒲式耳
  成年男子 12蒲式耳
  成年妇女 9蒲式耳
  10岁以上的儿童 4.5蒲式耳
  对一个有一名老年妇女、两个成人和一个儿童的普通家庭而言,所需米的总量为33蒲式耳。这一估计是相当准确的,因为农民在储存稻米以前必须知道他们自己的需要量。稻米是农民自己生产的,剩余的米拿到市场上去出售,换得钱来用于其他开支。上面的估计是人们认为必须贮存的数量。
蔬菜方面有各种青菜、水果、蘑菇、干果、薯类以及萝卜等,这个村子只能部分自给。人们只能在房前屋后的小菜园里或桑树下有限的土地上种菜。农民主要依靠太湖沿岸一带的村庄供给蔬菜。种菜已经成为这一带的专业,他们的产品已是这一地区人们蔬菜供应的重要来源之一。
食油是村民自己用油菜籽榨的,春天种稻之前种油菜。但这个地区农田水平面较低,油菜收成有限,产量仅够家用。鱼类由本村的渔业户供给。人们吃的肉类仅有猪肉,由村里卖肉的人从镇里贩来零售。食糖、盐和其他烹调必需品主要通过航船每天上镇购买(第十四章第5节)。
一天三餐:早饭、午饭、晚饭,分别准备。但农忙期间,早上就把午饭和早饭一起煮好。妇女第一个起床,先清除炉灰、烧水、然后煮饭。早饭是米粥和腌菜,粥系用干米饭锅巴放在水中煮开而成。午饭是一天之中主要的一餐。但农忙季节,男人们把午饭带往农田,直到傍晚收工以后才回家。留在家中的妇女和儿童也吃早上煮好的饭,但吃得较少。
晚上男人们回家以后,全家在堂屋里一起吃晚饭。但天气热的时候,就把桌子搬出来摆在房屋前面场地上;夏天傍晚,到街上走一走,印象非常深刻。沿街摆着一排桌子,邻居们各自在桌边吃饭,边吃边谈。全家人都围着桌子坐着,只有主妇在厨房里忙着给大家端饭。
家中每一个人在桌旁都有一定的位置。按家庭的亲缘顺序,家长面南,坐在“上首”,第二位面向西,在家长的左侧,第三位在右侧。主妇,特别是媳妇,坐在下首,或者不上桌,在厨房里吃饭。
同进晚餐,在家庭生活中是很重要的,父亲和孩子这时有机会互相见面。父亲整天外出,孩子直到晚饭时才能见到他。他们一起在桌旁吃饭。父亲常利用这机会对孩子进行管教。吃饭要讲吃饭的规矩。孩子不准抱怨食物不可口,也不准挑食。他如这样做,就立刻会受到父亲的责备,有时还要挨打。通常在吃饭时孩子都默不作声顺从长辈的意见。
在农忙期间,饭食较为丰富。他们吃鱼、吃肉。但平时不经常吃肉食。除去几个寡妇以外,很少有素食主义者。普通妇女每月素斋两次,初一和十五各一次,这是由于宗教告诫人们,天上的神仙不愿意伤害生灵。吃素被视为有利于人死后升天过好日子。
  在厨房里做的东西不应该留藏给家里个别人独自吃。但是偶尔,小家庭可以自己花钱买些特别的菜在自己房间里吃。这种做法被认为是不好的,会惹得家里其他成员生气。一个人用自己的零花钱去买点心、糖果吃是私事,不一定告诉别人。
  6.娱乐
辛勤劳动之后,放松肌肉和神经的紧张是一种生理需要。娱乐需要集体活动,于是社会制度发展了这种功能。娱乐中的集体活动加强了参加者之间的社会纽带,因此它的作用超出了单纯的生理休息。在家中全家团聚的时间是在晚上,全天劳动完毕以后。大家聚集起来,家庭间的联系得到了加强,感情也更加融洽。
农业劳动和蚕丝业劳动有周期性的间歇,人们连续忙了一个星期或十天之后,可以停下来稍事休息。娱乐时间就插入工作时间表中。在间歇的时候,大家煮丰盛的饭菜,还要走亲访友。
男人们利用这段时间在茶馆里消遣。茶馆在镇里。它聚集了从各村来的人。在茶馆里谈生意,商议婚姻大事,调解纠纷等等。但茶馆基本上是男人的俱乐部。偶尔有少数妇女和她们的男人一起在茶馆露面。妇女们在休息时期一般是走亲戚,特别是要回娘家看望自己的父母和兄弟。孩子们大多数是要跟随母亲一起去的。
家人在晚间的聚会,朋友们在茶馆相会,以及农闲时看望亲戚,都是非正式的,不是必须履行的。从这一点来讲,这些活动与节日期间的聚会以及正式的社区聚会有所不同。第九章所列的社会活动时间表总结了一年中的所有节日,与其他活动一起按年月顺序排列。
很明显,各个节日总是出现在生产活动间歇之际。阳历二月份,农闲时节,庆祝“新年”15天,人们欢欢喜喜地过年,并尽亲戚之谊,前去拜年。婚礼也往往在这时候举行,人们认为这是结婚的好时光。在蚕丝业繁忙阶段之前不久的是清明,进行祭祖和扫墓。蚕第三次蜕皮时,就到了立夏,有一次欢庆的盛宴。在缫丝工作之后,插秧之前,有端阳节。阴历八月满月的日子是中秋。此时正值稻子孕穗,也是在农活第一次较长间歇期的中间。在此间歇的末尾是重阳节。农活完毕之后就是冬至了。每逢这些节日都要有一定的庆祝活动,通常是同祭祖和祭灶联系在一起。庆祝这样一些节日只限于在家人和近亲中进行。
较大的地方群体的定期集会有每年一次的“段”的“刘皇会”(第六章第3节),和每十年一次在太湖边举行的村际的庆祝游行“双阳会”,俗称“出会”,它们也与宗教思想有关。十多年来,除“刘皇会”以外,所有这些集会都己停止。停止的直接原因就是政府不赞同。政府认为,这些活动是迷信而且奢侈。地方行政官的职责之一就是禁止这些集会。①但是更实际的根本的原因是乡村地区的经济萧条。当食品、衣服之类的必需品都成为人们的负担时,他们就不会有多余的钱去进行不太急迫的社会活动。
  根据我目前的材料,难以确定社区停止聚会在多大程度上削弱了当地人民之间的联系。但当我坐在人们中间,听着他们叙述村际“出会”那些令人兴奋的往事时,我明白地觉察到他们对于目前处境的沮丧和失望心情。我并不想再恢复那些盛大的场面,并对其社会价值进行估计,然而对往事的回忆是形成人们目前对现状的态度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人们心目中,停止这些庆祝活动,直接说明了社会生活的下降。由于他们盼望着过去的欢乐日子复而再来,所以他们不会拒绝任何可能采取的确信会改善社会生活的措施。对社会变革不会发生强大的阻力,上述这种心理至关重要,我以后还要说明(第十二章第2节)。
  7.礼仪开支
礼仪开支与一生中的重大事件:出生、结婚、死亡,有着密切联系。从经济观点来看,这种开支是一家不可缺少的负担。彩礼和嫁妆是新家庭必要的准备。丧葬安排是处理死者所必须的措施。个人生活及其相关的社会群体所发生的这些红白大事里产生出来的感情,使得这些礼仪得到更加精心的安排而且花费相当的钱财。当一种礼仪程序被普遍接受之后,人们就不得不付出这笔开销,否则他就不能通过这些人生的关口。
然而,经济萧条使礼仪受到了影响。例如采取了“小媳妇”的制度来改变昂贵的婚礼(第三章第8节)。它是由于经济便利才被采用的,但对亲属组织却发生了深远的后果。姻亲关系的完全或部分退化已使妇女和儿童的社会地位受到影响。彩礼和嫁妆的取消延长了青年在经济上依赖父母的时间。所有这些说明了这样一个事实,礼仪开支不全然是浪费和奢侈的。这些开支在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再者,结婚时的宴会为亲戚们提供了一个相聚的机会,对新建立的亲属纽带予以承认,对旧有的关系加以巩固。亲属纽带不仅仅是感情上的关系,它还调节各种类型的社会关系。从经济观点来看,它规定了参加互助会的相互义务(第十五章第2节),以及定期互赠礼物。在已经改变了的婚姻礼仪中,所请客人的名单通常已经缩减。这使原来较广的亲属纽带变得松散。从长远看,就可能封闭了一些经济援助的渠道,这种结果可能不会很快或明显地表现出来,但最终会感觉到的。这就是人们拒绝“小媳妇”制度的原因。一俟经济条件许可,就要恢复正常的程序。为了维持传统的礼仪,甚至有许多人宁可推迟婚期或借钱也要把婚礼办得像个样子。
从礼仪事务在人们生活中的重要性来看,就不难理解礼仪开支在家庭预算中占有很高的百分比。在一个普通的四口之家,假设平均寿命为50岁,那么每隔五年将有一次礼仪事务。对于礼仪事务的最低开支估计如下:出生30元,结婚500元,丧葬250元,平均每年开支50元,这个数字为每年全部开支的七分之一。
亲戚家有这些婚丧娶嫁等大事时,他们还须送礼,所以我们也必须把这笔开支计入总和。根据亲友关系亲疏的不同,礼品的价值从0.20元至5元不等。每家每年的平均数量至少约为10元。
同中国的其他乡村相比,这些估值似乎相当高。根据巴克的研究,在华东每家用于一次结婚的乎均费用为114.83元,丧葬费平均为62.07元②。差别可能由于地方的特点不同,或者由于列入礼仪开支的项数不同。在开弦弓,结婚当天的开销在00至250元之间。为我提供资料的人引述一个众所周知的例外情况:一家仅花了不到100元办了一次婚礼。此处所作对婚礼开支的估计还包括了结婚礼物的费用,所以总数理应高一些。
丧葬开支,根据死者社会地位的高低而大不相同。如在北平所观察到的,孩子的“丧葬费用比家庭每月收入的八分之一略多一点。年长者的丧葬费自然要贵一些。小孩和成人加在一起总数为每月收入的1.25至1.3倍不等。但这些数字都不包括丧宴费用。有关丈夫、妻子、哥哥、母亲的丧葬,其费用为月收入的2.5、3.5、5.5倍”③。巴克的平均数是从有丧事的人家的2.8%中推算出来的。该数字可能略低于本地人提供给我的有关该村一个成年人死后所需的适当的丧葬费用。
这些定期的开销需要在平时积蓄起来。积蓄可能采取贷款的形式,但通常采取向互助会交纳储金的形式。互助会是本地的一种储蓄制度(第十五章第2节)。这样,我们可以把估计的礼仪开支费用同每家每年交纳储金的平均数作一比较。我发现,一般每家同时加入两个互助会,每年总共交纳储金40元。这一数字有助于证实以上估计的可靠性。
8.正常生活的最低开支
前几节中所作的全部定量估计仅仅代表村里公认的正常生活的最低需要。为了取得这些估计,我曾请教了不少知情人。个人估计之间的差别非常小,这说明了这样的估计具有较高的一致性。我们所考虑的普通的家是由四个人组成:一位老年妇女、一位成年男子、一位成年妇女和一个小孩。这四个人是9亩土地的完全所有者。
这些估计之所以有用有以下几条理由:(1)单独的实地调查者几乎不可能采用簿记研究法,特别是在村里,人们没有记账的习惯,除非调查者把他的全部时间用于研究记账问题。(2)这些估计可以使人们对本村人的生活得到一个一般的概念,它代表正常生活的最低需要,与实际平均数不会相差太远。(3)村里的生活标准没有显著的差别,因而可以使用这种简便的方法。(4)如上所述,这些估计在人们心目中形成了一个度量社区中物质福利充足的标准,其结果是产生了一种控制消费的实际社会力量。
此外,在研究乡村社区生活水准问题方面,簿记研究法有一定的局限性。乡村社区是部分自给经济,生活各项费用并不完全包括在日常账目之中,因为账目通常限于记录货币交易。账簿只能说明村民依赖外界商品供应的程度。而这种依赖程度并不一定能够表明生活水准。例如,在正常情况下,村民不会去买米,因为他们自己有储备。只有在家庭经济困难,储存的大米已被卖光时,村民才去买米来吃。在这种情况下,现金交易量的增加与生活下降有关而不是与生活改善有关。只有这种情况才会在账目中有所反映。
很明显,在研究乡村社区生活水准时,简单地以货币的收支来总计家庭预算,是不足以说明问题的。调查者必须从两方面入手来对消费品进行估价:一方面是那些从市场买来的消费品;另一方面是消费者自己生产的物品。前者应以货币值来表示,其总和代表着人们生活所需的货币量。这个数额确定了人们为得到此数额的货币而出售的产品量。消费者自产自用的物品不进入市场。这些物品的货币值无人知晓。因为如果它们进入了市场,价格就会受到影响。如以市场价格表示这些物品,从理论上讲是不正确的。的确,若不把它们折合为货币价值,就不可能得出人们生活水准的总指数。但是,这样的一个总指数是不真实的。把这两类物品分开研究,有助于我们调查其间的关系,而这种关系在农业经济研究中是非常重要的。例如,目前中国农业经济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是农产品的价格下跌,为了满足必需的生活条件,村民被迫向市场多出售他们的产品。这样就降低了村民的自给程度。另一方面,农村地区的辅助工业的萧条,减少了农产品的品种和数量,增加了对货币的需要,以购买所需的工业品。为了探讨这些问题,分析这两类消费品之间的关系是很重要的。
这种“从两方面入手的方法”需要实地调查者付出更多的劳动。收集统计资料可能是不实际的。所以,我建议采用咨询估算的方法。如果可能的话,再用抽样观察来补充。选定几个有代表性的实例,在一个时期中,系统地记录消费项目和数量。但本文尚不能提供这一类的数据。下表仅仅列出了村民必须到市场上购买的物品之货币价值,以及强制支付的租金和税款。该表可以用来估计村民生活所需的最低货币量。消费者自己生产的物品包括食物,例如米、油、麦子、蔬菜,及部分衣料。自给经济最重要的部分是劳动和服务。如上所述,只有少数农户雇工种田。关于这方面的分析,将进一步结合生产过程来进行。
1.从市场购买的物品……………………203元
食品……………………………………47元
蔬菜和杂项…………………………30元
糖……………………………………05元
盐……………………………………12元
衣料……………………………………30元
礼品……………………………………10元
燃料、灯火等…………………………36元
房屋及船上用油………………………20元
农具及肥料……………………………10元
蚕丝业开销……………………………50元
  2.土地税 …………………………………10元
  3.定期用费(以积蓄的形式表示) ………50元
    总计 …………………………………263元
职业分化
1.农业——基本职业
在消费过程中,没有必要把该村的居民进行分类,但在生产过程中,则有职业的区别。根据人口普查,有四种职业:(1)农业;(2)专门职业;(3)渔业;(4)无业。
这些职业类别并不是互相排斥的。没有被划入农业的人也可能参与部分的农业活动。除去无地的外来人以外,对几乎所有居民来说,农业是共同的基本职业。区别仅仅在于侧重面不同而已。被划归农业的人并不是只依赖于土地,他们还从事养蚕、养羊和经商。第四类人包含这样一些农户:成年男子业已死亡,寡妇和儿童靠出租的土地生活,而不是靠他们自己的生产劳动过日子。
在人口普查记录里,家的职业是根据一家之长的职业而定的。家的成员可以从事不同的职业,例如,店主的孩子可能从事农业,农民的女儿可以到城里的工厂工作。这些情况都没有表示出来。该村各类职业的家数如下:
  Ⅰ.农业 274
  Ⅱ.专门职业 59
  Ⅲ.渔业 14
  Ⅳ.无业 13
  总数 360
  上表清楚地说明占人口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或76%的人,主要从事农业。由于实地调查的时间有限,我的调查工作主要是有关这个职业组的。下章再详细分析这个职业组的生产活动。其他职业组,我只能简单地描述一下。
2.专门职业
第二类的进一步分析,见下表:
表中第一项,只包含那些家长在城里经商的家或家长从事其他职业,住在城里。不包括那些在村外丝厂工作的女工。
纺丝工人,代表一种专门职业。他们为镇上的丝行工作,丝行从村民手里搜集土法缫制的生丝,质量不整齐,在出口或卖给丝织厂以前,必须通过反摇整理。这种整理工作由村民来做。丝行把原料分配给纺丝人,然后再收集起来,按照工作量给予工资。
零售商人和航船,在讨论贸易的一章中另作描述(第十四章第4至第6节)。
  Ⅰ.在城镇从事专门职业的……………………………14
  Ⅱ.纺丝工人……………………………………………6
  Ⅲ.零售商………………………………………………10
  Ⅳ.航舟告………………………………………………4
  Ⅴ.手工业与服务行业…………………………………24
    木匠…………………………………………………4
裁缝…………………………………………………3
合作丝厂职工………………………………………3
篾匠…………………………………………………2
理发匠………………………………………………2
磨工…………………………………………………2
抽水机操作者………………………………………2
泥水匠………………………………………………1
接生婆………………………………………………1
和尚…………………………………………………1
鞋匠…………………………………………………1
银匠…………………………………………………1
织工…………………………………………………1
总计………………………………………………58
整个手工业和服务行业人员占这个村庄总户数的7%。这样低的百分比是惊人的。首先,这是由于这些行业还不完全是专业化的。缝纫、做鞋、碾磨等工作,是各户自己劳动的普通工作。比较粗糙的木工、竹工和泥水匠的工作不需非常专门的知识和技巧,所用工具在大多数住家中都自备。现代抽水机尚未被广泛使用,主要在紧急时用。生孩子也不一定需要专家的帮助。在上表中,除了现代抽水机操作者外,也许只有理发匠、和尚、庙宇看守人和合作丝厂的职工的工作比较专业化,农民自己不能兼任。
此外,人们不一定都要村里供应他们所需的物品或依赖这个村里的人来解决他们生活服务的问题。质量较好的木器、竹器或铁器可以在城镇里买到。甚至于有一次理发匠对我抱怨说,村民逐渐倾向于到镇里去剃头了。有丧事时,人们往往到远处庙宇去请和尚。妇女难产时不能信托村里的接生婆来接生。
所有住在村里的外来人都是商人和手艺人,他们实际上占这个群体(第二章第5节)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关于商业和手艺是否原来就是从外面传来的一种新的职业,我手头没有资料可以说明这一点,但我们有理由猜想一些新的手工艺往往是通过某些渠道从外边引进的。由于技术知识通常是通过亲属关系传授,本地人不易很快地吸收这种知识。即使师傅可以公开传授手艺,但那些有条件让孩子们种地的父母仍愿意让他们种地。村子里的土地不足以提供额外人口谋生,因此,外来人很难获得土也,而且土地也很少在市场出售。所以,正如上面已提到的,目前,所有外来人都没有地,其谋生的惟一手段是从事某种新手艺或经商。
3.渔业
有两类渔业户,他们的捕鱼方法不同,居住地区也不同。第一类渔户,住在村的西头,圩Ⅰ、圩Ⅱ,仅以捕鱼为副业。他们的捕鱼方法是用网和鱼钩。冬季工作较忙。那时,农活告一段落,他们便开始进行大规模的“围鱼”作业。几只船合作组成捕鱼队,在又粗又长的绳子上密挂小鱼钩,然后再加上一些重量,捕鱼队队员围成一个圈,把鱼钩沉入湖底。寒冷天气,特别是下雪以后,湖面不结冰,但鱼都在泥里冬眠,鱼钩在泥里拉过,很容易把鱼钩住。这样的“围鱼”作业有时持续数周,收获量颇大。平时,渔民撒大网捕鱼,一日数次。这种捕鱼方式只有那些住在湖边的居民才能采用。这也就是这群渔户局限在村西地区的原因。
虾是用一种竹编的捕虾篓从湖里捕捉。捕虾也是住在湖边的渔户的普遍职业。根据1935年夏我所收集的情况,共有43条船从事这项工作。捕虾篓用一条长长的绳索连结起来,放入水中。每四小时清一次篓子,因为时间过久,虾在篓里容易死去,死虾在市场上的价格低于活虾。两个渔民一条船,平均收入每天1元。
另一种渔户在B河中游沿岸圩Ⅱ居住。这种渔民喂养会潜入水中捕鱼的鱼鹰。喂养和训练此种鸟需要专门知识,是由家庭传授的,因此是一种世袭的职业。这些家庭形成一个特殊群体甚至与其他村里的同行渔民合作。由于他们需要到离本村较远的地方去,夜间鱼鹰需要细心保护,因此,这些渔民在共同的专业利益基础上形成了一个超村庄的群体。从事同一专业的渔民,对他们的同行都有友善招待的义务。
劳作日程
1.计时系统
为研究一个社区的生产体系必须要调查他们的各种活动在时间上是如何安排的。在分析农村经济时更需如此,因为庄稼通常直接依赖于气候条件。
有机世界的季节循环的知识,对人民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农民的生产活动不是个人自发的活动。他们需要集体的配合和准备。他们必须知道种子何时发芽以便确定播种日期,必须知道秧苗需要多长时间才能长成以便把土地准备好进行移植。如果没有农时的计算,就不能保证在正确的时间里采取某种行动。
辨认时间不是出于哲学考虑或对天文学好奇的结果。正如布·马林诺斯基教授已明确指出的,“计时法不论如何简单,它是每一种文化的实际的需要;也是感情上的需要。人类每一群体的成员都需要对各种活动进行协调,例如为未来的活动选定日期;对过去的事进行追忆,对过去和未来时期的长短进行测量”①。
从功能上来研究计时问题,我们就必须仔细地观察一下历法,以便了解计时系统如何安排社会活动,这一系统又是如何由社会活动来表示的。
中国农村中使用的传统历法是以纪月系统为基础的阴历。它的原理如下:望日被视作一个月的第十五天的夜晚。因此,每一个月的天数是29或30天。(实际上一个月历时为29.53天)十二个月为一年,共有354.36天,其总数与纪日系统的阳历365.14天为一年的数字不合。每隔二或三年有一个闰月以补足每年缺少的天数。但是有机世界的季节循环更多的是遵循地球和太阳之间的关系,与地球和月亮之间的关系较少。虽然两种系统最后有闰月来调整,但这两种系统的日期永远不能有规律地一致起来。
阴历的日期不能始终如一地说明地球对太阳的相对位置,因而也不能表明季节性气候的变化。譬如说,假定今年人们抓住了正确的播种时间,四月十七日,但由于闰月的关系,他们明年如果在同一天播种,就为时太晚了。阴历和季节循环两者之间的不一致性,使得阴历在农事活动中不能作为一种有效的推算农作物生长期的指南。这种理论上的考虑必然引导人们进一步来考察传统的历法。
  实际上,在传统历法中,有一种潜在的纪日系统。它表明各个时期地球在其太阳轨道中的确切位置。这一系统中的单位是“节”,意思是“段”或“接头”。整个太阳历年分成二十四个节。1936年二十四个节的总天数为364.75天。这说明实际上一个年度的时间仍有微弱的0.59天之差。我不知道定节气的原理,但在旧历本中可以找到每个节气开始的准确时间,它是用时辰(两小时)、刻(四分之一小时)和分(分钟)为单位来表示的。在不同年份里不同节气的长短上,闰期的变化微小,因此不需要特殊的说明。下表为1936年,每个节气开始的时间和节气的名称。
既然西方的阳历是法定通行的,自然也传入乡村,它又与传统的记日系统的节气有区别,因为它以一个整天作为单位,所以,有一个规则的闰日方法。这两种历法不同年份相应的日期不同。
2.三种历法
这三种历法均被村里的人们采用。但各有各的作用,西历通常在新建的机构如学校、合作工厂和行政办公室里使用。这些机构必须与使用西历的外界协调工作。
传统的阴历最广泛使用在记忆动感情的事件以及接洽实际事务等场合。它被用作传统社会活动日的一套名称。在宗教活动上,人们也广泛使用阴历。每月初一及十五要定期祭祀灶神。人们还在这两个日子里去庙宇拜佛或吃素斋。在祖先的生日、忌日和固定的节日要祭祖,但有些节日是根据传统的节气来安排的。
传统的节气并不是用作记日子的,而是用来记气候变化的。有了这一总的系统,每个地方可根据当地情况来安排农活日程。
这个系统主要用于生产劳动。除日常谈话外,下列歌谣说明了它的作用:
白露白迷迷(指稻花开) 秋分稻秀齐
霜降剪早稻 立冬一齐倒
向我提供情况的人曾来一信,也可引述其中一段:
“村里的人,每年有两个清闲的时期,第一个阶段是在秋天,从处暑到寒露,为时约两个月……第二阶段是在冬天,从大雪到年底,也是两个月,在这农闲季节,我们出去经商。” 农民用传统的节气来记忆,预计和安排他们的农活。但节气不能单独使用,因为没有推算日期的办法,在使用上有困难。农村用阴历来算日子。人们必须学习每年各个节气的相应日期。例如上表所示,第一个立春是在正月十三日,而第二个立春则在十二月二十三日。因此,也可以这样说,阴历通过节气系统来安排人们的工作顺序。
历本并非村民自己编排,他们只是从城镇买来一红色小册子,根据出版的历本来进行活动。他们也不懂其历法的原理,他们甚至不知道历本是哪里发行或经谁批准的。因政府禁止传统历,出版这些小册子是非法的。我未能找到谁是负责的出版者。
然而政府的行动在任何意义上来说,并未影响小册子的普及和声誉。在任何一家人的房屋中都可以找到这本册子,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这往往是家中惟一的一本书。人们通常将它放在灶神爷前面,被当作一种护身符。不仅在安排工作时,而且在进行各种社会活动和私人事务的时候,农民都要查询这本历书。在历本中,每一天,有一栏,专门说明哪些事在这一天做吉利,哪些事不吉利。我列举数栏说明如下:
  三月一日(1936年),星期日;阴历二月初八日
   张大帝(洪水之神)生日。
宜祭祀,祈福求嗣,还愿,会亲友,经商,上官赴任,结婚姻,行聘,嫁娶,迁入新宅,移徙,裁衣,修造,竖柱上梁,修店铺,开市,立券,开仓库,栽种,破土,安葬。
不宜用茅草铺盖房顶,灌田,行猎。
三月二日,星期一;阴历二月初九日
宜会亲友,捕捉畋猎。
不宜诉讼,求医疗病(植物发芽)
  三月十六日,星期一;阴历二月二十三日
   诸事不宜。
  三月二十七日,星期五;阴历三月初五日
宜沐浴,畋猎取鱼,扫舍宇,不宜安床,买地纳财。
                        (开始雷鸣)
                        
农民并非完全按照栏内所列的忠告行事。但盖房、安排婚事、开始长途旅行等事,他们确实要查询此种历本。他们根据栏内所列吉利的事情多少,笼统地区别“宜”或“不宜”的日子。他们避免在“不宜”的日子,特别是那些表明“诸事不宜”的日子,进行重要的冒风险的活动。每隔数天,在这一栏的末尾有一项括号内的说明,如“植物发芽”和“开始雷鸣”等。这是用周期性的自然现象来推算时间的一种附加系统。
3.经济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时间表
  有了以上的这些计时系统,我们便能列出村庄各种经济和社会活动的时间表。它可供进一步分析作参考。对某些具体项目,将在其他恰当的有关之处再作一些解释。
农业
农业在这个村子经济中的重要性,已经在以上章节中显示出来。这村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农户主要从事农业。一年中有八个月用来种地。农民的食物完全依赖自己田地的产品。因此,要研究生产问题,首先必须研究农业问题。
本章所使用的农业一词,只是从它的狭义说的,指的是使用土地来种植人们想要种的作物。要研究如何使用土地,必须先分析土地本身。土壤的化学成分、地形和气候都是影响农业的条件。我们也需要了解谷物的生物性质。这些分析尽管比较重要,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却往往是人类学者所不具备的。然而,农业占用的土地不只是自然实体。文化把土地变成了农田。此外,在农业中,直接指导人类劳动的是人们自身掌握的关于土地和谷物的知识,通过技术和信仰表现出来。
从分析物质基础开始,我们首先来描述一下这个h村子的农田。根据技术需要出发的农田安排,对劳力组织、土地所有权和亲属组织都有深远的影响。研究这个问题对进一步研究人与土地关系问题的各个复杂的方面将是最好的开始。
1.农田安排
农田的安排取决于农民选择种植哪一种作物。这个村农业的主要作物是水稻、油菜籽和小麦。水稻的种植期从六月开始,十二月初结束,这是主要农作物。收稻以后,部分高地可用来种小麦和油菜籽。但后两种仅是补充性的农作物,其产量仅供家庭食用。
村里90%以上的土地种植上述这些农作物。沿着每一圩的边缘,留有10~30米的土地种桑树,有三个圩再留一块大一些的空地盖房屋。在边缘的土地较高,也用作农田的堤堰。
种庄稼的土地被分成若干农田。由于种水稻需要定期供水,因此农田安排还取决于水利管理措施。
向我提供情况的人说:“水是农田中最重要的东西。如果土壤干裂,稻就会枯死,如果水太多,淹过稻‘眼’时,稻又会淹死。”稻“眼”即上方叶和茎的接节点。当地人认为,这部分被淹了,六七天之内,稻就枯萎。把稻的这一部位说得如此脆弱,未必那么真实。但稻“眼”确实被用作标志稻田中水多水少的一个基准。必须按照稻的长势调节水面,水位太低时进行灌溉,太高时则及时排水。水的管理是农业中的一件主要任务,它支配农田的地形。
土地被河流分割成小块,称作“圩”。每一圩周围是水。每一块农田得水机会的多少视这块农田在圩中的位置而异。圩正中间的一块田离河最远,被灌溉的机会也最少。为使中间的农田得到足够的水,人们必须把圩的土地平整得犹如一个碟子。但碟状土地表面又为储水带来困难。水总是趋向水平面,因此农田不能得到水的平均分配,反而中间形成水塘,边缘土地干旱。所以必须筑起与土地边缘平行的田埂。另一个困难是必须从较低的河流中将水引到较高的田地中来。这样,便必须用水车。人们在河岸上选择一个地点,安装好水车,同时还要挖一道水渠以便将水引到里面的稻田。靠这一车水点供水的每一大片田地,还要有与边缘相垂直的田埂。两种田埂相互交叉,把农田分成小块,称作小块田或“爿”。
每小块田的高低必须相同,以便能得到平均的灌溉。小块田的所有权如果不属同一个家,那么耕种者之间常常因灌水发生争执。每一片田地有一条共同的水渠通过,在每片田地的小块田问有一个通水口。农民引水进田时,先从边缘的小块田开始。在一小块田的进水口处下面把水渠堵住,这样水便流人这小块田地。水灌足后便堵住这一进水口,打开水渠再灌溉下一块田地。这样继续下去直到最后一块田浇灌完毕。一片田地为一个灌溉单位(见地图Ⅳ)。
  雨水多的时候,这一灌溉系统不能把田里多余的水排出,因为水不能从较低的田中央往较高的田边缘流出。所以必须在整个碟形圩地的最低部分挖一水沟。它汇集了各大片田里多余的水,水沟终端装部水车把水排出。接着,我们将看到灌溉和排水需要不同的社会组织工作。
单纯从技术观点来看,排水问题的困难主要是各圩面积大小不等的问题。圩的大小取决于河流天然分布的情况,大小相差极大。例如,这个村里有十一个圩,大小从8亩至900余亩不等(第二章第2节)。圩的面积越大,将它纳入集体排水系统的困难越多。为适应紧急需要并提高工作效率,大圩必须分成较小的排水单位,称“墐”,各“墐”之间筑了较大的埂,也是农田里的主要道路。
农田安排平面图,如图Ⅳ所示。图比实际情况简单得多,但足以说明刚才描述的情况。
2.种稻
田地主要用来种稻,但不完全是种稻。目前只限于研究种稻这一方面。
六月开始种稻。先准备好一小块田地育秧。把种子撒在秧田里。约一个月以后,稻子长出30厘米长的嫩秧。这一时期稻秧不需要大的间隔,只是在浇灌方面需要细心调节。在小块田地上育秧,同时在大块田地上做准备工作,这样比较方便、经济。
移秧之前必须作好以下准备:翻地、耙地、平地,然后是灌溉。一切工作都是人力做的。这个地区农业劳动的一个特点就是不用畜力。下面我们将看到,农田较小,每户的土地又是如此分散,以致不能使用畜力。农民只用一种叫做“铁鎝”的工具,它的木把有一人高,铁耙上有四个齿,形成一个小锐角。农民手握木把的一端,把耙举过头先往后,再往前甩,铁齿由于甩劲插入泥土,呈一锐角,然后向后拉耙,把土翻松。这个村子不用犁。
翻地以后,土块粗,地面不平。第二步就是耙细和平地,使用同一工具。一个人翻耙平整一亩地需要四天。
这一阶段要引水灌溉,必要时需检修田埂和水渠。用水车从河流车水。水车有一个长方盒形的、三面用木板做成的管道,木管内有一系列用小木片做成的阀,由活动的链条连在一起形成一个环。小阀接触三面木头的管道便在管内形成一系列方形空间,链条通过枢轴与一个轮子相连。农民踏动轮旁的踏脚板时阀链便按圆环形转动。木管的下部置入水中,上部打开,对着一个通向水渠的小水塘。由阀和木管三面形成的小方空间在下端充满了水,阀链转动时便将水带上来,流入水塘。水并非通过空气压力的差别带入塘内,而是由于阀的转动把水带到水塘。
用这种工具把水车至高处,效率不很高。由木阀形成的方形空间结构不严密,阻力较大。为一亩地车水高出地面10余厘米约需用一天的时间。灌溉上的低效率使每一大片田地中相连的小块田地产生了不同的价值。我在前面已经提到,水从边缘的田地依次流到中间,中间的田地必须等边缘的田地灌溉结束后,才能得到它所需要的水。雨水太多时,中间的田地又必须等待边缘的田地排完水后,多余的水才能排除。而等待排灌时间的长短则有赖于水车效率的高低。排水系统的不能令人满意的效率,当然是产量降低的一个因素。因此也就产生了土地价值的差别。边缘田地与中间田地价值的差别有时可达10元或相当于土地平均价值的五分之一。
前两年,村里有了两台动力抽水泵。一台为私人所有,另一台为合作工厂所有。承包全年的灌溉,按每亩收费。这使整个灌溉过程逐步转入集体化和专业化。然而,这种机器尚未被普遍采用,主要是因为使用机械而节约下来的劳力尚未找到生产性的出路。从村民的观点来看,他们宁愿使用旧水车,不愿缴纳动力泵费用而自己闲搁数月。有些人告诉我,那些依赖动力泵灌溉的人,自己没有事,便到城镇的赌场去赌博,害了自已。现在尚未看到节约劳力的机器和水利集体化过程对社会组织和农田安排的影响。
引水到田以后,每亩田还需要用一天的时间加以平整。现在就可以估计在准备土地过程中总共需要多少时间。一个劳力如果种7亩地,大约需要35天,相当于稻秧在秧田里生长所需的时间。
农活开始的时候没有什么仪式,每个农户自己掌握农活开始的时间,时间先后的差别约为两个星期。
把稻秧从育秧田里移植到大田里,是种稻的重要部分。人们把这段时间描述为“农忙”时节。农民一早出发到秧田去,秧田有时离稻田很远。农民必须用船来往运送秧苗,孩子们那时也被动员起来帮助工作,但不用妇女。插秧时六七棵秧为一撮插在一起,孩子们的工作是把秧递给插秧人,一个人不旁移脚步,在他所能达到的范围内,一行可插六七撮,这一行插完后,向后移动一步,开始插另一行。插完一片地以后,再从头开始插另一片。在同一块田地,如果同时有几个人工作,他们便站成一行同时向后移动。插秧人那有节奏的动作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对这种单调枯燥的工作加点节奏是有益的,为保持这种节奏,农民常常唱着有节奏的歌曲。随之发展而成专门的秧歌。但这一地区的女子不参加插秧,秧歌流传不如邻区广泛。
每人一天大约可插半亩,插7亩约共需二周。
七月已经是夏天了,在华氏80度的气温下,稻的长势很快。这时期雨水很多(5.5时),老天帮忙,为幼秧提供水源。但自然界不总是那么可靠的。如果两三天没有雨,秧就需要车水灌溉,这就需要人力。如果连续下三四天雨,人们又要忙着车出多余的水。
和稻混杂在一起的野草有时长得更快。插秧工作刚刚结束一个星期,农民便需忙于除草。专用于除草的工具是一片装在竹竿柄上的木板,上面有很多钉子,农民手握耙柄,把钉耙向后拉过泥土,便把野草拔除。
除草后,下一件工作便是给土地施肥。肥料有人粪肥,畜粪肥和豆饼。黄豆榨油以后剩下的渣,压成豆饼。豆饼被碾成碎片,均匀地撒在田地里。
人粪肥保存在房屋后面的专用的粪坑里。羊粪从羊栏里收集,曝露、晾晒,并与草混合以后,撤在田里。不用新鲜粪肥。
当稻长到相当高度,开花以前,还需彻底除一遍草。这时便只能用手来拔草,因钉耙容易伤害作物的根部。为避免伤害稻,农民在大腿部系一马鞍形竹筐,他们在泥里行走时,它可先把稻撇开。
从七月到九月农民几乎都在除草和灌溉,中间有数次短的间歇。工作量的大小依据雨量的多少。九月上旬,稻子开花,月底结谷。这一时期没有特殊的工作可做,是最长的农闲时节。到十月下旬,某些早稻可以收割。长长的弯形镰刀便是收割的工具。割稻时把稻秆近根部割断,扎成一捆捆放在屋前空地上。打谷在露天空地或堂屋中进行,把谷穗打击着一个大打谷桶的一边,谷子便从秆上落下,留在桶底,然后收集起来。打过的稻秆便堆放在路边。
稻谷被放在一个木制磨里去壳,碾磨转动,壳便与米分开。粗磨的米可以出售,再经过一次精磨,才能食用。最后一次碾磨过程完全用现代机器进行。旧式工具杵臼已不再使用。
  3.科学与巫术
  在上述农田安排、灌溉与排水、翻土与平地、插秧与除草等农活中所用的知识,是通过农民的实践经验长期积累一代一代传授下来的。这是一种经验性的知识,使人们能控制自然力量,以达到人们的目的。详细的调查研究会表明这个地区的农业科学发展到如何高的程度。上述情况已经说明,人们懂得稻的生长过程中的普通生物原理,不同时期所需的水量,植物生理中叶子和根部的作用以及有关水的运动、水平面等的物理常识。
通过他们采用新技术和工具的方式,也可以看到他们对所经营的事业采取了一种经验式的方法。对工具的选择完全是从经济和效率原则出发的。例如,需要紧急排灌时就用水泵,但作为平时灌溉,花费太大时就不用它。
然而到目前为止,科学只能通过人力的有效控制来支配自然因素。自然界中尚有不能控制的因素。譬如对水的基本需要只能通过排水、灌溉、筑堤、挖沟等人为的手段进行部分的控制。大部分还是要靠雨水。如果雨水太多或太少时,不管人们如何努力使用水泵,稻还会枯死或淹死。蝗虫可能出乎意外地突然到来。在这种性命攸关的领域,也仅仅在这一范围内,我们发现人们有非科学的信仰和行动。
这并非意味着人们把雨和蝗虫当作是超自然的表现。他们有气象知识。“天气太热时,湖水蒸发太多,气温一有改变,就会下雨”。但这些自然现象,人不能控制。它们对实际生活可能是巨大的威胁,可能顿时把一切努力化为乌有。在这个关键时刻,人们说“我们靠天吃饭”。承认人的力量有限,转而产生了种种巫术,但巫术并不代替科学。它只是用来对付自然灾害的一种手段。它不排除其他手段。科学和巫术同时被用来达到一个现实的目的。
巫术不是一个自发的个人的行动,而是一种有组织的制度。有一个固定的人,他拥有魔力并负责施展巫术。其次,有一套传统的礼仪来唤起超自然的干预。最后还有一些神话来维护这种礼仪和巫术师的能力。
当遭到水灾、旱灾和蝗灾的威胁时,便要施行巫术。过去每逢这种时机出现,人们纷纷到县政府去要求巫术的帮助。按照古老的传统,县行政官就是百姓的巫术师。有火灾时,他就到河边或湖边把供物扔进水里,祈求洪水退去。干旱时,他就发布命令禁止宰猪,并组织游行,游行者带着一切象征雨的用具如伞、长统靴等。有蝗灾时,他就带着刘皇的偶像游行。 以下神话解释了地方行政官担任巫术师的义务以及他担任这一角色的效果。在县政府所在地,吴江城北门大约一里开外的地方,有一个拜祭张大帝的庙宇,他的生日是阴历二月初八日(第九章第2节)。按照人们的信仰,他是很久以前,历史上的一个县行政官。在他任职期间,有一次大雨连绵不断,湖水泛滥,造成了水灾的威胁。他便到湖边下令退水,把他的鞋、衣服和标志官衔的玉带,一件件扔进水里。但是水仍然上涨,雨继续不停地下着。最后,他自己纵身投入水中。水灾被征服了。直到现在,据说每当县里发生水灾时,张大帝偶像的长袍总是非常潮湿,因为他仍旧在暗暗地履行他的职责。
就我所知,村里不知道有关刘皇和他的灭蝗的神话。但在吴江附近的城镇里,刘皇是人人皆知的。刘皇是一个历史人物。他一生受后母的虐待。小时候是一个淘气的男孩,还能施展巫术,一夜,他邀请了所有的朋友来赴宴,把他家中的牛全部杀死。清早,他把牛的头和尾巴安放得犹如把牛半埋在地下一般。但天快破晓,他尚未安放完毕。他命令太阳慢些升起,太阳便又落到地平线下。据说,甚至到如今,早上太阳还推迟片刻升起。当他后母发现牛被半埋在地下时,由于刘皇的巫术,牛都哞哞地向主人呼叫,摇着尾巴。后母十分恼怒,后来便更加残暴地虐待刘皇,直至他死去。他死后,人们仍然相信他的阴魂有能力赶走蝗虫。这一神话证明了这个淘气男孩的魔力,也是目前人们信仰和施行驱蝗巫术的依据。
地方行政官的这种巫术师的职能是与现代行政公务的概念相违背的。而且,现在的政府认为人民中间的迷信是社会进步的障碍。因此政府发布了各种命令禁止任何巫术。所以现今的地方行政官不仅拒绝履行人民的巫术师的传统职能,而且还应该执行反对巫术的法律,但水灾、旱灾、蝗虫的自然威胁仍然危害着人民。他们的科学知识和装备仍然不足以控制许多自然灾害,对巫术的需要依然保留不变。
一个前地方行政官告诉我这个问题是如何得到解决的。“在人们普遍要求有所举动对付旱灾的压力下,我不得不发出命令禁止宰猪。我认为这是很有用的,因为流行病往往与旱灾俱来,素食能防止传染病流行。这是这种信仰的真正的作用在我缺席的情况下组织了游行。强迫人们不抵御旱灾是不利的”。
只要巫术对人们的生活起着一些有用的作用,尽管政府发出多少命令和阐述很多理由,它仍然会存在的。在理论上,从把巫术当作一种假科学,并认为它对科学发展是一种障碍,转变到承认它的实际作用,对于处理这个问题采取实际态度方面,能给以一些启示。这种事情不是命令所能禁止的,只有提供更有效的人为控制自然的办法才能消灭巫术。既然目前不可能有完全的科学控制办法,那么在人类文化中也难以完全消除巫术。
  4.劳动组织
  谁在田里劳动?在什么情况下农民需要合作?谁和谁合作?形成了何种组织?让我们仍然从技术的角度来考察这些问题。把法律上的问题留到下一章去探讨。
我已经讲过,户是基本经济单位。但一户中并不是全体成员都参加农业劳动;孩子只是有时候到田地里去,女人完全不参加农业劳动。农业主要是男人的职业。男人和女人的这种劳动分工是产丝地区的一个特点。它说明了蚕丝工业的发展是产生这种特点的主要因素。在家庭缫丝业兴旺时期,女人忙于缫丝时,男人正忙着准备稻田。另一方面,从丝业得到的收入可与农业收入比拟。这也使人们有可能靠小块农地生活下去。因此农田的大小一直保持在有限的范围内,农业所需的劳动量也相应地有所限制。
为说明村里的劳力和土地是如何恰当安排的,可引用几个统计数字。成年男子,实际的或潜在的农业劳动者,年龄在15至55岁之间的其总数共450人。如果将2758.5亩耕地平均分配给劳动者,每人将得6.1亩。上文我已经说明了工作速度,稻的生长所需时间,以及得出一个人可耕种约6亩地的结论。从技术上来说,我已经表明了使用铁耙耕作使得大部分劳动成为非常个体性的。集体工作不比个体劳动增加多少收成。效率也不会提高很多。目前的技术已决定了这样大小的一片土地需要多少劳动量。因此,我们也有了每个农业劳动者能种多少亩地的近似数字。这一事实对土地占有、对农田分散的制度、对分家的频率,以及对小型的户都有深远的影响。
目前,丝业的衰落打乱了传统协调的经济活动。缫丝工业被现代工厂接收后,农田的大小仍然同过去一样。由工业变化而剩余的妇女劳动力不能为这种小块农田所吸收。这种失调的情况可以从妇女在村里闲暇时间较多这一情形中观察到,也可以见之于妇女人口从农村到城镇的高度流动性。在邻近的村庄里农田较大,在适应工业变化的新情况过程中,妇女劳力被农业所吸收。这说明传统的劳动分工是出于实践的安排,而不是由于非经验的原因。它是经济调节的一个部分。在男子只靠自己劳动,而农田不能再扩大的情况下,农业是不需要女劳力的。惟一需要女劳力的场合是紧急灌溉或排水的时期。控制水有时候需要立即行动,女人便毫不犹豫地去车水。
一户里的男子在同一农田里工作。他们之间没有特殊的分工。每个人做同样的工作,除在插秧时,孩子不插秧而是给成人递秧苗。所以大部分劳动是个体性的。
水的调节是需要合作进行的。在灌溉过程中户的成员,包括女人和孩子都在同一水车上劳动。在排水时必须把一墐地里的水从公共水沟里排出去。在同一墐地里劳动的人是共命运的。因此便出现了一个很好地组织起来的集体排水系统。为描述这种系统,我试举两长圩北瑾为具体例子,加以说明。
  这一墐地有336亩地。在北面边缘有一条通向河A的共同的水沟。在出口处有十552个车水点。这就是说,可以有十五架水车同时工作。每一水车需要三名劳动者。墐的每个成员所提供的劳动量,以户为单位,是同他所有的土地大小成比例的。派工是以劳动单位来计算的。一个单位是在四天内总劳动量的1/3366。十五架水车,每车分22.4单位。每个人工作四天算作六个单位,提供水车的人和小队管理人算作4.4单位。这种计算方法叫做“六亩算起”。这就是说这瑾地里每六亩地的土地所有者应每天派一个人参加劳动,三亩地的拥有者每隔一天派一个人参加工作等等。每墐田,由于大小不同,各有其计算方法。
  墐的成员按照十五架水车组织成十五个小队。每年由队里一个人负责提供水车并管理队的工作。这一职务由队里的成员轮流担任。十五个队,有一个总管理人。这个职务也是轮流担任的。年初,总管理人召集其他十四个管理人开会,准备筵席,作为正式开始的仪式。总管理人有权决定何时开始或停止排水。
每逢需要排水时,总管理人向其他管理人发布命令。清晨,这些管理人敲着铜锣通知值班人员。半小时以后,如果任一值班人员没有到水车前来,在同一水车前工作的另两个人就停止工作,拿着水车的枢轴到最近的杂货铺去并带回四十斤酒和一些水果、点心等,这些东西的费用作为对缺席者的罚款。但如果是管理人没有通知那个缺席者,管理人自己必须承担责任。
排水的集体负责制使得引进现代水泵发生了困难,因为用新式水泵需要获得全瑾的一致赞同。这种组织将如何适应技术改革的需要,还有待于进一步的观察。
土地的占有
土地的占有通常被看做习惯上和法律上承认的土地所有权。马林诺斯基教授指出:“但是,这种体系产生于土壤的用途,产生于与其关联的经济价值。因此,土地的占有不仅是一种法律体系,也是一个经济事实。”
“我们能够立刻提出这样一条原则,任何仅从法律的观点来研究土地占有的企图,必然导致不能令人满意的结果。如果对于当地人的经济生活不具有完备的知识,就不能对土地的占有进行定义和描述。”①
“‘对游戏本身一无所知,就不能理解游戏的规则’。这句格言说明了这种方法的本质。你必须首先知道人类怎样使用他的土地;怎样使得民间传说、信仰和神秘的价值围绕着土地问题起伏变化;怎样为土地而斗争,并保卫它;懂得了这一切之后,你才能领悟那规定人与土地关系的法律权利和习惯权利体系。”②
在前一章中,我们已经研究过村民是如何利用土地和水的。现在我们准备讨论土地占有问题。
1.湖泊、河流及道路
  就水的用于交通来说,它并不为任何人所专有。但是当你进村的时候,可以看到在河的入口处装着栅栏,夜间栅栏关闭。作为交通手段,河流的使用在这方面受到了限制。这是为了防止坏人利用此交通路线,对村民的生命和财产进行威胁。
  另一方面,由于交通航道不是任何人专有的权利,所以,不允许任何人阻拦河中的船只,干涉公众的便利。在饮用水及洗涤用水管理方面也有同样的限制。丝厂不得不建在河的下游,否则脏水就会污染河水,使得他人无法饮用。
灌溉用水的管理要复杂得多。不允许人们为垄断水源而在河中筑堤。这是村民之间经常发生争执的问题,在旱期尤为如此。人力引入农田的水属于参加这项劳动的人所专有。为了从较高的地块“偷”水而掘开田埂是不允许的。但一块地可能属几个人共有,每人各占其中一部分。由于各人占有的各部分之间没有田埂隔开,所以水是大家分享的。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这块田地上各人地片大小不同来公平分配每个人在灌溉中应付出的劳动量。最重要的一点是,这块田的地平面要保持平坦,为的是使水的分配公平。这是产生争论的又一个起因。我目睹了几起这样的争执。因为每个人都想降低他那部分的地面,以有利于水的蓄留。
水中的自然产品包括鱼、虾和水藻。水藻可用来肥田。所有水产是村子的共同财产。这就是说,村里的居民对于这些水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其他村庄的人们则排除在外。为了说明其涵义,可以引用以下的例证。
1925年,周村长把村西的湖中捕鱼的权利租给了湖南省来的人。这是由于那时村庄需要钱来修理河上自卫用的栅栏。签订合同以后,周向村民宣布,今后不得有人去该湖捕鱼。村民遵守了这个协定。我在村里的时候,发生了一起争端。那些湖南人抓获了一条捞虾的船,把渔民押送到城里警察署,控告他们偷窃。周抗议说,租给湖南人的不是那个湖,而是在湖中捕鱼的权利,这个权利不包括捞虾的权利。最后,被抓的人获释。
村民还要阻止外来者在河里采集水藻。
在村内和村周围水中采集自然产品的权利由村民共享。但捞获的鱼和水藻是属于捞获者专有的财产。
田埂和公共道路,就交通用途而言,像水路一样,不是任何人的特有财产。任何人不得拦阻公共道路或田埂上行走的任何其他人。但是道路和田埂也用来种菜。这种道路和田埂的使用权,是对此有特殊权利的家所专有的。因为公共道路要通过各家门前的空地,这空地是用来堆放稻草、安放缫丝机和粪缸、安排饭桌、晾衣服的地方,所以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每一家都有把道路作这些用途的特权。
2.农田的所有权
所有农田都划分归各家耕种。在我们讨论农田所有者之前,必须为农田所有制的概念下一个明确的定义。
根据当地对土地的占有的理论,土地被划分为两层,即田面及田底。田底占有者是持土地所有权的人。因为他支付土地税,所以他的名字将由政府登记。但他可能仅占有田底,不占有田面,也就是说他无权直接使用土地,进行耕种。这种人被称为不在地主。既占有田面又占有田底的人被称为完全所有者。仅占有田面,不占有田底的人被称为佃户。我将只按照以上定义使用这些词语。
无论是完全所有者还是佃户,只要是田面的所有者,就能自行耕种土地;据此可以把这种人与不在地主区别开来。这种人也能够把土地租给他人,或雇工为自己种地。承租人有暂时使用土地的权利,他也能雇工。根据以上情况,拥有田面权利的人可以不是土地的实际耕作者。因此我们必须把实际耕作者、田面所有者以及田底所有者区别开来。对于同一块土地,他们可以是同一个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
  所有这些人都对土地的产品有一定的权利。田底所有者可以要求佃户交地租。田面所有者可以要求承租人交租。雇工可以从雇主那里取得工钱作为劳动的报酬。无论土地的实际收成如何,不在地主、出租者以及雇工分别取得固定的地租和工钱。所以,完全所有者、佃户和承租者都要承担风险。后者(有时雇工除外)也是农具的所有者。下表对以上几点进行了归纳。
  3.雇农及小土地出租
  田面所有权通常属于家这个群体。家提供男子到田里劳动。但有时它也许不能提供足够的劳力,这就产生了雇农制度。从事这种劳动的人是长工。长工住在家里,得到食宿供应。每年付给长工80元的工钱,在新年农闲期间有两个月的假期。在需要短期劳动力的时候就雇用短工。短工住在自己家中,自供膳食。短工通常有自己的土地,只有当他们完成了自已的工作后才受雇。
长工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不拥有生产工具,偶有锄头。长工来自那些土地太少,以致劳力有余的家庭。尤其是那些需要钱娶妻的人,他们愿意为别人做几年长工。我没有遇到过一辈子部没有土地的人。这个村庄中的雇工总共只有17人(第六章第1节)。这说明,在这个村子的经济生活中,雇工制度不起重要作用。如果我们考察一下人口统计数字,这个现象就能得到解释。前面已经提到(第三章第3节),任何一家只要其占有的土地在平均数以上,这家就很可能有较多的孩子。孩子长大之后就要分家产,换句话说,家中原来就不多的劳动机会,在人口压力和亲属关系的意识之下,更加减少了。况且也没有迹象表明人们要离开自己的土地去寻求其他职业,而同时又雇工来耕种土地。首先,这是由于职业分化的程度很低(第八章第1节),其次,是由于土地附有特殊价值(下一节),最后一点是,由于城里的工业不发达。
  小土地出租制度也是非常有限的。出租土地大多是因为家里的男人死亡。孤儿寡母无力耕种土地。小土地出租与佃租是大不相同的。出租者保留土地的所有权。合同有一定的期限。出租者可以自由选择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时,可以更换承租人。
  将这里的情况与华南的情况相比较是很有意思的。华南的雇工与无地的贫农为数较多,土地出租制要复杂得多。③这似乎是由于华东不在地主制的特点,即“永久性佃权”制的存在:而在华南,已经消失了。接着让我们来考查一下不在地主制。
4.不在地主制
为了研究不在地主制度,必须首先考查土地所附有的价值。土地的基本作用是生产粮食。但土地不仅仅是生产粮食的资料。
土地的生产率随着人们对农田的照料和投入的劳动量而波动。而且人只能部分地控制土地,有时会遭到出乎意料的灾情。因此,对人们的期望来说,土地具有其捉摸不定的特性。恐惧、忧虑、期待、安慰以及爱护等感情,使人们和土地间的关系复杂起来了。人们总是不能肯定土地将给人带来些什么。人们利用土地来坚持自己的权利,征服未知世界,并表达成功的喜悦。
尽管土地的生产率只能部分地受人控制,但是这部分控制作用提供了衡量人们手艺高低的实际标准。名誉、抱负、热忱、社会上的赞扬,就这样全都和土地联系了起来。村民根据个人是否在土地上辛勤劳动来判断他的好坏。例如,一块杂草多的田地会给它的主人带来不好的名声。因此,这种激励劳动的因素比害怕挨饿还要深。
土地,那相对的用之不尽的性质使人们的生活有相对的保障。虽然有坏年景,但土地从不使人们的幻想彻底破灭,因为将来丰收的希望总是存在,并且这种希望是常常能实现的。如果我们拿其他种类的生产劳动来看,就会发现那些工作的风险要大得多。一个村民用下面的语言向我表述了他的安全感:“地就在那里摆着。你可以天天见到它。强盗不能把它抢走。窃贼不能把它偷走。人死了地还在。”
占有土地的动机与这种安全感有直接关系。那个农民说:“传给儿子最好的东西就是地,地是活的家产,钱是会用光的,可地是用不完的。”
的确,获取食物的方法很多。可是人们不愿意拿自己的土地去和其他资料交换,即使其他的生产率更高,他们也不愿意。他们确实也从事其他职业,例如丝业和渔业,但农业始终是村里的主要职业。
对于情况的分析越深入,这个问题就越明显,土地不仅在一般意义上对人们有特殊的价值,并且在一家所继承的财产中有其特殊价值。土地是按照一定的规则传递的(第四章第3节)。人们从父亲那里继承土地。起源于亲属关系,又在对祖先的祭祀中加深的那种情感,也表现在对某块土地的个人依恋上。关于绵续后代的重要性的宗教信仰,在土地占有的延续上得到了具体表现。把从父亲那里继承来的土地卖掉,就是触犯道德观念。“好儿子不做这种事。这样做就是不孝”。这种评论总结了这一传统观念。
一直在某一块土地上劳动,一个人就会熟悉这块土地,这也是对土地产生个人感情的原因。人们从刚刚长大成人起,就在那同一块土地上一直干到死,这种现象是很普通的。如果说人们的土地就是他们人格整体的~部分,并不是什么夸张。 土地的非经济价值使土地的交易复杂化。虽然土地具有非经济价值,但从任何意义上讲,它都没有失去其经济价值。在感情和道德上对于出卖土地的反应,并不完全排除土地交易的可能性。人们有时急需用钱,经济紧张迫使人们把土地当做商品对待。除了在真正压力很大的情况下,我没有发现其他转让土地的事例。即使在那时,出卖土地也要通过转弯抹角的形式来完成。
一个急需用钱的人,不管是纳税还是交租,都是被迫向放债者借钱。在一定时期之后,如果借款者无力偿还本金及利息,他就被迫把土地所有权(限于田底所有权)转交给放债者。④实际上,这种交易对于借款者没有什么意义,因为在日益加重的利息负担下,借款者很难有希望偿还债务。偿还高利贷比交付定租还要难以忍受。
事实上,从每年偿付利息变为每年交付租金,对负债者而言并无很大差别。我遇到一例情况,有关的人甚至还不理解这种改变的意义。“我借了他的钱,他占了我的地。我没有希望赎回我抵押出去的地。我付给他的钱到底是租还是利,这又有什么关系呢?”
当地的土地占有理论,进一步掩盖了这种差别。佃户保留着他的田面所有权。这个权利不受田底占有者的干涉。按这种惯例,佃户的权利得到了保护,不受田底所有者任何直接的干涉。⑤佃户的惟一责任是交租。根据法律,如果佃户连续两年交不起租,地主即可退佃。但该法律并不适用于惯例至上的地方。⑥逐出佃户的实际困难在于寻找一个合适的替换者。不在地主自己不耕种土地。如果由外村人来挤掉本村人的位置,那么这些外村人也不会受到本社区的欢迎。只要是有正当的理由交不起租,村民们是不愿意卡同村人的脖子的。在这种情况下,抱着将来收回租子的希望,宽容拖欠是符合地主利益的。这种情况并不会对地主的地位造成真正的威胁,因为,只要有可能交租时,就有规定的制裁办法迫使佃户还租。
按以上分析,在土地占有问题中的几个重点已经明确了。村里土地的实际耕种者(雇工除外)保持不变,甚至在田底所有者变更后仍然如此。因为放高利贷被认为是不道德的,所以邻居不可能互相压榨。不在地主制度仅仅出现在农村和城市的关系之中。田面所有权一直保留在村民的手中;即使是住在村里的外来户也难以成为田面所有者,即土地的耕种者(第二章第5节)。
城镇和村庄之间发生密切的金融关系的结果,使上述不在地主制度获得了新的意义。R·H·托尼教授正确地说道:“看来,在某些地区正在出现……不在地主阶级。这个阶级与农业的关系纯属金融关系。”⑦又说道:“也不应忘记,土地的名义占有者常常和放债人的佃户差不多。”⑧
田底所有权的这一变化实际上意味着城镇资本对乡村进行投资。这样,城镇市场中的土地价值与土地的真实价值相差甚大。从地主的观点来看,土地的价值寓于佃户交租的能力之中。土地的价格随着可供土地投资的资本量以及收租的可靠性而波动。于是,土地的市场价格不包含田面的价格。正如我的情况提供者所说,如果他的地主想要种地,地主就得向他购买田面。因为从来没有听说过这种事,所以无法计算田面的价格。
  田底所有权仅仅表明对地租的一种权利,这种所有权可以像买卖债券和股票那样在市场上出售。田底所有权可以属于任何法人,不论是个人、家族、或政府。这个所有权可能是私人的,也可能是公共的。但在这里我们不能详加探讨,因为这需要进行超出我们目前范围的调查。⑨
  交租的可靠性是不在地主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由此导致考察收租的方法和佃户对交租的责任所抱的态度。由于城里土地(即田底)市场的交易自由,地主和他们占有的土地之间的个人关系缩减到最小的程度。大多数不在地主对于土地的位置、土地上种的庄稼、甚至对于交租的人都一无所知。他们的惟一兴趣就是租金本身。
收租可以有各种各样的方式。最简单的一种是直接收租,地主亲自到村子里来收租,但是这种方式的效率不很高。地主跑到各村去找佃户要花时间和力气,大多数地主不愿意自找麻烦,加之,地主与佃农的直接接触有时反而阻碍了收租的进程。佃户可能很穷,一开口就要求免租或减租。另一方面,若是这个地主属于老的文人阶层,他有时会受人道主义教育的影响。我知道几件地主不愿勒索佃农的事。传统道德与寄生虫生活之间的冲突,有时使这些地主绅士们的乡下之行只能得到精神上的满足,而得不到足够的钱来纳税。但这种直接收租的方式限于少量的小地主,大多数地主通过他们的代理人收租。 家产大的地主建立自己的收租局,而小地主则与大地主联台经营,租款分成。收租所被称作“局”。佃户不知道,也不关心谁是地主,只知道自己属于哪个局。
佃户的名字和每个佃户耕地的数量,收租局均有记录。在阳历十月底,收租局就会通知每个佃户,当年该交多少租。通知由专门的代理人传达。这些代理人是租局雇用的,并且县政府把警察的权力交给他们使用。这样,收租局事实上是一种半政治机构。
在确定收租数量之前,地主联合会举行一次会议,根据旱、涝情况,商定该作何项减免,并决定米租折合成现金的兑换率(地租是以稻米数量为标准来表示的,但以现金交付)。这个兑换率并不是市场上的兑换率,而是由地主联合会独断专行的。贫农必须卖米换钱交租,并且往往正值通常市场上米价较低的时候。租米和租款的双重作用更加加重了交租者的负担。
对于不同品质的土地,地租被分为九等。平均每亩地约交2.4蒲式耳租米。这等于土地全部产米量的40%。
在村里,租金交付到租局代理人的手中。这是本村独特的作法,与本县中其他地方不同。交租的实际数量并不一定与收租通知上写明的数量相等。正如一个老代理人告诉我的:“村里的人不识字。他们不知道怎样把米折算为钱。没有收据之类的东西。”如果佃户拒不交租,代理人有权力把他抓起来关到县政府的监狱里去。但如果佃户真的没有能力交租的话,就会在年底得到释放,把他关在狱里无济于事,反而荒了田地,无人耕种。
更加详细地叙述收租方法,就会超出目前的研究范围,但注意佃户对于自己责任的不同态度,是令人感兴趣的。
  按老年人的看法,交租被认为是一种道义上的责任。正如有些老人说的:“我们是好人,我们从不拒绝交租。我们就是穷,也不会去偷东西,我们怎么会拒绝交租呢?”“你为什么要交租呢?”“地是地主的,我们种他的地,我们只有田面。没有田底,就不会有田面。”这些习惯规定的约束力是适合于维护这个制度的,不仅是对于监禁的恐惧心理才使得佃户履行职责。佃户不交租是由于遇到了饥荒、疾病等灾难,佃户对这些是没有责任的。一个好心的地主,这时就会同意减免地租。
  最近局势正在发生变化。乡村地区的经济萧条已使得地租成为贫农的沉重负担;对地主来说,从地租得到的收入极易受到责难。农民对有关土地制度的一些新思想比较容易接受。“耕者有其田”是已故孙中山先生提出的原则,至少在理论上已被现政府接受。①在共产党人和其他左派团体中,正传播着一种更加极端的观点。所有这些思想都已对上述的制裁措施发生了影响。交不起租的贫农现在感到不交租是正当的,那些交得起租的人则先观望是否要强迫他们交租。在地主方面,他们必须采取强硬措施来维护自己的特权,他们也不再把可用的资本放在农田上了。结果是佃户与地主间的冲突加剧,乡村经济发生金融危机。县监狱中不断挤满了欠租者。贫农组织起来采取行动,拒绝交租,与政府支持的地主发生了严重冲突。在华东,1935年发生了农民起义,导致了苏州附近农村中的许多农民死亡。土地价值迅速贬值,村子里全部财务组织濒临险境。这个局势在中国具有普遍性。局势最严重的地方是华中,以上问题已表现为中国的苏维埃政权与中央政府间政治斗争的形式。但在我们所述的开弦弓村,问题尚未如此尖锐。较好的天然条件以及乡村工业改造的部分成功,起了缓冲作用。有利于交租的那种约束力仍然在起作用。
5.完全所有制
  只有当城乡金融关系密切的时候才出现不在地主制。与城镇资本在乡下的投资相应,农田的田底所有权落到了城里人的手中。目前,该村约有三分之二的田底被不在地主占有,余下的三分之一仍在村民手中(对于这点,我不能提出精确的统计数。此估计数是我的情况提供者提供的)。村民自己也可以出租土地,也可以雇工,但只是从未得过田底所有权。完全所有者、承租者以及佃户并没有形成轮廓清楚、严密的阶级。同一个家可能拥有家里一部分土地的全部权利,可能承租或出租土地的另一部分,也可能还有一部分土地属于不在地主。每家实际耕种的土地量取决于可用的劳动量。因为每家的男性成人人数差别不大,所以每家耕种的土地量也相差无几。但如果我们来了解一下每家耕种自己土地的程度,或者说每家有多少土地是完全属于自己的,我们就会发现这个差别是可观的。村公所向我提供了下列估计数:
土地的数量(亩) 家的百分比(%)
  50-70 ………………………………………………… 0.6
  30-49 ………………………………………………… 0.7
  15-29 ………………………………………………… 0.9
  10-14 ………………………………………………… 4.0
  5 - 9 ………………………………………………… 18.0
  0 - 4 ………………………………………………… 75.8
根据这个估计,村中自己有地不到10亩(1.5英亩)的人口约为90%。他们有剩余的劳动力,但没有足够的土地。这样,他们就成了承租者或佃户。
理论上讲,佃户无交税的责任。土地税由田底所有者承担。但实际不然,此地的税收制有些特殊,与本县其他地方不同。
我从前地方行政官那里得到了以下解释。在清朝末年,政府试图对纳税者进行登记,但没有完成。这个地方的税款每年一次分派给每一圩的耕种者,指定他们缴纳一定的数额。每圩中有地20亩以上的一个耕种者负责征收此款额。此工作由每圩中的各位合格者轮流担任。政府对收税人分派税款的方式不加干涉。
每一圩交税的数额取决于该圩的面积。但由于土地最近才得到测量,土地的登记尚未完成,所以现在还是根据当地收税者的估计来决定其面积。这个估计不是严格地根据土地的实际大小做出的,而是根据交税人的能力做出的。无论收税人实际收到多少税,他必须向政府上交估定的数额。为了避免他自己必须补足缺额的危险,收税人便以土地荒芜为借口,提出较低的估计。遇到水旱灾情,他就会请求政府减税(这种请求以前是与祈祷神明相助联系在一起的)。
于是,税款负担的实际分派并不严格。收税者可根据人们的能力,通情达理地分配负担。诚实与平等的观念可以防止这种非正规工作中可能发生的弊端。
按目前实行的办法,佃户实际上没有免除交税的责任。关于这一点,我没有确定的资料来表明实际的分派是怎样进行的。
在土地的测量和登记工作完成之后,政府将根据每一个土地所有者拥有土地的实际面积征收税款。通过这一措施,传统税制很可能发生变化。佃户的纳税负担可能解除,但在税率不降低的情况下,肯定要使总税额增加,这是因为以前上报的土地面积总是小于测量面积的。村民意识到了这个可能性,经常想方设法破坏政府的行动。目前,这个问题还远远得不到解决。
6.继承与农业
在第三章中,我推迟了对这个问题的论述,即在家产的传递过程中,土地实际上是如何划分的。这是由于谈这个问题需要预先了解土地的占有制。另一方面,如不考虑亲属关系这一因素,在土地占有及农业技术方面仍有些问题尚不明了。在这一节,我想把土地占有和农业与亲属关系联系起来。
  让我们仍以前面章节中一父两子的分“家”为例。此例中土地被划分为三个不相等的部分。让我们假设:在分家前,这家有一片农田,包括相连的A、B、C、D共四块。因为这四块地距河流的远近不同,所以它们的价值亦各不相同。按照规矩,父亲可以挑选自己那一份。假设他选中了田块A和田块B的一半,这半块可以沿着地头平行划分。田块8的其余一半分配给大儿子,作为额外部分。剩下的两块田两兄弟均分。为了保证分配平均,必须使分界线垂直于地头,每个儿子取一条。如果父亲死了,他那一份地还要再分配,划分方式同上。
这些划分线,或土地分W-线,并不一定要同调节水的田埂一致。这些分界线是非实体的,在田块两端的田埂上栽两棵树,用来作为分界标志。遗产的各次相继划分,结果使个人占有土地的界线变得非常复杂。农田被分为许多窄长的地带,宽度为几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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