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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

_44 黑格尔 (德)
② 参看第230 页。
① 参看第231 页。
② 哲学丛书114 卷388 页以下。——原编者注
但是实践理念所还缺少的东西,就是原来意识本身的环节,即外在之有
的规定在自为的概念中所达到的现实性的环节。——这种缺少也可以这样来
看,即实践的理念还缺少理论的理念的环节。③在后者中,站在主观的、将被
概念在自身中直观的概念方面,就只有普遍性的规定;④认识只知道自身作为
把握,作为概念就本身说不曾规定的自身同一;充实,即自在自为的自身规
定的客观性,对于理论的理念说来,是一个已给予的、享有的东西,是不依
赖主观建立而呈现的现实。对于实践理念来说,却恰恰相反,这个作为不可
克服的限制与它对立着的现实,同时又作为自在自为的虚无的东西,这个虚
无的东西要通过善的目的才取得它自己真的规定和唯一的价值。因此,意志
本身成为达到自己目标路上的障喝:只是由于意志与认识分离了,而且外在
的现实对于意志说来,并未取得真有的形式;因此,善之理念唯有在真之理
念中才能找到它的补充。
③ 参看第231 页。
④ 参看第232 页。
①但善之理念是由自身造成这种过渡的。在行动的推论中,一个前提是善
的目的对现实的直接关系,目的占取这个现实,并在第二个前提中把(它〕
作为手段来反对外在的现实。善,对于主观概念说,是客观的东西;只有当
现实还具有直接实有的规定、而不具有按照自在自为之有的意义那样一个客
观的东西的规定的,这个在其实有中的现实,才作为不可克服的限制而与善
对立;它不如说或者是恶,或者漠不相关,仅仅是自身不具有价值的可规定
的东西。但是,在第二前提中与善对立的这个抽象的有,本身已经放弃了实
践的理念。实践理念的行动的第一个前提,是概念的直接客观性,按照这方
面说,目的没有遇到任何违抗,就把自己传达给现实,并且和它处于单纯的、
同一性的关系之中。在这种情况下,须要集合的,只是它的两个前提的思想。
对于那在第一前提中已经由客观概念直接完成的东西,在第二前提中只须再
加上这样的东西,即通过中介、为目的而建立的东西。正如在一般目的关系
中,实现了的目的固然又仅仅是手段,但反过来手段也是实现了的目的,所
以在善的推论中,第二个前提同样也已经在第一个前提里自在的直接呈现
了;不过这种直接性是不够的,并且第二前提将会已经为第一前提而假定了;
——①善的实现就是中介,这是和其他与之对立的现实相反的,对于善的直接
关系和实现来说,这个中介本质上是必然的。因为它仅仅是第一个否定或说
是概念的他有,是一个客观性,它可以说是概念沉没到外在性中去了;第二
个否定是放弃这个他有,通过这种放弃,目的的直接实现才将是那作为自为
之有的概念那样的善的现实;因为概念在那里是与自身而不是与一个他物同
一,从而单独被建立为自由的概念。②假如善的目的这样仍然没有实现,那未,
这就会是概念退回到在它的活动以前所具有的立场,——即现实披规定为虚
无,但又作为实在的前提那种立场,——退回到坏的无限进展中去,并且唯
一地以下面一点为根据,即在上述抽象实在的扬弃中,这种扬弃也立刻被忘
记了,或者说忘记了这种实在倒是已经事先建立为自在自为的自身虚无的、
非客观的现实。重复未实现目的的前提,是按照目的的现实实现这样来规定
自身,即:使概念的主观态度永久重生,从而就善的内容及形式来说,善的
有限性便显现为长留的真理,而其实现也绝对永远仅仅显现为个别的行为,
而不是普遍的行为。——事实上,这种规定性在善的实现中便已把自身扬弃
了;还在给客观概念划界线的东西,就是善对自身的观点,通过对善的实现
自在地是什么的反思,这种观点便消失了;个别行为本身由于这种观点,只
是成为自己路上的障碍,它在那里不是反对一个外在的现实,而是反对自己。
① 参看第233 页。
① 参看第234 页。
② 参看第234 页。
第二个前提中的活动,即仅仅带来片面的自为之有的活动,团此其产物
也显现为主观的和个别的,从而在那里也就是第一前提的重复,——这种活
动实质上正是客观概念和直接现实自在之有的同一之建立。直接现实同前提
规定仅仅具有现象的实在,就自在自为说,是虚无的,并且绝对可由概念规
定的。①当外在现实由于客观概念的活动而变化,从而它的规定也被扬弃时,
它恰恰因此便失去了仅仅是现象的实在、外在的可规定性和虚无性,于是它
也就被建立为自在自为之有的。②在那里,前提,即作为仅仅是主观的,按其
内容说是有限制的目的那样的善的规定,通过主观活动才使同的得以实在他
的那种必然性以及这种活动本身,统统扬弃了。在结果中,中介扬弃了自身;
这结果不是一个恢复前提的,反倒是一个扬弃了前提的直接性。因此,自在
自为地披规定的概念的理念建立起来了,它不再仅仅在活动的主体中,而且
也同样作为直接的现实,并且反过来,这种现实,正如它在认识中那样,作
为真有的客观性。主体由于它的前提而粘附着的个别性,业随前提而一起消
失了;于是现在主体当知道自身被规定为自在自为的概念时,它便是作为自
由的、普遍的自身同一;对于这个同一说来,概念的客观性同样是一个已给
予的、直接对主体是现成的客观性。③从而在这个结果中,认识再树立起来了,
并且与实践理念联合了;现成的现实同时被规定为实现了的绝对目的;但是
并不象在探索的认识中那样,仅仅作为没有概念主观性的客观世界,而是作
为其内在根据和现实的长存就是概念那样的客观世界。这就是绝对理念。
① 参看第234 页。
② 参看第235 页。
③ 参看第235 页。
24-21------------------------------
逻辑学(下卷)[德]黑格尔著 杨一之译
目录:第二部 主观逻辑 第三编 概念论
位置:第三部分 理 念 第三章 绝对理念
第三章 绝对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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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绝对理念,本来就是理论理念和实践理念的同一,两者每一个就其自身
说,都还是片面的,理念在自身中把自己仅仅作为一个被寻求的彼岸和达不
到的目标,——因此,每一个都是一种趋向的综合,自身中既具有理念,又
不具有理念,从一个思想过渡到另一个思想,但并不使两个思想融会在一起,
而仍然停留在其矛盾之中。理性的概念,在其实在中,只与自身融合;绝对
理念,作为理性的概念,由于此概念的客观同一的直接性的缘故,一方面回
到生命;但它②又同样扬弃了它的直接性形式,而在自身中具有最高度的对
立。概念不仅是灵魂,而且是自由的、主观的概念,它是自为的,并且因此
具有人格,——实践的、被规定为自在自为的客观概念,它作为个人,是不
可侵入的、原子式的主观性,——但它又同样不是进行排除的个别性,而就
其自身说,是普遍性和认识,并且在它的他物中以它自己的客观性为对象。
一切其余的东西都是错误、矇矓、意见、趋向、任意和可消逝性;唯有绝对
理念是有,是不消逝的生命,自知的真理并且是全部真理。
① 参看第236 页。
② “它”指绝对理念。——译者
它是哲学的唯一对象和内容。因为它自身包含全部规定性,并且它的本
质就在于通过它的自身规定或说特殊化而回归到自身,所以它具有不同的形
态,哲学的事业也就是要从这些形态中去认识它。一般说来,自然和精神是
表现其实有的相区别的方式,艺术和宗教是它了解自身的不同方式,并且给
予一个适合于它自身的实有;哲学具有和艺术与宗教相同的内容和相同的目
的;但它是了解绝对理念最高的方式,因为它的方式是最高的,是概念。因
此,它在肉身中把握了实在的和观念的有限性以及无限性和神圣性的形态,
并且理解它们和自己本身。这些特殊方式的演绎和认识,是以后特殊的哲学
的科学的事业。绝对理念的逻辑的东西,也可以称为这些方式中的一种方式;
但当方式标识着一个特殊的样式,一个形式的规定性时,而逻辑的东西则与
此相反,是普遍的方式,在这个方式中,一切特殊的东西都扬弃了,并且包
盖起来了。逻辑的理念是在其纯粹本质中的理念本身,正如它被包括在其概
念中的单纯同一里面,还没有进入到一个形式规定性中的映现里那样。因此,
逻辑把绝对理念的向身运动,仅仅表现为原始语言那样;这种语言是一种吉
说,但却是这样的言说,即当有言说时,作为说出来的东西便立即消失了;
所以理念仅仅是在这种自身规定中检索自身;它是在纯思想中,区别在那里
还不是他有,而是,并且继续是完全自身透明的。——逻辑的理念,于是作
为无限的形式,便以自身为其内容,——形式,当它构成与内容的对立,而
内容又是进入自身并在同一中被扬弃的形式规定时,那么,这个具体的同一
便与那作为发展了的形式相对立;内容具有一个他物和已给予的形态与形式
对立,形式本身则绝对在关系中,其规定性同时又被建立为映象。——更确
切些说,绝对理念只具有如下内容,即形式规定就是它自己的完成了的总体,
即纯概念。理念的规定性和这个规定性的全过程,现在就构成了逻辑科学的
对象,绝对理念自为地从这个过程出现了;但它又自为地显露出自身是这样
的,即规定性并不具有一个内容的形态,而是绝对地作为形式即理念按照这
一情况说,是绝对地作为普遍的理念。①这里还待考察的,已不是内容本身,
而是其形式的普遍的东西,——即方法。
① 参看第236 页。
方法可以首先表现为仅仅是认识的样式,事实上它也具有这样的性质。
但样式作为方法,就不仅是一个被规定为自在自为之有的样式,而且被建立
为认识的样式,作为由概念所规定并且作为形式,因为它是全部客观性的灵
魂,并且一切其他被规定的内容都唯有在形式中才具有其真理。假如内容对
于方法来说,重又被认为是已给予的和具有特别性质的,那未,方法也和一
般在这样的规定中的逻辑的东西一样,仅仅是一个外在的形式。但这里的情
况却相反,不仅能诉之于逻辑的东西的基本概念,而且概念的全过程也显露
出一个已给予的内容和客体在过程中的一形态之过渡和不真,并且代替了可
以成为基础那样的一个已给予的客体;绝对的形式把那样的基础只作为外在
的和偶然的规定来对待,而表明了自身却是绝对的基础和最后的真理。由此
便出现了作为自知的、作为既是主观的又是客观的绝对的东西而以自身为对
象那样的概念,从而又作为与概念及其实在纯粹相应的东西,作为概念本身
就是那样的存在,这就是方法。
所以这里所要考察的作为方法的东西,只是概念本身的运动,对于这种
运动的本性,已经认识过了,但是第一,现在却具有以下的重要性,即,全
部概念及其运动是普遍的、绝对的活动,是自身规定和本身实在化的运动。
所以应该承认方法是没有限制的、普遍 的、内在的和外在的方式,并且是绝
对无限的力;假如客体呈现为外在的、远隔理性而又不依存理性的客体,那
未,就没有任何客体能够对抗上述的力,以一种特殊的本性来与它对立,并
且不被它穿透。所以它是灵魂和实体;任何事物都只有在完全受方法支配时,
才被理解,其真理才被知道;它是每一事情自己的方法,因为它的活动就是
概念。这一点也是它的普遍性的真正意义;按照反思普遍性说,它仅仅被认
为是一切东西的方法,但按照理念的普遍说,它既是认识的、主观自知的概
念的样式,又是客观的佯式,或不说事物——即概念的实体性,假如事物最
初对于表象和反思表现为他物的话。所以它是最高的力,或者不如说不仅是
理性的唯一的和绝对的力,而且也是理性的最高的和唯一的冲动,耍由自己
在一切中找到并认识自己。——于是,第二,方法的区别也由概念本身提示
了方法的特殊的东西。如概念就其自身考察过的那样,概念显现在它的直接
性中;反思或考察概念的概念,落在我们的知之中。方法就是这种知的本身;
对于这种知来说,概念不仅是作为对象,而且作为这种知的自己的、主观的
行动,作为认识活动的工具和手段而与认识活动相区别,但又作为这种活动
自己的本质性。①在探索的认识中,方法也同样被列为工具,是站在主观方面
的手段,主观方面通过它而与客体相关。主体在这种推论中是一端,客体则
是另一端,前者通过它的方法而与后者联在一起,在那里它只是自为的,并
不曾与自身联合。两端仍然是差异的,因为主体、方法和客体没有建立为一
个同一的概念;因此,推论总还是形式的;主体在前提中把形式建立为在它
那一方面的方法,前提则是一个直接的规定,并且为此而包含着形式规定,
如我们曾看到过的定义、分类等作为主观中现成的事实。①在真的认识中则正
相反,方法不仅仅是一堆规定,而且是概念的自在自为地被规定,概念之所
以是中项,只是因为它同样也具有客观的东西的意义,在结论中的客观的东
西,因此不仅是一个由方法所达到的外在的规定性,而且是在它与主观概念
的同一性中建立起来的。
① 参看第236 页。
① 参看第236 页。
1.方法这样构成的东西,就是概念本身的规定及其关系,这些规定现在
要以作为方法的规定那样的意义去考察。——第一,那里须耍从开端来开始。
关于开端,已经在逻辑本身的开端,以及前面的主观认识那里,谈到并指出,
假如不是任意地、或直陈式的无意识地来造成开端,开端诚然象是会造成许
多困难,然而它的性质是极其简单的。因为它是开端,它的内容就是一个直
接的东西,但却是这样一个直接的东西,即它具有抽象普遍性的意义和形式。
此外,它又是有或本质或概念的一个内容,所以,当它是一个被接受的,现
成的、直陈的东西时,它就是作为一个直接的东西。但首先,它不是威性直
观的或表象的,而是思维的直接的东西。由于它的直接性,也可以称为超威
性的、内在的直观。威性直观的直接的东西,是一个杂多的、个别的东西。
但认识是理解的思维,它的开端也因此不是在思维的原素——一个单纯的和
普遍的东西之中。——关于这种形式,以前在定义那里;已经谈过了。在有
限认识开始时,普遍性同样被承认为本质的规定,但仅仅被认为是思维和概
念规定而与“有”对立。事实上,这最初的普遍性就是一个直接的普遍性,
因此同样具有有的意义;因为有正是这种抽象的自身关系。有不需要任何别
的演绎,似乎它之所以适合定义的抽象的东西,只是因它是从感性直观或者
从别的什么地方拿来的,在这种情况下,它也将被指明。这种指明和引导,
涉及一个比单纯开端为多的中介,而且是一个这样的中介,它不属于思维的
理解,而是表象、经验及推理意识提高到思维的立场。按照思想或概念与“有”
流行的对立说来,前者就其自身看,还没有任何“有”适合于它,而后者则
具有自己的、独立于思想的根据:好像这成了一条重要的真理。有的单纯规
定,本身是那样贫乏,以致从那里没有多少可扬弃的;普遍的东西本身直接
就是这个直接的东西,因为它作为抽象的东西,也仅仅是抽象的自身关系,
这种关系就是“有”。事实上,要求指明“有”,还具有更深远的内在意义,
不仅仅在于这种抽象的规定,而总是连带地意谓着一般概念实在他的要求,
这种实在化不在开端本身,而不如说是全部认识向前发展的目标和事业。再
者,当开端的内容由于在内在或外在的知觉中指明而得到辩护理由,并且使
人相信其为某种真的、正确的东西时,那未,这就不再意谓着普遍性本身的
形式,而是它①的规定性,关于这一点,必须立即谈一谈。对造成开端那个规
定的内容之信念,好像是在这个内容的后面,但事实上却必须考虑它是走在
前面,假如它是属于理解的认识的话。
① “它”指普遍性。——译者
这样,对于方法说来,开端除了是单纯的和普遍的东西以外,就更无别
的规定性;这一点本身就是规定性,开端为此之故,是有缺憾的。普遍性是
纯粹的、单纯的概念;并且作为这个概念的意识那样的方法,知道普遍性仅
仅是环节和在此普遍性中还不曾自在自为地规定的概念。但这种意识只是为
了方法之故,才愿把开端再引向前进,但以这种意识,方法将仅仅是一个形
式的、在外在反思中建立起来的东西。但方法既然是客观的。内在的形式,
那未,开端的直接的东西在它本身那里,就必定是有缺憾的,并且赋有引自
身向前进的冲动。但普遍的东西在绝对的方法中不被认为仅仅是抽象的东
西,而且是作为客观的普遍的东西,就是说,它自在地是具体的总体,但这
总体还没有建立,它还不是自为的。甚至抽象的普遍的东西,本身在概念中,
即按照其真理来考察,也不仅是单纯的东西,而是作为抽象的东西,它已经
被建立为粘附着一个否定。为此之故,无论在现实中或在思想中,都没有寻
常所想像那样单纯、那样抽象的东西。那样单纯的东西,不过是一种意谓①,
这种意谓唯以事实上当前呈现的东西之无意识为根据。——在以前,开始的
东西曾被规定为直接的东西;普遍的东西的直接性与这里所表现的没有自为
之有的那个自在之有,是同一回事。——人们因此很可以说,如果自在之有
的东西是概念,那就必须使绝对的东西为一切的开端,并且一切进程都是这
个绝对的东西的表现。但因为它才仅仅是自在的,所以它恰恰不是绝对的东
西,又不是建立起来了的概念,也不是理念;因为概念、理念便都成了这样
的东西,即,自在之有仅仅是一个抽象的、片面的环节。因此,进程也不是
一种流溢②;假如开始的东西真的已经是绝对的东西,进程便会是一种流溢;
进行倒不如说是在于普遍的东西规定自身并且自为地是普遍的东西,即是
说,同样又是个别的东西和主体。它只有在其完成之中才是绝对的东西。
这里可以提一下,开端,它自在地是具体的总体,本身也可以是自由的,
并且它的直接性可以具有一个外在实有的规定;生物的种子和主观的目的,
一般总表现为这样的开端,两者本身因此都是冲动。反之,非精神的和非生
命的东西仅仅作为实在的可能性,才是具体的概念;原因是最高的阶段,具
体概念,作为在必然领域中的开端,在这最高阶段中具有一个直接的实有;
但原因还不是主体,主体本身也是在它的现实的实在化中获得自身的。例如
太阳和一切非生命的东西都是规定的存在,在这种存在中,实在的可能性仍
然是一个内在的总体;这个总体的环节不是在那些存在中以主观的形式建立
的,并且它们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实在化自身,通过其他有形体的个体获得存
在的。
① 这里的“意谓”Meinung,是《精神现象学》中的“意谓”,即对感性存在物的“意谓”,但一说出来,
便成了普遍的东西,所以要把我们所意谓的一个感性存在,用语言说出来,是完全不可能的。(中译本上
卷65—68 页)。所以这和通常所谓“意见”,是毫不相干的。——译者
② 这里是未指名而引用新柏位图派普罗提诺认为世界是从神力”流溢”出来的神秘说法。——译者
2.造成开端的具体的总体,作为这样的总体,在它本身中,就具有进行
和发展的开端。它作为具体物自身中有了区别;但由于它的最初的直接性之
故,最初相区别的东西首先是差异。但直接的东西却是作为自己与自己相关
的普遍性,作为主体,也是这些相差异的东西的统一。——这种反思是向前
走的第一阶段,——差异的出现,判断,一般的规定。本质的东西是:绝对
的方法是在普遍的东西的它本身中找到并认识了它的规定。知性的,有限的
认识在那里是这样进行的,即它在抽象地产生那个普遍的东西时从具体物所
扔掉的东西,现在又同样外在地捡起来。①相反地,绝对的方法不是象外在反
思那样对待自身,而是从它的对象本身去采取规定的东西,因为这个方法本
身就是对象的内在原则和灵魂。——这就是柏拉图对认识所要求的东西,即
必须考察自在自为的事物本身,一方面从事物的普遍性去考察,另一方面对
事物也不要迷失方向,去抓环境、例子和比较,而是耍心目中唯有这些事物,
并且把它们的内在的东西引人意识。——①绝对的认识方法完全单独地在其开
始的普遍的东西里,找到它的以后的规定,这个方法就是概念的绝对客观性,
是这个客观性的确定性,在这种情况下,②这个方法便是分析的。一但当它的
对象披直接规定为单纯的、普遍的东西,通过对象在其直接性和普遍性中所
具有的规定性而显露自身为一个他物时,③这个方法又同样是综合的。——对
象这样便是自身中一个差异的东西的关系,然而这种关系却不再象在有限的
认识时所意谓的综合那样的东西;因为它是在概念中的关系,通过对象的同
样是分析的规定,它已经完全区别于那种综合的东西了。
① 参看第237 页。
① 参看第237 页。
② 参看第237 页。
③ 参看第237 页。
④这个既是分析的、又是综合的判断的环节,通过它,那开始的普遍的东
西从自身中把自身规定为自己的他物,它应该叫做辩证的环节。⑤辩证法是那
些古代科学在近代人的形而上学中以及通过古代人和近代人的流行哲学而最
遭到误解者之一。⑥关于柏拉图,第欧根尼?拉尔修说过,正如泰勒斯是自然
哲学的创始人,苏格拉底是道德哲学的创始人一样,柏拉图则是属于哲学的
第三种科学即辩证法的创始人,——从古代以来就归尊于他的一件最高功
绩,但是对这件功绩口头上谈得最多的人,却常常对它完全忽视。①人们常把
辩证法看做一种技艺,似乎它是靠主观才能,而不属于概念的客观性。它在
康德哲学中获得了什么样的形态和什么样的结果,这在他的哲学观点的一些
例子里已经指出过了。②重新承认辩证法对于理性是必然的,这必须看作是无
限重要的一步,尽管必须引出相反的结果以反对他的哲学所发生的结果。
③辩证法除了通常好象是某种偶然的东西而外,它也常常具有更详细的形
式,即对于任何对象,例如肚界、运动。点等等,都能指出某一个适合于它
的规定,例如按照上述对象的次序说,即空间或时间中的有限性,在这个地
方,空间的绝对否定等,——但其次,相反的规定也同样是必然的,例如空
间和时间中的无限性,不在这地方,对空间的关系,从而有空间性等。占代
埃利亚学派主要是应用他们的辩证法以反对运动,柏拉图则常常用来反对当
时的、特别是诡辩派的观念和概念,但也反对纯粹的范畴和反思的规定;开
明的晚期的怀疑论,不仅把辩证法推广到意识的直接的、所谓事实和通常生
活的诫条上,而且也推广到一切科学的概念上。而从这种辩证法所引出的结
论,一般是所树立的主张之矛盾和虚无。但这可以有双重意义,——或者是
客观的意义,即对象自身矛盾到如此程度,以致扬弃自身并且是虚无的,—
—例如埃利亚派的结论就是这样,按照这样的结论,世界、运动、点等的真
理性,都被否认了,——或者是主观的意义,即认识是有缺憾的。在后一种
结论下,或是作这样的了解,即玩弄骗人假象的把戏的,只就是这个辩证法。
这是所谓人的常识的习惯观点,常识执着于感性的自明性和习惯的观念和说
法,有时较为平静,——①如狗第欧根尼②以沉默的走上走下,来揭露运动辩
证法的弱点,——但常常戒备起来,或者仅仅是关于一桩蠢事,或者假如涉
及伦理上很重要的对象,关于试图动摇本质上牢固的东西那种恶行并且帮助
邪恶,教给理由,——种在苏格拉底反对诡辩派的辩证法中出现的观点,一
种愤怒又反过来使他③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象④第欧根尼所作的庸俗的反驳,
用感性的意识来和思维对立,并且以为在感性意识中具有真理;而当辩证法
扬弃伦理的规定时,人们便不得不把自己委托给这种反驳,相信理性懂得把
那些规定在真理中、在其正确的意识中、甚至在其限制中重新恢复起来。—
—⑤或者主观虚无性的结果并不涉及辩证法本身,反而是辩证法所针对的认
识,——并且在怀疑论的意义,譬如在康德哲学的意义之下,所涉及的是一
般认识。
④ 参看第237 页。
⑤ 参看第237 页。
⑥ 参看第240 页。
① 参看第240 页。
② 参看第240 页。
③ *参看第241 页
① 参看第242 页。
② “狗”是犬儒派第欧根尼的绰号,上述故事据说是反对芝诺(Zenon)的,他否认运动的论证的。——译者
③ “他”指苏格拉底。——译者
④ 参看第242 页。
⑤ 参看第242 页
⑥这里的根本成见是,辩证法只有一个否定的结果,它在下面立刻便耍得
到更详细的规定。首先要注意辩证法经常在其中出现的上述形式:辩证法及
其结果,按照这种形式,宣布所着手的对象或所涉及的主观认识,是虚无的,
但在对象那里被指出为第三者的那些规定,却相反地未受注意,仍然留下来
了,并且本身被当作前提。⑦康德哲学,以这样非批评的办法,注意到并推动
了逻辑和辩证法在考察自在和自为的思维规定这种意义下的重建,是一件了
不起的功绩。⑧对象,如其没有思维和概念,便是一个表象,甚至只是一个名
称;在思维和概念规定中,对象才是它所是的东西。因此,事实上问题唯在
于这些规定;它们是理性的真的对象和内容,人们以往所了解的与规定相区
别的一个对象和内容,也唯有通过规定并在规定之中才可以算做对象和内
容。①因此,如果规定由于状况和外在的连结而显示为辩证的,那就必须不认
为是一个对象或认识的过失。这一个和那一个以这种方式被设想为主体,规
定以宾词、特性、独立的普遍的东西等形式被纳入主体中是这样的,即:这
些规定作为牢固的、本身正确的,是通过在一个第三者中和它的外来的和偶
然连结,才被安置到辩证关系和矛盾中去。表象和知性这样一个外在的和固
定的主体以及抽象的规定,不能认为是最后的、有可靠基础的长在的东西,
反而应该看作是一个直接的东西,也是被当作前提和开始的东西;这样的东
西,如以前所指出的,本身就必须隶属于辩证法之下,因为它应该被认为是
自在的概念。②所以一切被认为很固定的对立,例如有限与无限,个别与普遍,
并不是由于外在的连结而在矛盾之中,而是如在考察其本性时所显露的那
样,自在自为地就是过渡;这些矛盾所显现的综合与主体,乃是这些对立的
概念自己反思的产物。假如无概念的考察仍然停留在对立的外在状况那里,
把它们孤立起来,任它们仍旧作为前提,那未,把握它们本身的,作它们的
灵魂使它们动起来的并显示它们的辩证法的,就是概念。
⑥ 参看第242 页。
⑦ 参看第242 页。
⑧ 参看第242 页。
① 参看第243 页。
② 参看第243 页。
③这就是以前所标明的立场,依照这一立场,第一个普遍的东西,就其是
自在和自为的来考察,便显露共本身就是作为自己的他物。很一般地来把握,
这一规定可以这样来看,即这个最初是直接的东西,这里便作为有了中介的
东西,与一个他物相关,或者说,普遍的东西是作为一个特殊的东西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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