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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

_32 黑格尔 (德)
词却是在上述意义之中,因此可以更确切地这样来表述这种判断,即:“这
个是一个在本质上普遍的东西”。
但一个“这个”却并不是一个在本质上普遍的东西。那个就其普遍形式
说是一般的肯定判断,却必须认为是否定的。但由于反思判断不单纯是肯定
的,所以否定不直接涉及这样的宾词,即它并非附属而是自在之有的东西。
主词不如说是可变化和需要规定的东西。所以这里的否定判断必须这样米把
握,即:并非一个这个是反思的普通的东西;一个这样的自在的东西,比仅
仅在一个这个中,具有更普遍的存在。这样,单称判断就在特称(特殊)判
断中具有其最近的真理。
2.特称(特殊)判断
主词的非个别性就是特殊性,它必须在最初的反思判断中代替主词的唯
一性(个别性)。但个别性在反思判断中被规定为本质的个别性;所以特殊
性不能是单纯、抽象的规定,而只是个别的东两在外在反思中的扩大(在单
纯.抽象的规定中,个别的东西就会扬弃,存在的东西就会消灭);因此,主
词是:一些这个或一特殊数量的个别的东西。
“一些个别的东西是一个反思的普遍的东西”一一这一判断首先表现为
肯定的判断,但又同样是否定的;因为“一些”包含着普遍性;按照这个普
遍性,它可以被看作是总括的;但在这种情况下,它就是特殊性,与普遍性
又不适合。主词由于单称判断的过渡所获得的否定的规定,如似前指出过的,
也是关系、即系词的规定。在“一些人是幸福的”这个判断中,就隐含着“一
些人不是幸福的”这一直接后果。假如一些事物是有用的,那么,一些事物
正因此而不是有用的。肯定和否定的判断不再各自分立,而是正因为特称判
断是一个反思判断,它就同时直接包含两者。一一但特称判断却因此而是不
曾规定的。
我们再在这样一个判断的例子里,考察“一些人、兽”等等主词,那么,
主词除了“一些”这个特称形式规定而外,也还包含“人”等等内容规定。
单称判断的主词可以说:这个人,一个本来属于外在标示的单称;它因此倒
是应该譬如说:卡尤斯。但特称判断的主词却不能再是:一些卡尤斯;因为
卡尤斯应该是一个个别的本人。因此,一个普遍的内容,譬如人、兽等等要
附加到“一些”上去。这不单纯是一个经验的,而且是通过判断形式来规定
的内容;即它是一个普遍的东西,因为“一些”包含普遍性,并且因为反思
的个别性作了基础,同时就必须使普遍性与个别的东西分开。更确切他说,
普遍性也是苫泊的本性或类,人、兽;——那种普逼性是反思判断的结果,
它预示着成为实有判断的结果那种规定,正如肯定判断以个别的东西为主词
时所曾预示的那样。
个别的东西的关系成为特殊,主词包含这些个别的东西和对特殊性的关
系及普遍的本性,在这种情况下,主词已经被建立为概念规定的总体。但这
种观察毕竟是一个外在的观察。在主词中已经通过主词形式而在相互关系之
内首先建立的东西,是“这个”扩大衣为特殊,但这个普遍化对“这个”#
不适合;“这个”是一个完全规定了的东西,“一些这个”则是不曾规定的。
扩大应该适用于“这个”,即与“这个”相符,是完全规定了的;这样一个
扩大就是总体,或首先是一般普遍性。
这一普遍性以“这个”为基础,因为这里个别的东西是自身反思的东西,
所以它的其他规定对它是外在地经过的;并且特殊性因此而规定自身为“一
些”,这样,达到了主词的那个普遍性就是全称,特称判断就过渡为全称判
断。
3.全称(普遍)判断
当普遍性在全称判断的主词中时,它就是外在的反思普遍性,即全称;
全是全个别的东西;个别的东西在全中并不曾改变。因此,这种普遍性只是
各自长在的个别的东西的总括;它是共同性,这个共同性只是在比较中才适
用于个别的东西。——当谈起普遍性时,首先来到主观观念中的,却常常是
这个共同性。为什么一个规定应该被看作是一个普遍的规定?“因为它运用
于多数”,就被举出来作为最明显的理由。在数学解析中,主要也是这种普
遍性概念在浮现着,例如在展开一个多项式中的一个函数时,就认为这比展
开一个二项式中的一个函数更普遍些,因为多项式比二项式表示出更多的个
别的项。要求函数以它的普遍性来表示,这实际上是在要求一个全项式,即
穷尽了的无限;但那种要求的限制在这里自动插进来了,表示无限的数量便
不得不满足于数量的应有,从而满足于一个多项式。但在那些情况下,即,
方法或规则只涉及一项对另一项的依赖,而更多的项对其先行诸项的依赖也
并未使这种依赖特殊化,而是同一个函数仍然在作为基础,那么,二项式在
事实上已经就是全项式。方法或规则被看作是真正普遍的东西;它只是在继
续展开中或在展开一个多项式中重复而已,所以它通过增多了的项对于普遍
性丝毫没有赢得什么。已经谈到过坏的无限及其幻影;概念的普遍性是达到
了的彼岸;但那个无限当它始终是单纯无限进展时,它就始终带着一个达不
到的彼岸。假如在普遍性那里,心目中只浮现着全,这种普遍性又应该穷尽
于作为个别物那样的个别物之中,那就是倒退到那个坏的无限里去了;或者
说,那只是把多当作了全了,然而多,无论它多么大,始终也完全只是特称,
不是全称。——但在那里也矇矓地浮现着概念的自在自为的普遍性;是概念
强烈地超越出表象所抓住的僵硬个别之外,超越出个别的反思的外在之外,
把全称暗中换作总体或不如说是直言的自在自为之有。
在别处,以上这一点也在全那里表明了,全根本就是经验的普遍性。假
如个别的东西作为一个直接物事先建上起来,从而是现成的并且外在地被接
受,那么,反思把它总括为全,这种反思对它也同样是外在的。但因为个别
的东西作为“这个”,对这种反思全然漠不相关,所以普通性和这样的个别
的东西不能联合成为一个统一。因此,经验的全仍然是一个课题,一种应当,
所以它不能表现为有。一个经验的普遍命题,因为这终究是要提出来的,它
现在便依靠默许,即:只要下能举出相反的情况,多数的事例便应该约作是
全体,或者说,主观的全体,即已经知道的事例,可以被认为是客观的全体。
较仔细地观察一下我们现在来到的全称判断,那么,主词就如以前曾说
过的,包含着自在自为的普遍性作为事先建立的普遍性。它现在也在自身中
具有普通性作为建立起来的普遍性。第一,“一切人”表达人这个类,第二,
这个类是在其个别化之中①,但这样一来,诸个别就同时扩大为类的普遍;反
之,普遍由于与个别的连结,也同样是完全规定了的,即是个别;这样一来,
建立起来的普遍性就变成和事先建立的普遍性相等了。
① 指在人类中仍是一个个的人。——译者
但需要事先考虑的,毕竟不是事先建立的东西,而需要就其自身加以观
察的,却是形式规定中的结果。——个别,当它把自身扩大为全体时,就被
建立为否定性,这个否定性就是同一的自身关系。它因此就不仍然是那个最
初的个别,譬如一个卡尤斯那样的个别,而是匀普遍同一的规定,或普遍的
绝对规定性。——单称判断最初的个别,不曾是肯定判断直接的个别,乃是
由于一般实有判断的辩证运动而发生的,它已经被规定为实有判断诸规定的
否定的同一。这一点是反思判断中的真正的事先建立(前提);个别的最初
规定性,对在反思判断中进行的建立说来,曾是个别的自在:所以,个别自
在地是的东西,现在通过反思判断的运动,就是建立的了,即作为被规定者
同一的自身关系那样的个别。把个别扩大为全体的那种反思,因此对于个别
就不是一个外在的反思,只在过个别已经自在地是的东西,由于反思就变成
自为的而已。一一所以结果真正是客观普遍性。在这种情况下,主词便抹去
了反思判断经过的从“这个”由“一些”而到“全体”的形式规定;现在不
说“一切人”而说“人”。
由此而产生的普遍性就是类;这种普遍性本身就是具体的东西。类为附
属于主词,或说不是主词的一个个别的特性或任何一种特性;类所包含的一
切个别化的规定性,都消除在它的实体性的坚实之中了。一一它之所以在本
质上是主词,是因为它被建立为否定的自身同一;但它也不再被蕴含于它的
宾词之中。于是反思判断的本性总之现在就起了变化。
反恩判断在本质上也曾是蕴含判断。宾词对于它的主词说来,也曾被规
定为自在之有的普遍的东西;就它的内容说,它曾可以被认为是本质的对比
规定或标志;——这一规定,主词依照它,便只是一个本质的现象。但被规
定为客观普遍性之时,主词就不再是在这样的对比规定之下,或说不再为总
括的反思所蕴含;这样的宾词对于这种普遍性,反倒是特殊的东西。主词与
宾词的关系于是便颠倒了,在这种情况下,判断首先就扬弃了。
这种判断的扬弃和系词规定变成的东西消融在一起,系词规定以后还要
考察;判断规定的扬奔和它们的过渡为系词,是同一回事。一一一即当主词
把自身提高为普遍性时,它在这一规定中就变为和宾词相等了,宾词作为反
思的普遍性,自身也包括特殊性;因此,主词和宾词是同一的,即它们都消
融于系词之中了。这个同一就是类,或说是一事物自在自为之有的本性。当
这个本性又在一判断中分裂时,主词和宾词彼此惜以相关的,就是内在的本
性,一一即必然的关系;在这关系中,那些判断规定只是非本质的区别,那
适合于一个类的一切个别者的东西,由于类的本性也遣合于类,——这是以
前发生的情况(即主词,例如“一切人”,抹去了它的形式规定而改为说“人”)
的一个直接后果和表述。——这个自在自为之有的关联,构成一种新的判断
——必然判断的基础。
丙、必然判断
普遍性自身发展而成的规定,如它自己所表明的那样,是自在自为之有
的或客观的普遍性,相驾于本质领域中的实体性。它与实体性的区别,由于
它属于概念,也由于它不仅是它的诸规定的内在的必然,而且也是建立起来
的必然,或者说区别对于它是内在固有的;反之,实体只是在其偶性中有其
区别,而不是在自身中以其区别作为原则。
现在这个客观普遍性在判断中建立了,因此,第一,它所具有的这个本
质的规定性,对于它是内在固有的,第二,这个规定性对于作为特殊性的它,
叉是差异的,那个普遍性以这一特殊性来构成其实体性的基础。它以这种方
式就被规定为类和属。
1.直言判断
粪分为属,或说类在本质上把自身排斥为属;类只有在它把属包括在自
身之下时,它才是类;属只有在它一方面存在于个别中,另一方面又在类中
是一较高的普遍性时,它牙是属。一一于是直言判断就以这样一个普遍性为
宾词,在这宾词里,主词有其内在固有的本性。但它本身还是最初的或直接
的必然判断;因此,主词的规定性在这种情况下就属于外在存在的直接性,
主词由于这种规定怜,对于类或属说来,就是特殊或个别的东西。——但客
观普逼性同样只是在这里才具有它的直接的特殊化;一方面,它因此本身是
一规定了的类,对此还有更高的类;一一另一方面,它并不恰好就是最近的
类,即这个类的规定性并不恰好就是主词的属差原则①。但在那里的必然的东
西,就是主词和宾词的实质的同一;主词借以区别于宾词的特有的东西,和
这种同一相比,就只是一个非本质的建立起来之有,——或者说,只是一个
名词而已;主词在它的宾词中,就反思成为它的自在自为之有。一一一个这
样的宾词不应当和以前各种判断的宾词列在一起;假如把玫瑰花是红的,玫
瑰花是一种植物,或,这只指坏是黄的,这只指环是金的, 等判断都混为一
谈,并且把一个如此外在的特性,如一朵花的颜色,也认为等于一个具有花
的植物本性的宾词,那就会忽视了连最庸俗的观点也不得不加以注目的区
别。一——因此,直言判断与肯定和否定判断,是有明确区别的;在后者中,
关于主词所说的东两,是一个别的、偶然的内容,在直言判断中,内容是自
身反思的形式的总体,因此,在直言判断中,系词具有必然的意义,而在肯
定和否定判断中,系词便只有抽象的、直接的有的意义。
主词的规定性最初还是一个偶然的东西,由于这个规定性,主词和宾同
相比,便是一个特殊的东园;主词和宾词不是通过形式或规定性而必然相关;
必然性因此还是内在的。——但主词只有作为特殊的东西,才是主词,当它
具有客观普遍性时,它也只是依照那种直接规定性,才会具有这种普遍性。
客观普遍的东西,当它规定自身时,即建立自身为判断时,它本质上就是在
与这个从它排斥出去的规定性本身的同一的关系之中,即这个规定性在本质
上必须不是作为单纯偶然的东西来建立。直言判断要通过它的直接的“有”
的这种必然,才符合它的客观普遍性,并且以这种方式就过渡为假言判断。
2. 假言判断
假如有甲,那么就有乙;或者说,甲的有不是它目己的有,而是另一个、
即乙的有。一一在这个判断中所建立的东西,是直接规定 性的必然关联,这
种关联在直言判断中还没有建立。一一一在这里有两个直接的存在,或说外
在的偶然的东西,而在直言判断中却只有一个,即主词;但当一个对于另一
个是外在的之时,这另一个对于前一个也直接是外在的。一一一按照这种直
接性说来,两方面的内容还是一个彼此漠不相关的内容;因此,这个判断最
初还是一个形式空洞的命题。现在直接性虽然第一本身是一个独立的、具体
的有,但第二那个有的关系却是本质的东西,那个有因此同样是作为单纯的
可能性;假言判断下包含“有甲”或“有乙”,而仅仅指:假如有一个,那
么就有另一个;被建立为有的,仅仅是两端的关联,不是两端本身。在这种
必然中,倒不如说每一个都同样被建立为另一个的有。——同一命题说:甲
只是甲,非乙;乙也只是乙,非甲;在假言判断中,则正相反,有限物的有
依照它们的形式的真理,由于概念而建上,即:有限物是它自己本身的有,
但同样又不是它的有,而是一个他物的有。在“有”的领域里,有限物自身
变化,它变为一个他物;在本质的领域里,有限物是现象并且这样建立起来,
即:它的有在现象中长在,一个他物在它那里映现,必然性则是内在的关系,
本身还皮有建立起来。但概念却是这样,即:这样的同一建立起来了,“有”
的东西不是抽象的自身同一,而是具体的同一,并且在本身中又直接是一个
他物的有。
① 属差是亚里上多德以来形式逻辑下定义的一条重要原则,如”人是会造工具的动物”,“动物”是最近
的类,即属;“会造工具”是人所独有的特性,即差。——译者
假言判断在更详细的规定性,通过反思对比,可以被认为是根据和结论、
条件和有条件的东西、固果性等等的对比。正如直言判断里的实体性是在其
概念形式中那样,假言判断里的因果关联也是在它的概念形式之中。这个对
比和其他各对比全都在因果关联之下,但在这卫却不再作为独立方面的对
比,而是在本质上仅仅作为一个和同样的同一性的环节。——然而那些对比
在因果关联里还不是依照象个别或特别与普通那样的概念规定对立起来,而
只不过是一般环节。假言判断在这种情况下倒更多地具有一个命题的形态;
正如特称判断具有不曾规定的内容,假言判断也具有不曾规定的形式,因为
它的内容并不在于主词和宾词的规定。一一可是,有既然是他物的有,正因
此,有就自在地是它本身和他物的统一,从而是音迫性;有因此同时也毕竟
只是一个特殊的东西,因为它是被规定的东西,并且在其规定性中不单纯是
自己与自己相关的东西。但建立起来的,并不是单纯的抽象的特殊性,而是
由于各规定性所具有的直接性,特殊的环节便是相区别的;同时,特殊的统
一构成那些环节的关系,由于这个统一,特殊性又是那些环节的总体。——
因此,在这一判断中真正建立起来的东西,是作为概念的具体同一那样的普
遍性;概念的规定并没有自为的长在,而只是在普遍性中建立的特殊性。所
以这个判断是选言判断。
3.选言判断①
在直言判断中,概念是作为客观普遍性,并且是一外在的个别性。在假
言判断里,概念以其否定的同一性出现于这种外在性中;通过这个同一,概
念的各环节便获得了现在选言判断中建立的规定性,而它们在假言判断中却
是直接具有这种规定性。选言判断因此是客观普逼性,同时是在与形式的联
合中建立的。于是它第一包含在单纯形式中的具体普遍性或类,作为主词;
但第二,这个具体普遍性或类又作为自己的有区别的规定的总体。甲或是乙,
或是丙。这是概念的必然性,在这个必然性中,第一,两端无论在范畴、内
容和普遍性上,都是同样的;第二,它们依照概念规定的形式而有区别,但
这样,形式使用那种同一性之故而是单纯的形式。第三,同一的客观普遍性
与非本质的形式相比,因此便显得是自身反思的东西,是内容,但这内容在
本身里具有形式的规定性,一方面作为类的单纯规定性,另一方面正是这种
规定性发展为它的区别,——它以这种方式就成为属的特殊性和总体,成为
类的普遍性。——特殊性在其发展中构成了宾词,因为特殊性包含主词的整
个普遍范围,但又以特殊的各自分立来包含这个普遍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它,
就是较多逼的东西。
① 选言判断,就disjunktiv 字义说,应为“分离”判断,故下文许多地方都就“分离”意义上发挥,兹因选
言判断习用已久,故不另译。——译者
更仔细地考察一下这种特殊化,那么,第一,类就构成了属的实质的普
遍性;主词因此既是乙,又是丙;这个“既此又彼”标示着特殊和普遍的东
西肯定的同一;这个客观普遍的东西,在其特殊性中,完全获得了自己。第
二,诸属互相排除;甲或者是乙,或者是丙;因为它们是普遍范围的规定了
的区别。这个“非此即彼”是诸属的否定关系。但它们在这种关系中也和以
前在肯定关系中一样是同一的;类是它们作为规定了的特殊的东西的统一。
——假如类象在实有判断中那样是一个抽象普遍性,那么,诸属便会认为仅
仅是差异的,彼此漠不相关的;但类不是那种外在的、仅仅由于比较和省略
而发生的普逼性,而是诸属的内在固有的和具体的普遍性。———个经验的
选言判断是没有必然性的,甲或是乙、或是丙、或是丁等等,因为乙、丙、
丁等属是现成的;究竟不能够因此便说出一个“非此即彼”来,因为这样的
属仅仅构成某种主观的完整性;一个属虽然排除另一个属,但“非此即彼”
却排斥任何其他的属,并且在自身之内封闭了一个总体的领域,这个总体以
客观普遍的东西否定的统一为其必然性,这个客观普遍的东西把个别的东西
消解在自身中,并把它作为内在固有的单纯的区别原则,诸属由此原则而规
定并相关。反之,经验的属则以某一偶然性为其区别,这种偶然性是一个外
在的原则,或者说,因此并不是诸属的原则,从而也不是类的内在固有的规
定性;因此诸属也并非按照其规定性而彼此相关。——但诸属又通过它们的
规定性的关系,构成了宾词的普遍性。——所谓相反的和矛盾的概念,本来
应该是在这里才找到它们的位置,因为本质的概念区别是在选舅判断中建立
的;但概念在这判断中同时也有了它们的真理,即:相反和矛盾的东西本身
既是相反地、又是矛盾地相区别的。当诸属仅仅是差异的,即它们通过类作
为它们的客观本性而具有一个自在自为之有的长在时,它们便是相反的:当
它们相互排除时,它们便是矛盾的。但这些规定每一个就其自身说,都是片
面而没有真理的;在选言判断的“非此即彼”中,它们的统一建立为它们的
真理:那个独立的长在作为具体的普遍性,依照它们的真理,本身也是否定
统一的原则,它们借这一原则而相互排除。
方才指出,主词和宾词依照否定的统一,便同一了;通过这个同一,类
在选言判断中便被规定为最近的类。这种说法最初是指一个普遍的东西,与
一个在它之下的特殊性相比,所包含的规定较多或较少这样单纯的量的区
别。就此而论,究竟什么是最近的类,仍然是偶然的。但当类被认为是一个
单纯由省略规定而形成的普遍的东西之时,它毕竟不能形成选言判断;因为
是否在类中还剩下什么规定性来构成“非此即彼”原则,是偶然的事;类就
根本不会依照它在诸属中的规定性来表现,诸属也只能具有一个偶然的完整
例。在直言判断中,类最初只是以这种抽象的形式与主词对立,因此并不必
然地是主词的最近的类,在这种情况下,类就是外在的。但当类作为具体的,
在本质上规定了的普遍性之时,那么,它作为单纯砚定性,就是概念环节的
统一,这些概念环节只是在那种单纯性中被杨弃了,似在诸属中却具有自己
的实在区别。因此,当一个属在一个类的本质规定性里有共属差,一般诸属
又在类的本性中有它们的区别规定作为原则,在这种情况下,这个类就是那
个属的最近的类。
方才考察过的那个方面,构成了主词和宾词依照一般被规定之有的方面
之同一;这个被规定之有的方面是由假言判断建立的,假言判断的必然性是
直接的和差异的东西的同一,因此在本质上是作为否定的统一。分裂主词和
宾词的,根本就是这个否定的统一,但它现在本身也被建立为有区别的东西,
在主词中作为单纯规定性,在宾饲中作为总体。主词和宾词的那种分裂,就
是概念区别,但宾词中诸属的总体正因此便不能够是任何其他的区别。——
于是分离①的诸项的规定便相互由此而发生。这种规定归结为概念的区别:因
为只有这种区别才会分离自身,并以它的规定来启示它的否定的统一。此外,
“属”在这里只有就其单纯的概念规定性,而不是就它从理念出来而进入其
他独立实在那样的形态来考察;这个形忐总之是在类的单纯原则中丢掉了,
但本质的区别的进行却必须是概念的环节。在这里所考察的判断中,概念的
分离本身是由概念自己的进一步规定而建立的,即在概念那里作为它的自在
自为之有的规定那样的东西,结果却把它区别为规定了的诸概念①。——因为
概念现在是普逼的东西,是特殊的东西肯定的和否定的总体,所以它本身正
因此也直接是它的分离的诸项之一;但别的项则是这种普遍性消解为它的特
殊性,或说是概念的规定性作为规定性;正是在这种规定性中,普遍性把自
身表现为总体。——假如一个类分离为属,还没有达到这种形式,那就证明
了这个类还没有把自身提高到概念的规定性,并且不是从概念发生的。——
颜色不是紫、靛蓝、浅蓝、绿、黄、橘黄,就是红;——对于这样的分离,
必须立即看到它的经验的混杂不纯;从这一方面就其自身来考察,已经需要
叫它是野蛮的。假如颜色作为光明与黑暗的具体统一而形成概念,那么,这
个类便在自身中具有这样的规定性,这规定性构成类特殊化为诸属这一原
则。但这些属中必须有一个属是全然单纯的颜色,这颜色所包含的对立物同
样浮现,被包括在这颜色的内含之中并且被否定了;和这颜色相比,光明与
黑暗的对比的对立,必须表现出来,因为这里涉及自然界的现象,还必须加
上对立的漠不相关的中和。——把混合的颜色如紫和橘黄、色度区别为靛蓝
和浅蓝,都当作属,其理由只能是处理时毫不思考,即使是对于经验主义说
来,这也是表明太不用脑筋了。——此外,这种分离依照它在自然或精神的
因素中所表现而具有的相区别的和更详细规定的什么形式,这里却不须加以
阐释。
① 分离,见前关于选言判断注。——译者
① 按黑格尔曾反复阐明过概念是总体,概念的环节也是总体,即也是概念。——译者
选言判断最初在它的宾词中具有分离的各项;但这个判断本身也同样分
离了,它的主词和宾词是分离的项,它们是概念环节,在它们的规定性中建
立起来,同时又被建立为同一的:1)在客观普遍性中,它们是同一的,这个
客观普遍性在主词中即作为单纯的类,在宾词中又作为普遍的范围及概念环
节的总体;2)在否定的统一中,即在发展的必然关联中,它们是同一的;按
照这种关联,主词中的单纯规定性,分离为备属的区别①,并且恰恰是在区别
中,这种规定性便是各属的本质关系和自身同一的东西。
① 即属差。——译者
两端由于它们的同一,便消融于这种统一之中,即这种判断的系词之中,
所以这种统一就是概念本身,并且是作为建立起来的;于是单纯的必然判断
便把自身提高为概念判断。
丁、概念判断
懂得发出“玫瑰花是红的”,“雪是白的”之类的实有判断,这很难说
是表现了很大的判断力。反思判断还不如说更是命题;在必然判断中,对象
诚然是在它的客观普遍性中,但要在现在所考察的判断中,才会呈现对象写
概念的关系。概念在其中是基础,并且因为它在与对象的关系中是作为一个
“应当”,实在对这个“应当”可以适合,也可以不适合。——因此,只有
这样的判断才包含一个真正的判断;善、劣、真、美、正确等宾词表示事情
在其普遍概念里,即在全然事先建立的“应当”里,得到衡量,是与概念一
致或不是。
人们曾经称概念判断为模式判断,并且认为它所包含的形式,即主词和
宾词的关系在一个外在的知性中的情况怎样,它所涉及的系词的价值也只是
在对思维的关系之中。照这样看来,或然判断就在于人们认为它的肯定或否
定是随意的或可能的;——突然判断在于人们认为它是真的,即现实的;确
然判断在于人们认为它是必然的。——很容易看出,为什么在这种判断里,
判断很明显地要退出判断本身,并且它的规定也必须看作是某种单纯主观的
东西。即在这里重又出现于判断中并与一直接现实相关的,是概念这个主观
的东西。不过这个主观的东西却必须不要和外在的反思相混,外在反思当然
也是某种主观的东西,似其意义却与概念本身不同;从选言判断那里重又出
现的概念,不如说是单纯方式方法的反面。以前的判断,就这种意义说,便
只是主观的东西,因为它们依靠抽象和片面性,概念在其中消失了。和那些
判断相比,概念判断倒是客观的,是真理,这正是因为概念之为这种判断的
基础,是以它作为概念那样的规定性,而不是以外在的反思或以对一个主观
的东西、即偶然的思维的关系。
在选言判断中,概念曾被建立为普遍的本性及其特殊化的同一,于是判
断的关系扬弃了自身。普遍性和特殊他的这个具体物最初是单纯的结果;它
现在必须进一步发展成总体,因为它所包含的环节首先在其中消失了,并且
还没有以明确的独立性来相互对立。——这个结果的缺点,也可以更明确地
这样来表述:在选言判断中,客观普遍性诚然是在其特殊化中变成完整的,
但特殊化的否定的统一却只是退回为普遍性,还不曾规定自身为第三者,即
个别性。但当结果本身就是否定的统一时,那么,它固然已经是这个个别性,
但它却只是这样一个规定性,即现在必须建立自己的否定性,把自身分裂为
备端,并且终于以这种方式发展为推论。
这统一的第一个分裂,就是判断,它在判断中先把自己建立为主词,为
直接个别的东西,尔后又建立为宾闹,为它的环节的规定了的关系。
1.实然判断
概念判断最初是直接的,这样,它就是实然判断。主词是一般的具体个
别的东两,宾词表述主词,作为它对其概念的现实关系、规定性或状态。(这
所房子是坏的,这种行为是好的。)更仔细看来,它包含:1)主词应该是某
物;它的普遍的本性把自身建立为独立的概念;特殊性不仅由于它的直接性,
而且由于它的独立的普遍本性显明的区别之故,是作为状态和外在的存在
的;后者由于概念的独立性之故,就自己方面说,也是对普遍的东西漠不相
关的,对它可以适合,也可以不适合。——这种状态是个别性,它超出了普
遍的东西在选言判断中的必然规定,这一规定只是作为属的特殊化和作为类
的否定原则。在这种情况下,从选言判断里发生的具体普遍性,便分裂为实
然判断中的各端;就各端而言,还缺少概念本身作为建立起来的、使它们相
关的统一。
所风判断才只是实然的;它的保证是一个主观的断言。某物之是好或坏、
正确、合适与否等等,都以一个外在的第三者为其关联。但这个关联之是外
在建立的,和它之只不过是自在的或内在的,是同一回事。假如某物是好或
坏等等,当然不会有人因此而以为:它只在主观意识中是什么好的,但本身
也许是坏的,或者说:好和坏、正确、合适等等不是对象本身的宾词。所以.
这个判断所断言的单纯主观的东西就在于:主词和宾词自在之有的连系还没
有建立,或者说,这个连系只是外在的,系词还是一个直接的、抽象的有,
也是一样。
因此,相反的断言有同等的权利和实然判断的断言对立。假如断言:这
个行为是好的,那么,相反的断言:这个行为是坏的,也有同等的正当仅利。
——或者就其自身看来,因为判断的主词是直接个别的东西,它在这种抽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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