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则第三十
国家应该避免借债。借债会形成一种财政上的养老金,使国家担负足以
破产的债务,而且由于这种票据的中介,引起金融交易或票据卖买,使票据
的贴现日益增多不生产的货币财产。这种财产使现金离开农业,从农村剥夺
去土地改良和耕种土地经营所必要的财富。
准则的注释
准则第三的注释
“土地是财富的唯一源泉,只有农业能够增加财富。”
和外国的相互贸易,是用国民收入,通过货币和物物交换,取得作为支
付的商品。因此,在君主收入的项目中,不应该把它当作一项独立的收入,
因为,在实际上,这个项目是双重 (卖与买)的。房租和利息的情况也是相
同的;这是由于对支付房租和利息的人说,是从他的收入源泉中支出的。但
在生产成本上所规定的地租是例外,因为地租是包含在土地的收入中。因此,
农业国家的收入的唯一源泉,是土地和耕种企业家的预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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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第五的注释
“租税不应过重到破坏的程度。”
合理的租税,就是没有掠夺化的不良课税形式的租税,应该把它看作是
由农业国家土地的纯产品所派生的收入的一部分。因为,如果不是这样,就
会使租税失去对国民的财富和收入,以及对担负纳税义务的国民的生讣有相
适应的比例的基准。而由于大臣们的一时糊涂,不知不觉的使一切陷于破灭。
土地的纯产品是由三种所有者,就是国家、土地所有者和十分之一税征
收者所分配。其中只有土地所有者的份额是可以让与的;而这部分也只能比
例于土地所取得的收入来让与。因此土地所有者的财产是不会超过这个数额
的。由于这个缘故,参加分配的其他所有者的租税,并不是由这个土地所有
者支付的,因为其他所有者所取得的份额,原来就不是土地所有者的,也不
是土地所有者所能取得,而且所取得的这些份额是不能让与的。所以土地所
有者不能把普通的租税看作是赋课于他的收入份额的负担,因为支付这种收
入的不是他,而是把它支付给应该接受这种支付的人,他并不是获得者,因
为这是来自不属于他的那部分财产。只有在紧急的情况下,就是只有在所有
权的安全濒于危险的条件下,由于国家迫切的需要,要求临时的献金,才从
他们所取得的份额中,为他们自身的利益而献纳。
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忘记,租税的课赋都只能以收入,即土地年
年的纯产品为对象,而不能以农业者的预付、劳动的人们以及商品的贩卖为
对象,如果这样就会是破坏的。如果以农业者的预付为对象而课赋,那就不
是租税,而是强夺,那就会断绝再生产,破坏土地,陷租地农场主、土地所
有者和国家于毁灭的境地。如果对劳动的工资和商品的贩卖课赋租税,就是
恣意横暴的措施,征税的费用就会超过税额,会无规律地转嫁于国民的收入
和君主的收入上。在这里必须把课税(imposition )和租税(impot )加
以区别,课税三倍于租税时,就会把租税本身吞没了。因为在国家的全部费
用中,课赋子商品的税,都是由租税来支付。因此这种租税是虚假的,破坏
的。
对于依靠工资生活的劳动者的课税,严密他说,不过是对雇佣劳动者的
人们所支付的劳动的课税。这就和对耕种土地的马的课税,不过是对耕作费
用的课税一样。这种以人为对象,不以收入为对象的课税,结果就会以工业
和农业的经费为对象,以双重的损失转嫁于土地的收入,很快地导致对租税
的破坏。对于商品的捐税 (taxes),也可以同样地来考察。因为这种物品税,
是会作为纯损失转嫁于收入、租税,以至于耕种的费用,从整个国家来看,
不可避免地要有巨大的损失。但是这种课税对依靠转口贸易生活的小的沿海
国家说,是不得已而采取的方策;这是因为这种国家的耕地很少,转口贸易
必然成为课税的对象。即使在大国,如果它的农业显著地衰落,土地的收入
不能应付租税的支付时,也常把它作为暂时的财源。在这种情况之下,这种
虚假的财源,常要引起过重负担,妨碍劳动,断绝再生产,使人民不得不节
约消费,致使国民和君主都陷于破灭的境地。
人们常是议论,创设以十分之一税的形式,从收获中以实物来支付租税
的方法。这种课税,事实上是与包含费用在内的收获的总产品成比例的,这
是一种与纯产品的量没有任何关系的。因此土地愈小,收获量愈低,它的负
担就愈重,这样愈会引起不正和不幸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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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租税应该直接从土地的纯产品来征收。因为在从土地取得财富的王
国,任何方法征收的课税,结局都是土地所支付的。因此最简单,最合理,
对于国家最有利,对纳税者负担最轻的课税形式,是比例子纯产品,对继续
再生的财富源泉的直接课税。
要把课税设定在收入的源泉上,就是设定在形成国民收入的土地纯产品
上,在如下的王国里是颇为困难的。这种国家由于预付不足,农业荒废,或
者土地的耕种粗劣,因此生产量很低,处于贫困的耕作状态,农业如此的衰
退,以致不能够依据土地的质量来制定土地的收支总帐。又由于土地管理稍
为改善,耕种状况有所改良,结果土地的收支总帐陷于非常的不规则。
如果在土地、土地的产品、人、人的劳动、商品及役畜上同样设定课税,
这就是同一课税表现为六个项目,它们虽然是各自分别的支付,但都是建立
在同一的基础上。把这些税合算一起,对于提供给君主的收入数额说,比较
在纯产品上设定的不要很多征收经费的实质的单一税要少得多。这种单一
税,从税率来说,实质上和六个课税项目的税率是一样的。这种租税依从自
然秩序的指示,可以使君主的收入大为增加,对于国民和国家说,比之重复
的六个项目的课税,只要五分之一的费用。而六个项目的课税,则要破坏所
有的土地生产品,阻塞了一切恢复秩序的途径。因为这种课税是君主做了错
事,对国民说是一种破灭性的课税,由于农业的进一步疲敝,对一般俗人说,
更是不可避免的。
无论如何,对于租地农场主的恣意的课税,必须尽快地把它废止。不然
这种破灭的课税,终至于要使王国的收入完全枯竭。在对土地的课税中,最
难决定的是对小农经营的赋课。因为在小农经营中,没有作为计算税额的基
准的佃租费,提供预付的是土地所有者自己,而且纯产品极少,也非常不稳
定。在租税使租地农场主破产的地方,由分成租地农场主来耕种,这是对破
灭的农业所采取的最后手段,必须很好地加以考虑。因为税虽不多,但负担
却重,会吃掉耕作的预付,而使耕作完全破灭。因此不得已而采取小农经营,
比生产量要使用较多费用的耕作,而且常是不能获得什么利润的土地,是应
该和为了比例课税,有正确的税额计算基准,保证土地所有者的定额收入,
由富裕的租地农场主进行大农经营的土地,加以明显的区别,如果租地农场
主在订立租地契约之前,已经知道应该缴纳的租税数额,那末,在租借费用
中如果不扣除去租税数额,这个租税当然不是由租地农场主支付,而是应该
由土地所有者支付。在国家必需要求增加租税时,这个增加部分只能由土地
所有者来负担。这是因为政府一方面要求租地农场主履行他们的租借契约,
而另一方面又以额外的课税,使其不能履行契约,这样就处于自相矛盾的境
地。总之,租税的支付应该由土地的价值来保证,而不应该由经营耕作的财
富价值来保证。这种经营上使用的财富,除了用于为国民和君主的财富的再
生产之外,不能用于任何其他公共的用途。如果用作其他的用途,必然要陷
于浪费,绝不应离齐这个自然的必然的用途,而转用到其他方面去。在管理
上,遵循这个规律的土地所有者,为确保他的收入和祖税,必须留意把自己
的土地只租借给富裕的租地农场主。能够注意这种情况,就可以保证农业的
成功。因为租地农场主不必为租借时期中的课税而劳心,就会趋向于使它的
数目增加,这样,小农经营就会逐渐地消灭;土地所有者的收入和租税,由
于富裕租地农场主耕种的土地的生产量的增加,也跟着增加起来。
由于对用牛马牵引的犁,免除所有的课税,这样国家就能巩固它的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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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它的繁荣。负担自身租税的土地所有者,在战时虽然还要若干临时补助
金;但是由于土地耕种的劳动,一点也没有耽误,土地的卖买和出卖价值,
由于本国的农产交易的自由,而经常地得到保证。因此,在这样的国家,即
使在需要巨额的费用,非常长期的战争期间,它的农业和家畜的增殖,也没
有受到任何损害;到了和平时期,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就能很好地耕种,很好
地经营,继续维持他的大量收入,重新取得很好的保证。这样就容易看出过
大的租税和掠夺的祖税之间的区别。因为租税的形态如何,可以决定租税不
是过大而是掠夺,或者不是掠夺而是过大。
准则第六的注释
“耕作者的预付要充足。”
即使是最肥沃地土地,如果没有支付耕作费用所必要的财富,也就等于
没有,应该注意王国农业的衰落,并不是由于人们的怠情,而应归因于人们
的贫困,如果耕种上的预付,由于政府的过错,只能获得很少的纯产品,这
是意味着投入了巨额的费用,而所得的收入微薄;这就是在农村中进行粗劣
的耕种,使国家不能取得什么利益,使国民陷入只能过贫穷生活的状态。
曾经有一个玉国[法兰西],它的每年的预付,只能再生产出对农业者包
含租税在内平均约百分之二十五的纯产品,这百分之二十五,除了农业者每
年的回收,按十分之一税、租税与土地所有者进行分配。如果原预付
(avanceprimitive)是充分的,那末耕作就容易取得年预付百分之百,甚至
更多的纯产品。有些国家,进行贫困的耕作的经费,一直由土地本身来补充,
由它本身来恢复 (肥力),所以收获极少,土地就要几年之间轮流休耕即使
这种土地使用和收入的损失不加计算,它的年预付的纯产品,至少也要蒙受
五分之四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之下,大部分的居民陷于贫困的状态,对国家
也没有任何的利益。因为只有在取得超过预付费用的纯产品时,才能使人的
劳动产生纯产品;只有先有土地的纯产品,才有收入、租税、以及属于一国
各个阶级的人生存所必要的纯产品。因此,预付愈是不充分,人和土地就愈
益对国家不利。由于进行收获不能增多的耕作,过着悲惨生活的耕作者,只
会使贫穷国家的人口减退。
在这个王国,几乎全部租税都是任意地向租地农场主、劳动者和商品征
收。因而这种租税是直接间接地向耕作上支出的预付征收的,结果土地的普
通租税的负担,约为三亿利佛尔,还要负担同一数额的财产管理和征税费等。
由于从生产的元本,夺去了十分之一税,从土地生产物等来判断,包括十分
之一税和其他的教会收入,对国民来说,只取得了约四亿[利佛尔]的纯收入。
这样广阔肥美的土地,这样众多的勤劳的人口,生产量是太低了!禁止谷物
的输出,生产只限于供国民的消费。而且还有一半的土地,还处在未曾耕种
的荒芜状态,在那里禁止葡萄的种植。谷物的国内贸易可以任意地取缔,各
地方的贩卖不时地中断,农产物的出卖价值常是不稳定的。
生产费用的预忖,由于租税和间接的负担不断地被剥夺,势必损害再生
产和租税本身。这样会使租地农场主的子弟离开农村,由于对农产品的过重
的租税,会使它的自然价格 (prixnaturel)提高,在国民支出中商品和工资
的费用,要附加负担沉重的价格增加部分。这个部分就成了租地农场主的回
收、土地的纯产品、租税和耕作等的损耗的转嫁。肆意赋课于租地农场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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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税所引起强制掠夺,进一步地产生了累进的衰颓,更加以缺乏贸易的自由,
使土地转落为小农经营,颠落为荒芜地。衰颓的程度,使耕作的费用,只能
生产出包括土地税在内为百分之二十五,而这百分之二十五,还是依靠王国
①
中残存的四分之一的大农经营。 在这里不想来追寻这个衰退迅速进行的过
程,为了能够预见这个悲惨的结果,只想来分析一下相互关联发生的许多破
坏因素的作用。
这一切混乱情况和它的弊害,是谁也知道的事,而纠正这种情况的荣誉,
更是保留在有见识的政府之手。不过对于国家的需要以及种种的情况,对于
良好行政在经济领域所要求的改革提出的计划意见,未必是适合的,即使这
些改革对于国王和国民的共同利益是很紧急而不可缺的。
准则第七的注释
“流回到流通中去的财产。”
流回到流通中去的财产,不能单纯地理解为消灭掉的财产。为什么这样
说呢?因为这种财产当初虽然是不生产的,或者是休闲 (oisif)的财产,但
随即是活动的,例如形成有利的大规模农业、商业、制造业的预付,或者用
于改良土地,土地所生产的收入又年年回流到流通中去。使国家能够保持着
坚固的存在,年年再生产出巨额的财富,维持人民安度幸福的生活,以及为
了能够确实的保有必要的大量财富,以保持国家的繁荣和君主的实力的,就
是因为充分保有这种可以很好运用的活动财产。但这不能和抽取利息、无生
产基金 (fondsproductif)的货币财产,以及用无用的官职、特权等所获得
的货币财产同样的看待。这些财产是不生产的流通,毫无问题对国民说是沉
重的负担,是损耗的财产。
准则第八的注释
“不生产的费用可以任其自流。”
供国民使用的手工业品和工业品的劳动,因所花的费用很多,所以并不
是收入的源泉。这些劳动的产品,所以能够向外国贩卖取得利润,只是因为
劳动者生活上所需要的农产品的价格低廉,因而手工劳动的工资低廉才有可
能。但这对土地生产物是极其不利的条件。因而在为维持本国农产品的销售
和价格,在对国外贸易采取自由和便利的政策的国家,手工业品从对外贸易
所能取得的毫不足道的利润也消灭时,这种不利条件才不存在;因为在手工
业品的对外贸易中,它的利得是以土地生产品价格低廉所产生的损失为基
础。在这里我们不能把纯产品,即国民的收入,和商人与制造业企业家的利
得混为一谈,因为后者的利得,对于国民全体说,是应该放在费用的项目中。
总之,如果富裕租地农场主的耕种土地,只是为了他们自己进行生产,那末
从富裕租地农场主就得不到多大的益处。
有一种贫穷的王国,在很多的奢侈品制造业中,大部分是依靠垄断特权
① 这情况和打井水用的绳子及它的使用一样。打井水用的绳子和它的使用,并不是井水的起源,相反的是
井中有水和我们对于水的认识以及对于水的需要,是绳子使用的原因。聪明人是不会把原因和手段柏混淆
的, (原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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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的,而且禁止国民使用此外的手工业品,因而增加了国民的负担。这种
对于国民经常引起不利结果的禁制,由此产生的垄断,以及错误的想法,它
的影响要波及于耕作和土地生产物的交易,就要引起最为不幸的结果;因为
挑作和土地生产物的交易,是为了增加国富,绝对需要最活泼的竞争。
在这里我们不谈和小海运国的命运有关的转口贸易。但是大国不应该为
了成为运送业者而放弃耕犁。我们切不要忘记上世纪的一个大臣[柯尔培
尔],眩惑于荷兰人的商业和奢侈品制造业的绚烂光彩,而不考虑货币的真实
用途,国家的真实贸易,把祖国投入到不谈贸易和货币以外问题的梦想状态
中。
这个大臣的善良的意愿是值得尊敬的,但是过分地局限于自己的想法,
即使财富的源泉受到伤害,也要用手工劳动来生产财富,结果使农业国民的
经济组织整个陷于混乱。为了使制造业者能够过物价低廉的生活,禁止谷物
的对外贸易,王国内部的谷物贩卖,委之于专横的取缔者之手,这种取缔中
断了各地之间的商业。工业的保护者和都市的首长,为了能够以低廉的价格
取得小麦,由于他们恶劣的打算,不知不觉地伤害了他们的土地耕作,使他
们的都市和地方陷于破灭。结果是使农业国只有依靠土地产品来维持的土地
收入,制造业、商业以及工业遭到了破坏。因为能够对贸易提供剩余输出品,
给土地所有者以收入,对被雇佣于营利事业的人们支付工资的,就是这些生
产物。使人和财富逃亡海外的种种原因,则加快了这个破坏的过程。
人和货币从农业转出去,使用丝绸、棉布和外国出产羊毛的制造业,损
害了本国羊毛的制造业和羊群的增殖。这样刺激了装饰的奢侈,并且很快地
蔓延开来。地方的行政,迫于国家的要求,对于农村中每年再生产所必要的
财富的能够看得到的使用 (emploivisib1e),也不给以安全的保证。结果使
大部分的土地转变为小农经营,荒地和降落为无价值的状态。土地所有者的
收入变成了纯粹的损失,成为不提供租税的商人商业 (commercemercantile)
的牺牲品。因为衰落的、由于沉重的压力遭受破坏的农业,已经到了不能负
担租税的状态。祖税的对象逐渐扩大转移到人、食物和本国的农产品的贸易
上。这样租税的数额,由于征收费用的增多,以及达到破坏再生产程度的掠
夺和浪费,而大为增加;因而租税就变成了依靠从地方的掠夺物以使首都富
裕起来的财政制度的目的。把货币附加利息来贷借,是以货币为元本,从货
币产生收入的主要部类;然而这种收入对于国民全体说,它脱离课税对象,
不过是破坏国家的架空的收益。这种支持着毁灭的奢侈豪华,在货币的基础
上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富裕的外观,欺骗着下层人民,而使实际财富的再生产
和国民保有的货币日益地减少。啊!不幸的是这种一般的无秩序的原因,是
在很长的时期不为人们所了解。因而灾祸来临了 (indèmalilabes)。现在,
政府已经知道根据比较明确的原则,以使王国的财源丰富起来的手段。
准则第九的注释
“不应该把货币和人力过多地使用在制造业和奢侈品商业上,
以妨碍农业上的劳动和费用。”
只有在持有制造业的原料,并且能够用比其他国家较少的费用制造的条
件下,才能专心致力于手工业的制造。而且,如果用比在本国制造更为低廉
的价格从外国购买,那末这种工业品,就应该从外国购买。由于这种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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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相互的贸易。因为,如果什么东西也不购买,同时什么东西也不出卖,
则国外贸易,以及比手工业品输出远为有利的本国农产品输出的利益,也就
消失了。农业国家,必须从有利地购买手工业品的输入贸易,以促进本国农
产品的输出贸易。这就是贸易的秘诀。这样就不会有从属于他国的忧虑。
同一准则的注释
“首先是要富裕的耕作者人数大量增加起来。”
英国的古德曼斯切斯特镇 (Goodmans-chester),在国王路过时,以带
领有一百八十架犁的最为尊严的行列,伴随国王行进,是历史上有名的事。
这样壮观的情况,在轻浮而讲表面的法国市民看起来,不必说会感到非常滑
稽。到现在还有一伙无聊的人,不知道富裕的租地农场主和从事农产品交易
的富裕商人,是促进、实行、指挥、管理、独立地保证国民的收入,仅次干
活跃、威严、饱学而优异的土地所有者,最诚实而最值得赞赏,并且在国家
里形成了最重要的市民阶层。但是,这些农村里值得尊敬的居民,这些主人,
这些家长,这些富裕的农业企业家,城里人却轻蔑地称他们为乡下佬,使教
他们读书、写字、给他们工作以安全与秩序、扩大他们生活上各方面知识的
学校教师,远远地离开他们。
有人说,教育会引起他们虚荣心,会推动他们去搞诉讼。但是由于性在
都市的自尊心,由于享有特殊的名誉和欺压乡下人的优越感的人们,如果乡
下人对他们要反抗和表示不屈,法律就应给他们以保护。不过是由支付农村
的财富所养活的都市居民,他们的虚荣心是十分愚蠢可笑的。
在获得财产的所有方法中,再没有比农业更加优良,更加丰富,更加愉
快,更加适合于人,特别是自由人的方法了。……据我所见,不仅是从全人
类生存的工作效果来看,就是从它所获得的喜悦和丰富说,不知道是不是还
有比它 (农业)更幸福的生活?因为土地的耕种,无论是对于人们的生活,
以及对于神的祭把说,都能生产出所希望的一切东西。
准则第十二的注释
“扩展大农法,排除小农法,把财富吸引到农村来。”
在大农法中,只由一个人操纵用马拉的一台犁,能够做相当于牛拉的由
六个人操纵的六台犁的劳动。后面这种情况,是由于缺乏建立大农法所需的
原预付,每年的支出比纯产品多,因而几乎等于没有纯产品,结果等于把十
倍以至十二倍的土地无意义的牺牲掉。由于没有能应付优良耕作所需的支出
的租地农场主,虽然投入了预付资金,而只给土地以损害,几乎变成了纯粹
的损失。草原的生产物,在冬季几乎完全为耕牛所消费,在夏季里,则土地
的一部分用于放牧耕牛。因而收获的纯产品近于完全没有价值,只要加以轻
微的课税,就等于把耕地荒废起来一样。这种情况,只由于居民的贫困,经
常地可以在很多场所产生。在领土四分之三不得不由这种小农法来经营的贫
国;在这样的国家,可说它的可耕地的三分之一是无价值的。但是政府应设
法阻止这种衰落趋向的发展,采取各种政策来改变这种状态。
准则第十三的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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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耕作上决不能助长垄断,应该给各人在自己的土地上进行合宜的耕
作的自由。”
在法国,有一个时候,曾经有一种特殊的意见,认为为了增加小麦的耕
作,必须限制葡萄的种植。因为当时禁止小麦的国外贸易,国内各地之间的
谷物贸易的交流也受到阻碍,小麦的耕种只限于国内各地自己的消费,很大
一部分土地成为荒地,由于葡萄园的破坏,荒芜的土地更加多起来。更其在
远离首都的地方,不得不提出异议,来反对增加谷物的耕种,因为由于谷物
耕作的增加而无法售卖,使谷物在国内变戌无价值的东西,使土地所有者和
租地农场主陷于破灭的境地,使课赋于土地的租税枯竭。这就使国家的二种
主要耕作衰落,渐次地破坏土地的价值。有一部分土地所有者,甚至不顾损
害其他的土地所有者,以取得耕作的垄断特权。这种情况的产生,在于有江
河海岸交通便利的地方,在首都和一切其他城市,容易从国内所有部分得到
生产物的供应,并且容易把它输出国外,能够保证多余产物的销售的国家,
由于禁止和妨害土地生产物的交易,因而产生可悲的结果。
葡萄的栽培是法国最有利的耕作。因为一亚尔邦 (arpent 是古代的农地
测量单位)葡萄地的纯产品,平均估计,约为一亚尔邦优良土地谷物耕作的
纯产品的三倍。还必须注意,包含在二种耕作的总生产额中的费用,葡萄栽
培也比谷物耕作为有利。因此,葡萄栽培的费用和所得的利润,能够对人们
提供多得很多的工资;同时支柱和木桶的支出,对木材的售卖也是有利,葡
萄栽培所使用的人力,因为在谷物收割时没有工作,可以把他们用来收割谷
物,成为租地农场主的有力助手。还有属于由以土地为基础的工作所支付的
阶级的人数愈多,小麦和葡萄酒的售卖就会增加,耕种就会扩大,随着耕作
的增加而来的财富的增加;就可以维持售卖价值。因为财富的增加,就会使
一个国家的所有阶级的人口增多,而人口的增多,会维持所有方面耕作生产
物的售卖价值。
免除了沉重的课税,以使本国农作物的对外贸易得到便利,对于有广大
领土的国家是极为有利的;因为这样的国家,为了取得各种高价的生产物,
特别是邻国不能生产的生产物,能够进行多样化的耕种。向外国售卖葡萄酒
和白兰地,以我国来说,是因为我们的土地和气候的条件好,是我们的特产
商业,政府必须特别加以保护。因而对它增多课税,是完全没有好处的;而
且对维持王国的富裕的大规模对外贸易对象生产物的贩卖,是极其有害的,
所以不能对它多征租税。就是租税应该避免重复,而应该向生产这些财富的
土地单一地征收。因此在补偿一般课税时,对于为确保在外国的销售,能够
保持有利价格的财富,必须特别地加以考虑。因为虽然减轻了这部分租税,
但由于这项交易对其他一切王国财富的源泉以有利的影响,这对国家说能够
得到充分的补偿。
同一准则的注释
“对于国家说,最必需的财富,第一是耕种经营所要的预付,其次是收
入和租税。”
农业国家的繁荣是怎样来的呢?这是由于有使收入和租税不断继续增加
的巨额的预付,自由和便利的国内商业和国外贸易,年年由土地所得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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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享受,有多额的货币作为收入和租税的支付而来的。生产物的丰富是由于
有巨额的预付而获得。消费和商企维持着生产物的贩卖和售卖价值。售卖价
值是国家财富的尺度。财富决定着赋课的租税的数额,提供财富支付,商业
流通所需要的金钱;但金钱不应该把它积蓄于国内,因为这样会伤害再生产
和相互交易,因而伤害真实的财富,可以每年不断继续的生产物的使用和消
费。
铸货是在和其他财富交换时用来支付的,对国家说是作为卖买之间的媒
介担保,如果把它留置于流通之外,不把它用作财富和财富交换的媒介,就
会对维持一国财富的不断继续上不起作用。
铸市的积贮愈多,不能更新的财富就愈多,国家也愈益贫困。因此货币
只有不断地作为财富和财富的交换媒介时,才是一国真实有利的能动的财
富。因为货币本身,在国内只用在贩卖和购买,以及把它再投入于流通的收
入和租税的支付上,是没有其他效用的不生产的财富。所以同一货币是不断
的交互使用于这些支付和交易上。
因为这个缘故,农业国家的货币总量,大体上等于土地的纯产品,也就
是每年的收入。原因是为了国民的使用,这个比数是很充分了。超过这个数
量的货币,对国家说也是无用的财富。虽然租税是以货币来支付的,而真正
提供租税的并不是货币,而是每年由土地再生产出来的财富。正如一般人所
想的一样,一国的繁荣和实力,是依靠它再生产的财富,而不在干它所保有
的货币的多少。这种再生产财富的继续更新,货币的保有对它是毫无补益的。
但是商业上所要的货币,可以由国内所有的,或送住外国的财富为保证的书
面契约 (票据),容易得到补充。因为任何人都渴望能够代表货币以外一切
财富的财富,即货币,所以对于货币的渴望,任何人都是强烈的。但是这种
渴望,使货币脱离了它原来的用途,因此对国家来说,不应该过分的对货币
有强烈的欲求。总之,货币数量应该和收入保持均衡,一国所期望的,只是
使财富能够不断地再生出来,以确实保证充分满足有效欲求的程度。在被称
为贤明君主的查尔第五的治世,和王国其他财富的丰富相适应的货币的丰
富,其基础就在这里。我们不计算他金库里所贮藏的一千七百利佛尔 (以法
国现在货币价值来计算,约为三亿利佛尔),只从这个君主无数财产目录中
所详细记载的财富来看,也能给他作出判断。这样巨额的财富,从当时属于
法玉的各州,只有现在王国领土的三分之一来看,那就更加值得给他大书特
书了。
所以货币并不是国民的真正的财富 (veritableriches),即不是可以消
费和不断再生产的财富。因为货币是不会生出财富的。一埃扣 (ecu 亦译为
盾,法国的古货币)如果使用得好,事实上可以生产出二埃扣,但增加的是
生产物,并不是货币,所以货币不应停留在不生产的 (人的)手中。谁也想
到,不能认为货币放在父亲的口袋里和放在儿子的口袋里都是一样,这对国
家说,是没有什么关系的。因为事关紧要的,是不要把货币从能够为国家而
使用的人的手中夺去。严密他说,在国内为此所使用的货币,完全不属于它
的所有者,而是属于国家的必要,这就是为了国民的生活,为君主提供租税
而再生产财富所要的货币流通。
这种货币,是不能够把它和征取利息的贷借交易、全部年收入免除去必
须向国家支付的租税、贪欲的金钱,混同起来。有着支付手段目的的货币,
对于所有个人说,是货币必然的固有的目的。充当租税的实际支付的货币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