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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txt版

_23 孟德斯鸠(法)
当感到喜悦;他们永远是人。老百姓很少需要人们的尊敬,所以应该受到尊
敬。君主和老百姓之间存在着无限的距离,这使老百姓很不容易来打扰君主。
君主对恳求要宽施;对要求要坚拒。他要做到老百姓满意他的拒绝,朝臣满
意他的恩宠。
第二十八节君主须尊重巨民
君主对于戏言应该极端谨慎。戏雪适中可以取悦于人,因为它是与人亲
近熟识的途径;但是尖刻的玩笑出自君主之口,较出自臣民中最微小者之口,
远为不可,因为惟有君主能够随时给人致命的伤害。
君主更不应当对他的臣民进行明显的侮辱。设立君主,为的是进行赦免,
进行刑罚;绝对不是为了进行侮辱。
如果君主侮辱他的臣民的话,则他比土耳其人或俄罗斯人对待他们的臣
民要残忍得多了。当上耳其人和俄罗斯人进行侮辱的财候,他们贬抑了人而
不损坏他的荣誉;但是我旧的君主贬抑了人又损坏他的荣誉。
亚洲人把君主的侮辱看做是一种家长式的恩惠的施与。这是亚洲人的成..
①塔西陀说,涅尔瓦增加了帝国的轻松气氛**。**有人指出,塔西铊的最好版本写的不是“帝国的轻松气

facllitatemim-perii”,而是“帝国的宰福
felieitatemimperii”。——译者
②《大俄罗斯的现状》,1717 年巴黎版,第
173页。
③甲乙本作:“..请求人则处死刑。”

见。我们欧洲人在感到侮辱的残酷之外,又感到终生的耻辱不能洗雪而失望
见。我们欧洲人在感到侮辱的残酷之外,又感到终生的耻辱不能洗雪而失望
敢的推动力的臣民,就应当感到无比喜悦。
我们还能记得,有些召主因侮辱臣民而招来灾祸。我们还能记得凯烈亚
143、太监纳尔塞斯和茹利安伯爵的报复;我们还记得孟亨利三世终生为难。
第二十九节专制政体下可给与人们少许自由的民事法规
虽然专制政府,从本质来说,到处都是一样,但是环境、宗教的意见、
成见、被采用的范例、思想的倾向、习惯、风俗等等的不同都可以使它们之
间产生极大的差异。
在专制政府之下,建立某一些观念是好的。因此,中国人把君主看做是
人民的父亲;当阿拉伯帝国的初期,君主是帝国的宣教师①。
有本圣书做规范是方便的,如阿拉伯人的《可兰经》、波斯人的佐罗亚
斯特的经典、印度人的《吠陀经》和中国人的经典。宗教法典补充民事法典
之不足,并给专横权力划定范围。
遇有疑难的案件,法官征殉宗教的牧师们的意见,这个做法并不坏②。所
以在土耳其,卡笛(法官)征询暮勒(法师)
144的意见。如果遇到应判死刑
的案件,一个好办法也许是由特殊法官一一如果有这么一个法官的话一一征
询总督的意见,这样民事的和宗教的权力更进一步受到政治权威的调节而趋
于宽和。
第三十节续前
父亲获罪要连坐儿女妻室。这是出自专制狂暴的一项法条。这些儿女妻
室不当罪人就已经够不幸了。然而君主还要在他自己与被告人之间放进一些
哀求者来平息他的愤怒,来光耀他的裁判。
马尔底维亚人有一个良好的习惯①,就是淌使有贵族获罪,他便天天去朝
见国王,一直到重受恩宛为止;他呆在朝廷就已足以息灭国王的愤怒了。
在某些专制的国家,人们认为向君主为获罪的人求情是对君主的不敬②。
这些国家的君主似乎是在尽一切努力,把仁慈这种品德抛弃。
阿加底乌斯和火诺利乌斯,在我已谈得很多③的那项法律④里宣布,他们
绝不宽恕任何敢于在君王面前为罪犯哀求的人。这项法律是极端恶劣的,因
为它就是在专制政府之下也是同样恶劣的⑤。
①即“哈里发”。
②《鞑靼史》,第
3篇,第
277页附注。
①见佛兰西斯·比拉尔:《旅行记》。
②从沙尔旦的记述来看,就象在现在的波斯一样,这个习惯是十分古老的。普罗哥比乌斯说:“人们把卡
瓦德斯关进了遗忘的城寨。法律禁止人们谈到那些被囚禁的人,甚至不许说出他们的名字。”
③本草第
8节。
④《茹利安法典》,第
5条。
⑤佛烈德利吃抄袭这项法律,把它放进那不勒斯的宪法第一篇里去。

波斯准许人随意出国。这是很好的惯例。与此相反,不许人们随意出国
的惯例,是渊源于专制主义的。专制主义把臣民当做奴隶看待
波斯准许人随意出国。这是很好的惯例。与此相反,不许人们随意出国
的惯例,是渊源于专制主义的。专制主义把臣民当做奴隶看待,出国的人则
被看做是逃走的奴隶。虽然如此。波斯的惯例对于专制主义本身却是一桩极
好的事。因为害怕债务入选遁或隐匿,将使帕夏(高官)和勒索者的迫害停
止或趋于缓和。
⑥在君主国,通常有法津禁止任公职的人员出国,如果他未得君主许可的话。共和国也应该制定这种法律。
但是在有特殊法制的共和国里,这种禁令应该对一般人全都实施,这样外国的风俗习惯才不会传播到国内
来。

第十三章赋税、国库收入的多寡与自由的关系
第十三章赋税、国库收入的多寡与自由的关系
国家的收入是每个公民所付出的自己财产的一部分,以确保他所余财产
的安全或快乐地享用这些财产。
要把国家的收入规定得好,就应该兼顾国家和国民两方面的需要。当取
之于民时,绝对不应该因为国家想象上的需要而排除国民实际上的需要。
想象上的需要,是从执政者的情欲和弱点,从一种离奇的计划的诱惑力,
从对一种虚荣的病态羡慕,从在某种程度上对幻想的无力抗拒等等,而产生
出来的东西。那些心神不定,在君主手下主持国事的人们,常常把他们渺小
的灵魂的需要当做是国家的需要。
没有任何东西比规定臣民应缴纳若干财产,应保留若干财产,更需要智
慧与谨慎了。
计算国家收入的尺度,绝不是老百姓能够缴付多少,而是他们应当檄付
多少。如果用老百姓能够缴付多少去计算的话,那末至少也应当用他们经常
的缴付能力作标尺。
第二节说重税本身是好的这种推理法是笨拙的
人们看到,在某些君主国中,免缴赋税的小邦和它四周围在苛税重压下
的地方同样地困苦。主要的原因是:被包围的小邦不能有自己的产业、工艺
和大工厂,因为在这些方面,它受到包围它的大邦千般万样的阻碍。包围它
的大邦则有产业、大工厂和工艺;它制定为自己攫取各种利益的规章。小邦
便非贫困不可了,不管征收如何轻微的赋税。
但是有人却从这些小邦的贫困得出结论说:要人民勤劳,就必须征重税。
哪里知道,不征税才是更正确的结论呢!周围所有贫苦的人都退到这些小地
方来,过着无所事事的生活。这些人既因终日劳苦而感到失望沮丧,他们便
把怠惰闲逸当做唯一的幸福了。
一个国家富裕的结果,将使众人有雄心。贫穷的结果,将使众人产生失
望心情。雄心从劳动得到激励,失望从怠情得到慰借。
大自然对人类是公道的。它按照人类的劳苦给与酬报。它以较大的报酬
抬与较大的劳动,它就这样鼓励人类勤劳。但是,如果专制的权力把大自然
的报酬夺走的话,人们便将憎厌劳动,而怠惰便仿佛是唯一的幸福了。
第三节有农奴的国家的赋租
衣奴制度有时候是在征服战争之后建立起来的。在这种堤合,从事耕种
的奴隶应当与主人共分收获。只有得失与共的关系才能使那些命里注定要劳
动的人和那些命里注定要享乐的人和睦相处。
第四节有衣奴的共和国家
如果一个共和国征服另一民族而使它为自己耕种土地的话,就不应该容

许它的国民增加奴隶的贡赋,这在拉栖代孟是不许可的。拉栖代孟人相信,
伊洛底人
145①将耕种得更好些,如果伊洛底人知道他们所受的奴役将不会增
加的话。拉栖代孟人又相信,如果奴隶的主人们仅仅希望得到他俩历来所得
到的收入的话,他们将成为更好的公民。
第五节有农奴的君主国家
如果一个君主国的贵族为自己的利益而让被征服的人民耕种土地的话,
贵族就不应该有权利增加赋税①。此外,如果君主有领土,有兵役,就已感到
满足的话,那是很对的。但是,如果他还要向贵族的奴隶征收货币租税的话,
邢就应该由贵族担保②,由贵族替奴隶纳税,然后贵族再向奴隶们征收。如果
不遵守这条规则的话,则贵族和君主的征税人将输流地困扰奴隶,横征暴触
的人将接蹿而至,一直到奴隶死于贫穷或逃亡山林而后已。
第六节有农奴的专制国家
在专制国家,上述的规则更是必要。那里的贵族随时都有可能被剥夺土
地和奴隶,所以他们对于保存土地和奴隶并不是那么热心。
彼得一世想仿效德意志的习惯征收货币租税,创立了一项很明智的条
例,至今俄罗斯仍在奉行。就是:缙绅向农民征税,然后缴纳给沙皇。倘使
农民的数目减少了,缙绅缴纳给沙皇的税额不得减少;如果农民增多了,他
缴纳的数额不用增多;因此,缙绅为着自己的利益自然不去困扰农民了。
第七节无农奴制度的国家的赋税
如果一个国家所有的个人都是自由的公民而且每人占有产业就象君主握
有君权那样的话,那未就可以征收人身税、土地税或商品税;或是征收其中
两类的税,或是三类的税全都征收。
征收人身税时,如果准确地按照财产的比例征收,是不公道的。雅典把
公民分为四个等级①。财产的收益,无论是干的或是液体的②,在五百未苏尔
以上的,要缴纳轮公家一达伦特③。收益为三百未苏尔的,要檄钠半达伦特。
收益为二百未苏尔的,要缴纳十米那,即一达伦特的六分之一。第四等级则
免缴赋税
146。这种赋税是公道的,虽然在比例上并不匀称,因为它不是按照
财产的比例,而是按照需要的比例的。他们认为每个人物质上的基本需要都
是一样的;这种物质上的基本需要是不应当课税的。他们认为,其次是有用
的财产,这种财产应当课税,但是要比多余的财产课得少些。又认为,如果
对多余财产裸重税,则将消灭多余无用的财产。,征收土地税时,通常把地
①普卢塔克:《拉栖代孟佳言》。
①查理曼就是因为这个理由在这问题上建立起他那些美好的法制。见他的《敕令》,第
5卷,第
303年。
②德意志的惯例就是如此。
①波留克斯:《名辞集》,第
8卷,第
10章,第
130条。
②如牛奶、酒精之类。——译者
③甲乙本这里多一个注:“或六十米那。”

产分级登记。但是要了解土地备不同等极的差别是极困难的。而且要找到一
些不存私心、不故意把土地等级弄绪的人,更是困难。因此便产生两方面的
不公道:一种是人的不公道,一种是物的不公道。但是如果赋税在大体上不
过重,留给人民充裕的基本需要物资,这些个别的不公道的事情也就不算什
么了。但如果留给人民的物资只够他们勉强生活的话,那未极微小的不恰当
就要引起极严重的后果。
产分级登记。但是要了解土地备不同等极的差别是极困难的。而且要找到一
些不存私心、不故意把土地等级弄绪的人,更是困难。因此便产生两方面的
不公道:一种是人的不公道,一种是物的不公道。但是如果赋税在大体上不
过重,留给人民充裕的基本需要物资,这些个别的不公道的事情也就不算什
么了。但如果留给人民的物资只够他们勉强生活的话,那未极微小的不恰当
就要引起极严重的后果。
国家要的是第一种好处还是第二种好处呢?国家愿意以富始呢?还是以
富终呢?
商品税最不为人民所觉察到,因为征收这种税的时候国家并不向人民提
出正式的要求。这种税可以安排得十分巧妙,让人民几乎不知道他们纳了这
种税。由出卖商品的人内税,是达到这个目的的极重要的一个方法。商品出
卖人知道,他缴纳的不是自己的钱,而实际纳税的商品购买人却把税金和物
价都混淆在一起了。有一些著者指出,尼禄取消了对售卖奴隶所征二十五分
之一的税,但是他仅仅规定该税不由购买人缴纳,而应由出售人缴纳。这个
条例表面上好象是把该税取消了,而实际上该税却依然存在①。
欧洲有两个王国,对酒类抽极重的税
147。一个国家仅由酒商纲税,另一
国家则无区别地向一切饮酒人征税。在前一个国家谁也没感到征税的烦苛;
在后一个国家,人们则认为征税繁重。在前一个国家,国民只竟到不纳税的
自由;在后一个国家,国民则觉到被强迫非纳税不可。
不仅如此,如果由公民纳这种税,就要不断搜查他们的住宅。对自由的
侵犯,没有比这史严重的了。那些制定这类税则的人们,一定是没有幸运地
在这方面找到最好的管理方法。
第八节如何保持这种错觉
要使商品的价钱和税金能够在纳税人的脑子里混淆起来,就应该使商品
和商品税之间保持某种关系,而且对没有什么价值的货物不应征收过重的
税。有些国家税金超过商品的价值十七倍②148。这时,君主消除了臣民的这种
错觉,臣民看见自己是处在不合理的统治之下;这使他们深深感到是受着奴
役。
不仅如此,如果君主要征收一种和商品的价值极不用称的税,那未这种
商品就应该山君卞专卖,人民就不能够到别的地方购买了。这便要产生无穷
的不便。
在这种情况下,走私便大可获利。理性所要求的,当然的刑罚,就是把
① “买卖奴隶的二十五分之一税,表面上似乎未用武力而被免除了,但是当卖上被命令纳税时,则已把这个
价钱加给买主了。”见塔西佗:《史记》,第
13卷,第
31章。
②甲乙本作:“十七或十八倍。”

商品没收。但这个刑罚已不可能制止走私了,尤其是因为这种商品通常是很
不值钱的。既然如此,便不能不诉诸过度的刑罚,处以和惩治重大犯罪相类
似的刑罚。一切量刑的比例全被破坏了。有些人
149不应该看做是恶人,但
被当做大罪人处罚了。这是世界上最专政违背宽和政体的精神的事。
我还要再说一句话:人民越受到引诱去偷漏包税人的税,包税人便越发
财,人民便因而越困穷。为了制止走私,就不能不赋予包税人以非常的压迫
手段,于是一切便都完了。
第九节一种恶劣的赋税
我们顺便谈一下,某些国家的另一种赋税,就是对民事契的各种条款所
征的税
150。关于这种税,一个人要防卫自己不受包税人的勒索的话,就需要
极丰富的知识,因为这类事情需要极精棚的讨论。因此,作为君主的法规的
解释者的包税人便能够对人们的财富施行一种专断的权力了。经验告诉我
们,征收写着契约的那振纸的税要有意义得多。
第十节赋税的轻重应视政体的性质而定
专制政府的赋税应该特别轻。否则谁愿意自找麻烦去耕种土地呢?加
之,这样的一个政府,对国民所付出的东西从没有以任何东西去补偿,人民
怎有能力缴纳重税呢?
在专制政府之下,君主握有惊人的权力,人民刚软弱异常,因此君主与
人民之间什么都不应该含混,赋税的征收要简易,规定要清楚,使收税人无
法增减。只有土地收益税、人头税和百分之几的商品税这几项赋税对专制政
府是适宜的。
在专制政府之下,商人应有人身的保障,社会习惯应使他旧受到尊重。
否则他们和君主的官吏们进行任何交涉时,将过于软弱。
第十一节没收
欧洲在税务上的处罚竟比亚洲严酷,这是反乎常例的,是一件特殊的事
情。在欧洲,人们没收商品,有时候甚至于连船只和车辆也没收了。在亚洲,
这些东西全都不没收。这是因为在欧洲,商人有法官可以保护他们,使免受
压迫;而亚洲的专制法官,本身就是压迫者。如果一位土耳其的帕夏(高官)
决定没收一个商人的货物,这个商人能有什么办法呢?
但是横暴压迫的行为是要有克制的;它不能不带儿分温仁宽厚。所以土
耳其只收人口税;商人缴纳该税后,全国便可畅行无阻。报关不实,既不没
收,也不增税,中国不打开非商人的货包①。在莫臥儿,走私不以没收作为处
罚,而是加倍收税,居什亚洲诸城的鞑靼王公对过境商品几乎不征什么税②。
在日本,商业上的走私,以死罪论处,这是因为要禁绝同外国的一切交往,
在这种场合,止私与其说是违反商业法规,毋宁说是违反了国家的安全法规
①杜亚尔德:《中华帝国志》,第
2 卷,第
37页。
②《鞑靼史》,第
3篇,第
290页。

③③
第十二节赋税轻重和自由的关系
国民所享的自由越多,便越可征较重的赋税,国民所受的奴役越重,便
越不能不宽减赋税。这是通则。过去到现在一直是如此;将来也将永远如此。
这是从自然引伸出来的规律,是永恒不变的。在任何国家,从英国、荷兰以
及自由正趋于消亡的一切国家,一直到土耳其,都可以看到这条规律。瑞士
似乎是违反了这条规律的,因为在那里人们不钠税。但是我们知道这是有特
殊理由的。不仅如此,瑞士的情况甚至证实了我所说的规律。在它那土壤硗
确的山陵地带,粮食的价格高昂,人烟又很稠密,所以一个瑞士人缴纳给大
自然的“赋税”比一个土耳其人缴纳给苏丹的赋税多四倍。
一个征服了他国的民族如雅典入与罗马人,是可以完全不纳税的,因为
他们统治着被征服的国家。在这种场合,他们不按照自由的比例钠税;因为
在这点上,他们已狸经是一个民族,而是一个帝王。
但是上述的通则是永远有效的。在政治宽和的国家,有一种东西去补偿
人民所负担的重税,那就是自由。在专制的国家,有一种和自由有对等价值
的东西,那就是轻微的征税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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