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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审判

_5 镡德山(当代)
12月29日上午,法庭继续对江青的犯罪事实进行辩论。公诉人江文针对江青12月24日的诡辩,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尖锐的痛斥、批驳。
江文说:我对被告人江青1980年12月24日上午,在法庭辩论时,为她的反革命罪行所作的辩解驳斥如下:
被告人江青的辩解,完全避开了本特别检察厅指控她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的犯罪事实,使用混淆黑白、颠倒是非的反革命惯用伎俩,企图转移目标,达到掩盖罪行,逃避罪责的目的。江青一再提出要法庭调查与本案无关的证件和证人到庭,但对本厅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不出任何可以证明无罪的证据和证人。江青的无理要求被法庭驳回是理所当然的。
被告人江青,在法庭面前,不仅对于本厅指控并经法庭调查证实的她的反革命罪行,拒不认罪悔罪,并且公然继续施展反革命两面派的诡辩伎俩,继续诬陷党和国家领导人,诬蔑、诬陷用铁一般的事实证实她的罪行的证人,诬蔑全国各族人民对以*、江青为首的反革命集团进行的正义审判,目无国法,蔑视法庭和法庭规则,诽谤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及法庭其他人员。对于江青的这种新的罪行,我提请法庭严重注意。
江青妄图把自己的罪行推到毛主席
身上是绝对办不到的
被告人江青的全部辩护言论,集中起来,就是攻击法庭对她的审判是什么“项庄舞剑,意在沛公”。江青竟然颠倒黑白,鱼目混珠,说她的反革命行为是代表毛泽东主席的,是按照毛主席的指示办的,妄图把反革命罪责推到毛主席身上,借以掩盖她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的反革命罪行,逃避依法应负的刑事责任。现在我列举一些事实,来揭穿江青的谎言和诡辩。
你江青在“*”时期利用各种场合策划或直接点名诬陷大批党政军干部和群众,给人扣上“叛徒”、“特务”、“反革命”等等莫须有的罪名,滥捕无辜,制造伪证,制造冤狱,难道这是毛主席叫你江青干的吗?
你江青伙同康生、谢富治指挥专案组,刑讯逼供,亲自下令对病势垂危的杨承祚、张重一两位教授进行“突击审讯”,折磨致死,难道这是毛主席叫你江青干的吗?
你伙同康生、陈伯达擅自非法决定诬陷、批斗国家主席、党的总书记和国务院副总理,并进行人身*,难道这是毛主席叫你江青干的吗?
1968年7月,江青为了诬陷、**第八届中央委员会成员,与康生密谋,要康生给她一份八届中委名单,把88名*中央委员、候补委员分别诬陷为“特务”、“叛徒”、“里通外国分子”、“反党分子”。康生在给江青的亲笔信中,明明写着“送上你要的名单”,江青在法庭调查中供认是康生“主动帮助”她搞的,这表明这份诬陷、*八届中委的名单是江青和康生共谋的犯罪行为。江青在法庭上竟然狡辩说,她也向周总理要过一份名单,但同时又招供,周总理的名单,只是标明那些人已经死亡,并“无政治情况”。江青勾结康生诬陷、**八届中央委员、候补委员,难道这是毛主席叫你江青干的吗?
第三篇 唇枪舌剑 第十一章 法庭辩论 江青对抗法庭(3)
江青在1976年3月2日擅自召集十二省、自治区负责人开会,诬陷*是“大汉奸”、“法西斯”、“反革命两面派”等等。江青在法庭上公然否认这一罪行,并说她“有代表毛主席去看望干部的习惯”,把责任推给毛主席。这是撒谎!当时,毛主席就斥责“江青干涉太多了,单独召集十二省讲话”。江青抵赖诬陷过*是“大汉奸”,这有当时的记录为证,是赖不掉的。
江青诬陷*中央候补委员、煤炭部长张霖之是“彭真死党”,指使戚本禹煽动组织不明真相的群众残酷批斗张霖之40多天,张霖之被*致死,难道这也是毛主席叫你干的吗?
江青诬陷*中央候补委员周扬是“叛徒”、“内奸”、“国民党特务”、“日本特务”,江青,这也是毛主席叫你干的吗?
江青诬陷全国劳动模范、环卫工人时传祥是“工贼,被收买了”,时传祥被*致死,难道这是毛主席叫你江青干的吗?
江青诬陷*的人太多了,用不着再列举了!
显然,被告人江青妄图把自己犯下的反革命罪行推到毛主席身上,借以推脱罪责,逃避法律惩处,这是绝对办不到的。
被告人江青说什么“逮捕审判我,就是丑化毛泽东主席”。这是对毛泽东主席的恶毒诬蔑和诽谤。全国各族人民心里清楚得很,他们在“*”时期遭受的不幸,毛主席在领导方面有毋庸讳言的责任,其中包括对*、江青反革命集团失察的责任。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男女老少,决不会因此忘记或抹煞毛主席在推翻“三座大山”、缔造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开创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伟大贡献,当然也不会忽视对十年“*”时期的经验教训的总结。党和国家领导人早已一再申明,毛主席在他一生的事业中,伟大功绩是第一位的,错误是第二位的。这绝不是你江青和*一伙所能动摇、抹煞得了的。江青妄图利用毛主席的崇高威望来掩盖她的反革命罪行,是徒劳的。在这个问题上,毛主席早就揭露和驳斥了你江青。
1974年7月17日,毛泽东主席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说:“她(指江青)并不代表我,她代表她自己,”“总而言之,她代表她自己。”
1974年12月23日,毛泽东主席严肃指出:“江青,一、不要出风头。二、不要乱批东西。三、不要参(加)组织政府。你们看她有没有野心?我看有。”
1974年底,毛泽东主席又说:“江青有野心。她是想叫王洪文做委员长,她自己做党的主席。”
1975年初,毛泽东主席说:“我死了后她(指江青)会闹事。”
毛泽东主席这些话,已经说得很清楚了。现在,江青还要继续把她的反革命罪行说成是代表毛主席的,是按毛主席的指示办的。这种谎言是骗不了人的!
江青以代表人民自居
是对亿万人民的公开侮辱
被告人江青还胡诌什么“审判我就是丑化亿万人民”。江青,你这个严重危害国家严重危害各族人民的反革命罪犯,竟然恬不知耻地以代表人民自居,这简直是对亿万人民的公开侮辱。尽管十年*的历史已经过去,但是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至今记忆犹新,谁不记得:1976年4月5日,首都广大人民群众聚集在天安门广场,悼念周总理,声讨“四人帮”那种正义的行动和壮阔的场面;谁不记得,当“四人帮”反革命集团被粉碎时,举国上下欢欣鼓舞的情景。这都充分地反映了全国人民对“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的切齿痛恨。江青代表什么呢?不过代表一小撮阴谋家、野心家、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打砸抢分子和形形色色的社会渣滓。
被告人江青还煞有介事地说什么“你们审判我就会使‘*’中的‘红卫兵’和‘红小兵’抬不起头来”。这是江青颠倒黑白的胡说。特别法庭审判你江青在十年“*”期间的反革命罪行,与当年的“红卫兵”、“红小兵”有什么关系?现在,法庭对*、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审判,代表了全国人民,也代表着当年上当受骗受害以后起来反对你们的广大青少年,你江青休想再煽动和挑拨我国青少年与党和人民政府的关系。在*、江青反革命集团横行的十年中,毒害了广大青少年,严重损害了年轻一代人的成长。他们同广大群众一样,强烈要求清算你们的罪行。
江青还质问法庭承认不承认“九大”、“十大”和怎样看“*”,如果不承认,就是“离开重大历史背景”,“隐瞒重大历史事件”。江青,收起你这一套妄图转移目标的诡辩吧。如果要讲历史的话,你是“*”中的反革命。这就是历史事实。你所谓的“捍卫*”就是要捍卫打砸抢抄抓、刑讯逼供、诬陷*那一套,就是要继续把中国人民投入苦难的深渊,就是要掩盖你在“*”中的累累罪行。至于党和人民如何总结“*”,如何总结“九大”、“十大”,那是党的事情、人民的事情。你江青这个早已被开除党籍的反革命分子,有什么资格妄谈党的这次大会、那次大会或者中央全会的问题?江青提出这个问题,显然是妄图借此逃避本厅指控你的反革命罪行!
第三篇 唇枪舌剑 第十一章 法庭辩论 江青对抗法庭(4)
江青把自己扮成反*的英雄
是个弥天大谎
公诉人江文说,在法庭辩论中,江青把自己打扮成反*的“英雄”。她矢口否认她在“*”中与*反革命集团互相勾结、狼狈为奸的事实,说什么“怎么能把谋害人的和被谋害的搞在一起?”这是一个弥天大谎。
经过公安部的侦查预审,特别检察厅的审查起诉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的庭审调查,大量确凿的证据完全证明,*、江青反革命集团在1971年9月*反革命集团谋害毛主席、策动反革命武装政变被揭露和粉碎以前,为了实现共同的反革命目的,或者是公开配合,或者是秘密勾结,有预谋地诬陷、*党和国家领导人,*广大干部和群众,颠覆政府,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这些方面,江青一伙同*反革命集团是狼狈为奸,勾结在一起的。
1966年8月*、叶群指使雷英夫捏造诬陷刘少奇的材料。*首先批送给江青,诬陷、*刘少奇,江青和*配合得十分密切。
1967年7月对刘少奇夫妇进行批斗、抄家,是江青和*互相配合,同陈伯达、康生、戚本禹非法决定策划的。
*、叶群捏造假材料诬告*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中央军委副主席贺龙,诬陷贺龙是“土匪”,江青则诬陷贺龙是“坏人”、“是个大刽子手”,贺龙正是被江青和*一伙*致死的。
江青伙同陈伯达、戚本禹煽动揪斗*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缔造者之一的彭德怀,诬陷他是“汉奸”,是“大叛徒、大反革命”,*反革命集团主犯黄永胜亲自审批“同意”,将彭德怀“判处无期徒刑,终身剥夺公民权利”。彭德怀被残酷折磨致死,这正是江青和陈伯达、黄永胜等共同犯下的反革命罪行。
*、叶群诬陷*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院副总理罗瑞卿是“汉奸”,江青直接插手罗瑞卿专案组,诬陷罗瑞卿是“大叛徒、大反革命”。
*捏造罪名,诬陷*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国务院副总理陆定一是“反革命分子”。江青则诬陷陆定一是“军统特务”。
*和江青一伙共同诬陷*了那么多党和国家领导人,是货真价实的互相勾结、狼狈为奸的反革命集团。
江青为了插手军队,亲自授意陈伯达,经过叶群,由*任命江青为中央军委文化革命小组顾问。
1966年10月,江青为了掩盖她的丑恶历史,与叶群密谋,指使吴法宪、江腾蛟非法搜查上海文艺界人士郑君里、赵丹等五人的家。并在*、叶群住处,由江青亲自监督谢富治、叶群将有关的材料烧毁。
1966年12月,江青与叶群密谋,指使江腾蛟派人揪斗原中央警卫局副局长、苏州地委副书记王敬先。王敬先被*致死。
1967年1月,江青伙同*策划揪“军内一小撮”的反革命阴谋。
1967年8月,江青与叶群密谋,修改诬陷解放军报社负责人的大字报,并布置吴法宪找人抄写张贴,派人篡夺了解放军报社的领导权。第二天陈伯达以“中央*小组”名义亲自出马,直接支持。
1968年3月,江青与叶群密谋,指派吴法宪将30年代照顾江青生活的女佣人秦桂贞骗来北京,先派陈伯达、叶群、吴法宪找秦谈话,几天后江青又指使吴法宪捏造罪名,将秦桂贞逮捕关押七年多。
江青还指使吴法宪非法逮捕上海作家协会书记处书记孙峻青。孙峻青被关押五年之久。
这么多的事实,充分证明了江青为首的“四人帮”和*一伙是互相勾结、狼狈为奸的反革命集团。
如果说,*、江青反革命集团内部后来有矛盾,那不过表明他们做贼是一伙,分赃有矛盾罢了。
江青在长达近两小时的所谓辩护发言中,对检察厅指控她所犯下的严重反革命罪行,没有提出任何可以证明她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通篇不过是颠倒黑白、混淆视听、转移目标、掩盖罪责的谎言和诡辩。
公诉人江文的发言有理有据。实际上江青的许多犯罪事实都已经在法庭调查中展示过、核对过,江文只不过作了总结式的概括,以事实批驳了江青的诡辩。然而这一切都是对江青沉重的痛击,把江青驳得体无完肤,江青在慌乱中还不时打断江文的发言,尖叫“我就是无法无天”,作拼命挣扎。
审判长曾汉周一再按铃警告,在江青不断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况下,仍然宣布,江青有最后的陈述权。
可是江青始终执迷不悟,她在最后行使陈述权时,还继续回避指控她的犯罪事实,诽谤法庭,继续攻击、诬蔑国家领导人。
审判长下令,被告人江青退出法庭,等待宣判。
第三篇 唇枪舌剑 第十一章 法庭辩论 江青对抗法庭(5)
江青听到“等待宣判”四个字,似乎才明白她将失去她的人生戏剧的演出舞台。她用双手抓紧栏杆不肯离去,大声高喊:“革命无罪!造反有理!”面目狰狞,可恶、可卑!两名女法警把她拖出了法庭。
有人引用唐朝诗人骆宾王在*武则天的檄文中的句子“虺蜴为心,豺狼成性,近狎邪僻,残害忠良”,来比喻江青真是很贴切。江青残害过多少忠良!她可曾想过,这个唯我独尊,凶暴蛮横,毫无顾忌的疯子,有多少人被她*命丧九泉;有多少人的创伤永生不能平复;又有多少家庭被逼妻离子散。十年浩劫,冤狱遍地!仅据起诉书列出的数字,全国被*摧残的干部群众就有70多万人,有3.4万多人被*致死,而被株连的人竟多达一亿!你江青,不就是制造这人间悲剧的罪魁元凶之一吗?你不识天下有羞耻事,还口口声声恬不知耻说什么代表人民,你不是比披着人皮的豺狼还狠毒百倍吗?
第四篇 刀光剑影 第十二章 林彪的五员悍将和帮凶(1)
一、*死党黄永胜其人
黄永胜,1910年出生于湖北省咸宁县。1927年参加湘赣边界秋收起义,同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任工农红军第一师三团团长、第二师师长,参加过长征。抗日战争时期,任八路军一一五师三四三旅六八五团团长,晋察冀军区第三军分区副司令员、司令员,陕甘宁晋绥联防军教导第二旅旅长。解放战争时期任晋察冀军区热辽纵队司令员,热河、热辽军区司令员,东北*联军第八纵队、东北野战军第六纵队司令员,第四野战军第十四兵团副司令员,十三兵团司令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任华南军区、中南军区副司令员、广东军区司令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兼军政大学校长、军委办事组组长。1955年被授予上将军衔。是*八届候补中央委员,第九届中央政治局委员。他是*麾下的著名战将,曾为新中国的诞生浴血奋战,屡建奇勋,其家乡建有“黄永胜纪念馆”。曾几何时沦为*的死党,自决于人民。
二、*死党吴法宪其人
吴法宪,1915年出生于江西永丰县,1930年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同年参加中国工农红军,1932年转入中国共产党党员。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曾任红军第一零五团青年干事,第六十四师青年科科长,红军一军团二师二团总支书记、团政治委员。参加过长征。抗日战争时期,任八路军一一五师三十四旅六八四团政治处副主任,六八五团政治委员,苏鲁豫支队政治部主任、政治委员,新四军三师政治部主任。解放战争时期任辽西军区副政治委员,东北*联军第二纵队副政治委员,第二野战军三十九军政治委员,十四兵团副政治委员兼政治部主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任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副政治委员兼政治部主任、空军政治委员、司令员,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兼空军司令员。1955年被授予中将军衔。*九届中央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
吴法宪在历史上也曾屡建战功,是*的得力干将之一。他在狱中极其谦卑,凡见人必呼“首长”,进门必喊“报告”,在庭审中有问必答,态度是比较好的一个。
三、*死党李作鹏其人
李作鹏,1914年出生于江西吉安县,1930年参加中国工农红军,1931年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1932年转入中国共产党党员。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由战士、班长、排长到任中央军委二局参谋、二科科长,参加过长征。抗日战争时期任中国人民抗日军政大学参训队长,八路军一一五师侦察科科长、作战科科长,山东纵队参谋处处长。解放战争时期,任东北*联军参谋处处长,第一纵队副司令员兼参谋长,东北野战军第六纵队司令员,第四野战军四十三军军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任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十五兵团参谋长,中南军区军政大学副校长。第一、第四高级步兵学校校长,中国人民解放军训练总监部陆军训练部部长,总参谋部军训部部长,海军副司令员,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兼海军政治委员。1955年被授予中将军衔。*第九届中央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历史上也是立有战功的、专能打硬仗的*“虎将”之一。
四、*死党邱会作其人
邱会作,1914年出生于江西兴国县,1929年参加中国工农红军,1930年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1932年转入中国共产党党员。土地革命时期曾任红五军团宣传队队长、军委总供给部政治指导员,军委四局三科科长、西北供给部粮秣处处长。参加过长征,抗日战争时期,任军委供给部副部长、部长,豫皖苏边区财政委员会主任兼新四军第四师供给部政治委员、新四军第四师政治部组织部部长。解放战争时期,任热辽军区政治部主任,东北野战军第八纵队政治委员,第四野战军四十五军政治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任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十五兵团副政治委员兼政治部主任、华南军区政治部主任、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兼总后勤部部长。1955年被授予中将军衔。*第九届中央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
邱会作在法庭上表示认罪,是态度比较好的一个。
五、*死党江腾蛟其人
江腾蛟,1919年出生于湖北黄安县(今红安)。1930年,11岁就加入了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参加工农红军。1937年转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任黄安县区儿童团大队长,鄂豫皖苏区陂南县儿童局书记。抗日战争时期任新四军第五支队十五团政治处主任。解放战争时期任东北*联军第二十四旅政治部主任,辽北军区第二军分区政治部主任、东北野战军一五一师政治部主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任师政治委员、军政治部主任、广州军区防空军政治委员、空军政治委员、南京军区空军政治委员。1955年被授予少将军衔时,只有36岁。
第四篇 刀光剑影 第十二章 林彪的五员悍将和帮凶(2)
善良的读者不禁要问,红军时期自小就投身革命的宿将干才,身经百战又屡建战功的功臣们,为什么成了*反革命集团的主犯?
宋朝诗人黄庭坚诗曰:“蛄蜣转丸贱苏合,飞蛾赴烛甘死祸。”他们皆因迷私利耳!
吴法宪自己说,他是*、叶群的一条狗。他在看过《起诉书》后说:“我犯罪的根本原因,是我有野心。”
篡夺军权,是*实现其篡党篡国野心的首要步骤。*瞄准了篡军的最大障碍是军委秘书长兼总参谋长罗瑞卿大将。1965年夏天以后,*、叶群多次授意李作鹏和吴法宪,用极其肮脏的手段,捏造事实、制造伪证,栽赃诬陷罗瑞卿。在*、叶群的指使和煽动下,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等人诬陷罗瑞卿是“大阴谋家”、“大野心家”,对海军“怀有巨大的阴谋”。*进一步诬陷罗瑞卿和彭真、陆定一、*同志一起“搞政变”、“搞颠覆”、“要杀人”……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就投书密告。他们拉山头、搞宗派,把*当成靠山,唯*之命是从。他们*罗瑞卿,向*献媚,为*的阴谋活动立下了“汗马功劳”,*便把他们看成篡党夺权的膀臂。
“*”伊始,*一方面煽动“打倒一切”,另一方面就亲自为黄、吴、李、邱涂脂抹粉,说吴法宪是“正确路线的代表”,说李作鹏“突出政治”,“反罗瑞卿有功”,他把黄永胜请到北京来住。*还派叶群带着他的手令和陈伯达的手令,亲自到总后勤部机关为遭受冲击的邱会作解围保驾。这使四员悍将感激涕零。吴法宪曾在*面前流着泪呼喊祝*“万寿无疆”,邱会作写了篇《零点得救》的文章感念*救命之恩。
*在“*”中的显赫地位,极大地刺激了这四员悍将的权力欲,他们把赌注都押在了*的身上。罗瑞卿被打倒之后,*又指使吴法宪编造诬陷刘少奇的黑信;指使吴法宪、李作鹏诬陷贺龙;*、叶群和他们又先后诬陷陈毅、刘伯承、叶剑英、聂荣臻、徐向前等各位军委副主席,把他们撵出军委办事组,取而代之。1969年,*对黄、吴、李、邱四个人说,“军队的权力就集中在你们几个人身上”,“不要把权交给别人”。
他们正是用这个“权”干尽了坏事。
那么,那个无名鼠辈江腾蛟呢?
事出有因,叶群在太仓参加“四清”运动时,认识了江腾蛟,叶群一眼就看中了江腾蛟那副巴结献媚的嘴脸。1965年冬,善于取悦上级的江腾蛟,借*、叶群委托他照顾女儿林立衡在上海养病的机会,而为之尽心卖力。1966年冬,忙于天下大乱的林、叶又要他照顾女儿和儿子。1967年江腾蛟亲自把林家的“金童*”送回北京,他的殷勤深得*、叶群的欢心。
1968年,中央军委决定改组南京军区党委,免去江腾蛟的职务。*、吴法宪提议让江腾蛟担任空军政治部主任,可是当时的军委主席毛泽东说,此人不可重用。江腾蛟得知后,几乎到了绝望的程度。*却不断地安慰他,并把他接到北京保护起来,使江腾蛟感激涕零,表示死心塌地报效*。1968年以后,江腾蛟给他的主子林家先后写了20多封效忠信。其中有这样一些话:“我非常明白,是首长和主任救了我。”“没有首长就没有我的一家,没有我的一切。”“不管什么时候,需要我干什么,下命令吧,我江腾蛟绝对不会说出一个‘难’字!”
就这样,*任命江腾蛟当上了南京部队空军政治委员。成了*反革命集团的一名主犯。
第四篇 刀光剑影 第十三章 吴法宪交出“两权”的恶果(1)
一、吴法宪供认给了林立果“两个一切”的特权
1980年11月23日下午3时,第二审判庭第一次开庭,首先提审吴法宪。
今天法庭审问调查活动,由特别法庭副庭长兼第二审判庭审判长伍修权主持,审判员宁焕星、苏子蘅、翟学玺进行法庭调查。
参加今天庭审的有:特别法庭庭长江华、副庭长曾汉周、黄玉昆以及十多名审判员;特别检察厅厅长黄火青、副厅长喻屏、史进前和十多名检察员。
吴法宪委托的辩护律师马克昌、周亨元坐在辩护人席上。
法庭就起诉书中指控“谋害毛泽东主席、策动反革命武装政变”部分的第三十九条,有关吴法宪的犯罪事实进行庭审调查。
审判员宁焕星单刀直入地审问被告:“吴法宪,‘空军的一切都要向立果同志汇报,都可以由立果同志调动、指挥’,这话是不是你讲的?”
吴法宪回答说:“是我提出的。”
为了便于读者了解详情,这里不妨先介绍一下情况:
1967年3月,林立果23岁,*就把他交给了吴法宪。在他还不是一个党员的情况下,吴法宪就让林立果当上了空军司令部办公室秘书。只过了几个月,吴法宪和周宇驰(*集团的另一名主犯、办公室副主任)充当介绍人,把林立果拉入党内。1969年2月16日,*亲笔写信给周宇驰、刘沛丰(原空军司令部办公室处长)的信中说:“这两年老虎(林立果的小名)在你们帮助下能力上已有进步,今后你们可以让老虎单独行动,以便锻炼他的独立工作能力。”
1969年10月2日,*在毛家湾住地召见吴法宪。*先是试探性地说:“林立果在你空军工作不错嘛!”吴法宪献媚地回答说:“很好,林立果在空军我们可以经常听到你的指示。”*进一步明确地说:“我脑子里经常想空军的问题,特别是空军的训练作战问题。我依靠立果给我了解情况、汇报问题。我的意见要立果兼任空军作战部副部长。你放心,我的儿子在空军是为了扶持你这个司令员,不会挖你的墙脚的。”
话说到这一步,吴法宪已经心领神会。他从毛家湾回来后,就对当时的空军司令部参谋长梁璞、副参谋长王飞说了这件事。10月17日下午,下令任命林立果为空军司令部办公室副主任兼作战部副部长。一个刚入伍才两年多的23级小毛伢仔,一步登天,一夜之间就成了副师级干部。10月18日,吴法宪将林立果、王飞和周宇驰召集在一起,对他们说:“空军的一切都要向立果同志汇报,都可以由立果同志调动、指挥。”
吴法宪就这样把空军的大权交给了林立果。王飞和周宇驰等人先后在空军党委常委会议上作了传达。
正因为有了“两个一切”,林立果才能建立“联合舰队”;有了“两个一切”,林立果、周宇驰才能在北京、上海、广州的空军内部建立14个反革命秘密活动据点;有了“两个一切”,林立果同周宇驰等人才草拟出《“571工程”纪要》,准备“实行暴力突变”以“夺取全国政权”;有了“两个一切”,*、叶群才能密令林立果动用空军的兵器、火器,从轰炸机到火焰喷射器、四○火箭筒,图谋杀害毛泽东主席;有了“两个一切”,*、叶群才能指使林立果私调三叉戟飞机,妄图南逃广州,另立中央,并在最后仓皇北飞叛逃。
法庭出示了书证、物证。投影展示空军原政治委员王辉球1980年9月26日书写的证词,证明吴法宪两次向他当面讲过给林立果“两个一切”。原空军参谋长梁璞出庭证明,在1974年7月6日的空军党委办公会上,正式传达吴法宪的“两个一切”的情况。宣读了由吴法宪等签署的1969年10月17日空军(69)政干任字第94号命令,任命林立果为空军司令部办公室副主任兼作战部副部长的文件。
检察员问吴法宪:你身为空军司令,你讲的“两个一切”在空军传达后造成了什么样的严重后果?
吴法宪说,我私自把空军指挥权交给了林立果,出卖给林立果,这是我最大的滔天罪行。
检察员又问:这是什么性质的问题?
吴法宪答:实际上我为*搞反革命政变,为*阴谋杀害毛泽东主席提供了方便,提供了条件,培养了人才,培养了骨干。
检察员指出,根据《刑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你这是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吴法宪说,“我有罪”,对由于交权所造成的后果“应该完全负责”。但他又表示对于林立果的特务活动“当时我不知道”。
法庭宣读了林立果策划政变的核心组织“联合舰队”主要成员于新野1971年8月26日参加“联合舰队”会议记录,并投影“联合舰队”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秘密活动的照片,放映展示了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大批器材,其中有各种收发报机、特制的自编密码电话设备、窃听器、微型录音机等。
第四篇 刀光剑影 第十三章 吴法宪交出“两权”的恶果(2)
审判员问吴法宪:“你看了这些照片以后,你认为和你讲的‘两个一切’是什么关系?”
吴法宪回答说:“他们利用我讲的‘两个一切’搞反革命活动,建立据点,指挥一切,调动一切,到处活动。我给了他们权力,给了他们机会,给了他们条件,实际上等于帮助他们。”
辩护律师周亨元听到吴法宪的回答,认为吴法宪实际上承认了他与林立果的武装政变阴谋有直接的关系。立即请求发言,审判长准许律师发言。
周亨元问吴法宪:“提出‘两个一切’,究竟当时是怎么考虑的,为什么提出‘两个一切’?你对林立果进行的反革命活动究竟知道不知道,知道多少?”
吴法宪回答说:“我当时相信*,我死心塌地跟着*,是*的走狗。我当空军司令也是*提拔起来的,所以*叫我怎么干,我就怎么干。为了讨好*,提出让林立果在空军‘指挥一切、调动一切’。但是,没有想到以后他们作了传达,越传越大,传达了以后,我也不敢否认,怕得罪*,得罪叶群。可是他们搞的那些事情,我确实不知道。”
律师的提问显然是有用意的,这一方面是在调查问题的真相,另一方面是为了弄清吴法宪的责任,为被告辩护。吴法宪的回答,态度是老实的,他说的是真话。从回答中可以证实,吴法宪的动机和林立果准备政变的活动无关。这使吴法宪再次有机会申明他不知道林立果的政变阴谋活动。
检察官发言,对吴法宪讲的“没有想到”进行了批驳。
下午4时47分,审判长伍修权宣布,对被告人吴法宪追随*、叶群,给予林立果以“两个一切”的特权的罪行以及由此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充分的。法庭调查结束。
二、吴法宪对犯罪事实一一供认不讳
1980年11月29日下午3时,第二审判庭开庭对吴法宪进行第二次审问、调查。
1971年9月13日午夜1点多钟,周恩来总理代表*中央用电话向当时的空军司令员吴法宪下达全国飞机禁航命令。命令中说:“立即通知全国各军区(包括民航),没有总理、黄总长、吴法宪、李作鹏的联合命令,不准起飞一架飞机。”命令下达一个多小时之后,吴法宪既没有检查,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以致在*一伙叛国外逃后,周宇驰、于新野、李伟信等人劫持直升机外逃。
法庭在调查中,出示了很多证据,其中包括周总理命令,由吴法宪办公室秘书张叔良的记录稿;周宇驰等三人劫持385号直升机外逃时用的航行图;从直升机上缴获的各种机密文件、美元;周宇驰、于新野在直升机迫降后自杀的尸体照片;还出示了搏斗时被周宇驰开枪打死的飞机驾驶员陈修文烈士的照片。
在押犯陈士印被传带上法庭交代、作证。他是空军7169部队飞行副大队长,是周宇驰劫持外逃的385号直升机的驾驶员,当时是他找的陈修文。他叙述了副驾驶员陈修文发现他们叛逃后,采取紧急措施,设法飞到北京市怀柔县,降落时被周宇驰发现与叛逃者搏斗的情况及被周宇驰枪杀的经过。
面对审判员的审问,吴法宪承认“有罪”,他说:“我罪大呀!陈修文烈士流芳百世,吴法宪遗臭万年!”
这次庭审,还对吴法宪从上海把江腾蛟找来北京,为江青勾结叶群查抄五位文艺界人士的家做具体安排的罪行和在*一伙叛逃后,吴法宪为了销赃灭迹,销毁信件、材料、照片等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吴法宪均供认不讳。
12月6日下午3时,对吴法宪进行第三次庭审。法庭调查吴法宪受*的主使,诬陷朱德、刘少奇、*、贺龙、陆定一、罗瑞卿等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罪行进行调查。吴法宪一一供认不讳。
12月9日下午3时,法庭对吴法宪进行第四次庭审调查。
吴法宪在*指使下,残酷*、打击、*空军广大干部群众,制造了大批冤案。受吴法宪直接诬陷*的空军干部达174人,其中有空军副司令员刘震、成钧、张廷发,副参谋长何廷一等领导干部。
证人彭涵明出庭作证,她是被吴法宪诬陷*的南京军区空军司令部原参谋长顾前的妻子。她在法庭揭露控诉了吴法宪伙同江腾蛟、王飞等人对顾前实行法西斯式的审讯逼供,*顾前致死的罪行。她的血泪控诉,使旁听代表席上的不少人流下了热泪。
吴法宪低沉连声地说:“我犯了大罪,我是反革命分子*革命者。”
审判长最后宣布,法庭经过四次对吴法宪犯罪事实审理调查,事实清楚,吴法宪供认不讳,从而结束对起诉书指控吴法宪的犯罪事实调查。
第四篇 刀光剑影 第十三章 吴法宪交出“两权”的恶果(3)
三、律师出庭辩护,吴法宪请求给他一条改过自新之路
12月18日下午3时,第二审判庭对吴法宪犯罪事实进行法庭辩论。
公诉人孙树峰首先发言,他对被告吴法宪投靠*,参加林、江反革命集团及其在这个集团中的作用、地位和他应负的法律责任发表了三个方面的意见。
(一)吴法宪死心塌地追随*,积极参加了*集团篡国篡军的反革命阴谋活动:多次诽谤、诬陷朱德、*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写信诬陷军委副主席贺龙,伙同叶群对贺龙夫人薛明进行*;诬陷*军委秘书长、总参谋长罗瑞卿同志;在空军诬陷*一大批干部群众。
(二)提升、重用林立果,提出“两个一切”,把空军的调动、指挥大权交给林立果,为他在空军进行反革命活动创造了条件。
(三)吴法宪成为*、江青反革命集团的主要成员不是偶然的。1965年5月,*为了篡党夺权,控制、利用空军,在空军司令员逝世后,急忙策划由空军政委吴法宪改任司令员,对吴说,“空军司令这个职务很重要,谁都想当,我考虑由你改任空军司令员”,“不可传出去……空军司令是个实权,不能放弃。”吴法宪说:“我这个空军司令是挂名的,真正的空军司令是林副主席。”
1965年和1967年,*先后把子女派到空军。叶群对吴法宪说,你要“放手让他们工作、活动……”吴法宪说,林立果来空军“是林副主席对空军的最大信任、最大关怀,是我们的最大幸福”“是空军的得天独厚”。1970年吴法宪更露骨地说,我在林立果的领导下,“将来空军司令是林立果接班”。
孙树峰历数吴法宪在“*”中,*三次保他和他追随*的犯罪活动,揭露吴法宪及其一家多次给*、叶群写效忠信,表示“天变、地变、宇宙变,忠于林副主席的红心永不变”。
孙树峰指出,被告人吴法宪积极追随*,长期进行篡党篡国篡军、祸国殃民,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反革命犯罪活动,在*反革命集团中起着组织领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认定吴法宪是*反革命集团的主犯。犯有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阴谋颠覆政府罪。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卫社会主义制度,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请法庭依法予以惩处。
接着,吴法宪为自己辩护。他说,起诉书指控的有关我的罪行,都是事实,有真凭实据,人证物证都在,我确实犯了大罪。吴法宪说,我为什么犯了大罪?这是我死心塌地跟着*的结果,我对*、叶群、林立果言听计从,对党、国家、人民、军队造成了灾难和损失,罪该万死。我首先恨自己,我有反革命野心,一心想跟着*往上爬;其次我恨*,恨这个卖国贼,恨叶群。
吴法宪痛哭流涕地说:“我跟随*,犯下了篡党篡国、颠覆无产阶级专政的大罪,我彻底认罪,彻底服法,希望能给我一条悔改自新之路。”
吴法宪的两位辩护律师马克昌、周亨元联合发言,为吴法宪作了三点辩护:
(一)*、江青反革命集团案是集体性的共同犯罪。作为犯罪集团的主犯,对吴法宪参与预谋或者参与实质的犯罪活动,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对他自己没有参与预谋也没有参与实施的行为,就不应当负刑事责任。被告吴法宪对*一伙所策动的反革命武装政变的严重罪行,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呢?这就需具体分析。起诉书第三十九条指控吴法宪将空军指挥大权交给了林立果。吴法宪对私自交权和交权后产生的严重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罪责。但是,法庭调查证明,吴法宪当时并不知道林立果利用他交给的权力,组织“联合舰队”,进行反革命武装政变的准备活动。因此,他对林立果组织“联合舰队”,准备反革命武装政变这一严重罪行,不应直接承担罪责。此外,起诉书第四十二条指控的*、叶群阴谋带领吴法宪等“南逃广州,另立中央,分裂国家”的反革命活动,吴法宪当时也不知道,这一情况已为法庭调查所证实。我们提请特别法庭注意:在确定吴法宪在*、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中的刑事责任时,充分考虑这一实际情况。
(二)在确定反革命集团犯罪的刑事责任时,不仅应当把反革命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与一般参加者区别开来,而且应当把反革命集团的为首分子与其他主犯区别开来,根据他们每个人在集团犯罪中的地位、利用和参与实施犯罪的程度来确定其刑事责任。吴法宪是*、江青反革命集团的主犯之一,对此我们没有异议。需要指出的是,吴法宪在这个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中不是为首分子,为首分子是*和江青;在*一伙中,吴法宪的地位不仅在*之下,实际上也在叶群之下,他的不少罪行是在*、叶群的指使下实施的。这种情况在确定吴法宪的刑事责任时,请法庭适当加以考虑。
第四篇 刀光剑影 第十三章 吴法宪交出“两权”的恶果(4)
(三)在第三点中,二位律师指出,吴法宪再三表示“完全知罪、认罪、服法”。对同案其他主犯的罪行进行了揭发。经查证,他的揭发基本属实。由此可见,被告吴法宪认罪悔罪的态度是比较好的,请特别法庭在量刑时能够考虑这一好的表现。希望法庭根据我国刑法第一条所指出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在量刑时考虑上述情况,对被告人吴法宪依法从轻判处。
法庭认定辩护人言之成理。江华庭长在宣判结束后的一次讲话中,提到辩护律师的作用。曾特别指出:“1969年,吴法宪把空军的一切指挥、调动权交给林立果,也不能说是准备政变。那时,*才被确定为接班人嘛。”因此,法庭在判决书中没有采用这类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写法。
第四篇 刀光剑影 第十四章 江腾蛟的犯罪骇人听闻(1)
一、江腾蛟对指控他的罪行供认不讳
1980年11月25日下午3时,第二审判庭开庭,由审判长伍修权主持,对江腾蛟犯罪事实进行第一次法庭审问调查。
面对审判员的审问,江腾蛟供认,他在1971年3月31日晚上在上海原少年科技站参加了林立果召集的秘密会议,为实施反革命武装政变计划《“571工程”纪要》,建立“指挥班子”。参加会的还有王维国(7341部队政委)、陈励耘(7350部队政委)、周建平(南京军区空军副司令员)。会议从晚上10点开到第二天凌晨3点多钟。林立果在总结时明确规定:“南京以周建平为头,上海以王维国为头,杭州以陈励耘为头,你们有什么事可以找你们的老政委(江腾蛟)联系。”
法庭在审问调查中宣读了同案犯陈励耘1980年7月14日的供词;宣读了同案犯、空军司令部办公室原秘书程洪珍1971年4月初在日记本上记载的上海秘密会议的情况。
法庭还传同案犯周建平出庭作证。
法庭用幻灯放映出了《“571工程”纪要》的第17页“实施要点”里,记载着“指挥班子江、王、陈”(这三姓即:江腾蛟、王维国、陈励耘)。
法庭出示的书证、幻灯、人证和江腾蛟口供是一致的。
12月26日下午3时,第二审判庭对江腾蛟继续审问调查。审判长伍修权主持,审判员高斌、任成宏进行法庭调查。
法庭对江腾蛟在1971年9月8日至11日晚,四次参加林立果、周宇驰召集的具体策划部署杀害毛泽东主席,发动反革命武装政变的会议进行调查。
江腾蛟供认,9月8日晚林立果给他看了*的反革命武装政变手令,他当即表示“坚决干”,并担任了在上海地区杀害毛泽东主席的第一线指挥。并与林立果、周宇驰共同密谋:用火焰喷射器、四○火箭筒打毛主席乘坐的专列;用炸药炸苏州附近的硕放铁路桥;派飞机炸火车;炸上海虹桥机场附近的油库,趁混乱之机杀害毛主席;或由王维国乘毛主席接见时动手。
法庭上的旁听代表听到了供词,再次为反革命分子的残忍预谋感到无比的愤怒和震撼,使人感到刀光剑影,令人毛骨悚然。
江腾蛟还供认:他多次参与策划谋杀毛泽东主席的行动,并规定了代号和联络暗语。
法庭宣读了同案犯李伟信、王飞、关光烈(0190部队原政委)的证词。同案犯胡苹(空军司令部原副参谋长)、鲁氓(空军司令部原作战部长)出庭作证。
鲁氓在证词中说,9月11日晚约8时,江腾蛟和他到了北京西郊机场。林立果见到他们就说:现在情况很紧张,“副统帅”有命令要主动进攻,先把“B-52”(指毛主席)搞掉。林立果指着江腾蛟说,你这个“歼七”在上海打头阵,争取在上海搞掉,不成,就看“鲁部长”在硕放的第二次攻击,再不成让陈励耘派飞机炸火车。
审判长伍修权最后说,通过上述调查,大量事实证明,林立果、周宇驰、江腾蛟密谋杀害毛泽东主席的目的是明确的,手段是残忍的,证据是确凿的。
11月27日下午3时,第二审判庭开庭,对江腾蛟第三次审问调查。今天副庭长黄玉昆老将军主持庭审活动,审判员高斌、任成宏对江腾蛟参加周宇驰策划南逃广州,另立中央的阴谋活动进行法庭调查。特别检察厅副厅长史进前到庭。
江腾蛟供认:1971年9月12日晚上,他参加了周宇驰在空军学院一座小楼上布置南逃的秘密会议。在场的人有:周宇驰、于新野、王飞、他和李伟信。周宇驰说,明早8时,*将从北戴河乘飞机到广州沙堤机场;7时,周宇驰先带一部分人和他们的家属从北京西郊机场起飞前往广州。周宇驰要王飞和他在早晨6时到北京西郊机场,由王飞给黄永胜打电话,就说*找他到机场来,待黄永胜来后,再要他打电话给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就说*要到某地开个会,要他们来机场。周宇驰指定机上的警卫由江腾蛟负责。打算到广州以后,由*出面召开师以上干部会,把问题揭开,并利用广州的广播电台,发表广播成立临时中央,*的声音群众都熟悉。还可以争取外援,*在苏联是有威望的。
法庭宣读了在押犯王飞的证词、《“571工程”纪要》中第四页的有关内容。
在押犯刘世英(空军司令部原办公室副主任)出庭作证,除证明江腾蛟的上述犯罪事实外,还讲到,在策划南逃会议上拟定的第一批名单是他执笔的,于新野进行了增删。法庭投影出示了名单,原件是1971年9月13日从周宇驰、于新野、李伟信乘坐的外逃直升机上缴获的。刘世英用手指着投影上的名单说,上面写的“江”和“江家”等,是于新野加上去的。刘世英说,“江”是指江腾蛟,“江家”是指江腾蛟的家属。在这份名单中除了江腾蛟外,还列入29人,其中有:王飞、鲁氓、贺德泉、刘世英、于新野、朱铁铮等。从影印件可以看出,名单中被于新野圈掉的有四人。
第四篇 刀光剑影 第十四章 江腾蛟的犯罪骇人听闻(2)
在押犯胡苹(空军司令部原副总参谋长)在作证时交代了为南逃广州安排八架飞机的情况。他说,这八架飞机是三叉戟256号和254号两架,伊尔18型703号和902号两架,安12型231号一架,安二四型024号一架,云雀直升机两架。
特别法庭副庭长黄玉昆指出,上述证据和被告江腾蛟的供述,证实了1971年9月11日晚,王维国打电话向林立果、周宇驰密报,毛泽东主席已离开上海回北京。*、叶群获悉杀害毛主席的计划破产,阴谋带领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和邱会作南逃广州,另立中央,分裂国家,策划“如果要动武,就联合苏联,实行南北夹击”。这个问题事实清楚,证据可靠,法庭已经调查完毕。
12月1日下午3时,江腾蛟第四次被押到法庭。审判长伍修权主持庭审活动,对江腾蛟接受江青勾结叶群,通过吴法宪指使他搜查*上海文艺界著名人士郑君里、顾而已、陈鲤庭、赵丹和童芷苓等五家的犯罪事实进行庭审调查。
江腾蛟在庭审江青时,曾被传唤出庭作证,他除了指证江青外,同时也承认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这里根据新华社记者李耐因的江青受审“旁听侧记”记述一下江腾蛟从北京回到上海的犯罪活动。
江腾蛟在北京和叶群还给郑君里等五人编了代号,哪个叫“老大”,哪个叫“老五”,一共编了七个人的代号,规定:抄家时用代号,抄来的材料也用代号标记,以免泄露“机密”。
江腾蛟回上海后立即行动,把张彪找到办公室,对他说,吴司令问空军有多少可靠的好同志,我说你老张算一个。现在有个重大的政治任务,你先去把几个人的住址帮我查清楚,晚上到我家来一趟。江腾蛟向张彪说了那五个人的名字,另外还有周信芳和于伶一共七人。
张彪是空军某部政治部文化处处长,是个瘸腿,他却奔走于上海的里弄,把这些人家的住址查清。晚上江腾蛟向他交了底。因为周信芳的家已被“红卫兵”抄过多次,家门现在还被“红卫兵”把守,于伶久病在家,就住在空军招待所对面,太显眼,怕抄他家暴露“马脚”。江腾蛟专门打电话请示北京,没有抄这两家。
江腾蛟和张彪议定,选派上海空军警卫排的战士化装成“红卫兵”,又选了些空军干部子弟组成了抄家队伍,又筹备了卡车、红卫兵袖标、大口罩和便衣等,领头人还带了手枪。第二天张彪带领刘世英、袭著显、蒋国璋、陶崇义、杨启良等,挨家去看了地形、门牌、进出口等。他们中间有人问:抄什么材料,似乎交待得不很清楚。江腾蛟回答:“这个不用问,问也不会讲。反正不是我江腾蛟要找的,上面交代的,你们就不用问了。”江腾蛟还规定了五条军纪:“只抄出信、笔记本、照片等文化材料,其他一概不抄……”
10月8日12时一过,五路抄家队就出发了。天亮前,一麻袋、一麻袋的材料都运到了巨鹿路空军招待所……
法庭宣读了吴法宪1980年7月1日的供词,张彪的证词,原空军司令部办公室科长卫球的证词,原*办公室秘书赵根生的证词,并传同案犯刘世英出庭作证。
面对大量证据和审判长的审问,江腾蛟对他所犯的这方面罪行供认不讳。
审判长宣布,法庭对起诉书指控江腾蛟的犯罪事实已经调查完毕,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二、辩护人依法据理为被告辩护
公诉人图们首先发言,他说:
庭长、审判长、审判员:
近日来,特别法庭第二审判庭对*、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江腾蛟谋害毛主席、策动反革命武装政变的罪行进行了调查。审问了被告、出示了证据、书证13件,宣读了证词23件,有七名同案犯到庭作证九次,证实了江腾蛟在*反革命集团阴谋杀害毛泽东主席、策动武装政变的反革命活动中犯有严重罪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他讲了四点意见:
第一,讲到江腾蛟在阴谋杀害毛主席、发动武装政变、分裂国家的犯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他指出,江腾蛟的反革命目的是明确的,态度是积极的,地位是重要的:他是武装政变指挥班子成员;他负责上海、南京、苏州三点联系,配合协同作战;是上海地区的第一线指挥,表示“坚决干”;在策划南逃广州时,由他负责安全,他是罪恶活动中的组织领导者、是主犯。
第二,图们着重揭露江腾蛟和*、叶群、林立果之间的关系。指出他是卖身投靠者,江腾蛟投机钻营,*也积极拉拢江腾蛟。江腾蛟从1965年到1968年,先后写过20多封对*一家的效忠信。
第三,系统地讲述了*反革命集团阴谋武装政变,杀害毛泽东主席的骇人听闻的残忍手段。
第四篇 刀光剑影 第十四章 江腾蛟的犯罪骇人听闻(3)
第四,*反革命集团的罪恶活动严重地危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安全和统一,给我们国家的建设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公诉人指出,被告人江腾蛟是*、江青反革命集团的主犯,犯有参加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直接策划谋害毛主席、发动武装政变、阴谋推翻我国无产阶级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罪行,阴谋败露后,又犯有密谋策划跟随*南逃广州,另立中央、分裂国家的罪行。江腾蛟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一条,必须依法惩处。
被告人江腾蛟在公诉人发言后说:“我老老实实认罪、服法。”
江腾蛟的委托律师王舜华、周奎正联合发言,为江腾蛟作了三点辩护意见:
他们在第一点中说,从法庭调查的犯罪事实可以证明江腾蛟积极参与谋害毛主席和策划南逃广州的阴谋活动。指出他的这一严重罪行是在*指挥下,在林立果直接指使下进行的,他与首犯*、主犯林立果是有区别的,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在第二点中说,江腾蛟组织派人查抄五位文艺界人士的家,是江青勾结叶群策划的,江腾蛟是执行者。他把查抄到的材料送到以后,如何处理,他不知道。对于这一点也希望法庭予以考虑。
第三,辩护人认为江腾蛟交待罪行较早,在*1971年9月13日凌晨叛逃的第二天,即9月14日,当领导上找他谈话时,他就主动交待了不少罪行,写了《谋害毛主席阴谋事件的经过》等,并揭发了其他同伙。
辩护人最后指出,江腾蛟有悔罪表现,他对《起诉书》的指控有两句话:“一是罪有应得,应当受到人民的审判和惩罚;一是起诉书是实事求是的”,他还说:“在事实面前我低头认罪,认罪服法”。
公诉人沈家良发言,他就江腾蛟在*反革命集团犯罪活动中的地位、身份和主要罪行又作了说明。指出,大量事实证明,在*反革命集团犯罪活动中,江腾蛟是主要成员,他是起了主要作用的。他对辩护人提出的江腾蛟的认罪态度问题,表示“没有异议”。
审判长伍修权说,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权,本法庭是维护被告人的这一权利的。被告人江腾蛟,你有什么最后陈述的?
江腾蛟说:“我没有什么辩护的,我的罪行累累,铁证如山,我只有老老实实的低头认罪、服法,愿意接受任何我应该得到的惩罚。”
审判长伍修权宣布:“被告人江腾蛟,等候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评议后宣布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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