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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3 佚名(当代)
科斯定理的精华
科斯定理的前提条件
科斯定理影响
自由交换论
交易成本论
降低交易成本
著名典例
实例分析
无论权利后果
自由交换论角度
交易成本论角度
完全竞争论角度
产权界定
关于定理辩论
定理意义
定理认同
科斯定理的局限性
相关评论科斯定理与法律经济的关系及科斯定理内容
科斯定理的精华
科斯定理的前提条件
科斯定理影响
自由交换论
交易成本论
降低交易成本
著名典例
实例分析无论权利后果自由交换论角度交易成本论角度完全竞争论角度产权界定关于定理辩论定理意义定理认同科斯定理的局限性相关评论展开编辑本段科斯定理与法律经济的关系及科斯定理内容
  (一)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不管权利如何进行初始配置,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这些财富最大化的安排;   (二)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配置界定会带来不同的资源配置;   (三)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不同的权利界定和分配,则会带来不同效益的资源配置,所以产权制度 科斯定理
  的设置是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达到帕累托最优)。   关于科斯定理,比较流行的说法是: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实现资源配置的帕雷托最优。当然,在现实世界中,科斯定理所要求的前提往往是不存在的,财产权的明确是很困难的,交易成本也不可能为零,有时甚至是比较大的。因此,依靠市场机制矫正外部性(指某个人或某个企业的经济活动对其他人或者其他企业造成了影响,但却没有为此付出代价或得到收益)是有一定困难的。但是,科斯定理毕竟提供了一种通过市场机制解决外部性问题的一种新的思路和方法。在这种理论的影响下,美国和一些国家先后实现了污染物排放权或排放指标的交易;   关于科斯定理,此定律与我们的社会生活密切相关,它不仅适用在狭小的范围,在我们生活中的诸多社会现象都可以用科斯定律来解释,他的出现为我们的生活添了光,使我们对社会的解释更加深刻。
编辑本段科斯定理的精华
  科斯定理的精华在于发现了交易费用及其与产权安排的关系,提出了交易费用对制度安排的影响,为人们在经济生活中作出关于产权安排的决策提供了有效的方法。根据交易费用理论的观点,市场机制的运行是有成本的,制度的使用是有成本的,制度安排是有成本的,制度安排的变更也是有成本的,一切制度安排的产生及其变更都离不开交易费用的影响。交易费用理论不仅是研究经济学的有效工具,也可以解释其他领域很多经济现象,甚至解释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许多现象。比如当人们处理一件事情时,如果交易中需要付出的代价(不一定是货币性的)太多,人们可能要考虑采用交易费用较低的替代方法甚至是放弃原有的想法;而当一件事情的结果大致相同或既定时,人们一定会选择付出较小的一种方式。[1]
编辑本段科斯定理的前提条件
  科斯定理的两个前提条件:明确产权和交易成本 钢铁厂生产钢,自己付出的代价是铁矿石、煤炭、劳动等,但这些只是“私人成本”;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污水、废气、废渣,则是社会付出的代价。如果仅计算私人成本,生产钢铁也许是合算的,但如果从社会的角度看,可能就不合算了。于是,经济学家提出要通过征税解决这个问题,即政府出面干预,赋税使得成本高了,生产量自然会小些。但是,恰当地规定税率和有效地征税,也要花费许多成本。于是,科斯提出:政府只要明确产权就可以了。如果把产权“判给”河边居民,钢铁厂不给居民们赔偿费就别想在此设厂开工;若付出了赔偿费,成本高了,产量就会减少。如果把产权界定到钢铁厂,如果居民认为付给钢铁厂一些“赎金”可以使其减少污染,由此换来健康上的好处大于那些赎金的价值,他们就会用“收买”的办法“利诱”厂方减少生产从而减少污染。当厂家多生产钢铁的赢利与少生产钢铁但接受“赎买”的收益相等时,它就会减少生产。从理论上说,无论是厂方赔偿,还是居民赎买,最后达成交易时的钢产量和污染排放量会是相同的。但是,产权归属不同,在收入分配上当然是不同的:谁得到了产权,谁可以从中获益,而另一方则必须支付费用来“收买”对方。总之,无论财富分配如何不同,公平与否,只要划分得清楚,资源的利用和配置是相同的——都会生产那么多钢铁、排放那么多污染,而用不着政府从中“插一杠子”。那么政府做什么呢?明确产权,并且有效地保护产权。   科斯定理表明,市场的真谛不是价格,而是产权。只要有了产权,人们自然会“议出”合理的价格来。   但是,明确产权只是通过市场交易实现资源最优配置的一个必要条件,却不是充分条件。另一个必要条件就是“不存在交易成本”。交易成本,简单地说是为达成一项交易、做成一笔买卖所要付出的时间、精力和产品之外的金钱,如市场调查、情报搜集、质量检验、条件谈判、讨价还价、起草合同、聘请律师、请客吃饭,直到最后执行合同、完成一笔交易,都是费时费力的。就河水污染这个问题而论,居民有权索偿,但可能会漫天要价,把污染造成的“肠炎”说成“胃癌”;在钢铁厂有权索要“赎买金”的情况下,它可能把减少生产的损失一元说成十元。无论哪种情况,对方都要调查研究一番。如果只是一家工厂和一户居民,事情还好办。当事人的数目一大,麻烦就更多,因为有了“合理分担”的问题。如果是多个厂家,谁排了污水、排了多少,他们如何分摊赔偿金或如何分享“赎买金”就要先扯皮一番;如果是多户居民,谁受害重谁受害轻,怎么分担费用或分享赔偿,也可打得不可开交。正是这些交易成本,可能使得前面所说的那种由私人交易达到的资源配置无法实现——或是大家一看有这么多麻烦,望而却步。所以说,科斯定理的“逆反”形式是:如果存在交易成本,即使产权明确,私人间的交易也不能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科斯定理的两个前提条件各有所指,但并不是完全独立、没有联系。最根本的是明确产权对减少交易成本的决定性作用。产权不明确,后果就是扯皮永远扯不清楚,意味着交易成本无穷大,任何交易都做不成;而产权界定得清楚,即使存在交易成本,人们在一方面可以通过交易来解决各种问题,另一方面还可以有效地选择最有利的交易方式,使交易成本最小化。
编辑本段科斯定理影响
  给从未涉及过科斯定理的学生上科斯定理课的教师,都亲身感受了科斯定理所引起的惊叹和佩服,但科斯本人却从未将定理写成文字,而其他人如果试图将科斯定理写成文字,那很有可能是走了样的,或成了同义反复。被称作科斯定理的命题或命题组,源于一系列案例。科斯像法官一样一直拒绝把他初始论文中的论点加以广泛地推广。正如法官的言论一样,对于他论文中的每一个解释,都有另外一种似乎说得通的看法。我不想得出最终结论,但我愿谈谈几种对科斯定理的传统解释,并用科斯的几个例子之一来加以阐明。经过20多年的争论,传统的解释似乎已经穷尽了科斯定理含义。
编辑本段自由交换论
  微观经济学的一个中心思想是,自由交换往往使资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在这种情况下,资源配置被认为是帕累托(Pareto)有效的。除了资源所有权外,法律还规定了其他许多权利,诸如以某种形式使用其土地的权利、免于骚扰权、意外事故要求赔偿权或合同履行权。可以这样认为,科斯概括的关于资源交换的一些论点适用于关于法定权利交换的种种论点。根据这种看法,科斯定理认为,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上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这些权利能自由交换。换句话说就是,由法律所规定的法定权利分配不当,会在市场上通过自由交换得到校正。   这种观点认为:保障法律的效率,就是消除对法定权利自由交换的障碍。含糊不清常常损害法定权利,使其难于得到正确估价。此外,法庭也并非总是愿意强制履行法定权利的交易合同。因此,根据“自由交换论”,法律的效力是由明确法定权利并强制履行私人法定权力交换合同而得以保障的。
编辑本段交易成本论
科斯定理的经济分析
  经济学家们认为,除了交换自由之外,还必须具备一些其他条件,才能使市场有效地配置资源。条件之一是关于交易成本的含糊但不可或缺的概念。狭义上看,交易成本指的是一项交易所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有时这种成本会很高,比如当一项交易涉及处于不同地点的几个交易参与者时。高交易成本会妨碍市场的运行,否则市场是会有效运行的。广义上看,交易成本指的是协商谈判和履行协议所需的各种资源的使用,包括制定谈判策略所需信息的成本,谈判所花的时间,以及防止谈判各方欺骗行为的成本。由于强调了“交易成本论”, 科斯定理可以被认为说的是: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交换的交易成本为零。
编辑本段降低交易成本
  正如物理学中的无摩擦平面,无成本交易只是一种逻辑推理的结果,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注意到这一点后,根据科斯定理的交易成本论所引伸的政策结论是:要利用法律最大程度地降低交易成本,而不是消除这些成本。根据这种思路,而不是首先追求有效地分配法定权利,立法者更倾向于通过促进这种交易而取得效率。旨在通过鼓励人们达成涉及法定权利交换的私人协议而避免诉讼的法律程序是很多的。   “交易成本论”把注意力集中在对法定权利交换的某些障碍上,特别是谈判和履行私人协议的成本。当人们给“交易成本论”下一个相当谨慎的定义时,除了交易成本外,还存在着对私人交易的其他一些障碍。调节理论根据对完全竞争的不同偏差,建立了一种更为精确、详尽的分类方法。比如某垄断者通过提供比竞争数量少的商品,提高这种商品的价格,从而增加利润。因此,垄断是市场机制失灵的一种形式,通常将其同交易成本加以区分。科斯定理强调这种“市场机制失灵论”,因而可以被认为说的是:“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来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这些权利能够在完全竞争的市场进行交换。”这种观点认为:保证法律的效率,就是保证有一个法定权利交换的完全竞争市场。完全竞争的条件包括。要存在许多买主和卖主,没有外来影响,市场参与者们有关于价格和质量的充分信息,以及没有交易成本。
编辑本段著名典例
  科斯提到的一个著名的历史例子可以说明这三种看法。火车烧柴和煤常常溅出火星,引燃农田。每一方都可采取防备措施以减少火灾的损失。要说明这点,农民可以停止在铁轨边种植和堆积农作物,而铁路部门可装置防火星设施或减少火车出车次数。   初看上去,似乎是法律控制了各方采取防备措施的动力,因此,法律决定了火灾引起损失的次数。要知道,禁令是财产法中制止妨害行为发生的传统手段。如果农民有权指挥铁路部门,直到不溅火星才允许铁路通车,那么,火星就几乎不会引起什么火灾损失。反过来,如果铁路部门不受惩罚地营运,那么,就会引起大量的火灾损失。根据科斯定理,这些现象会把人引人歧途,因为虽然法律规定了权利的最初分配,而市场却决定着最终分配。须知,如果农民有权禁止铁路部门运营,那么,他们就可以出售这一权利。具体说就是,铁路部门支付一笔钱给农民,以换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一一不禁止铁路运营。反过来说,如果铁路部门有权不受惩罚地溅出火星,那么,它就可以出售这一权利。具体说就是,农民可以支付一笔钱给铁路部门,以换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减少火星的溅出。
编辑本段实例分析
  假定一个工厂周围有5户居民户,工厂的烟囱排放的烟尘因为使居民晒在户外的衣物受到污染而使每户损失75美元,5户居民总共损失375美元。解决此问题的办法有三种:一是在工厂的烟囱上安装一个防尘罩,费用为150美元;二是每户有一台除尘机,除尘机价格为50元,总费用是250美元;第三种是每户居民户有75美元的损失补偿。补偿方是工厂或者是居民户自身。假定5户居民户之间,以及居民户与工厂之间达到某种约定的成本为零,即交易成本为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律规定工厂享有排污权(这就是一种产权规定),那么,居民户会选择每户出资30美元去共同购买一个防尘罩安装在工厂的烟囱上,因为相对于每户拿出50元钱买除尘机,或者自认了75美元的损失来说,这是一种最经济的办法。如果法律规定居民户享有清洁权(这也是一种产权规定),那么,工厂也会选择出资150美元购买一个防尘罩安装在工厂的烟囱上,因为相对于出资250美元给每户居民户配备一个除尘机,或者拿出375美元给每户居民户赔偿75美元的损失,购买防尘罩也是最经济的办法。因此,在交易成本为零时,无论法律是规定工厂享有排污权,还是相反的规定即居民户享有清洁权,最后解决烟尘污染衣物导致375美元损失的成本都是最低的,即150美元,这样的解决办法效率最高。   通过以上例子就说明,在交易成本为零时,无论产权如何规定,资源配置的效率总能达到最优。这就是“科斯定理”。   从“科斯定理”本身也许你看不出中国经济学家成天鼓噪的“产权”有多重要,相反,在“科斯定理”中你甚至看出,在交易成本为零时,产权一点也不重要,因为它根本不影响效率。如果你有这种感觉,你就对了。因为张五常也这么说:交易成本为零时,产权界定根本就不必要。但是,你要知道,在现实世界中,从来都存在交易成本。所谓交易成本为零,是一个假设出的静态的理想化世界。而一旦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现实世界,产权界定就变得极其重要,因为它直接决定效率高低。   还是上述的例子。现在假定5户居民户要达到集体购买防尘罩的契约,需要125美元的交易成本,暂不考虑其他交易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律规定工厂享有排染权,那么居民户会选择每户自掏50美元为自己的家庭购买除尘机,不再会选择共同出资150美元购买防尘罩了。因为集体购买防尘罩还需要125美元的交易成本,意味着每户要分担55美元(买防尘罩30美元加交易成本25美元),高于50美元。如果法律规定居民户享有清洁权,那么,工厂仍会选择出资150美元给烟囱安排一个防尘罩。   由此可看出,在存在125美元的居民户之间交易成本的前提下,权利如何界定直接决定了资源配置的效率:如果界定工厂享有排污权,消除外部性的总成本为250美元(即每户居民选择自买除尘机);而如果界定居民户享有清洁权,消除外部性的总成本仅为150美元。在这个例子中,法律规定居民户享有清洁权,资源配置的效率高于法律规定工厂享有排污权。   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现实世界中,产权如何界定的重要性通过上述例子就清楚了。   产权界定的功能是节约交易成本。在上述例子中,产权规定居民户享有清洁权,就可以节省下125美元的交易成本。当然,你可以将上述例子做各种变通。比如,你假定那是一个国有工厂,因为官僚与腐败十分严重,买一个150美元的防尘罩,需要到各种政府衙门盖一百个以上的图章,交易成本极其昂贵,远高于居民户之间达成买防尘罩合约所需要的125美元的交易成本,在这种情况下,产权规定工厂享有排污权,相比较产权规定居民户享有清洁权,更能节省交易成本,因而也更有助于提高效率。   产权规定越清楚,节省的交易成本可能会越多。比如,一个残疾人考上了大学但大学却以其身体有缺陷为理由不录取他,如果法律本身没有作出相关规定,“产权不清楚”,那么,这个残疾人为了能上大学也许就要与这所大学陷入无休止的扯皮之中,但现在法律有规定,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这个青年就可以凭此“说法”与高校“谈判”;如果法律有更清楚的规定“只要是生活能够自理,任何高校都不得拒收已符合其他录取条件的残疾人”,这个青年就根本无须与大学扯皮。所以,产权规定得越清楚,扯皮的必要性就越小,交易成本也就越低。   需要注意的是, 产权清晰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而不是有利于交易的双方。 所有的产权清晰过程,都是权利再分配的过程,因此,必定是有利于某些人、某些利益集团,而不利于某些人、某些利益集团。由于主流经济学家强大的话语霸权,已经在经济学界以及整个知识界造就了一种“产权崇拜”:大家不去具体分析产权改革有利于谁、不利于谁,而是一听到“产权改革”,就莫名其妙地跟着叫起好来。而实际上,在中国社会阶层分化如此之快、既得利益集团如此强大、社会底层如此弱势的时候,包括“产权改革”在内的任何一项具体改革都不会是利益均沾,而是有人得利,有人失利;有人多得,有人少得。在此形势下,经济学家以及整个知识界如何选择的确很重要。
编辑本段无论权利后果
  无论权利最初分配如何,农民和铁路部门都乐于继续权利交换,只要这种交易有利可图。正如普通商品一样,法定权利交易的好处只有等到每种权利由认为其价值最大的一方得到时才会丧失。所以,如果农民有权免于火星之苦,而有权溅出火星对铁路部门比有权免于火星之苦的农民更加重要的话,那么,农民向铁路部门出售权利会使双方得益。当权利得到有效分配时,那么,交易的潜在好处也就丧失殆尽。因此,当市场正常发挥作用时,法定权利的均衡分配是有效率的。
编辑本段自由交换论角度
  对科斯定理的这三种说明,对于市场发挥正常作用所需条件的要求程度是不同的。   根据“自由交换论”,如果法定权利是明确规定的,并且交换法定权利的合同能够强制履行,则法定权利的均衡分配就是有效率的。在上述例子中,当农民具有禁止妨害行为的权利,或当铁路部门具有不受惩罚地溅出火星的权利时,“自由交换论”的条件显然就得到满足了。因此,根据科斯定理的自由交换论,农民是否有权禁止铁路部门或铁路部门是否有不受惩罚而污染环境的权利,从效率角度来看是无关紧要的。
编辑本段交易成本论角度
  “交易成本论”所得出的效率结论就不同了。如有许多农民,那么,同他们进行谈判和履行协议的成本很高,当个别的农民坚持多占利益时尤其如此,所以,权利最初分配的低效率可能会长期存在,尽管有达成一些私下协议的机会。另一方面,如果农民很少,铁路部门同他们进行谈判和履行协议的成本会很低,科斯定理预言,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定权利的均衡分配将是有效率的。
编辑本段完全竞争论角度
  再来看看第三个说明。根据“完全竞争论”,如果法定权利交易市场上完全竞争这一条件得到满足,那么,法定权利的均衡分配就将是有效率的。在铁路部门和农民这个例子中,只存在着一条铁路,所以市场的特点是垄断,而不是完全竞争。此外,不具备完全竞争的条件还有其他表现形式。比如农民对火星造成损失的情况可能会比铁路部门了解得多,而铁路部门对减少火星的技术要比农民了解得多。鉴于这些事实,农民和铁路部门之间的法定权利交换将远不是完全竞争条件下的交换,因此,市场可能无法纠正法定权利最初分配中的低效率。   当然从收入分配的角度来看,权利的最初分配一直是举足轻重的。因为,如果效率要求铁路部门不受禁令约束,那么,要给予农民放弃这种禁止的权利以补偿,这会促使铁路部门购买这种权利。这项交易是铁路部门的支出和农民的收入。反过来说,给予铁路部门不受惩罚的权利,将会使其节省了这种购买权利的支出,而剥夺了农民出售这种权利的收入。正如稀有资源一样,稀有的立法权利也是值钱的。
编辑本段产权界定
  以出生于英国的美国经济学家科斯(Coase)为代表的产权经济学家指出,只要明确了产权界定,经济行为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就可以有效地解决外部性问题。 明晰产权与规范政府
  一、科斯定理与明晰产权 以罗纳德·科斯教授为首的一些经济学家主张,政府首要应当做的就是明晰产权。以减少“公地的悲剧”。   科斯认为,一旦产权明晰,若交易费用为零,市场交易可以确保有效率的结果,产权分配方式不影响经济效率,仅影响收入分配。这就是科斯定理(Coase’stheorem)。   二、正交易费用与产权分配原则   但是交易费用为零的假定是很不现实的。为了进行市场交易,有必要发现交易对象,有必要交流交易的愿望和条件,以及通过讨价还价的谈判缔结契约,特别是督促契约条款的严格履行,等等。这些操作的成本常常是极端地和充分地高昂,至少会使许多在0交易费用体制中可以进行的交易化为泡影,特别是当交易涉及到很多方时,尤其如此。 合同
  科斯定理的魅力在于它将政府的作用限定在最小范围之内。政府只不过是使产权明晰,然后是交由私人市场去取得有效率的结果。然而运用该定理的机会极其有限,因为达成和实施一项市场交易协议的成本可能非常高,特别是当涉及很多人时,尤其如此。于是,“一体化”和政府干预两种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替代市场的方式便繁荣了起来。
编辑本段关于定理辩论
  科斯定理是真理还是谬误?在经济学中,一个证明是从一些普遍接受的行为假设派生的。正如我要说明的,以科斯定理的这三条说明中任何一条来确定科斯定理,都会碰到障碍,这些障碍表明,科斯定理有可能是错误的或仅仅是同义反复。   最脆弱的定理形式声称:法定权利在完全竞争的情况下得到有效分配。当阿罗(Arrow)研究了与科斯讨论过的那些外在性相似的外在性时,他表明,效率条件可以被看作是外在性权利交换的一个竞争市场中的均衡条件。但是,正如阿罗以及其他人(斯塔雷特(Starrett))所指出的那样,这种正规声明毫无实际价值,因为就本质来说,种种外在性具有阻碍竞争市场形成的特点。   为说明这一点,我们可以假设,除了持有政府发行的可买卖的允许污染票券持有者之外,污染行为是完全禁止的。每一个持有这种票券的受污染者要阻止污染行为,而每个获得了这种票券的污染者则要利用它去增加污染。显而易见,被污染者个人持有这种票券的社会利益大于他的个人利益,因此他们会大量抛售这种票券。同样地,污染者获得这种票券的社会成本高于其个人成本,因此,他们会大量收购这种票券。个人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差异本身就是一个外在性。所以,试图通过建立污染票券交易市场来消除外在性,只能产生新的外在性。事实上并不存在科斯讨论过的这种外在性的完全竞争市场,并且,这种市场似乎也不可能通过私人协议而自发地产生。政府可能有办法建立一个虚假的市场,但没有一个市场真正建立起来。   从科斯定理中的完全竞争市场论转到交易成本论,我们观察到,当受影响的只有少数几方时,比如说当相邻的土地所有者就他们其中之一所引起的妨害行为进行谈判时,私下解决可能会是有效率的。如果只涉及少数几方,那么,法定权利价格将由他们谈判决定,而不是他们成了价格的接受者。这样的话就违反了完全竞争的假设,但这种谈判往往获得成功。根据科斯定理的交易成本论,影响少数人的外在性问题会有一些有效的解决方法。   虽然交易成本论作为一种粗估法是准确的,但它并不十分符合实际。它有赖于这样的命题:谈判和履行协议的成本为零时,谈判才能取得有效的结果。在实际中,少数人之间的谈判有时以失败而告终,如工会罢工、劫机者杀死人质、房地产经纪人由于价格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蚀本和诉之法庭,等等。与通讯和履行协议费用无关的基本障碍,在于谈判策略的性质。就其定义而言,一项谈判具有达成协议可产生利益的特点,但怎样分配利益却无协商一致的办法。自私自利的谈判者在不破坏合作基础的前提下尽全力要求得到尽可能大的利益份额。用经济术语来说就是,理性的谈判者要求获得每一个额外的美元,只要由此而引起的不合作可能性所产生的损失小于一美元。当谈判者过低估计对手的决心,他们就会施加过大的压力,谈判也就无法达成协议,谈判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   本着这种看法,科斯定理的交易成本论犯了方向性错误,即过于乐观地假设:只要谈判无成本,合作就会诞生。   与其背道而驰的“霍布斯(Hobbes)定理”也犯了方向性错误,即过于悲观地假设:分配利益的问题只能通过威胁,而不能通过合作来解决。现实是介于过于乐观和过于悲观之间,因为策略行为在有的情况下导致谈判失败,但不是所有的情况下都是如此。   科斯定理的这一说明对理论和经验研究提出的挑战,是要预计法定权利何时才能通过私下协议进行有效率的分配。为进一步展开辩论,要撇开广义的“交易成本”和“自由交换”这类标签,而代之以实在与详细的对条件的描述,是这些条件使得有关法定权利的谈判得以成功。幸运的是,近年来已出现了一种较令人满意和较切合实际的谈判理论。根据这种理论,谈判在部分情况下可能由于策略原因而失败。但在均衡条件下,没有人对失败发生的频率感到惊奇(主要概念是贝叶斯一纳什(Bayes-Nash)均衡。   在经济学中,“经验主义的验证”就是预测和事实之间的比较。近来有些人试图证明科斯定理,比如确定一些小集团通过谈判达成有效协议所需的条件。对策论的一些新发展连同相关的经验主义研究,使人们有希望最终对这些条件做出科学的阐述。如果具备这些条件,就能通过私下协议纠正法定权利的低效率分配状况。
编辑本段定理意义
  科斯定理具有什么意义?庇古(Pigou)运用经济学理论来捍卫如下习惯法原则:造成某种损害的一方应受指责,或被要求赔偿损失。根据庇古的论点,习惯法的这种规则通过社会成本内在化来促进经济效益。在有些情况下,他发现习惯法中存在着种种缺口,这就需要补充立法,诸如对污染者征收与污染的社会成本相等的税款。
编辑本段定理认同
  科斯的论文被认为是对庇古的损害法分析的一种进攻。科斯不同意这种结论:通过损害法或征税,政府的行动一般对实现效率是必需的。科斯定理认为,损害所代表的外在性有时,或可能常常会自我纠正。我认为,市场机制失灵的形式多种多样,无法根据某种相当谨慎的交易成本概念对之加以总结。因此,科斯定理的交易成本论应被看作是谬误或一种同义反复,其实外在性通过扩大交易成本的定义而获得。虽然自发和私下解决种种外在性问题的障碍要比科斯定理所提到的更多,但政府在促进私人达成协议方面的作用(而不是发布命令),符合当代经济学对政府调节作用的理解。   在政府必须采取行动纠正某种损害的情况下,科斯否定了庇方的如下看法:习惯法因果关系概念对确定责任是有用的指南。科斯认为,按习惯法原则判定的某人造成了某种损害,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能有效地使其受罚或指责他。在科斯看来,效率问题是由成本与效益相抵的差额来决定的,在这方面,因果关系的作用并非是决定性的。科斯认为,因果关系与跟无数法庭判决相矛盾的法律责任无关,并且它对法律的现实或理论显然没什么影响。
编辑本段科斯定理的局限性
  西方学者认为,科斯定理也有其局限性。   首先,它的假设条件太苛刻。只有当交易成本为零,才能出现科斯定理所说的结果。而在现实中,交易成本不可能等于零。   其次,即使交易成本为零,现实中也存在西方学者所说的策略性行为。由于存在策略性行为,就不会出现科斯定理所说的那种帕累托理想状态。这种策略性行为是普遍存在的,在我们中国也有。比如在城市里拆迁,经常碰到“钉子户”,你不答应他的苛刻条件,他就是不搬迁。这种行为就是策略性行为。最后,科斯定理忽视了收入分配的效应。这是最重要的理由。科斯定理企图论证的是:不同产权的分配方式不会影响资源配置效率,即:任何产权分配方式都会导致帕累托最优状态。
编辑本段相关评论
科斯定理的数学证明
  不管科斯理论功过如何,反正他对人们普遍接受的财政观点提出了挑战。在他的论文问世以前,很少有人注意到外在性通过私人协议加以解决的可能性。因此,科斯的主张触及了经济学的一个重大争论的核心。此外,科斯论文的出版可以被看作是后来被称作为“法律和经济学”的这个课题的一次突破。在科斯论文出版以前,经济学分析——相对经济学思想而言——并未应用于习惯法,而在法律院校的教学中,习惯法处于法律理论和方法的中心。科斯以法学家的态度分析财产法案例,但又以微观经济学理论来指导这一分析,他的研究证明,习惯法的经济学分析取得了丰硕成果。虽然他未使用数学这一工具(20年后,使用这一工具成为研究这一课题的特点),但却鼓舞了成为法律经济学分析开拓者的一代学者。
零和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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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和博弈又称零和游戏,与非零和博弈相对,是博弈论的一个概念,属非合作博弈,指参与博弈的各方,在严格竞争下,一方的收益必然意味着另一方的损失,博弈各方的收益和损失相加总和永远为“零”。双方不存在合作的可能。也可以说:自己的幸福是建立在他人的痛苦之上的,二者的大小完全相等,因而双方都想尽一切办法以实现“损人利己”。零和博弈的结果是一方吃掉另一方,一方的所得正是另一方的所失,整个社会的利益并不会因此而增加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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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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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涵扑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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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
笑话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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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话
展开编辑本段简介
  零和游戏又被称为游戏理论或零和博弈,源于博弈论(game theory)。是指一项游戏中,游戏者有输有赢,一方所赢正是另一方所输,而游戏的总成绩永远为零。 零和博弈
零和游戏的内容如下:两人对弈,总会有一个赢,一个输,如果我们把获胜计算为得1分,而输棋为-1分。则若A获胜次数为N,B的失败次数必然也为N。若A失败的次数为M,则B获胜的次数必然为M。这样,A的总分为(N-M),B的总分为(M-N),显然(N-M)+(M-N)=0,这就是零和游戏的数学表达式。   现在广泛用于有赢家必有输家的竞争与对抗。“零和游戏规则”越来越受到重视,因为人类社会中有许多与“零和游戏”像类似的局面。与“零和”对应,现在也常用“双赢”概念。“双赢”的基本理论就是“利己”不“损人”,通过谈判、合作达到皆大欢喜的结果。
编辑本段原理
  零和游戏源于博弈论,现代博弈理论由匈牙利大数学家冯·诺伊曼于20世纪20年代开始创立,1944年他与经济学家奥斯卡·摩根斯特恩合作出版的巨著《博弈论与经济行为》,标志着现 零和博弈
代系统博弈理论的初步形成。   零和游戏是指一项游戏中,游戏者有输有赢,一方所赢正是另一方所输,游戏的总成绩永远为零,零和游戏原理之所以广受关注,主要是因为人们在社会的方方面面都能发现与零和游戏类似的局面,胜利者的光荣后面往往隐藏着失败者的辛酸和苦涩。   通过有效合作皆大欢喜的结局是可能出现的。但从零和游戏走向双赢,要求各方面要有真诚合作的精神和勇气,在合作中不耍小聪明,不要总想占别人的小便宜,要遵守游戏规则,否则双赢的局面就不可能出现,最终吃亏的还是合作者自己。
编辑本段内容
  零和游戏之所以广受关注,主要是因为人们发现在社会的方方面面都能发现与“ 零和博弈
零和游戏”类似的局面,胜利者的光荣后往往隐藏着失败者的辛酸和苦涩。从个人到国家,从政治到经济,似乎无不验证了世界正是一个巨大的零和游戏场。这种理论认为,世界是一个封闭的系统,财富、资源、机遇都是有限的,个别人、个别地区和个别国家财富的增加必然意味着对其他人、其他地区和国家的掠夺,这是一个邪恶进化论式的弱肉强食的世界。我们大肆开发利用煤炭石油资源,留给后人的便越来越少;研究生产了大量的转基因产品,一些新的病毒也跟着冒了出来。   但20世纪以来,人类在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经济的高速增长、科技进步、全球一体化以及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之后,“零和游戏”观念正逐渐被“双赢”观念所取代。在竞争的社会中,人们开始认识到“利己”不一定要建立在“损人”的基础上。领导者要善于跳出“零和”的圈子,寻找能够实现“双赢”的机遇和突破口,防止负面影响抵消正面成绩。批评下属如何才能做到使其接受而不抵触,发展经济如何才能做到不损害环境,开展竞争如何使自己胜出而不让对方受到伤害,这些都是每一个为官者应该仔细思考的问题。有效合作,得到的是皆大欢喜的结局。从零和走向正和,要求各方要有真诚合作的精神和勇气,遵守游戏规则,否则“双赢”的局面就不会出现,最终吃亏的还是合作者自己。
编辑本段意义
  对于非合作、纯竞争型博弈,诺伊曼所解决的只有二人零和博弈:好比两个人下棋、或是打乒乓球,一个人赢一着则另一个人必输一着,净获利为零。   在这里抽象化后的博弈问题是,已知参与者集合(两方) ,策略集合(所有棋着) 零和博弈
,和盈利集合(赢子输子) ,能否且如何找到一个理论上的“解”或“平衡“,也就是对参与双方来说都最”合理“、最优的具体策略?怎样才是合理?应用传统决定论中的“最小最大”准则,即博弈的每一方都假设对方的所有功略的根本目的是使自己最大程度地失利,并据此最优化自己的对策,诺伊曼从数学上证明,通过一定的线性运算,对于每一个二人零和博弈,都能够找到一个“最小最大解”。通过一定的线性运算,竞争双方以概率分布的形式随机使用某套最优策略中的各个步骤,就可以最终达到彼此盈利最大且相当。当然,其隐含的意义在于,这套最优策略并不依赖于对手在博弈中的操作。用通俗的话说,这个著名的最小最大定理所体现的基本“理性”思想是“抱最好的希望,做最坏的打算”。   虽然零和博弈理论的解决具有重大的意义,但作为一个理论来说,它应用于实践的范围是有限的。零和博弈主要的局限性有二,一是在各种社会活动中,常常有多方参与而不是只有两方;二是参与各方相互作用的结果并不一定有人得利就有人失利,整个群体可能具有大于零或小于零的净获利。对于后者,历史上最经典的案例就是“囚徒困境”。在“囚徒困境”的问题中,参与者仍是两名(两个盗窃犯),但这不再是一个零和的博弈,人受损并不等于我收益。两个小偷可能一共被判20年,或一共只被判2年。
编辑本段内涵
  在零和游戏中所有的参与者其获利与亏损正好等于零。赢家的利润来自于输家的亏损。 零和博弈
以下有一些重要的观念是你在了解该交易是否为零和游戏所必须先知道的。这个分类决定于我们对玩家利润与亏损的定义有多宽广。它本身的分类对我们并不重要,但是对发起人就很重要了。要介绍这观念的发展,我们先讨论扑克游戏,然后我们再切入操作,因为扑克相对于操作是一种很好的比喻。
扑克
  扑克是一种零和游戏   扑克在朋友之间、在扑克俱乐部、或是锦标赛都可以玩,我们来探讨这些游戏之间的异同。 一般来说朋友之间玩扑克是一种典型的零和游戏。无论那一个人赢,就会有其它的人输,这之间的输赢总和是零。   扑克俱乐部里面玩的就不太一样了,因为俱乐部对赌注总额会收取一个固定比率的费用,比方说是1%,则这将形成负和游戏。也就是输赢的总和小于零(如果加上俱乐部的抽成就为零了)玩家们集合亏损给俱乐部。如果我们定义俱乐部也是这个赌局特殊型态玩家的话,这个赌局又变成了零和游戏。换句话说,我们计算赢家所赢的和输家所输的扣除俱乐部抽成的总和,那又变成一个零和游戏了,扣除了付俱乐部的抽成之后,不管是谁赢,其它人就是输家。   锦标赛中的扑克赌局是由赞助商提供奖品,因此它是一个正和游戏(如果它的奖金超过所有参赛者的报名费的话),若我们计算总奖项的净值,那么扑克仍然是一个零和游戏。扣除了奖项之后, 零和博弈
无论是谁赢,其它人都是输。   无论在什么场合玩扑克,这种赌局根本上的特性都存在,它就是一个零和游戏(假设这是一个基准),以这个观点看来,上述三种型态都是相同的,玩家们经常不关心它的基准为何,而持续玩相同的策略。   人们玩扑克要依靠这个基准的理由,撇开技术的差异性,那就是在锦标赛中大部分的玩家是赢家,而俱乐部中大部分的玩家是输家。   扑克是一种正和游戏   到目前为止,我们只凭金钱的贡献来定义扑克赌局中的赢家和输家。若要来解释为什么俱乐部中的玩家平均来说是输,这种定义太过于狭隘。   仔细考虑人们玩扑克的四个理由,前两个理由包含外部的利益,第三个理由包含无益的及不理性的行为,第四点为预期润。   第一可能也是最重要的一点,许多人玩扑克的原因是因为他们单纯地就是想玩(或是学着如何玩)。这些玩家愿意玩,即使一开始就预期会输,这个玩乐的外部利益可以解释为什么朋友之间纵使经常会输给技术较好的人,也会经常性地聚在一起玩。当玩家从扑克中取得此种衍伸乐趣时,扑克就是一种正和游戏。   第二,有些玩家玩扑克是因为他们可能尚未学会如何玩,或是仍无法成为一个技术较好的玩家来经由扑克赚钱。这些新手玩家们可能缺乏信息或是能力有限,但是绝不会不理性。如果他们了解到他们无法经由玩扑克赚钱,他们就会放弃。要学习是否能由扑克当中赚钱的代价相当昂贵,这些知识是藉由玩扑克可以获得的相当有价值的外部利益。新手玩家经常被称为笨蛋,而“笨蛋在每一分钟都会诞生”。然而,直到他们学习到并评价这个教训,这些人并不是笨蛋。   第三,有些玩家无法学习,或是无法接受他们无法藉由玩扑克来赚钱。这些玩家所追求的微小利润从来就没有实现过,他们经常是不理性的,而且可能有点情绪化。这些玩家是真正的笨蛋,因为他们拒绝去学习他们该学的东西,或是坚持花最高昂的代价去学习一些无用的方法。   最后,有些玩家玩扑克是因为他们是真正的行家,这些具有高超技术的玩家总是赢走其它玩家们的钱。他们所赢的可以超过所需的支出,这些支出包含给俱乐部的抽成,以及他们如果做别的工作可以得到的薪水,以及要维持专业与竞争力所产生的费用。这些玩家从那些愿意把钱输给他们的技术较差的玩家手中获利(也许是俱乐部)。这些人通称为“郎中”,因为他们捕食较弱的玩家。较弱的玩家通常避免与郎中同局,为了避免被认出来,这些郎中总是经常变换地方来捕食。如果郎中无法寻得猎物,或由于猎物们成功地避开他们,或由于猎物们一下子就放弃了,这些郎中也很难以生存。
交易
  交易是一种零和游戏   像扑克一样,交易的分类可以分为零和游戏、负和游戏、或是正和游戏,完全取决于我们如何定义利润和亏损。   倘若我们只以获利和亏损来当作基准衡量交易,那么它必然是一个零和游戏。举例来说,假设操作利润和亏损被定义为与基本价值相对应(基本上它无法观察),那么当买方和卖方交易,他们会设定一个价格,如果这个价格高于基本价值,卖方就取得买方支出的利益。在市场上若没有其它交易员的亏损,不会有任何一个交易员获利的。既然我们无法确定地观察出基本价值,亦即交易员也无法确知他们的利润及亏损,则他们交易时间中的不确定性就不会改变零和游戏的本质。   如果所用的基准对买方和卖方是相同的,那么用来定义利润和亏损的基准并不影响零和游戏的本质。这个基准决定我们如何来解释利润和亏损。当我们用基本价值作为基准,我们解释价格和基本价值间的不同点为基本操作利润或亏损,不幸地,在没有定义以及估计基本价值之前,这些利润和亏损无法被估计。   就这个观点而言,操作利润和亏损的定义是以应用于买卖双方的一般基准为基础。一般常见的基本价值基准产生了零和游戏。一般报酬基准产生的游戏可以很容易地经由调整来成为零和游戏。不管如何,没有其它交易员的亏损,是不会有任何交易员有所获利的。基于这个论点,交易就是一个零和游戏。   交易是一种正和游戏      理性的交易员不会去玩那种只能得到操作利润的纯零和游戏,如果所有的交易员都一样,所有的预期报酬率都是零,就不会有人从交易中获得利益。如果有些交易员技术较其它人好,这些技术较好的交易员愿意交易,但那些技术差的不愿意,那么就没有人交易了。   要解释为什么理性的交易员要交易,首先我们要先认清有些人交易不是只为了预期报酬。人们交易为了避险、为了将资金移转、为了交换财产、为了赚取绝对的报酬、为了学习他们是否可以藉由操作赚钱、或是得到赌博的乐趣。这些外部利益使得交易成为一种正和游戏。如果这些交易的外部利益够好,即使交易员自认会输,还是会去交易。技术好的交易员就可从这些技术较差,但是基于外部利益而进场交易的交易员手中来获利。   市场价格有效地整合信息,而技术较好的交易员根据他们获得的信息来交易以获取利润。如果操作利润超过获得信息的成本,这种行为具有获利性。如果没有人基于外部利益而进场交易,技术好的交易员就无法藉由交易来获利。他们将会放弃他们的研究,进而放弃交易,则价格的效率性将不复见。价格效率是依据技术好的交易员与那些愿意交易或是不理性的输家所创造的,技术好的交易员使得价格产生效率,而那些输家就对他们研究的努力而付费。
编辑本段应用
  零和游戏与金融市场   零和博弈是博弈过程的最基本模型。理想的零和博弈对于金融市场有重要意义。   在金融市场实际趋势运行中,理想零和博弈的全过程接近于一个半圆。当然,所谓半圆,与观察者制定坐标的数值单位有关,如果大幅压缩时间单位,这个半圆看起来就象抛物线;如果大幅扩展时间单位,路线又象一段扁扁的圆弧。因此,在上面表达最高点的时候,提出“公认的相关系数”概念。在这个相关系数引导下,最高点就是一个明确的数值,也就排除了观察坐标绘制过程的伸缩带来的影响。   理想零和博弈,从金融趋势的演变角度来看,最终将构成核心因子。混沌经济学研究者一直希望在证券市场寻找到主宰世界命运的“混沌因子”,事实上,所有金融市场的“混沌因子”就是这么一个理想零和博弈的半圆。而最终,一个半圆的小泡影,也将幻化出五光十色的大千世界,其寿命成千上万年,或者更长。这个小泡影,带有“真善美”的天然属性。   零和游戏与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中的零和游戏并非没有一个均衡点,可以从对手之间的博弈转变为正当管理与不正当管理之间的此消彼长,由此避免双方的对抗。正当管理与不正当管理的零和游戏中,正当管理的成份多一点,不正当管理的成份就少一点,反过来也是一样,两者之间存在着零和关系。管理者的精力是有限的,当他把精力过多的用在不正当管理的歪门邪道上时,就会严重影响到正当管理的艰苦卓绝的努力。因此,通过反对不正当管理来完成公司治理的任务,从而促进正当管理,对于把企业蛋糕做得更大,是不可或缺的。   首先,它可以避免所有者和其他相关利益者一方在零和游戏中处于必输的地位。在零和游戏中,管理者一方在信息不对称中处于优势地位,再加上其实际控制着人流、物流、资金流,因而在内部博弈中总是稳操胜券。作为对手的所有者和其他相关利益者一方,要想改变这种被动局面,通过公司治理加以抗衡总是必要的。其次,为反对不正当管理而付出一定成本是合算的。通过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反对不正当管理,难免要付出一定的成本,但它肯定是在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与在零和游戏中必输的份额相比,与企业资产可能被掏空相比,付出这种成本还是合算的。再次,付出的必要成本使得企业“蛋糕做得更大”更有希望。反对不正当管理至少可以使管理者在内部“零和游戏”中获利的行为得到遏制,通过这种有效的工作使管理者在内部零和游戏中失去优势之后,就有望促使其将自己的聪明才智用在把“蛋糕做得更大”上,因为那样同样可以使他们个人所得的绝对数额更多。   从博弈论的研究来看,解决零和游戏问题的出路在于参与博弈者从零和走向双赢或者多赢,但是其前提必须摆脱零和游戏的思维定势。在企业管理中也是一样,两权分离的公司制发展轨迹不可逆转,而内部零和游戏又会产生内耗,解决的办法与其寄希望于大家在“零和游戏”中握手言和,不如让经营管理者感到实施不正当管理得不偿失,知难而退,一致对外,把企业利益的蛋糕做得更大。
编辑本段笑话
  说是有两个经济学家,在马路上散步,便讨论经济问题,甲经济学家看见了一堆狗屎,思索着对乙经济学家说。你吃了这堆狗屎吧,我给你100万块钱。乙经济学家犹豫了一会儿,但是还是经受不住诱惑,吃了那堆狗屎,当然,作为条件,甲经济学家给了他100万块钱。过了一会儿,乙经济学家也看见了一堆狗屎,就对甲经济学家说:你吃了这堆狗屎吧,我也给你100万块钱。甲经济学家犹豫了一会儿,但是还是经受不住诱惑,吃了那堆狗屎当然,作为条件,乙经济学家把甲给他的 100万还了回去。   故事还没有完   走着走着,乙经济学家忽然缓过神来了,对甲说不对阿,我们谁也没有挣到钱,却吃了两堆狗屎。。。甲也缓过神了,思考了一会儿说:可是,我们创造了200万的GDP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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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和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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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和博弈(英语:Zero-Sum Game)又称零和游戏或零和赛局,与非零和博弈相对,是博弈论的一个概念,属非合作博弈,指参与博弈的各方,在严格竞争下,一方的收益必然意味着另一方的损失,博弈各方的收益和损失相加总和永远为“零”。双方不存在合作的可能。
也可以说:自己的幸福是建立在他人的痛苦之上的,二者的大小完全相等,因而双方都想尽一切办法以实现“损人利己”。
零和博弈的例子有:赌博、期货等。
目录
[隐藏] 1 定义
2 解决方案 2.1 范例
3 非零和博弈 3.1 经济学
3.2 心理学
4 引申
5 参考
[编辑] 定义
在零和属性(如果一方得益,另一方必然损失)下,是指结果是零和的情况下会出现[Pareto最适] 的现象。 [1]
反过来说,全体参加者可得益或受损的情况被称为非零和博弈。如果一个国家利用其过剩的香蕉与另一国家剩余的苹果进行贸易,因为两方都从交易中受惠,这是一个非零和的例子。
这个概念最早是在博弈论(英语:Game Theory)上发展,因此零和情况通常被称为零和游戏(英语:Zero-Sum Game)。
[编辑] 解决方案
在一个有限零和游戏之中,不同的博弈理论如纳什均衡和极小化极大算法都给予同样的解决办法。玩家需使用一个混合策略。
[编辑] 范例
一个零和游戏例子
A
B
C
1
30, -30
-10, 10
20, -20
2
10, -10
20, -20
-20, 20
正则形式的博弈是解释零和博弈的其中一个方式。右方是一个两人零和游戏例子。
游戏流程如下:第一个玩家(红方)选择动作1或动作2,第二个玩家(蓝方),在不知道第一个玩家的选择状况下,选择动作A、动作B或动作C其中的一个。然后,玩家的选择被显示和每个玩家的分数受根据这些选择的结果而上升或下降。
例如:红方选择行动2,而蓝方选择行动B。结果,红方获得20分和蓝方失去20分。
现在在这个例子中,两位玩家都试图提高他们的分数。他们应该怎样做?
红方的可能举动如下:“选择行动2的话,我最多失去20分,却只能赢得20分。若选择行动1的话,我只会输最多10分,但有机会赢得30分,所以行动1看上去比较有利。”蓝方使用类似的推理,他会选择行动C。如果这两名玩家采取同一策略,红方将赢得20分。但是,如果蓝方预计到红方选择行动1的策略,而选择行动B,以赢得10分。又或者,如果红方又预计到此技俩和选择行动2,以获得20分。到底结果会是怎样?
数学家约翰·冯·诺伊曼认为概率可以解决这一困境。这两名玩家应对其可选的行动计算其胜出概率,然后根据这些概率,使用一个随机逻辑元件,选择他们的行动。每个玩家计算概率。这极小化极大算法可以计算所有二人零和游戏的最佳战略。
对应上面的例子,红方选择动作1的概率为4/7和行动2的概率为3/7,而蓝方选择动作的概率为0、4/7和3/7,对应A、B和C三个行动。及后红方平均每场比赛将会赢得20/7分。
[编辑] 非零和博弈
[编辑] 经济学
许多经济形势并不是零和博弈,由于有价值的商品和服务可以创建、销毁或分配,以上任何一种状况将创造一个净损失或得益。假设对手的行为是合理的,任何商业交易都是非零和博弈,因为每一方必须考虑它接受的货物是被它交付的商品更有价值。经济交流必须对交易双方有利,而且不能是零和博弈,这样每一方都可以克服各自的交易成本。
[编辑] 心理学
最常见的例子,就是社会心理学中的"社会陷阱"在某些情况下,我们可以追求个人的利益,从而加强我们的集体幸福。
[编辑] 引申
在幽默范畴里,零和博弈被引申为“快乐守恒定律”(Conservation of Happiness),意思是“有人快乐,就必定有人失落”,也就是“快乐必须要建筑于别人的痛苦身上”。
零和博弈
(重定向自零和游戏)
零和博弈(Zero-sum Game),也称零和游戏、定和博弈
[编辑]
零和博弈简介
  零和博弈是博弈论的一个概念,属非合作博弈,指参与博弈的各方,在严格竞争下,一方的收益必然意味着另一方的损失,博弈各方的收益和损失相加总和永远为“零”。双方不存在合作的可能。零和博弈的结果是一方吃掉另一方,一方的所得正是另一方的所失,整个社会的利益并不会因此而增加一分。
  当你看到两位对弈者时,你就可以说他们正在玩“零和游戏”。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总会有一个赢,一个输,如果我们把获胜计算为得1分,而输棋为-1分,那么,这两人得分之和就是:1+(-1)=0。
  这正是“零和游戏”的基本内容:游戏者有输有赢,一方所赢正是另一方所输,游戏的总成绩永远是零。
  零和游戏原理之所以广受关注,主要是因为人们发现在社会的方方面面都能发现与“零和游戏”类似的局面,胜利者的光荣后面往往隐藏着失败者的辛酸和苦涩。从个人到国家,从政治到经济,似乎无不验证了世界正是一个巨大的“零和游戏”场。这种理论认为,世界是一个封闭的系统,财富、资源、机遇都是有限的,个别人、个别地区和个别国家财富的增加必然意味着对其他人、其他地区和国家的掠夺,这是一个“邪恶进化论”式的弱肉强食的世界。
  但20世纪人类在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经济的高速增长、科技进步、全球化以及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之后,“零和游戏”观念正逐渐被“双赢”观念所取代。人们开始认识到“利己”不一定要建立在“损人”的基础上。通过有效合作,皆大欢喜的结局是可能出现的。但从“零和游戏”走向“双赢”,要求各方要有真诚合作的精神和勇气,在合作中不要耍小聪明,不要总想占别人的小便宜,要遵守游戏规则,否则“双赢”的局面就不可能出现,最终吃亏的还是自己。
[编辑]
零和博弈的例子
  零和博弈的例子有:赌博、期货等
马耳萨斯认为:每当社会财富快速积累,人口快速增长,就会出现:战争、瘟疫、自然灾害来削减人口。
2000年科技泡沫达到繁荣的极限,到处都是财富神话!然后盛极而衰,全球经济急转直下转入衰退、长期萧条。于是:911、阿富汗战争、伊拉克战争、SARS、印度洋海啸、飓风袭击美利坚、禽流感、寒流袭击欧罗巴。这一切集中在一起接二连三地发生!偶然吗?大的祸事还没轮到南美、澳洲、非洲,这几个洲要小心啦!
2000年是自上世纪30年代全球经济大萧条后,一个长达约70年的经济增长周期的结束点,后面将是一个长期萧条周期。上世纪30年代全球经济大萧条导致了二次世界大战,被爱略特称之为:底部战争。现在又是一个与上世纪30年代全球经济大萧条同级别的经济萧条周期,个人认为2000年来的经济萧条将持续至2021年才会结束(预测附在下面)。目前才到2006年初,刚过去5年,后面还有16年,后面是否又会发生被爱略特称之为的:底部战争?至少有不良苗头:哈马斯执政、伊朗核问题纠缠,世界将走向何方?
是否还记得那个著名的:
1999年7月之上
恐怖大王从天而降
使安哥鲁摩阿大王为之复活
前后由马尔斯借幸福之名统治四方
社会群体心理、群体行为、群体价值观,乃至国际政治、经济、军事,一切皆是自相似系统分形几何运行阶段的反映和结果,一切皆在江恩轮中之轮中运行。
马尔萨斯模式和中国的现实:中国1700~2000年的人口体系
发布: 2009-5-21 09:47 | 作者: xiaojin | 来源: 国学网 | 查看: 61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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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尔萨斯模式和中国的现实:中国1700~2000年的人口体系
李中清 王丰
原载《中国人口科学》2000年第2期
[标题注释]因原文较长,译者作了适当删节。
[作者简介]李中清,美国加州理工学院;王丰,美国加州大学。
[译者]纪南
[内容提要]本文对三百年来中国人口的发展机制和变动特征作了全面分析,并与西欧同时期人口发展模式作了比较,指出马尔萨斯理论中对中国人口行为的认识有与实际不相符合之处。
在过去的300年间,世界人口增加了近10倍。在1700年,世界人口不足7亿。而在21世纪前夕,世界人口已接近60亿。近来,尽管人口增长率在全世界大部分地区开始下降,但是预计人口在2100年后期达到稳定之前有可能再翻一番,达到110亿(注:这些数字引自联合国人口司,经济、社会信息和政策分析部的数据。)。
1.马尔萨斯模式
正是始自18世纪的人口增长加速,人口就成为社会理论的焦点。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和罗伯特马尔萨斯都专注于人口和社会福利的关系。他们的著述极大地影响了以后关于人口变动过程和后果的认识。尽管现代经济取得了巨大成就,在20世纪后期马尔萨斯的人口增长会对物质进步和社会福利产生抑制作用的担心仍然存在。
同样,马尔萨斯主义者一向假定对人口增长的抑制需要西方社会所特有的文化构造和社会形态。马尔萨斯在其著名的《人口原理》一书中,对两种抑制加以区分。其中之一为通过限制结婚来控制人口增长,存在于近代欧洲,马尔萨斯称之为预防性抑制;另一种为人口无节制的增长直到日益增长的贫困导致死亡率上升,存在于非近代世界和欧洲以外的地区,马尔萨斯称之为积极抑制。对马尔萨斯来说,推迟结婚是对人口增长的更可取的抑制。与通过罪恶和残忍的方式来实现的积极抑制相反,预防性抑制则以道德限制来实现。道德抑制表现为个人决定直至有能力承担养家餬口之责时才结婚。婚姻推迟不仅鼓励了个人储蓄和限制贫困,而且通过制约人口增长,使劳动力的价格保持在高水平,繁荣局面得以维持。
换句话说,马尔萨斯是第一批将近代西方社会的繁荣与非西方社会和非近代西方社会进行比较,并且将彼此间的差距与特殊的人口行为模式相联系的社会理论学家中的一个。他关于近代的富足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同人口增长率的一个产物的结论,不仅对西方社会理论学家,而且对中国当代决策者有巨大的影响。对于马尔萨斯而言,我们现今所说的家庭计划要求以一种独特的西方式的能力来有意识地计算生育孩子的成本和效益,并且审慎地决定推迟或放弃结婚。换句话说,繁荣是西方个人主义和西方理性的产物。
确实,现在我们相信有意识的个人决策所导致的小家庭的增加与识字水平的提高、西方个人主义的出现和扩散以及市场经济不断增长的渗透等是联系在一起的。如学者John Hajnal(1965,1982)和AlanMacfarlane(1978,1986,1987)认为,欧洲人口转变的起源,欧洲的个人主义根源,甚至欧洲19世纪资本主义的发展诸方面都紧紧地缠绕在一起,并植根在欧洲家庭与人口文化之中,正是这种文化导致了革命性的社会经济变化。通过更明确、更系统地将人口体系与社会、经济和文化体系联系在一起,上述学者和其他当代社会理论家提高了马尔萨斯学说的水平,并且增强了该学说的理论意义(Goody ,1996)。
在这样的观念下,非西方的父权制的社会形态和经济过程均被归纳到一个二元复合体中的一个统一的、本质上反现代的“另类”之中。特别是中国,被视为颇具典型性的例子,这部分是因其人口规模,部分由于其有较好的可资证明的历史。马尔萨斯特别表明中国是受积极抑制支配而实际不受预防抑制影响的主要社会类型。与其相似,Hajnal(1982)和RogerSchofield (1989)认为,如果西欧家庭体系属于社会体系的一端的话,那么中国与印度则位居另一端。
这种合并和总括性归纳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不仅缺少两个世纪之前,而且甚至缺乏今天的中国社会和人口的经验知识。直到20年前,尚无学者致力于研究中国人口问题者,几乎没有可资利用的人口数据。就历史和当代人口而言,中国是最大的而又最不为人所知的国家。结果,当对欧洲人口史的研究证实了马尔萨斯对欧洲,特别是对英国人口行为的观察之时,缺乏对中国人口的研究使马尔萨斯创立的二元对立论得以长期存在下去。由此,18世纪的肤浅评述成了受人推崇的时代真理,马尔萨斯主义的假说也成了被人接受的理论。
然而,所有这些正在被改变。新的数据和新的方法重构了中国1950年以来和18、19和20世纪初的人口历史。虽然这样的研究只是刚刚开始揭示出中国人口的地区差异,然而与欧洲人口行为和由此产生的马尔萨斯概念的广泛差异已经显示出来。
2.中国的现实
对马尔萨斯和许多当代历史学家来讲(Elvin ,1973;Huang ,1990),中国既是人类社会最富有中的一个,也是最贫穷中的一个。尽管具有自然地理和本土工业的优势,以及能将农业生产和农业生产率提高到惊人水平的父权式政府,中国人的生活标准仍以低工资和缺乏营养为特征。特别是普遍早婚的流行,将许多人的生活降至维持基本生存的水平,迫使穷人生活在极端贫困之中。这种趋势被财产的分割继承习俗所加重。因为即使是富有者,在几代之后其财富也会被拉平。极度困苦导致了溺婴行为,这反过来又进一步鼓励了结婚。马尔萨斯的结论是,中国的人口过程完全被积极抑制,而非消极抑制所支配。他写到,在所有对中国人口的积极抑制因素中,饥荒也许是最有力的(注:马尔萨斯的《人口原理》第一版在1798年出版,随后在1803、1806、1807、1826年被修订出版;1986年,八卷本《马尔萨斯文集》由E.A.Wrigley 和DavidSouden 编辑出版。我们在此引用这一版本。)。
中国的人口体系在以下几方面表现出明确特征。
死亡率。近来中国的证据表明马尔萨斯对死亡率的理解,特别是溺婴问题,需要加以证明。在中国,对人口死亡率的显著影响不是通过饥荒和瘟疫,而是通过个人的实际干预。饥荒当然存在,很明显瘟疫也是如此。然而这些危机导致的死亡率的影响程度比在别的地方要轻。中国历代王朝建立了许多补偿欠收的制度,包括遍布全国的仓储系统。在18~19世纪,国家每年拿出5%的库存用来重新分配(Will和Wang,Lee ,1991)。作为这种制度的结果,死亡率在整个18世纪直至20世纪早期保持得相当稳定。表1总结了从17世纪到我们有可靠数据的1990年中国总人口中男性各个年龄段的预期寿命。在20世纪中期之前的300年间,男性出生预期寿命大约保持在30岁左右。
资料来源:北京1644~1739年、1840~1899年数据来自Lee 、Wangand Campbell(1994)
;辽宁1792~1867年数据来自Lee and Campbell(1997);安徽1300~1880年数据来自Telford (1990);台湾地区1906、1921、1936~1940年数据来自Baeclay (1954);中国1929~1931年数据来自Notestein and Chiao (1937);中国1929~1931年(b )数据来自Barclay (1976);北京市1929~1933年数据来自Campbell(1999);中国1953~1964年和1964~1982年数据来自Coale (1984);中国1973~1975、1981和1989~1990年数据来自黄荣清和刘炎(1995)。
这种存在了上千年的大规模的集体事业与通过个人力量控制死亡的文化相互补充,由此形成的死亡率模式因年龄、阶层、性别和居住地不同而表现出高度差异。一方面,受过教育和富有的中国家庭有机会得到可资利用的预防技术和方法,通过讲究个人卫生和饮食来延长所偏爱家庭成员的生命。另一方面,中国人可能借助溺婴来结束生命。这样一种对死亡率的能动影响意味着生存不仅取决于外在命运,而且受到家庭内决策的影响。结果中国的死亡模式不仅仅受到生物因素影响,而且有人为选择因素的作用。
在这些选择中最突出、最通行的是对女儿的原始偏见。儿子偏好可以追溯到公元前两千和三千年祖先崇拜起源之时,并且被父系和从夫居家庭系统加以强化。在帝制时代的中国,特别是其晚期获得进一步加强,形成对女儿的系统性歧视(Bray,1997)。只有儿子能够祭祀祖先神灵,只有儿子能沿袭家姓;还有,一般只有儿子能继承遗产(Bernhardt ,1995)。
从夫居结婚习俗要求将女儿嫁出去,外婚模式要求上层家庭提供嫁妆陪送她们。因而,女儿不仅在文化上被贬低,而且还被许多家庭视为经济和感情的纯粹损失。
所以,中国的父母用溺婴来调节其子女的数量和性别。近来的历史研究表明,在18世纪溺女婴行为即使不是所有地区都有,也存在于多数地区中。在全国出生女婴中平均被溺死的比例可能达到10%。甚至男婴也会遭此厄运。尽管在20世纪早期溺婴有明显的下降,然而,性别比继续偏向男性——暗示了溺毙和忽视女婴现象的继续存在,当然严重性较过去有所降低。其结果是,活到成年的女婴比率较西方女婴为低(Leeand Campbell ,1997:62,67)。
中国分性别的死亡模型与其他国家很不相同。图1和图2分别比较了我们有很好的统计数据的国家。三个欧洲国家的人口和中国历史人口的婴幼儿死亡率的反差是明显的。欧洲男女婴在1岁内的死亡水平大体是相同的,而中国女性的死亡数远大于男性。这些差异随时间和地区而有不同,在出生不满一个月的婴儿中最高,并且女婴的死亡率是男婴的4倍(Lee ,Wang,and Campbell,1994)。与此同时,具有较高性别特征的死亡模式在1~4岁继续表现出来。到18世纪后半叶,由于女婴死亡数只是男婴的一半,死亡差异的方向发生转变。显然,这些为了限制孩子数量而决定溺婴特别是溺女婴的中国家庭,还采用新的能够获取的小儿照料方法来使幸存的孩子,特别是其女儿,得以存活。无论如何,由于出生性别比偏向男性和女婴死亡率的偏高,在中国活到成年的男婴较女婴为多。
婚姻。过多的女婴死亡,伴随着习俗上男性和女性之间婚龄的相当差异,产生了中国人口体系的第二个特征;性别不平衡的婚姻市场。女性普遍结婚且早婚,而男性结婚较晚。可婚女性的短缺使相当部分的男性不能结婚。在过去,一夫多妻制和鼓励寡妇不再婚的做法进一步恶化了这种状态。图3将1800年前后几个欧洲国家男性不婚比例与同期中国省级单位人口进行了比较,这些用于比较的统计数据是可靠的。尽管中国男性比欧洲男性结婚早,然而到30岁时,差不多1/4的中国男性还未结婚。到45岁时,无论中国还是西方,有10%~15%的男性仍然是单身,并且中国的该项比例还稍高于瑞典、丹麦和挪威。显然中国人普遍结婚这一马尔萨斯模式并不适用于中国男性。实际上,中国男性结婚的概率并不比西方男性大。
可是当西方男性因道德抑制而避免结婚之时,中国男性则因马尔萨斯式“罪恶”的影响而不能结婚。
图1 1700~1840年中国和所选欧洲国家女婴、男婴死亡率比率
资料来源:中国:Lee ,Wang和Campbell(1994);英国:wrigleyet al(1997);法国:Blayo (1975);瑞典:StatistikaCentralbyran(1969)。
图2 1700~1840年中国和所选欧洲国家女童、男童死亡率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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