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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秘中国酷刑

_2 周正(现代)
   但是,从春秋,战国经秦、汉直到魏、晋,都还没有把绞刑列入朝廷颁布的正式法律条文。春秋时,除自缢的情形外,也有将他人绞杀的事例,如公元前541年,楚公子围借问病之机,将楚王郏敖“缢而杀之”,这都是讲的将人处死的手段,不是法律规定的死刑方式。秦、汉时的死刑有车裂、斩首、腰斩等,并没有绞缢。晋时,周顗等人提议恢复肉刑,有“截头绞颈,尚不能禁”之语,但绞缢没有形成正式的法规,今天也见不到晋代执行绞缢的具体事例。晋泰始年间,郤诜回答晋武帝司马炎的对策中说:“有亡命而被钩悬者也矣,有缚束而绞戮者矣。”这也不能作为晋代已有绞刑的例证。因为郤诜所说的是已曾曾使用过的死刑手段,而不是已成文的法律。
   将绞刑列入法典,始于北魏。神麚四年(431),太武帝拓拔焘让崔浩改定律令,规定死刑有斩、绞、腰斩、车裂和沉渊等。北周、北齐承袭北魏刑律,都把绞作为死刑之一。北周规定的死刑有五种:一罄,二绞,三斩,四枭,五裂。“罄”又作“磬”,也是绞刑的一种,执行的办法是用绞索套住人的脖子将人悬挂起来,就像古时的乐器磬那样悬挂着似的。“磬”作为刑罚的一种早在周代就有了,《礼记·文王世子》云“公族起有死罪则磬于甸人”,郑玄注解说:“悬缢杀之曰磬。”后世的绞缢大概只是用绳索把人勒死,并不一定要悬挂,北周明确地把磬与绞分为二种,说明它们在执行时还是有区别的。当时对犯什么罪应当处以绞刑有具体的规定,如建德五年(576)春正月诏令,私自铸钱者要绞缢处死。北齐规定死刑分车裂、枭首、斩、绞共四等,其中绞刑最轻。
   隋代,《开皇律》定死刑为斩与绞二等。此后各代相沿,绞刑遂为正式的官刑。和斩首相比,绞刑是人们公认的轻一等的死刑。因为斩首使人身首异处,腰斩使人手足异处,车裂、支解、凌迟等更使人身体破碎,而绞缢能使人保持完整的尸体,同时,施用绞刑时,由于绞索勒紧人的颈部动脉,犯人能在相当短的时间死亡,因而痛苦程度较凌迟、斩首为轻。所以绞刑的设置较为符合人道,近现代世界不少国家执行死刑单用绞,道理即在于此。
   唐德宗时,刑部侍郎班宏言建议将绞刑和斩首改为重杖处死,被批准实行。于是,当时被判死刑的人,先行杖,有的杖一百,有的杖六十,这样将人活活打死。重杖处死时犯人受痛苦时间长,而且身体血肉模糊,形状凄惨,因此这比绞缢而死更残酷。过了不久,重杖处死代替绞刑的做法即被废除。
   宋代,绞刑和斩首并用,该绞该斩都须经严格的审判。有的官员判定绞刑的人数比判定斩首的人数还要多。神宗元丰年间,河中人刘勃自南京军巡官代还,他自言在任期内判定绞刑共二百六十人,而判定斩刑仅六十人。宋代和唐代一样,还规定被判为绞或斩的犯人可以交纳铜来赎罪,交纳的数量为一百二十斤,宋代除交铜之外,还要另加决杖一顿。虽然如此,当时仍有不少的犯人因交不出这些铜而被绞死。
   辽代,绞缢仍然是死刑的一种。天祚帝耶律延禧保大四年(1124)五月,金兵攻克燕都,宰辅左企弓、曹勇义和枢密使虞仲文、参知政事康公弼等降金,燕都百姓流离失所,前去依附平州留守张彀。张彀采纳翰林学士李石的计策,派部将张谦率领五百余骑兵把左企弓等人召集到滦河西岸,历数他们降敌的罪行,然后把他们全都绞死。金代的死刑仍然为斩、绞二种,也可以交纳铜来赎免,但交纳的数量为二百四十斤。
   元代死刑有斩首和凌迟而无绞刑。孙承泽《春明梦余录》说:“元世祖定天下之刑,笞、杖、徙、流、绞五等。”所言元代有绞刑,未说明根据,不可信。元末人陶宗仪《辍耕录》卷二“五刑”一节已明确指出“国初立法,……死,则有斩,有凌迟,而无绞”,这与《元史·刑法志》相一致,应该是符合实际的。
   明、清两代列绞缢为死刑之一,这和唐宋辽金都是一样的。明代对绞刑的判定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如正统八年(1443)大理寺议定,对盗窃犯初犯者在右臂刺字,再犯者在左臂刺字,三犯者要处以绞刑,次议经皇帝批准实行。清代判定绞刑和其他死刑一样,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同为死刑,或斩或绞也需要严加区别。如顺治十四年(1657)江南科场案发,刑部审理后判定主考方犹应斩首,副主考钱开宗应处绞,同考官叶楚槐等应流放尚阳堡,结果经皇帝亲自批复,将方、钱二人俱斩首正法,同考官叶楚槐、周霖等十七人都绞刑处死。圣旨下后,立即执行。
   同凌迟、斩首等死刑处死方式相比,绞缢是延续最长久的刑罚。直到现代,世界上仍有一些国家使用绞刑。如巴基斯坦前总统(1971~1973)、人民党领袖布托在1979年四月被处以绞刑,又如1989年7月24日伊朗绞死了二十二名毒品走私犯和娼妓,1989年7月31日黎巴嫩绞死美国人质希金斯。
鸩 毒
  古代,用毒药致死人命是谋害人或惩罚人的重要手段,而常用的毒杀手段是鸩毒。
   鸩是一种鸟,比鹰略大,与雕或猫头鹰的大小相似,羽毛紫黑色,长长的脖子,赤色的喙。雄鸟名叫运日,雌鸟名叫阴谐,江南人还把它叫做同力鸟。1中国人在很古的时候,就认识到这种鸟有剧毒。据传说,鸩鸟专门吃毒蛇,毒蛇的毒性渗透到鸟体的各个器官,不仅肌肉、内脏有毒,连喙和羽毛都有毒。鸩的屎拉在石头上,石头也会腐烂如泥;鸩的巢下数十步之内寸草不生;鸩鸟饮水的小溪,各种虫类都会被毒死。鸩鸟的毒来自毒蛇,但又可以以毒攻毒,化解毒蛇的毒性。李时珍的《本草纲目》中说,人如果被毒蛇咬了,就把鸩鸟的角质的喙刮下少许粉末,敷到伤口上,可以立即止毒,很快痊愈。而正常的人误食鸩鸟的肉或内脏,就要送命。如果把鸩鸟的羽毛在酒中浸泡一下,这酒便成为毒酒,就是人们常说的鸩酒,人饮少许这样的酒,就会很快被毒死。
   早在春秋时期,鸩毒就已被用作谋害人的手段。公元前656年,晋献公的宠妃骊姬企图谋杀太子申生,她把鸩毒下到酒里,把堇菜(一种毒草)放入肉中,让申生食用,申生还没有沾唇,献公先到了,他用这酒洒在地上祭奠祖先,地面上立即鼓起一个大包。申生发现了骊姬的阴谋,十分害怕,就离宫出走,不久自缢而死。申生虽然不是直接死于鸩毒,但从史籍的记载来看,鸩酒的毒性实在令人畏惧。
   从汉代起,用鸩毒杀人的方式更为常见了。公元前195年,刘邦死,惠帝刘盈继位,吕后担心赵王如意成为帝位的威胁,就把他召到长安,用鸩酒毒死。之后,吕后又想害死齐王刘肥。刘肥是刘邦未发迹时讨的一房侧室生的儿子,吕后早把他视为眼中钉。惠帝二年(公元前193),刘肥入京朝见,惠帝刘盈热情设宴招待这位兄长,吕后突然来到宴会大厅,看见刘肥坐在上座,刘盈用家庭内部的礼节对待他,勃然大怒,就悄悄吩咐从人准备两杯鸩酒,命令刘肥为自己祝寿,饮那杯酒。刘盈不知吕后的用心,也端起另一杯鸩酒为吕后祝寿。吕后急忙夺下刘盈的杯子,把酒倒掉,把酒杯反扣在桌。刘肥感到奇怪,也不敢饮自己端的这杯酒了,他假装酒醉而离席。后来他得知吕后给他的是鸩酒,非常忧虑,担心自己不能离开长安,早晚有一天会死于吕后之手。吕后屡次用鸩毒谋害非亲生儿子,其心性狠毒可见一斑。
   汉武帝死后,大将军霍光和卫尉王莽(字稚叔,不是篡汉的王莽)同辅政,武帝有遗诏封霍光、金日磾和上官桀三人,没有王莽,王莽的儿子王忽怀疑遗诏是伪造的,霍光非常生气,严词责备王莽,王莽害怕得罪霍光会遭大祸,就鸩杀王忽。汉朝另一位王莽(字巨君,篡汉后自为皇帝)也惯用鸩毒,汉平帝元始五年(公元5年),他就产生了篡位的念头,在腊日进献椒酒时把鸩毒下到酒里,毒死平帝,第二年立孺子婴为帝。公孙述占据四川称帝时,听说李业以才德负有声望,想聘用他为博士,李业坚决推辞,不肯从命。公孙述大怒,就派大鸿胪卿尹融带着鸩酒和诏书再去请李业,如果李业愿意奉诏,就封他公侯之位,如果仍然固辞不受,就赐他饮此毒酒。李业从容选择了后者,饮鸩而死。三国时,魏高贵乡公曹髦亲率侍卫讨伐司马昭,被司马昭部将杀死,皇太后(魏明帝曹睿皇后郭氏)下诏历数曹髦的罪恶,说曹髦曾经贿赂她左右的人,打算趁她服药的机会下鸩毒毒死她。这位郭太后所说的是否属实,姑且不论,但从此事可知,鸩毒一直是宫廷中施行阴谋诡计时常用的手段。
   鸩毒之所以经常为人采用,是因为鸩毒的毒性大,人服毒后到致死所需时间短,正如东汉霍諝所言“未入肠胃,已绝咽喉”,中毒致死如此迅速,即使有解药也来不及救命。五代时,南唐烈祖李昪对老臣周本不放心,就在一次宴会时将杯中酒下了鸩毒,赐给周本,周本非常警觉,心中怀疑,假装醉而不饮,就另外找一只空杯子,把那杯有毒的酒分作两份,以其中的一杯递给烈祖,请求同饮,并且说:“我用这杯酒祝皇上千秋万岁。陛下若不饮,就不是君臣同心同德的意思了。”烈祖面色骤变,十分尴尬,无话可答,也不敢接酒,在座的臣僚们面面相顾,大惊失色,不知怎么办才好。这时,著名优人申渐高看见僵局,心中明白,就假借跳舞助兴的名义,进入宴会大厅,来到烈祖面前说:“这杯酒让我先饮吧!”说着,就把两半杯酒合在一起干了,把杯子也揣在怀里,匆忙离去。烈祖暗地派亲信带着最好的解毒药去救申渐高,但未能见效,申渐高脑浆迸裂而死。2
   由于鸩毒害人非常残酷,所以古代有人早就反对使用鸩毒。战国时,楚国的使者驸马共前往巴国,途中看见一个人挑着一担下了鸩毒的酒,问他担这毒酒干什么,那人说是用来鸩杀人的。驸马共请求买下他的毒酒,那人同意出卖,驸马共带的钱不够,就把车和马都给了他,买到这些酒之后全部倒到江里。原来驸马共买它就是为了销毁这些毒品。3这个故事,被作为古代宣扬仁慈的例子广为流传。晋代,朝廷曾下令禁止鸩毒,并且规定鸩鸟不许过江。石崇任南中郎将、荆州刺史时,曾捕获一只鸩鸟雏,交给后军将军王恺养护,司隶校尉傅诋告发了这件事,朝廷下诏宽宥了石崇,命令把那只鸩鸟雏在街市当众烧死。东晋升平二年(358年),佽飞督王饶向朝廷进献鸩鸟,晋穆帝司马聃大怒,下令把王饶鞭打二百,另派中御史某把那只鸩鸟烧死在京城里的十字路口。但是,需要说明一点,晋代禁绝用鸩毒,并不是禁绝一切毒死人的做法,那时常用的杀毒人的方法是饮金屑酒。晋惠帝皇后贾南风就是被赵王司马伦用金屑酒毒死的。
   晋代以后,毒杀人的方法越来越多,更为常见的是使用信石(即砒霜)。由于鸩毒是一种历史悠久的传统的方法,所以即使使用其他毒品谋害人命,也习惯地称为鸩或鸩杀。如《水浒传》第二十五回“王婆计啜西门庆,淫妇药鸩武大郎”,说是鸩杀,其实潘金莲使用的是西门庆生药铺里的砒霜。当然,鸩毒这传统的方法也没有丢弃,直到清代仍有人使用。如明末著名奸臣阮大铖的女儿阮丽珍本来嫁给了杨龙友的儿子杨作霖,入清后她流落到某亲王府中,这位亲王的福晋(太太)非常妒忌,就用鸩酒把他毒死了。
   鸩毒杀人无疑是非常残酷的,但让人中毒而不让人死,故意观看人在中毒时痛苦的惨状,更是丧失人性的暴虐行为。明太祖朱元璋就干过这样的事情。洪武年间大%%众$电-子%%书,锦衣卫有个名叫王宗的厨师,犯了罪害怕杀头,让家里人向医生王允坚买了一包毒药。朱元璋得知此事,下令逮捕王允坚,让他把自己卖出的这包毒药当场吞下。王允坚手拿毒药,大惊失色,态度犹豫,不敢吞服,武士在旁边催逼,王允坚不得已把毒药吃下去,这时,朱元璋细细问他这毒药是怎么配制的,吃下去之后多长时间会死,如果中毒而死还有什么留恋等问题,王允坚一一作了回答。然后朱元璋又问他这毒药有没有办法消解,王允坚说,用凉水、生豆汁、熟豆清掺合在一起让服毒者饮下,可以解毒,若用“粪清插凉水”解毒更快。于是,朱元璋叫人取来凉水半碗,粪清少许,在旁边等待。不一会,王允坚出现中毒症状,眼神四顾,烦躁不安,两手不住往身上搔来搔去,朱元璋又喋喋不休地问他中毒后的感觉以及多长时间内可解、过了多长时间就不可解等问题,直到看到王允坚痛苦难耐、生命垂危的时候,才叫人给他灌下解毒的粪清和凉水。王允坚受尽折磨,奄奄一息,侥幸没有死,但是到了第二天,朱元璋又下令把王允坚处以斩刑,并枭首示众。朱元璋这种凶残手段在中国历史上实属罕见。二十世纪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日本和德国法西斯用活人进行灭绝人性的毒品试验,受到世界舆论的一致谴责,这种违背人道主义的做法,朱元璋早在几百年前就已经实践过了。王允坚的毒药是怎么配制的,其中有没有鸩毒的成分,现在已难以考证清楚。
   今天,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种各样的化学毒剂(如氰化物等)及其他毒品大量出现,鸩毒已成为历史的概念,鸩鸟这种动物如今似乎也见不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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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鸩鸟的特征、习性的记述,见《山海经·中山经》注、《淮南子·缪称训》注、《广雅·释鸟》、《尔雅翼·鸩》等处。 回文章
  2.宋郑文宝《南唐近事》,又见陆游《南唐书·杂艺传》。而郑文宝《江表志》又云烈祖以鸩酒毒其弟知询,清吴任臣《十国春秋》所记同《资治通鉴》。诸说不一,待考。 回文章
  3.《尸子》卷下。清汪继培注《尸子》谓“驸马共”疑为“巫马共”。
黥 面
  黥面就是墨刑,周代五刑的第一种。施行的方法是在人的脸上或身体的其他部位刺字,然后涂上墨或别的颜料,使所刺的字成为永久性的记号。同劓、宫、刖、杀相比,黥面显然是最轻微的。但是,这种刑罚也要伤及皮肉甚至筋骨,而且施加于身体的明显部位,无法掩饰,不仅给人造成肉体的痛苦,同时使人蒙受巨大的精神羞辱。因此,本书也把它列为酷刑之一。
   黥面是一种很古老的刑罚,它在尧舜时就出现了。当时三苗之君使用的五虐之刑,包括黥面在内。1尧诛三苗,废“五虐”,改用“象刑”,就是给犯罪者穿上与常人不同的衣服,以示惩罚,其中当受墨刑者要戴黑色的头巾。2禹继尧舜之后开始使用肉刑,以后正式把墨刑定为五刑之一。
   最初,墨刑的施行方法是用刀刻人的皮肤,然后在刻痕上涂墨。《尚书·吕刑》篇中“墨辟疑赦”一句后,孔安传云:“刻其颡而涅之曰墨刑。” 。《周礼.司刑》一节中“墨罪五百”一句话,郑玄注云:“墨,黥也,先刻其面,以墨窒之。言刻额为疮,以墨窒疮孔,令变色也。”《礼记·文王世子》篇注云,墨刑和劓、刖等刑一样,“皆以刀锯刺割人体也。”《国语·鲁语》也曾说:“小刑用钻凿,次刑用刀锯。”墨刑为小刑,当是使用钻或凿为刑具。其它各书述及墨刑时都是说用刀刻。这些说明,墨刑在最初规定为刑罚的时候,施行时用刀,而不是后世才采用的针刺。人的面部神经是极其敏感的,犯人在被黥面时的疼痛之状可想而知。由于伤口感染,有的犯人也会因黥面而致死。
   从西周时起,墨刑的使用很普遍。周初刑法规定“墨罪五百”,即列举应处以墨刑的罪状有五百条之多。《尚书·吕刑》篇亦云:“墨罚之属千。”可见,当时的刑罚是很严厉的,民众稍有小过,就要被黥面。周代,奴隶主贵族常用黥面者作守门人。因为这些人的脸上带有耻辱的标记,走到哪里都会被认出来,所以他们一般都不会逃跑。而且,黥面者的四肢是健全的,不影响劳作。春秋战国时,各国常使用黥面的囚徒去做各种苦役。秦国商鞅变法时用法严酷,有一次太子犯法,不便加刑,商鞅就把太子的师傅公孙贾黥面,以示惩诫。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丞相李斯奏请焚烧《诗》、《书》等儒家书籍,规定说,如果命令下达之后三十天内不烧者,要“黥为城旦”。“城旦”,是一大早就起来修护城墙的苦役工。当时,“黥为城旦”成为一种比较固定的处罚犯人的措施,这样的犯人遍布全国各地。秦末农民大起义的队伍中,有许多是受到黥面之刑的囚徒。汉初被高祖刘邦封为淮南王的英布,年轻时也曾因小罪被黥面,因此,人们就把他的名字成为黥布。
   汉初刑法沿袭秦制,仍使用黥面之刑。《汉书·刑法志》规定“墨罪五百”,条款数目同周初一样。公元前167年,汉文帝刘恒下诏废除肉刑,规定将当受黥面之刑者“髡钳为城旦舂”。意思是,男子应当黥面者,该为剃去头发、颈上戴着铁制的刑具、去做为期四年的“城旦”苦役;女子应当黥面者,改为去做为期四年的舂米的苦役。此后直至汉末,黥面未再实行。但在汉代时,匈奴曾规定,汉朝的使节如果不以黥面,不得进入他们的单于所居住的穹庐。有一次,王鸟充任汉朝的使节,出使匈奴时就顺从了他们的规矩,单于大喜,同意让匈奴的太子到汉朝作人质,请求与汉和亲。有人说,匈奴的这种规定是他们的一种习俗,只是用墨昼在脸上,象征性地表示黥面,并非真的用刀刻割皮肉。这和作为刑罚的黥面当有所区别。
   汉代以后,随着某些肉刑的恢复,黥面也重新被采用。晋代规定,奴婢如果逃亡,抓回来之后要黥其两眼上方,并加铜青色;如果第二次逃跑,再黥两颊;第三次逃跑,黥两眼下方。上述三处,施行时都要使黥痕长一寸五分,宽五分。这种黥痕可以深深印到人的骨头上。唐代贞元年间,段成式的从兄经过一个叫黄坑的地方,他的随从拾取死人的头颅骨,打算用它配药,看见一片骨头上有「逃走奴」三个字的痕迹,色如淡墨。段成式判断这是古时被黥面的人的头骨,而且很可能就是晋代逃亡过的奴婢的遗骨。黥面之刑的残酷性,由此可见一斑。
   南朝泰始四年(468),宋明帝刘彧颁行黥刑和刖刑的条律,规定对犯有劫窃官杖、伤害吏人等罪者,要依旧制论斩;若遇赦令,改为在犯人两颊黥上“劫”字,同时割断两脚筋,发配边远军州;若是五人一下结伙以暴力夺取他人财物者,也同样处罚。梁天监元年(502),梁武帝萧衍又颁定黵面之刑。黵面的施行方法,大概不是用刀刻,而是用针刺。如果犯有抢劫罪应当斩首而遇赦者,要黵面为“劫”字。这种刑罚实行的时间不长,天监十四年(515)即予以废除。
   北宋时,黥面之刑一律改用针刺,因而又称为黥刺。犯人的罪状不同,刺的位置及所刺的字样排列的形状也有区别。凡是盗窃罪,要刺在耳朵后面;徒罪和流罪要刺在面颊上或额角,所刺的字排列成一个方块;若为杖罪,所刺的字排列为圆形。凡是犯有重罪必须发配远恶军州的牢城营者,都要黥面,当时称为刺配。如《水浒传》中写林冲被刺配沧州牢城,武松被刺配孟州牢城;陆谦指使董超薛霸在半路上结束林冲性命,特意嘱咐他们揭取林冲脸上刺字的那块面皮来回话;武松被黥面是刺在额角上的,后来他扮成行者,把头发垂下来可以遮盖着被刺的字。小说中的这些描写,可以作为我们今天理解北宋时期黥刺刑罚的例证。北宋名臣狄青年轻时也曾被刺配,后来贵显,仍保留着刺的印记,不愿除掉它。直到南宋时,刺配的做法都是常见的。
   辽代刑法也有黥刺,和北宋的施行方法相同,也是用针刺,但刺的位置不完全一样。重熙二年(1033),辽兴宗耶律真宗规定,对判为徒刑的犯人,要刺在颈部。奴婢私自逃走被抓回,如果他她同时盗窃了主人的财物,主人不得黥刺其面,要刺在他/她的颈或臂上。犯有盗窃罪的,第一次犯刺右臂,第二次犯刺左臂,第三次犯刺脖颈的右侧,第四次犯刺脖颈的左侧,如果第五次再犯,就要处死。辽代其他刑罚非常残酷,唯独黥面之刑比以前要宽大一些。
   金代规定犯有盗窃罪且赃物在十贯以上五十贯以下者要处以徒刑,同时刺字于面部,赃物在五十贯以上者要处死。元代仿照宋、金的有关法律,对盗窃罪要予以刺字,并同时施加杖刑,刺的方法和杖的数目有非常细致的条款,另外,对什么情况下免刺、什么情况下已经刺过仍要补刺等等,也有具体的规定。
   明代关于黥刑的法律,与宋元大同小异,但使用的范围要更狭窄一些。洪武三十年(1397)规定,谋反叛逆者的家属及某些必须刺字的犯人予以刺字,其他各类犯人一律不再用宋代那种刺配的方法。另外,对于盗窃犯,初犯者要在右小臂上刺“盗窃”二字,再犯者刺左小臂,第三次犯者要处以绞刑。对于白昼抢劫他人财物者,要在右小臂上刺“抢夺”二字,如果再犯抢夺罪者,照例在右小臂上重刺。情节比较轻微的偷摸都无须刺字。明代的法律中对免刺、补刺也有明确的条文。
   清代的黥刑主要施用于奴婢逃跑,而且常和鞭刑并用,称为鞭刺。顺治十一年(1654),朝廷议准,对于逃亡的奴婢凡是七十岁以上、十三岁以下者要免于鞭刺。顺治十三年(1656)又规定,犯盗窃罪者也要刺字。康熙四年(1665)规定,对逃亡的奴婢的刺字不再刺在面部,和盗窃罪一样都刺小臂。第二年又下令说,如果逃亡者改刺小臂,这样逃亡者越来越多,无法稽查,因此仍旧改为刺面。康熙十二年(1673)诏令,凡是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的逃亡者要免于鞭刺,如果是夫带妻逃、或父带女逃、或子带母妹逃者,妇女免于鞭刺,如果是妇女单独逃亡者不能免除。这样的规定,说明清代奴婢的处境悲惨,而且逃亡现象严重,同时说明统治者对逃亡者的镇压也非常严厉。
   纵观各代实行黥刑的历史,古时刀刻法的黥面变为宋、元、明、清的刺字,其残酷的程度应该说是在逐渐减弱。
   黥面作为一种刑罚制度,同人类的刺面纹身的习俗有密切的关系。世界上各民族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大都有刺面纹身的历史,具体做法是用刀刻或针刺皮肉,和刑罚的黥面一样,也必然有疼痛的感觉,因而它也具有一定的野蛮性和残酷性。产生刺面纹身现象的社会因素和人类的心理因素比较复杂,主要的是由于原始的自我美化意识和图腾崇拜意识的作用,刺面纹身者所雕刺的内容主要是人们喜爱的象征美丽、勇敢或吉祥的文字和图象。黥面之刑是将刺面纹身的残酷性的一面加以发展,用作惩罚罪人的手段,它给罪人身体留下的是表示耻辱的标记,既给犯罪者造成精神的压力,也对其他人起着警戒和震慑的作用。黥刑和刺面纹身的目的虽然不同,但它们都是人类社会早期阶段共同的社会文化心态的反映。
   我国早有刺面纹身的习俗,南方更为突出。《礼记·王制》篇云:“东方曰夷,被发文身。“后疏云:”越俗断发文身,以避蛟龙之害,故刻其肌,以丹青涅之。这里所述的具体做法和黥面相同,只是残酷的程度有所差别。《庄子·逍遥游》篇也说:“越人断发文身,无所用之。”后世南方有刺面文身者,被称为:“绣面老子”,就是残存的越地的遗俗。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刺面纹身的现象同黥面之刑一样长期存在于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刺面纹身者刺的是图案或文字以及刺在身体的什么部位因人而异,有的刺动植物,有的刺山水画,有的刺诗词对联或警语;有的刺在连绵或头颈,有的在腰臂腿部。进行刺面纹身的牡蛎也各有不同,有的是为了装饰,有的是为了猎奇,有的则是以所刺的图案作为黑社会组织的标记。
   唐代,纹身的风气最盛。据《酉阳杂俎》记载,当时京城中的一伙青皮无赖最爱纹身。有个名叫张干的,颇有勇力,他在左臂刺“生不怕京兆尹”、右臂刺“死不怕阎罗王”两行字,其心理状态由此可以想见。又有个叫王力奴的,请工匠在他的胸膛部和腹部刺上山水园亭、鸟兽草木,精细清晰,染上不同的颜色,简直就是一幅美妙的图画。又有个窃贼名叫赵武建,身上刺了一百六十处番印或盘鹊,两臂上刺着一首诗:“野鸭滩头宿,朝朝被鹘梢。忽惊飞入水,留命到今朝。”又高陵县人宋元素,身上刺七十一处,左臂上刺的一首诗为:“昔日已前家未贫,苦将钱物结交亲。如今失路寻知己,行尽关山无一人。”右臂上刺着一个葫芦,葫芦上长出一颗人头,好像傀儡戏中的郭郎似的,别人问他,他说这是胡芦精。元和年间,李夷简在四川做官,当地市井中有个无赖,名叫赵高,经常因打架斗殴被拘捕。他的背上刻着毗沙门天王像,衙役对他行杖时,看见这天王图像,不敢下手。赵高有恃无恐,更加横行。李夷简得知,下令将赵高抓获,叫衙役用新制造的大棒只管打他,直到把天王图像打净为止。结果打到三十多棍,体无完肤,那天王图像还依稀可辨。可见当初刺得很深,颜色浸入到肌肉腠理之中,所以很难消除。四川还有个叫韦少卿的年轻军官,不爱读书,只喜好纹身,他的叔父有一次让他脱掉上衣,见他胸前刺着一棵大树,树梢聚集着数十只鸟,树下悬挂着一面镜子,镜子的环上系着一条长线,有人在旁边牵着线站在那里。叔父不解其意,问他,韦少卿笑着说:“你没有读过张燕公的诗吗?他的诗中有‘挽镜寒鸦集’一句,这幅画正是这句诗的意境啊!”荆州有个叫葛清的,他从脖子往下,遍体刺着白居易的诗,共刺三十多首,有的诗句还配有诗意图,刻绘非常精细。黔南观察使崔承宠,年轻时身上刺一条大蛇,蛇头在右手上,张着嘴,好像在吞食食指和中指,蛇身从右臂延伸到脖颈,盘绕数圈又到腹部,蛇尾直拖到小腿上。后来他年龄渐长,做了大官,刺的大蛇依然非常清晰。他会见宾客时总是用衣袖笼着右手,不轻易让人看见,到了酒酣耳热的时候,就卷起右臂的衣袖,伸着两个指头装成蛇头的样子,吓唬侍宴的优人说:“蛇咬你!蛇咬你!”优人装出害怕的样子大声叫疼,以此作为笑乐。另外,杨虞卿任京兆尹时,市中有三位王子,很有勇力,他们满身都刺着花绣,后来因不遵法度,行凶作恶,被官府捕获,笞杖至死。
   古典小说中也常写到纹身刺字等事件。如《水浒传》中的史进身上刺着九条龙,因此绰号“九纹龙”,这是尽人皆知的例子。又如《说岳全传》中写岳母在岳飞的背上刺“精忠报国”四字,这是激励儿子的警语,和一般的纹身具有不同的意义。
   古代纹身的具体做法,一般来说是一针一针地刺透皮肉,使之出血,然后用颜料涂染。但也有人使用“刺印”,就是把许多针固定一块印下,针尖向外,排成一种图案。把这印按在人的身体的某一部位,所有的针尖同时刺入皮肉,印起出来后,在一秒年密密麻麻的针孔上刷以石墨,皮肤上就清晰地显出图像,伤痕愈合后,图像就永远留存。唐代,有人制造这种刺印出售,若需要纹身,使用刺印比较方便。
   关于刺面,古代妇女常用来作为装饰容貌的手段。有一种美容的方法叫靥钿,实际上就是刺面。据说这种方法首创于三国时吴国孙和的郑夫人。孙和有一次吃醉了酒,舞弄玉如意,误伤了郑氏的面颊,流血不止。郑氏不胜其苦。孙和让太医给她包扎,太医说,必须用白獭的骨髓与白玉、琥珀砸碎而成的粉末和在一起涂在伤处,就可以使皮肉长好,而且不显疤痕。孙和用百金购买到一只白獭,按照太医说的方法配好药膏,但其中琥珀的用量太多了,伤口愈合之后,疤痕却没有消净,在左颊上留下一个红斑,像朱砂痣似的。孙和看见,觉得她的容貌比原来还要妍丽,因而更加爱她。其他姬妾想讨孙和的欢心,也都学郑氏的样子,在颊上刺个圆点涂上丹砂,果然,他们都受到宠幸。后来,这种方法流传开来,成为闽地的习俗。
   古代富贵人家姬妾众多,正妻如果非常妒忌,有时就采用刺面的手段对其他姬妾进行惩罚。唐代中期以前,士大夫的妻子有不少妒忌凶悍之辈,常对婢妾进行印面,叫做 月点或钱点,其实就是黥面。3有个叫房孺复的士人,其妻崔氏非常妒忌,规定家中的婢女不准浓妆高髻,每个婢女每月只发给她豆大的一粒胭脂和一钱白粉。有个婢女用自己的零钱另外买了一些化妆品,打扮得稍微漂亮一点,崔氏看见,大怒道:“你真的这么爱打扮吗?那就让我给你好好打扮一次。”于是就用刀刻去这个婢女的眉毛,涂上青色,又用烙铁烧灼她的鼻凹和眼角,把她的面皮烧得焦黑而卷起,然后崔氏又给她在烧伤的地方涂上朱砂。后来,婢女的伤疤脱落,留下的印痕竟然真的像是精心修饰的美妆。崔氏的行为和这位婢女的遭遇,生动地反映了黥面和刺面纹身二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刺面纹身是具有刑罚特征的装饰,而黥面是具有装饰特征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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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见《书·吕刑》:“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刵、椓、黥。”后传曰:“黥面。”又疏:“黥面即墨刑也。” 回文章
  2.《初学记》卷二十引《白虎通》云:“五帝画象者,其衣服象五刑也。犯墨者蒙巾。”《北堂书钞》引此句作“犯墨者蒙皂巾。”皂即黑色。 回文章
  3.《酉阳杂俎》前集卷八“黥”一节中云“月点、钱点”,《说郛》引此段文字时“点”作“黥”字。
割 鼻
  战国末时,楚怀王有个非常宠爱的妃子,名叫郑袖,性情淫荡而妒忌。后来,魏王又送给楚怀王一名美人,怀王立即被她迷住了。郑袖受到冷落,恼恨在心,决定设计陷害。有一天,郑袖对新来的那位美人说:“君王是特别喜爱你的,但不太喜欢你的鼻子。你见君王的时候应当用手把鼻子掩住,这样君王就会长久地宠幸你了。”美人误以为郑袖是好意关心自己,就照她的嘱咐去做。怀王感到奇怪,就问郑袖:“新美人见了我常常掩住鼻子,是怎么回事?”郑袖说:“她嫌大王口臭,所以掩鼻。”怀王大怒,下令割掉美人的鼻子。郑袖居心险恶,使美人无辜受祸,后人提及此事,面不了感慨一番。唐代大诗人白居易诗云:“天可度,地可量,唯有人心不可防。但见丹诚赤如血,谁知伪言巧似簧?劝君掩鼻君莫掩,使君夫妇为参商。”就是指的这件事。
   楚怀王惩治美人的手段,就是古代的劓刑。“劓”字音“意”,它由“鼻”字加“刀”组合起来,含义很明显,就是用刀割鼻。上古时,劓刑常和黥刑并用。《易》经中说:“其人天且劓。”前人疏云:“剠(黥)额为天,截鼻为劓。”按照八卦的分属,额为乾,乾又指天,所以黥额的刑罚叫做“天”,鼻为艮,毁艮就是割鼻,即劓刑。
   劓刑和黥面、割耳、宫刑、刖足都使人身体致残,虽然轻于死刑,但都能给人造成很大的痛苦。所以,《尚书·吕刑》篇把这五种刑罚称为“五虐”。
   劓刑在夏商时已普遍使用。据说,夏时受过劓刑的有上千人。商代盘庚迁都到殷之后,下诏说:“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无俾易种于兹新邑。”意思是,对那些不仁不义、桀骜难驯、一有机会就干坏事的人,轻者割去鼻子,重者处以死刑,使他们断子绝孙,务必使新都城内不再有这一类人。
   周时正式把劓刑定为五刑致意,并且明文颁布“劓罪五百”,当时“凡触易君命,革舆服制度,奸淫盗攘伤人者,其刑劓。”就是说,那些违抗国君的命令、破坏规章制度、奸淫偷盗、破坏治安、打架斗殴、伤人身体者,都要受割鼻之刑。
   鼻子长在人的面部的正中,位置显著,割掉鼻子,脸上就留下一个突出的标记,和受过墨刑的人脸上的黥痕一样,都无法掩盖。据记载,古代那些受过劓刑和黥刑的人不便在当地存身,就结伙逃亡到边远地方夷人(少数民族)居住的区域。夷人看见这些没有鼻子、脸上有印记的人感到惊奇,就问他们怎么回事,他们欺骗夷人说,这在中国是一种风俗。夷人仰慕中原文化,都效仿他们,也互相割去鼻子,或在脸上刺上花纹。结果在夷人那里倒真正形成了比较固定的风俗习惯。1以至于在唐宋时,某些地区的少数民族还保留着割鼻子的传统,刺面的习俗延续的时间更长久。
   周代,受过劓刑的人常常被派去守关。因为他们被割鼻之后,面貌丑陋,不宜在稠人广众中生活,他们自己也不愿待在人多的地方,于是甘心接受命运的安排,到偏僻寂静的远处了此残生。当时距京师五百里之外的三关有十二座关门,都是由那些没有鼻子的人把守。2
   春秋、战国以至汉初,劓刑是一种很普遍的刑罚,被割掉鼻子的人说不清有多少。战国时,燕兵进犯齐国,田单帅军坚守即墨,当时齐国力弱,形势危急,田单放出风声说:“我最害怕燕军把抓到的齐军俘虏都割掉鼻子。”燕军统帅探知这个消息,不知是计,果然这样做了。城中的齐兵远远望见燕军中的齐军降卒和俘虏都成了没有鼻子的人,既愤怒又害怕,于是斗志倍增,齐心坚守。田单见军士们被激怒,群情振奋,非常高兴,就用火牛阵战胜了燕兵。秦孝公任用商鞅实行变法,量刑苛刻,有一次公子虔违犯禁令,商鞅就将他处以劓刑。秦始皇时,劓刑更是家常便饭。太傅赵高教胡亥熟悉狱讼之事,随意把人抓来割鼻子或斩首,作为胡亥的实习。当时真正犯了罪应当处以劓刑的不计其数。有人说,秦灭了六国之后,把俘获的六国的军士和百姓大都予以割鼻,竟然使社会上没有鼻子的人比有鼻子的人还多,甚至人们以没有鼻为正常,有鼻子反倒觉得丑了。3这话虽然过分夸大,但它却反映了秦统一全国的战争的残酷一面。
   汉文帝十三年(前167),文帝刘恒下诏废除肉刑,将劓刑改为用笞三百来代替(景帝时又改为用笞二百)。从此,劓刑作为官方规定的刑罚被取消。但是,后世仍不断有人遵循古制,动辄将人割鼻。南朝梁时,曾一度用劓刑代替较轻的死刑,后来在天监十四年(515)正月,梁武帝萧衍下诏将劓刑再次废除。之后,在一些非汉族统治的朝代或非汉族居住的地区,仍正式使用劓刑。如唐代,吐蕃规定的各种肉刑,其中就有劓刑。金代规定,对那些犯了重罪而尚不至于被判处死刑者,要处以劓刑或割耳等刑,使他们留下标记,与一般平民百姓有所区别。蒙古民族入主中原的元代也恢复过劓刑。元顺帝初年,朝廷下诏对强盗要判处死刑,对一般偷窃牛马的人要判处劓刑。对一般偷窃驴骡者,初犯要处以黥刑,再犯处以劓刑。对那些偷盗猪羊者,初犯处以墨项,再犯黥面,三犯割鼻,割鼻后再犯者要处死。其他朝代,如唐、宋、明、清等,官方规定的刑法未见再用劓刑。
   但在战争期间,割鼻的现象是常有的事。交战的双方抓到对方的俘虏,有时用割鼻、割耳等手段来示威或泄愤,像战国时燕军割齐军的鼻子那样。东汉末年,袁曹官渡之战时,曹操率领一支精锐部队放火烧了袁军的粮草,俘获袁绍的将领淳于仲简,将他割掉鼻子。又把一千多名袁军的俘虏全部杀死,把他们的鼻子都割下来,派降卒送给袁军。袁军将士见到这一千多只割下来的鼻子,无不胆寒。曹操亲自连夜审问淳于仲简,仲简从容对答,不肯屈服,曹操见他是个人材,不想杀他,谋士许攸说:“明天早上,淳于一照镜子发现没有了鼻子,他永远都不会忘记这深仇大恨。”曹操这才下令杀掉淳于仲简。唐初武德年间,薛举占据了兰州,与唐朝势力相对抗,他本性凶暴,每次作战时,俘虏到对方的士卒都要处死,处死时大都先割掉鼻子,或者截去舌头,或者将人放在大石碓中用大石杵捣死。《三国演义》、《说岳全传》等历史小说中,也可以见到交战时把敌方俘虏割去鼻子放回去报信一类的情节。
   明代是各种酷刑大肆虐的时代。在朝廷正式颁发的刑律之外,上至皇帝,下至吏役,使用非法酷刑简直不择手段。燕王朱棣发动“靖难之役”占领南京后,在惩治忠于建文帝的朝臣时用到的五花八门的刑罚,其中就有割鼻。建文朝的兵部尚书铁铉曾率兵在山东抵抗朱棣,阻挡他的南下,朱棣对他恨之入骨,这时抓到铁铉,肆意报复。铁铉宁死不屈,一直大骂朱棣不仁不义,朱棣大怒,命令武士们割下他的鼻子和耳朵放在火上烤熟,塞到他嘴里让他吃下去,并且问他香不香,铁铉大声回答说:“忠臣的肉,怎么能不香?”大理寺丞刘端和刑部郎中王高一同弃官隐退,被抓获,朱棣问他们练安和方孝孺(靖难只役时被朱棣杀害的朝臣)是什么样的人,回答说都是忠臣,朱棣大怒,下令割去刘端、王高二人的鼻子,朱棣还问他们:“你们没有了鼻子,这副面目还能算人吗?”刘端答道:“我们有面目到九泉之下去见高祖皇帝(指朱元璋)。”意思是讥刺朱棣如此倒行逆施是无颜去见先皇的。朱棣恼羞成怒,命令将他们处死。朱棣又抓到礼部尚书陈迪和他的儿子陈凤山等六人,处斩之前,下令割下凤山的鼻子和舌头让陈迪吃。还有一位中书舍人名叫林右,当时已逃回原籍临海,听说方孝孺死难,设灵位哭祭他,因此被逮捕,押到京师,也被朱棣割掉鼻子。
   最后要顺便提到一种情况,古代有些严格恪守封建礼教的节妇烈女为了表达她的誓不改嫁的决心,就操刀自割其鼻。刘向的《列女传》中记载有好几位这样的典型。其中一位是汉代大梁的寡妇,才貌双全,年轻守寡,当地不少富贵人家的子弟都想娶她,她都坚决拒绝。梁王听说了,也强行下了聘礼,要纳她为妃,寡妇就对着镜子自己割下鼻子,对梁王的使者说:“我本来应该以死明志,但我不忍心使我的年幼孩子成为无母的孤儿。现在我是残废的人了,该放过我了吧。”使者回报梁王,梁王赞扬她的气节,表彰她的操守,当地的民众都叫她“梁高行”。又有一位,是沛国孙去病的妻子。她是戴元世的女儿,丈夫死后,母亲劝她改嫁,她拿起刀就割鼻子,刀锋不快,割不下来,她把刀放石头上磨了磨,才把鼻子割掉。地方官对她的行为也给予了表彰。还有梁郡夏文珪的妻子和吴县孙奇的妻子,都是操刀割鼻,自誓不嫁。这些节妇烈女信守封建三从四德的训诫实在太诚笃了,她们为了保全节操,竟然不惜采用残酷的劓刑来伤害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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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周礼·秋官·司刑》疏云:“墨劓之人,亡逃向夷,诈云中国之人皆墨劓为俗,夷人亦为之,相袭不改,故云墨劓为俗也。” 回文章
  2.《周礼·掌戮》:“劓者使守关。”注:“截鼻亦无妨,以貌丑远之。”疏:“此则王几五百里上面有三关十二关门,劓者守之。” 回文章
  3.崔寔《政论》云:“秦割六国之君,劓杀其民。於是赭衣塞路,有鼻者丑。”
截 舌
  相传在西晋永嘉年间,有一位天竺(今印度)的和尚来到中国,他会表演断舌的把戏。表演之前先张开嘴伸出舌头让客人们看,然后用一把刀割断舌头,鲜血流淌,淋到地上,他把半截舌头放在盘子里,传示众人,大家惊叹不止。过了一会,他把舌头含在口中,梢停片刻又伸舌让人们看,那舌头长得好好的,和原来完全一样。又据说唐文宗开成年间,赵地(今河北)有个和尚颇有名气,朝廷三次下诏召见他,他都不肯赴京,文宗一怒之下命令把这和尚割下舌头,扔到火里烧成灰烬。和尚就制作一个金舌头放在口里,每天像往常一样念经不止。于是,人们都称他为金舌和尚。
   一般的人没有上述两位和尚的神异的法术,割下舌头不可能再长好,更不可能用金舌代替。舌头被活活截断的惨痛是难以忍受的,可是,在历史上却有不少受过截舌的酷刑。
   汉初时,曾把截舌作为死刑的一种附加手段。当时对谋反、叛逆大罪应当夷三族的重大案犯要用“具五刑”处死(参见本书《凌迟》),其中同时犯有诽谤、辱骂等罪行的犯人在黥面、割鼻、斩脚趾之外,还必须先截断舌头。后来,直到明清仍然使用的凌迟在施行时,对有的犯人也常常先要截舌,这是为了禁止他临刑叫喊或辱骂;有的犯人在截舌的同时还要打落他的牙齿。
   有时是将人先杀死而后截舌,作为一种报复的手段来泄愤。汉代郭解负气任侠,有位儒生却鄙弃他。某日在某公府宴会上,一位客人赞美郭解,那儒生听着不耐烦,说:“郭解为人奸邪,常犯公法,怎么能让人说他好呢?”那客人是郭解的好友,见儒生贬低郭解,心中怀恨,不久就暗杀了那位儒生,并且割下了舌头。
   汉代后,割舌的刑罚屡见记载。汉末董卓作乱,曾诱降北方反叛者数百人,让武士们在他面前把那些人有的截舌、有的斩手足、有的凿眼、有的用大镬煮死。一时没有死的人就在宴席旁边挣扎、 惨叫,满座宾客吓得拿不牢筷子和汤匙,但董卓却能照样吃喝,谈笑自若。三国时, 魏国诸葛诞举兵伐司马氏,杀死忠于司马氏的乐进次子乐琳,有位典农都尉平时常在乐琳面前说诸葛诞的坏话,这时也被抓住,诸葛诞骂道:“你只会凭着三寸长舌拨弄是非,今天我岂能饶你!” 于是命令武士用竹签刺透他的舌头,将舌头拉出来横在口外,然后才把他杀死。十六国时,后赵石季龙的太子石宣杀其弟石韬,石季龙宠爱石韬,于是逮捕石宣为石韬报仇。他命令把石宣幽禁于席库,用铁环穿透石宣的下颚骨,用锁锁上,又在邺城(今河北临漳)北门处堆积起一垛柴草,柴垛的顶上竖起一根高竿,高竿上安着辘轳,把石宣带到这里之后,石韬的亲信郝稚、刘霸二人拨着石宣的头发,抽出石宣的舌头,牵拉着石宣登上柴垛,又用绳穿着石宣的颔骨,用辘轳把他绞起来,吊在高处,再挖眼剖腹,同时截手断足,最后才放火把柴垛点着,把石宣的尸骨也烧成灰烬。石宣惨死的过程中,截舌只是所受各种酷刑的一项。石季龙对待自己的儿子尚且下这样的狠手,他对其他人使用的虐刑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后来,夏国的赫连勃勃也是一个凶残之徒,他坐在楼上处理公务时,总要把长矛利剑放在身边,看着谁不顺眼就亲手把他当场杀死。群臣中敢笑他者就割裂嘴唇,敢劝谏的就截断其舌,然后推出去斩首。南朝梁时候的侯景,性猜忍,好杀戮,杀人的时候总是先砍断手和脚,或截舌割鼻,受刑的人往往过了一天多才死去。侯景作乱失败后,他的谋士王玮被擒,押送到江陵,梁元帝萧绎知道他有文才,不想杀他,左右的文士们妒忌王玮的才能,巴不得除掉他,有人就进言说:“王玮为侯景作的檄文很有文采,何不找来看一看?”萧绎一看,那檄文中有两句是“项羽重瞳,尚有乌江之败;湘东一目,宁为四海所归?”萧绎原被封为湘东王,曾瞎了一只眼睛,这句话正揭到他所忌讳的短处,因而大怒,立即命令武士把王玮的舌头拉出来钉在木柱上,支解而死。北魏酷吏于洛侯处死王陇客时,也曾将他拔舌。(参见本书《断手》)隋代鱼赞也是著名的酷吏,他让部下为他温酒,稍微不合他的意思,就下令割掉他们的舌头。
   唐代安史之乱时,常山太守颜杲卿率部抵抗,兵败被俘,不仅拒绝投降,而且慷慨痛骂安禄山,安禄山大怒,把他绑在桥柱上,零割其肉,仍然骂不绝口,安禄山又命令把他的舌头割下来,问他:“还能骂吗?”颜杲卿满口鲜血,声音含糊不清,好象还在骂贼,又过了一会才死去。
   文天祥《正气歌》中有“为颜常山舌”一句,即指此事,文天祥把他尊为历史上具有浩然正气的典型人物,奉为楷模。
   明代大肆泛滥的各种酷刑,少不得有截舌这一项。明初洪武二十二年(1389)三月二十五日,朱元璋下旨说:“在京但有军官军人学唱的,割了舌头。”这条圣旨是否真正实行过,没有见到具体的事例,朱元璋的第四子朱棣却真正实行了。他发动靖难之役占领了南京,篡夺了侄儿建文皇帝的帝位,让方孝孺为他草拟布告天下的诏书,方孝孺不肯写,并大骂燕王不义,朱棣非常愤怒,命令武士勾出方孝孺舌头,用刀割去,还把他的嘴向两边割开,直裂到耳朵旁边,方孝孺仍然不肯屈服,壮烈捐躯。到了清朝末年时,有人在南京的明朝故宫看到一块大石头,上面被殷红的血浸渍成篆字,据说这是当年方孝孺被钩出舌头的地方,这块石头被人们叫做钩舌石。
   宣德年间,宣宗朱瞻基曾将两名宫女赐给亲信太监陈芜为夫人。宫中有位姓李的校尉进谏说,阉人和宫女匹配不合旧礼,不能这么做。因为在明初时朱元璋曾经下过禁止太监娶妻的命令(参见本书《宫刑》一节的有关内容),李某的进谏不是没有根据,但宣宗认为李某冒犯了自己的皇帝尊严,十分生气,就下令把他的舌头剪掉。李某受刑后没有死,只是不能再说话,他仍在宫中,从事一些杂役,人们都戏呼他为“李神仙”。
   截舌的刑罚不仅出现于剧烈而残酷的政治斗争的场合,而且在大家族内部作为私刑偶见使用。由于古代社会允许多妻制的合法存在,因而士大夫或豪绅家庭中大多有妻有妾或兼有歌姬侍女等,争风吃醋的风波时常发生。正妻或宠妾对丈夫所爱的其他妾或婢女实行惩罚,有的就使用截舌的虐刑。她们认为,丈夫之所以另有所爱,一定是另外的女子善于翻弄长舌,迷住丈夫的心窍,因此就割她的舌头来泄忿。如南宋时,蕲春太守某(姓名不详)有妻晁氏,性情极其酷妒,对丈夫的妾十分苛刻,有一位妾因一件小事得罪了她,她就把此妾狠狠捶打一顿,又用铁钳来出妾的舌头,用剪刀剪断。此妾疼痛不堪,既不能说话,也无法吃饭,过了一个月就死了。
   清代也有类似的事例。大概是在道光年间,苏州人刘变(字隐园)有一妾姓张,性情凶悍暴戾,因擅长于床第功夫而受到刘变宠爱。有一天,张氏想吃鳗鲡,让一名女仆人到集市上去买,买回来后张氏嫌少,认定是女仆人偷吃了,勃然大怒,就把装鳗鲡的盘子摔到地上,破口大骂。女仆极力分辨,张氏更加生气,命令另外一名男仆把女仆抓住,剪掉她的舌头。女仆流血过多,当即气绝身亡。原来,这位女仆颇有姿色,刘变和她同寝过,张氏侦察到这个情况,非常忌恨,早就想把她置于死地,但没有找到机会,这次终于消除了心头之恨。
挖 眼
  莎士比亚的著名悲剧《李尔王》中,老国王李尔的二女儿里根和她的丈夫康华尔一起,挖出了葛罗斯特伯爵的两只眼珠。这并不是戏剧家故作惊人之笔的虚构,而是确实存在过的惨剧。不仅英国历史上是如此,中国古代,也有康华尔、里根式的杀人魔鬼,也有葛罗斯特那样的劫难。
   眼睛是人体的重要器官,人靠它才能产生视觉,认识世界的一切。眼睛的构造十分精密,它有复杂而灵敏的神经和大脑相连,活活地挖出眼珠对人造成的当时的疼痛和严重的后果都是无法忍受的,这种手段的残忍程度要超过割鼻、截舌、断手、刖足等酷刑。
   挖眼,古时又称抉眼或抉目。战国时聂政刺韩傀,为了不让别人认出来是他,就自己用剑割毁面容并且“抉眼屠肠”而死去。这是特殊情况下的自残行为。还不是本节要讲的挖眼之刑。聂政的故事只是用来说明,抉眼的做法早就有了。比聂政更早的一些,吴国的伍子胥被太宰伯嚭陷害,受到吴王夫差的疑忌,他在自杀之前留下话说:“请抉出我的眼睛悬挂在吴国都城东门上,我会看到越兵总有一天要攻打过来灭掉吴国。”但吴王夫差没有真的让人抉出他的眼睛,而是把他的尸体装入皮袋子沉到江里,把他的头挂在高竿上,说是要让日月烧烤他的肉,让熛风吹刮他的眼,让烈火焚烧他的骨头,直至变成灰土,看他还能看到什么。伍子胥的悲壮故事屡见后人的议论或歌咏,如明初刘基的《感怀诗》云“子胥竭忠谏,抉目为夫差”,就是指的这件事。
   战国末年,荆轲刺秦王失败,秦兵攻燕,灭了燕国, 荆轲旧日的朋友也各自逃生。其中高渐离改名换姓给人做庸工,他善于“击筑”(弹奏一种名为“筑”的乐器),秦始皇听说了,召见了他。 有人认出这就是荆轲的密友高渐离, 秦始皇珍惜他击筑的才能, 不愿杀他, 就“矐其目”,让他为自己击筑。 矐目就是用马粪烧烟把眼睛熏瞎,以此防止高渐离借机行刺。这种矐目的做法虽不是抉出眼珠,但和挖眼的刑罚有同样的目的和性质。
   南朝宋时,前废帝刘子业狂悖无道,江夏王刘义恭和尚书令柳元景暗中策划把他除掉,另里新君,不料密谋泄露,永光元年(465)八月,废帝率领羽林军把刘义恭和他的四个儿子同时杀死。之后,又把刘义恭的尸体支解成碎块,肠胃抛散,同时把他的眼睛挖出来,放在蜜里渍存,叫做“鬼目棕”。这虽然是把人死后挖眼,手段也是够残酷的了。
   古代人把人活活挖眼的事例,也是相当多的。东汉末年董卓作乱,对俘虏的敌兵或百姓常施用种种酷刑, 其中就有凿眼。三国时吴末帝孙皓也用过凿眼的刑罚。十六国时,大夏的贺连勃勃残忍好杀,群臣中若有人以目光触犯了他,就要立即毁坏他的眼睛。隋代的鱼赞以酷毒著名,炀帝时官至车骑将军,对待部下十分苛刻,他让人为他烤肉, 稍不中意,就用叉肉的竹篾子瞎那人的眼睛。这一类的暴君酷吏历代不断,到清代又有一位督抚某公更是超过前人。他受朝廷之命镇守海疆,每捕获了重要的盗犯,总要先把犯人的眼睛挖出来,挖眼时,他总是自动手,而且不用器械,只用手指抠眼珠出来,犯人痛得嗷嗷怪叫,他丝毫不为所动。抠完之后,他就撩起衣襟,擦一擦手指上的血,时间长了,他的衣襟被人血染红,好像胭脂的颜色,他也不肯洗一洗。他认为干抠别人眼珠这样的事,下属的人不像他那样有如此狠心,所以他从来不指派他们。他这样做的目的是先让盗犯成为瞎子,即使不处死他们,也不能再去行窃了,可以免除后患。后来,此公受到有司的弹劾和查究,据说主要是因为用刑太过分,民愤太大,朝廷不得不对他给予了必要的处罚。
   明代,官府对特殊的犯人也曾用过挖眼的酷刑。隆庆年间,华亭县(今属上海市)有个著名的盗窃犯名叫邢敖,他被捕越狱逃跑未遂,被抓了回来,县令怕他再逃跑,就叫人挖出他的两只眼睛,不久又依法将他斩首,陈尸于街市示众。后来,当地妇女骂人时爱说“活邢敖贼犯”,就是指的这个人。
   明代的黑社会组织有时也采用挖眼的酷刑来害人。万历年间,浙西有一个“丐帮”,是由乞丐群聚集成的黑帮组织,有事时可以通过暗号很快集合起来,无事时分散各处,他们的行为残忍,对社会的危害很大。他们经常劫夺民间的少女,每劫一人就首先把她的眼珠挖掉,这样,少女就无法辨路,不会逃跑,而且,没有了眼睛,相貌也变得不易被家长认出来,再者,瞎眼的少女乞讨时,能引起人们的怜悯,可以讨得更多的东西。乞丐的帮头迫她们白天四处行乞,得到的财物都被丐头据为己有,夜里,乞丐们就对这些少女肆意奸淫。“丐帮”闹得人心惶惶,官府下决心予以惩治,不久,其主要罪犯全部被抓获,其余一哄而散。
   中国古代,除汉族之外,西藏历史上也流行挖眼的酷刑。他们实行挖眼的时候,先给受刑者戴上一顶四十多斤重的石帽子,再用石头砸头顶,使眼珠凸出来,然后用特制的锋利尖刀把眼珠挖去。
   历史上还有这样的事例,有的女子为了表示爱情的坚贞,竟然不惜自己刺毁眼睛。元代,京师有个名妓樊事真,与参议官周仲宏相爱,周仲宏离开京师返江南时,事真在齐化门外为他饯行,周嘱咐她分别后要保持操守,不要做出惹人讥笑的事,事真说:“我若负心,一定要刳出一只眼珠向你谢罪。”但过了不久,有个权豪之家的子弟看上了事真,事真的母亲不敢得罪他,迫使女儿顺从。后来,周仲宏回到京师,事真说:“你走后我不是不愿意坚守,实在是为情势所迫不得已啊!既然昔日已经立下誓言,我是不会让那句话落空的。”于是就抽一根金篦的尖齿,刺坏了左眼,血流得满地都是。周仲宏吓得不知所措,就谅解了她,二人欢好如初。这个故事非常感人,当时有人以此为题材,编了一本杂剧,叫做《樊事真金篦刺目》。明代,薛近衮所著的传奇《绣襦记》里有类似的情节,李亚仙为了督促郑元和笃志苦读,一图求得共鸣,就自己剔去一只眼睛,并毁坏了容颜,后来果然如愿以偿。上述两例与前面叙述的挖眼之刑有所区别,但有一定的联系,因此也在这里谈一谈。现代电影《夜半歌声》的女主人公用钢针刺瞎双目的情节,或许是借鉴了樊事真和李亚仙的故事。
断 手
  战国末期,燕太子丹为了实现到秦国行刺秦王嬴政的计划,用各种手段笼络武艺高强的刺客荆轲,金钱美女,饱其所欲。荆轲无意中说了句千里马的肝好吃,太子丹就立即杀了自己心爱的坐骑。有一天,太子丹在华阳之台设宴,让一名美女弹琴助饮,那女子弹得婉转悠扬、悦耳动听,荆轲情不自禁地称赞说:“好手!”太子就立即表示,要把此女送给她,荆轲说:“我不是迷恋美色,而是爱她的那双手啊!”太子丹就命令把那女子的手砍下来,用一只玉盘盛着,端上宴席,摆在荆轲面前。
   人的手长在臂上,和身体连在一起,与各部分器官共同组成一个活生生的女子,这手才能产生赏心悦目的美感。把手割下来,它就失去了活体的柔润与光泽,失去了生命的灵动与技巧,因而也失去了对于人的美感与价值。荆轲赞美女子的双手,本意是赞美她“弹得一手好琴”的意思,或者是由对异性身体的爱悦,进而喜爱这位长有一双好手的女子,哪里是仅仅要这两只手?太子丹的做法,真是太荒唐了。他的意图无非是向荆轲表示“你喜欢什么我就给你什么”,以此固结荆轲的心,让荆轲无条件地为自己效力,因而竟然不惜残害了一位无辜的女子。
   燕太子丹或许没有想到,他的这种断人之手的做法被后世效法,成为一种对人予以惩罚的酷刑。汉初吕后专政时,曾将刘邦的戚夫人砍断双手和双脚,扔到厕所里,说是“人彘”,这是历史上人们比较熟悉的一个悲惨事件。然而无独有偶,唐初武则天擅宠时,让高宗李治把王皇后和萧淑妃废为庶人,囚禁在别院,高宗不忘旧情,有时去看看她们,武则天知道了,就指使亲信把王、萧二女各杖一百,截去双手,又把她们装在酒甕中,对人说:“让这两个老太婆骨头都醉了吧!”武则天的残酷又超过吕后。
   有的朝代曾把断手列为官方正式使用的刑罚,晋初,刘颂为廷尉时,上书给晋武帝司马炎,建议恢复肉刑,他认为古代使用肉刑是有道理的,因为要惩罚犯罪必须去掉他犯罪的“工具”,即是要“止奸绝本”,比如对于逃亡的罪犯要处以刖足之刑,对于偷盗的罪犯要处以断手之刑,对于强奸的罪犯要处以宫刑,并说“除恶塞源,莫善于此。”但刘颂的主张是否实行,晋时未见案例。北宋时,宋太宗赵炅诏令,犯有贪赃罪的官吏被判处死刑者,斩首之间要先断腕。雍熙二年(985)十月,汴河主管粮秣的胥吏因侵夺漕军的口粮,就被砍断手腕,绑在河边示众三天,然后才斩首。蒙古兴起之1初仿效宋朝法规,也有断手的刑罚。太宗窝阔台死后,皇后乃马真称制,宠信富商出身而执掌了朝政的奥都剌合蛮,下诏说,凡是奥都剌合蛮的提议,令史如果不如实记录在案,就要断其手。大臣耶律楚材启奏道:“国家的典章制度,先帝都交给老臣办理,与令史有何相干?奥都剌合蛮说的如果合理,自然应当照办,如果不可行,即使判我死罪也决不躲避,断手又有什么可怕的?”这个事例说明,断手的刑罚在那时候确曾实行过。到了元朝灭南宋以后,情况有所变化。至元二十七年(1290)七月,江淮平章沙不丁奏称,某管仓库的官吏侵盗钱粮,请依照宋代法规把他黥面并断腕。元世祖忽必烈说,断手是“回回法”,因而没有准许。所谓回回法,是指回族的法规。历史上,回纥(回鹘)的刑法曾规定犯盗窃罪者要处以断手或剁指的酷刑,直到现代,一些信仰伊斯兰教的国家的法典上还有这样的条文。
   有些朝代虽然没有正式规定使用断手之刑,但断手的作法时有所见。北魏时的著名酷吏于洛侯就曾将人断手,他治下的百姓有个名叫富炽的,犯了偷盗的小罪,于洛候就把他鞭打一百并且截断右腕。又有一位百姓名叫王陇客,刺杀了两条人命,依律只应判为死刑,但于洛侯下令将王陇客拔掉舌头,刺伤胸腹二十余处,又立起四根木柱固定他的四肢,然后砍断手和脚,最后才斩首。辽代穆宗耶律璟残忍成性,所使用过的各种酷刑中就有断手截足等等。
   明代酷刑名目繁多,《大诰》中正式规定有去指、剁指、断手等刑罚。洪武二十三年(1380)三月二十五日,朱元璋诏令对下棋和打双陆的要断手。燕王朱棣发动靖难之役占领南京之后,建文帝的刑部尚书暴昭被擒获,不肯屈服,朱棣命令武士先打落他的牙齿,然后截断他的手和脚,暴昭仍然骂声不绝,直到砍断脖颈才死去。天顺元年(1457)英宗复辟,兵部尚书于谦等人被斩首之前,也被先砍断手和脚。(参见本书《刖足》)明代对犯有谋反叛逆大罪的死囚予以处决时,常先施用断手指之刑。万历三十四年(1606),兵部奏称南京擒获叛乱者四十九人,关押在应天狱中,为首的一人名叫刘天叙,他就是被先割去手指,又被剔去膝盖骨、然后才凌迟处死的。
   在我国境内的另一些少数民族,历史上也有曾惯用断手的刑罚惩治那些犯盗窃罪的人。其中藏族有一个传统的刑罚名为“牛皮包手”,施行时先把罪犯的手用刀划破不少血道,然后在掌心放上盐巴,用手握住,然后用一块生牛皮把手包住,用不线绳缝牢。手上的伤痕被盐巴浸渍,犯人痛得死去活来,过了一段时间打开包手的牛皮,那手肌肉全部坏死,只剩一把白骨。这种刑罚虽没有把手砍下来,但它给人造成的痛苦比断手还要厉害。
刖 足
  今天,稍有历史知识的人们都非常熟悉那个凄惨的故事:春秋时,楚国人卞和在山中得到一块玉璞,把它献给楚厉王,厉王让玉工鉴别,玉工说是块石头。厉王认为卞和欺骗他,就砍掉了卞和的左脚。不久厉王去世,武王即位,卞和又带玉璞来献,武王让玉工鉴别,玉工又说是块石头。武王也认为卞和欺骗他,就砍掉了卞和的右脚。过了若干年,武王去世,文王即位,卞和再也不敢轻易献宝了,他抱着自己那块玉璞,坐在楚山山下痛苦,一直哭了三天三夜,泪水哭干了,眼睛流出鲜血来。楚文王听说了,派人问他:“天下受过刖足刑罚的人太多了,你何必哭得那么悲痛呢?”卞和说:“我不是为自己所受的刖足之刑而悲伤,我所悲的是,真正的宝玉却被认为是石块,高洁的志士却被认为是狂徒,所以我忍不住痛哭。”文王派玉工雕琢卞和的那块玉璞,得到一块稀世珍宝,于是就命名为“和氏璧”。
   这块和氏璧后来又引起了许多生动的故事:和氏璧流落到赵国,蔺相如为使“完璧归赵”而被赵王封为上大夫;秦统一中国后,将和氏璧刻成有“受命于天,既寿永昌”八个篆字的皇帝所用的玉玺,这即是后世历代帝王你争我夺的传国玺……这些,我们都不去谈它,本文要讨论的,是卞和所受到的砍掉双脚的酷刑——被列为周代五刑之一的刖足之刑。
   “刖”字音“越”,古时与“剕”(音“费”)的意思相同,就是断足。《尚书·吕刑》篇有“剕辟疑赦”一句,后传云:“刖足曰剕刑。”后又疏云:“剕,刖也。”许慎《说文解字》也说:“刖者断绝之名,故削足曰剕。”周代的五刑,《周礼·秋宫·司刑》说是“墨、劓、宫、刖、杀”,《尚书·舜典》说是“墨、劓、剕、宫、大辟”,其中的刖和剕其实是一个意思,都是指断足。但也有人说,剕和膑的意思相同,“膑”字又作“髌”,本意是指人的膝盖处那块活动的骨头,引申为指用刀把膑骨剔去的刑罚。《白虎通·五刑篇》将“剕”写作“腓”,云:“腓者,脱其膑也。”《汉书·百官公卿表》颜注云:“腓者,玄膑骨也。”其他书中谈到刖刑,有的说是断足,有的说是剔膝盖骨,也有的说刖、腓和膑的意思相通,诸说纷纭,莫衷一是。今天,我们也难以把它们严格区分开来。总之,它们都是施加于人的腿或脚使人不能行走的酷刑。
   上古时期,三苗的虐刑之一就有膑。尧舜时作象刑,规定用穿草鞋代替刖足,用黑布蒙住膝盖并画上标记代替膑刑。1可见,在这时刖和膑的名称都已经出现了,但当时中原还没有真正实行这种刑罚。夏朝开始有肉刑,当包括刖足在内。商代有敲断人的腿骨的做法,这实际相当于刖足之刑。某年一个冬天的早晨,纣王和他的宠妃妲己身穿狐裘在外面观赏雪景,看见远处有一老一少两名男子涉水过河,那青年人毫不犹豫地淌过去了,那老者却显出怕冷的样子。纣王问妲己这两个人的表现为什么不一样,妲己说:“那年轻的血气正旺,腿中的骨髓充实,所以耐寒;那年老的精力衰竭,腿中的骨髓稀少,所以怕凉。”纣王命令武士把那两名男子抓过来,当场砸断腿骨观看,两人的骨髓多少果然不同。2
   到了周代,刖足的事例见于历史记载的就很多了。春秋时诸侯各自为政,各国国君对臣下或百姓动辄使用刖足之刑,法律规定的应受刖刑的条款也相当繁多。如卫国曾规定,私自驾驶国君乘坐的专车外出,就要定为刖足之罪。有一天夜里,卫君非常宠爱的幸臣弥子瑕得到家里人报告,说母亲病了,他仓促之间就驾着卫君的车子赶回家去。卫君知道了,不但不加罪,反而称赞他的孝行。弥子瑕犯法而未受刑,只是一个特殊的例子,一般的人若犯下此类罪过,刖足是难以逃脱的,如《左传》记载,庄公十六年(前678)郑国刖强鉏之足,僖公二十八年(前632)卫侯刖针庄子之足,成公十七年(前574)齐国刖鲍牵之足,等等。此外,庄公十九年(前675),楚国的鬻拳谏楚王,楚王不听从,鬻拳就用武器进行威胁,强迫他接受,楚王害怕,只好照鬻拳说的办。鬻拳知道这样未必国君是要判死罪的,就自动刖足请罪,楚王赦免了他。齐国在景公时,刑罚特别重,受刖足之刑的特别多,以至于有“履贱踊贵”的说法。踊是刖足以后安装的假脚,有人专门制造假脚出售。由于许多人都被刖去了脚,所以踊的价格暴涨,鞋子的价格却便宜了。
   春秋时,那些受过刖足之刑的人,常被委派担任看守大门的职务。前边提到的鬻拳就奉命守城门,被人们尊称为“大伯”。这种守门的刖者虽然地位低贱,但在某些关键时刻他们会起着意想不到的作用。有一天,齐大夫夷射在宫中参加宴会,喝得醉醺醺的走出来,靠在王宫的侧门旁边稍作休息。把手这个侧门的是一位受过刖足之刑的人,他向夷射请求说:“大人吃剩下的酒菜能不能赏给小的们一些呢?”夷射怒斥他说:“受过刑罚半死不活的人竟敢向尊长要酒喝,真是大胆!”守门者只好退下。夷射走后,守门者把门旁边墙上被屋檐滴下水冲刷的地方又刻下一块,好像被人撒过尿的痕迹似的。第二天齐君从这门边走过,看见那片痕迹,很生气,问:“谁在这里小便了?”守门者回答说:“臣不曾看见有人大小便,昨天只看见中大夫夷射在这里站了一会儿。”齐君大怒,就命令逮捕夷射并把他杀掉了。
   夷射因得罪了不起眼的守门刖者而受到巧妙的报复,竟然丢了性命,但是也有另外的情况,孔子的学生季羔有一次在危机之中受到守门的刖者的掩护。季羔在卫国当执法官(士师)时,曾审理过一个案件,把那有罪的人判了刖足之刑。不久遇上了蒯聩作乱,季羔匆忙逃走,经过城郭的大门时,守门者正是他亲手处理的被刖足的人。那位刖者对季羔说:“那边有个墙缺口,你翻过去逃走吧!”季羔说:“正人君子从来不逾墙。”刖者又说:“那边有个墙窟窿,你钻出去快逃吧!”季羔说:“正人君子从来不穿穴”刖者又说:“这里有一间破房子,可以躲一躲。”季羔就进去藏起来。追兵过去之后,季羔对守门人说:“以前我执行国家的法度,亲自审判把你处以刖足之刑。今天我遇到灾难,正是你报仇的好机会,然而你却再三掩护我,为什么呢?”守门者说:“受刖足之刑,是我罪有应得,无法免除的。可是,当初你审理案件的时候,先判别人后判我,这是想免除我的刑罚,我领会你的意思。到了安庆已定、商议量刑时,你很不高兴,我见你那种表情,也明白你的意思。你不是出于私情来袒护我这个毫不相干的人,而是因为你本来就是一个仁义君子,在处理案件时总要表现出慈善的心肠。这就是今天我要救你的原因。”这位守门的刖者可以说是个通情达理而且有一定法制观念的人,和前面那位报复夷射的守门者迥然不同。我们从这个故事可以看到当刖足之刑被普遍采用的事实。
   春秋时将判处刖刑时,视所犯罪行的轻重,有的刖去一只脚,有的要刖去双脚。刖去一只脚者称为偏刖,或者叫做“介”。《庄子·养生主》篇云:“公文轩见右师而惊曰:是何人也?恶乎介也?”这位右师就是受过刖足之刑而后又做了官的人,他受的刖刑当是偏刖。郭象为《庄子》作注云:“介,偏刖之名。”至于犯什么罪需要刖左脚,什么罪需要刖右脚,可能椰油一定的规定。如〈管子·地数篇〉云:“有犯令者,左足入,坐足断;右足入,右足断。”一般说来,较轻的罪行只刖一只脚,特别重的才刖去双脚。
   春秋时,也有对死去的人施行刖足的事例。齐桓公的儿子商人和邴歜的父亲争夺田产,没有占到便宜,后来商人杀死齐昭公的儿子,篡夺了王位,成了齐懿公,就把已经去世的邴歜的父亲从坟墓里挖出来,刖去双足,让邴歜作自己的奴仆。懿公又强占阎职的妻子为妃,让阎职为他赶车。懿公四年(前609)夏天,邴歜和阎职一块儿在池塘里洗澡,邴歜用鞭子打了阎职一下,阎职大怒,邴歜说:“别人夺走了你的老婆你都不生气,鞭梢砸你一下还值得生气吗?” 阎职反唇相讥说:“你的父亲死后还被人刖足,你又能怎样?”二人不再争执,就一同商议,杀死了懿公,把他的尸体扔在竹林里,又一同逃走了。懿公对人残苛,结果自己也没有得到好下场。
   战国时,刖足也是常见的刑罚。不仅国君可以随意刖人之足,地方官吏也有权对人施用刖足之刑。赵国梁车任邺城县令,他的妻子去看望他,赶到那里已经天黑,城门关闭了,梁妻就从城墙的缺损处翻了过去进了城。当时有条禁令,如果夤夜私越城墙者要处以刖足之刑,于是,梁车就严格执行法律,把他的妻子刖去一双脚。赵成侯听说这件事,认为梁车为人不仁,就罢免了他的县令之职。
   战国时著名军事家孙膑的故事更是一椿典型的事例。据《史记》记载,魏惠王时,庞涓仕魏为将军,他忌妒同学孙膑的才能,把他召来,设计“以法刑断其两足而黥之”。所谓“刑断其两足”,显然是刖足的意思。《潜夫论》记此事云:“孙膑修能于楚,庞涓自魏诱以刖之。”这更明言是刖足。但也有人说孙膑受的刑罚是被剔去双膝盖骨,《东周列国志》就是这样描写的。3还有人说,孙膑的原名已经不可考知,因为他受了膑刑,所以被人称为孙膑,而膑刑就是去膝盖骨。历史上关于孙膑所受刑罚的两种说法,具体地证明了前面所谈到的关于刖、剕、膑的含义彼此混淆的情形。
   《庄子》一书里多出谈到受到刖族之刑的人,其中《德充符》篇所说的“兀者” 王骀、申徒嘉等,是被刖去一只脚的。此篇中又说:“鲁有兀者叔山无趾,踵见仲尼。”这位叔山受刑后没有了脚指头,却可以用脚跟走路去见孔子,说明当时有的人被处以刖刑时,并不是把一只脚全砍掉,而只砍去前半截。崔撰为《庄子》中的这句话作注说:“无趾故以踵行,是则跀(刖)轻于膑也。” 崔撰仅从被刖去半截脚来断定刖足比剔膝盖骨的刑罚要轻,是不全面的。实际上,刖足在施行时大都是把一只脚或两只脚脖处整个砍下来,其残酷程度并不次于剔膝盖骨。
   汉初,吕后残害戚夫人,把她的手和脚都砍掉,仍到厕所里,说是“人彘”,还让汉惠帝刘盈去观看。刘盈见戚夫人没手没脚,血肉糢糊的惨像,忍不住大哭,此后便得了一场病,一年多之后才痊愈。吕后的手段,属于非法报复那一类,施行无所不用其极,在历史上留下了残酷的一页。当时朝廷正式规定的刖足之刑是断脚趾。如对犯有“夷三族”的大罪必须用“具五刑”处死的人,其中一项就是斩左右脚趾。汉文帝十三年(前167)文帝刘恒下诏废除肉刑,规定将原来应当斩去左脚趾的,改为“笞五百”,原来应当斩去右脚趾的该为弃市。同时还规定,有些罪状要用釱左趾代替斩脚趾的刑罚。釱是一种铁制的刑具,重六斤,套在犯人的左脚趾上,不能随便去掉,如果自行去掉脚上的釱,要另外加罪。当时曾明文规定,私自铸造铁器及煮海制盐者,要“釱左趾”。东汉末年,草草当权时又规定应釱左右脚趾者改为用木械,因为当时铁金属缺乏,所以用木料代替。
   汉代以后,刖足之刑在南北朝时一度恢复,具体施行方法为“断脚筋”。南朝宋泰始四年(468),宋明帝刘彧诏令,凡犯有私自使用官府仪仗、抢劫驿亭寺院及伤害官吏等罪,应判处死刑而遇到赦免者,改为在两颊黥一“劫”字,同时割断两脚之筋,然后前夕到边远地区的交州、梁州、宁州等处;五人以下结伙抢劫者,也要黥面作“劫”字,割断两脚之筋,发配到边远地区。断脚筋是变相的刖足,它和剔膝盖骨的做法作用相似,都是使人丧失行走的能力。这项法令实行的时间不长,明帝死后自行废除。
   唐初,太宗李世民让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制定刑法,规定应处以绞刑的五十条罪状都免去绞刑,改为断右脚趾。过了不久,太宗又产生哀怜之意,他对侍臣们说:“前代早就提出废除肉刑了,现在还要断人的脚趾,我实在不忍心。”于是当即废除了断右脚趾的规定,改为流放三千里,服劳役二年。
   在滥用酷刑的明代,刖足又被重新使用了。洪武二十年(1389)三月,太祖朱元璋下旨,规定:“蹴圆的,卸脚。”即对踢足球者,要处以刖足的刑罚。当时龙江卫的指挥伏颙和本卫的小旗姚晏保二人蹴圆,就被砍了右脚,全家发配到云南。燕王朱棣发动靖难之役时,建文帝的刑部尚书暴昭也被砍断了手和脚。天顺元年(1457)正月英宗复辟时,刑部启奏原兵部尚书于谦及王文、舒良、王诚、张永、王勤等人的罪恶,英偬传旨说,这些人本应当凌迟处死,改为从轻处理,先把他们砍去手脚再予以斩首。后来的史书可能是为了不给大明皇帝的政治抹黑,没有记载于谦等人被砍手脚的情节。明代对应当凌迟处死的犯人,施行时也有先砍断手脚再零刀割死的。当然,这已不是单纯的刖足之刑,它是经变成凌迟的程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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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白虎通·五刑篇》:“五帝画像者,犯膑者以墨蒙其膑处而画之。 回文章
  2.《尚书·泰誓》有“斮朝涉之胫”一语,后传曰:“冬月见朝涉水者,谓其胫耐寒,斩而视之。”陈稚常《上古史演义》描写了这个情节。也有人说纣时有个大臣名叫朝涉,纣王砍断了他的腿骨,见俞樾《茶香室三钞》卷十四“朝涉”。 回文章
  3.冯梦龙、蔡元放《东周列国志》第八十八回《孙膑佯狂脱祸,庞涓兵败桂陵》写道:“庞涓遂唤刀斧手,将孙膑绑住,剔去双膝盖骨”。
宫 刑
  宫刑是古代割除男子生殖器的酷刑。
  生殖器官对人来说和头颅同样重要。头颅是生命中枢,它决定着个体的生存;生殖器官担负着繁衍后代的任务,它维系着群体的生存。在人类社会之初,各民族都有过狂热的性器官崇拜和生殖崇拜,进入阶级社会以后,也都特别重视传宗接代和血统继承。割除生殖器官,对他本人来说,毁灭了他的人生乐趣,对他的家族来说,剥夺了他遗传的权利。因此,宫刑是对人的非常严厉的惩罚。在远古时约五刑中,宫刑重于墨、劓和刖,仅次于死刑。
   从远古时开始直至封建社会的终结,到底有多少人受过宫刑,实在难以统计。“宫刑”这两个字,包含了多少人生的悲剧!
   让我们打开历史的篇章,拂去岁月的风尘,再从头看一看这幕悲剧吧。
(一)
   宫刑早在尧舜时就有了。尧时有象刑,就是规定犯罪者穿戴的服饰要和一般人有所区别,以示惩诫,其中犯宫刑的人要穿草鞋。《初学记》卷二十引《白虎通》说:“犯宫者履杂屝。”后人解释说,“屝”字同“菲”,就是草鞋1。说明这时已经有了宫刑的名称。舜曾经赞美主管狱讼的名臣皋陶说:“汝作士,五刑有服。”舜时的五刑包括宫刑,当时只用来对待蛮夷,而对于本部落里的罪人并没有真正使用。舜以后,禹时才正式施行宫刑。《汉书.刑法志》云:“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宫刑即是禹制定的肉刑之一。
   宫刑从开始提出时起,它的含义就是割除男子的生殖器,这是没有疑义的。《尚书.吕刑》篇“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一句之后,汉代学者孔安国作的传说:“宫,淫刑也,男子割势,妇人幽闭,次死之刑。”唐代学者孔颖达作的疏引伏生《书传》,进一步注解说:“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从《尚书》的原文及注疏我们可以了解到这三个意思,一是当时的宫刑包括对男子割除生殖器官和对女子实行的幽闭(详见幽闭),二是宫刑为仅次于死刑的较重的刑罚,三是宫刑的量刑范围为惩治淫罪,即男女之间不正当的性关系。可以看出,宫刑的出现,是在人类实行一夫一妻制的社会制度以后,为了维护这种一夫一妻的婚姻秩序(实降土是维护血统继承的纯粹性)而制定的惩罚措施。尧舜时期,正是中国古代由父系氏族向阶级社会过渡时期,随着私有制的产生,一夫一妻制家庭要求稳定,这时制定宫刑正是适应了客观现实的需要,反映了当时人们的社会观念和道德意识。
   夏朝时,三苖(少数民族)肆行“五虐”,其中有“椓阴”,就是宫刑。夏灭三苖,却对他们的椓刑加以发展,正式把宫刑列为五刑(大辟、膑辟、宫辟、劓、墨)之一,其中“宫辟五百”。商代未见有宫刑的记载,但商代有肉刑,而且承袭夏制,应当包括宫刑在内。周初也正式把宫刑列为五刑(墨、劓、宫、刖、杀)之一,规定“宫罪五百”。但当时把宫刑排在五刑的第三位,次于死刑和刖足。周穆王时,又把宫刑升为第二等,仅次于死刑。据说,周穆王认为,人虽刖足能行人道(有性机能),而宫刑可以使他断绝后代。这说明,西周时随着奴隶制的逐渐瓦解和封建制度的初步萌生,宗法观念、家族意识占重要地位的封建主义思想体系开始确立了。
   西周时,宫刑已不仅是用来惩治淫罪,犯了其它罪行而还不至于判死刑者,可处以宫刑。这样,宫刑的施行范围比它的本义有所扩大。而且,西周时还规定:“公族无宫刑。”意思是说,贵族犯了罪,不能判处宫刑,原因是为了“不翦其类也”,即不让他的家族断绝后代。贵族们犯了罪该处以宫刑者,就用“髡”(剃去头发之后去做看守仓库一类的劳役)来代替,而一般的平民百姓犯了应该处以宫刑的罪则不能赦免。这样的规定,反映了西周刑法制度的鲜明的阶级性。
   宫刑又叫腐刑。有人说,男子被割除生殖器官后,数日内其伤口散发出肌肉腐烂的臭味,所以称为腐刑。也有人说,男子受宫刑后就丧失了生育能力,像腐朽的木头不会再开花结果,所以称为腐刑2。西周时,受过宫刑的人被称为“奄人”。[奇DztXt.com书]《周礼·天官·叙官》篇中有“酒人奄十人”之语,前人注解说:“奄,精气闭藏者,今谓宦人。”因此,后世称在宫中服役的太监为奄人或阉人、阉宦,称施行宫刑为阉割。《诗经》、《春秋》、《左传》等儒家经典著作中多处提到的寺人、侍人等,也都是指奄人。
   人被阉割时必须避风寒,否则会断送性命。因此,施行宫刑时,必须准备一间暗室,里面不通风、不透光,并且要生火取暖,让受宫刑者住在里面,像养蚕于温室中似的,百天以后伤口完全愈合,才能到外面自由行动。所以,又称宫刑为下蚕室。3
   秦时,宫刑使用得很普遍。秦始皇集中七十万名囚犯去修建阿房宫,其中许多人就是受了宫刑的。赵高的父亲也曾受了宫刑,他的妻子改嫁了别的男人,生的儿子都承继赵姓,并且都处以宫刑,赵高即是其中之一。
   汉初时,不少人已经意识到宫刑和其它损伤人的身体的肉刑太残酷,于是,汉文帝十三年(前167)诏令废除肉刑,其中包括废除宫刑4。但过了不久,景帝中元年间又恢复宫刑。开始时只是用宫刑代替死刑,后来也把宫刑用于对某些非死刑罪的处罚。汉武帝时,不少文武大臣都被处以宫刑,如将军李延年、著名历史学家司马迁和张安世的哥哥张贺等。东汉时效法前代,宫刑常见。建武二十八年(52)冬十月,光武帝刘秀下诏将判为死罪而在押的男女囚犯都处以宫刑,其中女子的宫刑指幽闭。建武三十一年(55)又重申此令。永平八年(65),汉明帝刘庄下诏将被判为死罪者减一等,其中大逆无道者下蚕室。建初七年(82),汉章帝刘炟下诏将被判为殊死的罪人下蚕室,其中女子幽闭。元和元年(84)、章和元年(85)及永元八年(96)都下过同样的诏书。汉代对来自西域国家的使节或人质也曾使用过宫刑。征和元年(前92)楼兰国王去世,其国派人到汉朝迎接作人质的太子回国继承王位。这位太子在长安因犯法已受过宫刑,汉武帝就没有放他回本国。
   宫刑不仅造成人的肉体痛苦,也使人的精神受到严重摧残。有的人因受不了这样的侮辱而自杀。司马迁受刑后,每想到这一难堪的奇耻大辱,都不觉汗流沾背,也想“引决自裁”。因此,后世不少正直之士多次提出废除宫刑的建议。有的朝代曾加以采纳,也有的朝代又将宫刑恢复。东汉永初年间,廷尉陈忠上书请求废除下蚕室之刑,汉安帝刘祜批准施行。建安时,曹操曾提议将某些死刑改为宫刑,交群臣讨论,陈群、钟繇附和曹操,赞成恢复宫刑,而王朗、孔融等人反对使用宫刑,结果议而未决。晋代,也有人提出恢复宫刑的主张,但也没有能够实行。北朝时,宫刑一度死灰复燃。北魏规定,对谋反叛逆者要处以腰斩,全家同诛,家中十四岁以下男童处以腐刑。如魏宣武帝时,平季就是因为父亲参与了和尚法秀谋反的事件,而受了宫刑。很明显,统治者的目的是将反叛者斩尽杀绝,不留后患。将儿童处以宫刑虽然意在表现一点仁慈,但却掩盖不住统治者制定刑法的阶级性和残酷性。东魏时,南兖州刺史、河阳侯樊欢因不满高欢父子专权,图谋复兴东魏,被高氏杀害,其子樊叔略正在幼年,被处以腐刑。西魏、北周未见宫刑事例,但也未见废除宫刑的文告,直到隋初开皇年间,隋文帝杨坚才正式下诏将宫刑废除。
   隋代以后,朝廷正式规定使用宫刑的,只有辽代和明代。辽应历十二年(962),萧延之的家奴海里强奸拽剌秃里的未成年的女儿,被处以宫刑,交给秃里家做奴隶。明代的法典有一条规定叫“阉划为奴”,就是宫刑。洪武九年(1376),南京宫中建造谨身殿,负责此事的官员误把中等工匠奏称为上等工匠,朱元璋大怒,命令将上千名工匠全部斩首。当时工部尚书薛祥极力进谏,朱元璋又改令将工匠们都处以宫刑。薛祥又奏道:“若这么办,那千名工匠都成废人了,不如改用笞杖责罚,然后都让他们出工。”朱元璋终于同意了薛祥的请求。洪武年间,金华人张尚礼为监察御史,有一天他作了一首《宫怨诗》:“庭院沉沉昼漏凊,闭门春草共愁生。梦中正得君王宠,却被黄鹂叫一声。”朱元璋看了这诗,见他如此精细而生动地描写宫中妃嫔的心事,非常忌恨,就下令将他处以宫刑,结果张尚礼竟死在蚕室。宣德年间,太仆卿戴希文的儿子怀思和前翰林院庶吉士成敬,都被宣宗朱瞻基下令判处宫判。天顺二年(1458),英宗朱祁镇曾下令把四十四名监徒处以宫刑,把他们的女眷共八十口都送浣衣局作苦役。此后,明代再未见以宫刑处罚罪人的事例。
   有些朝代,朝廷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使用宫刑,但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宫刑仍然作为私刑的一种而存在着。比较常见的情况有两类:
   其一是,某些有权势的豪门贵族对与自己的妻妾通奸的男子进行惩罚,采用阉割的手段。例如,北宋时,太尉杨戬府中的侍妾与歌姬非常多,她们年方少艾,欲心炽盛,杨戬一人不能满足她们,于是,姬妾们设法把一名在馆中作门客的青年男子留在内室,轮流与他淫乐。后来杨戬发现秘密,把门客抓获,绑在卧榻上,让人用刀割开他的阴囊,剥出两粒睪丸。门客疼痛至极,晕厥过去,杨戬又叫人按常法敷药灌药,包扎停当。行刑者是府中常用的阉工,技术非常纯熟,某门客幸而未死,十多天后就能起坐,但他洗脸时,胡须纷纷脱落,面貌逐渐变成一个太监模样。凌蒙初的《二刻拍案惊奇》中有《任君用恣乐深闺,杨太尉戏宫馆客》一篇,就是敷衍这个故事的拟话本,其中写到行刑的过程时,说阉工把他的阴茎也一同割去了,痊愈之后,“看小肚之下,结起一个大疤。”任生纵欲,虽然自食其果,但杨戬的手段也实在狠毒。
   其二是,某些性情妒忌的妇女对自己丈夫的外遇行为进行过分的报复。此类事件在清代的笔记小说中屡见记述。清初有位汪某,曾任司马知府同知之职,他的儿媳妇十分妒忌,与姬妾争宠不胜,某日一怒之下就把丈夫的阴茎割掉了。那天汪某正在客厅会客,一名仆人匆忙进来小声向汪某报告消息。客人们见气氛有些异常,关心地问出了什么事,这位司马大人平时说话爱掉古文,这时回答说:“儿媳妇把我的儿子下了腐刑。”此事很快传开,成为笑柄。诸联《明斋小识》还记述一个故事。乾隆时,某县有位渔妇对丈夫的外遇非常气愤,骂他劝他都毫无效果。有一天,他乘丈夫熟睡之机,用刀割掉了他的阴茎。大夫惨叫一声,从梦中惊醒。邻船的渔民报告了官府,有个人还用一根水草绑着那条被割下来的阴茎,带到公堂上请县官查验。县令褚某看见那件东西,叫道:“好大的鸡巴!”惹得哄堂大笑。后来,那位丈夫平安无事,只是声音变得尖细,像女人腔了。
(二)
   古代各朝的皇宫及王室宫中都有大量的太监或内侍,这是一类受过宫刑的特殊的人。他们本来都是良家子弟,因为要被选进宫廷中服役,必须“净身”,以免他们在充满妃嫔媵嫱宫娥侍女的皇家禁地发生淫乱的行动。太监的净身和作为刑罚的宫刑不是一回事,但施行的方法是相同的,都必须“下蚕室”。因此,我们把太监约有关情形也放在本节叙述。
   宫廷中使用被阉割的男子作太监,始于春秋时,这就是前文所说的奄人。后来历代相传,直到清末。太监的来源,是皇帝委派内官挑选少年男子,施刑后入宫听用。太监因老病残弱或犯罪而减员,有司立即另选新人来补充。太监在入宫时净身的程序在严格的监督下进行,以防有人徇私舞弊。秦朝时,吕不韦把嫪毐假装阉割而送进宫中,以满足秦始皇的母亲赵姬的性要求,这成为历史上的千古秽闻。以后各代在这个间题上严格把关,显然是接受了秦始皇时的教训。
   不仅皇宫使用太监,各代王室及勋臣贵戚的府第也都使用阉人充任各种职役。有些达官显贵常利用权势,购买引诱民间青少年,将他们阉割后用作奴隶。明代,这现象最突出,而且大多是阉割幼童。正统初年,靖远伯王骥征讨麓川(今云南陇川)时,将民间幼童阉割为奴,有人上本弹劾他,英宗朱祁镇竟不予理睬。正统十四年(1449),王骥和都督宫聚又擅自阉割幼童,名曰进献于宫中,实际上是他们留下来自己使唤,四川卫训导詹英奏闻朝廷,英宗认为王骥有功,仍然未加追究。天顺四年(1460),镇守湖广、贵州的太监阮让,将俘获的东苗儿童阉割一千五百六十五人,其中病死三百二十九人,他又买了一批,凑足这个数目,依然将他们阉割。有人把阮让的所作所为奏闻朝廷,代宗朱祁钰只是传旨责备他一番,并且责斥巡抚都御史白圭对阮让未加制止,但并没有将他们加罪。玉骥和阮让用兵平定叛乱后又将该地区儿童阉割,意在斩草除根,这已是残暴至极,他们借此机会把阉童作为自己的私有奴隶,做法也更为卑劣。此外,明清两代的某些王爷及封疆大吏也常阉割本地的幼童,或者自己使用,或者把其中的一部分输送给皇宫。
   太监在宫廷供职,经常接近皇帝,有一定的特权。有的太监利用特殊身分贪污受贿或敲诈勒索,入宫不久就积累起万贯家资。有的太监被委任为内官,掌握一定的政治权利,有的甚至还能参预军机,与文武重臣平起平坐,个别的太监成为宦官后有时竟然凌驾百官之上,独擅朝政。春秋时,齐国的寺人竖貂曾发动叛乱,贾举曾参与弒君,宋国寺人惠嫱伊戾谗杀太子,寺人柳谗逐右师,他们开创了阉宦乱政的先例,流毒后世。东汉末年,宦官把持朝政最终导致了汉朝的灭亡。唐代仇士良,明代的王振、汪直、刘瑾、魏忠贤等,都曾一度独揽大权,地位超过宰相。历代相当多的人看到当太监有利可图,就甘心情愿地自动阉割,挤进太监的行列,然后沿着宦官的阶梯,登上政治的舞台。因此,古代出现了许多自我施以宫刑的人,这便是封建社会的奇特现象──自宫。
   春秋时的那位竖貂就是自宫的首创者。齐桓公对管仲说,竖貂自宫是亲近国君的表现,忠诚可嘉,因此想任用他作宰相。管仲说:“竖貂连自己的身体都不爱惜,他能爱国君吗?”管仲一语道破自宫者的思想实质,他们并不是出于对国君或皇上的忠诚,而是出于追逐权利的自私动机。后世各代中,凡是皇帝重用太监,太监享有较多特权的时候,自宫的情况也就格外地多。五代时,南汉主刘鋹宠信宦官,有的宦官被封为三师三公,官号加“内”字或“诸宫使”字的,不下二百人,而文武百官都被看作“门外人”。群臣中有才能的人以及新科进士状元等,若想受到重用,必须先下蚕室,然后才能出入宫闱。于是,很多人纷纷自宫,以图求得官职。结果,宫中的太监和宦官竟多达两万人。
   明代,自朱元璋起,历朝都重用宦官。具有生杀大权的东厂、西厂、司礼监等机构,都归宦官执掌。宦官拥有的权势、财富及其养尊处优的生活,对一般的名利之徒有很大的吸引力。因此,明代自宫现象同以前各代相比最为严重。明初时,自富而请求录用为太监的人数已相当多,以至于超过了宫廷的实际需要。于是从永乐时起,各朝都多次颁发禁止自宫的法令,对违令自宫者给予严厉的处罚。
   永乐二十二年(1424),明成祖朱棣诏令,凡是自宫者,都要以不孝论处。如果军人违犯,连本管头目总小旗一同治罪;如果民间违犯,罪及有司里老。此年八月,仁宗朱高炽即位,长沙府有位百姓自宫,请求入宫作内侍,仁宗说:“游惰不孝的人,竟然忍心自绝于父母,怎么能配在朕左右听用?”于是下令将他充军戍边。按着,兴川有位军官名叫徐翊的上书奏称,他的儿子自宫,已入宫作内侍,请求免除自己的军籍。仁宗斥责翊教子不严,诏令他的儿子离开宫廷,去代替父亲服兵役,并且诏示刑部尚书金纯等人说:“今后有自宫者,定要处死,决不轻饶。”宣宗朱瞻基即位时,也发生了类似的事情。有军、民任本等数人,自宫请求录用,宣宗说:“仁宗皇帝曾有诏令,自宫者都要发配交趾充军。这些人竟然还敢这样做?”于是就按照旧例将他们充军交趾。宣德二年(1427),宣宗下诏重中:凡是自宫的人,军人退回原伍,百姓遣回原籍,不许投入王府及官员及官势要者家中躲避差役。若再有违犯者,犯者本人及隐藏之家都要处死,官吏及邻居等人知情不报者,一同治罪。宣德六年(1431),金吾卫指挥同知傅广表示愿意自宫,以便到宫廷为皇家尽忠,刑部把他的要求上达,宣宗下令将他交给刑部治罪。
   英宗时,对自宫者的处罚依然三令五申。正统十二年(1447)诏令,自宫而已入宫者,准予自首,之后可送到南海子(南苑)种菜,隐瞒而不自首者以及新发现的自宫者,全家发配辽东充军。天顺二年(1458)重申此项禁令。正统十三年(1448),江西鄱阳(今波阳)百姓樊侃、陕西盩厔(今周至)百姓李回汉分别自宫,谎说是因为疾病和骑马受伤而失去性器官,请求入宫效力,英宗将他们按违禁论处,都发配到辽东铁岭充军。景泰三年(1452),代宗朱祁钰也颁布过禁止自宫的诏令。
   但是,自宫的现象仍然不能杜绝。这些人被查出来之后,一般都不会被判死罪,发配边远地区充军不久,遇到特赦的机会又可以回到京城,有司按旧例将他们送到南海子种菜,遇到宫中的太监有缺员时,就让他们递补。其中有些聪明能干的人,一旦成为太监,日后也能飞黄腾达。成化十一年(1475),竟有三百多名因自宫被发配的人潜逃回京城,侥幸得到录用,宪宗朱见深得知这一情况,下令让锦衣卫将他们拘捕,重杖责罚,然后遣送原来的戍所。成化十五年(1479),朝廷再次下令,让巡城御史、锦衣卫指挥督同五城兵马,把潜逃回京的自宫者缉拿,遣回原籍;城内外如果有人家敢私自容留这些潜逃者居住,留住者及左邻右舍一起查究惩处;抓获的自宫者要枷号示众一个月,期满再杖一百,押解回原籍,如果再来京城,其父亲、兄长等家庭成员要一同治罪。弘治、正德年间,朝廷都曾严惩自宫者。弘治六年(1493)五月,军人马英的妻子罗氏,把她的小儿子马五阉割,打算送入宫中请求录用,结果被人告发,罗氏和动手阉割的人依法应当斩首,刑部郎王嘉庆等三位官员把他们改判为笞杖责罚。孝宗朱佑樘大怒,下令将王嘉庆贬谪到外地,将罗氏等处决。正德元年(1506)、二年、九年、十六年先后四次发布禁令,内容大致相同,规定自宫者本人及动手阉割的人要处斩,全家发配边远烟瘴地区充军,潜逃至京城者一旦擒获即行处死,窝留及知情不报者皆治罪。
   这些禁令尽管越来越严厉,但自宫的风气一直煞不住。自宫者就像成群苍蝇,围着皇宫这块有腥味的地方,赶不开,打不散。当太监的优越地位的吸引力实在太大了,使不少人甘冒触犯法网甚至被杀头的危险继续这么干。自宫的现象越禁越多,有的地方一个村庄就有几百人自宫。自宫者潜入京城后,千方百计寻找关节和门路,有的也能如愿以偿。个别人的成功给多数人注入了兴奋剂,涌向京城的自宫者的队伍有增无减。奇怪的是,明武宗朱厚照一边下令严惩自宫者,一边却在正德十一年(1516)录用自宫男子三十四百六十人作为海户5,每人每月给米三斗。当时聚在京城未被录取的自宫者还有几千人,他们围在礼衙门前乱敲门,请求录用。朝廷几次派官员申饬他们回原籍,但这些人根本不听,始终没有被赶走。嘉靖五年(1526),南海户净身男子九百七十多人,联名请求宫中录用,世宗朱厚熜大怒,命令锦衣卫把他们全部遣送回原籍,为首的闹事者予以杖责。
   自宫的风气直到明末依然很盛。崇祯初年,朝廷又再次颁发禁令,并写成布告到处张贴。但收效甚微,自宫者置若罔闻。这时自宫者以福建人居多。明毅宗朱由检和武宗的做法一样,发布禁令的同时大量录用自宫者入宫,这使他的禁令成了一纸空文,也给予了自宫者更多的投机的希望。崇祯年间共选录三次,宫中的内监比天启时增加约一万人,每年耗费白米增加七万二千石,靴料增加五万双。未被录用的自宫者也不肯离开京城,他们散居于皇城外,俗称“无名白内官”,分十二监四司八局,共二十四衙门。崇祯十七年(1644),李自成攻破北京的时候,宫中太监共七万人,都哗然散去,当时加上皇城之外的“无名白内官”们,太监的总数不下十万人。
   综观明代之世,庞大的自宫者人流中,只有少数人可以进入宫廷,而进入宫廷者只有极少数人可以爬上权势的峰巅。正统年间的著名宦官王振是自宫进用的,得势后官至司礼太监,后来竟以古代辅佐成王的周公自比,公卿都拜在他的门下,英宗朱祁镇也称他为“先生”。正德年间的张忠因父亲嫌弃他而自宫,后来竟然做了御马太监,与司礼张雄、东厂张锐并称“三张”。万历时的陈矩是被他的父亲阉割后入宫的,后来成了司礼掌印兼东厂太监。天启时的魏忠贤也是自宫者,他原名李建中,是肃宁县的无赖子弟,因家庭贫穷,其妻改嫁,他百无聊赖,就自行阉割,托关系入宫,开始掌甲字库,很快积累了许多钱财,后来独掌朝政,成为明史上地位最显赫、为祸最酷烈的宦官。即使像王振、魏忠贤这样能成一番气候的自宫者,他们在宫廷的政治角逐中也很难善终。更多的自宫者,根本无法进入皇宫的高墙之内,他们有的受到禁自宫法令的处罚,被斩首或发配,或被遣送原籍,老死故土,有的终身苦苦钻营而一事无成,默默无闻。不论是哪一种下场,自宫者的命运都是既可怜而又可悲的。古代社会的内监制度及宫刑的法规,不仅戕害了他们约肉体,也镑蚀了他们的精神,扭曲了他们的人格,把他们变成一大批生理和心理都严重畸形的人。
   古代的自宫者,除了要求入宫希图富贵的那一类人之外,还有其它的情况。明代嘉靖时,福建人柯维麒任户部主事,为了集中精力撰著《宋史新编》,决心以司马迁为榜样,摒除男女之欲,拋弃床第之欢,就自愿割除了生殖器官。万历年间,莆田人王继祀少年时读书非常勤苦,他为自己时常萌发男女情欲而烦恼,就自行割去睪丸。元代学者黄大痴在杭州赤山之阴的筲箕泉结庐讲学,有个学生沈某和附近寺观中的一位女道姑相爱并发生了性关系。别的同学发现了他们的事要向老师报告,沈某非常害怕,就躲到厨房里用切菜刀割掉了自己的阴茎,同学们发现后急忙抢救,结果没有死,但伤口流血不止,一个多月还不能愈合。后来,沉某在一个偶然的机会向一名太监请教治疗伤口的办法,太监教他把割下来的阴茎焙干捣碎用酒冲服。沉某照他说的做了,不几天果然痊愈。当然,上述数例只是个别的现象。
(三)
   受过宫刑的人,割除了睪丸,甚至一同割除了阴茎,因而丧失了男性的性能力,但是,他们还有没有男性的性意识?他们的性心理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这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受宫刑或自宫者一般都是在成童之后或成年之后被阉割的,有些人在阉割之前还曾娶妻生子,因此他们在自己的人生历程中最初部曾有过男性的身分。受宫刑后,由于性伤残的刺激加上逆反心理的作用,在某些人身上原有的男性意识不仅不会灭绝,反而更加强化,出现变态的性心理,他们中问的不少人仍有对异性的性交欲望、占有欲望以及像健康男子一样过正常的夫妻生活的欲望。这些情况在历代的太监队伍中表现得非常突出,有的娶妻纳妾,有的嫖娼宿妓,有的甚至奸污妇女,种种现象,怪异而离奇。
   太监娶妻的事历代皆有。汉代宫廷中,常侍和黄门娶妻者甚多。有的内监倚仗权势强娶良家女子,把她禁闭于密室作为自己的妻子,使这女子直到白发满头都不能再嫁人。北魏孝文帝时,著名宦官张宗之曾将南朝宋殷孝祖的妻子萧氏霸占为妻。唐玄宗时,著名宦官高力士娶了河间吕元晤之女国殊为妻,并因此把吕元晤从一名刀笔小吏提拔至少卿。高力士还和宰相裴光庭的妻子(武三思之女)私通,可见他不但有正室,而且有外遇。唐肃宗宠信宦官李辅国,给他娶元擢的女儿为妻,元擢因此升官为梁州长史。唐代又有宦官刘宏规官至中尉,其妻李氏,被封为密国夫人。唐宪宗时,宦官马存亮官至上将军,其妻王氏,被封为齐国夫人。北宋时,神宗赵顼有一次生了病,太后传旨给内侍梁惟简,让他的新媳妇做一领黄袍。可见梁某娶了妻,并被神宗默许。宋徽宗时,宦官梁师成也有妻,其妻死时,苏叔党、范温都带孝前去为她哭灵。元顺帝时,宦官赵伯颜不花本是契丹人,被元兵俘虏,元顺帝怜其才能未杀他,将他处以宫刑,任用为枢密院使。不花被俘时已经三十多岁,有妻有子,他不忍拋舍,受宫刑后仍和妻子一同生活。与不花同时的宦官罕失既有妻又有妾,妻和妾争宠,妾竟然把妻杀死,把她的肉割烂喂狗。
   明代。太监娶妻纳妾的情形更常见。宣德年间,宣宗朱瞻基曾把两名宫女赐给亲信内监陈芜作夫人。曾侍奉过建文帝的太监吴诚在正统十四年(1449)随英宗北征时阵亡,大_众_电-子#书他生前有妻有妾。景泰二年(1451),其妾姚氏向皇上启奏,请求将吴诚衣冠安葬,代宗朱祁钰应许。天顺二年(1458),英宗朱祁镇又将一份在南京的庄田赐给吴诚的妻子。天顺六年(1462),守备大同的右少监马贵,把皇宫中浣衣局遣送出来的一名宫女娶作妻室,都指挥杜鉴把他告发,马贵承认有此事,表示愿受处罚,但英宗宽恕了他。第二年,协守大同东路都知监右监阮和娶妻后,又把一名婢女纳为妾,有人奏报朝廷,英宗也没有对他加罪。这说明,此类事件已是司空见惯,皇帝不把它当成为什么罪过,一般人也不觉得有什么奇怪了。
   太监们不仅形式上娶妻,而且其中有些人还有对性生活的要求,明嘉靖年间田艺蘅认为,太监“虽去其势,男性犹在,必须近妇女乃安夜也。”他举太监侯玉为例。侯玉有不少妻妾,而且个个年轻貌美。侯玉与田艺蘅的父亲田汝成是好朋友,田汝成到广东任督学时,侯玉送给他两个女子,其中一位名叫白秀,长得天姿国色,原来是侯玉的宠姬。据白秀说,侯玉平日与她相爱,淫谑亲昵,胜过平常人家的夫妻。侯玉与她发生“性关系”时,总是在她身上又抓又咬,折腾得浑身出汗,兴味索然,他才算罢休。侯玉每当和她来这么一次,总要疲惫不堪,卧病数日才恢复正常,这是因为他的男性机能毕竟已经丧失,虽然有性的要求,却不能发性的慾望,慾火在胸中,所以十分焦躁。从侯玉的情况来看,受过宫刑的人在性的问题上终生要忍受着痛苦的折磨。
   古代宫廷中,太监常和宫女结为夫妻。宫女们长期在宫中服役,其中只有极少数人受到皇帝宠幸而被立为妃嫔,大多数人很难有接触男性的机会,她们的性慾望受到压抑,也会产生变态的性心理,因此宫女与宫女或宫女与太监之间会自愿结成夫妻,称为“对食”。最早见于史书记载的,是汉代成帝时,官婢道房和宫人曹伟能结为对食,《汉书·外戚传》应劭注云:“宫人自相与为夫妇,名对食。”到了明代,发展为宫女与太监结“对食”。明初时,太祖朱元璋曾下令禁止太监娶妻,违者要处以剥皮之刑。后来各朝逐渐宽松,太监和宫女结伴相好,由秘密来往发展为公开以结“对食”的形式在一起生活。到嘉靖、万历时,结对食已成为宫中的不成文的规矩,有的宫女如果没有结对食,女伴们还要讥笑她。因此,宫女们也主动和太监接近,选择如意的伴侣,看中之后,有的“自定终身”,有的“求媒说合”。确定关系之后,太监和宫女暗地约会,谈情说爱,花前月下,设誓定盟,与外界青年男女相恋的情形一模一样。到了正式结为对食的时候,有的还要举行简单的仪式。这样的结合,不仅是双方出于对变态的性饥渴的慰藉,也是由于日常生活的需要。明代宫中,宫女们多是自己做饭吃,她们买盐、买菜或买针线布料等,都是求太监帮忙。太监们在内宫值班,但内宫没有为他们设置如同现代的“职工食堂”,他们吃饭都是由外面的大厨房做好送进来,若是冬天,饭菜送到值班的地点都变凉了,必须用炭火再温一温。这样的生活很不方便。和宫女结为对食后,宫女可以在内宫做饭,二人同食,“对食”的本义可能就在于此。宫女负责做饭,太监当然也不是白吃,他要负责采买蔬菜等物品,因此,宫女称对方叫“菜户”。皇帝知道这种情况,并不加以干涉,有时还顺便询问宫女:“你的菜户是谁?”宫女也不加掩饰,如实报告。太监和宫女结成的对食,具有某种稳定性,他们的关系公开之后,双方都不再找别的对象,严守外界夫妇的义节。如果有一方背约,会引起争风吃醋等纠纷,严重的甚至成为仇敌。有的太监发现别的太监与自己的“对食”相好,竟公开手执器械和他决斗。有的宫女厌弃了自己的菜户另寻新欢,会使对方陷入失恋之苦,如万历时有个叫吴赞女的宫女与内官宋保结为对食,后来她又和太监张进朝来往,宋保不胜愤怒,就弃官离开宫中去当了和尚。
   除了公开的娶妻、纳妾、结对食之外,太监和宫女、太监和后妃之间的淫乱行为也屡见不鲜。北魏孝文帝时,皇后冯氏性情淫荡,孝文帝元宏率军南征时,冯氏就和中官高菩萨淫乱。北齐武成帝高湛的皇后胡氏也曾和内监狎亵。这些都载入正史。明代嘉靖年间,宦官刘荣和宫女多人淫乱,事情暴露,他被黜退。天启年间,宦官魏忠贤、赵进敬、徐应元三人结为嫖友,淫乱宫廷。魏忠贤又和另一位太监魏朝同时与熹宗朱由校的乳母客氏私通,这更是人所共知的秽闻。
   明代,太监奸污妇女的事件也时有发生。洪武末年,石允常任河南按察佥事时,有一次他微服到民间私访,听见一户人家传出悲哀的哭声,一打听,原来这户人家的女儿被一名阉宦逼奸,因羞辱而自尽。石允常将此事奏闻朝廷,朱元璋准奏,把这名阉宦逮捕,定为死罪。景泰元年(1450),大同右参将许贵奏称,监军宦官韦力转仗势强奸某军官的妻子,其妻不从,韦力转就把这位军官杖责致死。代宗朱祁钰让巡按御史查问,未有结果。天顺元年(1457),工部右侍郎霍瑄又奏称,韦力转每当举行宴会时,都要找来妓女陪酒,还强娶部下军官的女儿作妾。英宗十分恼怒,这才派人逮捕韦力转,依法惩处。
   能够娶妻、纳妻、结对食以及与妃嫔私通或仗势强奸妇女的,大多是有一定地位的宦官和有一定权势的太监。那些地位较低的宦官或在宫中执持下等差役的太监,则常常到外面嫖妓宿娼。明代,京师的青楼教坊有个叫“西院”的地方,专门接待宫中的宦官和一般太监。这样的妓女,都受到烟花同行们的鄙弃。来这里走动的多是被斥退不用的太监或者太监中的年轻者,有一定身份的宦官不但不肯去“西院”,而且如果听说哪个太监去嫖妓,还要严加惩治,有的竟然被拷打致死。宫中结对食的风气盛行以后,还有个别的太监在外面与某妓女相好,就把她正式娶回家中。万历年间,有一天宫中发现一名女扮男装的女子,形迹可疑,抓住一审问,原来是一名妓女。有个宦官包占了她,但欠她的夜度之费没有如数给她,在宫中不敢再出去,妓女只好改装偷偷混入宫中找这个宦官要账。神宗朱翊钧知道此事,传旨把那位宦官交司礼监处治,把妓女交付法司审究,但不知后来结果如何。崇祯年间,朝廷曾颁布过禁止内监娶妻及在外宿娼的诏令,但终于没有能够禁绝。
   还有的太监,行为更加淫秽龌龊,竟然和别的男子进行肛交。明朝太监在入宫之前的净身时,都只是剔除睪丸,并不割掉阴茎。万历时,有个太监和一个唱曲的男孩子淫乱,戏将不能勃起的阴茎塞进那男孩的肛门里,谁知竟然拔不出来了,阴茎在里面越胀越大,男孩疼痛至极而送了命,那个太监也被判了死罪。清代接受明代的教训,选中的太监在入宫前净身时,就将阴茎和睪丸同时割去。乾隆时,有一位官员向高宗弘历报告说,太监的阴茎虽然被割去,但在很多情况下它还会长到一定的长度。因此他建议立刻普遍检查一次对又长出阴茎的太监再度斩草除根。高宗同意了他的建议,因而有不少太监被迫受了第二次宫刑。据说,这位提建议的官员是因为宦官得罪了他,他才想出这个办法进行报复。
   上述种种关于太监性变态的表现,正是他们悲剧人格的一个方面。他们虽然有类似正常男子的性意识,但确实无法实施正常男子的性行为,当他们明显地觉察到自己的性无能时,必然陷入绝望的悲哀。有的太监幻想得到奇妙的药方,使自己的性器官重新长出来,恢复男子正常的性功能,但这种努力总是徒劳的。万历时,太监高寀奉旨丢福建征税,爪牙魏天爵、林宗文两人千方百计向他献媚,有一次提供一个秘方,说活取童男童女脑髓和药一起服用,可以使睪丸重新长出,而且能御女生子。高寀非常高兴,就派亲信购买幼童,敲开头颅骨,取出脑浆。贫困的百姓不知高寀的“妙用”,有的就把亲生骨肉卖给他;市井无赖还用蒙汗药诱捕民间的儿童,献给高寀,换得重赏。高寀害死了许多人,以至于税监府院里的水池中,白骨累累。但是。他的性功能并没有半点儿的恢复。像高寀这样的人,自己受到宫刑的残害,他又变本加厉地残害别人,其人性也和其性功能一样完全丧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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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荀子》中有“菲对履”语,杨倞注云:“菲,草履也。”《慎子》又云“以菲履当刖,以艾鞸当宫”说法与《白虎通》不同。 回文章
  2.《汉书·景帝本纪》:“中四年夏,死罪欲腐者许之。”后注云:“苏林曰:‘宫刑,其创腐臭,故曰腐也。”如淳曰:“腐,宫刑也,丈夫割势不能复生子,如腐木不生实。” 回文章
  3.《汉书·张汤传》记张汤之子张安世上书救其兄张贺,张贺免除死罪,“得下蚕室”,后颜师古注云:“谓腐刑也。凡养蚕者,欲其温而早成,故为密室蓄火以置之。而新腐刑亦有中风之患,须入密室乃得以全,因呼为蚕室耳。” 回文章
  4.《汉书.刑法志》。又《汉书·晁错传》云:“今陛下配天象地,宽大爱人,肉刑不用,人亡帑;非谤不治,铸钱者除;后宫出嫁;除去阴刑。”前人据此认为除去肉刑与除去宫刑非同时。见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刑法分考·宫》。 回文章
  5.明代居住在南海子之内从事为宫廷服务的各种杂役的人,诸如种菜、养花、饲养动物等。
幽 闭
  在古代,摧毁人的生殖机能的刑罚,对男子则使用宫刑,对女子则使用幽闭。幽闭一词的本意是把女子长期幽禁于密室里,使她不再有接触男子的机会,这实际上是扼杀了女子本身客观存在的性机能。《尚书·吕刑》篇中“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一句话之后,孔安国注云:“宫,淫刑也,男子割势,妇人幽闭,次死之刑。”孔颍达又进一步解释说,所谓幽闭,就是“闭于宫,使不得出也”的意思。
   开始,幽闭和宫刑的使用范围都是用来惩罚淫罪。长期幽禁,性机能受到压抑,虽然非常痛苦,但同割除生殖器官的宫刑相比,其残酷程度显然要轻得多。但是,后世在实际执行对妇女的幽闭刑罚的时候,并不是像远古时那样把妇女简单地监禁起来就算了事,而是用摧残妇女生殖器官的椓窍之刑代替幽闭。椓窍,也称椓或椓杙,《尚书·吕刑》中列举的杀戮无辜的酷刑有劓、刵、椓、黥等,孔安国认为其中的“椓”就是“椓阴”。《诗经·大雅·召旻》中有“昏椓靡共”一句,前人注释说:“椓,毁阴者也。”椓和杙的原意是拴牲畜的木撅子,用这样的木撅子摧残女性阴部,其狠毒程度可想而知。汉景帝时,广川王刘去和他的王后阳城昭信残害姬人陶望卿,望卿被逼。投井而死,昭信又叫人把他的尸体捞出来,“椓杙其阴中。”这是对死人的手段,而对活人予以椓杙,其残酷程度并不次于男子的宫刑。
   后来,幽闭刑罚在施行时又变换新的花样。明代人徐树丕说,幽闭是将犯罪妇女的生殖器“剔去其筋”,像阉割雌性的马和猪等牲畜一样,使她的性慾望彻底灭绝。明朝初年常用这种刑罚,由于做起来很危险,受刑的妇女多半被弄死,所以后来不再使用这种幽闭之刑。
   清代褚人获谈到幽闭时,介绍的方法与徐树丕所说的剔筋的做法又不相同,他认为,椓窍,是用木椓捶击女子的胸部和腹部,这样,女子体内就会有一种东西下坠,堵塞阴道,她的下体就只能小便,无法进行性交。这和妇女患阴颓病(子宫脱垂)的情形一样,都是使阴道关闭,所以叫做幽闭。
   但是,褚人获所说的妇女体内坠下来堵塞阴道的东西是什么,并未讲清楚,若把它理解为子宫脱垂或阴道前壁脱垂似乎也不大确切,因为这两种脱垂不至于根本断绝性交。对此,清人吴芗又提出独特的见解。他说,妇女阴道深处有块小骨叫“羞秘骨”,平时不曾坠下来,一旦施加外力使它坠下来,就会像闸门一样闸住阴道,无法性交。而且,除了用刑之外,还可以用针灸的方法使羞秘骨下坠。他讲了一个故事:有一个姓齐的乞丐医术非常高明,人们都叫他齐叫化。他的一位同姓朋友是个儒生,娶的妻子却性情极其淫荡。有一天,这女人正和她的相好在家中鬼混,儒生从外边回来知道了这一情况,他难忍羞辱,又不愿张扬,在门外徘徊,进退两难,烦闷至极而昏死过去。齐叫化正好赶到,把儒生救醒,问明情况,大笑着对儒生说:“对付这种女人太容易了。你把她唤出来,我给她治治病。”儒生叫门。妇人从屋里走出来,齐叫化突然上前,用针刺中她的小腹,妇人大惊,急忙转身跑回家中,立即病倒了。病好后,她感到阴部被一物完全堵塞,只能小便,房事从此断绝。儒生看透世事,不愿进家门,就拜齐叫化为师,云游四方。数年后,儒生回到故乡,得知妻子谨守门户,不再有外遇,并且为他操持家业,井井有条,就和妻子相见。妻子痛哭流涕,诚心悔改。儒生找到齐叫化,齐叫化又给他的妻子在原穴位用反针法扎了一针,使阴道复原如常。儒生夫妇和好,不久生了一个儿子。吴芗讲述这个故事之后说,幽闭之刑和齐叫化的方法道理相同,区别在于幽闭能“关闸”不能“开闸”,不像齐叫化那样开启自如。
   鲁迅曾说:“从周到汉,有一种施于男子的‘宫刑’,也叫‘腐刑’,次于‘大辟’一等。对于女性就叫幽闭,向来不大有人提起那方法,但总之是决非将它关起来,或者将它缝起来。近时好像被我查出一点大概来了,那办法的凶恶、妥当,而又合乎解剖学,真使我不得不吃惊。”鲁迅所查出的材料,可能就是指徐树丕、褚人获、吴芗等人的著作。但是,吴芗所说的“羞秘骨”是否合乎现在的人体解剖学,需要专家进一步考证。
   鲁迅说幽闭决非“将它缝起来”,固然不错,但是,在任何残忍手段都能使出来的古代社会里,缝起来的做法并不是没有。清初亳州(今安徽亳县)有一个儒生和他家中的一名婢女相好,儒生的妻子非常妒忌,她得知此事,就取来一些蒜瓣捣碎,塞进婢女的阴道里,又用针线把阴道口缝起来。婢女痛苦不堪。邻居们知道了,非常愤慨,一起向官府告发。官大怒,下令逮捕妒妇,又叫来个皮匠,带着锥子、线绳等物件,要把她的阴户也缝起来。儒生害怕玷辱家门名声,极力请求官府赦免。官说:“我这城门楼坍塌已久了,你能把它重建起来,我就免罪。”儒生不得已,竭尽家中财物,雇用了许多工匠民伕,把城门楼修造好了。后来,当地人戏称这城楼为“缝阴楼”。顺治年间,常州有个官员和府中的一名奶妈发生了性关系,这官员的夫人知道了,就用锥子在奶妈的阴唇上钻两个孔,用一把锁锁上,把钥匙丢到井里。奶妈惨叫,痛不欲生,人们不得已,请来铜匠用铁条打开了那把锁。后来常州人说起这件事,把那位官太太称做“锁阴奶奶”。
   清代的朱梅叔还记述了他亲眼见过的一桩锁阴的事。竹墩这个地方有位沈某,本是儒家子弟,自幼无赖,长大后放弃学业,专事游荡。他性情淫毒,娶妻后常把妻子的妆奁拿去变卖,得钱便到花街柳巷去挥霍。其妻闵氏,相貌端正俊美,沈某置妻子于不顾,在乡里间到处渔色,人们畏惧他的横暴,敢怒而不敢言。闵氏怕丈夫闯祸,经常婉言劝阻他,沈某大怒,说:“你不知道你丈夫本是色中豪杰吗?竟敢这样吃醋?”于是将闵氏剥光衣服,痛加笞责,直打得体无完肤。闵氏哀哭恳求饶命,沈某说:“今天我让你知道我的手段。我玩的女人多了,还是未能满足,你在家中只有我这一个男人,而我又经常不在家里住,哪能保证你不生邪念?”说罢,就把妻子捆绑起来,取出一把钻,在她的阴辱上两边各钻一孔,用一把小锁锁上。闵氏被打伤重,加上下体带锁,寸步难行,但害怕沈某继续虐待,仍然坚持每天为他做饭。闵氏的哥哥有一天来看望,见妹妹步履蹒跚,面容憔悴,问她怎么了,她无法回答,只是垂泪。小外甥女向舅舅讲了母亲受苦的实情,闵兄急忙回去告诉母亲和族人,族人群情共怒,约集多人,乘船来到竹墩,这时,闵氏已僵卧不起,看见母亲,痛哭一场,竟气绝而死。沈氏家族的人也聚集起来,族长下令抓到沈某,堆积柴薪把他烧死,才平息了众怒。
   以上三例,虽然不是官方执行的幽闭之刑,但和幽闭具有相似的性质,都是对妇女的非人的摧残。
   写到这里,笔者联想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仍然发生的一起骇人听闻的「锁阴事件」。河南省偃师县寇店乡白草坡村农民许幸福怀疑妻子姬某与别人私通,于一九八八年六月晚间把妻子衣服扒光,绑住双手双脚,给妻子注射一支卡因,之后用锥子在妻子阴部两侧各戳一个洞,浇上碘酒,用铁锁把两个孔锁在一起。六月十五日下午,许给姬开锁,但锁已生镑,他用锥子剜去锁簧,仍未打开,只好用螺丝刀、钳子将锁撬开,并且不顾姬疼得死去活来,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晚上八点,许又用同样的方法给姬上了第二把锁。上锁后又迫使姬干活,因不能行走,许又打开铁锁,改用线交叉系在一起,百般折磨后再锁上,想发生性关系时就把锁打开。姬稍有不顺从,许就在她的乳房上一阵拳击。这样将姬虐待达二十天之久。最后,许幸福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了。
枷 项
  枷是古代套在犯人脖子上的刑具。将犯人枷项后绑在衙门之前或闹市之中示众,又是一种残酷的刑罚。
   枷本来是一种农具,又叫做柫或连枷,其样式是在一根长竿的一端固定一节活动的短竿,人用手挥起长竿,带动短竿,用来击打堆在禾场上的稻谷。古代齐地所说道“耒耜枷芟”,指四种常用的农具,枷为其中之一。现代在一些偏僻的乡村里,仍然可以看到有些农民使用这种原始的农具打稻谷。由枷字的本意又引申为“击打”的意思,如《后汉书·马融传》里的“枷天狗,绁坟羊”一句中,“枷”字即可解释为“击打”。
   枷作为刑具,早在商、周之际就开始使用了。《周易·噬嗑》篇有“何校灭耳”一句,前人注解说:“校,枷也,罪重械其首也。”显然,那时的“何校”(即“苛[疑为“荷”,通假字——骨头注]校”)就是后来的枷项。除《周易》之外,枷项的做法最早见于《晋书·石勒载记》,其中写道,东晋建威将军阎粹怂恿并州刺史东瀛公司马腾在山东捕捉北方的胡人卖给富家作奴隶,得到的钱财补充军需。司马腾就派部将郭阳、张隆等掳掠了不少胡人,把每两名胡人用一面枷枷在一起,准备押送到冀州。后来成为后赵皇帝的石勒当时才二十来岁,也在被枷者之列。这时的枷的式样、大小、重量已难详考,但可以肯定它是一种用木头制作的固定俘虏脖项的刑具,二人一枷是为了防止他们逃跑。后来对枷逐渐改进并普遍采用,式样也大体统一。南朝萧子良《净住子》云:“壁如牢狱重,囚具婴众苦,抱长枷,牢大械,带金钳,负铁锁。”可见,这时的枷已成为监狱中管理囚犯的一种常备器械了。
   北魏时,朝廷正式颁定枷为官方刑具之一,所以后世有人认为枷“始自后魏”。北魏孝文帝太和年间,枷的制作还不统一,当时法官和州郡长官普遍制造重枷、大枷。除了用枷之外,还给犯人的脖子上挂石块,绑石块的绳子深深勒进皮肉里,甚至勒断项椎骨。太和五年(481),魏孝文帝元宏下诏说,若不是犯下谋逆大罪且有真凭实据的犯人,不许用大枷。但什么才算是大枷,还没有固定的标准。永平元年(508)七月,魏宣武帝元恪下诏让尚书检查各地所用的枷和杖的违制情况。尚书令高肇,尚书仆射清河王元怿,尚书邢峦、李平和尚书江阳王元继等人,经过调查,把有关情形及处理意见奏知宣武帝,经圣旨批复,规定大枷“长一丈三尺,喉下长一丈,通颊木各方五寸”,用来惩罚叛逆谋反者,各台寺州郡原来制造的大枷都要焚毁,不许再用。这时规定的枷的尺寸虽然仍旧相当大,但毕竟有了可以参考的统一标准。
   就在魏宣武帝下诏之后,还发生一件有趣的事。宋翻任河阴县令时,县衙里原来存放着一面大枷,名叫“弥尾青”。有人说,朝廷下诏不让用大枷了,这面枷就烧掉吧。宋翻说:“不要烧,暂且把它放在墙根下,以待豪滑之徒。”不久,有个名叫杨小驹的太监到县里办公事,颐指气使,,十分骄横,宋翻就命令衙役取来“弥尾青”给他戴上。杨小驹受了一场恶气,回到宫里向宣武帝哭诉,宣武帝认为是打狗欺主,勃然动怒,传旨让河南府尹审问宋翻,同时下诏说,宋翻违抗先帝的旨意,使用超重大枷,是擅行威权以沽名钓誉。宋翻上书申辩说:“这面枷不是我制作的,之所以留下它,不是为了惩罚百姓,而是要惩治杨小驹这样的凶暴之徒”。这件事说明,魏宣武帝以前确实到处有大枷,宋翻不畏权贵,敢于对抗有特殊身份的太监,他的勇气和魄力令人赞赏,因此一举而名震京师。
   从北齐、北周到隋,都沿袭北魏的法规,普遍用枷。《齐律》规定:“罪行年者锁,无锁以枷。”《周大律》规定:“凡死罪枷而拲,流罪枷而梏,徒罪枷。”这都说明枷在这时是不可缺少的刑具。隋开皇年间,朝廷也曾对枷和杖的大小作了具体的规定。
   唐代用枷更是常事。《唐六典》载:“诸流、徒罪及作者着钳,若无钳者着盘枷,病及有保者听脱。枷长五尺以上,六尺以下,颊长二尺五寸以上,六寸以下,共阔一尺四寸以上,六寸以下,径头三寸以上,四寸以下。”但是,唐代的一些酷吏并不按照规定的尺寸,而是挖空心思地制作大枷、重枷。武则天时,著名的酷吏来俊臣制作的枷最为出名.其所制作的大枷有十种名号:一曰“定百脉”,二曰“喘不得”,三曰“突地吼”,四曰“著即承”,五曰“失魂胆”,六曰“实同反”,七曰“反是实”,八曰“死猪愁”,九曰“求即死”,十曰“求破家”。还有一种特重的枷名叫“尾”。从这些名目可以想见,每一种枷都是十分厉害,令人难以承受的。与来俊臣同时的另一名酷吏索元礼手段更加奇特。他让犯人跪在地上,双手奉枷,在面前的枷板上再放一摞砖,这叫做“仙人献果”。或者让犯人站在高处的横木上,把他的项上的枷掉转方向,使长的一端朝后,犯人必然身体要前倾,而脖子也就被勒得更紧,这叫做“玉女登梯”。索元礼用这样的种种手段,常常把人折磨致死。
   宋代,对枷的重量有一定的限制。开始规定,枷分二十五斤和二十八斤两个等级。景德初年,提点河北路刑狱陈纲上书请制杖罪,并且提议增设十五斤重的枷为三等。宋真宗赵恒准奏,下诏颁布施行。但在实行的时候,枷的重量常常超出规定。有的地方制的枷用铁皮包边镶角,称为“铁叶枷”,如小说《水浒传》中林冲和武松发配时戴的枷就是七斤半重的“团头铁叶护身枷”。有的地方用铁铸成铁枷,其重量当然要远远超过木枷。尽管在宋太平兴国三年(978)曾颁发过不得以铁为枷的诏令,铁枷仍被某些酷吏使用。金代的枷常常超出规定,泰和四年(1204)七月,金章宗完颜璟曾派官员到各地巡视,对滥用重枷的现象予以查究,但并不能彻底禁绝。
   明代初年,太祖朱元璋诏令统一枷的型号。规定枷长五尺五寸,两端宽一尺五寸,用干木制作,死刑犯人戴的枷重三十五斤,徒罪、流罪犯人戴的枷重二十斤,杖罪犯人戴的枷重十五斤,长短轻重的数据都刻在枷上。洪武二十六年(1393)诏令,凡在京的各衙门所用的刑具都必须经过检查,符合规定的标准才准许使用。而且,各种刑具必须由指定的地方制作,不得随意制造使用。如规定由应天府采办笞杖、讯杖等杖具,龙江提举司成造枷枢,宝源局打造铁索铁镣等。但是,实际上明代用枷超重的情况比以前各代更厉害,由宦官控制的东厂、西厂和锦衣卫的大小爪牙们嗜血成性、杀人如草,他们用的枷越做越重、越做越奇。
   英宗正统年间,国子监祭酒李时勉得罪了宦官王振,王振以砍伐文庙前古木为大不敬的罪名,制作了几面百斤大枷,命令将李时勉和司业赵琬、掌馔金鉴三人枷号示众。其中一面枷重一百多斤,是王振让人为李时勉特制的,金鉴说:“我年轻力壮,给我戴这面枷爸。”李时勉说:“老夫筋骨更坚,还是我来吧。”就抢先戴了重枷。当时正是炎夏盛暑天气,他们被枷号三天仍未解除,于是激起了公愤,监生李贵等千余人到皇宫门前请命。有个叫石大用的监生愿意以自身代替李时勉戴枷示众,其他监生都一齐呼喊号叫,声音传到内廷。皇太后(宣宗孙皇后)闻知,急忙责成英宗立即释放了李时勉等人。
   正德初年,宦官刘瑾专权时制作的大枷重达一百五十斤。给事中安奎和御史张彧奉旨到外地盘查钱粮回京,刘瑾向他们索贿而未能满足,就寻借口把安、张二人用一百五十斤的大枷枷号于东西公生门。当时是夏季,大雨昼夜不停,二人淋得像落汤鸡似的,也没有人敢将他们移动一步。都御史刘孟赴任延迟了日期,被逮至京师,枷号于吏部衙门外。御史王时中也因得罪刘瑾,被枷号于三法司牌楼下,远近围观的群众都忍不住流泪,文官们远远地望见这种景象,都垂头丧气,没有一个人敢走到跟前看一看。此外被枷号的还有给事中吉时郎中刘绎、张玮,尚宝卿顾浚,副使姚祥,参议吴廷举等。吴献臣因为弹劾刘瑾,被枷号于午门前长达一月之久,反对刘瑾的官员被枷死的说不清有多少人,平民百姓因小罪被枷死的就更多了。
   因为正德年间的枷号的做法过于残酷,明世宗朱厚骢即位时不得不作些纠正。嘉靖元年(1522),世宗诏令两京法司和锦衣卫,在天气炎热时对该枷号示众的囚犯要暂免枷号,以显示圣上恻隐之心。但过了不久,又变本加厉地恢复正德时的旧规。有个叫刘东山的人,告皇亲张延龄兄弟谋反,锦衣卫指挥王佐竭力为张氏辨冤,反过来指控刘东山为诬告,于是将刘东山用大枷枷号示众三个月,然后充军戍边。刘东山受尽摧残,死于戍所。这是见于记载的明代对犯人枷号时间最长的一次。刘东山能坚持到底,还算得上是硬汉子,嘉靖年间有不少人枷号的时间为一个月或两个月,结果期限未满就戴枷而死。
   万历年间,明神宗朱翊钧又制造一种新式刑具,名叫立枷。这种枷前面长,后面短,长的一端触地,犯人被枷住脖子,身体只能站在那里支持,跪坐都不可能。立枷“重三百余斤,犯者立死”。东厂和锦衣卫对皇帝钦定的案犯,常常要用立枷,犯人大多在一天之内就送了命。如果有不能很快即死的,监刑的校尉就把枷锉低三寸,这样,犯人就站不直,只能稍微弯曲着双腿,勉强支撑,不一会就力量用尽,气绝身亡。如果犯人不是厂卫注意的重要案犯,或者在没有仇家监督的情况下,犯人的家属就花钱雇佣乞丐,让乞丐夜间用背扛着受刑者的臀部,让他半坐在乞丐身上,这样可以稍微休息一下脚力,不致于速死。还有人说,受刑者每天生吃一只猫,可以提精神,抗折磨,不知是否真的有效。被立枷枷死的人不可胜数,大多是因为得罪了厂卫的头目,而被用这种方法害死,只有万历二十年(1592)乐新炉、诸重光是因为奏事不实,触怒了万历皇帝朱翊钧,于是皇帝亲自下令,让东厂把乐、诸二人用立枷处死。当时还有一个规矩,受刑者如果在不满应该枷号的期限内死去,监刑者不准家属提前收尸,只是把他的尸体就地用土掩盖一下,必须等到了期限,监刑者向上司回报之后,才准许将尸体运走安葬。如果是夏天,到安葬时,尸体的血肉已经腐烂净尽,只剩下一具骷髅了。所以,万历时的士大夫们谈立枷则色变,认为它的残酷性超过大辟。天启时,魏忠贤主持东厂,也爱用立枷,先后枷死六七十人。明毅宗朱由检即位时,听说立枷特别残酷,就问左右这立枷是干什么用的,太监王体乾回答说,是用来惩治巨奸大恶的。毅宗说:“虽然那样的人应该惩办,但他们受这样的刑罚也太可怜了。”据说,当时魏忠贤在旁边听了毅宗的这句话之后,吓得直缩脖子。不久,毅宗除掉了魏忠贤,直到明朝亡国,再也没有使用立枷。
   清代仍有枷项之刑和枷号示众的做法。康熙八年(1669)规定应该枷号的犯人所戴的枷重的七十斤,轻的六十斤,长三尺,宽二尺九寸,诏令内外问刑衙门,都要按刑部制作的式样执行,不得违例。各地的官员虽然大多能遵守规定,但有个别的酷吏又独出心裁,变化枷的花样。长洲县令彭某设立纸枷,就是用薄纸做成枷的摸样,他同时还制作了“纸半臂”,就是纸做的背心。对欠粮的人,彭某就命令给他戴上纸枷,穿上纸半臂,缚在衙门前示众。这种纸刑具虽然很轻,但彭某规定一点儿也不许损坏,否则要用其他酷刑严加处治。戴“枷”者必须终日呆站,纹丝不动,这种被约束的痛苦,比戴真正的木枷还难以忍受。古时的纸又薄又脆,纸枷和纸半臂都很难完好无损,因此被枷者常常在刚戴不一会儿就把它弄破了,于是接着被施以酷刑。当时,长洲百姓对这种做法十分痛恨,有个无名文士曾写诗一首,贴在县衙墙上,诗云:
   长邑低区多瘠田,
   经催粮长役纷然,
   纸枷扯作白蝴蝶,
   布裤染成红杜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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