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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全史分卷《魏晋南北朝史》

_4 史仲文(现代)
  北魏前期的经济,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混合体:掠夺经济、畜牧经济、屯田及郡县农业,构成了北魏经济的四大支柱。在这一时期,由于传统思维的影响、战争的进行和中原地区的被破坏,使掠夺经济及畜牧业还在社会生活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代表先进生产方式的定居农业和手工业也在发展。这是北魏社会的发展方向,并正逐渐成为北魏发展经济的既定③ 《魏书》卷七十四《尔朱容传》。
  ④ 《魏书》卷一百零三《高车传》。
  ⑤ 《北史》卷五十四《娄昭传》。
  ⑥ 《魏书》卷三《太宗纪》。
  ⑦ 《魏书》卷十八《广阳王元深传》。
  ① 《北史》卷五十五《白建传》。
  国策。
  (三)均田制的实行和北魏后期的农业1。孝文帝经济改革的历史背景北魏前期的经济是一个复杂的混合体。它既包括以鲜卑拓跋部为主的北方各游牧民族的畜牧经济,又包括新征服的中原地区比较稳定的农业经济;既包括农业、畜牧业生产经济,也包括野蛮的掠夺经济。在前期,它依靠这个混合体,具体地说,依靠私有农业、国家屯田、畜牧业和掠夺,实现了统一和独立建国的目的。但是,这几根经济支柱,对于在中原建立比较稳定的统治,有的是不可靠的,如掠夺经济;而能起基本稳定作用的部分,如中原地区的农业,由于它自身内部的关系,以及它与其他相关部分的关系,尚未协调好,也难以较好地发挥作用。所谓"它自身的内部关系"未协调好,是指以汉族地主为主的封建农业经济中,地主不但占有大量土地,而且以宗主或坞主身分控制大量户口;而农民则没有土地,或只有极少的土地,被迫流亡,或依附地主豪强,租种他们的土地,缴纳很重的田租,生产积极性得不到发挥,政府收入也受影响。所谓"它与其它相关的部分的关系"未协调好,一是指北魏社会正处在转型期,政治、经济制度还不十分健全,例如孝文帝太和八年以前,百官无俸,让官吏任意取之于民;租调虽有规定,但往往额外征收;这都加重了农民的负担,影响农业发展。二是指畜牧业无限制地发展,使中原许多肥沃土地变成牧场,也影响农业发展。把农业发展纳入正常轨道,是在中原建立稳定政治统治的基础,所以,解决以下一些问题显得日益迫切。
  第一,宗主督护制。晋末以来,豪强称雄,坞堡林立,到魏初依然如故。河东薛辩、薛永宗、斐骏等各拥强兵,雄据一方。河北"韩、马两姓各二千余家,恃强凭险,最为狡害,劫掠道路。侵暴乡闾。"①幽州卢溥,统摄乡党屯聚海滨②。北魏初入中原,无力扫平这些坞堡,只好承认既成事实,任命这些坞堡为"宗主",让他们代表政府去"督护"百姓,并通过他们向农民征发租调力役,维持统治秩序。
  然而这样一来,就给北魏的政治经济建设至少带来两大消极后果,首先是北魏境内出现了大大小小的独立王国。使政令难以推行。其次,大量隐户的存在。正如《魏书·李冲传》所说:"旧无三长,惟立宗主督护,所以民多隐冒,五十、三十家方为一户。"这些依附豪强的人口,对政府是"皆无官役",而"豪强征敛,倍于公赋"。政府的财源,就这样流到了豪强家里。第二,吏治腐败。魏初,百官无俸,但严禁贪污。明元帝曾派使者巡行诸州,检查守宰资产,凡提不出证明确为自家资财者,一律定为赃物③。献文帝时也下诏:凡地方官吏受贿羊一口或酒一斛者,皆罪至大辟(杀头)①。条例相当严厉,但效果却不太理想,官吏们仍是"颇好货利","贪虐未悛"。究其原因,一是在官吏选拔上,并非德才兼备,素质不高;二是法令虽严;
  ① 《北史》卷三十六《薛辩传》。
  ② 《北史》卷三十《卢玄传》。
  ③ 《魏书》卷三《太宗纪》。
  ① 《魏书》卷二十四《张充传附张自泽等》。
  但执法不严,结果"网漏吞舟,时挂一目"②。三是既然国家不给官吏发放俸禄,"取给于民"③,便是堂堂正正了。
  第三,赋役苛重。此期由于战争频繁,政府对所控制的民户的剥削是相当惊人的。建国初规定:"天下民户分为九等纳租赋,平均每户征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又交帛一匹二丈给各州府库,以供调外之费"④。实际上,农民的负担远不止此。自文成帝始,又兴发十五项"杂调"(杂税),"颇为怨重"。明元帝、孝文帝以战争而兴的临时征发,一户竟收租五十石,为正常年租赋的二倍半!至于地方官假借朝命,擅兴徭役,宗主督护"纵富督贫,避强侵弱",更是史不绝书,屡禁不止了。
  第四,土地兼并日益严重。鲜卑贵族和跋在因罪被杀前,谆谆告戒弟弟们要在灅水(今河北遵化县沙河)以南"就耕良田,广为产业。"⑤世祖太子拓跋晃,在下令全国力农的同时,自己也"营立田园,以取其利"⑥。表明鲜卑贵族掠夺的眼光,已转向土地。而汉族地主,更是不遗余力地掠夺土地。李安世上均田疏和孝文帝均田诏中都说"豪右多有占夺","富强者并兼山泽,贫弱者望绝一廛(chán,音蚕,即一家之居。望绝一廛,指无容身之地)。"而贫苦农民,"或因(与豪强)争亩畔而亡身,或因饥馑以弃(农)业。""困饥流离","弃卖田宅,漂居异乡。"情况之严重,连孝文帝都感叹地说,如此而"欲天下太平,百姓丰足,安可得哉!"
  上述各种矛盾,导致了北魏政权的不稳定和各族人民反抗斗争的不断发生。据统计,自道武帝到献文帝,仅史书所载的各族人民起义就有54 次。孝文帝即位后,矛盾更加尖锐,从延兴元年(公元471 年)至太和六年(公元482 年)的12 年中,就爆发了29 次①。地点遍及今河北、山西、河南、山东、陕西、甘肃等省,甚至在首都平城,也发生了策划推翻北魏政权的事情。以上种种,成了北魏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它说明,北魏统治者继续按原来的制度和办法进行统治是很困难了。于是,政府中的一些有识之士感到必须改弦更张,解决当时经济、政治的各种问题,缓和日益紧张的阶级和民族矛盾,巩固他们的统治。
  2。均田、三长、租调制的制度和实施太和九年(公元485 年),任魏主客给事中的李安世首先上"均田疏"。奏疏中,论证了古代井田制、限田等制度的合理性、必要性。列举了当时豪强侵夺田产,造成土地争讼,严重影响生产的事实,提出了他的主张:政府不要浪费精力,陷入无休止、无法判定的土地官司中去,重要的是使人民都有一定的土地,能生产和生活,保证政府能有租赋收入,把重点放在土地的重新分配上去,这样才能解决根本问题②。
  ② 《魏书》卷八十八《良吏传序》。
  ③ 《魏书》卷二十四《崔玄伯传附崔宪传》。
  ④ 《魏书》卷一百一十《食货志》。
  ⑤ 《魏书》卷二十八《和跋传》。
  ⑥ 《魏书》卷四十八《高允传》。
  ① 据张泽咸、朱大渭编《魏晋南北朝农民战争史料汇编》统计。
  ② 《魏书》卷五十三《李安世传》。
  李安世的建议,是可行的,因为当时已具备了实行这一变革的条件:政府手中既有大量的官田,牧苑和无主荒地,又有"计口授田"的传统;历代的田制改革可以借鉴;北魏封建国家中央集权的不断强化,为推行改革提供了政治保证。
  由于李安世的建议比较切合实际,故"高祖深纳之",并在当年十月,发布均田诏和均田令,其主要内容是:(一)男子年15 岁以上受露田(只种谷物)40 亩。妇人20 亩。为了轮种,露田加倍或加两倍授给。露田不准买卖,年老免课或死亡以后还给官府。(二)百姓原有土地为桑田,桑田是世业,不在还授范围内,按制度每人可拥有20 亩。原无桑田者,依制受田;原有而不足者依制补足;多余者将多余部分充抵应授的露田中的"倍田",再多的也不充做露田来还授。随着人口的增减,多余部分可以卖出,不足部分可以买进,但买卖都不能超过应得份额。在桑田上,除谷物外,还必须按规定种一定数量的桑、榆、枣树。非桑之乡给麻田,男子10 亩,妇人5 亩,还受法同露田一样。
  (三)奴婢受田与良人相同。丁牛1 头受田30 亩。限4 年,还受依奴、牛有无而定。
  (四)土广民稀处,如果民有余力,政府可暂借土地任民超额耕种;以后人口增加或有新迁户来,再依制授田。土狭民稠之处,增丁应受田又无田可授,民又不愿徙至宽乡者,以其家桑田抵新丁应授之正田,如不能授足,则举家不给倍田;再不足,全家正田减额。愿迁者,住到空荒之处,不受州、郡、县界的限制,但不得逃避赋役。地足之处,不准无故迁移。
  (五)官吏给公田。刺吏15 顷,太守10 顷,治中、别驾8 顷,县令、郡丞6 顷。离职时移交下任,不得转卖。
  紧接着,李冲在太和十年(公元486 年)给孝文帝的疏奏中,又提出建立两项重大制度--三长制和新租调法。
  所谓三长制,即将天下民户按五家为邻,五邻为里,五里为党的方式编制起来,各设邻、里、党长一人,以乡中精明强干而又谨慎者充当,并享受一定政策优待。三长的职责是检查户口,管理农民,征发租调力役。三长制建立后,就代替了宗主督护制。
  新租调法的内容大致包括三点:(一)新租调额:一夫一妇交帛1 匹、粟2 石;15 岁以上未婚男女4人、从事耕织的奴婢8 人,耕牛20 头,分别交一夫一妇之租调。麻布之乡,改交帛为布。
  (二)调帛的分配:大致10 匹中,5 匹为公调(入国库),2 匹为调外费,3 匹为内外百官俸禄。
  (三)特殊规定:如民80 以上,允许一子不服役。乡中老弱病残及特困户,由三长内居民轮流赡养。
  李冲的奏疏,涉及到改变过去政、经两项基本制度--宗主督护制和租调九品混通制,还包括有国家同豪强大族争夺劳动力的含义。所以大臣们担心出现社会混乱,建议暂缓执行。但由于冯太后、孝文帝十分赞成,于是新法得以通过,并立即颁布天下。
  三个新制度颁布之后,三长、租调制大概立即在各地推行。如三长制下的清查户口工作,从当年便开始。《魏书·闾毗传》说,闾毗的儿子闾庄,在"太和中,初立三长"时,"为定户籍大使,甚有时誉。"又有尧暄,当时任"东道十三州使,更比户籍。"①太和十一年(公元487 年)京师大旱,孝文帝下诏,准许灾民到粮食丰收地区"就谷",并要求灾民所至地区,三长要负责"赡养"。表明在太和十一年,三长制已基本推行到全国。同年魏齐州(今山东济南,刺史韩麒麟上表,说新租调额太轻,齐州"租粟才可(供)给(官)俸,略无入仓。"①《魏书·食货志》在太和十年条下说,新租调制施行后,百姓负担"省昔十有余倍,于是海内安之。"新租调的立即兑现,看来也无问题。
  均田制在太和九年颁布的同时,下诏说:"今遣使者,循行州郡,与牧守均给天下之田";但因种种原因,可能并没有立即执行。《魏书·食货志》在三大制度的记载上有一点明显的不同。就是关于三长、租调制,在列举了其内容以后,紧接着便叙述执行情况;但均田制的实施情况,则只字未提。太和十一年,即按说均田制已实行两年后,魏齐州刺史韩麒麟的上表中却说:京师地区"不田者多,游食之口,三分之二。"建议"制天下男女,计口授田"②。似乎这位北魏重臣到这时还不知道有均田令,全国也丝毫未动。太和十四年(公元490 年),孝文帝再次下诏"依准井丘之式,遣使与州郡宣行条制,隐口漏丁,即听附实,若朋附豪势,陵抑孤弱,罪有常刑。"③这一诏书中的"井丘之制",应该就是均田制。因此,很有可能北魏到这时才正式执行均田令。所以诏文中才有派使者到各地"宣行条例"、清查隐漏户口、警告官吏不得在均田时优待豪强、压抑贫弱这样一些属于开始性工作的内容。
  北魏推迟实行均田制,可能是由于当时自然灾害特别严重的原因,据《魏书·高祖纪》记载,均田制颁布后,北魏连续出现自然灾害:太和九年,京师及全国13 州镇"水旱伤稼",接着太和十年、十一年均出现全国性"大饥","民多饥窘",平城尤甚。从孝文帝太和十一年七、九月的两个诏书中我们知道,这些灾荒除了造成人员伤亡、迫使政府开仓赈济外,还带来两个后果:第一,灾民逃荒造成北魏境内民户的大规模流动;第二,由此,三长制建立时造的户籍被打乱,需要重定。这是太和九年至十一年的情况。
  太和十二年、十三年,自然灾害有所减轻,但规模仍然不小。十二年关中、河南一带"民饥",十三年又"州镇十五大饥"。同时政府为解决水旱的危害,两次下令在全国兴修水利,并派专家到各地具体指导,整个这一系列赈灾、兴复农业基础设施、重建家业的工作,直到太和十四年才结束。均田制的推行,要以社会的稳定、隐户的括出,户口的核实为基础。而自太和九年以来的连年灾荒及其严重后果,打乱了北魏的原定计划。
  太和十四年后,一切恢复正常,均田工作便逐渐在全国展开。
  均田、三长、租调三个制度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北魏推行这些制度的基本精神是:在不触动地主阶级基本利益的前提下,缓和阶级矛盾,基本解决土地问题,从而把更多的农民束缚在土地上,成为国家的直接编户,以保证政府的租调收入和力役征发,稳定封建秩序。这些在以上的法令条文中反映得是非常充分的。
  ① 《魏书》卷四十二《尧暄传》。
  ① 《北史》卷四十《韩麒麟传》。
  ② 《北史》卷四十《韩麒麟传》。
  ③ 《魏书》卷七下《高祖纪下》。
  虽然如此,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看,这些制度的制定和推行,仍有较大的积极意义:首先,它标志着农业生产自此在北魏经济生活中占据了决定性的地位,包括拓跋族在内的许多少数民族人民成为均田户,有利于巩固他们的定居农业生活和进一步封建化。其次,农民有了一定数量的可耕土地,租调相对固定和减轻,农民的生产条件有所改善,这对生产的发展是有利的。再次,从经济思想上看,均田制的颁布,反映了北魏政府对过去的国有土地制观念,有了新的认识和突破。在解决土地与劳动力结合,如何在残破地区恢复经济问题上,北魏采取了国有土地制这一适合当时情况的形式。但既未照搬历史上西周"王田"下绝对平均的并田制,也未沿袭曹魏带有强烈军事性质的屯田制,更未移植西晋政府只限占地最高额的占田制,而是吸收众制度的优点,既限又均,既维护其统治基础--鲜卑、汉族地主的利益,又强调农民小块土地的获得,同时还保证了农民有一定的自主性。因此,均田制的意义,并不仅仅在于对北魏经济本身的影响,还在于它是中国土地制度史上的一件大事。这一制度,后来被东魏北齐、西魏北周和隋、唐继承和发展。其影响是深远的。最后,在均田制中,还体现出一些新的经济概念,如"先贫后富"原则;"进丁受田恒从所近"中体现出的对土地位置与级差关系的认识;鼓励由狭乡迁至宽乡中透露出的重视农业人口的适当分布思想等等,都启发了后人,对当时和以后的生产,也有指导意义。
  3。北魏后期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北魏后期,相对前期而言,战争要少些。北方的少数民族,基本已归顺朝廷;南方的齐、梁与魏,除了梁初时争夺巴蜀的战争和边境地区的一些小冲突外,双方在大多数时间内还是和平相处的。这种外部环境,为北魏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而均田、三长、租调制的推行,又给北魏农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
  政策的稳定性,牢固树立以农业为本思想,是北魏农业得以进一步发展的原因之一。北魏孝文帝改革的前期工作--均田、三长、租调制的制定和推行,实际上是在其祖母冯太后主持下进行的。但这一改革成果,并未因太和十四年(公元490 年)九月冯太后的去世及孝文帝的亲政而断送。如前所述,正是在冯太后去世后第三个月,即太和十四年十二月,孝文帝颁布了在全国大行均田的诏令。接着在太和十六年(公元492 年)、太和二十年(公元496 年)又三次发布诏书,再次强调"务农重谷,王政所先"、"农惟政首"①宣武帝继位后,又连下两次劝农诏,中心意思仍是指出"民本农桑,国重蚕籍。"②重农政策的连续不断,对北魏的农业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一定的政治环境。政治清明,经济发展就快一些;反之则慢、停滞,甚至倒退。孝文帝时期,"肃明纲纪,赏罚必信,肇革旧轨,时多奉法"③。吏治有了好转。北魏又把平宪狱、修吏职、赈贫因、减赋役、进贤退奸、发展人口,作为官吏六大职责,要求他们认真履行④。当时的
  ① 《魏书》卷六下《高祖纪下》。
  ② 《魏书》卷八《宣武帝纪》。
  ③ 《魏书》卷八十八《良吏传序》。
  ④ 《魏书》卷八《宣武帝纪》。
  一些官吏,也能较好地贯彻朝廷意图。如元澄曾针对均田制执行中的一些问题,提出"地制"八条,以补充法令之不足⑤。鹿生为济南太守,郡内赌博成风,自夜达旦,影响农业。他下令严禁,获得人们一致称赞⑥。梁州刺史寇携、相州刺史李平等,还通过兴办郡学,结合儒教进行思想教育的方式,转变当地风俗,发展农业⑦。这些,都有力地保证了农业的发展。
  保持充足的农业人口,是封建社会中发展农业的关键。在这一方面北魏除坚持前期的一些好的作法,使百姓"乐业保土",以保持自耕农的稳定外,还十分重视人口的自然增殖,采取了奖励生育政策。孝文帝曾下令,官员要提供场所、机会,使那些错过婚龄的青年人能结识嫁娶;宣武帝更明确规定,男女到了一定时期不结婚,政府就要采取手段,"务令媾会(结合)"①。北魏还以法律形式规定:百姓生二男,便奖羊五口或绢十匹②。所以北魏后期,户口增长很快。一些过去几千户的州,增加到了几万户;过去因人少而并省的州郡,现"人口既多",又重新设置。北魏初年,其户口大约只相当于西晋的一半左右,到孝明帝神龟年间(公元518-520 年),则反过来超出西晋户口一倍③,达到500 多万户,增长三倍有余。
  水利灌溉事业,在后期发展最快。孝文帝时,鉴于水旱灾害对农业的严重破坏,先是下诏在六镇(今内蒙古中部及河北北部一带)、云中(今内蒙古和林格尔县)、河西和关内六郡修水田,既而命令在"诸州镇有水田之处,各通灌溉",并派遣匠人到各地去具体指导。兴修水利之风,由此而开。其著名者,如崔亮在洛阳修汴、蔡二渠,"公私赖焉"④;卢文伟在范阳(今河北涿县)修复旧督亢陂,灌田万余顷⑤;裴廷。。在燕郡(今北京市)修复旧戾陵堰,"溉田百万余亩,为利十倍,百姓赖之。"⑥一些官员,像沈文秀,虽然当政时社会治安不好,但却能"大兴水田",也给百姓带来了一定好处。据《魏书·地形态》记载,到东魏孝静帝武定年间(公元534-539 年),除了新开的灌溉水渠外,经北魏历朝修整并能继续发挥作用的旧渠、陂、池,就有雍州咸阳郡池阳县(今陕西泾阳)的郑白渠,司州林虑郡共县(今河南辉县)的卓水陂,殷州南赵郡广阿县(今河北隆尧东)的大陆陂,相州魏郡(今河北磁县南)的鸬鹚陂等24 处。这种现象,发生在缺乏灌溉传统的北方,发生在原本缺乏农耕传统的游牧民族统治的时期,的确是令人惊叹的。
  垦田数量的多少,也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农业的发展。可惜《魏书》并没有给我们提供全面、系统的资料;但从一些零星的记载中,也可窥其一斑。卢道将为燕郡太守,在郡内敦课农桑,"垦田岁倍"①。孝文帝在太和十九年(公元495 年)巡幸邺城(今河南安阳市北),专门下诏禁止在王公贵族墓⑤ 《魏书》卷十九《任城王元澄传》。
  ⑥ 《魏书》卷八十八《鹿生传》。
  ⑦ 见《周书》卷三十七《寇。。传》,《魏书》卷六十五《李平传》。
  ① 《魏书》卷八《宣武帝纪》。
  ② 《北史》卷四十三《邢峦传附邢邵传》。
  ③ 《魏书》卷一百○六《地形志》。
  ④ 《北史》卷四十四《崔亮传》。
  ⑤ 《北史》卷三十《卢玄传附卢文伟传》。
  ⑥ 《北史》卷三十八《斐延。。传》。
  ① 《北史》卷三十《卢玄传附卢道将传》。
  地附近开荒,说明在一些人口稠密地区,可供开垦的土地已经不多。孝明帝时,又下令改沃野、怀朔、武川等军镇为州,改镇民为编户,耕田积粟,以为边备。看来边境地区的土地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开发。而且,北魏后期推行均田制,继续执行罢苑弛禁政策,可以推断,随着人口大量增加,耕地面积一定也有较大的增长。
  仓储增多,是此期的一个特点。北魏置官仓,主要是为了备战、备荒。
  因此凡州镇要地、漕运沿线及京师皆置官仓,以"仓曹"主管其事。太和十二年以后,又特置"常平仓",设"和籴大使"。丰年籴积,饥年出粜,以赈灾民。仓库储量也相当丰盛。《梁书·夏候亶传》说他于普通七年(公元526 年)率军攻魏合肥,得米20 万斛。其弟夏侯夔亦缴获粟60 万斛。东魏孝静帝初(公元534 年),迁都邺城,徙民60 余万户,下令出官粟130 万石,作为移民生资;史称当时历经丧乱,"仓库虚竭",但仓储仍然如此之巨,可见史载神龟、正光之际(公元518-525 年),"府藏盈积"的话不虚。仓储丰盛,从一个方面显示出农业的发展。
  北魏的农业技术,到后期也有较大的进步。从北魏贾思勰所著的农学名著《齐民要术》中,我们可以看到,北魏在继承传统农业技术的同时,又有许多创新。如根据土地的墒情(土壤湿度)进行耕作的技术,水选、溲种(拌种)等种子处理技术,种子保纯防杂技术,水稻催芽技术以及绿肥的使用、轮种和复种,果树裁培和嫁接等,反映出北魏的农业技术已达到较高的水平。据《齐民要术》记载,当时的稻谷亩产量一般在4 斛左右,若精心耕作,可达10 斛①。已经超出了汉代平均亩产3 斛的水平。
  在封建社会里,经济发展,首先是地主经济势力的增长。
  北魏的地主,有些是原来的汉族豪强,有些则是由拓跋贵族蜕变而来。
  通过皇帝赏赐、掠夺和买卖等途径,他们一般都拥有很多的土地、奴婢、部曲和"别业"(园圃),有的还经营盐铁和其他手工业。他们家中"殷富","督课田户,大致储积","藏镪(钱)巨万(万万)"者比比皆是。咸阳王元禧,"奴婢千数,田业盐铁遍于远近。"醇醪肥鲜,不离于口,宾客盈门,妓妾满堂,飞鹰走马,终日逍遥。一个地主说:"人生何常,唯当纵饮",另一个地主引用汉末名人孔融的话说:"坐上客常满,罇中酒不空,其余的也不用我关心了。"②反映了他们奢侈放荡的生活和腐朽的人生观。
  北魏的地主,大多是聚族而居,形成三世、四世乃至七、八世同堂的大家庭。他们认为,这样可以增进亲情,加强家族内部的凝聚力,既符合儒家传统,又能保持整个家族的势力。反过来,若是分财异居,或虽同居而异财分炊,则被视为"江南之俗",为时人讥笑①。
  一些地主,还能在乡中发挥组织、帮助农民生产、赈济贫困等积极作用。如赵郡李士谦曾在荒年拿出粟万石以赈贷乡人。次年又饥荒,他招来欠债的人,把债券全部烧掉,至春,"又出田粮种子,分给贫乏"②。清河房景远讲信义,好施舍,乡遇荒年,遍赡宗亲;又在大路旁接济贫困,"存济甚众"③。
  ① 《齐民要术·耕田第一》。
  ② 《北史》卷四十五《夏侯道迁传》。
  ① 《北史》卷四十五《裴叔业传附姪裴植传》。
  ② 《北史》卷三十三《李安世传附孙士廉传》。
  ③ 《北史》卷三十九《房法寿传附房景远传》。
  猗氏人令狐仕"力田积粟,博施不已。"④等等,但总的来说,其消极影响大于积极因素。掠夺土地、鱼肉乡里、横行不法,是地主阶级中的普遍现象。北魏末年均田制崩溃,并出现社会动乱,与大地主豪强势力的增长,是有较大关系的。
  北魏后期,佛教兴盛,从而寺院经济十分发达。当时,寺院到处"侵夺细(小)民,广占田宅",仅洛阳就"寺夺民居,三分且一。"
  每一所寺院实际上就是一所地主庄园。高级僧侣就是地主,一般僧侣就是佃客。在寺院的劳动者中,除从事生产的劳动僧侣外,还有佛图户和僧祇户。佛图户专为寺院服杂役和种田输粟,身份相当于奴隶;僧祇户每年每户必须向僧官交纳60 斛粟,身份相当依附农民。凉州赵苟子等二百家僧祇户,因为不堪僧侣地主的剥削,"弃子伤生,自缢溺死五十余人"。寺院还大放高利贷,在追债时"不计水旱,或偿利过本,或翻改券契,侵蠹贫下,莫知纪极。"⑤对劳动人民的剥削和压迫,可以说是极为残酷的。到魏末,全国寺院总数达到3 万多所,僧侣人数高达200 多万,约占国家总户口的15%。僧侣不敬帝王,不必遵守世俗法律,也不给国家纳赋服役。给北魏社会的正常统治秩序和政府的财政收入,都造成了较为严重的不良影响。
  ④ 《北史》卷八十四《孝行传》。
  ⑤ 《魏书》卷一百一十四《释老志》。
  (四)北魏的手工业和商业1。北魏的工商机构和工商地位的逐渐改善中国北方并不缺乏工商传统。自两汉以来,长安、洛阳、邯郸、临淄(今山东淄博市)、宛(今河南南阳市),即是当时著名的商业都市,又是发达的手工业中心。长安、临淄、襄邑的丝织品,长安、洛阳的金银器和纸,宛的铁器等都质地精良,驰名远近。但是这一切,在西晋末年和五胡十六国时期的连年烽火中几乎荡然无存。商业活动近于停止,手工业衰败凋残,一切都需要重新开始。这就是拓跋族进入中原时面临的严峻局面。
  出于战争和满足日常生活用品的需要,也由于拓跋贵族对中原、江南、西域的珍奇宝货、精美物品的艳羡和追求,使北魏一入主中原,便立即着手工商业的恢复工作。
  最先建立的,大概是官方的工商系统。
  官商的最高机构,是设在尚书省的商贾二曹令①,以下各级官府,都相应地配置了一些商人。他们的主要工作,是代表官府从事对江南、西域的大宗贸易及其他商业活动。除此以外,大概还充当政府密使或与少数民族交往的翻译②。《魏书·世祖纪》说,一次匈奴贵族刘显想乘太武帝出巡时于众中刺杀太武帝,商人王霸知道后,悄悄踩皇帝的脚示意,太武帝警觉,立即还宫。看来这个王霸,还具有皇帝随从的身份。
  官商在北魏前期,一直具有垄断地位。与此同时,民间商业也在悄然兴起,道武帝时,首都平城已是"不设科禁,买卖任情,贩贵易贱,错居混杂"①。到文成帝时,"大商富贾,要射时利,旬日之间,增赢十倍"②,已经十分活跃了。在经历了一段时间的官民商业并存之后,太和八年(公元484 年),孝文帝下诏"罢诸商人,以简民事"③,才算基本结束了官商制度。
  道武帝时,曾在山东设置了许多铁冶,以罪犯为工匠,打造兵器和农具。破燕以后,又迁"百工伎巧"于京师。大概官手工业的建立由此开始。以后,随着北魏社会的发展,政府的手工业也逐渐发展为一个庞大的工官系统:在太府寺、将作寺下,分设了数十个署、局,如左、中、右尚方,司染、细作(精美工艺品)、左校、诸冶等等。从事营建、冶炼、兵农器及各种手工业品的制造。北魏前期,政府对手工业生产的控制,非常严格,私营手工业是被绝对禁止的。法律规定:民间凡"私养"、"私藏"工匠,一经发现,要诛灭整个家族④。但这种垄断局面,随着经济的发展,同样逐渐被打破。太和十一年,孝文帝下诏"罢尚方锦绣绫罗之工,四民欲造,任之无禁。"⑤第一次明确允许私人丝织业的存在。以后,相继允许民间冶炼、煮盐。到北齐、
  ① 《北史》卷五十《费穆传》。
  ② 参见吕恩勉《两晋南北朝史》第1089-1090 页。
  ① 《魏书》卷六十《韩显宗传》。
  ② 《魏书》卷五《高宗纪》。
  ③ 《魏书》卷七上《高祖纪上》。
  ④ 《魏书》卷四下《世祖纪下》。
  ⑤ 《魏书》卷七下《高祖纪下》。
  北周时,开禁项目已扩大到"细作之务"和"百工"⑥,完全放开了。
  从官方到民间,是整个北魏工商业的发展趋势。
  工商业者的地位,也逐渐有所提高。北魏初期,官手工业中的匠人,除了强征而来的民间工匠外,大部分是俘虏和罪犯。商人则自古以来受到歧视,因此他们地位十分低下。在官方的早期文件中,"工商"与"皂隶"并称。政府规定:手工工匠必须终身服役,世代相传,不准改行;又规定工商不得与自由民通婚,不准衣锦绣,不准做官①。其种种限制,实际上等于将他们置于变相的奴隶或半奴隶地位。
  然而,正如以上所谈到的,随着北魏封建化程度的加深,歧视工商的政策在实际生活中已难以执行。早在文成帝时,就已出现鲜卑贵族贪图工商财富,自动与他们联姻的事情②。孝文帝初,"有司滥纵",工商业者"或染清流"(作了按规定应是高级贵族或士大夫作的官)③。在这种情况下,北魏被迫放弃原有政策。除了上述者外,孝文帝延兴二年(公元472 年),开始允许"工匠杂伎,尽听赴农"。太和八年的诏书中,又把"工商"与"吏民"同列,并要求他们关心国家大事,对"利民益治"或"损化伤政"的事提出建议和批评④。后来,孝文帝"南伐"(约公元494 年),亲自给"以行商致富"、出粟助军的商人王训授以代理清河太守之职⑤,商人名正言顺地成了政府官吏。
  从身同皂隶到允许赴农,从上书言事到为政府官吏,这一系列变化,表明到孝文帝时,政府压抑工商的政策,有了一些改变,工商的地位,有所提高了。这对北魏后期工商业的发展,显然是极为有利的。
  2。纺织、矿冶和制盐业的发展北魏的手工业、主要是纺织业、矿冶和煮盐。此外还有酿酒、制瓷、军工、造纸、制革、粮食加工等行业。下面让我们看一看当时手工业发展的概况。
  纺织业:布帛、绵绢,与人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政府大力提倡农桑,户调征绢布,以及它在当时商品经济不太发达的情况下当作货币使用,促进了纺织业的生产。纺织业是北魏手工业中最发达的一个部门。
  北魏的纺织业,主要是丝织业和毛纺织业。官方掌握的丝织业,规模巨大。为政府生产绫罗锦绣等各种精美丝织品的,有宫内或京城内的官方工场、作坊,还有注籍为"绫罗户"、"细茧罗縠户"的民间工匠。在一些传统的丝织业中心,如泾州(今陕西泾川)、雍州(今陕西西安市)、定州(今河北定县)等地,政府还设立了丝局,作为生产、经营丝织品的专设机构。民间的纺织业以家庭手工业为主,比较分散,但在一些久负盛名的丝绸之乡,如河北、山东一带,民间的丝织品不仅数量大,而且质量十分精美。山东的⑥ 《北齐书》卷八《后主纪》。
  ① 见《魏书》卷五《高宗纪》,卷七上《高祖纪上》。
  ② 《魏书》卷五《高宗纪》。
  ③ 《魏书》卷七上《高祖纪上》。
  ④ 《魏书》卷七上《高祖纪上》。
  ⑤ 《北史》卷七十八《王辩传》。
  大文绫、连珠孔雀罗,阿县的缟,都闻名远近。河北的产品也毫不逊色,颜之推说:河北妇女织出的"黼黻锦绣罗绮",即绘、刺有各种精美图案的丝织品,比江南的要高级得多①。
  过去,在拓跋部中,丝织品十分匮乏。什翼犍时,"国中少僧帛",一个叫许谦的人偷了两匹绢,守官竟告到了皇帝那里去。后来什翼犍担心"为财辱士",叫守官不要再追究,此事才算罢休②。到北魏中期以后,这种情况已经完全改变了,政府仓库中绢帛出积,"露积于廓(仓库四周的空地)者不可校数"。皇帝赏赐臣下,动辄数十、数百,甚至上千匹①。胡太后时赏百官绢帛,干脆让他们"任意负物而取"②。北方的绢价,一降再降:石勒时,匹值三四千钱,魏初则匹值千钱,到孝文帝时,骤降至二百钱③。如果丝织业没有大的发展,是不可能出现以上这些情况的。
  毛纺织业是北魏独有的纺织部门。其产品,有混纺型的,如以羊毛、木皮和野蚕丝混合制成的"织成"(有彩色图案的纺织品),但主要是毡。《北史·文苑传》说樊仲以造毡为业,收入除了养活自己一家外,还能资助弟弟樊逊念书。可见织毡业在北魏比较普及,而且利润颇丰。毡的用途很广,做襦(短衣)、袴(套裤)、靴垫皆可,还可以用来做帐蓬。有的毡帐相当大。颜之推说:我原在江南,不信北方有能住千人的毡帐;河北又不信南方能造两万斛的大船④。"千人毡帐"和"万斛大船",在制造工艺水平上可能无法相比,但制成能容纳千人这样大的一个帐蓬,就是在今天也是颇为壮观的。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北魏毛纺织业的普及和发展水平。
  冶铸业:北魏有铁、银、铜冶,汉水流域有淘金场一处。从开采矿石到产品销售,基本上由政府垄断。
  在诸冶中,冶铁业最为发达。这是因为铁是兵、农器的原料,与国民生计相关。因此,境内凡有铁可采的地方,政府都设立了"铁官",由政府来组织采矿、冶炼和铸造。在这些官冶中,最好的是相州的牵口冶。该冶所造的刀,为全国之最,全部送入大内(京师的府藏)武库。北魏铁的产量也很高,元嘉之战时(公元450 年),刘宋军队攻克北魏碻磝戍(今山东聊城东),一次就缴获铁3 万斤,大小铁器9 千余件①。北齐的綦毋怀文能造"宿铁刀",其刀既有非常强的硬度,又有韧性,"斩甲过三十札"②。这虽然是北齐时的情况,但技术是一个不断积累的过程,可以推知,北魏后期,在炼钢技术上,必有了一定程度的进展。
  私人冶铸,在后期开始出现。山东长白山出铁,三齐和兖州一带的豪强,都跑到那里去立冶"鼓铸"、"密造兵仗","奸党多依之"。直到东魏初年,才被辛子馥上奏罢除③。看来此时私人鼓铸已经合法化,只要不危及政府
  ① 《颜氏家训·治家第五》。
  ② 《魏书》卷一《序纪》。
  ① 《魏书》卷四十二《尧暄传》。
  ② 《魏书》卷一百一十《食货志》。
  ③ 《魏书》卷一百一十《食货志》。
  ④ 《颜氏家训·归心篇》。
  ① 《宋书》卷九十五《索虏传》。
  ② 《北齐书》卷四十九《綦毋怀文传》。
  ③ 《魏书》卷四十五《辛絽先传附辛子馥传》。
  统治和正常社会秩序,便不会被随便取缔。
  到北魏中后期,银、铜、锡矿的开采冶炼也开始进行。其地点总计有银矿(包括银锡共生矿)4 处,铜矿7 处。其具体情况,又有所不同:银矿是发现才开,而且政府经营管理都不太严格。后期甚至将好矿开禁,"与民共之"。之所以如此,大概是白银作为货币,在北魏使用率极低的缘故。铜矿则不一样,政府不仅大力开新矿,对旧矿也进行重复开采。对1 斗矿炼铜8两的富矿固然重视,但对1 斗矿仅炼铜4 两的贫矿也不放过。当时,铜的用途较广,既可造农具,又可制成工艺品,以铜铸钱,更是大利之所在。而且自孝文帝"诏天下用钱"之后,铜实际上就等于货币。所以政府对铜矿控制得很严,凡是私人采矿及铸钱,都要从重治罪。
  但总的来讲,北魏的矿冶,除铁以外,银、铜、锡,都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北魏后期钱币仍然不多,政府铸钱量也不大,与铜冶的不发达,是有一定关系的。
  制盐业:北魏境内出产海盐,还有大大小小的盐池及放水溉田后池内干结的"鹹鹾(xián cuo,音咸矬)盐",产量极大。盐的品种也很丰富,有海、白、黑,胡、戎、赤、驳、臭、马齿等9 种①,分别用作食盐或药用盐。产盐地中最著名的是河东郡安邑县(今山东运城东北)的盐池。郦道元说,安邑自春秋以来就是产盐重地。其盐池,东西长70 里,南北宽17 里,水呈紫色。其中之盐自然形成,"朝取夕复,终无减损"。只是怕山洪暴发使池水泛滥流失,所以官、民都十分重视防洪。在安邑盐池西,旧猗氏城(今山西临猗县南)南面,还有一个稍小的盐池,东西25 里,南北20 里,称做"女盐泽",产量也相当丰富②。
  盐是人民生活中不可须臾离开的必需之物。无论官方还是豪强,只要经营盐业,都会获得巨额收入。所以北魏从建国以来,一直是以官方为主导进行盐的生产。其方法,或是彻底垄断,政府置"盐池都将"、盐户,自产自销;或是允许民间采盐,官方收取一定的税和盐户的"贡物"。税一般是十一税,然后每年"供百官食盐二万斛","输马千匹,牛五百头"③。但从执行情况看,两种政策都有弊病。政府垄断盐业,百姓不乐,且"前后居(盐池都将)职者多有侵隐(贪污)"④,损公肥私;要体现"政府宽简",开禁便民,得实利的又是豪强地主。他们视盐池为己物,擅自封固,一般百姓去采盐,给豪强交税"倍于官司",而且是否准许采盐、价钱高低,全由他们说了算。所以盐池究竟是开是禁,北魏政府一直感到头痛。从开国到灭亡,盐业政策变来变去,一直都没有找到一个两全其美的好办法。
  北魏的建筑业和其他手工业部门也有一定的发展。在建筑业方面,北魏拥有蒋少游、郭善明、侯文和、柳俭等能工巧匠,建造了"其高不闻鸡鸣狗吠之声"的静轮天宫①,高20 余丈的白台②,高达千尺的九层佛塔③,还造出
  ① 《北史》卷三十三《李孝伯传》。
  ② 《水经注》卷六《涑水》。
  ③ 《魏书》卷一百一十《食货志》。
  ④ 《北史》卷二十七《寇。。传》。
  ① 《魏书》卷一百十四《释老志》。
  ② 《魏书》卷三《太宗纪》。
  ③ 《洛阳伽兰记》卷一《永宁寺》。
  了"楼观出云"、"重楼起雾"的高级住宅④。这些建筑,都具有一定的工程难度和工艺水平。在酿酒业方面,政府专门设有酒坊,酿制百官饮用之酒。民间酿酒十分普遍,名酒有:"鹤觞酒","饮之香美而醉,十日不醒"⑤;"桑落酒",其味如"兰薰麝越,自成謦远⑥;"酃酒",味道醇美,均为上贡之佳品。政府有时因饮酒影响治安、耗费粮食而禁酒,且法令极严。但北魏人豪爽好酒,积习难改。一旦禁令松弛,则酿造、鲸饮如故。此外,北魏还有以白瓷为主的制瓷业;制造飞梯、冲车、火车、火嵍(
  hàn,音钻,小矛)的军工业;以水碓为主的粮食加工业;造皮靴、帽、衣的制革业;造纸业等等。这里就不一一叙述了。
  北魏时期的手工业,总的来说,除了个别行业外,是处在一种艰难发展的境地中。其原因,一是原来的破坏太大,恢复起来困难较多;二是政府奉行重农抑末政策。政府重视的只是非常有限的几个认为重要的部门,而且控制得很严。民间手工业往往处于压抑的状态;后期有所松动,也不过是放任自流而已。所以发展水平不太高,而且充满了曲折反复。如琉璃(玻璃),早在太武帝时就由西域传入。后来,北魏在京师仿制成功,工艺"美于西方来者";而且由于大量生产,价格低贱,至于"人不复珍视"①。但至隋初,又说:"时中国久绝琉璃,匠人无敢措意"②,失传多年,无人会造了。3。城市的复兴和对外贸易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北魏的商业政策,实际上是相当矛盾的:一方面,怕人民务商废农,影响国家的租调收入,又担心商人势力膨胀,破坏封建等级秩序,所以"崇本抑末",压抑商人;另一方面,为了满足他们的需要,又利用商人为他们贩来各种各样的奢侈品,这又促进了商业的发展。商人有钱,善于钻营,勾结官府、豪强,为所欲为。这就使北魏的商业比手工业更容易发展一些。富商大贾,周流郡国,"无所不至";奇珍异宝,充满富贵人家,政府的禁令,早已形同具文,"竟不施行"。
  商业的重新活跃,使城市经济再次复兴。前后京师平城、洛阳,以及东西重镇邺城、长安,是当时的商业中心。在这些地方,经商已成为社会风气:"京师(平城)民庶,不田者多,游食之口,三分居二"③。长安"去农崇商,争朝夕之利,。。贵者崇侈,贱者薄仁(义)。"洛阳"俗尚商贾,机巧成俗。"邺城呢,还是"浮巧成俗,。。得京(长安)、洛之风"④。可以说,在这些地方,经商赚钱,已成了他们生活中的一切。
  这些商业城市,都相当繁华。如首都洛阳就有"大市"、"小市"和"四通市"三个市场。其中大市"周回八里",内设通商、达货、调音、乐律、退酤、治觞、慈孝、奉终、准财、金肆"十里",里内"千金比屋,层楼对④ 《洛阳伽兰记》卷四《法云寺·开善寺》。
  ⑤ 《洛阳伽兰记》卷四《法云寺》。
  ⑥ 《水经注》卷四《河水》。
  ① 《魏书》卷一百零二《西域·大月氏传》。
  ② 《北史》卷九十《何稠传》。
  ③ 《魏书》卷六十《韩麒麟传》。
  ④ 参见《隋书·地理志》。
  出,重门启扇,阁道交通,迭相望临"。住的几乎都是家藏千金的工商大户①。政府在市内,设有等级不同的市官,以管理市场,监督工商业,征收商税。市场是定时市,市官朝启市门,日落击鼓罢市。凡在市内交易,无论是坐商还是行贩,均要征收关市邸店之税:小商行贩入市贩卖者,凡入市门,人交一钱;如开店经商,则分为五等,按等级征收②。为了防止商业诈骗活动,北魏还规定,凡买卖牛等大宗物品,必须亲到物主家中,查实此商品确为物主所有,才能买卖③。
  以上制度,也适用于全国各地的大小市场。
  大都市的富商,往往从事大规模的长途贩运。如洛阳的著名大商人刘宝,在全国各州郡治所都设有分号,并采取统一的价格;凡是车船能通,行人能至的地方,都有他的商业活动。人们说,四海之内的任何货物,他家都有;他富埒王侯,就像家里藏有金穴、铜山一样④!
  贩运性商业的发展,是与当时较为发达的交通分不开的。从北魏前期起,出于战争的需要,北魏曾大力修整旧道,开辟新路,先后修建了井陉路(今河北井陉--定县)、直道(约今山西浑源县--大同市)、沙泉道(今山西灵丘--河北定县)、河西猎道(不详)、斜谷旧道(今陕西眉县--汉中)等道路,把首都平城与原中原的驿道网连接了起来。孝文帝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北魏又进一步发展水上交通,一方面充分利用河、洛、汾、汴、泗、清、淮河等自然水系;另一方面开凿人工运河、水渠,通河洛二水①。又修永丰渠修引平坑水西入黄河以运盐②,蔡、汴二渠以通边运③,等等。这些水陆通道,为商业的发展,提供了极为便利的交通条件。
  除了国内贸易外,北魏也开展"对外贸易"。其对象主要是两个:一个是对南朝的南北互市,另一个则是与西域地区的贸易。
  南方出产丰富,手工业品精良,其柟梓姜桂、羽毛丹砂、齿革犀象、珠玑玳瑁、锦锈纂组等物,一直为北方胡人统治者所垂涎。所以,自五胡十六国时期起,北方的少数民族政权就不时采取主动姿态,促进南北贸易。如东晋初叶,后赵石勒给祖逖通信,请求通使交市,祖逖不回信,但默认互市④。前秦苻坚也在丰阳县(今陕西山阳东)立市"以引南金奇贷,弓竿漆蜡"⑤。北魏建国后,与南朝刘宋对峙,开始双方关系紧张,北魏虽求互市,而南方不许。但自公元450 年"元嘉之战"后,拓跋焘乘战胜之威,再求互市,刘宋无力拒绝,"时遂通之"。对此,《魏书·食货志》得意洋洋地记载道:"自魏德既广。。,又于南垂立互市,以致南货。羽毛齿革之属,无远不至。"当时南北互市的主要形式,一是地方官员、将领主持下的贸易。如崔宽为陕城(今河南三门峡市)镇将,以弘农的漆、蜡、竹、木,与南方贸易往
  ① 《洛阳伽兰记》卷四《法云寺》。
  ② 《通典》卷十一《食货典·杂税》。
  ③ 《北史》卷七十《孟信传》。
  ④ 《洛阳伽兰记》卷四《法云寺》。
  ① 《魏书》卷七下《高祖纪下》。
  ② 《宋史》卷九十二《河渠志》。
  ③ 《魏书》卷六十六《崔亮传》。
  ④ 《晋书》卷六十二《祖逖传》。
  ⑤ 《晋书》卷一百十二《苻坚载记》。
  来,不仅自己因此致富,百姓也得到极大好处①。边境一带将领,利用士兵从事武装贩运,"贩贸往返,相望道路",简直忘了还有镇守边疆的责任②。另一种则是利用使节往来交聘之机进行互市。《魏书·李安世传》说,每次江南有使节至北魏,政府便拿出金银财宝给京邑富室,"使任情交易",炫耀国力。反之,一旦北魏派使节去南方,王公贵族为买南珍奇货也纷纷相托,使者家则门庭若市。这种情况发展到北齐,干脆变成权贵自己派人随使团前往,更方便省事③。
  在当时,南北之间的贸易是比较兴盛的。但南北互市,很受时局影响,往往随着双方关系的变化时开时禁。而且往往由官方主持,如果私人进行贸易,就叫做"私市",就触犯了法律,要受到严厉制裁。
  北魏与西域的通商,大致从太武帝时期开始,经文成、献文、孝文三帝而达到高峰。而且到了后来,通西域的商道,也由二变成四④,对西域的贸易,也扩大到波斯(伊朗)和大秦(东罗马帝国)。
  西域的商人,大多是随着北魏统一中原,西域各国相继臣服于魏,遣使进贡而进入内地的。这就是所谓"藩贡继路,商贾交入"⑤。进来以后,便散布于各方。西域商人经营的主要是金银珠玉、珍物器玩,换回中国的丝织品、工艺品等。两者比价相差甚大。所以一旦胡商骤多,就造成政府"珍货常有余,国用恒不足"的财政困难①。但北魏与西域通商,除了想从西域诸国得到那些"天下难得之货"外,还有"怀远"、"振威德于荒外"的政治意图。所以虽然财政紧张,仍然不禁胡商东来,且在政策上给以一定的优惠。故北魏一朝,西域胡商至中国者络绎不绝,京师州都,穷乡僻壤,到处都有他们的足迹。仅京师洛阳的胡商,就有万余家之多②。
  北魏的商业,可以说是相当活跃,可北魏的货币,又十分的不发达。《魏书·食货志》中,赫然记着:"魏初至于太和(公元386-499 年),钱货无所流通。"也就是说,直到北魏建国后一个世纪,商品交易中仍然不使用金属货币。直到太和十九年(公元495 年),孝文帝才设"铸钱都将长史"专管铸造钱币,"始诏天下用钱"。由此开始,共铸三种铜币,即:太和五铢:孝文帝太和十九年铸;永平五铢:宣武帝永平三年(公元510 年)铸;永安五铢:孝庄帝永安二年(公元529 年)铸。
  三种铜币,政府铸造时均"铜必精炼,无所杂私",都是质地优良的货币。但实行结果,却很不理想:"太和五铢"仅流行于京师一带;"永平五铢"各地或铸或停,人民"止用古钱,不行新铸,致商货不通,贸迁颇隔"。"永安五铢"仅铸了三个月便停止,钱量既少,又劣币风行,也无法解决钱币问题③。
  ① 《魏书》卷二十四《崔玄伯传附崔宽传》。
  ② 《魏书》卷六十九《袁翻传》。
  ③ 《北齐书》卷三十《崔暹传》。
  ④ 《北史》卷九十七《西域传》。
  ⑤ 《魏书》卷六十五《邢峦传》。
  ① 《魏书》卷六十五《邢峦传》。
  ② 《洛阳伽兰记》卷三《龙华寺》。
  ③ 《魏书》卷一百一十《食货志》。
  所以北魏一朝,占统治地位的是实物货币--绢帛。在北魏有关史籍中,绢作为货币的材料,可以说数以千百计。它既以价值尺度在交易中计值论价;又作为支付手段使用。凡施舍、赠与、偿还债务、支付物品价格和劳动费用,政府收租调、造预算、计赃定罪,社会上行贿受贿,也多用绢帛计。而且不仅前期如此,就是行铸币以后,大多数地区仍然以布帛交易。例如河北地区,直到公元513 年,还是"专以单丝之缣,疏缕之布(劣质绢布)"作为货币,而且"分裁布帛","裂匹为尺",以供零星使用。到熙平元年(公元516年),任城王元澄的奏疏仍称,钱币仅"专贸于京师,不行于天下"①。钱币流通之难,绢帛通用之广,由此可见。
  北魏钱币衰落,既有东汉以来封建自给自足经济发展,物贵钱贱,人们乐于使用实物货币(谷、帛等)的历史原因,也有钱币滥恶的现实因素。特别是后者,对钱币的推广产生了极大的阻力。由于盗铸利润颇丰,政府最初又允许民间自铸,故"利之所在,盗铸弥众"②。即使后来改变政策,宣布盗铸者"罪重常宪",仍是"得罪者虽多,奸铸者弥众"。鸡眼、镮凿等薄小私钱屡禁不止,甚至滥恶到"风飘水浮","薄甚榆夹,上贯便破,置之水上,殆欲不沉"③。这些伪滥小钱,本身几乎没有价值,一千钱才能买一斗米,使人们原来就有的厌恶用钱、乐用绢帛的心理更加深了一步,如此恶性循环,结果是钱币始终"略不入市",难以流通。
  总之,北魏的商业,显示出其时代特点,即低水平的贷币流通与较发展的商业相结合,官商的逐渐衰落与民间商业的逐渐发展,成为其总的发展趋势。这大概也是同当时经济和拓跋族封建化的大趋势一致的吧。
  ① 《魏书》卷一百一十《食货志》。
  ② 《魏书》卷一百一十《食货志》。
  ③ 《北史》卷五十《高道穆传》。
  (五)齐、周对立时期的北方经济1。北魏末期的经济大破坏北魏后期,经济有了进步,同时也隐伏着危机。随着经济的发展,皇帝和鲜卑贵族们的生活日益腐化,肆意挥霍,赏赐无度,攀比斗富,奢靡成风。政治上卖官鬻爵,贿赂公行,地方官吏"聚敛无极"。豪强横行乡里,肆意掠夺土地、高利放贷,迫使人民破产流亡,均田制也濒于崩溃。
  在这些因素的作用下,阶级矛盾又尖锐起来。从孝明帝正光四年(公元523 年)起,在北魏境内,先后爆发了破六韩拔陵点燃的六镇起义(公元523-524 年),杜洛周、葛荣领导的河北起义(公元525-528 年),山东邢杲领导的流民起义(公元528 年),莫折大提率领的关陇各族人民起义(公元524-528 年)。在镇压起义过程中,形成一批军阀势力。尔朱荣在镇压河北人民起义后,杀了在中央专权的胡太后,专擅朝政。不久,又发动"河阴之变"(公元528 年),杀王公大臣2000 余人。北魏末年的大战乱,使北魏初步繁荣起来的经济又受到了严重打击。"郡国荒废,农商废业";"烟火断绝","尽为丘墟";"伏尸流血","白骨不收"。过去的繁荣犹如昙花一现,留下的是满目疮痍。
  这时,北魏的统治,已走到了它的尽头。公元523 年,在镇压六镇起义中起家的地方军阀高欢率部攻入洛阳,尽杀权臣尔朱氏之党,并废杀魏节闵帝,立元修为帝(孝武帝)。元修高欢发生矛盾,逃奔关中的宇文泰。高欢随即立元善见(孝静帝)为帝,迁都邺,史称东魏(公元534-550 年)。后宇文泰杀孝武帝,另立元宝炬为帝(文帝),都长安,史称西魏(公元535-557 年)。东西魏没有维持多久,公元550 年,高欢之子高洋废掉东魏,建立北齐(公元550-577 年)。七年以后,宇文泰之子宇文觉也废掉西魏,建立北周(公元557-581 年),形成了周、齐对崎的局面。
  大致说来,东魏北齐据有的地区,北至沙漠,南至江淮,东至海,西部以黄河及河南洛阳以南一线与西魏北周为邻。西魏北周的疆域,东与东魏北齐为界,西至流沙,北至河套,南至巴蜀、云贵和汉水流域。这是两个并立于中国北方的王朝,却呈现出不同的经济风貌。
  2。东魏北齐经济的盛衰(1)东魏经济的畸形繁荣魏末大破坏,主要是在黄河以北地区,并非整个北魏境内都已残破不堪。战争中耗减的人口,由于六镇人进入中原得到补充。东魏孝静帝武定元年(公元543 年),一共有200.8 万户。二年,高欢派孙腾、高隆之为"括户大使"巡行郡县清理户籍,又查出无籍户60 余万。加上这时对外战争掠来的人口,到北齐初,北齐拥有户近300 万,口2000 余万。这是恢复、发展北方生产的基本力量。
  东魏北齐拥有的地区,地处黄河南北,本是当时最富庶的产粮区。东魏政府比较重视农业,迁邺后,为了帮助徙户尽快安居乐业,尽可能地拿出了一些土地进行分配;颁布了七条"劝田事"。同时,宣布对新降附地区免除十年租调,开官仓出粟130 万石赈济穷人,又给衣服、种粮,派使者到各地"问人疾苦"①。这些措旅的实施,使东魏初有了一个发展经济的外部环境。由于以上措施,东魏时,农业恢复得比较快。天平初(公元534 年),自洛阳迁都邺城,出粟136 万石以救济贫民。其后,政府在各州沿河的津梁之处,都建有官仓,而且都装得满满的。元象、兴和年间(公元538-542年),由于连年丰收,谷粟一斛只卖到9 钱①,同魏末斗粟值练数匹②,形成鲜明对比。
  北齐建立之后,继续兴办水利和屯田。《隋书·食货志》说:齐废帝乾明中(公元560 年),在石■等地屯田,岁收数万石,自后"淮南军防粮廪充足"。孝昭帝时,又开幽州督亢旧陂,在长城左右屯田,岁收稻粟数十万石,"北境得以周赡"。河内郡(今河南沁阳)等地的屯田,则用来保证河南的军粮。在水利方面,除了对北魏时期的旧渠加以利用外,又开了一些新渠,如在邺城附近决漳水,建"万金渠"(又称"天平渠");在南荆州"开立陂渠";斛律羡在幽州导引高梁水等,皆有利于农业之发展。
  东魏初,很重视海盐的生产,政府在沧、瀛、幽、青四州(今河北、山东地区)的沿海地区设盐官、傍海煮盐。沧州有盐灶1484 口,瀛州452 口,幽州180 口、青州546 口,每年可产盐20.97 余万斛。民间盐户向政府交纳一定税金后,也可以煮盐出卖。海盐的生产,对东魏北齐经济极有裨益。《魏书·食货志》说,扩大海盐生产后,仅盐业一项的收入,就能保证政府军费和日常开支了。有时用盐税、调绢折卖粮食,使仓库充实,有水旱灾,即能随时赈济。
  此期的钱币,仍然沿用北魏的"永安五铢"。但由于私铸盛行,"雍州青赤"、"梁州生厚"、"紧钱"、"吉钱"、"河阳生涩"、"天柱"、"赤牵"、"河阳钱"等名目繁多货币,充斥市场。有的小而薄,有的杂以铅镴(là,音腊,铅锡合金),还有加生铁的。东魏北齐一再三令五申,采取了重刑、铸新钱"常平五铢(公元553 年铸)和加强管理等方法企图加以制止;然而和铸之风"至于齐亡,卒不能禁。"①不过,钱币的混乱,似乎对商业的影响甚微,商业依然活跃异常,商人数量增加,商人的地位也比北魏有较大提高。这时,法律明确保护商人,无故夺取商人财物者,要受免官处分。商人与政权、达官贵人的联系也更加紧密。李延寿说:北齐宗室诸王"多取富商群小,鹰犬少年"为臣佐幕僚②;尚书右仆射段孝言掌选举,"富商大贾,多被铨擢"③;齐后主时,"州县职同,多出富商大贾"④。纵观北齐一朝,不与商人来往的官僚贵族,几如凤毛麟角。《北史·杨愔传》说,杨愔与太保、平原王高隆之为邻,一天看见高家大门外有胡商数人,禁不住感叹:"我家门前幸好没有这些东西!"
  可是,此期商业的繁荣,商人地位的提高,并非商品经济发达的表现,也不是社会发展的反映,而是与东魏北齐社会上奢侈之风、政治腐败密切相
  ① 《北齐书》卷二《神武纪下》。
  ① 《魏书》卷一百一十《食货志》。
  ② 《魏书》卷五十七《崔挺传附子孝。。传》。
  ① 《隋书》卷二十四《食货志》。
  ② 《北齐书》卷十《襄城王淯传》。
  ③ 《北齐书》卷十六《段荣传附子孝言传》。
  ④ 《北齐书》卷八《后主纪》。
  关,是一种十分不正常的现象。
  东魏至齐初,经济取得了初步繁荣,可与此同时,社会上再次乱起了魏末那种奢侈之风。皇帝、执政者带头"穷极侈丽",官僚贵族竞相奢侈,宫女们也"宝衣玉食",一条裙子值绢万匹,一座镜台花费千金。甚至连宫中的狗马鹰鸡,都连带着享受"三公"、"公主"的待遇⑤。整个社会奢靡之风如此,以至于贵族韩晋明请客,一席万钱,"犹恨俭率",连叹自己寒酸①。奢侈享受和政治上的贪污腐败,是一对孪生子。权贵们挥金如土,享用的全是民脂民膏。所以,东魏北齐的政治,从一开始就不太清明,到了后期,更是"文武在位,罕有廉洁。"②官吏们勾结商人,"競为贪纵","剥削生灵,劫掠朝市。"③权贵门前:"富商大贾,朝夕填门"④,他们权钱交易,狼狈为奸,残害人民。
  (2)土地兼并与均田令的重新颁布官僚地主在醉生梦死,劳动人民的生存条件却在日益恶化。
  如前所述,东魏北齐的统治区,与北方其它地区相比,经济要发达一些,但同时大地主的土地兼并也更为严重。例如关东地区,除了有崔、卢、李、郑这些头等士族外,"瀛冀诸刘、清河张、宋、并州王氏,濮阳侯族"等,都是"烟火连接,比屋而居","一宗近将万室"的大地主。他们勾结官吏,"强弱相凌,持势侵夺,富有连畛互陌,贫无立锥之地。"⑤百姓丢去土地之后,"轻致藏走",到处流亡。到齐文宣帝后期,情况已经严重到"户口租调,十亡六七"⑥,给政府财政造成了极大的危机。
  土地兼并,人口流亡,财政减少,日益尖锐地摆在高齐统治集团面前。
  河清三年(公元564 年),北齐重新颁布均田令。规定:男子受露田80 亩,妇女40 亩,不再给倍田;每个给桑田20 亩作为永业田;奴婢受田与良人同,受田人数按官品高低,限制在300 至60 人之间;丁牛一头受田60 亩,限四牛,设"富人(民)仓",以赈贫民;以垦田、人口、教化的政绩考核官吏等等。在颁布均田制同时,对租调制也作了调整:18-65 岁均田农民的租调额是:一床(一夫一妇)输调绢一匹、绵八两,垦租(田租)二石,义租(赈灾的"义仓"租)五斗。未婚者纳半床租调,奴婢纳普通人的一半。有牛者,一头交绢二尺,垦租一斗,义租五升。北齐的均田制与北魏相比,大体相同,只是奴婢受田有些限制,奴婢的租调有所增加,意图可能是对王公贵族和地主豪强的权益给予大保护,小限制。北齐均田制规定:邺城周围三十里皆为公田,按等级分赐六镇鲜卑,这可能造成部分汉人的财产被剥夺,只是客观上有利于六镇鲜卑的封建化。新租调制比北魏有所增加,加上征收时,调绢帛"幅度长广",或调外加收,"所在征税,百端俱起"①,人民的实际负担比规定的要多得多。
  ⑤ 《北齐书》卷八《后主纪》。
  ① 《北史》卷五十四《韩轨传附子晋明传》。
  ② 《北史》卷五十五《杜弼传》。
  ③ 《北齐书》卷十四《上洛王思崇附弟思好传》。
  ④ 《北齐书》卷五十《和士开传》。
  ⑤ 《通典》卷二引宋孝王《关东风俗传》。
  ⑥ 《隋书》卷二十四《食货志》。
  ① 《北齐书》卷八《后主纪》。
  在均田制的实施过程中,由于豪强同官吏勾结,"贵势皆占良美,贫弱咸受瘠薄。"权贵们的奴、牛皆先占满均田定额,而贫民或不能得。当时人宋世良曾请求"请以富家牛地先给贫人",在朝诸公,也都认为合理,但就是不能执行。这虽是北齐均田制前不久的事,推行均田制时,也不会有什么两样②。北齐境内豪强势力强大,推行均田制又无有力保证,加之均田令颁布较晚,所以还未见什么效果时,北齐便被北周吞灭了。
  3。西魏北周经济的改革和发展(1)西魏的政治经济改革同"王四渎(江、河、淮、齐)之三,统九州之五"的东魏北齐相比,西魏北周的经济底子要薄得多。在西魏的统治区中,只有号称"天府"的关中是产粮区。但这片地区在经过数百年的战火后,已元气大伤。
  穷则思变。大概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吧,西魏北周从建立开始,便不间断地进行改革。其中经济改革及与经济相关的措施主要有:制定"中兴永式":这项工作,从西魏建国便已开始。史称:当时执政大臣宇文泰,因"戎役屡兴,吏民劳弊",严重影响生产,于是命有关部门"斟酌古今,参考变通",立"新制"二十四条。继而又"奏行十二条制"。穷十年心血,方最后确定"益国利民,便时适治"的"中兴永式"三十六条,班行天下,其要点是禁贪污、任贤才,减冗官等,为经济发展创立良好环境。建立"计帐"、户籍制度:大致与此同时,宇文泰又命关中名门、号称"博物多通"的苏绰建立"朱出墨入及计帐户籍之法。"①其主要内容如何,从隋唐史籍和计帐的发现知道,这是一整套的制度,包括编制户籍、计帐及国家预算等。大致是先由县登记户籍(包括人口、田宅、奴婢等),称为手实。根据手实编制计帐,送州并上报尚书省,作为全国户籍的底本。尚书依据全国的户籍编制下一年的财政预算,收入用黑墨水写,支出用红墨水写,叫作"朱出墨入"。中央将预算收入总额按人口分配给各州,按计划征收。建立这种制度的优越性,主要在于可避免逃匿,百姓赋役负担公平,政府财政收入有保证。
  "尽地利"和"均赋税":大统十年(公元544 年),苏绰又提出加强内政建设的六条建议。其中涉及经济的有两条。第一条是"尽地利"。中心是发展农业生产,强调"令民废农者,是则绝民之命";抓农时应同抗洪救火、打击盗贼一样紧急。第二条是"均赋役"。重点在强调不优容豪强,不压抑贫弱;不放纵奸巧,不使老实人吃亏。其余四条强调选贤任能,是非分明,办事公正,民风淳朴等①。宇文泰对苏绰的建议十分重视,他建议魏帝(西魏文帝)用诏书形式颁下,史称"六条诏书"。"宇文泰下令特别规定:凡不通晓"六条诏书"及计帐户籍法的人,不准当官。
  以上制度,贯穿着一个基本精神,就是以清正廉明的吏治,淳朴敦厚的社会风气,公平合理的赋役负担,促进经济的发展,从而达到革易时政,强② 《通典》卷二引宋孝王《关东风俗传》。
  ① 《周书》卷二十三《苏绰传》。
  ① 《周书》卷二十三《苏绰传》。
  国富民的目的②。
  西魏初期的经济,不及东魏。但同时关中门阀士族的力量也相对较弱,阻力较小,加之不断深入改革,贯彻有力;故改革能取得成功。
  (2)周武帝释放奴婢和灭佛北周建立之后,周孝闵帝、周明帝继续贯彻"太祖(宇文泰)遗志",致力于"政化循理,黎庶丰足",巩固改革成果。到周武帝时期,随着社会的发展,又继续进行了三项改革。
  第一,释放奴婢、杂户在整个魏晋南北朝,都存在着使用奴婢进行生产的情况。奴婢是主人的私产,可以像畜牲那样任意转让和买卖,甚至刑杀。杂户,有时与隶户互称,是指分配给官府和贵族、官僚作杂役或从事被当时人视为贱技之人。杂户多来自罪犯或俘虏,一旦沦为杂户,几乎终身不得解放。北周的统治者,特别是因武帝受儒家德政或仁政的思想影响,大量释放奴婢和杂户。公元554 年,西魏攻破肖梁的江陵,把俘虏来的10 余万居民,除200 家外,全部没为奴婢①,并将其中的一部分赏赐给有功将士。但是,第二年即颁下免奴为良令,宣布免江陵战俘为奴婢者数千人为良人。以后,北周诸帝释放奴婢的人数一次比一次多,涉及面越来越广。周武帝平齐(公元577 年)以后,终于开始大规模释放奴婢和杂户。
  这一次释放奴婢、杂户的范围,根据史料记载,涉及以下三类人:一是黄河以南诸州自公元572 年以来被北齐掠为奴婢者,不论官私,一律放免;二是释放北周境内(包括北齐)自北魏以来的全部杂户,并废除抑配杂户的刑律;三是释放北周境内自公元534 年以来在东西战争和南北战争中所有被掠为奴婢的人②。
  周武帝下令释放奴婢和杂户,主要是想体现北周是体恤百姓疾苦,以宽仁为怀的统治者,"施轻典于新国";同时也由于认识到"一从罪配,百世不免",世世为奴的不合理性。北周释放奴婢和杂户,使东汉以来的奴婢问题在北方得到了缓解,使被束缚的生产力得到了解放,同时也标志着鲜卑族比较彻底地摆脱了奴隶制的锁链,大步踏上了封建制的大道。
  第二,灭佛、铲除寺院经济北朝佞佛(nìng,音宁,迷信之意),源远流长。而僧侣地主横行不法,又与政府争夺劳动力和收入,乃是北朝经济发展的一大障碍。这个道理,北朝的历届统治者不是不明白,但由于信佛,就是对佛教下不了手。周武帝则不同,他是一个"克己励精"的皇帝,怀有"必使天下一统"的决心。要统一天下,首先要"富国强兵",尽量扩充国家的兵源、财源。为了富国强兵,周武帝毅然下决心,向佛教开刀,以"求兵于僧众之间,取地于庙塔之下。"①建德三年(公元574 年)五月,周武帝下诏废佛,把北周境内几百年来僧侣地主的寺宇、土地、铜像、资产全部没收,充作以后伐齐的军费之用。同时把近百万的僧侣、僧祇户、佛图户编入民籍,进行生产。又选其中壮丁② 《周书》卷二十三《苏绰传》。
  ① 《周书》卷二《文帝纪下》。
  ② 《周书》卷六《武帝纪下》。
  ① 《广弘明集》卷二十四。
  为兵,进一步扩大了府兵队伍。灭佛的成功,增大了赋税面,充实了军力,缓和了阶级矛盾。周武帝能在3 年后灭齐,废佛是个很重要的原因。
  周武帝从国内的行动中体会到了灭佛的好处,于是平齐之后,立即扫平寺院经济。佛教经典的记载说:北齐被灭前,境内佛教很盛,有寺庙4 万座,佛教徒300 万。周武帝灭齐后,寺庙赐给王公作第宅,佛教徒或充兵,或为编户从事农业生产。佛像被捣毁,佛经被烧掉,寺院财产一律归公。这样,通过两次彻底的灭佛,北周的国力大大充实了。
  第三,颁行"刑书要制"
  如前所述,北齐末年政治腐败,官吏贪污成风,均田制成为一纸空文。
  大族劫掠财物,隐没户口,强占土地。周灭齐后,"齐之旧俗,未改昏政,贼盗奸宄,颇乖宪章。"②周武帝鉴于此,于灭齐当年下令颁布"刑书要制"。其中的一条重要规定就是:官吏监守自盗20 匹(绢)以上,豪强隐没户口5户和10 丁以上,或土地3 顷以上,一律处以死刑。
  "刑书要制"是封建法令,本质上是镇压人民的。但周武帝在灭齐之后,立即颁布这一法令,却明显含有打击北齐豪强势力的意味。挟战胜之威,以重典抑制豪强,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是有利的。
  (3)均田制和北周的经济建设西魏北周在进行改革的同时,并没有完全抛弃过去封建王朝有关恢复生产、安定人民生活的好的作法。如天子亲耕籍田、下劝农诏、灾年开仓济贫以及各种类型的蠲赈、罢苑弛禁等等。其中的一条重要措施,就是均田制及其相关制度的颁行。
  均田制的施行,可能自西魏初即开始,但正式颁行,大约是在西魏废帝三年(公元554 年)。《随书·食货志》称:"太祖作相,创制六官"。紧接着就记载均田、租调、榷盐诸法。掌握这些政令实施的长官如"载师"、"司均"、"司仓"、"司赋"、"司役"、"掌盐"等,为"六官"(天、地、春、夏、秋、冬)中"地官"下属。而史载宇文泰直至废帝三年才自任"太师"、"大冢宰"、"初行周礼,定六官。"①因而其各部职掌及有关制度的正式颁行,大致当在此时。
  西魏北周的均田制,参照了北魏制度,也有一些创新。其主要内容有:有室(已婚丁男)者授田120 亩,未婚丁男授田100 亩;租调量为有室者每年纳租5 斛,绢10 匹,绵8 两,未婚者纳半数;凡民18-64 岁皆纳赋,每年具体所征又视年成而定:亩收4 釜(fǔ,音斧,容器。一釜合6.4 斗,一说合10 斗)为上年,全赋;亩收3 釜为中年,半赋;亩收2 釜为下年,征1/10;官吏俸禄的发放比例,与征赋额相同。百姓服役年龄为18-59 岁,丰年服役1 月,中年20 天,下年10 天;凡征发徭役,家出1 人,不得超过。此外,对各种情况下的免赋、免役,也作了具体规定。
  这个制度,同"中兴永式"、"六条诏书"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租粟看似偏高,但若综合中、下年的减免看,总体上还略低于北魏和东魏、北齐的数量。徭役日期有了明确规定,不再滥征,是一大进步。特别是赋、役征发及官吏俸禄的发放,均视年成而定,很有弹性,是充分考虑到农民的实际负担能力的。
  ② 《隋书》卷二十五《刑法志》。
  ① 《周书》卷二《文帝纪下》。
  由于以上一系列的改革措施的实施,均田制的颁行,西魏北周的经济发展得比较快。农业方面,除了关中地区较快地得到了恢复以外,随着益州、荆州及关东地区的产粮区相继并入北周版图,寺院经济的铲除,农业劳动人口、耕地面积猛增,农业基础更为雄厚。屯田规模也扩大了。大统(公元535-551 年)初,西魏为满足战争需要,"欲大置屯田",任命薛善为司农少卿,管理同州夏阳县(今陕西韩城南)二十屯①。魏废帝时,又在梁州置屯田,"数州丰足"②。周武帝保定二年(公元562 年)在蒲州开河渠,在同州开龙首渠,水利事业也得到进一步发展。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地方官员注意"恩威并重"、"政尚仁恕",使许多少数民族也开始了定居农业。如申徽在大统十二年(公元546 年)为瓜州(今甘肃敦煌西)刺史,为政勤劳廉慎,"俭约率下",农业连续5 年丰收,"边人乐而安之"③。澧州(今湖南石门)民俗"不营农业",周孝闵帝时,刺史郭彦"劝以耕稼",一举由缺粮区而"仓廪充实"④。周明帝初,元定为岷州(今甘肃岷县)刺史,"威恩并济,甚得羌豪之情。"于是许多羌人出山,交纳赋税⑤。
  此期的手工业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冬官"之下,设有工部、匠师、司金、司水、司玉、司皮、司色、司织等大小50 多个部门,较之北魏,分工更为详尽。一些官手工场,规模巨大,如夏阳诸山的铁冶,营造军器,拥有工匠8000 人①;一些工艺品,也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西魏文帝时造的"仙人"、"水芝"二欹器,精巧绝伦,令人叹为观止②。此外,北周的盐业十分兴盛,有海盐、池盐、井盐,还有制成虎形,以供祭祀和接待宾客之用的"形盐"和作药用的"饴盐"。政府垄断盐业,凡百姓取用,都要征税。
  西魏北周时期的货币仍然比较混乱。政府先后造"布泉"、"永通万国"、"五行大布"、"五铢"等钱,仍不能制止民间私铸及杂伪钱的流行。不过钱币的混乱,对商业影响不大。西魏中期以后,修复了关中至汉中、巴蜀的通道,又与西域大规模通商,"卉服氈裘,辐凑于属国;商胡贩客,填委于旗亭。"③商业更加兴盛。地方守宰"多经营以致赀产"④,民间亦颇多富商大贾,商人有持金20 斤入京师贸易者⑤。河西诸郡用西域金银之钱而"官不禁",皇帝以银钱赏赐臣下⑥,说明此期金银作为货币开始流通。值得一提的是,在与西域通商过程中,一些地方官有意识地利用商业扶贫,发展地区经济。如韩褒为西凉州(今甘肃张掖西)刺史,州内贫富不均,民俗嫌贫爱富,穷人备受欺凌。于是每当西域商人到州之际,韩褒便先令贫者与胡商交易,
  ① 《周书》卷三十五《薛善传》。
  ② 《隋书》卷二十四《食货志》。
  ③ 《北史》卷六十九《申徽传》。
  ④ 《北史》卷七十《郭彦传》。
  ⑤ 《北史》卷六十九《元定传》。
  ① 《周书》卷三十五《薛善传》。
  ② 《周书》卷三十八《薛憕传》。
  ③ 《周书》卷四十九《异域传上》。
  ④ 《北史》卷七十《刘璠传》。
  ⑤ 《周书》卷二十二《柳庆传》。
  ⑥ 《周书》卷二十五《李贤传》。
  从中获得丰厚利润。于是州内"贫富渐均,户口殷实。"⑦以商扶贫政策获得成功。
  当然,西魏北周的经济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由于战争较频繁,对整个社会生产影响较大,修宫室、筑长城等土木工程,给人民带来的徭役还是相当深重;官吏聚敛、贪污之事也时有发生;周武帝灭齐后,有穷兵黩武的苗头出现。然而,无论如何,从大的方面看,西魏北周紧紧抓住了长期以来影响中国北方地区经济发展的关键,即豪强、僧侣地方隐占土地、户口,与国家争夺劳动力;编户的逃亡失散和奴婢杂户的存在这三大问题。前两个问题,严重地影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社会生产,造成重赋--民户逃亡--再加赋--民户加速逃亡的恶性循环。后一因素则极大地影响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严重束缚了生产力。回顾北朝历史,我们看到,在如何解决这三大问题上,北魏孝文帝曾获得了一定的成功,在解决豪强隐占土地户口及民户逃亡问题上,他做得较好。但遗憾的是,寺院经济和奴婢问题,他都没有涉及。东魏北齐则做得更差一些--三大问题的种种恶果,在东方地区都表现得比较充分。只有西魏北周通过两步改革,使这三大问题都得到了程度不同的解决。这就是西魏北周能够由弱变强,最终灭掉北齐,并奠定了以后隋朝统一全国的经济基础的根本原因。
  ⑦ 《北史》卷七十《韩褒传》。
  四、东晋南朝时期南方的开发(一)步履艰难的东晋经济1。北方流民南下与侨州郡县的设置如前所述,王莽末与东汉末,北方人民曾两度南下,但规模都不大。西晋末年的大乱,因为比以往复杂,持续时间久,所以流民南下的规模之大,时间之久,都超过以往。据谭其骧先生对《宋书·州郡志》的统计,侨州郡县户口约90 万人,占南方总人口的1/6,北方总人口的1/8。这些南下人口,侨居今江苏者约26 万口,安徽17 万口,湖北6 万口,江西、湖南各1 万口,总共51 万口。如再以晋、宋时期的扬、荆二州户口进行比较:西晋太康时,扬州31 万多户;刘宋时,相当于西晋扬州地区的各州包括扬、南徐、南兖、南豫、江州,户数总和为41 万多户,较西晋太康时多出10 万户,以每户5口计,也是50 万口左右。这样的统计当然只是个概数,因为许多流人并不著籍。所谓"流民多庇大姓以为客","或客寓流离,民籍不立",都是反映流民不著籍的情况。假如不著籍者与著籍者相等,南下江淮以南者约百万人左右。这百万人到达南方,给南方的生产增加了生力军,带来了北方较先进的生产工具和生产技术,是南方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但同时也给当时社会带来了新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当,也可能影响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永嘉南渡的流人,在流移过程中,有些是依附于一个较有威望的大姓或官僚,推他为行主。如胶东人苏峻,先被推为坞主,后在北方无以自存,乃率数百家从海路南渡,到了广陵(今江苏扬州)。东莞姑幕(今山东诸诚)人徐澄之,率子弟及邻里士庶千余家南渡,寓居京口(今江苏镇江市)。范阳遒县(今河北涞水县)人祖逖,率领亲戚乡党数百家避难于淮北,后又徙居京口。高平金乡(今山东金乡县北)人郗鉴,在洛阳陷落后,率千余家保于峄山(今山东邹县东南),后发展到数万人,被晋元帝任命为兖州刺史,进位扬州都督、太尉,成为东晋政府重要的依靠力量。凡是跟随大姓豪强或官僚一同南渡的人,到了南方,自然成了官僚、豪强的部曲或佃客。而分散南下的人,两手空空,到了人生地疏的南方,生活无着,被掠卖或自卖为奴婢的很多,所谓"中原子女鬻于江东者不可胜数"①是也。有的则投靠侨旧大姓以为佃客、部曲,所谓"南北权豪,竞招游食"②,"流民多庇大姓以为客"③是也。人口是政府的财源和役源。这么多的劳动人口为权豪所占有,无论是从眼前着想,或是为长远打算,东晋政府都是不会坐视不管的。其次,刚刚流亡到南方的北方人,士族不愿丢掉自己高贵门第郡望,庶民百姓担心在当地入户籍后照常纳赋服役,所以都不愿入当地户籍。再次,西晋末年,因为流民问题处理失当,激起流民到处反抗,成为西晋灭亡原因之一。东晋政府有鉴于此,就采用了设置地方流亡政府--侨州郡县的办法安置流民。这样作,一则可防止流民无限止地流入私门,二则可以安慰流人怀土恋旧,希望有朝一日能返回故土的情思,三则满足侨姓士族保留郡望的愿望。
  ① 《晋书》卷八十四《殷仲堪传》。
  ② 《晋书》卷八十八《颜舍传》。
  ③ 《南齐书》卷十四《州郡志上》。
  据史书记载,当时在许多地方都设有侨州郡县。自永嘉乱后,"遗民南渡,并侨置牧司。"如郗鉴徙淮南流民于江南之晋陵诸县,"其徙过江南及留在江北者,并立侨郡县以司牧之。"起初,侨州郡县并没有自己的地盘,只是临时住在南方原有州郡所在地。有时一个旧的地方政府所在地,就设立了许多地方的侨政府。后来,有的侨州郡县有了实土,但同时也有其他侨置政府寄住在这里。如徐州政府本设在淮北彭城(今江苏徐州),后来因为淮北被石勒攻占,就侨立徐州于钟离(今安徽凤阳县东北)。同时在江北设置侨州的,还有兖、幽、冀、青、并诸州。其后,东晋收复淮北,乃称淮北为北徐州,淮南称徐州。再后,幽、冀合于徐州,青、并合于兖州。宋初,又改称淮南的徐州为南徐州,淮北只称徐州。宋文帝元嘉八年(公元431 年),又以江北为南兖州,将南徐州设在江南扬州之晋陵,原兖州在江南的几个侨郡,都划归南徐州统辖。这样,南徐州这个侨州这时就包括有徐、兖、幽、冀、青、并、扬七个州的郡县,其中属于北方各州的又都是侨郡县①。像这样"名号骤易,境土屡分",侨旧杂属,废立随时的,不仅仅是南徐州,其他各州也多如此。故沈约说:北人流亡南下,为了表示对乡邦的怀念,纷纷建立自己的地方流亡政府。但是,由于"民单户约,不可独建,故魏邦而有韩邑,齐县而有赵民。且省置交加,日回月徙,寄遇迁流,迄无定托,邦名邑号,难或详书。"②沈约是齐梁时的人,连他都说侨郡县名号难于详列,其繁琐、复杂是可想而知了。侨州郡县设立之后,流民便可到自己的流亡政府那里登记户口,称为侨户,其登记的户籍称为"侨籍"。因为"侨籍"是临时性户籍,登记在白纸上,所以又称"白籍"。侨户最初对国家无课役负担;后来虽有,一般也比正式编户为轻。
  2。给客制度与"括户"
  因为人口骤减,政府同豪强对劳动人手的争夺一直比较激烈。曹魏末年的"赐公卿以下租牛客户",孙吴实行赐客、复客制,西晋的荫客、荫亲属制,都是政府在同豪强大族在争夺劳动力问题上作出的安排,想在承认他们的特权的同时给予某种限制。在实际执行中,特权是给了,限制呢,虽然在某时对某人也有过很严的时候,但就整体说,往往成为具文。东晋建国,虽然经济发展并不甚好,但仍不忘优先照顾官僚士族。它规定官吏可按品级高低占有数量不等的佃客、典计、衣食客之类。官品第一、第二,占佃客无过40 户,以下每降一品,少占5 户,至第九品仍可占5 户。佃客耕种地主的田,把收获的一半以上作为地租交给地主。典计是政府赐给官僚地主主持家计的人,大概是地主的管家农奴。西晋没有赐典计的记载,是东晋给予官僚的新特权。官一、二品给3 人,三、四品2 人,五品以下议郎以上1 人。这些典计都计算给官僚地主应占的佃客总数之中,说明它的身分地位与佃客相当。佃客、典计、衣食客以及作为官僚地主的听差和侍卫的"左右",都没有独立户籍,而是注于官僚地主家的户籍中,称为"皆注家籍"。这在当时被称为"给客制度",大概始自东晋,历宋、齐、梁、陈而未改。推行给客制的目的也是两个:一是优待士族,换取他们的支持;二是限制他们对劳动力的
  ① 《宋书》卷三十五《州郡志一》南徐州条。
  ② 《宋书》卷十一《志序》。
  无限占有。但在实际生活中,优待是实,限制是虚,他们在法外占有大量劳动人口,官府往往视而不见。当时地方官为国家争夺户口,一般实行招抚的办法。如东晋王彪之作会稽内史8 年,"亡户归者三万余口"①。也有依法检出豪强占有的隐户的,称为"括户"。东晋初,山遐作余姚(今浙江余姚县)令时,依法惩处隐藏户口的不法豪强,不到80 天,便检出隐户万口。这引起"诸豪强"的"切齿"痛恨,余姚大姓虞喜因为藏匿户口当斩,山遐便将他逮捕。这些不法豪强便拿虞喜大作文章,上告到中央。说虞喜"有高节,不宜屈辱",又说山遐到县后便"造县舍",请治遐罪。当时,他的顶头上司、会稽内史何充为他说情,山遐自己也申请再留一百天,等把大姓隐藏的逃户清理完,愿受罚无怨。结果都被拒绝,最后竟被免官。私自隐藏户口的无罪,清查隐户的官吏反被免官,反映了豪强大姓在朝野中势力之强大。这样情况,直到东晋末刘裕执政时才颠倒过来。同样是余姚大姓虞氏,虞亮隐匿户口千余人,会稽内史司马休之庇护不报,裕乃诛虞亮,免司马休之官,私人不得隐匿逃户的法令才得以贯彻执行。
  3。"土断"
  如前所述,东晋政府为了安抚、控制北方流民,陆续设了许多侨州郡县;侨民著侨籍后,仍然享受减免国家赋役的优待。这样,虽然北方南下的人在不断增加,但于国家兵源、财源无补。随着内乱的接连发生和北伐战争不断进行,越来越感到对北方流民这一兵、财之源充分利用之重要。因此,除了局部的、零星的括户外,又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就是"土断"。所谓"土断",就是让流民以所居之"土"为断,人在哪里便在哪里著籍,便算作那里的编户民,同原住民一样纳课服役。但是,"土断"并非一纸命令即可完成,而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加上北方流民不断南下,南方本身也在不断产生流民,所以"土断"反复多次进行,土断的对象也由最初的北方侨人演变到包括所有的脱籍之人。
  据记载,东晋南朝共进行十次土断。最早的一次是在晋成帝咸和三年(公元328 年)苏峻进京"版籍焚烧"之后。这次土断,《晋书》没有记载,是从陈霸先的祖先由颍川迁到江南后,于晋成帝咸和(326-334 年)中被土断为长城(江苏长兴县)人知道的①。第二次是晋成帝咸康七年(公元341 年)四月:"实编户、王公以下皆正土断,白籍。"②对这一段文字,学术界中句读、理解历来不一,我这样点,是我的理解。"实"者,核实也;"实编户",就是核实州郡户口。"王公以下",说的是核查范围。"皆正土断",即以当时所居之土为正,说的是核查的原则和方法。"白籍",是要求将核查的结果登记在白纸造的户籍簿上。中国自汉代发明造纸术以后,以纸代替简、帛,既方便又省费;但纸有它的缺陷,即怕虫蛀。但是,聪明的中国人很快找到了防蛀的办法:即将造好的白纸放在黄蘗(俗称黄柏)泡制的药水中漂染,虫就不蛀了。因为这种能杀虫防蛀的药水是黄色的,故经它染过的纸便成了黄纸。此后,凡是重要的,需要长期保存的图书、诏敕、户籍、士籍等,
  ① 《晋书》卷七十六《王彪之传》。
  ① 《陈书》卷一《高祖本纪上》。
  ② 《晋书》卷七《成帝纪》。
  便都用这种黄纸书写,称作黄卷、黄敕、黄籍、黄纸等;而属短期性的,或不甚重要的,则用白纸书写。关于晋籍、齐梁时的沈约说:"咸和初,苏峻作乱,版籍焚烧。此后起咸和三年(《南史·王僧孺传》作"二年")以至于宋,并皆详实,朱笔隐注,纸连悉缝。"对这部晋籍,沈约称赞备至,说"此籍精详,实宜保惜。位高官卑,皆可依按。"①那么,在苏峻焚烧旧晋籍之后,一部如此完备的新晋籍是怎样产生的呢?我们知道,苏峻是在咸和三年(公元328 年)入建康的,所以不会有一个在咸和二年整顿户籍的事发生,也不会像沈约所说的在旧晋籍被焚烧得"文籍无遗"的咸和三年起便立即有一个"详实"的新"晋籍"。如前所述,在咸和中(约公元330 年)进行过一次土断。但是,仅仅土断侨户是无补于晋籍的重新编制的。此后的十许年中,东晋政府可能一直在致力于晋籍的重订,也可能取得一定成效,但就全面、完备来说,也可能不太理想。因此,才有咸康七年这一次全国性的人口大普查。因为这一次是人口普查,不是单针对侨户;普查的结果也不是一开始就正式上籍,所以就临时登记在白纸造的户籍簿上,称作"白籍",以与国家的正式户籍--黄籍相区别。所以,白籍、黄籍的最初区分还不是侨、旧户籍的区别,而是临时户籍与国家正式户籍的区别。这次普查相当彻底,应该是被沈约赞为"精详"的晋籍的底本。但是,在将这种"白籍"转抄为"黄籍"时,由于客观条件还不成熟(从以后的范宁的议论可知),"挟注本郡"的侨户白籍并没有转成黄籍。这样,白籍与黄籍的区分又有了新的含义,即侨、旧户籍之分。这次户口清查虽然没有把侨户纳入黄籍,但为以后进一步土断和取消白籍打下了基础。晋哀帝兴宁二年(公元364 年)三月庚戌,桓温进行了东晋的第三次土断,历史上称为"庚戌土断"或"庚戌制"。史书上对这次土断的记载也极简略:兴宁二年,"三月庚戌朔,大阅户人,严法禁,称为庚戌制。"②所谓"大阅户人",也是检查户口,包括检查隐户。据记载,晋彭成王司马玄在庚戌土断时被查出隐匿人口五户,违反了"不得藏户"的命令,被送廷尉治罪,体现了"严法禁"的精神①。但从刘裕于义熙九年(公元413 年)的《上土断表》来看,"庚戌制"不只是检查户口,而且对土断侨户征收租调,收到了"财阜国丰"的效果。施行"庚戌制"后25年,即太元十四年(公元389 年),范宁上书陈时政,奏请废除白籍,实行土断,建立赋役、里伍制度,以增加政府收入和巩固东晋统治。从他的议论看,白籍、侨州郡县,以及相关的侨户输租调等问题,似乎还未完全解决。其原因可能是:原土断不彻底,或庚戌制在松弛、破坏,或又有新的流民到来。晋安帝义熙七年(公元411 年)握有强权的刘裕下令禁止"权门兼并"和私藏户口,结果有余姚大姓虞亮被诛和会稽内史司马休之被罢官之事发生。九年(公元413 年)刘裕进行了东晋的第四次也是最彻底的一次土断--"义熙土断"。他借桓温庚戌土断大造舆论说:"百姓没有固定的乡籍,严重影响着国家的治理。庚戌土断以后,侨旧百姓一样纳租服役,当时国家财政收入大大增加,实由于此。自那以后,时隔多年,制度又渐渐崩弛了。现在侨人杂居各地,里伍制也不健全,这是国弊民贫之所在。如今流人到南方已经几代,对新地早该有了故乡的感情。因此,我请求按庚戌制的办法进
  ① 《通典》卷三《食货三》。
  ② 《晋书》卷八《哀帝纪》。
  ① 《晋书》卷三十七《彭城穆王叔传》附。
  行土断,让经济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发展起来;生聚教训,然后超大江而跨黄河,抚九州而复旧土,想回故乡的愿望,或者可以提前实现。"皇帝采纳了他的意见,除了徐、兖、青三州人流寓在晋陵郡者外,其余一律"依律土断"。结果是"诸流寓郡县,多被并省。"②义熙土断是一次比较彻底地的土断。此后,白籍不见了;侨州郡县除了晋陵和北边诸州外部被并省了。南朝的土断的对象,已不只限于北方流人,而是包括"侨归"、"杂民",甚至饥荒求食之人,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土断了。
  4。东晋经济的艰难起步自公元317 年司马睿立国,到公元420 年刘裕代晋,东晋的统治延续了一个世纪有余。在这一百多年中,士族高门轮流执政,政出多门。国君与士族、士族与士族、高级士族与低级士族之间,能保持平衡时,便天下太平;一旦平衡打破,内乱便起。王敦、苏峻和祖约问阙于前,王恭、殷仲堪称兵于后;桓玄立楚失败,刘裕终于代晋。胡羯虎视于北,石勒数窥淮南,苏峻与石勒相结,几危晋室。南渡有志之士,力图复国,祖逖北伐,使石勒不敢窥兵河南。其后,禇裒、殷浩北伐无成,桓温三次北伐又得而复失。王羲之说:这些北伐都不是"深谋远虑"的结果;相反,不顾国力,各从已志,结果是"竟无一功可论,一事可记";"军破于外,资竭于内",以致国贫民疲①。国家之动荡不安,赋役繁重,制约着经济的发展。北方流人南下,虽然对南方经济的发展是个有利条件,但把他们纳入生产的正常轨道需要一个过程,加上优待士族,使军政的赋役负担都落在国家直接控制的州郡编户身上;这些又是制约经济发展的因素。因此,尽管南方物产丰富,自然条件好,有各族人民开恳的成果,东晋政府也较重视农业,但整个经济的发展依然步履艰难。
  公元307 年,司马睿移镇建康之初,"公私窘磬";军国所用,完全按西晋旧制收取。除向编户百姓征收租调外,还向少数民族收取馈布、米,数量多少不定。五年后,国库依然空虚,作为货币使用的布帛仅有三四千匹①。军粮也常供给不止。他即帝位后,注意发展农业生产,下诏:郡守县令都按收入谷物多少衡量政绩优劣;凡不是警卫的特别需要,所有军人一律参加农业生产,其收成便作为军人的薪俦和粮饷。这是两项比较切实有力的措施。王敦之乱后,应詹建议:中央各机构,内外诸军,所有裁减下来的人员,都应参加农业生产;简选流民,实行民屯。这个建议,可能只得到部分实行。总之,实行这些措施,还是收到一定的效果。苏峻举兵入建康,发现官库"有布二十万匹,金银五千斤,钱亿万,绢数万匹。"②结果被苏峻耗费净尽。苏峻之乱后,东晋刚刚复苏的经济又陷入危机。咸和八年(公元333 年),会稽孔愉拒绝受赏,上书说:"方今。。政烦役重,百姓困苦,奸吏擅威,暴人肆虐,大弊之后,仓库空虚。"③这是苏峻之乱后的情况。又有记载说:"时② 《宋书》卷二《武帝纪中》。
  ① 《晋书》卷八十《王羲之传》。
  ① 《晋书》卷二十六《食货志》。
  ② 《晋书》卷一百《苏峻传》。
  ③ 《晋书》卷七十八《孔愉传》。
  帑藏空竭,库中惟有綀数千端。"④綀是用粗丝织成的布;一端六丈(杜预说一端二丈,两端一匹),"数千端",大体上又回到东晋初三四千匹的水平,财政危机又出现了。当时,因为国库空虚,在朝的官员发不起俸禄,海道又被海贼所断,等江州为刺史刘胤运米;而刘胤却不顾京官的死活,"以私废公",用官船大作倒运买卖⑤。后来,大概已实在无法,便征王公以下京官的家丁共千余人。规定每人运六斛米到京师,才算暂时解决了饥荒⑥。晋成帝时,江逌上疏说:国库空虚,百姓力竭,"军国之用,无所取给",比之前代,算是最困难之时了⑦。针对这种情况,东晋曾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苏峻之乱次年,开始实行度田收租之制,每亩税三升(贺昌群考证:"升"作"斗"。疑是),可是到第三年作统计时,发现有五十多万石没有收上来。直到桓温实行"庚戌制"之后,财政状况才有好转。简文帝咸安元年(公元371 年)下诏说:京师已有足够消费一年的储备,暂停一年向京师运米、布。第二年三月又下诏,说:今京师储备日渐丰富,可适当增加官俸①。各地官仓大概都堆满了米谷,仓督监们乘机盗窃或因不负责而损耗官米往往以万斛计,仅余姚一县耗盗官米便有十万斛。难怪王羲之感概地说:这真是"重敛(百姓)以资奸吏"啊②!官仓的盈溢,一方面反映了当时经济已有一定的发展,但同时也是由于对百姓重敛的结果。这从当时人王羲之、刘波、范宁诸人的议论可以得到充分的证明。王羲之的言论已引过许多。刘波在淝水之战后五年上疏说:"今政烦(苛)役殷(众),所在凋弊,仓廪空虚,国用倾竭,下民侵削,流亡相属。略计户口,但咸安已来,十分去三。"③刘波上疏是在淝水之战后五年,即太元十三年(公元388 年),上距咸安元年(公元371 年),共十七、八年,因赋役过重,人口就逃亡了3/10,要说经济形势好是很难的。三吴地区本是东晋政府的财政基地,若一旦遇到天灾,贫苦农民便走投无路。就在京师储备渐丰,准备给百官增俸那一年,"三吴大旱,人多饿死。"不仅三吴,其他地区也莫不如是。太元四年(公元379 年),"年谷不登,百姓多匮"。由此可见,当时的经济基础是多么脆弱。到了孝武帝末年,东晋经济又有一个短期的发展。史书说:"至于(孝武)末年,天下无事,时和年丰,百姓乐业,谷帛殷阜,几乎家给人足矣。"①孝武帝末年已是公元四世纪末,他在位的最后一年是公元396 年。从三年后即公元399 年发生孙恩起义,"旬日之间,众数十万"人响应来看,我们对史书上的溢美之辞,在认识上就不能不打折扣了。
  总之,在东晋统治的一个多世纪中,由于南方有良好的自然条件,有各族人民长期开发的基础,有北方人民大量南下所增加的劳动力和较先进的生产技术,有东晋政府的重视农业和重新编组北方流民的措施,有农民在极端困难条件下的创造劳动,由于有了这一切,所以东晋的经济还是在缓慢地时④ 《晋书》卷六十五《王导传》。
  ⑤ 《晋书》卷八十一《刘胤传》。
  ⑥ 《晋书》卷七《成帝纪》。
  ⑦ 《晋书》卷八十一《江逌传》。
  ① 《晋书》卷九《简文帝纪》。
  ② 《晋书》卷八十《王羲之传》。
  ③ 《晋书》卷六十九《刘波传》。
  ① 《晋书》卷二十六《食货志》。
  起时伏地向前发展。造成缓慢、起伏的原因,最主要是由于东晋政府过度剥削和奴役劳动群众。统治阶级争权夺利的战争和无深谋远虑、无充分准备的北伐战争,加重了农民的负担,也影响了东晋经济的发展。
  (二)南朝的农业和南方的开发1。发展的趋势和概况与东晋比较,南朝经济发展的有利条件又多一些。首先,经过东晋的几次土断,北方来的流民已被纳入经济发展的正常轨道。此后,虽然仍然有流民南下,但已不影响经济发展的全局。其次,南朝时期,南北通使,对立有所缓和,战争有所减少,是经济发展的一个有利条件。但是,东晋时影响经济发展的那些因素,在南朝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这些因素包括:第一,士族官僚依品占田、占山泽和荫客的特权依然存在;第二,同北方的对立和战争,南方政权更迭和统治集团内部争权夺利的战争依然存在;第三,政府控制的编户较少,人民赋役负担沉重的状况依然如故;第四,朝代更替后的新贵,贪婪残暴胜于旧人。
  上述正负两方面的影响,决定了南朝经济发展的趋势与东晋大体相同,即缓慢地、波浪式地向前发展。国内外安定,经济发展的步子就大一些;否则便缓慢、停滞,甚至倒退。梁沈约说:自义熙十一年(公元415 年)司马休之逃奔后秦,到元嘉末(公元453 年),共三十九年。其间没有战争,国家也不劳扰百姓;百姓得以勤于农亩,安居乐业,多余的粮食都放在田里,晚上睡觉也不关门闭户,这是两晋以来少见的盛世啊①!这就是所谓"元嘉之治",南朝经济发展的第一个高潮。元嘉十二年(公元435 年),丹阳、淮南、吴兴、义兴四郡和京师建康大水,建康城里乘船往来。水灾发生后,官府立即从无灾区调来数百万斛救灾②。沈约说:这次水灾之所以"病而未凶",是因为平时有储备,政府能及时救济的结果。此后,元嘉二十三年又大丰收,粮食储备更多了。国力强了,宋文帝就想有所作为。他想北伐,说是要拯救北方百姓,一同文轨,并赋诗言志,让群臣讨论。正在这时,魏军大举南下,进攻汝南悬瓠。元嘉二十七年(公元450 年),宋魏大战爆发。结果宋军大败,拓跋焘率军长驱南下,饮马长江,给刘宋造成很大威胁。魏军退却时,烧杀抢掠,"所过郡县,赤地无余"。淮河南北原有数十万口,如今除了不足1/10 的人逃亡山泽之外,其余的人都被魏军杀死或掠走。村井一片空荒,鸡犬之声无闻。因为房屋都已被毁,春天燕子归来,连个筑巢的地方都没有①。经过这次战争,不仅积蓄耗光,而且淮河南北破坏无遗。此后,宋魏绝和,宋文帝死后国内政局动荡,经济日益不振。齐初,刘思勰说:宋大明(公元457-464 年)以来,经济日益凋弊。赋税比以往增加了,但国库却比以前空虚了。战争给人们带来的灾难还未消除,又征发人们从事新的战争,百姓实在没有活的乐趣了②。大明末年发生旱灾,灾害还没有严重到以往一半的程度,死亡的人却超过了一倍。原因是没有储备,国君也不像以前的国君那样关怀百姓。宋明帝时,"经略淮泗,军旅不息,荒弊积久,府藏空竭",经济状况更不如以往了。齐代宋以后,国内安定,又同北魏通好,内外安定,经济情况又渐好转。史书说:"永明之世(公元483-493 年),十许年中,
  ① 《宋书》卷五十四传论。
  ② 《宋书》卷五《文帝纪》。
  ① 《宋书》卷九十五《索虏传》史臣曰。
  ② 《南齐书》卷五十四《顾欢传》。
  百姓无鸡鸣犬吠之警,都邑之盛,士女富逸,歌声舞节,袨服(盛服。袨,xuàn,音旋)华妆,桃花绿水之间,秋月春风之下,盖以百数。"③这里,当然有文学上的夸张,但齐武帝永明的十年间有个短期的升平当是事实。此后,政局又开始新的动荡。梁代齐后,国内是安定了;但内则吏治腐败,梁武帝对宦吏贪污听之任之;对外长期失和,大战不断,又连续失利,因此经济并无大的起色。梁普通四年(公元523 年),北魏六镇起义爆发,从此北方战乱不止,直到北魏分裂,东西大战。梁武帝以为收复北方失地的机会到来,不断向北用兵,结果并无大的成就。梁中大同二年(公元547 年),东魏大将侯景以河南十三州之地请求投降梁。梁武帝多年用兵求之不得的事,如今突然到来,自然欣然答应。其后,因为梁朝的处置失当,逼得侯景起兵反梁。历时五年的侯景之乱,南朝的经济受到一次严重的摧残:"千里绝烟,人迹罕见,白骨成聚,如丘陇焉"①。在侯景之乱时,东、西魏乘机攻占了长江以北和今川、云、贵广大地区,陈朝建国时,便只有江陵以下,长江以南的地区了。陈朝文、宣二帝时,经济虽有恢复,但那已是回光返照、落日残红了。总之,继东晋之后,南朝的经济又有新的发展。但是,真正称得上大跨一步的,只有元嘉二十七年以前的三十几年,其次是齐永明年间。宋元嘉以后,南方经济虽然仍在前进,但步子越来越小,后劲越来越不足,这大概是南方终于被北方所灭的经济原因。当然,我们指出南朝经济的这种发展趋势,并不是否定它在南方整体开发上的贡献。从历史的长河看,南朝时期是整个南方开发史的重要一环。
  2。土地经营与农业生产在封建社会里,土地是主要的生产资料,是农业的基础。因此,我们应当先看一看当时的土地占有、经营方式和各类经营方式中的农业生产者。(1)国有土地的分配、经营和生产参与者按当时人的观念,山林川泽与无主荒地都属于国有土地。就这种意义上说,东晋南朝时期国有土地还不少。当时国有土地的分配、经营方式是:山林川泽,由国家垄断,逐渐允许私人占有,登记上资薄,向国家纳资调。这一点,下面还要详述。可耕地,一部分用作对贵族、有功的文武官员、孝弟忠义之人等的赏赐,其中包括各类赏田、厨田、园田、脂泽田、茔地等。这一部分占国有土地的一小部分。以上两部分,一旦允许私人占有并登记为私人财产,或者经赏赐,它们就带有私有性了。可耕地的另一部分是用作官吏的菜田和职田。晋朝规定:第一品:菜田十顷,田驺十人;第二品:菜田八顷,田驺八人;第三品:菜田六顷,田驺六人①。
  菜田,大概主要是给住在京师高品官的;如果他们到地方作都督、刺史以下的地方官,则按地方官的级别给予职田(详下)。在给菜田的同时给予田驺,明确无误地告诉人们:菜田的生产者便是田驺。驺本为官府养马的士③ 《南齐书》卷五十三《良吏传序》。
  ① 《南史》卷八十《侯景传》。
  ① 《晋书》卷二十六《食货志》。
  卒,身分略高于奴隶。如今转让给官吏耕田,养马,身分相当于农奴。关于职田,东晋时应詹建议:"都督可课佃二十顷,卅十顷,郡五顷,县三顷。"②东晋末,陶潜为彭泽令,想在三顷职田上全部种秫(shú音孰,高粱,可酿酒),妻则要求种梗,最后决定"二顷五十亩种秫,五十亩种梗。"③陶潜的事例说明官吏给职田是实行了的。从以后的记载看,南朝一直保有职田制度。宋初,曾下诏增中二千石者公田一顷。其后,常有地方公田的废、复,以及太守以"田米"赈灾等记载。为了处理好新旧官吏交接时田米的归属问题,东晋规定:"田禄以芒种为断",此前离任的,田米全归新人;此后离任的,则归旧人。宋文帝元嘉时,才改"计月受禄"④。地方官职田上的耕作者,应詹建议是:"皆取文武吏、医、卜,不得扰乱百姓。"医、卜是官府中的医生和卜筮之人,人数不多,因此主要是文武吏。彭泽县的三顷公田,陶潜想"悉令吏种秫稻",使用的也是吏。吏在汉代有长吏、少吏即小吏之分,长吏地位较高,小吏地位低下,被视为"厮贱"。魏晋以后,长吏、少吏之分依然存在;而且由于封建依附关系的强化,吏的地位进一步下降。
  魏晋以后,从中央到地方,各军政机构都有很多的吏。刘宋初,刘裕下诏限制荆州将、吏人数:军府"置将不得超过二千人,吏不得过万人;州置将不得过五百人,吏不得过五千人。兵士不在此限。"①这是限额后的数字,限制前该多少,更是可想而知了。当时,官府里的吏又称"力"、"事力"、"吏僮"、"干吏"等。宋文帝时,刘义康代王弘为司徒,王弘将司徒府的"事力"二千余人转交义康。吏主要来源于吏户。吏户从州郡编户中分立出来独立户籍,称为"吏家",地位低于将门,而高于兵户,与州郡编户相等。吏户是当时负担最重的阶层之一,兵役、杂役之外,还要从事生产。东晋应詹建议,地方官的职田,"皆取文武吏"耕作;宋孝武帝曾下诏:"内外官有田在近道,听遣所给吏僮附业"②;都说吏用于农业生产。宋元嘉初,始兴太守徐豁在郡上书说:"郡大田,武吏军满十六,便课米六十斛;十五至十三,皆课米三十斛。一户内随丁多少,悉皆输米"③。说明吏家除了服役外,还要耕种官田,纳高额地租,有似魏晋军屯户。因为课役过重,到要纳租年龄时便开始逃亡,或断绝肢体,或产子不养,以求活命或免役。国有土地又一经营方式,便是屯田。东晋南朝的屯田,不像魏晋、孙吴那样当作农业生产制度去普遍推行,但随时屯垦的事,却时时见诸记载。东晋庾翼为荆州刺史,请求在乐乡(今湖北松滋县)"广家稸谷";其后,又在襄阳"大佃积谷",准备北伐①。殷浩执政时,想乘石虎死,北方大乱之际北伐,派谢尚、荀羡等"开江西疁田(即江北的大耕田)千余顷"②。荀羡"镇淮阴、屯田于东阳之石鳖"(今江苏洪泽县南)。刘宋时,张邵为征虏将军,领宁蛮校尉,② 《晋书》卷七十《应詹传》。
  ③ 《宋书》卷九十三《陶潜传》。
  ④ 《宋书》卷九十二《阮长之传》。
  ① 《宋书》卷三《高祖武帝纪下》。
  ② 《宋书》卷六《孝武帝纪》。
  ③ 《宋书》卷九十二《徐豁传》。
  ① 《晋书》卷七十三《庾翼传》。
  ② 《晋书》卷七十《殷浩传》。
  雍州刺史,在襄阳附近立堰蓄水。"开田数千顷"③。梁朝的裴邃为竟陵太守"开置屯田";升为北梁、秦二州刺史时,"复开创屯田数千顷。"④这说明当时国家控制可垦之田还比较多。屯田的生产者是武吏和兵士。吏,前面已经说过,不再赘述。在汉代,兵的地位与编户民相等。魏晋以后,人丁减少,各个割据势力为了保证基本兵员,便用强制手段控制士兵,"士家制"、"世兵制"、"世袭领兵制"便产生了。这样,士兵的地位渐同于私家部曲。他们单立户籍,称"士籍"或"兵籍"。有"士籍"或"兵籍"的人家,便被称为"士家"、"兵户"、"营户"或"府户"。兵户世代为兵,父子兄弟互相袭代。兵和武吏一样,战时作战,平时生产,是屯田的主力。梁夏侯夔在苍陵立堰,溉田千余顷,就是由军人完成的。陈庆之为司州刺史,罢义阳(今河南信阳)镇兵后,立即停止各地向前线运粮,率领军人开田六千顷,两年之后,仓廪充实。那时,兵是赋役负担最重,生活最苦的一个阶层。逃亡、自残、生子不养者甚众。兵户日渐衰微,官府便用招募流亡,"发奴为兵"或以罪犯及其家属补兵等办法补充军队,结果使兵户与奴婢、罪犯为伍。因为兵家役苦,加之身分低下,将领虐待士兵,兵士便以逃亡或怠战方式反抗。掌军者,为了在战争中取胜,便采取焚"兵籍"的办法收买士兵为自己效力。这样,兵家才逐渐获得解放。
  (2)地主的大土地经营西晋占田令规定,各级官吏可以按官品的高低占田,似乎对他们占田数量有所限制;但从西晋占田令颁布后,李重曾说:"人之田宅既无定限"①,以及强弩将军庞宗、尚书令王戎等人占田都超过法定数量来看,当时官僚地主占有土地似乎并无限量。东晋,作为西晋的后继王朝,大致也应如此。东晋南朝实行给客制度,对荫客数有规定,而对占田却无规定,就是因为劳动力的缺乏已代替土地兼并成为当时最严重的社会问题。渤海(今河北省南皮)刁氏,西晋末渡江,住京口(今江苏镇江市),到东晋末,已发展成为"有田万顷、奴婢数千人"的大地主。后来,他被刘裕灭族,不是因为他占了大片土地,而是因为他依附于桓玄等反对刘裕。
  东晋南朝时期,地主土地私有制发展的一个重要表现是对山林川泽的占有。山林川泽本属封建国家所有,其收入归少府,供皇帝私人消费和赏赐之用。汉末以来,一则因躲避战乱,往往寻找那些有险可守、有田可耕、有水可饮之地结坞自保;二则自老、庄流行,佛、道盛行,爱恋山水成风,这些都增加了人们对山林川泽的兴趣。北方的士大夫们渡江以后,因为肥田沃土多为吴姓地主所占,加上看到江南有那么多的好山好水,因此,在"行田视地利"的同时,开始抢占山林。在东晋建立20 年后,这股风已发展到需要皇帝颁诏严加禁止的程度。晋成帝咸康二年(公元336 年)壬辰诏书规定:"占山护泽,强盗律论,赃一尺以上皆弃市"②。诏书是这样严历,但从以后的事实看,似乎是禁者自禁,占者自占,所以此后才有多次禁占山泽的诏令颁布。宋孝武帝大明(公元457 年)初年,扬州刺史、西阳王刘子尚看到当时世家权豪不遵守禁令,"富强者兼岭而占,贫弱者薪苏无托(打柴割草都无地方)",③ 《宋书》卷四十六《张邵传》。
  ④ 《梁书》卷二十八《裴邃传》。
  ① 《晋书》卷四十六《李重传》。
  ② 《宋书》卷五十四《羊希传》。
  建议重申壬辰旧制。而尚书左丞羊希则认为壬辰诏书禁令过严,势难遵行。因此建议:第一、先已封占,并且继续经营有成效者,可不追夺。
  第二、规定按官品高低封占山泽限额:一二品三顷,以下每降两品减少五十亩,至九品及百姓,一顷。并将所占山泽登上赀簿。
  第三、已占足者,不得再占;先占不足者,得依法占足。
  第四、凡非第一条所列,皆不得封锢山泽。
  第五、以上各条,有犯者,侵水土一尺以上皆计赃,依强盗律治罪。
  此制若行,请废晋咸康二年壬辰诏书的规定。
  宋孝武帝采纳了羊希的建议,并下令贯彻执行。这个"占山格",承认了原属于国家所有,收入作为皇帝"私奉养"的山林川泽可以由私人封占,标志着地主土地私有制的新发展。占田、荫客,再加个可以封占山泽,使官僚地主发展自己的经济势力有了法律依据。虽说其中也含有限制之意,但高门大族往往同时有多人作官,而且官品日迁月易,有权有势,谁又敢过问他们占有的田地、山泽、佃客之多少呢!所以,实际上是任其所占,年月一久,一点一点地突破,限额也就不存在了。
  琅玡王氏是东晋南朝侨姓第一大族。渡江后,王导有赐田80 顷,在建康(今江苏南京)钟山侧。这份田产,自东晋初到梁武帝于普通元年(公元520年)从王导裔孙王骞手中强购施与大爱敬寺为止的两百年间,一直保持在琅玡王氏手中。王导的两个孙子王濬和王珉在吴县的虎丘山有"别业"(墅),后来施舍给和尚,成为虎丘山的东、西二寺。王导侄王羲之,一到浙东,便爱上了那里的"佳山水",与谢安等一大批名士,"东游山海,并行田视地利。"①他有许多土地,散布在三吴(吴郡、吴兴、会稽)各地。刘宋时,王鉴"广营田业",兼并的土地也一定不少。南齐时,王秀之听说任命他作吴兴太守,非常高兴,因为那里有他的"隐业"。这个"隐业"是他祖父王敬弘的遗产,地点在吴兴余杭(今浙江杭州西)东山,或曰"舍亭山"。舍亭山是王敬弘的"旧居","林涧环周,备登临之美",因此当时人称他为王东山。另外,王敬弘在会稽的始宁也有田宅,谢灵运在《山居赋》自注中说:始宁有■山,白烁尖最高,其下有良田,是王敬弘精舍(读经书之地)。刘宋时的王素,曾到东阳(今浙江金华市)隐居,"颇营田园之资",一定也占有不少土地。
  与琅玡王氏并驾齐驱的侨姓高门是陈郡(今河南淮阳县)谢氏。谢安的家业,可以从他的嫡孙谢混的财产状况看到一斑。史载:谢混继承父、祖遗产,"田业十余处,僮役千人"。后来,因为他党附刘毅,被刘裕所杀,并命令他的妻子晋陵公主与谢家断绝关系。当公主离开时,便把家业托付给谢混的侄子谢弘微代管。九年后,刘宋政府又允许公主回到谢家;她回来后看到"室宇修整,仓凛充盈,门徒不异平日,田畴垦辟,有加于旧",真是感慨万千。到公主死时,还有"遗财千万,园宅十余所";此外在会稽、吴兴、南琅玡(今南京市北)等地还有谢安、谢琰留下的产业和奴婢数百人②。继承父、祖留在始宁县的故宅及墅,又在会稽修营别业,家产丰厚。他"奴僮既众,义故门生数百,凿山浚湖,功役无已"。他还先后向会稽太守孟顗请求
  ① 《晋书》卷八十《王羲之传》。
  ② 《南史》卷二十《谢弘微传》。
  将会稽城东的回踵湖和始宁的岯崲湖的水放掉,改作自己的农田,结果遭到孟顗的拒绝。但由此可见他对土地的渴求是多么的强烈。陈郡谢氏的经济势力,就整体而论,超过琅玡三氏。对山泽的占领,则以兰陵萧氏为其突出代表。齐竟陵王肖子良"于宣城、临城、定陵三县界(今安徽南陵、青阳交界处)立屯、封山泽数百里,禁民樵采"①。梁萧正德,在自征虏亭(今南京城西)至于方山(南京东南)秦淮河西方圆40 余里的地区立墅②。规模较小的,则有梁朝的徐勉。史书上说他"居显位,不营产业,家无蓄积","常居贫素";但实际上他是个小康人家。他在京师清明门有宅,后来一部分施与宣武寺。又去"东田"经营了一座小园,卖与韦黯,获得"百金"。他用这笔钱为儿孙结婚盖了两所住宅,俸禄散赐亲族,还去姑孰买了田③。比徐勉更穷的,当然也有,那是属于清正廉洁一类的官吏了。
  高门士族而外,庶族豪强也多占有数量不等的土地。梁、陈之际的沈泰,有田四百顷,食客不止三千。长沙临湘(今湖南长沙市)土豪欧阳頠"家产累积",是当地有名的大地主。会稽余姚县大姓虞氏千余家,县南又有豪强数百家,其中多是庶族地主。
  官僚地主们占有了大量土地和山泽之后,便开始经营具有经济价值和观赏价值的园、墅,又称"别业"。如前所述,王导"有旧墅在钟山",又有"西园"。谢安、谢玄于淝水战前下棋赌"墅",说明他们都有"墅"。谢灵运的父、祖在始宁有"旧宅及墅"。会稽的孔灵符在永兴立墅,周回33里。萧正德在秦淮河西立墅,绵亘数十里。梁朝的裴之横率僮仆数百人于芍陂大营田墅,遂致巨富。他们的墅都比较大而且大都建于山水之间。园的情况则不同,一种是重观赏价值的,一般面积都较小,人工修饰彩色较浓。如东晋顾辟疆的名园,梁朝徐勉的小园,穿池种树,聚石移果,"桃李茂密,桐竹成荫",华楼迴榭,颇具临眺之美。另一种是重经济价值的,如沈庆之"广开田园之业"的田园,面积较大。大的墅和园,往往占有大片的水陆地供种植和养殖。孔灵符的永兴墅是水陆地265 顷,沈庆之的田园一定也有大片肥田沃土。谢灵运在《山居赋》中说:田间的田埂和小路纵横交错,灌溉的渠流像经脉那样时散时合,茂盛饱满的■谷,香气浓烈的香稻,夏末以前出穗,入秋以后就可收成。若兼有高岗和陆地,就种麻、麦、粟、菽,掌握好季节,边经营也就边成熟了。如果以谢灵运《山居赋》所载,再综合其他文献,可以了解当时园、墅中的多种经营的情况:谷物:秫,高粱;秔,即稉,香谷;大麻,籽可食,皮沤后可织布;麦、粟、菽(豆类)等。
  菜蔬:蓼(liǎo,音了),味辛香,可调味;蕺(jí,音吉),鱼腥草,可食,入药;荠(jì,音记),菜名,味甘;葑,又名蔓菁或芜青,即大头菜或芥菜头;菲,又称"诸葛菜,即萝卜;薑、白薤(俗名藠头)、寒葱等,都可作调味品。
  竹木:竹有箭竹二种,苦竹四种,另有水竹、石竹等。木有松、柏、檀、栎、桐、榆、楸、梓等。
  果品:"百果备列":杏、■、桔、栗、桃、李、梨、枣、枇杷、林檎
  ① 《梁书》卷五十二《顾宪之传》。
  ② 《南史》卷五十二《萧正德传》。
  ③ 《梁书》卷二十五《徐勉传》。
  (苹果)、柿等。
  药物:菊花,天门冬,麦门冬、附子、天雄、乌头、卷柏、茯苓等。
  此外,还有各类手工艺品、副食品生产。除食盐、铁器外,几乎应有尽有,自给自足性比较强。以上无论是耕植所得,或取之自然,多数是自己消费,有余也不绝对排除交换。
  园、墅中的生产者,有奴婢、佃客、部曲、门生义故等。
  奴婢用于生产还占有很大的比例。东晋刁逵"有田万顷,奴婢数千人"。谢混有"田业十余处,僮役千人"。谢灵运"生业甚厚,奴僮既众"。沈庆之"产业累万金,奴僮千计。"这些拥有大量田业的人,总是同时拥有大量奴婢,说明奴婢用于生产。南朝谚语所谓"耕当问奴,织当访婢",乃是反映当时的实际情况。奴婢的来源,主要来自自卖或被掠卖的破产农民;其次是俘虏和罪犯及其家属。奴婢处于社会的最底层,受压迫、剥削最甚。奴隶们不堪忍受其苦,杀主、逃亡、暴动的事时有发生。由于奴隶们的斗争,通过"发奴为兵"、"免奴为客"、释放奴婢等途径,才暂时得以摆脱奴婢地位。
  佃客:官僚地主占有的"客"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依官品合法占有的,包括佃客、典计、衣食客。他们没有独立的户籍,而是登记在主人的户籍上,叫作"客皆注家籍"。佃客佃种地主的土地,"其佃谷皆与大家(地主)量分(两分),对官府则"皆无课役"。这些,在前面已经谈过,不再赘述。佃客中的另一部分,是官僚地主挟藏的"隐户",同样不上籍,不向国家输课役。
  部曲,原于汉代军队编制之名。后又借指私家武装。私家部曲,主要从事作战和防卫;后来,部曲的人数多了,战争少了。主人不愿部曲坐吃山空,于是便也开始用于生产。梁张孝秀"去职归山,居于(庐山)东林寺,有田数十顷,部曲数百人,率以力田。"①夏侯夔、譒父子"有部曲万人",除了偶尔"为州助防"外,平时"常停于乡里",吴郡张瑰"宅中常有父时旧部曲数百",像这些部曲,恐怕主人也不会让他们长期坐耗粮谷。
  门生义故:门生和义故,有时合称,有时分开单称,有时又称"门徒"、"门附"、"门义"或"义附"等。他们多是庶族子弟,有的家还很富庶,投靠世族豪门的目的,是求得世家的推荐作官。刘宋时,贵戚徐湛之"门生千余人,皆三吴富人之子,姿质端妍,衣服鲜丽"①刘宋时的刘怀珍,北州旧姓,"门附殷积,启上门生千人充宿卫。(宋)孝武大惊,召取青、冀豪家私附,得数千人"②。主人推荐门生义故作官,一般地说,并无定限,因时因人而异。东晋谢安作桓温的司马,请用门生数十人。桓温认为过多,说用一半;但桓温部下赵悦子却全用了,原因是谢安威望高,不好拒绝。宋孝武帝时,王琨作吏部郎,因为公卿权贵都来请托,王琨感到为难,于是规定:自公卿至一般士大夫,一律只用两个门生。因为门生义故有求于主人,所以他们对主人都尽一定的义务,作些杂役,如抬轿、采药、垦田等;像谢灵运那样,还让数百名义故门生"凿山浚湖",作很重的劳动,记载上还不多见。(3)小农的个体生产
  ① 《梁书》卷五十一《张孝秀传》。
  ① 《宋书》卷七十一《徐湛之传》。
  ② 《南齐书》卷二十七《刘怀珍传》。
  刘宋时,"山阴民户三万"③;而南齐的顾宪之则说:"山阴课户二万"④。山阴县宋齐之间"民户"与"课户"间所差一万户,多认为是"不课户"。"不课户"的意思,大概是租调力役全免户。顾宪之所说的二万课户中,包括了"有资者,多是士人复除"的纳租调而不服力役户。除了这两部分外,"悉皆露户役民",也就是独立的个体生产者,约占全县户口三分之一左右。会稽山阴县是南北权豪集居之地,合法的荫户与非法的隐户都比较多,独立的个体小农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可能较全国其他郡县为小。就一般情况说,个体小农应该有自己的一小块土地,实际上并非全能如此。宋会稽永兴(今浙江省山县)人郭世道,因孝顺父母,官府免除了他的"税调"。他们夫妻死后,其子原平不愿看到别人在父母坟前的田里赤身露体地劳动,于是变卖家产,花高价买了坟前的数十亩田,从此成为自耕农。但是,这个小农家庭所走过的路却非常曲折。郭世道本来"家贫无产业",佣工以养继母。继母死,接受亲戚资助;事毕,便佣工加倍偿还。其子郭原平是个熟练的木工,靠作木工养双亲。父亡,原平自卖为十夫客,作为丧葬之费。十夫客是部分卖身的劳动者,与佣工者不同。吴兴乌程(今浙江湖州市)人吴逵,因传染病家中亡十三人无钱办丧事,而"逆取邻人夫直",即向邻人预支佣工钱;丧事毕,他"皆佣工报答焉。"他只要佣工足以偿还预支的工值就可以了。而郭原平则不同。他每月卖身十个工日("十夫"),一次获得部分卖身值;父亲丧事毕,便到买主家去履约,同买主的奴隶们一起劳动。直到"聚以自赎"为止。如果他不积攒足够的钱以"自赎",就是到买主家作多少工,也是不能改变他的"十夫客"身份的。因此,他把他的劳动分作两部分,一部分每月拿出十天到买主家履约服役;另外二十天是他的"私夫",即自己可以去支配的时间,到处为人作墓、作木工。所得,一部分用以养母,一部分"聚以自赎"。自卖为十夫客,多是家中突发事故后无力应付时采取的应急措施,数量也不多。从已知材料看,除了宋郭原平外,还有南齐时义兴(今江苏宜兴)人吴达之。他因嫂亡无力办丧事,乃"自卖为十夫客"。他并不是一无所有的人。他有少量土地,远房弟、弟媳被人掠卖,他卖掉自己的十亩田,把他们赎回来。又把"世业旧田"(大概是族中的共同遗产)让给族弟。他当时之所以"自卖为十夫客"而不卖土地,是因为土地是一家人生活的基础,一旦卖掉便无以为生;而"自卖为十夫"后,还有"余夫"经营自己的土地,一家生计还可以维持,所以他采取了前者。当时,小农多处于濒临破产的困境,像郭原平那样"自卖后又能自赎",而后又买了数十亩土地,生活渐渐有起色,是因为他具备特殊的条件。第一,因其以孝得免"税调",减轻了一大负担;第二,他是一个熟练的匠人,又会造墓,故"求者盈门"、生意甚好;第三,有了土地以后,经营商品生产,自己又有船,运瓜到市场出卖。如果单纯从事粮食生产,又无免"税调"的优待,就困难得多。沉重的赋役负担,人们已难承受,若再遇天灾疾疫,就只有卖田宅,鬻子孙,甚至自卖为奴或破产逃亡了。个体小农是国家征调课役的基础,所以政府总是想尽力维持个体小农的存在。但由于这一点始终要服从保障地主阶级利益,服从于国家财政需要,所以始终也解决不了这个矛盾。
  总之,东晋南朝时期的土地占有、经营形式,主要有三种:国有的公田,③ 《宋书》卷八十一《顾覬之传》、卷九十二《江秉之传》。
  ④ 《南齐书》卷四十六《陆慧晓传》及附传。
  地主的园墅和独立的个体小农。由于劳动人手不足,各种可能使用的劳动力都被纳入不同的土地占有、经营形式之中。从户口数量说,独立的个体小农居于多数;从在整个农业经济的地位来说,地主的园墅经济似乎又占首位;而国有公田的经营则只是前两者的补充。有一种意见认为:地主的园墅经济是一种理想的经营形式,由于生产者受到庇护,对官府"皆无课役",不像自耕农那样脆弱,容易破产;同时又能依靠协作的力量开发山林川泽,这都是个体小农所没有的或不能办到的。这种意见,无疑是有一定的道理的。但是,如果我们不是孤立的,而是从当时经济的整体上来看地主的园墅经济,认识上就会有所不同。正是由于园墅主人占有大量的荫户和隐户,对官府"皆无课役",国家便把全部赋役负担转嫁到个体小农身上,使它们破产,无以自存。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又是阻碍整个社会生产发展的。因此,不可以把地主园墅经济的积极作用估计过高。
  3。农业技术的进步和产量的提高农业是当时的主要生产部门。东晋南朝的历代统治者都比较重视农业。
  东晋的重农措施前面已经提到,不再赘说。刘宋元嘉八年下诏:要求地方官对农民善加劝导,使各自努力,作到地无遗利,耕田养蚕,各尽其力。对有突出成就者,列名上报,给予奖励。元嘉二十年,再次下诏:近年各地百姓依然穷困,没有积蓄,赋役稍重,人民就心怀愁怨。一年不收,家家饥寒,这都是地方官引导无方的结果。主管机关应重申旧令,严加监督执行。类似的诏令,几乎各朝都有。除了一般的号召、要求和督劝以外,对小农的破产流亡还给予了较多的注意。如徙贫民垦起湖田;开放苑囿,租与贫民;把没收罪犯人家的土地分赐贫民;令地方官好好安置流民;农民垦荒,给予免若干年租调的优待;减免农民拖欠的租调,贷与种粮,赈灾救济等,屡见不鲜。史书上的这些记载,一方面是宣扬封建帝王的德政,另一方面也说明他们关心赋役来源。虽然如此,这些措施对农业的发展也会有些积极影响。
  这时,农业生产技术也有了较大的提高。原来,江南主要是用"火耕水耨"的方法进行耕作。东晋以后,铁犁、牛耕渐渐推广。梁武帝为了放水淹驻在寿阳的魏军,派康绚在淮水上作浮山堰,将京城东、西二冶所存数千万斤铁器,全都倾倒河中。这些铁器,"大则釜■(xín,音寻思之寻,大釜),小则鋘(húa,即铧)锄。"①库存这样多的铁鋘和铁锄,说明铁农具的使用已经相当普遍。不过,因为铁器难得,当时人仍较珍视。元嘉二十七年(公元450 年),宋将申元吉破魏重要军事据点碻磝城,获得大量战利品,其中便包括"铁三万斤,大小铁器九千余口。"①牛耕也在逐步推广。宋孝武帝和明帝时期,在农耕即将开始的春天,都曾下诏禁止太官宰牛。太官是少府卿的的属官,负责皇帝的膳食。皇帝於春耕前下诏禁杀牛,象征重农之意。也反映牛在农耕中的重要地位。宋王玄谟为徐州(今江苏徐州)刺吏,以百姓饥馑,散私谷十万斛,牛千头赈饥。这些牛,平时必有一部分用于农耕。齐戴僧静为北徐州(今安徽凤阳东)刺史,"买牛给贫民令耕种。"②这里,牛用于耕田非常明确。齐明帝时,徐孝嗣以"军国虚乏",建议于淮南及江汉
  ① 《宋书》卷九十五《索虏传》。
  ② 《南齐书》卷三十《戴僧静传》。
  地区大力开展屯田,"田器耕牛"由中央政府按实际需要供给③。尽管此事没有施行,但它依然明确地告诉我们,农业已广泛用牛耕田。不过,应该注意一点,这里所举三例都说的是长江以北地区。江南如何呢?齐末南郡(今湖北江陵)太守萧颖胄响应萧衍起兵,曾"发百姓车牛",说明当时民间有牛,用它驾车,自然也可以用它耕田。萧颖胄给萧衍献很多粮、钱、盐,但牛只有两头。萧景先临终遗嘱:有"牛数头",二头交国家,一头送太子。齐明帝将自己常骑的白■牛赏给萧颖胄。这些事例说明:江南牛少,多用于驾车、骑乘,甚至达官贵人也常用牛代步。其用于耕田者当不及江北那样普遍。南方,江河湖泊,纵横交错,水资源丰富;但水旱不时,经常闹灾。为了保收、增收,地方官在屯垦的同时,多能注意修筑配套的水利工程,灌溉农田。这些水利工程,对农业增产起了保证作用。(将在下面各地经济开发中作具体说明)
  与汉魏比较,这一时期南方农业经济的一个重要变化是作物种类的增多。在两汉,江南的农作物主要是水稻,而此时则有稻、麦、黍(黏谷)、粟(谷子)、菽、麻,以及其他各种杂谷。它们在播植时间上和耕地的利用上,可以与水稻交错进行。这样,土地的利用率和粮食的产量,在总体上就会大大提高一步,使南方的农业生产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宋元嘉二十一年(公元444 年)七月下诏说:"近来农稼受损,除了水旱灾害外,也由于未能因时因地种植。自今,南徐、兖、豫三州及扬州之浙江(今浙江富春江及其上游)以北各郡,皆督令种麦,以救粮谷之缺乏。尽快运鼓城、下邳等地现存麦种,交刺史贷与贫民。徐、豫二州的许多地方宜于种稻,而百姓却习惯种植陆地作物;可通知二州考察各地旧有水利工程,已崩坏者应及时修补,并督课百姓耕垦,为来年丰收作准备。"①孝武帝大明七年(公元463 年)九月又下诏:"浙东干旱,稻稼多伤;种植二麦尚不为晚,加之最近连续下雨,可通知浙东各郡抓紧种麦,贫无麦种者,官府宜酌情贷给。"②宋周朗建议,凡不是火耕水耨之田,皆种豆、麦。由此可见北方作物在南方有逐渐扩大的趋势。北方陆地作物的大量移植到南方,有利于土地的充分利用,粮食产量的增加,对缓解春荒也有好处。
  北方传到南方的另一种生产技术,便是区种法。区种法本西汉成帝时汜胜之总结出的一种精耕细作的耕作方法,通过深耕细作、肥水充足适当,使产量成倍增长。西晋末河内积县(今河南济源县)名士郭文避乱南渡,住在今杭州西数十里的无人山谷中"区种菽麦,采竹叶木实,贸盐以自供。"①竹叶可入药,木实野果可食,拿到市场售出后买盐,加上自己种的麦、豆就可以活命了。他不仅供自己食用,还有"余谷"救济附近的穷人。嵇康说区田亩产"可百余斛"②,这虽不一定可信,但这种方法能高产应该无疑。它在南方的传播情况如何,因无记载,就不好妄言了。
  生产技术的进步,水利的兴修,粮食的单位面积产量也提高了。东汉时,仲长统说肥瘠土地平均亩产3 斛,良田高些,瘠土则少于3 斛。汉末,钟离③ 《南齐书》卷四十四《徐孝嗣传》。
  ① 《宋书》卷五《文帝纪》。
  ② 《宋书》卷六《孝武帝本纪》。
  ① 《晋书》卷九十四《郭文传》。
  ② 嵇康《养生论》。《嵇康集译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7 年版,第47 页。牧在永兴(今浙江肖山县)种稻20 余亩,舂米60 余斛,平均每亩得米三斛。按谷二米一计,则亩产谷6 斛。
  梁夏侯夔在寿舂立苍陵堰,溉田千余顷,得谷百余万斛,平均亩产十斛,大概是属于"良田"了。宋雷次宗说豫章郡(今江西南昌市)江西岸有盘石,其"下有良田,极膏腴者,一亩二十斛。"③那时的1 斛相当于今日2 斗多;20 斛则相当今之4 石,产量是相当可观了。当然,这是膏腴上田的产量,至于一般土地,亩产五、六斛也就不错了。
  由于生产技术的改进和单位面积产量的提高,士庶地主都储存大量粮食。宋周朗说:"今长江以南,到处都是丰收。。现在可令民得爵:凡能向国家缴纳供五十人吃一年的粮食者,赏爵一级;不过千家,便可得养近十万人吃一年的粮食,然后让接受口粮的人到淮南去屯田。"④周朗说"不过千家"即可得近十万人吃一年的口粮,意思是说:平均一个地主一年所能输纳的粮食不止五十人的年食量,而可能是加倍。按当时每人每日五升食量计算,每人月食米一斛五斗,按每斛谷出五斗米计算,折谷三斛,年食量则为36 斛,百人则为3600 斛谷。当然,这是平均数,有的大地主剩余粮食可能更多。宋明帝时,因为战争屡起,财政困难,又许民上米、钱、杂谷得官,标准如下:米钱杂谷得官200 斛5 万500 斛边远县令。
  300 斛8 万1000 斛五品正令史,或四品在家。
  400 斛12 万1300 斛四品正令史,或三品在家。
  500 斛15 万1500 斛三品正令史,或署内监在家。
  700 斛20 万2000 斛边远郡守或署诸王国三令在家①。
  这次赐入米、钱、杂谷者为官,主要是针对庶族地主的,说明当时庶族地主中许多人都有大量的粮食。这是农业发展的标志之一。
  4。南方开发的概貌自公元317 年司马睿于江东立国,到公元589 年隋灭陈,东晋南朝共经历了270 多年。如果再加上孙吴(公元222-280 年)的59 年,则六朝共经历了330 多年。在这三个多世纪中,由于各族人民的辛勤劳动,共同开发,南方的经济有了长足的进步。以下,让我们按西晋的行政区划扬、荆、梁益、交广几个大区作个考察。
  扬州:西晋时的扬州包括今江苏大部,浙、闽、赣的全部和鄂、皖的各一部。苏皖的淮南地区,处江、淮之间,地理位置十分重要,两汉时已有一定的基础。汉末、三国间,淮南成了魏吴争夺的焦点,曹魏在淮南大兴屯田,兴修水利,成为重要的粮食产地。西晋末,北人南下,许多人停留在这里,利用旧有的灌溉工程,开发淮南。东晋的伏滔说:寿春有"龙泉之陂,良畴万顷"。因为土地已经开发,地主阶级逐渐壮大,"豪右并兼之家,十室而七。"①刘宋元嘉初,刘义欣镇寿春,派人修理年久失修的堤坝,引淠水入陂,③ 《太平御览》卷八二一引《豫记》。
  ④ 《宋书》卷八十二《周朗传》。
  ① 《宋书》卷八十四《邓琬传》。
  ① 《晋书》卷九十二《伏滔传》。
  "良田万余顷"得以灌溉②。直到元嘉末,一直保持着发展的势头。元嘉二十七年(公元450 年)宋魏战争,淮南遭到严重破坏。齐、梁时期,依然惨淡经营淮南,寿春附近,有"陂田之饶";阳平不鳖(今江苏洪泽县南)"田稻丰饶"③,在一些地区仍然维持一定水平。齐在齐郡(今江苏六合南)垦废田二百余顷,决沈湖灌溉④。梁在豫州修苍陵堰(芍陂附近),溉田千余顷,每年收谷百万石⑤。不仅官府,私人也在这里垦辟。河东(今山西夏县)人裴之横,自曾祖父起流亡南下,寓居于寿春。之横少好交游,不事产业,兄之高特为他作窄被、蔬食来激他。之横遂发奋图强,"与僮属数百人,于芍陂大营田墅,遂致殷积。"⑥像他这样寓居淮南的侨人,开发致富者,必不止裴之横一人。
  建康是六朝的都城。历朝对以建康为中心的京畿地区都苦心经营,东晋在曲阿(今江苏丹阳)立新丰塘,溉田八百多顷。宋在湖熟(今江苏湖熟)起废田四千多顷。又向京口(今江苏镇江),姑熟(今安徽当涂)移民开垦。齐在句容(今江苏句容)修赤山塘。陈时,京东的丹徒、兰陵二县因涨水形成沙田千顷,当即有人建议耕垦。梁末,姑熟地区已是"良田美柘,畦畎相望,连宇高甍,阡陌如绣"了①。
  吴郡、吴兴、会稽三郡,号称"三吴",当时人比之两汉之三辅、三河,是东晋南朝的财政基地,经济发展尤为突出。东晋在吴兴乌程(今浙江湖州)筑荻塘,溉田千顷。宋又在乌程筑吴兴塘,溉田二千余顷。宋孝武帝不顾大臣们的反对,把山阴(浙江绍兴)的贫民迁到浙东沿海的余姚、鄞、鄮三县开垦湖田,"并成良业"②。会稽郡"带海傍湖,良畴亦数十顷,膏腴上地,亩直(值)一金,鄠、杜之间,不能比也。"鄠音户,今已改为户。户、杜是西汉京城长安附近两个土地最肥沃的县,而会稽的数十万顷,有的又超过它们,可见会稽土地之肥沃了。梁沈约说:江南立国,土地辽阔,但"外奉贡赋,内充府实,止于荆、扬二州。"而扬又以丹阳、吴郡、会稽最发达,"地广野丰,民勤本业,一岁或稔,则数郡忘饥。"③由此可见这些地区开发之广度与深度了。
  丹阳、吴、会的发展,带动了今浙江西部和南部的进步。临海、东阳(今浙江金华)、新安(今浙江淳安西北)等地也逐渐开发。梁在临海乐安县(今浙江仙居)"堰谷为六陂以溉田"④。经济开发的结果,出现了像刘瑱那样有"资财巨万"的大地主⑤。东阳《隋书地理志》把它列入吴、会一类,"川泽沃衍,有水陆之饶"的富庶地区。土豪留异,世为东阳著姓,梁陈之际,曾运大批粮食支援陈文帝。新安(今浙江淳安)地处山区,梁张率为新安太守,② 《宋书》卷五十一《刘义欣传》。
  ③ 《南齐书》卷十四《州郡志上》。
  ④ 《南齐书》卷五十三《刘怀慰传》。
  ⑤ 《梁书》卷二十八《夏侯夔传》。
  ⑥ 《梁书》卷二十八《裴之横传》。
  ① 《陈书》卷五《宣帝记》。
  ② 《宋书》卷五十四《孔灵符传》。
  ③ 《宋书》卷五十四《孔灵符传》。
  ④ 《太平寰宇记》卷一百二十七。
  ⑤ 《陈书》卷三十三《王元规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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