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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2065044331

_2 王国斌(现代)
近代早期的国家通常为国王统治。这些国王颇易受到两种类型的国内威胁:一是贵族取代王室或对王室权力加以严厉限制,另一则是平民动员起来反对政府。为了对付可能由精英引起的危险,王室一方面希望使自己与贵族们象征性地保持距离,同时另一方面又为精英阶层的利益服务,以获得他们对国家大政方针的支持。对于人民(农民和城市居民都一样),国家着眼于创造各种社会控制的方法,以阻止那些反对国家权力扩展的抗议活动。但是这些国内问题,经常仅居次要地位。而居首要地位的威胁,来自相互竞争的政治实体所发动的军事攻击。因此,在一方面,战争是国家对外扩张的驱动力;在另一方面,战争也创造了一种直接的政治环境,来挑战国家与精英及民众的关系。
2能力
由于政治竞争经常导致武装冲突,所以各国统治者都建立了较大的武力。并非所有国家都会同样地卷入战争,但是作战(或者至少说是开发有组织的暴力的潜力),成为大多数成功国家的主要工作。雇佣兵成了一个较大的社会集团,同时军队也更加官僚制度化。军队按照新的权威原则与方针组织及指挥,成为那些成功的近代早期国家的革新性组织机构之一。为了维持这样的军队,国家不得不征收新的赋税。
在从商业中增加新税收方面,英国做得最为成功。这可以部分地归之于经济变化所创造的财富。英国国家创立了新的财政方针,从而得以获取这种财富。但是经济变化自身很难保证政治上的成功。例如,荷兰共和国本是欧洲最有生气的国家,但后来却被英国取而代之。其之所以如此,可以部分地归之于荷兰的政治未能利用经济变化以谋利。又如在法国,其财政问题在法国大革命时臻于极点。杰克·戈尔德斯通(JackA.Goldstone)近来对此所作的重新评价认为:这些问题较少由英国与法国之间的经济差异所引起,而较多因为法国国家的政策失败(戈尔德斯通1991)。但是,即使在满足其财政需求方面不如英国成功,法国在17和18世纪依靠中央集权的国家,也大大扩充了财政收入。在整个欧洲,成功者是那些能够启动资源的国家。扩充财政能力,要求扩充官僚组织,以便创造和引导欧洲国家所获资源的流动。当然,各国发展起了不同的组织方式,例如勃兰登堡普鲁士所创造的结构,就不同于英国或法国的结构。但总的来说,欧洲国家创造了新的官僚机构,而这种机构又决定了处于中央集权化过程中的欧洲国家的组织能力。
在分析欧洲国家形成道路的空间差异方面,查尔斯·蒂里的方法大有裨益。他把两种极端的情况作了对照。这两种极端,一为那种主要依赖强制性动员资源的国家,而另一则为那些大多依靠积聚资本性资源的国家。俄国与荷兰共和国分别为这两类国家的代表。在这两个极端之间,便是我们更为熟悉的“成功的国家”:英国、法国、西班牙和普鲁士。这几个国家,尽管有差异,但在其国家形成过程中,都将强制性的集中与资本性的集中结合了起来。
3义务
为了达到一定程度的自主,欧洲统治者们对精英承担若干义务,而这些精英则要求其权力得到承认。这些义务中最主要的是政治代表(politicalrepresentation)的观念和关于精英适当参政的定义。在英国,赋税问题与政治代表的问题密不可分。在法国,国会和国王对立法权与司法权的争夺,在17、18世纪一再出现。运用不同的方法,英、法王室成功地创立了各种权力,从而确定了精英只能起从属的作用。如果一个欧洲王室不能在政治程序和政治代表问题上承担某些义务从而达到一定程度的自主,那么后果将是灾难性的。波兰贵族对国王之选择与继承所享有的个人否决权,正是波兰王室软弱的表现。
欧洲国家对社会的义务,大体上是从权力与实际运作两方面作出的。19世纪以前政治的意识形态,在实际事务中作用很小。若是与中国作比较,我们会发现这是一个重大的不同。
第四部分 6.中国的国家形成
1挑战
在中华帝国的第二个1000年统治中,统治者面临的最主要挑战,并非创立一个与其他政治对手竞争的全新国家,而是重建和改造一个农业帝国。这个农业帝国统治着比以往更多的人口和更大的疆域。它并非许多大体相似的政治单位中之一,也不必像一个欧洲国家那样要大力向外扩张及与他国竞争抗衡。中国的国内秩序依赖有效的社会控制——这种认识,是中国政治古训以及而后历代政治实践的一大特色。对中国国家的主要威胁不是外力入侵,而是内部瓦解。因此,维持与重建国内秩序,既是国家的主要考虑,又是其行政力量投付最多的方面。
中华帝国所遇到的外部挑战来自北方草原。草原上半游牧民族强大的军事动员力量,经常威胁着中国的统治者。但是,这种来自草原的威胁,并非要分裂中国,而是要占领中国。在这一点上,蒙古人和满洲人可谓殊途同归。更早的胡人入侵,非但不是分裂中国,事实上反而是导致中华帝国的重建与再统一。除了蒙古人外,成功的征服者都采纳了许多中国的统治原则与机构。因此中国反复地驯化了征服者。对清朝的建立者与统治者满洲人来说,采用中国的政治意识形态与制度,是其被汉人接受并得以建立有效控制的手段。在中国本部之外,清朝还把帝国疆域扩大到中亚,以巩固其世界秩序的范围。在明清时期,沿着中国的外围出现了一些越来越正规的国家——朝鲜、越南和日本。这些国家都在中国文化圈内。中国在与这些国家的外交往来中,通常宣称中国享有中心的和至高无上的地位。这些国家的政府通常也允许中国人如是说,尽管他们也越来越认为自己与中国平等(1600年以后的日本即是一例)。
2能力
在军事方面,中华帝国通常较弱。但是中国所具有的局限性,并未长期地损坏帝国的政治形式。军事上的虚弱,仅只引起统治集团的更变而已。相对于北方诸族的联合力量来说,宋朝的军事地位颇为脆弱,但这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自觉性抉择的结果。“安史之乱”促使唐廷大大削弱军事将领借以谋求割据的力量,而宋廷所为则正是步此后尘。宋朝军事上的虚弱,使之先丧失了华北,而后又被蒙古征服。当然,历史已证明:不仅在中国,而且在13、14世纪的欧亚大陆大部分地方,蒙古人都是一支战无不胜的军事力量。蒙古人仅能统治中国100多年(1264—1368),其原因(至少是部分原因)是他们不愿更多地采纳中国原有的统治原则。大约300年后,满洲人建立了清朝。清朝的政府结构,基本上依前明之旧。因此,人们普遍认为:中国可以被征服,但中国的制度都会延续下来。这一点,对我们的比较研究至为重要,因为不像那些面临强敌的欧洲小邦,中国未有被瓜分或兼并的危险。即使在军事上失利,中国的统治能力仍能维持下去。这在列国纷争方兴未艾之时的欧洲,是无法想像的。
单从中国的观点来看,国家的能力随着时间推移而不断减弱。在帝国的疆域与人口增加的时候,无论是官员数目还是财政收入,都并未与帝国扩展保持同步增长。在中期帝国时代,国家放弃了直接控制土地分配与直接管理市场事务的企图。宋代以后,国家简化了对经济的管理,宁愿放弃直接控制,而以各种办法去影响日益操之于私人之手的经济。在中国史研究中,国家操纵经济能力的减退,通常被视为国家日益虚弱的象征。但是,倘若果真如此,那么国家所作出的所有关于减少国家控制或国家卷入经济事务程度的决定,都应被视为国家虚弱的象征。而这又与我们对于近代早期欧洲国家形成的常识相矛盾。因为在近代早期的欧洲,各民族国家越来越多地给予商人以自由,以创造不受国家规定妨碍的国内市场。19世纪资本主义的胜利,基本上是建立在西欧国家的经济独立的基础之上的。与欧洲一样,对于中国而言,重要的是:国家是否充分地从经济中获得必要的资源,以支持其所欲进行的各种活动。从这些普遍的标准来看,明清时期的中国国家,肯定不弱于近代早期的欧洲国家。
除了经济方面的问题外,中国国家也能对付各种挑战,保持对一个农业帝国的统治。政府长期维持着大运河这个水运系统,将富饶的长江流域与位于北方的首都北京连为一体。在18世纪,这个国家投巨资于长江沿岸的水土保持以维持大运河,建立边疆开发所需的基础设施,并且继续经营一个拥有数百万吨粮食的民间仓储系统。中国国家也完成了那些即使在欧洲也是很重要的工作,例如维持一支规模可观的军队和一个复杂的文官机构,更无须指出供养皇室和支持费用浩大的朝廷礼仪。即使是主要依靠税率颇低的农业税收,18世纪的中国国家还能享有财政结余。
3义务
在明清时期的中国,没有一个强大的精英阶层,能够以各种方式将其权力置于国家之上,从而限制国家行动的范围。事实上,中华晚期帝国的精英,大部分由科举出身,而科举出身者中又有一部分成为政府官员。即使是那些未进入政府的儒士,和进入政府者一样,都在预备考试的岁月中培养起了一种儒家意识形态。与在欧洲的那种国家精英关系相反,中国国家力求使用精英以帮助国家进行统治。这在欧洲更是很难想像的,因为很多欧洲的精英是贵族,拥有独立于国家之外的权力基地。如果他们参加政府,势必威胁国家的自主性。
在欧洲,国家形成的意识形态,指的是力图限制精英在国家形成中的参与程度。在中国,国家形成的意识形态,则起源于一种截然不同的政治哲学。这种政治哲学把维持大众福利置于最优先的地位。国家权威仰赖于“天命”(上天之授权);这种天命在统治严重失误时能被收回,而统治失误的证据则为洪水、饥荒等等。为避免这些现象,官员们应当干预生态方面与经济方面的事情。“正统”这一基本概念,也以养育人民及调节人民生活为前提。中国的统治是基于道德的意识形态。不过,因为在欧洲历史上没有出现过类似的经验,学者们往往忽略了它对中国政治的重要性。在明清时期国家为人民创造福利的能力相当有限的情况下(至少以近代的标准来说是如此),我们很有理由不去理会中国统治者的政治意识形态,及其所倡言的对人民的责任。但是,当我们认识到在实质及意图方面,中国的政治意识形态均不同于近代早期的欧洲国家时,这就显出更深刻的意义来了。
要评估明清时期的中国与近代早期的欧洲在国家形成过程中的差异,我们需要将中西二者作直接的比较。但是,如果不以二者中之一方为标准来研究另一方,就很难比较这两种非常不同的历史经验。而以二者之一为标准,则又必然会导致偏惠此而不利彼。如果我们能提出一些普通的、抽象的或理论性的标准,那么就能克服这一障碍。但是,由于几乎所有这类主张最终都是出之于欧洲经验(只是未明说出而已),所以即使存在有一些以高水准的或概括性的理论为基础的抽象标准,那么充其量也是很不成熟的。这里,我建议采用另一种分析方法。此种方法包括两个步骤。第一,从欧洲的角度来评价中国的国家形成,但不是从某种抽象的角度,而是从一种历史的角度来评价,亦即如同对与之作比较的中国情况一样,我们对欧洲情况的研究亦应是以经验为基础的。第二,把习惯的做法颠倒过来,即根据中国的经验来评价欧洲,并看看这种做法,是否能迫使我们重新考虑一下那些在国家形成方面被我们视为自然、必然的东西。通过这种方法把比较中的主体与客体的地位进行转换,我们希望创立新的国家形成说。
第四部分 7.从欧洲的角度看中国的国家形成
西欧民族国家的形成具有若干基本特征。莱因哈德·本迪克斯(ReinhardBendix)特别重视在公民权扩大和大规模官僚机构建立时权威关系的变革(本迪克斯1964、1978)。查尔斯·蒂里则认为战争与征税,推动了民族国家的形成(蒂里1975、1990)。无论是公民权扩大和官僚机构形成这一组过程,还是战争与征税这一组过程,似乎与明清中国都无关。在中国,权威关系未有改变,公民权完全是个外来文化概念,而大规模的官僚机构则已存在了上千年。中国国家从不是那些旗鼓相当、力求军事上占上风的列国中的一个。其财政状况随着时间推移而不断变化,18世纪有结余,其前后则颇拮据。但对财源不足的反应,并未像欧洲新兴官僚制强国对于财源不足的反应那样,引起许多问题。这一切,是否意味着没有什么值得比较的呢?
绝非如此。本迪克斯和蒂里提出的问题,都值得放在中国的环境中加以考虑。从本迪克斯的问题出发,我们可以问一问:在中国,权威(authority)及权力(power)关系是如何决定国家与社会的分离的?从蒂里的问题,我们则可以问:对国家安全的根本威胁是什么?农业帝国的重建,是怎样地不同于在国家之间竞争中形成民族国家?
欧洲国家形成的经验,为在各个欧洲国家中国家与社会之间可能存在的关系,确定了一个范围。本迪克斯和其他人已证明:权力基础的改变,使得某些社会集团成为主要角色,能够定义政治权威的可接受与否。这种定义国家权力基础的过程,同时也定义了国家所承诺的某些政治原则。这些政治原则的倡导者,是那些要求其呼声不仅能被听到,而且能以具体的方式受到重视的社会精英。从而,“市民社会”的概念,是作为英国国家形成的一个部分而出现的。市民社会是一个限于一般国家活动之外的领域。在市民社会中,可以发现不同的范畴,例如作为“私”的个人范畴、“公”的范畴和宗教的范畴,等等。当然,在欧洲,各地区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也有相当的差异性。英国有一个强大的市民社会,而德国的市民社会则很弱。但是这些变异可以用一套共同的语汇说出,亦即可以把这些差异,置于一个由各种社会可能性组成的单一文化系统之中。
在中国,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区别并不这么明确。在政治方面,国家官员与社会精英之间的联系强得多,而二者都同样遵循一种儒家关于社会统治的策略。在下一章中,我们将更详细地探讨这种制度是如何运作的,而由此探讨我们可以看到:这种制度并未产生那种我们视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区别。事实上,这些区别都是欧洲传统的特定历史产物。但是当欧洲的思想、制度与强权跨越大海之时,这些区别也变得在全球范围内都至为重要了。
如果我们把战争与征税作为推动国家扩张的两个过程的话,我们就会发现:在欧洲,这两个过程以各种方式相互交织,而中国并未以任何类似的方式经历这两个过程。中国的赋税基础长期未有扩大,但征税却根据需要而不时波动。国家委托地方精英代行管理社会福利职能,从而为国家节省了开支,部分地制止了上述需要的增加。政府虽面临周期性的财政危机,而这种危机通常又由用兵所致,但这并未导致新的财政制度的出现。在中国与欧洲,国家获取资源的能力都赶不上国家的需要。在此意义上,彼此的财政问题大略相似。但在近代早期的欧洲,这种能力与需要的缺口是长期性的。有些人对资源的权利本应当被规避或取消,但他们却竞相争取这些权利,从而又加剧了财政紧迫的情况。在明清时期的中国,这种缺口是偶发性的,而且在较低层面的社会力量能提出对资源的权利要求之前,中央政府通常即已宣布自己的权利。国家的主要权利是对土地的权利。早在16世纪赋税改革以前数百年,中国已建立了一个相对有效的组织机构以征收田赋。有时个体农户应直接向地方官员或其助手纳税,而有时他们被组织起来,由集体来负责纳税。不论在其中哪一种情况下,征税都常被效率低下以及各种困难弄得问题丛生,但是征税并未停止,而且通常能应付支出之需。欧洲国家没有完备的官僚机构来从土地上征税。它们尽力开辟过去未曾拥有的财源。它们都依赖商税与公债,而这在中国并不是经过深入探讨后采用的办法,因为中国国家的财政措施经常很不相同。中国人常常考虑节流而非开源;官员考虑财政改革时,通常竭尽全力去解决赋税负担的轻重及征税的公平性等问题,而不是努力以新的方法增加额外的收入。③
不同的政治逻辑,推动着农业帝国的再生过程和欧洲民族国家的形成过程。如果以欧洲为标准,那么中华晚期帝国历史的许多内容便变得无关紧要了,因为它们与政治代表、战争以及财政扩充等问题无关。但是,如果我们从一种中国的角度来看欧洲的发展,情况又会如何呢?
第四部分 8.维持社会秩序的工具:…
官员与社会精英保障社会秩序的努力,可以表现为不同的方式。为求简化,我认为官员与精英合作以巩固社会秩序的主要社会控制手段可简化为三类:意识形态控制手段、物质利益控制手段与强制性控制手段。我所说的意识形态控制,指的是倡导正统观念与行动;物质利益控制指公开地或含蓄地提供某些好处,以换取人们对社会与政治秩序的接受;强制性控制则简单地意味着借助于暴力威胁或暴力实施,强迫人民就范。中国人承认这几种基本的控制(这一点,我在下章中还要从不同方面加以探讨),当然在运用这些手段时也有所选择(对此下章中也要讨论)。这里我着重要谈的是:从国家与地方精英如何运用以上三种社会控制方式来共同承担维护社会秩序的任务这一论题,我们能够对国家的统治能力了解到什么?
中国国家把道德说教作为统治的基本方法之一,目的在于教育精英与平民。对于未来的官员来说,钻研儒家经典及其注疏、历史等课程,是他们在学校中学习的主要内容。这些学校由官员与精英兴办,科举考试的内容则由官员确定。作为考试准备的精英教育,创造了一种将国家与精英连为一体的世界观。当然,精英也有超出科举考试范围之外的思想与兴趣(例如吟诗谈禅等),但这并不一定会与国家对精英信仰的期望相冲突。对于平民大众来说,国家尽力指导重要的宗教活动,确定皇室祭祀的神祇。国家常常也把拥有大批活跃信徒的神灵收入官方承认的神灵系统,但仍有许多神灵是地方民众信奉的。国家并不积极排斥所有未获承认的神祇,而只是剔出其中那些被认为有可能招致动乱的神灵。为了积极树立信仰和消除异端思想的影响,国家鼓励地方上受过教育的人士进行公共训导,讲解儒家关于良行懿德的古训,皇帝也下诏对普通百姓加以劝谕。
中国国家努力建立一套相关的策略,以限定知识分子的教育以及国家偏好的普通民众的信仰。这在欧洲是看不到的。在中世纪的欧洲,教育与学术跟天主教会关系密切,但独立思考的人们仍能摆脱教会认可的世界观并对其进行挑战。中国也有人能摆脱国家认可的正统思想,但他们的信仰很少被人们认真看待,从而也很少成为官方信仰的威胁。欧洲的教会在精英和大众的教育上都起了主要作用。如果从中国的意义上来解释教育(包括道德灌输),那么欧洲教会便控制着圣徒的产生及其在教会系统中的地位(类似中国国家之控制神祇)。在教育与道德灌输问题上,天主教会所起的作用与中国国家颇为相似。对于欧洲国家而言,这不仅意味着其责任较中国国家为轻,而且也意味着其能触及人民的方法较中国国家为少。教堂寺院在农村的分布远比政府办事处广泛,所以欧洲国家只好把触及农民心灵这类事交给教会。这与中国的情况恰成强烈对比。④
中国国家视农民的物质福利为最重大的问题。在汉代,国家通过授田,创造了一个自给自足的农民阶级。这意味着有人可纳赋税以支持国家。到1100年时,国家直接授田予农民所起的作用已不如前,但官员们仍继续讨论授田的好处,并承认拥有土地是农业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础。正因如此,明清时期(特别是18世纪)的国家鼓励开垦荒地,并开拓中国边疆地区。一般而言,这时国家对农民物质福利的注意重点,从生产性活动转到了消费。为了社会秩序的安定,国家制定政策来稳定许多物资(特别是粮食)的供给。有时候官员们也从事物资的贮存、运输与分配(如果涉及盐、粮食、布匹或矿产,官员们也会认为这些活动有利可图)。清朝创建了一个复杂的粮食供给系统。在这个系统中,中央政府向地方官员收集关于粮价、气候和降雨的资料,以预测何时何地可能发生严重缺粮以及研究如何作出反应。国家以常规的和非常规的手段干预食物供给状况。其工作的中心,是建立与维持一个储粮数百万吨的仓储系统。这些粮仓主要建立在县城和小市镇,代表着官方对人民物质福利的责任。这些做法在欧洲是完全无法想像的,更遑论能够做到了(魏丕信与王国斌1991:507~526)。
尽管有相当的政策差异,中国国家通常遵循着一种基本哲学,即扩大与稳定生产及分配,以创造稳固的收入来源和安定的社会秩序,因为一个社会安定和财政健全的国家,依赖于健康幸福的人民。⑤当然,中国国家绝非一个高尚无私的团体。它所遵循的政策,旨在再生和增长其安定统治的能力。其目的并不令人惊异,也并非罕见。重要的仅是它为了达到此种目标而进行的选择,而这些选择大不同于那些在欧洲传统中想像出来的具体目标与策略。物质利益手段,早在其成为近代福利国家的要素之前很久,在中国就已很重要。
在欧洲,中央集权推动着国家形成,并迫使中央政府去处理地方消费者、长途贸易和城市消费者对食物供给经营权的争夺纠纷。在此之前,食物供给一直主要掌握在地方政府之手。欧洲国家从未建立过什么粮仓网络(哪怕是规模不大的粮仓网络),以减轻粮食歉收和市场变化所导致的冲击。欧洲国家的主要忧虑是城市(特别是首都)的公共秩序,因此它们很少去协调大片地区的食物供给状况,特别是未予农民以任何帮助,因为它们未将农民作为物质利益控制的对象。这一点,又表现了欧洲国家在这方面的考虑及统治行为方面的局限性。
第四部分 9.维持社会秩序的工具:…
在中国,社会秩序也意味着政治控制。中国国家努力登记人口并鼓励人民告发邻人的可疑行为,其背后就有强制的威胁存在。国家对所有具有潜在反抗特征的社团都怀有戒心,不论这些社团是知识分子还是船夫组成的,或是某种介乎其中的社会集团。官员们害怕异端信仰,因为他们普遍认为情感与行动有密切联系,“错误”的思想很容易导致具有威胁性的行动。那些不附着于土地的人也是潜在的危险,不论他们是行商坐贾还是贩夫走卒。对于中国国家而言,主要威胁来自农村而非城市,因此它极力使人民依附于土地,并且控制人民迁徙。中国国家一方面允许,甚至鼓励人民迁往人口稀少的地方,一方面又强迫人民和平地留居原地,因而处于一种两难之境。在国力强大之时(例如18世纪),国家鼓励移民,较少通过强制机制强化地方社会秩序。相反,在国力较弱时(例如19世纪),国家较多依赖强制手段维持地方社会秩序。此时国家也更加疑惧人民的移徙流动,对其在边疆地区的虚弱地位也更为敏感。⑥
为了掌握人口变化动向,中国国家以两种方式登记户口:一种是为征税而登记户口;另一种户口登记则是1100年以后出现的,目的在于创造各种使人民为彼此行为负责的组织。官员们惧怕士绅操纵局势,因而明显地排斥士绅,不让他们起领导作用。某个家庭中某位成员犯下的罪行,可能会连累同组织中的其他家庭,除非后者告发前者的不法行为。因此,中国的强制性控制的目标,是创造一个安定的农业社会。在这个社会中,人民的行为不仅是个人乃至家庭的责任,而且也是其邻里的责任。此外,由于在许多地方邻里也是亲属,所以同时也是亲属的责任。中国法律在几个方面承认犯罪的社会背景,例如罪行的严重性取决于罪犯与受害者之间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则又以亲属及邻里关系为背景。
亲属关系在强制性控制方面所起作用比上述更大。有一个共同的男性祖先的亲属团体,形成一个宗族。作为一个集团,宗族支配着其成员。个人如果行为不端,就会被开除出宗族。被逐出宗族是一种社会放逐,能够迫使不安分者远走他乡。由于宗族内的精英应当扶助贫困族人,所以宗族在物质福利方面亦起一定作用。有些宗族设有义庄以救助孤儿寡妇及穷人。宗族也设立族产以扶助族人子弟受教育。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宗族对其成员也采取道德的、物质福利的和强制性的控制手段。这与国家的控制相辅相成。
欧洲社会缺乏以一种高度集合的方式组织起来的延伸亲属网,而且也缺少中国亲属团体所借以使社会秩序再生的手段。关于强制性手段,欧洲国家在何级政府能够对何种犯罪行使司法权方面颇有差异,但它们重视的都是个人。民族国家的形成,包含了对许多对付个人的强制性控制方式实行中央集权。因此,在对犯罪之惩处有更大权力方面,欧洲国家越来越与中国中央政府相似,但却没有中华晚期帝国的基本统治机构。这再次表明:欧洲没有中国人用以创建和再生一个农业帝国内的社会秩序的机构与方法。
一般而言,在运用社会控制的意识形态手段与物质福利手段方面,明清时期的中国国家积极动员精英参与。但是国家也明显地限制精英在强制性控制方面所起的作用。强制性控制手段一直是正规的国家职能,直到19和20世纪才有变化。明清时期的国家与精英的关系显然提高了国家的统治能力,但是国家与精英的关系也表现了统治的不稳定性,即国家的统治能力有一种长期的波动。这种波动的基础,是公共机构(例如仓储、学校等)的不稳定。中国国家的统治能力没有任何明显的发展或退化趋势,我们所看到的只是起伏波动。
中国国家希望消除对国家权威的潜在竞争者。这一愿望驱使国家在中华帝国统治的头1000年内,努力形成一个有效率的政府。在这一时期,强大的豪强常常是地方上的实际统治者,有时甚至是合法统治者。在8至10世纪之间,豪强势力被摧毁。而后,在国家与豪强的后继者地方精英之间,发展起了一种复杂的关系。国家继续警惕地方精英对其权力的威胁,继续将小土地所有者作为社会的基础而加以扶持。但是国家也知道,吸收地方精英去从事非正式的工作,是明智的办法。由于精英的利益与国家的利益有许多方面彼此相符,精英有时也欢迎国家将责任委托给他们(例如19世纪办团练即是如此)。不过精英也偏向地方社会。为了保护平民(或者更常见的是,保护自己对资源的权利),并为了控制地方社会,精英也会抵抗国家。这在明清时期的抗税案件中屡见不鲜。国家因此一再努力绕过精英,同农户建立更直接的联系。这种努力有时也颇有成效。⑦
欧洲国家并不奢望让精英发挥与国家日常工作程序相符的作用。贵族精英拥有争夺权力与权威的基础。他们的力量,虽然在欧洲各地肯定有所不同,但对于国家建立者们来说,都是生死存亡的问题。而中国人早已解决了这个问题。欧洲国家所能够考虑的用做强制性控制手段的范围,如同用做物质福利的与道德的控制手段的范围一样,都比中国更为有限。欧洲国家的制造者受到贵族与教会的左右夹击,其正规的官僚机构又能力有限,所受限制颇多,不仅有其他人掣肘,亦为自身组织能力制约。国家缔造者所能产生的承诺,亦为其有限的能力所决定。他们所面对的挑战,更使得这些承诺直至19世纪才变得重要起来。
第四部分 10.结论
中国与欧洲国家都拥有某些基本职能。它们都收税;它们都将正式的政府与非正式的精英统治结合在一起。在中国,国家权威的问题与对国家生存的威胁密切相关,实际政治亦与政治理想密不可分。在欧洲,实际政治与政治理想都常被学者们一分为二地加以分析。因此,我们发现本迪克斯和蒂里采用了非常不同的方法,来分析相同的普遍现象。如果把他们二人的研究方法放在一起,我们会感到迷惑不解:在欧洲国家形成方面,政治理想与实际政治到底是怎样相互关联的?有人认为:在欧洲,政治理想(特别是关于政治代表与民主的理念),是作为对国家进行防范的一种手段,或者是作为对新兴的国家提出要求的一种手段,而从制度上清楚地表现出来的。在中国,政府内外的人们都有某些共同的政治理想,而且这些理想可望成为贯穿帝国时代大部分时期的政治实践。注意理想与实践,有助于我们对比中国与西欧的国家形成。
从上面所揭示的异同中,暂且可以得到何种结论?在欧洲大陆的两端,都可以发现相似的问题和可比的事件。在西欧与中国,国家都要维持国内秩序,防御外敌入侵,并征集进行这些活动以及其他活动所需的资金。中国与西欧的国家在满足以上要求的手段方面,选择范围亦有重合之处。因此,我们应当小心,不要把在中国也有的政治事务的类型,贴上欧洲的标签。在一种文明对另一种文明发生重大影响之前,两种文明中已存在许多相似之处,这使得二者可能会拥有并行的变化过程。⑧在国家与社会、国家与经济的联系方面,中西也有明显差异。这表明国家形成是一个在历史上各有特点的过程。中国国家创立的统治方式,包括了许多在欧洲无有其匹的统治目标与统治技术。即使面临类似的问题,中西国家也会以独有的方式来看待问题,而这些方式恰恰揭示了中西国家在共同立场上所具有的局限性。
第五部分 1.制度机构
引言
社会结构与意识形态构成了国家赖以创建社会秩序的条件。一个社会的特定结构造就了不同的人群(例如精英、农民、城市居民),而意识形态则确定了他们在社会中的适当角色和前程。如何把意识形态与不同的人群联系起来,必须作出若干选择。如前章所述,国家面临的挑战、国家具有的能力与国家所负的义务,在欧亚各地颇不相同。新兴的欧洲国家都面临类似的挑战,成功的国家都创造了类似的能力。在许多事例里,欧洲国家在形成民族国家的方面取得初步成功之后,它们担负某些政治见解的义务也变得明白了。中华帝国面临一种不同类型的挑战:外部威胁并非来自相似的农业政治实体,而来自游牧与半游牧民族;国内秩序更受国家关注,而为维持城乡社会的稳定和延伸对其广袤领土的控制范围,中国的国家也创造了许多办法。在这些条件下发展起来的政治意识形态,大异于欧洲国家发展起来的政治意识形态,这是很自然的。
第五部分 2.近代早期欧洲及明清时期中国内部…
人们常把英国和法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与某些关于经济活动的政治观点连在一起。有一种观点强调:在市场上,有一个从积极的、政治上的家长专制主义向无差别的、自由放任主义的转变,这种自由放任主义使得经济活动的进行不受政府干预(汤普森[Thompson]1971)。另一种观点则强调:国家在制定经济活动的规则与肯定个人财产权利方面起了重要作用,而肯定个人财产权利,又给予人们为己谋利的活动以保障与激励,因为他们知道努力的成果会得到保护(诺思[North]1981)。但是也有一些学者指出,市场能够发挥正面的影响,使人们以建设性的方式,将其对利益追求的欲望,转向服务的场所(赫胥曼[Hirshman]1977)。不论从何种立场来探讨近代早期英国与法国政治经济的变化,都会发现有新的政治原则在运作,而这些原则目的在于保护个人的经济机会。地方政府急于保护本地集团的利益,从而要求控制资源与市场。而民族国家则与单个的经济行动者结盟,以消除地方政府控制资源与市场的权利。因此,新的政治经济的形成,遇到了民族国家对抗地方当局的问题,以及个人权利与财产的问题。
中篇国家形成转变的中国——历史变迁与欧洲经验的局限在英国,国家在动员资本与管理工业两方面所起的直接作用极小。到了20世纪,德国与俄国的经验成为其他国家发展的典范。换言之,20世纪的国家,对其本身能够并应当在经济发展中扮演何种角色,有更多的期许。
明清时期的国家跟上面勾画的欧洲变化都不相干。对于个人的经济权利或自由的私人经济活动,没有什么新的见解出现。国家也未推行任何工业化计划。但这并不是说中国人不知道市场及其重要性。与早先那些老的分析相反,近来中国经济史研究显示:中国国家对于商人与市场持积极态度,因为商人与市场的活动带来社会效益。一些中国官员甚至相信商人能够完成官员难以胜任的任务。在18世纪关于粮储问题的讨论中,这种观点反复被提出宣扬。但是支持私人市场活动,并未为中国官员带来任何伴生的新观念(例如发展个人的财产权利,或者在政治学与经济学之间作出任何概念性的突破)。国家依然积极关注着农业经济并促进农业经济的扩展与稳定。这些任务创造了一种国家的工作日程。从下章可知,这种工作日程一直到帝国以后的时代仍然很重要,但是其起源却可追溯到中国统一为帝国以前的几个世纪。古代经典教导统治者要施仁政。人们可能会怀疑这些教诲对战国时代的统治者们的影响到底有多大,因为他们都企图增加武力与资源以扩充领土,并抗御怀有同样目的的敌手。到了帝国时代,仁政的概念有了更具体的含义。例如,模仿古代田制的各种土地分配方案,目的都是使人民生活安定,因为如果人们经营同样的田产,社会就会均富安定。每个朝代都做过分配土地的努力,但国家从未能把私有土地拿过来重新进行分配。这些社会福利方面的努力,与赋税征收有密切的关系。土地分配的目的,是不断地再造一个小土地所有者的社会,而这些小土地所有者人人都向国家纳税。因此国家在授田之时,也在创造其赋税基础。不仅如此,中华早期帝国国家还力图实现自我管理,以创造一个社会基础,消除对国家安全构成主要威胁的豪强家族。简言之,社会福利、赋税征收和自治,都是国家土地分配方案的目的。在设计经济活动时,为了税收与社会稳定,国家可以作出各种政策选择。而在这方面,明清时期的国家具有一种复杂的政策选择传统。官方的选择动摇不定,但有两种普遍的观点确定了包容各种可能性的两个极端。第一,国家能够选择积极干预的政策,以控制或指导经济活动。这种努力包括关于采矿的规定和以盐引交换粮运等。第二,国家仅满足于调节私营经济活动,甚至非正式地委托或依赖他人帮助达到国家的目的。这方面的例子有市场监督、依靠士绅赈灾等。在国家直接控制与间接监督两个极端之间,有各种各样的方式,用以改变、疏导或限制私营经济活动。在整个18世纪,官员与思想家们在寻求稳定与发展经济的方式上,虽有相当的技术性差异,但也有根本性的一致。他们都支持这样一种农业经济:在其中,商业起到重要,但仍是次要的作用。有些人较重视商业,另外一些人则更重视农业,但这个分歧并不严重。在关于如何组织物质世界的各种看法之间,并没有很大差距。
总之,我们可以看到:(1)中国国家促进农业生产,例如促进开垦荒地、兴修水利,以扩大并稳定粮食和经济作物的生产;(2)中国国家调节商业性分配,以达到各地内部经济的均一与地区之间的平衡;(3)中国国家在18世纪鼓励移民开发边疆,使得人口与资源基础维持了相对平衡。到18世纪,国家在此三大领域内的努力,支持了两种各有特色的农业经济:(1)各种小规模的自给自足的经济。这类经济在扩展中的清帝国的疆域内不断再生着。(2)一种复杂的大规模独立经济。这种经济由国家经营,以求社会稳定。增加生产和调节分配,能够适合这两种经济中的一种。而移民则能创造新的小规模经济,或者使边疆地区在经济上融入一个更大的社会。国家通过这两种农业经济形式,促进了社会繁荣,以获得人民的支持,从而肯定其统治的权利与能力。当我们思考经济方面的问题时,可以看到,在“国家要做些什么才能取得胜利”这一方面,欧洲中心主义的看法不能解释中国的实际状况。当我们从国家经济的关系转到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时,情况更是如此。
第五部分 3.民族国家与农业帝国形成中的中央…
贵族和城市,是1300年时欧洲最普遍的两种政治单位。贵族拥有庄园,而城市对更高的政治权威只有很弱的从属关系。将要出现的国家,都面临着取代贵族与城市精英的斗争。在日后成为德意志与意大利的那些地区,存在许多所谓的自由城市。这些城市与贵族精英联手,能够比英国与法国的贵族更为成功地抵抗国家的建造者。英、法中央集权国家的形成,都要求王室承认贵族的某种政治参与权,由此又发展出欧洲的政治代表制度。在国家努力扩大其财力与官僚机构的力量的同时,也更加清楚地划出一个“公众领域”(publicsphere)。在此领域中,社会精英(特别是城市资产阶级)能够确定一个属于自己的空间并捍卫之。随后,人们也承认在国家及公众的范围外,应有一个私人的天地。社会与政治权力及社会与个人的关系的这种再编组,与国家权力的扩展同时发生。国家力求不通过其他任何集团的中介,而加强其与个人的关系。这一点,在英、法两国尤为明显。强大的国家确认个人权利,以确保有一个对此有回应的安定社会。
明清时期的国家面临着完全不同的情况。正如前章中所讨论的那样,中国国家很早就已解决了贵族要求独立于国家之外的权力与权威的问题。到了宋代,已无贵族能够向国家的权威挑战。社会精英可能会动摇皇室,但国家并无必要与之妥协交易。强有力的精英人物也不要求政治代表制度。国家努力把个人作为独立的人加以统治,但并无需要排斥中介集团,相反倒依靠中介集团来承担维持地方秩序的责任。
在近代早期的欧洲,国家在与贵族精英争夺权力的同时,也经常心怀焦虑地戒备着农村的群众抗议。但是对于很多政府来说,城市化的后果更堪注意。如何管理一个正处于城市化过程中的国家,对于处于中央集权化中的政府是一个主要的挑战。政府企图建立的国内社会秩序,主要是指由国家的官僚机构统治的城市社会秩序。对中华帝国而言,国内秩序的问题是城乡两方面的。但二者之中,农村社会秩序对中国统治者更为重要,因为他们最感担忧的,是农民骚动而非城市居民骚动。他们畏惧农民,并非畏惧农民个人,而是畏惧农民作为一个集体而被那些罔顾王法的领袖诱入叛乱。这些领袖永远是国家惩治的首要对象。这种想法出自中国的统治原则,即根据社会角色与社会关系,而非某种抽象的个别性,来给人下定义。人们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从本质上来说是等级性的,不论他们是农民还是叛乱参加者。即使明清时期的中国国家不像欧洲国家那样有需要粉碎贵族与自由城市的权力的问题,那么它仍有自身的严重问题要对付。其所遇困难的根源,在于缺乏足够的官员对这个农业帝国的各个地区进行县一级的统治。对此地方统治问题的解决办法,是国家维持中华晚期帝国长治久安的关键。
第五部分 4.中国与西欧的地方秩序诸问题(1)
正如英国的经验促成了经济与国家的分离一样,它也促成了社会与国家的分离。一个强大的市民社会,基本上能够自己管理自己。在英国与欧洲大陆,宗教组织能够管理许多不在世俗当局掌握中的事务。例如慈善事业,在近代早期主要是教会的事;在而后几个世纪中,也可由各种志愿机构操办。由于国家很少插手经济,所以其在地方福利方面所起的作用也很小。
这种英美的地方自治的传统,被有意识地表达为一种参与的民主,而国家则被视为一部中央集权机器;二者是截然分离的。甚至在政府已成为地方的一部分时,地方治理仍被想像为是自下而上的,与来自中央政府的自上而下的统治相对立。在欧洲内部,“市民社会”(civilsociety)的强弱也有颇大差别。德国比起英国来,是社会弱而国家强,法国则介乎德、英之间。人们认为中央集权的国家将提倡个人自由,作为消除中介集团而加强国家权力的关键。与此相对照的是德国。德国国家的形成更多地依赖于社团,同时也受各种社团力量的制约。此外,欧洲国家的中央地方关系,也必须置于一种多国体系内加以观察。欧洲各国的生存空间,必须依赖其对外关系来加以维护;换言之,各国都必须拥有足够的军事的和财政的能力,以对抗敌国,保障本国安全。然而,中国没有类似的市民社会,也未处于多国体系之内,因此欧洲的中央地方关系的发展,并不能为我们研究中国提供充分的帮助。中国国家对地方秩序关注的中心是农村社会。其对农村社会秩序之关注,远比欧洲国家要更系统。在中国,为达到中央对地方秩序的控制所必需的垂直结合的程度,远远超过任何欧洲国家。
中国官员以及近代学者都肯定:在帝国时代,在地方一级统治农业社会,有各种困难与限制。但是我们应当记得:正是这种地方统治的普遍成功,使中央集权国家在统治农业帝国遭遇到困难时,提供了化解厄运的转机。在世界历史上,没有别的任何国家,能像中国这样在2000多年的时间内,成功地应对挑战,创造地方统治的工具。在中华帝国统治的第二个1000年中,越来越多的人民迁移新地并开垦了更大的疆土。这要求地方政府采取富有创造精神的方针策略,旧有的制度与政策在实施技术上肯定也更为完善了。其中最重要的一种策略,我们可以称为“新儒家关于社会秩序的策略”。这种策略向地方精英提出了促进社会安定与增加大众福利的新方式。
宋儒朱熹与其同时代人支持精英通过善行而在巩固社会安定方面发挥作用。这些善行可以代替那些公认为不能令人满意的政府活动。①但是,从更普遍的意义上来看,人们认为精英的努力只是对官方维持地方社会秩序的努力的一种补充,而不能代替后者。这种官方与精英双方努力的结合,在清代采取了特有的形式,这种形式揭示了政治准则如何在一个农业帝国各地被落实。
士绅家族及其他地方精英对于维持地方社会秩序的重要性,很早以来已为学者所注意。大约40年前,费孝通即已把士绅视为1930年代官员与农民之间的基本中介(费孝通1953)。晚近施坚雅(G.WilliamSkinner)指出:中国国家的规模,相对于中国的人口而言,是一直在收缩。这一点,是学者们认为明清时期精英牺牲国家以发挥其在地方事务中更大作用的出发点(施坚雅1977:19~20)。日本学者更直接地考察了士绅自身的利益与动机。重田德勾画了一种士绅控制地方社会的理论。在他故去后,其他学者又对此加以改进完善(重田德1984)。日本学者的研究集中于长江下游的经验,倾向于强调在明代后期与清代,士绅坚持牺牲国家而对地方社会进行控制(森正夫1975—1976)。
继日本学者之后,美国学者近来的研究也着重于19世纪国家社会关系的变化。在这种变化中,地方精英承担起了比过去更大的责任。罗威廉(WilliamRowe)在其关于19世纪华中内河港口城市汉口的两本书中,指出了一种新型的通商口岸的出现。在彼处,城市社会秩序的管理,严重地依赖于商人和其他精英组织城市的努力(罗威廉1984、1989a)。冉玫莉(MaryRankin)在其关于太平天国以后数十年长江下游若干地区的著作中,追溯了地方精英的活动。这些精英在其重建社会秩序时,要求发挥更广泛的作用(冉玫莉1986)。罗威廉与冉玫莉都将其对19世纪中国社会变化的分析,与一种“公众领域”的概念联系了起来。在这种“公众领域”中,精英承担了更多的活动(罗威廉1990;冉玫莉1990)。这个概念,形成了将19世纪中国与近代早期欧洲社会变化进行比较的焦点问题。
在我们欣然接受这种关于明清时期国家社会关系的变化的观点之前,还应当考虑某些空间与时间上的限制。事实上,那些认为国家社会的关系自明代后期以来一直在变化的看法,其空间范围通常限于长江流域,特别是长江下游若干地点。另一关键的地方性证据,则来自19世纪新兴的城市中心。在关于这些问题的许多研究中,研究者常常未想到中国这个农业帝国并不只是局限于长江下游和大城市,也未想到18世纪作为一个国家积极有为的时期,大异于17与19世纪。
第五部分 5.中国与西欧的地方秩序诸问题(2)
18世纪中国民间仓储系统的空间差异,表明了某些学者在中国所发现的“公众领域”,尚有待进一步加以具体论证。②冉玫莉与罗威廉明白指出了他们所举事例的地理根源,但是他们对其所研究的、与“公众领域”有关的地点之外的地区的情况,却谈得不多。③但是,在那些并没有许多与“公众领域”有关的事件的地方究竟存在着什么?这对于我们对“公众领域”的普遍理解很重要。18世纪的民间仓储制度显示:在那些官员们能够指望“公众领域”的地方,他们就依靠之;在其他的地方,官员们则取而代之。说官员们“依靠”一种公众领域,实在很别扭。这表明:这个概念可能很不适合我们对于中国的政治与社会的看法。在18世纪的中国,儒家关于维持地方秩序的策略,并未给予精英或官员以地方秩序惟一监护人的特殊地位,而是根据不同地方的情况,承认二者都是监护人。
18世纪中国国家的粮食管理制度,包括全国每一府州按月向朝廷报告粮价以及天气和收成情况。官员们据此来决定如何最好地使用粮食储备和对商品运输施加影响,以期在全国大大小小的区域中平衡供求。此种制度瓦解于19世纪,从而又引起了许多与17世纪后期相类的情况的出现。
19世纪仓储制度的衰亡,系由此制度内外因素所致。在内部因素方面,维持此制度运作要求不断加强组织上的努力,但是官员们在此方面却面临各种困难,从而使得仓储制度遭到削弱。嘉庆皇帝于1799年采取了一个重要步骤,取消了地方社仓必须向地方官员报告其活动的规定,同时地方官员也不必再向省里报告社仓的情况。在外部因素方面,由于军队对粮食的需求增大所引起的仓储减耗,需要更多的资金来购置粮食,而这些资金却很难筹措。这种由官方管理并协调省内与省际仓储活动的18世纪仓储制度,遂告衰亡(魏丕信与王国斌1991:75~92)。但这并未意味着官员与精英建立仓储的努力亦告停止。
在19世纪,一些省份的地方官员和精英,仍继续努力为粮仓筹集资金并管理粮仓。在一些地方,由于官员无力或不愿仅靠自己来维持正规的粮仓,所以较之18世纪的情况,此时的仓储活动更多地变为精英的责任。但从全国来看,更为明显的是粮仓储量全面下降,也不再有集中的管理与协调制度。
依靠地方精英维持农村粮仓,很难说是19世纪的新情况。在明代后期,乃至雍正、乾隆时代,江苏与浙江的社仓,并不像全国大多数地区那样在官方管理之中。但是,19世纪仓储情况所显示出的是:一种精英活跃的江南模式,可能已变得更为普遍。对于社仓,官方很少加以领导,更不进行系统监督。因此,要是我们想像有一种中国式的“公众领域”,那么它将是出自官方积极性的减弱,而非如同在欧洲一些地区那样,是精英对国家提出一系列要求的结果。
较之近代早期世界中的任何国家,中国更注重把“教化”作为政治统治概念的根本。明代正统时期(1436—1449),很多县份都兴办了社学,并将此作为一项官方事业(五十岚正一1979:296)。到清初,这些社学仅有少数还存在(至少是在名义上还存在)。清代地方学校最普通的形式是“义学”。在边疆地区,义学由政府兴办,以教化当地人民。在内地,则是地方精英响应官方号召兴办义学(小川嘉子1958;五十岚正一1979)。梁其姿关于明清社学的近作证实:在创办与维持社学方面扮演主角的,是地方团体的领袖而非官员。虽然梁氏的研究主要是针对长江下游的情况,但也包括了来自其他一些地方的证据。这些证据显示:在长江下游地区之外,地方精英也在地方教育中起了主要作用。④但是这种长江下游模式究竟有多普遍呢?
在边疆省份,国家明显地在义学创办中起了较大作用。在《会典则例》中可以看到许多记载,说在贵州、云南两省以及在四川、湖南、广东等省的边远地区,官员努力兴办义学(《会典则例》卷396,第1~96页)。官员特别把义学与对少数民族的教育联系在一起。政府兴办义学成功的最佳例证,是18世纪有名的官吏陈宏谋在云南带头创办了650所义学。正如罗威廉的研究所示,陈宏谋令其属下官员负责发展义学,并且反复询问办学情况,使得属下官员难以敷衍塞责。陈宏谋指出:官员们创办义学的资金来源很多,例如地方预算盈余、常例公费、职田地租、未入账的新垦田地的收益,以及地方精英的捐献(罗威廉1989b)。不论何时,只要可能,陈宏谋还为义学寻求田产,使之有可靠的资金来源。精英在兴办义学方面的作用,通过捐款捐地表现出来。但他们的努力,并非义学增加的动力。与长江下游的情况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官员在云南明显地起着主导作用。
长江下游和云南两地精英与官员在义学兴办方面所起的不同作用,与18世纪的经济核心地区和边远地区精英与官员在社仓兴办方面所起的不同作用,大体上相似。在这两个极端事例之间,义学兴办如同社仓兴办一样,包含了官私双方努力的结合。
从意识形态方面来看,学校与粮仓是相互补充的。促进教育与经济福利是地方官的两大任务,因为“教养”人民被认为是治国的基本特征之一。⑤不仅如此,全国各地官员与精英所起的作用虽有不同,但是对于促进教育与经济福利而言,彼此却也相似。但是,在18世纪为协调这些活动而发展起来的组织形式,并不是一种单一的、平面结合的地方系统,而是若干分离的、垂直结合的机构。地方社仓存在于一个较大的仓储系统之中;而这个系统本身,是国家用以影响食品供给状况的一种主要手段。地方仓储的直接功能是在大灾之年救济农民,偶尔也为来年播种提供种子。但地方学校的功能却是多重的。国家在边疆地区兴办学校,目的是通过儒家社会伦理观念的灌输,去“开化”少数民族。但是在内地,地方学校通常被视为有前途的男童求学的第一步。有些在地方学校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渴望到外地继续深造,以求达到科举考试成功的目的。国家能够通过科举制度控制教育,因此并不需要像仓储系统那样,由中央来控制学校管理。
在地方上兴建与维持义学的努力,如同那种旨在征集粮食的努力一样,都涉及到官员与精英二者。在教育方面,官方与非官方所扮演的角色的界线颇为模糊。这一点,也表现在“县学官”的问题上。用亚力山大·伍德赛德(AlexanderWoodside)的话来说:学官的位置,尚未完全官僚制度化(伍德赛德1990:182)。县学官既非正规官员,又非真正的非官人士,这种情况使人很难在官方与非官方之间划出一条明确界线。因此,在中国,所谓“公众领域”中的“公”,包含着官员与精英双方的参与。这种参与的情况在不同的时期与地点颇为不同。官员与精英的努力相互交织,因而在“何为国家”与“何为社会”之间,不可能有明确界线。⑥对比18世纪的情况与19世纪的情况,彼此之间确有重大差别。但是这个差别,并非官方与精英之间的差别,而是由中央政府主导或操纵的行为与更完全地依赖地方积极性的行为之间的差别。而地方积极性既出自地方官员,也出自地方精英,而且通常是同时来自双方。19世纪行为之有异于18世纪者,使地方的制约更为明显。
第五部分 6.18世纪对中央控制之追求及其对近…
很久以来,学者们已注意到:明清时期的国家在人力与组织方面所受到的制约,阻止了国家深入农村社会。这种看法使人会想像:国家建立地方社会秩序的努力很难成功;如果政府真的想作这种努力的话,也只能通过委托地方精英承担责任的办法,才能成功。有的学者认为:地方精英有其自身优先考虑事项和自身的追求,而且这些考虑及追求通常与国家的有关考虑与追求截然分离,甚至相互对立竞争。如果我们把前述看法与此种见解联系起来,很容易得出如下结论:大体而言,国家与地方秩序的关系十分有限。关于国家和地方精英的策略彼此分离或相互竞争的证据,最明显地见于关于赋税问题的研究。⑦在其他问题的研究中,似乎也常常存在一种假设:如果不是由国家出钱,那么有关活动所追寻的利益也必定与国家的利益相异。我则认为情况恰好相反:在物质福利与道德灌输的领域内,国家与地方精英的策略是大致相同的。这种策略运作于18世纪的全国各地,办法是中央政府通过垂直结合的汇报程序,协调(如果说未达到充分控制的话)官员与精英的共同努力。官员们根据他们对地方社会结构与地方经济的评估,确定他们卷入有关事务的范围。一般而言,18世纪与19世纪政府在维持社会秩序方面的差别,只是高层官员在力求管理地方社会的程度之差和手段之别而已。
18世纪的仓储制度表明国家有能力建立一个巨大的和复杂的结构,以影响各地的物质福利。当然,从财政与组织方面来看,这个成就是很脆弱的。但是这样一种复杂的粮食征集、储藏、转移与分配制度,终究维持了好几十年。因此,一个有能力取得这种成就的政府,也企图在其他领域施加垂直控制,这也不足为奇了。
在道德灌输方面,清代皇帝十分重视施行“乡约”制度。乡约一词,在宋明两代都是指一种地方社团组织。在这种组织中,人们通过适当的教育与物质帮助,以促进社会和谐。南宋时人将“乡约”设想为一种人们得以组织起来救火、御寇和救助病残贫民的单位(和田清1939:51~52)。在明代,明太祖于1388年号召建立“乡约”,作为一种地方教育机构。著名人物如王阳明与吕坤也倡导“乡约”,将其作为一种被20世纪学者视为自治或地方精英控制工具的机构(松本善海1977:131~138;和田清1939:119~126;清水盛光1951:338~360;韩德林[Handlin]1983:47~51、198~199)。但是正如莫里斯·弗里德曼(MauriceFreedman)在25年以前即已注意到的那样,清代前期与中期的统治者赋予“乡约”一词以新的意义,即作为一种宣扬官方见解的大众宣讲机构(弗里德曼1966:87)。康熙帝在其圣谕中,提出了16条训示,劝导人民要勤俭、善待亲邻、倡导正学、及时完税以及组织起来防御盗贼。通过乡村宣讲系统(即“乡约”),人们将听到生员对这些条目的讲解(萧公权1960)。雍正帝不满意其父以文言写出的上述训示,颁发了他自己作的详细解释。许多通俗读物也加强了皇帝们努力的效果(迈尔[Mair]1985)。这些活动依靠没有正式官职的地方精英进行,他们也认为宣扬正确行为是儒家的职责。国家努力组织和管理这些宣讲,将其作为一种不同于其他地方行动的活动。在某些情况下,国家也指望县令本人作宣讲。早在18世纪,就已有一些人抱怨这种乡村宣讲制度效果有限。这部分地是因为缺少一种与仓储会计相类的制度(仓储会计制度可以追踪粮食的征集与支出)。但是,即使乡村宣讲制度不能像仓储制度那样有复杂的组织和成功的运作,其政治意图仍然很清楚。18世纪统治者控制下的乡村宣讲制度,也是一种专门从事道德灌输的垂直结合的机构。统治者期望官员们把这些宣讲作为一种特别的活动而加以密切注意。
除了这些物质福利的与道德灌输的制度外,18世纪的中国国家也投入了相当的努力以实施保甲制度。这种制度使人民相互监视,也给予他们安全。在地方控制的三类手段(即物质利益的、伦理道德的和强制性的手段)方面,18世纪的国家力图创建各种特有的机构来施行这些手段。这些机构是垂直结合的和功能具体的;通过这些机构,一个中央集权化的国家能够组织地方社会秩序。这些制度为精英的参与设立了明确的规定。这种参与的水准和范围因地而异。⑧
盛清时期促进社会秩序的儒家策略所取得的胜利,明显地依赖于官方有能力保证精英的参与以及扮演国家为之确定的角色;而国家确定这种角色的根据则是儒家伦理原则。我们可能会认为,官方迫使精英参与国家确定的社会工作日程,招致了精英的反感;这种反感是前述有关制度的主要弱点。而在20世纪后期,无论在东方或西方,人们在感情上都抵制任用制。不仅如此,对于我们了解最为充分的明清时期精英——江南的士绅精英——而言,在明末清初时期确有抵制官方插手地方事务的记载;士绅精英能够并愿意在没有国家介入的情况下管理本地事务。⑨但是从国家的观点出发来看此情况,是否也会有相似的看法,并不是十分清楚。如果精英真的在没有国家参与的情况下成功地维持地方社会秩序,那么这只不过是简化了统治这个农业帝国的工作任务,从而使得官方可以将精力转到其他方面的问题上而已。在精英能够并愿意采纳儒家社会与伦理观念的地方,缺少官方监督的问题,很少引起人们的忧虑。更广泛一些说,对于那些通过垂直结合、功能具体的制度来维持社会秩序的18世纪的活动而言,其限制较少来自官方与精英在这些事务上的对抗,而较多来自官僚机构在能力方面所受的局限与在意识形态方面的变化。
现在我们再回到粮食供给的经营管理问题上来。在此方面,官僚机构对地方活动的监督,代价可能相当大。从仓储而言,必须收集许多分散的农村粮仓账目,核查每年数目是否平衡,然后将有关数字汇集成报告,逐级呈上。这一套手续,需要地方官员有才干和耐心,才能完成。随着仓储变得更加普遍和储粮增多,完成这些手续的困难也加大了。如果犯了错误,通常很难在以后的查账中发现出来,因此精确的控制日益变得不可能。
在监控地方活动(如农村粮仓)方面遇到困难,不仅仅是一个组织能力的问题。上级政府也可能担心地方官员将钱粮挪作他用。由于害怕地方官员可能会玩花招,雍正帝也限制地方官员在农村粮食管理方面所起的作用。也正是出于这种顾虑,嘉庆帝于1799年决定终止国家对地方农村粮仓的监督,因为他觉得维持这种监督,必然导致一些县衙门中腐败盛行(《仁宗实录》卷50,第24~26页)。中央政府不得不决定究竟是地方精英还是地方官员更可信赖。前者可能会在道德义理的积极力量驱使下,对自身利益加以引导,主动地关心地方事务;而后者则会把监督工作列为其众多职责之一,但由于人力不足,实际上无力履行。
第五部分 7.18世纪对中央控制之追求及其对近…
因此,在确立地方秩序方面,物质利益手段与伦理手段的相对重要性随着时间推移而变化,是不足为奇的。接近19世纪中期,国家在意识形态和物质利益方面所负的义务,已被蒙上了阴影。叛乱的威胁,导致了新的挑战,即需要动员人丁建立民团,并且榨取充分的收入以支付军费。与在财政优先考虑项目上的这一转变相伴的,是日益依赖地方官员与地方精英,指望他们去协调许多为保护与维持地方秩序所必需的活动。这意味着一种更大的地方协调策略,即把物质利益的、伦理道德的和强制性的控制手段,更多地在地方上协调,而较少地把那些功能具体的活动作垂直结合。这些变化肯定削弱了中央政府管理地方事务的能力,尽管许多省级与地方级官员仍然面临灌溉、蓄水和赈灾方面的问题。确实,在叛乱所引起的纯粹军事危机的旁边,是那些继续要求国家干预的社会问题。但是,因为在较为边远的省份,官方行动常出于军事上的考虑,所以我们研究这些地区时,应将它们与那些经济上处于较为中心地位的地区区分开来。同时,对于后一类地区的地方政治与社会变化,我们也较为熟悉。因此我们主要注意的,实际上是那种可称为“江南模式”的地方统治方式。在这种方式中,精英在创建社会秩序方面起了突出的作用。
我所称为“江南模式”的地方统治方式,并不意味着仅限于19世纪后期的江南。但这种维持地方秩序的统治方式的实施,的确在江南具有最强的传统。自明代后期以来,江南的精英一直在地方事务中,明显地起着这样一种作用。虽然江南精英的活动在全国也具有较为普遍的重要意义,但自明代后期至清代后期,全国的情况发生了变化。在18世纪,出现了一种强烈的趋向,即追求各种垂直结合的官僚机构的控制,将精英的活动置于官方监督之下。在精英力量不强的地区,官方发挥了更为积极的作用。在18世纪,这种控制的空间结合十分紧密。在清帝国广袤领土上,地方一级的政治统合的基础,是中央政府对于精英与官员所扮演的不同角色的认可。这种政治统合所取得的成功,又依赖于建立一定程度的协调、监督与控制。而事实已证明:在不断变化着的社会与政治环境中,这些协调、监督与控制不可能维持下去。江南的精英受18世纪官僚机构变化的影响最小。官民共同分担的维持地方秩序的工作,在江南主要由精英承担,官方干预极少,即使在18世纪亦如此。当18世纪的体制瓦解之时,维持地方秩序的江南模式遂成为一种明显的替补方式。当然,官员与精英在促进地方秩序方面所扮演角色的可转换性,并不意味着他们各自选择执行的政策总是相同的。不仅如此,精英也并非一定表现出比官员更接近当地人民。凯塞琳·本哈特(KathrynBernhart)发现:士绅并非19世纪后期江南广泛开展的抗税活动的领袖。这表明江南的地方精英,并不一定以我们在同期中国其他地区发现的下级士绅所采取的方式,来捍卫桑梓。
18世纪与19世纪之间政府组织与政府行动的制度变化,也包括了政府活动(例如仓储)的衰减。儒家学者关于创建地方秩序的策略的言论,又为这种衰减加以粉饰,因为儒家古训并未明确地要求中央政府在创建地方秩序中发挥作用。朱熹关于地方机构的基本思想,后来被许多学者以各种补充的方式加以改进发展(这些学者中,甚至包括王阳明在内,尽管人们通常认为王氏的哲学观点与朱氏观点相对立并且是对后者的挑战)。这种思想认为应争取地方精英参与地方长官主持下的地方秩序建设计划。在18世纪,中央政府在促进精英参与地方秩序建设方面,常常起了积极作用,但在19世纪起的作用却小得多。其结果之一,是上述儒家创建地方秩序的策略,可以用不加变动的基本语汇,在不同的空间范围内表现出来。在此意义上,它具有一种“分形”的性质:在明清时期的中国,不论我们从何种空间范围去看,可能都会看到这种儒家关于社会秩序的策略的不同表现。当然,在如何最好地实现地方秩序方面颇有争议,而这种争议常表现为“封建”与“郡县”之争。但是,这些差异,是在一个共同的意识形态范围之内表达出来。因此,即使实际上人们对于官员和精英如何管理地方机构方面意见有分歧,但是各个机构所表现出来的意识形态基本上仍是一致的。
这种“分形”的性质,为前述国家与社会之间没有一条容易划分的界线的观点,留下了余地,允许不同层次的政府来体现创建社会秩序的各种原则。那些为实施地方社会秩序而发展起来的制度,也可在或大或小的空间范围内复制再造。最后,创建秩序的精英与官员,都被联成各种同样具有不规则多面体性质的网络。一个地区内的地方精英人物所拥有的社会关系,比全国性精英人物为少。后者对社会秩序的关注,也是一种更大范围内的对地方的关注。诸如“公众领域”和“市民社会”一类的术语,被迫接受了这种不规则多面体的性质。而这种性质,对于就我所知的近代早期欧洲的经验而言,是一种陌生的观念。这种性质也掩盖了在近代政治规范实施方面的变化轴线。较早的研究认为有一个权力从中央到省级领袖的转移,而较近的一系列论题则是关于精英活动在地方一级的扩大。在此,我认为连接中央与地方的垂直轴线的破坏,是一个从18世纪活动到19世纪活动的根本性变化。
五农业帝国之滑入近代以及“公众领域”和“市民社会”的出现从地方机构的观点来看,18世纪后期与19世纪前期的中国历史,似乎是以一种颇具讽刺意味的方式,把若干关于近代社会变化的观念扭结在一起。在18世纪,各地粮仓被组织成为一个跨越这个农业帝国的储备系统。而后仓储制度的衰落,又把此机构排除出了我们的视野。而在以欧洲为基础的关于近代社会变化的观念中,这种机构是完全看不到的。因为这些观念偏重于城市,并且强调那种创造了国家、私营经济和市民社会之间的鲜明界线的力量。以这些范畴为基础的关于近代社会的幻象,到20世纪后期已不复存在,但这些概念的力量仍继续在起作用。中国农村粮仓的消失,非常适合我们关于“传统”帝国衰亡和近代国家兴起的观念。
第五部分 8.18世纪对中央控制之追求及其对近…
教育方面的变化,也符合流行的“帝国瓦解”的故事线索。儒家教育之让位于西方教育,意味着作为道德灌输的地方教育,已经丧失其基本的吸引力。不仅如此,国家也不再与教育紧密结合。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帝国以后的时代,地方政府承担起了教育的责任,而且通常是从过去控制地方学校的精英与宗族手里接过此种责任。此种情况与那种“市民社会”正在出现的看法颇为一致,因为在“市民社会”里,政府掌管着各种诸如教育之类的基本性活动。
只要我们把眼光往后移几十年,那么上述中国与欧洲社会变化的相似性就没有多少说服力了。1949年以后,农村的口粮管理,被当做一项基本的政治挑战,又重新出现了。虽然具体的制度安排和这些活动所体现的意识形态内容与清代并非很相类,然而在地方农业社会里的许多社会与政治问题具有一种历史的延续性,却是可以肯定的。自1949年以后,政治与教育也再次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国家对初等教育的做法,与明清时期的情况有极为类似之处,即国家力求通过对少年儿童的教育,把自己关于社会的道德理念,施加于社会。当然,现在的初等教育包括有许多从西方引入的工具性知识课程。但是这些“西方”的科目,显然并未较为广泛地涉及“西化”问题。
19世纪和20世纪中国的社会与经济变化,具有其西方的根源。这些变化明显地有异于那些早先的历史相似现象。西方的变化,既成为中国的榜样,又成为中国的机会和障碍(特别是在19世纪后半叶以后)。尽管中国有长期的城市化历史,但19世纪的通商口岸明显地为中国的城市化增添了新的内容。城市中心成了最有可能出现“公众领域”和“市民社会”的地方。当然,在欧洲,正是城市容纳了“公众领域”和“市民社会”等事物的社会形成。但是欧洲的政治主要是一种城市现象,而中国的政治则是农业帝国的政治。本章所讨论的中国有关制度,都是面向农村的,或是旨在跨越城乡的。对于中国城市的新发展(包括那些20世纪出现、与“市民社会”类似的事物),我们应当以某种方式将其与已在中国存在了漫长时期的农村社会联系起来。
在许多关于“公众领域”与“市民社会”的讨论中,根本的问题并不是弄错了相似性,而是没有将这些相似性置诸各自环境中,然后由此得出可供分析之用的推断。我认为主要问题在于:对于中国的“公众领域”而言,应当以一种方式,具体说明其与西欧“公众领域”相同及相异的各个方面。这种方式要求我们发现相同之处,同时也弄清根本差别。运用诸如“公众领域”等术语的危险在于:片面的认识将会导致人们对若干社会或政治变化模式的期待,但事实上人们尚未清楚地看到这些变化。
在“公众领域”与“市民社会”的讨论中所说的中国与欧洲之间的差异,可能同二者之间的相似性一样令人惊异。例如在宗族的作用方面,罗伦斯·斯通(LawrenceStone)说:“近代国家是氏族、家族和上层阶级间的良好的主人附佣关系等价值观念的天敌,因为在这种社会与政治的层面上,这些价值观念直接威胁到国家那种‘人民应首先效忠于国家’的要求”(斯通1979:99)。然而,在中国,当国家变成“近代”国家时,它依然依靠宗族团体。在20世纪前半叶,社会与政治的变化为宗族创造了各种含混不清的角色。例如,冯桂芬把宗族视为国家教育与抚养人民的基础。他借助于古代的宗法制度,建立了一种宗族与国家之间紧密联系的概念。作为一种以宗族为基础的政治制度,宗法制度并未将宗族与国家截然分开。为了促进宗族在地方政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尽管是借助于宗法制度),冯桂芬分两个步骤进行了分析。首先,冯氏借助于古代的原则,肯定了国家与社会之间有一种连续统一性,因而二者并非处于对立状态,而都是一个更大的整体的组成部分;其次,他想使宗族在地方政府中为国家服务。在他所想像的地方秩序中,国家能够把宗族视为实行保甲、社仓和团练等制度的基础。官员与精英的活动,日愈被认为都是国家统治方法的组成部分,而宗族则为加强官员与精英的相互影响,提供了组织上的中心(冯桂芬《复宗法议》)。
冯桂芬的立场,已远离18世纪官员及乾隆帝的立场。18世纪的官员与乾隆皇帝十分注意维持对地方的垂直控制。但冯氏却很自如地提出一种“封建”统治制度,而这种制度又依赖于一种更大程度的横向动员。冯氏对长江下游地区宗族的倡导,要求承认宗族是一种多目的的准官方组织。他认为宗族组织的完善化,是一项加强而非削弱地方政府的新发展。然而为成功地加强地方政府而付出的代价,是减少由国家决策的垂直结合。
第五部分 9.18世纪对中央控制之追求及其对近…
18世纪政策的特征,是官方的监督与官僚机构的垂直控制连为一体。19世纪后期地方精英的努力,不再受这种监督所制约。尽管像冯桂芬这样的改革者认为其努力是为了加强地方政府,但是由于没有垂直结合,遂使得这些地方精英的活动,对于一些西方学者而言,似乎成了一种与官员活动及官僚机构活动相对的“公”活动。我认为,这些活动中的所谓“公”性质的出现,更多地出于官员为促进和控制这些活动所作的努力减弱了,而较少出于精英所作的努力发生了变化。
如果我们真正地理解了中国与西欧在公众领域方面的这种平行发展,就可以期待其他的相似变化。对于宗族的进一步研究表明:下面所谈到的邓尔麟(JerryDennerline)所作的探索,很容易就可证明是一种蛮干。邓氏以其对华氏义庄的分析为基础,对宗族在政治变化中的作用提出了一种广泛的解释(邓尔麟1980)。他认为:该义庄处于法人社团发展的基部;亲属团体的活动自18世纪以来,一直在向法人社团的活动靠近。地方政治逐渐为一些地方精英所支配,而这些精英的职位又依赖于他们的法人领袖地位。即使义庄的形成系由对于礼义规则及传统的家族性忠诚所致,但以这些义庄为基础而形成的法人团体所具有的政治潜力仍是新事物。尽管邓氏文章未讨论这些变化的“公”的性质,但这些变化倒也很支持其他学者所研究的“公”的性质。邓氏帮助人们去想像地方社会达到紧密结合并与国家分离的各种可能性。然而,在鉴定宗族在地方社会中的作用方面,迄今并无定论。这种不明确,反映了在如何去看待清代后期地方政府的问题上,人们的看法含混不清。冯桂芬旨在使宗族成为地方政府统治的一个基础,而邓尔麟则大力主张宗族是社会与国家分离的基础。我们应当采纳何人之说呢?很难回答。这表明:对于清代后期与20世纪的政治变化,我们尚未能清楚地看出其所有方面。
当然,关于清代后期与民国时代地方政府的研究成果正在增多。孔飞力(PhilipKuhn)关于地方政府的经典之作,明确地描述了20世纪初期地方政府发展的若干可能前景(孔飞力1975)。他认为一个全国性的国家,努力维持对地方当局的垂直控制。这对于地方政府的参与制以及代表制的形成,施加了限制。孔氏著作发表以后出现的其他英文论著,探讨了西方政治思想与中国政治概念的相互影响,以及清代后期和民国时代地方政府行动的制度特征(闵土基[MinTuki]1989;汤普森[Thompson]1988;杜赞奇[Duara]1988)。这些研究以及其他关于地方和省级政治变化的研究成果,促进了我们对各种复杂变化的了解,但是它们在观点与分析上可能都有一些局限。本章所提出的有关研究问题,可能会有助于说明这些局限。
中国与欧洲在统治的意识形态与制度上的差异极大,使得运用西方的分析范畴来对明清时期中国国家的活动进行分析十分困难。中华帝国的再生与扩展,所依赖的策略大多不同于欧洲近代国家的形成过程。对中国而言,近代国家的形成过程必须解决农业帝国统治策略方面的各种问题,或者代之以一种新的工作程序。下面,我们就来谈谈近代中国国家形成过程中的一些复杂情况。
第五部分 10.近代世界中的冲突
在19世纪,欧美的政治、经济力量扩张到了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和中东。许多新的政治单位(如殖民地)形成了。一些过去久已存在的国家(例如中国)虽没有正式变成殖民地,但也受到对外关系变化的持续压力,不得不根据西方人的喜好和希望来限定政治和经济的关系。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这些19世纪的政治征服关系已大致瓦解。但是殖民主义和毛泽东所说的“半殖民主义”,已在世界各地的国家形成方面留下了深刻的印迹。
这种国家的国际体系,对于不同国家相互关系中的行为规范,提出了一些非常实际的限制,并确定了一些具体的期望。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中,国内变化的动力,与国家之间的行为,是互相分离的。有些学者特别重视国家之间的关系这条轴线,他们之中有几位(例如沃勒斯坦[Wallerstein])走得更远,认为这种国际体系决定了非西方国家的特征。但多数学者仍承认国家社会关系中的国内轴线是明显存在的。国际与国内这两条轴线,到底如何限定国家得以再生和改造的空间?这是过去关于19和20世纪国家形成的研究所遇到的主要挑战。由于各国大小不一,而且在与西方接触之前,它们有组织的政治历史长短也各异,所以上述两轴线何者更为重要,也因国而异。我们应当根据这两个标准,注意观察19和20世纪中国国家形成的国内轴线。
当然,中国国家形成的国内轴线,并未脱离西方的影响,因为西方国家为其他国家提供了仿效(或者有意识抵制)的模式。今日的政治领导人能够自觉地采纳许多政策和策略,来引起各种具体的政治变化,达到各种从外部输入的政治目标。但是,以别人已达到的成就作为自己对未来企盼的基础,并不能保证自己所为一定会成功。人们所设计的变化蓝图,往往不能很好地符合实际,因而常常是出现若干未曾意料到的后果。例如,晚清的省议会,并未发挥君主立宪制下或共和制下的那种民主政治的作用。相反,省议会虽然促进了皇帝和帝国官僚机器的垮台,但是并未为帝国以后的政治秩序创造一种新的制度。
中篇国家形成转变的中国——历史变迁与欧洲经验的局限对于政治变化的企盼,通常也以那些从外国输入的关于政治发展的理论为基础,而这些理论又根据的是学者们对西方历史上的政治所作的阐释。然而,这种做法有两个大问题:第一,过去关于政治发展的研究中所揭示的西方政治史,应当如何去解读领会,向来就有争议。在许多研究成果中,学者们只是按照某些政治理想去构筑欧洲的变化,而并未从历史的角度来加以验证。第二,国家的形成,明显地根植于具体的历史变化方式之中。因此,把外国的政治观念,引入对某一国家的国内情况的分析,是很危险的做法。这一点也证实了,近代中国和欧洲的国家形成是多么地不同。
第五部分 11.19世纪中国的国家形成
人们通常认为:19世纪的中国国家过分虚弱,所以难以对付国内叛乱和外国压力所引起的挑战。这种看法部分地依赖于以下事实:清朝于1911年灭亡,而这一“不可避免”的灭亡又可以追溯到清朝与外国的纠葛以及国内叛乱。当然,从某种角度来看,晚清国家的确不能应付它所面临的许多挑战,但是导致国家垮台的危机,并不是叛乱,也不是1890年以前建立的那种对外关系。从1911年向前去看,很容易忽视晚清国家到底如何看待它所面临的种种问题,以及为了对付所遇到的困难,它实际上能够做些什么和确实做了些什么。
从近代民族主义者的观点来看,欧洲人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强加于中国,从而损害了中国的主权。中国未能在欧洲人所创立的国际体系中赢得一席之地,而20世纪早期的日本却成功地获得了世界强国的地位,二者形成鲜明对照。这些看法都对,但是问题在于:中国是怎么失败的?是不是中国过于虚弱,以致国家完全无力抗拒列强加给中国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可能并非如此。当中国与欧洲人开始接触时,中国所参照的是它过去与外国人(主要是北方的游牧民族)打交道的办法。例如,允许外国人居住在中国境内某些特定地点,让他们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享有治外法权,这些在清代国家处理与北方游牧民族的关系时,都是可以接受的。通过任命外国人为海关官员来调整对外贸易,对于清代国家来说也是可行的,因为这意味着中国人有一个与外国人打交道的中间人。由于海关收入到了后来才变得远比预期的数量更为巨大,所以我们不应认为清代国家早先使用外国人管理海关和实行低税率的想法,就一定是不合理的。不仅如此,在中国因在中日甲午战争和八国联军入侵中战败而被国际列强强索巨额赔款之前,中国人能够感到他们有信心解决外国人的新挑战。对于解决叛乱引起的困难,他们的信心更是明显。
在1850—1873年之间,中国的国家面临着全国各地的叛乱。太平天国(1850—1864)运动始于粤西山区,而后通过华中沿长江而下,太平军定都于南京,在中国最富裕的地区建立起统治,有效地将清朝的控制排除于外。镇压太平军,需要动员大量资源,并采取新的建军方针。在华北,又有捻军起义(1851—1868)。捻军活跃在淮河流域,似乎对清朝威胁较小一些,所以直到清廷打败太平军之后,才被镇压下去。除了太平军与捻军之外,还有西北和西南各地的回民起义,也到1873年才被最后消灭。动员人力和物力来镇压这些叛乱,需要财政上和组织上的创新。除了开征厘金(国内商品流动税)来供养与叛乱者作战的军队外,清廷还以未来的海关收入作担保,向外国举债,用以镇压回民起义。新建的地方军队打败了叛乱者,而有些省份的官员也通过控制这些地方军队而日益势力强大。
大部分地方军队是在1870年代动员起来的。此时的中央政府,相信它已经平息了19世纪中期的叛乱所提出的挑战。在国际上,虽然中国对越南的影响被法国取代了,但是直到甲午战争之前,中央政府仍然能够对外交事务感到放心。在看待世界以及对外关系的关键方面,清廷也在慢慢地修正原来的看法,以适应欧洲人的到来。而这些修正并未导致对国家统治能力的明显威胁。甲午、庚子两役后日本和八国联军所索取的巨额赔款,以新的和致命的方式损害了晚清国家。但是从财政方面来看,在此之前,19世纪的中国国家已经表现出了它还有能力开征新税,以对付新的开支。
1849年中国国家的财政收入为4250万两白银,其中77%来自农业而其余来自商业。36年后,到了1885年,财政收入上升到7700万两以上,而这个增加主要是由于商税增加了3倍。清廷具有以此方式增加收入的能力,这很难说是国家虚弱的表现。但是与后来的情况相比,1885年较1849年的增加又算不上什么了:在1911年(即清朝的最后一个财政年度),财政收入接近于30200万两,其中农业税从1885年的3000万两增至5000万两,各种杂税约为4500万两,商税则超过20700万两。所以,不论国家怎样虚弱,在征收赋税方面绝不虚弱。不幸的是,仅仅对日本的赔款数额,就等于一年的全部财政收入;而庚子赔款之数,更一倍半于岁入。这些勒索使得中国的财政状况非常不稳定,并且最终导致了财政崩溃。但是财政上的虚弱,也不是清朝灭亡的直接原因。相反,国家无力控制新军和各省议会才是致命性的问题。即使国家能够成功地对付这些挑战,财政紧张状况仍然也会变得更严重。总而言之,致使清朝垮台的,不是旧有的问题,而是新的力量和新的困难,而这些新力量和新困难又与1890年代以后才出现的对外关系变化相联系。由于在许多战线上前景都不确定,晚清国家也无力去规划、提出和实施一种统治的策略。过分强调那些致使清朝垮台的力量,而不注意晚清统治的其他特征,会使我们看不到清代和清代以后的统治策略之间的联系,特别是低估国家控制地方社会秩序的重要性(这种秩序主要是农业社会的,而且跨越广阔的地区)。
第五部分 12.20世纪中国国家形成的轨迹
学术界对于“近代”中国政治变化的评估,通常集中在西方相应的思想和制度上,这是不足为奇的。这种方法可能是适当的,甚至是不可避免的。“近代”政治变化的命运,很容易与是否成功地采纳了西方的政治意识形态和政府组织形式纠缠在一起。人们可能会有很好的理由,可用来为其政治价值观辩护,并为其所喜欢或不喜欢的统治确立判断的标准。然而我们用以对那些导向不同方向的变化动力进行区分的分析能力,不应当局限于由这些价值观所限定的可能性。当我们思考“近代”中国的政治时,我们通常认为传统是国家近代化的一种障碍。将“近代”与“外国”等同,而将“传统”与“国内”等同——先是政治人物,而后是学者,大家都如是认为。我们可以用这种等同,去解释政治人物所想像出的那些重要难题与所作出的重要决策。但是这种等同仅只是在小范围内可以看到;从大范围来看却是含混模糊,没有多少说服力。
欧洲近代国家的形成,包含着议会制度和民主意识形态的形成。但是民族国家的建立,依靠的是官僚机器的发展和权力的日益集中。中央集权的国家通过财政征收而不断增强其对社会资源的要求。①的确,这两个过程既相互补充,又相互冲突。就近代中国的情况而言,在通过建立新的中央集权化官僚机器和军队以取代原有的那些自治性质较强的政治形式方面,中国与欧洲并不相似。欧洲在1300年时,是由上千个独立政治单位组成的大拼盘,到了1900年时才变成一些民族国家。②而中国的情况却完全不是这样。明清时期的国家努力执行一种儒家的保障地方秩序的策略,而这种地方秩序对于该农业帝国的不断再生起了一定的作用。促进这种国家和地方社会秩序的意识形态动力和制度动力,明显地与地方自治的观念相互联系在一起。而在欧洲,民族国家的形成,却与地方自治的观念发生冲突。
就中国的地方自治问题而言,20世纪的环境远不同于其前几十年的环境。这时中央政府已经非常虚弱,特别是从执行一种统治全国的策略方面来说,更是如此。中国的中央政府是靠与外国政府的关系来支撑的,因为列强认为一个统一的中国更符合其利益。特别是在1927年以前,真正的权力掌握在地方军阀手中,而这些军阀对地方秩序的重视程度差别很大。在最富庶的地区,军阀希图实现稳定的地方统治,所以他们留心不去破坏地方经济。但是在贫困的边远地区,军阀们却常常采取大肆掠夺的手段,一旦一个地区被榨取干净,他们就离此而去。
杜赞奇(PrasenjitDuara)是一位非常认真地研究中国情况的学者。他从近代国家形成的角度,分析了中国县级和省级政府的许多方面。他关于民国时代政治与社会的观点很受人们注意。但问题是:在他讨论“近代国家”的书里,却未继续分析中央政府。在某种程度上而言,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因为明清时期的中国国家为“近代”国家发展所提供的起点,与近代早期欧洲的政治发展有着本质的不同。然而,因为未考虑到中央政府及其与省级和地方级政府的关系,杜氏关于中国国家形成过程的讨论也被大大截短了。一般而言,在中国的环境里也存在着许多政治变化的可能性。如果我们对于这些可能性更为敏锐一些的话,我们就不能将我们对中国政治变化的可能性的看法,局限在那些由欧洲经验所提炼出来的可能性之中。
政治学者维维恩·舒(VivienneShue)在一篇引起争议的文章《国家之探索》中提出:1949年以来中国农村的地方干部,从功能上来看,是明清时期士绅精英的继承人。她解释说:如同士绅一样,地方党干部面对着本地社区和国家,在政治体系中起到掮客和中介人的作用(舒1988:75~121)。她对明清时期的情况及其与1949年以后的相似性所作的粗略勾画,尚有许多方面可进一步修改完善。例如,“地方”在空间范围方面的差异就非常重要:明清时期中国的地方士绅生活在全国各地,但是他们并未全体一致,也并未以今日地方党干部的方式出现在村子里。干部比起士绅来更加接近本地农民,他们对本地农民所负的责任也大大超过士绅精英。在关于空间规模对晚清山西进入本地政府的精英的种类之重要性的讨论中,罗杰·汤普森(RogerThompson)指出这个问题清代已经存在(汤普森1988)。然而舒所作的基本比较仍然是有用的,因为她指出了在政治的竖轴线方面的结构相似性。正如地方士绅一样,地方干部在社会上和政治上所占有的地位也甚不明确:他们既是地方社会的一部分,又是中央国家的代表,尽管在1949年以后,国家深入地方的程度远远超过以前。
舒在另一篇文章中还指出了在经济改革时期,中央地方的政治关系可能会出现什么样的主要变化(舒1988:25~52)。从她的论述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由于转向市场机制,地方干部在资源配置方面的责任减弱了,从而促进了中央政府对地方干部行为的控制能力;换言之,地方干部责任的减弱,使得新型的领导体制成为可能。在这篇文章里,由于舒断言这些变化都是新出现的,所以没有将这些变化与明清时期的情况进行比较。明清时期的政府当然不可能以现今政府所能采取的方式去推进市场机制,但是二者之间的差异并不像我们设想得那么大。首先,地方干部负责管理的活动减少,这种情况更类似于较早时代的情况而非较近时期的情况。因此大致而言,改革使我们回到一种现在与过去之间有更多相似之处的情况。其次,中央政府更加容易以一种明清时期统治者也理解的方式,去引导和操纵地方的领导活动,限制地方官员所负责的活动,以促进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控制。
要理解今天地方干部所负的责任是怎样设想出来和怎样被履行的,就要认识在明清时期这些责任是如何确立和执行的。即使儒家关于地方秩序的策略已不再主导国家的意识形态,但是在那些努力为帝国以后的政治体制设计新方案的人们心中,儒家策略的痕迹仍然可以见到,尽管新方案所用的词语与过去截然不同。③因此,尽管儒家思想不再主导现实政治,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已被一套自欧洲发展出来的政治与文化模式所取代。事实上,各种政治演变的可能性,都是建立在其文化结构的基础之上,甚至是对此结构的一种回应。表达集体利益的市民社会,基本上就是一种欧洲的历史产物。在当代的中国社会中,“非官方”和“不正统”结合的现象依然可见,证明这种自治领域并未出现。④对照日本的例子,也有助于我们了解中国政治演变的情况。日本人采纳了与中国相似的儒家统治理念,同时也保留了其固有的传统。不过到了近代,他们远比中国人更能接受西方的统治原则,而关键原因之一是日本在强制性的经济控制和可获得资源的空间范围方面,都比中国更接近欧洲。日本总体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变化,也与欧洲国家有更多的相似之处。
第五部分 13.从历史的角度看1949年以后的…
学者们在中国研究中所作的分工,使人很难看到帝国时代的国家形成和帝国以后时代的国家形成之间的联系,更勿论使人理解这些联系了。1911—1949年的时期,被从明清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剔了出来。很少学者以系统的方式,跨越了这条1911年的分界线去研究国家形成;而跨越了1949年分界线的学者,又更为稀少。这意味着:许多当代专家的研究构架,强调的是中国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相似之处,或者是中国在一种较大的国际环境中的地位。当中国学者想从历史的角度来思考现在时,他们认为历史的连续性通常是文化的特征(例如宗族的重要性)或中国情况的某些特定方面(例如中国广大的幅员)。国家形成的连续性一般不很明显,而在中国20世纪国家形成的经历与前此几个世纪国家形成的经历之间的差异,则清楚可见。学术界未有跨越长时段的研究,是情有可原的。在1911—1949年间,在国家形成方面的主要挑战,是统一国家和抗拒外敌入侵。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为最高潮的中国革命,在国家、社会和经济之间,确立了一套新的关系。因此,人们有充分的理由,从比较的角度出发,来研究中国20世纪国家形成的经历,和看待中国和其他国家都共有的那些问题与可能性。
关于20世纪国家的研究成果,也加强了那种认为20世纪的中国与20世纪之前的中国脱节的看法。大体而言,许多关于20世纪国家的论述,都不出以下三种看法:第一,按照国家在资本主义经济中所扮演的角色,来为国家画像,即描绘国家是怎样促进资本积累、经济增长和资产阶级的支配的。第二,按照国家的政治制度和统治的意识形态,来为国家下定义,即断定国家是怎样将那些与民主理念一致的政策加以规范化的。第三,按照有利于近代管理的理性的官僚机器,来界定国家(阿尔弗德[Alford]与弗里德兰德[Friedland]1985)。
这三种观点,在西方关于中国的研究中都颇具代表性。就国家与资本主义的关系而言,有关研究强调明清时期的国家未能促进近代经济成长,而民国时代的经济发展则被视为完全是私有部门中出现的现象。这些看法,和那些认为1949年以后国家大力扶持经济的看法,彼此恰成对照。即使学者们强调1949年以前和以后的经济活动之间存在各种联系,这种对照仍然十分鲜明。⑤国家与民主关系的论题,很受那些研究19世纪晚期议会和当代政治的学者的注意。⑥最后,关于官僚机器的论题,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时代党与国家的研究中,一直居于中心地位。⑦在以上三个方面,虽然已有一些重要研究成果,但就中国国家形成的研究而言,这些论题中的每一个,只是提出了一些不充分的看法。将它们合在一起,也只是一种研究欧洲国家形成的分析构架,因为资本主义、民主以及官僚机器三者,只是在西方才同时发展起来的;其主要特征,都根植于欧洲特定的历史环境;它们之间的关系,基本上也出自欧洲的历史条件。在国家形成的问题上,从欧洲经验所获得的企盼支配着人们对中国的研究,而这种支配又使得我们特别看重那些在西方历史背景中显得重要的问题,而轻视甚至忽视那些在中国国家形成的内在传统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的问题。当然,当代的中国国家与明清时期的国家有很大的不同。这一点确实很重要。然而同样重要,但却并非同样明显的是,当代国家仍然是过去国家的继承者,它们之间存在着一种血缘联系,尽管这种联系被我们就20世纪的中国所提出的那些问题所遮蔽了。下面,我们将从中国国家在帝国时代和帝国以后时代的经历,来看一看国家与经济、国家与意识形态、国家与官僚机器的关系问题。
1国家与经济的关系
自1949年以来,中国经济经历了根本性的变化。随着重工业在20世纪50年代所取得的重大发展,工业扩展到了更多的地方,并形成了城市工厂工业。但是与农业帝国有关的那些老问题仍然可以见到。这些老问题(至少是部分地)以一种近乎两个世纪之前常见情况的方式,延续了下来。例如,1949年以来官方对于市场的态度,颇类似于明清时期已出现的那种态度;国家对于操纵和控制交易过程的关注,也并非一种新事物。中国的思想家们,从未洋洋得意地声称贸易自由主义至高无上。今日的国家,扩大了国家对生产和分配的干预范围,但其指导思想与过去的观念并非截然不同。官员们力求组织和管理经济,但他们所面临的选择和制约,也包括那些从过去的官员们那里继承下来的基本问题。例如,如何促进经济发展并保持地区间的平衡、保障社会平等与维护地方治安,都是跨越帝国时代和当代的问题。当然,经济发展的实际含义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但是当今天的官员们考虑经济发展的问题时,其出发点仍然类似于明清时期的官员,尽管后来所用的词语发生了重要改变。⑧
第五部分 14.从历史的角度看1949年以后的…
明清时期和1949年以后国家与经济关系方面的这种相似性,在中国农村表现得最为清楚。在农村,国家扩大了对生产与分配的控制,但是自1978年起,在许多方面又后退了,变得更加类似明清时期的国家。国家力求用较少的直接投资(相对于1978年以前的标准而言),来促进农村的繁荣。具体来说,1980年代以来乡镇企业的发展,乃是以农村工业为基础——这一点完全不同于其他国家工业化的进程。其他国家工业化的结果,使得大多数的农村工业迁移到城市。但中国却不然。因此,如果我们认为中国农村像世界上其他地方的农村一样已经根除了农村工业,那么这种乡镇企业的发展战略就没有什么意义了。然而目前国家所考虑的发展政策,基本上仍受到人口结构的限制。只要千百万中国人仍然生活在农村里并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国家就必须考虑前代政府所考虑的问题。当代的技术和增加农业产量的能力,有效地使得现今的情况有别于几十年和几百年以前的情况。但是过去和现在中国国家与农村经济的关系之间的相似之处,仍然比大多数学者所看到的更多。
2国家与意识形态的关系
关于民主的论题,将我们引向意识形态这个更大的论题。人们不断地强调,儒家的意识形态,截然不同于共产党的意识形态:儒家强调和谐,而共产党强调斗争;儒家主张等级制,而共产党主张平等;儒家保守,而共产党激进;等等。差异固然很重要,但是这种对比却是盲目的。如果与西方传统进行比较,儒家的理想与共产党的理想之间的相似性就清楚地出现了。儒家的治国思想反复地宣扬一种消除不平等的信念,例如土地分配方案、号召限制私有地产等,都出现在每一个朝代。从儒家的立场来看,共产党的土地改革可以说是中国历史上土地重新分配的最伟大胜利。儒家的目标是调节人民生活和教化人民的心智,而1949年以后的共产党也有相似的目标。尽管这些目标的实质与形式均已改变,但是国家对人民的基本责任,即塑造人民的个性、创立社会的和经济的保障等,仍旧是中国悠久传统的一个部分。⑨无论在帝国时代还是当代,人民都有权利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要求国家介入。这些权利可以贴上父权制的或是依附关系的标签。但是,要求国家履行其职责的各种压力,形成了一种“协定”。孟子已经讲得很明白:如果国家不能履行其义务,农民就有“权利”造反。这种把国家与其臣民连在一起的逻辑,与西方的传统非常不同:在西方,人民拥有政治上的权利和正式的制度机制,来向国家表达意见和对国家的决策施加影响。
西方关于民主制和代议制的观念,在今天的中国也日益受到重视。但是,在这些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原则被引入中国文化时,实际上已在若干重要方面发生了改变。例如,美国人通常将他们的个人的权利,看成是一种保护其私有空间免受国家侵扰的手段;而中国人对代议制和民主制的看法,却更多地表现了他们的下列愿望:要使得领导者对自己的行动更加负责,以及在领导者不能代表人民时,把他们赶下台。中国人民最重视的是反对地方干部的胡作非为,而不是采纳另外的一种统治制度。他们所期望的是一种合乎道义的领导,即旗帜鲜明地反对受贿和腐败的领导。而明清时期的和当代的国家也都重视这些问题。在谈到中国人的民主观念时,我们不应当忽视中国传统中那些很早就有的关于“权利”的观念,因为这些观念无疑会保留到以后。当然,民主制与代议制的观念起源于西方,这并不意味着中国人不能领会这些观念的含义和重要性。但是,把中国人(即使是受西方文化和思想影响较多的城市居民)心目中的政治概念想得过于美国化或欧洲化,将是十分危险的。
3国家与官僚机器的关系
有关国家的研究中的最后一个论题,是官僚机器的问题。在中国,今天的官僚机器当然比明清时期的官僚机器更加庞大和更加复杂。但是,努力去区别近代的和近代以前的官僚机器,可能会使得我们忽视二者在若干方面所具有的可比性。首先,当代的官僚机器也面临着一些明清时期官僚机器所熟悉的问题。例如,在生产和征收方面,政府应当主要与单个民户还是集体确立关系?在明清时期,这基本上是个征税问题;而在当代,这既是生产的问题,又是征税的问题。其次,我们把地方干部视为当代国家渗透入地方社会的象征之一。但是,地方干部的薪水是用地方财政支付的,他们也是从地方社会中挑选出来的,并且几乎没有希望脱离本地而爬到高层。正如我在前面讨论维维恩·舒的著作时所指出的那样,地方干部是在国家与本地之间搞平衡,就像他们所取代了的地方精英过去之所为一样。当然,较之过去的地方精英,今日的地方干部的政治地位更为正式,角色更为明确,而且他们所属的地方社会也不再与1949年以前的情况相同。但是,地方干部仍然同过去的地方精英一样,既是国家的代表,又是本地的成员。只有在中国,一个近代国家才会以这样巨大和系统化的努力来统治一个农村社会。这是因为:只有在中国,才一直存在着一个如此重视农村社会的国家。
在中国国家形成的传统中存在着各种联系。这些联系所提出的问题,可以与欧洲国家形成的问题作一比较。而这些联系的存在,又证实了将经济、意识形态和官僚机器作为普遍论题的重要性。同时,即使只是粗略地看一看这些论题,就能看到那些没有历史深度的分析所具有的局限性。如果有意或无意地忽略充分的材料,就会将一种情况硬套进那些它难以适应的范畴。这种事总是有可能发生的,因此对于那些主要受欧洲的分析范畴启发而作出的研究(即使是很好的研究)来说,最大的危险可能也就在于此。
在很多方面,中国的国家肯定已经发生了变化。若把1949年以前和以后的国家相比较,就可以看到:1949年以后的官僚机器,在道义性的、物质利益性的和强制性的资源方面,都超过了20世纪早期的官僚机器。正如施坚雅和埃德温·温克勒(EdwinWinckler)多年以前指出的那样,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所采取的社会控制方法也有所不同(施坚雅与温克勒1969)。近年来,在这方面出现了一个明显的转变,即从道义的或意识形态的感召转向以暴力威胁为后盾的物质刺激;这个转变并且已经成为正常状况。
第五部分 15.民族主义与民族国家
欧洲人所创造的世界秩序,为政治行为和政治态度确定了新的概念用语。在这些概念中,很少有像“民族主义”这样难以掌握的。民族认同感所赖以建立的方式,是由传统向近代转变的一个关键内容,而且对个人、社会、国家和国际体系本身都至为重要。在欧洲国家中,建立民族认同感被视为民族国家形成的一部分。当人们形成一种更有强制性,而且与国家相一致的社会结构时,国家就取代家庭而成了个人效忠的主要对象。在非西方的国家中,民族主义的觉醒常常伴有一种深刻的愿望,即希望把自己和自己的人民与西方国家和西方文明区别开来。因此,这种民族主义反映了对殖民主义的反抗,成为反殖斗争的特征之一。这种宣扬民族认同感的努力,其动力是那种拒绝某些贴有西方标签的事物的愿望,辨认西方文化的侵染,引导人们去探索真实。自觉地拒绝欧洲的态度、行动方式或生活方式,也使得人们从自己旧有的传统中,挑选出那些被认为是纯洁的元素,并以此发明创造出新的传统。
对于“民族主义”来说,重点不一定是国家本身,而是由可以感觉到的种族联系、共同拥有的领土等内容所限定的其他一些内容。当民族主义不一定支持现有的国家的时候,社会认同和政治认同的不稳定性就会变得很明显,而且欧洲国家形成的逻辑以及欧洲19世纪民主主义的特定形式,似乎又成了研究其他国家形成过程的指导思想。在中国,少数民族的种族特征早已为人们所察觉。所以中国政府通过传媒所倡导的民族主义,一直是一种多种族的民族主义。以种族为基础的冲突,一直被限制在清朝所创立的“大中华”的范围内。在新疆和西藏,叛乱也只是偶然发生。
明清时期中国认同的文化建构,对我们理解20世纪中国民族主义的性质十分重要。然而这个明清时期的文化建构的背景却往往被某些近代国家形成及民族主义的论点弄得模糊不清。葛尔诺(ErnestGellner)在其《民族国家与民族主义》一书中,勾画出他所谓的“农业文化政体”(agroliteratepolities),这似乎是与世界上最大的政体——中国——的实际经验正好相反。对葛氏而言,文化与政体的结合是近代民族主义的要素,而且这种现象只发生于工业化开始改造农业社会之时。他认为:在农业文化政体的社会中,“几乎所有的事物都反对以文化疆界来定义政治单位”(葛尔诺1983:11)。有些复杂的农业社会试图将人分为不同的群体。例如在南亚社会中,文化并没有扮演社会整合的角色;相反地,它经常把人们水平地或垂直地分裂为不同的文化群体。然而,文化将人们结合起来却是明清中国社会的一个特征。不论是满人征服中国以前或以后,国家和社会精英都根据宋明理学的策略来创造公共秩序。尽管这种儒家的结构并无意要包含所有的民间信仰,农民仍然与精英共享同样的儒家文化秩序。在明清时期所建构出来的“中国人”的文化意义,与政治行为有着密切的关系,也是后来清帝国崩溃的一个直接原因。
这种“中国人”的文化认同的建构,有助于解释何以在20世纪的中国,并未出现较小范围的“民族主义”来与中国民族主义相匹敌。然而,就许多方面来说,明清时期中国认同的文化建构是相当弱的。基本上,“中国”并不是一般人所认同的基础,因为大多数人所认同的乃是地缘或血缘等较小的群体。到了20世纪,中国国家及民族主义的形成,则与列强的入侵和冲突有十分密切的关系。这与先前的中国认同的文化建构很不一致。在1910及1920年代,城市居民批评政府向日本借款及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对西方列强妥协。报章舆论激起了城市精英及普通百姓的爱国热情,导致城市中大规模的抵制外货和示威抗议等活动。这种民族主义当然是20世纪的现象,而且也符合近代史上所发生的民主主义的类型。但是葛尔诺的民族主义理论,并没有提到明清时期中国的情况及民国以后的变化,更别说提出一套解释了。明清时期国家的确促进了精英与百姓均认同的文化基础,而晚清及民初官员和知识分子所认知的“国家”,基本上是以文化实体来定义的。如果没有这种明清以来通过政治与文化结合所产生的强烈的文化认同,20世纪中国的“国家”观念将会很不一样。按照葛尔诺的定义,20世纪初是中国民族主义的时代。然而事实上,此时并没有他所谓的文化与政治的结合;相反,受西方文化影响日深的城市精英与农村百姓之间的文化差距越来越大。后来的几十年间,国家也越来越无法扮演建构民族国家的角色。当精英越来越习惯于援引西方的方式来面对并解决问题时,他们与百姓的文化差距就越来越大。在20世纪10至20年代,20世纪的“国家”危机的观念并没有被大部分农民所接受。所谓的国家危机,只被中国城市精英所承认。这种新的民族主义,直接挑战了先前中国认同的形式。民族主义的建构,变成是一种以城市为基础、以外国人为反抗对象的运动。因此,“国家”这个抽象的观念,在不同的空间范围内具有不同的具体意义。而救国这一目标的达成,则只是依靠官员和人民在特定地区内的努力。由于缺乏全国性的制度结构,受到驱策而欲救国的官员和精英,只能在较小的空间范围内进行努力了。就省级而言,这种“国家”观念并不意味着其国家建构的努力是为了追求省的独立;相反,这些努力是抱着一种“全国性”的目标的。换言之,不同地区或单位在追求国家建构时,都集中在“国家”印象的塑造上。因此,尽管省、县及中央政府之间并没有实质的制度去联结其对国家建构的努力,然而正是这种对国家的印象使之彼此联结。这种“国家”观念,为中国政治提供了一个新的焦点。
第五部分 16.中国国家的延续
中国国家形成的传统,不同于西方国家形成的传统。施坚雅在其关于明清时期城市等级结构的研究中,对两类城市等级结构作了区分:一类是自上而下的行政等级结构,另一类则是自下而上的商业等级结构(施坚雅1977)。政治控制通过前一种结构从上传到下,而物资和服务则顺着后一种结构,向上汇集到更大的集中地。这两种结构不仅相互交织,而且甚至还有重合。但若加以分析,二者仍然是不同的,因为它们是由不同的过程所创造的。行政等级结构由县治、府治、省治和首都(北京)组成;而构成商业等级结构的,则是由包括从定期集市到经济大区贸易中心的各种市镇组成的市镇网络。在欧洲方面,查尔斯·蒂里以施氏对明清时期城市等级结构的研究为基础,提出了若干欧洲国家形成的新见解,并解释欧洲国家是如何动员资源并对这两种等级结构确立行政控制的。他从对中国的研究中获得启发,创立了一种关于欧洲国家形成的空间层面的新观点(蒂里1990)。
蒂里不仅提出了在中国和欧洲的国家形成过程具有可比性的观点,而且他将中国和欧洲相提并论的做法,也重新提出了以下问题:既然欧洲民族国家所赖以构成的因素与中国所赖以成为一个农业帝国的构成因素颇为相似,那么欧洲的民族国家为何并如何从这些因素中形成呢?中国和欧洲都在不同的空间规模上保障了社会控制和物质资源,而这些不同的空间规模又应作何解释呢?为什么在像中国这样的区域,没有出现一种稳定的多国政治制度?而在欧洲,为什么没有一个国家能够控制一个较大的区域?在这些关键性的差异中,有些差异明显地与不同的政治意识形态有关,并且也与不同的国家在创立和执行统治的策略方面的愿望和能力有关,而这些策略则又以上述不同的意识形态为基础。在过去的2000年中,中华帝国的国家并非一成不变的磐石,但是它的指导思想是一种将促成国家统一作为典范的领土观。当然,在中国历史上(特别是在中华帝国统治的头1000年中),也有持续的分裂时期,但在统治的意识形态方面,这些时期并没有出现什么新东西。在这些时期,也没有新的领袖去寻求以新的统治逻辑为基础,建立有异于其他领袖所为的地方自治。他们心中的模式仍然是统一的帝国。中国人很早就成功地创造出了支持这种看法的基础结构。这意味着:在以后的时期,要重新创建和重新形成帝国制度,总是有现成的意识形态资源和组织资源可以得到。中国的国家统治一个幅员辽阔的帝国的能力,确实依赖于国家在意识形态方面能够为人普遍接受。否则,如果国家只是力求从军事上保卫自己的话,就会在强制性资源和控制手段方面引起严重的问题,从而造成国家的瓦解。欧洲早期诸帝国没有创造出一个像中国那样的帝国统治的意识形态和制度,也不能够以本书上一章所勾画出的那些方法去依靠地方精英。明清时期的国家有能力根据各地地方社会结构的特点,改变国家的策略和人员配备。这种能力,和施坚雅所提出的“明清国家对各地赋税和军事的重视程度是可变的”之观点(施坚雅1977)结合起来就可以显示出:帝国时代的国家,在全国各地变换统治技巧和目标,以促进统一和控制。
中国是一个农业帝国,这个农业帝国的生存逻辑在19世纪以前一直都运作良好。但是,为什么在帝国以后的时代,中国仍然以统一的形式生存下来了呢?事实上,在20世纪前半叶的大部分时间内,“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国家”这种说法,是颇令人怀疑的。军阀们在各地建立了强制性的控制,尽管在意识形态上没有提出什么新东西。他们代表了在组织国家统治的各种基础方面的潜在转变。而后,由于日本的侵略,中国是否会再变成一个统一国家,前景变得更为渺茫。但是,即使人们不能很有把握地预见中国将会重新统一,中国国内外的各种力量也支持再统一的前景。在1940年代后期,共产党和国民党都力图控制全国。中国的社会精英都想成为这个饱受战祸之苦、应当统一的国家的领袖。在国际上,列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末,也开始把一个统一的中国设想为国际体系中的一个重要角色。中国共产党的胜利迫使西方强国改变了立场,并且推行孤立中国的政策,力图削弱共产党统治的元气。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倒给了中国共产党一个机会,使之能够专力于解决国内问题,而不是像晚清的国家和20世纪初期的政府那样,不得不分出精力来对付外国。因此,1950年代的政府能够成为明清时期国家所开创的广大疆域的主宰。
第五部分 17.结论:…
我们一直从比较的角度,来看明清时期的和近代的中国国家形成。就国家间的比较而言,明清时期和近代并不是寻常的时期。对于帝国以后的时期来说,许多学者或公开或含蓄地拿中国国家与西方国家形成作比较。这种比较所用的标准,是将“西方”等同于“近代”,而将迄今还未西方化的“东方”贴上“传统”的标签。其他的学者,则从一种体系的背景下来看中国。此外,还有一些学者强调历史的连续性。
如果我们把欧洲中心主义的模式视为研究发展道路的指导的话,那么这些模式肯定非常不适用于中国。但是,如果从近代欧洲国家所担负的各种功能出发来考虑问题的话,那么我们仍能够把这些国家所产生的国家统治的策略,与明清时期以及近代中国进行比较。我们发现有一些功能(例如征收赋税、对抗来自邻国的威胁、保障国内稳定等)是所有国家都具备的,但是这些功能的具体的和实质的意义、它们相对重要性以及国家所面对的社会组织,却可以完全不同。
当代的国家形成,将历史上的国家形成过程、推动当代国家自身变化的动力以及这个国家使用以外国经验为基础的模式所进行的试验,都联系到了一起。现有的多种可能前景,是由过去经验的差异所创造的。这些差异扩大了我们的眼界,使我们更多地知道在哪些方面各个国家变得彼此相似。但是,我们用来判断成功和失败的尺度,仍然局限于那种主要是来自西方列强的经验。
今天世界上所存在的独立政治单位,从种类和数量上来说,都远逊于1200年时的情况。自彼时以来,国家形成一直在世界各地进行着。现在,成功的国家所具有的特质已变得更加一致。如果我们借用生物进化论的术语来作比喻,那么就是“门”的数量减少而“种”的数量增加。但是在国家必定面对着什么(即国家所面临的挑战)、国家能够做到什么(国家所具有的能力)和国家必须做什么(国家所负的义务)这些问题上,各国之间仍有重大差异。近代的世界充满了国家,但是它们都是经由不同道路而来的。它们所走过的道路,直到今日仍然在它们身上留有标记。
世界上并没有一种单一的国家形成的过程。这种过程从来就没有过。在1800年以前,欧亚两端都面临着类似的问题,但是提出和处理这些问题的方式却不同,因为这些方式是更大的统治策略的一部分,而这些策略本身就各不相同。维持人民生存、征收赋税、实施社会控制,这些都是国家形成的要素,但它们并不能以同样的方式适用于不同的国家。意识形态也很重要。在不同的环境中,不同的争端会具有特别的重要性。因此,欧洲国家可以供养城市人口,而不必像中国的国家那样,需要一种宏大和完善的意识形态,来促使国家履行家长式的责任。欧洲“没有代表就没有赋税”的观念,在19世纪中国人的眼中,可能是一种耸人听闻的海外奇谈。在另一方面,近代早期欧洲国家所面临的一些挑战,却与中国所面临的挑战相似。这些相似之处提醒我们:欧洲的问题并不是独一无二的,更不用说欧洲的扩张使得其国家形成的逻辑变得具有普遍性了。
自1800年以来,非西方地区越来越深地卷入了由欧洲的扩张所开创的国际政治经济网络。因此,人们很容易从这种国际体系,或者从西方民族国家所发展起来的那些特征出发,来看待其他地区的国家。然而,在中国,现在与过去的联系持续不断;这较之欧洲那种现在与过去的分离,并不更奇特。当然,并非世界上所有的地区都像中国那样拥有强固的国家形成的传统。但是,这些地区在不幸地与西方遭遇之前,也都拥有与欧洲的政治发展模式并不相干的历史。除非我们去寻找这些地区国家形成经历中的历史层面,否则就很难避免在研究不同的国家形成过程时,把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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