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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正义

_9 张成 (魏)
  九二:不出门庭,凶。初已造之,至二宜宣其制矣,而故匿之,失时之极,则遂废矣。故不出门庭,则凶也。
  [疏]正义曰:初巳制法,至二宜宣。若犹匿之,则失时之极,可施之事,则遂废矣。不出门庭,所以致凶,故曰“不出门庭,凶”。
  《象》曰:“不出门庭,凶”,失时极也。
  [疏]正义曰:“失时极”者,极,中也。应出不出,失时之中,所以为凶。
  六三:不节若,则嗟若,无咎。若,辞也。以阴处阳,以柔乘刚,违节之道,以至哀嗟。自巳所致,无所怨咎,故曰“无咎”也。
  [疏]正义曰:节者,制度之卦,处节之时,位不可失,六三以阴处阳,以柔乘刚,失位骄逆,违节之道,祸将及己,以至哀嗟,故曰“不节苦,则嗟若”也。祸自已致,无所怨咎,故曰“无咎”。
  《象》曰:“不节”之“嗟”,又谁“咎”也。
  [疏]正义曰:“又谁咎”者,由己不节,自致祸灾,又欲怨咎谁乎?
  六四:安节,亨。得位而顺,不改其节,而能亨者也。承上以斯,得其道也。
  [疏]正义曰:六四得位,而上顺于五,是得节之道。但能安行此节而不改变,则何往不通,故曰“安节亨”,明六三以失位乘刚,则失节而招咎,六四以得位承阳,故安节而致亨。
  《象》曰:“安节”之“亨”,承上道也。
  [疏]正义曰:承上道者,以能承于上,故不失其道也。
  九五:甘节,吉。往有尚。当位居中,为节之主不失其中,不伤财,不害民之谓也。为节之不苦,非甘而何?术斯以往,往有尚也。
  [疏]正义曰:“甘”者,不苦之名也。九五居于尊位,得正履中,能以中正为节之主,则当《彖》曰:“节以制度,不伤财,不害民”之谓也。为节而无伤害,则是不苦而甘,所以得吉,故曰“甘节,吉”。以此而行,所往皆有嘉尚,故曰“往有尚”也。
  象曰:“甘节”之“吉”,居位中也。
  [疏]正义曰:“居位中”者,以居尊位而得中,故致甘节之吉也。
  上六:苦节,贞凶,悔亡。过节之中,以致亢极,苦节者也。以斯施人,物所不堪,正之凶也。以斯脩身,行在无妄,故得悔亡。
  [疏]正义曰:上六处节之极,过节之中,节不能甘,以至于苦,故曰“苦节”也。为节过苦,物所不堪,不可复正,正之凶也,故曰“贞凶”。若以苦节施人,则是正道之凶。若以苦节脩身,则俭约无妄,可得亡悔,故曰“悔亡”也。
  《象》曰:“苦节,贞凶”,其道穷也。
  ??兑下巽上。中孚:豚鱼吉。利涉大川,利贞。
  [疏]正义曰:“中孚,豚鱼吉”者,“中孚”,卦名也。信发于中,谓之中孚。鱼者,虫之幽隐。豚者,兽之微贱。人主内有诚信,则虽微隐之物,信皆及矣。莫不得所而获吉,故曰“豚鱼吉”也。“利涉大川,利贞”者,微隐获吉,显者可知。既有诚信,光被万物,万物得宜,以斯涉难,何往不通?故曰“利涉大川”。信而不正,凶邪之道,故利在贞也。
  《彖》曰:中孚,柔在内而刚得中,说而巽,孚,有上四德,然后乃孚。
  [疏]正义曰:此就三、四阴柔并在两体之内,二、五刚德各处一卦之中,及上下二体说而以巽,释此卦名为“中孚”之义也。柔内刚中,各当其所,说而以巽,乖争不作,所以信发于内,谓之“中孚”,故曰“柔在内而刚得中,说而巽,孚”也。
  乃化邦也。信立而后邦乃化也。柔在内而刚得中,各当其所也。刚得中,则直而正;柔在内,则静而顺;说而以巽,则乖争不作。如此,则物无巧竞,敦实之行着,而笃信发乎其中矣。
  [疏]正义曰:诚信发于内,则邦国化于外,故曰“乃化邦也”。
  “豚鱼吉”,信及豚鱼也。鱼者,虫之隐者也。豚者,兽之微贱者也。争竞之道不兴,中信之德淳着,则虽微隐之物,信皆及之。
  [疏]正义曰:释所以得吉,由信及豚鱼故也。
  “利涉大川”,乘木舟虚也。乘木于川舟之虚,则终已无溺也。用中孚以涉难,若乘木舟虚也。
  [疏]正义曰:释此涉川所以得利,以中信而济难,若乘虚舟以涉川也。
  中孚以“利贞”,乃应乎天也。盛之至也。
  [疏]正义曰:释中孚所以利贞者,天德刚正而气序不差,是正而信也。今信不失正,乃得应于天,是中孚之盛故须济以利贞也。
  《象》曰:泽上有风,中孚。君子以议狱缓死。信发于中,虽过可亮。
  [疏]正义曰:“泽上有风,中孚”者,风行泽上,无所不周,其犹信之被物,无所不至,故曰“泽上有风,中孚”。“君子以议狱缓死”者,中信之世,必非故犯过失为辜,情在可恕,故君子以议其过失之狱,缓舍当死之刑也。
  初九:虞吉,有它不燕。虞犹专也。为信之始,而应在四,得乎专吉者也,志未能变,系心于一,故“有它不燕”也。
  [疏]正义曰:虞犹专也。燕,安也。初为信始,应在于四,得其专一之吉,故曰“虞吉”。既系心于一,故更有他求,不能与之共相燕安也,故曰“有它不燕”也。
  《象》曰:“初九,虞吉”,志未变也。
  [疏]正义曰:“志未变”者,所以得专一之吉,以志未改变,不更亲于他也。
  九二:鹤鸣在阴,其子和之。我有好爵,吾与尔靡之。处内而居重阴之下,而履不失中,不徇于外,任其真者也。立诚笃至,虽在闇昧,物亦应焉,故曰“鸣鹤在阴,其子和之”也。不私权利,唯德是与,诚之至也,故曰我有好爵,与物散之。
  [疏]正义曰:“鸣鹤在阴,其子和之”者,九二体刚,处于卦内,又在三四重阴之下,而履不失中,是不徇于外,自任其真者也。处于幽昧,而行不失信,则声闻于外,为同类之所应焉。如鹤之鸣于幽远,则为其子所和,故曰“鸣鹤在阴,其子和之”也。“我有好爵,吾与尔靡之”者,靡,散也,又无偏应,是不私权利,惟德是与。若我有好爵,吾原与尔贤者分散而共之,故曰“我有好爵,吾与尔靡之。”
  《象》曰:“其子和之”,中心愿也。
  [疏]正义曰:“中心愿”者,诚信之人,愿与同类相应,得诚信而应之,是中心愿也。
  六三:得敌,或鼓或罢,或泣或歌。三居少阴之上,四居长阴之下,对而不相比,敌之谓也。以阴居阳,欲进者也。欲进而阂敌,故或鼓也。四履正而承五,非己所克,故或罢也。不胜而退,惧见侵陵,故或泣而忧悲也。四履于顺。不与物校,退而不见害,故或歌也。不量其力,进退无恒,惫可知也。
  [疏]正义曰:六三与四,俱是阴爻,相与为类。然三居少阴之桑?四居长阴之下,各自有应对,而不相比,敌之谓也。故曰“得敌欲进”。碍四,恐其害己,故或鼓而攻之,而四履正承尊,非己所胜,故或罢而退败也。不胜而退,惧见侵陵,故或泣而忧悲也。四履于顺,不与物校,退不见害,故或歌而欢乐也,故曰“或鼓或罢,或泣或歌”也。
  《象》曰:“或鼓或罢”,位不当也。
  [疏]正义曰:“位不当”者,所以或鼓或罢,进退无恒者,止为不当其位,妄进故也。
  六四:月几望,马匹亡,无咎。居中孚之时,处巽之始,应说之初,居正履顺,以承于五,内毗无首,外宣德化者也。充乎阴德之盛,故曰:“月几望”。“马匹亡”者,弃群类也。若夫居盛德之位,而与物校其竞争,则失其所盛矣,故曰绝类而上,履正承尊,不与三争,乃得无咎也。
  [疏]正义曰:“月几望”者,六四居中孚之时,处巽应说,得位履顺,上承于五,内毗元首,外宣德化,充乎阴德之盛,如月之近望,故曰“月几望”也。“马匹亡,无咎”者,三与己敌,进来攻己,己若与三校战,则失其所盛,故弃三之类,如马之亡匹;上承其五,不与三争,乃得无咎,故曰“马匹亡,无咎”也。
  《象》曰:“马匹亡”,绝类上也。类谓三,俱阴爻,故曰“类”也。
  [疏]正义曰:“绝类上”者,绝三之类,不与二争,而上承于五也。
  九五:有孚挛如,无咎。“挛如”者,系其信之辞也。处中诚以相交之时,居尊位以为群物之主,信何可舍?故“有孚挛如”,乃得“无咎”也。
  [疏]正义曰:“有孚挛如,无咎”者,挛如者,相牵系不绝之名也。五在信时,处于尊位,为群物之主,恒须以中诚交物,孚信何可暂舍,故曰“有孚挛如”。系信不绝,乃得无咎,故曰“有孚挛如,无咎”也。
  《象》曰:“有孚挛如”,位正当也。
  [疏]正义曰:“位正当”者,以其正当尊位,故戒以系信,乃得无咎。若真以阳得正位,而无有系信,则招有咎之嫌也。
  上九:翰音登于天,贞凶。翰,高飞也。飞音者,音飞而实不从之谓也。居卦之上,处信之终,信终则衰,忠笃内丧,华美外扬,故曰“翰音登于天”也。翰音登天,正亦灭矣。
  [疏]正义曰:翰,高飞也。飞音者,音飞而实不从之谓也。上九处信之终信终则衰也。信衰则诈起,而忠笃内丧,华美外扬,若鸟于翰音登于天,虚声远闻也,故曰“翰音登于天”。虚声无实,正之凶也,故曰“贞凶”。
  《象》曰:“翰音登于天”,何可长也。
  [疏]正义曰:“何可长也”者,虚声无实,何可久长。
  ??艮下震上。小过:亨,利贞。可小事,不可大事。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飞鸟遗其音声,哀以求处,上愈无所适,下则得安。愈上则愈穷,莫若飞鸟也。
  [疏]“小过亨”至“大吉”。○正义曰:“小过,亨”者,“小过”,卦名也。王于《大过》卦下注云:“音相过之过”。恐人作罪过之义,故以音之。然则“小过”之义,亦与彼同也。过之小事,谓之小过,即“行过乎恭,丧过乎哀”之谓是也。褚氏云:“谓小人之行,小有过差,君子为过厚之行以矫之也,如晏子狐裘之比也。”此因小人有过差,故君子为过厚之行,非即以过差释卦名。《彖》曰“小过,小者过而亨”,言因过得亨,明非罪过,故王于大过音之,明虽义兼罪过得名,上在君子为过行也。而周氏等不悟此理,兼以罪过释卦名,失之远矣。过为小事,道乃可通,故曰“小过,亨”也。“利贞”者,矫世励俗,利在归正,故曰“利贞”也。“可小事,不可大事”者,时也。小有过差,惟可矫以小事,不可正以大事,故曰“可小事,不可大事”也。“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者,借喻以明过厚之行,有吉有凶。飞鸟遗其音声,哀以求处。过上则愈无所适,过下则不失其安,以譬君子处过差之时,为过厚之行,顺而立之则吉,逆而忤鳞则凶,故曰:“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顺则执卑守下,逆则犯君陵上,故以臣之逆顺,类鸟之上下也。○注“飞鸟”至“求处”。○正义曰:“飞鸟遗其音声,哀以求处”者,遗,失也。鸟之失声,必是穷迫,未得安处。《论语》曰:“鸟之将死,其鸣也哀。”故知遗音即哀声也。
  《彖》曰:小过,小者过而亨也。小者谓凡诸小事也,过于小事而通者也。
  [疏]正义曰:此释小过之名也。并明小过有亨德之义,过行小事谓之小过,顺时矫俗,虽过而通,故曰“小者过而亨”也。
  过以“利贞”,与时行也。过而得以利贞,应时宜也。施过于恭俭,利贞者也。
  [疏]正义曰:此释利贞之德,由为过行而得利贞。然矫枉过正,应时所宜,不可常也,故曰“与时行”也。
  柔得中,是以“小事”吉也;刚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也。成大事者,必在刚也。柔而浸大,剥之道也。
  [疏]正义曰:此就六二、六五以柔居中,九四失位不中,九三得位不中,释“可小事,不可大事”之义。柔顺之人,惟能行小事,柔而得中,是行小中时,故曰“小事吉”也。刚健之人,乃能行大事,失位不中,是行大不中时,故曰“不可大事”也。
  有“飞鸟”之象焉。不宜上,宜下,即飞鸟之象。
  [疏]正义曰:释不取馀物为况,惟取“飞鸟”者,以不宜上,宜下,有飞鸟之象故也。
  “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上逆而下顺也。上则乘刚,逆也;下则承阳,顺也。施过于不顺,凶莫大焉;施过于顺,过更变而为吉也。
  [疏]正义曰:此就六五乘九四之刚,六二承九三之阳,释所以“不宜上,宜下,大吉”之义也。上则乘刚而逆,下则承阳而顺,故曰“不宜上,宜下,大吉”,以上逆而下顺也。
  《象》曰:山上有雷,小过。君子以行过乎恭,丧过乎哀,用过乎俭。
  [疏]正义曰:雷之所出,不出于地。今出山上,过其本所,故曰“小过”。小人过差,失在慢易奢侈,故君子矫之,以行过乎恭,丧过乎哀,用过平俭也。
  初六:飞鸟以凶。小过,上逆下顺,而应在上卦,进而之逆,无所错足,飞鸟之凶也。
  [疏]正义曰:小过之义,上逆下顺,而初应在上卦,进而之逆,同于飞鸟,无所错足,故曰“飞鸟以凶”也。
  《象》曰:“飞鸟以凶”,不可如何也?
  [疏]正义曰:“不可如何也”者,进而之逆,孰知不可自取凶咎,欲如何乎?
  六二:过其祖,遇其妣,不及其君。遇其臣,无咎。过而得之谓之遇,在小过而当位,过而得之之谓也。祖,始也,谓初也。妣者,居内履中而正者也。过初而履二位,故曰“过其祖”而“遇其妣”,过而不至于僣,尽于臣位而已,故曰“不及其君,遇其臣,无咎”。
  [疏]正义曰:过而得之谓之遇,六二在小过而当位,是过而得之也。祖,始也,谓初也。妣者,母之称。六二居内,履中而正,固谓之妣。巳过于初,故曰“过其祖”也。履得中正,故曰“遇其妣”也。过不至于僣,尽于臣位而已,故曰“不及其君,遇其臣,无咎”。
  《象》曰:“不及其君”,臣不可过也。
  [疏]正义曰:“臣不可过”者,臣不可自过其位也。
  九三:弗过防之,从或戕之,凶。小过之世,大者不立,故令小者得过也。居下体之上,以阳当位,而不能先过防之,至令小者或过,而复应而从焉。其从之也,则戕之凶至矣。故曰“弗过防之,从或戕之,凶”也。
  [疏]正义曰:“弗过防之”者,小过之世,大者不能立德,故令小者得过,九三居下体之上,以阳当位,不能先过为防,至令小者或过。上六小人最居高显,而复应而从焉。其从之也,则有残害之凶至矣,故曰“弗过防之”。“从或戕之,凶”者,《春秋传》曰:“在内曰弑,在外曰戕。”然则戕者皆杀害之谓也。言“或”者,不必之辞也。谓为此行者,有幸而免也。
  《象》曰:“从或戕之”,“凶”如何也?
  [疏]正义曰:“凶如何”者,从于小人,果致凶祸,将如何乎?言不可如何也。
  九四:无咎,弗过遇之,往厉必戒,勿用永贞。虽体阳爻,而不居其位,不为责主,故得无咎也。失位在下不能过者也。以其不能过,故得合于免咎之宜,故曰“弗过遇之”。夫宴安酖毒,不可怀也,处于小过不宁之时,而以阳居阴,不能有所为者也。以此自守,免咎可也;以斯攸往,危之道也。不交于物,物亦弗与,无援之助,故危则必戒而已,无所告救也。沉没怯弱,自守而已,以斯而处于群小之中,未足任者也,故曰“勿用永贞”,言不足用之于永贞。
  [疏]“九四无咎”至“永贞”。○正义曰:居小过之世,小人有过差之行,须大德之人,防使无过。今九四虽体阳爻而不居其位,不防之责,责不在己,故得无咎。所以无其咎者,以其失位在下,不能为过厚之行,故得遇于无咎之宜,故曰“无咎,弗过遇之”也。既能无为自守,则无咎,有往则危厉,故曰“往厉”。不交于物,物亦不与,无援之助,故危则必自戒慎而已,无所告救,故曰“必戒”。以斯而处于群小之中,未足委任,不可用之以长行其正也,故曰“勿用永贞”也。○注“夫宴安”至“怀也”。○正义曰:“夫宴安酖毒,不可怀也”者,此《春秋》狄伐邢,管仲劝齐侯救邢,为此辞,言宴安不救邢,即酖鸟之毒,不可怀而安之也。
  《象》曰:“弗过遇之”,位不当也。“往厉必戒”,终不可长也。
  [疏]正义曰:“位不当”者,释所以弗过而遇,得免于咎者,以其位不当故也。“终不可长”者,自身有危,无所告救,岂可任之长,以为正也。
  六五:密云不雨,自我西郊,公弋取彼在穴。小过,小者过于大也。六得五位,阴之盛也。故密云不雨,至于西郊也。夫雨者,阴在于上,而阳薄之而不得通,则烝而为雨。今艮止于下而不交焉,故不雨也。是故小畜尚往而亨,则不雨也;小过阳不上交,亦不雨也。虽阴盛于上,未能行其施也。公者,臣之极也,五极阴盛,故称公也。弋,射也。在穴者,隐伏之物也。“小过”者,过小而难未大作,犹在隐伏者也。以阴质治小过,能获小过者也,故曰“公弋取彼在穴”也。除过之道,不在取之,是乃密云未能雨也。
  [疏]“六五密云”至“在穴”。○正义曰:“密云不雨,自我西郊”者,小过者,小者过于大也。六得五位,是小过于大,阴之盛也。阴盛于上,而艮止之,九三阳止于下,是阴阳不交,虽复至盛,密云至于西郊,而不能为雨也。施之于人,是柔得过而处尊,未能行其恩施,广其风化也,故曰“密云不雨,自我西郊”也。“公弋取彼在穴”者,公者臣之极,五极阴盛,故称公也。小过之时,为过犹小,而难未大作,犹在隐伏。以小过之才,治小过之失,能获小过在隐伏者,有如公之弋猎,取得在穴隐伏之兽也。故曰“公弋取彼在穴”也。○注“除过”至“能雨也”。○正义曰:“除过”至“能雨也”者,雨者,以喻德之惠化也。除过差之道,在于文德,怀之,使其自服,弋而取之,是尚威武,尚威武即“密云不雨”之义也。
  《象》曰:“密云不雨”,已上也。阳巳上,故止也。
  [疏]正义曰:“巳上”者,释所以“密云不雨”也。以艮之阳爻,巳上于一卦之上而成止,故不上交而为雨也。
  上六:弗遇过之,飞鸟离之,凶,是谓灾眚。小人之过,遂至上极,过而不知限,至于亢也。过至于亢,将何所遇?飞而不已,将何所托?灾自己致,复何言哉!
  [疏]正义曰:上六处小过之极,是小人之过,遂至上极,过而不知限,至于亢者也。过至于亢,无所复遇,故曰“弗遇过之”也。以小人之身,过而弗遇,必遭罗网,其犹飞鸟,飞而无托,必离矰缴,故曰“飞鸟离之,凶”也。过亢离凶,是谓自灾而致眚,复何言哉!故曰“是谓灾眚”也。
  《象》曰:“弗遇过之”,已亢也。
  [疏]正义曰:“已亢”者,释所以“弗遇过之”,以其已在亢极之地故也。
  ??离下坎上。既济:亨小,利贞,初吉终乱。
  [疏]正义曰:“既济,亨小,利贞,初吉终乱”者,济者,济渡之名,既者,皆尽之称,万事皆济,故以“既济”为名。既万事皆济,若小者不通,则有所未济,故曰“既济,亨小”也。小者尚亨,何况于大?则大小刚柔,各当其位,皆得其所。当此之时,非正不利,故曰“利贞”也。但人皆不能居安思危,慎终如始,故戒以今日。既济之初,虽皆获吉,若不进德脩业至于终极,则危乱及之,故曰“初吉终乱”也。
  《彖》曰:“既济,亨”,小者亨也。既济者,以皆济为义者也。小者不遗,乃为皆济,故举小者,以明既济也。
  [疏]正义曰:此释卦名德,既济之亨,必小者皆亨也,但举小者,则大者可知,所以为既济也。具足为文,当更有一“小”字,但既叠《经》文,略足以见,故从省也。
  “利贞”,刚柔正而位当也。刚柔正而位当,则邪不可以行矣,故唯正乃利贞也。
  [疏]正义曰:此就二、三、四、五并皆得正,以释“利贞”也。刚柔皆正,则邪不可行,故惟正乃利贞也。
  “初吉”,柔得中也。“终”止则“乱”,其道穷也。柔得中,则小者亨也。柔不得中,则小者未亨。小者未亨,虽刚得正,则为未既济也。故既济之要,在柔得中也。以既济为安者,道极无进,终唯有乱,故曰:“初吉终乱。”终乱不为自乱,由止故乱,故曰“终止则乱”也。
  [疏]正义曰:“初吉,柔得中”者,此就六二以柔居中,释“初吉”也。以柔小尚得其中,则刚大之理,皆获其济。物无不济,所以为吉,故曰“初吉”也。终止则乱,其道穷者,此正释戒。若能进脩不止,则既济无终。既济终乱,由止故乱。终止而乱,则既济之道穷矣,故曰“终止则乱,其道穷”也。
  《象》曰:水在火上,既济。君子以思患而豫防之。存不忘亡,既济不忘未济也。
  [疏]正义曰:水在火上,炊爨之象,饮食以之而成,性命以之而济,故曰“水在火上,既济”也。但既济之道,初吉终乱,故君子思其后患,而豫防之。
  初九:曳其轮,濡其尾,无咎。最处既济之初,始济者也。始济未涉于燥,故轮曳而尾濡也。虽未造易,心无顾恋,志弃难者也。其为义也,无所咎也。
  [疏]正义曰:初九处既济之初,体刚居中,是始欲济渡也。始济未涉于燥,故轮曳而尾濡,故云“曳其轮,濡其尾”也。但志在弃难,虽复曳轮濡尾,其义不有咎,故云“无咎”。
  《象》曰:“曳其轮”,义无咎也。
  六二:妇丧其茀,勿逐,七日得。居中履正,处文明之盛,而应乎五,阴之光盛者也。然居初、三之间,而近不相得,上不承三,下不比初。夫以光盛之阴,处于二阳之间,近而不相得,能无见侵乎?故曰“丧其茀”也。称“妇”者,以明自有夫,而它人侵之也。茀,首饰也。夫以中道执乎贞正,而见侵者,众之所助也。处既济之时,不容邪道者也。时既明峻,众又助之,窃之者逃窜而莫之归矣。量斯势也,不过七日,不须已逐,而自得也。
  [疏]“六二”至“七日得”。○正义曰:“妇丧其茀,勿逐,七日得”者,茀者,妇人之首饰也。六二居中履正,处文明之盛,而应乎五,阴之光盛者也,然居初、三之间,而近不相得。夫以光盛之阴,处于二阳之间,近而不相得,能无见侵乎?故曰“妇丧其茀”。称“妇”者,以明自有夫,而他人侵之也。夫以中道执乎贞正,而见侵者,物之所助也。处既济之时,不容邪道者也。时既明峻,众又助之,窃之者逃窜而莫之归矣。量斯势也,不过七日,不须已逐而自得,故曰:“勿逐,七日得”。
  《象》曰:“七日得”,以中道也。
  [疏]正义曰:“以中道”者,释不须追逐而自得者,以执守中道故也。
  九三:高宗伐鬼方,三年克之,小人勿用。处既济之时,居文明之终,履得其位,是居衰末而能济者,“高宗伐鬼方,三年乃克”也。君子处之,故能兴也,小人居之,遂丧邦也。
  [疏]正义曰:“高宗伐鬼方,三年克之”者,高宗者,殷王武丁之号也,九三处既济之时,居文明之终,履得其位,是居衰末,而能济者也。高宗伐鬼方,以中兴殷道,事同此爻,故取譬焉。高宗德实文明,而势甚衰惫,不能即胜,三年乃克,故曰“高宗伐鬼方,三年克之”也。“小人勿用”者,势既衰弱,君子处之,能建功立德,故兴而复之,小人居之,日就危乱,必丧邦也,故曰“小人勿用”。
  《象》曰:“三年克之”,惫也。
  [疏]正义曰:“惫也”者,以衰惫之故,故三年乃克之。
  六四:繻有衣袽,终日戒。繻宜曰濡,衣袽,所以塞舟漏也。履得其正,而近不与三、五相得。夫有隙之弃舟,而得济者,有衣袽也。邻于不亲,而得全者,终日戒也。
  [疏]正义曰:“繻有衣袽,终日戒”者,王注云“繻,宜曰濡,衣袽,所以塞舟漏”者也。六四处既济之时,履得其位,而近不与三五相得,如在舟而漏矣。而舟漏则濡湿,所以得济者,有衣袽也。邻于不亲,而得全者,终日戒也,故曰“繻有衣袽,终日戒”也。
  《象》曰:“终日戒”,有所疑也。
  [疏]正义曰:“有所疑”者,释所以“终日戒”,以不与三、五相得,惧其侵克,有所疑故也。
  九五:东邻杀牛,不如西邻之禴祭,实受其福。牛,祭之盛者也。禴,祭之薄者也。居既济之时,而处尊位,物皆盛矣,将何为焉?其所务者,祭祀而已。祭祀之盛,莫盛脩德,故沼沚之毛,苹蘩之菜,可羞于鬼神,故“黍稷非馨,明德惟馨”,是以“东邻杀牛,不如西邻之禴祭,实受其福”也。
  [疏]“九五东邻”至“受其福”。○正义曰:牛,祭之盛者也。禴,殷春祭之名,祭之薄者也。九五居既济之时,而处尊位,物既济矣,将何为焉?其所务者,祭祀而已。祭祀之盛,莫盛脩德。九五履正居中,动不为妄,脩德者也。苟能脩德,虽薄可飨。假有东邻不能脩德,虽复杀牛至盛,不为鬼神歆飨;不如我西邻禴祭虽薄,能脩其德,故神明降福,故曰“东邻杀牛,不如西邻之禴祭,实受其福”也。○注“沼沚之毛”至“鬼神”。○正义曰:“沼沚之毛,苹蘩之菜,可羞于鬼神”者,并略《左传》之文也。
  《象》曰:东邻杀牛,不如西邻之时也。在于合时,不在于丰也。
  [疏]正义曰:“不如西邻之时”者,神明飨德,能脩德致敬,合于祭祀之时虽薄降福,故曰时也。○注“在于合时”。○正义曰:“在于合时”者,《诗》云:“威仪孔时”。言周王庙中,群臣助祭,并皆威仪肃敬,甚得其时。此合时之义,亦当如彼也。
  “实受其福”,吉大来也。
  [疏]正义曰:“吉大来”者,非惟当身,福流后世。
  上六:濡其首,厉。处既济之极,既济道穷,则之于未济,之于未济,则首先犯焉。过惟不巳,则遇于难,故濡其首也。将没不久,危莫先焉。
  [疏]正义曰:上六处既济之极,则反于未济。若反于未济,则首先犯焉。若进而不已,必遇于难,故濡其首也。既被濡首,将没不久,危莫先焉,故曰:“濡其首,厉”也。
  《象》曰:“濡其首,厉”,何可久也?
  [疏]正义曰:“何可久”者,首既被濡,身将陷没,何可久长者也。
  ??坎下离上。未济:亨,小狐汔济,濡其尾,无攸利。
  [疏]正义曰:“未济,亨”者,“未济”者,未能济渡之名也。未济之时,小才居位,不能建功立德,拔难济险。若能执柔用中,委任贤哲,则未济有可济之理,所以得通,故曰“未济,亨”。“小狐汔济,濡其尾,无攸利”者,汔者,将尽之名。小才不能济难,事同小狐虽难渡水,而无馀力,必须水汔,方可涉川。未及登岸,而濡其尾,济不免濡,岂有所利?故曰“小狐汔济,濡其尾,无攸利”也。
  《彖》曰:“未济,亨”,柔得中也。以柔处中,不违刚也。能纳刚健,故得亨也。
  [疏]正义曰:此就六五以柔居中,下应九二,释“未济”所以得“亨”,柔而得中,不违刚也。与二相应,纳刚自辅,故于未济之世,终得亨通也。
  “小狐汔济”,未出中也。小狐不能涉大川,须汔然后乃能济。处未济之时,必刚健拔难,然后乃能济,汔乃能济,未能出险之中。
  [疏]正义曰:“小狐汔济,未出中也”者,释小狐涉川,所以必须水汔乃济,以其力薄,未能出险之中故也。
  “濡其尾,无攸利”,不续终也。小狐虽能渡而无馀力。将济而濡其尾,力竭于斯,不能续终。险难犹未足以济也。济未济者,必有馀力也。
  [疏]正义曰:濡尾力竭,不能相续而终,至于登岸,所以无攸利也。
  虽不当位,刚柔应也。位不当,故未济。刚柔应,故可济。
  [疏]正义曰:“虽不当位,刚柔应”者,重释未济之义,凡言未者,今日虽未济,复有可济之理。以其不当其位,故即时未济;刚柔皆应,是得相拯,是有可济之理。故称“未济”,不言“不济”也。
  《象》曰:火在水上,未济。君子以慎辨物居方。辨物居方,令物各当其所也。
  [疏]正义曰:“火在水上未济”者,火在水上,不成烹饪,未能济物。故曰“火在水上,未济”。“君子以慎辨物居方”者,君子见未济之时,刚柔失正,故用慎为德,辨别众物,各居其方,使皆得安其所,所以济也。
  初六:濡其尾,吝。处未济之初,最居险下,不可以济者也。而欲之其应,进则溺身。未济之始,始于既济之上六也。濡其首犹不反,至于濡其尾,不知纪极者也。然以阴处下,非为进亢,遂其志者也。困则能反,故不曰凶。事在已量,而必困乃反,顽亦甚矣,故曰“吝”也。
  [疏]“初六”至“吝”。○正义曰:初六处未济之初,最居险下,而欲上之其应,进则溺身,如小狐之渡川,濡其尾也。未济之始,始于既济之上六也。既济上六,但云“濡其首”,言始入于难,未没其身。此言“濡其尾”者,进不知极,巳没其身也。然以阴处下,非为进亢,遂其志者也。困则能反,故不曰凶。不能豫昭事之几萌,困而后反,顽亦甚矣,故曰“吝”也。○注“不知纪极”。○正义曰:“不知纪极”者,《春秋传》曰“聚敛积实,不知纪极,谓之饕餮”,言无休已也。
  《象》曰:“濡其尾”,亦不知极也。
  [疏]正义曰:“亦不知极”者,未济之初,始于既济之上六,濡首而不知,遂濡其尾,故曰“不知极”也。
  九二:曳其轮,贞吉。体刚履中,而应于五,五体阴柔,应与而不自任者也。居未济之时,处险难之中,体刚中之质,而见任与,拯救危难,经纶屯蹇者也。用健拯难,靖难在正,而不违中,故“曳其轮,贞吉”也。
  [疏]正义曰:“曳其轮,贞吉”者,九二居未济之时,处险难之内,体刚中之质,以应于五。五体阴柔,委任于二,令其济难者也。经纶屯蹇,任重忧深,故曰“曳其轮”。“曳其轮”者,言其劳也。靖难在正,然后得吉,故曰“曳其轮,贞吉”也。
  《象》曰:“九二”“贞吉”,中以行正也。位虽不正,中以行正也。
  [疏]正义曰:“中以行正”者,释九二失位而称贞吉者,位虽不正,以其居中,故能行正也。
  六三:未济,征凶。利涉大川。以阴之质,失位居险,不能自济者也。以不正之身,力不能自济,而求进焉,丧其身也。故曰“征凶”也。二能拯难,而已比之,弃已委二,载二而行,溺可得乎?何忧未济,故曰“利涉大川”。
  [疏]正义曰:“未济征凶”者,六三以阴柔之质,失位居险,不能自济者也。身既不能自济,而欲自进求济,必丧其身。故曰“未济,征凶”也。“利涉大川”者,二能拯难,而已比之,若能弃已委二,则没溺可免,故曰“利涉大川”。
  《象》曰:“未济,征凶”,位不当也。
  [疏]正义曰:“位不当”者,以不当其位故有征则凶。
  九四:贞吉,悔亡。震用伐鬼方,三年有赏于大国。处未济之时,而出险难之上,居文明之初,体乎刚质,以近至尊。虽履非其位,志在乎正,则吉而悔亡矣。其志得行,靡禁其威,故曰“震用伐鬼方”也。“伐鬼方”者,兴衰之征也。故每至兴衰而取义焉。处文明之初,始出于难,其德未盛,故曰“三年”也。五居尊以柔,体乎文明之盛,不夺物功者也,故以大国赏之也。
  [疏]正义曰:居未济之时,履失其位,所以为悔。但出险难之外,居文明之初,以刚健之质,接近至尊,志行其正,正则贞吉而悔亡,故曰贞吉、悔亡。正志既行,靡禁其威,故震发威怒,用伐鬼方也。然处文明之初,始出于险,其德未盛,不能即胜,故曰“三年”也。五以顺柔文明而居尊位,不夺物功。九四既克而还,必得百里大国之赏,故曰“有赏于大国”也。
  《象》曰:“贞吉,悔亡”,志行也。
  [疏]正义曰:“志行”者,释九四失位而得“贞吉悔亡”者也。以其正志得行,而终吉故也。
  六五:贞吉,无悔。君子之光,有孚,吉。以柔居尊,处文明之盛,为未济之主,故必正然后乃吉,吉乃得无悔也。夫以柔顺文明之质,居于尊位,付与于能,而不自役,使武以文,御刚以柔,斯诚君子之光也。付物以能,而不疑也,物则竭力,功斯克矣,故曰:“有孚,吉。”
  [疏]正义曰:“贞吉,无悔”者,六五以柔居尊,处文明之盛,为未济之主,故必正然后乃吉,吉乃得无悔,故曰“贞吉,无悔”也。“君子之光”者,以柔顺文明之质,居于尊位,有应于二,是能付物以能,而不自役,有君子之光华矣,故曰“君子之光”也。“有孚,吉”者,付物以能而无疑焉,则物竭其诚,功斯克矣,故曰“有孚,吉”也。
  《象》曰:“君子之光”,其晖吉也。
  [疏]正义曰:“其晖吉”者,言君子之德,光晖着见,然后乃得吉也。
  上九:有孚于饮酒,无咎。濡其首,有孚,失是。未济之极,则反于既济。既济之道,所任者当也。所任者当,则可信之无疑,而已逸焉。故曰“有孚于饮酒,无咎”也。以其能信于物,故得逸豫而不忧于事之废。苟不忧于事之废,而耽于乐之甚,则至于失节矣。由于有孚,失于是矣,故曰“濡其首,有孚,失是”也。
  [疏]正义曰:“有孚于饮酒,无咎”者,上九居未济之极,则反于既济。既济之道,则所任者当也。所任者当,则信之无疑,故得自逸饮酒而已,故曰“有孚于饮酒,无咎”。“濡其首”者,既得自逸饮酒,而不知其节,则濡首之难,还复及之,故曰“濡其首”也。“有孚,失是”者,言所以濡首之难及之者,良由信任得人,不忧事废,故失于是矣。故曰“有孚,失是”也。
  《象》曰:“饮酒”“濡首”,亦不知节也。
  [疏]正义曰:“亦不知节”者,释饮酒所以致濡首之难,以其不知止节故也。
   
《周易正义》
正文·系辞上卷七
  周易系辞上第七。
  [疏]正义曰:谓之“系辞”者,凡有二义,论字取系属之义。圣人系属此辞于爻卦之下,故此篇第六章云:“系辞焉以断其吉凶。”第十二章云:“系辞焉以尽其言。”是系属其辞于爻卦之下,则上下二篇《经》辞是也。文取系属之义,故字体从“毄”。又音为系者,取刚系之义。卦之与爻,各有其辞以释其义,则卦之与爻,各有刚系,所以音谓之系也。夫子本作《十翼》,申说上下二篇《经》文,《系辞》条贯义理,别自为卷,总曰《系辞》。分为上下二篇者,何氏云:上篇明无,故曰“易有太极”,太极即无也。又云“圣人以此洗心,退藏于密”,是其无也。下篇明几,从无入有,故云“知几其神乎”。今谓分为上下,更无异义,有以简编重大,是以分之。或以上篇论易之大理,下篇论易之小理者,事必不通。何则?案上《系》云:“君子出其言善,则千里之外应之。出其言不善,则千里之外违之。”又云:“藉用白茅,无咎。”皆人言语小事,及小慎之行,岂为易之大理?又下《系》云:“天地之道,贞观者也。日月之道,贞明者也。”岂复易之小事乎?明以大小分之,义必不可。故知圣人既无其意,若欲强释,理必不通。诸儒所释上篇,所以分段次下,凡有一十二章。周氏云:“天尊地卑”为第一章,“圣人设卦观象”为第二章,“彖者言乎象者”为第三章,“精气为物”为第四章,“显诸仁藏诸用”为第五章,“圣人有以见天下之赜”为第六章,“初六藉用白茅”为第七章,“大衍之数”为第八章,“子曰知变化之道”为第九章,“天一地二”为第十章,“是故易有太极”为第十一章,“子曰书不尽言”为第十二章。马季长、荀爽、姚信等又分“白茅”章后,取“负且乘”更为别章,成十三章。案“白茅”以下,历序诸卦,独分“负且乘”以为别章,义无所取也。虞翻分为十一章,合“大衍之数”并“知变化之道”,共为一章,案“大衍”一章,总明揲蓍策数,及十有八变之事,首尾相连。其“知变化之道”己下,别明“知神”及“唯几”之事,全与“大衍”章义不类,何得合为一章?今从先儒以十二章为定。
  [疏]正义曰:“天尊地卑”至“其中矣”,此第一章,明天尊地卑,及贵贱之位,刚柔动静寒暑往来,广明乾坤简易之德。圣人法之,能见天下之理。
  天尊地卑,乾坤定矣。乾坤其易之门户,先明天尊地卑,以定乾坤之体。
  [疏]“天尊”至“定矣”。○正义曰:天以刚阳而尊,地以柔阴而卑,则乾坤之体安定矣。乾健与天阳同,坤顺与地阴同,故得乾坤定矣。若天不刚阳,地不柔阴,是乾坤之体不得定也。此《经》明天地之德也。○注“先明”至“之体”。○正义曰:云:“先明天尊地卑,以定乾坤之体”者,易含万象,天地最大。若天尊地卑,各得其所,则乾坤之义得定矣。若天之不尊,降在滞溺;地之不卑,进在刚盛,则乾坤之体,何由定矣?案乾坤是天地之用,非天地之体,今云乾坤之体者,是所用之体,乾以健为体,坤以顺为体,故云“乾坤之体”。
  卑高以陈,贵贱位矣。天尊地卑之义既列,则涉乎万物,贵贱之位明矣。
  [疏]“卑高”至“位矣”。○正义曰:卑,谓地体卑下;高,谓天体高上。卑高既以陈列,则物之贵贱,得其位矣。若卑不处卑,谓地在上,高不处高,谓天在下。上下既乱,则万物贵贱则不得其位矣。此《经》明天地之体,此虽明天地之体,亦涉乎万物之形。此“贵贱”总兼万物,不唯天地而已,先云“卑”者,使文尔。案前《经》云“天尊地卑”,“天地”别陈。此“卑高以陈”,不更别陈。总云“卑高”者,上文详,于此略也。○注“天尊”至“明矣”。○正义曰:“天尊地卑之义既列”,解《经》“卑高以陈”也。云“则涉乎万物贵贱之位明矣”,解《经》“贵贱位矣”。上《经》既云“天尊地卑”,此《经》又云“贵贱”者,则贵非唯天地,是兼万物之贵贱。
  动静有常,刚柔断矣。刚动而柔止也。动止得其常体,则刚柔之分着矣。
  [疏]正义曰:天阳为动,地阴为静,各有常度,则刚柔断定矣。动而有常则成刚,静而有常则成柔,所以刚柔可断定矣。若动而无常,则刚道不成;静而无常,则柔道不立。是刚柔杂乱,动静无常,则刚柔不可断定也。此《经》论天地之性也。此虽天地动静,亦裛兼万物也。万物禀于阳气多而为动也,禀于阴气多而为静也。
  方以类聚,物以群分,吉凶生矣。方有类,物有群,则有同有异,有聚有分也。顺其所同,则吉;乖其所趣,则凶,故吉凶生矣。
  [疏]“方以类聚”至“生矣”。○正义曰:方,谓法术性行,以类共聚,固方者则同聚也。物,谓物色群党,共在一处,而与他物相分别。若顺其所同,则吉也;若乖其所趣,则凶也,故曰“吉凶生矣”。此《经》虽因天地之性,亦广包万物之情也。○注“方有类”。○正义曰:云“方有类”者,方,谓法术情性趣舍,故《春秋》云“教子以义方”,《注》云:“方,道也。”是方谓性行法术也。言方虽以类而聚,亦有非类而聚者。若阴之所求者阳,阳之所求者阴,是非类聚也。若以人比禽兽,即是非类,虽男女不同,俱是人例,亦是以类聚也。故云“顺所同则吉,乖所趣则凶”。
  在天成象,在地成形,变化见矣。象况日月星辰,形况山川草木也。悬象运转以成昏明,山泽通气而云行雨施,故变化见矣。
  [疏]正义曰:“象”谓悬象,日月星辰也。“形”谓山川草木也。悬象运转而成昏明,山泽通气而云行雨施,故变化是也。
  是故刚柔相摩,相切摩也,言阴阳之交感也。
  [疏]正义曰:以变化形见,即阳极变为阴,阴极变为阳,阳刚而阴柔,故刚柔共相切摩,更递变化也。
  八卦相荡。相推荡也,言运化之推移。
  [疏]正义曰:刚则阳爻也。柔则阴爻也。刚柔两体,是阴阳二爻,相杂而成八卦,递相推荡。若十一月一阳生而推去一阴,五月一阴生而推去一阳。虽诸卦递相推移,本从八卦而来,故云“八卦相荡也”。
  鼓之以雷霆,润之以风雨。日月运行,一寒一暑。乾道成男,坤道成女。乾知大始,坤作成物。乾以易知,坤以简能。天地之道,不为而善始,不劳而善成,故曰易简。
  [疏]“鼓之以雷霆”至“简能”。○正义曰:“鼓之以雷霆,润之以风雨,日月运行,一寒一暑”者,重明上《经》“变化见矣”及“刚柔相摩,八卦相荡”之事。八卦既相推荡,各有功之所用也。又鼓动之以震雷离电,滋润之以巽风坎雨,或离日坎月,运动而行,一节为寒,一节为暑,直云震、巽、离、坎,不云乾、坤、艮、兑者,乾、坤上下备言,艮、兑非鼓动运行之物,故不言之,其实亦一焉。雷电风雨,亦出山泽也。“乾道成男,坤道成女”者,道谓自然而生,故乾得自然而为男,坤得自然而成女。必云成者有故,以乾因阴而得成男,坤因阳而得成女,故云成也。“乾知太始”者,以乾是天阳之气,万物皆始在于气,故云知其大始也。“坤作成物”者,坤是地阴之形,坤能造作以成物也。初始无形,未有营作,故但云知也。巳成之物,事可营为,故云作也。“乾以易知”者,易谓易略,无所造为,以此为知,故曰“乾以易知”也。“坤以简能”者,简谓简省凝静,不须繁劳,以此为能,故曰“坤以简能”也。若于物艰难,则不可以知,故以易而得知也。若于事繁劳,则不可能也。必简省而后可能也。○注“天地之道”至“易简”。○正义曰:云:“天地之道,不为而善始”者,释《经》之“乾以易知”。“不劳而善成”者,释《经》“坤以简能”也。案《经》乾易坤简,各自别言,而《注》合云天地者,若以坤对乾,乾为易也,坤为简也。《经》之所云者是也。若据乾坤相合皆无为,自然养物之始也,是自然成物之终也。是乾亦有简,坤亦有易,故《注》合而言之也。用使圣人俱行易简,法无为之化。
  易则易知,简则易从。易知则有亲,易从则有功。顺万物之情,故曰有亲。通天下之志,故曰有功。
  [疏]正义曰:“易则易知”者,此覆说上“乾以易知”也。乾德既能说易,若求而行之,则易可知也。“简则易从”者,覆说上“坤以简能”也。于事简省,若求而行之,则易可从也。上“乾以易知,坤以简能”,论乾坤之体性也。“易则易知,简则易从”者,此论乾坤既有此性,人则易可仿效也。“易知则有亲”者,性意易知,心无险难,则相和亲,故云“易知则有亲”也。“易从则有功”者,于事易从,不有繁劳,其功易就,故曰“易从则有功”。此二句,论圣人法此乾坤易简,则有所益也。
  有亲则可久,有功则可大。有易简之德,则能成可久可大之功。
  [疏]正义曰:“有亲则可久”者,物既和亲,无相残害,故可久也。“有功则可大”者,事业有功,则积渐可大。此二句,论人法乾坤,久而益大。
  可久则贤人之德,可大则贤人之业。天地易简,万物各载其形。圣人不为,群方各遂其业。德业既成,则入于形器,故以贤人目其德业。
  [疏]“可久”至“之业”。○正义曰:“可久则贤人之德”者,使物长久,是贤人之德,能养万物,故云“可久则贤人之德”也。“可大则贤人之业”者,功劳既大,则是贤人事业。行天地之道,总天地之功,唯圣人能。然今云贤人者,圣人则隐迹藏用,事在无境。今云“可久”“可大”,则是离无入有,贤人则事在有境。故“可久”“可大”,以贤人目之也。○注“圣人”至“其业”。○正义曰:云:“圣人不为,群方各遂其业”者,圣人显仁藏用,唯见生养之功,不见其何以生养,犹若日月见其照临之力,不知何以照临,是圣人用无为以及天下,是圣人不为也。云“德业既成,则入于形器”者,初行德业未成之时,不见其所为,是在于虚无。若德业既成,复被于物,在于有境,是入于形器也。贤人之分,则见其所为,见其成功始末,皆有德之与业,是所有形器,故以贤人目其德业。然则本其虚无玄象谓之圣,据其成功事业谓之贤也。
  易简而天下之理得矣。天下之理,莫不由于易简而各得顺其分位也。
  [疏]“易简”至“得矣”。○正义曰:此则赞明圣人能行天地易简之化,则天下万事之理,并得其宜矣。○注“易简”。○正义曰:若能行说易简静,任物自生,则物得其性矣。故《列子》云:“不生而物自生,不化而物自化。”若不行易简,法令兹章,则物失其性也。《老子》云:“水至清则无鱼,人至察则无徒”。又庄云:“马翦剔羁绊,所伤多矣。”是天下之理未得也。
  天下之理得,而成位乎其中矣。成位至立象也。极易简则能通天下之理,通天下之理,故能成象,并乎天地言其中,则并明天地也。
  [疏]正义曰:成位况立象,言圣人极易简之善,则能通天下之理,故能成立卦象于天地之中,言并天地也。
  [疏]正义曰:“圣人设卦”至“不利”,此第二章也。前章言天地成象成形,简易之德,明乾坤之大旨。此章明圣人设卦观象,爻辞吉凶,悔吝之细别。
  圣人设卦观象,此总言也。
  [疏]“圣人”至“观象”。○正义曰:谓圣人设画其卦之时,莫不瞻观物象,法其物象,然后设之,卦象则有吉有凶,故下文云“吉凶者,失得之象也。悔吝者,忧虞之象。变化者,进退之象。刚柔者,昼夜之象”。是施设其卦,有此诸象也。○注“此总言也”。○正义曰:此设卦观象,总为下而言,故云“此总言也”。
  系辞焉而明吉凶,刚柔相推而生变化。系辞所以明吉凶,刚柔相推所以明变化也。吉凶者,存乎人事也。变化者,存乎运行也。
  [疏]正义曰:“系辞焉而明吉凶”者,卦象爻象,有吉有凶。若不系辞,其理未显。故系属吉凶之文辞于卦爻之下,而显明此卦爻吉凶也。案吉凶之外,犹有悔吝忧虞,直云而明吉凶者,悔吝忧虞,是凶中之小,别举吉凶,则包之可知也。“刚柔相推而生变化”者,八纯之卦,卦之与爻,其象既定,变化犹少;若刚柔二气相推,阴爻阳爻交变,分为六十四卦,有三百八十四爻,委曲变化,事非一体,是“而生变化”也。系辞而明吉凶,明系辞之意;刚柔相推而生变化,明其推引而生杂卦之意也。
  是故吉凶者,失得之象也。由有失得,故吉凶生。
  [疏]正义曰:此下四句《经》,总明诸象不同之事,辞之吉者是得之象;辞之凶者是失之象,故曰“吉凶者,是失得之象也”。初时于事有失有得,积渐成着,乃为吉凶也。然《易》之诸卦及爻不言吉凶者,义有数等。或吉凶据文可知,不须明言吉凶者。若《乾》“元亨利贞”及“九五,飞龙在天,利见大人”之属,寻文考义,是吉可知,故不须云吉也。若其《剥》“不利有攸往”,《离》之九四“突如其来如,焚如,死如,弃如”之属,据其文辞,其凶可见,故不言凶也。亦有爻处吉凶之际,吉凶未定,行善则吉,行恶则凶。是吉凶未定,亦不言吉凶,若《乾》之九三“君子终日乾乾,夕惕若,厉无咎”,若《屯》之六二“屯如邅如,乘马班如,匪寇,婚媾,女子贞不字,十年乃字”,是吉凶未定,亦不言吉凶也。又诸称无咎者,若不有善应则有咎,若有善应则无咎,此亦不定言吉凶也。诸称吉凶者,皆嫌其吉凶不明,故言吉凶以正之,若《坤》之六五“黄裳元吉”,以阴居尊位,嫌其不吉,故言吉以明之。推此馀可知也。亦有于事无嫌,吉凶灼然可知,而更明言吉凶者,若《剥》之初六“剥床以足,蔑贞凶”、六二“剥床以辨,蔑贞凶”者,此皆凶状灼然,而言凶也。或有一卦之内,或一爻之中,得失相形,须言吉凶。若《大过》九三“栋桡凶”、九四“栋隆吉”,是一卦相形也;《屯》卦九五“屯其膏,小贞吉,大贞凶”,是一爻相形也。亦有一事相形,终始有异。若《讼》卦“有孚窒惕,中吉,终凶”之类是也。大略如此。原夫《易》之为书,曲明万象,苟在释辞,明其意,达其理,不可以一爻为例,义有变通也。
  悔吝者,忧虞之象也。失得之微者,足以致忧虞而巳,故曰悔吝。
  [疏]正义曰:《经》称悔吝者,是得失微小,初时忧念虞度之形象也。以忧虞不巳,未是大凶,终致悔吝。悔者,其事巳过,意有追悔之也。吝者,当事之时,可轻鄙耻,故云吝也。吝既是小凶,则《易》之为书亦有小吉,则无咎之属善补过是也。此亦小吉,而不言者,下《经》备陈之也,故于此不言。其馀元亨利贞,则是吉象之境,有四德别言,故于此不言也。其以祉有庆有福之属,各于爻卦别言,故不在此而说。且《易》者戒人为恶,故于恶事备言也。
  变化者,进退之象也。往复相推,迭进退也。
  [疏]正义曰:万物之象,皆有阴阳之爻,或从始而上进,或居终而倒退,以其往复相推,或渐变而顿化,故云“进退之象也”。
  刚柔者,昼夜之象也。昼则阳刚,夜则阴柔,始总言吉凶变化,而下别明悔吝、昼夜者,悔吝则吉凶之类,昼夜亦变化之道,吉凶之类,则同因系辞而明;变化之道,则俱由刚柔而着,故始总言之,下则明失得之轻重,辨变化之小大,故别序其义也。
  [疏]“刚柔”至“象也”。○正义曰:昼则阳日照临,万物生而坚刚,是昼之象也。夜则阴润浸被,万物而皆柔弱,是夜之象也。○注“始总”至“变化”。○正义曰:云:“始总言吉凶变化”者,谓上文云“系辞焉而明吉凶,刚柔相推而生变化”,是始总言吉凶变化也。云“而下别明悔吝昼夜”者,谓次文云“悔吝者,忧虞之象”,“刚柔者,昼夜之象”,是别明悔吝昼夜也。言“悔吝则吉凶之类”者,案上文系辞而明吉凶,次又别序云:“吉凶者,失得之象。”“悔吝者,忧虞之象。”是吉凶之外,别生悔吝,是悔吝亦吉凶之类。大略总言吉凶,是细别之,吉凶之外,别有悔吝也,故云“悔吝则吉凶之类”。云“昼夜亦变化之道”者,案上文云“刚柔相推而生变化”,次文别云“变化者,进退之象”,“刚柔者,昼夜之象”,变化之外,别云昼夜,总言之则变化昼夜是一,分之则变化昼夜是殊,故云“昼夜亦变化之道”也。云“吉凶之类,则同因系辞而明”者,案上文云“系辞焉而明吉凶”,次文别序云“吉凶”“悔吝”,两事同因上系辞而明之也,故云“吉凶之类,则同因《系辞》而明”也。云“变化之道,则俱由刚柔而着”者,上文“刚柔相推而生变化”,次文别序云:“变化者,进退之象。刚柔者,昼夜之象。”上文则变化刚柔合为一,次文则别序变化刚柔分为二。合之则同,分之则异,是变化从刚柔而生,故云“变化之道,俱由刚柔而着”也。云“故始总言之”也。上文“系辞焉而明吉凶”,不云悔吝,是总言之也。又上文“刚柔相推而生变化”,不云昼夜,是总变化言之也。云“下则明失得之轻重,辨变化之小大,故别序其义”者,案次文别序云:“吉凶者,失得之象。”是失得重也;“悔吝者,忧虞之象”。是失得轻也。又次《经》云:“变化者,进退之象。”是变化大也;“刚柔者,昼夜之象”。是变化小也。两事并言,失得别明轻重,变化别明小大,是别序其义。
  六爻之动,三极之道也。三极,三材也。兼三材之道,故能见吉凶,成变化也。
  [疏]正义曰:此覆明变化进退之义,言六爻递相推动而生变化,是天地人三才至极之道,以其事兼三才,故能见吉凶而成变化也。
  是故君子所居而安者,易之序也。序,易象之次序。
  [疏]正义曰:以其在上,吉凶显其得失,变化明其进退,以此之故,君子观象知其所处,故可居治之位,而安静居之,是易位之次序也。若居在乾之初九,而安在勿用,若居在乾之九三,而安在乾乾,是以所居而安者,由观易之位次序也。
  所乐而玩者,爻之辞也。是故君子居则观其象而玩其辞,动则观其变而玩其占。是以自天佑之,吉无不利。
  [疏]“所乐”至“无不利”。○正义曰:“所乐而玩者,爻之辞也”者,言君子爱乐而习玩者,是六爻之辞也。辞有吉凶悔吝,见善则思齐其事,见恶则惧而自改,所以爱乐而耽玩也。卦之与爻,皆有其辞,但爻有变化,取象既多,以知得失。故君子尢所爱乐,所以特云“爻之辞”也。“是故君子居则观其象而玩其辞”者,以易象则明其善恶,辞则示其吉凶,故君子自居处其身,观看其象,以知身之善恶,而习玩其辞,以晓事之吉凶。“动则观其变而玩其占”者,言君子出行兴动之时,则观其爻之变化,而习玩其占之吉凶。若《乾》之九四“或跃在渊”,是动则观其变也。《春秋传》云:“先王卜征五年。”又云:“卜以决疑。”是动玩其占也。“是以自天佑之,吉无不利”者,君子既能奉遵易象,以居处其身,无有凶害,是以从天以下,悉皆佑之,吉无不利。此《大有》上九爻辞。
  [疏]正义曰:“彖者言乎”至“生之说”,此第三章也。上章明吉凶悔吝系辞之义,而细意未尽,故此章更委曲说卦爻吉凶之事。是以义理深奥,能弥纶天地之道,仰观俯察,知死生之说。
  彖者,言乎象者也。彖总一卦之义也。
  [疏]正义曰:《彖》谓卦下之辞,言说乎一卦之象也。
  爻者,言乎变者也。爻各言其变也。
  [疏]正义曰:谓爻下之辞,言说此爻之象改变也。
  吉凶者,言乎其失得也。悔吝者,言乎其小疵也。无咎者,善补过也。是故列贵贱者存乎位,爻之所处曰位,六位有贵贱也。
  [疏]正义曰:“吉凶者,言乎其失得也”者,谓爻卦下辞也。着其吉凶者,言论其卦爻失之与得之义也。前章言据其卦爻之象,故云“吉凶者,失得之象”。此章据其卦爻之辞,故云“吉凶者,言乎其失得”也。“悔吝者,言乎其小疵也”者,辞着悔吝者,言说此卦爻有小疵病也。有小疵病,必预有忧虞,故前章云:“悔吝者,忧虞之象。”但前章据其象,此章论其辞也。“无咎者,善补过也”者,辞称无咎者,即此卦爻能补其过。若不能补过,则有咎也。案《略例》:无咎有二,一者善能补过,故无咎。二者其祸自已招,无所怨咎,故《节》之六三:“不节之嗟,又谁咎也?”但如此者少,此据多者言之,故云“善补过也”。前章举其大略,故不细言无咎之事,此章备论也。“是故列贵贱者存乎位”者,以爻者言乎变,以此之故,陈列物之贵贱者在存乎六爻之位,皆上贵而下贱也。
  齐小大者存乎卦,卦有小大也,齐犹言辨也,即彖者言乎象也。
  [疏]正义曰:以彖者言乎象,象有小大,故齐辨物之小大者存乎卦也。犹若《泰》则“小往大来,吉亨”,《否》则“大往小来”之类是也。
  辩吉凶者存乎辞,辞,爻辞也,即“爻者言乎变”也。言象所以明小大,言变所以明吉凶。故小大之义存乎卦,吉凶之状见乎爻。至于悔吝无咎,其例一也。吉凶悔吝小疵无咎,皆主乎变,事有小大,故下历言五者之差也。
  [疏]“辩吉”至“乎辞”。○正义曰:谓辩明卦之与爻之吉凶,存乎卦爻下之言辞是也。○注“辞爻”至“差也”。○正义曰:云:“辞,爻辞也”者,其实卦之与爻,皆有其辞。知是爻辞者,但卦辞变化少,爻辞变化多,此《经》“辩吉凶者存乎辞”,与“齐小大者存乎卦”,二文相对,上既云卦,故此辞为爻辞也。云“言象所以明小大”者,即“齐小大者存乎卦”是也。云“言变化所以明吉凶”者,则“辩吉凶者存乎辞”是也。云“故小大之义存乎卦”者,覆说“言象所以明小大”也。云“吉凶之状见乎爻”者,覆说“言变所以明吉凶”也。云“悔吝无咎,其例一也”者,谓悔吝无咎,体例与吉凶一也,皆是存乎辞。云“悔吝小疵无咎,皆生乎变”者,谓皆生于爻也。言乎变者,谓皆从爻变而来。云“事有小大”者,大则为吉凶,小则为悔吝无咎也。云“故下历言五者之差”者,谓于吉凶下历次言五者之差别,数五者,谓吉一,凶二,悔三,吝四,无咎五。“然诸儒以为五者,皆数列贵贱者存乎位,”是其一也。“齐小大者存乎卦”,是其二也。“辩吉凶者存乎辞”,是其三也。“忧悔吝者存乎介”,是其四也。“震无咎者存乎无悔”,是其五也。于《经》数之为便,但于《注》理则乖,今并存焉,任后贤所释。
  忧悔吝者存乎介,介,纤介也。王弼曰:忧悔吝之时,其介不可慢也。即“悔吝者言乎小疵也”。
  [疏]正义曰:介谓纤介,谓小小疵病。能预忧虞悔吝者,存于细小之疵病也。
  震无咎者存乎无悔。无咎者,善补过也。震,动也。故动而无咎,存乎无悔过也。
  [疏]正义曰:震,动也。动而无咎者,存乎能自悔过也。
  是故卦有小大,辞有险易。其道光明曰大,君子道消曰小;之泰则其辞易,之否则其辞险。
  [疏]正义曰:其道光明谓之大,其道消散谓之小。若之适通泰,其辞则说易,若之适否塞,其辞则难险也。
  辞也者,各指其所之。《易》与天地准,作《易》以准天地。
  [疏]正义曰:“辞也者,各指其所之”者,谓爻卦之辞,各斥其爻卦之之适也。若之适于善,则其辞善。若之适于恶,则其辞恶也。“《易》与天地准”者,自此已上,论卦爻辞理之义;自此已下,广明《易》道之美。言圣人作《易》,与天地相准。谓准拟天地,则乾健以法天,坤顺以法地之类是也。
  故能弥纶天地之道,仰以观于天文,俯以察于地理,是故知幽明之故。原始反终,故知死生之说。幽明者,有形无形之象。死生者,终始之数也。
  [疏]正义曰:“故能弥纶天地之道”者,以《易》与天地相准,为此之故圣人用易,能弥纶天地之道,弥谓弥缝补合,纶谓经纶牵引,能补合牵引天地之道,用此易道也。““仰以观于天文,俯以察于地理”者,天有悬象而成文章,故称文也。地有山川原隰,各有条理,故称理也。“是故知幽明之故”者,故谓事也。故以用易道,仰观俯察,知无形之幽,有形之明,义理事故也。“原始反终,故知生死之说”者,言用易理,原穷事物之初始,反复事物之终末,始终吉凶,皆悉包罗,以此之故,知死生之数也。正谓用易道参其逆顺,则祸福可知;用蓍策求其吉凶,则死生可识也。
  [疏]正义曰:“精气为物”至“鲜矣”,此第四章也。上章明卦爻之义,其事类稍尽,但卦爻未明鬼神情状。此章说物之改变而为鬼神,易能通鬼神之变化,故于此章明之。
  精气为物,游魂为变,精气烟熅,聚而成物。聚极则散,而游魂为变也。游魂,言其游散也。
  [疏]正义曰:云:“精气为物”者,谓阴阳精灵之气,氤氲积聚而为万物也。“游魂为变”者,物既积聚,极则分散,将散之时,浮游精魂,去离物形,而为改变,则生变为死,成变为败,或未死之间,变为异类也。
  是故知鬼神之情状。尽聚散之理,则能知变化之道,无幽而不通也。
  [疏]“是故”至“情状”。○正义曰:能穷易理,尽生死变化,以此之故,能知鬼神之内外情状也。物既以聚而生,以散而死,皆是鬼神所为,但极聚散之理,则知鬼神之情状也。言圣人以易之理面能然也。○注“知变化之道”。○正义曰:案下云“神无方”,韩氏云自此以上皆言神之所为。则此《经》“情状”是虚地之神。圣人极虚无之神,如变化之道,幽冥悉通,故能知鬼神之情状。
  与天地相似,故不违。德合天地,故曰相似。
  [疏]正义曰:天地能知鬼神,任其变化。圣人亦穷神尽性,能知鬼神,是与天地相似,所为所作,故不违于天地,能与天地合也。
  知周乎万物,而道济天下,故不过。知周万物,则能以道济天下也。
  [疏]正义曰:“知周乎万物,而道济天下”者,圣人无物不知,是知周于万物。天下皆养,是道济天下也。“故不过”者,所为皆得其宜,不有愆过,使物失分也。
  旁行而不流,应变旁通,而不流淫也。
  [疏]正义曰:言圣人之德,应变旁行,无不被及,而不有流移淫过。若不应变化,非理而动,则为流淫也。
  乐天知命,故不忧。顺天之化,故曰乐也。
  [疏]正义曰:顺天施化,是欢乐于天;识物始终,是自知性命。顺天道之常数,知性命之始终,任自然之理,故不忧也。
  安土敦乎仁,故能爱。安土敦仁者,万物之情也。物顺其情,则仁功赡矣。
  [疏]正义曰:言万物之性,皆欲安静于土,敦厚于仁。圣人能行此安土敦仁之化,故能爱养万物也。
  范围天地之化而不过。范围者,拟范天地,而周备其理也。
  [疏]正义曰:范谓模范,围谓周围,言圣人所为所作,模范周围天地之化养,言法则天地以施其化,而不有过失违天地者也。
  曲成万物而不遗。曲成者,乘变以应物,不系一方者也,则物宜得矣。
  [疏]正义曰:言圣人随变而应,屈曲委细,成就万物,而不有遗弃细小而不成也。
  通乎昼夜之道而知。通幽明之故,则无不知也。
  [疏]正义曰:言圣人通晓于昼夜之道,昼则明也,夜则幽也,言通晓于幽明之道,而无事不知也。自此以上,皆神之所为,圣人能极神之幽隐之德也。
  故神无方,而易无体。自此以上,皆言神之所为也。方、体者,皆系于形器者也。神则阴阳不测,易则唯变所适,不可以一方、一体明。
  [疏]“故神”至“无体”。○正义曰:神则寂然虚无,阴阳深远,不可求难,是无一方可明也。易则随物改变,应变而往,无一体可定也。○注“自此以上”。○正义曰:自此以上,皆言神之所为者,谓从“神无方”以上,至“精气为物”以下,《经》之所云,皆言神所施为。神者,微妙玄通,不可测量,故能知鬼神之情状,与天地相似。知周万物,乐天知命,安土敦仁,范围天地,曲成万物,通乎昼夜,此皆神之功用也。作《易》者因自然之神以垂教,欲使圣人用此神道以被天下,虽是神之所为,亦是圣人所为。云“方体者,皆系于形器”者,方是处所之名,体是形质之称。凡处所形质,非是虚无,皆系着于器物,故云“皆系于形器”也。云“神则阴阳不测”者,既幽微不可测度,不可测,则何有处所,是“神无方”也。云“易则唯变所适”者,既是变易,唯变之适,不有定往,何可有体,是“易无体”也。云“不可以一方一体明”者,解“无方”“无体”也。凡“无方”“无体”,各有二义。一者神则不见其处所云为,是无方也;二则周游运动,不常在一处,亦是无方也。无体者,一是自然而变,而不知变之所由,是无形体也;二则随变而往,无定在一体,亦是无体也。
  一阴一阳之谓道,道者何?无之称也,无不通也,无不由也,况之曰道。寂然天体,不可为象。必有之用极,而无之功显,故至乎“神无方,而易无体”,而道可见矣。故穷变以尽神,因神以明道,阴阳虽殊,无一以待之。在阴为无阴,阴以之生;在阳为无阳,阳以之成,故曰“一阴一阳”也。
  [疏]“一阴”至“谓道”。○正义曰:一谓无也,无阴无阳,乃谓之道。一得为无者,无是虚无,虚无是大虚,不可分别,唯一而已,故以一为无也。若其有境,则彼此相形,有二有不得为一。故在阴之时,而不见为阴之功;在阳之时,而不见为阳之力,自然而有阴阳,自然无所营为,此则道之谓也。故以言之为道,以数言之谓之一,以体言之谓之无,以物得开通谓之道,以微妙不测谓之神,以应机变化谓之易,总而言之,皆虚无之谓也。圣人以人事名之,随其义理,立其称号。○注“道者”至“一阳也”。○正义曰:云:“道者何?无之称”者,此韩氏自问其道而释之也。道是虚无之称,以虚无能开通于物,故称之曰道。云“无不通,无不由”者,若处于有,有则为物碍难,不可当通。道既虚无为体,则不为碍难,故曰“无不通”也。“无不由”者,言万物皆因之而通,由之而有。云“况之曰道”者,比况道路以为称也。“寂然无体,不可为象”者,谓寂然幽静而无体,不可以形象求,是不可为象。至如天覆地载,日照月临,冬寒夏暑,春生秋杀,万物运动,皆由道而然,岂见其所营,知其所为?是“寂然无体,不可为象”也。云“必有之用,极而无之功显”者,犹若风雨是有之所用,当用之时,以无为心,风雨既极之后,万物赖此风雨而得生育,是生育之功,由风雨无心而成。是“有之用极,而无之功显”,是神之发作动用,以生万物,其功成就,乃在于无形。应机变化,虽有功用,本其用之所以,亦在于无也。故至乎“神无方,而《易》无体”,自然无为之道,可显见矣。当其有用之时,道未见也。云“故穷变以尽神”者,神则杳然不测,千变万化。圣人则穷此千变万化,以尽神之妙理,故云穷变化以尽神。云“因神以明道”者,谓尽神之理,唯在虚无,因此虚无之神,以明道之所在,道亦虚无,故云“因神以明道”也。“阴阳虽殊,无一以待之”者,言阴之与阳,虽有两气,恒用虚无之一,以拟待之。言在阳之时,亦以为虚无,无此阳也。在阴之时,亦以为虚无,无此阴也。云“在阴为无阴,阴以之生”者,谓道虽在于阴,而无于阴,言道所生皆无阴也。虽无于阴,阴终由道而生,故言“阴以之生”也。“在阳为无阳,阳以之成”者,谓道虽在阳,阳中必无道也。虽无于阳,阳必由道而成,故言“阳以成之”也。道虽无于阴阳,然亦不离于阴阳,阴阳虽由道成,即阴阳亦非道,故曰“一阴一阳”也。
  继之者善也,成之者性也。仁者见之谓之仁,知者见之谓之知,仁者资道以见其仁,知者资道以见其知,各尽其分。
  [疏]正义曰:“继之者善也”者,道是生物开通,善是顺理养物,故继道之功者,唯善行也。“成之者性也”者,若能成就此道者,是人之本性。若性仁者成就此道为仁性,知者成就此道为知也。故云“仁者见之谓之仁,知者见之谓之知”。是仁之与知,皆资道而得成仁知也。
  百姓日用而不知,故君子之道鲜矣。君子体道以为用也。仁知则滞于所见,百姓则日用而不知。体斯道者,不亦鲜矣?故“常无欲,以观其妙”,始可以语至而言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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