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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隋唐史

_8 崔瑞德 (美)
土地分配给平民。土地分成以下几类:一、露田,由将成年和成年(隋规定
的范围是从17至59岁)的受田人持有和耕种,以后要退还当局再作分配;
二、可以继承的永业田,它通常种植桑麻;三、园宅田,它也可继承。这些
法令规定的基本分配情况见下表:①
表6 隋代土地分配情况表
(单位:亩)
③ 《资治通鉴》,卷175 第5448 页。
① 宫崎市定:《九品官人法之研究》,第542—543 页。
① 白乐日:《〈隋书〉中的食货志》,第21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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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田 永业田 园宅田 合计
男人 80 20 0.33 100.33
女人 40 40
夫妻 120 20 0.33 140.33
奴婢 80 0.20 80.20
(1亩=0.14英亩;据统计,1932年中国每家平均有地21亩)
另外一部分土地则分配给有爵位和(或)官职的人,这种地又分成两类:
一、可继承之地,其面积最高达10000亩,最低为40亩;这不是实际赐数,
而是个人被准许拥有的限额;二、属于某个官署的官田,其收入用于在职人
员部分俸禄和用于公共行政及建筑等。这一固定而十分严格的制度实际上是
怎样实行的?现在人们对唐代均田制的情况有所了解,但对隋代的情况知道
得很少。似乎可以合理地假设,这一制度的实行远不如法令的条款令人想象
的那样公平。有材料证明,在人口稠密的地区,分配给每人生前耕种的地往
往不足法令的规定数,我们也没有证据能说明在南方并入帝国后那里也实行
了分地于民的制度。此外,负责均田制和负责为该制度的实施提供统计基数
的土地和户籍登记册的官员本人也渴望拥有土地,并且贪婪成性。其中的大
部分人更可能破坏而不是维护这一制度。
这类制度在任何政体开始时都能最顺利地得到实施,因为当时从过去敌
对的争夺皇位的人和没落的社会精英那里没收的土地使皇帝能得到大量的来
源以供分配。隋朝也不例外。但早在592年,在人口较多的地区保持原先慷
慨的分配数量 (原先旨在使空地得到耕种)的困难出现了。文帝在这一年已
注意到中央各地人口过多和粮帛缺乏,并且批驳了大规模移民的建议,于是
派官员去平衡拥有土地的数量。在人口较多的农村,男丁只能得20亩。而不
是582年法令规定的80亩。我们可以猜想,豪门和佛寺除积累的土地以外已
经开始兼并可供长期分配的剩余土地。这是唐帝国面临的重大经济问题之
一,它最后促成了均田制的废弃。
但是隋制的实施可能很细,582年的法令明确规定平民缴税和服劳役应
根据他们拥有或占用的土地。当时隋朝的标准税率分为三种:一、田赋每年
每户纳粮三石;二、缴纳规定宽度的丝帛或麻布20尺 (以前为40尺),外
加丝絮三两或麻线三斤;三、男丁一律每年服劳役20天。第一、二两种税分
别向男丁耕作的露田和向劳动妇女开征。第三种的对象为男劳动力。17岁以
下或59岁以上的男人、有官阶和爵衔之人和堪作儒家品德表率的人都免除这
些义务。①
税制的大部分漏洞与记录的弄虚作假有关,例如,男丁假报为“婴儿”
或“老人”;假造户籍,虚报其大部分成员为“奴仆”以逃避纳税和徭役。
585年,文帝命地方官员调查户口登记。如果所报不实,地方里党之长将受
发配远地的惩处。这些措施还规定在户主名下逃避纳税和服劳役的户主的远
亲应另行登记而为户主。通过这些措施,税册增加了1641 000个纳税人。②
大约就在此时,高颎向文帝提出纠正地方里正、党长弄虚作假的措施,
这一建议被文帝批准;高颎坚持,由于这些人的上下其手,官府不可能取得
纳税臣民的正确名单。他建议拟定一种标准的表格以记录税收,而视察的官
① 这些豁免在唐代仍继续实行;见崔瑞德:《唐代的财政管理》(剑桥, 1970 年),第26、14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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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每年正月初五去地方,组成以三或五个党(每党125户)为单位的团,并
根据标准的表格把诸户及其纳税义务加以分类。①
隋的财政政策以向农民征收粮和织物的实物税为基础,国家根据均田
制,争取确定土地的可行的产量。通过地方行政的改革,隋争取实行有效率
和比较节约的管理,直至县的一级。但整个制度的运转取决于能否对农村人
口保持某种控制,而农村人口,举例来说,也自然而然地一有可能就设法逃
避税收和劳役,隐瞒非法获得的土地,囤积和隐藏余粮。582年颁布的新法
令采用经过长期考验的方针来处理这一问题,办法是设立地方组织,每个组
织各设一负责人,最小的单位为保 (五户),最大的为党(125户)。更大
的地方单位为乡(500户),于589年出现,以取代许多被撤消的小县。设
立这些组织的目的在于在集体受制裁的威胁下进行互相监督,以防止违法行
为,特别是逃避税收和徭役的行为。隋一度授权乡长裁决他们所辖的户之间
的诉讼。这一措施在590年被取消,因为事实表明,当时它引起了循私和受
贿的弊病。我们没有掌握这一互相监督的制度准确实行的材料,但我们应注
意到,上述的地方上各种税收登记和税额分配的责任名副其实地落到了由户
组成的各级地方单位的负责人身上,而且法令规定渎职者要受罚。也许不妨
采取这样的看法,这个制度证明是有效的——当然要付出许多人命代价;它
还有助于增强隋文帝的财政实力。
除了这一精心制定的制度外,隋朝还在585年和596年命令建立义仓网
络,规定农户平均每年向义仓缴粮0.7石。关于这一地方单位 (社,汉代为
25户)的规模、社司的性质和职能以及这一制度实行的有效范围,我们都不
清楚。但我们知道建立义仓的目的是在歉收之年为地方提供救济粮,而且后
来它们确用于这一目的。总的是,它们提供了一个粮食储备的主要网络,以
补充政府用来储藏以后使用的税粮的五大粮仓之不足;在隋朝鼎盛期,义仓
藏粮在1000万石与“数”百万石之间。杜佑在评论藏粮、缴税的布帛和其他

商品时指出,“丰厚亦魏晋以降之未有”。
继承的兵制及其改革
与其他事物一样,隋的兵制大部分继承以前的北朝。我们应该记得,北
魏(386—534年)在一次大动乱后被推翻,结果在北方出现了两个不同的政
体:东魏和西魏。它们的后身分别是北齐和北周,两者为争夺北方的霸权而
成了势不两立的敌人,直到577年北周战胜其东面的敌人时为止;这就强行
重新统一了北方,并使篡夺周的权力和创建隋政权的人在四年以后继承了统
一的局面和一个组织完善的军事机器。隋朝就是在这个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它使用武力在589年打垮了虚弱的陈朝,以后随着全国的平定,它又进行了
逐步使政府非军事化和减少现有军队的改革。到了隋末,由于远征高丽的需
要,这一趋势完全逆转;远征招致了隋的灭亡。
6、7世纪最有争议的制度之一为府兵制。我们讨论的这一时期的府兵并
非民勇,而是一种很特殊的“地方管辖的部队”。我们必须先回头简略地叙
述一下北魏和北周的历史,以便了解这一制度的发展情况。在北魏的最初几
① 《隋史》,卷24 第681 页;白乐日前引著作,第154—155 页。
① 《通典》,卷7 第4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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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它已在北部边境一带部署了部队,以确保魏帝国的防务和不致受游牧
部落敌人的侵袭。根据北魏的军事传统,沿边境的各部队都从有声望的部落
抽调,其将领往往是鲜卑贵族。这些由世袭军人组成的精锐程度不一的部队
常常通过部落或准部落的纽带而与其将领发生关系。北魏的汉化在这些部队
中引起的反应是不难想象的。一些一度趾高气扬的部队仿效汉人,成了罪犯
的渊薮、贪官污吏的温床和既无地位又有叛逆心理的社会阶级。这些边境人
民对在洛阳的北魏新都(从494年起)受恩宠的同族弟兄的叛乱究其本源是
一次社会叛乱,历史学家称之为“六镇之乱”。叛乱始于524年,它蹂躏了
华北平原,瓦解了北魏的社会结构,结果产生了两个敌对国家。其中之一的
西魏534年建于古关中平原 (陕西省南部),那里是征服中国的传统跳板。
西魏王朝的创建人宇文泰 (505—556年)有意识地把关中用于这一目
的,并且很快采取步骤去组织其军队。从一开始,他就仿效北魏的军事模式。
他的规模不详但可能主要是鲜卑军人的近卫军驻在京师 (长安),是归魏主
直接指挥的中央军。这些军队西魏打算用作打击力量。但事实很快证明他们
不能胜任这一任务,特别是王朝在543年惨败于东魏之手后更是如此,当时
估计折将四百,损兵六万。这次惨败迫使西魏求助于汉族的人力资源;同年,
它开始主要从陕西和甘肃征募汉族的乡兵,以补充自己缺额的军队。这些兵
不单纯是应征的农民,而且还是当地汉族豪强已经组成的地方部队的士兵,
虽然他们的职责完全是地方性的。经过新的征募,他们成了西魏兵制的组成
部分,而归96个仪同府管辖;这些仪同府又组成48团和24军,各有相应的
① ①
分等级的指挥结构。 早在唐代,学者们已认为这种组织是府兵制的开始。
这一论断有一定道理,因为仪同府的军队确为地方控制,虽然它最初是中央
指挥结构的组成部分。但以后我们将谈到,府兵制的性质变化很快,所以有
关它的性质的任何概括必须慎重对待。
西魏继续征募汉族地方军,主要的两次是在546年和550年。汉族士兵
在西魏军队中占了压倒优势,以致未汉化的鲜卑领袖不得不采取有力的措施
以协助鲜卑族将领保持其地位。549年,在5世纪末大力汉化时期已经采用
汉姓的边境非汉族精英,奉命恢复原来的部落姓氏。554年王朝命令,凡其
家族在北魏汉化时期被授予汉姓的军官恢复鲜卑姓,甚至汉族将领也要采用

鲜卑姓。此外,某个将领麾下的士兵也都应以该将领之姓为姓。这一旨在恢
复传统鲜卑族部落关系的企图表现了异族王朝对丧失自力更生以后被迫依靠

汉人资源这种内在危险的关心。这当然是任何征服王朝必须设法摆脱的困
境。
556年,宇文泰死后一年。西魏被北周接替,如上所述,后者恢复了中
① 菊池英夫:《北朝军制中的所谓乡兵》,载《重松先生古稀纪念九州大学东洋史论丛》(福冈,1957 年),
第108—109 页;滨口重国:《西魏的二十四军与仪同府》,载《秦汉隋唐史研究》(东京,1966 年),
第205 页。
① 李繁 (死于827 年):《邺侯家传》,引自岑仲勉:《府兵制度研究》(上海,1975 年),第16—20
页。
② 见谷霁光:《府兵制度考释》(上海,1962 年),第34—37 页;滨口重国:《论西魏时期之恢复胡姓》,
载 《秦汉隋唐史研究》(东京,1966 年),卷2 第737—759 页。
③ 滨口重国: 《西魏的二十四军与仪同府》,载《秦汉隋唐史研究》,第230 页;谷霁光:《府兵制度考
释》,第3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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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形式的政府。恢复部落方式的进程告终,军队甚至更牢固地被中央控制。
军队主要通过设立许多仪同府而扩大了。此外,京师在周围构筑了一个防御
要塞体系。这一强大军事体制的控制权并没有掌握在武帝宇文邕手中,他只
控制一支小近卫军。军队的真正的统帅是武帝的堂兄弟宇文护,他作为丞相,
还控制了文官政府。作为都督中外诸军事,他决定王朝的一切军务。他甚至
从近卫军中抽调大批士兵驻守自己的宅第。573年,武帝下令暗杀宇文护,
终于重新控制了政府。两年后,为了准备对北齐进行迫在眉睫的征战,他命
令军队来一次大动员。汉族士兵又被就地征募。但这一次王朝不是从建成的

汉族部队吸收,而是在普通农民中征集。武帝又命令在文官当局的名册中勾
销新入伍士兵的姓名;同时,为了加强他个人对军队的控制,他又下令从此
称所有的士兵为侍官。这些士兵免除一切规定的税赋和徭役,并且先于唐代
制度,必须定期在京师服役。征募工作是成功的,正如史籍所述(当然有些

夸张),“是后夏人半为兵矣”。这样征募的地方军充实了24军,并在北
周于577年武力重新统一北方时起了一定作用。我的“起了一定作用”的提
法是经过考虑的,因为这24军的士兵——即府兵——只是20万名重新统一
全国的大军的一部分,虽然他们可能是最精锐、最有纪律的一部分。军队的
其余部分则是多种多样的,其中包括新近投靠北周的草原民族部队,以及从
陕西、甘肃和四川征调的部队。胜利的成果之一是强迫东部平原的四万户世
袭的军人家庭在关中定居。
胜利后四年,隋朝建国者接收了北周政权及其兵制。但在他执政的早期,
他就下令对皇帝亲自指挥的军队进行一次大改组。当575年宇文邕命24军的
全部士兵都称侍官并归皇帝亲自指挥时,他们的人数当然已经激增。但他并
不打算把这些部队并入其正规的近卫军中。杨坚把它们全部改组成4个卫和

8个府,从而改进了这一笨拙的双重制。除了中央指挥机构外,他还在有重
大战略意义的地区设立总管府,它们各自全面管理一个区(有的包括几个州,
有的超过10个州)。这些地区由中央任命的高级将领负责;有时被任命的将
领兼任他们所辖区的文职行政长官。
与以前的王朝一样,隋朝京师的12个卫和府由鲜卑族上层和军事化的汉
族家族的将领指挥。山崎宏对隋朝军事精英的组成作了分析,现将其结果略
述如下。他只考察了12个卫的60名其官品相当于六部尚书的大将军,发现
在整个隋代,汉族 (可能其家庭受鲜卑族军事传统的强烈影响)占53.3%,
非汉族占40%,其余人的情况不详。在这60名大将军中,曾为北周效劳的
不少于52人,他们之中的46人的祖或父都曾为北魏(7人)或北周(39人)
效劳。这些数字证实,北周军事精英对隋朝的兵制具有很大的影响。当我们
考察这些将领的籍贯时,发现他们的分布比高级文官更广。26人来自陕甘
区,24人来自东北,5人来自南方,其余的人不详。南方的将领在王朝后期
出现;他们不是出身于南方的军人门第,而是靠功绩取得了这样高的地位。
在王朝最后几年,他们奉命指挥炀帝为远征高丽而召集的南方部队。值得注
意的是,关中和华东之间籍贯的分布比较均匀,这可能反映所需的将领要“了
① 菊池英夫: 《府兵制度之发展》,载《岩波讲座世界历史》(东京,1970 年),卷5 第414 页。
② 《隋书》,卷24 第680 页。
③ 菊池英夫: 《府兵制度之发展》,第416—41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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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来自驻守各地的部队中的士兵。 这又促使我们去注意人力资源的问题。
隋朝中央军事机器征募的府兵兵员最初的来源有二:一、世代当兵的军
户,同于北周府兵制中的军户;二、被选出专门供应兵员而无徭役义务的普
通户。对征集的不同兵种的服役期长短和次数不完全清楚,但当正常动员或
临时紧急动员时,京师的军队显然要从地方统辖的军队中抽调兵员,而不使
用未经训练的服劳役的人。这一早期的隋制因它利用世袭的军户和地方的军
事组织而与早期的府兵制有渊源关系,但由于590年的法令,它与过去的关
系被冲淡了;所以这一法令标志着隋代军事史的分水岭。
专家们对此法令中的某些内容有很多争论,但其重要的部分似乎是明确
的。文帝在谈及近期内战的灾难时,哀叹任意动员兵力的弊病及被征入伍的
人及其家庭因此所受的苦难和生命的不安全。他于是说:“凡是军人,可悉

属州县,垦田籍帐,一与民同。”这一法令(颁发几个月后帝国就重新统一)
体现了文帝的几个目的。总的目的是使全国非军事化和加强文官的社会控制
力量。诏令中明确指出的第二个目的是使整个华北平原——那里一直可能是
反当局的中心——非军事化,同时继续保持关中和河东的军事指挥机构。第
三个目的显然是要消除前几十年混乱的军事态势造成的动荡局面。第四个目
的则更微妙,我们必须从隋的其他措施来推断;这就是要在军人中消除世袭
特权,如同他试图在官场中消除世袭特权那样。最后,最初的府兵制原来只
适用于异族王朝统治的北方这一特定环境,因此对一个一心想恢复汉朝光辉
业绩的王朝来说,它并不合适。在这一诏令以后,12个卫和府从那些由地方
挑选、训练和管辖的人中征集士兵,他们在整个成年时期服役。这是唐代府
兵制的原型。
除了使华北平原非军事化外,王朝还想出其他平定全国的办法。595年,
文帝下令没收帝国的全部武器,并以法令规定私造武器者将被惩办;但隋的
策动一切军事行动的地区关中又不受此限。为了防止水上叛乱,文帝在598
年下令没收南方所有长三十尺以上的船只。
军事制度第二个大改革是炀帝在605年下令进行的。这一改革旨在把兵
力进一步集中,归中央指挥机构控制。命令的主要特征是,总管府统率的所
有部队从此直接归京师12个卫和府控制。平定南方后,总管府的数字已经减
少,但在604年仍有36个,其中兵将最多的府集中部署在北部和西北边境。
除了把这些部队纳入中央军事机构外,炀帝又下令把仪同府的名称规范化;
从此地方军事单位都称鹰扬府。②
在第二次军事制度改革后,隋已牢牢地控制了国内的部队。王朝在军事
上面临的一个大问题依然是来自北方的外患。在王朝最初几年,北方边境遭
到突厥和吐谷浑的严重袭扰,所以那里需要大批军队。为了缓和供应问题,
文帝下令在长城外设屯田以供应军粮。他命令一个以严酷闻名的高级将领负
责此事,据说屯田进行得很成功。在利用沿西北边境的要塞化的村落来对付
边境游牧民入侵的努力方面,文帝则没有那样幸运。他只能采用另一种由来
已久的边境政策:疏散草原的游牧民和保持军事前哨网络。对付游牧民族威
胁华夏的传统防线当然是长城。在前人做了大量事情之后,隋的统治者继续
大力对它进行整修和延伸,并派人驻守。这项工程在文帝登位时就开始,当
① 山崎宏:《隋朝官僚的性质》,第44—58 页。
① 《隋书》,卷2 第34—3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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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本地的“夷狄”被动员每年需在城上服20天徭役。同年,文帝命一名心腹
大臣动员3万名劳工建造 (或重建)一段长城。但这只是开始,因为在586
年,被动员的劳工达11万人;在587年,达10万人;在607年,有100多
万人建造鄂尔多斯和今陕西省之间的一段由北向南的新长城;在608年,被
动员的劳工超过20万人。在大部分的情况下,劳动者只进行每年必需的20
天强迫劳动;大部分长城都是在以前残留的基础上重新修建的。建筑材料是
传统的夯实的土和晒干的土砖。
隋朝的军事建制是令人瞩目的。它能轻而易举地应付小规模的入侵和骚
乱,又能部署精兵进行大战役。612年集合兵力并供应100多万大军远征高
丽的能力证实了这一制度的效率,虽然这次远征的结果是灾难性的。产生这
种效率的关键在于集文武大权于京师和隋帝本人手中。隋的两代皇帝深知以
前分裂时期的几个世纪的历史教训,这最明显地反映在他们的军事政策方
面。
隋朝的律令
凡是具有想在中国永保基业这一雄心的王朝,都必须采取步骤重订法
规。从很早时期起儒家人物就争辩说,如果统治者及其代理人确具美德,法
律就成为多余。但他们发现这类情况甚少,于是也像持其他主张的人那样认
为,为了有条不紊地行使权力,当局必须编制法律。当隋朝掌握政权时,它
就采取长期以来理想和现实之间的这种妥协办法。隋朝制订的法典对以后的
几个世纪仍产生影响。
在开皇元年,隋帝就下令负责法律和礼仪的朝廷大臣修改原来的法规,
并制订新法典。他们的报告上呈隋帝,随即在同年阴历十月,共有1735条条
款的新律被及时颁布。新律减免了旧律中许多最苛惨之法,如枭首、车裂和
鞭刑。诏令在最后以威严和充满希望的语气写道:“杂格严科,并宜除削。
先施法令,欲人无犯之心,国有常刑,诛而不怒之义。措而不用,庶或非远,
万方百辟,知吾此怀。”①
两年后,隋帝又命令尽量简化新律,于是原来负责的官员将条款减到500
条,这就是开皇律。在负责这一工作的官员中,要算裴政学识最广,影响最
大;他原在南朝的梁从事司法工作,江陵失守他被俘后又在北周掌司法之职。
白乐日认为,在把南朝和北朝的法律传统综合成可行的开皇律时,他的渊博
学识和经验起了主要的作用:开皇律的基本结构采用北齐律,内容则从魏、

晋、南朝的齐,特别是从梁的法律中吸收。因此,从它的新颖和简化的形式
及其内容的历史渊源来看,它作为重新统一的中国的法律是很合适的。
开皇律保持四种刑罚:一、死刑;二、流刑,通常有强制劳动期(有时
到边境服兵役);三、就地强制劳动;四、杖刑。对于一切官员,隋律准许
依次以铜的斤数作为罚款折罪。官员可以官俸抵作罚款或以降职折罪。对官
员最严厉的惩处是削职为民,以后他们就须按规定纳税和服徭役。因此开皇
律保持了古法中官民有别的做法,其源至少可追溯到 《周礼》(汉代加以系
统化的典籍)。
① 《隋书》,卷25 第711—712 页;白乐日:《〈隋书〉中的刑法志》(莱登,1954 年),第 77 页。
② 白乐日:《〈隋书〉中的刑法志》,第14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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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文帝的性格,他不满足于只颁布新律。在586年,他召集地方命官
至京,以考核他们是否懂得新律的条款。因为地方长官在其辖区有司法权和
行政权,日常的审理和惩处是他们正常职责的一部分。但这种自主权不包括
新律规定的几种严重罪行。它们归御史台审理,御史大夫不但负责调查和起

诉,而且还全面监督帝国的全部官员。由高级官员和法律专家组成的大理寺
则审议严重罪行的书面证词,决定罪行性质,提出最后判决,由隋帝宣判。
大理寺可能主要是上诉或受理疑案的法庭,而尚书省的刑部则判决法律有明
文规定的案件。
尽管迅速制订了法典并教导官员们如何应用法律,官僚们仍留恋陈旧
的、往往是腐败的方式。文帝试用了许多紧急办法。他一次因有人渎职而大
怒,竟废除了地方和京师一切法律专业人员的职务。他一再试图告诫和规定
法律程序,对京师的抢劫还试行他自己的那种惩罚性判决:凡抢劫值一个铜
钱以上的物品的人,应被公开处决。他杀了有小过失的、拒不揭发罪行的和
接受小额礼物的官员。以下行动十分符合他个人性格:他每季复查所有囚犯
的情况,在秋分(处决犯人之时)复查各地上报的悬而未决的刑事案件。开
皇律虽比以前的法律简单和宽大,但仍不能迫使官员们自觉遵守,更不能遏
制大贵族的任性行为。确实,在整个实行过程中,法律经常被滥用。《隋书》
在提到大理寺两名喜阿谀奉承的官员时写道,“候帝所不快,则案以重抵”。
他们又深知如何取悦隋廷的心腹谋士杨素,其中一人每次在街上遇见杨素
时,“而以囚名白之,皆随素所为轻重。其临终赴市者,莫不途中呼枉,仰
天而哭”。①
开皇律现在只存残卷,但人们充分了解,其内容出色地综合了大分裂时
期的法律传统;唐律直接以它为样板,并且通过唐律,它又是中华帝国以后
法令的模式。王夫之在17世纪对隋律令作了不寻常的评论,他写道:“今之
律其大略皆隋裴政之所定也,政之泽远矣。千余年间,非无暴君酷吏,而不
能逞其淫虐,法定故也。”②
对治理国土具有同样重要意义的文献是可能在582年阴历七月颁布的法
典化的隋令。它包括与官场、官僚机构办事程序、土地和税收规定及日常行
政章程有关的条款。虽然开皇令已不复存在,但在其他著作中仍可找到大量
引文。它涉及的范围、篇幅和分类似乎又是624年颁布的第一套唐令的前身。
开皇令像其他律令汇编那样,遵照诏令补充和修订。在讨论关于均田制、税
制和军事体制的管理时,我们已经提到了具体的规定。
虽然炀帝下令汇编他执政时期的律令(在607年颁布),但它们似乎亦
步亦趋地遵循开皇律令的模式,而且主要的编纂者的确也是编纂以前律令的
著名人物。炀帝的功绩在于他把隋律500条全面减为200条。但据说由于王
朝要应付征伐高丽失利而带来的危机,刑罚的宽大就转为严酷。③
边防和领土扩张
① 白乐日:《〈隋书〉中的刑法志》,第25 页。
① 《隋书》,卷76 第716 页;白乐日前引著作,第89 页。
② 王夫之:《读通鉴论》,卷19 第2 页,收于《船山全集》,卷10 第7991 页。
③ 《隋书》,卷25 第717 页;白乐日:《〈隋书〉中的刑法志》,第92—9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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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8世纪的年代史编者列出了隋朝武力克敌制胜的几个战场:在南方
征服了陈朝;在北方成功地打击了突厥;在西方征服了吐谷浑;在远南方占

领了占婆;在东方征服了流球。他应该补充残酷地镇压南方和西南土著及最
后极力想迫使高丽投降的记录,但后一个军事行动结果灾难性地失败了。在
中国本土树立华夏权力的唯一的军事行动是对陈朝的征战,关于此战役将另
行叙述。隋朝部署重兵的另外几个主要场所针对的是这样一些地方和民族:
早期的中国决策人认为中国对这些地方和民族的控制对帝国的安全非常重
要,而且它们在中国的王朝强盛时期处于它的统治之下。地理决定了对上述
的许多地区的行动,但历史也是有强烈影响的因素。如同采取的其他许多政
策那样,隋试图重现久已消逝的汉代的武功,重新树立中国在东亚的中心地
位和至高无上的权威。隋在按照汉朝模式重振地区性权威方面做得非常成
功。它在许多战线上取得了赫赫战功,恢复和发展了纳贡制,这种制度应被
视作中国处理与不同邻邦的关系的一整套灵活的政策和策略。以下是隋朝如
何对付中国周边几个较重要的地区和民族的情况。
当未来的文帝仍为北周的官员时,突厥已作为一个严重的威胁出现于北
方。他们在眼花缭乱的草原部落战争中引人注目,到了6世纪50年代他们已
实现了对从满洲的辽河直至波斯边境一块辽阔地区的松散但令人生畏的控
制。他们通过对农耕民族的成功的掠夺和对中国通往西方的丝绸之路的控制
而日益富强。他们在政治上分成东西两个汗国,西汗国臣服于东汗国。东汗
国之中心在今外蒙古(原文如此。——译者)的鄂尔浑区,西汗国于夏冬之
季扎营于西突厥斯坦气候宜人的地方。
西汗国在涉及挹怛、拜占庭和萨珊王朝波斯的一系列复杂的迁移过程中
日益富强,而东汗国则蔑视分裂的中国北方,并为自己的利益而对它进行操
纵。北周帝卑躬屈膝地请求娶东汗王之女,他在565年攀得这门亲事;每年
北周要送给突厥人 10万段丝缎。长安的突厥居民受到盛情款待和周到的眷
顾。东面的北齐则紧张地倾府库之财讨好突厥人,因为他们担心突厥人会站
在敌国北周一边。突厥的统治者从鄂尔浑的大帐,洋洋得意地在打中国天下
的主意。据说他几次对他的随从说:“我在南两儿(指北周和北齐两帝)常

孝顺,何患贫也!”582年,在突厥大规模地侵袭今陕西和甘肃的部分地区
后,文帝像往常那样明确地分析了当时的形势:“往者魏道衰敝,祸难相寻,
周、齐抗衡,分割诸夏。突厥之虏,俱通二国。周人东虑,恐齐好之深,齐
氏西虞,惧周交之厚。谓虏意轻重,国逐安危。”②
如果这一大突厥帝国的实力继续统治北方的边境和整个中亚,那么隋就
不能在那些地区重振华夏的声威,而且很可能被迫采取防守的姿态,就像以
后面对契丹的宋朝那样。但命运之神偏袒隋朝。西突厥汗国落到达头之手,
此人易冲动而且好斗,在582年至584年期间先发制人地取得原应归东突厥
统治者拥有的可汗称号。此后,两个突厥帝国不再联合,双方经常交战。而
且由于582年新可汗经过争夺后即位,东帝国提供了中国政治家们长期以来
惯常利用的机会。他们时而支持某一可汗,时而支持反这个可汗的一方,因
此东突厥人的政治统一被破坏无遗。同时他们又设法不使东帝国瓦解而使达
① 李繁:《邺侯家传》,引自岑仲勉:《府兵制度研究》,第43 页。
① 《隋书》,卷84 第186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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