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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思想通史

_64 侯外庐,赵纪彬,杜国庠 (现代)
“心”就是主观的精神,它是“灵”,是“知觉”。朱熹常讲:“灵处只是心”、“心是知觉”,即指精神的这种性质。他形容“心”为“神明不测”,见于语类的下列记载:
“问:人心形而上下如何?曰:如肺肝五脏之心,却是实有一物;若今学者所论操舍存亡之心,则自是神明不测。故五脏之心受病,则可用药补之;这个心则非菖蒲、茯苓所可补也。”(同上)
按当时生理知识认为思维知觉是心脏的功能,这种看法固有错误,但从哲学上看则是一个唯物主义的观点。朱熹则从他的唯心主义观点出发,把精神的心与形体的心分离开来,然后导出“心是身之主宰”这一命题。朱熹不能抹杀人的形体如受到一定的损害,则精神会被影响的事实,对此,他给予诡辩的解释说:
“此(心脏)非心也,乃心之神明升降之舍。人有病心者,乃其舍不宁也,凡五脏皆然,心岂无?运用须常在驱壳之内,譬如此建阳知县,须常在衙里,始管得这一县也。”(同上)
在这里,心脏和整个肉体被看作精神所居藏的房舍或所运用的工具。这个当做统治者县太爷的“心”,对于“身”有着役使的权力。
关于个体的精神“心”与绝对的精神“理”之间的联结,即怎样把“无人身的理性”人化,怎样在人心中使主体和客体发生关系,是朱熹哲学的中心问题。
朱熹把“心”划分为两个成分,其一称为“道心”或“天命之性”(又简称为“性”);另一称为“人心”或“气质之性”。“道心”与“人心”是“心”的两个方面,他说:
“‘人心惟危,道心惟微’,论来只是一个心,那得有两样?只就他所主而言,那个唤作人心,那个唤作道心。”(同上卷六一)
所谓“道心”、“人心”区别于所主不同,朱熹在中庸章句中有更详细的论述:
“心之虚灵知觉,一而已矣,而以为有人心、道心之异者,则以其或生于形气之私,成原于性命之正,而所以为知觉者不同,是以或危殆而不安,或微妙而难显耳。然人莫不有是形,故虽上智不能无人心;亦莫不有是性,故虽下愚不能无道心。二者杂于方寸之间,而不知所以治之,则危者愈危,微者愈微,而天理之公卒无以胜夫人欲之私矣。”(中庸章句序)
由此可知,“道心”和“人心”之所以表现为“所以为知觉者不同”,是由于它们的来源有别。“道心”的根源是性命,“人心”的根源是形体,这可以绘成图式如下:
心按照朱熹的“理”、“气”相合而生人的原则,人不能不具备性,也不能不具备气,所以每一“心”都兼有“道心”和“人心”两个成分。当作主体的“道心”和当作客体的“人心”之相互对置,是上下的从属关系,是主体驾驭客体的。因此,在朱熹看来,问题不在于消灭“人心”,因为它不能被完全消灭,而是在于使“人心”服从“道心”的统治,他说:
“心使道心常为一身之主,而人心每听命焉,则危者安,微者著,而动静云为自无过不及之差矣。”(同上)
这是朱熹对“十六字心传”的新解释。
朱熹在更多的地方是用“天命之性”、“气质之性”等名词来代替“道心”和“人心”,这些地方有容易混淆之处,须注意辨别。例如他说:
“如有天命之性,便有气质;若以天命之性为根于心,则气质之性又安顿在何处?谓如‘人心惟危,道心惟微’都是心;不成只道心是心,人心不是心?”(语类卷四)
这里可以明显地看出,“道心”即“天命之性”,“人心”即“气质 之性”。
从“心”之为精神主体来看,它和“理”是一致的,所以朱熹也说“惟心无对”(语类卷五);但就“心”容纳了由“气”产生的“气质之性”而言,它与“理”并不完全相当。朱熹认为只有“性”才是“理”。他一再引用程颐所说“性即理也”,例如:
“论性要须先识得性是个甚么样物事。性毕竟无形影,只是心中所有底道理是也。程子‘性即理也’,此说最好。今且以理言之,毕竟却无形影,只是这一个道理。在人,仁义礼智,性也,然四者有何形状?亦只是有如此道理。”(同上)
“性即理也,当然之理,无有不善者,故孟子之言性,指性之本而言。”(同上)
“问:性固是理,然性之得名是就人生禀得言之否?曰:继之者善,成之者性,这个理在天地间时,只是善,无有不善者,生物得来,方始名曰性。只是这理,在天则曰命,在人则曰性。”(同上)
这样说来,“性”是“理”之在人者,是人化了的“理”。因此,“理”的神秘属性被移用于“性”,如朱熹说“性者,万物之原”(同上卷四),无人身的“理”化为“性”,是通过在天之命来媒介的,于是”性”和“理”一样,成为绝对者了,这正是马克思所说的“形而上学的神学漫画”。
“性”虽然是“理”的内在化身,但除了“圣人”以外,“性”要受“气质”的制约。如上节所述,“理”为“气”的根本,但“气”一经产生,便成为“理”的对立物。朱熹的“性”与“气质”的关系,就是“理”与“气”的关系的引申。
朱熹认为不但人有“性”,人以外的物也有“性”,人物的“性”都是绝对主体“理”的现实存在。他说:
“天下无无性之物,盖有此物,即有此性;无此物,则无此性。”(同上)
人物之所以不同,只是由于“气禀”的不齐,朱熹这样说:
“人物之生,其赋形偏正固自合下不同,然随其偏正之中,又自有清浊昏明之异。”(同上)
由此可知,“气”的不齐有两方面,其一是有正有偏,其二是有清有浊。这里已经在“性”和“气”的概念中偷偷地运进了命定论的说教。
语类中辅广记朱熹与其弟子有下列问答:
“问:人物皆禀天地之理以为性,皆受天地之气以为形,若人品之不同,固是气有昏明厚薄之异;若在物言之,不知是所禀之理便有不全耶?亦是缘气禀之昏蔽如此耶?
曰:惟其所受之气只有许多,故其理亦只有许多。如犬马,他这形气如此,故只会得如此事。
又问:物物具一太极,则是理无不全也。
曰:谓之全亦可,谓之偏亦可。以理言之,则无不全;以气言之,则不能无偏。”(同上)
按照这一说法,天所赋予人之“理”,从“只是一个道理”上,即从抽象的范畴上而言,本来无所不全,所以说“物物具一太极”,“太极”即“理”之全;但人物所受之“气”则又不能没有参差。值得注意的是:朱熹在这里已经把“人品”的高下贵贱与物种的差别等同起来,这个分类法的背后已经隐藏着阶级关系论的前提。
语类中余大雅又记有人问朱熹:“人物之性一源,何以有异?”
朱熹回答说:
“人之性论明暗,物之性只是偏塞。暗者可使之明,已偏塞者不可使之通。”(同上)
凡物之性和人之性,都因了受“气”的各有其限制而有不同,朱熹又设喻说:
“如日月之光,若在露地,则尽见之;若在蔀屋之下,有所蔽塞,有见有不见。昏浊者,是气昏浊了,故自蔽塞,如在蔀屋之下。然在人则蔽塞有可通之理,至于禽兽,亦是此性,只被他形体所拘,生得蔽隔之甚,无可通处。至于虎狼之仁、豺獭之祭、蜂蚁之义,却只通这些子,譬如一隙之光。至于猕猴,形状类人,便最灵于他物,只不会说话而已。”(同上)
以上所说的“物”系指人以外的动物而言,这里的受“气”的“品类存在”说,已经排除了进化论的可能性。至于草木或没有生命的物,朱熹也认为它们有“性”,这即所谓“无情有性”,如:
“问:理是人物同得于天者,如物之无情者亦有理否?曰:固是有理,如舟只可行之于水,车只可行之于陆。”(同上)
“草木之气又别,他都无知了。”(同上)
于是物理的性质、生物的性质和人性被混淆为一。从这里也可以看出,朱熹的“理”并不指规律性,而是对事物之性做一种发号施令的预先安排。据此,朱熹把人物画分为三种品类:无情无知者为无生物与植物,气蔽塞不可通者为动物,气蔽塞可通者为人。
关于“气”对“性”的制约,朱熹认为“理”本来包涵了“气”,所以“性只是理,气质之性亦只是这里出”(同上)。天对各人所赋予的“理”固然均一,但由于各人“气”不同,所能承受的量也有所差异。就好像两个大小不一的容器,所盛的水的质虽相同,量便不同,朱熹说:
“人物之生,天赋之以此理,未尝不同,但人物之禀受自有异耳。如一江水,你将勺去取,只得一勺;将碗去取,只得一碗;至于一桶一缸,各自随器量不同,故理亦随以异。”(同上)
据此,朱熹虽然说人受“气”偏塞,犹可以通向光明的“理”,但说来说去还是前引辅广所记:“惟其所受之气只有许多,故其理亦只有许多”。这样,“气”就起了命定性的作用,朱熹在一封书信中曾说:
“论万物之一原,则理同而气异;观万物之异体,则气犹相近,而理绝不同也。气之异者,粹驳之不齐;理之异者,偏全之或异。”(文集卷四六答黄商伯之四)
据语类沈僴所记,这一段话的涵义是:
“‘理同而气异’,此一句是说:方付与万物之初,以其天命流行只是一般,故理同;以其二五之气有清浊纯驳,故气异。下句是就万物已得之后说:以其虽有清浊之不同,而同此二五之气,故气相近;以其昏明开塞之甚远,故理绝不同。”(语类卷四)
从抽象的人而言,在逻辑范畴上当然不问贵族或农奴,都是一般的人,因而形式的“理”也相同;然而真理是具体的,在个别的人外。没有一般的人,因此一旦从“气”的受禀不同来讲,马上就否定了“理相同”的命题,而变成了“理绝不同”的命题。这样,如果我们撤去其虚构的概念,就具体的人而论,“理”和“气”都有不平等的品类存在,犹之乎海水和江水都是“水”,而后者并不能因其为水而通为海水。
朱熹的人性论正立足于这种“气”的品类存在的理论之上。他曾批评古代各种人性论的派别说:
“孟子说性善,他只见得大本处,未说得气质之性细碎处。程子谓:‘论性不论气不备,论气不论性不明,二之则不是’,孟子只论性,不论气,便不全备。……荀、杨、韩诸人虽是论性,其实只说得气。荀子只见得不好人底性,便说做恶;杨子见半善半恶底人,便说善恶混;韩子见天下有许多般人,所以立为三品之说。就三子中,韩子说又较近。他以仁义礼智为性,以喜怒哀乐为情,只是中间过接处少个‘气’字。”(同上)
朱熹的人性论正继承着韩愈的“性三品”说或李翱的“四品”说。在本卷第六章已经提到,李翱、韩愈在论语笔解中,以情之发的不齐论证人类的不平等,但他们难于说明为什么在齐一的性上发出了不齐的情,而朱熹的“气禀”恰在这一点上作了狡猾的弥补,即他自己所说的“中间过接处”。
谈到人性的善恶问题,朱熹认为就“天命之性”而言,仍是“性善”,所谓“性则纯是善底”(同上卷五),因为“天命之性”本来是“理”的人化,“理”是至善,“性”自然也是至善;但“气质之性”则有善有不善,因而“心”也就有了善恶之别,如他所说:
“心有善恶,性无不善;若论气质之性,亦有不善。”(同上)所谓“气质之性”(“人心”)有善有不善,即是说其中包含了恶的成分或恶的可能性,并不等于说“人心”即是恶:
“人心不全是不好,若人心是全不好底,不应只下一个‘危’字。盖为人心易得走从恶处去,所以下个‘危’字。若全不好,则是都倒了,何止于危?”(同上卷七八)
如前所述,关键在于“人心”是否听命于“道心”,换句话说,“气”接受“理”的主宰时表现为善,不接受“理”的主宰时表现为恶。
“天命之性”与“气质之性”间体现了“理”、“气”间的依附关系,这在朱熹下面的话中表述得最为明白:
“人之所以生,理与气合而已。天理固浩浩不穷,然非是气,则虽有是理而无所凑泊,故必二气交感,凝结生聚,然后是理有所附著。凡人之所能言语动作、思虑营为,皆气也,而理存焉:故发而为孝弟忠信、仁义礼智,皆理也。然而二气五行交感万变,故人物之生有精粗之不同。自一气而言之,则人物皆受是气而生;自精粗而言,则人得其气之正且通者,物得其气之偏且塞者。惟人得其正,故是理通而无所塞,物得其偏,故是理塞而无所知。”(同上)
这其实也就等于说,精神必须有一个肉体,所以他又说:
“所谓天命之与气质,亦相衰同,才有天命,便有气质,不能相离。若阙一,便生物不得。既有天命,须是有此气,方能承当得此理。若无此气,则此理如何顿放?”(同上卷四)
吴必大录此条则说:“有气质之性,无天命之性,亦做人不得;有天命之性,无气质之性,亦做人不得。”
这样看来,“气质之性”也可以分为两个成分,其一是合于天理的,是善的;另一是由于“气”本身之偏而来,不但不合于天理,而且阻碍了天理的呈现,因而是恶的。后者,朱熹专称之为“人欲”,他说:
“只是一人之心,合道理底是天理,狥情欲的是人欲,正当于平分界处理会。”(同上卷七八)
“心一也,方寸之间人欲交杂,则谓之人心;纯然天理,则谓之道心。”(同上卷一一八)
“有个天理,便有个人欲,盖缘这个天理须有个安顿处。”(同上卷一三)
“或问人心、道心之别,曰:只是这一个心,知觉从耳目之欲上去,便是人心;知觉从义理上去,便是道心。”(同上卷七八)
因此,所谓以“道心”主宰“人心”,便是以天理克服人欲、以精神控制肉体的僧侣主义命题。朱熹说:
“人之一心,天理存,则人欲亡,人欲胜,则天理灭。”(同上卷一三)
“人只有个天理、人欲,此胜则彼退,彼胜则此退,无中立不进退之理。”(同上)
在这里,朱熹把一切罪恶的起源归咎于肉体,即物质,而要求修炼精神,以摆脱物质的束缚,这正如列宁摘引费尔巴哈的话:“(有神论者)把自然界中的罪恶……归咎于物质,或归之于自然界的不可避免的必然性。”(哲学笔记页四八)
然而,朱熹当然不会直接就论证出人类的先天的不平等性,他虽然提出了“气禀”,但他还必须进一步解释“气禀”何以不齐。对此,朱熹回答道:
“造化之运如磨,上面常转而不止,万物之生似磨中撒出,有粗有细,自是不齐。”(语类卷一)
“二气五行何尝不正?只衮来衮去,便有不正。”(同上卷四)
这里兜了一个大圈子,又回到自然哲学的“品类存在”说。按朱熹这一理论是曲解了张载的学说,如语类记:
“问,‘游气纷扰,合而成质者,生人物之万殊;其阴阳两端,循环不已者,立天地之大义’,旧闻履之(刘砥)记先生语云:‘游气纷扰当横看,阴阳两端当直看,方见得’,是否?曰:也似如此,只是昼夜运而无息者便是阴阳之两端,其四边散出纷扰者便是游气,以生人物之万殊。某常言,正如面磨相似,其四边只管层层撒出,正如天地之气运转无已,只管层层生出人物,其中有粗有细,故人物有偏有正,有精有粗。”(同上卷九八)
张载是以气的两端交感和聚散来论证宇宙事物的变化,朱熹就把这一本来是唯物主义性质的命题篡夺过来,作为不齐的人性论的根据,并阉割了原有的辩证法的因素。朱熹的“理”本身是绝对的 “一”,而就其呈现为万物则又是“多”,现实的万物是“理”的有层次的实现。纯然至善的“理”或“无人身的理性”,在自身之外,既没有可以安置自己的地盘,也没有可与自己对置的客体,也没有自己可与之结合的主休,所以它只得把自己颠来倒去(参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页一四○)。因此,在“理”的渐次实现中,便产生了自己的对立物“气”,也产生了自已的对立观念“恶”。但从逻辑上来考察,朱熹的这种思辨哲学其实什么也没有论证,在方程式的这一端是“不平等”,那一端仍旧是“不平等”,不过是把残酷的现实涂抹为神秘的抽象而已。
所谓“滚来滚去”又导致一个新问题:既然人的“粗细”(品级)是“磨中撒出”,那么一个人为“粗”为“细”是不是偶然的?如果是偶然决定的,封建社会的品级结构岂不成为不稳的了么?这一问题,按照道学的烦琐主义,曾被转化为这样的经院式的诘辩:
“问:临漳士友录先生语,论气之清浊处甚详。曰:粗说是如此,然天地之气有多少般。问:尧舜生丹均、瞽叟生舜事,恐不全在人,亦是天地之气。曰:此类不可晓,人气便是天地之气,然就人身上透过,如鱼在水,水入口出腮,但天地公共之气,人不得擅而有之。”(语类卷四)
按照朱熹的这一见解,下愚的瞽叟(汉书人表下中等)生出上智的舜,圣人的尧舜生出不肖的丹朱商均(人表下中等),只能说是“不可晓”的,不是偶然的,这虽不能用人的“气”来说明,却可以用“天地公共之气”,即“气运”来说明。这里,便导入了天命论的陈旧命题。
因此,朱熹不能不乞灵于天命。在朱熹的哲学中,各人“气禀”的不同即是“命”,例如:
“问:性分、命分何以别?曰:性分是以理言之,命分是兼气言之。命分有多寡厚薄之不同,若性分则又都一般,此理圣愚贤否皆同。”(语类卷四)
此处所说的“命”,和“天命之谓性”的“命”略有差别,朱熹解释说:
“‘死生有命’之‘命’是带气言之,气便有稟得多少厚薄之不同。‘天命谓性’之‘命’是纯乎理言之,然天之所命毕竟皆不离乎气,但中庸此句乃是以理言之:孟子谓‘性也,有命焉’,此性是兼气稟食色言之,‘命也,有性焉’,此命是带气言之,‘性善’又是超出气说。”(同上)
据此,所谓“命”有两种涵义,一方面是指天理在个体上的化身,一方而是指个体所稟之气,而这两者又是不可分离的。前者是虚构的,后者是具体的。这样,品类存在说和命定论联结在一起。
朱熹又把“命”分为两种,一种是“贫富、贵贱、死生、寿天”,一种是“清浊、偏正、智愚、贤不肖”,两者都是由“气”的不齐来决定的,但前者不能改变,后者可以改变。语类说:
“问:……如贵贱、死生、寿天之命有不同,如何?曰:都是天所命。禀得精英之气,便为圣为贤,便是得理之全、得理之正;稟得清明者,便英爽;禀得敦厚者,便温和;稟得清高者,便贵;禀得丰厚者,便富;禀得久长者,便寿;稟得衰颓薄浊者,便为愚不肖,为贫,为贱,为天。天有那气,生一个人出来,便有许多物随他来。”(同上)
这即是朱熹所肯定的“人之禀气,富贵贫贱长短,皆有定数”,而且“皆其生时所禀气数如此定了”,一切不能用理性解决的困难便被虚构的定命或气数一下子“解决”了。
人的“命”、“性”、“气禀”和“心”,朱熹比喻如下:
“尝谓命譬如朝廷诰敕,心譬如官人一般,差去作官,性譬如职事一般,郡守便有郡守职事,县令便有县令职事,职事只一般,天生教人许多道理,便是付人许多职事(别本云:道理只一般)。气禀譬如俸给,贵如高官者,贱如官卑者;富如俸厚者,贫如俸薄者;寿如三两年一任又再任者,夭者如不得终任者。朝廷差人作官,便有许多物一齐趁。”(同上)
抽象的思辨不能不转为具体的比喻,在这样的天真的比喻中,我们就知道思辨的秘密了。朱熹把天命比喻为皇帝,把“心”比喻做皇帝所差遣的各种品级官位,把“性”比喻作各种职事,把“气禀”比喻做等级制度的不平等存在,这正说穿了这一哲学体系的封建主义的本质。
和其他道学家一样,所谓人类的“粗细”品级,既指德性学行的品级,也指封建的品级结构。“圣人”是有例外权的最高的品级,其特点是他的“气”生来就是透明的,所以能够完全体现了“性”即“理”。朱熹说:
“上知(智)生知之资,是气清明纯粹而无一毫昏浊,所以生知安行,不待学而能,如尧、舜是也。”(同上)
朱熹直接宣布现实的“圣人”就是“理”的本身,“圣人”乃是宇宙的枢纽,只要“吾”之心正,“吾”之气顺,那么天地就随之而正而顺:
“盖天地万物本吾一体,吾之心正则天地之心亦正矣,吾之气顺则天地之气亦顺矣,故其效验至于如此。此学问之极功,圣人之能事,初非有待于外。”(中庸章句第一章)
以“圣人”为宇宙的枢纽,乃是封建专制主义的理论的中国版,朱熹在天学章句中老实说出了这一秘密:
“盖自天降生民,则莫不与之以仁义礼智之性矣,然其气质之稟或不能齐,是以不能皆有以知其性之所有而全之也。一有聪明睿智、能尽其性者出于其间,则天必命之以为亿兆之君师,使之治而教之,以复其性,此伏义、神农、黄帝、尧、舜所以继天立极。”(序)
戏剧完了,圣洁的“圣人”终于下降为现实的皇帝,“净洁空阔”的“理”终于下降为现实的皇极。
上面所论述的是朱熹为封建制度所作理论辩护的又一方面。在这里,“圣人”是至善的“理”的体现者,而群众则经常处于作为罪恶根源的“气”的控制之下,因而“圣人”便从上帝那里接受了“治而教之”的使命。“圣人”与凡庸的群众的对立,被神秘地转化为善与恶的对立或“理”与“气”的对立。因此,按照唯心主义的颠倒意识,封建君主对人民的残暴压迫,不仅是道德的,因为它代表了善对恶的征讨;而且是合理的,因为它体现了精神驾驭物质这一僧侣主义的最高法则。
第四节 朱熹的唯心主义的“格物致知”说
朱熹思辨哲学中的“理”,如前节所指出的,是一种“无人身的理性”,按照“物物各有一太极”的原则,它可以变现为各种各样的化身,而这些化身都不是通过普通的方式所能认识和思考的。马克思指出,“无人身的理性”一涉及到主体和客体时,只能自己愿来倒去,“安置自己,把自己跟自己对置起来,自己跟自己结合——安置、对置、结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页一四○)因而,“理”在朱熹的魔术杖下,“在自身中把自己和自身区分开来”,于是“理”的一个化身“性”被规定为主体,另一些化身“物”被规定为客体。“性”与“物”表面上似乎是主体与客体的对立,而实质上不过是“理”自己的“安置、对置、结合”。了解了这一“颠来倒去”的思辨哲学的秘密,我们才能研究朱熹的认识论,即“格物致知”说。
大家都知道,“格物致知”一语出于大学,朱熹的“格物致知”说即集中地见于他所篡补的大学“格物致如”传。接二程都曾窜易大学文字(见程氏经说卷五),而朱熹更变本加厉,杜撰了整段的经文。在理学的传统中,大学被推为“四书”之首,为最某本的经典,朱熹曾设喻说,读大学譬如买田契,从而地租便甚本上有了保证,这就等于说读了大学可以深悟理学的玄奥。
朱熹在所改的大学中插入如下一段话:
“所谓致‘知’在格‘物’者,言欲致吾之‘知’在即‘物’而穷其‘理’也。盖人心之灵莫不有‘知’,而天下之‘物’莫不有‘理’,惟于‘理’有未穷,故其‘知’有不尽也。是以大学始教,必使学者及即凡天下之‘物’,莫不因其已知之‘理’而益穷之,以求至乎其‘极’。至于用力之久,而一旦豁然贯通焉,则众物之表里精粗无不到,而吾心之全体大用无不明矣。此谓‘物格’,此谓‘知之至’也。”(大学章句)
这段话由于已经简缩成为经典式的语句,不但包括了许多他所特别使用的术语,这些术语有来自道家的,有来自佛家的,也有儒家所本有的,而且在他的解释中也有些层次之不同,这样就使人们对之各有所理解。因此,这一段我们儿童时期背诵得烂熟的话,必须与朱熹其它有关议论联系起来考察,才能讲得清楚。
首先应该考察朱熹所谓“物”的涵义。在大学章句中,朱熹窃取了华严宗的“理事”说,曾注释说:“物,犹事也”,但所谓“事”也可以有不同的解释。他反复提到:
“眼前凡所应接底都是物。”(语类卷一五)
“天下之事皆谓之物。”(同上)
从前一例而言,“事”、“物”虽然被安置为客体,但眼前所应接的究竟不是第一性的实在,也即他所说的“眼前虽谓无非是物”的物,从后一例而言,“事”、“物”虽然包括了一切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但并没有表明它们对主体来说是怎样的关系。在这样浅显的层次,已经埋伏下逃走的道路,即在承认事物的形式之下,预伏下弃置客体的可能性。因此,朱熹虽然承认客观事物有“理”可格,但他说那是因为事物“有理存”,即早已先验地安置妥当,所以不妨去格一下,他说:
“虽草木,亦有理存焉。一草一木岂不可以格?如麻麦稻粱,甚时种,甚时收,地之肥,地之硗,厚薄不同,此宜植某物,亦皆有理。”(同上卷一八)
即便是在这样的怕羞的情况之下,他并没有忘记即刻逃走,所以他认为这些问题都是“没紧要底事”,与“道之精妙处”无关。他不仅不提倡去研究客观事物的规律,反而对从事于客观事物的观察研究者大加斥责,他说:
“格物之论,伊川意虽谓眼前无非是‘物’,然其格之也,亦须有缓急先后之序,岂遽以为存心于一草木器用之间而忽然悬悟也哉?!且如今为此学而不穷天理、明人伦、讲圣言、通世故,乃兀然存心于一草木一器用之间,此是何学问?!如此而望有所得,是炊沙而欲其成饭也!”(文集卷三九答陈齐仲)
草木器用是“物”,这是朱熹所不否认的,然而“格物”却不在于格草木器用之类自然物或生产物,因为从这些事物得不到学问,不能“悬悟”出“大本大元”的“道之精妙处”。从这里可以知道,作为客体的事物是主体出神时假借的东西,而不是主体所依以反映的东西。
“格”这一个概念,在道学家有不同的规定。朱熹释之为“至”为“尽”,所以“格物”就是完成一事之极至,如为君完成为君之极至,为臣完成为臣之极至。朱熹设喻说:
“格谓至也,所谓实行到那地头,如南剑人往建宁,须到得郡厅上方是,若只要到建阳境上,即不谓之至也。”(同上)
如第二节所述,一事之极至即该事本然之“理”,格物即在于印证一个极至,因此,“格”不是研究的意思,而是尽悟的意思。
朱熹所谓“格物”的真义,其主要内容是“穷天理、明人伦、讲圣言、通世故”,朱熹说:“所谓格物云者,或读书,讲明义理,或尚论古人,别其是非,或应接事物而处其当否,皆格物事也。”(文集卷六四答赵民表)这里并没有涉及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检阅朱熹的著作,凡他谈到“格物致知”的时候,主要是指封建伦理的践行,故他一再强调大学论“格物”不过是“为人君止于仁,为人臣止于敬”之类。语类记:
“或问格物,问得太烦,曰:若只此联纒说,济得自家甚事?某最怕人如此。人心是个神明不测物事,今合是如何理会?这耳目鼻口手足,合是如何安顿?如父子君臣夫妇朋友,合是如何区处?……徒欲泛然观万物之理,恐如大军之游骑,出太远而无所归。”(语类卷一八)据此,“格物”是向内的“理会”,而不是向外的“观万物之理”,是通过某类事物穷至主体已具有的全体大用,而对草木器用之类事物的理会,不过是一种达于至极的桥梁罢了。
从“格物”的目的方面考察,也可以达到同样的结论。朱熹说:
“格物是穷得这事当如此、那事当如彼,如为人君便当止于仁,为人臣便当止于敬。”(同上卷一五)
“格物二字最好,物谓事物也,须穷极事物之理,到尽处便有一个是、一个非,是底便行,非底便不行。”(同上)
由此可知,“格物”的目的不是求得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认识,而是根据封建纲常的法则,衡量“区处”事物的道德上的是非,即所谓“当”。例如“为人君”是“事”,“止于仁”便是“当”;“为人臣”是“事”,“止于敬”便是“当”。作统治者的知道如何巩固和加强统治,作被统治者的知道如何忍辱和服从,这都是“格物”的效果。用朱熹的话来说,这叫作“自家知得这个道理,处之而各得其当”(同上)。
朱熹的“格物”说也就是“穷理”说,朱熹自己解释说:“格物不说穷理,却言格物,盖言理则无可捉摸,物有时而离;言物则理自在,自是离不得。”(同上)因此,“即物而格”是引诱初学的说法,而“穷理”则须直探形而上了,但所谓“穷”也即是“格”,都是“究元”或“求至于其极”之义。正因为目的在于达到那最高的神秘的“理”,所以他说“格物只是穷理,物格即是理明”(文集卷三○答汪尚书),但“理”是上帝的化名,是惟一不二的绝对,不仅作为客体的所格之“物”的“物理即道理,天下初无二理”(语类卷一五),而且作为主体的格物的“心”或“性”也是“理”的化身,这一“安置、对置、结合”的关系在朱熹下列答语中表明得极为清楚:
“问:或问云:‘心虽主乎一身,而其体之虚灵足以管乎天下之理;理虽散在万物,而具用之微妙实不外乎一人之心’,不知‘用’是心之用否?
曰:理必有用,何必又说是心之用?夫心之体具乎是理,而理则无所不该而无一物不在,然其用实不外乎人心,盖理虽在物而用实在心也。……此是以身为主,以物为客,故如此说,要之,理在物与在吾身,只一般。”(同上卷一八)
为“主”的“身”或“心”与为“客”的“物”,“只一般”,都是“理”的“颠来倒去”的显现而已。谁能相信这种诡辩有唯物主义的因素呢?
其次,主体与客体的对置还可以转换为主体的自我省察,这就鑽进唯心主义认识论的深处,他说的“致知”或“致吾之知”的道理也就更清楚了。朱熹说:
“大凡道理皆是我自有之物,非从外得,所谓‘知’者便可是知得我底道理,非是以我之‘知’去知彼道理也。”(同上卷一七)
这里就赤裸地表现为唯我主义的直观说,所以在有人怀疑朱熹的“格物致知”说为不符合唯心主义原则,有“从外去讨得来”的嫌疑时,朱熹首先厉声呵斥:“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然后又加以讪笑:“某常说,人有两个儿子,一个在家,一个在外去干家事,其父却说道在家底是自家儿子,在外底不是。”朱熹的“心”与“物”便是“理”的两个儿子,“心”(或“性”)是“理”在家里的儿子,“物”虽在外,也不能说不是“理”的儿子。
“理”本是“我底道理”,这也可以说是“万物皆备于我”(同上卷一一)。如上节论述,“理”在人为“性”,此“性”朱熹又以大学成语称之为“明德”,在这里,朱熹就完全不管在外的儿子,只亲暱在家的儿子了。他说:
“问明德、明命,曰:便是天之所命谓性者,人皆有此明德,但为物欲之所昏蔽,故暗塞尔。”(同上卷一六)
“自人受之,唤做明德;自天言之,唤做明命。……人之明德即天之明命。虽则是形骸间隔,然人之所以能视听言动,非天而何?”(同上)
这就为“穷理尽性以至于命”的天人合一之说预立了前提。“理”分化为仁义礼智,“明德”也同样包含着伦理道德的内容:
“明德谓得之于己,至明而不昧者也,如父子则有亲,君臣则有义,夫妇则有别,长幼则有序,朋友则有信,初未尝差也;苟或差焉,则其所得者昏而非固有之明矣。”(同上卷一四)
据朱熹说,“明德”本来具有仁义礼智,但在凡人,这种“明德”为外物所汩没。大学所说“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就是要“知觉此明德,常自存得,便去刮剔,不为物欲所敝”,能如此,则“推而事父孝、事君忠,推而齐家、治国、平天下,皆只此理”(同上),原来他把“知之至”又伦换成照明体的真宰了。
所谓“格物致知”的过程也同时是“明明德”的过程,大学中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五者,朱熹都解释为“明明德事”,即恢复天命之性的途径。朱熹沿用了禅宗北宗的“身是菩提树,心是明镜台,时时勤拂拭,勿使染尘埃”的比喻,形容“致知”说:
“致知乃本心之知,如一面镜子,本全体通明,只被昏翳了,而今逐旋磨去,使四边皆照见,其明无所不照。”(同上卷一五)
朱熹曾一再说“人心如一个镜”,这面能照的镜子便是“明德”。镜子虽然有时被昏翳,需要磨而后明,而人的“明德”则未尝不明,“其善端之发终不可绝”,只要能接续其善端,格物致知,“至乎其极”。就可以达到“吾心之全体大用无不明”的境界,也就对于“众物的表里精粗无不到”了。
既然“格物致知”是为了明“吾心之全体大用”,不假外求,“所谓明明德者,非有所作于性分之外也”(文集卷一五,经筵讲义大学),那么为什么不象禅学一样“直指本心”呢?陆学所以报评朱熹的哲学为“支离”即在于此。
我们说,朱、陆衣认识论上的分别在一定程度上有似于禅宗的顿、渐的分别。在朱熹的眼中,陆九渊的心学忽略了顿悟以前所不可少的渐修阶段,如他说:
“穷理之学诚不可以顿进,然必穷之以渐,俟其积累之多而廓然贯通,乃为识大体耳。今以穷理不可顿进而欲先识夫大体,则未知所谓大体者果何物耶?”(文集卷四九答王子合)
因此,朱熹批评陆学的“易简”为“苟简容易”:
“陆子静(九渊)说良知良能、四端根心,只是他弄这物事,其他有合理会者,渠理会不得,却禁人理会。鹅湖之会,渠作诗云:‘易简功夫终久大’,彼所谓‘易简’者,苟简容易尔,全看得不仔细。”(语类卷一六)
当然,朱熹所谓“即物穷理”决不是要深入探讨各个事物的本质。按照他的“理一分殊”之说,每一事物上均全禀“太极”即理之大全,因此朱熹要人们一物一物地“格”,实际上是反对人们去发现事物差别的内在规律,而引诱人们一次再一次地接触那同一的“理”,“穷得这个道理到底了,却又穷那个道理”,积之既久,便可一旦了悟“万物之理皆不出此”(同上卷一一)。所谓悟得这个同一的“理”,没有任何内容,至多是说唯心主义者可以成为神人罢了。朱熹说这好象婴儿学走路,今天走一走,明天又走一走,积习久了,自然会走;又好象用斧斫树,必须先一斧一斧地斫,最后一斧便使大树倒下,即通过渐修而得顿悟,如朱熹说:
“格物穷理,有一物,便有一理;穷得到后,遇事触物,皆撞著这道理。事君便遇忠,事亲便遇孝,居处便恭,执事便敬,与人便忠,以至参前倚衡,无往而不见这个道理。”(同上卷一五)
由此可见,朱熹所以提倡“格物”、“即物”,不过是达到“一旦豁然贯通”这一目的的手段,所谓“大学之始教”,而其中的“物”,不管是自然物(如草木)、生产物(如舟车)等等,不过是通向作为绝对实体的同一的“理”的踏脚石或“样子”。语类中记:
“陶安国问:‘千蹊万径皆可适国’(或问语),‘国’恐是譬理之一源处,不知从一事上便可穷到一源处否?
曰:也未解便如此,只要以类而推。理固是一理,然其间曲折甚多,须是把这个做样子,却从这里推去,始得。”(同上卷一八)
“理”譬如城市,“格物”便是通向这一城市的千万条道路,但这些道路也不需要真正地“走”,而不过是“做样子”而已。朱熹是站在事物头上指手画脚,给事物分类,由低级分到高级,证明品类存在是绝对合理的现象;更进一步“推”起来,从低级到高级都是“类”或“样子”,既然“类”都是同一的,那就可以证明“理”是同一的,车子等于房子,草木等于器用,无非是一个品类存在罢了,这就是“以类而推”的致知说。朱熹所经常列举的种种例证,都仅仅是为那作为一源的“理”“做样子”。
达到了“理”,已经“豁然贯通”,那么“心”这面镜子就大放光明,能具万理而应万事,妙众理而宰万物,这时再也用不着“格物”、“即物”,而“物”便可踢到一边了。朱熹说:
“圣人不令人悬空穷理,须要格物者,是要人就那上见得道理破,便实。只如大学一书,有正经,有注解,有或问,看来看去,不用或问,只看注解便了;久之,又只看正经便了,又久之,自有一部大学在我胸中,而正经亦不用矣。”(同上卷一四)
这个比喻非常清楚地说穿了“格物致知”的秘密,原来“物”是“理”的注脚,朱熹的哲学反复以各种草木器用以及一些自然科学知识设喻,原来正是作这种注释的工作,而学者一旦“顿悟”,即如得鱼而忘筌,见月而去指,这些“物”不妨全部不要。
最后,我们应该探讨一下,这种“格物致知”就要导向什么实际的目的。
如前面所已揭示的,“物格知至”的结果即表现为“为人君止于仁,为人臣止于敬”,即朱熹称之为“和”的阶级调和的安定状态。用大学的成语来说,“格物致如”即使人“知止”而“止于至善”。朱熹说“自君臣父子,推之于万事,无不各有其止”,又解释道:
“君止于仁,臣止于敬,各止其所,而行其历止之道,知此而能定。……子曰:‘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君与臣是所止之处,礼与忠是其所止之善。”(同上)
这和他的“理一分殊”说是相连贯的。君有君之“理”,臣有臣之“理”。“穷”为君之“事”之“理”,即完成为君的极至;“穷”为臣之“事”之“理”,即完成为臣的极至,而“穷理”即“格物”。能够“物格知至”,即能知止于“至善”,“至善”也就是“理”。朱熹说明所谓“止”说:
“所以谓之止,其所止所当止,如人君止于仁,人臣止于敬,全是天理,更无人欲,则内不见己,外不见人,只见有理。”(同上卷九四)
用现代的语言来讲,“止”即是各按品类存在而不变,朱熹称“止于至善”为“守”,即“守”那按等级品类预定的天命,如此则“全是天理,更无人欲”,故朱熹也释“格物”为验天理人欲(同上卷一五)。
因此,朱熹注大学“知止而后有定,定前后能静,静而后能安,安而后能虑,虑而后能得”说:“止者,所当止之地,即至善之所在也,知之则志有定向;静者,谓心不妄动:安,谓所处而安,虑,谓处事精详;得,谓得其所止。”用我们的语言来复述一下,就是这样:每个人,特别是被统治压迫的人民,必须知道安分守己,安分守己就不会有反抗的要求,没有反抗的要求就能逆来顺受、随遇而安,知道如何顺从统治者的一切役使命令。这一套农奴制的人生哲学都是由“格物致知”即封建主义的“定理”导出的结论。
总之,朱熹所谓“格物致知”是“无人身的理性”本身的复归,“物”既非客观事物,“知”也不是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其体系是一种狡猾的僧侣哲学,但居然有人说它”是有唯物论精神的”,这就不仅是令人失笑而已,我们必须警惕这种说法的意图。
第十四章 陆象山的唯心主义“心学”
第一节 陆氏宗法家族和陆象山的身世
陆象山是宋明两代主观唯心主义一般所谓“心学”的开山祖。这种“心学”,有其所从产生的社会根源,也有其理论上的一定承传关系。宋元学案论陆象山的学术渊源,有如下一些记载:
“象山之学,先立乎其大者,本乎盂子。……程门自谢上蔡(良佐)以后,王信伯(苹)、林竹轩(季仲)、张无垢至于林艾轩(光朝),皆其前茅,及象山而大成,而其宗传亦最广。”(宋元学案卷五八象山学案全祖望语)
“三陆子之学,梭山启之,复斋昌之,象山成之。……复斋却尝从襄陵许(忻)氏入手,喜为讨论之学。宋史但言复斋与象山和而不同,考之包恢之言,则梭山亦然。”(同上卷五七梭山复斋学案全祖望语)
“刘静春曰:陆子寿兄弟之学,颇宗无垢。”(同上)
“黄东发(震)曰:复斋之学,大抵与象山相上下。象山以自己之精神为主宰,复斋就天赋之形色为躬行,皆以讲不传之学为己任,皆谓当今之世,舍我其谁,掀动一时,听者多靡。……(复斋)遂与象山号二陆。”(同上)
“梓材案:黄氏(宗羲)本从梭山为金溪学案之一,复斋为金溪学案之二,谢山则并称之曰梭山复斋学案。”“黄氏本以是卷为金溪学案之三,谢山则称为象山学案。”(宋元学案卷五七、五八)
“宗羲案:(象山)先生之学,以‘尊德性’为宗,……同时紫阳之学,则以‘道问学,为主。……宗朱者诋陆为狂禅,宗陆者以朱为俗学。两家之学,各成门户,几如冰炭矣。”(同上卷五八象山学案)
从上述材料,我们可以得到三点认识:(一)同时与朱学并成为学术宗派的象山之学,是一个以陆氏家族为其核心的独立的学派;(二)这个学派的前趋是程门的上蔡、无垢等接受禅宗思想较深的一些唯心主义者,其远源则为孟子,也就是说,从师承上看,这一主观唯心主义的流派有其洲源:(三)三陆子之学(或二陆之学),有其共同之处,所谓“和而不同”,所谓“启之”、“昌之”、“成之”,所谓“皆以讲不传之学为己任”,所谓“兄弟之学,颇宗无垢”者是。黄宗羲原拟并称之为“金溪”学派,列为金溪学案,不是没有缘由的。因此,研究陆象山的思想,必须联系到他的兄弟梭山和复斋。如果说程朱之学更多地接受华严宗的影响,那么陆氏家学则更多地接受禅宗的影响。
陆象山名九渊,字子静,江西抚州金溪人,生于宋高宗绍兴九年(公元一一三九年),卒于光宗绍熙三年(公元一一九二年)。
陆象山的八世祖陆希声曾相唐昭宗。五代末,陆希声的孙子德迁避地金溪,解囊中装,买田治生,赀高闾里”(象山先生全集,以下简称全集,卷二七全州教授陆(九龄)先生行状),这是金溪陆氏之祖。可见陆家原是品级性地主,但是到陆象山的时候,陆家迁金溪已及二百年,经济情况早已有了变化。象山叙述其家的经济情况说:
“陆氏徙金溪,年余二百。……先君子居约时,门户艰难之事,(九皋)公所当。每以条理精密,济登平易。吾家素无田,蔬圃不盈十亩,而食指以千数,仰药疗以生。伯兄总家务,仲兄治药疗,公授徒家塾,以束修之馈,补其不足。……杜子美北征诗谓:‘海图折波涛,旧绣移曲折,天吴及紫凤,颠倒在短褐。’公妻子无海图可折,无天吴紫凤可依。然‘旧绣移曲折’,‘颠倒在短褐’,则有之矣。”(全集卷二八陆(九皋)修职墓表)
“家素贫,无田业,自先世为药肆以养生。……一家之衣食百用尽出于此。子弟仆役,分役其间者甚众。……后虽稍有田亩,至今计所收,仅能供数月之粮。食指日众,其仰给药肆者日益重。……当穷约时,公之子女,衣服敝败特甚。”(同上宋故陆公(九叙)墓志)这个食指数以千计的大家族虽然走向没落,但仍保持着宗法世家的遗风:虽然到了宋代没有列入“官户”,但在乡里的权力甚大。
陆象山兄弟六人,情况如下:
陆九思,字子彊,与乡举,封从政郎,有家问,训饬其子孙,总家务。
陆九叙,字子仪,处士,总药肆事。
陆九皋,字子昭,与乡举,授徒家塾,又教授番阳许氏书院。居家“时时杖策徜徉畦陇阡陌间,检梭种刈”。晚为乡官,办理金溪赈恤,终修职郎。学者称庸斋先生。
陆九韶,字子美,不事场屋,兄弟共讲古学。与朱元晦友善,首言太极图说非正。奏立社仓之制行于乡。号梭山居士。有梭山日记。
陆九龄,字子寿,尝与乡举,补入太学,登进士第,后授全州教授。曾主家乡保伍,领导地主武装,备御“湖之南”之“寇”,“郡县倚以为重”。学者称复斋先生。
陆九渊,……最后守荆门军。以上情况说明,陆象山的一家,以宰相后裔迁居金溪以后,当初还是豪族地主的家庭。但是二百年来,经济情况发生了变化,到陆象山的时候,占有的田地不太多,兼营其他产业,如先世经营的药肆。同时,从全州教授陆先生行状所叙述的家世情况来看,陆家自象山的高祖以下,都没有登仕牒的。可见,这个地主的家庭,经过五代和北宋的改朝换代,经济和政治的地位是下降了。但是,陆家在乡里还是有势力的,虽居穷约,在宋室南渡之顷,“建炎虏寇之至”,陆象山的族子陆谔曾起义兵,后来就掌握“保聚捍御”的地主武装,对付农民起义。陆谔死后,由象川之兄陆九龄继续掌握这部分武装。象山之兄成为教授与乡官,或奏立社仓,仍然在乡里保持着宗法世家的权力。为了保护这样的一种聚族而居、食指以千数的大家族的利益,他们荒年则主赈恤,金人南侵则起义结保伍,对农民起义则又进行镇压。从陆氏家族的封建性质看来,陆氏兄弟在乡里依然占据着家族长的特殊统治地位,在经济上虽然没落,而在乡里的势力依然保持着豪族的传统精神。作为家族长的陆氏兄弟利用乡里的特殊权力,对生产事业的管理颇为精明,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对乡里赈恤颇为“关心”,同时时农民起义则又利用家族组织,以坚决的镇压者自任。请看他们的自述:
陆九叙“独总药肆事,……子弟仆役,分役其间者甚众。公未尝屑屑于稽检伺察,而人莫有欺之者。商旅往来,咸得其欢心。不任权谲计数,而人各献其便利,以相裨益。故能以此足其家而无匮乏。”(全集卷二八故宋陆公墓志)
象山先生言:“吾家治田,每用长大镬头,两次锄至二尺许,深一尺半许外,方容秧一头。久旱时,田肉深,独得不旱。
以他处禾穗数之,每穗谷多不过八、九十粒,少者三、五十粒而已。以此中禾穗数之,每穗少者尚百二十粒,多者至二百余粒。每一亩所收,比他处一亩不啻数倍,盖深耕易耨之法如此。”(全集卷三四语录)可见陆氏家族组织的严密,在陆氏兄弟的家族长“独总”之下,能使“子弟仆役,分役其间”,表面上虽温情脉脉,但剥削关系是掩盖不住的。
“淳熙丁未,江西岁旱,抚为甚;抚五邑,金溪为甚。……
(陆九泉)公为乡官,于是乡之所得多忠信之士,而吏不得制其权以牟利。明年赈粜行,出粟、受粟,举无异时之弊。里闾熙熙,不知为歉岁,而俗更以善。”(全集卷二八陆修职墓表)
“莫若兼置平籴一仓,丰时籴之,使无价贱伤农之患:缺时粜之,以摧富民闭廪腾价之计。析所籴为二,每存其一,以备歉岁,代社仓之匮,卖为长积。……偿得二千缗,可得粟二千硕,乡斗于官为一千硕。来岁粜一千硕,存一千硕,为后年之备。逐年更粜之,可与社仓俱广,为无穷之利。”“前岁梭山所掌社仓,……向来社仓,赵丈欲行之,……或告之以此事全在得人,……社仓……诚得如陆梭山者为之,乃可久耳。……其后,梭山兄因得以平籴之法,条具五利。”(全集卷八与陈教授一及二)可见陆氏兄弟掌握乡里的极力是连官吏都不敢制约的。当然这种赈恤族员乡里的方式是一切带有农村公社性质的共同特征。
“湖之南,有寇侵轶,将及郡境。……旧部伍愿(陆九龄)先生主之。……先生将许之,或者不悦。……先生曰:吾居乡讲授,……老母年且八十,家累过百人,……借令可去,扶八九十老者,从以千余指,去将焉之?……甘家之祸,忍乡之毒,缩手于所可得为之事,此奚啻嫂溺不援者哉?……先生于是……许之。已而调度有方,备御有实,寇虽不至,而郡县倚以为重。”(全集卷二七全州教授陆先生行状)
“暇则与乡之子弟习射,曰:是固男子之事也。岁恶,有剽劫者过其门,必相戒曰:是家射多命中,无自取死。”(宋史卷四三四防九龄传)可见陆氏兄弟所以能掌握地主武装,镇压农民起义,是因为依靠封建的宗法家族的坚固的细胞。
从以上诸端,我们可以理解陆氏家族在当时社会具有着一种典型性。作为家族长的陆象山这样的地主,在当时是不少的。如葛赓一家,便是一个较完整的典型。陆象山叙述葛赓的家族情况说:
“公讳赓,葛其姓,德载其字。其先五代间自番阳徒抚之金溪。曾祖祈、祖丰、父思审,皆不仕,世以力田殖其家。……遭时多故,县官倚办于民者几倍常赋,公调度有方,从容赡给。建炎间,盗贼蜂起,所在为保伍以自卫。郡每被寇,心檄以捍御。临川为寇冲,虏骑侵轶,亦尝及城下,皆赖乡社以免。公善用长戈,慷慨徇义,人所乐亲,所部皆勇敢,以是见推为前锋,摧坚陷阵,未尝有所避。……绍兴乙卯岁旱,明年民难籴,米斗踰十钱。富民方闭廪。时公先下价散其米,徒手来者輒贷与之。公限粟不多,而里中赖之宏矣。”(全集卷二八葛致政志)
这种地主阶级有一套利用家族组织的经略。他们是失去了“官户”地位的品级性地主。请看陆氏家族的一套乡绅的族法和单行的制度:
“先考居士君贺……究心典籍,见于躬行。酌先儒冠昏丧祭之礼,行之家,家道之整,著闻州里……(陆九龄)从父兄读书讲古。……居士君欲悉传家政,平日纪纲仪节,更加櫽括,使后可久,先生多与裁评。”(全集卷二七全州教授陆先生行状)
“吾家合族而食,每输差子弟掌库三年。某适当其职,所学大进。这方是‘执事敬’。”(全集卷三四语录)
“其家累世义居。一人最长者为家长,一家之事听命焉。岁迁子弟,分任家事。凡田畴、祖税、出纳、庖爨、宾客之事,各有主者。九韶以训戒之辞为韵语。晨兴,家长率众子弟谒先祠毕,击鼓诵其辞,使列听之。子弟有过,家长会众子弟责而训之:不改则挞之,终不改,度不可容,则言之官府,屏之远方焉。”(宋史卷四三四陆九韶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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