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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说史

_9 乔治·萨拜因(美)
于腐化而形成的三类无法的国家。亚里士多德后来在《政治学》中
就采用了这种分类法。根据这种方法,一个人的统治产生君主政
体和僭主政体;少数人的统治产生贵族政体和寡头政体;同时柏拉
图第一次承认有两种类型的民主政体,一种是温和的形式,_种是。
极端的形式。更加引人注目的是,他此时已认为民主政体在无法
的国家中是最好的,尽管在守法的国家中是最坏的。因此两种形
式的民主政体均优于寡头政体。显然柏拉图已趋向于他后来在
《法律篇》中所持立场,在《法律篇》中描述的第二等最好的国家是
设法把君主政体同民主政体结合起来。这等于默认在现实国家
中,人民大众的同意和参政等因素不能忽视。
据此,可以坦率地说,柏拉图的新理论就是第二等最好国家
的理论,其中难以令人满意的说法是以天上的城市和尘世的城市
相对照。人类所能积累的全部才智不足以使哲学家一国王的出现
①原文为timocracy,在柏拉图的政治学中指一种荣誉政体,统治者的指导原
则为爱荣誉i在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指一种按财产多寡分配权力的政体。——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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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可能。因此,在人力所及的范围内,最好的解决办法是依靠那
种能够体现为法律的智慧,依靠人们天生对明智的惯例和习惯做
法所具有的信心。柏拉图在作出这一让步时所感到的痛苦明显地
表现在他说的这样一句反话中:那么就必须证明判处苏格拉底死
刑是正确的。①国家,尽管它有由继承而来的法律,必须设想为以
某种方式对天上的城市的模仿。至少无可怀疑的是,法律比无理
性的行为要好,守法的统治者的虔诚信念比僭主、富豪统治集团
或一伙暴民的武断专横要好。同样无可怀疑的是,一般说来,法律
是导致文明的力量,如果没有这种力量,让人性听其自然,人就会
成为最野蛮的动物。然而这种论调很容易使人联想到亚里士多德
所说,它对柏拉图来说是一种信念,因此,柏拉图的哲学就其与知
识和见解相对而言,是不可能提供真正能为自己辩护的理由的。
在“法律篇》最引人注目的一段中,他毫不犹豫地说那是一种
信念: ’
让我们假定我们每一个活着的人都是神的一个精巧的傀儡,不论是
作为神的玩偶创造出来的还是由于某种严肃的目的创造出来的——因
为我们对这一点一无所知;但是我们的确知道,我们I的这些内在的感情
象肌腱或纽带一样牵引着我们,而且在互相敌对的情况下拉着一个人走
向对立的行动去反对另一个人;这里就产生了善与恶的分界线。因为,
正如我们的论点所申言的,有这样一种拉力,每个人都应当永远跟着它
而且决不撒手,从而能够抵抗其他肌腱的拉力:它就是那“慎思熟虑,,得
出的主要纽带、金质的和神圣的纽带,而称为国家的公法;其他的纽带都
是坚硬的和铁制的,并有种种可能的形态和外貌,而这根纽带是柔韧的
和始终不变的,因为它是黄金制成的。有了这根最卓越的法律主要纽
带,我们就必然需要经常合作;因为既然慎思熟虑是卓越的,而且是温和
的而非强烈的,那么它得出的主要纽带就需要有辅助者来保证这种黄金
的品质在我们之间有可能克服其它的品质。③
①见《政治家》299b--c。
②《法律篇》,644d~645a,R.G.伯里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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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看来,柏拉图晚期的理论是用一根金质的法律纽带串连
起来的,这意味着它的道德原理结构不同于“理想国*中的道德原
理结构。可以这样说:法律由此代替了柏拉图曾经努力使之在理
想的国家中居于至高无上地位的那种理性,而且他仍然认为那种
理性是自然界中至高无上的力量。他因此曾经相应地认为理想国
家的主要美德是公道、劳动分工和职能专业化,使每个人处于适当
位置并“给他以公平对待力,这样就使他能够最高度地发展他的一
切才能并最充分地运用这些才能。在《法律篇》谈到的国家中,智
慧具体化为法律,也许甚至可以说冻结成为法律;不可能有这种使
个人适应国家需要的灵活性,但认为法律规定的条例“总的说来∞
可能是最合理的。因此,在这样一个国家中的最高美德是节制或
自我克制,这指的是一种守法的意向,或一种尊重国家的制度和愿
意使自己服从国家的法定权力的精神。
, 在《法律篇》开端的几卷中,柏拉图相当尖锐地批判了象斯巴
达那样一些国家,斯巴达采取居第四位的道德品质——勇敢——
作为训练的主要目的,使得它的公民以服从军事上的成就为最高
道德。对斯巴达的这一评价显然不如“理想国》中谈到荣誉政体时
所估计的那样有利,而且直言不讳地谴责一些国家把从事无益的
战争作为目的。国家的目的是要在国内关系和对外关系这两方面
都求得和谐,它不如理想的国家中通过职能的专业化所产生的和
谐那样完善;而实行这种和谐的最可靠保证是服从法律。因此,
《法律篇》中所说的国家是以自我克制或节制为主要美德而建立起
来的国家,它是依靠培养服从法律的精神试图达到和谐的。
混合式国家
由此看来,柏拉图需要构想出一种政治结构原则来取得所希
望的这种结果,这项原则须能为他晚期的理论发挥象劳动分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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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划分为三个阶层的原则在“理想国*中发挥的那种作用。实际
上,他的确发现了①一项原则,这项原则在以后的政治思想史中流
传下来,并在许多世纪中为大多数研究政治结构问题的思想家所
信奉。这就是“混合式∞国家的原则,这项原则的构想是为了通过力
量的均势来达到和谐,或者说通过具有不同倾向的各种原则相结
合的方式来达到和谐,根据这样一种方式,各种倾向将起到相互制
约的作用。这样就由于有了对立的政治力量而导致稳定的局面。
这项原则就是若干世纪以后孟德斯鸠重新发现的那著名的三权分
立原则的原型,孟德斯鸠认为权力分立是体现在英国宪法中的政
治智慧的精髓。就柏拉图而论,人们把《法律篇*中概述的混合
式国家说成是君主制的智慧原则和民主制的自由原则的结合。然
而,我们不能说他已完成了他所想到的这种结合,或者甚至不能说
他始终信守这种混合式体制的理想。柏拉图的信念毫无希望地在
歧途上徘徊,最终他还是回到了早已在《理想国》中发挥的那个比
较合意的思想路线上。
然而,他介绍混合式国家的原则并为之辩护所采取的方式方
法,却对往后进一步研讨这一理论具有极深远的重大意义。《法律
篇’讨论的是实际存在的国家。因之,柏拉图认为,他以往在《理
想国》中有意识采用过的不拘泥于形式的逻辑结构或纯理论结构
是不合适的。当前的问题涉及到一些国家的兴亡,涉及到这些国
家之所以强盛和衰落的实际原因而不是设想’中的原因。因此,在
《法律篇’卷三中,柏拉图第一次提出(他曾无数次提出过)要从哲
学史的角度出发追溯人类文明的发展过程,表明其各个具有决定
意义的阶段,指出其进步和衰退的原因,并通过对整个人类文明的
(1)t午兰蛩混合式国家的不是柏拉图。参阅亚里士多德提到的其他一些关于
登宝妻曼妻曼苎等!竺望警犰1265b 33),它有可能起源于一些更早磊蓓≥。磊品亮
论如何t法律篇》是现存的这一理论的最早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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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推断出能使政治稳定的法律;凡是明智的政治家都将奉行这
样的法律以控制并指导种种困扰着人类社会的变革。他在使人联
想到亚里士多德的一段话中说:人类的生活是由上帝、机会和艺术
控制着的,而艺术必须与时机配合。①的确,柏拉图所说的哲学史
是虚构的,其中没有提到作精确的调查研究的任何准则。然而,
“法律篇》中的这一提法,即研究政治应当和研究文明发展史联系
起来,这种方法比s理想国》中主要采取的分析和演绎法更有可能
取得成果。它形成为研究社会学科传统可靠方法的开端,而特别
是成为亚里士多德所采取并使之趋于完善的那种调查研究方式的
开端。
柏拉图设想的那种哲学史,其方案并不是非常清楚的,因为它
不只含有一个目的,也不只结合一项原则。首先,它利用的无疑是
世所公认的希腊人关于文明发展方向的概念,希腊人自己的各种
制度就是按照这个方向发展起来的。最初,人们象牧人那样生活
在单独的家庭中,没有使用金属的技能,也没有文明生活中的社会
差别和种种恶习。柏拉图设想那是一种“自然”时期,在这个时期
中人们和平相处,因为雄心勃勃的社会所特有的战争根源尚未出
现。在柏拉图时代,这种“自然状态”——后来的政治哲学家们长
期信奉的一种神话——已经出现。随着人口数量的不断增加以及
农业的发展,于是新的手工劳动技能相继发明,家庭陆续聚集成村
庄,而最后出现了政治家,把村庄统一为城邦。亚里士多德在《政
治学》的开头几章中,正是运用这种演变过程来划分出城邦在发展
文明生活方面所具有的特殊功能。
然而柏拉图至少怀有另外两个目的,一个是多少有点附带性
的,而另一个则是和这种混合式政体的出现较密切地联系在一起
的。既然“愚昧无知是国家灭亡的原因”,他便通过追溯斯巴达覆
①《法律篇》709 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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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的原因——在于其实行压倒一切的军事化体制——而附带地针
对斯巴达提出了批评。但他的主要目的是:一方面要表明伴随着
君主或僭主政体的那种专制权力如何会成为导致衰亡的原因,象
波斯就是一个特别明显的例子,而另一方面要表明雅典实行毫无
约束的民主政体如何由于过分自由而使雅典本身遭到毁灭。这两
个国家如果能保持原有的节制,使权力同智慧相结合或自由同守
法相结合,本来都是可以继续繁荣昌盛的。正是由于两者都走向
极端,结果便同归于尽。从这里可以得出构成一个良好的国家所
必须根据的原则。如果不是一个君主制国家,那它必须至少含有
君主政体的原则,即服从法律的明智而强有力的统治原则。反之
亦然,如果不是一个民主制国家,它必须含有民主政体的原则,即
群众分享自由和权力的原则,当然也必须服从法律。
我们现在可以把这种论据归纳起来。从历史上来看,人们享
有几种公认的行使权力的权利——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年高的人
对年轻的人的权利、自由人对奴隶的权利、出身高贵的人对出身微
贱的人的权利、强者对弱者的权利以及通过抽签选中的统治者对
其他公民的权利①——由于一些人和另外一些人势不两立,于是
出现派系斗争。按照柏拉图的看法,行使权力的唯一“自然的刀权
利当然是明智的人对不那么明智的人行使权力的权利,但这是属
于理想的国家的。对于第二等最好的国家来说,问题在于如何选
择并结合这些公认的权利,以便实现大体上最守法的统治。这实
际上是根据有利的年龄、良好的出身或财产决定人选来实现接近
于明智的统治,这些条件也许可以看作是一些不言自明的征象,表
明具有优于一般才能的智慧,这是为了保证民主制而对抽签的办
法所作的某种让步。柏拉图把这种方式不是很恰当地描述为一种
①“法律篇》,690a--d。参阅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3,12--13 1283 a第14
以次所列举的类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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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制与民主制的混合政体。
为了满足这些具体的要求,在建立一个城邦时显然要注意到
政治结构所依靠的一些基本的物质、经济和社会因素,因为柏拉图
的混合式国家不仅仅是各种政治力量的平衡。因此柏拉图一开始
讨论的是城邦的地理位置和最有利的气候和土壤条件。这里,他
再一次提出了那成为哲学史家的政治理论中一个特别受欢迎而又
几乎是传统的部分的论点,这个论点,可以在亚里士多德为了概略
说明最好的国家作准备的议论中看出它产生的直接影响。①柏拉
图认为城邦的最佳位置不是沿海岸线,因为沿海有外国商业带来
的腐败影响,而特别严重的是因为对外贸易意味着海军,而海军意
味着支持民主群众的力量。这个观点的形成是基于希腊的历史,
而谴责滥用海军力量则是和早先谴责斯巴达的滥用陆军力量一脉
相承的。其理想是一个建立在能够自给自足但崎岖不平的土地上
的以农业为主的社会,因为这块土地是那些最勤劳而又最有节制
的居民的发祥地。这种理想使人回想起十八世纪的许多理论家对
瑞士的羡慕,也表明对重商主义和工业主义的同样不信任。柏拉
图还认为同人种、同语言、同法律和同宗教是可取的,只要这些因
素不致使人们过于重视习惯。
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
在一切带有政治性的社会制度中,最重要的是财产的所有制
和财产的使用。这曾是柏拉图在“理想国*中的观点(虽然他在《理
想国》中设想的国家是把教育置于首要地位),而他在讨论到实际
的国家时,这个观点就倍加明确了。他在《法律篇》中毫不隐讳地
表示,他仍然认为共产主义是最好的办法,不过这种办法太好了而
难以为人性所接受。因此他在两个方面向人性的弱点让步,而让
—————●_—_-●_-——_———H_———————————————一
①t政治学》,卷七(按传统的排列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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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制和私人家庭继续存在。他仍然保留给妇女以同等教育和让
妇女参与军事及其他职务的设想、,虽然他不再提妇女担任公职的
说法。他承认永久性的一夫一妻制的结合——在极严格的公众监
督之下——是合法的婚姻形式。他在退一步承认私有财产制的同
时,主张大体上按照斯巴达实行的法规对财产的数量和使用加以
最严格的控制。公民的人数固定为5,040,而土地则按同等数目
划分进行分配,每个公民分得的土地可以传给后代,但不得分割,
也不得转让。土地生产出来的食物须在公共食堂中由大家共同享
用。这样,土地这项财产就平均了。土地的耕种应由奴隶或用可
能更形象的字眼即农奴来承担,他们以一部分产品的形式缴纳
地租。
另一方面,个人拥有的财产可以允许不均等,但数量应受到限
制:这就是说,柏拉图所允许的任何公民拥有的个人财产不得超过
分得的那块土地的价值的四倍。①实行这种限制的目的是为了排
除在国家中出现贫富过分悬殊的现象;希腊的经验表明,贫富过于
悬殊是引起公民争斗的主要原因。然而实际上,个人财产的使用
是受到和财产数量同样严格的控制的。公民不得从事工业或贸
易,不得拥有船只或商店。所有这些活动既然不能缺少,那就只能
由定居的外国人来承担,后者是自由人,但不是公民。国家只发行
一种代用货币(也许象斯巴达那样的铁币);为收取利息而放款是
禁止的;甚至不允许持有金子和银子。柏拉图对公民的财产“所
有权力施以他所能想到的种种限制,使之完全成为一场巴米塞德
的宴会。②
我们对“法律篇*中叙述的那些社会安排所作的分析表明:柏
①《法律篇》,744e。
②《天方夜谭》中王子巴米塞德(Bafmecide)佯请一乞丐赴宴,实则不给任何食
物,喻口惠而实不至的人.——译者
110
拉图实际上并未放弃他在“理想国*中作为一切社会的基本原则而
提出的劳动分工制。他不过是提出一种新的劳动分工来代替他早
先理论中把公民划分为三个等级的做法。这种新的分工适用的范
围更广,涉及国家的全部人口,但仍然同样严格。这样,农业就定
为专由奴隶来承担,贸易和工业专由不是公民的自由人来承担,而
担任一切政治职务则是公民的特权。这也就明显地表明,这一设
想正如《理想国》中的设想一样,不是去解决而是置那个根本问题
于不顾。问题在于参政;象伯里克利在“丧礼上的演说词刀中所
说,问题是要找到一种方式,使广大群众既能从事自己的私人事务
又能参与公务活动。名义上这是柏拉图所寻求的解决办法,但他
得出的结论却是这样一种国家,在这种国家里,径直限定只有一种
享有特权的人才有公民资格,只有这些人才有条件能够把他们的
私人事务——维持生计的卑贱工作——交给奴隶和外国人去做。
而这决不是伯里克利时代的民主精神所主张的观点。《理想国》中
提到的阶级划分线不如《法律篇》中提到的具有那样明显的重要
性,因为前者是公民之间的划分线,即使柏拉图也不曾非常仔细地
思考过这个问题从而得出结论。在《法律篇》中,担负经济生活的
这部分人口根本不是由公民组成的,因此国家是径直建立在经济
特权的基础之上的。这一点是同样确实无疑的,因为柏拉图所主
张的这种特权是为了国家的安全而不是为了财富。
我们无须详述柏拉图建立在他的社会制度之上的政治结构。
他提供的几种主要组织机构——市镇会议、政务会和行政官——
是在每个希腊城邦都存在着的。应当指出的一点是他试图实现混
合结构的想法所采取的方式。他那选择行政官的方式是选举——
根据希腊人的意见,这是一种贵族式的方法,而全体公民大会的职
责实际上全在于举行这样的选举。行政官组成的最高委员会一~
柏拉图这时称之为“法律的监护人”而不称为监护人——是一个
1ll
37人小组,由包括一次提名的三重投票选举产生,选出300名候选
人,第二次投票从这300人中选出100人,最后一次投票从这100
人中选出37人。但是选举方法中最有特色的一点是选择360人的
政务会的方式。这个方式是赤裸裸地为增加富有者的投票分量而
设计的。全体公民按照他们个人财产的多寡划分为四个等级,这
一设计是柏拉图从梭伦在雅典实行民主政体以前所创立的政治体
制中采纳来的。由于个人财产不得超过分得的那块土地的价值的
四倍,因此就有四个财产等级,最低一级是由那些个人财产不超过
土地价值的人构成,上面一级由个人财产较多但不超过土地价值
二倍的人构成,其余两个等级以此类推。可以肯定,最低一级的人
数最多;最高一级的人数最少,然而柏拉图对政务会成员名额的分
配是每个等级各占四分之一,①这很象以前波斯体制的做法,把下
议院议员选举人名额分配给三个集团,让每个集团缴纳国家税收
的三分之一。他为了进一步增加较富裕的公民的投票分量,还提
出对放弃投票的人处以罚金的制度,而这一制度是不适用于最低
财产等级的。这种财产等级制还由于某些公职只能由一个或几个
属于最高阶层的集团的人担任,从而影响到国家的体制。就政务
会的情况而言,对民主精神的唯一让步是:选举出来的人数比应就
任的席位数多一倍,而最后的人选则通过抽签来决定。
颇为令人费解的是,柏拉图竟然会认为这种体制是君主制与
民主制的结合,而这个体制的得力部分确确实实是财产等级制。
对民主的让步肯定是微不足道的,而且是“因为群众不满”才勉强
作出的。此外,至少是亚里士多德就认为,在《法律篇》叙述的体制
中根本不存在任何君主制的要素。“它只不过是寡头制和民主制,
并倾向于寡头制。力②的确,柏拉图的意图是要保证使守法的要素
《政治学》,744e;756b—e;参阅西塞罗叙述的塞尔维亚宪法在罗马,“理想国》
第11卷,第22章,第39--40节.
②《政冶学》,2,6;1266ab。
112
居于优势,并保证使人享有与才能相称的平等,但是他的体制的效
果是使那些个人财产最多的人居于优势地位。然而他本人说:一
个吝啬的人很可能比一个愿为高尚的目的而慷慨解囊的人更富,
但他肯定不是一个好人。①因此,我们不清楚他是否会同意亚里士
多德的意见,认为富人一般说来比穷人好;亚里士多德也为自己设
想的中产阶级国家采用了财产限制条件。正如我们已经指出的,
柏拉图在《政治家》中甚至把没有法律的民主政体的地位置于寡头
政体之上,这也是事实。我们是不可能使柏拉图对政体所作的规
化和他的意图符合一致的。显然,当他到了要具体规划体制的时
候,他发现财产的差别是明显的并可利用的,而道德方面的差别则
并非如此。
教育育度和宗教制度
这里无须过多地谈到柏拉图后期的教育计划,在《法律篇》中,
教育问题仍然占去了他很大一部分注意力。教育大纲规定的全部
课程,如包括音乐和体育等,仍然和《理想国》中所说的非常相近;
对文学和艺术要实行极严格的检查制度,这表明他仍然不信任诗
人;让妇女受到和男人同等的教育仍然是这项计划的一个重要部
分;对全体公民的教育仍然是实行义务制。不同之处主要是他对
教育的组织工作给以更多的注意,以及既然整个国家不再完全是
一个教育机构,因此他不得不考虑教育体系和政府的其他体系相
结合的问题。关于第一点值得注意的是,他这时着手规划出一个
由政府管理的学校体系,各校配备有付给薪金的教员,为初等教育
和中等教育提供精心制定的训练课程。关于这个体系和国家的关
系问题,他使负责管理这些学校的行政官成为一切行政官的首
脑。《法律篇》中的教育理论不同于“理想国》中的教育理论,它阐
①《法律篇》,743 a--b。
113
述的是一种教育制度的体系。
在柏拉图关于宗教以及宗教和国家的关系的论述中,出现了
一种类似的制度化的倾向。他以前在《理想国》中对宗教只是一提
而过,现在对这个问题却表现出大得多的兴趣,这也许是人到老年
的一种迹象。s法律篇》卷十中讨论宗教法所作的相当广泛的引伸
和探究,虽然以其强烈的说服力而不无精辟动人之处,但肯定是他
的天才的最可悲的产物。根据《法律篇》的观点,宗教正如教育那
样必须服从国家的管理和监督。因此柏拉图禁止任何种类的私人
宗教活动,并规定一切仪式只能在公共的庙堂里举行,而且只可由
国家委派的祭司们来领导。他之所以提出这种主张,部分是由于
他厌恶某些狂热混乱的宗教仪式(他说歇斯底里的人特别是妇女
最喜爱那样的仪式),部分是由于他感到私人的宗教活动使人们放
弃对国家的效忠。他对宗教的管理不仅限于仪式,他已变得深信.
宗教信仰同道德行为密切有关,或者更明确地说,认为某些缺乏宗
教信仰的活动肯定具有不道德的倾向。因此他认为必须为宗教制
定一种信条,并为国家制定一项反对异端邪说的法律以处罚那些
不信奉宗教的人。信条很简单。它禁止的就是无神论;柏拉图把
无神论分为三类:否认神的存在,否认神关心人类的行为,以及相
信犯罪之后很容易求得神的谅解。对无神论者的惩罚是监禁,在
最严重的情况下可判处死刑。这些主张同希腊人的实践是大相径
庭的,而且使《法律篇》具有极恶劣影响的是,为宗教迫害第一次提
供了有道理的辩护。
《法律篇》结尾时有一篇论述,这篇论述同柏拉图一直追求的
目的毫不相容,同他根据这个目的所设计的国家也毫不相容。在
最后几页中,他给国家增设了另一个以前几乎没有提到过的机构,
这个机构不仅根本无法同国家的其他机构相衔接,而且同设计法
律至上的国家这一目的也是矛盾的。柏拉图称这个机构为“夜问
114
活动政务会”,由37位监护人中10名年长者、教育总监以及一些
按其个人德行特别挑选出来的祭司组成。这个政务会完全不受法
律的管辖,而且还授以控制和指导国家一切合法机构的权力。它
的成员被认为是具有拯救国家所需的知识;柏拉图最后的结论是:
必须首先建立起这个政务会,而后把国家托付给它。很明显,这个
“夜间活动政务会力所处的就是《理想国》中的哲学家一国王的地
位,而把它纳入《法律篇》乃是公然违反忠于第二等最好国家的行
为。但这个政务会并非就是真正的哲学家一国王。由于创立了异
端罪和委任一批祭司,“夜间活动政务会刀就不免有一种令人厌恶
的教权主义味道,由于柏拉图使它的成员具有的知识显然带有宗
教性质,便更加强了这种味道。
《理想国,和《法律篇》
如果作为一个整体并联系到后来的发展来考虑柏拉图的政治
哲学,那就必须认为《理想国》中的国家理论是作了一个错误的开
端。《理想国》为城邦理论提供的是对作为社会基础的最普遍的原
则所作的最完善的分析——认为社会的本质是相互交换劳务,在
这种交换中,人类的才能将获得同等的发展,从而最后达到使个人
得到满足并实现最完美的社会生活。然而,在《理想国》中,这个概
念几乎是完全按照苏格拉底的学说加以发挥的,即认为道德是善
的知识,而知识是根据精确的数学演绎程序产生的。因此,柏拉图
认为统治者和臣民百姓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有学问的人和无知者之
间的关系。这就必然会从国家中排除法律,因为按照柏拉图在这
个阶段的思想,在他的知识论中根本没有那种通过经验和习惯逐
渐积累起来的智慧存在的余地。然而略去法律就证明自由公民资
格的道德观念是虚假的,而这个观念恰恰是城邦的实质所在。
柏拉图后期的哲学为恢复法律在国家中的地位所作的努力在
115
某种程度上总是半心半意而又缺乏说服力的,他那不能解决问题
的妥协使他把后来提出的混合制国家说成不过是第二等最好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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