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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说史

_55 乔治·萨拜因(美)
译者
748
论说,布莱克斯通美化英国宪法及其所谓权力划分,走进了荒诞
的王国。法律权力就其性质来说,不能从法律上加以限制,而且
在每个政治社会的某处,权威必须集中到某个人或某些人头上,这
些人是其他人习惯于服从的。边沁认为,这种情况对自由政治以
及专制政治都是适用的。两者就统治者行为的责任来说是不一样
的,国民批评的自由权、为政治目的结社以及新闻出版的自由都是
不一样的,但他们行使的权力却是一样的。“政府片论》一书由此
奠定了激励哲学激进派的主要思想:最大幸福原则作为价值尺度,
法律上的主权作为立法程序改革的必要假设,而法理学则根据法
律对普遍幸福的贡献,对法律进行分析和“审查刀。
“政府片论*主要是批判性的,但是边沁很快就转向建设。1780
年私下印行、1789年出版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引论》一书按照爱尔
维修提出过的路线将心理学、伦理学和法理学结合在一起。边沁
认为,快乐和痛苦不只是提供了“审查性刀法理学所需要的价值标
准,而且也指出了人类荇为的原因,巧妙的立法者可以借助于它控
制和指导人类的行为。
自然界把人类放在痛苦和快乐两个至高无上的主宰的支配之下。
仅仅只是因为有了它们,才指出我们应当堂什么并决定我们将要做什
么。同毛们的宝座紧紧系在一起的,一方是是与非,而另一方则是因与
果的链条。①
因此,边沁在他的理论里包括了对快乐和痛苦作为动机力量
的长篇而又明细的叙述,目的在于说明怎样可以计算它们的数量
和影响。象通常快乐说道德家所作的那样,他假定快乐和痛苦的计
量都是可以通约的,即一定量的快乐可以抵销一定量的痛苦,而且
它们也可以累计起来,以致若干快乐可以计算出来,表明某食人也
可表明一群个人的最大幸福。在计算时,必须考虑快乐和痛苦的
①该书第1章第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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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维*或四个方面:它的密集程度、它的时间长短、继某一特定行
动之后发生的必然性以及发生的时间距离。由于某一快乐或痛苦
很可能导致另一快乐或痛苦,这种趋势也应加以考虑;而且在进行
社会性计算时,影响到的人数必须考虑进去。虽然边沁有时承认
快乐相加的概念,特别是不同的人的快乐相加是虚构的,但一般说
来,边沁的言论表明似乎他真的相信人类确实依据精神力量的那
种平行四边形行事。可以肯定的是,他把那样的假设认为是“一项
先决条件,没有它的存在,一切政治推理都会陷于停顿。刀他实际上
没有心理观察的本事,对它本身也不感兴趣。但是他渴望成为“伦
理科学的牛顿力,并认为他的心理学假设,一点也不比那些在机械
科学上证明有用的某些假设更为激烈。
快乐和痛苦的理论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感觉论心理学,对于边
沁除了能使他能够计算立法效果之外还有另一种价值。他认为借
助于这种心理学,能够跟踪追击他在社会研究和政治推理中随处
可以见到的“虚构∞,并使之失去作用。边沁关于知识的理论是刻
板的唯名论者,这一品格与其说来原于休谟,不如说也许是更多地
来源于霍布斯。既然一个名称是某种事物的名字,而某种事物终
究必然是感官的某些具体感受,贝q一个名称的意义是被它所指的
感受所决定的,即现今称之为它的“所指对象刀。因而,既然各种名
称都指的是各种实体,可以说它们就是“专有名词的集合力;作为一
般的名词,如果忽视了事实,至少有可能成为虚构的危险。虚构的
实体,为了“论说的方便刀,的确是必要的(例如用“关系力代替“有关
的物体力),但是为了明彻又要求将说到的事实让人精确地懂得。
“把虚构的名称当成真实实体的名称所造成的混乱和蒙昧是可悲
的。力①一个人要明白说出所指的可触知感受总是可能的。正如多
①见c.K.奥格登D32年编《边沁的虚构说》(Bentham'sTheoryD,Fictions)I
奥格登作序。
750
年之后威廉.詹姆斯①指出的那样,对于一个经验论者来说,每个
差异必然造成一种区别。对边沁来说,虚构说的效用主要在于
政治和立法领域。两者都充满了虚构,而且他深信,法律上的虚
构“除了为某些舍此不能成立的事物辩护之外,任何别的目的都用
不上。刀象权利、财产、君权、普遍福利之类的名词都可以作虚构的
用途,通常用以保卫既得利益。从边沁的观点来看,任何联合的团
体,如社会和国家,显然都是虚构的。以它的名义干的事,是由某
人千的;正如边沁所说,它的利益是“组成它的若干成员的利益的
总和。力因而,最大幸福原则的效用包括这一事实,即它体现虚构的
巨大应付能力;因为它意味着,法律或一项制度的真正意义,必须
按它的作为来判断,而且尽可能按它对具体的各个人做了什么来
判断。边沁了解,在一切情况下弄清效果何在自然是不可能的;但
是达不到这个要求的任何东西只不过是代用的权宜之计而已。既
然价值同快乐是同一来源,而快乐只是在人类某些个人的感受中
才能出现,法律和政府的价值必须在于它们对实在的男另女女的
生活和命运所起的影响。在某种程度上接受这一原则是任何自由
主义哲学的必要条件,但它自然并不意味着要接受边沁心理学的
不成熟成分。
边沁的法律理论
边沁相信,最大幸福原则放到巧妙的立法者手中,简直是万能
的工具,可以通过它“用理性和法律的手段培育幸福的结构。力因为
它从价值和动机两方面提出了人类基本天性的理论;这是边沁认
为无论何时何地都适用的。立法者只须知道产生具体习惯和习俗
的特定时间和地点环境,就能通过施加痛苦和惩罚来控制行为,以
①威廉.~(William James。1842—1910),美国哲学家、心理学家?机能
心理学的创始人。——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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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最满意的效果。对边沁认可的方法的唯一限制是心理和伦理
的,一方面限定法律可能办到的事,另一方面又规定它能够明智地
试图办到的事,从问题的性质来看,他认为,对这种方法不可能有
法律限制。甚至长期形成的习俗或人们长期公认的体制所造成的
限制,边沁都认为是心理上的,因为他认为习俗和体制只不过是习
惯而已。象所有的习惯一样,对于为达到目的而聪明地采取调整
手段而言,它们包含着许多威胁。它们是各种技术性问题和虚构
的源泉,这是最大幸福原则立意要排除的。对习俗的不信任,并将
之完全从属于立法,是边沁的法理学主要特征之一。随之而来的
是,在社会研究中漠视、甚至是蔑视历史因素。按照边沁的观点,
历史大多是人类罪行和蠢事的概要叙述。这种思想情绪,也许就
是他的社会哲学在十九世纪后半期显得过时的主要原因。甚至他
自己的门徒约翰?斯图尔特?密尔也认为这是个弱点,而且这确
实是经常造成其对不同文化传统培育出的人们之间存在的深刻差
别只有肤浅了解的原因。
边沁的法理学,不只是他最伟大的著作,而且是十九世纪最卓
越的学术成就;它包括将刚才概述过的观点系统地应用于法律的
所有分支,包括民法和刑法,并且应用于程序法和司法系统的组
织。①在上述所有方面,他一开始就声称是针对布莱克斯通的。其
目的是批判性的而不是叙述性的;“审查性的力而不是解释性的。因
J队在法理学的一切分支,他以自然方法而不是技术方法独树一
帜。后者包括接受为法律所承认的按表面价值的分类和技术程
序,并且体现为它的习惯术语、它的传票和诉讼程序。那种法理学
的结果最多是把哮律概念变成某种正式秩序。而自然方法却相
反,把一切法律禁令和为了使这些禁令付诸实施的所有程序按其
①参见伊利?阿列维著《哲学激进主义的成长》(The Growth矿Philosophic
愚瑚缸,觚)英译者玛丽‘莫里斯(1928年版),特别是第1部分第2章和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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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来思考,作为达到最火多数人最大幸福的手段。司法问题实
质上是恰当地施加惩罚,以求产生可取的结果。
在民法领域里,这种方法要求对法律权利和义务按其执行结
果是有助于还是妨碍功利赖以实现的商品或劳务的交换进行分
析。就事件的性质而言,每一项法律义务必然对那样的交换自由
施加限制。一个人的权利指的是,他的行动自由是以某项惩罚防止
另一个人的侵犯而得到保障的;要证明这种惩罚正当与否,只有通
过比较,让两人的行动都听其自愿选择,根据可能出现的情况比较
那种限制的相对效用。在一切情况下,立法的效用将按它的作用
和实施的代价来衡量,一般视其后果是否产生对社会大多数人整
个说来都有益的交换制度来衡量。要使行为成为应尽的义务,功
利是唯一合理的理由。财产权利是正当的,一般说来是由于安全
的需要,是为了使行为的结果可加以计算,为了避免伴随捉摸不定
和失望而来的挫折的需要,这里所说的安全当然是有限的社会安
全的概念。据边沁的判断,财产的安全是获得最大幸福的重要条
件,但他觉察到,这是一项至为保守的原则。它意味着法律对财产
分配的保障在任何特定时间都存在。他深信,作为政策问题,法律
应当以相对平等地分配财产为目的,或者至少不是旨在创造武断
的不平等。实际上,必须在安全和平等之间建立某种可以实现的
平衡。同样,契约的真正尊严只是在于它对维持商业交易行为的
可靠性有贡献才成为法律依据。边沁认为,法理学过去一向把契
约当成符咒,就象神学上把圣餐作为血肉的化身那样。
在刑法领域,边沁认为,功利原则为达到合理的惩罚理论提供
了一项自然的方法。技术方法的出发点是假定犯罪“应受”处分,
但是功过的观念,除了按现有的实际做法和思想来解释外,实质上
是不可能下定义的。自然的方法却相反,它以处分总是坏事这一
原则为出发点,这是由于处分带来痛苦;只是由于它要么可以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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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来发生更大的罪恶,要么能够弥补已经发生的罪恶,才认为有必
要。刑事法理学必须提供犯罪的现实的分类,不是按照法律的习惯
分类,而是按照某种行为方式所造成的伤害或对特定个人、阶级以
及公众发生的伤害来分类;边沁正确地认为,按照习惯法分类是矛
盾的,无法理解的。刑事法理学还必须提供处分的模拟分类,以便
按罪量刑,尽可能有效地防止或补偿伤害。一般的法则是,一项处
分所带来的痛苦必须超过犯罪所得到的利益,但应尽可能少超过
犯罪所造成的恶果。边沁著作的这一部份,非常象爱尔维修的另
一个追随者贝卡里亚已经得出的结论;当然,它更加系统而又相当
巧妙,并没有重复贝卡里亚的正确结论,即惩罚的必然性所起的作
用是威慑重于严酷。虽然如此,边沁实际上赞成象塞缪尔?罗米
利爵士①那样的建议,主张取消十九世纪初损害英国刑法形象的
野蛮做法和很不起作用的惩罚。罗米利的刑事法理学同边沁的大
多数改革方案一样,似乎更多出于热爱秩序和效率,而不是出于人
道主义的动机,虽然还是可以公平地说,他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私
人财产去实现监狱的改善。他的个性的推动力具有启蒙作用,同
关心不幸的人的利益和少年犯罪的改造相比较,他更为关心普遍
公众的利益。
也许正是在法律程序和司法组织理论方面,边沁发挥了他最
具特色的思想,也正是从这儿起,他最远地脱离了在他之前自由主
义的传统。他怀着简化程序和改进法庭效率的愿望,提议几乎完
全放弃过去一向被认为必须用以保障国民权利所必要的制约和保
障。在这里,边沁将他已经在《政府片论》一书中提出的关于宪法
所采用的原则扩展到程序法。他正确地指出,法律的形式主义和
关于证据的可接受性的人为规章,大抵是基于一种信念,即实体
①塞缪尔?罗米利爵士(Sir Samuel Romilly,1757--1818),英国法律改革
者,曾致力于改革当时英国刑法的暴虐.——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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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不好的,而政府则是危险的;他反驳说,彼如这种信念确是对
的,合理的补救办法是改善法律,而不是削弱法庭。他说,法律里
的程序繁杂、含糊不清和技术细节,对当事人带来了最大限度的费
用、拖延和烦恼,使许多人得不到公正的对待,并且使得法律程序
的结果变幻莫测和不稳定。象边沁所谓的这种技术体系,他认为
简直可以说是法律行业对公众的阴谋诈骗。即便在《政府片论》一
书中,他曾经向律师们致敬,但他是带着改革者的深刻怨恨一生长
时期地盯着他们的。 、
被动而懦弱的一伙,随时准备吞下任何苦果,顺从任何事态;其智能
不足以分辨正确和错误,其感情对是非漠不关心;感觉迟钝、短视而固
执f了无生气,却易在虚妄的恐怖下陷入惊厥;对理智和公众利益之声充
耳不闻;只是对于利害有关的耳语和权势的召唤,竭尽谄媚之能事。①
边沁的理想是“每个人就是他自己的律师。∞为此,他主张用非
正式程序提交仲裁人调解以代替正式诉讼,对任何种类有关的证
据普遍认可,不用刻板的规章,而用大量的司法裁定,以排除枝节
问题。关于法庭的组织,边沁特别攻击对法官和其他法庭官员不
实行薪资制而用付费的做法;攻击英国法庭在管辖权上彼此分割、
相互重叠和矛盾,并攻击陪审制度;他认为英国法庭组织享有非常
不应当享有的声望。
边沁的法律理论建立了分析法理学的观点;这是该主题在整
个十九世纪英、美律师中普遍知晓的几乎唯一的体系。这个学派
通常都同约翰?奥斯丁的名字联系起来,但事实上奥斯丁只不过
是把边沁多卷的而并不总是非常容易读懂的作品中散见的系统思
想归纳起来。②在政治理论方面,奥斯丁著作的主要影响是对主权
①《序言》,F.C.蒙特古编,1891年版,第104页。
⑦他关于法理学的讲学,1828至1832年在边沁主办下新成立的伦敦大学学院
发表。这些学术报告1832年在《法理学的范围》(Province D厂Jurisprudence determ-
ined)一书中出版,随后在1861--63年收入内容更充实的《法理学报告》(Lectures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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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的重要性过份夸大,它实际上同边沁想用议会控制法庭改革
的计划不谋而合。组织的明确确实意味着责任应该落实到某一
方;但是,边沁关于政府不过是某些特定的人们专门实行统治而国
民对他们只是惯于服从的见解,完全不足以解释组织体制在政治
中所起的作用。较之主权理论具有更大历史意义的是,边沁关于
法理学的著作提供了改革计划,英国的司法行政依据它在十九世
纪期间内得到了完全的修订和现代化。的确,边沁的见解从未被
系统的采用并付诸实施过一次,而且他的某些见解,主要是将英国
法律编成法典的意见,也一直未被采纳。但是在长期一系列事件
中实现了法律和法庭的彻底改革,而且有多得令人吃惊的事例说
明改革是按照边沁批评和表明的方向进行的。①弗雷德里克?波
洛克爵士②说得对,十九世纪英国法律的每一项重要改革都可以
找到边沁见解的影响。 一
虽然如此,边沁的法理学并不象他认为的那样,完全由功利原
则所决定,这的确是事实。实际上,功利一词,在人们具体说明对
什么事和对谁之前,完全是泛指的。边沁哲学里的自由主义要素
大部份存在于不言而喻的前提之中。当他说“一个人的价值正好
同另一人一样,力或者在计算最大幸福时,每个人“只算一个,谁也
不比一个人更多一些,力他显然是在借用自然法的平等原贝Ⅱ。他实
际上不是仅仅依靠无法检验的假设,即一个人的快乐正象另一个
Jurisprudence)里。W.杰恩罗?布朗编成选集并加注释,题为《奥斯丁的法律理论》
(The Austinian Theory D,Law),伦敦,1905年版。
①参见T.H.沃德编《维多利亚女王的统治》(The Reign D,Queen Victoria),
(1887年版),第1卷,第28l页,查尔斯.辛格?克里斯托弗?鲍文爵士捷文“1837一。
1887年的法律行政”,美国法学院协会委员会编《英、美法律论文选》(Select Essays咖
Anglo-American Legal History),第l卷(1907年版),第516页转载。同一时代对
边沁作为法律改革者的评价,见布鲁厄姆勋爵1828年2月7日的“关于法律现状的
演说和演说集(1838年版)”,第1I卷,第287页,序言。
②弗雷德里克?~(Sir Frederick Pollock,1845—1937),英国法学
家,曾在牛津大学等校任法理学教授。——译者
756
人的快乐一样。在他热爱秩序和效率的后面,还有真正自由的先
决条件,特另Ij是所有人都能过象人的生活这一价值准则,那是效率
或最大幸福原则所没有包括的。他的法理学从个人主义出发,具
有不自觉的偏见,这也是事实。关于法律必须按它对人类的影
响,而且尽可能按对特定的个人的影响来判断,这一法则显然是一
条开明原则,但是应用于某些类型的法律却比应用于其他的法律
容易得多。对财产权利的限制其影响是很明显的,但是维护公共
卫生的法律的具体后果却不容易从某一任何个人的健康得到改善
上看出来。在私人关系方面尽可能扩大契约自由,其结果可以使
人感到虚有其表的自由,这也是显然的。边沁法理学的内涵无疑
使得社会立法更加困难。他的思想受到特定考虑的影响,特别是
受到在他的那个时代法律改革大抵是去除陈旧的惯例这一事实的
影响,其程度远远超出他的认识。然而,尽管他的思想显然有许多
不足之处,在社会哲学史上还没有哪个思想家象边沁那样影响那
么大,起了那么有益的作用。
早期自由主义的经济理论
自由主义的法律哲学几乎完全受到边沁的启发。它的经济理
论——所谓古典经济学或放任主义理论——是构成自由主义思想
的另一个组成部份,却没有什么可归功于边沁的;但在目的和观点
上却很相似。自由主义的经济理论,象边沁自己关于经济问题的
见解一样,都是来自亚当?斯密的《国富论式还要加上一代英国
作家的作品,以及法国魁奈和重农主义者的继承人的作品。古典
经济学最重要的论著是大卫?李嘉图①的《政治经济学原理》
①大卫?李嘉t~t(David Ricardo,1772—1823),英国经济学家,资产阶级古
典政治经济学的完成者。他提出了劳动价值论,鼓吹自由贸易。主要著作有《政治经
济学和赋税原理*。——译者
757
(1817);该书吸收了与马尔萨斯①名字相联系的人口理论,也包
括了马尔萨斯曾予陈述、李嘉图在自己名下也曾论述的经济学地
租理论。于是,经济学就成为边沁的法理学和政治学研究之外的一
项独立的社会学科。自由主义经济学同上述法理学和政治学一样,
依赖边沁使用过的联想心理学和快乐说心理学所阐明的人性的一
般法则来构想。因此,它意在说明任何经济社会的法则,而不论时
间和地点,也不涉及法律和政府建立的规章命令。因此,从它的学
术气质和观点来看,古典经济学与边沁的哲学十分契合。它是一
种社会牛顿学说论,认为体制和它们的历史在科学上是无关的,因
为它们可以归结为思想和行为的习惯,可以用相当简单的个人行
为法则加以充分解释。认为经济与政治是相互独立或者只是通过
个人心理间接相关的说法,是早期自由主义观点最明显的要素之
一。也是由于这个特点,现在使得古典经济学显得异常陈旧。这
不只是由于联想心理学本身根本站不住脚,也不只是因为自由主
义经济学者所信奉的放任主义在十九世纪后期逐渐行不通了;虽
然这两种说法都有道理。社会心理学和人类学逐渐把基本的事实
弄得更加明白,即政治制度和经济体制总是一种文化的有关因素,
而一种文化的体制从诞生起就由组成它的个人的固有特点所形
成。无论人类行为的法则如何,这些法则必然过于一般化,不能适
应特定时问或地点的实际。
虽然古典经济学力求成为一门科学,从而独立于产生它的特
定社会和政治环境,它却象边沁的法理学一样,标志着创建者务实
的改革目的。1815年的和平给英国工业品在国内和国外市场上
带来严重的不景气,从而使英国地主和英国制造厂商之间利益的
根本不一致表面化,而这种利益的不一致以往却一向为拿破仑战
①马尔萨斯(Thomas Robert Malthus。1766--1834),英国经济学家,牧簿.
因发表《人口论》(1798年版)而著名。——译者
758
争的危机所掩盖。英国农业长期以来享有谷物关税保护下的市
场,而英国商人和制造商却全都主张廉价粮食。技术优于任何其
他国家的英国制造厂商,本身暂时不需要政府的支持。在那种情
况下,自由贸易政策显然符合他们的利益,战争结束后的市场紧缩
触发了一场争论,引起1832年的议会改革,并于1846年废除谷物
法而达到顶点。结果便使英国成为近代第一个工业国家,它致力
于推行不限制贸易的典型自由主义政策,国内扩大代议制政府,并
委身干下述理想,即推动一切奉行开明政治并在国际分工中遵循
民族自利的各国实行国际协调一致。李嘉图的经济学标志着那些
争论年代的特点,他的学说就是在那些年里形成的。
虽然古典经济学意在形成严格的逻辑体系,它事实上包含两
种不同的观点,并表现在对经济社会非常不同的见解上。①这种
对自然反映的两种不同概念,从一开始就包含在近代哲学之中。
一方面是一种信念,认为自然秩序的固有性质是单纯的、和谐的
和善良的;另一方面是另一种信念,认为自然秩序缺乏道德的属
性,它的法则与公正、理性或人类福利无关。我们已经说过,甚
至边沁的法理学也含有天赋权利的思想萌芽,与纯粹的自然主义
或功利主义恰成对比;那是他从休谟的理论引伸出来并表示要遵
循的。就李嘉图的经济学而论,存在他所谓的静态理论和动态理
论之间的差别。从社会静态的观点看,经济学是在自由竞争的市
场上商品交换的理论,价格由市场自己的条件来确定,除由有关
的个人作出选择外,不受任何其它力量的阻碍。一个经济社会被
想像为由个别的生产者组成,各人把他的产品同其他生产者交换,
每人以尽商能便宜的价格买进,以尽可能最好的价格卖出。可是
从社会动态的观点来看,经济学是在生产者之间分配总产品的理
①这种不一致在阿列维著《哲学激进主义的成长》(z西P Growth矿Philosophic
砌批口凰聊)一书里曾加以发挥;特别是第三部分第l章.
759
论——有如李嘉图所说:“探讨在共同形成工业产品的各阶级之间
确定分配该产品的法则。力这部分经济学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关于地
租、利润和工资的理论;这些就是工业品必然被分成的主要收入种
类。从这种观点看,经济社会不是由各个人而是由各阶级组成
的。
这两种观点之间的差别事实上是非常大的。一个不受一切垄
断因素限制的自由市场,至少从长期看,被认为能一样地为所有人
服务,因而能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按亚当?斯密所说
的“天赋自由的简单原则力,市场的作用不断趋于产生低廉而又足
以维持业务还可以获得对付出的努力给予适当报酬的价格。简言
之,完全的交换自由自动地产生利益的自然协调,只需要听其自然
发展,以便对每个人产生环境所允许的那么多的经济利益。可是,
当人们考虑分配的法则时,情景却大不一样。这些法则不仅按经济
阶级的体系起作用,任何个人在这一体系中的命运大抵是由经济
力量分配给他的阶级的财富比例所决定,而且象李嘉图认为的那
样,这些法则使得下述事实在逻辑上不可避免:即每个阶级的利益
一般说必定总是同其他阶级的利益相冲突。从这个观点出发,经
济社会的典型状况必然是阶级冲突的社会。而且,李嘉图期待动
态法则将发展中的经济引往的方向,并不是走向自然的利益协
调。 。
以上两种观点的第一种,是以劳动价值论为依据;即假定在自
由市场上,商品的价值由生产它的必要劳动量所决定。按照李嘉
图的看法,这个理论或许可能在实际市场上发生的眼花缭乱的各
种价格后面提供一项绝对的经济标准。按照他的设想,一般地说,
价格将随短期的供需条件围绕着价值波动。正如李嘉图遗憾地承
认那样,这项目的并没有达到,因为这种说法实际上是循环的:价
格本身是确切衡量商品劳动量的唯一尺度。但是这类严格的自然
760
主义含义,与通常赋予劳动价值论的含义却大不相同。洛克从伦
理的意义上应用它,使得财产权成为正当合法;当一个人将劳
动“掺入刀到他生产的商品里,这人就获得了财产权。而亚当‘斯
密却应用这个理论发挥“自然”价格的概念,这在他看来一般是公
平的价格。因为假如按照生产商品的劳动量进行交换,一般似乎
可以认为买方和卖方必然投入和拿到等量的价值(暂时性的脱离
常轨可以略而不计)。整个说来,每一个人得到等于他支出的劳动
量的价值,结果他便会保有他所生产的全部价值。因此,完善的自
由交换就会产生一种“自然力公平的制度。毫无疑问,劳动价值论
之所以为李嘉图的门徒如J.R.麦克库洛赫①所接受,不是因为它
可以用于经济学,而是因为它为自由贸易提供了伦理上的依据,并
为反对以立法造成的“人为”障碍提供了论据。人的动机的自由发
挥全部从利己出发,是对社会带来最大的利益和对所有成员都公
平的实际可行的办法。象李嘉图自己解释亚当?斯密的名言“看
不见的手力时所说的那样:“追求个人利益极妙地同整体的普遍利
益联系在一起了。力
可是,这种说法并不是功利主义的,它与边沁在法理学里运用
的快乐和痛苦的说法大相径庭。按照边沁的看法,功利确实要求
所有人的利益和最大幸福协调,但那样一种状况并不是自然而然
形成的。它只能通过立法产生,对于法理学家具有重要意义的是,
快乐除了提供价值标准外,还可用于控制人的行为。而且,边沁一
贯拒绝把自由权作为法律的客体,因为法律的存在专门是为了强
迫人们去做自己不自愿做的事情。从边沁的观点看,社会的协调
只能借立法的强制产生,而经济学者的观点则认为,经济利益的协
调产生于缺乏立法。对功利主义者来说,毫无疑问,边沁的态度更
①麦克库洛赫(J.R.MacCulloch,1789--1864),苏格兰经济学家、统计学
家,主张自由贸易,但主要贡献在统计学和经济史方面.——译者
761
加一贯;虽然也许是为了力求废除关税,经济学家的说法则更具有
说服力。因为正如边沁所认为的,虽然强制总是坏事,但它是必不
可少的坏事, 它的运用极限是由它防止更大的坏事的力量所确
定的。以功利主义的理由去反驳对贸易的特定限制,这自然是可以
的,但是用某种立法来管理它,这是不可避免的,而功利的原则,
假定它利多害少,可以作为对贸易进行任何数量的“干涉”辩护。
可是放任主义经常辩解说,任何法律控制的内在本质会使交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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