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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说史

_37 乔治·萨拜因(美)
马只能意味着国王成了教会的世俗首脑,但是教会的世俗首脑是
一种新的、不可思议的观念。基督教会的政府有权决定它的成员
信仰什么教义,但是没有一个基督徒认真考虑过英国国王能说出
什么是真正的教义。几乎不懂神学也不关心神学的律师可能满足
于这样的实际结论,即认为国王的法庭有权决定什么是异端邪
说,有如决定其他违法事件一样。一个真心实意地相信教会的教
义是永恒真理的人,看到这个真理由国王任命去管理教会的主教
来掌管,总会感到有些忧虑。实际情况是,由俗人居首脑地位之所
以表面上还讲得过去,正在于无须对之加以理解。实际上它指的并
不是理论而是指切实可行的妥协,因为妥协是不可避免的,而且整
个说来有助于维护公共秩序。法国的宗教战争提供了一项为审慎
的英国人所愿意记取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一个重要的事实是:
每个人仍然生活在据说是统一的基督教会的影响下,相信教会之
间的分裂是暂时的,而且不久即将消失,恢复到共同信仰的正常状
态。凡是接嬲0加尔文关于教会独立的强烈观点的人,谁也刁、净
认为由俗人居首脑地位的情况会长期存在下去。
关于国王在教会的首脑地位的论战产生了一篇具有持久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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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论文,就是理查德?胡克写的“教会政治的法律*①。这篇论文旨
在引起争论,驳斥清教徒对已建立的教会的批评,但从学术特点和
广度来看,它与寻常的论战文章迥然不同。这本书虽然表面上论述
的是教会政府,但它实际上考察了一般的法律和政府的哲学,因为
胡克认为教会政府仅仅是市民社会的一个方面。《教会政治》作为
当时有代表性的思想是引人注目的,因为它可以被称为中世纪传
统的最后的伟大声明,这个传统即将为国内战争的紧张形势所中
断。令人惊讶的是,这本书认为各种问题都是可以调解的,而不象
后来的三十年那样成为不可调和的冲突。然而,归娘到底,这本书
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提供了一种方法,可以借此把这种中世纪的传
统,经过必要的修改,纳入国内战争结束后那个时代的近代政治哲
学中去。约翰?洛克欣然对“明智的胡克”表示感激,事实上他在
总结英国革命的成果时带有保守的特点,这在很大程度上是跟他
的思想同这位早期思想家的思想之间具有连续性分不开的。
胡克争辩的主要目的在于表明,清教徒拒绝服从业已确立的
教会是以含蓄的方式否定一切政治义务的基础:英国人根据理性
必须服从英国教会法,而清教徒贝Ⅱ无论从理性上抑或宗教上都无
须服从这个法律。为了对这一论点进行辩护,他第一次对所有法律
从哲学上和政治义务的基础上进行考察,他这是追随托马斯的足
迹。法律有各种各样的类型:永恒法或上帝意志法,自然法或上帝
按照事物的不同类型而定下管理它们的法令,理性法即人作为理
性动物特别必须遵守的法则。理性使人领悟善,他的意志引导他追
随善。因此人们的生活守贝Ⅱ乃是“理性根据他们要做的事情的善
的方面所作出的判决力。这种理性守则可为人们所知的标志是人类
的普遍赞同,“所有的人不论在什么时候都要学会自然本身必须教
①第1--4集于1594年、第5集于1597年出版。第6-8集在胡克去世后经删
节盾陆续问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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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的东西。力①因此最基本的理性守则一经为人们所理解就被普遍
接受,而比较不具普遍性的守则便可以推演出来。胡克几乎没有
超越中吐纪政治思想的陈词滥调,因为他的目的是要从普遍接受
的原则进行辩论。他重新阐述了关于法律的理论,格劳秀斯大约
在三十年之后就是以这一理论为起点的。除了给这个传统的理论
增添了更为合理的论证形式之外,全部由格劳秀斯继承了下来。
很明显,理性的法则无条件地支配着所有的人,即使在社会和
政府都不存在的情况下,也是如此。按照胡克的说法,人们势必要
组成社会,因为他们生来就是合群的,孤独的生活不能满足他们的
需求。没有政府,社会不可能存在;反之,没有人制定的法律或成
文法,政府也不可能存在。人们在交往中必然会产生相互不满,要
解决这个问题,唯一的办法是“在他们之间逐渐达成妥协和协议,
任命某种形式的管理公众事务的政府,并让他们自己受它的支
配”。胡克并未对契约这一概念加以发挥,虽然在话中已含有这一
概念。人们决定在一起生活而制定的守则,不是经过明确表态就
是经过默认得到了人们的同意的。这样建立起来的秩序便是共和
国的法律,“是一个政治实体的灵魂,这个实体的各个组成部分由
于有法律而显得生气勃勃,团结一致,为采取合乎共同利益的行动
而埋头工作。刀③因此政治义务的根据就是人人同意接受某人的命
令。胡克在回忆库沙的尼古拉时说,如果没有这种同意,一个人要
成为别人的主人或评判者是没有理由的。然而他又明确指出,同
意是可以通过代表作出的,共和国一旦成立,其法律将永远约束
它的成员,因为“社团是永存的”。因此,尽管他说过这样的话,“法
律不经公众批准而不成其为法,并认为不经公众同意的统治是暴
政,但他仍然宣称无权进行叛乱。权威一旦建立起来,社会就无法
①《教会政治的法律》,第l集,第8节。
②N_k4~,第一集,第10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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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它的同意。
关于这个制度值得注意的是它实际上与托马斯的意见一致之
处:经过世代相传,人类社会的法律是从上帝的永恒法则中派生
的,因此受到它原先的全部权威的支持。成文法对一般自然所需
要的东西产生效力,而社会作为自然的一个单位,则具有在它本
身固有的法则下团结其成员的内在能力。然而当胡克开始涉及到
清教徒抨击英国国教时,他周托马斯的相似之处便消失了。总之,
他争辩说,英国的教会法律正如英国的其他法律一样,并不违反理
性或基督徒的忠诚,因此对所有的英国人都具有约束力。扶植宗
教是每一个国家应负的首要责任,任何一个真正信奉宗教的社会
既是一个社会又是一个国家。英国教会和英国在身分上恰恰是同
一的,因为每一个英国人都是基督徒,而每一个英国基督徒都是英
国人。因此,教会法律跟其他法律一样具有同样的权威,不服从它
就会破坏整个社会秩序。对胡克来说,清教主义的罪过在于把社
会和国家分为两个不同的社会,象罗马天主教所做的那样。实际
上正如他非常清楚地暗示的那样,这是使教会凌驾于国家之上所
采取的一种隐蔽手段。因此教皇制和长老制二者都是在国家中并
最终在教会中弓f起混乱和骚动的原因。
这一论点的确把中世纪主义和国家主义异乎寻常地结合在一
起了。它首先认为英国是一个国家或社会,一个自给自足的法人
实体,共法律不仅在个人身分上,而且作为该社会的机构对其成员
具有约束力。因此法律规定王公和高级教士可以做什么,并规定
他们的权力不属于他们个人而属于他们的职务。从宪法方面来
说,胡克的理论仍然是关于合作共和国的理论。至于对宗教的看
法,这个理论则在很大程度上是中世纪型的,就是说,任何完善的
社会必然既是教会又是国家,有一部教会的同时也是世俗的宪法。
它理所当然地认为基督教是真实的——假定对英国人来说并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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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别国人更真实的话——然而,它也构想出必然会使托马斯感到
大吃一惊的东西,这就是普遍真理不需要有它自己的普遍制度,而
可以由一个全国性的政府和一个全国性的教会来管辖。最后,从
清教徒的规定来看,这一点也成了它的致命弱点,即认为不容置疑
的基督教真谛使得教会的形式——在主教制主义与长老制主义之
间作出抉择二一成为人们在信仰上漠不关心的问题了。显然,加
尔文主义者不会承认这一点,天主教徒同样也不会承认教皇的宗
教权威跟信仰毫无关系。
如果认为胡克的理论代表了十六世纪末英国政治思想,那么,
这个理论所省略的部分和它所包含的部分就同样的引人注目。他
所同意的理论丝毫不是为反抗的权利作辩护,但他也没有提出消
极服从的主张。认为反叛是错误的这种合乎道德的信念,在十六
世纪其他英国作者中——清教徒的论述和别的作者一样多——都
有十分详尽的论述,但是这种信念是以功利主义为依据的,并不含
有王室专制主义的理论。①特别要指出的是,胡克虽然作为英国国
教的教徒从事写作,但他的理论与君权神授论却完全背道而驰,君
权神授论在英国国教徒中流行,严格的说是国内战争时期和战后
的现象。这是教士的理论,在大学最受欢迎③。在查理一世被处
决后,它成了寄托对“王室烈士力的哀思的标志。它从未影响到宪制
问题,或许甚至在保王派的实际思想中也不占重要地位。它在詹
姆士一世和查理一世治下的议会中的确没有代言人。后来它受到
人们口头上的尊重,但也许从未在英国的政治哲学中起过重要作
用。
①见J.W.阿兰上引的第2篇,第2章。
②关于这个理论的最强烈的声明有:(1)教会的宪法和法规:《论主权》,1640
年教会会议正式通过;“宗教会议》,E.卡德威尔编,第l卷,第389页;又载于D?威
尔金斯的*协商x第4卷,第545页。(2)牛津大学的判决和教令,1683年通过,载《索默
斯小册子x第8卷,第420页,威尔金斯上引书第6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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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和长老会的反对
在另一方面,胡克为国王在国教中占首要地位所作的辩护,对
两类英国人来说是不能容忍的,他们是长老会教徒和天主教教徒,
二者都一致认为,国王凌驾乇教会之上是对宗教独立的侵犯。在
教会政府新出现的教义争论和分歧的背后,仍然存在着教士发号
施令和信仰自由的老问题。英国国教徒坚决反对前者;长老派和
天主教徒则把后者作为基督教义的基本信条。
天主教的基本立场可以用审判莫尔时托马斯?奠尔爵士和国
王的法务官之间的一段对话来说明。这位法务官问莫尔,要是议
会决定通过一项甚至选举一位教皇的提案,这一决议是否一定不
为英国人所接受;企图以此诱使莫尔陷入否认议会决议具有约束
力的圈套。莫尔回答说:
对于你的问题的第一部份,议会完全可以干预世俗王国的事务;但是
为了回答你的问题的第二部份,我要向你提出这一问题:如果议会通过
一项法律,说上帝不应当是上帝,那么,里奇先生,你会说上帝不是上
帝吗?①
莫尔的思想是任何真诚的天主教徒必然会同意的。倘若由国
王和议会统治宗教信仰,那就不会有世上全体基督教徒的统一组
织。对一个天主教徒来说,承认教皇的权威对保持教会的统一和
自由看来是很重要的。他无须跟耶稣会会士一样认为教皇甚至拥
有废黜国王的间接权力,但他也决不认为在教会中皇权至上的观
点跟任何思想是一致的,只是基督教统一这一神秘含义除外。
加尔文派极其痛恨教皇,这并未使他们乐于承认教会有个世
俗首脑,因为他们赞成天主教徒的观点,认为这是侵犯教会的宗教
独立。只要是在加尔文主义能放手千的地方,其倾向就不是对准
①阿兰:《十六世纪政治思想》,第2篇,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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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的政治控制,而是对准神职人员控制政治的。全社会的道德
上和教义上的教规是这个计划的主要部分,这需要教会得到政府
的支持,但其含义至少是教会应当自由地决定建立健全的教义和
神圣的生活。因此政教分离是加尔文主义的基本要素,但不是近
代意义上的分离,即使国家完全成为世俗机构,加尔文主义所设想
的分离是让教会自治,但也使它的决定具有强制性。因此长老派
,象国教派一样,支持中世纪基督教传统的实质性部分,但总是被
迫在字面上和精神实质上违反这个传统。国教派从中世纪带来了
关于教会国家的概念,其结果是,按国家的方针对宗教进行了惊人
的改革。长老派带来了教会宗教独立的概念,其结果是对完全不
是教会的国家进行了同样惊人的改革。在十六世纪,政教分离被
当作是清教徒和耶稣会会士扶植的新奇事物。
然而,一个重要的方面是,英国的长老会教徒同法国和苏格兰
的加尔文派教徒有着根本的区别:英国长老会教徒反对皇权凌驾
于教会之上,但他们也从不认为反抗是正当的行为,在这方面他们
更接近于加尔文,而不是诺克斯或比札,也不接近于《为反对暴君
的自由辩护*的作者。这是因为在十六世纪的英国他们从来没有机
会以反叛的方法赢得一个长老会式的教会政府,甚至在十七世纪
总的说来他们仍然是半心半意的反叛者;因此具有讽刺意义的是:
长老派引导查理走上断头台,而由独立派砍了他的头。作为一个
集团,英国的长老派几乎没有明确的政治理论。他们的观点主要是
主张贵族政治,因而是保守的,也肯定是保王派的,其目标不是对
准政治改革,而是对准教会改革。在内战初期长老会派暂时占居
优势,他们的作者为反抗而辩护,但以任何一个议员都会采用的理
由为依据。他们主要希望在英国教会里推行长老会教义,一般来
说,他们希望通过国王而不是反对国王来实现这一点。因此,直至
1662年根据《信仰划一法》被取缔之前,他们仍然是英国教会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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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派别,而不是一个抱有任何明确政治目的的党派.
独立派
在所有英国清教徒中,独立派或公理会教派在政治上占有最
重要的地位。虽然他们在神学上属于加尔文主义,但他们在宗教
政策上走出了一步,这就使他们成为与长老会派不同的类型。他
们通过作出关于在教会进行改革是可能的决定,正如罗伯特?布
朗所说:“毫不迟疑”①地解决了这个难题。他们相信一个基督教
的团体可以形成一个宗教集会,这是个真正的教会,可以任命牧
师,建立一种经过改革的礼拜方式、而无须地方行政长官或教士权
力的认可,所以,在原则上这个教会成为志趣相投的信仰者自愿组
成的协会,它放弃了国内当局的支持,不论是在改造它自己方面或
是在对不同思想的人员采取措施方面。这个教会实质上与宗教集
会相同,后者不过是一种松散的联合,目的在于进行切磋。这样,
独立派就不会参加任何形式的全国性教会,’并不得不为自己要求
不同程度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为别人的信仰自由进行辩护。教会和
国家已非常确定地成了两个社会,不仅分离,而且原则上是独立
的,高压统治的权力集中于国家,但限于在世俗政府管辖之内的种
种目的。
强迫信教,以权力扶植教会,根据法律和处罚强迫服从教会政府,这
些既不属于他们[地方行政长官]的权限……也不属于教会的权限。④
诚然,所谓的独立派只是在不同的程度上接受这一重大原则
及其言外之意。首先,没有人要求也几乎没有人纵容真正分裂宗
教的统一,象宗教改革的每一个计划一样,独立派是在这样的设想
下创立起来的:真诚地探讨问题可以显示出一个可论证的团体的
…①T?G.格里平编:《论不要等待安尼的宗教改革》(d Treatise∥Reformation
Without Taryh~g知r Anie),158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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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种基督教徒的信仰和仪式,因而会导致一致。其次,少数独立派
要求清除路德派组织对宗教集会的所有影响,虽然他们的主张比
长老会体制所要进行的控制还要宽一些。在马萨诸塞的独立派强
烈反对用“分离主义者力这个称号,宁愿采取任何措施来反对信仰
自由。此外,在独立派的集会里,可以在不同程度上接受自愿加入
的原则;在允许每个成员对解决无论是教义还是教规问题都能发
表意见上,他们决不是始终如一地民主。另一方面,在宗教上自由
同意的原则和对政府表示赞同之间有着普遍的联系,而公理会比
长老会远为坚持这一立场,即为了保卫基本的自由权利,不仅支持
反抗国王而且支持反抗议会本身。
最后,尽管独立派必须保证某种程度的宗教自由,可是这种程
度是不好计算的,只是偶然有一些独立派的教徒走在前面,认为任
何宗教信仰,只要不对社会秩序产生有害影响,都应允许其存在。
象大多数宗教上的少数派一样,他们为自己要求信仰自由比维护
别人的信仰自由要热心些。从表面上看这并不见得就那么伪善,
因为对他们大多数人来说,信仰自由对宗教改革的基本目的并不
重要。他们从不打算否认政府应该镇压“偶像崇拜力。最进步的立
场是罗杰?威廉斯在罗德艾兰州所采取的,在那里,第一次根据信
仰自由的一般原则建立了政府。1644年,他在他的《血腥的迫害
方针》一书中为此原则而辩护。这在当时被认为是诽谤性文献中
一本最为恶意中伤的书。同年,伦敦的一个商人威廉?瓦尔温,不
承认自己是任何左派组织成员,出版了他写的《富有同情心的撒马
利马人》一书,有效地为分离主义者和再洗礼派教徒辩护。威廉斯
和瓦尔温两人甚至在独立派的作者中也是罕见的。①
①威廉斯的文章由纳拉冈赛特俱乐部重印,第一套丛书,第3~(1867年版),并
于1848年由汉塞尔德?诺利斯协会重印。瓦尔温的文章在《清教徒革命时期1638—
1647年论自由文集x中重印(19,34年腰),威廉?哈勒编,第3誊,第59页。
504
虽然独立派起始干十六世纪,但直至十七世纪四十年代他们
在英国的人数并不很多。就依靠宗教进行反抗而言,他们成为当
时反抗国王的骨干力量。在克伦威尔的“模范新军刀中以及在第二
次国内战争和处决国王之后进行的政治改革中,独立派运动发挥
了最大的力量。然而,中产阶级中不大富裕的那部分人在战争中
遭到了经济和政治的损失,以至在平等派中产生出一个名副其实
的政党。毫无疑问,平等派主要由独立派教徒组成,但大多数独立
派教徒并不是平等派。平等派的政治哲学在某种程度上是独立派
左翼的政治哲学的继续,但对平等派应当而且必须加以分开对待
, 分裂派和国家全能论者 ’
再洗礼派和教友派更加倾向子基督教改革运动的左翼,它们
迫使教会组织及其同世俗政权的关系实际上降到无足轻重的地
位,因而有效地解决了教会政府的问题。既然对他们来说宗教的
真髓在于精神上的内心启示,那么教会政府就不成为重要的问题
了,他们甚至摈弃了建立一个全国性宗教机构的想法。在再洗礼
派或教友派的不同团体之间并无须达成非常重要的一致意见,而
大多数恶意中伤这些团体的作者也很少花功夫去探求它们信仰什
么。总之,没有理由认为这些分裂的教派是有任何明确的政治见
解或者怀疑它们的成员大多是单纯的守法老百姓。他们之所以为
人们厌恶,部分要归因于象托马斯?爱德华兹那样的异端邪说搜
寻者过分紧张的神经,但也由于这样一种事实,即人们把确实零零
星星存在过的奇异想法一股脑儿归罪于任何一个被认为是狂热的
教派。因此,有一些人,一般称为再洗礼派教徒,他们相信受到真
正宗教启示的人们无须受法律的管辖,也不由地方行政长官勒令
他们服从。这种信念往往与这种思想有关,即认为世界末日即将
临近,诸圣徒将在新的天命由继承世界。这也许会导致政治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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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漠或虚无主义,后一种情况可能以抨击财产和法律而告终。至
于在当时英国政治哲学中共产主义的作用,那是在所谓的掘地派
中,掘地派的领袖是杰拉尔德?温斯坦莱,留待以后讨论。
在冈Ij冈Ⅱ列举过的宗教派别中应当提到英国的一种见解,它是
从与所有派别相对立的意见中孕育出来的,尤其是更加反对长老
派的主张。这一见解通常(并不很正确)称之为国家全能论,可以
约翰.塞尔顿为代表。塞尔顿在政治和宗教上的见解是从十七世
纪不常见的某种现世主义中产生出来的,这种本领戳穿了政客和
教士的虚伪性。他把宪法上的安排仅仅看作是为了保持秩序和安
全而达成的协议。国王的权力恰恰是法律赋予他的,而法律生效
是法庭加以实施的。教会的建立和教士的特权同样是世俗当权者
所规定的。他把任何地方关于神圣权利的主张都看作是从世人中
攫取金钱和权力的弱肉强食的诡计,这是他对所有的宗教派别的
公正裁决,特别是对长老派的裁决。“长老是世界上所有教士中掌
握最大权力的人,最会欺骗世人。∞教士的职务纯粹是一种职业,
就象当律师一样。塞尔顿的功利主义、现世主义和理性主义远远
不是典型的,但在他的朋友托马斯?霍布士的著作中再次出现,而
且在某种意义上说,它们在哈立法克斯的思想中对英国革命起决
定性作用。
宪制理论:史密斯和培根
教会问题的紧迫性和国王作为教会世俗领袖的权力有助于宪
法摆脱中世纪的平衡,但是另外种种与上层中产阶级日益增长的。
独立性相联系的原因,却往往造成国王和限制其权力的宫廷之间
的紧张局面。当紧张局面达到破裂时,便爆发了国内战争。一般
来说,其结果是不得不放弃各种权力和谐相处的较为陈旧的宪法
观念,代之以一个主权者为代表的这个比较现代的观念?在国内
506
战争之前,并无明确的理论说明最高权力寓于宪法中的哪一部分。
从远古以来的惯例来说,这些属于国王、议会和其他机构的权力被
认为是它们所固有的。在共固有的自由权利范围之内,它们各自
可以主动地采取行动。如果有什么最高权力在任何地方的话,那
它就在它自己的领域内,而不是在它的任何机构之中。尽管都铎
王朝的国王们享有很大的权力,但却没有出现甚至象法国的波丹
那样明确阐明的王权至上理论,国内战争迫使保王派和议员们双
方都为国王或议员要求拥有最高的权力,这远远超过了任何一方
原来的意图。尽管双方根据英国的历史提出了要求,但双方——
议员们也不亚于保王派——终于断然宣告与十六世纪的传统决
裂。不同之处在于议会使其新颖的要求获得了成功,而国王则失
败了。
十六世纪英国宪法理论的状况或许由托马斯?史密斯爵士在
他的“盎格鲁共和国*①一书最好地指明了。老资格的历史学家弗
莱德里克?梅特兰和弗莱德里克?波洛克爵士把这本书当作是阐
明议会权力至高无上的理论,但这几乎肯定是一种曲解。②事实上
史密斯立即断言国王是英国政府一切措举的“权威”,而议会则是
“王国的最高最绝对的权力力。他明确指出某些事情不通过议会国
王是可以做的,有些事情则必须在议会中做。这两种情况都取
决于这个国家的惯例。史密斯书中最显著的特点是,它认为宪法
主要涉及法庭,并把议会本身当作王国的最高法庭。从这个意义
上说,他的关于议会绝对权力的声明或许应当这样来理解:任何一
个法庭都不能推翻议会的决定。他充分认识到议会与其他法庭不
I司之处在于它并不经常审理私人之问的问题,但他仍然认为议会
① 1583年出版,但于1565年初次脱稿,L.爱尔顿编,剑桥1906年版。
②梅特兰《宪制史》(Constitutional History),1911年版,第255,298页;波洛
窭警治科学》(Science?矿Politics).1911年版,第55页以次;又见c.H.麦克文《英
国议会。(ttigh Court∥Parliament),1910年版,第124页以次。
507
主要是司法机构。总之,他并未肯定把它作为立法机构,因为他未
划清制定法律和解释法律之间的界限,也从不考虑议会和国王之
间可能发生的冲突。最高权力寓于王国及其法律之中,它赋予国
王及其各种机构适当的权力,从而假定所有这些权力可以处处进
行和谐的合作。对史密斯来说,国王是整个体制的“首脑”,而议会
则是主要的法庭,这一观点是毫无自相矛盾之处的。
这种关于宪法和议会的观念在积极反对詹姆士一世主张某种
类似绝对权力之后,持续了一个长的时期。詹姆士最初并不是同
议会而是同法庭发生了争执,涉及的问题不是立法权而是君权。在
这场争执中,主要角色除詹姆士外还有弗朗西斯?培根和爱德
华?柯克爵士,问题不在于国王或任何其它政府机构的最高权力,
而在于国王及其朝廷之间的适当平衡。环境使培根成为强大的君
权的代言人,他真诚地相信君权,尽管他肯定从不相信国王专制主
义;环境使柯克成为限制君权的主要代理人,虽然议会拥有最高权
力的主张同样使他感到厌恶。这两人虽然针锋相对,但仍然赞成
英国习惯所规定的和谐或平衡的观念,这种观念为国王和政府中
每一其他机构都提供了一席之地,而不使任何一方拥有至高无上
的权力。
培根对政策的整个观念倾向于强调国王的权力,但他经常根
据都锋的君主制进行思考,认为国王是国家和议会可靠的领袖。及
至詹姆士即位,培根力图毛遂自荐,他向新王提出一项采取强有力
的领导的政策建议。与苏格兰联合,将爱尔兰殖民地化,对大陆采
取侵略政策,这一切对他来说似乎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可使英国成
为西北欧的统治力量和代表新教徒利益的领袖。他在整个一生中
似乎相信,如果詹姆士听从他的劝告而采取这条路线,那么他同他
的英国臣民之间的困难是会在爱国主义的浪潮中消失的。从他的
《论丛》来看,培根的政治理想显然是:一个坚强好战的人民,没有
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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